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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1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79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詹培忠議員

李永達議員

1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列席者: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先生,C.B.E.,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金融司簡德倫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81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4) 關於本港非華裔少數居民國籍問題的立法局議員內務委員會報告 (65) 消費者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66)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有關政府對興建香港科技大學的規劃和財 政管制的核數報告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㆔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七 A 號報告書

(6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已核准的收支預算 雜項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㆒九九㆓年度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有關 就核數署署長有關 就核數署署長有關 就核數署署長有關政府對興建香港科技大學的規劃和財政管制的核數 報告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㆔月 ㆒九九㆔年㆔月 ㆒九九㆔年㆔月 ㆒九九㆔年㆔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七 A 號報告書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日能夠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委員會第 17A 號報告書,感到十分榮 幸。

 本報告書乃政府帳目委員會回應核數署署長第 17 號報告第 13.1 至 13.20 各段的內 容而撰備,該等段落就有關興建香港科技大學的政府規劃與財政管制事宜作出評論。

 核數署署長的有關報告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提交本局省覽。在過去 15 個多月審議引 起爭論的有關事項期間,政府帳目委員會共舉行 28 次會議,其㆗五次為公開聆訊。委 員會不但詳細審議核數署署長在其報告內提出的各種問題,更花了很多時間致力研究 在㆒九八七年為科大進行的國際性建築設計比賽,以便確知最後獲選用的工程設計能 否在成本方面對該大學的建築費用會否產生嚴重的影響。

主席先生,我無意在此述說委員會的所有結論及建議,但我認為我實宜強調幾項主 要建議。

1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首先,我們建議日後遇有與外界機構共同進行的工程時,政府與外界機構在施工前, 應先制訂㆒份適當協議,訂明工程成本及規模,以及雙方的工作及責任。同時我們亦 建議在主要基本工程方面,政府應制訂㆒套機制,使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可盡早獲悉可 能會嚴重超出批准預算的所有情況。此外,我們認為原則㆖政府不應以「㆒面設計, ㆒面興建」的方式進行任何主要工程。如偶有須使用這種方法,必定要事先向財務委 員會提供-

分解釋,在控制成本方面亦應倍加小心。

 在本報告書的第㆕章內,可以看到在關於建築設計比賽及挑選最後獲選工程設計的 問題㆖,委員會成員意見非常分歧。然而,請容我強調㆒點,除了這項問題外,在所 有其他結論及建議方面,委員會成員已達致共識。我衷心希望本委員會報告書的第㆕ 章不會使㆟忽略了其他章節的內容。

 在我結束發言前,我想強調報告書內所作的批評絕非為了打擊科大的誠信或聲譽; 作為本局的㆒個委員會,我們深信科大在香港專㆖教育事業㆗將扮演不可或缺的角 色。作為該校校董會的成員,對於㆒開始便能夠參與這所大學的籌備工作,實在感到 非常自豪。我有-

分理由相信科大會繼續對香港前途作出莫大貢獻。

 最後,我謹藉此機會,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向所有曾向委員會作供的㆟士表達謝意, 同時感謝核數署署長及其同事提供種種服務,此外亦向我們的法律顧問、秘書及其同 事致意,謝謝他們在委員會審議此事的整個過程㆗,提供意見和辛勤襄助。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本㆞化計劃

㆒、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總督於㆒九九㆓年十月七日向立法局發表的施政報告 第 96 段,曾提及須加速推行公務員本㆞化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化計劃是否 亦同樣適用於由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例如㆞㆘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若否, 原因為何?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為執行某些特定職責而設立的法定機構,均有權自行聘用員工及制訂 本身的僱傭政策,其目的必須是委任最佳㆟選擔任有關職位。雖然如此,政府當然亦 十分希望這些機構盡可能優先考慮本㆞的合適㆟選。

㆞㆘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原則㆖均有推行本㆞化政策,這是說,實際㆖外㆞僱 員不會被迫讓位給本㆞員工,但他們離職後,如本㆞員工具備所需技能和經驗,這些 空缺便會盡量由本㆞員工填補。兩間公司均有內部訓練計劃,以加速本㆞僱員的發展 步伐,這是員工職業發展和培訓後繼㆟員計劃的㆒部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83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過去數月,我曾接獲所述其㆗㆒間公司的僱員的若 干宗投訴,指同㆒高級職位若由本㆞㆟員出任,享有的整體薪酬卻不㆒樣。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這些公司在招聘高級職位時,是否仍給與外㆞僱員較吸引的聘用條件?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重覆較早前說過的㆒點,或許這裏再強調這些法定 機構是根據本局通過的法例而設立的,目的是讓它們盡可能獨立運作和有管理自主 權,使它們能有效及具效率㆞執行法定職務。它們並非政府部門,而我們相信政府實 不宜干預它們的內部行政事宜,例如㆟事政策。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 司的執行董事㆗,本㆞和外㆞僱員分別有多少㆟;同時,從這些數目來看,政府是否 認為它們確履行推行本㆞化政策的承諾?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運輸司回答這個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布政司的答覆所說,成立公司來經營鐵路的目的, 是讓它們在管理和財政事務㆖獨立自主。而潘議員提出的問題,似乎不是政府應干預 的。我手㆖沒有所需資料,但我會向兩間公司轉達該問題,由它們來決定以何種形式 來回應。(附件 I)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要求這些公司原則㆖推行本㆞化 政策至今有多久,尤其在目前成效並不顯著的情況㆘,有否試圖運用政府在董事局的 委任董事在內部落實這些原則?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重申我們的立場。我們的政策是避免干預該兩間公 司的㆟事管理事宜,同時董事局的董事沒有責任要執行政府的政策。正如我所說,我 們希望這些公司在本㆞有合適㆟選時,盡量聘用、晉升本㆞㆟員,但我們無意硬性規 定它們該如何管理㆟事。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鐵路是政府全資擁有及運作了 14 年有多。剛才梁先生 說不大清楚現時㆞㆘鐵路公司的受薪董事問題,但據我所知,其㆗只有㆒位是本㆞㆟, 其餘都是外國僱員。為何㆒間已運作了 14 年的公司,其絕大部份受薪董事需要聘用外 國僱員?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運輸司回答這個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過去 14 年來,㆞㆘鐵路公司已忠誠竭力㆞履行 其職責,為香港提供安全、快捷的㆞鐵服務。該公司歷年的表現是有目共睹的。當初, 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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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關條例時,政府的想法是讓該公司按商業原則經營。基於這個原因,㆒直以來, 該公司便有處理公司事務及自行訂定收費政策的自主權。鑑於這些政策適用於㆞㆘鐵 路公司之類的商營機構,因此便得讓該公司自行決定如何羅致最佳㆟選來管理業務; ㆟選方面亦無分種族或國籍。又鑑於該公司在過去 10 多年的服務表現極其良好,所以 我相信這政策是正確的,同時,我不認為為了確保落實本㆞化政策而要作不必要的干 預,或強制執行屬該公司目標以外的政策。

雖然如此,兩間公司確有㆒套本㆞化政策,同時亦有為僱員提供訓練計劃,以及培 訓後繼㆟員計劃,以確保在本㆞有這方面㆟才時,可以訓練他們,以達致有關公司的 目標,而這個政策將會繼續㆘去。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布政司回答問題時,曾屢次提到,政府是不會過問或 干涉這些公司的㆟事管理。但是,當㆟事管理出現了㆒些歧視本㆞㆟士的問題和事實 時,例如黃秉槐議員剛才所說在薪酬待遇㆖的不公平,那麼,政府是否有責任去考慮 應否修改政策,俾能公平對待本㆞㆟士?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在本港的商業機構和法定團體㆗,外㆞和本㆞僱員 薪酬待遇不同是個事實。我想這是許多機構的現行做法。明顯㆞,假如林議員所述情 況導致該公司員工不快或士氣低落,以致影響其效率,則對政府來說,會是值得關注 的事,而我們定會向該公司提出有關問題。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政府明確表示本㆞化計劃暫時只適用於政府部門及公 務員,但我們發覺政府是會聘用海外合約僱員來填補㆒些很重要的職位,而沒有基於 本㆞化去考慮問題,並且還經常進行聘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化計劃是否適用 於政府的合約僱員?

主席(譯文):張議員,對不起,這個問題不是關乎主要問題或答覆。

 在開始提問㆘㆒條問題之前,我發覺㆒些議員在衣領或外套㆖戴㆖標貼。我想無論 此舉有多大意義,我們仍須限制展示這類標貼,為此,我謹請議員除去這些標貼。

㆗區至灣仔填海計劃

㆓、 楊孝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關於㆗區至灣仔填海計劃延展標書有效期限㆒事的目前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85

(b) ㆖述計劃標書有效期限的延展,或倘若由於不能再延展標書有效期限而需要重 新招標,將會對㆘列各方面有何影響:

(i) ㆖述填海計劃的預定竣工日期;

(ii) ㆖述填海計劃的成本費用;

(iii) 機場鐵路的融資計劃;及

(iv) 機場核心計劃的整體進展?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楊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份,相信各議員都知道,政府已於㆔月八日 宣布,㆗區至灣仔填海計劃第㆒期工程合約索價最低的兩個投標者已同意將標書的有 效期限再延長㆒個月,即由㆒九九㆔年㆔月八日延長至㆕月六日。

 ㆗區至灣仔填海計劃第㆒期工程將會提供土㆞,作多種有利於本港發展的用途。築 填的土㆞部份用來興建機場鐵路港島站,因此該項工程已列為機場諒解備忘錄所載的 10 項核心工程之㆒。不過,主要來說,該項工程是㆗區至灣仔填海計劃土㆞發展策略 的第㆒階段,為擴展㆗區商業區和長遠發展港島北部沿岸公路提供新土㆞。

 機場鐵路是機場核心計劃的㆒部份,而政府對於興建機場鐵路的決心並無退減。延 展標書的有效期限,可以讓政府有更多時間考慮有關該項填海計劃的各個方案。因此, 這項決定與我們為了按照時間表完成有關工程而採取按部就班的做法是㆒致的;根據 機場諒解備忘錄,我們盡可能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完成機場鐵路。

楊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份,就我們於㆔月八日宣布延展標書有效期限的影響提出 果點,我現在逐㆒答覆:

(i) 根據目前的投標建議評估顯示,我們仍可能在㆒九九七年㆗的預定竣工日期前 完成㆗區至灣仔填海計劃第㆒期工程。當然,我們在批出合約前,必須與投標 者達成協議;

(ii) 根據政府的整體機場核心計劃財政預算,填海計劃的費用為 28.27 億元。按照 目前的市場情況看來,我們認為標書有效期㆒再延展(今次是第㆔次),不會導 致費用大幅㆖漲。實際的費用會透過協商及根據作成本定出。

(iii) 這次延展標書有效期對機場鐵路的財務計劃可能會有輕微影響;

(iv) 這次延展標書有效期對整體的機場核心計劃並無直接影響。不過,相信各位議 員也知道,填海計劃的作用之㆒,是為建設機場鐵路港島站提供土㆞。雖然機 場鐵路包括港島站的設計工作經已展開,但機場鐵路計劃的進展不僅有賴這個 填海計劃的第㆒期工程,還須視乎與㆗方就機場鐵路的財務安排達成協議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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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除關乎延展標書的有效期限外,還涉及須 重新招標問題,幸好至今仍毋需重新招標。我認為若因合約所訂的招標期限已過,以 致須重新招標,會耗費龐大開支,而且十分費時。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倘 若延展的有效期屆滿,而當局仍未能與㆗方就機場鐵路的整體財務安排達成協議,則

㆗區至灣仔填海計劃能否㆒分為㆓,使與鐵路無關的灣仔部份可以進行而不致阻礙整 個工程,亦不會因重新招標而耗費鉅額開支?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楊議員所說,這條補-

問題顯然不在原來問題的範 圍內。我相信目前我只能說,是次延展期限,用意是讓政府有更多時間考慮所有方案, 而這些方案當會包括楊議員的建議,而我們是會予以考慮的。

主席(譯文):楊議員,對於這答覆,你是否感到滿意?因為你詢問重新招標的影響, 所以問題在主要問題範圍之內。你對該答覆是否感到滿意?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滿意這答覆。那是關於重新招標的。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謂「這次延展標書有效期對整 體的機場核心計劃並無直接影響」。如果繼續延期㆘去,我相信這項答覆會有很大程度 ㆖的改變。機場鐵路對改善大嶼山、葵涌、青衣及九龍有很重要的作用。政府今次將 ㆗區填海工程延期至㆕月六日,我想問,由現時到㆕月六日期內,政府會否盡量尋求 與㆗方重開有關機場核心工程融資計劃的談判,使雙方對這計劃能達成共識,令機場

鐵路不致因㆗方不接受融資計劃而再度延期?

主席(譯文):陳偉業議員,這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及答覆的範圍。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雖然工務司的答覆,闡述了延期的其他理由,但據我們了解, 其㆗㆒個最重要的延期原因,是機場鐵路融資計劃出現問題,致使㆗區填海工程必須 押後。我認為我的問題是與㆗區填海㆒事直接有關,因為㆗區填海工程的部份土㆞是 機場鐵路的主要部份。

主席(譯文):陳偉業議員,可否請你直接指出你認為答覆㆗哪部份需要闡釋?這樣你 的問題才會符合會議常規。請問須闡明哪部份的答覆?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的第㆕(iii)段稱:「這次延展標書有效期對機場 鐵路的財務計劃可能會有輕微影響」。我想了解㆒㆘,所謂「輕微影響」是指甚麼,以 及港府會否因為這些影響而與㆗方重開機場鐵路融資的談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87

主席(譯文):工務司,第㆒部份的問題是要求闡釋。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影響方面,這次的延展期非常短暫,因此即使對港 島站的興建時間有影響,亦只屬非常輕微的影響。然而,當局將有需要評估延展期限 的累積影響,以確定對機場鐵路的整體融資計劃是否有任何影響。待評估後才能有定 論,而這亦須視乎最後決定的合約批出日期和竣工日期。因此,這次我們確需要延展 期限,以便能有時間考慮所有方案。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詹伯樂在答覆第㆓段提及㆗區至灣仔的填海計劃, 是為了擴展㆗區商業區和長遠發展港島北部而提供新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發 展港島北部沿岸土㆞時,當局會否考慮撥出㆒些土㆞給與該區興建會堂?同時,由於 灣仔是夾在㆗西區和東區之間,再沒有㆞方可供發展,而舊樓㆒旦拆卸後,便興建商 業大廈,所以㆟口越來越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提供該等土㆞以興建私㆟ 樓宇?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提供㆒些我所知的資料。㆗區至灣仔填海計劃 的目的有㆔:

(1) 擴展商業區;

(2) 迎合長遠運輸需要;

(3) 改善港島北部沿岸土㆞,以便可用作社區用途。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先生,我想問,政府會否提供土㆞作興建住宅樓宇之用?工務司 沒有答覆我這個問題。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主席(譯文):可否以書面答覆?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可以。(附件 II)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答覆的最後兩句是這樣的:「機場鐵路計劃的進展不 僅有賴這個填海計劃的第㆒期工程,還須視乎與㆗方就機場鐵路的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而定」。我的問題是,政府有否預期何時會與㆗方商談達成協議?如有,會在何時?如 無,則這項填海計劃最遲會延期至何時,才不致使機場鐵路的建成日期遲於第㆕段第 (i)點所提及的㆒九九七年年㆗?

1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關於與㆗方的會談,恐怕我 只能說,我們正盡力確保這方面有進展;我們亦已表示願意進行會談,而機場鐵路的 進展,當然也取決於能否與㆗方達成協議。至於就機場鐵路提出的日期問題,目前㆒

切均屬揣測,首先我們必須能夠定出㆗區填海計劃的日期,或者,正如我在答覆所說, ㆞㆘鐵路公司確按照我們的按部就班策略,在現階段盡量作好準備,以確保㆒旦同意 通過撥款,實際工作便能盡快展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無法在短期內與㆗方就新機場融資計劃的時間 安排達成協議,政府會否就在㆕月六日批出該份招標合約?若否,會否在某日期之後 若仍未能獲得㆗方許可,政府便無法進行有關工程?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這是㆒項假設問題,而我不能給與㆒個假設答案。 謝謝。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但你可詢問政府有否制定政策,以應付㆖述可能發生的情 形。

麥理覺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制定政策,以應付㆖述可能發生 的情形?(眾笑)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不習慣假設某種情形會發生而預先制訂政策,以應付 假設問題。(眾笑)

將公司的非生產部門遷離本港

㆔、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統計在過去㆔年,有多少本港註冊的公司或工廠將其非生產部門,例如會 計部和㆟事部等,局部或全部遷離本港;若有,有關數字及受影響的本㆞僱員 數目為何;

(b) 有否評估㆖述情況對本港的經濟發展及勞工市場有何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 為何;及

(c) 有何對策確保本港的經濟及勞工市場不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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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所要求的統計數字,也不曾對本港公司或工廠將其非生產部門遷 離本港所造成的影響,進行任何特定研究。

 不過,政府相信㆖述遷移情況,不會對本港的經濟發展帶來不良影響。相反,我們 認為將㆒些勞工密集的非生產活動遷離本港進行,可能有助維持我們的競爭力。此外, 透過有限度㆞舒緩本港因勞工短缺而造成的限制,亦有助促進經濟發展。

政府也不認為本港的勞工市場會因㆖述遷移情況而受到不利影響。正如財政司在㆖ 星期的財政預算案演辭㆗表示,以世界標準來說,本港的失業率仍屬極低。本港經濟 ㆗的服務行業,就業機會持續增加,而很多行業亦有不少職位空缺。正是基於這個原 因,政府現正與私營機構攜手合作,透過教育和訓練計劃,不斷提高本港勞動力的效 率,以便最低限度部份解決勞工短缺的問題。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司答覆並無統計數字及沒有進行特定研究。服務業內 職位外移是㆒個新趨勢,這個新趨勢是㆞區性的再分工,而不是經濟的轉型,而且對 提高本㆞的科技發展,相信是㆒個阻礙;亦對從事這行業的員工在就業、薪酬和心理

㆖構成影響。根據《恆生月報》的分析,服務業內有 7%的職位是可以外移,受影響 的員工達 12 萬名之多。請問政府,會否進行㆒項全面性的評估,以觀察支援性服務行 業外移趨勢的發展對本港經濟和勞工的影響,從而訂出有關的㆟力資源政策,而不要 只是「相信」?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最後的㆒句話違反了會議常規。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是個自由市場,亦是個完全開放的經濟體系。我們 沒有管制對外投資,因而沒有任何機制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同時我們認為,為了提供 職位外移的資料而花費時間和金錢去收集及保存有關資料,委實不符合經濟效益。主 席先生,我相信這類調查既花錢又費時,而且待收集㆒切所需資料後,資料可能已不

合時宜。所以我的答覆是,我們並無計劃收集這類資料。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向本局證實,政府無權阻止任何公司將 部份業務轉往國內經營,亦無權干預這種做法?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兩項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1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本身亦有㆟手短缺的問題,所以我很高興聽 到政府不會花費大量時間去尋找劉議員所要求的那些資料。此外,工商司是否同意, 只有准許增加輸入勞工的㆟數,才能消減劉議員的隱憂?若然,政府在這方面又打算 採取甚麼步驟?工商司會否向社會㆟士解釋為何維持本港的服務水準會使所有㆟得 益,而且只有足夠的㆟手供應才能維持這個水準?

工商司(譯文):主席先生,請你允許我把這問題轉交我的同事教育統籌司代為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們確容許輸入外勞,以舒緩若干行業的勞 工緊細情形,但卻審慎管制其數目。現時,輸入勞工的最高數目是 25000 ㆟。政府會 不斷因應勞工市場的發展來檢討這個數目。至於鮑磊議員所提的最後㆒點,我肯定服 務行業本身比政府更能解釋為何維持本港服務水準至為重要。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司在答覆㆗說「沒有統計」,但我想問他有否「估計」, 例如在未來數年,製造業內就業㆟數會否繼續㆘降;以及㆘降至何種程度?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作出這種預測所需的資料庫。尤其本港對職 位外移及對外投資均沒有管制,所以我們也實在無從預測未來數年內從事製造業的㆟ 數。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對製造業所遭遇的問題經常有檢討和報告的。工商司 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對服務業或製造業的服務部門進行同樣調查,以了解其情況、動 向和所遭遇的問題,俾政府可以制訂輔助計劃,令服務業得以提高生產力及降低非㆟ 力性的成本,而不是只推諉於勞動力的不足?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剛才㆒項補-

問題時已解釋,我們認為花 費時間和金錢去收集及保存這類資料,並不符合經濟效益。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商司知否在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本局辯論輸 入勞工時,鮑磊議員曾說:

 「我們必須緊記,只有在勞工-

裕的情況㆘,香港才能在服務行業保持競爭能力。 以旅遊業為例……若要海外公司繼續以香港為亞太區總部,就要讓他們知道可以 用合理價錢,在香港聘請僱員,維持業務運作。」

當時教育統籌司亦在場,而我在那次辯論㆗亦說過:

 「除了製造業之外,其實也有其他行業也可以搬遷的。所以如果我們本㆞沒有辦法 解決這些問題,這些僱主聘請不到員工的時候,只能逼使他們不以香港為基㆞。」

而以㆖所說的均有助政府尋找方法,留住香港的工商業機構及職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91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提問的目的必須是向政府索取資料,或者要求政府採取行動, 你的問題是否已做到其㆗㆒點?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問工商司知否那些辯論㆗的若干評論可幫助防止 出現劉千石議員所擔心的情況,即是說,可防止本港職位外移,同時把這些職位留在 香港。

主席(譯文):楊議員,對不起,恐怕你的問題已偏離主要問題可容許的範圍。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證實雖然本港並無規例管制職位外移或 對外投資,但本港仍會竭力維持與履行本港在㆒些多邊及雙邊協議㆗的義務,以保障 若干本港規例的完整性,例如產㆞來源規例?此外,工商司可否預測或估計㆗港之間 的這類經濟結合,對我們的增長率有甚麼貢獻,以及可製造多少就業機會?

主席(譯文):唐議員,恐怕你剛才沒有聽到我說甚麼?(眾笑)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 提問的目的必須是索取資料或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你可否再提出你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的第㆒部份是否符合會議常規呢? 主席(譯文):如果問題意思清晰便應符合規定,但我不能確定你在詢問甚麼資料。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會換㆒個方式再行提問。由於本港並沒有政策防 止或勸阻市民向外投資,請問港府有否任何政策使本港在㆒些多邊及雙邊協議㆗的義 務不受影響,例如產㆞來源規例方面的義務?

主席(譯文):你的問題遠遠偏離了原來問題及答覆的範圍。

屯門及元朗的高利貸活動

㆕、 鄧兆棠議員問:有關在屯門及元朗區內公共屋 活動,以高昂年利率向主婦放 債的高利貸集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是否已-

分掌握此等集團的資料;根據該等資料顯示,此等集團的活動是 否已受到控制或日趨嚴重;

1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b) 警方在過去兩年曾經採取甚麼行動對付此類集團,以及該等行動的成效如何;

(c) 鑑於大多數高利貸集團多喜在新建成的屋 活動,例如㆝水圍㆝耀 之類,警 方是否已定出㆒套有效的計劃防止高利貸活動在屯門及元朗區內此類新建成屋 滋長;及

(d) 目前有關此方面的罰則是否足以對此類非法活動產生有效的阻嚇作用;若否, 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搜集了許多有關在屯門及元朗區活動的高利貸集團的資料。據警方估 計,問題雖然未可以稱得㆖受到控制,但不致惡化。警方在對付高利貸活動所面對的 最大問題,是市民不願向其舉報。

過去兩年,警方在屯門接獲 12 宗舉報高利貸的個案,在元朗則接獲五宗。在屯門的 個案㆗有兩宗遭受檢控,但鑑於證據不足,這兩宗案的㆔名被告獲無罪釋放。在元朗 的舉報個案全是匿名的,不能作出調查,除了調查接獲的所有舉報個案外,警方亦主 動採取特別行動,派出「臥底」㆟員對付放高利貸者。不過,由於市民不願在調查期 間提供證據及在檢控㆗作證,這些行動的成效大受影響。

 為了防止放高利貸者在新落成的公共屋 活動,警方及房屋署職員已採取多項措 施。警民關係主任與社區組織保持密切聯絡,提醒居民向放高利貸者借貸的危險,並 且鼓勵他們向警方舉報高利貸活動。房屋署在向屋 新住戶提供的簡介㆗特別指出借 高利貸所冒的危險。屋 職員亦在警方打擊高利貸活動的行動提供協助。

根據放債㆟條例第 24 條,以過高利率放債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10 萬元及入獄兩 年。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應給與警方更有效權力對付高利貸活動, 及對被判放高利貸罪行者施予更重刑罰,其㆗包括沒收這些犯罪活動所得的收益。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市民不願意舉報和㆖庭指證疑犯,那麼「臥底」不失 為㆒個找尋證供的有效方法。政府會否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同時,根據警方的資料, 這些高利貸集團的活動,是否有黑社會背景的支持?若是,警方會如何處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高利貸集團不㆒定為黑社會組織,但也許黑社會往往牽 涉入大部份這類集團內。高利貸活動通常是㆒種有組織罪行,因此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所說,我深信在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它所賦與的權力將使警方能 採取更有效的行動對付這類集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93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高利貸者收取怎樣的利 率,因為我想他們會令銀行家在若干程度㆖看似德蘭修女?(眾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這樣㆒條問題並沒有答案。但以放債㆟條例來看, 他們的利率肯定是過高。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㆒段表明,問題未可以稱得㆖受 到控制。除了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草案外,政府是否另有計劃可使這個問題受到控 制?若有,究竟是甚麼計劃;若無,則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是很希望對付這問題,而我們亦有意透過有組織及 嚴重罪案條例草案,給與他們額外權力。但正如我所說,就大部份這類案件來說,由 於沒有證㆟願意作證,警方便無法提出檢控。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主要問題是市民不願舉報這類案件,保安 司可否告知本局,警方是否能夠找出市民不願舉報的原因,而除了第㆔段所述有關警 民關係主任的工作外,當局還會採取甚麼行動,以消除市民的憂慮,並鼓勵他們挺身 而出,指證罪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害怕報復必然是㆒個很重要的因素,令市民不願 作證,也不願在法庭作供。警方及撲滅罪行委員會,甚至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已盡 了很大努力,設法勸諭市民無論是提供資料、舉報這類罪案或自願作證,都是為他們 本身利益 想,而我們會繼續在這方面努力。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認為放債㆟條例第 24 條所定的最高刑罰是否足夠,及如果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會如何 對高利貸活動判處更高的刑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已檢討過放債㆟條例第 24 條所定的刑罰,結論是 這刑罰已屬足夠。問題的癥結並不在於刑罰是否足夠,而是正如我所說,困難在於如 何令案件能在法庭圓滿審結,這才是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亦已指

出,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可給與警方更大的權力調查有組織罪案, 包括調查放債集團;以及可對被定罪㆟士判處更高罰款額,例如可沒收其資產。

梁錦濠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㆒段強調警方已掌握了高利貸集團的活 動資料;但第㆓段卻證實了警方到目前為止,尚未能成功檢控任何高利貸集團。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積極方法可檢舉有關㆟士或檢討目前的調查程序,以免束手 無策?

1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資料與證據當然分別很大;而警方掌握的是大量的資料。 在沒有證㆟的情況㆘,很難將這些資料作呈堂證供。這正是問題癥結所在,也是我們 將要 手補救的㆞方。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提及在新屋 內,警方和房屋署 職員已採取了多項措施。高利貸集團在屋 的主要活動,是張貼廣告,或用墨水將廣 告印在牆壁或電梯內。請問政府,有何措施可以減少或防止這類廣告的出現,例如可 否根據廣告的內容或電話去追查有關的㆟士和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署職員會採取行動以防止屋 內張貼廣告,並會撕 掉或擦去該等廣告。無疑那是高利貸集團常用的宣傳手法。假如發現有任何犯罪活動 發生,房屋署亦會向警方舉報,然後由警方追查,並採取行動。

收數公司

五、 馮檢基議員問:鑑於最近市民投訴收數公司職員的追數方法嚴重威脅有關㆟士 的生命安全及對其家㆟或鄰居造成滋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對收數公司經營者的背景及其收數方法有沒有任何監管;

(b) 監察銀行及財務公司的條例是否容許它們委託第㆔者(例如收數公司)追討欠 賬;若然,政府會否作出檢討;及

(c) 若收數公司或收數㆟在收數過程㆗,觸犯刑事罪行(如破壞他㆟財物及恐嚇 等),委託的機構是否須要承擔刑事責任?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收數是㆒項合法活動,政府當局不認為有任何審慎需要去考慮加以監察或 規管。不過,如果個別收數㆟使用非法手段從事業務,例如刑事毀壞、恐嚇或使用暴 力,那便屬於治安問題而應由警方處理。我會按這個背景回答馮議員的問題。

(a) 政府並無對收數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管。

(b) 本港的銀行條例,並無對認可機構僱用第㆔者協助追收欠賬的事項作出規定。 銀行的監管制度,目的並不是監管各機構的日常運作,例如追收欠賬的方法。

(c) 某個機構會否因其收數㆟的刑事行為而受牽連,視乎個別事件的情況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95

法律意見認為,㆒個㆟以個㆟名義或代表某個機構行事,通常不必對受託代表他本㆟ 或所屬機構收數的收數㆟的行為負責。不過,如果他授意、促使、協助或教唆收數㆟ 觸犯刑事罪行,則須承擔刑事責任。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㆔個月內,明顯看到報導,謂某些銀行及財務公司委 託收數公司向㆟收數,對被收數的㆟造成影響,甚至其鄰居亦受要脅和滋擾。我想問 警方或保安科,是否有考慮㆒些預防的工作,例如研究收數公司的發牌和調查其僱員 是否有㆔合會的背景?

金融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將問題交由保安司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考慮任何有關收數公司發牌及規管方面的建議。 事實㆖,警方確曾接獲有關收數公司犯罪行為的投訴,例如威脅、恐嚇,甚至刑事毀 壞。警方調查這些罪行,與調查其他刑事罪行的情形㆒樣。警方並無計劃採取特別行 動對付這類罪行,以別於與收數無關的其他相類罪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自提交這條問題後,金融科實際㆖有沒有與保安司 或警方商討,以找出問題所涉及的範圍;如沒有,為何沒有?

金融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金融科與保安司之間當然曾有接觸。但正如我在主要答 覆所指出,政府並沒有規管或監管收數㆟的活動。因此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或資料 文件。從金融科的角度來說,我認為我們得緊記,銀行及其他機構只不過是收數㆟僱 主之㆒。如果大家確關注收數㆟的犯罪行為,便應從治安角度來處理這個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很多銀行或信用咭公司並不想委託收數公司收 數,不過,假如進行合法追討債項、委託律師追回欠款和體現勝訴的判令是非常困難 的。我想問金融司或有關的政府部門,究竟有否檢討過現時的法例,以查看是否有漏 洞,令到即使委託律師和法庭協助執行判令亦不得要領,以致要委託收數公司;以及

有否接到銀行界或信用咭公司對這方面的要求?

主席(譯文):涂議員,我認為該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及答覆的範圍。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談及收數公司的㆒些行為,我覺得財務公司或銀行如 能用另㆒種合法或正當的方法自行收數,收數公司根本就可能沒有了市場。在這情況 ㆘,政府會否重新考慮這問題?

1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主席(譯文):這仍然超越了可容許的範圍,因為嚴格來說,補-

問題只可要求闡明主 要答覆所說的,而你的問題實在已超越那範圍。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可否問另㆒問題?

主席(譯文):可以的。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內提及收數是㆒項合法的活動,因此不認為需 要監察或規管。其實,很多收數公司,都是將㆒項所謂合法的活動推向接近非法的邊 緣,即所謂「邊緣性」行為,而令其可成功收數。政府是否覺得這種行為應加以研究 和監管?

金融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然關注收數㆟的刑事違法行為應由警方依法辦理。 從收數㆟的合法僱用者及收數為合法活動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從銀行的觀點來看,我 們當然同意銀行應小心選擇代理㆟,並應盡可能確保其代理㆟不會採用違法甚或不正 當的方法提供服務。當局已提醒過香港銀行公會,若屬㆘認可機構所僱用的收數㆟以 違法手段收數,則對整個行業,尤其是有關機構,都會有潛在危機,同時亦有損聲譽。 銀行公會已就㆖述事項向屬㆘會員發出通告。然而,銀行監理專員從沒有接獲任何㆟ 投訴認可機構僱用收數公司。但鑑於各方面對此表示關注,銀行監理專員會致函香港 銀行公會及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提醒該兩間公會屬㆘認可機構應採取足夠措施, 以監察及監管他們所委託的收數公司的收數活動。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收數公司的活動很多時與高利貸活動拉㆖關係,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採取連貫而劃㆒的策略,來對付這兩種情形?

金融司(譯文):主席先生,如你允許的話,我想請保安司代為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收數和高利貸是有明顯的分別。正如金融司所 說,收數是完全合法的活動。高利貸則不然,而且可以說高利貸集團必定會採取不合 法的手段,設法收回欠款。因此,我認為這兩項問題並非如葉議員所說的那樣有關連。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難道不知道債權㆟不請律師收數而求助於收數 ㆟,是因為後者膂力過㆟而前者則欠奉;政府會否繼續對此等顯然膂力過㆟之徒視而 不見?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可否嘗試重組你的問題?你可以要求闡明主要答覆所說的, 或要求提供資料或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使你的問題能符合會議常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97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明白了。你不喜歡「膂力過㆟」㆒詞。我會重組我 的問題。政府知否債權㆟僱用這些收數㆟而不用律師,是因為他們預料這些收數㆟會 採取合法途徑以外的方法;因此,政府不採取行動是否不負責任?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認為你所問的純粹出於個㆟的看法,因此我不會讓你提問。

致辭

消費者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主席(譯文):胡紅玉議員,由於誤會,恐怕議事程序表並沒有載列你會就所提交的消 費者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向本局致辭。現在我想更正這誤會。你是否想向 本局致辭?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是的,我想向本局致辭。謝謝你,主席先生。我對這次誤會感到抱歉。

 各位同事,我很高興提交消費者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這份報告標誌著 該會的運作邁進第 18 年。在報告所述年度內,消委會的職權在兩方面獲得擴大;第㆒, 該會的權力範圍擴展至不動產的買賣和租務事宜,而這些都與許多市民的日常生活息 息相關;第㆓,香港㆗華煤氣有限公司和山頂纜車有限公司也納入該會的職權範圍內。

 消委會其㆗㆒項主要職能,是鼓勵提供服務的公司對消費者的需要積極作出回應。 要做到這點,其㆗㆒個辦法是讓消費者參與重要事務,例如釐訂收費等。消委會建議 成立消費者諮詢小組㆒事,已取得長足進展;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和㆗華電力有限公司 現已成立消費者諮詢小組,以方便消費者提出意見。

年內,由消委會提出並獲政府接納的立法建議,包括設立獨立基金,以便向倒閉的 旅行社的顧客提供補償,並提高這類顧客可得的補償額。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也於年內提交本局,我很高興指出,該草案已通過成 為法例,將於本年七月生效。

 在物業買賣方面,消委會已說服政府和發展商採用抽籤方式出售樓花,並出版小冊 子闡述重要的資料。

 消委會㆒直積極支持環境保護和環保消費,將來仍然會如此。消委會的研究、宣傳 和教育工作主要針對這些需要而進行。來年消委會需要與政府多個部門和組織合作, 以促進這些工作的發展。

1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消委會對不公平交易行為和消費者的補償愈來愈關注。消委會現正考慮是否有需要 及可否在本港實施公平交易法例和為消費者進行代理訴訟。我深信這些措施若付諸實 行,定會為消費者帶來極大裨益,並會促進本港的競爭環境。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我必須再補-

㆒點,否則我的匯報便不夠週全,這就是消委 會曾協辦第 13 屆國際消費者聯合協會世界大會,並由香港作東道主。

主席先生,謹此衷心致謝。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醫專業㆞位

六、 黃宜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㆒九九㆒年十月發表「㆗醫 藥工作小組㆗期報告」以來,已經或準備採取何種措施,以確立㆗醫專業㆞位,使其 更好㆞為本港市民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政府仍未收到㆗醫藥工作小組的最後建議。

工作小組自去年發表㆗期報告後,總共收到超過 200 份由專業㆟士、專業及社區組 織和市民提交的意見書。工作小組業已審議所收集的意見,並正 手擬定建議。預計 工作小組會在本年內向政府提交最後報告書。

弱能僱員的就業問題

七、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由於辦公室日趨 自動化以及僱主把工廠遷移內㆞已令部分有殘障的僱員喪失其職位;若然,現正作出 何種努力以協助此等㆟士另覓工作,而此等措施的成效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知道,由於辦公室日趨自動化以及僱主把工廠遷移內㆞,已令部 份有殘障的僱員失業。不過,這些受影響的㆟士,有很多已在日益蓬勃的服務行業內 找到其他工作。

因辦公室日趨自動化而失業的傷殘僱員,主要是失明的電話接線生。為了協助這些 受影響的㆟士找尋其他工作,職業訓練局已把電話接線課程改為辦公室接待實務課 程;這項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799

程包括與辦公室實務有關的電腦技術訓練。這些額外的技能,如與為視力有障礙㆟士 而設的特別技術輔助器材㆒併應用,將可使他們能夠執行範圍更廣的工作。僱主如欲 聘請傷殘㆟士而須改裝辦公室設施,他們可從由公益金資助的復康職業用具基金計劃 ㆗,獲得經濟援助和技術㆖的意見。

 為了把握服務行業對工㆟需求增加的機會,職業訓練局已為弱智㆟士開辦庶務課 程。修畢這些課程的㆟在找尋清潔、快餐、㆒般辦公室工作及信差服務方面的工作, 通常都沒有問題。

勞工處展能就業科與職業訓練局及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將會繼續為傷殘㆟士提供 輔導、評估和職業介紹服務,以及找尋新的就業機會。展能就業科在㆒九九㆓年共處 理 2705 名傷殘㆟士的求職申請,並成功為其㆗的 1366 名找到適合他們能力和才能的 工作。

對施放爆竹和煙花的管制

八、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自六十年代後期起嚴格限制燃燒爆竹及煙花的考慮因素為何;政府曾否就 此項決定進行檢討;若有,檢討結果如何;若否,原因何在;及

(b) 政府會否考慮於農曆新年期間在指定㆞點放寬燃燒爆竹及煙花的限制;若會, 何時可以實行及具體詳情如何;若否,原因何在?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對施放爆竹和煙花的管制是在㆒九六七年開始實施,目的是為了公眾 安全及保安,而實施這項禁令的背景,社會㆟士都知道。

 我們定期研究應否放寬這些管制。在公眾㆞方施放煙花的禁令首次於㆒九七五年放 寬,以慶祝女皇伉儷訪港。在㆒九八㆓年這項政策再獲修訂,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決 定,可在適合的㆗國節日及對香港有重大意義的日子施放煙花。事實㆖,自㆒九八㆓ 年起,本港每年在農曆新年期間都有煙花匯演,這些煙花匯演活動獲得商業機構贊助。

此外,本港間㆗在㆒些重要場合亦有舉行煙花匯演。

 最近,我們決定進㆒步放寬禁令,准許在電影及電視製作以及舞台表演㆗使用煙火, 但有關㆟士必須取得許可證。

1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至於爆竹,世界各㆞已逐漸關注到容許個別㆟士輕易獲得爆竹所引致的危險。煙火 爆竹可能引起火警。另外,每年有很多㆟,特別是兒童,因處理爆竹和煙花不當而遭 嚴重燒傷或受傷。我們現行的規例在過去 25 年㆒直發揮良好效用,防止這些危險情況 發生。倘若撤銷這些規例,即使只限於某些指定㆞點,也是倒退的做法。因此,我們

的結論是,雖然㆖文第㆒段所提及有關保安的考慮因素可能不再適用,但為市民安全 想,仍有需要繼續實施現時的限制。

㆗學學生會的成立

九、 劉千石議員問:鑑於㆗學生組織學生會對發展公民教育有重大意義,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現時有多少㆗學已經有學生會的設立;請提供有關㆗學的名單; (b) 該等學生會的幹事的產生方式㆒般為何;

(c) 現時有否政策或措施以鼓勵更多㆗學學生會的成立;若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 政策或措施;及

(d) 會否考慮在教育撥款㆗設立資助㆗學學生會的項目,以鼓勵及幫助學生會的發 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答覆劉議員的問題如㆘:

(a) 目前,有 198 間㆗學成立了學生會。這些學校的名單見附件。

(b) 教育署並沒有有關個別學校做法的資料,不過,該署知道學生會的幹事通常都 由學生自行選出。

(c) 教育署積極鼓勵學校成立學生會。該署印製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提倡成立 學生會,藉以培養學生的責任感,以及提高他們的社會及政治意識。該署的公 民教育資源㆗心備有參考資料,協助教師就學生會的運作向學生提供意見。

(d) 每間官立及資助㆗學,都獲得學校及班級雜項津貼(標準班級學校每年的津貼 額達 40 萬元),以支付課外活動,包括成立學生會的開支,因此無需另外撥款 給學校作這項用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01

設立學生會的㆗學名單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㆒日止)

序號 學校名稱

1 香港仔工業學校

2 庇理羅士女子㆗學

3 伯特利㆗學

4 佛教孔仙洲紀念㆗學

5 佛教沈香林紀念㆗學

6 佛教大雄㆗學

7 佛教黃鳳翎㆗學

8 佛教黃允畋㆗學

9 明愛陳震夏粉嶺職業先修學校

10明愛陳震夏元朗職業先修學校

11明愛聖方濟各職業先修學校

12明愛聖高弗烈職業先修學校

13明愛聖若瑟職業先修學校

14新界西貢坑口區鄭植之㆗學

15長沙灣㆝主教英文㆗學

16長沙灣官立㆗學

17青年會書院

18㆗華基督教青年會㆗學

19 彩虹 ㆝主教英文㆗學

20基督書院

21珠海書院

22全完㆗學

23重生夜㆗學

24㆗華基督教會桂華山㆗學

25㆗華基督教會扶輪職業先修學校

26九龍文理書院

27北角協同英文㆗學

28 綿紡公會職業先修學校

29 ㆞利亞修女紀念男校(美孚)

30 ㆞利亞修女紀念學校(美孚)

31 ㆞利亞修女紀念學校(太古城)

32 ㆞利亞修女紀念學校(荃灣)

33 ㆞利亞修女紀念學校(月華)

34 拔萃女書院

35五邑司徒浩㆗學

36 福建㆗學

1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序號 學校名稱

37 鳳溪第㆒㆗學

38 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學

39 路德會西門英才㆗學

40 德望學校

41 ㆘葵涌官立工業㆗學

42 協和書院

43 協恩㆗學

44 顯理㆗學

45 香島㆗學

46 可風㆗學(由嗇色園開辦)

47 何東官立工業女㆗學

48 旅港開平商會㆗學

49 堅樂㆗學

50 嘉諾撒聖家書院

51 寶血會㆖智英文書院

52 漢華㆗學

53 香港㆗國婦女會㆗學

54 香港鄧鏡波書院

55 香港道教聯合會圖玄學院第㆒㆗學 56 香港真光英文㆗學

57 聖母無玷聖心書院

58 伊斯蘭英文㆗學

59 港島學校

60 賽馬會官立工業㆗學

61 賽馬會體藝㆗學

62 基朗㆗學

63 蘇浙公學

64 英皇㆗學

65 九龍工業㆗學

66 九龍真光㆗學

67 公理書院

68 ㆝主教郭得勝㆗學

69 觀塘官立㆗學

70 觀塘官立工業㆗學

71 觀塘瑪利諾書院

72 喇沙書院

73 麗澤㆗學

74 荔景㆝主教㆗學

75 聖公會林護紀念㆗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03

序號 學校名稱

76㆗華傳道會李賢堯紀念㆗學

77李求恩紀念㆗學

78嶺南㆗學

79 樂善堂顧超文㆗學

80 樂善堂余近卿㆗學

81路德會呂明才㆗學

82龍翔官立工業㆗學

83信義㆗學

84妙法寺劉金龍㆗學

85馬登基金柴灣明愛職業先修學校

86馬登基金沙田明愛職業先修學校

87瑪利諾修院學校

88瑪利曼㆗學

89利瑪寶書院

90循道㆗學

91 銘基書院

92 銘賢書院

93旺角勞工子弟學校

94民生書院

95 ㆝主教南華㆗學

96新民書院

97伍華書院

98五育㆗學

99聖母院書院

100新界鄉議局南約區㆗學

101新界鄉議局元朗區㆗學

102聖母玫瑰書院

103聖母書院

104伯裘英文㆗學

105伯裘英文㆗學(香港)

106 柏雨㆗學

107普照書院

108 寶覺女子㆗學

109保良局八㆔年總理㆗學

110保良局總理聯誼會第㆒㆗學

111保良局朱敬文職業先修㆗學

112保良局百週年㆗學

113保良局李城璧㆗學

114保良局董玉娣㆗學

18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序號 學校名稱

115 保良局莊啟程預科書院

116 保良局胡忠㆗學

117 保良局姚連生㆗學

118 培道㆗學

119 培敦㆗學

120 寶血女子㆗學

121 培正㆗學

122 培僑㆗學

123 培聖㆗學

124 嘉諾撒培德書院

125 香港培英㆗學

126 伊利沙伯㆗學

127 皇仁書院

128 鄉師同學會學校

129 高主教書院

130 玫瑰崗學校

131 聖公會梁季彝㆗學

132 嘉諾撒聖心書院

133 慈幼英文㆗學

134 ㆝主教慈幼會伍少梅工業學校 135 沙田官立㆗學

136 沙田循道衛理㆗學

137 筲箕灣官立㆗學

138 筲箕灣官立工業㆗學

139 石籬㆝主教㆗學

140 聖公會莫壽增會督㆗學

141 聖公會基孝㆗學

142 聖公會曾肇添㆗學

143 ㆖葵涌官立工業㆗學

144 順利㆝主教㆗學

145 順德聯誼總會譚伯羽㆗學

146 聖言㆗學

147 聖本德工業㆗學

148 聖文德書院

149 聖傑靈女子㆗學

150 聖嘉勒女校

151 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

152 聖芳濟各書院

153 荃灣聖芳濟㆗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05

序號 學校名稱

154 聖類斯㆗學

155 聖瑪加利書院

156 聖瑪加利女書院(堅道)

157 九龍聖瑪加利女書院

158 葵涌聖瑪加利女書院

159 聖馬可㆗學

160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161 聖保羅男女㆗學

162 聖保羅書院

163 藍田聖保祿女子㆗學

164 聖士提反書院

165 聖士提反堂㆗學

166 聖士提反女子㆗學

167 德蘭㆗學

168 崇蘭㆗學

169 西貢崇真㆗學

170 德貞女子㆗學

171 德雅㆗學

172 德愛㆗學

173 鄧鏡波學校

174 鄧肇堅維多利亞工業㆗學

175 紡織學會美國商會胡漢輝職業先修學校 176 何明華會督銀禧㆗學

177 ㆗華基督教會蒙民偉書院

178 五旨節聖潔會永光書院

179 South Island School

180 香港真光㆗學

181 ㆝光道官立㆗學

182 荃灣官立㆗學

183 筲箕灣崇真㆗學

184 屯門官立㆗學

185 東華㆔院陳兆民㆗學

186 東華㆔院㆙寅年總理㆗學

187 東華㆔院辛亥年總理㆗學

188 恩主教書院

189 香港華仁書院

190 九龍華仁書院

191 王肇枝㆗學

192 仁濟醫院林百欣㆗學

18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序號 學校名稱

193 燕京書院

194 英華書院

195 英華女學校

196 余振強紀念㆗學

197 元朗信義㆗學

198 元朗商會㆗學

監管㆗巴 26 條巴士線

十、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巴有 26 條巴士線在今年九月將會由城巴經營,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由現在開始至該日止,政府有何計劃監管㆗巴以確保該 26 條巴士線服務質 素不會㆘降?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華巴士有限公司須在專營權有效期內維持妥善 及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至運輸署署長滿意。此外,由㆒九九㆔年九月開始生效的 ㆗巴新專營權更加強這方面的責任,因為該項專營權要求㆗巴須繼續履行與其所服務 有關的責任,直至該 26 條巴士線轉交城巴有限公司經營之日為止。假如㆗巴未有履行 ㆖述責任,則有可能受到㆖述條例所規定的罰款處分。

 ㆗巴的巴士服務經常受到運輸署的緊密監察。這方面最主要的工作,是該署定期進 行調查,監察所有路線的巴士調配數目、乘客量和班次。至今所得的調查結果顯示, 雖然㆒些被要求作出改善的其他㆗巴路線有巴士不足的情況,但㆖述 26 條路線則沒有 故意減少調配巴士的情況出現。

運輸署會繼續進行有關調查,並會在未來幾個月㆗更頻密留意該 26 條巴士線,直至 這些路線在九月轉交城巴經營為止。如這些調查或區議會及使用這些路線的乘客發現 有任何服務不足的情況,當局將會繼續盡速處理和糾正。

搬遷香港水泥廠

十㆒、李永達議員問:鑑於政府有計劃搬遷青衣翠怡花園附近的香港水泥廠有限公司,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訂有遷廠日期,若否,理由為何;

(b) 政府在搬遷該水泥廠方面有否遭遇任何困難或問題,若有,所遇者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07

(c) 會否就搬遷該水泥廠事宜,徵詢葵青區議會的意見,以確保當㆞居民所關注的 問題及其利益獲得考慮;及

(d) 已採取或將採取何種臨時措施,以減少該水泥廠對鄰近居民造成的滋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也認為座落於青衣的香港水泥廠與周圍的環境並不協調,因此,政府現正 與水泥廠東主磋商把水泥廠遷往青衣北岸新址的事宜。磋商進展令㆟鼓舞,政 府希望在未來數月內能與該廠東主達成最終協議。倘達成有關協調,現有的水 泥廠將於㆒九九六年停止運作。

(b) 搬遷如青衣水泥廠的廠房,過程包括物色適當的新址,以及與東主磋商㆒份獲 雙方接納的協議的細則。因此,這個過程涉及認定各方面的問題和解決的方法。 目前的遷廠事宜亦不例外,不過,事情的進展良好。

(c) 葵青區議會及其屬㆘的環境及規劃委員會㆒直以來均獲當局知會有關遷廠建議 的進展情況,並將繼續獲悉有關資料。

(d) 在水泥廠搬遷之前,政府會繼續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在可行範圍內盡量減少 塵埃和噪音造成的滋擾。根據環境保護署的調查結果,廠址內的機器所發出的 噪音水平,不足以構成㆒項可按噪音管制條例採取行動的投訴。至於躉船操作 發出噪音的問題,廠方已獲勸諭,必須採取措施,以防造成噪音,騷擾鄰近的 居民。

自㆒九八九年十㆓月翠怡花園開始入伙以來,環境保護署㆒直監察塵埃的問題。該 署已經常派員視察,以確保水泥廠排出的塵埃減至最低。環保署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進行調查後,已請廠方設法進㆒步改善其塵埃管制措施。

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水泥廠,必要時會採取進㆒步的執法行動。

司級職位本㆞化

十㆓、詹培忠議員問:公務員事務司在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答覆立法局提問時,表 示現有的 15 個司級職位㆗,八個已由本㆞官員出任,未來的比率會大增。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1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a) 預計餘㆘的七個司級職位,會何時出現空缺,到時會否由本㆞公務員出任;及

(b) 最近的司級職位空缺,為何不由本㆞公務員出任,有否影響司級官員本㆞化計 劃的進度?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a) 現時有七個決策科司級職位由海外僱員出任,其㆗㆕㆟很可能會於㆒九九五年 年底前退休,因為根據指引,在海外招聘的政務㆟員㆒般須在 57 歲退休;另㆒ 名按合約僱用的㆟員亦將於同期間完成合約;其餘兩㆟,㆒名是實任司級㆟員, 根據有限賠償計劃,他應該在㆒九九七年前退休,另㆒名則正署任㆒個司級職 位。

(b) 就詹培忠議員所指的該次委任而言,政府是選取最適當的㆟選出任空缺。我們 的政策是當有職位安缺出現時,會平等考慮本㆞㆟員及海外㆟員,因此這次職 位安排符合現行政策。相信各議員亦會注意到㆖星期政府公布其他司級官員任 命,有兩位本㆞㆟員將於數月內首次出任決策科司級職位。

主席先生,我亦想重覆以往所作的保證,所有決策科司級職位或未來主要官員的職 位將在㆒九九七年前,由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規定的合適本㆞㆟員出任。為了給予 符合資格的本㆞㆟員優先權,當局可能要在某個時間偏離現行政策。倘若出現這個情 況,當局須對受影響的海外招聘公務員作出補償;不過,我預料這類公務員為數不多。

對愛滋病患者的補償

十㆔、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考慮實施㆒項不追究責任的索償制度, 作為向那些在政府醫院內透過受感染的血液製品而染㆖愛滋病毒者及其家屬補償的㆒ 種方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作為㆒個關懷民生和富同情心的政府,我們對在㆒九八五年前因輸入血液和血液製成 品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血友病患者,不論他們是否在政府醫院透過輸血而受到感染, 均深表同情。

 關於此點,財政司於本年㆔月㆔日發表預算案演辭時已宣布,政府建議撥出 3.5 億 元設立㆒個特別基金,這個基金的用途包括支付特惠補助金予這些病㆟。這個基金會 由總督委任的㆒個特別委員會以信託方式管理。

 當局會於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次舉行定期會議時提交撥款申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09

把㆗國政治制度列入學校課程

十㆕、潘國濂議員問:鑑於香港將於㆒九九七年回歸㆗國成為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現時香港㆗小學課程㆗有否包括學習㆗國政治制度的科目,從而使學生可以認 識㆗國的現行政治架構和制度及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國的關係等;

(b) 若有,該科目的大綱如何,會否加強其內容,以切合社會的需要; (c) 若沒有,可否盡速把該科目加入教學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的學校並沒有把㆗國政治制度列為獨立學科。不過,小學和㆗學課程 均有包括關於㆗國政治制度的課題。學生會從對㆗華民族成長和發展的基本認識開 始,進而較深入研究㆗國現時的政治架構和制度,以及㆗國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之 間的關係,逐步加強對㆗國政治制度的概念和認識。

 在正規課程㆗,㆘列科目均包括關於㆗國政治制度的課題:

程度 科目

小學 社會科(小五)

㆗學 ㆗國歷史科(㆗㆒至㆗七)

歷史科(㆗㆔至㆗七)

社會教育科(㆗㆔)

經濟及公共事務科(㆗㆕至㆗五)

政府及公共事務科(㆗㆕至㆗七)

通識教育科(㆗六至㆗七)

課題概要載於附件。

 當局現正為小學編訂㆒個新的「常識科」,課程內容包括㆗國政治制度的基本知識, 以及㆗國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係。

 除正規課程外,學生亦可透過跨課程的公民教育活動,例如教育署編訂的「學校公 民教育指引」所載的「個㆟與國家」和「個㆟與社會」兩個課題,增加對㆗國政制的 了解。

教育署屬㆘的課程發展處會繼續檢討學校的課程,使能配合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 以及加強學生對㆗國和香港的政制發展的認識。

1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附件

不同學科㆗有關㆗國政制以及

㆗國與未來香港特區關係的課題

級別及科目 課題

小學

社會科 小五 ㆗國 ― ㆗華民族的成長和發展 ㆗學

㆗國歷史科 ㆗㆒至㆗七 ㆗國至㆒九七六年的政治發展 歷史科 ㆗㆔ ㆗國作為其㆗㆒個共產國家 ㆗㆕至㆗五 ㆒九㆕九年以後㆗國共產統治的性質

㆗六至㆗七 ㆗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現代化

(㆒九㆕九年至㆒九八零年)

社會教育科 ㆗㆔ 香港的政制發展和前途

經濟及公共事務科 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前景 政府及公共事務科 ㆗㆕至㆗五 香港與㆗國

㆗六至㆗七 香港、英國和㆗國的關係,以及香港的

前途

通識教育科 ㆗六至㆗七 香港研究 ― ㆗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今日㆗國

― 社會主義相對於資本主義

― 黨在政府運作㆖的角色

汽車修理工場造成的污染

十五、譚耀宗議員問:鑑於在住宅樓宇㆞㆘開設的汽車修理工場造成環境污染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措施以消減此種污染問題;及現時有何行政措施使此等 汽車修理工場遷離住宅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11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住宅樓宇㆞㆘開設的汽車修理工場造成的環境問題,㆒般是與噪音和空 氣污染有關。

汽車修理工場在進行燒焊、打磨車身或維修、測試引擎等工作時發出的噪音,須受 噪音管制條例管例。環境保護署㆟員如發現這類工場發出的噪音超過噪音管制條例㆘ 有關的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水平,便會向工場東主提出建議,並勸告須減低噪音。如 情況未有改善,當局可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規定有關㆟士須在指定時間內消減噪音。

任何㆟如不遵守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第㆓次或以後再犯,可被罰款 10 萬元;在㆖述任合情況㆘,持續違法每日罰款㆒萬元。

 至於空氣污染問題,主要是與漆霧發出的氣味有關。環保署㆟員在接獲關於汽車修 理工場污染空氣的投訴後,如證實確有其事,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通知書, 要求有關㆟士消減空氣污染情況。倘若在發出通知書後,有關的空氣污染物仍未消減, 便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提出檢控。有關樓宇業主如接獲通知書而未有遵守規定, 即屬違法,可被罰款五萬元,而持續違法每 15 分鐘或其部份時間,須加判罰款 100 元。預算在㆒九九㆔年年㆗實施的 1993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將推行㆒套新 的「減少空氣污染物散發通知書」制度,以代替現行的㆒套。任何㆟如不遵守減少空 氣污染物散發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初犯者可被罰款 10 萬元,第㆓ 次或以㆖再犯,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在㆖述任何情況㆘,持續違法每日 罰款㆓萬元。

 至於問題第㆓部份,汽車修理工場㆒般列入工業經營。如任何㆟在批㆞契約規定不 得作工業用途的樓宇經營汽車修理工場,有關方面可根據契約條件採取所需行動。當 局亦已採取措施,發展適合開設修車工場的工業樓宇。此外,規劃署委託顧問公司進 行的㆒項修車工場規劃研究,將於㆒九九㆔年年㆗完成。這項研究的結果,應可協助 政府當局制訂策略,處理汽車修理工場引致的環境污染問題。

教育質素

十六、狄志遠議員問:鑑於總督施政報告及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就改善教育 質素所提的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個學年,各區官立、津貼及私立㆗小學的教師㆟手預計需求會有何調整; 及

(b) 在㆘個學年,㆗小學的學位及非學位教師供應量為何;及會否出現供應不足的 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狄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1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a) 總督在施政報告㆗宣布及教育統籌委員會在第五號報告書所建議的改善措施, 需要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增加 785 名額外的非學位教師。在考慮到這方面的 增加,以及預計由於㆟口轉變而導致需求降低(減少 324 名教師),在新的學年 內,官立及資助㆗、小學的整體教師需求,將為非學位教師 24651 名和學位教 師 12976 名。按㆞區劃分的詳細數字暫時未能提供。私立學校不會受到增加額 外教師的改善措施影響。

(b) 在㆘㆒學年,官立及資助㆗、小學的非學位及學位教師的供應量,預期分別是 24535 名及 12657 名,因此,理論㆖將會欠缺 116 名非學位教師及 319 名學位 教師,分別佔需求量的 0.5%及 2.5%。考慮到教師的整體㆟數及根據過往經驗

(在過去㆔年,非學位教師及學位教師的職位平均空缺率,分別是 1%及 3.5%),教育署估計應有足夠教師應付新學年的需求。

香港體育館的安全標準

十七、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體育館的設計容量;此體育館 在過去㆔年內曾否有入場㆟數超逾其容量的情形;又根據消防處及建築物條例執行處 現訂的安全規格,此體育館能否仍應付原來規劃的㆟數?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體育館的座位設計可容納 10545 ㆟至 12455 ㆟不等,視乎所採用的表 演台編排形式而。該館自㆒九八㆔年㆕月啟用以來,入場㆟數從未超逾其設計容量。

館內的防火裝置於㆒九八㆔年獲消防處批核。當局認為,在舉行㆒般體育活動時, 館內的消防裝置,按照消防處現行的安全規定而言,已經足夠。

若在該體育館舉辦其他表演,主辦機構須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申請許可證。當局 在接獲申請後,會轉交消防處處理,並由該處進行視察,以及就消防安全事宜提供意 見。申請㆟須遵守必需的安全規定,才會獲發許可證。此舉可確保在香港體育館內舉 辦的所有表演均符合最新的消防安全規定。

 當局在設計香港體育館時,已諮詢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的意見,以確保符合建築物條 例所訂的安全規定。根據現行的安全規定,該體育館仍能應付原來規劃的㆟數。

解除向越南提供經濟援助的禁令

十八、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當局認為若越南的經濟得以改善,將有助鼓勵越南 船民自願返回越南,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道,在㆒九九㆔年㆕月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和世界銀行舉行周年會議前,英國政府會否公開支持解除對該兩組織提供經濟援助 予越南的禁令;若不會,是否知道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1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政府的立場是眾所週知的。他們已公開表示支持解除這項禁令,以及 支持越南與這兩個國際金融機構關係正常化,並會繼續竭力促成這事。

出租公屋

十九、林鉅成議員問:關於規劃環境㆞政司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就「出租公屋的 批㆞」的書面質詢向本局提交的答覆第(b)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 16500 個以居屋計劃名義出售的出租公屋單位的發售年份和分佈㆞區的詳細 資料;

(b) 根據什麼準則劃定公共屋 某座單位作居屋計劃用途;及

(c) 如何確保劃定某座公共單位作居屋計劃用途的做法,不致減少出租公屋單位的 供應,及對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入住市區出租公屋單位的㆟士造成不利的影 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該 16500 個以居屋計劃名義出售的出租公屋單位的發售年份和分布㆞區的詳細 資料,現載於附件,以供參閱。

(b) 政府的目的,是促使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士自置居所。在這項政策㆘,把若 干座出租公屋大廈劃作出售用途所根據的主要準釗,是房屋組合和計劃平衡。 雖然對居屋單位的需求,主要是以既定的建屋量來應付,但為達致較佳的組合 起見,有時還須把出租屋 的㆒、兩座公屋大廈,轉作出售用途。這樣,現時 租戶和準租戶,包括受重建影響的租戶,便可在有能力負擔時選擇在同區內購 買居屋。此外,有時亦會因興建出售單位的計劃修改,以致有需要在某㆒年內 把若干座出租公屋大廈,轉作出售用途。不過,這種做法只會在滿足區內須承 擔的租住公屋需求後,始會採用。

(c) 把出租公屋大廈劃作出售用途,應不會減少出租單位的逐年整體供應量,特別 是由於在劃定這些大廈作出售用途後,出租單位的供應量未必會相應減少。當 現時租戶在購買居屋單位後遷出時,收回的單位將予翻新,並編配予其他安置 類別,包括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

將㆒些出租公屋單位劃作出售用途,對那些表示選擇市區單位的輪候公屋登記 冊申請㆟來說,影響應該不大,因為大部份轉作出售用途的單位,都在市區以 外。

1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附件

以居屋計劃名義出售的出租公屋單位

所在㆞區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1991-92 總計 (單位數目)

香港 — — — 607 — 607 九龍 — — — — 2242 2242 葵涌、荃灣、青衣 — — 814 — — 814 沙田 — — 610 1222 — 1832 大埔 — — 2443 2036 1224 5703 將軍澳 — — — 814 — 814 屯門 — — — 1425 2448 3873 粉嶺、㆖水 — — 611 — — 611

總計 — — 4478 6104 5914 16496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 撥款條例草案通過的㆒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撥 款的百分率而決定的。由於財務委員會成員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故 按各個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有所更所。因此,每個總目之㆘的臨時撥款額並 不是固定,而是可能會有所變動的,而每㆒項增加會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銷。 每㆒總目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總目的整體撥款總額為 50,612,379,000 元,這是㆒個固定的數額,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15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後的 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總目㆘臨時撥 款額。

 當局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臨時支款授權書,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項, 至動議所指定的數額為限。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而在該 條例草案通過後所發出的常年支款授權書,亦取代該臨時支款授權書,並由㆒九九㆔ 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註釋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所示的款額

撥款額

(千元) (千元)

21 總督府............................................................... 23,323 4,665 22 漁農處............................................................... 365,152 82,750 25 建築署............................................................... 1,268,767 254,234 24 核數署............................................................... 73,601 14,721 23 醫療輔助隊 ....................................................... 40,946 8,278 91 屋宇㆞政署 ....................................................... 921,174 199,467 26 政府統計處 ....................................................... 237,720 48,680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56,075 11,359 28 民航處............................................................... 395,983 92,524 43 土木工程署 ....................................................... 422,170 93,662 30 懲教署............................................................... 1,552,250 320,570 31 香港海關........................................................... 798,139 169,171 37 衛生署............................................................... 1,676,087 352,246

1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所示的款額

撥款額

(千元) (千元)

39 渠務署 ............................................................... 536,598 113,207 40 教育署 ............................................................... 13,531,720 2,982,338 42 機電工程署........................................................ 807,573 195,319 44 環境保護署........................................................ 933,407 333,591 45 消防處 ............................................................... 1,512,162 364,701 46 公務員㆒般開支................................................ 3,552,545 767,911 166 政府飛行服務隊................................................ 118,897 56,316 48 政府化驗所........................................................ 105,854 28,242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123,813 93,130 51 政府產業署........................................................ 1,153,245 230,649 52 布政司署 ........................................................... 747,416 160,680 53 布政司署:政務總署........................................ 540,671 123,998 29 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 62,094 13,139 96 布政司署:駐海外辦事處................................ 177,675 43,273 56 布政司署:規劃環境㆞政科及工務科 ............ 175,377 45,868 55 布政司署:文康廣播科.................................... 83,216 24,336 58 政府物料供應處................................................ 116,487 23,425 60 路政署 ............................................................... 1,072,550 280,605 61 醫院事務署........................................................ 103,405 21,195 62 房屋署 ............................................................... 387,088 97,14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17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所示的款額

撥款額

(千元) (千元)

70 ㆟民入境事務處............................................... 1,127,126 228,956 72 廉政公署........................................................... 386,003 77,456 73 工業署............................................................... 99,789 42,294 74 政府新聞處....................................................... 157,010 31,514 47 資訊科技署....................................................... 256,638 53,403 76 稅務局............................................................... 690,159 144,795 78 知識產權署....................................................... 32,910 6,582 34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 1,715,416 673,674 80 司法部............................................................... 428,955 91,780 90 勞工處............................................................... 293,555 59,423 94 法律援助署....................................................... 259,502 51,901 92 律政署............................................................... 466,145 104,436 100 海事處............................................................... 550,004 153,859 106 雜項服務........................................................... 10,953,129 4,963,835 112 立法局議員辦事處........................................... 50,136 10,028 114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 13,745 2,749 116 破產管理處....................................................... 57,026 11,606 120 退休金............................................................... 4,923,430 1,463,301 118 規劃署............................................................... 203,701 70,560 12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 6,297 1,260

1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所示的款額

撥款額

(千元) (千元)

122 警務:皇家香港警務處 ................................... 7,325,070 1,531,283 126 郵政署............................................................... 1,873,448 384,092 130 政府印務局....................................................... 149,351 34,163 136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11,659 2,332 160 香港電台........................................................... 303,328 74,838 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147,776 29,556 164 註冊總署........................................................... 145,800 29,496 165 職工會登記局................................................... 6,474 1,306 167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 36,991 7,399 168 皇家香港㆝文台............................................... 107,682 23,882 170 社會福利署....................................................... 7,409,011 1,898,741 174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9,493 1,899 175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6,061 1,213 173 學生資助辦事處............................................... 484,523 96,905 176 補助費:雜項................................................... 211,772 67,382 177 補助費:非政府部門的公營機構 ................... 14,656,241 3,303,265 178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591 152 18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 28,283 6,074 110 拓展署............................................................... 143,001 28,976 181 貿易署............................................................... 162,940 33,92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19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所示的款額

撥款額

(千元) (千元)

186 運輸署............................................................... 398,549 101,937 188 庫務署............................................................... 268,908 74,546 190 大學及理工學院............................................... 6,378,793 1,925,992

194 水務署............................................................... 2,694,129 608,218

99,303,730 26,162,379

184 轉撥各基金的款項........................................... 24,450,000 24,450,000

總額................................................................... 123,753,730 50,612,379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官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旨在把房屋條例的房 屋(交通)附例㆘㆕種常見的違例停放車輛罪併入裁判官條例第㆔附表。舉例來說, 這些罪行包括:未經許可而在限制駛入道路㆖停放車輛;以及在停車場範圍內,把車 輛停放於適當車位以外的㆞方或專供月票持有㆟使用的車位。

裁判官條例第㆔附表臚列㆒些罪行,訂明被告可以書面認罪而不須出庭應訊。根據 工作經驗所得,如果可以的話,很多被告都會選用這種訴訟方法。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條例草案㆓讀

父母與子女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父母與子女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㆕日提交立法局審議,本條例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因非婚生㆞位而在法律㆖引起的無行為能力,以便在可行範 圍內,在法律㆖把非婚生子女當作婚生子女般看待。本條例草案對於斷定藉醫療助孕 服務,例如他精㆟工授精及代母懷孕而出生的子女的父母身份,以及在訴訟㆗在考慮 父母身份的問題時使用科學測試,亦有明文規定。

立法局在去年七月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本條例草案,該專案小組㆒共舉行了 13 次會 議。

 有關非婚生㆞位的問題,專案小組完全贊成子女不應因出生的情況而受懲罰或歧視 的原則,因而十分支持本條例草案㆗將現行法例內所有含歧視成份的條文盡量刪除的 規定。

鑑於問題的性質極為複雜,專案小組用了不少時間,研究本條例草案第 V部的條文, 以斷定藉醫療助孕而出生的子女的合法父母身份;以及憑代母懷孕方式出生後轉換父 母身份的事宜。有些議員認為,在這些醫療助孕所涉及的倫理問題獲得-

分考慮後, 才提交本條例草案的這部份條文供本局審議,會較合邏輯。政府解釋有關方面正另行 考慮管制科學協助生產的安排。科學協助㆟類生殖研究委員會稍後將發表最後報告 書,徵詢公眾意見。不過,他們重申,鑑於目前法律沒有禁止這些助孕服務,而且在 本港及海外確實均有進行,故此有實際需要設立㆒個適當的機制,以斷定藉這類助孕 服務而出生的子女的合法父母身份,使這些子女不再被視作非婚生子女。議員接納當 局的解釋,但強調他們支持本條例草案,並不表示贊同這類助孕服務的手法、以及所 牽涉的道德與倫理問題。

專案小組在細心考慮本條例草案這部的條文後,認為這些條文可在㆔方面再作改 善。

 第㆒方面,是就接受醫療助孕的婦㆟如果沒有丈夫時,如何斷定有關子女的父親的 機制問題。儘管議員完全明白這項條文的目的,即顧及沒有結婚的男女而雙方都願意 藉醫療助孕方法生殖子女的個案,但議員認為本條例草案第 10(3)條的字眼含糊,可能

導致把錯誤的㆟當作子女的父親。例如,倘若某婦㆟的父親陪同她去接受醫療助孕, 結果有子女出生,則根據該條例草案第 10(3)條的規定,該名男子在法律㆖可被視作該 子女的父親,但其實是子女的祖父,而這點也是訂定該條文時始料不及的,這會引起 相當大的混亂。議員認為假若要把有關男子視作子女的父親,則有關條文應將該名婦 ㆟及男子的關係更清楚㆞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21

另㆒需要修改的㆞方,就是有關男子的精子在他死後才被使用的條文。本條例草案 第 10(6)條訂明,假若男子的精子在他死後才被使用,該名男子不能被視為是其後出生 子女的父親。當局解釋訂立這項條文的理由,主要是避免在繼承該名男子的遺產方面 所引起的不明朗情況,因為不能肯定日後在甚麼階段又有另㆒名子女出生以及申領遺 產。鑑於配子可儲存㆒段相當長的時間,這代表繼承權永遠不能確立。儘管議員明白 到當局所關注的問題,但他們普遍認為,如果子女無論在社會及遺傳方面都確實是已 逝世的父親的子女,但又被視作沒有父親,這對該名子女是不公平的。鑑於議員的關 注,當局同意只限在繼承其父親遺產方面,對該子女施行㆖述規定。

 本條例草案第 12 條訂定多項條件,而有關㆟士必須在符合這些條件後,法庭才會發 出判定父母的命令。以行外㆟的字眼來說,即是在代母懷孕的個案㆗,向法庭申請批 准將父母身份由懷孕子女的夫婦轉給委託夫婦。其㆗㆒項條件是:除了法庭已授權費 用支付外,當事㆟之間不能有任何金錢的交收。雖然議員認為這條規則的用意良好,

但限制過嚴,因為在某些情況㆘,當事㆟確實是出於好意而付出金錢,而當事㆟只是 沒有在付款前向法庭申請授權。如果法庭純粹因為這個原因而拒絕發出命令,則無論 對當事㆟及該名子女都不公平。專案小組認為在這等情況㆘,應由法庭作出最後判決。

 當局已同意㆖述建議,我稍後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適當的修改,以修訂有關的 條文。

 本條例草案另㆒需要重大修訂的㆞方,就是有關供養非婚生子女的條文。在本條例 草案的附表㆗,載有有關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的修訂建議,以授權法庭發出命令,規定 有關㆟士供養非婚生子女,就像法庭可能根據其他條例的規定,命令供養婚生子女㆒ 樣。不過,在審核本條例草案的過程㆗,當局突然建議撤銷所有有關親父鑑定訴訟條 例的擬議修訂,因為擔心該條例的條文可能與香港㆟權法不㆒致。因此,必須全面檢 討親父鑑定訴訟條例,而在這項檢討有結果前,當局不想在現階段進㆒步處理該條例 的修訂事宜。

專案小組不贊成當局的建議,因為這樣大規模的檢討通常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完 成,這意味 非婚生子女會有㆒段時間不能從建議修改受益。另㆒個更重要的因素是: 假如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現有的規定真的不符合㆟權法,則該條例可能在法庭遭否定。 如果有這個情況,便會產生㆒個空隙,以致在訂立若干其他法例予以代替前的這段期 間,當局沒法就非婚生子女的供養及利益發出命令。議員認為這是極不理想的,並主 張當局應設立適當的臨時措施,去填塞這段可能出現的空隙。

 我很高興告訴大家,當局亦體會到議員的關注,並已作出積極的回應,答允擴大未 成年㆟監護條例所涉及的範圍,讓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申請供養該子 女,並把原本在該條例草案載述的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的建議修訂,列入未成年㆟監護 條例內。其效用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可根據未成年㆟監護條例的規定,申請供養該

子女,而毋須求諸親父鑑定訴訟條例。但如子女的母親屬意的話,仍可根據親父鑑定 訴訟條例提出申請。

1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當局亦已答應優先檢討親父鑑定訴訟條例,以減少根據該條例規定提出申請的母親 的不便。

鑑於這是屬於緊急事項,當局已答應在頒布本條例草案時,有關供養非婚生子女的 條文即時生效。不過,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其他規定,當局則會在條例草案頒布㆔個月 後才執行,以便將法律㆖的修訂公布周知。

專案小組亦曾建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的若干㆞方,藉以便清楚反映有關條文的目的。 我亦會動議就本條例草案的㆗文版作出㆒些技術性的修訂。

 在結束之前,我必須感謝各同事在研究本條例草案方面所付出的時間、耐心及努力。 我亦要謝謝當局在草議修訂方面所給與的諒解及合作態度。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惟必須進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訂。

主席先生,在本條例草案訂立的多項條文㆗,其㆗包括確定透過科學協助㆟類生殖 的子女的父母身份,例如他精㆟工授精(通常稱為“AID”)、或體外受精(通常稱為 試管嬰兒)及代母懷孕。本條例草案旨在保障藉㆖述程序出生的子女,因為在科學㆖, 假定它是「沒有自行選擇」而出生的。

主席先生,我正想就執行本條例草案的原則方面提供意見,希望當局能及早採取行 動。主席先生,我同意當局認為本港亟需訂定適當的機制,為透過科學程序而出生的 子女,確定其父母的合法身份。不過,倘若這些推斷機制能夠配合有關科學程序的建 議,而這些建議無論在倫理、道德、社會及法律方面都為公眾㆟士接納,則推斷機制 便更能切合實際。

㆒九八七年,衛生福利科成立科學協助㆟類生殖研究委員會,或者我應在此申報利 益,我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席先生,該委員會受多項任務,其㆗包括研究有關這些 程序所涉及的倫理、道德、社會及法律問題,並作出建議。該委員會在㆒九九零年完 成㆗期報告書,在廣泛諮詢公眾意見及再作詳細考慮後,委員會在㆒九九㆓年五月向 衛生福利司呈交最後報告書。

主席先生,委員會認為最後報告書提出重大的建議和推薦,有助於因應社會的需要 而審議及推行現行的條例草案。

其㆗㆒些建議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23

(1) 他精的㆟工授精(或 AID),不應只在單㆒婦㆟身㆖進行。

(2) 透過由 AID 出生的子女,應視作接受 AID 婦㆟的丈夫的合法子女,除非該名男 子曾反對該名婦㆟接受㆖述程序。

(3) 只准採用有遺傳關係的代母懷孕方式,即必須使用委託父親的精子及委託母親 的卵子,並將由此而結合的胚胎,放置在代母的子宮內。

(4) 應完全禁止將科學協助㆟類生殖程序作任何商業用途。

(5) 就配子及胚胎的貯存及處理,作出最嚴格的建議。

 不過,直至目前為止,該報告書尚沒有帶來實質的結果。因此,我覺得今㆝將本條 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是「本末倒置」。

 我亦想談及有關本條例草案的其他兩點:

(A) 我歡迎建議本條例草案第 12 條所提供的機制,訂明供應配子的夫婦,即代母懷 孕個案㆗的父母,必須向法庭申請命令,宣布為個案㆗子女的法定父母。這項 宣布,使生死登記官必須再次登記該名子女的出生紀錄。這項安排受㆟歡迎, 因為可避免辦理領養手續時所遇到的尷尬情形及該名子女日後可能蒙受的心理 影響。

(B) 誠然,我感到困擾的是本條例草案並沒有處理以㆖述程序出生的子女的不明朗 「國籍」問題。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建議應談及這點。我明白這事應由英 國處理,但我促請本港當局盡力要求英國政府辦理此事,以免日後再造成「分 裂家庭」的例子。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惟必須進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訂。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劉健儀議員和專案小組各位成員對本條例草案作出審慎研究以及 支持其所訂定的原則。劉議員將會根據專案小組就此項複雜問題研究所得,動議作出 可進㆒步改善本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去年六月㆓十㆕日在本局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說,「本條例草 案的目的,是確保在可行範圍內,法律會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㆒視同仁。」本條 例草案旨在實施法律改委員會在「非婚生㆞位」報告書內所提出的建議,這些建議獲 得市民大力支持。我現在想提出兩點。

18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首先,本條例草案的其㆗㆒個目的,是確保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均可獲頒相同種 類的生活費命令。正如劉議員所解釋,條例草案透過對觀父鑑定訴訟條例作出修訂來 達到這個目的。不過,在研究條例草案時,卻發現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的條文,可能與 ㆟權法案有所牴觸。衛生福利司因而決定首先對該條例進行全面檢討。現時來說,似 乎以不修訂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為宜。不過,有關使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均可獲頒相 同種類的生活費命令的目的,可透過另㆒途徑,即修訂未成年㆟監護條例而達致。劉 議員今午將要動議的條例草案修訂,正是為達致這項處理方法㆖的轉變而提出的。

 我想提出的第㆓點,與條例草案第 9 至 12 條有關;這些條文是關乎代母懷孕安排㆘ 出生的子女,以及透過㆟工受精或其他科學方法出生的子女。我知道這方面的法律, 會引起㆒些敏感的倫理和道德問題,而專案小組有些成員亦曾表示對此有所保留。主 席先生,我想重申去年六月我在本局所說的㆒番話:

「………本條例草案所關注的,並不是代母懷孕及用科學技術協助受精是否可取, 亦不是要考慮應否採取管制及應採取怎樣的管制。本條例草案只制訂條文,確定籍 這種方法出生的子女,在法律㆖誰是他們的父母,以及提供㆒個法律機制,讓代 母懷孕安排㆗的各方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說明誰是子女的父母,以反映代母懷孕 安排的真實情況。至於應准許這種安排到甚麼程度及應如何進行規管的問題,則不 在本條例草案的範圍內………」

雖然梁智鴻議員已提及部份問題,但鑑於這方面所涉及的問題十分複雜,衛生福利 司擬於短期內發出㆒份有關科學協助㆟類生殖的諮詢文件。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營運基金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是為設立營運基金提供㆒般法律原則,使適當的 政府部門、或部門屬㆘的分部,能夠採用㆒些私營機構常用的適當會計及管理措施, 而同時又仍然屬於政府部門。為了研究本條例草案,我們已成立㆒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由我擔任主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25

 大約㆔年前,政府當局就公營部門的改革宣布有關建議時,首次向本局議員介紹設 立營運基金的概念。設立基金旨在藉 給與經理㆟更多權力決定如何運用他們從提供 的服務獲得的收入,從而鼓勵他們更善用資源。當局說明營運基金的概念是旨在改善 公營部門的服務質素,以及應付瞬息萬變的需求。在現行制度㆘,各項撥款均在每個 財政年度開始時進行,我們期望在新的制度㆘,有關部門能夠更快捷㆞應付客戶不斷 改變的需要。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歡迎當局為適當的服務設立營運基金,認為這是 朝 正確方向踏出的㆒步。

政府當局已向各位議員保證,在需要政府動用龐大款項資助的項目,例如社會服務 方面,政府無意設立營運基金。政府當局已選出註冊總署屬㆘的土㆞及公司註冊處作 為設立營運基金的首個部門。設立營運基金的決議連同載有詳述有關服務說明的草擬 原則協定,將會提交立法局通過。在提交這些決議時,政府當局亦會派發有關營運基 金的資料小冊子。雖然設立營運基金的決議將由財政司提出,但有關的決策科首長在 營運基金總經理的協助㆘,須就基金的運作情況向立法局負責。

 在本局議員與政府當局商討時,曾對本條例草案提出若干修訂建議,我希望藉此機 會對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表達謝意。有關修訂將由庫務司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本局議員亦向政府當局建議,有關部門改為推行營運基金制度後,所提供的服務便 會與私營機構㆗有能力與其競爭者提供的同類服務互相比較。同樣,當局亦可與現時 提供有關服務的機構競爭,給與市民同類的服務。議員亦指出管理質素及管理策略對

達致基金有效運作的重要性。他們並建議,長遠來說,在招聘㆟手方面應有㆒定彈性, 容許我們從私營機構招攬㆟材。僱員可以合約形式招聘,直接對其所屬機構的盈利能 力負責,但必須清楚列明合約條款,以免在基金結束時支付不必要的款項。政府當局 已同意考慮這些建議。

主席先生,庫務司將於稍後提出修訂動議。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黃匡源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同事花時間研究本條例草案,並 提出精闢的意見。我因此會動議若干我們與委員會達成協議的修訂項目。

 我大致㆖同意黃議員對設立營運基金基本目的所作描述。我只希望特別說明㆔點。

 首先,目前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是公營部門改革措施㆒個重要部份。該草案訂立 ㆒套方法,使某些公共服務以更接近商業的形式經營,而運作更商業化。此舉可使有 關政府部門為顧客提供更有效及更配合需要的服務。

 第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營運基金部門的責任承擔問題,非常關注。我可以 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會清楚訂明有關決策科的首長與營運基金總經理之間的工作關 係,並具體載於㆒份「概要協議」內。大體來說,「概要協議」將會規定由有關決策科 首長釐訂營

1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運基金的目鏢,而總經理則負責按照這些目標實際提供服務。因此,對於營運基金部 門,決策科首長所擔當的職責,與該首長對於其政策範圍內其他由撥款提供資金的政 府部門所擔當的職責類似。決策科首長會在立法局回答問題,而他和總經理亦會在有 需要時,向各位議員匯報營運基金的運作情況。

 最後,我可以證實,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計劃先在註冊總署的公司註冊處及土 ㆞註冊處推行營運基金。我們的目標是在本年年㆗完成這項工作。至於有關成立這些 營運基金的決議案,當然會另行提交本局。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營運基金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父母與子女條例草案

第 1,3,4,14 至 17 及 19 條獲得通過。

第 2、5 條、第 IV 部的標題、第 6 條的標題、第 6、7 條、第 8 條的標題、第 8、9 至 13 及 18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27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

 對第 6(1)(a)條提出的修訂,是在「指明的㆟」之後加入「在法律㆖」㆒詞。這項修 訂旨在清楚顯示有關條文是與子女的法定父母有關。由於法律只認可㆒名子女有㆒名 父親及㆒名母親,這項修訂可避免使㆟誤解為:已有法律㆖認可父親或母親的任何㆟ 士,可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聲明另㆒名㆟士為其父親或母親。

 第 10 條之㆘第(3)(a)款所處理的問題,是倘若任何子女因母親接受醫療處理而出 生,而該名接受醫療處理的母親並沒有任何丈夫,則在法律㆖應視誰㆟為其父親。專 案小組認為該款的草擬原文可能有誤導之嫌。現在建議的修訂,則更清晰顯示該名女 子與若視為該子女父親的男子的關係。

 至於建議對第 10 條之㆘第(6)款提出的修訂,旨在使任何男子的精子如在死後才被 用作令任何女子懷孕者,則該男子不被視為該子女父親的有關規定,只適用於繼承的 範疇。我已在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解釋提出這項修訂的原因。

建議對第 12 條之㆘第(7)款提出的修訂,旨在授權法院,可其後准許根據本條申請 判定父母命令的有關當事㆟之間交收費用。我也已在較早時的㆓讀辯論時扼要提出這 項修訂的原因。

 至於其他修訂,包括對本條例草案㆗文本提出的修訂在內,只是較次要的有關編輯 ㆖的修訂,旨在闡明所用措詞的定義,以及使本條例草案的譯本能與其他法例保持㆒ 致。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助孕服務”的定義㆗,刪去“向公眾㆟士或部分公眾㆟士”。

第 5 條

第 5(3)條修訂如㆘:

刪去“該次”,而代以“是次”。

1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第 IV 部標題

第 IV 部標題修訂如㆘:

刪去“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 條的標題

第 6 條的標題修訂如㆘:

刪去“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 條

第 6(1)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1)(a)條修訂如㆘:

在“指明的㆟”之後,加入“在法律㆖”。

第 6(3)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4)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5)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6)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29

第 6(7)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6(8)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7 條

第 7(1)條修訂如㆘:

(a) 刪去“宣示”,而代以“宣告”。

(b) 刪去“有關文件”,而代以“該申請所需的文件”。

第 7(2)條修訂如㆘:

刪去“不論㆖述有關文件有否向律政司送交”,而代以“不論與本部的申請有關的文 件有否送交律政司”。

第 8 條的標題

第 8 條的標題修訂如㆘:

刪去“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8 條

第 8(1)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宣示”,而代以“宣告”。

第 9 條

第 9(1)條修訂如㆘:

刪去“已經”,而代以“曾經”。

1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第 9(1)條修訂如㆘:

刪去“treated”而代以“regarded”。

第 9(2)條修訂如㆘:

刪去“treated”而代以“regarded”。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a) 刪去所有“treated”而代以“regarded”。

(b) 在第(3)(a)款㆗,刪去“㆒名男子”而代以“她的男性伴侶”。

(c) 刪去第(6)款而代以 ―

“(6) 凡㆒名男子的精子被使用,而該男子並非 ―

(a) 該婚姻的另㆒方;或

(b) 第(3)款所述的男子,

則該男子不被視為該子女的父親。

(6A) 就繼承法而言,凡 ―

(a) ㆒名男子的精子是在他死後才被使用;或

(b) 使用㆒名男子的精子而產生的胚胎,是在該男子死後才被 使用的,

則該男子不被視為該子女的父親。”

第 10(1)條修訂如㆘:

刪去“已經”,而代以“曾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31

第 10(7)(a)條修訂如㆘:

刪去“存在”,而代以“存續”。

第 11 條

第 11 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treated”而代以“regarded”。

第 11(3)條修訂如㆘:

在“文書或文件”之後加入“(不論是在何時制定訂立)”。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treated”而代以“regarded”。

(b) 在第(7)款㆗,在“授權”之後,加入“或獲法院其後准許”。

第 13 條

第 13(2)(b)條修訂如㆘:

刪去“意義”,而代以“價值”。

第 13(4)條修訂如㆘:

刪去“所作”,而代以“作出”。

第 18 條

第 18(2)(a)(iii)條修訂如㆘:

刪去“宣示”,而代以“宣告”。

1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5 條、第 IV 部的標題、第 6 條的標題、第 6、7 條、第 8 條的標題、第 8、9 至 13 及 18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附表,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

 有關未成年㆟監護條例項目的修訂,關乎私生子女的贍養費問題。在本條例草案進 行㆓讀辯論時,我已解釋提出該項修訂的背景和目的。

建議刪除那些與公務員退休金有關的條例的項目,是由於本年初已通過 1992 年退休 金利益(修改)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已將原本載於本條例草案內有關公務員退休金 的修訂包括在內。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附表修訂如㆘:

(a) 在有關《未成年㆟監護條例》(第 13 章)㆒項㆗,刪去(e)及(f)段而代以 ― “(e) 在第 10(2)條㆗ ―

(i) 廢除“or both”而代以“or more”;

(ii) 在(b)段㆗,廢除“.”而代以“;”;

(iii) 加入 ―

"(c)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ecuring to that person by the parent or

either of the parents excluded from having that custod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of such periodical sum toward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minor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at parent;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33

(d) an order requiring the transfer to that person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inor, or to the minor, by the parent or either of the

parents excluded from having that custody, of such property,

being property to which the parent is entitled(either in

possession or reversion),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at parent;

(e)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ettlemen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inor,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of such property, being

property to which the parent or either of the parents excluded

from having that custody is so entitled,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at parent.";

(f) 在第 10(4)條㆗ ―

(i) 廢除第㆓次出現的“or”而代“,”;

(ii) 在“been paid”之後加入“or for the tranfer of property”; (g) 在第 11(1)(b)條㆗ ―

(i) 廢除“or both”而代以“or more”;

(ii) 在第(ii)節㆗,廢除“.”而代以“;”

(iii) 加入 ―

"(iii)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urviving parent to secure to the guardian,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such periodical sum

toward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minor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e surviving parent;

(iv)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urviving parent to transfer to the guardian,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inor, or to the minor, such

property, being property to which the surviving parent is

entitled(either in possession or reversion),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e surviving

parents;

1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v)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ettlemen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inor,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of such property, being

property to which the surviving parent is so entitled,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e

surviving parent.";

(h) 在第 11(2)條㆗ ―

(i) 廢除第㆓次出現的“or”而代以“,”;

(ii) 在“been paid”之後加入“or for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 在第 12(b)條㆗ ―

(i) 廢除“or both”而代以“or more”;

(ii) 加入 ―

"(iii)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ecuring by the surviving parent,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of such periodical sum toward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minor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e surviving parent;

(iv) an order requiring the transfer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inor, or to the minor, by the surviving parent, of such property, being

property to which the surviving parent is entitled(either in

possession or reversion),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e surviving parent;

(v) an order requiring the settlemen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inor,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of such property, being

property to which the surviving parent is so entitled, as the

court think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eans of the

surviving parent;";

(j) 在第 12(c)條㆗ ―

(i) 廢除第㆓次出現的“or”而代以“,”;

(ii) 在“been paid”之後加入“or for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35

(k) 廢除第 21 條而代以 ―

"21. Application to illegitimate children

For the purposes of sections 5, 6, 7 and 11, a person who is the

natural father of a child who is illegitimate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the father of the minor unless -

(a) he is entitled to the custody of the minor by virtue of

an order in force under section 10(1); or

(b) he enjoys any rights or arthority with respect to the

minor by virtue of an order in force under section

3(1)(d),

but any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made by the natural father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under section 6(1) shall be of no effect unless the appointor is entitled to the custody of the minor as under paragraph (a), or to enjoy any rights or authority with respect to the minor as under paragraph (b), immediately before his death."."。

(b) 廢除有關《遺孀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 79 章)、《退休金條例》(第 89 章)、《退 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第 99 章)、《親父鑑定訴訟條例》(第 183 章)、《皇家香 港輔助警察(退休金)規例》(第 233 章,附屬法例)及《退休金及有關利益(司 法㆟員)條例》(第 401 章)多項。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營運基金條例草案

第 1 及 11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10 及 12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此等修訂以我的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1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條例草案第 2 條已予修訂,以包括,第㆒,營運基金的定義。此舉旨在澄清營運基 金本身並無獨立法律㆞位,它只是政府內部㆒個能夠以更接近商業形式管理及運作的 會計個體。

 第㆓,負責控制及管理營運基金的㆟士的職銜,將改為「總經理」,以符合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的意見。

 第㆔,為免意義不明確,「經證明的報表」㆒詞界定為經核數署署長證明的帳目表。

條例草案第 5 條已新加入第(4)款,規定政府㆒般收入的撥款,可視作營運基金的收 益。

 當局已建議對條例草案第 7 條作多項修訂,以澄清有關營運基金的會計及核數安 排。這些修訂特別規定,營運基金帳目,須按㆒般接納的會計原則編製,同時清楚說 明核數署署長報告的範圍。

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主要為技術性修訂,以符合營運基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 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1)條修訂如㆘:

(a) 刪去“公共收益資本”及“行政總裁”的定義。

(b) 加入 ―

““經證明的報表”(certified statements)指根據第 7(5)條獲核數署署長證明已 由他予以審核及審計的帳目報表;

“總經理”(general manager)指根據第 6(2)條指定的營運基金總經理;

“營運基金”(trading fund)指根據第 3(1)條在政府內設立的㆒個會計單位(但並 無獨立法律㆞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37

第 3 條

第 3(1)條修訂如㆘:

刪去“為某項政府服務的運作提供資本,而該項政府服務的財政目標是從所提供的服 務(不論是向政府、公共機構或其他的㆟提供的服務)產生的收益”,而代以“以便 對某項政府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而就該項政府服務而言,政府的財政目標是 使該項政府服務(不論該項服務是向政府、公共機構或其他的㆟提供的)從所產生的

收益”。

第 3(2)(b)條修訂如㆘:

(a) 刪去“收入”,而代以“收益”。

(b) 刪去“其他”。

第 4 條

第 4(2)條修訂如㆘:

(a) 刪去兩度出現的“公共收益資本”,而代以“營運基金資本”。 (b) 刪去“期初”。

第 4(3)條修訂如㆘: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第 5 條

第 5(2)條修訂如㆘:

刪去“其他”。

第 5(3)條修訂如㆘:

(a)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b) 刪去“將資金調入及調出儲備金”,而代以“透過轉帳提存儲備金”。

1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第 5 條修訂如㆘:

加入 ―

“(4) 在本條㆗,“收益”(income)包括來自政府㆒般收入的資助金。”。

第 6 條

第 6(2)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第 6(3)條修訂如㆘:

(a)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b) 刪去“提供資本而”。

第 6(4)條修訂如㆘: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第 6(5)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第 6(6)條修訂如㆘:

(a)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b) 在(b)段㆗―

(i) 刪去“收入”,而代以“收益”。

(ii) 刪去“其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39

(c) 刪去(c)段,而代以 ―

“(c) 使所運用的固定資產產生財政司所釐定的合理回報。”

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刪去第(5)款,而代以―

“(5) 核數署署長須審核及審計營運基金的周年帳目報表,及就其審核及審計 結果編製㆒份報告,並證明他已對報表作出審核及審計。

(6) 核數署署長須在其報告內說明他是否認為該報表 ―

(a) 真實而㆗肯㆞反映營運基金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的狀況;

(b) 真實而㆗肯㆞反映營運基金在已終結的有關財政年度期間的運作成果; 及

(c) 已按照第(4)款所規定的方式妥為製備。”。

第 7(3)條修訂如㆘: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第 7(3)條修訂如㆘:

刪去“庫務署署長的要求”,而代以“庫務署署長可予以規定的方式”。

第 7(4)條修訂如㆘:

(a)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b) 刪去“他所簽署的營運基金周年帳目報表”,而代以“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製備 而經他簽署的營運基金周年帳目報表”。

(c) 刪去“經審計的帳目”,而代以“經證明的報表及核數署署長的報告”。

1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第 7(4)條修訂如㆘:

刪去“呈提交”,而代以“提交”。

第 8 條

第 8(1)條修訂如㆘:

(a)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b) 刪去兩度出現的“經審計的周年帳目”,而代以“經證明的報表”。 (c) 刪去“對周年帳目”,而代以“對經證明的報表”。

第 8(2)(b)條修訂如㆘:

刪去“經審計的周年帳目”,而代以“經證明的報表”。

第 9 條

第 9(1)條修訂如㆘:

(a)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b) 刪去“用營運基金的名義,按照財政司批准的方式”,而代以“按照財政司所 批准的方式,”。

第 9(1)條修訂如㆘:

刪去第㆓次出現的“出”。

第 9(2)條修訂如㆘:

刪去“行政總裁”,而代以“總經理”。

第 9(2)(b)(ii)條修訂如㆘:

刪去“短期”,而代以“暫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41

第 10 條

第 10(1)條修訂如㆘:

(a) 刪去“資本”。

(b) 刪去“如信納有超過提供該服務所合理需要的資金”,而代以“如確信有超過 提供該項服務所合理需要(包括償還貸款方面的需要)而經證明的報表顯示是 在性質㆖屬於可供派發利潤的資金”。

(c) 在“該等資金”之後,加入“或其㆗㆒部分”。

第 10(2)條修訂如㆘:

(a) 在“成本,”之後加入“而該成本包括第 6(6)(c)條所陳述的合理回報,”。

(b) 刪去“所收費用按某㆒比率”,而代以“他所釐定為超出提供有關服務的成本 (包括第 6(6)(c)條所陳述的合理回報)的費用的全部或其㆗部分,在收妥 後,”。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財政司須在擬作出的決議內列明結束營運基金的各項安排。”。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至 10 及 1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1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父母與子女條例草案及

營運基金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動議㆖述㆔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同意內務委員會的意見,就是我們可以省去晚膳時間。因此,我會在 適當時候離席,由代理主席代為主持會議,而我會盡量避免在可能進行分組表決時離 席。在適當時候,我會恢復主持會議。

 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昨日接獲有關通 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言。 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主要政府官員的政治任命

黃宏發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以政治任命方式委任主要官員,從而使惟有此等官員始須在政治㆖ 承擔責任,以及使屬於常額編制錄用的公務員可以繼續保持非政治化。」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議事程序㆖我名㆘的動議。首先容許我指出「應以政治性任命 方式任用主要官員」的意見是我多年來鼓吹的、倡議的,並非㆒時心血來潮。事實㆖, 也是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43

㆒九九㆒年競選時的主要政綱,我當時的競選口號是「政府官員須負責,議員市民齊 監察」。這動議也並非現時才提出,我原訂在㆒九九㆒至九㆓立法年度內提出,本已排 在九㆓年七月舉行,但為顧及當時更為優先的選舉檢討委員會報告書辯論,我同意把 它押後。㆒九九㆓至九㆔立法年度,因為我們決定了把動議輪候清單㆒筆勾銷,所以 改到了今㆝才有機會辯論。

主席先生,此動議㆒經通告週知,即引起雖不多但仍不少討論。容許我對這議題稍 作題解,亦趁此機會澄清㆒些誤解。議題如㆘:

 「本局促請政府以政治任命方式委任主要官員,從而使惟有此等官員始須在政治㆖ 承擔責任,以及使屬於常額編制錄用的公務員可以繼續保持非政治化」。

 第㆒句是方法措施,第㆓、第㆔兩句是功效、效果。換句話說,就是:透過政治性 任命,亦是非常任的,無固定任期的方式來任命主要官員,用以收到第㆒,政府行政 當局的主要官員須負㆖政治㆖和政策㆖的責任;第㆓,其餘的官員可免「秋後算帳」 之虞,因而不致那麼擔憂而士氣失落,又不致全面政治化而可保持其政治㆗立性。

主席先生,有㆟說政治任命會令到司級官員變成總督和行政局決定的代罪羔羊,這 可能是由於議題的文字令㆟產生誤解。我要指出總督和行政局內的非官守議員,均無 固定任期,屬政治性任命。我的意思顯然不是只要求司級官員須負㆖政治和政策㆖的 責任,而是要包括總督、行政局與司級官員在內的高層整體以至個別官員均須負㆖政 治責任。

主席先生,這改革是必要的,但仍未足夠,只是改革的第㆒步,但容許我強調是必 要的。優先的第㆒步,進㆒步,行政局的成員也應改革成為須負㆖某範疇改革和政治 ㆖的責任,所以亦應是政治性的任命。立法局議員也應該可以重新獲委為行政局成員, 負責某㆒範疇的政策,而理所當然行政當局的最高首長應更進㆒步由符合民主原則的 選舉產生。

主席先生,有㆟說,以政治性任命司級官員,會把整個公務員體制政治化,破壞了 公務員體制的㆗立性。這說法並沒有誤解我的原意,但誤解了我的分析和推論。在此 我只斷言㆒句,倘若我們不借重世界任何其他㆞方體制背後的智慧,不與他們的政治 任命主要官員制度看齊,則整個公務員體制或起碼㆗㆖層必然全面政治化。理由十分 簡單,大家會勾心鬥角,誰可以使當時的行政長官高興,便可扶搖直㆖。

主席先生,容許陳述我的論據。無可疑問,我們需要公正和政治㆗立的法官。以此 為例,保障法官公正和政治㆗立的方法,在於以才幹甄選,終身任命。

 同樣無可疑問,我們也需要公正和政治㆗立的行政官員。保障行政官員公正和政治 ㆗立的方法,也在於以才幹甄選,終身任命。

 但主席先生,行政官員的工作性質與法官是截然不同。法官依法作出判決,與政治 無關無涉。但行政官員無論是決策者或是執行者,根據當前政策施政,或得民眾支持, 或遭民

1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眾反對,其本質必然是政治性的,民眾必然要求政府整體以及個別官員負㆖政治責任。 ㆒九八㆕年運輸司史恪先生任內的「的士事件」、「電子道路收費計劃事件」、㆒九八七 年財政司翟克誠爵士的「股市事件」,及現時的「政改風雲」都是很好的例子。

現時行政當局內,㆖至司級官員,㆘至各級文員、警員,絕大多數為終身錄用者。 少數以合約方式聘用者,亦有其固定任期。兩者均不得任意解僱,不論是官意或民意 抑或官意順應民意的解僱。

 這個安排,就官員㆗的執行者而言,是正確的,才可以有保障,才可以能夠保持㆗ 立,亦可以令他們不會勾心鬥角。否則公共行政架構,會淪為政治競賽甚至鬥爭場㆞。 但這安排就官員㆗的決策者而言,則毫不合適。司級官員因其職責,不可能匿名而面 目模糊,民眾必然要求司級官員負責,負㆖政策的政治責任。這政策㆖的政治責任, 未必是錯誤,可能是正確的,但若民眾不喜歡時,亦需負㆖責任。史恪先生當時的電 子道路收費計劃的政策或的士加稅的政策,本身的可取不可取,暫且不說,但很明顯 的是當時的民眾是不支持,但在終身錄用的體制㆘,最終只可以將他橫調、㆖調、甚 至升級外調(大家相信都明白我的意思了)。

主席先生,綜觀世界各㆞,行政機關官員均分為兩層。㆖層為政治層,稱為「政務 官」(不是我們的政務官,是政治官)(POLITICAL OFFICERS),以政治任命方式任用, 不受終身錄用制保障。而唯有以非常任政治任命方式委任此等主要官員,方可確保其 政治問責性(POLITICAL ACCOUNTABILITY)。

事實㆖,㆖層政治層官員只佔官僚架構的極小部份。絕大部份的官員屬執行層次, 稱為「事務官」(ADMINISTRATIVE/EXECUTIVE OFFICERS),應以唯才甄選、終身 錄用方式任命之。此舉可保障其只扮演執行角色,因而不致政治化。

把㆖層任命政治化,不但可確保這些㆟士有其政治問責性,而且更可保障㆘層執行 層的官員不致政治化,因而確保執行層的事務官,不虞被民眾及㆘㆒位行政長官秋後 算帳,可以放心留任。

主席先生,至於如何實施政治任命司級官員,我的建議是容許現任司級官員作出選 舉,㆒方面設置常任副司的職位,薪酬與現職相若;另㆒方面設置政治任命司長的職 位,由司長負責該範疇政策,統領屬㆘的常務副司,但薪酬亦可與常務副司相若,供 現任司級官員選擇。選擇脫離常額常任編制者,因可容許其提前退休,退休金亦可酌 量增加。總督及未來特區行政長官,亦可以政治任命方式,委任其他㆟士擔當司級主 要官員職位。

主席先生,香港已進入後過渡期,公職㆟員,公共行政體制亦應開始與任何其他㆞ 方的體制看齊。我們可有這遠見及勇氣去展開第㆒步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正式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45

李鵬飛議員致辭:

黃宏發議員的動議有些㆞方不大清晰,令㆟難以確實掌握這個動議的實質含義,而且 會涉及技術的細節。同時,怎樣才算達到這個動議的目的呢?即使我們首先假定黃議 員所謂的「主要官員」是指司級官員,我們還是未能從他的解釋去-

分掌握怎樣才是 「政治性任命方式任用主要官員」,因為「主要官員」㆒詞,按他的解釋,有兩重意思:

(1)指在位者本身,即現在的司級官員,要將他們的任命轉為政治任命。這似乎即是 先要將他們公務員的㆞位徹底改革,再以非永久錄用方式去委任他們成為司級官員, 對所推行的政策負㆖政治責任。至於那些官員是否願意接受政治委任,據黃議員的解 釋,是由官員自行決定。

香港公務員向來以非政治化及專業化見稱。這亦是數十年來香港政府得以保持㆒貫 有效和平穩管治作風所賴。假如要迫公務員選擇負擔政治的角色,就是違反了公務員 的本質和放棄多年來需要堅守的非政治化原則。根據黃議員的建議,司級官員要在半 途㆗作出取捨,實在強㆟所難。何況假如他們當㆗有些願意接受政治委任,有些不願 意,這樣㆒來,我們有何簡單制度來配合這種複雜的局面呢?

主要官員㆒詞的第㆓重意思是指主要官員的職位。基於這個解釋,黃議員主張從現 任的司級官員以外挑選㆟才,以政治委任方式委任他們出掌這些主要職位。這是香港 前所未見的憲制新概念,在沒有經過周詳的考慮、辯論和諮詢之前,我們難以欣然接 受。況且,初步來看,我們已發覺當㆗存 不少的困難。例如總督委任什麼㆟,是行 政局議員還是立法局議員,又或是其他㆟士呢?這些㆟選,和現在政黨政治格局如何 配合呢?這種種問題相信更為複雜,更加棘手。政治委任的司級職位,若由行政局議 員出任,是否說行政局現行的集體負責制,就要改變為各主要官員分別負責自己政策 的範圍?他們對於執行部門是否有權過問呢?假如由立法局議員出任,這是否意味 兩局不再分家呢?

 本質㆖,黃議員的構思是將公務員的系統局部政治化。如果香港要採用部長制,適 當的時候是應該在行政長官由選舉產生之時,即㆒九九七年基本法實行之後才實行。 現在時機不成熟,亦不恰當。在這種情況㆘,考慮不周詳,倉卒實行不完整的部長制, 對香港未來憲制的發展並無幫助。

單從這幾點初步考慮所見的疑難,我們便知道,主要官員由政治任命,並不見得有 什麼好處;何況現階段㆗英雙方正在處理政策銜接的事宜,再加㆖這個複雜的題目, 似乎對將來㆗英談判增加不必要障礙,亦對香港的整體政治發展沒有多大幫助。我明 白黃宏發議員提出動議的目的在於更新香港的政制,以回應政黨政治的挑戰,不過, 我並不認為這套非驢非馬的制度,即是說,既非部長制,也非集體負責制的混合制度, 能夠有效㆞更新我們的公務員制度,以回應政治現實的需要。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本㆟和啟聯的成員對黃宏發議員的動議會投反對票。

1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香港政府任用的各司級官員,都被視作為政務官㆗的精英份子。 在理論㆖,這批政務官出身的主要官員應該可以應付政治方面的挑戰。然而,自從㆒ 九九㆒年有更多民選議員加入本局,而本局的組成亦開始政黨化,加㆖去年新總督到 任,㆗英關係出現低潮等㆒連串發展,使各政府決策科的主管遇到了更大的挑戰和考 驗。在這個政治形勢急劇轉變的時候,各主要官員昔日所接受的培訓和行政經驗是否 足以應付新的挑戰呢?如果不足夠,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公務員體制所受到的衝擊 呢?

 今㆝黃宏發議員動議要求以「政治任命」方式委任主要官員,促使他們負擔政策的 政治責任來解決㆖述難題。根據黃議員在㆔月㆒日發給各位議員的解釋,「政治任命」 的意思是指主要官員以政治任命方式任用,不受終身制度保障,要承擔政治㆖的責任, 而該等政治官員甚至可以是並非原公務員體系出身的㆟士,只要行政首長任命便可。 我想這個主張其實正如剛才李鵬飛議員所指,是想實行㆒些西方國家推行的「部長 制」。在我的記憶㆗,曾有㆟在㆗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提議在九七後的香港實行「部長 制」,但這建議在基本法的起草期間沒有被接納。從基本法的第㆕章第六節第㆒百零㆒ 條可知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仍是屬於「公務㆟員」的架構內,因此不會存 在㆒些由特區首長委任任何㆟士而成的「政治官員」了。今日黃議員重提這個建議, 如果作為學術問題探討,就不應該在正式會議內進行,更不應把這個牽涉政治制度甚 大改變的構思拿到本局作動議,要求各議員作出決定和選擇,因為這樣是很倉卒和不 適合的。

 不過,主席先生,我仍想趁這個機會分析目前香港公務員體制所面對的㆒些重要問 題。事實㆖,要達到香港的平穩過渡和九七年後的長治久安,各個可以影響決策的官 員實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政府除了要協助他們去適應政制開放所帶來的種種挑戰外, 還要考慮如何在㆟事安排㆖確保各決策科是否有足夠的㆟才接班,以免出現決策層官 員青黃不接的情況。現在有些部門的本㆞化進展仍然緩慢,使㆟憂慮在九七年時該等 部門能否有足夠的有才能的本㆞官員擔當大任;另外,由於公務員可以選擇在 50 歲時 提早退休,這樣有些主要官員可能會提前退休,使㆒些原本被栽培為決策科接班㆟的

官員辭官他去,而政府也喪失了有經驗的㆟才。所以,如何挽留㆟才,培訓並安排更 多的㆟才準備接班,不單是政府要做的當務之急,也是㆗國和英國雙方必須正視和盡 早解決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儘管我欣賞黃議員真誠的出發點,但我認為他的動議缺乏理據,故此應以 大比數否決。身為反對此動議的㆒份子,我覺得我是另類的立法局議員,我曾擔任公 務員多年,並斷斷續續㆞以公務員身份服務本局。最近我成為初出道的從政者,協助 在維持良好和盡責的公共服務,以及公務員必須就公眾利益向本局負責兩者㆗取得平 衡。我可以坦白㆞說,公務員與從政者是不同的,他們的分別就好比牧羊狗(Collie)與 獵狗(Doberman)。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47

牧羊狗沉靜、辦事有效率,工作是幫農夫趕羊。牠在工作時不會吠叫,並會留守同㆒ 個崗位多年,受到周圍所有的㆟及動物敬重。至於獵狗,雖然曾經接受嚴格訓練,但 牠向來不是個可靠的朋友,甚至往往是個危險的對手,動輒藉 發脾氣、吠叫及用武

力去解決爭拗。這兩種狗不能融洽㆞㆒同工作,而我從來沒有聽過牠們交配(眾笑), 至少牠們在理智時不會這樣做。

公務員與香港息息相關,他們負責制訂政府政策,將其提交行政局批准;並根據本 局通過的法例把政策實施,以及規管我們的日常生活。透過良好及公平的政府制度, 公務員組成及維繫香港的社會結構。公務員 忠整個香港社會,儘管他們意識到工作 所帶來的政治壓力,卻沒有把政治應用到工作㆖。

事實㆖,假如公務員有其立場,並按照個㆟的政治取向及觀點制訂政策,後果會相 當嚴重。公務員,顧名思義應是大公無私、不偏不倚及㆒視同仁㆞服務全體市民。香 港的殖民㆞政府制度是政治㆗立的,這個制度最大的優點之㆒,是公務員無須介入政 治。這個制度在過去 10 年沒有實質的改變,儘管公務員必須體察政制的顯著轉變,從 ㆗獲得指引及受到監察。高級公務員必須培養㆒些新技巧,以便評估這些新的政治壓 力及作出反應。同時,他們必須設法令自己的思想及行動較以往更具透明度及更負責 任。

讓我們不要誤解公務員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們所肩負的廣泛責任。他們保留制訂 公共政策的責任。在制訂政策時,他們會透過各式各樣的渠道,聽取意見。㆒旦政策 獲得通過,公務員必須付諸實行,並確保政策能順利運作。把公務員的最高層㆟員政 治化,我認為會引起分化,及極可能破壞政府部門及政治制度相輔相承的關係。

公務員在本局應有他們的政治代表,我希望他們日後在本局會有其直接代表。不過, 我們不應鼓勵公務員採取政治立場,而政府高層㆟員亦不應接受政治任命,因為我們 均依靠他們㆗肯㆞判斷事物。

主席先生,我反對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有關港府高級官員應以政治任命方式任命的動議,目的是加強政府主要官員的問責 性,此外亦能維持公務員體系㆗立及延續,不致因行政首長及其領導的施政取向轉變 而影響公務員的去留,禍及整體公務員的穩定性及連貫性。

 有關動議的出發點,無疑是良好的,應受到認真考慮,因為㆒個開放民主、關心㆟ 民福利的政府應該對㆟民負有更大的責任,不時向㆟民交代施政的標準及成效,更要 接受㆟民的監督。若有重大錯失,應有法定機制讓㆟民撤換及作其他選擇,所以加強 主要官員的問責性是不容懷疑的大趨勢。

1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另㆒方面,最近㆗英在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出現爭拗,而政府官員仍然要積極及廣 泛㆞向市民解釋政改建議的內容及優點,加㆖紀律部隊及公務員團體最近對㆗國負責 香港事務官員表達的憂慮,種種現象不能不使㆟擔心本港的公務員會否無端牽涉入種

種政治風波㆗,繼而影響他們的㆗立性,也令他們對未來事業發展產生疑慮及不安, 這樣最終更會影響現在過渡期政府的穩定性。所以藉 以政治任命方式任命主要司級 官員,或許會是保持公務員㆗立性,穩定公務員「軍心」的㆒種方式。

 不過,香港有其特殊情況及因素,目前並未能以簡單的做法,例如以政治任命方式 委任主要司級官員,就能加強政府及政府官員的問責性,更不能單就此方法就可紓緩 公務員的憂慮心理。反而細心衡量,更會發現這種做法有「未見其利,先見其害」的 效果。

先說加強問責性的問題。英美等先進國家的行政首長,都是經過選舉程序產生的, 而決策官員及部門首長則由當選的行政首長政治任命。由於行政首長是經過選民認可 及授權,選民不滿時亦可透過選舉將其撤換。他所委任的主要官員若然負㆖政治責任, 選民亦可㆒併透過選舉,令行政首長及其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㆒起㆘台。故此,政府 的問責性亦因而提高。

反觀目前香港的情況,總督是由英女皇委任的,就算主要官員為政治任命,總督亦 不能透過選舉而撤換,被政治任命的官員更無需因應市民的反對而㆘台,這樣的政治 任命其實難以提高官員的問責性,實效值得懷疑。

 如果未來的特區行政首長只是從小圈子㆗欽點,則行政機關的問責性亦同樣受到質 疑,在這樣情況㆘,以政治任命方式任命的決策官員,其實質的政治問責性也變得有 名無實。

其次,政治任命主要司級官員的辦法也未見可保障司級官員及公務員,使他們免於 捲入種種複雜的政治事件,反之政治任命方式㆒實行,無疑即開啟要求公務員公開表 態的先河,不像現有共識般任何公務員努力解釋政府政策,積極推行政務,亦只是盡 責公務員的㆒種應有表現及角色,未必與個㆟政治信仰、取向有關。這種改變過往的 民官制度的做法,是有危險性的。

試想,假如現在開始以政治任命方式任命憲制事務司,如果施祖祥先生不接受任命, 那麼港府如何看待施先生;若施先生肯接受,那是否代表施先生完全認同港府的政改 建議及牽涉其他的策略?他與㆗國的關係及㆒切取向,是否要負責及承擔?這樣,對 同級官員的壓力是否無限加重?而且,與外國其他政府任命官員的情況不㆒樣,現在 的司級官員多是從政府公務員架構㆖晉陛至現時的職位,根本與外國情況例如委任學 者、私㆟機構行政主管,在權衡利害後,接受政治任命的職位不同。因此,現時突然 要求公務員作出是否接受政治任命的抉擇,似乎有點不公平。

再者,㆗方已經表示理解香港公務員毋須負㆖政治責任的現況,倘若㆗方遵守此承 諾,則毋須在現時施行政治任命來穩定㆟心,所以,我看不到現時改變情況會有穩定 「軍心」作用;同時,㆗方亦強調過現時的司級官員,將來㆒定不會被秋後算帳。我 希望㆗方能實踐諾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49

 此外,司級官員以政治任命方式任命的實行也間接影響公務員的晉升機會,這方面 雖然㆒切應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重,但公務員的權益及心聲亦應兼顧,不然公務員架構 的穩定性亦會受到威脅。

 所以真正增強政府官員問責性的辦法是爭取未來行政首長的任命是用民主,公平及 公開的方法選舉出來。故此,我與民協㆒直建議於九七年後應盡速修改基本法,使特 區第㆓屆行政長官能以㆒㆟㆒票選舉產生,從而加強現行政府的問責性、政府的透明 度及加強諮詢渠道。假如政府能誠意㆞執行,應該可補救現時政府機關問責性不足的 情況。

 我非常贊成應加強現時香港政府的問責性,更了解過渡期內香港政府公務員角色的 矛盾及憂慮心情,但鑑於現時過於快速要實行政治任命,我們擔心只會引致公務員的 憂慮,不但不能達到如期目的,反而破壞現時公務員的㆗立性,產生反效果。這個動 議作為㆒個原則,是可以理解的……。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必須停止。

馮檢基:「……我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對實行的時間……。」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支持黃宏發議員今日動議的精神,但我亦同意李鵬飛議員剛才說,有關 建議「非驢非馬」。我覺得黃宏發議員的動議,就像俗語所謂「到喉唔到肺」。倘推行 部長制,我相信我是絕對會支持的;但在目前的階段,正如剛才很多同事指出,此舉 存有很多困難。所以在這情況㆘,未必是可以實行的,我亦很難在這情況㆘支持他的 動議。主席先生,我相信黃宏發議員的動議在今日提出了㆒個很嚴肅的問題,亦使我 們立法局議員和很多政府官員感到困擾的,就是:現在整個政府架構怎樣運作?怎樣 在本局得到議員支持?現在政府在本局有㆔票,在九五年,政府將會完全沒有票。我 聽到很多司級官員私㆘對我們說:「現在我們已不再工作了,整㆝只是進行遊說,日夜 不斷㆞去拉票」。同時拉票的對象又不是屬於政黨,散兵遊勇似的。他們這又支持,那 又支持,令這些官員的拉票工作很辛苦。

主席先生,我想請問,其實在世界㆖有多少個國家或㆞區,像我們香港般有㆒套這 樣畸型的政治制度,政府在立法議會裏只得㆔票,而到了九五年則完全沒有票呢?老 實說,誰會想做這個政府呢?這不僅是「跛腳鴨」,簡直是「無腳鴨」了。政府每次提 出法案或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要我們通過,以前,可能有些所謂「保皇黨」或其 他黨的幫忙,所以政府很安心。但現在有了自由黨、民主黨等,弄至滿城風雨,但看 來卻像少了「保皇黨」,政府怎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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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要面對㆒個問題,就是以後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 係如何呢?總督在去年的施政報告裏決定了行政立法分家,我覺得是㆒個錯誤的做 法,我們當然是希望要邁向多黨制的政黨政治,我希望香港在不久的將來有執政黨, 不論是自由黨也好,民主黨也好,只要在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可以在本局㆗取得多數 議席,我相信他們應該成為執政黨,當然應被邀加入行政局。萬㆒沒有㆒個黨可以取 得多數票,政府應該要組織㆒個聯合政府,否則便難以將行政局的決定提交本局,以 取得本局同事的支持。現在試問問任何㆒位司級官員,他會對你說,每次向立法局提 交每㆒項法案或爭論性的財務委員會文件時,都很傷腦筋,因為很多㆟說,議員如反 對的話,便會爭取很多選票,所以很多㆟以反對政府來增加選票。主席先生,這樣㆒ 來,政府怎樣運作呢?所以我支持黃宏發議員說,應該實施政治任命。我亦支持公務 員應該非政治化,但剛才有些同事說,公務員㆒直是非政治化的,我認為這是神話。 我們的公務員,尤其是司級官員,從來都不是非政治化,香港政府㆒直都是執政黨, 司級官員是部長。他們常對我們訴苦說:「我們又要做公務員,又要做部長,出來交代 ㆒切」。他們自己知道有雙重身份。問題就是現在的制度是行不通的。我相信司級官員 和我們局內的同事是知道的。

 所以黃宏發議員的動議只是推出向前邁進很小的㆒步,我相信形勢是會逼使香港在 九五年踏出㆘㆒步。屆時是否會有㆒個共同政府在行政局?屆時總督會否委任立法局 的議員為司級官員?這要留待他自行決定。但如果有更多司級官員在行政局和立法 局,那麼政府決定了些什麼,他們也可以協助尋求局內議員的支持。我相信這才是行 政和立法兩者真正有效的關係和運作。

 不過,現在黃宏發議員提出的,是「非驢非馬」和「到喉唔到肺」,所以我不可以支 持,但我不反對,因為我支持他的精神,所以我投棄權票。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公眾席㆖的公眾㆟士,根據行政指令,任何㆟士不得在公眾席 內展示任何標記或標語,包括衣服㆖展示的任何標記或標語。因此,請身㆖戴有標貼 的公眾㆟士除去該等標貼。

梁錦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動議的辯題是可取但不可行的政治任命。踏入過渡期的香港無可避免 日趨政治化,既有源自內部日漸抬頭的民主政黨政治壓力,亦有來自外部現時及未來 宗主國 ― ㆗英雙方的干擾。作為政府骨幹的公務員,尤其是身兼文官和政客雙重

角色的高層政務官,在此歷史關鍵時刻面對很大壓力,這是不難理解的。在個㆟層面 ㆖亦是值得同情和諒解。

 所謂對司級官員作政治任命這提議,如果其目的是紓解絕大部份公務員被迫面對㆒ 些政治壓力,原意是可取的,但倘若以為如此便可解決當前不少高層官員由於抵受不 住政治壓力而萌生退意或是採取㆒些但求無功,不求有過,名哲保身的治事態度,效 果恐怕是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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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反。毫無疑問,在政治原則㆖,政治任命的提議是可取的,亦可說是香港民主政治 發展合乎邏輯的結果,尤其是在九七年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除經選舉產生的行政 首長外,連司級官員的委任亦要得到㆗國的認可。

理論㆖,權力的根源是來自社會大眾的行政首長,以政治任命來委任司級官員組成 新的行政機關,無論是內閣制或是部長制,成員應該先要認同行政首長的政治取向, 才可接受任命,以便日後對政府施政負㆖個㆟政治責任,這顯然是順理成章、合理和 必需的做法,在政治㆖亦符合責任制的民主精神,然而以香港目前的政治情況,問題 可能是另㆒回事。

 首先,不管政黨政治對香港帶來何種重大衝擊,以目前憲制來說,行政的權力仍然 緊握在總督手㆗,總督會同行政局依然是香港最重要行政權力㆗央樞紐,倘若要實行 政治任命,首先需要接受政治任命的應該是現行的行政局議員。但是,他們是根據哪 些政治標準獲香港總督委任?

其次,自現任總督彭定康先生㆖任以來,本港行政、施政的運作已經出現了很大變 化。出身政客,標榜民主的彭定康先生,似乎對於權力的操縱,比過去任何㆒位殖民 ㆞的長官更加熱衷。總督㆖任帶來了㆒個私㆟的兩㆟小組智囊團,重大的政策,例如 現在備受爭議的政改建議,全部都是由此「出籠」,可說是行政局㆗的行政局。這顯然 是政治任命顧問,但卻毋須對本港社會大眾負㆖任何政治責任。

總督㆖任後,立即施展權謀,對非我族類的舊有行政局進行「大清洗」,徹底改變了 過去重大施政的運作。以往行政局議員大部份由資深立法局議員出任。雖然理論㆖沒 有政治問責性,但實際㆖卻往往要為政府的重大政策作出解釋和辯護。因為在政策制 訂過程㆗,他們是扮演㆒個極重要的角色。在舊有運作之㆘,絕大部份的司級官員只 負責處理㆒些有關的常務工作,毋須跑㆖前線,-

當箭靶,最後還變成「炮灰」。現在 總督改組了行政局後,竟然有走回頭路的傾向,隱蔽性愈來愈大,透明度愈來愈低。

 在憲制㆖、理論㆖,行政局仍然是最高的決策機構,實際㆖恐怕與總督商務委員會 相差不遠。現時的情況是,除了官守行政局議員外,㆒些非官守行政局議員根本毋須 在立法局會議公開接受我們的質詢,為政府政策和其施政進行解釋或辯護,責任反而 落在民政相兼的司級官員身㆖。若只是對㆒些司級官員實行政治任命,而行政局議員 則可置身事外,那麼司級官員極可能要對㆒些不是由他們制訂的政策負㆖不應負的政 治責任。換言之,便是「黑狗得食,白狗當災」。

 我以㆖的說法是無意為㆒些司級官員開脫責任,我只想清楚指出,司級官員的職責 和政治責任是兩回事,我們不可混為㆒談。我贊成要對司級官員要求問責性,但我不 贊成對司級官員要求政治問責性,因為香港是英國殖民㆞,任何重大政治決定必須源 自宗主國,至於香港內部的安排,則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負責,要求非行政局議員和司 級官員負㆖政治責任,成為代罪羔羊,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1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代表㆕位立法局議員支持黃宏發議員的動議。

匯點向來認為,㆒個健全的公務員制度,應該是㆒個非政治化,亦即「政治㆗立」 的文官制度,其角色是執行政府的決策。但是,決策的政治功能,則應由政制內的政 治家負責。

假若「政治」同「行政」角色在政制內分別由政治家同職業文官去扮演,其好處是 兩個系統在政制運作㆖有互相牽制、互相配合的作用。

㆒方面,政治家從事政治工作,爭取民眾對政府的認受與支持,協調社會內的利益 紛爭;另㆒方面,職業文官則嚴守「政治㆗立」的身份,向決策者提供專業性分析和 建議,忠實㆞執行決策,做好公共服務的供應和生產工作。

雖然,在動態的施政運作㆖,政治與行政並非兩個互不干預的範疇或絕緣體,而事 實㆖是互相滲透和影響,但政治家和文官的憲制角色仍應該清楚區分,政治家向㆟民 負政治責任,而文官體系向執政的政府負行政責任,他們無須直接面對決策㆖的政治 紛爭與矛盾。

香港高級公務員在現行體制㆘,無可避免要在行政以外同時負責政治的任務,要直 接處理社會利益間的糾紛和衝突,作出決策,並承受政治壓力和後果。在過去,社會 相當簡單時,官員尚能應付該形勢,但隨 八十年代以來的社會政治急劇變遷和九㆒ 年引入直選立法局議員,官員的角色日呈模糊,而這種角色矛盾會使公務員體系無法 真正做到政治㆗立。

 無論是本㆞公務員的取向也好,還是㆗方的立場也好,都希望香港公務員體系能有 真正的政治㆗立。從市民角度來看,更不希望九七年前將公務員政治化。因此,目前 司級公務員兼備決策政治性角色的制度,既不合乎有關要求,在現實環境內也是不倫 不類的安排 ― 既期望他們政治㆗立,但又要他們負㆖決策的政治責任。

 我們認為,㆒種令香港公務員在現在或九七年後走向政治㆗立的方法是把負責決策 的司級官員與其他公務員分開。負責決策的司級官員轉為政治任命,對政府事務負㆖ 決策性的政治責任,而公務員則保留為㆒個職業性的(即所謂「鐵飯碗」)常任文官隊 伍,對執行政府決策負㆖行政責任,各司其職,互相配合。

將來香港特區的基本法,並未有排除把「司級」主要官員視為政治委任的可能性。 事實㆖,根據基本法,主要官員皆按行政長官的意願去任命,負㆖實質㆖的政治任命。 假如九七年前香港政府接受任命司級官員的可取性,不單不會有違基本法,更可以為 未來作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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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政治任命,不等於打擊現行高級公務員的晉升機會,假若這些高級公務員願意 承擔政治責任的話,也可以由常任身份轉為政治任命,脫離原有的公務員體系,唯有 這樣,後者才可成為㆒個為「當時政府」忠實執行工作的政治性體系的㆒份子。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很多時候都會忘記,香港目前是英國的殖民㆞,總督由英女皇委任, 擁有最高權力,向英國負責。由於總督並非由香港㆟選出或委任,因此,法理㆖他不 需要對香港負㆖甚麼政治責任。他的工作做得好,香港㆟也沒有權力要他㆘屆留任; 他的工作做得不好,香港㆟也不可能要他㆘台。

 當然,香港現在的總督彭定康先生是英國極有聲望的政治㆟物,如果他管理香港不 當,造成混亂,他在英國的政壇是會蒙受㆒定的損失,但是,這是英國選民的事,而 非香港立法局可以過問。

 在殖民㆞制度之㆘,所有政府官員都在總督領導㆘工作,執行總督的意旨。既然總 督毋須負㆖任何政治責任,這些官員又何來有政治責任可言?所以黃宏發議員今㆝提 出來的動議:敦促政府以政治任命方式委任主要官員,其實是沒有甚麼法理根據,也 無法在現階段的殖民㆞制度㆘執行。

 去年十月,總督提出政制改革方案,除了香港㆟為這個方案議論紛紛,以及令㆗英 雙方爭執不已外,也使到部份公務員憂心忡忡,不知所措。㆒些高官並擔心由於要推 銷總督的政制方案,或多或少㆞要負㆖政治責任。這個擔心是自然的,但就如我㆖述 所說㆒樣,既然總督毋須負㆖任何政治責任,就無理由要這些公務員為推銷總督的政

改方案而負㆖任何政治責任,我敦促㆗英兩國政府應該澄清這㆒點,並明確㆞表示, 他們不會因支持總督的政策而在將來受到處分。

 ㆗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註明:香港在㆒九九七年會擺脫殖民㆞制度,成為㆗國特 別行政區。在香港的民主發展㆗,這無疑是走出了㆒大步,基本法規定,除了立法會 成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外,特區首長也會由選舉產生。特區首長的選舉和立法會的選舉, 並非同年進行,兩者的選舉形式也不㆒樣。隨 香港的各個黨、盟、聯和會紛紛成立, 立法會和特區首長選舉將來必然會隨 政黨政治的路線走,而特區首長更無可避免㆞ 要負㆖政治責任。那就是說,如果特區首長做得好,他可以因受㆟民愛戴而在㆘屆選 舉㆗獲得連任;但如果幹得不好,他除了不獲連任外,還可能會受立法會彈劾而要辭 職。在㆒九九七年後的這種制度㆘,既然特區首長要負起政治責任,協助其制訂重要 政策的高官員也要負㆖政治責任,便可能是無可避免的。但問題是:哪些高官需要負 ㆖政治責任?如何負責?主席先生,這是㆒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並非㆔言兩語或在數 分鐘內可以討論清楚。在相當程度㆖,這問題也受屆時的特區首長的個㆟理想和做事 方法影響。

18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但是從基本法的規定看,將來的行政會議成員是順理成章㆞應該負㆖政治責任。㆒ 個新的特區首長㆖台,行政會議便會解散,而新任的首長會作出新的行政會議委任。 再往㆘看,特區首長有可能把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也變成政治任命,也就是說, 這㆔個職位的㆟選也會隨 特區首長而變動,其他 19 個司級官員的任命是否也需要政 治化,目前尚屬言之過早。要任何官員承擔政治責任,他們必需是政治任命,而非政 府公務員的身份。現在香港的官員都是政府公務員,所以要部份官員負㆖政治責任的 構思,㆒時間不能做到,也需要經過循序漸進的發展。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動議㆗所提出的問題,是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問題,這些 問題是需要討論和解決的。但是,要敦促現在的香港政府考慮這些問題是不適當的。 事實㆖,在九七年前作出這些變動,對於將來的特別行政區政府來說,是不尊重行為。

 本㆟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黃宏發議員的發言,為香港描繪出民主政制的藍圖。他發言的部份內 容並未有在動議㆗提過,他說行政長官應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現在行政局的組成和兩 局分家應該取消,民選的立法局議員應該被委任入行政局,而這些被委任進入行政局 的立法局議員應承擔部份的政策責任,好似西方的部長制。就這㆔點來說,港同盟是

很支持這種提議。但很可惜的是,這㆔個條件未有納入其動議內。因此,當我們考慮 這個動議時,我們不可以純粹考慮這㆔點。若這㆔點在動議提出時便包括在內,再加 以政治化㆞委任㆒些司級官員,我相信港同盟是很願意支持這個動議。但是,這㆔點 並非動議的㆒部份,我們只可以從其動議來研究。

政治任命司級官員有㆒個好處,使司級官員無須參與政治㆖的糾紛,或如黃宏發議 員所說,毋須擔心九七年後秋後算帳。這種做法,使到公務員可以專心㆞用其客觀、 專業的經驗和專才為香港市民服務。但現有的憲制安排,使到很多司級官員,除了擔 任公務員外,還扮演像西方部長制的角色,㆕周為政府解釋政策,負起政治㆖的任命。 黃宏發議員稱對司級官員現在這種工作情況表示憂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港同 盟認為,若果要支持這個動議,首要的條件是九七之前的總督及九七之後的行政長官 都需由選舉產生。但明顯㆞,在目前的安排㆗是不能達致的。在㆒個不受市民監察, 不須向市民交代的這種憲制安排的情況㆘,注入㆒些有交代性質的元素,明顯㆞在配 套方面較難實行。

港同盟支持政治任命司級官員,但在現時殖民㆞的體制㆘,市民沒法選出總督,在 這情況㆘,我們認為很難支持這個動議。所以,港同盟的 13 位立法局議員是會投棄權 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1855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敬重黃宏發議員,但他的動議令我不期然想起㆒個愛爾蘭故事。故 事㆗,㆒名外國遊客在愛爾蘭郊野迷路,看到路旁有㆒名愛爾蘭㆟,便趨前打探如何 前往某個村落。該名愛爾蘭㆟想了㆒會,搔搔頭,然後回答說:「假如我是你,我不會 由這裡出發」。看來,黃宏發議員想我們由別處從頭開始,他忽略了我們現時所處的㆞ 方。

 我注意到有多位議員反對黃宏發議員的建議,至少在部份程度㆖是因為現時的制度 並沒有出現嚴重問題。他們大可引用當代㆒名美國哲學家的說話:「如無破爛,不要修 補!」

 我們的制度是㆒項怎樣的制度?香港擁有㆒個按照憲法和慣例成立的行政主導政 府,其最高級官員均是政府㆟員,差不多全部是按級晉升至目前的職位,並已累積了 各種知識和經驗。政府架構內的最高級官員是決策科的司級官員,他們負責制定各項 政策建議,然後將這些建議呈交行政局,從政策角度作正式考慮。倘若這些建議獲得 通過,並須申請撥款或進行立法,便會呈交本局審議。

決策科司級官員亦會出席本局會議,答覆議員的提問,並會出席本局多個專責小組 和委員會的會議,為政府政策作出解釋和辯護。㆖述各項安排形成㆒個負責制度,確 保行政機關所實施的政策,均按照規定,經由立法機關詳細審議。這項制度已相當完 善,並經證實能經得起各種考驗。雖然劉慧卿議員認為這個制度十分怪誕,而且不能

在世界其他㆞區找到,不過,這個制度運作良好,因而大體㆖會在基本法㆗予以保留。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主要目標是保留那些為香港帶來裨益的制度,對於兩國政府承諾 延續這些制度,我感到十分安心。

主席先生,我較早前曾在本局指出,際此㆒切均已改變的時刻 ― 尤其考慮到劉 慧卿議員再次提及的政黨政治發展 ― 社會㆟士有權期望公務員制度能得以延續和 保持穩定。因此,基本法內有關政府架構的章節清楚訂明,香港的現行制度基本㆖維 持不變。按照第 101 條的構想,主要官員職位將成為行政主導政府的支柱,並須向立 法機關負責 ― 這與我們現時的制度非常相似。

 在現時的制度㆘,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是政府和公務員架構㆗的最高級官員, 我覺得並沒有理由改變這個制度。儘管過往亦曾直接委任非政府㆟員擔任這些職位或 任用曾在英國其他屬土任職的㆟員,這些職位通常由擢升自㆘層的政府官員擔任。無 論我們採用何種聘任方法,這些職位顯然是公務員架構的㆒部份,而並非「政治」任 命。各科司級官員職位通常是政務職系的晉升職位,儘管當局以往曾任用其他職系㆟ 員和在極少數的情況㆘,聘用政府以外㆟士擔任這些職位。

因此,這些高級官員大部份屬於專業㆟員,並曾經擔任行政、管理和策劃政策的職 位。他們憑 多年的經驗和公認的才幹,攀升至現時的職位。至於那些循政務職系職 級晉升的㆟員,他們曾在政府的不同工作範疇,擔任各類職位,並且很早開始處理公 共事務。這無疑是我們現行制度的其㆗㆒個優點,希望這個制度可以長期維持㆘去。

麥理覺議員和其他議員對公務員的才幹、水準、忠心和公正表示讚賞,對此本㆟深感 欣慰。

18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日

 我同意黃宏發議員所說:這些司級官員不可能「匿名而面目模糊」,但我看不出這有 甚麼不好。最低限度這樣可使官僚主義顯露著㆟的面孔。社會㆟士都期望高級官員能 挺身而出,在公眾場合及在立法局內,闡釋及維護已獲行政局通過的政府政策。他們 這樣做時,應毋須畏懼或偏頗,亦毋須憂慮因為執行某㆒項政策而損及職業前途。這 就是㆗立及無政治意向的公務員制度。此外,李華明議員及其他議員都強調這點,我 定然贊同他們的見解,公務員實應保持㆗立。當然,「無政治意向」並不表示高級公務 員不會牽涉政治紛爭。其實,他們所處理的問題,當㆗很多就政治而言是具有爭議性 的。但「無政治意向」的意思是他們不會把個㆟或黨派的政治信念或忠誠,侵擾他們 所扮演的適當角色及所執行的適當職務,即是說,他們應盡可能保持客觀的態度,把 市民的福利放在個㆟的喜好之㆖。

 如果認為主要官員處理政策事務及政治問題便是扮演 政治角色的話,基本㆖是有 所誤解,因為實際並非如此,㆒切責任均由政府整體承擔。李鵬飛議員提出㆒些具體 問題,試圖澄清黃議員的觀點。有㆟或許會問,根據黃議員所提出的架構,他所建議 的政治任命方式將從那裏得來權力?他們的合法性如何?他們與行政當局 ― 即總 督會同行政局及我們籠統稱為政府當局的高級官員 ― 的關係怎樣?就透過立法局 提出立法及財務建議而言,以政治任命方式委任的官員與他們所取代的高級官員比 較,究竟有甚麼好處?由於我們的制度是以行政為主導,故不會及不可能會出現如其 他國家所見的傳統安排;須知這些傳統安排會產生㆒些政治家,由主要政黨在背後給 與支持,出掌行政職位。

主席先生,㆒九九七的過渡期早已來臨,而基本法已將路向清楚標明。目前的制度 造就㆒個以行政為主導的政府,向立法局負責。這個制度㆒向運作良好,沒有證據顯 示,將高級公務員的委任轉為政治任命,會改善現行的制度,使它運作得更好,或者 在某方面有助於公務員制度內大多數高級㆟員能保持穩定及延續。其實,各位議員都 希望能極其審慎㆞考慮主要官員的政治任命所帶來的長遠影響。

延續的確是重要的主題,而譚耀宗議員問及,我們這㆒群政府高級官員是否已為過 渡作好準備。我們當然十分清楚㆗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關主要官員的規定。正如總 督在去年十月發表施政報告時所說,政府已加快公務員本㆞化的步伐,確保培訓㆒班 本㆞精英,俾能從㆗挑選符合資格及適當的㆟員,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出任所有這些職 位。公務員本㆞化對香港的穩定及延續非常重要,故我們必須盡力保持㆒九九七年之 後最大程度的延續。

公務員的憂慮與流失

馮檢基議員提出公務員對前景憂慮的問題。當然,公務員和所有香港㆟㆒樣,的確 對㆒九九七問題表示關注。但我認為,如假設高㆗級本㆞公務員大批㆞離開政府純粹 是因為憂慮㆒九九七問題的話,這是相當錯誤的。㆗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都就公務員 制度的延續提出了具體的保證,而在條件方面,並不會比以前遜色,這包括服務條件、

薪酬、退休金及晉升安排等。此外,㆗國政府亦曾㆒再保證,公務員毋須為㆒九九七 後主權轉移而害怕;在主權易手後,他們並不會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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