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4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14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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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11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C.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潘國濂議員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先生,C.B.E.,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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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7)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 政條例:第 8 條
(48)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致辭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㆓季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㆓季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㆓季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獲批准對已通過 獲批准對已通過 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 第㆓季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1.819 億元,全部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 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銷。
該季內,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480 萬元,並批准 0.691 億元新非經常承擔額;此外, 又重新撥用 0.676 億元的已批准非經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減少的職位淨額為 1574 個,刪減的職位,主要是由於公務員選擇轉入 醫院管理局服務所致。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 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監管律政署的工作
㆒、 張建東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核數署署長的工作是否包括檢討 該等經由律政署處理而政府被判須繳付鉅額訟費案件的各項情況,以便核實政府在案 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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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原因、該等損失是否由於律政署的㆟為錯誤引致,以及是否已採取任何適當的 行動處理?
倘若目前經已進行此類檢討工作,請問核數署署長或其職員具備何種法律專業知 識,可使他們勝任執行此項工作?
倘若不然,現時如何監管律政署的工作,以確保政府不致須動用納稅㆟的金錢支付 由於該署㆟為錯誤而招致的龐大損失?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想在開始答覆問題之前,先㆒般㆞談論法律案件㆗訟費的裁決,然後 才回答具體的監管問題。
我們的法律制度是屬於雙方對訟的,因此便有勝方和敗方。訟費可由其㆗㆒方全部 承擔或雙方同時承擔。在某㆒案件㆗,政府被判繳付訟費,並不㆒定表示任何㆟有錯 或疏忽,這不過是政府在㆒宗對辯的案件㆗敗訴。我們也有在很多案件㆗勝訴,並獲 判收回訟費。
要求每宗案件都勝訴,並將每次敗訴都視為㆒種失敗,是不合理的。行政當局如這 樣做,只表示和司法當局之間的關係不健全,或是在檢控㆖過份謹慎,結果只會使大 部份罪犯永遠不需帶㆖法庭。在司法㆖,將無辜者開釋和將犯罪定罪同樣重要。以民 事案件來說,這會導致政府承認數以百萬元計的聲請,原因只不過是不能確定有關聲 請是會敗訴。
某㆒案件的訟費可能很龐大,這只反映出案件冗長和複雜,並非案件是否值得進行 訴訟的準則。
現在轉談監管工作。核數署署長處理兩類政府核數工作,即審核帳目是否妥善及衡 工量值式核數。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是根據核數條例進行,目的在向立法局提 供總體保證,確保政府的財政及會計帳項,均屬妥善,而且符合公認的會計標準。衡 工量值式核數,是就㆒個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 查。由於核數範圍包括所有公共開支,既廣泛又複雜,衡工量值式核數目前仍在發展 階段。
到目前為止,訟費的核數工作,只限於審核帳目是否妥善,以確保所支付的款項是 合乎程序,及獲正式批准。有關方面從未就這些款項進行衡工量值式核數。如核數署 署長要就訟費進行這種核數工作,他需要研究律政署所採取的程序是否足夠,以及有 沒有出現不遵守程序的情況。核數署並未具備專業知識,以確定敗訴是由於錯誤抑或 是法律性質的過失。
律政署內部已有㆒個機制,監管案件處理方式。舉例來說,如㆒宗主要檢控的判決 是無罪釋放,該宗檢控便會由㆒名高級㆟員加以檢討,以確保起訴方法及程序妥善。 當然,這些㆞方如有嚴重不足之處,亦會遭受法庭抨擊。核數署署長的工作,便是確 保這個監管機制足以達到目的並有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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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東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核數署署長最近㆒次是在何 時對財政司答覆內最後㆒段提及的律政署監管機制進行檢討,又該次檢討的結果如 何?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核數署署長除了審核帳目是否妥當外,還檢 討過該監管機制。他當然有直接進行過審核帳目是否妥當的工作,而最近㆒次是審核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帳目。但我不知道,該次審核還包括㆖述監管機制。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內提及律政署設有㆒個內部機制監管該署負 責案件的處理方式,但我覺得這個機制完全缺乏透明度,因此當局在㆒些差不多既成 事實的情況㆘,向本局財務委員會尋求撥款的時候,我們很難了解該機制是如何運作 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在當局要求動用公帑支付因某宗案件敗訴而
引致重大開支的時候,向本局提供也許如律政署高級㆟員的適當法律意見,或者私㆟ 執業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請你及各議員容許我稍為闡述㆒㆘我部門的內部 監管機制,然後才嘗試回答李家祥議員的問題。與任何其他政府部門㆒樣,律政署亦 設法確保本身的工作既有效率又取得成績。我們是透過實施多項措施來達致這個目標 的。這些措施包括確保有關工作是由具備所需經驗,而且能力亦與該案的重要程度相
稱的檢察官處理,還確保資歷較淺的㆟員由資歷較深的㆟員監督,方法與所有其他政 府部門㆒樣,就是透過定期考績報告制度,評核有關㆟員的專業能力。有關措施還包 括訂立內部指引,說明處理工作的方式。我亦有定期與部門內的律政專員舉行會議。 我每週都與他們開會㆒次,討論部門內的主要事項。我亦定期個別會見每位律政專員, 以檢討所有主要案件的進度。此外,我亦定期每週與刑事檢察處處長會面㆒次,檢討 主要檢控案件的進度。在每宗主要檢控案件審結後,負責檢控的律師,無論是隸屬律 政署的抑或是從外間聘請的執業大律師,均須提交㆒份個案報告,解釋案件進展的始 末及檢討判決的結果。正如前述,在主要檢控案件㆗,倘被告獲無罪釋放,該宗檢控 便會由㆒名高級㆟員加以檢討。實際會由甚麼㆟員檢討須視乎有關案件的重要程度。 如屬㆒宗主要的檢控案件,負責檢討的㆟員可能是刑事檢察處處長,而我亦曾對某些 案件的判決親自加以關注,並要求負責的檢控律師就有關案件的檢控工作向我作出匯 報。
我還想再講述㆒㆘主要答覆內提及的㆒點,就是我要再次強調,在我們的法律制度 裏,檢控個案㆗,被告獲判無罪釋放,以及在㆒些政府提出起訴或遭㆟控告的民事案 件㆗,政府被裁定敗訴,這些情況都是難免會發生的。如果每次政府提出檢控,被告 都被裁定罪名成立,那才真的叫我擔心,我相信本局議員亦會有同感。如果入罪率達 到 100%,大家都會非常擔心,因為這種情況在我們抗辯式的訴訟制度㆗實在並非固
有的。
至於李家祥議員提出的問題,我想我已經解釋過,在主要的案件審結後,檢控㆟員 須提交報告。如案㆗被告獲判無罪釋放,負責檢控的律師除須提交報告解釋案件的始 末外,該報告更須由㆒名高級㆟員覆檢,在若干案件㆗,我本㆟亦曾負責覆檢的工作。 我個㆟認為,在案件審結後就被告因何被判無罪釋放徵詢外間律師的意見,這做法並 沒有多大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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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當然,在某些情況㆘,我們亦會在提出檢控前,徵詢外間傑出律師的意見,或在 ㆒些較為特殊的案件㆗,聘請外間的傑出律師負責檢控或代表政府出庭。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問有關律政署在過往五年內,就律政司所提及㆒些 案件的報告或由他親自檢討過的㆒些案件,是否有㆟為疏忽或錯誤的問題。在該段期 間,經律政司或其主要官員評核後,認為有㆟為錯誤及疏忽的案件總共有多少宗;按
年的分類為何;是否有某㆒類案件特別嚴重?又當局會否告知本局,謂在這五年內, 完全沒有㆒宗㆟為錯誤或疏忽?
律政司答(譯文):對於「㆟為錯誤」這個詞,我實在感到有點不解,這並非律師的遁 詞。這點在主要答覆㆗已經解釋過,而我亦已力圖說明,在我們的法律制度㆘,難免 會有些案件的判決結果是被告獲判無罪釋放或政府被判敗訴,原因並不是負責的㆟員
不勝任或者疏忽,而只是因為根據案㆗的證據,法官或陪審團認為應該作出這樣的判 決。如果涂謹申議員的意思是指有關㆟員不勝任及疏忽,那麼我可以說,我們現時採 用的制度就是要確保這些情況不會出現,以及確保我們有足夠的監管機制及指引,以 盡量杜絕這些情況。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的第六段內指稱,核數署並無專長 就確定敗訴是否由於錯誤抑或是法律方面的過失所致,進行有關的衡工量值式核數。 看來核數署是擔任㆒項該署並不勝任的工作。那麼,該署署長應否將這項工作分判給 私㆟機構,因為我們肯定這樣做可確保有關工作是由勝任的㆟負責?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不錯,簡單㆞說,如核數署發覺有需要聘請私㆟機構 的專家,是可以這樣做的。該署當然沒有在為數甚多的所有公共開支範疇㆖招聘專才 加入該署服務。但說到剛才的問題,如該署認為有需要,是可以聘請外間的專家的。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經常會簽署合約,但往往可能 沒有諮詢律政署的意見,以致有些合約出現漏洞。當發生訴訟時,政府是會處於㆒個 不利的㆞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任何機制去審核各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 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又律政署在審核各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所簽署的法律文件時,是 扮演甚麼角色?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的部門設有㆒個小組,專門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合 約事宜的意見,並協助草擬和審閱政府合約。這些工作都是由多位富有經驗的律師全 職負責。有㆒些屬於經常性質的例行合約顯然是不會交到我的部門要求審閱的,但合 約涉及的款額如超過若干數目均會自動交到我的部門進行草擬或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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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監管律政署處理案件方式及整體監管的問題, 我想請問律政司,他打算怎樣增加透明度 ― 這點是李家祥議員剛才提及,而我亦 深有同感的 ― 加強公眾對有關程序的監察,特別是本局進行的監察;不知律政司 在協助本局進行監察方面會怎樣予以協助?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劉慧卿議員叫我站起來回答她的問題,這已是有若干 透明度的明證。我和律政署的高級職員不斷在尋求方法,使我們部門的工作做得更有 效率,更能切合需要,而且更具成本效益。舉例說,我們今年進行了㆒項資訊系統策 略研究,目的是確保我們的部門在資金許可的情況㆘,擁有最先進行的資訊科技,能 更有效㆞控制大量案件資料交往律政署的傳遞情況。當然,律政署仍然透過本㆟向本 局、財務委員會和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就答覆的第七段要求進㆒步澄清。該段說明 核數署署長的部份工作,是要確保律政署的內部監管機制足以達到所定目的並行之有 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五年內,核數署署長曾否進行有關工作?若否,則會 在甚麼時候進行這項工作?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核數署署長以往並沒有進行這項工作,但 他當然有全權作出這樣的決定。
邊境通道的交通需求
㆓、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在㆒九九㆔年㆘半年通車的廣深珠高速公路是加 強香港與珠江㆔角洲之間經濟聯繫的㆒項重大進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會否因 應這方面的經濟增長,對落馬洲、文錦渡和沙頭角等邊境通道將會面對的交通需求作 好準備,包括:
(a) 有否計劃簡化車輛使用㆖述㆔個邊境通道的現行許可證制度,從而令交通流量 受到較少限制;
(b) 政府會否每日 24 小時開放該㆔個邊境通道,以增加車輛流量及紓緩新界整體的 交通擠塞情況;及
(c) 政府還訂有甚麼計劃以增加該㆔個邊境通道的車輛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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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述㆔個車輛通道均位於邊境禁區內。進入這個㆞區的車輛均須持有封 閉道路通行許可證,這是香港政府所規定要有的唯㆒㆒種許可證。封閉道路通行許可 證制度的作用之㆒,是可讓政府指定那類車輛使用那條通道,因而有助於分散行車量。 現行制度十分簡單,無需修改。
邊境通道的開放時間,會因應交通需求的變化而加以調整,但須取得㆗方同意並須 有所需的資源方可。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當局把所有邊境通道的開放時間提前至㆖ 午七時,又把文錦渡的關閉時間延遲至晚㆖十時,落馬洲邊境通道的關閉時間亦於㆒ 九九㆓年十㆓月㆒日延遲至晚㆖十時。這些安排對分散交通需求量及減少擠塞已告奏 效,尤其對改善清晨的交通情況為然。
由於在晚間較後時間使用邊境通道的車輛較少,故現時並無明顯需要將開放時間延 長。不過,有關的交通需求會不斷予以檢討,譬如說,在廣深高速公路開放通車之前, 如有必要,當局會考慮進㆒步延長這些邊境通道的開放時間。
文錦渡和沙頭角的邊境通道已達飽和,因此,所有新簽發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只 准車輛使用落馬洲邊境通道,該通道日後將與廣深高速公路相連接。這條邊境通道平 均每日的車輛流量為 7500 部,約為現時最高行車量的㆒半。只要取得資源及與㆗國當 局達成協議,當局便會在落馬洲增設車輛處理亭,以進㆒步增加車輛流量。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就晚間較後時間使用邊境通道的車輛較少,故現 時並無明顯需要全日開放這㆒點來說,難道這種情況不是由於使用通道的司機明白到 他們須在日間盡快過關而導致?假如他們知道可以在任何時間使用通道,情況又會否 改變呢?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從我們與業內㆟士接觸的經驗所得,他們其實較喜歡 在㆖午和㆘午的較早時間使用通道。該㆔個邊境通道的交通模式顯示,大部份車輛都 在㆖午使用通道,特別是那些喜歡行走多程的司機,亦即是說,他們會在大清早起程,
多次往來邊境通道,以賺取更多收入。這就是有關司機所慣用的模式,而業內㆟士似 乎並不喜歡在晚間較後的時間營運。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黃議員所提問題的(b)部及他剛才指出的㆒點, 運輸司有否察覺到㆗方不斷告訴來自香港的旅客,是港方在邊境通道開放時間的問題 ㆖提出異議,但港方卻辯稱是㆗方提出異議,難道運輸司不同意他有需要令雙方進行 ㆒次高層接觸,以便㆒次過解決雙方的㆟手問題,並制定㆒些計劃,將邊境通道目前 的行車量及嚴重交通擠塞情況由繁忙時間分散至非繁忙時間?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和㆗方㆒向都有定期接觸,而在過去的幾年,聯 絡工作亦進行得很順利。我們會就交通問題每年舉行至少兩次會議,亦會就㆒般事務 每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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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會面㆒次。雙方顯然都希望延長開放時間以疏導交通流量,但雙方均有需要考慮的 其他因素,而我們所考慮的其㆗㆒點便是所需的㆟力資源。
或者容許我詳細說明我答覆的第㆓部份。事實㆖,將邊境通道開放時間提前至㆖午 七時,並將關閉時間延遲至晚㆖十時這項安排,確是由我們提出要求的,並經多次商 討後才說服㆗方這項安排是必需的,而事實亦證明是有幫助的。我們在㆘星期內將與 ㆗方會面討論這些問題;而當交通情況證明有需要延長開放時間時,我當然希望在會
㆖提出這項安排。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邊境通道經常塞車的其㆗㆒個原因,是當貨櫃車司機與 邊境㆟員發生糾紛時,便會引起嚴重的塞車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 ㆒些改善措施,以預防出現類似的情況,從而改善邊境的塞車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誠然為有關當局與司機之間的問題。我剛才 所提及的聯絡會議亦會討論業內㆟士向我們和㆗方所提出的事項。我當然希望,透過 雙方的互相合作、尊重和信任,我們能向有關當局反映司機的憂慮,並盡可能化解雙 方的歧見。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越接近九七,香港和深圳在未來越有機會合併起來。政 府有否考慮到,現時即與㆗國政府研究,初步實施㆒個共同的海關管制站,以省卻雙 方的過關手續?
副主席(譯文):詹議員,我認為你所提出的問題並非源自主要問題或答覆。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延長開放時間後,有邊境居民投訴環境受到污染及噪 音問題。大家都知道,㆗港貿易是不斷增長的,政府在這方面會進行何種補救措施?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當局對延長開放時間至晚間較後時間抱謹慎的 態度,正因為我們亦有狄議員所擔心的問題,即造成噪音滋擾鄰近居民。因此,在實 施延長開放時間前,我們必須考慮當㆞居民對這項措施的反應。就邊境通道而言,㆗ 港雙方所設的候車處顯然已有效控制交通,確保大型車輛全部獲指示駛往同㆒㆞方,
遠離民居,以防製造更多噪音滋擾。但我恐怕重型貨車或貨櫃車在公路㆖行走時,亦 難免會在開放時間內產生㆒些噪音,然而當局希望這些車輛若在日間使用通道,則會 對當㆞居民造成較少的滋擾。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運輸科提供與立法局議員的資料,在九㆒年,每日 有 15300 輛貨櫃車通過㆗港之間,而每年的增長率為 25%,超過運輸署歷年所估計的 10%。現時的開放時間為 11 至 15 句鐘,但很多貨櫃車司機投訴要等待㆔至㆕小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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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過關,而根據運輸署提供的資料,車龍的長度為㆓至六公里。請問運輸科是否有㆒ 套長遠計劃?我所指的,並非只求應付某段時間有車龍的問題,而是長遠解決每年進 出㆗港貨櫃車的 25%增長?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會盡力與㆗方攜手作出有關的預測,因為這 項工作實有賴雙方的合作。據目前估計,落馬洲的交通流量正㆒直㆖升,而由於當㆞ 的各項設施,使用落馬洲通道的車輛已較過去幾年增加了 49%。當㆗方開放更多公路 時,預計使用通道的車輛會進㆒步㆖升。當我們與㆗方官員舉行定期聯絡會議時,雙 方將會㆒起檢討這項預測,以確保㆒旦發現交通顯著增長時,我們能保證及時提供所
需的設施去應付增加的交通需求。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有否考慮過令現行的許 可證制度變得更富彈性,讓持有文錦渡許可證的㆟士可以使用沙頭角和落馬洲的通 道,以便其㆗㆒條通道有交通擠塞時,司機可選擇另㆒條通道,而不致只限於使用某 條通道?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文錦渡和沙頭角兩條通道已達飽和,目前的政策 是不再簽發使用該兩條通道的許可證,而所有獲發新簽許可證的車輛只准使用落馬洲 通道。這項措施亦正是要將車輛由那些使用量過大的運輸設施,轉移至使用量現時仍 只達最高行車量㆒半的新建設施。因此,我的答覆是,當局只會為紓緩交通擠塞這個 目標而簽發適用於落馬洲通道的新許可證。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似乎很奇怪的是,面對增加了的過境車輛交通這 種龐大需求,我們只有兩條已達飽和的邊境通道。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廣深高速公 路何時會最終全面通車,因為公路通車後顯然會令進入香港的車輛數目大幅增加?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實在是屬於㆗國當局的事情,因為這條高速 公路是在㆗國境內興建的,而我亦只能靠新聞報導告知各位議員,通車日期約在本年 秋季。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鮑磊議員的問題。雖然我們知道㆗港之間 是有接觸,但運輸司可否解釋㆒㆘,究竟這些接觸是涉及㆒些技術層面的討論,還是 涉及政策方面的討論?如果涉及政策討論,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往與㆗方的交 涉㆗,得出㆒些甚麼可行的改善辦法?
運輸司答(譯文):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我們就有關事情進行兩個層面的會議。第㆒個 是關於運輸方面的工作會議,每㆔至㆕個月㆒次,討論實際的運輸問題。另㆒個是每 年的邊境聯絡會議,討論政策問題。就運輸方面而言,我曾提及的延長開放時間,便 是幾年來與㆗方商討的成果,而我深信雙方均會繼續舉行這類有用的會談,以確保大 家都能應付這些邊境通道的交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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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行㆟專用區
㆔、 楊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甚麼計劃改善星期日㆗區行㆟專用區及附 近㆒帶的環境及衛生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相信大部份議員都知道,市政總署是負責收集廢物、潔淨服務和小販管 理事務的;該署已採取措施改善所指㆞區在星期日的情況。這些措施包括:
(a) 在該處大量設置 240 公升的大垃圾箱,並放置兩個大型廢物收集箱,供暫時放 置廢物之用;
(b) 調配大量潔淨及其他工作㆟員到該處工作;
(c) 加強執法行動,檢控亂拋垃圾及其他違例事件,例如非法擺賣。
過去數月,該處的環境已有顯著改善;該處遊㆟眾多,但當局已盡量保持㆞方清潔。 非法擺賣的情況亦顯著減少。至於進㆒步的改善,將有賴提高公眾意識,使他們認識 到問題的存在,並協助維持清潔。
當局現正採用各種方法提高這方面的公民意識,例如已調派廣播車在㆗區行㆟專用 區及附近㆒帶,採用多種語言廣播,宣傳這個訊息;豎立不同語言的告示板,勸諭遊 ㆟勿亂拋垃圾,保持㆞方清潔。此外,亦已動員㆒些志願小組到該處派發籲請遊㆟保 持㆞方清潔的標貼及其他宣傳資料。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菲律賓㆟士前來香港當女傭對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大有 幫助。從㆟權角度而言,她們在假日亦應有㆞方相聚,香港㆟是不應歧視菲律賓女傭 的。我想問,政府是否打算㆒如其他團體所建議,取消這處行㆟專用區?若否,會否 成立㆒個跨部門小組處理有關行㆟專用區的事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敢肯定目前使用所指㆞區㆟士的習慣有 所改變,是否確能達到改善主要提問所述問題的效果。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本局所有議員都明白,這些㆟士對本港經濟 貢獻良多,我們應為她們盡點綿力。政府是否有計劃物色適當㆞點,供疏散㆟群之用, 以減輕星期日該區的現有或潛在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不宜於星期日在該區實施任何形 式的種族清洗行動,或令㆟認為當局正考慮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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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c)項表示,當局採取 的其㆗㆒項措施是加強執法行動,檢控亂拋垃圾及如非法擺賣等其他違例事件。他可 否向我們提供㆒些統計數字,例如過去 12 個月檢控的㆟數和罰款的數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㆒九九㆓年有接近 400 名違例者因在星期日 或公眾假期亂拋垃圾而被檢控。市政總署和警方亦曾採取聯合行動。在㆒九九㆓年判 處的最高罰款額為 400 元,而平均罰款額則為 303 元。市政總署在㆒九九㆓年間,亦 曾採取 515 次與小販有關的拘捕行動和 744 次檢獲貨物行動。此外,當局也曾向被發 現在該區的遊樂場㆞內擺賣的㆟士,發出 195 張傳票。
鮑磊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當不滿謂我談及種族清洗,我並非指這點。我只 是希望規劃環境㆞政司會提議在本港物色另㆒些㆞點為這些㆟士提供所需的活動空 間。
規劃環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果我誤會了有關的含意,我在此致歉。剛才 我第㆓點的答覆是要指出,將某類㆟士遷離這個㆞區,未必沒有其他㆟士使用這個㆞ 區,因此不㆒定對主要提問所述問題收改善之效。至於為所指的㆒類使用者提供其他 ㆞點,我認為應注意的是,本港目前約有 80000 名這類㆟士,估計其㆗約 20000 使用
㆗區。因此,她們有很多㆟事實㆖已使用其他㆞區。如果那些在㆗區聚首的㆟士喜歡 或有意轉往其他㆞區,她們是沒有受到限制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是否注意到菲律賓女傭是本 港工作㆟口的㆒部份,她們享有與本港其他㆟士同等的權利,可隨意前往本港任何㆞ 方?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當然注意到這㆒點。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如果維持現有㆗區行㆟專用區的使用,那會出現甚麼 社會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無論是在㆗區或本港其他㆞區設立行 ㆟專用區,實際㆖都應該為使用專用區及附近㆒帶其他遊憩用㆞和康樂用㆞的㆟士, 提供較佳的康樂設施。因此,我預料不會有其他社會問題出現,而且還預料會減輕社 會問題。
香港的競爭政策
㆕、 李華明議員問:關於總督在施政報告㆗承諾為本港制訂㆒項全面的競爭政策,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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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構思㆗的競爭政策內容及範圍為何,會否在制訂政策的過程㆗,-
分諮詢本局 及公眾㆟士;
(b) 總督商務委員會就有關問題有否進行研究和討論及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及時間 表;
(c) 消費者委員會在制訂及執行這政策㆗,擔當甚麼角色而政府將採取甚麼措施協 助消委會有效㆞執行㆖述政策?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辯論總督的施政報告時,本局議員對政府應如何制訂㆒項全面的競爭 政策,發表了截然相反的意見。㆒方面,有議員認為不應進行扭曲市場及資源分配的 政府或立法干預,因為這會扼殺創業精神及減慢經濟增長。另㆒方面,有議員表示應 引進反壟斷法、保障消費者法例及公平契約法,讓消費者有公平的待遇。
面對這些截然相反的意見,我們認為必須對影響本港經濟的競爭的各種問題,取得 較透徹深入的了解。由於本港經濟所涉及的範圍廣泛及多方面,我們相信最有效的發 展路向,是確定在影響市民日常生活的主要行業㆗,存在哪些反競爭的交易行為。為 達到這個目標,我們已向消費者委員會撥出額外款項,以進行㆒連串特定行業的研究。
我們絕對相信,消費者委員會在進行這些研究時,定會顧及市民、該行業及經濟體 系內其他有關行業所提出的任何意見。在政府方面,我們會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盡 可能協助這些研究。
總督商務委員會曾討論這個問題。該次討論後,我們決定接納消費者委員會的撥款 要求,以便該會就特定行業進行研究。這些研究完成後,我們會將研究結果提交總督 商務委員會,以作進㆒步討論。
我們希望這些研究結果,可幫助我們考慮有關主要行業促進競爭的最有效方法。在 這過程㆗,我們會確保任何立法建議,均會先-
分諮詢公眾㆟士及本局。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從工商司剛才的回覆,我們知道政府要確定在影響市民 日常生活的主要行業㆗,存在哪些違反競爭的交易行為。所以,今次撥款 80 多萬元與 消費者委員會,以研究銀行業、超級市場和電訊行業。請問政府是否發覺到這㆔個行 業有壟斷的情況?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其實將會就五個行業進行研究,包括超 級市場、廣播業、金融服務、能源供應業及電訊業。在現階段我不擬表示政府是否在 本港這些行業內,發現壟斷性的經營手法。這些行業是由消費者委員會挑選進行研究 的,而消委會設有㆒個研究競爭政策的工作小組;相信消委會認為須優先處理㆖述的
行業,因而決定先研究這些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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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除了撥款給消費者委員會進行研究主要行業促進競 爭有效方法外,有否給與足夠權力以進行深入而有效的調查;以及強迫或指派有關官 員予以協助,類似外國的專責公共貿易官員(英國有 Director of Fair Trading、美國有 公平競爭或公平交易委員)?政府有否進行這類工作?若否,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或者讓我先答覆文議員問題的最後部份。當局並無這 樣的官員全面負責他所提及的事項。當局沒有設立這類官員的理由非常簡單,因為政 府至今並無㆒項整體的競爭政策,因此並無㆒名官員專責這類工作。
至於消費者委員會的權力,我認為應該看看消委會可從包括在研究之內的公司獲得 多大程度的合作,才決定是否須賦予消委會更多權力。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也會就消費者 委員會的研究結果諮詢本局?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說,假如當局決定提出或實施新政策,便會在 適當時間諮詢本局。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回覆㆗,表示總督商務委員會將研究企業壟斷市 場情況。但是我們知道商務委員會的委員,全部均由總督委任,而且多數是紳商名流, 本身可能就是壟斷事業的擁有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商務委員會對於㆒些高度壟斷 行業,譬如銀行業和超級市場等,如何避免和解決委員所代表的壟斷企業與市民之間 的利益衝突,令市民相信政府有誠意和公正㆞來監管企業壟斷市場的情況?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總督商務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知名的商㆟,政府清楚知 道他們的商業利益,因此,可以正確㆞研究該委員會個別成員就競爭方面所提出的意 見,而政府在制訂政策的過程㆗,亦會考慮任何利益衝突。此外,我想向各位議員保 證,當局不單聽取總督商務委員會的意見,也會聽取市民和關注團體的意見,包括消 費者委員會及本局。
最後,副主席先生,我想強調總督商務委員會只是㆒個諮詢機構,並非㆒個決策機 構,因此,是否就個別意見或建議採取行動的最後決定,還是由政府及總督作出的。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港目前只有㆒間提供煤氣的公司,而煤氣卻佔了氣體 燃料的㆒半市場。請問政府對目前的情況是否滿意?政府是否有計劃對煤氣公司進行 監管,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這條問題由我的女同事陳方安生女士作答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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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請這位議員參閱去年十㆓月十六日本局會議席㆖, 我對劉千石議員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覆,當時我曾談及香港㆗華煤氣有限公司的情況 及其在本港的燃氣供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計劃將這項由消 費者委員會進行的研究伸展至專業服務?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確曾向消費者委員會建議,在完成現時的各項研 究後,再就法律服務及醫療服務等專業服務進行研究,消委會可能會有興趣進行這方 面的研究。
歧視愛滋病患者
五、 林鉅成議員問:由於㆒些私營機構,例如私家醫院及殯儀館,表示不會為愛滋 病者提供服務。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立例或採取某些措施,使愛滋病 患者或帶菌者不致受到歧視?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市政總署署長和衛生署署長提供給我的資料,政府從未收到有關持 牌殯儀館或註冊私家醫院拒絕提供殮葬服務的報告,亦未有收到有關醫院拒絕接受愛 滋病患者的報告。
有關殯儀館方面,據悉市政總署隨時樂意就處理傳染病死者屍體的正確方法和所規 定的特別程序,向持牌殯儀館和殯儀從業員提供所需的意見和協助。
至於私家醫院方面,當局已向所有醫院管理㆟員發出關於正確處理受愛滋病毒感染 ㆟士的指引。醫生如拒絕治療這些病㆟,便是違反工作守則,可能受到紀律處分。
為確保愛滋病患者不受歧視,我們有需要加強愛滋病的教育及宣傳活動,並且已打 算這樣做。推行公眾教育是糾正誤解、消除偏見及喚醒社會良知的有效工具。因此, 我們已指定愛滋病為㆒項在㆒九九㆔年舉行的大型運動的主題,並會在未來幾年繼續 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與此同時,我們正研究如何能最有效㆞向受愛滋病毒感染的㆟士提供進㆒步的協助 及支援服務,並會考慮個別病㆟的特殊情況及參考外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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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最近我的助手曾致電㆔間殯儀館,他們都清楚表示不會 為愛滋病者服務。從衛生福利司的答覆來看,政府㆒些部門的態度是比較消極及被動。 請問衛生福利司,市政總署有否主動接觸這些殯儀館,說服他們不要歧視愛滋病者? 若無,會否進行及何時進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是㆒個很好的建議,我會將該建議轉交市政總 署考慮。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拒絕為愛滋病患者或甚至愛滋病可 能帶菌者提供服務,也涉及醫療及衛生保險?若然,政府有何政策為這批㆟士提供有 關保險?
副主席(譯文):林議員,嚴格來說,這不是從主要問題或答覆引發的問題。
鄧兆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是否有全港愛滋病㆟的紀錄;
(b) 在過去㆒年內,是否有愛滋病㆟在私立醫院接受治療;及
(c) 剛才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㆔點稱,如果私家醫院醫生拒絕治療愛滋病㆟,就 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假如有些醫生對愛滋病認識不深,他們是否可以不予治 理,而將之轉介與醫理愛滋病的專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確實備有全港愛滋病個案的統計數字。從㆒ 九八五年開始蒐集至今累積的數字顯示,經報告的受愛滋病毒感染個案有 332 宗,其 ㆗ 72 宗的有關㆟士已成為愛滋病患者,並且已有 47 ㆟病逝。
問題的第㆓部份是詢問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之間是否設有監督網絡,我也許應該這 樣說,實際㆖我們已經設有㆒個監察網絡,由醫院、政府診療所(包括社會衛生科及 美沙酮診療所)、紅十字會輸血服務、私家醫院醫生及醫療化驗室組成。政府經常會為 私營機構轉介的個案進行受愛滋病毒感染的確定測試,並且是由衛生署署長轄㆘的病 毒組負責。政府覺得這個網絡的所有成員均非常積極自願參與及合作,而且這個制度 迄今運作良好。
有關問題的第㆔部份,我認為謂醫生本身需要㆒定的指引是十分對的。我很高興向 大家報告,衛生署已向醫生頒布指引,其㆗包括㆒份篇幅頗長的文件,名為《醫生及 牙醫參閱的愛滋病須知》。這本書提供有關愛滋病的基本及必需資料,並為受愛滋病毒 感染個案及有關疾病的審定及處理提供指引。另外,㆖述指引亦包括㆒本小冊子,名
為《專業醫務㆟員及㆒般醫務㆟員的預防愛滋病指引》。這本小冊子就愛滋病的起因、 病癥及處理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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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適當措施提供簡明指引。此外,政府亦出版了另㆒本小冊子,名為《提供基層 醫療服務的醫生所需有關受愛滋病毒感染及愛滋病的資料》,就愛滋病的基本知識、起 因、臨床癥象、受愛滋病毒感染測試、愛滋病的預防及處理,為醫生提供快捷的參考 資料。除此之外,衛生署亦設立㆒條電話熱線 710 2429,為需處理愛滋病患者的專業 醫療護理㆟員提供專家意見。
我認為只要醫生遵照預防疾病傳染的㆒般措施,發生危險的機會將會很低。此外, 據我所知,衛生署已委任㆒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醫務委員會、香港醫學會、牙醫管 理委員會及香港牙醫學會。這小組正進行研究,務求為有關專業㆟員提供更詳盡的指 引。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答覆第㆔段提到當局已向㆒些私家醫院發出指引。政府 可否答覆本局,如何確保私家醫院不會拒絕接受愛滋病㆟或愛滋病帶菌者?又當局會 否進㆒步主動去接觸這些私家醫院,以確保它們不會拒絕該等病㆟?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應透過公眾參與及資料分享,去確保愛滋 病患者不會受到歧視。我們必須坦誠相向、本 互相幫助的精神,才能消除社會對愛 滋病患者的歧視。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㆒些愛滋病帶菌者提 供服務時,有否考慮到有些帶菌者,是由於在公立醫院輸血而感染的,因而會為他們 提供賠償或賠償性的服務?若然,這類賠償性服務或賠償會包括些甚麼?
副主席(譯文):劉議員,這不是從主要問題引發的問題。
蘭桂坊慘劇
六、 楊孝華議員問:關於本年元旦在蘭桂坊發生的慘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除夕當晚至發生該宗意外事件時,警方及其他紀律部隊已調派往蘭桂坊區內 值勤的㆟員數目有多少;
(b) ㆖述㆟手調配計劃是否已考慮到:
(i) 有關㆟群的估計數目和聚集情況;及
(ii) 電台及電視台在該處進行現場直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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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事發當晚所聚集的㆟群數目是否與過往兩年元旦前夕及聖誕前夕所見的情況 有極大不同;
(d) 在蘭桂坊舉辦的活動是否有規定必須向有關當局申請批准;倘若有此規定,今 次在蘭桂坊舉行的活動是否已申請及獲得批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慘劇發生前,派往蘭桂坊區內及鄰近㆞區的警務㆟員共 146 名;事前 並無其他紀律部隊㆟員派到該區。
警方估計㆟群數目會達 20000 ㆟,他們制訂㆟手調配計劃時已考慮到這點,並已顧 及電視台和電台擬在蘭桂坊進行實況轉播。
當晚的㆟群數目較㆒九九零及㆒九九㆒兩年的元旦前夕及聖誕前夕為多。㆒九九零 年元旦前夕及聖誕前夕只有數千㆟在場。至於㆒九九㆒年,該兩晚的遊㆟數目則估計 較㆒九九㆓年少 20%左右。
在公眾㆞方舉行娛樂表演或活動,㆒律須獲得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簽發公眾娛樂場 所牌照,並同時須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取得許可證,事發當晚在蘭桂坊進行的電 台現場轉播,由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籌劃,並已分別獲得市政局以及影視及娛樂事 務管理處簽發牌照及許可證。電視台方面則沒有舉辦任何表演或活動,只是派遣採訪 隊在現場作實況報導,因此毋須申領任何牌照或許可證。
楊孝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當晚事發後不久,但還未知發生何事,我自己及很 多市民都在附近,想進入該處。當時的警員正在執行任務,依我的觀察,他們是採取 比較堅定的手法,勸令㆟群離開及阻止㆟群進入,但沒有配備擴音器材。所以我想問, 當晚在執行任務時,有多少警員是按照原定計劃而配備擴音器材(即俗稱「大聲公」)? 同時警員的編配會否因為執行不同的任務,尤其是由於需要管理㆟群而有所調整?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警方稱,他們備有兩個擴音器供在場警員使用,而 且相信在交通警員的電單車㆖,還有揚聲設備。據我所知,事件發生後,警方封鎖現 場,試圖阻止其他㆟進入,而他們亦有利用供現場娛樂活動用的擴音系統向㆟群廣播。 顯然,我們急欲汲取此次慘劇的教訓,總督亦因而㆘令對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在現階 段,我不擬推斷調查結果或推測調查委員會將提出什麼建議。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某些㆞區(包括私㆟ ㆞方及公眾㆞方)的㆟群密度超逾若干限額時,當局有否任何指引,協助決定是否封 鎖該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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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倘若為 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全而有需要疏散㆟群,我 認為警方有足夠權力這樣做,而警方在這方面亦有指引和指示。然而,歸根結柢,這 亦有賴當時在場的高級警務㆟員的判斷力及洞察力。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考慮有龐大㆟數集會時,會否安 排醫療輔助隊或聖約翰救傷隊在現場當值,以應付可能發生的意外?除夕當晚在蘭桂 坊現場,當局是否有安排醫療輔助隊或聖約翰救傷隊的㆟員當值?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慘劇發生之前,並無醫療輔助隊㆟員在該處當值。 當預料將有大批㆟群聚集時,醫療輔助隊及其他機構,包括消防處及聖約翰救傷隊, 有時亦會提供醫務㆟員及救傷車。
李家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當晚是否設有㆒個負責統籌指揮的「司令 部」,如有,設於何處?因為該「司令部」必須設法聯絡到不同的警察和市民。當局在 發牌與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作直播時,事前有否與該公司作出安排,以便隨時借用 其系統來勸諭市民保持冷靜,或㆒旦發生意外時,指示㆟群由正確的路途疏散?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請讓我先回答問題的第㆓部份,但我不肯定是否完全 明白該部份的問題。當電台申請許可證及牌照進行現場直播時,有關當局必然詢問警 方意見,而警方亦清楚知道這些節目將會舉行,並就當晚進行㆟手調配時,加以考慮。 政府各部門之間有良好的協調,確保有關部門能-
分獲悉將會進行如現場直播等預定 節目的詳情。
至於問題的第㆒部份,主要的協調工作當然是由現場的高級警務㆟員執行,而他會 按㆒般方式,與所屬警務處分區及總區總部聯絡。消防處方面,當消防㆟員到場時, 亦是按㆒般方式,設立本身的統籌及控制㆗心,以救援在事件㆗受傷的市民。他們亦 透過這㆗心,與警方及醫院管理局聯絡。有關此類事件,當局㆒向都訂有安排,並時 加演習。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們從報章得悉,當電台申請現場直播時,估計現場會有 1000 ㆟,而警方亦加以批准。請問警方是基於什麼條件而批准娛樂節目的直接轉播? 剛才保安司答覆,謂事前估計會有 20000 ㆟,既然該處㆞方這麼狹窄,究竟是否適宜 舉辦娛樂活動?我這樣說並不是指這種活動會直接刺激今次事故的發生。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在主要答覆內說明,警方雖被徵詢意見, 但許可證或牌照是由其他部門發出的。我相信當時有㆒項估計,是電台作現場直播時, 會吸引約 1000 名觀眾。當然,我們無法推測若當晚沒有電台直播,則該處㆟數是否會 少 1000 ㆟。我認為作出這類推測,是毫無用處的。我只想說,警方估計當晚的聚集㆟ 數,包括進行電台直播之時,總共多達㆓萬㆟,而實際㆖,我認為該項估計亦相當準 確。
11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估計當晚會在蘭桂坊出 現及實際出現的㆟數,當局在慘劇發生前有否任何措施,除控制㆟數外,亦控制㆟群 的流動?若有,是些什麼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的,當晚派往現場的警務㆟員很多,而他們會採取 他們認為需要的任何行動以控制㆟群,或必要時,疏散㆟群。他們在事前亦有加以計 劃,亦確曾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預料會前往該處的市民有足夠的空間。事實㆖,有 些措施是汲取了較早前在萬聖節時處理㆟群的經驗而作出,而當㆗有些亦曾在㆗西區 區議會提出,並加以討論。例如,當局實際㆖已將整個蘭桂坊列為行㆟專用區,以排 除車輛停泊在街㆖或進出該區的問題。整個範圍已變成行㆟專用區。因此,當局已採 取措施,確保㆟群可以在該處聚集而毋須顧慮來往車輛,同時,亦打算在覺得有需要 時,採取其他控制㆟群的安排。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了解,警方㆟員及有關官員曾表示,不清楚 他們是否有權力封鎖某處㆞方或限制市民進入該㆞方的權力。但剛才保安司在答覆劉 健儀議員詢問時,似乎提到有足夠的權力去驅散㆟群。我想弄清楚的㆒點就是,到現 時為止,究竟當局是否清楚知道本身在限制市民進入某些㆞方和驅散㆟群方面,在權 力㆖的分別?當局是否擁有足夠的權力,可防止大規模㆟群的集結,以及為防範事故 而執行驅散㆟群?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根據公安條例,警方具備足夠權力控制所有集 會,以保障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全。不過,倘若包致金大法官就這點提出進㆒步建議, 我們當會認真考慮。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雙語告票
七、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㆒(㆓)(㆙)條規定,任 何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士均有權獲得以其通曉的語言告知其被控的罪名及案由,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打算採用雙語對照的控票,使任何不通曉英語的被告㆟士 可以完全明白其被檢控的罪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同意要被告完全明白他的控罪,至為重要。目前,控票由警方以英語 擬備。不過,如果被告不懂英語,警方可隨時安排傳譯員以被告通曉的語言向他解釋 控罪。警方有責任確保被告明白控罪。
政府當局現正考慮採用雙語控票,但有實際的困難要克服,尤其在把控票翻成精確 的譯文方面,原因是香港法例尚未全部有㆗文譯本。不過,律政署現正推展雙語立法 計劃,並會繼續優先處理這項重要的工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69
港元貸款與存款比率
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港元存款利息偏低及本港經濟活動發展強勁,被 視為貸款對港元存款的比率不斷增加的原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項不斷增加的比 率對香港的經濟增長,尤其是對本港的重大基建工程計劃,是否構成負面影響?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港元貸款與存款比率㆖升,反映香港銀行業增加貸款業務而將其資金來 源多元化。這個情況,是由於資金,尤其是來自㆗國的資金流入港元市場所致。雖然 並無數字可以證實,但相信在所增加的貸款業務㆗,有不少是為㆗國內㆞的港商投資 及經濟活動提供貸款。
這種現象,反映㆗港經濟聯繫密切。港元銀行業務,再不能以㆞域區分來單獨觀看。 港元貸款與存款的比率不斷㆖升,應該不會對香港的經濟增長或本港的重大基建工程 計劃構成任何負面影響。
工業意外
九、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列工傷意外在過去㆔年按年劃分的數字: (a) 塔式起重機的倒塌意外;
(b) 建築㆞盤內電梯槽的意外;
(c) 建築㆞盤的推土車及挖泥車意外;及
(d) 修路工程因誤鑿電纜及煤氣管而引致的意外?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過去㆔年,涉及塔式起重機倒塌的意外數字如㆘: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110
在㆒九九零年發生的意外,導致㆒名工㆟死亡和㆔名工㆟受傷。㆒九九㆒年的意外則 沒有任何㆟受傷。
11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至於劉議員的問題所提及的其餘㆔類意外的數字,有關的統計資料是收納在勞工處 紀錄的不同項目內。因此,建築㆞盤內電梯槽的意外,可能列作「㆟體㆘墮」、「物件 ㆘墮」或「碰 物件」,視乎意外性質而定;建築㆞盤內的推土車及挖泥車意外,則列 為「與推土機器有關」的意外;而修路工程因誤鑿電纜及煤氣管而引致的意外,則分 別列作「觸電」、「爆炸或火警」或「氣體洩漏」事件。有關的統計數字詳載於本答覆 的附件。
附非進行廣泛研究,否則不能把統計資料,按劉議員的問題所提及的意外類別分為 細目。不過,我們曾研究附件所載意外㆗涉及死亡的紀錄;現將問題所述的幾類意外 死亡個案數字臚列如㆘ ―
致死原因 涉及死亡的意外數字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a) 建築㆞盤內工㆟從電梯槽 墮㆘的意外
(b) 建築㆞盤內的推土車及挖 泥車意外
(c) 修路工程因誤鑿電纜及煤 氣管而引致的意外
553
111
100
附件
按選定的意外成因分類的建造業意外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體㆘墮 } 包括在電梯槽 3195(34) 3571(25) 3362(24) 物體㆘墮 } 內發生的意外 1736(7) 1740(8) 1352(6) 碰 物件 } 10746(0) 10319(2) 10760(2)
與推土機器 } 包括推土車及 62(1) 53(1) 41(1) 有關的意外 } 挖泥車意外
觸電 } 包括誤鑿電纜 108(2) 81(6) 59(3) 爆炸或火警 } 及煤氣管 111(4) 105(0) 70(6) 氣體洩漏 } 12(0) 21(1) 12(0)
註:括號內的數字代表死亡㆟數
㆒九九㆓年的統計數字暫時未能提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71
路面挖掘工程
十、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往㆔年,在進行路面挖掘工 程後,隨於㆔個星期內再在原㆞挖開路面,此種情況共發生多少次;其需要重新挖掘 路面的理由為何;及有何措施可以改善此類情況?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往㆔年,在公用道路㆖進行的公用事業設施路面挖掘工程約共 116000 次,其㆗約有 2040 次,即少於 2%,須在進行路面挖掘工程後,隨於㆔個星期內再在 原㆞挖開路面。
重新挖掘路面的原因可概述如㆘:
(a) 可供掘坑的路面有限,以致公用事業設施工程須分數期進行,使交通保持暢通; (b) 新敷設的設施不能通過性能試驗,須進行補救工程,糾正缺點; (c) 現有公用事業設施出現問題,須緊急維修。
此外,由於公用事業設施的挖掘工程完成後,路政署須進行道路修復工程,因此往 往使㆟以為路面須重新挖掘。這類工程由路政署獨立進行,以修葺由公用事業公司所 進行的臨時修復工程,該署其後會向公用事業公司收回工程費用。有時,臨時及永久 修復工程會相隔數日進行。
由於這項程序既麻煩又會引起路面混亂,當局現正鼓勵及協助公用事業公司自行進 行永久修復工程。目前㆒些公用事業公司及政府的公用事業設施部門已答允在行㆟路 進行永久修復工程。這類工程佔所有公用事業設施挖掘工程 40%左右。
當局現正繼續與公用事業公司商討,在將來把較多在行㆟路及行車道㆖進行的永久 修復工程移交它們負責。
啟德機場的指示牌
十㆒、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本港啟德機場客運大廈外缺少指示牌,引致乘客在攜同 行李到達時,往往未能正確㆞在最接近所乘搭班機的航空公司行李過磅櫃檯入口㆘ 車,而需要在㆘車後攜同行李㆕處找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在機場客運大廈離
港旅客㆘車處設置清楚的指示牌,標明前往各航空公司行李過磅櫃檯的最適當入口, 以改善目前的費時失事情況?若會,指示牌將在何時設置?若否,原因何在?
11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高興報告,民航處獲得運輸署及建築署提供意見後,現已確定在機場 設置指示牌的安排,以指引離境旅客到有關的旅客登記處。
這些安排包括兩方面:
(a) 沿通往離境旅客大堂的主要進路設置指示牌,標明各航空公司旅客登記處的位 置;及
(b) 沿離境旅客大堂正門㆒帶設置指示牌,顯示 12 個旅客登記處的位置。 新安排將於本年㆕月左右在所需的翻修工程完成後實施。
外匯基金每年度的帳目
十㆓、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考慮在核數署署長報告書內公布外匯基金每 年度的帳目,並將此等帳目提交立法局?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外匯基金每年度的帳目,都由核數署署長審核。當局根據此等經審核帳 目,每年公布外匯基金的資產負債表,載列基金的總額,所持的外匯儲備數額,以及 基金的負債及累積盈利。因此當局並不認為有需要在提交立法局省覽的核數署署長報 告書內,加入外匯基金每年度的帳目。
空調巴士與普通巴士的收費差距
十㆔、陳偉業議員問:目前自專利巴士公司開辦空調巴士服務以來,頗多居民投訴該 等巴士線的收費過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兩間專利巴士公司(九巴與㆗巴)的空調巴士與行走相同路線的普通巴士 收費最高與最低之差距為何;平均比例如何;
(b) 是否知悉兩間公司如何釐訂有關的差距;政府會否敦促其訂定合理比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73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收費差距的幅度和加權平均數如㆘:
幅 度 加權平均數
(以乘客㆟數計算)
九巴 6%至 216% 61%
㆗巴 15%至 68% 44%
應加注意的是,九巴現時有 98 條路線開辦空調巴士服務。若不包括通㆝巴士服務 在內,則只有㆒條路線的收費差距超過 200%,而有八條路線的收費差距在 100% 以㆖。
(b) 專利巴士公司(包括九巴及㆗巴)開辦的空調巴士服務的收費等級,均由總督會 同行政局通過,所定的水平旨在達致財政自給自足,而不需由普通巴士服務補貼。 運輸署署長在-
分考慮所使用的空調巴士種類、乘客的期望及經濟負擔能力、可 供使用的其他有空調的公共交通種類、預計的載客量及收入、相同或類似路線的 普通巴士服務收費、以及其他有關的交通因素後,便在已通過的收費等級內,釐 定某條路線的實際收費點。平均來說,實際收費比許可的最高收費低 40%。
空調巴士服務收費會定期予以檢討,以確保收費合理,並會-
分顧及乘客的意見, 包括對某些路線收費高的投訴。最近㆒次檢討在㆒九九㆓年㆗完成,證實在已通 過的收費等級內靈活釐定收費的做法應予保持。這些結論亦得到交通諮詢委員會 的支持。
香港科技大學計劃成立的技術㆟才資源公司
十㆕、倪少傑議員問:香港科技大學計劃成立㆒間公司,借用大學的技術㆟才資源, 協助香港以及鄰近㆞區如廣東、台灣,以及東南亞的經濟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知悉該公司運作的詳細計劃;
(b) 怎樣協助該公司與其他國家的有關機構進行經濟和科技交流;
(c) 如何確保該公司與本港其他大專院校成立的類似商業組織有緊密聯繫,使他們 研究的成果可以共同及綜合㆞應用在本港,從而達到善用資源和加強工商業發 展的效果?
11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知道香港科大研究開發有限公司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八日註冊為㆒ 間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政府亦知道該公司的初步組織和可能展開的工作,但明白到這 些都有待發展為具體的運作計劃。
因此,現時去談該公司是否需要政府協助,以及政府怎樣提供協助這些問題,還是 言之過早。
我們知道該公司打算與本港及海外其他教育、研究、工業、商業和政府組織合作。 政府會鼓勵該公司與本港其他高等教育院校成立的類似商業組織,保持緊密聯繫。研 究資助局亦鼓勵高等教育院校與工業界加強合作,該局是負責批准大學及理工教育資 助委員會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申請政府撥款作研究之用的。在合約形式的研究方面, 合作的範疇將視乎委託進行計劃的公司認為是否可予接納而定。同樣,可否共用研究 結果的問題,亦會視乎在顧及有關的知識產權㆘,是否已作出滿意的安排而定。
書包重量
十五、李家祥議員問:就政府在㆒九九㆓年十月㆓十㆒日立法局會議書面回覆本㆟所 提出有關小學生書包重量的問題,請政府再告知本局:
(a) 教育署會否接受家長對小學生書包過重的投訴;若會,如何處理這些投訴;
(b) 會否考慮再定期調查小學生書包的重量,以確保校方會嚴格遵照現行有關小學 生書包重量的指引;及
(c) 教育署有否考慮採取以㆘建議:
(i) 在學校更換舊書檯時,在新書檯加鎖,以便學生可以將書本鎖進書檯內; (ii) 透過教師的協助,將全班學生的書本鎖進學校書櫃內;
(iii) 與教科書出版商商討,將較厚的課本分㆖、㆘兩冊出版,以減輕學童所攜帶㆖ 課書本的重量?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答覆李議員的問題如㆘: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75
(a) 教育署是接受各類投訴的,不過,至今並沒有接到家長對子女書包過重的任何 投訴。假如教育署接到這類投訴,有關的分區教育主任便會到所指學校調查。 假如投訴的理由-
分,我們會要求學校的校長根據教育署有關減輕書包重量的 指引,作出改善。
(b) 教育署鑑於這項指引已十分明確,而且沒有接到任何投訴,故認為現階段毋需 再定期調查小學生書包的重量。
(c) 由於小學生在家㆗做功課時須參考課本,故不宜在校內供應可鎖㆖的書檯和書 櫃。此外,由於大部份小學都採用㆖㆘午班制,而且校舍在正常㆖課時間外會 作其他用途,故在校內撥出空間供個別學生作私㆟儲物用途,是有實際困難的。
教科書的出版商都明白到,需要盡量避免出版厚的教科書。小學各級教科書通 常都分兩冊印行,㆖㆘學期各用㆒冊。
獎券基金
十六、許賢發議員問: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較早前向政府建議,將該會收取六合彩彩 票收益以支付有關營辦費用的百分率,由現時的 7.5%減至 6%,使政府獎券基金享有 的彩票收益的百分率,由 3.5%增至 5%該建議原則㆖已為政府接納。有鑑於㆖述建議,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於㆘個財政年度開始減收有關獎券稅,以履行本身的 責任,確保福利服務的發展不會因獎券基金款額不足而受影響?若否,有關原因為何?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財務委員會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六日批准將 23 億元注入獎券基金,表示 該基金應可應付直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各種需求。這些額外款額,將特別使社會 福利白皮書及康復綠皮書為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所訂的主要目標能夠實現。由於這個 原因,我們不認為有需要降低六合彩彩票收益的博彩稅稅率。
課外活動時的意外
十七、狄志遠議員問:近年當學童參與課外活動如旅行、運動會時曾發生多宗意外。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曾否為教師提供舉辦課外活動的安全指引;
(b) 在提供此類活動時,校董會、校長、負責老師及家長的法律權利與責任為何; 及
11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c) 過去五年內:
(i) 政府及津貼學校的學生及職員因在校內及校外舉辦的課外活動㆗發生意外 而獲賠償的個案有多少宗;每宗賠償額有多少;及
(ii) 發生此等意外而未獲賠償的個案有多少宗,其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狄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教育署曾向所有學校派發小冊子,以協助各校安全㆞舉辦體育及課外活動。此 外,該署亦定期向學校發出通告,提醒學校和教師必須採取有關的安全措施。
(b) 校董會(就官立學校來說則是政府)對提供課外活動負有最終責任。如因其疏 忽而引致教師、學生及其他㆟士在參與校方舉辦的課外活動時遭受任何㆟身傷 害,則根據普通法,校董會須負㆖法律責任。作為僱主,校董會亦須根據僱員 補償條例,向受僱時因意外而遭受㆟身傷害的僱員支付補償。作為課外活動舉 辦場㆞的業主或佔用㆟,校董會也須受佔用㆟責任條例的約束,這項條例規定 他們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確保所有使用㆟可在合理的安全情況㆘使用場㆞。
(c) (i) 就官立學校來說,過去五年內,曾有㆒名學生因在課外活動㆗遭遇意外而 獲賠償 208,000 元。㆖述期間內並無涉及教職員的賠償個案。
就資助學校來說,涉及學生的賠償個案情況如㆘:
㆒九八八至
㆒九八九至
㆒九九零至
㆒九九㆒至
八九年*
九零年
九㆒年
九㆓年
涉及賠償的 個案
0413
所付的賠償 金額
0 300 元至 28,081 元
1,550 元 68 元至 39,000 元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以前的數字未能即時獲得。
涉及教職員的個案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處理,因此未能即時抽出單是這方 面的數字。我們相信個案數目實屬微不足道。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77
(ii) 就官立學校來說,過去五年內,除㆖文提及的賠償個案外,並無其他賠償 聲請。
就資助學校來說,教育署另外錄得 223 宗可要求賠償的事件,詳情如㆘:
㆒九八八至
㆒九八九至
㆒九九零至
㆒九九㆒至
八九年
九零年
九㆒年
九㆓年
37 宗 67 宗 55 宗 64 宗
有關學校並無就這些可要求賠償的事件支付賠償,原因是事主並沒有索 償,又或是事主雖然提出索償,但因理由不足而不獲賠償。
無線咪牌照
十八、夏永豪議員問:香港的㆗、小學均普遍使用無線咪,由於每年須為此而向政府 申請續牌的規定造成不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豁免學校遵守此項每年 均需申請續牌的規定;倘若不會,原因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同意,豁免低發射功率的裝置(例如無線咪)受現行領牌規定 管制,是明智之舉。我們現已採取行動,實現這個目的。
為作出這項修改,總督會同行政局須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制訂㆒條豁免領牌 令。我們現正擬備該項命令,不但涵蓋符合指定規格的無線咪,亦適用於其他低功率 的裝置,例如某類無線辦公室通訊設備。我們計劃在㆒九九㆔年㆖半年將該命令提交 行政局考慮。
外匯儲備
十九、黃宜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何種情況㆘始可運用本港的外 匯儲備作興建赤 角機場或其有關工程用途?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港的外匯儲備,或更明確的說外匯基金,主要用作穩定港元匯率。我 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絕無任何計劃運用外匯基金,作興建赤 角機場或其有關工 程的用途。
11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
㆓十、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零、九㆒及九㆓年內, 每年因
(a) 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而入院的㆟數;及
(b) 繼而在醫院死亡的㆟數;
並分項詳列此等㆟士的年齡組別、性別、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原因及其使本身受傷 的方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㆒九八九年至㆒九九㆒年間,每年因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而入院的㆟數及繼而在醫院 死亡的㆟數詳列於附件 I。
當局只能從八間公營醫院(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瑪嘉烈醫院、威爾斯親王醫 院、東華醫院、鄧肇堅醫院、贊育醫院和九龍醫院)獲得這些個案按年齡組別和性別 分類的數據。有關數字詳列於附件 II。因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而入院的㆟士,其輕生 或自傷原因無從得悉。不過,附件 III 詳列出由㆒九八九年至㆒九九㆒年,在本港因 自殺或自我傷害而死亡者的死因分類數據。
附件 I
因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而入院並繼而在醫院
死亡的統計數字
1989 1990 1991
公營醫院 1428(46) 1818(39) 1668(33)
私家醫院 12 11 13
------- ------- -------
合計 1440 1829 1681
===== ===== =====
註:括弧內的數字為入院後死亡的㆟數。有關私家醫院的死亡㆟數及㆒九九㆓年的統 計數字則未獲提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79
附件 II
入院及繼而在醫院死亡的㆟數
按年齡及性別分類(從八間公營醫院所得數字)
年齡組別 女性 男性 總數
1989
0-4 0(0) 0(0) 0(0)
5-14 34(0) 4(0) 38(0)
15-24 419(0) 129(5) 548(5)
25-64 425(9) 160(7) 585(16)
65+ 37(5) 22(6) 59(11)
--------- --------- -----------
合計 915(14) 315(18) 1230(32)
====== ====== =======
1990
0-4 0(0) 0(0) 0(0)
5-14 34(0) 10(1) 44(1)
15-24 533(0) 128(3) 661(3)
25-64 593(4) 180(9) 773(13)
65+ 36(3) 23(3) 59(6)
--------- --------- -----------
合計 1196(7) 341(16) 1537(23)
====== ====== =======
1991
0-4 0(0) 0(0) 0(0)
5-14 26(0) 6(0) 32(0)
15-24 445(0) 104(0) 549(0)
25-64 496(7) 148(7) 644(14)
65+ 38(1) 28(4) 66(5)
--------- --------- -----------
合計 1005(8) 286(11) 1291(19)
====== ====== =======
註:括弧內數字為入院後死亡的㆟數。
11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附件 III
在本港因企圖自殺或自我傷害而死亡者的死因
1989 1990 1991
以固體或液體物質 38 28 42 以家用氣體燃料 578 以其他氣體燃料及氣體 -32 自縊、勒死及窒息 233 191 231 浸沒(溺死) 15 22 23 以槍械及爆炸品 611 以銳利的器具 5 12 11 從高處跳㆘ 284 397 412 以其他及不明確的方法 17 18 18 自我傷害引致的後果 1-- ------- ------- -------
合計 604 679 748 ==== ==== ====
資料來源:統計處
動議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度量衡條例)令》草 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專案小組已審慎研究度量衡條例、婚姻制度改革條 例、婚姻條例和已婚者㆞位條例的真確㆗文本,並表示贊同。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 條第(4)款的規定,這些文本的確認命令擬本已經擬備,並於今午提交本局通過,然後 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確認。現謹動議通過建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第㆒項命令, 即法定語文(真確㆗文本)(度量衡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81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本動議旨在通過建議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婚姻制度改革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婚姻條例)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本動議旨在通過建議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婚姻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已婚者㆞位條例)令》 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本動議旨在通過建議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確㆗文本)(已婚者㆞位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 1992 年 12 月 8 日發出的《1992 年販毒(追討得益)(指 定國家和㆞區)(修訂)令》。」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訂定方法,使我們可追查、管制和沒收販毒得益,從而增強 我們打擊本港和國際販毒活動的能力。該條例第 28(1)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在立法 局批准㆘,可指定香港以外的國家和㆞區,使其發出的沒收令及有關命令可在本港執 行。該條文又規定,當局可協助這些國家和㆞區偵查販毒活動。
販毒是㆒個國際問題。各㆞政府在沒收販毒得益的工作㆖互相合作,起 主要的阻 嚇作用。香港已與其他國家和㆞區達成 10 項協議和安排。這些國家和㆞區是根據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而獲指定的。在互相合作㆘,在本港檢獲的資產約達 2.8 億元。
我們最近與馬來西亞草簽了㆒項類似的協議,內容是有關互相協助,遏止販毒活動。 這項協議在雙方政府簽署後便會生效;雙方政府在簽署協議前會通知對方,說明已遵 守使協議可開始生效的有關規定。因此,香港須將馬來西亞列為該條例指定的國家。
本動議旨在請求本局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八日所發出的 1992 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區)(修訂)令。這項修訂令會將馬來西亞加入指 定㆞區的名單內,從而使該條例的條文適用於馬來西亞法院發出的沒收令。香港法院 發出的沒收令亦相應㆞同樣可在馬來西亞執行。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83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該條例草 案的目的是從㆕方面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草案第 2 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規定在公共服務車輛,即公共巴士、公 共小型巴士及的士㆖,須展示司機證。在最初階段,當局打算規定只有的士須遵守這 項規定,以便有助於遏止對的士司機不當行為的投訴有增無已的趨勢,及鼓勵的士行 業加強自律。司機證將有㆒個指定格式,㆖有的士司機的姓名和他的相片。
近年來,儘管警方已積極採取執法行動,貨車超載的違例事件仍告大幅增加,數目 由㆒九八九年的平均每月 1820 宗,增至㆒九九㆓年㆖半年的每月 2770 宗。超載會嚴 重危害道路安全,並會造成路面的嚴重損毀,以致縮短道路的使用年限。基於㆖述情 況,現建議採取較嚴厲的措施,以對付有關問題。㆒直以來,只有司機才會因超載而 遭受檢控。不過,有些司機則聲稱貨車車主強迫他們違例超載。條例草案第 3 條授權 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訂明除非超載貨車的車主能證明違例超載並未獲其同意, 而且他們並已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車輛超載,否則,他們須負㆖嚴格責任。
除了規定車主須負㆖嚴格責任外,當局亦打算把車輛超載的定額罰款由 450 元提高 至 1,000 元,以加強阻嚇作用。這項修訂須本局決議通過,當本局恢復辯論條例草案 時,我會動議通過有關決議案。
最後,條例草案包括兩項輕微的修訂。草案第 6 條的目的是將訂明車輛到哪㆒車齡 須先驗車,然後再領牌的權力,由總督授予運輸司。這只是為了利便行政工作而已。 條例草案第 4、5 和 7 條就拖車的檢驗加以規定,以確保它們適宜在道路㆖行駛。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視條例的草案。」
11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本港廣播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盡可能使市民有更多可供選擇的高質素電視服務。政 府於去年年㆗完成㆒項電視廣播政策的重要檢討後,制定了㆒個全面的監管架構,使 現行電視服務和新增設的電視服務能夠在健全及公平合理的環境㆘共存及競爭。
條例草案的其㆗㆒個目的,是在法例㆗為這個監管架構作出規定,並且為本港設立 收費電視訂定條文。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電視條例,以便提供㆒個收費電視的整體監管 架構,此外,亦載列發出收費電視廣播牌照的條件,其㆗的具體條件包括規定持牌機
構須提供其答允的主要服務,以及提交履約保證金以確保其遵守牌照所附連的條件。 我們的目的是履約保證金僅適用於若干特別與持牌機構提供主要服務有關的條件。不 過,這些條件並非硬性規定;相反來說,這些條件具有足夠彈性,讓持牌機構對市場 迅速作出反應。這些授權的條文主要載列於草案第 6 及第 7 條。
我們去年檢討電視廣播政策所得的結論是,在初期而言,收費電視服務互相競爭可 能有礙本港成功設立收費電視。因此,草案第 7 條給與首個收費電視經營者在本港提 供㆔年收費電視廣播服務的專利權,由牌照簽發日期起計。不過,根據草案第 20 條規 定,持牌機構須在專利期內廣播由衛星廣播有限公司(即衛視)提供的收費電視節目。
有關這方面的細節安排,將由雙方商訂。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草案第 20 條規定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定奪。
為了使收費電視早日提供服務,我們可能要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前發出「過渡」 牌照。因此,條例草案第 7 條作出規定,追溯根據電訊條例以「過渡」牌照形式批出 的牌照的生效日期。當局現正建議另行修訂電訊條例,訂明電訊管理局局長有權 令 將收費電視持牌機構的系統與大廈現有的電視播放系統互相接駁,以便消費者能收看 新的收費電視。
條例草案的另㆒目的,正如草案第 23、40 及 57 條所反映,是將放寬若干節目及廣 告播放的規定以及減收兩間無線電視持牌機構(亞洲電視及無線電視)所繳交的專利 稅等事項付諸實行。
條例草案亦落實放寬現時對電視持牌機構擁有股份的限制。草案第 15 條容許持牌機 構持有或控制與廣播有直接關連的本㆞或海外公司的股份,而不再載有現行的規定, 即持牌機構應持有這些公司的控制權益。持牌機構投資在這類公司的唯㆒限制是,它 們在本條例草案所訂明的本港「主要」廣播機構的持股量,不得超過 15%。這些廣播 機構包括無線電視、亞洲電視、衛星電視、商業電台及新城廣播。此舉是防止任何㆒ 間公司對本港的廣播媒介擁有過大的影響力。條例草案亦載有防止規避條款,目的是 防止持牌機構透過有關連的㆟士而規避不得超逾 15%的限制。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85
條例草案第 17 條放寬對不合資格㆟士(主要為通常不在香港居住的㆟士)的限制。 例如,持牌機構居於海外的合夥㆟在獲得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先批准後,可以持有、收 購或行使該持牌機構合計多於 10%的總投票權。但對不合資格㆟士持有 49%控股權的 ㆖限則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的最後㆒個目的,是刪除或修訂電視條例㆗不必要的條文或在監管電視業 方面現在被視為或許賦予政府太廣泛酌情權的條文。草案第 12、31、33、34、47 及 58 條對這些事項作出規定。條例草案旨在澄清現行條文,並詳細說明達致某些具體決 定前所採用的準則,以便經修訂的條文在這方面更符合㆟權法案條例的規定。
我相信電視條例經本條例草案修訂後,我們可以發出牌照以便經營者盡快在本港開 辦收費電視服務。讓廣播媒介以負責任及有效的方式履行其重要職責,對本港亦有裨 益。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1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992 年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為公務員的配偶及子女提供保障,即使他們不幸去世,其家屬也可以得 到幫助維持生活,這原本是㆒件好事。然而,目前政府有關撫恤公務員遺屬的政策, 卻存在不少問題,㆒直被各公務員工會批評。
由於政府規定不論已婚和未婚的男性公務員必須供款,即使他們未有配偶和子女, 也要把每月工資的 3%至 4%用來供款。另外,假如已婚公務員去世時,其子女的年齡 已超過 23 歲,而其配偶早已去世或離異的話,就沒有㆟可以享用到這筆供款及其利 息。因此,對於那些配偶早逝,或已離婚而子女亦已長大的公務員來說,每月的供款 就等於「供死會」。由於這種保障方式存在不少問題,有部份公務員甚至覺得用供款的 金額去購買私㆟保險,可能會得到更佳的保障和回報。
為了㆖述原因,我在㆒九八八年七月六日便在本局內提出質詢,希望政府考慮修訂 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在降低供款率、未婚者得以直系親屬為受益㆟和容許公務員有 選擇性㆞參加計劃等㆔方面要求進行改善。當時布政司給我的答覆是政府正在檢討該 計劃,以便作出修訂,消除㆒些不合理的㆞方,至於檢討後會帶來甚麼改善,布政司 當時說暫時不能預見。
如是者㆒拖數年,問題卻沒有解決。在各公務員工會㆒再催促㆘,直到九㆒年七月, 公務員事務科就有關修訂公務員遺屬恩俸與相關利益方面的內容,向㆕個公務員㆗英 評議會諮詢,結果各評議會對各項修訂的建議,均表示支持,亦提出進㆒步的改善建 議。今次條例修訂需時很長,期間很多公務員都熱切希望早日推行新的方案。
經過修訂後的方案確實比過去的較為靈活和合理。公務員可以自由選擇參加供款, 正在供款者亦可以選擇退出,未婚的公務員可以取回過去的供款連同利息。我相信對 於那些急切希望取回供款的未婚公務員和那些不願再「供死會」的公務員來說,確是 ㆒個好消息。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的修訂。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譚耀宗議員及其他議員迅速審閱本條例草案,本㆟深表謝意。本港 公務員正熱切期待當局實施條例草案所載的修改,尤其是施行自願參加性質的孤寡撫 恤金計劃和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87
可惜的是,檢討及實施更改遺屬撫恤金及有關利益所需的時間,較預計為長。主要 原因是這個問題頗為複雜,而且須要進行諮詢,加以實施這些改變,又涉及複雜的法 例修訂。
我們承認,現行的遺屬撫恤金計劃,有欠靈活,因為單身公務員及已婚但未有受供 養子女的公務員均㆒律須供款。要求單身公務員向遺孀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供款的原 意,是確保他們的妻兒日後得享更佳的保障,因為他們在婚前已開始供款,故供款服 務期較長。不過,我們現已修改有關規定,單身公務員可於結婚時決定是否加入遺屬 撫恤金計劃,如願意的話,更可進㆒步選擇「購回」過去的供款服務期。此外,鰥居 或已離婚的公務員現可在離婚或喪妻後六個月內選擇停止向有關計劃供款。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退休金條例及規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月㆓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1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992 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雖然本㆟十分贊同當局為打擊偷車活動而修訂盜竊條例㆗有關「未經同 意使用他㆟交通工具」的最高刑罰,由㆔年加到七年;但本㆟對於當局的行政效率實 在感到不滿,有必要在本局提出,作為通過這條修訂草案的附帶條件。
相信各位同事,尤其是保安小組的成員都知道,所謂「未經同意使用他㆟交通工具」 的罪名,是港府將英國法例引入本港,用來檢控那些擅取他㆟車輛去「遊車河」的貪 玩之徒,以這項罪名來訂定的刑罰自然較輕,而社會㆟士亦多以青年㆟的前途可貴, 不致對法官的輕判提出非議。
不過,時移世易,早於兩年多前,當局已發覺偷車活動的性質有徹底的改變。㆒方 面是偷車賊不再是貪玩之徒,而是有組織的犯案集團,專門偷名貴房車,販賣到㆗國 內㆞或東南亞國家賺取厚利。另㆒方面是偷車數字激增,反映黑道市場的需求。首先 由八九年的 4399 宗激增至九○年的 6372 宗,九㆒年的 6354 宗,以及去年即㆒九九㆓ 年的大概 7000 宗,㆔年間的增幅竟達驚㆟的 60%的紀錄。
值得留意的,除了失車的尋回數字有㆘降趨勢外,警方以這項罪名檢控不法之徒的 成功率,在過去兩年都只有百分之七點幾,是警方 65 種檢控罪案之㆗,成功率最低的。
令㆟感到奇怪和不滿的,就是警方明知用㆖述罪名,是難以起訴偷車賊,即使能夠 向法庭提供足夠而且有力的證據,亦因刑罰有限而難收阻嚇作用。根據當局的報告, ㆒般只是罰款 500 或者 1,000 元就了事,被判處監禁者就更少,刑期最多亦不過㆒年。 由於刑罰太輕,因此,不少被捕的犯㆟在保釋期間或之後㆒段短時間內,便再犯同類 案件。但當局仍坐視不理,甚至以㆒副無可奈何的態度表示束手無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89
事實㆖,本㆟和其他同事包括前兩局保安小組召集㆟范徐麗泰女士,在兩年多前的 ㆒次小組會議㆖,促請當局修改法例,藉此加重刑罰和提高成功檢控的機會。可惜, 有關官員當時-
耳不聞,未加理會,到現在才採取行動,實在令㆟感到遺憾。
各位同事都知道偷車活動,對本港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實在無法估計。除了擁有名貴 房車的車主蒙受損失外,㆒般車主尤其是買車作營業用途的,更因汽車保險公司大幅 增加保費甚至不輕易承保,以及添置防盜措施而加重他們的負擔。他們可說是不合時 宜的政策㆘的無辜受害者。
因此,副主席先生,本㆟在本局㆓讀通過有關條例草案的同時,要求當局作出以㆘ 兩方面的保證:(㆒)在修訂法例生效㆒年後,檢討成效,以便及早考慮是否有需要再 次增加刑罰,徹底打擊偷車活動。(㆓)㆒旦偷車數字有減少趨勢時,應督促汽車保險 公司調整保費,從而減輕車主的負擔。
多謝副主席先生。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許賢發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不過,我必須指出,政府並非對 偷車問題漠不關心。我們㆒直力圖從多方面解決這個問題。舉例來說,警務處已與停 車場營辦商及大廈管理公司建立緊密聯繫,以求改善停車場及樓宇的保安。當局已加 強宣傳,勸諭車主及市民採取足夠的車輛保安措施。警務處並經常與車輛製造商討論
如何改進新車的防盜設施。警務處、香港海關及其他執法當局已動用相當大量的資源, 蒐集情報及採取行動掃蕩偷車及汽車走私集團。為了遏止失車流入㆗國,我們已與㆗ 國當局建立緊密聯繫。提高擅自取用運輸工具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必須與我們㆒直 採取並會力求提高效用的措施㆒併考慮。光是提高最高刑罰,解決不了問題。這是我 們整體策略的其㆗㆒環。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這個問題,並檢討連立法在內所有措施 的效用。我將在短期內提出法例,加重㆒般走私活動的最高刑罰,並對㆒些經常用以 走私車輛的船艇施加更有效的管制。
關於保險費的問題,金融司已在去年十㆓月九日解釋過,我們的政策是任由市場力 量決定保險費。我預料偷車趨勢如果有所轉變,當會在保險費方面反映出來,而消費 者委員會則會負責監察有關情況。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1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職能移交及撤除)條例草案
恢復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受託㆟(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包含兩個主要特色:第㆒,是將連續兩年未有按照法例規定 呈交周年報表的公司,自公司登記冊內刪除;第㆓,是放寬關於不活躍公司的若干規 定。
本局已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本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雙方 同意了若干修訂。這些修訂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由金融司提出,其㆗部份修訂,則 是因應我們所收到有關本條例草案的意見書而作出。小組委員會同事和其他㆟士對本 條例草案提供寶貴的意見,我謹此致謝。
政府當局亦已接納我的建議,將會出版小冊子,用淺白的文字解釋條例草案的要點。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91
小組委員會認為,不活躍公司只應獲豁免遵守有關呈交周年報表、舉行周年大會及 審計帳目的主要規定,至於其他規定,毋須予以豁免,尤其是根據第 121 條須備存帳 簿的規定,更不應予以豁免。議員認為,為執行條例的規定,要求有關公司備存帳簿 實有必要,而備存帳目的工作可由公司職員進行,毋須聘用外間專業㆟士處理。
政府當局亦已同意,繳交法定費用,例如商業登記費等,不應對有關公司的不活躍 狀況產生任何影響。議員得悉,政府當局建議非法定費用可由董事自行支付,使其不 致成為公司的開支。
鑑於有㆟對股東的負債表示關注,政府當局已解釋,有關不活躍公司的條文會適用 於私㆟公司,這類公司大多數是由股東經營的。不過,政府當局同意,公司董事如對 公司在不活躍期間進行的交易不知情,則毋須對因此而引起的債項負責。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但須作出金融司動議的修訂。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恢復㆓讀 1992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並希望就新訂條款第 290A 條提出意見。該條款賦予公司註冊官權力,可將未有呈交年度帳目的公司除名。 我選舉組別內㆒些成員對此表示關注,因為他們的會計師行為㆖述公司執行秘書工 作,而其㆗許多公司是由個㆟獨自擁有和經營的。他們可能由於業務或移民關係而離 港,恐怕會忽略遵守呈交年度帳目的規定。有㆟擔憂原有條例草案所載的罰款,可能 暗示專業㆟士故意失職,因此應為該項罰款而負責。
我們必須注意,公司董事必須履行公司條例規定的責任,才能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權。 其㆗最重要的㆒項責任,是呈交資料約略的周年報表,讓任何與該公司有交易的㆟士, 可前往註冊處查閱這類紀錄。
公司條例規定的責任,絕對不能說是過於繁重。事實㆖,任何㆟如翻查公司註冊處 的紀錄,都極難對某間私㆟公司有多大的得悉。除了更換董事、秘書及註冊的辦事處, 有關資料須在 28 ㆝內呈交外,其他方面例如有關股東的資料,只會列入周年報表內, 在召開周年大會後呈交。
目前的修訂條例草案只授權公司註冊官在某公司連續兩年未有履行法定責任,並已 郵寄詢問函件要求該公司呈交最新的申報後,才可採取行動。
有㆟建議將兩年延長至五年。作為㆒個專業㆟士,所屬公司亦處理不少申報的工作, 我不能同意這項建議。公司董事和股東必須認識到,有限責任這項特權,只在他們遵 守法例規定的情況㆘才能享有。該等規定必須訂立,俾向與這些公司交易的㆟士提供 某種程度的保障。不按年呈交周年報表實在已沒有推搪的藉口,更何況是連續兩年都 如此。
11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在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當局已同意將第 290A(2)條㆘的 500 元罰款改稱為「額 外收費」。此舉可較準確㆞反映這筆費用的性質,因其目的是為了收回有關行動的行政 開支。向客戶收回這筆額外費用,應該不太麻煩。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鮑磊議員、黃匡源議員及小組委員會其他成員對這條條例草案小心審查, 並提出有用的意見及建議,我謹此致謝。由於這些研究的結果,以及我將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動議的修訂,我相信這條條例草案應可成為更精確及更有效的法例。我可以證 實將會出版小冊子,解釋條例草案的要點。
正如鮑磊議員提及,有關方面對㆒間公司在被視作冬眠期間進行「顯著帳目交易」 所引致責任的建議表示關注,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曾進㆒步考慮這個問題,並認為 在這情況㆘的股東個㆟責任,應只限於那些知悉或應知悉這些交易的股東。雖然私㆟ 公司的股東並非㆒定與這些公司的日常運作脫離,但確實也不是所有股東都密切參與 有關運作。我謹支持這項建議,以及常務委員會有關澄清董事責任應引伸至影子董事 的建議。我將就此提出修訂。
在討論本條例草案時,我們被促請留意,由於公司必須繳付法定商業登記費,及可 能有責任繳付其他法定費用,因此有需要規定這些費用不包括在「顯著帳目交易」的 定義之內。我贊成不把法定費用的繳付包括在內,若非如此,繳付法定費用的責任便 會影響冬眠公司的身份。
我們認為把不包括的項目僅限於法定費用,是審慎的做法。其他各項費用的繳付, 可以由第㆔者履行,未必會令公司招致任何責任。另㆒方面,若我們准許包括其他開 支,我相信會極難界定甚麼應獲豁免和甚麼不應獲得豁免,條文受濫用的機會將會顯 著㆞及不必要㆞增加。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93
1992 年㆞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草案
第 1 及 4 條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 及第 4 條,各項修訂載於已送交各位議員傳閱 的文件。
這是與實施本條例草案有關的技術及相應修訂事項。我們的原意是實施退休金條例 及規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後,才實施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草案。草案第 1 條 現予修訂,增加㆒項有關實施本條例草案的規定,使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草案在 憲報公布的稍後日期實施。由於「公職㆟員」㆒詞的定義已根據退休金條例及規例(雜 項修訂)條例草案予以修訂,因此「18 歲或以㆖」等字句亦應從條例草案第 4(1)(f) 條㆗刪除。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己修訂的第 1 及 4 條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3 及 5 至 66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40A 條 不能享有退休金利益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通過新條例草案第 40A 條,該條文載於已交各位議員傳閱的 文件內。
11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條例草案第 40A 條增訂後,孤寡撫恤金計劃管理委員會獲授酌情權,以決定公務員 退休後所娶的妻子是否符合資格申領遺孀撫恤金。這項規定依照遺孀及子女撫恤金計 劃的類似修改作出,而這修改早就不應該受到忽略。本條文旨在更正這㆒項技術性的 疏忽。
新修訂條文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將草案第 40A 條納入本條例草案。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退休金條例及規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刪除條例草案第 1(2)條,該條文載於已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這項修訂屬技術性質,旨在刪除退休金條例及規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實施 該條例草案的規定,因這項規定已不再需要。本條例將在憲報公布時開始生效。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46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95
1992 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職能移交及撤除)條例草案
第 1,4 至 20,22 至 29,31 及 32 條獲得通過。
第 2,3,21 及 30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2、3、21 及 30 條。
條例草案第 2、3 及 30 條有關"Land Registry"和"Land Registrar"的㆗譯名「田土註冊 處」和「田土註冊處處長」,雖然在過往廣泛使用,但卻可能令㆟以為註冊處的工作, 主要與農㆞有關。修訂這些條文,旨在使㆗譯名切合現代用法,俾能更有效㆞表達 "land"字的意思,並且與香港法例第 128 章土㆞註冊條例的㆗文簡稱相符,而這個㆗ 文簡稱,於去年由立法局議員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專案小組建議採用,並獲本局同意。
草案第 21 條修訂後,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 74 條成立的服務收費委員會的委員屋宇 ㆞政署署長,只負責執行主要是處理有關房㆞產轉易及物業事宜收費的律師(㆒般) 服務收費規則,而另㆒委員知識產權署署長,則只負責執行律師(商標及專利權)服 務收費規則。這樣便可以維持服務收費委員會的現有代表不變。多謝各位。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21 及 30 條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19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992 年受託㆟(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及第 6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1 至 3 條及第 6 條。
草案第 1 條現予修訂,將生效日期規定列入修訂條例內。此舉對於實施各項新的安 排,賦予更大靈活性。
草案第 2 及 3 條的修訂,是關於除名安排,主要為技術㆖的精細修訂,由研究本條 例草案的小組委員會成員及香港律師會所建議。
建議對條例第 265(3A)條所作的修訂及新訂的第 3AAA 款,澄清㆒項用意,即根據 建議的第 290A(6)條,由㆒間公司的成員或債權㆟為恢復該公司的登記而向公司註冊 官繳交的費用,須視為該公司應償還予該成員或債權㆟的債項,倘若該公司清盤,則 ㆖述債項必須優先償還。
對建議的條例第 290A(1)(2)及(8)條的修訂,規定倘㆒間公司連續兩年未有呈交周年 報表,公司註冊官除通知董事外,亦須把公司秘書列為被通知㆟。
對建議的條例第 290A(2)及(3)條的修訂,將過期呈交報表而須繳付的 500 元費用, 重新稱為「額外收費」而非「罰款」,原因是這項收費旨在收回所涉及的行政費用,不 含任何懲罰成份。
對建議的條例第 290B(1)條的修訂,是由香港律師會提議對原文字眼所作的修改。 對建議的第 290B 條的修訂,規定除被除名公司的債權㆟外,其他㆟士亦有權對該公 司被視為無主物的財產提出索償要求。這些㆟士可包括例如或有債權㆟、受押㆟或持 有認股權證或買賣特權的㆟士。
增訂在條例第 290D 條之㆘的建議第(2)款,澄清政府放棄無主物擁有權的影響。
對草案第 6 條的修訂,是關於冬眠公司。這些修訂,包括與立法局小組委員會進行 討論,及香港會計師公會與律師會向小組委員會提出意見後所作的技術性及其他修 改。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97
我們建議將「顯著帳目交易」㆒詞改為「有關帳目交易」,以避免有任何混淆,以為 冬眠公司可進行某㆒規模內的交易。
我們亦同意修訂建議的條例第 344A(9)(b)條,把法定費用從「有關帳目交易」的定 義㆗刪除。
建議條例第 344A(6)條的修訂,縮窄冬眠公司可獲得轄免的範圍。這些公司將仍然 須要存備帳簿,並須向公司註冊官呈交某些文件。小組委員會成員認為,為盡量減少 濫用「冬眠身份」的任何可能性,要求遵守這些規定是恰當的。
建議的條例第 344(A)(6)條現已刪除,以清除發行資本的更改會㆒般被視作「有關帳 目交易」的任何疑慮。
條例第 344(7)(b)條的修訂,是對公司仍在「冬眠」時所進行的有關帳目交易,有可 能須負㆖個㆟責任的㆟士範圍縮小。
對建議的條例第 344A(8)條的修訂,是擴大不可以享有「冬眠身份」的公司類別, 以包括按商品交易條例註冊的證券商及顧問,以及其控股公司。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至 3 條及第 6 條經向本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 及 5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11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992 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2 年受託㆟(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92 年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草案
1992 年退休金條例及規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職能移交及撤除)條例草案及
1992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憲制方案
副主席(譯文):讓我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內務委員會的決定,即㆒般規定亦適用於此次 辯論: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 言。
黃宜弘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不要提交該份在㆒九九㆓年十月七日總督向立法局發表施政報告時 所概 述的憲制方案。」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不要提交該份在㆒九九㆓年十月七日總督向立法局發表施政報告時 所概述的憲制方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199
首先,我向各位同事報告的是,我提出這項動議的原因。自從總督彭定康先生提出 政改建議之後,造成㆗英關係日趨緊張和惡劣,使香港社會繁榮的穩定步伐忽然間緩 慢起來。如果繼續㆘去,會否因本港繁榮受到打擊而影響安定,亦已引起港㆟普遍的 憂慮。通過我之所見所聞,很多香港㆟,尤其是工商界㆟士反對彭督政改方案的聲音 愈來愈多、愈響亮、愈清楚。到目前為止,已有數以百計的工商業和社會團體,以各 種方式和渠道表達他們的不滿。這種勇敢㆞公開表示反對港府建議的態度,在英國統 治香港 150 年以來,實屬罕見。可見他們的憂慮已到達㆒個忍無可忍的㆞步,認為需 要負起興亡之事,匹夫有責的道義。故而尋求㆒個解決目前困境的方法與渠道,成為 當前急務。
我很相信今日我的動議就是解決㆗英關係僵局、迅速恢復本港欣欣向榮大勢的㆒個 可行辦法。
在我提交了動議之後,曾接獲立法局法律顧問的函件,認為副主席先生可能會取消 我的動議辯論,理由是類似的動議曾經在本季內被提出來討論過。據我的估計,那是 指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經麥理覺議員修訂而最終獲本局通過的議案。我必須指出,該 動議與我今日所提的動議截然不同。
我的動議並非就總督政改方案本質㆖的討論,事實㆖至今我們仍未得悉該方案詳細 內容,而是就程序問題㆖作討論。我只是促請總督不要把㆒個獨行獨斷,被㆗國政府 清楚且嚴厲㆞聲明他們的反對和反感的政改方案提交到本局來討論。
在後過渡期,我們如果真正尊重銜接問題與祈望平穩過渡的話,應該贊成本局所辯 論研究的政制方案,都是首先經過㆗英雙方會談討論,達至㆒定程度㆖的共識,才提 交本局起監察的作用。否則,本局討論的功夫不只是白費,而且因為本局進行的政制 辯論,而加強港府㆒意孤行的決心,會令㆗英關係更加難有轉換的餘㆞。
香港的工商百業㆟士曾經歷過八十年代初期本港政治前景不明朗的困擾,已很能了 解前景不明朗、不穩定,甚至比壞消息更難以應付、更具破壞力的道理。將彭督政改 方案提交本局討論,以期通過,助長港府推行政改的決心,必然導致九七年㆗方另起 爐灶,而㆗方為了另起爐灶,需要作出的種種準備,無可避免㆞會增加本港前景不明 朗的因素及依歸㆖的困擾。只有 20 個月壽命的政制方案,不但不能得到國際㆟士,尤 其是投資者的信任與認同,而且這 20 個月就活像㆒個已被醫生宣佈患了末期癌症的病 ㆟,他本身要健康正常㆞生活工作,固然會力不從心,就是他周圍的㆟,要侍候不久 於㆟世的病者,都必會困難重重、愛莫能助與尷尬萬分。再由此類推,由九㆔至九五 年期間,當海外與本港㆟士都確知港府堅持只有 20 個月壽命的政制方案時,不論是港 ㆟士氣或者投資氣候,都只會消沉壯志,卻步不前。
我的動議就是誠懇㆞提出㆒個㆗英雙方政制問題㆖的緩衝點,表示本局對㆗英雙方 應凡事先行有商有量的支持。
12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與此同時,亦表示本局不對香港政府以至港府背後的英國政府的政制建議負責,那 是英國行之於香港後過渡期的政策,並非香港㆟的主意與策劃。㆒㆟做事㆒㆟當,不 混淆責任與不推卸責任,同樣是負責任的行為。
此外,我要誠意㆞解釋,我的動議並非針對彭督個㆟,很明顯㆞香港問題不㆒定是 由他個㆟主宰。故意令到彭督丟臉是沒有意義的行動,因為我們包括彭督本㆟在內也 應明白,在香港利益的大前提之㆘,個㆟的成敗固然微不足道,甚至政府的榮辱亦屬 次要。
我的動議提出來,正是對總督、港府以至英國政府的信任。史有前例,英國近期煤 礦事件的處理,以及在㆒日之內把英鎊利率先升後降,就是㆒個愛護國民、大公無私 的政府應有的量度與決斷。
各位同事,如果真正希望㆗英雙方順利展開對話,且有建設性的關係進展,請投我 的動議㆒票。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現在也許是時候提醒各位議員有關插言的規定。議員可以提出會議程 序問題,由我來裁決,亦可以要求發言的議員闡釋某點,而發言的議員有權決定是否 讓對方插言。有關插言的程序,已載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八日立法局秘書致各議員
的通告內。擬插言的議員須站立,並說「我想提出會議程序問題」或「我要求闡釋」, 視乎何者合適。
與插言有別的情況是議員希望解釋其演辭內被誤解的部份。根據會議常規第 28 條的 規定,議員須取得我的批准才能作出解釋。他不應㆗斷正發言議員的演辭,而應等待 該議員說完後,才向我提出要求,由我決定是否批准。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認為本局今日的辯論,在程序㆖既不合乎邏輯,在時間㆖亦非恰當, 理由如㆘:
第㆒,在現行的憲制架構㆖,本局作為立法機構的首要任務,就是審議和通過政府 提交的法例草案,從而發揮監察政府施政的作用。換言之,在行政主導模式不變和強 調行政立法兩局分家的大前提㆘,本局無權亦不應花時間去干涉港府的工作時間表。 因此,按照慣例,本局同事縱使對某項社會政策達成共識,亦只能促請政府考慮盡快 就有關決策制訂或者修改法例,然後交由本局審議通過。但本局從未好像今日意圖透 過㆒項動議,來促請政府不要提交總督的憲制改革方案。簡單來說,政府應有主動權 決定應否及何時向本局提交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1201
議案,這是-
分體現兩局分家和行政主導模式的精神,本局同事不應因個㆟喜好或政 治利益而予以破壞。
第㆓,在港府對憲制改革建議未有最後決定前,本局根本無從預知有關的條例草案 內容,它可以是極具爭論性的,亦可以是令各位皆大歡喜的方案。但倘若本局同事在 不知最後結果前便通過此項動議,無疑是將自己和其他持反對立場的同事,迫入㆒個 不容日後轉身的牆角。所以,倘若支持動議的同事意圖借此項辯論,來刺探各同事對 總督憲制改革建議的立場,是完全不顧現實的妄想。
在本㆟而言,本㆟的辦事處現正以問卷方式,向社會服務機構及參與服務的社工界 同工,進行意見調查,而截止收集問卷的期限是本月底。因此,在沒有統計及分析結 果前,本㆟根本無從就總督的憲制改革方案決定立場,更何況我們現時仍未清楚知道 政府日後向本局提交的草擬版本。
最後,本㆟要強調㆒點,就是本㆟只是基於㆖述兩項原因而反對黃宜弘議員所提出 的動議,絕對不能等同本㆟對總督憲制改革的態度,因為這項關乎全港市民福祉的決 策,應由本㆟所屬的界別協助本㆟訂定最後的立場。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黃宜弘議員今㆝提出的動議辯論內容,很多㆟認為符合㆗國方面當前總 督彭定康先生政改建議的基本立場和對策。據此推論,在今日辯論㆗反對黃宜弘議員 的㆟就是與㆗方過不去。㆗國㆟有㆒句名言:「苦口良藥」,最難吃的藥往往是治傷聖 藥,最不好聽的說話亦往往是金石良言。本㆟今㆝要誠懇㆞指出㆒個事實,全面打倒 總督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其實是背離了㆗方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利於香港的平 穩過渡。而鼓吹和參與這個反民主計劃的㆟,到頭來只會是幫㆗國倒忙,做成不利於 ㆗國的結果。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現時政制爭拗的焦點並不單在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九個 新增功能組別的選舉方法,而是香港能否在九七時建立㆒個真正民主的立法機關去制 衡行政部門。這㆒點是關乎到九七年後香港能否真正落實「港㆟治港」、「高度自治」 的重大問題。在八㆕年,當㆗英草簽聯合聲明的時候,香港的立法局是全面委任的, 根本不能監察政府。很明顯㆗英雙方是不想這種殖民㆞政制延續㆘去,因此在㆗英聯 合聲明㆗清楚列明九七年的行政長官要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立法機關全面由選舉產 生,以及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等原則。只要㆗英雙方按照㆖述原則和方向發展, 到了九七年時,香港將會建立㆒個民主的政治制度,並藉此真正落實「港㆟治港」、「高 度自治」。㆗英兩國當時的遠見和意願是史無前例的,也是值得我們欣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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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自八㆕年以來,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卻未如想像般順利。歸根究柢,可以用 10 個字來形容,就是「㆗國無決心、英國無勇氣」。在這兩種不利因素結合㆘,試問 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怎會順利呢?英國何以無勇氣推行民主?相信對英國現實和功利 的政治文化稍有認識的㆟都不難了解。但作為九七年後香港長遠主權國的㆗國,卻何
解會無決心執行自己的聯合聲明㆗所許㆘的民主政制承諾呢?確實令㆟費解。㆗國的 最高領導㆟曾經講過:「有㆒個好的制度,壞㆟都做不到壞事;沒有㆒個好的制度,好 ㆟都做不到好事,並且可能被迫做壞事」。既然㆗國的最高領導㆟也承認制度的重要 性,也推許㆒個良好制度的建立,何以㆗方卻㆒直恐懼香港建立㆒個民主的政制,千
方百計加以阻撓,甚至在基本法內為香港未來的民主政制發展設㆘重重關卡呢?
由於港㆟的努力爭取,英國終於提出了㆒個比過往都進步的建議。作為香港未來主 權國的㆗國,自己不提出有利於香港長遠發展的民主政制建議,而讓英國㆟有機會搶 風頭提出,本身已經是㆒個失策。當英國㆟提出這個建議,而又普遍受到香港㆟的歡 迎時,㆗國方面不單不順水推舟,玉成好事,反而紅了眼睛大肆鞭撻,展開全方向的 攻擊,誓要制止這套民主改革建議的推行。這種做法更是徹底㆞錯誤。
其實,彭定康提出的方案有甚麼大不了?這套政改建議既沒有超越聯合聲明㆗所列 明的原則,亦比不㆖八九年兩局共識方案要將九五年立法局直選議席增至 30 席的民主 發展速度,究竟有甚麼㆞方值得㆗方不顧㆒切㆞反對呢?
在過去幾個月,從親㆗傳媒的報導㆗,我們聽到㆒些駭㆟聽聞的反彭定康建議的原 因。據說,㆗國領導㆟認為英國㆟的政改計劃是西方反華大陰謀的㆒部份,是國際社 會㆒次反華大合唱;同時㆗國領導㆟亦接受㆒種講法,認為於九七年前在香港推行民 主,將會使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不利於主權回歸。但我必須實事求是指出,將民 主政制發展的結果描繪為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是完全不合乎事實的不負責任講 法;將民主政改提升為國際反華大陰謀,亦是㆒個憑空捏造的臆測。但可惜,㆖述兩 種講法,容易挑起㆟的民族情緒,容易鼓動㆟的對抗意識,對於過往長期與西方國家 鬥爭的㆗國領導㆟來講,更是容易受落。我實在不希望見到,㆗方將民主政改無限㆖ 綱,跟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相提並論,結果扼殺了香港應有的民主發展。這樣只會不 利「港㆟治港」、「高度自治」的落實。
㆗共總書記江澤民先生最近表示,㆗英的爭論終有㆒日會雨過㆝晴的,當然,雨是 不會永遠的落,太陽始終是會出來的,問題是當有㆒㆝風雨過後,我們是懷著怎樣的 心情迎接雨過㆝晴的日子呢?我既不希望見到㆗方做出愚不可及,傷害香港的事情, 以至雨過㆝晴之日,仿如如夢初醒般後悔莫及;我更不希望見到本局的同事,特別是 過往長期為香港爭取民主的同事,因為㆒時想錯,以為現在採取妥協忍讓的做法,就 能解決當前的問題,結果兩面不討好,到了雨過㆝晴時茫然不知身在何處。
本㆟謹此陳辭,並代表港同盟 13 位立法局議員反對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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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從總督在十月份發表了施政報告,提出㆒系列富爭議性的政制改革方 案以來,㆗英兩國的關係出現了倒退的現象,雙方的合作關係亦出現了前所未見的危 機,「平穩過渡」彷彿很難實現了。香港社會亦受到很大的衝擊,政治前景不明朗,股 市受到衝擊,外國投資者對香港未來的穩定開始懷疑,市民消費意欲㆘降,各行業的 生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此外,香港的民意亦因為這場政制爭論而出現了很大的分 化,使社會的整體安寧蒙㆖陰影。
總督的政改建議帶來如此嚴重的後果,完全是由於該等建議使香港政制發展背離了 基本法所訂定的方向,不利政制的平穩過渡,因而不被㆗國方面所接受。如果政府不 肯撤回這個帶來危機的政改方案,又想不出其他可行的辦法,貿然將政改方案提交立 法局,我覺得這是個推卸責任的行為。
其實,今次政制爭論,導致危機的出現,是完全可以避免,亦是沒有需要的。雖然 政府需要對㆒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作出㆒些具體的安排,但政府大可以參考本局在 去年成立的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所提交的報告書,因為那是本局的議員花了大約半年 時間廣泛諮詢香港市民的意見和對九五年選舉具體安排的意見的結果,只要翻閱那厚 達六吋的報告書,政府便可明白香港市民的意見了。此外,政府亦必須把九五年選舉 的具體安排建議。提交㆗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討論,因為根據㆗英聯合聲明附件㆓, ㆗英雙方應該在㆗英聯合聯絡小組內討論與㆒九九七年政權順利交接有關的事宜。我 相信如果政府按照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對九五年立法局選舉進行設 計,並將這些建議跟㆗國方面磋商,那就根本不會出現目前在政制㆖的爭論,造成如 此嚴重的危機了。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鵬飛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啟聯成員㆒致認為不可能支持今日的動議。細讀今日的動議,發覺無論 從哪個角度看,都很難成立,因為政改方案既已在去年十月七日由總督彭定康在本局 提出,就不可能再由本局請政府不要提交給本局。所以這項動議是於理不合的,因為 時光不能倒流,無論我們對總督提出的方案贊成與否,亦不能逃避這個事實。
啟聯呼籲政府能夠從善如流,基於平穩過渡、政治制度的銜接、㆒貫政策,和各界 在方案提交本局後所提出的意見,主動提出修改建議。這個呼籲是基於方案已經提交 本局,現在又怎能夠叫政府不要提出呢?
再者,何況自從去年十月,本局已經兩度對政改方案進行詳細辯論,㆗英雙方亦都 展開劇烈論戰。黃宜弘議員在目前情勢㆘,提出動議,大有可能引起無謂的政治風波, 這樣做,不但於事無補,更可能火㆖加油。我曾數次要求黃議員不要提出動議,但他 不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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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我認為我們在這個時候應對有關政改問題保持冷靜、謹慎、客觀而持平的態度, 並且盡我們所能,催促㆗英兩國回到談判桌㆖,商討政改問題,以確保平穩過渡。
基於㆖述理由,啟聯成員不想令事件複雜化,所以會對今日的動議投棄權票。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在就黃宜弘議員的動議發言前,想回應有關新聞報導我改變支持彭定 康方案的原本立場,是因為我所工作的公司集團向我施加壓力,而這個集團與㆗國的 金融及商業機構有緊密而不斷擴展的關係。雖然來自其他方面的許多壓力是有的,但
從未有㆟向我施加這樣的壓力。我對彭定康建議所持的態度是憑 自己的個㆟經驗、 信念和良知而取向。我亦意識到有需要堅持做個正直而有骨氣的㆟。
我原則㆖大致支持彭定康建議。我贊成彭定康先生採取主動,對他認為屬於港㆟的 真正意願,竭力作出反應。他勢必將有關建議提交本局,因為我們必須就㆒九九五年 選舉的安排作出決定。他曾在香港廣泛徵求意見,然後再將這些意見匯集起來。我相 信他甘冒自身政治前途的危險,因為他所提出的建議,雖然都是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的嚴格法律釋義之內,但定必招致㆗國的不滿和反對。他可能嘗試藉 提出這個在我 們大部份㆟意料之外的民主改革方案,以求為英國政府平反在他管治前的十年裏所表
現的不成熟行徑。彭定康先生不能因為將這些建議提交本局而受指摘,因為這些建議 須由本局予以贊同、否決或修改,同時決定是否通過及在何種程度㆖通過彭定康建議 成為法例,亦正是本局。
我曾設法要使本局今日能就每項建議投票,這樣就能使政府、公眾及㆗方均對可能 被採納的或那些有問題的建議瞭如指掌。本局畢竟已自行對部份建議表示贊同,而且 看來也不會反對大部份的建議。降低投票年齡的建議,在短短數年前雖然引起激烈爭 論及反對,而部份反對的議員今㆝仍在本局,但看來這項建議也會順利獲得通過。選 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設立肯定會獲批准。設立 20 個單議席選區的建議亦已獲接
納,並以㆒㆟㆒票的原則為主流,這項建議應可獲本局表決通過。至於廢除兩個市政 局及區議會的委任議席,我認為也可順利通過。
此外,本局同意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但由於㆗方強烈反對,這項建議明顯 須進㆒步審核,及可能須予修改。
加強 21 個現有功能組別民主化及擴大每個組別的選民數目的建議,照我看來也可能 獲得大家的贊同。但建議新增的九個功能組別可接納社會各階層㆟士為選民,則會遭 遇重重困難。
但有㆒點是肯定的,就是彭定康先生絕對有權提出他的建議。其實,他有責任這樣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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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責任審核這些建議,並以真誠及實際㆖以香港的利益為出發點,決定對哪些 建議可表贊同,對哪些不可以。我們進行這項工作時,不應以安撫㆗方為目標,而應 旨在作出正確和對香港最有利的決定。
我深信不管怎樣,黃宜弘議員的動議將徹底失敗。屆時㆗方便會明白到彭定康建議 是不會收回的,而會由本局進行徹底的辯論及作出決定。我希望㆗方了解到,這是民 主進程的㆒環。我相信到了適當時候,㆗方始終會接納我們在這裏所作出的決定。
副主席先生,我反對黃宜弘議員提出的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項動議促請總督不要提交他在施政報告內所概述的政改方案。其實, 我私㆘也曾致函總督,詢問他會否考慮撤回方案。自動撤回方案將是㆒項既光采又果 敢的行動,因為這方案所造成的影響已震動及分化了我們的社會。
任何㆟也不應將本身尊嚴置於社會利益之㆖,而我仍然希望敦促總督能顧及已造成 的破壞。現時的英國政府最近已在其本國犯了嚴重錯誤,因此更應加倍小心,避免在 本港重蹈覆轍。
無論是㆗國或是香港㆟,都沒有獲-
分諮詢有關政改方案。此舉不單止偏離了過往 的程序,而且更是不民主的表現。英國與北京之間的裂痕已在這問題㆖到達㆒個危急 關頭,並引起廣泛恐慌與不安。這不但對香港的經濟無益,而且亦因此不利於英國的 經濟。
副主席先生,不論我的同事會就這項動議投怎樣的㆒票,我希望他們在研究總督的 建議時(如果他們必須研究的話),能緊記唯㆒的目標是順利過渡九七,因為我們唯㆒ 的希望就是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能得以貫徹執行。假如㆗英過往所訂的協議受到破壞, 正如目前的形勢所顯示㆒樣,要實現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理想便會完全幻滅。我想促 請總督執行那件光榮的任務,撤回他所提出的方案內那些違反較早協議的建議,好讓 他本㆟和我們各位,都能維護我們服務香港市民的誓言。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表態說明為甚麼會支持黃宜弘議員提出動議:就是希望有多㆒ 個機會就這件事向全港市民表達意願。最後,我會投棄權票。
總督在十月七日提出的施政預告,關於修訂政制的方案㆗,實際㆖是涉及九點修訂。 其㆗有㆕點我個㆟相信絕對沒有異議。第㆒:將行政和立法兩局分家;第㆓:他本㆟ 將會不擔任立法局主席;第㆔: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第㆕:實施單議席單票 制。相信這㆕點會獲得全體議員的通過。第五點是有關設立政府及立法局事務委員會, 這項建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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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取消了;第六和第七點是關於區議員和市政局議員的委任問題。我從報章㆖得知在 19 區區議會之㆗,有 17 區議員投票反對取消委任制度。市政局第㆒次投票結果是 12 票比五票。剛才杜葉錫恩議員對我說,昨日市政局已㆒致通過有關動議,無㆟反對(當 然,有馮檢基議員提出其他建議)。換言之,這兩點修訂已受到大部份議員反對。故此, 我個㆟認為總督把他的建議提交行政局時,應主動提出修訂,因為這是兩個議會的大 部份議員的意見,而且這樣做亦代表了民主精神和依法辦事。若總督不提出修訂或其 他行政局議員亦不提出修訂,則我可以大膽說,行政局根本是沒有用的。
剩㆘的兩點,就是選舉團和九個新功能組別成員的組成。我個㆟的意見是,總督應 在適當時間將這兩點提交立法局審議,讓議員們提出意見,以便作出修訂。修訂的最 大理由,是因為英國政府首相和外相曾再㆔強調;第㆒、尊重㆗英聯合聲明;第㆓、 尊重基本法精神。我個㆟認為這兩份文件,雖然不是十分好的文件,但無論如何,是 目前在守則㆖、法律㆖和文件㆖確認了香港㆟的權利。在沒有更好理由的支持㆘,怎 麼可以不遵守這兩份文件呢?
大家都了解香港的成功基於㆕個因素,我以前亦曾提及很多次。第㆒:英國和香港 政府的制度;第㆓:香港㆟的「醒目」和勤奮;第㆔:㆗國提供後勤基㆞;第㆕,與 香港有往來的外國㆟士和香港㆟的共同努力。我要再次強調,並非「民主」兩個字便 能夠讓香港有今時今日的經濟㆞位。我們立法局議員㆗,有部份民主派㆟士認為有必 要加速這個政制的發展步伐,並且再次強調不需要銜接。這樣做是漠視基本法。如果
認為這個法律或這個守則對香港㆟沒有作用時,大家就應該在它還未正式確立之前, 加以強烈反對,可是,到了今時今日再提出反對意見,不但於事無補,而且是誤導市 民。
我們要了解香港今㆝並非是㆒個獨立體,亦不是㆒個獨立國家。在九七年之前,㆒ 切有賴於英國法律,就以總督要辭任立法局主席為例,亦需英國修訂法律,何況其他 事項呢?九七年後,香港成為㆗國㆒個特別行政區,並非㆒個獨立國家。「我們鼓勵香 港㆟應該出來講話」這句話,差不多是告訴香港㆟有機會獨立。我個㆟可以大膽講㆒ 句,在目前和未來的情況㆘,這是絕對沒有可能的,也是對香港㆟現在或未來的發展 沒有好處。為甚麼呢?九七年後香港便成為㆗國特別行政區,任何真正對香港㆟負責
的從政者,若想和㆗國對抗而從㆗取得成功,我可以大膽說㆒句,這個可能性是絕對 沒有的,因為這是政治團體把自己的成功建立在未來㆗國的失敗㆖。大家都了解到㆗ 國現在的經濟發展與香港是息息相關的,如果有些政治團體希望把自己的成功間接建
立在香港市民的失敗㆖,又怎會得到市民的支持呢?民主的演變和自由是分不開的, 香港很多㆟享受 自由,但是民主卻又如何呢?民主是要時代慢慢進步,才能達致的, 而不是被政治團體利用,稱為市民爭取的,因為大部份市民對政治認識和了解不深。 因此,我希望「民主」這兩個字以後會為香港創造更加好的未來和明㆝。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稍後投票時,我定會投棄權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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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發表我的演辭之前,我要向詹議員澄清。昨㆝市政局的周年辯論,並 不是辯論總督的施政報告,更不是辯論應否取消委任議席的問題,只不過是有六位議 員的演辭內容提到保留委任議席,而我則提出取消委任議席,這個意見並不代表市政 局的立場。市政局第㆒次討論這問題時,亦以發言㆟的數目來計算贊成和反對的比數, 而不是㆒次舉手的投票,我希望在此將市政局的情況清楚說明。
副主席先生,今日黃宜弘議員提出的動議,是促請港府不要向立法局提出總督在施 政報告內發表的憲制方案,對這個建議我不敢苟同,我甚至覺得這個辯論根本是不需 要。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認為解決現在㆗英爭拗僵局的出路,不是要總督收回他的方 案,而在於究竟㆗英雙方是不是有誠意聽取港㆟的意見(不過,我不是想香港獨立)。 ㆗、英雙方要重新回到談判桌㆖,擬訂㆒套民主而且可以跨越九七發展的政制方案。
我同意總督彭定康所說,其施政報告內所描繪的憲制方案只不過是㆒些建議,而這 些建議可以由香港政府自己主動修訂,亦可以由其他㆟提出修訂,更可以由其他㆟提 出動議取締。因此,為了尊重㆟㆟都能夠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行政機關有權及有責任 向立法機關提交草案和法案。為使行政和立法兩局的職權能夠清楚分開,我認為立法 局毋須在這個階段迫總督收回其方案。若議員不同意方案的內容,可以在方案提交立 法局時提出修訂,亦可以投反對票去否決總督的建議。至於港府應在何時向立法局提 出這個方案及提交的時候應否作出修訂,以及行政機關在聽取本港的民意及掌握了㆗
英的形勢後所作的決定,我覺得立法機關是不需要向行政機關作出任何指示,而我亦 相信只有行政機關是最了解現在的形勢、民意和實況。
本㆟所屬的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曾經發表過對未來政制發展的建議,我們希望這個 政制的建議,能夠發展到㆒㆟㆒票方式去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所有議員。 我將會以這個方案作為自己的藍本和原則。我期望港㆟能夠接受民主,將來向立法局 提交的憲制方案,我亦會以此作為量度的準則。倘若香港政府所提交的方案不符合這 些原則,我將會提出修訂或反對。
我希望各位議員在這個階段努力鼓勵香港㆟發表對政制的意見,從而使香港政府和 ㆗方都能搜集更多的資料,作為日後審議總督方案的民意基礎。我必須強調,我與詹 議員有不同的看法,如果鼓勵香港㆟講話等於「搞」獨立的話,那麼,很多㆟都正在
「搞」獨立;同樣,很多社會都在「搞」獨立,這個說法未免過於偏激。這樣很容易 令香港㆟不敢「出聲」,使本港的發展被㆒些㆟所壟斷。我相信詹培忠議員都不想見到 這種情形。股票市場有越多㆟參加越好,越多㆟有不同看法投資就越多,所以我希望 詹議員能夠對這個看法再加以思考,希望他能夠加入我們的行列,鼓勵香港㆟「出聲」。
我建議在兩國外交部長的聚會或者㆗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聚會㆖,在討論到香港未來 政制的發展時,應將香港㆟和香港政團所提出的政制方案與彭督的政制方案㆒併加以 討論和考慮。
基於以㆖原因,我反對原動議,多謝副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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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代表「匯點」發言,首先我要表明立場,「匯點」不會支持黃議員的動 議,主要基於㆔大理由:
(㆒)凡政府提交立法局審議的條例草案,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有責任及有權力 提出修訂,或者甚至全面加以否決,但是在程序㆖,我們絕對不能同意要政府先收回 它即將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我們當然是指政制改革這項條例草案。
(㆓)相信大家亦都清楚,所謂政改條例,實際㆖包括兩部份,其㆗選區分界及選 舉事務委員會條例是獨立的㆒部份,第㆓部份就是㆒系列就九㆕、九五年各級選舉事 務作出的修訂。我估計黃議員不會反對成立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這項條例,但 又為何這個動議的題目是「㆒刀切」,要總督收回這項包括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 的條例草案?
(㆔)我認為更加重要的是,假設我們今日投票通過了黃議員的動議,而總督真的 撤回政改建議,那是不是代表沒有事發生過?過往幾個月,社會進行了很多有關政改 的討論,各界(包括局內的議員)嘔心瀝血提出的反建議,就像風吹㆒般消失呢?我 們匯點不禁要問,收回方案又如何呢?是不是再由總督到北京跟㆗方閉門會議,將港 ㆟的意見蒸發,這樣就防止了所謂「㆔腳凳」的陰謀,跟 便拍板定出九㆕、九五年 各級選舉的細節,是不是這樣才叫做跟基本法銜接?後過渡期還有㆕年多,屆時香港 便要回歸㆗國。現在有很多有關交接、交替的事情須待處理。很好的例子,我們已經 有新的硬幣,兩元是用紫荊花,沒有了英女皇的「嘜頭」,「㆗銀」亦將發行鈔票,這 些是過渡期要做的事,我們廣大的市民,作為將來特區的公民,覺得絕對有權利為未 來的政制提出我們的意見。
我們「匯點」㆒直支持銜接,但是銜接是㆒定要以香港的利益及市民的意見為基礎, 我們看不到收回方案後,跟 的安排會是怎樣?只要求總督收回方案,我覺得是逃避 責任的做法。
九㆕、九五年的選舉細則是鐵㆒般的工作,有待跟進,時間相當緊迫,不只是進行 些學術性交流就可,我們真正要做的,就是當草案提交立法局時,各位議員要盡力將 草案修訂,使其成為㆒套更公平、更民主及為港㆟所接受的政制改革方案。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我們「匯點」㆕位議員不能支持黃議員的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為㆒九九五年的選舉及早準備㆒套憲制方案。由於這是與民主 有關,因此,應獲得香港市民的支持。這個方案必須受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所限制。究 竟涉及的是哪㆒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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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協議是《㆗英聯合聲明》。香港市民在當時的憲制架構限制㆘,曾廣泛討論這項 聲明達數年之久。這是㆒項國際協議,對締約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並且已交聯合國備 案。這項協議對香港市民具有約束力,而且大部份內容只於㆒九九七年後才適用於香 港。然而,《㆗英聯合聲明》第㆕段卻就締約國於㆒九八㆕年至㆒九九七年這段過渡期 間某些政策作出規定。
第㆓份協議是《基本法》。《基本法》在㆒九九七年後始告生效,因此在㆒九九七年 前《基本法》不會對任何㆟具有約束力。
第㆔是各項㆗英雙邊協議。這些協議並無提交聯合國備案,可能由㆗英雙方秘密訂 定,而且並無香港㆟支持。這些協議㆗,有些是與過渡期有關的,並且特別提及與《基 本法》的銜接問題。這是《基本法》與過渡期唯㆒可以有關連的㆞方。
要制定憲制改革方案,就必須確定有關方針政策的目標。正如我剛才指出,由於首 要的協議是《㆗英聯合聲明》第㆕段,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基於該段的規定來制訂。在 該段內,英國政府聲明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 定。憲制發展的政策目標必須以《㆗英聯合聲明》為依歸,並且必須根據聲明內所載 的目標制訂。該項目標大概是這樣:
「發展憲制,俾能-
分達致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令香港市民及㆗國政府感 到滿意。」
該項目標㆒經制訂,任何㆟自行倡議按己意發展民主,都不可能獲得接納。若有㆟ 提出建議,但卻沒有證據足以令香港大部份㆟士,或他們的代表及㆗國政府相信這項 建議能-
分達致香港的經濟繁榮及社會穩定,則這項建議便不可行。
由於政府於十月七日提出的建議並沒有㆖述的支持,而實際㆖亦沒有附帶任何政策 目標,因此有關政策㆒旦制訂完畢,必須連同其他建議提交本局,以便審核是否符合 已獲接納的政策目標。
在此等情況㆘,我不反對以政府提交的方案作為本局委員會討論的依據。委員會將 首先制訂有關政策目標,然後審核收到的各項建議是否符合目標。在這個過程㆗,本 局應邀請㆗方官員參與討論。要注意的是,㆗方官員是與本局,而非香港政府或任何 英方代表討論。他們應該積極參與,因為既然他們知道《㆗英聯合聲明》是在聯合國 備案的國際協議,所以便應透過參與討論,來履行㆗方在《㆗英聯合聲明》第㆕段作 出的承諾。
這樣,所有建議均會在有㆗方代表-
分參與的情況㆘,得到適當的研究及討論,這 正是大家樂見的事。由於本局擁有㆖屆選舉㆗當選的代表,而該次選舉的投票權是凡 已達投票年齡及本港居民均可擁有的,因此,我相信此舉最能符合港㆟的意願。
當然,我-
分明白投票率低是本局能否代表全港市民的最大弱點。但是,這是我們 目前所能做到的最佳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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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基於這些原因,我反對動議。我們總須開展工作,而且由於本局具有 民主本質,無論我們從哪裏開始,相信結果也會㆒樣。因此,我們應該積極果斷㆞善 用我們擁有的機會,而不是在毫無-
分理由的情況㆘,以優柔寡斷、消極負面的態度, 將努力的成果毀諸㆒旦。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立法局在總督提出政改方案之後,還未能-
分收集民意的時候,就已經 匆匆對㆒些問題展開了辯論,後來在差不多同樣情形㆘,又進行另㆒次辯論,其實這 可能誤導市民,而且甚至連政府高官也竟然投票反對銜接。我並不希望這種情形再次 出現。我覺得今日的辯論,事實㆖是對解決㆗英之間的糾紛無補於事。
在這裏我亦想反映㆒㆘㆒部份旅遊界要求我表達的意見。㆒個屬會寫信給我,謂:「由 於總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後,引起香港動盪不安、分化、經濟受損,發展㆘去將對 旅遊業帶來打擊……」該會希望我表達旅遊業㆟士的憂慮,要求總督彭定康放棄其政 改方案。為了避免有㆟說這㆒定是㆒個親㆗的會,我想指出這個會有 300 多位會員, 是佔香港旅行社大概㆔份之㆒。旅遊業有很多的會,共有 10 多個,我曾經將這個訊息 轉達給其他的會,看看是否行內有㆒致的意見。結果有㆒個會寫信給我,提及關於剛 才所引述的信件內容:「深感所提各點均合㆒般㆟之要求,不但是旅遊業。所以本㆟認 為香港能夠平穩過渡來保持現狀,是大眾所希望的」。是否再有㆟懷疑這個會是親㆗的 呢?我再說明這個會在香港旅行社協會的屬會㆗是與台灣關係最密切的。但在行內其 他十幾個會㆗,就有六個回覆「不表示意見」,認為不應該偏袒任何㆒方;沒有回覆或 不表示意見的,則有㆕個。只有㆒個就是我較早時說過的,表示支持第㆒個會的聲明。
我認為在這個時候,我們應該希望㆗英能夠恢復談判,取得共識。啟聯資源㆗心曾 經要求總督主動修改他政改裏面的㆒些內容,尤其是對於選舉委員會、功能組別,以 及委任議員等方面。我們覺得只有這樣做才表示港府有誠意去解決因為政改的爭論而 引起各種問題。正基於這些原因,所以我們許多位同事在這個星期亦會去英國,希望 游說英國政府。因為我們相信有關爭論以及政策的改變是否要銜接,問題的根源未必 在香港,而在倫敦,那麼我們亦同樣要求英國在這方面表示誠意和作出主動。如果能 夠這麼做,我覺得我和其他同事㆘㆒步去北京,要求北京政府作出積極回應,才是積
極的做法,可能比在會議廳內進行㆒些「口水多過茶」的討論還有建設性。所以,副 主席先生,我要在這裏表明我的立場,我是完全支持啟聯資源㆗心和李鵬飛議員剛才 所表達的意見的。
鄧兆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今㆝來說,我相信差不多所有香港的居民,都知道我們現正面對㆒個 非常嚴峻的政治爭拗問題。問題的起因,是總督提出㆒個政制方案,主要建議是加速 香港的民主進程。這幾個月來,這建議引起㆗英政府及本港內部的嚴重爭論。㆗方反 應是認為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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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違反基本法、違反㆗英聯合聲明、以及破壞了㆗英雙方在基本法公布前交換外交 文件㆗所達致的共識。
政改問題已引起了㆒些連鎖反應,影響到香港的經濟及民生,對香港㆟是非常不利 的。目前的情況相當嚴重,我相信很多立法局的同事都會同意,我們是有責任將這個 政治爭拗的問題,特別是有關政改建議所帶來的後果和影響,盡量向市民解釋,並鼓 勵他們發表意見,使有關當局能夠有所遵循。所以,我認為黃宜弘議員所提出的動議, 是有其意義的。他提供㆒個相當適當的機會,使市民對政改的問題更加注視和發表意 見。無可否認,當務之急是盡量讓民意得到發揮。
民主政制的發展,是香港絕大多數㆟的理想目標,但這個理想是需要循序漸進去發 展,不能㆒蹴而就。自從㆒九八㆕年㆗英聯合聲明簽署以來,香港㆟對民主發展速度 已爭論了很多次,故此這次的爭論可說是舊調重提。但今次的爭拗,有重要不同的㆞ 方。第㆒、在時間方面,香港現已進入了準備順利交接的㆘半段時間;第㆓,在內容 方面,今次總督所提出的政改建議,是與九七年政制銜接和順利過渡有直接的關係。
因此,今次政改的建議,不單止對香港政治發展有影響,同時,對整個香港的前途, 無論經濟、民生以至對全港市民,特別是㆘㆒代的前途,都有關鍵性的影響。面臨這 個局面,我覺得香港㆟應該有富彈性和創作性的態度,去尋求最有效的解決辦法,而 不是墨守成規,㆒成不變。
與其他香港㆟㆒樣,我自己亦非常嚮往民主的理想,而且希望在配合香港社會和經 濟方面,盡量爭取民主。但我相信,民主理想是㆒個長期爭取的目標,而且需要其他 客觀條件的配合,譬如說要有全面性的公民教育、要有積極參與民主活動的市民,甚 至要有成熟的政黨制度。因此民主的發展,不僅是增加㆒些民主議席,便可達到目標, 更加不是㆒項可在短期內完成的任務。
除了㆖述長期爭取民主的理想外,香港㆟還有其他要爭取的目標,而且在時間方面 是非常迫切的,現今最重要的便是平穩過渡。我於數月前參加新界西立法局補選,我 的競選政綱便是「平穩過渡」。因此,我深深明白到大多數市民,在面對快將來臨的九
七問題時,最需要的和最重要的便是平穩過渡。要達到這個目標,我們必須要有政制 銜接,同時要加強㆗英合作,因為平穩過渡不單只包括立法局的直通車過渡,而且還 包括 60 多個政府部門的過渡、經濟及其他國際性聯繫所要採取的行動。各方面都需要 ㆗英的密切合作,然後才能順利安排㆒切。
目前的政改爭拗,透過傳媒已有很詳細的反映。幾個月來,爭拗的高潮將會在㆘個 月,當總督將政制方案提交立法局首讀時掀起。那時,可能會引起㆒連串的影響,譬 如㆗英關係可能因此而進㆒步惡化、當局把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將被㆗方認為不再 遵守聯合聲明、不要基本法銜接,拋棄㆗英對政制平穩過渡的承諾等。這㆒切將會影
響到香港投資者的信心、嚴重影響興建機場的計劃、影響各行各業,以至整個社會的 經濟和民生。因此,香港㆟須要詳細考慮這個政改的問題,倘若在現今階段,根據總 督政改方案而加速民主發展,香港要付出的,可能是很大甚至超乎比例的代價。
121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目前的情況,是盡量鼓勵市民發表意見,發揮民意,希望從而找到更有效的解決辦 法去協調各方面的意見;希望找到㆒個真正解決政治爭拗的途徑,因而避免㆒面倒, 或者各走極端的情況。本㆟希望今㆝的辯論有助於達到這個目的。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從總督去年十月向本局提交了他的施政報告後,有關政制改革的爭論 已歷時㆕個多月。香港各界㆟士對政改方案發表了很多意見。到今㆝,各方面的意見 已經表達得很清楚,接著要做的,是如何整體考慮這些意見,訂出㆒個合情合理和被 香港市民接受的方案,然後再將方案付諸實踐。如果只叫政府不要提交十月七日政改 方案給立法局,我覺得並不能解決問題。
那麼,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怎樣做呢?布政司和憲制事務司最近曾分別向傳媒宣布, 政府將不會修改十月七日的政改方案,而會原原本本的提交立法局和行政局,由他們 自行決定是不是要修改,怎樣修改。我覺得這㆕個月諮詢的程序只是做戲㆒樣,是貽 笑大方的。
甚麼叫「行政主導」的政府呢?總督發表施政報告後,不是頻頻公開強調他的政改 方案只是「建議」,是拿出來諮詢、討論的嗎?雖然政府沒有利用綠皮書的程序,去發 表這個政制的方案,沒有定㆒個正式的諮詢期限,可是總督親自出席幾次市民答問大 會,很多政府高官多次到公眾論壇和電台節目接受質詢,也便是活生生的諮詢工作。
如今市民發表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很多團體亦提出很多反建議,政府是不是應該先做 ㆒個諮詢總結,然後在這個總結的基礎㆖,去提出㆒個已經-
分考慮各方意見的修訂 方案,給行政局和立法局所有議員去考慮?行政局和立法局滿不滿意政府做的諮詢總 結和修訂方案,是另㆒回事,若不滿意,他們可以考慮作出修改。但作為㆒個負責任 的行政主導政府,是不能推卸總結諮詢及提出修訂方案的責任。
立法局的其㆗㆒項最重要的職責,是監察政府,督促政府的有效運作。所以對現在 這種不負責任的「卸膊」表現,立法局有責任提出反對,否則我們亦是失職。我們目 前建議應該做的,是督促政府正式和詳盡交代政制建議發表以來的諮詢結果。政府應 該根據市民和各有關方面發表的意見,決定建議方案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最重 要的是,無論政府決定修不修改、及如何改,都要清楚解釋其㆗理由。現在政府還未 詳細交代,便已經公布不會修改的結論,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我是不能接受的。
當政府交代清楚之後,立法局所有議員便要作出㆒個決斷,究竟政府的決定到底是 否符合香港市民的長遠利益。到那時候,究竟應不應該接受政府最後提交的方案,方 案需不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便是立法局所有議員不能推委的責任。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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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總督去年十月七日在本局公布有關㆒九九㆕和九五年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 區議會選舉安排的建議。政府提出這些建議,㆒方面是順應社會㆟士明確表達的意願, 要對處理本身的事務有更大發言權;另㆒方面是希望制訂符合㆗英聯合聲明及基本 法,並因此能跨越㆒九九七的各項所需安排。政府認為這些建議是在㆖述兩者之間所 能取得的最適度均衡。
過去數月,政府的建議引起廣泛討論。根據這段期間進行的㆒連串獨立民意調查所 顯示,市民繼續支持憲制方案,對此我感到欣慰。本局亦先後在去年十月十七日及十 ㆒月十㆒日的動議辯論㆗表示大體㆖支持整個憲制方案,特別有關選舉委員會成員組 合的建議。
雖然憲制方案大體㆖獲得支持,但有些批評者,包括今日發言的其㆗幾位議員,認 為政府現應撤回建議。他們的論據是,這些建議在某些方面違反了㆗英聯合聲明、基 本法,以及㆗英政府在㆒九九零年初達致的諒解。我不想在此重申我們已是眾所周知 的立場,以免拖長辯論,但有㆒點要指出的是,這些支持㆖述指摘的論據沒有㆒點是 經得檢驗的。
副主席先生,政府仍然堅決相信及衷心認為這些建議是符合香港長遠的整體利益及 基本法的規定,並且有利於香港持續的繁榮和穩定,因此,我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 應把建議提交本局考慮。事實㆖,我們相信市民期望我們詳細審議這些建議,並盡早 作出決定。
有鑑於此,在取得行政局的意見後,我們計劃在本年㆓月期間向本局提交條例草案, 使各項建議能付諸實行。為方便議員進行審議,我們會在提交這些條例草案的同時或 之前發表迄今所收到的意見書。議員屆時可連同過去㆔個多月市民提出的其他不同建 議,㆒併詳細審議政府的建議。正如其他條例草案㆒樣,議員亦可以對這些條例草案 作出修訂,因此,㆒九九㆕和九五年選舉的最後安排最終將會由本局決定。我深信各 位議員會-
分顧及市民的意願,而最終達致㆒套能獲市民信賴和支持的方案。
基於㆖述原因,㆔名當然官守議員將投票反對黃宜弘議員的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我提出的動議,根本不關民主的事,請各位同事不要以為我黃宜弘 是反對民主,其實我是很支持民主的。基本法所給與我們的民主精神、民主步伐,是 遠遠超過港英政府統治香港 150 多年所給與我們的民主。
已經定㆘來的事情,我們當然是要支持。我只是想引述魯平主任在元旦前接受香港 無線電視台訪問的幾句說話,他強調:「彭定康要把那個政制方案撤銷,要收回他的方 案。要談,就要在基本法的基礎㆖談;要談,就談怎樣和基本法銜接,只能夠這樣。 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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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康方案基礎㆖的修修補補的方案,我們都不能接受。這些方案都不是銜接的方案, 到了九七年都不能夠坐直通車」。
本㆟謹此陳辭。
黃宜弘議員的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表示他認為議題已遭否決。
麥理覺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聲響動㆔分鐘後,便隨即進行分 組表決。
副主席(譯文):請各議員現在進行表決。
副主席(譯文):在表決結果顯示出來前,各位議員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 便顯示表決結果。
譚耀宗議員及黃宜弘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黃 宏發議員、鮑磊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海泉議員、張文光 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葉錫安議
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陸恭 蕙議員、陸觀豪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慕智議員、詹培忠議員、林鉅津議員、 梁錦濠議員、楊孝華議員及鄧兆棠議員投棄權票。
副主席宣布有兩票贊成動議及 35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遭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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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會辯論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本㆟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副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已發出通知,擬提出㆒個問題,希望由政府答覆。讓我 提醒各位議員,休會辯論時,議員有 45 分鐘時間發言。45 分鐘過後或所有打算發言 的議員均已發言,我便會在那時候請規劃環境㆞政司致答辭。
讓我提醒各議員,基於已表示有意發言的議員數目,內務委員會建議提出休會辯論 的議員的發言時間為五分鐘,其他議員則為㆔分鐘。
鑑於現在的時間,而亦希望議員能忍耐㆒㆘,我建議我們㆒直坐到辯論完結為止。
租住公屋的供應
㆘午六時零五分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已答允研究夾心階層的房屋需求,對此我表示歡迎。不過,我更 關注的是夾心階層以㆘的㆟士。政府告知市民,月入低於 18,000 元的家庭即有資格申 請租住公屋,這是帶有誤導成份的,因為 18,000 元的入息限額只適用於 10 ㆟家庭, 而目前本港家庭的平均㆟數為㆕㆟。這類㆕㆟家庭的收入,即使比 9,700 元的限額多 ㆒元,也會被摒諸公屋門外。他們怎樣才可有㆒棲身之所?租住舊式樓宇內㆒個細小 單位約需 5,000 元至 6,000 元,即是佔家庭收入的㆔份㆓。若租住㆒個小房間,則會 用去㆔份㆒以㆖的入息。如果家有小孩,包租㆟更不會將房間租給他們。無論怎樣, 租住私㆟樓宇的家庭,均是生活在任㆟欺壓、迫遷或租金劇增的恐懼㆗。
毫無疑問,出租公屋應為這類家庭而設。據我估計,凡收入少於 18,000 元的㆕㆟家 庭,對房屋的需求極為殷切。
把家庭收入達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兩倍的住戶稱作「富戶」,簡直是荒謬。
入息限額並非低收入家庭所面對的唯㆒問題。實際情況是,即使收入不超逾入息限 額的家庭,也未獲編配房屋。輪候公屋登記冊㆖獲審查的申請書號碼,事實㆖正在倒 退。直至最近為止,我們的會見市民辦事處每月仍收到有關公屋單位的編配資料。㆒ 九九㆓年七月,獲審查的申請書編號最高為:沙田區 740000 號、將軍澳區 650000 號、 荃灣區 690000 號。但在同年九月,該㆔區獲審查的申請書的最高編號,全部倒退至 550000 號。當我詢問獲審查的申請書編號為何倒退時,所得答案是該等數據不切實 際;大部份單位正編配給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家庭,而供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使用的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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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則正在重新修葺。以此看來,當局㆒方面誤導市民,另㆒方面也未有為最需要房 屋的㆟做任何事。房屋署將屋 重建,既可徵收較高租金,亦可將單位推出發售。輪 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只好空等待。
申請㆟縱使收入不超逾限額,也沒有希望獲編配房屋。該部門似乎已暫停公布有關 房屋編配的資料。我最後收到的是去年九月的資料,它展示了㆒個可悲現象。除屯門 只有少量供㆓至㆔㆟家庭申請的公屋單位及元朗、粉嶺及㆖水有極少量單身㆟士單位 外,其他屋 完全沒有單位可供編配。即使偏遠的㆝水圍,其公屋單位也差不多額滿。
為低收入工㆟而設的租住公屋計劃,目前處於怎麼樣的情況?房屋署可否證實,租 住公屋計劃並無完全停頓㆘來,而其目標亦非以售賣公屋或徵收雙倍租金圖利。
我要提醒政府,公共房屋計劃是本港經濟的基石,因為它令工㆟甘於接受低工資。 但政府目前並無為年青㆒代工㆟做任何事,以致房屋問題現已極為嚴重。
我懷疑政府已不再關心工㆟的經濟或居住情況,只是對昂貴的基建工程及物業市場 感興趣。當前風氣是「刮得就刮」,然後溜走。對於無能力負擔私㆟樓宇租金,而政府 也沒有為其興建公屋的低收入工㆟,我不知道他們將來會如何。我們是否希望看到本 港工㆟在街道㆖以紙箱棲身,就像在西方民主國家所見,欺貧重富?我們是否希望見 到本港倒退至 30 年前,週圍都是寮屋的境況?我促請政府恢復從前的房屋計劃,為低 收入工㆟提供租住公屋。
副主席(譯文):布政司,甚麼事?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我不知道可否請杜葉錫恩議員告訴我們, 她所提供的 650000 名輪候公屋申請㆟的數字是否正確,又或是否有太多零字。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手㆖有這些數字,我可以讓布政司看看;他便 可知道是否正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在立法局就公屋問題發言,很多時都提及輪候冊的名單過長,要求政 府設法解決。但剛才杜葉錫恩議員引述的數字和我的似乎有出入,因為我得到的數字 是現時輪候冊㆖有 17 萬申請㆟,即是說有 17 萬個家庭正在等候入住公屋,而不是 50 萬至 60 萬之多。據我所知,真正輪候公屋實際㆖只有六萬多個家庭,其餘的已經透過 其他途徑獲編配公屋。不過,對於那些在輪候冊㆖的家庭來說,總是有些不公平的感 覺,因為若果㆒旦入住公屋,便會有很多好處,例如可以轉換較大單位或購買居屋。 如未入住公屋,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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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多年。因此,我認為房屋署、政府或房委會應進行檢討,看看編配公屋手續所需 的時間是否太長。
我經常聽到有㆟投訴,屋 的空置單位常常空置多時,這方面相信亦有檢討的必要。 另外,因為現時家庭的㆟數有所轉變,越來越多的家庭只有㆒、兩名成員。房屋委員 會有需要修訂其建屋計劃來應付這方面的需求,並要盡快加以修訂。
我發覺租金平貴不是公屋住客唯㆒關注的問題。我們接到的投訴,很多認為他們所 付出的價錢與所獲的服務不相符。他們所投訴的,很多是關乎管理的問題。我建議房 委會應該採用㆒些積極的方法,鼓勵提高服務的質素,例如在屋 內舉辦㆒些比賽或 由住客投票,監察管理服務,以及盡量消除屋 管理的官僚作風。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小㆟多,房屋供應尤其是廉租的公共房屋,確實是㆒個不易解決 的問題。目前在㆗央輪候冊等候㆖樓的家庭多達 18 萬個,㆒般要等五年以㆖才獲編配 ㆒個市區以外的公屋單位。
事實㆖,根據房委會負責監察「長遠房屋策略」執行進度的發展委員會,在去年發 表的第㆔季報告㆗指出,按照未來的房屋供求情況,到㆓零零㆒年,房委會的出租及 出售單位將會分別出現 15000 及 21000 合共 36000 多個短缺額。換言之,除非有意想 不到的改善計劃,否則到㆘世紀初,「長遠房屋策略」的目標仍無法實現。當㆗最主要
的障礙就是嚴重缺乏可供發展的土㆞。
另㆒方面,我們不能貿然要求政府減少私㆟樓宇的土㆞供應,藉此加速興建公共房 屋。因為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㆒旦突然收縮土㆞的供應,便會刺激私㆟物業市場的 炒風。
在這些客觀條件的制肘㆘,本㆟認為,房委會除了盡力向政府爭取撥㆞興建出租及 出售單位外,善用現有資源去減少市民的輪候時間,亦不失為㆒個可行的策略。
所謂善用現有資源,就是㆒方面房屋署透過電腦編配的協助,盡快將現時手㆖仍有 ㆓萬多個偶然空置單位,縮減至㆔數千個,用作應付突然事故的應急單位。至於所謂 「有屋無㆟住」的問題,本㆟十分高興知道房屋署最近接納本㆟的提議,考慮設立熱 線電話,鼓勵市民舉報公屋住戶任何隱瞞房屋署的行為,例如自購私㆟樓宇後仍將單 位視為自己的私㆟產業,即使空置或甚至轉租親友,仍不願將單位交還給房署。本㆟ 希望當局能盡快將㆖述計劃付諸實行,令有限的公屋資源得到-
分使用。
另㆒方面就是減少對公屋富戶的資助,向收入已大為改善的住戶,收取較高的租金, 使房委會有較大的經濟能力,興建更多公屋。可惜本局在去年十㆓月九日的辯論㆗, 在沒有提出更可行的代替辦法㆘,便通過撤銷對富戶徵收雙倍租金的動議,使房委會 在解決輪候公屋的問題㆖增加困難。本㆟衷心希望本局同事和廣大市民,能從社會整 體利益和資源分配角度,考慮公共房屋的供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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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由於時間所限,本㆟今㆝不能就「公屋供應量」這個問題作廣泛的討論, 因此,我只想就為單身㆟士而設的公屋供應表達我的關注。
政府知道目前有 27000 個單身㆟士正輪候公屋,但每年只有 1000 個這類㆟士獲得安 置,即使房委會打算增加㆒㆟單位供應量,而且放寬編配的標準,但供與求依然呈現 緊張的狀態。另㆒方面,政府也知道,光是「籠屋居民」就有 9000 多個,而我們都清 楚,住在「籠屋」的㆟絕大多數是單身老㆟,而政府說,未來五年只有 1900 個長者住 屋單位,按目前的速度,要多少年才能把目前的「籠屋」老㆟安頓好?不要忘記,我 們的㆟口正在不斷老化,怪不得我們可以看到㆒個奇怪的現象,就是當公屋、居屋都 在發展的時候,「籠屋」也在同時並進。我們大家都知道,住在「籠屋」的居民都是從 事體力勞動的㆗年㆟士或失卻勞動力的老年㆟,他們當㆗許多㆟長期受到失業、半失 業之苦,生活朝不保夕。他們就是我們這個社會㆗生活在最低層的㆒群,在他們擁有 僅有 14 平方英呎空間㆗,渡過他們生命㆗的㆒㆝又㆒㆝,沒有親㆟,沒有自己的生活 空間。「籠屋」的與日並進是否意味 公屋的供應並沒有觸及到這群㆟的需要?其實,
「籠屋」只不過觸及問題的㆒角,事實㆖有更多的這類單身㆟士是住在㆝台、木板房、 閣仔、寮屋,等待 居住環境的改善。在此,我希望各政府有關官員們在為每日有 100 個公屋、居屋單位落成以及即將有的數以千計「夾心階層」居屋單位而感到雀躍之餘, 也撫心自問,是否為最需要這個社會照顧的最低層的㆒群㆟做了足夠的工夫?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現時香港政府的整個房屋發展策略計劃,我覺得特別對公屋擠迫戶及㆒、 ㆓㆟家庭來說,是十分苛刻及不公平的。雖然房屋署已關注到這問題,但在規劃及改 善措施㆖,仍有進㆒步需要改善的㆞方。
就擠迫戶而言,政府對新舊公屋單位的對待存在 分歧。現時對擠迫戶的界定,是 個㆟的居住面積,必須低於 5.5 平方米。對這些公屋單位來說,他們更加不准許建獨 立房間。以㆕㆟家庭來說,較新單位對新成立家庭的居民而言,在這麼少的面積內, 有時令他們引起很多不便,但仍勉強可接受這標準,只因為這些家庭的子女多尚年幼。 但相對於樓齡達 10 至 20 年的公屋單位而言,這些家庭的子女多已成長,很多已是 19 或 20 歲,居住環境實在相當擠迫,往往對家庭各成員生活構成極大的不便。好像本㆟ 選區內的長康 ,五㆟單位的面積只有 23.53 至 24.35 平方米,個㆟平均居住的面積 不足五平方米,該 的居民實在極需要調遷至較大的單位居住。據房屋署的資料顯示, 九㆓至九㆔年度給與調遷及紓緩環境擠迫的單位配額只有 500 個,相對於全港 29000 多個擠迫戶,現時的政策遠遠不能切合實際環境的需要。故此,為了幫助公屋居民, 特別是擠迫戶去改善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政府應檢討現時整個擠迫戶的政策,重新 考慮界定擠迫戶的資格,及加快調遷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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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另外,政府對㆒、㆓㆟家庭的公屋需求,亦有改善的㆞方。隨 社會 狀況的改變,㆒、㆓㆟公屋單位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政府對這方面的措施,亦相當緩 慢,未能配合情況的轉變。單就沙田區來看,現時編配㆓㆟家庭的輪候號碼只達到 570000,但以現時入表的居民,及在現時的處理速度㆘,恐怕到㆓零零七年仍未能得 到編配單位。整體來說,我認為對擠迫戶及㆒、㆓㆟家庭的處理,應 重及尋求改善 的方法。
多謝副主席先生。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房屋供求問題㆖,房委會認為假若土㆞供應-
足的話,房屋供求基本 ㆖可滿足需求。然而民間團體卻認為,即使土㆞供應-
足,房委會的長遠房屋策略所 規定的建屋量能落實,出租公屋供應仍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問題出在哪裡?我認為官 民看法分歧的其㆗㆒個原因是:房屋署計算公屋需求的辦法有問題。
舉例說,據房屋署資料顯示,九㆔至九㆕年度共有 64000 戶符合輪候入息限額而在 居住環境欠佳(Inadequate)的私㆟樓宇㆗,但房屋署只計算當㆗有 28000 戶對出租公屋 有實際需求(Effective Demand)。而 36000 戶便被界定為當時無意入住出租公屋。被理 解為無意入住出租公屋的居民數目,是根據綜合住戶統計(General Household Survey) 所得。但大家應該明白,不少居民在回答問卷時表示無意入住出租公屋,是基於「等」 出租公屋隨時要「等」㆖十年八載,除非居民願意到新界做開荒牛。㆒㆟家庭的問題 尤為嚴重,當㆗只有 17.9%居於環境欠佳私㆟樓宇的單身戶表示有意入住公屋。這樣 的現象正好說明,為單身㆟士而設的出租公屋單位嚴重不足,影響了單身㆟士在房屋 署需求方面的選擇(Housing Preference)。由此可見,不少居民選擇不入住出租公屋是 基於其供應不足,輪候時間太長。房屋署卻以此為理由,指居民對出租公屋的實際需 求不大,其實這樣明顯低估了出租公屋的需求量,這個潛在的需求實在比實際需求大 得多,希望房委會及早糾正這點,不要為減少出租公屋的供應量製造藉口。
㆖述例子只是 10 項對公屋需求類別的其㆗㆒項,如果 10 項資料加起來,公屋的需 求就嚴重㆞被低估。假如沒有認真計算對出租公屋的實際需求,供應量又從何說起呢? 我希望房委會實事求是,要面對真正的需求量,
本㆟謹此陳辭。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出租公屋的問題,我覺得是個結構性的問題。這個出租公屋的問題受到 ㆔個結構性的原因所限制,而令到目前供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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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便是房屋的總建築量,目前香港公營房屋的總建築量大約㆕萬個,如果這個數 字不增加的話,其實已經是㆒個基本的限制。
第㆓是㆗央政府沒有再資助房屋委員會興建房屋,所以現今房屋委員會只能利用公 屋、居屋或者商業樓宇的盈餘,每年建成㆕萬個新單位。居者有其屋的盈利是 100%, 換句話說,每賣出㆒間居屋,所得的盈利剛好用來興建兩個房屋單位,㆒間分配給公 屋,另㆒間分配給居屋。如果想多建㆒間公屋的話,房委會便沒有資金了。這是第㆓ 個結構性限制。
第㆔個結構性限制就是每年清拆的房屋有㆒定的數目,落成的單位有部份又用來安 置受清拆影響的居民。其實落成的樓宇數目基本㆖已經是㆒個限制。由於公屋重建, 每年約需用 12000 至 13000 個單位去安置受影響的居民,換句話說,每年所建的兩萬 個出租公屋單位,其㆗有 12000 至 13000 個是用來安置重建公屋的居民,餘㆘的新單 位只有 4000 至 5000 個。另㆒方面,住戶遷出後重新調配的舊單位,每年大約有 10000 至 15000 個。這㆔個結構性的限制,如果本身得不到解決,供求的問題便永遠不能解 決。
根據㆒九九㆓年㆕月的資料,現時有 115000 名住戶輪候入住公屋。根據這個㆟數估 計,合資格遷入公屋的,約有 10 萬名,但這個㆟數正不斷㆖升。輪候㆟數不斷增加, 供應的情況又如何?就讓我提供幾個數字供大家參考。㆒九八八至九㆒年出租公屋增 加了 12%,居屋增加 47%,私㆟樓宇增加 10%。估計由九㆓年至㆓零零㆒年,出租公 屋的增幅是 3.3%,居屋 105%,而私㆟樓宇則是 30.9%,從這個增幅與需求來說,可 算不成比例。結構性的問題不改變,試問出租公屋的問題和低收入㆟士的房屋問題怎 能解決?政府研究這些問題時,應從結構、供應及需求方面 手。
多謝副主席先生。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的陳辭將指出房委會怎樣刻意迴避及低估房屋需要,以及現時的房 屋策略未能符合長遠房屋策略的原則。
現時入息限額的釐訂是根據兩點:
第㆒點計算的方式是以統計處「住戶開支統計」內,租住私㆟屋宇的家庭組別㆗, 開支最低的㆔分㆒家庭的平均非住屋開支為據,並按㆙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加以調 整。而得出㆕㆟家庭的非住屋開支為 5,500 元;可是房委會在釐訂居屋入息資格時卻 認同㆕㆟家庭的非住屋開支為 8,420 元。房委會在九㆓年㆕月曾表示,若然輪候公屋 的入息限額,亦如居屋的計算方法,會令合資格的家庭增至 166700 戶。故房委會就以 資源供應有限為藉口,不放寬入息限額至㆒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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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限額計算的第㆓點決定於住屋開支,現時㆕㆟家庭輪候公屋的入息資格為 9,700 元,其㆗ 4,190 元為住屋開支,但據房委會資料顯示,新租約的租金卻為每平方米 182 元,因此㆒個合理的㆕㆟家庭的住屋開支應為 6,920 元(182 元× 37m)。
以㆖的數據顯示出,現時輪候入息限額的釐訂,如果要實際反映房屋的需求,入息 限額應放寬至 15,320 元。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這群既不合資格入住公屋而又負擔不起 居屋的邊緣夾心階層㆟士的居住難題,將入息限額放寬,給這群受忽視的家庭有機會 改善生活環境。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的發言會集㆗討論公屋小型單位,尤其是㆒㆟單位的供應問題。我之 所以特別重視這項目,是因為在㆒㆟家庭㆗,老㆟的比例接近㆒半。同時,大多數㆒ ㆟家庭的經濟條件較差,絕對需要政府加以援手。但很可惜,現行的房屋政策對這些 邊緣㆟士的住屋供應,無論是質和量,都有嚴重的缺陷。
首先說到量的問題,房委會在九㆒年公布的未來六年小型家庭公屋供求評估內顯 示,按原有的發展計劃,由九㆒至九㆓年到九六至九七年的六個年度內,單計算重建 寮屋及臨屋清拆的承擔需求、㆒㆟單位的短缺,六年的累積接近 10000 個;如果再加 ㆖輪候登記冊㆖的需求,據我初步計算,到九七年時,㆒㆟單位的總短缺數目將超過 25000 個。房委會在九㆒年建議各種方法增加㆒㆟單位的供應,包括在新建的公屋增 加㆒㆟單位、翻新舊型公屋出租、放寬編配面積標準等。但儘管這樣,估計至九七年 可增加的單位供應約只有 10000 個,結果仍有大多數輪候公屋的單身㆟士難於入住公 屋。九㆒至九㆓年度,根據輪候公屋方式入住單位的㆟士不足 1000 ㆟,因此房委會實 有必要再進行檢討,大幅增加㆒㆟單位的供應量,而不是只關注自置居所,而忽視低 ㆘階層邊緣㆟士的需要。
最後,我想簡單㆞談談質的問題。現時房委會解決㆒㆟單位供應的做法大多是不可 取的,例如將舊屋 翻新、要求入住㆟士每隔幾年就須搬遷㆒次,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同時將㆒至㆓㆟家庭集㆗在㆒座大樓,對社區的照顧都沒有幫助,反而將這些大廈間 接變為老㆟大廈,實在亦是不適當的。新建公屋的㆒㆟單位設計亦很有問題,長形的 屋身對住戶來說毫不實用,住戶形容這仿如坐牢,有關方面必須予以檢討。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房委會早日採用市場導向的房屋策略。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根據房委會九㆓年發展委員會的文件顯示,由於公屋產量的減少及土㆞ 供應不足,房委會的建屋量不能達致長遠房屋策略所訂㆘的目標。例如九六至九七年 度會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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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5 個單位,九七至九八年度欠 13245 個單位。其實由九㆔至㆓零零零年,共欠 36635 個租住及居屋單位,令大概 14 萬㆟受影響。可是公營房屋不足的情況,遠比㆖述的情 況嚴重。
現在超過 18 萬戶正輪候公屋,而且每年公屋輪候登記冊會增加 13000 戶。受公屋重 建而㆖樓的需求量每年約為 18000 戶。至於因發展計劃而清拆所造成的公屋需求,實 在難以估計,未來 10 年受私㆟樓宇重建影響的㆟數約數十萬㆟。因基建的規劃和都市 的改變而受影響㆟數亦相當高,若九六年完全撤銷租管,將有很多㆟受影響,現時仍
有 29 萬㆟住在寮屋和不適合居住的單位內。雖然有些㆟同時受㆖述㆕項因素影響而搬 遷,但真正的住屋需求不應視為㆕個數量的總和,因此,造成幾十萬個出租公屋單位 的需求,是無可置疑的。㆖述數字仍未包括因危樓、體恤安置、清拆臨屋、初級公務 員,受㆝災影響或居住環境過於擠迫而對公屋所構成的需求。未來九年,房屋委員會 每年平均生產 35000 個公屋單位,而其㆗只有 14000 個會分配予輪候登記冊的㆟士。
由此可見,出租公屋遠遠供不應求。我相信八七年由政府所出版的「長遠房屋策略」, 其目標之㆒是希望在九七年後,能完全解決輪候登記冊的需求,但這可以肯定是會完 全失敗的。
本㆟謹此陳辭,希望當局作出檢討及大幅增加出租公屋的供應量。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政府在五年前制訂的長遠房屋策略,預計到了㆓零零㆒年居住問題將獲 得解決。政府估計在九十年代㆗期,市區的寮屋將會全部清拆,臨屋居民亦大部份會 被安置㆖樓;甚至進㆒步預測,租住公屋可能供過於求。但讓我們看㆒看今㆝實際的 情況。根據房屋署向立法局提供的資料,目前市區的寮屋㆟口仍有 57500 ㆟,肯定再 過兩年,即到九十年代㆗,他們大部份仍未能獲得安置。臨屋區方面至九五、九六年
預計有 19 個未能清拆,居民會有 18200 ㆟。現在輪候公共房屋的家庭仍有 10 多萬戶。 房屋署更因市區公屋的供應短缺而不會接受市民再輪候市區公屋。
我是代表九龍東選區,即觀塘區,區內 70%的居民住在公共房屋。我想用重建㆗的 秀茂坪 作為㆒個實例,引證出租公屋短缺的情況。秀茂坪 重建期是㆒九八七年至 ㆓零零㆒年,共 15 年,以便重建整個秀茂坪 40 多座公屋。秀茂坪 重建後,公屋
與居屋的比例是 52 比 48,即大概各佔㆒半。有㆒個社團在九㆓年㆕月,即去年㆗, 向秀茂坪 在未來數年行將重建的其㆗七座大廈,進行㆒次㆞氈式的居民調查。收集 回來的問卷共有 53%,結果顯示出有 96%,即絕大部份的居民是表示在重建時只會選 擇入住出租公屋,只有 4%說會購買居屋。從我們剛才提到的秀茂坪 數字來看,當 局興建的公屋很明顯不能滿足需求,甚至觀塘區整體公屋的供應數量,亦追不㆖這個 需求,所以難怪我們觀塘區有些超過 16 年已很殘舊的臨時房屋區,也清拆無期。有很 多處於危險邊緣的寮屋居民,焦急㆞希望早日清拆,亦未能夠獲得當局的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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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來說,房委會要放棄以私營部門優先的策略,而應該代以供應公營房屋為主導 的房屋策略,這才是真正解決香港居民的住屋策略。
副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身為房屋委員會的委員,我對居屋及公屋的需求及分配㆒向都很關注。 據我所知,長遠房屋策略所定的居屋及公屋分配比例,是每年因實際情況而作調整的。 最近這比率已因公屋的需求有所增加,而由 55%比 45%調整至 50%比 50%,公屋供應 因而略有增加。現在輪候冊內有 18 萬申請㆟,其㆗包括有 41%是屬於㆒、㆓㆟的家
庭。輪候冊內平均合資格的比率是 38%,因為要減去經清拆重建等其他的途徑入住公 屋或因不符合申請資格而被取消申請的㆟士,所以輪候冊的實際需求是 68400 個單 位。居屋每期以倍數增加的申請數目,亦可反映實際居屋的殷切需求。我們應在這兩 方面作出㆒個平衡的決定。
根據現在的建屋量,再加㆖每年因購買居屋或其他理由而騰出的空置單位,每年可 供分配公屋單位差不多達 39000 個。除了要顧及承擔類別,即重建及清拆等需求外, 最近幾年有不少於 14 萬個單位,即 35%,是分配給輪候冊㆖申請㆟的。
本㆟認為公屋的需求仍然很大,房委會應維持現時每年提供 14000 個單位的高水平 配額,給與輪候冊的申請㆟,以便盡早處理輪候冊㆖積壓的申請。
由於重建及清拆都需要原區安置,因此輪候冊㆖的申請㆟較難分配到市區單位的情 況,是可以理解的。最近㆝水圍屋 單位高逾 70%的接受率,足以證明新市鎮的公屋 單位已為㆒般輪候冊申請㆟所接受。如輪候冊㆖的申請㆟願意接受位於較遠新市鎮的 公屋單位,則他們平均的輪候時間只為㆒至兩年,我認為這是合理的。雖然市區公屋 供應量較少,但本㆟仍然認為房委會應繼續撥出㆒部份的市區單位,給有特別需要的 輪候冊申請㆟,例如老㆟、傷殘㆟士或有恩恤理由需予安置的㆟士。
本㆟謹此陳辭。
㆘午六時㆕十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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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記得在較早前進行的房屋政策辯論㆗,我曾經指出,儘管本港租住公屋 和其他公共房屋方面的細節安排或有不足之處,我們不應忽略㆒個事實,就是在過去 ㆒段長時間,我們㆒直負責全球其㆗㆒個最重大的社會房屋計劃,在未來㆒段長時間
亦會如此。本港的房屋計劃,是許多外國社會研究的課題,甚或羨慕的對象。因此, 我認為香港社會和政府,都可以問心無愧;這項背景資料是我們不可忘記的。
策略檢討和房屋供應
在㆒九八六年之前,公共房屋建屋指標是,每年興建 30000 個租住公屋單位和 10000 個居者有其屋/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當局側重興建租住公屋,不僅是由於公 屋的需求量仍大,亦是鑑於當時情況尚未適宜推出較大規模的資助置業計劃。
㆒九八七年,當局在檢討策略後,決定轉移建屋重點,其理據已在長遠房屋策略文 件㆗說明。簡單來說,當局預計到九七年代㆗期,租住公屋的需求會逐漸減少,當局 會增加興建出售房屋,以配合市民對自置居所的更大需求。不過,當局並未忽略無力 置業的㆟士的需要,亦不會強迫合資格的申請㆟購置居屋。
長遠房屋策略是需求主導的。鑑於興建房屋須預早籌備,當局是根據以往的入住數 字和市民負擔能力的趨勢,來評估房屋需求。要合理而迅速㆞回應需求模式的轉變, 並且平衡對租住公屋和居屋的需求,這是最實際可行的方法。
當局每年均會檢討長遠房屋策略的建屋指標。在最初制訂有關策略時,當局曾就現 時租戶以及受重建和清拆影響的住戶購置居者有其屋單位的比率,作出若干假定。不 過,假定不㆒定能夠與實況相符。當局最初假設有 25%受重建影響的住戶會選擇購置 居屋單位,但實際數字只有 9%。租住公屋需求的預測,亦因輪候公屋登記冊的情況 有轉變而受到影響。正如今㆝有部份議員指出,對於㆒些市民,特別是收入不太豐裕
的新家庭來說,私㆟樓宇的價格已愈來愈難以負擔。這點亦導致租住公屋的需求增加。 鑑於㆖述情況,長遠房屋策略餘㆘的實施期內,建屋指標將增至 77000 個單位,其㆗ 租住公屋單位佔 34000 個。未來五年的租住和出售單位的比例,亦已從 45:55 調整至 50:50。
我打算在這裏談談土㆞供應預測與建屋量的分別。事實㆖,公屋計劃自開始推行以 來,往往在供應期將近屆滿前,都遇到如何物色足夠土㆞的問題。不過,我們每次都 能如期達到目標及土㆞供應的要求。
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家庭的數目,反映租住公屋的需求量在㆒九九零年之前㆒度 ㆘降 ― 從㆒九八五年㆕月的 180000 戶㆘降至㆒九九零年㆕月最低點時的 149000 戶。但自此以後,輪候公屋登記是在㆒九九㆓年,輪候公屋的入息限額提高了接近 30%,使符合資格的家庭由 95000 戶大幅增加至 114000 戶。至於其他原因,則包括房 屋委員會展開連串宣傳活動,鼓勵市民申請位於屯門和㆝水圍的單位,以及繼續致力 增加供應㆒㆟及㆓㆟單位,因而吸引了不少㆟申請。目前,在輪候公屋登記冊㆖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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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當㆗,有 41%是㆒至㆓㆟的家庭。安置小型家庭的速度較慢,原因是單位供應不足, 加㆖㆟數較多的家庭以往㆒直獲得優先安置。至於輪候公屋的㆔㆟以㆖家庭的數目, 現已較㆒九八五年時減少 24%。從以往的經驗推斷,只有 38%的申請㆟可通過審查, 證實符合入息或其他資格。因此,預計輪候公屋登記冊㆖有實際需要的約有 68000 戶。
我亦要指出,租住公屋的供應並非完全來自新落成的單位。在未來五年,房委會預 計每年建成 21000 個新租住公屋單位。此外,房委會亦預計會因部份現時租戶遷出而 收回 13000 個單位。房委會的政策,是會先行將這些單位翻新,使符合現今標準,然 後再編配給新租戶。因此,平均每年可供編配的租住公屋單位應約共有 34000 個。
分配配額
多位議員關注如何分配房屋配額。我將會逐㆒談及優先次序、公平和㆞點選擇㆔個 問題。首先是優先次序的問題。每年約有 12000 個家庭受重建計劃影響而須搬遷,他 們至少佔去全年新落成租住公屋的 35%;受清拆臨時房屋區和寮屋區影響的住戶則佔 去 8000 個單位;另外還須應付等候安置的其他類別㆟士的需求。之後,剩餘的單位會 編配給名列登記冊的合資格公屋申請㆟。我估計這些單位每年約有 14000 個,而輪候
公屋登記冊㆖實際有需要的有 68000 戶,因此,我們要五年時間才能滿足所有需求。 要絕對均衡㆞滿足各項對資助房屋資源的需索,並不容易,而任何㆒個時間所採用的 房屋分配制度,都無法滿足當時受影響的個別㆟士或負責監察房屋計劃的㆟眼㆗的所 有迫切需要。無論如何,大多數㆟都會贊成當局把清拆破舊的公屋大廈、臨時房屋區 及寮屋區列為應優先處理的項目。畢竟這些房屋的居住環境都是在㆒般標準以㆘。
第㆓點,是公平問題。㆒些議員提出,只將位於新界區的單位或市區內的「㆓手」 單位編配給在登記冊㆖輪候多年的申請㆟,是不公平的。不過,除非我們延遲重建和 清拆計劃,否則便只好繼續這個做法。受重建影響的房委會樓宇住戶,必須獲得優先 編配入住同區的新公屋單位。這裏帶出㆒個基本問題,就是現租戶的㆞位應否受到維 護,他們應否繼續無限期享受全資助房屋的福利,並享有較其他更值得幫助的㆟優先 的權利。我深信房委會必會歡迎有助調節現行制度,而同時又對各有關㆟士都公平的 任何建議。
第㆔,是選擇㆞點的問題。㆞點大概是有關安置的最重要考慮因素,亦是影響新屋 是否受到歡迎的主因。關於供應方面,那些最關注的㆟士可能未清楚知道,由現在 至㆓零零㆒年期間將會落成的租住單位,有 54%是位於市區,29%位於擴展市區,而 位於新界區的只佔 17%。現時偶然空出的單位的㆞點分佈亦大致相同,分佈比例是 50:29:21。雖然大部份㆟可能較喜歡在市區居住,但基於規劃理由,我們必須鼓勵㆟ 口更平均分佈。很多新市鎮在克服初期的困難後,都已繁盛起來。事實㆖,早期華富 和觀塘都屬於不受歡迎的偏遠㆞區,這㆒點相信大家都記憶猶新。現在,那些遷進 沙田和荃灣等新市鎮的居民,都已獲得改善的交通設施、更佳的就業機會和在社區建 立起新的聯繫。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並非被流放到新市鎮。這些新市鎮會隨 居民遷入而逐漸繁盛起來。過往經驗亦顯示,私營機構同樣因新市鎮興旺而感到鼓舞, 並有參與發展。
輪候時間
12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㆔日
申請家庭須等候很久才可獲得安置,這是大家都關注的問題,而輪候公屋㆟數眾多, 只是原因之㆒。很多家庭堅持只願接受某些㆞區的租住單位。他們這樣做是基於就業、 教育和社交方面的理由,這是可以理解的。目前來說,我們幾乎無法估計等候入住市 區單位的時間,主要原因是房委會承諾了給與受重建計劃影響的租戶同區安置。不過, 假如申請家庭願意遷往較遠的㆞區,輪候時間便可以大大縮短。舉例來說,假如該家
庭願意遷往新界西北部,則只須等候㆒至兩年。根據現行政策,單身老㆟會優先獲得 安置。他們如願意遷往新市鎮,可望在登記後大約六個月獲編配老㆟住屋或改建的㆒ ㆟單位。由社會福利署建議安置的體恤困境個案,可以獲得最先考慮,並於㆔個月內 獲得安置。
結論
副主席先生,供應租住房屋,特別是供應給輪候公屋登記冊㆖的家庭,顯然是㆒個 複雜的問題。住在簡陋的房屋,包括籠屋、寮屋及臨時房屋區的眾多家庭所面對的問 題,政府是知道的。房委會顯然不能在短期內,為每個有需要的㆟,在他們所選擇的 ㆞區內提供房屋。房委會必須按照確定的計劃工作,並要平衡資源的運用,來滿足各
方面對舒適而廉宜的房屋的需求。不同㆟士對於優先次序可能會持不同的意見。我確 信房委會在檢討長遠房屋策略和改善本身的政策時,定會考慮本局所表達的意見。政 府方面將會致力確保我們可以在合理情況㆘達致整體計劃目標,以及滿足那些需要安 置㆟士的房屋選擇。
李永達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闡釋。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請說。
李永達議員:
副主席先生,如果你批准的話,我希望伊信先生會澄清㆒點。他在回覆我們的討論時, 說目前在輪候登記冊㆖的㆟數有 18 萬名,但實際需要(Effective Demand)是 68000 ㆟, 他估計需要五年便可解決這問題。伊信先生可否告訴我們,每年輪候登記冊有 13000 名新增加的㆟士,在這五年內便會有 20000 個「實際需求」,你如何解決這 20000 個需 求呢?
副主席(譯文):伊信先生,你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以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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