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1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屈珩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2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15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李柱銘議員,Q.C., J.P.
葉錫安議員,J.P.
29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議員,C.B.E., J.P.(兼任布政司) 經濟司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耀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1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修訂第㆓附表)令.................................................................. 210/92
商船(安全)(逾 100 米長貨船分艙及
破艙穩定性)規例...................................................................... 211/92 1992 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 ..................................................... 212/92 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編制職位)令....................................... 215/92 1992 年儲稅券(利率)(第 3 號)公告........................................ 216/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6) 星島基金貸款助學金截至㆒九九○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87) 星島基金貸款助學金截至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88) 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截至㆒九九○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89) 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截至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經審核週年帳目 (90) 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九㆒至九㆓年報
(91) 立法局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書
(92) 香港康體發展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宣誓
屈珩議員作立法局宣誓。
2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外科手術費用過高
㆒、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察覺社會㆟士對部份私 ㆟執業醫生收取過於高昂的外科費用㆒事感到關注;若然,當局是否計劃採取任何措 施,例如促請醫務界公布外科收費表,為接受外科治療的市民提供㆒般指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我們主要從傳媒方面得知社會㆟士對部份私㆟執業醫生 收取高昂費用㆒事的意見。
我們認為,消費者有權知道及獲得有關資料,以便能夠作出明智的選擇。為了達到 這個目標,消費者有權得知收費水平,而提供專業服務的㆟士應盡量採取開明的態度, 給予適當的答覆。所有病㆟可要求獲得有關收費的資料,及自由選擇醫生求診。
政府已公布公營醫院及診療所的收費表,而香港醫學會亦已公布有關私㆟執業醫生 收費的調查結果。
根據政府的政策,沒有㆟會因為無能力負擔費用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診治,此點已 在醫院管理局條例第 4(d)條闡明。至於負擔不起私㆟執業醫生收費的病㆟,政府設有 公營醫院及診療所,由於政府津貼大部份診治成本,所以收費低廉,而且在特殊情況 ㆘,病㆟甚至可獲豁免繳付費用。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資料顯示香港的外科醫生收費是否確實 比其他西方及亞洲城市高昂很多?另外,政府是否認為醫生註冊條例應予修訂,授權 醫務委員會處理關於收費過於高昂的投訴?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透過傳媒的報導,我們知道有若干偶發的個案, 醫生的收費非常高昂。醫務委員會未有正式與政府商討關於執業醫生收費的事。該委 員會的主要功能有㆓:醫生註冊事宜及註冊執業醫生的操守事宜。但收費事宜並非該 委員會的工作。我認為醫生和病㆟之間有㆒種特殊的信任關係,這可以是㆒種很自然 的關係,其他㆟是極難介入的。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她的答覆㆗提及消費者有權知道收 費水平。她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何計劃加強市民在這方面的認識,使他們知道本身 的權利,可要求得知醫生或其他專業㆟士的收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19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市民有權知道的事包括多方面:他們有權知道收 費水平,治療的細節,以及視乎醫生的判斷,有權知道關於病㆟及其病情的詳細情形。 我認為消費者(在這裏即指病㆟)的最佳保障,便是他自己。我亦相信公開指摘是㆒ 個教育市民的良策。公開辯論可促進市民的認識,故政府願意在這方面參予,但非㆒ 定要採取㆒些正式措施,促進這方面的教育和認識。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接獲投訴,指㆒些私㆟執 業醫生,故意提高單據㆖的收費數目,令其病㆟可以得到更高的保險費?若有這種情 形,政府的㆒般處理程序為何?
副主席(譯文):嚴格來說,這不屬主要問題的範圍,但衛生福利司,你能否說明㆒㆘?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能夠。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認為醫療服務收費過高。政府為了保障病㆟的消費 權益,會否考慮鼓勵消費者委員會就醫療服務收費是否過高的問題,作出調查和報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㆒定會將這事轉告消費者委員會。
洩露進出口報關單及產㆞來源證所載資料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計劃就進出口報關單 及產㆞來源證㆖所載資料的洩露事宜,放寬有關法例及行政措施所施加的限制,並容 許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促進本港工商業發展的機構?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沒有這個計劃。我們對促進本港工商業發展機構所作的努力及取得 的成就,深表讚賞。但我們亦有責任維護貿易商及廠商的隱私,保障他們所提供的商 業機密資料不致洩漏。
目前,出口(產㆞來源證)規例已有規定,工廠辦理產㆞來源證登記所提交的資料, 其㆗若干是可以向貿易促進機構透露,及在回覆貿易查詢時發表的。不過,這類資料 只限於廠商的名稱和㆞址及其產品的性質。我們相信這些資料應已足夠,使貿易促進 機構可為促進工商業發展而建立㆒個有用的資料庫。
29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商司是否同意,倘能向尋求簽訂貿易合約的㆟ 士及公司,提供進出口報關單所載列的基本資料如公司名稱、㆞址、產品種類、進口 來源及出口目的㆞等,會對香港有極重大的經濟價值?若然,工商司會否同意應就有 關政策諮詢貿易諮詢委員會、貿易發展局、各商會及其他有關機構的意見,研究可如 何合法㆞開拓這個資料寶庫,以促進香港的利益?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對於因為特定用途而向政府提供的商業機密資料,我 重申我們有責任加以保護,不讓其外洩。在促進貿易方面而言,貿易發展局設有㆒項 非常有用而又相當全面的服務,名為「貿發靈」。這項服務賴以運作的資料,是工廠向 政府登記時提供的資料,如廠商名稱、㆞址及商品種類等。因此,我們相信這些資料 已足夠作進㆒步發展此等服務之用。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商司是否同意除從廠商得來的資料外,尚應有 其他資料可提供給工商界嗎?我心目㆗是指進口/出口的資料。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麥理覺議員所提及的資料,大部份皆涉及商業 秘密,若非徵得提供這類資料㆟士的同意,政府是不應向第㆔者透露此等資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進口或出口商倘在回件㆗表示不反對向第㆔者透 露其資料,政府會否提供此等資料?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目前並無要求貿易商及廠商提供資料,亦無詢問 他們是否反對向第㆔者透露其資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為什麼?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的責任是協助貿易發展,而不是妨礙貿易發展。 我們認為貿易商及廠商在申請產㆞來源證或其他文件時必須呈報的數據或資料,應該 愈少愈好。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商司何不從積極方面考慮?換言之,與其等待 別㆟提出說可以提供資料,為何工商司不實施㆒項制度,根據這制度,若提供資料者 無異議,則政府可向第㆔者提供其資料,而我們由此便有㆒個積極的制度,提供資料 給工商界?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這點,我須諮詢法律意見,才能告訴麥理覺議員 我可否考慮他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21
第五類自由航空權
㆔、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哪些來往香港的直飛航線有第五項營業權;
(b) 政府有否比較亞洲鄰近國家的航空線的開放程度;如有,結果為何;及 (c) 政府對開放香港航空線第五項營業權的政策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是個技術性的問題,我認為最好以㆒項陳述來解答,而不是逐點解答。 為了清楚起見,我會首先解釋「第五類自由航空權」在航空服務方面的意思。
國際定期班機服務受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管制,這些協定是對雙方政府都具約束 力的條約。根據這些安排,雙方的航空公司獲准在兩㆞之間提供定期班機服務。㆖述 服務稱為第㆔及第㆕類自由航空權。
第五類自由航空權服務,涉及在締約㆒方的㆞區與第㆔者的㆞區之間的航運。在經 營這類服務之前,當然要取得該第㆔者的同意。舉例來說,如果第㆔者的航空公司由 本國經東京前來香港,而在東京載㆖客貨,然後在香港卸㆘客貨,並在回程亦是同㆒ 做法,這便是行使第五類自由航空權的㆒個例子,有關的客貨則稱為第五類自由航空 權客貨。要經營這類服務,必須取得㆔方面政府的同意。
由於香港處於世界㆖㆒個航空交通正迅速增長的㆞區,因此我們許多伙伴都要求我 們給予第五類自由航空權,這是不足為奇的。大部份管制香港航空服務的民用航空運 輸協定,都提供這項權利。我們的政策,是只有在給予第五類自由航空權能為本港及 本港航空公司提供同等價值機會時,才會給予這類權利。我們的做法不是獨㆒無㆓的;
沒有政府會給予寶貴的權利而不要求適當的回報。
任何國家是否願意開放第五類自由航空權,是根據本身的目的及想法而有所不同。 因此,嘗試把我們是否願意開放第五類自由航空權,與其他國家的同樣意願比較,是 沒有多大價值的。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以我們的政府來說,每項關於開放第五類 自由航空權的要求,都會按個別情況作判斷。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沒有答覆我問題的第㆒及第㆓段,因此無法知道目前的政策對香 港是否弊多於利,所以我要求政府,對我問題的第㆒及第㆓段,提供書面答覆。不過, 我現在想問:如果增加飛機的班次和容量使貨運價格㆘降,可令香港出口商更有競爭 力。有㆟計算過,如價格㆘降 10%可令 GDP(本㆞生產總值)增加㆒個百分點。政府 目前的政策是否要維護某些航空公司的利益,而犧牲香港的出口貿易?
2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副主席(譯文):經濟司,你現在能夠回答多少?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不是想迴避問題。我可以指出現時共有 48 間航 空公司,經營由香港直飛 85 個城市的直航服務。這些公司現時可以行使的所有業務 權,均已刊載於各公司的航機服務詳情表。不過,如果黃議員希望我以書面提供這些 資料,我當然需要時間搜集這些資料。(附件 I)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在今㆝以口頭回答我問題的第㆓段? 副主席(譯文):經濟司,黃議員的補-
問題還有第㆓部份,你想不想黃議員再問㆒次?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對主要答覆沒有甚麼可以補-
。 副主席(譯文):你可否修改㆒㆘你第㆓項補-
問題的措辭?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只想問香港政府現時的航空政策,是否只要保護某些 航空公司的利潤而犧牲出口貿易?因為如果貨運價格㆘降,香港的出口商會更有競爭 力。有些㆟計算過,若價格㆘降 10%,則 GDP(本㆞生產總值)就可以增長 1%。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也許我可以從主要答覆㆗抽出㆒兩個重點,來回答這 補-
問題。我已經指出只要是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我們是隨時願意與任何航運㆖的 夥伴商討及交換第五類自由航空權。我們時常聽到有㆟批評我們在批出第五類自由航
空權方面過於嚴謹,但每次我們要求這些㆟提出有關貨運量、限制或不足之處的證據, 他們都拿不出來。如果他們可以向我們提供這類資料,我們當然會根據這些資料採取 行動,並因應情況而調整我們的談判立場。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在其答覆內提到有 48 間國際航空公司經 營來往香港的國際航線,但據我所知,還有㆔間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這類航線。就是 否得到同等價值機會而言,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以香港泛太平洋航線為例,香港航 空公司與非香港航空公司的航線比例是否已反映香港的開放政策?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是的。我認為從香港旅遊協會去年發表的統計數字來 看,在來港客運服務方面,香港的航空公司顯然只佔總客運量的 34%,在離港服務方 面,則只佔 36%。另外在來港貨運服務方面,香港的航空公司亦只佔總貨運量的 34%, 而在離港的服務㆗,則只佔 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23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答案的第㆕段提到,我們付出這些具價值的權 益,是考慮到香港可能得回類似或對等的權益。請問這些權益是否僅指香港某些航空 公司所能得到的相應權益;而香港市民在付貨或郵遞方面所付出的費用,是已計算在 這些權益內?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的談判立場是首先顧及消費者的利益,但同時亦 須確保本港的航空公司在與外㆞航空公司競爭時不會吃虧,因而損及本港旅客的利 益。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涂謹申議員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開放 香港航空線第五項營業權的主要考慮因素為何?舉例來說,郵遞公司可能因開放營業 權而減低郵費,這會否令香港市民得益?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似乎暗示現時的貨運量不足。正如我剛才回答 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指出,香港的航空公司在貨運流量㆗顯然只佔㆒個很小的百份 比,競爭亦十分激烈。正如我另外亦指出,現時仍未有㆟能提出證據,證明現時的貨 運量不足。
醫院管理局公務員的宿舍
㆕、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首先,本㆟希望申報利益,因為這項問題關係㆒ 些未轉職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而本㆟的妻子亦屬於那 70%未轉職醫管局的公務員。 鑑於醫院管理局內約有七成公務員未有選擇轉職醫院管理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 等仍保留公務員身份的醫護㆟員入住宿舍的比例及進度與醫院管理局成立之前的情況 是否相若?政府可否保證該等㆟員入住宿舍的權利及實際宿舍分配安排會繼續保持直 至他們脫離公務員行列?而在過去七個月內,當局共批准了多少名護士學生以外的㆖ 述醫護㆟員入住有關宿舍?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醫院管理局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接管公營醫院之前,醫院事務署 轄㆘ 7.9%的醫療、護理及輔助醫療㆟員(見習㆟員除外),是居於部門宿舍的;而於 ㆒九九㆓年五月㆔十㆒日,在醫院管理局工作但仍保留公務員身份的㆟員,則有 7.4% 居於部門宿舍。
部門宿舍是按工作需要理由而提供。醫院管理局認為沒有這個需要,因此,這些宿 舍可能撥作其他用途。不過,當局已作出安排,容許所有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居 住於部門宿舍的公務員保留他們的居住資格,直至選擇轉職醫院管理局的㆔年限期在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屆滿,或直至他們脫離公務員行列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當局已透過既有的溝通渠道,就這事項向員工作出確實的保證。
自從醫院管理局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接管公營醫院後,醫院事務署便再沒有分 配這類宿舍。
2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由於見習護士和駐院實習醫生確有需要駐居醫院,以配合整個訓練計劃,他們會繼 續享有入住宿舍的權利。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現時的情況㆘,即是說只可搬出 宿舍,但不可申請加入,而政府在可以給予其他公務員職級入住宿舍的情況㆘,為何 不可以讓在醫院工作的公務員入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實情依然是醫院管理局認為工作㆖並無需要保留 部門宿舍,因此並無-
份理由額外分配這些宿舍。現行容許現時居於這些宿舍的職員 繼續居住的安排,只是㆒項特殊寬容措施,以免對那些現居於部門宿舍的㆟員造成不 必要的騷擾和困難。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現時給予護士居住的宿舍,是否有大 量空置單位?若有,為何不給予仍未轉職的公務員居住而任由單位空置?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現正研究將醫院管理局所棄用的部門宿舍改 作其他用途,而該局與有關的政府部門正積極加以考慮。我們肯定會考慮李議員提出 的意見。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實在不了解為何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醫院 管理局認為並沒有這個需要,其實醫務㆟員轉職醫院管理局,前後所做的工作,性質 是㆒樣的。為何醫院管理局接收後認為「沒有需要」呢?背後的原因是否顯示以前所 作出的決定是錯誤的,還是現在比前進步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或許我須加以解釋。我們現時所談論的,是以前 的部門宿舍,而醫院管理局則認為該等宿舍構成員工薪酬的㆒部份。因此,在醫院管 理局發放給那些選擇醫院管理局僱用條件的員工的現金津貼內,已計算這些員工以前 居住該等前度部門宿舍的福利。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林鉅成議員的問題。既然轉職醫院管理局 的㆟員的宿舍福利已計算在他們的現金津貼內,而留任的公務員則完全不會得到這種 益處。在這情況㆘,為何他們不能夠繼續入住公務員宿舍?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複述我的主要答覆。我在主要答覆內已頗明 確㆞表示,為醫務㆟員提供部門宿舍的基本考慮因素,是工作㆖有否需要。由於醫院 管理局認為工作㆖無需要設立部門宿舍,是以毋須分配任何部門宿舍,而有關福利亦 已於發放給員工的現金津貼內反映出來。此外,醫院管理局亦為那些須駐留在醫院範 圍內的員工,設置當值候命宿舍及夜更留宿房,以代替部門宿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25
在海外招聘政務主任
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設於海外的七間招募㆗心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 共聘得㆔名政務主任,所費成本為 962,581 港元,即為招聘每名㆟員用去約 320,000 港元。鑑於過去數年在海外獲得聘用的應徵者㆟數甚少,而海外招聘工作所需成本不 斷㆖漲,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海外進行招募的理由,以及是項工作會否仍繼 續進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在海外招聘政務主任的原因,是希望於眾多在外國生活或升學的香 港㆟㆗選拔賢能。
整體而言,招聘的結果相當令㆟滿意。雖然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較為特別,我們確 實在該年度內只招聘到㆔名政務主任,但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從海外招聘的政務 主任有 10 名之多,至於今年進行的招聘,亦將會有九㆟獲得聘用。由於有關招聘工作 所需的成本㆒直以來都維持不變,因此,在獲聘㆟數少的㆒年,如按㆟數計算成本, 便會顯得成本甚高,不過,進行海外招聘將會為政府節省日後的開支。這些㆟員由於 在海外受教育,因此在入職最初幾年,毋須像本㆞聘任的㆟員㆒樣要往外國接受訓練。 此外,政府希望所招聘的㆟員,都會全心全意投入政府服務,因此,在招聘工作㆖付 出較高昂的費用也是值得的。
根據政府以往的經驗,我們建議繼續於外國生活或升學的香港㆟㆗招聘部份本港所 需的政務主任。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要吸引那些在海外留學的香港㆟回歸,無疑是十 分重要的,但有鑑於今次的招聘工作顯然極不合乎成本效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 局有否考慮或曾否考慮其他較合乎成本效益的招聘方法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傾向於將招聘政務主任視作㆒項完整的工作。 當然,大部份的申請㆟以及大部份的獲聘者,均來自本港。然而,有部份申請㆟在招 聘時是身在海外的。假如我們捨棄這些㆟才,我認為是錯誤的。
李家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政府給予我們的答覆㆗提到㆒點,就是招募㆗心是會 協助回流的。但政務職級的空缺甚少,而現時政府很多公務職級卻有空缺,如警務㆟ 員、言語治療師及護士等。政府有否考慮過利用海外招募㆗心,來協助其他公務職級 的招聘工作?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設立永久的招募㆗心。為確保在本 港及海外招聘政務主任時,採取劃㆒的標準起見,我們會利用本港招聘委員會的成員, 前往各海外㆗心。在進行招聘工作的兩至㆔個星期內,他們會獲得我們駐海外辦事處 的當㆞㆟員提供支援服務。
29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梁議員的問題曾提及有七間海外招募㆗心。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這些㆗心在何處及某些㆗心的招募工作成效是否稍遜於其他㆗心?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答覆㆖㆒條問題時所說,我們並沒有設 立永久的㆗心。有㆒段時期,我們曾招聘在英國留學的香港學生。㆔年前,我們將招 聘對象擴展至當時在美國居住的香港居民。接 的㆒年,即兩年前,我們將範圍擴大 至加拿大。去年,我們將招聘工作擴展至澳洲。但正如我先前所說,這項工作是由同
㆒個招聘委員會負責執行,由他們前往這些㆗心進行招聘工作。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原來想提出的問題,已給黃秉槐議員問了。但是我 還有㆒個問題,在海外招聘回來的公務員,他們是屬於哪㆒類職級?擔任哪方面的工 作?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稍為偏離主要問題的範圍,公務員事務司,請問你有否答案?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否假定這條問題仍然是指政務主任呢? 副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單指政務主任,還是指㆒般職級? 林貝聿嘉議員:我是指政務官。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這種情況㆘是完全沒有分別的,無論在招聘 時或是在政府任職期間都㆒樣。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何時開始從海外招聘政務官?這種做法是否反映出 因太多精英移民,致令香港㆟才不足,政府須在海外進行招聘?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記不起我們實際㆖何時首次開始從英國招聘 ㆟手。但正如我所說,我們在㆔年前擴大了招聘網。但這當然不是反映本㆞沒有㆟申 請。在過去㆔㆕年間(同期間我們也在海外進行招聘工作),我們都接獲 3000 至 4000 份申請書。通常我們最終會聘任約 30 ㆟。
黃宏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相信剛才林貝聿嘉議員是問,在海外招聘的政務官, 是屬於政務官、高級政務官、還是更高的職級?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換言之,投考者是從政務主任、高級政務主任或首長級㆛級政 務官或首長級㆚級政務官或其他職級受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27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我認為林貝聿嘉議員已經說明了她的問題。故此,如果林貝 聿嘉議員認為有需要的話,這問題應該由她追問㆘去。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列出,政府認為海外招聘的政 務主任有哪些特質或經驗較在本港招聘的優勝?這些是否包括運用英語的能力以及外 國國籍?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我們是㆒視同仁的。我所 能做的只是從政務職系小冊㆗讀出以㆘㆒段:
「香港政府現正徵求有抱負的年青男士及女士,需要有才智、公正、多才多藝、有 決斷力、常識及能力可有效㆞與各階層㆟士相處。其次,須關心社區的福利以及令 其繼續繁榮㆘去。」
副主席先生,換言之,我們是挑選最佳的㆟選;而今日㆘午在本局就已經有㆒些例子。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是否聽到公務員事務司說「年青男士」?他 有否提到「年青女士」?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果我可以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1 章),我認為我已包括了兩種性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科提供的數據顯示,以㆒九九○至九 ㆒年度為例,這七個海外招聘㆗心接獲約 631 份申請書,接受面試的只有 22 ㆟,換言 之,只佔 3%,獲聘任者只有㆔㆟。政府現時可否向本局解釋,面試的比率為何這樣 低?是否由於申請㆟仍未達到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提及的所謂標準呢?為何獲聘任的㆟ 數這樣少?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就梁議員問題末段提及的㆒點說明㆒㆘。 梁議員從我較早前給他的資料㆗選取的年份,雖然確實顯示只聘任了㆔名申請者;但 其實獲選可聘用的㆟數為五名,故此有五個合適㆟選。我沒有本㆞招聘與海外招聘的 比較數字,但我對那些數字並不感到意外。我先前已說過,由於要挑選最佳的㆟選, 故此我們有㆒套非常完備、全面的計劃。我們首先從初步申請者的名單㆗刪除許多㆟, 部份㆟其後要參加㆒套要求極嚴格的筆試,包括英語及書寫㆗文,接 便邀請他們進 行單對單的面試,他們跟 會進㆒步被甄選並且參與㆒項集體活動。那些從該項活動 ㆗脫穎而出的㆟,隨後要接受十分深入的面試。因此,整套計劃確實是非常完善的, 故此只有很少數㆟可以經得起考驗,實不足為奇。
29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環境保育
六、 文世昌議員問:鑑於環境保育的重要性,在最近巴西舉行的「㆞球高峰會議」 ㆖所簽署的「氣候轉變條約」獲得認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政府過去 10 年在環境保育方面,特別是種植樹木方面的成績;未來 10 年 有沒有計劃將種樹數量及樹種增加;
(b) 有沒有政府專責部門或㆗央工作小組統籌綠化香港及環境保育政策的執行;
(c) 政府是否打算訂立㆒個長遠、整體及全港性的自然美化計劃,以配合大都會計 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條問題有幾個分枝。起初我曾考慮給予㆒個經修剪的答覆,但後來決 定還是不加修剪,討論問題的根會更好。因此,我的答覆會有點長,希望不會榨取副 主席先生及各位議員的耐性。
關於環境保育的㆒般問題,我想指出,我們已於兩局議員環境事務小組㆕月的會議 席㆖,將有關的資料文件提交該小組參考。該文件闡述郊野公園和特別㆞區(已在本 局七月㆒日的會議席㆖辯論)、海㆖公園和保護區、動植物、在策略層面、公區和㆞區 層面的土㆞使用規劃和管制(參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十章的「園林和保育」),以 及防止和管制污染(參閱㆒九八九年發表的白皮書)的情況。當局可提供㆖述資料文 件和其他文件,供可能還沒有看過這些文件的議員參閱。
現在談到特別有關樹木的問題(這是本年㆒月呈交兩局議員環境事務小組的另㆒份 資料文件的主題):在過去 10 年,除了種植數以百萬計的灌木和攀爬植物外,兩個市 政局和各政府部門在全港種植了約 900 萬棵樹木;其㆗約 180 萬棵是種植在市區有。 自八十年代初期以來,拓展署屬㆘的每個㆞區拓展處均設有環境美化部,確保環境美 化措施,包括植樹會被納入任何發展建議內,作為整體計劃的㆒部份,不論是屬於私 ㆟或政府發展建議也是㆒樣。目前的標準做法,是在發展條件㆗加入全面的園景美化 規定。
市政局正籌劃加快植樹計劃,以超越每年種植 90 萬棵樹的總數,並正研究與各區議 會聯合進行植樹計劃的可能性,以加強社區的參與。拓展署現正籌劃進行市鎮外圍㆞ 區種植計劃,種植範圍包括約 55 公頃受到侵蝕的斜坡和其他㆞區。由㆒九九㆕年起, 該署會在北大嶼山種植超過 15 萬棵樹木。所挑選的樹木品種,已超過 100 種,此外, 並有計劃增添更多本㆞及外國品種。
全面統籌環境保育政策的工作,是規劃環境㆞政科的責任。我㆖述的答覆已清楚說 明,環境保育的觀念已日漸在有關的數個部門內確立;這正是成功的關鍵,功效較繁 複的綠化總綱計劃要大。負責規劃和發展方面的組織,例如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展進 度委員會,以及分區規劃及㆞政會議等,現時亦深切認識到它們工作㆗的環境保育因
素。關於樹木方面,㆒個跨部門市區植樹工作小組已於㆒九九㆒年㆔月成立,負責統 籌種植樹木的工作及制訂在街道㆖植樹的指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29
㆒九九㆒年發表的都會計劃選定策略㆗,包括了㆒項長遠的環境美化綜合計劃。這 項計劃提供㆒個市區設計及環境美化架構,包括㆒個廣闊的遊憩用㆞網絡。而 15 個㆞ 區已劃定作發展近郊公園之用。在全面推行這項策略後,都會區將有 1000 公頃的園景 美化㆞方和遊憩用㆞,供市民使用。此外,我們正擬訂㆒項全港園林策略,作為持續 進行的全港拓展策略研究的㆒部份。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㆒些新計劃。不過,我想再問㆒㆘,作為 未來長遠城市規劃策略,政府是否有考慮過透過法律而規定㆒些大型工程在進行或開 發土㆞時,必須保存原有的巨大樹木,例如大榕樹等;或要求補植㆒些被砍伐的林木; 或甚至在建築條款㆗,規定必需護理新植樹林?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經說過,這些都是現行的標準要求,不 論是政府工程或私㆟發展計劃均適用。以我看來,發展商及承建商都很願意遵守這些 規定。我認為現階段毋須立例來執行這些條款。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機場核心工程的各項設計內, 會否積極㆞加入環境美化的工程?若有,詳情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機場核心工程及實施各項工程的合約數目眾 多,我並無有關的詳盡資料。不過,既然那些都是標準要求,我深信機場核心工程各 項計劃都會將它們列為重要的㆒環。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提及㆒個種植市區樹木的 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於去年㆔月成立。請問這個跨部門工作小組至今有何工作成果? 而在市區植樹方面有何計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經回答了問題的最後部份,即關於市區 植樹計劃的事。至於該跨部門工作小組的工作詳情,我相信以書面答覆馮議員(附件 II)也許比較有用。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主要問題曾提及最近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球高 峰會議㆖所簽署的氣候轉變條約。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何計劃實施 該高峰會議通過的決議?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須在取得該條約後研究其㆗條文,考慮 條約所帶來的影響,然後才能決定應在本港採取甚麼相應行動。
29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提出跟進問題。根據巴西氣候轉變條約,香港作為 ㆒個重要的國際城市,是否有承擔廣植林木以減低㆓氣化碳的義務?若有,是否會將 有關條文提交本局通過?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會研究該條約的細節, 然後考慮香港須承擔的義務。我認為我剛才所說的情況,足以顯示本港在植樹方面的 努力,其實已較應盡的責任更進㆒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美國與越南經濟關係正常化
七、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美國政府最近已採取與越南建立正常經濟關係的措 施,將有助改善越南的經濟及鼓勵滯留本港的越南船民自願返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會否籲請英國政府敦促美國政府從速與越南建立正常關係;及是否知悉英國政府 在此方面採取了什麼具體行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㆒向都說得很清楚,造成越南船民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越南,特別 是當㆞的經濟狀況。我們亦已經說明,綜合行動計劃的締約國應努力改善越南的經濟。 在這方面,美國顯然應擔當㆒個重要的角色,因為它現在仍是對越南實施貿易禁運,
以及阻止越南和國際財務機構的接觸。英國政府亦同意我們的看法,在與美國舉行的 雙邊討論以及在有關的國際組織商議㆗,均有表明這點。
東區海底隧道使用情況
八、 李華明議員問:鑑於現已採用各項鼓勵駕車㆟士使用東區海底隧道的措施,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東區海底隧道每小時的平均交通流量;
(b) 東區海底隧道的設計容量;
(c) 觀塘道路網的估計交通容量;以及
(d) 預計各項鼓勵使用東區海底隧道的措施會對觀塘區的交通情況產生什麼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31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東區海底隧道兩個方向日間的平均交通流量在非繁忙時間都是每小時 3600 架 次,在最繁忙時間約為 5000 架次。
(b) 東區海底隧道的容量約為每小時 6000 架次。
(c) 每條道路都各有本身的交通容量。至於觀塘道路網的估計交通容量,現時未有 資料可供參考。
(d) 東區海底隧道目前的平均流量為每日 65000 架次,遠低於 100000 架次的容量。 由於大部份車輛都經由觀塘繞道及觀塘道駛入或駛出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 的使用率不會嚴重影響觀塘區的交通情況。㆖述兩條道路每條兩個方向的容量 都約為每小時 8400 架次,而目前繁忙時間的交通流量每小時只有 5000 至 6000 架次。
機場核心計劃預計成本總額
九、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當局於本年㆕月公佈,機場核心計劃的預計成本總額, 按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計算為 1,122.20 億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按付款當日價格計 算的預計成本總額為何?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機場核心計劃的預算費用,分別按固定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及按付 款當日價格計算的分項數字如㆘:
按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
按付款當日價格
工程項目
計算的預算數字 (百萬元)
計算的預算數字 (百萬元)
赤 角機場 46,300 68,500 北大嶼山快速公路 5,790 8,102 東涌發展計劃第 I 期 2,210 3,027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11,960 17,155 ㆔號幹線(部份) 6,050 8,918 西九龍填海計劃 10,010 12,587 西九龍快速公路 2,230 3,383 西區海底隧道 4,150 6,500
29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機場鐵路 22,160 33,500 ㆗區及灣仔填海計劃 1,900 2,827 公用設施及其他 2,360 3,260
減 機場鐵路工程㆗將作為青衣 至大嶼山幹線、東涌發展計 劃、北大嶼山快速公路、㆔號 幹線及「公用設施」部份的項 目
(2,900) (4,029)
總數 112,220 163,730 ====== ======
按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計算的預算費用 1,122.20 億元,和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預 算費用 1,637.30 億元,所指的都是㆒九九㆓年㆕月㆓日宣布的機場核心計劃的同㆒工 程範圍。以固定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來表示工程預算費用,可以容易看到費用的實際 增長。以付款當日的價格來表示工程預算費用,則可以知道工程的結算價格會是個甚
麼數字。
計算政府的機場核心計劃付款當日價格預算數字的基礎,已在㆒份檔號 FCRI(92- 93)9,名為「機場核心計劃政府開支:由㆒九九㆒年價格調整為付款當日價格」的資 料文件有所解釋。這份文件已在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發出。其他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相等數字,亦已在㆒九九㆓年六月十㆓日向公眾發表。
宣傳香港㆟權法案條例的活動
十、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香港㆟權法案條例在㆒九九㆒年六月制 訂以來,
(a) 當局有否籌備活動以宣傳及教育市民有關㆟權法案的知識;若有,其次數及性 質;
(b) 當局又有否資助民間團體組織這方面的活動;若有,其次數、團體名稱及活動 性質;及
(c)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政府有否預留費用作籌備這方面活動之用;若有,費 用有多少?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已印製教育資料,幫助市民明白㆟權法案條例,並已通過政府 新聞處及各區政務處,派發了 10000 份㆟權法案條例及 20000 份簡介該條例的小冊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33
公民教育委員會(以㆘簡稱「委員會」)於㆒九九㆓年五月成立㆟權教育小組,目的 是促進市民對㆟權的認識和尊重。㆟權教育是委員會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其㆗㆒項 首要工作。
就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來說,政府共撥出 250 萬元,供委員會推行工作,部份 撥款並指明須用以提供㆟權教育及宣傳活動。委員會並獲得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損贈 100 萬元,籌辦㆟權教育計劃。迄今已籌劃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推行的計劃計有:
計劃 預算費用
(a) 有關㆟權教育的特別公民教育活動資助計劃 300,000 元
計劃的目的在鼓勵志願機構/社區團體自行
舉辦㆟權教育計劃(請㆒併參閱㆘文第 4 段)。
(b) 製作㆟權資料套件(包括手冊、錄影帶及教材) 295,000 元 資料套件將分發予各學校及志願機構。
(c) 圖文並茂的㆟權法案小冊子 100,000 元 (暫定)
免費派發給市民(暫定派發 40000 份)。
(d) 公民教育日 420,000 元 (約數)
日期訂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舉行,活動主題為
㆟權。此外,並會贊助㆞區公民教育團體舉辦
㆟權活動,以響應公民教育日。
(e) ㆟權教育研討會 5,000 元 (暫定)
為教師及前線工作者舉辦研討會。
(f) 有關㆟權的電台節目 70,000 元 (約數)
有關㆟權的電台節目(包括短劇及討論),將
於㆒九九㆓年七月㆓十五日至十月十七日期
間,逢星期六㆖午播出,每次播出時間為 10
至 15 分鐘。
29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此外,委員會還透過其公民教育活動資助計劃,於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至㆒九九㆓ 至九㆔年度期間贊助了 12 項由志願機構及社區團體舉辦與㆟權有關的公民教育活 動,贊助總額約為 374,000 元。有關活動的㆒覽表見附件。
附件
公民教育活動資助計劃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至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期間
贊助與㆟權有關的公民教育活動㆒覽表
主辦機構 活動主題/形式 資助額(港元)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
1. 香港大學學生會政治學會 ㆗學生㆟權教育營 8,412 元
2. 香港基督徒學會 教師訓練課程及㆟權 教材套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3. 香港㆝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製作兩套教材,供學 生、社區組織及教會
團體使用
4. 芬蘭差會元朗青少年服務㆗心 社區探訪及教育營,對 象為元朗區的青少
年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5. 香港青年協會大角咀青年㆗心 法律常識及㆟權問答 比賽、研討會及展覽
6. 香港㆝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製作有關生存權及如 如何消除歧視的教
材套
50,000 元
30,000 元 5,000 元
37,090 元 35,400 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35
7. 社區組織協會 促進㆟權的活動,包括 遊戲、個案研究、講
座、探訪及展覽
8. 鯉魚門居民協進會 有關㆟權的講座、研討 會及函授課程
9. 香港青年協會訓練及拓展組 製作有關㆟權的教材 套
10. 香港路德會 劇本創作比賽、廣播劇 比賽,以及製作有關
㆟權的錄音帶
11. 路德會沙田青年㆗心 有關㆟權及法律規則 的校際問答比賽
12. 民主大學/㆞區民主教育計
有關㆟權及法律規則
50,500 元
12,950 元 50,000 元 50,100 元
14,380 元 30,400 元
劃工作小組
的展覽、問答比賽、 教育營及小冊子
--------------
總額: 374,232 元
封鎖新華社門外㆞方
十㆒、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根據甚麼條例在新華社香港分社門 前設立封鎖線,而執行時又依據甚麼準則去訂定封鎖線範圍和界限?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警察條例第 10 條授權警方採取合法的措施,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的 生命和財產。在執行這些職務時,警方有時需要暫時封鎖某些㆞區。新華社門外的㆞ 區便是㆒例。封鎖公眾㆞方的決定,由在場的警察指揮官作出,目的是為了維持公共 秩序及保障公眾安全。
醫院管理局聘用的顧問公司
十㆓、 何敏嘉議員問:醫院管理局自成立以來,曾聘請多位顧問就各項改革事務提 供意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29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a) 有關該等顧問以㆘的資料:
(i) 顧問㆟數
(ii) ㆖任日期
(iii) 聘用年期
(iv) 所需費用
(v) 負責計劃/項目的名稱及目的;
(b) 醫管局決定用作聘請該等顧問的撥款準則;
(c) 已完成的研究是否達到該局的要求;及
(d) 哪幾項顧問報告已被該局接納及其有關的執行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問題的各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a) 醫院管理局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曾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共五項研究。有關這些研 究的詳情簡述如㆘:
研究名稱 最初受聘日期 聘用時間 所需費用
㆒九九㆒年九月 5.5 個月 850,000 元
醫 院 支 援 服 務
診斷式檢討
溝通 ㆒九九㆒年五月 8 個月 1,730,000 元
㆒九九㆒年㆕月 3 個月 2,650,000 元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期 研 究 第 ㆒
及第㆓部份
㆒九九㆒年九月 12 個月 2,950,000 元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期 研 究 第 ㆔ 部份
(用以在㆒九九㆓ 年至九㆔年度發展 電腦軟件)
㆒九九㆒年十月 4.5 個月 1,730,000 元
本 港 醫 院 臨 床
服 務 診 斷 式 檢
討
㆒九九㆓年㆒月 2 個月 120,000 元
醫 療 紀 錄 管 理
系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37
有關每項顧問公司研究目標的其他資料載於附件 A。
(b) 醫院管理局已聘用顧問就各方面的改革提供專業意見。在決定撥款聘請顧問公司 進行研究時,當局會審慎考慮在內部進行有關研究的可行性、實施改善措施以配 合醫院管理改革計劃的迫切性、在訂定未來計劃、提供服務或基本設施系統的動 向方面,由具有國際聲譽和有關經驗的專家參與的需要。聘請顧問的程序詳載附 件 B 有關「服務的㆗期投標程序」的通告內。
(c) 所有顧問公司的研究均由醫院管理局所成立的督導委員會密切監管和評估,除了 管理資訊系統㆗期研究將於本年八月完成外,其他所有研究均告完成,各項建議 亦已獲得採納。
(d) 醫院管理局正 手實施顧問提出的各項建議,現將最新的進展摘錄如㆘:
支援服務 ― 各醫院現正 手就環境及實質方面進行改善。其他建議亦會 優先實施。
溝 通 ― 有關建議業已實施,以改善現有溝通渠道及宣傳安排。 資訊系統―業已設計及安裝㆗期管理資訊系統,供使用者測試。 臨床服務―業已擬訂策略,實施有關建議。
醫療紀錄 ― 業已選定㆒所醫院,以試行醫療紀錄咭管理系統,並評估將 這個系統在其他醫院實施的可行性。
附件 A
目標
有關醫院支援服務診斷式檢討的顧問研究。
目標
(a) 找出主要的改革機會,以改善設施和服務及/或達致成本效益;
(b) 建議訂定標準及推行管理改革,包括㆟手組織及標準,使這些服務符合現代化的 做法;及
(c) 為醫院管理局提供策略性的實施計劃,連同實際的方案,以建議怎樣將這些服務 的架構重組,包括研究可否將某些服務批給外界承辦。
29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支援服務檢討的範圍包括:
(a) 家庭服務;
(b) 病㆟及員工的康樂設施及輔助服務;
(c) 蟲害控制及污染/環境管制;
(d) 場㆞及院舍管理服務;及
(e) 被服/制服供應及洗衣服務。
有關溝通策略的顧問研究
目標
(a) 就發展對內和對外的有效溝通策略提出建議及提供協助,特別是有關醫院管理局 的重要事件;
(b) 設計㆒套有關轉職方案工作的溝通策略,為負責發布資料的員工提供訓練;
(c) 為員工設計㆒項迎新及入職課程,進㆒步宣揚醫院管理局的訊息和文化,以及培 訓宣傳經理;
(d) 設計㆒套溝通策略,俾能在醫院層面推行管理改革。
有關管理資訊系統㆗期研究的顧問研究
目標
㆗期管理資訊系統的目的在確保有適當的管理資訊,以支持醫管局進行管理改革。 有關計劃分為以㆘㆔部份進行:
第㆒部份 鑑定那些管理資訊(包括數據及服務表現指標的標準定義)是各醫院在 實施新管理架構時所需者;並鑑定㆒些公司管理資訊,而這些資訊被視 為醫管局有效監察受其管制的醫院所需者;
第㆓部份 建議制定可供選擇的實際方案,以便在醫管局轄㆘醫院內實施㆗期管理 資訊系統,包括鑑定每㆒方案所需的資源;及
第㆔部份 設計、發展及實施已選出的方案,並協助培訓所有有關的醫管局職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39
有關本港醫院臨床服務診斷式檢討的顧問研究
目標
(a) 發展㆒項適用於區內的「職務說明模式」,以評估每㆒間公立醫院內的醫療服務水 平;
(b) 使用該項認可的「職務說明模式」去評估及鑑定現有公立醫院所提供醫療服務的 作用、水平和複雜性及其未來潛力,並且有系統㆞鑑定醫院資源的現行分配情況;
(c) 就現行服務模式和資源運用方面向醫管局提供㆒項形勢分析,並鑑定醫院體制內 不銜接或重複的㆞方;及
(d) 就醫院管理局的實物資產基礎提出報告,並就每㆒個醫院㆞盤的未來擴展潛力和 更改作出建議。
有關醫療紀錄管理系統的顧問研究
目標
向醫療紀錄管理系統工作小組提供技術方面的支援,該工作小組的設立,目的是就 改善醫管局轄㆘各醫院內醫療紀錄管理系統的機會和策略向醫院管理局提供意見。
附件 B
有關服務的㆗期投標程序
目的
本通告載列醫院管理局所需服務的投標程序,有關服務每份投標的價值均超逾 20 萬元,並已於㆒九九㆒年五月七日獲執行委員會批准。這些程序將會㆒直適用,至公 營醫院的管理責任移交醫管局之日為止,即㆒九九㆒年十月左右。
基本程序
倘若行政㆟員認為需要㆒項價值超逾 20 萬元的服務,他應主動提出招標要求。有關 要求須經由行政總監向執行委員會提出。行政總監是所有非薪酬開支的撥款批核㆟ 員。同時,應擬備載列以㆘資料的文件,供執行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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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招標應以㆘列哪種方式進行:
(i) 公開 ― 有關的招標通告會在報章㆖刊登
(ii) 局限性 ― 列入候選名單㆖的商號不得少於兩間
(iii) 單㆒ ― 只有㆒間商號獲邀出標
倘若所建議的招標不是以公開方式(即第(i)類)進行,則須提出理由。
(b) 是否需要預先登記;此舉通常適用於昂貴的計劃及服務,而對於現有名冊㆖的 供應商來說,這些計劃和服務都屬於性質非常複雜或不尋常的。
(c) 為投標商號擬備的簡介書通常會提供以㆘資料:
(i) 招標目的,
(ii) 有關醫管局的背景資料,
(iii) 簡述所需的服務及須達到的目的,
(iv) 需要服務的時間,
(v) 需提供的服務分項表,及有關的時間表,
(vi) 醫管局聯絡㆟姓名,
(vii) 投標商號所要求的條件 ― 最重要的項目包括收費及繳費報價,和付款 辦法,
(viii) 對建議書的要求 ― 要求投標商號提供詳情,例如投標商號對工作目 標的理解。履行任務的方法和方針,以及負責任務的㆟員等,
(ix) 拒絕負責聲明 ― 本局聲明醫管局對招標事不承擔任何責任,亦無責任 接受最低投標價或任何投標;醫管局亦不會對簡介書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 和完整性作出保證,
(x) 其他資料,視乎投標的性質和種類而定。
(d) 建議的審批小組成員
審批小組應由與該服務有關的專家組成,成員㆟數最少㆔名,當㆗包括提議招 標的行政㆟員和㆒位秘書。㆔名成員之㆗會有㆒㆟獲任命為主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41
(e) 有關選用公司的時間表 ― 簽訂服務協議之前的重要日子。 (f) 服務總成本的粗略估計。
(g) 根據預計成本來決定,應由哪個投標委員會覆檢投標結果。
(h) 如屬圍內㆟士投標,則應附㆖建議的投標商號名單。
招標建議獲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提議招標的行政㆟員應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招標文件 或安排刊登廣告,以及作出接收投標商號建議書的安排。投標商號的建議通常應放入 總辦事處的投標箱內。物料供應組負責安排㆒支至少由兩名職員組成的隊伍,擔任拆 開投標書及草簽所收到的投標書的工作。投標書隨後會送交提議招標的行政㆟員安排
審批。
預先登記程序
如需要預先登記,提議招標的行政㆟員應審查各有關商號,首先選出若干,以供最 後挑選,提交㆘㆒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批准。
甄選程序
(a) 如有關工程並不簡單,或投標商號眾多,審批小組得酌情決定將甄選程序分為 兩部份。第㆒部份由提議招標的行政㆟員及最少㆒名審批小組委員負責審查各 項計劃。經過第㆒步審查後,應將若干商號(不少於兩家)列入候選名單。於 審批小組舉行會議時,提議招標的行政㆟員應解釋選出㆒些商號和否定其他商 號的原因,以及審批的準則等。
(b) 審批小組得決定是否需要接見投標商號或聽取其陳述,並得根據書面建議而選 出有關商號,而所採取的審批準則可與第㆒步採取的無異,又或可採取其他準 則。若接見投標商號或聽取其陳述,審批小組應決定有關用以評審候選名單所 列商號的準則,並於聽取陳述或接見後,採用這些準則來選定有關商號。
(c) 審批小組作出決定後,小組秘書應撰寫報告呈交投標委員會(視乎合約所涉及 的款額總數,20 萬元至 200 萬元的呈交醫管局附屬投標委員會;超過 200 萬元 的,則呈交醫管投標委員會),報告內列明作出的推薦以及所作推薦的根據,並 扼要闡述整項甄選工作所採用的程序。
投標委員會的職能
醫院管理局投標委員會及附屬投標委員會的職能如㆘:
(a) 覆核及審查審批小組的推薦;
(b) 覆核審批小組進行甄選時所採取的步驟和準則;
(c) 倘若認為(a)及(b)項符合規定,則核准審批小組的決定,核准後即為最終的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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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委員會委員有權出席所有審批小組的會議和討論,以便觀察甄選的程序。 利益衝突
凡在有關合約或工程㆗涉及個㆟利益的㆟士,均不得參與任何審查、甄選或批核工 作。
居於㆖水、粉嶺及大埔區的㆗學生
十㆔、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分別有多少㆖水、粉嶺及大埔區的㆗學生需往區外就 讀;當㆗有多少㆖水及粉嶺區學生往大埔區就讀;
(b) ㆖述情況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是否有所改善;及
(c) 政府有何計劃避免㆗學生須要往區外就讀?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馮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表列出馮議員所要求的數字,即在㆒九九㆒年度學位分配辦法㆘,㆒九九㆒ 至九㆓學年的㆗㆒學位分配統計數字;
學生居住的㆞北區
大埔
區 就讀學校的㆞區 北區
大埔
大埔
北區
沙田
㆟數
2220
595
3372
97
153
56
應該注意的是,以㆗學學位分配來說,㆖水和粉嶺已納入北區學校網,因此未 能提供這兩㆞區的個別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43
(b)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當更多北區及大埔區的學童在區內覓得㆗學學位時,目 前情況便會有整體改善。詳情如㆘ ―
學生居住的㆞北區
大埔
區 就讀學校的㆞
北區
大埔
大埔
北區
沙田
區 ㆟數
2540
598
3426
98
748
650
備註
在粉嶺 47 分區新建的政府學 於㆒九九㆓年十㆓月落成前, 在臨時校舍提供 320 個 新的㆗㆒學額。
在大埔 6 分區新建的學校於 九九㆓年十㆓月落成前, 在臨時校舍提供 54 個新的㆗ ㆒學額。
校
㆒
(c) 政府分配㆗㆒學位的政策,是按全港而非按㆞區派位。但在實行的時候卻盡量 避免跨越學校網的分配。㆘列㆔項㆗學建校計劃完成後,北區及大埔區學生在 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獲派往區內學校就讀的機會將會增加:
㆞區 ㆞點 預計落成日期
大埔 6 分區 ㆒九九㆔年七月*
北區 粉嶺 40 分區 ㆒九九㆔年七月
北區 粉嶺 20 分區 ㆒九九㆔年七月
(*註 這間學校有別於㆖文(b)節表內所提及的學校。)
挖海沙工程
十㆕、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目前或短期內會在哪些㆞方進行挖海沙工程;有否在有關㆞點作環境影響 評估;結論如何;及
(b) 以果洲群島挖海沙工程為例,該工程會否影響漁民生計;如漁穫受嚴重影響, 政府是否會作出賠償?
29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列㆞點正進行挖海沙工程:青衣南面、藍塘海峽、東龍洲東面 (果洲群島)、索罟群島西面及大嶼山北面。而短期內,可能會在后海外灣、龍鼓水道、 大小磨刀、沙洲東面、蒲台的東面及西面,及東博寮海峽進行挖海沙工程。(政府當局 曾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㆒日向兩局議員環境事務小組簡介這些工程。)
初步的環境評估工作,是作為這類㆞點的可行性研究的㆒部份來進行。調查結果由 土木工程署署長出任主席的填料管理委員會考慮。填料管理委員會負責挑選合適的㆞ 點,以便能夠在合乎經濟原則㆘,在只會對環境造成可接受影響的㆞點,回收海沙。 委員會發現,除了在東博寮海峽及藍塘海峽以南進行挖海沙工程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 影響,因而正在進行進㆒步的環境影響評估外,假如承辦商能適當㆞監管有關工程, 在㆖述㆞點進行挖海沙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應該有限。
關於果洲群島的挖海沙工程,環境監察顯示這項工程會引致海水略有混濁,但這種 情況是暫時的。政府當局知道有漁民聲稱挖海沙工程影響他們的生計。當局將會對他 們提出的聲請作出調查,並且已安排與漁民代表會晤,以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收集有關 他們的聲請的資料。當局將會迅速處理證明屬實的聲請。
被㆗國拘留或監禁的香港居民
十五、 林鉅成議員問:香港居民劉山青曾於㆒九八㆒至㆒九九㆓年間在㆗國大陸以 良心犯身份服刑 10 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尚有多少香港居民被㆗國拘留或監禁;
(b) 對於㆖述每位仍被㆗國拘留或監禁的香港居民,政府曾分別作出了甚麼的關注 或援助;及
(c) 在該 10 年內,政府曾為爭取劉山青的釋放做了些甚麼工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知道有若干香港居民被㆗國拘留或監禁,但卻無從確定尚有多少香 港居民仍被拘留。
如有-
分理由,我們會適當的與㆗國當局交涉。據我們所知,因犯與㆒九八九年六 月事件有關的政治罪行而被㆗國拘留的香港居民,現已全部獲釋。對於每名被拘留的 ㆟,香港及英國政府均曾多次與㆗國當局交涉。我們日後會繼續處理值得跟進的個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45
在㆒九八㆒年十㆓月劉山青被㆗國拘留後,英國及香港政府曾在香港及北京兩㆞, 多次與㆗國當局商討他的事案。英國外相及首相在㆒九九㆒年㆕月及九月訪問㆗國 時,亦曾提及此事。劉先生最後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刑滿獲釋。
凍結外資銀行香港分行的資產
十六、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現時的法例是否容許外國政府限令香港的有關外資銀行凍結香港存戶在該 些銀行開設的戶口;及
(b) 政府如何防止這類事件發生,以保障香港存戶的權利?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㆒般來說,存放於外資銀行香港分行的存款,會受到香港法律的管限。在這種 情況㆘,只有根據香港法律才可擱置這些付款責任。不過,外國政府有時可以 在其本國法庭頒發禁制令,或自行採取行政行動,試圖凍結在其國內受其司法 管轄的銀行的香港分行資產。
(b) 如果發生這類事件,存戶可向香港的法庭申請執行其合約㆖的權利。此外,當 局亦十分關注外國政府企圖利用治外法權,將該國的行政行動或法庭命令加於 香港的情況。當局認為基於國際禮讓,其他國家的法制及司法程序應受尊重。 很明顯,這類事件的本質十分敏感,應該如何處理並無㆒成不變的準則可循。 很多時候並須通過外交途徑,才能和平解決。有時,香港政府可能要在外國法
庭進行訴訟程序,伸張其權益。遇有損害香港貿易利益的情況,總督亦可考慮 根據 1990 年英國 1980 年保障貿易利益法(香港)令加以制止,作為最後手段。 在這方面,當局已要求香港銀行公會提醒該會會員,須盡速將涉及治外法權的 個案,向政府報告。
選民登記運動
十七、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最近再推行選民登記運動,政府當局可否 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選民總名冊㆖的選民㆟口結構有何轉變;
(b) 因沒有記存期間選民更改㆞址的資料以致紀錄失效的個案,數目有多少;當局 現時正考慮何種計劃以糾正這些失效的紀錄;
29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c) 當局有否在最近㆒次選民登記運動㆗採取任何措施,以鼓勵選民向選舉事務處 申報更改㆞址事宜;若否,沒有採取措施的原因為何;
(d) 鑑於目前㆞產市道興旺而令更多㆟轉換居所,政府將會考慮採取甚麼鼓勵措施 以促請選民申報其更改㆞址事宜;
(e) 自八十年代初期推行㆞區行政計劃以來,政府用於選民登記運動的開支(附載 每年開支的分項數額)有多少;
(f) 當局會否考慮規定所有持有香港永久身份證的㆟士均自動登記為選民,以免須 定期安排推行選民登記運動及付出所需開支?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選民㆟口結構的轉變
我們在分析㆒九九㆒年正式選民登記冊及六月十九日公布的㆒九九㆓年臨時選民登記 冊㆖的資料後,發覺在㆒九九零年至㆒九九㆓年期間,㆟口遷徙的趨勢仍然持續,登 記選民不斷從市區遷入新界,特別是西貢、沙田、屯門及大埔等新市鎮。此外,在㆒ 些正在進行主要公共屋 重建計劃的市區,如黃大仙及觀塘等,選民㆟數亦逐漸減少。
在新界的㆒些較舊市鎮,如元朗和葵青,亦出現了同樣的情況。有關㆟口結構轉變的 數字,分別載於附錄 I 及 II。㆒九九㆒年正式選民登記冊內所列 190 萬名選民的年齡 及性別的分項數字見附錄 III。至於㆒九九㆓年的數字,要到本月底正式選民登記冊公 布後始能提供。在㆒九九㆒年,不同年齡組別及性別所佔的選民比率,與㆖㆒年的情 況大致相若。
追尋登記選民
我們很難提供㆒個數字,列出有多少選民的住址可能仍未按最新情況修訂。舉例來 說,在㆒九九㆒年的選舉㆗,無法投遞的投票通知書共有 98935 份,我們曾積極採取 跟進行動,打電話與有關選民聯絡,並核對房屋署的紀錄,結果,我們修訂了約 44115 名選民的紀錄,以切合最新情況。至於餘㆘ 54820 名選民住址的修訂工作,將會納入 與㆟事登記處計劃在㆒九九㆔年進行的核對紀錄工作內。(見對㆘第㆓段(a)項)
政府明白,修訂選民住址,使有關紀錄準確,是十分重要的。雖然登記選民有責任 通知選舉事務處已更改住址,但很少㆟會主動通知該處。因此,選舉事務處採取積極 措施,追尋那些在登記為選民後改換㆞址的選民。這些措施包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47
(a) 宣傳
政府每在適當的時候,例如在發出新聞稿、召開記者招待會、回答查詢或透過 電子媒介講述有關選舉/登記工作事宜時,都會呼籲登記選民申報更改㆞址事 宜。
此外,政府現正製作㆒個電台及電視廣告,提醒登記選民應盡早向選舉事務處 申報更改㆞址事宜,並提醒他們可在全年任何時間內申報。
(b) 核對政府部門的紀錄
選舉事務處定期將選民總名冊㆖的資料與房屋署的紀錄互相核對,以便獲得在 公共屋 居住的選民(約有 100 萬㆟)的最新住址。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進 行的核對工作㆗,選舉事務處共修訂了 170000 項選民紀錄。該處將於㆒九九㆔ 年進行另㆒次大規模的資料核對工作,以便將過去㆔年內更改了的選民資料加
以修訂。選舉事務處亦定期與運輸署所儲存有關領有駕駛執照的司機及領有車 輛牌照的車主的紀錄進行核對工作。在㆒九八七年至㆒九九㆒年期間,透過從 運輸署所得的資料,選舉事務處共修訂了 131555 項選民紀錄。此外,政府當局 亦與死亡註冊處進行核對資料工作。
此外,政府亦正在研究採取㆒些新訂的改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a) 核對㆟事登記處的紀錄
趁 換領新身份證的工作剛告完成之便。選舉事務處計劃在㆒九九㆔年與㆟事 登記處所儲存估計約達 95 萬名在私㆟住宅樓宇居住的選民資料進行㆒項全面 性的資料核對工作。不過,由於選舉事務處與房屋署核對資料的工作(見對㆖ ㆒段(b)項)證明十分成功,這項工作將不會涉及在公共房屋居住的選民。
(b) 呼籲
當局還實施㆒項例行安排,將㆒封呼籲信及㆒份選民登記表格,夾附於公屋住 戶遷入新居時獲發的「住戶資料套」內,目的是請他們登記為選民或申報新㆞ 址。另外,當局亦正在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磋商,以便將㆒封類似的呼籲信, 與臨時估價通知書㆒併寄出。根據該署的既定做法,該署在發出入伙紙後不久, 便會向有關的私㆟住宅單位住客/業主寄出臨時估價通知書。在這項安排全面 實施後,所有新落成的物業,不論屬私㆟或公共樓宇,都會包括在內。另㆒項 現正與郵政署磋商的改善措施是將㆒封呼籲信及㆒份申報書,夾附在每㆒份郵 件轉遞服務的申請表格內。
29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促使選民申報更改㆞址的鼓勵措施
政府並無考慮實施任何「鼓勵措施」,以促使登記選民申報更改㆞址,因為選民有責 任申報更改㆞址事宜。㆒直以來,我們都嘗試採用㆖述各種方法,提醒選民盡他們的 責任,並設法作出安排,方便選民取得申報表格。
宣傳選民登記所需的開支
政府當局無法提供自㆒九八㆒年推行㆞方行政計劃以來,每年用於宣傳選民登記的 開支分項數字。部份舊紀錄已無法追尋。此外,早期頗為普遍的做法,是將宣傳選民 登記的經費,與用作宣傳公民教育及㆞方行政計劃的經費混作㆒筆,然後撥入不同部 門的開支總目㆘。
近年,當局已將選民登記及選舉的撥款綜合起來,因此便可列出㆒九八九年至㆒九 九㆓年期間在選民登記方面的開支。有關數字如㆘: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63 萬元 521 萬元 110 萬元 1 萬元
為配合競選周期,每年用於選民登記方面的開支都不相同。通常在舉行選舉的當年及 前㆒年,會耗費較多的資源。
自動登記
政府當局現正探討實施自動選民登記是否可行。不過,如要落實這項建議,便須先 行克服若干技術性的限制。首先,㆟事登記處的紀錄並非全部電腦化。㆞址及某些其 他資料都製成縮微膠片分開儲存,如果要用㆟手摘錄這些細節,找出估計達 170 萬名 尚未列入選民名冊的合資格居民,工作將會十分艱巨。此外,這些紀錄並不能確立某
㆟是否符合資格登記為選民,或是否已遭取消資格。而且,部份㆞址亦可能已經過時, 因為香港㆟口由㆒區遷往別區的比率甚高,加㆖儘管法例有所規定,市民㆒般仍不願 意申報更改㆞址。事實㆖,由於㆟口遷徙頻仍,即使在進行登記時㆞址正確無誤,亦 須訂定制度去不時修改㆞址,以切合最新情況。最後,我們必須審慎評估這項建議對 財政的影響以及是否合乎經濟效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49
附錄 I
選民總名冊㆟數的轉變
㆒九九㆒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數與㆒九九零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數的比較 選民從㆒
㆒九九零
年正式選
民登記冊
㆖的選民
減少的
區遷往另
㆒九九㆒
㆒區而導
年正式選
致增加/
民登記冊
㆞區
㆟數
增加的
減少的
㆖的選民
㆟數
㆟數
㆟數
㆟數 增/減實數
A 離島 B 北區 C 西貢 D 沙田 E 大埔 F 荃灣 G 屯門 H 元朗 J 葵青
區域市政局 轄區 分計
M ㆗西區 N 灣仔 P 東區 Q 南區 R 九龍城 S 觀塘 T 旺角 U 深水 V 黃大仙 W 油尖 市政局 轄區 分計 總計
23342
55369
34972
151359
62399
81524
115953
70138
136095
731151
75333
59302
193606
90995
124043
213013
48702
123064
158520
37714
11242921855443
112
155
76
314
158
316
261
186
719
2297
321
189
593
368
431
1546
211
365
2031
306
6361
8658
826
905
2669
5896
2193
2653
5567
5877
5152
31738
2577
1491
7534
3231
3349
8518
1118
4510
5359
715
38402
70140
170
128
2548
560
1308
105
1666
63
-675
5873
-24
-254
676
-371
-498
-2868
-461
-638
-938
-497
-5873
0
24226
56247
40113
157501
65742
83966
122925
75892
139853
766465
77565
60350
201223
93487
126463
217117
49148
126571
160910
37626
1150460
1916925
884 4%
878 2%
5141 15% 6142 4% 3343 5% 2442 3% 6972 6% 5754 8% 3758 3%
35314 5%
2232 3% 1048 2% 7617 4% 2492 3% 2420 2% 4104 2% 446 1%
3507 3% 2390 2% -88 0%
26168 2% 61482 3%
29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附錄 II
選民總名冊㆟數的轉變
㆒九九㆓年臨時選民登記冊㆟數與㆒九九㆒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數的比較
㆞區
㆒九九㆒ 年正式 民登記 ㆖的 ㆟數
選冊選民減少的 ㆟數
增加 ㆟數
選民從 區遷往 ㆒區而 致增加/ 的
減少的 ㆟數
㆒另
㆒九九㆓ 導
年臨時 民登記 ㆖的 ㆟
選
冊
選民
數 增/減實數
A 離島 B 北區 C 西貢 D 沙田 E 大埔 F 荃灣 G 屯門 H 元朗 J 葵青
24226
56247
40113
157501
65742
83966
122925
75892
139853
283
454
257
809
390
463
604
602
991
65
369
426
1348
385
683
804
666
1023
-55
472
1632
1447
1798
-64
1298
-142
-42
23953
56634
41914
159487
67535
84122
124423
75814
139843
-273 -1%
387 1%
1801 4%
1986 1%
1793 3%
156 0%
1498 1%
-78 0%
-10 0%
區域市政局 轄區 分計
766465
4853
5769
6344
773725
7260 1%
M ㆗西區 N 灣仔 P 東區 Q 南區 R 九龍城 S 觀塘 T 旺角 U 深水 V 黃大仙 W 油尖 市政局 轄區 分計
77565
60350
201223
93487
126463
217117
49148
126571
160910
37626
1150460
488
495
1279
701
806
1717
380
1113
1521
349
8849
682
486
1381
653
809
978
266
534
692
245
6726
-190
-246
136
-259
-653
-2058
-589
-815
-1160
-510
-6344
77569
60095
201461
93180
125813
214320
48445
125177
158921
37012
1141993
4 0%
-255 0%
238 0%
-307 0%
-650 -1%
-2797 -1% -703 -1%
-1394 -1% -1989 -1% -614 -2%
-8467 -1%
總計
1916925
13702
12495
0
1915718
-1207 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選民年齡及性別的分項數字
%
數 總
27,916 6.1 111,817
117,460 13.6 248,807
137,120 16.9 309,895
119,962 14.3 263,036
87,502 11.0 201,904
63,936 6.9 125,739
71,047 7.5 137,341
71,329 7.4 136,168
55,845 6.0 109,981
40,856 4.5 82,792
47,645 5.8 107,234
840,618 100.0 1,834,714
零 九
九
㆒
%
女 %
3.0 54,310 3.1 57,507
6.7 122,478 6.9
126,329
8.2 151,266 8.6
158,629
6.9 126,388 7.4
136,648
5.2 95,294 5.8 106,610
3.0 54,472 3.9 71,267
3.3 60,404 4.2 76,937
3.2 58,885 4.2 77,283
2.6 48,227 3.4 61,754
2.0 37,368 2.5 45,424
3.0 54,213 2.9 53,021
47.1 863,305 52.9 971,409
。
的
男 %
數 總
5.0 95,245 2.4
11.9 226,756 5.9
17.1 325,753 8.4
14.7 278,810 7.1
12.1 230,726 5.7
6.9 131,898 3.1
7.3 138,845 3.2
7.3 139,608 3.2
6.3 119,255 2.7
4.7 90,179 2.1
6.5 122,658 3.2
100.0 1,899,733 47.1
來
出
得而
後對核
錄紀的處
㆒
九九㆒
%
女 %
46,276 2.6 48,969
111,810 6.1 114,946
159,703 8.7 166,050
134,695 7.6 144,115
109,011 6.4 121,715
58,447 3.9 73,451
60,784 4.1 78,061
60,745 4.2 78,863
52,171 3.5 67,084
40,684 2.6 49,495
61,381 3.2 61,277
895,707 52.9 1,004,026
記登事
㆟
與數㆟
民選將
男
份
齡
年
年
21-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51-55
56-60
61-65
66-70
70+
Total
是字數
述㆖
:
註
29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股票買賣的特別附加費
十八、 詹培忠議員問:鑑於現時股票買賣需繳付特別附加費,以償還政府及有關 團體在八七年股災後為拯救期交所而支付的 20 億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估計該項特別附加費可於何時取消;及
(b) 會否考慮採取措施改善期交所運作,例如檢討交易少及作用不大之期糖、期 豆及期棉買賣,刺激其他期貨買賣及提高期交所的國際㆞位,以期提高期交 所償還其對政府及有關團體的債項能力?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當政府及香港期貨保證公司的主要經紀及大股東所提供循環信貸(救市貸款) 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清償時,當局會採取步驟撤銷特別附加費。按目前的償還 情況,估計可於㆒九九㆕年間全部清償。
(b) 改善期交所運作所需的任何措施,基本㆖應由期交所考慮,雖然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提供協助及指導。不過,我們應該留意,當局 經已採取多項重要措施,以改善期交所運作。㆒九八九年,期交所按照證券 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重整其結算運作。這項行動包括設立㆒間全資擁有的 結算所(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及推行新風險管理制度,包括成立款額為 2 億元的儲備基金。
期交所目前正發展新的交易品種,包括恆生指數的期權。這個策略,旨在提 供更多種類的合約及增加營業額,藉以提高市場的國際吸引力。假如成績理 想,這方面的額外收入,將可用作償還救市貸款的欠款。但請注意,救市貸 款乃屬香港期貨保證公司的債項。
至於是否停止期交所現有任何合約的買賣,必須由期交所權衡所有情況及諮 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後自行決定。實際㆖,因為交易疏落及缺乏買 賣興趣,期豆買賣已於㆒九九㆓年㆔月停止。期棉買賣已於㆒九八零年代初 期停止。
遊戲機㆗心
十九、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已發出的遊戲機㆗心牌照有多少;其㆗有多少間㆗心位於非商業樓宇;及
(b) 是否有意修訂有關法例,以加強對遊戲機㆗心的監管;若然,修訂工作的進 展如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53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遊戲機㆗心現時是按照雜類牌照條例的規定發給牌照的。截至本年六 月㆔十日止,領有牌照的遊戲機㆗心共 646 間,其㆗約 600 間位於非商業樓宇。
雜類牌照條例㆖次於㆒九八八年作出修訂,就遊戲機㆗心訂立發牌制度。自此以 後,這個行業不斷迅速發展,並有不少新機器和新科技面世,因此有需要修訂現有 的發牌制度。
遊戲機㆗心條例草案業已草擬完成,本年稍後會提交立法局審議。該條例草案旨 在制訂㆒個更嚴格的全新發牌制度,以監管遊戲機㆗心的運作。影視及娛樂事務管 理處已獲批准設立㆒個牌照小組,負責監察領有牌照的遊戲機㆗心的經營情況,並 處理所有遊戲機㆗心的牌照申請。
㆟權法案條例對公安條例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影響
㆓十、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行的公安條例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有否違反㆟權法的條文,請將之分別 ㆒㆒列出,並列明有關被剝奪的權利,以及有關補救方法與所需時間;及
(b) 將香港新華社門外附近範圍封鎖,是否會剝奪市民根據香港㆟權法案條例第 十七條在該處舉行和平集會的權利?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某㆒法例任何條文是否牴觸㆟權法案條例,最終是由法庭決定。政府 當局現正檢討公安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檢討時,將會顧及㆟權法案條例的 條文。我們至今尚未達致任何結論。
我獲告知,暫時封鎖香港新華社門外附近範圍,並沒有牴觸㆟權法案條例第十七 條的規定。該條確認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容許依法律規定,並基於公眾安全、公 共秩序及保護他㆟權利等考慮因素而限制行使這權利。根據警察條例第 10 條,警方 有責任在公眾場所及公眾聚會與集會㆖,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秩序。警方在履行這 責任時,可能需要視乎當時情況暫時封鎖某些㆞方。
動議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29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決議案。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專案小組已審慎研究過法定語文條例的㆗文真確 本,並表示支持。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4)條的規定,我謹動議通過建議由總督 會同行政局制定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法定語文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條例
金融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第㆒項議案。
破產條例第 36 條授權首席按察司在本局的批准㆘,就債權證明方式、有抵押債權 ㆟及其他債權㆟的證明權利、證明的接納及拒絕及其他事項,制定規則。
1992 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撤銷所有債權證明必須經過宣誓的規定。這項修訂 為公眾㆟士簡化程序,並使受託㆟的職員所執行的工作更符合成本效益。同時,它 亦與英國、澳洲及其他相類司法體系的規定㆒致。
建議的規則,使債權㆟可利用規定表格填報債權證明及繳付規定費用來確定其聲 請。債權證明無需經過宣誓,但債權㆟須對表格㆖細節的真實性作出聲明,並須提 交債務證明文件的正本或副本。破產管理官或受託㆟可視乎需要,要求債權㆟提出 其他文件。他們亦獲授酌處權,要求債權㆟在適當的情況㆘,以宣誓書證明債權。
有抵押債權㆟必須就其該項身份作出聲明,否則須向破產管理官或受託㆟交出抵 押,作為全體債權㆟的利益處理。
署理首席按察司在㆒九九㆓年六月十日根據破產條例第 36 條制訂㆖述規則。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就破產條例第 36 及 113 條,以及公司條例第 296 條的決議表示 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55
有關金融司提及的宣誓書,其文書工作㆒般是由處理破產及清盤事宜的會計師辦 理及呈交法庭。作為這個功能組別的代表,我樂於告訴各位,新程序普遍受到歡迎, 因為它簡化了㆒項繁複而沒有多大作用的手續。然而,我們仍然質疑,其他文件, 例如清盤㆟的帳目,是否確有需要以宣誓書來核實其真確性。值得注意的是,即使 是公共公司或銀行公布的帳目,亦毋須這樣做。現時由於政務處及新的破產管理署 ㆟手短缺,不再為宣誓書的簽署作證,這項手續便變得更麻煩,在某些情況㆘,有 關㆟士須長途跋涉前往公證㆟或律師處宣誓,還須繳付 250 元至 400 元的費用。我 促請政府對這項宣誓書的規定廣泛加以檢討。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已記㆘黃匡源議員的意見,並可以向他保證當局會加以詳細考慮。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條例
金融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第㆓項議案。
破產條例第 113 條規定,首席按察司可在本局批准㆘,制訂規則,就執行該條例 的目的作出規定。
1992 年破產(修訂)規則制訂的條文,與本局剛才通過的 1992 年債權證明(修 訂)規則所載者類似。本規則旨在廢除宣誓證明的規定,但保留在有需要時要求提 供宣誓證明的靈活性。
為配合新程序,1992 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制訂兩份新表格,供債權㆟在 破產訴訟㆗用以確立其聲請,並廢除現有債權證明表格。
署理首席按察司在㆒九九㆓年六月十日根據破產條例第 113 條制訂㆖述規則。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9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公司條例
金融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第㆔項議案。
公司條例第 296 條授權首席按察司在本局的批准㆘,就與公司清盤有關的事項, 制定㆒般規則,以執行本條例的目的。
1992 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的條文,與根據破產條例制定的 1992 年債權證 明(修訂)規則差不多完全相同。正如我在提出該規則致辭時所解釋,主要的目的 是撤銷債權證明必須經過宣誓的㆒般規定,但在適當情況㆘,破產管理官或清盤㆟ 可要求有關的債權㆟以宣誓書證明其聲請。
本規則同時制定兩份債權㆟在清盤訴訟㆗用以確立聲請的新表格,並廢除現有債 權證明表格。
署理首席按察司在㆒九九㆓年六月十日根據公司條例第 296 條制訂 1992 年公司 (清盤)(修訂)規則。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57
1992 年知識產權署(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我只想就廢除搬廠過 海此㆒條文表示我的意見。
有關搬廠過海此㆒條文,㆒直以來備受勞工界批評,因為它所訂定的標準已因為 香港都市的發展而變得不合時宜。今次對此㆒條文作出檢討,本來是㆒件好事,但 是,最後的修訂卻竟然只是簡單㆞把此㆒條文刪除,卻不免令㆟失望。
雖然,僱傭條例第 31B(2)(b)條有關搬廠過海的條文並非獲得遣散費的唯㆒及-
份 條件,但對於僱主及僱員來說,它提供的不失為㆒個簡單而明確的標準。它的缺失, 只在於訂定的標準不夠完善,未能顧及遠距離卻沒有過海的搬廠情況,可是,目前 修訂條例對此㆒缺失的解決辦法,卻全然是㆒種「斬腳趾避沙蟲」的方法。
29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當這修訂建議獲得通過及實施之後,可以估計,將會有㆘列㆔種不良影響出現:
(1) 對於工㆟來說,當他們遇到搬廠過海的情況時,由於缺乏了㆖述條文所提供的 標準作為依據,雖然他們仍有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第 31B(2)(c)條而追討遣散費, 但因為這㆒條文㆗有關轉移工作㆞點的部份較為隱晦,因而可能增加他們與僱 主之間的糾紛。這㆒點對於港島區工㆟來說尤為重要,因為他們面對的工廠遷 移過海的情況特別多。此外,部份工會亦擔心條例修訂後,處理因工作㆞點轉 移而遣散的問題將會變成針對每個僱員的處境而逐㆒對待,因而使問題變得更 為複雜。
(2) ㆖述條文的廢除,將可能誤導僱主及管方,以為任何轉換工作㆞點的情況都無 須作出遣散賠償,因而導致勞資雙方出現不必要的糾紛,致使僱員更難爭取應 得的遣散費補償。
(3) 由於勞資審裁處目前的工作量已是超負荷,特別是港島區的勞資審裁處,排期 已達 80 多㆝,㆖述條文刪除後所引起的糾紛將更加重勞資審裁處的工作量。
副主席先生,基於條例修訂後將可能出現㆖述的問題,勞工處應密切注視修訂條 例實施後的運作情況,以便及早訂出補救措施。
副主席先生,由於㆖述原因,我對沒有訂明其他標準便貿然取消第 31B(2)(b)條的 決定有所保留,但我贊同修訂條例的其他修訂建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這條草案所提出的建議,我會集㆗就工作㆞點改變而有權獲得遣 散費的部份發言。
無可否認,七㆕年實施的遣散費法例㆗有關搬廠過海的條文已經不合時宜。隨著 新市鎮工業的發展,僱員所遇到的問題已非工作㆞點遷移過海的問題,而是工作㆞ 點遠近的問題。今次的修訂將搬廠過海的規定取消本身並無不妥,但最大問題是今 次修訂只是取消而沒有替代,只破而不立。雖然可以說,以後僱員可以用工作㆞點 遷移做成困苦為理由而提出要求遣散費,但「困苦」是極難界定而有賴判決先例的 經驗累積。於是,難以避免會做成以㆘不良後果:
(1) 勞資雙方對「困苦」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做成勞資糾紛。
(2) 這方面的勞資糾紛增多,加重勞資審裁處的聲請個案,使目前已失去「快、 廉、簡」原意的勞審處要解決案件所需時日更大大加長。現時已要超過㆒年 時間審結工㆟的聲請,實在已經不可接受,再增多案件就更使情況惡化。何 況,此類案件㆗,涉及的每㆒位聲請㆟都要詳細研究。假如全廠有 200 多㆟, 就變成相等於 200 宗不同的個案,法庭所需花費的時間可想而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59
(3) 在法例不清楚的情況㆘,勞方的權益更容易在糊裏糊塗的情況㆘被犧牲。
基於此,我建議必須在取消搬遷過海條文的同時,修改遣散費條文規定「搬廠過 區」便可得遣散,令勞資雙方明白自己的權利與責任;但如何釐訂跨區準則,可再 詳細研究。
多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唐英年議員出任主席的專案小組已詳細審議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以及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我要多謝專案小組。㆖述㆔條條例草案在獲得通過後,將會 堵塞現行法例的若干漏洞,改善和更有效㆞保障僱員的利益,並協助勞工處的執法 工作。
我㆒直留心聆聽譚耀宗議員和劉千石議員對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 草案的意見。關於在甚麼情況㆘工作㆞點改變會使遭解僱的工㆟有資格領取遣散費 的問題,(我相信)沒有㆟不同意「遷往對海」的條文已不合時宜,並且應予廢除。 政府當局已極為審慎考慮可否擬定任何其他簡單而客觀的準則或指引,但認為不可 能擬定可涵蓋㆒切可能發生的事情的準則或指引;即使就轉移工作㆞區等訂立準 則,實際㆖由㆒區遷往另㆒區,可能只是遷往街道的另㆒邊而已。我們認為,每宗 個案最好在考慮所有情況後,個別處理。假如發生糾紛,可要求法庭就工作㆞點的 改變,是否使僱員受到過度的困苦,以致足以根據普通法確定為推定的解僱,作出 裁決。假如法庭的裁決是肯定的,則僱員將有權要求發給遣散費。至於刪除「遷往 對海」的條文會否誤導僱主和僱員,我可以向譚議員保證,在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 勞工處會製備小冊子,作出有關解釋。這本小冊子設有英文版和㆗文版,免費派發 給僱主和僱員參閱。小冊子會闡明,僱員是否有資格領取遣散費,並非單純視乎工 作㆞點的改變會否涉及遷往對海或解僱,還須視乎僱員所受困苦的程度。當然,勞 工處會密切監察新條文的實施情況。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9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僱員補償條例若干不夠全面或含 糊不清的條款,並且提高罰則水平,以便正確反映違例事項的相對嚴重性。本條例 草案,連同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以及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包含若干項修訂,目的是改善㆖述各條例的有關條款,並且使 這些條款更合時宜。
由於負責研究這㆔項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認為大部份擬議修訂可以接納, 所以我在以往或現在都不打算逐項修訂發言,而會集㆗談論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 條例草案,因為相信該條例草案有需要進㆒步改善。在本條例草案所載的各擬議修 訂項目㆗,有關將家屬的定義擴大的建議,即把尚未退休但在僱員死亡後㆒年內退
休,而要倚賴逝世僱員的收入來維持生計的僱員父母、祖父母及繼父母包括在內, 專案小組認為建議㆗的定義應進㆒步擴大,因為對於年老而可能符合家屬定義的成 員來說,要計劃另外的退休安排,㆒年的退休時限將會太短。
衡量過多項選擇的利弊後,專案小組認為退休時限應延長至兩年,以便更多接近 退休年齡而有可能符合家屬定義的成員,可以有資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索償聲 請。這項改善建議已獲政府當局接納,同時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這方面動議修 訂。關於此事,我希望指出,原來建議擴大家屬定義的修訂以及後來建議延長退休 時限的新修訂,均不會影響應支付僱員家屬的補償總額,而只會增加合資格提出索
償聲請的家屬㆟數。
在研究以㆖各點時,專案小組亦留意到,無論是根據現有或擬議條款,假如已故 的工㆟沒有配偶或子女,同時他的父母又不符合家屬的定義標準,則當局根本不會 按照條例的規定支付任何補償。小組議員㆒般感到在這種情況㆘,家屬的概念不再 適用;而應將原本應支付僱員家屬的補償,當作已故工㆟遺產的㆒部分,並且應支 付給其受益㆟。
雖然專案小組接納原來的修訂在顧及㆖述各點後可以進㆒步改善的看法,但亦認 為盡早通過本條例草案,會更理想。因此專案小組同意,鑑於對家屬這個概念的擬 議更改,對香港現行的補償制度可能產生長遠影響,因此應將擬作出的更改轉交行 政立法兩局議員㆟力統籌小組,以便進㆒步審議。
副主席先生,由於我只是就本條例草案發言,所以我希望藉此機會代表專案小組 多謝政府當局在我們審閱㆘列條例草案時給予合作,它們分別是:1992 年僱傭(修 訂)(第 4 號)條例草案、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以及 1992 年僱員補償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儘管這幾項條例草案的名稱聽來好像全都㆒樣。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致辭,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的規限㆘,支持本條例草 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61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政府今次就僱員補償條例的修訂,令部份以前不能獲得賠償的㆟士得 到保障,但我認為是次改動依然未能全面解決「受供養㆟士」的問題。
我打算提出兩方面的改進建議,希望當局能加以參考:
(1) 工傷死者若未有妻室、子女,而其父母依然還有工作能力,其父母都應該獲 得賠償。事實㆖,大多數工傷致死的工友都來自低㆘階層,按㆗國傳統家庭 的情況來說,就算死者父母並不是立即依靠其供養,亦早晚有這樣的需要, 因此因應這種情況訂立這方面的保障是需要的。
(2) 工傷死者若沒有供養㆟士,其賠償應作遺產由其家屬處理。 多謝!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次條例修改建議簡化僱員因工受傷的賠償程序,原則㆖對勞資雙方 都有㆒定好處。但是,在修訂有關程序的同時,我認為當局亦應考慮㆘列的工作:
(1) 在簡化補償程序後,應多做宣傳工作,以免令㆒般工友誤解勞工處已放棄或 不再處理七日以內的案件,從而引致部份工友不能獲得合理賠償;
(2) 勞工處應訂立若干措施,例如在僱主提交報告後發信向有關工傷僱員查詢, 以確定該工友是否已確實獲賠償,以防止因簡化程序而導致工友不能獲得合 理賠償;
(3) 是次簡化程序措施將減輕勞工處賠償科的㆔成工作量,因此我認為當局不應 因而削
29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減部門㆟手,而應該將這些㆟手資源用作改善現時賠償科的工作質素和服 務,令工傷的工友賠償個案能更快㆞得到解決。
總體來說,我認為法例修訂後勞工處的額外㆟手應:
(1) 加強檢控違例的僱主,因為現時賠償科每年只檢控㆒至㆓名違例僱主,使法 例完全失去阻嚇力;
(2) 加強宣傳及教育,令僱員更明白本身的權益及令僱主明白他們的責任;
(3) 加快處理賠償個案,現時由工友復原到獲得賠償,平均需要半年,有些個案 更長達㆒年,因此必須加強㆟手盡快處理賠償個案;
(4) 改善服務質素,我認為應該由勞工事務主任答覆有關賠償法例的查詢。 多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只想說,我已仔細記㆘劉千石議員的寶貴意見,並肯定會加以考慮。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7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知識產權署(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63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27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4 及 19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3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所載。是項修 訂旨在將退休時限由㆒年延長至兩年,以便更多可能受已故工㆟生前供養的㆟士可 符合資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索償聲請。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已就唐議員動議提出的建議諮詢保險界的意見。我們得悉,擬 議的更改會加重保險業的責任。然而,保險業是㆒個負責任的行業,而承保商亦願 意接納這項建議,承擔更重的責任,而不向投保的僱主或僱員加收賠償保費。我非 常感謝保險業將就包容,泱泱大度。我謹支持唐議員動議的修訂。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29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知識產權署(相應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1917 至 1991 年皇室訓令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杜葉錫恩議員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我名義提出的動議。在立法局㆒九九 ○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為研究立法局會議常規而成立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在李鵬飛 議員召集㆘,曾經研究本局可能採用的委員會結構。有關問題其後於立法局㆒九九 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初作進㆒步討論。為改善立法局的效率和增加其透明度,各同事
於㆒九九㆒年十月㆕日的立法局內務會議席㆖,通過應全面檢討本局的委員會結 構,期以㆒個正式的委員會結構,取代現行非正式的審議法例安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65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八日召開的立法局特別內務會議席㆖,各議員通過採納夏佳理 議員就委員會結構提出的建議,作為各議員選定的模式。該次會議亦通過成立㆒個 工作小組,落實該模式的建議。該工作小組先後共召開 14 次會議,討論內務委員會 及條例草案委員會應採的工作法則和程序,並就有關的會議常規提出修訂建議。
我希望就六項相對較重要的事宜作出闡釋:
(1) 將條例草案提交內務委員會 負責條例草案的議員就該條例草案的㆓讀動議 發言後,㆓讀辯論應押後,而該條例草案須提交內務委員會,惟撥款條例草案則不 在此限。條例草案提交內務委員會後,該委員會可將該條例草案配予條例草案委員 會進行研究。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並以書面將研
究結果告知內務委員會。
(2) 內務委員會 建議新訂的會議常規第 60C 條,就成立內務委員會的事宜作出 規定:內務委員會的成員應為本局全體議員,惟立法局副主席及當然官守議員除外。 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內務委員會的基本職能是將條例草案編配給 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審議、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法則和程序制訂指引,並且研 究與立法局事務有關的其他任何事項。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將會公開進行,由正式的 規則規管其工作法則和程序。
(3) 條例草案委員會 建議新訂的會議常規第 60D 條,就內務委員會認為恰當時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作出規定。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委員 會亦可選出㆒名副主席。會議常規已明確規定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正式工作法則和程 序。在正常情況㆘,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是公開進行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根據立
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9(2)條的規定獲得授權時,可傳召任何㆟士出席其會議 作證,或提供該名㆟士所控制的任何文件或紀錄。
(4) 法定㆟數 以內務委員會而言,有 20 名委員會出席即視作足夠法定㆟數;此 舉符合本局法定㆟數的規定。倘委員會主席發出命令,任何須由內務委員會決定的 事項,可以文件傳閱方式供各委員考慮。任何事項須經 20 名委員核准方能作實,㆟ 數與內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數相同。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法定㆟數為㆔名委員或委 員總數的㆔份之㆒,以㆟數較多者為準。
(5) 內務委員會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秘書支援服務 關於內務委員會及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長遠秘書支援服務,各議員原則㆖並無明顯歧見。不過,我想補-
㆒點, 工作小組大部份成員認為,為免妨礙立法局的運作和須增撥資源,內務委員會及條 例草案委員會現時應繼續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秘書處提供支援服務。此外, 各位議員亦已知悉,當局將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初,全面檢討兩局議員辦事 處的前途。在檢討未有決定之前,刻㆘對兩局的支援服務㆟手不作任何重大改變, 似乎是合理和可取的做法。
(6) 實施時間 立法局內務會議已通過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初實施新的委 員會制度。詳述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責任和職能及審議法例草案事宜的《行政立法兩 局議員須知》,將於暑假休會期間擬備,供內務委員會考慮。透過修訂會議常規,本 局可望進㆒步改善效率。立法局內務會議亦通過於㆒年內檢討新制度的成效。
2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最後,我希望藉此機會多謝工作小組各同事,他們為小組的研究工作貢獻了不少 時間和精力。政府當局和兩局秘書處在支持工作小組方面不辭勞苦,未嘗懈怠,我 謹致謝忱。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設立正式委員會,並明確界定其法律㆞位,以取代本局目前由非 正式專案小組審議草擬法例的制度㆒事,已被確認多時。在㆖屆會期,當我們對立 法局會議常規進行檢討時,此事亦曾予以考慮。在本屆會期,經過連月來的討論, 今㆝,我們終能向本局提交會議常規的修訂建議。能夠做到這點,並非容易。相信 各位還記得,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此事,並經過多次辯論,始能達致現時的建議。 我認為,我們進行這次檢討,並非因為目前的專案小組制度效率欠佳。相反,我認 為目前的制度,雖然並非採取公開的形式,卻㆒直能發揮良好的作用,為社會作出 貢獻。然而,我們現已趨向於較為開放的政府及鑑於市民的期望不斷提高,我們的 立法程序實有需要增加透明度。基於這點,我們致力進行改革;也許,這亦正是大 多數議員從多個由其他議員提出的模式㆗,撰擇了夏佳理議員的建議的原因。總括 來說,夏佳理議員提出的,是把本局目前的專案小組制度,轉為正式的委員會結構。 很多議員研究各個模式的不同處,我則會看它們的共通點。就我所見,這些模式至 少有㆔個共同目標:㆒、把目前的非正式制度轉為正式制度;㆓、規管當局交予本 局審議的草擬法例的數量,以提高本局效率;㆔、增加本局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從 而加強我們制訂法例過程的問責性。
儘管我們有著㆖述共同出發點,但很可惜,當我們為達到目標而擬訂詳細安排時, 各㆟似乎均有不同的見解。我們亦因此進行另㆒輪辯論,特別是就兩項問題進行辯 論。首先是有關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位及與內務委員會的關係。其次是關於賦予條 例草案委員會的傳召權,即是,應否自動賦予條例草案委員會傳召權,抑或應由立 法局按個別情況授予傳召權,以及此項傳召權所涉及的對象應否同時包括公職㆟員 及市民。
㆖述是重要的基本問題,因此,我及啟聯資源㆗心其他成員基於原則問題,必須 堅持我們的立場。我須承認,在此之前,議員之間有極大分歧,在杜葉錫恩議員擔 任召集㆟的工作小組的努力㆘,已獲得協調。㆒些最初似乎存有矛盾的論點,現已 變為可接受的分歧。或許我藉此機會,向各位扼要解釋為何啟聯資源㆗心在這兩項 問題㆖立場如此強硬。關於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位問題,我們仍認為現時的建議,
與議員在㆒九九㆓年㆒月十八日立法局內務會議通過的夏佳理模式,並不盡同。關 於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而非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的理由,我們仍未予認同,我們不 要忘記,我們的目標,是把目前由立法局內部成立的專案小組專為正式的組織。我
們認為無論從權力的角度,抑或從工作關係來看,條例草案委員會隸屬內務委員會, 即隸屬立法局內部,是較為合理的做法,因為後者可對前者施行規管。現時,內務 委員會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職責及功能,已在會議常規分別清楚闡明,我希望今後 不會再產生混亂。基於這個理由,我們決定在現階段,不再要求採納我們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67
至於傳召證㆟的權力這個問題,部份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委員會應自動獲賦予這項 權力,這點是重要的。但坦白說,我服務立法局 14 年以來,從未遇過在審議條例草 案的過程㆗,需要傳召公職㆟員或市民前來提供資料或解釋的情形。以我的經驗, 有關當局及市民均會積極向本局議員進行游說,希望我們支持或反對某項條例草案 或某條例草案的部份條款。而且,條例草案委員會以非正式的形式成立,這亦是我 們對傳召權應否亦適用於市民這事㆖仍有保留的原因之㆒。然而,儘管情形不大可 能出現,我亦同意應視傳召權為㆒項保留的權力,㆒旦有需要時,可以應用。現時, 議員同意傳召權只能在本局授權㆘才能行使。我們認為這足以確保避免出現濫用的 情況。我相信各位議員定會審慎、明智及盡責㆞行使這項權力。
副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㆓年七月㆔日㆖次立法局內務會議席㆖,我們議決新的委 員會結構應於㆘屆會期開始時推行,並於 12 個月後對其運作情況進行檢討。立法局 於㆒九九㆓年十月將進入重要的新紀元,屆時,市民對立法程序將有更深的了解, 希望市民對本局的工作能有更大的信心。我衷心盼望新的委員會結構能如期推行, 而啟聯資源㆗心成員定當全力支持新制度。只要我們有決心,我深信新的委員會制 度定能運作,並且運作良好。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梁智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今日並非要揭舊瘡疤,只是想就李鵬飛議員提出有關委員會制度或 委員會結構的發展表示我的關注。首先,我得謝謝杜葉錫恩議員主持討論,這項任 務有時是異常困難的。
有關設立㆒項新制度,在運作㆖與立法局作為獨立立法機關的角色相配合的構 思,其實在立法局㆖年度會期已提出考慮,而有關工作實際㆖已於㆒年多前展開。 但是,相對於我們付出的努力來說,所得的成果卻非常微少。我們唯㆒的進展是將 專案小組變作永久組織,成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那麼,立法局如何演進?
我個㆟希望立法局能達致作為獨立的立法機關的角色,正如我以前說過,我準備 對任何㆒個新制度的成效進行評估。這個「新」結構將於 12 個月內進行檢討,這㆒ 點已於七月㆔日的立法局內務會議提及。由於新結構對現行制度所帶來的改變微不 足道,我要求在六個月內,而非 12 個月內進行檢討。若留待㆒九九㆔年度會期結束 時才作檢討,餘㆘的時間非常有限,難以實施進㆒步的改善。因為到了㆒九九㆕年, 我恐怕有些㆟會辯稱,我們應將此事留待㆒九九五年組成的新㆒屆立法局處理。
29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設立獨立的立法局秘書處,據說取決於委員會制度的檢討結果。檢討受到拖延, 設立獨立的立法局秘書處也相應擱置起來。我們是否須再等待 12 個月,才處理秘書 處的問題?
令㆟遺憾的是,這個「新」的委員會結構仍隸屬行政立法兩局議辦事處的體制內, 無助於提升立法局作為制訂法律和監察政府施政的獨立立法機關的㆞位。對於希望 把工作做得更好的立法局議員來說,設立獨立的秘書處專責為本局服務,是非常重
要的,應立即著手辦理。此外,對於事業前途未明朗的職員來說,我們早日解決這 個問題,是至為重要的。
立法局議員現時需要處理的事務,既複雜又繁重,除非他們獲得足夠資源和支援, 否則實在不能有效㆞代公眾執行監察政府施政的責任。
現時和以往㆒貫的做法是,當局會就立法局須作出決定的事宜擬備參考資料摘 要,提交各立法局議員參閱。這類所謂「摘要」很多時名實不符,頁數很多,往往 是某個部門花數年時間所擬備的。
鑑於立法局處理的事宜非常廣泛,有些問題很複雜及當局所提供的文件數量眾 多,我們宜像其他㆞方的立法機關㆒樣,有正式的研究小組,作為獨立的立法局秘 書處的㆒部份。這個小組可協助議員研究、理解和不偏不倚㆞審議各項政策。
除非立法局獲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源,否則將責任交給立法局也是徒然的。
我相信很多同事和我㆒樣,希望能把這項工作做好。本局需要徹底改革,而非㆒ 些簡單的粉飾門面功夫。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立法局議員,我很清楚立法局與行政局具有互相監察及互相配合 的關係。我覺得立法局本身應有㆒個獨立的機制,才可使立法局無論在實際㆖,或 是形式㆖都令市民看到其獨立性。
從香港政府現時的架構㆗可看到立法局有㆔項權力:
(1) 有關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
(2) 有關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權力。
(3) 監察政府工作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69
在這㆔項權力㆗,有關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權力是清楚可見的,我們很清楚 看到㆒個具有法定權力的委員會,實際和公開㆞處理這㆒方面的工作。至於另外兩 項工作,即制訂、修訂和廢除法律以至監察政府工作,在現時的架構㆗,則並無㆒ 個法定委員會制度,可讓立法局成員在這兩方面適當和獨立㆞運作。
我認為這次提出的建議,是立法局朝 這㆔種權力向前邁進㆒步,「邁進㆒步」的 意思是指我們在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工作㆖,由㆒個具有權力、公開運作的法 定委員會去執行工作,而有關工作其實並不是跨越立法局本身權力範圍以外,而是 自立法局成立以來,就應具有的工作和權力。其實我們已慢了很多步,所以我同意 和支持變更會議程序和改變立法局的制度。
不過,我覺得在這項變更㆗,我們完全未觸及第㆔種權力,即監察政府的工作。 從法理㆖說,現時立法局在監察政府的工作㆖所能做到的是質詢和動議。而第㆔項 的途徑,是非正式的工作,就是所謂兩局的專案小組或專責小組。在這方面,我覺 得仍然是有待發展的,因為這方面至今仍未有任何變化。我期望在不久將來,立法 局能夠積極討論究竟在監察政府的工作㆖,我們可以做些甚麼。
我認為對政府的監察,有兩個方向,㆒個是在高水平、高權力的情況㆘去監察政 府的工作。所謂「高水平、高權力」的意思是說,我們設立法定的政策事務委員會, 在公開、合法和有權力的情況㆘,進行監察政府的工作。我要強調「監察」的意思 是指我們看看政府所做的工作是對、還是錯,是否適合?第㆓種的方向,是在低權 力、低水平的情況㆘,監察政府的工作。這種情況的意思是設立㆒些非正式(informal) 的政策事務委員會,以取代現時的兩局專案小組(panels)。原因是現行兩局的專案小 組,基本㆖有行政局的成員,而我們很清楚看到,行政局現時是有決策權的。舉例 來說,在輸入外㆞勞工的問題、有線電視的決定等種種過程㆗,都顯示行政局有決 策的權力,作為㆒個具有決策權力機關的成員,又同時監察經過決策而作出的政策, 我認為是自相矛盾的,而且有可能做不到。所以,我認為如果要讓立法局獨立監察 政府的工作,則必須在立法局之㆘成立有關的政策事務委員會。總括來說,政策事 務委員會有兩個可能的發展,㆒是使其具有法定權力;另㆒是非正式的。我認為有 關的變化仍有待本局未來同事的繼續努力,去建立㆒個完整的立法局制度。
最後,我想提出有關秘書處的問題。現時的秘書處仍然是屬於行政立法兩局的, 而職員是由政府借調公務員供立法局與行政局所用。我認為立法局未來應該有自己 的秘書處,獨立於行政機關,為立法局進行兩類的工作,㆒類是秘書工作,另㆒類 是資料搜集。我所指的資料搜集工作,是為有關的法律委員會或政策事務委員會搜 集所需的資料。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29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討論關於立法局委員會制度的改變,本㆟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建 議。
不過,首先我們要處理幾個問題。第㆒,為何要改變這個制度,我個㆟覺得現有 的制度本身存在幾項問題:(1)行政和立法分權不清;(2)立法局透過審議和通過法例 以監察政府的權力不足;(3)行政工作方面,現時審議法例的方法,非常缺乏效率, 而且很混亂。現時的臨時專責委員會,是當有法例提交立法局時根據情況而組成。 所以,在同㆒時間,有多個立法局審議法案專責小組成立,令本局同事要參加時, 出現困難。參加和審議法案,是㆒個技術及時間的問題,而最重要的是,現有制度 不能有效㆞使參與審議法例的同事,能夠很清楚及具體㆞在法例審議過程㆗,提出 精闢的意見。
至於審議法例的運作,現時審議法例臨時專責小組的工作是不公開的,令參與的 同事不能適當㆞向公眾交代。此外,現有的小組本身是㆒個非正式小組,在搜集、 要求更多資料及傳召證㆟方面,沒有適當的法定權力。雖然在今年法例審議過程㆗, 政府部門未嘗拒絕出席審議法例臨時小組會議,或很少拒絕提出資料給予同事討 論,但是,如審議法例小組不獲取得資料及傳召證㆟的適當權力,我恐怕在未來日 子裡,這方面的審議權力是有所限制的。
副主席先生,有鑑於此,整個委員會制度的改變總方向應該是:第㆒,增加立法 局監察行政部門的權力,尤其是透過法例審議的過程,作出適當調節;第㆓,令行 政和立法當局的權力清楚區分,各司其職。
我們就委員會制度進行這個辯論,其實始自㆒九九㆒年九月,不過,當去年再討 論時,初期,我個㆟覺得是很有機會可以建立㆒個更適當的制度的。不過,當討論 進行㆒段時間後,㆗國方面提出異議,致令㆒些原來表示支持㆒些較佳制度的同事 改變態度。香港民主同盟支持採用常設委員會制度作為立法局委員會制度,將審議 法例及討論政府政策的功能合併在㆒個委員會內進行,同時使每位同事有長時間訓 練,更能盡心竭力和深入㆞監督政府政策和審議法例。這制度對會議的安排和同事 在審議法例與討論政策方面,均能節省時間,增加行政效率。
香港民主同盟亦建議將現有的兩局小組逐步取消,把討論政策的問題,慢慢納入 這些常設委員會㆗。我們又建議,把兩局議員辦事處的秘書處逐步解散,成立㆒個 獨立的立法局秘書處予以取代。
副主席先生,雖然現在我們建議的新法例審議委員會,得到大多數同事支持,我 們覺得在初步而言,這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我們認為長遠來說,㆒個更有系統、 正式的常設委員會制度,才是改善立法局運作、加強立法局監督行政機構權力的最 佳方法。
謝謝副主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71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對於修訂立法局常規的動議,不能投贊成票,因為其㆗規定立法局 委員會,可以傳召任何㆟士出席該委員會作證或出示其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 我認為用「傳召」這字眼加諸行政機關的工作㆟員,會損害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 伙伴關係;對提高各級公務員的士氣及行政機關的效率,只有負面影響,而沒有任 何好處。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有關的報告可以透過杜葉錫恩女士今日正式提出,亦希望立 法局的同事能夠支持杜太的建議。
這次的工作,是我參加過這麼多工作小組㆗,最艱辛和最漫長的㆒個,但在各方 面努力之㆘,我們發揮了集體的合作精神,大家互相尊重,彼此磋商,彼此協調, 最後都能夠完成這份報告書,希望能夠改善這個法例小組的效率和透明度。不過除 了表示支持之外,對於㆘列五點我是有所保留的:(㆒)我覺得這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始終是㆒個臨時的組合,雖然現在有會議常規,使其制度化,但因為成員是臨時的 組合,當這些法例審議工作完成後,委員會就會解散,令到我們立法局的同事不能 夠對某些法例或政策累積㆒些經驗;(㆓)這個臨時條例草案委員會是沒有與政府政 策部門對話的,難與政府政策部門建立㆒種持續性的工作關係,令政府部門接觸立 法局同事討論某些法例時,出現了問題。因為我們小組的成員,很多時都有所變動;
(㆔)我們同意㆒年後再進行檢討有關委員會制,我很希望看到這個委員會能夠變 成㆒個常設委員會,而工作範圍除了審議法例之外,更能審視政府有關的政策部門, 甚至與政府政策部門對話;(㆕)我希望本局能夠檢討兩局的政策小組,正式將行政 和立法的工作分開,立法局成員更能代表市民監察政府的行政和部門的運作,發揮 監察功能,使大家能擔當不同的工作;(五)最後㆒點,我希望看見將來兩局議員辦 事處的職員能夠分開,令到立法局的同事有專責的職員協助,發揮立法局監察政府 運作的功能。
副主席先生,除了㆖述五點外,我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今㆝發言的議員所提出的建議,我不打算詳加敘述。當小組首次 進行討論時,小組七位成員所持的相反意見,似乎永遠沒法協調。
工作小組成員雖然持相反意見,但仍然以作出改變的主要目標,即改善效率和增 加透明度為重,實在值得稱許。若非小組成員願意彼此妥協,小組根本不能達致任 何結論,正因如此,並非每位成員均對建議事項完全感到滿意。不過小組成員將有 許多機會監察這些改
29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變所帶來的結果,同時,各方面若本著善意的態度,我相信我們最終可以達到目標, 就是增加透明度和提高效率。至於黃宜弘議員提出有關權力和特權的問題,我可以 向他保證,除了那些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早已制訂的權力外,我們並沒 有進㆒步建議賦予其他權力。我謹向今㆝發言支持本動議的各位議員致謝。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副主席(譯文):根據議事程序表所載,我們有兩項動議要辯論。我知道根據最近的 做法,各議員同意限制發言的時間,並建議撥出㆒個半小時辯論第㆒項動議,兩個 半小時辯論第㆓項動議。因此,在辯論第㆒項動議時,除了提出動議的議員外,其 他議員每㆟發言不得超過八分鐘。
能源政策
馮智活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從速制訂本港全面的能源政策,該政策應包括能源效率、生產方 式及環境保護等重要事項,並盡早成立能源諮詢委員會。」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謹按照議事程序表所列,提出本㆟名㆘動議,要求政府從速制訂 全面能源政策,且應盡快成立能源諮詢委員會。
本港能源消耗量增長迅速,增長率比美國、日本及英國的增長率多 20%。而本港 過往 10 年能源消耗量增加約㆒倍。我們實在需要對使用能源方面有詳盡計劃。但事 實㆖香港並沒有這方面的計劃。例如在進口能源、使用能源、節省能源,以及在使 用能源時如何減低環境污染等各方面的規劃,均付之闕如。現時香港政府沒有專責 部門去處理能源問題,也沒有能源政策,以致我們在使用能源方面缺乏㆒套整體規 劃。
全面的能源政策主要應包括以㆘㆔方面:
㆒、能源的節約
港府在去年㆕月成立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這委員會負責向政府建議如何增加能 源效益,但只顧及經濟因素。無論如何,這是港府關注能源政策的第㆒步,是㆒個 好的開始。這委員會已作出㆒些建議,絕大部份 重在節約能源方面,以及教育市 民如何節約能源。這些建議非常好,希望能盡快實行。但委員會忽略了在能源儲藏 及運輸時的效率,其實這些也是需要兼顧的,只顧及使用能源時的效率是不足夠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73
浪費能源不單會導致經濟損失,而所浪費的能源,更增加對環境的破壞及污染。 香港浪費能源非常嚴重,在八九年共浪費了價值達 49 億港元的能源,而其㆗㆒半是 浪費在商業活動,這方面的浪費很大部份是在冷氣方面。
香港使用的能源當㆗有 60%是電力。目前電力供應及需求量均由電力公司與消費 者之間的商業關係來決定。在電力公司角度來看,電力消耗越大,更有商業利益。 因此,電力公司期望用電量越大越好,這是與節約能源的方針背道而馳的。所以, 港府必須及早實施節約能源措施。
此外,市民亦不知如何節約能源。例如何種電器和型號較省電,何種生活方式可 節約能源,這都有賴政府對市民進行宣傳及教育。
世界很多大都市都有能源節約方針、策略,以及全面能源政策。香港雖是先進城 市,但在這方面卻非常落後,本㆟希望香港可急起直追。以㆘是就這方面的建議。
(1) 商業部門
(a) 目前能源供應以電力為主,而在電力消耗方面,商業用電增長最快,因此 在能源節約方面應從商業用電消耗入手。
(b) 香港民主同盟建議政府能從速修訂「大廈設計管制」法例,就能源方面作 出更多考慮。
(c) 落實環境諮詢委員會工作小組的建議,立法管制新建樓宇的整體熱量傳送 值。
(d) 從速制訂大廈管理指引,從節約能源角度向大廈管理公司宣傳和發出指 引,教導他們如何有效節約能源。
(2) 工業部門
(a) 對於佔本港工業部門大部份的㆗小型廠商,政府應從教育及提供技術援助 兩方面入手。目前大部份㆗小型廠商均缺乏節約能源的觀念,政府可提供 指引,教導廠商如何定期檢查機器,正確使用生產工具來減少能源浪費, 並在技術㆖提供支援,協助廠商進行技術改造,以達致節約能源。
(b) 鼓勵設計能源節約產品。
(c) 更改電力收費方式,應採取劃㆒收費,這樣可避免廠商及市民浪費。
29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3) 家庭
(a) 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應大力推廣家庭節約能源方法,並可傚法美國設立能 源節約查詢服務。這項工作可由消委會負責。
(b) 從速制訂能源效率標籤法,規定日常生活電器產品需標明有多大的效率及 性能,鼓勵消費者選擇能源效率較高的電器。
㆓、能源規劃及管理
在香港,政府完全沒有在這方面㆘工夫。例如我們應進口多少媒、石油、電油、 柴油等,這方面完全沒有規劃。我們究竟消耗多少能源,亦無計劃,是完全靠消費 者任意使用,及由能源商自行發展,並無計算經濟成本及環境成本的。究竟香港是 否需要耗用那麼多能源,可否少用㆒些?
另外,我們對採用不同能源,應有㆒定政策。例如,我們應鼓勵用戶多使用煤氣, 不是電力?應鼓勵發展煤氣,還是石油氣?政府應該在這些方面有㆒定方針及計 劃。
具體建議
政府應就本港能源需求作出規劃,對未來能源消耗作出評估,從而制訂長遠能源 政策,改變目前公用事業公司完全控制本港能源增長的局面。
㆔、能源與環境污染
使用能源時會做成環境污染。本港污染情況非常嚴重,尤以空氣污染為甚。
九○年七月生效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管制工廠燃料的含硫量要低於 0.5%。自 此,污染情況大為改善,大大增進居於工業㆞區的市民的健康。雖然加重了工廠少 許成本,但社會大眾獲得很大效益。
減低㆓氧化碳的排放可由科技控制,㆓氧化碳影響到㆞球的溫室效應,使㆞球的 氣溫不斷㆖升,這方面可以由新科技,例如高壓式液化爐床(Pressurized liquefied bed furnace),氣化煤(Coal gasification)的技術控制。但本港並沒有加以使用,此外,使 用㆝然氣也可減少㆓氧化碳的排放。現在已有電力公司計劃引進㆝然氣作發電燃 料,這樣可改善環境污染,雖然可能增加少許成本,卻是值得支持的。
㆕、政府的角色
政府應參與能源規劃,指導市民及工商界如何使用能源,不能只依賴工商界自由 使用。他們多半只求經濟效益,很少顧及環境問題、本港長期的發展與需要,以及 節約能源方面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75
香港整體長遠能源政策必須由政府釐訂。原因有以㆘幾點:
(1) 政府為㆒管治組織,可對經濟環境及政治各方面作考慮,而商營機構往往只考 慮經濟因素。
(2) 政府的身份較為㆗立,可用公帑聘用專家進行發展、研究及策劃長遠能源政策。 商營的比較短視,缺乏長遠承擔。
(3) 政府須要公布有關政策,並諮詢民意。
(4) 有了政策後,政府會全面㆞、貫徹始終㆞推行。相反商家只會作出零碎的回應。 (5) 在新政策、新措施方面,政府可起帶頭作用,吸引其他㆟士跟從。 (6) 政府可立例要求各方面跟隨已決定的政策,要各界正確使用和發展能源。
(7) 政府有義務與世界各政府合作,推行全球性策略去保護環境,如減低溫室效應 的氣體及損害臭氧層的氣體等。
因此,香港政府在能源政策方面要扮演㆒個重要和積極的角色,這是十分清楚的。 政府不能再推卸責任。有關成立能源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會由港同盟的文世昌議員 講述,而黃震遐議員會講及能源與經濟的問題。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請本局議員多多支持。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所有訪港遊客均對港㆟永不言倦的精力留㆘深刻印象。不過,因為㆒ 些陳舊而又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發電方法,使我們未能有效使用能源。由於電力供 應既方便又廉宜,我們從不仔細考慮使用多少電力。是以㆒項積極節約的能源政策, 在經濟㆖和環境㆖同樣對本港深具意義。
由於港㆟生活水準提高,本港對能源的需求在㆒九七八年至㆒九八八年增長迅 速,電力消耗增加達 131%,而國際能源組織 21 個成員國的消耗量,則平均只增加 了 50%。可是,因為將燃料轉化成電力的過程欠缺效率、設計拙劣及工序效率不足, 每年浪費了約值 50 億元的能源。現時亦無標準可供測量政府建築物的能源消耗量。
29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生產能源
燃燒骯髒呈棕色的煤發電,除了是造成本港空氣污染的罪魁禍首外,其效率也不 及其他常用的燃料。須知道燃煤所傳送至㆒幢建築物的電力,只等於原來發電基本 消耗能源的 27%左右,至於利用㆝然氣發電則為 94%。本港電力收費廉宜,對工商 界採取節約能源措施全無經濟誘因可言。以動用的資產為基礎的利潤管制計劃,也 促使本港在耗用能源㆖缺乏效率,因為有關規例傾向於不鼓勵電力公司使用其他較 清潔、更有效率但耗費較少資本的燃料。在這項計劃之㆘,電力公司實際㆖是享有 壟斷性權力以銷售其選擇的能源。
我以前曾經促請政府當局探討其他可行方法,以便有效率㆞生產能源。根據㆒九 九零年㆔月的估計數字,液化㆝然氧成本高昂,抵消了這種燃料特別是在保護環境 ㆖比煤為佳的優點。有關方面最近宣佈將會利用海底管道從海南島輸送㆝然氣至大 嶼山,我深表歡迎,並且相信從財政角度而言,此舉將會使㆝然氣比液化㆝然氣更 具經濟效益和實際可行。在對環境的影響㆖,㆝然氣比煤優勝之處在於在燃燒㆝然 氣的過程㆗,不會產生灰燼或排放硫磺氣體。有關方面並無承諾使部份這種由管道 輸入的㆝然氣供本港普遍使用,但我促請當局竭盡所能使之成事。
重訂的管制計劃協議,應包括電力公司有責任改善發電的熱效率、降低負荷增長 和有效率㆞使用發電設施,這點至為重要。
能源消耗
與其他發展國家透過法例管制大廈的熱能轉移值不同,本港並無就大廈的設計如 何節約能源方面制訂法例。在設計大廈外牆時,㆒般的做法只是象徵式㆞考慮熱能 的傳送。從使用能源而言,本港美輪美奐的新型大廈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在興建時 亦不大注重大廈建築可採取的㆒些節約能源措施,例如反光玻璃、將冷卻空間盡量 減少的圖形設計及利用先進空調科技等,這些都是影響本港大廈能源消耗的重要因 素。鑑於在新建大廈裝置節約能源設備的成本低廉,因此為了促使這些大廈厲行節 約能源,當局有必要採取措施,透過綜合設計工作,去訂定合適的能源標準。這項 節約能源守則,倘要-
分取得成效,就必須在立法㆖予以支持。我期望本局的建築 界及工程界的同事能發揮其專長,促進能源效益。
至於現有大廈的能源管理問題,採取良好的管理方法和裝置節約能源的設備,對 大廈的發展商和租戶均會立即帶來金錢㆖的得益。政府已經推行了㆒些低成本的節 約能源措施,包括將電力的消耗量凍結在㆒九八九年的水平;這項措施應予以廣泛 推廣和宣傳。在這方面,本港酒店在商界㆗,率先裝設現代化節約能源的屋宇裝備 系統,並且鼓勵操作部及維修部的職員採取良好的管理方法。結果本港酒店的電力 消耗量連年㆘降,盈利因而增加。擬議給屋宇管理㆟員的能源管理及節約措施指引, 必須清楚顯示可以節省成本,方能真正有效。此外,還需實施法定的管制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77
教育公眾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指出,即使有節約能源的大廈,假如用者並不認識其做法對 能源成本的影響,也是枉然。要成功㆞降低能源需求,則即使個別家庭所浪費的能 源有限,但也要將教育公眾和宣傳的工作集㆗在日常的家庭活動,同時明確㆞刻劃 現時浪費能源的整體嚴重程度和後果。推動公眾節約能源的工作必須針對節省成本 和保護環境。透過發放保存能源的資料和應用現有的科技,可以大量節省能源。我 們有需要藉調校空氣調節系統、升降機/自動樓梯、照明度及裝設電腦化的能源管 理系統,以便從小處去調控能源的耗用量。不過,提高能源效率的最有效誘因,是
電力的取價手法 ― 向電力用戶發出正確的價格訊號、指導消費者理性㆞選擇能 源,以及訂定能反映真正發電成本(包括環保成本)的電力價格。當局還應考慮開 徵能源稅,使電力公司不能從加諸市民的環保成本得益。
在總結時,我促請政府優先就㆘列的建議採取行動:
― 應就香港在全球配合及能持久的能源使用方面,制訂能源政策; ― 各發電廠應使用更清潔和效率更高的燃料;
― 擬議的能源政策應補足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
― 適用於設計新大廈的能源效益守則,最終須輔以法定的管制條文; ― 應制訂和執行㆒套大廈管理的全面能源效益標準;
― 應為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提供撥款和設置組織架構,使其可以進行研究和教 育公眾的工作;
― 推行㆒項全面的計劃,向本港市民灌輸節約能源的知識,使他們明白節約能 源符合他們的利益。
副主席先生,除非確立節約能源的標準,否則電力將繼續給視作㆒項商品,而不 是㆒種應節約的資源。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目前並無㆒套全面的能源政策,雖然我們從未出現能源供應不足 的問題,但是對於調節價格、鼓勵節約及協助環保這些長遠的工作,並無㆒套適切 的政策,也沒有適當的部門負責。
29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本㆟認為在能源方面,政府應該擔當以㆘㆕個角色:
㆒、保證在合理的價格之㆘,有-
足的能源供應;
㆓、經常檢討市場的壟斷性趨勢及其對市民的不利影響;
㆔、鼓勵節約,減少不必要使用能源;
㆕、鼓勵減低能源耗量的生產及使用減低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能源。
本港的主要能源供應,是電力、煤氣及汽油。本㆟認為為了加強對這些能源供應 商進行監察,政府可以考慮在電費、煤氣費及石油稅㆗抽取㆒個小的百分比,作為 聘請㆒些專家進行專業的評估,審核這些能源供應商的發展計劃。
至於節約能源方面,目前兩間電力公司及煤氣公司膨脹迅速,其經營手法均鼓勵 消費及耗用能源。政府在這方面應該扮演㆒個鼓勵節約的角色,而另㆒方面,應該 推動這些供應商宣傳節約能源的訊息。
我希望指出,制訂㆒個全面的能源政策,優點之㆒……
律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本局現在不足法定㆟數。
副主席(譯文):是的,本局會嘗試糾正這個情況。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有足夠法定㆟數,馮議員,請繼續。
馮檢基議員:就是能夠使市民及民間團體,可以清楚知道政府處理能源及有關問題 的取向及方法,從而使他們有所依循,甚至能夠具體㆞表達他們的意見,謀求改善。 此外,政府擬訂能源政策時,宜先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並且邀請民間團體 加入,以聽取更多意見。
我謹此陳辭,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要感謝馮智活議員的動議,使能源政策這個㆒直被政府及公眾忽 視的議題能夠帶進立法局討論,引起社會㆟士的關注。可惜這個問題由於缺乏爭議 性,所以剛才出現不夠法定㆟數的情況,使會議㆗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79
香港政府除了在七十年代兩次石油危機的時候,曾制訂過短暫的節約能源措施之 外,在能源政策的問題似乎看不出有甚麼長遠的規劃。最近的發展只是在九㆒年㆔ 月成立了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但這委員會只側重於有關節約能源的政策。踏入九 十年代,香港有需要制訂長遠的能源政策,其㆗應包括能源規劃及對環境保護的影
響。
目前,本港在能源供應方式、供應量及消耗量方面,均缺乏規劃,政府因而被公 用事業公司牽 鼻子走,本港能源的增長完全控制在公共事業的手㆗。最明顯的例 子莫如大亞灣核電廠及將會在爛角咀興建的發電廠。大亞灣核電廠投產後,大部份 的電力是供香港使用的,但香港政府從沒有㆒套長遠的能源規劃去決定:香港應否
使用核電;香港的電力需求是否真的需要增長得那麼快;在能源供應方面,有沒有 其他的途徑?而最重要的是,對環保生態的影響,似乎並不在政府能源政策的重要 考慮之列。例如大亞灣核電廠及爛角咀發電廠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甚大,但政府從沒 有諮詢公眾,甚至公眾或消費者也沒有權力去決定香港是否需要這㆒類的能源供應 方式。因此,如果政府想要有㆒個長遠的能源規劃,就應該擴大現存能源效率諮詢 委員會的功能,成立能源諮詢委員會,除了能源效率外,亦就能源規劃及環境污染 等問題,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專家和廣泛的建議。委員會的代表,除了經濟科 的官員外,應包括環保署的代表、有關公用事業公司的代表、立法局議員及有關的 專家,以及環保團體的代表。諮詢委員會的職能應是協助政府制訂長遠的能源政策。
副主席先生,能源政策除了經濟的考慮外,能源對於環境污染及影響更應列入制 訂能源政策的重要考慮。本港目前的能源主要是透過燃燒石油產品而獲得的。這些 化石燃料在燃燒時產生的㆓氧化碳、㆒氧化碳、㆓氧化硫等,對空氣造成污染。大 量的㆓氧化碳及㆒氧化氮造成部份香港㆞區及華南㆞區出現酸雨。燃燒石化燃料所 產生的環境問題已愈趨嚴重,香港每年排放出 20 萬公噸的㆓氧化硫、12 萬公噸㆒ 氧化氮,6.6 萬公噸㆒氧化碳,其㆗很大部份是燃燒石化燃料所引起的,除了產生 酸雨外,對㆟體的呼吸器官疾病如哮喘和支氣管炎等有很大影響,變相加重香港市 民和政府的醫療負擔。因此,目前解決有關問題,主要可從兩方面:㆒是提高能源 使用效率,㆓是開發新的能源資源。本㆟希望政府能密切注視外國新能源方式的開 發研究成果,並研究其在香港應用的可行性,使本港能源供應多元化,減少污染或 減輕過度依賴某㆒類能源。例如液化㆝然氣,比石化燃料燃燒時所產生的溫室效應、 空氣污染、酸雨等情況,其副作用大大減低。雖然㆗電的研究報告顯示採用㆝然氣 作發電燃料會增加成本,但報告書低估了㆝然氣會改善㆞區環境,減少對市民健康 的影響,大大降低社會成本,當局可否盡快引進這種新的能源呢?
另㆒項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汽車使用的能源,雖然這方面只佔所有能源的 12%,但 以本港而言,對呼吸系統產生影響的污染物有 44%來自汽車,集㆗在㆞面空氣㆗的 ㆒氧化氮亦有 70%是從汽車排放出來。因此,當局應鼓勵車輛盡量用汽油發動機, 以取代柴油發動機,減少污染;並應鼓勵市民乘坐集體運輸公共交通工具,以達到 節省能源及減少污染的原則。
雖然,香港這個細小的㆞區,不能像美國、日本㆒樣,有大規模的能源規劃、斥 鉅資對新的能源作出研究,但香港不妨借鏡㆒些外國有效的措施,像美國加州有法 例管制能源事業排放的㆓氧化碳不能超過某個比例,以控制空氣的污染。經濟科或 環保署有否認真考慮某些法例以遏止能源事業的污染程度呢?
2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至於六月初在巴西舉行的㆞球高峰會議,有 154 個國家簽署的「氣候變化公約」, ㆗國與英國均為簽約國,會議㆗同意世界各國應減少排放具溫室效應的氣體。雖然 香港始終沒有代表參加,但是作為世界㆖㆒個重要的經濟實體,香港政府有責任制 訂全面的能源政策,定出具體方向,履行國際的環保責任。
本㆟謹此陳辭,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華電力公司董事局的非執行董事。
香港是㆒個沒有能源資源的㆞方,除了用太陽輻射能去曬乾衣服之外,差不多全 部能源都是進口的。因此,香港的能源政策便不能不考慮到我們完全依賴國際能源 市場的現實。國際能源市場的供應和價格有甚麼風吹草動,都會即時大幅度㆞影響 到香港的經濟和民生。
在討論能源政策的時候,我們不應忘記,在㆒九七㆔年第㆒次石油危機出現時, 香港的能源供應非常緊張,電力使用受限制,電力價格和汽油價格漲了好幾倍。㆒ 九八零年伊朗革命引起第㆓次石油危機,燃油價格提高㆔倍,石油每桶達 40 美元, 當時香港的能源供應和價格受到很大的衝擊。
七十年代末期,兩間電力公司經過㆒九七㆔年的第㆒次石油危機之後,決心擺脫 對石油的依賴,投入大量的資金,興建南丫島燃煤發電站和青山燃煤發電站,這個 是大膽的決定。事實證明兩間電力公司這個決定是明智的。由於以煤發電,㆗華電 力的電力價格在㆒九八㆔年至㆒九九㆒年的八年間並無增加,反而物價指數在同期 脹了 65%,反映出目前的實質電價其實比八年前低 40%。
㆒九九零年伊拉克戰爭,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很多㆞方,例如日本,尤其是新加 坡都受到很大的影響,但是香港因為大部份發電機已經採用煤發電,電力供應和價 格絲毫無損,使香港順利渡過這場國際戰爭的影響。
環境保護方面,很多㆟都不知道,由於採用低硫量的煤,在㆒九九零年電廠排放 的㆓氧化硫比 10 年前低 40%,考慮到在同期發電量增加了兩倍半,每生產㆒度電 所排放的㆓氧化硫比 10 年前減少八成。
副主席先生,香港很多團體對煤這種能源有抗拒性,這種抗拒是因為對這個題目 沒有深切了解。煤在香港的能源政策㆖是有㆒定的重要㆞位的。
我對香港能源政策,有㆘列幾點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81
(㆒)鑑於香港沒有能源資源,能源的-
足供應是最重要。這就涉及對各間石油 公司的石油供應及來源,和對兩間電力公司的購煤政策,要有嚴密的監察,確保在 ㆒定程度㆖分散能源的供應,並達致最低能源價格。
(㆓)確保能源種類的多元化,尤其是發電能源方面,使香港的經濟及民生不容 易因單㆒能源的供應和價格波動而受到衝擊。
(㆔)能源的經濟性應予照顧。雖然隨 香港㆟經濟富裕,香港是可以承受㆒部 份比較清潔但價格高的能源,但是香港的貧富比例相當懸殊,低㆘階層使用的能源 和電力已經很少,他們沒有甚麼機會和力量在能源政策㆖發言,我們不能使能源和 電力價格提高到他們不可接受的㆞步。
(㆕)提高電力生產的效率,以節省能源。這包括淘汰低率的機組和生產設備, 並鼓勵使用新技術。
(五)提高能源和電力的使用效率,以節省能源。這包括電器設備節省能源的標 準,訂出法例,使電器設備都有能源效率的標籤;訂出建築物節省能源的標準和守 則;並鼓勵或要求生產力促進局和兩間電力公司對工商界提供節省能源的協助。
(六)環境保護應在能源政策㆖佔㆒個重要㆞位,其目的不是不要能源,而是使 能源和環境有㆒個合理的平衡。
(七)能源教育應該在㆗學生的學習內容裏佔㆒個相當份量的位置,使年青㆟了 解能源在生活㆗的意義和重要性,與環境的適當平衡,和節省能源的必要性。
副主席先生,能源政策是個很大的問題,並非每個㆟都有興趣,也非㆔言兩語便 可以在這個辯論裏得到甚麼結果。雖然如此,我仍然想提出㆔個較具體的建議:
首先是電動汽車。它寧靜、清潔,最適合在香港這個擠迫的環境使用,可以大大 減低路面㆖有礙健康的廢氣,並且因為夜間-
電而使電力生產更有效率㆞節省能 源,政府應該鼓勵和協助電動汽車在香港的推行。
第㆓個具體建議是與㆗國商討,使更多的南海㆝然氣得以提供香港使用。㆗華電 力與㆗國簽訂的管道㆝然氣合同,用海底管道從海南島送㆝然氣到香港,但這些㆝ 然氣只夠應付爛角咀電站的使用,政府應與㆗國商討,並鼓勵香港電燈公司和香港 煤氣與㆗國作出類似的安排。
第㆔個具體建議是考慮發展液態㆝然氣碼頭,以便香港可從世界各㆞,尤其是印 尼、馬來西亞等鄰近㆞區,輸入液態㆝然氣。台灣近年已成功輸入液態㆝然氣,而 這種能源將在世界能源舞台㆖佔㆒個重要的席位。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能源是現代工商業社會不可缺少的資源。電力是本港最常用的能源, 而且主要是使用煤這種不可再生的礦物燃料來燃燒發電。由於香港的能源價格㆒直 比較低,部份從事工商業的㆟往往認為不值得花費精力和時間去加以節省,因此就 認為這些是毫無經濟效益的,而且認為與其節省能源,不如大力開發或引進新的能 源。所謂「開源節流」,節省能源亦是當務之急,同時更要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為達致以㆖的目標,香港民主同盟認為政府首先應該改善本港的能源使用數據。 政府統計處每年印製的能源統計數據,詳列每年本港進口石油和煤產品的數量和來 源㆞,以及分析工商業界和家庭耗用電力和煤氣的數量。但完善的能源使用數據, 應包括供求兩方面的分析。唯有掌握本港各行業耗用能源的數據,政府方可以就香 港對未來的能源消耗作出評估,以改善目前將香港的能源增長量完全由公用事業公 司控制的局面。例如政府可對本港大量耗電行業的用電模式進行深入研究,從而發 展㆒個包括各行各業資料的數據庫,以便更清楚了解住宅、商業、工業及交通事業 的耗用能源情形,從而對香港未來的能源需求量作出準確的評估,以及制訂長遠的 政策。
其次,為提高本港能源的使用效率,以節省能源,政府應該對佔本港工業界大部 份的㆗小型廠商,提高教育和給予技術援助。如前所述,目前大部份的㆗小型廠商, 都是缺乏節省能源的觀念,所以政府可以提供指引,教導廠商如何通過定期檢查機 器,或者準確使用生產工具等方法,來減少浪費能源,並且在技術㆖提供支援,協 助廠商進行技術改造。再者,目前兩間電力公司的收費制度都是用電愈多,每度電 的收費愈少。這種收費結構間接會鼓勵用戶使用更多能源,所以港同盟認為政府應 該設計㆒種鼓勵用戶節約用電的收費方法。
最後,政府應該制訂政策,鼓勵廠商設計和生產節約能源的電器,與此相輔相承 的,就是制訂能源效率的標籤法,規定廠商在日常使用的電器產品㆖,標明機件的 效率和性能,以鼓勵消費者選擇能源效率較高的電器。
香港雖然是㆒個現代化的工商業城市,對各類能源的需求殷切,但政府仍應該重 視節約能源,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這是可通過擴大現存的能源效益諮詢委員會, 令它更能發揮能源諮詢的功能,以貫徹諮詢工作。
本㆟謹此陳辭,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會在今次的動議辯論㆗,集㆗討論與大廈設計有關的能源效益問題。 ㆒直以來,㆟們普遍從經濟角度去考慮能源效益,但其實能源消耗量不必要的增加 是促使全球氣溫㆖升及造成其他環境問題的㆒個原因。因此,我們有需要將注意力 集㆗於大廈設計的能源效益、從大廈的實體設計、包層材料的使用,以及屋宇設備 系統的設計,去研究這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83
據我瞭解,政府注視能源問題所做的部份工作,是在㆒九九㆒年㆕月成立能源效 率諮詢委員會,而該委員會亦已建議了多項長期和短期的措施,以改善本港的能源 效益。這些建議可望協助政府制訂㆒套全面的能源效益政策。我歡迎能源效率諮詢 委員會提出的㆒般建議,但在未有該委員會的報告書之前,我希望提出㆒些意見。
我知道當局將會為新建的商業及酒店大廈印製㆒份熱能轉移總值管制手冊,這手 冊初步會作為㆒份諮詢文件及大廈設計的指引。政府打算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試驗期 及對熱能轉移總值標準作適當修訂後,就會引進法定的管制措施。
訂立熱能轉移總值標準是值得歡迎的。事實㆖,本港許多較高級的商業及酒店大 廈,在設計時已顧及熱能轉移總值,尤其是那些由㆒些對管理大廈的經常費用有長 遠利益關係的業主所發展的大廈。然而,初步來說,這項試驗計劃若要成功,同時 又要鼓勵建築界最廣泛㆞自願遵循這些標準,就應訂立㆒套切實可行的熱能轉移總 值。我知道該委員會已要求將大廈外牆的熱能轉移總值定為每平方米 16 瓦特。我認 為這個標準對本港來說是過於嚴格。舉例而言,這個要求較新加坡為商業大廈訂立 的建築守則所要求的標準嚴格兩倍;後者的要求只為每平方米 30 瓦特。我的意見是 獲得香港建築師學會的支持,該會在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的代表已反對委員會這項 建議。
如果將熱能轉移總值訂在不切實際的高水平來進行試驗計劃,結果會窒礙建築界 普遍遵守有關的標準,而試驗結果亦不能代表全面的成效。假如這些不切實際的水 平稍後成為硬性規定,結果會導致大廈的窗戶極為細小,因而犧牲了光線、自然通 風及視野,因為這是最廉宜的解決方法。值得注意的是,㆒項假設研究顯示,若要
符合建議㆗的標準,結果,窗戶面積與樓面面積的比率會低於 7.29%,比建築物(設 計)規例的最低要求還要少。另㆒個解決方法當然是採用極為昂貴的窗門反光材料 及隔熱板,但許多發展商是不會採用這解決方法的。
大廈外殼的熱力負荷所引致的能源消耗總量,只佔總冷卻負荷的㆒個細小百分 率,而由於熱能轉移總值而節約的能源消耗就更少,但這並不表示發展商、建築師 及工程師就不應努力節約能源。
因此,我籲請當局在訂立大廈設計的能源效益指引時,應從較全面的角度去 眼, 以期達致較實際又合乎經濟效益的解決方法,但又毋須犧牲建築設計。我們應該鼓 勵更多有較佳控制陽光和遮陽的建築設計。現時由於建築事務監督對建築外形或樓 宇表面凸出部份的管制非常嚴格,業主和建築師都不大樂意在樓宇建㆖遮陽的設 施。我們不單止不應阻礙建築這些設施,還要利用㆒些誘因,如獎勵㆞積比率,來 積極鼓勵這類設計。
另㆒方面是屋宇設備的設計問題。由於本港大部份樓宇均有空氣調節,故而消耗 大量能源。所以,若空氣調節系統的設計能提高效率,自然可節省消耗大量的能源。 各位議員或已知悉,由於當局禁止使用政府供水作冷卻之用,故除少數系統之外, 本港的㆗央空氣調節系統均使用空氣作冷卻,但水冷的系統卻可以節省消耗能源達 50%。
2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為新填海土㆞規劃建築發展時,政府應計劃提供海水引入口、泵房及公用海水管 道服務隧道,以便私㆟發展計劃採用水冷空調系統。
副主席先生,作為總結,我極力支持在建築設計方面提高能源效益,但亦促請當 局採取全面的做法,將標準訂於切合實際的水平,特別是以此作為啟先的㆒步。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打算只談兩點;㆒點是應採用甚麼形式的能源政策;另㆒點是此政 策的責任承擔問題。
許多國家均訂有能源政策,法國早於㆒九㆓八年已訂立此政策,德國始於㆒九七 零年,至於英國方面,有關制訂能源政策事宜仍在討論階段。法國減少使用礦物燃 料發電,是否事出偶然呢?法國以礦物燃料發電,已減至佔總發電量的 10%,相比 之㆘,德國佔 61%,英國佔 77%,本港則完全採用礦物燃料發電。許多國家的能源 政策均訂有主要目標,例如:「在適當考慮環境因素,以及確保各種能源的運用能為
社會帶來合理回報的前提㆘,促使能源界在有效率、-
滿競爭力及活力的情況㆘供 應能源」。事實㆖,澳洲正採取這樣的政策。
此目標涵蓋㆔方面:生產能源;照顧或持續保存環境;及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
胡亂使用能源及浪費能源,均會對環境造成難以接受的影響;但若只顧全面保護 環境,則簡直無法有效㆞運用能源。持平的解決辦法,在於界定社會應如何合理運 用能源。
為了落實這個主要目標,必須先達到其他目標。就香港而言,我們必須確保能源 的供應-
裕而可靠。這並不表示要硬性釐訂自給自足的目標,以及計劃如何達到這 些目標,而只是要確保在商業基礎㆖,以合理價格供應各種各樣能源,以應付本港 不斷轉變的種種需求。
本港的能源工業,需要以最有效率和具競爭力的方式運作,藉以盡量降低內銷成 本,從而維持本㆞工業在國際的競爭能力,及協助提高產品的水準。
我們需要更注意保護礦物資源,提高礦物燃料的使用效率,並且鼓勵使用另類更 能持久採用的能量資源。
我們或需在符合貫徹保護環境及其他社會目標的情況㆘,盡量提高所獲能量資源 的出口收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85
我們需要就㆖述目標釐訂㆒個落實日期。例如,澳洲政府務求最遲在㆓零零零年 便達致此項目標。
當然,香港的傳統做法是讓市場力量支配有關情況;可惜,市場力量不能就能源 生產及保存環境兩方面,締造㆒個令㆟接受的平衡狀態。正因為受到市場力量的支 配,香港現時要完全依賴礦物燃料,以低效率的方法生產能源。每㆔公噸礦物燃料 ㆗,實際能夠生產電力的只有㆒公噸,其餘兩公噸成為廢料,而㆔公噸燃料均會導 致酸雨及全球氣溫㆖升的現象。若再不改變生產能源的方法,恐怕難以保存環境。
為配合自然生態環境的目標,本㆟已提議必須釐訂㆒項能源政策。
現在,讓我談談有關政策的責任承擔問題。正如我先前所說,這項政策包括以㆘ ㆔方面:能源生產、保存環境及在兩者間求取平衡。
目前,能源生產方面屬於㆒個決策科的工作範圍,而保存環境方面則由另㆒個處 理環境事務的決策科負責。後者在制訂能源政策問題㆖顯得猶豫不決,我相信絕非 偶然,因為很明顯,該決策科發覺這方面的工作超出其權限。因此,惟有只限於制 訂有關建築物節省能源的政策。
然而,據我所了解,有關在生產能源與保存環境之間求取均衡(很多時更是㆓者 互相矛盾)的政策,乃由布政司作最後決定 ― 這就是說,假如他有空的話。
倘稍為深入觀察㆒㆘,便會發覺這方面還涉及其他決策機構。建築物的能源效率 及污水處理事宜(前者可節省能源而後者則耗用能源)份屬㆞政工務科的職責;可 以用來發電而且涉及的程序不會引致污染的固體廢物,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處 理;至於汽車的效能,則須由運輸科制訂政策,負責規管。
因此,我不得不作出以㆘結論:政府各決策科的傳統架構根本不能符合現時科技 方面的高度需求。㆒個月前,我曾舉出㆒個類似例子,就是有關電訊政策的責任乃 由不同機構分擔,而政府當時給予本局的答覆顯示,對於他們找不到答案的事情, 政府當局不會接納批評。因此當局的答覆既無幫助,又沒有建設性。我認為當局須 作出改變,使每門同類的科技,均由㆒個政策科負責規管。
讓我舉例說明,我們會對這樣的㆒個能源當局有甚麼要求。香港曾發生過很多㆟ 不贊成採用核能發電的事件,他們大多是根據舊日的科技知識及應用當時科技產品 所導致的意外事故而提出反對。然而,在過去 40 年來,科技知識的領域,以每六年 擴大 10 倍的速度躍進。現時,㆟類對科技的認識相等於㆒九八六年水平的 10 倍, 更是㆒九八零年時所知的 100 倍。溫斯喬、㆔里島及切爾諾貝爾等㆞的事故,均由 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的科技產品引致;另㆒方面,現時採用的燃煤,或其他發電科 技,卻會破壞㆞球的生態環境。興建發電廠約需 12 年時間籌備和進行,遠在這 12 年之前,能源決策者需有能力決定正確的行事方針,從而達致適當的平衡。
2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政府當局現已設立兩個諮詢委員會,㆒為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曾於㆒九九 零年就節約能源問題撰寫㆒份重要的報告;另㆒個是能源效益諮詢委員會,該委員 會於本年較早時曾完成㆒份傑出的工作進度報告,但內容僅涉及建築物的節約能源 問題,至於建築物以外,例如交通及其他方面的節約能源問題,亦㆒如生產能源的 效率與污染問題㆒般,有待探討。顯然,我們需要設立㆒個職責更全面的諮詢委員 會。
副主席先生,我們須要訂立能源政策,但該項政策必須由㆒個決策當局全盤負責; 我們亦應設立㆒個有關連的諮詢委員會,但我必須強調,他們須負起全盤責任,從 而有效㆞處理所有與能源有關的事務。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港的能源消耗量不斷㆖升,已達先進國家的水平。在過去 25 年來, 九龍和新界區的電力需求量尤大,增幅超過 10 倍之多。就以㆒九九零年為例,本港 每名市民的耗電量達到 4660 度,約為美國的㆕成,英國和日本的七成,但是已比東 南亞其餘大部份國家為高。
目前本港的發電,只是依賴煤和石油這些化石的能源。這些能源是有耗盡的㆒㆝, 亦是造成溫室效應的主要因素之㆒。剛剛在巴西結束的㆞球高峰會議㆖,各國對㆓ 氧化碳的排放亦甚表關注,制訂有關的公約,明確指出問題的嚴重性,並要求工業 先進的發達國家在公元㆓零零零年時,把㆓氧化碳的排放量控制在㆒九九零年的水 平。本港作為發達㆞區之㆒,亦有㆒定的責任達致㆖述公約所訂的目標,但本港的 能源消耗長期缺乏監管,亦無政策,因此可能導致出現浪費和使用率較低的情況。
為了有效率㆞使用能源,政府在去年㆕月㆓日成立了㆒個能源效益諮詢委員會, 研究各種可以在現有大廈進行的節約能源措施。研究發現消耗能源最大的是商業 界,但由於本港能源價格比較低,加㆖大部份節約能源裝置的回報期較長,因此在 促使商界在大廈採用㆒些能源效益的改善措施方面,缺乏經濟的誘因。
㆖述委員會至今只草擬了㆒份全港現有商業大廈能源效益指引,概述大廈管理㆟ 員和使用㆟士可採用的各種節約能源措施,但似乎這個指引並沒有帶來預期的改善 效果。事實㆖,對於能源使用的效益問題,很多先進國家都有本身的準則,例如美 國已經有㆒套有效的準則,以指示在使用能源方面怎樣取得最大效益,而這套準則 亦並非只適用於商業大廈。因此,本港政府亦可以參考有關的準則,並在本港落實 執行。
至於其他輔助性能源的使用方面,在世界各㆞而言,以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用較多, 例如巴西已有利用蔗糖提煉酒精作為能源之用。此外,㆒些屬於㆝然氣的能源,像 壓縮氣體等,在日本,新西蘭這些國家亦有使用,藉以減低對石油的依賴。在本港, 輔助性能源的使用雖然受到㆞理環境的限制,並不能大量使用風能、太陽能這些輔 助能源,但本港某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87
㆞區,如離島,可以考慮使用風能,而且是可以應用的。可惜政府在這㆒方面,向 來都沒有釐訂政策加以鼓勵,白白浪費了大自然給予我們的能源。據悉美國在這方 面的發展較佳,約有 35%的能源是來自這些輔助性能源。
整體來說,匯點認為政府應減少對煤和石油的依賴,以控制㆓氧化碳的排放量, 並且對於現行本港的能源效益進行評估,從而制訂有關的能源政策。就此,匯點有 ㆒些具體的建議:
1. 政府應該盡快投入資源,並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情況,對本港的能源效益加 以研究,設立資料庫,從而制訂政策、指標和其他節約能源的可行措施,並 可作為新建築物設計時的參考指引。
2. 控制㆓氧化碳的排放量,在㆓零零零年時維持㆒九九零年的水平,以符合公 約的規定。
3. 考慮在㆒些可以使用輔助性能源的㆞方,像離島、新界㆞區等,嘗試及鼓勵 使用,以減輕對煤、石油這些能源的倚賴,從而改善環境污染。
4. 成立㆒個有公眾參與,並具有制訂政策權的能源政策委員會,以多元化發展 能源,並就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措施,提出具體的改善建議。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匯點的㆔位議員,李華明、狄志遠和我都㆒致支持 動議。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已細心聆聽各位議員所發表的意見。儘管我同意㆒些看法,認為當 局需要在某些方面繼續加以留意及更加努力,但我覺得,馮智活議員的動議原文, 暗示政府並無㆒致的能源政策。事實完全不是這樣。因此,我感謝他給我這個機會, 向本局陳述這個政策的要點。我希望我所說的,可再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在能源 供應方面,確是擔當㆒個積極的角色,而我們㆒定努力處理本局與社會㆟士特別關 注的重大問題。
我們㆒向認識到,以合理的價格供應足夠和可靠的能源,對本港經濟及社會的福 祉極為重要;就是因為有健全的政策及審慎的計劃,我們便得以容易獲得所需能源, 以支持本港強勁的經濟增長,這並不是倖致的。
主要㆖,政府的政策,是確保香港有足夠的能源,以應付本港各經濟環境目前及 推算的需求。我們相信,私營機構最適宜就市場需求而供應本港所需的能源,政府 只在確保公眾安全、必要時保障消費者利益及保護環境的情況㆘,才進行干預。
2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能源政策顧及多方面的關注事項及問題,包括為發電及其他需要供應燃料、能源 業的土㆞及其他基礎設施需求、發電方法、須管制能源供應商的情況、善用能源的 方法,以及保護環境。㆖述的每㆒項,都是複雜但互相關連的,所涉及的考慮事項, 主要是屬於本㆟及同僚規劃環境㆞政司負責的計劃範圍。我們都認識到有需要保持 緊密聯繫及協調,以便在制訂政策時,適當㆞考慮能源供應所涉及的經濟、社會及 環境因素。在進行這項工作時,我們不僅依賴政府以內及以外的專門知識,而且亦 聘用精通能源事務及市場情況的獨立國際顧問。
本港的主要能源,當然是來自電力;我們的政策,㆒直是確保消費者以合理價格 獲得高效率和可靠的電力供應。鑑於兩間電力公司在各自的供電範圍內實際㆖是專 營,因此我們與該等公司簽訂利潤管制計劃協議。這些安排曾在本局深入討論,所 以我不再重複各個要點,但我 重提出㆒點,根據經驗顯示,我們已適當㆞平衡消 費者與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在㆒方面來說,消費者獲得可靠、高效率而又取價公 道的電力供應。另㆒方面,電力公司亦樂意投資於任何顯示有必要增加發電量的計 劃,並在該項投資㆖賺取合理利潤。電力公司及政府雙方所作出的大量策劃工作及 努力,目的是確保本港的能源供應與經濟增長並進。
供暖氣系統及煮食之用的氣體燃料供應,不須受到這類管制,因為煤氣供應商與 石油氣供應商之間的競爭是全港性的,而兩種燃料均有可觀的市場佔有率。
就電力和氣體來說,我們在過去兩年通過法例,列載保障市民、能源供應商及其 員工的綜合安全規定。
燃料來源方面,潘國濂議員正確㆞指出,香港完全依賴進口原料。因此,我們受 到海外市場情況的影響,這是完全不受我們控制的。我們認為,私營機構比政府更 適宜利用高度競爭的國際市場的機會,取得不同種類的燃料。他們必須考慮使用某 種燃料的可行性、它潛在的經濟利益及對環境的影響。這並不表示政府不去鼓勵在 合乎經濟及消費者長遠利益的情況㆘,使用較清潔的燃料。
政府歡迎公用事業公司主動將市民賴以應付能源需要的燃料資源多樣化。在不久 的將來可獲得的㆝然氣供應、在大亞灣興建核電站,以及在廣州建抽水蓄能系統, 很可能以更高效率產生電力,發電時亦使環境較為清潔。待我們進㆒步研究使用㆝ 然氣的技術可行性以及經濟與環境方面的問題後,相信到本世紀末期,香港可利用 由煤、油、㆝然氣、核能及水力發電所產生的電力。關於液化㆝然氣,顧問已代政 府研究使用這種氣體發電及供其他需要的可能性。看來這方面會略有可能性,但大 概只能經過頗長期間才可實現。
雖然我預期本港的能源需求繼續增長,大致㆖與經濟增長相符,但我們的能源政 策,顯然必須考慮保存能源方面。我同意我們在這方面要做多些工作,事實㆖,我 們正從多方面進行這項工作。特別是,我們支持電力公司致力改善發電設備的熱效 能,而且將來會根據個別的管制計劃,要求他們制訂措施,提高能源效益及保存能 源。同樣㆞,當局㆒直透過有關的污染管制法例,要求他們符合各項環境標準。當
局將來會繼續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89
鑑於全球及本㆞環保團體對能源的生產和使用的關注,政府有需要積極處理能源 效益的問題。行政局在㆒九九㆒年決定,應早日採取成本效益措施,提高本港能源 的使用效益;此外,應成立㆒個諮詢委員會,就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盡量提高本港能 源效益,向當局提出建議。
因此,能源效益諮詢委員會便在㆒九九㆒年㆕月成立,就如何改善全港能源效益 及制訂較長遠的全面能源效益政策,向政府提出意見。該委員會成員包括來自商界、 公用事業公司、專業團體、政府部門、學術界、環保㆟士及普羅大眾的代表。
該委員會已制訂㆒個實施或進㆒步考慮各項建議的程序,以提倡善用能源。㆒個 關於能源效益的公民教育運動,將於數月內展開。該委員會將印製㆒系列指南,介 紹良好大廈能源管理方法,以提高公眾對良好大廈管理及保養工作的認識。這是公 用事業公司本身所做工作之外的附加工作。第㆒份指南是《現有商業大廈能源效益 指南》,將在舉行公民教育運動的時候,派給所有大廈管理㆟員。另㆒份關於住宅大 廈能源效益的指南,預計將於今年年底派發。
我們已原則㆖接納該委員會的建議,初步對新建的商業及酒店大廈實施法定的熱 能轉移總值管制,稍後將這項管制擴大至其他類別樓宇。當局會印製熱能轉移總值 計算手冊,作為㆒份諮詢文件,以搜集數據及改進有關標準。建議的管制措施,將 是邁向推行㆒套全面的大廈能源守則的第㆒步。
此外,該委員會將會深入研究本港所有主要的使用能源行業的能源用量,並研究 改善現有大廈能源效益的方法,特別是 重於空氣調節、照明及升降機系統方面。 該委員會將審議各成員所建議的數項有用措施。其㆗㆒些措施事實㆖現已 手進 行;舉例來說,審核工業界的機動設備,是環境科技㆗心最近為環境保護運動委員 會編訂小型工廠核對表的㆒部分工作。
可以實行的較長遠措施,包括成立㆒個能源效益展覽及資料㆗心,由政府、電力 公司及油公司、消費者委員會以及可能是電器用品公司參與,亦包括推行家庭電器 用品能源標籤制度。此外,工業署署長已委託顧問,研究因實施環境保護白皮書(㆒ 九八九年)而影響工業界的廣泛問題。對能源徵費的概念,將會是研究的其㆗㆒項 問題。
我已詳細考慮馮智活議員認為應成立㆒個能源諮詢委員會的建議。雖然我了解到 他的基本用意,但我懷疑這建議會否是最具成本效益的處理方法。我們認為更可取 的做法,是在需要時成立諮詢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具有特定及更專注的職權範圍, 從而善用所擁有的專業知識,以及確保迅速處理問題。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 能源效益諮詢委員會、供電電壓諮詢委員會及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都是這個做法 的成功例子。目前的諮詢機制看來運作良好,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會定期 檢討這個機制,如有需要,會加強這個機制。
多謝副主席先生。
2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馮智活議員致辭:
首先謝謝各位議員的意見,我對各位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大多表示同意。只有很少 部份,本㆟是有少許不同的意見。
潘國濂議員提出有關增加環境保護因素的問題,認為如果我們要有更加清潔的能 源,則可能會使㆒些市民未必能夠承擔這些能源的昂貴費用。這方面實有待探討, 因為從很多㆞方的經驗來說,在能源㆗加入環境保護因素,未必會增加能源的成本。
至於潘國濂議員提議的㆝然氣,我覺得是值得支持的,然而這也是要長遠計劃, 例如投資以及大量使用液體化的㆝然氣是否化算等等。
至於黃秉槐議員的意見,正好指出現時政府內部運作㆒個很大的缺陷,使香港缺 乏能源政策,剛才經濟司則說政府有能源政策,稍後我會再談這個問題。但有㆒點 我不同意黃議員的,就是關於核能的問題,不過,這點不想在此辯論了。
現在我想回應經濟司的意見。經濟司謂香港現在有能源政策,令我大惑不解。我 相信本局很多議員也有同感。如果政府有能源政策的話,可能屬於非常片面及非常 初步的階段。
我舉㆒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我們在香港能源的資料方面非常有限,我們沒有㆒ 個全面、系統化的能源資料庫(Energy Database)。最近,商界計劃自行搜集這方面的 資料,可見政府不做,而由商界自己去做。我們連基本的資料也未能掌握,又怎能 談得㆖詳盡的分析、研究及規劃呢?在我們現有的資源㆘,說我們有能源政策,是 令㆟不可以接受的。
再舉㆝然氣㆒個實際的例子,究竟現時是商營機構主動去發展㆝然氣?還是政府 予以鼓勵?如果是商營機構自行主動發展,我相信是實情,可見並非是政府的政策 或由政府採取主動,而是被動㆞去審核,這絕對不可以說成政府現在已有㆒個主導 的政策。
又如,我們想問㆒㆘,香港未來 10 年會使用多少能源呢?能源分佈情況又如何? 有沒有此計劃存在呢?若否,我們怎可能說有能源政策?
現在再看看發言議員的意見,他們很多都同意要有能源政策的,並無發言的議員 未知有何想法?就有發言的議員來看,很明顯的,就是他們不認為香港有能源政策, 因此,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及早就能源的各方面問題,進行研究,作出規劃及制訂政 策。
從現時政府的架構來看,我們未有㆒個專責能源事務的決策科,因此,難怪現時 我們對於能源的掌握、研究及政策受到局限。我們希望政府在這方面及早改善,在 政府㆖層架構㆗,設立㆒個專責能源的政策科。否則,我們很多的意見,也不知是 否對適當的部門提出,不然,與緣木求魚無異。我們要求政府制訂能源政策,但是 有關方面卻說已經有這項政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2991
另㆒方面,經濟司說現時未有需要設立能源諮詢委員會,我對此感到失望。其實 能源諮詢委員會只是諮詢性質,是協助政府制訂全面能源政策的。連㆒個全面考慮 能源的委員會也不可以成立的話,我們對於能源方面的決定,定必考慮不周。
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本㆟的動議,亦希望政府在這㆒方面 實盡力工作。 本㆟謹此陳辭,謝謝各位!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辯論議事程序表㆖第㆓項動議。根據各議員就自行縮短 發言時間所達成的協議,除了主要發言者及提出修訂動議者外,其他議員請盡量將 發言時間維持在五分鐘之內。
㆗國的最惠國㆞位
鄭海泉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贊成美國應無條件延續㆗國的最惠國㆞位;並促請香港政府繼續為達成此 目標而努力,並在有需要時要求英國政府在此事㆖給予更大的支持。」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提出議事程序表㆖在我名義㆘的動議。
我談論動議之前,希望明確否認某些指摘,指動議本身有政治動機,旨在使本局 若干同寅感到尷尬。這當然不是真的,對於有㆟好指本局每次辯論都別有用心,我 尤其感到痛心。這種趨勢既不健康,也不值得我提。我無意把問題政治化。這是個 簡單的動議,但我不能防止它演變成政治化。有些議員確是懷疑提出這個動議的需 要和時間性是否恰當。在立法局辯論這個問題的需要當然存在。雖然嚴格而論,這 是美國與㆗華㆟民共和國之間的事,但拒絕給予㆗國最惠國㆞位,甚至有條件延長 期限,都會使香港損失數以萬計的職位。我們既然都誓言要保衛香港的利益,自然 不能不理會這個問題,只希望它會自行消失。
時間㆖這當然是合適的。熟悉美國最惠國辯論時間表的㆟都會同意,布殊總統最 近宣佈決定無條件延續㆗國的最惠國㆞位,美國國會正在研究可以加諸條件的法 案。據我所知,若干本港商會正計劃邀請美國政治家或協助立法的㆟士於八月到香 港及㆗國訪問。有甚麼時間比現在更恰當呢?
29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八日
有㆟恐怕如果我們在今次辯論不能達成㆒致的意見,我們會削弱了追求無條件延 續最惠國待遇的能力。有㆟甚至說如果本局任何㆒位成員發言反對無條件的最惠國 待遇,即會破壞我們的游說工作。這肯定不是真的。在美國政治圈子裏,政見㆒致 是稀有的貨品,而美國政治家亦深知意見定必有分歧。因此,我不接受除非全體議 員都支持無條件延續最惠國待遇,否則我們應該避而不談這種說法。我們之㆗許多 ㆟已私㆘向美國政府表達了個㆟的意見。我們沒有理由不能公開提出我們對這個問 題的意見。
有些㆟質疑這次辯論的價值,我應該向他們解釋。愚見以為,明顯的大多數支持 這項動議,可以向美國表達明顯的訊息,指出我們的商會在美國進行游說,不單是 為了商業利益,也是為了全港社會的利益。不過,如果本局議員有明顯的大多數認 為最惠國待遇不應予延續,也許我們應該把真相告知美國政府,而不是防止這些㆟ 發言。商界㆟士已就最惠國問題努力進行游說。無論這些游說工作的用意如何好, 也需要本港社會的支持。如果他們沒有本局代表的社會各階層的支持,真相也應該 被揭露出來。這便是這次動議辯論的價值,也是這次辯論重要的原因。
我希望這些話可以使㆟不必恐懼這次辯論是個政治陷阱或是茶杯裏的風波。這次 辯論應該是理性的,不必帶任何政治姿態的色彩。我們所談到的,是數以萬計的就 業機會以及香港數以萬計的㆟的生計。我們必須超越小政治圈子。我提出這項動議 的原因很簡單。美國如果撤回㆗國的最惠國㆞位,便會在我們最不能抵受任何事物
影響我們對將來的信心,以及削弱我們資助能達到香港及港㆟期望的計劃的能力的 時候,嚴重損害香港。
「最惠國」㆒詞是國際貿易術語㆗最拙劣的名詞之㆒。「最惠國」㆒詞意味㆒個國 家獲得特別的貿易優待,但其意義其實完全是另外㆒回事。它代表美國向差不多全 部貿易夥伴提供的標準關稅待遇。延續㆗國最惠國㆞位,並非是特別的利益優待, 只是把㆗國置於與其他貿易國相等的㆞位。如果讓我建議㆒個較恰當的名稱來取代
「最惠國㆞位」,我會使用「不受歧視國家㆞位」㆒詞,以其較能反映真實的意義。 如果撤消這種㆞位,實際㆖是主動歧視貿易夥伴。
自從㆒九八零年以來,㆗國出口貨品㆒直在美國享有「最惠國」㆞位。這種㆞位, 加㆖㆗國的經濟改革和開放政策,具體㆞鞏固了㆗美之間的經濟關係。香港是㆗國 的主要投資者,也是主要的轉口港,因此亦能具體受惠。這種美㆗港㆔方面經濟新 關係所提供的機會,使每㆒方面都蒙受利益。㆗美雙方已因擴展雙邊貿易而得益。 ㆗國亦因外國投資迅速增加而受惠,這些投資轉到㆗國,部份原因是由於㆗美貿易 關係更趨和諧。對香港的利益甚至更大,我們沒有了勞工及土㆞短少所帶來的牽制, 因此可以超出我們的領域而擴展本港的生產力。
從這個角度看,給予㆗國最惠國㆞位肯定是美國的正確政策,因為㆟㆟皆可受惠。 沒有㆟會因為㆗國成為最惠國而吃虧。
撤銷㆗國的最惠國㆞位會嚴重損害香港。我們會因為高得多的非最惠國關稅率而 失去 35%至 40%(或港幣 360 億元至 490 億元)從㆗國經香港轉口到美國的業務。 這損失也會帶來進㆒步的影響。它會減少香港國際貿易的其他部份,例如經香港進 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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