CHI-1993-06-02 —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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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28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61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彭震海議員,M.B.E.

何承㆝議員,O.B.E., J.P.

28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6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水污染管制(東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令.................................. 169/93 水污染管制(東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170/93 水質指標聲明(東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 171/93 水污染管制(西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令.................................. 172/93 水污染管制(西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173/93 水質指標聲明(西部緩衝水域水質管制區).................................. 174/93 水污染管制(南部附水質管制區)令 ............................................. 175/93 水污染管制(南部附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176/93 水質指標聲明(南部附水質管制區) ............................................. 177/93 水污染管制(吐露港附水質管制區)令 ......................................... 178/93 水污染管制(吐露港附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179/93 水質指標聲明(吐露港附水質管制區) ......................................... 180/93 公司條例(誓章、誓詞或聲明的辦理費用)公告.......................... 183/93

1993 年公司(修訂)條例(1993 年第 10 號)

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4/93 公職指定............................................................................................. 185/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2) 回應㆒九九㆔年㆔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28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致辭

回應㆒九九㆔年㆔月政 ㆒九九㆔年㆔月政 ㆒九九㆔年㆔月政 ㆒九九㆔年㆔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是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就興建香港科技大學提出的 報告書(第十七 A 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書,內容詳盡而全面,這是委員會經過 15 個月審慎和嚴 謹調查的成果。調查工作大部份都是公開進行的,進㆒步證明了政府是繼續朝 更公 開和負責的制度發展。

當局接納委員會的建議。我們尤其同意有需要加強監管政府與外界合作的工程。不 過,以科技大學而言,由於理解到若要及時在㆒九九㆒年落成及招收首批學生,便須 將正常的政府監管制度稍為變通,因此,各有關方面,包括行政局,特意把工程委託 賽馬會進行,以確保工程可盡快完成。若工程是循正常途徑、透過工務計劃進行,便 會有更大程度的監管;但這樣㆒來,工程就不大可能如期完成,而我們今㆝可能仍在 等候招收首批學生。這是不符合香港的利益的。

委員會主要審議的問題,以及傳媒最關注的問題,當然就是工程的成本預算㆖升。 若財務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五月批准的原定預算是根據詳細設計而擬備的,便不會出 現這個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反之,預算是以非常初步的設計為根據的,並無考慮

到㆒所專科大學的特別需要,亦未加㆖教學㆟員的意見。故此,在詳細設計完成後, 便當然很有可能要增加預算了。

另㆒個導致預算增加的原因是通貨膨脹。若批准的工程成本是根據某個日期的價格 而定,㆒般來說,其後都會因建築期間價格㆖升而增加。這是很平常的,不尋常的是 在規劃及施工期間,建築費用大幅㆖升。舉例來說,在㆒九八七年第㆕季至㆒九九零 第㆓季期間,屋宇裝備價格指數㆖升了 120%。

 財務委員會在㆒九九零年六月㆒日獲悉,與在㆒九八八年五月提交的預算比較,建 築費用的預算增加了 19.28 億元,其㆗ 12.08 億元是由於建築費用增加所致,其餘的 7.2 億元則是由於原本的預算不足所致。

當局㆒開始便知道必須訂定成本㆖限。不過,由於要使工程計劃如期完成,設計及 工程須同時進行(即所謂㆒面設計、㆒面興建),因此很難得出㆒個確實而可靠的預算 數字。成本預算不斷修改,直至㆒九九零年六月前不久,各有關方面才能就切合實際 的工程預算達成㆒致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65

不管工程預算的增加是由於超支或是以前低估成本,更重要的問題是,所用的公帑 是否物有所值,有否不必要的支出或浪費。科大大致㆖是按大學及理工學院撥款委員 會建議的準則及標準興建的。這些標準是考慮了㆒所專門科技大學的特別需要。修讀 化學工程的大學生較修讀歷史的大學生需要更多及更先進的設施。此外,還有多項非 標準的設施。設置這些設施的理由十分-

分,我很高興政府帳目委員會已贊同這㆒點。

任何有關成本效益的評估必須包括利益及成本兩方面。香港經濟現正經歷重大的結 構性轉變,由裝配製造不斷轉向知識密集工業及高增值生產。由於有了科大,香港現 時更能從這些轉變㆗得益,以及在九十年代及以後的日子保持經濟增長。投資未來可 以是十分昂貴的,但香港若要繼續繁榮興旺,便需要科大這類學府。

很感謝政府帳目委員會,當局從這項工程計劃㆗汲取了㆒些教訓。不過,我們終於 有了㆒所現代化、高科技及 重研究的大學。這所大學的建造費沒有超出財務委員會 批准的預算,較原定計劃早㆔年建成,聘用了亞洲頂尖兒的教職員,及為香港帶來長 遠的利益。這項成就是沒有甚麼事情可以低貶的。

劉慧卿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

主席(譯文):好的,但問題必須簡短,以求澄清致辭內某些部份。

劉慧卿議員(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布政司在致辭㆗指出,政府帳目委員會主要審 議的問題,以及傳媒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工程的成本預算㆖升。

 主席先生,我想問問布政司,他是否同意另㆒個同樣十分受到關注的問題 ― 也 許較超支問題更受關注 ― 就是建築設計比賽。我們在公開聆訊㆗用了很多時間辯 論及商議此事,報告書內亦有㆒章討論這個問題。布政司可否向本局解釋,為甚麼他 在致辭㆗完全沒有提及這問題?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劉議員提出的問題確曾引起傳媒的關注。不過,我 並不同意這是委員會審議的主要問題。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居於國內的香港居民子女

㆒、 劉千石議員問:根據政府統計處於㆒九九㆒年㆗進行的調查,估計香港居民合 共有 310200 名子女居於國內,而根據「基本法」規定,這 30 多萬㆟於㆒九九七年香 港主權歸還㆗國後將自動獲得本港居留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28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a) 居於國內之香港居民子女㆟數的最新數目;

(b) 有否評估這些子女的數目在未來數年的增減幅度為何;

(c) 有何政策以期在㆒九九七年以前逐步讓這些子女來港定居,以免他們在㆒九九 七年㆒㆘子湧入香港;及

(d) 會否在社會服務方面調整有關需求預測,令這些子女來港後能享有足夠的公共 服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糾正這條問題的㆒個錯誤假設。並非所有香港居民的子女都可在 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獲得本港居留權。只有那些在出生時父母當㆗最少㆒㆟為香港永 久性居民的㆟士,才可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自動獲得本港居留權。

310200 名是個估計數字,是所有在㆗國而父母當㆗最少㆒㆟居於香港的㆟士的總 數。在㆒九九七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數將會少得多。我們估計這個數字約為 75000 名。

這個估計數字是根據現有資料,其㆗包括申領無婚姻紀錄證明書的紀錄、合法移民 統計數字及㆟口統計數字。此外,我們亦就家庭成員數目作出若干假設。但我要強調, 這個數字只屬粗略估計。

我們現正考慮多個辦法,容許這些兒童在㆒九九七年前分期來港定居,以免他們在 ㆒九九七年突然湧入。此外,額外的㆗國移民對本港的公共服務,尤其教育、醫療衛 生及社會服務方面的影響,亦在我們考慮之列。

 目前,持單程通行證由㆗國來港的辦法由㆗國政府實施。預料我們不久會跟㆗方商 討有關增加單程通行證配額的可能性,以便協助這些在㆒九九七年獲得居留權的兒童 分批來港。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理解是基於基本法所闡釋的子女,包括出生時他們 的父母已是香港永久居民,而不是所有香港永久居民的㆗國籍子女。請問這是否只是 香港政府單方面的理解,抑或曾就這方面的理解而與㆗方達致共識?若曾與㆗方有共 識,是否表示就㆗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內容而言,㆗英雙方都比基本法的條文有更 詳細的理解?律政司可否由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基本法第㆔章第㆓十㆕條(㆔)項的內 容,是否與保安司答覆的第㆒段相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67

主席(譯文):我相信第㆒部份的問題很容易明白,但保安司,我未能肯定最後部份的 問題是否需要翻查有關條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可以回答這條問題。我相信劉議員是指基本法第 ㆓十㆕條第(㆓)及(㆔)項。是的,我們已就該條的釋義問題與㆗方達成初步協議。 有關釋義亦即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兒童在出生時,父母當㆗最少㆒㆟必須已獲香 港居留權。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第㆕段提及會容許來港㆟士分批進入,以免他 們在九七年突然湧入。但據我的理解,不少由㆗國大陸來港定居的㆟士,多聚居於舊 區與舊型唐樓,令該等㆞區的社會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服務都有不 足的情況。若日後突然有大量㆟士湧入,必會使這些㆞區的有關設施更形不足。請問 政府如何有效㆞去計劃,令在㆒個短時間內突然入港的㆟士,較能平均㆞分佈在這些 ㆞區;以及怎樣去吸引他們居住在不同㆞區?

主席(譯文):陳議員,我們仍在談及兒童,而不是泛指整體情況,對不對?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我主要是提及兒童,因為兒童是需要教育服務的。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首先,我想重申,我們的目標是嘗試由現在至 ㆒九九七年甚至以後,讓這些額外的㆗國移民分期來港。就教育及其他服務而言,這 方面顯然會帶來㆒些額外工作,但如果這些兒童有秩序㆞分期來港,而不是在㆒九九 七年突然湧入,則會容易處理得多。故此,我想我們擬採取的方法,是讓這些兒童分 期來港,以應付他們所帶來的服務需求。我們已估計日後可能需要哪些服務。我們將 需要㆒些額外開支,但我們相信可以應付這些需求而無損現有服務。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補-

㆒㆘,以強調保安司剛才提出的㆒點。我們決 意確保這項工作毫不影響現時所提供的服務、或總督在施政報告所承諾的教育或社會 服務。我們會實踐許㆘的承諾。謝謝,主席先生。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第㆓及第㆔段的答覆令我有點困惑,我不知 道他如何可從 310000 這數目計出 75000。既然該 310000 名兒童當㆗,父母最少㆒㆟ 居於香港,我從而得出的結論是必然有大約 240000 父母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保安司 可否告知本局,他如何可從 310000 ㆟計出 75000 ㆟?

28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也許我應給與㆒個書面答覆。(附件 I)計算工作 是由專業統計師負責,我想我要請教他們如何作出各項假設和有關的計算方法。不過, 我認為基本㆖我們的意思是,在這 310000 名現居㆗國而最少有㆒名父母居於香港的兒 童㆗,我們估計只有 75000 名兒童在出生時,最少有㆒名父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 擁有香港居留權。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五段謂:「政府會跟㆗方商討有關增加單 程通行證配額的可能性」。請問保安司,容許哪些㆟士來港的決定權,是由香港政府、 ㆗國政府或是由兩個政府磋商之後才作出?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單程通行證制度是由㆗方推行的,而通行證也是由他們 簽發。不過,倘若我們跟他們商討此事,我們會建議他們替那些在㆒九九七年後獲得 香港居留權的兒童作出特別安排。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聽聞有消息謂政府現正就㆒些有關㆟士㆒旦進入本港, 會對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造成的影響進行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保安科和有關 的各個政策科,現時是否有進行此項研究,是否會發表報告和何時才向外界公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們已考慮讓這 75000 名兒童分期來港的各個辦 法、對教育及其他服務所造成影響,以及政府為此須作出的承擔。正如我所說,我們 必須先與㆗方商討有關安排,因為單程通行證制度是由他們推行的。我希望我們可在 不久將來進行這項研究,然後向外界公布,但在現階段我恐怕未能就此定出㆒個確實 日期。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主要回覆的第㆓段謂估計該等子女的數目約有 75000 名。 假如單程通行證的配額增加得少,而在九七年之前不能全部分批來港,那麼,在九七 年之後會否出現突然湧入的情況,或者這些㆟士會否採用非法途徑湧入本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很難回答這類「假設」問題。不過,我得重申, 我們打算研究辦法,讓大部份估計㆗的 75000 名兒童在未來㆕至五年分期來港,以免 他們在任何時候突然湧入。

涉及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工業意外

㆓、 鄧兆棠議員問:屬於新機場核心工程項目之㆒的青馬大橋建築㆞盤,於本年㆕ 月十㆔日發生起重機倒塌事件,導致兩名㆟士不幸喪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69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涉及新機場工程所發生的工業意外個案數字及所涉及傷亡㆟數;及 (b) 有關部門採取了什麼措施,以減低新機場工程的工業意外?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截至本年㆕月㆔十日為止,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共發生了 501 宗工業意外,造成㆔ 名工㆟死亡,499 ㆟受傷。

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工業意外總率約為每年每 1000 名工㆟㆗發生 90 宗意外,而 致命的意外總率則約為每年每 1000 名工㆟㆗發生 0.54 宗意外。為作㆒比較,截 至㆒九九㆓年底,其他現有公共工程合約發生㆖述意外的相對比率分別約為 99 宗及 0.71 宗。

(b) 政府已採取㆘列措施,減低新機場工程計劃的工業意外:

(i) 發出機場核心計劃建築安全手冊

㆒九九㆓年,工務科在勞工處的協助㆘,發出機場核心計劃建築安全手冊。 這份手冊已分發予參與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各方,包括工務部門、顧問工程 師、承建商及工會。手冊內已詳細訂明各項規定,以確保能夠在建造業內採 用最安全的工作方法。

(ii) 成立機場核心計劃建築安全督導委員會

由我出任主席的機場核心計劃建築安全督導委員會,是負責提供政策指引及 處理整個機場核心計劃的建築安全問題。委員會的委員包括有關的政府部門 (例如勞工處、消防處及各工務部門)以及非政府機構,例如臨時機場管理 局及㆞㆘鐵路公司。在現場與機場核心計劃有聯繫的全職安全專家會向委員 會提交報告及建議,以供審閱研究。

(iii) 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委員會

當局已在每個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盤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委員會, 而工㆞安全委員會則負責提供㆒個正式的渠道,該承建商方面的管理㆟員與 工㆟討論有關建築安全的問題。

2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iv) 在工務科設立安全管理組

工務科設立了㆒個安全管理組,負責巡視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各㆞盤,並定期 檢查㆞盤的安全標準。我及有關的工務部門首長負責審核有關報告,並在有 需要時協助採取直接行動。

(v) 選擇重視建築安全的承建商

在投標資格預審及招標階段,承建商過往的表現及對建築安全的態度是甄選 過程㆗㆒項重要的準則。

(vi) 在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合約內加入安全規定

每份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合約均已詳細列明有關的安全規定,以確保承建商 -

分履行這方面的責任。當局在評估標書時,會根據承建商的建議,考慮其 在獲批合約後將會如何履行安全方面的責任。

(vii) 舉辦有關安全的課程

當局已為負責監督機場核心計劃合約的㆞盤㆟員舉辦有關預防意外和安全管 理的訓練課程。

(viii)編訂建築工程意外資料庫

當局現正就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盤的建築工程意外,編訂可靠的資料庫,以 便監察意外的發生率、分析意外成因及制訂預防意外的措施。

(ix) 在勞工處轄㆘成立特別安全小組

勞工處自㆒九九㆓年起成立小組,專責處理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工作安全事 宜。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 執行有關安全的法例;

(2) 調查有關工㆞安全的投訴;

(3) 為㆞盤工㆟提供安全方面的訓練;

(4) 調查嚴重或有㆟死亡的意外;

(5) 協助成立及監察工㆞安全管理委員會;

(6) 就建築安全和工㆟健康事宜,向工務科、各工務部門、新機場工程統籌 署、臨時機場管理局和香港㆞㆘鐵路公司提供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71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資料顯示,政府在㆒九九㆒年成立了㆒個小組,以便 訂定新法例來管制起重機。我想問政府在這方面的進展如何?同時政府有何措施去防 止㆕月十㆔日事件的重演?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政府確有計劃進㆒步管制起重機的操作安全。當 局現正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規例,而主要的修訂包括:

1. 必須聘用持有證書、受過訓練及符合資格的起重機操作員;

2. 明確列出合格檢查員應具備的資格;

3. 在法律㆖更明確界定合格㆟員的「合格」㆒詞;

4. 規定起重機必須安裝自動安全負重指標;及

5. 增加檢查起重機的次數。

目前,當局仍在詳細研究青馬大橋意外的調查結果及建議,勞工處方面則已完成初步 調查,而我們亦正等待冶金專家的檢查報告。在可能情況㆘,凡屬於機場核心工程合 約,甚至是所有建築工程合約,都會知會承建商至今已獲悉的調查結果,以確保若有 任何類似情況,有關方面會採取合適行動。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答覆(b)(v)段內,政府意指承建商過去的紀錄會作為評審 或甄選工作的標準。但我們知道,這些工程通常都不是由主承包商本身進行,而是由 「㆓判」或「㆔判」進行。當發生意外時,那些㆟員究竟是替誰㆟工作,往往很難找 到答案。政府是否有考慮過,凡進入機場工㆞的工㆟,均需登記,而且要證明他們過 去有安全紀錄,知悉甚麼是工㆞安全,具有這類教育和知識?若否,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當局如何知道該等進入工㆞的工作㆟員,實際㆖知道甚麼是工㆞安全?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審核主要承建商過往的表現,只是辨別哪個承建商具有 良好安全紀錄而哪個沒有的第㆒步。當然,安全紀錄是指主要承建商在管理次承建商 及再分包承建商的工作方面,有 良好紀錄。承建商在提交標書時,亦須就他投標的 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詳細說明擬採取的各項方法,而這些方法在評審標書的過程㆗,

會由專家審核。

在勞工處的協助及工會的支持㆘,當局亦有為個別工㆟及管理㆟員提供訓練課程。 因此,個別工㆟會獲悉有關工㆞安全訊息,而就機場核心計劃而言,亦會為工㆟提供 入職課程,使他們認識有關工程的勞工安全問題。

2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去年新機場工程的工業意外率達到每 1000 ㆟ 90 宗,遠多 於當局原先估計的每 1000 ㆟ 60 宗,較預期多了 50%。原定的死亡是零的,現在則是 ㆔㆟。我希望工務司能解釋答覆(b)段所述的措施,是否針對預期的目標而設?當局是 否有應急的措施可令工業意外降低?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劉議員指出我們並未達致預期的目標,即他所說的 60 及零,無疑是正確的。我不打算在這裏申辯,但我想指出,我們亦不滿意目前機場核 心計劃工程的工業意外率,即使是正如我亦曾提及,這意外率已較公共工程的意外率 為低,亦遠較本港公共及私㆟建築工程的整體數字為低。但我們實在不滿意這數字, 亦定會設法使工業意外降至我們預期的數字。

此外,我們將於本月推行㆒項工業安全獎勵計劃。這項計劃獲所有承建商、工會及 本港建造業其他組織的支持,而我們希望藉這項計劃令工㆟明白工業安全的重要。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現正制訂計劃,會由醫院管理局接辦消防處的部 分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擬由該局接辦的服務及其所佔百分率 為何;及就成本、行政㆖的安排、服務水平與質素而言,該等服務由該局接辦後會有 何影響?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防處目前提供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使用者主要為醫院管理局病㆟。他 們佔非緊急召喚約九成。正如本年㆓月㆓十㆕日我在本局回答有關這個題目的問題時 所表示,消防處將逐步退出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此舉將使到該處更能善用資源,集㆗ 於提供緊急服務的基本職責。

 根據建議的新安排,醫院管理局已同意分期把這項為病㆟提供的服務交由外界承 辦,首先在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由港島開始,然後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於九龍實行, 最後是在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於新界實行。

 其餘㆒成的非緊急救護車召喚,是為衛生署及社會福利署轉介送往診所或醫院的病 ㆟提供。消防處將會繼續提供這項服務,直至找到合適的機構接辦為止。

新安排實施後,消防處所得的財政撥款會分期遞減,使其可以繼續維持現有的緊急 服務及其餘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同時,醫院管理局將可獲得足夠資源,以便能夠分 期接辦非緊急服務。鑑於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不需要消防處目前提供的高度訓練㆟員、 專門車輛及先進設備,新安排在日後會節省若干成本。根據建議,這節省的成本的㆒ 部份是用來擴-

消防處的輔助醫療服務,從而提高緊急事故㆗在現場護理病㆟的水 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73

醫院管理局將會自行安排接聽病㆟的非緊急召喚及派出救護車。消防處的通訊及控 制㆗心會繼續指揮及控制救護車,以應付緊急召喚及其餘㆒成的非緊急召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按醫院管理局的計劃,所提供的非 緊急救護車服務,必須經該局㆟員批准?同時,政府是否知道所謂的每日非緊急召喚, 大部份是由私營機構或病㆟發出?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如何滿足市民對非緊 急救護車服務的需求,而政府又可否向本局保證,無論是否獲醫院管理局批准,市民 皆可獲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相信醫院管理局接獲的召喚, 佔非緊急召喚全數九成。這是本年初進行的㆒項調查所得結果。其餘㆒成的非緊急召 喚,則包括不同個案,㆒些由社會福利署提出,㆒些由衛生署提出,㆒些由私立醫院 提出,還有㆒些則直接由市民提出,但它們只佔全數的㆒成,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 說,在我們找到其他合適方法應付這個需求之前,消防處會繼續提供這㆒成的非緊急 服務。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消防處的工作予㆟印象是「快捷及有效率」,現在將救 護車工作撥歸醫管局接辦,而又分包給暫時仍未知曉的㆟士去實際執行,這樣做,會 否被㆟認為將會降低效率及快捷性?政府會否對這項新安排進行適當監督,以保證對 病㆟的服務水準不致降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希望及相信服務效率不會受到影響。事實㆖,我 認為有可能藉此改善服務。目前,消防處工作的優先次序是以緊急召喚為主,非緊急 召喚為次,這是無可避免的,亦等於說㆟們須要等候好些時候,才能獲得非緊急救護 車服務。醫院管理局致力提供這項服務,我相信至少會是同樣快捷,同時為市民提供

的服務起碼亦能維持同㆒水平。但我們當然會加以監察。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現時將消防處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交與醫管 局接管,是㆒項臨時的試驗措施還是長遠的措施?如屬試驗性計劃,當遇有問題時, 是否仍會交還消防處辦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措施是分階段將大部份非緊急服務永遠交由醫院管 理局接辦。然而正如我所說,我們仍未找到適當的方法,代替消防處處理其餘㆒成不 屬於醫院管理局服務範圍的救護車召喚。但我們正繼續考慮我們日後應如何應付這個 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由醫院管理局提供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會否收費;以及在 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由港島開始提供的這項新服務,會涉及多少車輛及㆟手呢?

2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所提及事宜似乎是在我職權範圍以外。我須以書面 答覆,或要求衛生福利司給與書面答覆。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消防處的救護服務㆟員,因受這次轉變影響而需調往 其他職位,當局是否有任何措施可使其免受轉業問題的困擾?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並未預期會因這些變動而使消防處的㆟手出現超額 情況,或因而須將部份㆟手調往醫院管理局。至於消防處在醫院管理局未來兩年分期 接管期間所出現的超額職位,會因退休及辭職等自然流失情況而抵銷,而當局亦會相 應調整所招聘㆟手。我們認為該處㆟手不會有超額情況。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非緊急服務相對於緊急服 務的定義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緊急服務通常是在接獲「999」召喚後提供的, 服務對象包括所有須要即時轉送醫院接受緊急治療或檢查的㆟士,亦包括由救護直升 機或醫療護送㆟員從離島診所轉送的病㆟。

另㆒方面,非緊急服務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往返醫院及居所或由㆒間醫院到另㆒間 醫院接受治療,而不便使用公共交通的病㆟,但均非急症或緊急情況。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政府將救護車服務交與醫院管理 局時,是如何計算㆟手、車輛及撥款?同時,在交與醫管局後,在資源㆖又是否只能 提供㆒如現時般的服務,即等車要等候㆔至五個小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最後㆒條問題的答覆是肯定的。當局在計算醫院管理局 所獲分配資源時,準則是要確保該局能維持現時的服務水平,但毋需同樣的先進車輛、 設備或高度訓練㆟員,因為這些並不是非緊急服務所需的。因此,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所說,我預期在移交整項服務後,將會節省若干成本。

公共屋 的醫務診所供應

㆕、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察悉近期輿論對房屋委員會在供 應、出租、監管及遷置醫務診所方面的現行政策缺點所作的任何批評;若然,該等批 評的內容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知悉房屋委員會有何行動對該等批評作出回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75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署曾研究在過去六個月,市民就這個問題直接送交房屋委員會的意見 書和傳播媒介的有關報導。結果發現㆒篇在㆗文報章刊載,關於編配單位予屋 診所 和檢討這項制度的簡短報導和評論文章。

即使市民甚少評論這個問題,房委會也經常檢討供應、出租、監管和遷置公共屋 醫務診所的政策。最近㆒次檢討是在㆒九九㆓年年底進行的。結果房委會接受廉政公 署的建議,繼續透過新 西醫協會,以抽籤方式編配新落成和空置的單位,同時改善 抽籤制度,並對診所的運作訂㆘更嚴格的租約管制條款。到目前為止,市民對這些改 善措施似乎未有積極發表意見。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本㆟最近接獲投訴,謂香港醫生的㆟數愈來愈多,但公共 屋 診所與㆟口比例卻相反㆞愈來愈低,由㆒九六七年的 1:6000 降到現時的 1:7500 至 1:1000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屋委員會為何不根據市場供求的原則和處理方法, 對現時市民認為只是方便房署行政運作但卻是不合理的政策予以修訂?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房委會曾檢討有關屋 診所的供應問題。現行制度在㆒九六七年實施,分別在㆒九八㆒和㆒九九㆒年進行 檢討,而正如我剛才所說,去年亦曾進行檢討。原來的比例為每 6000 ㆟設置㆒間診所, 自㆒九八㆒年起,該比例已調整至每 7500 至 10000 ㆟設置㆒間診所。房委會透過新 西醫協會,以抽籤方式將單位編配予該協會屬㆘醫生使用。房委會和新 西醫協會曾 考慮市場需求問題,而我相信他們是由於顧慮到屋 居民可能因而須繳付更高的診 費,所以便予否決。

林鉅津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回覆的第㆓段,提到廉政公署作出建議。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導致廉政公署作出建議的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廉政公署的㆒般職務,亦包括與許多政 府部門包括房委會和房屋署作出這類安排。我現正很快㆞看㆒遍我手㆖的筆記,而假 若我的記憶沒錯,房委會曾按廉政公署的建議實施㆘列規定:為確保新 西醫協會屬 ㆘擬承租屋 單位的醫生確有意這樣做,他們應在投標或抽籤時,繳交我相信是等同 ㆒個月租金的按金,證明他們對該次招標或抽籤確有誠意。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大埔區㆒個公共屋 本應有㆔間西醫診所,但㆒年之後, 其㆗兩間診所仍然未開始提供服務。政府是否認為有需要改善現時編配制度的效率, 令有關服務能盡早推出?

2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說我並不知道所指情況,相信各議員亦不會感 到詫異。但我定會告知房委會,看該會對有關報導有何反應。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使我感到有點困惑。他說本 港醫生㆟數正在增加,但就屋 醫生與㆟口的比例來說,㆟口則愈來愈多,換言之, 屋 每位醫生需要照顧較多病㆟。請問為何推行這項政策,而房委會是否有任何計劃 增加屋 診所或醫生的數目,使更多病㆟受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根據現行制度,新 西醫協會會員可透 過抽籤而獲編配屋 診所,亦知道任何醫生均可加入新 西醫協會。如新 西醫協會 的會員㆟數顯示有更多㆟有意抽籤,我肯定房委會在定期檢討這制度時,會考慮這點, 但這顯然並非房委會在㆒九九㆓年底所進行檢討的考慮項目。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規劃環境㆞政司並未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 題是,鑑於本港目前實際㆖已有較多醫生,政府的政策難道不是主張醫生照顧較少㆟ 口,會比照顧較多㆟口更為理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反對這個說法。但我認為在屋 提供多 類服務,包括診所服務,是房委會所關注並定期檢討的事。我認為房委會既然已在大 約六個月前進行檢討,定已仔細考慮與提供這項服務有關的各項因素。不過,我認為 由於議員在今午提出有關問題,房委會可能會覺得須進行另㆒次檢討。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不明白剛才規劃環境㆞政司回答我的補-

問題時說,若 根據市場供求規律,居民就要付出多些金錢。據我所知,有很多醫生有意在公共屋 開設診所,但是沒有這類㆞方的供應。若有多些醫生開設診所,是會造成㆒個良性競 爭,居民應該是付出較少,如何會付出較多?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房委會已非常積極㆞定期檢討屋 診所 的供應問題。我相信如要考慮經濟、供求、收費高低等問題,應由房委會來考慮,而 我會請房委會進㆒步考慮此事。

工業大廈的防火措施

五、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泰國㆒間玩具廠發生大火,釀成嚴重㆟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77

(a) 香港廠廈現採取甚麼防火措施及有否定期舉行防火演習;及

(b) 當局有否從該事件的現有資料㆗得到任何教訓,以避免類似悲劇在香港發生; 若有,請問是甚麼教訓?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工業大廈像所有其他大廈㆒樣,必須遵守建築物條例所訂定有關 結構及消防安全的規定,才可獲發入伙紙。為確保入伙後消防裝置及設備維持在良好 狀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規定大廈業主維修有關裝置,以及聘請註冊承辦商每 年檢查該等裝置㆒次及簽發證明書。消防處會定期視察,以確保業主遵守有關規定。

 工廠內的消防安全由勞工處負責。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訂有規例,詳細列出各項規 定,以確保工廠內的消防安全。勞工處會定期視察,以確保有關㆟士遵守這些及其他 工業安全規定。

勞工處及消防處均有鼓勵及協助工廠大廈進行防火演習。此外,消防處在推行防火 運動時,亦經常為工㆟舉辦有關防火及防護措施的講座。

至於五月十㆒日曼谷市玩具廠的大火,泰國當局目前仍在調查該事件。消防處已要 求泰國當局在調查報告完成後給該處寄㆖㆒份,以供參考。據報大火造成的傷亡可能 由㆔個原因引致。第㆒、工廠出口在大火發生時㆖了鎖;第㆓、廠房的消防警報系統 失靈;第㆔、由於廠房的結構欠牢固,廠房在大火發生後不久倒塌。

由於香港政府對工業大廈的安全有所規定,又藉 定期視察執行安全準則,類似事 件在本港發生的機會極微。勞工處正採取行動視察各工廠,特別留意走火出口、通道 及防火裝置。消防處則繼續視察工業大廈,以確保公用走廊及出口暢通,並提醒工廠 東主在使用易燃物質時採取必需的預防措施。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有很多外資在香港設廠,但負責㆟是外國公民,甚至 在外國居住。這些在港的外資工廠如果不幸因㆟為的錯誤而引致例如火警等嚴重災禍 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應將責任歸究於誰,特別是假如香港與外資所屬國家沒 有引渡協議時,外資廠商是否會和如何負㆖法律或刑事責任?

主席(譯文):張議員,這問題與要求澄清主要答覆有何關係?

張文光議員:主席先生,是有關係的。

2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主席(譯文):張議員,請解釋這問題如何要求澄清主要答覆。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是有關係的,我的問題是當局應從泰國玩具廠大火㆗汲取 甚麼教訓?由於香港和泰國政府沒有引渡條例,即使泰國政府要追究或調查廠主責任 時,亦未必能達到目的。同樣,如果外商在香港設廠,㆒旦發生事故,香港政府要求 外商來港接受調查或進行法律程序時,他們可毋需來港而逃避法律責任。所以,這是 個我們要汲取的教訓,政府會怎樣去彌補這個缺陷?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香港的法例存有漏洞。我相信廠商須負㆖責 任,但這點也許我須進㆒步諮詢法律意見。

主席(譯文):你會否提供書面答覆?

保安司(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的第五段似是說香港與泰國的安全標準 並不㆒樣。若然,所說的差異為何,以致保安司的結論認為類似情況在本港發生的機 會極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對防火及建築物的有關規定都十分嚴格。我們有㆒ 套完善的視察制度,確保所有規定均獲遵從,而我們的防火紀錄概括來說亦很好。如 就㆟口與火警及傷亡數目的比例來說,香港與其他高樓林立的相類城市比較,亦毫不 遜色,例如較之倫敦、紐約或東京,我們的火警次數或火警傷亡㆟數比它們少得多。

鄭慕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保安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是 問他是否說香港與泰國的安全標準並不㆒樣。如果沒有差異,那麼他可簡單㆞告訴我 沒有差異。

主席(譯文):鄭議員,你應明白該問題必須與政府所負責的公共事務有關。我認為你 不可以要求保安司評論香港以外㆞方的標準。

鄭慕智議員(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我並非要求保安司置評。我只是要他作㆒比 較,因為保安司在答覆第五段似是說有兩套不同標準,㆒套適用於泰國而另㆒套則適 用於香港。我只是要求澄清該兩套標準是否存有差異,因為答覆第五段似是這樣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79

主席(譯文):鄭議員,按照會議常規,我認為保安司已回答了你的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遺漏了㆒種情況,就是由於近 10 年來,本港工 廠似乎已大量遷離香港,特別以玩具業為然,致使不少工業大廈,其實已轉變了用途, 故發生大火的危險機會相對㆞大為㆘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無疑本港工業大廈的用途正逐漸改變,而當然工業大廈 的用度比以前為低。因此,大廈走廊、出口或公用部份因儲存工業物品而受阻塞的情 況,已大為減少。但目前仍有這種情況,而這仍是消防處及勞工處所須進行的視察工

作,以採取預防措施,而且亦須進行檢控。然而,㆒般來說,我想工業大廈用度降低, 也是現時違例事件㆘降的因素。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和張文光議員的跟進問題,思路相類似,希望主 席先生准許我提問。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㆕段內,提到泰國當局仍在調查該宗事件,但 據聞發生大火的工廠是與本港㆒些廠戶和商㆟有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本港政 府會否及如何去協助泰國有關當局調查該宗事件?

主席(譯文):陳議員,和張議員㆒樣,我認為你須指出你的補-

問題如何與原來答覆 有關連,因為我現時看不出有任何關連。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裏第㆕段提及泰國當局仍然在調查該事件, 但可能由於某些㆟士不在泰國而在本港,以致調查工作可能未必能夠完成,如果政府 要從該事件㆖汲取教訓,就必須提供協助,令調查得以圓滿進行,亦可使香港從而得 益。我想了解的,就是究竟香港政府會否及如何協助泰國政府進行調查,從而汲取有 意義的教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調查大火顯然是泰國當局的事。他們並沒有要求我們給 與協助。倘他們確這樣要求,我們亦定會考慮。

主席(譯文):由於我是匯豐銀行的董事,而㆘㆒條問題可能有利益衝突之嫌,故我會 暫停主持會議,並請杜葉錫恩議員代為主持這項提問。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2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銀行向存入現款的客戶收取手續費

六、 文世昌議員問:銀行目前向存入超過若干數目現款的客戶收取手續費,引起市 民關注,市民因不願向銀行支付這種不合理的手續費,而要往多間銀行存入某㆒限額 以㆘的現款,造成諸多不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銀行基於甚麼理由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及

(b) 會否考慮促請銀行取消這項措施,以保障存戶的消費權益?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當局知道銀行客戶關注到㆒些銀行在某些情況㆘對超過指定數目的現金存 款收取手續費。當局亦知道,消費者委員會與香港銀行公會曾討論這事。

據我們所知,收取費用的原因,是要收回處理大量鈔票的行政費用,因為這種 工作可能並不產生相對的收益。不過,在實際㆖,似乎現金存款總額㆗,通常 只有極少部份須繳付任何費用。

(b) 政府當局認為,政府應盡可能避免介入商業決定。這些決定通常最好由市場作 出。對所提供的服務收取手續費,屬於商業決定。本港銀行有釐訂本身收費額 的自由,以配合本身的需要。消費者同樣有選擇銀行的自由,而消費者的權益, 則最好由消費者委員會去爭取。

文世昌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財經事務司答覆謂消費者有選擇銀行的自由,但銀行 方面在訂定收取費用的存款數額愈來愈低,使受影響的存戶愈來愈多。銀行訂定收費 服務的條款亦愈來愈苛刻,令銀行存款客戶亦受到更廣泛的影響。例如個別銀行對每 日存款㆒萬元或以㆖的存戶都收取服務費,使家庭主婦每月「糧頭」存入家用都不能 得到豁免。請問政府會否積極㆞採取措施,例如向銀行訂出指引,要求銀行公會及消 費者委員會互相合作,以改變此不合理現象?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首先我認為大家不應忘記,在銀行所收取的所 有現金存款㆗,只有極少部份須繳付任何費用,這點我在主要答覆內已提及。事實㆖, 須要繳費的佔全數不足 1%,故仍有十分-

裕的空間可供銀行之間競爭。香港共有 167 家銀行,其㆗ 40 家設有零售業務。這些銀行在收取手續費方面的做法並不㆒致,所以 消費者可從㆗作出選擇。現時,香港銀行公會對各銀行在這方面的做法並沒有發出任 何指引,所以在手續費問題㆖,可由市場力量自由調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81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在發問前,我得申報利益,我是恒生銀行的高 級行政㆟員。請問政府是否知道,銀行已對㆒些因業務性質而須定期存入大量現金的 客戶作出特別安排,並給與豁免?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政府認為銀行收取這些手續費純粹是基於商業 理由。銀行可自行決定只向需要有關服務的那些客戶收取手續費,或平均㆞向所有客 戶收費。我這樣說是因為在這個問題㆖,消費者的權益並非單指那些到銀行存款㆟士 的利益;事實㆖,這些存戶的利益與銀行所有客戶的整體利益是有衝突的。如果銀行

撤銷這些手續費,而承受有關成本費用,結果便會將這個負擔轉嫁到所有客戶身㆖。 隨而出現的問題是,究竟其他客戶應否津貼㆒些為數較少的大額現金存戶。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銀行收取手續費的其㆗㆒ 個原因,是否由於根據聯繫匯率政策的安排,有關款項在再存入其他銀行時,會使銀 行有所損失。若然,政府會否研究可如何避免銀行在這方面的損失,因而毋須把手續 費的負擔轉嫁到客戶身㆖?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主要問題是關乎手續費,而並非因其他原因所 收取費用,但消費者委員會的確曾向香港銀行公會提出這個問題。我想請大家注意的 是,在銀行所收取的所有現金存款㆗,只有極少部份須繳付手續費,故對普遍客戶收

取這個費用的理由並不-

分。此外,香港銀行公會就收取手續費所開列的理由當㆗, 並沒有包括張議員所提的解釋。香港銀行公會所列的理由是銀行因處理大量現金而增 加了行政費用,其㆗包括保安、儲存、保險、運輸等費用,尤其是佔去櫃員的時間。 此外,有些客戶利用就近銀行分行的方便,在同日內多次在該分行存入大量現金,然 後在同日的辦公時間結束前,以銀行本票將有關款項轉往另㆒家銀行。換言之,銀行 處理該等現金存款須付出成本和㆟力,但實際㆖並沒有機會因而賺取利潤。在這種情 況㆘,銀行希望收取手續費是可以理解的。最後,還有㆒些客戶經常在沒有攜帶存摺 的情況㆘存款,這亦增加了銀行在處理存款方面的成本。這些都是香港銀行公會列出 的理由,但當㆗並沒有包括張建東議員所提的原因。

馮智活議員問:代理主席女士,除存款超過某數額的客戶要繳付費用外,㆒些存零碎 紙幣的客戶亦同樣要繳付費用。請問政府,這是否合理的做法?另外,財經事務司提 到由消費者委員會處理,其實消委會是沒有權力監管這類措施。請問財經事務司有否 正式與銀行公會商討此問題?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關於第㆒點,我認為銀行如了解與客戶的關係, 知道因同業競爭緣故,此舉有導致客戶流失之虞,則不會對小額存款收取昂貴的手續 費,以免失去客戶。政府與香港銀行公會的對話肯定沒有提及這點。當消費者委員會 向香港銀行公會講及此事時,該會的㆟員亦大表詫異。因此,現時仍未清楚知道是否 確有這種做法,但無論如何,會由市場力量來調節。

2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至於消費者委員會在這方面有沒有權力的問題,無論如何該會在這方面確扮演㆒個 舉足輕重的角色。該會可以透過與香港銀行公會合作,增加各銀行在收費措施方面的 透明度,使客戶預先知道使用甚麼服務須要繳付手續費。該會還有㆒件非常有力的武 器,就是披露及向市民公布㆒些消費者應知道的資料,而大家不應低估資訊有助改變 的重要性。所以消費者委員會如認為適當,是完全可以就各銀行的收費政策,所收的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編成資料冊子,供消費者參考比對,讓他們可掌握這方面的資料, 從而決定選擇哪些銀行。這樣做亦有助市場自由運作。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聯繫匯率規定㆒港元兌 7.80 美元。銀行從外 匯基金購取的美元,只能在市場㆖以 7.73 港元或大約的匯價出售。財經事務司是否 說,為銀行收取「手續費」是完全與這個 0.07 港元的差價無關 ― 注意我所說的手 續費是在引號之內?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沒有這樣說。我只是說在收取手續費方面, 在香港銀行公會所開列而政府亦知道的原因㆗,並沒有包括匯率的因素,而據政府的 理解,收取手續費只是要收回處理現金存款的行政費用。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代理主席女士,關於銀行所稱在處理現金存款㆖須花費成本這 ㆒點,財經事務司曾否研究問題的另㆒面,就是銀行從運用現金存款所得的利益,又 是否應視作從消費者取得,並應用於消費者身㆖?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剛才引述了香港銀行公會就收取手續費提供 的理由,其㆗主要理由其實是有些現金存款並沒有為銀行帶來賺取利潤的機會。這點 是銀行真正關注的,所以實際㆖只有很小部份的現金存款須繳付手續費,而銀行亦是 有選擇性㆞向存戶收取手續費,藉此遏抑我剛才所述的存款活動,即是到銀行存入現 金,然後在同日的辦公時間結束前,以銀行本票將該筆款項轉往其他銀行,使處理現 金存款的那家銀行沒有機會從該筆存款賺取任何利潤或因而受益。在這情況㆘,有關 銀行在處理現金存款㆖,自然會花費資源,櫃檯的㆟龍亦會更長,而且還會出現其他 十分不便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如果那是主要的問題,那麼胡議員所指另㆒面的問題便 不會出現。

胡紅玉議員(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可否要求澄清㆒點?

代理主席(譯文):胡議員,可以的。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財經事務司可否證實所指那類現金存款,是否銀行唯㆒會收取 手續費的現金存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83

代理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代理主席女士,我只能引述香港銀行公會所提供的㆔點理由。 第㆒點是在保安、營業㆞方、保險、運輸及櫃員時間方面不斷㆖漲的成本,亦即行政 費用。第㆓點是濫用㆒些銀行就近之便,這點我剛才已解釋過。第㆔點就是在沒有帶 備存摺的情況㆘存款。由於存摺是銀行的基本控制工具,如果存戶沒有帶備存摺,銀 行便須進行㆒至兩項在帶備存摺情況㆘無須進行的查核工作。因此,收取手續費可達 到兩個目的:㆒則鼓勵客戶使用存摺,另外可以收回因客戶沒有帶備存摺而引致的額 外費用。這些都是香港銀行公會向我們提供的理由。主要問題是問我們是否知道銀行 基於甚麼理由收取手續費,而這便是我們的答覆。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含煤灰的混凝土

七、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啟用不足兩年的大老山隧道,建造時使用了約 30 萬立 方米含煤灰的混凝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有其他大型公共或私㆟工程使用含煤灰的混凝土;及

(b) 兩間電力公司去年產生的總煤灰量㆗,未用於混凝土工程或未經循環再用,而 最終被傾倒於煤灰湖的煤灰所佔百分比為何?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其他大型工程也有使用含煤灰的混凝土。在建築工程㆗使用煤灰的情況正日益 增加。近期的例子包括:

― 東區海底隧道(35 萬立方米含煤灰的混凝土和 15 萬公噸含煤灰的填料) ― 第五號幹線隧道(20 萬立方米含煤灰的混凝土)

28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 尖沙咀文化㆗心(5 萬立方米含煤灰的混凝土)

此外,㆒些大型的機場工程,包括青馬大橋,以及所有由路政署建造的行㆟路, 均有使用含煤灰的混凝土。

工務科及(由㆒九九㆓年起)土木工程署㆒直積極鼓勵在政府工程㆗使用含煤 灰的混凝土,並且尋求方法向私營機構推廣適當使用含煤灰的混凝土。當局曾 對香港含煤灰的混凝土進行試驗,結果顯示其主要特性與測驗海外含煤灰混凝 土所得的特性相同。因此,房屋署同樣亦將含煤灰的混凝土列入該署底層結構

工程的規格內。

(b) ㆗華電力有限公司在㆒九九㆓年產生的煤灰㆗,約有 37%注入了曾咀煤灰湖, 另有 18%運往㆗國用作填料,其餘 45%則用於混凝土工程或循環再用。

至於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㆒九九㆓年產生的煤灰,有 5%是用於混凝土工程, 其餘 95%則運往㆗國用作填料。

液態㆝然氣

八、 潘國濂議員問:鑑於使用㆝然氣引起的環境污染較其他㆒般燃料低,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有否研究在香港使用液態㆝然氣的可行性;若有,可否公開有關的研究結果;

(b) 會否考慮在本港推行使用㆝然氣;又有否收到採用液態㆝然氣的建議書;若有, 其建議內容為何;及

(c) 香港有沒有合適的㆞點用作興建供運送液態㆝然氣船隻使用的碼頭及有關設 施?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對本港使用液態㆝然氣進行總體研究。不過,在㆒九九零年,政 府曾委託顧問,研究使用液態㆝然氣取代煤作為計劃㆗的爛角嘴發電站燃料所產生的 影響。這項研究顯示,使用液態㆝然氣,會對環境帶來㆒些好處,包括減低排放空氣 污染物及產生其他廢料,但長遠來說,消費者所繳付的電費,會比使用煤所繳付的電 費為高。

結果,當局並無跟進使用液態㆝然氣這個選擇,因為㆖述發電站的發展商:㆗華電 力有限公司及埃克森能源公司,可從海南島對開的南㆗國海㆒處㆝然氣田購買以管道 輸送的㆝然氣供應。在有關公司簽訂購買協議之前,政府已要求該等公司確保有足夠 可靠的㆝然氣供應,而消費者無需付出高於選用其他燃料所應付的電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85

 政府沒有收到有關輸入㆝然氣(不論是管道輸送或液態氣體形式)的其他具體建議。 政府將會按照每宗建議的個別情況,並根據有關的經濟、環境及可靠供應問題,積極 考慮所有建議。

另㆒方面,最近由幾間能源公司委託進行的㆒項研究指出,興建㆒個輸入液態㆝然 氣的碼頭,技術㆖可行。研究亦找出若干可供興建㆖述碼頭的可行㆞點。政府內部現 正審議這項研究的結果。

入藉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離港日期限制

九、 劉慧卿議員問:根據㆒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其㆗㆒項規定,申請入籍成為英國 屬土公民㆟士,須於㆟民入境事務處收到其申請書當日起計,前五年期間並無離港超 過 450 日。鑑於近年㆗港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很多市民須經常離港前往㆗國工作或作

投資活動,因而難以符合五年內離港不逾 450 日的規定,政府會否考慮因應社會需要, 要求英國政府考慮放寬申請者離港日期的限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有特殊情況,申請㆟可獲豁免,毋須符合離港不逾 450 日的規定。㆟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已獲授權行使這項權力。

 申請㆟如果在申請前五年內離開香港超過 450 日,或在申請前 12 個月內離開香港超 過 90 日,可用書面敘明其特殊情況,要求㆟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給與豁免,讓他毋須符 合有關規定。提出㆖述要求的辦法,在連同申請表㆒併派發予申請㆟的申請入籍說明 書㆗已有載明。

過去㆔年,㆟民入境事務處共接獲 628 宗豁免居留規定的要求,其㆗超過 99%獲得 批准。

垃圾堆填區

十、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垃圾堆填區;

(b) 已裝置排放沼氣設施的垃圾堆填區的數目及㆞點;

2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c) 沒有裝置㆖述設施的垃圾堆填區的數目及㆞點;

(d) 會否為(c)項所指的垃圾堆填區裝置排放沼氣設施;如會,工程所需時間及將於 何時完成;及

(e) (c)項所指的垃圾堆填區會否發生沼氣爆炸;如會,爆炸在哪些情況㆘會發生及 當局有何相應的預防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全港共有 13 個垃圾堆填區,其㆗九個已經填滿,另有㆕個正在使用。夾附的㆞ 圖繪示了這些堆填區的分佈位置;㆞圖左㆘角的列表,列出每個堆填區的關閉 年份、面積和估計容量。(在未來數年,將會有㆔個策略性堆填區投入服務。)

(b) 位於晒草灣的堆填區備有設施,可將沼氣抽出及在安全的情況㆘燃燒。

(c) 在其他堆填區,現時是任由沼氣散放。(但㆔個新的策略性堆填區將不會是這 樣,因為這些堆填區將設有符合最新國際標準的沼氣控制、收集及排放系統。)

(d) 當局已對所有已填滿及正在使用的堆填區進行研究,以獲取所需資料,規劃合 適的修復工作,使土㆞可再供使用。在研究過程㆗發現,雖然所有堆填區都沒 有危險,不過,在進行全面修復工程前,可在㆒些㆞點裝設沼氣控制系統,是 很有幫助的。在未來幾個月,當局會在佐敦谷、船灣及醉酒灣(葵涌公園)堆

填區展開沼氣控制工程,費用約為 2,000 萬元。沼氣控制工程可以確保堆填區 附近的㆞區不會受到沼氣的威脅。全面修復工程計劃須視乎經費的供應,以及 每個堆填區填滿的時間而定。不過,現有的堆填區全部應可在未來㆕年內完成 及進行修復工作。

(e) 在某些情況㆘,堆填沼氣與氧氣混合後,是會燃燒的。不過,當局已在工程方 面採取或考慮採取措施,例如裝設排氣管及讓氣體燃燒,這些措施應可避免㆖ 述情況出現。當局經常在各個堆填區監察沼氣情況,確保公眾安全。到目前為 止,我們毋須擔心。

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

――

局 立法香港

2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股票及期指市場的價格波動

十㆒、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近期每當有關憲制改革的公布即將發表之前,本港 股票市場及期指市場屢屢出現創紀錄的升幅及㆘降。特別是㆒九九㆔年㆕月十㆔日有 關㆗英就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展開會談的公布發表前不久,當日的恒生指數大 幅標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就此現象進行調查,及結果有否揭露任何顯示該日 或近期有內幕交易情況的跡象?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 1990 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的規定,關於內幕交易的禁制,只適用 於證券,而且只包括對某㆒特別發行公司的股價有影響的非公開資料,但不包括對整 個市場的股價有影響的資料。因此,問題㆗所提到的情況,即是發放有關㆗英會談等 涉外政治事件的資料,並不歸入該條例所指的「內幕交易」範圍內。

監察市場運作,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職責。證監會對市場活 動進行例常的監察,如市場出現不規則情況或其他不尋常現象,證監會便會進行更深 入調查。

 香港股市常受外來力量影響而出現波動,起落百多點並不罕見,這是香港股市的特 色。對於最近的股價變動,證監會從㆗並無發現任何可以根據該條例採取行動的不當 行為。不過,證監會將會繼續進行監察,並在有需要時採取行動。

對弱能㆟士及老㆟實施的運輸寬減計劃

十㆓、 李家祥議員問:就財政司在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案所提出對弱能㆟士及 老㆟實施的運輸寬減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寬減計劃將何時具體落實;及

(b) 其執行細節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弱能㆟士運輸寬減措施

 ㆒九九㆔年財政預算案所公布的弱能㆟士運輸寬減措施,已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 實施。有關措施把原先給予擁有私家車的弱能㆟士的寬減措施擴大,使擁有電單車及 機動㆔輪車的弱能㆟士亦同樣受惠,即免繳首次登記稅、學習駕駛執照費、駕駛考試 表格收費、每年車輛牌照費、車輛過戶收費、海底隧道使用稅、停車錶收費,以及設 有限量的碳氫油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89

由同日開始,駕駛私家車、電單車及機動㆔輪車的弱能㆟士使用政府隧道,均可免 繳通行費。

老㆟乘搭公共車船的優惠票價計劃

 財政司在預算案演辭㆗,公布專利公共交通營辦商可免繳政府牌照費及租金,使他 們得以推行老㆟優惠票價計劃,或改善現有的同類計劃。由於獲得豁免,兩巴實施㆘ 述計劃:

(a) 九龍巴士有限公司已由本年㆕月五日開始,為 65 歲及以㆖的乘客推行全日半價 計劃。這項計劃包括所有路線,但來往機場的路線則除外;及

(b) ㆗華汽車有限公司將由本年六月六日開始,為 65 歲及以㆖的乘客推行半價計 劃。根據該項計劃,㆖述年長乘客在非繁忙時間乘搭㆗巴,即平日㆖午 10 時起,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均享有半價優惠。這項計劃適用於所有㆗巴路線,但 行走過海隧道及東區走廊各線以及空調巴士則除外。

我們現正與其他專利公共交通營辦商磋商,探討如何藉 政府的協助,改善現有的 優惠票價計劃,並為老㆟提供更佳的服務。目前的情況如㆘:

(a) ㆝星小輪有限公司已給予 65 歲或以㆖的乘客免費乘船優待,並正研究如何進㆒ 步改善設施,方便老㆟;

(b) 香港油 油小輪船有限公司設有半價計劃,讓 65 歲及以㆖的乘客在星期㆒至五 非繁忙時間內乘搭普通位及飛翔船以外的渡輪,可享有半價優惠。該公司現正 考慮全日提供優惠;

(c) 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設有半價計劃,讓 65 歲及以㆖的乘客在星期㆒至五乘搭 沒有空氣調節的巴士享有半價優惠。該公司現正考慮擴大該計劃,將星期六也 包括在內;

(d) 城巴有限公司決意在本年九月接手經營㆗華汽車有限公司 26 條路線後,為 60 歲及以㆖的乘客實施非繁忙時間半價優惠計劃。該公司現正考慮全日實施有關 計劃,但旅遊路線則不包括在內。

當局與有關營辦商達成協議後,便會公布㆖述改善措施的詳情。

所有符合資格的公共交通營辦商均已獲發指引,使他們得知如何申請豁免政府牌照 費及租金,以助推行老㆟優惠票價計劃。

2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干犯誹謗條例的個案

十㆔、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政府接獲有關傳播界涉嫌干犯誹謗條例第 5、6 條(惡意㆗傷他㆟名譽) 的投訴個案有多少宗;調查結果如何及有何行動;及

(b) 為了保障合理㆟權,當局會否考慮當事㆟的要求,提出刑事檢控,如否,原因 為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a) 本署刑事檢控科過去㆔年的紀錄顯示,期間並無接獲任何有關干犯誹謗條例(第 21 章)第 5 或第 6 條的投訴個案,亦不曾就這類個案提出檢控。

(b) 除非被投訴者確曾觸犯法律條文所界定的刑事罪行,否則律政署不能純為保障 ㆟權而提出檢控。倘接獲有關這類罪行的投訴,本署會按照㆒般準則來考慮, 即視乎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確曾觸犯這項刑事罪行,以及根據案情是否有足夠 理由提出檢控。

撥款予大專院校進行的學術研究

十㆕、 張文光議員問:有關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撥款事宜,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委員會在九㆓至九五年度所獲撥款㆗,有多少撥予七間大專院校,以進行學術 研究;

(b) 每間院校獲撥作研究的款額詳情為何;

(c) 各獲撥款研究項目的名稱、目的、申請及批准的金額和日期;及

(d) 委員會有何機制以確保這些撥款用得其所,及該等學術研究會達到預期效果和 具備質素,以提高各大專院校的學術㆞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91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㆓/九㆔至㆒九九㆕/九五的㆔個學生,財務委員會批准撥給大學及 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各院校作研究用途補助金的款額如㆘(以 百萬元為單位):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總計 122 156 144 422

總督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在立法局發表施政報告時宣布,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及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撥款,會有超過 20%的實質增幅;到㆒九九㆕至九五年 度,撥款會達到 1.8 億元。建議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增加的撥款,會在該年 度的預算草案㆗提出,申請批准。

此外,教資會鼓勵受資助院校在所獲整體補助金㆗,最少抽出 2%,用作設置 所需的基本研究設施。在㆒九九㆓至九五的㆔個學年,這筆款項大約為 3.22 億 元(請參閱㆘文(b)段)。

(b) 研究資助局已決定教資會資助的各間院校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所得的研究用 途補助金,分配如㆘:

(以百萬元為單位)

港大 ㆗大 科大 理工 城市理工 浸會 嶺南 總計 33.1 30.6 17.9 15.2 14.4 8.9 1.9 122.0

至於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研究用途補助金的分配,研究 資助局會於㆒九九㆔年六月及㆒九九㆕年六月舉行的會議㆖作出決定。

各院校用作設置基本研究設施的 2%整體補助金大約為 3.22 億元,按年分配如 ㆘:

2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以百萬元為單位)

港大 ㆗大 科大 理工 城市理工 浸會 嶺南 總計

25.4 23.4 12.1 20.9 14.9 6.0 2.2 105.0

㆒九九㆓至

九㆔年度

26.1 23.4 16.1 19.4 15.3 6.0 2.4 108.7

㆒九九㆔至

九㆕年度

26.2 23.0 18.9 17.4 14.9 5.9 2.4 108.7

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度

總計 77.7 69.8 47.1 57.7 45.2 17.9 7.0 322.3

(c)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獲准進行的研究計劃,詳載研究資助局㆒九九㆓年度報 告;該報告將於短期內發表。

(d) 政府向教資會管理的研究用途補助金提供的撥款,是由研究資助局分配予各院 校的。該局於㆒九九㆒年㆒月成立,成員包括本港及海外傑出的學者,以及本 港知名的商界及專業㆟士。該局會根據職權範圍所訂,邀請和接受研究補助金 的申請,批准研究補助金及其他撥款,隨後並監察補助金是否運用得宜。競爭

資助撥款的各項研究計劃,須經同科學者審核。資助局會透過屬㆘㆔個學科小 組,在㆒個由各㆞學術評審㆟員構成的國際網絡輔助㆘,審核有關申請。資助 局並會審閱各院校研究活動的年報、每項受資助研究計劃的進展報告,以及研 究計劃完成後的詳盡報告,加㆖定期探訪各間院校,以監察所撥付的研究補助 金是否用得其所。

聘請海事處的退休高級職員

十五、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海事處有多少位驗船主任及以㆖職級的 公務員在過去五年獲准在退休後受聘擔任海事工作或任職於船務公司?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七年以來,共有㆔名海事處助理處長(㆒名隸屬驗船主任職系, 兩名隸屬海事主任職系)獲准在退休後受聘擔任海事工作,其㆗兩㆟受聘於自己經營 的業務。

 政府在處理退休公務員的就業申請時,會考慮總督所委任的「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 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並會研究申請㆟以往曾參與的政策制定工作,是否會令其準僱 主得到不該有的好處,或令申請㆟有優勝之處,以致對其他申請㆟不公平。此外,當 局亦會就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向部門首長徵詢意見,並且會考慮到申請㆟擬受聘的 工作會否令該員有㆒個不良的公眾形象。如有需要,當局亦會附加其他條件,例如定

㆘㆒段退休後禁止在外間工作的期限,或禁止該員與某些指定公司進行交易等。公務 員退休後,仍須繼續遵守官方保密法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93

食水質素

十六、 李華明議員問:自㆒九九㆒年入伙以來,部份觀塘麗港城居民經向水務署投 訴食水含有雜質及異味後,至今情況未見明顯改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曾否對該屋 的水質進行調查;若然,結果如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b) 當局有沒有足夠權力指令負責機構須解決食水的雜質問題以保障居民健康;若 否,會否考慮立法規管?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㆒九九㆓年九月起,水務署開始接獲麗港城管理處及部份居民投訴,指食水 含有小量懸浮微粒。其後,該署㆟員曾在麗港城內及對為麗港城提供食水的政 府供水系統進行㆒連串調查,結果確定問題只在麗港城內出現,原因是麗港城 各幢樓宇的公共供水設施出現了㆒些問題。

麗港城的食水只含有很小量的懸浮微粒。由於數量很少,當局不能清楚確定這 些微粒的化學成分。不過,當局認為,食水含有這樣小量懸浮微粒,應不會影 響所供應食水的整體可接受程度。

調查亦發現,㆝台水箱內的進水管及溢水管已嚴重生銹,這可能是導致食水樣 本內發現微粒的原因。我們已將調查結果通知麗港城管理處以及負責維修麗港 城公用設施的註冊代理㆟,並建議他們進行較詳細的調查和更換生銹的水管。 根據麗港城管理處最近向我們提供的資料,更換生銹水管的工程快將完成。

(b)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 102 章)第 7 條,註冊代理㆟須負責大廈公用設施的管 理及維修工作。水務署可基於公用設施情況欠佳的理由,根據該條例第 16 條向 註冊代理㆟送達通知書,規定必須進行修理工作或其他工程。如果註冊代理㆟ 不按照規定進行工程,水務署可根據該條例第 10(e)條將有關樓宇的供水截斷。

由於將屋 的供水截斷會對大批居民的生活造成極大滋擾,因此這方法並不可 取。為了確保註冊代理㆟履行其職務,解決這類問題,有關業主和租客應積極 發出指示,並監察註冊代理㆟的工作。當局認為現階段無須進㆒步立例管例。

在邊境禁區實施的宵禁限制

十七、 狄志遠議員問:關於在邊境禁區實施的宵禁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2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a) 在過去五年,每年因未持有「夜禁紙」進出禁區,或違反「夜禁紙」的規定而 被定罪的區內居民㆟數,及於宵禁時間在區內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及

(b) 鑑於宵禁限制對區內居民造成不便,會否考慮予以撤銷?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五年,因未持有「夜禁紙」進出邊境禁區而被定罪的居民有 23 名。 當局通常的做法是發出警告,而非予以檢控。

自㆒九九㆒年㆔月以來,於宵禁時間在邊境禁區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如㆘: 於宵禁時間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

㆒九九㆒年(㆔月至十㆓月) 837

㆒九九㆓年 615

㆒九九㆔年(㆒月至㆕月) 271

當局並無㆒九九㆒年㆔月以前的統計數字。

今年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數仍然偏高。我們現時並無計劃撤銷宵禁限制,但會 不斷檢討這個問題。

㆓零零零年奧運會的舉辦㆞點

十八、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認識到若北京在㆓零零零年舉辦奧運會,會在該年前及該年內為香港帶來 頗重大的利益;及

(b) 若然,將會採取何種行動支持㆗國的申請?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有六個城市,包括北京(㆗國)、柏林(德國)、巴西利亞(巴西)、伊斯坦 堡(土耳其)、曼徹斯特(英國)及悉尼(澳洲),向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申請 在㆓零零零年舉辦奧運會。國際奧委會將於本年九月作出決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95

政府知道,如果北京獲選為㆓零零零年奧運會的主辦城市,無論在旅遊業及其 他方面,都會對香港有好處。不過,在現階段衡量對香港的好處有多大,未免 言之過早。

(b) 揀選主辦城市基本㆖屬國際奧委會之事。國際奧委會是由各個參加國家及㆞方 的奧委會代表組成,因此,由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支持北京的 申請,會較為適當。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已於本年㆓月公開表 示支持北京主辦㆓零零零年奧運會。

對半山區西的住宅(㆚類)用途分區實施的㆞積比率限制

十九、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在㆒九九零年對半山區西的住宅(㆚類)用途 分區實施㆞積比率限制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城市規劃委員會於何時首次審議該項限制;

(b) 在該段期間,曾就該區的建築發展計劃向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提交的圖則共計有 多少份(請說明單位數目及所涉的總樓面面積),其㆗有多少份後來獲得批准; 及

(c) 在該項限制建議提交予城市規劃委員會前的㆔年內,共計有多少份擬於該區進 行建築發展計劃的圖則獲得批准(請說明單位數目及所涉的總樓面面積)?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城市規劃委員會在㆒九八九年五月㆓十六日首次審議該項建議。

(b) 在該日之後向建築物條例執行處遞交的「住宅(㆚類)」用㆞建築圖則共 12 份, 全部後來都獲得批准。這些圖則共涉及 1731 個住宅單位及 159332 平方米的總 樓面面積。

(c) 在㆒九八六年六月至㆒九八九年五月期間,共有 27 份「住宅(㆚類)」用途分 區的建築圖則獲得批准。㆒俟從紀錄㆗檢索這方面的資料後,即可提供有關單 位數目和總樓面面積的詳情。(附件 III)

2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舉報罪案

㆓十、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入屋行竊案為例,在過去㆔年,市民向警方舉報這類案件時,平均的等候時 間及落口供時間分別為何;及

(b) 會否考慮縮短市民報案的等候時間及落口供時間;並將為此訂定的時限列為警 方的服務承諾項目;若否,理由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市民除可親身舉報罪案外,還可撥「999」熱線或致電警署,向警方報案。 電話線每日 24 小時均有㆟接聽。

警方並無存備市民舉報罪案須等候的時間或錄取口供所需時間的紀錄。前者須視乎 當時報案的㆟數及其他因素而定;而後者則視乎罪案性質、案情,以及報案者向警方 提供的資料多寡而定。

市民通常會從爆竊案的案發現場致電報警。在大多數情況㆘,警方會在 15 分鐘內到 達現場展開調查。

警方定期檢討報案及錄取口供的程序,務求盡量縮短所需時間。自㆒九九㆓年八月 起,警方已全面採用㆒款簡單的表格,供舉報行劫、爆竊、盜竊、毆打及刑事毀壞等 非嚴重罪案之用。財物損失價值在 20,000 元以㆘的爆竊案,會使用這款表格。警方又 採用特別的表格,專供舉報偷車及店舖盜竊案。

由於各項罪案的性質及案情大不相同,就報案及錄取口供所需的時間作出服務承 諾,是不切實際的。不過,對於通過「999」熱線舉報罪案,警方曾就回應的時間作出 服務承諾,亦即市區舉報個案在九分鐘內作出回應,而新界區的舉報個案則在 14 分鐘 內作出回應。

動議

生死登記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97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建議提高生死登記條例 所訂生死登記及有關事項的收費,例如簽發登記冊內某項記載事項的核證副本及查核 紀錄。

 根據最近㆒項㆟民入境事務處收費檢討顯示,該部門在若干服務範圍㆖未能收回成 本,包括生死登記及婚姻登記,不足之數平均約為 66%。

除非另有非常-

分的社會理由,否則,政府的政策是按照收回成本的原則,為市民 提供服務。因此,我們現擬修訂㆖述服務的費用以求收回成本。是次加費詳見已提交 各位議員參考的附件。

㆖次修訂這些收費是在㆒九九㆒年㆔月。新訂收費如果獲得通過,將於㆒九九㆔年 六月㆕日刊登憲報當日實施。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英國以外婚姻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該項動議旨在提高英國 以外婚姻條例所訂的收費。

藉 這條例,英聯邦公民即使在英國駐海外大使館結婚,亦可在香港發出結婚通知 書。申領由婚姻註冊官簽發的證明書,須繳付費用。㆖次修訂有關費用是在㆒九九㆒ 年㆔月。現建議將婚姻註冊官根據本條例第 5 條簽發證明書的費用由 10 元增至 20 元, 而總督根據本條例第 6 條簽發許可證的費用,則由 120 元增至 2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婚生㆞位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該動議旨在提高婚生㆞ 位條例所訂的收費。

這條例規定已獲合法㆞位的非婚生子女可重新辦理出生登記。重新辦理出生登記以 及簽發出生紀錄核證副本均須收費。㆖次修訂收費是在㆒九九㆒年㆔月。現建議將重 新辦理出生登記的費用由 65 元增至 100 元,而簽發出生紀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由 20 元增至 40 元,使有關收費與生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類服務收費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床位寓所條例草案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899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僱傭條例內有關健康狀況證明書、暫時停工、年假及向在訴訟 ㆗作供指控僱主而遭解僱的僱員支付補償的條文,以及簡化某些程序。

現時,任何僱員如因健康欠佳而欲辭職及領取長期服務金,必須由政府、政府補助 或公立醫院的醫生證明為「永久不適宜」從事所擔任的㆒類工作。經驗顯示,有些僱 員在索取這類醫生證明書時遇到阻延或困難。為了簡化現行證明程序,我們建議,任 何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醫生,均可簽發證明書。我們同時建議,僱主倘不滿意其 僱員所提出的醫生診斷結果,可自費委託另㆒醫生重新診斷有關僱員的健康狀況。倘 兩項診斷結果有出入,則可將個案提交勞工處處長決定。勞工處處長在作出決定前, 可以徵詢醫學專家的意見。

關於暫時停工的條文,現時,倘僱主在連續㆕個星期內超過㆒半的正常工作日,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超過㆔份之㆒的正常工作日,未有向其僱員分派工作,有關僱員即 視作被暫時停工。不過,關於閉廠日、休息日、法定假期和年假應否視作工作日來計 算這點,現有條文卻含糊不清。為免有含糊的㆞方,我們建議,應訂明這些日子不應 視作所指期間的正常工作日。

 根據僱傭條例的現行條文,「年假年度」是指由僱員開始受僱之日或該日的週年日起 計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僱員在每個年假年度內,可享有最多達 14 日的有薪年假。由 於不同僱員的年假年度會由不同日期起計,僱主因而要處理大量行政工作,為所有僱 員記錄其年假。因此,我們建議讓僱主有所選擇,可以指定以任何連續 12 個月的期間, 作為屬㆘所有僱員的年假年度。

去年,我們曾就僱傭條例提出㆒項修訂,規定僱主不得以其僱員向有關當局提供關 於執行本條例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的證據或資料為理由,解僱有關僱員。為加強對僱 員的保障,我們現進㆒步建議,如僱主被定罪,法庭或裁判官應獲授權,可命令僱主 向其僱員支付補償。這項補償應是除法庭或裁判官所判處的罰款以外所另加的。

最後,本條例草案修訂關於授權的條文。目前,根據僱傭條例,勞工處處長可用書 面授權公職㆟員執行該條例賦予他的全部或部份權力。這樣㆒來,勞工處處長必須簽 署每份授權書,包括純屬例行性質的,例如部門委任證等。這個並不是有效使用高層 管理㆟員時間的做法。因此,我們建議把「勞工處處長」的定義,擴大至包括「勞工 處副處長」及「勞工處助理處長」,以便他們能夠行使處長的權力。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床位寓所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床位寓所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床位寓所條例草案。

 ㆒九九零年十㆓月,深水 ㆒間床位寓所發生大火,有七名住客死亡。㆒九九㆒年 十月,死因裁判法庭建議當局考慮對床位寓所實施㆒項牌照及視察計劃。1993 床位寓 所條例草案訂明㆒項牌照計劃,以管制床位寓所的防火和樓宇安全。

 條例草案第 2 條將「床位寓所」界定為有 12 個或以㆖供租用床位的住宅單位。草案 第 3 條訂明㆒些可獲豁免受牌照計劃規限的處所,其㆗包括須受其他條例規管的處 所。

 施行牌照計劃後,監督如收到豁免申請,會給與不超逾兩年的規管豁免。在最初兩 年內,監督會視察所有現存的床位寓所,然後發出豁免證明書,讓該等寓所繼續經營。 監督在視察後,會建議經營㆟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以便領取牌照。

 條例草案第 8 至 10 條授權監督可發出或撤銷豁免證明書,或給與續期。

 條例草案第 12 條就發牌申請和發出牌照作出規定。牌照申請㆟須令監督滿意,認為 他們的床位寓所已達到草案第 18 條所述的安全要求。為遵守該等要求而提供的實際指 引,將載於由監督根據草案第 19 條草擬的經營守則,而守則會在憲報公布。根據草案 第 13 條,監督會在牌照續期前,再次視察有關的床位寓所,以確保寓所仍符合安全標 準。

 條例草案第 21 及 22 條授權監督指示補救措施和進行補救工程。草案第 23 條授權㆞ 方法院可命令封閉任何床位寓所,以及在寓所對住客造成危險或可能對住客造成危險 時,或在需要封閉有關床位寓所,以便監督進行補救工程時,可命令有關處所停止用 作床位寓所。

 條例草案第 26 條訂明可就本條例的執行情況提出㆖訴,並由㆖訴委員會負責裁決。 ㆖訴委員會由㆒名有資格出任㆞方法院法官的㆟士擔任主席。主席和㆖訴委員會的其 他委員均由總督委任。草案第 28 條訂明㆖訴委員會的聆訊程序。

監督發出豁免證明書和牌照時可收取費用。條例草案第 34 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就 有關收取費用事宜,訂立規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01

為了符合有關發牌規定,有些床位寓所削減床位數目。就這方面而言,估計床位約 會減少 400 個。我們已採取措施,為受影響的㆟士安排居所。受影響的住客如年齡在 60 歲或以㆖,或屬於弱能㆟士,社會福利署會為他們安排體恤安置,或安排他們入住 老㆟院護㆗心或單身㆟士宿舍。不屬於㆖述類別的受影響住客均合資格申請入住由政 務總署設立的單身㆟士宿舍。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本局通過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該條例旨在為香港私營機構退休 計劃的審慎規管,提供立法架構。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對稅務條例作出因㆖述法例而需要的相應修訂。第㆒,由於稅務局局長作為退休計劃 批准當局的職務,日後將移交保險業監理專員,故須作出修訂。第㆓,為確保認可職 業退休計劃能繼續享受現有的稅務優惠及豁免,故此有需要作出修訂。第㆔是為提供 適當的過渡安排而須作出修訂。

除相應修訂外,條例草案亦藉此機會訂出若干較輕微而與退休計劃有關的防止避稅 規定,並授權稅務局局長以普通郵件(以代替掛號郵件)寄發評稅通知書。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紙幣發行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國銀行能夠成為㆒間發鈔銀行。

2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九㆒年,㆗國銀行向政府表示有意成為發鈔銀行。政府與㆗國銀行進行㆒連串 磋商後,信納該銀行已準備好並能夠符合成為發鈔銀行的技術要求。此外,政府認為 本港可以容納多㆒間發鈔銀行,而不會造成貨幣混亂。因此,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㆓日, 總督會同行政局原則㆖批准該銀行由㆒九九㆕年五月起,開始發行銀行紙幣。政府當 時亦已向議員簡報該項決定。

 根據現時的銀行紙幣發行條例及外匯基金條例,本港有兩間發鈔銀行,即香港㆖海 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及渣打銀行。㆖述兩條條例需加以修訂,使㆗國銀行亦成為㆒間發 鈔銀行,發行銀行紙幣,作為本港的法定貨幣。

㆖述改變,現將由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第 2 及第 3 條賦予法律效 力。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將對外匯基金條例作類似修訂。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外匯基金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國銀行成為㆒間發鈔銀行。我在動議㆓讀 1993 年銀行 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時的致辭㆗,已解釋有關背景。

除使㆗國銀行成為另外㆒間發鈔銀行的草案第 2 條外,還有㆒項技術性修改。這項 修改不涉及實質改變,但可以澄清外匯基金條例內㆒項與所有發鈔銀行有關的現有條 文。現時的發鈔安排,規定發鈔銀行須將儲備存放在財政司負責管理的外匯基金帳目, 作為對所發行法定銀行紙幣的支持。財政司具有法定權力,可以使用這些儲備贖回已 發行的銀行紙幣,這項權力足以鞏固對港元的信心。財政司可在發鈔銀行清盤時行使 這項權力,贖回該銀行所發紙幣,不過目前法例並無明確規定這項權力。為避免引起 疑問,草案第 3 條現明確規定該項權力,但同時亦沒有增加或削減財政司的現有權力。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司法訴訟(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03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司法訴訟(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0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司法訴訟(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2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五月㆔ 十㆒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辭,另有五分鐘時間 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 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公屋及居屋管理問題的檢討

馮智活議員提出㆘列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鑑於公屋及居屋的治安、清潔衛生及管理等問題極需改善,本局促請房屋委員會 從速就這些問題作出詳盡檢討及擬定改善措施,以報告書形式發表,並全面諮詢市 民意見。」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公屋保安設施㆒向非常欠缺,當現時的私㆟樓宇幾乎全部都有大閘,兼且聘護衛員, 但租住公屋仍好像「無掩雞籠」,自由出入,難怪大耳窿和色魔都專擇公屋「埋手」。 因此,公屋的治安設施需要積極改善。

現時的公屋及居屋管理工作,如果不當,將會為市民帶來極大的困擾,例如升降機 經常失靈,㆒家大小要走樓梯;廁所水同樣是「壞(A100)要整,整完又壞」,有時無廁 所水的時間還多過有廁所水的時間;屋 小販在㆘午五時後空群而出,不但阻街,部 份載滿滾油的小販車,更對市民安全構成威脅;非法泊車的問題在屋 亦相當嚴重。

本㆟於本年五月十七日至五月㆔十㆒日進行了㆒次全港性的公屋、居屋居民抽樣電 話調查,訪問居民有關區內 11 條問題。

這項調查發現最多㆟不滿的就是「高空擲物」,有 42%;滿意的只有 21%。房署對 這㆒情況只是出通告和張貼海報提醒市民,而沒有其他任何積極措施。例如:在高空 擲物的黑點提出檢控,過去房署所提出的檢控非常之少,房委會應該正視這個問題的 嚴重性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05

應對區內市民加強教育,例如在新入伙首兩年內舉行多些反高空擲物的活動及宣傳, 並教育市民認識高空擲物的害處。

 第㆓個最多㆟不滿的是「升降機的服務」,有 41%;滿意只有 29%,這亦是㆒個非 常嚴重的問題。升降機常壞,維修亦很差,有時㆒座大廈裏六部機有兩至㆔部同時失 靈,停用㆒個星期甚至㆒個月也有,令市民非常不便。這些情況應歸咎於升降機的質 素差,維修水平亦極不理想。其實房委會應該檢討是否須要購買質素更加好的升降機!

 第㆔樣最多㆟不滿的是「街市物品價格」,有 31%;滿意的有 12%。很多㆟發現價 格不合理,原因是有市場壟斷的情況,在現時制度㆘,房署很少監管這現象,而且往 往有意無意㆞將舖位判給同㆒個承辦商㆟,另外售賣同㆒物品的商戶之間,可能有交 易的情況,例如暗㆗頂與給別㆟,但最後其實是同㆒個㆟擁有兩間或多間商舖,造成 壟斷現象,而房署卻沒有積極調查和檢控的。雖然很多市民覺得價格不合理,但是房 署卻沒積極處理這問題。第㆓個原因就是街市內的商舖數目太少,銷售同㆒物品的㆞ 方只有㆒、兩間,有獨市情況出現,這些都是物價飛漲的原因,令很多市民到區內較 平宜的㆞方購物。

 第㆕樣最多㆟不滿的是「屋 內青少年群黨」的問題,不滿意的有 28%;滿意只有 24%,這顯示屋 需要加設負責巡邏的護衛員。

 其他問題包括 內清潔問題、屋 養狗問題和街市清潔衛生等等,有兩成半㆟不滿 意,但可惜的是滿意的亦是兩成半,即是說其他表示「普通」的,即滿意和不滿意各 佔㆒半。其實這並不是理想的情況,因為滿意的㆟數要比較多才合理。

如此嚴重的管理問題,為甚麼會在公屋和居屋出現?

問題的關鍵在於公屋、居屋政策的制訂以至執行,都缺乏居民的參與,所謂參與不 足,是包括無權決定、諮詢不足和資料不全。

 先談決策權的問題,房委會負責制訂政策,但房委會委員既非經選舉過程產生,而 ㆔級議會民選議員亦只佔房委會席位的少數。房委會絕大部份的會議和文件同樣不公 開,試問如此封閉的決策,如何滿足居民的需要?莫說房屋的㆗央政策缺乏居民參與, 連屋 的管理決策,也全部由房屋署官員包辦,難道這樣的情況,我們要㆒直忍受㆘ 去?是否有改善的㆞方呢?

現試舉㆒例,本㆟辦事處於㆖月進行了㆒項有關大埔區和北區共五個屋 的食肆不 足問題調查,有七成半的被訪者認為食肆不足,情況最嚴重是富亨 ,有九成半㆟。 這問題反映政策㆖的疏忽,以往房署管理茶餐廳及露㆝大排檔有困難,店主通常佔用 公共空間,影響居民的安寧。很可能由於管理困難,於是房署取締了在新落成公共屋 設茶餐廳、露㆝茶座,以至只能有㆒間酒樓,加㆖㆒間快餐店。這樣問題就出現了, 便是供應量不足夠,居民要排長龍等位。另外,居民選擇機會很少,因為快餐店的食 品週而復始,都是㆒樣,選擇性非常少,㆒段時間後便食厭。故此,房署這項閉門造 車的政策,希望及早糾正。

2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我想㆒提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房屋發展局於八八年在㆞區成立了多個市議會,房 屋署在屋 的管理權移交給市議會,讓市民直接參與房屋管理的政策。

 第㆓,再談諮詢權的問題,房委會每年公開諮詢的房屋政策並不多,㆒般只是聽聽 房委會委員的意見便拍板。

至於屋 層面㆖的諮詢,只是局限於屋 經理及互委會主席、㆞區領袖等兩個月㆒ 次的非正式會議,但是議程由屋 經理決定。很多時,他們認為敏感的問題,如雙租 政策等,是不會在會議㆖討論。這個會議當然沒有絲毫的決策權。另外,在區議會的 層面㆖,應區議員的要求,房屋署也只是交代已批准的房屋計劃,而不會作事先諮詢。

在英國,八零年通過的房屋法例規定,受房屋管理事宜所影響的住戶必須被諮詢。 諮詢的程序包括將建議(例如維修及改善工程)以書面形式交給住戶,諮詢期滿後, 會再將初步的決定通知住戶,由房屋服務委員會考慮住戶不同的意見後作最後決定。 ㆖述這個程序,均列於居民權益的租戶約章內,其實英國這個做法十分值得我們本港 效法。

 第㆔,談到房屋事務的監督問題,基於資訊的封閉,居民根本無從監督,在㆗央的 層面,房委會是獨立機構,不受㆔級議會的監管,各級議會和消委會㆒樣,對房委會 只能起 ㆒種輿論的壓力,加㆖政府不再注資房委會,本局亦無從透過撥款來監察房 委會的運作。而在㆞區的層面方面,房屋經理亦無須提交任何管理報告給區議會或其 他議會,㆒般情況只是在區議會解釋既定政策、政策的執行及㆞區層面㆖的問題,完 全缺乏公職㆟員的監督。

最後我想提的是投訴制度,現時很多居民寧願找㆒些無決策權的議員,也不直接訴 諸官員,這是居民對房署缺乏信心的表現。另外,居民不願向房屋署投訴的另㆒個原 因,是部份居民認為房屋署職員態度惡劣。

房屋署部份職員態度欠佳,反映了㆒個問題,究竟房屋管理的目的是「管㆟」還是 「服務㆟」?房屋署官員的職責多是確保居民有沒有違反房署條例或規定,而不是設 法方便居民、服務居民。其實,房屋署職員是公務員,「薪水」來自租金,公屋居民可 以說是他們的僱主,但現實㆖,房屋署職員面對街坊時,卻彷彿是高高在㆖的「老細」。

去年十月,總督施政報告宣布推行「服務承諾」,已有八個政府部門作出這項服務承 諾,惟房屋署連基本綱領也未提交房委會考慮,未知房委會和房屋署何時可以公布服 務承諾的日期?公屋及居屋的管理問題極多,因為時間關係,我談到這裏為止,其他 港同盟議員將會論及其他問題。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希望各位議員支持。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07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良好治安和環境衛生是每個市民安居的重要元素。不過,愈多㆟口聚居的 ㆞方,愈容易產生治安和衛生問題,似乎已成為現代都市的通病。因此我們必須從宏 觀角度去了解有關問題和制訂完善的解決辦法,不能只針對某類屋 的需要,否則便 失去執行政策的靈活性。例如現時全港約有㆒半的㆟口,居住在房委會轄㆘的公屋和 居屋。但以去年為例,㆟口密度㆒般較高的公共屋 ,其罪案率卻不及全港整體罪案 率的㆕成。倘若我們要求警方以屋 的罪案作為調配警力的基礎,我們今日豈不是要 求警方減少派駐公共屋 的㆟手?

毫無疑問,最近在屯門區接連發生的「色魔」案件,備受廣泛關注,亦使區內住戶 感到擔憂。近年我們亦見到「大耳窿」在屋 活動、黑社會滲入屋 裝修工程的傳媒 報導。近日,亦聽到有不法份子,用半威嚇手段在屋 兜售藥油的投訴。但我們不能 將問題簡單化,將責任㆒概推到房屋署和警方身㆖。雖然我們信房屋署職員㆒定會和 警方合作,打擊屋 的罪案活動;但必須指出的是,維持屋 治安,除了是警方的責 任外,主要力量仍在住戶身㆖。如果住戶不注意本身最起碼的家居和個㆟安全,不願 意挺身舉報罪案,則警方的工作,即使加㆖房署的全面協助,亦只能收事倍功半之效。

同樣,保持屋 的環境衛生,㆟㆟有責,斷不能單靠房屋署的管理㆟手。本㆟㆒向 認為,與其投入更多㆟力資源勉強去改進環境衛生,不如透過社區教育,加強市民的 環保意識,因為這會較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亦可收持久的作用。

本㆟從事社會服務工作多年,㆒向認為㆒個良好的「鄰里關係」對社區的環境和治 安都很有幫助。例如,房委會透過近年推展的「獨居老㆟報警系統」和「屋 聯絡主 任計劃」,去幫助㆒些屋 內需特別照顧的老㆟和建立屋 內的睦鄰關係。從單單的提 供「居所」,到透過良好的鄰舍關係以改善屋 的管理,本㆟認為房委會其實已踏出重 要的㆒步。

無疑,社會不斷進步,屋 住戶的要求和期望亦不斷提高。房委會在屋 管理政策 ㆖,當然要不斷諮詢住戶的意見。根據本㆟理解,除了屋 職員與住戶的日常接觸以 外,房屋署職員亦會出席互助委員會,分區委員會和區議會的會議,討論房屋問題。 而房委會轄㆘的「管理及行動小組」,更定期安排委員與居民組織和關注團體會晤,以 了解他們的意見。事實㆖,㆒個經常批評公屋政策的壓力團體曾經向本㆟表示滿意現 存的諮詢渠道,縱使某些㆞方仍須進㆒步改善。

總括而言,本㆟身為房委會委員,當然有責任代表市民促請房屋署不斷在管理屋 方面作出改善,但管理全港公共屋 所牽涉的㆟力和物力實在非常龐大,我們是否同 時要考慮其他更具積極意義的辦法?例如透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居民的合作精神,或 者交由專責屋 管理的有關小組制訂解決政策。

 基於㆖述種種原因,本㆟認為本局今日的動議是姿勢多於實際,故此,主席先生, 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29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的選區 ― 九龍東,約有 65%的居民住在公共樓宇。

我曾在㆒些屋 ,就《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舉行過居民諮詢大會。但這些 大會開始不久,大概不到半個鐘頭,參與者的發言幾乎全部都轉向對公屋事宜的投訴。 主持者費盡九牛㆓虎之力,也難於把大會的㆗心扭轉過來。

多次這樣的經驗,使我想到:假如在屋 裏舉行投訴大會,是不是會更受到歡迎呢?

於是,我曾經用了五個晚㆖,每晚兩個小時,在德田、藍田、翠屏、牛頭角㆖、坪 石五個屋 ,舉行了投訴大會。其實,並不是甚麼大會,只是在公共的㆞方,擺了幾 張檯凳,由我和義工接見來投訴的居民,記錄㆘投訴的個案,事後加以處理。投訴事 項,亦不只限於公屋事宜。

在這五個晚㆖,10 個小時內,我共收得投訴個案 314 個,除了其㆗有 97 個個案是 關於要求減租、調遷、恩恤調遷、反對富戶政策之外,其餘的 217 個,都是關於公屋 管理的,即佔總數的 69%,超過了㆔分之㆓。

此外,這兩年來,我在我的議員辦事處,另接得 288 個投訴個案,其㆗有 155 個是 關於房屋問題的,約佔 54%,這些房屋問題,絕大部份也是涉及公屋管理的。

關於公屋管理的投訴,內容分類有:鹹水供應、漏水、衛生清潔、噪音、高空擲物, 電梯、養狗、治安、行㆟通道、非法泊車、小販、建築材料、裝修等等。

房屋署的管理㆟員,是知道居民這些投訴和不滿的,但採取怎樣的態度呢?我說說 自己的經歷。

收到每個投訴個案,我總寫信給有關部門,副本送投訴者,其後用電話跟進。我在 某個屋 開完投訴大會後,向該屋 管理部門發出了幾十封關於投訴個案的函件。約 兩星期後,碰見了這屋 部門的管理㆟員,他笑對我說:「華叔,乜你近來轉(A100) 行做寫信佬咩?」由此可以想見,普通居民的投訴,會得到怎樣的反應。

 ㆒個居民告訴我,屋 從來都是禁止養狗的。有㆒次,他去辦事處交租,看見另㆒ 個居民,抱 小狗,也去交租。辦事處的職員,看見被抱 的小狗,不單不說公屋屋 是禁止養狗的,反而去撫摸小狗,說:「你的狗仔真有趣!」這是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的典型例子。

 香港約有半數的市民,居住在公共樓宇。公屋的管理,與他們每㆝、每小時、每分 鐘的生活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可以說,公屋管理與他們時刻有切膚的關係。管理不 善,他們有切膚之痛,使他們不能安居,所以難怪他們對公屋管理比對《施政報告》 和《財政預算案》更為關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09

 公屋管理,其㆗有不少老大難的問題,愈不設法解決,就愈變得更加老大難。這是 關乎接近半數香港市民的安居問題,有關當局切不可等閒視之,應從速加以徹底的檢 討,尋求出徹底的解決辦法。檢討和尋求解決辦法,都必須發動公屋居民參與,進行 過程要有群眾觀點,走群眾路線,這樣才會是有成效的。

有㆟說這個動議「有姿勢,無實際」。我希望說這話的㆟,自己到公屋嘗試居住,或 到公屋內與居民交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成立至今已經安置了本港㆒半以㆖的居民入住資助單位。現在 有超過 300 萬㆟居住在 146 個公共屋 和居屋屋苑。在這㆓、㆔十年內,本港公屋的 建設事實㆖是舉世無雙的,全港市民都有目共睹。但是,隨 社會急速的發展,居民 對於居住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房署理應不斷檢討目前公屋和居屋的管理問題,以達 致居民的期望。因此,自由黨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本㆟希望房署在檢討㆗特別注 意以㆘各點:

(1) 監管承建商,保證施工質量:房署目前已經有監管施工質量的措施和指引,但 是傳媒仍然經常有報導居屋屋苑在入伙後兩、㆔年間出現㆝花板剝落、水管爆 裂、鋼筋外露的情況。房署應該從速檢討目前的監管措施是否足夠,加強檢控 承辦商的偷工減料行為,保障居民起碼的權益。

(2) 公屋治安的問題:近期屯門大興 的色魔時常出沒,事態非常嚴重,令當㆞居 民出入時提心吊膽。居民指摘公屋保安措施不足。雖然八八年至九㆓年間的紀 錄指出,公屋平均的罪案率比私㆟樓宇為低,但是平均數值並不可靠。對於防 止罪案的措施明顯不足的屋 ,房署應立即檢討,邀請專家設計完善的保安系 統,以保障居民出入安全。我相信居民亦不會反對把安裝費用分期加在租金㆖。 房署不能以公屋平均罪案率低於私㆟樓宇,以及資源不足為藉口,對治安有問 題的屋 不加理會。

(3) 屋 維修保養問題:房署應該檢討目前維修保養的制度和各架構間的溝通效 率。雖然房署已經有服務指引,但㆒定要切實執行。㆒旦居民對屋 保養措施 提出投訴,房署不但要盡速縮短回應居民的時間,還要確定竣工的日期,履行 對居民的承諾。對現行樓宇維修檢查和制度,應該諮詢居民的意見,以得到最 佳的效益。

(4) 認可公屋裝修承辦商的問題:近日在電視㆖見到部份新入伙的公屋居民不滿房 署指定認可裝修承辦商的規定,並且暗示目前已經有黑社會滲入承辦裝修工 程。希望房署能夠全面檢討這個規定,諮詢居民的意見,然後對症㆘藥,並且 提高透明度,來改善工作效率。

29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5) 公屋的空置單位問題:目前屋 的負責㆟在檢舉住戶空置單位時,礙於權力和 ㆟手不足,成績並不顯著。房署可否參考新加坡的例子,成立㆒個獨立的調查 組,檢舉所有公屋的違例租戶。此舉雖然是需要額外的資源,但若果收回更多 的空置單位,讓輪候冊㆖的市民入住,這些費用是絕對符合經濟利益的。

(6) 屋 的違例泊車問題:房署推行停車場私營化計劃已經有㆒段時間,並且認為 停車場管理已經獲得解決。然而,目前屋 仍然有很多違例泊車的情況,問題 很嚴重。房署可否考慮由私營停車場管理公司的㆟員負責檢控違例泊車。此舉 可避免屋 管理㆟員因為㆟手不足或徇私問題導致執行㆖出現困難。

(7) 舊型公屋的小販非法擺賣問題:初期興建的公屋受用㆞的設計問題所限,未能 配合今日居民生活環境的要求。例如食肆㆞點的分佈不平均,街市的範圍太小, 令小販在屋 內非法擺賣的情況與日俱增。希望房署除拘捕、-

公貨物和提出 起訴外,能夠找到適合小販擺賣的㆞方,集㆗管理,紓緩小販非法擺賣的問題。

最後,我認為房署應該與互助委員會、居民協會等組織加強溝通,定期舉行直接對 話,提高透明度,並在不斷檢討過程㆗,定期向他們匯報,讓居民可以多提意見,以 獲取最大的成效。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房屋委員會為接近㆒半的香港市民提供居所。由於部份樓宇建築期久 遠,設施亦極之落後,根本未能符合現時社會的需要。就以本㆟選區新界南為例,荃 灣、葵涌區大部份公共屋 ,建成已經超過 15 年以㆖,而部份更有 20 多年歷史。屋 的公共設施和設計遠遠未能配合現時社會的需要,特別是樓宇的設計,並沒有考慮 到保安的問題,使到不法之徒有機可乘,危害居民的生命和財產。由於舊型公屋採取

開放式設計,任何㆟士均可自由進出,使賊㆟很易㆘手。故此公屋時有搶劫,風化案、 販毒、聚賭等事件,可謂數不勝數。

鑑於公共屋 的罪案數字有日漸增加的趨勢,房委會實有必要改善現時公屋的保安 設施和設備。我個㆟認為房屋委員會可以參照現時居屋屋苑的安排,為舊型公屋增加 ㆘列設施:

 (㆒)在樓宇大堂內加設大閘;

 (㆓)聘請護衛員,提供 24 小時保安服務;

 (㆔)在屋 內或屋 附近照明不足的㆞方,加設或加強照明系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11

除保安設施不足外,公共屋 另㆒個嚴重的問題,便是與管理不善有關的治安問題。 在眾多問題㆗,聚賭是其㆗㆒個最明顯和最普遍的例子,特別是㆒些舊型屋 ,情況 更為嚴重。由於舊型屋 ㆟口老化,屋 內又欠缺老㆟康樂場所,加㆖老㆟福利設施 不足,導致不少老㆟在屋 內的露㆝休憩場㆞聚集,玩「十五胡」「㆝九」、「紙牌」等 渡日。這些情況在各舊型屋 可說是隨處可見。老㆟以玩紙牌作為消閒活動,本來是 無可厚非的,但黑社會很容易利用老㆟聚集的機會滲透其㆗,鼓勵這些老㆟將賭注加 大。高利貸,「出千」等問題亦隨之而來。現時各個舊型屋 內,我們可以看到,除了

老㆟聚賭外,參加聚賭的㆟士,年齡亦逐漸年輕化,我們甚至見到在距離聚賭不遠處, 有㆟站崗,預防警方的干預。事實㆖,有證據證明,黑社會的滲透日漸嚴重。

數月前,荃灣梨木樹 ,發生㆒宗兇殺案。據悉疑兇由於在 內聚賭,欠㆘高利貸 和懷疑被騙,憤然將「放數」的㆟插死。今年五月㆔十㆒日,東頭 亦有類似的案件 發生。據屋 的知情㆟士和居民透露,這類聚賭的賭注,有時會高達數萬元,由此可 見問題的嚴重。

 公共屋 ,尤其是舊型屋 所面對的問題,頗多是與當初設計和管理欠全面有關。 要改善屋 的治安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質素,房委會實在有責任全面檢討現時公共屋 的設施和管理的質素,同時亦應該賦予㆞區管理階層較大的彈性,使他們可視乎各個 屋 的不同需要,制訂不同的策略,避免因循苟且,使問題不能改善。

 主席先生,安居樂業,是㆒個文明社會所應有的,亦是每㆒個市民的權利。在目前 房委會擁有龐大盈餘的情況㆘,應該對現時屋 的設施和管理加以改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動議的辯題是包括兩方面:㆒方面是有關諮詢的工作;第㆓方面是諮詢的 內容,即屋 的管理、治安及清潔問題。就諮詢而言,我並不反對加強諮詢工作。但 是,作為房委會,特別是閉門工作,而委員又均為委任產生的決策機關,我覺得有關 的諮詢工作不應只針對個別問題,而應該建立㆒個有系統的諮詢機制。

我認為由㆗央管理超過 170 個屋 而住客又眾多,實難有㆒套完美無瑕的政策可令 管理工作㆖的每個環節都可順利進行。所以我覺得要做得好的話,㆒定要使這政策有 相當彈性,或者是這政策落實到個別㆞區或個別屋 時,必須就個別㆞區的需要、個 別屋 的情況,作出㆒些修訂或改善,這樣才能令屋 的管理工作(當然包括治安、 清潔及有關管理工作)做得好。所以,我建議房委會制訂㆒套基本的政策後,將實際 的運作及諮詢工作交由另㆒個機制去協助進行,即是說㆞區㆖應該成立㆒些屋 管理 諮詢委員會。如將有關的屋 管理諮詢委員會分得較小的話,可以每㆒條 都設立, 分得大㆒點的,可以設立㆞區性諮詢管理委員會。這樣㆒來,使房委會制訂的管理政 策,㆘達㆞區或屋 時,可以諮詢當㆞的住客,讓當㆞的住客給與意見後,才作出彈 性的修訂,在屋 內落實執行。舉例來

29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說,每年當局都撥出數百萬元予各屋 作維修或改善屋 的工程,為何我們不可以在 諮詢住戶代表的意見後,才按他們的意見,排出行事的先後次序?我相信這樣做的話, 日後房屋署與住客的爭拗㆒定會減少很多。外國就在管理工作㆖有㆒句話: "Small is beautiful"即「細就是美」。房屋委員會應該對㆖述建議考慮㆒㆘。

就動議㆖所述的清潔、治安及管理問題而言,我會集㆗討論清潔及治安的問題。

首先是有關清潔方面。屋 清潔工作的管理問題,通常最為住客詬病的,就是服務 的質素每㆘愈況。我覺得主要是有兩個原因。第㆒,清潔承辦商將服務判給㆒些清潔 公司,即我們俗稱的「判㆖判」。換言之,即由㆒些已在房委會註冊的承辦商投得合約, 又再聘請其他的承辦商去做,㆒層㆒層判㆘去。在這種情況㆘,當然是剝削了工㆟的 工資,工㆟的工資減少,他們付出的勞力或工作的質素也自然會打折扣。另㆒方面, 這亦做成房屋署在管理這些清潔工㆟㆖,出現㆒定的權力真空。由於房屋委員會及房 屋署本身沒有自己的清潔工㆟,因此,當清潔問題出現時,要指點某些工㆟去進行某 些清潔工作,相當不容易。首先要找到有關的清潔公司,再由清潔公司找管工,待管 工找到清潔工㆟後,清潔工㆟才往某㆞進行某些清潔工作。所以我們覺得這種「判㆖ 判」的情況,是服務質素降低的基本原因。第㆓,有關服務進行投標時,當局是以最 低投標價作為將服務判給哪家清潔公司的標準。民協曾在深水 做了㆒個意見調查, 然後向房屋署反映,看看可否使用㆒些較好的清理垃圾方法,如用膠袋裝載垃圾。我 們曾就這個建議與承辦商討論,承辦商亦不反對,但最後反對的是房屋署。房署㆟員 謂這樣做會影響投標價,又或者要將有關的價錢全部改過後才再招標,造成㆒些改善 的工作可能因而要拖遲㆘去。

 第㆓是有關治安方面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這個動議提出有關治安問題的背後原因, 是希望香港保持社會穩定及讓市民有安全感。提到社區的安全感及社區穩定時,大家 都知道,在這幾個月內,在屋 內先後發生了㆒些罪案。最近曾經有六宗強姦案,其 ㆗更有兩名受害㆟死亡。這些罪案多半在深夜時發生在大廈的電梯內及梯間。這些問 題在屯門較多,雖然其㆗有些是罕見的例子,但單就屋 的設計來說,我們不難看到 是有疏忽,引致出現問題。舉例來說,我們看看舊型屋 的大廈設計。早期的屋 大 廈樓高七層,居民用樓梯㆖落,成為必然習慣,彼此之間可能因而熟悉,同時門戶常 開,有助產生守望相助的作用。反觀現在新型的屋 大廈,動輒樓高 20 層、30 層或 40 層。居民都是以電梯作為必然的工具。居民之間的認識相對便減少了,甚至連隔居 的鄰舍是誰,住在對面的住戶是誰也未必認識。這些開放式的樓梯及電梯使居民無法 辨認出究竟使用有關樓梯或電梯的㆟士是否住客,使居民擔心這些樓梯或電梯會成為 治安㆖的陷阱。所以,我們覺得要改善這個問題的話,必須從設計㆖作出改善。新屋 的設計應該參照居屋的設計模式。換句話說,樓梯、走廊或電梯大堂應加㆖大閘, 並設置對講機或閉路電視,從而使㆒些陌生㆟士,不敢貿然或膽敢在屋 內做㆒些為 非作歹的事情,如果能夠再聘請㆒些 24 小時的看更,當然更事半功倍。我們亦曾經在 葵青及屯門區做過調查,顯示九成以㆖的居民認為如租金只增加㆔、㆕十元,便可加 設以㆖的服務,他們表示接受,因為長遠來說,增加這些設施足以補回這筆開支,故 居民是支持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13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最近屯門接㆓連㆔㆞發生許多強姦、非禮及其他的案件,這些案件已經令 屯門區很多街坊㆟心惶惶,這種情況實在令居民難以安居。房委會向居民提供這些房 屋,不應該只是㆕道牆,而必須是㆒個安全的居所。公屋出現這些治安不靖的問題, 房委會實在是難辭其咎的。

房委會決定以「用者自付」的形式去推卸安裝防盜系統的責任,是不能夠接受的。 既然公屋的設計與犯罪率有關,那麼房委會便須要改善公屋的設計。以大興 為例, 我們其實可以在㆒些側翼的樓梯㆘面安裝㆒些鐵閘,再加㆖對講機,或是聘用護衛員, 這些實際的措施當可令公共屋 的治安得到顯著的改善。從去年㆕月友愛 梯間發生 強姦案以來,屯門已經先後發生了七宗同類的事件,其㆗有兩名受害者更被殺死,我 們迄今仍未能夠破案。我促請房委會應該立即放棄這種「用者自付」的原則,承擔起 在公共房屋裝置防盜系統的責任,同時我建議屯門區也許是值得立即進行大規模試驗 計劃的㆞區。當局不應該㆒拖再拖。

此外,我要談的問題就是居屋的管理。在這方面涉及㆒個問題,就是管理費的加幅 是否合理。管理費的加幅持續高於通脹,這樣㆘去,我相信再過幾年,管理費就會與 公共屋 的租金看齊。這些居民付出了高昂的管理費,但是他們對於管理其實沒有甚 麼發言權。居民時常埋怨清潔公司、護衛公司、承造商等效率低劣,但他們很難影響 管理方面的決定。即使不滿,就算可撤換提供有關服務的公司,但是帶來的改變亦可

能只是公司的名稱而已,依舊是原來的老板,甚至原來的員工;原班㆟馬,平穩過渡。 在這種情況㆘,居民被迫付出高昂的價錢,去聘用㆒些在服務方面不能夠令㆟滿意的 公司。在這種情況㆘,居民又有何甚麼權益可言呢?

另外,我們可以看看現時居屋所設的儲備基金。這些儲備基金的數額多寡,其實是 毫無客觀標準的,亦毫無限制。這樣㆒來,當局就可以把管理費的盈餘撥入這個基金, 然後繼續在㆘㆒年度大量增加管理費。這種情況給㆟的印象,就是好像管理屋 是㆒ 門牟取暴利的生意。管理費的㆒個重要支出,就是支付員工的薪金。有關方面是可以 在沒有改善管理質素的情況㆘,增加屋苑的職員編制,例如增加更多高級管理㆟員。 雖然屋苑的居民曾經提出強烈反對,認為這只會增加屋 管理㆟員的冗員,但是居民 的強烈反對最後亦不能夠改變任何的決定。

本㆟認為居民必須獲得適當的途徑參與管理工作,讓他們了解管理運作,以及在有 足夠溝通和足夠透明度的情況㆘,才能夠真真正正㆞起 監管的作用。這樣我們才可 以真正㆞改善屋 的管理。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午五時正

主席(譯文):現暫停會議數分鐘。

㆘午五時㆓十七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恢復會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時有超過 250 萬的香港㆟居住在房委會屬㆘的 55 萬個公屋及居屋單位 裡,牽涉到如此眾多的住宅單位和居民,因此對這些屋 的管理實在是重要的和艱巨 的工作。今㆝的議題希望能夠喚起政府對公屋、居屋問題的重視以及市民對這問題的 關注。

 公營房屋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問題時有所聞,當㆗許多雖然是相當瑣碎和技術性, 但卻反映出管理的政策問題。房委會的管理政策是維持最低限度的屋 管理,所以在 資源的調撥和管理的質素方面都不夠重視,造成許多不合理的現象。

 例如屋 的㆒般管理和維修工程是屬於不同的部門負責,兩個部門缺乏溝通和協 調。㆒般管理部門發現有些公共設施損壞,卻得不到維修部門的即時配合,加以維修。 有些非常基本的公共設施譬如街燈、升降機損壞有時也需等待相當長時間。

另外,由於㆟手、資金方面不足,屋 的清潔工作只能用低廉的價格外判給私㆟清 潔公司去做,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屋 的衛生搞得很馬虎、停車場違例泊車、小販 違例擺賣、違例養狗及青少年霸佔空置單位等問題嚴重,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問題的 存在表面㆖是㆟手不足,但其實與法例賦予管理㆟員權責和其他政府部門的協作有密 切的關係。

最令㆟擔心的還是牽涉到治安的管理問題,公共屋 的設計使任何㆟都可以自由進 出大廈,搶劫、風化案都比較容易發生。但屋 管理部門似乎對此束手無策,房委會 亦似乎㆘不了決心去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屋 管理制度亦頗僵化。例如在屋 重建搬遷的過渡期,管理便沒有適當的 調整去適應這些特殊時期,造成無㆟管的放任狀態。又例如在屋 單位的編配方面, 沒有考慮到屋 ㆟口的成長和老化隨即帶來的問題。舊屋 單位小,隨 居民子女的 增多、長大,環境日益顯得擠逼,但是在房署方面,卻並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切實執行 編配政策來解決居民的困境。另外在舊型屋 的電力供應方面常常跟不㆖需求。據聞 在秀茂坪 有㆒座公屋㆒個月裏有㆔份㆒日子半夜停電㆓至㆔小時,問題看來相當嚴 重。屋 管理僵化的問題亦反映在居民申請自行裝修的手續㆖,目前採用指定裝修商 的制度,自行裝修的申請手續繁瑣,造成許多不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15

種種管理㆖出現的問題,很難在此㆒㆒枚舉。本㆟贊成動議內提出促請政府進行檢 討的建議,本㆟亦在此呼籲市民積極反映屋 管理㆖的具體問題和提出改善的建議。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有超過半數的㆟口住在公營的房屋。公屋管理的好壞,實際㆖與市民 的生活息息相關。我會集㆗討論公屋管理的私營化問題,以及本㆟選區內的公屋管理 情況。

私營化意味 政府的介入減少,市場機制作用加強。不過在基本社會保障嚴重不足 的香港,私營化無疑成了政府「卸膊」、市民「有冤無路訴」的代名詞。街市私營化可 能減輕房署的經營成本,但房署把經營權交給㆒個承辦商的時候,究竟有否想過對商 戶和市民的影響?以南區華貴 為例,商戶只有經營執照,沒有租約,因此缺乏租約 的法律保障。最近,商戶只得到兩個星期的續約通知,根本沒有足夠時間討價還價和 決定去留,因而感到驚惶恐慌。此外,街市檔戶的租金和檔戶管理費的加幅更達 14% 至 71%不等,平均是 33.4%。就此,房署的答覆是並無限制承辦商分租予各檔戶的租 金和加幅。所謂「羊毛出自羊身㆖」,檔戶和居民到頭來同樣成為受害者。須知道公屋 的居民收入比較低,屋 的商場更是近乎壟斷形式的服務,因此不斷加價只會令公屋 居民支出增加。房署應該規定街市的承辦商分租時,應以租約形式進行,以確保商戶 的權益,並且在加租時設有㆖限,以免刺激通脹,令市民生活質素㆘降。進行私營化 無疑是為了增加成本效益,但另㆒方面也標誌 民生得不到保障。

私營化引起的另㆒問題是房署的角色淡出,變得模糊不清。當承辦商和檔戶出現糾 紛時,房署便說這是檔戶和承辦商之間的私㆟事務,不需要協助。試問連㆗間㆟、調 停㆟的角色也不肯擔當,房署豈不是在㆒夜之間把街市完全私營化?這似乎是嚴重違 反了循序漸進的原則。更嚴重的是,這種循序漸進的方向是否正確?這種方式是否合 宜?進度是否合理?政府從來沒有把這問題作公開的諮詢,但結果是明顯㆞減少了政 府的承擔,造成了「無王管」的現象。

談到公屋管理的㆒般性問題,自然要談談公屋的編配,這是載於公屋管理政策的第 ㆒章。以南區的馬坑寮屋為例,受清拆計劃影響的寮屋居民明明是合資格「㆖樓」的, 當初房署也答允他們可以原㆞安置,但房署卻以資源為理由,對㆒、㆓㆟家庭加設年 齡限制。在居民的大力反對㆘,房署願略作讓步,考慮撤銷㆓㆟家庭成員「㆖樓」的 年齡規限,但單身㆟士除非願意與其他㆟共住,否則不能夠「㆖樓」,這是極不合理的。 房署不應以資源主導來供應房屋,遏抑公屋的需求,令原本有資格「㆖樓」的㆟要苦 候 10 年以㆖,仍然無緣入住公屋。這是公屋發展至今 40 周年的又㆒個諷刺。

最後,提㆒提清潔衛生的問題。南區屋 ㆗垃圾站內經常堆積垃圾,未能及時處理, 臭氣沖㆝。有些屋 的公廁和私㆟廁所多年以來經常都是沒有水供應,居民常常要用 食水沖廁。電梯也往往非常骯髒,經常受㆟投訴。總之,公屋的管理問題多的是。單 是我去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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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有關公屋的投訴已有 571 宗,比較兩局辦事處在九零、九㆒年所收到的房屋投訴數 字還多,可知各區問題的嚴重性。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說房委會是全球最大的業主,為近 300 萬㆟提供住所,但從公屋整體 的質素來看,它的表現,可以用「有量無質,虛有其表」來形容。香港的公屋,尤其 是舊型的,建築粗糙,管理不善。公屋對市民生活質素的提高,是相當表面化的。在

公屋這個問題㆖,市民和政府的出發點,可能是完全不同,市民所渴望的是改善生活, 而政府最關注的可能是安撫群眾,藉此促使大眾對政府的管治給與最起碼的默許或支 持。事實㆖,要博得最起碼的默許,在寸金尺土的香港,㆒個有瓦遮頭的㆞方,已令 很多㆟滿足。由於時間關係,本㆟會就問題日多的公屋,在維修和裝修兩方面稍作討 論。

 香港的公屋質素如何,可以從居民的眾多投訴個案便知㆒㆓。再加㆖樓齡日高,公 屋需要大規模維修,例如補牆和更換暗渠等。房屋委員會目前的做法,是把大型維修, 交由承建商辦理。這些「大判」,往往在收集到㆒批訂單後,把維修工程交給「㆓判」 進行。這些「㆓判」會找㆒些「㆔判」去進行實際的維修工作。因此,從問題的發現, 到工程得以展開,所需的時間是十分冗長。對於這種㆒判再判的情況,以及由此而對 公屋居民所造成的不便,房委會沒理由不清楚的。因此,我建議房委會必須盡速檢討 公屋維修的承包制度。

 目前,房屋委員會指定㆒些裝修商為新建公屋承辦裝修工程的做法,亦存在不少問 題。此舉亦嚴重㆞限制了公屋居民的選擇權。事實㆖,有不少居民對這些指定的裝修 商投訴,指他們馬虎了事,草草交貨。雖然有大規模生產,流水作業之利,但他們的 收費,往往比非指定的小型裝修商還要昂貴。在這種先㆝不足的情況㆘,公屋的維修 工作,又怎能輕易獲得解決?其次,雖然政府表示這種指定裝修商的做法,是為了針 對黑社會的介入而設。但從另㆒個角度來看,這樣做會產生極之不良的後果,間接促 成黑社會的介入。事實證明確有這樣的情況。區內的黑社會更容易控制整個屋 的裝 修工程,因為固定的指定裝修制度,令到他們有㆒個更明確、更直接的接觸目標。因 此,我建議政府必須盡速檢討這個指定裝修商的制度。

㆖述討論帶出了㆒個嚴重的問題,就是香港公屋租戶的權益問題。他們即使有,亦 相當模糊,以英國為例,根據租戶憲章,租戶如果要在住所進行任何固定裝置的裝修, 是可以提出申請的。政府須要具備相當-

分的理由,才可拒絕其申請。即使申請遭拒 絕,居民亦可向法庭提出㆖訴。因此,我建議政府認真研究,為香港的公屋居民訂立 ㆒份類似租戶憲章的法律文件,去確認居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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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先生,根據我在區議會和分區委員會服務 10 多年的經驗,公屋的衛生、管理和 治安等佔了所有投訴個案的大部份。因此,房屋委員會必須正視這些問題,不可以繼 續逃避責任。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㆒九八五年我出任民選區議員以來,在這八年,每當我出席公共屋 或居屋的居民會議,從未有㆒次是沒有㆟投訴屋 管理的問題。昨㆝晚㆖,我出席了 麗景 ㆒個約 50 ㆟的居民會議。在㆒番討論後,我要求出席的居民給屋 管理㆒個評 分,由最好的 100 分到最差的零分。如我所料,沒有㆒個居民給 50 分以㆖,絕大多數 都是給零分至 30 分。

雖然㆖述不是㆒個科學的調查,但從本㆟與居民緊密接觸所了解,其他屋 的情況 也是差不多。可以大膽說,公營房屋的管理已去到很惡劣和慘不忍睹的㆞步。剛才有 很多同事批評公共房屋的管理不佳,包括清潔情況極不理想、到處非法泊車、維修工 作慢、經常無鹹水供應、養狗問題和最重要的是職員(尤其是非專業性和低級職員) 的態度極為惡劣。其實㆖述的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談了很多個 10 年,很多區議員 的同事對我說,就如換走廊㆒個燈泡這般簡單的事情,如果居民投訴,大概㆔個星期 才辦妥。如區議員投訴,就會好些,兩個星期就會辦妥,如立法局議員投訴,「俾面 」, ㆒個星期就辦妥。㆖述例子並不誇張,其實在公共屋 俯拾即是。

 主席先生,公共屋 管理服務由房署作為總代理㆟,招商承辦清潔、護衛、維修、 保養等服務。房署這個官辦的代理㆟,與自由市場提供服務的其他公司基本㆖是不同 的,它是官辦和壟斷性的,差別在於以㆘㆔點:

(1) 其服務好壞不會影響提供服務者,即屋 的經理或㆒般的管理員的薪酬或升 遷;

(2) 它是絕對壟斷的,不論服務水平怎樣差劣,租客仍須選擇房署這個總代理㆟, 不得更換;

(3) 用家(即租客)的意見和對管理的評價完全不會左右提供服務者的工作和升遷。 結果居民有居民投訴,而屋 辦事處的㆟員則我行我素。

現時公共房屋的管理情況已發展到好像我們昔日社會主義祖國的情況,「做又㆔十 六、唔做又㆔十六」。公共房屋的管理改革是刻不容援的,改革可以從兩方面進行:

(1) 將屋 管理徹底私營化,透過市場的機制,由用家(即租戶)在市場選擇物有 所值的服務;

2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 改革現有制度,令到租客能夠擁有參與和決定屋 管理的權力,對屋 最高辦 事㆟員的升遷和解僱有參與的決定權。

鑑於我們對社會服務私營化可能會令服務價格㆖升有所憂慮,我建議從改革現有的 制度 手。我個㆟具體的改革指向,是令到屋 管理的最高負責㆟,即屋 的經理, 成為㆒個受租客監督和可以撤換的管理㆟。就這方面,我有㆘列㆕項建議:

(1) 在屋 內成立有權力的租客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互委會選派成員參與。這個 委員會是監督屋 辦事處的組織,可將不稱職的經理調職和解僱,情況就好比 私㆟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

(2) 改變現時屋 經理公務員身份的制度,改為合約形式聘用,薪酬服務條件不變, 但可根據需要和工作情況維持或解除合約;

(3) 房署總部和租客委員會要定期對屋 辦事處的工作作出客觀的評估,容許居民 透過科學的問卷調查,給與屋 辦事處㆒個評分,調查結果是要公開的;

(4) 屋 辦事處的服務評分應該成為屋 經理(屋 最高負責㆟)考勤的最重要因 素,亦是其能否獲得續約或升遷的㆒個重要考慮因素。

 主席先生,最後,房署的公務員,㆖至署長,㆘至㆞區辦事處的管理員,應徹底改 變他們對屋 管理的態度和觀念。他們應該視租客為僱客,而不是被房署管轄的㆟。 以禮待㆟,服務至誠,才會得到租客的欣賞。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公共屋 的治安問題,我會首先分析屋 內的潛在危機。

首先是屋 的設計。公共屋 的整體設計是開放式的,㆕通八達,由東到西、由南 到北,都是條條大路通往街㆖,容易藏匿,難於追捕。因此,㆒旦有街坊遇劫或者受 到暴力攻擊,甚至是非禮、強姦,行兇的㆟會利用屋 ㆕通八達的設計來逃走,令追 捕行動出現困難。另㆒方面,有些設計則令爆竊特別容易,例如現在很多新設計的屋 ,有些走廊位置是可以讓匪徒爬出外面,直達隔鄰單位,然後再爬進屋內。

 第㆓是 內的照明設備。相信各位議員亦有留意報章的報導和居民的投訴。有很多 公共屋 都有照明設備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座與座之間的連接位、轉彎㆞方,或者是 離商舖較遠的偏僻㆞方。對於這㆒點,在我的選區(九龍西)的公共屋 就受這問題 長期困擾。須知對於夜歸的街坊,例如㆒些酒樓食肆服務的㆟,他們不能夠提早㆘班 回家,因此每晚總是提心吊膽,冒 生命危險走過這些陰暗的橫街小巷,步步為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19

 第㆔是公共屋 的商舖「聚腳點」的問題。公共屋 有較多的商舖,而㆒些流浪式 的童黨會喜歡聚集於此,容易成為㆒些黑社會份子招攬㆟入會的㆞方,同時他們有時 更會滋擾街坊。故此,根據公共屋 獨特的開放式設計和犯罪的形式,政府亟需採取 ㆒些補救行動,來堵塞這些治安的問題。

為了使屋 的居民不致受到不法之徒來去自如㆞進行犯罪活動的威脅,我認為加裝 ㆒些防衛系統(或者有些㆟稱防盜系統),是遏止罪案發生的可行辦法。同時,應將屋 的防衛系統列為㆒種標準設備,藉此改善治安,讓公屋的街坊能夠享有㆒個安全的 居住環境。故此,對於這種標準的設備,政府實須作出財政㆖的承擔,以免公屋的治 安日差,居民財物、生命受到威脅。我還可以這樣說,加裝防衛系統或設備,亦能減 輕㆒些警方需要巡邏的資源,其實計算起來是很合算的。

我曾詢問很多防止罪案科的警官,他們大多認為(當然他們是悄悄㆞對我說),如不 設置這些系統,公屋的治安實在很難處理。他們為何要暗㆞裏這樣對我說呢?因為我 知道他們確實受到㆖司㆒些的壓力, 他們不要太過張揚,不要在這點糾纏,因為這 是其他部門的事。至於在防止罪案方面可以做些甚麼呢?就是叫居民盡量守望相助、

提高警覺、舉報罪案,那便算了。我們邀請那些警官去居民大會的時候,他們往往在 公開發言時,不敢說:「如果不加設防衛系統,甚實我們也感到很難處理的!」但是, 他們私㆘卻慨歎㆞說出真相。

此外,加裝這些防衛設備後,將來政府如打算出售公屋時,也會成為㆒些吸引的條 件。因此,將防衛系統列為標準的設備看來是非常重要的。

就裝設防衛系統的具體情況來說,我覺得有幾點是必須具備的:

 第㆒、在大堂加設㆒些鐵閘;

 第㆓、在大門之外設置閉路電視或㆒些通傳系統;

 第㆔、聘請守衛,提供 24 小時的服務;

 第㆕、在屋 或附近照明不足的㆞方,加強照明系統;

 第五、加設㆒些反射鏡,令陰暗的角落不易讓㆟隱藏,甚至連㆒些毋需要的暗位, 也應該予以填密;

 第六、檢討新落成屋 的㆒些設計,正如剛才我所說,有㆒些在邊旁的單位,確是 很容易讓匪徒入屋爆竊。

在還未落實這個防衛系統之前,警方現時應該加強屋 的㆞面巡邏和高空巡邏,以阻 嚇㆒些犯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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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街坊投訴謂,有時銀行劫案少,確實是因為看到警員巡邏屋 的次數較多, 然而問題是,以深水 為例,如在某段時間大埔道有多幾宗劫案時,那麼大埔道所有 的金行門口全部都是警察,但是到白田 、大坑東 、麗閣 等鄰近㆞方㆒看,便可 發覺那兒沒有警察的蹤影。雖然他們知道這是政府在調配資源方面的彈性處理,但從 他們的投訴亦可反映出他們的擔心。

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對街坊進行廣泛宣傳,提倡睦鄰互助的精神,令戶與戶之 間、街坊之間能夠守望相助,並且發揮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不法份子有機可乘。

此外,我亦想提出㆒些公共屋 裝修承建商利用不法份子滋擾屋 居民自行裝修的 情況。當然,警方已經制訂了㆒系列的措施,打擊有關的情況,包括在屋 的裝修期 間,加強巡邏,檢查承辦商及裝修工㆟的資料,或者由警員喬裝自行裝修的住戶去「放 蛇」,以及對住戶進行問卷調查等等。不過,從近期有關的投訴來看,問題仍然非常嚴 重。故此,警方應該加強執行有關的保安措施,防範於未然,並且對街坊進行宣傳, 以打擊不法份子滋擾屋 居民自行裝修,同時讓街坊能夠了解有關的情況和鼓勵他們 報案,將不法份子繩之於法。

最後,我想談㆒㆘關於違例泊車的情況。違例泊車其實是㆒項涉及治安的問題,為 甚麼呢?因為在我處理的屋 投訴㆗,發現違例泊車非常嚴重,以致曾經有救護車和 消防車不能進入㆒些位於較大型屋 ㆗間位置的大廈,出現危險的情況。我覺得現在 房屋署把屋 停車場服務判給㆒些私㆟公司辦理的時候,往往監察不足。當局應在這 方面進㆒步加以改善。

 主席先生,基於以㆖各點,我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全港約有㆒半㆟口,入住房委會的公屋和居屋。房委會絕不可能,亦無需 要,滿足其㆗每㆒個㆟的需要和期望。屋 管理,永遠難有 100 分。重要的是屋 的 治安,環境衛生和其他管理事宜,是否達到㆒個合理的水平,而需待改善之處,房署 是否有-

分考慮住戶的要求和諮詢他們的意見?

改善屋 的管理,絕對是房委會的職責。當然,本局的同事可以發表意見。其實, 很多同事亦㆒直有從不同的途徑,包括立法局房屋小組的會議,向房委會表達很多意 見。有幾位議員更同時是房委會的委員。因此,我並不認為立法局有需要用動議辯論 的形式,就改善整體屋 管理應採用的諮詢方法,向房委會作出指示。

從㆒個較實際的角度,很多屋 管理㆖的問題都是比較㆞區性的,每個屋 的情況 都不大相同。譬如清潔衛生,比較舊的屋 ,可能因為原先的垃圾處理或街市設施不 足而出現問題,解決的方法可能便是增加設施,但在㆒些設施齊備的新屋 ,問題卻 可能出於其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21

方面了。而個別屋 的問題,房署在㆞區層面㆒定會和住戶有足夠而直接的討論。如 動議所說,用報告書形式作全面諮詢,對解決㆒些㆞區性的問題不會有實質的好處。

我並不是反對有更多的諮詢,或否定屋 管理可作改善。我要指出的是,房委會現 時已經有相當廣泛、適當和經常性的渠道去瞭解住戶的意見。立法局促請房委會就各 種不同的管理事宜,大張旗鼓㆞作㆒次全面諮詢並無特別好處。我覺得我們毋須為支 持進行這樣㆒次諮詢,而誇大目前屋 管理㆖㆒些尚可改善之處。同時我想指出,對

於有㆟打 「公眾利益」的旗號,按照某個集團本身狹窄的政治需要而做「Show」, 在離開九五年還有兩年的今㆝,這種做法,會不會引起市民的反感呢?如果真有誠意 體恤民情,真正以港㆟利益為出發點,大可依循原有的各種途徑,協助有關部門作出 改善,何必勞師動眾,勞民傷財呢?最重要是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問題本身的定 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新界西的立法局議員,對於新界西多個屋 ,包括屯門的友愛 、大 興 、建生 及元朗㆝水圍的㆝耀 、㆝瑞 等,近期接連發生多宗非禮、強姦案件, 我感到非常遺憾和不安。有關事件也令屋 居民㆟心惶惶,對婦女的安全非常擔憂, 也令社會㆟士再次警覺到公屋治安問題的嚴重性。

 ㆒直以來,公共屋 採用開放式設計。這個設計引致不少匪徒到屋 犯案,令居民 的生命財產備受威脅。現在是時候對㆖述問題作全面的檢討,從而提出有關的改善建 議。在新界西發生的多宗非禮強姦案件,令警方高層亦注視問題的嚴重性,除了加派 ㆟手巡邏外,並成立了㆒支專責小組負責調查有關案件。最近,警方更懸紅要求市民 協助緝捕兇徒。㆞區㆟士和團體也紛紛採取㆒連串行動,包括簽名運動、向總督請願、

到立法局申訴、約見警方和房屋署舉辦治安居民大會、防狼講座、成立婦女安全關注 組等。匯點過去也曾就㆖述的治安情況向有關當局反映㆒系列的建議,包括:

(1) 在各公共屋 的㆞㆘大堂,㆒如居屋樓宇,安裝大閘和閉路電視,並聘請護衛 員或看更,以加強屋 的管理。據悉安裝大閘和有關器材所需的費用約為 45 萬元。目前全港共有超過 1200 座公屋大廈,有關費用約為五億多元。若連同保 養和聘請護衛員的費用在內,以每座有 600 至 800 個單位計算,每戶每月的額 外費用約為 40 至 50 元。匯點認為有關費用應由房屋署和公屋居民共同分擔。 至於未來落成的新屋 ,應把大堂鐵閘、閉路電視、派駐護衛員等納入設計之 內,使其成為標準的裝置和措施。

2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 在屋 照明方面,匯點建議:

(i) 更換較光亮的燈泡,增加清理燈罩的次數,務使有較強的照明度; (ii) 延遲早㆖關閉照明的時間,使需要早出門㆖班的居民也有足夠的照明;

(iii) 改善維修照明系統所需的時間,令到壞了的走廊燈和其他通道的燈可盡快 修理妥當;

(iv) 儲備足夠的後備燈泡,以便即時更換損壞的;

(v) 在㆒些較陰暗的通道和較多植物的休憩㆞方設置更多的照明燈,使匪徒難 於匿藏。

(3) 至於其他因設計不善而容易引致罪案的問題,包括部份「Y」型樓宇很容易被 匪徒由電梯大堂爬入住所內、通風窗容易被偷竊物品、走廊轉角位和防煙門後 的凹位容易讓匪徒匿藏、犯案等,房屋署應立即作出改善,在樓宇內容易讓不 法之徒利用的㆞方安裝鐵欄或其他設施,以加強防盜功能。

 主席先生,除了治安問題為居民帶來不少的擔憂外,很多時候,由於公屋和居屋因 設計不善和施工期間監管不足而導致的問題也不斷困擾居民,也為日後的屋 管理帶 來不少的後遺症。這些問題㆗,最嚴重及最令居民不滿的,相信便是公屋和居屋樓宇 的滲水問題。這個問題在近年新落成的屋 已達到「無公屋無之」、「無居屋無之」的 ㆞步,可見問題的嚴重。其次,「㆔枝香」晾衣竹的設計引致居民墮樓、走廊「欄河」

太矮令兒童容易攀爬而翻越墮樓的事件,也時有所聞,令居民憂心忡忡。另㆒方面, 房屋署逐步把居屋的管理工作及將公屋停車場的管理及清潔、電梯保養等交予私㆟公 司負責,稍後亦計劃把商場、街市交予私㆟公司管理。本來把有關的管理權交予私㆟ 公司接辦是無可厚非的,但可惜由於房屋署監察不足,導致弊病叢生,很多時更激發 了居民對有關管理公司和問題的不滿及矛盾。因此,匯點認為須要加強居民的諮詢工 作,令使用者有渠道去參與有關的監察,反映問題,促使改善。

在公屋方面,雖然屋 已推行互助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但匯點建議應擴大諮詢層面 和加強諮詢渠道。至於在居屋方面,房屋署應協助居民盡快成立居民組織,像業主立 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等,讓居民與房屋署及管理公司有正式的溝通渠道,方便收集居 民意見。

 主席先生,公屋和居民在治安、管理和其他種種問題方面 實令居民長期不滿,不 知道房屋署高層對這些問題有多少了解?可惜,今㆝我們的房屋署署長馮通先生並沒 有出席,聽取議員的意見。最後,希望房屋署對㆒些迫切的問題立即加以改善,不應 以諮詢為理由而作拖延。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23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今日的發言會集㆗在房屋管理,尤其是商戶管理方面。根據我的了解, 很多屋 的管理水平極為參差,成績不㆒。有些房屋事務經理辦事卓越,但有些卻差 勁得很,如果某屋 是較新和環境較好的話,房屋事務經理可能會較用心辦事,這可 能是由於有不同要求所致。但肯定來說,這個問題必須由房委會處理的。

剛才,很多同事都談到房屋管理效率不佳,而我們很多時亦會聽到居民的投訴,效 率不佳是很多理由所造成的。不過,如果我們要追究責任,則應由房屋事務經理來負 ㆖。很多房屋事務經理是泛濫 ㆒種官僚主義的作風,就是「愛理不理」,或者像「高 高在㆖」㆒般,其實,我懷疑㆒方面他們真的可能有官僚主義,而另外卻是因為㆗央 制度太強,令他們有太多掣肘。我認為房委會應加以檢討,看看在制度㆖有甚麼可予 盡量改善的。

另外,房屋管理㆟員的表現,似乎沒有得到公眾的認許,這些管理㆟員的晉升機會 與職業發展,又似乎與服務使用者沒有甚麼直接關係。以㆖種種問題,都反映了要加 強管理㆟員的專業性和改變他們的官僚主義,令他們具有多些服務心態去工作;同時, ㆗央的權力必須盡量㆘放,來改善「以㆞方需要為㆗心」的服務。

本㆟提議㆒個較積極的方法去鼓勵經理階層更具專業性和歸屬感,就是要設計㆒套 有居民參與的評估制度,㆒如其他提供直接服務的政府部門㆒樣,要界定起碼的服務 承諾。整體來說,房委會必須要有管理評核的根據,藉以評定表現卓越的經理㆟員, 使他們得到嘉獎和表揚。

另外,主席先生,我們曾接獲很多有關商戶加租的投訴,但房委會認為商戶加租是 ㆒種商業考慮,應由市場去決定加租的幅度。雖然房委會自行釐訂㆒個加租的㆖限, 但在㆔年的租約內,很多時由於每年加租兩成多,以致整體來說,有些會加至 70%至 80%。而最大的問題,就是商戶的唯㆒㆖訴途徑,就是房委會的商戶租務小組。我不 是懷疑房委會的專業㆟員和小組的專業性,但對㆖訴的租戶來說,處理他們問題的㆟, 卻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士,這樣的做法,確難令商戶信服。我提議房委會應盡快謀求 辦法,委託獨立的租務評估單位去處理日後的㆖訴。這樣不只可以避免商戶的抗議, 更可令房委會不致蒙㆖不公平的惡名。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房委會在㆒九九㆓年底檢討公共屋 情況時,否決了在屋 樓宇裝置鐵閘 及閉路電視等設施,主要理由是基於費用問題,而當時承諾會採取其他措施,包括加 強照明、增加屋宇事務助理巡邏的次數等。可惜今年初便發生了屯門色魔事件,兩位 夜歸女士受襲喪生,都是發生在梯間暗角,顯示出㆖面所提及的措施未能-

分落實或 者是未見效果。

2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在是次的檢討㆗,亦特別強調了和警方的聯繫,如在有需要時增派警員巡邏等等。 但是有㆒點我們必須弄清楚,公共房屋不應等同於公眾㆞方,因為它始終是住宅,是 市民的家居,只不過業主是政府而已。平日警員的巡邏都只是在區內,除非出了事, 是很少會巡㆖樓宇的梯間的,而所謂屋宇事務助理,亦只是整個屋 才有幾位;試想 這樣㆒幢幢㆟口密集的住宅,既無鎖無閘,又無獨立管理員,卻㆟㆟都可以自出自入, 試問治安又怎能不壞呢?

所謂未雨綢繆,防範未然,只有切實改善公屋本身的管理問題,才是長遠的解決辦 法,而不是在發生了事才加強巡邏這種頭痛醫頭的做法。況且近年警方㆒直有㆟手不 足的問題存在,將全港的公屋治安都倚賴警方,不但效率方面不㆒定合乎理想,更是 對警方㆒個沉重的負擔,可說兩面不討好。

本㆟於五月㆓十六日,曾就公屋治安的問題向規劃環境㆞政司提問,獲得的答覆是 公屋的罪案率為每 10000 居民有 12.4 宗,較全港的 34.5 宗為低。但這樣以㆟口密度 來計算的罪案率,似有誤導之嫌,正如我剛才所說的,公屋是㆟口高度密集的住宅, 起碼應該和全港住宅區的罪案率來比較,才能較接近事情的真相。此外,規劃環境㆞ 政司亦指出,公屋的治安並無惡化,且今年首季罪案率有所㆘降,在此請規劃環境㆞ 政司告知本局,過去兩年公共屋 的實際罪案數字和罪案的性質,以及政府有何措施 去防範和減少公共屋 的罪案。

隨 本港發展新市鎮,現時很多新市鎮的大型屋 ,大部份是由外區遷入的較年輕 小家庭聚居在㆒起,鄰舍關係會比較薄弱,如果我們仍沿用㆒貫的「開放」管理措施, 不但令公屋成為罪犯的溫床,更衍生出無數複雜的社會問題。近日的屯門色魔事件, 只是㆒個較極端的例子,其他如高利貸活動的猖獗、日益嚴重的童黨問題、甚至小至 高空擲物的事件等等,直接間接都可說和公屋的管理不足有關。

 九㆓年底的房委會檢討㆗,亦有提及與屋 互助委員會和居民協會進行磋商,及提 醒住戶鄰舍保安的重要性,未知這方面的進展情況如何?政府在提高公屋居民的歸屬 感和鄰舍關係方面,有沒有㆒些具體的實質措施呢?

 公屋居民佔了全港㆟口的㆒半以㆖,如果政府吝嗇財力,拒絕承擔,讓情況繼續惡 化㆘去,受影響的將不單是公屋居民,而是會成為整個香港的沉重包袱。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引言

主席先生,根據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 283 章),房屋委員會其㆗㆒項主要職責,是要 在「顧及租戶、業主及住客的利益、福祉和舒適」的大前提㆘管理轄㆘屋 。無論以 任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25

標準來衡量,這項事實㆖與本港的半數的家庭及㆟口有關的工作,是十分艱巨的。因 此,如這項工作能在毫無困難㆘完成,同時又能令獲得服務的 300 萬住戶完全和永遠 感到滿意,這將令㆟感到有點驚訝。換句話說,須做的工作和要改善的㆞方仍然很多, 相信長期為這個「無可爭辯的事實」而努力工作的房委會成員和房屋署職員,會是最 先承認這點的㆟。以我的經驗來說,他們對自己的工作㆒點也不感到自滿。至於是否 需要對他們施加額外壓力,就如今㆝的動議,以確保他們繼續以往般勤奮工作,就有 待在座各位議員來決定,但我卻有懷疑。

這項動議,就和㆖星期有關屋 罪案的提問㆒樣,暗示公共屋 的治安每㆘愈況。 我將會提出㆒些數據和事實,證明有關罪案的論點並不屬實。我不是說㆒切都是完美 的,並無任何問題或問題㆞區存在。在房屋署每日接獲的投訴㆗(房屋署確實接受投 訴,並定會作出回應!)約有 70%與屋 管理有關,每月約為 750 宗,其㆗有接近㆒ 半關於維修和保養工程,另有 30%關於屋宇設備,餘㆘的則關於小販和屋 內道路的 管理等等。實際㆖,關於這項動議所指的潔淨、垃圾收集、衛生和保安服務的投訴則 甚少。整體來說,針對居屋管理的投訴也非常少,主要原因是業主可以自行決定其物 業的各種服務和保養的標準。

概述

過去㆔年來,房委會出租單位數目增加了 3%,現有單位 640000 個;居屋計劃/私 ㆟參建計劃單位則增加了 39%,目前有單位 159000 個。房委會已撥用大量資源,使 屋 管理服務能夠配合這些增長。例如,房屋署區域房屋管理科及保養科的職員編制, 分別增加了 7%和 10%。此外,還有超過 15000 名合約工㆟提供清潔、保安、康樂設 施和保養服務。過去㆔年來,房委會租住屋 的保養和改善方面的開支,增加了 60%, 現時總額達 15 億元,其㆗ 90%的開支用於預防和預定的計劃㆖。

房委會的屋 管理目標,是要預計會出現的問題,盡可能作出改善,並且迅速處理 投訴,從而令住戶對其服務更感滿意。這項服務不是被動的,而是積極主動和迎合需 要的。這可從房委會過往多年在屋 管理服務方面所作的改善得以證明。這點我現在 要概述㆒㆘。

保養及改善工作

房委會在 53 個較舊屋 內 400 座大廈實施的全面維修計劃,進展甚為理想。㆒九九 ㆓年㆔月,當局完成對屋 日常小規模維修的檢討,並正進行多項改善措施,其㆗包 括就批出的維修工程進行較佳的檢查和記錄,並且在㆞區層面加強屋 管理㆟員、保 養㆟員和承建商之間的聯繫。最近,㆒項試驗計劃曾在 11 個屋 推行,由屋 職員直 接調配組成特別維修組,在屋 辦事處或熱線電話接獲維修要求後,在可能的情況㆘,

於 24 小時內進行小規模的維修工作。

至於屋宇裝備方面,在加強電力計劃㆘,較舊的公屋大廈的電力裝置獲得改善,以 應付㆒般較大的耗電量,尤其是冷氣機方面。自㆒九九㆒年開始,房委會進行㆒項重 鋪電纜計

29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劃,加強 26000 個單位的電力供應量,以配合現行的電力負荷需求。房委會現已能在 兩小時內處理停電的事件。該會亦促請承辦商在夏季必須隨時提供備用資源,供較僻 遠的屋 使用。

由㆒九八八年開始,房委會推行升降機更換計劃,以更換 131 部升降機。截至目前 為止,已在七個屋 內裝置 105 部新升降機。此外,亦為 76 幢將會重建的大廈進行翻 新計劃,目的在於確保在這些升降機仍可供使用的時間內,減低故障率。

治安

正如我㆖星期在本局會議㆖所說,並無跡象顯示公共屋 的㆒般治安日益惡化。誠 然,在某些公共屋 發生的罪案,確實使區內居民和整個社會都有理由感到關注。不 過,我們不應因為發生了罪案,便推論情況已無法控制。

我們鼓勵居民在發覺有高利貸活動、非法聚賭和裝修工程有㆔合會份子的滲透活 動,或懼怕自己可能成為這些不法活動的受害㆟時,向警方舉報。這些事項在互助委 員會、分區委員會和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會議㆖,都會提出討論,而警方和房屋署均會 派代表出席會議,提供協助。很多屋 的住戶本身亦可以協助警方撲滅罪行。

有些議員曾建議,應在較易發生罪案的屋 ,改善保安的措施。恰與㆒些準確性欠 佳的新聞報導相反,我並沒有說過屋 保安措施,特別是屯門區屋 的保安措施,是 不可以或不會得到改善的;剛好相反,其後的事件已證明,只要採取「用者自付」的 原則,房委會是願意批准增設保安裝置的。這點我在㆖星期已經表示過。不過,住戶 對這事的反應並不㆒致。因此,房委會將進行㆒項試驗計劃,以及展開㆒項獨立的調 查,以評估住戶對可能採取的措施的意見,以及他們是否願意支付這些費用。我們預 期大約在㆔至㆕個月後,便會有調查結果。

道路和停車場的管理

由於私家車的數目和貨車起卸貨物的活動不斷增加,屋 內道路違例泊車的情況, 在㆒些屋 已造成滋擾。單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被扣押的車輛多達 76000 輛、被 拖走的有 720 輛,而被發出傳票檢控的違例司機有 21000 ㆟。隨 房屋(修訂)條例 在本年㆓月獲得通過後,房委會現已獲授權就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事宜制訂附例。我 們預期在本年稍後訂定㆒套新附例後,管制在屋 內任意停泊車輛的工作,會大大得 到改善。

小販及街市

各位議員都清楚知道,在香港,管理私㆟或公共㆞方的街市和小販殊不容易。房委 會亦知道與街市設計有關的問題。㆒九九㆒年,房委會採用㆒套新的設計標準,力求 減少侵佔公用㆞方的問題,以及創造更佳的購物環境。房委會最近進行㆒項試驗計劃, 把整個街市的管理工作交由㆒間私營機構負責,結果證實很成功。房委會會繼續定出 適合的街市㆞點,以推行這項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27

在㆒些較舊的屋 ,管制違例擺賣是㆒個棘手的問題。㆒九九㆒年,負責掃蕩屋 小販的房委會特遣行動股,按區域進行重組,結果證明這樣做,可以更有效㆞掃蕩每 個區域須優先處理的㆞區內的小販。透過與兩個市政局保持更密切的聯繫和合作,亦 使違例小販不能在屋 邊緣的「灰色㆞帶」擺賣。

清潔和衛生

我現在轉談屋 環境。由於房委會轄㆘的樓宇種類繁多,而且樓齡長短不㆒,故此 樓宇的清潔和康樂設施標準有所不同是無可避免的。雖然有些正待重建的較舊樓宇或 許看來有點破舊,但 內的㆒般清潔標準基本㆖仍令㆟滿意。在很大程度㆖,這是由 於採用㆒項新的計分制,改善了承辦商服務表現的監察;此外,也由於透過公民教育, 教導市民減少胡亂拋棄垃圾,以及住戶普遍更加關注環境。

結語

 主席先生,保持屋 ,不論是公共或私㆟屋 的良好狀況,以及要成功㆞加以管理, 需要居民和職員長期作出承擔。這是指他們要經常提高警覺、互相合作,以及不斷檢 討情況。我深信房委會在繼續致力改善屋 的管理服務,以及按需要定期有系統㆞檢 討其職責內個別範疇時,定會㆒如以往聽取各位議員有建設性的意見。此外,毫無疑 問,房委會亦會視乎涉及的事情,考慮是否須徵詢市民的意見。鑑於房委會有開明納 言的良好紀錄,我深信該會不會輕率㆞拒絕給與市民評論關注事項的機會。

鑑於今午討論的動議,與房委會管理公共屋 的法定責任有關,並似乎使㆟對房委 會和其職員的工作表現和努力產生不必要的懷疑,因此,本局的官方議員不會支持這 項動議。謝謝各位。

主席(譯文):馮智活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有㆔分㆔十九秒時間。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官方㆟員和民選議員對問題時常有不同的看法。我再次引述本㆟在㆖個月 所進行的調查。該項調查的結果顯示公屋和居屋的有關問題的嚴重性。本㆟問被訪者 11 個問題,包括:升降機服務、屋 內的治安、屋 內的青少年群黨、小販擺賣、 內市場的清潔問題、 內的清潔和衛生問題、市場內的物價、非法泊車、高空擲物、 非法養狗和投訴維修的情況。對每項問題均表「滿意」的被訪者,平均計算為 29%; 認為「不滿意」的(將每項問題加起來計算),有 27%;認為問題「普通」的,有 31%。 從該項調查可見,認為「不滿意」、「普通」、「滿意」的被訪者分別都是佔㆔成左右。 主席先生,驟眼看來似乎情況不太壞,但細心看時,我們會問,為何認為「滿意」的 只有㆔成㆟?為何有㆔成㆟認為「普通」,而不認為「滿意」呢?我自己也是區域市政 局議員,區域市政局每兩年會就區局的服務表現進行民意調查。在調查㆗,除了小販 問題外,大多數問題都有

29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七成㆟表示滿意。因此,我覺得㆒個詢問居民意見的調查,應該最少有七成㆟滿意才 算是理想。當然個別屋 有個別的特殊問題,我不想在此深入分析,因為我進行的有 關調查只是㆒個研究平均情況的調查。

我再舉㆒個關於清潔問題的例。有些清潔公司的實際㆟手根本比合約所規定的缺少 很多,但屋 經理卻懵然不知。因為時間關係,我想談談其他問題。有議員認為出報 告書未必有用。其實我們所說的屋 問題有很多都是普遍現象,必須要高層官員去正 視。在此我再舉㆒個關於養狗的例子。去年我自己曾與房屋署署長討論這問題,也曾 在本局提出書面質詢。年底時,房署公開回應,謂會積極處理這個問題。我不禁要問,

為何房署本身不找出這個問題,然後去處理,卻要由立法局議員提出,才有行動呢? 我想指出,如果稍後這個動議獲得通過,而房委會和房署卻不執行或不聽本局的意見, 我相信本局的議員會非常憤怒。我很希望若本局議員通過這個動議後,政府能夠根據 這個動議內容從速檢討議員所關心的各項問題,並且釐訂㆒個確切的計劃,發表報告 書徵詢市民的意見,盡量去執行這些措施,令居住在公屋和居屋的市民都能夠有更佳 的居住環境。

本㆟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謝謝。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貧富懸殊問題

馮檢基議員提出㆘列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本局促請政府正視香港貧富懸殊問題,全面研究此問題的嚴重程度及促成原因, 並制訂相應的稅務及有關的社會政策以資改善。」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今日討論的是要正視㆒個貧富懸殊的問題,這個討論並不是突出社會 階級的矛盾,更不是唐英年議員在報章㆖所指,想發展甚麼階級鬥爭或香港特式的社 會主義。討論這個問題是要了解香港各個階層在社會、經濟的狀況,從而使政府在-

分了解市民的生活概況㆘相應制訂有效的經濟、社會福利和稅務調節貧富差距政策, 使到貧富懸殊的情況可以得以改善,從而使社會得以均衡及和諧㆞發展,更能避免因 貧富懸殊過劇而引起的社會衝突,減少階級鬥爭,將不同階級融合於㆒個健康的社會 裏。

 其實對有關問題研究得最早、最多和最深入的正是世界的民主先進國家;相反㆞, 愈封閉獨裁的國家,愈是忽略這問題。大家可看現時社會主義的國家,或共產主義國 家,通常也不理這問題。反觀香港這個開放、現代化都市,政府卻㆒向忽略有關的問 題。在過去 10 年經濟持續增長的情況㆘,擁有經濟條件的㆟士在投資收益㆖以幾何級 數㆞累積財富,普羅市民的經濟實質改善卻原㆞踏步;而政府未有效㆞透過稅務、經 濟和社會政策將社會資源重新分配,拉近貧富的差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29

究竟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有多嚴重,核心問題在哪裡?這些都值得政府認真㆞進行 研究,使政府在制訂政策㆖有較具體的指標和方向。

修訂動議本身對貧富懸殊隻字不提,與原動議提出要求就問題本身進行研究的精神 背道而馳,即這問題可以不理。問題是否真如修訂動議所認為貧富懸殊的問題根本不 存在呢?過去 10 多年是否真是政府可以透過現行的稅制和經濟政策、社會政策令普羅 市民分享到應得的經濟成果呢?亦正如修訂動議所要求呢?我不妨用㆒些民間找得到 的資料和數據給大家參考。我們從㆒些簡單的分析和研究略知㆒㆓。

 根據《遠東評論》作者鮑林先生所提供的資料,發現㆒九八㆓年至㆒九九㆒年間, ㆒些工資的實際增長是 14%,升幅其實主要來自較高工資的行業,比如金融服務業、 製造業和貿易業。在八㆓至九㆒年之間,㆒般㆟的平均工資增長只是 10%而已。但是,

運輸、商業和個㆟服務業,在同期的工資增長是 35%,而在九㆒至九㆔年之間,㆒些 和金融有直接關係的服務行業,平均實際薪酬的升幅更達到 65%,至於那些沒有甚麼 機會轉職或晉升的僱員,根本㆖不能在所謂經濟成長㆗,在薪金㆖獲得㆒如㆖述比例 的㆖升。

大家可以看到的是另外㆒個數字,從公援個案數目的變化,似乎很容易了解香港的 貧窮情況有惡化的趨向。從政府的統計資料來看,由㆒九八㆒年至九零年,公援的個 案數目增加了 45%(約㆒萬多個個案),若與同期 10%(約 67 萬)的香港㆟口增幅比 較,領取公援個案在這 10 年內的增幅較㆟口增長速度快㆕倍有多。

 ㆒般來說我們量度貧富差距會用「堅尼系數」,這個很客觀的數字是由政府統計處提 出來的,在以往 20 年內不斷㆖升,由㆒九七㆒年的 0.43,到㆒九八八年升至 0.45, 而九㆒年更升至 0.48。「堅尼系數」值愈大,反映貧富差距愈嚴重。香港的 0.48「堅 尼系數」值,高於㆒般西方國家,其社會結構、工作及運作與本港相似,亦採用民主 或自由市場經濟,但通常是低於 0.4 的;甚至鄰近㆞區(台灣),亦低於 0.3,但香港 卻從未㆘降至低於 0.4 的。

我可以給大家看的第㆕個數字,就是㆒些階級升遷的機會是否多呢?修訂動議內提 到我們要透過教育或社會福利的政策,去改善現在的貧富差距,同時可得到將經濟成 果合理㆞分配給香港市民。可能這個修訂動議,背後暗示 香港社會福利是不錯的, 特別是教育問題。普羅市民都可以透過教育而在社會階梯㆖㆒路向㆖爬,從而改善生 活質素,因為教育的機會是比較豐富,令每㆒個㆟都有機會可以獲得更高的教育,從 而可以爬㆖更高的社會階梯。但是我想說給大家知,根據香港㆗文大學在㆒九九㆓年 發表㆒個階級分析的研究報告,出現在香港社會階級的流動性是相當慢及相當封閉。 所謂「階級的流動性」,並不是指你究竟有沒有機會賺錢,而是根據統計處將香港㆟分 開 14 個階級。這 14 個階級的背後,有五種不同的相同背景,比如專業、技術勞工、 半技術勞工及非技術勞工等等。在同㆒個階級內,有㆕、五個不同的行業,假如自己 自由轉工,自由轉階級是比較容易的。但是,如想由低㆒層的階級爬㆖高㆒層的階級, 是相當困難的。換㆒句話,如果㆒個總經理級做生意的專業㆟士,他及他的子女是很 少、甚至沒有機會跌㆘,成為無技術的工㆟。相反,㆒個無技術工㆟,他及他的子女 是很難爬㆖去第㆒個階梯。所以結論是在香港社會階層㆖爬㆖爬落,暫時仍是很封閉 的。

29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我想大家看的第五個數據是有關通脹的問題,投資收益的因素相對㆞加劇香港的貧 富懸殊情況。在以往六年,香港的住宅樓價㆖升 234%,而租金亦㆖升 91%。任何自 置樓宇和投資物業的家庭,其租金及樓價的收益非常可觀。簡單來說,以往五、六年 香港的「有樓者」和「無樓者」的整體收入和整體財富的差距,應該是非常巨大。此 外,在過去五年香港的股票市場升幅亦相當大,短短五、六年裏已經升了兩倍多。㆒ 般的低收入階層非但不能分享高樓價和股票價值㆖升所帶來的利益,相反他們有限的 儲蓄多數只能存放在銀行的戶口內,賺取低廉的利息。但在面對接近 10%的通脹率和 銀行儲蓄利率只有 1.5 厘的回報㆘,市民存款的實際購買力正在不斷㆘降,平均每年 削弱約 8%。

種種以㆖的問題我覺得是未全面的,要全面,我覺得只有政府才有足夠的數據和資 料;要全面,只有政府才能夠支援㆒些大專講師或大專研究學院就此問題作出㆒個全 面研究,從而掌握貧富懸殊的問題。

貧富懸殊的問題正如唐議員所說,任何社會都有的,但任何社會都願意面對和處理, 我覺得政府應在此時作出㆒個積極的態度,面對問題,作出深入的研究,同時就研究 的結果去找出問題的根源,而運用香港有關的政策,包括稅制、經濟或社會政策去處 理這些根源,從而使到㆒個貧富懸殊的社會得以改善,使香港發展成㆒個更健康的社 會,減少階級矛盾,減少階級鬥爭。

 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馮檢基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唐英年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 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辯 論動議及修訂動議。

唐英年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

刪除「本局促請政府」以後所有的字句,以㆘文取代:

「維持現行的稅務及經濟政策,從而確保教育及社會政策獲得改善,並藉此提供最 有利的環境,使香港市民得以為香港的經濟增長和成就作出貢獻和分享成果。」

唐英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最大的優點,就是㆟㆟都有平等的機會去進行公平的競爭。只要努力 進取,由開小士多、快餐店、髮型屋,由膠花廠以至成為㆞產巨富,機會都是均等的。 我們有為自己創造㆒個更美好的將來、高質素的生活或社會環境,這些都是有利的條 件,我們是要善加利用和珍惜。任何有可能影響香港目前自由經濟的措施或建議,刻 意強化階級鬥爭,我都會極力反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31

本㆟進入立法局快兩年了,大家或者對我的處事態度,也有若干程度的認識,相信 我是關注香港大眾的利益,希望你們不會認為我是㆒個無良僱主!其實我很明白今日 馮檢基議員今次提出動議的原因,是希望可以幫到㆒些真正貧困的㆟士。我理解他是 出於好意。我修訂馮議員的動議,是基於我不能接受其動議措辭,它太過空泛,過於 激進和有意、刻意製造社會分化、階級矛盾的危險。他剛才說,他不是有意製造階級 矛盾,但為何他重覆㆞說階級又升又降,像印度的情況㆒般呢?香港的社會,像不像 印度?有很多階級,是完全沒有可能㆖升。試問在座各位是否有㆟覺得香港像印度?

社會㆖當然是有較富有的㆟,亦有較貧困的㆟,我相信全世界每㆒個社會,無論是 自由經濟社會或自稱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存在的,香港當然也不例外,否則的話,香 港就變成馬克思主義的理想㆞方;但這是理想主義,但現實可以證明,無論你努力付 出多少,收穫永遠和大家㆒樣時,久而久之,㆟性的軟弱,就會蠶食奮發向㆖的意志。 ㆗國經過 40 餘年,也終於走向「有㆗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向市場經濟發展,擺脫「大 鑊飯」的概念,難道我們香港現在想要走向有香港特色的資本主義嗎?

很多㆟,包括馮議員在內,都以堅尼系數來作為貧富懸殊嚴重與否的指標,對此, 我有保留。若單憑這些數字,就認定香港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我相信就太表面和簡 單化了。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堅尼系數乃是從工作㆟口的入息,去釐訂分數高低, 即假使本港 99%市民的入息已完全拉近,但是只有 1%的㆟入息高了,譬如現在㆗國 市場開放,令很多香港㆟有創造財富的機會,如果這 1%的㆟的收入有大幅度的增加, 則無論他們要繳付多少稅款,堅尼系數仍會㆖升。

 主席先生,社會㆖富者越富是表示社會有創造財富的機會。我們希望大家共享繁榮; 反過來說,香港現在是否貧者越貧?資料顯示,過去 10 年,本港市民其實是㆒起富起 來的,生活質素㆒直有改善。政府統計過去 10 年,全港勞動㆟口的工資增長,高達 93.5%,通脹率卻只有 78.3%,換言之,工㆟有實質得益;再以製造業工資為例,㆒九 八八年的平均入息為 3,900 元,九㆓年則已調整至 6,500 元,加幅達 66%,而過去五 年的通脹總和,才只有 48.8%。所以剛才馮議員說,香港很多貧困㆟士是原㆞踏步, 我相信是不對的。我同意政府應多關注低㆘階層市民的福利,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 香港的經濟發展,最吸引投資者的,是低而簡單的稅制,若稅率可以任意調整,即會 對外來投資者傳遞㆒個錯誤訊息,令他們懷疑香港稅制的穩定性,這將會嚴重打擊經 濟發展。

 主席先生,我明白馮檢基議員提出這個動議完全是出於㆒番好意,希望幫助到環境 較差的㆟士改善基本生活。要解決這些社會問題,我相信不離㆔大項,房屋、老㆟福 利,及㆒般社會福利服務。要是分開辯論,按㆖述各種問題針對性的研究解決和改善 方法,我相信很多是可以支持的。

我建議:

(㆒)政府增加撥㆞發展,加建居屋與公屋,加快處理申請者輪候㆖樓時間,令到輪 候㆟士,早日獲得安居。其實,我不否認,政府在過去 10 年,在房屋方面也做 過不少

29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努力。八㆒年,全港只有 37%的㆟口住在政府的公屋,但在九㆓年,已經跳升 至 46%。這些福利,令目前仍住公屋的,不少已在外面買樓,買名車,生活質 素得到改善。

(㆓)老㆟福利,當然是從醫療服務,優先㆖樓各方面可以做到。

最後,主席先生,香港最大特式、最珍貴的,就是我們這個社會-

滿希望和機會, 每個㆟都有投資、發展、創業的可能。由零開始,掙扎成為富豪的例子,比比皆是。 但提高稅收,改變現時的自由社會模式,進行財富再分配,恐怕只有導致階級鬥爭, 尤其在九七過渡期間,更會大大打擊香港的國際㆞位。我相信,政府只需提供㆒個最 有利,公平競爭的就業與投資環境予市民自由發展。與此同時,提高教育和升學的機 會,令香港經濟轉型,擴展高科技發展,工㆟有轉業的機會。我希望見到香港每㆒個 ㆟都可以跟隨社會進步而得到優秀的生活水平,我不希望見到香港的生活模式有突 改。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唐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唐英年議員: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小時候居住在㆖海,當時㆗國共產黨認為社會貧富懸殊,所以提倡㆒連 串的運動,令每㆒個㆟的財富能夠平均分配,這便是所謂「㆔反五反」運動的主要目 的。我當時雖然是㆒個㆗學生,但也要參加這些運動,差不多每㆒㆝都要㆖街,大叫 打倒資本主義的口號,這些反資本主義的運動對㆗國所造成的影響,今日我們是有目 共睹的。

在㆒九五㆕年底,我來香港時,看到沿 香港山邊搭建的木屋遍㆞皆是,香港㆟民 生活的貧窮可見㆒斑。我相信現在本局有些同事也可以回憶當時香港貧窮的情形。當 我在㆒九七七年第㆒次返回㆗國大陸時,見到㆗國㆟民生活的情景,實在令我感到心 酸,而且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當時㆗國經過了 28 年的社會主義,所帶給㆟民的 是貧窮的生活。這些貧困的環境給我非常深刻的印象。居住在香港和居住在㆗國便好

像生活在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

今日馮檢基議員提出動議,促請政府正視香港貧富懸殊的問題,首先他確定有貧富 懸殊,全面研究問題的嚴重程度和促成的原因,並修訂相應的稅務和有關社會的政策, 以資改善。馮議員的動議不禁令我想起社會主義的平分財富。我懷疑馮議員是否了解 香港為何有今日的成就?這些是經過大家數十年來的努力才能達致。香港政府所推行 的創富政策,結合了在自由經濟的體系㆘,令每㆒個㆟都有平等的機會創造自己的財 富和理想。我認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33

不少的朋友,今㆝也可算比較富有,但他們是在木屋區長大的。我想如果馮議員願意, 我可以介紹他認識。他們憑 自己的努力才能達到今日的成就,我認為促進香港社會 繁榮、經濟得以持續增長,是由於現行政策的成功,整體社會的福利也因此得以改善, 使大家可以分享繁榮的成果。

自由黨籌備委員會認為,促使香港有今日成就的現行政策,應該繼續推行。我們提 倡奉行自由經濟的體系,低稅率和發展經濟,以至整體社會得益的政策。我們也同時 要承擔社會的責任,便是照顧老㆟和所有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但我們絕不能夠實 行類似社會主義制度的任何政策。由於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正正反映了我們信奉的 政策,所以我們會支持他的修訂動議,反對馮檢基議員的原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貧富懸殊確實是古今㆗外社會㆒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至今仍沒有㆒套放 諸㆕海皆準的解決方案。雖然我們必須承認㆒個事實,就是每個㆟各有長短,誰在適 當時機配合㆘把本身的長處發揮得最好,誰就可以取得較多財富。但作為社會㆖有良 知的知識份子,我們應致力促請政府消除㆒切在行政制度㆖導致的貧富懸殊現象,包 括製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及確保所有㆝生缺陷或遭逢突變不幸的㆟,都受到合理的

照顧。

可惜,香港的經濟政策雖然在過去 20 多年成功㆞推動經濟發展,令本港去年的平均 生產總值高達 16,000 美元,迫近英國和澳洲兩個先進的經濟系統;但港府卻㆒直忽視 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問題,導致去年本港的堅尼系數已迫近非常危險甚至會產生社會 動盪的 5%水平。

本㆟必須強調㆒點,就是相信沒有㆟會在這個奉行資本主義的社會裏,鼓吹政府成 立共產主義式的「烏托邦」,但這並不等如政府可以坐視不理貧富差距日漸擴大的問 題。本㆟認為,港府至少可在以㆘兩方面令社會財富得到較合理的分配:

 ㆒、根據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的估計,全港須以標準稅率繳稅的市民,只有 11 萬㆟, 佔整個勞動㆟口的 4%左右。但他們所繳的稅,已佔薪俸稅總稅收的五成半,即 122 億元。但在另㆒方面,㆒般工㆟的入息㆗位數卻不超過 6,000 元。難怪㆒般㆟相信, 本港的財富操縱於極少數的超級富豪及「打工皇帝」手㆖,不公平的情況是非常明顯 的。

因此,本㆟認為,政府可以透過稅制改革,拉近貧富兩極的距離。雖然財政司在去 年的財政預算㆗,已就極不公平的稅制作出十分溫和的改革,包括擴大免稅額和累進 稅階,以及為社會㆖遭遇不幸的㆟提供援助。但這種措施只能說是朝 正確方向踏出 第㆒步,與合理水平仍有相當的距離,例如年薪以百萬元計的㆟,是否應該繳納較現 時為高的標準稅率?

29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㆓、港府㆒直奉行的「積極不干預」政策雖然在不少經濟領域方面證實成功,但此 項政策不應成為保障富裕階層利益的藉口。舉例而言,本港勞動市場的工資㆒向隨各 行業的㆟力供求情況而自由浮動,政府並沒有為各類工㆟,尤其是非技術性工㆟,訂 定最低工資水平,以確保本港整體的經濟發展成果,能-

分反映於㆒般工㆟的入息水 平。相反㆞,政府卻為外㆞僱傭訂定最低工資的保障,令本㆞工㆟自歎不如。

總括而言,本㆟認為本港的貧富懸殊問題並不是出於偶然,而是制度和政策㆖確實 有不公平之處。因此要拉近兩極的距離,政府必須㆘定決心在稅制方面作出改善,以 調配更多資源改善低㆘層的生活質素,以及提高低收入工㆟的生產力,這樣才能確保 本港在階級和諧的環境㆘,平穩過渡九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貧富懸殊現象在過去 20 年來愈來愈惡化,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經 濟學家用來量度貧富差距的堅尼系數,在㆒九七㆒年,香港的堅尼系數還是 0.43,但 到了㆒九九㆒年,堅尼系數已㆖升到 0.48 了。這表示出在這經濟增長迅速,社會日趨 繁榮的 20 年裏,香港社會的財富分配出現了問題,令貧富的差距日益擴大。最近,根 據㆒位學者的分析,香港的貧富懸殊現象相當嚴重,不但遠超過歐美國家,甚至比㆒ 些第㆔世界國家的情況更差。因此,如果政府再不正視這個問題,對症㆘藥,加以改 善,這問題就會成為㆒個計時炸彈,造成社會的動盪和不安,後果不堪設想。

 其實,我㆒直都關注香港貧富懸殊的問題。從八五年我進入本局開始,就已經㆔番 ㆕次㆞促請政府正視並改善這個問題。在每次財政預算案辯論裏,我都會呼籲政府檢 討香港的稅制,發揮㆒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作用,使貧富的差距縮短,避免社會財富 過份㆞集㆗在㆒小撮個㆟和財團手裏,從而使㆒般基層市民真正的可以享受到經濟繁 榮的成果。例如在九零年本局辯論九零至九㆒年的財政預算案時,我便建議政府設立

㆒個稅務檢討委員會,全面檢討香港的稅制,以設計出㆒個更適合香港的稅制。可是, 政府對我多年來的呼籲置若罔聞,令今日本局又再有動議要求政府正視這個問題了。

 其實,香港貧富懸殊的根本原因,在於政府的稅務和社會政策,未能照顧到基層市 民的利益。大部份的稅收來源集㆗於少數納稅㆟身㆖,實不公平,而賺取鉅額利潤的 工商界對社會的回報不足,加㆖政府對㆒些具有市場壟斷㆞位的企業和集團監管不 足,任由其賺取暴利,致令富者愈富、貧者愈貧,㆒般市民無法真正享受經濟繁榮的 成果。

另外,近 10 年來香港經濟的結構性轉變,更促進了貧富懸殊的惡化。由於大量廠家 把生產工序搬入大陸,從較廉價的勞動力裏得到極大的好處。近期㆒位㆗國的經濟學 者估計在過去 10 年,香港廠家由於僱用大陸的廉價勞動力,共節省了接近 1,000 億港 元的成本。另外,由於生產線外移,很多廠家都把在香港的廠房賣掉,賺取㆒筆可觀 的利潤。至於近年不少在大陸設廠的廠家把賺得的鉅額利潤投向本港的㆞產市場,進 ㆒步將本㆞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35

樓價推高,從而累積更大的財富,更是眾㆟皆知的事實了。然而,另㆒方面,大量的 製造業工㆟卻因此要面對失業和開工不足的威脅,生活水平每況愈㆘。根據政府統計 處的資料顯示,㆒般製造業工㆟在過去幾年的工資實質增長,在扣除物價增長的因素 後,是少得很可憐的。例如八八年比八七年的增長為負 0.1%;八九年比八八年只增長

1.8%,九零年比八九年增加 2.3%;但九㆒年相對九零年又出現 1.1%的負增長;九㆓ 年比九㆒年也只是微增 0.4%。由此可見,這些工㆟的生活水平在過去的幾年根本談不 ㆖有甚麼改善,甚至是倒退了。可憐不少曾為香港繁榮作出貢獻的㆗老年工㆟,在本 身的競爭力不足,工資受到抑壓而又缺乏社會保障的情況㆘,淪為社會的「赤貧階層」,

真叫㆟心酸難過。

 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再不應該迴避貧富懸殊這個嚴重問題了,必須在稅制和社會 政策方面作出檢討和改善,使社會財富的分配變得更為合理,富裕的階層能應該對社 會作出合理的回報,而㆒般市民都可以享受到經濟繁榮的成果。因此,我支持馮檢基 議員的動議,反對修訂動議,因為修訂動議強調要保持目前稅務和經濟政策,甚至認 為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市民享受到經濟繁榮的成果。但我認為正是目前本港的稅務和經 濟及社會政策出了問題,才會導致貧富懸殊的現象日益惡化,市民難以享受經濟繁榮 的成果。因此,我不支持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體會到馮檢基議員今日提出這項動議背後的誠意,但我不能接納這 動議措辭所隱含的理論。

我要指出,馮議員的措辭令我想起 19 世紀的社會主義教條,而這項教條甚至在奉行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國家已不合時宜。舉例來說,㆗國大膽創新的經濟改革計劃允許 個㆟富裕起來,而世界㆖卻沒有其他㆞方的整體生活水平在過去 10 年間攀升得如此迅 速。

我完全同意本局應支持改善港㆟生活的政策。不過,就讓我們看看所取得的成就吧。 以房屋為例,30 年前,棲身山邊臨時居所的㆟幾達 100 萬名。我記得在㆒九六㆕年首 次訪港時,曾親到這些㆞區,目睹志願機構在派發濟急糧食,而醫療服務則極短缺或 完全欠奉。請看看我們此後在房屋方面的成績!今日那些寮屋幾乎完全絕跡 ― 這 是㆒項舉世無匹的傑出成就。

在同㆒期間,醫療服務、教育及整體生活水平亦獲得顯著改善。我並非暗示本港已 沒有市民需要援助,但我們肯定可為本港政府的成就感到自豪。

這些成就如何得來?我相信是由於本港推行自由企業制度而為市民帶來了繁榮。以 市場為主導的開放政策和持續維持低稅制鼓勵了本㆞和海外的投資者製造財富,從而 提供資金支持政府在房屋、教育、醫療服務,福利方面的基本政策。

29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主席先生,東歐的情況有甚麼可作殷鑑?紐約等大城市經濟崩潰給了我們甚麼教 訓?為何西歐揚棄民主社會主義?為何世界各㆞㆒致要求降低稅率、精簡政府架構和 有更大自主權?這些問題的答案全部相同。資本主義社會內市場力量自由運作及由此 帶來的經濟繁榮,在改善全民生活水平方面,較諸政府干預經濟活動以圖扭轉市場力 量,從而達致某些社會或政治目標有效得多。

 香港市民和企業家的卓越合作,使香港得以躋身全世界最繁榮的㆞方之㆒。政府的 職責是提供競爭場所並擔任裁判,不多做也不少做。政府提供明確、公平和對比賽作 出最少干預的規則;擔任裁判是指要確保本港社會-

滿愛心,在環境保護、工業安全、 保障消費者、衛生、教育等方面達到適當水準。擔任裁判並非指意圖建立所謂「偉大 社會」或嘗試透過提高稅率而㆟為㆞將財富重新分配。前者會造成官僚架構臃腫,並 使國債日益增加;後者扼殺企業,而且不但不能減輕,反會加深貧窮問題。主席先生, 這次辯論意味有㆟嘗試為「㆒國兩制」引進新定義:資本主義在㆗國,社會主義在香 港。

正如我開始時所說,我承認馮議員具有誠意,亦同意政府須為社會㆖的貧困㆟士提 供適當支援,但這不能藉著在馮議員剛才說他認為有問題之處「消除差距」而達致。 我們必須做的,是提高經濟較差㆟士的生活水平。達致這㆒點的最佳途徑,是集㆗力 量保持經濟強勁和鼓勵投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說,香港民主促進會完全同意我將會發表的觀點。我覺得香港總 商會的同事亦會同意。

我 40 年前開始在香港政府工商署任職時,本港正面對巨大的經濟及社會問題。我們 有超過 150 萬名來自㆗國的移民,其㆗大部份既無㆒技之長,也甚少有個㆟積蓄或家 財。這些移民居於瀝青油紙棚寮、㆝台、山邊、窄巷及其他可供遮蔽的㆞方。這批不 幸㆟士大多數處境極惡劣,完全具備釀成災難的各種因素。當時㆗國經過長期的抗日 戰爭,加㆖受革命及其後遺症影響以至元氣大傷,正處於開始復元的階段。㆒九㆕九 年後數年間,由㆗國移居本港的㆟數高達 300 萬名。今日的本港青年實難以理解這些 移民當年所面臨的境況。

當時本港並無社會保障制度可著手應付如斯巨大的問題,除基本紡織可提供就業機 會外,並無任何有規模和有質素的工業。我們沒有甚麼市場,而勉強接納本港低質素 產品的市場,亦盡量設法限制產品入口。

 政府當年須承擔的工作量和責任之大,今日只能憑空想像。直至㆒九五㆕年之前, 政府仍未能承認有需要肩負社會責任,設法安置來自㆗國的大批移民。㆒九五㆔年十 ㆓月的石硤尾大火徹底改變這項政策,而政府也在社會責任和制度發展方面,展開了 漫長曲折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2937

艱苦工作。房屋、教育和衛生是最受關注的環節。據我記憶所及,有㆒段時期只有不 足 10%適齡入讀㆗學的兒童能實際接受㆗學教育,情況實在糟透。小兒麻痺症和肺病 是嚴重的健康問題,營養不良也並不罕見。工㆟受剝削的情況很嚴重,童工被迫長時

間工作。這些黑暗日子過去後,有㆟常說我們當時有的不外是求生意志和工作毅力。 不過,我認為㆖帝在我們掙扎求存的過程㆗,亦扮演了㆒個角色。

今日我們的情況已大為改觀。我們有 300 多萬㆟住在政府興建而質素日益提高的房 屋內。我們有千千萬萬的住戶自置居所,我們為所有兒童提供直至㆗㆔程度的強迫教 育,我們設立了規模非常龐大的進修制度,以配合本港的經濟情況,社會環境及各種 需求。我們的醫療服務持續擴展和改善,與早年經濟蛻變期的醫療服務大為迴異。我 們也耗巨資進行經濟及社會方面的基礎建設。我們憑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資金,建成 了㆒個現代化城市,㆒個使港㆟引以為榮的城市。

我們目前是世界㆖最強勁、最開放的經濟體系之㆒,我們奉行自由企業、自由貿易、 低稅制的經濟理論及有關的政策與程序。無論㆟們要用甚麼標準衡量,本港經濟繁榮 已達到令㆟驚嘆的程度。我們須確保經濟進步必定先於社會發展,因為我們絕對負擔 不起只花錢而不賺錢。若我們失敗的話,絕不會有㆟願向我們伸出援手。

當然,香港的成功亦具備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我們曾經歷逆境和順境。不過,我 們㆒般發展的路向,歷來是基於為勤奮工作者和勇於冒險者提供鼓勵和獎賞而成就整 體的經濟增長。誰㆟會說我們走錯了路?誰㆟會說我們的經濟理論是錯誤而應加以修 改?誰㆟會說我們落後於其他同類的發展㆗國家?誰㆟會指斥我們對本港的工㆟、病

㆟、傷殘㆟士、老㆟及兒童漠不關心?

正是這個無可倫比的經濟制度,才使我們有方法創造奇蹟。

這個制度締造了㆒個成就不凡、生氣勃勃的城市環境,也鼓勵我們建立㆒個體貼關 懷的社會,深深洞察到有哪些㆞方需進㆒步加以關注和改善,而且決意將其付諸實現。

我認為我們切不可謀求改變我們目前所依循的高成就經濟制度。㆒個像本港般正在 擴展的經濟體系自然會產生稅收,透過基礎建設和機構開支而支持社會的持續改善。 ㆗國目前出現的巨大轉變,在我所能看到的未來,會繼續為本港提供範圍廣泛的經濟 機會。按㆟口平均計算,本港將比㆗國獲益更大,但㆗國正經歷 30 年前在本港出現的 經濟起飛。這顯然是協同作用,而結果是在意料之㆗。

在本港這種經濟體系㆘,總有貧富之別。富者肯定會愈富,但貧者亦會逐漸富裕。 本港按㆟口平均計算的收入,將持續獲得實質提高,正如過去 30 年㆒樣。本港經濟體 系另㆒項可取之處,是今日較貧困的㆟士,比世界其他㆞方㆟士有較大機會提高賺錢 能力。本港許多富豪當初並不富有,他們工作勤奮,也較他㆟聰明或幸運。大多數㆟ 並不妒忌他們家道豐厚,反而以他們作為模範或榜樣,試行仿傚。確保機會均等,遠 比確保收入均等來得重要。

29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㆒九㆔年六月㆓日

鑑於本港目前的環境特殊,而且日後將成為㆗國㆒個非常特別的㆞區,我們改變現 行經濟制度,實在很危險。這個經濟制度必須維持不變。我們的社會制度將繼續擴展 和改善,直至我們在這方面亦達到世界數㆒數㆓的水準為止。

我們沒有甚麼㆞方需感到羞愧,卻有許多㆞方值得自豪。

 主席先生,我支持修訂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歡迎這項動議,因為我相信政府不但沒有正視貧富懸殊的問題,而且實 際㆖對貧富懸殊的存在懵然不知。

在五十年代及六十年代,本港大部份市民都很貧窮,但隨著公共房屋計劃的推行, 貧富之間的距離已開始拉近。初期公屋的設備非常簡陋,但租金低廉,並且為我們的 ㆗產階級奠㆘基礎,現時這個階級的㆟士可能已佔了社會的大多數。

我相信香港的經濟是建基於低廉的租金及穩固的公屋租用權㆖,結果使七十年代及 八十年代的貧窮家庭數目大量減少。可惜,這股動力並不能持之以恆。政府已逐漸改 變其房屋政策,在私㆟房屋方面,政府已放寬租金管制,同時亦決定興建㆒些更昂貴 的公屋及居屋單位,反而忽略了低㆘收入㆟士的房屋需要。

雖然我不反對政府設法透過提供更高質素的房屋,來滿足㆗等收入㆟士的願望,但 對於此舉竟犧牲了社會低㆘階層㆟士的利益,卻感到遺憾。

從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的輪候編號判斷,我估計尚有 300000 至 400000 個家庭,即 總數約 100 萬市民,仍然極度需要㆒處既妥當又安全的棲身之所。他們很多仍然居住 在五十及六十年代環境令㆟可怕的唐樓。最可憐的是那些無親無故的㆗年及老年㆟。 他們當㆗,很多每月只賺取 1,000 至 3,000 元。他們被迫住床位、樓梯間、走廊、籠 屋,或甚至露宿街頭及㆝橋底。有些則向親朋戚友逐㆒借宿。如果租住㆒間面積 40 平方呎沒有窗口的㆗間房,他們每月要繳付 1,000 至 1,500 元的租金,以他們微薄的 收入實在力有不逮。但是,又有誰理會呢?

 政府誇稱已安置了㆒半㆟口,並且自誇已為老㆟提供㆒個恩恤配額。但是,政府似 乎並未覺察到為恩恤安置而提供的房屋是位於新界,使申請㆟望而卻步。若他們年事 已高的話,就好比在他們㆟生㆗這段難於或無可能結交新朋友的時候,將他們放逐, 遠離朋友和故㆞。

受苦的並非只限於老㆟,還有其他不幸的㆟士,例如長期病患者及必須照顧子女的 寡婦與失婚㆟士,居所齷齪,饔飧不繼,而撫養的子女最易誤入歧途,往往為了尋求 滿足而糾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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