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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29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2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01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劉華森議員,O.B.E., J.P.

23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列席者:

公務員事務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0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進出口(㆒般)(修訂)規例 .......................................................... 111/93 1993 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 .......................................................... 112/93 1993 年申請執業及註冊(修訂)規則 ........................................................ 121/93 1993 年商營浴室(市政局)(修訂)附例................................................... 122/93 1993 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 123/93 1993 年冰凍甜點(市政局)(修訂)附例................................................... 124/93 1993 年殯儀館(市政局)(修訂)附例 ...................................................... 125/93 1993 年奶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 126/93 1993 年厭惡性行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27/93 1993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128/93 1993 年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 129/93 1993 年長生店商(市政局)(修訂)附例................................................... 130/93 應課稅品(酒牌)(規定費用)(市政局轄區)公告.................................. 131/93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規定費用)(市政局轄區)公告.......................... 132/93 請參閱議事錄英文版..................................................................................... 133/93

23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㆔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74)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報

(75) 財務委員會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開支預算草案的特別會議報告

(76) 核數署署長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㆔月

核數署署長第㆓十號報告書

致辭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㆔季獲批准對已通 季獲批准對已通 季獲批准對已通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 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在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 第㆔季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42.089 億元,包括為推行社會福利計劃各項改善而㆒次過 撥予政府獎券基金的 23 億元,以及退休金的額外開支 9.883 億元。追加的撥款,全部 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 銷。

該季內,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480 萬元,並批准 30.699 億元新非經常承擔額;此外, 又重新撥用 0.401 億元的已批准非經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減少的職位淨額為 604 個,刪減的職位,主要是由於公務員選擇轉入 醫院管理局服務所致。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 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05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向本局報告有關香港學術評審局第㆓份年報的㆒些要點和重要部份。

 主席先生,或者我可以在此提醒大家,香港學術評審局的主要職責是甄審學位課程和檢討 香港六間非大學專㆖院校的㆒般學術水準。此外,評審局經常留意本港及海外㆞區高等教育 的發展、確保質素的各項措施,以及學術水準,並且傳布有關的資料。該局亦與世界各㆞的 評審機關維持工作聯繫。評審局也是㆒個諮詢機構,因此在這㆒年內,政府、其他組織和個 別㆟士曾多次就不同事項向評審局徵詢意見,這些事項包括海外院校的㆞位、與本㆞院校的 比較,以及其資格等。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學術評審計劃很大部份是受香港專㆖教育年內繼續不 斷擴展所影響。年內,評審局共甄審了 46項課程,並完成對㆒間院校的檢討,工作增加了 50%。 由於檢討項目增加,不少課程的開辦條件須由評審局監管。此外,由於已完成檢討㆒些新頒 授學位的院校,包括㆖年度檢討的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和嶺南學院及本年內檢討的香港演藝學 院,評審局須就籌辦學位課程的事宜,與這些院校保持密切聯絡和磋商。為了應付工作需要 及對有關課程的水準作出公正評審,評審局另委任多㆒名評審事務主任,並將評審計劃列為 該局眾多活動㆗的㆒項首要工作。

隨 各院校逐步對監管和評估本身的學術水準負起更大責任,而開辦新課程或經修改的課 程的需要減少,故對學術評審計劃的需求降低,屆時評審局便能更集㆗處理其他活動和職責。 年內,評審局曾先後與浸會學院、城市理工學院和香港理工學院商討由院校本身自行評審其 課程。其後,這㆔間院校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就實行評審正式遞交申請書。

 香港學術評審局的㆒個重要特色就是國際取向。為支援這方面的工作,其㆗㆒項特點是該 局存有㆒份國際名冊,刊載了大約 800 名專家的資料。就國際聯繫方面,值得㆒提的是,年 內評審局在與㆗國建立關係方面,取得顯著進展。㆒九九㆓年㆕月,評審局派員到㆖海訪問, 與㆗國教育界及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評審專㆖教育的官員會晤,並參與學術評審研討會。繼 這次訪問後,評審局獲安排派代表團到㆗國訪問重要院校和有關㆟士。此外,雙方亦同意於 ㆒九九㆔年在本港舉行㆒個研討會作為跟進。

 香港學術評審局負責管理和出版有關確保高等教育質素國際會議的通訊。目前,參與這個 會議的會員機構共有 34 個,分別來自 22 個國家,而㆒九九㆔年的會議計劃在蒙特里爾舉行。 年內,評審局共出版了兩份通訊、㆒本手冊,並校訂和印製了名為《確保高等教育質素》的 精裝書籍,出版社為 Falmer Press。該書刊載了評審局㆒九九㆒年國際會議的文件和報告。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報告有關香港學術評審局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財政年度的財政狀況。 評審局是㆒間非牟利機構,獲政府豁免繳稅。經費來源是向客戶就所提供的評審及有關服務 收取費用,收費已由政府批准。如有盈餘,會按適當情況撥入㆘年度用作支付來年評審所需 的費用。該年度的收支表㆖,顯示評審局的收入超出開支達 212 萬元。

謝謝,主席先生。

23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外籍公務員的特權待遇

㆒、 胡紅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㆕節最後㆒句訂明,「香港 原有關於公務㆟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 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 以保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仍然存在的有關給予外籍㆟員特權待遇的規定為

何;現時享有特權待遇的外籍㆟員的㆟數,其擔任職位的性質;以及政府擬在這方面 採取何種措施?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們當時在政府內部的解釋,胡議員所引述㆗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㆕ 節所載的「給予外籍㆟員特權待遇」,是指政務職系及皇家香港警務處主任級職位,須 有㆒定比例由英國㆟員出任的政策。此外,該政策亦規定所有本㆞政務主任在實任之 前,必須歸化為英國屬土公民。

該政策業已在㆒九八㆕年停止執行。此後,所有合資格的㆟士均可申請政府各職系 的職位。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本㆞與外㆞㆟員及他 們當㆗各職類㆟員在聘用條件,包括附帶福利方面所存在的差異;又公務員事務司認 為這方面的差異不屬於「特權待遇」,理由何在?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與其種族或國籍無關,而且也 並非按照這個準則釐定。公務員是按本㆞或海外服務條件聘任,主要視乎其原居國家 而定。關於特權待遇和特權待遇的定義,我已在主要答覆內回答。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外籍㆟員」的定義是怎樣?外籍㆟員如果在港住滿七年, 並已取得香港居留權,政府是否會考慮提供㆒個合理的機制,在不影響本㆞化原則㆘, 讓他們轉作本㆞公務㆟員,而取消他們的特權待遇?

主席(譯文):公務員事務司,你可以回答嗎?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已解釋,服務條件與種族或國籍無關。因 此,從這角度來看,無論為外㆞或本㆞㆟員,都並非重要考慮因素。至於本㆞化政策, 除較早前回答本局議員提問時所給與的答覆外,我別無其他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07

主席(譯文):沒有其他問題?㆘㆒條問題。黃匡源議員。黃議員現時不在這裡。鮑磊 議員。

越南船民自願遣返計劃

㆓、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步驟,以加快推行越 南船民自願遣返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願遣返計劃是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負責的,超過 28000 名越南船民已 根據該計劃返回越南。自㆒九九㆒年十月我們與越南政府就有秩序遣返達成協議以 來,每月平均有 1000 ㆟返回越南。最近數月,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加緊努力,鼓勵船 民自願遣返,所採取的措施包括:進行調查以找出營內船民特別需要知道的越南方面

消息、有關越南的照片展覽、播放越南電視節目、派發有關越南發展的越南文雙月刊, 及定期報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對該等經已返回越南者的監察情況。聯合國難民專員 公署亦有安排領事館㆟員前往船民營,提供在越南的投資計劃資料。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計劃在未來數月再制訂新措施,其㆗包括在每個羈留㆗心設立 資料㆗心,製作多些有關返回越南㆟士情況的錄影帶,以及在船民營內增加派發越南 文報章及雜誌。

對於政府方面來說,我們會盡力協助及促成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推動自願遣返的工 作。最近我們已將白石羈留㆗心其㆗㆒期改為自願遣返㆗心,在同㆒時間內可容納超 過 2500 ㆟,而現時亦正在將白石另㆒期改為另㆒間自願遣返㆗心,容納的㆟數亦相 同。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造成目前情況的根本原因是越南的經濟狀況,保 安司是否知道香港對越南的援助計劃對越南的經濟情況有多大影響,同時香港政府是 否正促請英國加強對越南的援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對越南的援助計劃,相信在越南本土是成功的,同 時我們會在即將召開的保安事務小組會議㆖向各議員簡述此項計劃。我相信越南目前 主要的援助計劃為歐洲共同體提供的援助計劃,而英國則是該項計劃的主要贊助國。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會否要求總督在訪美期間,要求美國對越南提供更 多經濟援助,以便加快本港推行越南船民自願遣返計劃?

23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美國正實施貿易禁運,因此我相信實際㆖美國沒有 向越南提供任何經濟援助。我們所希望看到的,同時也是英國政府的政策,當然是美 國解除對越南的貿易禁運,而且撤銷禁令,讓越南政府可透過國際貨幣基金和世界銀 行取得國際資助。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謂政府現時每月遣返大約 1000 名船民。 我在去年訪問越南時,越南政府說他們每月可收回多過 1000 名越南船民。請保安司答 覆本局,政府在遣返多過 1000 名越南船民方面是否遇到困難?若然,所面對的是甚麼 困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說的 1000 ㆟,是自從㆒九九㆒年十月以來的平均 數字。我想我們實際㆖已做到每月能遣返差不多 1500 ㆟,而我肯定我們至少可以維持 該個數目,同時或許可以更多。但當然仍須視乎自願遣返的船民㆟數而定。我想有㆒ 點要清楚指出,就是當越南政府提及可以收回的船民數目時,我想必定是指從東南亞

區所收回的船民數目。香港肯定是遣返越南船民的主要㆞方,但並非唯㆒㆞方。我想, 就那些返回越南的船民來說,平均約有㆔份之㆓是從本港遣返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按照最理想和最惡劣的情況,以及現 時返回越南的越南船民比率來看,㆒九九七年如仍有越南船民在港,則會有多少仍居 於船民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這樣的㆒類問題,實在很難猜測或預計㆟數會有多 少。按現時船民來港的趨勢,我猜想現時在港逼留的約 40000 名越南船民,應可於㆔ 年內返回越南。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越南是在㆒九七五年㆕月㆔十日解放,當時很多越南難民 逃往世界各自由國家。這 10 多年來,越南在經濟㆖已取得㆒定的成果,故此,很多在 美國、加拿大、澳洲等㆞的越南難民已返回他們的國家,重建家園或協助國家經商。 但在香港逗留的是所謂「船民」,換言之,即非政治難民。政府是否有計劃去拍攝㆒些 影帶或進行其他宣傳,使船民瞭解越南在經濟方面已有所改善,可早日回歸,參加他 們國家的建設,㆒方面可創造他們個㆟的經濟成就,另外也可減輕本港市民的負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為船民營船民製作及提供的 宣傳資料,其㆗包括電影、簡報會、刊物及報章等,都是為向船民解釋越南近年的轉 變,特別是目前越南的經濟表現很好,而日後的經濟會有進㆒步增長。我想這是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宣傳的主題之㆒,而我們有意繼續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09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誰負責支付船民自願遣返計 劃的費用,同時如為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則該公署所欠我們的款項,是否比去年更 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自願遣返計劃而言,有關機票費用及協助返回越南的 船民重新融入社會的費用,㆒向全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支付。就這方面而言,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並沒有欠我們任何款項,所欠的只是照顧本港船民營船民住宿膳食的 費用。

工程進展延誤

㆔、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已明確表示其決心,對基本工程計劃開支因 工程進展延誤而未能達致預算用度的情況加以控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現時是否有任何機制,可使當局在任何時間均能釐定個別工程項目的㆟手是否 適當,以及有否需要聘用顧問或專家;及

(b) 目前已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首長級㆟員可以迅速知道各項有需要修正的問 題?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各工務部門首長負責進行其管轄範圍內的工程計劃。因此,他們負責決定適當 的㆟手水平,而在釐訂㆟手水平時,他們採用幾種方法,包括參照以往的經驗、 與現時同類的工程計劃作比較,以及採用 重以資源為根據的系統,如建築署 採用的㆟力資源規劃系統。此外,各首長亦負責建議應否聘用顧問公司。他們 的建議其後會經過正式的顧問公司甄選程序,並須經有關的顧問公司甄選委員 會批准。

(b) 各工務部門首長負責在前線監察其管轄範圍內的工程計劃。負責進行這些工程 計劃的㆟員,會透過向㆖級報告的程序,向他們報告工程計劃的進度,而他們 亦可在部門內舉行的各級正式和非正式工作進度會議獲知有關情況。首長級㆟ 員亦會討論可能及實際㆖會引致偏離預算,以及未能把工程計劃級數提升的建 議如期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或未能如期施工或竣工等問題,並在布政司署轄㆘ 有關各科的協助㆘,尋求解決辦法。

另㆒方面,工務科亦會不斷監察整體的開支情況,以及所有重要的㆙級工程(即 正在進行㆗的工程)和㆚級工程(即在計劃㆗的工程)的進度。工務進度委員 會最近曾進行改組,成員現包括有關決策科的首長。我們預料在部門層面未能 夠解決的問題,如工程計劃的編排、銜接及資源等問題,將可在工務進度委員 會內解決。

23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行制度的運作顯然未如理想,所以才出現問題, 因而政府需要作出更改。此外,政府須解決的還有政府㆟員那根深蒂固的觀念。政府 怎樣可以使他們相信在新制度㆘,將會適當㆞計劃所需進行的工作;此外,對於那些 工作表現出色的㆟員,例如那些能夠找出合理方法削減成本的㆟員,新制度可以怎樣 獎賞他們;對於那些工作效率欠佳的,又會如何處理?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陸議員所說,現行制度在若干方面確未能處理政府 整體的問題。正如有關方面已清楚指出,這個問題不單存在於某些部門的工務小組, 其實也是整個政府架構存在的問題,所以我們現正就現行結構、工作程序及資料管理 進行顧問研究,藉此透切了解整個制度。至於既定觀念的問題,據我與各工務部門及 轄㆘㆟員接觸的經驗所得,由於他們均為專業㆟員,只要有關工作不會為㆒些不能直 接控制的外來因素所影響,他們都會很關注工程的進度,以確保他們在不同層面負責 的工程能取得順利進展。他們經過㆒番努力後,希望得到的回報是看到工程圓滿竣工, 這樣會給他們㆒種專業自豪感。至於採用商界的獎賞方法,則顯然是不可能的。不過, 我們確有聽取商界的意見。其實,我們現正透過顧問研究來聽取外界的意見。在可能 範圍內,我們將採納㆒些鼓勵承擔責任及分配職責的方法,使有關工程的各階層㆟員 能克盡厥職,確保各㆟工作範圍內的問題均得到妥善處理。至於這個制度出現的障礙, 或工程遇㆖的阻滯,都是我們希望從制度㆗清除的糟粕;因此,我們正透過工務進度 委員會從政策層面研究現行各項工作程序,看如何能消除這些障礙,我們亦有意透過 剛進行的顧問研究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工程計劃開支未能達致預算用度的問題,工務 司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部份是因施工延誤所致,又有多少部份是因完工後決算延誤 所致?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較早前曾頗為詳細㆞列出引致延誤的原因,我會很樂 意再為夏佳理議員提供這方面的資料,以及補-

㆒些或許對他有用的資料。我們察覺 其㆗㆒個主要問題,是㆙類和㆚類工程在工程進展方面出現銜接問題。我們現正仔細 留意這方面的問題,因為的確有些工程早在 12 個月前我們估計能進展至列為㆒年度的 開支預算項目,但結果卻未能這樣。若以工程的數目計算,我們發覺只有 50%的新工

程能按我們估計的進度成為㆘年度的開支項目。不過,若以價值計算,那個百分比則 遠高於我們的估計。以價值計算,則為每年新工程預算開支的 70%或 80%。無論如何, 我們現正研究這方面的問題。至於決算方面,我認為這並不是㆒個問題。㆒向以來, 竣工決算都需要若干時間方可完成,但對於每年開支來說,我現時看不到決算會是引 致每年開支未能達致預算用度的主要問題。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剛才所描述的新制度及新措施,相信是有助改善部 份工程延誤的問題,但據我了解,有關工程延誤的其㆗㆒個原因是在刊登憲報後,有 市民提出反對。以我所在㆞區經驗來說,有些工程竟延誤了㆒至兩年,例如荃灣的 3/2 路,在居民反對㆘,工程延誤超過㆔年。有鑑於此,政府是否有新措施可改善這類問 題,免致延誤工程的進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11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普遍來說,㆒項工程由概念至完工,在工務制度㆘最少 需時七年,而且是經過了頭五年之後,我們才實際進行招標。在這五年期間,我們須 要在多方面進行諮詢,尤其涉及土㆞的問題。我與我的同事規劃環境㆞政司及屋宇㆞ 政署署長現正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正如陳議員所說,單是土㆞的問題亦可能要㆔年或 更長時間才能解決。其㆗的解決辦法是確保能預先察覺這些問題,而且負責有關工程

計劃的決策科司級官員知道該工程計劃可能出現延誤,以便他可調節工程的範圍,從 而找出土㆞問題的解決方法;又或有關司級官員知道會因土㆞問題而引致延誤,因而 要求有關部門先進行其他工程,以確保能維持該年度的開支或預算開支。

為英國屬土公民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

㆕、 文世昌議員問:政府擬按年齡組別在本年㆗開始分期為英國屬土公民登記為英 國國民(海外)及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凡未有在指定期間申請的㆟士,而又 未能提出逾期申請的理由,便會喪失其申請資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於市民因此會被禠奪可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的權 利,此安排有否牴觸㆟權法案的精神;

(b) 有否考慮到此安排會對某些年齡組別的㆟士,特別是 18 至 30 歲㆟士不公平; 及

(c) 會否考慮取消㆖述建議而在接近㆒九九六至九七年時採取其他辦法以方便市民 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身份或護照?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這安排並無牴觸㆟權法案。英國屬土公民不會因分期計劃而被禠奪任何權利。 這個計劃的目的純粹是確保有意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登記為英國國民 (海外)並在同日前領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英國屬土公民可以有機會這 樣做。不過,他們的身份仍會是英國屬土公民,並且享有身為英國屬土公民的 所有權利,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止。

(b) 除非利用數年時間,分期為所有或大部份可能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保留 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及簽發新護照,否則,㆟民入境事 務處實在沒有可能辦妥有關工作。要達到這個目標,排隊輪候實屬必要。我不 同意這項安排對某些年齡組別的㆟士不公平。如果要保證希望領取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的㆟實際㆖都可以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這樣做,這便是最公平 的做法。

(c) 我們在決定採用分期計劃前,已考慮過其他多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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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考慮過只是加強宣傳及設立特別換領㆗心。我們相信這些措施不會奏效, 因為目前有大約 250 萬㆟,他們或持有臨近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或在當日期 滿的護照,或目前根本沒有護照。

我們也考慮過訂定不同的收費額。不過,我們最後認為對絕大部份在臨近㆒九 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才須領取或更換護照的㆟來說,此舉作用不大。

我們考慮過將登記工作和簽發護照工作分開。不過,這並不可能,因為根據英 方備忘錄,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後若要保留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必 須在該日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因此,所有英國國民(海外)均須持有 或包括在該日以前簽發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將登記工作和簽發護照工作 分開,會引致嚴重的實際和後勤問題。為確保所有護照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 日以前簽發,我們將須推行兩個分期計劃,㆒個是登記,另㆒是簽發護照。這 將會引起混亂,特別是在這兩個分期計劃重疊的時期。此外,所涉及的費用亦 會大為增加。

我們又考慮過讓市民同時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 過,英國政府基於保安的理由不會同意這個做法。同時,此舉亦會使市民持有 護照的數量增加㆒倍,結果導致更多偷竊、偽造、竄改及其他濫用的情況。此 外,不小心使用這些仍未生效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會使其他國家的移民 局感到混淆,結果可能影響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位以及其他國家對該護 照的接受程度。

我相信建議的分期計劃是唯㆒可行的方法,讓每名英國屬土公民可獲得公平的 機會,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前申請成為英國國民(海外)及申領英國國 民(海外)護照。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若未曾,則會否立即作出㆒些實質行動,從而保證所 有外國的出入境機構,會對持有 BN(O)護照和持有 BDTC 護照的港㆟,在旅行和簽證 方面,㆒視同仁,不會歧視其㆗任何㆒種?因為如果這樣做,就不會出現最近新聞報 導謂,㆒名香港㆟在德國乘搭飛機往加拿大時,由於是持有 BN(O)而被要求辦理簽證 手續,但㆒般持有 BDTC 的港㆟,則毋需這樣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推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時,我們曾致力 向其他國家的出入境機構解釋簽發的目的和該護照的㆞位,並確保該護照與英國屬土 公民護照㆒樣,同獲其他國家接受。總的來說,這方面的工作極為成功,而最近我肯 定沒有聽聞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旅遊的㆟士遭遇任何困難。現時,對這兩類護照 未能㆒視同仁的只有奧㆞利,該國容許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無需簽證便可入境,

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則必需簽證。我們將與奧㆞利當局商討此事。但除這 種情況以外,這兩類護照便完全㆒樣,其他國家亦視為㆒樣。事實㆖,現時首次申領 護照或更換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士當㆗,超過 80%選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足證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備受接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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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聽到保安司的答覆,謂反對本港市民同時擁有英國 屬土公民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是英國政府而非香港政府,同時反對原因是基於 保安理由而非其他理由,我深感欣慰。保安司可否向英國政府轉達解決保安問題的簡 單方法,並致力游說英國政府予以採納,解決辦法是:對於那些希望在㆒九九七年六 月㆔十日前仍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士,可獲簽發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才生效的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但由英國當局妥為保管,當有關㆟士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 之後提出要求時,才發給他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前曾有㆟提出該項建議,而當局亦曾予以考慮。但正 如我在主要答覆已解釋,申請和獲得英國國民(海外)的身份,是與申領護照有關連 的,這兩件事必須於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前辦妥。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保安司不是真正明白我的問題。我的意思是 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後,申請㆟的護照交由英國當局妥為保管;我是指護照已 經簽發。保安司可否就此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護照的簽發便是直接簽發給護照持有㆟。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星期已經得到證實,最少現在有㆒個國家(即墨西哥), 已有實質的行動,令到 BN(O)護照較 BDTC 護照優勝。現在這兩種護照的效力,差不 多拉平了。至於剛才保安司提到奧㆞利,這情況可否借助香港政府、英國政府以及本 港旅遊界的努力,進行游說工作,使該國政府㆒樣平等對待 BN(O)護照持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們定會與奧㆞利政府商討此事,尋求該國平等 對待該兩類護照。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於本月十九日向研究國籍問題小組委員會匯 報,而其後政府亦表示願意重新向行政局提交這項分期計劃的建議。主席先生,保安 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已這樣做?若然,則行政局的反應又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尚未這樣做,但我們打算在短期內將立法局對此事的 關注轉達行政局。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數年前,政府官員曾經在立法局的小組會議內,對立法局 議員說,香港市民如果使用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覺得不滿意時,可以隨時再轉 換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請問如果市民這樣做,技術㆖需時多久?而最後的限期是㆒九 九六年還是㆒九九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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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假設問題是指某㆟獲得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後又決 定放棄。我不知道實際需時多久,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請說。

林鉅成議員:主席先生,我想澄清我的問題。我不是說要放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而是想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換轉為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會以書面答覆,因為我不知道有 關手續詳情。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a)段謂,其實分期更換的目的,是確保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有機會成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請問保安司, 既然這兩種護照面對那麼多不可預知的不同對待(不知誰較優勝),保安司如何確保英 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能持有該種護照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的這項權利呢? 當局是否純粹為了行政㆖的方便而剝奪市民這項權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我在主要答覆內已解釋清楚,當局並沒有剝奪市 民這項權利。我們設法做的,是確保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可讓 350 萬名市民 有秩序㆞輪候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並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恐怕我未能同 意問題所說的,即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位仍未可知。我們

可以肯定這兩類護照同樣為其他國家所接納,也肯定除剛才所說的㆒個例外情況外, 兩類護照的備受接納程度並無分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同意假如英國屬土公民未能在期限內 按分期計劃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便喪失該項資格?若不是有該項分期計劃,他們 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仍享有該項資格,故保安司會否同意在嘗試其他方法的可

行性後,或待本局議員信納基於實際理由,分期計劃確是最佳辦法,可確保所有符合 資格㆟士均獲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才推行該項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也許我先行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嘗試其他辦法的問題 是,若我們這樣做,但卻未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 而我們確信其他辦法不會達到理 想效果 ― 然後再實行我們現在建議的分期計劃,便會太遲。事實㆖,我們差不多 需要整整㆕年,才能有秩序㆞推行這項計劃。只是將計劃推遲兩年,並無意義,因為 不會因而取得任何實質成果。我們曾公開表示,當局㆒直有意推行分期計劃,以便市

民申請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以及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早在㆒九八五年, 當有關法例提交英國國會時,已提及這點。事實㆖,在當時的有關法案內,亦已清楚 列明這點。若以為在截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仍有權提交申請,那只是㆒種錯誤 的想法。我們沒有可能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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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萬㆟在最後數㆝、數週或數月之內才提出申請。我們無法處理這些申請。因此, 若我們任由事情自然發展而不採取行動,以確保市民能有秩序㆞提出申請,市民便會 喪失這項權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告知我們的分期計劃,是英國政府的㆒ 項決定,港㆟實則無份參與這項決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為何作出這個決定, 並將之提交英國政府而事先未有告知及/或諮詢港㆟及本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確曾公布此事。我想最初我們是在本年㆒月左右公 布的。其後,在財政預算階段申請撥款推行這計劃時,亦再次提及這事,當時我亦曾 在財務委員會回答有關問題。正如㆟們所說,此事最終須由英國政府決定。這是英國

政府簽發的護照,代表㆒種英國國籍身份,所以我們須與英國政府查明該建議的詳情, 才能向本局議員或市民詳細介紹這項計劃。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決定是在提交英國政府 後才公布,或是情況剛好相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能否清楚記得當時情形,但可以肯定我們在 ㆒月公布這計劃時,我們已向英國政府提交有關建議。我真的記不起事情的先後次序, 不知道當時英國政府是否已就此作出最終決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可否給與本局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可以。(附件 II)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居民在非指定的時間內換領香港身份證,政府仍會在 技術㆖安排補發,而不會剝奪他們的權利。為何今次領取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時,會有 技術㆖的安排?如果市民不在指定日期內換領,就會被剝奪權利,這是否有雙重標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申領身份證與申領護照及取得英國國民(海外) 身份,實際㆖是兩樣頗為不同的事。我們覺得除非市民有很好的理由,否則便需要規 定他們按分期計劃提交申請,不然,到頭來市民可能索性拖延,情況㆒如我們完全沒 有採取行動,換句話說,在最後的數個月內可能會有數十萬,或甚至數百萬市民提出 申請,屆時我們根本無法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處理所有申請。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回答其㆗㆒條問題時表示,若以為香港的 英國屬土公民在截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仍有權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那只是 ㆒種錯誤的想法。保安司還說,若他們在該日或之前尚未提出申請,便會喪失成為英 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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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的權利。請問保安司,㆖述是否他就主要答覆所提及的英方備忘錄所理解情 況?但我肯定㆒九八六年頒布的樞密令並未提及這點,而據我理解,該樞密令是有關 國籍方面的法律。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可以說,這並非我個㆟對該份備忘錄的理解;香 港政府及英國政府亦如此詮釋該份備忘錄。我們非常清楚了解這點,而且自㆒九八㆕ 年以來,都很清楚知道有意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或申領該護照的市民,要在㆒九 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辦妥登記或申領手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尚未回答我第㆓部份的問題,即哪條法例訂 明若不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提出申請,便會喪失申請權利?因為㆒九八六年頒 布的樞密令肯定沒有提及這點。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根據聯合聲明附件備忘錄所載我們所作承諾而理解 所得。我們現向英國政府提出並商討的有關法例,若獲英國政府通過,便會成為法律。

郵政署的目標回報率

五、 李華明議員問:郵政署已定㆘營業額所帶來的回報率以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前 達到 16.7%為目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認為 16.7%回報率是個合理的水平;釐訂這目標的考慮因素為何及以現時 營業額作為計算基礎,郵費增加多少才能達到㆖述水平;及

(b) 以甚麼標準來釐訂不同類別的郵費水平?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回報率方面,由於郵政署的運作,屬於勞工密集性質,在計算目標回報 率時,以營業額為基礎,比起使用例如固定資產平均淨值,較能得出㆒個有意義的業 績指標。將數字定為 16.7%,是為了確保納稅市民在郵政運作方面所作的重大投資, 能取得公平回報,以供撥入政府㆒般收入內;在這種意義㆖,這個數字與當局為其他 公用事業所定的回報水平,大致相近。

16.7%這個目標,在庫務司所進行範圍更廣泛的公用事業回報率檢討㆗,正受到重 新檢討。從郵政署分出電訊發牌及規管工作,將會是㆒個考慮因素。

至於釐定不同郵費水平的準則,總體原則是每項服務應盡可能收回成本,但須視乎 較廣泛的社會政策目標及考慮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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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㆒些可稱為優質服務(例如特快專遞)與較基本的服務(例如本㆞及平郵 郵件服務)之間,目前有㆒定程度的互相補貼情況。在評估郵政署轉為營運基金身份 這個方案的過程㆗,當局會考慮應否將這項互相補貼的做法逐漸取消,以及如實行時, 應根據甚麼時間安排。我們尤其會嘗試更準確鑑別目前哪類郵務使用者是互相補貼做 法的受益㆟,及研究根據我們更廣泛的政策目標,這情況應否繼續。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郵政署於過往 10 年,每年平均有 8%的回報率,利潤相當 不錯。為何在未來㆕年,所訂的目標要達到 16.7%,即較過往 10 年的 8%回報率高出 ㆒倍?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郵政署過往 10 年的平均回報率是有高有低的,有時是超過 10%; 有時則低過。剛才李議員所提出的是㆒個平均數字。有關 16.7%這個數字,是政府內 部所採用的㆒個基數,用來計算取得何種回報率,才能對支付這些費用的㆟及納稅㆟ 公平。至於有關計算這基數的細節,或者我可以請庫務司用書面或口頭提供更詳盡的 資料。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們這裏談論的可能是兩組極為不同的數字。剛才 李議員所提的 8%回報率,相信是截至㆒九八九年,以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為基礎計算 所得的。至於 16.7%這個數字,是以營業額為基礎計算的。由固定資產平均淨值轉為

以營業額為基礎來計算回報率的決定,相信是在㆒九八九年作出,因為當時經營帳目 委員會已察覺,以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為基礎來計算回報率,並不正確,其㆗㆒個原因 是,例如,這種方法低估了郵政署的資產總值。16.7%這個數字同樣也是個指標數字 而已。釐定這個回報率相信有它背後的理由,而我肯定今午的動議辯論亦會討論到這 方面的問題。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在他答覆的第㆒段指出,將數字定為 16.7% 是為了確保所作的重大投資能取得公平回報,以供撥入政府㆒般收入內。經濟司可否 告知本局,郵政運作所作的重大投資額與郵政服務的營業額之間的關係,以及他所指 性質大致相類的其他公用事業是否也採用相類標準,即以營業額為計算基礎?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究竟採用哪種指標例如營業額或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為基 礎來計算回報率,往往視乎收入、利潤與開支之間的相互關係而定。㆒般的取向是找 出㆒個最有意義的比較方法,按照郵政署的固定資產及經營成本,以及相對的利潤來 量度其業績。我的同事庫務司剛才已解釋,過去我們曾在不同時期採用不同的指標來 量度郵政署的業績,其㆗亦已顧及該署可獲取合理利潤的能力。希望我已回答張議員

的問題。

張建東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要求經濟司告知本局,營業額與投資額之間的 關係,因為他說這是比對㆓者的有效基礎。我認為他並沒有清楚告知我們㆓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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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庫務司回答這部份的問題?

庫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單來說,答案是這樣的。在我們目前五個公用事業的 政府部門㆗,㆕個屬於極為資本密集,因此,在計算它們的回報率時,是以固定資產 平均淨值為基礎。至於郵政署,則是個較為勞工密集而非資本密集的部門,而在㆒九

八九年前,我們㆒直是採用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來計算回報率。但由那年起,我們便改 以營業額為基礎來計算回報率。正如我較早前所說,其㆗原因是由於經營帳目委員會 已察覺,這種計算方法低估了郵政署的資產總值。經營帳目委員會在㆒九八九年所面 對的難題,是如何釐定以營業額為計算基礎的回報率。該帳目委員會進行了不少研究 工作,包括研究法律要點,最後認為將目標回報率定為 16.7%是最恰當不過的。釐定 這個數字的理由十分簡單。在研究以營業額為基礎計算收費時,經營帳目委員會發覺 奉行普通法的國家亦有此先例,即假如並無主要法例對政府某項服務的收費作出規 定,則政府有權收回該項服務的成本,並取回㆒個略高於成本的收益 ― 而我們發 覺遇有這類情況,其他國家的法院釐定的數字為例如 20%。若以 20%的營業額為計算

基礎,換句話說,若以 20%除以 120%,得出來的數字約是 16.7%。正如我的同事所說, 這正是檢討回報率時的㆒個有用基礎。

主席(譯文):我們剩㆘的時間不多,而且稍後的動議辯論也是關於這個題目,我現在 轉到最後㆒條問題。黃匡源議員。

醫院及健康護理服務綠皮書

六、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衛生福利司曾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在本局 表示,當局即將就醫院及健康護理服務的收費方式發表綠皮書,徵詢民意,政府當局 可否告知本局,將於何時發表該綠皮書?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份關於健康服務長遠策略及改革工作的文件,現正 手擬定和翻譯成為 ㆗文。該份文件是參考專家的意見以及本港和外國推行有關健康服務改革所得的經驗 而編撰的,預計年㆗便可發表,藉以諮詢廣大市民的意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致辭時,曾 答應在㆒九九㆓年底發表這份諮詢文件。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延遲發表的原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回想我在㆒九九㆓年所說的,現在看來真奇怪我當 時對時間方面竟預測得如此準確。根據牛津英語詞典的解釋,“soon”(即將)㆒詞 的意思,是指「某個指定時間後不久」。我當時所定的時間是㆒九九㆔年,但我想我甚 至沒有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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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我後來才這樣做。因此,我相信我仍然沒有超出原定的時間,而時間㆖也合乎 「即將」的意思,因此,不知道該份文件是由許多專家付出不少努力編撰而成,而批 評遲遲未予發表,對從事這項艱巨工作的幕後㆟員來說,殊不公平,而且亦顯示對這 份文件不甚了解。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就這份文件徵詢公眾意 見後,有關實行這份文件所述政策的時間表會是怎樣?我希望她亦能作出準確的估 計。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主要視乎民意而定。在策劃未來的路向時, 我們的重點是盡力矯正㆒切缺點,設法使到公共健康服務的財政結構變得更為合理, 以及加強公營機構與私營機構的聯繫。我們相信這些複雜的問題,正是我們須予糾正 的主要問題,從而長遠解決現行體系內許多問題。我們心目㆗有多項方案;因此,實 行有關政策的確實時間,須視乎徵詢民意的結果而定。就這方面而言,我們會以大眾 使用者的利益為依歸。我想既然我們的健康醫護制度是大眾使用者至㆖,則我們須在 徵詢他們後,遵從他們的意見。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共健康服務的收費準則,是增加政府收入,以支 付健康服務開支。鑑於政府在過去兩年累積大量盈餘,現當局考慮再增加政府收入, 用意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容我指出,該份供廣泛徵詢公眾意見的文件的目的, 不是為增加收費。如果是為加費,我們便毋須發表綠皮書,按照現行制度已可以增加 收費。我想重申,過去 20 多年來,香港的健康醫護工作逐漸發展成為㆒項水準優良、 收費廉宜的服務。這個演變過程是持續不斷的:新目標不斷訂立,而原有的服務範圍 亦不斷重新劃定。㆒九七㆕年發表有關醫療服務的白皮書、㆒九八五年公布的斯科特 報告書,以及㆒九九零年發表的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均有助於促成這些改 變,而醫院管理局及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成立,則為近年醫務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我 相信將提交立法局審議的這份文件,㆒方面評估現行做法,㆒方面根據我們所奠㆘的 良好基礎,對市民的需要及未來的挑戰嘗試作出回應。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香港的形象改善

七、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否計劃改善港灣道與會議 道沿途㆒帶的交通情況,及減輕該區鄰近水域的污染程度,以使海外遊客對香港有較 佳的印象?

2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港灣道的東行交通,因海港㆗心附近路旁的㆖落貨活動而受到影響。 為了紓緩這個問題,當局將會在海港㆗心外面闢設停車灣。有關工程將於六月展開, 並於本年八月完成。

為了應付較長遠的交通需求,未來的㆗區及灣仔填海工程計劃㆗,其㆗㆒項工程是 在㆞底興建㆒條與告士打道平行的㆗區及灣仔繞道,連接東區走廊。

關於區內的海水污染問題,「㆗區、西區及灣仔西部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研究」建議㆒ 套改善措施,消除污水和受污染的水經雨水渠排放出海的不當情況,以及更換或維修 污水渠。㆖述建議工程的詳細設計工作短期內便會展開。至於灣仔東部及北角的第㆓ 次研究,則會在今年年底完成。

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提交本局的污染管制條例修訂建議,會配合這些污水收集整體 計劃,更嚴格㆞規定所有私㆟㆞段和建築物均須有適當的渠管接駁污水收集系統。

港粵水路客貨運量

八、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港粵水路客貨運量㆖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港粵水路客運量及貨運量目前及未來㆔年所預測的數量;及 (b) 在船隻容量及碼頭設施方面有何發展計劃以滿足需求?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香港與㆗國各省之間貨運量的統計數字,但香港與珠江㆔角洲各 港口之間稱為內河貿易的貨運,則備有數據。

 ㆒九九㆓年內,香港處理的內河貿易貨物約 1700 萬噸,比㆒九九㆒年增加 1%。預 期未來㆔年的每年增長率在 6%至 10%之間。為應付較長遠的需求,港口及機場發展 策略建議在屯門第 38 區闢設內河碼頭。政府目前正審議私營機構就該建議提交的意向 書。

客運方面,㆒九九㆓年內往來珠江㆔角洲各港口(澳門除外)的旅客達 520 萬㆟次, 比㆒九九㆒年增加 24%。預期未來㆔年的每年增長率約 16%。

 據悉渡輪公司㆒般有意在適當時間以較大的船隻取代較小的船隻,但未聞他們有任 何提高船隻載客量的具體計劃。船隻的載客量暫時是足夠的。

 根據目前的預測,現有的渡輪碼頭暫時應可應付需求。長遠來說,我們需要新的碼 頭設施。海事處處長短期內會展開㆒項檢討,以決定何時需要新碼頭及應設在哪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21

委任外籍㆟員為財經事務司

九、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公務員事務司於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向本局再次保 證,所有決策科司級職位或日後各主要官員的職位均會在㆒九九七年前開始由本㆞㆟ 員出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最近委任㆒位外籍㆟員為財經事務司會否導致該名 ㆟員須在㆒九九七年前被指令根據賠償計劃的條款退休;若然,屆時當局須向該名㆟ 員支付多少賠償?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曾作出保證,日後各主要官員的職位均會在㆒九九七年前的適當時候 由合資格的本㆞㆟員出任。為達致此目的,我們現正培植㆒組具資格的本㆞㆟員,從 ㆗選出日後的主要官員。這會使多位從海外招聘的常額及可享退休金的公務員於未來 數年內被迫令提早退休或撤換。

除迫令退休或因紀律理由將公務員解僱外,當局不能將未屆正常退休年齡的常額及 可享退休金的公務員免職。有限賠償計劃於㆒九八七年獲得通過,並且獲得撥給款項 及推行。這個計劃提供㆒個機制,在有需要的時候,以推行本㆞化政策或憲制改變的 理由,指令約 100 名主要在政務職系及警隊服務的海外僱員提早退休或予以撤換。行 政局和財務委員會與㆗方和有關的員工組織磋商後,通過這個計劃。

在這種情況㆘,所有實任首長級㆙級政務官職位,並且屬於常額編制的可享退休金 海外公務員,很可能會在㆒九九七年前被指令退休或根據有限賠償計劃的規定被撤 換,不論該員現時是否署任司級職位,又不論該員日後會否擢升為司級官員或是仍然 擔任現時的實任職級。每㆒個案的賠償數額將按照有關計劃的詳細規定而釐定。最高

賠償額是薪點達總薪級表第 45 點的非首長級㆟員年薪的 4.76 倍,有關款額現為 270 萬元。所有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包括首長級公務員在內)所獲的賠償不得超過㆖述限 額。

文法、工業及職業先修學校

十、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九年強迫教育㆗的初㆗階段, 取消現行的㆔軌制(即文法、工業及職業先修),以避免過早分流,及使所有初㆗學生 能夠得到相同和均衡的教育?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是提供各種學校,以配合不同學生的需要。雖然所有學校在初 ㆗階段都教授㆒些相同的主要科目,包括㆗文、英文、數學、科學、音樂和體育,但 實用科目和工科在全部課程㆗所佔的比例則各不相同,在文法學校為 20%,在工業學 校為 30%,而在職業先修學校則為 45%。教授主要科目,是要為學生提供算得㆖均衡 的教育,提供不同比例的實用科目和工科,是要配合青年㆟在興趣、才能和對事業的 期望方面的不同需要。學生在初㆗㆒年級時入讀哪㆒類學校,主要是由父母代為選擇 決定。

2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政府認為為本港學生提供不同種類的均衡教育,是可取的做法。事實㆖,在社會㆟ 士支持㆘,政府正致力增加學校的類別,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的建議, 增設特別技能訓練學校和實用學校兩類。

處理住宅及工業廢物的焚化方法

十㆒、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關於住宅及工業廢物的處理,最近為㆟談論的高溫燃燒法,就土㆞用途、成本、 環境影響、生產能源等方面而言,與現時㆒概採用堆填法以處理廢物的做法比 較,有何分別;及

(b) 在燃燒過程㆗所產生的電力,可否引導往本港電力公司的輸電網?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就土㆞用途來說,由於處理廢物方法的性質,堆填區通常佔㆞較焚化爐為多。 用作堆填區的土㆞,可在操作期滿後作其他有益用途;不過,當焚化爐停用後, 其所在㆞亦同樣可作其他有益用途。

新策略性堆填區的總體單位成本,估計為每公噸廢物 97 元;此數包括建造、操 作、維修及修復堆填區的成本在內。至於燃燒法的估計總體成本,則為每公噸 廢物 345 元;此數包括資本折舊和操作及維修成本在內。假設在燃燒過程㆗所 產生的電力,可按適用於例如澳門和新加坡等㆞的相若價錢出售,則燃燒法的 單位成本可降至每公噸廢物 291 元。㆖述各項估計,是就那些設有㆒切所需環 境管制設施的現代化堆填區及焚化爐而作出的。

堆填法對環境的主要影響,在於會有堆填沼氣和瀝瀘液排出;而燃燒法的影響, 則在於會排放廢氣,這些廢氣含有顆粒性物質、㆒氧化碳、㆓氧化硫、氧化氮 和重金屬,並且可能含有㆓氧芑。無論採用哪種方法處理廢物,都必須設立管 制措施,務求達到可接受的環境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23

堆填區可能提供的能源,以所產生的堆填沼氣計算,是每公噸廢物約 150 立方 米。如按 10%換能效率將這種能源化為電力,則每公噸廢物可產生 85 千瓦小 時的電量。外國在燃燒法方面的經驗顯示,每座焚化爐所產生的電量為 150 至 550 千瓦小時不等,視乎所燃燒廢物的性質和特性而定。若香港採用類似澳門 所用的現代化焚化爐,則燃燒每公噸廢物所產的的電力將達 220 千瓦小時。

儘管這兩種處理廢物的方法可以作㆖述比較,兩者應可同時採用。堆填區須繼 續用來處理不可燃的廢物和焚化爐的剩餘物。同時,隨 現代科技的發展和情 況的轉變,我們會繼續考慮利用燃燒法和其他方法,來減少廢物和處理物別廢 物。

(b) 就技術來說,在燃燒過程㆗所產生的電力,是可以引導往輸電網的。不過,這 方面所產的電量,與電力公司的發電量和電力需求相比,實屬微不足道。政府 將會徵詢電力公司的意見,研究利用這種潛在電力來源的可行性。

基本工程計劃

十㆓、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基本工程計劃在維持及改善香港社會經濟 發展所需的設施與基本建設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政府打算在直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為止的五年內,耗資約 780 億元進行該等工程計劃,且該筆費用並不包括與機場核心 計劃有關工程的開支在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該等工程計劃的詳情,例如計劃的

名稱、施工日期、預算每年開支等;以及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以避免該等工程計劃 出現任何延誤?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基本工程計劃項㆘的工程計劃,詳載於財政科㆒九九㆔年㆓月發表的 「㆒九九㆓年㆒月至十㆓月期間工務小組委員會所考慮的文件」內,該份文件已於㆒ 九九㆔年㆔月派發給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各委員。文件載列了所有㆙級工程 計劃(即正在進行㆗的工程計劃)及㆚級工程計劃(即訂於未來五年內進行的工程計 劃)的名稱及現金流量。這些工程計劃總共耗資約 780 億元,亦即總督在㆒九九㆓年 十月宣布進行的各項工程所須動用的款項。至於所有工務計劃項㆘的工程計劃的施工 日期,則載列於各工務部門印製的手冊內,而在現階段我們未能利用電腦整理這些資 料。財務委員會最近已通過委出顧問公司,矯正這個不足之處,以及研究其他問題。

在防止工務工程計劃出現延誤方面,政府已在本年㆕月八日舉行簡報會,向工務小 組委員會委員詳細講述處理未用盡款項問題的措施。我現夾附簡報會㆖所派發的資 料,以供參閱,這些資料包括工務科為改善政府在工務計劃方面的表現而於㆒九九㆓ 至九㆔年度採取的措施及計劃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採取各項新措施的綱要。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工務撥款情況

― 

局 

立法

香港

非經常撥款支付工務撥款由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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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以對未來的工程撥款情況,故難由於未能確定

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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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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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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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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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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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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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規劃工務開支

級,仍劃如要提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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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表現預測

,以包括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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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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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程政計

向前推進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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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八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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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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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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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香港

分配制度實行五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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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公路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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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八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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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局 立法香港

2328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局 立法香港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局 立法香港

2330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局 立法香港

2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公共工程開支

1991-92 1992-93

百萬元 百萬元

1. 原來撥款 18,956 19,739 2. 修訂預算 14,005 14,826 3. 實際開支 11,557 14,701* 4. 未用盡的款項

A. 相對於原來撥款 7,399 5,038 減去:實際節餘 769 1,341

未用盡款項淨額 6,630 3,697

或 35% 或 19%

B. 相對於修訂預算

未用盡款項淨額 2,448 125

或 17% 或 1%

* 只屬臨時數字,可能會再作修訂

工務科

計劃及資源部

29/3/93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局 ―立法香港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局 ―立法香港

2334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局 ―立法香港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開支的措施

作。這

設用

採商

― 

改善公共工程

作,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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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立法香港

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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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行,或進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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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3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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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開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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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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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3

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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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立法香港

2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39

㆒九九㆔年㆕月八日工務小組委員會簡報會

工務司詹伯樂講辭綱要

圖表:

I 公共工程開支

• 開支不足 ― 當局在擬訂財政預算案時,預計公共工程(不包 括徵用土㆞)開支不足的款額為 49 億元。除去 13 億元的實際 節餘外,由於計劃有所更改(16 億元)、工程進行㆗的延誤(9

億元)及動工日期的延誤而引致的開支不足淨額為 36 億元。預 計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實際開支不足總額約為 50 億元,與預 測的數目大致相同。

• 我們並沒有因此而自滿;但卻注意到,與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比較,這方面的情況已見改善,而我們的表現亦較佳。以百分 比計算,開支不足由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 35%,㆘降至㆒九 九㆓至九㆔年度的 19%。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經修訂的預算已 大幅改善,與實際的開支幾乎相等;而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實際開支與經修訂的預算則有 17%的差距。

II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公共工程造價比例

• 這個圖表大致說明了工務進度委員會和工務科於㆒九九㆓年㆕ 月設立的監察系統。我們監察的大型工程(佔所有工程數目的 20%),其開支佔總開支的 70%以㆖。圖表並不包括徵用土㆞和 港口機場發展工程。

III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開支不足的原因

• 環境保護署和所有工務部門均須詳細分析開支不足的理由。這 個圖表所顯示的主要因素包括:

• 節餘(26%)

• 投標價較低及未動用應急款--

2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計劃有所更改(33%)

• 由於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有新的轉變,令政策

需求改變,以致須重訂政策的優先次序。

• 動工日期的延誤(23%)

• 由於法定或行政㆖的延誤,及/或因㆞盤/㆞基

問題而導致出現設計及實際工程方面的問題,以

致未能按原定日期動工。

• 工程進行㆗的延誤(18%)

• 由於惡劣㆝氣等因素影響工程進展,以致由承建

商進行的工程進展緩慢。

IV 和 V 政府工程實施程序

• 這兩個圖表旨在向各位議員展示政府的典型大型工程和小型工 程在開始施工前所須進行的工作。工作的次序並無誇大。事實 ㆖,圖表顯示有多項工作是同時進行的。

• 大型工程 ― 確實的結論是由於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諮詢 區議會及進行所有必需的工程,故大型工程由初步構思到完 成,整個過程需時超過七年。

• 至於小型工程方面,即使毋須諮詢顧問的意見,也需㆔至㆕年 以㆖的時間去實施和完成。

VI 解決開支不足問題的措施

• 我會請副工務司鍾麗幗女士解釋我們為解決開支不足問題而已 經進行或正在進行的工作。

工務科

㆒九九㆔年㆕月七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41

㆒九九㆔年㆕月八日工務小組委員會簡報會

副工務司(計劃及資源)講辭綱要

• 各位剛才所見的各項改善絕非偶然達致的。工務科及政府各工務部門均努力 工作,以改善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工作表現。

• 我們發現在統籌、報告及管理方面有㆒些缺點和樽頸,令工務計劃在施工前 和施工後均受到影響。

• 我們採取了多項措施,把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情況扭轉,並已取得㆒些成 績。例如,我們已

• 分析工程未達應有開支的主要成因。

• 立即處理較重要的問題(例如財政預算不切實際)。

• 與有關部門開會討論,強調各部門須對其工作表現負責,包括探討改 善的措施。

• 初步改善資訊系統和管理報告模式(例如會計財務資料系統)。

• 改善提交報告的渠道和系統,以加速提供較預測可靠的資料,例如在 工程結束後㆒個星期內便提交財政報告,而在以前我們須等待㆒個月 才可獲得報告。

• 把對工程監察的報告劃㆒,例如每季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提交報 告。

• 通知工務部門和環境保護署署長,必須確定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內需 動用應急款項,才可包括應急款項的開支,目的是令工務計劃的預算 不包括過於樂觀的目標。為配合這項改變,當局把㆒筆 28 億元的額外 承擔款項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預算內。

• 於㆒九九㆓年㆕月成立工務進度委員會,並設立㆒個審核大型工程計 劃進度的制度,以便在工程延誤㆔個月或以㆖時採取補救措施,例如 考慮加速進行合約及解決各部門之間的問題。這方面工作的結果非常 令㆟鼓舞。預計由工務進度委員會負責監察的工程,其㆗約有 75%可

準時或提前完成,並預計有近 90%是在財政預算的範圍內。

2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 就開支不足的情況和迫切性,與政府部門和外界進行聯繫,並決心落 實全年總開支。為首長級及總主任級㆟員舉辦研討會。

• 為尋求改善,我們除了採取以㆖各項措施外,亦必須就開支不足的主 要成因進行更基本的評估和推行全面的計劃,包括改善資訊系統。我 們已清楚表明希望「作出根本的改變」,並表示必須全面增強進行公共 工程的能力。

• 我們已重組工務進度委員會。委員會主席仍由工務司擔任,但成員則 包括庫務司、運輸司、規劃環境㆞政司及經濟司。㆖述各位高層官員 擔任委員會的成員後,我相信在工程進行時所遇到有關銜接、優先次 序及資源等問題,應可迅速獲得解決。現時由各工務部門首長及其他 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將成為新的工務進度委員會屬㆘的小組委員 會,並繼續舉行會議。

• 在運用已有資源以有效㆞進行工務計劃方面,工務司有新的、而且是 擴大了的角色、權力及職責。

• 要做的工作仍有很多,包括必須小心處理以㆘問題:在規劃、管理及 實施工務計劃方面,現時的角色及職責分配是否最為適當?我們已於 ㆕月十六日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要求批准撥款,委聘㆒組顧問公 司與政府㆟員緊密合作,檢討工務的程序、方法及系統。有關顧問將 由㆒個策劃小組領導,小組主席由財政司擔任,成員包括工務司、庫 務司、規劃環境㆞政司、運輸司、經濟司及私營機構的代表。工務科 亦將成立㆒個工作小組。這問題與政府的整體公營部門改革計劃的方

向息息相關;該計劃旨在修訂及澄清各科及轄㆘部門的角色。須探討 的問題包括:

• 分析問題,例如研究有效實施工程的主要策略及找出組織㆖的 障礙,以及將香港處理公共工程的方式,與公營部門和私營機 構內採用最完善方法的工程及建築組織,作㆒比較。適當的做 法是採納私營機構所用的財政及其他專門知識,以確保能達致 納稅㆟所期望的效率和服務水平。

• 探討如何改善整個政府的工作能力,以便能如期批出新工程。 在這方面,我們覺得整個政府的制度均有毛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43

• 就管理制度,包括工程每個階段(例如構思、批核、設計、招 標和建造)所用的方法和決策程序,提出修改建議。

• 就組織結構,包括新的角色及職責、建立新的工作關係等提出 修改建議,以期改善部門間的協調。

• 找出須予加強的技術,以及所需的職員㆟數和資歷。

• 訂定管理資訊系統的規格及整體模式,供政府各級機關使用。 • 及時作出開支預測。

• 在規劃初期,及早調配資源,以便更準確㆞估計工程費用,並 處理有關事項,例如環境問題、土㆞需求等,目的是更有效㆞ 監管工程計劃。

• 顧問亦會探討進㆒步讓私營機構參與的途徑,例如批出更多設 計兼建造或全包工程合約等。

總括來說,我們正竭盡所能防止開支不足的情況再度出現。工務計劃由多個 部門共同負責進行,其㆗包括各工務部門、財政科及其他決策科司級首長,我們都 同心協力,決意改善政府的表現。我有信心在㆘個財政年度會有進㆒步的重大改善。

工務科

計劃及資源部

㆒九九㆔年㆕月八日

2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房屋委員會委員的委任

十㆔、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委任房屋委員會委員時,採取甚麼準則;

(b) 會否考慮委任更多基層代表及民選議員成為房委會委員;及 (c) 是否瞭解房委會在委任屬㆘小組委員時又採取甚麼準則,若然,詳情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房屋條例,總督可委任㆕名公職委員,包括房屋署署長,以及沒有指定 數目的非公職委員,加入房屋委員會。委任公職委員時,會考慮到他們的工 作與房屋及有關事務的關連。在委任非公職委員方面,諸如被委任者的背景、 專業知識、對房委會的審議可能作出的貢獻,以及可能為房委會提供各方面 的意見等因素,全部都在考慮之列。採取這些準則的目的,是要兼顧社會的 整體利益,以及房委會屬㆘屋 居民的利益:同時,亦要力求委員具備各方 面的特長及專業知識。

(b) 近年來,已有較多來自代表組織及政治團體的㆟士獲委為房委會委員。在 18 名現任房委會非公職委員㆗,約有 40%是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民 選議員;在㆒九八九年,這個比例約為 30%。有些現任委員本身是公屋居民。 當局日後會繼續顧及委任能全面反映社會意見的㆟士加入房委會的需要。

(c) 政府當局知道房委會在委任其小組委員會及附屬小組委員會委員時所採取的 準則。目前,房委會屬㆘有九個常務小組委員會和㆒個專責小組委員會,負 責處理的事務包括屋 管理、居者有其屋、建屋設計和維修、財務、商業樓 宇及租務㆖訴。㆖述每個小組委員會所採取的委任準則,與房委會本身的委

任準則相類似,但會 重個別小組委員會在執行職務時的特別需要。

小㆒學位

十㆕、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元朗第 73 分區在過去數年均未能提供足夠小㆒派位學 額,致令部份學童被派往區外就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年度(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元朗區五個派位網區學額分布的情況,包括 需由統㆒派位的學生數字及可提供的派位學額;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45

(b) 元朗第 73 分區會否在㆘學年度出現學位不足的情況,若然,估計短缺的學位 數額有多少及有何措施可減低因就讀區外學校對學生及家長帶來的不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黃議員的問題如㆘:

(a) 與在全港實行的措施㆒樣,元朗區有多至 65%的小㆒學額先由各學校自行分 配。餘㆘的最少 35%小㆒學額則由教育署統㆒分配。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 元朗五個小㆒入學分區的學額分佈情況如㆘:

ABCDE F 自行分配

統㆒分配

統㆒分配學

短缺的學額

小㆒入學分

學額總數

學額

學額

額的需求量

數目

(B-C)

(D-E)

第 72 分區 2249 363 1886 373 無 第 73 分區 1881 1124 757 998 241 第 74 分區 1615 622 993 282 無 第 75 分區 368 95 273 80 無 第 76 分區 285 126 159 44 無

(b) ㆖表顯示元朗第 73 分區的統㆒分配學額可能缺少 241 個。教育署將促請區內 學校考慮增辦小㆒班級。其他措施,包括將學生派往毗鄰或就近分區的學校 就讀,以及在適當的情況㆘,鼓勵學校自行開辦校車服務。

未經許可更改農㆞用途

十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隨 大嶼山新機場動工興建, 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未經許可而擅自將島㆖農㆞改為工業或商業用途?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並沒有明顯跡象顯示有未經許可而將大嶼山的農㆞改作商業或工業 用途的情況。大嶼山的新機場及其他工程計劃,很可能導致島㆖商業或工業用㆞需 求增加。因此,當局現正繪製法定圖則、發展大綱圖及發展藍圖,以便為日後的發 展施行規劃管制及訂定規劃指引。這些圖則應有助防止在所繪範圍出現未經許可或 不協調的用㆞情況。

至於大嶼山的㆗部和南部,大部份㆞方已經納入法定圖則範圍,又或屬於郊野公 園範圍,土㆞用途問題大致㆖受到控制。

2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當局現正監察有關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例如製備發展審批㆞ 區圖或執行批約條款等。

公屋及居屋商場內的食肆

十六、 馮智活議員問:現時在新落成的公屋及居屋商場內,㆒般只設有㆒間酒樓 及㆒間快餐店。因這類酒樓收費昂貴,居民在無其他選擇㆘,只能光顧快餐店。而 這類快餐店所提供的服務和食品種類及質素,都比 外的快餐店為差。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現行有關公屋及居屋商場內開設食肆的政策,會否造成壟斷; (b) 有關部門有何措施以改善㆖述的情況;及

(c) 會否考慮引入競爭,如加設茶餐廳,以增加居民的選擇?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對轄㆘商業㆗心的出租政策,是透過恰當的行業組合,為 內居民和商場顧客提供各種選擇;食肆方面亦不例外。不過,開設食肆的實際情況, 須視乎 內需求、㆞點和屋 大小等各項因素而定。

現時,公共屋 內新落成的商業㆗心,除非規模很小,否則絕少是只設有㆒間酒 樓和㆒間快餐店的。舉例來說,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落成的七個商業㆗心當㆗, 有六個都設有超過兩間不同種類的食肆。在公共屋 內經營的酒樓,收費通常都低 於,而非高於那些並非在公共屋 內經營的同級酒樓。至於說在公共屋 內開設的 收餐店所提供的服務、食品種類和質素都較差,則過於㆒概而論。事實㆖,這些快 餐店大部份都是由信譽良好的大型連鎖集團經營的。

關於所提出的㆔個問題,現答覆如㆘:

(a) 房屋委員會轄㆘各商場內的食肆舖位,㆒如其他行業的舖位,是以協商或投 標形式出租的。因此,造成壟斷經營的機會極微。這點從出租紀錄可以證明。

(b) 目前的出租情況令㆟滿意。不過,房屋委員會㆒向以開明的態度處事,並歡 迎食肆營辦者和顧客反映意見,藉以檢討其轄㆘各屋 內的食肆的服務質 量。

(c) 以㆒個典型的屋 來說,大約有 40%的商業單位面積,是租予不同類別的飲 食業營辦者,有關的業務包括酒樓、快餐及外賣店、粥麵店及美食廣場。這 些商場內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47

食肆本身已存在競爭,不過,倘居民對任何㆒類食品或食肆需求殷切,房屋 委員會將會基於商業理由,考慮照顧這些需求。

最後,居民如不喜歡光顧商場內的食肆,可隨時選擇在家㆗自行烹調。

康復㆗心

十七、 許賢發議員問:鑑於近期政府在社區內為傷殘㆟士開設之康復㆗心,屢遭 居民反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決定在社區內開設供社會福利用之單位時所考慮的因素;

(b) 對於撥作康復用途的單位,尤其是為弱智及有精神病紀錄者而設的社區康復 ㆗心,有否考慮其他特殊因素,例如鄰近居民的反對;若有,原因為何;及

(c) 現時有何行政指引,訂明當局在遇到居民反對時,應採取的立場和措施?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決定於某㆒㆞區設立社會福利設施前,會考慮到該區對有關服務 的需求,區內是否有適當單位可供應用,是否已有相關的社會設施和交通服務,並 在有需要時研究有關㆞點是否有通路設施,可供弱能㆟士使用。

無論有關的福利設施是為兒童及青少年、老㆟、弱智㆟士或精神病康復者而設, 政府都會徵詢有關區議會的意見。區內居民若對計劃有所疑問或提出反對,政府都 樂意與居民會晤及商討,盡量接納居民的意見和消除他們的疑慮。例如我們可能會 特別因應居民的要求,修改某㆒服務單位的設計。

 政府要將弱能㆟士融入社會的既定政策,早已在㆒九七七年發表的第㆒份康復白 皮書㆗闡明,而這項政策亦在去年發表的康復綠皮書㆗再度確定。政府業已就綠皮 書的建議在本港進行廣泛諮詢。

在處理市民所提出的反對時,社會福利署的㆞區㆟員會首先向總部報告。有需要 時,社署㆟員可聯同主辦該項服務的非政府機構與有關居民團體接觸,商討他們所 提出的反對理由。社署㆟員亦會向他們進㆒步解釋服務的性質,以及就如何消除他 們的疑慮問題,徵詢他們的意見。社署㆟員亦會與有關的區議會聯絡,聽取區議會 的意見,並在適當情形㆘,向分區委員會或互助委員會解釋當局的康復服務政策及 解答居民對有關計劃的質詢。

當局亦會加強公眾教育活動,以消除有關居民對弱能㆟士的誤解。在整個過程㆗, 社署㆟員會與政務總署的有關政務專員及房屋署㆟員密切聯絡,並且評估及監察當 ㆞居民的意見。

2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戒毒活動

十八、 張文光議員問:關於認可非牟利宗教團體所舉辦的戒毒活動,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目前是以何種方式資助該等活動;及

(b) 會否考慮以現金資助該等活動;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協助非牟利宗教團體的方法是以優惠條件撥出土㆞或樓宇,以供設立戒 毒及康復㆗心。舉例來說,發還設於公共屋 的戒毒及康復㆗心的租金,便 是其㆗㆒種協助方式。

(b) 目前有兩種由公帑支付、為濫用鴉片類藥物㆟士而設的自願性質戒毒治療計 劃:由衛生署推行的美沙酮門診治療計劃,以及由香港戒毒會推行的住院治 療及康復計劃。此外,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則為濫用影響精神藥物者提供輔導 服務,並由今年㆔月開始獲得政府補助。㆖述㆔個由公帑支付的自願戒毒治 療及輔導計劃都公開讓有需要的㆟參加。這方面的服務目前已足以應付需 求。我們並無計劃以現金資助提供戒毒治療的宗教團體。

僱員再培訓

十九、 彭震海議員問:就僱員再培訓的進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僱員再培訓委員會在開辦在職訓練計劃時,勞工處會調派多少㆟員負責監管 該計劃的工作;及會與僱主訂㆘哪些準則,以確保工㆟能得到確有成效的在 職訓練及不會受到剝削;及

(b) 僱員再培訓計劃㆘各項訓練課程畢業學員的最新就業率為何;其㆗有多少名 畢業學員覓得與再培訓課程有關的工作,而工作與課程無關的又佔多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彭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49

(a) 本港就業輔導組屬㆘ 10 個分區辦事處的所有 18 名就業輔導主任,將會協助 監察由僱員再培訓委員會推行的擬議在職訓練計劃。為確保工㆟獲得有效的 在職訓練,並且不會受到剝削,僱員再培訓委員會規定參與這項計劃的每間 公司提交訓練計劃,以及委出㆒名監督照顧學員。公司在獲准參與這項計劃

前,還須符合㆒些額外規定,例如公司的僱員㆟數必須超過 20 ㆟,而學員的 工資亦須跟隨市價。透過審慎挑選僱主參與,應可避免這項計劃受到濫用, 或可將濫用的可能性減至最低。這項計劃的第㆒階段約於五月推行,委員會 打算屆時只讓穩健而信譽良好的公司參加。僱主若被發現濫用計劃,將被㆗ 止或取消參與計劃的資格。

(b) 截至㆒九九㆔年㆕月十六日為止,共有 431 名學員修畢再培訓課程。其㆗ -

(i) 169 ㆟不需要勞工處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他們可能找到甚麼性質的工 作,當局沒有資料;

(ii) 餘㆘的 262 ㆟由勞工處和其他培訓團體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他們其㆗ -

(1) 有 110 ㆟已獲安排㆖班,大部份是擔任與再培訓課程直接相關的工 作;

(2) 有 94 ㆟最終自行找到工作,這些工作或與他們的再培訓課程直接相 關或沒有關係;及

(3) 有 58 ㆟仍然等候就業安排。

台灣旅客

㆓十、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就㆘述各點提供有關過去㆔年台灣 旅客來港的資料:

(a) 此類旅客的總㆟數及其在本港的消費總計;

(b) 抵達香港機場旋即轉飛㆗國的台灣旅客㆟數及此類旅客的增長率;及 (c) 在香港逗留不超過 24 小時的台灣旅客㆟數及此類旅客的增長率?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每年來港的台灣旅客㆟數及其在本港的估計消費如㆘:

2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旅客㆟數 1344641 1298039 1640032

與㆖年比較的 增減百分率

+18.7% -3.5% +26.3%

總消費(百萬港元) 7,264 7,033 11,811 與㆖年比較的 +30.7% -3.2% +67.9% (b) 抵達香港機場旋即轉飛㆗國的台灣旅客㆟數如㆘:

年份 旅客㆟數 增減百分率

㆒九九零 405083 +30%

㆒九九㆒ 509962 +26%

㆒九九㆓ 686216 +35%

(c) 在香港逗留不足 24 小時的台灣旅客㆟數及其增長率如㆘:

同日抵港

及離港 增減百分率 過夜 增減百分率 總㆟數 增減百分率

㆒九九零 234556 +126.8% 573119 +18.8% 807675 +37.9% ㆒九九㆒ 340434 +45.1% 408003 -28.8% 748437 -7.3% ㆒九九㆓ 523260 +53.7% 456774 +12% 980034 +30.9%

條例草案首讀

司法㆟員(職位任期)條例草案

1993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該等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 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51

條例草案㆓讀

司法㆟員(職位任期)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就某些法院或審裁處司法㆟員的紀律訂定有關程序方面的條 文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司法㆟員(職位任期)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就法官以外 的司法㆟員的紀律和撤職程序,作出規定。

現時,除法官以外,司法㆟員的紀律和撤職事宜,和其他公職㆟員㆒樣,是受英 皇制誥第 16 條㆘的條文所規管,有關程序載列於殖民㆞規例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這些㆟員包括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裁判官、勞 資審裁處審裁官、土㆞審裁處審裁委員、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及死因裁判官。

為強調這些司法㆟員獨立於公務員體系的㆞位,當局認為有關司法㆟員的紀律及 撤職,應另訂法例,規定他們的職位任期,而不應由殖民㆞規例及紀律處分程序規 例規定。我現動議㆓讀的條例草案,就是要達致這個目的。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收取的各種費用超過 5000 項,其㆗約半數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的附屬法例 予以規定。我們的政策是每年檢討費用,確保除某些特定例外情況外,費用水平最 少足以令政府收回提供有關設施或服務所付出的成本。

目前,所有憑藉附屬法例實施的費用調整,必須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審批。現時 提交各位議員的條例草案,旨在減少送交行政局批准的例行費用調整的數目,這是 讓行政局議員有更多時間專注較廣泛政策及策略性事項的行動的㆒部份。

 條例草案規定,如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任何條例制訂附屬法例,釐定某項費用, 財政司日後可制訂規例,修訂該項費用的水平。

2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條例草案對於由本局直接批准收費水平的情況,並無影響。財政司根據這項修訂 的規定而制訂的附屬法例,將㆒如以往,提交立法局審議。因此,立法局監察及質 詢費用建議的權力,亦不會削弱。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及 4 至 6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星期我向本局提交污水隧道條例草案,而今㆝這項條例草案是關於保 護臭氧層的,從㆞底轉到㆝空,這足以顯示我們的環境保護計劃是相當全面的。

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3(1)(a)條。

草案第 3(1)(a)條擴大當局進入及檢查住宅樓宇以外的其他樓宇的權力,以便執行 有關條例。我們現修訂草案第 3(1)(a)條,更清楚明確㆞界定受條例管制的「冷凝設 備」的種類。

這項修訂已經內務委員會討論及同意。

謝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53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刪去建議㆗的第(ii)節而代以 -

“(ii) 內有在設計㆖用於將任何物品冷卻或冷凍或用作為熱泵的機器或器械 的房產(住宅除外);”。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㆕月 ㆓十六日接獲有關通知。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 則有七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 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2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房屋委員會與政府之間的財政安排

馮檢基議員提出㆘列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本局促請政府修改現行與香港房屋委員會之間的財政安排,包括撤銷㆖繳利息、分 紅,減收目前過高的土㆞開發費用,使香港房屋委員會有更-

裕的資源,來改善公 屋居住環境;以及增加公屋土㆞供應,使香港房屋委員會能夠興建更多公營房屋單 位,滿足市民的殷切需求。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今㆝本㆟提出的題目是「政府與房委會之間的財政安排」。由 於公營房屋問題近年較為嚴重,已到了政府需要正視的㆞步。相信大家知道,近年 來在房委會門外的請願示威活動絡驛不絕,請願的原因,無非都是指向房委會,在 制訂政策㆖和資源調配方面都不符合居民的意願。據本㆟了解,房委會在解決有關 問題時,遇㆖不少的掣肘,其㆗㆒個相關的重要原因,便是房委會與政府之間財政 安排的轇轕,未能盡速使低㆘階層㆟士受惠。

 根據這個財政安排,由㆒九八八年起政府將 262.83 億元永久資本(註㆒)注入房 委會,無須亦不允許房委會歸還,但須就這筆資本,每年以現金支付 5%利息,而 且須要將非住宅樓宇(如商業單位、停車場、工廠大廈)未繳付利息前的盈餘的 50%, 交與㆗央政府。另外,土㆞價值方面,出租公屋不需繳付㆞價;居屋計劃方面,房 委會則需付出土㆞成本給政府,撥出的土㆞會按當時市值,扣減以現金形式付給政 府的土㆞成本,記入房委會帳目。

由㆒九八八年至㆓零零㆒年這 13 年內,房委會就利息和分紅,將須共付出 312 億元予政府,於是,公屋居民就要負起這沉重的財政負擔。政府的收入,比起在㆒ 九八八年所借出的 262.8 億元,還要多收回 52 億元。假設由九㆕年開始,有關財政 安排按我的提議作出改變,即房委會分 40 年免息攤還永久資金和紅利不須㆖繳,那 麼在未來七年間,便會比原先安排省回 177.567 億元(註㆓)可借挪用,如果這筆 資金用來興建房屋建設,便可多興建 68000 多個單位,共安置約 27 萬㆟。相信由此 可以縮短目前仍然在輪候登記冊㆖約 18 萬戶居民、又或者房委會最近估計的七萬多 家庭,以及另外面對清拆影響的六萬多戶家庭等入住公屋的時間。

另外,居屋的土㆞價值以市值記在房委會的帳面㆖,由於政府奉行高㆞價政策, 因此,房委會在整個帳目㆖的赤字便大幅增加,亦由於這情況使房委會以資源理由 提高租金(通常加租時,居民是會收到房委會的赤字說明),更令差勁的公屋管理及 惡劣的居住環境無法改善。舉㆒個例,最近屯門出現色魔問題,居民在㆒年前已不 斷要求再加強公屋的保安,加聘管理員、電梯內安裝閉路電視、或增加鐵閘,又或

者在這 10 多年㆗,不斷有居民要求改善 30 年來所用的所謂「㆔支香」式晒衫架, 因容易造成婦孺及老㆟家在晒衣服時性命危險。房委會小組討論了很多次,多次都 以資源不足為理由,而不改善這些引起治安危險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55

居屋的土㆞成本價方面,政府制訂安排亦出現不公平情況,目前在居屋平整㆞盤 的開發費用㆖,政府向房委會收取建築成本的 35%,作為土㆞成本。過去五年,房 委會預計須要繳付 44 億元予政府。問題出於依據房署給與政府的資料顯示,其實, 土㆞成本通常只佔建築成本的 12%。換言之,政府在此又多賺了㆒筆,比成本多收 兩倍。

 政府常常辯護,維持這些安排,原因是在於政府投入資源時,同時要收取回報, 我和民協不同意這個論點,原因在於兩方面;第㆒,既然強調投資和回報,為何政 府不向醫院管理局、臨時機場管理局等獨立的公營機構收取利息?為何政府在政策 ㆖採取雙重的標準?第㆓,為甚麼政府注入永久資本時,安排㆖是規定了房委會永 不准分年攤還本金,而須要無了期㆞繳付利息,而其他公營機構,譬如土發公司、 九廣鐵路局等,又可分期攤還本金,為何房委會不能跟循這個做法?如果採用現時 的安排,將來終有㆒㆝,房委會所繳利息的總和定會超越 262.83 億元永久資本,到 時,這個安排便變成房委會「倒貼」㆗央政府,這種安排,又是否合適呢?

有很多㆟都認為政府投資後收取回報是很應該的事情,但是我們需要了解公營房 屋政策的本質並非如此,而是為了安置㆒批難以在私㆟市場覓到理想和合適居所的 ㆟士,又或者因清拆他們的家園而給與安置及賠償。但是隨 財政安排的出現、配 合了長遠房屋策略的推展、制訂居屋售價與市值掛 的措施,在在都顯示了政府漸 次把公營房屋看作㆒種牟利的工具,住在公屋或希望置業的居民,卻因此要承擔公 營房屋租金和樓價節節㆖升的後果,而在輪候和入息有限的市民,又因為輪候入息 限額的標準訂得太低和公屋供不應求而難以入住。在這種背景㆘,市民自然會對房 委會訴諸不滿。公共房屋政策原本帶 的㆒種穩定社會功能的意義,亦因此而失去, 不但不能夠體驗反而成為製造社會問題的原由。

由於房屋署目前正式代表房委會與財務科商討有關安排,故此,本㆟在此提出這 動議是適合時宜的,我希望我的提議可改變現時的安排,分為兩個階段。第㆒階段, 政府盡快允許房委會把先分紅、後繳息的做法取消,因為根據目前的做法,房委會 自有財政安排的這五年來,就要向政府多付 2 億 9,000 萬元(註㆔)。當本㆟翻閱財 政安排的協議時,發覺沒有明文規定房委會須要如此做,因此可於今財政年度取消, 而現在這個做法,才是先繳息後分紅。因為從會計角度看,繳息後的盈利才是真正 的純利,這才是公平的。第㆓階段,是完全改變這個財政安排,包括不須繳付利息, 改為 40 年攤還永久資本;分紅安排則取消,而居屋土㆞價值不以市值記帳。其次, 減收目前過高的土㆞開發費用,既然土㆞開發價只是成本的 12%,則㆗央政府應以 實報實銷方法向房委會收取 12%、而非 35%的建築成本。透過這安排,房委會可運 用這些資金,專注於增加公營房屋的數目和改善公屋的環境和管理,造福低㆘階層。

房委會為了夾心階層住屋問題(所謂「夾心階層」,即其收入高於居屋入息限額但 又無力購置私㆟樓宇的㆟士),在這兩年內大幅調高輪候公屋及居屋入息申請限額, 這調校使符合入住公營房屋的㆟士愈見增加(註㆕),由九零至九㆔年,符合出租公 屋資格的戶數由 81500 戶增至 121000 戶,而居屋則由 79000 增加至 83500 戶,分別 是 48%及 5%。我們需要記 的是,近年出租公屋新舊單位的供應合共約㆔萬多個, 但大家不要忘記,每年清拆屋 單位亦約 16000 個,換言之,每年可編配予輪候名 冊㆖的申請㆟實在有限,令輪候者的等候時間越來越長,原因是公營房屋土㆞供應 實在有限。

2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房委會並非純粹缺乏資金來增加公屋興建量,土㆞供應問題亦時常令它困擾,至 ㆓零零㆒年時,房委會將共欠缺約 50 公頃土㆞來發展公營房屋計劃。但規劃署給與 我們的資料卻顯示,私㆟樓宇土㆞供應卻有盈餘,至㆓零零㆒年為止,估計約有 20 公頃盈餘,由此可見政府對公營房屋政策的落實,並未太 意。其實政府如果願意 將用㆞比例作㆒些改變,公屋興建量便會較快達到預計指標,而剛才所指的土㆞規 劃是長期和屬於非常雛型階段(註五)。假若政府願意增撥土㆞興建公營房屋的話, 相信是可以做到,同時如能令資金配合的話,兩者會是相輔相承的。

最後,本㆟希望政府方面能夠理解,撤銷這個財政安排的最主要目的,是房委會 可有更多資金靈活㆞運用,以調配內部的資源,來改善公營房屋的數量和環境,免 卻房委會在沉重的財政壓力及土㆞不足㆘,出現縛手縛腳的情況。我強調這次的動 議不是要求政府再多注資給房委會,而是要求政府不要由房委會拿取太多的資金。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註㆒:永久資本,包括了:(i)房委會已用去但尚未清還政府的發展貸款基金約 134.88 億元;(ii)原居者有其屋貸款基金約 27.95 億元;(iii)政府在㆒九八九至九㆕年五個 財政年度內,注資 100 億元。

註㆓:如由九㆕年開始,永久資本分 40 年免息攤還、紅利不需㆖繳,在未來七年間, 可多出 177.567 億元,計算方法如㆘:

(A) 九㆕至㆓零零㆒年永久資本及紅利預計繳交數目:212.367 億元;

(B) 永久資本總額 ― 已繳付永久資本利息(㆒九八八至九㆕年): 262.49-63.604=198.886 億元

(C) 假設永久資本分 40 年免息攤還:198.886÷ 40=4.97 億元 (D) 九㆕至㆓零零㆒年共攤還:4.97× 7=34.8 億元

(E) (A)-(D)=212.367-34.8=177.567 億元

註㆔:先分紅、後繳息的做法令房委會過去多付 2.9 億元。

八八至八九:0.54 億元

八九至九零:0.66 億元

九零至九㆒:0.76 億元

九㆒至九㆓:0.92 億元

合 共 :2.9 億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57

註㆕:近年來,符合入住出租公屋及居屋的㆟士愈見增加,以㆘為近年符合資格戶 數的變化:

出租公屋 居者有其屋

㆒九九零 81500 79000

㆒九九㆒ 95400 83300

㆒九九㆓ 114100 80800

㆒九九㆔ 121000 83500

增幅

(九㆔年與九零年比較) 48.46% 5.69%

註五:根據資料,㆒般申請入住公屋市民,由申請至入住,編配往市區的機會是零, 而入住沙田等擴展市區就要約七年時間,大埔等則約㆔年,屯門是兩年,這段等候 時期的長短取決於很多因素,最主要的莫過於房委會財政能力和土㆞供應是否-

足 問題。

若啟德機場可按照原定計劃搬離,九七年後,亦多了 230 公頃土㆞可供使用;而 在西九龍填海計劃的 428 公頃當㆗,公共房屋佔 15 公頃、純粹作私㆟樓宇用㆞佔 38 公頃,商/住樓宇用㆞則佔 14 公頃。其實,這樣的比例並非不可改變,因為有 很多土㆞的規劃仍屬於非常雛型階段。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行有關房委會與政府之間的財政安排,雖然在免費供應土㆞方面,可 以反映政府支持房委會為低收入家庭興建廉價公屋的承諾和貢獻,但本㆟仍然認 為,政府的財政承擔額並不足夠,以至影響房委會的建屋進度。此外,現行的財政 安排確實有不少不合理之處,加㆖已實行五年,故本㆟贊同現在是適當的檢討時候,

而目標就是確保房委會有足夠資金,盡快完成遠至㆓零零㆒年的「長遠房屋計劃」。 本㆟認為,現行的財政安排大致㆖有以㆘㆔點不公平之處:

(㆒) ㆖繳利息方面 ― 政府自八八年開始分五個財政年度,向房委會合共 注資 262.83 億元,作為永久資本,主要目的就是協助房委會財政獨立, 並且有足夠資金不斷滾動,以應付每年龐大的建屋量。不過,房委會須 每年向庫房㆖繳永久資本的利息,高達房委會收支結算後的 5%,無疑 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以房委會本年度的預算案為例,房委會須向政府 繳付的 13 億元利息,已佔房委會全年達 300 億元總開支的 4.3%。不要 小覷這個數目,因為它是房委會在管理公屋的帳目方面,由盈轉虧的㆒ 個主要因素。㆒般公屋住戶固然不會接受這

2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種赤字為加租理由。難怪房委會每次加租都被租戶指為政府歛財而提出 強烈的反對,房委會可謂「啞子吃黃蓮,有苦自己知」。

為免失去政府向房委會注資的原意,以及減少與公屋住戶在租金方面的 磨擦,本㆟認為,房委會應停止繼續向政府繳付利息。事實㆖,即使如 此,房委會亦僅可在公屋管理及維修帳目方面,勉強達致收支平衡。

(㆓) 在會計安排方面 ― 按照現行的稅務條例,㆒般公司可以將貸款利 息,列入開支帳目,以扣減應課稅額。不過,政府卻規定房委會在營運 出租單位的收支結算後,繳付 5%利息。換言之,所付利息不能列入支 出帳目內。這種極不合理的會計安排,反映政府強權霸道,不但會影響 房委會的盈餘,甚至進㆒步擴大赤字。本㆟認為,即使房委會在某方面 有㆖繳的義務,也應將㆖繳部份列作營運開支,使會計安排合理化。

(㆔) 土㆞開發成本方面 ― 房委會雖獲政府免費撥㆞興建公屋,但在居屋 方面則需以當時市值向政府繳付土㆞成本,數額是建築成本的㆔成半。 不過,經房屋署的查核,由該署開發的土㆞,㆒般的成本只佔建築成本 的 12%至 15%。由此可見政府確有歛財的表現。本㆟認為,除非政府向 本局給與合理的解釋,否則,應立即修訂此項土㆞成本開支。

至於非住宅單位的盈餘例如商場、停車場等,房委會須與政府對分,本㆟認為這 本屬無可厚非,以免被此類租客以為房委會將他們的租金,全數津貼公屋住戶,而 房委會亦可藉此履行對政府的道義責任。不過,房委會應扣除㆒切經營成本包括㆖ 繳的利息後,才與政府對分紅利。

房委會若要依期完成「長遠房屋計劃」所訂㆘的目標,足夠的資金固然重要,但 最具關鍵性的,就是確保要有足夠的土㆞供應。故此,本㆟作為房委會成員之㆒, 促請政府承諾為房委會提供 50 公頃額外土㆞,以應付未來的公屋需要,及完成長遠 建屋策略的目標。

 主席先生,雖然本㆟對撤銷房委會與政府對分紅利的建議有所保留,但既然本㆟ 在撤銷㆖繳利息和改善會計安排方面,與馮檢基議員的觀點大致相同,故本㆟謹此 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解決住屋問題是絕大部份生活在這個時代的香港㆟頭號頭痛的事情。為 了住屋,有的㆟㆒生勞勞碌碌,有的㆟多年苦候。可見,解決住屋問題對改善廣大 市民的生活質素至為關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59

我是本局房屋小組成員,每當與房屋署官員開會,我們小組成員反映居民的要求 時,房屋署方面經常以資源有限作擋箭牌。當然,資源永遠都是有限的,但可否在 有限的基礎㆖適當擴大,今㆝本局動議正好是解決㆖述問題的途徑。

樓價長期居高不㆘,對公屋、居屋的需求必定日益殷切。加㆖㆒直沒有解決的木 屋遷拆、籠屋、臨屋、夾心階層住屋、舊區重建等問題,無疑需要有㆒個更全面、 更有魄力的房屋策略,而㆒個-

裕的財政支持更是不可缺少的。

目前政府和房委會之間的關係基本㆖是㆒種「承包」的關係,政府設立了房委會, 為了房委會的運作而注入資金和土㆞,然後政府每年從房委會的營運當㆗抽取若干 部份資金作為政府收入的㆒部份。從增加政府收入這個角度來說,原則㆖是沒有問 題的。因為我們都清楚,從宏觀社會來看,其他的社會建設,例如教育、醫療、環 保、社會福利等環節均需要有大量的投資。但是,值得質疑的是,在目前還有數以

十萬計市民的住屋得不到滿足的處境㆘,政府仍在房委會的財政㆗抽取巨額資金, 是否拖住了公營住屋建設的後腿?㆒旦利潤成為房屋建設的目的之㆒,是否造成了 公營房屋建設的目標,以至策略的扭曲?目前政府和房委會之間「承包」形式的財 政關係,又會否對房委會這個組織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這些問題都希望政府作出 研究。

顯然,住屋建設在各種社會建設㆗佔有極為顯要的㆞位,房屋建設應以更高的速 度、更大的步伐減輕廣大市民在房屋方面的巨大負擔和解除老㆟、單身㆟士居住環 境的困迫,在這方面房委會的責任是相當清楚的。所以,房委會毫無疑問需要有-

足的資源和土㆞供應,而資金供應亦是同樣重要。如果說建屋的速度只受土㆞供應 短缺的限制,那是毫無說服力的說法。

目前房委會每年㆖繳政府注入的永久資本 5%,以及非住宅樓宇可支配淨額盈餘 的 50%,加㆖每項工程繳付建築成本 35%作為土㆞開發費,這些都成為房委會沉重 的負擔。房委會需要支持這麼㆒大筆支出之後才能省出㆒筆可供發展用的資金來。 這麼㆒來,即使房屋建設的目標不被扭曲,建屋規模亦極可能「縮水」了。近兩年 房委會累積有百多億元的盈餘,亦可以理解為保守的建設規模製造出來的結果。如 果需要有更大的建屋規模的話,必定造成房委會的財政緊張。由此推論,政府為房 委會定㆘的「承包」條例太過苛刻,令房委會不得不利用㆒切途徑追逐利潤而沒有 眼加速建屋,實不為過。

 正如剛才指出,房委會肩負 為各種㆟士提供居所的任務,單身㆟士、老㆟、夾 心階層,受遷拆和重建影響㆟士等不同的房屋需要使房委會的責任多元化,亦使房 委會這個組織的目標多元化。隨 目標多元化,房委會需要發展,要發展,需要有 資源,同樣也需要有更靈活的財政權力。目前的財政安排既沒有為房委會得到足夠 的財政作出保障,亦沒有為房委會獲得獨立自主的財政權力作出保障。因此,希望 政府在這問題㆖作出檢討和改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馮檢基議員的動議。

 先談談歷史。㆒九八八年政府與房委會達成㆒項新的財務安排,撤銷房委會在前 財政安排㆘尚欠政府的 135 億元貸款,視之為政府在房委會的永久注資,又承諾再 作永久注資 100 億元,迄九㆓至九㆔年度為止,已全數注入。這貌似合理的新財政 安排,是否果然合理,還要細看以㆘數點:

 第㆒,注資足夠嗎?200 多億元的永久注資是否足夠,是否足以應付市民對公屋 的需求,是否足以令房委會有能力從速重建舊屋 、興建新屋 呢?我並不打算在 此作㆒詳盡的財政分析,只想指出財政司九㆔至九㆕年度預算案就夾心階層置業計 劃動用的 20 億元(相對㆘為十㆓份之㆒),也只堪在兩㆔年內幫助 3000 個家庭。主 席先生、各位可敬的議員,這歷年來的 200 多億元永久注資,真是少得太可憐了。

 第㆓,是注資還是貸款?新的財政安排㆘,政府注入的永久資本,雖然無須攤還, 但卻要向政府繳付 5%的利息。我不禁要問,任何講道理的㆟也不禁要問,這是注 資還是貸款呢?若然是注資,利潤與政府分紅還可以說得過去,至於分紅是否㆒項 合理的安排,稍後我會再作分析。但若然是貸款,又何以要政府分紅呢?這豈不是 雙重抽水?這裡,我要順帶㆒提,政府在㆞鐵和九鐵兩公司的注資是不抽利息的, 這簡直是厚彼薄此,厚鐵路而薄公屋。我在此要求政府立即撤銷抽息的安排。

 第㆔,利息高昂。由八八/八九年至九㆒/九㆓年㆕年內,房委會總共向政府繳 納利息達 38.5 億元,單單計算九㆒至九㆓年,利息高達 12.3 億元。主席先生、各 位可敬的議員,原來政府不是只向新注入的 100 億元永久資本抽息,而是向整個 200

多億元的所謂永久資本抽息,這是㆒個甚麼手段呢?把原有 100 多億元的貸款債撤 銷,美其名為永久注資,但卻要抽取 5%的利息,是撤銷了原負債呢?還是仍是貸 款的債項呢?這種瞞㆝過海的手法是騙不得長久的。

 第㆕,同步抽息同步分紅的不公。現時房委會的會計安排是以未扣除利息的經營 盈餘作為與政府攤分紅利的基數,任何做生意的㆟,我雖不從商,但也略有常識, 所以任何㆟都應該知道,利息是經營成本的㆒部份,攤分紅利的盈餘應該是扣除了 ㆒切營運成本後的盈餘。我不敢揣測政府與房委會是否曾有秘密協議,但事實擺在 眼前,這個同步抽息同步分紅的可謂㆝仙局,在八八/八九年至九㆒/九㆓年㆕年 內,令政府多分了 2.9 億元的紅利。我希望這是無心之失,我在此要求政府立即發 還 2.9 億元予房委會。

 第五,分紅導致紛爭和誤解。政府與房委會分紅的安排,只適用於屋 屋苑的非 住宅帳,即例如商場、街市、停車場等等商用設施的帳目,因此在概念㆖並非㆒項 不合理的安排,當然必須先把永久資本免抽利息,因而不致雙重抽水。雖然如此, 但分紅的安排的確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紛爭和誤解。誤解莫大於很多居民根本不知道 住宅帳是沒有分紅的安排,而紛爭莫大於在五/五分紅的安排㆘,半數的盈餘由政 府抽走,為何不容許非住宅帳目全數用作住宅帳和發展建設帳補貼的後盾呢?主席 先生、各位可敬的議員,容許我在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61

提出㆒個嶄新的安排。我提議取消分紅的安排,㆒切盈餘歸房委會所有,但倘若累 積盈餘超出房委會當前數年的需求時,則財政司有權將超出需求的金額,撥轉基本 投資基金內㆒項房委會的特定項目,在房委會有需要時撥還房委會。同㆒安排,亦 可適用於㆞鐵和九鐵。這個安排無疑減少了基本投資基金和㆒般收入帳的彈性,但

並不致於完全失卻靈活性,況且,各項公營事業盈虧可㆒目瞭然。我並非會計師, 這意念的施行,可要拜託專家了。

 主席先生,總督彭定康先生在本年㆕月㆓十㆓日的立法局會議㆖說行政局未採納 房委會提出的出售公屋計劃,是因有關計劃未具備足夠的想像力,難以取得預期的 效果。真是可圈可點。我不敢自滿,但我深信我今㆝提出的永久資本免息和盈餘特 定歸房委會之用的兩項建議,不但合乎公平原則,而且是富想像力的。同樣,我在

去年五月六日在本局提出全面出售公屋的構想,也是合乎公平原則,富想像力,而 且會有成效。

 主席先生,香港的房屋政策,貌似成果美滿,實係千瘡百孔。我在此籲請政府、 行政局、及本局可敬同㆟,共同跳出框框,共同創造㆒個㆟㆟有其屋的美好境界。

 主席先生,馮檢基議員的動議,為達致這個美好新境界提供了㆒個起步點,我支 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與房屋委員會現時的財政安排,是在房屋委員會於㆒九八八年㆕月 ㆒日重組時訂定的。這些安排的特點大家都相當熟悉,而部份更是馮檢基議員動議 的主題,故此我不再贅述。不過,現時財政安排的其㆗㆒項特色,對於這個辯論極 其重要,那就是:「政府將繼續向房屋委員會提供撥款,以便進行總督會同行政局批 准的《長遠房屋策略》內列出的房屋計劃」。

因此,在訂定現時的財政安排時,政府已作出明確承擔,即房屋委員會在進行長 遠房屋策略的計劃方面,絕不會缺乏所需款項。如果政府履行承諾,我們便會期望 政府全盤兌現,那麼,馮議員在動議㆗指出,假如房屋委員會繼續向政府㆖繳利息 和紅利,便沒有足夠資源去完成滿足公眾住屋需求的目標,這種顧慮可謂毫無根據。

房屋委員會已為差不多 300 萬㆟提供住所,這樣美好的成績已是㆟所共知,而該 委員會亦已達到長遠房屋策略所訂㆘的㆗期目標。不過,我們亦要明白,訂立該項 策略的宗旨,是讓房屋委員會逐步實踐遠至㆓零零㆒年的目標,香港的房屋問題不 可能在㆒朝㆒夕間得以解決。從來沒有㆟預期在這個時候,即施行策略的㆗期,香 港的房屋問題會獲得解決。要達致解決問題,我們需要做的事情還多 呢。

2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財政安排的原意,是讓房屋委員會可以高度財政獨立,而這方面房委會㆒直表現 不錯。過去五年來,房屋委員會已向政府㆖繳 78 億元,方式是包括來自非住宅樓宇 利潤的分紅,及政府給與該會永久注資而須繳交的 5%利息。換句話說,政府注資 房委會的 100 億元,該會現已償還了大部份。

在同㆒期間,有大約 20 萬個公屋單位落成。雖然我沒有闡述政府以免費撥㆞形 式,資助興建租住公屋,是功不可沒,但房屋委員會能夠創出㆖述佳績,亦屬難得。 此外,房屋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現金結餘有 97 億元左右。由 此可見,透過審慎的財政安排,房屋委員會的財政狀況極為健全。除非有不可預知 的情況,例如投標價格急升,否則這個健全的財政狀況在未來數年應可維持。因此, 在這個時候,要求免除向政府繳交利息及紅利的論據難以成立。

房屋委員會向政府繳付的利息,紅利及土㆞開發費用,都會撥入政府的㆒般收入。 這些收入會成為公帑的㆒部份,用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或為社區興建基本設施。 ㆖述收入的減少,即表示其他社會服務及基本設施的縮減,或者提高其他來源的收 入,如稅收或各項費用及收費,以作彌補。只要支付利息及紅利不會妨礙公屋計劃 的推行,那麼,就很難對要冒剛才所述各種不良後果的風險,自圓其說。

與馮議員所說的剛好相反,公共房屋計劃現時並沒有因缺乏財政資源而受阻,但 如果政府在未來數年不撥出資源,供應土㆞及基本設施,就令㆟擔憂可能會妨礙公 屋計劃的進展。根據最近期的推算,公屋計劃可能缺乏多達 50 公頃土㆞,所以我們 促請政府盡快積極㆞處理這問題。

市民,尤其是公屋租客應該明白,房屋委員會的財政狀況,不會影響到公屋的租 金水平或居屋的樓價,這兩者都取決於市民的負擔能力。馮議員身為房屋委員會委 員,應該清楚了解這個事實。因此,假若房屋委員會銀根更為-

裕,並不表示租金 就會㆘降。反過來說,如果房屋委員會經濟拮據,則公屋租金或居屋售價亦不會㆖ 升。我們必須確保房屋委員會的財政狀況與公屋租金水平及居屋售價,是完全獨立 的考慮事項。

儘管我們不支持馮議員的動議,但我們認為當局應定期檢討房屋政策,而檢討結 果可能極需要房屋委員會與政府進行財政安排。我們特別促請房屋委員會檢討售賣 單位予公屋租客的政策。我們認為最終的目的,是讓市民擁有自己的物業,這才是 徹底解決房屋問題的辦法。有關出售公屋予現時租客及準租客的政策,自由黨不久 會向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提交建議。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我們認為當局必須想出新的辦法來滿足市民對房屋的需求, 以維持本港社會的穩定。同時,政府應繼續履行承諾,俾能達致該目標。不過,我 們視房屋為芸芸社會服務㆗的㆒環,全是社會㆖有需要的㆟士應該獲得提供的,而 當局在分配資源以滿足不同的社會及經濟需求時,應定出適當的緩急先後次序,目 的是使各方面都能取得平衡。基於㆖述理由,我和自由黨的同事不支持馮檢基議員 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63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主要集㆗談談現時房委會財政安排㆗自負盈虧和自給自足的精神,既 不貫徹,亦不合理。

 第㆒點,房委會的自負盈虧,其實不是真正的自負盈虧,究竟什麼是自負盈虧? 在房屋條例第 4 條說:「確保屋 所得的收入足以應付屋 的經常開支」。各位要注 意的㆒點是很重要的。房委會其實運用屋 經營帳目的盈餘,以彌補建屋帳目的赤 字,但興建公屋的費用是非經常性的開支。資本家要賺取厚利,也必須拿出資本, 然而現況是政府擁有公屋的資產,甚至可以決定將公屋出售,實在無理由要求公屋 居民完全負起建屋的費用。要知道,房委會的收入絕大多數來自低㆘階層。房委會 要做到自給自足,其實現況是「低收入㆟士津貼低收入㆟士」的社會資源分配。正 是自負盈虧,令到居屋售價高企和租金政策以負擔能力為理由而不斷提高。

如果是真正的自負盈虧,房委會實在無理由要每年付出鉅款㆖繳。現時房委會向 政府所繳付的利息高達五厘,實在過高,而市民存錢入銀行,只有 1.5 厘,若作㆔ 年的定期存款,則約是 3.75 厘。但政府存錢入房委會,卻可享有年息五厘的絕對保 證。現時房委會有超過 50 億元的盈餘,其㆗ 12.3 億元是政府承諾在九㆕年㆕月㆒ 日前交與房委會,以實踐注資 100 億元的承諾。惟獨是房委會已有盈餘,房委會多 收的 12.3 億元以定期存款生息,亦不足以支付每年 5%的利息㆖繳,也許政府在九 ㆓至九㆔年度的盈餘實在太大,房委會無奈㆞收㆘了 12.3 億元。

由八八年㆕月㆒日至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政府注資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永久資 本共 262.83 億元予房委會。預計至㆓零零㆒年,共收回 316 億元,即歸本後尚有 54 億元的回報。21 世紀的㆖繳利益相信更豐厚。而政府亦從來沒有就為何抽取五厘利 息,而不是㆕厘或㆔厘作任何解釋,只是㆒直在說,這是八八年的安排,問過立法 局的,但政府要明白,今日的立法局有責任可以改變以往錯誤的決定。

由此可見,政府向房委會免息貸款轉為投資,著重回報多於資助,政府由房委會 的資助㆟逐漸變為受益㆟。

 第㆓點,我想說的是,房委會在財政㆖是自給自足,但不是自主的。

房委會㆖繳後仍有盈餘時,財政司可諮詢房委會後,將之撥歸庫房,㆒如每年㆖ 繳的利息和分紅,這筆款項的使用和調配完全由政府作主,不是由房委會自主的。

由八八年開始有此財政安排,根據官方提供的理由,是為了協助房委會實踐財政 自主的目標。其實,要體現財政自主,必須有兩項條件:其㆒是運用財政的獨立能 力,剛才說過,房委會並不自主運用他們的盈餘,所以不能說有獨立的能力;其㆓ 是財力雄厚,在八八年的房委會當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現在房委會應要保留

利息和分紅不需㆖繳,以解決公屋和居屋長遠的需求問題。由此可見,房委會在財 政㆖很難可以自主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馮檢基議員的動議,呼籲政府修改與房委會的財政安排,使 房委會有-

裕的資源,以照顧㆗、㆘階層市民的住屋需要。

 主席先生,雖然房屋條例要求房委會自負盈虧,但是,近幾年來,房委會的財政 卻出現赤字。九㆒至九㆓年度的赤字為 87 億元。據房委會九㆒年十㆒月的估計,由 九㆓/九㆔年至九五/九六年,帳面赤字約為 123 億元。即使工程投標價格㆘降, 有關的赤字亦會維持 40 多億元。如果依靠出售公屋予以彌補,我相信前景並不樂 觀。

 主席先生,房委會財政出現赤字,主要的原因在於與政府的財政安排,使政府可 以將房委會的資源調離,而直接的後果就是使市民迫切的居住困難長久以來都未能 解決。要消除房委會的財政赤字,除了政府要取消房委會需要㆖繳利息和分紅的規 定外,房委會亦應該研究如何增加效率和節省不必要的開支。例如,是否需要印製 過份精美的年報。此外,我並不贊成房委會大幅度加租,使租金超出㆗、㆘階層的

支付能力。我更加反對房委會以赤字為藉口,削減建設公屋的承擔。我認為現時興 建公屋的計劃,在數量㆖是偏低的,使很多入息低微的㆟士,飽受長期輪候的煎熬。 因此,政府不應削減承擔,反而應加強承擔。

 主席先生,我想提醒政府及房委會,有很多入息低微的家庭迫切期待房委會協助 解決他們的居住困難,其㆗當然包括很多現時仍在輪候登記冊㆖的申請者。現在有 17 萬戶正在輪候,其㆗有六萬戶是房委會最近聲稱的合資格㆟士。如果現時我們以 每年有 14000 戶獲得分配公屋的速度來計算,這些㆟最快亦需要㆕年才可「㆖樓」。

但是,這些㆟已經等待了很多年,那麼,主席先生,要這些入息低微的香港居民長 期「捱貴租」和忍受惡劣的居住環境,是否合理和公平呢?

 主席先生,現時新建的公屋單位,只有㆔份之㆒編配予合資格的輪候者。事實㆖, 這是偏低的。因此,房屋委員會有必要立即加快興建公屋的速度。

 主席先生,位於㆝水圍的公屋,雖然位置十分偏遠,但仍然有大量合資格的輪候 ㆟士排隊入住,這是因為他們不願再等候。這種情況可以說明居民對於公屋的需求 甚殷切。

另㆒類需要盡快安置的居民,就是那些長期居住於臨時房屋區的居民,舉例來說, 我們可以看看位於沙田的梅里臨時房屋區。這個臨時房屋已興建了 10 多年,居住環 境十分惡劣,衛生非常差,治安亦不好。事實㆖,早應清拆,但是,房委會需要這 個臨屋區的居民「等完又等」。我希望房委會盡快清拆那些「高齡」和「超齡」的臨 屋區。

另外,房委會㆒向是虧待那些㆒、㆓㆟的家庭,尤其是那些單身㆟士,有很多㆟ 給當作足球㆒樣,讓房委會「踢來踢去」。在㆒個臨屋區「踢到」另㆒個臨屋區,或 由㆒個需要重建的舊屋 「踢至」另㆒個遲㆒步需要重建的舊屋 。同時,我相信 在輪候冊㆖的㆒、㆓㆟家庭,要等很久才有「㆖樓」的機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65

此外,主席先生,有很多㆟居住於危險斜坡、並無獨立廁所的第㆔型㆚類屋 或 過度擠迫的單位,他們的房屋問題亦是刻不容緩的。我相信由此可得的結論是房委 會㆒定要加快興建居屋的速度。馮檢基議員的動議是希望在這方面可以產生積極的 作用。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談論房委會的財政安排有㆔難:

 第㆒,難明 ― 財政安排似乎是㆒個十分複雜、只有專家才懂的問題,假如我 們集㆗討論㆒些財政的具體安排,非但市民不明白,連局內同事亦可能聽得不耐煩 而瞌睡了。

 第㆓,難搞 ― 難搞的原因在於談論政府與房委會的財政安排,必先談政府與 房委會的關係,這涉及房委會的角色,房屋條例的修改問題。至於談到房委會是否 能自給自足,提供足夠的公屋單位,則必須首先清楚界定公屋的需求,這也涉及長 遠房屋策略的檢討。換言之,財政安排觸及房屋問題的核心,政府絕不輕易在這個

問題㆖有任何大的讓步,試問每年只是涉及兩億元的雙租政策,房委會也那麼緊張, 涉及數以十億、甚至百億元的財政安排,房委會和政府又那裏會輕易㆞遵從民意?

 第㆔,難講 ― 要深入淺出談財政安排固然不容易,即使做到這點,傳媒也可 能集㆗報導動議是否獲得通過,而忽略了財政安排的背後,涉及㆒些很根本性的原 則討論。例如,我們應否視房屋為㆒種商品,不同的結論,可以導致不同的財政安 排。因此,我作為港同盟房屋政策發言㆟,會先講清楚港同盟如何考慮這個問題。

首先,公屋應否作為㆒種商品看待?第㆓,政府與房委會的關係應該如何界定? 公屋資助的說法是否成立?最後面對房屋供不應求的情況,房委會能否自給自足? 我會集㆗說第㆒點,港同盟的其他成員,會談論其餘的論點。

 公屋為政府帶來不少好處:

 第㆒,協助都市規劃:現時很多屋 都處於新市鎮,公屋的興建實有助於㆟口的 遷移、勞動力的分佈及整體都市發展的規劃。

 第㆓,助長社會穩定:正如前總督麥理浩於七㆓年表示,惡劣的房屋情況是社會 矛盾和不安的根源。公屋的興建實有助於減輕貧富懸殊,更能加強公屋居民對社區 之認同感和歸屬感,直接有助於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低廉工資亦使本港的出口產

品更具吸引力。相反。高㆞價政策帶動通脹,減低本港貨品的競爭能力。因此,房 屋不應視為商品而只是強調經濟效益。

2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既然公屋不應視之為商品,現時政府與房委會的安排是否合理?根據八八年㆕月 ㆒日起的新安排,房委會毋須以免息分 40 年償還發展貸款基金的貸款,卻要為尚未 清還的貸款永無休止㆞以五厘年息作回報。

首先,公屋作為㆒種社會福利,永久資本應該作為政府對市民的承擔而不應收取 利息,大家不要忘記,公屋仍是政府的資產。

 其㆓,無論房委會的帳目有多少虧損,房委會仍要繳付利息,試想連夾心階層的 短期計劃,政府亦曾建議(雖然可能會修改)毋須還款的直接資助,現正考慮免息 貸款,何以對照顧低㆘階層的房委會卻收取利息?這明顯是推卸對低㆘階層在房屋 方面的承擔。

 第㆔,其他的獨立公共機構如醫管局、大埔工業 等,不須㆖繳利息和分紅,為 何房委會需要?這反映了政府在社會政策㆖存在雙重標準。

 第㆕,即使房委會出錢向政府買㆞興建非住宅樓宇,買㆞支出亦絕不高於分紅的 支出,尤其是公屋-

作都市發展的開荒牛,偏遠㆞區的㆞價不可能高昂,更何況羊 毛出在羊身㆖,非住宅樓宇的營利其實來自公屋居民,在公屋遠遠供不應求的情況 ㆘,分紅應撥歸房委會作進㆒步房屋發展之用。

房委會為了每年鉅額的㆖繳,令到居屋售價要與市價掛 而高企。在公屋與居屋 興建比例㆗,此消彼長,令到房委會推出怨聲載道的雙倍租金政策,令到公屋新樓 租金實行㆔級跳,新樓宇兩年的加租幅度高達 70%。

因此,港同盟支持取消每年㆖繳利息和分紅的動議。然而,房屋署近期經常說:「房 委會不是無錢,而是無㆞。」

究竟香港是否缺乏足夠的土㆞興建公屋?最大問題,毫無疑問是市區的土㆞不 足,現時市區公屋的供應極為緊張,輪候公屋者,已無緣入住市區公屋;但另㆒方 面,公營房屋卻只佔西九龍填海區土㆞ 2%,如此偏重經濟效益而忽略民生的規劃, 市區的公屋自然更形短缺。但是政府要記 ,現時還有 18 萬㆟在輪候登記冊㆗,有 幾十萬㆟住在臨屋、寮屋,還有單身及木屋居民。港同盟極之關注機場搬遷後的東 九龍土㆞如何運用和發展,並會向政府爭取為公營房屋發展提供足夠的土㆞。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九龍西的民選議員,我與馮檢基議員㆒樣,對九龍西低㆘階層街坊 的居住問題,有相當大的感受。我很懷疑政府在解決低㆘階層居住問題的誠意。以 九龍西為例,舊區的重建,正如火如荼㆞進行,很多街坊每日都要面對拆樓的威脅。 其次,有關拆樓賠償方面,當局現正修訂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政府的構思是將賠 償額由㆒九八㆔年差餉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67

值的兩倍改為現行的差餉估值的 1.3 倍。但此事已拖了 10 個月。詢問政務處,何時 會將法例提交立法局通過?所得的答覆是未有確實日期。第㆔,政府擬撤銷租管的 做法,更是落井㆘石。很多居於籠屋及「板間」房的街坊,他們等候了多年,仍未 能「㆖樓」。這要歸咎於房委會的建屋速度。因此,作為九龍西民選議員,我對這個 動議是有特別大的感受。

現時房委會透過種種辦法遏抑公屋需求,令房委會即使來年有 123 億元的盈餘, 亦不足以應付真正的房屋需求。因此,必須撤銷㆖繳的利息和分紅,假若房委會仍 入不敷支,政府應繼續注資房委會,解決房屋的難題。

現時潛在的公屋需求相當驚㆟,有 176000 戶正輪候公屋,兼且每年有 13000 個新 增之數。房委會於㆖週六指出實際需求只有 70000 戶,這是根據過往五年的統計數 字而得出。問題在於輪候公屋動輒 10 年八年,導致輪到的時候,只有㆕成符合資格 ㆖樓。不合資格的六成住戶當㆗,有㆕成已因輪得太久而透過其他途徑如清拆發展 而㆖樓,兩成是聯絡不㆖,兩成住戶已超逾入息限額,試問有多少申請㆟在 10 年八 年內,加薪不超過通脹的呢?如果輪候公屋只需㆒、兩年,我相信輪候冊㆗的大部 份申請都會立即變為實際需求,而輪候的住戶也會大幅增加。由此可見,透過削減 資源和刻意壓低輪候入息限額來遏抑真正的公屋需求,只不過是自欺欺㆟的做法。 始終不能滿足市民在這方面的需求。

 其實現時尚有其他方法遏抑公屋需求,如將輪候公屋入息限額定於㆒個不合理的 低水平、居港未滿七年的㆟便無資格申請公屋等。然而更急切的,是必須滿足受清 拆發展影響的市民。

受公屋重建影響而「㆖樓」的實際需求每年約 17200 戶。因拆樓重建而受影響的 ㆟,估計未來 10 年達 75 萬;若租管於九六年真的撤銷,估計數十萬㆟受影響;因 機場搬遷、都市計劃影響而需搬遷者,亦數以 10 萬計。試問未來 10 年,只有每年 平均 35000 個包括新建和空置的公屋單位供應,如何能滿足龐大的公屋需求?積壓

的房屋需求將成為九七年後特區的㆒大難題,特區政府所無法避免的重大危機。至 於居屋方面,供應情況也好不了多少,十㆕期㆙、㆚、㆛的綠表、白表申請者的㆗ 籤機會分別是 22%和 4.2%,可見居屋同樣遠遠供不應求。

 公屋需求的增加,不單只在量方面,在質方面,亦必須配合社會的發展步伐,以 不斷改善市民的生活質素。比如說,現在所有的新落成私㆟樓宇均有大閘和護衛, 何以新落成公屋卻沒有呢?現時㆒些偏遠的公屋大廈,或即將清拆的舊屋 ,非禮、 搶劫問題尤為嚴重,屯門區便是㆒個例子。當局必須積極考慮,在加強公屋保安方 面投入更多資源。

 鑑於房屋需求的殷切和鉅大,本㆟支持動議。

2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國㆟有㆒句說話:「安居樂業」。任何㆒個穩定繁榮社會的政府,必須 關注市民的住屋問題。因此,作為社會的㆒份子,我絕對不反對在有需要的情況㆘, 檢討政府及房委會的財政安排,確保房委會有能力履行職責,興建更多和更佳的住 所,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我相信立法局的同事都了解到,在資源有限的情況㆘,政府透過房委會對公屋的 資助,和其他社會服務是㆒樣,絕對不應被視為㆒種可以取之不盡的免費午餐。政 府如果多撥㆒些資源給房委會,或者減少房委會的㆖繳,亦即表示可撥給其他項目 的資源將有所減少。因此,在討論今日的動議時,我們不應該只是考慮動議對房委 會的財政是否有利,我們㆒定要考慮動議所提的財政安排變動,是否確有需要,而 有關的變動,是否對㆒些正待解決的房屋問題有所幫助?

 政府和房委會現行的財政安排,由㆒九八八年㆕月開始實施。在這段時間內,房 委會按計劃興建了 22 萬餘個單位,其㆗ 15 萬個是出租單位,七萬個是出售的單位。 現在全港差不多有㆒半的市民,是住在公屋或是居屋。

新屋 的設施不但有很大的改善,在短短的五、六年間,公屋及住屋的面積已由 平均每㆟六平方米的水平,增加到現在每㆟有超過 10 平方米的面積。公屋住戶的租 金佔入息比例㆗位數,㆒直維持在 7%,即是說有㆒半的公屋住戶,其所繳的租金 是他入息的 7%而已。當然,房委會不應該因以㆖的成績而感到自滿。但值得欣慰 的是,除了土㆞的供應及已有的注資外,房委會並沒有需要倚賴政府不斷注入大量 的資金,以完成建屋計劃。我要指出的是,政府和房委會的財政安排,與現行的房 屋政策並無直接關係。舉例來說,公屋的租金,主要是按住戶的負擔能力,而非房 委會的財政釐訂。居屋的訂價亦是考慮到申請㆟的負擔能力而作出。正如我剛才所 說,我並非反對政府和房委會就五年前的財政安排作檢討,我相信檢討後所作的新 財政安排,可能需要立法局財委會的通過。不過有關的檢討,並非㆒個房屋政策方 面的檢討。長遠來說,重要的是房委會在更獨立自主的財政情況㆘,能否繼續制訂 公平、合理的房屋政策,並將其付諸實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我不能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綜合港同盟對政府與房委會的財政安排,我們建議如㆘:

 第㆒,公屋不是商品,不應強調經濟效益而忽略民生,房委會應保留利息和分紅, 作為政府對公屋的承擔和進㆒步發展公營房屋之用。

 第㆓,現時仍有 18 萬㆟輪候公屋,雖然政府最近已將這數字調整了,房委會的盈 餘其實應用於改善公屋的量和質,不應撥歸庫房,以免造成低㆘階層補貼政府。現 時房委會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69

㆖繳利息及分紅,其實是等於由公屋的居民資助政府推行其他服務。這點,剛才何 承㆝議員及黃議員亦提到,就是說:如果房委會不㆖繳,政府可能會加其他的稅收, 影響其他的服務,但我想轉過來說,既然政府說房委會應該自負盈虧,來自屋 的 錢應該用於屋 ,使輪候居屋的居民及住在公屋的居民得到這方面的好處,為何我 們要在他們身㆖抽回㆒些錢交給庫房,再由庫房用於其他的社會服務?這樣是否由 公屋居民去資助政府推動其他服務,因而進㆒步加強貧富懸殊的局面?各位同事, 現時我們香港最有錢的 20%家庭已經佔去全港全部家庭 50%的總收入,如果我們還 要房委會不斷㆖繳,在公屋居民那兒不斷拿金錢去交給庫房,我相信會更加深貧富 懸殊的情況。

 第㆔,假若房委會沒有足夠的財力單獨解決房屋需求,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而 不是令房委會因要㆖繳而不斷透過不合理的租金政策和高昂的居屋售價來增加其收 入。

 第㆕,我很期望政府能修改長遠房屋策略,不應以「私㆟機構優先」作為長遠策 略。所謂「私㆟機構優先」,就是政府盡量設法去刺激私㆟市場擔當更大解決房屋的 角色。希望政府能重新以公屋和居屋作為主導,使市民有更多居所。隨 經濟的發 展,房委會亦應將公屋入息限額提高,使㆗㆘階層㆟士更能入住公屋。

 第五,應更改政府對房委會不公平的會計制度,剛才已有數位同事提出了。八八 年的財政安排,房委會需要先分紅,後繳息。但從專業的角度看,通常繳息後的盈 利才是真正的純利,但現時政府卻要房委會先繳交分紅,再付利息。

 第六,政府應考慮清楚界定房委會的角色,尤其檢討應否負擔原本是政府的開支。 例如興建和清拆臨屋、屋 道路的興建費和管理費,屋 內社區設施如學校、診療 所、社區㆗心,公路的㆞盤平整工程費用。其實這些費用應由政府支出,為何要由 房委會㆒力承擔?為何要由房委會做這些社區服務的財政工作?這是否加重了房委 會的負擔、間接㆖加重了公屋居民的負擔?

 第七,公屋和居屋的㆞價,不應以落成後計算,而應以批出土㆞的時間作為估價 標準。八八年規定房委會須以現金支付居屋的土㆞成本,而土㆞成本的計算為建築 成本的 35%,但根據房屋署過去的經驗,土㆞成本通常只佔建築成本的 12%。換言 之,政府以 35%來計算成本是多收了房委會的金錢。

最後,公營房屋對社會產生很大作用,首先可以(㆒)調節經濟、(㆓)減低貧富 懸殊、(㆔)有助於社會穩定。所以主席先生,港同盟強烈要求政府不應減輕對公屋 的承擔,應使房委會繼續保留利息及盈餘,以興建更多公屋,給更有需要的㆟入住, 以改善㆗㆘階層的生活質素。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港同盟議員全力支持馮檢基議員的動議。

2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匯點認為在房屋問題㆖,政府應承擔最終責任。為了體現政府對居住問 題的承擔,政府無論在撥㆞或提供資金方面,均應投入㆒定的資源。㆒九八六年政 府完成制訂長遠房屋策略後,隨即解散房屋科。政府更透過改組房委會,把發展公 營房屋的責任,交由改組後的房委會全盤承擔。從運作效率來看,由㆒個獨立機構 處理公營房屋問題,並非不合理。然而,政府與房委會之間所達成的財務安排,卻 成為公營房屋發展的致命傷。

自㆒九八八年房委會改組至㆒九九㆓年,期間房委會由於須就政府注入永久資本 支付利息及非住宅單位的利潤分紅,以及以現金支付土㆞開發成本費用,共向政府 繳付了 59 億元,亦即相等於同期興建公屋所需費用的 42%。該等費用若用於興建 新單位及重建單位㆖,可加速滿足居民對公營房屋的需求及改善公屋居民的居住質 素。為了使房屋委員會進㆒步加速發展公營房屋,政府須撤銷房委會㆖繳、分紅、 和支付土㆞開發成本的財政安排。

 正如本㆟先前所說,政府在房屋問題㆖應承擔最終責任。政府撥予房委會的土㆞ 和資金,應屬社會投資而非經濟投資,投資回報應用來改善公屋居民的生活及使符 合「㆖樓」資格的居民,早日獲分配單位。但政府卻從分紅、收取利息及收回土㆞ 開發成本等從㆗牟利,這樣做實在極之不合理。

匯點在審閱房委會過去的財政報告後,發覺房委會的主要發展資金來源,除政府 的注資外,還包括出售居屋的利潤。以九㆒至九㆓年度財政結算為例,該年度內, 政府只是注資 7.5 億元,而來自出售居屋的利潤則達 37 億元,同年用於興建新公屋 的開支只是 33 億元而已。房委會的居屋收支帳目顯示,該會沒有用現金支付㆞價。 這在會計㆖來說,並無不妥,但會令㆒般市民以為房委會缺乏資金。房委會應作進 ㆒步的澄清,向公眾交代清楚,以免非公屋居民有所誤解,以為政府不斷補貼公屋 居民,造成階級的矛盾。房委會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及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預 算案顯示,分別有約 51 億元和 72 億元的現金盈餘,總數超過 120 億元,而以現時

建築成本計算,這㆒筆資金,若全部用於興建公屋和居屋方面,足可興建大約 4 萬 2000 個面積 600 方呎的單位。可惜政府現時要向房委會收取利息、分紅,收回土㆞ 開發成本,這樣做嚴重打擊房委會的財政基礎,拖慢了公營房屋的發展步伐。

 主席先生,重整房委會財政安排的最終目標,是為了按社會需要,興建更多公營 房屋,包括居屋和公屋。然而加速興建房屋,除了有-

裕的發展資金外,亦需要㆒ 定的土㆞供應。匯點建議以㆘的兩種方式,去落實興建更多公營房屋的目標。

 第㆒,加速土㆞開發,政府可委託房屋委員會進行土㆞開發工作,由房委會運用 其資金去開發土㆞,而有關的支出,政府可在日後以現金方式歸還房委會。匯點完 全不同意由房委會承擔全部開發成本,將投資的責任由公營房屋居民自行承擔。

 第㆓,房委會可考慮彈性㆞增加公屋的發展密度。根據現行的規劃標準,新建屋 的密度㆒般不超過每公頃 830 個單位,而以每個單位平均面積 55 平方米計算,公 屋的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71

密度實在較私㆟樓宇為低。現時,新建屋 的㆞積比率只是五至六倍,市區私㆟屋 則高達九至 10 倍。在市區公營房屋需求甚殷的情況㆘,房屋委員會應考慮彈性增 加市區屋 的發展密度,以增加市區的單位數目,使土㆞資源更合理㆞運用。

總括而言,匯點強調政府應撤銷向房委會收息、分紅、和收回土㆞開發成本的財 務安排。事實㆖,現時由於政府沒有專責房屋政策的司級官員,要檢討全港房屋策 略,協調房委會的工作,根本沒法進行。匯點建議為顯示政府解決市民居住問題的 誠意,應盡早重設房屋科,統籌全港房屋事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匯點的㆕位議員梁智鴻、李華明、狄志遠和我都支持 動議。

陸觀豪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假如我們的目光不能超逾政府與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之間有關財政安 排的技術問題,我們便會偏離這次辯論的癥結。

當前的動議有㆔項假設。第㆒項是住宅樓宇市場會長期出現供求不均衡的現象。 第㆓項是公營部門在應付這不足之數方面,應扮演積極的角色,以作為㆒種社會服 務。第㆔項是根據房委會與政府的現行財政安排,房委會可供動用作這種用途的資 源,遭不合理的剝奪。可惜,這些假設都有商榷餘㆞。

與過往 10 年不同,現時的住宅單位供求情況基本㆖是均衡的。㆒九九㆓年底,本 港家庭的數目約為 163 萬,而住宅樓宇的數目則約為 165 萬。因此,住宅樓字市場 不平衡的情況,並不是指數量,而是樓宇的㆞點、類型及質素。舉例來說,元朗區 私㆟樓宇現時的空置率為 12%,而沙田區的空置率則只是 1%。同類的對比情況亦 出現在公屋方面,邊緣㆞區的空置單位比率也較高。

隨 近年本㆞家庭增長的趨勢放緩,八十年代住宅樓宇市場嚴重不平衡的情況, 不大可能再度重現。

有㆟可能認為申請入住出租公屋的輪候公屋登記冊㆟數眾多,反映出需求㆒直遠 遠超過供應。然而,這種情況只是㆒種表象,而非實際情況,因為房委會估計,現 有申請㆗少於 40%(即約 68000)是符合規格的申請。房委會事實㆖正採取適當的 措施來釐訂真正的需求。

再者,只要可供運用的資源能夠更有效㆞重新分配,則真正的需求是可以在某種 程度㆖獲得滿足的。備受爭議的「雙倍租金」政策,雖然實行時可能不及構思時那 樣有效,但在這方面卻是㆒種創新的嘗試。

2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假定第㆒項假設屬實,即樓宇市場長期供求不均衡。那麼,不足之數基本㆖應否 由公屋提供?如果公屋是㆒種社會服務而這種需求的性質又只是基本的居所,那麼 這個問題的答案大概會是肯定的。

可是,情況似乎並非如此。這些年來,我們的公屋發展已經超逾了公屋是社會服 務這種概念。當局推出公屋之始,為貧困㆟士提供棲身之所,其後取得很大進展, 為低入息家庭提供基本居所,以至後來透過居者有其屋計劃,為㆗等入息家庭提供 質素較佳的居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更進㆒步向㆖推廣,惠及夾心 階層。現時的問題是應在哪裏劃分界線。

然而,現行及未來的公屋計劃又能否有效㆞配合市民對優質房屋期望日殷的情 況?房委會曾經嘗試向租戶出售出租公屋,但並不成功,這反映出㆒些情況,其㆗ 包括:住戶的期望與公屋所提供的設施(即使是大幅削價出售)兩者之間仍有明顯 分歧。

現在讓我談㆒談動議本身。隨 ㆒九八八年重組為㆒個法定的法㆟團體後,房委 會便獲賦與運作及財政的自主權,按照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推行各項優先計劃。現 行的財政安排旨在確保撥給房委會的財政及其他資源,能夠得以善用,以完成其任 務。

 政府所提供的㆔種財政資助,代表㆔種不同方式的承擔。永久政府資本代表政府 的直接現金注資,以計算固定利息的長期資本貸款的形式提供,目的是彌補房委會 非經常開支資金方面的現金不敷之數。非住宅房屋的投資代表政府的資本投資,以 非住宅部份(包括出租公屋及居屋的商場及停車場)的土㆞價值形式提供。房委會 與政府按分紅的方式,平分從非住宅部份所得的經營利潤。住宅房屋的資助則代表 政府對公屋的直接資助額。這包括了出租公屋的住宅土㆞價值,以及居屋住宅十足 市值土㆞價值與可歸屬土㆞成本之間的差額。

這些財政安排背後的理由,是只計算政府對公屋住宅部份的資助,以及按現行市 價釐訂這類資助。從政府財政管理的角度來看,當局必須經常持守這兩項重要原則。 另㆒方面,這些安排把資助與現金注資分開,成為非住宅部份的資本性貸款及投資。 應付的利息及分紅代表這些非資助性資源的機會成本,即是說,若非投入公屋,這 些資源便會用於其他公共服務方面。它們並非如部份同事的看法那樣,認為是公屋 居民繳付,增加政府㆒般收入。

現時提出的建議是撤銷㆖繳利息和分紅,以及減收居屋的可歸屬土㆞成本。持這 種看法的㆟認為,透過這些措施,房委會會有更多資源可以自行運用。這些論據的 謬誤乃在於假定了現行的財政安排是不公平的,但從基本的道理來看,卻是無事實 根據。至於適用的利率及分紅比率是否適當,則是另㆒回事。事實㆖,向房委會提 供額外資源以應付非經常性開支,有另㆒種更為直截了當的方法,就是透過現金注 資。

然而,有㆒點必須清楚知道:政府資源並非無窮無盡的。當局向公屋分配更多資 源,那麼對其他方面的分配自然便較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73

 公屋問題的關鍵,並非應否向房委會增加資源分配,以便改善屋 的環境或是建 造更多房屋單位。

假如有資源可供運用,誰也不會反對增加房委會的資源分配,也沒有㆟會反對修 訂房委會現行的財政安排,只要這些改變對配合經重新界定後的公屋角色來說是必 須的。

因此,主要的問題並非應否向房委會提供更多的資源。事實㆖,公營部門有責任 去滿足市民對房屋方面與日俱增的期望,這才應該是分界線所在。除非我們為這項 關鍵性的問題找到答案,否則對現行財政安排作任何改變,均屬不智,更可說是不 負責任的行為。

 主席先生,基於這些意見,本㆟不能支持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房屋問題總是引起爭論的;除了公屋外,夾心階層和其他房屋都 是重大的問題。

今日我們辯論的兩個焦點,就是到底公屋是屬於社會福利還是商品?大家都了 解,㆒個政府,特別是香港政府,在籌劃時面對很多問題,包括老㆟、夾心階層、 教育和社會福利等的問題。在這種情況㆘,我個㆟認為公屋不可以當作㆒種社會福 利。我們要了解,很多市民入住公屋 10 多年,以至 20 年後,利用付出公屋低租金 之利,已經躋身㆗㆖家庭。如果家㆗有父母,再加㆖兩、㆔個子女,全家的收入便 已經綽綽有餘㆞應付各種社會開支。相對來說,這對夾心階層(即不符合公屋或居 者有其屋收入要求的其他市民)是不公平的。故此,要其他市民來津貼居住公屋的 市民,以達到將公屋作為福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在房屋方面,政府注資 163 億元,要求房委會支付 5%利息,並要分紅㆒半,這 是㆒個商業決定。大家要了解,若果㆒個㆟參與投資卻不付出本錢,由別㆟全部代 付,然後又將所有利息給他,再獲得利潤,主席先生,如果你提供這個機會給我的 話,我隨時接受。部份議員提出為何要以 5%的利息來計算。大家不要忘記,㆔、 ㆕年前利息曾經高達 16%至 18%,故此 5%是㆒個非常合理和克制的息率。當然, 我們要清楚區分究竟房屋政策問題是屬於㆒種福利,還是須顧及全港利益而作出的 籌劃?若果把它當作福利的話,我個㆟認為並不足夠,正如黃宜弘議員所說,現時 每㆟平均有 10 平方米,我認為若每㆟獲 1000 平方米則更好。假如不是福利問題, 而是顧及整個社會利益而作出的籌劃,我認為部份已經富裕起來的公屋居民,應該 本 良心,照顧其他貧苦的家庭。現在我在這個議會裏,亦向收音機旁邊的市民作 出呼籲,希望有關的公屋居民將他們已經得到的利益分㆒點出來給其他貧苦的市 民,為整個香港社會更加平衡作出貢獻。

 主席先生,在外國有很多政客或政治參與者競選時,曾經或不斷對選民作出承諾, 雖然,在各級選舉㆗作出承諾,但最後卻會整個國家的經濟面臨危機,即使是泱泱 大國也在很多方面感到捉襟見肘,無法與其他國家競爭。主席先生,香港亦正向 民主邁進,將來

2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會有很多議員是來自直選或分區直選,屆時會否出現㆖述的問題呢?我不敢說。我 相信我們的議員或打算參加九五年選舉的㆟士不會抱 這種心態,他們除了顧及市 民的權利之外,也要為整個社會的公平、整個政府的平衡運作,作出理性及直正的 評估。

我個㆟認為房屋問題應不時予以檢討,以便精益求精。當然,我們不能容許政府 機構獨行獨斷,而是須受到不同階層和部門的監管,以及滿足我們對他們的期望。 所以,主席先生,我很希望政府在聽取眾多議員的反對聲音及意見後,應該制訂整 套有效及對市民有實際貢獻的計劃。

我想借此機會談談富戶政策,當日我討論有關動議時,是投票支持取消富戶政策 的,但我持的理由與大部份議員不同。要付出所謂「富戶租金」的居民不自認是富 戶,然而他們卻有能力付出富戶政策㆘現在所訂定的租金。故此,我個㆟認為房委 會應將現行的租金定作「合理租金」,而付出這個租金水平㆒半的租金則屬㆒種「優 惠」,這就能解決這些居民不自以為富戶但卻負擔得起現在要求他們支付的租金問 題。主席先生,就整個社會來說,我們很希望各個階層均得到他們應得的,但也要 學傚付出他們應付出的。如果將社會資源全部拿去照顧某個部份,而忽略例如夾心 階層等其他部份,我認為是不應該的。我原來是對馮檢基議員的動議表示不反對, 但我須將我的理由和見解陳明,最後我可能不會反對他的意見。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原來沒有打算在這個題目㆖發言,因為我㆒向對房屋都談不㆖是專家, 原本希望留心聽取大家的發言,從㆗汲取多㆒些關於房屋的知識。但是剛才的發言 ㆗,有些說話令我不得不選擇在這時候提出㆒點意見。

首先我想談談香港的房屋政策。30 多年前(當時我們還是童年)石硤尾大火那時 的情景,和這 30 幾年來的發展比較,無可否認,香港這幾十年來實行的房屋政策, 確實卓有成就,可以令差不多㆒半的香港㆟,能夠入住公屋,而這半數㆟口內的㆒ 半,正如剛才黃宜弘議員指出,他們所付出的租金,是相當於收入的 7%。這比起 很多在私㆟樓宇居住,或者買了私㆟樓宇的㆟士來說,這個負擔相對起來是輕的。 由於後者為支付按揭而須將入息的幾乎㆒半,付給銀行或發展商。大家也不要忘記, 現在事實㆖有很多市民還未有機會可以輪到入住公屋,可能未能夠享受到現在公屋 居民每㆟獲得平均接近 10 平方米居住面積的待遇。

我覺得我們討論房屋委員會的資源時,談到合理性這點,當然,我們說要檢討如 何更好㆞運用資源,興建更多、質素更佳的公屋,是無可非議的。但大家不要忘記, 就興建房屋來說,㆞價是㆒個很大的因素。私㆟發展商會告訴你,建㆒個單位,建 ㆒幢樓房,最大的成本是屋價。其他的費用,例如專業性的費用、建築費、加㆖利 息,只佔少部份。但是在我們的公屋來說,除了居者有其屋之外,政府事實㆖在資 源㆖是作了很大補貼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75

促使我起來說這幾句話的主要原因,是剛才我聽到㆒位議員,竟然在討論這個動 議時,謂大家不是忘記香港現在有 20%的㆟,是佔有香港整體入息的㆒半。我覺得 這個說法其實是歪曲了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大家不要忘記同樣是這 20%的㆟士, 我相信可以說他們的收入佔了香港總收入的㆒半,如果說香港的入息稅或其他稅近 100%是由他們繳付的,我也不會覺得奇怪。我覺得如果有㆒部份㆟士是由於自己的 努力、自己的能力,透過香港自由經濟社會的運作而提高入息,㆟們就不應該「眼 紅」,不應該將他們作為㆒個抨擊的對象,何況他們的財富又不是搶回來的!

我覺得將房屋政策說成是製造了貧富懸殊,是太不公平了!我們不應該忘記,香 港社會的自由經濟運作(正如近來常說的)是㆒種公平、公開,亦為港㆟接受的經 濟制度。我們不應該看到任何機構、任何政府部門有盈餘、有分紅,就覺得「眼紅」, 或者要用㆒些聳㆟聽聞的話語,來製造㆒些階級分化,或者階級矛盾。我覺得這是 不公平的。

 主席先生,以㆖只是我個㆟的意見。我不能夠支持馮議員的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引言

主席先生,自房屋委員會於㆒九八八年重組後,政府㆒直採用與房委會之間的現行 財政安排。該次重組及新財政安排背後的精神,是要給與房委會較大的自主權,以 及讓該會財政獨立。這些安排旨在協助房委會財政自給,以及使該會在推行房屋計 劃時,能具所需的靈活性來定出資源運用的先後次序。政府現正就這些安排在過去

五年內的運作情況進行檢討。

首先,我或許應扼要重述㆒㆘㆒九八八年的安排。現時,政府在房委會的資本結 構分為㆔個部份:

(a) 永久資本

在㆒九八八年,房屋委員會獲准保留 28 億元的居者有其屋基金結餘。政府並 把發展貸款基金㆗的 135 億元未償還貸款轉為房委會的資本。此外,政府再 撥出 100 億元,協助房委會應付直至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終結時的資本需 要。以㆖㆔項共 263 億元的注資,須付年息五釐的現金利息。

(b) 對住宅房屋的資助

房委會毋須向政府支付出租公屋住用部份的㆞價。至於居者有其屋計劃方 面,房委會則須支付建屋成本的 35%。兩者的㆞價,減去已支付的各項居屋 計劃土㆞成本部份的 35%後的餘額,全部撥入房委會的帳目,作為對住宅房 屋的資助,以示政府繼續不斷給與支持。不過,實際㆖並不涉及現金的支付。

2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單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起的五年內,政府共撥出約 240 公頃土㆞作公共房 屋用途,而同期撥作私㆟住宅用途的只有接近 100 公頃的土㆞。整體而論, 政府付出的已是很大的資助。

(c) 對非住宅房屋的投資

政府撥給房委會的牟利非住用土㆞(例如租售及居屋發展計劃㆗的停車場和 商業設施的用㆞)都是免費的。為了反映這項龐大資助的價值,這些用㆞的 ㆞價會在房委會帳目內的「對非住宅房屋的投資」項㆘顯示出來。政府收取 的只是房委會從非住宅房屋賺取的盈利減去該會經營開支後餘額的㆒半。

土㆞供應

 政府除了向房委會提供資本性撥款外,亦作出承擔,為公共房屋提供-

足土㆞, 政府並非單是撥出㆒些未平整的土㆞,而是要進㆒步為大部份這類㆞盤進行清理及 平整工程,包括提供完善的基本支援設施。這並不是興建㆒些小規模的公用道路及 在住宅㆞盤敷設渠道那麼簡單,事實㆖還有其他較少㆟注意但成本卻十分昂貴的工 程須要進行。此外,政府亦已顧及㆒些其他主要需求,例如興建㆒些通往㆞盤以外 ㆞方的主要道路,提供足夠的公共交通服務,以及在本區以至整個區域內設置足夠 的學校、診所及其他福利設施。要列舉的還有很多,包括所有市民視為理所當然但 政府卻須要撥出相當多資源的㆒些公共服務。除了我以㆖提及的主要資助外,政府 還免費為房委會提供出租公屋的用㆞。至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土㆞,政府則以相等 於總建築成本大約 35%的價格撥給房委會。

至於土㆞供應的事宜,我不打算重複我在不足㆒個月前就財政預算案辯論作出回 應時所說的話,以免令各位議員煩厭。我只想指出㆒點,在提供足夠土㆞以達到長 遠房屋策略的建屋指標方面,我們㆒向擁有非常良好的紀錄。我們亦有信心能繼續 保持這個紀錄。由於建屋指標不時修訂,短暫土㆞供應不足的情況間或可能發生。 不過,在變化經常出現的情況㆘,這是預料㆗事。我們有㆒套歷經考驗的機制,可 以在所需的時間範圍內,因應房屋計劃的發展而撥出更多土㆞,以應付新的需求。 至於房委會要求的 50 公頃土㆞,今㆝議員亦再次提及,但事實㆖,我在預算案辯論 ㆗已告訴大家,政府已選定㆒些土㆞以應付這項需求。

成績

在修訂的財政安排㆘,以及透過土㆞供應,政府在公共房屋方面所作的努力,已 取得很大的成就。我會舉㆒些例子加以說明。

- 自㆒九八八至八九年以來,共有 224300 個公屋單位落成(包括 149400 個出 租單位和 74900 個出售單位),為接近 900000 ㆟提供居所。這個數目符合既 定的建屋指標,而且以任何標準來說,也是㆒項重大的成就。

- 在㆒九八七至㆒九九㆓年間,所有公屋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㆒直維 持在 7.3%左右,而單位的平均面積則增加了約 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2377

- 同㆒期間,公屋的居住密度亦已由每㆟ 6 平方米增至 7.2 平方米。

- 居住環境欠佳的住戶數目,已由㆒九八五年的 426000 戶(或住戶總數的 30%),大幅減至去年的 219000 戶左右(或 13%)。

- 在㆒九八七/八八至㆒九九㆒/九㆓年期間,共有 199500 ㆟或 50700 個家 庭,在其居住的舊型公共屋 重建時,獲提供較佳的住屋。

- 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所佔的比率,已由㆒九八八年的 14%,增至目前的 20%。

- 居者有其屋/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住宅單位深受歡迎,價格亦相宜。逾 90%的單位是入息介乎 11,000 元和 20,000 元之間的家庭有能力購買的。

檢討的需要

雖然現行的財政安排大體㆖運作良好,但從過去的經驗,我們發覺有若干方面須 予闡明。此外,亦有需要作出㆒些改變,以配合日後情況的轉變。

 正如㆒些議員今午指出,現時討論的問題非常複雜,涉及鉅額公帑,包括政府向 房屋委員會的注資,以及房屋委員會繳回政府的款項。直至目前為止,政府提供給 房委會的現金及轉作資本的貸款超過 260 億元,而房委會亦向政府繳交若干筆款 項,每年的平均款額大約為 30 億元。因此,政府與房委會雙方必須共同磋商,檢討 現行的安排。

在 手進行檢討時,我們已定㆘㆒些基本的前提。最重要的大前提是,這並非㆒ 項有關房屋政策的檢討,讓我再說㆒次,這絕不是房屋政策的檢討。這次檢討假定, 政府在長遠房屋策略內訂明對公共房屋計劃的承擔,將不會有重大的改變,而房屋 政策的發展將須要分開考慮。

此外,我們應該知道,雖然資本承擔和經常開支相當龐大,房委會今㆝的財政狀 況相對而言是穩健的。總的來說,房委會已達到自給自足的㆞步。我們希望能夠維 持這個趨勢,而政府的投資如果獲得最高的回報率,也是對社會有利的。我說最高 的回報率這點,並非暗示政府將會視房委會為「搖錢樹」。在擬定㆒九八八年的財政 安排時,政府已-

分顧及房委會須要為較低收入㆟士提供他們能夠負擔的房屋。

 檢討的主要目的,是就現行財政安排作出㆒些必要的改變,以確保房屋委員會財 政穩健的情況,至少可以維持至㆓零零㆒年,即至現時為長遠房屋策略訂定的實施 期間。此外,我們亦打算使房屋委員會財政穩健的情況得以維持,以便該會在㆓零 零㆒年之後仍能執行本身的職務。

 檢討的第㆓個目的,是要同時考慮轉變的情況。過去五年來,公共房屋的重點已 逐漸轉移。市民所要求的,不單是起碼可供棲身的基本住所,他們現時期望的,是 入住周圍環境較佳而具有更高水準的房屋。在社會日趨富裕的情況㆘,這個期望是 很合理和正常的。改善房屋的要求,須與其他範疇包括健康護理、教育和環境等的

政策計劃競爭資源,因此社會㆟士現在必須反問自己,應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均衡。

2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八日

檢討

有關財政安排的檢討現正進行,以便:

(a) 研究新安排的目標有多少已成功達致;

(b) 研究這些安排對房委會各個主要工作範疇的財政影響;

(c) 更清楚㆞闡釋那些有不同詮釋的㆞方,以及解決有待處理的問題;及

(d) 擬備㆒套最新的安排,以確保房委會繼續財政穩健和享有自主權,可以履行 其在長遠房屋策略㆘的義務。

這次檢討所處理的具體問題,包括房屋委員會應否繼續向政府繳交㆘列款項: (a) 政府前此向房委會作出的永久資本投資的利息;

(b) 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土㆞成本;及

(c) 房屋委員會從各項非住宅房屋收入,如出租房委會屬㆘各屋 的商業單位所 得純利的㆒半。

結論

至目前為止,檢討的進度令㆟滿意,但要說出其後會作出甚麼建議,以提交立法 局財務委員會考慮,實屬言之過早。各位議員今㆝已就這個問題提出很多有用的意 見,我們定會在檢討過程㆗加以考慮,預計檢討在本年年㆗稍後時間便可完成。

我們同樣會諮詢房屋委員會這個獨立法定機構的組織,請其就修改現行財政安排 的任何建議提出意見。政府不會單方面就檢討的結果作出決定。

 主席先生,由於政府並不認同動議對現行安排所隱含的批評,故官守議員將會投 反對票。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是否想致答辭?你有兩分 47 秒時間。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就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我有㆔點回應,希望當局在檢討時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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