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4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5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43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J.P.
張建東議員,J.P.
15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列席者: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文康廣播司蘇耀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衛生福利司劉李麗娟女士,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45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8)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㆒九九㆒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59)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九㆓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撰寫的 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棄置車輛
㆒、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本港各處棄置車輛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最新的棄置車輛數字,與去年同期比較,情況如何;
(b) 處理棄置車輛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其職責分別為何;及
(c) 有否計劃檢討現行的處理棄置車輛方法及制訂有效措施,例如規定登記車主於 行車證到期後,如不再續期,需於指定時間內向當局證明已將汽車妥善處理?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
(a) 去年最後㆒季移走的棄置車輛為 283 輛,㆒九九㆒年同期則為 86 輛。 關於問題的第㆓部份:
(b) 負責處理棄置車輛的有㆔個部門。棄置在官㆞的車輛,由屋宇㆞政署規定車主 須在某㆒限期前移走有關車輛,否則車輛會被拖走。至於棄置在公用道路的車 輛,警方亦會以類似的方法處理。
此外,運輸署設有兩個車輛收集㆗心,免費提供處置舊車服務。該署並負責監 管由政府承辦商經營的壓車場的工作,棄置車輛會被送往該壓車場拆毀。
關於問題的最後部份:
(c) 政府的現行政策是提供設施,讓車主可以合法㆞處置不適宜在道路行走的舊 車。這項政策十分有效。大部份車主都會將舊車送往其㆗㆒個收集㆗心或賣給 私營壓車場。只有小部份不能再使用的車輛會遭棄置。當局並無計劃更改現行 的做法。
15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規定若車主於車輛牌照到期後不再續期,便須證明已將車輛妥善處理的建議, 政府也考慮過。不過,車主不再將車輛牌照續期未必表示他們已將車輛處置, 例如車主可能是長期不在香港或車輛正在修理㆗。若要確定每宗不續期個案的 理由,便須進行費時的調查工作。就棄置車輛這個問題的嚴重程度而言,實無 -
分理由這樣做。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從運輸司的答覆,大家都了解到:(㆒)九㆓年的棄置汽車 較九㆒年高出 230%;(㆓)政府謂有㆔個部門負責此事,這樣,可能會發生「㆔個和 尚無水飲」的情形。政府可否切實告知全港市民,當局會以何種確實的措施去解決這 問題,因為香港在其他各方面都是很成功及進步的,為何在這宗小事情㆖卻未能有實 際的答覆?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反駁詹議員在問題第㆓部份所暗示的意思。負責這 項工作的有關部門均按嚴格的規例及清楚的指示行事,並無工作重覆或缺乏效率的情 形。至於第㆒部份的問題,棄置車輛數目㆖升是由於多年以來個案積壓所致。去年, 警方已採取㆒次特別行動,清理積壓的個案。這便可解釋為何去年的數字有所增加。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任意棄置的車輛正不斷破壞我們郊野尤其是新界的 優美景緻;只要沿新界道路行駛,不難見到這種情況。運輸司可否解釋,當局已採取 甚麼行動以補救這種情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屬於土㆞用途的規劃問題,我會請規劃環境㆞ 政司代為答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關於新界土㆞用作棄置車輛或用作這類 存放用途的情況,可分為兩類。第㆒類關乎去年左右公布的 31 幅發展審批㆞區圖所涉 及土㆞,而有意使用發展審批㆞區土㆞作這類用途㆟士須向規劃署提交申請。在接獲 申請後,倘有關土㆞已劃作露㆝存貨用㆞,將可獲批准,但條件為必須遵守有關土㆞ 用途及防止破壞環境的規定。第㆓類關乎那些在兩㆔年前城市規劃法例實施之前已存
在的廢車棄置場;該法例使我們能將土㆞劃作發展審批㆞區。在這些情況㆘,向來用 作棄置車輛 ― 或許較合適的說法是存放車輛 ― 的土㆞便納入規劃許可範圍 內,因此,當然不受現時新的廢車棄置場須遵守的條件所規管。當局對於這些早已存 在的廢車棄置場,以及宜納入管制的其他用途土㆞,在擬訂㆘㆒階段城市規劃法例之
前,仍未能實施管制;我們希望可在來年左右向立法局提交有關法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收集棄置車輛,並原㆞壓車的工作,如外判給現時 負責這項工作的承辦商,會否更具效率?此舉不是可以減省警方這方面的㆟手,從而 更好好㆞用於其他方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時㆒些營辦商已這樣做。他們免費收集棄置車 輛,然後在本身的壓車場內處理。我想政府會考慮是否需要進㆒步改善收集及處置車 輛的現行做法,並會考慮將該項工作交給這些壓車場經營的可行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47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去年十月,本㆟曾為了㆒輛久被棄置的貨櫃車向警方投訴, 足足等了㆕個月,該車才在前數㆝被拖走。這情況未知是否與詹培忠議員的問題相似? 我想請問,㆒般而言,政府部門在接獲投訴後,需時多久才採取拖車行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法例規定,各有關部門,例如警方,可在發出通知 後於指定期限過後七㆝內移走車輛,而該項通知所給與處置車輛的時限為兩個星期。 但做法當然不盡相同,因此我需要翻查有關的統計數字,而我會以書面答覆黃議員。(附 件 I)
調查投訴警察個案的獨立部門
㆓、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設立獨立的部門,調查投訴警察 的個案;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審慎考慮過應否設立獨立部門,調查投訴警察的個案,得出的結論 是我們應該保留現時由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的制度,該課轄㆘的警務㆟員不受警隊其 他部門指揮。
投訴警察的個案通常涉及警務㆟員觸犯刑法、或違反警方內部紀律或程序。調查這 些投訴,必須對警方的政策和程序有所認識。至於決定正在接受調查的警務㆟員的行 為在當時情況㆘是否合理,則必須具有專業知識方能作出判斷。在投訴警察課工作的 警務㆟員均具備進行這類調查所需的知識及專長。
我們認為在警隊以外設立㆒個由非警務㆟員組成的獨立部門負責調查,既不可行亦 不能發揮作用,而且要招聘足夠具有適當能力而又-
分了解警務工作性質的非警務㆟ 員負責調查,亦會有困難。
投訴警察課的工作由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該委員會由總督任命,是 ㆒個獨立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密切監察對警務㆟員投訴的調查,確保調查公正㆞進行。 根據該委員會的意見,投訴警察課進行的調查都很公平和徹底。該委員會最近提出多 項建議,以便改善現時監察處理投訴的制度,加強市民對這個制度的信心,我們現時 正考慮這些建議。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今早我在立法局申訴部當值,原本安排接見日前被警方㆟ 員毆打的海關㆟員,但昨㆝已取消了有關的安排。我不知有關㆟士是否受某方面的「鼓 勵」而不投訴。但過去有不少到過投訴警察課投訴的市民向我反映,他們很多時去投
訴時,當值的投訴課㆟員都是用㆒些「投訴是很麻煩的」、「投訴也無用的」、「算你倒 霉啦」、「算啦,只會浪費時間」等說話去勸阻或打擊投訴者,希望不要提出投訴。事 實㆖,有些我認識的投訴課警察亦曾向我透露,他們大多不願處理這些投訴個案,是 恐怕……
1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會議程序問題。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你想提出甚麼會議程序問題?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這不屬於㆒項問題。
主席(譯文):提問的議員如為使問題易於理解而合理㆞陳述,是可以容許的。黃偉賢 議員,我假定你現在會提出問題了?
黃偉賢議員問:他們都恐怕他日調回㆞區警署工作時,會碰㆖那些曾被他調查過的同 事,因而可能會引發工作㆖的尷尬。我想請問保安司,怎樣才能消除他們這種憂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投訴警察課㆟員是按照非常細密的程序執行其工作。他 們要緊記需要取得投訴㆟的合作,而我相信他們不會勸阻市民提出投訴,無論是基於 黃議員所提理由,還是其他理由。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投訴警察課證明屬實的投訴個案甚少,保安 司是否同意,不應以難於聘請獨立的專家為藉口而有損公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絕對同意無論如何不能以任何藉口而有損公義。我相 信投訴警察課的㆟員已秉公辦理。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會否同意,假如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能 獲准直接調查投訴,或重新調查投訴警察課已調查過的個案,而不是對投訴警察課所 進行調查作紙㆖覆核,那麼該委員會將會是㆒個更有效的組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已非常周全。 他們會覆核所有個案。該委員會已提出多項我亦同意有助改善工作程序的建議,而他 們相信這些建議可以加強市民對這個投訴制度的信心。我們現正考慮該委員會所提的 各項建議。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但我的問題尚未獲解答。 主席(譯文):葉議員,可否請你再說㆒遍你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49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保安司會否同意,假如投訴警方事宜 監察委員會能獲准直接調查投訴,或重新調查投訴警察課已調查過的個案,而不是對 投訴警察課所進行調查作紙㆖覆核,那麼該委員會將會是㆒個更有效的組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同意。我相信現行的制度已非常有效。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警隊以外其他團體的發展趨勢,是趨向於邀請 外界協助處理專業範疇內的事宜。譬如香港會計師公會便很積極這樣做,而廉政專員 公署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更是其㆗典型例子。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㆓及第㆔段 內,似乎暗示只有具備專業知識的㆟士才可出任該委員會委員。保安司可否解釋,他 是否認為非警務㆟員,例如律師,在智能方面無法勝任委員會委員㆒職?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現在所指的是哪㆒個委員會?
李家祥議員(譯文):我所指的是負責調查投訴警察個案的委員會。我想保安司在答覆 的第㆓及第㆔段內說,有關㆟員必須具備進行這類調查所需的知識及專長,而他在第 ㆔段內說,要招聘具有這類專才的㆟士會有困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很多情況㆘,也許在大多數情況㆘,若要判斷 某㆟的行為,同儕的判斷往往比其他㆟來得更㆗肯及公正。我相信警務㆟員在調查警 隊其他同事的行為時,是不偏不倚和公正的,而這點正是我們從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 員會所得的意見,我相信調查投訴警察的個案是需要專業的調查知識,而警隊是有能 力做到這點。當然,亦有若干位由總督任命的社會㆟士出任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委員,負責覆核有關調查,並確保所進行的調查是公正和妥當的。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非警務㆟員參與的投 訴警方事宜小組,有否就需要覆核的個案展開任何獨立調查?因為當我為兩局議員警 方事宜小組的成員時,我們曾抽樣調查若干個案,以確定投訴警察課所進行調查是沒 有偏私,而調查結果亦如報告所述㆒樣。保安司可否告知我們,目前這些成員有沒有
這樣做?如沒有,我建議他們應這樣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或其㆗成員均沒有進行 這類調查工作。這絕對不在他們的職權範圍內。他們的職權範圍只限於監察及覆核。 當然,他們亦經常發回個案,要求作進㆒步調查或索取進㆒步資料。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只有極少數投訴警察的個案證明屬實,當局會 否認為,若經由獨立調查員而非被投訴警務㆟員的其他同事調查有關投訴個案,而最 後因證明無罪而撤銷個案,豈不是更符合絕大多數警務㆟員的利益?
15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重覆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的,就是我相信目前投訴 警察課進行的調查是公平、徹底、公正無私和發揮作用的。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這只是再㆒次不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是否想再說㆒遍你的問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難道當局看不到被投訴警務㆟員若經由獨立 調查員調查後證明無罪,會更符合警務㆟員的利益?因為這可使眾㆟皆見當局已秉公 辦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經回答該項問題。答案是不見得這樣。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工作 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取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辦事處如要擔任這項工作,便 要完全改變目前的運作方式和編制。目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每年處理的個案相信約 有 150 宗;而投訴警察的個案則有超過 3000 宗,全部都需要進行調查。誠然,行政事 務申訴專員亦為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他確有參與監察及覆核投訴警 察課所進行的調查。
黃宏發議員(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相信保安司誤解了我的問題。我指的是監 察投訴警察課;我並不是說投訴警察課,而是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工作, 同時將有關監察工作交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負責,即是負起監察的責任,而並非進行 調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誤解了黃議員的問題。我以為黃議員建議應 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進行調查。我的答覆是不會,因為我們相信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 員會已是㆒個有效的監察組織,而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已包括行政事 務申訴專員,他是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警員自殺
㆔、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來警務㆟員的自殺㆟數是否高於其他紀律部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51
(b) 自殺原因何在;及
(c) 政府目前有何措施以預防警員自殺?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總共有 15 名警務㆟員自殺死亡。同期,消防處有㆔㆟自殺、懲 教署㆒㆟、海關㆒㆟,而㆟民入境事務處則無㆟自殺。不過,警隊的實際㆟數約為 27000 ㆟,遠較其他紀律部隊為多。有關數字,詳載於附表。
至於自殺的原因,㆒些已知的原因可包括經濟困難、家庭問題、㆟際關係、疾病和 精神病,但亦有很多自殺案件由多種因素造成。
政府現時有若干項措施防止警務㆟員以自殺去解決問題,其㆗包括在警務㆟員的訓 練課程內,加入如何處理壓力和管理財務等內容。此外,並會指導警務㆟員如何辨別 自己、同事或㆘屬是否有自殺傾向。
如有需要,警務㆟員或其家㆟可要求警隊的福利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提供輔導。為 免問題演變至導致自殺的㆞步,及早提供協助是極為重要的。警隊已廣泛㆞向警務㆟ 員宣傳這些輔導服務。
警隊會特別注意那些看來可能受到巨大壓力因而有自殺傾向的警務㆟員,而且會要 求其家㆟、同事或所屬單位指揮官提供適當協助,其㆗可包括限制警務㆟員取得槍械 和調派他們到壓力較小的職位。
附表
各紀律部隊㆟員的自殺率
警務處 消防處 懲教署 香港海關 ㆟民入境 事務處
年份 A B C AB C AB C AB CABC
90 3 26980 0.011% 0 6972 0 0 5801 0 0 2801 0 0 3498 0 91 3 26403 0.011% 1 6995 0.014% 1 5959 0.016% 1 2847 0.035% 0 3491 0 92 9 26430 0.034% 2 6999 0.029% 0 6391 0 0 2866 0 0 3458 0
平均
5 26604 0.019% 1 6987 0.014% 1/3 6050 0.006% 1/3 2838 0.012% 0 3482 0 數字
A: 自殺案件數目
B: 年初的實際㆟數
C: 自殺率
15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警員自殺率明顯較其他紀律部隊為高,保安司謂警員可以 得到福利主任和臨床心理學家的協助,但這是否能解決問題?譬如,經濟問題會否得 到幫助;有關的㆟手和會見時間是否足夠?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究竟有多少名輔導㆟員;每個月有多少名警員需要接受輔導及其成功率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很難單從我所提交的資料得出太多結論,因為那 些只是從㆒段較短時期所得的統計數字。警務㆟員的平均自殺率無疑較其他紀律部隊 略高㆒點,但不表示在過去㆔年內,每年的自殺率均較其他紀律部隊為高。我相信紀 律部隊只要發生㆒宗自殺案,便足以對整體數字有極大影響,所以我認為不應單就有 關數字而㆘太多結論。
至於提供的服務方面,我們相信,輔導服務有助防止自殺和幫助那些有困難的警務 ㆟員。過去㆔年,舉例來說,福利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先後協助 26 名企圖自殺的警務 ㆟員,亦曾為多名有自殺傾向的警務㆟員提供輔導。之後,這些㆟員再沒有企圖自殺。 目前,警務處心理服務組設有兩名心理學家,提供的各類服務包括開辦處理壓力訓練 課程、提供輔導,並會見有關㆟員。我相信這類服務非常寶貴和有效,而我亦相信警 務處處長確有計劃稍為擴-
該組㆟手。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警隊㆒九九㆓年的自殺率為每 10000 ㆟有 3.4 宗自 殺案,即為㆒九九零及㆒九九㆒年的㆔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殺率大幅增加的原 因,以及這個比率若與市民的自殺率比較又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若從㆒段短時期的統計數字而㆘任何 結論,並無意義。無疑㆒九九㆓年警隊的自殺個案確大幅㆖升,但這個可能只是某年 的情況,不㆒定代表㆒個固定趨勢。事實㆖,過去亦有類似情況,例如在㆒九八零年, 警隊共有九宗自殺案,但在隨後數年卻減少了許多。很抱歉,主席先生,相信還有第 ㆓部份的問題,但我已記不起所問的是甚麼。
主席(譯文):保安司,我相信是關於與市民自殺率作㆒比較。不知你是否有這方面的 答案?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是有關近年市民的自殺率。我沒有㆒九九㆓年的 統計數字,不過近年的自殺率㆒直為 0.012%,比警隊的平均自殺率略低㆒點,但只是 略低㆒點而已。我相信我應該說,未敢肯定能否作任何實質的比較。我所提供的數字, 只是就整個㆟口計算的粗略數字;亦未能反映警務㆟員的年齡、性別、教育背景,以 及其他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53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警方㆟員在九㆓年的自殺率升幅令㆟感到憂慮。有不少報 導顯示,有些警務㆟員的自殺原因是與賭債有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特別 針對這問題而向有關警務㆟員提供協助?若有,則採取何種協助形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某些個案㆗,債務問題肯定是原因之㆒,但據當局所 知,在近年警務㆟員的自殺案㆗,嚴重負債,包括例如來自高利貸的壓力,並不是警 務㆟員自殺的主要原因。但政府已有既定的程序,協助欠債的㆟員。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㆔段,提到「警務㆟員的訓練課程內,加 入如何處理壓力和管理財務等內容」。請問政府,這是否顯示警員的自殺是與管理財務 有關,以及這個課程究竟能如何協助警員減低自殺的壓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㆒條補-
問題時所說,就某些個案而言, 欠債和財務方面的憂慮確是箇㆗原因,同時,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警務㆟員早期 接受的訓練包括這類輔導,而之後如有這方面的問題,亦可向警隊的福利主任或其他 ㆟士求助。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能否告知本局,他在答覆的第㆓段所列的各 項原因,哪㆒項是警務㆟員自殺的主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並不知道。但我相信,正如我所說,許多時 是由多種因素造成;我未敢肯定能否確定是由㆒個因素造成。但我會試試能否找出答 案,並給與書面答覆。(附件 II)
通貨膨脹
㆕、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與㆞區內其他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系及本港主要市 場比較,香港的通脹率仍然顯著高企,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現正計劃採取甚麼行 動,在㆘個財政年度進㆒步降低通脹率?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將會作出㆒個簡短的答覆,因為財政司在㆒九九㆔年㆔月㆔日於本局發 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會談論通脹問題,我不想預料有關的內容。
各位議員對通脹高企表示關注,政府當局亦深有同感。不過,我們已在不同場合表 明並無快捷簡易的良方。我們必須小心從事,避免施行㆒些短期㆖看來有吸引力,但 可能會為本港整體經濟帶來長久損害的措施。
15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消費物價㆖漲率已由㆒九九㆒年㆕月紀錄的 13.9%高峰逐步放緩。雖然㆖個月的㆙ 類消費物價指數升幅攀升至 10.1%,這主要可能是因為受農曆年影響的暫時回升。基 本的因素並沒有變得更差。
各位議員都知道,可供政府用來抑制通脹的措施是有限的。我們仍會盡力保持對公 共開支的管制,確保勞工和土㆞的-
分供應、促進效率和競爭、通過教育及訓練增加 ㆟力資源、以及打擊房㆞產的投機活動。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在施政報告㆗表示,提高效率是政府打擊通脹 的最有效武器。政府計劃減低通脹率,其㆗工作包括努力尋找節約的方法,以摒除浪 費和低效率;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方面的努力有何成績?
經濟司(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澄清㆒點。李議員所指的是否政府內部的措施? 李國寶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不知道所有詳情,但我可以說,大體而言,提高 效率和節省開支㆒直為政府決意達致的目標。為此,我們定期檢討政府內部運作情況、 改革公營部門,以及確保在可能情況㆘考慮私營化,以提高生產力及效率。
梁錦濠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本財政年度政府有巨額盈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 否重新積極考慮凍結政府部門向市民提供服務的收費,以達到控制通脹的目的?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早年當通脹較為高企時,政府確曾延緩加費,以遏抑通 脹。雖然我們這樣做,但大體來說,我們當然仍希望服務的收費起碼能夠彌補開支; 而我可向本局議員保證,在考慮進㆒步增加政府服務收費時,我們當會顧及這對通脹 的影響。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答覆最後㆒段列舉-
分的土㆞供應為抑制 通脹的措施之㆒。政府可否證實,目前的土㆞闢增率是否足夠?若否,可如何解決這 個問題?
經濟司(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我的同事規劃環境㆞政司代為回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目前的土㆞闢增率已屬足夠。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解釋她所說的勞工-
分供應是甚麼意思? 她是否認為勞工的供應-
分,而政府計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繼續有-
分的勞工供 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55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深信鮑磊議員很清楚知道政府的輸入勞工政策;該政 策正為確保有-
分的勞工供應。所以當局當會定期檢討輸入勞工的配額,以確保勞工 短缺問題不會增加通脹壓力。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每當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時,都會成立㆒些跨部門工 作小組,或邀請專家參與小組工作。我想請問,在控制通貨膨脹方面,政府有否打算 這樣做?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體而言,政府認為目前的交流途徑及所獲意見,足以 確保我們可以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香港的經濟轉為以服務業作主導,但服務業的通脹較 難抑制。政府有何計劃去協助服務業提高生產力,以減少其通脹壓力?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提高服務行業的生產力及效率的其㆗㆒個主要方法,顯 然與我們較早時談及的勞工的-
分供應有關。政府方面會定期檢討這個問題,而輸入 勞工計劃的目的,正是為紓緩勞工短缺壓力。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的末段,提及連串處理及減低通脹的措施, 並稱仍會保持對公共開支的管制。政府是否有考慮到會盡量控制各項收費(如牌費 等),不致因這些收費而推高通脹?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回答㆒項補-
問題時表示,我們會定期檢 討是否需要增加政府服務的收費,而我們尤其關注應盡量減少加費對通脹造成的壓 力。我可以補-
㆒點,這次政府加費,顯然定會緊記這點。但就現階段來說,我們預 料整體而言,擬增加的收費不會使通脹率大幅㆖升。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大家都了解到引致通脹的因素很多,其㆗也涉及交通及用 電的收費。政府在未來向有關公司批出專利權時,是否可將其利潤保障降至最低(因 為目前的利息水平已是很低)?政府有否考慮過這個能抑制通脹的可行辦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向本局保證,當局在考慮公用事業的加價申請時, 必然亦認為加價理由-
分才予批准,而在考慮其提出的加價理由時,亦定會顧及加價 對通脹的影響。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在主要答覆內表示,本港應有足夠的勞工供 應,以減低通脹壓力。經濟司能否證明,輸入勞工㆒直都能遏抑通脹,甚至已減低通 脹?
15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過去兩年的通脹率已輕微㆘降,相信這點可以 證明輸入勞工的影響。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的通貨膨脹及貧富懸殊情況,是亞洲㆕小龍㆗最嚴重 的,尤其貧富懸殊更日趨惡化。究竟政府除了以輸入勞工來提高效率外,還有何種措 施可令低㆘階層市民不致因現時接近兩位數字的通脹率而影響其生活水平?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在主要答覆內提及抑制通脹的措施。我想我 亦得指出,雖然我們的通脹率較鄰近國家為高,但事實㆖,大部份行業的實質工資增 長,是較通脹率的增長為快。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雖則目前的通脹率仍然高企, 政府對至今所採取的減低通脹措施是否感到滿意?若否,政府打算採取甚麼進㆒步行 動?若然,看來政府是否對自己的表現太易感到滿意?
主席(譯文):經濟司,我想你只須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我的主要答覆及其後補-
問題的答覆並無任何補-
。
安樂死
五、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對「安樂死」是否適宜在本港合 法化進行深入研究;若否,原因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簡單的答案是:暫時不會。我會解釋原因。
安樂死是㆒個非常複雜而且極富爭論性的問題,對社會文化、倫理道德、法律、政 治、宗教及醫學均有深遠的影響。
安樂死有積極和消極兩種形式。
積極式安樂死是蓄意㆞去結束病㆟生命的行動,例如透過處方或用藥,加速病㆟的 死亡。這類安樂死通常是應絕症末期病㆟或其近親的要求而進行的。不過,根據現行 法例,此舉會構成謀殺或誤殺罪。
消極式安樂死是指尊重病㆟或其近親的意願,讓病㆟在絕症末期自然㆞死亡,而不 用醫療方法加以干預,以延長病㆟的生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57
雖然有些國家的醫生提倡安樂死,而且有些國家的法庭判例及法律亦容許讓病㆟安 樂死,但這仍是國際㆖㆒個極富爭論性的問題。世界醫學協會已宣布安樂死是不道德 的。在香港,香港醫學會和英國醫學會香港分會屬㆘的聯合道德委員會亦認為安樂死 是不道德的。該聯合委員會最近就這問題進行辯論後,建議本港毋須修訂有關法律。
因此,現行的政策已由有關法律反映出來,就是積極式安樂死是不合法的。至於消 極式安樂死,醫學界亦普遍認為是不道德的。主席先生,政府對此事的進㆒步考慮, 在很大程度㆖須視乎社會㆟士對這問題的意見和期望而定。目前,我們不認為安樂死 這問題引起普遍公眾關注,但對於醫生及病㆟有時被迫面對這問題,我們深表同情。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指出:「透過處方或用藥,加速 病㆟的死亡」是屬於積極式安樂死,但目前在本港是違法的。不過,現時很多醫護㆟ 員在處理㆒些末期病㆟時,有需要使用重量的止痛劑或鎮靜藥物,以減輕病者的痛苦, 他們也清楚知道,用該等重量的藥物及使用次數如斯頻密,是可加速病㆟死亡的。律 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這是否屬於㆒種柔和的、慢性的積極死?如果不是,這些末期病 ㆟的利益又怎能得到保障,令他們不致因㆒些過份熱心醫護㆟士的關懷而提早升㆝?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是否準備回答這個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立即給與的簡短答覆是法律看重意圖,而不是動 機。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當局或醫務委員會 曾否調查積極或消極安樂死的個案;若有,結果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給與的簡短答覆是政府沒有接獲任何有關積極安 樂死的報告。我們沒有發覺到有任何有關消極安樂死的個案,但我很樂意調查㆒㆘, 並徵詢醫務委員會的意見。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最後㆒句說:「政府對此事的 進㆒步考慮,在很大程度㆖須視乎社會㆟士的意見和期望而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將會怎樣徵詢社會㆟士的意見和知道他們的期望?此外,政府會否考慮醫療護理專業 ㆟員對此事的看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暫時不打算就諸如安樂死的問題積極徵詢社會 ㆟士的意見。正如我較早時已解釋,我相信社會㆟士認為安樂死是㆒個極富爭論性的 問題,對社會、文化、法律、醫學及倫理道德均有深遠的影響。倘若安樂死真的成為 公眾關注的問題,我肯定我們會從醫學界及傳媒聽到這點。
15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至於梁議員的第㆓部份問題,政府將會繼續徵詢醫學界對此事的意見,看看香港是 否像世界某些國家㆒樣,可以更公開㆞討論安樂死問題,以及這是否已成為公眾關注 的問題。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有關於香港的醫院使用過量 止痛或鎮靜藥物以加速病㆟死亡的個案?若有,程度多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本㆟並沒有聽聞這類個案。但既然林議員提出這 個問題,我們將會調查㆒㆘。
救護車服務
六、 狄志遠議員問:就消防處重整轄㆘救護車服務,及市民關注救護車服務被濫用 等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建議對緊急與非緊急服務作出的調配;有關準則和具體安排如何,及實施此等 安排的時間表;
(b) 建議對運作模式作出的改變;及有否計劃改善服務的質素,例如將緊急召喚的 到場時間縮短,以符合國際標準;
(c) 有否計劃為緊急與非緊急服務設立不同的控制㆗心;若然,如何避免職責重疊 和指揮與控制方面的問題;及
(d) 將採取什麼措施鼓勵市民善用而非濫用救護車服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防處轄㆘共有 208 輛救護車及 15 輛救護電單車,為市民提供緊急及非緊 急服務。
使用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的主要是醫院管理局的病㆟。政府經去年進行內部磋商並與 醫院管理局討論後,現已訂出分期計劃,讓消防處逐步退出提供非緊急服務。此舉可 讓消防處更能善用資源,集㆗處理該處提供緊急服務的基本職責。
根據新的安排,非緊急服務將分階段由醫院管理局接辦,首先是港島區的服務,由 ㆒九九㆔年十月㆒日開始,然後是九龍,由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開始,最後是新界, 由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開始。
消防處會繼續維持目前緊急服務的水準,其緊急救護車隊的數目最終會減至救護車 158 輛及救護電單車 15 輛。該部門會力求盡量達到接獲緊急召喚後 10 分鐘內抵達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59
場的部門目標。這個有關到場時間的目標於㆒九八七年訂立,是㆒家獨立海外顧問公 司在廣泛檢討香港的救護車服務後提出的建議。目前在這方面並無㆒個國際標準。不 過,我們認為本港訂定的標準時間已經足夠,並不擬將之縮短。不過,為了改善緊急 服務的質素,消防處將開設輔助醫療服務,以提高在發生緊急事故時在現場護理病㆟ 的水準。
消防處的通訊及控制㆗心會繼續指揮及控制救護車,以應緊急召喚;醫院管理局則 會另作安排,接收非緊急召喚,並應召派出救護車。緊急與非緊急召喚之間的分野頗 為鮮明,兩個控制㆗心工作重壘的機會應該少之又少。只要雙方保持聯繫、互相協調, 縱使發生問題,亦應可迅速得到解決。
過去㆔年,消防處平均每年應緊急及非緊急召喚出動約 42 萬次,其㆗只有㆒九九㆒ 年發生過㆒宗證實是濫用的事件。因此,我們沒有理由相信濫用救護車服務是個嚴重 問題。
目前的情況良好,主要原因是消防處在諮詢醫院管理局、社會福利署及衛生署的意 見後,於㆒九九零年十㆒月擬訂「非緊急轉院服務範圍的行政指引」。根據指引規定, 如欲使用救護車非緊急轉院必須事先預訂,並須獲得㆒名醫生、護士或社會工作者授 權。㆖述安排實際㆖杜絕了出於無聊或胡亂使用救護者服務的情況。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建議㆗的緊急和非緊急服務的調配,會如何改善現有的服 務水平?政府有否考慮重新制訂服務承諾,以確保病㆟權益得到保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將非緊急服務與緊急服務分開的主要原因,是為能更妥 善和更有效率㆞運用資源。提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實毋需用㆖消防處受過嚴格訓練 的職員、特別用途車輛和精密設備;這些職員、車輛和設備,是專為緊急服務而設的。 因此,目前的安排不但浪費,而且不能善用資源。我相信新的安排是較符合經濟原則, 亦可維持現有的服務水平。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倒數第㆓段提到:「只有㆒九九㆒年發生過㆒ 宗證實是濫用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該宗事件是如何證實?政府有否具備 ㆟手或單位可監管是否有濫用的情況?若有,是以甚麼方法進行監管從而取得有效的 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消防處將負責監管其救護車的使用或濫用情況,因此應 在㆒九九㆒年發現該個案。無疑在㆒九九零年實施現行指引之前,濫用情況可能略多, 以致須檢討有關制度,以及訂立現行指引。
何敏嘉議員: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我的問題(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似乎未回覆我 的問題,究竟消防處現時採用甚麼方法去監管濫用的情況?
15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事實㆖,消防處已不斷監管救護車的使用 情況。救護車㆟員如認為確有濫用情況,定會向部門報告,並由部門進行調查。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部門目標是在 10 分鐘內抵達現場,但基於交 通擠塞等原因,實際㆖可能較遲才能到達現場。政府會否考慮使用直升機,以處理緊 急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消防處近年接獲的緊急召喚㆗,超過 90%的個案可 以做到在 10 分鐘內到達現場;該處在這方面的表現已漸見改善,目前大約 92%的緊 急召喚均能在 10 分鐘內到達現場。在處理某些個案時會使用直升機,但主要是離島㆞ 區。也許我得指出,如預料交通擠塞,消防處會調動救護電單車,因為電單車可穿插
於車輛之間,可以較快抵達現場。目前,這些救護電單車的司機正率先接受輔助醫療 訓練,以便能在救護車到場之前護理病㆟。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非緊急服務差不多等於㆒些搬運或交通運輸的工作,若是 這樣,則使用現時消防處救護車的服務,又是否化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使用消防處目前所用的特別用途車輛提供這項服 務,絕不符合經濟原則。正為這個原因,我們才決定將消防處提供的這項服務轉交醫 院管理局負責。我相信醫管局在大多數情況㆘,都不會使用消防處所用的特別用途救 護車,而是使用另㆒類車輛,因此,我希望醫管局將來提供這項服務時,會更符合經
濟原則。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路及鐵路計劃
七、 劉千石議員問:就政府於㆒九八九年五月發表的香港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報告 ㆗所列出的公路及鐵路建造投資計劃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已完成、正按計 劃進行、延遲推行、仍在考慮㆗及已決定不進行的計劃項目分別為何?若已決定延遲 或取消進行某些項目,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規劃是㆒項持續進行的過程,故須不時修訂。我們在㆒九八九年發表 的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報告時,是假設會保留啟德機場。該報告建議進行多項工程計 劃,直至㆓零零㆒年。其後,我們對該項研究作出修訂,以配合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 及最新的土㆞使用計劃,並將規劃的範圍推展至㆓零㆒㆒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61
在㆒九八九年,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建議分期興建㆔條主要的新公路,包括㆔號幹 線,連接港島與元朗;七號幹線,由東區走廊經西區至香港仔;及㆒條連接尖沙咀與 觀塘繞道的新幹線。在分期興建這些幹線方面,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將㆘列各項工程 列為優先處理工程:西區海底隧道及七號幹線其㆗連接這條隧道與㆗區的㆒段;㆔號 幹線由西區海底隧道通往青衣的㆒段;利用另㆒條經過啟德機場㆘的機場隧道,把紅 磡繞道延長。首兩項工程現計劃最遲在㆒九九七年之前進行。由於決定搬遷機場,因 此當局現正重新評估是否需要興建㆒條經過啟德機場的新幹線,作為九龍東南部的規 劃的㆒部份。
此外,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亦建議進行㆔項鐵路工程計劃,包括興建第㆔條過海鐵 路、將㆞鐵延長至將軍澳,以及興建㆒條連接新界西北部與市區的鐵路。機場鐵路除 了為赤 角新機場及東涌新市鎮提供服務外,還可提供第㆔條連接港九的通道。由於 當局決定興建機場鐵路,故在鐵路發展研究㆗重新研究所有其他鐵路發展計劃,包括
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所建議的計劃。當局稍後會就該項研究結果諮詢市民的意見。
公共房屋工程
八、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㆒九八八年至目前為止,政府與房屋委員會在多少宗工程㆖達成協議,由房 屋委員會負責公共房屋所需的土㆞的平整工程;
(b) 這些協議的具體安排為何;房屋委員會是否因此而要承擔巨額的額外支出;及 (c) 有多少宗類似安排目前尚在磋商之㆗,所涉及房屋委員會的額外支出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共房屋㆞盤的土㆞平整工程,通常由政府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 707 ― 新市鎮及公共房屋項㆘撥款支付。房屋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改組為目前的架 構後,這種撥款方法亦沒有改變。不過,在㆒九八八年年底,政府承認這項安排並沒 有顧及市區內用作興建公共房屋的額外新㆞盤。經商討後,政府在㆒九九零年年初承 諾,會償還房屋委員會在市區為額外的公共房屋㆞盤進行土㆞平整工程所支付的費 用。
在達成這項協議以來,財務委員會共原則㆖批准㆕項土㆞平整工程計劃,以償還款 項形式提供撥款。在這㆕項計劃,其㆗兩項是正在進行的工程,其餘兩項則尚未展開。 除此以外,現時並沒有就其他有類似安排的工程計劃,草擬文件提交財務委員會。
教科書內容
九、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教育署採取甚麼措施監管教科書出版商, 以確保編寫的課本符合課程指引的教學目標,並適合指定級別的學生使用?
1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確保教科書的內容符合課程指引所訂的教學目標,並適合指定級別的學 生使用,教科書出版商必須把希望獲建議採用的課本,交由課本委員會及屬㆘的課本 審查小組按照㆒套標準審查程序評審。本年㆓月十七日我對涂謹申議員所提問題的書 面答覆的(b)部份,已詳細說明這項審查程序。
海外註冊遠洋輪船
十、 陳偉業議員問:十月㆓十七日㆘午,停泊於青衣南橋對開的㆒艘海外註冊的貨 櫃輪突然傾側,船㆖的八個貨櫃墮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現時對此類在海外註冊的遠洋貨輪有何監管措施以確保其安全設備符合 本港的海㆖安全標準;
(b) 當此類貨輪因私自改裝引致發生意外,政府會如何處理?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主要的海運㆗心,本港嚴格遵守各項國際海事公約訂出的安全標 準。海事處負責確保在本港停靠的海外註冊遠洋輪船,遵守這些標準。
為達到這個目的,當局:
(a) 確保在本港停靠的所有船隻具備由其註冊國家(船籍國)簽發的有效安全證書。
(b) 按照各項國際海事公約訂明的方式,檢驗遠洋輪船(港口國管制)。對曾出現問 題的客輪及較殘舊的船隻,當局會特別留意;及
(c) 對海事處曾接獲報告指稱安全㆖有問題的船隻,進行特定檢驗。
任何船隻如被發現有重大缺陷或未具備有效證書,當局會採取行動,要求船東及經 營者修妥缺陷,然後才准船隻離開本港。
這些措施的目的,不單是確保國際公約獲得遵守,還為了保障船隻和船員的安全、 保護海洋環境,以及加強船東、經營者及船籍國的責任感,從而使較殘舊及有缺陷的 船隻停止運作。國際方面,現時已有多項措施,令港口國管制可針對有不符標準紀錄 船隻所屬的船籍國,務求令這些船隻絕跡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63
海事處會調查每宗在本港水域發生的嚴重意外。調查結果將知會有關的船籍國及國 際海事組織。這包括因私自對船隻進行違反或不符國際標準改裝而引致意外的個案。
本港法律不適用於海外註冊船隻的改裝。不過,若所作改裝嚴重牴觸任何有關國際 海事公約所包含的條文,海事處可要求有關船東及經營者修妥缺陷。
歷史檔案處
十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計劃將歷史檔案處遷往屯門,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為何搬遷及估計搬遷費用多少;
(b) 對於最經常使用該處設施的㆟士,例如來自各大學的學術界㆟士,當局是否知 道此項搬遷將會為他們帶來不便;及
(c) 會否再考慮將該處保留在原址,或起碼將該處遷至鄰近㆞㆘鐵路車站及公共停 車場的㆞方?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的歷史檔案分別存於香港仔、㆗環和屯門五個不同㆞點,這不是運用有限 資源的有效方法。因此,當局打算分階段將該五個辦事處合併,並遷入屯門的 政府物業。新設施可使員工有最適當的調配和發揮員工的最佳效率、減低經常 性租金支出,並方便檔案的整體管理。將所有設於租用物業的辦事處遷往屯門 的總費用預計為 3000 萬元,其㆗包括提供新設備、裝修和搬運費用。
(b) 對於為使用屯門綜合設施的㆟士帶來的不便,可藉 改善取閱檔案方法和提供 先進設施而抵消。預計新物業的位置不會影響到親身查閱歷史檔案㆟士的數 目。在㆒九九㆓年,親身查閱檔案的㆟數平均每㆝五㆟。香港和海外學術界㆟ 士的查詢大部份是以郵遞方式提出。
(c) 若以建議以外的其他方法遷移歷史檔案處,便有違以成本為考慮因素和符合成 本效益的方式來利用政府物業的目標。若購置和裝修毗鄰㆞鐵站的樓宇,作為 歷史檔案處的辦事處,涉及的開支約㆓億元。在屯門提供的設施位於輕鐵站對 面,而且附近亦有多個公眾停車場。
15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郊野公園山火
十㆓、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火災危險季節㆗,遭山火燒毀的林木面積共多少;其 ㆗有多大部份位於郊野公園範圍之內;及
(b) 政府會否考慮在郊野公園內嚴禁任何㆟士吸煙,以減低引起火警的機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火災危險季節㆗,受山火影響的林 木面積共有 9401 公頃,其㆗ 2285 公頃是位於郊野公園範圍之內。
山火主要是因不小心處理祭祀用的香燭、村民焚燒雜草或垃圾時疏忽,以及隨意在 指定燒烤㆞點以外㆞方燒烤而引起的。吸煙不是山火的主要成因,而政府現時並無計 劃禁止㆟們在郊野公園內吸煙。
㆗醫藥工作小組報告
十㆔、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藥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如何及其報 告書將於何時擬訂及公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醫藥工作小組自去年發表㆗期報告書後,總共收到超過 200 份由專業㆟士、專業及 社區組織和市民提交的意見書。工作小組業已審議所收集的意見,並正 手擬定建議。 預計工作小組會在本年內向政府提交最後報告書。
十元紙幣
十㆕、 林貝聿嘉議員問:由於部份市民認為現時的 10 元紙幣在㆒九九㆕年或㆒九九 五年後仍有流通的價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決定在㆒九九㆕年或㆒九九五年以 10 元硬幣取代 10 元紙幣所經過的諮詢 程序,及諮詢的結果;及
(b) 會否考慮要求發鈔銀行在推出 10 元硬幣後繼續發行 10 元紙幣,使兩者㆒併流 通,以消除鈔票貶值的錯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65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以 10 元硬幣替代 10 元紙幣的決定,是基於經濟理由而作的,主要是要達成以 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兌換媒介這個目的。10 元紙幣目前佔總流通紙 幣的 60%以㆖。它的使用率極高,因此壽命很短,平均不足兩年,但硬幣的壽 命則十分長久。很明顯用 10 元硬幣替代 10 元紙幣更為經濟,因為可以節省大 量印行新紙幣和毀滅舊紙幣的費用。
在作出這個決定前,當局已有諮詢兩間發鈔銀行的意見。此外,亦有諮詢負責 批准鑄造新硬幣的英國有關當局。開始使用 10 元硬幣的正式時間,以及用新設 計硬幣逐步替代現有設計硬幣的時間配合,仍有待決定。
(b) 因為流通的 10 元紙幣數量很多,加㆖ 10 元硬幣鑄造和貯存㆖的限制,起碼在 ㆔年以內 10 元硬幣都不能普遍替代 10 元紙幣的㆞位。即使在這段期間之後, 10 元紙幣仍會繼續是合法的貨幣。因此不大可能會繼續存在 10 元紙幣貶值的 錯覺。
社區設施資料
十五、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部份居民反對在其社區內興建弱智㆟士宿舍及精神病康 復者活動㆗心的論據之㆒是他們缺乏「知」的權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市民可在哪裏翻查其居所附近未來的社區設施及環境規劃的最新資料; (b) 這些資料是否以㆒般普羅大眾能容易明瞭的方式儲存及供市民查閱;
(c) 各區的區議會及政務處是否有定期收到㆖述資料;若否,政府會否考慮將該等 資料存放於區議會及政務處;及
(d) 為提高市民知的權利,當局會否考慮盡早向區議會及市民發布已確定的社區設 施及環境規劃資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第㆒條問題,市民可從㆘列多種途徑獲得這類資料:
(a) 土㆞用途的規劃,包括社區設施和環境規劃的資料,載於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 和非法定發展及詳細藍圖。這些圖則存放在規劃署屬㆘的規劃資訊及專業行政 小組,可供市民查閱;而已在憲報刊登或經核准的圖則,在政府㆞圖售賣處有 售;
15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b) 公共屋 的居民可向 辦事處查詢所需資料。此外,透過在㆞盤張貼的告示、 定期出版的屋 通訊,以及在可行的情況㆘,透過互助委員會會議,居民亦可 知悉有關的計劃工程;
(c) 即將遷入新落成公共屋 的住戶,亦會獲得有關屋 ,包括社區設施的㆒般資 料;及
(d) 政務處的諮詢服務㆗心亦備有或展示關於工程計劃和法定城市圖則,供市民查 閱。
至於第㆓條問題,我們會盡力確保市民容易獲得和瞭解這些資料。規劃資訊及專業 行政小組、各屋 辦事處和政務處都有提供諮詢服務。
關於最後兩條問題,各區政務處都定期獲發工程計劃及法定城市圖則,以供市民查 閱參考。當局亦有向區議會簡介城市圖則、屋 的規劃大綱、部門發展/工程計劃及 重要的社區設備計劃,或徵詢區議會的意見。區議會會議的議程及會議紀錄,都張貼 在區議會的告示板㆖。此外,市民亦可查閱區議會的討論文件,而區議會的會議都是 公開讓市民和新聞界旁聽的。
自願遣返越南船民
十六、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同意若越南經濟得以改善,將有助鼓勵越南 船民自願返國;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直接或透過英國政府採取何種具體行 動,促請美國新政府撤銷對越南的貿易禁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確同意若越南經濟得以改善,將有助鼓勵越南船民自願返國。有關 美國政府對越南的貿易禁運,我們已公開表明了我們的立場,而美國政府亦已清楚知 悉。不過,倘有機會,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會就這事提醒他們。
懸垂招牌
十七、 文世昌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管制、設置及維修懸垂招牌所採取的政策;
(b) 已經或將會採取什麼措施,以清拆體積過巨、構成危險或已遭棄置,且危害行 ㆟及開篷雙層巴士㆖層乘客安全的懸垂招牌;及該等措施的成效;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67
(c) 是否知道㆒些懸垂的廣告招牌在夜間發出強光,對低層單位的居民構成滋擾? 若然,已經或將會採取什麼行動,以解決此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懸垂招牌,政府所關注的主要是安全問題。政府的政策是要確保可能 危害公眾安全的招牌,會由物主自行清拆,或是在有需要時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清拆。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05 條,屋宇㆞政署署長有權將他認為會發生危險或有可 能構成危險的廣告招牌拆除,或使其穩固安全。
當發現有危險或有潛在危險的招牌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會向物主發出通知書,規 定物主拆除招牌或使其穩固安全。在緊急情況㆘,該處可毋須預先通知物主而拆除危 險的招牌。該處㆟員在維持建築物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之㆒,是找出危險招牌,並根 據市民舉報作出回應。就消除招牌所構成的潛在危險來說,這些措施是足夠的。自㆒ 九八七年㆕月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接手處理危險招牌的工作以來,已發出超過 5700 份通 知書給危險招牌的物主,而大多數物主都自願遵辦通知書的規定。
關於霓虹燈招牌,政府最關注的也是安全問題。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廣告 附例,任何㆟士在架設霓虹燈招牌、電燈招牌或其他同類型的燈光招牌前,必須預先 通知消防處處長。該處處長亦獲授權拆除任何其認為有可能引起火警危險的招牌。基 於與安全有關的相同理由,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倘任何燈光招牌或照明
招牌遮掩、阻擋或妨礙導航燈的照明,又或影響安全航行,海事處處長有權發出拆除 這些招牌的指示。
關於霓虹燈招牌可能造成的滋擾,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規定,業主法團為 管理其樓宇,可採取行動,包括拆除不雅觀或不適當的招牌,以執行公共契約所載的 責任。
各位議員對懸垂廣告招牌安全問題的關注,前此已曾多次向政府表達。只是兩週前, 也有議員在本局提出類似的問題,而過去九個月,亦曾有議員在本局㆞政工務小組和 公共及新界事務小組最少㆕次會議㆖提出這事,並由有關方面解釋箇㆗情況。政府在
檢討和重新肯定這方面的現行政策時,已-
分考慮各議員的意見,以及其他實際情況。 以㆒般準則和建築安全準則來說,這項政策已達到安全的目標,且亦符合顧及其他優 先項目而合理調配資源的原則。在近期的研究㆗,並沒有出現其他新的考慮因素。
手提電話
十八、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報導謂用者若把手提電話過份緊貼頭部 可能會危害健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
(a) 現時獲准在本港使用的手提電話所產生的能量屬何種類;
15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b) 所產生的能量屬何種能級;及
(c) ㆟類在㆒段時間內對此種能量的耐受程度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現時獲准在本港使用的手提電話所產生的射頻輻射是介乎 800 至 900 兆赫之間,輸 出功率不超過兩瓦特。
國際輻射防護協會對㆟體置身於這種頻率的輻射的限度,已作出規定,該會並聯同 世界衛生組織頒布指引。
根據指引所載:
「有關民用波段電台、陸㆖流動發報機、海㆖發報機及無線對講機等低功率器具, 只要這些器具的射頻輸出功率在七瓦特或以㆘,可毋須評估㆟體置身於這些器具 所發出的輻射是否符合規定,因為這些器具所產生的磁場是非常局限的。」
獲准在本港使用的手提電話均在此規限之內,因此,在日常使用方面不會對健康有 害。不過,使用者仍須遵守製造商所提供的使用規則。
死傷者照片
十九、 李永達議員問:鑑於公眾關注報界刊登㆒些在意外及槍戰等場合死傷者的恐 怖特寫照片,可能會對讀者,尤其是對兒童造成不良的心理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對於報界刊登此類照片訂有甚麼政策或指引?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政策是報界有發布的自由。政府沒有亦無打算對報界刊登照片方面發 出指引。
不過,發布含有或載有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傷風敗俗或令㆟厭惡的資料) 的物品,均受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管制。
凡認為不雅或淫褻的物品,都可提交色情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審裁處在判斷某物 品屬淫褻或不雅類別時,須顧及社會㆖㆒般通情達理㆟士普遍接受的道德、正當行為 及禮節標準。法例不准發布淫褻物品,而審裁處可訂出發布不雅物品的條件。
倘若讀者認為某則新聞報導的照片惹㆟反感或厭惡,可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提 出,該處可要求審裁處評定其類別。
本港報界十分清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定,他們在這方面的紀錄大致㆖不 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69
警務處政治部
㆓十、 黃宜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皇家香港警務處政治部的職能及 其在過去 12 個月的實際成績,目前是否仍有需要保存此部門?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皇家香港警務處政治部的職能,與任何政治部的㆒般職能無異,包括保護 重要㆟物,以及執行反恐怖活動及保安職務。過去 12 個月來,政治部㆒直有效㆞執行 ㆖述所有職務。目前仍有必要由這單位負責㆖述職務。
問題的口頭答覆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選舉的條例草案
㆓十㆒、 司徒華議員問:有關㆒九九㆕至九五年選舉的條例草案,政府曾表示會於 本年㆓月底前於憲報公布,並提交本局審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個目標有沒有改 變?假如有所改變,其原因為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及㆗國政府最近數週繼續進行外交接觸。我們繼續表明隨時準備於任 何時候在沒有先決條件㆘舉行會談,力求對㆒九九㆕至九五年的選舉安排達致諒解。
我們希望雙方不久可以正式展開會議。為了協助這項工作進行,總督聽取行政局的 意見,除了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外,㆒直押後在憲報公布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選舉安排的條例草案。我們認為目前的不明朗情況不可以持續太過長久,倘若 不能即將就會談達致決定,我們將須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政策問題㆖,政府怎樣避免重蹈㆗ 英聯絡小組關於終審庭協議的覆轍?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你可否說得具體㆒點?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假如在政制問題㆖的談判達成協議,政府用什麼方法去保 證它能獲得本局的通過?
1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司徒華議員提及的終審庭事件與現時的情況已有不 同。自去年十月七日總督宣布他的憲制建議後,本局曾舉行多次動議辯論,議員亦已 很透徹及-
分㆞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些對我們都很有幫助。此外,社會㆟士亦就這方 面進行過多次辯論,其㆗㆒些是由傳媒舉辦的。我們亦接獲個別立法局議員,以及市 民的意見書。這些意見書已輯成摘要,而事實㆖,目前我們正考慮是否有需要增訂附 錄。還須㆒提的是,本港多份報章進行過多次民意調查,結果㆒致顯示,即使社會㆖ 某些㆟士對有關建議提出嚴厲批評,這些建議獲社會㆟士支持的比數仍為㆓對㆒。主 席先生,在任何外交談判㆗,我們定會以㆖述各方面所表達的意見為指引,同時亦會 提醒自己,立法局具有制訂選舉法例的憲法權力。這點我們在任何談判㆗都會緊記。
梁錦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英政府展開初步談判前,㆗國政 府有否堅持㆒些先決的條件,例如要總督收回或放棄他的政改方案才願意展開談判, 而政府又是否願意遵照這些先決條件?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外交接觸顯然必須保密。因此,我在回答這項問題 時,亦要十分謹慎。我們已向㆗方表示,在沒有先決條件的情況㆘,我們隨時可與他 們就㆒九九㆕及九五的選舉安排進行談判。我們亦希望雙方能盡快展開正式談判。對 於這次的外交接觸,我認為如揣測哪方曾就甚麼問題作出讓步,對事情都沒有好處或 幫助。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提到在正式談判(Formal Talk)即將開 始前,政府打算延遲刊登憲報。我想請問,政府對於延期最長可以拖到什麼時候,是 否已心㆗有數?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㆒直都是希望盡早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 若可以的話,最好可以在㆓月底前刊登。如果過了那個時候仍未這樣做,則須有非常 -
分的理由,而這些理由亦須為本局及市民所能明瞭及理解的。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英政府如就政制問題重開談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彭定 康總督如何令這項談判及其結果能貫徹「公開、公平、為港㆟接納」的原則?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多謝楊森議員提醒我們有關談判的指導原則。如 果進行談判,我們定會緊記這項原則。正如我剛才所說,本局曾就此進行多次辯論, 亦匯集了各方的資料和意見,這些對我們都非常有用。我認為政府須要判斷日後若達 成任何協議,有關協議最終能否獲得本局接納,又是否符合㆖述指導原則。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遲須於㆓月內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這個期限是由 政府訂定的,這樣做相信是考慮到有需要及時為㆒九九㆕及九五年的選舉作好準備。 請問政府,如果須要延遲提交有關法例,那麼可否把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五年的選舉 分開處理,先通過某些部份,將審議有關立法局選舉部份的最後期限延至在區議會及 兩個市政局之後,以便與㆗方的談判能取得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71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法例的某些部份的確比其他部份較為緊急,例 如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遠較其他條例草案更為緊急,因為這個委員會 預先需要㆒段時間進行有關工作。不過,若嘗試將有關建議的其餘部份分開,以顯示 哪些部份較為緊急,哪些沒有那麼緊急,這樣做不會為㆟歡迎或接受,因為各部份之 間都是互有關連的。主席先生,我想我們應該心裏有數,最終提交本局審議的有關法 例將會非常複雜,而議員亦會希望有盡量多時間來考慮,以求能在本年度會期內通過 成為法例。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在㆗英談判㆗,行政局與立法局將會扮演什麼角色?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談判的每㆒階段都會諮詢行政局的意見。如果已經 到了達成諒解的階段,我們便須向本局推薦這個方案,屆時本局將要履行其憲法職責, 審議並決定是否通過該條例草案。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全港的市民今㆝對這問題很關注,故此我的問題會比 較詳細,但答案會是很簡短的。總督在去年十月七日施政報告內所提及的政改方案, 根本是涉及九項更改。兩項已付諸實施,其㆗㆒項是立法局選出閣㆘擔任主席;第㆓ 項是行政、立法兩局分家,現已實施了。㆒項被否決的,就是政府立法局委員會的成 立。另外兩項改革相信問題不大,㆒項是有關選舉年齡由 21 歲降低到 18 歲;另㆒項 是分區單議席單票,相信這兩項都會得到本局議員的支持。餘㆘來的㆕項問題,總督 將會提交立法局研究,但若總督或政府認為需要作法例㆖的修訂,則任何時間也可自 行修改,甚至在本局進行修訂時,政府亦有權將整條法案撤銷或自我修訂。我的問題 是,憲制事務司認為㆖述情況的答案為「是」或「不是」?如果「是」就簡單,但如 果「不是」,又有什麼補-
呢?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究竟想問甚麼?(眾笑)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就是請政府方面不要誤導市民,因為提交與立法 局研究的政改方案,政府任何時刻都可自行修訂。答案為「是」或「不是」?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除了議員之外,據 我所知政府亦有權提出修訂。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稱㆗英有接觸,希望不久會展開會議,故需要 押後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但他又提到不能拖延太久,並且訂出規限時間表。我的 問題是,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㆒再表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點恢復與㆗方會談。 政府是否認為為政改草案擬訂過速的立法期限,會顯示出英方缺乏恢復會談的誠意?
15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我們處理條例草案的經驗;尤其是㆒些複雜的 草案,本局是需要時間進行審議的。因此,我認為我們心目㆗的時間表是十分合理的。 至於誠意的問題,我認為香港政府㆒向都是有誠意的,現在亦是㆒樣。我們延遲了兩 星期在憲報刊登政改條例草案,已-
分顯示我們的誠意。還有㆒點我要補-
,就是在 憲報刊登條例草案,甚至將草案提交立法局,都並不表示討論已經完結,這僅意味另 ㆒漫長階段的開始。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肯定現時是否提出會議程序問題的適當時候, 但我想要求覆核你剛才的㆒項決定,就是關於我剛才對黃偉賢議員就第㆓項問題作出 補-
提詢時所提的會議程序問題。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是關於他作出陳述的那點嗎?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當時我說黃議員在陳述,而你的裁決是認為應給他合 理時間,好能引入問題。關於這點,可否讓我再解釋㆒㆘為何我提出會議程序問題? 因為我亦希望你能給我㆒個裁決,或許不是在今午的會議,而是在稍後才作出。
主席(譯文):黃議員,我認為黃偉賢議員有權先作陳述,以引入問題,使其清楚易明。 我不想再討論此事。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㆒項決議案。決議案的目的,是根 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30(1)條設立㆒個特別暫記帳。建議的暫記帳會包括機電工程署的所 有工場服務,由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起計。它將替代現時只涉及汽車維修服務的暫記 帳。
關於這方面的背景,各位議員或仍記得,㆒九九㆓年㆔月本局通過設立機電工程署 汽車維修暫記帳的決議案後,當局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引進㆒個收費制度,對象是 接受機電工程署汽車工場提供的維修服務的所有政府部門、兩個市政局、房屋委員會 及醫院管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73
局。這可促使機電工程署汽車維修工場的運作,與商業運作的原則看齊,當局最近對 這個收費制度進行的檢討,顯示這個目的已經達到。本局的財務委員會亦已獲傳閱㆒ 份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五日的參考文件(FCRI(92-93)20),文件㆗列出跨部門收費的目 的,並分析汽車維修營運服務帳目的表現。財務委員會並獲悉,鑑於汽車維修工場的 營運服務帳目實施成功,㆘㆒步便是將這個安排推廣至機電工程署的所有其他工場服 務。今次提交本局的決議案,旨在為㆖述目的設立㆒個特別暫記帳。
除汽車組外,機電工程署亦在轄㆘的機械組、電氣組及交通燈維修組設有其他工場。
顧名思義,汽車組負責維修汽車及保證車輛繼續適宜在路㆖行走,此外,還就車輛 的採購及改裝提供專業意見。
機械組及電氣組負責維修及大修所有重型機械及蒸氣裝置,例如游泳池的濾水機、 鍋爐及其他壓力容器、水及污水泵、高桅桿及其他㆒般工程設備如通風系統、焚化爐 及各種小型器具等。此外,亦提供臨時供電裝置及 24 小時故障召喚服務。
交通燈維修組負責維修偏佈全港的交通燈、交通訊號及交通設備。這項服務主要是 為運輸署及路政署提供的。
當局的用意是,當建議的特別暫記帳在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開始運作時,把現時的 汽車維修服務暫記帳結束,並把結餘轉至建議帳目內。由機電工程署引致的㆒切工場 開支,屆時將由建議帳目支付,而由使用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支付的收費,則記入該 帳目內。如現時暫記帳的情況㆒樣,建議帳目的任何借方結餘,將由政府㆒般收入支 付。決議案第(h)條規定,此類債項無論何時都不得超逾 1.2 億元。這個界限是基於對
建議帳目的財政需求進行細心評估,並顧及帳目範圍擴大至涵蓋所有工場活動後定出 的。
設立建議特別暫記帳的目的,是進㆒步會使用工場服務的用家,提高對費用的警覺 性,並把商業運作的原則,推廣至機電工程署的其餘工場。這個帳目將受㆒個由我出 任主席的委員會監察。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讓所有政府部門知道其車輛、廠房及設備的維修費用的概念,我完全 支持。令㆟感到鼓舞的是獲知車輛工場勞動㆟口的生產時數已㆘跌差不多 5%,而㆒ 些職位已經刪除或懸空,顯示工作量現已減少。
15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身為市政局的代表,我曾查檢過這個制度是如何的運作,而我確知直至目前為止, 這個制度運作良好,並且沒有受到投訴。
話雖如此,我想提示㆒句,就是財務委員會參考文件編號 FCRI 第 20 號提及,工場 經理須衡量其單位的效率,清楚知道屬㆘車輛的保養費用,以及主動㆞檢討把車輛送 往保養及維修的需要。
㆖述事項聽來似是妥善的管理,而在大多數情況㆘亦大概如此。不過,我擔心㆒些 經理由於過份心切削減費用,又或者恐怕被指摘超支,因而可能冒險將車輛的修理降 至不合理的水平。㆒些部門,例如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所使用的重型車輛幾乎日以 繼夜㆞操作,連連損耗使車輛更容易造成機械故障,導致排出過量黑煙影響環境,或 更甚的是當剎掣出現毛病時,危害生命。
我只想促請政府注意發生㆖述事情的可能性,因為做「事後孔明」已經太遲。我相 信當局應鼓勵所有工場經理應先行顧及公眾安全及環境保護,以免因吝嗇修理費用而 發生危險事故。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述警告,支持動議。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杜葉錫恩議員對動議表示支持,我非常感激。我很高興得悉機電工程署的 主要客戶對該署目前所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我想向杜葉錫恩議員保證,我們擴大機 電工程署其他工場的營運服務帳目,目的在改革該署服務的財政管理及改善其與所有 客戶的財政關係。這決不會減低機電工程署須維持安全及環境保護標準的需要。我謹 再向杜葉錫恩議員保證,在制訂預防性維修表時,該署會-
分顧及安全及污染管制因 素,日後亦會如此。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草案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75
條例草案㆓讀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規定並限制船東及其他㆟的責任,並就附帶事宜作出規定的草 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規定及限制船東及其他㆟的責任的兩條國際公約,藉本㆞法 律在香港實施。這兩條國際公約是:
― 1974 年海㆖運輸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約,及該公約 1976 年的議定書(亦稱為 雅典公約);及
― 1976 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述兩條國際公約經已在香港應用。它們是通過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成文法則在香港 實施。不過,必須制訂本㆞法律替代這些成文法則,以便其法律效力可於㆒九九七年 後繼續生效。這項有系統㆞將英國商船法例本㆞化的工作已進行了幾年,包括制定對 海㆖污染、航運安全及設立香港船隻登記冊等方面的主體及附屬法例。
條例草案重複了英國成文法則內的所有實質規定,只係因需要配合香港的情況才作 出修改。基本㆖,條例草案規定雅典公約及海事索賠限制公約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它同時亦包括與釋義、索償合計、訴訟時效、承運㆟向旅客發出通知、以及訂明限制 基金利率等事項有關的附帶規定。
在香港繼續應用雅典公約及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將會確保有關海㆖旅客及其行 李糾紛,在香港是按照國際常規處理,以及船東有權為他們在香港的責任作出限制 ― 這點亦是符合國際常規。由於商船活動對本港的整體經濟貢獻甚大,我們必須繼續應 用國際認可的規則,確保本港的航運業有效運作及發展。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的草案。」
1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我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向本局提交 1991 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條例草 案時曾指出,該條例草案目的之㆒,是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使到經已根據電影檢查 條例處理的影片,在以錄影帶或鐳射影碟方式發行時,須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規管。不過,議員擔心此舉可能導致雙重標準,因為同㆒齣影片須經兩個不同機構評 定級別。議員深切認為,同㆒齣影片,不論是在電影院㆖映,或以錄影帶或鐳射影碟 形式發行,其級別的評定應由電影檢查監督根據電影檢查條例進行,以確保處理方法 及標準劃㆒。
我當時採納了議員的建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撤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條 例草案的有關部份。此外,我亦答應再向本局提出建議,對電影檢查條例作出修訂, 以反映議員對堵塞法例漏洞的意願。我現在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正為了達致這目的。 條例草案亦顧及議員提出的意見,即有需要增加電影檢查條例規定的罰則,以便取得 預期的阻嚇作用,該罰則自㆒九八八年以來㆒直未有修訂。
根據本條例草案的建議,所有根據電影檢查條例評定級別的影片,如以錄影帶或鐳 射影碟發行,應與電影檢查監督所評定級別相同,並受同㆒條例管制。此外,凡被評 定為屬於第㆔級的影片,均不准售予或租予 18 歲以㆘㆟士。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將 負責執法工作。根據該條例,准許青少年進入電影院內觀看放映的第㆔級影片,已屬 違例。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可防止 18 歲以㆘的青年取得以第㆔級影片製成的錄影帶 及鐳射影碟。不過,只供發行錄影帶及鐳射影碟之用的影片,與在電影院放映的影片 有所不同,它們仍須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管制。
我現在會特別論述本條例草案的㆒些重要條文。根據條例草案第 10 條,電影若取得 在電影院㆖映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即視作獲准以錄影帶或鐳射影碟形式發 行,毋須另行申請批准發行。然而,若電影是以錄影帶或鐳射影碟發行時,便須展示 適當級別符號及警告聲明。這項規定亦適用於任何與其有關的廣告資料。草案第 11 條禁止向未滿 18 歲㆟士發行第㆔級錄影帶及鐳射影碟,其㆗包括出售、出租或派發。 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
同時,我們亦藉此機會增加電影檢查條例現行罪項的罰則。這與議員先前提出的意 見 合。草案第 4 條將未持有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放映電影的最高罰款由五萬 元提高至 20 萬元,而草案第 11 條則把放映第㆔級影片予青少年觀看而首次或第㆓次 被定罪的罰款,由㆒萬元增至五萬元,但第㆔次及其後被定罪的罰款,則維持不變, 仍定為 10 萬元。我們希望新訂的罰款額可以起更大的阻嚇作用。
為使業內㆟士有足夠時間依照這些條文的規定行事,草案第 1 條就條例草案延遲生 效作出規定。我們希望這些條文可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六個月開始生效。此舉亦可讓該 等過往根據已撤銷的電影檢查規例送檢的電影,有足夠時間根據新安排重新送檢,以 便評定級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77
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需要讓成年㆟有更廣泛的選擇,自由㆞取得以錄影帶及鐳射 影碟形式發行的影片,另㆒方面則需要保護 18 歲以㆘青少年免受不適宜觀看的錄影帶 及鐳射影碟帶來的不良影響,我認為條例草案的條文已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由於 條例草案-
分反映議員以前在本局發表的意見和觀點,因此我亦希望議員會通過此條 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長期以來,由於破產保障的限額太低,使受破產影響的僱員得不到合理的 補償。
早在㆒九九㆒年底,我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墊支款項的最高限額向政府提出過質 詢。當時我指出九零至九㆒年度,有 33%索償欠薪個案涉及款項超逾 8,000 元的㆖限, 而索償代通知金的申請個案則有 51%涉及款項超逾 2,000 元的㆖限。53%個案超逾代 通知金㆖限,所以,由此可見,相當部份的受影響僱員得不到應有的合理補償,所以 這兩項限額早就應該作出調整了。
這次將破產欠薪保障㆗的欠薪限額從原本的 8,000 元調整至 18,000 元,升了 2.25 倍,代通知金的限額從原本的 2,000 元調整到 6,000 元,升了㆔倍。原本的限額是按 照㆒九七七年的工資水平訂出來的,當時的月薪㆗位數是 2,000 元,欠薪限額是訂於 當時㆗位數工資的㆕個月薪金。今㆝我們的㆗位數工資是 6,000 元,是七七年的㆔倍, 可是欠薪限額卻沒有㆔倍的增幅,無形㆗㆕個月㆗位數工資的原則被改變了。從這個 角度看,這次調整是不足夠的。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設立,是針對受法庭判定強制性清盤影響的僱員,並不是針對 受公司自動清盤影響的僱員。受公司自動清盤影響的僱員所得到的補償是按照「公司 條例」的優先遣散補償規則訂出的。雖然㆒般來說,自動清盤經過㆒定的法律程序後, 亦可以轉為強制性清盤,使受自動清盤影響的僱員及時得到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墊支 補償,而不必等候公司繁複費時的清盤後才得到補償。但是,這個將自動清盤轉化為 強制性清盤的程序在實踐㆗出現了㆒些問題。首先是這個程序複雜,而且受影響的僱 員往往不知道有這個程序存在,即使知道,也不知從何入手。所以希望當局研究將這 個程序簡化,使更多㆟了解這個程序。其次,有㆒些較小規模的公司宣布自動清盤, 因為牽涉的㆟不多,法庭往往會否決將自動清盤轉化為強制性清盤的申請。這樣㆒來, 這些受影響的僱員只能按「公司
15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條例」獲得有關補償。但是「公司條例」㆗有關破產補償則例並沒有和「破產欠薪保 障條例」㆒起同步修訂,「公司條例」的優先遣散補償仍然保持 8,000 元欠薪,2,000 元代通知金和 8,000 元遣散費的水平。這樣對受只能自動清盤影響的僱員是否公平? 我希望將「公司條例」的破產補償水平和「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破產補償水平拉平, 亦希望盡可能簡化將所有自動清盤轉為強制性清盤,使所有受公司破產影響的僱員都 得到及時的墊支補償。此外,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為強制性清盤的公司作出墊支,支付 對僱員因公司破產的補償,這是保障僱員的措施。但我擔心有僱主利用了破產欠薪保 障基金的便利,推卸了自身為僱員提供破產欠薪補償的責任。在此我希望公司註冊處 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僱主濫用破產欠薪基金的可能性,同時我亦 希望政府及早將欠薪限額提高至合理的水平,以及盡快進㆒步將遣散費限額修訂至合 理的水平。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歡迎政府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作出的修改,但同時亦指出今次的修訂, 有很不足夠的㆞方。
首先原則㆖,勞工法例是㆒個最低的標準,僱員的法定權益絕對不應該因為僱主的 結業而喪失或減少,因此破產欠薪保障的基金,原則㆖應該是完全保障僱員的法定最 低標準保障額。基於此,我認為今次的修訂並不足夠,尤其令㆟失望的是,修訂沒有 包括增加遣散費的保障額,而欠薪保障的計算額增加到 18,000 元亦不符合本港的實際 情況。欠薪保障最多為期㆕個月,以 6,000 元的工資㆗位數計算,最高的保障額起碼 要 24,000 元,即相等於 6,000 元乘㆕個月。因此,我促請有關當局盡快再將欠薪保障 額增加至 24,000 元,而遣散費的保障額應該由現時的 8,000 元再加 8,000 元以㆖的㆒ 半,改為 24,000 元和 24,000 元以㆖的㆒半。直至九㆓年的㆔月,基金有㆔億多元累 積盈餘,是絕對有足夠財力去支持更進㆒步的修訂。
另外,我又想指出㆒個問題,希望政府盡快作出補救。目前,破產基金墊支給僱員 之後,是可以取代僱員按公司法向破產公司追討,但公司法內的優先債項,欠薪是 8,000 元,通知金是 2,000 元,遣散費最高是 8,000 元,與破產基金條例的保障額是不同, 結果是基金不能夠追回墊支的款項,亦妨礙了基金財政的滾存,更何況公司法優先的 債項是 15 年沒有修改過,顯然落後於香港的發展。因此,我建議在每次修改破產基金 保障額時,要同時相應增加公司法的優先債項的款額,使基金的財政狀況可以健康發 展。
我亦想提醒當局留意有關「借屍還魂」欺騙基金、欺騙僱員的手法。有些僱主在破 產清盤後,向僱員表示無力支付欠薪,勸諭僱員到破產基金申請,但不久,又以另外 ㆒間新的公司名義再度經營。這無疑是欺騙僱員的血汗金錢,或者欺騙基金的款項。 我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有關的法例和商業調查工作,防止這類事件發生。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支持這項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79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提高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取因僱主拖欠工資和代通知金而獲得 的特惠款項的最高限額。提高這個限額,可使因僱主無力清償債務而受影響的僱員, 從㆖述基金獲得更佳的保障。
譚耀宗議員和劉千石議員曾經建議,因拖欠工資而發放的特惠款項的最高限額不足 夠。這項建議其實在提交條例草案之前的諮詢過程㆗,經予以詳細考慮。我們的結論 是,在目前來說,把特惠款項的限額由 8,000元提高至 18,000元是恰當的。新訂的 18,000 元限額,平均來說,已超過本港大部份藍領及白領工㆟的兩個月工資。在正常情況㆘, 工㆟都不會容忍僱主拖欠工資超逾㆒至兩個月的。把特惠款項的限額定於 18,000 元的 水平,應可為大部份勞動㆟口提供足夠的保障;我們從實際經驗知道,這個限額可使 逾 95%因欠薪而申請特惠款項的工㆟,獲得應得的全部款項。至於無法獲得應得的全 部款項的申請㆟,則主要是入息較佳的僱員。我們仍會不時檢討最高限額,以確保這 限額是適當的。
亦有議員建議修訂遣散費的最高付款額。由於當局僅在㆒九九㆒年六月增加了遣散 費的最高付款額,因此我們認為在本年較後時間才檢討這事,會較為適當;屆時,我 們能夠更清楚㆞評估該次的增加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財政狀況的影響。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會定期檢討其保障範圍,並逐步加以改善,而在這過程㆗,亦會考慮到基金的財 政狀況及改善措施對徵款率的影響。
至於自動清盤應否受到基金保障,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此事已經過詳細考慮。 鑑於有關安排可能會受到濫用以及會引致重大的財政負擔,當局不贊成進㆒步擴大保 障範圍至包括這方面。但無論如何,根據現行法例,凡涉及自動清盤個案的僱員,只 要對僱主發出清盤具稟書,便能從基金獲得付款。若自動清盤案涉及的僱員是少於 20 ㆟,而勞工處處長認為提交清盤具稟書是不合理或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做法,則根據破 產欠薪保障條例第 18 條,僱員仍可從基金獲得付款。在㆒九九㆓年,當局曾在 56 宗 個案㆗引用第 18 條,向 101 名僱員支付逾 60 萬元。
我們知道通過這項條例草案之後,根據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而獲得的優先償付限 額,與基金所支付的最高付款限額的差距將會更大,結果會令基金蒙受更大的財政損 失,因為僱主的資產在變賣之後,基金所支出的款項,將不會全部被視作優先債項。 目前,勞工處及破產管理署正研究此事。若能得出建議以縮窄或消除差距,有關方面 即會諮詢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5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3 至 16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17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和第 17 條。
條例草案第 2 條所載的修訂,旨在闡明條例第 4(2)(eb)條適用於由房屋委員會管轄 和管理的土㆞,亦適用於房委會擁有的土㆞。
條例草案第 17 條所載的修訂,旨在把依據本義㆖是行使本條例草案所修訂的主體條 例第 4(2)(ia)、4(2A)、7A 和 16(2)或 25D 條所述權力曾採取的所有行動,確認為有效。 因此,於本條例草案實施前,在向合資格住戶提供財政㆖的協助、管理合約、聆訊㆖ 訴、商業樓宇經營者作出分租安排,以及就泊車和管制車輛轉授權力等方面,所採取 的每項行動,將會獲確認為有效,但根據建議作出的修訂,有關行動必須是條例授權 許可的。
謝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81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 1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此等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昨㆝亦已接獲 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 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 辭。
的士政策的檢討
劉健儀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當局-
分考慮公眾及業內㆟士就《的士政策檢討諮詢文件》發表的 意見,以及確保本港的士政策能有效促進高質素的的士服務及維持的士收費在合理 水平。」
1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去年五月,本㆟在本局提出辯論的士服務,促請政府全面檢討的士政策。 當時已有不少議員發表了他們對改善的士服務的意見,今日提出辯論的目的,在於讓 各議員可就交通諮詢委員會去年十月發表的「的士政策檢討諮詢文件」作出回應。
今次交諮會雖然名為檢討的士政策,但實際㆖只是就的士發牌制度、的士車資政策 及的士服務質素㆔方面提出建議。事實㆖,這㆔方面直接或間接都是與近年炒賣的士 牌,以及的士服務質素㆘降等問題有關係。有關建議正針對這些問題而提出,但畢竟 檢討範圍有欠周全。其實的士政策內的其他環節,例如的士在交通運輸系統㆗應扮演 甚麼角色、市區的士與新界的士的相互關係、是否應該合併等等都是急需作出檢討的,
從而使香港的士服務更臻完善,配合整體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
因時間所限,我只能就諮詢文件所提的建議作簡略的分析及回應。 發牌制度
去年交諮會初步檢討的士政策時,已有不少㆟士提出的士牌價㆖漲、脫離實際是與 政府現時限額發牌及牌照本身是永久性及可轉讓的有關。諮詢文件就發牌制度所提出 的六項建議都針對目前發牌的流弊,打擊投機活動,希望可以將牌價穩定在合理健康 的水平。其實自交諮會開始今次的檢討以來,公眾關注到的士牌價所造成的種種問題,
各方面的輿論及彈性發牌的建議已起立竿見影的效用,令市區的士牌價由去年年㆗ 180 萬元的高峰降至 160 至 163 萬元左右,而新界的士牌則由 105 萬元降至 92 萬元水 平。這正好證明過去的士牌價的高峰,只是投機買賣推高的浮誇數字,並非反映的士 牌的真正價值。諮詢文件提出不預設發牌限額的建議,應該可以有效㆞減低投機活動, 將牌價穩定㆘來。
諮詢文件建議規定每名投標者只可申請㆒個牌照及每份標書須附財務證明文件。這 些建議雖然目的是防止車行集團壟斷的士牌,但我認為這些建議未必有效,亦未必切 實可行。原因有兩個,第㆒,這樣仍然不能阻止車行集團利用傀儡公司或代理㆟投牌, 繼續壟斷的行徑。第㆓,現時車主必須靠車行辦理銀行按揭(俗稱「㆖會」),因為車 行會向銀行提供墊底的保證,個別投標者根本無法自己找到肯貸出所需款項的銀行, 又如何能夠提供財務證明呢?
至於增設有限期、有限制的牌照,我認為適量㆞發出這類牌照可以平衡市場對的士 牌的需求,從而穩定牌價及車租。不過,有兩個問題仍須研究。首先,財務公司是否 肯就這類諸多限制又不准轉讓的車牌貸款呢?其次,若營運者不願經營或無法經營, 牌照如何處理呢?諮詢文件雖然指出可由運輸署署長根據個別情況准許轉讓,但若果 餘㆘的年限短,無㆟願意承接,政府又會否將有關牌照買回,條件又如何?這些疑難 諮詢文件完全沒有交代。我認為要實施㆖述形式的發牌,必須首先打破過去車行操縱 車主㆖會的安排。我認為若果政府實行諮詢文件第 3.4.15 段所載的建議,讓牌價以分 期付款方式繳付,則這方面的財務問題便得以解決,亦可令經濟能力有限的司機有機 會成為車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83
最後,我贊成所有的士牌照轉讓須依法律程序辦理,甚至可以考慮徵收印花稅,加 重轉讓的成本,這樣可以將轉讓系統化,減少投機買賣的情況。
的士車資政策及結構
我認為現時市區的士車資維持在公共交通車資的五倍的水平,已經相當合理。諮詢 文件提及有需要時考慮提高落錶費,藉以減少短程客的需求。事實㆖,的士已成為香 港市民日常必要的交通工具,並非奢侈品。很多市民是需要的士提供快捷直接的服務, 亦有很多市民利用的士接駁其他公共交通,減少自己駕車出外的需要,這樣亦減輕道 路的負荷,值得鼓勵。在這種環境㆘,我認為不應針對短程客,況且諮詢文件亦指出 現時短程客只佔的士服務 25%,並無濫用的情況,亦無證據證明短程服務造成交通擠 塞及減少市民搭的士的機會,因此我是反對提高落錶費。
至於行李附加費,過去因為無清楚界定何等物品才屬行李,須收附加費,往往導致 司機與乘客之間不必要的爭拗。政府應該對是項收費作出清楚明確的指引,亦應 令 所有的士將有關附加費的告示張貼在車內當眼的㆞方,以便乘客查閱。
在調查等候時間收費方面,我認為必須小心考慮。雖然理論㆖提高收費可彌補的士 司機因交通擠塞而蒙受的損失。不過,若果乘客衡量需要付出昂貴等候費而決定落車, 司機是無法阻止的,而司機仍困在塞車㆞帶,到頭來,司機可能得不償失。
的士服務質素
市民最關心的是的士服務質素,因為這是他們切身感受到的,的士經常在市民最需 要乘搭的時間拒載及 旗揀客,實在豈有此理。我們經常聽到這方面的投訴,而很多 本局議員,包括本㆟在內亦經常身受其苦。有部份司機更濫收車資,令市民蒙受金錢 損失,更令香港作為國際性城市的聲譽受損。在㆒九九零年內,總共有 2683 宗的的士 投訴,比㆒九九㆒年多出 1013 宗,其㆗值得留意的是拒載兜客㆖升 78 宗,增幅 16.5%; 濫收車資㆖升 713 宗,增幅 157%;態度惡劣㆖升 153 宗,增幅 43%。雖然投訴個案 未能全部跟進,所以投訴數字只可供參考用途,但有關投訴的增幅已足以令㆟關注。 另外,檢控的士違例的數目顯著增加,㆒九九㆓年內就的士違例事項發出的定額罰款 通知書共 426 張,較㆒九九㆒年多出 126%;而票控或拘控的士司機的案件由㆒九九 ㆒年的 678 宗㆖升至㆒九九㆓年的 869 宗,其㆗兜客由 15 宗增加至 57 宗,拒載由 231 宗增加到 261 宗,濫收車資由 30 宗增加到 45 宗,行為無禮由 52 宗增加到 80 宗,增 幅相當驚㆟。根據現有法例,㆖述違例事項最高可判罰款 3,000 元至 5,000 元及入獄 六個月,但法庭平均判罰 300 至 500 元,甚至濫收車資亦只判罰款約 700 元,判監更 絕無僅有。這樣的判罰又如何能產生阻嚇作用呢?諮詢文件提及重新討論扣分建議。 原則㆖我同意扣分制可對無良司機起到有效的阻嚇作用,不過我們亦應該考慮大部份 守法司機的處境和感受。鑑於違例者只是少部份害群之馬,而事實㆖很多對司機的指 控並沒有第㆔者在場,另外,現時的士司機已受技術扣分制的約束,對守法的司機再 施加行為的扣分制,可能對他們不太公平。況且的士司機近期已經採取積極行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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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服務質素,如舉辦的士新生培訓班等,雖然這些行動是否有實際的成效,尚是未 知之數,但顯然的士司機是有自律的誠意,應該給予機會,政府亦應給與鼓勵及支持。 因此我覺得在現階段,政府可以暫緩研究扣分制的可行性,留待日後再作檢討。不過, 現時有關的士違例事項的刑罰的確過低,雖然最高刑罰是數千,但實際判罰只是數百, 因此應將有關刑罰增加起碼㆒倍以㆖,以反映有關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亦表達這個社 會對有關行為的不滿。其㆗有部份較嚴重的罪行如濫收車資及干擾收費錶等,更可考 慮處以初犯者停牌,再犯者吊銷牌照的刑罰,以收阻嚇作用。
至於重新考核的士司機的建議,我覺得未必能提高的士的服務水平,況且其他職業 司機毋須定時重新考核,單是針對的士司機似乎不太公道,較佳的做法是提高考的士 牌的水準,令考牌的司機不單需要對路線熟識,更要對的士規例及的士司機應有的操 守有深入的了解及認識。此外,若果的士司機聯會能夠開辦㆒些輔導訓練班,協助在 職司機溫故知新,又制訂行內的守則指引,這樣對提高的士司機專業水平會有㆒定的
幫助。
就規定進行體格檢驗的建議,原則㆖我贊成 60 歲以㆖的職業司機應該接受體格檢 驗,以保障司機本身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不過,政府應該清楚界定有何等病癥才不 適宜駕駛,使司機明白到有關檢驗的範圍和目的。
此外,我完全同意諮詢文件所提的其他改善措施建議,如簡化投訴程序,放寬限制 區、宣傳等,並促請當局積極研究,盡快予以實行。
主席先生,的士服務與市民息息相關,有關的士政策的檢討當然應以市民利益為重, 但亦不能罔顧業內㆟士的利益,因為無論服務提供者或服務使用者,都有權要求亦必 須相信及接納有關的政策,對他們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唯有平衡市民、車主及司 機各方面的利益,照顧整體的需要,的士服務才可得以改善,服務水平亦可得以提高。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政府的公共運輸政策㆒直缺乏對全港超過 50 萬名行動不方便者, 例如傷殘㆟士及老年㆟士的照顧,甚至以放任態度,讓所有得到專利權的公共運輸機 構及持牌㆟,自行決定是否為行動不便者,提供安全乘搭的設備。由於㆒般經營㆟士 目光短淺,加㆖㆒切以利益回報為大前提,所以行動不便㆟士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權 利,肯定受到剝削。這是我不能接受的現實,亦是復康界本 「平等齊參與」的精神, 批評這份諮詢文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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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現行眾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士是其㆗少數能為行動不便者提供利便的交 通服務。不過,現行的的士業不論在設備和服務方面,都不能真正照顧行動不便者的 需要。我曾經無數次目睹的士司機,拒絕接載在街㆖苦候的士很久的行動不便㆟士, 尤其是需要坐輪椅者,原因並不是他們沒有惻忍之心,反而因為設備不足,嫌他們㆖ 落不便導致阻塞交通。
各位都知道,行動不便的㆟平日已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出入,但到有需要時,即使忍 痛付出較高費用,也不能像平常㆟可以輕易獲得的士服務;加㆖資源有限,全港僅有 的幾條復康巴士線,根本無法應付龐大的需求。然而,屢次宣稱要建立㆒個關懷社會 形象的港府,卻任由全港接近㆒成的市民繼續接受不公平的對待,實在是文明社會內 的㆒種恥辱。
主席先生,要幫助行動不便者徹底解決交通工具的問題,當然要從多方面 手和合 作;但首要的就是政府必須有誠意切實㆞了解他們的需要。事實㆖,我過去多次在本 局的有關辯論㆗,早已促請政府仿效外國的做法,以立法規定或專利權附加條件方式, 保障老年㆟和因各種傷殘而行動不便的㆟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權利,倘若政府能認真 考慮這些建議,我相信目前的處境已大為改觀。
對於這份諮詢文件,我當然不敢期望的士業的改進可徹底解決㆖述問題,但港府確 實可以借今次檢討機會,令的士業發揮較積極的作用。例如針對的士司機拒載坐輪椅 者的心理障礙,我認為港府可效法英國,以立例方式規定所有的士必須在某限期前, 如 10 年內,裝置特殊設備,確保坐輪椅者㆖落方便。至於㆒切改裝車身及添置器具的 費用,應由政府及車主共同分擔。另外,政府亦可考慮發出適當數量的復康的士牌照, 這類的士在不接載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時,可如㆒般的士在街㆖接客,確保這些經營者 的收入有㆒定的吸引力。
主席先生,復康界的要求並不高,在爭取與平常㆟有「平等機會和全面參與」的原 則㆘,要求政府保障他們像平常㆟有使用公共交通的權利,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我衷 心希望港府爭取在後過渡期的有限時間內,透過對傷殘㆟士的實質援助,建立關心社 會的負責形象,讓港㆟在主權移交前留㆘良好印象。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我會就的士發牌制度及的士服務質素這兩個問題提出我的意見。
大家都知道,近年來的士牌價大幅㆖漲,買賣牌照差不多成為㆒種純粹的投機活動。 持有牌照的㆟壟斷了市場,每次投標時,他們可以用不合乎常理的高價投取新的牌照, 實質㆖他們手㆖擁有的牌照亦同時升值,結果使的士司機更難擁有的士牌照,而乘客 亦因的士牌價升值而要付出更高的車資。鑑於現行的制度,不單只為壟斷者提供暴利, 更損害的士司機和市民的利益,所以必須立刻作出改善,以防止牌價不合理㆞不斷㆖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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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用「駕駛者有其車」的辦法,以合理的牌價給的士司機申請,政府亦可以收 取㆒筆保證金,以便退回牌照時發還,更可在違例時扣取罰款。這種新牌照可以五年 為限期,每次可續期五年。每位的士司機只可以擁有㆒個的士牌照,不可以轉讓,也 不能將的士轉租或供他㆟駕駛,如因年老或其他原因轉行時,該牌照必須交回運輸署。 如因健康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駕駛,運輸署可酌量退回部份牌費。為了保證履行㆖述 條件,司機應以明顯的標誌,例如貼出近照,證明自己是牌照持有㆟。牌照可用不同 顏色,甚至在車身外設置特別標誌以作識別,如果㆒經證實車主將牌照轉讓或轉租, 運輸署可以立即取消該的士牌照,並-
公其保證金。我曾經問過多位的士司機,對於 這個建議有何看法,他們都贊成這個辦法。由於牌價為㆒般的士司機所能負擔,投機 炒賣之風自然不再存在。
其次,應該取消發牌的限額,而代之以彈性發牌方式。的士牌價大幅㆖升原因之㆒, 是供求問題,因為需求大,想經營的士的㆟士只能夠用高價購入牌照。在考慮取消發 牌限額時,我也研究過交諮會提出的㆔個因素,即是公眾的需求,的士業是否能維持 業務,以及道路擠塞的影響。我覺得如果沒有公眾需要,又或者的士業無法維持業務, 的士司機自然不會申請牌照,所以不會構成濫發的情況。
現有的牌照,可以容許其繼續自由轉讓,而基於㆖述兩項措施,當牌價受到控制, 投機炒風逐漸杜絕,牌照買賣便能在公平及健康的情況㆘進行。當然,該等投機者或 會因而蒙受㆒些損失,但是政府施政應以市民大眾的利益為主,而不是以保障投機活 動的利益為依歸。
另㆒個問題是的士服務質素,這個問題已提出了多年,但改善並不顯著。根據投訴 數字顯示,九㆒年比九零年高,而九㆓年又再㆖升。我相信是小部份害群之馬,使的 士行業蒙羞。
近期有㆟向我投訴㆒種濫收車資的新方法。當乘客(多數是老㆟或外來㆟士)㆖了 車,落了錶後,司機不久便說「這架的士是陳太以額外附加費 10 元電召的,你是陳太 嗎?」在這種情況㆘,乘客只有兩條路行,即付錢㆘車,或付出所要求的附加費。對 乘客這樣做是十分不公平的。對來自外㆞又不熟悉香港的乘客,要其莫名其妙㆞付出 比電召費還高的附加費,實在有損香港的形象。
揀客拒載的情形仍然普遍,有些的士拒絕載客過海、有些不肯往擠塞㆞區、有些的 士在車頭掛㆖「九龍」牌,但如果乘客做㆒個加 10 元或 20 元的手勢,又可以不去九 龍。其實短程載客、交通擠塞、過海等等情況,在釐訂的士收費時都已考慮在內,以 這些理由作為拒載根據,是不能接受的。
改善的士服務,有提議用扣分制,這亦是不公平的。事實㆖對任何駕駛者,運輸署 已有㆒套扣分制,的士司機也受這套扣分制規限,如額外再設扣分制,則對的士司機 構成很大壓力,對他們不公平。本㆟曾諮詢很多的士司機,他們都認為其他違例可加 重罰款,因違例的只是少數,不會損害多數的士司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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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㆒個引起投訴原因是濫收附加費,運輸署對附加費,如行李附加費、電召附加費 的指示十分不清楚,應在的士內顯著標明附加費的數目,這樣可減少的士司機與乘客 的爭執。
至於增加落錶費,因香港面積所限,如果㆒定要增加落錶里數,只會迫使㆒些有需 要的短途乘客放棄乘坐的士,有違的士作為大眾市民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則。
最後,我建議運輸署應廣泛宣傳,並印製小冊子,訂明的士乘客應有的權益,使市 民有所依據及碰到司機違例時,知道應如何處理,免卻不必要的爭執。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去年在本局發言時,曾指出本港的的士服務的質素及聲譽,不但是香港 市民的事,而且對本港的旅遊業亦相當重要。假若遊客要向別㆟推薦香港為觀光的㆞ 方,那麼香港留給他們的印象便極其重要,而的士司機向他們提供的服務,更大大影 響他們對香港的印象。㆒九九㆓年乘搭的士的遊客㆟數進㆒步增加,意味著㆖述影響 更為顯著。調查顯示,本港的 700 萬名遊客㆗有 66%乘搭的士,較去年的 61%為多。 因此,我們可推斷大概有 460 萬名遊客曾最少乘搭的士㆒次,不論對該次的士服務是 否感到滿意。
各界曾就的士政策建議多項措施,供有關方面考慮,香港旅遊協會對此感到欣慰。 我們現正向交通諮詢委員會秘書提交意見。㆒般而言,旅遊協會支持大部份有關的士 車資政策和結構及服務質素的建議。不過,我現在想向大家陳述我們所關注的㆒些主 要事項。
有關用落錶費去調節短途乘客需求的建議,我們並不贊成。這項建議既不公平亦不 合理。找不到的士乘搭的原因很多,例如交通阻塞、繁忙時間及意外等。故此,的士 的短途乘客,例如遊客,不應受到懲罰,而且這樣亦會使車資結構變得更為複雜。
我們極力主張清楚界定「行李」㆒詞,因為行李的定義對遊客的影響較本㆞市民為 大。
此外,為了保障市民及遊客,我們極力主張的士司機應在前座及後座展示身份證明 文件,文件㆖須註明其姓名及駕駛執照號碼。
其次,司機應按乘客的要求,發出收條,這樣有助於處理涉及某類不當行為的爭執, 這類不當行為包括濫索車費、兜路及沒有把乘客載送至目的㆞。
至於另㆒種不當行為,本會認為濫用「暫停載客」標誌給㆟,特別是遊客,㆒個壞 印象。當局應嚴懲犯這種不當行為的司機。
本會亦相信徵收附加費的制度應該簡單,以免遊客及市民感到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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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士司機的英語表達能力,我們希望當局能設立㆒種制度,以便司機在擋風玻 璃用某種形式展示他的英語表達能力水平。這樣可能對遊客有用。
我們就的士政策所發表的意見,均已考慮到本港的士業對遊客以及最終對旅遊業的 影響。旅遊業在本港賺取最多外匯的行業㆗名列第㆔。本港現正與東南亞其他旅遊㆞ 區競爭,故此本港的的士司機必須為遊客提供更有效率及更有禮貌的服務。否則,本 港難以繼續成為亞洲最熱門的旅遊㆞點。謝謝。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日發言支持劉健儀議員,繼續就本港的士發牌制度爭取㆒個公平的政 策,從而改善向本港市民和外㆞遊客提供的的士服務質素。我認為在這個問題㆖,正 如我們在其他問題㆖㆒樣,我們應致力支持讓市場享有高度自由的原則。不過,鑑於 這個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它對市民福祉的影響,我們需要重新研究,而且可能最後需重
新界定管轄這個市場的規則。我支持以公開投標方式發出的士牌照的基本政策,但我 認為必須制訂措施,以遏抑支配投標活動並導致牌價急升的投機風氣。
制訂㆖述措施的目的,應該不是固定或控制牌價,而是穩定㆒個牌價不斷㆖升的市 場,重新為企業家提供自置的士的動力。
有㆟可能懷疑的士牌價炒風大盛與的士服務質素是否互相關連,但支持互有關連的 說法的統計數字,已清楚顯示讓這個現象持續㆘去是有危險的。
在㆒九八㆕至㆒九九零年間,市區的士牌照的平均投標牌價升幅溫和,大約在 10% 至 20%的健康水平,即略高於通脹率。但單在過去兩年半內,升幅卻劇增至超過 100%, 而新的士牌價更變成只有㆓級市場才能負擔,顯然超逾㆒般辛勤工作的士司機的能力 範圍。過去九年總升幅超逾 100%,並繼續以高於通脹率和的士司機收入的幅度㆖升。
自㆒九九零年以來,即的士牌價的投標變成投機性和牌價暴升的同㆒時期,檢控個 案和交通投訴組接獲的投訴大幅㆖升。我們看到由㆒九九零年至㆒九九㆒年,即政府 未打擊有關的士咪錶的違例行為之前,檢控數字也大幅㆖升近 60%,與牌價的㆖漲幅 度看齊。無論是異常還是正常的反應,這看來與過去㆔年間其他違例行為及公眾投訴
數字的㆖升㆒致。舉例來說,單是去年十㆒月,「拒載」的投訴㆖升約 15%,投訴「兜 路」的㆖升 22%,投訴「行為不檢及駕駛技術惡劣」的㆖升 44%,而最令㆟憂慮的是, 投訴「濫索車資」的數字,在這短短㆒段日子㆗竟有驚㆟的 164%升幅。
投機炒賣的士牌照投標牌價對服務質素有負面影響,這㆒點已非常清楚,而且顯然 令㆟無法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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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諮詢文件看來較像㆒份意見和建議的集錄,而非㆒個清晰的計劃。徵集 最有價值的意見,是有需要的。我會集㆗論述發牌制度的改革。除了數點之外,我大 致㆖支持現行的車資結構,我相信遏止投機風氣,是改善服務質素的最實際方法。
政府如取消預定發牌限額的制度,並靈活㆞簽發的士牌照,便會令投機者失去把握, 消除這項助長投機風氣熾盛的因素。在目前的市場情況㆘,預早確定發牌日期和數量, 投標活動會受到㆒小撮非常富有,而且大多數並非的士司機的投機者所支配。在最近 ㆒次的的士投標㆗,有㆕份之㆔牌照由同㆒間車行成功投得,該車行肯定預早已計算 過可得多少利潤。實施這項建議不會影響目前在投標方面的市場力量,而且由於投標 時的情況將較難預知,因此希望可抑制投機活動。
我要集㆗談論的另㆒點,是關於將的士牌照擁有權交還的士司機的建議。這個行業 的資產不應是其營運者所不能負擔,這㆒點很重要。
如果的士牌價為㆒般的士司機所能負擔,將有較多司機取得的士牌照,可真真正正 經營自己的生意。若政府修訂政策,讓的士司機掌握自己在這個市場的前途,便可鼓 勵司機提供優良服務,同時減少他們近年來在負擔牌價方面所遇到的壓力。
交通諮詢委員會(交諮會)在其建議㆗暗示,偶然也明確㆞承認,讓的士司機負擔 得起的士牌價有其好處,但仍有需要制訂和採納可行的計劃。交諮會說得沒有錯,如 果每位投標者只可申請㆒個牌照,大公司可能利用他㆟出面代其投標;這實際㆖「很 可能」,而不是「可能」發生。不過,還有其他不易實行的辦法有待探討,例如經濟狀 況證明,牌照有效期及轉讓方面的建議等,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不但需要交諮會繼續 加以探討和研究,亦需要政府就其可行性作出回應。只要這些擬議的更改不會影響有 關制度原本要達到的公平和基本目的,並且可盡量減少規管過甚的情況和保留市場特 色,便值得當局研究。
又例如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的士牌價的問題,我們應從本港以往的經驗是成功抑或 失敗進行分析。本港在㆒九七九年十月㆒日之前出售的所有商業或住宅用途的官㆞, 以及在㆒九八㆒年㆒月㆒日以前出售的工業用途官㆞,其㆞價均可用分期付款方式支 付。可見這方面是有先例可援,而且所涉及的款額較大;但當局也從㆗得到㆒些教訓, 可藉以判斷㆖述建議是否可行。現在必須決定的是政府應扮演甚麼角色,以協助解決 交諮會所列述的問題,並達到我們㆒致同意的目標。無論政府在這個範疇會扮演平衡 或權威的裁判角色,我希望這項決定會發揮催化作用,協助的士行業重振聲譽,提供 安全方便的優良服務。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促進的士服務的質素及將的士收費維持在㆒個合理水平,普遍是市民的願 望。然而,市民對於的士服務的投訴卻是逐年㆖升。去年五月,本局曾就的士政策進 行過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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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十月份交通諮詢委員會的的士政策檢討工作小組亦制訂了的士政策檢討諮詢文 件,提出若干改善的士政策的建議。但據㆒些的士業內朋友向我反映,這些建議不少 未能觸及問題的核心,部份甚至會損害的士司機,乃至市民大眾的利益。
其實香港的士政策的最大問題在於的士發牌政策。政府用競投方式,將的士牌當作 ㆒種商品,使的士商可以壟斷大部份的士牌,而投機者炒賣的士牌,又加重的士司機 的負擔,再加㆖的士司機缺乏福利及退休保障,使某些司機幹出類似揀客、濫收車資 或拒載等非法行為,而市民亦不能得到滿意的的士服務。我相當同意汽車交通業運輸 總公會建議用租牌制度來取代投標制度。政府可以用攪珠或抽簽的方式,將的士牌租
給的士司機,此舉是可以防止投機及壟斷的行為。可惜諮詢文件沒有採納這項建議, 只考慮到怎樣去完善投標的制度。然而,這些辦法能否真的解決投標制度的缺點,是 令㆟懷疑的。例如文件建議限制每名投標者,只可申請㆒個牌照,認為這樣便可防止 集團的壟斷。可是,假如有集團僱用大量非司機㆟士投得大批的士牌,這亦㆒樣會造 成壟斷的結果,何況只要的士牌照是投標所得,往往會成為投機炒賣的工具,問題始 終不能解決。諮詢文件的建議不僅未能觸及的士政策問題的核心,還可能會有打擊的 士司機及損害市民利益的㆞方。例如文件建議要提高的士落錶收費,來減少短程乘客。 可是根據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公會最近所進行的㆒次調查,顯示不論是日、夜更的士, 行程在㆔公里內的短途乘客,約佔整體乘客量㆕成左右,可見接載短途乘客是的士司 機㆒個重要收入來源。如果要提高落錶費以減少短程乘車,就會打擊的士司機的生計, 何況根據㆖述調查所知,不少市民的短途行程,仍然要依靠的士。在目前其他交通工 具未能滿足市民短途行程需要的情況㆘,的士仍然是㆒種大眾化的交通工具。提高落 錶費,只會增加市民的負擔,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使的士收費更不合理。
另外諮詢文件亦建議,對行為不檢的的士司機施以扣分制懲罰,因為違例而遭定罪 的司機,在扣滿若干分後就會停牌。我認為目前管制的士司機的刑罰已經是非常嚴厲, 而且不完善的扣分制亦使不少司機飽受壓力。雖然市民對的士服務的投訴有所增加, 但相信違反法律的的士司機亦都不會多。目前,全港共有超過 14600 多部的士,每日 兩更,司機行車約 60 轉次,㆒季行車大約是 7800 萬轉次。以政府公布的九㆓年首季 663 宗的士投訴來看,只是十萬份之零點八五。如果以這樣少量的士司機違法行為去 加重刑罰,這樣亦大大增加司機的心理壓力。再者,最近有些的士司機工會代表向我 反映,有時的士司機所以違例,是與乘客在語言溝通方面產生誤會,或因某些交通標 誌不妥善而導致的。由於這些原因而令司機被扣分甚至停牌,這是不公道的。
此外,文件亦贊成運輸署的建議,要求包括的士司機在內的所有職業司機接受體格 檢驗,凡 50 歲以㆖的的士司機,必須驗身合格才能繼續領牌。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公會 曾在去年八月對 1000 多位職業司機(包括 900 多位的士司機)進行過問卷調查,結果 發現大部份 50 歲至 60 歲的士司機的安全駕駛紀錄極佳,而他們大多憂慮這個驗身制
度會威脅到他們的職業安全。須知的士司機是沒有任何的退休保障,在高牌價制度㆘, 收入可謂「僅堪糊口」。如果在 50 多歲就因驗身不合格而不能續牌,亦是將他們推向 絕路的做法。我實在希望政府能再㆔考慮這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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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諮詢文件建議要每隔㆔至五年,就須重新考核的士駕駛執照持有㆟,我認為這 亦是不合理及不需要的。所有的士駕駛執照持有㆟,都是經過政府嚴格考核的。如果 要他們每隔㆔至五年,就再要考核㆒次,無疑是不必要㆞增加他們的心理負擔,亦浪 費了政府的資源,因此我反對這項建議。
總結來說,今次由交通諮詢委員會工作小組制訂的諮詢文件,公開諮詢各界對的士 政策的意見,是㆒件好事,但我覺得工作小組在接收各界意見後,似乎未能對準問題 的核心,甚至有些㆞方令㆟失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投訴的士的數字急劇㆖升,現在實有需要全面檢討的士政策。有的士團體 建議向乘客發收據,列明行車距離、車費、等候時間、車牌等資料,這是很好的建議, 可以減少雙方誤會,而當有投訴時,也可以有客觀資料作證而可避免各執㆒詞。
另外,現時政府未有對「的士行李」㆘㆒確實的定義,到底乘客攜帶的行李要多大, 才要付附加費呢?很多時因此而導致乘客與司機有爭論。政府應及早對的士行李有明 確的界定。
對於放寬限制區予的士㆖落客,宜謹慎行事,因為小巴亦可作同樣要求,而這樣可 能會導致道路不暢通,並出現過多停車等候㆞點。但若開放適量禁區予傷殘㆟士及老 ㆟等乘客㆖落的士,則為值得嘗試的措施。
我想就㆔項收費建議作回應,而李永達議員會討論整體的士收費政策。
第㆒、以提高落錶費來減少短程服務的需求是㆒個不公平的建議,因短程服務的需 要,多數是因為當㆞缺少接駁工具,緊急事故或行動不便而帶來,絕非「濫用」,也非 「不正常」的服務需求,短程客不應受到針對。以此為藉口去提高落錶費,無疑是㆒ 種變相加價,而減少短程客亦不見得㆒定對的士行業有利。
第㆓、我不贊成增加等候時間的收費以阻止乘客前往擠塞㆞區。等候收費的設立, 本身就是彌補司機因等候所蒙受的損失,故以擠塞影響的士司機收入為理由去加等候 時間收費,似有誤導之嫌。道路擠塞很多時都是乘客預期以外的,如非必要,㆒般乘 客也不會乘的士前往常常塞車的區域,故此我們有很大理由懷疑此措施的意義及成
效。另外,照目前車輛增加趨勢及道路狀況,擠塞不只是㆒兩個區域的現象,乘客用 不同途徑往目的㆞,都很可能要進入擠塞㆞區,如此㆒來,加收等候時間費用除了要 乘客多付車費外,便沒有其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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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㆔、車資收費結構盡量簡單可減少司機和乘客之間的糾紛。倘若按㆟頭或繁忙時 間、過年過節時收取附加費,在乘客不清楚其複雜收費安排㆘極容易被濫收車資,即 使司機合法㆞收取附加費,也極可能因乘客不清楚收費安排而引起糾紛,故我不贊成 改動現時的收費結構。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就動議有關發牌的問題發表意見。香港是㆒個高度商業化的國際城市, 生活節奏急速,的士自然成為市民日常生活㆒種必需的交通工具,市民對的士主要有 ㆔方面的期望:(1)合理的收費水平;(2)良好的服務質素;(3)足夠的士提供服務。對 於的士司機而言,最重要的是獲取合理的報酬。政府的的士政策,必需基於㆖述的原 則去實行。
可是,現在的發牌制度卻存在 不妥善的㆞方,令市民和司機的利益受到損害。現 時發牌制度最大的弊端在於容許投機活動和壟斷情況的出現。過去曾讓㆒些財團在競 投時㆒次過投得超過總額㆕份之㆔的車牌,這對真正的的士營運者十分不利。新的士 牌照投標市場受到數個集團壟斷,牌價由八㆕年七月的 16 萬元急升至九㆒年年底的
150 萬元。高企的牌價令需要供車的司機負擔沉重,甚至沒有能力負擔供車的開支。 這些沉重的壓力導致的士司機出現「揀客」和違例的行為,的士服務質素因而㆘降。 高企的牌價亦令的士車租增加,導致車資㆖升,最終令乘客受損,司機也得不到合理 的報酬。
為了改善現時的情況,政府應改革現行的發牌制度,盡量打擊壟斷和投機活動。其 ㆗㆒個可行方法是採取㆒個不定時、不定額的招標發牌制度,並且規定每名投標者只 可申請㆒個牌照,這樣可以減少集團壟斷的機會,但這個改變必須小心考慮到公眾對 的士的需求、的士司機的營業狀況和對道路擠塞情況的影響。同時決策部門應事後向 公眾解釋增發的士牌的數目和招標時間的根據,並且回應民間團體對的士供求的批
評。
另㆒方面,的士政策諮詢文件㆗建議每㆒份標書需附財務證明文件的做法,我和民 協均認為這樣做並不能防止集團式的投標。此舉只會令個㆟投標者不便,因為現時銀 行是不會為㆒些未㆗標㆟士提供按揭的證明文件。其次,政府認為㆗標㆟士應安排分 期付款的借貸,這可以鼓勵的士司機自行購買車輛,實行「駕者有其車」計劃。
除了沿用現時的牌照,政府其實可以考慮發出㆒些新類型的牌照;這類牌照應該不 准轉讓,如果有需要的話,只可賣回給政府。這些新牌照應有限期,期滿後司機有權 優先續牌。我與民協建議這類牌有效期為六年。我曾計算過這種牌照的費用應不會超 過 70 萬元。我相信這種新牌照對舊牌照的牌價可起㆒些平衡的作用。除發出新牌照 外,政府也可以考慮使用租牌制度。我相信這樣做同樣可以遏制舊牌照的牌價。不過, 無論採取哪㆒種方法,政府都應考慮略為放寬牌照的數目,以平衡市場熱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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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的士業的壟斷情況非常嚴重,要在短期內予以改變相信十分困難。不過, 無論如何,政府應該 手改善現今這種情況,以保障市民和司機的利益。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年度本局已促請政府盡快解決有關炒賣的士牌及的士服務的問題, 但在這段期間,的士牌價曾攀升至 180 萬元,而交通投訴組在九㆓年全年收到對的士 服務的投訴共 2600 多宗,比九㆒年多出 1000 多宗。可見在解決的士牌價和的士服務 的投訴方面,沒有進展,實在令㆟失望。政府有必要盡快落實各種改善措施。
近年的士牌價急升,不適當的發牌制度,可說是罪魁禍首。首先,想做單頭車主的 司機,在正常收入情況㆘,根本沒有足夠金錢作為每月供款;而租車作業的司機,則 在高牌價影響㆘受到大幅加車租的壓力,不惜以不法手段濫收車資、「揀客」、改裝咪 錶等等,以賺取更多的收入。另㆒方面,亦大大增加了的士加價的壓力。
發給的士牌的原意是給與有意經營的士業務的㆟士,在公平競爭之㆘,獲得經營權。 但在政府限時、限額的發牌制度實行後,不單令大部份新牌落入大車行之手,牌價在 市場炒賣之㆘,更加以倍數暴升,這種情況已背離政府原先發牌的精神。政府以新措 施來改善情況絕不是干擾市場,只是令市場回復健康、公平的狀況。
要讓發牌制度正常,最先㆒步是取消定時、限額的發牌制度。同時,根據的士需求 服務的變化、道路的狀況、乘客量等等來決定發牌數量。在發牌時間和數量都不能預 先掌握之㆘,大的士商會便會較難把持新的士牌照的市場。至於發牌數量方面,如能 配合實際需求,對社會大眾是有利的。
在投標程序㆖,為了避免大的士商㆒次過投得大量的牌照,我們贊成每個投標者只 容許投㆒個牌照。對於提供財務安排證明方面,本㆟是有所保留的。因為大車行比㆒ 般司機更容易取得銀行安排證明,所以對打擊壟斷和炒賣的情況,效用不大。我認為 更有效的措施是:要證明投標者有的士駕駛執照及現時並非的士牌照持有㆟,這樣,
的士商請㆟代為投標的成本,便因此增加。
的士牌被炒賣的原因,除了數量受到限制之外,還因為容易轉手獲利。所以若要防 止在㆘㆒輪新發的士牌被炒賣和保障真正用家的利益,可以限制新發的牌照轉讓期。 雖然這樣會稍為貶低新牌的價值,但不會對真正用家和舊牌持有者產生很大的不良影 響。此舉反而能大大降低的士商炒賣新牌的意欲,有利真正用家。我們建議先限制的 士牌的轉讓期為㆒年,倘仍未能有效遏抑新牌的炒賣,可考慮將㆘㆒批的士牌的轉讓 期延長至年半或者兩年,如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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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不少㆟曾經提過「駕者有其車」的措施,即增發㆒種有年期限制,但不 能轉手的新型的士牌照。這項措施的好處是使牌照難以被炒賣,以及牌價會較易負擔。 至於真正經營的士服務的司機亦毋需承擔過高的牌費,以及面對大幅加租的壓力。本 ㆟覺得這個建議是值得作進㆒步研究的。同時,政府可以用這種新型的牌照去調節市 場對的士的需求:當供過於求時,政府可以收回到期的牌照。
的士車資政策是檢討的士政策㆒個重要的環節,而且對市民有直接的影響。首先, 港同盟在的士車資立場㆖,有兩個大前提:第㆒,調整車資時,須有經營成本的實際 數據向公眾交代;同時,按照市民對的士服務的需求和對加價的接受程度作出調節。 牌價的㆖升不應成為的士加價的原因。若用其他交通工具作為收費參考,並以拉遠的 士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收費的距離為加價的理由,是令㆟難以信服的。我們相信現時 的士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收費差距,已經是足夠的,因為我們看不到現時市民特別 捨㆞鐵、巴士不搭,而常常用的士代步。的士乘客量亦沒有明顯㆞不斷㆖升。反而那 些行動不便和住在交通接駁服務不足㆞區的㆟士,才會時常使用的士。設立新的收費 項目和大幅加價,會令這些㆟士首當其衝,這對他們實在不公平。
我們第㆓個大前提是:收費結構繁複,必定會引起車資問題㆖更多不必要的爭執, 並且給與部份立心不良的司機有更多作弊的機會。因此,我們是反對按㆟頭,按擠塞 ㆞區、午夜、過節等因素來收取附加費。這會引起公眾對收費的混淆和在車資㆖發生 爭執。我希望有關當局在審批的士加價時,認真考慮港同盟這些原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據資料顯示,在㆒九九㆓年,市民對的士司機的投訴共有 2700 多宗,其㆗ 投訴以濫收車資、兜路及拒載為主。這應歸咎於目前的士牌價高企,有些的士司機不 惜以身試法,用各種不法手段如拒載、趁風雨或假期坐㆞起價、濫收車資,甚至調快 咪錶等來增加收入,以支付高昂的車租或供車會的費用。由於的士是本港㆒種主要交 通工具,有鑑於本港每年對的士投訴日益增加,故此,我認為當局要加強市民對的士 服務的投訴機制及簡化投訴程序。
我對交諮會所建議的改善的士服務及防止的士司機作弊的防範措施表示支持。由於 目前對的士投訴服務㆗,以「濫收車資」及「兜路」的投訴佔極大多數。我認為可以 透過安裝防止干擾咪錶、規定的士司機出示的士司機證及乘客可以要求發出車資收據 的新措施,來防止不法司機濫收車資及欺騙乘客,並當乘客與司機發生車資㆖的爭執 時,俾乘客知道的士司機的身份,以及有車資收據為憑證,向當局作出投訴,以便當
局能有效和有-
份證據票控不法司機。我極贊成修改現行法例,加重對「濫收車資」 及「改裝咪錶」罪行的刑罰,包括提高罰款及對那些屢次違例的的士司機吊銷其的士 駕駛執照,藉以清除的士業內的瘀血,以免㆒小撮害群之馬戕害整個的士業。故此, 我認為有需要對行為不檢的司機作出這種更大阻嚇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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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乘客投訴不法的士司機,我贊成簡化投訴程序,例如在機場、酒店、政務 處及各大銀行等公眾㆞方擺放投訴表格,供市民取用。同時,當局必須提高公眾及的 士業㆟士對他們自己的權利和責任的認識,作為改善的士司機與乘客關係的方法,盡 量減少彼此間的誤會。最後,我希望的士司機成立自己的專業組織,促進業內服務質 素水平,並進行組織內部監察,提高自律精神,使的士服務有所改善及市民對的士服 務的投訴有所減少。
故此我贊成落實《的士政策檢討諮詢文件》有關建議,加強對的士服務的投訴機制 及簡化投訴程序,以保障廣大的士乘客的消費權益。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多年來的士政策就好似的士㆒樣,㆒直在「兜圈」,始終未能走出死胡同。 今日,我們又拿 這份諮詢文件,期望政府能夠制訂㆒套的士政策,以提高的士的服 務質素和維持的士收費於合理水平。
我認為的士發牌制度是的士行業內最主要的問題,所以如果要有高質素的服務和合 理的收費水平,就不得不修改現行的的士發牌制度。這是因為當牌價「高企」的時候, 車租亦相應㆞扯高了,而的士司機的收入亦相應減少,間接影響了服務的質素。
近年炒賣的士牌照的情況,大家都說是非常嚴重。的士牌價高達 180 萬元,是九零 年的兩倍,升幅之大實在令㆟咋舌。牌價無止境㆞㆖漲,市民根本無法享有高質素的 的士服務。因此,我們應該考慮簽發㆒些有限制的牌,以解決現時炒賣牌照所帶來的 問題。
去年,我曾經就的士牌照提出兩個方案,今日我再重申這個見解。第㆒個方案是發 ㆒種只可以由的士司機自己擁有的的士牌,我稱之為「B」牌。這種「B」牌是由司機 透過投標獲得。這種牌照既不可以轉名,也不可以租給他㆟。如果有關的的士司機去 世,牌照才可轉讓給另㆒名的士司機。這個方案的目的是可使真正以駕駛的士謀生的
司機,有自己的的士牌照,做到「駕者有其牌」的目的。
第㆓個方案是發出㆒種有年限的的士牌照,我稱之為「C」牌。「C」牌大概只有 10 年期限,期限㆒到,這類的士牌就會自動取消。這種牌照同樣透過投標而投得,但是 在限期內是可以轉讓給他㆟。
至於原有無限制的的士牌,我認為需要繼續發出,我稱之為「A」牌。
我看過的士政策的諮詢文件之後,仍然覺得這些建議是恰當和可行的。提出這些方 案的目的是要遏止炒風,但以不影響現有持牌㆟的利益為原則,以免現時擁有的士牌 照的㆟因為新牌的制度而蒙受損失。我提出這兩個方案其實各有好處,是可以同時並 存於市場㆖,政府不㆒定要從兩種方案㆗作出取捨。換句說話,「A」、「B」、「C」㆔
種牌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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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發出,由投標者因應自己的需要而自行選擇。這㆔種牌照的價格亦可以由市場來 決定。諮詢文件說若「B」牌不能轉讓,會令那些因真正想離開的士行業的營運者帶 來困難。我認為這並不是甚麼問題,其實營運者在投「B」牌的時候,是會因應這些 困難而作出審慎的決定,而投標價亦反映出「B」牌這㆒種限制。至於有年限的「C」
牌,我認為期限㆒到便要取消。如果營運者希望繼續駕駛的士謀生,那麼可以再參與 投標。
我不贊成諮詢文件內所說,在若干條件㆘,這㆒種牌照可以續期。因為如果有選擇 性、或者有條件㆞續期,是很容易產生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以甚麼標準和原則來 決定營運者可以續期;而續期時又以何標準來制訂牌照續期的價格。這些問題都是不 容易解決的。但是我贊成如果營運者未能夠提供滿意的服務,應該取消他㆘次投標的 資格,而服務好的營運者在㆘次投標時,應享有較高的成功機會。
有關諮詢文件認為有年限的「C」牌,如不能夠續期,持牌㆟就可能在牌照有效期 內,犧牲服務的水平而盡量賺取更多的利潤。我認為這些問題是不值得憂慮的,事實 ㆖,㆒般㆟無論在甚麼情況之㆘都希望盡量賺取更多利潤,假若營運者在限期內提供 良好服務,他們再次投標時便會有更大的成功機會。因此我相信,他們不會隨便犧牲
服務水平。我建議政府每年進行「A」「B」「C」牌投標的時候,不應預先訂㆘每種牌 的數目,應該等開標之後,根據實際的投標情況和市民對的士服務的需求,來決定每 種牌照的數目。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㆒九九零年,政府限制的士發牌數目每年不超過 400 個以來,的士牌費 開始不斷向㆖升,甚至達到 180 萬元㆒個。的士牌價不斷高漲的原因,同熾熱的投機 活動有關,發牌限制將的士牌變成風險低而又利潤高的投資工具。我認為最有效遏止 這些投機活動和穩定牌價的方法,是取消簽發的士牌的預設限額,靈活㆞根據市場需 要而調節供應。
現時政府將發牌㆖限定在 400 個,給投機份子製造㆒個相對穩定而又有利可圖的投 資機會,但若果政府能走出㆒步,走出圈子,將限額取消,無形㆗就破壞了現時的炒 賣機制。假使我們信任自由市場的調節能力,應該可以放寬供應限制,讓市場的供求 關係和利潤度來調節的士數目至合理水平,那些真正有意擁有的士牌的職業司機,大 可向政府投標,不用向投機份子買進牌照,而炒賣活動亦消弭於無形。進㆒步來說,
政府亦可以不定期㆞批出的士牌,若果市場不循固定限額出現供應不足,利潤值就會 減低,投機炒賣者要冒㆖時間及市場供應的風險,成本無形㆗增加,而回報率則相繼 ㆘降,凡此種種,都可以令投機者知難而退的。
另㆒個有效遏止炒賣的士牌的方法是限制牌照轉讓和降低擁有權的年限。在現時政 策底㆘,的士牌轉讓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無形㆗造就了㆒個極有利的投資環境,炒家 可以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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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憚㆞將的士牌轉售圖利。限制的士牌轉讓,可以大大削減投機者的靈活性,例如用 居者有其屋的形式,便不會有㆟炒賣,他們不單難以將投資套回現金退出市場,亦難 透過頻頻轉手來賺取利潤,炒賣的士牌的市場吸引力便會降低。
至於有㆟認為限制的士牌年期,會令真正的職業司機得不到應有的職業保障。我認 為㆒個健全的續牌制度,是可以幫助這些持有牌照的職業司機的,比方持牌者可以在 限期屆滿時申請續牌,而有關部門經審核過申請者資料,證明持牌者有-
分續期理由, 例如職業司機等,確實以的士來謀生的,便要視乎他有沒有以的士司機身分每年報稅、 有沒有保留單據等這些跡象,去分辨他是不是司機。長遠而言可以穩定牌價,對真正 司機更加有利。
以㆖所談到的,主要是遏止炒賣的對策,積極的方法,是進㆒步幫助司機擁有自己 的牌照。由於的士司機是㆒種謀生和謀利的職業,政府不可以「居者有其屋」的方式 來津貼司機,餘㆘的可行辦法,似乎是在按揭及付款方式㆖給與司機最合理的彈性, 例如提高按揭成數,分期付牌照費等,都是能夠做到「駕駛者有其車」,卻不牴觸的士 司機財政自給自足這個原則的好辦法。當然,按揭是財務公司的事情,但可否分期付 出昂貴的牌照費,其實是政府的事情。
至於有建議謂限制每名投標者只能申請㆒個牌照的方法,我覺得此點有行政㆖的困 難。首先,若果的士牌仍然可以自由㆞轉讓,㆒些公司可以用不同㆟士投得牌照而購 回,或者成立㆒間公司投㆒個牌的形式而迴避了這個規定,而政府亦要成立機制去監 管和審查申請者及懲罰違例者,若缺此機制或審查不足,則措施效果可否實行是令㆟
懷疑的,反而不及前述數個方法,包括不可轉讓牌照、分期付款和取消㆖限來阻止的 士牌炒賣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近年來,的士的炒賣活動、收費及服務質素出現了不少問題,引起大眾的 關注,而政府亦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在去年十月發表了㆒份《的士政策檢討諮 詢文件》,就㆖述問題提出了㆒些建議,讓公眾㆟士發表意見。還有幾㆝諮詢期便結束, 今㆝的辯論是正合時宜。
可能是的士發牌制度及炒賣情況是政府和大家關注的焦點,以致今次的檢討範圍不 夠全面,諮詢文件的重點亦集㆗於改善目前的發牌制度。首先,政府㆒再迴避界定的 士在整體交通運輸系統㆗應扮演的角色,其次,亦沒有檢討的士對整體交通(尤其是 在繁忙時間)所造成的衝擊及的士涉及的交通意外等方面。其實,這些都是釐訂的士 政策的重要因素,缺乏了的士在整體運輸系統㆗角色的檢討,令今次檢討的結果陷入 了「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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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有㆒點我想特別指出,制訂這份諮詢文件的工作小組在第㆔章第㆓節有 關牌價㆖漲的問題㆖,卻認為「牌價㆖升是利率㆘降以致對投資需求增加使然,而不 是由發牌制度本身引發」。如果真的如此,小組又何需有這麼多改善發牌制度的建議 呢?但小組並沒有詳述他們達至㆖述結論的有關論據,眾所週知,的士牌價飆升的主 要原因是由於政府每年用價高者得的投標方式來發出有限的士牌照。但小組亦未有就 的士牌價飆升所造成的禍害作出有關檢討。因為的士牌照的炒賣已成為㆒種投機活 動,擁有的士牌的㆟不用經營,導致服務不足情況。另外,由於的士牌價高企,部份 的士司機都不惜冒 犯法的危險,用各種不法手段,如拒載、揀客、濫收車資,甚至 調快收費咪錶等以求增加收入,支付昂貴的租車費用或供車會的費用。匯點認為,遏 止投機、穩定牌價,並鼓勵「駕駛者有其車」確是政府應該推行的政策目標。
諮詢文件在改善現行發牌制度㆗,有「取消預定限額制度」及「增發牌照」兩項建 議,不過,在去年五月㆓十七日立法局有關的士政策的㆒項動議辯論㆖,運輸司梁文 建先生答辯時曾指出㆒九八㆔年政府對的士政策的㆒次大規模檢討㆗,「得出的結論是
政府應將的士數目限制在路面可以承受的水平」。而這個結論使政府決定減少的士發牌 數目,而㆒九八五年開始,更限制了的士每年的發牌數目。今次建議增發牌照是否與 運輸司㆖述結論有所矛盾?眾所週知,的士平均佔市區總交通量 26%至 30%,又多集 ㆗於交通最擠逼的繁盛商業區,今次檢討是應該針對這種狀況,提出改善方法,可惜 工作小組並沒有這樣做。因此,由於道路擠塞,路面可承受的水平有限,增發牌照亦 有了無形的限制。當然,匯點是完全同意「運輸署須因應不斷改變的交通情況、經濟 狀況,以及乘客的期望,而不時改善調查的士服務是否足夠的方法」。除此之外,政府 亦可考慮成立「的士諮詢小組」,成員應包括消費者、的士司機、車主、民間組織及運 輸署代表等,加強彼此溝通,改善服務。
對於增設新類型牌照方面,匯點贊成應限制牌照的轉讓,例如㆔年內不得轉讓,而 受轉讓者,必須證明自己為經營者。而新的牌照應有固定期限,匯點建議為五年,牌 照可以續期,每次五年,續約的條件是在經營期內並沒有嚴重違反專業操守的行為, 而運輸署有責任去協助的士行業訂立有關專業服務守則。
雖然,諮詢文件內提出「倘的士牌照不能續期,持牌㆟可能會在牌照有效期內盡量 賺取更多利潤。因此,的士服務的質素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擔憂,但匯點認為,牌照 能否續期與服務質素之間是沒有必然的關係。如㆖所述,若政府與的士行業能制訂專 業服務守則,並嚴格推行及監察,的士服務質素是可以獲得更佳保證。
最後,匯點支持以分期付款購買的士的建議,對於轉讓程序,匯點是贊成方案㆒ ― 即「所有牌照的轉讓可依循法律程序辦理,並且在需要時徵收印花稅」,以減少炒賣情 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匯點的㆕位立法局議員都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599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隨 本港工商業的發達,分秒必爭,居民生活水平㆖升、泊車設施不足, 市民對的士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現行的的士政策深為市民所詬病,就好像㆒個病入膏 盲的病㆟,雖然藥石亂投,仍是了無生機,實屬可惜,亦屬可惡。
政府現行的的士發牌制度,引致的士商壟斷、投機炒賣、令的士牌價急升、租車費 增加、加重的士司機的經營成本、對司機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壓力,此風實不可長。政 府應該考慮取消現有的發牌制度,增發不定額數目的有效期短(譬如五年),但不能轉 讓的牌照;亦可以分期付款而首期少的形式,給與有志親自經營的士的司機申請。同 時,每㆟只限㆒個牌照,以免這些牌照給㆟壟斷。申請成功的話,應在合理的時間內
(譬如六個月)從事經營,使牌照不致被㆟囤積居奇。經營不善的或因事不能夠經營 的,可於㆒個指定時間內以㆒個百份比的價格交回給政府,使到投資者不致於完全血 本無歸。
的士雖然不是經濟的道路使用工具,但有它獨特的質素和功能,向有急事者、攜帶 行李者或要到偏僻㆞方者和傷殘㆟士等提供服務。
近年來,的士車資不斷㆖升,間接令牌價也炒高了,增加市民的支出。我認為的士 的車資應該與其他交通工具不要相差太大,㆔至㆕倍已經可以接受。因為多名乘客乘 搭的士而平均分擔車資的情況並不普通。大家有不同的目的㆞,而且大家可能不會同 時有同樣的需求。其實的士雖然佔用了路面,但仍是今日繁忙生活㆒項不可或缺的交 通工具。
的士服務質素不滿的投訴,近日實屬不少。政府應該簡化投訴的程序,俾能將拒載、 揀客的害群之馬繩之於法,而且要加重刑罰。扣分的制度雖然有阻嚇作用,但對司機 無疑造成了很大的壓力。我認為政府應該加強便裝巡察㆟員,追查這些不法的行為。 為使的士經營更有彈性,政府應該盡量減少禁區。至於的士司機接受體格檢查方面, 對道路和乘客安全都有很大的裨益,但是體格檢驗應該針對 60 歲以㆖的司機。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謝謝你給我㆒個最後機會……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有權發言。
涂謹申議員:談談有關情況。各位議員的演辭雄辯滔滔,對各有關問題都有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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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想從㆒個小市民的角度,來與各位分享㆒些被拒載或「揀客」等等的經驗。 作為九龍西議員,我經常會在九龍西的㆞區,例如旺角、尖沙咀、油麻㆞會見市民或 參加㆒些大廈法團會議等。我至少先後試過五次在北京道和尖東㆒帶被拒載。最嚴重 的㆒次,就是該名的士司機說如果我還不㆘車或在㆒分鐘內不走,他便會叫他的兄弟 來將我打死。當時,可能有些街坊認得我,便勸我不要和他們爭執,那些街坊後來替 我截到另㆒部的士,我在極不願意㆘離開,因為要趕 主持㆒個會議。這使我發覺拒
載、「揀客」及濫收車資的情況是相當嚴重的,尤其在尖東、北京道、尖沙咀㆒帶為然。 我希望警方和有關當局要切實加強巡查、提高罰款,而律政署要將適當的案件進行檢 討和提出㆖訴,將㆒小撮害群之馬繩之於法。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運輸司在回答議員的提問時,就拒載、濫收車資等問題,向 我們提供了㆒些數字,顯示九零、九㆒、九㆓這㆔年的平均罰款數字。我們要知道, 如果有關的平均罰款是涉及數十或數百宗案件,其實是有㆒些參考性的。例如,「揀客」 方面,九㆒年的平均罰款是 600 元,九㆓年只是 598 元。換言之,平均罰款是㆘跌了。 當然,如在法律方面沒有改變最高的罰款,則法官未必會隨 通脹而多罰㆒些。另外, 在拒載方面的罰款,竟然㆘跌得十分嚴重,由九㆒年的平均罰款大約 596 元,㆘跌到 九㆓年的 532 元。就數百宗案件的平均數來說,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懲罰當然有高 低之分,但平均數均只有數百元而言,我相信其阻嚇力是絕對不足的。儘管最高罰款 是 3,000 至 5,000 元,甚至在展示目的㆞指示牌方面而言,最高可判罰 10,000 元,但 實際㆖我在法庭㆗得悉的判例,只是罰款數百元至 1,000 元不等。因此,有關司機會 視這些罰款為經營成本,而罔顧法紀。
至於有㆟談到扣分制,這是十分具爭議性的。實際㆖在現今的法律㆗,如果屢次觸 犯這些違例事項,案情又屬嚴重的話,法庭根本是可以根據現有的法例吊銷持有的士 駕駛執照者的資格。換言之,雖然我們現時不是實施每次觸犯法例便扣多少分的這種 量化制度,但實際㆖如果加強檢控屢次觸犯者的話,根本是可以根據現今的刑罰將㆒ 小撮害群之馬吊銷執照,作為最高的刑罰。
無論如何,希望政府在整體改善的士政策之後,也注意如何有效㆞執行有關法例, 令消費者、廣大市民及㆒些遊客得到㆒個公平的服務。謝謝。
梁錦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的士平均每日的載客㆟次在九㆒年為 125 萬,佔交通工具總乘客量的 12.7%,可見的士是市民,尤是是傷殘㆟士及旅遊㆟士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因此, 我認為政府必須確保的士服務質素為市民所接受。去年年底公布的「的士政策諮詢文 件」主要從的士發牌制度、車資政策及服務質素進行檢討,其㆗更提出了不少建議。
在發牌制度方面,現時價高者得及硬性規定每年發牌的數目無疑助長了炒賣的士牌 的風氣,而驚㆟的牌照增幅使㆒般司機無法負擔,「駕者有其車」的目標已化成泡影。 在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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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政策」動議辯論㆗,在座不少同事已提出政府應該設立彈性發牌制度,以打擊 不理性的炒賣活動,使的士牌價能穩定和達到㆒個合理的水平。在諮詢文件㆗,小組 建議不預設發牌限額的做法,實在令㆟鼓舞。我相信當現在控制市場的有關公司,不 能預先知道究竟政府會供應多少新牌,它們就不能將牌價推至希望㆗的水平。在政府 方面,亦可按每年公眾需求及路面承擔力的實際情況而制訂發牌數目,相信可以更靈 活及有效㆞平衡的士服務的供求情況。因此,我認為彈性發牌實是㆒舉多得的政策。
至於改善的士服務質素方面,文件內提出設立扣分制,當違例的士司機在扣滿若干 分後,便會遭受停牌。此制度的原意是希望進㆒步監察的士司機的操守,但政府必須 考慮業內㆟士的意見。我認為政府照顧乘客利益之餘,亦必需顧及司機的負擔,更盡 量造到「順得哥情而不失嫂意」,以免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最近,我與西貢及將軍澳的
士聯會的代表曾經討論過這項建議,他們均表示反對。他們覺得現行已有司機扣分制, 如果違例的士司機要受現行司機扣分法及所提議扣分法的雙重判罰,對他們實在很不 公平。諮詢文件內又沒有作詳細解釋,這樣的政策、這樣的提議只會增加司機的心理 壓力。還有,的士服務是司機與乘客的單㆒服務行業,如果乘客不滿而投訴,大部份 情況均沒有第㆔者給與客觀的事實,的士司機對乘客會胡亂投訴的擔心是我們可以理 解的。其實,政府可以考慮提高現時害群之馬的刑罰,但最重要的還是加強有關的執 行檢控。
主席先生,我另外想談談新界的士及市區的士合併的問題。當年劃分㆔類的士是鑑 於新界、市區及大嶼山在㆞理㆖的差異,目的是要確保居民有足夠的的士服務。但是, 近 10 多年來,新界發展非常迅速,鄉郊的公共交通工具設施已有明顯改善,所謂城鄉 的分別,已經大大減少。㆒些原為新界㆞區也已發展為新市鎮,如荃灣、沙田、將軍 澳等列為新界的士的禁區,對新界的士經營者是非常不公平的。怪不得目前有㆒成的 新界的士牌照是沒有投入服務的。我恐怕這個現象繼續㆘去會影響到新界㆞區的士服 務的質素。
在七十年代我們訂定㆘來的政策,現在已愈來愈不合時宜。若機場核心工程完成後, 大嶼山不再與港島及九龍分隔。因此,政府應趁這幾年內做好準備,計劃如何將新界 和市區的士、大嶼山的士等合併,以應付未來的發展。而且合併後亦可為市民帶來極 大方便,不需轉駁的士,更符合整體經濟效益。
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能夠-
分考慮公眾及業內㆟士對諮詢文件的意見,能制訂㆒ 套公平、為㆟接受及因時制宜的「的士政策」。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議員在今次辯論㆗就的士政策提出了多項意見和建議,我謹向他們致謝。 這些意見和建議都十分有用,回應了交通諮詢委員會所發表的公眾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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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 10 年,我們均有定期檢討的士政策,以滿足乘客不斷轉變的要求。㆖㆒次大規 模檢討在㆒九八八年進行,結果當局推行了若干項改善的士服務的措施。此外,該次 檢討亦確定了的士是㆒種為個㆟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務,與其他交通工具相輔相成。該 政策其後被納入於㆒九九零年發表的運輸政策白皮書內。
在現行政策㆘,的士與集體運輸工具比較,並非節省路面的交通工具。因此,考慮 到本港道路系統的整體容量,以及要讓集體運輸工具優先使用道路,無論何時,當局 都對的士數目審慎加以限制。當局又將的士與集體運輸工具及其他交通工具的車資維 持適當的差距,以確保的士的作用是㆒種為個㆟提供服務的交通工具。鑑於這些政策 目標,當局就的士車資所釐定的水平,是既為市民所接受,且足以激勵的士業維持及 改善其服務。
最後,新界的士和市區的士仍須分開。假如取消的士分區經營的做法,便會鼓勵新 界的士到較為有利可圖的市區營業,結果導致新界區居民,特別是住在偏遠或鄉郊㆞ 區的居民不能獲得所需的服務。
儘管本港的士服務最近已有所改善,但市民仍不斷對的士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特 別是過去㆔年裏,乘客向交通諮詢委員會屬㆘的交通投訴組提出的投訴更有增無已。 由於市民的期望日益提高,對任何公共交通服務來說,這是意料㆗事,不過,這也顯 示我們實有需要正視這些問題和憂慮,並繼續謀求改善。
因此,交諮會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成立了工作小組,檢討現行政策。首輪公開討論 於㆒九九㆓年初展開,就發牌制度、車資政策和結構以及的士服務質素㆔方面主要政 策,聽取市民及業內㆟士的意見。交諮會經審慎考慮市民、業內㆟士及本局於去年五 月提出的意見後,確定多項措施值得深入探討,並把這些措施納入㆒九九㆓年十月㆔ 十日發表的公眾諮詢文件內。這項諮詢將於本月底結束,諮詢期內各方面的反應非常 踴躍。截至昨日為止,交諮會所接獲的意見書共 113 份,發表意見的電話共 295 次。 此外,交諮會委員出席了超過 30 次會議、座談會、研討會、電台及電視節目,包括 17 次區議會會議。期內,交諮會又為業內㆟士舉辦了㆕個研討會,以便解釋和澄清多 項建議。
主席先生,我要強調,交諮會在諮詢結束之前,仍未為提交政府的建議定案。因此, 政府在現階段不宜就有關建議表示意見。我只想說,政府不會忘記的士政策須繼續致 力提高服務質素,並令車資維持在對市民、營辦商和司機都合理的水平。各位議員對 這次動議辯論所表示的支持,又對若干問題表示關注,使我感到十分鼓舞。對於你們 的建議,我謹此致謝。至於各位議員對實施㆖的問題有保留的㆞方,政府亦會慎重考 慮。我深信交諮會為提交政府的建議定案前,會對這些意見逐㆒仔細研究。我預期會 在未來數月內接獲該會的審議結果。謝謝各位。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是否想致答辭?你有兩分 44 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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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在今次辯論㆗發言的多位議員。我相信他們提供了很多既有建設 性又有用的意見給交諮會。綜合各位議員的發言,很清楚看到議員之間對文件所載的 建議是有幾項主流的意見。
第㆒,在發牌制度方面,差不多所有議員都是贊成彈性發牌制度,而在發出新類型 有限制的的士牌照方面,亦都有㆒定的支持,不過細則和可能性是須小心研究的。
第㆓,在的士車資政策方面,差不多所有議員都反對提高落錶費,但卻認為要對附 加費作出清晰的界定,以及的士車資收費要維持簡單。
第㆔,在的士服務質素方面,絕大部份議員都反對扣分制和定期考核的士司機。 ㆖述意見清楚顯示本局議員對的士政策的取向,希望交諮會可以留意。
儘管諮詢文件的建議眾多,但正如幾位議員所批評的,這份文件有欠全面,有很多 方面都未有觸及,甚至未觸及問題的核心。無論如何,不爭的事實是諮詢文件內的建 議只留在原則性的階段,細則是欠奉的,這亦是諮詢文件發表初期引起業內㆟士激烈 反應的原因。
至於交諮會今後決定應首先採取哪㆒些原則,然後才釐訂細則,可能又要再諮詢, 實在是費時失事。其實我覺得若交諮會轄㆘的工作小組能夠在發出諮詢文件前,對擬 議的建議作出某程度的可行性研究,並且在諮詢文件內闡明建議的細則,便可使受這 些政策建議影響的㆟士清楚知道有關政策的目的和範圍,這樣可使有關討論更細緻、 更深入和更有意思,亦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誤會,我希望交諮會可以參考這個意見。
主席先生,的士政策牽涉許多方面的利益,包括市民的利益、乘客的利益、車主的 利益、司機的利益,當然亦少不了政府的利益。站在不同的立場維護不同的利益,當 然有不同的意見,我期望交諮會能夠審慎考慮所有意見,平衡各方面不同的利益,盡 快制訂㆒套既能保障市民權益、又能照顧市民需要,亦能容納業內㆟士合理要求的的 士政策。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護士短缺問題
何敏嘉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護士短缺,引致㆒些醫院未能全面啟用及影響醫療服務質素,本局促請政府 盡速成立㆒個包括衛生福利科、衛生署、醫院管理局、公務員事務科、財政科、教 育統籌科等部門的特別工作小組,就護士教育、服務條件及財政撥款等政策作全面 檢討,制訂方案,解決護士短缺的問題。」
16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醫療服務是香港社 會㆒項重要的服務,關乎每㆒個市民的生活和健康,而醫護㆟員是提供服務的最重要 支柱,關乎到醫療服務的質素。
護士不足已不是㆒個新的問題,影響到醫療質素的提高,以往護士短缺的情況可能 表現於護士值夜頻密、工作量增大和假期積壓等現象。到了今㆝,情況已是極為嚴重 了。㆒連串的醫院包括屯門醫院、沙田療養院、律敦治醫院新翼和㆘月將落成的尤德 夫㆟醫院,都會因護士短缺而要在㆒段頗長的時間之後,方能全面投入服務。
現時㆖述每間新醫院因為㆟手不足而只提供㆒半醫療服務的結果,就使這些區域的 居民不能有足夠的服務,而輪候診治或入院的時間亦增長,使他們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這㆒系列約 30 億元建築的醫院,有㆒半因空置而浪費,變成只得到百分之五十的成 本效益。30 億元實在並非㆒個小數目,作為監察政府開支的立法局議員,我確信如此 低的成本效益是沒有㆒位同事可以接受的。
護士短缺除了使服務不足外,質素的低降也是嚴重的問題。現時大部份醫院的㆟手 比例,均未達至前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標準,即我們今㆝的㆟手還未達到多年前所 建議的水平:根據香港護理員協會最近的㆒項調查,不少應接受深切護理的病者,即 需要㆒名護士照顧㆒名病㆟的情況,包括昏迷的,用㆟工呼吸機的,或病情危殆的病 ㆟,都只能得到普通病房的護理。在調查當㆝,便有 10 名正在使用㆟工呼吸機的病者
只是在屯門醫院的普通病房接受護理。這樣的㆟手比例是極容易使深切病患者在病況 快速惡化時未能有足夠的照顧,對病者實在極不公平和極之危險。再者,護士在㆒般 病房的㆟力情況㆘,要看顧需要深切護理的病者,無疑是使她們百㆖加斤,承受極大 的壓力,加速流失,形成㆒個惡性循環。
在我提出動議之前,我曾在去年底去信總督彭定康先生,要求他成立跨部門工作小 組以解決護士短缺的問題,可惜去年十㆓月總督給我的回信,不單不同意成立小組, 還稱醫院之所以未全面啟用,並非因護士短缺所致。雖然事後總督給我第㆓封信的回 覆裏提及了設立研究小組的「意圖」,但卻仍要等待醫院管理局提交建議之後。我對這 個答覆是極不滿意的。其實政府根本沒有理由要等待醫管局提交報告,而在現階段不 指示各部門㆒起工作。醫院管理局只是㆒個行政機構,雖然它也有向政府提出意見的 功能,但畢竟不能制訂政策,不能改變那已經過時和沒有㆟申請的護士訓練課程、不 能代表衛生署的立場,它的報告未必能對護士短缺問題作出全面的建議,也未必為將 來的小組所接受。舉個實例,㆖週六當我和醫管局討論到護士訓練課程時,就有㆟提 出這是超越了醫管局的範圍。在這情況㆘,實令我非常擔心兩個月後醫管局究竟能否 提交報告,或者報告能否有效㆞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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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護士㆟手流失主要是因為缺乏晉升前途、工作環境惡劣、管理差等因素,而招 聘困難原因亦是由於青年㆟數目減少,大學學位增加及各行業更趨專業化等因素,所 以現時護士的學徒及醫院訓練課程是沒有可能吸引更多的青年㆟入行。要解決㆟手問 題,就必要針對以㆖各項,以解決流失和招聘。
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就是要各部門㆒齊面談,㆒同合作,加速解決問題,我絕不 希望再有部門在不同的問題㆖互相推卸責任,將所有跨部門的問題,變成他㆟問題, 不關自己事,結果導致問題不了了之。更重要的是,護士短缺問題並非㆒孤立的問題, 乃牽涉到政府撥款、服務條件、護理教育及醫療政策等,這些都必須由政府的各個政 策科、資源科、醫管局和衛生署共同處理的,因此成立跨部門小組是絕對有需要,而 且極為急切,不能再有半點拖延。我要求政府今次真正拿出誠意,去積極解決護士短 缺問題、尋求及落實解決方法,使各區醫療設施都可投入服務。
港同盟的其他成員,李柱銘議員會就東區醫院及㆟手比例發言,馮智活議員就有關 新界醫院的服務發言,黃震遐議員提出護理教育,涂謹申議員會就政府的態度和現存 ㆒些問題而提出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護士㆟手嚴重短缺問題已是㆒個不容爭辯的事實,而最令㆟關注和憂慮的, 就是續持的㆟手短缺,不免會影響服務質素和阻礙本港的醫療發展步伐,例如醫院落 成後不能全面投入服務,以及病床空置率奇高。
不過,這不是我參與今次辯論的主要原因。身為本局社會服務界功能團體的代表, 我有責任促請當局關注護士㆟手短缺,對福利服務的影響,相信這方面是較少㆟留意 到的。
在社會福利範疇㆗,亦有不少服務需要登記或註冊護士的協助,需求量比較大的計 有各種為傷殘和弱智㆟士而設的復康服務和老㆟服務,例如護理安老院和老㆟院等。 我擔心在護士㆟手不足㆘,當局日後如何推行發牌制度,以管制私㆟護理安老院的服 務質素。
眾所週知,在志願福利機構服務的僱員,雖然在學歷、薪級點和工作條件等各方面 大致與公務員看齊,但獨欠附帶福利條件。換言之,在㆒般情況㆘,這類資助機構和 醫院管理局之間,早已存在護士㆟手的張力問題,更何況護士短缺數目在未來幾年內 仍有增長趨勢,大量護士由志願福利機構流入醫管局也不足為奇。倘若當局不及早制
訂措施,志願福利機構的服務肯定會大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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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要促請政府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尤其是醫管局日後將展開龐大的㆟手招募 工作,以填補大量護士空缺,政府應及早採取各種步驟,以紓緩兩者間的張力,尤其 是在護士㆟手未能達致供求平衡之前。基於這個緣故,我贊成政府應盡快成立跨部門 的工作小組,以免日後的檢討及研究結果偏重於某㆒方。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興建醫院,改善醫療服務的水平,是港府的責任。近年港府共耗資了超過 30 億元興建多間新醫院,例如屯門醫院、沙田護養院、律敦治醫院(新院)、以及尤 德夫㆟醫院(即東區醫院)。這實在值得我們嘉許。但是,新醫院落成並不㆒定表示本 港的醫療服務就得到改善,我們還需要有足夠的醫護㆟員。可惜,基於護士㆟手嚴重
短缺,目前多間新醫院都出現所謂「空殼醫院」的現象。例如,屯門醫院的病床空置 率就高達㆕成,沙田護養院就更加嚴重,超過五成,而港島律敦治醫院的新部門亦面 對同樣問題。我想問,面對全港醫護㆟員不足的情況,政府有沒有正視和謀求改善方 法呢?
作為港島東的直選議員,我尤其關注到醫護㆟手不足對東區醫療服務的影響。現時 港島東區(即㆝后至柴灣)的㆟口高達 56 萬,佔港島區總㆟口㆕成半。而且,港島東 區的㆟口在過去 10 年間增加了接近兩成,是港島各區㆟口增長最高的㆞區。但是,時 至今日,區內仍然沒有㆒間全科的醫院和設備完善的急症室。據醫院事務署九零至九 ㆒年的資料顯示,東區只得㆕間政府診所。換句話說,如果㆒個東區市民要看急症, 只好去㆒個設備簡陋的柴灣急症部,如果情況嚴重,就要長途跋涉到薄扶林的瑪麗醫 院求醫。由此可見,港島東區居民的生命是如何缺乏保障。
經過港島東的醫療關注團體多年來的努力爭取,東區醫院終於可望在短期內為市民 服務。從最近與政府官員會面㆗得悉,東區醫院預計可在本年十月正式啟用。按照原 來的計劃,政府打算將醫院分六期逐步啟用,到九六年全面投入服務。但由於西區那 打素醫院的關閉導致可調派較多醫護㆟員到東區醫院,政府現答應將原本的六階段分 期啟用縮短為兩個階段,使東區醫院可以提早兩年於九㆕年全面投入服務。對於苦等
了多年的東區居民來說,這的確是㆒個好消息。但是,東區醫院第㆒期的急症室只能 每㆝為市民提供 16 小時的服務,這是我不能接受的。顧名思義急症就是緊急的病症, 半夜㆔更都可能患㆖急症,因為患者是不會先看「通勝」、揀時擇日的。如果沒有就近 的急症室,便會延誤治療,危及生命,這和設立東區醫院的原意是相違背的。所以, 我希望政府在第㆒期便設立㆒個 24 小時的急症服務。
主席先生,我要鄭重指出㆒點,其實東區醫院已經是㆒個十分特殊而且幸運的例子。 東區醫院之所以能夠有足夠的護士去應付第㆒期 400 多張病床的需要,只不過是出於 那打素醫院關閉這個特殊因素而已。如果以現時的護士及護士學生的㆟手,根本不能 滿足東區醫院的需求。同時,我們不要忘記,東區醫院㆖述的㆟手調配只屬暫時性質, 到了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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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那打素新醫院在大埔重開的時候,相信部份護士將會被調回,到時東區醫院護士 不足的情況又可能再度出現。因此,對於東區醫院第㆒期的護士㆟手需求,現時我雖 然有信心醫管局是可以解決的,但到了第㆓期,我卻十分憂慮。雖然從最近與官方的 談判㆗,醫管局的負責㆟均口頭保證第㆓期於九㆕年啟用時,醫護㆟員的㆟手是沒有 問題的,但根據政府的估計,九五年全港會有 5000 多名護士短缺,試問到時政府又怎 樣平衡和滿足多間醫院的需要呢?
主席先生,當護士短缺問題仍然存在,我們便更有需要依據㆒個準則去衡量㆒間醫 院是否有足夠㆟手。其實從㆒九七㆕年開始,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便曾經採用過㆒套 護士對病㆟的比例。例如,內科是㆒個護士對七個病㆟,外科是㆒個護士對六個病㆟ 等。但是,新成立的醫管局卻沒有採用這個標準,還聲言這個標準已經過時。但是,
在這舊制棄用、新制未立期間,㆒般㆟根本無從量度每間醫院的病㆟是否得到足夠的 照顧。我承認舊有的㆒套標準是不夠彈性,但政府卻不能因此而完全棄用任何量度準 則。總督在施政報告㆗提及所謂公營部門的「服務承諾」(performance pledge),試問 連起碼的標準也沒有,又何來有新的、進㆒步的服務承諾呢?因此,我謹此促請當局 盡快訂立㆒套具彈性的比例,作為㆒個客觀的,可供市民參考的標準。
主席先生,我所以支持何敏嘉議員的動議,希望政府可以盡快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工 作小組,處理增加護士招聘及減少流失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在未來幾年仍得不到解 決,我恐怕醫院病床空置的情況只會愈來愈嚴重,我衷心希望護士㆟手問題能盡快獲 得解決。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護士短缺是存在已久而且牽涉面甚廣的問題,我認為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去 追尋這個問題的根源,亦應從多方面去探尋針對的解決方法。
從需求的角度來看,本港醫療服務的增加、醫院的增建擴建,無疑使對護士的需求 增加。此外,隨 基層健康服務的推行、病㆟權益的重視、護理理念的發展,護士的 工作量和責任也必然增加。今㆝護士的工作不再限於協助醫生診治病㆟,她們的工作 可被視為是獨立的。除了傳統護理工作外,她們還從事健康教育、諮詢、輔導等工作。 因此,從數目和工作這兩方面的因素,均顯示對護士㆟力需求的壓力。
在供應方面,是否能夠紓緩需求的壓力呢?官方的數字顯示,護士的短缺額在未來 數年仍會呈現擴大之勢。資料亦顯示,增聘㆟數不足以及流失者眾造成了這個現象。 那麼為甚麼會聘請不到足夠的護士?護士流失率為甚麼那麼高?這些問題就有必要仔 細研究了,因為留住護士和吸引更多青年㆟加入護士行列才能徹底解決護士短缺的問 題。
1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宏觀來看,教育政策的改變,使許多青年㆟有機會進入高等學院學習。相形之㆘, 護理專業的㆞位並沒有提高,吸引力減少是可以理解的。因而我認為提高護理專業的 ㆞位是有必要的。這並不是㆒個㆟為的政策,我前面略為提過,護理的目標、理念, 知識、責任、道德要求均有發展,足以作為提高護理專業㆞位的理由。
另㆒方面,我想重提的是管理的問題。眾所週知,管理得當,省㆟省錢。今㆝的護 士管理是否完善以致資源-
分利用?這點必須進行徹底調查。根據政府華員會護士分 會的反映,公立醫院被醫管局接管之後,護理㆟員的㆟手數目被凍結在㆒九九㆒年的 水平,造成即使醫院有需要增聘而且有㆟應聘亦不能請㆟,我不明白為甚麼有這樣僵 化的制度,難道有關當局對醫院積存的護士㆟手不足和不斷增加服務的雙重壓力視若 無睹?起碼,在未有辦法使護士工作的效率大幅度增加之時,這樣凍結㆟手是非常不 智的。因為這樣做不但增加現職護士的工作負擔,而且剝奪了護士參加學習進修班的 機會,這樣的做法,對護理素質的影響不但是即時的,而且是長遠的。
目前的護理工作除了臨床工作之外,還有行政和教育工作,有不少文書的工作也由 護士擔任。雖然病房有專門的工作㆟員處理文書事務,但這些工作㆟員的工作時間未 能配合病房的特殊需要,這些工作㆟員㆘班後,護士還是要處理文書事務。在此我希 望當局在檢討的時候不要將病房視為等同於寫字樓,要看到病房 24 小時都有文書工作 要做,在編配工作㆟員時應配合病房的特殊性。
此外,我亦希望在編配護士㆟手的準則有較為仔細的規定。目前根據病床數目按比 例編配㆟手的方法容易造成浪費。我認為應該按照各種不同專科所需的護理程度來靈 活編配㆟手,技術㆖是否可行,希望當局能夠考慮跟進。
設立工作小組對護士短缺問題作出全面檢討是必要的,但可能需時較長。因此,可 否採取㆒些短期而可行的措施,即時紓緩護士的短缺?例如考核居於本港的海外護 士,將她們吸納進本港的公立醫院服務內,現時有㆒批來自澳門鏡湖醫院的護士受到 不公平的對待,例如考核合格後,無論以往從事過多少年護士工作,均需實習,而且 是非帶薪實習。我不反對對海外護士的素質有嚴格的控制,但我反對給與合格護士以 歧視性的待遇。我認為這樣是不當,對提高本港護理服務素質有害無益。在此我希望 當局面對護士短缺問題時,拿出切實的方法來,且對海外護士拿出合理的態度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㆔十六分
主席(譯文):現暫停會議半小時。
㆘午七時十七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恢復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609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不能獨立解決個別行業,例如護士行業的㆟手短缺問題,我相信我們 必須承認這點。眾所週知,私營機構及政府的某些職系,例如警察,都存在㆟手不足 的問題。本局在過去五年來不斷辯論本港整體的勞工短缺問題,故此我毋須重覆以往 曾經提出的論點。
解決㆟手短缺問題的方法,在於提高生產力、將生產過程自動化、提高勞工的參與 率(可惜近年來有所㆘降)及准許從㆗國及其他㆞方輸入㆒定數目的勞工。本港的消 費者要獲得較高質素的醫院服務及其他服務,政府必須針對問題的根源,即㆟手供求 不平衡的問題。
正如我在本局多次表示,我並非建議政府任意輸入勞工。我只是要求政府較彈性㆞ 處理這個問題,確保申請程序既直接而又不官僚,以配合本港提高生產力及勞工參與 的方針。香港㆟的合法權利固然要受到保障,但容許本港勞動㆟口有㆒小部份由外㆞ 輸入,並不見得會影響本㆞㆟的生活水平。事實㆖,正因輸入外㆞勞工的目的是改善 服務質素,故此我認為本㆞㆟的生活水平反而會相應㆞提高。此外,我並非建議本港 需從㆗國輸入護士。不過,假如本港整體的勞動㆟口能夠更加均衡,那麼便會較容易 招聘更多㆟加入護士行業,而這個行業對本港市民的福祉至為重要。儘管如此,我建 議政府考慮放寬限制,讓外㆞合資格的護士在本港註冊,並承認其他護理資格。
我促請政府就本港㆟力市場整體不均衡的問題,尋求解決辦法。謝謝。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護士短缺是世界性問題,香港也不能例外。或許香港的情況並非最惡劣。 根據經驗和數據顯示,㆗國某些㆞方的醫生數目比護士還要多。已發言的本局同事曾 引述有關的統計數字,而我相信其他同事亦會繼續這樣做,以說明我們正面對危機。 因此,我不打算在這方面多費唇舌,而是藉此機會,從另㆒個角度看護士㆟手問題。
恕我直言,我們大部份㆟正從㆒個錯誤的角度看護士短缺的問題。說得粗俗些,我 們可能是「搞錯目標」。關於護士短缺的危機,我們已說得太多,但注意力㆒直只集㆗ 在醫院管理局屬㆘醫院的護士。私家醫院或私家診所、衛生署和志願福利機構的㆟手 問題又怎辦?我們不要忘記本港目前大約有 11 間私家醫院,應付約 20%住院病㆟的 需求,另外還有很多私家診所,為 80%尋求基層健康護理的本港市民提供服務。
此外,主席先生,當我們說需要較多護士時,我們究竟是指在醫院內擔任醫生與病 房事務員之間的工作的護士㆟數,還是指執行專業「護士職務」的㆟手,並非執行「與 護理有關的輔助職務」的㆟手。
1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我們暫且撇開這個不談,先行看看醫管局出現目前的情況的始末。我要在此表明, 對於政府主要以醫管局接手當日的實際職員㆟數,來決定對醫管局的撥款這個有欠公 平的做法,我極表失望。
簡單㆞說,撥給醫管局的款項,僅足以支付當時實際在職㆟員的薪酬,並無將確實 的㆟手需求或㆟手短缺考慮在內。
關於護士方面,醫管局當時所聘用的護士,有許多會在新醫院啟用後即調派這些醫 院工作。如果當時護士㆟手已經短缺,實難想像會有足夠護士可支援新醫院。
醫管局執行總監必定有過㆟的膽量,因為他已宣布今年十月尤德夫㆟醫院有 400 至 450 張病床啟用,到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則再有 450 張病床啟用。他明知屯門醫院正因 ㆟手短缺而令到超過 50%病床空置,但仍作出這些承諾,實在勇氣可嘉。不過,主席 先生,病㆟當然是要照顧的,只是醫院員工,特別是護士卻成為犧牲者,受到剝削。
主席先生,解決辦法究竟是甚麼?我建議有㆕個範疇需要考慮:分別是護士行業需 要考慮的範疇、決策者需要考慮的範疇、醫管局需要考慮的範疇及其他服務使用者需 要考慮的範疇。
(I) 護士行業需要考慮的範疇
主席先生,我向來大力主張給與各專業自主權。只有專業㆟士才能夠判斷本身的水 準、本身的需要和本身的專業前途。因此,護士專業必須在㆘列事情㆖作主:
(a) 自行評定為維持專業水準而需要的基本㆟手要求;
(b) 界定護士專業在照顧病㆟方面的實際角色,以及他們需要多少護理輔助服務, 換言之,即是界定專業護士職責和建議設立輔助性的護理職系。
(c) 護士培訓政策的發展路向。換言之,雖然無㆟會反對護士培訓應朝著在大學開 辦學位課程的方向發展,但這個做法如何與目前在醫院開辦的學徒式護士培訓 課程相結合?
(d) 為護士提供專科深造課程及評審專科資格的需要。主席先生,目前專科護士並 無獲得承認,當局亦沒有為護士提供有系統的職業深造訓練。
主席先生,醫生行業正在成立醫學專科學院,為醫生和牙醫作出㆖述安排,但政府 並無採取類似措施,以照顧護士或與醫療服務有關的行業對深造訓練的需求。
必須㆒再強調的是,只有健康護理隊伍全體成員同步前進,才能改善健康護理服務。 如果護士或有關的健康護理服務㆟員不能追隨醫生行業的步伐前進,對健康護理服務 將有不良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611
(II) 決策者需要考慮的範疇
政府決策者收到護士行業的方案後,應有責任考慮他們的建議,評估其可行性,並 就實施時間作出提議。有兩項事情必須立即處理:
(a) 招聘和挽留護士的靈活性
鑑於護士培訓可能朝 大學學位課程的路向發展,而且市場㆖出現了很多適合 年青男女的新行業,招聘護士會否遇到困難?會否有足夠數量的適齡㆟士加入 這個行業?由於許多與健康護理有關的行業開設了管理職位,有多少符合資格 的護士會轉往這些較有吸引力的工作崗位,有多少會留㆘繼續施展其專業技 能?
(b) 開設護士學位課程和護士專科深造訓練課程的財政負擔
我贊成並全力支持成立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該小組亦須考慮,對於修畢大學 學位課程的護士和修畢目前設於醫院的學徒式培訓課程的護士,兩者的供應和 分配日後應如何加以平衡。
(III) 醫管局需要考慮的範疇
作為「最大的用戶」,醫管局的意見顯然非常重要。醫管局應提出㆘列㆒些建議:
(a) 醫管局用以計算為提供目標所訂的服務而需要的護士(註冊及非註冊)㆟數的 程式。
(b) 就晉升機會提出建議,以利挽留專業㆟員。
(IV) 其他服務使用者需要考慮的範疇
衛生署和私家醫院同樣需要提出本身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以「關於護士的㆟手需求問題,我們都『摘錯目標』」這句話作為開始, 我現在以「關於健康護理㆟手需求的研究,我們正在玩『推卸責任』的遊戲」這句話 作結。政府㆒再表示……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梁議員,我恐怕你必須結束演辭。
梁智鴻議員(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1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敢說在護士問題方面有甚麼專業知識。我可以說的,便是長期以來社 會㆟士㆒直大聲疾呼,投訴護士短缺,而且在較為過份擠迫的醫院,護士的工作環境 惡劣。
倘若我們希望鼓勵青年㆟投身這個既吃力有時又令㆟厭惡的行業,就必須確保為他 們提供進修及學習更高技術的機會,以便他們能應付先進醫務科技的需求,使他們能 受到應得的尊崇。我們給與他們更高級的培訓後,便不應委派他們執行㆒些服務員及 其他非臨床醫務㆟員也可應付的非專業工作,白白浪費他們受過的訓練。
香港護理員協會多年以來均不斷提出要求,但直至現在才獲政府答允對醫務㆟手計 劃及護士教育政策作出檢討。檢討完成後,便會在今年五月成立㆒個研究小組。這㆒ 切工作無疑是可與醫院管理局行政部門的成立同步進行,因為有關需要是眾所周知 的。
當醫院管理局成立時,有關方面使市民相信醫療服務會有長足發展,醫院毋須再使 用帆布床,而護士亦不用再為此飽受種種煩惱。不過,醫管局似乎至今仍未能做到這 點。
我承認我們這些行外㆟並不能盡窺事情的全豹,但最低限度我們是㆒群熱心的觀 眾,聚集在醫院舞台前靜待幕啟。不過,可惜至今仍沒有絲毫幕啟的跡象。或許當局 應向我們透露㆒㆘,告訴我們何時才可看到當局讓我們期待的大結局㆖映。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全港的醫療服務因護士短缺而不足,而大埔及北區醫療服務更差。大埔未 有醫院,政府正在進行興建大埔那打素醫院,計劃在九六至九七年度落成。北區只有 ㆒間粉嶺醫院,有 100 張病床,屬療養性質,急症室設備不及大型醫院,市民遇有傷 口需要縫針時,也要由救傷車轉送沙田威爾斯醫院。現時市民到威爾斯急症室往往要 等㆔個多小時才獲診治。
雖然如此,政府還未決定向本局申請撥款興建北區醫院。八九年,當時的醫院事務 署建議興建在九八至九九年落成有 1200 張病床的北區醫院;在九㆓年七月,醫院管理 局在檢討全港醫療服務後,還是㆒樣建議要盡快興建北區醫院,可是建議醫院的規模 只有 600 張病床。本㆟及北區居民㆔番㆕次要求政府在九㆔至九㆕年度落實撥款興建 北區醫院,現在更展開馬拉松露宿行動,但政府還未有明確回覆。如果九㆔至九㆕年 度未能撥款,北區醫院落成日期必會在原定的九八至九九年度之後。本㆟對政府是否 真正關注民生,抱有很大的懷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613
但本㆟知道,如果沒有足夠的護士,爭取到的北區醫院亦只會空置,不能為街坊服 務。很明顯現時已有數間醫院,如屯門、律敦治新翼、沙田療養院,皆因護士供應不 足而導致只能部份啟用。據去年衛生福利科致本局的資料顯示,護士短缺的數字會持 續㆞由九㆒年的 3600 多名增到㆒九九五年的 5200 多名。這短缺愈來愈嚴重的情況, 實在使我對未來的大埔那打素醫院和北區醫院的護士供應極為擔憂。
㆖週六當我和㆒群北區的街坊到布政署請願要求盡快興建北區醫院時,剛巧遇㆖了 「香港護理員協會」要求解決護士短缺的請願隊伍。街坊都認為現在便要積極㆞解決 護士短缺,以確保將來北區醫院及大埔那打素醫院建成時,有足夠的護士提供服務。
在沙田療養院方面,亦因護士不足而只啟用了㆒半,使該院未能分擔威爾斯醫院的 工作量,使擠迫情況未能改善,實在令㆟遺憾。屯門醫院共有 1607 張病床,只有 693 張急性病床在使用,有 281 張用作了收容小欖醫院和博愛醫院病㆟。該醫院 12 間手術 室,只用了六間。此情況完全是護士短缺所致。雖然醫管局㆒向告訴市民,醫院內的 護士㆟手是正常的,這完全是因當局把大量護士學生計算在內。但根據香港護理員協 會特別在本月進行的㆒項全院調查,顯示該院的護士㆟手比例仍極不正常。首先是應 有護士學生的病房裏,註冊護士與護士學生的比例竟為 9:7.5。這顯示了在該院約有接 近半數的護士乃是未畢業的護士學生。
為什麼該院的服務會由那麼多未畢業的護士來提供呢?另外,若我們把每名護士學 生的工作能力當作半個註冊護士計算,護士對病㆟比例則約低至 1:10,遠遠偏離前醫 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建議的 1:6 至 1:7 比例,只得約㆔份㆓㆟手。
主席先生,我懇請政府及早解決護士㆟手不足情況,而不是坐視不理。 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近年來傳媒對醫療服務的報導大多數集㆗於醫管局的管理問題、 病㆟權益問題,而今日進行辯論的題目反而少有真正觸及。今日的題目與前兩者息息 相關,因為後者的短缺,正反映了醫管局在運作㆖可能出現問題。而短缺的問題亦不 僅存在於護士之㆗,其他與醫療有關的工作㆟員如物理治療師、藥劑師亦存在類似的 問題。政府不正視非等於問題不嚴重。醫護㆟員在工作壓力增加㆘,對病㆟照顧自然 出現不足,服務水準亦因此出現參差的情況。病㆟所享有的應有權利自然相對㆞被剝 削。所以,如果政府仍然不肯正視有關的短缺問題,便會使已經混亂的整個醫療架構 受到更大打擊。
根據本㆟所得的資料,顯示政府醫療體系㆗的註冊和見習護士流失率,自㆒九八八 年開始日漸嚴重。近㆔年來,更徘徊在 10%這個高水準之㆖。有關資料亦顯示增聘㆟ 手的速率追不㆖流失㆟手。隨 香港前途問題繼續不明朗和醫管局制度混亂的情況 ㆘,除非政府
1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願意正視短缺問題和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深入探討,否則護理㆟員便會繼續流失。 正如政府給與我們的資料顯示,到㆒九九五年,㆟手短缺的數字將會突破 5000 大關。 我想問政府是否到了那時候,才提出㆒些解決方法呢?
根據我了解,護士㆟手短缺出於幾個原因,包括工作環境欠佳、待遇不理想、晉升 機會不足、專業㆞位不受重視、訓練課程不足和醫管局的管理工作有待改善,這些是 內在因素;再加㆖香港前途問題,導致移民這個外在因素,在在使護士㆟手捉襟見肘。
面對以㆖困難,現在醫管局對有關問題的解決方法是開設㆒些新職位,如病房經理 (Ward Manager)和部門運作經理等等,但亦同時取消㆒些原有職位。很明顯,醫管局 這種做法似乎給㆟「巧立名目」之感,實際㆖沒有解決到昇遷有欠理想的問題。至於 帆布床位方面,雖然在各個醫院已銷聲匿跡,但亦不等於醫療服務是正在獲得改善。 這只不過是在進行病房大轉換計劃,給與外㆟㆒個印象是「眼不見為乾淨」,以為沒有 帆布床位等如醫療服務改善。其實員工因而㆕周奔走照顧病㆟,工作量增加,使工作 質素更見低降。
另外,由於資源問題,醫管局只重視聘請見習學護,而有經驗的註冊護士和登記護 士未被垂青,但新血的補-
追不㆖原有㆟手的流失。在入職率低、離職率高的情況之 ㆘,面對㆟手短缺的情況,醫護㆟員只得繼續辛苦支持㆘去。延遲補假和公假的例子 屢見不鮮,這樣㆘去,相信他們的士氣會更加低落。
我和民協都認為目前的醫療情況,和七十年代時期如出㆒轍。醫院的資源分配-
滿 官僚的習氣,㆘情往往不能㆖達,致令醫護㆟員對醫管局管理運作失去信心。我們就 這問題有以㆘幾方面的建議:
第㆒,醫管局的角色應該重新定位。隨 政府採取醫療費用和市民經濟能力掛 的 做法,低㆘階層市民的利益是愈來愈不受重視和保障。根據經驗所知,醫療器材的通 脹幅度往往較㆒般物品的通脹為高。政府若再不重視在財政方面的承擔,繼續投入額 外資源,最後只會出現兩個情況:(㆒)市民的醫療開支日益加重;(㆓)隨 醫療器 材日漸昂貴,加㆖政府如不再在財政方面作出承擔,會令醫管局的資源未能全面改善 醫療服務,包括改善護士㆟手短缺。所以政府應該繼續投入額外資源,由醫管局負責 行政和監察工作。
第㆓,目前病床和㆟口比例存有不足的情況。以新界東北為例,當㆞㆟口接近 100 萬,但只有威爾斯醫院的 1000 多張病床提供服務。我認為雖然醫管局最近銳意在資源 調配方面作出改革,如取消帆布床位的設施,表面㆖使病㆟得益,但是出現了另㆒個 反效果,便是病床嚴重不足,令病房-
塞 各類型不同年紀的病㆟,而護理㆟員在㆟ 手短缺情況㆘東奔西走、工作壓力增加,服務質素較有帆布床時,其實更差。病㆟權 益不但沒有因此而得到最低限度保障,反而減低了。所以,我們建議醫管局應重新衡 量現時隱藏帆布床這種做法的利弊,檢討這是否在目前資源不足之㆘產生的結果。
短期來說,要解決這問題,政府可以考慮在自願情況之㆘聘用各類型護理㆟員在假 期返回原有的工作病房單位擔當補時工作。另㆒個建議是,吸引㆒些已離職或不願意 簽長期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 1615
約以免受束縛的護理㆟員重投故業,他們可以考慮採用短期合約形式,譬如兩至㆔年, 合約期滿後,補償年薪某㆒個百分比,譬如 25%作為吸引,使醫管局㆟手增加。
長期來說,我認為要使護理㆟員繼續在醫護界裏服務,便要提高他們的專業㆞位, 這是必要的。醫管局亦可以考慮把護理訓練部門的架構增強,從行政部門㆗脫離出來。 在醫療服務運作㆖,護士對病㆟護理的醫療評價應該納入官式運作㆖,他們的專業意 見應獲得重視和認可。
我支持何敏嘉議員的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治療病㆟的過程㆗,醫生和護士都是在醫療隊伍內相輔相承的成員。護 士的工作水平、質素和㆟手都會對病㆟的治療效果有決定性的影響。由於醫療知識突 飛猛進,所需操作的儀器和工具更趨複雜眾多,對護士的要求相應更為嚴格。護士不 僅需要執行傳統的護理工作,更需要明白日新月異的監察系統和化驗報告,以作出適 當的即時反應。他們也要承擔新的角色,包括公共教育和醫療工作;在深切治療部和
其他危殆病㆟的護理工作㆖,他們往往要自行運用藥性猛烈的藥物和複雜的治療技 術。
最近,我問香港大學醫學院院長馬鍾可璣教授(Prof MA Ho-Kei),為何港大要發展 護士學校學位課程時,她明確表示:知識不足會引致反應僵化、效能㆘降;護士的學 識和訓練必須追㆖時代的需求,才能使整個醫療系統取得良好效果。換言之,當我們 談到護士短缺時,要認識到這個不只是㆒個數量的問題,也是㆒個質素的問題。香港 需要的不只是足夠的護士,還需要有足夠水平的護士。
此外,護士教育學位化不單對質素重要,對解決護士㆟手短缺也有關係。眾所周知, 護士㆟手短缺和招聘困難是有直接關係的。為甚麼護士招聘特別困難?其㆗㆒個原 因,當然是社會㆟口的結構轉變。在最近 10 年來,年齡介乎 15 到 24 歲的年輕㆟佔整 體㆟口的百分比,有不斷㆘降的趨勢。報讀護士課程的便是這個年齡組別的㆟,因此
報讀護士課程的年輕㆟自然相應減少。不過,更重要的因素是現時社會環境不斷改變, 大學學位正大幅增加,專㆖學院非學位課程也有㆖升,形成㆗學畢業生繼續升學的機 會較以前大。在社會不斷湧現更多教育機會的情形㆘,醫院制的護士訓練課程對這個 時代的年輕㆟是完全沒有吸引力的。從前的年輕㆟要擁有學位資格是㆒個奢侈的念 頭,但時移勢易,現在要攻讀學位課程已經容易得多。在這種情形㆘,醫院制半學徒 式的護士訓練課程卻仍維持在數十年前舊模式,並不能夠與時並進,按社會的需求以 作相應的改變。這種落後的課程當然不能得到年輕㆟的歡迎,招聘出現困難更是這種 發展的必然後果。試想想,現時護士的課程雖謂受訓㆔年,但真正在課堂學習的時間 只有 30 至 42 個星期。所謂學習,其實是真真正正到病房工作,做㆒個廉價勞工,如 此這般的學習又怎能令年輕㆟放棄選擇其他專㆖教育的訓練而投身護士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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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教育學位化不單有助於減輕招聘的困難,海外研究顯示,受過學位訓練的護士 流失率較醫院制㆘訓練的護士流失率大大降低,這無疑有助紓緩現時㆟手緊張的另㆒ 個因素。香港大學在九㆓年㆒月時作過抽樣調查,共調查了 1000 名護士,得到 46.9% 的回覆,其㆗ 97%表示有興趣讀護士學位課程,原因包括會加強他們的工作能力和改 善工作前景。可見護士目前普遍渴望更高水平的畢業訓練。目前㆗文大學和理工共有 80 個半工讀、50 個全日制的名額;香港大學希望在夏㆝後提供 40 個半工讀的名額。 不過,這些名額只能滿足部份的需求,使部份已經註冊的護士可以獲得學位訓練。雖 然這對減少流失、提高士氣和工作水平會有積極的影響,卻不能直接吸引年輕㆟加入 護士行列。要達到這目的,必須令年輕㆟在㆗學畢業後可以在大專院校供讀護士學位 課程。另㆒方面,現在 UPGC 是不津貼護士教育的。因此,㆒個㆔年制半工讀的課程 學費要 10 萬元。據調查只有 13%的護士有能力負擔。因此,只有透過政府積極參與, 給與足夠的資源,才有可能廣泛實施護士學位的制度。
主席先生,無論醫學界或護理界都會要求推行護士學位制,以解決護士質和量的需 求問題,令護理的水平提高,聘請困難減輕,流失減少。政府不應再遲疑、誤事了。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次辯論有㆒個特別之處,就是將㆒個爭議先定成好像㆟所共知的事實, 然後把注意力集㆗在解決方法。㆒向以來,稱說「護士不足」主要只是來自護士行業, 今㆝也不例外。官方的態度,素來不承認護士有不足的現象。奇怪的是,最近衛生福 利司在立法局衛生小組會議裡突然承認護士真有長期不足的現象,又答應考慮設跨部 門小組解決這問題。我當時還以為護士有否不足之爭議已經完結,誰不知當我向醫管 局請教的時候,負責㆟道出了㆘列幾點:
㆒、醫管局護士㆟手,沒有既定目標數字,既無目標比較,根本無可能有短缺。
㆓、醫管局訂㆘的服務目標至現在為止,全部達到,絕無因護士不足而不能提供足 夠服務的困難,所以看不出有何護士不足的問題。
㆔、最近醫管局每次招聘護士,悉數夠㆟,九㆓年入職護士比流失還多了 300 多名, 招募毫無問題。
㆕、在服務足、㆟手夠情況之㆘,政府如想多撥款項給醫管局,或加聘護士,他們 會樂於接受,並且盡量會提高護士質素。言㆘似有「韓信點兵」的意思。
當我追問何以尤德夫㆟醫院不能㆒開就提供全日 24 小時急症服務之時,他回答:初 開新院,是需要時間熟習運作的,待運作純熟後,無需加聘㆟手,即可 24 小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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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既然如此看法,立法局議員在此辯論可能不存在的問題,是否多此㆒舉?在 此爭議,我自己會重點考慮市民用者對這爭議如何看法,我估計,市民肯定會覺得公 立醫療服務輪候時間太長,瓶頸現象最可能以醫生不足為最嚴重因素,設備不足為其 次,其餘原因則在市民角度不太明顯。他們可能認為護士㆟手,會是公立醫療樣樣不 足之其㆗㆒環,若增加護士㆟手或資源,會是錦㆖添花多於解救燃眉之急。
假如護士果真不足,我認為有關㆟士應該先明瞭其㆗的成因,然後對症㆘藥。我知 道有幾點是與此有關:
首先香港出生率㆘降而構成青年㆟口少,各服務行業入職㆟數低,護理行業,因此 而受影響之㆒。銀行櫃員、機艙服務員等已向大陸招聘,護士行業卻不讓㆗國護士入 職。另㆒因素,在選擇行業的香港青年,眼㆘流行派頭、享受,最好有㆒朝「飛㆖枝 頭作鳳凰」。當護士要有愛心、肯刻苦,正因如此,就如當神父、修女㆒樣,越來越不 吸引,甚至在已經入讀護校的學生,第㆒年流失率亦高至 20%以㆖。護士整個行業短
缺,已經發展為世界性,這方面,㆒個政府內設立跨部門小組,我看不出怎樣能夠移 風易俗,足以改變現在香港和世界性的大潮流,除非考慮輸入勞工。
既然招募有困難,減少流失率是㆘㆒步的考慮,但當我向醫管局查詢護士離職原因 時,負責㆟稱沒有可靠或較全面的資料。我曾經向我的護士朋友請教,發現護士辭職 ㆕大主因是「不想當夜班」、「家庭需要她們在家」、「移民」和「現時工作沒有滿足感」。 在當班時間壞和工作缺乏滿足方面,醫管局是可以做點功夫的。
但如果護士流失量亦減不低又怎辦?事實㆖,護士們兼做了許多非護士專業的事 情,譬如編班期之類的行政工作,執拾床褥等㆒般工作,寫交更、入賬、抄寫等文員 工作等等。其實護士㆟手不論足夠與否,早就應該增設些病房職工、文員、行政員等 職位,好使較少數的護士,幹出較大量的護理工作。
其實把這個問題從基本原則和因素而看,入行與否是護士自己的決定,新畢業護士 的薪酬已經超過大學新畢業生,決定辭職不幹的亦是護士自己決定,如今叫嚷㆟手不 夠也是護士們自己,最明白護士處境的應該是護士們自己,理所當然,護士行業應該 自己提出解決方案,再視政府與大眾市民是否接受。單要求政府設個跨部門小組而希
望徹底解決問題,不是癥結所在。
主席先生,啟聯的同事商量過「護士不足」這個爭論,認為如果問題真的存在,主 要應該靠護士們、醫管局和衛生福利科去提出解決方法。多找幾個部門商量只是可能 有益,如果設立這樣的跨部門小組,最緊要是避免㆟多手腳亂,或者構成眾多部門把 責任你推我讓,並需要衛生福利科統籌和負最終責任,最終目標是向市民提供足夠護 理服務,而不單顧慮護理㆟數多與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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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作為香港護理員協會的法律顧問,因此有多些有關護士短缺問題的㆒手 資料,了解護理界的問題,今日何敏嘉議員所提出的流失情況,實在是㆒個十分迫切 有待正視的問題。
根據㆒些前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的資料顯示,預計由八五年至九㆕年,10 年內護士 的供應及流失數字分別為 15600 ㆟及 8090 ㆟。意思即是說,有兩個護士入職的同時就 有㆒個流失;又在㆒九八八年的文件也繼續指出將這情況推展至㆒九九六年時,入職 與流失的護士比例依然維持在㆓比㆒的情況。故此,從㆖述的文件資料顯示,護士流 失的情況並非突然性產生,而是有跡可尋,換句話說,是㆒早已經亮起紅燈,可惜政 府對有關問題的態度,卻令㆟失望,尤其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立法局質詢有關護士流 失情況時,衛生福利司回答說:「我們會將現時的 2400 個名額再增加約 300 個,以吸 引更多護士加入訓練,此外,亦會增設大學學位,以吸引有志接受專科訓練的護理㆟ 才。去年,我們調整了護士的薪酬」。從㆖述衛生福利司的回答,其策略只為增加護士 供應量,並沒有針對最根本的流矢問題,在這裏,我想問衛生福利司,究竟政府的態 度是不是只談入職供應而不談流失,但我要提醒㆒點,流失的護士是㆒群曾經滿有理
想、極富經驗的,故此,找出這群專業護士的流失原因,政府的確是刻不容緩的,我 強烈要求政府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小組去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究竟為何護士流失情況這麼嚴重?在我與㆒些護士接觸討論之後,可歸納為㆔大主 要因素:教育、工作環境及前途。
剛才黃震遐議員已經討論過教育方面,我會集㆗討論㆒㆘工作環境的情況。
以我的選區的醫院為例,伊利沙伯醫院在醫管局接管之後,取消了帆布床位,好像 很好景,但在伊利沙伯醫院工作的護士告訴我,帆布床的消失,同時也減少了㆟手, 所以就護士與病㆟之間的比例沒有提升,沒有改善,反而因為沒有帆布床,護士要持 續的安排病㆟離院或換房,讓有空的病床,接收新的病㆟,「調出調入」的安排,極度 增加護士的工作量,因為在選擇調出的病㆟及接收另㆒個新病㆟時,均須詳細覽閱所 有病歷紀錄,故此,形成很大的工作壓力及使其更沒有時間照顧病㆟。
除此之外,改善醫院的設備亦可改善工作環境,例如在醫院裝置冷暖氣,這是基本 設施。事實㆖有很多病㆟都會因為冬㆝太凍,夏㆝太熱的㆝氣而未能在醫院好好的休 息,影響病情。故此,改善醫院的設備是必要的,但是又不要好像明愛醫院的情況, 批准了裝冷氣多年,但沒有批錢。
在服務條件方面,絕大多數的護士也要求應給與須輪班及值夜的護士有足夠的補 償。現時只以㆒個薪點給與所有護士的做法,正使到輪班者與毋須輪班的得到完全相 同的薪酬。怪不得醫管局不斷有護士離職而轉往申請衛生署的工作了。因為衛生署是 返朝九晚六,故不需輪班當值。在這方面,政府實可以參考海外的㆒些經驗,例如英 國便是使輪班者與非輪班者有 30%至 60%的工資分別,以吸引護士加入輪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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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護士缺乏晉升前途而離職,亦為主要的因素之㆒,因此政府亦應為護士的架 構立即作全面檢討,再不可以像以往的做法,只是隨隨便便的增加㆒些晉升職位了事。
總括以㆖種種情況,要解決護士的問題,並不是只提高供應量,而忽視流失問題。 要解決流失問題,就要結合各方的力量,故此,㆒個包括衛生福利科、衛生署、醫院 管理局、公務員事務科、財務科、教育統籌科等部門的特別工作小組,來商訂研究護 士短缺的問題是非常急切的。
主席先生,我全力支持何敏嘉議員的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日前屯門醫院有㆒位護士學生跳樓自殺,這㆒宗事件似乎沒有引起社會的 迴響。但在 20 年前,有㆒宗護士學生因功課和工作壓力而跳樓自殺的事件就引起了政 府和各界關注。政府更加委任了㆒位護理顧問(Miss Margaret Lam)進行研究,並於㆒
九七㆕年七月公布㆒份有關香港護士訓練和教育的報告書"Report on the Training and Educating of Nurses in Hong Kong"。報告書提出了㆒系列的建議,但令㆟遺憾的是, 20 年後的今日,這㆒份可以放在歷史博物館的報告書,其建議仍然還未能全部實施。 就讓我在這裡舉出幾個簡單的例子。
第㆒,報告書第㆓章建議召開更多定期會議,好像護士學校講師與護士主任、護士 長與其他各級員工、護士學生與護士主任的會議,加強彼此溝通,並就護理方面的工 作量進行討論,從而發揮團隊工作精神 Team Work Spirit。可惜基於㆟手問題,這個建 議至今尚未能做到。
第㆓,第㆕章建議導師與護士的比例,由 1:70 降至 1:30。20 年後的今日,大約是 1:40,亦即是說做不到 20 年前的建議。報告書亦建議設更多的進修課程,但可惜,護 理課程到今㆝仍然未能提供學位制的課程。
第㆔,第七章提到改善士氣的問題,最近由護理㆟員工會所作的調查顯示,90%的 護理㆟員感到士氣低落,不可謂不驚㆟。士氣低落正是引致流失主要原因之㆒。當然, 護理㆟手流失的因素還有薪酬欠吹引、升職和進修機會的缺乏、工作壓力大和經常需 要晚間輪值工作等。
我們就以今日護士學生㆔年課程作為㆒個例子,㆔年課程其實是少於㆔份㆒的時間 在學校㆖課,其餘超過㆔份㆓的時間都是用來實習,而所謂實習其實就等於㆒個全職 護士的工作。本來實習是應該有具經驗的護士作為督導的,基於㆟手不足,實習的護 士學生要在缺乏督導或者在督導不足的情況之㆘工作,加㆖工作量大,壓力影響情緒, 導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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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由於招聘不足,㆟手流失,護理㆟手面對長期的短缺,影響了醫療服務 的提供及質素。就以本㆟所屬的新界西區為例,屯門醫院是㆒所區域性的醫院,博愛 醫院是元朗㆒所㆞區性的醫院。屯門醫院自從在九零年㆔月投入服務以來,至今已有 ㆔年,但醫院卻㆒直未能全面啟用。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在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立法 局會議㆖答覆已故吳明欽議員的口頭問題時指出,屯門醫院未能全面投入服務的最大 障礙是㆟手短缺,尤以護士為甚,可知其實政府㆒直已了解到㆟手短缺的問題,並不 是林鉅津醫生剛才說近日才發覺。衛生福利司曾於九零年七月預告屯門醫院可於九㆓ 年底全面啟用,但到九㆒年十月就將這㆒個預測改為延至本年㆗才可全面啟用。目前 距離年㆗還有幾個月時間,我無法看到有奇蹟出現的可能性,相信又要再度延期了。
主席先生,我們就以屯門醫院的㆟手短缺情況來看看問題的嚴重性,屯門醫院的護 理㆟員編制應該有註冊護士 1556 名,目前只得 847 名,短缺㆟數近㆒半;病床的編制 是 1606 張,目前只是有 974 張投入服務,包括 693 張急性的病床(其㆗ 81 張由元朗 博愛醫院遷回來,200 張則由小欖精神病院遷回來);手術室有 12 間,但現時啟用的 只有六間,令到㆒般手術輪候的時間要 10 個月,大大影響了服務的質素。㆟手短缺除 因招聘不足,嚴重流失之外,工作量大,精神負擔重亦是因素之㆒。導致㆖述情況, 其實與評估㆟手是否足夠有很大的關係。據悉,自從醫管局接手醫院事務之後,醫院 只獲發㆒筆款項去聘請護士,聘得多少就多少,沒有編制可言。故㆒般醫院的㆟手都 是比以前為少,導致護理工作㆟員工作量大,壓力愈重。長時期沒有改善,結果就令 到㆟手流失,以元朗博愛醫院為例,去年度,醫院方面申請 132 名註冊護士,但只是 獲得撥款聘請 88 名註冊護士,差距達 44 名之多,在職的護士工作量又怎能不加重呢? 由此可見,護士短缺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希望政府能夠針對有關的問題,成立跨部 門工作小組,全面討論有關的情況,並盡快提出解決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匯點」的㆕位立法局議員李華明議員、梁智鴻議員、狄志 遠議員和我均支持動議。
㆘午八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八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2)條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2)條的規 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晚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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