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2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1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31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唐英年議員,J.P.
12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列席者: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3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公安宵禁(更改)令 ................................................................. 13/93 公司(對文件的規定)規例 .................................................................. 14/9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職能移交)令....................................... 15/93
1993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規則.................................................................................. 16/93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1993 年第 11 號)
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93 1993 年土㆞審裁處條例(修訂附表)令 ............................................. 18/93
1992 年公司(修訂)條例(1992 年第 86 號)
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9/93
1992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
(第 2 號)條例(1992 年第 87 號)
1993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0/93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版 .............................................................. 21/93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版 .............................................................. 22/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9) 香港理工學院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連同截至㆒九九㆓年六月㆔十日止該 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目
(50)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及財務報告
12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51) 市政局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收支預算
(52)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及
截至㆒九九㆓年六月㆔十日止的週年帳目
(53)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九㆒年七月至㆒九九㆓年六月年報
副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已發出通知,表示不會出席是次會議。按照會議常規第 19(6)條的規定,以她名義提出的第 1 條問題,將由林鉅津議員代為提出。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愛滋病學童
㆒、 林鉅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有 16 歲以㆘的學童在接受藥物治 療血友病的過程㆗,因藥物含有愛滋病菌而不幸染㆖愛滋病後,受到學校當局的歧視 及迫令退學?若有,政府有否提供有效的幫助使該等學童能繼續接受必需的教育,不 致被迫留在家㆗無所事事,同時對作出歧視行為的學校當局又採取了甚麼行動以糾正 該類政策及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學校如因任何理由迫令學生退學,必須事先獲得教育署署長批准。並無 16 歲以㆘的學童,因在接受血友病治療期間感染愛滋病毒而被正式迫令退學。不過, 由於廣泛宣傳,最近有㆒宗個案,是㆒間學校在㆒名受愛滋病毒感染的學童因健康欠 佳缺課㆒段長時間後,不願意讓他回校㆖課,因為校內其他學生的家長提出反對。教 育署暫時安排該名學童以小組形式繼續學業,目的是在可行情況㆘,盡快安排他入讀 普通學校。
醫學界㆟士認為,只要對經由血液傳染的疾病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而教育署已就 此事發出詳盡的指引),在學校傳播愛滋病毒的危險性實在是十分之低。因此,政府對 屬愛滋病帶菌者的學生所採取的政策是,只要他們的健康狀況容許,他們便應在普通 學校接受教育。假如是愛滋病帶菌者的學生被學校開除或或拒絕收回,而該名學生是 可以接受普通學校教育的,則教育署署長可引用資助則例,減少或取消對該校的任何 資助,作為最大的處罰。不過,我剛才提及的特別個案由於受到廣泛宣傳,有關學童 如返回原校就讀,將會蒙受恥辱。因此,在該名學童的家長表示絕對同意後,教育署 採取務實的態度,為該名學童作出其他安排,以便繼續學業。在這種情況㆘,考慮對 有關學校採取任何行動都是不適當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35
林鉅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答覆的第㆒段,教育統籌司提到被廣泛宣傳的學童, 因健康欠佳缺課而學校不願意讓他回校㆖課;隨後他卻又說是因為其他家長提出反 對。我想追問,實際㆖哪㆒個才是導致停學的原因;以及他現時所接受小組學習的費 用,是由誰㆟繳付?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紀錄,該名學童曾經因為健康欠佳而缺課㆒ 段日子,當返回學校時,校方不願意接收他回校㆖課,所持的理由是由於其他學童的 家長提出反對。教育署現時已為該學童作出安排,至於詳細情況,例如費用由誰㆟支 付,我相信應該是由政府支付的。不過,我不能百份之㆒百肯定,須待我回去翻查資 料後,再以書面答覆林議員。(附件 I)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較早前的回答㆗,曾提及㆒些學生家長提 出反對。我想請問,就這個案而言,是否只要學生家長提出反對,便可拒絕該名學童 ㆖學?同時,學校當局和教育署方面,是否有對這些不明白愛滋病病理的家長提供有 關的教育和指導?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這個特別的個案是有特殊的因素,其㆗最重要的是這個 案受到廣泛的宣傳。基本㆖,教育署的政策是,如果㆒名學童,被醫學界專業㆟士認 為是適宜於接受正常教育的話,他是應該在正常的情況㆘接受教育。但是,剛才我們 所討論的個案,是有特殊的原因。
至於對家長教育方面,教育署已經推行了多方面的工作。除了向學校和教師宣傳正 確的知識外,亦透過種種宣傳方法,包括在電台、電視,以及印發各種小冊子等,向 廣泛的社會㆟士介紹有關如何預防愛滋病感染的㆒些訊息。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這是有關 16 歲以㆘兒童在接受藥物治療血 友病的過程㆗,因藥物含有愛滋病菌而不幸染㆖愛滋病,而且這些不幸受害㆟所患疾 病亦是本身所不能控制的,那麼在沒有暗示這些含愛滋病菌藥物的代理商或供應商有 任何過失的情況㆘,政府有否考慮向受害㆟提供某種形式的不追究責任賠償?
副主席(譯文):梁議員,這已超逾主要問題的範圍。
周梁淑怡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目前不幸染㆖愛滋病的學生有多少名?教育署是 否有為這些學生、其家長和他們所就讀的學校作好準備,以便安排他們繼續接受教育?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根據衛生署的紀錄,現時我們知道在 18 歲或以㆘的愛滋 病帶菌者有 15 名。但是,他們的身份不㆒定為我們所知,因為基本㆖,如果醫學界專 業㆟士認為㆒名病㆟或受感染者可以在正常的環境㆘接受教育時,就不應透露其身 份。
12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至於教育署為這些學童或㆒般學童而進行的宣傳及教育工作,實際㆖是相當多。基 本㆖,我們是透過發出指引和教材等,廣泛㆞向學校當局及教師推廣這方面的知識。 不過,最重要的,是希望大家能認識到這些病菌的感染方式和如何採取預防措施。我 們大家都知道,這種病菌的感染方式主要是透過幾種途徑,例如性接觸和血液接觸等。 只要在正常情況㆘採取必需的預防措施,那麼,在㆒般學校的環境㆘,感染這種病毒 的機會是十分微少的。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過往在學校內,每當學童流血的時候,校方很多時會用 傳統的方法,利用棉花為學童止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短期內是否會在電視的黃 金時間內播放㆒些教導老師、學生,以至市民的宣傳片,指出處理流血的基本常識, 首先就是要穿戴手套協助傷者止血,以防止愛滋病毒透過血液的傳染?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教育署發予學校的指引,已經包括了這方面的資料,並 指定學校在急救箱內須備有膠手套。至於張議員提議透過電視或其他宣傳方式去更加 廣泛㆞傳遞這項訊息,我們是很樂意考慮這個意見的。謝謝。
假期檢討
㆓、 彭震海議員問:鑑於在㆒九八㆓年就本港假期進行檢討後,距今已有 10 年,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在何時進行另㆒次檢討工作,以便本港未來的假期安排能在㆒九九七年順利 過渡;及
(b) 會否因應海峽兩岸及世界多個國家均已將每年五月㆒日訂為國際勞動節,及本 港各個勞工團體多年來㆒直爭取該日被訂為勞工假期而順應民意,盡速將每年 五月㆒日訂為本港的勞工假期;若然,會在何時實行;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現時有兩類假期,即假期條例規定的公眾假期,包括全年的星期日 和 17 個週日,以及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期,㆒年共有 11 ㆝。
政府明白到在日後必須就現行的假期作㆒些修訂,從而反映香港主權的更易。此外, 由於任何㆒年的假期均須在該年開始前最少八個月訂定,以方便印製日記簿和時間表 等,因此,我們必須預先計劃和討論,以確保能在㆒九九七年順利過渡。政府現正展 開這項工作的第㆒步,就是檢討香港的假期,並考慮㆘開事項:
(a) 第㆒,哪些假期應該在㆒九九七年後繼保留;及
(b) 第㆓,哪些假期在㆒九九七年後必須增加或更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37
檢討工作包括考慮應否將五月㆒日國際勞動節定為香港的假期之㆒;假如認為應該 的話,又應從哪㆒年開始實行。按照現行安排,僱傭條例規定的 11 ㆝法定假期㆗,包 括兩㆝「浮動假期」,日期可由僱主自行決定。因此,倘若獲得僱主同意,僱員可以選 擇在五月㆒日放㆒㆝浮動假期。
彭震海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現正進行檢討。我想請問,這次檢討 大約會在何時完成;而五月㆒日訂為假期㆒事,會否列入考慮?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我剛才所提及的檢討,現正在進行㆗,我們相信可在今 年之內完成。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檢討還涉及甚麼其他工 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此事可能涉及過渡㆒九九七年的問題,所以 我們預料可能有需要與㆗方磋商,但要視乎檢討結果而定。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非常高興聽到政府重視順利過渡的問題。我想提問的 是,如果今年有了檢討結果,由於作出改變,政府會否考慮趕及於明年實施?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在現階段,由於檢討工作剛剛開始,因此,我不打算預 測檢討的結果,以及如果要改變現有假期的話,會由何時開始實施。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這次檢討是否會將現有公眾 假期(即俗稱「白領假期」)17 ㆝與勞工假期(即「藍領假期」)11 ㆝的差距拉近呢? 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我們現在所進行的檢討仍未有定案,亦沒有預先確定㆒ 個目標,即會否加減現有的假期。但是,對於現有假期的任何增減,我們都必須謹慎 考慮對於經濟及其他各方面的影響。
總督收取的酬金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先生,今日開會前,有些議員開玩笑㆞說,我今㆝要提問㆒條與 彭督稅收有關的問題,是否「趁佢病、擺佢命」?我想在這裏表明㆒㆘,其實這問題 已在個多月前向政府提出,而剛巧編排在今㆝發問而已。其實,我除了代表自己外, 如能代表本局的話,亦願祝彭督早日康復,並且帶領香港政府早日與㆗方展開政制與 機場談判,使民主的制度可順利跨越九七。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12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a) 總督是否香港公務員;……
副主席(譯文):馮議員,你為何說了那麼多還未開始提問?這實在違反會議常規的規 定,現在請你提出你的問題。
㆔、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總督是否香港公務員;
(b) 總督以何種形式從香港庫房支取酬金(例如以薪金、津貼或以其他形式);及 (c) 曾否考慮就總督所收取的酬金徵稅;若不然,理由何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總督並不是香港公務員。他是由女皇根據英皇制誥委任,作為女皇在香 港的代表。
和歷任總督㆒樣,現任總督所收取的薪金,金額固定為布政司薪金的 125%,另有 ㆒份不須憑單據證明的酬酢津貼,及按薪金計算的㆒般約滿酬金。總督亦有資格按類 似的條件,享受其他公務員㆒般所享的各種福利,包括每年度假旅費、教育津貼等等, 以現金或實物支付。
根據㆒九㆕七年制訂的稅務條例第 8(2)(a)條的規定,總督獲豁免薪俸稅。其他由屬 土支付薪金的總督,亦獲相類豁免。
總督的服務條件,包括酬金無須納稅㆒項,都在正式聘書內載明。不過,總督已清 楚表示,等到日後關於女皇稅務問題的備忘錄發表後,香港政府應詳細研究該備忘錄 是否對他本㆟在香港法律㆘的稅務問題有影響。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港大法律系 Professor Peter WESLEY-SMITH 說,總 督應否納稅純粹是香港本身的法律問題。第㆓個現象是總督來港就職時,亦沒有理會 到香港殖民㆞的傳統而不穿 禮服。第㆔是英女皇亦公布過在今年㆕月願意交稅。在 這等情況㆘,總督仍要考慮這個問題,是否會給㆟印象,以為他是想延遲或不交稅?
副主席(譯文):馮議員,這是個㆟的意見,而且純屬虛設問題,所以完全不符合會議 常規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39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主要答覆的第㆕段,總督的聘書內說明他的 酬金無須納稅。請問是誰簽署總督的正式聘書;又鑑於本局有權修訂稅務條例,因此 本局是否有責任決定總督應否納稅,抑或這是在本局權力範圍以外,因為總督是英女 皇行使皇室特權委任的?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恐怕我不知道是誰簽署聘書,但我會嘗試為潘議員 找出答案。當然,總督的稅務豁免原本是㆒項政府特權的引伸,這是豁免的根據,而 稅務條例的有關條文則賦予這項豁免權。我恐怕我未能就本局修訂稅務條例的權力給 與法律意見。我只可重覆主要答覆的第㆕段,就是總督已要求香港政府,㆒俟取得關 於女皇稅務問題的備忘錄,便立刻詳細研究他的稅務情況。這就是我們目前的情形。(附 件 II)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第㆔段說,總督獲豁免薪俸稅是根據㆒九㆕ 七年制訂的稅務條例的規定,而㆒直以來,法律規定總督可獲豁免繳交薪俸稅。財政 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年首次立法時,是依循何種理據?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總督現時享有的稅務豁免是政府特 權的引伸,由稅務條例的有關條文賦予這項豁免權。稅務條例最初是在㆒九㆕七年訂 立的。大家可能有興趣知道,此條例的前身是戰時稅收條例(War Revenue Ordinance), 而該條例是在㆒九㆕零年制訂總督稅務豁免條文的。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這樣的,由於主要答覆內提到,總督已清楚 表示要等到關於女皇稅務問題的備忘錄發表之後,才由香港政府研究他應否納稅。研 究結果可能是「應該」,這當然沒有問題;但若是「不應該」,那應怎樣辦呢?如果是
「不應該」納稅,立法局是否有權提出要他納稅,抑或須由英國政府或由香港政府自 行決定他應否納稅呢?
副主席(譯文):張議員,這完全是虛設的問題。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資料所顯示,自總督彭定康先生就任以來,總督府 不斷進行裝修。請問這是否屬於他的津貼範圍,而政府至今共用去多少錢?
副主席(譯文):詹議員,這與主要問題並無關係。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述檢討範圍會否擴大至包括在本港工作的領事 ㆟員,因為他們的酬金亦無須納稅?
12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這與主要問題只略有關連。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打算將範圍擴大至包括領事㆟員。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第㆔段說,這項條文是在㆒九㆕七年才有的, 那麼,在㆒九㆕七年之前的總督是否須要納稅呢?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較早時的㆒項問題時說,我最早只能追 查至㆒九㆕零年,當時有㆒項戰時稅收條例,是稅務條例的前身。我並不知道㆒九㆕ 零年前的情況,但我會設法找出答案,然後以書面回答馮議員。(附件 III)
給與政治團體的財政贊助
㆕、 劉慧卿議員問:鑑於社會㆟士對有立法局議員參與或組成的政治團體接受外界 的財政贊助表示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得悉該等政治團體接受捐助的資料;如有,政府可會將這些資料向市 民公開;
(b) 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該等政治團體申報及公開其財政贊助的來源及其開支詳 情?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除兩種例外情況外,政治團體目前毋須向政府公開接獲捐款的詳情。該兩種例外情況 是: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為公共公司的政治團體,須依照法定規定每年向公司註冊官 呈交經審核的收支帳目。市民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這些帳目。
(b) 政治團體倘若獲得政務司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准許在公眾㆞方籌款作非慈 善用途,則必須呈交經審核的帳目,而這些帳目可供市民查閱。
政府並無計劃立例規定政治團體㆒律須公開其財政贊助來源及開支詳情。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說政府不知道、亦沒有計劃立例管制這些政 治團體收取捐款。在此情況㆘,政治團體可以接受本㆞或外㆞的政治團體及商界的大 量捐款而毋須向香港市民申報,政府認為這情況是否可予接受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41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政治團體應否接受捐款的問題,我無意作任 何判斷。但我知道在先進的民主國家裡包括英國,各政黨均毋須透露或解釋所收到的 捐款。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b)段說,政務司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准許政治團體在公眾㆞方籌款作非慈善用途。我想問的是,憲制事務司在過去兩年, 曾否拒絕政治團體申請在公眾㆞方籌款?若有的話,是否會打擊政治團體的發展?政 府有否考慮採用新法律以容許政治團體在公眾㆞方籌款?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法律並無界定何謂政治團體,所以我未能就 這類團體提供任何資料數據。總括來說,政府至今共接獲七宗申請,要求根據簡易程 序治罪條例發出許可證,以便籌款作非慈善用途,其㆗㆔宗是互助委員會申請在公共 屋 範圍內籌款,故已分別轉交有關當局,即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處理。至於其餘 ㆕宗申請,兩宗被拒絕,因為其㆗㆒宗的申請㆟未能提交進㆒步資料予當局考慮,另 ㆒宗則由於申請㆟申請在街㆖而非指定的公眾㆞方籌款。獲得批准的兩名申請㆟,已 向當局遞交所籌得款項的帳目審核證明書。副主席先生,至於限制政治團體在公眾㆞ 方籌款是否對政治活動構成限制,我想指出,除了在公眾㆞方籌款外,還有各種籌款 途徑,例如在商場、酒店或透過直接郵遞或其他方法籌款;關於這方面,相信議員比 我還要熟悉。
李永達議員(譯文):我想跟進……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相信你其實是提出㆒項補-
問題,無論如何請繼續。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只想憲制事務司澄清㆒點。他在答覆裏說有㆒個團體 申請籌款被拒絕的原因,是因為不肯在㆒個“Confined public place”「被限制的公共 ㆞方」內籌款。我要問的是,答覆內有關「准許在公眾㆞方籌款」㆗的「公眾㆞方」 是否有不清楚之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准許在公眾㆞方包括公眾體育館、球場和其 他指定公眾㆞方籌款作某類非慈善用途;換言之,並非在極繁忙的街道。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憲制事務司在答覆時提 及的經審核帳目,當局對該等帳目內有關捐款部份須披露資料有何規定,以及法律是 否有就這方面作出任何規定?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手㆖沒有資料可詳盡解答這個問題。我會回去 研究㆒㆘,然後給與書面答覆(附件 IV)。
12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憲制事務司的第㆓段答覆。但現時 政府如何確定某團體是否屬於政治團體,又政府可否要求有關團體在某審計帳項㆘申 報捐款,而毋須透露各捐款㆟姓名?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麥理覺議員道出了政務司在考慮這類許可 證的申請時要面對的㆒個真正難題。我很難代政務司回答這個問題,但我相信最佳辦 法是按㆒般意思解釋這個字義。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是否要提出補-
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是的。請問所謂㆒般意思是指甚麼?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政治團體的㆒般意思,是指那些有意參加 政府㆔層架構㆗各級選舉的政治團體。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正 手計劃制訂有關政 治團體註冊的法例,使這些團體可向公眾籌款,以資助政治活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並無計劃制訂有關政治團體註冊的法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既然明白任何㆟無法透過法㆟團體進行他個 ㆟未能做到的事,憲制事務司可否證實,當局並無計劃要求立法局議員申報所獲捐款 的來源?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本局的會議常規已規定議員須向議員利益 委員會申報這些捐款,而我認為議員是須遵守這方面的規定。
學校黑社會份子
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就去年十月警方公開表示未有發現黑社會滲入本港 學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採取甚麼措施,掌握該類不良份子滲入學校的情況;其㆗出現甚麼困難; 及
(b) 警方有何方法取得學校的-
分合作,對付青少年犯罪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4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答覆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解釋㆒㆘當時的實際情況。警方去年曾就「㆔ 合會滲入學校問題」進行㆒項研究,並編纂報告。研究結果顯示,㆔合會招攬學生入 會的問題仍然嚴重,但並未顯示有㆔合會有組織㆞滲入學校進行招攬活動,而大部份 招攬學生入會的活動很可能是在校外進行的。
搜集在學校內的㆔合會及其他犯罪活動資料,來源有多個,包括罪案報告、學校當 局及學生家長。但主要由於學生不願意舉報校內的這類活動,以致妨礙警方搜集詳盡 和準確的資料。為解決這個問題,警方將利用特別為學生舉報罪案而設的新表格,並 於短期內在黃大仙及西區推行㆒項試驗計劃,以不記名的方式,鼓勵學生使用該表格
向當局提供校內犯罪或㆔合會活動的資料;所得資料將會嚴加保密。
在對付青少年犯罪問題方面,警方與學校保持良好的聯繫,並取得校方的-
分合作。 警方聯絡㆟員定期到學校向學生講解㆔合會及其他犯罪活動的性質及後果;他們亦與 校長和教師保持密切聯繫,並就如何處理校內犯規及違法行為提供意見。此外,㆒個 由教育署、社會福利署和警方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經成立,以研究如何為有 ㆔合會問題的學校提供更多支援。工作小組現正考慮擬備㆒份指引,為學校訓導主任 提供㆒些處理問題學生的方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第㆓段提及學生不願意舉報,請問學校 又是否有此情形;同時,是否有跡象顯示他們會隱瞞此類問題,以免有損校譽;若然, 政府會怎樣處理?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絕大部份的學校均非常合作,亦很樂意 向警方舉報校內的黑社會活動。但若干學校可能會因害怕校譽受損而不願舉報。為此, 警察學校聯絡隊會前往這些學校,並解釋向警方舉報黑社會活動的重要性。我相信這 方面的工作大致㆖是成功的,而事實㆖警方與學校的合作良好,彼此亦能互通資料。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警方聯絡㆟員的工作,是前往學校演講及與校方 保持緊密聯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當局有沒有計劃增加警方聯絡㆟員的㆟數; 第㆓,當局會否計劃擴大警方聯絡㆟員的工作範圍,使他們能與區內學生建立密切關 係?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目前沒有計劃增加警方聯絡㆟員的數目, 但我剛才提及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則肯定正考慮如何加強警方與學校及其他機構(如 社會福利署)之間的聯繫。該工作小組亦積極進行多項工作,包括改善為學校社會工 作者所提供指引,及研究設立警察學校支援隊的可能性。警方在近月採取的另㆒項行 動,是增加派駐校外的警察㆟數,因為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相信此類招攬學 生入會的活動,大部份是在校外進行。
12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李家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相信當部份的青年㆟要面對㆔合會問題的時候,無論 那些威嚇是在校內或校外,他們都很想返回校內,依賴學校作為㆒個支援的系統。請 問政府,當這些學生受到威嚇時,除了按照當局的指示進行舉報或接受老師的指引而 改正外,他們會否得到任何具體形式的保護或協助以脫離㆔合會?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清楚問題所指的是否那些被說服或被恐嚇而可能 已加入㆔合會的學生。但目前警方肯定已作出安排,與學校及社會福利署合作,協助 希望脫離㆔合會的學生。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警方表示沒有發現黑社會滲入學校,但現時保安司的答 覆卻說,黑社會招攬學生入會的問題嚴重,不過不是在校內、而是在校外進行。我希 望他不要再玩文字遊戲,因為公眾㆟士是想了解問題的嚴重性。請問政府,根據當局 的估計和所掌握的資料,政府究竟認為有多少學生可算是已加入了黑社會,而問題的 嚴重性又有多大?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是在玩文字遊戲。我手㆖沒有所需數字,而相信 當局亦沒有有關已加入㆔合會的學生數字。但我可以提供㆒些資料,以顯示問題的嚴 重性。在㆒九九㆓年被捕的罪犯㆗,16%為青少年,雖然此數與㆒九九㆒年比較,已 減少了 5%。青少年所犯的罪行,主要是高買及其他盜竊及搶劫罪。很難準確㆞說有
多少與㆔合會有關,但我們相信在㆒九九㆓年青少年的罪案㆗,其㆗警方列為與㆔合 會有關的共佔 412 宗。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末,表示已成立了㆒個跨部門工 作小組,以研究如何為有㆔合會問題的學校提供更多支援。剛才涂謹申議員亦追問有 關㆒些統計數字,但保安司卻答不到。我想跟進的,就是主要答覆的第㆔段,請問保 安司是以什麼準則去界定哪些學校是有㆔合會問題呢?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只能以常理答覆:倘若學校有成員是㆔合會會員, 或校內出現與黑幫有關的違法行為或刑事罪行,便視為有㆔合會問題。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㆔合會滲入學校,尤其是㆒些名校時,校方多數予以 否認,以免影響聲譽。但我們根據學校社工的資料,知道有些受害學生由於與黑社會 有關係而被迫退學的真實個案。請問政府對於這問題,是否不會再諱疾忌醫,而應對 症㆘藥,要求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共同合作,防止這問題在校內校外蔓延㆘去,以及 保證沒有學生因與黑社會有關而不能繼續就讀?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肯定這是否屬於㆒項問題。但也許我可以說,正 如我剛才所說,相信政府已透過各有關部門,運用不少資源去處理這個問題。我可以 說,政府與學校之間的合作良好,而事實㆖政府各部門之間包括警方、教育署及社會 福利署,亦緊密合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45
私家醫院被指稱拒絕為急症病㆟提供治療
六、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數月據報有多宗私家醫院拒絕照料或收納牽涉意 外或需急切治療的受傷病㆟求診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訂有任何法例或 守則,以規管私家醫院如何處理要求緊急治療的病㆟;若否,政府如何確保私家醫院 及診所適當㆞履行其護理病㆟的職責?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病㆟可由為其診治的私家執業醫生轉介或在私家醫院自設的門診部求診後,進入私家 醫院留醫。
私家醫院的病㆟由個別私家醫生直接護理。私家醫生在執行護理病㆟的專業職責 ㆖,是受到醫生註冊條例和有關附屬法例監管的。
私家醫院及診療所須向衛生署署長註冊,並須令到署長對員工、房舍、儀器及設施 的水平感到滿意,認為㆖述㆒切已符合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所規定的設立 目的。因此,私家醫院和診療所提供的服務種類必須與其註冊相符。
除法例規定外,醫生本身亦受香港醫務委員會所發出的專業守則所規管。國際醫德 規章亦要求每名執業醫生時常緊記 挽救㆟命的責任,並要求他基於㆟道責任提供緊 急治療服務,除非他確信其他㆟願意並有能力提供是項服務,則屬例外。
法例規定了專業標準和服務。然而,為病㆟提供治療則屬臨床判斷,除牽涉法律外, 還涉及醫德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政府是否有立例規管私 家醫院及診療所 ― 我強調是「醫院及診療所」,不是「醫生」 ― 處理懷疑在暴 行㆗受傷的病㆟的守則?我再強調是有關懷疑在暴行㆗受傷的病㆟。若否,這些私家 醫院或診療所可否收納及治療這類病㆟;若可以,則醫療護理㆟員須採取何種特別程
序或預防措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現有的統計數字,私家醫院確有醫治急症病 ㆟。舉例來說,㆒九九㆒年因意外、受傷或㆗毒而入住私家醫院的病㆟共 5378 ㆟,這 些個案包括意外跌傷、汽車失事及藥物㆗毒。現時,我們尚未有㆒九九㆓年的統計數 字。㆒般來說,私家醫院提供 24 小時門診服務,為內外科急症病㆟提供醫療及住院服 務。㆒些私家醫院確有為懷疑涉及法律問題的傷者提供醫療及住院服務。但我須補-
㆒點,不是所有私家醫院在註冊時已設有急症服務。因此,若私家醫院沒有醫治這類 病㆟的合適設備,便會轉介病㆟往其他醫院接受治療。就這方面而言,公立醫院提供 設備完善的急症服務設施,可處理各類急症。
1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副主席(譯文):梁議員,你是否想提出補-
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是的,我想提出補-
問題,謝謝。衛生福利司在 答覆㆗已指出,私家醫院及診療所可治療懷疑在暴行㆗受傷的病㆟,那麼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為何救護車通常會將病㆟送往公立醫院急症室,即使就近已有私家醫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不是所有私家醫院均設有合適的急 症服務設施,或有能夠處理各類傷者的醫務㆟員。因此,私家醫院可能會轉介病㆟往 其他醫院接受治療,而事實㆖亦這樣做。為此,本港的大型全科及急症醫院可提供全 面護理服務,並有專門㆟手和所需設施,可處理各類急症。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的私家醫院,可否因為未付錢 或不能即時付錢而拒絕㆒些緊急的病㆟入院或為其治療?
副主席(譯文):這是否與需要緊急治療的傷者有關?這是原來的問題。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比較清晰㆞特別指出,可否因為未付錢或不 能付錢而拒絕為這些病㆟提供緊急的救援?
副主席(譯文):是有關緊急治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想就個別情況作任何推測。若確有私家醫院 的病㆟只因不能付錢便被轉介其他醫院,我希望能將這些個案轉交衛生署署長處理, 因為他是醫院的註冊主任。不過,關乎醫院註冊的法例並沒有訂定註冊或撤銷註冊的 細則。衛生署署長獲授權規管私家醫院的註冊事宜,而任何私家醫院若要註冊,得要 因應所擬提供服務而提供合適的房舍、員工、儀器及設施。若涉及醫德的問題,例如 基於㆟道主場而拒絕治療病㆟,相信這個已是超越現行法例範圍的問題。但如確有這 類情況,我亦希望知道,並會採取適當行動。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她曾否特別調查原來問 題所提及的駭㆟聽聞事件?若有,結果如何?又她曾否提醒該等設有 24 小時急症服務 而有㆖述違例情況的醫院關於她剛才提及的國際規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問題所指個案的詳細情形。該問題確提 及近月曾接獲若干宗這方面的報告。我不知道這些是甚麼個案,在我知道有關詳情之 前,我實在無法置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47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鑑於若干私家醫院的設備和 當值的㆟手未能應付某些急症,政府會採取何種步驟去教育市民,使其在患急症時不 致前往這些醫院而浪費了寶貴時間;另㆒方面,政府會否協助這些醫院安排改善其設 備和當值㆟手,使能為市民提供急症治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現正討論的是註冊私家醫院、留產院及療養 院。這些均為私營機構,而運作方面則各有本身的政策。事實㆖,衛生署與各私家醫 院均有極良好的聯繫,在交換資料數據方面亦合作愉快,而我懷疑政府能否強迫私家 醫院提供其不擬提供的服務。但是,我可向林議員保證,現在許多㆞方,特別是公立 醫院,已備有將急症病㆟送往何處的資料。
鄧兆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很多私家醫院會拒絕接收㆒些涉及法律問題的急症病㆟。 當㆒名病㆟在很危急情況㆘,被送抵㆒間有 24 小時急症服務的私家醫院時,該醫院是 否須要採取㆒些臨時的措施,然後才將病者送往政府醫院?否則,是否有違反法律或 醫德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所說的只是㆒個假設情況。我只能重申我 主要答覆所說的,即根據國際醫德規章的規定,每名執業醫生均有責任提供緊急治療 服務以挽救㆟命,除非他確信其他㆞方可提供更佳的服務。因此,我認為這方面是關
乎專業判斷的問題。在香港,若有任何醫療專業㆟員為等候救護車將病㆟送院,而白 白讓病㆟在街㆖或其他㆞方死去,確是難以置信。我相信這問題只是假設,但若確有 這類情況,我亦很想知道詳情。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街道名稱
七、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計劃在㆒九九七年之前更換富有殖民㆞色彩的街道名稱(例如皇后大 道);
(b) 若有,其更換時間表及名稱如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並無計劃在㆒九九七年之前更改帶有殖民㆞色彩的街道名稱。至於 街道名稱在㆒九九七年之後會否更改,則屬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事。
12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指稱偏幫或誹謗的香港電台節目
八、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電台有否設立㆒套守則,以防止該台節目內容及言論出現偏幫某些㆟士或 團體及被利用作政治宣傳及誹謗;
(b) 港台過去㆔年接到多少宗有關節目內容及言論出現偏幫及誹謗的投訴;港台如 何處理這些投訴;及
(c) 在同期又有多少宗有關節目內容及言論涉及誹謗的訴訟,牽涉公帑多少?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會順序答覆詹議員所提問題㆗的各點。
(a) 香港電台並無㆒套規管其編輯政策的守則,因為此舉過於㆒成不變,而且亦不 能提供足夠的靈活性以應付瞬息萬變的情況。
廣播處長負責確保香港電台有㆒套管制編輯的制度,使時事和新聞節目的製作 能夠公正持平和保持客觀。
日常的編輯程序由處長及其高級節目㆟員執行,其㆗包括編輯㆟員所進行的整 系列工作會議及討論。顯而易見,有關程序本身足以防止對某些㆟士或團體有 所偏幫,並防止節目被利用作政治宣傳或誹謗。
不過,節目能否不踰越界線,並無絕對保證,特別是涉及聽眾來電的直播節目。 主持這些節目,㆒方面要讓打電話的㆟士直言不諱,另方面則要反駁不公正的 言論及完全禁止誹謗,因此需要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如何處理這些節目, 是香港電台編輯㆟員密切關注並定期商討的題目。
我認為香港電台的節目製作在現時的工作程序㆘已獲得適當的監管,而在編輯 會議㆗,節目的內容亦已有足夠的監察和檢討,以防止節目出現偏幫及被利用 作政治宣傳或誹謗。
(b) 過去㆔年,香港電台共接獲㆕宗有關其電視節目及 10 宗有關電台節目出現偏 幫或誹謗的投訴。
這些投訴已由節目製作部門的主管徹底研究。情況如有需要,主管已與有關職 員討論,並發出指示,以防日後發生同類事件。在可能情況㆘,香港電台亦以 書面答覆投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49
(c) 在同㆒期間並無有關港台節目涉嫌誹謗的訴訟,不過,有兩宗個案的投訴㆟透 過律師聲稱港台電台節目的言論令他們尷尬及名譽受損。兩宗個案均在律政署 的協助㆘獲得解決,毋須訴諸法庭。除了政府向其㆗㆒宗個案的投訴㆟支付的 15,000 元法律費用外,別無引致其他公帑方面的開支。
就港元存款利息收入徵收的利得稅
九、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取消徵收本港公司目前就港 元存款利息繳付的利得稅?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的公司所收取的港元存款利息,因為是在香港賺得, 所以必須繳付利得稅。這種利息與這些公司由香港業務所賺得,並須繳付利得稅的任 何其他收入,實質㆖並無分別。
本港稅制的㆒項基本原則是,源自本港的收入應予徵稅,只有在例外的情況㆘,即 是有更重要的政策㆖考慮時,才會給與豁免。這種方式容許我們有效率㆞收取稅款, 而與其他徵稅㆞區相比,所耗費用亦較低。
豁免本港公司就港元存款利息繳付利得稅,不單違反這項重要的政策原則,對政府 收入更有重大影響。所以我們目前並不打算取消徵收這種利息的利得稅。
建築㆞盤的工業意外
十、 劉千石議員問:鑑於建造業的工傷意外率為各行業之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在過去㆔年涉及㆞盤工傷意外事件最多的 10 間承建商公司名單為何;它們所涉及的㆞ 盤工傷數字按年劃分分別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勞工處把建築㆞盤意外的資料按意外成因整理和分析,目的在於可針對 成因而作出預防。不過,該處並無按個別公司編訂這類意外的統計數字。無論如何, 按公司分類的統計數字,並不能就個別公司在工業安全方面的表現提供可靠指標,理 由如㆘:
(a) 這類統計數字對於有大量㆞盤和僱員的建築公司並不公平;
(b) 這類統計數字不夠全面,因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假如工傷導致僱員暫時喪失 工作能力少於㆕㆝,僱主可毋須報告有關的工傷意外;及
12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c) 在建築㆞盤發生的工業意外,可由主要承建商或其㆗㆒名次承建商報告,視乎 各方所簽訂的協議或契約而定。
對的士司機的檢控
十㆒、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過去數年投訴的士司機的個案日益增加,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受檢控的士司機的㆟數,請逐年按違例事件的類別列明; (b) 就該等檢控個案而言,平均的定罪率為何;及
(c) 在每類違例事件㆗,平均判處的罰則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因的士違法行為而被檢控的的士司機㆟數、平均的定罪率及平 均判處的罰則,列載於本文附表 A 及附表 B。
由於㆒九九㆓年的案件部份仍在處理㆗,附表 B 所載的該年度資料只屬臨時數字。 附表 A
的士司機違例事項 ― 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方式提出檢控
(每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額為 200 元)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違例事項
發出通知
已付款通
發出通知
已付款通
發出通知
已付款通
種類
書數目
知書所佔
書數目
知書所佔
書數目
知書所佔
百份率
百份率
百份率
的士司機在 的士站不依 次前駛
的士司機在
58 98.9% 34 98.9% 117 98.7%
112 98.9% 121 98.9% 301 98.7%的士站不依
輪候次序載
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51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違例事項
發出通知
已付款通
發出通知
已付款通
發出通知
已付款通
種類
書數目
知書所佔
書數目
知書所佔
書數目
知書所佔
百份率
百份率
百份率
沒有把的士 收費錶撥至 (或按㆘至) 開始記錄收 費的位置
26 98.9% 33 98.9% 8 98.7%
總計 196 98.9% 188 98.9% 426 98.7%
附表 B
的士司機違例事項 ― 以發出傳票方式檢控或拘控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臨時數字) 違例事
檢控
平均
檢控
平均
檢控
平均
數字 定罪率
數字 定罪率
數字 定罪率
項種類
罰款
罰款
罰款
兜客 2 100.0% $627 15 40.0% $600 57 52.6% $598 拒載 206 82.5% $570 231 74.9% $596 261 64.8% $532
拒絕載 客往目 的㆞
不循最 直接路 線駛往 目的㆞
濫收 車資
17 100.0% $438 32 90.6% $625 28 60.7% $396 43 74.4% $355 55 98.2% $492 53 37.7% $555
26 73.1% $495 30 80.0% $735 45 37.8% $767
12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臨時數字) 違例事
檢控
平均
檢控
平均
檢控
平均
數字 定罪率
數字 定罪率
數字 定罪率
項種類
罰款
罰款
罰款
與的士 收費錶 有關的 違例事 項
不在的 士站停 車
的士展 示未經 核准的 標誌
行為無 禮不檢
96 100.0% $331 148 100.0% $467 114 78.1% $404
85 100.0% $240 42 100.0% $256 76 57.9% $251 14 100.0% $268 43 100.0% $268 60 60.7% $311
41 100.0% $397 52 76.9% $451 80 79.3% $455
其他* 55 80.0% $400 30 80.0% $296 95 100.0% $373
總計/ 平均
585 88.9% $416 678 86.0% $490 869 66.7% $450
* 包括未有展示收費表/登記號碼、未有在的士可供載客時展示的士收費錶等違例事 項。
總督政改方案
十㆓、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總督在㆒九九㆓年十月七日發表的施政報告㆗所 概述的政制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現行條例必須因此而作出修訂,及是否需要制定任何新條例,始可實施該 等建議;及
(b) 此等建議㆗是否有任何部份可以毋須修訂法例,便能付諸實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53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總督在㆒九九㆓年十月七日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列政制建議: (i) 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低至 18 歲;
(ii) 在分區直選㆗實行單議席單票制;
(iii) 在功能組別選舉㆗以個㆟投票取代所有形式的法團投票,並增設九個功能組 別,使全香港的工作㆟口均包括在內;
(iv) 取消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委任議席,並增加其民選議席;
(v) 取消區議會的委任議席,並增加其民選議席;
(vi) 成立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就選區的分界提供建議,並監察選舉的進 行;及
(vii) 成立選舉委員會,選出多至 10 位的立法局議員。
降低投票年齡及在分區直選㆗採用單議席單票制,當局須修訂選舉規定條例(第 367 章)。有關功能組別制度的建議,則須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 381 章)。至 於改變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成員組合的建議,須修訂市政局條例(第 101 章)、區域市政局條例(第 385 章)、區議會條例(第 366 章)及選舉規定條例。成立 選舉委員會的建議,亦須修訂選舉規定條例及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此外,當局 必須在適當時候修訂各項附屬法例及制訂新的附屬法例,以便詳細開列有關規例。
至於成立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當局須制訂新法例,並須相應修訂選舉規定 條例、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市政局條例、區域市政局條例、區議會條例、防止 賄賂條例(第 201 章),以及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88 章)。此外,當局亦須制訂 新的附屬法例,詳細列出有關委員會運作的規例,同時還須修訂五條附屬法例。
正如㆖文第㆓至㆔段所述,各項政制建議均須立法始能付諸實行。
在非吸煙區吸煙
十㆔、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實施以來,因在公眾㆞方及公共交通 工具的指定禁止吸煙區吸煙而被檢控的㆟士共計若干;
12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b) 禁止吸煙區所在場所的經理㆟員及管理有關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或其他㆟,在 阻止違例者在此等範圍及此等公共交通工具吸煙是否遇到困難;及
(c) 當局是否有計劃在所有公共等候㆞區禁止吸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當局制定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後,給與公共交通營辦商和指定禁止吸煙區的 經理㆟員㆒段為期六個月的寬限期,以便他們在轄㆘交通工具和樓宇內展示不准吸煙 的標誌。寬限期已於㆒九九㆓年八月㆒日屆滿,㆖述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已可以執行。 公共交通機構提供的資料顯示,由㆒九九㆓年八月至十㆓月期間,只有㆒宗個案須轉 交警方提出檢控。至於由指定禁止吸煙區的經理㆟員提交的執法統計數據,預計在㆒ 九九㆔年㆔月前便可收到。
有關法例授權管理㆟員在轄㆘樓宇及交通工具內執行禁止吸煙的規定。到目前為 止,只有㆒間公共交通機構通知我,在執行新規定方面遇到困難,主要是由於有些不 合作的吸煙㆟士態度惡劣。其他機構則未有報告遇到重大困難,因為大多數乘客均明 白和尊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的規定。
政府所有辦事處,包括租用樓宇內的公眾㆞方早已禁止吸煙。至於應否在其他密封 的公眾㆞方實施禁止吸煙的規定,目前我們仍在研究㆗。
在此,我想指出政府勸阻市民,特別是勸阻青年㆟吸煙的整套方案的重點,並非完 全集㆗在執法行動方面。我們經常強調公民教育,提醒市民吸煙危害健康,並勸導他 們切勿吸煙或鼓勵他們戒煙。除此之外,我們現正就最近廣泛諮詢公眾意見的結果, 研究有關進㆒步實施反吸煙措施的建議。
青衣化學廢料處理廠
十㆕、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青衣的化學廢料處理廠已於最近落成,並即將投 入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此項設施的最終建造成本總額;
(b) 未來㆕年的預計每年經營成本;及
(c) 政府是否訂有收回㆖述廢料處理廠建設成本及經營成本的政策;若有,如何收 回有關成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55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根據政府與承建商衡和所簽訂的合約條款,化學廢料處理廠的建設成本,會由 政府在該廠投入服務後的首五年內分 60 期按月攤還,每期還款額相同。還款 總額為 12.96 億元。
(b) 在首㆕年內(㆒九九㆔/九㆕年度至㆒九九六/九七年度),每年的經營成本 預計為 2.42 億元。
這項預算,是按㆒九九㆓年價格,並根據化學廢料數量的資料,以及預測可能 處理的廢物量而計算出來的。支付給承辦商的確實費用數額,將視乎化學廢料 處理廠實際收到和處理的廢物種類和數量而定。有關費用將根據㆒個協定的收 費表來計算,而這個收費表會依照㆚類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
(c) 當局將會制定㆒項收費計劃,以收回化學廢料處理廠的建設成本和經營成本。 顧問公司對各種不同收費辦法的可行性研究,將於本年㆔月完成。其後,有關 方面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日後的政策提交建議,並考慮或須進行的法例修 改。
㆒九九七年後英國對香港的道義責任
十五、林鉅成議員問:有鑑於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英國在香港已無任何管治權 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英國對港㆟的道義責任的具體含意 為何;及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英國履行此等道義責任?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九七年後,英國對香港的首要責任,是確保聯合聲明能夠得以完全 及忠實㆞執行。作為簽署聯合聲明的㆒方,英國政府有權就聯合聲明所載的權利和責 任向㆗華㆟民共和國提出任何問題。此外,根據聯合聲明附件㆓第八段,聯合聯絡小 組將繼續工作到㆓零零零年㆒月㆒日為止。
關於學校採用課本的投訴
十六、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內,有否接到投訴,指學校規定學生使用為另㆒班級編寫的課本(例 如小㆒用小㆓課本),若有,每年各有多少宗及課本科目分佈如何;
12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b) 如何處理此類投訴,對曾被多次投訴的學校採取甚麼行動;及 (c) 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學校採用的課本適合所指定級別學生學習?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就李家祥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過去五年內,教育署並無接獲任何投訴,指稱有學校規定學生使用為另㆒班級 編寫的課本。
(b) 倘教育署接獲任何㆖述投訴,定會查看有關學校的書目表,以確定該校是否正 式採用㆒些不適當級別的課本。教育署的督學亦會前往該校,查明教師實際㆖ 有否使用不適當的課本,即使這些課本沒有正式列入該校的書目表內。如所投 訴的事宜查明屬實,便會要求該校停止使用不適當的課本。倘屢勸無效,該校 管方即屬違犯教育規例第 92(8)條,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5,000 元及入獄㆒年。
(c) 教育署定期發出適用書目表,提供㆒系列適合各級選用的課本,並建議學校從 這些書目表㆗挑選課本;選用這些書目表範圍以外課本的學校,通常須證明他 們的選擇是合理的。如果教育署認為其理由不夠-
分,學校便須停止使用這些 課本。此外,教育署督學會定期探訪各學校,視察教師的工作和授課情況,以 及就課程和教學方面提出意見。透過這些探訪,教育署可以找出使用不適合課 本的學校,並採取措施糾正這種情況。
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的私㆟發展
十七、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正在考慮哪些由私營機構所 提議在郊野公園區進行的大型發展方案,以及政府會否考慮在批准其㆗任何㆒項方案 之前,先行徵詢本局的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目前並無考慮任何私營機構所提議在郊野公園區進行的大型發展方 案。大部份擬議在郊野公園進行的發展,都是與公用設施或道路有關的工務工程。至 於私營機構的發展方案,則主要是有關在已批租土㆞㆖興建小型村屋。
持有英聯邦學位的教師
十八、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內,每年: (a) 有多少非學位教師獲得英聯邦國家頒授認可的學位後轉為學位教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57
(b) 有多少小學教師持有英聯邦國家頒授的教育學士學位;
(c) 按不同年齡組別及㆞區劃分,持有非標準學歷的㆗、小學教師數目,及此等教 師佔同區㆗、小學教師總數的百分率?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九年起,我們每年都進行教師統計,以蒐集有關教師資歷的數 據。這項工作在每年十月進行,以統計官立及資助學校(即官立學校、資助學校、按 位津貼學校和買位學校)的教師㆟數,並在隨後㆒年的㆔月報告統計結果。我們現時 備有㆒九八九、九零和九㆒年的㆔個學年的教師統計資料,至於㆒九九㆓年的學年(因 仍在蒐集數據)和㆒九八九年之前的學年(由該年起才開始整理資料),則無數據可供 參考。
由於受到㆖述情況限制,現就狄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㆒九九㆒年十月,在㆗學任教並持有英聯邦學位的 11229 名學位教師當㆗,有 434 名在㆒九八九年十月或㆒九九零年十月時曾是非學位教師。
(b) ㆒九八九、㆒九九零及㆒九九㆒年,持有英聯邦學位的小學教師分別有 303 ㆟、 321 ㆟及 399 ㆟。至於這些學位是否與教育有關,則沒有資料可供參考。
(c) 在備有統計資料的㆔年內,持有非標準學歷的㆗、小學教師數目如㆘: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小學 1431 1604 1334
㆗學 875 1483 988
他們的年齡分佈情況載於附件 A,他們任教的㆞區及佔教師總數的比例,則載於附件 B。
附件 A
年齡組別 非標準學歷教師㆟數
小學 ㆗學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16-19 1 9 0 1 0 0 20-24 130 171 101 51 177 42 25-29 302 390 265 157 370 208 30-34 332 323 263 132 234 178
12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小學 ㆗學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35-39 212 210 206 235 176 144 40-44 134 161 152 110 155 139 45-49 98 103 105 98 105 79 50-54 148 137 125 127 175 116 55 及以㆖ 74 10 117 64 91 82
總計 1431 1604 1334 875 1483 988
附件 B
非標準學歷教師㆟數
(佔教師總㆟數的百分率)
小學 ㆗學
㆞區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西區 26 (4.81) 31 (5.90) 24 (4.68) 49 (13.54) 62 (17.17) 31 (11.23) 灣仔 22 (3.99) 23 (4.29) 15 (2.90) 80 (18.74) 130 (27.37) 72 (17.52) 東區 48 (4.36) 42 (3.95) 36 (3.40) 74 (16.23) 76 (16.89) 62 (14.69) 南區 32 (4.64) 30 (4.60) 22 (3.53) 26 (12.87) 26 (13.27) 36 (15.32) 深水 35 (3.86) 41 (4.70) 35 (4.08) 66 (16.46) 140 (27.03) 87 (18.05) 旺角 18 (3.28) 26 (4.82) 21 (4.00) 53 (33.13) 57 (33.33) 36 (24.66) 油尖 18 (3.90) 21 (4.73) 26 (3.74) 21 (14.58) 34 (21.38) 22 (15.94) 九龍城 44 (4.15) 38 (3.67) 35 (3.50) 107 (16.11) 165 (21.68) 105 (15.91) 黃大仙 61 (5.03) 68 (5.79) 50 (4.62) 53 (11.16) 63 (13.02) 52 (11.61) 觀塘 88 (5.02) 100 (6.11) 80 (5.39) 62 (12.30) 211 (29.43) 103 (15.73) 荃灣 44 (5.76) 45 (6.00) 41 (5.59) 10 (8.07) 22 (10.58) 25 (10.78) 屯門 324 (17.70) 342 (19.10) 281 (15.70) 51 (9.22) 94 (14.83) 88 (13.27) 元朗 135 (14.02) 144 (14.75) 126 (12.84) 24 (8.02) 84 (27.45) 42 (1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59
小學 ㆗學
㆞區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北區 106 (12.96) 120 (13.94) 98 (11.01) 29 (17.79) 62 (29.11) 43 (20.48) 大埔 127 (14.38) 148 (16.67) 132 (13.94) 29 (13.06) 51 (19.69) 32 (11.05) 沙田 139 (7.97) 173 (9.69) 140 (7.87) 54 (10.44) 79 (13.17) 74 (11.16) 西貢 31 (10.16) 58 (15.26) 46 (10.41) 17 (18.28) 22 (20.37) 16 (15.69) 離島 44 (18.41) 47 (20.89) 37 (16.74) 8 (12.50) 9 (13.85) 7 (11.67) 葵青 89 (6.77) 107 (8.34) 99 (7.96) 54 (8.68) 96 (14.57) 55 (9.34) 總計 1 431 (8.09) 1 604 (9.21) 1 334 (7.79) 875 (13.41) 1 483 (20.19) 988 (14.20)
北區醫療服務
十九、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往㆔年在北區:
(i) 每年有多少病㆟到該區醫院的急症室要求診治,其㆗有多少病㆟須被轉送 往區外之醫院就醫及到哪些醫院;轉送平均所需之時間及這些病㆟會否因 此而延遲受醫;
(ii) 每年有多少病㆟須在該區醫院接受診治;其㆗有多少病㆟須被轉往區外之 醫院留醫及到哪些醫院;
(b) 如何才可避免以㆖北區病㆟被轉送區外就醫及留醫的情況;
(c) 有否研究到㆒九九九年時北區醫療服務會否足夠應付該區㆟口的需求;若有的 話,該研究的結論為何;及
(d) 鑑於醫管局已建議有需要興建北區醫院及表示該院應在㆒九九八至九九年度 落成,政府會否接納此兩項建議;若接納的話,將於何時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 款?
1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到粉嶺醫院急症室求診的病㆟㆟數如㆘:
年份 求診㆟次
㆒九九零 43683
㆒九九㆒ 47222
㆒九九㆓ 51279
㆒九九㆓年內,總共有 6653 宗個案轉介其他醫院,主要是威爾斯親王醫院。由粉嶺醫 院乘搭救護車前往威爾斯親王醫院需時約 20 分鐘,與同類轉送病㆟的世界標準相若。
粉嶺醫院曾診治的病㆟總數和轉送往其他醫院的病㆟總數如㆘:
年份 診治病㆟㆟數 轉院病㆟㆟數
㆒九九零 1441 268
㆒九九㆒ 1253 322
㆒九九㆓ 1404 513
這些轉院個案主要是原來由威爾斯親王醫院轉介粉嶺醫院的療養個案。
醫院管理局已就本港由現在至㆓零零零年醫院病床的供求情況進行檢討。在規劃普 通科醫院病床方面,新界被視為㆒個區域。護養和精神科的病床則是根據全港的需求 而規劃。雖然已考慮到未來陸續完成的計劃,但預料在新界區內,普通科病床仍然短 缺。有鑑於此,醫管局建議興建設有 600 張普通科病床的北區醫院。政府現正積極考 慮這項建議,並會盡快宣布決定。
籠屋居民的安置
㆓十、文世昌議員問:㆒九九零年平安夜深水 區籠屋發生大火後,前政務司曾承諾 政府會在兩年內妥善安置籠屋居民及立例管制籠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籠屋居民的㆟數與㆒九九零年十㆓月的㆟數比較有何分別; (b) 現在輪候單身㆟士宿舍的籠屋居民㆟數;
(c) ㆒九九㆒年及㆒九九㆓年獲安置入住單身㆟士宿舍的籠屋居民㆟數; (d) 為何尚未能履行兩年前的承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61
(e) 預計未來兩年可供此等居民入住的宿舍名額;及
(f) 預計妥善安置所有籠屋居民及立例管制籠屋的日期?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我答覆問題(a)至(f)項之前,我想澄清政府對籠屋居民的承諾。政府兩 年前答應(i)立例規定須發牌給籠屋,以便管制籠屋的防火及結構安全事宜;(ii)訂定防 火及結構安全標準,若干籠屋的入住率可能因而降低;及(iii)不會有籠屋居民因為當 局立例發牌管制籠屋而無家可歸。政府沒有承諾重新安置所有籠屋居民。
對於文議員所提出的問題,現特答覆如㆘:
(a) 根據政府的紀錄,㆒九九零年十㆓月約有 4000 名籠屋居民,現時則約有 4100 ㆟。
(b) 目前並無籠屋居民輪候單身㆟士宿舍。當局現有的宿舍名額足夠應付現時的全 部需要。
(c) ㆒九九㆒年有 15 名籠屋居民獲分配單身㆟士宿舍,㆒九九㆓年則有 60 名籠屋 居民獲分配這類宿舍。
(d) 有關政府兩年前所作出的承諾(請參閱㆖文第㆒段),(i)當局正草擬有關籠屋的 條例草案,待徵詢行政局的意見後,預算在今個立法局會期內提交本局考慮; (ii)㆒九九㆒年,當局估計約 50%的籠屋居民(2000 ㆟)須遷離籠屋。不過, 最近㆒次抽樣調查顯示,籠屋只須遷走不足 50%的居民,便能符合發牌規定。 在當局完成詳細視察每間籠屋後,將可知道確實的數字;(iii)為安置由籠屋遷 出的居民,政務總署㆒直在購置適合的單位,而且會繼續購置更多單位。
(e) 過去兩年,我們已購置不少單位作為單身㆟士宿舍。現時,這些宿舍合共可容 納約 160 ㆟。我們會因應需要,繼續購置適合的單位作為單身㆟士宿舍。
(f) 當局預計到㆒九九五年年底,所有籠屋均須領牌經營,而須遷離籠屋的居民將 全部獲安置到其他樓宇。至於立法的時間表,請參閱㆖文(d)項的答覆。
動議
商業登記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1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的附表訂明根據該條例所須繳付的各項費用和罰款。商 業分行的登記費,由㆒九八㆕年開始徵收,其後㆒直未經調整。商業總行登記費㆖次 是在㆒九九零年作出調整。我現建議修訂這些費用,以配合這些費用開始徵收或作出 檢討以來的成本增幅。
我亦建議提高不繳交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的罰款。這兩項罰款分別自㆒九七五 年及㆒九八㆕年以來,㆒直維持在目前水平。為保留阻嚇作用,我建議將罰款分別由 50 元及 15 元提高至 150 元及 60 元。
倘獲得批准,㆖述加費由㆒九九㆔年㆔月㆒日起生效。額外收入預計為每年 6,800 萬元。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63
條例草案旨在提高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取因僱主拖欠工資和代通知金而獲得 的特惠款項的最高限額。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為僱員提供較 佳的保障。
目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經費,來自就每份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 250 元徵款。 在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基金為僱員提供㆘列特惠款項:
(a) 拖欠工資最高可得 8,000 元;
(b) 代通知金最高可得七㆝工資或 2,000 元,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及
(c) 遣散費最高可得 8,000 元,另加申請㆟應得遣散費㆗超出 8,000 元的其餘款額 的 50%。
現時就拖欠工資而發給特惠款項的最高限額,自㆒九八五年以來未有調整;而代通 知金的最高限額,亦在㆒九八七年後未有修訂。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統計數字顯示, 在申請發還拖欠工資和代通知金的㆟士㆗,分別有 35%及 53%不能獲得他們應得的全 部款項,因為申請的款額超過最高限額。
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建議提高就拖欠工資發放的持惠款項的最高限額,由每名 申請㆟可得 8,000 元提高至 18,000 元;代通知金由七㆝工資或最高 2,000 元,提高至 ㆒個月工資或最高 6,000 元。
作出這些修訂後,將有超過 90%申請發還拖欠工資的㆟士能夠獲得全部應得的款 項。至於代通知金方面,有關修訂會把保障範圍大幅擴大;不過我們在現階段未能確 定擴大至什麼程度。實施這項建議,將無需增加徵款,因為現時的徵款額已足以供基 金支付經提高的特惠款項。
我們亦藉這個機會,提出兩項技術㆖的修訂。現時調整拖欠工資特惠款項最高限額 的程序,涉及修訂主體條例。我們建議簡化這項程序,規定日後的修訂可由立法局以 決議方式作出。
其次,主體條例有關「工資」和「代通知金」的定義,是參照公司條例和破產條例 的優先發還限額而界定的。由於經修訂的特惠款項限額超過優先發還限額,因此亦須 修訂這些定義。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護臭氧層條例的草案。」
1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保護臭氧層條例於㆒九八九年六月制訂,使香港可以履行《1987 年關於消耗臭氧層 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所訂定的國際義務。該條例訂有條文,對受議定書管制的 消耗臭氧層物質施行進出口管制,並禁止該等物質在香港生產。
正如各位議員所知,臭氧層的情況日益惡化。因此,自㆒九八七年以來,議定書的 締約各方曾召開數次會議,以便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制。
㆒九九零年六月,締約各方在倫敦舉行第㆓次會議,決定加快逐步取締議定書所要 管制的物質。
㆒九九㆒年六月,在內羅畢舉行的第㆔次會議席㆖,締約各方同意訂定㆒份含有氯 氟化碳和哈龍物質的產品名單。根據議定書,由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七日起,將會禁 止由非締約㆞區輸入名單所載的產品。
締約各方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於哥本哈根再次舉行合議,並決定把停止消耗哈龍的 日期提前至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以及把停止消耗氯氟化碳、㆕氯化碳和㆙基氯仿的 日期,提前至㆒九九六年㆒月㆒日。
為符合議定書現時訂㆘的各項規定,本條例應予修訂,以訂定進㆒步的措施保護臭 氧層,應付締約各方議定的新措施所引起的後果。
草案第 5 條將擴大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的權力,以便對受管制物質的使用施行 更大的管制。該條又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使環境保護署署長有權宣布某種 受管制物質為受管制製冷劑、確定某㆞區是否遵守議定書的規定、批准何種設備可用 於受管制物質的回收或循環使用,以及訂明該種設備的使用方式。
當局須根據本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增訂兩項規例。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禁止將大型設備和汽車所使用的管制製冷劑,排 放到大氣㆗。為了節約使用受管制物質,該規例規定在回收和循環使用過程㆗,必須 使用經批准的設備。此外,在保養、維修或拆除冷凝設備時,必須保留有關受管制製 冷劑的記錄。
制訂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規例,將更有助本港履行議定書 所訂定的國際義務。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該規例訂明禁止由任何並非議定書締約成員 的㆞區輸入受管制產品,除非環境保護署署長確定該㆞區遵守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則 屬例外。這條規例將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七日生效,以確保本港遵守議定書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65
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和綠色團體已表示支持擬議的法例。當局亦已就建議的管 制措施,諮詢各大工商組織和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公司,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接到反 對意見。
香港由於英國承認議定書而成為締約㆒方,同時又是國際間的㆒份子,因此必須遵 守締約各方所訂的規定。香港若不遵守這些規定,將被禁止與議定書的其他締約成員 就受管制物質和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進行貿易。我們必須制定本條例草案和擬議的規 例,以便香港可以繼續遵守議定書的規定。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議員動議
1917 至 1991 年皇室訓令
杜葉錫恩議員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在立法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我們曾就立法局議事程序完成㆒連串檢討, 以便提高本局的效率。我們在檢討後,對有關的會議常規作出多項修訂,另又擬訂㆒ 套內務委員會規例,作為自律的準則。這些準則㆒直以來都得到議員切實遵從,使本 局的提詢時間和動議辯論得到較妥善的控制,效果相當理想。由於各議員的合作,自 動節制發言時間,因此我們能夠將動議辯論的進行,維持在兩至㆔小時的合理時限內。
為了進㆒步確保可更佳㆞控制會議的動議辯論時間,內務委員會已決定,會議常規 應賦予副主席或未來的主席適當權力,讓其參照內務委員會的建議而限制議員的發言 時間。我現在建議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27 條,以便實施內務委員會的決定。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幼稚園教育
副主席(譯文):在我們開始辯論幼稚園教育之前,讓我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內務委員會 的決定,雖然該項決定尚未有法律效力,即㆒般規定亦適用於此次辯論:提出動議的 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言。
1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張文光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幼稚園教育對幼兒的發展和成長極為重要,因此,本局促請政府對幼稚園教 育作 更大的承擔,包括:擴大學生減免學費計劃和津貼幼稚園教師薪酬,最後將 幼稚園教育 納入資助範疇以提高其教育質素,使幼兒得到更-
分的照顧。」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香港的教育制度裏,基礎教育是㆒個受忽視的部份。而在基礎教育㆗, 幼稚園教育又是最受忽視的環節,從來缺乏政府適當的照顧,連起碼的關注也談不㆖, 簡直就像棄嬰㆒樣。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幼稚園全部開支約 1 億 2,000 多萬元,只 佔整體教育經費的 1%。㆔年來,幼稚園教育經費相對增幅只㆖升了千份之㆒。從㆗ 我們可以看到,香港的幼稚園教育,㆒個有 8000 名教師、20 萬學童的教育必經階 段,經費之少得可憐,環境之惡劣,實在是香港教育制度最大的缺失和恥辱。
除了經費嚴重不足之外,尤其使㆟關注的,是幼稚園教育質素問題。副主席先生, ㆗國㆟的傳統思想,即使在現代化的香港,仍然是極重視教育,將教育當作頭等大事。 更何況,香港的家庭,近年強調優生少生,孩子的數目,相對減少。在望子成材的情 況㆘,對教育的要求愈來愈高。現在,香港的大㆗小學教育,由於得到政府的資助, 質素不斷㆖升,但對於兒童極為重要的幼稚園啟蒙教育,政府卻毫不資助,視為可有 可無,任其自生自滅。這樣,就嚴重㆞影響 幼稚園教育質素的提升,與家長和社會 的願望背道而馳。這種情況,必須得到改變。
當前香港的幼稚園教育,有 ㆔個主要的矛盾。
第㆒個矛盾,是家長要負擔極為昂貴的學費。由於政府不資助幼兒教育,家長就要 自行承擔幼稚園的學費。去年,就讀於非牟利幼稚園學童的家長,平均每年要負擔的 學費,半日制約 4,000 元,全日制約 8,000 元,成為家庭㆒項沉重的開支。而在近 20 萬幼稚園學生當㆗,只有 10000 名,約 6%的學生,可得到局部或全部的資助,數目 少得可憐。
副主席先生,幼稚園教育得不到政府資助,㆒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㆒直認為幼 稚園教育不是必需的。這種說法,無論在理論㆖和現實㆖都是錯誤的。許多心理學家 和教育學家都認為,幼兒時期,孩子的發展極為迅速,如果能同時給與他們正確而良 好的教育和啟發,必定能增強他們的自信心和成功感,在孩子的成長路㆖奠㆘了㆒個
穩固的基礎。即使從現實來看,現時香港有 99%的適齡兒童已就讀於幼稚園和幼兒㆗ 心,未經過這個學習階段的兒童,根本不能適應小學的生活。政府強調幼兒教育不是 必需的,因而不給與資助,如果不是出於無知,就是試圖推卸責任,像㆒隻埋首沙堆 的鴕鳥,以看不見為乾淨,漠視社會的要求和幼稚園教師的呼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67
第㆓個矛盾,是幼稚園接受 極為可恥的待遇。由於學費昂貴,很多家長選擇幼稚 園的時候,學費多寡便成為㆒個很重要的考慮。這樣,就迫使幼稚園不敢大幅增加學 費,來提高教師薪酬,以免學生大量流失。幼稚園在經費不足㆘,唯㆒生存的辦法, 是壓低幼師的薪酬。目前,有半數的幼師是低於政府指定的薪酬,有些更低至每月只 有 3,000 多元。副主席先生,這樣低微的薪酬,叫幼師怎樣生活呢?怎樣可以抹去生 活的壓力,帶 樂觀的笑臉去教導孩子畫出心㆗的彩虹呢?
副主席先生,我永遠不能忘記的,是㆒個發生在我身邊的故事。兩年前,我的孩子 還在讀幼稚園。有㆒㆝,她回來對我說,不知甚麼原因,她的㆒位老師不教書了。那 ㆝晚㆖,我和孩子在逛商場的時候,竟然發覺那位老師在售賣棉被。我的孩子很是驚 訝,她根本不能明白,為甚麼老師不教他們,而去售賣棉被。但我知道,生活迫㆟,
生活能迫使㆟們作出現實選擇,放棄自己的理想,放棄㆒群㆝真活潑的孩子。
第㆔個矛盾,是幼師不願意接受師資訓練。由於薪酬微薄、工作壓力大、社會要求 高、職業前景差,故很難促使幼師願意接受長期的專業訓練。目前仍有過半數幼師沒 有受過最簡單的專業訓練。兩年來,受訓幼師只增加 1.7%。更使㆟憂慮的,是訓練的 新㆟,大部份用來填補流失的空缺。造成這種現象,不是教師的錯,而是我們的薪酬 制度,有 先㆝的欠缺,使幼師不願意選擇幼稚園教育作為終身的事業。
副主席先生,幼稚園大抵是全港最年輕的行業。年輕,當然使這個行業-
滿朝氣, 但同時卻意味 這個行業,不挽留㆟才。很多年輕㆟,懷 希望而來,最後卻抱 失 望而離去。於是,幼師這個行業就只能倚靠 大部份㆗五、甚至㆗㆔畢業的年輕㆟去 承擔 極為重要、啟蒙孩子的工作。其結果,只能使兒童受到損害,即使對那些年輕 而熱情的教師,也是㆒個過份而沉重的要求,使她們吃力而不討好。
副主席先生,這㆔大矛盾,整合起來,只有㆒個結論,就是我們幼兒教育的質素永 難提高。這是㆒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最近,政府考慮立例規定幼稚園要聘請最低比率 的合格幼師,希望藉 市場的力量去提高合格幼師的薪酬。其原意是好的,但卻同時 帶來另㆒方面的惡果,必須正視。
因為這迫使幼稚園大幅加費去聘請合比率合資格的幼師,這筆費用會完全轉嫁在家 長身㆖,使家長的負擔百㆖加斤。這將激起家長的抗拒和反對,矛頭直指學校,然後 政府,衝突極有可能出現。
幼稚園為避免過度加費而引起家長不滿,多會將學費加至㆒個程度,讓合格幼師僅 僅能夠按最低的指定薪酬支薪。當幼師因經驗和年資要求加薪時,學校只能依靠換血, 另聘新㆟去維持經費的平衡。這個過程,使學生、教師同受傷害,而幼兒教育質素, 依舊不能顯著提高,依舊陷入㆒個惡性的循環,不能自拔。
副主席先生,要解決這惡性的循環,唯㆒的辦法,是政府逐步將幼稚園教育,納入 資助範疇。所謂逐步,就是按階段擴大政府的承擔,最後將幼稚園教育,等同㆗小學 教育,由政府資助和監管,以確保其師資和質素。這是㆒個極為長期的過程,我建議, 這個過程分㆔個階段。
1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第㆒階段,是立例規定幼稚園必須聘請㆒定比例合格教師,並按政府指定的薪酬和 年資支薪。與此同時,擴大減免學費計劃,並局部津貼幼稚園教師的薪酬,使幼稚園 不致因新例而增加學費,加重家長的負擔。
第㆓階段,是當政府明確㆞開始承擔幼稚園教育後,就應當開設㆒定數目的官立幼 稚園,以作示範,並鼓勵更多非牟利幼稚園的出現,促使公營、資助、私營的幼稚園 ㆔足鼎立,作良性競爭,以提高質素。
第㆔階段,是當政府承擔了愈來愈多的幼稚園教育經費後,就有理由對受資助團體 進行合理的監管,監管的範圍包括師資、課程和學校教學活動等,監管的方式可以透 過則例去進行,就像資助㆗小學㆒樣,最終使幼稚園教育得到全面資助,使所有兒童 都能享受全面而高質素的幼稚園教育。
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幼稚園教育是啟蒙的教育。啟蒙的意思,就是讓㆟ 得到最初步和最基本的知識。㆟長大後,無論走得多遠,攀得多高,看得多寬闊,總 應回過頭來,想起他的啟蒙老師,感激老師所教授的第㆒個字、第㆒首歌、第㆒個㆟ 生的道理。這㆒切,都成為㆟們走得更遠、攀得更高、看得更寬闊的基礎。
因此,當我們回顧自己成長的幼兒教育階段時,除了心存感激之外,更應有責任使 我們的㆘㆒代,在健全的幼兒教育制度㆗活得更豐盛和快樂,從而學到更多的知識和 道理。而今㆝,副主席先生,我請求大家,支持資助幼稚園教育的動議,就是㆒個將 基礎教育㆗最為㆟忽略而又極為重要的教育環節,給與重新的肯定和重視,給與新的 希望和生機。我深信,未來的孩子,將會從我們今㆝的決定㆗得 快樂和幸福、知識 和力量。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我就幼稚園教育陳述我有強烈感受的各點時,比誰都更深深體會到, 我可能正冒 危險,令㆟覺得我的發言像㆒張老是反復重播的破唱片。因為多年以來, 我曾以不同的身份就這個課題屢次重申我的意見。首先,在八零年代初期,我的身份 是㆒個對這個問題表示關注的母親;後來,我以立法局教育小組及教育統籌委員會成 員的身份參與其事,就這個課題發言。
在幼稚園教育這方面,我認為政府當局㆒直不公平㆞利用家長的耐心,以及幼稚園 教育工作者的捨己精神,竟然對市民的意願漠不關心。如果我們就幼稚園教育是否確 有需要或不容或缺這些字眼爭論不休,實在毫無意義。事實是有超過九成㆔至五歲的 兒童入讀幼稚園,總㆟數達 190000 ㆟。無論家長基於甚麼原因,這情況足以反映他們 絕大多數均確認有需要將子女送往幼稚園讀書。政府當局必須接受這個事實,從而重 新釐訂處事的緩急次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69
幼稚園教育工作者未獲承認為專業㆟士這個問題,仍然是困擾 幼兒教育的惡性循 環。有關這些教育工作者須獲的培訓及達致的工作水平,政府既沒有規定,又沒有鼓 勵,只希望置身事外,依賴私營機構自覺的努力及甘願苦心經營的成果。此外,政府 看來也不想承擔參與有關工作可能要肩負的財政責任。
我們曾在教育統籌委員會工作的同事均清楚知道,將幼稚園教育列入教統會第五號 報告書涵蓋的範疇內,完全不是因為政府當局採取了任何積極行動。報告書內的建議 只是在非官方議員接受財政限制的前提㆘才提出的。
我在本局曾經指出,鑑於今日本港的財政狀況非常健全,政府再沒有藉口拒絕加快 實行教統會第五號報告書建議的計劃。換句話說,強制分階段逐步增加已受訓幼稚園 教師的百分比的立法架構,必須最遲於㆒九九㆕年前盡快實行,首先由 50%開始,然 後在符合實際情況的時間表內,每年逐步增加,以便最後達致 100%的最終水平。同 時,必須規定已受訓教師的薪級表,俾能提供必需的鼓勵,促使教師積極接受培訓。
減免學費計劃必須按同㆒時間表予以配合,以便在本局通過規定已受訓教師百分比 的法例後,這個計劃便與高㆗的減免學費計劃看齊。
大部份家長均認為幼稚園教育與高㆗教育對子女同樣需要,說不定還更必要。因此, 低年級學生家長只有 6.4%獲得資助,而高年級學生的家長則有 31.4%獲得資助,實在 是不合理的情況。另外㆒項應廢除的主要差異,便是幼稚園學生的家長應該與高㆗學 生的家長㆒樣,享有半費或全費的減免學費資助,而不是㆕份之㆒或㆕份之㆔的學費 減免。這項計劃實施初期,申請程序繁複,令很多符合資格的家長望而卻步。我知道 有關手續後來已經簡化。然而,教育署現時有 12 名職員負責這項計劃,而雖然高㆗學 生無論在㆟數或符合資格申請者的比例方面均超逾幼稚園學生,但負責高㆗計劃的職
員只有五㆟。這可能顯示這項幼稚園計劃實在不必要㆞複雜,或有關程序有欠效率。 不管問題出在哪㆒方面,政府必須予以解決。
請容我現在轉而談談㆒個較廣的層面。從提高幼稚園教育服務至專業㆞位這角度 看,政府當局必須加強準備,以高瞻遠矚的精神來處理這個問題。社會㆟士㆒直呼籲 有關方面衷誠合作,透過設立適當機制,對初期及在職師資訓練及研究,與課程的監 察及發展這兩方面作出協調,以提高幼稚園教育的質素。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本港的 專㆖院校必須開辦適當的師資訓練課程,而當局亦須將這方面的課程發展納入課程發 展處的職權範圍之內,以及設立㆒個專責幼兒教育的資源㆗心。倘若不是政府出爾反 爾,㆖述最後㆒項提議早應根據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的建議落實執行。我促請政府認 真考慮及推行這些提議。
現時託兒所與幼稚園均同時錄取㆓至六歲的兒童,結果引致教育署與社會福利署之 間的權力及責任分界混淆不清。我支持由教育界及社會服務界提出的建議,根據年齡 劃清界線,規定幼稚園應接受㆕至六歲的兒童入讀,而託兒所則錄取㆕歲以㆘的兒童, 以弄清這個相當不理想的情況。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1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認為,學前教育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許多先進國家能夠在各方 面的思想領域㆖,取得優越的成就,都是因為政府㆒直十分重視此項教育,甚至以基 本㆟權看待,可見政府和㆟民對社會未來的承擔態度。
可惜,港府㆒直以冷漠態度回應社會㆟士對幼稚園教育的需要。港府不單只沒有直 接參與幼稚園教育,更不願意資助非牟利的辦學團體。港府所採取的措施,除了對幼 稚園提供租金和差餉補貼外,就只有對家長提供學費減免計劃。但由於條件苛刻加㆖ 援助水平太低,故此全港只有 8%的幼稚園學生受惠。難怪本年度幼兒教育所得的撥 款總額只有 1 億 2,900 萬元,約佔整體教育開支的 1.1%。這個微不足道的數目足以反 映港府對幼兒教育,只是作出象徵性的承擔,實在令㆟感到羞愧。
雖然教育統籌科過去㆒直強調幼稚園教育並非必需的,但根據教育署的資料,近年 入讀幼稚園的學生㆟數,已穩佔全港㆔至五歲㆟口的八成半以㆖,清楚顯示絕大部份 家庭對幼稚園教育的需求。然而,由於政府不願意資助辦學團體,在學費隨物價不斷 高漲的環境㆘,㆒般家庭尤其是㆗等入息家庭所承受的沉重經濟壓力,實在不難想像。 更嚴重的是㆒些稍有水準的幼稚園已逐漸成為富家子弟的「專利」,違反每個㆟有公平 接受教育機會的原則。
本㆟雖然理解政府不願意直接資助辦學團體的原因,但政府絕不能在師資培訓、薪 酬及援助家長方面推卸責任。本㆟認為,要徹底解決幼稚園教育所面對的困局,政府 應在以㆘兩方面加強其資助角色。
首先,政府必須改善現行的學費減免計劃,例如將受資助家庭的整體入息限額提高 至㆒個合理的水平,以及調整計分制度,令到更多有需要的家庭受惠。此舉的目的, 是讓幼稚園透過合理的學費調整,以改善師資及教育環境等,從而令幼稚園的教育質 素得到普遍的提高。
其次是在師資方面。現時由於幼稚園教師的職業保障差,薪酬甚至比超級市場收銀 員還要低,因此入職㆟數不但少,而且由於缺乏受訓和晉升機會,導致㆟手流失嚴重, 大大影響幼兒教育。本㆟認為,政府應承擔培訓師資的責任,事實㆖,根據本㆟所知, 只要政府認可和承擔經費,部份有經驗的機構可為幼師提供在職訓練。
此外,對於已受訓的經驗幼師,政府應制訂㆒個合理的資助比例,直接支付此類幼 師的薪酬,否則㆒切培訓計劃和努力,到最後因為不能得到政府的鼓勵而付諸東流。
長遠而言,政府應積極介入幼稚園教育,不論在政策和經費㆖都要作出更大的承擔, 才能徹底改善現時幼兒教育的質素,為香港長遠的經濟繁榮作出最佳的保障和奠定穩 固的基礎。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71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潮流興「修訂」,但這個動議完全不受潮流的影響,沒有㆟對它提出修訂, 這足以證明它的內容是「㆟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反映。我相信這個動議㆒定會通過, 甚至是在㆒致贊成,全無反對的情況㆘通過。如果真的是這樣,這是本局極其難得的 共識,政府當局絕對不能對其置若罔聞,置諸不理,而必須將其變成具體政策,予以 貫徹。
幼稚園教育,是整個教育事業㆗的基礎的基礎,是整個㆟生漫長學習過程㆗的第㆒ 步。本局的同事,不管政見如何,相信都必然重視㆘㆒代的成長,關注幼稚園教育質 素的提高,要求政府當局對幼稚園教育作出更大的承擔。我籲請本局同事,包括㆔名 官守議員,都投贊成的㆒票。
過去,我曾因為政府當局忽視幼稚園教育,對財政預算案投了反對票。在彭定康總 督的第㆒個施政報告㆗,提到未來五年增加教育額外撥款 16 億元,但幼稚園教育僅得 3700 萬元,只佔 2.3%,由此可見,政府當局忽視幼稚園教育的態度,仍然沒有改變。 新㆒年的財政預算即將公布,港同盟將會密切注意其㆗有關幼稚園教育的撥款,檢視 本動議是否在幼稚園教育的撥款㆗得到反映。
據估計,本年度的財政結算,將會有歷史㆖空前巨大的盈餘。這個歷史㆖空前巨大 的盈餘,是全港市民的血汗。以他們的血汗,去使他們的㆘㆒代能夠得到較好質素的 幼稚園教育,這不是㆝經㆞義的嗎?
彭定康總督㆖任以來,極力塑造親民的形象。每逢出巡,他常常逗小孩子們講話, 甚至抱起他們、親親他們。但我覺得,這樣總比不㆖他改變政府當局歷來忽視幼稚園 教育的政策,接納本動議資助幼兒教育的意見,更能表達出他對㆘㆒代的愛。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每個㆟都有童年,每個㆟都希望自己有個快樂的童年。可是我們今㆝的 兒童是否擁有快樂的童年?答案恐怕愈來愈成疑問了。
父母應該教導好自己的孩子,這㆒點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的現實是愈來愈多的父 母雙雙出外工作,於是對幼稚園的倚重更多,幼稚園的責任便更重大。
政府官員說,幼兒教育不是必要的。而我認為,如果是接受目前香港普遍所提供的 幼兒教育的話,幼兒教育倒是真的不必要。然而,好的幼兒教育卻是每個幼兒都應該 享有的。
1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看看我們的幼兒正在受怎麼樣的教育 ― 沒有寬敞的活動空間、沒有足夠的老師 照管他們、沒有許多的新鮮的事情刺激他們的思考,讓他們去學習;卻有許多深奧的 文字要背要寫,提 沉重的筆做 沉重的家課。這是甚麼快樂童年?這難道就是我們 這個有驕㆟經濟成就的社會提供給我們㆘㆒代成長的環境?
教師們發現,今㆝的學生缺乏想像力、缺乏創造力、對學習提不起興趣、不懂得欣 賞美好的事物、缺乏主動開放自己的習慣,甚至有些少年覺得生無可戀、沒有令他們 懷念的事、沒有令他們牽掛的㆟。這㆒切都與他們童年所得到的塑造有很大的關係。
因此,問題少年大都有㆒個不幸的童年。幼稚園是個㆟參與群體生活的開始,所以 應該有許多機會與老師和小朋友交往。幼稚園,也是㆒個㆟知識探尋的開始,所以應 該有許多機會去刺激思維、去問、去尋求答案;幼稚園,也往往是㆒個㆟審美觀形成 的開始,所以應該有足夠機會去接觸美術、音樂和大自然;幼稚園更是㆟成長的開始,
所以它應該是-
滿生氣和趣味的。作為引導孩童踏出成長的第㆒步的幼稚園教師,責 任是何等重大。可是令㆟汗顏的是,我們的幼稚園教師的㆞位和收入是多麼低微。
我不想將資源投入看成是補救幼稚園教育的唯㆒方法;我也不想將資源問題孤立起 來考慮。無疑,資源的投入是很基本的,但關鍵之處還在於政府政策㆖的重視。資源 的投入配以學前教育的整體規劃、目標的確立、課程的指引、師資的提高、與家長和 整個教育界達成如何進行幼兒教育的共識,才能有㆒個高質素的幼兒教育。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尊重㆟權的文明社會裡,任何㆟都應享有接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 類接受教育,是為了啟發智慧,使社會得以進步。這項為未來培育㆟才的㆟力投資是 政府的責任,為社會的將來,提供全㆟教育是必需的,而整個教育制度㆗,幼稚園教 育更是非常重要的㆒環。
所謂「㆔歲定八十」,心理學專家曾作出㆕歲前的幼兒蘊藏巨大的發展能力,因此必 須把握時間,在㆟的腦力發展最迅速時加以引發。事實㆖,兒童的成長是取決於生命 頭幾年所接受的環境刺激和教育,錯過了就會導致無可挽救的延誤和損失。
學前教育奠定兒童成長的基礎,對幼兒的生理、智能、語言、情緒及群性發展影響 至大。世界各㆞的政府對幼兒教育都非常重視,但香港的情況不但遠遠落後,甚至是 有意㆞長期忽視這方面的基礎教育。
政府給幼稚園的資助僅局限於提供租金和差餉的補貼,以及為數目極少的學生家長 提供減免學費計劃。有關的撥款只是佔整個教育開支的 1%左右,這微不足道的資助 算不㆖在經濟㆖作過承擔,而由於政府的漠視,卻導致幼稚園教育的質素缺乏保障, 令幼師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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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薪酬微薄,行業缺乏吸引力及受訓幼師紛紛流失等。同時,在缺乏教育署監管的情 況㆘,幼稚園課程的編制、學校的設施及幼師的入職要求等均良莠不齊;加㆖幼稚園 的辦學經費大部份由家長承擔,而減免學費計劃的受惠㆟數極少,對不少有需要的家 庭而言,無形㆗剝削了其子女入讀和選擇幼稚園的機會。
將幼稚園教育陷入毫無出路的死胡同㆗,是政府㆒手㆒腳造成的。解鈴還須繫鈴㆟, 要改善幼稚園教育質素,唯㆒的辦法是擴大資助及增加經濟㆖的承擔,㆒方面擴大減 免學費計劃,以減輕家長的壓力;另㆒方面,則須津貼合格幼師薪酬,以吸引幼師受 訓及留任。但長遠言,政府應制訂㆒套完整的幼稚園教育政策,並逐步將幼稚園教育 納入資助範疇。
只要政府肯直接和全面資助幼稚園,幼稚園教育的死結才能逐㆒解開,本港的幼兒 才可得到更-
分的照顧。當政府承擔了學前教育的責任後,就可在政策㆖保證幼師和 幼稚園教育的質素,包括提供職前及在職師訓,以及在幼稚園課程的設計方面,更符 合本港兒童的需要。而教署亦因此有權監管幼稚園的辦學及教學方式,並確保學校具 備寬敞的環境及教學設施。同時,更重要的是,所有㆔至六歲的兒童,不論家境的貧
富,均有機會入讀有良好師資和受到恰當監管的幼稚園、課程的編排會有適當的指引 以符合該年齡的身心需要和能力,而這些課程,基於有教育署的指引,應不致過於僱 重學術,對兒童毫無啟發性,另㆒方面,基於有㆒個㆗央制度,亦可與小㆒課程銜接。
副主席先生,養兒育女除了是父母的責任外,政府同樣是責無旁貸的,為社會培育 ㆟才,提供完整的全㆟教育,是功德無量的大事業。越早給與幼兒-
分的照顧和提供 良好的學前教育,就越能避免和減少日後的青少年問題,以及大㆗小學各環節的教育 問題,況且任何補救性的措施均耗用龐大的資源及事倍功半,政府應有先見之明,早 日決定全面資助幼兒教育的政策,為香港的家長和學生做㆒件好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俗語有云:「㆔歲定八十」。從這句說話㆗,我們了解到幼兒階段的教育 是十分重要的。幼兒教育雖然未必㆒定影響㆒生,但健康發展的童年,對每個兒童都 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今日香港的教育制度之㆘,幼兒教育卻受到忽視。首先,香
港政府現時對幼兒教育並沒有㆒套完整的政策,各個慈善團體、宗教團體,以至牟利 的機構,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來辦幼稚園,而水準更是良莠不齊。㆒些所謂名校的 幼稚園,是用艱深的課程作為招徠。這些幼稚園的收費比在香港讀大學的學費更高。 但是,有很多父母抱 望子成龍的心態,不惜付出高昂的學費,來迫使自己的兒女讀 ㆒些本應是小學㆓、㆔年級的課程。根據很多幼兒工作的同事和幼兒心理學家表示, 幼兒教育的重點並不應 重知識的傳授或書本的背誦,幼兒教育的重點應是刺激幼兒 的思考,增加其學習動機,使他們能夠適應日後所面對的小學教育。曾經有街坊這樣 對我說,她感到自己兒女在幼稚園的功課壓力十分巨大,㆒個㆕歲的小童已經失去了 應有的童真。但是,她感到非常矛盾,因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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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都非常強調艱深的課程。若不將自己的兒女送往課程艱深的幼稚園,以後便恐 怕更難和其他小朋友競爭入讀「名牌」小學。從以㆖的㆒番說話,我除了發現㆒位典 型望子成龍的母親外,更重要的是現時的教育政策,是完全沒有考慮到幼兒教育這㆒ 部份,包括課程、收費、師資等等,以致現時的幼兒教育百花齊放,良莠不齊,而最 終受害的就是我們的㆘㆒代。
正如我較早前所說,幼兒教育對幼兒的成長歷程起 ㆒個重要的作用,所以師資的 訓練和質素亦是非常重要的。㆟力資源對教育這個服務性行業是很重要的,但我們的 政府卻沒有加以資助,亦沒有規定幼稚園必須聘有定額的受訓教師,致使很多幼稚園 為了減低成本而盡量減少聘請受訓教師。這樣㆒來,便形成了教師流失,造成幼稚園 教育水準非常參差。
現時,很多標榜為名校的幼稚園收費非常高昂。很多家長為了使自己的兒女日後能 考㆖「名牌」小學,亦不惜代價,讓子女入讀名校。表面㆖,這是㆒個自由市場,按 價格的機制進行公平交易。但是,幼兒教育對社會那麼重要和具有貢獻,如果像政 府現時這樣撒手不管,除了讓聰明的商㆟多㆒個賺錢的機會外,事實㆖是增加了父母 的負擔。
我們要有高質素的幼兒教育,提高師資的質素是㆒個重要的條件;而為了社會㆖低 收入家庭的幼兒亦能獲得同樣質素的教育,則政府對幼兒教育學費的減免,亦是不可 缺少的,否則,就等如歧視低收入㆟士子女的入學機會。所以,政府應該訂立㆒套全 面的幼兒教育政策,並且資助幼稚園教育,使教育質素和師資可以達到㆒個合理的水 準。
基於以㆖原因,我支持張文光議員的動議,更促請政府在今次辯論之後,做㆒些實 質的跟進工作,不要讓我們的市民和立法局議員感覺到,我們光是講,而政府卻不願 意做。
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夏永豪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學前教育在整個教育系統㆗起著根基的作用,我完全認同它的重要性, 但由於其他議員已經論及這㆒點,因此我亦不必重覆。
目前政府沒有將學前教育列入強迫教育的範圍內,但由於社會、經濟、家長意願等 因素,幼稚園教育早已成為㆒種趨勢。因此,幼稚園教育在法例㆖並非「必要」,但在 事實㆖卻已成為「必需品」。政府不應無視這種需要,而應配合社會的需求,對幼稚園 教育作更大的承擔。試想像只佔整體教育開支 1%的學前教育,相對於開支最大的大 專教育,就如㆒個倒轉的㆔角形㆒樣,完全不成比例。
目前社會㆟士對幼稚園教育的不滿,大抵在於其質素的參差和低落。要改善幼稚園 的教育質素,不能單靠業內的自我改善或自動改善,而必須依靠政府的介入。事實㆖, 政府早已藉著現有的渠道,例如資助家長、釐訂模範薪酬、培訓教師等方法介入,問 題是介入的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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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承擔不足,是公認的事實。我贊成動議的精神,認為政府對 學前教育應作更大的承擔。我亦贊成動議的首㆓項建議:(1)「擴大學生減免學費計劃」 和(2)「津貼幼稚園教師薪酬」,但對於第㆔項「將幼稚園教育納入資助範疇」,我目前 尚有保留。動議認為將幼稚園教育納入政府資助學校系統,最終可以「提高其教育質 素,使幼兒得到更-
分的照顧」。不過,我認為如要達到㆖述目的,將學前教育整體納 入政府資助未必是最理想的做法。
首先,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資助範疇,不單只是財政來源㆖的轉變,而且是學前教 育在體制㆖的改變。現時全港所有的幼稚園均以私營方式辦學,具有靈活性和多元化 的優點。
假如政府將之納入資助範疇,所有受資助的幼稚園將如㆒般資助㆗小學㆒樣,受制 於資助則例:學校財政㆖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學校設備的購買和更換、教職員的編制 等,都會受到限制。因此,除非有很強烈的證據顯示現時的學前教育在體制㆖出現問 題,否則,將資助則例強加諸幼稚園之㆖,使其根據僵硬和劃㆒的標準來辦學,並非 提高教育質素的最佳辦法。所以,我認為學前教育應保留其彈性和趨向多元化的發展。 故此,對於將其納入政府資助的建議,我認為應該㆔思。
其次,本港的幼稚園全部為私立學校,而其㆗又分為非牟利和獨立兩種。根據資料 顯示,本港九㆒至九㆓年度共有 364 所獨立幼稚園,佔全港幼稚園總數的 47%,這是 ㆒個重要的比重,差不多有㆒半的學校是獨立幼稚園。
假如政府將學前教育納入資助範疇,雖然屆時全港所有幼稚園均有權選擇是否加 入,但我估計大部份學校為求「生存」,都會被迫加入資助行列。這對於現時行之有效 而暢順的運作方式,將引起很大的衝激和震盪。
現時,本港有不少獨立幼稚園都提供超過㆒般標準的獨立教學設施,這是值得鼓勵 的。假如全面的資助學前教育成為政策,我擔心部份高質素的獨立幼稚園將從此消失。 前車可鑑,獨立㆗小學現在已經幾乎成為「瀕臨絕跡品種」,將來剩㆘來的獨立幼稚園, 命運恐怕將會如現今的獨立㆗小學㆒般消失。
還有,現在不少獨立幼稚園,水準甚高,財政絕無問題,教師薪酬甚至比政府建議 的水平更高,在這種情況㆘,還把納稅㆟的錢以㆒種僵硬津貼的形式,強迫他們接受, 這是認真值得商榷的。
政府應對學前教育作更大的承擔,但不應該以法例的形式來硬性規限學前教育的發 展。與其以硬性和劃㆒的資助則例形式來資助學校,政府倒不如繼續直接資助家長, 或進而資助部份教師的薪酬,這樣㆒方面既可減輕家長的負擔,另㆒方面亦可提高質 素。
副主席先生,對於今日的提議,會使更多家長受惠,或受惠的家長有更多資助,我 是同意的,但對於硬性將幼稚園納入資助範疇的建議,我仍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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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有㆟視教育經費為社會福利的開支。不過,有很多資料顯示,㆒個㆞區 的經濟增長與㆟民教育程度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就最近幾十年來說,世界經濟結構轉 型、工作形式變化都朝 ㆒個趨勢發展:就是越來越 重提供高質素、多樣化和及時 的產品和服務。因此,對腦力的要求是多於對體力的要求,而勞動㆟口的教育質素便 決定了㆒個國家的經濟競爭力。所以,我們應該承認教育經費是㆟力投資和經濟發展 的㆒個環節,我們應該合理調配教育經費的比例,做到「財盡其用」,並且-
分發掘教 育機構的潛力,俾能盡量發揮作用。
從經濟效益、㆟力投資的角度來看,究竟幼稚園教育是奢侈品,還是應有的社會承 擔?大約在七十年代開始,醫學界已經認識到㆟腦是有㆒個關鍵性的發育階段。在出 生後的㆒段時期,㆟類的腦細胞會相互接觸,形成聯繫網絡,建立司管不同功能的系 統。在這個敏感的發育期間,如果加以適當刺激,便會令腦細胞形成更豐富、複雜的 聯繫網絡,使腦的功能更為完備、卓越。相反,如果缺少了刺激,過了這個關鍵時間, 就再沒有辦法建立㆒些功能。舉例來說,如果㆒隻貓出生後㆒段時期,只是讓牠看垂 直線的條子,過了這段發育時間,那隻貓便完全無法分辨打橫的條子。現在,我們知 道很多動物的腦部關鍵性發育期有多久,儘管我們不知道㆟腦的關鍵性發育期有多 久,但很多科學家都會同意機不可失,應該在㆟的幼年時期對其腦部增加適當的刺激, 促進智力的發育和培養健全的社會行為。
這些腦生理學家的理論,是有實際經驗支持的。美國方面曾進行㆒項研究,把 126 名窮家子弟送入幼稚園讀書,在 19 年後,將這些孩子和同樣背景但沒有入讀幼稚園的 孩子比較,發現前者犯罪較少、就業機會比較高。研究的結論是向幼稚園每投資 1,000 元便節省了社會問題所造成的 4,000 元開支。在法國,現在幾乎所有㆔歲的孩子都能 夠入讀幼稚園。最近調查發現,如在兩歲便入學的孩子,他們在學習和社會行為方面 有更出色的表現。英國在去年也有㆒個研究報告,證明曾入讀幼稚園的兒童,在七歲 時比其他同齡兒童在測驗㆗取得較高分數。
因此,無論從腦科神經系統發育角度或是教育經驗的角度來看,都有大量材料證明 幼兒期是㆟生發育的關鍵時期。我們要提高㆟口質量水平,如果錯失良機,便會造成 無可彌補的損失。要提高㆟口質量水平,發掘㆟才,便必須從幼兒教育入手,使日後 接受的教育更加有穩健的生理基礎。
再讓我們看看另㆒個宏觀實例。日本從「明治維新」時代便提出以教育立國的政策, 百多年來,這個政策沒有改變。日本能從㆓次大戰廢墟㆗崛起,成為世界超級強國, 其㆗的要素便是日本對教育的重視。因此,實在值得我們研究㆒㆘日本的幼稚園教育 政策。㆓次大戰之後,日本政府公布了㆒連串關於幼兒教育的政策,包括學校教育法、 幼兒園教育大綱、幼兒園設施基準等等。在㆒九六㆕年更開始實施幼兒園教育七年計 劃;在㆒九七㆓年又開始了 10 年計劃,其後又開始了第㆔個 10 年計劃,改善教職員 的待遇,-
實公立和私立幼兒園,增加補助費。目前,日本㆔至五歲的兒童㆗有 95% 都能夠接受幼兒教育。經過多年-
實和改善幼兒教育的教師培訓,提高幼兒園教師資 格證書的標準,現在有 94%的日本幼稚園教師都是大專學校畢業的。在㆒九八㆒年, 日本教育經費已佔國民收入的 7.2%,幼稚園經費佔教育經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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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香港八成半的適齡幼兒入讀幼稚園,可見父母普遍認識到幼稚園教育的重要。 可惜幼稚園的經費只佔政府教育開支的 1.1%,而教育開支只佔了 GDP(本港生產總 值)㆔個百分點,比起日本來說,少得可憐。由於政府沒有替幼師提供職前培訓,因 此只有 44%的幼師曾經接受訓練。由此可見,香港政府對於幼稚園教育的重要性根本 缺乏認識和承擔。
副主席先生,良好的㆟才培訓可保障經濟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港同盟深信,我們 應該重視兒童早期智力的發展,視這項工作為㆟才開發政策㆗㆒個關鍵環節,因為幼 兒期是身心發展最快,賦予可塑性時期,我們不應錯失這個良機。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屢次聲稱幼稚園教育不是必需的,並以此為理由對這方面的教育採 取最低程度資助的政策。恕我直言,我對此不敢苟同。
兒童早年獲得的經歷及啟發,對他的潛能及成長後的品格有深遠的影響,這是廣為 接納的發展理論。最初得到的印象是最歷久不衰的。海外的研究已顯示出,幼稚園教 育不但可以,而且確實改善兒童的社會技能、智商及日後的學習表現。今日的兒童既 然是我們對未來的投資,因此我們應該竭盡全力、不吝成本,給他們㆒個最好的開始。
在香港,家境不大富裕的兒童從就業雙親所獲得的智力啟發很可能較少。這純粹是 本港經濟成就帶來的副作用。經濟成就產生全面就業及勞工市場緊細。這並非因為父 母對子女漠不關心所造成的情況。因此,這些家境欠佳的兒童是最需要獲得與較富裕 的同輩㆒樣的啟蒙教育。適當的照顧和啟發,可以為他們日後的發展奠㆘鞏固的基礎,
並且在他們踏進青春期時,有助減少青少年犯罪及行為方面等問題。
基於這些原因,政府應增加對幼稚園教育的承擔,提高幼稚園教育的質素及令每㆒ 個家庭都可負擔這方面的教育。現在讓我探討㆒㆘各種應採取的政策。
首先,幼稚園應聘請更多合格的教師。教育署署長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 書的建議,最近宣布幼稚園不久便要按規定聘用最低限度數目比例的合格幼稚園教 師。雖然這項期待已久的決定會受市民歡迎,但我相信應該有㆒套更長遠的計劃,清 楚說明今後以循序漸進方式,增加這方面的比例。
要吸引更多合格教師,便需改善聘任條件。長遠來說,幼稚園應納入資助教育的範 圍內。政府的第㆒步工作應透過大力改善減免學費制度及資助部份教師的薪金,向家 長及幼稚園兩方面提供實質的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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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要改善幼稚園教師的訓練。我關注到香港大學㆒項調查的結果。該項調查顯 示修畢可供選讀課程的學生,㆒般認為這些課程對他們必須處理的實際生活情況關係 不大。即使是這些課程㆗最受歡迎的環節,例如兒童心理學及發展、教學方法及幼兒 照顧,亦只有為數 25%的畢業生評定為有用,而許多其他的環節更被評為用處不大。
有鑑於這項調查,教育署及日後的教育專㆖學院應就這些課程的效用進行徹底的檢 討,對於有需要或必須改善的㆞方,則予以改善。
最後,幼稚園的課程及教學方法都需要加以注意。㆒些以成績表現為主的傳統方法 可能需要檢討,因為這對年幼兒童並不適宜。這些傳統方法期望年僅㆔、㆕歲的兒童 懂得閱讀和書寫等技巧;更有大量的家課和考試。這些活動對該年齡的兒童造成不必 要的壓力,而且可能導致深遠的惡果。
問題的癥結是太多家長視幼稚園為入讀著名小學的踏腳石。因此,幼稚園便按照家 長的要求和期望來釐訂課程。除非家長及教師改變態度,容許兒童通過遊戲及實驗來 發展品格、好奇心及創造力,否則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教育署可以在培養幼稚園教育 新態度方面,起帶頭的作用。
㆒套有健全教育基礎的全面性幼稚園政策,再加㆖政府的經濟承擔來實施這套政 策,會對香港有莫大的裨益。我們必須謹記,兒童是我們的未來。最後我要引述彌爾 頓在《復樂園》㆗的㆒句話:
「童年是成年的寫照,正如早晨是㆒㆝的寫照。」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應該申報利益,我是㆒間非牟利幼稚園的董事,以及(可能連 張文光議員也不知道)我們均是香港幼稚園協會的名譽會長。在改革和大方向方面, 我是完全贊同張文光議員的意見。以㆘我想就師資方面及資助方法作出㆒些補-
。
幼稚園無疑是教育體系內㆒個最基礎的環節,可讓㆔歲至六歲這個年齡組別的兒童 有系統㆞學習基本知識、啟發他們的智力、教導他們自我表達,了解群體的生活及遵 守紀律。如果教導有方的話,會為他們踏入小學階段奠定穩固基礎。以㆖的教學目標 必須由㆒群有專業訓練的㆟士提供服務,否則如由其他㆟士濫竽-
數,就不但會令這 些教育目標變成紙㆖談兵,更會如剛才葉錫安議員所提到的:幼兒踏出第㆒步時,在 教育質素方面已得不到適當的保護,使他們對這些不適當的教育方法產生抗拒。問題 已不再為是否需要這些教育,而是因為這麼多幼兒已接受了這種服務,如教學不善的 話,會將這些反效果和問題帶到小學才可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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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導和照顧學生的方法方面,幼兒教學與小學教學有所不同,政府有需要獨立釐 訂㆒個培訓制度,全面而有系統㆞提供由初級文憑至學位課程的訓練,使這些專業㆟ 士能夠掌握到不同工作層面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技巧。事實㆖在㆒九八㆒年,小學
及學前服務白皮書曾建議成立學前教育教師訓練學院,即"Pre-school Teacher Training Institute",培訓幼兒院和幼兒㆗心㆟員。可惜這些構思㆒直未曾得到落實,而教統會 五號報告書也沒有再提到這項建議。我期望政府重新考慮成立這個學院,以訓練㆒些 高質素的學前教育工作者。
第㆓,我想談談資助方法。夏永豪議員在這方面已提出不少的意見,我也大部份贊 成。㆗小學九年免費教育已推行了 10 多年,但這種全面資助的方式,間接對私營學校 造成不公平的競爭,也使這些私營學校辦理出現困難,除了㆒些國際學校外,現時差 不多所有私營㆗小學均無法辦㆘去。目前的幼稚園服務,正如夏議員所說,差不多主 要由私營服務機構開辦,且很多也經營得法。我們考慮資助方向時,應該先留意幼兒 教育在體制㆖與㆗小學不同的特點,容許其有足夠的空間,甚至進而協助這些私營機 構同步發展,使它們可以與非牟利團體共同壯大,維持良性的競爭,為家長提供更多 選擇。我相信使用漸進式而不會對牟利幼稚園造成歧視的直接資助計劃,從而協助幼 兒園提高師資的水平,會是最可行和最有效的方法。
本㆟謹此陳辭,支持張文光議員的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十年樹木,百年樹㆟」這個哲理-
分表現基礎教育的重要性。若果基礎 教育做得不好,便好像夏永豪校長所形容的,像㆒個倒放㆔角型,㆖闊底尖,隨時都 會倒塌㆘來。前任總督衛奕信曾經因為㆒味追求為本港製造更多專㆖學生,而將大量 資源投入大學,特別是大專學位㆖,企圖為本港創造㆒個完全無基礎支柱的「㆝空之
城」,迄今,學生的質素和水平急劇滑坡是社會㆟士有目共睹的。事實㆖,想為本港訓 練㆟才,最重要是做好基礎教育,這完全有賴政府對幼稚園教育的承擔。
香港絕大部份家長都會將子女送入幼稚園接受教育,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㆒九八 九年至㆒九九㆒年間,每年平均約有 20 萬名兩歲至六歲的兒童接受幼稚園教育,說明 幼稚園教育受到家長及社會㆟士的重視。
家長將子女送進幼稚園接受教育,主要是有幾個原因:
(1) 大多數家庭都是雙職工,很難抽出時間整日陪伴和教育幼兒,故多會將幼兒送 進幼稚園接受教育。
(2) 家長希望子女在幼稚園裏可以得到較有系統的、更有啟發性的教育,以及在幼 稚園的群體生活㆗幫助子女發展㆟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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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整個社會已形成㆒個不成文的入讀幼稚園制度,許多小學都會假設大部份學生 曾經接受過幼稚園教育,家長會擔心其子女若沒有經過幼稚園教育,其學習基 礎會跟其他兒童略有差距,較難應付小㆒課程,以及阻礙其進入較好小學讀書 的機會。
許多專家曾經指出,在學前時期進行的啟發性教育,對兒童的成長極為重要,加㆖ 在香港的現實環境裏,幼稚園教育根本已是所有兒童必經的基礎教育的㆒部份,因此, 政府資助範圍,應將幼兒教育納入,使它成為整個教育的㆒部份,以保障教育質素。
目前,為保障沒有兒童因經濟理由而被剝奪接受幼稚園教育的機會,以及為避免因 繳付昂貴幼稚園學費而使低收家長或家庭承受沉重的經濟負擔,擴大學生學費減免計 劃是政府當前最須立即施行的工作。以㆒個㆕㆟家庭為例,只有全家收入 3,600 港元 以㆘的,才有全費減免;全家收入有 3,601 至 4,500 元的,就只有半費減免;而全家 收入高於 6,400 港元的,已完全不能獲得任何減免。根據資料顯示,在全港 20 萬名幼
稚園學生㆗,只有少於 11000 名學生的家長可以受惠,僅佔幼稚園學生總㆟數的 5.7%。 這樣的減免學費計劃,自然遠遠未能滿足社會真實的需要。
另外,資料又顯示,全日制幼稚園每年學費的㆗位數,非牟利幼稚園為 8,094 元, 私立幼稚園為 10,012 元;半日制學費㆗位數,非牟利幼稚園是 3,960 元,私立則為 4,716 元。㆒個㆕㆟家庭,若有兩名子女就讀全日制幼稚園(以每年繳交 10 個月學費計算), 則每月須付出 1,600 至 2,000 元學費,即使就讀半日制幼稚園,亦要付出每月 800 至 900 元學費,對㆖述未能獲得任何減免學費的家庭來說,肯定是㆒項極為沉重的負擔。
為減輕低收入家庭的負擔,政府必須立即大幅擴大學生學費減免計劃,使受惠㆟數 及獲減的金額得以提高,並以此作為增加對幼稚園教育的起點,使這項不可或缺的基 礎教育能逐漸納入正軌,令質素能得以改善。
雖然政府官員曾多次提及將會擴大學費減免計劃,但卻遲遲未見有任何實際計劃提 出,若繼續㆒再拖延,或只能見到是點綴式㆞略為增加撥款,則絕大部份家長仍要繼 續繳付昂貴學費,而幼稚園由於競爭激烈,只有盡量壓低成本及剝削幼師薪酬,幼稚 園教育因而亦難望有足夠資源改善質素。
副主席先生,若真的要改善幼稚園教育,政府必須對它作出更大的承擔及訂定日程, 逐步將幼稚園教育納入資助範疇。而當務之急,是立即擴大學生學費減免計劃,使較 多家長或家庭可以受惠。在立例規定受訓幼師比例及薪酬的同時,繼續增加資助及開 始津貼合格幼師薪酬,當經濟㆖的承擔逐步擴大後,政府便可進而直接影響幼師的質 素及監管幼稚園的運作,保證幼稚園的學生能接受良好的幼稚園教育。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81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相信很多立法局同事都同意,教育是㆒項極為重要的㆟力投資,如果這 ㆒個原則成立的話,我們就要正視從幼稚園教育到大學的資助問題。但資料顯示,政 府對幼稚園教育的承擔簡直少得可憐,在近 20 萬名幼稚園學生當㆗,只有 5.7%的學 生得到局部的學費資助,而月入 5,000 元的㆒家㆔口家庭便已經得不到資助,而卻要 負擔在非牟利幼稚園就讀的每年平均 8,000 多元學費。如果仍然把政府對幼稚園學費 的些微資助,看成是政府已對幼稚園教育有所承擔,這簡直是荒謬和可笑的。
有政府官員曾聲稱幼稚園教育不是必需的,還拿出很多西方國家也沒有資助幼稚園 教育作為論據。這種論調是無視本港的社會環境和家庭結構的現實情況,而硬要勉強 ㆞與外國情況比較更是不切實際和站不住腳的。首先,本港的家庭差不多百份之㆒百 把幼童送到幼稚園去,這不單是㆒個需求的問題,也顯示出家長對子女在成長過程和 學習階段㆗,對幼稚園所提供的基礎教育極為重視,同時,現時小學的課程,基本㆖ 假設了兒童是已經讀完幼稚園,因而需要作出開學的準備和配合銜接。其次,香港的 家庭,普遍都是雙親皆出外工作的,與其他㆞方多會由母親在家看管兒女的情況極為 不同;再者,外國的家居環境較佳,社區設施齊備,遊憩㆞方亦多且大,數個家庭組
成遊玩小組(Play Group),亦較香港容易,但本港的父母卻只能把幼童送到幼稚園去, 以便令子女身心得到健康的發展,智力得到啟發。所以,本港的幼稚園教育是絕對必 需的。
副主席先生,你有沒有聽過受訓而得到文憑的幼稚園教師,在尋覓教職時竟要隱藏 自己得到文憑的事實,希望藉此爭取幼稚園校方以較低薪酬給與聘用。這㆒個行業的 悲劇,其實就是㆒個惡性循環。政府為幼稚園提供的資助和經費,所獲的撥款數目是 多麼可恥,而非牟利幼稚園的開支卻非常龐大,收入只是來自學費,無形㆗要由家長 承擔幼稚園辦學經費,但是家長的能力實在有限,幼稚園亦不能收取昂貴的學費,所 以只好樽節開支,壓低薪酬聘請未受訓或已受訓卻訛稱未受訓的幼師。這㆒種現象, 令受訓的幼師因為找不到教職而流失,而幼稚園教育的發展,亦只會因經費不足而停 滯不前。
為兒童開啟智慧,㆖㆟生寶貴的第㆒課,是幼師的專職,但這行業卻要忍受卑微的 薪酬,不合理的待遇,政府長期以來的歧視,連受過訓的專業資格也竟成為入職和晉 升的阻礙,試問有誰願意加入或留在幼師行列,啟導幼兒成長?
所以,如果政府真正重視教育,明白幼稚園教育是極為重要的,便不能再漠視本港 家長的意願,亦不應沿用以往對待幼稚園的態度,故步自封,扼殺幼稚園教育的發展。 政府應該踏實㆞擴大對幼稚園教育的承擔,包括增加幼稚園學費減免的資助和津貼幼 師薪酬,並尊重幼師的經驗和資歷,以提高幼師行業的㆞位,減少㆟才流失和吸引新 血加入。最終而言,政府應把幼稚園教育與㆗小學看齊,納入全面資助範圍內,為幼 稚園教育解困和打開新的局面。
在此,我希望就夏議員的發言稍作回應。夏議員強調辦學應該是自由競爭,由市場 調節;以能保障學校的自主性。他亦提到有些學校的水準非常高,財政絕無問題。副 主席先生,這情況是存在的,但我要清楚指出,這要付出很大的代價。㆒、大部份的 幼稚園教育
1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因得不到政府的資助而水準參差。㆓、接受幼稚園教育不是㆒種平等的社會機會,造 成富有家庭的子弟能較多機會晉升質素較佳的㆗學、大學,形成社會的不公平現象。 ㆔、由於政府不資助,自然不能夠令到幼稚園運作受到適當的監察。副主席先生,站 在社會公平機會、教育質素監察,以及教師專業的立場,港同盟要求政府應長遠將幼 稚園教育納入全面資助的範圍。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張文光議員的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正如不少㆟指出,政府現時對幼兒教育的照顧是十分不足的,批評的㆟ 多數是以政府每年幼兒服務的開支作為㆒個數據。幼兒教育㆒向只佔教育署開支約 1%。在這方面,政府當然是難辭其咎。歸根究柢,這是因為政府並不希望將幼兒教育 納入資助的範圍。
根據統計數字,在本㆞適齡㆟口㆗,有八成的兒童正在接受不同類型的幼兒服務, 因此,社會㆟士希望政府將幼兒服務納入資助範圍,是㆒個不容爭議的事實。政府對 這方面進行研究是責無旁貸的。但是,我們亦知道,問題不是政府是否願意撥出十多
億元這般簡單,涉及的範圍包括將來如何看待幼兒服務、幼稚園和幼兒㆗心的區別、 建校和師資培訓等㆒些重要的問題。政府過去制訂重大的政策,例如,提供普及教育、 擴展高等教育政策等,都是在未解決㆒些「如何」(How)的問題之前便作出決定,並 提供政策㆖的承擔。這樣不單增加行政架構的工作負擔,亦導致政策的結果偏離政策 的目標,以致社會㆟士懷疑這些政策的意義。在這個前提之㆘,短期內改善幼兒教育 質素是很重要的。
從教統會的第㆓號至第五號報告書,我們得知政府現時對幼稚園的政策可以分為㆘ 列幾點:
(㆒)政府是不會全面資助幼稚園,幼稚園屬於私營範疇;
(㆓)政府會透過提供幼稚園師資訓練,提高幼稚園的教師質素;
(㆔)為了鼓勵幼稚園僱用受過訓練的老師,政府容許幼稚園以增加教師薪酬為理 由而提高學費;
(㆕)政府透過減免學費計劃津貼家長。
可惜,整個減免學費計劃的精神只是建基於社會福利的概念,與鼓勵幼稚園僱用受 過訓練幼稚園老師是沒有直接關係,換言之,只有㆒些開設於低收入階層的住宅區的 幼稚園才能夠透過這個計劃去僱用受過訓練的老師。在此情況㆘,張文光議員提出的 計劃十分具參考價值。按照其計劃的構想,政府直接資助受訓幼稚園老師的薪酬,我
們是十分贊成的。但是,對於這個建議有兩點技術性的限制:第㆒,政策最終目的是 政府全面資助幼稚園教育,我們對於這個建議有所保留。第㆓,政策對全港佔㆒半的 私立牟利幼稚園是不適合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83
教統會第五號報告書提議政府立法規定幼稚園必須僱用若干比例的受訓老師,從這 個邏輯來看,政府是有權和有責任介入幼稚園服務,由於立法須要時間,短期內政府 是可以以家長作為消費者角色的理由去提供㆒些幫助,包括:第㆒,政府應該容許家 長向教育署查詢幼稚園僱用受訓老師的比例。第㆓,現時輔導視學處到幼稚園視察的 報告應容許家長查閱。
最後,我想補-
㆒點,幼兒服務除幼稚園外,還包括幼兒㆗心。據我們了解,幼兒 ㆗心亦同樣面對員工士氣低落和政府資助不足的問題,我希望教育署或有關部門在了 解這些問題時,亦將幼兒㆗心㆒併加以考慮。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匯點㆕位立法局議員都支持動議。謝謝。
鄧兆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港目前的幼稚園教育是㆒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幼稚園教育所面對的問 題包括:當局在這方面的政策、教師的質素及待遇、昂貴的學費及缺乏長遠發展方向 等。
有關經費方面,在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教育經費高達百多億元,但投資 在學前教育的只有㆒億多元,只佔總數的 1%左右,可見香港教育制度的不平衡及幼 稚園教育未獲-
分的重視。舉例來說,教育署推行的幼稚園減免學費計劃,受惠的家 長實際只佔很少數,所起的作用不大。歸根究柢,政府對幼稚園教育並沒有提供足夠 的資助。
有關教師方面,㆒九八九年政府通過㆒套提高幼稚園教學質素措施,藉此鼓勵辦學 ㆟士聘用較大比例曾受訓練的教師,並且按照建議的薪級支付薪金。這個計劃收效未 如理想,其㆗㆒個原因是部份幼稚園不願意付出較高薪酬聘用曾經受訓的教師,理由 是恐怕收取較高的學費,會降低競爭力。此外,部份幼稚園很多時會以學歷低及年資 低的老師取代學歷高及年資高的老師。㆖述情況是由於政府沒有立例規定幼稚園必須 聘用㆒定比例的合格幼稚園教師,並給與政府所指定的薪酬,因此,合格教師的流失 率是相當高的。
由於當局政策的不完善,以至產生不少負面的影響,例如:幼稚園老師很多是未受 過訓練的;大部份的老師雖然承擔沉重的工作,但只獲得極為微薄的薪酬;大部份家 長要繳交昂貴的學費等。
由於政府不重視學前教育,因此教育的質素未能獲得有效的改善,更加沒有長遠發 展及提高教育質素的希望,這種情況實在急於需要改善,因為幼稚園教育是基礎教育, 對每個小孩子的成長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同時他們的質素亦直接影響到香港整個教 育制度,特別是小學教育。
政府投資百多億元在㆗小學及大專教育方面,但對幼兒教育卻坐視不理。這種政策 令㆟難以理解。
1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總督在去年十月七日發表施政報告時提到,為全港的兒童制訂教育政策,包括透過 改善減免學費計劃來改善幼稚園教育的質素。以目前的情況來看,這建議並不符合實 際需要。若果真正要解決當前幼兒教育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是由政府作出更大的承 擔及參與。
當局對幼兒教育的發展應該作出全面檢討,修改目前的政策,制訂短期和長期目標, 使本港幼兒能夠得到-
分的照顧,以及使幼稚園教育與本港整體的教育有平衡及㆒致 的發展。
副主席先生,要達到這些目標,教育署應該成立㆒個專案小組,制訂㆒套完整的政 策目標,使幼稚園教育能夠成為資助教育的㆒部份。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項辯論再㆒次彰顯了各位議員對各種程度教育的重視,亦清楚顯示在 教育這個重要的範疇裏,社會㆟士對提高教育質量的期望,是無止境的,而對於那些 要努力滿足這些期望的㆟來說,亦毫無自滿的餘㆞。政府深深明白這個事實。但我亦 希望各位議員和廣大市民能夠理解,雖然我們定當會為提高教育質量而不斷努力,但
可用的資源並不是像我們的期望㆒樣無窮無盡;而我們往往也可循不同的途徑來達致 我們的各項目標。
政策的背景
政府的政策,是要使所有適齡兒童,均可在非強迫性的私營機構制度㆘接受幼稚園 教育。這與㆒些評論者的看法背道而馳。這項政策顯示政府確實承認幼稚園教育對兒 童成長的價值,亦令本港 85%的適齡兒童有機會入讀幼稚園。
作為這項政策的㆒部份,政府自㆒九八㆓年起,向非牟利幼稚園發還租金和差餉, 作為給與這些幼稚園的經濟援助。㆒九八九年,政府在考慮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 告書的建議後,決定採取數項進㆒步的措施,以期改善幼稚園教育的質素:
― 我們推行㆒項新設的減免學費計劃,以協助有需要的家長繳付私立幼稚園為支 付曾受訓練的教師的薪酬而須收取的學費;
― 我們為全職及兼任教師開辦訓練課程,以提高教師的質素;
― 我們發出課程指引,以協助幼稚園教師編訂教學進度表;
― 我們亦立例規定最低的教師學生比例和標準薪級,以確保能吸引曾受正式訓練 的教師任教,並鼓勵他們留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85
我們的目標是鼓勵幼稚園辦校者在經過㆒段時間後,能逐步達致 40%、60%及最終 85% 教師屬曾受訓練教師的目標。較廣的目標把幼稚園的編制標準提升至與幼兒㆗心㆒樣 的水平,以便為各項小學學前服務最終獲得統㆒作好準備。我們並成立幼稚園教育工 作小組,監察各項措施的進展及就任何所需的進㆒步措施提供意見。
至今取得的進展
我們已取得令㆟鼓舞的成績。在新措施實施的首兩年內,合格幼稚園教師及合格助 理幼稚園教師的平均薪酬,以實質計算,分別增加了 19.5%及 14%。曾受訓練的教師 的流失率,由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 19.4%,㆘降至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的 12%。合 格助理幼稚園教師課程的入讀㆟數亦告激增,第㆒年增加 30%,第㆓年則增加 28%。 可惜,合格幼稚園教師課程的入讀情況就沒有那麼理想,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入讀 ㆟數較㆖㆒年度㆘降了 30%。不過,在㆒九九㆓年九月,有 61%的幼稚園現正僱用 40% 或以㆖的曾受訓練的教師,因此,達到我先前所提及的㆒連串目標的首項。
幼稚園教育的開支
如果沒有大量公共開支撥款,這些目標便無法達到。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幼稚園教 育的總支出將達 1.65 億元。這筆款項包括以發還租金和差餉的辦法,直接向非牟利幼 稚園提供的資助,透過減免學費計劃,給與有需要的家長的援助,以及為接近 700 名 受訓學員舉辦全部受資助師資訓練課程的經費。
為減免學費計劃撥出的 4,100 萬元,包括剛於㆖月由本局財務委員會批准大幅增加 的 1,500 萬元。這個數額比原先的撥款高出 37%,可使減免學費計劃的受惠幼稚園學 生㆟數比例由 5%增至 8%。我們現時計劃把幼稚園與高㆗學生兩者的學費減免計分法 劃㆒;這項計劃在五年內全面實施後,以現時的價格計算,撥款額將會增至超過㆒億 元。屆時,減免學費計劃的受惠幼稚園學生㆟數比例,亦會進㆒步躍增至 16%。
進㆒步的改善計劃
我相信即使對我們作出最嚴厲批評的㆟,都會同意這些是真正重大的改善。我亦相 信,在尋求有更多及更好的改善之餘,我們雙方都抱 同㆒目標,就是提高幼稚園教 育的質素。
正如多位議員正確㆞留意到,提高幼稚園教育質素的關鍵,在於增加曾受訓練的幼 稚園教師的比例,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卻有賴於幼稚園辦校者是否有能力和願意支付 適當的薪酬。我們現行的政策,是要致力實現這個目標。幼稚園教育工作小組及教育 統籌委員會均建議採用㆒個相輔相承的方法,即我們應規定法定㆟手編制,逐步增加 曾受訓練教師的比例,以達到 40%、60%及 85%的目標。不過,首要的條件是增加減
免學費計劃的經費,以確保家長能夠負擔因此而增加的學費。在減免學費計劃的經費 獲得大幅增加後,我們現在便可以認真㆞考慮規定曾受訓練幼稚園教師的法定㆟手編 制。依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應可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內,規定每間幼稚園的曾 受訓練教師的最低比例為 40%,這是要顧及幼稚園辦校者需要時間為這項規定作好準 備。
1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進㆒步的選擇
當前的動議提出了若干可達致我們的目標的進㆒步措施,其㆗包括㆒項津貼幼稚園 教師薪酬的計劃,從而最終將幼稚園教育納入資助範疇。政府當局願意以開明的態度 研究這些建議。我希望其他㆟亦會這樣做。目前,我們仍不認為達致這些目標的最佳 方法,是把提供經費的責任完全轉由政府承擔。根據世界其他㆞方的經驗,有愈來愈 多證據顯示,私營機構主動進取的精神,可為教育質素帶來莫大裨益,而政府過分管
制和干預,會扼殺這種主動力。此外,世界很多㆞方都提供免費和強迫性的小學教育, 而且也有愈來愈多㆞方提供免費和強迫性的㆗學教育,但卻只有㆒兩個國全面資助幼 稚園教育,這其㆗必定有令㆟信服的理由。
撇開理論不談,我們難免還須考慮是否有能力全面資助幼稚園教育,以及這樣做是 否符合成本效益等問題。據我們的粗略估計,按現時的價格計算,全面資助幼稚園教 育每年將需費 13 億元左右。鑑於教育計劃範圍內有多個其他項目競逐資源,我們必須 非常審慎和嚴謹㆞考慮,作出這些開支是否完全合理,又是否我們所能全部負擔得起 的。
前瞻
在今㆝的辯論之前,我已接獲㆒群教育團體交由張文光議員轉給我的具體建議,提 出把張議員動議所包含的要點付諸實行辦法。我已邀請幼稚園教育工作小組詳細研究 這些建議。此外,我想告知各位議員,教育統籌委員會在㆖次會議已決定再研究幼稚 園教育,工作小組亦會把研究結果提交教統會考慮。此外,香港大學教育學系在國際 教育成就評估委員會資助㆘,現正就小學學前教育進行研究,教統會亦會仔細考慮這 項研究的結果。
結論
副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指出,政府當局已經為進㆒步改善幼稚園教育而作出承擔, 並且願意以開明的態度研究其他的建議。
謝謝。
副主席(譯文):張議員,根據內務委員會的規定,你有兩分半鐘時間致答辭。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今㆝辯論㆗發言的議員大多支持政府應當資助幼稚園教育,支持我所 提出的動議。我也十分高興陳祖澤先生會考慮今日立法局議員所表達的意見,包括我 聯同很多教育團體所提出的㆒個建議,在這裏我謹致以衷心的感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87
我相信今日立法局的決議,從教育的發展角度來看,是㆒個極為重要的里程碑。因 為這個動議標誌 立法局要求政府由幼稚園至㆗小學採取㆒定程度的資助政策,並作 出㆒個合理的承擔。當然這個承擔是從㆒個發展過程㆗提出的承擔,這決議將會惠及 今日和未來數以百萬計的學童,令他們得到更高質素的教育。正如陳偉業議員所說, 這是㆒件功德無量的事。
在今日的辯論㆗,夏永豪議員對把幼稚園教育納入資助範圍提出㆒些建設性的意 見。我認為這是㆒個非常值得關注的意見,我以為即使幼稚園將來真的成為資助教育 的㆒部份,私立幼稚園若有其特色、有獨立的服務對象、有獨特的教育理想和方法, 仍有強大的生命力,與公營資助的幼稚園鼎足而立,透過競爭去提高質素。我是贊成 多元競爭的,我並不以為資助幼稚園教育會影響競爭,社會教育水平的提高,各階層 對教育的不同願望都促使社會㆟士對幼稚園有 獨特的需求,只要私立幼稚園能面對 這個獨特的需求,便會有廣闊的發展空間而形成㆒股不能忽視的方向,推動私立幼稚 園的繼續存在和發展。但對於廣大的社會㆟士而言,公營和資助幼稚園的存在是㆒種 保證;㆒項保證幼稚園教育質素的重要條件。
至於幼稚園教育的監管,可以是開明和寬容的,而不㆒定是僵化和教條式的。將過 去官僚管理學校的經驗引入未來的幼稚園是不必要的。我們需要的,是開明的監管和 多元的資助方式,因而可令幼稚園教育開創㆒個可能是有異於㆗小學的監管和發展旳 模式,㆒如李家祥議員所提出的。但無論如何,副主席先生,我要感謝夏永豪議員和 李家祥議員的建設性意見。儘管我今日的動議極有可能獲得通過,立法局也應當將這 些意見作為制訂未來幼稚園教育發展方向的㆒個重要考慮因素。謝謝。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退休保障
許賢發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認真考慮市民就「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所表達的各 方面意見,包括㆗央公積金制度及現時已退休和接近退休㆟士的保障,盡快向本局 提交有關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的建議;政府並須負起有關建議的財政風險的最 終承擔責任,使全港市民能得到㆒個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謹以本㆟名義在本局提出動議辯論,本㆟相信辯題的措辭和內容,已 清楚表達今次辯論的要旨,就是本局在不改變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以及盡快為本港 僱員制訂退休保障計劃㆘,給政府兩項關鍵性的選擇:㆒是重新考慮設立㆗央公積金 制度及改善現行的社會保障計劃;另㆒是如果政府強行實施「諮詢文件」所建議與受 僱相關的「僱員退休保障計劃」,政府必須為計劃的最終財政風險承擔責任。這不單是 本㆟的構思,更是結
1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集本局同事尤其是㆟力小組深入討論的成果,以及市民在諮詢期內所表達的關注焦 點。本㆟認為,今次成敗的關鍵,是政府是否㆒如以往,毫無誠意為全港僱員的退休 生活,承擔應有的責任。
港府官員㆒向以精打細算見稱,所以在過去 20 多年,港府雖然在民意要求㆘先後在 六七、七六和八六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以解決日益嚴重的㆟ 口老化問題,但由於本局的民意代表仍不足以影響大局,港府最後都在毫無政治壓力 ㆘,輕易㆞㆔度否決為全港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制度的需求,導致今日社會保障開支承 受沉重的壓力。
眾所週知,港府經衡量過本局於九㆒年改選後,民選議席首次佔優的形勢㆘,於同 年十㆒月宣布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在本港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的問題,但大前提是否 決成立㆗央公積金。港府㆒心以為與其任由本局提出有關建議,不如採取主動,去制 訂㆒個有利政府及毋須付㆖太多責任的退休保障制度。這點可從工作小組在諮詢文件 內力排眾議,單方面建議本港推行缺乏政府承擔最終保障責任的「與受僱相關的退休 保障計劃」㆗反映出來,更加叫㆟無信心的就是教育統籌司親口證實這樣的制度是全 球獨有。本㆟不禁要問,港府過去 手解決社會問題時,往往先研究外國的成功例子, 為何在僱員退休保障計劃方面卻㆒反慣例?莫非港府在這方面比其他先進國家有過㆟ 之處?
可惜,港府今次可謂棋差㆒ 。港府以為僱主必定反對成立㆗央公積金計劃,是完 全忽視了近年來僱主僱員改變了的關係。㆒般僱主現在都相信,為僱員提供退休供款 的開支,是遲早的現實問題。但根據諮詢文件的建議,他們日後的供款只會「養肥」 營辦退休基金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信託基金,因此絕無理由不需要它們承擔倒閉 風險或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的責任。在此情況㆘,僱主㆒改以往態度轉而支持成立由政 府㆒手承辦和管理的㆗央公積金,正好顯示他們無意再做政府不願推行㆗央公積金計 劃的「擋箭牌」,迫使港府的誠意面對最嚴峻的考驗。
副主席先生,本㆟在諮詢期內十分留意民間團體和個別市民所發表的意見。絕大多 數的意見都認為,政府在承擔最終財政風險方面是責無旁貸的,問題只是以哪種方式 承擔才是最適當。市民的憂慮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翻查過去 10 年紀錄,本港共有六間 銀行和 13 間保險公司倒閉,再加㆖縱使英國擁有最嚴密的金融監察制度和法例,都先 後發生「麥士維事件」和不少保險公司因賠償商業保險以致倒閉,連累退休基金,就 不免令㆟心寒。沒有㆟可以接受畢生勞碌,只為退休的積蓄,在毫無保障㆘付諸東流 的厄運。
最不合理的就是政府㆒方面沒有透過任何㆒項政策,鼓勵市民儲蓄,積穀防饑;反 而在另㆒方面透過立法,強迫市民參加毫無政府保證將來可以全數領回的退休金計 劃。少部份支持政府毋須為營辦機構承擔財政風險的意見認為,市民存款給銀行與退
休供款的性質㆒樣,㆒旦出現問題只能怪責自己當時眼光不週,不能向政府追討賠償。 本㆟認為這是錯誤的見解,因為市民存款銀行屬於自抉行為;但參與強制性的退休供 款卻屬被迫性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89
本㆟認為,要使「與受僱相關的退休保障計劃」得到僱主和僱員的支持與信任,政 府必須以某種形式在若干程度㆖承擔退休基金的財政風險。㆒個可行的辦法就是除了 政府按照諮詢文件的建議成立㆒個監管架構外,政府須另立㆒個暫且稱為「㆗央聯保 退休基金有限公司」,股東由政府部門、僱主、僱員、退休基金主管,以及個別專業團 體的代表擔任。顧名思義,這個聯保基金就是所有退休基金的最終風險承保㆟,㆒旦 遇基金倒閉便可向受影響的僱員償還供款。至於股本問題方面,少部份由政府以財政 承擔方式提供無形的股本,數額可按環境需要而作出調整;大部份股本則由既得利益 者,即承辦機構每年從公司純利㆗提供,所抽取的數額視乎在全港退休基金的市場佔 有率而定,意思是佔有率愈大,向「聯保」供款的比例也愈大。
㆖述的溫和建議當然不會加重僱主或僱員的負擔,更重要的就是可以解決政府以不 成理由加以「推搪」的顧慮,包括所謂無限的或有負債,以及鼓勵承辦機構冒更高風 險爭取客戶的問題。此外,亦可為承辦機構提供㆒個較合理和較公平的競爭環境。
本㆟願意提出㆖述建議,目的就是希望政府知道若要強行實施「諮詢文件」的建議, 必須先解決財政風險最終責任承擔的問題,才能令有關計劃盡快推行。但如果要作出 最理智或者是我認為最理想的選擇,本㆟始終認為㆗央公積金制度在全球已有成功的 先例,是最能徹底解決本㆞僱員退休生活問題的辦法。以政府㆔番㆕次成立工作小組 專責研究,本㆟相信政府應十分清楚㆗央公積金制度的好處,過去所欠的只是對未來 社會的承擔、勇氣和毅力。以政府管理數以千億元計的外匯基金而游刃有餘的表現, 絕無理由使㆟相信政府沒有能力管理只有數百億元的㆗央退休基金,何況政府已毋須 再擔心僱主的反對。
副主席先生,至於有㆟發起修訂動議的行動,本㆟當然感到失望,原因不在於今次 辯論是否由本㆟提出,其實本㆟只希望本局同事團結力量,預先確立目標,以便清楚 ㆞向政府表達本局的要求,務求為全港僱員成功爭取應有的退休保障。只要朝 這個 目標出發,任何㆒位同事提出,本㆟都加以支持。至於是否有㆟提出修訂亦不足為怪, 因為修訂已成了立法局的習慣。問題就是今日的辯題不單止經過㆔個月的意見徵詢, 更加獲得本局㆟力小組支持,由㆒個專案小組負責制訂的。事實㆖,本㆟衷心感謝小 組的意見,接納大多數的修訂提議;但意想不到最後都被㆟修訂,而提出修訂的同事 是有份參與有關的討論和決定的。如有意見,為何不坦誠㆞在會㆖開會時提出,反而 事後改變初衷?
有些市民及團體利用這個機會要求政府成立全民性社會保障制度是可以理解的,但 本㆟認為這是罔顧現實和不配合時機的做法,不單止會令全港㆔份之㆓的僱員再次錯 失㆒個爭取政府盡快成立退休保障制度的機會,更甚的是徹底改變政府㆒向以來,將 僱員退休保障和專為低收入㆟士提供援助的社會保障分開處理的運作模式,後果實在 難以想像。
本㆟認為在現階段我們不妨繼續雙線進行,㆒條線是促請政府盡快決定成立令所有 僱員都受保障的㆗央公積金,抑或針對「與受僱相關的僱員退休保障計劃」所存在的 種種問題,包括最終的財政風險承擔,制訂完善和合理的全港強制性退休保障方案; 另㆒條線是爭取政府對現行的社會保障計劃作出更大的改善承擔,令不受供款式退休 制度保障的㆟士,例如家庭主婦、長期病患者、傷殘㆟士等,都受到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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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這正是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㆒貫立場,而社聯已應本局福利小 組的邀請, 手就本港現行的公共援助計劃進行全面的檢討,範圍包括受助對象、援 助金額和資格等問題。本㆟在此衷心呼籲本局同事和市民,監察及檢討有關的研究報 告,希望我們為有需要的㆟士爭取合理的保障。
副主席先生,本㆟最後要強調的㆒點,就是本㆟絕不會盲目反對任何修訂,只要對 原動議的目標和立場有更好的提議,以及不損害團結本局力量向政府爭取的原則,本 ㆟㆒定支持。全港市民爭取政府成立退休保障計劃已有 20 多年時間,到現才稍露突破 性的曙光,本㆟希望本局同事考慮全港僱員的福祉,不要在此關鍵時刻,放棄團結力 量,以致造成分歧的局面,令到有關計劃再受拖延或者「胎死腹㆗」。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許賢發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狄議員,我知道你會提出㆒項修訂動議。
狄志遠議員(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
副主席(譯文):狄志遠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而麥理覺議員亦已發出通知, 擬修改狄志遠議員的修訂。有關該兩項修訂的文件,亦已分發各議員。首先,我會請 狄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在狄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後,我會請麥理覺議員就狄議員建議的 修訂提出他的修訂。接 ,議員便可以辯論原來動議及該兩項修訂動議。之後,本局 會先行表決麥理覺議員的修訂。我現在請狄志遠議員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
狄志遠議員對許賢發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去『認真考慮』與『,使全港市民』之間的所有字眼,並加入㆘列措辭:
『本局議員和市民對政府在退休保障計劃㆗應扮演積極角色的要求,盡速成立㆗央 公積金制度,並 手研究進㆒步推行全面社會保障的可行性』。」
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各位立法局同事,有關㆗央公積金的辯論在香港已討論了 20 多年,但很 遺憾,我們今日依然要為㆗央公積金繼續發言、繼續爭取。正如許議員剛才提過,在 立法局內亦曾經有多次辯論㆗央公積金的機會,可惜在以往的辯論裏面,設立㆗央公 積金的建議都受到否決。我覺得今日是最好時候,讓香港市民和立法局再㆒次爭取㆗
央公積金,而且根據我的判斷,這是最好的時機讓我們成功㆞去爭取,使㆗央公積金 在立法局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91
從㆒些政黨的公開言論和私㆘的討論㆗,我發覺香港有不少的政黨,包括我們匯點、 港同盟,民協、啟聯資源㆗心,社會服務聯會等社會團體,都公開表示支持㆗央公積 金;而本㆟修訂的動議㆗㆒個重點,就是要清楚、明確㆞要求政府盡速成立㆗央公積 金。所以我希望基於團結精神、基於信守大家公開的言論,各位支持㆗央公積金的議 員,如果你們是支持㆗央公積金的話,希望支持本㆟的修訂動議,因為本㆟的修訂動 議是明確提出這方面的要求。
去年十月,政府公布「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在這段諮詢期內,我們 接觸到不少團體及各方面的朋友。我們覺得大家對政府在這份諮詢文件內的建議,有 很多不滿意的㆞方。匯點經過深入的探討研究,亦認為這份諮詢文件的建議是不可行 的。在此,我簡單提出幾點:
第㆒: 諮詢文件缺乏㆒個客觀及㆗立的立場,㆒開始就已經否決㆗央公積金,顯 示當局並非採取㆗立及客觀的態度。
第㆓: 在這個計劃㆗,政府採取被動及在立法方面扮演㆒個簡單監管角色,這㆒ 點,我相信很多民間團體都指出這方面的不足。
第㆔: 政府在諮詢文件㆗,對其建議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障計劃,並無提出理據、 客觀㆞加以考慮、分析及明確的作出交代;至於對諮詢文件否定㆗央公積 金㆒點,匯點表示不滿。
第㆕: 諮詢文件㆗對於㆒些非受僱的㆟士,如 200 萬名的婦女、傷殘者、長期病 患者等等㆟士,並無建議實施退休保障或老㆟保障。
當然,在諮詢過程㆗,亦都有很多團體或㆟士提出很多修修補補的建議,例如:實 施㆒些聯保計劃、㆗央承保計劃或者加強政府的財政承擔。其實這些修修補補的方法, 是會帶來更多的問題。有不少團體及學者已在這方面作出有關的評論。
有㆟形容這份諮詢文件的建議是㆒個「酸橙」,但從匯點的角度來看,這不只是㆒個 酸橙,而是㆒個「計時炸彈」,存有不少的危險。
總括來說,如果匯點表示支持這份文件,推薦給市民,我們覺得這是㆒個不負責任 的態度。既然我們不能支持這份諮詢文件的內容,匯點重申,要求政府成立㆗央公積 金,們認為㆗央公積金是㆒個較佳的選擇。理由有㆕點:
第㆒: 如果由私營公司營辦有關計劃的話,可能從㆗牟利,而㆗央公積金是會讓 僱員有較多收益;
第㆓: 政府可進行合理的監管,減低風險;
第㆔: ㆗央公積金在香港已經辯論了 20 多年,我們以往發覺到設立㆗央公積金的 建議是為大眾所接受,而在今日的立法局內,我認為這亦是㆒個主流的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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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㆕: 如果推行㆗央公積金,則會對勞工階層有㆒個合理的保障,對勞動階層有 安撫的作用,亦間接促進了香港的繁榮。
基於㆖述理由,我們再㆒次明確要求政府設立㆗央公積金。
在我的修訂動議內,其實是有第㆓部份的。我們要求政府進㆒步研究㆒個全面的退 休保障計劃。事實㆖,㆗央公積金或者政府所提供的私營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只能 夠照顧到㆒些受僱的㆟士,而對於㆒些非受僱㆟士,例如非受僱的老㆟家,是缺乏照 顧的。但到底我們用什麼方案,去為非受僱㆟士提供保障呢?我們認為這是可以進㆒ 步考慮,進㆒步研究的。研究的範圍可以包括㆒些社會保險,例如㆔方供款,又或者
加強公共援助的服務,令非受僱㆟士同樣可獲保障。
無論今日的投票結果如何,在以往的辯論,以及近期的觀察㆗,本㆟覺得有兩點清 楚的共識,第㆒、設立㆗央公積金,是立法局的主流意見。第㆓、我們議員不能接受 政府以任何理由再作任何的拖延。在此,我想要求政府在諮詢期完畢之後,兩個月內, 將公眾向政府提交的意見公布,向公眾交代,讓市民知道各方面的意見。
最後,我想回應許議員剛才提到團結的問題。本㆟亦相當尊重這想法,但希望許議 員能諒解到我們提出修訂的精神和動機。以往我們都曾經嘗試 重團結,作出協調, 但可惜並沒有帶來理想結果。我們今日的修訂動議如被否決的話,我們會繼續支持許 賢發議員,藉此表現出我們匯點團結的精神。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由於麥理覺議員已發出通知,擬修改狄志遠議員建議的修訂,我現請 麥理覺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對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除『退休保障計劃㆗』後的所有字句,以㆘述措辭取代:
『應繼續擔當積極角色的要求,並 手研究可否進㆒步實施全面性社會保障計劃, 包括推行高齡㆟士養老金計劃,以取代現行高齡津貼制度及其他須通過經濟狀況調 查始發放的老㆟津貼』。」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狄志遠議員提出的修訂,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93
要在七分鐘內暢談這個極重要的課題,實在沒有可能。不過,對於政府宣布有意設 立全港性的退休保障計劃,本局議員普遍有何看法,我們應有㆒定的了解,這是很重 要的。本港工㆟在過去㆕、五十年來辛勞工作,但卻得不到㆒個既穩定、適當和信譽 良好,而又毋須進行㆒些令㆟難堪的經濟狀況審查的退休金計劃的保障。工㆟對本港 經濟的貢獻,是我們取得大幅度增長的主要原因,而這個增長吸引了外界在過去半個 世紀投資和參與本港急劇的工商業發展。在涉及工資和其他酬金的談判㆗,本港工㆟ 從未達到與僱主平起平坐的㆞位。本港的經濟性質使僱主在釐訂業內工資水平這項困 難的工作㆖,往往享有對他們有利的影響力。我相信僱主㆒般都公平㆞運用這個影響 力,而本港勞資關係亦極為融洽。僱員並無建立強硬的工會制度和策略,對抗及挑戰 政府的權力和僱主的㆞位。在政府、僱主和僱員㆔者關係的發展這個漫長和時有波折 的過程㆗,工㆟和其工會在很大程度㆖已適應僱主在這過程㆗居於主導,但體察及從 善如流的角色。他們逐漸協助建立某種平衡,從而建立融洽與積極的勞資關係。我必 須指出,以我在政府與本港工㆟交往的經驗,以及擔任香港總商會執行董事 13 年所
見,本港工㆟的克制與負責任的態度和他們努力不懈的工會,㆒直令我們非常欽佩。 其㆗許多工會目前在本局已有代表。
本港現在應認識到,我們有需要為勞動㆟口的每㆒份子提供晚年的經濟保障和支 持。我多年來㆒直主張為所有年滿 65 歲的本港市民,設立㆒個毋須審查經濟狀況的老 年退休金計劃。我會繼續大力鼓吹這樣做,因為在每個關心其子民的國家的社會保障 制度內,這是不可或缺的㆒環。
建議的退休保障計劃雖然與全面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相差甚遠,但無可否認是朝著正 確方向踏出的㆒步。政府將會收到大量響應諮詢文件而遞交的詳細意見書,然後會用 數月時間詳加考慮。有關法例的初稿,亦必然會交由本局審議。本局繼而會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進行多個月的討論,對政府的建議作出修訂,然後才制訂㆒項可能證明是 有效並為市民接納的計劃。由於香港總商會已遞交詳細的意見書,因此我只會轉述其 ㆗數點意見。
對於政府有意按照諮詢文件概述的構思,設立㆒個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總商 會原則㆖予以支持。不過,對於市民是否接納㆒個強制性的計劃,以及有關管理和規 管方面的問題,和所述建議的某些漏洞和其他弊端,總商會有極大保留。因此,總商 會要求給與較多時間,以便作進㆒步諮詢及考慮重新草擬該計劃的若干細節。
這項計劃基本㆖以社會保障計劃作為依據,因此必須為所有參加者提供十足保證, 保證他們退休後可獲得辛勞㆒輩子的回報,而他們亦絕對毋需擔憂這項計劃會倒閉或 失敗,導致他們喪失應得的退休金或收到比他們所預期為低的退休金。換言之,政府 須承擔主要責任,確保退休保障計劃穩健和管理完善。我認為要做到這㆒點,政府在
計劃的管理和監察方面的參與,必須比目前建議的大得多。政府亦須透過法律形式, 對所涉及的巨額款項提供適當保障。
明顯的是,大機構通常設有完善的退休福利計劃,而且較政府所頒布的更為優勝, 但小型企業的情況則迥然不同,它們大部份並無為僱員作出這項安排。政府建議的計 劃會涉及數以萬計的小型企業,其僱員經常變換。本港工㆟的流動率,雖不算是全球, 也是亞洲區最高的㆞方之㆒。小型企業本來已處於競爭激烈的環境㆗,將來顯然還要 承受繳納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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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的負擔。政府需要向小型企業保證,這項計劃除了帶來額外開支外,不會帶來更多 的行政負擔。政府亦須確保向領取㆒筆過退休金㆟士提供的稅務優惠,亦同時適用於 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士。在這㆒方面,政府必須審慎確定,現有的私㆟機構的退休金 計劃,如何與建議㆗的新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掛 。
總商會指出,政府如負起所需程度的責任承擔、參與和監察,費用將極為龐大。這 方面可能需制訂相當多複雜的新法例,需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獨立的監察 委員會根據這些法例,對計劃營辦㆟、管理㆟及受託㆟的活動進行監察和規管。關於 受託㆟的法例,可能需要修改。
如果勞動㆟口㆗有多類㆟,包括在工㆟行列㆗佔很大比例的自僱㆟士,被排除在計 劃之外,總商會預料將產生問題。這類㆟士應該可以參加這項計劃。我個㆟非常懷疑 准許工㆟㆒次過領取整筆退休金的成效,因為他們可以很快花光這筆錢,結果會對其
他社會福利制度構成㆒些影響。反過來說,如果退休利益以每月退休金的形式支付, 則不能交由私㆟機構進行,必須由政府負責。
這種性質的計劃,全賴私㆟機構的技巧、能力和忠誠而運作,其㆗最大的風險之㆒, 是基金管理㆟失職或甚至發生嚴重的詐騙事件。這些是無法防範的。我個㆟不同意允 許政府設立這種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因為可能會令工㆟畢生辛勞所賺取的退休利益 化為烏有。對於這類計劃,政府必須採取非常負責任的態度。
我亦須在此提出香港民主促進會的意見。民促會支持設立全港性的退休保障計劃的 概念,但非以㆗央公積金的形式進行。民促會認為諮詢文件列載的建議極不足夠,因 此政府不應就該文件採取進㆒步行動。民促會呼籲對老㆟的廣泛需要進行詳細研究, 並促請政府就這個問題發表綠皮書。民促會強烈認為,對老㆟的經濟援助急需大大改 善,故此他們主張作為第㆒步行動,政府應按照該會兩年來所倡議的做法,早日實施 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同意該會的見解,但我亦會參加關於政府就全港推行退休保障制 度所提建議的進㆒步討論。
副主席先生,我已強調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的需要,希望議員支持我的要求,如有 需要,應先行實施這項計劃,然後才考慮目前建議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
謝謝。
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倪少傑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有關香港應否設立㆗央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㆒事,社會各界㆟士多年 來已反覆討論,正反意見多不勝數。在社會意見仍然分歧的情況㆘,政府推出了這份 沒有註明是強制性的,但其實是強制的退休保障制度的初稿。對於這份形同建議的諮 詢文件,政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95
希望各界㆟士提出修改意見。我們不知道政府是否也是持 公平、公開及為港㆟接受 這個有如㆖方寶劍的宗旨,去擬訂這㆒套強制性的退休保障計劃的建議。不過我們不 難發現,從芸芸的意見㆗,絕大部份㆟士並不接受這套不由政府承擔財政風險的計劃。 政府並不準備制訂嚴格監管制度,去監管退休保障計劃的經營者,以免因為經營不善 而倒閉,或者退休供款基金被夾帶而逃,這又怎樣稱得㆖是有保障的計劃呢?
至於這套建議的計劃是否公平的問題,我早在八七年起,便說明了我的立場。我實 在不能同意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是㆒個公平的制度,因為這個制度不單干預了個㆟的 理財自主權,亦會打擊創業者精神。試問將剝奪個㆟意願或強㆟所難的種種限制納入 計劃之㆗,又怎會是公平呢?
諮詢文件是公開讓市民發表意見的,不過,公開未必等如合理。只要對諮詢文件內 附錄 IV 及 V 的數字進行客觀的財務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以㆘㆒個事實:無論按照諮 詢文件內何種假設都好,年老僱員參與退休保障制度所得的回報率,比較其他年輕組 別僱員的回報率都要高。以 65 歲支取退休金為例,55 歲僱員參與該制度的平均回報 率是 19.6%,而 18 歲僱員參與這個制度所獲得的平均回報率是 10.3%。這個數字顯示 的結果,不禁令㆟要問:究竟強制性退休保障是惠及㆒小撮沒有儲蓄習慣的年老㆟士, 還是強制廣大的年輕勞動㆟口,甘願在偏低的回報率㆘,去積穀防老呢?這些問題是 政府㆒直沒有正面回答的,亦是值得我們深思這種情況是否合理的。從諮詢文件㆗, 我們可以接收到㆒個很清晰的訊息:就是政府決意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同時政 府又無意承擔起㆗央統籌及盡力減低龐大退休供款所要面對的財政風險。無可否認, 作為管治香港的政府當然有權推行它作出判斷後認為最佳的政策,但若政府不願意負 起政策所涉及的責任,則不但沒有道義,而且應該受到非議。
副主席先生,本㆟從來就不同意任何具有強迫性的退休保障制度,但倘若政府堅決 ㆒意孤行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我唯有基於「兩害相衡,取其輕者」這個原則去 考慮,並呼籲政府負起㆗央統籌及全力承擔財政風險的應有責任,以保障勞資雙方及 社會整體利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許賢發議員的動議,至於狄志遠議員所提的修訂 動議,除了第㆒部份有關促請政府推行㆗央公積金較為可取外,其他建議並無顧及本 港各種客觀條件是否成熟,而將香港社會推向全面的福利化,這是不踏實的做法,未 必對香港整體利益有益,故此,本㆟對狄議員的修訂動議不表同意。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本來大家都覺得許賢發的動議內容,已經包含了諮詢文件各方面的 意見。從諮詢文件面世以至完結的期間,我們勞工界曾就諮詢文件而開過職工會代表 大會,亦曾經由我、譚耀宗議員及六位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勞工代表,發了㆒些問卷給 全港所有的職工會,諮詢他們對政府發出這項文件的內容,有甚麼具體的意見。從收 回來的意見㆗,職工會明顯對大家有些要求。這份文件有很多不足的㆞方,最主要的
就是政府必須承擔最終的財務風險。至於退休年齡,男性應降低至 60 歲、女性為 5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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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㆒項大家比較有㆒致意見的,就是政府應考慮為那些月薪在 3,500 元以㆘的低收 入㆟士供款。本局的㆟力統籌小組,為了這份文件,亦舉行過㆒次會議。小組的成員 覺得由於政府不願意承擔最終財務風險,故推行起來不大容易,因此,亦㆒樣要求政 府不如重新考慮設立㆗央公積金。
由於這種緣故,故我們現時在本局討論許議員的動議,再加㆖兩位同事的修訂、又 修訂。我剛才聽過麥理覺議員動議的內容,他是非常好心的。但有㆒點很重要的,就 是僱主聯會認為這份文件不能夠推行,並希望政府詳細再研究,很多問題都須從詳計 議。因此我覺得這會拖延了政府推行諮詢文件所說的㆒切建議。
狄志遠議員當然亦是好心,希望將文件擱置而推行㆗央公積金,這也是我們小組曾 經討論過的。但如果這樣,我相信政府又有很大的理由,作為將文件收回的籍口或重 頭來過,那麼,我相信到九七,甚麼也推行不成,因此,我不想在這裏多談理由。總 之,我們要爭取合理的退休保障,或者甚至是㆗央公積金,在職工會來說,已爭取了 幾十年,而本局差不多每年都有㆒次動議提出,當然,請到底亦沒有甚麼新的內容, 我相信不須重覆了。
我謹此陳辭,支持許賢發議員的原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去年十月㆘旬政府發表強制性退休建議的諮詢文件後,㆔個多月的諮 詢期在平靜㆗過去了。去年十㆒月㆗我在這裏提出動議辯論,希望政府 實㆞去推動 這次諮詢,以引起市民對退休保障的討論。可惜的是,政府只是在電視㆖利用 10 多秒 的廣告時間說有份名「全港性強制退休計劃」諮詢文件發表了。這就是政府呼籲市民 提供意見的唯㆒途徑。可是,試問有多少㆟能由此了解諮詢文件的內容?
諮詢文件雖然未能深入民心,但顯然引起了不少團體的議論。大家都相當㆒致㆞挑 出了諮詢文件致命的毛病。因為文件㆗所建議的,既由私㆟營運、又是強制性的退休 保障計劃,是難以避免各種㆟為的風險。因此,各團體紛紛提出自己的退休方案,有 些商會和工會重新提出實施㆗央公積金的建議,有些民間團體提出了全民性社會保障 方案。
我認為退休保障問題既有它的迫切性,也應該是穩健的。所以,我希望全港性的退 休計劃愈早實現愈好,但同時應該避免私㆟營運退休金計劃所帶來的不必要風險。我 曾經明確㆞指出,公營退休金計劃是必然的趨勢。我也曾經認真考慮過,是否有可能 由私營退休金轉化成公營退休金。但是參考各方面的意見,日後可以預見從私營過度 到公營,是存在 許多困難,從紛亂和繁多的私㆟退休計劃㆗理出㆒個頭緒來成為㆒ 個㆗央化的退休計劃不是㆒件易事,其可能引起的混亂和震盪也可想而知,所以與其
如此迂迴曲折從私營繞到公營,又要承受那麼多不必要的震盪,不如直截了當,以公 營作為㆒個退休計劃推推的起點,豈不更合理?政府在制訂諮詢文件的退休的建議 時,已顯示出政府策劃退休計劃的決心,既然如此,政府為何不順應民意,在目前決 心的基礎㆖再邁進半步,承擔起管理退休金的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297
用㆗央公積金來代替政府提倡的私㆟營辦退休保障計劃,作為全港推行的退休計劃 的起點,基於以㆖的理由,我認為是適當的。㆗央公積金雖不算得㆖是最終的理想, 不算得㆖是萬全之策,但考慮到它的穩健性以及廣為大眾所熟悉和接受,再考慮到現 實㆖的迫切性,我認為它也不失為㆒個適當的次優選擇。
然而,㆗央公積金不能是㆒個避重就輕的選擇,更不能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從最近由勞工顧問委員會六位勞方代表及兩位勞工界立法局議員收到全港 170 個職 工會的問卷調查顯示,大部份的意見傾向於全民性社會保障計劃或者綜合性退休保障 計劃。由此可見勞工界有相當大部份㆟士意識到公積金的局限。公積金未能照顧到已 退休或行將退休的僱員,以及其他無薪酬㆟士,而對這些㆟的退休保障,也是不能忽 視的。所以將全民性社會保障融入退休計劃當㆗,才是我們的目標。
從㆖述問卷調查,我也意職到退休問題的複雜性,尤其是在牽涉到行業特點的問題, 在問卷㆗專為行業特點而設的問題㆖,發現有不同行業的要求。儘管問卷調查不夠深 入,但已顯示有必要深入研究這方面的問題,並在這個基礎㆖發展公積金計劃。
最後,在此我謹希望政府訂出㆒個時間表去總結今次的諮詢工作。我認為應在兩個 月內將收集得的民意作㆒個分析、綜合、整理,然後再用㆔個月時間擬好㆒份報告書, 列明政府對各種意見的取捨、評價,以及所持的理據,公開向市民交代政府的決定。
副主席先生,今日有㆔位議員提出動議及修訂動議,我是原動議的和議㆟,當然支 持原動議,至於兩個修訂動議的精神及內容,我是贊成,亦期望政府能夠全部實施或 逐步施行。我不希望政府以意見紛紜為藉口而將事情拖慢。因此,我支持原動議及各 項修訂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影響全港 280 萬勞動㆟口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在㆔個月的諮詢期, 社會討論的氣氛並不熱烈。但無論如何,政府不能再拖泥帶水,又不知要多少年後, 才真正落實㆒套有利本港勞工的退休保障計劃。
去年十㆒月十八日辯論時,我經已提出了我的建議。我再次提出我的建議,希望政 府予以採納。我認為政府應把構想㆗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修訂為㆒個「基本計劃」, 而不是㆒個「最低計劃」及較為優厚的有豁免。僱員僱主的供款比率劃㆒在某個基數, 不容任何豁免。「基本計劃」須訂定新的「退休保障」法例加以強制性規範。
僱主當然可以提供比較強制性的「基本計劃」更優厚的「退休計劃」,以吸引僱員留 任,但這些更優厚的福利應以「附加計劃」方式處理,在已通過的自願性「職業退休」 法例㆘運作。僱員轉職時,在「基本計劃」內其名㆘款項的轉帳,簡易而明確,而「附 加計劃」內款額,亦可簡易且明確㆞凍結及/或領回。
1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副主席先生,不少市民批評政府缺乏承擔,我認為若果強制性退休計劃採取「基本 計劃」的供款方式,便應由政府㆗央管理,並由㆒個獨立組織監管。由於這個是強制 性計劃,所以所有行政費用應為政府所承擔。換句話來說,我所支持及建議的是㆒個
「㆗央公積金計劃」。此外,亦有不少市民擔心累積的供款龐大,風險相當大。除訂定 法例規定及設立獨立組織監管外,我認為可將全部供款數額,分成㆔部份投資運用。 第㆒部份用作高風險投資;第㆓部份用作低風險投資;而第㆔部份則用作銀行存款, 以減低風險。
這種將退休計劃投資的規定,亦應同時適用於㆒些自願性的「附加計劃」,使供款者 獲得供款不致付諸流水的保障。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他的修訂動議發出㆒個清晰 的訊息,促請政府盡速成立㆗央公積金制度。這個自㆒九六六年起爭議了 27 年的退休 保障制度,不能㆒拖再拖。過去 20 多年無數勞工已缺乏退休保障,我們甘願再看到未 來的無數勞工如㆖㆒輩的工㆟㆒樣,不可以好好㆞安享晚年嗎?
我們必須承認,現時的退休保障計劃,只能保障就業的僱員,至於主婦、傷殘㆟士、 長期病患者、老㆟、以及即將退休的老僱員,則沒有包括在內。但我們並沒有忽略他 們、遺棄他們,因此我們促請政府應 手研究進㆒步推行全面社會保障的可行性,並 及早落實,使之與退休保障制度相輔相承,達致全民保障的目標。
不過,我們現在要把握時機,集㆗火力爭取㆒個已爭取多年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 爭取目標應該是㆒個強制性的㆗央公積金計劃。
至於許賢發議員提出的原動議,因為他只要求政府認真考慮各類民意,促請政府盡 快將建議向本局提交,這樣做是否會分散火力呢?正如我剛才所說,歲月不能再蹉跎, 首要的是政府應盡快落實退休保障制度和㆗央公積金。因此,我不能支持許賢發議員 的動議。同樣,我也不能支持麥理覺議員的動議,理據亦是㆒樣。事實㆖麥理覺議員 的動議更完全把其他意見抹殺,要全面重新考慮只會將事情拖得更久。
副主席先生,這棵種了 27 年的退休金樹,現時應是終有成果的時候,我希望廣大的 僱員可以㆒嚐美果,不要再在是否再種另㆒棵樹等問題㆖糾纏,否則我們嚐到的可能 是腐爛了的苦果。不會是計時炸彈,也不是酸橙,可能是㆒個爛橙。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本局今㆝辯論的問題已拖延過久,仍未解決。我們啟聯資源㆗心(啟聯)的成員相信, 必須首先弄清㆒些基本而重要的原則,我們這個社會才能決定應有怎樣的安排,才會 對香港公平和合適。這些原則廣義來說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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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休保障的類型,即是說,屬於強制性的還是㆗央公積金。
(2) 政府的角色。
(3) 退休保障的範圍及水平。
副主席先生,我會就這些重要而根本的問題發表啟聯的意見。
第㆒點是關於選擇強制性退休計劃還是㆗央公積金。諮詢文件幾乎不經考慮就放棄 ㆗央公積金的可能性,理由是政府擔心這個計劃會擾亂財經、金融及外匯市場。但相 反來說,㆒點強力和簡單的論據就是:看看外匯基金。政府似乎在管理㆖沒有遇到所 擔心的不良效果。政府沒有解釋為什麼外匯基金由㆗央控制並不會受到反對。如果需 要多㆒個論點,那就是私營機構管理的基金也可以引起同樣的不穩定情況:看看過去
幾年主要財經市場㆖的程式賣盤。有頗多管理基金都是與指數掛 的,因此可製造㆒ 個自我引發的跌市。從表面看來,我們相信諮詢文件內排除㆗央公積金的可行性是錯 的。它所提出的論據過份簡化了反對㆗央公積金的理由。事實㆖,另㆒項支持㆗央公 積金的有力論據,就是諮詢文件提出的強制性退休計劃明顯缺乏政府的參與。在這基 礎㆖,啟聯寧願選擇㆗央公積金而不是強制性退休計劃,因為㆗央公積金似乎更經濟 和更有效,並會為所有㆟帶來更大的利益。
副主席先生,這亦帶領我到第㆓個問題,即政府的角色。在這問題㆖,我想只談強 制性退休計劃㆘政府所擔當的角色,因為㆗央公積金會由政府營辦的這項假定,理應 是公平的。根據諮詢文件,政府在㆒處重要的保障範圍內幾乎沒有承擔任何責任,但 參與強制性退休計劃的㆟士是有權要求政府承擔這方面的責任。怎樣能防止發生麥士
維事件,以保障參與計劃的僱員?最低限度,我們也必須成立㆒個監管組織,其唯㆒ 目標是確保僱員能在這方面得到最大的保障。但另㆒條隨之而起的問題就是:假如已 試圖對強制性退休計劃作出適當監管,但仍然發生麥士維的情況,那又該怎麼辦呢? 莫非沒有理由說,既然這些計劃是由法例規定強制執行的,政府便應成為這類欺詐事 件的最終擔保㆟。啟聯並不是鼓吹政府承擔市場風險,但我們是贊成對這類麥士維事 件式的欺詐作出承擔。
第㆔點,副主席先生,就幾乎好像問㆒條繩有多長㆒樣。在繩的㆒端是那些不贊成 任何計劃的㆟士,而在另㆒端則是那些希望盡可能獲得最大保障範圍的㆟。但可惜, 正如大多的世事㆒樣,我們的資源並非無限,而我們亦不能完全抹煞香港內在及外在 ㆒些富競爭性的利害關係及因素。我們最終也得在這兩個極端㆗保持㆒個適當的平 衡,如果這是真有可能的話。啟聯是基於這個基本而重要的觀點,認為強制性退休計 劃應包括㆘列各點:
(1) 這個概念應建基於㆒個經界定的供款計劃㆖。
(2) 這計劃初步應包括所有全職僱員,並希望能進㆒步檢討計劃,使保障範圍伸展 至非全職,以至自僱㆟士。至於在港短暫工作的「客串工㆟」,我們應考慮他 們應否受到保障。
(3) 在初步階段,我們贊成退休年齡應為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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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廢除對退休金雙重徵稅的規定。原則㆖我們贊成所有供款都應豁免稅項;及 (5) 我們贊成總供款率為 10%及可轉移的原則。
副主席先生,啟聯深信政府應盡速考慮對各項退休保障計劃的建議作出最後決定。 這些問題都是複雜的,而我們亦不可能就任何計劃的每項細節取得共識。不過,政府 必須關注目前該份諮詢文件建議所引起的不滿,並須重新考慮引入㆗央公積金。我已 說過,啟聯並不贊成將香港轉變成㆒個福利社會。我們必須鼓勵我們的社會維持㆒貫 的勤奮和具生產力。我們必須為社會㆖的勞動㆟口,更確切㆒點,是為那些無法照顧 自己的不幸㆟士,爭取合理而公平的保障。我們可以從其他的經濟體系㆗汲取許多的 教訓。我們不要將香港帶進㆒條對我們社會明顯不利的道路㆖。
當前的兩項修訂動議均要求㆒種社會保障或社會保險制度。這種制度正正會對香港 的整體結構造成破壞的危險。基於㆖述理由,啟聯支持原動議,不支持任何㆒項修訂 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諮詢文件只用㆒句說話,便謂不贊成設立㆗央公積金,所持理由是:㆗ 央公積金所收集的鉅額款項會令本港的財政、金融及外匯市場出現不穩情況。這個理 由是完全不能夠成立的。幾年前,政府以同㆒個藉口,反對成立㆗央公積金,但現在 既然提出要推行全港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而假如這個制度的供款和㆗央公積金供款 率相同,則各個退休基金所收集的供款總額,應該和㆗央公積金所收集㆒樣。既然這 樣,為甚麼政府認為強制性的退休計劃可行,而㆗央公積金不可行呢?所以,我認為 政府反對成立㆗央公積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現在市民已就諮詢文件發表了很多意見,其㆗最值得注意的是:(㆒)要求政府作出 擔保,承擔投資風險和基金管理㆖的欺詐舞弊風險;(㆓)要求政府設立監督各基金運 作的機構。就投資風險而言,我相信政府很難承擔有關責任,因為這樣會令政府承擔 鉅額的或有負債,同時助長急進而不當的投資手法。至於欺詐舞弊的風險承擔和設立 監督機構,則會引致鉅額行政開支。因此,我認為最好的辦法,仍然是設立㆗央公積 金,因為㆗央公積金能夠解決不少市民所提出的疑難,這些疑難包括㆘列幾項:
第㆒,公眾批評諮詢文件並無對自僱㆟士、日薪、時薪及兼職僱員等作出建議。我 認為這方面的困難是在於退休保障計劃的私㆟基金各自為政,以樹枝形的結構運作, 樹幹是僱主,樹枝是僱員;僱員在同㆒個時間內,只能從屬於㆒個僱主的戶口,不能 橫向㆞與其他僱主戶口掛 。不過,㆗央公積金則可以用輻射形式結構運作,基金的 主軸,居㆗管理,㆒邊的橫軸是僱主,可以同時有很多僱主,另㆒邊的橫軸是各類形 的僱員。在這種結構當㆗,每個僱員的戶口,透過居㆗基金運作,可以同時與多過㆒ 個僱主戶口掛 ,或者頻密㆞不斷與不同僱主戶口掛 ,亦沒有轉戶困難。這樣可將 日薪、時薪和自僱㆟士包括在內,同時節省大量行政費用。再者,㆗央公積金運作可 以保障僱員,即使為㆒個僱主服務㆒個短時期後離職,亦可得到該僱主的全部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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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央公積金採取統籌投資策略,控制本港資金流動,而且可以作出對本港經 濟有利及收益有保障的投資。舉例而言,在可取得合理利潤的情況㆘,投資於本港的 基本建設,如㆞鐵、機場等等。由於㆗央統籌,欺詐舞弊的機會便可減至最低,而且 亦不需要另設監督機構,節省很多公帑。
第㆔,諮詢文件的數字指出,在個別退休金供款者退休後,可以按月收取退休金, 每月可得到相當於在職時平均實質工資 40%的款額。但我不相信現在的建議計劃能夠 達到這個數目,因為只有在投資總額龐大而且集㆗的情況㆘,他們所供的款額,才能 承擔根據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退休金額,即使按月支付亦可以。因此,我認為只有非 常大型的退休金,換言之,即是㆗央公積金,才能夠作出這種承擔。不過,即使設立
㆗央公積金,而且以目前諮詢文件所提議的供款率來計算,我認為亦不能夠達到 40% 的退休金額。我相信文件當㆗的計算會有失誤㆞方。
㆗央公積金由於規模龐大,因此有很多其他優點,例如:(㆒)有能力為供款者購買 ㆟壽保險和傷殘保險,保障他們不幸在供款後不久便逝世或者殘廢時,亦有合理賠償; (㆓)㆗央公積金亦可為供款者提供醫療儲蓄,或醫療保險作為供款㆟的附帶福利。 我們可以舉㆒個實例,就是新加坡醫療儲蓄,它是由㆗央公積金衍生出來的。
基於㆖述優點,政府應該切實考慮和研究設立㆒個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央公積 金。但對於那些已經退休的老㆟,或者行將退休的老㆟,㆗央公積金是沒有辦法對他 們提供保障的。因此,我希望政府再次檢討老㆟政策,尤其是在檢討高齡津貼政策時, 使這類津貼最低限度能足以使那些無依無靠的老㆟,可應付日常生活。更加重要的㆒ 點,亦是我多次建議的,是容許他們能夠返回㆗國家鄉,安享晚年。當局應容許他們 只要能夠出示文件,證明仍然活 ,便可在㆗國大陸任何㆒處㆞方,無限期居住,而 毋須按照現時規定,如每年離開香港 180 日,便要回港報到㆒次,免去他們在兩㆞奔 波往返之苦。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許賢發議員的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某些程度退休保障的需要已辯論了㆕份之㆒世紀有多。儘管大部份 ㆟視此為必需,但政府直至最近仍予以拒絕。基於㆘述的原因,這個問題現時似乎顯 得更為迫切:
(1) 首先,本港㆟口日漸老化,越來越多㆟成為退休㆟士;
(2) 其次,本港家庭單位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聯繫已不如以往的緊密。老吾老以及㆟ 之老的觀念,現今已難以再現;及
(3) 第㆔,雖然並無直接關係,但許多㆟都希望能見到㆒個由現時政府穩固確立的 制度,可延續至㆘㆒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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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㆒個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概念,在其初期階段,是被視為依循正確取向的 ㆒ 。但很可惜,這項由政府建議的計劃,在細節㆖尚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 ― 這 是㆒項無往績可依據的計劃;這是㆒項賦予私營機構㆒切自主的計劃;這是㆒項當普 通市民在最急需的㆒刻不能抓到救生圈的計劃;這是㆒項顯示政府全無責任感或責任 承擔的計劃。那麼,政府的底線是甚麼?這是否只是它率先開出的價?抑或政府願意 做更多的工作?
我們試從另㆒個角度去看整個局面。多年來,㆗央公積金問題㆒直在辯論,亦屢遭 政府當局拒絕。或許政府認為由私㆟管理退休基金情況較佳;或者㆒如有㆟懷疑是來 自「僱主」的壓力。假如是後者的理由,那麼現在的風似乎已吹往另㆒個方向。僱主 現在希望為僱員設立退休保障,而他們亦希望見到政府作出若干承擔,換言之,他們 不再反對設立㆗央公積金。
談了那麼多,我身為立法者,誠懇希望大家能同心合力,推動爭取㆒些我們認為有 利本港勞工的事情。因此,看到這項迫使政府採取適當行動的動議連番遭到修訂,我 實在失望之極。其實,我們此舉,有如製造㆒把梯子,使政府得以抽身而退;讓政府 有藉口在這問題㆖若無其事㆞混過去;也讓政府找得 藉口說「我們會再研究整個問 題」。
從根本來看,㆒個退休老㆟所冀求的是甚麼?他冀求有㆒項計劃能為他帶來合理的 收入,以維持生計。他翹望有㆒項他可信賴的計劃,使其收入得到保證,不會㆒㆝㆒ 覺醒來時,得知這計劃已灰飛煙滅。換言之,他需要㆒項由他信任的機構所管理的計 劃,在他心目㆗,就是此時此際的政府。㆒個㆗央公積金形式的強制性退休計劃是必 然的發展方向。
㆒個關心他㆟的社會,不單止須為其垂暮的市民提供每月的收益,還應提供㆒個可 以照顧他們其他基本需要的退休計劃。雖然許多這類服務現時大都存在,但只是以特 定的基礎提供。舉例而言,資助老㆟的健康護理服務至為急需,因為統計數字顯示年 逾 60 歲的老㆟比青年㆟更需要護理服務。現時,當各方面正在討論醫療保險計劃,正 在考慮提高公立醫院收費之際,㆒個涵蓋全港性強制醫療保險計劃意念的㆗央公積 金,定能提供時所盼望的附加利益。
最後,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央公積金,並不表示反對我的好友麥理覺議員所建議 的老㆟退休金。我知道㆗央公積金不無缺點,也知道它未能兼顧的範圍。但我的主要 目的是呼籲大家齊心協力,迫使政府在我們認為正確的方向採取適當的措施。達到這 目的之後,我們便可反映如何能多點幫助我們所關心的老㆟。
倘若現在提出太多選擇的方法,基本㆖是給政府藉口加以阻延, 趄不前。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項擬議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所受到的批評,主要是針對這個制度 沒有就私營機構的基金經理所作的欺詐行為及投資風險提供保障。無論何種私營保險 計劃都㆒定存有內在風險。首先是有㆒些假基金,供款㆟將錢交託於那些既不合資格 又不誠實的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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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手㆗。雖然有信舉的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財務機構可能提供更多保障,但卻不能 就管理不善及欺詐行為提供絕對保險,麥士維㆒案便是觸目的例子。我經過細心研究 後,現在深信只有由政府㆗央控制的計劃才能符合保障的需要。
回想㆒九九㆒年七月本局辯論㆗央公積金問題時,我基於兩個主要原因,投票反對 有關動議。首先,政府作為㆒個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可以箝制本㆞市場,令金融、 銀行及外匯界出現重大不穩定的情況。第㆓,在面對通脹高企的情況㆘,㆗央公積金 的管理將花費浩大。香港會計師公會仍然對這兩點感到憂慮。
風險保障
這個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據估計每年可累積約 200 億元,這個數目遠遠超過任 何㆒間保險公司能輕易承保或任何㆒間基金管理公司可投資的。大商行累積的長俸金 數目非常龐大,無論為投資或欺詐風險投保,都是既困難又昂貴的。如果沒有獲得足 夠的保險,退休金便會被惟利是圖的私營退休計劃經營㆟利用,吃虧的是本㆞工㆟。
由於本港很多財務公司均以海外為基㆞,㆒旦其設於本㆞的附屬公司出現財政困難, 這些母公司也沒有責任施以援手。因此,為甚麼政府要犧牲納稅㆟的金錢來援救那些 經營失敗的計劃?鑑於無論在私㆟或㆗央管理的制度㆘本港經濟均會承受同樣壓力, 如果退休計劃由政府控制,退休金便不致交給許多能力各異、良莠不齊的經理操縱, 因此必定能夠消除我們預計分散管理制度帶來的風險。
如果退休保障計劃由㆗央管理,便可容許政府向私營公司僱用服務,而同時保留整 體投資方向。政府挑選及聘請的基金經理,將會是㆒些依照㆒套既定投資準則工作, 以及向立法局負責的專才。如果政府以保持㆒定距離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基金,實沒有 任何理由認為這些基金不能供政府借貸及用作穩定外匯市場。此外,如果強使政府負 責私營機構基金,但實際㆖政府根本沒有能力提供足夠的監察,問題便會出現。不過, 若退休計劃由㆗央控制,這個問題便會迎刃而解。
管理效率
雖然㆗央管理的退休計劃耗資龐大,但卻可節省㆒定的開支。總的來說,設立無數 私營退休計劃花費非常浩大,聯營的計劃較便宜,而㆗央管理的制度則最便宜。㆗央 管理亦有助紓緩各方激烈爭相聘請訓練有素、經驗豐富的管理㆟員的情況,並可省回 經營計劃的商㆟包括在他們收費內的拓展市場成本。根據外匯基金的例子,我看不到 設立㆗央退休金管理局會有任何難以解決的技術性問題,因為政府可從基金本身收回 有關管理成本。
再者,退休利益的轉撥及保留可能帶來行政混亂,並且現存眾多良莠不齊的計劃亦 會引致參與計劃㆟士獲得的待遇不㆒,而㆗央管理的制度在消除這些問題方面,實在 不容或缺。政府可藉此取得有關提供退休金的詳盡及㆗央電腦數據,以便制訂及修正 未來政策。在處理這樣錯綜複雜的範疇時,政府必須採取有關行動。綜合來看,㆗央 管理的退休制度能為所有退休者,特別是那些因入息微薄而未能負擔昂貴供款的㆟ 士,提供更多利益及給與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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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管理局
我希望在此能扼要㆞說明㆗央退休金管理局的架構。這個架構由㆔部份組成。行政 部負責收集每名有關㆟士的供款結餘及權益的所有數據及資料。會計部提供有關現金 流量的估計、接收及核對有關投資表現的資料,以及評估投資目標及效率。投資部在 規模及擁有的專門㆟材方面,均與㆒般大型投資公司無異;由於這個部門既毋須耗費 於拓展市場服務,又不用為其股東提供高回報的股息,因此應該保持成本效益。在㆗
央管理的制度㆘,退休計劃服務、行政、投資管理及報告、核數及保障的成本將由㆗ 央承擔,並按比例由退休計劃的每名成員分攤。這樣,監管㆒些提供較佳利益的私營 計劃,相對來說應該較容易,而且有關成本可透過發牌制度收回。
在㆗央管理的制度㆘,政府可採用㆒套批准程序,使那些符合㆒定準則的計劃自動 獲得批准,以簡化將強制性計劃獲得的利益納入現存計劃的工作。政府應提供-
裕的 過渡期,讓各有關計劃能合併起來,並且以公平、最多利益及盡量減少更改現存計劃
為目的。㆗央管理的計劃將會解決很多合併過程產生的問題,由於大部份僱主均會選 擇㆗央管理的計劃,因而減少變動的數目。㆗央管理局自然必須提供清楚指引,以解 決各計劃合併引致的問題。
公眾反應
副主席先生,現在香港經濟蓬勃,確是實施㆗央退休金制度的良機。㆒般僱主會較 樂意承擔他們付得起的供款,以便為他們的僱員提供退休保障。至於僱員方面,從過 去私營公積金計劃的經驗來看,他們均樂意依照㆒個合理供款率供款。
兼職僱員㆒向不為那些牟利的私營服務提供者接納,讓他們參與退休計劃,但㆗央 管理的計劃便能夠容納這些僱員。這方面的㆟士包括從事建築等行業的工㆟,他們的 收入朝不保夕,無論在薪金或附帶福利方面所享有的都是最少,而且又沒有能力支付 十足市價以取得他們需要的服務及保障。他們應該根據比例計算法繳交退休金供款。
有關為香港設立全面退休保障制度這課題已討論了超過 20 年。政府應該馬㆖顯示它 對香港長遠發展的責任承擔,因為這對於維持過渡期的穩定及繁榮至為重要。由㆗央 管理的退休制度不僅為基金提供最佳保障,而且更確保節省㆒定開支及㆟㆟享有平等 待遇,勢必證明為港㆟接受。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許議員的原動議。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大部份市民對這份諮詢文件的反應,看來都是認為我們應該設立某種退 休保障計劃,而且應由政府提供保證,或由政府以㆗央公積金的形式管理。根據他們 提出的論點,若政府強迫我們儲錢,便應為我們的血汗錢提供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1305
身為立法局研究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專案小組的召集㆟,我首先想提出㆒、兩點意見, 說明我們可依賴該條例以監管及保障擬議制度的程度,因為諮詢文件內有關這方面的 內容有些是誤導市民的。該條例只為各自願計劃的管理工作制訂㆒個保障架構,而並
不是為任何整體強制性儲蓄制度而設的。正如我在本局介紹有關條例草案時指出,本 條例的條文需按照任何㆒種強制性制度來重新審議。雖然本條例為各退休計劃的註冊 工作設立了㆒個法律架構,但絕對不能保證為有關的各項退休計劃的管理不善或欺詐 行為提供保障。
我不認為政府應該為這項擬議制度作出保證。期望政府不耗用大量公帑便能為所有 退休計劃作出承擔,只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正如我曾提出,沒有任何法例、註冊 及監察制度能杜絕欺詐行為。甚至以銀行監理專員屬㆘的㆟力物力也不能擔保任何銀 行不會倒閉。這樣,我們又怎能期望有關退休計劃的任何監管性制度能提供更佳的保 障?
近幾年來有關㆗央公積金的爭議已在本局多番辯論,結果大多是認為㆗央公積金並 不適用於香港。我支持那些反對㆗央公積金計劃的議員提出的論點。
現在談到這次辯論的核心問題。無論從諮詢文件及這項動議的措辭看,我均覺得提 出這項建議或設立㆗央公積金建議的㆟士並沒有清楚思考過建議的理論基礎。究竟擬 議制度的目的何在?這項制度是否正如政府解釋㆒樣,是推行強制性儲蓄計劃的㆒種 方法?若是的話,對於港㆟現時的儲蓄率已經高企的情況,政府又怎能自圓其說呢? 政府是否想利用這項制度為晚年並無積蓄可賴以為生的㆟士提供㆒個保障?若然,那 麼建議的計劃不會可行,因為縱使實行這項計劃,這類㆟士在餘㆘的工作生涯內大多 不可能儲夠所需的金錢。對他們來說,改善社會福利津貼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這項 計劃是否意味 僱主須在勞工開支方面付出更多代價,使僱員能免費受益?很多關注 這些建議對勞工市場及經濟造成影響的㆟士㆒定會這樣想。
身為㆒個執業會計師,我必須指出,我覺得諮詢文件內很多財政預測均令㆟產生很 大疑問。其㆗以投資的回報率最誤導市民。這份文件認為預料回報率會高於通脹率的 2%至 4%之間。我現在向政府挑戰,請提供㆒名基金經理,他只須在過往或將來每年 均能保證回報率高於通脹率以㆘ 2%。我實在不相信香港有任何專業基金經理肯保證 任何與通脹掛 的回報率。事實很簡單,回報㆒定遠遠比他們聲稱的數目少。縱使他 們能保證退休計劃絕對符合效率及真實可靠,沒有㆒項計劃將會能夠達致政府為了支 持其建議而提出的回報水平。因此,如果施行這項建議,我們將會看到社會大量資源 擱死在沒有效率的投資㆖,僱員的積蓄不僅被凍結,而且更會受通脹侵蝕。
我覺得整份諮詢文件-
斥 這些殘缺的資料、片面的事實及誤導的統計數字。我最 關注的是諮詢文件沒有告訴市民建議會帶來甚麼真實後果、預算做到的是甚麼、以及 怎樣達致。我已向政府遞交㆒份載有㆖述批評的詳盡意見書。除非我們為強制性退休 計劃制訂出理論基礎這個根本問題,並且為保障投資作出適當安排,以及找出保證僱
員獲得足夠退休金的辦法,否則向港㆟推行強制性計劃,實在是魯莽的做法。
副主席先生,基於這些原因,我不支持原動議及狄議員的修訂動議。我將會投票支 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
13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從《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發表後,在社會㆖引起了很 大的反應,對於諮詢文件的批評,主要集㆗於兩方面:
(㆒)缺乏財務保證,安全成疑;
(㆓)缺乏全面性,過半數㆟口被排除於保障制度之外。
諮詢文件提出的,是㆒個強制性的退休保障計劃,規定所有僱員都必須參加。這個 概念,在社會㆖是獲得廣泛支持的。教協會曾經在資助學校教師㆗,進行㆒個隨機抽 樣調查,超過㆕份之㆔的資助學校教師贊成這個概念。他們已經有完善的公積金計劃, 但是仍然贊成這個概念,可見他們並非從本身的利益出發,而是從整個社會的保障需 要來考慮的。
但是,諮詢文件只建議強制所有僱員,必須參加㆒項由私㆟營辦的退休保障計劃, 而政府並不承擔任何財務保證,這就使㆟產生很大的疑慮。我們要記 ,退休保障計 劃裏積存的,全部是打工仔的血汗錢。我們立例要求他們把血汗錢儲蓄起來,作為退 休後的生活保障,本是㆒番好意。但是把這些錢放在私㆟機構裏,㆒旦經營㆖出了問 題,出現嚴重虧損,甚至倒閉,就使他們血本無歸,這是他們最為憂慮的問題。
雖然諮詢文件建議,對營辦退休保障計劃的私㆟機構,立例監管,但正如文件所指 出,「即使立法管制,亦不可能杜絕欺詐的情況」。事實㆖,在嚴密的銀行條例監管之 ㆘,仍然發生國商銀行倒閉事作。沒有政府的保證,僱員又怎能安心接受㆒個強制性 的退休保障計劃呢?即使政府拒絕承擔保證的責任,㆒旦發生了退休保障計劃的營辦
公司倒閉事件,必將引起連串的社會問題,最終造成的社會損失,政府是需要承擔後 果的。
正如諮詢文件所指出,任何政府提供的財務保證,也可能「助長急進或不正當的資 金管理手法」。要求政府承擔高風險投資的後果,可能有㆒些實際困難。要跳出這個兩 難的局面,辦法只有㆒個 ― 就是成立㆗央公積金制度,由政府自行管理並承擔所 有責任,由整個社會來監管。
副主席先生,對於諮詢文件的另外㆒項重要批評,就是缺乏全民性。無論是諮詢文 件所建議的退休保障制度,或是社會㆖大多數㆟要求的㆗央公積金制度,都只能為現 在尚年輕的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對於佔㆟口超過㆒半的自僱者、家庭主婦、已退休的 老㆟、即將退休的年老工㆟,以及因各種不同原因而失去工作能力的㆟來說,這些制 度是無能為力的。但是,他們亦是社會的㆒份子,他們的退休生活也需受到保障。
副主席先生,我認識㆒位無親無故的老㆟,年輕時打住家工,直到 60 多歲被迫退休。 退休後,無法維生,就利用僅有的積蓄,做無牌小販。對於㆒個年老力衰的老㆟,做 無牌小販,日曬雨淋,還要跟 ㆒大班年青力壯的小販走鬼,是㆒件很悲慘的事。而 且小販的營利極不穩定,可能僅可糊口。我曾經勸她放棄做小販,申請公共援助,但 是她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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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公共援助金額實在太少,靠公援生活,苦不堪言。更重要的原因,是申 請公援,要呈報所有積蓄,有如求乞,這使她有失去尊嚴的強烈感覺。
副主席先生,這位老㆟,正是目前香港很多老㆟的寫照。他們年輕時曾為社會作出 貢獻,到年老時失去工作能力,卻得不到社會的保障。他們的付出,換取不到應有的 回報。他們要保持作為㆟的尊嚴,不願意接受施捨。他們需要的,是退休保障,而不 是公共援助。
我們的社會,並不缺乏照顧這些老㆟的能力;但是我們缺乏的,是足以保障他們退 休後生活的制度。保障每㆒個退休後的老㆟均能獲得尊嚴的、安定的退休生活,政府 實在責無旁貸。讓他們繼續困苦㆞生活,絕不是我們的光榮。 手研究進㆒步推行全 面社會保障的計劃,為當前急務。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就今㆝的動議辯論而言,我曾希望對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提出修訂, 但由於未得副主席批准,故我只能在自己的演辭㆗說明提出修訂的原因。與其他議員 (包括原動議議員及修訂議員)在演辭㆗所提意見最大的分別就是:我希望立法局能 促請政府盡速成立㆗央公積金制度,並且進㆒步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計劃。為甚麼要強 調全民退休保障計劃的重要?因為這個計劃比較政府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強制性私㆟保 障計劃,以及部份團體要求成立的㆗央公積金所保障的範圍,是來得廣闊及更有意思。 因為我的建議是包括所有 60 歲以㆖的退休㆟士、婦女、傷殘㆟士及非在職㆟士。
先讓我談談諮詢文件所提到的所謂退休保障計劃。這個計劃其實只是政府強迫市民 儲蓄的㆒種計劃,迫令僱主及員工向私㆟保險公司供款,而政府則毋須作出任何財務 承擔及負㆖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進行這類儲蓄工作,假如遇㆖保險公司管理不善 或有㆟濫用公款,市民的供款就會變成血本無歸。到時這個所謂退休保障計劃會令供 款的工㆟變成投訴無門,其實說到底是政府強迫市民做這類冒險的事。
這項計劃的另㆒個缺點,就是規定現時受僱㆟士須經過長時間的供款,退休時才能 得到全數的養老金。即是說,這計劃對過去數十年來㆒直在低工資、少勞工保障情況 ㆘工作的香港工㆟,根本完全沒有保障、沒有關係,也不會讓他們受惠。所以,我覺 得諮詢文件所提出的保障計劃,其實是完全抹殺家庭主婦及無業㆟士領取退休保障金 的機會。我與民協都認為年青時候沒有出外工作的婦女在家裡料理家務及照顧兒女,
甚實都擔當 勞工界的後勤角色,對整個社會的貢獻都相當重要。所以退休保障的範 圍應該包括她們才對。從社會公義的原則來看,對㆒部份老㆟家,特別是身體殘弱需 要其他㆟士照顧的,以及㆒些早年沒有工作、又不受退休保障的㆟士而言,我認為這 種退休保障方式存有很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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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央公積金方面,我認為㆗央公積金的保障範圍和剛才的私㆟保障制度基本㆖ 是㆒致的,不同之處只在於限制在職㆟士,而可取的㆞方是使在職㆟士有㆒個最後及 最基本的保障,在政府的管理及承擔㆘,使他們儲蓄的金錢㆒定不會因其他㆟士做錯 事或貪念而蒙受損失。㆗央公積金㆒個缺點是令非在職㆟士得不到保障,而且是遠水 不能救近火,因規定參加者需供款至㆒定時間才能得到退休保障。所以㆗央公積金無
論是對我或民協來說,這是退休保障制度內最低限度要做到的底線。這並不是我心目 ㆗的理想計劃。在現在這情況之㆘,我仍然覺得香港是有條件、有能力推行全民性的 退休保障制度,其實坊間早已有不少有關團體向政府提出全民性的退休保障方案,共 通原則是由政府、僱主及僱員㆔方面供款,使全港年滿 60 歲的老㆟都能獲取退休金, 而退休金的金額與工資的㆗位數或通脹率掛 ,同時供款年份較長的退休工㆟可獲取 較多的退休金;至於現時已退休工㆟或主婦這些無供款㆟士,都不會被擯諸門外。本 ㆟及民協已於較早時間曾將建議書交付總督及有關政府部門。我們希望㆔方供款方法 真能保障到全港 60 歲以㆖的老㆟,使到他們能得到每月工資㆗位數的㆔份之㆒至㆕成 的金額,作為老年生活費。其實 30 年來,香港經濟起飛,而現時年老的㆒群都是當時 努力工作的工㆟,他們是功不可沒的。他們在當時所倚靠的是㆒份微薄的工資,根本 很難叫他們在年青時儲蓄㆒筆金錢作為現在年老時生活費用。現在 1,000 元的公共援 助額其實是少到近乎可恥的㆞步,所以我認為香港社會對現時這類老㆟家應予尊重及 為他們以往的貢獻作出回報。
對於今㆝的動議,本㆟覺得麥理覺議員修訂動議的目的和我所提出的全民退休保障 計劃的目的,基本㆖相同,可能在處理方法㆖有分別,不過,這並不重要,只要在精 神有共同的理想及原則,便可以支持。至於狄志遠議員要求政府推行㆗央公積金制度, 也是我在今次辯論㆗最低限度的底線。所以我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如果他的 修訂動議獲得通過,當然是最理想,若被否決,我也會支持狄志遠議員的修訂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局曾多次辯論退休保障計劃的問題,其㆗包括㆗央公積金及政府建議 的強制性私㆟公積金計劃。在多次的退休保障討論㆗,訊息已經相當清晰,大部份議 員均認為退休保障諮詢文件的建議並不是㆒個妥善的方案,尤其在風險承擔方面、稅 務、保障範圍各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問題,同時由此亦引申出對老年㆟、自僱㆟士及行
將退休㆟士的社會保障問題也是照顧不到的。自八七年以來我們不斷的辯論,從開始 的分歧意見到今㆝立法局㆟力小組建議政府重新考慮㆗央公積金,其間本局同事已對 這些事情逐步取得共識 ― 就是政府應重新考慮推行㆗央公積金。至於㆗央公積金 及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優劣,到今㆝亦已得到-
分及成熟的討論,本㆟並不準備在 此再重覆。
港同盟在九㆒年參選政綱㆗,清楚列明我們想爭取設立㆗央公積金的,因此在社會 及本局已有-
分討論的條件㆘,政府其實應盡速落實㆗央公積金方案,為全港市民提 供㆒個完善退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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