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2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13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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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涂謹申議員
13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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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令........................................ 23/93 1993 年持續法律教育(修訂)規則 ............................................................... 27/93 1993 年進出口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28/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4) 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區域市政局收支預算
(55)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修訂開支預算
(56) 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第㆔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57)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㆓年度核數署署長的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九號報告書
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㆓年度核數署署長的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 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 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 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㆒月 ㆒九九㆔年㆒月 ㆒九九㆔年㆒月 ㆒九九㆔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九號報告書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十分榮幸,在此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第十九號報告書。
報告書載述委員會審議核數署署長第十九號報告後達致的結論,該報告列述在㆒九 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結束的財政年度內香港政府帳目的情況,以及去年㆔月至九月完 成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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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工量值核數工作的結果。在提交報告書之際,我希望重申㆒點,就是政府帳目委員 會的職責並非以聲討或懲罰為出發點,而是要與政府當局研究核數署署長在報告內提 出的事項,務求從過去的失誤㆗汲取教訓,為日後更加善用公帑提出建議。
在審議核數署署長第十九號報告期間,委員會察覺,遇有超過㆒個政府部門就某項 共同目標從事有關工作時,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顯然缺乏協調,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 從核數署署長報告列舉的若干事項可見,缺乏協調的情況甚為明顯。委員會認為,政 府必須設法就超過㆒個部門共同處理的事務,加強有關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當局 可考慮在遇有超過㆒個部門參與㆒項計劃時,特別指定㆒名控制撥款㆟員總責統籌工 作。
委員會喜見控制撥款㆟員對核數署署長觀察所得持積極態度,並予以合作,為委員 會進行審議工作提供方便。委員會深信政府當局、核數署及委員會之間會繼續緊密合 作,務求政府施政更具效率及成本效益。
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九號報告書的建議會獲政府接納。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廢物回收再用
㆒、 馮智活議員問:鑑於本港固體廢物急劇增加,而建造垃圾堆填區及其運作費用 高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已否進行詳盡的可行性研究,探索在本港進行廢物回收再用的利弊;及 (b) 若否,將在何時進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環境保護署在㆒九九㆒年㆕月委託顧問公司,進行㆒項有關建築廢物回 收再用的可行性研究。選擇研究建築廢物的原因,是這類廢物約佔送往 堆填區的固體廢物的 60%。研究的結論是,回收再用在技術是可行的, 於是政府在㆒九九㆓年㆕月至五月期間,於將軍澳堆填區進行為期六週 的試驗。試驗旨在評估需要甚麼器材和實際的程序,以選出適合作填海 之用的建築廢物。這項試驗亦證明,可把各種建築廢物分類,例如分開 混凝土、鋼筋和會腐爛的廢物,以及木料和塑料。根據研究的結果,環 境保護署署長現正與香港建造商會商討如何落實有關安排,以協助節省 堆填區的寶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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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至於建築廢物以外的其他固體廢物,有建議認為應在本年稍後時間展開 另㆒項研究,探討減少城市廢物送往堆填區的可行辦法。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答覆的(b)段提到在本年稍後時間將展開㆒項研究。請問 該項研究會用多少時間進行,所需費用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關於該項研究的大綱,例如研究的範圍、 做法、參與工作的㆟員、需時多久及需費多少等細節仍尚待擬定。因此,我現時未能 確實回答這些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任何政策去鼓勵和推 動市民將不同廢物分類處理,或者由政府設立多種不同的垃圾箱,分別收集例如紙張、 玻璃樽或其他物質等不同類別的廢物,以便分開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是研究各項措施,以限制廢物的 數量,以及鼓勵市民把廢物回收再用,這表示政府亦鼓勵把廢物分開處理。這方面的 各項建議均載於㆒九八九年所發表有關環境的白皮書內。現時,共有超過 60 個政府分 科及部門、30 個屋 ,以及約 450 家私㆟機構正實行將廢紙與其他廢物分開處理的計 劃。根據最近就這些計劃所進行的檢討顯示,分開廢紙以便回收再用的整體反應令㆟ 鼓舞。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已 手詳細研究將建築廢物分類的做法。此外,在我們 檢討㆒九八九年有關環境的白皮書時,將會更深入研究將廢物分類及回收再用的問 題,以期在處理這些問題㆖更為主動。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說試驗顯示把各種建築廢物分類是可行的, 關於這點,政府可否證實在進行分類時,將會隨即在有關建築㆞盤進行,而不是將廢 物運到其他㆗途㆞點進行?我認為後者將會耗用更多㆟力物力。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今午我未能證實分類工作是否隨即在㆞盤進 行。香港建造商會協助進行的研究顯示,就大型建築㆞盤而言 ― 這裏說的是重建 工程及處理工程完成後的廢物 ― 在㆞盤分類處理廢物應是可行的,但就本港許多 進行重建工程的較細小㆞盤來說,礙於㆞方有限,分類處理廢物可能較為困難。在此 情況㆘,就可能有需要另外提供㆒個或多個㆞點,集㆗處理有關廢物。我須強調「可 能」㆓字,因為我認為這些問題仍須進㆒步詳細研究。我可以證實,由於需要雙重處 理及可能對環境構成損害,另覓㆗途㆞點處理廢物並非最佳的解決辦法,但礙於㆒些 其他因素,這可能是無可避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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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亦想跟進政府答覆內提及與建造商會討論怎樣將建築 廢物回收的問題。因為較早時,我們得到的資料,顯示有些建造商與貨車司機非常不 合作,使政府進行這計劃時,受到極大的阻延。我想請問政府,目前這種合作情況有 否改善及政府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令這行業㆟士與政府合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劉議員在說其他方法時,心目㆗ 是否已有任何特定的措施。如她是想到強迫合作的可能性,那麼我可以說這是最後的 方法。我可以說香港建造商會在研究這些問題和尋求解決辦法方面,已非常合作。無 疑在實際執行有關工作時的確遇到㆒些困難,原因是在實施新安排時,貨車司機有時 須遵守某些頗為煩瑣的細則。不過,我相信問題是有實際解決辦法的,我亦相信如果 我們能夠像與香港建造商會那樣緊密合作,共同尋求解決辦法,加㆖有關的運輸業㆟ 士的合作,我們是能夠找到解決辦法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第㆓部份所說的城市廢 物,請問有關研究會否比較焚化爐及堆填區的土㆞使用價值,從而探討以現代科技焚 化廢物的利弊,以及將所涉及成本作㆒比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剛才提及的研究是 重於如何減少 送往堆填區的城市廢物。另外,我們將會先研究㆒些較短期的解決辦法,而暫緩考慮 以焚化方式來解決問題,因為我們於現階段考慮的新式焚化爐,無論在設計、規劃及
建造方面,都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雖然如此,我們當然不會否定堆填區及焚化爐 在長遠來說所擔當的輔助角色。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處理固體廢物的問題 ㆖,是否打算採用「污染者自付」的原則?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在研究如何減少社會製造的廢物時,我 們定會考慮罰款的效應或阻嚇作用,而且當局已將「污染者自付」的原則訂為政府的 政策。
鄧兆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送往堆填區的其他 40%固體廢物, 是什麼東西?可否同樣予以分類或回收再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其實已在主要答覆的第㆓部份向本局 談及這點,就是我們將於本年稍後時間進行另㆒項研究,以考慮鄧議員所提及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35
捕魚業受基建工程的影響
㆓、 陳偉業議員問:目前港府的興建新機場及大型港口發展計劃正威脅 捕魚業的 生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就此工程對捕魚業的影響作出全面的評估,以及政府 會否協助漁民維持生計,若然,打算提供何種協助?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已就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及其他需填海的大型發展工程對捕魚業的影 響,進行評估。漁農處處長估計,約有 27500 公頃的近岸漁場,將會受挖泥、填海及 卸泥工程影響。因此,慣常在龍鼓洲至果洲群島之間水域的 1500 艘小型漁船㆖作業的 約 4000 名漁民,其生計將受到不同程度影響。
漁農處在其他有關部門協助㆘,已與受影響的漁民舉行多次會議,告知他們工程的 安排、領取特惠津貼的資格,以及可以獲得甚麼其他援助,例如再訓練、公共房屋及 社會保障。
受影響㆞區的每年漁穫量,以重量計佔本港漁船的總穫量約 1.7%。因此,有關工程 將不會對本港新鮮海魚的整體供應量,構成顯著影響。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回覆的第㆓段提及向漁民發給特惠津貼。但漁民 在多次會議及與漁農處㆟員會見時,反映了對這項特惠津貼的不滿,因這項津貼是以 ㆒九七八年時政府所訂定的賠償方法計算,令漁民不足以維持生計。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究竟何時始能完成賠償方法的檢討,以及除對漁民外,對於養魚戶又作哪方 面的賠償及協助?
副主席(譯文):陳偉業議員,你的第㆓條問題已超逾主要問題的範圍,這裡你已提出 兩條問題。經濟司,你只需回答第㆒部份。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的同事規劃環境㆞政司在今日以書面回答黃宜弘議 員㆒項相類問題時已表明,當局現正檢討有關特惠津貼。顯然政府有意盡快完成這項 檢討,但目前我尚未能告訴各位何時才有結論。據我所知,目前部份受影響漁民已遞 交申請,而當局亦已進行評估,並發給特惠津貼。至於其他申請,則仍在審議階段。
黃宏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對賠償問題亦饒有興趣,因為是講求公道的。不過, 更重要的是漁民㆒旦獲得賠償後,就可能沒有生計。政府是否有計劃例如闢設㆒些漁 港,令近海作業的漁民能夠使用鐵殼船,以發展深海捕魚,以及增闢養魚區,使那些 原是近海捕魚者改作養魚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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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譯文):經濟司,這些全涉及補償問題。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漁農處處長認為幫助受影響漁民的最佳方法,就 是向那些希望找尋其他方法維持生計的漁民提供援助;例如,那些希望在較遠水域繼 續從事捕魚的漁民可利用漁農處提供的訓練課程,取得船長、輪機員及無線電話方面 的執照。至於那些希望從事捕魚以外行業的㆟士,則可向勞工處求助,該處設有僱員
再培訓計劃。事實㆖,如有足夠數目的漁民要求接受某類技能的再培訓,僱員再培訓 委員會是會考慮為他們舉辦再培訓課程。此外,如個別漁民有意轉往大型漁船工作, 但基於種種原因在學習新技能㆖遇到困難,漁農處亦願意協助這群㆟士。至於遷移漁 民的問題,我認為就這次的情形來說,要求漁民遷移是有㆒定困難,因為目前受挖泥 及填海工程影響的㆞方實在很大。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政府的立場是不會因為進行挖泥工程 而完全禁止捕魚。因此,漁民其實仍然與那些重型挖泥船㆒起作業。由於這些挖泥船 的工作守則不足,因此對漁民實構成頗大危險。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對挖泥工 程承辦商訂定甚麼安全守則,以確保該區捕魚漁民的安全?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不察覺會有這方面的潛在危險,但我很樂意與工 務司商討此事,研究在此情況㆘是否需要採取特別措施。
副主席(譯文):經濟司,你會否提供書面答覆?
經濟司答(譯文):會的,副主席先生。(附件 I)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經濟司提及希望透過再培訓計劃協助漁民重獲新工 作。但我剛收到漁民給我的請願信,內容是:「我們㆒群漁民因年紀大,沒有其他技能, 加㆖教育水準低,想置業又困難重重,正面對 嚴重的生計問題」。我想問經濟司,究 竟該等再培訓計劃能協助多少名漁民?可否提供㆒些數字資料?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有多少名漁民獲得援助,我並無具體數字。正如 我較早前所說,漁農處處長的目的是設法協助各類漁民的需要,為他們提供再培訓計 劃,或嘗試協助他們轉往深海作業的漁船工作。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受影響的 4000 名漁民,每年的經 濟損失是多少?政府對他們的賠償比例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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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些水域的漁獲總值每年平均為 6,500 萬 元左右,佔香港漁獲總值約 3%。至於所問賠償與漁獲總值㆓者的實際關係,恐怕並 不在我的決策範圍。假如你允許,我想請規劃環境㆞政司就這方面加以闡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好的,副主席先生,我會嘗試解答這個問題,不過我現在 並沒有詳盡的資料。有關㆒九七八年提交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審議,並獲通過的賠償安 排,是為補償那些受工務計劃影響而須遷移的漁民,而我相信粗略的計算方法,是向 每名漁民賠償約㆒年漁獲所得。但這不㆒定表示與捕魚的經濟價值有關,不過我想應 該是有些關係的。正如今午就另㆒項問題給與的書面答覆所提及,以及剛才我另㆒位 同事給與的答覆也提到,現時當局正檢討這個賠償方法,在完成該項檢討後,我們會 隨即公布有關結果。
劉皇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漁民從事近海捕魚業及遠洋捕 魚業的比重是多少?是否只有近海捕魚業才可能受新機場及大型港口發展計劃所影 響?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只有在近岸作業的漁民才受港口及機場發 展計劃的填海及挖泥工程影響。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受影響㆞區每年的漁獲,佔 本港每年總漁獲約 1.7%。
㆗國進行的愛滋病毒測試
㆔、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㆒些國家要求入境旅客進行愛滋病病毒測試,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公立醫院會否考慮提供愛滋病病毒檢驗服務及應接受檢驗者的要求發出書面 檢驗報告,以方便市民出外旅遊?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國際旅客的衛生規定,受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衛生規例所監管。這些規 例的主要基本原則是:「在防止疾病在國際間蔓延方面,確保有最大的安全措施,並且 盡量減低對世界旅運所造成的影響」。
有關的國際衛生規例訂明衛生當局就採取適當的衛生措施方面所須承擔的義務和責 任。這些措施包括知會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流行病的資料並交換有關資料、為來自疫區 的㆟士進行醫療檢查和觀察、消毒和滅蟲服務、港口及機場的控制傳病媒介和消除蟲 鼠服務、港口及機場的食物及食水衛生、免費簽發無疫通行證和注射疫苗服務。
受這些規例條文所規管的疾病目前共有㆔種,即霍亂、瘟疫及黃熱病,而愛滋病則 不屬國際衛生規例所監管的疾病。
1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檢驗旅客是否帶有㆟體免疫力缺乏病毒(簡稱愛滋病病毒)的做法,事實㆖是違反 世界衛生組織的忠告。這項檢驗花費高昂且效用不大。現將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的方 針引述如㆘:
「向國際旅客進行檢驗並不能阻止愛滋病病毒的傳入及蔓延」;及再者
「向旅客進行愛滋病病毒檢驗最多只能略為減慢愛滋病病毒在全球或任何㆒個國家 的散播速度,而所需費用卻十分高昂」。
此外,㆒般相信由感染愛滋病病毒至檢驗出病毒之間有㆒段大約為期㆔個月的所謂 「空白期」。正因為有這段「空白期」,所以,簽發未受愛滋病病毒感染證明書,可能 會給與旅客及有關國家㆒種不盡不實的安全感。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預防及管制愛滋病全球策略,我們的重點是放在教育市民認識 及預防愛滋病的工作㆖。我們的檢驗計劃是以有機會受病毒感染的㆟士為對象。該計 劃提供㆒套全面服務,包括檢驗前後進行的輔導和教育,藉以改變㆒些冒 受感染危 險的行為。檢驗根據臨床判斷進行,以便有助於診斷病㆟的情況。因此,我們原則㆖ 不會純為市民出外旅遊而提供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檢驗。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末段,表示「不會純為市民出外旅 遊而提供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檢驗」。但鑑於㆗國衛生部門要求經常往返內㆞的香港居民 進行愛滋病病毒檢驗,政府會否與㆗國方面商討,希望他們能夠接受世界衛生組織的 忠告?如果不能,政府會否重新考慮為香港市民提供檢驗及發出檢驗結果,而不會坐 視不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與其他國家的情況㆒樣,有關替旅客及移民進行 醫療檢查,包括愛滋病病毒測試的規定,純屬有關國家的內政。但我們亦很關注這項 規定對經常往返㆗國的港㆟可能造成的不便。我們已與㆗方接觸,並會繼續透過已建 立的渠道,與㆗國衛生當局商討,以尋求方法減少對旅客的不便。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在答覆㆗,說政府會與㆗國有關方面探 討這事。由於很多港㆟經常往返內㆞,而往返頻繁的㆟士在離開㆗國時需要接受測試, 當局會否要求㆗國政府免除本港居民接受這種測試?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所有意見都會提出來討論。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答稱,已與㆗國有關當局進行接觸。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直至今㆝為止,有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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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較早時的答覆所說,我們已就這方面的 測試與㆗國有關當局接觸,並會繼續尋求方法以減少對旅客造成的不便。而有關㆗國 最近進行這類測試的消息,是透過香港傳媒知道的。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本港採用哪㆒種方法檢驗愛 滋病病毒;成效如何;成本若干?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本港所採用測試方法,我現有這方面的資料。 這類測試是在我們現行監察計劃㆘進行的。舉例來說,衛生署採用 標記免疫吸附測 試的成本,包括職員費用,每次為 410 元。此外,尚有㆒種可進㆒步確定愛滋病病毒 的測試,稱為西方印紙測試,是西方國家最常用的測試方法,每次測試所用試劑的成 本約為 200 元。平均來說,我們近月共進行了約五萬次測試,而由㆒九八五年至今年 為止,我們共進行了約 145 萬次測試。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既然向國際旅客進行檢驗是不能防止愛滋病病毒的傳入 及蔓延,當衛生福利司接觸㆗方官員時,會否建議㆗國取消這項強迫檢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在主要答覆內闡明當局對為旅客進行愛滋病 病毒測試的看法。至於個別國家認為何者為保障公眾衛生所必需做的,純粹是由該國 衛生當局因應本國情況而決定。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們只從廣播媒介知道㆗國在廣州的邊防對旅客進行檢 驗,但實際㆖,本港㆟士進入㆗國許多㆞方和關卡,是否只有廣州的海關才進行這種 檢驗,而其他的關口則沒有?若無,為何只集㆗在廣州?另外,當局與㆗方的討論是 否會為港㆟爭取免除接受這項檢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所問原因,我認為不宜由這裏的衛生福利司 來回答。我當然會就所問問題,尋求適當的答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國需要在廣州的關卡進行愛滋病病毒測試 ㆒事,倘若某㆟的測試結果呈陰性反應,廣州當局會接受該證明書有多久的效力?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我認為這不是由當局回答的問題。
1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強迫入境㆟士進行愛滋病病毒測試或要求出示檢驗 報告,是無視個㆟的意願及侵犯了個㆟私隱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要求㆗國先 停止這項測試後才與㆗國政府商討?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愛滋病基金會㆖週曾發表聲明,指㆗國的 做法可能侵犯㆟權。至於愛滋病基金會基於何種原因這樣說,則純屬該基金會的事; 也許我可以補-
㆒點,愛滋病基金會的主席並非別㆟而是本局的林貝聿嘉議員。我不 宜評論某機構發表的聲明,但就本港的公眾衛生而言,㆟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其㆗規 定,如為保障公眾衛生緣故,則個㆟自由亦得受到限制。而我亦已在主要答覆內闡明 我們對為旅客進行愛滋病病毒測試的看法,至於個別國家認為何者為保障公眾衛生所 必需做的,純粹是由該國衛生當局因應本國情況而決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深明衛生福利司的職權範圍不能遠及㆗國。但 為香港公眾利益 想,政府可否查明是否只在廣州抑或㆗國全國關卡進行愛滋病病毒 測試;又這是否為㆗國㆗央衛生當局的政策抑或只為廣州當㆞的政策?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可以的,副主席先生。
僱員在勞資糾紛㆗的職業保障
㆕、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日前國泰航空公司的勞資糾紛顯示出目前本港法例未有對 組織或參與罷工及其他工業行動的僱員可能受到僱主懲罰的情況給與足夠的保障,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立刻檢討及改善有關法例,使該等僱員能盡快得到-
分的職業 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各位議員都知道,總督先生已囑咐我研究在最近國泰航空公司勞資糾紛 ㆗,可汲取甚麼教訓。研究工作已 手進行。在律政署給予意見和協助㆘,我現正審 議本港現行有關勞資糾紛的法例是否足夠,以及這些法例能否兼顧僱主、僱員和廣大 市民的利益。這是研究工作的範圍之㆒。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立例規定在僱員工會向僱 主發出罷工通知後,僱傭合約即會自動凍結,直至罷工的員工復工為止,從而保障僱 員在復工後,不致被僱主藉辭違反僱傭合約而遭解僱?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檢討尚未有結果前,我不能先㆘結論。但㆒切 有關問題,包括張議員所提出的,均會予以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41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港法例是賦予勞工處有權派遣特別調解員進行仲裁或 成立研究委員會,但在今次事件㆗,政府明顯沒有這樣做。當局在檢討和改善法例時, 會否考慮到法例的執行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檢討的目的,是研究可從這次勞資糾紛㆗汲取甚 麼教訓,其㆗不只限於法律問題,亦包括法例的執行、行政措施等各方面。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項檢討會於何時完成及是 否會向本局㆟力統籌小組提交報告或諮詢本局議員與公眾㆟士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很抱歉,現階段實無法告知確實日期,因為這是 個很複雜的問題,對香港的長遠利益有重大影響。但我可向議員保證,當局正設法盡 快處理這事,而我亦樂意不時向議員報告這事的進展。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提及要兼顧各方利益,相信 這裡沒有雙關意思。請問教育統籌司,在試圖兼顧各方利益時,他可否確保僱主與僱 員同樣獲得適當保障?此外,他可否㆒方面兼顧工㆟可採取適當的工業行動,包括罷 工,而毋須擔心事後受到懲罰,另㆒方面又確保工業行動,包括罷工,不會為註冊工 會㆒少撮㆟所能發起,正如這次國泰工潮事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向夏佳理議員證實,我的用詞並無任何雙關 意思。顯然,這方面需要兼顧僱主、僱員和廣大市民的利益,而在現行的檢討㆗,定 會詳細考慮夏佳理議員所提各點意見。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處理國泰工潮時,政府稱由於勞資雙方仍然願意談判, 所以沒有委派特別調查員。但最近,資方已不願意再與勞方繼續談判,在這情況㆘, 政府會否考慮在現階段委派特別調查員?
副主席(譯文):陳議員,很抱歉,這與問題實無關連。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修訂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 將「適當的時間」的定義,擴闊至包括工作時間內的罷工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仔細記㆘楊議員的建議。
1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局可否明確告知本局,直至現時為止,從最近國泰航 空公司的勞資糾紛㆗,究竟汲取了甚麼教訓?在這檢討期間,當局有甚麼措施可確保 僱員在發出罷工通知後,不會因僱傭合約內某些條文(例如違反合約等)而遭受解僱, 以確保罷工的權利?
副主席(譯文):劉議員,可否請你就與檢討有關的事宜提出㆒條問題 ― 僅㆒條問 題?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局可否明確告知本局,直到現時為止,從最近國泰航 空公司的勞資糾紛㆗,究竟汲取了甚麼教訓?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總督已囑咐我研究在最 近國泰航空公司勞資糾紛㆗,可汲取甚麼教訓。研究工作剛開始,尚未完成。我認為 在檢討完結之前,實不宜談論當局汲取了甚麼教訓。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㆒次本局㆟力統籌小組會議㆖,很多同事都問,香 港㆟是否有罷工的自由而沒有權利?當時教育統籌司陳先生答稱,不能就這問題作出 正確的回覆,需要回去研究。我想請問,經過兩星期後,未知研究成績如何?本港是 否有法例保障罷工權利?如果教育統籌司不能回覆,可否請律政司給與援手?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主要問題及答覆是關於政府的檢討,而你的問題與此並無關 連。
李永達議員: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涉及檢討法例內有關罷工的定義和權利。所以 我認為仍屬這問題的範圍。
教育統籌司(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這問題涉及法律事宜,可否按李議員的建議, 請律政司代為回答?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當我們試圖界定何謂罷工權利時, 必須小心謹慎,因為我相信英國的法律並沒有這個詞彙。事實㆖,這是國際條約的用 語,也許李議員所說的也是從那裏而來。假如李議員所說的罷工權利是指工㆟為勞資 糾紛緣故而有停工的自由,那麼據我所知,香港法律並無條文禁止僱員這樣做。因此, 從這方面來看,香港的勞工是有罷工權利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43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有議員追問該項研究的時間表,而教育統籌司說, 由於該項研究相當複雜,故未能說出該時間表。教育統籌司可否解釋㆒㆘,該項研究 的複雜性在何處,以致不能預計其工作的時間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要研究可從這次糾紛㆗汲取甚麼教訓,必須研究 多方面的問題。首先是行政問題 ― 例如政府內部就執行現行法例方面是否有足夠 的指引。此外,還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 ― 本港現行法例是否足夠,是否已顧及各
方面的利益,而後者不僅關乎本港的法律,亦涉及本港在國際㆖的義務問題。因此, 這些都是很複雜的問題,而我所說的僅是其㆗㆔兩例子。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就香港以及其他工業發展國在近 年工業行動㆗所損失的工作㆝,提供比對資料?同時,他可否告知本局,本港在這方 面的優良紀錄是否在國際間數㆒數㆓?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確可以證實香港勞資關係良好是在世界各國㆗ 數㆒數㆓的。我試找尋㆒㆘,我手㆖確有關於在工業行動㆗所損失工作㆝的數字。以 ㆒九九㆒年為例,香港因工業行動而損失 202 個工作㆝,比對㆘,印度損失 1570 萬㆝, 印尼 50 萬㆝,韓國 320 萬㆝及泰國 236000 ㆝。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引入英國僱傭保障法案內有關不公平解僱 的條文,以便對僱主在罷工後的解僱行動作出規定,例如僱主不能選擇性㆞解僱㆒些 罷工領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記㆘張議員的建議。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大家都相當關注有關罷工的條例。假如㆒間公司有員工 參加罷工,但亦有員工不願意參加罷工,政府是否認為條例已足夠保障不參與罷工的 員工,例如不受罷工員工的阻嚇和造成的不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正是必須求取平衡的其㆗㆒方面。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明白律政司在答覆㆗所指的罷工自由, 實有別於罷工權利?後者的含義顯然比前者更廣,即罷工者在行使罷工自由權時,不 會受到懲罰。
教育統籌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否再請律政司代為回答?
1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這完全視乎何謂罷工權利。各國 政府包括英國,對國際條約所訂有關締約國就罷工權利須負的義務,並不解釋為締約 國有責任制訂法例賦予公民罷工權利。英國亦沒有這方面的法律。締約國須負的義務 是,不會採取法律或行政步驟,妨礙工㆟為勞資糾紛緣故而停工的自由。
選舉安排
五、 梁錦濠議員問:英國外相最近曾作出言論,意謂總督與英國政府將會共同商討, 以尋求辦法化解目前因㆒九九㆕及九五年選舉安排而陷入的僵局,並謂「由倫敦與北 京決定此等事項而毋須顧及港㆟意見的日子顯然已成過去」,有鑑於此,政府當局能否 向本局作出保證,在未諮詢本局及香港㆟的意見之前,不會就有關安排與㆗國達成協 議,以及不會向本局提交既成的事實?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總督和有關部長已清楚表明不會有秘密協議,無論如何,憲制方面的情 況已很明確。㆒九九㆕及九五年的選舉須根據本局制定的法例舉行。倘若英國和㆗國 政府進行磋商,從而達致諒解,英國和香港政府定會向本局作出推薦。總督㆒直都表 明㆒九九㆕及九五年的選舉安排應是公開、公平和為港㆟接受。英國政府亦贊同這觀 點。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在㆗英政府未達成任何協議前,會或不會首 先諮詢本局及港㆟的意見?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只答覆「會」或「不會」!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任何與㆗國政府進行的磋商都會公開。雙方進行 的磋商當會公布周知,然而在外交層面進行的磋商則須保密,以便取得成果。但有㆒ 點亦很清楚:倘有任何協議須轉變成為法律,以便進行㆒九九㆕及九五年的選舉,則 有關協議必須為本局和整個社會所接受。
倪少傑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提到㆗英政府不會有秘密協議,但 又說「倘若英國和㆗國政府進行磋商,從而達致諒解」,這即是說,㆗英兩國可能有所 磋商,才能達致諒解。我想問(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磋商會循何種途徑進行, 從而達致諒解?(㆓)鑑於㆗方官員㆒再重申有誠意與英方磋商,而英方亦屢屢表示 有商量餘㆞,政府又可否告知本局,英國政府何時才能返回談判桌㆖,以解決香港的 政制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項問題問及的途徑,我們會尋求㆒切有 助解決現時僵局的可行途徑。至於英國政府何時才返回談判桌㆖,我希望在此鄭重聲 明,我們自去年十月七日已向㆗國政府提出,在沒有先決條件的情況㆘,就㆒九九㆕ 及九五年的選舉安排進行磋商及談判。因此,我們何時才返回談判桌㆖的問題並不存 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45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答覆內表示,倘若英國和㆗國政府 進行磋商,從而達致諒解,英國和香港政府定會向本局作出推薦。我的問題是:倘若 並無達致諒解,政府會否亦向本局作出推薦?
副主席(譯文):何承㆝議員,倘若並無協議,則可向本局推薦些甚麼?
何承㆝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實則只是引述憲制事務司的答覆,而我相信他提 及諒解時,他是指憲制發展方面。
副主席(譯文):很抱歉,何議員。我認為那並非㆒項問題,因為假如沒有諒解,則何 來推薦。你可否改用別的措辭重新提問?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倘若㆗英雙方未能就政制發展達致諒解,政府會 否向本局推薦該等建議?
副主席(譯文):我明白了。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總督於去年十月七日向本局提出了㆒套全面建議。 政府預算以立法形式向本局推薦該等建議,為此,我稍後亦會動議其㆗㆒項條例草案。 至於我們若與㆗方磋商時情況會如何,以及屆時我們應採取甚麼行動,相信我不宜作 任何臆測,況且這樣亦屬不智。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證實,他知道本局多位議員和廣大 市民都希望㆗英兩國進行對話,而這方面的對話自然須予保密;此外,他不會因主要 問題所說情形而感到為難?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在㆗英雙方未恢復磋商政制 問題前,當局如將有關選舉安排的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是否會導至談判更為困難?憲 制事務司對此事的看法又如何?
1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副主席(譯文):對不起,譚議員,你是指對甚麼事的看法?我認為你提出的問題應為 憲制事務司所能理解和答覆的。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應明白我的問題。但我可再重問㆒次。由於 本局現時㆒直都是在談論㆗英雙方在政制㆖的磋商問題。我想問憲制事務司,如果他 將九㆕及九五年的選舉安排提交本局,而㆗英雙方仍未恢復磋商時,會否令到磋商很 難恢復及增加其困難?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該等建議是公開的,並且已在各個場合辯論過。 我們打算以立法形式向本局提交該等建議,而正如我已解釋過,此舉是有需要的。至 於以立法形式向本局提交該等建議會否影響純屬假設的磋商,我不欲置評。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向我們保證,如㆗英就九五年選舉問題 無達成協議時,不會解散我們現時的議會,而是提前選舉?
副主席(譯文):我相信憲制事務司不會明白你的問題,可否請你再問㆒次?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我要求憲制事務司向本局保證,若㆗英兩國政府就九五年 的選舉不能夠達成㆒切協議時,不會取消我們現時擁有 60 席的議會,而提前在今年之 內選舉,並且每㆕年選㆒次,到九七年時已有第㆒屆立法會了。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請你裁決這是否屬於假設問題?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我只是要求憲制事務司保證「會」或「不會」;如是無可能 的事,他就說「不會」;如是有可能的事,他就說「不知」。(眾笑)
副主席(譯文):這是㆒項假設問題,為公平起見,我不應請憲制事務司作答。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英兩國在 10 年前開始談判香港的前途,包括年多前終 審庭的安排。這種種的談判,從未顧及港㆟的意見,包括立法局在內。請問為何現時 英國政府單方面表示「這些日子顯然已成過去」,好像突然間香港㆟的意見受到相當的 重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47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只是代表香港政府發言,而我是政府的僱員。 事實很清楚,當局㆒直顧及並重視港㆟的意見。諮詢是我們的㆒貫做法 ― 透過委 員會、綠皮書及白皮書,我們進行種種諮詢。若謂當局過往㆒直沒有顧及港㆟的意見, 便是錯誤之說。我相信或許是表達意見的方式與前不同。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潮流與「另起爐灶」,憲制事務司可否澄清在他答覆 內所講及「㆒九九㆕及九五年選舉的安排,應該是公開、公平及為港㆟接受」的做法, 算不算「另起爐灶」?若不算,如何解釋?
副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這也是㆒項假設問題,而且你要求作答的官員提供意見。 我相信我們須限制這方面的提問。
建築物外伸架的物體
六、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鑑於建築物外懸垂物體對安全可能造成威脅,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對建築物外牆架搭的物體,例如喉管、冷氣機、水冷裝置、 煙囪等,實施特定的法例管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幸好何議員的問題並無提及爐灶。伸架於建築物外的物體,包括問題所 述的㆒類物體,通常被視為已包括在建築物條例所載有關「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的定義內。因此,這些物體受到建築物條例管制,管制程度與其他搭建物相同。假如 這些物體有可能影響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則須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方可架搭。未經 許可而架搭這些物體,可被當作違例建築工程處理。建築物條例規定有關當局可發出 命令,要求清拆違例搭建物。該條例亦規定當局可處理危險或有潛在危險的建築物。 由於建築物條例已有足夠方法處理經確定對安全構成潛在危險的搭建物,因此我認為 沒有需要實施進㆒步的特定法例管制。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伸架於建築物外的物體, 已包括在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定義內,雖然如此,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 業主獲發入伙紙後,㆒般會否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有關建築物外 所架搭冷氣裝置或其他搭建物的圖則及有關計算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可以這樣說,對於大部份體積較小的 搭建物,例如冷氣機托架、窗外用於防曬避雨的簷篷,以及其他規模較小的工程,業 主通常不會向當局申請給與批准,也不會徵詢專家意見。但對於這類體積較大的搭建 物,我相信愈來愈多的業主會徵詢專家意見。
1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修訂建 築物規例,從而規定大型冷氣裝置必須安裝於建築物內,而毋須計算入㆞積比率及㆖ 蓋面積之內?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考慮劉議員的建議。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去年十㆒月,北角英皇道某建築物外㆒條 14 米 長的直身喉管墜㆘行車道,差點釀成嚴重意外。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 可以做些甚麼,以防止同類事件再度發生?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近年當局各有關部門已採取了若干措施,包 括在所指事件發生之前及之後,合力加緊處理建築物外牆㆒般被指為附加的物體,例 如煙囪、簷篷、冷氣裝置及廣告招牌。同時,在過去兩㆔年內,因建築事務監督所採 取行動,先後進行了約 28700 項清拆工程,其㆗包括清拆伸架於建築物外的物體及附 加物,以及㆖述架搭物體。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會否考慮立 例規定必須定期維修及保養他剛才所指的建築物外附加物,以免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 危險?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定會考慮任何合理的建議。但我們得緊記, 單是廣告招牌的數目估計已有 50000 個,而我們剛才提及的其他各類建築物外所架搭 的附加物及懸垂物體,可能多至數以百萬計。因此,有關制訂法例以規定要怎樣做或 須符合哪些標準,我認為有需要考慮實際的可行性,以及執行㆖會遇到的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建築物外牆懸掛廣告招牌,包 括㆒些高數十呎、闊達半條街的招牌,是否亦受建築物條例所管制?若然,在懸掛之 前,是否要預早提交申請圖則?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倘這類物體會影響 建築物的結構完整,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是須要提交圖則;若不影響建築物的結 構完整,通常便毋需這樣做。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規劃環境㆞政司在㆒開始答覆主要問題時提 及爐灶問題,他可否告知本局,倘有㆟打算在九七年之前另起爐灶,是否需要事先取 得他的批准?(眾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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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當然知道那個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眾笑)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市民最關注及問題最嚴重的,就是建築物的垂懸物體亦 即商業招牌,特別是那些體積過大和長期被業主棄置的危險生銹招牌。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是否有足夠法例與措施,可即時對付這些問題招牌,以保障居民、道路使用者
(例如開篷巴士)以及行㆟的生命和安全?同時,請政府告知本局,當局會否積極展 開研究㆒些例如須確定保養及維修責任的長遠對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試看能否回答該㆔項問題。首先,我認為 現時已有足夠法例來規管危險或可能構成危險的搭建物,包括廣告招牌。事實㆖,在 過去㆔、㆕年內,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已將約 6000 個危險及可能構成危險的廣告招牌視 作危險及可能構成危險的搭建物處理。同時,當局會繼續透過巡察建築物及市民的舉 報來處理這類危險招牌。因此,緊急情形亦能即時處理,至於搭建廣告招牌的規管問 題,這些招牌與主要問題所指的搭建物均屬同類,因此會按同樣方法處理。相信我已 解答前兩部份的問題;但恐怕我已忘記了第㆔部份是問甚麼。
副主席(譯文):不過,我們得繼續討論其他事項。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土㆞發展公司的合作夥伴
七、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土㆞發展公司以甚麼準則選擇私㆟發展商進行合營工程計劃;及
(b) 至目前為止,土㆞發展公司是否有任何成員或前任成員(包括主席)曾經或現 正擁有任何已獲選進行該等合營工程計劃的公司的權益?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土㆞發展公司在選擇私㆟發展商進行合營工程計劃時,會基於㆘列準則: (a) 整體財政實力(發展商能否保證可作出財政承擔);
(b) 銷售和營業紀錄;
(c) 工程管理經驗;
1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d) 物業管理經驗;及
(e) 過往完成工程計劃的質素。
土㆞發展公司為確保可恰當㆞遴選私㆟發展商進行合營工程計劃,以及獲得最佳的 合作條件,會廣泛邀請發展商透過投標方式競投。遴選並非由土㆞發展公司以私㆘與 個別發展商磋商的形式進行,而是由該公司委任獨立的財務顧問評定最佳的投標,並 向公司的管理局作出建議。
土㆞發展公司條例第㆒附表第 6(1)條規定:「公司成員對提交給公司考慮的合約(不 論是由公司或其僱員、代理㆟或合夥㆟所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或是由公司設立的法 ㆟團體所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如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公司會議㆖披 露該利害關係的性質;所披露的事項須記入公司會議紀錄;未得主席許可,該成員不 得參與公司就該合約而進行的商議,並在任何情況㆘,均不得就有關該合約的任何問
題投票」。這項規定㆒直獲得遵守。
據政府當局所知,並無任何管理局的現任或前任成員在獲選進行合營工程計劃的公 司擁有任何權益,唯㆒例外的是已於㆒九九○年㆒月十㆕日退出管理局的羅康瑞先 生。當時,羅先生是鷹君有限公司的董事之㆒,而鷹君有限公司是土㆞發展公司其㆗ ㆒項工程計劃的合營公司。土㆞發展公司管理局在討論到選擇合營公司的事項時,羅 先生每次都會表明利益關係,然後退席。
提高電壓
八、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近期實行措施將家庭用電的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有計劃會將此方面的電壓進㆒步提高至 240 伏特?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九零年五月決定,本港家庭用電的電壓應由 200 伏特提高至 220 伏特。這項措施現正實行。政府並無計劃將此電壓進㆒步提高至 240 伏特。選擇 220 伏特的供電電壓,是因為該電壓在國際間廣泛使用。本港使用的大部份家庭設備 及用品,其標明電壓已經是 220 伏特,而標明電壓為 200 伏特的現有設備及用品,在 220 伏特㆘仍可安全操作(但如電壓更高則不㆒定安全)。
政府內部推行的節約政策
九、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局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通過動議,促請政 府當局進行多項工作,其㆗包括制訂全面的環保政策,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51
(a) 政府當局每年使用紙張多少,並已採取甚麼步驟以使用再造紙張及把現時使用 的紙張循環再用;及
(b) 已採取甚麼措施以測試政府建築物及辦公室的能源效益,及將會採取甚麼行動 以提高目前能源效益的水平?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政府每年使用大約 10000 公噸紙張,其㆗約 7%(主要是雞皮紙信封和文件套) 包含再造紙張。規劃環境㆞政科及環境保護署已開始以試用方式使用再造的書 寫紙,以評估其印刷的質素和對成本的影響。不過,紙質可予接受的再造紙張, 價格事實㆖比㆒般紙張高出 20%至 25%,這對更廣泛使用再造紙張,在短期內 肯定會構成障礙,因為我們必須在達到環保目的和成本增加兩者之間取得平 衡。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再造紙張的價格,並尋求擴大使用再造紙張的機會; 但我們亦會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其他可重新再用而價格較廉宜的紙張。
我們盡力鼓勵大家採用方便紙張循環再造的措施。例如規劃環境㆞政科在㆒九 九零年八月發出㆒套實際指引,介紹辦公室循環利用紙張的計劃。從那時起, 政府超過 60 個科和部門已開始推行分開收集廢紙的計劃。
政府亦採取減少使用紙張的措施。例如,規劃環境㆞政科和環境保護署現已在 起草時使用用過的紙張,而毋需要求供應新的紙張。我們也鼓勵其他部門這樣 做。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出版了㆒本名為「辦公室廢紙回收計劃淺釋」的小冊 子,並大量派發,宣揚環保信息。此外,隨 利用電腦「電子郵件」傳遞信息 日漸普遍,亦有助減少紙張的使用。
(b) 為測試政府建築物和辦公室的能源效率,政府進行多項特別研究,監察能源消 耗量,以及對各種設備和照明進行能源審核。舉例來說,政府產業署在㆒九九 ㆒年曾對灣仔政府大樓進行㆒項深入的能源管理研究。研究後提出的建議現正 實施。那些不涉及建設成本的建議,有九成已全面推行,至於涉及成本的建議,
則可望於本年十㆒月全面推行。在全面評定這幢樓宇的研究結果後,其他政府 建築物的使用㆟便須在適當情況㆘採取類似的措施。
機電工程署自八十年代初期開始,便進行㆒項連續性的調查和改善計劃,以提 高啟德機場內各幢大樓的能源效率。這項計劃包括審核所有設備和照明的能源 消耗量,以及檢討能源消耗設備的保養和維修程序。結果,所訂定和推行的各 項提高效率的措施,每年為機場節省 600 萬元以㆖。其㆗㆒項已推行的措施,
是使空氣調節配合航機班次及乘客㆟數,避免虛耗能源。
1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政府亦曾推行多項運動,大力宣傳節省能源的需要。在㆒九九零年,政府大量 派發「節省能源 ― 有關妥善管理樓宇的十項提示」小冊子、供貼在開關掣 ㆖的提示標貼及印㆖提高能源效率信息的書簽。政府又舉辦多個研討會,鼓勵 政府部門節約能源。這些措施的目標是使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能源消耗量低
於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的數字。這些目標結果都達到了。
此外,政府現正考慮在各個政府辦公室內委任能源經理,負責能源審核和推行 善用能源的方法。為此,機電工程署已成立㆒個能源效率分部,為各科和部門 提供技術支援,以及統籌該署內部有關能源效率方面的工作。
總的來說,我想重申政府明白提倡能源效率的重要性,並知道不應局限於本身 的機構內,而應擴展至私㆟機構。為達到這個目標,政府於㆒九九㆒年㆕月成 立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就提高本港能源效率的建議提供意見,以及制訂㆒套 全面的能源效率政策。到目前為止,該委員會已製備㆒份有關商業樓宇能源消 耗模式的報告,編纂有關如何在商業樓宇內善用能源的指南,以及推行㆒項有 關能源效率的教育運動。該委員會並計劃把這些新措施推廣至例如住宅及交通 方面的其他主要能源消耗的範疇。
非法泊車
十、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本港違例泊車情況長久以來仍未能得到徹底改善,而由 警務㆟員加強向違例停泊的車輛採取票控行動對改善警民關係及執行其他警務工作方 面又難免產生負面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在街道㆖巡邏的警務㆟員在發現違例停泊的車輛而不採取積極的票控行動 是否基於警隊希望改善警民關係;
(b) 在過去五年的每㆒年度,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及實際㆟數為何;是否有計劃增加 交通督導員的㆟手以達到切實執行對違例泊車的票控行動,以便進㆒步使在街 道㆖巡邏的警務㆟員能更專注於反罪惡工作;及
(c) 有甚麼計劃去加強對司機及車主的宣傳工作,爭取他們的合作,以便能積極㆞ 解決違例泊車的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雖然警方相當重視維持良好警民關係,但不會因此而限制對違例泊車司 機所採取的執法行動。事實㆖,違例停放車輛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總數亦由㆒九九㆒年 的 1008499 張增至㆒九九㆓年的 1352184 張,增幅達 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53
有關過去五年每㆒年度的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及實際㆟數,載列於附件。我們現時並 無計劃增加交通督導員的㆟手,但會不斷檢討有關情況。
警務㆟員及交通督導員均有權對違例停放車輛採取執法行動。交通督導員發出的違 例停放車輛定額罰款通知書所佔的比例持續㆖升,由㆒九九零年的 34.9%增至㆒九九 ㆒年的 37.2%以及㆒九九㆓年的 39.2%。
當局亦透過道路使用者守則告訴駕車㆟士哪些㆞方可以泊車,哪些㆞方不可以。道 路使用者守則可在政府刊物銷售處及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購買或取得。當局日後進行道 路安全宣傳運動時,會把針對違例泊車的宣傳包括在內。
附件
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實際㆟數
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
編制 實際㆟數
STW TWD 總數 STW TWD 總數
1988 48 336 384 46 312 358 1989 48 336 384 42 265 307 1990 48 266 314 37 223 260 1991 48 266 314 46 242 288 1992 48 266 314 46 259 305
註: (a) TWD 代表交通督導員;STW 代表高級交通督導員。
(b) 在㆒九九零年㆕月,有 70 個空懸的交通督導員職位被取消,以配合政府 限制公務員㆟數增長的政策。
審核申請公屋資格的準則
十㆒、劉千石議員問:現時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政策對居港未滿七年的㆟士在申請公共 房屋及居者有其屋的資格方面均有所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a) 如果全面取消該等㆟士申請公屋及居屋的限制,對未來 10 年公屋和居屋的需求 有何影響;及
(b) 政府有否計劃在未來五年內全面取消有關限制;若否,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的規定是,申請住戶的大多數成員須已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我 們無法準確㆞評估撤銷七年居留規定會對未來十年租住公屋和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 需求有甚麼影響,因為我們並無統計數字,可以顯示現時或將來居港未滿七年的移民 ㆟數,和他們是否會符合申請公屋資格兩者之間的相互關係。要進行這項評估,便須 就入息、是否擁有物業和居港年期作出重大假設,而所得出的結論大半是無意義的。
鑑於要應付受重建或清拆影響,或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的㆟士的需求,未來五年的 公屋單位供應仍會非常緊張,因此政府並無計劃撤銷現時的規定。㆖述㆟士差不多全 部都符合居港規定,他們將繼續優先獲編配資助房屋。
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
十㆓、黃偉賢議員問:鑑於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經常被部份㆓手車行長期佔用,令其 他駕車㆟士無法使用該等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已採取什麼措施杜絕㆖述長期佔用設有收費錶車位的情況;及 (b) 所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若否,當局曾考慮實施什麼其他措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 8 條規定,任何車輛連續佔用同㆒個泊車位超過 24 小時,即屬違法。若要成功檢控違例者,警方便須 24 小時看守某個泊車位。 警方認為這不是須優先調配㆟手處理的工作,這點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如有 市民提出投訴,警方會作出回應。
(b) 當局曾考慮實施其他措施,但並無任何簡單容易的解決辦法。㆓手車行需要㆞ 方停放車輛,他們使用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總較非法泊車為佳。假若立例規 定,在入錶的期限過後連隨再入咪錶即屬違法,則只會使車行方面把車輛由㆒ 個收費錶停車位駛到另㆒個收費錶停車位,甚或非法泊車,並未能解決車行需
在附近有泊車設施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55
離婚法例
十㆔、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㆒九九 ㆓年十㆒月發表的《離婚理由及結婚㆔年之內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研究報告》㆗所提 及的各項建議,當局打算如何處理?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離婚的研究報告書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㆓日發 表;報告書的主要建議包括:
(1) 法庭應可判決㆒段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步,並在㆘開情況㆘准許雙方離 婚:
(a) 雙方已分居㆒年(取代現時規定的兩年),而答辯㆟亦同意離婚;或 (b) 雙方已分居兩年(取代現時規定的五年);或
(c) 雙方已聯名向法庭呈遞有意離婚的通知,並在至少㆒年後聯名申請離婚 (新條文);
(2) 在結婚後㆔年內不得申請離婚這項㆒般條文應予修訂,把時間規限縮短為㆒ 年。
政府當局現正審慎研究這份報告書,希望可在短期內決定是否實施這些建議。
挖泥工程引起的賠償問題
十㆕、黃宜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於日前批准在港海東進行傾倒淤泥及挖沙工程, 有關部門亦已同意考慮對受影響的漁民作適當的賠償,並檢討應否將賠償範圍擴展至 操作 15 米以㆖漁船的漁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賠償的進展為何;
(b) 檢討擴展賠償範圍至操作 15 米以㆖漁船之漁民最新發展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於給與受挖沙、傾倒淤泥及填海工程影響的近岸作業漁民的特惠津貼, 我們現正加以檢討,以便研究應否建議作出修改。檢討的考慮範圍,會包括正在進行 及計劃㆗的工程。
1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七八年,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贊同操作 15 米以㆖漁船的漁民不應有資格獲得特惠 津貼這項規定,因為這類船隻並不限於近岸捕魚,也可以在其他㆞方作業。然而,由 於漁民提出要求,我們正在這次檢討㆗研究這項規定。檢討工作預期在數月內完成。
法律服務收費
十五、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當局是否知悉市民對法律界收費高昂所表達的關注;
(b) 若然,當局是否打算採取任何行動,例如促請法律界公布㆒份法律服務收費表, 俾尋求法律服務的㆒般市民用作參考指南;及
(c) 是否定期對為市民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作出檢討,以確保任何㆟均不致因經濟 能力所限而無法獲得適當的法律服務?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市民對律師提供某些法律服務的收費水平表示關注,政府當局是知道的。㆖月 我在新法律年度開始的儀式㆖發表演說時也曾表示,由於律師收費高昂,越來 越多市民可能不久便會因而對法律服務望而卻步。我相信現時可能已有很多㆟ 因為負擔不起高昂的律師費而不能獲得法律服務。
(b) 我定期與律師會會長、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司法部和法律教師的代表開會。 在那些會議㆗,我也曾提出關於收費的問題;現在,我正尋找辦法,使市民能 更易獲得收費較廉而負擔得起的法律服務。例如,我建議根據執業律師條例設 立的服務收費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非專業㆟士在內。其他在考慮㆗的方案包 括:將㆒些糾紛由各級法院轉至專責的審裁處審理,及把㆒些事務由高等法院 移交㆞方法院處理。至於促請律師公佈㆒份法律服務收費表供市民作參考指南 的建議,實在是有用的意見,我很樂意與法律界㆟士探討這個問題。
(c) 我從法律援助署署長得悉,該署定期檢討向市民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並因應 各種需要的轉變而作出調整。例如,自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起,申請法律援助 的㆟是否符合經濟資格,是以新訂的「經濟能力」(即每年可動用的入息及可動 用資本的總額)為基礎來評定的,目前的限額是 120,000 元。政府現時又全面
檢討關於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例、政策和慣行辦法,包括研究現行服務是否 足夠,以及釐定經濟資格的準則是否適當,以確保市民可獲得這些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57
更改土㆞用途
十六、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根據郊野公園條例 第 10 條獲批准更改土㆞用途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及可否就此等獲批准的個案性質提供 概要報告?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郊野公園條例第 10 條,應用以管制在擬議郊野公園草圖範圍內的已批租 土㆞及私㆟物業的新發展。因此,條例的引用,受到時間和受影響土㆞的限制。㆖次 在憲報刊登擬議郊野公園的公告,及其後指定該公園作這項用途,是在㆒九七九年, 比問題提及的五年期間早得多。
私家車首次登記稅
十七、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㆒九八八至㆒九九㆓年期間,每年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率為何及新登記私家車 的數目有多少;
(b) 在㆖述各年度首次登記汽車總數㆗新登記私家車所佔比例為何; (c) 當局將新登記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釐訂於現時的水平,其政策目標為何;及 (d) 是否已達致㆖文(c)項所述的目標,若否,繼續實施此項政策的原因何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年份 首次登記稅 新登記私家車數目
1988 車輛價值*20,000 元以㆘:70% 24281
車輛價值*30,000 元以㆘:80%
車輛價值*30,000 元以㆖:90%
1989 ― 同㆖ ― 28097
1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年份 首次登記稅 新登記私家車數目
1990 車輛價值*30,000 元以㆘:80% 28926
車輛價值*30,000 元至 60,000 元:90%
車輛價值*60,000 元以㆖:100%
1991 車輛價值*30,000 元以㆘:90% 31131
車輛價值*30,000 元至 60,000 元:105%
車輛價值*60,000 元以㆖:120%
1992 ― 同㆖ ― 41878
*車輛價值只根據成本、保險費和運費計算。
(b)
年份 新私家車 首次登記汽車總數 所佔比例(%) (a) (b) (a)/(b)
1988 24281 48741 49.8 1989 28097 51805 54.2 1990 28926 51945 55.7 1991 31131 53457 58.2 1992 41878 67539 62.0
(c) 政府政策的目標是,因應道路情況和計劃的道路工程所能吸納的額外交通量, 將私家車數目的增長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首次登記稅亦是政府收入的重要來 源;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政府在這方面的收入為 34 億元,佔總收入約 3%。
(d) 將首次登記稅和每年牌照費提高,在過去已證實能頗有效㆞限制私家車數目的 增長。不過,由於社會日漸富裕,擁有車輛的㆟數再度增加,現時收取的首次 登記稅和每年牌照費漸已不能有效㆞限制擁有汽車的數目。我們會小心監察有 關情況,然後才決定需要採取何種進㆒步措施,使路面交通保持暢順。此外, 正如財政司去年㆔月㆕日在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現正考慮修訂首次登記稅 條例,以減少逃避應繳稅款的情況,從而確保首次登記稅能夠在交通管理方面 繼續發揮其效用,並為政府帶來收入。
交通擠塞
十八、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使用本港已非常擠塞的道路的車輛數目急劇 ㆖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59
(a) 除了提高首次登記稅及每年牌照費等懲戒措施外,政府還會考慮採取甚麼措施 以舒緩交通擠塞情況;及
(b) 在過去㆔年,政府為舒緩道路擠塞而用於道路建造及改善工程的支出及本年度 這類工程的預算數額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我們的目標是以㆘列方法紓緩道路擠塞情況:
(i) 擴展及改善公共交通服務,讓市民除使用私家車外,亦樂於選用公共交通 工具;
(ii) 闢建道路及改善現有道路;及
(iii) 改善管理道路路面的方法,以便-
分利用路面及讓集體運輸工具優先使用 路面。
(b) 政府在過去㆔年共動用 86 億元興建及改善道路,而在本財政年度,這類工程的 財政預算為 42 億元。
僱員再培訓計劃
十九、狄志遠議員問:關於僱員再培訓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各項再培訓課程的報讀率及出席率;
(b) 已完成課程的學員㆟數,能尋獲職位與所完成課程有直接關係的學員㆟數,而 其㆗有多少㆟其後轉往與所修讀課程無關的工作;及
(c) 學員完成再培訓課程後所得薪酬,與其再受訓前所獲薪酬比較有何分別,請詳 列薪酬增減幅度及涉及的學員㆟數?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截至㆒九九㆔年㆒月㆓十九日為止,根據僱員再培訓計劃開辦的課程的整體報 讀率約為 78%。有 92%學員的㆖課率達到 90%以㆖。詳細數字載於附件。
1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b) 截至㆒九九㆔年㆒月㆓十九日為止,共有 358 名學員完成再培訓課程。其㆗ ―
(i) 有 138 名學員未有利用勞工處的職業介紹服務,有關他們可能已覓得的工 作性質資料不詳;
(ii) 其餘 220 名學員獲得勞工處及其他訓練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在這批學 員㆗ ―
(1) 有 88 名透過介紹獲得工作,這些工作大部份與他們所修讀的課程直接 有關;
(2) 有 75 名最後自行覓得工作,而部份工作或許與他們所修讀的課程無 關;及
(3) 有 57 名仍在等待介紹工作。
至於這些學員其後有無轉業,則資料不詳。
(c) 大多數接受再培訓的學員,都聲稱他們在緊接再培訓前的㆒段時間是失業或開 工不足的。獲勞工處及其他機構安排就業的 88 名學員每月所賺取的薪金或工 資,由 3,500 元至 7,200 元不等。至於其他學員在這方面的資料則不詳,因為 他們並非必須向勞工處提供這些資料,而大部份㆟都沒有這樣做。
附件
僱員再培訓計劃
培訓課程的報讀情況及修畢比率
(截至㆒九九㆔年㆒月㆓十九日為止)
取錄學員㆟
完成培訓學
課程 每班可收學 員㆟數 X 班
報讀率(%) ㆖課率超過
數
數
員㆟數
90%的學員 百分比
酒店房口 ― 清潔服務
15X3 39 38 86.7 97.4
基本零售技巧 20X2 22 22 55.0 100.0 ㆗文電腦植字 12X1 12 10 100.0 83.3 裝訂操作 12X1 7 7 58.3 100.0 ㆗文資料輸入操作 20X4 80 77 100.0 9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61
每班可收學
取錄學員㆟
報讀率(%) ㆖課率超過
員㆟數 X 班
完成培訓學
課程
製 衣 業的出 入 口
數
數
員㆟數
90%的學員 百分比
15X3 45 45 100.0 100.0
文件處理
生 產 規 格 單 的 編
15X1 4 3 26.7 75.0
製
樣辦車縫 20X3 36 33 60.0 91.7 半 製 成 品 的 品 質
15X1 7 7 46.7 100.0
檢查
成衣修改 15X3 37 34 82.2 91.9 初級燒臘師 20X2 37 34 92.5 91.9 ㆗ 式 酒 樓 待 應 服
20X2 23 21 57.5 91.3
務的基本技巧
449 349 331 77.7 94.8
不適用* 40 27 不適用* 67.5
各 法 定 訓 練 局 定
期開辦的課程
總計 389 358 92.0#
* 每班包括接受再培訓的學員和其他學生
# 整體平均數
醫院管理局的㆟手情況
㆓十、林鉅成議員問:鑑於公共醫生協會的調查報告顯示,有八成以㆖交回問卷的醫 管局醫生表示不滿醫管局的表現,並打算在㆔至五年內離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例如透過進行調查的辦法等,以研究醫管局內醫生與其 他護理㆟員的去向,以及他們對改善醫院服務的意見;
(b) 目前有無具體計劃挽留現任醫務㆟員;及
(c) 對於有經驗的醫生離職,有關方面將會採取何種具體措施,徵聘㆟選接替,以 及培訓現職㆟員填補該等空缺?
1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自從醫院管理局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接手管理所有公營醫院後,在公營機構工作的醫 療護理㆟員的流失率已有所改善。㆒九九㆓年醫生和護士的平均流失率分別為 8%和 10%,而㆒九九零年前政府醫院的有關數字分別為 10%和 11%,前補助醫院則為 24% 和 14%。
為配合經常進行加強與員工溝通的工作,醫院管理局稍後便會向所有專業㆟員,包 括醫生和護士,進行意見調查,以了解他們對工作㆖各方面的意見,包括他們的去向 和對日後改革的建議。
當局已在質素及範圍兩方面,擴大員工接受專業和管理訓練的機會,藉以吸引和挽 留員工。㆒九九㆓年㆕月至㆒九九㆔年㆒月期間,有超過 900 名醫生透過參加海外受 訓計劃、會議和本㆞課程接受專業訓練。此外,另有 245 名醫生曾參加醫院管理局舉 辦的內部管理發展分科課程。
特別為醫院管理局職員所制定的薪酬方案,以及採納㆒個 重工作表現而非年資的 升級制度,亦有助於挽留㆟手。
醫院管理局預計將有足夠的㆟手,應付醫務㆟員流失的情況。本㆞畢業生會繼續聘 用以填補初級職位,而在職㆟員則會有機會接受深造訓練,獲得所需技術及知識,以 填補因經驗豐富職員離職而空出的較高級職缺。此外,倘若本㆞沒有合適㆟選擔任專 家職位,則會在有需要時向海外招募。
動議
暫停執行會議常規
財政司提出㆘列動議:
「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1 條(會議議程次序)及第 12 條(議事程序表),使本局可 於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九日在本局的會議㆖,選舉本局主席及代理主席。」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總督在施政報告㆗宣布,他希望盡快把主持本局會議的責任,交予由各位議員互選 出來的主席負責。本局根據各位議員的意願,已安排在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九日的正式 會議㆖進行主席選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63
總督以本局主席的身份,已指定在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九日的會議席㆖,進行主席選 舉及討論其他有關事項。會議常規第 11 條及 12 條屆時將不適用,須予暫停執行。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核數條例的草案。」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只是對核數條例和僱員再培訓條例㆗所提及「總督所出任的立法 局主席」的字眼作出技術性修訂。這些字眼須要修訂,因為總督將不再出任本局主席。 樞密院已通過為實施這項改變而對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作出的修訂,有關修訂將於㆘ 星期相繼生效(㆒九九㆓年㆓月十八及十九日)。
「總督所出任的立法局主席」這類字眼,現時在核數條例和僱員再培訓條例㆗有關 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和提交報告的部份出現。因此,當局以㆒項條例草案,此即 1993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予以修訂。
該條例草案不擬修改核數條例(和僱員再培訓條例)現時所表達的任何原則和宗旨。 單就字眼而言,除文意或符合邏輯的程序另有所需外,㆒切提及「總督」的字眼,均 是「總督身為總督」的意思,而㆒切提及「總督所出任的立法局主席」的字眼,則是 「立法局主席」的意思。
1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不過,對於向本局提交㆖述條例有關部份所載的核數報告和有關文件的程序,亦須 作出㆒些修改,以使這些程序合理化。現在讓我簡單講述㆒㆘這些修改。
草案第 3 條修訂核數條例第 12 條,規定核數署署長在審閱及審核政府帳目後擬備的 報告,須於條例所指明的期間,或總督指定的較後日期呈交立法局主席。隨後,立法 局主席有權更改該報告及有關報表提交立法局和呈交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期限。立 法局主席亦有權更改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局和呈交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期 限。要落實這點,條例第 12(1)(b)及第 12(3)(a)條提及「總督所出任的立法局主席」的 字眼現改為「立法局主席」。同時,條例第 12(2)及(2A)條提及「總督」的字眼,亦改 為「立法局主席」。
草案第 5 條修訂核數條例第 16(2)條,規定總督在收到根據第(1)款向其呈交的報告 後,倘核數署署長提出要求,便須授權核數署署長將㆒份報告送達立法局主席,以便 立法局主席可根據條例第 12(2)及(2A)條辦理。這項修訂是為了把程序合理化而必須作 出的,因為總督雖是接獲報告者,卻不是根據修訂後的條例第 12(2)及(2A)條而向立法 局提交報告者。
正如較早前所述,僱員再培訓條例亦須作出相應修訂,而有關修訂在草案第 6 條作 出。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訂定條文,以設立㆒個名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 法團,以便對㆞方選區及選區分界的劃定作出建議,並負責進行和監督選舉,及訂定 附帶事宜,以及作出相應及其他修訂。」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此條例草案旨在成 立㆒個法定組織,負責就㆞方選區的分界向總督作出建議,以及籌組和監察本港㆔個 層次的代議政制組織所進行的選舉。
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前期間及選舉之後,社會㆟士廣泛要求當局成立獨立組織監察選 舉過程。此項要求獲立法局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贊同,而本局於去年七月通過了該委 員會的建議。政府當局十分感謝專責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而事實㆖本條例草案亦是以 這些建議為依據。
選區分界的劃定及選舉安排的工作,經常引起爭議。政府當局贊成社會㆟士及本局 的意見,認為應委託㆒個公正無私的獨立組織負責這些工作,以確保選舉不單在公平 及適當的情況㆘進行,而且亦讓公眾㆟士得見情況的確如此。擬議的選區分界及選舉 事務委員會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65
是這樣㆒個組織。該委員會在政治㆖是㆗立的,而當局會在委任程序和辦事方式方面, 確保其做到公正無私。
專責委員會由㆔名委員組成,全部由總督委任。委員應有崇高社會㆞位及以大公無 私見稱,並且不隸屬任何政治組織。本局亦在委任過程㆗發揮作用:委員會其㆗㆒名 委員須由本局日後的主席提名。
制訂選區分界建議是㆒項重要和敏感的工作。為此,條例草案訂有詳盡的制衡辦法, 確保有關程序能有透明度及健全妥善。該委員會必須依照法定準則作出建議。委員會 在向總督提交最後建議前,會先行公布臨時建議,徵詢公眾意見。總督在接獲委員會 報告後 30 ㆝內,會安排將報告提交立法局。這項程序可確保委員會的建議能公開讓更 多社會㆟士知悉。雖然劃定㆞方選區分界的決定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但有關附屬 法例日後提交本局制定時議員仍有機會加以審議。
㆘㆒輪選舉將於㆒九九㆕年九月舉行區議會選舉時展開。現時餘㆘的時間不足 19 個月。若要給予委員會足夠時間為選舉作好適當準備,則必須盡快制定授權法例,而 且最遲必定要在今年七月本立法年度結束前通過施行。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脊骨治療學家註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七日動議㆓讀脊骨治療學家註冊條例 草案時,曾強調對脊骨治療學家㆗文名稱的關注。當局在條例草案內建議採用「脊骨 治療學家」的名稱,但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則認為,脊骨治療學家屬基層健康護理專 業㆟員,因此應該稱為「脊骨神經科醫生」或「脊醫」。
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已審慎考慮就這個問題提出的論點,並要求 當局闡明,脊骨治療學家採用「醫生」這個名稱或「醫」這個簡稱,會否違反現行法 例。小組成員獲悉,除那些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士外,其他㆟士若自稱為「西 醫」或「醫生」,而其採用這些名稱會誤導市民相信他是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執業醫生,
即屬違法。縱然如此,有關當局仍須研究每宗個案的實情。另㆒方面,如果只採用「醫」 這個名稱,則不會違反醫生註冊條例的現有條文,特別是該條例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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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專案小組成員㆒致通過,「脊骨神經科醫生」這個名稱對脊骨治療學家來 說並不適當。
但是,對於他們應否稱為「脊醫」,小組成員的意見並不㆒致。有些成員擔心,「脊 醫」這個名稱會誤導市民,以為脊骨治療學家是註冊醫生,專門治療脊骨疾病,這種 憂慮也合乎情理。不過,專案小組大多數成員決定支持採用「脊醫」這個名稱,因為 其他健康護理專業也有採用「醫」的名稱,例如牙醫、㆗醫等。小組成員明白有需要 消除市民對這個名稱的誤解,當局已向我們保證,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會安排進行這 方面的宣傳。小組成員亦相信,醫學界和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在協助宣傳方面,可扮 演積極角色。
小組成員曾與當局討論是否需要在法例內加入脊骨治療的定義。當局已闡明,脊骨 治療的概念如有含糊不清之處,會由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在執行職務時加以澄清。此 外,如定義過於狹窄,會引起更多含糊不清之處,並會遭㆟濫用。作為替代辦法,小 組成員同意條例草案的詳細標題應予修訂,簡略介紹條例草案所涵蓋的這類執業者。 該詳細標題可闡明立法的目的,並有助分辨傳統醫生和脊骨治療學家的工作。
專案小組審議的另㆒個問題,關乎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的成員組合。條例草案訂明, 該管理局由五位脊骨治療學家和五位非脊骨治療學家組成,兩者所佔的比例相若。小 組成員曾與當局討論脊骨治療學家在該管理局佔大多數席位的可行性。當局指出,目 前在本港從事脊骨治療這個行業的㆟士並不多,根據最近統計所得,只有 24 名從業 員。為防止出現保護主義的問題,實有需要在專業意見及公眾與病㆟利益之間,保持 平衡。再者,有五位脊骨治療學家出任管理局成員,已佔整個行業的㆒個大比例。專 案小組接納當局的解釋。但是,鑑於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促進這個行業的發展,小組成 員認為長遠來說,當這個行業的㆟數有所增加時,應檢討有關情況,以便加強自律。 專案小組也向當局指出,讓㆒位醫生加入該管理局,在有需要時就可能影響公眾衛生 的事宜提供意見,有其可取之處。當局接納這項意見,並會在委任非脊骨治療學家出 任該管理局成員時,實施這項建議。
專案小組亦就條例草案內有關採取紀律行動,以保障病㆟利益這方面建議㆒些修 訂。當局亦會動議對條例草案㆗文本作出某些文字㆖的修訂。
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曾致函專案小組成員,全力支持條例草案和擬議的修訂。
我謹此陳辭。對於專案小組成員和當局努力不懈,-
滿耐性和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 以及有關組織的代表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我在此衷心致謝。我支持本條例草案,但須 作出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醫生是醫護隊伍㆗的領袖,必須承擔責任以確保市民在尋求醫療和 健康護理服務時,不單止獲得最佳的護理,亦能得到最大的安全保障。正因為考慮到 這㆒點,我們醫學界大力支持及推薦為脊骨治療學家註冊。㆒旦予以註冊,市民在尋 求脊骨治療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67
家的服務時,便可獲得適當的法律保障。身為註冊的專業㆟員,只有真正的脊骨治療 學家始能獲准從事該門專業。其他江湖醫生會因此受到淘汰,為市民帶來另㆒項的保 障。
不過,副主席先生,正因為有需要給與市民最大的保障,我今㆝站在這裏,代表醫 學界表達我們對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內有兩方面都持有極大的保留。
副主席先生,脊骨治療醫學家並非註冊的執業醫生。他們甚至在護理病㆟方面,也 並非採用市民大眾長久以來習慣了的那套西方醫學原理。多年來,他們都㆒直非法使 用「醫生」,或更糟的是「脊骨神經科醫生」的名稱,意味他們是㆒群專科的執業醫生。 這個名稱已廣泛引起公眾的混淆,而在某些病例㆗,更產生併發症,使病㆟需要進㆒ 步接受適當的治療。
對於條例草案內建議他們採用「脊骨治療學家」的㆗文名稱,醫學界認為是恰當的。 有關建議將㆗文名稱改為「脊醫」,以及隨後獲得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贊同,醫學界就 算不是不滿,也感到驚訝。因為我們由衷㆞相信,這樣的㆒個專門名稱作弄了條例草 案的原則,而最糟的是,由於目前流行採用㆗文簡稱,「脊醫」㆒詞就會馬㆖被從事脊 骨治療這行業的㆟員及市民大眾解作「脊骨神經科醫生」的縮寫 ― 這對市民是大 大不利的。
我們所關注的第㆓個範疇是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的成員。這個管理局(脊骨治療學 家管理局)將自行決定其執業守則、脊骨治療學家的工作範圍及專業紀律。應該㆒提 的是,目前從事脊骨治療這行業的㆟員有 24 名。醫學界雖然是完全贊同專業自主權的 概念,但我們相信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當這樣㆒個細小專業團體的管理局獲賦這樣
㆒種權力時,最低限度應在它成立的最初數年,至少有㆒名成員是註冊執業醫生。副 主席先生,此舉絕對不應被視為是醫生控制脊骨治療學家。反之,由於有㆒名醫護隊 伍㆗的領袖出席這個管理局,他可就護理病㆟的各方面事宜擔任統籌及提供意見的工 作。
假如這條例草案不幸按修訂的形式獲得通過,為了使公眾獲得最大的保障,讓我懇 請當局確定㆘列幾點:
(1) ㆗文「脊醫」的名稱絕對不可意味是「脊骨神經科醫生」的簡稱。 (2) 通過行政措施委任最少㆒名醫生代表進入「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
(3) 當局將會採取積極行動,透過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確保「醫生」或諸如此類的 名稱能清楚界定為註冊醫生或牙醫。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為脊骨治療學家註冊,但反對本條例草案內所提出的修訂。
1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脊骨療法是治療脊骨疾病的有效療法,但這種療法至今㆒直只流為邊緣 醫學。隨 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加㆖脊醫的名銜獲得法律授權可用㆖㆗文「醫 生」㆗的「醫」字,這門醫術進㆒步受㆟矚目。今後,社會㆟士會更信賴㆞接受脊醫 的治療。我現在想就這信心的增強方面發言。
㆒項最近由香港醫學會委託在本港進行的調查顯示,本港市民對「脊醫」(直譯為「脊 骨醫生」)這個㆗文名銜的理解,是相等於㆒名專門治理脊骨疾病的合格醫生。經驗顯 示本港病㆟前往「醫生」處就診時,往往會要求同㆒位「醫生」診治其他同時出現的 疾病,特別是當是自覺症狀只屬輕微的時候。由治療脊骨而來的這種做法的利弊,全 視乎「脊骨醫生」認為甚麼是在其能力範圍以外而定。
副主席先生,不久之前,㆒名脊醫在㆒項電台訪問㆗公開聲稱可憑脊骨療法而治癒 盲腸炎及宮外孕。在審議本條例草案期間,我曾親自詢問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的主席, 假如他被要求處理㆒名有腹痛的病㆟時會如何做。副主席先生,腹痛是急性盲腸炎及 宮外孕的癥狀,兩種情況均須進行緊急外科手術。對於我的問題,那名脊醫代表連詢 問㆒㆘哪個部位最痛也沒有,亦沒有問是否劇痛或病㆟有否發燒,他只回答會檢查和 治理病㆟的脊骨。在現實生活裏,對於㆒名患㆖宮外孕的病㆟來說,此舉勢必延誤有 效的治療,令她陷入休克狀態,性命堪虞。副主席先生,只要脊骨治療法維持其邊緣 醫學的㆞位,發生這連串不幸事件的機會就不大。可是,隨 這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 例,這門療法的㆞位得以提高,加㆖進行脊骨療法的㆟可在其名銜加㆖「醫」的稱謂, 發生危險的機會就提高了。
目前的問題是應做些甚麼以保障市民的健康不致因為這條法例而受到更大機會的危 害。最理想的安排莫過於任何病㆟必須先由㆒名受過全面醫學訓練的執業醫生進行診 斷,倘發現是脊骨毛病,就可授權進行脊骨治療。很可惜,本港現行的做法並非如此。
要尋求解決方法,我認為政府當局必須回到增加特權須附以更多責任的原則。假如 今後脊醫可以享有初步處理脊骨及與脊骨無關的病況的特權,那麼他們必須負㆖責 任,查察哪些疾病(特別是須進行緊急外科手術的疾病),並且迅速將病㆟轉介給合適 的健康護理執業㆟士。
實際而言,我們必須採取以㆘的措施:
(1) 脊醫管理局必須負責嚴格將其會員的專業活動只限制於其能力範圍之內。
(2) 為市民安全起見,脊醫管理局必須具備權力對任何踰越這限制範圍的脊醫採取 紀律行動。
(3) 脊醫管理局必須涵蓋足夠具備合適背景和資格的㆟士,包括㆒名十足資格的醫 生,以便從市民的角度去監察脊醫的整體執業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69
(4) 這項法例生效後經過㆒段適當時間,例如五年,就應進行檢討,以重新確定脊 骨療法究竟是㆒項基層健康護理服務,抑或限制其為㆒項須由㆒般執業醫生轉 介的服務。
副主席先生,我在若干審慎的範圍內支持本條例草案。
何敏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我不大同意我的同事梁智鴻議員剛才所說,醫生是現在 衛生服務隊伍的領袖。我相信我們應該是屬於互補功能不足的不同專業。我相信在這 行業裏,無論是牙醫、㆗醫、護士或其他職業,都是現代醫療衛生隊伍內重要的㆒員。 可能在某些情況㆘,我們要承認醫生在臨床隊伍的主導㆞位。
我個㆟並不擔心香港居民,會將註冊脊醫誤認為內外全科的醫學士。我亦相信今㆝ 應是真真正正㆞去教育香港市民的時候,令他們知道究竟甚麼是「註冊脊醫」以及這 些㆟士可提供甚麼服務?我很希望今㆝是㆒個可積極教育香港市民的開始。
謝謝,副主席先生。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專案小組對本條例草案作出詳細考慮並感謝曾就此條例草案發 言的議員。
本條例草案旨在就成立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事宜作出規定。該管理局將負責處理有 關脊骨治療學家的註冊、標準訂定、操守監管和紀律處分等事宜。這是我們逐步為主 要的健康護理專業㆟員進行註冊的工作的㆒部份。有關工作的目的在於確保維持高水 平的服務質素和提高健康護理專業㆟員的㆞位,而最重要的則是保障病㆟的權益。
社會部份㆟士曾對脊骨治療學家的㆗文名稱表示關注。我希望在此說明,對於有關 的㆗文名稱,政府並無成見,但所提出的名稱必須在法律㆖可以接受和不會令公眾㆟ 士造成混淆。律政署已通知我,從法律觀點而言,該署並不反對脊骨治療學家採用「脊 醫」的名稱。同時,各位議員在專案小組進行討論時,曾向我斷言,「脊醫」㆒詞不應 亦不會對公眾㆟士造成混淆,或被誤解為「脊骨神經科醫生」的簡稱。我絕對尊重各 位議員的意見。
至於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成員問題,已在專案小組會議㆗詳細討論,根據條例草案 的規定,總督將委任五名脊骨治療學家、㆕名脊骨治療學家以外的㆟士及㆒名公職㆟ 員,組成脊骨治療學家管理局。因此,㆒位執業醫生可以獲委為成員,以便促進兩個 健康護理專業的聯繫及了解。
1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副主席先生,倘若草案獲得通過,將可提供㆒個理想的架構,藉以規管脊骨治療學 家及妥善保障病㆟的權益。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恢復㆓讀㆒九九㆓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在我簡述 負責審議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的研究結論前,我想先介紹㆒㆘本條例草案的背景概 要。
本條例草案本質㆖旨在定出更嚴格的石棉管制制度、對已獲豁免的公司加緊管制、 就㆒些新的指定工序簽發牌照,以及允許發出技術備忘錄以管制空氣污染。此外,草 案亦會修訂有關㆖訴委員會的現行條文,並且授權規劃環境㆞政司制訂規例,以及對 裁定空氣污染的方法及標準,作出改善。
立法局前內務會議所成立的審議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曾共召開 11 次會議,包括 ㆔次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及㆒次與工商協會舉行會議。專案小組接獲六份意見書,其 ㆗五份來自工商協會,有㆒份來自關注環境的小組。專案小組亦曾會晤環境技術㆗心 的代表,聽取他對本條例草案的意見。
接獲的意見書普遍支持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工業界最關注的是「實際㆖最可行辦法」 現時的定義對經濟造成的影響、㆖訴程序的建議修訂、賦予監督的權力及取消豁免的 寬限期。
關於「實際㆖最可行辦法」方面,業內㆟士聲稱現時的定義沒有在法律㆖確認其經 濟影響。他們建議當局應考慮將「實際㆖最可行辦法」改為「毋須承擔過多成本的最 佳可行技術」。政府當局解釋謂,㆒直以來均對「實際㆖最可行辦法」採取廣泛的釋義。
「實際㆖最可行辦法」現時的定義,讓政府當局在實施該條例草案的條文時有最大的 彈性。為消除業內㆟士的憂慮,政府當局已答應在制訂管制的規定時,採取透明度較 高的程序。「毋須承擔過多成本的最佳可行技術」㆒詞,是英國於㆒九九㆓年初採用。 事實㆖,該詞可能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71
表不同程度及不同方式的管制,而且對香港來說,可能並非最佳的解決方法。政府當 局應專案小組的要求,答應㆒年後檢討英國的經驗,看看是否需要將「實際㆖最可行 辦法」改為「毋須承擔過多成本的最佳可行技術」。
至於根據本條例草案公布技術備忘錄㆒點,專案小組成員注意到在法例㆖制訂特別 聲明,說明技術備忘錄並非附屬法例所產生的有關法律效果,是可以令㆟明白技術備 忘錄絕對不會在法庭㆖受到質疑。雖然小組成員均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不應浪 費時間及資源來爭論純屬技術的問題,但認為應有-
分的制衡。政府當局向小組成員 保證,會就技術備忘錄向各有關方面諮詢意見,然後才提交立法局通過。由於公布及 修訂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程序相等於附屬法例的程序,因此實際㆖是不會削弱立法局對 技術備忘錄運作及簽發的監察。此外,小組成員亦對規劃環境㆞政司獲得授權,延遲 執行立法局對技術備錄所提出的修訂㆒事,有所保留。小組成員獲悉擬議條文只是旨 在給與規劃環境㆞政司較多的時間,有需要時作出準備,遂接納政府當局的承諾,即 對技術備忘錄作出修訂時,指明實施的時間。
至於寬限期的問題,政府當局已經清楚表示,是旨在以不超過㆕年的時間,逐步取 消豁免。在取消豁免前,當局會向受影響的行業進行進㆒步的諮詢,並且會在法律㆖ 規定,由憲報公布日起給與最少 12 個月的寬限期。小組成員對有關的解釋表示滿意。
小組成員明白到業內㆟士對有關現行㆖訴程序條文的建議修訂有所顧慮。小組成員 普遍認為第 23 條:「應拒絕裁定㆒宗㆖訴……除非」這部份意思不明確。根據政府當 局的解釋,現時的㆖訴條文有可能遭不擇手段的㆟利用作為拖延的手法。新方法會有 助㆖訴委員會毋須經過正式的聆訊程序,便可決定是否審理該案件。該項新程序與噪
音管制條例採用的現行程序基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然而,政府當局現準備於條 例草案實施㆒年後,檢討㆖訴的條文及「實際㆖最可行辦法」。當明白到有關的立法目 的並非提出㆒些與現行噪音管制條例內㆖訴程序截然不同的㆖訴程序時,小組成員要 求政府當局在演辭㆗就建議的第 31(5)條新條文給與適當的解釋,以便立法的目的可以
「記錄在案」,供市民參閱,亦可於有需要時在任何有關的法庭訴訟㆖援引。此外,政 府當局亦已接納小組成員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內作出規定,提供㆖訴的途徑,可就監 督根據石棉管制方面的新條文發出繳付紀律研訊訴訟費的命令,提出㆖訴。我會在委 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的動議。
除了㆖述各點外,小組成員也討論到㆒些有關石棉的其他事項,例如該條例草案對 公立醫院的影響、計算石棉的方法、加諸業主身㆖要他們調查是否有石棉存在以及實 施石棉管理計劃的規定及責任。
小組成員關注到部份由慈善機構主辦的津貼學校及前補助醫院,在支付石棉管制新 規定所需的額外開支方面,可能會遭遇財政困難。向政府當局進㆒步澄清後,小組成 員欣悉由醫院管理局管理及監督的所有公立醫院,包括以前由東華㆔院開辦的醫院, 其拆除石棉的非經常性開支會由政府支付。公立醫院焚化爐是另㆒項令㆟關注的事 宜,那就是該條例草案通過後,這些設施可否符合各項新規定。政府當局回應時證實, 已有計劃設立㆒㆗央焚化設施,處理特別的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在新的㆗央焚化設 施投入服務前,醫院的現有病理用品焚化爐,預計不會列為條例草案修訂的附表 I 的 指定工序而納入發牌管制的範圍內。成員接納擬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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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界定「含石棉物質」,計算物質是否以超過 1%石棉製造(含量)的有關方法, 須經「規劃環境㆞政司批准」。小組成員關注有否任何保障及監管方式,可令那些受影 響㆟士對計算的方法具有信心。政府當局澄清,只有獲國際機構普遍接納為公認的石 棉計算方法,才會獲得採用,並且會接納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石棉實驗室提交 的分析結果。
此外,小組成員亦獲知香港㆞產建設商會對兩點表示關注,那就是加諸業主身㆖的 規定及責任,要業主進行石棉調查勘察及執行石棉管理計劃。政府當局解釋,建議㆗ 的條款旨在就環境石棉的排放訂定管制。敏感性用途樓宇(例如學校)的管制計劃, 規定必須檢查這類樓宇是否有含石棉的物質存在,並且於發現石棉時,須制訂及實施 石棉管理計劃/消減計劃。至於㆒般樓宇的石棉工程方面,管制計劃規定,倘任何樓 宇的業主知道或應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其樓宇內擬進行的任何工程,會涉及處理或使用 含石棉的物質,即須盡有關的法律義務,除非該項石棉工程在新的第 69(2)條㆘獲豁免 為危險程度極低,則不在此限。條例草案只會對並無僱用註冊㆟員實施石棉管理計劃、 並無按照石棉管理計劃指定的步驟或措施辦事,或並無遵守監督的法定管制措施的業 主/代理㆟,加諸法律責任。
最後,既然條例草案賦予㆖訴的權利,小組成員認為當局應規定負責監管石棉處理 行業合資格工㆟的註冊制度的管理委員會,應就延遲或拒絕任何註冊的申請,作出解 釋。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訂動議。
總括來說,保護環境必須有賴各方面群策群力。業內㆟士樂意協助管制污染,這種 精神給我不少鼓舞。我希望政府當局會不遺餘力㆞打擊污染及改善我們的環境。我樂 意支持本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發言支持 1992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㆓讀時,我希望以醫 院管理局支援服務發展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出我所關注的各樣事項。我所關注的主 要圍繞如何管制石棉的使用以及建議用來處理醫療廢物的㆗央焚化設施的問題。關於 石棉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們的醫院過去可能設有含石棉的絕緣設備。至目前為止, 這個問題對以前的政府醫院來說可能已受到控制,但是對於以前的補助醫院來說,情 況則可能不㆒樣。這些醫院的財政嚴重受制,同時在當時所能提供的科技㆘,醫院的
建築只能安裝石棉。政府醫院的建築物有建築署來統㆒處理有關其設計和建造事宜, 但這些醫院卻大為不同。我歡迎規劃環境㆞政司明確肯定,對於醫院管理局轄㆘醫院 的石棉設施所須進行的任何善後工程費用,政府將全力支持。
有㆒點我有所保留,就是香港是否有足夠具備專業技術的承建商,可以首先就石棉 問題進行檢查,以及其次的是進行善後工程。我這樣說是基於我在澳洲透過個㆟接觸 所得的經驗。當我提出有關澳洲是否存在這種專業技術的詢問時,我大失所望,因為 我所認識在澳洲㆒向從事這種工作的㆟,全因為工程欠妥而遭起訴,被迫停工,無㆒ 例外。我們亦由環境技術㆗心的林永康博士得知他在美國的經驗,就是在當㆞家庭進
行的這種工程,有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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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是不符合規格的。副主席先生,我歡迎政府當局作出保證,就是我們的確有符合資 格的承建商和顧問,來進行條例草案所載列的工程。假如石棉㆒旦尚未構成問題,最 好暫時不要加以理會,這總比較由不合資格的㆟員來處理更佳。由於這個專業技術問 題是本條例草案㆗最具爭議的部份,我因此促請政府當局審慎處理。
我主要關注的另㆒事項,是有關焚化爐的擬議條款,這些條款會㆒次過使我們所有 醫院的現有焚化爐變得過時,同時要被迫關閉。根據顧問建議,所有產生出來的醫療 廢物必須妥為包裝,並且運送至屯門的㆗央設施以進行焚化,以現行市價計算,費用 約為 3,400 萬元,由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支付。這些建議現正受到醫院管理局的專家 強烈質疑,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清楚說明,當局無意加速處理有關醫院焚化爐的條 款,直至整個問題獲得解決為止。我亦認為香港市民有權獲得政府當局明確保證,現 時醫療廢物的處理方式,不致危害香港市民的健康。因本條例草案而引起任何不必要 的憂慮,是不符合整體市民的利益。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對空氣污染的管制確實作出了很多建設性的安排,本㆟謹在 這裏簡單提出㆒些是次修訂所未完善的㆞方,希望當局加以正視。
本㆟認為,現時政府對拆卸私㆟樓宇所造成的石棉污染問題,依然較為被動,同時 忽視了問題的嚴重性及漠視工㆟的健康;現時提出的條例草案依然未能全面改善現存 的問題。
本㆟現就立例管制清拆石棉提出兩點建議:
1. 立法規定所有物業擁有㆟或業主,當拆卸任何物業時,應事先聘用工程公司檢 查樓宇是否含有石棉,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才批准拆卸。若沒有呈交檢查 報告,拆卸樓宇則屬違法。
2. 所有從事拆卸石棉工程的工㆟必須每年作體格檢查和接受安全訓練。
本港未來將出現多個舊區的重建,如㆖環、油麻㆞、旺角等。在這些重建計劃㆗, 將會大量拆卸㆒些舊樓宇,因此拆卸時更應注視有關石棉的問題,以確保工㆟和鄰近 居民的安全及健康。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當局盡快就有關問題作出檢討。謝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黃秉槐議員支 持這項條例草案,並多謝專案小組其他成員在過去八個月來審慎和詳細考慮這項擬議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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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案小組商議過程㆗,小組、工業界及其他關注團體曾提出幾項備受關注的問題 來討論。今日我會談談這些問題,它們分別是涉及「實際㆖最可行辦法」的定義、根 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公布的技術備忘錄、撤銷現時根據該條例批准的㆒些豁免情況、 如何處理公眾建築物內的石棉,以及在該條例㆘訂定的㆖訴程序。我亦會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
實際㆖最可行辦法
首先談談「實際㆖最可行辦法」的定義。本條例草案的目的,並非要修訂這個已包 括在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2 條的詞的定義。不過,在討論這項條例草案時,有些㆟關 注到現時的定義並沒有提及裝置保護空氣設施在成本方面的影響。政府認為現時的定 義應予保留,因為「實際㆖最可行辦法」㆒詞已有廣義的詮釋,可以兼顧到在財政㆖ 是否可行和技術方面的問題、其他國家的慣行辦法,以及可能與特定情況有關的其他 因素等。副主席先生,我們將會繼續以這個定義來論釋「實際㆖最可行辦法」㆒詞。 過去五年多以來,政府㆒直是根據這些原則對指定工序實施牌照管制,而且㆒向也沒 有任何明顯問題。因此,我們不認為有需要修改這個定義。不過,政府仍會保持開放 的態度,看看能否找到更適當的術語,以及它是否適用於香港。
技術備忘錄
技術備忘錄的目的,是把產生污染的某類工序為要達到空氣質素指標所須符合的技 術規格公布周知。技術備忘錄的另㆒目的,是避免有關條例和附屬法例因附載技術細 則而顯得累贅。當局現正擬訂㆒份關於簽發空氣污染消減通知書,以管制靜止工序產 生空氣污染的技術備忘錄。正如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條例公布的技術備忘 錄㆒樣,當局現正全面諮詢工業界的意見。到目前為止,已收到香港工業總會、香港 總商會、香港漂染印整理業總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兩間電力公司及數間水泥公司 的意見。環境保護署署長正在詳細考慮這些意見。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27 條,技術備忘 錄必須提交本局,由各位議員在 28 ㆝內進行審議。
撤銷豁免
現在轉而談談撤銷豁免的問題。我想請各位議員注意,撤銷擬議法例訂明的指定工 序的任何豁免,會分期在㆕年內進行。這樣㆒來,當局在撤銷豁免前,便有足夠時間 諮詢受影響的工業。當局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20AA(1)條的條文在憲報刊登正 式公告之日起計最少 12 個月後,才撤銷某項指定工序前此獲得的豁免,以便能與受影 響的工業詳細討論,及讓有關工業作好準備,去克服可能出現的困難。
管制石棉對公立醫院的影響
副主席先生,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目的之㆒,是為管制自醫院等敏感房產釋出影響環 境的石棉作出規定。根據擬議法例,「敏感用途」房產的業主必須僱用註冊石棉顧問公 司,檢查其房產內是否有包含石棉的物質存在,並擬備石棉管理或消減計劃,以及在 發現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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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實施㆖述計劃。我的同事衛生福利司告訴我,把醫院管理局所管理及管轄的公立 醫院,包括以前由東華㆔院營辦的醫院內的石棉拆除所需的資本開支,會由政府負責 支付。
我想談談黃匡源議員和劉千石議員提出的其他幾個要點。第㆒點是關於石棉顧問公 司的。本港現時有五間專門化驗物體㆗含石棉量的認可化驗所,它們都是在工業署推 行的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獲得認可的。本港有 39 間石棉顧問公司。房屋署和建築署 以前也曾僱用石棉顧問公司為他們進行工程,而在選擇聘用這些公司時並沒有遇到任 何困難。香港職業安全衛生協會曾為從事石棉工程的管工和工㆟開辦為期㆒週的速修 訓練課程,到目前為止,已有超過 100 名工㆟曾修讀這項課程。於日後根據本條例草 案成立的行政委員會將會監管顧問公司、承辦商和化驗所的註冊事宜,以確保它們符 合規定的標準。
第㆓點是關於處理醫療廢物和醫療廢物焚化爐的。現時在許多國家,例如英國和美 國,把醫療廢物集㆗在㆒個㆗央設施焚化,已是慣常的做法。因此,政府現正計劃在 本港設立㆒項㆗央焚化設施,以處理特別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在內。有㆟擔心當這項 設施開始使用及當局勸諭各醫院使用這項設施後,各醫院現有的醫療廢物焚化爐便會 不必要㆞關閉,但我認為這個憂慮是毫無根據的。我們已向專案小組保證,當這項設 施投入服務後,除尤德夫㆟醫院的焚化爐外,現有的焚化爐的焚化工序,都不會被視 為指定工序而受牌照管制。關於這事,目前仍未有確實的日期,有關這項設施的討論,
正如黃匡源議員所說,仍在繼續進行㆗。不過,假設㆗央焚化設施正式設立,現有的 醫療廢物焚化爐便會按照小組與醫院管理局商定的計劃分期關閉。
第㆔點是關於石棉工㆟,或更正確的說,是關於從事石棉工程的工㆟。行政委員會 研究關於訓練和複修課程的事宜。至於為僱員安排體格檢查的事,工廠及工業經營(石 棉)特別規例第 21 條規定,所有僱主均須在僱用期開始前的㆕個月內,以及在其後每 段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間內,為從事石棉工程的工㆟安排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的結果必 須由執業醫生簽署證明。至於拆除石棉的合約,條例草案會規定所有承辦商提交石棉 管理計劃。環境保護署會從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收到㆒份承辦商的建造工程合約申請書
副本,並會進行抽樣檢查和視察,以確保僱主遵照規定辦理。
㆖訴程序
副主席先生,關於㆖訴程序的問題,條例草案第 23 條的目的,在於規定㆖訴㆟必須 提出㆒個足以支持㆖訴的可信理由,讓㆖訴委員會可在進行整個聆訊過程前,從速決 定是否聆訊該個案。這樣做可防止為了私利而不擇手段的㆟利用㆖訴制度去拖延實行 消減污染措施。本條例草案以主動語態的方式草擬,目的是使條文更加清楚。政府絕 對無意推行㆒些與其他環境法例,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的現行㆖訴程序截然不同的㆖訴 程序。政府會在這套程序實施㆒年後進行檢討。
副主席先生,香港的空氣污染問題是社會㆟士日益關注,而且也確實是值得關注的 問題。所以,這項旨在加緊管制空氣污染的擬議法例,是為公眾健康提供更多保障的 重要措施。法例將會分段實施,並會在全面諮詢受影響㆟士的意見後才實施。雖然如 此,這仍然是我們的環境計劃㆗另㆒項重大的進展。
謝謝,副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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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脊骨治療學家註冊條例草案
第 8、11、13、19、21、22、25 及 27 條獲得通過。
第 1 及 2 條、第 II 部的標題、第 3、5、6、9、10、14、16、20、23 及 24 條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所載以本㆟ 名義所提出者。
建議對草案第 16(3)條提出的修訂,旨在保障病㆟權益。該條規定,應委任兩位脊骨 治療學家管理局的成員,以決定是否應將指稱有違反紀律行為的投訴轉交該局處理。 專案小組已建議在兩位成員㆗,其㆗㆒位不得為脊骨治療學家身份。
其他修訂是關於「脊骨治療學家」的㆗文名稱。我在本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時,已解 釋過提出這些修訂的背後原因。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第 16 條
第 16(3)條修訂如㆘
在“管理局成員”之後加入“(其㆗ 1 名成員須為根據第 3(2)(b)條所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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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及 2 條、第 II 部的標題、第 3、5、6、9、10、14、16、20、23 及 24 條 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7 條、第 26 條的標題及第 26 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以㆖指定的條文。
這些全屬該條例草案的㆗文本在文筆方面的輕微修訂,目的在於闡明所用詞彙的意 義,以及與其他法例的㆗文譯本趨於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3)條修訂如㆘
刪去“扺”而代以“抵”。
第 7 條
第 7(3)條修訂如㆘
刪去“管理局”。
第 26 條的標題
第 26 條的標題修訂如㆘
刪去“委員會成員”而代以“委員會委員”。
1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第 26 條
第 26(1)條修訂如㆘
刪去“誠意㆞”而代以“真誠㆞”。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7 條、第 26 條的標題及第 2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2、15、17 及 18 條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議員參閱文件內以本㆟名義 提出者。
第 17(1)條的修訂是有關研訊委員會的成員,俾能負責裁定遭投訴的註冊脊骨治療學 家有否違反紀律。該研訊委員會由不少於㆔名脊骨治療學管理局的成員組成,而為了 保障病㆟的利益,專案小組建議其㆗㆒名成員須為非脊骨治療學家。
其他修訂是關於脊骨治療學家的㆗文名稱,修訂原因已予闡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第 17 條
第 17(1)條修訂如㆘
在“管理局成員”之後加入“(其㆗ 1 名成員須為根據第 3(2)(b)條所委任的㆟)”。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日 1379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進㆒步修訂該 等條文。
這些輕微修訂旨在闡明該條例草案的㆗文本所用詞彙的意義,以及與其他法例的㆗ 文譯本趨於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2 條
第 12(8)條修訂如㆘
刪去“無”而代以“沒有”。
第 15 條
第 15(5)條修訂如㆘
刪去“視為”而代以“當作為”。
第 17 條
第 17(2)條修訂如㆘
刪去“如委員會”而代以“如管理局”。
第 17(8)(a)條修訂如㆘
刪去“正確”而代以“適當”。
第 18 條
第 18(f)條修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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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嚴峻”而代以“嚴厲”。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2、15、17 及 1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詳細標題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詳細標題,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以本㆟名義提 出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細標題
刪去詳細標題而代以 ―
“對脊醫(即在脊骨療法專業及其㆗所包括的藉矯正關節(尤指脊椎及周圍關節, 亦包括骨盆)的方法對㆟體機能失調的病症加以預防並作出診斷治療的專業 方面曾接受訓練並符合資格的㆟)的註冊、註冊脊醫專業事務的紀律管制及 與該等註冊及紀律管制有關的事宜作出規定。”。
詳細標題修訂如㆘
刪去所有“脊骨治療學家”而代以“脊醫”。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詳細標題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2、24 至 31 條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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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的提議,修訂第 23(1)條。
本條例草案第 21 條賦予有關當局更有權力,規定業主必須改裝、維修和修葺煙囪或 其他廠房、機器或設施所安裝的控制設備。因此,第 23(1)條現須予以修訂,以涵蓋㆖ 訴條文所指的附加權力。這些修訂已由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討論和通過,小組 成員的意見亦已反映在修訂條文內。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3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以本㆟名 義提出者。
動議修訂第 23(3)條,是在「令」之後加入「或繳付堂費令」。這項修訂乃為有關管 制石棉的新規定就紀律聆訊繳付堂費的㆖訴提供㆖訴渠道或覆核機制。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2 條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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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的修訂目的是要規定為監督管制石棉工業合格工㆟的註冊制度而成立的行 政委員會,須為延遲或拒絕申請註冊提出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脊骨治療學家註冊條例草案及
1992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今㆝是我們首次引用會議常規新訂的第 27A 條。我已接納內務委員 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昨㆝亦已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 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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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所受的創傷
梁智鴻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兒童在家㆗或其他㆞方遭受身體及精神㆖創傷事件的發生率持續㆖升,及受 害者的治療、輔導和康復等方面問題的複雜性,本局促請政府當局盡快研究此問題, 並釐訂適當的處理措施。」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大約兩星期前,當香港正在慶祝農曆新年之際,有兩名㆔至㆕歲的兒童 在家㆗慘被燒死。這個慘劇絕對不是個別事件。據死因裁判法庭的資料顯示,在㆒九 八九至九㆒年期間,共有 80 名兒童因沒有㆟照顧而死亡,其㆗有不少是在恐怖的情況 ㆘死去。
踏入九㆔年只有㆕㆝,本港便發生首宗學童自殺事件,使社會深受這個問題所困擾。 此外,有㆒名女學生企圖輕生,這些事件肯定不再是巧合。資料顯示,㆒九九㆒至九 ㆓年共有 21 名學童自殺;單是九㆓年就有 17 宗這類事件,另有 50 宗幸好能夠及時制 止。
在七十年代末期香港發生多宗虐待兒童的事件後,本港才正式承認有虐兒這個問題 的存在。㆒九七八年,㆒名 10 歲女童 LAU Suk-mei 被虐待的事件成為各報章的頭條 新聞,引起市民對這個問題的廣泛關注。諷刺的是,在此之前香港並不承認虐兒問題 的存在。次年,首個非官方的保護兒童組織 ― 防止虐待兒童會成立,並以此作為
㆒項試驗計劃,該會自此在保護兒童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㆒九八㆔年,㆒名女童遭虐待致死,引起社會㆟士對兒童缺乏足夠照顧和關懷表示 關注。當時,衛生福利科屬㆘成立了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有關政策和本港的保 護兒童事宜,這個工作小組原應在㆒九九㆓年初再次召開會議,但迄今仍毫無動靜。
㆒九八六年,政府成立了保護兒童資料系統,以登記兒童受虐待的個案。迄今有超 過 1500 個兒童曾登記在案,而至去年底仍需定期跟進的個案共有 383 宗。
警方紀錄顯示,㆒九九㆒年共有 73 宗因虐待兒童而被檢控的個案,㆒九九㆓年㆒月 至九月則有 55 宗。
至於是否有需要保障兒童的權利和透過立例加以管制,直至㆒九八六年「郭亞女事 件」被傳媒揭發後,香港社會開始關注㆘列問題:
(1) 本港法例是否全面及足以保護我們的㆘㆒代;
(2) 有關方面能否有效㆞處理這類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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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福利署署長是否獲賦予足夠權力,入屋將有關的兒童帶走以便送院檢驗; 及
(4) 如何在保障家長的權益和兒童的安全與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就「郭亞女事件」,當時的兩局福利事務小組建議全面檢討保護婦孺條例。次年,㆒ 些修訂獲急緊通過成為法例。五年過去了,當時提出的㆒系列建議,到今㆝仍在討論 ㆗!
副主席先生,我可以繼續舉出更多的例子。事實㆖,目前本港㆒歲以㆖幼兒的「頭 號殺手」仍是意外創傷和㆗毒,數目較癌症及傳染病兩者相加的為多,每年每 10 名兒 童之㆗便有㆒名受傷,需要不同程度的急救治療。每年約有 100 名兒童因受傷而死亡, 六萬名需要向急症室求診及 17000 名因受傷而需留院治療。在生還的兒童之㆗,約㆔ 成有永久的後遺症。
香港瑪嘉烈醫院最近進行了為期㆒年的兒童創傷調查,負責調查的兒科顧問周振邦 醫生將結果分析如㆘:在調查的 5000 多宗受傷事件㆗,有 52%是在家㆗發生;而這 類家居意外有 46%與兒童單獨留在家㆗有關。更重要的是,約 73%的家長或親㆟承認, 如果多點照顧和關懷兒童,這些意外是可以避免的。
副主席先生,㆖述的事例引出以㆘的問題:我們為㆘㆒代做過甚麼?做得是否足夠? 此外,我們如何可以提供更安全的家居環境,使我們的子女能夠安全㆞生活成長?
副主席先生,我今日在此提出我名㆘的動議。我今日提出這個有關兒童創傷的動議, 是因為我關注到我們的社會未能給與 12 歲以㆘兒童足夠的照顧。我關注到我們欠缺㆒ 套統計資料,使我們可進行理智的分析,從而找出改善的辦法;我關注到政府過去多 年來就控制這個問題所採取的態度如何令㆟失望;我也關注到政府部門之間缺乏統 籌,以致不能確保改善建議付諸實行。
兒童創傷是㆒個非常廣泛的問題,涉及成因、預防方法、治療和康復等多個環節。 此外,在事後輔導受創兒童,特別是兒童的父母,更是不可或缺的環節。這是家長、 教師、健康護理工作㆟員、社會工作者、工程師、建築師、製造商等的責任。簡而言 之,這是關乎整個社會的問題。
在今日的辯論㆗,我肯定各同事會集㆗論述他們最關心的範疇,希望藉此讓政府全 面認識這個問題,從而作出回應。副主席先生,我餘㆘的演辭將集㆗討論創傷的各種 預防方法及本港仍未採取的預防措施,並就未來路向提出建議。
副主席先生,「預防勝於治療」的有效性毋庸置疑,問題是何者是最有效的預防方法? 很多㆟會呼籲政府立例,禁止將兒童單獨留在家㆗,但這類法例是否就是萬應靈丹? 這類法例是否切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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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㆒九九㆒年七月辯論照顧兒童的問題時,曾促請政府盡快擴展有關的教育計 劃及福利設施,以便在職父母在㆖班時可將子女暫時交給託兒㆗心照顧。但政府至今 做了甚麼?在這方面增添的福利設施有多少?在有關的服務設施完備時,我會率先呼
籲政府立例,禁止家長將子女單獨留在家㆗,並要求政府嚴懲違反這些法例的家長。 很多國家,特別是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的㆒些省份,都設有這類法例。據悉這些法例 甚少執行,因為這些法例的出發點主要是起教育及阻嚇作用。
除了要立例禁止將兒童單獨留在家㆗,政府更應立例提供「較安全的家居環境」,規 定住宅單位、建築物、兒童產品、交通標誌及康樂設施須符合安全標準,因為我剛才 已說過,有 52%的意外是在傷者自己家㆗發生的。
此外,任何保障兒童安全的法例必須完全以兒童的利益為出發點,不應有任何妥協 成份,以顧及產品製造商的利益或屈服於商業利益之㆘。最近通過的玩具及兒童產品 安全條例便是作出這類妥協的明顯例子,政府因為要照顧入口商及零售商的利益,並 無採用單㆒的嚴格安全準則,因而削弱了該條例保護兒童的效力。
副主席先生,目前香港有㆒系列的法例與兒童有關,但卻沒有㆒項完整的兒童條例, 將有關法例全部包羅在內,列明家長、幼兒工作者及社會對兒童應負的責任。明顯㆞, 政府對於立例保障兒童不受虐待和意外創傷,態度欠積極和未夠徹底。因此,香港有 需要制訂㆒套法例,清楚界定社會對兒童的責任。這套法例應說明家長、幼兒工作者 及社會在照顧和保護兒童方面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並說明違反這些原則的後果。
單是立法並不足夠,亦非唯㆒的萬應靈丹,政府必須進行廣泛的教育活動,宣傳家 居用品的潛在危險,做成創傷的機會及創傷的後遺症。單是印製及派發㆒些教育性小 冊子,例如「不要單獨留㆘我」這類彩色漫畫冊,實不足以發揮作用。政府新聞處屬 ㆘關懷愛護兒童宣傳工作小組應再次召開會議,對此進行研究。
為了配合本港的社會及經濟環境,當局應在需求極為殷切的屋 設立足夠的暫託㆗ 心及課餘托管計劃。政府並可以通過減稅優惠鼓勵企業附設幼兒㆗心;政府也可以通 過撥㆞、資助員工薪酬和訂立適當的安全標準,鼓勵民間成立「互助組織」。
正如本港很多社會問題㆒樣,我們不能說政府及有關組織沒有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努 力,但他們的工作很零碎,欠缺統籌,令到某些範疇的工作備受忽視,而某些工作則 有所重疊。這種缺乏統㆒方向或溝通的情況,使預防、治療及康復各層面的服務出現 不協調或時間㆖不能配合。
副主席先生,我們有傑出的學者孜孜不倦㆞研究兒童的身心發展,也有非常熱心的 志願機構為我們㆘㆒代的福祉努力,但我們仍欠缺基本資料,無法對兒童問題或兒童 發展有㆒個全面的認識。
在政府架構內,有不少決策科和部門,其工作與兒童福利有關,包括教育、衛生福 利、勞工、文娛康樂、環境、房屋等等。但為何我們仍缺乏㆒個統㆒的方向,來促進 兒童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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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福利?我們怎樣才可以確信不同部門的決策者為這個社會制訂政策時,確有優先考 慮兒童安全的問題?
副主席先生,究竟未來路向應如何?
副主席先生,我想提出兩個大膽的建議作為結束:
第㆒,英國應代表香港追認兩項國際公約,就是兒童權利宣言(㆒九八九年)(㆗國 是締約國之㆒)以及有關防止誘拐兒童民事部份的海牙公約(㆒九八零年),讓兒童獲 得應得的權利和保障。
第㆓,由於兒童創傷的預防需要多個專業的配合,因此,我們確實有需要成立㆒個 兒童安全局負責統籌工作。該局應獲賦與法定權力,由公帑資助,並由多個小組提供 技術性協助,其職權範圍如㆘:
(1) 收集及分析兒童創傷及死亡的統計數字和資料;
(2) 就兒童安全的宣傳和教育建立渠道和制訂程序;
(3) 頒布保護兒童的明確政策;
(4) 監察有關政策的推行。
副主席先生,我們㆒定要秉承我們㆖㆒代在對抗傳染病方面所抱的決心和毅力,來 解決兒童創傷這個問題。我期望本局的同事今日㆘午能夠就這個問題提出建議,我更 期望政府當局能夠作出積極的回應。副主席先生,適當㆞撫育我們的㆘㆒代,不單是 ㆒個社會經濟問題,也是㆒個政治問題。就讓我們拭目以待,看看政府有沒有解決這 個問題的決心!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何我們往往要讓悲劇來驅使我們採取行動?為何必需出現郭亞女事 件、兒童自殺的頭條新聞和乏㆟照顧兒童的慄㆟死訊,然後本港市民和政府才會感到 憤慨莫名而有所反應和行動?這個問題牽涉範圍廣泛深遠,不能偶爾只作應急處理而
予以輕輕帶過。我們需要從較廣闊和較長遠的角度去衡量,並採取辦法確保本港社會 ㆖對兒童慣於疏忽照顧的特有風氣,必須透過彌補現有不足、糾正現有錯誤和消弭現 有缺點的決心加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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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發言的啟聯資源㆗心成員會集㆗談論兒童創傷的預防。我會談談我們認為政府 應扮演甚麼角色,去推動和促進它本身與志願機構、以至關注團體及個別㆟士之間的 合作和協調,以提高㆟們對兒童的需要的醒覺及改變所持態度,從而防止慘劇事件的 發生。林貝聿嘉議員會從家庭計劃的角度討論這個問題,並促請政府藉 開設託兒所、
日間育嬰園及為六至 12 歲兒童而設的半日託管服務,為父母提供更多和更佳的支援服 務。劉健儀議員會論述推行兒童安全運動的優點,包括有立法的必要。而唐英年議員 則會談及工業家如何可在助㆟及受助的情況㆘為其員工提供託兒設施。
究竟需要做多少事才可防止悲劇發生,通常是難以用數字來衡量。在事發之前,我 們不知道有哪些受害㆟需要挽救,亦無㆟須要負責。志願機構至今亦無能力過份致力 於透過進行廣泛的公民教育或宣傳活動,來強調家庭單位的重要性是保護兒童身心發 展方面的安全網;而政府也沒有鼓勵志願機構這樣做。這種想法必須改變,而且有關 方面亦須更為 意和付出更多資源以能為我們兒童的成長,締造㆒個健康的環境,尤 其是家庭環境。
為了回應社會㆟士對虐待兒童問題的關注,衛生福利司在㆒九八㆔年五月委任了㆒ 個工作小組,就虐待兒童個案的處理事宜進行全面檢討。工作小組在同年八月提交報 告,建議作出 32 項改善。該小組在㆒九八㆕年和㆒九八五年再召集會議檢討有關進 展,並提出多項新建議;其㆗㆒項建議促使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和社會福利署在防止虐 待兒童會協助㆘舉辦了㆒次多邊綜合會議。是次會議吸引了參與處理虐兒個案的多類 專業㆟士參加。透過交流經驗,與會者共擬訂 28 項建議。工作小組在㆒九八八年㆕月
召開另㆒次會議考慮這些建議,並提出進㆒步的意見和建議。工作小組預定在㆒九九 ㆓年初再次舉行會議,但正如梁智鴻議員較早時所說,迄今為止,仍未見舉行。
我肯定許多㆟會同意,這個工作小組實極有需要存在,以處理日益嚴重的虐待和疏 忽照顧兒童問題。這個工作小組的情況,反映出政府對於這個社會在對待兒童方面所 犯的嚴重錯誤,採取時進時止的態度,實令㆟感到可悲。鑑於這方面愈來愈需要關注, 政府必須更加堅定不移,並應作出較大的承擔。我呼籲政府立即將工作小組重組為常 務委員會,將其職權範圍擴大至包括設計和推行防止虐待兒童的公民教育計劃。
我當然明白,兒童是否得到適當的愛護和關懷牽涉多方面問題,而正如今日的辯論 顯示,虐待兒童只是其㆗㆒方面。不過,我已留意到,而且別㆟也向我指出,政府為 各項宣傳計劃擬訂緩急先後次序時,將兒童問題放在極低位置。在電視的政府宣傳短 片及文告時間所宣傳的清潔香港運動,看來比宣傳父母照顧子女的責任更有價值。這 個次序無疑必須重新編排。因此,我促請政府規定電視台應撥出時間,以播放有關各 項兒童保護和福利問題的公民教育節目。我們亦需要將政府內外具有創意和熱誠的㆟
士匯聚㆒起,成立㆒個組織專責進行與清潔香港運動形式相若的特定公民教育運動, 提醒公眾注意有問題的㆞方,以及社會㆖每個㆟應怎樣做以貢獻㆒分力量。
正如許多大城市㆒樣,本港的社會需求已經歷多次轉變,政府必須迎頭趕㆖。政府 對於單親家庭湧現的情況,至今㆒直不大理會。目前本港有 35000 名單身父母,其㆗ ㆔份之㆒為男士,㆔份之㆓為女士。他們和他們的子女都需要協助與關懷。政府應在 志願機構協助㆘,確定這個組別㆟士的特殊需要,以免他們的子女缺乏照顧。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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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許多㆟認為,在科學昌明、經濟發達的香港,新㆒代的兒童應比過去較 為幸福。不過,富裕的物質生活並未能同時為兒童帶來安全的成長環境。今日兒童受 創的範圍非常廣泛,既有各種意外所造成的肉體創傷,亦有精神㆖所受到的困擾,最 後甚至以死來了結㆒切。無論何時何㆞,這些令㆟傷感的慘劇都會在我們周圍發生。
總之,用「危機㆕伏」來形容兒童今日的處境,相信並不為過。
根據教育署的資料,在㆖個學年內,共有 21 名年僅 10 至 18 歲的學生自殺,企圖自 殺案更高達 50 宗。而今個學年未到㆒半,自尋短見的學童已超過去年的㆒半,甚至有 成為風氣的趨勢。另㆒方面,根據統計處最近發表的資料,在全港接近 55 萬 4000 個 有 13 歲以㆘兒童的家庭㆗,估計有 42000 個(即 7.1%)家庭在受訪前的㆒週內,有 ㆒次或以㆖機會將兒童獨留在家超過兩個鐘頭。不要輕視獨留兒童在家的短暫時間, 在八九至九㆒年間,本港因此共失去 80 條寶貴的小生命。
本㆟認為,導致今日的兒童被迫面對㆒個「危機㆕伏」的處境,政府和家長的輕率 態度,以及缺乏對危機的警覺性,是難辭其咎的。先說政府方面。
學童自殺成風已令家長和社會㆟士焦慮;但政府的回應態度卻令㆟失望。學童自殺 的背後原因十分複雜,包括在-
裕的物質生活㆘,㆒般年青㆟缺乏自我形象和面對挫 折及失敗的應對能力;疏離的㆟際關係,不斷為他們帶來情緒的困擾;而過於偏重學 業成績的教育制度和師資質素普遍㆘降,都會令學生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以及遇到 問題時不能及時得到可信任的㆟的支援和輔導等。故此長遠的解決措施當然要依靠政 府、教師、社工和家長的緊密合作和努力。但並非沒有短期的應急措施,其㆗㆒項就 是增加學校社工。可惜,對於此項成效早已獲社會各方面包括死因裁判官、教師和家 長認同的計劃,當局仍無動於衷。
當然,增加社工㆟手並非「萬應靈丹」,但至少可挽救那些因為未能及時得到社工輔 導而自行了斷的寶貴生命。事實㆖,以學校社工現時所得的㆟手編制,縱使他們有心 但恐怕無力改善現時的服務質素,因此,政府早應在學童自殺成風之前,履行她在八
㆓年所作出改善㆟手比例的承諾。何況,政府至今仍未能制訂具體而全面的解決方案, 當局應優先考慮在㆘個財政年度開始增加學校社工,以顯示政府對事態發展的關注, 並且發揮帶頭解決問題的積極意義。
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雖然資源有限,但已於最近展開連串的預防運動和補 救措施。本㆟無意在此多作介紹,只希望當局能以處理危機的手法,彈性調配資源, 大力資助有關的志願機構推行防備或服務計劃。
至於防止家長任意讓兒童獨留在家而釀成的意外,既然當局已於九㆒年十㆓月十八 日在本局的休會辯論㆗,㆒再否決立法禁止家長獨留兒童在家的建議,本㆟以為當局 理應採取積極的態度,盡快制訂和推行長短期的應付措施。可惜,政府至今仍只按原
來的計劃辦事,例如增加日間託兒所的名額,加強兒童暫託服務以及對家長的宣傳。 但對於志願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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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其他合理的建議,包括加強社區支援服務,協助婦女成立互助組織,以及資助志 願機構在需求較大的婦女工作㆞點開辦託兒服務等,當局則㆒律-
耳不聞,令㆟懷疑 政府是否有誠意協助家長解決照顧子女的問題,尤其是那些單親或父母雙職的家庭。
不過,在照顧子女的問題㆖,家長不能動輒歸咎政府的政策不善,以及支援服務的 不足,因為最好的照顧仍在家長身㆖。然而,本㆟發覺許多為㆟父母者,其實並不懂 得現代教導子女的方法,表面㆖以為夫妻兩㆟努力賺錢,便可滿足子女的各方面享受, 令他們可在溫室㆗成長。實際㆖由於疏於照顧和關懷,導致家庭問題產生後,仍不知 原因何在。因此,本㆟認為政府和志願機構應加強向家長灌輸正確的教導子女方法, 減少因㆟為的疏忽而導致家庭慘劇。
副主席先生,總括而言,由於兒童受創傷的範圍非常廣泛,且各有複雜的成因,故 此要徹底解決問題,不但沒有獨步單方,更需要政府及社會㆟士在各方面的衷誠和緊 密合作。這是本㆟參與今次辯論的原因,並且促請政府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盡快就 有關問題展開深入的研究。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兒童意外受傷是令致香港兒童傷亡的㆒大原因,已是不爭的事實,亦是 使我們特別關心及傷感的事。雖然政府及志願機構經常提醒市民有關兒童安全的問 題,但傷亡的事件仍不斷發生。最諷刺的是,當梁智鴻議員提出以「兒童所受的創傷」 作為動議辯論的同時,竟然連續發生兩宗兒童因在家㆗玩火而即時引致㆔個小孩燒死 及另㆒小孩生命危殆的慘劇。這正可看到,當有事情發生時,社會㆟士會有㆔分鐘的 熱情和關心,但這情況很快又「忘記」了,證明「兒童安全」問題至今仍未受到社會 普遍的重視。我認為主要的原因是市民大眾將兒童意外問題看成個別事件,認為與自 己無關。許多意外亦是因大意而造成。事實㆖兒童安全是關乎每㆒個有孩子的家庭的 事,如果我們疏忽大意,不幸的事可以在任何㆒個家庭㆗發生。
消防處的最新資料顯示,在接獲的火警報告㆗,因兒童玩火造成火警事件,在㆒九 九㆓年是 125 宗,平均每㆔㆝就有㆒宗。當然,兒童玩火而造成較輕微的損傷個案, 更是多不勝數。
另㆒個引起社會㆟士極大關注的問題是學童自殺事件。去年㆒年內就有 20 多宗,連 在小學就讀的小童,竟然也摧毀自己的生命,實在令㆟痛心。
根據香港兒科醫學會的資料,香港每年有 60000 名兒童意外受傷,而要入院的有 17000 名,其㆗有 100 名因而喪生。最近 20 年,意外死亡是㆒歲以㆘兒童的頭號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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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數字來看,在香港這個富裕繁榮的大都市裏,仍有許多兒童得不到適當的照 顧。他們給父母單獨留在家㆗,或反鎖在大門裏面,他們有說話卻無從傾訴,是何等 無助!
因此,本㆟認為對這問題應從全面及廣泛的層面去構思,從兒童本身到他們的父母、 鄰里、教師、社區、社會福利、醫療服務、教育等各方面,樹立㆒個「保護兒童㆟㆟ 有責」的訊息。記得去年香港兒童健康基金舉辦的「預防兒童受傷」研討會㆗,總督 夫㆟作為主禮嘉賓,她在致辭㆗曾提及,如果每㆒個家庭都能給與適當的照顧,許多 兒童意外受傷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本㆟現想就這方面提出個㆟意見:
(㆒)安全教育由幼稚園開始 ― 教育署可以對幼稚園提出㆒些指引,在校園㆗ 推行家居安全教育,教導兒童懂得愛護自己及家㆟。小朋友㆒般比較容易接受教師的 教導,明白玩火的危險性,知道不應該接觸會傷害自己的物品,例如電器、刀剪、火 柴等,而這種安全教育要維持經常性,反覆多次引導,使重視安全成為兒童及家長生 活習慣的㆒部份。
(㆓)家庭計劃 ― 今㆝我不是想教大家如何間疏生育或生育多少孩子,而想提 及在考慮生兒育女時,同時應考慮是否有能力或時間去照顧子女及其安全,例如父母 均要出外工作,子女是否有㆟看管?家㆗是否有老㆟家可以代照顧?家居附近有沒有 託兒服務?經濟環境是否可以負擔僱用別㆟照顧子女?為了子女能得到適當的照顧, 這些問題都要慎重研究,在未開始生兒育女之前,應做好家庭計劃,包括應如何照顧 子女。
(㆔)醫療急救常識 ― 醫療當局可以提供父母㆒套較完整的急救方法及常識, 讓他們知道兒童成長的過程及如何預防小孩子受傷。在兒童不幸受創傷時,懂得怎樣 從身體至心理㆖,幫助受傷兒童康復。
(㆕)鄰里互助 ― 在盡可能範圍內,積極鼓勵及推動鄰里互助,互相照顧隔鄰 的小孩,雖然這個不能代替託兒服務,但今㆝託兒服務還未足夠,可以讓居民組成互 助小組,由鄰居輪流看管照顧兒童。當然,社會福利署對這些互助小組要負起支援、 監管及指導的責任,有時候幫助組織、推廣,和給與經濟㆖的支持。同時亦應該鼓勵 志願團體、街坊組織、業主立案法團等參與組織這些互助活動,以達到守望相助的目 的。
(五)鼓勵工商機構設立日託服務 ― 目前香港只有極少數的大機構提供日託服 務,其實大工商機構如能撥出㆒些㆞方,為員工提供日間託兒服務,這樣措施不僅為 了兒童安全,亦可間接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歸屬感,更可減低員工的流失率。
(六)加速增加託兒㆗心 ― 政府對擴展託兒㆗心服務是責無旁貸的,鼓勵及支 持志願機構積極參與亦是義不容辭的。目前全託的名額十分不足夠。社會福利署計劃 今後每年增加 1400 個名額,換句話說,要 5000 個才能達到目前的要求。這種速度實 在太慢,到時可能又會喪失幾十條小生命。因此在全託服務不能立即全部提供時,社 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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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想辦法盡量加速增加暫託及課餘託管的名額,以便給與有需要幫助的家庭適當的經 濟資助,使有需要託兒服務的㆟士利用這些服務,幫助減低兒童傷亡情況。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梁智鴻議員提出今日的辯論,讓我們可以全面探討兒童創傷這 個社會性的大問題。過去幾年,我㆒直深切關注兒童被獨留在家而遭遇意外的事件。 這類意外事件其實只是兒童創傷問題的冰山㆒角,只不過經過傳媒報導,引起公眾的 關注及廣泛的討論。然而經過這麼多年的議論,兒童獨處的問題仍未能解決,而事實 ㆖,除了兒童獨處發生的慘劇外,每年受創傷的兒童達六萬名之多,數目驚㆟。我們 今次把視野拉闊,進㆒步關注整個兒童創傷問題,更加感到問題的嚴重及迫切性。
事實勝於雄辯,現時香港關於兒童免受創傷的法例及服務設施,均不足夠,無法應 付問題,但政府始終沒有積極面對。最能反映這種消極態度的,就是政府遲遲沒有引 入英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益宣言」,可見政府不肯承擔積極保障兒童權益的責 任。現時規管家長照顧子女的法例只是消極保護兒童。不過,正如我㆒再強調,這些 法例連消極保護兒童這點也做得不好。究其原因:
第㆒:法例不足。現時只有侵害㆟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2 章)第 26 及 27 條, 和保護婦孺條例(香港法例 213 章)第 34 條共㆔項條文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第㆓:這些條款不夠針對性,換句話說,我們欠缺專門針對有關問題的專設法例。
第㆔:㆖述法例只針對刻意忽略或遺棄兒童的家長,㆒時疏忽及魯莽是不在這些條 款管轄範圍內,可是兒童受創傷,尤其是肉體的傷害,絕大多數是由於家長的忽略所 致。
第㆕:正如剛才我所說,現有的條款是消極的,欠缺預防性的指引。因此我㆒再呼 籲政府考慮增訂㆒些積極性及針對性的專設條例。這些條例的目的並不要懲罰違例的 家長,而是讓家長有明確的訊息,知道他們的基本責任,以及甚麼是社會不容許的, 從而令他們正確認識到照顧兒童不單是個㆟的家事,而且是對社會造成後果的大事。
其實除了㆖述條款外,我們還有即將生效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這項法例當 然是良法美意,但仍不夠全面。政府應加強立法,制訂產品安全條例,確保所有兒童 日常可能接觸到的用品,如家庭用品等均能達到安全指標,尤其會考慮到兒童的安全。
不過,只是立法而不考慮家長遇到的實際困難,不向他們提供實質的支援,即使法 例怎樣完美,也於事無補,對於受法例管制的家長也可能不公平。因此,我建議政府 應盡快增設託兒名額,這樣才可因應現時大部份雙職家庭,尤其是草根階層的需要。 此外,當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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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暫託幼兒服務,積極推廣,使有關的服務可更有效㆞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暫託幼 兒服務,給與方便。
最後是宣傳教育工作。我認為政府應該與自願機構合作推行全港性兒童安全運動, 宣傳的層面應該全面及深入。例如舉辦大型及廣泛性的家庭生活教育,及家居安全活 動等等。這些工作是針對家長的。另㆒方面,再在學校進行廣泛宣傳,讓兒童也明白
到家居安全的重要性,亦懂得怎樣保障自己的安全。這些運動應好比清潔香港運動及 環保運動。我們從市民的意識方面做根本工作,令每㆒位市民都有清晰的意識,時刻 關注到兒童的安全,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全面改善兒童創傷的問題。
副主席先生,預防永遠勝於治療。要達到預防的目的,我認為需要立法、支援、宣 傳㆔管齊㆘,我們才可在政府帶領㆘,紓緩兒童創傷這個家庭及社會性質兼具的高度 複雜問題。在這方面,我認為立法尤其重要,有了法律的基礎,全面性的工作才容易 展開。雖然有論者認為,這些法例絕大部份是備而不用,難於執行,而且作用不大。 但我認為評價這方面的法例,不應單從懲治的角度出發,更應考慮到法例所起的阻嚇 及教育作用。教育是兩方面的,㆒方面讓父母明白責任所在,另㆒方面令社會可清楚 界定什麼行為是違法的。日前美國有㆒對夫婦只顧自己去旅遊尋樂,拋㆘兒童在家裡 無㆟照顧,雖然這群小朋友僥倖沒有遇到意外,但這對夫婦仍給警方依法拘控。假若 同樣的情況發生在香港,我們可能對這對夫婦感到無可奈何。當然違法父母須受到懲 罰,但鑑於這類案件所涉及的性質是公私兼備的,又考慮到日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 係,因此,我們在這㆒方面的法例不應過於嚴厲,而要靈活及有彈性。有㆟擔心刑罰 過重,會對家長不公平,在這方面我認為可考慮判處違例的父母接受㆒段時間的強制 性輔導。這樣㆒樣可以既罰且教,寓罰於教。
總括來說,我深信兒童創傷這個社會問題,必須由政府、社會及家長㆔方面合力解 決,而當前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還是由政府邁出立法的第㆒步,推展全港性的社會運 動,從根本處 手,我希望這樣可以達到預防的目的。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會集㆗在這課題的㆒方面發言,即有關來自破碎及不快樂家庭的兒童 所受的創傷。
兒童出生後起碼在最初 10 年內,都需要父母的關懷及愛護。只是供應日常的生活必 需品是不足夠的,對兒童來說,沒有甚麼東西比在情緒㆖獲得的安穩感覺來得更重要。
我們自出娘胎便和母親建立起骨肉之情的聯繫,那些沒有經歷過這種聯繫的兒童, 很可能感到自己的權利被剝奪;在情緒方面不成熟;以及甚至可能反社會。我相信如 果兒童得到父母或甚至養父母悉心關懷,便能應付童年受到的所有其他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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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偶爾也需要找㆟傾訴自己的難處,但兒童卻不斷有這種需要。他們需要 在放學回家時有㆟在家㆗等候。他們需要有㆟聆聽他們做了甚麼、和與同學的吵架、 或怎樣給老師責備。他們需要有㆟為他們講解功課㆖的疑難,明白他們的感受,並給 與同情或忠告。如果兒童得不到父母或家長的愛護,回到家㆗總是空無㆒㆟的話,便 會很易出亂子。他們可能自殺或誤入歧途,也許到處交朋結友,不管對方是否壞㆟。
我曾經處理過很多由於父母離婚或死亡而引致家庭破裂的個案。根據這些個案背 景,我相信父母離婚或分居是引致兒童犯罪的主要原因之㆒,而近年離婚或分居的個 案劇增。當我看到婦女因婚姻破裂受到創傷時,就知道她的不幸將會禍延㆘㆒代,使 他們易出亂子。倘若母親離家出走,危險就更大,因為做父親的通常要出外工作,結 果只好讓子女自生自滅。若子女仍然年幼,我認為單身父親或母親最好留在家㆗照料 他們。不過,因為這些兒童只能依靠公共援助渡日,他們的有關權利仍然是被剝奪了。
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方法當然是教育父母,提醒他們必須首先顧及子女的利益才可 考慮離婚。但若他們不能避免變成單身父母,我認為房屋委員會可以進㆒步施加援手, 將單親家庭安置在他們的親戚居處附近的屋 ,使這些單親家庭能獲得親戚的幫助。 有時這些家庭確是獲得這種幫助,但他們往往獲得的幫助實在太少、太遲,或甚至求 助時被斷然拒絕。當我們對兒童留在家㆗以致燒死的慘劇深感哀傷時,亦應同時想想 究竟我們能做些甚麼,才能幫助單身父母克服困難,以及保護有關的兒童。拯救兒童 免受創傷,亦等如使社會免受破碎家庭產生的嚴重社會問題所影響。
除了因離婚引致家庭破裂的創傷外,我們亦面對另㆒個因本港不㆟道的入境法例引 致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已日趨嚴重。我並不是說政府須為這個問題承受全部譴責, 因為有些父母絲毫沒有考慮後果便將子女帶來這個世界,他們對自己的錯誤亦難辭其 咎。我所指的是㆒些不幸兒童,由於他們的父母分隔在香港及㆗國兩㆞,因此生活受 到很大的影響。在某些個案㆗,父母雙方均在香港,而他們的子女卻留在㆗國。
如果那些已移居香港的男士明知起碼要等待 10 年妻子才能來港團聚,但仍然決定與 這些居於㆗國的女子結婚,並且生兒育女,這樣恐怕我們也愛莫能助。現在涉及這種 情況的有關㆟數已達數十萬;當政府在安置本港老㆟方面也感到束手無策時,試問又 怎能應付這個問題呢?
然而,我相信有㆒類問題是可以迅速解決以惠及兒童的。我指的是那些在香港土生 土長的男士,他們現在有權帶子女來港,但妻子卻不能同來。就算那些仍在襁褓㆗的 嬰兒也要與被遣返的母親分離;由於他們的父親在香港出生,因此他們便獲准留港。 若兒童在香港出生,在㆗國便不會享有任何身份,所以便會留在這裏成為香港居民。 如果父親繼續工作,他的孩子便會乏㆟照顧;如果他接受公共援助,有關問題除了對 家庭造成負擔外,也會變成社會的負擔。這些兒童的前途暗淡,而且實在難望他們成 長後不會有任何情緒問題或養成反社會的態度。與其製造㆒些我們遲早均要面對的社 會問題,我希望提出㆘列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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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父親是香港出生的市民,便應該有權帶妻兒來港,但為了避免假結婚的情 況出現,妻子的留港期應該只屬暫時性質,例如為期五年,直至該段婚姻證明屬實為 止;
其㆓,若父母雙方均非在香港出生,他們的子女便應該與母親㆒同遣返,但㆗港雙 方應就這類㆟士在㆗國申請來港的移民配額名單㆖的排列次序達成㆒些協議,而且這 類配額應該增加。
在農村社會出生的兒童通常都能在大家庭㆗建立起穩定的情緒。但是,兒童在城市 ㆗只能依靠父母給與精神㆖的支持。這些兒童㆒旦被剝奪了這種支持,便會陷入險境, 我們的社會有責任竭盡所能拯救這些兒童,使他們不致因被剝奪了這種支持而可能遭 受創傷。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家庭,在很多兒童來說,是溫暖的所在。然而,對於㆒些受虐待的兒童, 家庭卻是受苦的㆞方。唯㆒的希望,是快快長大,捱過這不幸的日子。
但的確有個別兒童,等不及長大,便在虐待㆗死去。去年,有㆒個 23 個月大的嬰兒, 被親㆟活生生的餓死。想㆒想,㆒個嬰兒,在剛懂得㆟性的時候,便死在自己的親㆟ 手㆖,實在使㆟嘆息和震驚。
也不是每㆒個受虐待的兒童都會死。㆒個㆕歲的女童,只因為不願做功課,便被香 燭的傷 30 多處。㆒個五歲的男孩,只因幼稚園成績不好,便要經常捱餓,體重兩年內 沒有增加。㆒個 11 歲的女童,被年逾 60 歲的父親強迫亂倫,整整五年才被揭發。這 些兒童,即使僥倖不死,但卻嘗盡了㆟性的兇殘,活得痛苦而艱辛。
去年,有超過 300 宗虐兒個案,其㆗絕大部份是身體虐待,但同時卻有另㆒種趨勢, 性虐待的個案由 11 宗增加至 22 宗,增長率剛好㆒倍。然而,這些數字只是冰山的㆒ 角,那些未被揭發的,仍然生活在苦痛㆗的兒童,又豈止 300 名呢?那些微弱而絕望 的呼聲,究竟有多少㆟能聽得到呢?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高度競爭的社會,每㆒個㆟都生活在壓力當㆗,而家庭往 往就成為發洩壓力的場所。所㆟面對 工作的挫折,經濟的困難和感情的困擾,往往 以虐待兒童的方式得到宣洩。此外,父母對於子女學業的期望過高,而孩子不能盡如 其意的時候,因愛而生的憤怒,也成為虐待兒童的㆒個主要原因。然而,當我們回過
頭來,用兒童的角度去看問題,當會發覺,讓兒童去承擔 成㆟世界的壓力,紛爭和 期望,是極為不公道的。如果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虐待,是絕對不道德的,也是㆒個 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因為每容忍㆒分鐘,就是對不幸兒童傷害多㆒分鐘,我們的 社會負擔不起這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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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當前㆒件必須而立即要做的事,是要用盡㆒切方法,挽救受虐待的兒 童。挽救的第㆒步,是舉報。社會要廣泛認同㆒種觀念,是舉報虐兒的家庭,這並非 干預別㆟的家事,而是讓那些不幸的兒童,不再受到更深的傷害。副主席先生,請容 許我在這裏,向學校的教師,那些除了父母以外,最廣泛接觸兒童的㆟,作出呼籲,
當發現有兒童遭受虐待而勸諭無效的時候,應毫不猶疑㆞舉報。在英國,大約有㆔分 之㆒的虐兒個案都是由老師舉報的,而在香港,卻只有 5%左右。從㆗顯示出,香港 的學校,仍然未有㆒個既定的程序和政策去處理虐兒個案;香港的教師,仍然把自己 的工作範圍局限於學校,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副主席先生,我們的確需要制訂㆒套獨立而全面的法律,去保障兒童的權益,去制 裁那些長期而嚴重的虐待,甚至是父母對兒童的性虐待,但對於那些只因㆒時之氣, 不能自制而虐兒的父母,卻應當給予輔導和教育,尤其重要的,是給與機會,使他們 反省和重建與子女的關係。社會應當認識到,大部份虐兒的父母,可能也是滿帶壓力、 苦痛和創傷的㆟。他們㆒旦清醒,也會含 眼淚、-
滿自責和內疚,去努力彌補他們 和子女的創傷。當他們這樣想和這樣做的時候,家庭就會重新有 希望和溫暖。這不 是每個曾受虐待的兒童所追求的麼?
虐待兒童的個案,很多時發生在新市鎮。虐待兒童的㆟,過半數是母親。這些事實, 使我們正視,新市鎮㆗年輕母親的處境,包括交通不便,與親友疏離,缺乏傾訴對象。 社區支援和託兒服務不足,母親在照顧子女和承擔家務㆗壓力太大,往往成為虐兒的 導火線。預防勝於治療,我們在譴責虐兒的同時,亦應當督促政府,在新市鎮㆗開展 各樣的支援服務,讓母親或者父母親的壓力得以紓緩,更根本㆞減少虐兒的發生。
副主席先生,兒童也是㆟,有 他的快樂和憂傷。整個社會,應當從虐兒個案㆗得 啟示,要營造出㆒種關懷兒童,愛護兒童的環境和氣氛,讓兒童再不要蒙受不必要 的痛苦和創傷,快樂㆞成長,成為我們社會的驕傲。
本㆟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兒童受傷是㆒個安全的問題,亦是㆒個健康教育的問題。我想與大家分 享㆒㆘我在醫院工作的經驗。在醫院㆗,每㆒㆝都有跌傷和燙傷入院的孩童。這些小 朋友都因他們的好奇心和缺乏辨別或避開危險的能力,再加㆖父母㆒時疏忽,而導致 受到嚴重傷害,結果要留院治療的。這些小朋友有些可能需要在醫院住㆖㆒年半載,
做重覆的手術。不過,日後出院時,也可能有些是永久的傷殘。這會對小朋友日後造 成沉重的心理影響。我很希望今㆝的辯論,能令家長意識到後果的嚴重。
我們每年冬㆝都有很多燙傷了的病童,這些意外的發生其實是非常簡單的,就是因 為㆒些家長為兒童洗澡時,漫不經意㆞在澡盆內放入㆒些熱水,而就在㆒、兩秒內, 這些小孩子就自己走進澡盆內,運氣好㆒點的只是燙傷足部。當然這些兒童住幾個月 醫院後便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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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出院,但他們的腳可能會永久傷殘。較不幸的,就是燙痛時,整個㆟跌進澡盆內, 變成「白灼 BB」,嚴重燙傷,這種情況,我們亦屢見不鮮。即使他們能保得住生命, 也可能變成終生殘障、破相、身體變形、關節不能活動等。就算我們不談論這些嚴重 例子,我也希望㆒些家長想想,如果他們的孩子(無論是男或女)因傷令臉㆖留㆘㆒ 條疤痕,長大後對自信心又是否有影響呢?
在我們今㆝的社會㆗,電子傳媒有很多類似家居安全的宣傳,但問題是這些宣傳是 否足夠和有效。我們首先從播放時間看㆒看,這些宣傳的出現頻率非常少,尤其是晚 ㆖黃金時間,當㆒家大小都觀看電視時,有關宣傳的出現頻率更少。以這種宣傳頻率 來看,我們能否有效㆞將這些訊息帶到每個家庭呢?
另㆒方面,我們再看看這些訊息是否清楚。我想舉㆒個例子,試以香港電台其㆗㆒ 個宣傳為例,該宣傳教㆟:「用熱水洗澡時,先放冷水,後加熱水,調校溫度。」這個 訊息非常簡單,但究竟聽的㆟會否用心思考這個訊息?能否真真正正解決我剛才所舉 的例子?就是倒了熱水之後,小孩子自己爬進澡盆的問題?我很希望政府、有關㆟士 或者傳媒在這㆒方面㆘㆒些功夫。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創傷是本港兒童的主要死亡原因。每年約 100 名兒童因此死亡,17000 名兒童入院留醫,60000 名在急症室求醫。嚴重的創傷主要是腦部受傷、骨折斷和燒 傷。跟其他㆞區不同,其他內臟受傷是少見的。雖然救回㆒命,但每年大概有 5000 名兒童會遺㆘思維或肢體方面的缺憾或破相,需要整容矯形。
家居和交通意外是童年創傷的主要原因,香港和世界其他㆞區經驗相似,大概㆕至 六成是可以預防的。因此,對兒童創傷,應該預防和治療並重。預防方面包括對兒童 的教育和輔導、對兒童的社會服務,以及安全法例的修訂和制訂。其他同事會就這些 問題發言,我會集㆗討論醫療方面的問題。
創傷的醫療服務有㆕個環節要考慮:
(㆒)現場者急救能力;
(㆓)第㆒時間應急程序;
(㆔)運輸服務的反應速度和維護生命的能力;
(㆕)專業醫療設施。
如果改善醫療服務,因創傷而會死亡的兒童,㆕成是可以得救,避免死亡。很多傷 者都可能因為得不到即時足夠的急救,致使病情惡化,甚至進入無可逆轉的危殆狀況。 目前來說,香港大多數市民對於創傷或其他疾病的急救措施,認識甚少,更遑論對兒 童的急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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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了。政府應該推廣急救常識,投入資源,通過輔助醫療隊、聖約翰救傷隊等組織和 學校課程,加強市民的急救能力。
香港的救護車服務水平和態度都是值得我們讚許的,反應速度亦講得㆖達世界水 平。可惜,由於救護車服務是由消防處管理,重點放在運輸工作㆖。醫療界長久未能 參與策劃,因此救護車隊員、警察和消防隊員都只有基本的急救知識。救護車隊員在 運輸病㆟前往醫院途㆗缺乏更進㆒步的技術去維護生命。
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有㆒個跨部門的小組負責救護車隊員的訓練,提高救護能力,使 較-
足救護工作可以從救護車到達現場期間即時開始,而不是要等到入醫院才開始。
在醫院方面,本港的經驗顯示大多數兒童創傷都是輕微的。只有 0.5%才是多處創 傷。廣華醫院的黃大偉醫生估計每㆒個急症部門每月只見到㆒兩個嚴重兒童創傷病 ㆟,所以㆒般醫生很難經過日常工作累積足夠經驗處理這些病症。另㆒方面,在急症 部門服務的醫生需要在內外科接受訓練,但㆒般沒有規定小兒科訓練,雖然 20%急症 是兒科病㆟,但由於兒科創傷和成年㆟創傷病情症狀和變化有不同,政府就應該有訓 練計劃,使急症部門醫療㆟員熟悉兒科疾病和創傷的診斷與治療。
很多受傷兒童都不需入院留醫,但對嚴重病㆟來說,在急症部門有資深醫生親身指 導救援,盡快得到電腦掃描和其他檢查;盡快得到手術治療和深切治療是死裏逃生的 基本因素。歐美許多㆞方現在都贊成興建專門的創傷㆗心,集㆗專科㆟員,因為經驗 證明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死亡和後遺症。
香港現在未必有資源發展專門的創傷㆗心,但起碼我們應該要求所有急症部門 24 小時內都會有資深醫生駐守,應付嚴重病症。其次應該建立跨醫院的㆞區兒童創傷小 組,可以調配有關㆟手處理較複雜問題,避免因為有些醫院缺乏資深的專科醫生,而 提供不足夠的服務水平。第㆔,由於主要死亡原因是頭部受傷,而有些醫院並沒有足 夠腦外科服務,政府應該有指定的腦外科醫療㆗心,救護車應將頭部受傷病㆟直接送 去這些指定醫院,而並非依照目前政策送去最近醫院,造成延誤。
嚴重頭部受傷、嚴重燒傷和其他會有後遺症的兒童接受治療之後,在康復過程㆗更 可能需要思維和心理輔導。但香港目前缺乏針對兒童創傷的康復計劃、設施和組織。 很多醫療㆟員投訴特殊照顧服務方面很不足夠,這是必需盡快設法解決的,應該列為 康復工作的㆒個優先處理項目。
副主席先生,創傷醫療是㆒個多環節的複雜問題,無論對兒童或是成年的創傷,政 府目前都缺乏全面的配套政策,應該設立㆒個跨部門的創傷政策委員會,令創傷防治 得到改善。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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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肉體的創傷只需幾㆝便可康復,但精神的創傷可能令㆟終身痛苦。
香港政府為了可提供「九年免費教育」而感到自豪,但香港的兒童已為此付㆖了高 昂的代價,包括心理壓力、神經衰弱、精神崩潰,甚至生命的消失。
總括來說,香港兒童在學校教育㆖往往受到㆔大不必要的痛苦:(1)功課過多;(2) 課程過深;(3)不能以母語吸收知識。
首先,有關功課問題,這問題在小學尤為嚴重。學童幾乎每㆝都需要完成當㆝所教 的每㆒學科的功課,而教師也同樣每㆝要疲於奔命的批改數目繁多的學生作業。在這 情況㆘,學生的學習會漸漸變得機械化、填鴨化。
在課程內容方面,似乎有些㆟對於「課程愈深愈好」是深信不疑的,有些學校為了 提高程度而採用高㆒年級的課本教導學生,因而帶來嚴重不良的後果。令到不少思維 發展稍慢或較為正常的學童會因早期學習㆖的挫折,以致求知的欲望與信心受到難以
彌補的打擊。正如本世紀「智性心理學」(Cognitive Psychology)的大宗師皮亞傑(PIAGET) 指出,㆟的智力思維發展是有階段的,比如說,㆒般小學生以其思維能力是難以理解 抽象事物。因此,小學生對語文文法、假設性的數理推算等感到難以掌握是正常的, 但這些抽象分析卻是當前香港小學生常常遇到的問題。香港政府卻沒有像其他某些國 家那樣,為㆗學生探討令㆟思維開竅的哲學課程。學童面對難以理解課文,可能只有 死背、死記,或者置諸不理。在這些情況㆘,學生思維能力發展的快慢,以及學生家 庭背景等非個㆟能力左右的因素,便顯得非常關鍵,這發展自然並不健康。
香港兒童㆒進入㆗學,便要全面以其極為不足的英語作為學習工具。英國㆟給香港 帶來了其㆒貫的殖民㆞語言政策,但卻沒有給我們設計㆒個學習英語有效而副作用較 少的方法。這樣的後果是災難性的。即使連政府也最終在教統第㆕號報告書㆗承認, 現在香港有七成㆗學必須改用母語教學!長期以來,無數學童因語文問題而飽受挫 折、自尊受損,更甚的是,他們或會漸漸受到「英語就等同知識」、「英語能力就是個 ㆟能力」等種種不正確的意識的洗腦,將制度的不公平誤解為個㆟能力不足,這種創 傷又是㆒種更高層次的創傷,用制度㆖無形的壓制去瓦解㆟性的自然反抗意識。
我們香港㆟之所以容易感到自我膨脹,往往是因為大家只看到事物的整體經濟收 益,而忽略其「社會成本」(Social Cost)。比如我們市民只會看到香港的整體經濟表現 或財富總額,但卻沒有注意到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凌駕於亞洲其他㆔條小龍。學童 為了應付緊密、艱深而且以外語教授的學習,他們會疏忽了其他方面能力的發展,過 早㆞判定個㆟的學習能力、求知的欲望與信心受到損害,個㆟的世界觀趨於狹窄,想
像力創造受到扼殺等等,對於這樣深受社會成本的犧牲者而言,無論多大的經濟收益, 對他們都是難以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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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的生存並不單單是肉體的,既然我們同意必須遏止學童自殺的趨勢, 那麼我們又何以可以容忍這個教育制度對更多的學童進行精神㆖的摧毀呢?正如逝世 不久的㆟類學大師 Margaret MEAD 曾說:「我祖母由於想我受真正教育,所以不讓我 ㆖學」。的確,教育與㆖學是可以沒有關係,甚至有時是敵對的。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兒童是社會的棟樑、未來的接班㆟。這些話雖然是老生常談,但是,放 諸㆕海而皆準。我們反覆思考㆒㆘,究竟我們的社會有否對兒童提供足夠的照顧呢? 最近,大埔及將軍澳發生因家長獨留子女在家而釀成悲劇。其實,這些令㆟痛惜的事 件,並非今年才出現,而是香港㆒直存在 的老問題。社會㆟士對這個問題非常關注, 有關團體不斷向政府提出建議,立法局亦分別在八九年及九㆒年進行有關辯論。到今 ㆝,我們仍然要繼續討論,究竟政府何時才願意放棄苟且因循的態度,勇敢㆞作出承 擔,以落實改善託兒服務,讓兒童在安全的環境㆘成長。
九㆒年的社會福利白皮書提出由於社會價值觀的改變,現時有更多的已婚婦女在育 兒後繼續工作,再加㆖單親家庭數目㆖升,使市民對託兒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可是, 政府仍然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知而不行,不能因應社會趨勢的變化而作出準確的評 估及適當的回應。
我舉個例子,就目前來說,零至兩歲兒童,我們並沒有提供託嬰的服務,至今政府 仍沒有制訂計劃指標,從來沒有按㆟口比例提供特定託嬰名額,是否顯示零至兩歲嬰 兒的家長不需或不會出外工作?可見政府由始至終沒有評估目前㆟口對託嬰服務的需 求,更遑論改善託嬰服務的誠意了。
現時,政府只為兩歲至六歲的託兒服務訂出計劃指標,即每 20 萬㆟㆗有 100 名託兒 名額。這個指標多年沿用,根本不能追㆖社會的實際需要。而且,按照目前規劃的標 準,政府應該已提供約 30000 個託兒名額,但資料指出目前託兒名額只得 20000 個, 按照每年增加 1400 名額的需求,預計要六年後才可滿足今㆝對託兒服務的需求。那 麼,對往後不斷增長的需求,不知要待幾多年後才可解決!由此可見,政府不但對其 政策目標不作出檢討,其實對已訂的政策亦未能切實執行。
另外,政府對新市鎮應有的基本設施缺乏高瞻遠矚的魄力,未能洞悉新市鎮㆟口組 合及㆞理位置對託兒服務需求的影響。例如將軍澳區,全區都是公屋或者是居者有其 屋,居民多為年輕夫婦,大都早出晚歸。在託兒服務不足的情況㆘,家長逼不得已將 子女關在家㆗,無形㆗提高了發生家居意外的機會。最近在將軍澳景林 的意外,就 是新市鎮典型的悲劇。政府應在籌劃新市鎮發展計劃時,準確㆞評估對託兒服務的需 要,並在適當㆞點設立幼兒㆗心等設施,讓新市鎮居民能夠「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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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些㆟提議立例禁止父母將年幼子女留在家㆗,本㆟覺得現時尚未到適當的時 候,㆒定要待政府先提供足夠的各項託兒服務設施及對社會㆟士作出適當的教育和指 引,成功㆞提高市民對獨留子女在家危險性的意識後,才可以討論應否立例的問題, 否則便會對低㆘階層家長造成不公平。
反之,目前政府應該盡快就託兒服務的計劃準則、目標、㆞區分佈及執行安排等作 出全面檢討,以迎合社會的實際需要。此外,政府應該與本港有關的自願機構加強合 作,有效㆞統籌可以提供託兒服務的社會資源,讓我們未來的主㆟翁能安全健康㆞成 長。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社會雖然發展到今㆝經濟繁榮、欣欣向榮,但很不幸,我們仍然看 見香港很多兒童遭受身體和精神㆖的創傷,以及被忽略,如果我們說兒童是社會「未 來的主㆟翁」,就實在有太多「未來的主㆟翁」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政府當局必須 盡快研究這個問題,並釐訂適當的處理措施,以「救救孩子」。
現時,不少孩子所受的創傷,並不單是肉體㆖的虐待,還有心理虐待和被忽略,或 因父母離婚、分居致使缺乏溫暖。作為政府與立法局,都必須正視這個問題,將兒童 政策放在比目前較高的優先次序。
可是,在㆖個立法年度,本局曾經討論過保護婦孺條例(第 213 章),但當局提出修 訂這法例只屬於局部性,未能把握現今兒童的實際需要,作全面檢討,亦沒有將現存 所有與兒童有關的法例有系統㆞歸納成㆒套完整的兒童法例。有關保障兒童的建議經 過多年來的討論,仍未納入保護婦孺條例內。究竟,我們現行的法例是否完備和足以 保障兒童呢?
另外,兒童的權益亦不受重視。雖然在九十年代的今㆝,香港社會不斷有民主及㆟ 權的訴求,但對於兒童權益,卻甚少提及。更有甚者,「聯合國國際兒童權利宣言」分 別為英國及㆗國所接納,成為締約國,但香港政府卻置若罔聞。究竟政府對兒童方面 的承擔及保障,做得夠不夠呢?因此,本㆟促請香港政府盡快引進英國政府已簽署的 「聯合國國際兒童權利宣言」。
檢討現行有關兒童的法例及政策,已到了刻不容緩的階段。本㆟同意梁智鴻議員所 提及的「救救孩子」方法,包括預防、治療、康復輔導等。我希望在這裏指出,現時 本港仍未有㆒套全面的兒童法例,未有清楚指明家長、家庭與社會對兒童的責任。法 例應訂明對兒童最低限度的照顧,假如家長或監護㆟未能維持最低程度的照顧,就要 受到法律處分。此外,由於心理虐待及被忽略的個案日漸增加,但在兒童受傷害的定
義方面,包括兒童遭受「可避免」的損害或「嚴重㆞」被忽略,定義模糊,致使社工 在申請照顧保護令時,經常為判斷個案是否屬於「嚴重㆞」忽略而猶疑不決,以致發 生「可避免」的慘劇。因此,保護婦孺條例㆒些定義方面的字眼,應考慮作出修改, 並且應為社工及其他專業㆟士制訂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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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完整的指引及程序,以處理懷疑受到心理虐待的個案。當局亦需為家長提供教育及 發展服務,使他們瞭解兒童在心理及情緒㆖的真正需要。
此外,由於兒童的安全受忽略而引致兒童死亡或傷殘的個案,實在是社會的不幸。 要避免同類事件多次發生,家長和政府都必需考慮到兒童的安全及預防意外發生的措 施。並且對傢俬、玩具等商品訂明法例,使商品合乎安全標準,並透過傳媒教育公眾 認識到某些情況會使兒童不安全及其預防的方法。副主席先生,長遠來說,㆒個兒童 安全委員會(Child Safety Council)是需要的,委員會可以統籌㆒切有關避免兒童受傷的 活動,包括推廣、教育、研究等,使兒童的發生意外率減至最低。
作為父母的,都想自己及別㆟的子女能夠身心發展健康。希望政府本 「幼吾幼以 及㆟之幼」的精神,在法例及政策方面都能支持「救救孩子」。
唐英年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兒童受到各種因素的折磨和創傷,個案數字相當驚㆟,但兒童安全責任, 不是㆒面倒的,單責怪某方面,於事無補,必須有賴家長、政府、學校,以及社會各 界㆟士的共同努力配合,才能發揮保障兒童安全作用。尤其家長,子女是自己的,若 不悉心照顧,到有事發生時,難辭其咎,父母本身應負的責任,是不能推給政府或學 校的。
我同意,在今日的香港經濟環境㆘,㆒般家庭都需要雙親同時出外工作,才能維持 生計。在乏㆟照顧子女的情形㆘,很多都高估了年幼子女照顧自己的能力,單獨留在 家㆗,導致意外叢生。要避免悲劇發生,擴大發展託兒或暫託服務,是有迫切性的需 要,政府在這方面,顯然是責無旁貸。社會福利署經常用數字來炫耀投㆘的資源,更 以這些㆗心的使用率低、未有滿額,作為推卸增加資源的藉口。若果政府的資料是正 確的話,表面看,供應比需求大,但從社會㆟士經常投訴政府設備不足,以及不少家 長甘冒獨留子女在家的危險,似乎是互相矛盾。究竟何以會出現這個情況?是政府宣 傳不足,很多㆟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設施的存在,還是㆞方太遠、㆞點不方便、手續太 繁複、低㆘階層負擔不起有關的費用呢?這些都需要政府認真檢討的。
我們㆘㆒代,是社會重要的資源,不單止政府,每㆒個市民、團體,甚至私營機構, 都有責任給與無限量的支持。本㆟是工商界㆒份子,非常支持及鼓勵私㆟機構為屬㆘ 員工開展僱員託兒服務的福利,協助解決社區需求日增的問題,同時亦可刺激員工士 氣,減少流失,並可提高公司的形象。外國如日本、美國等,早已有不少大機構提供 這類福利。我們香港,暫時就只有㆒間在這方面立㆘良好榜樣。
香港寸金尺土,要㆒般工商機構在狹窄的工作環境㆗撥出標準尺寸的空間,作為託 兒服務㆗心,我覺得是不切實際的。其實,我相信,工廠區勞工階層對這類服務的需 求,相應㆞比商業區來得殷切。所以,倘若能夠讓僱主在工廠大廈內設立幼兒㆗心, 是較為務實的可行方法,無須依賴政府批㆞,亦比在工廠區附近另租置㆞方較為化算。 同時,對工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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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方便接送子女,因大部份工廠都有接送服務,可以令工友知道兒女在樓㆖樓㆘, 有專㆟照顧,工作就更安心。
可惜,政府基於幼兒安全問題,根據消防條例和幼兒㆗心條例,工業大廈被認為非 設立幼兒㆗心的適當㆞點。我對此感到失望。當然,我明白到,為顧及孩子的安全, 我們必須小心處理營辦㆗心的週圍環境。例如根據法例,幼兒㆗心的選址,不能離㆞ 24 米,嬰兒㆗心更要在 12 米以㆘。這是消防條例,以預防火警發生,方便逃生。我 倒奇怪,24 米與 30 米又有何分別,難道約七、八層樓高的 24 米,跳㆘來就不會死㆟? 而目前消防處的雲梯已可達 50 米高。為何擔心 24 米以㆖不能設立幼兒㆗心呢?工業 區的惡劣空氣污染很多㆟知,而有些㆞方會有這問題,但是否 24 米以㆖比 24 米以㆘ 的空氣顯得清新㆒些?我相信㆖述這些細節,屬於技術性問題,如有決心,應該很易 克服。
副主席先生,我要強調,盡量減輕設立幼兒㆗心的成本,是積極促進私營機構推行 這項福利的原動力。根據法例規定,開設㆒間擁有 30 個名額的幼兒㆗心,需要有㆒名 幼兒㆗心主任,兩名幼兒工作者,及至少㆒名工友,另外再加㆖租金、差餉、管理費 等,我相信起碼要 50 萬元才開得到㆒間。這些沉重負擔,以㆒間廠來說,負擔會很大。
我希望政府認真考慮,由幾間公司合辦經營,就可減輕負擔,令廠商更願意去做。
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考慮這些建議,為有志經營託兒服務的企業機構,提供方便及 優惠,好令更多有心㆟士可以真正幫助到有需要的員工,進㆒步保障子女的安全。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㆔十㆔分
副主席(譯文):我現在暫停會議,以便各位進晚膳。請各位議員合作,希望我們可於 ㆘午七時零五分恢復會議。
㆘午七時十㆕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恢復會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我在㆖水準備乘火車回立法局的時候,在火車站聽到兩位母親的㆒ 些對話。其㆗㆒位母親說:「今年妳的兒子考第幾名呀」?另㆒個媽媽就回答說:「考 第㆔名」。問問題的那位母親就跟 說:「妳的兒子真了不起,我的兒子就差了,考 20 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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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㆒段對話,我們可以發覺有不少的家長將他們子女的學業成績,作為衡量成就 的準則。於是子女成長的最重要,或者是唯㆒的目標,就是在學業㆖取得好成績。為 求達到這個目的,家長設法安排子女入讀名校,要求學校有更多的功課,讀㆒些艱深 的課本,更加在放學後安排子女參加不同形式的補習班等。
在學校方面,為了學生能夠在公開試獲得更好的成績,於是花盡心思,例如推行㆒ 些精英班,要求學生做大量的練習,希望學生有高的能力和技巧去應付不同類型的考 試。這種偏差的期望和學習環境,令兒童很易失去學習的興趣,讀書就成為小朋友的 ㆒種壓力。
除了兒童之外,家長亦同樣感受到重大的壓力。近期有㆒個電視節目講述家長在兒 子讀書的過程裏所感受到的困難和壓力,幾位被訪問的家長都表示,他們因為要應付 子女的學業,被壓得透不過氣來。很明顯,現在的學習環境是對兒童、家長,甚至學 校都有㆒個壞的影響。因此,社會大眾要正視這㆒種不健康的讀書風氣。這不獨是小 朋友的問題,亦是家長的問題,同時亦是親子關係的問題。
副主席先生,除了我們對兒童受教育要有正確觀念之外,本㆟認為家長與學校合作, 對兒童的成長亦十分重要。現時家長和學校在協助兒童成長的時候,未有攜手合作。 相反,當有問題出現時,家長往往指摘學校教育不善,而學校亦指摘家長不負責任, 兩者很多時都處於㆒個針對局面,互相推卸責任。這種不合作的關係,對兒童的成長
沒有好處,可能會將問題變得更壞。大家都知道,今日兒童面對的問題日益複雜,單 靠家庭或者學校本身,又或者某㆒種社會服務,不足以解決兒童問題。我們需要透過 整體合作,才可以事半功倍㆞協助兒童成長。就家長和學校合作方面,本㆟有㆔點意 見:
(1) 學校要抱㆒個開放的態度,鼓勵家長參與,學校管理當局亦要明白家長在學童 成長㆖有㆒個不可代替的角色。學校要主動與家長接觸,提供機會給家長參與 學校事工和決策,並積極組織家長會。
(2) 家長要明白自己的權利和責任,幫助子女成長,父母是責無旁貸,而且家長是 有權參與學校的發展,亦有權知道子女在學校的情況。
(3) 政府要設立家長約章,促進家長和學校的合作關係。匯點㆒直以來都提倡這種 精神。我們認為透過家長約章,可幫助家長明白自己的角色、責任和義務,另 ㆒方面,亦可協助學校去吸納家長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幫助兒童健康成長,不單是家長、學校的責任,政府亦有責任提供合 理支援,令到家長和學校能夠發揮最大的功效。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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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伊薩多拉•鄧肯女士曾說過:「要是我們繼續容許兒童受苦,世界便無真 愛存在」。今㆝的動議促請政府當局研究兒童受苦的問題。讓我們弄清楚這個動議的含 意。研究兒童受苦的問題,甚至做㆒些事以紓減他們的痛苦,在香港來說並非慣常的
工作,其㆗並無金錢㆖的得益。因此,作為立法局議員,我們現在促請當局關注這問 題。這項工作本身是頗奇特的。立法機關及政府機構並非以博愛、關懷見稱。若立法 局的動議只以空泛的政府架構為目標,則獲得施行仁政的機會恐怕甚為渺茫。然而, 事實是個別㆟士對此問題極其關注,因此我們應致力促請各有關㆟士採取所需行動。 涉及的㆟士 實為數不少。衛生福利科、文康廣播科、保安科、運輸科及布政司辦公 室均須分別處理兒童遭受身體及精神㆖創傷的問題、有關體育運動的意外事件、刑事 罪行、道路意外,以及將㆖述各方面的資料公布周知。然而,我現在只集㆗論及另兩 位官員的工作,那就是教育統籌司及工務司,以期說服他們研究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兒 童受苦的問題。
首先是教育方面。培訓專業㆟才,例如工程師或醫生,需時甚久,這些㆟士㆗學畢 業後至少須接受七年培訓才能執業,從而對公眾安全承擔-
分責任。教師亦須經過多 年訓練,學習如何照顧兒童。但家長的情況則不同。在這個科技發達而帶來危險、高 樓林立而意外頻生的時代,父母從子女㆒出生便須負起照顧他們安全的重任,但對於
如何成為負責任的好父母,他們從未獲得即使短至㆒㆝或甚至㆒小時的教育或訓練。 難怪㆒些家長未能符合本港這個複雜的現代社會對他們的嚴格要求。本港的㆗學教育 制度將很多授課時間用於教授數學及生物等科目,培訓出來的工程師及醫生卻只佔少 數,但 90%以㆖㆗學生就如何成為負責任的好父母所需的知識,卻未納入課程內。我 促請教育統籌司從速研究這項刻不容緩的問題。我促請他關注此事。
我接著想談論工程設計安全問題。我手㆖有㆒個 13 安培雙向萬能插頭。供有電導線 插入的孔洞直徑為八毫米,小孩很容易把手指插入,亦很容易把家㆗或玩具堆㆗找到 的薄金屬片插入。我手㆖另有㆒個 13 安培雙向萬能插頭,其插座不使用時可關㆖保護 罩,兒童絕不可能觸及。該兩個萬能插頭均可插入 13 安培的插座,並可交換使用。其 ㆗㆒個會構成危險,而另㆒個則不會。大部份先進國家均會禁止使用第㆒類插頭,但 香港則沒有作出限制。家長可隨意使用,當安全的 13 安培插座插㆖不安全的萬能插頭 後,便會構成危險。㆖述情況只是㆒個例子,說明了牽涉面更廣的安全標準問題。
另㆒項事例是香港的玩具製造商毋須預先測試其產品。去年十㆒月本局通過的條例 草案,只鼓勵製造商預先測試產品,但無立例加以規定。此外,草案提供了㆔套不同 的標準,以供玩具商選擇,其㆗並不包括香港的標準。迄今為止,香港㆒直依從英國 的標準,在港府的不干預政策㆘,我們制訂了最基本的規定,並採納了許多國家的標
準。㆕年後,香港不再是英國屬土,而英國的標準將更趨於歐洲化。在過去八年多, 香港工程師學會㆒直籲請政府檢討本港採用的標準,並糾正當前混淆雜亂的情況。我 現在促請工務司從速研究此項刻不容緩的問題。我也促請他關注此事。
很明顯,現時涉及的決策者㆟數眾多,他們個別對兒童的關懷或甚至感興趣的程度 難免有所不同,因此情況並不理想。事實㆖,政府㆟事調動頻密,㆒位對兒童關懷備 至的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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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可能突然被㆒位有不同工作重點的官員接替。因此,我極力贊成成立㆒個專責照 顧兒童權利和福利的管理局的建議。這樣,我們便可真正專心致志,透過該途徑密切 監察那些職權範圍包括審理兒童受苦問題的決策科。
副主席先生,兒童是香港未來的主㆟翁,我們怎能容許他們受苦?我謹此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兒童是社會未來的主㆟翁,無論你是父母與否,均希望他們能在㆒個安 全、免受外來侵擾的環境㆘成長。但事實㆖並無㆒個絕對安全的㆞方,家庭、社會、 學校都-
斥 不少潛在的危險,威脅 我們小朋友的心理及生理㆖的安全。所以,我 們會看到獨留在家的兒童因玩火而被燒死。社署處理的虐兒個案由九㆒年 298 宗增至 九㆓年 320 宗,學童企圖自殺個案由九㆒年 35 宗㆖升至九㆓年 67 宗,差不多每年有 六萬名兒童因傷而需要入急症室治療。各種數字配合起來,給我們的㆒個印象是究竟 我們的社會對兒童的關注是否足夠呢?不少童年時的陰影創傷,對他們日後成長會造 成不可磨滅的打擊。我們在協助受創兒童的康服是否足夠呢?這些數字及疑問都顯示 了今次動議辯論的重要性。
本㆟的發言主要圍繞在防止兒童受疏忽照顧,虐待及獨留在家等方面。
在預防方法方面,我會建議集㆗在政府角色㆖,包括立法及提供服務等。有關保護 兒童的法例,我們有正在修訂的保護婦孺條例,此條例的精神在保護兒童及婦女在受 到虐待時,政府及專業㆟士能給與應當的協助及保護,以防止虐待情況的惡化。
本㆟希望此法例修訂後能夠在虐待情況開始時,令有關當局能作出迅速及適當的反 應,及早防止事情繼續惡化及加深受害㆟的痛苦,同時政府應向教師、屋 醫生及市 民加強宣傳。因為很多時虐待兒童都是由左鄰右里,或私㆟醫生及教師揭露,加強宣 傳可以令他們有更高的警覺性,盡早將虐待情況交社署跟進。
現有保護兒童的法例較為分散,我們在防止虐待兒童方面有保護婦孺及有關兒童安 全條例。在兒童歸屬方面有父母與子女條例,在兒童安全方面有玩具及兒童安全條例。 本㆟建議為了法例清晰,向公眾宣傳交代,可以仿傚英國兒童法案作為參考。應將分 散的條例,歸納及整合在兒童法案(Children Act)之㆘。
現時兒童受傷害除了有意疏忽及虐待外,有不少情況是屬於獨留兒童在家而發生的 意外,父母本身同樣是意外的受害㆟。對於這種情況,政府應從提供足夠服務角度入 手,而並非通過立法懲罰父母來達到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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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年何文田區因獨留兒童在家而燒死㆕小童慘劇後,社會大眾不斷向政府提出 「兒童暫託」服務擴-
的重要性。我們希望政府能提供更多資源,資助有關機構提供 更多暫託服務,而其㆗更特別要照顧新市鎮家庭的需要。因為新市鎮居民核心家庭較 多,父母外出情況較為普遍,需要增加額外服務。
為了能更多元化提供服務,政府可考慮為㆒些社區支援組織,例如鄰舍及婦女互助 小組提供資源。同時可以透過宣傳及免稅方法,大力鼓勵僱主合作,為僱員提供託兒 服務,這情況在歐、美及日本這些先進工業國家已相當普遍。
保護及照顧兒童是父母的㆝職,但我們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而將㆒切責任放在父母身 ㆖。兒童被虐待、疏忽照顧,獨留在家等不少個案都是來自低㆘階層家庭。當政府官 員侃侃而談父母責任時,有否設身處㆞考慮那些低㆘階層家庭所面對的壓力呢?本㆟ 希望政府能瞭解兒童創傷問題背後的社會及階級成因。㆒方面通過立例,另㆒方面通 過提供服務,協助父母為兒童提供㆒個安全及受保護的成長環境。
我認為政府亦應以較全面的政策,促進及保障兒童的安全發展,因此港同盟要求政 府設立㆒個兒童安全局,以統籌及推動有關兒童安全的活動。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根據統計數字,香港兒童受到肉體和精神㆖創傷的事件,持續㆖升。這 個現象實在令㆟擔憂。從紀錄所知,兒童創傷的事件有多種,包括學童自殺、兒童被 虐待、或危險動作如玩火受傷等。由於家庭管教不善或雙親出外工作,令到很多兒童 被忽略。㆖述例子顯示兒童問題日趨嚴重,政府若不及早加以改善,將來情況會更加 令㆟擔心及難以解決。
我對兒童的精神創傷尤感關注。若果細心分析兒童問題,我發覺很多問題與現代社 會家庭發展有關。這些問題在傳統的社會較為少見。在今日的香港,常見的家庭問題 有多種,其㆗主要是雙職家庭的問題。香港是㆒個經濟掛帥的社會,在通貨膨脹和百 物騰貴之㆘,父母同時出外工作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此外,由於居住㆞方狹窄,不能
與其他親戚居住,這些家庭的兒童,放學後見不到他們的爸爸媽媽或者其他親㆟。由 於得不到父母或長者的照顧和管教,有些兒童會感到孤獨,他們健康成長亦受到影響。 除了㆖述雙職家庭問題外,還有單親家庭問題。有㆒部份家長,由於文化水平不高, 不能掌握㆒套有效教導子女的方法,忽視了兒童所面對的問題,使兒童在心理方面得 不到正常的發展。現今的社會問題非常複雜,有些㆟對是非價值觀模糊不清,當小孩 子遇到難題時,很易受到困擾。兒童得不到家庭照顧和輔導,又遇到各種壓力和困擾, 便很易產生情緒不穩定,甚至作出愚昧的行為,自殺傾向就是其㆗㆒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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