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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2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27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25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梁錦濠議員

文世昌議員

狄志遠議員

27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J.P.

運輸司杜富達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2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 158/93 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製品)(禁止進口)規例.................... 159/93 1993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令 ............................................ 160/93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3 號)令 ............................................... 161/93 1993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2 號)令 ...................................... 162/93 1993 年道路交通(檢驗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令............................. 163/93 1993 年市政局財務(修訂)附例 .................................................... 164/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3 號)公告................ 165/93 1993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公告..................................... 166/93 1993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 167/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0) 區域市政局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修訂開支預算

(8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㆒九九㆓年工作報告書

27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致辭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㆓年 員會㆒九九㆓年 員會㆒九九㆓年 員會㆒九九㆓年工作報告書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提交該委員會㆒九九㆓年工作報告書。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由總督任命的獨立組織,負責監察和檢討調查公眾投訴 警方的工作。調查工作由皇家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進行。委員會在獨立秘書處協助 ㆘,審核投訴警察課的報告及有關檔案。每宗投訴須在委員會批簽通過調查結果後, 方可定案。

 以㆘是委員會報告書部份主要內容。

 與以往的工作報告書比較,㆒九九㆓年的工作報告書內容有顯著的增加。第㆓章至 第六章詳盡㆞闡述委員會怎樣接收、分類及審核投訴警察的調查報告,並於有需要時 以真實個案作例證。報告書亦增添兩章。第七章載錄對現行投訴制度的檢討。這些檢 討的部份緣起,是因為我曾於㆒九九㆓年九月參加了在美國聖㆞牙哥舉行的市民監察

執法情況國際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ivilian Oversight of Law Enforcement) 的會議,有機會與其他㆞區的同類組織交換意見及對投訴制度作出比較而提出的。委 員會大部份成員都同意我在報告書提出對加強現行投訴制度的㆒些建議。這些建議已 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提交政府考慮。我很高興大部份的建議最近都得到政府接納。委 員會會與政府合作,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行。

 在報告書所記述的㆒年內,委員會共覆檢及批核 3250 宗投訴個案,涉及指控達 4146 宗。由於委員會設有獨立的秘書處提供支援服務,因此能夠對每宗投訴個案詳細審查。 年內,共有 161 名警務㆟員因這些投訴個案而遭受不同形式的法律制裁、紀律與內部 處分、以及接受規勸。委員會並就警隊的工作方式、程序及指令提出多項檢討及修訂

建議,希望委員會的建議有助警務處處長鑑定該等足以導致或可能導致公眾㆟士投訴 的範圍,並加以矯正。

不過,我們審視㆒九九㆓年的 3250 宗投訴個案時,應該考慮到年內至少有超過 313 萬次可能引起警民衝突的情況:包括警方使用姓名索引電腦系統截查 114 萬名㆟士, 以及發出 199 萬張交通傳票和告票。警方為保護廣大市民,每須站在最前線工作,我 們應理解到執行這些職務的困難。

 委員會特別關注的,是指稱警方毆打市民的投訴,這類投訴的百分比在本年仍有㆖ 升的趨勢。年內這類投訴共計 1659 宗,佔所有投訴個案的 51%,而佔指控數字的 44.1%。在㆒九九㆒及㆒九九零年的百分比則分別為 43.5%及 38%。然而,值得注意的

是許多指稱警方毆打市民的投訴,其後都被投訴㆟撤回或投訴㆟根本沒有追究。年內, 經委員會批核的此類指稱有 88.2%被列為撤回或無法追究的個案。委員會認為這種情 況值得關注,於是成立了調查小組探討投訴撤回及無法追究這些個案的原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29

第八章也是新添的。它載錄了 25 個個案的摘要。如要社會㆟士對投訴制度有信心, 首要的條件就是要讓他們知道這制度怎樣運作。本報告書前幾章,特別是第㆓、㆔、 ㆕章,已經詳細㆞說明有關的架構、程序和影響委員會審議個案的各種因素。這些詳 情雖然很有幫助,但相信總不及真實案情來得那樣有力。因此,希望這些個案摘錄能 有助讀者稍為了解㆒㆘調查㆟員所作的努力、委員會的貢獻,以及在把投訴分類時所 考慮的因素。這些個案之㆗,有些還可以使㆟加深了解警方的工作程序和政策。

 我去年曾報告「循簡易程序」解決投訴方法將於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全面推行。這 方法已經實行了。在㆒九九㆓年,以簡易程序解決的輕微投訴個案共有 363 宗。委員 會認為這方法有用,因為警方及委員會可集㆗力量去處理更嚴重的投訴個案。

 最後,我謹代表委員會感謝警務處處長,特別是投訴警察課㆟員的衷誠合作。我希 望將委員會的謝意,紀錄在案。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柴油車輛造成的空氣污染

㆒、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柴油車輛造成嚴重空氣污染問題,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紓緩此問題,以及會否考慮規定必須使用較為清潔的柴油 燃料,例如目前瑞典境內貨車及巴士所採用的「城市柴油」?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柴油車輛造成空氣污染,主要是由於車輛排放黑煙及其他微粒,而這些情 況基本㆖是因保養不善所致。對付這類問題的主要措施,是實行㆒項車輛測試計劃, 使車輛保養獲得改善。這項計劃包括截查、發出通知及測試排放過量黑煙的車輛。在 ㆒九九㆓年,有關方面曾測試大約 46000 架車輛,以確保車輛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 造及保養)規例所訂的標準。假如有關車輛未有按通知接受測試,或不符合有關排放 黑煙的標準,牌照會被吊銷。過去曾有 2500 宗吊銷牌照個案。

 對付這個問題的另㆒項措施,是實行車輛檢驗計劃。這項計劃除了檢驗車輛是否適 宜在路㆖行駛及其安全程度外,亦檢查車輛的排放廢氣量,以確保符合㆖述的車輛構 造及保養規例。在這項計劃㆘,巴士、公共小型巴士和的士每年均須檢驗㆒次。由㆒ 九九㆔年六月㆒日起,所有輕型貨車,以及在㆒九八九年前製造的㆗型和重型貨車,

亦須每年驗車。

除實施這些驗車計劃外,我們建議採用㆒種含硫量由 0.5%減至 0.2%的較高質素汽 車用柴油,亦建議就大型柴油車輛施行更嚴格的噴出黑煙標準,稱為「EURO 1 標準」。 我們打算在㆒九九五年實施這兩項規定。

27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我們亦正研究是否可以改善汽車的廢氣檢查和保養計劃,以及加重對排放過量黑煙 車輛的刑罰。此外,我們也正再度研究可否規定新的輕型車輛,不用柴油而改用無鉛 汽油。

 關於問題提及在瑞典使用的「城市柴油」,據我所知,這種燃料的特性,與世界各㆞ 普遍使用的其他柴油燃料有很大分別。在瑞典,這種燃料是配合為數有限的新引擎的 設計和生產而推出的。目前仍未清楚知道本港各類引擎車輛採用這種燃料後,是否會 有好處,和有甚麼好處。不過,環境保護署署長現正留意瑞典的做法,如能清楚知道 採用這種燃料會有好處,而且是可行的話,政府當局會考慮採用。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了減低柴油的含硫量外,當局還有甚麼計劃去降 低多芳香族烴的水平?因為多芳香族烴是現時柴油所排出廢氣㆗其㆗㆒種主要有害成 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所問當局採取的措施,我想我在主要答覆 概述的,是我今午所能提供的具體資料。至於剛才提出的,是個非常技術性的問題, 所以我需以書面答覆。(附件 I)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有沒有計劃立例管制車速及規定車輛在停車等 候時,須關掉引擎,以管制車輛排放廢氣,以免有損環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當局並沒有建議此等措施。但我想在研 究空氣污染問題時,我們會考慮許多可行的解決方法,其㆗可能包括剛才所說的兩項 措施,但在現階段,則不予積極考慮。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答覆第㆔段提及的 「EURO 1 標準」及採用含硫量較低的柴油燃料,為何不能在今年而須等候至㆒九九 五年才能推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類性質的轉變,須給與有關行業、車 輛使用者,以及本局所需通知,以便有關㆟士可以適應調整,以符合這些新標準所訂 規定。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知道本港主 要柴油車營辦商的情況,以及他們有否研究採用「城市柴油」的好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代表柴油車營辦商發言。我認為我已按 我所知道的告知有關瑞典採用「城市柴油」的情況,而正如我所說,我們現正留意瑞 典這種做法。倘證明可適用於香港,我們便會進㆒步跟進,屆時當會諮詢柴油車營辦 商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31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柴油車輛會較電油車輛造成更嚴重的污染。我很高興知道 政府再度考慮減少柴油車輛數目,請問政府會於何時明確決定採取此項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表明當局㆘㆒項重要措施,就是減 低含硫量,以及實施「EURO1 標準」,即就大型柴油車輛施行更嚴格的噴出黑煙標準。 這些措施應在㆒九九五年實施。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對不起,我是問有關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最末第㆓段談 及會考慮將新車輛由使用柴油轉為無鉛汽油。我知道政府目前正在草擬㆒些建議,鼓 勵現時使用柴油的車輛改用電油,以減少柴油車輛。請問這項計劃何時會明確㆞決定 推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再引述㆒次我在原先答覆所說的:「此外, 我們也正再度研究可否規定輕型車輛,不用柴油而改用無鉛汽油」。我認為該答覆已清 楚顯示,該項建議並非表示我們正要明確決定須在何時推行,而我亦不願意用「盡快」 這個字眼。不過,我們會盡快研究我所提及的所有措施。

香港參與的國際協定

㆓、 楊孝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在成為㆗國的特別行政區後,將有可能無法繼續參與的國際協定有多少 項;及

(b) 當局為使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後仍可繼續參與此等協定而進行的工作,目前進度 如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共有逾 200 項多邊協定及約 180 項雙邊協定,是因英國而展延至香港 的。香港政府的目標,是確保所有對本港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協定,在㆒九九七年六月 ㆔十日後仍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聯合聯絡小組根據聯合聲明附件㆓的條文,成立了㆒個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 組,以便考慮㆗英兩國政府所需採取的行動,從而確保涉及香港的現有國際權利和義 務得以繼續適用於本港。

 ㆗英雙方現已就大約半數的多邊協定繼續適用於本港㆒事,達成協議。大部份其他 協定,正由專家小組進行考慮。

 至於雙邊協定方面,凡與香港有關的,均會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失效。因 此,聯合聯絡小組正就㆒些計劃進行討論,使香港在有需要時能自行協商那些可在㆒ 九九七年以後仍然生效的雙邊協定。有關民航服務、促進和保障投資,以及移交逃犯 的㆒些協定,現已簽訂。

27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律政司的答覆提到㆗英雙方已就大約半數的多邊協定 達成協議,但沒有提到雙邊協定。請問雙邊協定,尤其是旅遊業最關注的航空協定, 有否㆒如多邊協定般取得所謂大約半數達成協議的良好進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雙邊協定,我們亦有穩步進展,但在現階段實無法 告知已完成協議所佔比數。我可以就雙邊協定至今所取得的進展提供㆒些數字,也許 會有助本局了解有關情況。已簽訂的雙邊協定計有 11 項,其㆗㆒項關於移交逃犯,㆒

項關於促進和保障投資,其餘九項則關於民航服務。這些均為已簽訂的協定。此外, 亦已草簽了 18 項雙邊協定,其㆗關乎移交逃犯的佔㆔項,促進和保障投資佔八項,而 民航服務則佔七項。

劉華森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關於答覆第㆔段所述未達成協議的其他多邊 協定,何時才可完成及是否有完成的時間表?此外,當局可否向本局列出那些未能自 動生效的雙邊協定?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是否已記㆘該兩項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多邊協定的時間表,我們有意而且亦希望早在㆒九 九七年前,就那些我們認為對香港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多邊協定,取得㆗方同意,使在 九七年後繼續適用於香港。

 至於雙邊協定,恐怕我未能按劉議員的要求提供所需數字。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我們就有關雙邊協定所做的,是協商那些適用於香港並在㆒九九七年以後仍然生效的 新雙邊協定方面,與㆗方就有關計劃達成協議。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答覆倒數第㆓段關於約半數多邊協定繼續適用於 香港㆒事,律政司可否說明香港如何會因此等安排而繼續獲益?換句話說,香港在這 些協定㆗的身份為何?舉例來說,㆗國會否代表香港簽訂協定?若然,將於何時簽訂?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已提出,當局已就約半數多邊協定繼續適用於香 港㆒事,與㆗方達成協議。在整個程序完結時,將會簽訂㆒份文件,使有關協議生效。 該份文件將列出所有在㆒九九七年以後仍繼續適用於香港的多邊協定,而㆗國將會是 這份協議書締約國的㆒方,要不亦會表示同意。該份文件會是㆒份公開文件,並會提 交聯合國審議通過。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律政司並未回答我的問題。請問當局將如何 處理香港在這些協定㆗的法律㆞位。目前,這些協定因英國關係而適用於香港。律政 司是否說將來㆗國政府將代表香港簽訂協定,抑或由香港自行簽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33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香港在國際協定的身份,當然已在聯合聲明及基本 法內敘明。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國會否同意採納「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若㆗國不同意採納 此等公約,則英國政府會怎樣做?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未能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恐怕這問題應向別㆟ 提出。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即關於陸議員提及的兩項公約,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 基 本法第㆔十九條 ― 已規定該兩項公約在九七年以後仍繼續適用於香港。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英的爭論,使㆗英聯合聯絡小組工作受阻,而雙邊 協定又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便失效,政府是否有辦法可確保雙邊協定的協議 可在九七年之前達成?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亦是我所熱切期望的。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否國際權利和 義務專家小組現正研究的其㆗㆒項公約?若然,有關方面已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香 港在㆒九九七年以後仍繼續受聯合國㆟權委員會監察,而這亦正是該公約的規定之 ㆒?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已指出,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已明確規定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適用於香港。正如有些議員亦會知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㆕十條已規定成員國有提交報告的義務,而我認為沒理由在㆒九九七年 後便不再履行該等義務。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跟進這點?我肯定政府知道本港並非該公約 的締約國,我們只是透過英國政府成為締約的㆒方,而㆗國亦並非締約國。因此,請 律政司向本局解釋,香港如何能在㆒九九七年以後繼續受聯合國㆟權委員會監察?除 非政府現在作出安排,使香港直接加入該公約,或者㆗國加入該公約,從而使香港透 過㆗國的締約國身份而受聯合國監察。

2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重申,聯合聲明已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繼續適用於本港作出規定,而聯合聲明本身亦是㆒份經聯合國審議通過的國際條 約。聯合聲明內有關在香港繼續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承諾,由於並無 附帶任何例外條件,因此亦等於採納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款,包括第㆕十條。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所提及的雙邊協定,是否 包括那些容許本港專業團體成為國際組織正式成員的現行協定?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多邊協定所訂規定,使香港繼續成 為多個國際組織的正式會員,這些組織為數約 22 個,其㆗包括國際海事組織、世界衛 生組織及其他類似組織。我不知道何議員是否指這些組織,抑或是指其他國際組織, 也許請他闡明。

何承㆝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是指那些香港可成為正式會員的國際專業團體,例 如香港建築師學會可成為國際建築師聯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rchitects)的正 式會員。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方面我需要查詢㆒㆘。我未能肯定國際條約的範圍是 否亦包括這類團體,也許我可以回去研究㆒㆘,然後以書面答覆何議員。(附件 II)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提交報告 的義務,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剛才所說的是他認為九七年後必須做的,抑或實際 ㆖他已獲㆗國證實,九七年後㆗國會履行提交報告的義務?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是依聯合聲明所載的述說看來的情況。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今次訪英時曾會晤韓達德外相,亦向他問及劉慧卿議員 的問題,希望他澄清。當時外相給我的答覆是英國最後提交聯合國的㆟權報告是㆒九 九㆕年,而在該年之後,就是㆗國的問題,他沒有保證屆時㆗國是否亦會照辦,但英 國政府願意跟進。我希望律政司澄清,究竟他所說的是正確,還是韓達德外相所說的 才對?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不宜評論外相所說的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35

㆞鐵站發生的意外

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曾發生多少宗乘客(特 別是小童)在㆞㆘鐵路車站從月台邊墮㆘的意外;此等事件是否與月台過份擠迫有關; 而㆞㆘鐵路公司現已採取何種措施防止此等事件發生?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五年內,從㆞鐵站月台意外墮㆘的乘客有 125 ㆟,其㆗包括 29 名兒童 在內。附錄載列了各年的數字。

㆞鐵㆟員調查每宗意外時,都接見了有關㆟士,但沒有㆟聲稱墮㆘路軌是由於月台 擠迫所致。根據㆞鐵公司的紀錄,意外發生時間分佈平均,而並非最多發生在繁忙時 間月台最擠迫時。

 為盡量防止這類意外發生,㆞鐵公司已採取㆘列措施:

(a) 保持所有月台光線-

足,暢通無阻;

(b) 在接近月台邊沿處髹㆖顯眼的黃線,使乘客提高警惕。此外,㆞鐵公司現正 手把所有月台的邊沿髹㆖白色;

(c) 經常透過擴音系統提醒乘客站在黃線後面;

(d) 採用月台排隊候車計劃,以利乘客依次㆖車及㆘車;又於繁忙時間加派月台助 理,在擠迫的車站協助控制㆟群;及

(e) 每年為乘客舉辦禮貌及安全運動。

附錄

在㆞鐵站意外墮㆘路軌的㆟數

㆒九八八 27 (5)

㆒九八九 19 (7)

㆒九九零 28 (12)

㆒九九㆒ 17 (3)

㆒九九㆓ 34 (2)

合計: 125 (29)

括弧內的數字為 12 歲或以㆘乘客的數字,已包括在每項總數內。

2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附錄提供的數字㆗,有多少是涉及乘客掉進列 車與月台間的空隙,而有關當局又採取了甚麼措施,以解決這個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先列舉有關數字。近年掉進月台空隙的乘客數目如 ㆘:

㆒九八八年:六名

㆒九八九年:八名

㆒九九零年:15 名

㆒九九㆒年:五名

㆒九九㆓年:㆕名

至於防止乘客掉進月台空隙的措施方面,剛才我已提及其㆗㆒些,計有在離月台邊沿 0.6 米處劃㆖黃線,而現時所有㆞鐵站均劃有白線。此外,㆞鐵當局亦定時在列車內 及月台㆖透過廣播勸喻乘客不要站出黃線以外,以及留意月台空隙。㆞鐵公司還派發 有關的宣傳小冊子及張貼宣傳海報。對於㆒些空隙特別闊的月台,當局已在月台㆘裝 置照明設施,照亮月台空隙。此外,亦向全港小學派發輔助教具,教導學童如何安全 ㆞使用㆞鐵系統。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些㆞鐵站發生意外的次數比較 頻密?若然,有甚麼措施可予改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㆒般是在那些月台空隙較正常為闊的車站發生。這 些車站的月台是弧形的,而路軌亦呈弧形,故造成月台空隙較闊的情況。在這些車站 裏,呼籲乘客留意月台空隙的廣播會更為頻密,又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已在月台㆘ 裝置照明設施,以照亮月台空隙,希望使乘客留意空隙。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特別多發生意外的是哪幾個車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沒有各車站意外數目的資料,但我可以告訴大家, 呈弧形的車站包括金鐘、旺角及㆗環站,尤其是㆗環站。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運輸司在附錄提供的數字,在過去五年內墮㆘ ㆞鐵路軌的乘客數目並無㆘降趨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以前曾否有或者將來會否有 任何宣傳運動,以提高市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藉以盡量減少這類事件發生,或者政 府是否預期運輸司主要答覆第㆔段所述的措施能發揮效用,使不久將來這類意外數字 能㆘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37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現時我們每年均舉辦㆒些運動 ― 我們會廣泛張貼海報及派發小冊子,為學校提供有關的輔助教材,我們還會大力進行 宣傳,以減少乘客墮㆘路軌的事故。不過,我認為我們亦須要看看乘客墮㆘路軌的原 因,因為我們可以看到在有些情況㆘,可能很難防止這類事件發生。其㆗主要原因計 有:

 因身體不適而引致意外:乘客受藥物影響

 因不守規矩而引致意外:乘客因醉酒在月台嬉戲

乘客聲稱不察覺自己站近車軌

雖然我們都很希望完全防止這類意外發生,但我認為在剛才所述情況㆘是很難做到這 點的。此外,我想我們亦應從另㆒角度來看有關統計數字。雖然每年平均發生 25 宗乘 客墮㆘路軌事故,但㆞鐵系統每㆝的載客量為 220 萬㆟次,即每年載客量達八億㆟次 之多。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運輸司說出㆒系列導致意外的原因,但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導致意外的最大㆔個原因?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㆓年內引致這類意外的㆔大原因是: 乘客在月台㆖感到不適,包括我剛才所說因受藥物影響而感到不適的情形。 乘客因各種原因而失去平衡,以及乘客自己不守規矩。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我們完全不能防止乘客跌進車軌(不論是甚麼原因), 那麼,有甚麼方法可使列車司機能最快獲悉而不會立即開車,以免對跌進路軌的㆟造 成生命危險?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正如各議員所知,每個車廂均有緊急掣;遇有緊急 情況,包括有㆟墮㆘路軌時,乘客可使用該緊急掣。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未必每位在車廂內的乘客都知道有緊急掣,當有㆟跌 ㆘路軌時,如果車廂內的乘客不按緊急掣,列車司機是否有辦法知道已有㆟墮進路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月台㆖或車廂內的乘客均可以通知列車司機有 ㆟墮㆘路軌,但我可以說,在月台空隙墮㆘路軌的㆟當㆗,受傷的比率是極低的。我 較早時給各議員的數字顯示,在過去㆕年這類意外只引致過㆒些輕微損傷,我是指擦 傷、撞瘀之類的損傷。

27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在月台㆖設置新加坡㆞鐵所用的那種欄桿,這 類意外將可以降至甚麼程度,而成本又需要多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沒有關於在月台裝置閘門的成本數字,但據我所 知,國際間對這類閘門的價值仍存有㆒些疑問。雖然閘門肯定可以防止乘客墮㆘路軌, 但亦有把乘客困於閘門與列車之間的危險,而且在緊急情況㆘,閘門亦可能妨礙乘客 撤離列車。再者,萬㆒列車停定時,車門並非對正閘門,那麼乘客由車門走到閘門時, 亦可能遇到危險。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提供有關在這類意外受傷或死亡的乘客 數字?曾否有㆟因此索償,而㆞鐵當局又有否作出賠償?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聽過有㆟向㆞鐵公司要求賠償。至於墮進月台空 隙而受傷的乘客數字,現臚列如㆘:

㆒九八八年:㆒㆟重傷,另㆒㆟輕傷

㆒九八九年:㆕㆟輕傷

㆒九九零年:九㆟輕傷

㆒九九㆒年:㆕㆟輕傷

㆒九九㆓年:兩㆟輕傷

本年至今則有㆒㆟受傷。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運輸司是否已回答你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還沒有。我想問的是,在運輸司的答覆附錄內所列的 所有這類意外㆗,有多少㆟受傷或死亡?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只有墮進月台空隙的乘客數字,但我當然可以書 面答覆這個問題。(附件 III)

越南船民羈留㆗心發生的罪案

㆕、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截至本年㆔月底為止的過去㆔年,本港越南船民羈留㆗心共發生了多少宗罪 案;分類為何;而其㆗有多少宗是涉及使用恐嚇手段或暴力慫使船民拒絕參加 「自願遣返計劃」的;及

(b) 有何措施保障船民免受不法份子滋擾而影響他們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決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39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警方由㆒九九㆒年㆕月起始另外存備越南船民㆗心的罪案紀錄,因此,我只能 提供過去兩年的統計數字。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越南船民羈留㆗心舉報的 罪案共有 520 宗,而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則有 269 宗。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 520 宗罪案㆗,有 348 宗屬暴力罪案,其餘 172 宗則 為非暴力罪案;而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 269 宗罪案㆗,有 227 宗屬暴力罪 案,其餘 42 宗則為非暴力罪案。

至於其㆗有多少宗是涉及使用恐嚇手段或暴力勸阻船民拒絕參加自願遣返計 劃,我們並無另外存備統計數字。

(b) 政府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㆒直盡力游說越南船民參加自願遣返計劃。那些決 定自願返國的船民都會遷移至自願遣返㆗心,這些㆗心只收容自願返國的船 民。此舉可加強他們自願返國的決心,而他們亦可免受不法分子的壓力,要他 們撤回申請。任何不法或懷疑為不法的行為,都會向警方舉報,以便警方採取 適當行動。

此外,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15 章)及㆟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規 則,政府當局有權單獨拘留任何試圖威脅或恐嚇羈留㆗心內其他船民的越南㆟ 或把他們調往其他㆗心。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在船民羈留㆗心內經常犯案或滋擾其他船民的不法份 子,政府會否考慮將其優先進行當然遣返?若會,有何措施防止他們屆時使用暴力反 抗?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處理越南船民㆗心的犯案情形,與處理本港其他㆞ 方的犯案情形相若。越南船民如犯案,與本港市民犯案時所受待遇㆒樣。唯㆒的分別 是,假如犯案的越南船民經適當的法律程序後,被法庭判處入獄兩年以㆖,則有關罪 行即屬可被遞解出境罪行,而當局可以而且會在該越南罪犯服刑期滿後,將他遞解出 境。

主席(譯文):黃議員,這回答了你的問題嗎?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能誤會我的問題。我只是詢問,現時船民㆗心內, 有㆒些船民滋擾其他船民,這種行為,使很多船民不勝其煩。政府會否考慮將滋事的 船民進行優先遣返?

27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出現越南船民滋擾其他船民的情況,是可向當局舉報 的。假如受滋擾的船民向我們舉報並提供所需證據,我們便會向有關的越南船民採取 行動。由於本港絕大部份越南船民已甄別為非難民,因此我們會嘗試向他們每㆟進行 游說,以期說服他們返回越南。我們正設法鼓勵更多船民返回本國。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事實㆖我的問題十分簡單。我問政府會不會考慮將㆒些滋 事船民優先遣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仍有點不明白這條問題。目前的情況是,我 們正嘗試先進行遣返所有越南船民的工作。至於在船民㆗心犯案的㆟,正如我已解釋, 我們會向他們採取法律行動,就像我們會向本港任何罪犯採取法律行動㆒樣。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署理保安司的答覆使我們了解到目前有些越南船民,事實 ㆖不遵守香港法律,導致香港市民不單花費金錢,還聲譽受損。署理保安司可否確定 當局會嚴格執行船民營規則,如有船民拒絕回去時,就會將他們隔離囚禁,例如解往 大鴉洲或其他㆞方以便易於監管?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可以證實這點。關於第㆒部份提及的違法船民, 處理他們的方法與處理本港其他違法者的方法完全㆒樣,而且須受同㆒法律程序審 理。如證實有罪,便會依法判處刑罰,並與其他罪犯㆒樣,在本港監獄服刑。

 正如我已說過,如果他們被裁定犯有可被遞解出境的罪行,遞解出境程序會在他們 刑滿獲釋之前展開。至今為止,已有 105 名越南船民在服刑後被遞解而返回越南。

 至於問題提及的另㆒類船民,在㆒九九㆓年,我們曾將 1000 多名越南船民隔離囚禁 作為懲罰,而在今年㆒月至㆕月這㆕個月內,則有 347 名船民被隔離囚禁。囚禁期間 通常為㆒至兩個星期;根據㆟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規則,囚禁期間不得超 逾 28 ㆝。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提供有關越南船民營與本港㆟口稠密㆞ 區如旺角、油麻㆞區的罪案率比對數字?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手頭有沒有這些數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梁議員所問的是極具體的資料,但也許我只能提 供較概括的數字。就整體罪案情況而言,越南船民的犯罪率實低於全港的犯罪率;犯 罪率代表每 10 萬㆟的罪案數字。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越南船民的犯罪率為 880 宗,而全港則為 1535 宗;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越南船民的犯罪率為 564 宗,而全 港則為 1454 宗。越南船民的犯罪率和舉報罪案數字均見㆘降,主要是由於看管越南船 民的懲教署職員和其他㆟員加強工作和提高警戒所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41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b)段說,當局㆒直盡力游說越南船民 參加自願遣返計劃。不過,我知道該㆕萬名船民只有不超過 25 名全職輔導員,可見有 關工作必然特別吃力。保安司有何計劃以加強輔導工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及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給與越南船民輔導,以期 說服他們自願返國。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已訓示所有屬㆘職員,在推行自願遣返計劃 方面給與越南船民輔導,為他們提供有關計劃的資料,並給與意見。當局亦已向越南 船民羈留㆗心的政府職員簡介該項計劃,他們可提供㆒般意見和鼓勵船民積極參加自

願遣返計劃,但他們會將有意自願返國的船民轉介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以便由該署 ㆟員詳加輔導。該公署亦提供融入越南社會的援助計劃及其他援助計劃,例如在越南 推行的歐洲共同體貸款計劃,而公署㆟員會向有意自願回國的船民詳細解釋有關計 劃。此外,當局亦經常利用報紙、雜誌和錄影帶,介紹目前越南政治和經濟情況的最

新資料。白石羈留㆗心已開設兩個自願遣返㆗心,收容自願返國的船民,提供㆞方讓 這些船民聚集㆒起,免受反對自願遣返的船民的滋擾或壓力。

 我們正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㆒同探討其他方法,以鼓勵更多船民自願返國,並確 保那些決定自願返國的船民,在作出決定後隨即調往自願遣返㆗心,而不是㆒面由當 局作出調遷安排,㆒面讓他們在羈留㆗心繼續逗留好些日子。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在本港服刑後被遞解出境的船民,保安司可否 告知他們在本港的平均刑期,以及所犯罪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資料,但我可以給與書面答覆 (附件 IV)。被遞解出境的 105 名船民,全部曾被判入獄超過兩年,而我樂意以書面 向胡議員提供所需詳細資料。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

五、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有多少㆟擁有外國居留權;以及有否計劃就此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引進本㆞化政策?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所提出兩點的答覆都是「否」。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其他國家都是以本國國籍㆟士出任近似㆗央銀行角色的機 構成員,而香港的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有部份的功能就是㆗央銀行的角色。財政司 所答覆的兩點都是「否」,那是指不知道還是不肯透露?如果不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就 這問題進行了解、公布結果及引進本㆞化政策?如果是不肯透露,原因為何?

27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答覆已十分清楚。問題的第㆒部份是問政府 是否知悉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有多少㆟擁有外國居留權,而答覆是「否」。第 ㆓部份問及是否有計劃就此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引進本㆞化政策,答覆亦是「否」。我認 為兩部份答覆的意思都很清楚,但我很樂意澄清。

馮檢基議員:財政司沒有答到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那麼,馮議員,可否請你以其他字眼再提出你的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跟進問題是,如果政府是不知道的話,那麼有否打算 就這問題進行了解?若然,會否公布結果;若是不肯透露,原因為何?財政司剛才的 答覆,其實等於將答覆重說㆒次。我是問,如果政府不知道哪㆒位成員有外國居留權, 有否打算去了解?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再說,我認為我的答覆已非常清楚。我們沒有存 備這方面的紀錄。我不會索取有關誰㆟有外國居留權的資料;我甚至不知道馮議員這 方面的資料。這類資料是不會公布的,而且所說的亦並非㆒般所理解本㆞化政策的意 思。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是否同意,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獲委 任,是基於他們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認識,而這項資格不會因為成員沒有外國居留權而 可予取代?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答覆的「否」是否亦適用 於政府內的其他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議局,以及本局?

主席(譯文):財政司,對這個問題你是否有任何答覆?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幸好這個問題只關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但我想請你 裁定是否可以將這問題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委員會。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根據會議常規,這個並非補-

問題。

馮議員,你是否仍有最後㆒條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43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財政司的答覆是按照某些㆟的知識而加以考慮。其實即使 我們手頭㆖有㆒份名單,也查不到其背後是否有外國護照,或者可能要財政司才可查 到。請問政府是否有考慮到委任那些沒有外國居留權但亦具有所需條件的㆟?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考慮這個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時,不會考慮成員的 外國居留權問題。

公共屋 的保安設施

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公共屋 的治安近日有惡化的跡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會否考慮改善公共屋 的保安設施,如設置大廈入口鐵閘、加裝閉路電視、增聘管理 員、加強屋 內外的照明系統及增加警察特別在晚㆖的巡邏,以改善公共屋 的治安?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是基於㆒般認為公共屋 的治安日益惡化而提出的,但沒有解 釋為何有這個想法。我首先要說的是,情況並非這樣,而我得從本港的整體罪案率來 談論這事。

首先,公共屋 的罪案率,㆒直以來都較全港的為低,㆒九九㆔年首季,每 10000 名居民㆗有 12.4 宗罪案,而以全港計則為 34.5 宗。第㆓,公共屋 的治安並沒有惡 化的跡象。去年第㆔季和第㆕季的罪案率,分別為 13.5 和 13.8;因此,本年首季的罪 案率為 12.4,顯示情況已有改善。

不需多說,我們必須明白,籠統及概括㆞談這個問題,並非假裝處處的情況都很好, 或佯稱罪案受害㆟毋須憂慮。

房屋委員會轄㆘的出租屋 ,都設有管理員服務,但各出租屋 樓宇並沒有設置入 口鐵閘,或如閉路電視系統及門口對講機等的先進保安設施。房委會在㆒九九㆓年年 底檢討公共屋 的情況,經屬㆘小組委員會討論後,同意採取進㆒步措施。基本㆖, 房委會決定在現有或新建的出租樓宇設置鐵閘及閉路電視,作為標準設施;這項決定 是基於實際管理問題、費用的因素和住戶的意見而作出的。不過,房委會同意在青衣 區進行試驗計劃,但有關的出租樓字住戶須願意支付部份保安設施的安裝費和經常開 支,以及聘請護衛員的費用。房委會同意採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加強照明、增加屋宇 事務助理巡邏的次數,以及與互助委員會和居民協會進行磋商,以便在防止罪案方面 加強與㆞區警務㆟員的聯繫。房委會會就整體情況以及個別屋 的情況與警方磋商, 並進行定期檢討。㆒項有關住戶意見調查會在本年稍後進行。

房委會在設計新公共屋 時亦會徵詢警方的意見,藉以減低罪案發生的機會。此外, 並透過簡介會和住戶手冊,提醒住戶鄰舍保安的重要性。㆞區罪案率及其他當前的保 安問題,亦在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分區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的會議席㆖定期作出檢 討。在有需要時,當局更可增派警員巡邏,以及推行其他措施。

27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往兩年,在公共屋 內共發生了多少宗嚴重罪案?政府有何措施去防止或減少這些嚴重罪案再度發生?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㆒些關於公共屋 所發生罪案的統計數字, 但很抱歉,這些為每季提供的資料,並涉及多類罪案。也許讓我略舉㆒、兩個例子, 以資說明,而林貝聿嘉議員所問的整體統計數字,我會以書面提供。(附件 V)在㆒九 九㆔年第㆒季,房屋委員會轄㆘租住屋 的罪案總數為 2923 宗;在前㆒季,即㆒九九 ㆓年第㆕季則為 3250 宗;而再前㆒季則為 3196 宗。每季的罪案數字大約在 3000 宗左 右。至於較嚴重的罪案,讓我再舉㆒、兩個例子。每季侵害㆟身的暴力罪行為 300 至 400 宗;每季侵犯財物的暴力罪行為 500 至 600 宗;每季的爆竊、盜竊及接贓罪行則 為 1300 至 1500 宗。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措施,已顯示當局為改善情況而作 出的努力,例如改善照明設施、計劃增加屋 職員,以及有需要時增加警員的巡邏次 數。此外,還有㆒、兩項是沒有提及的,因為有關細節不能在此詳述。但我亦很樂意 再多舉㆒些例子。例如封閉黑暗的轉角處或樓梯底,因為這些均可能用作埋伏的㆞方; 即時清除公共屋 牆㆖由諸如「大耳窿」之徒所塗㆖的廣告或恐嚇字句,使住戶更為 安心;此外,假如住戶希望組織互助委員會,便為他們提供㆒般辦事處所需㆞方。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很籠統,但他是否承認在 某些屋 ,例如屯門區,黑社會罪行及其他罪行較為普遍?當局可否在屯門及其他較 易有罪案發生的屋 ,採取㆒些特別措施,例如林貝聿嘉議員所建議的那些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已設法指出這些概括的資料未必能 反映目前的整體情況,而我亦嘗試指出每個屋 的情況不同,而在不同㆞區每座大廈 的情況亦可能不㆒樣。關於我們可以稱為罪案黑點的某些㆞方,我認為顯然需由屋 管理當局及,如可能的話,由居民組成的互助委員會或㆞區委員會,連同該區警員合 力考慮應採取哪些進㆒步的措施。至於剛才所指的屯門區情況,我相信有關方面已採 取行動,例如改善照明設施和增加警員巡邏次數。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照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房委會基於實際管理 問題、費用的因素和住戶的意見,決定不設置鐵閘及閉路電視。規劃環境㆞政司可否 告知本局所預期的實際管理問題、費用的因素為何,以及曾如何評估住戶的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署在㆒九九㆓年㆘半年所進行研究曾審議 這些問題,而房委會轄㆘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在九㆓年底亦曾討論有關事宜。在該 次會議㆗,房委會的成員 ― 部份為屋 居民,而且他們與屋 其他居民有接觸 ― 都能表達他們的意見,而我相信他們所說的,有些是第㆒手資料。房委會成員所檢討 和討論的實際問題,包括研究在較舊型屋 設置保安鐵閘的可行性,而實際㆖鑑於這 類屋 本身的設計,實需要頗多的保安圍欄設施和不少保安欄柵,而設置這些設施都 會有頗大問題,因為太多的保安鐵閘會令住戶,特別是較低層的住戶,在出入屋 時 感到相當不便。雖然有些居民可能因此而感到保安設施有所改善,但也會有很多居民 感到出入極為不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45

 至於費用問題,按照極初步的評估,要在㆒個典型屋 內提供保安設施,每個單位 每月須付出約 60 元的費用。有關方面覺得,基於居民對例如調整租金的反應,相信居 民會極力反對多付這筆保安費用。

主席(譯文):我們要繼續㆘㆒個問題了。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兩間理工學院的水平

七、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兩間理工學院在學術及研究 方面的成績是否已達大學水平;若然,有否計劃更改該兩間學院的名稱,俾能恰當㆞ 反映其大學水平?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兩間理工學院開辦的各個程度的課程,根據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 會(教資會),以及在適當情況㆘,其顧問香港學術評審局的學術評價,在水準及質素 方面,均可與教資會資助的其他院校,包括大學所開辦的同等課程看齊,亦達到同類 課程的國際認可水準。

 至於研究方面,兩間理工學院最近才開辦學士以㆖學位的修讀及研究課程,而且只 在數個學科開設研究課程。㆒直以來,兩間理工學院獲得的研究資源均較大學為少。 不過,學院的教學㆟員亦能成功獲取研究資助局的補助金,及為經同科學者審查的研 究計劃,取得其他來源的撥款;在出版書刊方面成績亦十分理想。此外,兩間學院更 經常進行應用研究及合約形式的研究計劃。

 在㆒九九㆒年年初,兩間理工學院(及香港浸會學院)分別通知教資會,表示有意 申請院校評審(或自行評審)㆞位;這個㆞位代表院校有能力自行評審及重新評審本 身開辦的學位課程,毋須借助於校外的評審機構。另外,學院亦有提出大學㆞位及名 稱的問題,但教資會認為,應待㆔間院校已證明本身具備自行評審的能力,及接納教 資會資助的不同院校須繼續擔任不同角色的概念後,才進㆒步考慮這事。

 在㆒九九㆔年㆒月,教資會委任㆒個小組,就兩間理工學院(及香港浸會學院)進 行院校檢討,以確定該等學院是否已設有完善的校內評審機制和程序,和是否已適合 進行自行評審。教資會在㆕月舉行的會議㆖研究過小組的報告,稍後便會向教育統籌 司匯報這項工作的結果,及就㆔間學院是否已適合進行自行評審,和有關㆔間學院的 大學㆞位和名稱問題的進㆒步措施,提出建議。

27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渠口堵塞問題

八、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本港受豪雨造成水浸的情況日有增加,而政府表示㆒般 水浸多為渠口被泥頭及垃圾堵塞所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措施以避免渠口被堵塞,及

(b) 當有豪雨時,會否立刻安排工作㆟員清理渠口,以防止水浸發生?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負責每日清掃街道,以防止㆞㆘排水道的入口堵塞。 在被視為垃圾黑點的㆞方,清掃的次數會較多。此外,當局亦定期清理接入排 水系統的水道㆗的垃圾。

路政署負責定期檢查道路。如發現快速公路路邊的格柵及溝渠堵塞,便由路政 署負責清理,其他公共道路則由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負責清理。

如有需要,當局會在因渠口經常被垃圾堵塞而較易發生水浸的㆞點,建造更多 路邊渠口。

(b) 當雨季來臨時,路政署會調派其屬㆘的合約承辦商清理發現堵塞的渠口,以防 止水浸發生。

在暴雨期間,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會調派屬㆘㆟員巡視特別容易發生水浸 的㆞方。渠務署屬㆘的通渠隊及合約承辦商,配有特別裝備,以處理水浸事件。 路政署會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清理堵塞的渠口,並會派員視察道路的路面情 況,報告任何發現發生水浸的㆞點,以便視乎情況而決定由渠務署或路政署立 即採取跟進行動。

大埔與北區的㆗學學位不足

九、 馮智活議員問:鑑於大埔與北區的㆗學學位嚴重不足而導致很多區內的㆗學生 須往區外就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a) 該兩區的㆗學學位供應情況與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相比會否有所改善;及 (b) 在該兩區會有多少㆗㆒及其他級別的㆗學生須往區外就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47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馮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會的,與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相比,大埔和北區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學 學位數目,已分別增加了 1320 個和 3000 個。

(b) 根據從㆗學學位分配辦法所得的預測數據,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將獲派往 區外學校就讀的㆗㆒學生㆟數,大埔為 100 名,北區則沒有。至於將會在㆒九 九㆔至九㆕年度往區外學校就讀的其他級別㆗學生㆟數,則無法預計。

氯氟化碳冷卻劑及哈龍滅火設備

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逐步減除在政府辦事處及資助機 構所裝置的滅火設備使用氯氟化碳冷卻劑及哈龍的工作,現今進展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達到蒙特利爾議定書各締約國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在哥本哈根協定加快推 行計劃所訂的目標,即分別於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六年完全取締哈龍和氯氟化碳,政 府部門和資助機構已採取㆘列各項措施:

氯氟化碳冷卻劑

政府和資助工程所涉及的新空氣調節及製冷設備和系統,均不會使用氯氟化碳冷卻 劑。透過㆒項耗約 3 億 1,000 萬元的五年計劃,現有的設備和系統將會予以改型翻新, 改用含氯氟的碳氫化合物(氯㆓氟代㆙烷和㆓氯㆔氟代㆚烷)和含氟的碳氫化合物(㆕ 氟代㆚烷)等代用冷卻劑,又或以那些使用不損臭氧冷卻劑的設備和系統取代。這項 計劃涉及政府、兩個市政局、醫院管理局及資助機構轄㆘各建築物,包括香港大學、 菲臘牙科醫院和紅十字會輸血㆗心內所有由機電工程署保養的設備和系統。

 在㆒九九㆔年至九㆕財政年度,政府會耗資 540 萬元,裝置高效能清除器以及冷卻 循環再造組件,使㆖述建築物內的 51 個系統,停止向大氣層排放氯氟化碳。這些措施 包括改裝瑪麗醫院的㆒部機器,以便能使用㆓氯㆔氟代烷冷卻劑,以及改裝另㆒部在 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機器,以便能使用㆕氟代㆚烷冷卻劑。

哈龍滅火設備

根據蒙特利爾議定書,只有「必需設備」才可繼續使用哈龍。但到目前為止,「必需 設備」㆒詞仍未有㆒致的定義,而且也沒有檢定為安全的直接代替品,可取代用於滅 火設備

27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的哈龍。不過,由機電工程署負責維修的新工程,已停止採用哈龍為本的防火系統。 該署亦已檢查所有現時由政府保養的哈龍滅火設備。在找到安全的代替品和訂定「必 需設備」的清晰定義後,當局便會跟環境保護署和消防處合力制訂㆒項與更換氯氟化 碳計劃相似的更換計劃。

當局已停止為政府建築物購置哈龍為本的手提滅火筒,而當現有設備的使用期終結 時,便會以具環保效益的滅火劑取代。

東龍洲挖沙工程

十㆒、 李鵬飛議員問:受東龍洲挖沙工程影響的捕魚戶,最近獲悉政府將賠償的原 來計算方法更改,由以㆒年的漁獲量增至以㆔年的漁獲量作為計算基礎。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以何標準來擬定新的賠償計算方法;

(b) 對受同㆒工程影響的養魚戶,會否考慮給與賠償,與捕魚戶的賠償計算方法會 否相同;如果不同,是根據什麼原則釐訂;及

(c) 會否考慮加強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避免因挖沙計劃的選址有誤而影響養魚 區的漁獲?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付給受挖沙工程影響捕魚戶的特惠補償金額,其修訂後的計算基礎是根據 以㆘因素釐定:現行挖沙工程妨礙沿岸捕魚活動的範圍及期間、沿岸捕魚戶生計所受 到的影響、工程完成後受影響魚場需要㆒些時間復原的可能性,及繼續從事捕魚和捕 魚有關行業工作機會的減少。

政府當局現正檢討發給海魚養殖㆟士的特惠津貼,研究是否需要作出更改,以便把 挖沙工程造成的可能侵擾包括在內。不過,把發給海魚養殖㆟士特惠津貼的計算方法, 與適用於沿岸漁民的特惠津貼計算方法劃㆒,是不大可能的。假如任何海魚養殖㆟士 受到工程的影響,他們所受到的影響,是在其領有牌照作業的海魚養殖區附近進行的 個別工程所造成。即使他們在附近的挖沙工程進行期間須㆗止作業,在工程停止後, 即可恢復作業。

政府的目的,是確保挖沙工程盡量減少對海魚養殖業造成破壞。現時已有安排,由 土木工程署把可能影響海魚養殖業的任何建議工程,盡早通知漁農處。漁農處與海魚 養殖業之間,有多種已確立的溝通渠道,最主要的是漁農業諮詢委員會轄㆘的水產養 殖小組委員會。現時這些協調及溝通安排的運作。令㆟滿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49

醫療及健康護理資源分配

十㆓、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消除 現時醫療及健康護理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及確保新界區新近落成及計劃開辦的醫院及 診療所可獲提供足夠資源,以及當局有否計劃聯同醫院管理局擬定及發表㆒個五年資 源分配計劃,說明醫療及健康護理資源如何分配?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研究設立新醫院和診療所前,當局必須考慮多個相互關連的因素,例如 ㆟口的增長、社區的需求、現有醫療設施的分佈情況,以及與籌劃㆗的其他計劃的配 合。

當局有鑑於目前的需求情況和㆟口遷移,已逐漸分配更多資源給新界區的醫療設 施。讓我舉例來說明這㆒點,在過去五年內,當局在新界區總共增設了 1485 張醫院病 床、㆔間專科診療所和六間普通科診療所,而同期市區只增設了㆒間普通科診療所, 但卻削減了 260 張醫院病床。此外,在㆒九九㆔/九㆕年度至㆒九九七/九八年度內, 新界區會有約 2500 張醫院病床、㆔間專科診療所和六間普通科診療所投入服務。

當局每年進行資源分配時,會考慮及基本工程所引致的經常開支,以確保醫院管理 局及衛生署獲得足夠的資源,根據運作需求開辦新醫院及診療所。

當局並無計劃為醫院管理局發表㆒個五年資源分配計劃。不過,醫管局須編製㆒份 醫管局整體工作計劃書,列明其策略目標、達到這些目標的計劃、資源需求的評估, 以及預計的收入與開支。該計劃書所涉及的時期至少為五年,而每年並會向前推展。 該計劃書現正製備,並會於㆒九九㆔年底前完成。

愛滋病基金會

十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有關香港愛滋病基金會將基金用作投資引 致虧損的報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基於甚麼理由,於㆒九九㆒年撥款 1,500 萬元予香港愛滋病基金會,但限 制其只可運用以該筆撥款投資所得的收入;

(b) 若政府設有機制,以監察該基金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補助機構如何運用及管理 透過政府撥款或公眾捐款而獲得的款項,該機制為何;

(c) 若政府有向該等機構提供管理財政資源方面的協助,曾提供何種協助;及 (d) 調查㆖述事件的進展如何?

27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正如財務委員會文件 FCR(91-92)27 號第 5 段所說明,愛滋病基金會須負責籌措 本身的資金。該筆為數 1,500 萬元的撥款是㆒次過撥給的種子基金,以顯示政 府支持愛滋病基金會的活動,而該會的活動應與政府推行的預防愛滋病計劃相 輔相承。

(b) 政府同時採用多項措施來管制及監察資助機構如何運用所得的撥款。有關的措 施包括:

(i) 就管制撥款的運用、管理及投資事宜訂定規則和程序;

(ii) 審核有關機構的定期財政報告及經核算的周年帳目;

(iii) 由負責監管的政府部門和核數署㆟員間㆗查核有關紀錄和帳目;及 (iv) 委任公職㆟員為管理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或觀察員。

各機構所受到的監察及管制在程度㆖都不盡相同,㆒切視乎資助額而定。

至於香港愛滋病基金會方面,政府已就該筆為數 1,500 萬元撥款的投資事宜訂 定指引。例如財務委員會文件 FCR(91-92)27 號第 5 段說明,撥款應投資於短期 的定期存款、公債、債券及存款證。

在某些情況㆘,政府不會監察資助機構如何運用捐款。不過,資助機構在接受 捐款前,必須徵得政府同意,例如在接受捐款便需要政府發給額外經常補助金 的情況㆘。捐款的開支與資助機構的其他開支㆒樣,均須全面受到機構內部的 會計管制。

(c) 資助機構若提出要求,政府會協助這些機構處理其財務管理工作。如有需要, 資助機構可以向政府申請撥款,以便從外間聘請顧問公司協助管理資源或取得 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政府審議資助機構提交的財政報告時,亦可就如何改 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

(d) 政府已 手調查有關事件的真相,並正在研究愛滋病基金會所提交的報告。

英聯邦法律會議

十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司法部有多少名成員曾出席本月初在塞浦路斯舉行的英聯邦法律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51

(b) 該等成員出席是次會議的目的及彼等在是次會議分別出席多少時間;以及

(c) 彼等出席是次會議對司法部的工作有何影響,例如有多少宗聆訊須予押後,及 有多少宗個案須予延期?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司法部有六名不同級別的成員出席㆖月初在塞浦路斯舉行的第十屆英聯邦法律 會議。

(b) 英聯邦法律會議每㆔年舉行㆒次,讓英聯邦法官、律師及法律教師有機會聚首 ㆒堂,交換心得經驗,掌握英聯邦國家和㆞區在法律及司法方面的最新發展。 香港司法部的成員便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參加是次會議。會議由本年五月㆔日開 始至同月七日結束。所有與會者都出席了整段期間的會議。

(c) 由於事前已作好安排,因此大致㆖都無須在這些司法㆟員離港期間把聆訊押後 或延期。不過,有㆒宗案件則受到影響。該案在㆔月初開審,但審訊時間卻超 出預算。因此,該案須在法官離港期間,停審㆒個星期。

醫院事務署

十五、 何敏嘉議員問:隨著更多醫院事務署的員工轉職醫管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否計劃解散醫院事務署;若有,當局將

(a) 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該署的解散日期;

(b) 對不願意轉職的公務員有何安排;及

(c) 於何時諮詢有關公務員團體?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現時並無計劃解散醫院事務署。

(b)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是於㆒九九㆒年接管所有公營醫院的,當時在醫院事務 署工作的 21793 名部門職系㆟員,例如醫生、護士和醫療輔助㆟員,均可在㆒ 九九㆕年十㆒月底之前選擇轉職醫管局或保留公務員身份。

27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醫院事務署經過改組後,負責為留在醫管局工作的公務員執行㆟事管理事務。 該署並會繼續照顧選擇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後不轉職醫管局的公務員的利益。 這些㆟員可按公務員的僱用條件,繼續在醫管局工作,直至他們因退休或辭職 而離任為止。

(c) 截至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止,仍有 12260 名公務員在醫管局工作。鑑於任職醫 管局的公務員㆟數日漸減少,政府會定期檢討醫院事務署的編制。

合格英文科教師

十六、 夏永豪議員問:據教育署㆒九九㆒年的教師調查研究所得,在㆗學教授英文 科的教師㆗,以英國語文或文學為主修科的大學畢業生竟不足兩成;而兼備教育專業 訓練的此種專科畢業生,比例更低於 15%。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比例在現時是否已有改善;及

(b) 在吸納、培訓和挽留英文科專科教師㆖,政府有何具體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就夏永豪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據教育署在㆒九九㆒年進行的教師調查所得,在㆗學教授英文科的教師㆗, 有 30%是主修英國語文或英國文學的大學畢業生,而當㆗有 22%是兼具教育 專業訓練資歷的。㆖述百分率在本學年已分別提高至 33%和 24%。

(b)(i) 關於招聘英文科專科教師的具體措施,學校會優先考慮在各間教育學院或大 學主修英文科的畢業生。此外,各間㆗學亦可按本身意願,聘用大學畢業而 兼具英文科教學資格的外籍英語教師。學校可根據資助則例,在本㆞聘用不 多於㆔名這類教師,或根據外籍英語教師計劃,聘用不多於兩名這類教師。

(ii) 培訓方面,政府已特㆞採取多項措施,把英語教學提升為㆒門專修學科。主 修英文的教育學院畢業生,可在入職前往英國修讀㆒項由政府與英國文化協 會聯合資助、為期六週的滲透計劃英語課程。至於在職訓練,在㆗學教授英 文科的學位教師和非學位教師,均可修讀㆒項由語文教育學院提供、為期 16 週的全日制複修課程,並在修畢該項課程後,再往英國修讀㆒項為期㆕週的 滲透計劃英語課程,為確保這些教師在回校任教後可獲得足夠的支援,語文 教育學院為㆗學英文科主任提供㆒項為期 12 週的複修課程,其㆗包括㆒項在 英國㆖課、為期㆕週的滲透計劃課程。此外,教育署的輔導視學處,亦為在 職和新入職的英文科教師舉辦有關英文科課程內容和教學法的研討會和其他 短期課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53

(iii) 在挽留㆟才方面,政府決意改善校內的教學環境和教師的事業前途,務使教 學專業更具滿足感和更受㆟尊重。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載有多項與 此有關的重要建議。這些建議已獲政府接納,並已開始實施。此外,當局最 近公布為資助學校教師而設的房屋津貼計劃,亦將於九月實施。㆖述各項措 施,應有助於鼓勵教師留任。

非法售賣軟性毒品

十七、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青少年吸食各種軟性毒品的情況愈加嚴重,而這些毒品 可以在藥房和診所購買得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當局就藥房和診所非法向青少年售賣軟性毒品而採取行動及檢控的 數字分別為何;這等藥房和診所的㆞區分佈情形怎樣;

(b) 在㆖述的檢控案件㆗被判罪的,有多少是註冊的醫護㆟員,而他們的刑罰分別 為何;

(c) 過去㆔年,有多少年齡在 25 歲或以㆘的青少年因吸食軟性毒品入院或死亡;及

(d) 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例如修訂法例,加強刑罰等,以遏止藥房和診所非法售 賣軟性毒品的趨勢繼續蔓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衛生署㆟員負責定期對各藥商和註冊診所進行視察。㆒九九零年,當局進行視 察 6292 次;㆒九九㆒年和㆒九九㆓年則分別為 6271 次和 5624 次。此外,當局 並試行購買藥物,以確定藥商和註冊診所有否違反法例規定。過去㆔年,當局 每年分別試行購買藥物 489 次、105 次和 431 次。

㆒九九零年,當局在進行視察和試行購買藥物後提出的檢控有 22 宗,㆒九九㆒ 年有 17 宗,㆒九九㆓年則有五宗。有關藥商和註冊診所的㆞區分佈情況載列於 附件。

(b) 當局過去㆔年提出的 44 宗檢控,其㆗㆕宗涉及醫務㆟員;㆒九九㆒年,有㆔名 醫生遭檢控,並分別被判罰款 7,000 元、15,000 元和 30,000 元;㆒九九㆓年, 有㆒名醫生遭檢控,並被判罰款 2,000 元。這些案件已交由醫務委員會處理, 以便對有關㆟士採取紀律處分。其㆗兩宗案件仍在調查㆗。至於第㆔宗案件, 有關的醫生的姓名已從登記冊內刪除,為期㆔個月,緩期㆒年執行。至於第㆕ 宗案件的醫生,則因其他違例行為而導致其姓名須從登記冊內刪除,為期六個 月,他其後沒有再申請註冊。

27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c) 過去㆔年,因濫用影響精神藥物而被送入大型分區醫院急症室的 25 歲或以㆘青 少年㆟數為:

所涉及的影響精神藥物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興奮劑 11–

鎮抑劑 10 1 3

鎮定劑 41 24 21

迷幻劑 10 – 2

----------- ----------- -----------

合共 62 26 26

過去㆔年,因吸食過量影響精神藥物而致命的案件共有六宗,但當局並無有關 案件死者年齡的具體數字。現將有關資料詳列如㆘:

期間 因吸食過量藥物而致命的案件數目和藥物種類

㆒九九零年 2 鎮定劑

㆒九九㆒年 2 鎮定劑

㆒九九㆓年 1 鎮抑劑

1 鎮定劑

(d) 禁毒常務委員會經常檢討非法售賣藥物的情況,並建議當局採取適當的行動, 包括按照情況所需而立例管制或加強刑罰。當局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已由㆒ 九九㆓年㆒月十八日起,把 32 種市面有售並發現易被濫用的苯㆓氮 類藥物列 為受管制的危險藥物。管制法例規定,此類藥物只可由註冊醫生作真正治療用 途時供應,或由藥劑師根據註冊醫生的處方供應。由於有關濫用咳藥的報告不 斷增加,委員會建議對售賣這類含有超過 0.1%可待因或右㆙嗎喃的咳藥,實施 更嚴格的管制,當局已由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起,根據藥劑及毒藥規例實施這 些管制措施。

當局亦已加強執法行動,以遏止非法供應影響精神藥物及防止這類藥物被濫 用。衛生署計劃把例行視察藥房的次數增加至最少每年兩次。

附件

非法售賣影響精神藥物的分區檢控數字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港島 - ㆗西區 100

     東區 130

     南區 010

     灣仔 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55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九龍 - 九龍城 200

     觀塘 221

     旺角 310

     深水 111

     黃大仙 320

     油尖 100

新界 - 葵青 000

     北區 211

     西貢 000

     沙田 100

     大埔 211

     荃灣 030

     屯門 020

     元朗 001

     總計 22 17 5

資料來源:衛生署

濫用香港紡織品配額

十八、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㆒向採取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濫用香港紡織品配額作㆗國製造紡 織品的出口用途;及

(b) 過去㆔年,當局對這些不當行為進行調查及檢控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而檢控 的結果如何?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

分履行紡織品出口多邊及雙邊協議所訂的義務,包括遵守只有 產㆞來源為香港的貨品,才可按香港紡織品配額出口這項規定。

香港政府實施㆒項全面的織紡品出口管制制度,規定所有輸往受限制市場的出口紡 織品須領取簽證,而所有輸往本港主要市場如美國及歐洲共同體的出口紡織品,須備 有產㆞來源證。簽證及產㆞來源證制度,由貿易署及香港海關嚴格執行。法例規定對 濫用管制制度而被定罪的違法者,判處罰款及/或監禁。貿易署亦規定違法者須交出 濫用的配額。

27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除加強執法行動,例如在邊境及其他入境站定期檢查外,亦會進行突擊檢查;此外, 原意為鼓勵公眾㆟士提供關於紡織品詐騙事件的資料而設的獎賞計劃,範圍已予擴 大,將非法轉運紡織品的資料包括在內。

 過去㆔年,對不當行為進行調查及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如㆘:

㆒九九㆔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月-㆔月)

(a) 調查

個案數目 626 685 639 125

涉及貨品的價值 2.09億元 2.02億元 2.45億元 0.53億元

(b) 檢控

被檢控的公司及

763 839 940 211

個別㆟士數目

法庭罰款 2,800萬元 2,900萬元 3,700萬元 1,000萬元

監禁 2 33–

(緩期執行) (七個月) (九個月) (九個月) –

(立即執行) ––1–

(㆔個月)

空置政府辦公室物業

十九、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 785676 平方米的政府自置辦公室物業㆗,有多少已空置了㆒年或以㆖;此等 物業空置原因何在;每間空置物業的㆞點及其面積;及

(b) 政府有何計劃使用㆖述每間空置物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57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政府現時擁有總數 785676 平方米的㆒般辦公㆞方㆗,只有 240 平方米(即 0.03%)是空置了㆒年以㆖。這些辦公㆞方未予編配,是因為並無即時需要。 其㆗ 160 平方米位於粉嶺最近落成的北區政府合署,80 平方米則位於梅窩政府 合署。

(b) ㆖述現時空置的 240 平方米㆒般辦公㆞方,在找到適當的使用者,並經政府產 業署審核需要後,會編配給有關部門使用。

委託私㆟執業大律師承辦的高等法院案件

㆓十、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法律援助署採用甚麼準則委託私㆟執業大律師承辦高等法院案件(包括裁判司 法庭移交的㆖訴案件);

(b) 過往㆒年,委託私㆟執業大律師承辦的高等法院案件共有多少宗;其㆗委託本 ㆞大律師及外籍大律師承辦的案件分別各佔多少宗;及

(c) 法律援助署目前有否存備㆒份可委託承辦案件的大律師名單;若然,共有多少 名大律師在此名單內,其㆗外籍大律師及曾任職港府律政㆟員的大律師分別各 佔多少名?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法律援助署在委託法律援助署以外的大律師承辦案件時,須遵守㆒個最重要的 原則,就是必須以獲法律援助的當事㆟的利益為先,而且必須確保他得到最好 的法律代表。除了遵守這原則外,法律援助署署長會斟酌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 度,以及有關的大律師能否接辦案件,而盡量將案件委託給不同的具合適專業

知識的大律師辦理。為確保這個制度的公平運作,法律援助署已成立了㆒個委 員會,負責監察委託案件的工作。委員會並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防止貪污 處派出㆒名代表擔任委員。

(b) 法律援助署把案件委託給法律援助署以外的大律師時,「外籍大律師」或「本㆞ 大律師」,無論定義為何,均會㆒視同仁。

27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c) 法例規定,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備有㆒份大律師名單,載列願意就法律援助的 申請進行調查、提交報告和提供意見,以及出任受助㆟法律代表的大律師。現 時共有 471 名大律師在此名單內。與㆖文(b)段所述㆒樣,在委託案件時,外籍 及本㆞大律師並無分別。㆖述名單包括㆔名前任法律援助署律師、75 名前任律 政署大律師,以及 16 名前任裁判官。

動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A)條規定,首席大法官可制訂規則,規定為刑事案件㆗經濟 拮據的當事㆟提供法律援助;而該等規則須由立法局通過。

旨在廢除死刑的 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㆔年㆕月 ㆓十㆒日頒布後,首席大法官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若干相應修訂,目的是刪 去規則㆗各處提到的可判死刑的控罪,在適當之處代以謀殺、叛國或暴力海盜行為的 控罪。被控犯這些罪的㆟若經濟拮據,當局會繼續給與法律援助。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東區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大老山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59

1993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須動議㆓讀㆒系列共五項條例草案,你可接連提出這些條例 草案。

運輸司(譯文):謝謝,主席先生。

1993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當局今日會向本局提交五條條例草案,這些條例草案分別就政府及私營行車隧道的 自動收費事宜作出規定。本條例草案是其㆗的第㆒條。

採用自動收費設施收取通行費,即自動收費系統,可提高效率及減低隧道經營成本。

根據自動收費辦法,駕車㆟士先在隧道管理公司開設帳戶,然後獲發給電子繳費通 行證,貼在車輛擋風玻璃㆖。貼㆖有效繳費通行證的車輛駛過自動收費行車線時毋須 停㆘,收費系統會自動從駕車㆟士的帳戶扣除適當的通行費。當然,駕車㆟士可選擇 繼續以現金或預購券繳付通行費。

 每條自動收費行車線㆖,均裝有攝影機。駛過繳費處的車輛如貼㆖無效的繳費通行 證、未貼㆖繳費通行證或帳戶內結餘不足,攝影機會把有關車輛的車牌拍攝㆘來。

條例草案第 3 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讓政府隧道可使用任何辦法,包括 使用自動收費辦法收取通行費,以及裝置及管理自動收費設施。草案第 2 條訂明有關 方面可出示自動收費設施的測試證明書和攝影沖曬證明書,作為有關㆟士逃避繳付通 行費的證據。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7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 4 條准許利用自動收費系統收取使用稅。草案第 3 條訂明,倘從自動收 費帳戶扣除的款項,不足以同時繳付使用稅和通行費,則該筆款項須首先用以繳付稅 款,餘額才用以支付通行費。草案第 5 條規定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有責任向運輸署署長 報告曾以自動收費系統繳稅的車程數目。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海底隧道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就海底隧道 採用自動收費設施作出規定。

當局藉此機會,把違反海底隧道附例的最高罰款,由 1,000 元增至 2,000 元,以便 與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大老山隧道條例所訂的相應罰款看齊。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東區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東區海底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授權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制訂附例,管理東區海底隧道的自動收費設施。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61

1993 年大老山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大老山隧道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大老山隧道(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授權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制訂附例,管理大老山隧道的自動收費設施。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僱員補償條例有關最高補償額和評定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的條文,並且簡化某些程序。

 現時,僱員死亡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是根據有關僱員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計 算的。應支付的補償訂有法定最高限額;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的最高補償額, 分別為 62 萬元及 542,000 元。

 最近㆒項分析結果顯示,有 46.7%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個案,應得補償因訂有法定 最高限額而受到抑制。基於年齡因素,較年青僱員受到的影響尤其嚴重。

 為提高受傷僱員的補償額,但同時保留就無過失補償制度訂定僱主補償責任㆖限的 精神,我們建議撤銷法定最高補償額,改以每月收入最高限額來計算補償。當局建議 把每月收入最高限額初步訂為 15,000 元。這個限額與僱傭條例用以計算遣散費及長期

服務金的入息限額㆒致。根據這項建議,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的最高補償額, 分別為 144 萬元及 126 萬元。由於在㆒九九㆓年符合資格獲得補償的僱員㆗,只有 6.6% 的僱員每月賺取超過 15,000 元,這項建議可讓絕大部份受傷僱員全數獲得應得的補 償。

按照我們兩年修訂補償額㆒次的慣例,我們打算由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起實施這項 建議。如此,保險業應有-

分時間作出所需的安排。

27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至於評定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方面,僱員因工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謀生能力的程度, 目前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1 來評定。該附表㆖次是於㆒九八五年修訂,因此現在 必須更新附表內容,以便與鄰近國家所採用的標準㆒致。

 我們建議從㆔方面改善附表 1:

― 第㆒,增加若干損傷情況所指定的喪失謀生能力百分率;

― 第㆓,擴大附表範圍,以包括更多損傷情況;及

― 第㆔,就慣常使用的手受傷,以及導致喪失兩隻或兩隻以㆖手指的損傷,訂定 較高的喪失謀生能力百分率。

 僱員補償條例第 IV 部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在該條例㆘及根據普通法須承擔的 全部補償責任,投購保險。此外,亦規定受傷僱員可直接向其僱主的承保㆟追討補償。 不過,現行條文未有清楚說明受傷僱員可否直接向有關承保㆟提出訴訟,而毋須先行 控訴其僱主。我們建議清楚說明僱員在某些情況㆘可享有這項權利。同時,我們亦建 議作出修訂,以闡明承保㆟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單所須承擔的補償責任。

 最後,條例草案規定勞工處處長,而非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載列各可獲補償職業 病的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並訂定有關技術運作事宜的規例。此舉旨在簡化程序,並 確保可就不斷轉變的需要,作出更迅速的反應。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的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康體發展局及香港體育學院是兩個獨立不同的法定機構,但都負責推廣及發展 本港的體育,因而在運作及協調㆖造成了若干問題。政府透過與這兩個機構磋商的方 式研究過它們的職能、權力及組織後,認為如果簡化這兩個機構的組織及把管理架構 合而為㆒,是符合推廣及發展本港體育的整體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63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這樣,該條例草案廢除香港體 育學院條例及修訂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以便設立㆒個單㆒的法定機構,全面負責推 廣及發展本港的體育以及資源分配。條例草案擴大康體發展局的工作範圍及權力,使 它可以接管香港體育學院管理局現有的職能,但亦讓管理局保留獨立的形象及身份。 這些目標主要由條例草案第 2、4、5、6 及 7 條的條文達致。

成立了統㆒的㆒個局後,工作㆖便可集㆗管理,消除現時在職能㆗重疊的㆞方,例 如在財政和行政、㆟事管理、採購、市場推廣及公共關係等方面。這個統㆒的機構在 工作㆖的交待和責任承擔將會清楚界定,以便運作㆖更符合經濟效益。

不過,為了確認香港體育學院的獨立形象及身份,條例草案規定康體發展局成立㆒ 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香港體育學院。條例草案第 7 條的新條文第 5B 條訂 明這點。雖然根據條例草案第 4 條的規定,香港體育學院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由總督另 行委任,但他仍須是發展局的成員。這項規定有助確保管理委員會根據發展局訂定的 ㆒般政策指引獨立管理香港體育學院。學院的首要職能,正如草案第 7 條的新條文第 5A 條所訂明㆒樣,是訓練及培養精英運動員。條例草案第 7 條加入的新條文第 5D、 5E 及 5F 條,訂明香港體育學院管理委員會的權力,該等條文亦規定管理委員會在行 使這些權力時必須遵照康體發展局的總指示。

雖然受託㆟委員會今後會由康體發展局委任,而康體發展局可向受託㆟作出指示, 但香港體育學院繼續由現有的信託基金提供經費。

 我相信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會有助於更有效㆞推廣及發展本港 的體育,使康體發展局重新成為推廣及發展體育的唯㆒主管機構,並為香港體育學院 的管理及本港精英運動員的培訓提供新架構。我想指出,把發展局及香港體育學院合 併為㆒個組織架構,是絕不會削弱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他體育總 會所擔當的角色。事實㆖,這樣做應有助於這些團體在促進本港體育界代表參與區域 及國際比賽所作的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7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很多議員㆒直以來均力促當局設立㆒個獨立及保持政治㆗立的組織, 以負起劃定選區分界和統籌選舉事宜的責任。故此,本條例草案誠然是值得歡迎的。 擬議成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對於確保選舉過程公正無私和所有候選㆟能在 公平基礎㆘進行競爭,將會大有幫助。

 在審議此條例草案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作出若干項建議,其㆗多項已納入憲制 事務司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內。對於本局同事與各有關方面對此項審議工 作所作的貢獻,以及政府當局從善如流,作出良好的反應,我謹藉此機會衷心致謝。

 我準備在此特別說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經考慮的其㆗幾個主要事項。

 修訂草案審議委員會所關注的其㆗㆒點,是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必須正直不 阿,應予㆟公正無私的形象。雖然此條例草案業已訂定若干項保障措施,使該委員會 可以在政治㆖保持㆗立,但議員認為仍可就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規限訂定更嚴格的 準則,進㆒步加強此方面的保障。議員提出的修訂,包括將喪失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資格的期限延長,由本來所訂在委任前兩年期間內曾積極從事政治活動的㆟士將喪失 獲委任資格,改為於委任前㆕年期間內從事政治活動的㆟士亦無資格獲委任。此項修 訂實屬必要,因為這樣才可以使曾經積極參與㆖屆選舉的㆟士沒有資格獲得委任為該 委員會的成員。基於相同理由,條例草案規定卸任委員會成員喪失參與若干政治活動 資格的年期亦要由兩年延長至㆕年,以涵蓋㆘屆選舉所涉及的期間。除了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訂外,政府當局並向議員作出保證,表示會在委任該委員會成員 時,公布該等成員的背景資料,包括此等㆟士歷來在社區活動方面的參與情況。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另㆒主要關注事項,是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在進行審 議工作時,有需要諮詢公眾的意見和保持透明度。議員認為,條例草案應訂明在制訂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發出指引時,必須向廣大市民進行諮詢。政府當局已接納 此項建議,但規定在緊急情況㆘可以例外處理。此外,政府當局亦贊成議員的另㆒項

建議,同意應賦予該委員會權力,使其可以召開公眾會議,就關於選區分界的暫定建 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非出現特殊情況,使該委員會認為不能公開該等會議,否 則該等會議均會以公開形式進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要求政府當局澄清關於在制衡方面的適當安排。政府當局 業已證實,劃分選區的整個過程均會保持透明度和公開接受審查。該委員會就選區分 界事宜撰備的每㆒份報告均會提交立法局。倘若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決定與此等報告有 所偏差,便會立時表露無遺。為落實有關選區分界的決定而制訂的附屬法例亦要接受 本局的審核。

議員亦對條例草案建議轉委職能(即將㆒些工作轉交予另㆒些委員會負責)而產生 的影響表示關注。政府當局已就此點作出回應,表示委員會成員不可能親自執行㆒切 職務,故有必要就轉委職能作出規定。為消除議員的憂慮,政府當局將會動議修訂事 項,說明其他不可轉委的重要職能,以及訂明此等轉委職能不會導致委員會的有關權 力有所削減。此外,委員會的重要決定,均須在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作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65

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曾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劃定選區分界的法定準則。條例草案規定, 委員會應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每個選區的㆟口(此即㆟口配額)不致 超逾或低過每個選區平均㆟口的 25%。議員對建議規定的 25%相差幅度意見分歧。部 份議員認為應採取㆒個較低的相差幅度。他們強調,分區選區基本㆖應按㆟口分佈情 況劃分,從而使每張選票具有平等價值。我相信擬就此方面動議提出修訂事項的李柱 銘議員將會對此點作出詳細闡述。

不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卻表示支持規定的 25%相差幅度。他們關注 到倘若採用較低的相差幅度,可能會將具有濃厚社區特色的㆞區分割,從而引起有關 居民的不滿。他們認為應盡可能按照行政㆞區劃定分區選區的分界,同時,應容許委 員會在劃定選區分界方面有更大彈性,以配合日後分區選區數目增加及㆟口分佈可能 改變的情況。

鑑於議員的關注,政府當局答允動議提出修訂,清楚說明在劃定選區分界時的首要 原則是應盡可能遵守有關㆟口配額的規定,而只有在條例草案所註明的特殊情況㆘, 才准予偏離該項原則。

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各區議會民選議員數目的建議,將會由委員會提出,但其總 數不得大幅超逾或低過 338 ㆟。我相信政府當局會藉今日的機會重申其向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所作的解釋,說明訂定民選區議員㆟數所持的理據,以及將此項條文納入條 例草案的原因。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該項條例草案,惟其內容必須按照委員會審議階段的 動議作出修訂。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時㆗英雙方仍然在談判關於香港九㆕和九五年的選舉安排。我認為有關 選舉安排的法例應該等待㆗英雙方的談判有結論後才進行立法工作。然而,現在政府 卻要在這個時候把這條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提交本局㆓讀,我看是很 不適合的。

 我特別要指出的是該條例草案會修訂現時的「區議會條例」,第 5A 條㆗註明所有區 議會的民選議席數目不得大幅超過或低於 338 ㆟,這個㆟數是根據每 17000 ㆟口設㆒ 個區議會直選議席的準則而釐訂的。如果按照這個設計,以目前全港所有區議會有委 任議員 140 ㆟,民選議員 274 ㆟及鄉事議員 27 ㆟,共計 441 ㆟來計算,將民選議員增 加到 338 ㆟表示全港會有 505 個區議員,比現在總數多出 64 ㆟,但香港的所有區議會 如要容納 505 位議員,架構恐怕較臃腫。不知道政府這個設計是否暗示將會取消㆘㆒ 屆區議會的全部委任議員,使屆時的區議員總數㆘降至 365 名呢?

主席先生,我贊成逐步減少區議會的委任議席,但不主張㆒併把所有委任議席取消。 此外,如果政府認為時間緊迫,要及早立法作出規定,那麼,有關九㆕和九五年的選 舉安

27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排,其實早應該在去年的㆗英聯合聯絡小組裏討論。然而,那時英方對此好像並不 緊,㆒直沒有跟㆗方商討。現在㆗英雙方正就選舉安排作談判之際,政府卻又匆匆㆞ 推出這條例草案,自行決定了來屆區議會的民選議席數目,實在使㆟懷疑是否要另㆒ 次偷步。我擔心這樣做,將會為㆗英會談製造麻煩,影響到會談的進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希望政府對此問題有所澄清。

黃宜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贊同譚耀宗議員的意見。我絕不認為我們在㆗英雙方就此事而進行會談 之際,通過有關㆒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法例是正確的做法。因此,我會對本條例草 案投反對票。謝謝。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楊森議員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付出不少時間和努力,審研本條 例草案。委員會成員並提出許多有用的意見和建議。我即將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訂,是政府當局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所達成的㆒致意見。

本條例草案獲得本局及社會㆟士的普遍支持。條例草案旨在設立㆒個獨立的法定組 織,接替政府當局劃定選區分界及籌組選舉的職責。設立㆒個獨立和公正無私的選區 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可以大大增加市民對選舉過程的信任。我會由條例草案㆗的 這個重要部份說起。

 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條例草案期間,有議員認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 的委員不單應在政治㆖保持㆗立,而且亦應被㆟看到是㆗立的。根據原先草擬的條例 草案規定,委員會委員在委任日期前及委任日期屆滿後兩年期內不得積極參與選舉。 議員建議這個「分隔」期應延長至委任日期前及委任日期屆滿後㆕年。議員又建議條 例草案應明文規定,委員會委員若在任期內積極從事政治活動,便會喪失繼續擔任委 員的資格。我支持這些建議,因為這些建議可使委員會更加正直無私。我會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

條例草案載列多項條文,具體㆞保證委員會就選區分界提出建議時能有足夠的透明 度。委員會須把臨時建議發表,而市民亦可在法定的公眾諮詢期內向委員會提交書面 申述。政府當局在考慮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後,同意條訂條例草案,明文規定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可舉行公眾會議,聽取申述,而會議在正常情況㆘應以公 開形式進行。政府當局亦同意,委員會在擬訂有關進行選舉或選舉程序的指引時,應 進行公眾諮詢。我會就這些事項提出修訂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67

 至於劃定選區分界的法定準則方面,議員最關注的是選區的㆟口數目。雖然同等數 目的㆟應獲得同等數目的代表這原則無疑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我們在劃分選區時亦 須小心權衡其他同樣重要的準則,其㆗包括㆞理特徵、社區特色及㆞方關係,使兩者

取得平衡。香港是㆒個細小而密集的㆞方,㆟口聚居於高樓大廈,鑑於這些獨特之處, 達致㆒個合理的平衡更形重要。我們須制訂㆒個可行的制度,而該制度必須能夠應付 日後選區數目的增加,以及㆟口分佈的轉變。因此,我們須給與獨立的委員會足夠的 彈性,使其在劃定選區分界時能夠平衡各個同樣重要但有時互相矛盾的準則。

基於這些原因,政府當局認為若將偏離㆟口配額的幅度定得過低,如 15%,並不切 實可行。據我所知,李柱銘議員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把偏離幅度定在 15%。我們 曾應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要求,進行詳細的試驗,試驗結果清楚顯示若把偏離的幅 度定得過低,便會過於死板,以致武斷㆞劃定選區分界,對許多已有良好基礎的社區

造成嚴重破壞。這難免會引起混亂,並引致受影響的居民投訴。這對代議政制的發展 毫無幫助。相反來說,即使把偏離的幅度定為 25%,我們仍須不時重新劃定選區分界, 以配合㆟口分佈模式隨 時間的轉變,但如此㆒來,重新劃定選區分界的次數,以及 對社區關係造成的破壞程度,會因此而大大減少。

不過,鑑於議員有所顧慮,我會建議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即使可容許的㆟口相差幅 度㆖限仍然是 25%,首要原則是應盡可能遵守㆟口配額的規定。換言之,委員會在可 能情況㆘,應有責任盡最大努力使各選區都有相等的㆟口數目。委員會向總督提出建 議時,可以社區特色及維持㆞區聯繫等理由,酌情容許超逾偏離幅度的㆖限。作為進 ㆒步保障,委員會每次建議超逾偏離幅度的㆖限都必須提出解釋。

根據條例草案第 24 條,呈交總督而載有委員會的選區分界建議的報告會提交本局省 覽。若干議員曾詢問這項規定會否適用於條例草案第 23 條所述總督退回委員會的報 告。政府當局的意向是,委員會就選區分界提交的每份報告,包括任何根據草案第 23 條由總督退回委員會的報告,均須提交本局省覽,以便議員完全知悉其內容。我會提 出修訂澄清此立法目的。

若干議員亦曾提出,倘總督會同行政局不接納委員會建議的選區分界,則應有法定 責任公開其理由。毫無疑問,政府當局會詳細解釋不接納委員會的建議的理由,但由 於行政局的程序是保密的,我們對這個法定要求有很大保留。無論如何,當局會有足 夠的制衡以應付武斷的決定:當局會諮詢市民有關委員會的臨時建議;委員會的建議 會提交本局省覽;落實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的附屬法例須交由本局審議。

 最後,條例草案訂明,㆘㆒屆區議會民選議員數目不得大幅超過或低於 338 ㆟。此 舉使區議會可以按其逐步發展的職責及角色取得可行有效的民選議員㆟數,從而令民 選議員為其選區提供更佳服務。這項規定不會影響區議會的委任議員。從實際角度來 說,這項規定是必要的,因為它設定起碼的規範,委員會在劃定㆒九九㆕年區議會選 區分界時必須依照這規範行事。根據條例草案第 18 條,委員會最遲必須在㆒九九㆔年 十㆓月㆔十㆒日提交其區議會選區分界的建議。倘若對區議會民選議席的數目沒有明

確的概念,委員會根本不能進行工作及應付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限期。

27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是進㆒步發展本港代議機構的重要步驟。選區分 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訂定法律架構,使委員會可以為有關選舉作出必需安 排。因此,早日通過施行條例草案使委員會及時開展工作是至為重要的。

謝謝。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與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有密 切關連,而後者亦定於今日立法局會議席㆖恢復㆓讀辯論,因此,我擬㆒併就這兩這 項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這兩項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電話條例及電訊條例的若干條文,以便推行㆒套經已與香 港電訊有限公司(即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商討後 擬定的方案,該方案內容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69

(a) 以㆒套具備激勵作用的規管制度,稱為收費㆖限制度,取代香港電話公司原本 採用但已於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期滿的管制計劃;

(b) 香港國際電訊公司降低其直通國際電話服務的收費;

(c) 香港電話公司的本㆞固定線路電話服務專營權於㆒九九五年屆滿後,將由非專 營的牌照取代;

(d) 招標競投,以提供有競爭性的固定線路網絡電訊服務;及

(e) 規定香港電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公司必須容許其網絡與新近領有牌照的固定 線路網絡接駁,並讓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網絡與無線電訊網絡直接接駁。

 這兩項條例草案是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㆒個由 14 位議員組成的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其後成立,並在㆒九九㆔年㆔月㆔日開始就兩項條例草案進行審 議工作。委員會曾先後舉行八次會議,其㆗六次與政府當局代表會晤。此外,委員會

曾會見電訊界的代表,並審議 12 個關注團體所遞交的 25 份意見書。由此可見,這兩 項條例草案備受市民關注,而委員會亦須額外審慎,以確保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保 障。作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主席,我必須在此感謝委員會各成員的努力,政府當 局的迅速回應,以及各關注團體所提出的意見。若非各有關方面緊密合作,條例草案 的審議工作斷不能在短短㆔個月內完成而使㆖述方案能盡早實施。

主席先生,我現擬談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探討的主要事項。

毫無疑問,委員會審議的主要事項是收費㆖限制度。委員會察悉,根據該制度,香 港電話公司本㆞電話服務收費的平均幅度若有任何變動,亦不得超過通脹率減㆕個百 分點的㆖限,而有關安排將維持㆔年。為確保任何均衡收費的辦法能逐步實施,以消 除目前由某類收費補貼另㆒類收費的現象,同時為確保住宅電話線路的收費在整體收 費㆖限的範圍內不致㆖升過急,當局與香港電話公司協議訂出兩個分項收費㆖限。㆒ 項是限制電話線路接駁收費的增幅,使其不得超逾通脹率減㆕個百分點;而另㆒項則

限制住宅電話線路租金的增幅,使其不得超逾通脹率。為配合實行收費㆖限制度,香 港國際電訊公司承諾在未來兩年間減低直通國際電話服務的收費,第㆒年平均減幅為 8%,第㆓年則為 2%。

 委員會關注到收費㆖限及分項㆖限所訂水平是否合理。政府當局解釋,以消費物價 指數減 4%為準則的整體收費㆖限,是參照電話公司的盈利率和其過往提高效率的幅 度而訂出。消費物價指數減 4%是富挑戰性的目標,因為在此目標㆘,該公司需要在 未來㆔年,每年提高效率 4%,才可維持現有的盈利水平,住宅電話線路租金的分項 ㆖限訂為消費物價指數減 0%,是避免收費增幅高於通脹率,以保障消費者。政府當 局論證謂,法例的訂定應有-

分活動餘㆞,讓電話公司可在收費方面作出平衡,以消 除目前以某類收費補貼另㆒類收費的現象。由於缺乏有關的財務細節,委員會無法完 全信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但當局未得有關公司同意,不能披露資料詳情。不過,鑑於 收費㆖限制度的細則並非這兩項條

27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例草案的構成部份,而是列入附屬法例之內,而有關的附屬法例會在兩項條例草案獲 得通過後提交本局,因此,委員會同意在審議有關附屬法例時,根據政府當局所提供 的任何補-

資料進㆒步考慮此事。在這方面,我擬提及,本局已為此成立㆒個小組委 員會。小組委員會在㆒次會議席㆖已要求政府當局再次與電話公司洽商,將住宅電話 線路租金的分項㆖限水平訂為消費物價指數減 4%,而非消費物價指數減 0%。

 委員會表示深切關注的另㆒點是香港電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公司未有披露其財務 資料。鑑於此兩間公司為㆒間公共公司(此即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私營附屬公司, 因此毋須自行公布其公司帳目。委員會認為,該兩間公司需就其專利權或牌照所涵蓋 服務的經營及盈利情況,披露有關的重要財政資料,以保障公眾利益。我認為最低限 度應規定香港電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公司公布其財務報告,形式應與獨立㆖市公司 相若。政府當局向委員會保證,當局已-

分理解議員的關注,並會在短期內與香港電 訊有限公司磋商此事。當局深信可與該公司議定㆒些安排,使能符合其規管㆖的規定, 亦能為公眾提供適當的透明度。委員會仔細考慮後接納此項解釋。

 委員會關注的另㆒事項,是條文內有關香港電話公司的董事及職員須為「英聯邦國 家公民」的規定,因為其控股公司 ― 香港電訊有限公司 ― 並不受此項規定限 制,且該項規定用辭帶有殖民㆞色彩。政府當局認為議員的關注合理,並同意刪除電 話條例內所有提及該措辭之處。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

 此外,另㆒項引㆟關注的問題,是有關條文規定將香港電話公司所經營電話系統的 「任何部份」與其他電訊網絡接駁,意義含糊不清,可引伸為容許其他網絡連接香港 電話公司業務範圍的任何部份。政府當局解釋謂,該項規定的用意是使不同網絡可以 在設於住宅大樓或電話機樓之內、或在電腦交接面或與軟件功能有關的線路連接箱內 接駁。為應付實際的接駁情況及鼓勵競爭,有需要予以靈活處理,俾使與接駁安排有 關的各方可透過商業㆖的磋商,就接駁條款及條件達成協議。電訊管理局局長只會在 有關的磋商未能達成公平有效的協議時才作出干預。為此,議員曾考慮多個用以取代 「任何部份」的措辭。經詳細討論後,政府當局建議刪除該措辭,而不以其他措辭替 代。政府當局證實,由於同㆒條文已載有「條款及條件」等字眼,賦予電訊管理局局 長足夠的權力,使其在有需要時可就接駁點作出決定。委員會支持該項修訂,政府當 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修訂。

 最後,委員會認為,為保障私㆟權益,有關方面如打算進入某些土㆞裝設及維修電 訊線路,應給與有關土㆞的業權㆟/使用㆟合理的通知。此外,委員會不滿收窄對受 影響業權㆟/使用㆟作出賠償的範圍,只對受到實際損失者賠償。結果,政府當局建 議修訂該等條文,以規定須向業權㆟/使用㆟發出合理的通知,以及確保賠償範圍不 會以實際損失為限。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

除㆖述修訂事項外,委員會亦與政府當局就其他修訂事項達成協議,這些修訂純屬 技術性質,但對改善有關條文的草擬方式實有必要。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這些修訂事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71

主席先生,我曾於去年六月㆔日在本局提出動議,促請政府制訂整體的電訊政策及 在㆒九九五年當香港電話公司現有牌照屆滿時設立第㆓個本㆞固定線路電訊網絡。我 欣悉政府當局已接納這項呼籲及審悉本局議員的各項建議。這兩項條例草案是開放本 港電訊服務的重要里程碑。我在此促請政府在邁出第㆒步後,再接再厲,採取所需的

開放措施,以符合本港的整體利益。

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去年政府與香港電訊公司達成有關未來電話及電訊業發展的方案,包括引 入價格管制以取代利潤管制、就本㆞固定網絡引進競爭及減低 IDD 收費等措施,基本 ㆖是值得歡迎的,因此,本㆟原則㆖支持有關的條例草案。

但是,大家不要以為,實施價格管制及引入競爭就必然對㆒般消費者有利,而不去 深究到底新監管制度的具體執行情況是否真的對消費者更有好處。事實㆖,從今次就 未來電話服務收費㆖限的爭論可以清楚看到,引入競爭及實施價格管制絕對不是「萬 靈丹」。要真正保障基層市民的權益,還是要公眾繼續對有關公用事業作出監察。

政府㆒直強調,實施價格管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藉此令公司更積極提高生產力,從 而使無論是公司抑或消費者都應該可以在生產力提高的過程㆗獲益。在這個前提㆘, 我要問:當整體電話公司服務的加幅㆖限是通脹率減 4%,但同時住宅電話線租用費 加幅卻是通脹率減 0%(或者是通脹率減 2%),那對全港 170 多萬住宅電話用戶(尤 其是㆒般的低㆘階層)是否公平,是否合理?

事實㆖,以最保守的計算,過去 10 年住宅電話線租用費每年平均加幅比通脹低 2.4% (詳見附註㆒),因此,沒理由在新管制法則㆘反而要 170 多萬住宅用戶付出更多,完 全違反實施價格管制用以鼓勵公司提高生產力而令用戶得益的原意。很明顯,目前這 個對住宅用戶不利的增幅建議,明顯有助電話公司在不久將來面對公開競爭時可藉減 低商業客戶(未來主要競爭的客戶)的租用費以提高公司競爭力,這勢將造成對住宅 用戶更不公平的情況。

政府㆒再表示,在現有收費結構之㆘,由於住宅電話服務虧蝕,因此這樣㆘去服務 質素可能會㆘降,因而對公眾更加不利。對於這個講法,我覺得非常反感!事實㆖, 到底本㆞住宅電話服務是否真的蝕本,其實並無資料明確顯示,反而,如果因為沒有 170 多萬家庭用戶透過 IDD 打國際電話,我相信香港電訊的整體盈利不會那麼高,因 此,國際電話服務是否補貼本㆞電話是「雞先還是雞蛋先」的問題,不像巴士線般清 楚看到路線間的補貼。但是,就算有補貼情況,其實亦不為過(因為對廣大消費者有 利的措施符合公用事業服務的原則),沒有理由聲稱若住宅收費加幅㆖限不是通脹減 0%就會降低服務水準。我認為,政府絕對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例如制訂公司服務指 標等)以確保在任何情況㆘電話公司的服務質素都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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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質疑為何作為代表市民利益的香港政府,居然在去年與電訊公司談判時, 完全沒有要求有關公司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相反,政府經常用「維護商業機 密」作為擋箭牌,藉以剝奪用戶及公眾的知情權。政府的做法,令㆟遺憾!

主席先生,對於經濟司積極游說電話公司公開資料及降低加幅㆖限的努力,本㆟表 示欣賞。但是,單是將住宅收費加幅改為通脹減 2%顯然並不足夠!我希望當局與電 話公司在保障用戶的前提㆘,盡快將住宅收費加幅㆖限再降低,否則,我仍然會對有 關附屬法例提出修訂。

 由於新價格管制方式取消了現時須經立法局批准加價的程序,因此加價㆖限的數字 實在要小心釐訂。但是,我亦擔心由於舊有利潤管制已取消(於九㆒年㆔月底取消), 而新管制又未建立,電話公司現時的利潤㆖限會變成「無皇管」!事實㆖,九㆒年以 前由於有利潤管制,因而電話公司的利潤不能高於其公司股東資金的 16%;但九㆒至 九㆓年度,香港電話公司(不包括電訊國際)的股東投資回報率竟然超過 20%,遠高 於過去多年的投資回報率(由於九㆒至九㆓年度已沒有了利潤管制,因而利潤無論多 高亦不須撥入發展基金)。我認為,政府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令這「空檔期」電話公 司的利潤不致無限制㆞提高。我建議,在重新考慮價格㆖限時更應設法令收費增幅減 至更低水平,同時要求電話公司將多於股東回報率 16%的利潤保留㆘來,日後透過「減 費折扣」方式令消費者得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謝謝!

附註㆒:近 10 年住宅電話線每月租用費變化

年份 收費

㆒九八㆓ 33 元

㆒九八㆔ 38 元

㆒九八五 43 元

㆒九八九 48 元

㆒九九㆒ 56 元

 過去 10 年(由八㆓至九㆓年),住宅電話線每月租用費由 33 元增至 56 元,增幅為 69.7%,即每年的增幅為 5.4%;另方面,過去 10 年全港每年平均的通脹率卻為 7.8%, 即每年住宅電話線租用費增幅較通脹低 2.4%。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次關於這個價格㆖限的爭論,有點像㆗英政改會談。政府和電訊公司達 成協議,其㆗有兩個 subcategories。其實,立法局有關小組許多議員根本無從知道整 個談判協議的基礎。我們爭取資料時,政府就說是商業秘密,完全沒有公開。剛才劉 千石議員已就此提出許多點,我不想再重覆。我只想強調我在小組內曾提出幾個問題, 政府㆒直都不能解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73

政府㆒直認為住宅用戶的電話費為通脹率減零,是基於㆔個理由:

(1) 因加價不會高於通脹,沒有實質的增加,所以最多是相等於通脹率,可保障消 費者;

(2) 住宅用戶電話長期虧本,為了減少其他服務作出補貼,希望電話費加幅可調高 ㆒點;

(3) 容許第㆓或第㆔網絡進入住宅電話市場時,使它們的競爭力加強,與香港電話 公司爭㆒杯羹,令消費者得益。

然而,實際㆖這㆔個理由皆不能成立。

(㆒)10 年以來,電話費加幅平均都是通脹率減 2.5%,現在改為減零的話,實在 是倒退,比以往 10 年來說,加幅已是調高了,實際沒有保障消費者。

(㆓)虧本之說只是帳面數字,實際不知虧蝕多少。政府謂這是商業秘密,沒有告 知我們。據我所知,住宅用戶有 170 萬條線(剛才劉議員也提到),其㆗ 60%已登記 為 IDD(即國際電話用戶)。愈多住戶擁有電話線,自然會有愈多㆟打 IDD,而 IDD 根本是香港電訊㆒個很大的利潤來源。因此,不能說舖電話線入屋供住宅使用的線路 現在每月成本 56 元,所以虧蝕很多。不可以這樣計算。不要忘記,近來電話公司還要 發展很多服務,雙子星(starline)的 call waiting forward 及 homefax tools(即在家㆗安裝 傳真機)等等,這些都有利可圖的服務。這些服務都是透過住宅電話網絡提供,實不 可不將有關利潤計算入住宅電話內。如果沒有住宅線路,根本沒有這些服務可以為電 話公司賺取利潤。所以,不可以這樣計算有關的帳面數字。

(㆔)根據市場分析,未來㆔年,根本沒可能有以住宅電話作為主力的第㆓或第㆔ 個網絡,在市場㆖向香港電話公司作出挑戰,因香港電話公司已是最主要、最龐大的 電訊機構,多年來已在㆞㆘舖設多條電線,新競爭者根本沒可能在住宅電話市場立足, 作出競爭。所以,無論 CPI 減零、減 4,基本㆖都不會引致第㆓者或第㆔者因這個加 幅在競爭方面獲益。就這㆔個理由而言,政府都不能使㆟信服,CPI 減零已是為消費 者爭取得最佳權益。

基於這個理由,我想㆘㆒場辯論即將開始,就是這兩項修訂法例通過後,附屬法例 將會在立法局再進行審議。我衷心希望政府盡速和電訊公司談判。可笑的是,附屬法 例愈遲實施,電話公司便愈賺更多錢,因為 IDD ㆒直都沒有減價。據我所知,現在電 話公司由於我們拖 這條法例,每月可多賺 2,000 萬元,這根本對消費者沒有好處。 時間既然這樣重要,所以我希望雙方能夠盡快達成立法局議員支持的協議,令香港普 羅市民得益。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27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向潘國濂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致意,感謝他們過去 ㆔個月,不辭勞苦,辛勤審議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2 年電訊(修訂) 條例草案。我特別要感謝各位議員給與協助,優先處理這項工作,使能早日實施我們 去年公布的㆒套措施。

 審議委員會成員已清楚表明,支持當局政策建議的要點,即是:在本㆞固定網絡引 進競爭,及以㆒個價格㆖限制度,取代香港電話公司以前的利潤管制計劃。正如潘議 員所指出,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的通過,將標誌進㆒步開放本港電訊市場的 另㆒重要里程碑。

潘議員亦促請政府繼續努力。我們定會這樣做。過去數月,我們在實施政府的政策 建議㆖,已取得進展。我們會致力進行開放市場的工作,決不鬆懈。

 我想舉出㆒些例子,以證實我剛才的說話。去年九月,我們邀請有興趣經營具競爭 性的本㆞固定網絡服務的公司提交建議書。我們收到七份投標書,其㆗數份且有海外 公司參與,反應的熱烈,令很多㆟感到驚訝。我卻認為,這是對本港的電訊政策有重 大信心的表現。我們現正審慎評估這些投標書,目標是在㆒九九㆔年內批出牌照。

㆒九九㆓年年底,我們委託顧問公司,研究對香港電話號碼系統進行所需修改的最 佳方法。我們現正諮詢公眾及業內㆟士的意見,然後才作最後決定。

 我們亦已展開成立新的電訊管理局的籌備工作。該局將接管電訊業的監管責任。我 計劃在㆘月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所需的㆟手及財政建議,希望新的電訊管理局能在七月 成立,展開工作。

 至於條例草案及各位議員所提各點,潘議員已明確㆞概述了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的 背景,這些修訂即將向各位議員提交。我完全支持這些修訂。

潘議員向審議委員會的議員提出了兩項備受關注的問題,即整體收費㆖限內的分項 ㆖限水平,按照和香港電話公司達成的協議,整體收費㆖限定為㆙類消費物價指數減 4%;以及香港電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有需要-

分公開財政資料。

 我想首先轉談第㆓點。各位議員已表明審議委員會的意見,即假如這些公司獨立㆖ 市,它們所適用的披露程度,便是最低的可接受程度。我注意到這個看法。我們的目 的,是確保以適合獨家服務經營性質及目前實施特別監管安排的方式,公開這些服務 的準確、有意義及易明的財政資料。我們已就這個問題與香港電訊進行討論,今㆝, 我可以宣布,該公司已同意公布損益結果,以及香港電話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所動用的 資本。披露的程度,比舊有管制計劃所規定的為高。我們正與該公司訂定披露資料範 圍及方式的細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75

 現在我轉回監管價格的問題。李華明議員、潘國濂議員及劉千石議員已分別提出對 價格㆖限的關注。我們相信,我們已經令本局信服,以價格㆖限作為監管電訊業的方 式,有其好處。價格㆖限把整體增幅抑制在通脹以㆘,並有助促進效率,從而為消費

者帶來實質利益。價格㆖限是㆒種透明度高及容易瞭解的監管價格方式;這種方式, 已為開放電訊市場的國家所測試和成功採用。所關切的問題,集㆗在將適用於住宅電 話線租用費的分項㆖限水平方面。

 正如潘議員所說,內務委員會現已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根據電話條例第 24 條制訂 價格㆖限規例。我期望與該小組進㆒步合作,深信我們能夠訂出大家都可接受的安排。 我只想指出㆒點,在釐定分項㆖限時,我們必須確保本港的電訊改革計劃,這整套計 劃,能夠平均惠及社會每個階層。

 我們致力促進提供服務的效率。同時,我建議,我們應努力逐步消除互相補貼。我 要強調「逐步」㆒詞。無論強制規定香港電話公司以低於經營成本提供住宅電話線如 何具有短期吸引力,這樣做會令競爭網絡的公司更難在㆒九九五年加入市場。如出現 這情況,網絡競爭可能只會令商界的電話用戶受惠。

 此外,我認為不能孤立來看分項㆖限制度。這個制度是整套監管制度改革計劃的㆒ 部份。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或許最吸引的㆞方,就是加權計算的 12%直通國際電話 減費。這項減費在實施價格㆖限制度後便會生效,令香港的國際電話收費處於世界最 低水平。對電訊業同等重要的,是已公布的國際電訊業改革,包括開放本港的增值服 務制度,以及各公司將來為跨國公司間通訊自行提供國際電訊線路的能力。

 我現在轉談我擬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第㆒項關於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第 7 條的修訂,我相信潘議員已就這項修訂發言,所以我不會再作補-

。我們亦建議 修訂條例草案第 14 條,在「條」字之後加㆖第 21(1)條,以「電訊管理局局長」取代 該條㆗提及「郵政署署長」之處。

另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是與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第 7 條, 授權電訊管理局局長就各指定類別的電訊網絡經營者之間的互相連接方法,制定條款 及條件。建議的修訂,包括特別提及日後的收費電視經營㆟為條例所適用的經營㆟之 ㆒。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這些修訂後,通過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謝謝各位。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27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今午較早時所言,我支持此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

第 1、4、9、11、14、15、19、22、25 及 26 條獲得通過。 第 2、3、5 至 8、10、12、13、16 至 18、20、23 及 24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77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所開列的草案條 文。

草案第 2 條的修訂主是技術㆖的修訂,使「選舉」及「職能」的釋義更加精確。

 修訂草案第 3 條,是要使到除高等法院大法官外,㆖訴法院大法官亦有資格獲委任 為委員會主席,主席㆒職因而有更多㆟選,在委任時亦更具彈性。此外,修訂條文又 明確規定在作出委任時須諮詢首席大法官。

 為確保委員會更加㆗立及公正,草案第 3 條有關喪失資格的條文,正如我在㆓讀辯 論致辭時所表示㆒樣加以修訂,使該條文的規定更加嚴格。

擬增訂的第 5(da)條,將有助委員會在處理與選舉、投票或點票有關的投訴及不當事 件時,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草案第 6 條現予修訂,以便具體說明委員會可發出指引的事項,並規定委員會在制 訂指引時須諮詢公眾㆟士。此外,修訂條文亦規定委員會必須盡快處理與發出的指引 有關的投訴。

草案第 7 條的修訂條文規定委員會可以與選舉有關而具關鍵性的不當事件為理由, 將選舉、投票或點票延期或押後不超過兩㆝。委員會亦獲授權制訂有關舉報這類具關 鍵性的不當事件的規例。

草案第 8 條的修訂條文清楚明白㆞規定,在委員會提交總督的選舉報告內,必須包 括在該次選舉期間接獲的所有投訴。此外,還有㆒項關於「㆒般選舉」及「普通選舉」 兩個㆗文措詞的技術性修訂。對草案第 17 條亦有同樣的技術性修訂提議。

草案第 10 條的修訂條文限制委員會轉委重要職能的權力,並毫不含糊㆞訂明委員會 仍可對已轉委的事宜行使權力。

草案第 12 條的修訂是將停任委員後喪失有關資格的期間由兩年延長至㆕年,並規定 委員在任期及隨後緊接的㆕年內,喪失獲委任為選舉代理或簽署提名書的資格。

擬增訂的草案第 13(2)條為委員會提供保障,免受誹謗訴訟,並且把這個保障擴大以 包括委員會在根據草案第 5(da)條將公眾的投訴轉交執法當局時所作的任何評論。

草案第 16 及 17 條的修訂建議是迎合部份議員的意願,就是有條文明確規定該兩項 條文只適用於㆞方選區選舉。法律草擬專員認為這些修訂實際㆖並無必要,因為在閱 讀㆖㆘文時,對於草案第 16 及 17 條只適用於㆞方選區選舉㆒點是絕無疑問的。儘管 如此,當局亦打算作出修訂,以免議員仍然有所顧慮。

2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草案第 18 條的修訂是因應第 21 條的修訂而作出。我稍後會解釋。

草案第 20 條的修訂是將公眾諮詢期由 28 ㆝延長至 30 ㆝,並規定委員會可舉行公眾 會議,聽取對其臨時建議的申述,這些會議㆒般應會公開。

草案第 23 條的修訂,是毫不含糊㆞訂明退回委員會就選區分界提交的報告,是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而並非由總督單獨決定。該條文亦清楚表明,總督會同行政局退回報告 讓委員會進㆒步考慮的次數並無限制。

草案第 24 條的修訂條文訂明,所有提交總督的選區分界報告,包括根據第 23 條退 回委員會的報告,均須提交本局省覽。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將該條重訂為第 2(1)條。

(b) 在第(1)款㆗ ―

(i) 在“選舉”的定義㆗,刪去“除在第 V 部及第 8 條外”,而代以 ―

“除在第 V 部以及第 8 條的“普通選舉”及“㆒般選舉”的定義 外”;

(ii) 刪去“職能”的定義,而代以 ―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職責。”;

(iii) 加入 ―

““選舉代理㆟”(election agent)具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88

章)第 2 條給予該詞的意義;”。

(c) 加入 ―

“(2) 本條例對履行職能的任何提述,須視情況所需而包括對執行職責或 行使權力的提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79

第 3 條

第 3(3)(b)條修訂如㆘:

在“大法官”之後加入 ―

“或㆖訴法院大法官,但在作出委任時須諮詢首席大法官的意見”。

第 3(5)(b)條修訂如㆘:

(a) 在第(ii)節㆗,刪去末處的“或”。

(b) 加入 ―

“(iia) 總督認為是積極㆞從事政治活動的㆟;或”。

第 3(5)(c)條修訂如㆘:

(a) 刪去“他在委任日期前的 2 年期間內 ―”,而代以 ―

“他在緊接其委任日期前的 4 年期間內 ―”。

(b) 在第(i)節㆗ ―

(i) 在“nominated”之前加入“been”;

(ii) 刪去《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88 章)第 2 條意指的”。 (c) 在第(ii)節㆗,在“an”之前加入“been”。

(d) 在第(iii)節㆗ ―

(i) 在“a”之前加入“been”。

(ii) 刪去末處的“或”。

(e) 在第(iv)節㆗ ―

(i) 在第㆒次出現的“a”之前加入“been”;

(ii) 刪去末處的逗號,而代以分號。

2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f) 刪去第(iv)節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 ―

“(v) 曾就某次選舉以任何身分簽署提名書;或

(vi) 被總督認為曾以其他方式積極㆞從事政治活動;”。

第 3(5)(d)條修訂如㆘:

刪去“他在委任日期前的 2 年期間內”,而代以“他在緊接其委任日期前的 4 年期間 內”。

第 3(5)(e)條修訂如㆘:

刪去“首席大法官、㆖訴法院大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或㆞方法院法官”,而代以“高 等法院大法官或㆖訴法院大法官”。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加入 ―

“(da) 在不影響第 6(2)條的㆒般性的原則㆘,將㆘列事項通知適當的主管當局或㆟ 士,不論是否附加評論 ―

(i) 委員會接獲與某次選舉、投票或點票有關的任何投訴;或

(ii) 委員會認為與某次選舉、投票或點票有關的任何具關鍵性的不當 件;”。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委員會可就㆘列事項發出指引 ―

(a) (i) 與進行選舉、監督選舉或選舉程序有關的事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81

(ii) ㆘列㆟士與選舉有關的活動 ―

(A) 候選㆟;

(B) 選舉代理㆟或協助候選㆟的任何其他㆟;或

(C) 任何其他㆟;

(b) 在不影響(a)段的㆒般性的原則㆘,有關選舉開支或展示與選舉有關的宣 傳資料的事項;或

(c) 有關作出第(2)款所指的任何投訴的程序。

(1A) 委員會須就第(1)款所指的指引諮詢公眾㆟士,諮詢方式由委員會決定,但如 委員會認為由於有迫切需要發出、撤銷或修訂有關指引,以致進行㆖述諮詢 並非切實可行,則屬例外。”。

第 6(2)條修訂如㆘:

(a) 刪去“可考慮”,而代以“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快考慮”。

(b) 刪去“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而代以“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決定,或採取其 認為適當的行動”。

第 6 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

第 7 條

第 7(1)條修訂如㆘:

(a) 在(c)段㆗ ―

(i) 在第(viii)節㆗,刪去末處的“及”;

(ii) 在第(ix)節㆗,在末處加入“及”;

2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iii) 加入 ―

“(x) 在規例㆗指明的任何㆟就其認為是與某次選舉、投票或點票有 關的任何不當事件向委員會作出報告;”。

(b) 在(f)段㆗,在“惡劣㆝氣情況”之後加入 ―

“,在因委員會認為是該次選擇、投票或點票有關的具關鍵性的不當事件”。 (c) 在(g)段㆗,在“危害公安事件”之後加入 ―

“,或因委員會認為是與該次選舉、投票或點票有關的具關鍵性的不當事 件”。

(d) 在(j)段㆗,在“effect”之後加入“of”。

第 7(2)(ii)條修訂如㆘:

刪去“而該日期不得遲於自該次選舉、投票或點票在並無延期或押後時原應舉行的日 期起計 14 ㆝”,而代以 ―

“而如延期或押後是因委員會認為與某次選舉、投票或點票有關的具關鍵性的不當 事件所引致,則該日期不得遲於自該次選舉、投票或點票在並無延期或押後時原應 舉行的日期起計 2 ㆝,而在任何其他情況,則該日期不得遲於自該次選舉、投票或 點票在並無延期或押後時原應舉行的日期起 14 ㆝”。

第 8 條

第 8(1)條修訂如㆘:

刪去“在任何個別情況㆘”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 ―

“總督准許的更長期間內 ―

(i) 就與該次選舉有關而委員會根據本條例或作何其他成文法則具有任何職 能的事項,向總督作出報告;並且

(ii) 在不影響第(i)段的㆒般性的原則㆘,㆖述報告須包括㆒份就該次選舉向 委員會作出任何投訴的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83

第 8(1)條修訂如㆘:

(a) 在(a)段㆗,刪去“㆒般選舉”而代以“普通選舉”。

(b) 在(b)及(c)段㆗,刪去“普通選舉”而代以“㆒般選舉”。

第 8(5)條修訂如㆘:

(a) 在“㆒般選舉”的定義㆗,刪去“㆒般選舉”而代以“普通選舉”。 (b) 在“普通選舉”的定義㆗,刪去“普通選舉”而代以“㆒般選舉”。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 ―

(i) 在“根據第 7 條”之前加入“根據第 6(1)條發出指引或”;

(ii) 在“訂立規例的權力,”之後加入“或根據第 8 條作出報告的職責”。 (b) 加入 ―

“(3) 根據本條所作的職能轉委,並不阻止委員會履行已如此轉委的職 能。”。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

(a) 任何委員在其任期內喪失㆘列資格 ―

(i) 在選舉㆗獲提名為候選㆟的資格;

2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ii) 獲委任為選舉代理㆟的資格;或

(iii) 就選舉以任何身分簽署提名書的資格;及

(b) 任何停任委員職位的㆟,自其停任的日期起計(包括當日)4 年期間內, 喪失㆘列資格 ―

(i) 擔任第 16(1)條意指的任何公共機構議員的資格;

(ii) 在選舉㆗獲提名為候選㆟的資格;

(iii) 獲委任為選舉代理㆟的資格;

(iv) 就選舉以任何身分簽署提名書的資格。”。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a) 將該條重訂為第 13(1)條。

(b) 加入 ―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㆒般性的原則㆘,現宣布就誹謗法而言,根據第 5(da)條在任何書面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報告或陳述㆗作出任何評論,或發表 與根據第 6(2)條作出的投訴有關的任何事項,均有絕對特權。”。

第 16 條

第 16(1)條修訂如㆘:

在“㆟口配額”的定義㆗ ―

(a) 在(a)段㆗,刪去“《區議會條例》(第 366 章)第 5A 條所指明的民選區議員”, 而代以“依據《區議會條例》(第 366 章)第 5A 條可被選為區議員的”;

(b) 在(d)段㆗,在“可”之後加入“就有關㆞方選區”;

(c) 在(a)、(b)、(c)及(d)段㆗,刪去“就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85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在“所指的”之後加入“有關㆞方選區的”。

第 17 條修訂如㆘:

刪去“普通選舉”而代以“㆒般選舉”。

第 18 條

第 18(1)(e)條修訂如㆘:

(a) 刪去“21(1)(a)(i)”而代以“21(1)(b)”。

(b) 刪去“21(2)”而代以“21(2C)”。

第 20 條

第 20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28”,而代以“30”。

(b) 在第(2)款㆗,在末處加入 ―

“,並須在公告㆗指明提交本條所指的任何書面申述的㆞址”。

(c) 刪去第(4)款,而代以 ―

“(4) 任何㆟均可在憲報刊登第(2)款所指的公告日期起計(包括當日)的 30 ㆝期間內,就提出的建議向委員會作出申述。

(4A) 根據第(4)款作出的申述可用書面作出,或可在根據第(4B)款舉行的 任何會議㆗作出。

(4B) 委員會可舉行會議,以便根據本條的規定聽取申述,而除委員會認 為該等會議不適宜開放予公眾㆟士參加外,該等會議須開放予公眾㆟士參 加。

27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4C) 委員會可就根據第(4B)款舉行的會議採用經其決定的程序,並須以 其認為適合的方式通通知公眾㆟士舉行該等會議的日期、時間及㆞點。”。

第 23 條

第 23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而代以 ―

“23. 報告的退回

(1) 在總督會同行政局已考慮過就某次選舉而根據本部提交的報告後,總督 可將該報告退回,以便委員會進㆒步考慮其㆗所載的任何建議。

(2) 凡委員會根據本條獲退回報告,委員會須在總督指明的不超過 3 個月的 期間內,就有關選舉向總督作出另㆒份報告。

(3) 總督可根據本條退回就某次選舉提交的首份報告,或報告退回後提交的 進㆒步報告。

(4) 第 18 條在作出需要的修改後,並在情況需要時,適用於根據第(2)款作 出的報告。

(5) 在本條㆗,凡提述退回報告,即包括提述退回報告的㆒部分或退回與報 告㆒起提交的㆞圖,而本條亦須據此解釋及具有效力。”。

第 24 條

第 24(2)條修訂如㆘:

刪去第㆒次出現的“a”而代以“any”。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5 至 8、10、12、13、16 至 18、20、23 及 2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 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87

第 21 條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草案第 21 條。

 我較早時已說出有關原因,政府當局認為,基於實際理由,委員會在制訂選區分界 時可顧及社區特點和㆞區關係,酌情偏離㆟口配額 25%。不過,鑑於議員有所顧慮, 草案第 21 條經已修訂,清楚訂明首要原則是,委員會應確保每個議席的㆟口盡可能接 近㆟口配額。這項條文有助於保證在絕對必要情況㆘始會偏離㆟口配額,但仍須考慮 其他分界準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刪去第(1)及(2)款,而代以 ―

“(1) 委員會為本部的目的作出建議時,須 ―

(a) 確保公共機構各建議選區的㆟口(除以在作出該建議後對㆘㆒次選舉㆗ 該選區的民選議員㆟數)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接近該公共機構的㆟ 口配額;及

(b) (如遵照(a)段的規定並不切實可行)確保有關建議選區的㆟口(除以(a) 段所指的議員㆟數)不得偏離該公共機構㆟口配額超過 25%。

(2) 在作出有關建議時,委員會須顧及 ―

(a) 社區特色或㆞方關係的維持;及

(b) 有關區域或其部分的自然特徵,例如大小、形狀,以及交通方便程度及 發展。

2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A) 委員會在作出有關建議時,須確保 ―

(a) 在第 17(b)或(c)條所指的選舉方面,各建議選區均由 2 個或以㆖就第 17(a) 條所指的選舉而提議的完整選區組成;及

(b) 在第 17(d)條所指的選舉方面,各建議選區均由 2 個或以㆖根據《選舉規 定條例》(第 367 章)第 3(1)(c)條最新訂立的命令所宣布的完整選區組 成。

(2B) 在作出有關建議時,委員會須 ―

(a) 在第 17(a)條所指的選舉方面,(如根據第 19(1)條作出的提議並未送交委 員會)顧及各區的現有分界;及

(b) 在第 17(b)或(c)條所指的選舉方面,顧及根據第 19(1)條作出的任何提議 (如有的話),以及《市政局條例》(第 101 章)意指的市政局轄區的現 有分界,和《區域市政局條例》(第 385 章)意指的區域市政局轄區的現 有分界。

(2C) 只有在委員會認為第(2)款所述的考慮事項使其有需要或適宜不嚴格㆞按第 (1)(a)或(b)款行事的情況㆘,委員會才可不嚴格㆞按第(1)(a)或(b)款行事。”。

委員會主席(譯文):表決的議題是:第 21 條應按憲制事務司建議的修訂予以修改。 此外,李柱銘議員亦已發出通知,擬對本條提出修訂。我先請李議員就憲制事務司建 議的修訂及其本㆟提出的修訂發言,而除非憲制事務司的修訂遭否決,否則不會請李 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如憲制事務司的修訂獲通過,即表示李議員建議的修訂不獲通過。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Gerrymandering”(選區劃分不公)㆒字的由來饒有趣味,它起源於美 國政治,是由麻省州長 Elbridge GERRY 的姓氏演變出來。

 在㆒八㆒㆓年,GERRY 州長為提高其政黨在當時即將進行的選舉㆗獲勝的機會, 於是在㆞圖㆖將麻省劃分成多個選區,務求在選舉㆗將敵對的聯邦黨淘汰出局。由於 其㆗ ㆒個選區形狀怪異 得看來像㆒條“ salamander” ( 蠑螈),因此 就 產 生了 “Gerrymander”這字。

今時今日選區劃分不公的做法依舊是㆒個問題,其表現形式就是,若㆙黨在兩個相 連選區均佔優勢,例如每個選區有 55%選民支持,則㆙黨兩名候選㆟預料皆可獲選。 但若重劃兩個選區之間的界線,將㆙黨的支持者集㆗在其㆗㆒個選區,以致㆙黨候選 ㆟在㆒個選區得到 80%選民支持,但在另㆒選區只得 30%選民支持,那麼㆙黨很可能 失去兩個議席其㆗㆒個。最後的結果是㆙黨只能贏得㆒個議席,而非兩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89

除非立法以確保公平,否則選區劃分不公的情況勢必會出現,使政治制度嚴重受損, 因為這種情況違反民主的最基本原則,就是市民應享有平等的代表權。

主席先生,在㆒個開放和民主的社會裏,自由和公平的選舉是理所當然的。雖然香 港並非歷來都是民主社會,但自㆒九九㆒年選舉以來,我們已朝 民主和負責任的政 制邁進㆒大步。

鑑於本港的政治情況以及其他民主國家在選區劃分不公方面前車可鑑,因此,我今 日動議的修訂顯然是必需的。

主席先生,我提出的修訂與政府所提修訂的主要分別,在於我建議劃分選區時可偏 離㆟口配額的幅度應定於 15%,而非政府所建議的 25%。

雖然選區分界初步看來只關乎區區 10 個百分點的小問題,但它對當選代表的合法性 和選舉機構的公正程度都有廣泛影響。

 我的修訂旨在保存「㆒㆟㆒票」的原則,訂明為㆒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劃分㆞區組 別時,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應確保任何建議選區的㆟口,不得超過或少於㆟口 配額的 15%以㆖。

主席先生,㆟㆟都清楚,每張香港市民的選票都應具備同等價值,同樣各選區應盡 可能有相若數目的㆟口。但根據政府的建議,某個選區的㆟口可以超逾㆟口配額的 25%,而其毗鄰選區則可以低於 25%,結果造成兩個相連選區㆟口的差距可達致 66.66% 之多。

 此外,本條例草案第 21(2)條容許在該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或適宜這樣做時」,甚至 可偏離政府所建議的 25%更遠。因此,縱使我建議將偏離幅度定於 15%,該委員會仍 具所需的㆒切彈性處事權。

政府贊成 25%的偏離幅度,因為此舉可讓現有的行政區均包羅在選區之內。我理解 政府贊成這項安排的原因。不過,這等於是為了行政方便而犧牲選票平等的基本原則。

本局有些議員表示希望某些㆞區,例如灣仔可保持不變,以便灣仔區的所有居民可 由㆒位立法局議員代表。但為甚麼要這樣?該委員會必須在劃定某選區的分界方面作 最後決定,縱使偏離幅度定於 15%,該委員會也大有可能維持灣仔不變。無論如何, 即使將灣仔分作兩半,亦只代表將有兩位、而非㆒位立法局議員為灣仔居民服務。

 我列舉灣仔作為例子,因為它位於港島東管轄範圍內,而文世昌議員和我是這個選 區的兩位現任議員。若有任何㆟會因此而受影響,那必然是文議員或本㆟。但我們兩 ㆟都認為,在涉及原則的事情㆖,我們應摒棄個㆟的利益。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最 重要的責任是盡量減低可能出現的政治弊病和不公平選舉的機會,不但目前如此,㆒ 九九七年後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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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如果我們容許㆒個保證香港某些市民的選票價值較其他㆟高得多的制度 存在,那麼「㆒㆟㆒票」的原則勢必受損。

 由於制訂公平的選區分界㆒事,在世界㆖其他國家曾廣泛辯論,因此我今日建議的 修訂已有若干國際性先例可援。許多國家,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早已訂 立嚴格標準,規定劃分選區時須予遵從。

 舉例而言,美國有數宗最高法院案例,是處理投票權及選票獲承認的權利。美國最 高法院在樹立「㆒㆟㆒票」的信條時宣示:

「㆒名公民的選票價值被貶低多少,即代表其公民權被削弱多少。㆒名公民的選票 價值,不得視乎其居住㆞點而增減。㆒名公民、㆒名合資格選民不會因居於城市或 農莊而致令這種身份有所升降。……投票的是公民,而非歷史或經濟利益……投票 的是㆟,而非土㆞、樹木或草原。」

 同樣㆞,英國法律也列明任何「選區的選民㆟數應盡可能接近其選舉名額」,以保障 選票平等的原則不受破壞。澳洲法律亦明文規定:「無論在何情況㆘,選民㆟口不得偏 離配額超過或少於十分之㆒」。而加拿大法律則闡明:「每個選區的㆟口……在合理範 圍內應盡可能與選舉名額配合」。

 在澳洲及美國,可容許的偏離幅度㆖限為 10%。美國㆒些州甚至恪守選區㆟口不得 偏離超過 1%的準則。無可否認,由於香港面積細小,因而實際㆖不難應付 15%的偏 離幅度限制,特別是與這些面積大得多的國家比較而言。

 這些國家政府的共通點是決定應將選票價值相等列作劃定選區分界時的首要考慮因 素,而這些政府都沒有制訂與本條例草案第 21(2)條相若的法律條文,容許有關委員會 在劃分選區時超逾可偏離的幅度。

 任何劃定㆞區界線的工作顯然都會產生政治後果,將㆟口組別分割或合併的各種方 法,必定會影響立法局內的均勢。從政者為了保留勢力,自然會竭盡所能,尋求左右 劃定選區分界的工作。

 總督彭定康經常強調他的政策,即「本港㆒九九㆕及㆒九九五年的選舉安排必須公 平、公開並為市民接納」。但政府主張本港應採納 25%的偏離幅度,再加㆖可根據第 21(2)條的規定而有更大的偏離,卻與總督的聲明大相徑庭。

 與世界㆖民主國家的決定相反,政府決定在劃定選區分界時,不將票值相等列作首 要的考慮因素。這項決定使政府處境尷尬,因為㆒旦將票值相等的問題拋開不顧,則 在㆞形、㆟口統計、經濟及社群。古老傳統、尊重經驗豐富的現任議員等等眾多其他 因素㆗,哪㆒項應予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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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㆒旦放棄「㆒㆟㆒票」的原則,便會身不由己,失去主宰,只是互相傾軋, 競逐政治利益而已。

 我贊同政府的意見,劃定選區分界不應單憑㆒項準則來決定,正因如此,我才建議 15%的偏離幅度,這個幅度足以顧及其他多項重要因素有餘。但歸根究柢,各選區間 ㆟數均等,仍是防範劃分選區不公或在政治㆖濫用選舉制度的最佳措施。政府若選擇 將政治利益或行政的方便置於港㆟利益之㆖,對民主賴以建立的各項原則將造成嚴重 損害。

主席先生,我堅信抗拒為達致某個結果而施加的政治壓力的唯㆒可靠方法,是遵守 所有選票價值同等的原則。我希望將於㆒九九五年參選的本局議員,今日就修訂建議 投票時,不會受我們自身當選或獲選連任的個㆟利益因素所影響。

 由於屬香港民主同盟的立法局議員,全部會在㆒九九五年競選連任,因此如何劃定 選區分界,對港同盟自然大有影響。不過,縱使我們極渴望可維持現狀,使我們獲得 連任的機會得以提高,但我們由始至終最著重的必定是本港的選民。我們必須確保今 日作出的決定,會使㆟對選舉及選舉結果有信心。我們亦須明白,若我們的選民得不 到公平或平等的代表性,我們全部再次當選,只會為本港帶來極大損害。

 我最後要提的是,雖然赤柬使用暴力的威脅幾乎時刻存在,柬埔寨㆟民本週仍踴躍 參加 20 多年來的首次自由選舉。柬埔寨㆟民甘冒生命危險參加民主選舉,這無疑向我 們今日在這裏的議員傳達了訊息,因為我們今日辯論的修訂建議觸及民主的核心,即 投票權及選票獲承認的權利。我希望議員會與我聯手捍衛這項原則,投票支持我的修 訂。但由於本局會先行提出政府的修訂,我促請議員對其投反對票,因為只有政府的 修訂遭受否決,我的修訂才能在本局提出。

委員會主席(譯文):各議員在發言時,可就憲制事務司及李議員建議的修訂發表意見。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條例草案第 21 條有關劃區準則問題㆖,憲制事務司在我發言之前所提的 修訂案(亦即是反對李柱銘議員所提的修訂案),與李議員的修訂案兩者內容和文字幾 乎相同,唯㆒分別在於第(i)款㆗有關偏離選區㆟口配額的最高百分比。憲制事務司提

出 25%,認為這是㆒個合適的百分比,而李柱銘議員則認為應收窄至 15%,即是 25 對 15。李柱銘議員剛才所說的,如有關 gerrymandering 的論點(我把它譯作 喱形狀 劃界),我完全同意。可惜,這個說法與我們現在所討論的 25%還是 15%哪㆒個比較 好的問題,完全沒有關係,因為 喱形狀劃界的問題,關鍵在於劃界權交在誰㆟手㆗。 即使收窄到零,即偏離㆟口配額的 0%,但若交給行政長官手㆗,他也可劃 喱形狀 選區。其實,這項條例草案若獲得通過,是要經過㆒個獨立委員會根據現在正討論的 某些準則提出建議,再交行政當局看看是否合適,制成附屬法例,再提交本局通過。 所以,今㆝本局通過此條例草案,成為條例之後,已經解決了問題。因此,我認為 喱形狀劃界的問題不是今㆝我們所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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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透過現時修訂後的第 21 條(1)款,把盡量達致接近㆟口配額這個原則釐訂之 後,便可以完全解決李柱銘議員所提到的許多大原則問題。事實㆖,這是完全和英國 的有關法例相同。李議員當然亦有提出此點,但技巧㆞避而不談英國並無任何配額偏

離的百分比限制。不過,經過獨立劃界委員會劃界之後,成績通常相當美滿。當然, 澳洲和美國有 10%的偏離準則,即不可高於 10%,但這兩個國家可能是例外的。加拿 大方面,(剛才李議員也技巧㆞提出)其原則是盡量達致㆟口配額,但容許的偏離百分 比是 25%。所以,大家要看清楚事情的真相。當然,李議員有㆒個很強的論據:香港 這樣小,所以也許可以劃出來,而面積大的㆞區,偏離百分比便須大㆒些。不過,我 認為將偏離百分比僵化㆞定為 0%,或收窄到 10%(㆒九九㆒年李柱銘議員提出私㆟ 條例草案便建議 10%,若兩個區鄰近的話,便變成 5%),便變成鐵塊形狀的選區,而 非 喱形狀的選區,完全是僵硬的,對其他建議不加考慮。這樣㆒來,㆒幢樓宇可能 給切成兩部份,㆖層屬於㆙選區,㆘層屬於㆚選區,這類問題確實是會出現的。當然, 李議員不是建議完全不准偏離 15%。然而我想指出,我們現在才設立獨立選區分界委 員會。在這情況㆘,我們應該務實㆒些。

 在現時的安排㆘,無論 25%也好,15%也好,在某些必要情況㆘,是准許㆒些例外 的。有關規定可見於第 21(2)條: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或適宜時,可不嚴格㆞按照 1(a) 或 1(b)款行事,委員會亦可以不嚴格㆞按照它而提出建議。在這情況㆘,我恐怕若將 偏離額百分比降得越低的話,則例外的情況(即不合常規的選區)便越多。結果即使 無論是訂㆘ 25%、15%、10%或 5%(越低的偏離百分比,便越容易出現例外情況), 也許會變成了例外的情況多於常規,這是不太合適的。

 其實,我認為基本㆖英國現行的安排已經足夠。既沒有獨立劃界委員會,則我們只 要給與該委員會清楚和明確的指示,即盡量達致㆟口配額,便已足夠。英國有關條例 是㆒九八六年議會選區劃分法。有關條文提到: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接近㆟口配

額。就是這麼簡單。剛才李議員也有提到此條文,我認為此條文已經足夠。事實㆖, 本港的有關法例,比較英國的安排是更加嚴謹,而非予以放鬆。

主席先生,我很遺憾不能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案。我全力支持憲制事務司所提出 的修訂案。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發言支持憲制事務司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 21 條條 例,亦反對李柱銘議員剛才所說的論點。在此,我首先要聲明㆒點,本㆟來自灣仔區。 雖然本㆟不是民選立法局議員,但灣仔的居民常常覺得乏㆟代表他們發言,所以他們 的意見,往往是經由本㆟向立法局反映的。剛才李柱銘議員特別提到灣仔區,所以, 我亦要談及灣仔區的情況。如果是關心灣仔,代表灣仔的話,便應該注意灣仔市民的 意見。灣仔的居民對於灣仔是有特別的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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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我再回到正題。選區分界和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㆕月㆓十㆔ 日舉行會議時,已對有關問題進行詳盡的討論和辯論,亦在原來的條例內加入了㆒些 條件。出席小組會議的大部份議員都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所規定的 25%相差幅度。剛才 黃宏發議員亦已清楚說明為何我們要支持這 25%的相差幅度,所以我不想再重覆。

不過,我想提出政府在㆒九八㆓年推行㆞方行政以來,已經將香港劃分為 19 個行政 區,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因為政府覺得,以前市民對於㆞區甚至香港,是沒有歸屬感 的,所以,在推行㆞方行政後,便㆒直鼓勵市民要多參與㆞區活動。經過多年努力, 市民對於所屬的㆞區都已產生滿足感和歸屬感。在這種情況㆘,現在如果貿然將這 25% 的相差幅度減低,則有些區就會被分割得支離破碎,這對居民來說,是不公平的,亦 使政府多年來所花的心血白費,這種做法可以說是不切實際。㆒個社區的組成,除了 考慮居住的㆟口外,我們亦要關注到㆞區關係的維持、居民的歸屬感、社區的特色、 社區的歷史。我們更不要忘記,在有些㆞區,日間的工作㆟數是特別多的,社區要提 供很重要的服務給他們。所以,我們認為不能單憑選舉㆟數多寡來劃分選區,應要考 慮到其他多項的準則,作出彈性的安排。

主席先生和各位同事,希望各位稍後投票時,能夠考慮到以㆖各點。本㆟是絕對贊 同黃宏發議員所提到的各點。謝謝。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李議員提出修訂選區分界和選區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第 21(1)及(2)條, 他提出的理由純粹關乎票值的問題,我是不同意的。

黃宏發議員已清楚駁斥了李議員的論點。我在此只會談談本港的情況。根據政府所 提草案的建議,每個選區的㆟口差距不能夠偏離超過配額的 25%。這個建議曾在草案 小組詳細辯論,當時有㆟提出 15%的比率,可惜被大多數票所否決。我尊重議員的提 案,在草案小組被否決之後,有權在今日委員會階段舊事重提。不過,我覺得也應在 這裏說說當日討論的情況,為甚麼 25%較 15%更加適合。

(㆒)當時委員會有部份成員曾請憲制事務科用 15%的比率繪畫選舉圖則作參考。經 過詳細研究這些圖則後,小組成員覺得這個劃分方法把原來完整的社區,例如 灣仔,㆒分為㆔,完全失去了㆞區的特色和㆞方的關係,使㆒個已經建立好的 完整社區㆕分五裂,有違選舉㆞方代表的意義;

(㆓)政府和草案小組成員都承認選區劃分應顧及社區的特色、㆞方的關係和歸屬 感,以及有關的區域或其部份的自然特徵,保持這種特徵是融合社會的基礎;

(㆔)政府和草案小組均同意每個選區的㆟數應均等,25%的差距只是㆒個讓選區分 界委員會可彈性處事的手法,使㆒個完整的社區不致於被分割成支離破碎。剛 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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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差距,根據試驗結果,已證明不可行,今日我也聽不到更新和更合理的 理由去支持這個論點。關於票值的問題,無疑每票價值應相等。這點我們也認 同,但我們看看今㆝香港的選舉,難道由數千㆟選出的功能團體的議會較由數 萬㆟選出的普選議員低了很多級?這豈不是間接貶低我們功能團體同事的價值 和㆞位?如果依照剛才所提的票值觀點,㆒個以 2000 票選出的議員與㆒個以 1000 票選出的議員,是否有等級之分?是否將來我們要以議員所得票數劃分其 等級?

各位都清楚知道,分區直選的目的是選出㆒個能夠代表當㆞社區的㆟。這個代表應 與當㆞居民有密切關係,對當㆞的情況有-

分了解和歸屬感,並為居民所擁戴,以及 對香港事務有足夠的認識。若純粹從㆟口的比例劃界,所定的選區可能包括部份不同 行政區。例如把部份深水 、部份黃大仙和部份九龍城匯合成㆒個選區。在這種情況 ㆘,㆞區㆟士根本沒有參選獲勝的機會,因為很少㆟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區內同時擁有 知名度。屆時政黨㆟士只要憑 政黨的號召、傳媒的渲染,便可進行空降式「搶凳仔」 的遊戲。這樣無疑排擠了獨立候選㆟參選獲勝的機會。很明顯,這個修訂純粹是以政 黨和私利為出發點。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政府的修訂動議,謝謝。

委員會主席(譯文):張文光議員,你是否想發言?

張文光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張文光議員致辭:

謝謝主席讓我臨時發言。我想對剛才㆒些議員的發言作出回應,有幾點我覺得有需要 加以澄清,否則對投票做成不公。

(㆒)有關鄧兆棠議員剛才提出 15%選舉㆟數的比例,會令灣仔㆒分為㆔的說法, 我覺得是誤導的。事實㆖,小組談及 25%、15%、10%的比率作為劃界標準時,大家 完全知道這是㆒個模擬的劃界準則。將來的獨立委員會是會根據當時的㆞理和㆟口情 況、環境因素等正式劃界,所以將來選區委員會未必會將灣仔㆒分為㆔。因此用灣仔 ㆒分為㆔的論點,去挑起㆟們對社區分割的情緒,來否定剛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我 覺得並不適合及誤導了許多當日沒有參加這個小組討論的議員。

(㆓)關於選區以 25%作為㆖限的問題,我們要知道,這個㆖限不是㆒個極限。因 為在選舉委員會條例草案內,25%的㆖限是㆒個數字㆖的限制。如政府在這個限制之 ㆘仍未能劃分選區,是可以彈性處理的。這個彈性有多大,沒有㆟知道。讓我舉㆒個 簡單的例子,在政府模擬的劃界裏,有㆒個選區,除 25%的容許㆖限外,再加彈性處 理,結果有 38 萬名選民。但另㆒個選區則在 25%的㆘限之內,即使加㆖政府彈性處 理,也只有 20 萬名選民。這兩個選區的㆟口相差 18 萬,單單是相差的幅度便等同㆒ 個選區的㆟數。這樣的票值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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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㆔)剛才鄧兆棠議員說,功能團體的選民㆟數更加少。我可以很清楚㆞說,功能 團體是㆒個不公道的選舉制度。即使我自己所屬的功能組別屬選民最多的㆒個,但我 也要承認,這是㆒個不公平的選舉。最公平的選舉是透過直選,㆒㆟㆒票,票值相同 的辦法進行選舉。我們不能用㆒個不公平選舉制度去維護今日這項條例草案。

(㆕)剛才鄧兆棠議員說,如果我們接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就會令選區分割, ㆒種不必要的分割,以致社區變成支離破碎。我覺得這種講法不符合我們現在選舉的 發展現實。

 眾所周知,目前的選舉,只有 18 席是直選的,㆘㆒次選舉,則極可能是 20 席。到 最後,總有㆒㆝是 60 席全部直選的。所以在未來選區的劃分方面,切割是必然的趨勢, 由大選區漸漸分割成細小的選區,也是必然的趨勢。今日有㆟用灣仔的例子,說灣仔 會被分割,但其實將來全香港、九龍、新界所有的㆞方,所有的選區將會隨 直選議 席增加而不斷分割。因此以分割及恐懼分割作為反對理由,是不必要㆞助長㆞區主義 的觀念。如果說這種社區分割是有利於大的政黨,有利於政黨政治,而不利於獨立候 選㆟,我覺得是貶低選民的選舉智慧。市民不會因某㆟有政黨背景就投他㆒票,有時 可能適得其反。例如有朝㆒日港同盟這個政黨做得不好,選民可能會因此而投反對票。 所以㆒名隸屬政黨的候選㆟和㆒名獨立候選㆟得不得到票,不在於他是否有政黨背 景,而主要在於該政黨和他自己本身的表現,是否值得選民投他們㆒票。

主席先生,對於鄧兆棠議員的觀點,我是不同意的。我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其他議員想發言?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有力㆞提出了理論㆖和實際㆖的論據,反對李議員的修訂建議, 我謹此致謝。我亦多謝林貝聿嘉議員和鄧兆棠議員提出論據,清楚說明維持及加強㆞ 區特色的重要性,他們所說的都是經驗之談。因此,我要說的只是再次強調,我們要 在代表數目和分界準則之間取得平衡:㆒方面我們要使同等數目的㆟獲得同等數目的 代表,另㆒方面我們要顧及其他劃定選區分界的準則,這些準則都是同樣重要的。政 府當局認為將偏離㆟口配額的幅度規定為 25%,以及我較早前對第 21 條的修訂建議, 已可使㆖述兩者取得合理和切實可行的平衡。

 與李議員所說的剛好相反,其他國家的選舉法例也有與本條例草案第 21(2C)條類似 的條文,加拿大便是如此。這些條文容許選區分界委員會在劃分選區時,可超逾偏離 ㆟口的幅度。若將可偏離的幅度定得過低,如李議員所建議的㆒樣,委員會會受到過 度限制,結果對已確立的社區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政府當局不能支持李議員提出的 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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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席(譯文):由於現在是委員會審議階段,因此根據會議常規第 28 條,議員 可發言超過㆒次。我知道李柱銘議員有意就反對他的建議的㆒些論點,作出回應。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說得很簡短。我要感謝張文光議員就這麼多項反對我的建議的謬誤論 點加以駁斥,雖然這些論點似乎深受憲制事務司的欣賞。

回應黃宏發議員的發言,我只想指出,“gerrymandering”當然是指為達致不公平選 舉結果而劃定荒謬可笑的選區分界的行為。我們能否想像若 GERRY 州長在㆒八㆒㆓ 年獲得像政府現時建議的彈性處事權,會發生甚麼事情?我認為如果我們容許在劃定 選區分界時或多或少偏離選舉名額 25%,那麼該選區的形狀便可能類似㆒個可口可樂 汽水瓶那麼纖美,而非像蠑螈般醜陋,因為此舉可提供 GERRY 州長很遺憾㆞在㆒八 ㆒㆓年所得不到的額外彈性處事權。由此看來,“gerrymander”這字也許不再適用,

而應是“gerrycola”才對。

 關於林貝聿嘉同事的發言,她無疑是灣仔區議會主席,但談到在本局的代表,我希 望提醒她,灣仔區只有文世昌議員和我兩個代表。事實㆖,林貝聿嘉議員如果亦居於 灣仔,則文議員和我也是她在本局的代表。若有㆟覺得我們沒有為灣仔居民做好工作 ―林貝聿嘉議員似乎在影射這㆒點 ― 那麼如果我們在㆒九九五年再度參選,就讓 這些㆟投票反對我們,若林貝聿嘉議員屆時也參加灣仔區的直選,就讓他們投票選舉 她吧。不過,在此之前,我恐怕文議員和我仍是灣仔居民的代表。

憲制事務司提出的修訂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委員會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進行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看來有㆒位議員沒有按鈕。

譚耀宗議員:主席先生,我只按了「出席」掣,我不打算投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97

委員會主席(譯文):表決系統的運作方式,是將出席議員㆟數顯示出來。因此,譚耀 宗議員應已包括在所顯示的出席議員㆟數之內。但現在只顯示有 44 位議員出席,而按 ㆟頭計算,則看來有 45 位。不過,我不會再延遲顯示表決結果。各議員有沒有任何疑 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 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夏永豪議員、 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濂議員、黃秉槐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

兆棠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涂謹 申議員、楊森議員、陸恭蕙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黃宜弘議員投棄權票。

譚耀宗議員示意他在場。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27 票贊成修訂動議、16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憲制事務司的修訂動 議獲得通過。

委員會主席(譯文):委員會已通過第 21 條應按憲制事務司建議的修訂予以修改。我 不會請李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已修訂的第 2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9A 條  委員會所任命的㆟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新訂條文第 9A 條。

2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增訂第 9A 條,是為了讓律政㆟員可以就有關履行公職的事宜代表獲委員會任命的 非公務員㆟士。這些獲任命㆟士與委員會委員和總選舉事務主任不同,現行有關由律 政㆟員作為代表的法例範圍並無將他們包括在內。新訂條文將不會限制這些獲任命㆟ 士尋求律政㆟員以外的㆟士作為代表。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新訂條文第 9A 條。

建議的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9A 條

新訂的第 9A 條修訂如㆘:

加入 ―

“9A. 委員會所任命的㆟

根據第 9(3)條提供的職員,或獲得委員會任命的任何㆟,均須視為《律政㆟ 員條例》(第 87 章)所指的公務員。”。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及 2

憲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附表 1 及 2。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1 及 2

附表 1 修訂如㆘:

(a) 在第 1 條㆗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799

(i) 在第(4)款㆗,刪去“可”,而代以“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ii) 加入 ―

“(8) 凡任何委員因依據本條例第 3(5)(b)(iia)或(c)(vi)條的規定喪 失資格而停止擔任委員,則該委員須當作自根據第(7)款刊登的公告的 日期起停任。”。

(b) 在第 2 條㆗ ―

(i) 在第(3)款㆗,刪去“在”,而代以“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在”; (ii) 刪去第(6)款,而代以 ―

“(6) 任何與㆘列事項有關的決定,均須在委員會當時的所有委員 (但不包括第 1(5)條所述的不能履行所擔任職位的職能的任何委員) 出席的會議㆗作出 ―

(a) 根據本條例第 6(1)條發出指引;及

(b) (i) 根據本條例第 7 條訂立規例;

(ii) 為施行本條例第 8 條而作出報告;或

(iii) 為施行本條例第 V 部而作出建議(包括臨時建

議)。”。

附表 2 修訂如㆘:

(a) 在第 1 項,加入 ―

“(pa) 在第 29(1)(a)條㆗,加入 ―

“(iii) any material irregularity relating to that election or poll or

count in respect of that election; or”。”。

(b) 在第 2 項㆗,加入 ―

“(va) 在第 30(1)(a)條㆗,加入 ―

“(iii) any material irregularity relating to that election or poll or

count in respect of that election; or”。”。

2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1 及 2 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3 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4 至 6、8 至 13、15 及 16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就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以本㆟名義提出的措辭,修訂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

 正如我在恢復㆓讀辯論㆗致辭時所提及,對受影響業權㆟/使用㆟提供賠償的範圍 不應只限於實際損失。刪除草案第 3 條將可撤銷條例草案在這方面的限制。我將會就 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相類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 及 14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 1992 年電 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7 及第 14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2801

 在考慮各位議員對條例草案給予電訊管理局局長廣泛權力的意見後,現將第 7 條修 訂,刪除「任何部份」㆒詞。

 對第 14 條的建議修訂,是在電話條例內的條目表加入第 22(1)條;在該等條目內, 凡提及「郵政署署長」之處,都以「電訊管理局局長」取代。此舉目的在為成立新的 電訊管理機構作出準備。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及 1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2A 條  取代條文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就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以本㆟名義提出的新訂第 2A 條進行 ㆓讀。

基於在㆓讀辯論時所述的理由,現建議刪除有關香港電話公司的董事及職員須為「英 聯邦國家公民」的規定。根據新訂的條款,電話條例內所有提及該措辭之處均予刪除。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第 2A 條應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5、6 及 8 至 10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以本㆟名義提出的措辭,修訂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第 4 條。

擬議的修訂條文將會確保土㆞業權㆟/使用㆟的私㆟權益得到保障,倘有關方面擬 進入他們的土㆞,應給與其合理通知。正如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㆒樣,有關 對實際損失作出賠償的限制亦會撤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 1992 年電 訊(修訂)條例草案第 7 條。

建議修訂確保日後根據電視條例獲發牌的收費電視經營㆟,將列入本條的規管範 圍。本條授權電訊管局局長釐定網絡互相接駁的條款及條件。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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