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11-04 — Page 1

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8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3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89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3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保安司冼德勤先生,J.P.

工商司俞宗怡女士,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9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規例 --------------------------------------------- 342/92 1992 年危險品(政府炸藥庫)(修訂)規例 ------------------------------------ 343/92 1992 年電力供應(修訂)規例----------------------------------------------------- 344/92 1992 年香港機場(交通)(修訂)規例 ------------------------------------------ 345/92 1992 年 場(安全)(修訂)規例 ------------------------------------------------ 346/92 1992 年 務(㆒般)(修訂)規例 ------------------------------------------------ 347/92 電訊(無線電接收器)(豁免領牌)令------------------------------------------- 348/92 1992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 349/92 ㆗國客運碼頭範圍令 ----------------------------------------------------------------- 352/92 1992 年監獄(修訂)(第 2 號)令 ------------------------------------------------ 353/92 1992 年指定公職㆟員(第 2 號)令----------------------------------------------- 354/92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第㆕附表)公告-------------------- 355/92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2)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3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啟德機場接機處空氣流通情況

㆒、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啟德機場接機處靠近路旁㆞帶的空氣相當混濁, 引致旅遊㆟士,特別是團體旅客提出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計劃改善 ㆖述㆞點的空氣流通情況?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楊孝華議員提及的問題,是由於啟德機場接機處靠近路旁㆞帶的㆒段 圍封㆞方空氣流通不足所引致。此外,車輛(特別是旅遊巴士)在等候接載抵港乘 客時,司機往往開 引擎及空氣調節系統,亦令情況惡化。

 最近已實施若干措施,試圖紓緩這個問題。為改善空氣流通情況,㆒個新的清新 空氣供應系統,已在八月啟用,從機場客運大廈頂部抽㆘空氣,吹向接機處靠近路 旁㆞帶,使其空氣流通。當局已請環境保護署進行測試,以確定附近㆞帶的空氣質 素現時是否符合可接受的標準。

 為減低車輛噴出廢氣所造成的滋擾,准許旅遊巴士駛入接機處前面㆞方的許可證 內,已附加㆒項新條文,規定旅遊巴士靠近路旁停泊時,必須將引擎關閉。除這項 措施外,民航處現正諮詢旅遊業議會,研究是否可以實行㆒項辦法,讓旅遊巴士先 在遠離接機處前面㆞方的㆒個停候範圍等待,直至被召往路旁㆞帶接載等候的乘 客。這項做法的另㆒個好處,是乘客可以逗留在有空氣調節的緩衝大堂內,直到接

載他們的交通工具抵達。

 民航處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及探討㆒切可作進㆒步改善的可行方法。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在十月十㆕日告知本局,政府在隧道內 設有監察㆒氧化碳的自動儀器,假如㆒氧化碳的濃度升高至每百萬份含 50 至 100 份,所有警報系統便會響動。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認為這種系統亦適用 於我剛才提及的接機處靠近路旁㆞帶?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民航處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考慮是否有需 要在機場接機處靠近路旁㆞帶設立空氣質素監測系統,並會考慮安裝固定監測器的 建議。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部份市民投訴有些航空公司在飛機未啟程之前,已 將其訂位取消。當局是否有任何措施避免這些情形繼續發生,以免影響本港的旅遊 業及其聲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93

副主席(譯文):詹議員,這點與主要問題或答覆並無關連。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這是關乎機場的問題,剛才楊孝華議員是問及機場事項, 所以我的問題亦與機場有關。

副主席(譯文):對不起,你的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規定。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機場無關。㆗港碼頭的巴士站及的士站是 設在㆞牢,空氣甚不流通,但無論是乘搭船隻或車輛前往國內的㆟士,都必須到該 處去。該處的空氣較剛才楊孝華議員所說的機場空氣,混濁情況超過 10 倍。請問政 府有否注意到㆗港碼頭㆞牢的空氣不流通情況?如有,可否解釋會如何改善;若無,

政府會否加以注意,設法改善?

副主席(譯文):很抱歉,潘議員,你的問題亦不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答覆內稱:「為減低車輛噴出廢氣所造成的 滋擾」。我們知道旅遊巴士大多使用油渣,而油渣是會噴出這些廢氣的。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會否考慮規定這些旅遊巴士必須改用無鉛汽油?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有此需要,我們仍須稍候㆒㆘,看看我們已實施 的措施是否對空氣質素有所改善;而假如發覺仍不奏效,我肯定我們會考慮應否以 其他燃料取代油渣。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香港日本㆟旅客手配業社協會於九月十七日就 楊孝華議員所提問題致函民航處處長,附㆖有關投訴,並建議作出若干改善。該協 會亦將該信副本分送香港旅遊協會及部份立法局議員。政府是否知道有此信?若 然,會否考慮有關意見?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有該信。

副主席(譯文):陸議員,你是否想跟進這個問題?

陸觀豪議員(譯文):我會將該信副本寄給經濟司。謝謝,副主席先生。

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何承㆝議員問(譯文):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空氣質素測試會於何時展開,同時我 們何時可知道結果?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測試可在短期內進行。

建築㆞盤的非法入境者

㆓、 譚耀宗議員問:自從㆟民入境條例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予以修訂,規定建築 ㆞盤負責㆟須就任何在其建築㆞盤發現的非法入境者負㆖法律責任,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警方發現多少宗在建築㆞盤內藏有非法入境者的事件;而在㆞盤內被 拘捕的非法入境者有多少;其㆗有多少乃在㆞盤內工作及有多少是再 次被拘捕的;及

(b) 有多少建築㆞盤負責㆟因僱用非法勞工而被檢控;檢控結果及判罰情 況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九月㆔十日期間,警方在建築 ㆞盤拘捕的非法入境者有 1493 ㆟。㆟民入境條例第 38A 條訂明,非 法入境者處身建築㆞盤,即屬違法,當局不用證明他是在㆞盤工作。

在所有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曾多次偷渡來港的現時佔 40%以㆖。由 於時間不足,我未能根據這些數據,進㆒步說明在建築㆞盤被捕的非 法入境者㆗,曾多次偷渡來港的所佔的比率是否與這個百分率相近, 但相信兩者應該沒有大差異。

(b) 根據第 38A 條向㆞盤負責㆟提出的檢控有 29 宗;其㆗已認罪的有 13 宗;在審訊後被定罪的有九宗;發出傳票之後並無進㆒步行動的有五 宗;等候審訊的有㆓宗。在 22 宗被定罪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為 罰款港幣 10,000 至 125,000 元不等。最高刑罰為罰款 250,000 元。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答覆㆗,我們得知有 40%以㆖的非法入境 者是多次倫渡來港的,而被定罪的個案,罰款只由 10,000 元至 125,000 元。從這兩 點看來,政府會否同意有關條例的阻嚇性並不足夠?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深信㆟民入境條例所訂罰則已具阻嚇作用。儘 管如此,我們已決定應把注意力集㆗在拘捕建築㆞盤僱主方面,而我們現時正在這 方面加緊努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95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答覆(a)段所述,被捕非法入境 者共 1493 名。請問其㆗有多少名仍囚禁於本港已過於擠迫的監獄裏?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這些被捕非法入境者㆗現時仍囚禁於監 獄的確實㆟數。㆒般來說,他們會判監禁 15 個月,但可獲減刑,而有趣的是,當我 們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開始實施現行檢控政策時,入獄非法入境者佔犯㆟總數㆕ 成。當時本港監獄犯㆟總數比實際可容納㆟數多出 45%。現時的情況是非法入境者 為犯㆟總數的 35%,而監獄犯㆟總數則比可容納㆟數多出約 23%。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僱用非法勞工的㆞盤㆗,究竟有多少是屬於政府的 ㆞盤?除了加重㆞盤承建商或負責㆟的罰則外,當局會否考慮對那些僱用非法勞工 的承建商,不再批與承建㆞盤的合約?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大部份這些㆞盤顯然是政府㆞盤。各位議員可能知 道房屋委員會已提出建議,考慮將那些因僱用非法入境者而被定罪的主要承建商及 分包商列入黑名單。政府方面,現亦正商討此事,研究這種制裁方法可否擴大至包 括其他工務合約。我們必須對僱主處以更適當的罰則,而這是我們正在考慮的措施 之㆒。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政府就檢控㆞盤僱用非法工 ㆟而採取的新行動,例如提供線㆟費等,對於檢控僱用非法㆞盤勞工是否有明顯的 效果?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數月前警務處處長宣布將會擴大獎賞計劃的範圍, 以包括線㆟,他們有助警方對㆞盤非法勞工的僱主展開檢控行動。至於這項行動是 否有效,現在尚言之過早。但㆒直以來,我們均透過職工會鼓勵工㆟向警方舉報, 以便警方能對這些僱主採取行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大家可從近日的廣泛報導得悉,從大陸聘請 非法勞工的活動極為明目張膽及不受遏止。請問政府已採取甚麼行動,以謀求與㆗ 國執法機關合作,杜絕內㆞提供非法勞工?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確有向㆗國當局提出㆒些諸如周梁淑怡議員所 述的特別情形。此外,我們正與政府新聞處商討製作㆒套新錄影帶。我們亦有意與 新華社商討有關這套錄影帶的製作,希望能在㆗港兩㆞放映。我們希望帶出的訊息 是,非法入境者即使來港也沒用,因為他們不會找到工作。

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發現有非法勞工的多處㆞盤內,有很多非法勞工是 在㆞盤渡宿的。政府會否考慮對承投政府工程的建築商加以規定,例如,必須將整 個㆞盤加㆖圍板,24 小時派員看更及所有工作㆟員出入均要佩戴工作證等,以減少 非法勞工在㆞盤工作的可能性?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已與香港建造商會進行商討,而且自㆒九九零 年起,我們㆒直鼓勵承建商訂立工作守則和改善建築㆞盤保安情況。事實㆖,絕大 部份負責任的承建商都已這樣做,而實則他們亦已花費若干款項,以改善建築㆞盤 的保安情況。此外,我們亦正考慮工作證的問題。相信各位議員還記得總督向本局

發表施政報告時特別提及此事,而我們亦正 手處理。此外,我們正採納房屋署的 ㆒項建議,即要求僱用㆞盤工㆟的分包商佩戴以不同顏色代號識別身份的工作證。 這樣將有助於我們從建築㆞盤種種分包工程㆗,準確辨別哪些是工㆟的真正僱主。 然而,我希望各位議員可以耐心㆒點,因為根據房屋署提供的資料顯示,㆒份房屋 合約可再輾轉分包六至 13 層,猶如蜘蛛網式,異常複雜。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些承建商向我表示,當他們請求警方協助找 出㆞盤內的非法入境者時,警方拒絕給與協助。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幫助承建 商辨別及找出非法入境者方面,警方準備給予何種程度的協助?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無論任何㆟士向警方舉報任何罪行,警方定會採取 行動,而我可以向何議員保證,警方會對建築㆞盤採取行動。現時,他們可能不會 立刻採取行動,因為倘屬大建築㆞盤,警方事先可能需要細密策劃才可進入該㆞盤。 但我可以向何議員保證,警方正採取行動,而我希望所有建造業㆟士均能與警方合 作,舉報建築㆞盤內的非法入境者。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涉及警方及其他政府 部門,包括㆒直以來在這類不幸及複雜問題㆖似乎沒有積極參與的㆟民入境事務 處,香港建造商會與保安科是否有定期對話,以改善㆞盤的保安情形?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

黃偉賢議員問:目前除建築㆞盤外,新界的農㆞亦聘用相當大量的非法入境者。請 問保安司有何措施可予杜絕,以免情況繼續惡化?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主要問題是關乎建築㆞盤,而你的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的 範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97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表示,政府㆞盤內有非法工㆟。不 知道會否帶來㆒個法律問題?政府是否認為其為政府㆞盤所有非法工㆟的僱主?若 否,則政府可否將這些㆞盤的發展商或私有業權㆟視為非法入境者的僱主?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明白這個問題嗎?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謝謝,我明白。但恕我無能力回答這個問題,所以,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

單程通行證配額

㆔、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港兩㆞通婚而造成夫妻分隔的個案與日俱增,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檢討目前每日 75 個單程通行證的配額制度,從而擴大此配 額及/或撥留特別配額予已有配偶在港的㆟士?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其實已開始檢討現行每日讓 75 名持有單程通行證的㆗國移民來港 的配額制度。在檢討完成前,我暫不能告訴本局我們會否對配額作出任何更改。別 忘記根據㆒九八㆓年的協議,配額的分配是㆗國政府的責任。如要更改配額,在實 施前必須與㆗國當局商討。

 不過我要指出,目前配額的 90%實際㆖已用作家庭團聚。這些配額幾乎有㆒半是 由在㆗國結婚的香港男士的妻子所獲得,因此,這些男士的妻子亦曾須輪候配額來 港。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說,每日 75 個單程通行證配額的 分配,是㆗國政府的責任。由於收容移民的是香港,為此當局進行檢討時,會否考 慮實施某種制度,例如計分制度,以便㆗國政府在實際分配配額之前,本港有權甄 別該等有意移居本㆞的㆟士?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事實㆖,我們在七十年代確曾嘗試簽發入境許可證, 但按照當時的經驗和我們的實際情況,該制度並不可行。最後,始終還是由㆗國簽 發通行證,所以此事我們便交由㆗國決定。他們都清楚知道哪些㆟士有意來港定居。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實際㆖尚未回答我的問題,我是詢問當 局進行檢討時,會否考慮此事。保安司只是說,以前曾這樣做,但發覺並不可行。 可是他並無表明這次檢討時,會否再考慮此事。

3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檢討時會考慮此事。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這項檢討是香港政府獨自進行抑或是與㆗方共同 進行;而檢討報告預期多久方可完成?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正進行這項檢討。我希望會在未來兩㆔個月內 完成。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香港政府在完成這項檢討後,再須徵詢㆗國當局 的意見。

李家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仍是跟進同㆒問題。我認為這是造成香港問題之㆒, 尤以那些父母與子女分隔的家庭為然。請問政府在檢討時,會否考慮釐訂㆒些準則, 例如對於有未成年子女在港而缺乏母親照顧的家庭,給與優先處理?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這些因素。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申請國內妻子來港定居的 規定與由其他㆞區來港的規定有所不同?這是否有違反㆟權及出現不公平的原則?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我認為你應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至於第㆓部份,如無法 回答,我不會堅持要你給與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好的,副主席先生。㆗國移民來港定居的問題,當然非常複雜, 因為㆗國是最接近本港的㆞方。可能有成千㆖萬的國內㆟士希望移居本港,而我們 必須訂有公平㆒致的政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㆒位㆗國官員私㆘告訴我,㆗國可能有 60 多 萬㆟正輪候配額,俾能來港與家㆟團聚。政府可否證實這個數字;如果可以,則本 港是否有可能在㆗國所訂配額制度以外額外批准譬如所謂「水㆖新娘」等㆟士入境?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無法證實麥理覺議員所提數字。至於第㆓部份的 問題,我們要依循單程通行證配額制度,不希望有㆟插隊。正如我較早時所說,這 個制度必須是㆒視同仁的。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由㆗國大陸申請配偶來港的 數目大約有多少;通常批准的準則是如何;以及每宗成功個案平均需時多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99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這個問題與麥理覺議員的問題大同小異。我必 須重申,我不知道㆗國確實有多少㆟有意來港,亦不曉得確實有多少㆟已申請單程 通行證。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會否考慮推行試驗計劃,簽發例如 48 至 72 小時內有效的短期雙程通行證,以便居於國內的母親可在週末來港探望子女?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肯定可以考慮這個辦法,但我不能保證當局會 否接納。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雖然從㆗國的角度來說,批准哪些㆟來港是㆗國境內 ㆟民遷移的問題,但是,本港當局可否在不干預㆗國的情況㆘積極提供意見,使㆗ 國能優先考慮某些㆟士的個案?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㆒部份透露,㆗英雙方在㆒九八㆓ 年時是有㆒項協議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協議是否由兩國外長透過例如若干 次互通函件而達成的,而該協議現時是否仍有約束力?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可以盡你所能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謝謝,副主席先生。這是㆗國當局與香港政府之間的㆒項協議, 向來運作良好,但正如其他的政府政策㆒樣,顯然需要不時予以檢討,而我們目前 正這樣做。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涂謹申議員的問題。鑑於保安司提及該項協 議,政府可否解釋㆒㆘,在決定每日 75 名㆟士來港㆒事㆖,香港政府是否有任何的 發言權或是全部由㆗國政府決定?另外,更重要的是,由於每年有兩萬多㆟來港, 政府會否認為必須爭取這方面的發言權和決定權?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以前說過,我們並無發言權,但從批准來港 定居的國內㆟士的年齡和其與港㆟的親屬關係來看,我們實感到滿意。讓我向各位 提供㆒些有關數據,在來港的㆗國移民㆗,約 90%是與家㆟團聚。因此,我可以說 這個制度實際㆖是符合㆟道精神。在㆖述 90%的㆗國移民當㆗,40%是本港居民的

配偶、46%為其父母,其餘 4%則為子女。

4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試驗

㆕、 狄志遠議員問:關於政府現正在 20 間小學的㆕年級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 評估試驗計劃,並會於明年五月將該計劃推廣至其他所有學校㆒事,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既然已決定將計劃推廣至本港所有學校,實施試驗計劃的目的何在; (b) 根據甚麼準則評估試驗計劃的成效;

(c) 該 20 間學校獲提供了甚麼額外資源以進行試驗計劃;及 (d) 對於沒有足夠資源推行計劃的學校,會作何種程度的彈性處理?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現正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提出的建議,推行學習目 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計劃。這項計劃專為幫助教師、家長及學生衡量學習過程而設計, 因而有助提高教育的成效。在教育界的支持之㆘,政府於㆒九九㆒年八月決定推行 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計劃。其後,教育署制訂了推行計劃,擬備大量簡介資料, 並舉辦多個研討會,讓教師認識有關的新概念和實行辦法。此舉有助當局在㆒九九 ㆔年五月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計劃。這項計劃最初會在小㆕實行,包括㆗ 文、英文和數學㆔個基本學科。

根據兩局教育小組的建議,當局在㆒九九㆓年九月推行㆒個涉及 20 間小學的試驗 計劃。計劃的目的,是要獲取有關實施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的實際經驗,並找 出在推行這個制度時可能遇到的問題。試驗計劃對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的順利 全面推行應有幫助。

 至於判斷試驗計劃的成效,應該考慮試驗計劃能否證實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 可以順利推行,或能否辨認出需要改善及更改的㆞方。作出這項評估所會採用的方 法,包括向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發出問卷;與校長、教師及學生定期舉行會議 以聽取他們的意見,並進行面談;觀察㆖課的情況;以及前往學校探訪。

 試驗計劃是利用參與學校現有的資源來推行的,因為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的 性質屬於可供選擇的另㆒種學習方法,而不是額外增添的方法。不過,教育署已準 備額外資源,以便發展所需制度和教材,以及培訓教師擔任新的工作。款額會由㆒ 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 1,800 萬元,增至㆒九九五年至九六年度的 3,300 萬元。

 最後,我相信如果我們現在便假定㆒些學校沒有足夠的資源來推行學習目標及目 標為本評估,實在是言之過早。試驗計劃可以更清楚顯示這點。在較廣泛方面,政 府現實施㆒系列改善措施,以確保教師在學校能給予學生較多個別關注。這些措施, 特別是增加教師㆟數的政策,可使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能像預期般運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01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過往教育署在推行新的教育措施時,例如學校管理新 措施,都會成立諮詢委員會,以收集各方面的意見。請問政府今次推行 TTRA,會 否成立由各方面代表組成的諮詢委員會,以協助作出更有效的評估及廣納意見,若 否,原因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在推行這計劃時,教育署會緊密徵詢現有的諮詢架構, 特別是教育委員會及本局的教育㆟力小組等;亦會在整個過程㆗,透過採用問卷、 討論或面見方式,聽取校長、老師、家長、學生的意見。另外,在策劃整個 TTRA 推行過程及準備教材方面,目前亦有在職教師直接參與。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目標評估試被教育界批評為升㆗語文的分流試,即將 升㆗學生分為㆗文學習及英文學習兩個等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計劃會否導致 最優秀的學生在升讀㆗學後會全部以英語學習,而被視為次等學生則以㆗文學習? 如有這個可能性,這項政策對於㆒個以㆗文為母語、並且即將回歸㆗國的社會是否 適合?如不適合,政府會否採取措施,以阻止㆖述情況的出現?

教育統籌司答:這個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的評估方法,本身是不會直接用於㆗學派 位方面。現時㆗學派位安排仍會繼續。至於將來語文分流問題,已在教育統籌委員 會第㆕號報告書㆗作出詳細建議。我只想重覆的就是,TTRA 本身不會用作㆗㆒派 位的指標。

㆗學班級㆟數及班級數目

五、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在總督施政報告㆗,因就㆗學教學環境的改革進度比小 學更為緩慢而備受社會㆟士和教育界的關注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今年九月同步實施的小㆒和㆗㆒縮班加㆟政策,為何在明年只能於 小㆒取消該政策並將每班㆟數減到 35 ㆟,而㆗㆒方面則未有任何改 善;

(b) 會否考慮在明年㆗㆒取消縮班加入政策,以顯示政府公平對待㆗小學 教學環境的改革問題;若否,政府對社會㆟士和教育界就施政報告對 ㆗學不公平的批評,有何回應?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從㆒九九㆔年九月開始在小㆒縮減每班學生㆟數的措施,是㆒套整體 協調措施的㆒部份,目的是改善學校的教育質素。當局選擇小㆒作為起點,是基於 以㆘幾個理由:這種做法合乎邏輯;與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內的建議㆒致, 而這些建議已獲廣泛支持;長遠來說,可能產生最大的效益;而且實際可行。從明 年開始將每班㆗㆒減至 35 ㆟會是不切實際的;首先,根據這種想法,我們需在未來 九個月內興建多 65 間學校。

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政府打算逐級推行這項計劃。到了㆒九九八年,小學各級每班學生㆟數便會全部 減至 35 名。減少每班學生㆟數的措施,會繼而擴展至㆗學,在㆒九九九年由㆗㆒開 始推行。屆時,由於預計㆗學生㆟數將會㆘降,因此可減少㆗學每班學生㆟數而毋 須進行大規模的建校計劃。有關本學年初大部份㆗㆒班級取消了留級生學額㆒事, 政府已保證會在㆒九九六年恢復每班原有的兩個留級生學額。這項保證仍然有效。

政府的政策並不存在偏心或不公平的問題。政府㆒貫的政策是為不同學習階段的 學校提供支援,協助他們各自完成本身的任務,㆗學在很多方面都與小學不同。舉 例來說,㆗學比小學大 17%左右;㆗學的教師職位㆗,有 70%是學位教師職位,而 小學在目前階段則沒有任何學位教師職位;㆗學亦享有較有利的教師㆟數與班數比 例。除這些分別外,㆗學亦因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建議的輔導班和其他改 善的額外資源而受益。此外,正如總督在施政報告㆗所宣布,㆗學亦會獲得額外的 教師。

政府在改善整個學校制度的教育質素方面的承擔,是眾所周知的,並且獲得廣泛 支持。我們即將推行的方案,將會顧及各有需要的範疇,而且有助於全面提高教育 的質素及標準。教育制度的各個部份或階段,本身並沒有理由需要在任何特定時間 獲得絕對平等的對待;而且,推行的措施雖然不同,卻絕不會減低這些改善措施所 帶來的影響。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剛才陳祖澤先生的答覆,政府是會為不同部份和 階段的學校提供不同的對待和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明年是否可以在收取最差 成績㆗㆒學生,即俗語所謂「第五級」的㆗學,提早將每班㆟數減至 35 名,令這些 學校的學生能得到更-

分的關懷和照顧,俾能追㆖正常學習進度?若否,是否會違

反教育統籌司所說的「政府會為不同部份和階段的學校提供不同的對待和支援」?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在取消留級生學額方面,我們對於某些特別有較多第 五級學生的學校,已採取了不同的措施。事實㆖,當派位時,對於有較多第五級學 生的學校,我們並沒有派足 40 ㆟。至於我們能否在明年將每班㆟數降至 35 名,我 今㆝不能作出承諾。不過,我在㆖星期辯論總督施政報告時亦說過,我們是會考慮 有些意見,就是當我們進行改善措施時,是會考慮對那些特別有需要、或有較多第 五級學生的學校,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理。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的縮班加㆟政策,只實施了 37 日,就由總督施政報告提出修改。政府會否認為當時的決策是錯誤的?從今次的事 件㆗,政府又汲取了甚麼教訓?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政府不認為當時的決策是錯誤的,因當時我們已很明 顯㆞說過,這個縮班加㆟的決策是㆒項臨時措施;並清晰㆞承諾會在五年之內,使 其恢復原位。現在我們可以做得到的,是將其㆗有關小㆒的部份,提早數年實踐承 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03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不能在短期內,將㆗學每班 ㆟數降至 35 ㆟,會否採用另㆒種辦法,例如增加教師的數目,以提高教師對學生的 比例,使學生可在另㆒種情況㆘,獲得更多的照顧?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政府不單只會考慮,實際㆖亦會這樣做。總督在施政 報告㆗,已說過會為㆗小學校提供更多的教師㆟手。

司徒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提到㆗學會獲得額外的教師㆟手。請 問何時可獲得這些額外教師?當局用甚麼方法去計算哪些學校是否可以得到額外㆟ 手;以及每間學校所得到的額外教師數目?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政府的計劃是在㆒九九㆕年九月向每間㆗學提供㆒位 額外教師。假如我沒有記錯的話,凡有 24 班以㆖的㆗學,到㆒九九五年時,會再增 多㆒位教師。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如果由明年開始在小學推行減低班級㆟數,就需要招 聘大量教師。但目前教育學院的招生情況極不理想。究竟在這幾年間,有何辦法可 吸納足夠的教師,來推行這個減少班級㆟數的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我在㆖星期總督施政報告辯論的演辭內,對這問題已 有相當詳細闡述。我們有好幾個方法:除了訓練新的教師外,亦可讓㆒些有海外資 歷的㆟士,在通過某種評審程序後,取得教師資格;另外又可繼續聘用㆒些剛剛退 休的教師。這種種方法,可望在短期內,有助我們找到足夠教師㆟手。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提供教育公帑,給㆟的印象是,教育政策實行改 革,很多時是為達到某㆒個教育目標。例如現時的小學,可以推行全日制及縮減㆟ 數,是因小學㆟數開始減少;另外答覆的第㆓段說到㆒九九七年時,㆗學學生將會

㆘降,故可達到每班 35 名學生的目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心目㆗的政策,其 實不是以教育目標為首,而只是顧及資源的限制和視乎學生數目的變化而定。政府 會否考慮,為達到公眾㆟士對教育的理想要求,為何不積極㆞興建更多㆗學,從而 降低㆗學班級的㆟數?

教育統籌司答:在目標方面,首先政府在制訂教育政策時,㆒定會朝 大家認為正 確的目標而進行,並非純粹 眼於考慮資源是否足夠。當然,在考慮行政措施時, 亦無可避免㆞會受到資源的限制。但資源亦不是單純指財政方面,亦有㆟手、土㆞ 供應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加以考慮的。就教育目標方面,教育統籌委員會已發 表了㆒份名為「學校教育目標」的文件,目前正在諮詢大家的意見。

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小學可以增建校舍,以便將 半日制改為全日制,而㆗學卻不能像小學㆒樣興建額外的新校舍,俾盡快將每班㆟ 數降至 35 ㆟?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我認為主要的分別,是計劃提供小學校舍時所用的標 準,與㆗學所用的不同。小學校舍的興建,是採用細小分區法,以確保小學生可以 在其住所附近獲得學位供應;而策劃興建㆗學校舍時,則是作全港性的規劃。

病態樓宇綜合症

六、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本港「病態樓宇綜合 症」問題的嚴重程度如何;及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解決此問題?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1. 問題的嚴重程度

世界衛生組織把「病態樓宇綜合症」界定為㆟們在工作時所出現的㆒些籠統而又 非特定的病癥,典型的病癥包括頭痛、昏昏欲睡、不能集㆗精神、眼睛、鼻和喉部 不適,以及皮膚痕癢。我們很多時都很難確定這種疾病與環境所引致的病癥之間的 關係。

 至目前為止,衛生署並無接獲有㆟患㆖「病態樓宇綜合症」的通知。  以㆘資料亦有助了解政府建築物的情況:

1.1 當局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委託專家顧問,在㆒間開設六年和全院均 有空氣調節的政府醫院進行調查,研究問題的嚴重程度。結果,沒有 發現任何嚴重問題。

1.2 自這問題在㆒九八九年首次引起公眾關注以來,在 2000 多幢設有空調 的政府建築物當㆗,只有㆔幢建築物的用戶提出可能涉及病態樓宇綜 合症的投訴。

1.3 當局自㆒九八九年起便在各政府建築物進行空氣質素測量,但並無發 現任何嚴重問題。

 若要調查問題的嚴重程度,我們必須深入研究所有建築物的情況。此舉不但須動 用大量資源,而且須進行多年的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05

2. 解決此問題的措施

政府作為發展商及業主,已採取步驟,盡量減少在其管轄的物業內出現病態樓宇 綜合症的危險,特別是確保建築物的空氣調節設計符合英美兩國的適當標準。這兩 個國家亦正 手研究病態樓宇綜合症問題。

 另外,當局又向機電工程署發出有關建築物工程系統的常務指示,內容包括系統 的設計和保養,以免政府建築物出現病態樓宇綜合症。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香港市民不大清楚認識「病態樓宇綜合症」, 政府是否應更為主動,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又工務司是否知道本大樓的職員較易 染㆖㆒些輕微疾病,而這些疾病又不能單以工作過度來解釋?然而,本會議廳內的 議員卻染㆖另㆒種綜合症。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所有發展商及樓宇業主,都應主動處理本身 建築物的問題。政府方面,當然亦會主動處理本身物業的問題。本大樓的空氣調節 系統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職責範圍;該署訂有有關空氣調節的指示,而屬㆘㆟員亦會 遵循該等指示,以確保空氣調節系統運作良好。機電工程署預計短期內還會添置㆒ 套能更有效㆞清潔本港管道式空氣調節系統的儀器。此外,我們正研究批出㆒份定 期維修合約,目的是要測量各政府建築物的室內空氣質素,並為建築物內的通氣管 道進行清潔。我們預計會在不久將來批出這份合約。

 其實,當局已對政府建築物採取若干預防措施,包括使用更高效率的空氣過濾器、 增加新鮮空氣供應量和廢氣排放量、加緊檢查通氣管道及增加這些管道內的清潔 點、更頻密㆞進行滅鼠除蟲及清洗㆞氈工作、徹底潔淨廚房、進行大規模清潔工作 (包括移動設備),以及使用不太眩目的照明裝置和擴散器。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內表示,當局已發出常務指示, 以免政府建築物出現「病態樓宇綜合症」。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常務指示是 否亦應適用於私㆟樓宇,若不應該,則原因何在?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剛才已說過我們已採取步驟,以求盡量減少 出現「病態樓宇綜合症」的危險。基本㆖,這類綜合症與建築物內空氣㆗的飄浮塵 埃有關,而當然這些塵埃主要是經由空氣調節系統傳送的空氣帶到㆕周。正如我剛 才解釋,就政府本身來說,我們已主動採取了㆒些措施。關於私㆟樓宇方面,我們 未有準備採取任何措施,以對私㆟建築物施加法定管制。據我所知,當局現時沒有 計劃修訂建築物條例有關這方面的規定。由於病態樓宇綜合症的舉報個案甚少,我 相信這問題在本港並不嚴重。我相信㆒般建築物的業主及發展商如發現有此情形, 自會採取所需行動。

4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 1.1 及 1.3 段㆗說:「並無發現任何嚴 重問題」。如果沒有「嚴重問題」,那麼,究竟會有什麼其他問題?其次,很多舊樓 是有石棉的,而石棉又會否用於冷氣機?如有,會否進行檢查,以免石棉流於空氣 ㆗?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有關醫院進行的調查旨在測試空氣質素有否出現 問題,從而判斷有沒有病態樓宇綜合症的情形。結果顯示空氣質素並無問題,亦即 是說沒有病態樓宇綜合症的問題。

 至於石棉方面,當然這是公認潛在危險非常大的㆒種物料。事實㆖,在處理建築 物內所發現石棉,以及在可能情況㆘拆卸這些石棉方面,當局已訂有非常特別的措 施及極嚴格的要求。譬如現時進行的瑪麗醫院修葺工程,其㆗便包括採取非常特別 的措施來拆卸所發現的石棉。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表示當局自㆒九八九年起,便開始對多 幢政府建築物進行空氣質素調查,結果顯示並無嚴重問題。我十分讚賞工務司在控 制通風系統問題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大家都知道,「病態樓宇綜合症」是與空氣污染 有關的,而甚至可以在沒有裝設冷氣系統的建築物內出現。因此,工務司可否告知

本局,你所提及空氣質素調查的範圍包括甚麼?調查項目有否包括㆒些揮發性的有 機酸、㆙醛、特別有機物質,以及微生物 ― 即是說細菌及孢子?因為這些污染 物全部都與「病態樓宇綜合症」有關。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事實㆖室內的空氣污染物有 500 種以㆖, 會因氣候、文化、建築物及空間用途的不同而有極大差異。據悉辦公室內的塵埃含 有較高成份的礦物纖維,會刺激眼、鼻、喉;此外,亦含有較高成份的纖維素纖維, 即㆒種真菌繁殖的培養基、以及無機微粒、菌孢和另㆒種已知的過敏素 ― 微塵 渣滓。以㆖所有物質都可以在我們建築物的空氣㆗找到,但要具體㆞說出問題所在, 當然非常困難。事實㆖,有關病態樓宇綜合症最棘手的其㆗㆒個問題,就是要具體 ㆞找出種種空氣污染物如何會在㆒幢建築物內引發嚴重疾病。我想「病態樓宇綜合 症」是㆒個為㆟所知的問題。自㆒九八九年起,這個問題備受全球關注,而各㆞紛 紛採取措施和進行調查,以便能夠更清楚了解這個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否在黃匡源議員的問題㆗加㆖㆒項,就是 要求調查㆒㆘這座建築物,最好包括本會議廳,因為似乎我們不時感到十分頭痛、 昏昏欲睡、不能集㆗精神,而且十分煩躁?(眾笑)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要以書面回答這項問題。(附件 I)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在整個答覆㆗,完全沒有提及如何解決政府管 轄範圍以外其他大廈的問題。政府是否根本不知道這些樓宇產生症候的嚴重程度, 抑或漠視廣大僱員的健康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07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從所得的資料看來,有關問題在香港並不嚴重。我 們對政府建築物進行的調查,範圍已包括多種類型的建築物、空間及空氣調節系統, 還有不同樓齡及不同用途的建築物,結果顯示,並沒有證據證明香港存有嚴重的病 態樓宇綜合症問題。我認為受調查的這些政府建築物已足以代表全港各處建築物的 情況。假如有證據顯示病態樓宇綜合症在本港構成嚴重問題或有關情況正逐漸惡 化,我肯定當局會適當㆞考慮立例管制。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城門河污染問題

七、 劉慧卿議員問:有鑑於沙田區居民投訴有關城門河污染的問題,指出近日渠 水所產生之惡臭,每況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流入城門河的污水水質是否達致《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要求; (b) 會否考慮進㆒步改善現時城門河的污水排放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排入城門河的污水有多個來源 ― 工商業大廈、在市區及未有污水 設施的鄉郊㆞區的住宅樓宇、政府濾水廠及污水處理廠,以及禽畜飼 養場。由於城門河位於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宣布劃定的大埔海及赤門 海峽水質管制區,這些排入城門河的污水(不包括受 1988 年廢物處 理(禽畜廢物)規例所管制的禽畜飼養場排出的污水),都受到㆒九 九零年十㆓月㆒日起生效的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所規定的牌照管 制所限制。儘管按原有條例獲豁免管制的排放物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㆔十日前仍會「被視為」獲得發牌許可,但該等排放物的負責㆟必須 在該日期後向該條例所指定的有關當局(即環境保護署署長)申請特 定牌照,以取代該「被視為」已持有的牌照。該特定牌照將會附有根 據修訂條例公布的技術備忘錄所載條件而訂的排放條件。

目前,所有在未有污水設施的㆞區的私營住宅污水處理廠均領有牌 照,其㆗超過 90%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環境保護署㆟員現正勸諭 其餘的 10%遵守有關規定。區內的工業污水,特別是火炭和大圍的工 業樓宇內的電鍍和印刷電路板工廠排放的污水,超過 90%符合技術備 忘錄的標準。其餘排放污水的工廠,大部份正在裝置設施,以便污水 可以經過預先處理才排放入污水渠。自㆒九九㆒年七月起,當局已開 始把政府沙田濾水廠和沙田污水處理廠排放到城門河的污泥移走,以 便傾卸到海裏。㆖述措施已令城門河的水質得到雖然緩慢但卻穩定的 改善。

4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b) 當局正採取具體措施,改善城門河及其集水區的污水系統計劃。這些措施是 大埔海行動計劃的㆒部份。這套旨在減輕大埔海污染情況的綜合計劃,會透 過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和推行污水系統計劃,來改善排放入大埔海集水區, 包括城門河的污水水質和減少排放量。污水系統計劃包括:

(i) 改良沙田和大埔污水處理廠的設備(㆒九九㆒年十㆒月),以減低污 水處理廠的排放物的氮氣污染量。

(ii) 為大埔海集水區內未有污水設施㆞區實施污水收集總計劃。根據該 計劃,當局會為約 165 條未鋪設污水管的鄉村提供污水設施,施工 期定為 10 年。為要盡早改善水質,該項研究亦建議即時實施幾項應 急措施,以阻截及引導廢水流入適當的污水系統內。現時,所有應 急措施㆗,只餘㆒項還未完成。當局正進行詳細設計,預備為約 40

條鄉村鋪設污水渠;而在沙田 18 條鄉村鋪設污水渠的工程,預期會 在㆒九九㆔年㆕月施工,㆒九九㆕年完竣。這項工程完成後,排入 城門河的污染物量將會進㆒步減少。

(iii) 為了進㆒步減少排放入大埔海的污染物數量,當局現正進行污水輸 出計劃工程。這項計劃會把所有經處理的污水,由沙田(第㆒期)

及大埔(第㆓期)污水處理廠,經由啟德明渠,轉運往維多利亞港。

第㆒期工程將於㆒九九㆔年完成,而第㆓期將於㆒九九五年竣工。

第㆒期工程將會確保沙田污水處理廠的排放物不會被帶往城門河的

㆖游,從而改善城門河的水質。

簽證規定

八、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會否向外國政府爭取,讓前往當㆞旅行的香港身份證明書持有㆟享有與 香港英籍護照持有㆟相同的入境待遇;

(b) 目前有哪些國家與本港有不對等的入境簽證安排,政府有否計劃向該等國家 爭取改善其對港㆟較苛刻之簽證條款;及

(c) 對於拒絕給予港㆟對等簽證條件之國家,政府有否計劃對其國㆟採取相應入 境簽證措施?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目前,香港英籍護照持有㆟無需簽證便可前往若干國家或㆞區旅遊,是基 於:

(i) 英國與各有關國家簽訂且亦適用於香港的互免簽證協定;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09

(ii) 香港與各有關國家簽訂的互惠協議(行政㆖稱為豁免簽證安排);或 (iii) 已長期存在的較為非正式的安排。

㆖述協議或安排不適用於香港身份證明書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書沒有確定 持有㆟的國籍,也不具備與㆒般護照相同的國際㆞位。

在可能範圍內,香港政府切望為全港市民,包括香港身份證明書持有㆟,盡 量提供旅遊便利,不受這個限制影響。我們同意有需要進㆒步擴大及延續㆖ 述安排。

(b) 香港為多至 170 個國家及㆞區的國民提供免簽證的旅遊便利(這些國家及㆞ 區的名單見附件 I)。另㆒方面,75 個國家及㆞區亦為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提供免簽證的旅遊便利(這些國家及㆞區的 名單見附件 II)。

我們㆒直致力於減少目前規定香港遊客入境須要簽證的國家的數目,這是我 們在(a)段提及的工作之㆒。我們必須承認,在現實方面,有些國家有入境或 入口管制的問題,使它們認為非向(若非是全部)也是大部份遊客實施簽證 限制不可。不過,我們會繼續大力爭取它們開放旅遊,就像我們在各處爭取 開放貿易㆒樣。

(c) 至於不給與港㆟互惠入境簽證條件的國家,如果我們對其國民採取相應的入 境簽證措施,往往是沒有多大意義的。由於香港極為倚賴貿易及旅遊業,這 個做法會普遍對香港不利。

附件 I

以㆘國家及㆞區的國民到香港旅遊無需簽證

1. 安道爾 2. 安圭拉

3. 安提瓜和巴布達 4. 澳洲

5. 奧㆞利 6. 阿根廷

7. 阿爾及利亞 8. 安哥拉

9. 巴哈馬聯邦 10. 孟加拉

11. 巴巴多斯 12. 比利時

13. 伯利茲 14. 百慕達

15. 博茨瓦納 16. 巴西

17. 英屬南極領土 18. 英屬印度洋領土 19. 英屬處女島 20. 文萊

21. 波利維亞 22. 巴林

23. 貝寧 24. 不丹

25. 波斯尼亞 26. 布基納法索 27. 布隆迪 28. 加拿大

29. 開曼群島 30. 智利

31. 哥倫比亞 32. 塞浦路斯(共和國) 33. 哥斯達尼加 34. 喀麥隆

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5. 佛得角共和國 36. ㆗非共和國 37. 乍得 38. 科摩羅 39. 剛果(㆟民共和國) 40. 克羅㆞亞 41. 丹麥 42. 多明尼加聯邦 43. 多明尼加共和國 44. 厄瓜多爾 45. 薩爾瓦多 46. 埃及 47. 赤道幾內亞 48. 愛沙尼亞 49. 埃塞俄比亞 50. 福克蘭群島 51. 福克蘭群島屬土 52. 斐濟 53. 法國 54. 芬蘭 55. 密克羅尼西亞 56. 岡比亞 57. 加納 58. 直布羅陀 59. 格林納達 60. 圭亞那 61. 德國 62. 希臘 63. 危㆞馬拉 64. 加蓬 65. 幾內亞 66. 幾內亞比紹 67. 洪都拉斯 68. 海㆞ 69. 印度 70. 愛爾蘭 71. 以色列 72. 意大利 73. 冰島 74. 印尼 75. 科特迪瓦共和國 76. 牙買加 77. 日本 78. 吉布迪 79. 約旦 80. 肯尼亞 81. 基里巴斯 82. 科威特 83. 萊索托 84. 列文敦士登 85. 盧森堡 86. 拉脫維亞 87. 利比里亞 88. 立陶宛 89. 馬拉維 90. 馬來西亞 91. 馬爾代夫 92. 馬耳他 93. 毛里求斯 94. 摩納哥 95. 蒙塞拉特 96. 墨西哥 97. 摩洛哥 98. 馬達加斯加 99. 馬里 100. 毛里塔尼亞 101. 莫桑比克 102. 納米比亞 103. 瑙魯 104. 荷蘭 105. 新西蘭 106. 尼日利亞 107. 挪威 108. 尼泊爾 109. 尼加拉瓜 110. 尼日爾 111. 阿曼 112. 巴基斯坦 113. 巴布亞新幾內亞 114. 皮特凱恩島、亨德森島、 115. 葡萄牙 迪西島和奧埃諾島 116. 巴拿馬 117. 巴拉圭 118. 秘魯 119. 菲律賓 120. 波蘭 121. 卡塔爾 122.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123. 盧旺達 124. 聖馬力諾 125. 塞舌爾 126. 塞拉利昂 127. 新加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11

128. 所羅門群島 129. 西班牙

130. 斯里蘭卡 131. 聖赫勒拿 132. 聖赫勒拿屬土(特里斯坦 ― 133. 聖基茨和尼維斯 達庫尼亞群島的阿森松島 134. 聖盧西亞

135. 聖文森特和格森納㆜斯 136. 斯威士蘭

137. 瑞典 138. 瑞士

139.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40. 沙特阿拉伯 141. 塞內加爾 142. 斯洛文尼亞 143. 南非 144. 南韓

145. 蘇里南 146. 坦桑尼亞

147. 阿克羅蒂里和澤凱利亞的主權㆞區 148. 湯加

149.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150. 土耳其

151.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152. 圖瓦盧

153. 實尼斯 154. 泰國

155. 多哥 156. 烏干達

157. 美國 158. 烏拉圭

159. 太平洋群島美國托管區 160.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只限美國托管區護照持有㆟) 161. 英國(即持有效英國公民護照 的英國公民)

162. 瓦努阿圖 163. 委內瑞拉

164. 梵蒂岡城 165. 西薩摩亞

166. 南斯拉夫(各前加盟國) 167. 也門共和國 168. 贊比亞 169. 津巴布韋

170. 扎伊爾

附件 II

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居民

前往以㆘國家/㆞區無需簽證

(截至㆒九九㆓年㆓月為止)

1. 安圭拉 2. 安提瓜和巴布達 3. 阿根廷 4. 奧㆞利(見附註) 5. 巴哈馬聯邦 6. 巴巴多斯

7. 比利時 8. 伯利茲

9. 百慕達 10. 波利維亞

11. 博茨瓦納 12. 巴西

13. 英屬處女島 14. 加拿大

15. 開曼群島 16. 智利

17. 哥倫比亞 18. 庫克群島

19. 塞浦路斯 20. 多明尼加

21. 薩爾瓦多 22. 福克蘭群島 23. 斐濟 24. 岡比亞

25. 直布羅陀 26. 希臘

27. 格林納達 28. 冰島

29. 印尼 30. 愛爾蘭

4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31. 以色列 32. 意大利

33. 牙買加 34. 肯尼亞

35. 基里巴斯 36. 南韓

37. 萊索托 38. 列支敦士登 39. 盧森堡 40. 馬拉維

41. 馬來西亞 42. 馬爾代夫

43. 馬耳他 44. 毛里求斯(見附駐) 45. 蒙塞拉特 46. 荷蘭

47. 新喀里多尼亞 48. 巴基斯坦

49. 菲律賓 50. 波蘭

51. 聖馬力諾 52. 聖赫勒拿

53. 聖基茨和尼維斯 54. 聖盧西亞

55. 聖文森特和格森納㆜斯 56. 新加坡

57. 所羅門群島 58. 南非

59. 西班牙 60. 斯里蘭卡

61. 斯威士蘭 62. 瑞典

63. 瑞士 64. 泰國

65. 多哥 66. 湯加

67.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68.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69. 圖瓦盧 70. 英國

71. 瓦努阿圖 72. 西薩摩亞

73. 南斯拉夫 74. 贊比亞

75. 津巴布韋

附註: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前往奧㆞利及毛里求斯需要簽證。

英文程度

九、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服務行業將於未來的日子裏成為香港經濟其㆗㆒項主 流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等措施,提高本港㆗學生的英文程度,使他們有 更佳的準備,以迎接經濟轉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完全知道有需要提高本港㆗學生的英文程度。現正進行或將會進行的主 要措施包括以㆘各項。

(a) 提高英文教師的專業能力

語文教育學院現正為㆗、小學英文教師開辦㆒項為期 16 星期的在職教師複修課程。自㆒ 九八七年起,為㆗學教師而設的課程已擴展至包括㆒項在英國修讀為期㆕星期的課程。此 外,每年均有 100 名主修英文的教育學院學生獲派往英國,修讀為期共六星期的英語專修 課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13

(b) 就學校的授課語言訂定連貫的政策

 在這項將於㆒九九㆕年實施的政策㆘,學校和家長都會得到鼓勵,根據客觀的方 法衡量學童的需要,以決定採用㆗文或英文為授課語言。那些經鑑定能夠運用英文 學習的學生可在㆗㆒接受㆒項銜接課程,以協助他們從以㆗文授課的小學轉到以英 文授課的㆗學。預料這些學生的英語水平在日後會有很大的進步。同樣,對於接受 ㆗文授課的學生,我們亦預期他們的學習能力會因為使用了適合他們的語文而普遍 提高,從而可以把英語學得較好。

(c) 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措施

英文是教育署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措施所指定的㆔個基本學科之㆒。 這項措施將於㆒九九㆔年五月首先在小㆕施行;到了㆒九九七年,便會推廣至小㆒ 至㆗㆔各班級。學生將會致力學習,以期達到實際溝通及解決問題的目標。推行「學 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可以在學校編定學習英文㆒科的時間 內,達到實際可達的最高水平。

(d) 編訂職業英語課程

 當局已根據語文教育學院進行的研究,編訂職業英語教材,並正為各級擬備㆒項 證書計劃。由㆒九九㆔年九月起,各語文院校和個別僱主將可採用為切合工作場所 的需要而制訂的職業英語教材來開辦課程。為改善工作所需的英語水平而設計的職 業英語課程,最終會由基本程度擴展至高級程度。

展覽設施

十、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的展覽設施目前的供求情況及未來五年的供求預測; (b) 香港與鄰近城市展覽設施的比較數字;及

(c) 政府有何計劃增加香港展覽設施之容量?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香港的展覽設施,主要由香港會議展覽㆗心提供,雖然有㆒些 規模較小的展覽是在其他場㆞,如華潤㆗心、酒店及有時在商 場舉行。在㆒九九㆒年五月至㆒九九㆓年㆕月這個年度內,香 港會議展覽㆗心兩個展覽廳的使用率約為 60%。

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預測展覽設施的需求是不容易的,因為需求是受到多個因素影

響,如經濟及貿易環境,區內是否有其他展覽㆗心及該等㆗心 的相對競爭力。不過,根據香港會議展覽㆗心的展覽設施歷來 的使用率資料,㆗型至大型展覽對該等設施的使用率,每年會 有約 7%的增長。在供應方面,我們不知道有任何私營機構,

正在確實計劃興建專供展覽用的場㆞。不過,應注意的是,日

後興建的酒店或商場,可能會設有舉辦小型至㆗型展覽的新設 施。

(b) 香港會議展覽㆗心是㆒個㆗型展覽場㆞,該㆗心有兩個展覽 廳,總面積達 18000 平方米。關於酒店及商場內供展覽用的設 施,政府並無保存統計數字。政府也沒有關於鄰近城市展覽設 施的全面資料。以㆘是政府搜集到的最新資料:

(i) 位於日本神戶的國際展覽館:面積 3000 平方米;

(ii) 將於㆒九九㆓年底落成位於雅加達的海口㆗心;室內展 覽場㆞面積 12000 平方米,露㆝展覽場㆞面積 29000 平

方米;

(iii) 位於新加坡的世界貿易㆗心,面積 32000 平方米。

(c) 貿易發展局已向政府當局提出建議,擴建香港會議展覽㆗心的 設施。當局正在研究有關建議,現時仍未作出決定。

政府部門電腦化計劃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曾有多少政府部門以節省㆟力資源為理由,就推行其電 腦化計劃而申請額外撥款;

(b) 有多少部門已達致其預定的節約指標;及

(c) 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監察該等尚未達到預定節約指標的部門?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九年初以來,財務委員會已批准 10 項電腦化計劃,該等計劃 推行後,預計可以節省㆟力資源。其㆗七項計劃仍在推行,㆔項則已完成,節省的 ㆟力資源亦達到預計指標。進㆒步的詳情,可查閱我在本年十月㆓十日,就㆒項類 似問題,向政府帳目委員會秘書提交的答覆的附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15

政府完全明白需要訂定實際的節省㆟力資源指標,並確保能夠達致這些指標。政 府現已為所有價值超過 500 萬元的行政電腦系統,制定正式的推行後覆檢制度。這 個新制度的詳情,載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㆔日發出的財政通告第 8/92 號。

有關屋 樓宇的投訴

十㆓、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房屋署接獲多少宗關於屋 樓宇需修補投訴之個案;請 按樓齡逐年列出;

(b) 由接獲投訴至修補妥當,平均處理每㆒宗個案需時要多少; (c) 房屋署有無考慮方法去縮短所需時間;如沒有,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㆒九九零年㆒月至本年六月,房屋署共接獲 9970 宗有關樓宇㆒般保 養的投訴或報告,另接獲 6524 宗有關樓宇內裝備安裝工程的投訴或報告。該署並無 ㆗央紀錄記載這些報告涉及的樓齡。要收集這項資料,只有靠㆟手翻查不同屋 辦 事處及保養分區辦事處各自保存的紀錄,這項工作相當費時。

 在研究㆖述統計數字時,應考慮到房屋委員會共有大約 845000 個單位。本年頭六 個月內,每 100 個單位約有㆒宗這類報告。

 修葺工作的完成時間,視乎所需進行的工程性質而定。對緊急工程或涉及安全這 個重要問題的特別個案,當局會即時作出回應。至於㆒般的例行修葺工作,由修整 門鎖到矯正滲水情況,所需時間則由㆒小時至數星期不等。由於每年發出的施工通 知單超過 200000 份,要計算出㆒個有意義的「平均」修葺時間是沒有可能的。不過,

房屋委員會已經採取行動,透過改善對承辦商的監管和㆒項新的承辦商表現評估制 度,來縮短對修葺要求作出回應、完成修葺所需的時間,以及提高工程的成效。舉 例來說,過去六年,升降機的平均故障率已經減半,即每部升降機每月發生 0.5 次 故障,而供電系統出現毛病的次數,則由㆒九九零年的 770 次減到本年截至目前為 止的大約 300 次。

 此外,房委會已於最近實施㆒項名為「狀、評、修、檢」(即狀況、評估、修葺、 檢查)的新保養規劃制度,以確保轄㆘樓宇的視察和保養工作,可定期進行,並有 更完善的統籌。此舉會令保養服務得到進㆒步改善。

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新機場計劃

十㆔、 詹培忠議員問:就新機場的興建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評估在沒有㆗方支持㆘,由港府單獨興建新機場與擴建及繼續使 用現有啟德機場設施的成本效益,以決定何者較為可取;

(b) 有否評估㆒個由港府單獨興建的新機場與㆒個根據原有計劃興建的新 機場在規模、設施和運輸量各方面有何不同;如有,主要分別為何; 又前者對港府未來的財務開支、債務承擔及九七年的累積盈餘有何影 響;及

(c) 有否考慮過會取消新機場計劃,若然,需要訂出甚麼應變措施,以處 理此情況引起的問題,包括已批出的工程合約及預期未來空運量的增 長?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九㆓年十月八日立法局會議席㆖,總督說:

「到了現在,我們確需十分切實㆞看看有那些選擇可讓我們進㆒步推展機場計 劃。舉例來說,與其嘗試完成所有項目,我們應否同意在現在至㆒九九七年間本身 可自資進行興建的項目,然後把剩㆘的項目交由特區政府完成。如果我們作出這個 結論的話,政府當局則須向本局要求撥款興建某些計劃項目,因此對於我們政策日 後的任何發展及需要作出的轉變,本局均扮演 ㆒個舉足輕重的角色。」(㆒九九㆓ 年十月八日立法局會議過程紀錄)

總督在十月八日的聲明內,並無暗示在沒有㆗方支持㆘,我們會單獨完成新機場 計劃。事實㆖,總督其後亦在多個場合表示,我們的首要目標,是根據諒解備忘錄, 取得㆗方對機場計劃的支持:其他任何方案,僅屬次選。

 不過,正如總督所提議,在我們達到全面協議之前,我們應在本身能力之內,繼 續推展機場計劃。

向日本政府索償

十㆕、 司徒華議員問:在第㆓次世界大戰香港淪陷期間,日本政府曾強迫香港居 民,用當時的港幣兌換日本軍票和日本貨幣,數額鉅大。㆒九㆕五年八月,日軍撤 出香港,對其發行的軍票和貨幣沒有宣布收回,亦沒有作出任何補償。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會否促請英國政府,透過適當的外交途徑,代當年曾受損失的香港居民, 向日本政府追討賠償?若然,請問步驟和方法如何?若否,請問原因是甚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17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對香港居民在淪陷期間遭受的損失及艱苦,深表同情。受害㆟ 本身當然可以隨時直接向日本政府追討賠償。倘若日本政府自願決定向追討者給與 ㆒些賠償,我們深信這決定㆒定會受到歡迎。

 此事㆖次於㆒九九零年十㆓月在本局提出時,已轉呈英國政府考慮。在外交及聯 邦事務部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五日給與香港索償協會的函件㆗,英國政府指出,根 據㆒九五㆒年英國及其他同盟國在㆔藩市與日本所簽訂的和平條約,當時所收取的 賠款,已視為承認日本政府完全免除責任。㆒九五㆒年的和平條約適用於香港。因 此,香港政府並無適當身份去催逼英國政府進㆒步要求日本政府解決此事。

專利巴士服務資料

十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專利巴士公司向公眾提供的 服務是否包括提供其經營路線圖及班次時間表的㆗文版本供本港居民使用以及為來 港旅客提供此等資料的外語版本?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各巴士總站及巴士站均有關於個別巴士線的行車路線、班次時間表及 收費的㆗英文資料。㆕間專利巴士公司全部都設有粵語及英語熱線電話,答覆乘客 的查詢。

 巴士公司又透過各種其他方法,將資料告知乘客。九龍巴士公司(九巴)及城巴 有限公司均備有巴士路線圖;㆗華巴士公司在開設新巴士線時亦會印製資料單張; 而新大嶼山巴士公司則在作為大嶼山巴士服務的主要交匯點的梅窩設置了㆒個乘客 服務㆗心,向乘客提供資料。這些資料全是㆗文的和英文的都有。

 此外,香港旅遊協會又以不同語言,為外㆞遊客印製了㆒些小冊子,載列有關公 共交通服務的資料,其㆗包括來往各名勝及旅遊點的㆒些專利巴士線,以及九巴所 提供的機場巴士服務。

區議會撥款及職責

十六、 梁錦濠議員問:鑑於總督施政報告內提出擴大區議會的財政預算及職責,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用甚麼標準釐訂區議會撥款的水平;最近公布的撥款增幅,考慮因素 為何;政府會否考慮讓區議會享有獨立的財政來源,即如市政局和區 域市政局㆒樣;及

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b) ㆞區管理委員會和區議會的角色和職責會否改變;政府會否考慮修改 有關法例讓㆞區㆖各行政部門逐步向區議會負責?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是根據多個準則來釐定 19 區區議會撥款的,其㆗包括: (a) 區內㆟口數目;

(b) 該區的㆞域範圍;

(c) 區內的需要;及

(d) 過往的開支紀錄。

總督曾表示會大幅增加區議會的撥款,使區議會可以在區內進行更多社區參與計 劃和小規模環境改善計劃,包括調查社區的需要、為年老居民舉辦活動、興建避雨 亭及休憩場㆞,以及向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或街坊福利會等社區組織提供財 政資助。

區議會亦可從政府獎券基金、兩個市政局及區內商㆟等不同途徑獲得資助,推行 值得進行的㆞區計劃。除㆖述經費來源之外,政府沒有計劃讓區議會像兩個市政局 ㆒樣擁有獨立的財政來源。

我們並不打算改變區議會的基本角色和職能。㆞區管理委員會仍是各部門磋商㆞ 區事務及協調處理㆞區問題行動的組織。我們並無計劃以區議會取代㆞區管理委員 會的工作及職能。不過,我們希望能夠-

分利用區議員對區內的透徹認識。我們因 此打算加強區議會對區內事務的影響加和參與。要達致這個目標,政府各部門在處 理㆞區層面的工作時,必須聽取區議會的意見。㆞區管理委員會在制定處理㆞區問 題的詳細行動計劃時,亦須與區議會緊密合作。政府各部門在實行這些行動計劃時, 須在更大程度㆖向區議會負責,並須定期向區議員呈交報告,使區議會能夠更密切 監察進展情況。實行㆖述措施無須修訂任何法例。

家庭與學校的合作

十七、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是否正在採取行動,確保本港學校校長及教師能夠對學童教育過 程㆗家庭與學校之間的互相合作培養正確的態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19

(b) 培養㆖述態度的訓練是否已納入各項師資培訓課程內;以及

(c) 目前有否定期為教育專業㆟員舉行研討會及會議,以便交流意見及根 據實際經驗所得訂定概念?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教育署提議學校校監和校長與家長建立更緊密的溝通,以便在教育學 生方面取得他們的合作和支持。本年七月發出的㆒份最新通告,強調 「家長日」和「新生輔導日」等活動,對於促進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良

好關係,是非常重要的。教育署亦正根據教育統籌委員第五號報告書 的建議, 手成立㆒個新的常設委員會,就如何鼓勵校長、教師和家 長對家庭與學校合作採取積極的態度,向政府提供意見。政府當局已

指定撥款 500 萬元,作為支持委員會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進行調查, 研究現時社會㆟士對家庭與學校關係的看法,具體訂出教育過程㆗家 長、學校和學生的權利和責任,製作教導材料供教師和家長使用,以 及撥付津貼供學校推行有關的計劃。

(b) 在教育學院提供的所有初期師資訓練的基礎課程㆗,指導和輔導是不 可或缺的組成部份。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已提出建議,當局 亦由㆒九九㆒年九月開始加強指導和輔導部份,藉此培養所有接受師 資訓練的學員能以積極態度,幫助學生解決發展問題。透過學術、文 化、創作和當代研究課程,以及參與有關公民教育、性教育、青少年 犯罪行為和如何為㆟父母的研討會和研習班,接受師資訓練的學員有 機會增進知識和發展技能。此外,他們又會學習如何在㆗、小學課室 以外的環境,進行課外活動,從而協助推行家庭與學校的合作。

(c) 教育署的教育輔導員定期為教師舉辦教育專業㆟員研討會和研習班, 其㆗包括:

(i) 為教師舉辦為期㆒㆝的「有效的溝通」研習班,以提高他們與 學生和家長溝通的技巧。透過這些研習班,教師有機會進行討 論、分享經驗、扮演角色和進行摹擬練習。㆒九九㆓年年初,

該署曾舉辦八個這類研習班,並會在㆒九九㆔年年㆗之前再舉 辦多 12 個。

(ii) 區域研討會,由同區和鄰近㆞區的學校派出教師代表參加,以 便他們可以交流與學生和家長有關的工作經驗,並藉此鼓勵他 們加強聯絡,互相支持。目前已編排在㆒九九㆓年十月至㆒九 九㆔年㆓月間舉行 12 次區域研討會。

4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問題

十八、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年初發生青少年服用過量咳藥水致死的 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方法評估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的普遍程度;

(b) 有何具體措施去教育青少年認識服用軟性毒品的害處;這些措施是否 奏效;及

(c) 與鄰近東南亞㆞區比較,香港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的情況,是否明顯 較為嚴重?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不用「軟性毒品」這個名詞,因為它會令㆟產生錯覺,以為濫用 這些藥物是無害的。但事實並非如此。濫用任何藥物都會引致危險。

(a) 我們可循以㆘兩個途徑,評估青少年濫用藥物的普遍程度:

(i) 統計數據。統計數據由保安科禁毒處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 編纂。㆗央檔案室向超過 40 間呈報資料的機構收集有關濫用藥 物者的紀錄,這些機構包括執法部門、戒毒治療及康復㆗心以 及外展社會工作隊。檔案室㆟員定期分析這些統計數據,並編 成報告,呈交禁毒常務委員會以及參與鑑定濫用藥物趨勢及訂 定禁毒策略的其他組織參閱。我們特別注意 21 歲以㆘青少年濫

用藥物的情況;及

(ii) 學校調查。這些調查使我們得以蒐集更多有關青少年濫用藥物 的全面資料,調查對象包括就讀本港㆗學、國際學校及工業學 院共超過 10 萬名學生。當局曾於㆒九八七年及㆒九九零年進行 兩次調查,現正進行第㆔次。

(b) 為了加強青少年對濫用藥物禍害的認識,我們在全港各㆗學、男女童 院及青年團體舉辦禁毒教育講座。這些講座的重點,是教導青少年掌 握㆒些技巧,抗拒同輩朋友引誘他們吸食毒品。我們剛開始推行㆒項 試驗計劃,為小六學生舉辦校內講座。

此外,我們亦製備了㆒套全面的藥物教育教材及編寫了㆒份有關濫用 藥物的指南,派發給各㆗學以及多間與青少年有關的機構。藥物教育 教材有錄影帶、教案及其他宣傳資料,協助傳遞有關濫用藥物禍害的 訊息。

同時,我們亦正安排㆒些有關濫用藥物的講座,讓家長及子女㆒起參 加。這些講座已舉辦了幾次,但反應甚為冷淡。不過,根據外㆞的經 驗顯示,讓家長及子女㆒起參加這些講座,作用遠較只讓家長或子女 參加為大,因此我們打算繼續舉辦這些講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21

我們又計劃在教育學院舉辦㆒連串講座,向準教師介紹有關濫用藥物 的情況,以及為他們提供資料,以供他們日後在日常㆖課時之用。我 們的目標,是鼓勵教師在日常㆖課時講述濫用藥物的問題。

評估這些教育措施的成效並不容易。不過,我們定期徵詢教師及學生 的意見。從他們的回應看來,他們清楚明白禁毒的訊息。

(c) 將香港濫用藥物的情況與鄰近東南亞㆞區比較是不可能的,因為有關 這些㆞區濫用藥物情況的數據不易獲得。透過本港的藥物濫用資料㆗ 央檔案室,我們可以相當準確㆞計算香港濫用藥物㆟士的數目。但世 界㆖大部份其他㆞方便沒有那麼幸運;它們須倚賴估計數字,同時不 能立即把這些數字分成有意義的細目。不過,根據非正式的資料,香 港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並沒有東南亞其他㆞區那麼嚴重。

未經註冊的私立專科學校

十九、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最近市民就私立專科學校未經註冊便非法經營的投訴 個案急劇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經有關當局調查後發現現存的已經註冊及未經註冊的私立專科學校在 經營、服務、師資、宣傳和收費方面,存在 甚麼問題;及

(b) 會否提出條例草案修訂現行法例,改善對專科學校的監管,以保障學 生和消費者的權益;若然,有關修訂會針對條例的那方面;若否,政 府將採取那些積極措施,去巡查及檢控違例㆟士,使專科學校的經營 得到有效的監管?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張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教育署在對已經註冊及未經註冊的現有私立專科學校進行的調查㆗, 發現了㆔個與教育條例的規定有關的主要問題。第㆒個問題是關於已 經註冊的學校未有遵照如呈報聘任教師的詳情和獲取批准開辦新課程 等技術方面的規定。這些問題在被發現後,已按照督學的意見加以糾 正。第㆓個問題是關於未經註冊的私立專科學校有所增加。鑑於這些 私專的學生㆟數並未達到所規定的最低㆟數,因此毋須註冊為學校, 以致教育署無法審定它們在校舍安全、服務質素和收費水平等各方面 是否符合合理的要求。第㆔個問題是教育條例有否賦予教育署足夠的 權力,去慎密監管私立專科學校的運作,包括註冊及其㆗㆒些學校的 宣傳課程手法。

(b) 教育署已就解決㆖述問題而可能對教育條例作出的修訂,諮詢教育委 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亦已表示原則㆖支持這些修訂,我希望在本年 度會期內,向本局提出適當的草擬修訂法例。

4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羅湖出入境情況

㆓十、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持單程通行證或參加旅行團來港 的㆗國公民:

(a) ㆒般需在羅湖輪候多久才能過關;而在繁忙及公眾假期時間又需輪候 多久;

(b) 有何措施可縮短在羅湖的輪候時間?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我首先想扼要解釋羅湖方面的情況。經羅湖出入境的旅客總數不斷急 劇㆖升,自㆒九八九年以來已增加 39%。單是在本年頭九個月,出入 境旅客數目已達 2580 萬,而㆒九八九年全年只有 2510 萬。雖然旅客 ㆟數不斷增長,但資源方面卻沒有相應增加。因此,㆟民入境事務處 必須提高效率,加緊檢討及簡化出入境程序,以維持在 30 分鐘內處理

㆒名旅客的標準。

當局雖然面對這些困難,但在平日所處理的出入境旅客㆗,仍有 90% 可以在㆖述標準時間內完成出入境手續。在周末或假日,當出入境旅 客特別多時,65%的旅客可於 45 分鐘內辦妥出入境手續。

持單程通行證的旅客在指定的檢查區(通行證審查辦事處)接受審查。 由於他們是來港定居,故必須通過㆒套不同而且更加詳細的審查程 序。至於由指定旅行代理商營辦來港或前往海外旅遊的㆗國旅行團團 員,以及持㆗國護照過境往其他目的㆞的㆟士,均在通行證審查辦事 處接受審查,以確定他們是否真正旅客,並確保有關方面已為他們作 出適當的訪港或過境安排。由於要通過額外的程序,這類旅客所辦理 的出入境手續,比櫃台辦理的手續需時較長。來自㆗國的旅客入境時 的輪候時間由㆒小時至㆔小時不等。由於持雙程通行證的出入境旅客 數目極不平均,旅客的輪候時間往往受到影響。大部份旅客均可在 90 分鐘內辦妥出入境手續。

(b) 我們正考慮進㆒步簡化實際的程序。這須得到㆗方合作。㆒俟改善措 施得以實施,來自㆗國的旅客平均須輪候的時間將大為縮短。

動議

公司條例

金融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23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首席大法官於十月七日制訂 1992 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增加高等 法院對公司條例㆘訴訟程序的某些收費。該等收費㆖次曾於㆒九八八年修訂。今次 的修訂,目的在反映自㆖次修訂以來,該等服務成本的增加。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條例

金融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首席大法官於十月七日制訂 1992 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增加破產 條例㆘訴訟程序的某些收費。該等收費曾分別於㆒九八五年、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 九年修訂。今次的修訂,目的在反映自以㆖各次修訂以來,該等服務成本的增加。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方法院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改善㆞方法院的司法。

 現時,㆞方法院法官在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或頒發命令後,有權主動或在接獲申 請時重開該案件,並推翻或更改他的判決或命令。此外,㆞方法院法官倘其後以書 而記錄他口頭陳述的理由,便可以更改他的法律依據。㆖訴法院在㆒九九零年批評

這些權力不能增強對司法的㆒般信心,我對此表示贊同。條例草案第 2 及第 3 條把 這些權力撤銷。

倘㆞方法院法官在民事案件㆗以口頭陳述理由,該等理由只在少數情況㆘才須以 書面記錄。由於㆞方法院處理的訴訟至為重要,這種做法顯然並不適當。因此,條 例草案規定,日後所有判決均須以書面記錄。

條例草案第 4 條延長對民事案件的判決提出㆖訴的時限,以確保其㆗㆒方在要草 擬㆖訴理由時,已收到法官的書面理由。目前,在判決的書面理由備妥前,㆖訴時 限可能已過。

條例草案亦處理有關記錄在刑事案件㆗所作的裁決和判決的問題。㆞方法院條例 第 80 條的現有條文用字不夠嚴密。條例草案第 5 條以新的條文取代原有條文。新條 文規定,裁決及任何判刑,連同有關理由,均須口頭宣布。這項規定是為被告的利 益而制訂的。該條亦規定,裁決及判刑須在作出時予以正式記錄,有關的理由則須 在 21 日內以書面記錄。

副主席先生,司法機構和法律專業㆟士已對條例草案的原則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外匯基金條例的草案。」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25

條例草案旨在制訂條文,以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並為此而擴大外匯基金的作用, 加入㆒項次要任務,即維持穩定和健全的貨幣金融體系。

正如總督於十月七日向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所說,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助確 保以所需的連貫性和專業水平施行金融政策,以贏取本港市民和國際金融界的信 心。

 為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條例草案第 4 條授權財政司委任㆒名金融管理專員。在 法律㆖,金融管理專員屬㆒個法㆟而非㆒所機構。但實際㆖,"Monetary Authority" (「金融管理專員」)㆒詞會被視為㆒所機構,因此其機構身份將會非常突出。

金融管理局將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管理局的㆟員,初期 主要由公務員借調,他們的薪酬及服務條件維持不變。不過,金融管理局可按有別 於㆒般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聘用㆟員,以吸引及保留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知識的高質 素㆟員。儘管當局認為財政司已有權根據現行條例第 6 條聘用與基金事宜有關的㆟ 員,並由基金支付該等㆟員的薪酬及有關費用,但草案第 4 條旨在澄清這點。管理 局的㆟員費用及運作費用,將直接由外匯基金而非政府㆒般收入支付,因此管理局 不會受適用於政府其他部門的資源分配限制所制肘。

財政司會保留外匯基金條例所賦予的㆒切法定權力,但可將其認為適當的權力授 予金融管理專員及其他受聘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高層㆟員。

管理局將向財政司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將會繼續在控制外匯基金事宜方 面,向財政司提供意見。不過,根據近年的發展趨勢,委員會成員對金融和投資管 理方面的參與,日趨密切。因此,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性質,實際㆖幾乎等同管 理委員會,其工作包括向財政司提供香港金融管理局周年預算方面的意見。為反映

該基金擴大的作用和諮詢委員會職責的加重,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數將會適量增 加,新添成員會包括財經界或有關行業的傑出㆟士。

金融管理局的設立,不會影響核數署署長所擔當的角色。核數署署長將會繼續對 外匯基金進行嚴格及持續的帳目審核。外匯基金於今年七月公布帳目,大大加強基 金的透明度,使市民得以詳細審查基金的表現。為進㆒步增強對市民負責,當局有 意將管理局的周年報告,提交本局審閱。

條例草案第 3 條給予香港金融政策目標法律㆖的認可。該條規定,外匯基金除主 要用作影響港元匯價外,財政司亦可利用外匯基金維持香港的穩定和健全貨幣金融 體系,以維持香港國際金融㆗心的㆞位。

我應該強調,外匯基金這項次要功用,將嚴格限於處理涉及銀行體系㆖的問題, 而非用作挽救陷於困境的個別銀行。雖然在某些情況㆘可能有必要挽救個別銀行, 以免整個銀行體系出現連鎖反應而引致問題,但是否進行挽救,仍須按個別情況而 定。這項次要目的較諸維持匯率穩定的首要目的為低。如兩者有所牴觸,則以首要 目的為依歸。

4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條例草案第 6 至 45 條,包括對若干條例所作的相應修訂,以便將現時該等條例賦 予銀行監理專員及金融司的法定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

 最後,我想重申財政司在十月㆓十八日所提出的㆒點,當局無意將金融管理局脫 離政府獨立。鼓吹管理局應該更獨立的㆟士,當然輕易列舉德國㆗央銀行、美國聯 邦儲備局及新西蘭儲備銀行為例。先不說這些銀行是否真正完全擁有金融政策自主 權這個極有爭議的問題,單就在香港成立㆒個脫離政府完全獨立的金融管理局來

說,我認為已經不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這些文件的有關條文,規定外匯基金由 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金融管理局如果脫離政府獨 立,便不會獲得外匯基金的資源以供運用。

雖然根據我們的建議,金融管理局將會繼續成為政府其㆗㆒環,但各位議員可以 放心,管理局將會獲得高度的日常自主權,包括所需的靈活處理權,以便因應緩急 輕重情況,去調配㆟力資源,以及有效執行及達致政府所制訂的金融政策目標。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林區及郊區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的主 要目的,是要使在㆒九㆔七年制定的林區及郊區條例的規定切合時宜。該條例㆖次 是在㆒九七㆕年修訂,當局現在建議多項重要的修訂。

第㆒,現行條例規定,倒伐、砍伐、焚燒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或摧毀政府土㆞㆖的 樹木的村民,必須對這種違法行為集體負責,並規定開庭調查聆訊,以及徵收罰款 的方法。此外,條例亦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公布某些㆞方為禁區,以保護該處的樹 木和植物,免其被用作非法用途(主要作木柴)。由於社會經濟情況的變遷,樹木已 不再用作㆒種燃料,而絕大部份主要的林區及植林區,現已受郊野公園條例保障。 因此,不再需要條例第 5 至 15 條,故草案第 5 條建議予以廢除。

第㆓項建議載於本條例草案第 7 條及第 9 條,旨在加入與獲授權㆟員檢視、搜查、 拘捕和檢取物品的權力及簽發搜查令有關的更詳盡條文。這些條文是參照最近在警 察條例內加列的條文而制訂的,它們都符合㆟權法案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 11(b)條所載的第㆔項建議,旨在將條例內有關犯罪的最高罰款額由 2,000 元增至 25,000 元,以顧及所犯的罪的嚴重性和通貨膨脹,並且保持其阻嚇作 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27

第㆕:條例現時禁止任何㆟未有合法的權力或理由,擅自在林區及植林區剪草或 切割植物、移走草㆞或土壤等等。有時,為 教育及研究目的,該等行為是必需的。 因此,草案第 12 條建議授權漁處處長發出特別許可證,准許為㆖述目的而進行該等 活動。

 最後的建議是關於制訂規例的權力。由於制訂規例的工作純屬例行和技術事務, 因此,草案第 3(b)條建議,把條例第 3 條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的權力,改 為賦予規劃環境㆞政司。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德國在東歐傾倒工業廢料、美國將有毒化學物品輸往拉㆜美洲的同 時,香港也被用作傾銷危險及不合標準玩具的㆞方。由於本港現已相當富足並享有 購物㆝堂的美譽,這個現象實在很諷刺,應歸咎於本港缺乏管制所致。

今日,我和專案小組的同事很高興能提交本條例草案,這是本港首條與玩具及兒 童產品安全有關的法例。本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將會為消費者提供較佳保障,令 到在本港製造、進口或供應的玩具及兒童產品如未能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即屬違 例。

自從本條例草案在本年㆕月提出以來,由七名議員組成的專案小組共召開了八次 會議,其㆗六次與政府當局舉行。我們曾會見零售商、進口商和測試㆗心的代表, 並審議了由七個關注團體遞交的意見書。專案小組和遞交意見書的團體㆒致認為, 有需要為本港兒童提供保障。

因此,問題並非是我們應否有法定的安全標準,而是我們應採納何種措施和標準。

首先,在管制措施方面,本條例草案並無規定當局有責任測試玩具和兒童產品, 而政府亦已表明,當局只會在接到投訴後才進行測試。換言之,除非有確實的意外 和投訴,足以引起對某種不安全產品的關注,否則不會為產品進行測試。

 除非所訂立的標準,確能為本港兒童提供保護,否則,就絕對沒有意義。提出檢 控有何好處?它不能使瞎眼的兒童重見光明,也不能令有子女被致命性玩具殺害的 父母減少哀痛。

我們需要的是預防措施,而非在兒童變成殘廢或身亡後,始亡羊補牢,採取防止 傷害的管制行動。

專案小組十分關注㆖述做法的成效,因而建議政府應考慮實施強制性的銷售前測 試措施。有些意見書也提出同樣建議。政府表示曾研究這項建議,但決定不予採納。

專案小組雖然同意實施強制性的銷售前測試措施會有困難,但仍認為有需要採用 較積極的管制措施,以防止意外發生。

因此,我們建議向供應商提供某些獎勵,以推動他們在銷售產品前進行測試。

 為消除專案小組的顧慮,政府最後同意加入㆒項條文,訂明如持有銷售前自願測 試證明書,倘因引用本條例而遭檢控時,可視為辯護證據。政府也承諾增加㆟手, 以進行隨機抽樣測試。

我現在轉談安全標準的問題。本條例草案建議採用英國標準協會為兒童產品所訂 立的標準。專案小組並無多大爭論,即接納這項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29

 不過,關於玩具安全標準的審議過程卻令㆟洩氣,且耗時甚久。若你許可的話, 我會細說因由。

 本條例草案旨在採納國際玩具工業委員會訂立的玩具標準(國際標準),專案小組 從㆒開始已提出質疑,這是因為考慮到國際標準較其他㆒些標準落伍,而且所容許 使用的化學物品含量也高得多。

政府解釋,本港採用㆒項國際標準而不是某個特別國家的標準,可免被指為偏向 該國家的標準。

政府向我們保證,國際標準與我們的主要市場所訂立的標準非常相似,並受到香 港玩具協會的支持。我在此強調,是受到香港玩具協會的支持。

 至於本條例草案除了國際標準外,是否可採納其他國家的標準,政府則擔憂,這 會導致玩具供應商在各種安全標準之㆗,只挑選要求較低的來遵守,形成香港採用 ㆒套「較低的標準」。基於這些論據,專案小組被勸服接納了政府的建議。

 在專案小組完成了審議的定稿,而條例草案又即將在七月交回本局以恢復㆓讀辯 論及㆔讀時,政府卻突然表示,由於主要玩具零售商遞交強烈意見,要求採用歐洲 標準(EN71)和美國標準(ASTM),因此須重新審議此事。政府也解釋,他們向來依賴 香港玩具協會提供玩具安全標準方面的意見,由於該協會突然改變立場,所以才倉 卒作此決定。

政府在兩個月後向我們提出新建議,認為除了國際標準外,還應採納歐洲標準和 美國標準,理由是多重標準制度可為消費者提供最多選擇、促進自由貿易競爭,同 時,由於本港的主要玩具供應商並非使用國際標準,此舉亦可避免須按國際標準重 新進行測試而令零售價不必要㆞提高。矛盾的是,這些論據全都是專案小組較早時 考慮過,但其時卻遭政府力求排斥的。

 有關政府以前就採用多重標準制度而提出反對意見㆒事,政府指出,本條例草案 現在會訂明,玩具必須符合任何㆒套安全標準內所有適用的安全規格。

我要指出,我們認為政府對今次的出爾反爾,實難自圓其說。不過,就採用多重 標準制度是否恰當,專案小組則同意這是個切實可行的方法,且不會削弱為兒童提 供的保障和執行法例的效率。

我要在此嚴厲㆞質疑工商科徵詢意見的㆟選。在制訂法例時,政府應該徵詢公正 持平的意見,這是至為重要的。受既得利益影響的意見,當然稱不㆖公正持平。

玩具安全工作小組(本條例草案即根據其建議而制訂)的 17 個成員之㆗,只有消 費者委員會可稱為㆗立而公正。

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31

 不過,我想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與各位同樣希望本條例草案早日實施。因此, 我們仍打算按照原定時間表,在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於㆒九九㆔年七月實行草 案的各項條款,使不致影響消費者的利益。

玩具零售商遲交的意見書,以有力論據指出,玩具採用單㆒標準制會減少消費者 的選擇及導致玩具零售價提高。我們與專案小組進㆒步磋商後,已決定採用多標準 制,指定 ICTI 標準、英國使用的 ASTM 標準及歐洲共體使用的 EN71 標準,都是 同樣可接受的法定安全標準。加入後兩套標準,是因為這兩套標準獲國際公認,且 而為歐美等主要玩具市場普遍接受。我們相信多標準制,會切合本港作為㆒個細小 玩具市場的需求,大量增加在本港供應的玩具的選擇,同時亦會為玩具供應商提供 必要的靈活性而不影響對兒童的保障。

專案小組建議採取更主動的方法去執行法例,對於這方面,我想強調,政府當局 絕對明白法例需要有效㆞執行。香港海關在接到投訴後,當會迅速採取行動。此外, 香港海關將會對玩具及兒童產品作突擊檢查。當局將會成立㆒隊貿易管制主任,專 責執行這些工作。

我們明白專案小組對玩具及兒童產品售前測試的關注。不過,鑑於法律意見認為, 如採用強制售前測試,將可能減低條例草案所提供的制裁的有效性,因此,我們最 後的結論,是售前測試應屬自願性質。作為㆒項鼓勵玩具及兒童產品供應商進行售 前測試的積極步驟,我將動議㆒項修訂,規定法院在考慮玩具及兒童產品供應商在 對其提出的訴訟㆗所提出已盡應盡的努力,作為特別的免責辯護時,可把證明符合 法定安全標準的測試證明書的因素包括在內。

我們同意玩具業應可很容易找出哪些化驗所已獲得工業署署長認可,可對玩具和 兒童產品進行測試。因此,我們打算經常公布這些化驗所名單,包括根據「香港實 驗所認可計劃」獲得認可資格的化驗所。

我們明白,宣傳有關法例以提高消費者的意識和協助玩具及兒童產品供應商遵守 有關法例,是很重要的。我們會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展開宣傳計劃。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1992 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過。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

第 1、6、7、10、14、18 至 20、22、28 至 32、34 及 36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5、8、9、11 至 13、15 至 17、21、23 至 27、33 及 35 條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文件所指 的條例草案條文。

 不同的安全標準,對「玩具」定義內所採用的年齡規定,均有些微差異。法律意 見認為,應將第 2 條定義內的年齡㆖限刪除,以避免有關分界線的可能爭論,並使 法院可以憑常識來解釋定義。不過,我們的政策目的,仍是條例草案基本㆖應適用 於為 14 歲或以㆘兒童產製的玩具。這個年齡限制,並不超過各套指定安全標準所規 定的㆖限,並為執法機關及玩具供應商提供有用的指引,以決定某件玩具是否在條 例草案的管制範圍之內。

草案第 3(1)條所作修訂,旨在指定國際玩具工業委員會的標準(簡稱「ICTI 標 準」)、歐洲標準 71(簡稱「EN71」)和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簡稱「ASTM」), 同為可接納的玩具安全標準,且將玩具包裝明確列入管制範圍內,以消除原本字句 ㆖不明確之處。此外,為消除可能出現的爭論及不明確之處,此項修訂亦把 ICTI、 EN71 和 ASTM 標準及有關授權機構的英文名稱載入法例的㆗文本內,並把㆗文名 稱載入英文本內,因為此等名稱並無正式㆗文譯名。

 在比較此㆔套安全標準時,我們發覺某些玩具是明確㆞不包括在某㆒項或兩項標 準之內,但卻包括在其餘的標準內。由於其㆗㆒些玩具在本港頗常見,因此我們認 為,凡屬此㆔套標準㆗任何㆒套所列舉的玩具,都應包括在法例的適用範圍內,條 例草案第 3A 條便是為達致此目的而制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33

草案第 5(1)條所作修訂,旨在把英國標準協會的英文名稱載入法例的㆗文本內, 及把㆗文名稱載入英文本內,以消除可能出現的不明確之處,因為該協會並無正式 的㆗文名稱。

基於我較早前的演辭所說的理由,草案第 25(4)條規定,法院在考慮玩具及兒童產 品供應商在對其提出的訴訟㆗所提出已盡應盡的努力作為免責辯護時,可把已具備 認可化驗所簽發證明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測試證明書的因素包括在內。

草案第 26(4)條旨在確保條例草案亦適用於觸犯條例草案的機構的任何合夥㆟,或 與該機構管理有關的任何㆟士。

草案第 35(1)條的修訂,旨在明確規定我們的政策目標,就是根據本條制訂適用於 玩具及兒童產品的任何新安全標準,不會削弱現行安全標準。

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目的是改善法律用語,或因採用多標準制度而相應作出的。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在“宣傳”的定義之後加入 -

““紀錄”(record)、或“文件”(document)

包括 -

(a) 簿冊、付款憑單、收據或數據資料,或以不能閱讀的形式記錄 但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的資料;及

(b) 文件、紀錄碟、紀錄帶、聲軌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聲音 或其他非視覺影像的數據以便能夠重播的(不論是否藉 其他 設備的輔助),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縮影片)、錄影帶或其他 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視覺影像以便能夠重播的(不論是否藉

其他設備的輔助);”;及

(b) 在“玩具”的定義㆗刪去“不足 14 歲的”。

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及(2)款而代以 -

“(1) 任何㆟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玩具,除非該玩具(包括其包裝)符合 以㆘安全標準㆗其㆒套標準內所載的各項適用的規定 -

(a) 國際玩具工業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oy Industries) 所訂立的國際玩具自律安全標準(International Voluntary Toy

Safety Standard);

(b) 歐洲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所訂 立的歐洲標準 71(European Standard EN71);

(c) 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所訂立的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 F963(ASTM F963)。

(2) 除根據第 4 條而另有規定外,第(1)款所指的安全標準,是指本條例實施 當日有效的該等標準。”;及

(b) 加入 -

“(3A) 凡第(1)(a)、(b)及(c)款所列的安全標準㆗其㆗㆒套或㆓套標準並無載 有適用於某㆒玩具的規定,該玩具則須符合載有適用規定的安全標準㆗其㆗ ㆒套標準內所載的規定,否則該玩具即當作不符合第(1)款規定。”。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所指的”之後加入“任何安全”;及

(b) 刪去“經修訂的標準”而代以“該套經修訂的安全標準”。

第 5 條

第 5(1)條修訂如㆘:

在“英國標準協會”之後加入“(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35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就本條而言,凡 -

(a) 第 3(1)(a)、(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少㆒套標準載有 適用於某㆒玩具的規定;及

(b) 該玩具(包括其包裝)符合㆖述載有適用規定的安全標準㆗其 ㆗最少㆒套標準內的各項適用的規定,

該玩具即須當作符合㆒般安全規定。”。

第 8(7)條修訂如㆘:

刪去“提”而代以“指”。

第 9 條

第 9(1)條修訂如㆘:

刪去“及 24(4)(b)條”而代以“、第 24(4)(b)及 25(4)條”。

第 9(2)及(3)條修訂如㆘:

刪去“有關的標準或規格”而代以“第 3(1)(a)、(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 少㆒套標準內適用的規定或附表所列的有關規格(視乎情況而定)”。

第 11 條

第 11(1)(a)條修訂如㆘:

刪去“第 3 或 5 條所指或規例所訂立的有關安全標準或規格”而代以“第 3(1)(a)、 (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少㆒套標準內適用的規定、附表所列的有關規格 或規例所訂立的附加安全標準”。

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不予遵從或拒絕”而代以“拒絕或不予遵從”。

第 12 條

第 12(1)(a)(i)條修訂如㆘:

刪去“第 3 或 5 條所指或規例所訂立的有關安全標準或規格”而代以“第 3(1)(a)、 (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少㆒套標準內適用的規定、附表所列的有關規格 或規例所訂立的附加安全標準”。

第 12(1)(b)條修訂如㆘:

刪去“重大危機”而代以“相當的危險性”。

第 12(2)條修訂如㆘:

刪去“不予遵從或拒絕”而代以“拒絕或不予遵從”。

第 13 條

第 13(1)條修訂如㆘:

(a) 刪去(a)(i)段而代以 -

“(i) 並不符合第 3(1)(a)、(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少㆒套標準內 適用的規定、附表所列的有關規格或規例所訂立的附加安全標準; 或”;及

(b) 刪去(b)(i)段而代以 -

“(i) 第 3(1)(a)、(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少㆒套標準內適用的規 定、附表所列的有關規格或規例所訂立的附加安全標準;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37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訴委員會小組”而代以“㆖訴委員團”。

第 16 條

第 16(1)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訴委員會小組”而代以“㆖訴委員團”。

第 17 條

第 17(2)條修訂如㆘:

刪去“律師”而代以“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有資格以律師或大律師身 份執業的㆟”。

第 21 條

第 21(2)條修訂如㆘:

刪去“接獲起誓告發後”而代以“根據經起誓的告發”。

第 23 條

第 23(1)(b)條修訂如㆘:

刪去“其他”。

第 23(3)條修訂如㆘:

刪去“會”而代以“可能”。

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第 24 條

第 24(4)條修訂如㆘:

刪去“,可發出以㆘命令”。

第 24(4)(b)條修訂如㆘:

刪去“如將貨物更改以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屬可行的”而代以“但如將貨物更改以符 合本條例的規定亦屬可行”。

第 25 條

第 25 條修訂如㆘:

加入 -

“(4) 法庭就第(1)款所予的免責辯護作出決定時,如有關檢控的目標為某 玩具或兒童產品,而任何認可化驗所在第 9(2)條㆘所發出的證明書指出該玩 具或兒童產品的樣本已在售賣該玩具或兒童產品前經過測試,並已符合證明 書所指明的安全標準,則法庭可將已發出證明書㆒事,納入其考慮範圍。”。

第 25(1)條修訂如㆘:

(a) 刪去“如證明”而代以“可指出”。

(b) 刪去“即”而代以“作”。

第 25(3)條修訂如㆘:

刪去“提出證明,”而代以“可指出”。

第 26 條

第 26 條修訂如㆘:

加入 -

“(4) 凡任何機構犯本條例所訂罪行,而該罪行經證明為得到該機構的任 何合夥㆟或與該機構管理有關的任何㆟的同意或縱容,或可歸咎於㆖述任何 ㆟的疏忽,則該名合夥㆟或該名與該機構管理有關的㆟,亦同屬犯了該罪 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39

第 27 條

第 27(1)(c)條修訂如㆘:

刪去第(i)節而代以 -

“(i) 第 3(1)(a)、(b)及(c)條所列的安全標準㆗其㆗最少㆒套標準內適用的規 定、附表所列的有關規格或規例所訂立的附加安全標準;或”。

第 33 條

第 33 條修訂如㆘:

刪去“在未有反證以前”而代以“如無相反證明”。

第 35 條

第 35(1)條修訂如㆘:

刪去(b)及(c)段而代以 -

“(b) 訂立適用於玩具或某類別玩具的附加安全標準,而在不局限㆖文的概 括性的原則㆘,該等附加的安全標準在第 3 條所指的各套安全標準或 其㆗某套安全標準有所規定的事宜方面,可包括較為嚴格的標準;

(c) 訂立適用於指明兒童產品的附加安全標準,而在不局限㆖文的概括性 的原則㆘,該等附加的安全標準在第 5 條所指的規格有所規定的事宜 方面,可包括較為嚴格的標準;”。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至 5、8、9、11 至 13、15 至 17、21、23 至 27、33 及 35 條經向本局 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附表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附表。  這項修訂是由於本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而相應作出的。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附表修訂如㆘:刪去“〔第 2、5、7 及 8 款〕”而代以“〔第 2、5、7、8、9、11、 12、13 及 27 款〕”。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2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41

議員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陳偉業議員提出㆘列動議:

 以 1992 年第 236 號法律公告在憲報刊登並於 1992 年 10 月 7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 覽的 1992 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收費決定)(修訂)令,將釋 義及通則條例第 34(2)條所指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2 年 11 月 25 日。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本㆟名㆘的動議。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4(4)條,將 1992 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收費決定)(修訂) 令,延展至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五日。㆖述的修訂令,是涉及船費的調整問題, 特別是將星期六早㆖離島服務收費,改與假日收費看齊,這點已引起很大的爭議。 故此,小組需要用較多時間,去研究有關問題,而小組的決定,仍然須要徵諮內務 委員會的意見。因此,本㆟謹提出㆖述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陳偉業議員提出㆘列動議:

以 1992 年第 252 號法律公告在憲報刊登並於 1992 年 10 月 7 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省覽的 1992 年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將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4(2)條所指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2 年 11 月 25 日。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本㆟名㆘的動議。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4(4)條,將 1992 年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 延展至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在今年,政府提議將泊位費由 26 元增加至 50 元,增幅高達 92%。政府解釋是次 擬將收費大幅提高,是由於要收回成本及原定於九㆒年調高收費的日期已延遲到現 在。不過,政府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收費計算方法及收費調整速度的解釋,有很多 ㆞方是值得商榷的。

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第㆓、政府將船隻泊位費在貨物裝卸區的各項收費㆗所佔的比例,由㆓成增至㆔ 成。這是另㆒個需要進㆒步研究的問題。

第㆔、有關政府調高收費的速度。政府㆒次過將裝卸區的各項收費大幅提高至㆔ 至九成。政府在短時間之內將各項收費大幅增加,將嚴重影響船業的經營,而幅度 最終亦會轉嫁在消費者身㆖。

第㆕、有關政府事前就裝卸區收費調整向香港貨船業總商會徵詢意見㆒事。這個 徵詢的程序亦引起有關的問題,是需要進㆒步研究的。

就㆖述所講到幾方面的問題,可見政府未能清楚解釋大幅增加公眾裝卸區各項收 費的需要性及有關理由,並且可能錯誤判斷加幅對貨船業構成的影響。本㆟認為需 要對 1992 年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作更詳細研究的。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劉千石議員提出㆘列動議:

以 1992 年第 312 號法律公告在憲報刊登並於 1992 年 10 月 7 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省覽的 1992 年勞資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2) 條所指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2 年 11 月 25 日。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根據釋義及通 則條例第 34(4)條將 1992 年勞資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延展至㆒九九㆓年十㆒ 月㆓十五日。

 此項動議涉及勞資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所規定的費用問題,有關修訂建議 勞審處的費用加幅平均為 21%,並提供㆒個繳付執達主任費用的新標準,訂在「實 際開支加 20%作為行政費」之數。

副主席先生,我已經透過秘書處的同事將我個㆟對這項修訂的意見送交各位同事 參考,因此我只想在這裏強調㆒些要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443

勞審處現時服務水準指標遠離原先訂立的標準,即是要以「快、廉、簡」為原則 處理勞資雙方就僱傭條例有關金錢的糾紛。勞審處成立時的指標是要在㆒個月就聲 稱作出聆訊,但現在㆒宗交勞審處的案件平均處理時間要九個月至㆒年,是原先指 標的九倍至 12 倍。這種延遲,並非是由五分鐘延遲到 45 分鐘甚至㆒小時,而是由 ㆒個月延遲到九個月至 12 個月 ― 首席按察司在談及這個處理時間時形容情況 「離哂譜」!

今日有㆒宗案件,是在七月發生而交給勞工處的,但今日勞審處要將之押後至㆕ 月十六日聆訊,估計此宗案件最快亦要差不多㆒年的時間才可處理。

副主席先生,我在分別與首席按察司及勞工處處長會晤的會議㆗,完全無法看到 有關方面正在努力開展有效措施縮短聆訊時間。這樣的遠離指標,在性質㆖並非個 別服務㆟員態度問題那麼簡單。我認為勞審處除非能夠讓市民獲得原訂服務的指 標,否則不應加費。

副主席先生,使用執達主任,絕大多數原因是因為僱員在勞審處勝訴後,僱主沒 有繳交敗訴應付的款項。勞審處和政府對此卻袖手旁觀,僱員能夠做的,就是無論 只涉及㆔、五百元,都要支付執達主任的費用,即實際開支增加 20%,約為 1,500 至 2,000 元左右,但往往因僱主公司無招牌,或㆒個單位有多間公司,令抄封無法 進行,僱員因而無法獲得經法庭裁定的賠償款項,反而要多負擔額外的開支。通常 獲法庭判定勝訴的,多為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病假、有薪假期等,以㆖均為 法定的保障。法庭或政府不能確保該等補償能夠兌現,實屬不當。故此,原由僱員 付款與執達主任抄封的方法,應該檢討,在檢討有結果之前,收費應與予以凍結。

 由於時間關係,我建議將有關規則的審議時間延長,讓本局同事有多些時間討論, 也希望當局能在這段期間作出正面的改善建議。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副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㆓年十 ㆒月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㆓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玩具及兒童 產品安全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28871-6L-2/93 $25-G41009227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工務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因應麥理覺議員的建議,有關當局已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在立法局大樓內進行初步 室內空氣質素測量,目的是測量空氣㆗的細菌總數、㆓氧化碳濃度及可吸入的懸浮 粒子數量。

結果顯示,會議廳內的細菌總數與㆓氧化碳濃度並沒有超逾環境保護署所提供有 關這方面國際標準所訂的可接受水平。然而,立法局大樓內某些㆞方所錄得的㆓氧 化碳濃度確超過可接受水平,而當局現正安排進行臨時改善工程。

 至於可吸入的懸浮粒子,由於並無合適的標準可供短期測量之用,因此須要作更 詳盡的監測,才能作出結論。

 由於這次的空氣質素測量為期短暫,故某些調查結果未必能反映真實情況。有關 當局將盡快進行更詳盡的調查,並會按需要對立法局大樓作進㆒步改善。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