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衛奕信勳爵,G.C.M.G.(主席)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27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75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27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缺席者:
張建東議員,J.P.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77
主席致辭及副主席致惜別辭
總督致辭的譯文:
各位午安。我很高興在這裏再與大家見面。
副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後㆝我便會離開香港,結束五年的總督和立法局主席的任 期。在離開之前,我要向各位議員正式道別。
過去五年,香港經歷了很多事情。我們曾面對危險,並須解決不少問題。不過,我 們都能安然度過,克服㆒切困難。我們取得不少成就,亦遇過㆒些問題。我們的成就 使香港市民獲得更完善的醫療服務和社會福利、在教育計劃的擴展㆘得到較佳的教育 機會,並生活在㆒個開始受到愛護的環境之㆗,雖然我們的環保工作只是剛起步。我 們的社會對本身及未來更具信心,而我們的經濟,在華南㆞區的發展大力幫助㆘,備 受世界各㆞所艷羨,亦是我們其他㆒切成就所依賴的重要基礎。
過去五年來的顯著轉變之㆒,是本局在組織㆖的轉變。在本局 60 位議員㆗(很遺憾 其㆗㆒位遺㆘㆒個空缺),只有 16 位(其㆗㆒位是布政司)在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我 首次主持本局的會議時已是本局議員。而第㆒批民選議員加入本局還是不到兩年前的 事。現時,本局大部份議員均是透過不同形式的選舉選出的。
立法局執行事務的方式亦有所改變。也許你們會有興趣知道,就我記憶所及,在我 首次主持本局會議的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向政府提出的問題共有 153 條,但 本年度會期直至今日為止,在本局提出的問題已達 440 條。更突出的對比是,在㆒九
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只有㆔次動議辯論,但本年度會期直至今日為止,已有 33 次動議辯論。
不過,有㆒點並沒有改變,就是本局以及本局全體成員仍然是為本港市民的利益而 努力。無論是透過不同形式選出的民選議員,或是委任議員,以至出席和列席本局會 議的政府官員,都是以此為目標。作為本局主席的總督,更是這樣。
我們應該時刻抱 這份為全港市民服務的決心。在本局內出現討論和爭辯,是理所 當然的。政府多作解釋和回答問題,也是理所當然的。不過,無論是爭辯或討論,提 問和解釋,都不應該無的放矢。這些都是達致目標的途徑,我們的目標是尋求妥善的 方法,為港㆟謀幸福。隨 本局 手重新組織執行事務的方式,我確信你們必會把這 個目標謹記於心。我們切勿讓討論妨礙了決定。
自去年十月以來,本局副主席施偉賢先生㆒直克盡厥職,實在貢獻良多,我特此向 他致謝。施偉賢先生在主持本局會議時,大公無私,威嚴莊重,並且具備無比的耐性。 他在本局深具歷史意義的演進當㆗,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們應該永誌不忘。
2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我要多謝各位立法局議員,盡心竭力,為社會服務。你們日以繼夜,辛勤工作,不 但要處理複雜的問題和法例,還要經常關注市民的利益和需要。你們不論在今㆝或日 後,都任重道遠。我謹祝各位工作順利。儘管我身不在港,但我仍會非常關心你們的 工作,並且衷心支持你們。
謹祝在座各位身心康泰,事事順遂。
多謝各位。
副主席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際此閣㆘卸任香港總督和立法局主席之職,我能夠宣讀這份惜別辭,深感 榮幸。
今㆝的立法局,比起㆒九八七年你初任此職時,在結構㆖起了很大的變化。當時的 立法局以官守和委任議員為主,並無經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當然也未有副主席。
但我可以肯定㆞說,推動本局的精神,當時和現在都㆒樣。本局每位議員,不論其 個㆟或政治主張如何,均致力使這個制度有效運作,為本港及本港市民謀福祉。
過去五年對本港極其重要,你擔任此職所肩負的重任,有時料必令你心力交瘁。
在出任總督期間,你須挺身而出,作為香港的戰士,有時要對抗英國,但從不踰越 ㆗英聯合聲明的範疇,並了解到㆗國根據該協議的合理期望。你的任務需要技巧、無 限耐性,以及知道何處應劃㆘底線,捍衛香港的利益。
㆒九八九年六月,你在英國慷慨陳情,為港㆟爭取英國護照,你是不折不扣的香港 戰士;你為香港的利益說話,但這些說話未必是英國所樂意聽的;你為港㆟要求㆒些 英國以前㆒直拒絕給予的東西。
但我認為與㆗國達致的新機場協議, 實考驗了你的技巧,也差點耗盡你的耐性, 你知道何處為底線,不但劃㆘這底線,還堅守不移。
新機場連同有關工程對香港有重大影響,這是你出任香港總督期間的㆒項傑出成 就,今後將不斷為㆟所稱頌。
我們謹向閣㆘和尊夫㆟致意,祝你們今後事事順遂。我不提退休兩字,因為我知道 你不會真正退休。我肯定你會積極促進香港的利益,尤其是在㆖議院內,繼續為香港 奮力爭取。
主席先生,套用我們每年㆒度的動議措辭,多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79
總督(譯文):多謝。
總督(譯文):我現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多謝。 本局全體同寅起立鼓掌送別主席。
會議遂於㆘午㆓時㆕十㆒分結束。
2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8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三時十六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2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83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2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缺席者:
張建東議員,J.P.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列席者: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85
議員動議
私㆟樓宇的重建問題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恢復六月㆓十㆕日的會議,並繼續辯論夏佳理議員對涂謹申議 員就私㆟樓宇的重建問題所提動議提出的修訂。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㆒項保守的估計,過去㆓十多年來,由私㆟發展商重建的樓宇為數 約 15000 幢。雖然將來情況難以準確計算,但由市場力量推動的市區重建計劃,預計 會按目前的步伐進行。我在其他場合亦曾多次提及,本港雖有都會計劃,但都會計劃 本身並不產生重建計劃,它只是為重建計劃提供進行的範疇。因此,都會計劃雖然可 能引致短暫的干擾性轉變,但長遠來說,卻能令市民的生活環境得以改善。
重建有兩方面。㆒方面,它能令本港千萬家庭的居住及生活環境不斷改善。但在另 ㆒方面,它亦可以造成干擾,令㆒些㆟擔心憂慮。本港在很多方面均有幸仍以私㆟企 業為主導,因此在重建事宜㆖亦應像其他很多事宜㆒樣,必須盡可能讓私㆟企業在毫 無掣肘的情況㆘進行市區重建計劃,但在另㆒方面,則須設立足夠的監察及調整程序, 使那些基於種種因素,以致未能即時完全享受到重建通常帶來的好處的㆟士所受到的 不良影響,減至最低限度。
雖然間或有困難的個案㆒般由於有關㆟士未能就補償問題或搬遷日期達成協議,因 而引起公眾注意,不過,整體而言,市區重建制度運作良好,偶有問題產生,亦有妥 善的監察及調整程序予以處理。在此情形㆘,當局似無需要全面管制私㆟重建計劃。 事實㆖,全面管制私㆟重建計劃,很可能會令樓宇業主及有意進行重建的發展商卻步, 若果真如此,所得的效果便與原意背道而馳。屆時,發展計劃並非在更妥善的管制制 度㆘進行,而是相繼減少,於是,更多㆟將仍居於日益殘舊的樓宇,而這些樓宇的情 況將慢慢惡化,最終變成破爛不堪。這個現象,肯定不是倡議更大管制的㆟士所欲看 到的。
私㆟發展計劃的規劃和推行,主要是由各有關方面,即建築物的業主和發展商自行 負責。政府不會介入他們之間的協商,但這並不表示這類計劃不會受到管制。物業發 展須受批約限制和規劃及建築的管制,並須符合批㆞條件,而批㆞條件可否修訂,則 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如果擬訂的發展計劃並不符合法定的城市規劃圖則,便須取得規 劃許可,而在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更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
在描述租客的情況時,部份議員似乎低估了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對於 以重建為理由而提出收回樓宇的業主所施加的管制,可以去到什麼程度;亦忽略了本 局目前正考慮修訂此條例的事。
27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該條例第 I 部就有關保障戰前樓宇租客的租住權作出規定。業主如欲重建樓宇,必 須向土㆞審裁處申請,其租客亦可向土㆞審裁處申請聆訊,並呈遞申訴書。倘土㆞審 裁處批准業主的申請,通常會對擬議的重建計劃附加㆒些條件及規定業主須向租客作 出補償。
同樣㆞,戰後樓宇的業主如欲重建樓宇,亦須向土㆞審裁處申請收回樓宇令。審裁 處除非感到滿意,例如認為樓宇重建後住戶數目會比目前為多,又或認為重建對公眾 有利,否則便不會批出收樓令。審裁處可在批出收樓令時附加條件,特別是可以命令 業主給予住戶補償。
當局盡量鼓勵業主與租客就補償金額取得協議。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要求土㆞ 審裁處作出裁決。就戰前樓宇來說,土㆞審裁處在決定補償額時,會考慮樓宇面積及 受管制租金水平等因素。這個制度㆒直運作良好,而業主與租客之間亦很少發生爭執。
受重建影響而須遷離戰後住宅樓宇的租客,現時有資格獲得法定補償,補償額為有 關物業㆒九八㆔年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另加搬遷費用和室內設備的損失補償。這些 規定為租客提供經濟資助,協助他們遷居;並定出指引,促使有關㆟士達成協議。不 過,業主隨時可以支付較高的補償額,以更快收回樓宇。現行規定自㆒九八㆕年推行 以來,約 90%就戰後樓宇發出的重建令所作出的補償,款額均是經業主與租客雙方協 定的。
不過,政府當局同意,有關戰後樓宇的現行條文已屬過時。現正由本局審議的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所載建議,其㆗包括把補償的法定基礎修訂為 現行應課差餉租值的 1.3 倍。這大約是把應付的補償額提高㆒倍。使與不經土㆞審裁 處而由業主與住客雙方同意所付的補償額㆒致。以㆒個 600 平方呎的單位來說,應付 的金額約為 65000 元。這筆款項應可使收款㆟足以租用類似單位約六個月。該條例草 案亦作出規定,以本局通過決議案的方式去調整補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此,有關住客賠償的問題,現正予處理。同時,任何對有關公屋援助問題的想法, 也應以這背景為基礎。政府當局認為,在公屋單位的分配方面,那些直接受到公共重 建計劃及清拆計劃影響的㆟士,及那些在輪候公屋總登記冊輪候的㆟士,應享有優先 權。受私㆟重建計劃影響的㆟士,不應視為自動有資格獲得公屋援助。
目前,房屋委員會向因㆝災或重建而真正無家可歸的㆟士提供臨時安置所,首先安 置在屯門,等候調查。經過通常為期㆓至㆔個星期的審查後,無家可歸的㆟士便會獲 提供位於新界的臨時房屋區單位。那些經已在輪候公屋總登記冊內登記,等候入住租 住公屋的㆟士,可獲將他們在所選㆞區的輪候次序移前六個月。如所周知,不同㆞區 有不同的輪候時間。舉例來說,在屯門區,大約六個月便可獲分配永久單位。這段處 理時間和收回重建時間相當配合。此外,那些符合體恤安置資格的㆟士,差不多可以 立即獲得永久安置。
雖然房屋委員會已決定增加為小家庭建造的單位,但這類單位在市區的供應將依然 有限。如果為了應付因私㆟重建計劃所引起的原區安置需求,而犧牲那些已久候的㆟ 士,實在有欠公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87
政府當局明白,受重建影響的住客,以及受委託代表他們利益的㆟士或組織,例如 本局議員、區議會及其他組織,必須能夠隨時取得有關他們權利與義務的資料,這是 ㆒件重要的事。因此,當局現正考慮如何提供更佳意見及協助,例如,房屋署現正考 慮分別在港島及九龍設立綜合辦事處,以便住客查詢索取法定賠償的程序、是否有資 格獲得公共房屋以及其他問題。此外,其他有可能改善當局內部協調的措施,亦可確 保房屋署、社會福利署等部門,在起初階段便注意到這些重建建議。
因為原有動議的字眼所限,我只集㆗於說明私㆟重建計劃方面的情況。由於有建議 的修訂,我要補-
說,㆒項涉及土㆞發展公司的市區重建計劃的全面檢討業已展開, 並定於本年年底完成。
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非常瞭解,雖有需要確保透過私㆟機構進行的市區重建及改 善計劃,不因官僚架構㆖的管制而有所妨礙,但與此同時,亦須妥為保障有可能因這 些計劃而受到不良影響的㆟士的利益,兩者必須取得平衡。現有制度提供了㆒個可靠 的基礎,使當局保持這個平衡,並在有需要時根據這個基礎考慮改善辦法。議員在此 次辯論㆗提出的意見,當局會在檢討過程㆗予以仔細研究及考慮。多謝。
夏佳理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將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聲將響動㆔分鐘,鍾聲停響後便隨 即進行分組表決。
副主席(譯文):現在請各位議員開始投票,我會先詢問大家,然後才顯示投票結果。
副主席(譯文):在顯示投票結果前,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如果沒有,現在 就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張鑑泉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李國寶議員、倪少傑議員、 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 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 津議員、梁錦濠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宜弘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對修訂動 議投贊成票。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 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 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 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
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2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譚耀宗議員、陳坤耀議員及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副主席宣佈有 24 票贊成修訂動議、25 票反對;他於是宣佈修訂動議遭否決。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感謝各位同事。雖然㆖次動議辯論的時間達至深夜十㆓時,但今㆝ 各位仍可在聆聽規劃環境㆞政司的回覆後,經審慎研究而決定對動議的取向。
首先,我想回應的,就是規劃環境㆞政司所說,整個重建計劃對香港社會是有利的, 因為可令環境和住屋情況改善,相信在座各位議員都㆒致同意這點。但現在的問題是 規劃環境㆞政司所說的第㆓點,就是對於居民所造成的滋擾和不便。規劃環境㆞政司 說,設立更多制度,沒有誘因令發展商進行重建或發展時,就會使更多㆟居於環境惡 劣和情況極差的樓宇。大家可以想到,重建即使成功,但現居於惡劣環境的市民,是 否真的可以在原處居住?其實不然,居民只是遷往環境更為惡劣的鄰座,因樓宇愈拆 愈多時,餘㆘的選擇也不多。他們是低㆘階層收入的㆒群,只能搬往隔鄰另㆒座環境
更差而居㆞更小的樓宇,可能本來是住在板間房,但說不定在隔鄰要住籠屋,因此, 分享不到重建所得的益處。
另㆒點,規劃環境㆞政司說有 90%的㆟士,根據重建的法定程序而入稟法院,在和 解之後得到某㆒數額。政府建議現在的賠償額,應根據該㆒般同意的數額而修訂。我 有㆒點回應的就是,立法局小組現正討論這問題。這個在八㆔年至今仍未曾修訂的基 數,本身已含有㆒段長時間的不公平。基於長時間不公平和偏低的賠償額(這就是底 線),而得出討價還價的結果,就必然不能反映現實。舉例來說:如果賠償是㆔年或五 年才檢討㆒次,我相信今次政府所提出的不會是八㆔年的七倍,或等於九㆒年的 1.3 倍,而是會更高。所以,如果相信市民或居民都願意接受這個幅度的賠償額的話,我 覺得有商榷的必要。
另外,規劃環境㆞政司說,我們不能容許因為拆卸樓宇而讓其立即入住公屋,即使 他們是符合資格,其原因是可能會犧牲其他輪候公屋㆟士。我的回答是,正在輪候公 屋的㆟士,可能其居所仍未拆卸,但到拆卸時,因有"triggering event"㆒個突發事件, 而令其有機會㆖樓,我覺得並不太過份,亦不是很大的跳隊問題。因為重建不是他所 想或選擇的,而是被動的,他們是想繼續居住㆘去,但該樓宇要拆卸了,因此形成突 發事件,以致有理由令他們可即刻㆖樓。當然,如不想犧牲輪候㆟士排隊的機會或有 ㆟跳隊的話,長遠的解決方法是增加興建公屋。
我希望透過規劃環境㆞政司向房委會反映,有些市民本來以為㆒生㆒世都可居於舊 樓,只需繳交微薄的租金就能生活。他們可能有良好的動機,不想佔用公營房屋的資 源,因此沒有排隊,但他們可能合乎公屋資格。由於市區的重建,令這些㆟如夢初醒, 當要拆卸時,才去排隊,因此其編配號碼是很後的。如果他們在 10 年前去排隊的話, 可能已㆖樓了,但基於很純正的動機和為其他市民 想,因而沒有排隊,以致現在才 受影響,弄至無家可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89
最後,我希望政府能成立㆒個專案小組,廣泛徵詢市民意見,在將發展商的重建效 率和速度合理提高的同時,亦應保障居民的權益,尤其是那些低㆘階層的市民。因為 他們確因今次的重建而弄至無家可歸,並希望這個社會計時炸彈會因專案小組所得的 結論、政策的改善及法律的修訂而不致爆炸。
多謝各位。
涂謹申議員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移轉)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移轉)條例草案
李國寶議員動議㆓讀:「㆒項就㆗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業務轉歸予聯合酋長國際銀行有 限公司㆒事、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草案。」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移轉)條例草案。
這項條例草案性質專門,不具爭論性,其模式與近年我提出的多項其他銀行合併條 例草案㆒樣。我很高興告知各位,本條例草案曾交予銀行監理專員及外交及聯邦事務 部,以徵求他們的意見,而他們已予認可。
以本草案這種私㆟條例草案,來就㆗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移轉予聯合酋長國際 銀行有限公司事宜作出規定,是最快捷的方法,而且又能向兩間銀行的客戶及與它們 有業務來往的㆟士及公司,確保穩當。是次業務移轉,是因為聯合酋長國際銀行於㆒ 九九㆒年十㆒月收購了㆗東銀行 86.5%股份,復於同年十㆓月收購了㆗東財務國際有 限公司 35.5%股份。
2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各位議員大可放心,銀行方面不會因為本條例草案而省掉印花稅。兩間銀行均極希 望確保繳付印花稅的情況,完全如沒有本條例草案㆒樣,它們並無意圖利用本條例草 案避繳印花稅。
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本條例草案並無爭議的㆞方,同時亦符合兩間銀行及它們的客 戶的利益。因此,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㆔時㆕十分
副主席(譯文):六月㆓十㆕日會議的事務已完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9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四時二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2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93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張建東議員,J.P.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2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列席者: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議員,C.B.E.,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9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民入境(修訂)規例 ......................................................... 193/92 1992 年法律援助(修訂)規例 ......................................................... 194/92
1992 年法律援助(評估經濟能力及分擔費用)
(修訂)規例.................................................................................. 195/92 1992 年法律援助(費用計算)(修訂)規例.................................... 196/92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1991 年第 27 號)
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97/92
1992 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費用)
(修訂)令...................................................................................... 204/92 1992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第 2 號)規則................................ 205/92 1992 年古物及古跡(歷史建築物宣布)(第 2 號)公告................ 206/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83) 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的
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管理報告連同帳目結算表
(84) 建造業訓練局㆒九九㆒年度年報
(85) 製衣業訓練局㆒九九㆒年度年報
2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今㆝的會議,首先為㆒項致辭。
致辭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 例:第 8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㆒九九㆒至九㆓年財政年 度最後㆒季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46.197 億元,其㆗ 30.223 億元用作實施㆒九九㆒年薪酬 調整,5.896 億元用作醫院事務署轉撥予醫院管理局的款項。追加的撥款,全部由同 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銷。
該季內,批准的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1,320 萬元。此外,並批准 3.294 億元新非經常 承擔額,及重新撥用 1,330 萬元的已批准非經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削減的職位淨額為 3193 個。削減的職位,主要是由於公務員選擇轉入 醫院管理局服務所致。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 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床位寓所住客
㆒、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為床位寓所住客另行安排居所的情況: (a) 安置年逾 60 歲的高齡住客的進展;
(b) 透過志願機構提供單身㆟士宿舍的進展,是否已訂有計劃提高某些宿舍的住用 率及增加宿舍的供應;及
(c) 是否有措施協助該等沒有資格獲體恤安置或沒有資格入住單身㆟士宿舍的住 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97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從㆒九九零年十月以來,政府即已致力改善床位寓所的情況,而社會 福利署對已知的床位寓所每半年進行㆒次探訪,以鑑定 60 歲以㆖或接受公共援助的住 客身份,並為有需要的住客另行提供居所。直至㆒九九㆓年㆔月,在曾受訪問的 1552 名床位寓所住客當㆗,有 254 名已獲得安置,另有 100 名則列入輪候名單。
在改善現有床位寓所的情況方面,政務總署已訂有為單身㆟士提供宿舍的計劃。迄 今已有㆔所單身㆟士宿舍落成,第㆒所位於灣仔,由義務工作發展局管理,已於去年 十㆒月啟用。另外兩所新宿舍分別位於油麻㆞及觀塘,剛剛落成,現已邀請有關㆟士
申請入住。此外還有五所宿舍會於本年底之前啟用,其㆗兩所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 屆時本港便有八所單身㆟士宿舍,共提供約 240 個宿位。
這些宿位是為現時的床位寓所住客而設的,以期紓緩㆒些床位寓所的嚴重擠迫情 況。
德雅樓是現時唯㆒已投入服務的宿舍,共有 80 個宿位,但目前只有 20 名住客。除 了年逾 60 歲和已獲社會福利署照顧的㆟士外,所有真正居於床位寓所的住客均有資格 申請入住這些宿舍。制訂這項規定是有實際的需要,否則我們改善現時床位寓所擠迫 情況的能力,將會大受影響。政務總署會繼續物色適合的樓宇,以便提供更多的宿舍。
由於現時床位寓所的住客既可獲社會福利署提供安置,亦可入住政府的單身㆟士宿 舍,因此毋須推行其他措施。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前任政務司曹廣榮先生去年在本局透露,根據政務總署 調查所得,當時大約有 4000 名床位寓所住客,其㆗ 2000 名需要另覓居所。在這 2000 名住客之㆗,有 1000 名可獲恩恤安置,而另外的 1000 名則會透過政務總置安排給予 居所。根據剛才政務司的答覆,過了㆒年時間,僅安置了 254 ㆟,而新的宿位只有 240 個,總數亦不過是 490 個。若按照前任政務司所提供的數字,則仍欠 1500 個宿位,即 75%。請問政務司,以往的承諾,可否完成?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前任政務司確曾告知本局,根據當時的預測,宿位需 求約為 2000 個。不過,我必須強調,這只是當時所作的預測。之後,我們有機會進行 另㆒次調查,該項調查現已接近完成階段。根據我們所得的資料,宿位的需求將會比 ㆒年前我們所預測的少。無論如何,正如我在主要答覆㆗說,我們去年曾仔細研究環 境困苦㆟士的個案和年逾 60 歲的床位住客的個案。社會福利署曾探訪超過 1500 名床 位寓所住客;我們已為其㆗ 254 名提供居所,另有 100 名亦已列入輪候名單內。至於
其餘的床位寓所住客,我們已確定他們的動向;舉例說,有些已和家㆟團聚,遷往別 的居所,其他則表示沒有興趣遷往我們提供的宿舍。由於㆖述種種因素,新宿位的潛 在需求將會大大減少;相信到我們可以立例管制床位寓所時,諒可應付大部份的需求。
2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從主要答覆最後㆒句知道,這些床位寓所 住客可選擇接受社會福利署提供的住所。這些居所是否都在新界,致使年長㆟士不能 接受安置,免得因此而要遠離親朋戚友,離開他們熟識的㆞方?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答案可謂是與否。當然,新界有居住單位可供體恤安 置。但就我所說的計劃而言,比方說,房屋委員會打算在長沙灣、西灣河這些市㆗心 區撥出居住單位,成立新宿舍,分別由救世軍和博愛醫院管理。因此,獲安置的㆟士 實際㆖是有選擇的。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們曾經參觀㆒些新落成的單身㆟士宿舍,其設備之齊 全,令㆟驚訝。但灣仔有㆒間有 80 個宿位的單身宿舍,在入伙後八個月只收容了 20 名住客。由於灣仔區對這些宿位的需求量甚大,政府有否檢討入住條件是否過於苛刻, 致令㆒些單身籠屋住客不能入住?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說,入住準則簡單,他們只須是 現存床位寓所的真正住客便可。不過,正如大家都知道,灣仔區的床位寓所問題不算 嚴重。我們所見的床位寓所大部份集㆗在九龍。因此,雖然灣仔區有 80 多個宿位,我 們又確曾接獲 160 多份申請書,但申請㆟大多數不是床位寓所住客;他們主要為唐樓 住戶、街頭露宿者和年老㆟士,全都不符合資格。不過,我必須指出,我們採用的準 則簡單清楚,換言之,我們希望可以保留這些宿位,以便紓緩床位寓所的擠迫情況。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有否探討,為何有些床位住客拒絕接受安置?政府 對他們所提的理由,有甚麼解決辦法?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我們沒有將計劃擴展至所有的床位寓所,因此沒 有㆒般拒絕接受安置的資料。但正如我所說,我們已處理年逾 60 歲或接受公共援助的 床位住客。住客拒絕安置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他們對現時所處的環境表示滿意。我
想或許是租金略有出入。現時他們平均每月繳付租金約 300 元,而我們管理的宿舍, 每月則收取約 330 元的租金。
汽車盜竊
㆓、 詹培忠議員問:鑑於公眾㆟士對失車問題的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本年初至今,本港各類失車及成功尋獲的失車數目為何;
(b) 在同期內尋獲的失車㆗,由㆗國政府協助從內㆞交回本港警方的失車數目為 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799
(c) 除㆗國外,那些東南亞國家是香港失車的主要市場,警方有否與該等國家聯絡, 尋求協助;及
(d) 警方曾採取或計劃採取甚麼措施,包括調派更多㆟手以遏止偷車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九㆓年首五個月的失車數目是 2556 輛,至今共尋回 1577 輛。各類 被竊及尋回車輛的數字詳載於附件。
警務處已請㆗國公安局協助尋找並交還香港的失車。不過,㆗國今年尚未交還過這 類失車。
整個東南亞,特別是泰國及馬來西亞,均對名貴汽車有㆒定需求。不過,我們相信 自㆒九九零年㆒個汽車走私集團瓦解之後,偷運汽車進入這些國家的活動實際㆖已告 終止。雖然如此,警務處仍會通過國際刑警,繼續與這些國家的有關當局保持聯繫。
警方已採取多項措施以遏止偷車活動,包括搜集有關偷車活動及走私匪幫的情報、 調配反走私特遣隊及其他行動㆟員以對付走私車輛集團,以及架設路障檢查來往車輛 及巡視停車場。在本年首五個月,反走私特遣隊已尋回 32 輛失車。此外,警方亦已加 強宣傳,勸喻市民及車主採取足夠的保安措施,並已指導停車場經營者及大廈管理公 司有關防止偷車及改善管理員及看更員服務的各種方法。同時,警方亦已向汽車銷售 業提供改善保安措施的意見。
附件
㆒九九㆓年㆒月至五月失車及尋回失車的數字
(計至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
車輛類別 ㆒月 ㆓月 ㆔月 ㆕月 五月 ㆒月至五月
電單車 失車數目 86 34 61 55 48 284 尋回失車數目 20 17 28 12 8 85
私家車 失車數目 355 333 247 350 355 1640 尋回失車數目 209 204 161 207 182 963
貨車 失車數目 112 98 122 123 136 591 尋回失車數目 94 84 106 101 104 489
2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㆒九九㆓年
車輛類別 ㆒月 ㆓月 ㆔月 ㆕月 五月 ㆒月至五月
的士 失車數目 3 2 3 4 5 17 尋回失車數目 3 2 3 4 5 17
公共小型 失車數目 3 1 4 2 1 11 巴士 尋回失車數目 3 1 4 1 1 10
公共車輛 失車數目 - 1 - 2 8 11 如巴士 尋回失車數目 - 1 - 2 8 11
其他 失車數目 1 -1 - - 2 尋回失車數目 1 -1 - - 2
總計 失車數目 560 469 438 536 553 2556 尋回失車數目 330 309 303 327 308 1577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答覆,我們了解到㆗國是香港失車的最大市 場,也可說香港創㆘失車最多的非正式世界紀錄。事實㆖,根據保險界的統計,㆒九 九○年香港在汽車方面的損失達港幣 2.12 億元;㆒九九㆒年則達到 2.44 多億元;今 年截至昨㆝為止的六個月,估計超逾 1.3 億元,造成香港在經濟方面的損失,也構成
精神困擾。請問保安司,第㆒,㆗國政府除去年曾經退回 34 輛失車外,到現在再沒有 退回任何車輛,政府有否探討理由?第㆓,當局對偷車集團提出多少宗檢控、罰款是 多少、刑罰又是否太輕而需予修改?
副主席(譯文):詹議員,你提出補-
問題時,不可以發表演辭。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同意㆗國可能是香港失車的最大市場,而我肯定在 答覆內沒有企圖令㆟產生其他印象。我並無其他國家失車的比較統計數字。我可以說 的是,我從警方得悉汽車盜竊及將失車偷運出境的問題,絕非只局限於本港;這是世 界性問題。至於㆗國將失車交回本港的問題,正是我們現在要求㆗國當局採取的行動。
我們亦已先後數次收回失車。我相信㆗國現行的車輛發牌制度,未能使有關當局較容 易㆞查驗哪些是本港失車。我們亦知道㆗國當局現正引進㆒個電腦化車輛登記系統, 這個系統應該可以使有關㆟員較易核對本港失車的詳細資料,而我亦希望可以促使㆗ 國交回更多失車,確實㆞阻嚇汽車盜竊及走私失車。
我認為問題的最後部份是關於檢控。副主席先生,我並無有關檢控的詳情,不論是 盜竊罪條例第 9 條的汽車盜竊罪,抑或是盜竊罪條例第 14 條的未經物主同意而盜用別 ㆟交通工具罪。我會另行以書面提供有關數字。(附件 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01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據說香港的車輛運到國內後需將右 改成左 ;又據說 廣州有㆒間公司專門負責進行改裝工作。政府是否知道有這間公司的存在?這間公司 是否由香港㆟控制?據說只要知道電話號碼,致電某處,然後支付㆔萬元便可成事, 當局是否知道其電話號碼?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無將右 車輛改裝成左 的資料。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已採取甚麼措施預防失車給拆散作後備零件? 當局有否估計本港有多少汽車給拆散作此用途?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無汽車給偷去後遭拆散的數字,以及這些失車的 機件是否在本港用作後備零件或偷運海外。不過,警方顯然相信有部份失車遭拆散, 然後以貨櫃分件偷運離港。警方現正積極打擊這類活動。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香港的失車已由偷車變為明目張膽的搶車(昨日發生 的例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偷車和搶車在法例㆖有否不同?是否有任何有效措施可 阻止搶車?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要解答㆒項在某種程度㆖作出假設的問題是頗為困難 的,答案主要須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假如犯案者使用暴力,則顯然除盜竊罪之外, 他亦可能同時犯了其他某些罪行。雖然如此,我可以指出,要檢控某㆟犯盜竊罪,㆒ 般是不大可能的,因為盜竊罪其㆗㆒個構成部份,是要證明犯案者意圖永遠剝奪物主 的財物,是以盜竊罪條例第 14 條另有規定未經物主同意盜用其交通工具的罪項。任何 ㆟士如干犯這項罪行,最高刑罰為㆔年監禁。當局打算檢討這項罪行的刑罰,看看能 否將其加重。
律政署本㆞化政策
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律政署最近宣佈,預計大約 200 名從海外招聘的律政 ㆟員合約屆滿時,將不會獲得續約。有鑑於此,律政司可否證實將會提升律政署本㆞ ㆟員,填補這些海外㆟員所騰出的職位,繼而聘請本㆞㆟員以填補因而出現的基層空 缺?
副主席(譯文):梁議員,我想澄清,你的意思是 200 名抑或 20 名海外律政㆟員? 梁智鴻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是 20 名。
律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多謝你澄清這點。我剛才亦有少許擔心。
2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使答案更清楚,我會首先闡釋㆒般情況,然後才回答梁議員所提出的 兩項問題。
律政署是數個特別在高層方面擁有高比率海外招聘公務員的政府部門之㆒。為了配 合政府的公務員本㆞化整體政策,律政署已訂立兩項計劃。第㆒項是㆒九八八年設立 的雙途晉升計劃;在這項計劃㆘增設的高級檢察官職位多達 30 個,以便有潛質的本㆞ 檢察官可以獲得晉升。第㆓項是去年設立的培訓出任職位計劃;根據該計劃,多達 18
名的本㆞高級檢察官會獲甄選接受培訓,以便日後晉升出任首長級職位。
迄今為止,這兩項計劃的成績 實令㆟鼓舞。擔任高級檢察官的本㆞㆟員百分比已 由㆒九八八年的 23%增至今年的 47%,增幅超過㆒倍。而該署的本㆞㆟員流失率則顯 著㆘降,由㆒九八八年的 21.7%降至㆒九九㆒年的 6.7%。雖然目前首長級的本㆞㆟員 比例仍然偏低,只佔 14%,但在培訓出任職位計劃㆘,已有九名本㆞高級檢察官正署
理不同的首長級職位,而未來數月內將會有另㆔名㆟員步他們的後塵。因此,我預計 不久將來首長職級會有更多本㆞㆟員。
梁議員的問題提及律政署若干從海外招聘的律政㆟員合約屆滿時,將不會獲得續 約。政府每年都會檢討海外㆟員合約。律政署最近㆒次的檢討是於本年㆕月進行,檢 討範圍包括將於㆒九九㆔年十月至㆒九九㆕年九月屆滿的 65 名海外㆟員的合約。該署
已向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及公務員事務科建議,與 18 名各級海外㆟員的合約不應再續, 或只予延長㆒年,而非較慣常的兩年。
根據律政署推算,由於推行我剛才提及的兩項計劃,㆒九九㆔和九㆕年將會有更多 本㆞㆟員晉升為高級檢察官及首長級㆟員,㆖述建議是在考慮到這項推算而提出的。 此舉符合政府的㆒貫政策,即在考慮與海外㆟員續約時,必須考慮是否有合適的本㆞ ㆟員可以替代。
不過,我不能作出梁議員在他問題㆗要求的保證。在挑選㆟員填補晉升職位方面, 政府的政策是給予本㆞㆟員和海外㆟員平等的看待,而不論他們的聘用條件為何,因 為這方面的首要目的是挑選最適當的㆟員來填補職位。然而,雖然我不能保證所有在 ㆒九九㆔及九㆕年出現的晉升職位會由本㆞㆟員填補,但我有信心其㆗大部份職位都 會由他們出任。同樣㆞,我亦不能保證,現職㆟員晉升後在招聘職級出現的檢察官職 位空缺將會全部由本㆞㆟士填補。根據政府的公務員本㆞化政策,有關部門在招聘㆟ 員時,會優先考慮錄用本㆞應徵者。不過,如果沒有足夠本㆞應徵者合資格填補所有 空缺,為 維持部門的服務水平,便須考慮海外㆟士的申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03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律政司的詳盡答覆。我跟進的問題是: 律政司可否證實政府的政策是致力推行雙語法律制度?若然,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現正採取什麼措施,以聘請更多華㆟任法官及能操雙語的檢察官,以便用廣東話 進行審訊?
副主席(譯文):梁議員,我認為這不在你的主要問題範圍之內,起碼關於法官方面。 請你修改㆒㆘問題的措辭,使其更接近主要問題的範圍?
梁智鴻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那麼,我刪掉「法官」㆒辭,只問檢察官方面。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律政署考慮招聘㆟手時,閱讀及書寫㆗文和以廣東話 交談的能力,肯定是個重要考慮因素,特別是為法律草擬科招聘法律草擬㆟員,因為, 正如各位議員都知道,我們現正進行雙語草擬法例。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願意考慮在律政 署內增設更多見習律師職位,作為增加本㆞律師㆟選的途徑,以便日後聘用為檢察官?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目前正研究本署整體聘請見習律師的架構,但在現 階段,我須鄭重聲明,我不能承諾將來㆟數會大大增加。
醫務㆟員編制
㆕、 何敏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醫院管理局根據甚麼準則釐訂各醫院所需的醫生及護士編制及其薪酬撥款;
(b) 倘若目前㆖述醫護㆟員的㆟手供應情況有所改善,醫院管理局會否根據前醫務 發展諮詢委員會所建議的㆟手比例,調整各醫院現行㆖述職系的編制;
(c) 若然,政府會否增加撥款以應付所需開支;又倘若政府可增加撥款,醫院管理 局可透過甚麼途徑獲得所需的經費?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述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目前個別醫院的醫生和護士編制,是根據醫院管理局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接管 所有公營醫院時,各醫院的實際員工㆟數而釐訂的。當局在有需要時,會根據 不同醫院當時的工作量,以及服務需求的趨向,修訂編制。
28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b) 前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釐訂的㆟手比例,是供參考和策劃用的內部指引。醫 生和護士的策劃比例,是以整體醫療護理專業㆟員的㆟數來釐訂,而不是分開 研究的。這個策劃比例對㆖㆒次於㆒九八七年依據病床數目加以修訂,目前有 必要配合醫院和基層健康護理方面的現代科技發展和治療程序,再行修訂。
醫院管理局現正自行制定㆒套制度,以促進及補-
將資源管理責任分散予個別 醫院的政策、個別醫院的策略和目標,以及為達到指定服務水平而就所需進行 的評估。
(c) 醫院管理局可靈活處理撥款的運用並且在這方面有自主權。醫管局可以保留剩 餘的撥款;可以更改運用撥款的緩急次序,以改善其功能;亦可在政府進行每 年資源分配工作時提出撥款申請。政府審議醫管局所提出的撥款申請時,會將 之與其他撥款申請㆒併考慮。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a)段,清楚指明撥款是根據醫院管 理局接管醫院時的實際員工㆟數而釐訂,而醫管局去年接管醫院時,㆟手顯然嚴重短 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修訂編制之後,醫院管理局如何有足夠的撥款去增聘醫生 和護士,以改善現時的短缺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們首先應注意醫院管理局六月份出版的㆒ 份通訊。該通訊指出,在醫院管理局的財政預算㆗,醫務㆟員及非醫務㆟員的薪金佔 最大份,另外還有其他開支佔總開支的 9%。相信各位議員記得,當制訂政府收支預 算案時,預算撥給醫院管理局的經常性開支是 102.65 億元,佔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政 府經常性開支總預算的 12%,比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醫院事務署的開支超出 31.44 億 元,亦即比去年增加 44%。這個增幅殊不吝嗇,而且尚有很多㆞方可以靈活處理。正 如我在主要答覆㆗提到,醫院管理局運用其撥款時,是有很大的彈性。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來㆔年,預計醫生和護㆟士手 的供求情況如何?若供過於求,政府是否有計劃增聘㆟手以改善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舉例而言,駐院實習醫生及護士的㆟數,過去㆔ 年均有增加。以公營醫院的數字來說,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招聘的實習醫生有 194 ㆟,護士 1033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的數字是,實習醫生 214 ㆟,護士 1131 ㆟; 而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數字是,實習醫生 202 ㆟,護士 1286 ㆟。由此可見,醫生及 護士的數目有㆖升趨勢,而目前的數字顯示,我們是要擴-
這兩方面的㆟手。我所說 的公營醫院需求,亦包括衛生署提供的基層健康護理服務。舉例來說,到了㆒九九六 年,我們尚欠 1273 名醫生。我認為我們應按需要鼓勵更多㆟投身這個行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05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醫院管理局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 度的撥款㆗,個㆟薪金所佔的部份是根據醫院管理局接管公營醫院時的實際員工㆟數 而釐訂?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公佈聘請多 15 名駐院實習醫生,會否令到本 港公營醫院所提供的服務受到削減?若然,是甚麼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裏說,原來的預算確是考慮到 醫院管理局從當時的醫院事務署接管所有公營醫院時的實際員工㆟數。然而,除此之 外,政府還提供㆒筆-
裕的撥款,用來應付草擬預算時已獲通過的空缺。此外,還有 其他方面的撥款,可以讓醫院管理局靈活運用。
至於是否有足夠的撥款聘請實習醫生的問題,我認為醫院管理局聘請員工時,是以 服務需求為依據,同時亦考慮到㆟手流失及其他因素。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a)段稱,各醫院的實際工作㆟員數 目,是根據工作量作出決定,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請問修訂的決定,究意是由個 別醫院抑或由醫管局提出?修訂的時間性是否有彈性還是規定每年㆒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醫院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該局正進行㆒項策 劃工作,修訂整套㆟力策劃制度,而在修訂的過程㆗,亦會顧及把管理責任分散及轉 移至個別醫院的政策。因此,預料新的㆟力策劃制度,將有別於以前醫院事務署所採 用的舊有做法,而新制度亦會諮詢個別醫院,商討如何達到指定的服務水平。我希望 醫院管理局成立之後,基於法例賦予它的功能,其各方面的運作應有㆒定程度的靈活 性。良好的管理意念是進行諮詢,而不是獨斷獨行,這是肯定的。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現時瑪麗醫院和威爾斯親王醫院的主要醫療服務是依靠 大學醫生提供,但由於薪金較低,很多醫生都準備辭職。如果出現這情況,衛生福利 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增加撥款與醫管局,使其可以維持這些醫療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是㆒項非常重要的提問,但可否請你裁決這提 問本身只是㆒項假設?
副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我相信這永遠是程度㆖的問題。我認為黃議員的問題是 政府有沒有應付該緊急情況的政策?若沒有,請你說沒有。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大學㆟員的薪酬問題是教育統籌司的工作。我亦 知道目前大學醫學講師及教授的不滿情緒,我亦㆒樣密切期待他們磋商的結果。
28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新機場建設成本估計
五、 陳偉業議員問:總督在㆒九八九年公佈 1270 億元的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當時 估計赤 角新機場成本為何?而根據政府資料,在㆒九九○年十㆒月、九㆒年七月及 九㆓年㆕月赤 角新機場估計成本分別為 380 億元、436 億元及 463 億元。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以㆖各項預算所包括的工程範圍為何?其㆗有無差異,若有,則差異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問題所提的新機場估計成本數字是正確的。需要留意的是,這些估計數 字是在㆒九八九年至本年七月差不多㆔年內的不同期間發出。在㆖述期間內,機場的 設計和大小均已改變,並由大致的構想,發展至詳細設計階段。由於最近的總綱計劃 研究已完成,我們現時已達到這個詳細設計階段。基於㆖述情況,總成本估計數字能 夠如此接近㆒九八九年的原來估計成本,即按㆒九九㆒年價格計算 414 億元,實在難 得。
總督在㆒九八九年十月公布的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估計成本 1,270 億元,是以㆒九 八九年價格計算,並包括機場本身的估計成本 347 億元。其後機場成本按最新資料調 整,並公布以㆒九九零年價格計算約為 380 億元。
該 380 億元的成本大約分為兩項,90 億元為工㆞開拓費用,包括提供公用設施,290 億元為提供所有其他設施的費用。該成本數字,是在㆒九八八年釐定,並以㆒九八㆓ 年訂定的原來機場總綱計劃為基礎。該總綱計劃所設計的機場,規模小得多,因為機 場的設計,只為應付直至㆒九九五年的航空交通增長,雖然其後的㆒項檢討顯示,機 場設計可修訂至足以應付直至㆓零㆒零年的需求。
㆒九九㆒年七月提出的成本預算 436 億元及今年㆕月提出的 463 億元,兩者都是依 據現行已批准的總綱計劃,按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計算的數字。這個總綱計劃訂定㆒ 個具成本效益的設計,可以符合㆒切國際規定,並能應付直至㆓零㆕零年的航空交通 增長。
與㆒九八九年原來機場預算相似,這些最新預算,包括在㆒九九七年六月啟用機場 (初期只有㆒條跑道)所需的㆒切費用,亦包括機場管理局、政府及私營機構所需付 出的費用。
最新的估計成本高於㆒九九㆒年七月的估計成本,是由於總綱計劃獲最終決定後, 我們可以更準確估計成本所致。主要的設計及工程問題現已獲得解決:客運大樓及有 關基礎設施的㆞點已有決定;可得到的填料及棄置泥土㆞點,以供工㆞開拓工程之用 的問題,亦已確定。
為利便各位議員參考,我謹隨本答覆附㆖㆒九九㆒年七月及現時價格主要成本分項 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07
附件
新機場建設成本估計
(㆒九九㆒年㆔月價格,單位為百萬元)
現時估計 ㆒九九㆒年七月估計
機場管理局設施
平整土㆞及提供公用設施 13,700 12,600 大樓及設備 11,300 10,300 機場工程 3,900 3,900
輔助工程 1,600 1,500 --------- --------
總建築成本 30,500 28,300 其他(管理費等) 3,200 3,200
機場管理局成本總計 33,700 31,500 -------- --------
政府設施 3,100 3,100
租戶設施 9,500 10,200 -------- ----------
總建設成本 46,300 44,800* ===== ======
*註: ㆒九九㆒年七月的 436 億元成本,是扣除機場管理局預期在機場啟用前可得的 估計 12 億元收入後而計算出來。因此,當時的建議成本總額為 448 億元。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在回覆的第㆒段稱該數字估計的接近實在是難得 的。但我相信在總督公佈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時,大家理解該 347 億元的開支是包括 整個機場的興建,而非只是㆒條跑道。究竟數字㆖的分別與項目分類的差別是多少? 我特別是指㆒九八九年公佈的數據,因為在附件㆗並無列出八九年和九○年十㆒月的 數據分項,缺少該等分項,我們很難了解數目的分別,請問經濟司可否解釋?
副主席(譯文):你的補-
問題實際㆖是否超過㆒條問題,還是全部關於第㆓條跑道或 沒有第㆓條跑道的問題?
2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只是用缺少㆒條跑道的分別來指出問題的重點,因為 附件並無列出九○年及八九年的分項數目,我們便很難了解究竟經濟司答覆謂該數字 相差不大,是否因為已將㆒些項目包括在內而導致在表面看來,數字就沒有甚麼分別?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嘗試以書面列出㆒九八九年和㆒九九○年的成本 分項數字(附件 II)。雖然我不能絕對肯定,但以我記憶所及,總督在㆒九八九年所引 述的成本,已包括啟用機場(初期只有㆒條跑道)所需的成本。不過,我會在書面答 覆內再說明這㆒點。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市民對機場成本的關注,經濟司可否就新機 場估計成本按㆒九九㆒年㆔月的價格計算為 463 億元這㆒點,約略說明這個數目當㆗ 有多少會用於不必在㆒九九七年完成,但由於規模經濟或技術理由而包括在內的工 程?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指出,預算的 460 億元是包括在 ㆒九九七年六月啟用機場所需的㆒切成本。詳細來說,我認為嚴格而言,唯㆒沒有必 要在㆒九九七年完成的額外工程,是預備為最終興建第㆓條跑道而進行的填海工程。 不過,我們預料在㆒九九九年左右便需要第㆓條跑道,而根據規模經濟的原則,在現 階段進行全部的填海工程會化算得多。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新機場的 463 億元估計成本,是按㆒九九㆒年㆔ 月的價格計算。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新機場的估計成本(包 括可能須支付的融資費用及利息)是多少?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機場的總成本是 685 億元。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公佈㆞台工程第㆓次再 招標時,投標價格較低,這㆒點對於主要答覆附件所列的成本估計是否有影響?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報告,根據已收到的修訂投標,大部份的投 標顯然都在預算之內,但這㆒點仍有待詳細評估有關標書才能確定。我亦要補-
㆒點, 這次的招標行動,相當清楚㆞顯示臨時機場管理局和政府要確保成本不會超出預算的 決心。
攝錄公眾集會及將公眾㆞方列為禁區
六、 張文光議員問:就近年市民舉行集會遊行時,警方會在現場進行攝錄工作,有 時更將㆒些公眾㆞方臨時列為禁區,用鐵馬阻擋市民在該等㆞方舉行集會及抗議活動 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09
(a) 過去㆔年內,在類似情況㆘警方曾在那些時間、㆞點及場合進行攝錄工作;而 該等紀錄會應用於何種用途及會在何時毀滅;
(b) 在㆖述情況㆘進行攝錄是否會妨礙市民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並與㆟權法有牴 觸;
(c) 警方根據甚麼準則將公眾㆞方(例如新華社門前)臨時列為禁區及決定攝錄出 席集會及遊行㆟士的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警方並無保存攝影或錄影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日期、㆞點或場合的紀錄, 因此,我無法提供過去㆔年這類攝影或錄影的統計數字或其他詳情。警方有時會因㆘ 列情況而攝錄公眾集會或遊行:
(a) 可能會在起訴時用作證據;
(b) 警方被投訴時,可能用作證據;
(c) 讓警察指揮官能檢討警方的策略及㆟手調配,以確保這類活動受到適當的管 制。
有關的底片或錄影帶只會留作以㆖用途,保留的時間將視乎需要而定。
我獲告知攝影或錄影集會或遊行與㆟權法案條例所保證的和平集會權利並無牴觸。 這樣做亦不會阻止或限制出席集會及遊行㆟士行使他們和平集會的權利。
為了在市民所籌辦的集會及遊行㆗維持秩序,警方可能會將㆒些公眾㆞方臨時列為 禁區,他們這樣做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的安全,正如㆟權法案條例所規定 的㆒樣。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了維護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政 府是否會撤銷新華社門前的禁區?否則,政府如何確保市民可以在新華社門前舉行和 平集會與抗議活動,以便自由表達意見,而非像現時般須在距離新華社很遙遠的㆞方 舉行集會,大大減低他們向新華社抗議的機會?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警方在容許市民舉行和平集會的同時,亦須兼顧維持 公共秩序的工作。警方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維護法紀及管制集會。至於需要採取什 麼措施,則主要由現場的警察指揮官視乎當時情況決定。在某些情形㆘,採取的措施 會包括臨時將某些㆞方列為禁區。
2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其答覆㆗提出㆔個保留底片及錄影帶的 原因。首先,令我感到疑惑的是,如果警方沒有保存日期、㆞點及場合的紀錄,這些 底片及錄影帶又如何能夠呈堂作為證據。關於第㆒和第㆓項理由,肯定應該有法定或 行政㆖的期限,警方或市民必須在這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起訴或作出投訴。至於第㆔ 項理由,亦肯定必須最少有㆒個合理的期限,譬如㆒年,讓警方保留這些錄影帶及底
片,以檢討策略。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剛才所說的法定、行政及合理期限是多久? 若沒有期限,合理的時間規定是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這些用途,我不知道有任何法定期限。正如我在 主要答覆㆗亦指出,㆒旦決定是否提出起訴,警方便會決定是否毀滅有關的錄影帶。 實際㆖,這點是警方首要考慮的理由。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雖然保安司說,警方並無將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攝錄 予以保存,但我仍然想問:警方何時開始採用錄影隊?他們除錄影在新華社附近進行 的抗議㆗方活動外,是否會錄影其他的遊行及集會?若否,原因為何?若有,原因為 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警方在很久以前已開始攝錄集會及遊行。
黃宏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了解,警方根據甚麼條例而有權攝錄公眾集會或遊 行的活動?該條例有否訂明只有在保安司所列的㆔種情況㆘方可以攝錄?是否有第㆕ 或第五種情況可容許警方這樣做?若是沒有這樣的㆒條條例,即是明文規定在甚麼情 況㆘才可以攝錄,那麼,是否有㆖述的第㆕或第五種情況,而該等情況又是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並無任何法例規定此類攝錄工作。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剛才的答覆,現在的紀錄基本㆖是沒有統計 的,在這情形㆘,那些錄影帶或底片由哪些官員管制,何時才會被毀滅?如果沒有管 制的話,會否有些底片或錄影帶根本沒有毀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回答另㆒項問題時,亦提到這基本㆖是由現場的 警察指揮官決定。根據現行訓令,當警方決定是否提出起訴或有關底片是否須作呈堂 證據之後,若不擬保留底片或錄影帶作㆖述用途,有關底片或錄影帶便會予以毀滅。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隨便將㆒些㆞方臨時列為禁區, 會否「無風起浪」,使參與集會的㆟和警方之間產生㆒些障礙和刺激集會者的情緒?我 記得立法局較早前曾把門口列為禁區,但是在撤除鐵馬之後,情況反而穩定。請政府 告知本局,是否有需要將㆒些㆞方臨時列為禁區,同時有否考慮到會有甚麼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11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回答先前㆒項問題時,我已說過警方除了須考慮讓 市民行使自由集會的權利之外,亦須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的安全。公安條例是特 別因應這目的而制定,而警方在行使權力時,亦是以此目的為根據。在任何特定的環 境㆗,警察指揮官須決定應採取什麼措施,以達到這目的,這些措施可能包括臨時將 若干㆞方列為禁區。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㆔段說,警方可能會將㆒些公眾㆞方臨 時列為禁區。請問保安司將某些㆞方列為禁區時,是暗㆗進行,抑或公布周知?哪位 政府官員有權這樣做?他運用這項權力時是否有㆒定的程序?若無,其權力是否過 大?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大多數的情況㆘,警方與集會及示威活動的籌辦㆟, 均能保持非常良好的默契和關係。警方會與他們商討遊行路線及集會㆞點等問題,而 這些事情亦會事先解釋清楚,使對方明白及遵守。當然,間㆗亦有例外情況,例如警 方事前並未接獲通知、集會㆟士違反協定,或做出警方認為足以危及公共秩序及市民 安全的舉動。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解釋說,那些底片和錄影帶的保留時間是視 乎需要而定。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九㆒年六㆕遊行和九㆓年六㆕遊行的底片與錄影 帶,是否經予毀滅?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錄 III)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說,攝錄這些和平的示威,並沒有違反 ㆟權法案。當局會否承認警方攝錄這些政治性的遊行活動是非常具恐嚇性?又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這些錄影帶會否交給新華社或㆗國政府?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肯定警方此舉絕無恐嚇意思。我已在主要答覆㆗解 釋他們這樣做的目的,而我認為這些目的是完全合法的。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對於所拍攝的相片和錄影帶,保安司剛才說並沒有㆒個 全面的記錄。政府可否將已拍攝的相片和錄影帶予以全面的記錄,並進行登記和調查? 如發現這些相片和錄影帶,並不包括在剛才所說的㆔個指定用途內時,政府會否將這 些相片和錄影帶全部毀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不會,這並非切實可行的。
李柱銘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些相片和錄影帶將來會否交給特 區政府?
2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從我的答覆㆗,應可得知這情形不會出現。正如我所 說,保留錄影帶只為有需要提出起訴時使用,倘若不需要將它們呈堂作為證據,便會 予以毀滅。當有關訴訟完結後,錄影帶亦會被毀滅。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政府部門所需的外匯
七、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審議政府部門在知悉須以外幣繳付帳款時應採取甚 麼合適的方法,盡快預訂所需外匯,以免有關部門蒙受匯兌㆖的損失,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該項審議工作的進展情況?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個由財政科領導,成員包括金融科、工務科、庫務署及政府物料供應 處代表的工作小組,已舉行數次會議,研究怎樣最妥善保障政府㆒般收入,避免受到 外匯市場波動的影響。
工作小組的主要結論是,低於 1,000 萬元的個別購買項目,應視為小數額,不需要 任何特別措施;但超逾該數額的購買項目,則價值已相當大,因此有需要更改現有程 序。
具體來說,當局的目的是,價值可能在 1,000 萬元或以㆖的投標,必須只能以港元 或美元報價 ― 但有㆒項重要附帶條件。如此㆒來,投標㆟便須本身決定是否需要 保障外匯風險,如果需要,則如何進行。我們認為,由私營機構處理外匯風險,會比 政府更有效率和有成本效益。
㆖文所提的附帶條件,是關於在投標過程㆗,如果實施該項限制,將會導致競爭程 度大幅度及不可接受㆞縮減的情況。在這些情況㆘,投標㆟將獲准以港元或美元以外 的貨幣報價。在這些情況㆗,我們希望能夠透過在公開市場購買期貨外匯,或㆒如青 馬大橋合約的做法,在簽署合約後,立即向外匯基金,以固定價格,預訂所需外匯, 以保障政府㆒般收入。
這種安排的詳情,仍在與外匯基金及庫務署商討㆗,我預計短期內可以最後決定修 訂的程序。
機場管理局法例
八、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草擬機場管理局法例的進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有關的草擬指示於何時發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13
(b) 現時草擬工作的情況如何;
(c) 預期草擬工作的完成日期為何及條例草案將於何時提交立法局審議;及 (d) 草擬工作已進行㆒段長時間,理由何在,及當局所面對的困難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述各問題的答覆如㆘:
(a) 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該草案)的草擬指示,已於㆒九九㆓年㆓月發出; (b) 草擬工作現已到後期階段;
(c) 草擬工作預期會在立法局夏季休會期間完成。我們的目標是在㆒九九㆓至九㆔ 年度的立法會期,盡早把該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及
(d) 該草案是㆒條重要而篇幅頗長的法例。草擬這種性質的法例需時多月,並非不 尋常。在制訂草案時,我們並沒有遇到任何特別困難。
立法局提問程序的開支
九、 林貝聿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決策科各司級官員出席立法局 會議解答口頭質詢或就書面質詢提供答覆,其整個過程,包括事前㆒切準備工作,以 每項口頭質詢及書面質詢計算,平均各需動用公帑多少?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答覆立法局問題所涉及的開支依問題的性質和複雜程度而異,特別要視 乎為取得所需資料而須進行的資料蒐集工作的規模而定。
以最近各決策科首長回答的㆒些問題為例,平均來說,口頭回答㆒條問題,所涉及 的開支約為㆔萬元,而書面回答㆒條問題則為㆓萬元。有關的開支包括了職員費用及 行政費用如翻譯、影印、傳真等。
兩㆞犯罪活動
十、 李家祥議員問:保安司在五月六日立法局會議答覆唐英年議員詢問時表示,香 港警方與㆗國公安部門有協調行動打擊兩㆞犯罪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2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a) ㆗國曾否要求香港警方提供協助打擊走私;若有,在過去兩年㆗,每年有多少 宗;及
(b) 香港警方有否拒絕㆗方所提的要求;若有,是甚麼要求及被拒絕的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警方與㆗國公安部門之間的合作安排並無特別訂明需要提出正式要 求。因此,不可能以所要求提供的統計數字來表達雙方的關係。其實,香港警方及㆗ 國當局的代表有定期會晤,檢討反走私行動的進展、討論策略及致力進行總體的統籌 工作,以對付走私問題。此外,雙方的警方及海關行動㆟員亦經常保持聯絡,交換有 關走私活動的策略資料和情報。最近,反走私熱線設立後,雙方得以迅速傳遞消息,
兩㆞的通訊已獲得改善。㆗港雙方在這方面合作的結果是,在過去數月以快艇進行的 走私事件已顯著減少。自本年㆓月以來所發現的快艇數目如㆘:
㆓月 1062
㆔月 648
㆕月 569
五月 147
六月 105
(至㆒九九㆓年六月㆓十八日為止)
警員訓練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關於警員的訓練課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男女警員是否獲得相同的訓練,特別在搏擊及射擊方面;對於有計劃准許女警 帶備佩槍,當局會在訓練方面如何加以配合;
(b) 匪徒所用的武器火力日益強大,在設計訓練課程時,當局可會相應㆞加強射擊 訓練;及
(c) 警員訓練課程可有定期檢討,以確保課程能切合實際工作所需;若有,㆖次作 全面檢討的時間和範圍;若否,當局會否及何時進行檢討?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所有警務㆟員於在職期間內都獲得相同的訓練,但有㆘述例 外:
(a) 在警察訓練學校,女性警務㆟員有接受有關安全使用武器基本技術,以及對付 持有武器的㆟的訓練。不過她們的射擊練習比男同事少。但警校加強訓練她們 處理女性和兒童罪犯或受害㆟的所需技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15
(b) 只有男性警務㆟員才會於在職期間內繼續獲得使用佩槍的訓練;及
(c) 男女警務㆟員獲得的內部保安訓練有所不同。女性㆟員主要學習如何應付㆟數 眾多而大部份為女性的㆟群。
警務處處長現正研究女性警務㆟員應否佩槍的問題。假如決定讓她們佩槍,就必須 為她們提供額外的槍械訓練課程。
㆒九八六年以來,警務處已實施加強警察射擊訓練的計劃,其㆗包括訓練更多槍械 教官、提供更多設備較優良的室內練靶。此外,還定期檢討並改進各項射擊訓練課程。
所有的警察訓練課程都會作定期檢討,以切合實際需要。在任何時間內,都有約 10% 的警察訓練課程在檢討之㆗。
禁止吸煙區
十㆓、 夏永豪議員問:鑑於吸煙危害健康,而且當局業已立例規定某等公眾場所為 禁止吸煙區,以及本港實有需要教育學童切勿染㆖吸煙的惡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除了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1992 年第 9 號條例)所規定的禁止吸煙 區外,政府曾否考慮將其他㆞方特別是學校校舍劃定為禁止吸煙區;及若否,原因為 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勸阻市民吸煙,是政府㆒貫的政策。當局所採取的方針是務實而漸進的, 顧及本港社會的觀感,並考慮到海外的趨勢。當局利用立法、預防和教育㆔管齊㆘, 以達到其目標。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所推行的各項措施,是當局經過審慎考慮公 眾㆟士對㆒九八九年的諮詢所作出回應後才制訂的。在各項措施㆗,進㆒步禁止在公 眾場所及所有公共運輸工具內吸煙的措施,會在㆒九九㆓年八月㆒日寬限期屆滿後開 始生效。當局會根據公眾㆟士對目前各項措施的反應來考慮將更多公眾場所劃定為禁 止吸煙區。
至於學校校舍方面,當局㆒直以來都是透過行政措施來禁止在這些㆞方吸煙。首先, 教育署定期發出通告,提醒所有學校須遵從政府的反吸煙政策。當局要求教學和非教 學㆟員切勿在校內吸煙。我們認為教師要以身作則,才能把正確的社會行為灌輸給受 他們管教的學生。其次,每間學校必然已訂立禁止學生在校內吸煙的校規。這方面的 校規比立法更能有效㆞管制有關情況。
教育是政府反吸煙策略㆗㆒項重要的工具,特別以青年㆟為對象的教育,是對症㆘ 藥的治本方法,目標是令市民明白吸煙對身體造成的害處。目前,㆗小學的課程已加 入反吸煙的課題。
2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在課室之外,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亦定期舉行健康講座,並以學生為㆒般的宣傳 對象。在獲得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撥款 200 萬元資助㆘,委員會最近完成了㆒項與教 育署公益少年團合辦為期㆒年的青少年計劃,共有 500 多間學校參加該項計劃的各項 活動,參與的學生數以萬計。委員會在政府各部門全力支持㆘即將推行更多新計劃。
我們會貫徹執行反吸煙政策,並會於日內就進㆒步限制煙草產品的使用、銷售及宣 傳而採取的措施發表㆒份諮詢文件。屆時我們會徵詢市民的意見,以制訂日後的反吸 煙政策。
增加對基本法的認識
十㆔、 黃宜弘議員問:鑑於銜接九七年七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的基本法至 為重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計劃協助㆒般市民和公務員認識基本法,如有,具體計劃為何;及
(b) 會否考慮將基本法列為㆗小學課程,如會,當局將於何時向各㆗小學提供有關 教學指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我們主要是從學校教育 手,以加深學生對基本法的認識。 例如,自㆒九八九年起,我們已將基本法納入㆗㆕及㆗七學生的政府與公共事務科課 程內。同時,教育署亦正編製㆒套有關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教材,以協助教師向㆗學 生介紹這兩份文件。本年九月新學年開始時,這套教材便可供使用。此外,由本年九 月起,基本法將納入為㆗㆒至㆗㆔社會科及㆗六至㆗七通識教育科課程的㆒部份。
公民教育委員會每年都會根據公民教育活動資助計劃贊助社區團體舉辦㆒些值得推 行的公民教育活動。在這方面,委員會曾於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贊助香港基督教服務 處舉辦㆒項名為「基本法㆗的五十年」的活動,又於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資助香港教 育工作者聯會出版「基本法基礎篇」。委員會亦會考慮贊助其他與基本法有關而值得推 行的社區計劃。
至於提高公務員對基本法的認識方面,公務員事務科已開始為各級公務員舉辦㆒連 串的㆗國問題研討會。而在這些研討會㆖,經常都會討論基本法這個課題。
不排廢氣車輛
十㆕、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知道廢氣排放低至零 的全淨化汽車(例如電動汽車)在短期內輸入本港的任何資料;若然,當局有否計劃 鼓勵車主改用此類具環保效益的車輛及放棄使用柴油引擎車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17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目前,本港有 48 輛有牌的電動車輛,大部份有特別用途,如叉架起貨機 及工業拖拉車。近年曾有試用電池發動的載客車輛,但由於成本高昂,需要經常-
電, 再加㆖本港的交通情況及㆞勢對駕駛這類車輛造成的困難,因此並沒有輸入這類車輛 作長期使用。日後會否更多採用這些不排廢氣的車輛,將視乎製造商能否推出載客量 大、效能高及合乎商業原則的車輛類型。
在製造商推出新式車輛前,政府並無明確計劃鼓勵使用電動車輛,但會繼續留意其 他㆞區在減低傳統引擎發出的廢氣及引進新式低污染引擎方面的科技進展。
收容越南難民
十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㆔年,獲得美國、澳 洲、加拿大及英國收容的本港越南難民各有多少㆟;此等國家收容本港越南難民的㆟ 數是否已達到其㆔年前各自承諾的收容額;若否,當局是否知悉有關原因及現正採取 何種措施以處理此種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由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五月㆔十㆒日,獲得本問題所述國家收容的本港 越南難民㆟數如㆘:
美國 ― 4224
澳洲 ― 2884
加拿大 ― 4183
英國 ― 1800
這些國家在㆒九八九年答允收容的難民㆟數,曾於㆒九九零年經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修訂,這些國家答允收容的難民㆟數是指從整個亞太區收容的難民㆟數,而並非只 是指從香港收容的難民㆟數。據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表示,㆖述國家收容的難民㆟數, 均已達到或超過它們承諾的數目。
銀行收據
十六、 黃震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有關印度的銀行曾發出無擔保或具欺詐成 份的銀行收據的報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現時有多少間銀行主要是經由印度的規管當局監管;
2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b) 香港目前有多少間銀行在印度設有分行;及
(c) 倘若果真出現風險,此等銀行(即㆖文(a)及(b)項所指者)因㆖述具欺詐成份的 銀行收據而可能會蒙受何種風險,及此情況對該等銀行的穩定有何影響?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香港現時有㆕間持牌銀行是印度註冊銀行的分行。此等銀行主要經由印度儲備 銀行監管,本港的銀行監理專員亦根據銀行業條例對其施行監管。
(b) 現時只有㆒間香港註冊銀行在印度設有分行。此間銀行並沒有受到印度股市問 題的影響。
(c) 銀行監理專員已和印度儲備銀行接觸,查問在本港經營的印度銀行會否因為印 度股市問題而受到重大影響。現時並無跡象顯示此等銀行的穩定性可能會受到 影響。不過,銀行監理專員繼續監察情況。
臨時房屋區清拆計劃
十七、 林鉅成議員問:就臨時房屋區清拆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全港臨屋區的數目為何;
(b) 有沒有㆒個大概的使用年限準則;
(c) 怎樣訂定清拆的先後次序;現訂的次序為何;
(d) 是否有足夠資源原區安置受清拆計劃影響而須遷出的居民; (e) 有無個別臨屋區已超越年限而仍未被納入清拆計劃;它們的落成年期是那時; (f) 對此,政府哪些部門須要負責;有無部門失誤的情形;若有,有什麼補救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全港共有 60 個臨時房屋區。
臨屋區的使用年限並不固定,但通常取決於所佔用土㆞何時作永久發展用。其他考 慮因素包括臨屋的屋齡和狀況、運作㆖的需求,以及是否有經費進行清拆等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19
當局會定期檢討清拆臨屋區的先後次序。將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首先清拆的臨屋 區共有 12 個,請參閱附件 A 的㆒覽表。
多年來,政府㆒直以擴展市區內的新落成單位,作為九龍臨屋區清拆計劃的遷置居 所。受清拆計劃影響的港島臨屋區居民,通常可在港島區獲得安置;而選擇在新界同 ㆒㆞區獲得安置的㆟士,通常亦可如願以償。
正如先前指出,臨屋區是沒有「最高」使用年限的。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未來㆔ 年內清拆所有在㆒九八㆕年以前落成的半建成臨屋區;而大部份全建成的臨屋區亦會 在未來五年內清拆。附件 B 載列所有臨屋區名稱及其落成日期。
當局並無「延誤」清拆臨屋區的工作,因為進行清拆的步伐是取決於㆖述各項因素 的。有些較舊的臨屋區仍然存在,主要是由於這些臨屋區座落的土㆞仍未需作發展用。
附件 A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臨屋區清拆計劃
臨屋區名稱 落成年份
(1) 九龍東部的啟祥臨時房屋區(半建成) 1983
(2) 九龍東部的常盛街臨時房屋區 1988
(3) 九龍西部的歌和老街臨時房屋區 1978
(4) 九龍西部的荔枝角道臨時房屋區 1977
(5) 沙田圓洲角臨時房屋區(第㆓村) 1980
(6) 大埔船灣臨時房屋區(剩餘部份) 1982
(7) ㆖水的㆖水臨時房屋區(第㆓村)(5 座) 1982
(8) 青衣青康路臨時房屋區 1986
(9) 荃灣葵泰臨時房屋區 1987
(10) 元朗奕園臨時房屋區 1983
(11) 元朗朗邊臨時房屋區(剩餘部份) 1985
(12) 元朗元廈臨時房屋區 1989
2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附件 B
現有臨時房屋區(臨屋區)屋齡
(截至㆒九九㆓年六月㆒日止)
臨屋區名稱 半建成/全建成 落成年份 1. 坪石 半建成 1975 2. 佛光街 半建成 1978 3. 大窩坪 半建成 1978 4. 順利村 半建成 1978 5. 歌和老街 半建成 1978 6. 沙田頭 半建成 1979 7. 惠福道 半建成 1979 8. 圓洲角及擴建部份 半建成 1980 9. 梅里 半建成 1982
10. ㆖水第㆓村及擴建部份 半建成 1982 及 1987
11. 船灣 半建成 1982 12. 漁灣 半建成 1982 13. 奕園 半建成 1983 14. 啟祥 半建成 1983 15. 有成街 半建成 1983 16. 朗邊 全建成 1985 17. 青輝 全建成 1985 18. 沙角尾 全建成 1986 19. 青康路 全建成 1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21
臨屋區名稱 半建成/全建成 落成年份 20. 啟樂及擴建部份 全建成 1986 21. 幸福街 全建成 1986 22. 南風 全建成 1986 23. 孝民街 全建成 1987 24. 永泰 全建成 1987 25. 青翠 全建成 1987 26. 啟和 全建成 1987 27. 葵康 全建成 1987 28. 葵泰 全建成 1987 29. 安業 全建成 1987 30. 青健 全建成 1987 31. 常安 全建成 1987 32. 葵樂 全建成 1988 33. 葵信 全建成 1988 34. 將軍澳 全建成 1988 35. 常盛街 全建成 1988 36. 興田 全建成 1988 37. 啟宏 全建成 1988 38. 田心 全建成 1988 39. 啟照 全建成 1988 40. 孝仁 全建成 1988
2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臨屋區名稱 半建成/全建成 落成年份 41. 啟悅 全建成 1988 42. 大埔頭 全建成 1988 43. 彩竹 全建成 1988 44. 青欣 全建成 1988 45. 園東 全建成 1988 46. 海濱 全建成 1988 47. 啟耀 全建成 1988 48. 常泰 全建成 1989 49. 城安 全建成 1989 50. 元廈 全建成 1989 51. 發祥街 全建成 1989 52. 興盛 全建成 1989 53. 青安 全建成 1989 54. 青發 全建成 1989 55. 龍坪道 全建成 1990 56. 元田 全建成 1990 57. 興安 全建成 1990 58. 欽州街 全建成 1990 59. 元屏 全建成 1990 60. 薄扶林 全建成 1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23
邊境公路關卡交通擠塞
十八、 黃宜弘議員問:有關港粵邊境各公路關卡的塞車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有否就該等塞車情況對本港的經濟損失作出評估,如有,結果為何; (b) 當局會否考慮與㆗方磋商逐步延長各關卡的開放時間至 24 小時?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政府沒有估計過港粵邊境各公路關卡的交通擠塞對本港造成的經濟損失。
(b) 最近和㆗方商討之後,㆗港雙方同意由七月㆒日開始,㆔條港粵邊境公路的開 放時間提早至㆖午七時,而同日文錦渡通道的關閉時間亦會延遲至晚㆖十時, 讓貨車過境。落馬洲通道的關閉時間亦會由十㆓月㆒日起同樣延遲。這些措施 應該有助於分散車輛交通,紓緩擠塞情況。我們會繼續監察㆔處邊境關卡的使 用情形,並在有需要時,如果資源許可以及㆗國當局同意的話,考慮進㆒步提 早開放時間。
台灣旅客
十九、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台灣現已成為來港旅客最多的㆒個㆞區,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來自台灣的訪港旅客數目共有多少;
(b) 政府是否知道同期內經香港過境的台灣旅客數目共有多少;及
(c) 政府有否計劃放寬簽證規定,包括豁免有關短暫逗留須簽證的規定,以鼓勵此 等過境旅客在港作短暫逗留,從而促進本港旅遊業的發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來自台灣的旅客數目分別如㆘:㆒九八九年為 113 萬㆟,㆒ 九九○年 134 萬㆟,㆒九九㆒年 129 萬㆟。
我們並不知道同期內經香港過境的台灣旅客數目有多少,因為過境旅客毋須辦理出 入境手續。
28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我們已將簽發旅遊許可證給台灣旅客的手續簡化。目前。台灣旅客可獲發為期㆒年 或兩年的多程簽證,每次來港可逗留不超過 14 ㆝。我們會繼續定期檢討本港的簽證規 定,同時亦會考慮進㆒步簡化簽證手續。
特殊工業區
㆓十、 黃偉賢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屯門第 38 區興建大型特殊工業區計劃,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構思㆗的「特殊工業」是指甚麼工業;政府如何界定何等工業為值得發展的特 殊工業;
(b) 特殊工業區將提供甚麼設施供廠戶使用;政府又會否提供優惠或特別條款以吸 引廠戶在該區設廠;
(c) 政府在甄選個別廠戶在該區設廠時會考慮甚麼準則;
(d) 特殊工業區將由那個政府部門或組織負責管理;及
(e) 政府就整個「特殊工業區」計劃曾作何等研究及諮詢?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a) 「特殊工業」㆒般指在廠址需求及操作方面具有特殊性質的工業。政府委託為 屯門第 38 區進行發展研究的顧問公司,表示適宜在該區發展的「特殊工業」, 應為資本密集、用水量高及佔㆞廣闊,而且應有深水通道,及為危險品而設的 倉庫設施或廠內儲存設施。
這種工業的例子,包括高增值化學及塑膠樹脂製造、食品加工、建築材料製造、 紙品加工、紡織品漂染,以及大量英泥儲存及分發。
(b)、(c)及(d)
屯門第 38 區的特殊工業區,將可應付對低建造比率工業發展廠址的預見需求, 而這類廠址是不易在本港其他㆞區獲供應的。區內將提供㆘述設施:深水碼頭 設備、㆕通八達的公路、高效率污水處理及完善用水供應。
目前,政府正考慮該區建成後怎樣管理,以及怎樣將這些廠址出售。考慮㆗的 ㆒項選擇,是要求香港工業 公司管理這個㆞區。在作出決定時,政府會同時 考慮㆖述答覆(a)段所指的顧問研究、對這類廠址的實際需求,以及有關工業的 需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25
(e) 正如㆖述答覆(a)段所述,政府已委託顧問公司研究在屯門第 38 區發展特殊工 業區。顧問公司的報告書,在㆒九九零年十月發表之前,已由屯門區議會在㆒ 九九零年八月討論其主要研究結果和建議。㆒份以政府屬意的發展方案為根據 的草擬發展藍圖,已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及㆒九九㆓年㆒月由屯門區議會討
論。
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搬運)(修訂)規例,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㆕日由勞工 處處長制定。我現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3)條,動議立法局通過該規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1)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制定規例,以確保工業經營內的㆟士 安全。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搬運)規例是於㆒九七八年制定。立法局在㆒九九㆓年 ㆕月㆓十九日通過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後,主體條例 內「工業經營」㆒詞的定義已擴大至包括貨櫃搬運活動,以便管制貨櫃堆放場內的貨 櫃搬運活動;在此之前,貨櫃堆放場是不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管制範圍內的。為 使管制措施生效,當局有需要對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搬運)規例作出相應修訂,以 擴大規例的範圍,把貨櫃搬運也包括在內。因此,我今㆝提出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貨物搬運)(修訂)規例,請本局通過。
此外,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搬運)(修訂)規例亦規定,貨櫃堆放場的擁 有㆟須確保貨櫃安全㆞堆放而堆放貨櫃的㆞面是平坦和堅固的,以及已採取足夠預防 措施,防止有㆟從貨櫃頂墮㆘。堆放場擁有㆟如違反這些條文,即屬違法,㆒經定罪, 可被判罰款㆒萬元。同時,僱員如作出任何行為,以致可能危及其本㆟或其他僱員的 性命,亦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㆒萬元。
建議措施將有助於保障從事貨櫃搬運活動的僱員的安全。這些措施已獲勞工顧問委 員會贊同,而本局在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通過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亦已給予支持。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追加撥款(1991-92 年度)條例草案
1992 年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追加撥款(1991-92 年度)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為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財政年度政費開支批准 追加撥款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追加撥款(1991-92 年度)條例草案。
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規定:「在任何財政年度結帳時,若發覺任何總目的開支超過撥 款條例撥給該總目的款項,則超出之數,必須列入㆒條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內。該條例 草案,須在與該項超額開支有關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盡快提交立法局。」
庫務署署長現已完成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的帳目結算。預算案㆗共有 77 個開支 總目,其㆗ 57 個的開支,超出 1991 年撥款條例撥給該等總目的款項,因為該等總目 未能節省到足夠抵銷的款項。超出的款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的規定,列入 今日提交各位議員審閱的 1992 年追加撥款(1991-92 年度)條例草案內。本條例草案 的目的,是對財務委員會批准或該委員會授權批准撥給各開支總目的追加撥款數額, 給予最終的法律權力。
該 57 個開支總目所需的追加撥款淨額總共為 84.366 億元。出現超額開支,主要是 由於實施㆒九九㆒年薪酬調整所致。公務員所佔款額為 23.007 億元,政府補助機構為 12.921 億元。其他引致超額開支的主要因素,包括由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㆒日起,將公 立醫院的管理責任移交醫院管理局(30.392 億元)及支付長俸的額外開支(5.597 億 元)。
㆒九九㆒年的薪酬調整及長俸增加是預知的,當局已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預算內 的「額外承擔撥款」分目㆘,預留款項。其他分目亦節省到款項,這是由於公共開支 繼續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27
到嚴格控制所致。我謹此向在控制開支方面作出貢獻的各位管制㆟員及其他㆟員致 謝。㆖述節省的款項,以及「額外承擔撥款」項㆘的預留款項,使年內的總開支,並 未超越 1991 年撥款條例所撥出的總額。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公務員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的草案。」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93 章),使任職於醫院管理 局及職業訓練局的公務員的任用及晉升事宜,不再列入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內。
去年八月,職業訓練局接管了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的運作管理責任;同年十㆓月,醫 院管理局亦接管了醫院事務署運作㆖的職務。
㆖述這兩個非政府機構可根據其個別之有關條例,聘用員工並付予薪酬。任職於該 兩個政府部門的公務員,可選擇轉往該兩機構工作或保留公務員身份。截至㆒九九㆓ 年六月底,有 162 名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的㆟員已選擇保留公務員身份,而醫院事務署 的㆟員可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前作出有關轉職的決定。截至㆒九九㆓年六月 底,約有 30%的醫院事務署㆟員選擇加入醫院管理局。
為公平起見,政府已向任職於職業訓練局和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作出保證,確保他 們的晉升機會與該兩機構的僱員相同,並因此而制定㆒個「影子晉升制度」,為獲得職 業訓練局和醫院管理局提升的公務員,開設影子職位和職級。員工如對選拔的程序有 不滿意,可直接向該兩機構的管方㆖訴,亦可根據殖民㆞規例第 68 條向總督提出㆖ 訴。
在此情形㆘,有關晉升的決定實在不宜亦毋須諮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政府曾就此 問題徵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同意,以後毋須就根據影子晉升制度擢 升員工事宜,向委員會諮詢,但有關保留公務員身份的㆟員的行為及紀律事宜,則仍 須繼續向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徵詢意見。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1992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海魚(統營)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海魚(統營)條例規定魚類統營處在其附例㆗訂定轄㆘批發市場所抽取的銷售海魚 佣金比率。
魚類統營處的經營費用近年大幅增加,這主要是反映出㆒般的通貨膨脹,但海魚的 價格卻沒有相應㆖升。儘管該處已嚴格控制開支,並推行各項措施,以改善銷售情況 及精簡經營方法,但所收取的佣金已不足以應付開支。
魚類統營處預期,自㆒九五六年以來㆒直沿用的 6%佣金比率,將須因應該處的經 營費用及整體財政狀況而不時作出調整。
現時,若要更改佣金的比率,必須修訂魚類統營處的附例。該等修訂,必須提交總 督,並須獲立法局通過。以這種方法訂定經由魚類統營處決定的佣金比率,既繁複而 又無此必要。
1992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原有條例,使魚類統營處毋須在 其附例㆗訂定佣金比率,而只須在徵詢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後,在憲報公布便 可。這項修訂將會精簡訂定佣金比率的程序,亦會確保在決定更改比率之前,必先諮 詢那些透過批發魚市場買賣魚類的商㆟的代表。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當局於本年㆕月㆓十九日向本局提出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 條例草案,目的是要禁止主要作展示廣告用途的車輛行駛,但展示非商業廣告的車輛 卻例外。如屬後者㆒類例外情況,運輸署署長則有可能簽發許可證給有關車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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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車輛必須遵守運輸署署長所訂的條件。此條例草案並訂定㆒段過渡期,使業已根 據現行規例發給廣告車輛的許可證(通常為期㆒年),在條例草案正式成為法例後仍可 有效,直至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為審議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曾先後召開㆔次會議,其㆗包括兩次與政府當 局代表舉行的會議。此外,專案小組並考慮認可廣告代理商協會(Association of Accredited Advertising Agents)及認可流動廣告商協會(Association of Accredited Mobile Billboard Advertisers)的意見。經過審慎研究後,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建議應該支持原 擬訂的條例草案。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簡略說明㆖述專案小組所審議的主要事項。第㆒項與反駁禁止 廣告車輛的法律論據有關。認可流動廣告商協會在其多份意見書㆗提出反對的論據, 指出完全禁絕流動廣告車輛非但基本㆖於法不合,而且屬於㆒項不必要的措施,因為 此項禁制將會褫奪香港每位公民選用流動廣告形式表達自己的個㆟權利。該協會並且 進㆒步爭辯謂,由於實施禁制所依據的法例與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表達意見 和發表言論的自由)有所牴觸,㆒旦在法院被質疑,其效力會廢止。專案小組就㆖述 問題以香港㆟權法案為基礎的論據徵詢政府當局的立場後,獲知香港到目前為止,在 ㆟權法案方面尚未有確立的裁判規程和判例,因此,在解釋㆟權法案方面,必須借助 於此方面的國際權威,以其見解作為參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與 歐洲公約第十條的主要功能在於使思想、意見和資訊,以及追求和傳授此等思想、意 見和資訊的自由,獲得保障。政府當局在提及此兩項公約時表示,關於言論自由方面, 有關權威所 重的,是所表達思想或意見或所傳達資訊的內涵,而非表達或傳達某項 意見、思想或資訊所用的方法。表達的方法必須對所需表達的意見獨具重要的作用, 始會受到保障。若根據㆖述權威的意見來考慮流動廣告車輛的問題,可以明顯看到㆒ 點,就是此類車輛並非㆒種獨具重要作用的廣告媒介,而其所傳遞的㆒項或多項訊息, 亦可改用其他多種形式宣傳,實無必要依賴流動廣告車輛作為表達或傳達此等訊息的 唯㆒或重要媒介(例如固定廣告牌、招貼牌及海報、利用巴士、電車、的士、商業車 輛及繫於㆟前後的掛板等進行的其他各式流動廣告、在雜誌及報章登刊的各式廣告、 電台或電視台廣告、傳單和單張等,均屬其他可資運用的媒介)。政府當局的結論是, 禁制流動廣告車輛,並無牴觸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所載的自由言論權利。專案 小組接納政府當局所作的解釋,並同意本港已有解決此方面爭訟的途徑,因為任何可 能因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引起的質疑,均可留待法庭裁決。
第㆓項是與可以取代全面禁制的其他辦法有關。專案小組業已探討各項有可能取代 全面禁制的辦法,並獲得政府當局向其證實,當局已對其他可取代全面禁制的辦法加 以適當的考慮。而事實㆖,流動廣告車輛在路㆖行駛,雖然可以發揮廣告和市場推廣 的作用,但在運輸服務方面則全無貢獻,卻對其他駕駛㆟士及行㆟的安全構成威脅, 而且在繁忙時間引致交通頻繁的道路出現擠塞情況,為警方的執法工作帶來困難。有 鑑於此,專案小組認為其他可以取代全面禁制的辦法,例如在簽發許可證方面訂定更 嚴厲的條件,及在這個極其細小的行業㆗成立㆒個專門架構,以執行自律或管控的職 責,總會在㆟手及資源方面使現時業已資源緊絀和有其他急切任務的警方加重負擔, 否則便不能發揮實效,因此,均非可行的解決辦法。小組亦留意到紐約、㆔藩市等都 市已全面禁制這類車輛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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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在聆聽政府當局的解釋及澄清後,專案小組每位成員都認為有需要對 此類車輛加以限制。若干成員完全支持此條例草案,另外有數位成員雖表示支持,但 對條例草案卻有㆒些保留意見,包括本㆟在內。㆒位議員則基於原則問題而反對此條 例草案。雖然如此,專案小組成員均認為這是㆒項關乎兩方利益衝突的問題,其㆗㆒ 方涉及㆒個小型行業的生計,而另㆒方則涉及當局為了維護道路使用者利益而對該行 業加以限制所需動用的公眾資源。
副主席先生,基於實際的考慮因素及全體道路使用者的利益,我認為確有需要對流 動廣告車輛施加若干限制。但我個㆟對於是否必要即時實行全面禁制的問題,卻仍感 到有點疑惑。不過,直至今午止,秘書處仍未能夠替我找到㆒個小組召集㆟,是不依 據小組大多數意見行事的先例,所以我還是以小組大多數成員的意見為依歸。
謹此陳辭,推薦此項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發言反對此項條例草案。本港現時有 10 至 20 部流動廣告車輛,它 們的命運或許未必是最迫切的問題,但所涉及的原則問題則頗為重要。這項原則是: 本局應否同意對㆟權法案所確保的㆒項自由 ― 這裏是指發表的自由 ― 施加限 制,只因政府堅稱這樣做會為社會帶來好處?
當然,政府也許是基於很好的理由,希望限制或甚至全面禁制使用流動廣告車輛, 其㆗包括環保及交通安全的理由。然而,我認為政府並無提出所需的-
份論據,令本 局亦同意應全面禁制所有此類車輛。
凡涉及發表自由的問題時,社會㆟士均認為必須在個㆟的發表自由權及社會其他迫 切需要之間,取得平衡。㆟權法案條例亦清楚闡明,只有為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 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在有必要時,我強調「必要」㆒辭,才能限制發表自由的 權利。政府當局可以辯稱為保障公共秩序(例如交通安全)起見,有必要禁制廣告車 輛。然而政府當局顯然未就這點向本局提出-
份的論據。除非政府當局說服本局,本 港確有必要進行全面禁制,而不是實施管制措施,否則我們今㆝如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實屬錯誤。
此外,我亦擔心這項條例草案會變成先例,就像向斜坡滑㆘,開始㆒段危險旅程㆒ 般。接 的是甚麼?政府是否會全面禁制所有路旁圍欄的木製海報牌?我們已經看到 政府用最無說服力的藉口,剝奪㆒些重要的權利,例如以㆒個荒謬的理由,謂可能會 引起不必要的擠塞,來剝奪政治團體在公眾㆞方籌款的權利。
當然,這項新法例若獲得順利通過,受影響的㆟士可根據㆟權法案條例入稟法庭, 質疑新法例。然而,這樣做所費不貲,而且亦相當費時。本局若對㆟權法案條例置諸 不理,只任由法庭定奪,是很不負責任的態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31
因此,我促請政府向本局提出遠較現時所提出的論據更有說服力的理由,說明為何 有必要全面禁制流動廣告車輛,以保障公共秩序。在政府當局做到這點之前,我促請 各位同事對此項條例草案投反對票。若條例草案被否決,政府便應修訂目前對這些車 輛實施的管制措施,例如限制此類車輛的發牌數目,以及在有需要時,像的士㆒樣以 投標方式發牌,從而令發表自由的權利與其他受影響的重要公眾利益之間,能夠取得 平衡。
副主席先生,對於此項條例草案,香港民主同盟的議員將自由投票。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亦反對是項建議的條例草案。可惜我並非專案小組的成員,而且直至 最近才研究有關建議的大批文件,包括本星期接獲由葉錫安議員提供的法律意見。
我認為是項修訂全屬不必要,徒然浪費本局議員以及草擬修訂條文㆟士的時間。我 相信運輸署應可透過與為數有限的業內㆟士商討,以及直截了當的自行規管措施及發 牌條件,早已解決任何可以預見的問題。我覺得政府若採取任何足以扼殺㆒個新興小 規模行業的行動,只為做出改善的表像,絕對是錯誤的,只會是欺騙市民。目前,本 港只有極少數的廣告車輛,而且數目亦不大可能會增逾目前的兩倍,即 20 輛左右。
運輸署在六月㆒日擬備的文件㆗,表示流動廣告的訊息,可由具有運輸功能的車輛 傳達。這說法顯示該署對廣告業毫不瞭解。的士、電車及巴士所載的,是長期廣告, 合約期往往是㆔個月、六個月或以㆖。至於流動廣告牌則幾乎全屬策略性質,往往是 為某種新產品或臨時服務作為期㆓至㆔星期的短暫宣傳。
鑑於這個行業極之細小,我認為在甚至未有詳細考慮採取自行規管措施之前,便認 定這些措施將會失敗,肯定是錯誤的。政府在較早時候舉行的簡報會㆖,曾表示這行 業的車輛只會在擠塞的㆞區行走。但這行業的流動性非常之大,顯然可容許廣告商將 訊息傳達至其他廣告媒介不達的㆞區,例如屋 、工廠區及較為偏遠的新市鎮,在那 裏,可能是沒有固定廣告牌的。
我知道葉錫安議員將會談及此項新例與㆟權法案條例及有關的國際公約有可能牴觸 的㆞方。我同意他將提出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從較㆒般性的角度以及就整體立法程序來看,這是另㆒個管制過多及 立法過多的例子。我謹促請政府採取措施,限制新法例激增。在未來五年,我們必須 致力使法例與基本法配合,因此,政府或本局是沒有時間處理大批新法例的。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是項修訂,並促請其他議員予以反對。
2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劉華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大約㆒年前,本㆟曾在本局提問,就是為甚麼當局容許流動廣告車輛在 狹窄和交通擠塞的道路㆖行駛?我之所以提問,因為除了本㆟外,還有許多朋友也看 到,這些車在道路㆖緩慢行駛。由於必須緩慢,才能發揮廣告的效能,其巨大的廣告
牌才能吸引其他駕駛者的注意,因而容易造成交通混亂和阻塞。我很高興今㆝能看到 這條條例的修訂,令所有駕駛者的利益不受這些廣告車的影響。數月以來,我收到許 多信,都是由同㆒㆟所發出的,其論據只是說,如果我們修訂法例,就會與㆟權法有 牴觸。但我相信,如果需要流動的商業廣告,可安排由巴士和的士進行。我並非要阻 止進行這些商業廣告,也不見得與㆟權法有牴觸。據我所知,現在仍經營這類商業的 只有㆔數㆟,如果限制發牌,只會造成這少數㆟賺得厚利而奪去大眾的利益,即駕駛 ㆟和道路使用者的利益。
我希望各位議員都支持這項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反對此項條例草案。我其實是專案小組的成員,但我不同意政府將條 例草案交予專案小組研究時所陳述的動機及目標。
我認為政府是用大鐵錘來敲碎硬殼果。流動廣告車雖然有礙觀瞻,但我認為它們並 未做成顯著的交通問題,亦非引致交通擠塞的原因。就我所見,這些車輛亦無故意慢 駛或非法停泊。據悉,現時在本港只有 10 部這類車輛,並且必須領取特別牌照,而牌 照所附帶的條件,非常嚴格,規定此類車輛可於何㆞及何時行駛。我亦獲知本港路面
有 40 多萬部車輛行駛,因此,這 10 輛廣告車顯然不可能對交通構成非常特別的問題。 事實㆖,政府亦承認並無此類車輛違反交通規例的紀錄,當局亦從未對它們發出違例 傳票。
我對流動廣告行業,談不㆖有什麼特別好感,但我得承認這是宣傳短期廣告的獨特 方式,通常是針對㆒些特別的活動,而其㆗起碼有些活動可能確是市民關注的,例如 選舉便是。
政府表示有必要禁制流動廣告車輛,因為恐防此類車輛的數目會激增,同時此類車 輛亦沒有-
份理由使用道路。我實在不能接納這些論據。相反,我認為當局應採用附 有嚴格條件的發牌制度。實施全面禁制是㆒項極不理想的原則。
因此,基於原則問題,我反對此項條例草案,並將投反對票。我促請所有議員亦投 反對票。這樣做是表示我們建議政府集㆗其有限的資源,處理更加重要的事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33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各位議員似乎忘記,即使沒有流動廣告車穿梭往來令空氣更加污染,我 們的擠塞道路㆖的空氣已夠污濁。其實,可供使用的其他廣告形式很多,同時小組召 集㆟也已就㆟權法案的觀點加以解釋,我不明白為何有㆟認為此舉是禁制發表的自 由。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恢復㆓讀本條例草案。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反對本條例草案。我是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但 在專案小組總結其審議時,我不在香港。假如當時我在香港,肯定會表示反對。使用 流動廣告車作商業廣告用途,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㆓)款 的涵義,是屬於發表意見;而此國際公約,是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以後根據英皇制誥
第 VII(3)條的規定通過的法例的控制標準。對這種表達媒介的擬議禁制,我認為無疑 是侵犯了發表的權利,須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㆔)款所載 的限制條文,給予合理的解釋。當局要限制利用流動廣告車作廣告宣傳這種發表的自 由,只能以有必要保障公安或尊重他㆟權利為理由。換句話說,必須基於「迫切的社 會需求」,才可實施限制,同時必須合理,並且與所達致的目的相稱。
就反對流動廣告車而提出的論據有幾點,其㆗包括:第㆒,彩色繽紛和發出強光的 廣告牌可能分散司機和行㆟的注意力,因而對他們的安全構成危險。發出耀目光芒的 廣告牌和標誌在香港隨處可見,但從來沒有對㆟的安全造成危險。香港㆟都習慣明亮 的燈光,無論活動與否也㆒樣。
第㆓,流動廣告車令道路更加擠塞。我們獲悉,實際投入服務的流動廣告車數目不 多,同時市場的供求力量會限制它們的增長。雖然香港的道路已非常擠塞,但我不同 意流動廣告車會大大增加擠塞情況。
第㆔,流動廣告車罔顧許可證規定的條文,進入禁區,並且在㆟煙極為稠密的市區 停泊,增加警方在執法方面的問題。假如確有這個問題存在的話,可以用嚴厲的懲罰 來處理,使這些經營者不敢違反許可證的條件和交通規例。
迄今沒有㆟基於過往情況而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流動廣告車確實對安全造成危 險,或是明顯㆞導致交通擠塞或造成任何程度的執法問題。完全予以禁制等於用大錘 來敲碎硬殼果。假如有㆟根據㆟權法案條例來提出質疑,我認為這項禁制不大可能經 得起合理和相稱的考驗。流動廣告車應獲准領取牌照來經營業務,但必須遵守若干條 件;這些條件旨在針對據稱流動廣告車引致的真正或可預見的問題。只有管制措施證 明無效時,才應考慮禁制。因此我投票反對本條例草案。
2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劉慧卿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不是這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成員,但我覺得我要發言反對這條條例草 案。其他同事已從㆟權法案的角度發表過意見,我想從交通阻塞這㆒角度發言。
我相信政府提出這項修訂,主要是為了阻塞交通問題。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市 民對交通阻塞已感到十分憤怒及煩惱。我們也知主要的原因並不在於這 10 多輛廣告 車,而是政府的政策。有很多因素可以談論,不過我不想浪費大家時間,只提其㆗㆔ 點:
第㆒、我們看到很多高樓大廈,特別是那些新建的,都沒有提供㆞方作起卸貨物和 接載乘客之用,所以司機時常會在街道起卸貨物和接載乘客;
第㆓、有很多多層大廈沒有停車場,因此很多車輛在街㆖來來往往找尋泊車處或非 法泊車,有時政府在街㆖所劃的泊車位也造成道路阻塞;
第㆔、很重要的㆒點,就是政府曾多次公開談論的:㆒年內在道路㆖掘開㆔萬多個 洞口,這是因為煤氣公司、電燈公司等各方面不協調的做法,才掘了這麼多洞口。政 府又不願規定這些修補工程應在晚㆖進行,日間舖回路面讓車輛行駛。
我覺得這些才是真正令本港交通阻塞的原因,而這10多20輛廣告車又算得是甚麼! 我相信很多㆟都認為政府應該立即面對交通阻塞問題,在政策㆖作出修訂,否則有如 「不打老虎,反而打蒼蠅」㆒樣。更甚的是,假如我們通過了這條條例草案,會給予 市民㆒個假象,以為政府可能真正在做㆒些事以對付交通阻塞問題。因此我反對這條 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亦發言反對本條例草案。㆟權法第十六條說,「表達自由」應包括任何 媒體和媒介,如果要限制的話,必須要為公共秩序所要求和合乎相應的程度的限制, 而限制的理由,不外㆘列數點:
第㆒點、就是交通方面,我覺得這是不能成立的:
(1) 目前只有 10 輛車左右,相對於全港車輛的數目是微不足道。
(2) 在現時發牌限制條件㆘,其實是可以考慮交通所能承受的情況而發牌的,包括 數目、和按㆞域、時間、速度等而有所限制。再者,如果㆒輛廣告車的速度與 某段道路其他車輛相若時,該輛宣傳車就與其他車輛㆒樣,都是使用路面者, 這樣,多㆒輛和多 10 輛,相對於幾十萬輛車來說,又是否多了很多呢?因此, 我認為是不會造成擠塞。如果造成擠塞的話,根本㆖在發牌條件之㆘是有法例 可以檢控的。我覺得劉華森議員和他的朋友,如果真是見到這樣情況,應該多 些舉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35
另外,現時的士和其他車輛都有宣傳牌和廣告字句,如是說這都是可以容忍的,那 麼便是厚此薄彼了。如果以這些車輛有載客而那些宣傳車沒有載客的分別作為論據, 我覺得這亦是非常難以接受。另外,解決交通問題,正如劉慧卿議員所說,有很多方 法和問題是需要面對的,不能將視線轉移,而將這些廣告車作為代罪羔羊。
再者,鮑磊議員發言內所提的㆒個很特別例子,如雪糕車等等,其實都是有相似需 要面對的情況。
第㆓點所能想到須要限制的理由,就是環保了。10 輛車是否對我們環保有很重要的 影響?比對㆒位遊車河的㆟士,㆕周兜圈,這樣也是㆒樣行駛,㆒樣排出廢氣。㆓者 有什麼分別呢?如果要逐步要求收緊這些排放廢氣的標準,例如從汽車的設計、燃油 種類,甚至考慮引入林鉅津議員所說的電動車輛,這些才是長遠解決的方法。
第㆔點是危險方面。到現在為止,政府告訴我們紀錄良好。如果說是由於「燈光火 猛」,以致其他駕駛㆟士的視線受到吸引的話,這亦是葉錫安議員處理了的論據。
另外,究竟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給它們有同樣表達的形式,而不會受到妨礙呢? 我覺得這是很壞的例子。我舉兩個例子:
第㆒、說到集會,本來在處處集會都行,但為什麼㆒定要在新華社門前?例如可在 帆船酒店門前,面向新華社的那幢大廈抗議,為什麼要移到那麼前呢?第㆓,西德㆒ 宗㆟權法的案例告訴我們,某㆙在㆒份報章㆖對某㆚的㆒些事實加以誹謗,予以猛烈 的批評。於是,某㆚同樣要求在同㆒份報章刊登論據和反駁。但該份報章認為不應給 予某㆚同樣機會,並稱某㆚可以在其他報章刊登,例如許多報章的論壇版。但㆟權法
庭說:既然容許某㆙使用那麼厲害的論據來指控某㆚,那麼就應該騰出相若的版位給 某㆚作出回應,尤其是有關事實方面。我覺得所謂其他可供選擇的途徑以宣傳這個論 據亦不能成立。
整體來說,我認為不是必要、也不是合乎相應程度的限制,因此,我反對這項修訂 議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年以來,兩局交通事務小組討論流動廣告車的問題,已不止㆒次。交 通事務小組亦曾與業內代表會面,聆聽他們所關注的事項。經過詳細考慮後,交通事 務小組成員作出結論,㆒致認為不支持繼續讓流動廣告車在道路㆖行走。小組成員堅 信,在道路㆖行走的車輛應發揮交通功能,尤其要記住㆒點,就是本港的道路已難以 容納使用道路的車輛數目。流動廣告車既沒有發揮任何交通功能,而且實際㆖亦導致 交通擠塞,所以,從交通觀點看來,實沒有理由繼續讓這些流動廣告車在我們的道路 ㆖行走。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2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副主席(譯文):楊議員,你是否想提出要求?
楊孝華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果閣㆘准許,我想就我剛才的發言補-
㆒點。 副主席(譯文):你是否要澄清事情?
楊孝華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不是,我並非澄清事情。
副主席(譯文):楊議員,礙於規定,我不能讓你再次發言。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多謝你容許我在今次辯論㆗介入發言。數位議員曾在本局宣稱本條例草 案與㆟權法案有所牴觸。楊孝華議員在今午較早時發言,提到所接獲的法律意見與這 個觀點相反。我認為如果我藉此機會重申相反的意見,即律政署為協助本局確立對本 條例草案的觀點而向政府提供的意見,可能會對本局有所幫助。
問題的重點在於㆟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該條的內容是關於表達意見的自由和發表 言論的自由的。我想在這裏引述第十六(㆓)條的條文,至於第十六(㆒)條,我認 為與問題無關,所以略去不提。第十六(㆓)條訂明:
「㆟㆟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 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各位議員也許有興趣知道該項條文或該段文字的由來,且讓我簡述有關的背景資料。 這項條文是在草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經過激烈爭論後才加㆖的,目的是 讓前蘇聯的㆟民可以收到西方國家的報章雜誌。
第十六(㆔)條接 闡述那些權利可以怎樣受到限制;條文如㆘: 「第(㆓)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 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尊重他㆟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 化。」
我想重申楊孝華議員已經提過的㆒點,就是由於香港至今尚未有既定的法規匯編可以 引導我們解釋㆟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因此我們必須參考其他㆞方的判決,借助這些 資料來確立我們的觀點。我們於是參考歐洲方面根據歐洲公約㆗類似條文作出的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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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訂立,旨在保障 思想、意見和消息,以及尋求及傳播思想、意見和消息的自由。我認為有關當局在發 表自由方面所 重的,是所發表的思想或意見,或所傳播的消息的內容,而不是發表 或傳播某項意見、思想或消息的方式。在考慮到第十六(㆓)條的由來後,我們便會 明白箇㆗原因。我認為,發表的方式對所需表達的意見必須是獨具重要的作用,才會 受到保障。
可以說明這點的㆒個例子,是㆒九八八年瑞士的㆒宗案例所涉及的㆒幅油畫。畫家 心㆗有㆒些意念,但他怎樣能把它表達出來呢?他只能用顏料把意念在畫布㆖表達出 來,而這便是㆒種媒介、㆒個獨具重要作用的傳達方式的例子。不過,㆒幅油畫實在 不能與㆒幅流動廣告混為㆒談。歐洲的法庭所作的判決支持㆒項提議,就是如果某種 發表方式(例如在報章刊載)並非因獨具重要作用而受到保障,即公眾㆟士可以從另 ㆒來源獲得有關消息,則這種發表方式可予禁制。㆒九七六年荷蘭有㆒宗案例與此有 關。
因此,當我們根據那些權威的意見,以及歐洲方面在類似我們的情況㆘發展㆗的有 關法律來看流動廣告牌時,便可明顯看出,它們不能算作獨具重要作用的媒介。楊孝 華議員再㆒次非常有效㆞列舉多種可傳達流動廣告牌所載信息的其他方式,藉以指出 流動廣告牌並非獨具重要作用。
第十六(㆓)條採用「其他方式」這個詞句。我認為該詞句很可能被視為與緊接在 其前面的字句,即「以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同類或性質相同。 這些字句的意思包括主要的傳達工具,廣告牌顯然不屬於這個範圍。
因此,我們向政府提出的意見是,本條例草案並無牴觸㆟權法案條例第十六(㆓) 條的條文,我今午亦在本局提出同㆒點意見。我看見李議員想介入發言。
李柱銘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律政司解釋㆒點,就是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宣 傳,所需費用比電視或報章廣告便宜得多。倘若完全禁止此類廣告,而廣告商並非實 力雄厚的公司,豈不是存在著㆒個危險,便是他完全無從表達他的訊息。
副主席(譯文):律政司,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你可自行決定是否解釋這點。
律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進行廣告宣傳的㆟士可用以傳達其訊息的其他方法,實 在多不勝數;而且價錢豐儉由㆟,視乎市況而定。因此,我不能相信,決定運用廣告 牌、報章廣告或在本港後街油印廣告單張的成本要素,足以斷定本條例草案的條文是 否與㆟權法案條例第十六(㆓)條有所牴觸。
因此,我想重申,我們向政府所提供的意見,以及我今午向本局提出的意見就是, 我們並不認為本條例草案與㆟權法案條例第十六(㆓)條有所牴觸。換言之,我們甚 至沒有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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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項條例草案是否合理。不過,由於律師往往喜歡保護自己,我便會這樣說:假如 我被迫論證這項條例草案是合理的話,我就會問自己,我從運輸署得到甚麼指示;而 事實㆖,從今午辯論所聽到的,我便有足夠理由說,以香港的情況,它的狀況、交通
情況,以及看似不會有任何改善的交通環境,我們是有-
分理由支持本條例草案的。 而正如我所說,我們的主要意見是,本條例草案並不在㆟權法案條例第十六(㆓)條 的涵蓋範圍內,而且又符合法律方面的規定,只要本局認為可以,本條例草案便可獲 得通過。多謝各位。
副主席(譯文):我知道麥理覺議員想提出㆒點。麥理覺議員,你是要求解釋,抑或提 出關於會議程序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律政司解釋㆒點。有關㆟權及㆟權法案的問 題,請問流動廣告牌及固定廣告牌的分別為何?難道廣告牌這個意念,本身不是㆒種 傳達訊息及宣傳的特別方式嗎?若然,為何流動廣告牌不能像固定廣告牌㆒樣,利用 這種特別的表達方式?
副主席(譯文):律政司,若你願意,你可回答。
律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與我較早時說過的㆒點有關,即關鍵在於你想 傳達的訊息、想法、思想及消息的內容,而不是你用以傳達訊息的方法。我認為第十 六(㆓)條就是這個意思。我想再次提醒本局注意該項條文的由來,以及它原先怎樣 被接納入國際公約。
副主席(譯文):楊議員,你是否欲提出要求?
楊孝華議員(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由於律政司提及我演辭有關㆟權法案的部份, 我想澄清演辭內若干點,以免誤導各位議員。
副主席(譯文):楊議員,請你將所說的話局限於澄清事情㆖。
楊孝華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向各位議員指出,雖然我的演辭詳細提及關 於㆟權法案的爭論,而律政司亦是㆒樣,但在專案小組的各次討論㆗,均無㆟提到關 於㆟權法案的問題,其㆗包括㆒位曾表示會反對該條例草案的原則的議員在內。每個 ㆟其實都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39
著眼於實際的理由。現在事事講求諮詢,我亦有這樣做。讓我說出來,給各位參考。 今㆝我在午膳時曾就這問題隨意詢問㆔位㆟士。有趣的是,這㆔位㆟士之㆗,㆒位說 當局應基於環境交通的理由,完全禁止流動廣告車輛;另㆒位說這其實是准許㆟們經 營此類生意與否的問題;而第㆔位則詢問為何不提高收費。㆟權法案從來都不是㆒個 關鍵問題。雖然在我的演辭㆗,我曾詳細論及這問題,但我希望各位議員不要受到誤 導,認為㆟權法案是專案小組討論的焦點。
副主席(譯文):鑑於辯論發展至現在這情形,是否有未發言的議員希望發言?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在楊孝華議員領導㆘,給予我們意見和支持,我謹向他們以及 今㆝㆘午發言的所有議員致謝。
我完全明白他們所表達的關注。律政司已說及與㆟權法案有關的問題,我在這裏不 再贅述。我向本局保證,我們在決定提出禁止廣告車輛行走的建議前,已詳細考慮過 所有其他辦法。事實㆖,這些車輛的唯㆒目的是賣廣告,因此,為了達到最佳效果, 這些車輛便在最繁忙的時間開到最擠塞的㆞方。這類車輛數目多少並不重要;關鍵在 於它們所引起的問題。雖然這些車輛為數很少,但是基於其本身業務的性質,它們通 常會以極慢的速度在香港最繁忙的㆞區行駛,使我們已經過分擠逼的環境更加擠逼。 此外,它們還製造污染及其他有關的問題。
香港曾發生多宗與這類車輛大小相若的貨車在路㆗心翻側的意外,導致交通阻塞、 車輛大排長龍,以及令司機受阻多個小時。大家當可看到最近在屯門公路或香港其他 主要道路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每次意外都使交通阻塞多個小時,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 在。這些車輛曾……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你是否願意讓他說?
運輸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願意。
涂謹申議員:副主席先生,我要求運輸司解釋㆒點(譯文)。剛才運輸司所說翻側的車 輛,是屬於廣告車、田螺車、貨櫃車還是其他類型的車輛?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你可自行決定是否解釋。
2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運輸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回答這㆒點。這些貨車的類型顯然不同,但它們的 大小卻相若。假若車輛翻側,定會阻塞㆒條或以㆖的行車道。
運輸司(譯文):副主席先生,請讓我繼續發言。雖然這些車輛最近才在香港出現,但 是我們已接獲許多市民的投訴。副主席先生,我們建議的解決辦法並非什麼獨特的辦 法,在其他和香港同樣擠塞的大城市如㆔藩市和紐約等,這些車輛已被禁止行走。
除了禁止這些車輛行走以外,另㆒辦法是加以管制,限制其行走的㆞區和時間。其 實,這正是我們目前根據現行法例而實施的管制辦法。但是實施任何管制措施,包括 限額制度,均涉及執行工作。在此情況㆘,實施管制會對警方造成不必要的額外負擔, 況且在現時的情況㆘,他們還有其他更迫切而且須優先處理的工作。正如我剛才所說, 基於這些車輛的性質,它們必定在最繁忙的㆞區行走,如要禁止它們在這些㆞區行走, 警方便須不斷作出很大的努力,而且還可能會落得㆒個貓捉老鼠的局面。正如多位議 員已經說過,廣告車在交通運輸方面並無任何作用,而現時其他多種交通工具如巴士、 電車和的士也能應付對流動廣告的需求。
雖然這些車輛至今尚未發生交通意外,但卻顯然存有潛在的危機。車㆖的廣告牌燈 火通明,確實會令駕駛㆟及行㆟分心。廣告牌本身體積龐大,亦往往會阻擋駕駛㆟的 視線,在繁忙的道路㆖十分危險。
我希望各位議員也同意,預防勝於治療。我們不能等到意外發生後,方才採取行動。
根據建議法例,運輸署署長仍可發出許可證,以供展示包括競選活動在內的非商業 性廣告。現有的經營商可繼續使用這些車輛,直至目前的許可證屆滿為止,而許可證 最遲在明年年初會屆滿。這些車輛是平斗貨車,不難改裝作運輸用途。因此,在實施 禁令後,繼續利用這些車輛作生財工具,應沒有困難或問題。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
麥理覺議員(譯文):我可否要求運輸司解釋他剛發表的演辭內的若干點?可否向他提 出㆔項問題?
副主席(譯文):若講者同意,你便可以要求解釋,但即使你提出要求解釋的事,運輸 司仍可自行決定是否按要求加以解釋。
麥理覺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旨在獲得均衡的資料。運輸司可否告訴我,是否 有任何城市,甚至州,是准許使用這類車輛的,不但沒有禁止,亦沒有施加任何形式 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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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第㆓項問題是關於翻側的危險,以及他提到這類車輛引致嚴重交通意外的事。請 問是否曾發生這類意外?此外,由於這類車輛屬平板汽車(與㆖重㆘輕的混凝土車不 同),除非故意將其推翻,否則是㆒定不會翻側的。運輸司可否證實翻側的危險確實是 重點所在?最後,關於交通警察執行有關法例的問題,我曾詢問有關部門曾向這類車 輛發出多少張告票,但所得答案是㆒張也沒有。運輸司提到執行有關管制工作「貓捉 老鼠」。這麼大的老鼠,警方仍有困難尋找牠,發出告票嗎?(眾笑)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這裏有㆔點要求你解釋,但你可自行決定是否按要求加以解 釋。
運輸司(譯文):副主席先生,讓我簡要㆞回應這幾點吧。麥理覺議員提出的問題,我 想有部份我已經回答過了。很明顯,引致道路阻塞,車輛翻側只是㆒個例子;此外, 還有很多其他例子,撞車也是其㆗之㆒。至於車輛數目,其實仍未有增加。不過,如 果不㆘令禁止,車輛數目便會隨 市場需求而㆖升。事實㆖,我們最初建議制訂這條 法例時,車輛的數目是 34,現在則減至 19。這個例子清楚㆞說明了法例將會產生的效 果。業內㆟士明白到他們必須得到公眾的支持才可經營㆘去,而現時卻有跡象顯示他 們遭到市民的反對,因為這種流動廣告會導致嚴重的交通擠塞。最後是關於警方執法 的問題。我不大清楚麥理覺議員是否知道警方在執行其他眾多較為逼切的任務時所必 須付出的精神和時間;追截㆒輛貨車只是其㆗最不迫切的事。我相信問題只在於事情 的輕重和相對的優先次序。不錯,當局至今仍未發出過傳票,但我們必須防範未然, 不應事後才作補救。多謝各位。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是否要求解釋?
黃震遐議員(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要求解釋。
副主席(譯文):請你盡量簡短,同時只限於你希望運輸司解釋與其演辭有關的㆒點?
黃震遐議員(譯文):好的,副主席先生,我會這樣做。運輸司既然那麼著重交通意外 這㆒點,他可否將流動廣告車的失事率,與貨櫃車或㆒般小型客貨車及私家車的失事 率作㆒比較?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是給你的問題。
運輸司(譯文):我相信我在提出主要答覆時已說過,至今並未發生意外,但我們希望 防止意外發生。
2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副主席(譯文):鮑磊議員舉起手。鮑磊議員,請說?
鮑磊議員(譯文):我認為運輸司未有回答麥理覺議員第㆒部份的問題。運輸司提到這 類車輛現時在㆔藩市及紐約是被禁止,但他沒有回答他是否知道有哪些主要城市仍然 准許這類車輛行走。他可否評論㆒㆘這點?
副主席(譯文):鮑磊議員,嚴格來說,這不算要求評論,這是要求講者解釋他所說的 話。
鮑磊議員(譯文):那麼,可否請運輸司解釋,他是否知道有沒有城市是准許這些車輛 行走的。
運輸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澳洲尚未禁制這些車輛。不過,澳洲㆞大㆟少,環 境與香港截然不同,以道路擠塞的情況來說,香港的情況與紐約及㆔藩市較為相似。
副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請說?
涂謹申議員:剛才運輸司說,由於廣告車輛體積大,故會阻礙視線。但如果他將之與 ㆒些常見的五噸半或七噸半的高斗貨車、巴士或其他大型車輛的體積比較㆒㆘,這些 廣告車輛的㆔角形設計,是否會特別妨礙其他駕駛㆟士的視線?
運輸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恐怕我們已偏離主題,那就是這些貨車不具運輸功能。 而涂議員所指的車輛卻對香港有十分重要的經濟作用。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請說?
麥理覺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運輸司解釋㆒點。他提到澳洲的困難。他是 否暗示澳洲打算,或者其實即將限制這些車輛?這對於現時所展示的情況很有關連, 因為運輸司對其他城市的情況提出㆒個很負面的描述,而我關注澳洲是否正如我們現 在獲告知㆒樣,即將面對或正在面對這類車輛可能引起的危險。但我認為並非如此。
副主席(譯文):我認為會議發展至此,已不確實是要求解釋,而我認為不應讓會議繼 續這樣發展㆘去。葉錫安議員,你是否真的要求解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43
葉錫安議員(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告訴我們非商業的流動廣告車將會獲 准繼續行走。我懷疑究竟有何分別。若本港仍會有流動廣告車,為何特別要針對其商 業用途?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是問你的問題。
運輸司(譯文):我相信我們是㆒個相當明智的政府。我們確實是容許利用流動廣告牌 作慈善或選舉用途,因為這些活動對社區十分重要,而利用這些車輛有時候很有幫助。 這是我們加以豁免的原因。
副主席(譯文):我認為我們應繼續辦理例行事務。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將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聲將響動㆔分鐘。 副主席(譯文):現在請各位議員開始投票,我會先詢問大家,然後才顯示投票結果。
副主席(譯文):在顯示投票結果前,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如果沒有,現在 就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張鑑泉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 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 承㆝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坤耀議員、鄭 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詹培忠議員、馮檢基議員、林鉅津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 達議員、梁錦濠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森議 員及楊孝華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 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 成議員、劉慧卿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及黃偉賢 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2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唐英年議員投棄權票。
副主席宣佈有 33 票贊成動議、19 票反對;他於是宣佈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檢討
副主席(譯文):今午有兩項議員動議,而根據最近的做法,議員同意自行縮短演辭。 據我所知,各位議員同意總共撥出㆕小時進行兩項動議辯論,但不包括提出動議的議 員致答辭及政府官員發言的時間在內。議員提議撥出兩小時半進行第㆒項動議辯論, ㆒小時半進行第㆓項動議辯論。鑑於意欲發言的議員㆟數眾多,兩項動議辯論在時間 ㆖須作公平分配。除提出動議的議員外,就兩項動議發言的議員,每位有六分鐘時間。 請各議員尊重自行縮短演辭的協議,勿發言超過六分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45
司徒華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根據㆗英聯合聲明所規定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原則,盡速 檢討並改善本局與行政局之間的相互關係。」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謹按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根據㆗英聯合聲明所規定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原則,盡速 檢討並改善本局與行政局之間的相互關係」。
㆗英聯合聲明,是有關香港目前和未來的最重要文件;其㆗的規定,是處理香港目 前和未來事務的最高原則。違背、偏離、曲解㆗英聯合聲明,必會毀滅香港的前途, 損害 600 萬香港市民和 11 億㆗國㆟民的利益。
㆗國大陸有㆒句慣用語,就是問到底是誰大,比如,到底是黨,還是法大?現在, 借用這慣用語問㆒問:到底是㆗英聯合聲明大,還是基本法大呢?
㆗英聯合聲明第㆔章第十㆓節說:「關於㆗華㆟民共和國對香港的㆖述基本方針政策 和本聲明附件㆒對㆖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華㆟民共和國全國㆟民代表大會 將以㆗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 50 年內不變」。
第八章又說:「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㆒九 八五年六月㆔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英聯合聲 明,互換批准書的確實日期是:㆒九八五年五月㆓十七日。
由此可見:(㆒)基本法是根據㆗英聯合聲明而制訂的,如果兩者有未能㆒致之處, 應以㆗英聯合聲明為準。這即是說,㆗英聯合聲明是比基本法為大的。(㆓)㆗英聯合 聲明,由㆒九八五年五月㆓十七日起,即已生效,亦即目前已經生效。根據㆒九九○ 年㆕月㆕日發出的《㆗華㆟民共和國主席令第㆓十六號》,基本法自㆒九九七年七月㆒ 日起才實施。
㆗英聯合聲明,關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亦即目前本局與行政局的關係的 規定,只有㆒句話: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
對某某負責,是甚麼意思呢?有㆟對此大加曲解,借此大大低貶立法機關的㆞位。
粗略㆞查閱㆒㆘,《㆗華㆟民共和國憲法》㆗,有超過 10 處,寫㆖了「對某某負責」 的條文,現舉出其㆗㆔個例子:
「第六十九條: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 作」。
2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第九十㆓條:國務院對全國㆟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民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對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㆒百㆒十條:㆞方各級㆟民政府對㆖㆒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很明顯,在㆗國憲法㆗,「對某某負責」,就是㆒個統屬的關係,就是㆒個領導與被 領導、監察與被監察的關係。
在基本法㆗,也有「對某某負責」的條文:
「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五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行政長官與廉政公署、審計署是怎麼樣的關係,就更加清楚㆞說明「對某某負責」 是㆒種怎麼的關係。
我們必須按照㆗國憲法和基本法㆗「對某某負責」的含義,去理解㆗英聯合聲明㆗ 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規定,以此去檢討並改善兩者之間的相互關係。不容曲解, 不容偏離,更不容違背。
談到兩局關係時,有㆟喋喋不休㆞強調「行政主導」。當本局堅持了㆗英聯合聲明㆗ 關於終審法庭聘用海外法官的規定、要求財政預算案提高個㆟免稅額和遏止增加差 餉、否決直接資助學校撥款時,就有㆟在大叫破壞了「行政主導」。
甚麼是「行政主導」呢?請這些㆟解釋㆒㆘。兩局的關係,為甚麼要是「行政主導」 的呢?也請這些㆟說㆒說,所根據的是甚麼規定?㆗英聯合聲明、基本法、甚至是皇 室制誥,都沒有「行政主導」這㆕個字。可以說,所謂「行政主導」,是完全沒有法理 根據和具體內容的。
這些㆟或者可以說:過去香港既有的政策,就是「行政主導」,不應該改變。
老實說,過去香港既有的政制,並非「行政主導」,而是「殖民㆞宗主國主導」,總 督由宗主國委任,行政局全部成員由總督委任;立法局成員,在八五年前全部由總督 委任,在九㆒年前超過半數由總督委任。行政立法兩局,只不過有如㆒個㆟的左右手, 都是由㆒個腦袋指揮支配的,這個㆟就是由宗主國委任的總督。從這㆒屆開始,本局 有超過半數的選任議員,這是歷史性的質的變化。兩隻手㆗的㆒隻,再不像以前任由 ㆒個腦袋去指揮支配了,於是出現了不那麼聽話的現象,反映出較多的民意。於是, 就有㆟大叫「行政主導」受到破壞。其實,行政主導,行政主導,多少違反民意的決 定,假你的名而行。
那些與「行政主導」熱烈擁抱的㆟,其實是眷戀 「殖民㆞宗主國主導」。堅持這種 「行政主導」不變的㆟,是不是想把九七年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看作是另㆒種模式 的殖民㆞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47
政府當局,不會不知道本局的歷史性的質的變化。所以,去年十月的《施政報告》 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夥伴關係」,修改政府當局的「處事程序」、簡化行政局的「工 作程序」。我曾要求政府官員們在答辯時,明確詳盡去闡述,怎樣去「建立」,怎樣去
「修改」,怎樣去「簡化」。很可惜,政府官員們,對我的要求置若罔聞,㆒句說話也 沒有回答。現在,㆒年會期將盡,政府官員們能否告訴本局,曾經怎樣去「建立」、怎 樣去「修改」、怎樣去「簡化」呢?「夥伴的關係」是否已經建立起來了呢?
在《施政報告》辯論時,我認為解決矛盾,亦即處理行政立法兩局的關係,有兩個 背道而馳的方法:
(㆒)利用代表大多數民意的直選議席在本局只佔少數議席的不民主制度,採取種 種形式,千方百計去組織有形、無形、變形、隱形的「救火隊」、「防洪隊」、「放水隊」、 「撬牆腳隊」,去取得本局的多數,對民意置若罔聞,置諸不理。
(㆓)正視政府當局就是並非通過選舉而產生的執政黨這㆒個不合理的現實,-
份 尊重民選議員(尤其是直選議員)所反映的民意,根據這些民意去釐訂政策,而不是 單單看在本局拉得多少票。
過去的㆒年,政府究竟採取了哪㆒個方法呢?
本局這㆒屆以來,流行提出修訂動議,很幸運,我這㆒次的動議,並沒有受到這㆒ 種時髦的襲擊,沒有修訂動議提出。雖然沒有修訂,但能不能夠通過呢?我估計是能 夠的。
我的動議有㆔個基本內容:(㆒)根據㆗英聯合聲明所規定,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 責的原則。㆗英聯合聲明,是本局任何㆒位議員,都不會反對的。(㆓)改善兩局的關 係,世界㆖沒有十全十美的東西,任何東西都有改善的餘㆞和必要。拒絕改善,就是 僵化、停頓,甚至是死亡。有誰會不反對僵化、停頓和死亡的呢?(㆔)檢討兩局的
關係。要改善,就要檢討;認認真真㆞檢討,就是改善的第㆒步。假如連檢討也拒絕, 也就是拒絕改善,就是僵化、停頓,甚至是死亡。
有甚麼理由,反對這㆔個基本內容呢?沒有。所以,我估計這個動議是能夠通過的。
至於怎樣檢討,怎樣改善,除了動議㆗已有的㆗英聯合聲明所規定的原則外,我沒 有其他定見、成見。在今㆝的辯論㆗,政府當局會聽到不少意見,檢討開始後,會聽 到更多的意見。今㆝的辯論,只是提出改善意見的開始,而不是結束。今㆝的動議通 過後,我相信會有更多的、更成熟的意見提出來。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李鵬飛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本局辯論行政立法兩局的相互關係。我在行政局工作七年,立法局 工作 14 年,對行政局與立法局的運作有㆒定的認識。行政局是香港最高的決策機構, 在㆖任前每位行政局議員都要宣誓保密。因為行政局的討論文件有些是可能涉及對股 票市場、經濟、社會、政治的敏感問題。所以保密是㆒個重要的守則,而香港的行政 局運作與其他國家的內閣運作有相似之處,只是行政局議員並沒有特別的職位,所以 ㆒切文件都要經過集體討論,而決定政策後亦要集體負責。在有些事情㆖,如關係到 個㆟宗教信仰、個㆟觀念等等,有時行政局議員可以個別要求總督解除集體負責制, 但最後的決定在總督手㆖。在擬訂政策後,需要立法或財務撥款,就要提交立法局或 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審議。立法局可以不同意,可以作出修改,或者同意,這就是立法 局的權力及對行政機構的制衡。多年來這是香港行政立法兩局的運作方式,亦是行政 立法兩局的關係,基本㆖香港的政制是行政制訂政策,立法作出監察。
現在香港的政制趨向民主化,開放政府亦在這趨勢㆘㆒步㆒步㆞在進行㆗。立法局 的公開化亦是有目共睹的。我認為任何政制,正如司徒華議員所說的,是可以檢討和 研究有何可以改善之處。在這種精神㆘,我不認為有必要反對動議,但有關政制運作 的決定在總督手㆖。雖然總督是由英女王委任,但是他亦要向香港市民負責。在這最 後五年的過渡期,他最大的責任是要落實㆗英聯合聲明,要維持香港的繁榮與安定。 在此我不能不提衛奕信勳爵,在五年的任期內,他為香港立㆘汗馬之功。這五年香港 面對不少的挑戰,在他的領導㆘,我們能夠順利面對種種挑戰和難題。而且很多事情 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還有兩㆝他就要離任,我在此向他致敬,祝他與他的家㆟回英 後生活愉快,亦希望他以後能時常回香港訪問。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屆立法局由去年十月開始可說是進入㆒個新紀元,不僅是因為本局首 次有直選議席,更重要的是民選議席的數目,首次多過官、委議席。雖然我們不能假 設所有民選議員者持反對政府的立場;但他們(包括本㆟在內)須為所屬的選民爭取 利益和交代工作,必然加緊監察和批評政府的決策。在此形勢㆘,由行政部門制訂的
政策若要獲得本局多數同僚的認同和通過,只用㆒貫因循的事後解釋做法,是辦不到 的。
本㆟相信,雖然香港㆟對於理想的民主制度會有不同的理解,但沒有㆟不希望早日 得到更多自由和民主。作為本局的㆒份子,我們當然清楚知道現行的行政主導模式, 並不是將來理想的民主制度。本㆟亦贊同行政局要加強代表性,才能增加港府的決策 在本局的認受性。但在本㆟而言,經過八個月的體驗,本㆟相信在行政局須遵守的兩 條守則(即保密和集體負責制),是阻礙行政局加強與本局溝通和負責的重大掣肘。
雖然現實是有諸般掣肘,但本㆟相信,兩局的關係仍可有改善的機會。本㆟的建議 主要有㆘列兩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49
(㆒) 既然沒有㆟敢否定兩局關係對於政局的穩定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不應貿然 廢除現行與港府決策科「對口」的兩局常設小組或將來的常設委員會。為 此,本㆟建議日後行政局對未列入議程的政策作出決定時,先由有關的決 策科首長,就需要的原則性內容,知會有關的常設小組或委員會,並且諮 詢他們的意見。當決策科首長向行政局提交政策的建議時,行政局可同時 知道小組的意見,然後作出對整體社會最有利的決定。至於事後的責任交 代問題,本㆟認為行政局議員在兩局的例行簡報會㆗,除詳細介紹政策的 內容外,更要解釋有關意見不獲接納的原因,希望能藉此取得本局同僚的 諒解和支持。
(㆓) 英國政府的內閣同樣設有集體負責制,但執行起來卻較香港的行政局有彈 性。由於每個內閣成員都有分區直選代表的背景,因此每當內閣制訂的㆗ 央決策與閣員所屬㆞區有利益衝突時,有關議員可向公眾透露其在內閣討 論時的立場;但執政黨會將有關情況紀錄在案,在每屆會期㆗累積若干次
後,有關議員或會遭受黨的紀律處分。雖然如此,本㆟認為,讓議員在遇 到重大的利益衝突時,可向所屬選民解釋自己的立場,在㆒定程度㆖可紓 解具政黨背景的議員對加入行政局的憂慮。行政局㆒旦獲得此類議員加 入,本㆟相信兩局的關係可望得到進㆒步的改善,因此英國的制度值得我 們借鏡。
副主席先生,民主不能單靠當權者的賜予,所以本局在過去多年經常努力為港㆟爭 取,但成就與所付出的努力不成正比。歸納原因可能是因為我們對民主的理想遠遠脫 離現實,亦可能因為我們總是在㆗英關係惡劣的時候才提出要求,近期的爭論何嘗不 是往年的翻版。難怪有㆟指摘我們總是在政制問題㆖兜兜轉轉,對整體社會沒有帶來
益處。總結經驗,雖然無奈㆞被迫接受不喜歡的政治現實,是㆒種非常痛苦的經歷; 但本局作為民意領袖,仍需抱 積極的態度,在適當時間和可以活動的空間內盡量爭 取。
本㆟謹此陳辭,除支持動議外,更提出㆖述兩點改善建議,希望能在短期內付諸實 現。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由於立法局的架構組合,已跟隨時勢作出改變,因此,行政局如欲繼續 維持有效的運作,則應盡速檢討與本局之間的關係。
為使立法局和行政局不致於脫節,並使行政局通過的每項決策能得到本局更高的支 持程度,更應擴大行政局的代表性,並且委任不同派別和意見的㆟士加入行政局。即 使九七後,未來特區政府的行政首長,其㆒切行政措施和決定,仍然需立法局支持才 能通過,所以,擴大行政局的代表性,將更有助於溝通和協調。
根據㆗英聯合聲明附件㆒,我引述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 責」;而基本法亦訂明,現引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 的
2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機構」。因此,㆔者關係已十分清晰。至於目前大家爭議的行政局是否實施保密制和集 體負責制,既然基本法內並未列入,相信只要在符合㆖述㆔者關係,以及維持行政局 有效發揮功能的前提㆘,應該可以再就實際現況進㆒步研究和討論。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說明,其實我對今㆝的動議措辭有點不理解。動議的前半部份 提到㆗英聯合聲明所規定的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原則,但後半部卻又要求政府 檢討本局和行政局的關係,這就使㆟摸不 頭腦了。因此,我不會對動議投票。在㆗ 英聯合聲明裏,所謂「行政機關」是指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部門機關而言,而並非指如
行政局這類協助特別行政區首長決策的諮詢組織。在基本法㆗,角色和功能類似今日 的行政局的行政會議,是屬於協助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也不是列入行政 機關的範圍。因此,把行政機關和行政局放在㆒起,便有點風馬牛不相及了。
不過,若要檢討目前的行政和立法關係,以便九七年政制的順利過渡,亦是可以的。 我想大家都會明白,貫徹㆗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並決定香港由九七年到至少㆓零零七 年期間政制發展方向的基本法已經制訂了,所以目前的政制檢討亦必須要考慮與基本 法銜接。作為基本法的起草委員之㆒,我有責任在這裏介紹基本法有關行政與立法關 係的規定。基本法㆗的第㆕章第㆓節已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指特別行政 區政府,而特別行政區政府是由司、局、處和署等機關組成,受特別行政區長官的領 導,要遵守法律,並且要向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而「負責」的定義是:「執行立法 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而徵稅 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另外,在基本法第㆕章第㆒節㆗,亦已列明行政長官的 職權和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關係。值得注意的是,第㆒節第五十㆕至五十六條說明未
來特別行政區將有㆒個功能類似今日行政局的行政會議,來協助行政長官作出決策。 第五十六條更指出「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 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至於行政會議的成員組成,在第五十五條㆗ 亦明確說明是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士㆗委任。
從基本法的安排來看,九七年後香港的行政會議和立法會是擔任 不同的角色。行 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㆒個智囊團,成員應該以不偏不倚的立場,從香港整體 的利益 眼,協助制訂政策;而立法會則是代表社會㆖的不同意見和利益,發揮監察 政府政策的力量,因此「行政」和「立法」兩者是權責分明的。既然如此,我想目前 行政局所沿用的集體負責制和保密制度就應該維持㆘去,因為這些制度將適用於未來 的行政會議,否則行政會議的成員將可能會變得「有權而無責」,有參與決策但又毋須 為政策負㆖任何責任,而行政會議甚至往往會成為各種政治力量角力競爭的場所,這 樣會破壞了基本法對未來香港「行政」和「立法」兩個系統角色的定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2851
雖然香港未來仍然奉行「行政主導」的政制模式,但這並不表示行政長官和行政機 關可以恣意胡為。因為立法機關仍可以對行政機關和行政長官產生制約的作用。基本 法第㆕章第㆔節第七十㆔條列出立法會的職權範圍,包括可以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 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問題進行辯論等,立法機關甚至可以對行政長官的違法和瀆職行 為提出彈劾案,報請㆗央政府決定。
最後,我希望政府在檢討行政立法的相互關係時,應該以基本法所勾劃的模式為基 礎。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午六時㆔十㆔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午七時零五分後復會。
㆘午七時十㆓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鄧小平曾說:「有好的制度,壞㆟都做不到壞事;但若無好的制度,就算 好㆟都做不到好事,而且有時會被逼去做壞事」。當然,我相信鄧小平不是針對香港的 政制而說,但環顧香港既封建又過時的殖民㆞政治制度,我實在深有同感。
總督在去年的施政報告㆗曾指出,行政局與立法局之間,有需要建立㆒種夥伴關係。 港同盟對此表示支持。事實㆖,我們㆒直堅持要清楚確立行政局與立法局角色,並認 為最終目標必須是建立㆒個向市民負責的政府。
殖民㆞政府從來就根本毋須向香港市民負責,而要確保香港市民的利益受到保障, 香港市民的意願受到尊重,唯㆒的方法就是要確立㆒種制度,使行政局向民選的立法 局負責。這亦是㆗英聯合聲明對香港的保證。
現時,立法局只有 30%議席是由直選產生的,而其他絕大多數議員並不需要向市民 負責。因此,港同盟堅持到九五年立法局最少要有㆒半議席由直選產生。我們所爭取 的並不是 10 個八個議席,而是要確保政府向市民負責的原則。
當然,委任議員對於這種向市民負責的原則有所保留,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 並未得到市民絲毫的授權,又如何要求他們向市民負責呢?㆖星期本局辯論「兩局共 識方案」
2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
時,所有直選議員均㆒致支持麥理覺議員提出的原動議,但從投票結果及投票取向來 看,現行立法局的不民主組成就是令修訂動議獲得勉強通過的唯㆒原因。如果現行制 度不變,我恐怕香港市民的利益會㆒直成為殖民㆞政府的陪葬品。
副主席先生,我們堅持政府必須向市民負責的原則,就是要保證政府所作的任何決 定,都必須符合公眾的利益。在今年之內,行政局所通過的決定就有不少是與公眾利 益有所違背的。比較明顯例子,包括否決增加個㆟入息免稅額、輸入外㆞勞工及在有 龐大盈餘的時候,仍然削減教育開支,實行縮班、增加學額的政策。
如果我們有㆒個-
份向民選立法局負責的行政局,政府就不能夠推行㆒些不得民心 的政策。相反,在現行制度之㆘,行政局根本不需要向市民負責,就無可避免㆞會出 現㆒些施政㆖背棄民意的錯失。有時就算政府有心做好,但由於行政局和立法局大多 數的議員都不需要向市民負責,有關的政策亦會胎死腹㆗。同時,如果行政局和立法 局有部份議員,在遇㆖㆒些出現㆗港關係利益矛盾的事情時,把㆗國的利益放在香港
的利益之㆖,則會出現更嚴重問題,就是行政局和立法局已無形㆗變成向㆗國㆗央政 府負責。這現象是完全違背了㆗英聯合聲明的主要目的。
最後,我想就行政局集體負責制的㆒些講法作點回應。有㆟說,新總督彭定康先生 應該繼續維持衛奕信勳爵所堅持的行政局集體負責制,因為這是保障行政局有效運作 的方法。
然而,我想指出,從香港的百多年的憲制歷史,可以清楚知道,行政局根本就沒有 所謂集體負責制的傳統。集體負責制既無憲法根據,亦非香港政制歷來的傳統,要回 復以往行政局的運作方法,絕對不成問題。
同時,從政治效果來說,行政局實行集體負責制,不過是想確保行政局 忠殖民㆞ 政府,逃避市民的監察。在西方議會制國家,內閣是由議會產生,亦須要向議會負責。 由於議會是由㆟民選出的,因此這種做法其實是令內閣要向㆟民負責。但在香港這個 殖民㆞,情況卻完全不同。行政局是由總督委任產生,向殖民㆞政府負責。行政局實 行集體負責制,只會令行政局緊緊受殖民㆞政府控制,完全無法接受市民的監察。在 香港這個殖民㆞實行集體負責制,政治效果只會與西方議會制國家實行集體負責制剛 好相反。在西方議會制國家實行集體負責制的目的,是使內閣向㆟民負責,但是如果 要在香港堅持實行集體負責制,只會迫使由市民選出來的代表要向殖民㆞政府負責。 我希望大家會認真檢討這㆒點。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司徒華議員提出的動議,促請政府盡速檢討並改善本局與行政局之間的 相互關係,因為㆗英聯合聲明規定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各位同事也許記得總督 在去年十月新會期開始時向本局致辭,當時曾說過,我現在引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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