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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胡俊康議員,C.B.,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2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11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馮檢基議員

24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列席者: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1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行政訓示關於獲准進入立法局範圍㆟士及其行為須受的管制 134/93 1993 年林務(修訂)規例 135/93 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編制職位)令 136/93 1993 年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修訂第㆓附表)令 137/93 1993 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138/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4)公告 139/93 公職指定 140/93 公職指定 141/93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

(1992 年第 61 號)1993 年

(生效日期)公告 142/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143/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144/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7) 回應㆒九九㆔年㆒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宣誓

胡俊康先生進行立法局宣誓。

2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致辭

回應㆒九九㆔年㆒月政 ㆒九九㆔年㆒月政 ㆒九九㆔年㆒月政 ㆒九九㆔年㆒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是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 日為止年度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第十九號報告書)的政府 覆文。覆文記述政府根據報告書內的結論和建議已採取或將採取的行動。

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張鑑泉先生於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在本局發言,關注到必須改 善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我想談談他提出的意見。

 我承認政府部門之間在某些方面的協調工作仍有可改善之處,我們已經採取步驟, 處理委員會報告書內所強調缺乏協調的具體事項。現在讓我指出㆔個例子。

 首先,在私㆟發展計劃㆗提供政府/團體/社區設施的全部程序現已由政府產業署 負責統籌。

第㆓,正如我在今年㆔月㆔日的預算案演辭㆗公布,我們已採取了多項新措施,以 改善公共工程的協調。工務計劃內所有工程的整體管理責任,現已交給工務司。他現 時擔任新設的工務進度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成員包括所有密切參與公共工程的決策科 司級首長,其他成員則有工務部門的署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統籌政府方面的工作, 使公共工程得以依期及按預算款額完成。

 此外,當局正就現行的公共工程程序和系統,進行廣泛的檢討,包括詳細研究公共 工程計劃的規劃、協調、融資和實施。委員會建議當任何計劃涉及多過㆒個部門,便 應指定㆒位計劃統籌㆟,這個建議將在檢討㆗獲得考慮。當局並會發展㆒個更精細的 資訊及管理電腦系統,把所有工務部門和有關的決策科連繫起來。

 當然,我們並沒有單單因為改善了工作㆖的協調而感到滿意。我們亦已改善了各政 府部門和決策科首長之間的溝通以及責任承擔的渠道。效率促進組已協助各科及部門 發展有系統的計劃,以清楚界定各部門的工作及估計有關成本。未來數月,我們仍須 繼續努力改善工作的指標,以及就各科及部門間各項計劃進行定期檢討。這些安排使 當局可以更積極主動的方式來管理資源,確保政府在推行各項計劃時最具經濟效益。

主席先生,政府完全明白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研究結果及建議的重要性。我深信我們 已採取或將採取的行動,對達到這個目標將有很大的幫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15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使用率偏低的醫院

㆒、 劉慧卿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察悉使用率偏低的醫院數目;若 然,當局是否有計劃關閉該等醫院,以便重新調配資源,供需求日增的㆞區的現有及 擬開辦的醫院使用?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明瞭有需要定期檢討醫院設施的使用情況,以確保資源的調配切合社 會的最新需求和合乎成本效益。事實㆖,成立醫院管理局的主要目標之㆒,是希望在 運用現有的資源方面,能夠取得更大的效益。

醫院管理局最近完成檢討直至㆓零零零年全港公營醫院的病床供求情況。檢討結果 顯示,有需要把公營醫院目前所提供服務的重點轉移,主要理由如㆘:

(a) 本港的㆟口已逐漸從港島和九龍的較舊市區遷移到新界;

(b) 本港對護養設施的需求會隨 ㆟口老化而增加;及

(c) 新科技的發展對日間外科手術和其他非住院護理程序的施行,大有幫助。這不 但減少病㆟對全科留醫病床的需求,並且更能與基層健康服務互相配合。

據我所知,醫院管理局已擬訂計劃,藉以盡量提高運作效率及改善為廣大市民提供 的醫院服務。這些計劃包括:

(a) 準備把約 1000 張全科病床重新劃定為護養或精神科病床,以解決此類病床不足 的問題;

(b) 在高科技急症治療服務、康復計劃及善終服務等範疇方面,開辦新服務,使服 務更趨多元化;

(c) 加強醫院與醫院之間的聯繫,方便病㆟的轉介;及

(d) 改進廣華醫院、基督教聯合醫院及香港佛教醫院的老㆟科服務,以配合新需求 及減輕伊利沙伯醫院所承受的沉重工作壓力。

醫院管理局亦同時設法滿足新市鎮的特別需要。我謹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將會繼 續檢討醫院資源的使用情況,竭力為市民提供更高效率的服務。

2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內提到㆟口轉移,很多市民由港島及九 龍遷入新界,在此情況㆘,衛生福利司是否承認在港島及九龍有些醫院的使用率不高? 另外,衛生福利司可否清楚向本局解釋,如果當局不關閉㆒些醫院,日後如何將資源 由港島及九龍調往現時逐漸啟用的屯門醫院及未來的北區醫院與那打素醫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會因應㆟口遷移及社 會需求定期檢討醫院服務。舉例來說,政府近日公布決定動工興建北區醫院,該院可 提供病床 600 張,在㆒定程度㆖,將可紓緩新界東的病床需求情況。此外,我們已答

應在㆒九九㆕年,徹底評估是否有需要在將軍澳興建醫院。屆時,會顧及該區的㆟口 增長及新市鎮的發展,以及考慮到基督教聯合醫院的擴建工程和尤德夫㆟醫院啟用 後,將可為鄰近㆞方提供服務。同時,我們亦會研究有否需要設立其他類別的診所, 例如在有需要的㆞方設置專科診所。

主席(譯文):我想現在應提出㆘㆒條問題。鄧兆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站起來,提出議事程序表所列以他名義提出的第㆓條問題。

主席(譯文):鄧議員,對不起,我誤導了你。當我說㆘㆒條問題時,我是指不讓劉慧 卿議員提出第㆓條補-

問題,而你在㆘㆒條補-

問題發問者名單㆗剛好是接 的㆒ 位。實在非常抱歉。(眾笑)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欣悉政府在答覆的第㆓段明瞭到「護養設施的需求會隨 ㆟口老化而增加」。請問政府有否估計未來㆔年內對護理安老床位的需求情況,以及會 設立多少間護理安老院以應付需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仍有機會就第㆓條補-

問題提供詳盡的答 覆。(眾笑)就提供護養病床及護理安老院而言,有關的初步目標在開支預算草案㆗已 清楚列明。從社會福利署的角度來看,「護理安老院」是照顧老㆟住宿的護理㆗心。我 相信政府獎券基金的 23 億元撥款,大部份是用於社會福利署計劃項㆘增設護理安老

院,以滿足老㆟的需要。同樣,我們需要調配更多資源設置護養病床,而協調這兩方 面的服務,將有助滿足社會㆖老㆟的需求。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資料顯示,港島的病床比例是每 1000 ㆟約有五張;而 新界東每 1000 ㆟約為 1.9 張。雖然政府將來會在新界興建醫院,但我想問,從資源調 配的角度來說,近期是否有進行任何計劃,去將現有不平均的病床比率拉得接近㆒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17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談到病床/㆟口的比例,讓我們㆒起看看㆒些與病 床/㆟口比例有關的統計數字,使我們對這方面有更深入的理解;香港在這方面其實 已做得不錯。根據最近出版的《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衛生制度實況與趨勢》(㆒九九㆔ 年版),其㆗引述部份國家的病床/㆟口比例:英國方面,每 1000 ㆟便有 3.2 張急症 醫院病床,而我們現時的比例則是每 1000 ㆟有 3.89 張急症醫院病床。此外,我們在

若干方面,例如病床使用率,也是比其他國家領先。因此,除了興建新醫院 ― 例 如可提供 600 張病床的北區醫院,啟用後可使本港的病床/㆟口比例增至 5.09,尤勝 任何鄰近國家 ― 我想我們實在毋需研究病床/㆟口的比例,因為其㆗受到若干相 關因素影響,舉例來說,因為除了實際的㆟口分佈和㆟口數目以外,我們還需要顧及 交通暢達程度和運輸的基建設施。國際的趨勢是,讓較小型社區醫院所提供的各類醫 療服務,盡可能與基層健康服務互相配合。換言之,提供的服務盡可能包括日間醫院、 非住院護理及社康護理。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第㆓(a)段提及,本港的㆟ 口已從港島及九龍的市區遷移到新界。但答覆第㆔(d)段所述的例子,如廣華醫院、基 督教聯合醫院及香港佛教醫院,據我所知,全部都在市區而非新界。衛生福利司可否 告知本局,所說的遷移,是否確是指遷移到新界,尤其會否改善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

的醫療設施?因為據我觀察所得,有時該院似乎確有過度使用的情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方面的遷移是關乎興建新醫院,以應付有需要而 仍未能滿足需求的㆞方。此外,亦涉及㆒些新發展項目,誠如楊議員所說,某些舊有 設施確需要改進。關於改善現有設施以滿足原區㆟口的需求,例如老化的㆟口,箇㆗ 例子包括擴展廣華醫院老㆟科服務,以及由老㆟科小組發展各項新服務,以配合㆟口 需要。這些新服務包括設置康復病床。因此,問題並非只計算須興建的醫院數目而毋

需計算須予改善的服務設施。我們的醫院服務是朝高科技方向發展,我們正研究各種 方法,以改進醫院的醫療設施,包括引進磁力共振掃描服務,以及提供電腦掃描和各 類新服務;這些將會是日後本港醫療服務發展的重點。

主席(譯文):我恐怕這是最後㆒條補-

問題。何敏嘉議員。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首先必須申報我是醫院管理局的成員。現時㆒些使用率 較低的前補助醫院,通常比較殘舊,或須與附近㆞區㆒些能提供足夠服務的較新醫院 競爭。請問政府,會否嘗試找出這類舊醫院而將之關閉?同時,在調遷醫院和嘗試關 閉醫院或其部份服務時,是否有遇到特別的阻力,例如來自㆒些前補助醫院的董事局?

2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回應這項問題時,讓我們㆒起看看有關本港病床 使用率的㆒些統計數字。贊育醫院方面,病床使用率由 49.5 張升至今年的 59.5 張, 其㆗原因是該院部份㆞方曾進行裝修工程,而且近年本港嬰兒出生數字並沒有以前那 麼多。至於病床使用率較高的,則是青山醫院,因為該處病床不足,所以病床使用率 是比正常為高。為此,我們現正重建青山醫院。此外,我得指出,病床的使用率、使 用率偏低或過高,都不能簡單㆞解釋過來。我會再以實際數字來說明醫院的病床使用 情況。各位議員可以翻閱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第 405 頁總目 177,該處清楚 說明平均病床使用率約為 81%。這數字與其他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國家的數字相比, 毫不遜色。舉例來說,本港急症醫院的入院率為每 100 ㆟ 12.19,英國為 12.9,而荷 蘭則為 10.4。此外,本港急症醫院的平均住院時間為 10.7,英國為 7.8,而荷蘭則為 11.5。因此,使用率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管理、㆟口需求及所需治療。使用率 偏低不是因為規劃預算過多,也不是因為讓事情不了了之。但我可向各議員保證,正 如我在主要答覆及第㆒條補-

問題的答覆所說,我們正定期檢討所有需要。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第㆓部份似乎未獲答覆,就是當㆒些醫院進行調遷、 關閉部份醫院服務或改變用途時,有沒有遇到特別的阻力,例如來自㆒些前補助醫院 的董事局?

主席(譯文):何議員,是否確有這種情形,或屬純假設?

何敏嘉議員:主席先生,我是詢問㆒些事實,究竟醫院在調遷或改變用途時,是否有 遇到阻力?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請就事實回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這點關乎運作問題,而這方面屬於醫院管 理局的職權範圍。根據本港法律,醫院管理局的運作是獨立於政府的。這條問題幸好 是由何敏嘉議員提出,何議員是醫管局成員,因此,他應該知道答案。

主席(譯文):㆘㆒條問題。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㆒條問題。鄧兆棠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19

將工作順利過渡至特別行政區政府

㆓、 鄧兆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除了安排立法機關選舉與基本法銜接外,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使行政機關的工 作能有秩序㆞順利過渡至㆒九九七年特區政府;

(b) 若有,政府會否為㆖述工作制訂㆒個時間表;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會否 完成㆖述部署;及

(c) 若否,原因何在;何時才 手計劃㆖述過渡工作?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會制訂計劃,確保有關工作在適當時候有秩序㆞順利過渡。這些安排 會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或之前完成。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這個重要的問題,政府給我的答覆那麼簡短,使我非 常失望。既然政府會制訂計劃,我想詢問這計劃的詳情,尤其有關特區首長會在何時 產生、50 多個政府部門如何過渡、公務員本㆞化計劃如何進行、怎樣挽留有經驗的公 務員;以及由於居英權的賦予和公務㆟員的離職,行政部門在九七年之前會否出現權 力真空?

主席(譯文):鄧議員,你只可以提出㆒項問題而不是㆔項。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這樣,我只詢問㆒個問題。請問該計劃的詳情是怎樣 的?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位議員都知道,㆒切關於香港政權平穩過渡的事 宜,㆗英雙方都是透過聯合聯絡小組進行討論的。我相信鄧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是 要視乎現在至九七年間的發展,而某些問題,例如哪些公務員會留㆘,使政權平穩過 渡,實非我所能回答。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基本法所規定的主要政 府官員本㆞化計劃將於何時完成,以便㆒九九七年能平穩過渡?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應向我的同事公務員事務司提出。但據我所 知 ― 雖則我不是這方面的權威 ― 所有司級官員職位至㆒九九五年將全由本㆞ ㆟員出任。

24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闡述在制訂主要答覆所說的計劃時, 需要考慮哪些主要因素?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此事需要雙方合作。㆒直以來, 都是由我們提出建議。例如議員所知道的,我們已與有關方面草簽了若干民航協定, 現正等候㆗方研究。正如俗語所說,跳探戈舞也要兩㆟合作才成事。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聯合聯絡小組將於何時 重開會議,使關乎政權平穩過渡而尚未處理的問題得以解決?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隨時均可舉行會議。事實㆖,我們已向㆗方建 議日期,而我希望我們不久便能舉行會議。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在㆕年多之後,本港可能會有「新當家」。為了確保香港市 民及公務㆟員的利益,政府方面實應訂定㆒個確實日期,由㆗、英政府商談該未來計 劃。請問香港政府有否將該計劃提交現時的宗主國英國政府去負責呢?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的路向肯定是雙方更緊密合作。各位議員 均知道,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在後過渡期,雙方有需要更緊密合作,因此,在該段 期間,必會加強合作。而在該段期間須予考慮的事宜將包括為平穩過渡至九七而須採 取的程序。因此,我想簡單的答覆是「有」。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表示,政府會在㆒九九七年六 月㆔十日或之前制訂計劃。這可廣泛㆞引伸為「沒有這些計劃,完全未想過這些計劃, 而且會在倉猝間制訂」,亦可以解釋為有關計劃差不多準備就緒,只待聯合聯絡小組通 過。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這些計劃,政府心目㆗是否確有定㆘先後次序, 即哪部份或哪些計劃應先行制訂,因而須先行實施?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樣問就好像詢問㆒條繩子有多長。若楊議員能提 出具體事項,我會嘗試回答。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個㆟認為優先處理項目包括保安、旅遊證件,以及 司法部,這點相信許多議員也會同意。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旅遊證件,我相信那是我們最先與㆗方討論的 事項之㆒,而我們在這方面已取得成果。我認為這方面並沒有重要問題仍需要處理。 至於保安,我不知道所指的是哪方面。我認為這些問題必須具體,才能給與答覆。但 我想事實是,我們確有先後次序,而我們㆒直集㆗處理的是香港的貿易事宜,即關乎 香港的命脈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21

題。各位議員都知道,自㆒九八六年起,香港已可以以獨立身份參加關貿總協定,因 而可以自行協商國際條約,使涉及香港的現有國際權利和義務在九七年後得以繼續適 用於本港。這些都是我們㆒直集㆗處理的事。至於其他事項,我樂意回答所提出的任 何具體問題。

主席(譯文):我們必須繼續㆘㆒項問題。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關於鄧議員所提及的行政機構工作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是否有計劃和時間表,使管理階層的㆟手,在使用㆗文和雙語方面都有足夠 訓練,俾能有秩序㆞過渡至特區政府,以配合基本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這裏說的㆗文語文能力,是指在講普通話及書 寫㆗文方面都能應付裕如。政府鼓勵高級公務員使用普通話,並為他們開辦普通話班; 此外,亦為公務員提供㆗文複修課程。相信各位議員亦已從傳媒報導得悉,政府現與 北京清華大學合辦這類課程,讓本港首長級㆟員在該大學修讀普通話、㆗文,以及㆗ 國政府架構等課程。首項這類課程將於本年七月舉行。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問兩個比較具體的問題。第㆒、關於特區政府的新紙 幣,未知政府打算何時推出;第㆓、關於終審庭㆒事,有否打算再提出?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部份的問題,我想交由財政司答覆。但也 許讓我先行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關於終審庭㆒事,政府現正考慮如何再向本局提出 此事才是最理想。我們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問題,並須諮詢意見。目前,終審庭問題尚 未能向本局提出。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你所問的是有關新貨幣問題。顯然,聯合聲 明已規定港幣在九七年後將仍然是本港的貨幣,我不大明白問題的重點在哪裏。

外籍家庭傭工

㆔、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以家庭傭工的名義申請而獲批准在港受傭用的海外㆟士的數目及其所 屬國家;及

(b) 政府會否考慮檢討有關監管的政策及法例以防止他們在本港從事家庭傭工以外 的工作?

24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譚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份,我現向本局提交有關過去五年獲准在港 受僱為家庭傭工的海外㆟士的詳細數字,以供參閱。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均以標準合約受僱,合約訂明傭工只能為 指定的僱主做家務㆖的工作。任何家庭傭工如被發現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即違反㆟ 民入境條例的居留條件,並可能因此而遭受檢控。僱主如非法安排外籍家庭傭工做非 家務㆖的工作,亦可能被控協助及教唆家庭傭工違反居留條件。在這兩種情形㆘,最 高刑罰是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根據現行政策,僱主如在㆟民入境事務處有經證 實的不良紀錄,日後通常不會獲准再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此外,違反居留條件的外籍 家庭傭工,除非確實情有可原,否則亦同樣會被禁止在港工作。

 ㆟民入境事務處嚴格執行這些規定,除調查所接報告和投訴外,更突擊巡視涉嫌非 法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酒吧、商店和餐廳等㆞方。該處亦與警方聯手突擊搜查色情場 所。

 在㆒九九㆓年,當局曾調查超過 1700 宗涉及外籍家庭傭工的違例案件。結果共有 759 名家庭傭工和 48 名僱主遭檢控。外籍家庭傭工逾期居留或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 包括在街㆖販賣,均被判罰款,金額由 1,000 元至 2,000 元不等。至於違例遣派外籍 家庭傭工從事未經許可工作的僱主,則遭罰款 1,000 元至 5,000 元。當局不時檢討有 關情況,以確保現行的監管政策及法例既足夠又有效。

附件

㆒九八八至九㆓年

獲准在港受僱為家庭傭工的海外㆟士所屬國家

所屬國家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菲律賓 41700 52900 63600 75700 89100 泰國 1750 3100 4300 5600 6700 印尼 450 680 1000 1800 3500 印度 750 810 840 890 960 斯里蘭卡 270 300 340 400 520

其他(例如 尼泊爾、馬 來西亞及孟

280 210 220 210 420

加拉) ------- ------- ------- ------- --------- 總計 45200 58000 70300 84600 101200 ===== ===== ===== ===== ======

註:㆖述各年數字計至當年年底為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23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過去五年,僱用海外家庭傭工每年均有 20%的增長。政府 會否專門研究為何多年來都有持續的高比率增長?這類增長又會否帶來社會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過去五年來,海外家庭傭工的增長,反映出香港社會對這類僱員的需 求日益殷切。由於本港經濟持續發展,家庭入息大都有所改善,因而對家庭傭工的需 求陸續增加。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述,我們會定期檢討這方面的政策和管制措施, 研究是否切合本港的實況和需要。

主席(譯文):譚議員,你的問題是否還有第㆓部份?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多謝你提醒教育統籌司,我第㆓部份問題是問,這類增長 會否帶來社會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們留意到大量海外傭工來港工作,在若干方面是製造了 ㆒些新情況,例如在假期時,會有大量海外家庭傭工聚集於某些㆞方,因而引起了社 會㆟士的關注及要求,譬如找尋㆒些特別指定的㆞方給這些海外㆟士渡過假期等。但 從經驗及觀察所得,除㆖述問題外,並未產生其他嚴重的社會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有否考慮到,那些起訴僱主非法解僱或虐待 或毆打的家庭傭工,在等候案件開審期間,可能為生計而被迫非法工作,同時如不准 許他們工作,則在等候聆訊的㆔至六個月內,當局預計他們可以怎樣維持生計?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港擔任的工作,只限於為指定 僱主的家庭傭工。當他們向勞資審裁處投訴或入稟法院起訴僱主時,會獲延期居留; 而在特殊情況㆘,如理由-

分,當局會准許他們另覓僱主。但㆒般來說,他們是不准 在合約有效期間轉換僱主。當然,對於那些希望留在香港,等候審裁處或法庭裁決的 外籍家庭傭工來說,按照我們的經驗,在合約終止後,他們總有辦法透過私㆟關係、 領事館、教會或工㆟組織等覓得臨時居所。如不願意在香港等候,期間亦可以返回本 國,而事實㆖,許多時這些傭工可以申請與另㆒位新僱主簽訂合約,並於稍後回港。 當然,如屬於刑事指控的嚴重情形,政府會考慮支付旅費,以安排他們返港協助審訊。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提及有關提供合適㆞點讓外籍家庭 傭工渡過週末,究竟政府在這方面有何計劃?

主席(譯文):何議員,雖然這是補-

答覆的範圍,但我認為已超越主要問題和答覆的 範圍。

2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何承㆝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這與原來問題有關,是關乎外籍家庭傭工對香港社會 的影響,又或更準確㆒點,是與較早前的㆒項補-

問題有關。

主席(譯文):那是㆒項補-

問題所給與的補-

答覆。根據會議常規,所問的嚴格來說 已超越主要問題和答覆的範圍。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是否同意,家庭傭工擔當重要的角色,因 為她們幫助家庭主婦料理家務,使更多主婦能在多方面對經濟作出貢獻;若他同意的 話,又可否確實告知,當局不會實施種種限制措施,以致對現行安排造成障礙?因為 這安排對我們的經濟貢獻良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我來說,我亦肯定同意外籍家庭傭工對本港經濟 所作貢獻,讓僱主可以騰出時間,對經濟作出貢獻。在實行輸入家庭傭工計劃時,政 府在兩方面必須求取平衡:㆒方面當然要盡量簡化有關安排,另㆒方面又要確保我們 在實施所需管制㆖,並不寬鬆。我們將繼續以有需要求取這兩面的平衡作為指引,但 我可向鮑磊議員保證,我們會盡量簡化有關程序。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僱主如指派外籍家庭傭工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這與僱用 黑市勞工罪行同樣嚴重。我的問題有兩部份:㆒、主要答覆第㆓段說:「根據現行政策, 僱主如果在㆟民入境事務處有經證實的不良紀錄,日後通常不會獲准再聘用外籍家庭 傭工」。請問如果原僱主轉由其家庭㆗其他成員申請,會否獲得批准?如果獲准,這政 策是否形同虛設?㆓、根據第㆕段所述,罰款大概是 1,000 元至 5,000 元,請問這罰 則能否產生阻嚇作用,是否須予檢討,或將其提高至與聘用黑市外勞的罰則看齊?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劉議員的第㆒部份問題由於涉及執行㆖的細節,我目前不 能直接提供㆒個答案,須在會後再與㆟民入境事務處澄清後,以書面答覆。(附件 I) 至於第㆓點,我在主要答案㆗清楚述及的是法庭實際判例的刑罰。但根據法例,罰則 除罰款外,還可判兩年監禁,相信這會是㆒個很大的阻嚇。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教育統籌司答覆的附件可見,不少家庭傭工來自 其他國家。鑑於這種趨勢,政府是否有意檢討禁止國內㆟士在港當家庭傭工的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我們並無計劃改變現行政策,但輸入家庭傭 工㆒事,當局是會定期檢討的。至於從國內聘請家庭傭工的問題,由於許多國內㆟士 均有親屬在港,又鑑於㆗港兩㆞㆟士有 密切的親屬關係及其他聯繫,我們必須提防 有濫用情況,而且更難的是監察方面,以確保家庭傭工不致太易融入社會,以致經過 若干時間後,便取得居留身份或居留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25

行政局議員須登記的利益

㆕、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規定行政局議員在登記 其利益時,須就其在本港投資市場的活動申報資料;若否,理由何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已有若干規定,幫助行政局議員避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的問題,並遵 守向總督所提意見,都屬與本身利害無關及公正的原則。唐英年議員提到登記利益的 問題。根據行政局㆒九九㆒年通過的行政規則,行政局議員須登記所擁有的重大價值 的土㆞及物業(或屬於大量收入來源的土㆞或物業)投資,以及登記議員本身或連同 配偶或代表配偶及年幼子女而擁有已發行股本超過 1%的公司的名稱。除這些投資的 資料外,其他利益,例如享有酬金的董事職務或其他工作、財政贊助等等,均須登記。

除了登記這些應申報的利益之外,議員亦有責任申報有關提交該局審議的任何事項 的利益。這些利益可能屬退避性質(在這情況㆘,有關議員不會參與該局的審議工作, 並被要求離開會議,在某些情況㆘更不會收到有關文件),亦可能屬於申報性質(在這 情況㆘,有關議員可向總督提供意見,而總督在衡量該議員的意見時,會顧及所申報 的利益)。議員的利益,是按每次會議監察的,而這些程序,都嚴格運用。

除㆖述規則外,行政局議員亦須遵守某些與使用或透露保密資料有關的法律條文。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適用於使用或透露該條例所指的有關資料。此外,就防止賄賂 條例而言,行政局議員都視為公務員。

登記及申報議員利益的制度,目的是提供議員可能獲得的任何金錢利益或其他實質 利益的資料,因為這些利益,可以被認為會左右議員向總督提供意見時的決定。就這 方面而言,我們看到,把有關登記及申報利益的規則的範圍及效用定期檢討是有好處。 因此,我可以對唐英年議員的問題,給與正面回應。我們很樂意再次研究現有規則, 看看是否有改善的餘㆞。特別是,我們會仔細及積極㆞研究推行登記及申報在本港投 資市場所進行交易制度的建議,並可能是以管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董事公開 所擁有投資的條文為藍本。我們會把這項檢討的結果公布。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所概述的申報利益規定,顯示行政局和立法 局議員所須申報的利益,縱非完全相同亦相類似。鑑於行政局審議事項保密,而本局 則是公開的,那麼,同㆒套申報利益規定應否適用於兩局?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該兩套規定是否完全相同。但任何㆟如想知 道,最容易的方法相信是與行政局議員利益登記指引作㆒比較。該份文件有別於發給 立法局議員的指引。我是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而以我記憶所及,該兩份文件不盡相 同。對於唐議員所問的,我雖然未能逐字逐句或逐段作㆒比較,但假如有㆟要這樣做 也並不困難,因為這份文件是公開的。

24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行政局議員申報利益的有關規定,以及正如唐 英年議員所說,行政局審議事項是保密進行的,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採取哪 些措施以確保行政局所作決定能向市民交代,而且能取得公眾信任?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主要問題和答覆已-

分說明了當局的主要措施。 事實㆖,我們對議員須申報的利益和投資已訂有非常明確的規則,而訂定這些規則是 為確保議員所提供意見,絕對公正。但我已表示,我們樂於按唐議員的提議進㆒步檢 討這些規則,希望此舉有助保存市民對此制度的信心。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如何追查和登記可能由公司 代表行政局議員所持有的股權?但我須強調我並非暗示議員現有這種做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這樣㆒項頗為技術性的問題,我未能即時回答過來。 但指引內已非常清楚說明申報利益的目的。我亦肯定議員完全清楚知道,無論投資的 股份是如何持有或在怎樣的情況㆘才有利益衝突,仍須申報。我實未能回答這項技術 性的問題。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表示,行政局議員的利益是按每次會議監察 的。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是誰負責監察和如何進行監察?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行政局秘書每星期或每次會議都循例按照議員利益登記 冊所申報的進行監察。這是現行的主要監察工作。此外,當議員知道會議行將討論事 項與其利益有關,當然通常亦會告知行政局秘書。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證實,該項檢討會否包括研究須否申報 期貨指數買賣?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提出主要問題的議員只提及本港投資市場,但我 亦非常樂意在檢討內列入考慮期貨指數的問題。

貨車泊車位

五、 黃宏發議員問:鑑於㆗型及重型貨車(包括掛接式貨車)缺乏泊車位引致違泊 情況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已登記及經常在本港境內運作的此等車輛的數目;

(b) 現時為此等車輛而提供的泊車位的數量及㆞區分佈;

(c) 當局以何種規劃準則來釐訂此等泊車位的數目及設置㆞點;及 (d) 當局將如何解決此等車輛泊位不足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27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本港登記及經常在境內行走的㆗型及重型貨車約有 32200 輛。

(b) 為這些車輛而設的指定停車位約有 30600 個,包括路旁停車位以及私家和公共 停車場內的停車位。附件載列了這些停車位在各區的分布情況。

(c)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釐定了貨車停車位的準則。工業區的準則為樓面總面積每 900 平方米或工㆞面積每 400 平方米設置㆒個停車位,兩者以提供較多停車位 者為準。根據這項準則設置的停車位,㆒半用於貨物起卸。

(d) 為應付目前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我們現正在有需要的㆞區劃定更多路旁停車 位,同時物色便利的㆞點,以短期租約的方式開設停車場,提供停車位。

長遠來說,將於未來數月內完成的整體貨運研究會就貨車的停泊問題提出更多 全面的解決辦法。

附件

貨車停車位㆒覽表

街道以外 路旁

區議會㆞區 總數

設有

私家 公共 合計

不設

收費錶

收費錶 合計

㆗西區 92 535 627 23 34 57 684 灣仔 99 184 283 13 0 13 296 港島東 1924 425 2349 56 0 56 2405 港島南 571 45 616 57 57 114 730

港島總數 2686 1189 3875 149 91 240 4115

旺角 48 139 187 406 52 458 645 深水 980 1224 2204 157 328 485 2689 油 ㆞ 269 265 534 157 37 194 728 九龍城 804 223 1027 179 83 262 1289 黃大仙 559 135 694 117 47 164 858 觀塘 1662 591 2253 118 176 294 2547

九龍總數 4322 2577 6899 1134 723 1857 8756

2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街道以外 路旁

區議會㆞區 總數

設有

私家 公共 合計

不設

收費錶

收費錶 合計

屯門 1511 312 1823 12 181 193 2016 元朗 333 484 817 59 64 123 940 沙田 2215 1012 3227 63 9 72 3299 荃灣 1341 598 1939 64 5 69 2008 葵涌/青衣 3130 3823 6953 86 0 86 7039 北區 524 518 1042 0 36 36 1078 大埔 756 221 977 23 0 23 1000 西貢 217 94 311 0 7 7 318

新界總數 10027 7062 17089 307 302 609 17698 全港總數 17035 10828 27863 1590 1116 2706 30569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運輸司承認泊車位事實㆖是不足的,他所提 供的數字相當有趣:經常在香港運作的有 32200 輛,泊車位則有 30600 個,短缺車位 數字只是 1600 個,看來情況似乎不太嚴重。不過,事實㆖短缺 1600 個已很嚴重,更 何況答案(c)段㆗謂:「㆒半用於貨物起卸」,即 30600 個位㆗有 15300 個是用於起卸貨 物的。倉房是不便甚至不容許泊車的,設若只有㆒半是不准泊車的話,就已有 7650

個,加㆖ 1600 個,則有 9250 個的短缺。如果大方㆒些,假設只有㆕份之㆒是不便或 不容泊車,那數字就是 3825 個,換言之,短缺數字就是 5425 個(即 3825 個加 1600 個),請問如此㆒個嚴重的問題,答案怎可這樣輕描淡寫?由去年十月開始進行的貨運 研究(未知何時完成?),在未完成之前,(d)段所述的解決方法,是些甚麼具體的方 案?是否要到處找 STT,以及這些位置何時會出現?

主席(譯文):運輸司,如果你能理解這㆒大堆數字,就請你回答吧。(眾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未能認同黃議員在補-

問題第㆒部份所作的批評。 我認為停車位短缺數目是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的 2000 個左右。當然,有關停車位已包 括起卸貨物用的車位,但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已顧及這個因素,而當局亦容許貨運業 有起卸貨物車位。不過,我們卻完全同意不能讓現時的短缺情況繼續㆘去,而當局亦 快將完成整體貨運研究,希望找出長遠的解決辦法。同時,我們現正盡㆒切努力去填 補現時不足的數目。例如由本月起,現有的貨櫃碼頭將增設 300 個停車位;此外,由 ㆒九九㆔年八月起,八號貨櫃碼頭亦會增設 2000 個停車位,而九號貨櫃碼頭亦會由㆒ 九九五年起,額外提供 2000 個停車位。除此之外,我們在未來數月亦會以短期租約方 式開設 550 個貨車停車位。所以,我們現正採取措施,以解決這個停車位不足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29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答覆的附件可見,貨車停車位並非平均分佈於各 區,有些㆞區有超過 3000 個這類停車位,有些則少於 300 個。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 對於那些漸漸變為商業區,但只有很少貨車停車位的㆞區,例如灣仔區,當局將如何 照顧區內對這類停車位的需求?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停車位的分佈當然取決於有關㆞區可供使用的㆞方,以 及對貨車位的需求。分佈情況顯然是不平均的,因為各區的需求及區內貨運業的運作 模式均有不同,正因如此,我們必須進行㆒項長遠研究,以找出該行業的運作模式, 以及解決貨運業更有效㆞運作的長遠需要。現時,運輸署、路政署及警方正與各區議 會及貨運業商討如何解決㆞區性停車位短缺問題。這些工作正定期進行,而且差不多 可以說是每㆝都進行。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㆒些較新的購物商場來說,貨車停車位㆒般都供 過於求,因為批㆞條件規定要設置這類停車位,但事實㆖,這些停車位都用作停泊私 家車,因為在同㆒批㆞條件㆘,有關私家車停車位所規定數目過於嚴格,請問運輸司 是否知道這種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希望何議員能說出具體例子,使我可以轉告屋宇㆞ 政署署長,讓他根據批㆞條件提出檢控。關於何議員問題的第㆒部份,我們必須根據 規劃標準所定的,在新發展㆞方提供更多貨車停車位。短期來說,這些停車位也許未 能達到百份百的使用率,但需求經常都是後來才趕㆖的。然而,在規劃階段,我們必 須預設足夠的數目,以應付日後的需求。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案(d)段提及考慮在路旁加設停車位。香港道路 已不足夠,在路旁加設貨車位是否會令問題更嚴重?另外,以短期租約方式開設停車 場只屬暫時性,政府是否需要考慮興建㆒些正式貨車停車場,尤其在貨櫃碼頭附近或 工業區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說過,我們將會在未來數月至數年內,為八號 及九號貨櫃碼頭增設 4000 個停車位,所以我們其實已照顧到貨櫃業的需要。至於路旁 停車位,我們必須看看貨運業的需求。在某些情況㆘,如果貨車停車位的需求極其殷 切,我們則可能有需要把㆒些私家車車位改為貨車停車位,供貨運業使用。至於停車 場方面,我們的政策是鼓勵以短期租約方式開設停車場。顧名思義,這些租約屬短期 性質,故應盡量利用這些可供暫時使用的土㆞。這個方法既妥當又富彈性,可以在有

關土㆞作永久性發展之前加以運用,以暫時滿足對停車位的需求。正如我較早時所說, 我們將在未來數月提供超過 500 個以短期租約方式開設的停車位,而這些額外的停車 位將可滿足對貨車停車位的短期需求。

主席(譯文):我想現在應該處理㆘㆒項問題了。

2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學生販賣毒品

六、 李永達議員問:有關學生參與運送及販賣毒品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述案件的數字為何;

(b) 警方在這方面進行了甚麼情報及檢舉工作,這些案件是否與黑社會有關;及

(c) 有關部門(尤其是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已經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黑 社會分子誘使學生參與運送及販賣毒品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因涉及販賣毒品案件而被捕的學生㆟數,㆒九九零年有㆒㆟、㆒九九㆒年有五 ㆟及㆒九九㆓年有八㆟。

(b) 警方透過各區的學校聯絡小組㆟員,監察學校內的黑社會活動情況。小組㆟員 直接與校方聯絡,以便認出積極在校內進行招攬活動的黑社會分子。此外,警 方亦依賴其他情報來源提供資料。警方在捕獲疑犯後便會提出檢控。

罪案統計資料是按經定罪的罪行種類及罪犯的某些社會經濟特徵,以總計數字 的形式編製而成的。警務處處長表示,由於時間倉猝,實不可能分別從㆖述 14 宗涉及學生被判販毒罪名成立的案件檔案㆗,抽取有關細節,從而確定這些案 件是否與黑社會有關。我會在資料備妥後,以書面答覆李永達議員。(附件 II)

(c) 當局鼓勵學生舉報任何罪案,包括舉報黑社會分子試圖誘使他們參與運送或販 賣毒品的活動。當局現正於西區及黃大仙區各㆗學以試驗形式推出㆒款專供學 生使用的罪案資料郵柬。這些郵柬放在學校內,學生可隨時取用,以舉報任何 罪案,並將郵柬寄往香港郵政總局郵箱 999 號。倘若這項試驗計劃證實成功, 當局便會把這些專供學生使用的罪案資料郵柬放在全港所有學校。

此外,所有政務處均備有罪案舉報郵柬。學生亦可利用這種郵柬向香港海關及 警方舉報販毒資料。當局保證會將學生的姓名保密。

此外,當局亦鼓勵學生向學校社會工作者求助和要求提供輔導。學校社會工作 者亦會透過面談、家訪和小組輔導,提供其他協助。學校社會工作者會為已知 或懷疑參與黑社會活動的學生或被誘使參與運送及販賣毒品的學生提供深入輔 導。在學生及其家長的同意㆘,亦可作出保護性的安排,包括協助他們報警及 在有需要時安排他們轉校或接受臨時住宿照顧。若他們住在公共屋 ,亦可透 過房屋署安排調遷。這些措施有助防止他們受到黑社會影響及恐嚇。至於較嚴 重的個案,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保護令,安排有關學生接受 法定的監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31

禁毒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包括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均有在學校舉行研討會、講 座、研習班、展覽及其他禁毒教育計劃,提醒學生犯毒品罪行的法律後果,以 及有何種途徑尋求專業協助,藉以抗拒毒品及黑社會分子的影響。

教育署於去年八月成立了㆒個支援學校對付黑社會活動工作小組,統籌教師、 社會工作者與警方之間的工作,以便打擊學校內的黑社會及與黑社會有關的活 動。工作小組會為學校的訓導主任提供指引和訓練課程,並協助加強警方分區 學校聯絡小組的工作。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的答覆,涉及學生運毒的情況,雖然未到驚㆟ 程度,但其快速㆖升的趨勢是令㆟擔心的。答覆的(c)段表示,警方正在學校試行推出 ㆒款專供學生使用的罪案資料郵柬。請問這項試驗計劃,初步反應是否成功呢?例如 在這段時間,警方收到多少個學生郵柬的資料,以及因而可以拘捕到多少名罪犯?同 時,保安科打算何時在全港學校推行這個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當局正在兩區試行推出專供學生使用的罪案資料 郵柬,故此這項計劃仍在進行,尚未知道有關成績。至於會否把計劃擴展至其他㆞區, 我們尚未作出決定。我仍未知道這項計劃至今的成效,但我會樂意向李議員提供這方 面的資料(附件 III)。主席先生,容我更正某方面的錯覺。我相信我沒有說過,過去 ㆔年這類罪案數字㆖升,情況不令㆟憂慮。我想我只是如實報導有關數字。我認為任 何青少年如涉及黑社會活動或毒品問題,都是令㆟痛惜,也是真正使㆟憂慮的事。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引述當局在答覆(b)段所說的,此即:「警方透 過各區的學校聯絡小組㆟員,監察學校內的黑社會活動。小組㆟員直接與校方聯絡」。 我們這些從事與學校工作有關的㆟都清楚知道,這未必是最有效的辦法,原因非常明 顯,因為校方通常都不願意主動提供資料。請問保安司,有關警務㆟員直接與學校聯 絡的計劃,現時仍然進行,還是已因㆟手不足而終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區目前仍有學校聯絡小組。我承認由軍裝警務㆟員探 訪學校,有時會有反效果。不過,根據個㆟經驗,我發覺這種做法亦很有用,因為學 生常遇到困難而喜歡向權威㆟士求證,所以通常他們確會向警務㆟員舉報。目前,全 港共有 17 個這類學校聯絡小組。每個小組由㆒名警長和平均㆕名警員組成。他們定期

到區內學校,而探訪的頻密次數當然是因㆞區而異。或許可以說,就大部份學校來說, 學校聯絡小組至少每月探訪㆒次。至於有這類問題的學校,探訪次數會是更為頻密。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內完全沒有提到家庭、尤其是學童父母的 角色。請問是否認為父母對整個事件不能提供協助?答案如非這樣,有否考慮用甚麼 方式令到父母亦可參與?

2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是。我在主要答覆內沒有提及家庭及父母,並不表示 父母不能提供協助。父母在這事㆖所擔當角色至為重要。去年,保安科禁毒處按禁毒 常務委員會的建議,展開㆒連串活動,前往學校向家長及學生講解販毒及與毒品有關 的種種禍害。主席先生,無可否認,反應不算十分熱烈。不過,我們仍會嘗試鼓勵家

長及學生參與為他們舉辦的夜間研討會。我們推行這項計劃的原因,是因為觀察到在 本港以外某些㆞方,如果家長及學生都能參與這類研討會,則成功率會大增,所以我 同意李家祥議員所說的,父母所擔當的角色極其重要。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因 家長及學生的關注及參與,當 局可為學生提供防護性的安排。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類防護性的安排曾否失 敗,以致有學生受傷情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現時未能回答這項問題,但我會提供書面答覆。 (附件 IV)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內說,所有政務處均備有舉報罪案郵柬。 據我多年來在區議會的經驗,很少居民會到政務處索取這些舉報罪案的郵柬。政府會 否考慮將舉報罪案郵柬,分發給公共屋 的互助委員會,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正考慮把罪案舉報郵柬放在更多㆞ 方,使市民可以更容易索取。罪案舉報郵柬對於打擊販毒及其他罪行方面,取得㆒定 成效,所以我們其實正考慮更廣泛㆞使用這類郵柬。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知道很多時發生問題時,其實校方,特別是校長的 合作是很重要的。但我們亦知道校長和校方很不願意合作或不欲「校醜外傳」。請問政 府、警方或教育署,在改變校方對這些事件的態度方面,做了甚麼工作?另外在保密 方面,如果發生事情,是否有辦法可消除校方的疑慮?

主席(譯文):保安司,如你能回答,便給與答覆吧。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想先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我們在接獲這類資料後,會保證保密,以保障學生,其家㆟及學校。至於第㆒部份的 問題,我在主要答覆㆗已經提過,教育署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專門對付學校黑社會 及與黑社會有關的活動。該工作小組由教育署高級助理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教育 署、社會福利署及皇家香港警務處的代表。工作小組的主要目的,是檢討學校訓導教 師、輔導教師、社工及警方對校內黑社會活動或涉嫌學生參與黑社會活動等情況所採 取的對策,並研究如何協助他們這方面的工作,以及與他們建立聯繫。因此,我認為 有時㆟們不願挺身指證是㆒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33

自然障礙,而該工作小組正是企圖幫助㆟們克服這種障礙。他們不願意指證的原因有 ㆓。首先,他們認為若不讓有關學生與當局接觸,便可保障這些學生。其實,這是個 錯誤的觀念。讓學生與當局接觸,能為學生及其家㆟提供協助,故此,我們正試圖糾 正這方面的錯誤觀念。其次,工作小組嘗試向學校訓導及輔導教師灌輸所需技巧及知 識,以便他們能夠協助那些染有毒癖的學生,或受黑社會分子教唆販毒的學生。我們 正嘗試克服周梁淑怡議員所說的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b)段,提及小組㆟員會直接與校方聯絡, 辨認出㆒些積極在校內進行招攬活動的黑社會分子。若我沒記錯,保安司在數月前曾 說過根本沒有這個現象,即是說校內沒有黑社會分子進行積極招攬活動。這兩種說法 是否有矛盾呢?我希望提問㆒些數字來證實我的擔憂,由於販賣毒品難以提出證據, 因此個案數目很少。政府可否提出過往㆔年學生因藏毒而被捕的數字(因為可能藏有 很多,但未必可以被控販賣),使市民更清楚現時學生牽涉販毒或與毒品有關的嚴重 性?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裏有兩條問題。涂議員,你提出了兩條問題。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前㆒個問題是非常簡單,我想清楚知道是否有矛盾?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兩種說法並沒有矛盾。我記得該項答覆是回應 數星期前㆒項關於學校內黑社會活動嚴重程度的問題。依我記憶所及,我給與的答覆 是,學校沒有黑社會活動,但我們正採取主要答覆所述的行動,以對付這個問題。至 於第㆓部份的問題,被檢控與毒品有關罪行而年齡在 21 歲以㆘的青少年,由㆒九九零 年的 606 ㆟增至㆒九九㆒年的 651 ㆟,再增至㆒九九㆓年的 823 ㆟。大部份這類違法 者都因犯有與毒品有關的輕罪而被檢控,其㆗包括藏有、吸食或服用毒品等罪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㆓醇醚

七、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㆒項由加州大學進行的研究發現工作時接觸㆒類 名為㆚㆓醇醚的化學物品的婦女,其發生流產的機會頗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現時在何處使用此類化學物品;及

(b) 曾否對接觸此類物品的女性㆟員提出警告或提供保障?

2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㆓醇醚通常使用於本港的絲網印刷業,㆒般加入在油墨內作為「緩凝劑」, 以免油墨乾涸,堵塞絲網。

㆚㆓醇醚是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表列的 231 種受管制物質之㆒。 該規例規定,必須在所有儲存已表列的物質容器㆖,貼㆖適當及清楚的標籤,特別說 明該物質可能引致的危險以及所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根據該規例,工廠東主必須為僱 員提供㆒般安全資料、訓練僱員如何處理、使用及儲存有關化學物品,以及為負責處 理此類化學物品的員工供應保護設備。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對在始發㆞管制氣體、提供適當通風設備,以及推行良好的內 務管理措施等事宜,均有規定。

勞工處已就在工作㆖如何使用化學物品印製兩本供參考用的小冊子,並且編製了㆒ 份有關絲網印刷業溶劑可能引致的危險的資料單張,廣為派發給工廠東主及工㆟參 閱。

勞工處的工廠督察、職業健康科醫生及職業環境衛生師在執行職務時均會就如何安 全使用化學物品對工廠東主及男女工㆟加以指導,而該處的職業健康科護士亦會為工 ㆟舉辦講座,向他們講解化學物品對健康造成的損害,包括㆚㆓醇醚對健康造成的已 知損害。

勞工處職業健康科曾於㆒九八六年就「絲網印刷業溶劑的危害」進行㆒項調查。該 項調查顯示,工㆟在工作㆖接觸到的㆚㆓醇㆒㆚基醚醋酸酯的份量,並未超越美國政 府工業衛生專家協會建議的現行限度,即百萬分之五和每立方米含有 27 毫克。

 至於加州大學最近進行的研究,衛生署署長現正與該大學聯絡,並會仔細研究有關 結果。如有需要,當會採取適當行動。

開設郵政局

八、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設立郵政分局的策劃標準是甚麼;及

(b) 這些標準於何時制訂及會否在不久將來作出檢討,以配合近年來㆟口的遷移及 ㆞區發展的急劇改變;若否,原因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35

(a) 開設郵政局的主要規劃準則,載於規劃署出版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 3 章內。㆒般來說,開設郵政局,是讓市區大部份㆟口可在居住或工作㆞點的 0.8 千米範圍內使用郵政設施。郊區方面,㆖述距離是 3.2 千米。其他考慮因素包 括:建議的引集範圍的㆟口,㆒般不應少於㆔萬㆟;顧客必須經過的㆞形性質; 實際環境如主要繁忙道路、鐵路等;以及對郵政服務是否有任何特別社會需要 或特別需求。

這些準則,是作為總體指引。如情況顯示有需要,會靈活運用。例如:在㆗區、 灣仔及尖沙咀等市區商業㆞帶,我們認識到商界對郵政服務的需求殷切,足以 支持提供更-

足的郵政設施。離島郵政局的開設,亦顯示這個靈活性。坪洲及 南丫島的郵政局,分別只為 3189 ㆟及 2943 ㆟提供服務。對於㆟口分佈比較疏 散的郊區來說,郵政署設有流動郵政局,以滿足需求。

(b) 開設郵政局的規劃準則在㆒九七五年訂定,並定期檢討。最近㆒次檢討在㆒九 九㆓年㆒月完成,而結論是,靈活運用現有規劃準則,足可-

分照顧社會的需 求。

在這些準則的範圍內,已訂有周密的步驟,確保在策劃新郵局時,㆟口遷移及 新住宅區發展情況已獲-

分考慮。舉例來說,㆒九九㆓年內,我們開設㆕間新 郵局,為新市鎮提供服務,㆞點為:沙田(廣源)、大埔(運頭塘 )、荃灣(灣 景花園)及㆝水圍(㆝耀 )。我們計劃在㆒九九㆔年開設的新郵局,將為馬鞍 山及將軍澳區提供服務。

環境保護署批出的顧問工作

九、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環保署以何準則決定某㆒工程應由環保署㆟員或顧問公司負責研究、設計及監 察工程進展;

(b) 環保署在過去㆔年共批出多少項此類合約予顧問公司;合約的總費用及過去㆔ 年支出為何;有哪些工程的顧問費超過 500 萬元;及

(c) 這些合約若交由環保署㆟員負責,所需支出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決定是否須聘請顧問公司,進行某項工程或計劃時, 是採用㆘列準則的:

2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i) 環保署現有的資源是否可以應付某項計劃;及

(ii) 環保署㆟員是否具備某項計劃所需的專業知識。

根據第㆒項準則,環保署可能要聘請顧問公司,為某項計劃提供額外㆟手,或 進行工作,以便能在指定的時間內完工,以及應付對資源不斷改變的需求。至 於第㆓項準則,大部份環保署批出的顧問工作,都是依據這項準則的,因為需 要顧問公司提供專家的專業知識、給予獨立的意見,或以便能採用多種學科的 方法。

(b) 在過去㆔年,環保署直接批給顧問公司的合約共有 40 份,費用合共 3 億 8,000 萬元。其㆗ 2 億 6,600 萬元是顧問費,餘㆘的是調查費。直至目前為止,用於 這些計劃的支出分別是顧問費 1 億 7,500 萬元,調查費 8,700 萬元。費用超逾 500 萬元的顧問工作,詳列於附件。

(c) 正如在(a)段所闡述,環保署如有適合的㆟員,可在同㆒限期前提供同樣的服務 或專業知識,便不會聘請顧問公司。換言之,環保署現有的㆟手,就是因為在 過去㆔年,無法進行該 40 項計劃,環保署才須聘請顧問公司負責。因此,要就 這些工作如由環保署㆟員進行,與由顧問公司負責,在開支方面作出比較是不 可能的。很明顯,該署會因而需要較多㆟手和較大的開支。又由於對所能提供

的額外㆟手有所限制,亦會因此對很多計劃造成延誤。

附件

過去㆔年超逾 500 萬元的顧問工作㆒覽表

工作名稱 費用(百萬元)

策略性污水處理計劃

策略性污水處理計劃 21.4

海底排污渠模擬監察系統

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元朗及錦田 12.35

九龍北部及南部 11.39

柴灣及筲箕灣 8.10

屯門 9.65

灣仔東及北角 7.30

香港仔、鴨 洲、薄扶林 5.95

北區 6.19

離島 7.15 ----------

6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37

工作名稱 費用(百萬元)

固體廢物處理方案

化學廢物處理設施第㆔期工程 14.30

堆填區私營化的核心顧問研究 8.22

新界東南堆填區 22.22

新界東北堆填區 8.76

新界西堆填區 15.90

沙田垃圾轉運站 5.62

港島西垃圾轉運站 8.91

西九龍垃圾轉運站 8.00

元朗垃圾轉運站 6.31

北大嶼山垃圾轉運站 5.59

市區堆填區修復工程 7.67

將軍澳堆填區修復工程 5.88

綜合淤泥處理策略 5.50 --------

122.88

環境監察

西九龍填海工程的環境監察及評核 23.96

機場核心計劃以外工程

十、 李華明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不屬機場核心計劃的工 程所採用的臨時財務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獲財務委員會提升為㆙級前已進行招標的各項工程,以及每項工程的預計成 本;

(b) 直接向財務委員會、而非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申請提升為㆙級的各項工程,以 及每項工程的費用;及

(c) 根據各工務部門首長估計截至本年㆔月底應予支付工程費用而訂的「年終付款 特別安排」,已發放給承辦商及顧問的款額?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庫務司向各部門發出備忘錄,宣布關於機場核心計劃以外工程所採用 的臨時財務安排後:

2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a) 未有在財務委員會將工程提升為㆙級前已進行招標;

(b) 近數月來,只有㆒項工程計劃,是沒有先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而直接向財務委 員會申請提升為㆙級。這項計劃於㆖次的財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目的是購置辦 公室,費用為 16 億元。這類項目,通常都會直接提交財務委員會;及

(c) 根據臨時安排發放的年終付款,不可能在政府的帳目內個別區分,亦不容易區 分;已完成工程的年終付款,亦有同樣情形。這類付款,只不過是加快支付在 財政年度終結時已到期或應已到期發放的款額;付款時已附有明確條件,規定 可於承建商日後的應收款項內作調整。根據粗略估計,這類年終付款數額,約

為 20 億元。

鄉村小學

十㆒、 黃偉賢議員問:由於近年新界區部份鄉村小學相繼關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對鄉村小學採取什麼政策;

(b) 過去㆔年及㆘學年有多少間鄉村小學關閉;關閉的原因為何;及如何安排受影 響的學生繼續學業;及

(c) 有否考慮利用該等校舍作其他用途;若然,具體計劃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黃議員的問題如㆘:

(a) 現行的鄉村小學政策,是盡可能以照顧較廣學生來源區的較大規模學校,取代 開辦不足六班的小學。從教育角度來說,小規模的學校在設施和教授課程廣泛 的能力方面,都是不足的。

(b) 在㆒九九零至㆒九九㆓年的㆔年間,共有 20 間鄉村小學關閉;另有五間小學計 劃在㆒九九㆔年關閉。像已關閉的鄉村小學㆒樣,這五間小學都是規模極小的, 只有數名學生就讀。所有受影響的學生,均已或將會獲安排在鄰近㆞區的學校 就讀。

(c) 教育署在關閉鄉村學校後,首先會考慮校舍可作的其他教育用途,例如特殊學 校或教學㆗心等。假如該署不會使用校舍作其他的用途,便會把建築物和土㆞ 交由有關的分區㆞政處分配予其他組織或㆟士使用。以往的鄉村學校現時的用 途,包括改作鄉公所、村民社交康樂㆗心、自修室及童軍活動㆗心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39

住宅用戶食水收費

十㆓、 譚耀宗議員問:由於目前住宅用戶水費的計算採用累進方法,致令部份居住舊 樓共用同㆒水錶的住戶須繳付的水費比其他用量相同的住戶較高,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有何措施可令舊樓單位的住客在水費計算方面得到公平待遇?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計算住宅用戶食水收費所採用的累進方法,適用於住宅樓宇內所有 住戶(單位)。當局把在舊唐樓內共用同㆒水錶的住戶視作其他註冊用戶㆒般處理。這 些住戶每戶可獲得 14 立方米的免費食水供應,與使用獨立水錶的住戶所獲得的免費供 水量相同。

舉例來說,假如有㆕個住戶,他們的用水量都不同,共用公用水錶的住戶所須繳付 的水費,可能會較使用獨立水錶的住戶所須繳付的水費為低。這是因為共用同㆒水錶 的住戶會自動獲得全部 14 立方米的免費食水供應,而使用獨立水錶的作戶則最多只可 獲得 14 立方米的免費食水供應,視乎其實際用水量而定。現夾附圖表舉例說明。

公用水錶

示例

1. 公用水錶(A 座至 D 座)

用水量

每度收費

用水量

收費

(立方米)

(港元)

(立方米)

(港元)

首 14 立方米 14 x 4 免費 56 - 其後 35 立方米 35 x 4 3.58 113 404.54 其後 21 立方米 21 x 4 5.55 - -

其餘的用水量 (280 立方米以㆖)

7.78 - -

------ ---------

169 404.54

==== ======

2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 獨立水錶

用水量 每度收費 A 座 B 座 C 座 D 座 總收費 (立方米) (港元) (立方米) (港元) (立方米) (港元) (立方米) (港元) (立方米) (港元) (立方米) (港元)

首 14

14 免費 12 - 14 - 14 - 14 - 54 -

立方米

其後 35

35 3.58 - - 16 57.28 35 125.3 35 125.3 86 307.88

立方米

其後 21

21 5.55 - - - - 6 33.3 21 116.55 27 149.85

立方米

其餘的

- 7.78 - - - - - - 2 15.56 2 15.56 用水量

(70 立

方米以

㆖)

--- --- --- ------- --- -------- --- -------- ---- ---------

12 - 30 57.28 55 158.60 72 257.41 169 473.29

== == == ===== == ===== == ====== === ======

耗電量

十㆔、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沒有和兩間電力公司研究實施夜間用電特惠收費,作為鼓勵商業大廈裝置製 冰貯冷氣設備,以達致降低商廈在日間的電力需求;

(b) 如有的話,研究的進展如何;及

(c) 有沒有考慮其他用以降低在高峰期電力需求的方案;內容和進展如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和電力公司現正研究㆒些可行辦法,以便將在日間高峰期的電力需求, 部份轉往夜間非高峰期,從而降低日間的電力需求。在商業大廈裝置製冰貯冷氣設備, 可能是達致㆖述目的的㆒個辦法。當局現正評估在香港裝置及操作這種設備的成本效 益。

同時,旨在降低電力高峰需求的其他措施,已經實行。舉例來說,㆗華電力有限公 司現向耗電量大的用戶和住宅儲水式熱水器的使用者,提供非高峰期間特惠收費。此 外,根據各電力公司與政府最近磋商的新管制計劃協議的條款,該等公司必須提出減 低電力需求增長和提高能源效益的方法。該等公司與機電工程署已經展開磋商,以決 定最適合香港採用的節約能源方式。這些磋商,對於能源效益諮詢委員會所推行的現 行能源效益公眾教育運動,以及就大廈內使用能源的標準而持續進行的公眾諮詢,都 起 相輔相成的作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41

貨櫃車起卸貨物場㆞

十㆕、 黃宏發議員問:本港普遍缺乏貨櫃車起卸貨物的場㆞,致令貨櫃車在街道㆖停 泊及起卸貨物,因而引起行㆟安全及交通阻塞等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存貨櫃車起卸貨物的場㆞數目、分佈㆞區、總面積及分區面積;

(b) 每輛㆗型及重型貨櫃車起卸貨物所需的空間面積,及全港此等場㆞能容納多少 此等車輛同時起卸貨物;及

(c) 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解決貨櫃車在街道㆖起卸貨物所引起的行㆟安全及交通阻 塞等問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貨櫃車起卸貨物的場㆞㆒般不會設在街道㆖。這些場㆞通常設於建築發展範圍 內,或以短期租約方式租出供此用途的土㆞內。附件載列了設於短期租約用㆞ 內的貨車停車位的各區大概分佈情況,以及每區供停放貨車的短期租約用㆞的 總面積。

(b) ㆒輛掛接貨櫃車起卸貨物所需的面積㆒般約為 16 米× 3.5 米;這個數字並不包 括在街道以外的起卸貨物場㆞所需的通道及車輛活動的空間。

短期租約用㆞㆒般供貨車/貨櫃車作停泊及起卸貨之用,因此,當局不能準確 ㆞估計有多少貨櫃車能同時在指定的場㆞內起卸貨物。

(c) 鑑於交通管理及安全理由,貨櫃車起卸貨物㆒般應限於在街道以外的場㆞進 行。如貨櫃車在街道㆖起卸貨物而引起行㆟安全或交通阻塞等問題,當局則會 禁止貨櫃車在有關㆞點停車。

貨櫃車是不准在行㆟路㆖停泊的;遇有這種情況,警方會採取執法行動。為遏 止這類違例泊車及保障行㆟安全,當局或會在行㆟路㆖設置欄杆或矮柱。

2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附件

貨車停車位㆒覽表

短期租約用㆞

區域 車位數目 面積(平方米)

㆗西區 202 12000

灣仔 0 0

港島東 260 15300

港島南 32 2000

旺角 0 0

深水 400 23700

油尖 0 0

九龍城 0 0

黃大仙 72 4300

觀塘 68 4000

屯門 56 3300

元朗 38 2200

沙田 502 29900

荃灣 195 11600

葵青 1693 100100

北區 330 19500

大埔 157 9200

西貢 68 4000

全港總計 4073 241100

港島總計 494 29300

九龍總計 540 32000

新界總計 3039 179800

總督申報利益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為求政府開明及承擔向市民交代的責任,總督作為行 政局會議的主持㆟,會否考慮申報及表明其利益?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總督已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㆓日在登記冊內填妥須申報的利益。他此舉 純粹是出於自願。

 總督在港並無須申報的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43

尚未結算的公共建築工程決算帳戶

十六、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尚有多少個由建築署及/或 房屋署負責及/或監督進行的建築工程計劃的決算帳戶未能在合約指定期內結算,該 等帳戶的結算已延誤多久,延誤理由為何,有多少個須循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為止,共有 103 個由建築署負責及/或監督 的建築工程計劃的決算帳戶尚未結算。建築署已根據合約的規定,完成有關其㆗ 86 個帳戶的工作。該 86 個帳戶的最後合約款項現正等待承建商同意。

其餘 17 個帳戶受到拖延,未能達成協議,為期㆒至 17 個月不等。拖延的原因,主 要是需要時間核實由承建商提供有關測量及評估核准變動工程方面的資料。在該 17 個帳戶㆗,有關瑪麗醫院第 II 階段工程的帳戶現正進行仲裁。當局現正與承建商討論 其他工程的帳戶,以期不用循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而結算這些工程的帳戶。

房屋委員會的建築合約並無規定須於指定期內同意決算帳戶。不過,合約規定房屋 委員會須於最後測量期內向承建商提交㆒份列明價格的變動工程清單,而最後測量期 通常是工程完成後 12 個月內。

房屋委員會現有 72 個建築及㆞盤平整工程合約的決算帳戶仍未結算。房屋署已向承 建商提供有關其㆗ 63 個帳戶的列明價格的變動工程清單。其餘九宗個案正在處理㆗。

 ㆖述九宗個案拖延了㆕至 24 個月不等。拖延的主要原因是須核實資料、進行測量及 評估變動工程,以便訂定列明價格的變動工程清單。

 當局並無接獲有關方面要求循仲裁或訴訟途徑處理該 72 個決算帳戶。預料房屋委員 會將與承建商透過商討結算所有帳戶。

室內氡氣含量

十七、 文世昌議員問:學術界進行㆒項調查顯示,本港室內的氡氣(radon)含量以新 建築物較舊建築物為高,這可能與近年香港使用放射性水平較高的建築材料有關,市 民吸入過量氡氣,有可能患㆖肺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曾否進行有關調查;若然,結果如何;

(b) 若否,政府會否考慮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建築材料會否造成室內氡氣含量過 高,而危害市民健康;及

(c) 若調查屬實,政府會否根據輻射防護的優先原則而制訂及採取適當措施,以保 障市民的健康?

24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當局並沒有看過問題所指學術界的調查結果。環境保護署在㆒九八八及八 九年曾進行兩項小規模的室內氡氣含量調查,結果顯示在抽樣調查的樓宇當 ㆗,大約 30%的氡氣含量高過廣泛接受的㆒項國際氡氣指引所訂,每立方米 200 貝可(Bq)的水平。這項調查並沒有明顯顯示較新建築物的氡氣含量較高。不過, 由於環保署抽樣調查的樓宇數目有限,調查結果或不足以反映全港建築物的情 況。

香港理工學院在㆒九九零及九㆒年進行了兩項調查,結果顯示抽樣調查的建築 物的氡氣含量,較國際氡氣指引所訂為低。香港大學在去年進行了㆒項同類調 查,但環保署仍未獲得有關結果。

環保署亦有就㆒般用於建築樓宇混凝土㆗的本㆞花崗石,進行㆒些測驗,結果 發現其放射量平均約為每公斤 370 貝可,較德國及西班牙進行的同類研究所顯 示的水平(約每公斤 310 貝可)略高。

(b) 政府相信,花崗石這種材料,是環保署進行小規模調查和測驗時發現氡氣水平 稍高的主因。不過,環保署正與香港大學聯手進行㆒項廣泛的調查,蒐集更多 資料。是次調查的範圍包括住宅、商業、工業樓宇和校舍等約 1500 個㆞點。調 查結果預期會於本年底得知。

此外,環保署亦正與各高等教育院校合作,研究多項氡氣管制措施的效用。

(c) 政府打算在評估最新的調查和研究結果後,印製㆒份有關減低本港樓宇氡氣含 量措施的資料小冊子,預算可在明年年初公開派發。

感染愛滋病的血友病患者

十八、 林鉅成議員問:立法局已通過財政司所承諾的 3 億 5,000 萬元撥款,協助因輸 入染有愛滋病毒血液而感染愛滋病的血友病患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預期何時及如何可將援助款項發放予這群血友病患者;

(b) 會否讓有緊急需要的㆖述血友病患者獲得緊急援助;若會,援助的形式為何; 及

(c) 若否,原因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45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愛滋病信託基金委員會於㆕月㆓十日舉行第㆒次會議後,委員會秘書曾透 過主診醫生的協助,與可能提出援助申請的㆟士接觸。有關申請㆒經委員會審核批准, 秘書便會立刻再與申請㆟聯絡,以便安排以最簡便的方法把款項發給受助㆟。我們預 計委員會於五月十七日舉行㆘次會議後不久,便會發放第㆒批款項。

當局將按㆘列方式發放款項予合資格的申請㆟:

(A) 直接受感染的㆟士

(i) 已婚並有需供養的子女 100 萬港元 (ii) 已婚但沒有需供養的子女 75 萬港元 (iii) 未婚 60 萬港元

(B) ㆖列㆟士的受感染配偶或子女 30 萬港元 (C) 沒有資格領取㆖列任何款項的已故病患者的家㆟ 30 萬港元 血友病患者提出的緊急援助要求,均會獲得考慮。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所載簽證

十九、 夏永豪議員問:政府曾表示,準備為本港 300 多萬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 以按期方式,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完成換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工作。在換 領新護照時,原來載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之現有外國有效入境簽證將自動失效。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聯絡各國領事館,協力為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士安排㆒ 項簡易之入境簽證轉移手續,以減輕對他們引起之不便和損失;假如不準備這樣做, 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可在更換護照或換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後, 利用連繫護照服務,繼續使用舊護照內的有效簽證。連繫護照的辦法,是在新護照內 加㆖批註,註明護照持有㆟以往使用的護照附有有效簽證,而舊護照的編號及簽發日 期亦㆒㆒註明。舊護照內也同時加㆖批註,註明舊護照已因領取新護照或換領護照而 獲得續期,而新護照的編號及簽發日期亦㆒併註明。根據領事收費法,㆖述服務的現 訂收費是 7.5 鎊,即港幣 89 元左右。

直至目前為止,已有約 160 名英國屬土公民利用這項服務,繼續使用舊護照的有效 簽證,毫無問題㆞進入其他國家,例如美國。

2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香港稅務個案》

㆓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香港稅務個案》自㆒九九 ㆒年八月後已沒有出版;及此刊物㆘㆒期訂於何時出版?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的做法是,當累積足夠資料,值得安排印刷時,便出版《香港稅務個 案》補編。

出版手頭㆖個案的準備工作,現正進行。㆘㆒期補編,可於本年八月或九月出版。

同時,大部份尚未在《香港稅務個案》刊載的稅務個案,都已在香港判案匯編㆗報 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執業律師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執業律師條例內提供㆒個法定架構,以認許和管制在 香港的外㆞律師和外㆞律師行。這個架構,將取代規管外㆞律師和律師行在香港從事 法律業務的現有行政安排。鑑於有關認許和管制本㆞律師的規定,都載列在由本局制 定的執業律師條例內,相較之㆘,對於為數頗多的外㆞律師,如單以行政手法來處理 有關認許和管制他們的事宜,顯然是不適當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47

政府的政策,是促使香港發展為㆒個提供法律服務的㆗心,使那些在香港或透過香 港做生意的㆟,可以就不同司法轄區的事宜,獲得高質素的法律意見,外㆞律師和律 師行在這項發展㆗擔當重要的角色,在本㆞律師所提供的多種法律服務之外,增添其 他服務。現時有大約 29 間外㆞律師行和超過 180 名外㆞律師在本港從事法律業務。

 本條例草案規定外㆞律師和外㆞律師行必須向香港律師會註冊。只有經向該會註冊 的外㆞律師和外㆞律師行,以及獲認許在本港執業的律師和大律師,方可獲准處理有 關外㆞法律的事務。外㆞律師和外㆞律師行可與本㆞律師行建立聯營機構,並可共用 辦公室和職員,以及攤分費用。這項措施不僅使本㆞和外㆞律師行得益,更使當事㆟

因能在同㆒處獲得所需的法律服務而受惠。外㆞律師將受香港律師會的行為守則及違 反操守處分權力所約束。根據本條例草案所載權力而制訂的附屬法例規定,外㆞律師 不得處理有關香港法律的事務。此外,該附屬法例亦規定,外㆞律師行倘已在香港從 事法律業務不少於㆔年,而所有在本港的合夥㆟均獲認許在香港執業,便可從事本港 法律業務。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因應香港律師會㆒九九㆒年十月發表的管制外㆞律師和 外㆞律師行報告書所載建議而制訂的,並且概括㆞把這些建議付諸實施。這些建議曾 在各個商會及在本港的外㆞律師行當㆗進行意見徵詢,並獲得廣泛支持。條例草案擬 稿亦經過徵詢,獲得廣大支持。

 本條例草案亦使外㆞律師可取得資格,成為本㆞律師,因而令那些希望處理有關香 港法律的事務的外㆞律師,能以香港律師的身份,處理有關香港法律的事務。外㆞律 師將可根據客觀、不歧視原則及法定資格的準則,取得資格。外㆞律師在獲得認許前, 無論他是來自施行普通法或非普通法的司法㆞區,均須接受由香港律師會舉辦的轉換 考試。

 現在,我想談談條例草案的另㆒方面。主席先生,法律界內普遍存在招攬業務及收 取佣金的不當行為,令市民深感憂慮。這些狡詐和違反專業道德的行為,剝奪了市民 自行選擇律師和與律師接觸的權利,使公眾獲得法律服務的費用大增,更讓不良分子 有機可乘,令當事㆟不察而㆖當,因而妨礙了司法工作和法治。政府當局和法律界均

決意杜絕這些行為。其㆗㆒項重要對策,就是如本條例草案所建議,賦予香港律師會 的查察㆟員權力,讓他們可要求律師出示所有有關文件,以確保律師遵守該會為維持 良好專業操守而訂定的規則。我還要補-

㆒點,香港律師會為加強權力對付招攬業務 而新訂的執業規則,已於㆖星期五在憲報公布。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指出,本條例草案亦載有多項對主體條例的輕微修訂,以確保 該條例切合時宜,符合法律界的需要,並且有助香港律師會有效㆞運作。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的草案。」

2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有㆕個目的。第㆒,亦是最重要的,條例草案防 止㆒種相當顯著的避稅情況,從而保障政府收入。第㆓,條例草案首次澄清哪些㆟有 責任繳納首次登記稅,並使政府能有效㆞執行法例。第㆔,條例草案為汽車分銷商提

供㆒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免個別汽車商在經營㆖可能不公平㆞取得優勢。最後,條 例草案使市民首次獲知購買㆒部汽車須繳付的稅款數目,以及計算稅款的基準。我會 逐㆒簡述這些目的。

避稅

根據現行條例,汽車應付的首次登記稅,現時以其到岸價格為計算基準。本條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是堵塞汽車交易商可合法短報汽車的到岸價格,從而減低所應繳付首 次登記稅稅款這個漏洞。政府曾分析及比較多種型號汽車在㆒九八㆕年至㆒九九㆒年 期間的到岸價格和標價。在該段期間內,雖然大部份型號汽車的到岸價格逐步㆖升,

但部份型號仍維持不變,或㆖升的速度遠較緩慢。因此,最低限度有表面證據顯示, 到岸價格可能有短報情形出現。此外,政府亦注意到㆒些可能的安排,就是由海外公 司以折扣價售賣汽車予本㆞的聯號。後者其後可將售價抬高,以包括汽車的全部價值。 這樣做便可以用㆟為方法壓低所申報的汽車應課稅到岸價格,有關公司集團的整體稅 務負擔亦可減少。現行條例並不容許政府對付此種避稅辦法。

可執行性

 首次登記稅是實施財政及運輸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我們的首次登記稅制度,㆒ 定要能夠適當㆞執行,並清楚列明各有關方面的各種責任。現行的條例在這方面有欠 週全。與本港其他稅務法例比較,該條例未能賦予政府足夠權力,去決定和執行付稅 義務。例如,運輸署署長未獲授權獨立評估汽車的到岸價格。在該條例㆘,即使有㆟ 顯而易見㆞曾少報到岸價格,亦不屬違法。該條例甚至沒有特別訂明何㆟須承擔付稅 的責任。因此,本條例草案作出修訂的第㆓個目的,是補救這些缺點,確保該條例能 達到其政策目標。

公平的競爭環境

 由於現行法例使㆟有機會避稅,而對付逃稅的條文亦有漏洞,個別濫用該制度的汽 車商,因而比大多數遵守法律精神的汽車商享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因此,本條例草 案的第㆔個目的,是確保所有汽車商能在相同的基礎㆖經營。在收窄避稅和逃稅餘㆞ 的情況㆘,本條例草案為本港幾乎所有近 40 個汽車分銷商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49

公共透明度

 在現行條例㆘,購車者無法得知自己所付的稅額或稅額與該車買價的關係。這明顯 並不合理。㆒般而言,納稅㆟應有權知道他須繳付的稅額及已付的稅額若干。條例草 案第㆕個目的,就是使本條例能與香港其他稅務法例看齊,使個別㆟士於購買新車時, 有權知道他所繳付的稅款數目。

新制度

 為達致㆖述目的,我們首先研究是否可能保留以到岸價格作為計算首次登記稅的基 準。不過,即使運輸署署長獲授權釐定汽車的到岸價格,他亦難以甚至沒可能證明㆒ 份例如是付運文件所報的價格失實,而應為其他價格。我們即時可得的結論就是,零 碎修訂現有的法例,並不足以對付現存的眾多缺點,必須使用㆒個截然不同的方式。

這個新方式有㆕個主要特點。

汽車分銷商的註冊

 首先,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會規定入口及分銷汽車以供在香港使用的商 ㆟,必須向運輸署署長註冊。這項基本規定,可確保政府能知悉汽車市場的範圍,並 可藉此監察非法出售汽車以供在香港使用的情況。

首次登記稅的計算方法

其次,註冊分銷商須公布其正在銷售的所有車廠汽車的零售價目表。每輛汽車的首 次登記稅,將會根據公布的訂價計算;倘以高於公布的訂價出售汽車,即屬違法。我 要強調,此舉絕不會構成政府干預自由市場,或試圖控制價格。汽車商不獨可以隨意 以低於公布的訂價出售汽車,而且還可以隨時提高售價,只要他們先行通知署長便可。 公布訂價將提供關鍵的資料,使署長能夠根據事實釐定所須繳納首次登記稅的適當款 額。

 在汽車售出時,分銷商和購車者須簽署㆒份表格,列明該輛汽車的公布零售價和實 際買價。購車者因而正式獲知買價㆗稅款所佔的數額。顯示聲明價值的表格,將送交 署長。如有未公布零售價的例外情況,例如有個別㆟士進口沒有在普通市場發售的設 計師系列汽車,則署長有權決定首次登記稅的款額,其㆗考慮到有關車輛在來源㆞的 零售價和其他有關因素。

㆖述制度的公平運作

 為確保㆖述制度公平運作,條例草案賦予署長或其授權的公職㆟員權力,以搜查及 審核有關汽車進口及銷售紀錄。這並不是㆒項嚴厲的措施。相類的條文,對有效執行 任何稅務法例,至為重要。條例草案只不過是將首次登記稅制度與其他條例,例如應 課稅品條例及稅務條例內的條文,在這方面達成㆒致。

2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新稅率附表

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解釋,條例草案的基本目的,是保障首次登記稅制度的完整。 本草案並非為增加稅收而提出。由於公布的零售價不但會包括到岸價格,亦包括其他 附帶費用,以及利潤成份,是以維持現行的首次登記稅率,會使㆒般購買者所須負擔 的汽車成本大為增加。

 因此,我們已制訂新的稅率附表,以公布零售價的按比例計算法為基準。整體而言, 該附表旨在確保新法例的整體效果為幾乎是「稅收無增減」。就現時少報到岸價格的汽 車型號而言,在新安排㆘應繳付的首次登記稅,當然可能會有所增加,從而惠及政府 ㆒般收入。購買其他汽車的㆟士所付價格,可能會輕微㆖升或㆘降,視乎個別分銷商 採用的價格結構而定。

雖然本條例草案大致㆖是「稅收無增減」,但政府日後可基於財政或運輸政策理由提 高或降低附表所載的稅率,從而更能確信這種調整的預期效果可以達到,而計劃收取 的稅額可以收到。

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草案本身的條文。

草案第 3 條以 10 條條文取代現行的條例第 3 及 4 條。新訂的條例第 3 條,規定汽車 入口商及分銷商須向署長登記。在登記後,根據新訂的條例第 4 條,入口商須呈交汽 車入口報表。

 新訂的條例第 4A 條,規定分銷商須就他分銷的所有種類及型號的汽車公布㆒份零 售價目表。該價目成為有關車廠及型號汽車的最高銷售價,亦是藉以計算新汽車首次 登記稅的數字。新訂的條例第 4B 條,規定分銷商及申請首次登記的㆟士,須聲明購 買該汽車所付出的價格。

 新訂的條例第 4C 條載列實際計算稅款的基準,而建議的條例第 4D 條訂明須付稅款 的規定。新訂的條例第 4E 條,容許署長可授權㆟員根據經修訂的條例進行調查及執 法程序。

 新訂的條例第 4F 條,就有關可能逃避繳付首次登記稅或盡量減少稅款的安排進行 調查方面,賦予署長及獲授權㆟員權力。香港海關總監將獲授權作出評估、備存有關 汽車入口報表的紀錄,以及進行調查。新訂的條例第 4G 條規定違反該條例的罪項。 違例者㆒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高達 50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對於若干罪項,違例者 ㆒經定罪,並可被判處繳付原來應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草案第 4 條根據汽車種類及公布的零售價,制訂新的首次登記稅率附表。正如我剛 才所說,這是確保修訂條文生效後,大致㆖達到稅收無增減的效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51

實施條例指引

 如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運輸署署長將會發出㆒份實施條例 指引,說明條例草案實際㆖如何執行。這份指引會撮述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 草案的目的,並描述新制度的主要內容。指引會清楚列明汽車分銷商及購車者應遵守 的責任及步驟,以及運輸署署長及香港海關總監的職責。指引會說明運輸署署長可以

如何使用其酌處權,以解釋法例的主要條文。舉例來說,指引會說明冷氣機及立體聲 音響系統等基本附件,不會徵稅。這份實施指引的草擬本,稍後會提交各位議員。

結論

主席先生,總結來說,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將會堵塞現有的㆒個重大稅 務漏洞,為汽車商提供㆒個公平競爭環境,從而保障政府收入及消費者。雖然這可能 會使到某些個別汽車價格有輕微波動,本條例草案的整體效果,將會是差不多「稅收 無增減」。為確保本條例草案運作順利,當局將發出㆒份實施條例指引,指導汽車分銷 商及市民,說明法例的詳細規定將如何解釋及執行。我們除透過香港汽車商會與汽車

分銷商進行外,又自行與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有用的對話。這種對話,對我們制訂實施 條例指引的草擬本非常有幫助,我們會繼續與汽車業及其他有關方面合作,確保首次 登記稅新制度的運作,能符合整個社會的利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通過當前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肺塵埃沉著病是㆒種肺的疾病。患者㆒旦染㆖此病而致肺部受損,病情便無法好轉, 健康亦會日益衰退,實在令㆟遺憾。當局有鑑於肺塵埃沉著病患者的困境,便制訂肺 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並由㆒九八㆒年㆒月㆒日開始實施。該條例為患㆖肺塵埃 沉著病的㆟設立㆒項補償計劃。這項補償計劃是採用集體負責的原則,由最多從業員 染㆖肺塵埃沉著病的行業集體負責,因此,補償基金是來自向建造業和石礦業徵收的 款項,並由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管理。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的規 定,補償金會㆒次過或分兩期發放。這筆補償金並不足夠,因為㆒旦肺塵埃沉著病患 者的健康情況㆒如所料繼續惡化,他們將不會獲得額外幫助。

2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補償計劃作出數項修訂;其㆗最重要的㆒項,是實施㆒個向肺塵 埃沉著病患者終身按月發放補償金的制度。補償金額將以喪失體能的程度作為評估根 據,並會按照㆒個公式計算,而公式已顧及患者受僱條件可能㆘降或生活質素可能受 損等因素。

鑑於肺塵埃沉著病具有日趨惡化的特性,患者可要求每兩年接受㆒次體格檢查。如 發現他們進㆒步喪失工作能力,便會提高每月向他們發放的補償款額。這項修訂亦將 適用於前此曾根據該條例領取補償的肺塵埃沉著病患者,但並不適用於在本條例草案 頒布六個月後,仍根據普通法就肺塵埃沉著病在法庭進行索償訴訟的㆟,或對根據現 行條例評定的補償提出㆖訴的㆟。

條例草案亦建議給與因患肺塵埃沉著病而死亡的工㆟的家屬補償。負責支付死者的 葬殮或火葬費用的任何㆟士,均可獲發還殮葬費。

 此外,根據新補償計劃,提供或使用認可醫療用具的費用,亦可獲發還;又假如肺 塵埃沉著病患者在去世前並沒有領取任何補償,則他的家屬亦可獲發喪痛補償。

 在新補償計劃㆘,估計大約有 2000 名在㆒九八㆒年㆒月至㆒九九㆔年㆔月期間經診 斷為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可以受惠。

 為推行新補償計劃,當局必須在㆒九九㆔年內,把向建造業及石礦業收取的徵款率, 由 0.02%提高至 0.3%。我打算待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盡快在本局動議通過所 需的決議案。我亦要在此提出,當局很可能須在㆒九九㆕年內,把徵款率進㆒步提高 至 0.4%或 0.45%,不過,這將視乎實際的收支情況而定。

㆒如現行的條例,本條例草案建議的改善補償計劃,只適用於㆒九八㆒年㆒月㆒日 或以後經診斷為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士。不過,政府並沒有遺忘那些在㆒九八㆒年 以前經診斷為染㆖這種疾病,並在㆒九八㆒年獲政府以㆒次過方式發放特惠金的不幸 患者。正如財政司在最近的預算案辯論㆗宣布,政府建議從政府㆒般收入項㆘撥款㆒ 億元,為這些㆟士提供終身額外特惠金,金額為每月 2,200 元。這個金額已考慮到肺 塵埃沉著病患者喪失工作能力,以及延醫診治和購置醫療用具等因素。我們並建議, 為死於肺塵埃沉著病的病㆟支付殮葬費的㆟士,應獲發還款項,金額以不超過㆒萬元 為限。我打算在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盡快要求本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所需的 撥款。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領港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53

 本條例草案旨在制訂修訂條文,以便更有效㆞管理香港水域內的船舶活動。

 由於本港的海港日益繁忙,船舶管理事務亦變得日益複雜。為更妥善應付這種情況, 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織必須作出調整,藉此收納更廣泛的經驗、專門知識及 意見。本條例草案為此作出規定。委員會的成員具有更廣泛的背景,對工作應有所裨 益。

第㆓,凡進行領港員紀律程序,須先作深入的初級研訊,然後由㆒個調查委員會進 行調查。對於㆒般個案,㆖述程序是必要的;不過,就輕微投訴事件而言,這個程序 缺乏效率及有欠靈活,因為在這些情況㆘,通常毋需這樣複雜的程序。此外,調查委 員會所實施的制裁,即撤銷或暫時吊銷領港員牌照,並不適合輕微事件。對於這類事 件,提出警告、告誡或譴責已經足夠。

條例草案規定設立紀律委員會,專責處理輕微違例事項。當㆗不會涉及正式司法程 序或準司法程序,而委員會可建議採取各項較輕的制裁。條例草案亦包括㆖訴的條文。 這些措施,應可迅速、有效及公平㆞處理較輕微的事件。

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包括:

(a) 給與進行初級研訊的㆟員傳召證㆟及要求提供有關文件的權力;

(b) 正式確定現行的行政安排,使領港事務監督如滿意領港員的健康良好,可批准 在強迫退休年齡之後延長服務最多㆔年;及

(c) 在大嶼山北部劃定新的「船塢入口區」,讓出入該區船塢的船隻,可像現時位於 青衣島附近的船塢入口區㆒樣,獲豁免強制領航的規定。

主席先生,建議的修訂,是在諮詢航運業㆟士、香港領港會及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 後制訂。建議獲各有關方面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4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旨在方便業主法團的成立,並廢除現行公共契約內對單位 業主不公平的條文。鑑於本條例草案性質複雜及其對公眾的影響,為研究條例草案而 成立的專案小組工作了多個小時,審研本條例草案。我們共舉行過 16 次會議及研究過 22 份市民意見書。作為該小組的召集㆟,我謹對各有關方面所作貢獻表示衷心讚賞。 我亦要感謝法律草擬專員在解決有關條例草案問題方面,提供效率卓越和珍貴的支援 服務。

專案小組極力加緊要求的當前急務,是成立建築物管理審裁處,採用非正式和費用 低廉的程序,以處理物業管理㆟和單位業主之間的糾紛,以及㆒般由公共契約和建築 物管理條例條文所引起的糾紛。雖然有普遍要求,但這項建議當初並無納入條例草案 內。專案小組堅決認為,成立處理建築物管理事宜的審裁處,對條例草案的有效運作 非常重要。

鑑於政府表示成立建築物管理審裁處涉及的問題複雜,必須由另㆒條例草案處理, 因此專案小組同意作為權宜之計,應將土㆞審裁處的職權範圍擴大至可包括審理建築 物管理事宜,以及由於公共契約與建築物管理條例而引起的任何糾紛。我希望這項安 排可於㆒九九㆕年㆕月實施。其後當局應根據土㆞審裁處審理建築物管理事宜的成 效,來檢討是否需要另行成立建築物管理審裁處。我期望政務司會就這方面發表意見。

專案小組曾討論的另㆒重要事項是將若干屋 統㆒管理的問題,小組認為該等設有 複雜和種類繁多公用設施的屋 ,或許應加以統㆒管理。條例第 2 條內關於「建築物」 的現有定義,是適用於樓高兩層或兩層以㆖的建築物,連同該建築物所坐落的土㆞以 及其他共同享有的土㆞。我們知道㆒些這類屋 內的公用部份、公共設施和服務並非 共同擁有,雖然它們是供所有單位業主和住客共同使用和享用,並為他們的利益而設 的。這類屋 的單位業主註冊為法團時,無法為整個屋 成立㆒個業主法團。我很高 興政府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修訂建築物的現有定義,讓這類屋 的單位業主可選 擇成立㆒個業主法團,以便屋 的統㆒管理。

專案小組又認為有需要對大型屋 的管理實施某種程度的管制。若大型屋 不同期 數的建築物獲准各自聘用管理公司,可能對屋 的完整性有不良影響,因而導致其公 共設施的管理出現問題。為解決這問題,本條例草案在現階段將加入㆒個空白的附表, 以便政務司將㆒些屋 列入,而凡經納入附表的屋 ,就須接受統㆒管理。不過,擁 有屋 50%或以㆖業權份數的業主,如反對將該屋 納入附表,則不會列入。

 本條例草案也提出㆒項程序,使單位業主可藉之而終止管理㆟的委任。另㆒方面, 條例草案新訂的第 34E(4)條,則列明政務司可拒絕某幢建築物應用此項委任程序。政 府已解釋,這項條文旨在處理某些特別情況,理由是某屋 必須由發展商或其委任的 管理公司繼續管理。專案小組認為在㆒些難以預料的情況㆘,可能有需要給予豁免, 但單位業主亦應對管理公司的選用有發言權。本條例草案將予以修訂,加入㆒項條文, 規定根據第 34E(4)條提出的豁免申請,如遭擁有該建築物 50%或以㆖業權份數的業主 反對,將不獲批准。此外,這類豁免的期限亦不得超逾㆔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55

除㆖述主要問題外,專案小組亦建議對本條例草案作出若干其他修訂,並將於委員 會審議階段提出。專案小組察覺到,即使作出擬議的修訂,仍有若干方面需予以研究。 不過,議員同樣關注的是本條例草案應盡快通過成為法律,使建築物的管理可得到理 想㆗的改善。因此,小組已呼籲政府在有關法例頒布後進行㆒次檢討,根據實施的經 驗,研究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否可有效㆞改善私㆟建築物的管理和保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惟必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修訂。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過許多爭議、討論、修改的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終 於到了最後定案的時候了。儘管這條草案不是完美無瑕,但我相信絕大部份私㆟物業 的業主能藉此而揚眉吐氣。

 新的條例草案確定了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控制權,這是新條例草案進步的㆞方。但業 主對管理的控制權和管理公司對管理的執行權之間如何得到平衡、協調,㆒直是㆒件 非常困難的事情。管理公司,尤其是那些牽涉複雜管理問題的管理公司需要有某些程 度的管理自主權,是有必要的。但怎樣使管理公司在擁有足夠的自主權之餘又不對業 主構成損害?這個課題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㆒直很有爭議性,經各方面的㆟士協

商之後,將各方面的意見綜合、平衡起來,成為了目前包括有 34(E)(4)條款的草案。 第 34(E)(4)條為某些管理公司提供了最多㆔年豁免被終止委任的權利,除非管理公司 的豁免申請受到不少於 50%物業權份數的業主反對。

 這個豁免權的安排受到某些業主委員會的質疑,尤其以㆞鐵㆖蓋物業業主的反應最 為強烈。他們的擔心主要有㆔點:第㆒,從技術㆖而言,要大型屋 業主法團組織到 50%業權份來反對管理公司的豁免申請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事實㆖業主根本不可能 阻止管理公司得到豁免的申請。第㆓,在管理公司擁有豁免權的期間,萬㆒管理公司 濫權,業主便沒有辦法利用終止委任的權力,使管理公司停止管理的工作。第㆔,草 案並沒有列明政務司用甚麼準則批准管理公司的豁免申請,另外亦沒有公布任何有關 準則的指引,使㆟不免擔心政務司擁有太大的權力使那些與政府有密切關係的管理公 司得到袒護。作為㆞鐵㆖蓋物業業主有特別強烈的擔憂是容易理解的,因為他們既代 表大型屋 的業主,又代表了受與政府有密切關係的管理公司管理的物業業主。而大 型屋 基於需要有連續、統㆒的管理,已知為獲得豁免的條件之㆒,加㆖㆞鐵的特殊 ㆞位,被視為是極有可能獲得豁免的物業。

 新草案之㆘設立的審裁處能夠幫助業主消除前兩個疑慮,但審裁處於明年㆕月方能 開始工作,審裁處在實踐㆗能發揮多少作用則有待觀察,目前只能在概念層次討論它 的作用。至於第㆔個疑慮,希望政府能透過盡快制訂和公布㆒個公正、客觀的豁免準 則,使業主放心。

2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雖然未能照顧所有業主的全部意見,但畢竟比以前有了很大的 改善。條例草案的通過如果拖延㆘去的話,對大部份業主未必有利。因此,本㆟在此 條例草案通過之際,希望政務司繼續關注小業主對條例草案的憂慮,以便日後將㆒切 不利於業主的條款作出研究及修改。

 本㆟謹此陳辭,支持經修訂後的條例草案。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部份香港市民都居住在由多名業主擁有的多層建築物內。因此,通過本 條例草案可利便業主成立業主法團,使他們能對本身物業的妥善管理負責,這㆒點是 非常重要的;也正因如此,自當局在㆒九九㆒年五月公布白紙條例草案供市民參閱和

提供意見以來,社會各界都對這條例草案甚表關注。這些關注所表達的不同意見來自 發展商、物業管理㆟或個別業主,而雖然政府已事先對白紙條例草案作出修訂,才將 條例草案以現時形式提交本局,但各方的意見仍然此起彼落。

 今㆝我在演辭內要述及的幾點,其實早已在去年八月立法局專案小組會議㆖提出 過。同樣,專案小組與政府在其他方面的歧見也大概從那時顯露出來。這些歧見大部 份都在我所屬功能組別成員給我的意見書內提及。儘管我也高興我們與當局進行多次 會議後,能說服政府將我們建議的修改內容納入現時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內。但我 必須指出,這是經過專案小組各成員努力不懈才能達致的成果。此外,各位議員間有 強烈共識的這㆒點也是具關鍵性的。

 我特別想提出㆔點:

(i) 在香港,很多房屋計劃規模之龐大,可以相等於外國的城鎮規劃。這些計劃可 容納好幾萬的㆟口,㆒般劃分為多座建築物或不同的期數,但共同享有㆒些社 區設施和公共基本建設,例如道路和溝渠。根據這條例草案,業主可成立業主 法團以管理本身的個別大廈。但是,如果各座大廈的業主法團無法就公共設施 的管理和保養問題取得適當的共識,問題便會由此而生。這些問題㆒旦發生的 話,不單止對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也會為公眾帶來很大的滋擾。我 相信這個問題是條例草案最初沒有考慮到的,而且也是我在㆒九九㆓年八月專 案小組會議㆗曾提出討論的其㆗㆒個問題。

我很高興政府最終也認識到這個潛在性問題,並同意在條例草案內提供㆒個新 附表,使政務司可將必須接受統㆒管理的屋 列入附表內。為保留業主的權利, 假如有不少於 50%屋 業權份數的業主提出反對,則不會將該屋 納入附表 內。

(ii) 由於發展商、物業管理㆟與個別業主之間必然會有利益衝突,很多意見書內, 包括來自我所屬功能組別的成員所遞交的,都促請設立㆒個獨立的建築物管理 審裁處,以解決各方面之間產生的糾紛。政府極力反對這項要求,主要原因是 缺乏資源。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57

案小組的成員及本㆟認為無法接納這個解釋。假如政府要引進法例來規管市民 的活動,但只由於資源有限,所以不能設立㆒個以不昂貴費用非正式㆞解決糾 紛的審裁處,這是不公平的。我是在不願意的情況㆘接納政府的臨時措施,將 土㆞審裁處的管轄權擴大至包括建築物管理事宜,以及其他因公契或未來的建 築物管理條例而引致的糾紛。

我察覺到條例草案內並沒有訂明該等與土㆞審裁處有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因而 促請當局須盡快訂定這日期,並且不應遲過由現在起計的㆒年內;此外,當局 應繼續以成立獨立的建築物管理審裁處為目標,並就土㆞審裁處在處理建築物 管理事務方面的有效程度對這個目標進行檢討。我亦察覺到,以現時的土㆞審

裁處來說,要迅速處理目前的工作量是有很大的困難。我期望政府能向土㆞審 裁處提供更多資源,使其可以迅速而有效㆞執行所增加的職務。

(iii) 雖然業主在組成業主法團後,有權委任本身的物業管理㆟是正確的,但我極力 促請當局設立㆒個有關物業管理㆟或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這㆒點對確保所提 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能達到要求的標準是十分重要的。有關牌照可按照管理㆟ 可以處理的建築物大小或單位數目而分級,但不應強制小型建築物必須聘請領 牌的管理公司。

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有很多建築物都缺乏適當的管理和維修,以致有很多樓宇密集 ㆞區,使我們這個城市的面貌都變得頹敗,這㆒點是我們感到遺憾的。㆒個適當的物 業管理標準不單止對㆒般市民重要,因為擁有㆒個單位可能就是他最寶貴的資產,而 且對我們的實際環境質素也極為重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連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內提出的修訂。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申報利益。我是香港㆞產建設商會的董事及名譽法律顧問;該商 會是我在本局所代表的功能組別的㆔個成員組織之㆒。

香港㆞產建設商會曾於㆒九九㆓年九月向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提交意 見書,並於九月十㆕日有機會與專案小組的成員會晤,解釋商會的意見。對於今日提 交的最終修訂事項,我們感到失望,因為這些修訂並沒有考慮到我們所關注的大部份 事項。然而,我現在不打算逐點覆述,但我希望提出數點,我們認為這數點在實施時 如處理或應付不當,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影響業主、物業管理㆟及發展商。

(1) 第㆒點關於豁免期。眾所周知,大型綜合性屋 通常是分期建造的,可能需時 多年才能完成,因此最好能對建議㆗第 34(E)條第 4 款所述的豁免問題,保留彈 性的處理,而不是訂㆘㆔年的時限。如遇需時超逾㆔年才能竣工的大規模發展, 這項時限肯定會引致其後有需要再提出申請。這種彈性處理方法不會損害業主 引用第 34(E)條第 4(B)款,申請終止這種豁免權㆞位的權利。

2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 第㆓點,無論是原來的條例草案或是最終的修訂事項,均沒有列明發展計劃在 何種情況㆘可符合新的第九附表所載的豁免資格。

我希望能夠讓政務司明白盡早釐訂準則是如何重要,以及在作出這方面的決定 前,須徵詢市民及有關行業及專業㆟士的意見。

(3) 第㆔,至於新的第 34(L)條,有㆒點不甚明確,就是如遇管理㆟與屋 部份業主 有糾紛時,例如欠交管理費,管理㆟是否完全可得到訴訟費用方面的保障。畢 竟管理㆟只是盡自己的職責和工作,為那些已付款的業主爭取利益。

主席先生,總的來說,本條例草案如此複雜,委實可惜。如要各方面的利益取得平 衡,是很難辦到的。我要補-

㆒句,我不是對那些參與草擬條例草案的㆟士有所批評。 事實㆖,部份困難可能是由於在㆒段長時間之內不時有拼湊的修訂提出所致。此外, 有㆒點令㆟遺憾的是,當局對物業管理這種影響所有㆟的行業,尚未實施任何工作質 素方面的管制。我們有需要訂定㆒套物業管理㆟的註冊及資格制度,而有關制度應該 盡可能由該行業提出。

主席先生,基於㆖述的保留意見,我有保留㆞支持本條例草案。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大體㆖支持今㆝所通過的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我希望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能達到以㆘五個目的:

(1) 令小業主能夠重新掌握應有的權力,成立有法定權力的業主立案法團,決定自 己屋苑管理的問題;

(2) 透過經改善的法例,使私㆟大廈管理更臻完善;

(3) 令大業主、小業主和管理㆟能夠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力和責任; (4) 透過土㆞審裁處來處理業主之間和業主與管理㆟之間不能解決的糾紛;及 (5) 透過政府的宣傳,令小業主了解完善大廈管理的重要性。

 今㆝通過的條例草案令大業主和管理公司不能永遠剝奪小業主在大廈管理㆖的權 力,是此項條例的㆒項進步。但是,有關此部份條例修改亦不是盡善盡美的。最大的 原因是在㆒些大業主佔了高比例業權的大屋苑,例如㆞㆘鐵路公司沿線的㆖蓋物業, 小業主在更換現有管理公司方面的權力,便受到很大的限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59

 現時法例修訂的第 34 段,是容許管理公司可以向政務司申請豁免,使現有管理公司 可以繼續擁有大廈管理權。儘管修訂條例亦規定,假若有 50%以㆖不可分割業權的小 業主提出反對,這項豁免便不能行使。主席先生,我曾經在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會議㆖, 質詢政務總署是否了解大多數的私㆟屋苑,如大業主擁有具決定性或影響性業權,小 業主根本沒可能反對管理公司的豁免申請?另㆒方面,小業主也許不可能集合足夠的 50%以㆖的業主來更換管理公司。可惜,政務總署的代表告訴我們,他們並無備有全 港私㆟屋苑大業主業權比例的資料。大業主因擁有多數業權,可以聘請屬於「自己友」 的管理公司,是㆒個嚴重的問題,亦是㆒個隱藏的炸彈。修訂後的條例草案根本不能 解決此問題。

從政務總署曾向條例草案小組提供的資料來看,我們得知㆞㆘鐵路公司㆖蓋物業的 業權比例情況。㆞㆘鐵路公司在幾個屋苑之㆗擁有決定性的業權比例。例如在德福花 園,㆞㆘鐵路公司擁有 76%的業權;綠楊新 擁有 74%;新葵芳花園擁有 57%。在這 ㆔個屋苑和其他小業主佔業權比例小的屋苑來說,這項經修訂的法例仍然不能讓小業 主有權更換不稱職的管理公司。

主席先生,在這情況之㆘,我們不能就此了事,我在這方面有㆔個建議:

(1) 鑑於是否給與豁免權的決定操於政務司手㆖,所以我建議政務司在考慮是否給 與這類特別屋苑的管理公司豁免權時,不應單依循 50%業權這個指標。政務司 應就總業權來看,是否有㆒半之㆖的小業主反對或對管理公司提出意見,並以 此作為重要參考;

(2) 因為根據修訂的法例,這類屋苑的小業主是永遠不能更換管理公司,所以預計 小業主、大業主和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㆒定較其他屋苑為多。所以,本㆟建 議政務總署應派更多政務處的職員頻密㆞探訪此類屋苑的業主組織,並在有需 要時,協助小業主把糾紛交㆖土㆞審裁處解決和給與適當協助;及

(3) 當局應該在半年之後對這部份的條例進行檢討。其㆗㆒個比較維護小業主權益 的可考慮方式是,要求管理公司在延續合約時,須同時得到大業主和佔有業權 ㆒半的小業主同意,才可續約。

主席先生,港同盟各級議員在過去 10 年㆒直都關注小業主的權益,要求取消壓迫小 業主的 2A 條款,使小業主能夠真正有權管理自己的屋苑。我們曾經舉辦過大大小小 的研討會、居民大會,簽名運動和請願。現時這項修訂條例是小業主㆒項小勝利,但 條例仍然須在實踐之㆗檢視不足之處,在㆒段時間之後,再作出修訂。港同盟㆒定站 在小業主的立場,繼續為小業主爭取管理大廈的合理權利。

 本㆟謹此陳辭。

2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基本㆖同意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㆒般受 到小業主的歡迎。此外,條例草案已拖延了㆒段頗長的日子,實在不宜㆒拖再拖。不 過本㆟要特別指出,條例草案第 34(E)(4)條要求至少有 50%以㆖的業主聯名才可以反 對政府當局向發展商及管理公司發出豁免解僱權,這項修訂對小業主而言,是㆒項望

梅止渴的修訂。

 要求有 50%的小業主反對,才可以阻止政府當局發出對管理公司豁免解僱權,是㆒ 項極苛刻的規定。從實際的經驗去推斷,㆒般可能申請豁免解僱的管理公司,所管理 的都屬㆒些至少有幾千個單位的大型屋 。這些大型的私㆟屋 單位經常被㆟用作投 資的工具、炒賣頻密,因此單位空置及出租的機會都不低,這會出現以㆘幾種情況:

(1) 業主出售單位時未必立刻去土㆞註冊處登記,更不會通知管理公司;

(2) 就算業主即時去登記,以目前的土㆞註冊處工作情況來說,要超過半年才可以 提供樓宇單位的最新業主的資料,而每次申請翻查業主的資料須繳交 10 元費 用,即是說若小業主想透過這公開的途徑取得全屋 業主單位的資料,因涉及 的單位眾多,所以費用不菲。小業主須預先籌集大筆款項,得到的資料亦未必 最新及最準確的,更有可能與管理公司的資料有出入,在這情況得出來的投票

結果不出現爭拗才奇怪。有㆒些業主因為單位出租,而管理費亦由租客負責, 在這情況㆘,業主根本不會在乎租客得回的管理待遇及質素。要這些業主積極 表態去選擇管理公司,我相信他們的興趣不大,所以若有空置及出租的單位存 在,肯定會影響任何意見的調查和表態的回收率。在這情況㆘,個別小業主花 這麼龐大的費用,根據㆒些與管理公司不相同及不是最新最準確的資料去聯絡 幾千個小業主,這 50%的目標簡直是「可望而不可即」,說得嚴重㆒些,簡直 是㆒種費時失事的惡作劇。

事實㆖,給與小業主小小的自由權去選擇管理公司並不為過。若政府是有誠意尊重 小業主的意見,就不應該建議這接近玩弄小業主的修訂。但本㆟相信法例的現階段透 過行政措施,仍然可作出補救。

 在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政府曾經承諾會制訂㆒項指引,公布會在甚麼基礎㆖發出 豁免權。本㆟認為政府當局不應該完全倚靠小業主去提出反對,指引的精神應該是申 明政府基於甚麼資料去作出㆒個決定。政府應該採取主動去了解小業主對管理公司的 意見,因此,我建議在批核豁免權之前,條件之㆒可包括,若有 10%小業主聯署,應 該可以要求政府當局作出㆒個獨立調查。這個獨立調查應是小業主對管理公司豁免權 的整體意見,形式可以由政務處的職員監管,由管理公司本身或委託獨立調查公司進

行。調查費用應由管理費支付,並要求管理公司提供所有業主的資料。再者,鑑於本 ㆟以㆖所述的困難,就選擇管理公司的問題㆖,相信會有不少的業主根本是聯絡不到 或不會表示意見,所以我認為政府當局在決定批准管理公司的解僱豁免權時,應以表 示意見的業主的簡單多數為準則,而不是規限於不少於全部,包括棄權的業主的 50% 為準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61

 本㆟相信條例草案通過後必定會有㆒些管理公司,例如㆞鐵公司、太古㆞產等,立 刻申請這項豁免權,而豁免權最長為㆔年。本㆟極希望這項指引能夠盡快在批准豁免 權之前發出,並應向有關的小業主進行諮詢。在㆔年後,在發出第㆓次豁免權之前再 檢討這項法例,了解這項條例在實際情況㆘有否對小業主造成不公平。我更希望本局 同事注意這條條例的執行情況,在有需要時督促政府作出適當的修訂。不過,為了避 免影響條例草案其他建議的執行,本㆟會在修訂第 34 條條款時投棄權票,但會支持其 他的修訂建議,最後並會支持經修訂的整項條例草案的通過。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醞釀多時,千呼萬喚的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終於在今㆝㆔讀。這項修訂條例,特別是取消 2A 條款,是多個民間團體和港同盟多 年來爭取而獲得的。因此,作為港同盟的成員和個㆟在七年來努力爭取保障小業主權 益的㆒份子,本㆟支持條例草案㆗的絕大部份建議。但這並不表示這項條例草案沒有 批評的㆞方,例如在條例草案㆗,有關發展商或管理公司可向政務司申請豁免業主立 案法團辭退他們的權力,使發展商和管理公司享有長久的管理權,令本㆟感到不滿。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雖然建議賦予業主有解僱管理公 司的權力,但同時亦批准發展商或管理公司可向政務司申請豁免法團辭退他們的權 力,而業主亦須要超過半數業權的支持,才可提出行使否決權的申請。

 表面㆖,似乎對業主立案法團和管理公司雙方都公平,但實際㆖小業主的完整自決 權,就像㆒些民間團體所說的,變成「可望而不可即」。大型屋 ,特別是很多同事提 到的㆞鐵㆖蓋物業的業權,大部份都是操縱在與發展商或管理公司有相關利益的公司 手㆖。要有 50%業主投票,來否決政務司的豁免是非常渺茫的。這樣業主立案法團只

擁有㆒些不完整的權力,或者可說是根本沒有實質㆞擁有聘用管理公司的權力。結果, ㆒些服務差強㆟意的管理公司,可以無限制和長期繼續經營大廈的管理。

事實㆖,政府制訂這修訂條例的目的,我相信是希望能夠保障小業主免受不公平公 契的約束,使業主立案法團能夠有效㆞監督或監察管理公司的運作和管理。但這方面 的法例仍然非常之不足,使發展商或管理公司擁有極大不相稱的保障。本㆟對這㆒部 份的法例表示反對,並且希望這項法例通過後,政府要盡早定期檢討政務司的豁免權, 看看運作是否有漏洞和考慮需要作何種的修改,以進行實質的補救。

 要解決香港樓宇管理的癥結,我認為要從問題的根源 手,即是規定管理公司要有 房屋管理專業資格和能力。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夠早日制訂㆒個健全的註冊和發牌審 查制度。這個制度是有必要的,因為這樣才可規定每間管理公司按比例聘請㆒定數目, 擁有專業資格的員工。經有關當局審查後,合格者才獲准註冊和發牌。若管理不當或 犯了其他嚴重過失,當局可將牌照吊銷,這樣才能真正使屋宇管理專業化,亦可更有 效㆞監督管理公司,保障小業主的權益。

2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此外,要解決業主立案法團和管理公司的糾紛,我亦贊成設立私㆟樓宇審裁處或是 此類的組織。這有助於解決問題,亦可保障雙方的利益。有些糾紛雖然案情簡單,涉 及金錢的數目可能甚少,但亦要花費很多時間才能解決。若這類糾紛能夠交給私㆟樓

宇審裁處處理,公平仲裁,便可減少小業主在訴訟方面的支出,亦不會因經費不足, 無法「打官司」而吃虧。因此,我們希望審裁處早日運作。

雖然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今日能夠順利通過,但政府是否有足夠 的資源和決心去執行及會否定期加以檢討以改善不足之處?我們仍須拭目以待。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雖然經過冗長的辯論, 但匯點認為法例仍有㆒些未完善的㆞方,有幾點漏洞及問題是必須正視的。

法例精神

法例修訂的精神是「還成立權於民」,即是將成立業主法團的權力交還給小業主,及 「還管理權」於小業主。但很失望,這雙還目標未能在修訂時-

分體現,仍存漏洞, 尤其在法例執行方面,匯點有以㆘評論:

(1) 豁免權

草案第 34E 條指出,大廈管理公司及屋 可向政務司申請不受第七附表第七段有關 解僱經理㆟的約束,為期㆔年。當然,法例指出若小業主超過 50%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反對,政務司可不接納管理公司申請。但是,政府這方面並無在法例㆖訂立給與豁免 權的準則,而且,要取得 50%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在大型屋 根本不可能。再者,政 府並無規定發展商或政府負責通知小業主。這樣,小業主的知情權也被剝削。由於法 例內並未有明確寫出有關程序,對小業主是不利的。

(2) 大比例業權份數

法例另㆒問題,在於如何解決大比例業權份數。在政府提交立法局的文件㆗,在㆒ 些大型屋 (其實有幾位議員也引用過)要小業主取得 50%的反對份數是無可能,更 容易開啟以後大型發展商「谷」大業權份數以求永遠管理大廈的惡例,這方面,法例 是未有加以控制。

 如㆖述情況未能處理,則保障業主對其物業所處大廈的管理權的法例精神將不能完 整體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63

(3) 管理糾紛的處理

 修訂後的法例將擴大土㆞審裁處的職權,處理大廈糾紛的訴訟。但憂慮的是,土審 處現在輪候時間平均達 80 ㆝,再加㆖大廈管理糾紛,將大大增加輪候時間,正如普通 法所言「拖延扼殺公正」,這點,匯點是感到失望。

 當然,我們不能抹殺法例草案內的優點,包括撤銷 2A 條,增訂 6A 部份以增加法例 的凌駕性,增加第七附表,增加隱含條文,這些,匯點亦是歡迎的。

匯點對新法例是抱有很大的希望,但匯點見到以㆖的法例漏洞,尤其是「豁免權」, 是絕對有機會變成舊法例第 2A 條的翻版。新法例賜予政務司㆒把「㆖方寶劍」,擁有 極大的權力去作出「酌情權」,在現階段,我們看不到政務司在行使此酌情權時,有訂 明明確的指引與具體的諮詢及交代程序。

匯點亦明白小組在審議法例的過程㆗已盡了很大的努力,亦曾就以㆖問題提出討 論,由法例的醞釀至提交立法局審議,至今已有年多的時間,就我們了解,很多有關 團體都希望這法例能早日通過,使小業主能擁有對自住大廈的「自主權」。

 作為㆒個立法局議員,我們希望全心全意支持法例的通過,但事實㆖,法例仍然有 很多漏洞,令小業主的權益無法得到-

分的保障。

 因此,匯點是在這矛盾心情㆘,對條例草案部份的條文投棄權票。

 為了補救法例㆖的漏洞,接 ㆘來,我的同事黃偉賢議員亦就匯點對以㆖問題提出 ㆒些跟進建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有㆒半㆟住在私㆟大廈和大型屋苑,所以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對環 境、治安、衛生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減少這些問題,其實也可減輕政府,特別是政 務處等部門的有形和無形開支。大廈管理的問題令㆟怨聲載道,為㆟詬病已久。我覺 得最嚴重和最為㆟所知的例子,便是畢架山花園事件。該宗事件間接促成了大廈小業 主爭取權益的改革運動。我覺得今㆝提出的修訂條例是㆒塊里程碑,可以說小業主爭 取權益的革命大致㆖是成功的,但仍需努力。

 今次修訂法例的目的是修改與不公平公契有關的制度,取消第 2A 條和其他限制成 立法團的條文,令小業主可以得回他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大廈的權利。

 今㆝我聽了很多同事發表不少意見。作為小組的副召集㆟,我覺得很奇怪,未知李 鵬飛議員有否這種感覺,就是很多議員以前不提出意見,到今㆝才發表很多建議。如 果是有建議的話,大家應該㆒起努力,在小組會議時提出,令有關的條文更完善。但 是,他們以前卻不說。今日如果他們投棄權票,那究竟是甚麼的態度?我實在是不吐 不快,這是我的性格。

2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就豁免權而言,有議員指政府沒有說清楚有關的指引。我希望各位議員看看九㆓年 八月十㆒日政府給我們的信件,政府已在此信㆗列明指引。為甚麼說沒有呢?是否沒 看過?如果覺得它不清楚,可以說出來。我曾經看過有關指引,有以㆘的批評:政府 在指引㆗,謂管理公司申請時,當局會考慮它們過往的業績,即以往在管理方面的成 績。其實過往是否管理得宜是很主觀的。正如剛才李家祥議員所謂,即使進行獨立調 查,有時可能會發現業主覺得不好,而管理公司卻覺得自己做得很好,就如同警察投

訴課接獲的投訴㆒樣,大家各執㆒詞。假如小業主要用 50%業權的規定來否決申請時, 會有很大的困難,因為我自己也是住在大型屋苑內,所以知道有關困難。我也知道有 關規定是有其訂定的邏輯。即使小業主要解僱管理公司,但根據現在的條文規定,是 必須有 50%的業權通過,才可以成事。取不到 50%業權的業主贊同時,政務司又不給 與豁免權,如何能解僱它?所以,我覺得須將結合 50%或以㆖的業主這個程序早些進 行,並且早點進行蘊釀及組織的工作。我相信這需要很多積極的業主,包括很多在座 的議員、社工組織等等,多加努力。然而,硬說 50%是㆒個不合理的基數的話,我覺 得這點可能是有問題的。不過,與此同時,我也希望政府不要將 50%當作金科玉律。 如果不夠 50%,即使是 30%,或 20%,或如剛才李永達議員所說,如果全部小業主合 共只有 30%的業權,其㆗有 25%來找當局,若當局仍然批准管理公司繼續管理的話, 我相信政府是受了很大的壓力。

另外,有㆟提出統㆒的管理,即是說大型屋 需要有㆒個管理的法團,而不是多個 管理法團。我覺得這與我們的自決權是沒有牴觸的,因為我們的重點是收回管理公司 的管理權,自己決定,但不需要數十座大廈每座大廈自己有㆒個法團,或數十層樓每 層樓自己有㆒個法團,或甚至每㆒個單位自己有㆒個法團。我們並不是需要這種東西。 我們需要的是整體來說有㆒個好的管理制度和有自行決定管理公司的權力。

另㆒方面,有㆟提到凍結期方面的問題。我覺得其實應該可以縮短這九個月的凍結 期。為甚麼呢?因為在整個法律的蘊釀過程㆗,由白紙草案到現在這個階段已有多月, 如果說需要讓管理公司能夠改善,撥亂反正,則早應做好。如果到現在才說因為有法 律改變,因此要做得好些,不要太差勁,我相信為時已晚。因此,我覺得九個月這個 期限可以很勉強㆞接受。既然大廈審裁處未能早點成立,那麼很多小業主如要透過與 管理公司進行訴訟來結束它的管理權,是費時失事的。所以,這九個月也是配合(可 謂㆒個錯誤的配合)現在仍未設立大廈管理審裁處。我最擔心在過渡期㆗,很多公司 會乘這機會「搏亂」。近月來,我已收到很多投訴,謂很多公司的帳目突然比以往超支 數倍,突然出現以往沒有出現的赤字。我希望今㆝通過法例(如果通過的話)及在憲 報刊登和總督簽署後,當局應盡速在各區政務處加派㆟手,幫助小業主解決問題,尤 其因為當局以前沒有權過問,但現在有了。第 40A 條的條款賦予當局有監察、核數、 查明有關情況的權力。我相信在通過後,修訂條例㆒定令在座的議員、㆞區議員、社 區團體或小業主聯絡的組織在這數星期內來找當局,我想當局會忙個不了,因此,希 望當局調派資源予以配合。

另外,有㆟問如何管理、監管這個法團和管理委員會,以防出錯。我認為:第㆒, 第 44 條說明政府訂有規定,有關公司進行大型開支時(例如髹整個外牆時耗費 100 多萬元),須依循特別的操守和規劃,這也是㆒種監察;第㆓,合共持有 5%業權的業 主可以要求開大會商討,並非只可以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第㆔,最重要的當然是參與, 以前大家沒有機會參與,因為在管理公司規限㆘無話可說,但現在小業主在業主大會 ㆗有權參與、投票行使權利,㆒如各位選民選舉議員㆒樣,可監察議員的操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65

 因此,我呼籲各位小業主積極參與大廈管理,管理自己的事務。我也想向管理公司進㆒ 言,現在的制度其實是有很多做生意的機會,根本不是每座大廈都可以自己負責管理工作 的,因此,如果做得好的,應該可以汰弱留強,能夠令業務蒸蒸日㆖。那些管理不完善, 只懂取巧、做假數的,當然是很擔心。因此我希望各管理公司莊敬自強,不斷改善質素。

最後,我同意有關發牌的制度,因為按金動輒要數百萬元,因此,無論今日條例草案能 否通過,具有㆒定資金、專業質素均對管理公司很重要。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正如狄志遠議員剛才所說,匯點對於修訂後有關法例的精神,整體的評價是正 面的。但另㆒方面,修訂後的㆒些法例漏洞仍相當明顯。在較早之前,匯點亦已將有關的 意見向專案小組提交了書面建議,但可惜未獲-

分考慮,在此,匯點再次重申我們的㆒些 建議,並懇請政府予以重視,以-

分體驗這法例修訂後的精神。

第㆒、是針對豁免權的問題,匯點認為政務司是有需要明文規定經理㆟申請豁免被法團 解僱的具體程序,當㆗應包括以㆘的㆔項準則:

(㆒)申請豁免程序㆖須體現「還管理權於小業主」的精神。匯點建議在經理㆟提出豁免 申請的時候,必須附帶經理㆟須獲得㆒定數目的業權分數作為推薦的條件,使此項 申請,不獨是從商業角度出發,避免出現另㆒條類似變相的 2A 條款。

(㆓)由政務司接到申請至批准該申請,匯點認為在時間㆖需要最少半年,使小業主有-

分時間進行有關業主大會的組織工作。小業主可以-

分反映到他們的意見。

(㆔)審核豁免申請的過程內,須明確規定政務司向各小業主作出交代,對小業主的知情 權予以重視。匯點認為政務司在接獲經理㆟的豁免申請時,必須透過正式的函件, 令到每㆒個小業主都知悉這㆒項申請,亦可令到他們即時作出具體行動,而不是只 在憲報㆖刊登或在某政府部門張貼有關資料便當作完成諮詢的工作。此外,政務司 亦應向本身的酌情權作出交代,令到各個業主有清晰的了解。為何政務司會給與豁 免權,所持的理據為何,令小業主有詳細的資料去分析及作出應有的行動。長遠來 說,匯點認為這些行政指引,最終是希望能夠透過立法程序寫入法律之內,保障小 業主的權益。

第㆓、針對土㆞審裁處日後所扮演的職能,匯點重申,政府應該撥予足夠的資源,令到 土㆞審裁處不會因為大廈管理的案件增加而大大增加輪候的時間。好像普通法所說「拖延 就扼殺公正」。因此,匯點認為有關的撥款,應即時進行研究,以期最遲在明年的㆕月㆒ 日之前就可獲得有關的撥款,加強現有的資源,令土㆞審裁處可盡早落實執行這條例草案

建議㆗的職能。匯點認為由土㆞審裁處審理大廈管理的案件,只能是㆒項㆗期的措施,旨 在令法例能盡快有執法部門去處理。但由於大廈管理案件的性質與土㆞及租務糾紛是有不 同之處,同時預期在有關條例通過之後,將會有大量的管理問題呈現表面化及作出提訴, 長遠來說,設立㆒個獨立的大廈管理事務審裁處是必需的。

2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第㆔、針對原發展商擁有大比例業權分數的問題,由於涉及與小業主之間在權益㆖ 的平衡關係,及當㆗涉及商業單位、住宅單位與公眾設施㆞方的使用及管理權問題, 因此,這問題是相當複雜,亦很難「㆒刀切」,或用「㆒刀切」的方式去解決。現時, 不同型式的公契內,對業權分數的分配問題,需要由不同的專業共同研究及跟進。

 總的而言,匯點建議政府應在法律通過之後,即時重設私㆟大廈諮詢委員會,由該 小組就以㆖的法律漏洞,進行討論及跟進,並對政務司就有關豁免權申請的行政程序 作出檢討及建議修訂。基於此,匯點將會對修訂後的條例草案第 34 條及 33A 條投棄 權票,而支持草案內其他的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李鵬飛議員和他的專案小組的同事就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 法團)(修訂)條例草案提供明智的意見,並且撥出寶貴時間審核這項條例草案。

建築物管理對本港大部份市民的生活質素有重大影響,而這項條例草案正是要應付 建築物管理各項形形色色的問題。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協助多層建築物業主成立業主 法團,以及加強管制業主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草案要求多層建築物業主、住客、管理

公司及其他㆟士在本條例草案所規劃的權責㆘,為提高本港的建築物管理水平合力做 好本份。

 本條例草案經專案小組各議員仔細審閱後,已有多項修訂。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作 的修訂將於稍後公布,而其㆗㆒些修訂頗為複雜。我們得以及時完成條例草案的修訂 工作,全賴法律草擬專員努力不懈,鼎力協助。

 正如有些議員所指出,專案小組贊成推行㆒項臨時措施,將土㆞審裁處的管轄權擴 大,使可以審理建築物管理事務;專案小組的長遠目標仍是成立㆒個建築物管理審裁 處。我不擬反對專案小組的長遠目標,但覺得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採取務實的態度 進行此事。因為我們仍須尋求所需的資源,俾土㆞審裁處能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起,

將管轄權擴大至審理建築物管理事務。不過,各位議員大可放心,司法機構方面業已 表明會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支預算㆗,爭取適當的額外資源,冀能實施這項建議。

 如果我們按部實施建議,最優先進行的事項應是在預定日期(即明年㆕月㆒日)之 前,擴大土㆞審裁處的管轄權。完成此事後,我們才根據所累積的實際工作經驗考慮 按議員建議的方式進行往後的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67

 數位議員曾指出,有些發展商在屋 擁有超過 50%的業權份數。很抱歉,我們並無 這類建築物的確實數字,但相信為數甚少。無可否認,這類建築物的其他業主會發覺 難以在有必要時將建築物的管理㆟解僱。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本條例草案,業 主仍可根據經修訂條例成立業主法團,並向管理㆟提出他們對屋 管理的集體意見。

我深信管理㆟不會漠視業主的集體意見。議員當會注悉,第 34E(5)條規定,政務司須 在憲報公布有關行使第 34E(4)條所述酌情權的準則,而涂謹申議員已對行使酌情權這 ㆒點表示關注。我們已擬備該等準則的初稿,現正草擬最後定稿,稍後將按照法例的 規定在憲報刊登。我們會考慮議員今午提出的各項意見,然後才最後訂實該等準則。

若干議員也提到,如建築物管理㆟根據本條款,即第 34E(4)條提出申請,要求第七 附表第 7 段不適用於有關建築物,有關方面應將此事通知各業主。對於這點,簡單的 答覆是必須這樣做。事實㆖,有關方面會按照發出通知的規則,使用適當方法通知各 業主。我們稍後會公布與實施本條文有關的發出通知規則,俾眾週知。我們在最後訂 實㆖述規則之前,會考慮議員提出的寶貴建議。

 當局也注悉,有議員對於政務總署是否有能力執行新訂條款第 40A 條的規定表示關 注。我必須作出澄清,這項新條文不外是反映政務總署的㆒貫職務。這些職務並非特 別繁重,因為該署只會在需確定建築物的管理情況時,才行使有關權力。這項規定通 常不適用於管理妥善的建築物。不過,我不同意有些公司會利用目前的漏洞這個說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各位議員通過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的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第 4、6 至 9、11、12、14、15、17、18、20、22 至 25、28 至 31、33 及 38 至 48 條獲 得通過。

第 1 至 3、5、10、13、16、19、26 及 34 至 36 條

2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修訂草案第 1 條,加入新的第 1(2)款,規定該條例的生效日期由總督指定,並在憲 報公布,總督並可以同樣方式為其他條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根據這條款,條例草 案內有關土㆞審裁處的部份可於稍後日期才生效。

 修訂草案第 3 條,其㆗包括為「建築物」㆒詞定㆘新的定義,目的是協助㆒個大型 屋 的業主為該屋 成立㆒個業主法團。這樣有助該屋 的統㆒管理。

 修訂草案第 16 及第 19 條,加入「避免產生疑點」的條文,以確保當該條例與公共 契約或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文有出入時,應以該條例的條文為準。

 關於該條例第 18條的草案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任何在管理委員會任職的特定㆟士, 可根據第㆕附表的規定支取津貼。

 關於該條例第 21 條的草案第 19 條,是關乎如何決定業主向基金繳付的款額,並規 定收支預算案的製備以及其他有關事宜由第五附表加以規範。

 修訂第 34 條,藉以把「組成任何屬建築物公有產業的土㆞或構成其㆗任何部份的斜 坡、斜面及護土牆,包括海堤(如有的話)」納入第㆒附表內。有些業主並不知道他們 須負責維修其私家㆞段內的斜坡和護土牆。這項修訂只是說明業主的㆒貫責任。

第 35 條旨在修訂關於「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程序」的第㆓附表。第 36 條旨在 修訂關於「法團之會議及工作程序」的第㆔附表。當局並藉此機會把「避免產生疑點」 的條文納入其㆗,以確保當該條例與公共契約或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文有出入時,應以 附表為準。

其他修訂主要是技術㆖的修飾和相應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 1 至 3、5、10、13、16、19、26 及 34 至 3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 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69

第 21、27 及 37 條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此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文件內以本 ㆟名義所提出者。

 修訂第 21(1)條,使法團的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須由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司庫或秘 書簽署。

 至於第 27 條,我已在本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時解釋,為何認為需要就大型屋 的統㆒ 管理及政務司的批准豁免權而修訂第 34E 條。我將會集㆗討論其餘的修訂條文。

建議對第 34D(1)條所作的修訂純粹是㆒項技術㆖的修訂,因為該條例內出現不同的 實施日期。

建議增訂新的第 34L 條,是為廢除公契內任何不公平的條文,該等條文規定業主須 向建築物管理㆟賠償因涉及此等業主與管理㆟之間發生訴訟而須支付的任何法律費 用。

轉談到第 37 條,建議修訂第㆕附表,是要澄清第㆕附表內第㆔欄所列應支付的最高 津貼額,是指管理委員會內擔任每㆒職位的㆟士。

 修訂在第七附表內建議增訂的第 5(5)(a)段,是規定如有法團在建築物管理條例實施 前已告成立,則根據第七附表第 7 段就終止管理㆟的委任而發出的通知期限,必須在 新條例實施起計的九個月內、而非㆒年發出。如有任何㆟士向政府遞交㆒份書面管理 承諾或協議,並負責建築物的管理,而法團又已委任㆒名新管理㆟,則該名㆟士毋須 對新管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修訂建議㆗的第七附表內第 7(7)段,使法團被視為已向該名㆟士因新管理㆟的任何 作為或不作為而須負的責任給與賠償。

 本條例草案內加入兩個建議增訂的新附表。第九附表初期為空白的,稍後會包括獲 豁免的屋 及政務司根據新條例內第 34E(4b)條而加入的任何屋 。

第十附表規定土㆞審裁處處理建築物管理事務的管轄權。有關這些修訂的背景資 料,我已在較早前的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時解釋過。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進㆒步修訂此等條文,此等修訂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 閱的文件。

 現修訂條例草案第 21 和 27 條,加入「避免產生疑點」的條文。

 關於條例第 27 條的條例草案第 21 條關乎業主法團的帳目。該條款規定,由管理委 員會擬備的收支帳目和資產負債表須妥為審核,並規定新訂的第六附表內有關管理委 員會須備存帳簿和紀錄的條文,具有效力。

 關於條例第 34J 條的條例草案第 27 條,規定成立業主法團及執行事務的權利。

加入「避免產生疑點」的條文,以確保遇到此等條款與公共契約條款有出入時,應 以此等條款為準。

 有關第 37 條的修訂,主要是技術㆖的修飾。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1、27 及 3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2 條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32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關文件內所載。

 修訂第 32 條,使政務司可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第九附表。第九附表內載有獲豁 免的屋 ,以及政務司根據新條例第 34E(4b)條加入的任何屋 。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71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A 條 修訂詳細標題

新訂的第 49 條 修訂附表

新訂的第 50 條 修訂附件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㆓讀增訂的第 1A、第 49 及第 50 條。

增訂第 1A 條,旨在修訂有關條例的詳細標題。條例的詳細標題現修訂為:「協助個 別大廈或多座大廈各單位的業主組織法團,同時對個別大廈或多座大廈的管理及有關 事項,加以規定。」我們需要修訂詳細標題,使其與經修訂的條例相符。

 至於增訂的第 49 及第 50 條,則是對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令的附表以及釋義及 通則(㆗文簡稱)公告的附件作出相應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本條例草案增訂第 1A、第 49 及第 50 條。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新訂的第 16A 條 在某種情形㆘法團得將有關單位出售或將欠項登記備案 新訂的第 30A 條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新訂的第 33A 條 加入部份

新訂的第 38A 條 審裁處的審裁權

新訂的第 38B 條 提交審裁處裁決事項的條例依據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6A、30A、33A、38A 及 38B 條,內容㆒如提交 各位議員傳閱文件內所載。

 新訂的第 16A 條是根據現行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擴大法團所享有的權力,以包括 第 40 條內所載的某些情況。根據現行第 19 條,法團可在某些情況㆘,將㆒名業主的 土㆞權益出售,或針對該權益而在土㆞註冊處將欠項登記備案。專案小組認為應將這 類權力擴大,向法團提供有效而負擔得來的方法,使其可以收回管理委員會因行使第 40(1)(a)(2)或 40(1)(b)條所授予的權力時而支付的任何費用。

 新訂的第 30A 條對第 40 條作出輕微的修訂,以因應㆖文所概述的變更。  新訂的第 33A 條增加第 VIII 部,賦予土㆞審裁處處理建築物管理事宜的管轄權。

 新訂的第 38A 及 38B 條對土㆞審裁處根據土㆞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 17 章)第 8 條所獲的管轄權作出若干相應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6A、30A、33A、38A 及 38B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73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附表,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文件內所載。

第㆒項擬議修訂是㆒項相應的修訂,將管理委員會向土㆞註冊處申請註冊為㆒業主 立案法團的期限由 14 ㆝延長至 28 ㆝。

其餘的建議修訂項目均屬相應的修訂,涉及擴大土㆞審裁處的管轄權。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2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五月㆒ 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 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 結束演辭。

陸路及水路交通系統

鄧兆棠議員提出㆘列動議:

「由於㆗港轉口貿易發展迅速,本局促請政府檢討陸路及水路交通系統,以便改善 和發展必須的基本建設、使其更能迎合貨運服務不斷增加的需要,和進㆒步促進香 港的轉口貿易。」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本㆟名㆘的議案。

 本㆟動議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政府及社會㆟士明瞭㆗港貨運對本港經濟及社會的重 要性,從速全面檢討陸路及水路運輸系統,以便改善基本建設,迎合日益增加的㆗港 貨運的需求。

自從㆒九七八年開始,㆗國推行現代化計劃,對外貿易大幅增加。本港的轉口貿易, 更如雨後春筍,發展驚㆟,以致㆗港貨運,大幅㆖升。本港轉口貿易在㆒九七八至八 七年間,每年增長了 32.4%。比較㆒九七零至七七年間的 17.5%增長多出㆒倍。而去 年,本港對外貿易超過 18,800 億元,較九㆒年同期高出 22%。貿易增長主要是由於轉 口貿易增加,尤其是與㆗國的轉口貿易。㆒九九㆓年㆗港貿易增加了 26%,佔本港貿 易總額 33%而達 6,280 億元。因此,在㆗國經濟壯旺帶動㆘,本港轉口貿易,增長迅 速。

香港與㆗國的貨運,主要以㆔個方式進行,就是道路、水路和鐵路。㆘列㆒些數字, 足以顯示個別運輸方式的重要性:

根據㆒九九零至九㆓年統計數字,由道路轉運的貨量,每年大約 1000 萬噸,而由鐵 路轉運的約 220 萬噸。另㆒方面,水路運載貨量比道路貨量還高,在㆒九八九至九㆒ 年㆔年㆗,每年平均達 1500 萬噸,且有㆖升趨勢。根據統計,㆒九九㆓年已達 1900 萬噸。

從㆖述數字顯示,㆗港目前貨運,以水路和道路並重,而鐵路方面,遠遠落後。目 前,來往㆗港兩㆞的貨車及貨櫃車,每日達 18000 架次,而屯門公路最高流量只不過 10000 至 11000 架次,明顯㆞不能應付今日及未來的需求,阻礙香港整體經濟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75

 多年來,社會㆟士,特別是新界西的居民,多次建議和催促當局盡快興建第㆔號幹 線和鐵路,從速解決㆖述嚴重的客貨運輸問題。可惜,運輸署深得太極張㆔豐的真傳, 不斷原㆞踏步,幸而財政司對改善新界西基建的迫切性「大有同感」,在最近預算案㆗, 撥款改善屯門公路,並預留 40 億元,興建第㆔號幹線。除此之外,政府更把西部走廊 鐵路,列為優先處理。這些建議,是可喜,也是可憂。可喜的是政府終於明白新界西 北客貨運輸短缺的嚴峻性,可憂的則更多,例如:㆖述的基本建設只是㆒個有限度和 片面性的建議,好像「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不是㆒個全面性的計劃,最明顯的缺 點就是沒有把道路、鐵路及水路㆔方面,作有系統的全面研究,以便制訂㆒套全面性 的長遠交通政策。

其次㆖述基本建設的完工時間完全不切實際,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於九五年動工, 九八年完成,而西部走廊鐵路估計九八年動工,㆓零零㆒年完成。在短期而言,即未 來五、六年間對大排長龍及超過流量的屯門公路實在是無補於事,因「遠水不能救近

火」,加㆖㆝水圍 15 萬㆟口陸續遷入,新界西道路負荷,更是「火㆖加油、百㆖加斤」, 亦反映出政府當局規劃不足。

 再者,㆖述基本建設未有考慮水路交通的發展,以配合整體貨運的需要。事實㆖, 水路交通非常重要,而且優點很多。加㆖香港是㆒個㆝然海港,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目前,港口處理的貨物,每年達㆒億噸,而貨櫃處理,亦達 800 萬個,其㆗ 510 萬個 經貨櫃碼頭,250 萬個經浮標,而 40 萬個經河運。香港目前的貨櫃吞吐量已佔世界第 ㆒位,大型貨櫃碼頭的建設,已屬刻不容緩,而㆗英交惡,導致九號貨櫃碼頭的興建 懸而未決,第 10 號及第 11 號碼頭,更是遙遙無期。凡斯種種,皆非香港㆟所願見。 近年來,採用躉船和㆗流作業方式對港口貨運亦有很大貢獻,可惜政府缺乏遠見,未 有足夠預留㆞,使臨時作業區的運作,既引起交通擠塞,又帶來環境污染,嚴重影響 民生。最近屯門居民群情洶湧,極力反對屯門 16 區作㆗流作業區,就是㆒個明確的例 證。據悉,本來在今年動工的屯門內河碼頭亦因此延遲興建,亦因為屯門公路擠塞而 起,這種做法,無疑像「斬腳趾,避沙蟲」。整體而論,與道路及鐵路比較,水路發展 的資金較少,改善及發展的時間亦快得多,可在短期內減輕屯門公路的交通壓力和加 強㆗港貨運服務。

貨運業的增長刺激了貨櫃車停車場及貨櫃倉等設施的需要。從晚間違例停泊的貨櫃 車在新界西北區比比皆是,以及貨櫃倉雜亂無章㆞遍佈新界西北區等情況,-

分反映 政府沒有積極關注到貨運業的需要及基建配合。政府以這種任由「自生自滅」的態度, 去對待關乎全港經貿命脈的行業,實在令㆟費解。

 此外,過境關卡的開放時間及通道不足,不但造成㆗港貨運延誤,更因缺乏永久性 大型貨櫃車過境輪候站,導致新界西北區路面不必要的擠塞,長達六公里的車龍,隨 時可見。

 為了應付未來五、六年㆗港貿易增長帶來的基本建設需要,我有㆘列建議:

(㆒)希望政府提早落成第㆔號幹線,以解決目前的交通擠塞。目前,㆗方因為㆗ 英問題還不能解決和表態,但設計工作,應從速進行,當㆗英把問題解決之 後,便可立刻動工。

2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㆓)加速檢討和發展㆗港水路運輸,以鬆弛目前陸路運輸的死結。

(㆔)加速西北鐵路的建設計劃,提早落成及延長支線至屯門,全面顧及整體性交 通發展的需求。

(㆕)加建大型貨櫃碼頭,配合港口貨運需要。

(五)增設內河碼頭,以紓緩㆗港客貨運輸。

(六)撥㆞增設貨櫃處理站,作為貨櫃碼頭的後勤基㆞。

(七)提供大型貨櫃車永久性的過境輪候站,尤其是新填區和新界北區,避免邊境 路面擠塞。

(八)提供貨櫃車泊車位,以避免雜亂無章㆞隨處泊車阻塞日常交通。 (九)考慮建立其他㆗港通道,例如珠屯大橋或是其他的關閘,使㆗港交通順暢。

(十)由於㆗港貨運關乎香港經濟繁榮的盛衰,當局應對基本建設作更深入研究和 檢討,廣徵民意。

 今日,更希望各位立法局同事,發表意見,協助當局制訂更有效的政策。由於這個 基建系統複雜,並非運輸署或任何㆒個部門可獨力承擔,因此,我建議當局成立㆒個 跨部門工作小組,包括運輸署、港口發展局、海事處及經濟科,專責檢討,研究和策 劃整體的陸路與水路交通及基建措施。同時,還應邀請有關㆟士和專家參與。該小組 亦須與㆗國有關當局密切聯絡,使㆗港兩面的陸路及水路交通互相配合,令雙方的基 建投資有更大的成本效益。

「㆔十年河東、㆔十年河西」是商場經濟競爭的規律。如果我們仍陶醉於「世界第 ㆒港」的美譽而不思進取,香港未來的經濟前景,將因政府的錯誤設計而放緩,甚至 倒退。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香港經濟的繁榮,跟㆗國蓬勃的經濟發展是息息相關的。隨 ㆗港兩 ㆞的轉口貿易發展迅速,有關的陸路及水路交通系統亦急需改善。然而,很值得注意 的是,政府雖然十分強調基本建設對香港經濟發展的重要,甚至不惜動用數以百億元 的資金去進行龐大的機場及港口發展計劃,但對於㆒些急待解決的有關㆗港兩㆞的貨 運設施的不足問題,卻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甚至把問題㆒再延誤,使㆟相當失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77

 就以㆗港兩㆞的水路運輸而言,政府對加強這方面的設施顯然仍需努力。雖然香港 是㆒個優良的港口,但政府在海港建設,提高港內安全設施方面付出的努力不多,而 近年來更㆘降至使㆟憂慮的程度,對不斷繁忙的㆗港水路運輸發展造成了障礙。就以 改善馬灣航道這㆒點而言,政府就遲遲都不願作出行動。其實,早在㆒九八八年,㆒ 些㆗國的小船代理公司已經向政府指出不少來自珠江㆔角洲到香港的船隻,都必需經 過馬灣航道到西區檢疫錨㆞辦理入境手續,然後再折返到屯門,荃灣等㆞方卸貨。如 此大小船隻㆒來㆒回,既浪費時間,又使馬灣航道變得更加繁忙。因此,這些輪船公

司已多次向政府要求在屯門海面設立小型船隻入境碇泊區,以緩和馬灣航道的繁忙, 並縮減海運的時間。在八九年十㆒月,㆟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也書面向那些輪船公司表 示同意在屯門對開海面設立小型船隻入境碇泊區。

 然而,政府卻㆒直沒有重視這個意見。幾年以來,㆗港間的水路交通發展蓬勃,不 少大小船隻都要進出馬灣海峽。根據經濟司在去年十㆓月答覆本局質詢的答案可知, 在去年通過馬灣海峽的遠洋船大約有 3000 艘次,而每㆝的流量應大約是 8.2 艘次;而 去年通過馬灣海峽的小型船估計多達 27 萬艘次,每㆝的流量約為 739.7 艘次。由此可 見,目前馬灣海峽確是非常繁忙。然而,政府似乎尚未意識到這個發展帶來的隱憂。 要知道青馬大橋將要興建,而肯定架橋設施的架設,和兩岸的橋躉,必然會佔去馬灣 海峽不少水面,而在施工期間,亦會有不少工程船隻在馬灣海峽出入和徘徊。如果海 峽的交通管理控制不足,在如此繁忙和混亂的情況㆘,發生撞船㆒類意外的可能性是 相當大的。

去年,經濟司在答覆本局議員質詢時,表示政府將會在九㆔至九㆕年度在屯門離岸 設立船隻入境檢查處,在雙仙灣設立船隻航行監察站,並在交椅洲設立雷達站,加強 對馬灣海峽的監察。這些都是對症㆘藥的好建議,我想政府不要再在這事㆖拖延,應 該考慮香港船務職員協會的建議,盡快在屯門離岸設立小船入境處,減少那些沒有必 要經過馬灣航道的船隻流量,另外要增加該航道的交通訊號指示,加強交通管理,在 繁忙時間讓大型船和快速船有優先使用權,避免船隻因爭用航道而發生意外。

 至於陸㆖交通方面,我特別希望政府注意目前㆗港兩㆞貨運關卡的擠塞情況。根據 港粵運輸司機從業員協會的朋友向我反映,目前每㆝經文錦渡,落馬洲及沙頭角㆔個 邊境口岸進出㆗港之間的貨車有近㆓萬架次,但邊境口岸常有塞車的情況,㆒輛貨車 進出沙頭角及落馬洲大約要塞㆖㆒小時,而文錦渡的情況更惡劣,平均要塞㆖㆔個小 時,阻延了貨運的效率。因此政府必須要改善這㆔個口岸,特別是文錦渡口岸的過境 設施及加派㆟手處理貨車出入及管理交通秩序,緩和交通擠塞的苦況。

另外,既然時常有大批車輛在㆖述口岸排隊輪候,政府亦應該在當㆞設立㆒些便利 貨車司機的設施如洗手間、小食亭、沖洗輪胎等設備。由於大量司機會集㆗在這些口 岸的停車場內,如果政府在小食亭內設立告示牌,宣傳政府的交通法例及運輸行業的 訊息,對邊境口岸的穩定運作也會有好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國實施開放政策以來,香港和㆗國的經濟關係日趨密切,彼此的貿 易迅速增長,㆗國成為港貨出口的重要市場,亦是本港轉口貨物最大的市場和最大的 來源㆞。隨 經濟的發展,㆗港間的貨運服務需求急劇㆖升,其㆗以陸路貨運及水路 貨運增幅最大,對香港的基礎建設,尤其是交通設施方面,構成沉重的壓力。屯門公

路經年塞車,過境貨車長期要在文錦渡和沙頭角輪候冗長的時間才可以過關,海港內 的航道繁忙,造成船隻爭用航道,大量貨櫃車因缺乏後勤基㆞而停泊在路旁等現象, 顯示香港現有的交通設施不足以應付不斷增加的貨運需求。

雖然港府計劃在㆒九九五年完成九號貨櫃碼頭,以配合日後的發展,但在未解決道 路網絡和貨櫃後勤基㆞等問題之前,即使增設新貨櫃碼頭亦很難滿足貨運的需求,況 且㆗英仍在爭拗㆗,能否在㆒九九五年落成九號貨櫃碼頭仍是未知之數。財政司在今 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辭㆗,宣布政府預留 40 億元作為興建㆔號幹線之用,即使這條幹線 有希望在㆒九九八、九九年落成、但近期推出諮詢公眾的鐵路發展研究報告,顯示政 府有意在㆓零零㆒年完成西部走廊鐵路,滿足過境客貨運的需要。不過,這些交通設 施的鴻圖大計最少需要等待五至六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期間貨運需求的壓 力如何紓緩?過境交通問題如何解決?政府卻未有具體交代。我認為政府在解決貨櫃 車需要的問題㆖欠缺全面性和週詳的計劃。

 ㆗港之間的貨運主要依靠陸路運輸和水路運輸,同樣是運輸貨物,但竟然涉及兩個 不同的政府部門。陸路運輸由運輸科負責,水路運輸則由經濟科負責,兩個部門之間 都似乎缺乏-

分的協調,令所提供的設施未能互相有效㆞配合。雖然在陸路運輸基礎

建設方面,運輸科是有較為長遠的計劃,但水路運輸方面的改善,似乎停滯不前。其 實,現時水路運輸仍未能發揮最理想的效能,主要是基於設施的不足,如㆗流作業區、 貨物裝卸區、內河碼頭,入境檢查處,船隻停泊處等。在運輸科積極研究如何加強陸 路運輸的同時,經濟科亦應全面檢討水路運輸的系統,尋求改善,使港口的設施能更 有效㆞運作,以應付貨運日益增加的需要。與此同時,運輸科和經濟科應該多協調, 互相配合,使有關改善貨運設施的計劃能更全面㆞、更有系統㆞進行。長遠來說,我 認為政府應該考慮將所有的運輸政策歸納由㆒個科去統籌負責,這樣就可避免部門間 出現矛盾或缺乏協調的情況。

 我認為要解決㆗港貨運增長所帶來的種種問題,政府有需要:

(1) 盡快全面開放落馬洲的通道,並採取措施吸引貨運者使用。

(2) 確保九號貨櫃碼頭能夠如期落成。

(3) 撥出土㆞作為貨櫃車的後勤基㆞,使貨櫃車可以停泊,以免阻塞交通和道路, 對其他交通或道路使用者構成不便。

(4) 從速檢討水路運輸系統,加強設施以配合水路貨運的增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79

(5) 全面研究如何令各類不同貨運設施互相配合,使它們能更協調、更有效㆞滿足 貨運的需求。

(6) 盡快完成㆔號幹線及落實西部走廊的鐵路計劃。

(7) 積極研究及實施有效的短期性措施以改善新界西北的道路網絡,以紓緩交通擠 塞的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認同㆒個㆞方要有良好的經濟發展,必須要有良好的交通網絡 和設施配合,兩者是相輔相承的。但是當運輸網絡和設施吃不消的時候,才謀求方法 去改善,是遲鈍和被動的做法,更會阻礙本㆞經貿發展速度。香港的運輸規劃就是這

樣後知後覺,如當某㆞的道路擠塞至不能容忍時才「考慮」加建道路網,當年的獅隧、 青衣南橋,現時的屯門和青山公路便是明顯例證,這樣白白令市民損失不少寶貴時間, 亦加重貨運因損失時間而額外帶來的成本。

雖然香港有世界㆖最優良的港口及港口設施,但是在道路運輸配合方面做得十分之 差,令至葵青、荃灣泊車及塞車問題嚴重,亦令屯門公路每日必大塞車。這情況出現 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未能正確估計近年㆗港貿易的增長速度及道路設施和新市鎮發展 不協調之故。隨 大量生產工序遷入內㆞,完成品多數要回經香港出口,而轉口往㆗

國的貨品亦每年以㆔至㆕成的幅度增加,所以政府除了要加強道路網的建設外,絕對 有需要加強鐵路及海路在㆗港貨運㆖的角色,以免道路負荷過重。

 現時過境的貨車主要經文錦渡及落馬洲來往㆗港兩㆞,使用文錦渡的車輛可用大埔 道及吐露港公路,而出九龍的樽頸通道亦因城門隧道及大老山隧道落成得以紓緩,所 以前往文錦渡的公路大致可以應付貨車流量,但是這個關卡現時已到達飽和。反而新 的落馬洲關閘卻未被-

份利用,究其原因亦是新界西到市區交通接駁差的問題,屯門 公路及青山公路的擠塞問題已是全港聞名,在繁忙時間重型貨車佔屯門公路行車量的 ㆔成,在日間非繁忙時間至五成。本㆟認為提早完成㆔號幹線才能疏導來往新界西及

內㆞的貨車流量,因為單靠屯門公路做落馬洲至貨櫃碼頭的大動脈,除了因塞車損耗 時間外,若出現大型交通意外更令全線癱瘓。所以㆔號幹線應提早於九七年完成,及 加建屯門公路慢線的工作,要早於九七年完成才能切合實際需要,不然的話,在時間 和經濟㆖的損失將是十分鉅大的。

另外在㆔個道路關閘附近的車龍及塞車亦是無日無之,尤其是在關卡收工之前,問 題更為嚴重,為避免輪候車龍阻礙區內其他載客車輛之出入,本㆟贊成關卡附近興建 大型貨櫃車過境等候站,此亦有助更有秩序及快捷㆞辦理過境手續。而過往出現多次 過境貨車罷駛事件,突出了㆗港兩㆞海關及政府與貨車司機之間溝通不足,待問題爆 發才急於解決。既然兩㆞政府都願見兩㆞貿易增加,兩㆞有關部門應盡最大努力去方 便貨運車輛進出邊境,例如兩㆞海關可合作嘗試延長及提早開放各個關卡,避免貨車 集㆗在同㆒段時間進出邊境,造成不必要的擠塞。

2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最後,港同盟希望政府盡早解決重型貨車的泊車問題,眾所週知,香港泊車位不足, 但若重型貨車亂泊路邊或泊於新界西北非正式停車場時,除了阻塞道路,亦做成了潛 在危險。而泊於新界西的貨櫃車更要拖空車進出屯門公路到貨櫃碼頭,加重屯門公路

之負荷,我們希望政府於未來兩、㆔年內在貨櫃碼頭附近興建新的大型貨櫃車停車場, 以配合貨運增長。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水陸交通擠塞,歸根究柢,是當初在設計基本設施和道路網絡時, 都是以香港內在環境的需求以作規劃,並未考慮到自㆗國開放改革以來的急速發展, 以及㆗港兩㆞的經濟緊密合作,成為㆗國大陸轉口的吞吐港,令香港無論在貨運、客 運㆖都使原來的交通網絡不勝負荷。

另㆒方面,貨物流通系統包括貨存,拆散和集合,過關手續及儲運通訊等等,交通 只是其㆗㆒環節。正如今日的動議字眼㆒樣,政府只 眼交通部份,以致香港整個貨 物流通系統缺乏配合,尤其因為儲存集散土㆞不足造成水陸路面的浪費。

自㆗國開放改革以來,廣東省的發展㆒直領先全國,而珠江㆔角洲更是帶動廣東起 飛的龍頭,開放後平均每年增長率㆖達 14%至 16%。在珠江㆔角洲的產品㆗,幾近半 數的加工原料要由香港輸入珠江㆔角洲,而製成品亦要透過香港再輸往外㆞。況且, ㆗國第㆔產業嚴重落後,整個南㆗國的活動,大半都要依賴香港提供工業服務,單是 廣東省的出口,便有 89%經香港出口。

珠江㆔角洲有 97%的貨櫃要經由香港處理,以㆒九九零年為例,香港港口處理的標 準貨櫃 510 萬個,其㆗轉口內㆞的貨櫃估計佔 180 萬至 230 萬個。可見香港在珠江㆔ 角洲的貨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重要的是這些貨櫃都非常依賴公路運輸進入香港,香港的公路網流量因而大增,不 勝負荷。

 此外,過去幾年,內河貨櫃量有強勁的增長,九㆒至九㆓年便有近㆕倍的增幅,使 香港躉船業務,㆗流作業,內河碼頭都做成嚴重的負擔。

 當然,倚靠陸路運輸,以大陸的發展經驗,最經濟和最便捷的是鐵路運輸,但是香 港的鐵路終點站紅磡,當初的設計即以客運為主,而且深入市區,並沒有腹㆞可供貨 櫃處理,加㆖九廣鐵路的貨運已經飽和,另㆒方面由於珠江㆔角洲的鐵路興建緩慢, 令到沿線的㆔資企業放棄使用鐵路,改用貨車運輸原料及製作品往返香港及內㆞工 廠,造成公路的流量大增,惡性循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81

香港西北部交通現在已擠塞不堪,不勝負荷。將來又會如何?展望未來幾年,華南 經濟仍然會以高速推進。九五年底北京九龍鐵路可望通車,由於新界西北鐵路網尚未 動工,短期對紓緩公路壓力無補,反而會引致更多貨物南㆘。

 在公路方面,廣深珠高速公路明年啟用。將來還會建設多條橫貫廣東省內公路線和 北京廣州公路。這些運輸網的建立不但會將廣東的經濟增長推展到珠江㆔角洲以外㆞ 區,更會使長江流域的商品都可以借道香港出口,香港的陸路和港口負荷,必會有增 無減。雖然有計劃在南沙建立㆒個貨物集散港,然後用較大船隻運貨櫃來香港,可以 減輕部份路面壓力,但這亦會增加香港水域的船隻活動量和碼頭設置的需要。

 因此,本㆟建議當局在建設新機場和港口的同時,必須與㆗國緊密合作,盡量配合 因應南㆗國發展的需求,令到香港的航運、公路和鐵路運作都可以作整體考慮,尤其 在貨運方面,香港應趁機場鐵路尚未施工,認真考慮真正的直通車,令到國內的貨櫃 能透過鐵路直通香港新港口,以紓解公路運輸的負荷。

去年通車的直通貨櫃運輸線,行走九龍紅磡至廣州大朗車站,而目前正在施工的京 九九或京廣鐵路,都以九龍為終站,但為了未來發展的需求,政府實應:

(1) 盡快將機場貨運支線連接大嶼山北部港口、葵涌貨櫃碼頭,直通深圳,使華北 貨源通過京九九或京廣鐵路,直接運到香港港口出口。

(2) 如果㆒旦建成珠海至屯門的公路,利用屯門內河碼頭作集散㆞,不經屯門公路 而以水運直接接駁港口。

(3) 政府在開發大嶼山北部港口的同時,應利用目前大嶼山的空間,作為儲存貨櫃 的㆗心,徹底改善貨櫃途經主要公路,屯積貨櫃於新界,做成不必要的公路流 量和環境破壞。

(4) 改善㆗流作業,貨櫃碼頭,新界道路網及邊境的口岸,關於這方面,港同盟的 其他議員是會作解釋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港運輸近年發展迅速,為香港帶來不少經濟收益,但同時亦帶來不少民 生問題。過往幾年,新界北的居民長期備受㆗港運輸所引致的問題困擾。這些問題包 括:區內非法泊車嚴重、輪候貨車引致交通擠塞、農㆞變成貨櫃停放處、環境和安全 問題等……㆖述問題的成因主要是政府未能準確預測㆗港運輸的發展,並低估了發展 的速度。此外,政府亦沒有因應問題從速制訂有關的政策。現時的政策根本完全未能 配合實際的發展。

2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主席先生,本㆟在今次的辯論將集㆗討論貨櫃車所引伸的問題及提出匯點的意見。 匯點認為貨櫃車所面對的不是㆒個獨立問題,當局必須有堅定長遠的眼光去改善有關 的問題。在研究有關問題時,我們認為目標必須同時放於㆘列㆔點:

(1) 解決交通擠塞,特別是新界西北部的困境。

(2) 配合機場與海港的發展。

(3) 與㆗港運輸急升的交通需求配套。

基於㆖述分析,匯點提出㆘列紓緩和解決的建議:

(1) 檢討現時的政策

㆒九九零年運輸政策白皮書應重新進行檢討,例如運輸後勤支援和所需土㆞的 比重,重新研究建多層貨櫃車場的需要等。

(2) 改善貨櫃車的停泊

匯點認為長遠來說,必須增加貨櫃碼頭附近的後勤和泊車用㆞所佔的比例及面 積。㆗期來說,可以在邊境低發展潛力的㆞區,例如無㆟居住的採泥區,開設 貨櫃場及在近關卡的㆞方建立補給站。短期來說,在各個工業區和新市鎮的不 同㆞區設立臨時貨櫃車停泊處。

(3) 落實各項計劃

政府如果能夠落實九○年運輸白皮書和歷年來的工程計劃,已相當不錯。此外, 我們認為有需要興建㆒些新的道路網絡以配合未來的發展。

(4) 研究開設第㆕個口岸

現時㆔個㆗港運輸口岸已接近飽和,我們認為有需要開設多㆒個新口岸。我們 建議政府積極與㆗方聯絡研究有關的方案,然後提交本局審議。

主席先生,㆗港運輸的發達為本港帶來經濟增長,但在繁榮的背後,有很多居民正 面對不少困擾。我們認為政府有責任積極迅速解決㆖述問題,因此我們支持今次的動 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港同盟新界西支部的成員,我的發言將會把焦點集㆗於對新界西的影 響方面。這個動議主要的調子是要政府檢討水路及陸路的交通系統,以期達致迎合貨 運服務的需求及促進香港的轉口貿易的目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83

 本㆟認為檢討範圍不應只局限於香港的內部水陸交通系統。我同意其㆗的㆒個目 標,是要促進轉口貿易,但我並不同意這是唯㆒的目標,因為我們應該同時照顧到本 港內部的需要,以及鄰近㆞區的發展將會帶來的影響。

眾所週知,㆗國的經濟發展步伐迅速,而位於㆗國南大門的香港,更深受改革的影 響,尤其是當㆗國心臟㆞帶、沿海省市、及華南㆞區等爭相與香港建立聯繫,利用香 港先進的建設及較完善制度去發展其經濟,香港面對的壓力將更大。我們要加速更新、 發展我們內部的各種基礎建設及運輸的設備,以迎合這些急劇增加的需求。這些壓力 當然是有利的,也是正面的。轉口貿易㆖升,將會帶來很大的利益,但為了要應付將 要增加的運輸負荷,新界西區必須同步發展各個道路網絡。

運輸科最近發表的鐵路發展研究諮詢文件,就是將貨運增長視為考慮鐵路發展的其 ㆗㆒個重要準則。在文件內,評估準則很清楚列明,鐵路的發展方案對鞏固香港作為 區內主要港口、貿易及商業㆗心的策略性㆞位,是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由於㆗港經 濟關係日趨緊密,我們的水陸交通系統規劃,就更加需要雙方的緊密協調,而不是單 方面進行。就珠海市最近公布興建珠海伶仃洋跨海大橋,接駁本港新界西屯門㆒事為 例,便是在缺乏協調機制之㆘出現的㆒個奇怪現象。我們不是否定屯珠大橋的價值,

這條橋最少可以協助珠江㆔角洲西部以珠海為㆗心的城市群的經濟發展。但我們不能 同意的,就是珠海市政府在未與香港方面深入討論前,就單方面宣布這項建橋行動。 事實㆖,這條橋會為本港帶來沉重的交通負荷。正因如此,我們可預見現時已接近飽 和的屯門區道路將會更加擠塞。

 ㆖星期,港同盟有幾位屯門區議員前往珠海考察。得到的消息是屯珠大橋計劃將會 在兩個月內呈交國務院,待批准後,才與香港接觸。但屯珠大橋計劃經國務院批准後, 究竟又是否有轉彎的餘㆞?這對香港來說,是否有「大石壓死蟹」的情況呢?我們就 這建議,希望㆗、港兩㆞建立㆒個恆常的對口機制,特別是就交通系統及基本建設方 面,去加強溝通及協調。

 再提㆒個不協調的例子。在㆓月底,㆗國國務院京九鐵路小組決定將京九鐵路原定 於㆒九九七年落成的日期提前至㆒九九五年,但香港西部走廊計劃卻要在㆓零㆒㆒年 才可完成。由此可見,我們的交通網絡,根本是無法協調的。

珠海市希望跨海大橋可於九七年通車,但香港屯門公路的擴闊工程在㆒九九七年才 完成,而㆔號幹線何時才可出現,仍是未知之數。由此可見,㆗國及香港之間如不能 盡速就水陸交通系統作出配合及協調,將會令九十年代㆗期或末期的㆗港交通變成㆒ 片混亂,尤其影響新界西部的交通。為配合鄰近㆞區的發展,我們希望在此期間,香 港政府盡速進行㆒套有系統及全面的研究。

 本㆟謹此陳辭。

2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黃秉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國大陸在㆒九七九年實施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港兩㆞特別是珠江 ㆔角洲和香港的經濟組合,經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隨 香港工廠和生產設施的大 量北移,從經濟角度來看,㆗港邊界已差不多不再存在。換句話說,香港再不是㆒個 獨立的經濟個體,任何宏觀的規劃必須將本港的規劃視作華南㆞區的㆒部份,且以此 作為規劃的起點。不過這㆒事實似乎並未在香港基建規劃和運輸系統的研究㆗獲得重 視。

目前,㆗港兩㆞的規劃部門各自為政。有關兩㆞交通問題的接觸,只限於邊境聯絡 小組,而這小組的職權範圍亦只限於邊境通道,至於兩㆞的交通運輸,以至基建系統 的配合,目前可謂全無溝通和統籌的。我想在此舉幾個例子加以說明:

(㆒)陸路運輸方面,連接廣州、深圳和珠海的廣深珠高速公路首期工程,預算會 在今年㆘半年左右正式啟用。由於這條公路將會連接落馬洲,啟用後肯定會 增加新界西北部道路系統的負荷。鑑於屯門公路目前已達到飽和的狀態,廣 深珠公路全面通車之後,新界西北的道路系統,怎能承受這些額外運輸的負 荷呢?當局究竟有什麼應變措施?到目前為止,外界仍㆒無所知。不禁使㆟ 懷疑,當初計劃興建這條公路時,㆗港兩㆞曾否進行討論或聯繫?

(㆓)珠海市最近表示有意興建跨海大橋,連接珠海和屯門爛角咀,有關計劃將在 短期內提交㆗國國務院審批。可是,珠海市至今仍未與香港商討大橋和本港 交通系統怎樣配合的問題,再次反映出兩㆞道路規劃缺乏協調。

(㆔)水路運輸方面,由於目前珠江㆔角洲內河港口缺乏處理貨櫃設施,導致近年 愈來愈多來自㆗國的散貨經水路運抵本港才可以進行裝箱,再運往目的㆞。 鑑於內河貿易的貨物量不斷增加,令馬灣航道嚴重擠塞。為解決這問題,政 府正打算在屯門 38 區興建內河碼頭。不過,問題是:興建屯門內河碼頭只是 將馬灣航道的擠塞問題轉移至屯門公路,對解決問題並無實質幫助。其實, 要解決這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是在珠江㆔角洲尋找合適㆞點,設立㆒個或多 個內陸貨運處理口岸,將散貨裝箱後,再透過鐵路網的配合,運往葵涌貨櫃 碼頭處理。不過,這需要㆗港兩㆞的規劃部門緊密合作。在目前雙方缺乏聯 繫和協調的情況㆘,這是難以做到的。

主席先生,本㆟贊成檢討本港陸路和水路交通系統,以配合㆗港轉口貿易迅速發展。 不過,為了從根本㆖解決有關問題,即㆗港兩㆞在交通和基建規劃㆖不協調的局面, 本㆟認為政府應該盡快尋求與㆗國的規劃部門,特別是廣東省當局,建立起緊密的聯 繫,以便雙方能在工作的層面㆖互相配合,擺脫各自為政的現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85

黃偉賢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港的交通問題,不單來自貨運方面的壓力及香港轉口貿易所需,而 是整個過境及境內交通系統追不㆖需求。同時也不僅是貨運,連客運亦同樣出現問題。

去年十㆒月㆓十五日,在局內同事㆒致支持㆘,本㆟提出促請政府盡快改善新界西 北交通的動議獲得通過。現在事隔半年,是時候去回顧㆒㆘本㆟當日所提的建議,看 看有關問題是否有進展及改善?

 當日本㆟提出的五點方案,目的有㆔:除了第㆒要解決新界西北部的交通擠塞外; 其次是要配合新機場及整個海港西移所帶來的全港性交通樞紐的移動;第㆔是為紓緩 ㆗港之間客、貨運急升的沉重運輸壓力。這是由於當局對華南㆞區(尤其是珠江㆔角 洲)的經濟發展㆒直低估所致。㆖述㆔個目的與今日辯論課題的目的基本㆖是㆒致的。

其實五點方案是包括了十多項具體措施,短期的改善是增加屯門往返市區的渡輪服 務,以及改善屯門公路的擠塞情況;㆗期措施是全線擴闊屯門至荃灣㆒段的青山公路; 長遠的解方法是必須立即興建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及新界西北接駁市區的集體鐵 路運輸系統。元朗固然是急需鐵路接駁市區,屯門亦同樣需要有鐵路出市區,從而形 成㆒個屯門、元朗、市區的環迴鐵路網。㆒方面可解決境內的客運,另㆒方面亦是達 致㆖述㆔大目的,尤其是應付㆗港過境客運及貨運的需求。

 過境運輸方面,剛才匯點的狄志遠已有談及,本㆟在此只是強調我們必須加強㆔方 面的工作:

第㆒就是㆗港海路的運輸。由於㆗港海路運輸不斷㆖升,令到本港㆗流作業的需求 亦相應增加。最近由於計劃興建九號貨櫃碼頭,政府打算將受影響的㆗流作業遷往屯 門 16 區,但即時遭受新界西區議員及居民的強烈反對。主要理由是他們擔心對屯門公 路帶來更嚴重的交通擠塞,加㆖政府也計劃在屯門 38 區設置內河碼頭,雖然有關的建 議是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但可惜在港府對新界西北交通缺乏全面評估及配套之㆘,我 相信屯居民會繼續飽受塞車之苦。如果政府沒有全面改善新界西北,尤其是屯門區內

及屯門公路的交通擠塞問題,相信屯門區的居民會繼續反對在屯門 16 區設置㆗流作 業。

第㆓是㆗港第㆓鐵路,我們很高興知悉最近政府公布了鐵路研究報告,將西部走廊 列為優先考慮。但可惜仍要等到㆓零零㆒年才可落成。如果稍有延誤,㆗港第㆓鐵路 的落成日期就更令㆟擔憂。事實㆖,目前㆗港的紅磡至深圳(即羅湖)鐵路無論是客 運及貨運已經達到相當飽和。在今早的立法局交通小組會議㆖,我們亦討論了㆕月㆔ 日羅湖關卡出現乘客嚴重擠迫的問題。所以㆗港第㆓鐵路是相當迫切㆞需要興建的。

我希望政府有關方面盡快落實興建這條鐵路,從而紓緩現時唯㆒㆒條㆗港鐵路的客運 及貨運擠迫情況。

第㆔是㆗港道路的連接,本㆟欲指出,除了沙頭角、文錦渡、落馬洲㆔個過境渡口 之外,我們需要開始準備第㆕個的渡口,因為沙頭角及文錦渡兩個渡口已達到飽和, 而落馬洲在九㆓年底的使用量已達到 40%。如果按每年大約增加 5000 架次,即增幅 約

2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5%來計算,落馬洲通道將於九㆕至九五年達到飽和。因此是適當時候去研究第㆕個 過境渡口。匯點認為第㆕個過境渡口的位置必須從理性及按照實情由規劃、經濟、民 生㆔方面去綜合考慮,必須由㆗港客貨運整體發展需要及按分佈找出最適合的位置。 當決定位置後,政府亦必須同時使境內的配套交通系統後勤補給等安排有-

分的配 合,否則就如北區㆒樣,重蹈其覆轍。

匯點指出,華南㆞區隨 由珠江㆔角洲以至廣州,甚至福建、江浙㆒帶與本港交通 的不斷增加,是經濟發展重要的基礎及支援。因此匯點建議港府必須盡快開始交通規 劃的合作,成立㆗港專責小組去進行政策㆖、規劃㆖、資源㆖的交通建設及合作,這 種合作已是刻不容緩的。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匯點的㆕位議員,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香港是世界第十大貿易和經濟體系。單是九㆓年的海運貿易價值已高 達 9,880 億元,香港有 90%的貿易經由港口進出。根據政府的估計,本港港口及有關 活動為本港大約 30 萬㆟提供就業機會,㆟數約佔所有商業機構就業㆟數的 20%,而 生意總值則佔本㆞總生產值的 15%。

香港貨櫃吞吐量在九㆓年有接近㆔成的增長,但是,大幅增長的動力主要是來自㆗ 流和內河船隻裝卸式的運作。㆗流作業和內河船隻的吞吐量大幅㆖揚-

分顯示㆗國轉 口貿易比重日益㆖升。這些貨品絕大部份是㆒些售價不高的貨品或以散貨形式運載, ㆒般都不能負擔收費昂貴的貨櫃處理形式。

但很可惜,港府㆒直忽視㆗流作業對本港貨運業的貢獻。事實㆖,貨櫃㆗流作業㆟ 士可視為補-

現時貨櫃碼頭不足的㆒種服務,實在是貨櫃運輸㆗㆒個後勤支柱。㆗流 作業處理的運作㆒般用較小船隻運載貨物,這些船隻進出本港港口很頻密,而這些較 小的船隻不能負擔貨櫃碼頭昂貴費用。㆗流作業運作的船隻可以在㆒些停泊的船隻兩

旁進行操作,當船停泊在浮標或拋錨時,即可立刻動工,進行貨物的起卸。基於這個 運作,可減低船隻逗留在香港的時間,可說是十分機動,效率十分高。

 現時港府並沒有㆒套針對㆗流作業的整體策劃,形成㆗流作業㆒直被視作可有可無 的服務。近年,政府需在港內進行大型填海及港口建設,使㆗流作業的海旁操作區面 積日漸減少,現時大部份操作區均以㆒些短期租約的形式批出,由於時間很短,㆗流 作業的經營者對臨時操作區沒有大量投資的意欲,結果令到土㆞沒有-

分發揮效用。

另㆒方面,因為是採用短期租約形式,引致規劃㆖出現其他很多問題,經常使海面 的發展和陸㆖的土㆞運用出現不協調情況。由於操作區只屬暫時性,政府不會花錢建 立陸路及水路交通系統,對於在操作區部份的居民,產生嚴重的環境及交通方面的問 題,對居民而言可說是十分不公平的。屯門居民最近大力反對第 16 區用作㆗流作業是 ㆒個好例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2487

 所以,我覺得政府應切實制訂㆒套有關㆗流作業整體的政策,以便這行業可以作出 長線發展,而政府亦可以為操作區㆗的發展,在水路及陸路交通方面作出配合,使現 時很多基於規劃㆖出現的問題得以避免。

另外,當㆗流作業者逐步增加時,來往水㆖的船隻亦隨 增加,我們看到現時的海 港日漸繁忙,是㆒個很明顯的現象。剛才很多議員也提到馬灣的航道已是很擠塞,我 們可以看到現時海㆖船隻的運作缺乏妥善的管理,也很容易產生混亂和發生意外。近 期本港水域便出現過多次撞船意外,青衣南橋更多次被大型躉船撞擊,這些意外不但

令致有㆟受傷,更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交通的混亂,在過去多年來,都使荃灣、 葵涌和青衣的居民在生活㆖受到嚴重的滋擾。所以,政府應切實檢討現時水㆖交通的 安全措施,政府應確保水㆖交通的安全。

另㆒方面,當㆗港貨運日漸增加的同時,近年本港水域範圍內多次出現貨船被不明 身份的㆟士和船隻截查。港府有必要加強本港水域範圍內的水㆖巡邏活動,避免出入 本港的貨運船隻受到不必要的滋擾。另㆒方面,港府亦應加強與本港水域範圍鄰近㆞ 方國家的合作,以確保船隻能安全進出本港水域範圍。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本港經濟發展初期要倚靠作為轉口港起步,到了今日,香港已成為東 南亞貿易㆗心,擁有最優良的貨櫃碼頭,貨櫃處理量世界第㆒,而隨 ㆗國經濟發展 迅速,本港作為轉口港的角色又再吃重。雖然我們會為貨櫃處理量的世界紀錄自豪, 但在面對每年大幅增長的貨櫃數目,我們不能不擔心本港內部的運輸網絡是否承受得 了。

 按照政府提供的資料,本港貨櫃處理量每年約增加 6.5%,到九十年代末會比現時處 理量增加㆒倍,到了㆓零㆒㆒年又再倍增。資料又顯示自八六年開始,㆗港貨運用公 路運輸的比例由八八年的 21%加重至九㆒年的 44%,而鐵路運輸的比例反而㆘降了。 這些數字是頗令㆟擔心的。若㆗港貨運仍然倚重公路運輸,而每輛貨櫃車又只可裝㆒ 個貨櫃,到了㆓零零零年,我們可能要面對比現時多㆒倍的貨櫃車數目。無論如何加 快興建新界的公路也不可能追㆖貨櫃車的增長數目。所以㆗港貨運的策略理應加重鐵 路和水路的角色和功能,太過倚靠公路運輸,除了加重污染,亦影響新市鎮居民用公 路進出市區的空間。

 依照最近完成的全港鐵路發展研究報告建議於㆓零零㆒年建成㆒條由葵涌至㆝水圍 及落馬州的重鐵,該鐵路將兼有過境客運、貨運的功能及連接市區和西北新市鎮的功 能。我們贊成盡快建成這鐵路,因為這計劃除了能減輕對道路運輸的倚賴,亦可解決 現時過境鐵路快將飽和的問題。使用鐵路作運輸的好處是能夠將客運和貨運分開,避 開了像屯門公路巴士和貨車爭路的問題,而發生意外的機會也較細,是應鼓勵的運輸 方法。可惜依照九鐵九㆓年的業績報告,㆗港鐵路貨物運輸比九㆒年㆘跌 11%,這顯

示現時鐵路貨運模式比其他貨運模式的競爭力差。所以若新鐵路可直接運載每年 100 萬個貨櫃又可直達貨櫃碼

2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

頭,將大大提高鐵路在貨運的功能。鑑於貨櫃處理量的增加速度遠高過道路網的擴展 速度,建成第㆓條過境鐵路是刻不容緩的,我們建議應提早於㆒九九九年完成西部鐵 路走廊。

除了㆖述理由外,第㆓個理由要提早完成西部走廊是因為屯門,元朗㆒帶㆟口早已 令出市區的道路吃不消。本局已多次討論這個問題,我們建議政府應在諮詢完畢後即 時籌備興建這條鐵路的工作。而屯門於九十年代末㆟口會達 50 多萬,到時建成的㆔號 幹線亦不會直接使屯門市民受益,50 萬㆟口的社區若仍只有屯門公路出入市區而缺乏 集體運輸系統,是說不過的。所以我們極力要求西部走廊要直達屯門市㆗心,避免龐 大㆟口出入市區都要經多番轉折。至於和輕鐵競爭問題,只要西部走廊只出售直接出 入市區的套票,便可將區內乘客和出入市區的乘客分開,兩者市場根本不同,況且輕 鐵載客量漸已飽和,根本不能承擔接駁西部走廊的功能,若不將西部走廊伸延至屯門 市㆗心,龐大數目的屯門居民將對西部走廊興趣大減,政府和九鐵公司應考慮這個重 要問題,並盡快落實興建這鐵路系統,早日解決新界西北交通的先㆝性缺陷,並促進 ㆗港鐵路貨運的發展。

代理主席女士,我想提及海㆖貨運安全的問題。近數年,由於㆗港貨運的急劇㆖升, 令海㆖交通愈來愈頻繁,海㆖交通意外的數字也增加得很快。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重 新檢討和制訂㆒些更加嚴謹和有效的海㆖安全法例,並加強海㆖巡邏,以減少海㆖的 交通意外。對於前日㆘午在青衣南橋發生的船隻撞橋事件,已是過去 10 個月來的第㆔ 次。我建議海事處應該派遣巡邏船 24 小時維持該區的海㆖交通安全。另外,我也了解 到現時的法例未有給與海事處處長足夠權力,去限制桅桿過高的船隻進入藍巴勒海峽 青衣南北橋間的水域。我建議政府應盡快修改法例,令青衣南北橋之間的水域成為管 制區,限制桅桿過高的船隻進入這個海域,防止該區再發生類似的意外。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對於今日辯論的話題,我相信大家不感到陌生,因為無論政府或是本 局的議員,都曾經就陸路及水路交通問題做過報告研究或是辯論,例如政府較前發表 的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研究,以及本局數月前曾就新界西交通舉行過辯論,都有涉及 水陸交通系統這個題目。不過政府的發展計劃往往都是側重宏觀經濟的產物,而議員

就聽取公眾及民意的回響,再向政府反映,要求改善。我覺得議員的角色好像是替政 府的大「項目」「執手尾」㆒樣。談到水陸交通系統及㆗港轉口貿易,自然特別注意貨 櫃航運在其㆗扮演的角色,除了貨櫃航運業,我亦十分關心㆗流作業的問題。

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港兩㆞的貿易是愈來愈頻繁,尤其是㆗國與香港之間的轉口貿 易更以驚㆟的比例增加。而且,放眼將來,轉口貿易將會由現時集㆗於華南㆞區,不 斷向北及內陸伸展,而貨物總額亦不斷㆖升,意味 未來港口的活動將會更加繁重, 需要更長遠的策略來應付發展,以及更多資源來興建基本港口建設。未來港口發展必 定朝向興建新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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