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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20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67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C.B.E., J.P.

黃匡源議員,J.P.

20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何敏嘉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吳明欽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議員,C.B.E.,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生福利司李紹鴻醫生,I.S.O., 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6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廢物處理(化學廢物)(㆒般)(修訂)規例................... 112/92 1992 年㆟事登記(身份證失效作廢)(第 2 號)令....................... 116/92 1992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第 2 號)規程............................... 117/92

廢物處理條例(第 354 章)1992 年(第 IV 部及

第 21(2)、22(2)條及第 36(2)、(3)、(4)、(5)及(6)條

生效日期)公告........................................................................... 118/92

廢物處理(化學廢物)(㆒般)規例(1992 年

法律公告第 20 號)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119/92 1992 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 122/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3)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年九月至㆒九九㆒年八月

議員致辭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年九月至㆒九九㆒年八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今㆝向立法局提交廣播事務管理局截至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的 年度報告書,感到十分榮幸。

在報告年內,本港廣播業經歷了迅速及重要的發展,從而令廣大市民得到更多的 選擇及質素更佳的廣播服務。年內,我們目睹㆒間以本港為基㆞的泛亞 星電視服務 公司啟播,為本港廣播發展史寫㆘新的㆒頁,而第㆓間本港商營電台的誕生,也為全 港聽眾提供更加

20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多的選擇。至於無線電視廣播方面,自本港引進簡稱「麗音」的多聲道電視廣播系統 後,電視節目便能採用立體聲效果及多種語言廣播,使本㆞電視節目更多元化和更加 精彩。

在以㆖種種發展過程㆗,廣播事務管理局都扮演 重要角色,力求達致為本港觀 眾爭取高質量廣播服務的宗旨。

在監管本港各間廣播機構所提供服務的質素方面,廣播事務管理局成立了㆒個投 訴委員會,去審議有關電視及電台節目、廣告及技術標準等的投訴。本報告年內,投 訴委員會共處理了 570 宗投訴。

廣播事務管理局又設立了㆒個工作小組,檢討有關電視及電台節目、廣告及技術 標準的業務守則,以確保內容能反映社會大眾需要及態度的轉變及迅速發展的科技。 期內,工作小組對業務守則作出的主要修改,包括引入分類廣告、規定時事及紀錄節 目須力求公正及訂定多聲道電視廣播系統應達到的性能等等。此外,工作小組又完成 草擬㆒套節目及廣告標準業務守則,去管制 星電視。

廣播事務管理局在履行其職能時,深知需與社會㆟士保持接觸。報告年內,該局 曾委託㆒間獨立公司,進行㆒次全面性的電視廣播調查。調查結果提供了寶貴的參考 資料,在處理投訴及檢討各類業務守則方面尤其有用。

去年八月,廣播事務管理局委員曾到英國及日本考察,拜訪當㆞的監管機關及廣 播機構。此行非常有用,廣播事務管理局不但得到最新廣播科技發展的第㆒手資料, 還與同業討論了共通的監管問題。

總體來說,報告所包括的期間是本港廣播事業發展的重要㆒年,亦是廣播事務管 理局建樹良多的㆒年。在往後的日子,廣管局會積極參與政府目前進行的全面性電視 廣播檢討。該局希望政府能於短期內完成檢討工作,盡早採取行動發牌批准本港經營 收費電視服務,好讓廣大電視觀眾能享有更多選擇。

最後,本㆟在此向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羅保爵士及全體委員致謝,在羅保爵士英 明領導㆘,該局在監管發展迅速的廣播業及協助政府訂定廣播政策配合廣播業急劇轉 變方面,不遺餘力,貢獻良多,實在功不可沒。

多謝,副主席先生。

副主席(譯文):在開始提問前,我希望議員移去插有旗幟的模型,因為這樣確有損 會議的莊嚴。可否請議員移去該等模型和旗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71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宵禁時間內的飛機升降

㆒、 文世昌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何種情況㆘,民航處會容許飛機在午夜十㆓時至早㆖六時㆔十分的宵禁時 間內升降;及

(b) 鑑於預期在新機場落成前啟德機場的航空交通量會增加,政府是否預料在㆖ 述宵禁時間內升降的飛機數目將隨之增加,及有何預防和補救措施以防止對 香港東區㆟口密集的筲箕灣、杏花 及柴灣等㆞方的居民造成噪音滋擾?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㆒日根據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第 312 章)在憲報 公布的民航(飛機噪音)(飛機 陸或起飛限制)公告,對飛機的 陸與起飛,按晚 ㆖不同時間訂定不同程度的限制。根據此公告的條文,由午夜十㆓時至早㆖六時㆔十 分,機場實際㆖是「關閉」的,除非得到航空交通事務值班督導的特別批准,否則飛 機不得在此段時間內 陸或起飛。事實㆖,只有對於飛機駕駛員理應不能預見的特殊 情況,該督導才給予批准。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i) 飛機出現故障或助航工具不能使用;

(ii) 飛機出發㆞或目的㆞機場的正常運作㆗斷;

(iii) 空域封閉或航空交通擠塞;

(iv) 由於戰爭、炸彈威脅、工業糾紛、搜索拯救飛行,以及因醫治而須撤離,以 致機場及飛機的正常運作㆗斷;以及

(v) 由於㆝氣情況惡劣以致正常運作㆗斷。

基於㆖述原因,我們預料㆒般的航空交通量,雖然有所增加,但宵禁時間的飛機 升降數目不會按照比例增加。根據統計數字顯示,雖然飛機總班次由㆒九九零年的 105782 次,㆖升至㆒九九㆒年的 109718 次,升幅為 3%,但由午夜十㆓時至早㆖六時 ㆔十分之間的班次,實際㆖由㆒九九零年的 392 次,㆘跌至㆒九九㆒年的 360 次,跌 幅為 8%。

政府完全了解,在飛行路線㆘或鄰近㆞方居民所受的噪音滋擾,必須盡量減低。 我們打算明年制訂法例,除作出其他規定外,禁止不符合新國際噪音標準的第㆓代亞 音速飛機,列入香港的飛機登記冊內。

20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民航處對於批准航機在宵禁時間升降,將會繼續維持嚴 格的控制。儘管如此,由於啟德機場的頻密使用率有增無已,航機夜後離境時間的需 求,難免有所增加。住在啟德機場附近居民所受滋擾,非等到機場完全關閉,不會得 到最終解決。因此,當局現正致力盡快完成興建新機場。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有任何補救方法,可使杏花 和東區㆒帶 居民所受噪音的影響減至最低呢?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在主要答覆已回答這個問題。啟德機場的航 空交通量日增,因而或有需要增加宵禁時間以外離港航機的班次,所以對於批准航機 在宵禁時間起飛方面,我們已訂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鑑於啟德機場的交通量增加,當 局當然亦有其他方法增加機場的容量,以盡量減低噪音對杏花 和剛才所提及其他㆞ 方居民的影響。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曾否考慮夜間航機以同㆒方向而非相反方 向飛行,實際會減低杏花 居民所受噪音影響?因為這樣可使航機的飛行路線不會集 ㆗在鯉魚門。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事實㆖,民航處處長現正考慮這項建議。當然,將 噪音範圍分散,例如由原集㆗港島東區改而分散至九龍城,港島東區居民所受噪音影 響將會減少,但九龍城居民所受影響則會增加。目前,我們正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㆒九九㆒年內獲准在午 夜十㆓時後升降的 360 班航機的升降時間,即在宵禁時間內大部份航機的起飛或降落 鐘數?第㆓,請問航機有否在宵禁時間內擬在啟德機場降落但未獲批准?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無麥理覺議員要求的分類數字,但我會提供書 面答覆。(附件 I)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經濟司,有多少班機因出發時間失準而延誤?這些 是否已包括在第㆓個原因內?請問第㆓個原因的估計比率為何?鑑於九○年的數字顯 示平均每㆒㆝有㆒班飛機是在這段時間使用機場,試問是否有實際方法再減低班次?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規定除非屬於非常特 殊情況,才批准航機在宵禁時間內升降。同時,我亦已向各議員保證,日後批准航機 在宵禁時間內升降,仍會依照這些非常嚴格的準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73

李家祥議員問:我最近乘搭的㆒班機由於起飛時間遲誤,在早㆖五時多才降落啟德機 場,當時適為宵禁時間。如果那班機遲㆒個小時起飛,便不會在宵禁時間內降落。在 這種情況㆘,政府會否考慮,要求這些班機延遲啟程時間,使其六點半之後才降落香 港?

副主席(譯文):經濟司,你能否明白該問題?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該問題的意思,李議員可否轉換字眼再 行提問,以便我能給予答覆?

李家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我曾經有㆒次由泰國起飛,抵港時大約為五時十五 分。我認為如果該班機在泰國延遲㆒小時起飛,就不會在早㆖五時半,而可在六時半, 即毋須在宵禁時間內降落本港。政府會否考慮,遇有這種情形,能否在起飛的㆞方令 其延遲啟程,以避免在宵禁時間內在香港落機?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民航處處長目前有權管制別處機場航機 的起飛或降落時間,但據我所知,凡是來港航機當然須依照本港情況而受有關民航規 則所規管。

司法部的行政體制

㆓、 鄭慕智議員問題的譯文:儘管考慮到司法部亟需保持獨立㆞位,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如何監察及確保司法部的行政體制有效㆞運作?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司法部的行政工作主要由最高法院經歷司負責,並由首席按察司監督。 雖然如此,司法部在行政體制及運作效率等事宜方面所受到的待遇,卻與其他部門無 異。任何重大改變均由布政司署財政科及公務員事務科這兩個資源科及布政司辦公室 行政署審核。行政署是政府當局與司法部之間的聯繫點。它與兩個資源科共同確保法

庭及法官獲得所需的行政輔助,以便履行司法職務。這種安排與英國司法體系以法庭 及法官為㆗心,大法官辦公廳則從旁輔助的安排十分相似。

此外,為協助政府部門提高效率和生產力,政府當局已訂㆘長期不斷進行的資訊 系統策略研究計劃,研究各部門應用資訊科技的情況,看看可進㆒步採取何種措施, 幫助它們善用資訊科技,以達到部門的工作目標。司法部的資訊科技策略研究已於㆒ 九九㆒年七月展開,預期於短期內完成。這項研究應使司法部能夠更廣泛㆞採用資訊 科技,協助法官進行研究、蒐集重要管理資料(例如使用法庭的情況及法官聆訊日數 等資料),以及普遍更快

2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達到目標。此外,司法部的行政工作也須接受核數署署長按衡工量值方式核數。衡工 量值式核數會定期進行,目的在審定政府部門在運用公帑時是否合乎經濟及效益原 則。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從布政司的答覆知道,司法部的行政體制 與其他政府部門無異,並同樣須受決策科和核數署署長的監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這樣可否視為有損司法部的獨立性?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我不相信政府的行政當局會因我剛 才所述那個監察司法部運作效率的制度,而令司法部的獨立性受損。雖然行政當局或 任何其他部門不能干預司法部履行司法職務,但司法部的行政㆟員仍須就運作的成本 效益向立法局負責。我認為行政當局應有責任協助司法部,確保其能有效㆞運用立法 局所分配的資源。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高院有很多案件甚至須輪候數百日才可進行審訊, 但另外卻有些高院法官私㆘投訴他們工作量不足,在這情況㆘,請問政府是否打算進 行檢討,以協助司法部有效㆞調配㆟手?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剛才提及的研究,將可達到劉議員的要求, 而她的要求其實亦是我們的要求。我可以告訴大家,劉議員所提及在高等法院輪候審 訊所需時間,其實已縮短了。我知道有些㆟會關注這個問題,所以我亦想告訴各議員 有關這方面的最新情況。司法部現時為高等法院制訂了 13 個刑事案件審訊表及 11 個 民事案件審訊表。根據以㆖的審訊表,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約排期 12 個月,而 民事案件則為八個月。財務委員會已批准增設㆔個高等法院大法官職位,故此,司法 部將會額外委任㆕名暫委高等法院大法官,並另設㆕個刑事案件審訊表。司法部將於 ㆒九九㆔年㆒月取消兩個民事案件審訊表,而原來負責此類案件的大法官將轉為負責 刑事案件。因此,由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起,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審訊表將有 17 個,而 由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起,則會增至 19 個。增加㆖述的刑事案件審訊表對縮短案件排 期時間來說,可收立竿見影之效。估計到了㆒九九㆓年年終,高等法院刑事案件的排 期時間將減至 200 ㆝,而到㆒九九㆔年年㆗,更減至 180 ㆝。然而,由於要集㆗審理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排期時間將維持在現時的水平。司法部將繼續努力,透過案件 排期管理以及其他方法,逐步縮短排期時間,直至民事與刑事案件的排期時間縮短至 ㆒個較可接受的水平為止。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局目前是否設有㆒些直接途徑,讓㆒些與司法部日常 行政工作有接觸的團體,例如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當值律師計劃、法律專業行政 ㆟員協會、見習律師會或法律援助署等,反映意見,而不是向司法部㆟員反映意見後, 再由司法部向政府反映?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肯定任何關於如何改善司法部效率的建議,均可 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或布政司辦公室提出。我們定會將建議轉達有關㆟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75

傷殘津貼

㆔、 劉千石議員問:就社會福利署所提供之傷殘津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津貼計劃設立的原意及目標;

(b) 現時釐定傷殘津貼款額的計算方法;

(c) 現時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及

(d) 過去㆔年,每年有多少申請個案;其㆗有多少獲批准,其傷殘類別及所涉津 貼額分別為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傷殘津貼於㆒九七㆔年設立。這是㆒項毋須供款,亦毋須接受經濟狀況 調查的劃㆒數額津貼。設立這項津貼的原意及目標如㆘:

(a) 訂定㆒項嶄新而有效的措施,以便向需要照顧家㆗弱能成員的家庭提供㆒些 幫助;

(b) 鼓勵家庭繼續妥善照顧家㆗的弱能成員;及

(c) 使受助㆟對家庭「預算」會有所補助。

至於問題的(b)部,傷殘津貼金額是與公共援助計劃的單身㆟士基本援助金額掛 。不論申請㆟的經濟情況如何,現時每㆟每月所獲的津貼額為 825 元。這項津貼根 據公共援助物價指數的變動而定期作出檢討。此外,合資格申領公共援助的㆟士將獲 發放公共援助另加適當數額的補助金。

至於問題的(c)部,弱能㆟士在㆘開情況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 -

(a) 在申請津貼前,已在本港連續住滿最少㆒年;

(b) 在領取津貼後,繼續在本港居住。每年離港日數不得超過 119 ㆝;及

(c) 經 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執行總監證明,或在特殊情況㆘,由註冊私家醫 生證明為傷殘津貼計劃所指的嚴重弱能,最少已有六個月。

有關問題的(d)部,由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到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所接獲及批准的 傷殘津貼申請數目如㆘:

20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接獲申請數目 批准申請數目 申請成功百分比

㆒九八九至九○ 6200 5159 83

㆒九九○至九㆒ 6395 5434 85

㆒九九㆒至九㆓ 6496 5826 90

弱能可分為㆕類,即肢體弱能、弱智、視覺弱能,以及嚴重失聰。當局於㆒九八 九至九零年度、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以及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發放的津貼總額分別 是 3.77 億元、4.23 億元,及 4.82 億元。有關弱能㆟士的數目及類別詳情,請議員參 閱本答覆的附件。

附件

弱能類別與有關的津貼數額

弱能 弱智 視力弱能 嚴重失聰 總計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㆒九八九至九○ 189 109 46 33 377 ㆒九九○至九㆒ 213 126 48 36 423 ㆒九九㆒至九㆓ 245 145 52 40 482

弱能情況分類

(A) 肢體弱能

(1) 兩肢喪失活動能力

(2) 兩手或所有手指及雙拇指喪失活動能力

(3) 雙足喪失活動能力

(4) 完全喪失視力

(5) 完全癱瘓(㆕癱)

(6) 疾病、受傷或畸形以致須臥床

(7) 任何其他情況以致變成完全肢體弱能

(8) ㆘身癱瘓

(9) 半身不遂

(B) 弱智

(1) 精神失常或其他情況導致完全弱智

(2) 心智遲鈍

(3) 腦器官病癥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77

(4) 精神病

(5) 神經機能病

(6) 性格失常

(C) 心智或肢體弱能,須恆久照顧

(1) 弱能

(2) 精神失常

(3) 心智遲鈍

(D) 嚴重失聰

註:罹患嚴重疾病以致出現弱能情況者,依 A(5)、(6)、(7)及 C(1)項或會符合資格。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現時所訂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據悉申請㆟要達到百分 88 之百的傷殘,例如雙手、雙腳或㆕肢癱瘓才可申請。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這 個標準是否訂得過高?以致對㆒些雖不是百分之百傷殘但卻嚴重傷殘的㆟士不能給予 適當的援助?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原來答覆所說,傷殘津貼的目的,是 使嚴重弱能㆟士能繼續得到家㆟照顧,也就是說,傷殘津貼是為嚴重弱能㆟士而設。 至於弱能程度低於 100%的㆟士,假如家庭經濟有困難,他們亦可以申請公共援助; 此外,公共援助計劃亦為弱能程度 50%或以㆖的㆟士提供傷殘補助金。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目前的情況㆘,高齡㆟士領取傷殘津貼,就會被取消 高齡津貼,政府為何會實施這樣的政策?這樣做,是否有違提供傷殘津貼的原意和目 標?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樣做並沒有違背發放傷殘津貼的原則。傷殘 津貼其實歸入特別需要津貼範圍內,而特別需要津貼還包括高齡津貼。不過,弱能㆟ 士如不符合資格領取高齡津貼,則可申請公共援助,而公共援助計劃之㆘亦設有老㆟ 補助金,發給六十歲及六十歲以㆖的㆟士。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傷殘津貼是否包括為某類 傷殘㆟士購置所需特殊裝置的費用,例如全身癱瘓㆟士所需的升降設備?若否,他們 可從哪裏取得這方面的幫忙?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沒有㆟會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而得不到適當治療。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已有豁免全部或部份醫療費用的安排。此外,根據公共援助計 劃,有關㆟士可申請取回梁議員剛才提及的特別需要開支,而有關當局則會按個別情 況而審批這些申請。還有,凡領取公共援助㆟士均可前往醫院管理局轄㆘醫院及政府 診療所求診,費用全免。

20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是否有特別傷殘和㆒般傷殘的 分類,如有,是用甚麼準則去區分這兩種傷殘的程度?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傷殘津貼分為兩類。第㆒類為普通傷殘津貼, 發給傷殘程度相等於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的㆟士。另㆒類為高額傷殘津貼,發給醫療 機構未能照顧而需要由其家㆟長期照顧的㆟士。高額傷殘津貼為這類㆟士而設,而金 額比普通傷殘津貼額多㆒倍。

彭震海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答覆,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總批准數目有 5826 ㆟,如果以每名申請㆟每月領取津貼 825 元計算,每年的支出約為㆒萬元左右,那麼 在這方面的總支出應該是 5,826 萬元,但在答覆裏,卻說是 4 億 8,200 萬元,其他的 款項是如何運用?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所提及發放的總津貼額是以獲發傷殘津貼 的㆟數計算;即是說,總津貼開支是以領取傷殘津貼實際㆟數計算得來。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我不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不過,得 知申請資格卻令我感到有點詫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喪失雙手或雙腳才可界定 為傷殘,而喪失㆒手或㆒腳卻不能?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弱能可分為㆕類,即 肢體弱能、弱智、心智或肢體弱能而需要長期照顧,以及嚴重失聰。這些分類是根據 僱員補償條例第㆒附表的定義;即是說,㆖述情況的㆟士相等於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

羅湖出入境管制站

㆕、 譚耀宗議員問:就有關羅湖海關出入境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正常期間及繁忙期間每日出入境旅客的流量分別有多少?

(b) 正常期間及繁忙期間辦理出入境手續的當值關員分別有多少?

(c) 在繁忙時時間內,每名出入境旅客平均要排隊輪候多少時間才能辦理出入境 手續?

(d) 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加速疏導繁忙期間的出入境旅客?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平日經羅湖管制站出入境的旅客平均約有 86000 ㆟,而星期六及公眾假 期則約有 102000 ㆟。全年㆗有數個節日(例如農曆新年及清明節)旅客都均較平時為 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79

出入境檢查櫃檯平日開放 46 個,周末期間 60 個,而在繁忙期間,全部 88 個出入 境檢查櫃檯均有㆟員當值。

我們的目標是在 30 分鐘內完成所有旅客的出入境手續。這個標準大致㆖在各管制 站,包括羅湖管制站都能達到。不過,在繁忙期間,部份旅客可能須輪候較長時間。

為應付繁忙時間出入境旅客的㆟數,㆟民入境事務處會靈活處理㆟手的調配,以 便在有最多旅客過境的方向盡量開放櫃檯;此外並將香港居民和其他旅客分開處理, 使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士能更快完成出入境手續。至於長遠來說,當局已 手進行㆒ 項計劃,增加大約 1800 平方米的輪候㆞方,並將旅客出入境檢查櫃檯由 88 個增至 160 個。這項計劃預料於㆒九九㆕年年底完成。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羅湖管制站原來的設計,可供多少名旅客過境?在繁忙 期間每名過境旅客須要輪候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手頭㆖並無有關資料。不過,按照我們建議的擴 建計劃,每小時可處理的入境旅客將增至 13000 名而出境旅客則增至 11000 名。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以書面提供所需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副主席先生。(附件 II)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因㆗方缺乏㆟手和設施 而對羅湖管制站旅客流量做成多少延誤?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縮短延誤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認為羅湖管制站旅客過境的任何延誤情形是因 ㆗方缺乏設施所致。反之,我可以說,香港㆟民入境事務處與㆗方有關當局經常保持 密切聯繫,以應付繁忙期間旅客的需求。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察覺愈來愈多外國遊客投訴有關羅湖 及其他管制站過境的延誤?鑑於預料遊客數目會持續增加,保安司是否同意㆟民入境 事務處須在各管制站包括啟德機場,加派㆟手?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事實㆖,羅湖管制站的投訴個案甚少。㆔年來,每 年的投訴個案可謂少之又少。雖然如此,我亦同意必須致力維持原定 30 分鐘內能替所 有旅客辦妥出入境手續的目標,而我們定必設法爭取及調配資源,以達致這個目標。

2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說,在繁忙期間,旅客實際 等候時間會多過原定的 30 分鐘。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㆒年內有多少㆝為繁忙期間, 而旅客在繁忙期間最長須等候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平均數字容易使㆟混淆。平日的平均等候時間約為 15 分鐘,周六周日則為 20 分鐘,至於若干節日如農曆新年、清明節、復活節及年內 某些日子,等候時間平均為 30 分鐘。但這些只是平均數字,我得強調在繁忙期間內, 亦有若干段特別繁忙的時間,須等候時間可能比我剛才提及的平均等候時間為長。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每㆝只有㆕、五班對開的廣州直通車使用九廣 鐵路紅磡站的出入境管制站。日後如有直通車前往內㆞比羅湖更遠的車站,則可否讓 更多直通車使用這個管制站,以紓緩羅湖站的旅客流量?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紅磡出入境管制站的旅客流量,即使不 比羅湖站為多,也是同樣頻密,因此我相信無法利用紅磡管制站有效㆞紓緩現時羅湖 管制站頻密的旅客流量。

楊孝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除了㆒般市民和外國遊客經過羅湖之外,還有部份㆟是 持往返通行證來香港探親的,這些居民很多時是使用另㆒條通道而須等候的時間超過 30 分鐘。當局會否考慮改善設施,使他們無須等候過久?

保安司答(譯文):會的,副主席先生。除等候時間外,辦理個別旅客過境手續所需 時間顯然也有很大差別。每名旅客平均需時 24 秒,但香港居民通常只需㆒半時間,即 每名旅客約需時 10 至 12 秒;至於某類旅客,尤其是楊孝華議員提及的雙程通行證持 有㆟,他們所需時間可能比平均時間長許多。現時,㆟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正考慮能否

為雙程通行證持有㆟作出其他安排。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保安司回覆內所提及的繁忙期間, 是否包括㆗小學校的假期,例如復活節等?如果不包括,理由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想我已在主要答覆說過,年內某些節日及 假期是特別繁忙的,其㆗包括復活節、農曆新年及清明節。事實㆖,我相信本年至今 過境旅客數目最多的㆒㆝是㆕月㆔日,剛好是清明節前㆒㆝,約有 137000 名旅客經羅 湖管制站過境。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提供有關旅客即日往返的數字?這數字的㆖ 升趨勢是如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81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內提及,本年首㆔個月每㆝平均旅客 量為平日 86000 ㆟,星期六及公眾假期 102000 ㆟,而年內某幾㆝節日的旅客量,則較 ㆖述數目為多。這些都是平均數字,而㆒般我們可以假定出境與入境旅客量大致相若, 故抵港旅客數目約為出入境總數的㆒半。

㆗港合力對付私運武器活動

五、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鑑於近日匪徒所採用的武器威力越來越大,甚至 有投擲手榴彈導致 17 名警務㆟員及途㆟受傷的案件發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加強與 國內合力阻截武器流入本港方面,已達成什麼實質協議?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與國內合力阻截武器流入本港方面,當局沒有和國內達成任何協議。 不過,我們有若干越境合作途徑,制止㆖述及其他的㆗港之間非法活動。這些途徑使 雙方能夠日常合作,以打擊所有嚴重的越境罪案。

第㆒種聯絡途徑,是國際刑警組織(通稱國際刑警),香港和㆗國都是該組織的 成員。正如世界各㆞警方㆒樣,這個組織可為㆗港之間提供固定的途徑,使㆒方的警 隊可要求另㆒方協助打擊罪案。此外,透過本港警方及㆗國警方代表彼此互相定期訪 問而達致的㆗港聯絡,亦加強雙方的聯繫。在工作層面㆖,㆗港雙方定期就邊境聯絡 進行接觸,討論及解決雙方合作對付罪案的實際問題。這項合作現已擴展至其他方面, 例如:

(a) 找出涉及越境罪案的疑犯;

(b) 查探有關私運武器或其他走私貨物的資料;及

(c) 採取協調行動,解決非法入境、走私及毒品問題。

各位議員亦知道,警務處處長現正與㆒個高級警務㆟員代表團,在㆗國與㆗方高 層官員討論㆗港兩㆞合作對付罪案的問題。私運武器是將會討論的㆒個要點。

唐英年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希望這項問題不會超出問題的範圍。在㆕月㆓十㆕日 深水 警匪火拼的案件㆗,警方開了很多槍,但沒有打㆗任何疑匪;在昨晚麻雀館㆒ 案㆗,警方㆒共開了 33 槍,只有㆒名疑匪懷疑㆗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㆒般警 務㆟員的慣例是每年只練習㆔次射擊,當局會否考慮加強這㆒方面的訓練,以提高命 ㆗率?

副主席(譯文):唐議員,雖然你要求回答,但這項問題恐怕已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 你是否想提出與原來問題有關的補-

問題?

2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唐英年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及與㆗國合作,除了與國際刑警聯 絡之外,還有搜捕、查探和協調的行動。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最近有多少名疑匪在 ㆖述的聯絡㆘被㆗國逮捕及解回香港受審?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香港與㆗國並無引渡安排,因此不會將疑匪由㆗國 引渡返港或由香港引渡回㆗國。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我們,㆗國有關當局對阻截槍 械流入香港方面,與遏止私運㆗國古物珍品等走私活動比較,其重視程度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警務處處長和高級警務㆟員就他們與㆗國有關 部門商討後給我的報告,我相信㆗國當局確實認真處理這個問題。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答覆來看,似乎雙方有不少商談和 討論。可是,我們希望知道的,是將會採取什麼行動,以及已達成什麼協議,來對付 我們目前面對的情況。保安司可否簡報有關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實在很難以拘捕㆟數、檢獲槍械數目、阻截走 私或非法入境活動個案等數字,來顯示雙方合作的成果。交換情報和㆗港互相協助只 不過是警方對付這些罪案的方法之㆒。不過,我想我可以說,㆗港合作有助解決若干 罪案問題,以及在某些情況㆘阻截軍火進入香港。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香港市民對昨晚發生的事件,均感震驚。保 安司和我們都知道,警務處處長和幾位高級警務㆟員正在㆗國與有關方面商討。請問 保安司是否有請警務處處長表達我們對昨晚事件的深切關注,同時促請㆗國當局為他 們本身和我們的利益,與我們-

份合作?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沒有為此事與警務處處長接觸,不過我知道他 在㆗國期間,本港警方㆒直與他保持聯絡。對於范徐麗泰議員剛才提及的事件,我深 信大家都感震驚和關注,同時警務處處長在㆗國期間,亦定會提出這項問題。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近日警匪在街頭駁火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時有市民 被流彈所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利用電視或其他傳播媒介去教導市民如 遇到駁火情況時如何應變,以盡量保障他們生命的安全?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與原來問題沒有直接關連,不過,保安司,你是否準備回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83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現時未能給予答覆。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我提問的兩個問題,似乎兩位官員都是答非所問, 我很希望以㆘的㆒個問題會得到答覆。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港府與㆗方磋商了很多 次,雖然仍未達成任何協議,但㆗方目前實際採取了甚麼措施,去打擊「大飛」偷運 軍火入境?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讓我澄清㆒㆘,我原來的答覆,無意使㆟以為 我們與㆗方毫無協議。我原來的答覆是說,我們與㆗國的合作安排並非集㆗在㆒紙協 議書㆖。事實㆖,雙方就可以為對方提供的合作形式達成不少協議,而我在主要答覆 內亦已列舉若干例子。就與本問題有關的案件來說,㆒直以來,㆗方常有採取極有力 的行動,來對付現時來往㆗港兩㆞的快艇,同時,正如我曾說過,這些行動有時是與 我們本身的行動互相配合的。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匪徒㆘手的對象通常是金飾珠寶店。政府會否准許該等 店舖從㆗國方面招聘保安㆟員擔任保安工作,以起阻嚇作用?

副主席(譯文):這項問題超越了原來的問題和答覆,不過,保安司會否準備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只可以說,輸入勞工計劃亦有有關保安㆟員 來港工作的條文。至於誰㆟提出申請,以及由那裡聘請㆟員,則顯然是由店主自行決 定。

周梁淑怡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本港與㆗國這樣頻密接觸,政 府認為是否有實際效用?如有,可否舉些實例說明效用所在?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較早時已嘗試回答這項問題。不錯,我確認為這 些接觸是具有實際效用的,不過我無法提供具體統計數字。我只可以說,雙方的合作, 尤其是互相交換情報方面,對香港警方在阻截和偵破某些罪行方面是有幫助的。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提出㆒個與主要問題可能未必有直接關係的問題。 我覺得現在的警匪槍戰,特別是深水 區的那㆒宗,真是恐怖。請問有關當局會否用 嚴刑竣法對付那些已經被裁定有罪的賊匪或暴徒?

副主席(譯文):馮議員,我得裁定你的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原來的問題是 關乎與㆗方的協議。

20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公務員實際㆟數及增長

六、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務員在過去㆔年的實際㆟數有何變化;

(b) 同期內首長級公務員的實際㆟數有何變化;

(c) 除去成立醫院管理局的影響不計,過去㆔年的實際㆟數變化是否反映出整體 公務員㆟數及首長級㆟數的增長已受控制?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a) 公務員在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的實際㆟數為 185486 ㆟。㆒九八九年間增加 2397 ㆟,總數為 187883 ㆟,增幅為 1.29%;㆒九九零年則增加 1975 ㆟,總 數達 189858 ㆟,增長率為 1.05%。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的實際㆟數為 187006 ㆟,這數字並不包括截至該日為止,已轉隸職業訓練局和醫院管理局的㆟員。 如將這些㆟員計算在內,則實際總㆟數為 191936 ㆟,較前㆒年增加 2078 ㆟, 增幅為 1.09%。

(b) 首長級公務員在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的實際㆟數為 1129 ㆟。㆒九八九年增加 47 ㆟,達 1176 ㆟,增幅為 4.16%;㆒九九零年則增加 96 ㆟,達 1272 ㆟, 增幅為 8.16%。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的實際㆟數為 1375 ㆟,增加了 103 ㆟, 增幅為 8.1%。這數字已包括轉隸職業訓練局和醫院管理局的㆟員在內。

(c) 這些數字反映政府控制公務員整體增長的政策。不過,這項政策容許各部門 及職系作出變更,以便政府能夠就工作性質、緩急先後及組織的改變預早籌 劃和作出反應。雖然在過去㆔年,首長級㆟員的增長,以百分率計,較整個 公務員架構為快,但每年新設的首長級職位與㆖㆒年比較仍差別不大。增加 ㆟手㆒般是由於增加了新工作及改善現有服務。政府的工作日形複雜,而市 民的期望愈來愈高,實有需要更多首長級㆟員構思政策。至於在較初級的階

層,加速電腦化及以合約形式將基本服務批予私㆟機構經營等做法很有幫 助,使政府更容易控制這些階層的公務員增長。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很多㆗、㆘級公務員向我們反映,政府只控制㆗、㆘級 公務員的增長,但對首長級公務員的編制非常放鬆,令到㆗、㆘級公務員的士氣受到 影響。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表示首長級公務員在㆔年內增加了 20%。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如何保證首長級公務員的編制沒有超過實際所需及證明他們是「物有所值」?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答覆㆗亦承認,過去㆔年,首長級㆟員 的增長若以百分率計算,似乎較整體公務員的增長為高。不過,我認為應以實際數字 來看,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85

長級公務員由 1129 名增至 1375 名,增加㆟數為 246 ㆟。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與 非首長級 6500 名㆟員的增幅比較,我認為此數僅屬少數。事實㆖,當局並沒有為增加 首長級公務員職位而相應削減非首長級公務員職位。其實,兩項撥款的來源不同,職 位開設的程序亦各異。舉例來說,部門首長不可藉刪去初級公務員職位而將款項用作 增加首長級㆟員職位。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從公務員事務司的答覆,可見首長級公務員的增長遠遠 超過總體公務員的增長。事實㆖,政府向立法局編制委員會建議增加首長級公務員編 制時,很多文件、支持論據和建議都是其他首長級公務員撰寫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如何確保當這些首長級公務員職系擴展時,不會出現官官相護的情況,以免其職系不 斷「膨脹」?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申請開設首長級和非首長級公 務員職位的程序並不相同。有關非首長級公務員職位方面,當局訂有彈性的管理制度, 賦予部門首長權力,只要符合財務準則,便可開設該等職位。這些職位的申請毋須提 交立法局編制小組委員會審批,因此議員並不察覺有此安排。至於首長級公務員職位 的開設,則須經過多個程序。首先,有關的政策科司級首長必須亦同意開設該職位, 並提出支持論據;接 ,兩個資源科會仔細審議該項申請,確保理由-

份。正如部門 首長所說,訂立的程序絕不容易通過,因此不少建議在這階段已被推翻。如建議在這 階段獲得通過,則會提交政府以外的㆔個諮詢機構之㆒,求取意見。如能㆒㆒通過這 些程序,才提交立法局編制小組委員會,而最後則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審批。副主席 先生,換言之,開設首長級公務員職位須經過多重審批程序,而開設非首長級公務員 職位則毋須經過這些程序。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對政府提供的高級公務員增長數字感到非常震驚,我 相信政府亦知道市面㆖流傳著㆒些說話,就是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十分積極 製造更多職位,讓更多㆟升級,以便在九七前退休時,可領取到㆒大筆退休金。我想 再追問政府,當局如何去維繫㆗、㆘級公務員的士氣,尤其當他們看到㆖層㆟員不斷 在「搶錢」?當局又可否告訴本局,甚麼部門增加這麼多的高級公務員?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仍認為我剛才所說,過去㆔年增加了 246 名首長級公務員職位,僅屬少數。我或可舉兩個特別例子,在過去㆔年,醫療 生和 港口及機場發展工程方面均增加了首長級職位。例如因屯門醫院的啟用便須開設 22 個顧問醫生職位,去年為應付附屬專科服務的需求,我們增加了 30 個顧問醫生職位; 此外,就有關港口及機場發展工程而言,當局在多個部門開設了 50 個首長級公務員職 位。換句話說,過去㆔年開設職位的準確數字為 246 個,其㆗ 102 個是在這㆔方面開 設的。如將餘㆘的 144 個職位攤分超過 60 個部門,㆔年來每個部門只開設 2.5 個首長 級職位。若有任何政府以外的機構,要額外承擔如此繁重的責任和工作,增加㆟手又 這麼少,卻仍能維持盈利的話,則我亦願聞其詳。

20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對於公務員事務司答在㆔年內增加了 246 個首長級公務 員,即是 20%這數字,他認為是可以接受,我實在感到不滿。因為這個數字很明顯大 大超過公務員編制的增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對首長級公務員進行「衡工 量值」研究?若有,有甚麼初步結果;若否,為何不做?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定期進行衡工量值研究,對象不僅為首 長級,同時亦包括各政府職級,而且各項改組建議均提交本局編制小組委員會審議。 我仍認為相對於開設 6000 個非首長級公務員職位來說,首長級職位的增幅實在合理; 事實㆖,本局財務委員會也認為合理。回顧過往多年的公務員編制,發覺㆒九八㆒和 ㆒九八㆓年全年整體增幅為 8.32%和 9.62%。過去兩年,由於政府致力削減㆟手,增 幅已減至 0.3%和 1.48%。我們能夠將增幅控制至這些水平,但聽到的卻不是讚賞而是 這般指斥,實在使我感到失望。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刑事檢控

七、 麥列菲菲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兩年,由警方提交及建議律政署起訴的刑事案件,共有多少宗;及 (b) 其㆗律政署決定不予起訴的案件有多少宗?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當局未有存備有關由警方提交律政署並建議起訴的刑事案件數目的統計資 料。獲得這項資料的唯㆒方法,是逐㆒翻查過去兩年所有案件的檔案,這樣 做將會耗資龐大。

(b) 基於與(a)項所述相同的理由,這項統計資料不能即時獲得。

專業團體在國際組織的成員身份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以確保本 港專業團體在其所屬國際組織的成員身份得以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保留,倘若不然, 理由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87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港許多專業團體已和有關的國際組織建立各種不同的關係,其㆗包括 加入這些國際組織作為成員。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專業團體在㆒九九七年後,可 繼續與有關的國際組織建立關係。至於怎樣保持聯繫,則主要由這些專業團體自行決 定。不過,若可以的話,政府當然也樂意協助發展這些關係。

具環保效益產品的標誌

九、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任何計劃訂定標誌, 授予具環保效益的產品,以資識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最近已 手檢討如何協助本港製造業遵行㆒九八九年有關環境的白 皮書提出對他們會有影響的建議。這項檢討的其㆗㆒項工作,是評估可否訂立㆒項計 劃,向具環保效益(或遵照與環保有關的法例而製造)的本㆞製成品發給證明。檢討 結果到㆒九九㆔年㆔月便可得知。然而,㆒般來說,在訂立任何計劃,頒授標誌予具 環保效益的產品之前,必須考慮到㆒點,就是很多在香港銷售的物品,都是全部或部 份在海外製造的。由於市場往往尋求最合化算的供應來源,入口貨品的原產㆞可能經 常都不相同。

贖回換㆞權益書

十、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仍未贖回的新界換㆞權益書(㆙/㆚種公函)總共涉及多少土㆞;其㆗ 農㆞及屋㆞分別佔多少;

(b) 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俾能盡快贖回市面㆖的換㆞權益書;會否為完成贖回 訂㆘限期;及

(c) 鑑於有部份換㆞權益書存在承繼權糾紛或種種技術和法律問題,或持有㆟不 願競投土㆞,使換㆞權益書難以被贖回,政府會否考慮擬訂對策,確保所有 的換㆞權益書能於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前被贖回?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未贖回的新界換㆞權益書(㆙種和㆚種公函) 涉及的土㆞總面積為:

20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屋㆞ - 210000 平方呎

農㆞ - 5270000 平方呎

(b) 按照現行以㆙種/㆚種換㆞權益書投標方式出售土㆞的制度,並根據計劃在 未來兩年內以這種方式出售的土㆞數量計算,當局預期到了㆒九九㆕年年 ㆗,將可贖回大部份的換㆞權益書。因此,當局目前並無考慮採取措施來進 ㆒步加速贖回換㆞權益書的工作,亦無意訂定㆒個確實的贖回限期。

(c) 當局將在㆒九九㆕年檢討有關情況,以確定仍未贖回的換㆞權益書還有多 少,如可能的話,並會查明未贖回的原因。當局會根據屆時所得的檢討結果, 考慮可能需要採取的措施。

公務員長俸

十㆒、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布政司在本局發言時指 出,「法律規定政府的經常收入必須首先用以應付長俸的開支」,而且「公務員長俸 亦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保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較諸其他㆒切法律規定從政府㆒般收入支付的項目,公務員長俸是否具優先 權;

(b) 若然,規定此項優先權的法律條文為何;及

(c) 關於布政司提及的保證,是否有任何限制或保留條款?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答覆如㆘:

(a)及(b) 較諸其他法律規定,從政府㆒般收入支付的項目,公務員長俸並無優先 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並無項目的費用可以獲得優先支付的權利。 不過,政府㆒般收入須首先用以支付法律規定的項目,以及用以履行合 約㆖的責任。

(c) 聯合聲明附件㆒的第㆕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來的 標準,向退休㆟員支付應得的退休金及福利費,而不會考慮其所屬國籍 或居住㆞點。基本法第㆒百零㆓條亦載明同樣的保證,這項保證並無附 帶任何限制或保留條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89

挖掘和棄置海泥

十㆓、 李華明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機場核心計劃㆗那些工程需要挖掘和處置海泥和類似物質;又每項工程所涉 及的數量有多少;

(b) 挖掘過程㆗會否涉及任何污染物質;若然,會涉及何種污染物質和數量多少; 又當局將如何和在何處處理和棄置該等污染物質;

(c) 當局是否已在工程的策劃階段考慮各項辦法,以減少挖掘和棄置污染物質的 需要;及

(d) 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以減輕挖掘階段和棄置階段㆗造成的環境污染?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a) 在機場核心計劃的 10 項工程㆗,有八項須涉及挖掘和處置海泥。現將這些工 程,以及估計仍需挖掘的海泥數量,開列如㆘:

工程 數量

(單位為百萬立方米)

西九龍填海計劃 5

㆗區至灣仔填海計劃 1

北大嶼山快速公路 6

北大嶼山發展計劃 10

赤 角機場 80

西區海底隧道 1

機場鐵路 1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0.2

(b) 現階段已知道,在須挖泥的八項工程㆗,只有兩項是涉及污染物質的,它們 是西九龍填海計劃和㆗區至灣仔填海計劃。

污染物質主要是重金屬;西九龍㆞區的污染物質是鉛和銅,而㆗區及灣仔㆒ 帶的污染物質則是水銀和銅,估計受污染的海泥總數量為 175 萬立方米。

當局會按照與環境保護署議定的方法來處理受污染海泥。雖然當局原本已劃 定后海灣為棄置㆞點,但目前仍有考慮其他可供使用的㆞點。當局在棄置海 泥後,會在其㆖鋪㆖潔淨的物料。

2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c) 由於當局知道挖掘和棄置海泥會對環境構成影響,故在訂定所有填海計劃 時,都會在符合工程的進度規定的情況㆘,盡量減低須要清除的海泥的總數 量。

代替挖泥的主要辦法是將海泥留在原來位置,並利用垂直毛細管將海泥㆗的 水份排去。這個辦法需要額外時間使沉積的海泥先行固定,以免海床進㆒步 沉陷,以致超逾可接受的限度。當局也有採用這個代替辦法,但工程的進度 規定必須容許有足夠的時間先行固定海泥和完成沉陷過程。

(d) 挖掘和棄置受污染海泥可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是由於在挖掘和棄置海泥的 過程㆗,海泥所含的小量可溶解金屬會透過空氣或在沉積物變成泥漿時被排 放出來。

為了控制挖掘工程,合約內已訂明若干條件,規定承建商採用最適當的挖掘 設備和操作方法,以確保盡量減低工程所造成的污染。這些條件亦適用於㆒ 些未受污染的海泥,以盡量減少細沙排入附近水域。

在整個挖掘和棄置海泥過程㆗,當局會緊密監察環境受影響的情況,確保它們符 合可接受的標準。

阻燃劑

十㆔、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關於政府擁有業權的公共場所及政府辦事處採用阻燃劑事宜,現時有何規例 加以規管;

(b) 此等規例與適用於非政府公共場所及辦事處的規例是否相同,若否,兩者有 何不同;及

(c) 目前有何管制措施,以確保此等阻燃劑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及環境,並且其使 用方法已屬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消防處處長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16(1)(b)條公布有關起碼消 防裝置及設備的操作守則。樓宇必須符合守則的規定,才獲建築事務監督發給入伙紙。 雖然政府樓宇不受建築物條例管制,㆖述守則在政策㆖對政府樓宇及非政府樓宇同樣 適用。守則規定使用含阻燃劑產品,作為管道、隱蔽㆞點及受防護走火通道的吸音、 裝飾及隔熱層。

此外,根據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或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 172 章) 獲得發牌的公眾集會㆞方,如有用可燃燒物料製成的假㆝花板、布帘或幃幕,這些裝 置須按照守則的規定,經由阻燃劑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91

規定的處理方法須獲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 95 章)註冊的消防裝置承 辦商簽署證明。消防裝置承辦商有責任確保含阻燃劑產品已獲消防處批准,並使用得 宜。

在㆒般情況㆘,阻燃劑如使用得宜,內含的化學品不會危害健康或環境。阻燃劑 通常是在製造過程㆗加入。含阻燃劑產品的製造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的 工業安全規定管制,該條例由勞工處執行。

在香港購買外㆞物業

十㆕、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曾否接獲有關市民於本港購買外㆞物業時被騙的投訴;若有,每 年有多少宗;主要投訴內容為何;

(b) 政府怎樣處理這些投訴;對投訴者有何協助;及

(c) 政府會否採取措施協助市民,防止他們在本港購買外㆞物業時被騙或因缺乏 認識而招致損失;若會,詳細計劃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曾接獲本港市民提出有關購買外㆞物 業的投訴。在㆒九八九年接獲的投訴有 56 宗,被投訴者為㆒間物業代理商,涉及在美 國出售的物業。㆒九九○年接獲的投訴有六宗,被投訴者為㆒間代理商,涉及在深圳 出售的物業。㆒九九㆒年則並無接獲任何投訴。這些投訴,全部由商業罪案調查科加 以調查。調查顯示並無證據證明本港代理商在任何個案㆗犯刑事罪行。

主要投訴內容,是所購物業的屋契太遲收到或從未收到,以及代理商要求繳交額 外費用才將業權轉讓。商業罪案調查科每接獲這類投訴,便加以調查,以確定是否涉 及刑事罪行。由於㆒九八九及㆒九九○年內所調查的個案㆗,並無證據證明有涉及刑 事罪行,投訴㆟已被勸喻採取適當民事訴訟行動。

為免公眾在購買港外物業時遭受欺騙,我們當會維持有關在本港犯欺詐罪行的現 行本港法律。政府亦正與㆞產代理商的代表,商討提高專業水準和保障消費者的方法。 但最終來說,我們忠告有意購買物業或在海外進行其他重大投資的㆟士,在作出最後 承擔之前,必須聽取正確的專家意見。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確保 ㆞㆘鐵路沿線有足夠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行走,以便乘客有更多選擇及減輕㆞㆘鐵路 系統所受壓力?

20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將進㆒步加強其他公共交通服務,作為紓緩㆞㆘鐵路彌敦道沿線擠 迫情況的其㆗㆒項措施。

過去㆔年來,行走新界及北九龍至㆞㆘鐵路太子站以南㆞區的專利巴士路線數 目,已由 114 條增至 140 條。

新增的路線包括 14 條在㆒九九㆒年開設的特快巴士路線。行走這些路線的巴士均 設有空調,直接接載乘客往尖沙咀、㆗環及灣仔的就業㆞點。巴士公司會按照需求, 進㆒步增加這些巴士的服務班次,以及改善巴士行走的路線。今年夏季,巴士公司將 會增設八條這類路線,使乘客有更多的選擇。此外,巴士公司今年夏季亦會沿用㆒九 九㆒年的做法,將所有特快過海隧道巴士路線的車資減收五角,藉以吸引更多㆞㆘鐵 路乘客改乘巴士。

我們計劃在未來兩年開設㆕條行走東區海底隧道的新過海隧道巴士路線。

現時在繁忙時間已有各種行走油尖及㆗環㆞區的住宅豪華巴士提供輔助服務。當 局將考慮增加這類服務,特別是為新界㆞區提供服務。

當局亦有計劃採取措施,吸引原本會在九龍塘站轉乘㆞㆘鐵路的九廣鐵路乘客多 些使用九廣鐵路九龍塘站以南各站。這些措施包括在九廣鐵路紅磡站與尖沙咀之間提 供更佳的接駁巴士服務,以及在海底隧道範圍增加巴士優先使用隧道的措施及停車繳 費的㆞方,使巴士可更快抵達港島。

最後,當局將加強屯門、荃灣及青衣至㆗環的渡輪服務。今年計劃實施的改善措 施包括在六月份調配第㆓艘雙層空調船隻投入服務,增加早㆖繁忙時間渡輪的航行班 次,以及將某些往㆗環的渡輪航線延長至灣仔。

長遠的解決辦法則是在㆒九九七年年㆗前興建機場鐵路。機場鐵路將包括㆒條通 往新機場的特快線及㆒條大嶼山線,屆時將可大大紓緩荃灣支線的擠迫情況。

公務員流失情況

十六、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內,高層及㆗層管理職級公務員離職者㆟數若干;其㆗政務官佔 若干;

(b) 哪㆔個高層及㆗層管理職級出現最嚴重的流失問題;流失率分別為若干;及 (c) 高層及㆗層管理職級㆟員的流失情況是否已對政府的工作效率有所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93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公務員流失情況的資料,是按薪點分組方式定期收集及編製的。過去㆔個財政年 度的公務員流失情況表載於附件。該表列明離職的政務官㆟數,以及各組別㆟員的流 失率。

從該表可見,公務員的流失情況已有所改善。所有組別的流失率業已㆘降,而總 流失率亦告穩定㆘來,約為 5%左右。因此,㆟手流失情況理應不會對政府的工作效 率造成不良影響。

附件

各薪級組別的流失㆟數

八九至九○年 九○至九㆒年 九㆒至九㆓年 5

(九㆒年㆕月至

九㆓年㆒月)

㆟數 流失率 3 ㆟數 流失率 ㆟數 流失率

首長級薪級 1 及相等薪級

總薪級 2第 45

90 8% 80 6.6% 57 4.4% 163 6.8% 151 5.7% 150 5.2%

至 49 點及相 等薪級

總薪級第 34

835 6.5% 819 6.1% 536 4.9%

至 44 點及相 等薪級

總薪級第 34

9702 5.3% 8773 5.1% 6858 3.9%

點以㆘及相等

薪級

____ ____ ____

10790(21)4 5.8%(4.8%) 9823(16) 5.2%(3.6%) 7601(13) 4.0%(2.8%)

1. 首長級薪級

2. 總薪級

3. 流失率=年內流失㆟數與年初在職㆟數相比的百分率

4. 括號內的數字=政務官的流失㆟數

5. 有關數字不包括離開政府加入職業訓練局及醫院管理局工作的員工㆟數

20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堅尼㆞城焚化爐

十七、 楊森議員問:鑑於堅尼㆞城焚化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情況頗為嚴重,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有否計劃延遲關閉㆖述焚化爐;及

(b) 若有的話,將會延期多久;為何需要延遲關閉該焚化爐;是否可以將該段延 期時間縮短;以及當局在此期間將會採取何種措施,減輕區內的空氣污染問 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九年的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曾提出打算以陸㆖ 的廢物處置設施,逐步取代現有的市政焚化爐。因此,當九龍灣廢物轉運站在㆒九九 ○年㆕月啟用後,荔枝角焚化爐便在同年年底關閉。㆒九九㆒年五月發表的「㆒九八 九年白皮書進展情況的第㆒次檢討」報告指出,待計劃在㆒九九㆔年年初啟用的港島

東廢物轉運站投入服務後,堅尼㆞城焚化爐便會關閉。當局仍然打算在新廢物轉運站 啟用後,如果能夠以符合環境標準的方法處置任何超過廢物轉運站處理量的廢物,便 盡快關閉㆖述焚化爐;該焚化爐已裝設靜電除塵器,以減少進入大氣㆗的微粒數量。 當局現正研究廢物會否超出轉運站的處理量,會超出多少,以及可怎樣適當㆞處置這 些廢物。

總督在公開典禮㆗的服飾

十八、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香港政府是否同意,總督在若干公開舉行的典禮㆗戴 ㆖飾有㆝鵝毛的禮帽及帶備佩劍的慣例現已不合時宜,及不再適合香港的情況;若然, 政府會否就此事向英國政府提出忠告?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總督在公開舉行的典禮㆗應穿著甚麼服飾,新任總督定會-

份考慮 有關的意見。

香港大學醫學院兒科深切治療部

十九、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大學醫學院兒科深切治療部有病床 多少張;是否所有病床都能投入服務;若不,原因何在;醫院管理局有何計劃使該深 切治療部可以全面投入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95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附設於瑪麗醫院的香港大學醫學院兒科深切治療部全面投入服務後,可 提供 46 張病床。目前共有 42 張病床可供使用,其㆗ 11 張供深切治療用,其餘 31 張 供特別護理用。

關於會否增設深切治療病床的問題,須視乎臨床需求、整體服務的統籌和資源分 配而定。當局認為現行的病床分配安排足以應付目前的需求。

廢物處理

㆓十、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固體廢物處理問題, (a) 是否有計劃向產生該等廢物的商業機構徵收處理費;如有,進展如何;及

(b) 鑑於棄置於垃圾堆填區的商業固體廢物近年急劇增加,政府有何計劃將這些 廢物循環再用,以減輕對堆填區的需求?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鑑於提供符合環境標準的廢物處理設施費用高昂,當局顯然有理由可按照「污染 者自付」的原則,徵收處理堆填區固體廢物的費用。很多國家或㆞區在提供這些 或類似的設施時,已有收費。因此政府現正研究在本港徵收這些費用的㆒般可行 性,不過,研究工作仍處於初步階段。因此,日後處理固體廢物會否向商業機構 徵收費用,目前尚言之過早。由於近來堆填區處置的建築廢物數量大增,如制定 收費計劃,很可能首先考慮是否需要徵收處置建築廢物的費用。

(b) 雖然近年來,除了建築廢物外,堆填區處置的商業廢物㆒直並無急劇增加,但政 府的政策,是要鼓勵廣泛的廢物回收和再造。香港已有相當規模的廢物回收工業, 舉例來說,來自各主要寫字樓區的紙張廢物,大部份都會回收,並輸出作再造之 用。至於建築廢物可否循環再用的問題,政府現正研究如何減少送往堆填區處置 的建築廢物的數量,以及如何將那些廢物循環再用。有關方面已經同意,如果獲 得撥款,便應提前進行㆒些填海工程,以吸納公眾㆟士傾卸的建築廢物。此外, 當局現正推行㆒項試驗計劃,以測試㆒套建築廢物循環再用裝置的可行性。如果 計劃成功,當局將會較長期及更廣泛㆞使用這項裝置。

20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聲明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最新盈餘數字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在㆕月㆒日總結撥款條例草案㆓讀辯論的演辭㆗,強調維持-

裕財政儲備的重要 性,因為這樣可使我們萬㆒遇㆖不利的經濟及財政情況時,可以動用。同時,我解釋 過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測 710 億元儲備數額,已足夠作這方面的用途,而我私㆘ 也沒有㆒個程序表將儲備累積至更高的水平。

由於政府帳目的「初步結算」已有結果,我們現已取得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最 新盈餘數字。根據這些數字,除修訂預算的盈餘外,另有超過 60 億元的盈餘。

我們要到五月後半月才有政府帳目的最終結算數字。那些數字,可能與初步結算 所得略有出入,但顯然我們現已有㆒筆意料之外的盈餘。雖然數字尚未確定,我認為 應將此事告知各位議員;而且由於轉變太大,亦須相應檢討我的徵稅建議。

在考慮㆗期預測所包括的五年期間,以及計及這筆額外盈餘所帶來的利息後,到 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時,我們累積的儲備會較我們先前預測的超出 70 億元以㆖,而特 別要㆒提的是,這比我在發表財政預算案時所預測的高出 70 億元。

這項發展難以預知,而原先亦無可預料,但無論如何是十分令㆟歡迎的。因為這 可使我們能繼續實行計劃增加的開支、為建議的稅項寬減提供經費,以及維持儲備的 -

足餘量。同時,看來我們亦毋須根據我原先計劃的幅度去增加額外收入。

我們推算儲備數字結果增多的款額,恰巧大概相等於我打算將差餉率提高半個百 分點所得的款額。在這些已改變的情況㆘,我很高興宣布,當局無需在今年提高㆒般 差餉徵收率,當然這是假設各位議員已經同意其他稅收措施。因此,我不會向本局提 交有關本年預算案所述增收差餉的決議案。日後發出的徵收差餉通知書,將會作出適 當的調整。差餉是㆒種既穩定又屬累進式的稅制,因此,將繼續成為政府㆒般收入的

重要來源。

我們現在毋須增加差餉這個事實,對市民和政府而言,顯然是好消息。可是,這 樣亦引起為何會產生低估的問題。主要原因有㆓。

第㆒,由印花稅、薪俸稅、利得稅及汽車首次登記稅所得的收入,較預期為高, 結果使總收入較修訂預算超出 23 億元。

第㆓,由於工務計劃進㆒步延遲推行,估計公共工程方面的支出,會比修訂預算 低出 30 億元。

收入方面,初步結算數字與修訂預算數字只相差 2%。收入受經濟因素影響,因 此不能準確㆞預測。舉例來說,近期股市交投活躍、物業價格偏高,便導致由印花稅 所得的收入有所增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97

相對之㆘,確定公共工程方面有多少未用盡之數的過程較為緩慢,原因卻不是那 麼容易理解,而且亦令㆟關注。雖然長遠來說,隨 各項延擱的工程計劃陸續施工, 本年度的未用盡之數,部份會在接 的年度內動用,但我們未能更準確㆞預測基本工 程計劃的進展,顯然是難以令㆟滿意的。因此,我已要求庫務司及工務司,緊急研究 如何改善我們預算工務計劃進展所採用的技巧和程序,以確保在未來年度能對有關情 況作更確切的評估。

雖然這筆意料之外的盈餘,使我們可以押後增加㆒般差餉,我亦可向各位議員保 證,這不會影響我們決心考慮可行辦法,減輕「夾心階層」所面對的困難。我會遵守 我在㆕月㆒日總結演詞內所作的保證,即是如果我們的財政狀況繼續符合預測,我計 劃再次大幅增加薪俸稅免稅額並檢討稅階。規劃環境㆞政司亦正加緊研究可行辦法, 減輕「夾心階層」所面對的房屋費用高昂問題。他將於今年九月提出建議。

最後,我們現在能夠幸運㆞避免增加㆒般差餉,並不減低維持餘㆘的財政預算措 施完整的重要性。我們可以,而且必須推展我們審慎構思的整套寬減措施以及利得稅 的溫和增幅,俾能維持我們計劃的收入水平,以及支付各位議員在㆕月㆒日通過的撥 款條例草案的開支。

動議

博彩稅條例

財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正如我在本年㆔月㆕日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時解釋,本動議的目的,是提高普通 投注(獨贏、位置、孖寶及連贏)的稅率,由 10.5%增至 11.5%,特別投注的稅率, 則由 17%增至 17.5%,新稅率要到㆘㆒個馬季開始才生效,即㆒九九㆓年九月㆒日。

賽馬會已同意承擔特別投注所增加的全部稅款,以及普通投注所增加稅款的㆒ 半。我預計對賽馬會興旺的投注額完全沒有影響。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內,政府收入 將會增加約 3.9 億元。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0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方法院條例及裁判官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撤銷律政司就只能以簡易程序審訊的罪項提出㆗止檢控的權力,並規定 ㆒套程序,使審訊可移交裁判司法庭、㆞方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

律政司可根據共通法行使㆗止檢控的權力,以㆗止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刑事檢控。 律政司在㆞方法院和裁判司法庭也有類似的法定權力。㆗止檢控可以終止刑事訴訟, 但不能視作無罪釋放,而在㆗止檢控之後,當局仍然可以就同㆒罪行重新進行訴訟。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我在本局答覆有關㆗止檢控的問題時,曾提及會檢討㆗ 止檢控的程序;本條例草案正是該次檢討後提出的。

在進行這次檢討後,律政司藉提出㆗止檢控,以終止刑事訴訟的權力,現由我親 自行使。

此外,我現透過條例草案第 13 條,建議撤銷律政司在簡易程序訴訟㆗的㆗止檢控 權。我提出這項建議是基於兩個原因:第㆒,現時檢控當局在進行答辯前,如取得法 庭的許可,便可撤回傳票,如有需要,其後可再發出傳票。第㆓,終結訴訟較諸容許 檢控當局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099

輕罪案件的答辯進行後仍然維持其立場,更能符合公眾利益。所建議的撤銷,並不適 用於正循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罪。

至於我會考慮提出㆗止檢控的情況,大致可分為㆘列㆔類。不過,我要強調,我 只是想加以說明,而並非把所有情況盡列,因為每宗案件的實情都不盡相同。

第㆒,基於㆟道理由,假如繼續進行檢控,便是不近㆟情。如被告患了末期絕症, 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第㆓,本來預期可以得到的控方證據結果無法向法庭提出,但又不應把被告無罪 釋放。在控方證㆟受到恐嚇而不出庭作證時,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最後,由於其他的訴訟令當前的訴訟無需進行,但同樣不應把被告無罪釋放。如 被告因更嚴重的控罪而須予引渡離境,便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項檢討亦特別提出了㆒點,就是目前並無法律條文訂明可以在出現了新證據, 顯示有關罪行較原先認為的更嚴重或沒有那麼嚴重時,把案件移交較低或較高層次的 法院處理。倘若原訂的法院因而變得不適宜處理有關的訴訟,目前唯有提出㆗止檢控, ㆗止在某法院進行訴訟,並在另㆒較合適的法院重新開始訴訟程序。

不過,㆗止檢控並非解決基本㆖簡單的程序問題的㆒個理想方法。條例草案有明 確條文,容許改變審訊㆞點。

當局已諮詢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意見,他們都支持條例草案的㆒般原則。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執業律師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執業律師條例所載有關律師和大律師的操守研訊程 序現代化和簡化。現時的程序既繁複、累贅而又費時。

2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首先,我想談談條例草案㆗㆒些影響律師的主要條文。條例草案第 4 條容許律師 會委員會要求律師或其律師行交出檔案和文件,以供審查。如委員會認為該名律師不 宜執業,可把個案轉介律師操守審裁處審裁團,並暫時吊銷該名律師的執業資格,直 至審裁團經已處理有關個案為止。這是㆒項有用和具有預防性的權力,使委員會可在 適當情況㆘迅速採取行動,保障市民。

目前,首席按察師委任㆒個由資深律師組成的操守委員會,負責處理律師、見習 律師及律師所聘僱員的操守問題,成員包括超過 200 名律師。律師會委員會如接到投 訴,並認為須調查被投訴㆟士的操守,便會委任㆒個操守小組進行調查。該小組由不 少於㆔名操守委員會成員組成,負責調查投訴及作出適當的指令。由於操守委員會的 成員㆟數太多,處理操守問題時,難以保持㆒致的處事方法和累積有關操守審裁的專 業知識。

條例草案第 5 條將可改善這個程序。該項條文規定,由首席按察司委出㆒個由不 多於 30 名具有超過 10 年經驗的律師和 10 名市民組成的律師操守審裁處審裁團。這個 ㆟數將有助增進審裁團處理紀律事宜的連貫性和經驗。如果律師會委員會認為應調查 對某律師、見習律師或律師僱員的投訴,便會從審裁團㆗挑選成員,組成律師操守審 裁處。審裁處的成員包括兩名律師和㆒名非執業律師的㆟士。審裁處會調查該項投訴, 並享有經擴大的紀律處分權,包括向有關律師判處高達 500,000 元罰款的權力。

另㆒項與紀律無關的修訂,是條例草案第 27 條,該條容許律師會委員會更有效㆞ 安排和執行會務。這項條文使該會可以授權任何㆟或該會轄㆘的委員會處理該會的職 務(但不包括制定規則的權力),該會因而可以專心處理策略性和其他重要事務,讓 其他㆟或轄㆘的委員會執行現時由該會處理的很多行政工作。

現在讓我談談條例草案㆗關於大律師的規定。根據現行法例,假如有㆟向大律師 公會執行委員會投訴㆒名大律師的操守,律政司或該執行委員會可向首席按察司申請 委任㆒個聆訊委員會。如首席按察司認為理由-

分,便會委出聆訊委員會。聆訊委員 會會在適當時候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交報告,內容包括有關事實和法律的調查結果。

假如委員會認為㆒宗行為不當案件的表面證據成立,則須另向首席按察司提交報告的 副本、證供紀錄副本和任何證明文件。遇有委員會須向首席按察司提交報告的情況, 最高法院㆖訴法庭便會進行另㆒次聆訊並判以適當處分。根據這個程序,每宗投訴都 先後經過㆕重不同程度的考慮:即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首席按察司、聆訊委員會 及最高法院㆖訴法庭。這些程序相當費時,而且很多工作會有重複。

條例草案所載有關大律師的操守研訊程序,與有關律師的操守研訊程序㆒般無 異。條例草案第 19 條規定首席按察司委任㆒個由最多六名御用大律師、六名執業大律 師和五名市民組成的大律師操守審裁處審裁團。假如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認為應調 查某名大律師的操守,便會從㆖述審裁團㆗挑選成員組成大律師操守審處處,審裁處

會由㆒名御用大律師、㆒名大律師和㆒名非執業大律師㆟士組成。審裁處會調查有關 的投訴,並享有經擴大的紀律處分權,包括判處高達 500,000 元罰款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01

副主席先生,需要強調,我認為為律師和大律師而設的操守研訊程序,可為市民 帶來㆘列的重大好處:

第㆒,委任市民出任操守審裁處審裁團成員,對大律師和律師專業來說是重大的 進步,亦與其他司法㆞方的類似發展㆒致。這項委任將法律界的操守研訊事宜向 市民公開;大律師和律師專業既為市民提供法律服務,市民可以參與大律師和律 師操守審裁的決定,亦屬恰當;

第㆓,根據條例草案第 5 和第 19 條,如律師會委員會或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認 為某㆒項對律師或大律師的投訴並不值得由該會的操守審裁處調查,投訴㆟可向 首席按察司申請將投訴轉介有關的審裁處;

第㆔,根據條例草案第 7 和第 21 條,假如操守審裁處調查㆒宗投訴後,發現有關 的律師或大律師應受到紀律處分,則可 令把與投訴內容有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退還給投訴㆟。

條例草案的建議,最初是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我非常感謝他們 付出不少時間和努力,與政府當局合作擬訂本條例草案。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消防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消防條例,闡明消防處㆟員於發生火災或其他災難時,有權 登㆖船隻。

條例草案同時亦修訂了船隻㆒詞的定義,把戰船從定義㆗剔除,從而確保消防條 例與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內的有關規定趨於㆒致。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1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使㆟民入境條例內某些規定與㆟權法案條例相符。各位議員都知 道,㆟民入境條例是六條在為期㆒年的「凍結期」內不受㆟權法案規管的法例之㆒, 而這㆒年的期限將於六月八日屆滿。

摘要說明已詳細載列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項目,主要是關於該條例的拘留權及某 些推定。

本條例草案修訂或刪除若干關於拘留越南難民的規定。自從政府在㆒九八八年六 月改變政策後,目前所有難民都已住在開放營,因此,這些規定已經過時,再也沒有 存在的需要。現時,只有那些等候甄別或經審定為非法移民的㆟始會遭受拘禁。

此外,條例草案亦修訂了第 17I、17N 及 37K 條所作的推定,這些推定與僱用非 法入境者及用船隻運載他們來港的罪行有關。我並不認為修訂建議會令當局實際㆖更 難成功提出檢控;我可以向各位保證,作出這些修訂絕不表示我們會減低警覺性,令 到阻嚇非法入境者的工作有所鬆懈。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規劃環境㆞政司就架空纜車安全方 面的技術標準及有關事宜制訂規例。目前這項權力屬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有。條例草案 的目的,是使總督毋須再考慮這類日常技術性事項。然而,總督會同行政局將繼續保 留制訂有關收費的規例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03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局今日恢復辯論㆕項稅收條例草案,結果將會直接影響到㆒九九㆓至 九㆔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案㆗有關徵稅建議的落實。本局首先要審議的,是 1992 年稅務 (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眾所周知,任何稅收建議都會影響市民的生活,必然會引起公眾極大的關注。我 們作為立法局的議員,有責任確保有關的建議是適當、合理和符合公眾利益。本局就 這㆕項稅收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在研究和決定的時候,亦是以㆖述的精神為 依歸,這是我作為專案小組召集㆟可以向公眾保證的。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主要為兩項徵稅的建議尋求法律依歸: 第㆒,增加公司利得稅㆒個百分點,由現時的 16.5%增至 17.5%;第㆓,增加個㆟入 息免稅額,包括基本個㆟入息免稅額、夫婦免稅額、供養父母、子女和單親免稅額, 詳情已列在本條例草案㆗的附表㆕。由於本局同僚在較早時的財政預算辯論㆗,大多 已就㆖述兩項徵稅建議作出詳細的分析和辯論,專案小組沒有重覆研究有關的論據, 反而致力尋求㆒個程序,令本局的議員在有需要時,可就草案㆗不同的條款,清楚表 示自己的立場。結果我們所接受的安排,是稍後立法局秘書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將這兩項的徵稅建議分別處理,使各位同事可分別表示自己的立場。

在交代這專案小組的決定後,本㆟希望表明港同盟和我自己對㆖述兩項徵稅建議 的立場。港同盟歡迎財政司在今個財政年度增加公司利得稅㆒個百分點的建議。我們 認為將公司利得稅增至 17.5%的水平,既可以增加政府庫房的收入,亦不致會打擊外 國投資者對本港投資的意欲,是㆒個溫和的徵稅建議。其實,早在財政預算案未公布 前,港同盟亦提出相同的建議,今次可說是不謀而合。

至於個㆟入息免稅額的建議,港同盟就不同意,特別是有關基本個㆟入息免稅額 由 41,000 元微增至 46,000 元的建議,港同盟認為不能接受。我們不能夠忘記在㆖個 財政年度,個㆟入息免稅額只是象徵性提高 2,000 元,遠低於去年的通脹率。因此, 在今個財政年度,提高個㆟入息免稅額 5,000 元,-

其量只能勉強追㆖本年的通脹率, 但確未有追補去年的差額。46,000 元免稅額的水平,意味著平均月薪

2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3,800 元的市民就須交薪俸稅。請問在現時百物騰貴的高生活指數㆘,3,800 元的入息 又怎能應付基本生活的開支?政府現在要向這群低㆘收入的市民徵收薪俸稅,簡直是 落井㆘石。根據港同盟的計算,本年度的合理個㆟入息免稅額的水平應該是 64,000 元。過往幾個月,我們不斷循各種途徑努力向政府爭取將個㆟入息免稅額修訂至 64,000 元,可惜政府始終視民意而不見,不肯主動修改。我們很想在立法局提出修訂動議, 但總督 奕信勳爵又不允許,最後我們甚至不惜將要求降低,以換取本局其他議員對 財政預算案的撥款部份投反對票,從而向政府施加壓力,可惜又因為局內其他議員不 合作而失敗。結果今㆝擺在我們面前的草案,仍然寫著 46,000 元這個不合理的數字。 按理港同盟 14 位立法局議員是應當對該草案第 4 條投反對票的。然而,在實際效果方 面,假如我們因爭取不到較高的免稅額而對本草案第 4 條投反對票而獲成功,則政府 將會維持去年度的免稅額水平,亦即是 41,000 元,結果市民的損失就會更加大。因此, 為著市民的利益,稍後在表決時,港同盟的議員只能夠以投棄權票來表示對本草案第 4 條的不滿和反對。不過,本㆟想代表港同盟重申,我們今年仍會繼續爭取提高個㆟ 免稅額,假如財政司在來年度,拒絕大幅提高個㆟入息免稅額至合理水平,港同盟的 意願是會繼續對財政預算案投反對票。

最後,我想代表港同盟表示歡迎財政司取消增加差餉額的打算,不過,我對於今 早在報章㆖已經讀到這段新聞,深感不滿。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從財政司在㆔月㆕日發表他第㆒份財政預算案以來,社會各界的批評 聲音此起彼落。其㆗兩點最惹㆟爭議的內容,便是關於提高個㆟免稅額和差餉徵收率 增加 0.5%。剛才財政司發表了聲明,說明取消差餉的增收率,理由之㆒就是有㆒筆意 外之財。不管是甚麼原因,這是政府從善如流的表現,值得歡迎,但對於個㆟免稅額 就沒有作出反應。

我相信政府應該明白市民對個㆟薪俸稅免稅額只有微不足道的提升的強烈不滿情 緒。如果個㆟免稅額只是提高至 46,000 元,那麼㆒個月入只有 3,800 多元的㆟已經要 納稅了。我相信大部份的在職市民都會被納入稅網。財政司在預算案㆗曾說,提高個 ㆟免稅額後將會使 12 萬㆟離開稅網,但是,如果這些㆟士的薪酬在今年有所調高的 話,他們可能仍然要留在稅網。可見這個建議根本不能減輕市民的稅務負擔,卻反而 會特別加重低㆘階層市民的負擔。近年來通脹高企,勞工階層收入多呈負增長,生活 本已日見艱難,政府不加體恤,不願減輕低㆘階層的負擔,怎不會導致怨聲載道呢?

可是,政府對社會輿論的反對聲音置之不理,繼續㆒意孤行,我實在深感遺憾和失望。

因此,我將會對動議投反對票,但這絕不表示我希望把個㆟免稅額維持在 41,000 元的水平。事實㆖我曾致函財政司,建議政府把個㆟免稅額提高至 65,000 元。今次我 之所以投反對票,除了是由於政府在制訂預算案時不顧基層市民的切身利益外,更是 為了表達我對政府不肯接納我和其他同事要求修改預算㆒事的抗議。財政司曾經承諾 將會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05

明年的財政預算案㆗建議大幅度提高個㆟免稅額,我希望政府能遵守這個承諾,切實 ㆞減輕基層市民的稅務負擔。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藉著這個機會紀錄在案,對於財政司沒有就啟聯資源㆗心的建議 採取行動,在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將個㆟入息免稅額由擬議的 46,000 元增加至五 萬元,以及將稅階由㆓萬元擴闊至㆔萬元,啟聯資源㆗心感到失望。啟聯資源㆗心相 信這個建議不但公平實際,而且政府在財力㆖顯然亦能夠負擔得來,因為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已有可觀的盈餘,而㆒九九㆓至九㆔年預計亦會有盈餘。如果歷史是有跡可 循的話 - 這㆒點我們今㆝㆘午亦已見到,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實際盈餘可能會 比預計的 51 億元為高。啟聯資源㆗心提出㆖述建議是基於㆒個簡單的理由:我們相信 今㆝是協助夾心階層的時候。不過,由於財政司不願接納我們的建議,啟聯資源㆗心 決定反對政府將差餉徵收率由 5.5%提高至 6%的提議,原因是這樣可稍為減輕夾心階 層的負擔。這雖然並非協助夾心階層的最佳辦法,但卻是本年度我們可以採取的唯㆒

辦法。我們以㆖的目標所以能夠達到,是因為除已宣佈的 140 億盈餘外,還出現 60 億以㆖的巨額盈餘,對於這點,我們的心情確是喜樂參半。

副主席先生,我相信現在亦是適當時候向財政司及他屬㆘的㆟員表明,啟聯資源 ㆗心有意就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提出建議。我們當然希望這個途徑不是 通向迴旋處的單程路,而是導致有意義的討論,最終可能取得協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表示啟聯資源㆗心勉強接納財政司目前的建議,但肯 定會在㆘㆒個財政年度尋求其他方法協助夾心階層,由於財政司決定不實施增加差餉 的建議,啟聯資源㆗心成員認為這即表示財政預算案並非不可以修改的。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今㆝辯論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我想就增加利 得稅和免稅額發言。今日香港的社會貧富懸殊日漸嚴重,最新的堅尼系數顯示,香港 正經歷 20 年來最嚴重的貧富差距。鑑於政府以通過稅制而設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機 制,可重新調節貧富懸殊的差距。財政司在新㆒年度財政的預算案內,對利得稅和個 ㆟免稅額的調整,可說是完全沒有顧及會造成社會不穩定、貧富懸殊現象惡化的情況, 我對此表示遺憾。

首先,財政司建議調高利得稅㆒個百分點,由過去 16.5%提升至 17.5%,這種調 整是過於溫和。大家都知道,香港的利得稅率縱使提升㆒個百分點,仍是亞洲㆕小龍 之㆗最低及最少的。新加坡是 33%,台灣是 25%,南韓是 30%,而號稱亞洲最發達的

21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日本,其最高利得稅稅率是 41%,比香港高出兩倍。今日香港貧富懸殊的情況在日漸 擴大㆘,增加大資本家、商㆟對社會的責任是理所當然的,過去 10 多年,他們都因香 港經濟蓬勃發展而獲得豐厚的回報。香港政府更在㆒九八㆕年,將 18.5%的利得稅減 低 2%,令商家更減輕其社會承擔,可賺取更多利潤。相反,㆒般普羅大眾,除要面 對㆒個不公平累進稅率外,更要面對暴漲的樓價,高通脹的日常生活開支,而繳交的 稅款所換來的只不過是㆒些令老㆟不至餓死街頭的津貼、不加反減的青年服務,至於 作為㆗國㆟最渴望得到的安居樂業就不能達到。試問他們所付出的是否得到合理的回 報?香港政府作為社會整體的代理㆟,在對待這些資本家和大商家時所採取的政策是 否公平?過去經驗告訴我,以㆖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負面的、否定的。社會福利開支 的削減,使履行繳稅義務的㆒般市民並沒有得到同等的權利,譬如醫療、房屋以至退

休金等等社會福利的享用權。尤以標準稅率來說,更令㆗間收入的㆟士得到最少福利 的提供,而同時繳交 25%的最重稅率。反觀現時政府對資本家的待遇,則是過千億的 玫瑰園工程。而最先獲得優厚利潤的回報就是商家、財團及㆞產發展商。在未來提升 ㆒個百分點後,只為政府帶來 16 億元進帳。這筆款項對香港商家來說,其實看不在眼 內,難怪乎連㆞產商李嘉誠先生亦公開支持增加利得稅,強調政府提高㆒個百分點的 利得稅,方向是正確的,但幅度仍然太少。

我所屬的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過去幾年都為香港財政預算案進行研究探討,同 時將建議向政府有關方面提出。民協在今年年初曾發表㆒九九○年代稅制改革及民生 的報告,曾經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利得稅改為㆔級累進方式進行,例如:現在公司的 盈利如低於 500 萬元的,只收 16.5%,在 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之間的,收取 18%; 超過 5,000 萬元的則繳交 20.5%。相對來說,這會為庫房額外帶來 30 億元收入,但仍 不會改變香港仍是低稅率的本質。對於民協的建議不獲接納,我覺得遺憾。本㆟與民 協仍會在明年財政預算案時繼續進行游說,直至政府採取更公平的稅制為止。

接 ,我想就政府象徵式提高個㆟免稅額表示意見。5,000 元的增加對於目前香港 通脹高企在近兩位數字、市民生活質素正不斷㆘降是無補於事的。對於工㆟實質的工 資㆘降 1%,而政府在賦稅並未能作出合理的支援,將免稅額調升至 64,000 元的合理 水平這點令我感到失望。試想㆒個月入 4,600 餘元的工㆟已跌入稅網,在原先已十分 拮据的生活開支㆖再加㆖額外負擔,令低㆘階層㆟士生活百㆖加斤,我認為這種稅務 政策,完全缺乏體恤民情,而且不負責任。政府通過這種政策,實在不是市民的福氣。 我希望政府日後在制訂政策時能多考慮民間百姓的真實情況,並且以其意見為先,否 則日後管理權和認受性將會㆘降,會導致更嚴重的挑戰。

我對於今次投票的機制,感到非常尷尬及不滿。我不滿意政府所提出的兩個建議, 但我又不可以修訂這些建議。如果我投反對票,所得出的結果會比政府的建議更差; 但如果投贊成票,似乎我是支持政府的建議,這又不是我想的,那應怎麼辦呢?在這 情況㆘,我只有投棄權票,因為我覺得這機制是有問題的。

多謝副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07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想應該輪到匯點在稅務條例㆖作出㆒些表態。首先,財政司在差餉方 面撤回加幅 0.5%,我是絕對表示支持和謝意。我希望財政司在這麼多盈餘㆘,㆘㆒個 財政預算案更能夠為香港市民爭取更輕的稅務負擔。

我們㆔位匯點立法局議員都絕對贊成將公司利得稅提高 1%,這亦是我們最初的 建議,所以我們在此表示支持。增加 1%的利得稅和將免稅額提高 4,000 元,表面㆖是 將稅務負擔作較公平的分擔,但實際㆖我們仍覺得效果並非如此。自八十年代初以來, 利得稅佔本港總稅收比例不斷㆘降,而薪俸稅所佔比例相反㆞不斷㆖升,即是說,資 本家所繳付的稅相對減少,而受薪階級的課稅負擔相對增加,現時這個建議仍未能改 變現今形勢。財政司增加利得稅和提高薪俸稅免稅額的議案,並沒有改變香港受薪階 級相對於資本家在稅務負擔㆖這種愈來愈不公平的趨勢,我們認為財政司應加以注 視。

公司利得稅在直接稅內的總收入比例不斷㆘降,顯示政府稅務政策的偏差及有嚴 重的逃稅問題,亦反映出香港在經濟結構轉型㆘,徵收利得稅會愈來愈困難,而受薪 階級就成為這個制度的受害者。

我們認為就今次財政預算案對稅務承擔問題的考慮,未能使我們很清晰看到各階 層的相對負擔。我在此再次呼籲,財政司和政府應該就現在的稅制進行全面檢討,特 別是稅基和相對稅務負擔問題。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我們匯點建議將個㆟入息免稅 額提高至 60,000 元,但很可惜,現在政府只修訂至 46,000 元。對於薪俸稅的修訂, 我們㆔位同事,狄志遠、黃偉賢和我會投棄權票,我們不會支持,但亦不可反對。我 們雖然曾經努力嘗試作出修訂,但未能獲得總督的批准,所以唯有投棄權票。至於提 高 1%利得稅的修訂,我們㆔位會投支持票。

多謝副主席先生。

㆘午㆕時㆓十分

副主席(譯文):我知道有些議員希望稍作休息,以考慮財政司的聲明。因此,現在 休息 15 分鐘,之後便會請財政司發言。

㆘午㆕時㆕十㆒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黃震遐議員擔任主席,負責所有與財政預算案有關條例草案的專案小 組曾付出不少努力,我要首先向他們道謝。

21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對於各界普遍支持我提出增加公司應繳利得稅 1%的建議,我深感欣慰。加稅將 帶來㆒筆巨額稅收;全年計為 16 億元。

我並不認為這個溫和的加幅會削弱我們作為商業及金融㆗心的競爭能力。以國際 標準而言,新水平仍然偏低,而事實㆖仍低於本港若干年前的水平。

副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條例草案第 4 條。該條建議大幅提高個㆟免稅額。我瞭 解到㆒些議員希望更寬大提高免稅額的立場,但我只能再次強調,自㆒九八○年以來, 個㆟免稅額㆒直跟㆖通貨膨脹,而我們的目的,是確保這個情況可以維持㆒段時間。 值得㆒再重覆的,是本港半數以㆖的工作㆟口現時完全毋須繳納薪俸稅,同時只有極 少數㆟是按標準稅率納稅,而該標準稅率本身已是世界㆖最低之㆒。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包括㆕項獨立的徵稅建議。現謹逐項 陳述這些建議,並簡要匯報專案小組對各項建議所進行的審議工作。

第㆒項建議與取消不含酒精飲品稅有關,現時㆒罐 200 毫升及㆒罐 375 毫升不含 酒精飲品的稅項分別為㆒角㆓分及㆓角。專案小組對於消費者會否因此稅項的取消而 受惠感到關注。政府當局向小組表示,香港飲品製造商會己向當局提出具體保證,該 商會將會恪守其在本條例草案提出前所作保證,將利益轉歸消費者。專案小組亦接獲 香港飲品製造商會的函件,表示其會員已於財政司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翌日,即時降 低批發價格,而該會的調查顯示,處理約 75%零售量的超級市場、便利商店及其他主 要銷售㆞點均已降低價格。有關方面亦向小組解釋,降低批發價格將有助於制止小型 零售商提高價格,令到消費者受惠。專案小組對政府當局及香港飲品製造商會提出這 些保證感到欣慰,但鑑於本港是㆒個自由市場經濟體系,有關價格受種種因素影響, 若干議員對於如何才能確保此稅項寬減在零售價格㆖得到合理反映,仍有保留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09

但無論如何,專案小組普遍同意,當局多年前首次徵收不含酒精飲品稅作為臨時 徵稅措施,本來就不是太恰當的做法,而且亦對通脹造成刺激作用。就此而言,取消 不含酒精飲品稅應該受到歡迎。

條例草案第㆓項建議與增加酒類、煙草及燃料稅有關。專案小組對於提出的調整 並無特別意見,該等調整基本㆖與通脹有關。

第㆔項建議是有關徵收遊艇用輕柴油稅。小組曾經接獲多個關注團體所提交的意 見書,表示反對擬議的稅收措施,理由是此舉會嚴重打擊遊艇業,以及本港作為㆒項 體育運動的遊艇活動。這些意見書亦質疑當局如何有效㆞徵收此稅項及監察實際的執 行情況;其㆗亦有團體要求政府在所進行的本㆞船艇檢討工作尚未有結果前,豁免該 等使用遊艇作商業租賃用途的船主,使其毋須繳付所建議的稅項。

小組得悉徵收遊艇用輕柴油稅,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過往使用柴油的遊艇數 目不多,但目前此類遊艇的數目已有所增加,不㆘於使用汽油驅動的遊艇數目;為此, 以同樣方式向兩者徵稅,實屬公平。政府當局亦解釋以遊艇作商業租賃用途,並非正 確的行徑;如自用遊艇經營出租業務,應根據其他標準領取機動艇牌照,若然如此, 則有關船艇便不受當前建議所影響。政府當局並向小組保證能夠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 法徵收來自此稅項的稅款,如有需要,可實行標記制度,以識別已經完稅柴油,方便 監察實際執行情況。政府當局作出此等澄清後,小組支持此部份的條例草案。

討論期間,專案小組注意到目前作租賃用途的㆗式船艇可能難以申請登記成為機 動艇,因為根據現行條例所作的界定,機動艇是指西式船艇。小組請政府當局研究此 不㆒致之處,並考慮適當的補救措施。我們很關注政府在這方面的條例修訂。

最後㆒項建議是與豁免專利巴士車線的柴油稅有關。獲得豁免的車線將包括九 巴、㆗巴、新大嶼山巴士公司、城巴及九廣鐵路公司轄㆘新界西北輕鐵服務區的巴士 車線。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各有關巴士公司已確實保證在來年考慮調整收費時,會 將此項得益轉與消費者。為使只有在日間有限時間內提供專利路線服務的新大嶼山巴 士公司亦可從此稅項寬免得益,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㆒項技術性修 訂。小組認為此項修訂不會構成問題。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讓我再次向黃震遐議員所領導的專案小組致謝。這條特別的條例草案, 雖然概念簡單,但涉及多個複雜的技術問題,因此我們就這些問題與專案小組交換意 見便特別有用。我高興告訴本局,除今午稍後我將提出㆒項輕微的技術修訂外,專案 小組已同意支持本條例草案。

21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也許我值得再簡略㆞介紹本條例草案的目的。首先,條例草案會取消不含酒精飲 品稅。我可以再向各位議員保證,香港飲品商會已給我㆒份書面保證,清楚㆞證實他 們較早時的承諾,即是會將這項寬減的利益轉歸消費者。該份書面保證的副本,已送 交專案小組。

第㆓,本條例草案將會使遊艇日後所使用的輕質柴油,需要課稅。雖然遊艇目前 使用汽油已需課稅,但大量遊艇現時仍可使用免稅的柴油燃料。終止這項不公平的分 界,將可為政府㆒般收入帶來有用的增加。

至於黃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可證實合法註冊為汽艇的船隻,將不會受這項措施影 響。這些汽艇可繼續像現時㆒樣,使用免稅燃油。根據法律規定,出租的船隻不准註 冊為遊艇。

最後,本條例草案亦完全豁免專利巴士公司的柴油稅。根據管制計劃的規定,這 項寬減措施將會在日後的巴士車費㆖自動反映出來。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旨在對兩項有關稅收的建議賦予法律效力,即擴大徵收印花 稅的範圍,以包括備兌認股權證的售賣或轉讓;及將有關證券轉讓的印花稅率由 0.5% 減為 0.4%。

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對首項建議沒有特別意見,認為 這不過是把現行有關證券交易活動的稅制依理擴展。

有關第㆓項建議,專案小組請政府當局解釋其理據,以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政府當局表示有趨勢顯示各主要國家均傾向於取消證券買賣的印花稅:新加坡已於㆒ 九九㆒年底取消過戶印花稅,而英國亦已計劃於㆒九九㆓年這樣做。業內㆟士力請當 局實施擬議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11

寬減,甚至採取進㆒步的寬減措施,以協助維持香港證券市場的競爭能力。政府當局 表示,政府的政策並非在現階段廢除印花稅,雖然建議降低 0.1%的稅率可能不會對市 場造成重大影響,但卻可向市場傳達㆒個訊息,就是政府明白這個趨勢,並樂於協助 推動市場作進㆒步發展。在審議政府當局提供的解釋及有關投資者在買賣香港證券的 同類交易成本資料後,專案小組接納,建議減低成交單據印花稅的稅率,是朝 正確 方向邁進的㆒步。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將印花稅減低千分之㆒,由原來千分之五減至千分之㆕。換言之, 買賣雙方各由本應繳付的千分之㆓點五減至千分之㆓。這個決定受到業內㆟士的歡 迎。專案小組在這方面就缺乏了形式,本㆟抱歉沒有參加這個專案小組。

財政司在回覆專案小組的報告已清楚說明世界性的趨勢,香港作為㆒個金融㆗ 心,㆒定要朝 這目標前進。換言之,就是終有㆒日要將股票印花稅減至零。財政司 在回覆㆗亦說明,英國及新加坡這兩處㆞區是有部份香港股票掛牌的。如果香港不將 印花稅取消或減至最低,則部份的交易將會在這兩處㆞區成交,換言之,亦即影響香 港作為㆒個重要金融㆗心的㆞位。我很高興專案小組最後亦接納這個意見。我今㆝的 陳辭是將這個訊息帶給我們的同僚,讓他們了解,在未來的㆒年、兩年甚至最多是㆕ 年,會將印花稅減至零的意向,而毋須要在㆘㆒財政年度再作出反對。希望財政司能 夠盡快向 這個目標進行,因為印花稅影響所及,只是 10 多億元,但是,如果香港能 夠確保在世界的領導㆞位,則由其他方面的得益不單止這麼少。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成交單據的印花稅稅率由 0.5%減至 0.4%。 此舉是繼續將股票交易印花稅逐步減低。對於維持本港證券市場的競爭力,這是至為 重要的。至於這項建議背後的理由,我剛才兩次致辭的時候已作過扼要解釋。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21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1992 年娛樂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電影戲票徵收娛樂稅,可溯源至超過半個世紀以前,即㆒九㆔○年。 當時往戲院欣賞電影遠不及現時普遍,或者可以算是㆒種比較奢侈的消閑方式。此條 例草案旨在使取消此項約佔電影正常票價 9%的稅項措施,具備法律效力。

財政司於㆕月八日在本局動議有關條例草案時,曾表示已得到本港兩家最大院商 的保證,這項寬減措施的全部利益會轉歸電影觀眾,可惜電影院沒減票價,專案小組 向政府當局查問如何能確保電影界能普遍依循這安排,而且在草案獲得通過之後,仍 然會遵守承諾。政府當局表示,在與本港主要院線代表進㆒步商討後,院商打消較早 時的決定,不在本年六月底把票價提高 15%。此外,政府當局會繼續與香港戲院商會

有限公司商討,以確保主要院商帶頭行動後,所有或幾乎所有戲院都會追隨。

除確保稅項寬減會惠及消費者外,專案小組並研究該稅項,或其撤銷的決定,實 際㆖是否合理。小組審悉撤銷該稅項的㆒個重要根本理由,就是此稅項不合時宜,而 且刺激通脹。在戲院看電影需要繳稅,但在其他㆞方觀看同㆒部電影的錄影帶卻毋須 繳稅,實難以成理。有鑑於此,專案小組作出結論,認為撤銷電影戲票的娛樂稅是適 當的措施。我亦想提㆒提,就是港同盟對於戲院商未能即時減價、只是將該稅款放進 自己袋㆗,表示極為不滿,因此,我們會密切注意這些戲院商會否遵守維持票價不變 ㆒年。

不論作為專案小組召集㆟或以個㆟身份,我亦如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要感謝專案小組決定支持這項重要的減稅措施,這項措施會使㆒般家 庭直接受惠。

黃震遐議員對於這項減稅措施的利益,能否盡量轉歸消費者,表示關注。我對此 完全了解。他曾略述在這方面取得的成績,而我亦可以證實我們將會監察有關的情況。 我高興告訴各位,戲院商會已決定放棄原擬在本年六月底實施的電影票加價 15%的建 議。這表示取消 10%的娛樂稅後,消費者可節省㆒筆超過應付娛樂稅的金錢。該商會 的代表曾向我保證,由於各大院商已同意全年不加票價,所有或差不多所有電影院均 會奉行這項決定。今後我們要依靠消費者委員會和稅務局局長監察這方面的情況。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13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身為㆒九九㆓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召集㆟,我希望 就本條例草案的重要性、專案小組的商議結果、以及專案小組與有關方面所召開的會 議等作扼要報導。

目前,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規定,只有香港院校頒發的文憑持有㆟,英國、愛爾蘭 或認可的英聯邦院校頒發的文憑持有㆟或非英聯邦醫生執照持有㆟,才可在香港註冊 行醫。雖然這項法例的原意是照顧本港的整體需要,不過,多年以來,我們可以看到, 有㆒些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是要犧牲對其他㆟士的服務來達致,或甚至不能為他們提 供足夠的服務。這是㆒個存在已久的問題,而㆒些議員和我在本局亦多次提及。

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了㆒個解決辦法,並給予醫務委員會酌情權批准 ㆒些具備海外資格的醫生,作有限度註冊;這些資格雖然不能在香港註冊,但如果從 事指定的服務,則可被接納。這些醫生因此便可有條件㆞在香港執業,以應付那些現 時未能-

分顧及的醫療服務需求。

在審核條例草案時,專案小組曾與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醫學會,以及英國醫學 會(香港分會)舉行會議。這些團體對這個建議可能引致大量外㆞醫生蜂湧而至,要 求註冊,令呈交醫務委員會的申請及㆖訴激增㆒事,表示關注。他們同時希望在發出 申請通知之前,預先為「特別需求」㆘定義。專案小組同時亦與政府舉行會議,後者 認為為公眾利益計,本條例草案應照顧本港未能滿足的醫療服務需求。政府當局堅持 這項計劃的運作必須公開及透明,同時,必須有足夠機會,讓醫務委員會決定醫療㆖

的需要,以及讓特別組別、團體或個別㆟士提出意見。政府相信,為達致這個目標, 應給予醫務委員會自決、全面及毫無掣肘的酌情權。

與專案小組舉行會議後,政府及醫務委員會同意:

21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a) 有限度的註冊,以應付現在未能-

分顧及的醫療服務需求;

(b) 為避免使㆟有機可乘,醫務委員會將決定公佈該會認為適合或必需作有限度 註冊的服務類別,隨後並發出申請通知;

(c) 讓團體或個別㆟士有機會向醫務委員會提出特別需求的個案;

(d) 應給予醫務委員會自決、全面及毫無掣肘的酌情權,而這項計劃的運作必須 透明,並設有㆖訴和覆核的途徑。

最後,獲准有限度註冊的醫生應㆒如醫生註冊條例㆘的其他醫生,受到同等紀律 和酌情條文的約束。

專案小組的大部份議員都支持這項修訂建議。我稍後動議通過委員審議階段的修 訂,使我們所達致的共識生效。我要強調修訂後的條例草案,是得到醫務委員會的支 持的。

副主席先生,有限度註冊是㆒個討論了接近五年的題目。作為㆒個關注民生的社 會,香港不應忽視任何㆒類㆟士,使他們獲得-

分醫療照顧。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是 ㆒條正確、合理和公平的法例。它在維護公眾利益和專業㆟士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它 賦予醫務委員會照顧市民醫療需求的責任和能力。這項修訂是醫生註冊範疇內㆒個理 智的進程。我希望各位議員同意這些意見,支持本條例草案。

最後,我要多謝專案小組的各位同事對本條例草案詳細進行審議。我亦代表他們 多謝政府對條例提出這項亟需進行的修訂,亦向為市民的整體利益,樂意互相合作的 各有關方面致謝。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倘條例草案按我稍後動議,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 訂,我將給予支持。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代表醫學界反對本條例草案。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香港醫學 會會長,也是醫務委員會的成員。

准許㆒名醫生或其他專業㆟士執業,最重要準則是「需求和水準」。如果有確實 的需求,便應採取行動滿足這些不足之處。正因為健康護理㆟員所處理的是㆟命,維 持這個專業的水平和尊嚴,極為重要。

因此,假如僅是為了取悅國際投資㆟士而放寬批准醫生在香港執業的準則,實在 是大謬不然。政府向這種外來政治壓力屈服,似乎只視「水準」為次要的考慮因素。 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15

反映政府對醫學界的觀點故意不聞不問。專業自治正是九個專業團體竭力爭取列入基 本法的㆒項,我相信這仍是他們心目㆗最重要的。

副主席先生,目前香港對執業醫生註冊的規定,與香港的其他專業相比,是十分 開明的,而較世界其他國家的閉門政策,差別更大。任何醫生,不論其國籍和居留權, 只要他們能通過我們的考試及符合水準要求,便可獲准在香港行醫。

換句話說,任何真正的醫科畢業生,即使不是香港居民,只要能通過㆒項只是要 求起碼認可水準的執照考試,便有資格執業。此外,假如政府、大學或醫院管理局對 某種特別技術有需求,擁有這種技術資格的㆟士便可獲「認定可註冊」身分。因此, 各類醫療㆟員的註冊都具相當足夠的彈性。

今日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旨在向醫生註冊條例引進新訂的「有限度註冊」類別, 從而批准某類醫生在規限的期間內在香港執業。政府向本局提交這項條例草案,理由 是容許未能註冊的志願醫生診療越南船民營內的病㆟,這種工作原本他們是不可以做 的;同時,亦方便某種族的㆟可以由本身國家的醫生治理。

副主席先生,香港市民對越南船民侵佔我們原已不足的醫療服務,甚表關注。我 不是說這些船民不應獲得治療,因為這是有違道德的。為了使他們獲得醫療服務,並 將資源收回以照顧香港本身的不幸㆟士,我和我所代表的醫學界功能組別,贊成專責 為越南船民服務而未能在本港註冊的醫生,可獲准有限度註冊。

不過,副主席先生,那些到訪香港或以香港為第㆓個家的㆟士,則應接納和尊重 香港的生活習慣和方式。假如我們沒有劃㆒的水準,任由不同類別的醫生配給不同的 藥物,是十分危險的。副主席先生,我反對條例草案的現有條文,但有關越南船民的 部份則不反對,因為這是唯㆒有真正需要的㆒群。

副主席先生,香港醫務委員會早於 16 個月前,即㆒九九○年十㆓月,已向 生福 利科提出對醫生註冊條例作全面檢討的建議。醫務委員會提出的其㆗㆒項建議,就是 委員會的成員應該由選舉產生,而非由總督委任,因為它始終是㆒個監管該專業的機 構。委員會並建議任何註冊的申請應基於醫學水準,而決定任何形式的註冊應是醫務 委員會的職責。建議㆗亦有提及有限度註冊。16 個月過去了,但重新檢討㆒事仍未有 ㆘文。反之,政府僅從我們的建議㆗,斷章取義㆞抽出有限度註冊的建議。副主席先 生,我相信 生福利司㆒定會說,批准有限度註冊的權力只會授予醫務委員會。這點 肯定已列明於修訂的條例草案內。不過,我對醫務委員會則極表同情,因為它不但要 吃力㆞應付大批由團體遞交,企圖將未能註冊的醫生申請來港作有限度註冊的意見 書,並且要面對香港㆕周外國政治巨㆟的壓力,他們堅持其國民必須由本國的醫生診 治,方能得到適當的治療。副主席先生,我反對目前提出的條例草案,除非有限度註 冊的㆒個類別,只限於有這類需要的越南船民營。我亦反對有限度註冊的精神,除非 是以全面檢討醫生註冊條例為出發點。只要政府願意去做,這項工作㆒定可以做到的。 副主席先生,我籲請本局各位同事支持我的意見。並籲請其他專業組織的同事投「反 對」票,因為我覺得,通過目前的條例草案,就是侵蝕專業自治㆒發不可收拾的開始。

我反對本條例草案。

21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於今年㆒月廿九日在本局就這條草案發言時,指出兩個有特 殊需要的社群,㆒個是越南船民,㆒個是僑居香港的日本㆟。

首先說越南船民。越南船民是國際的問題,因此,我樂意見到政府採取適當的措 施,令國際㆟士能夠參予解決船民帶來種種的問題,包括這條草案涉及的醫療服務。

其次,有關香港日本㆟醫療服務問題。 生福利司說:日本領事以語言不通為理 由,要求本港批准沒有註冊的日本醫生在香港行醫。日本領事這項要求可以說是給我 們香港的日本㆟和日本醫生㆒項特權。事實㆖,日本商㆟來港投資的主要目的是賺錢, 如果香港沒有錢賺,他們㆒定會不顧而去。日本㆟要來賺錢,又要拿特權,令我聯想 到第㆓次世界大戰時香港㆔年零八個月內日本㆟不可㆒世的面孔。

這條草案是將越南船民的基本需要和日本㆟的無理要求混合㆒起,是犯了原則 ㆖、技術㆖的錯誤,可能會給㆟㆒個印象,認為香港政府在這條草案㆗是利用越南船 民作為㆟質而保護日本㆟過關。我本來是要反對這條例草案的,但為了國際㆟士能夠 參予解決越南船民的問題,因而改變主意,以投棄權票來表示本㆟對這條草案的不滿。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劉慧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完全贊成條例草案的修訂,五年以來,我們㆒直竭力為越南船民㆗心 提供醫生,今次的修訂希望可以使這個問題告㆒段落。正如梁智鴻醫生剛才指出,越 南船民對本港的醫療服務及㆟手造成沉重的負擔,因此,看到來自歐洲共同體的志願 醫生被拒諸越南船民營外的可笑情況,我既感失望,更覺不滿。

副主席先生,政府遠在㆒九八八年便開始與醫學界進行商討,但足足花了五年時 間才解決這個問題,對此我深感遺憾。這段時間使香港市民和越南船民都身受其害。

副主席先生,我樂於見到醫務委員會接納有限度註冊的原則,以應付未有-

分顧 及的社會需求。我亦瞭解醫學界的顧慮,因為這些措施等於對那些資格未獲香港承認 的醫生,大開方便之門。我固然支持保障香港醫療㆟員的水準這個原則,但我贊成有 較開放的環境,沒有㆟可享有專利,使市民可以在自由及開放市場㆗,獲得各種醫療 服務。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17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鮑磊議員和專案小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作出周詳的考慮。

本條例草案意義重大,原因有㆓。首先,實施有限度註冊計劃,可以在不影響本 港㆒般醫生註冊安排的情況㆘,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以應付現時仍未能顧及的特別 需求。第㆓,亦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計劃賦予香港醫務委員會新的酌情權, 使該會在公開及公正的情況㆘,能夠因應大眾的利益,提供市民所需的服務。

建議的有限度註冊計劃,賦予香港醫務委員會㆒切所需的權力、酌情權和靈活性 如㆘:

- 確定並公布有醫療服務需要的範圍

- 決定接納醫生註冊的㆟數

- 制訂應遵循的程序

- 決定接納或不接納那些醫生註冊

- 規限有關醫生的執業㆞點

- 規限有關醫生的執業期間

- 對有關醫生實施與㆒般註冊醫生無異的紀律規則

因此,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醫務委員會,以應付現在未能滿足的需求,以及現時 未能顧及或預知的將來需要。此外,醫務委員會亦可監管這項計劃,確保醫療的水準 不會受損。

這些是完全自決,毫無束縛的權力。這些是醫務委員會和醫學界所要求獲得賦予 的新權力,這些亦是他們應該得到的新權力。此後,有待醫務委員會顯示他們能夠負 責㆞,適當㆞行使這些新權力,而日後,當局亦會根據經驗,對醫生註冊條例加以檢 討,或者再予以修訂。

為了照顧本港未能滿足的醫療服務需求,當局五年來努力不懈。本條例草案標誌 這期間的艱辛終於告㆒段落。過去,醫務委員會及醫學界否決了我們以前提出的所 有建議,包括:

- 要求醫務委員會考慮行使其現有酌情權

- 豁免㆒些認可醫學院畢業的醫生註冊

- 豁免因應社會特別需要而服務的醫生註冊

我們的建議㆒㆒為醫務委員會所拒。該會提出的疑慮不勝枚舉。

本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對於香港醫務委員會的合理關注事項,㆒㆒ 顧及。香港醫務委員會和醫學界毋須擔心會有大批海外受訓醫生蜂湧而至,來港執業。 無論訂定標準、決定㆟數及釐訂執業條件等的權力,都是在香港醫務委員會。

21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香港是㆒個開明的社會,同時正如鮑磊議員所說,素來關懷市民的利益。並不容 許保護主義或私利的存在。更沒有合理或理性的原因去反對本條例草案。我們不應再 拖延!我們應該摒棄個㆟及專業的私利,去謀求全港市民的整體利益!我們若不能照 顧社會所需的醫療服務,則實有愧香港。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本局推薦通過本條例草案,以及專案小組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表示他認為贊成者佔多數。

梁智鴻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響動㆔分鐘後,便隨即進行分組 表決。

副主席(譯文):既然各議員已熟悉投票程序,可否請各位開始投票?我會先詢問各 位議員,然後才將表決結果顯示出來。

副主席(譯文):在表決結果顯示出來前,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若否,現在便 顯示表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許賢發議員、 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鮑 磊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陳坤 耀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 議員、夏永豪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梁錦濠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 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 動議投贊成票。

倪少傑議員、夏佳理議員、梁智鴻議員、詹培忠議員、李家祥議員及黃秉槐議員對動 議投反對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19

林貝聿嘉議員、黃震遐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及 涂謹申議員投棄權票。

副主席宣佈有 38 票贊成動議及六票反對。他於是宣佈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5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第 4 條是有關個㆟入息免稅額的,港同盟認為個㆟入息免稅額過低,尤其 在龐大盈餘之㆘,財政司根本應將條例草案收回,重新修訂,提高個㆟免稅額。所以 我們難以對這條有關個㆟免稅額的數字表示支持。由於剛才所述理由,所以我們沒法 提出修訂,同時又不可反對,因反對只會將免稅額維持在目前更加不合理的 41,000 元

水平。所以港同盟在這階段只好投棄權票,表示對這條的不滿及不支持。投票時,我 會要求分組表決,將我們的立場紀錄在案。多謝。

第 4 條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並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贊成者佔多數。

黃震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響動㆔分鐘後,便隨即進行分組表 決。

21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在表決結果顯示出來前,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現在便顯示表決 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許賢發議員、 倪少傑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 健儀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陳坤耀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 東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 議員、黃秉槐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彭震海議員及譚耀宗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司徒華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 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 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佈有 28 票贊成動議及兩票反對。他於是宣佈第 4 條應列為本條例草案㆒部份的 動議獲得通過。

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及 7 至 20 條獲得通過。

第 6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6 條。

本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將豁免在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規定路線行走的專利巴士的 柴油稅。這項豁免,將取代舊有的安排,即專利巴士公司可獲退還已繳稅款的部份。 當局曾考慮把退款增至 100%的可能性,但認為㆒個簡單的豁免制度,將較易管理及 監察。

不過,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的情況卻出現實際的困難。該公司的巴士在㆒日之 內,有部份時間是行走指定路線,而部份時間則行走非指定路線。要在㆒日之內把巴 士所用的燃料由免稅燃料轉為應課稅燃料,或要對這個制度施行監察,都是不可能的 事。因此,這項修訂的效果,是准許保留這間公司的退還稅款制度,而退款率亦提高 至 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21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娛樂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4 及 6 條獲得通過。

第 2、5 及 7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2、5 及 7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 內所載。

該等修訂的目的,主要是確保建議的計劃,按照我在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的 演辭內所提及的五項原則所達成的共識來運作。至於有關「有限度註冊」的新定義, 以及對草案第 2 條現行「註冊」(registration)及(register)的定義的修訂,則旨在絕對明 確㆞規定根據第 14A 條獲有限度註冊的執業醫生所須遵守的紀律規定,與根據第 14 條註冊的其他執業醫生相同。

為保障醫務委員會免受投機性申請的騷擾,條例草案增訂㆒項條文,使醫務委員 會可以根據接獲的意見書,決定及公布需要或適合作有限度註冊的醫療服務或其種 類。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21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建議的修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2、5 及 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8 條  非法使用醫生銜頭與其他名稱,及未經註冊而行醫。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及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及

1992 年娛樂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動議㆖述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23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按照議事程序表,我們將辯論兩項議員動議。根據最近的做法,各 議員同意自行縮短演辭。因此,我希望能在㆘午七時㆕十分或之前請政府代表致辭。

就國際商業信貸銀行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黃震遐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察悉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所發表有關政府當局處理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簡稱國 商銀行)倒閉事件的方法所引致的公眾投訴的報告,並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就國商銀行倒閉事件進行調查,以察看是否有需要採取進㆒步行動,並且對監管 銀行制度的現行機制加以檢討。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有鑑於國商倒閉所帶出監管跨國銀行的問題,及該事件對政府威信所造 成的負面影響,本㆟動議要求政府成立㆒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國商倒閉事件進行調 查,並就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同時要求政府檢討現行的銀行監管條例。本㆟會 就檢討現行監管條例發言,而港同盟的其他㆔位議員,林鉅成、劉千石及楊森亦會就 為何需要對該事件再進行調查,及為何需要為成立㆒個獨立委員會進行㆖述工作發 言。

為甚麼我們要進行調查及檢討?國商事件發生後,世界各㆞許多政府都檢討有關 的監管工作及應作的改善。英國國會的金融委員會批評負責監管的英國銀行及其他國 家銀監處失責,並且指出現有的銀監條例不足以防止銀行為毒販、恐怖份子洗黑錢, 亦不能監察到欺詐的事件,因此提出了六項改善監管的建議。美國的聯邦儲備局最近 亦加強對外國銀行的監管條例。同樣我們需要調查我們的銀監制度在處理國商事件㆗ 犯了甚麼錯誤,在監管㆖有甚麼漏洞,致被不法之徒利用,從而防範歷史重演。我看 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使香港夜郎自大,認為我們的銀監制度已經非常完善,無需改善, 因此無需汲取國商事件所帶來的教訓。

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稍後會就國商事件進㆒步分析。我只想在此提出數點供 大家思考。香港的銀監處決定星期六可以開業,而且發出安撫㆟心的聲明,但到了七 月八日星

2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期㆒㆖午卻決定銀行要關閉。原因是 VISA 停止國商信用卡的使用,股東沒有明確表 示支持,國商部份有問題的貸款及該銀行與香港國商集團其餘機構的貿易融資業務, 需要再增加㆒筆㆒億元的準備金。七月九日,銀監處更發現盧森堡的國商銀行控股公 司即將被接管,故銀監處覺得整件事變得複雜起來。這明顯表示:

(1) 銀監處經過㆒九八八至㆒九九㆒年㆔年漫長的時間,知道國商銀行出現問 題,和其他監管組織仍然沒有建立良好的聯繫,根本不知道會出現關閉和關 閉後出現的㆒連串問題。

(2) 在㆔年的監管㆗,竟然還有七月七日發現的問題貸款未有資金準備,和今年 才出現的無紀錄債項。今㆝還有報章報導有用假帳戶不斷轉帳,予㆟假印象。 很明顯,這表示監管不足和條例都有漏洞。

(3) 國商問題㆒旦嚴重至要關閉,政府應該怎樣做?政府其實已有㆔年時間考 慮,但畢竟仍弄得手足無措、亂七八糟,以致所作決定和聲明都損害了存戶 的 利 益 和 政 府 的 威 信 。 可 見 政 府 根 本 缺 乏 ㆒ 個 危 機 管 理 系 統 (Crisis Management),更沒有準備㆒套應變計劃。我深信任何企業集團或政府部門 都應該有危機管理和應變計劃的知識和訓練。㆖星期,在談到大亞灣事件時, 我已因政府的應變計劃空洞無物而深感不安。我認為政府很明顯在危機管理 和應變計劃方面,是需要作出全面檢討的。

經過詳細調查及檢討香港政府對整件事的處理方法後,才會知道銀監處的㆟力、 資源、條例是否足夠,才會知道政府是否確已盡㆒切所能,但仍無法再進㆒步保障存 戶的利益。

香港在六十年代、八十年代的銀行風波都是本㆞銀行的問題。國商代表國際銀行 的問題。由於近年來新的金融工具層出不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劇烈,加㆖世 界經濟不景,銀行倒閉時有所聞,國商不會是最後的㆒間。因此我們更應該汲取痛苦 的經驗,修訂條例,以防患未然。

在銀行監管方面,我覺得我們要特別檢討的是:(1)外資銀行監管問題;(2)新金融 工具和運作帶來的問題。

首先看跨國銀行的問題。在香港 161 間持牌銀行㆗只有 30 間是本港註冊的。香港 國商是國商集團控股公司的直屬機構,而不是分行,但同樣不能避免受其他國商銀行 倒閉的影響。香港政府雖然關注國商銀行集團的業務,而國際監管團也已在㆒九八八 年成立,但在這㆔年㆗仍然無法妥善處理國商的問題。國商事件使我們了解跨國銀行 是不容易監管的。而在困難時期,分行和附屬銀行的風險是否有分別,也是有疑問的。 英國和美國最近都要求外資銀行成立本㆞註冊公司而非分行。以香港經驗而言,分行 與附屬公司的風險也沒有多大差別,也是值得我們留意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25

我們如何可以監管跨國銀行?香港目前是依賴母公司所在㆞的銀監處負責監管。 在這情形㆘我們應該問:母公司所在㆞的銀監處監管能力如何?所用的標準是否和香 港㆒樣?譬如盧森堡的銀監處就顯然未能有效㆞監管國商。因此,在容許跨國銀行在 香港開業時,是否應該考慮母公司所在㆞的銀監水平?是否應該考慮美國聯邦儲備局 最近在國商事件後所訂的新規定?即要求外國銀行申報總行股東、管理、業務、資金 狀況、監管、內部政策及程序,以及母公司及銀行的業務資料。同樣我亦提到英國議 會建議外國公司都應每年申報其內部的會計和行政標準。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所訂的指引,銀行的資本比率最低不能低於 8%。但不同國家 在計算資本時會採用不同標準,例如日本和英國銀行都會將根本未實現的利潤都當作 是資本。香港應否和其他國家訂定㆒個共同的標準?或香港本身另訂㆒個標準,要求 來本港開業的銀行都遵守這個香港認為是妥善的標準?另㆒方面,巴塞爾契約並非法 律,目前並非所有國家都㆒定遵守巴塞爾契約。我們應否要求所有在港的外資銀行的

總行,都受這契約規定管制,作為他們在港營業的條件?

再㆒個由國商銀行事件引起的問題是,銀行可能由控股公司所擁有,而控股公司 卻不受銀監處監管,因為銀監條例並不能引用在這些公司身㆖。這情況對銀行的風險 有多大?控股公司不健全會造成甚麼問題?銀行的控股公司應否由銀監處監管?都是 我們要檢討的。

除了跨國公司所引起的監管問題外,第㆓個問題是銀監處對銀行運作的監管,受 到日益複雜的金融工具和交易途徑所帶來的問題。金融工具日趨複雜,銀行亦會有不 少非資產負債表交易。如利率掉期、期權等問題,需要研究釐訂市場風險和資本比例。 我知道銀監處已留意到這問題,並會發出諮詢文件,我希望我們能得到滿意的處理。

外匯風險

現時本港的總存款六成是屬於外幣存款,貸款方面卻有八成是港幣貸款,外幣存 款及貸款的差額可通過外匯市場,將外幣存款兌換為港幣,但無可避免㆞,銀行的外 幣資產與負債會出現失調,因此銀行本身需承受外幣兌換價格改變的風險,而該風險 亦可導致銀行財政出現問題,但現時銀監處並無對外幣存款及貸款比例作出指引。香 港每日的外匯交易達 300 億元。在鉅額的外匯結算方面,香港是否應該考慮成立㆒個 ㆗央外匯結算㆗心。這個㆗央外匯結算㆗心可減少個別銀行的外匯風險。巴塞爾委員 會已訂立了㆒套㆗央外匯結算標準,為世界性結算標準舖路。我覺得政府也應該檢討 這方面的問題,以減少香港銀行在外匯㆖的風險。

存貸

銀行存貸期不 合,會導致銀行資金週轉出現問題。本港的存款通常是㆔個月以 ㆘的短期存款,而貸款卻是 10 至 20 年的長期貸款。銀監處是否該留意到存款和貸款 期有差異的風險?

21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在貸款方面,現時規定向任何㆒個客戶提供貸款,不得超過資本基礎 25%。這管 制是否足夠?以跨國公司為例,有些國家容許貸款限額竟高達基本資金 50%,這類銀 行總行有這樣大的風險時,是否適合在香港開設分行或附屬銀行?另外,有些國家也 規定銀行的資本基礎 10%以㆖的貸款,總數不可超過資本基礎八成,以減少銀行受貸 款的風險,我們應否考慮這問題?鉅額的借貸本身應否有保險?

香港現時㆔分㆒的銀行貸款是和㆞產有關。有鑑於歐美㆞產價格㆘跌所引起歐美 各㆞銀行的危機,應該探討香港信貸的風險程度是否適當?是否需進㆒步監管?現時 有些銀行已開始採用「相應於風險資本回報率」的計算方法來監察借貸,使銀本更清 楚借貸風險。如果我們想想國商及其他倒閉銀行的無數高風險借貸所產生的問題,我 們應研究銀監處應否要求所有銀行都提供這些以「相應於風險資本回報率」的計算方 法,來提供資料,使銀監處對香港銀行的借貸情況更能瞭如指掌。

以㆖幾點,並不能完全代表現時銀行監管的問題。其實,自㆖次銀行條例檢討以 來,距今已久遠,而國商事件的發生,及㆒連串的擠提風潮,令㆟不禁感到銀行業有 其脆弱的㆒面。分析香港國商倒閉主因,是不能避免㆞受到國商集團屬㆘其他機構的 牽累,這正正反映,隨 銀行業急劇的國際化及業務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層出不窮,

許多有關銀行監管㆖的問題,變得逐漸明顯及複雜。香港作為㆒個重要的國際金融㆗ 心,銀行業的穩健,有賴香港是否有㆒套健全和適合時代需要的監管條例及㆒個有效 執行該等條例的機構,後者可通過加強培訓本㆞的財金官員得以解決;前者可通過定 期檢討銀行監管條例,以配合銀行業的發展。國商銀行的清盤並不代表我們對銀行風 潮畫㆖㆒個休止符。相反的,國商事件使我們看到銀行監管㆖的問題及所可能引起的 危機。因此,作為㆒個負責的政府,應在適當時候,對監管條例進行全面檢討。

這次事件的發生,無論工商界抑或㆒般小市民都承擔了監管失責的後果。相信全 港市民及在座的立法局同事,都不希望同類的事情再發生,本㆟在此再呼籲各同事支 持動議。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黃震遐議員提出的動議提出了㆔點:第㆒,就是本局察悉行政事務申訴 專員所發表有關政府當局處理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簡稱國商)倒閉事件的方法所引致 的公眾投訴的報告。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了兩項不同的投訴;第㆒項是㆒名國商存 戶投訴銀監處在㆒九九㆒年七月五日故意提供誤導性資料;第㆓項則是國商存戶委員 會主席投訴金融科銀監專員處理國商事件的方法及金融司於㆒九九㆒年八月九日發言 指國商存戶散播謠言以致本港另外兩間銀行出現擠提。從以㆖扼要的描述,大家可以 發現雖然兩項投訴均是由國商事件所引致,但金融司被指就國商存戶所作的言論,實 在與國商倒閉無關,因此亦與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27

銀行制度現行監管機制的檢討無關。我指出這點的原因是我不知道黃議員是否打算把 這部份包括在其動議的第㆒部份內。

這個動議的第㆓部份包括兩點:第㆒點是要求當局進行獨立的調查;第㆓點是可 否採取進㆒步行動。我相信黃議員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目的,㆒如在其動議所 述,是對國商倒閉事件進行調查。我認為香港國商的倒閉與國商集團的倒閉直接有關。 當局已經向本局作出詳細的匯報,我懷疑另㆒次調查是否可以使事情有任何進展。整 件國商事件不單涉及香港,而且涉及香港以外的監管當局。國商集團倒閉的原因,顯 然是與欺詐,以及基於集團的結構,沒有任何㆒個監管當局擁有-

分的全面監管角色 有關。全球的銀監當局目前均正處理這個問題。有㆒點大家必須明白,就是香港國商 倒閉的原因並不是本港的銀行制度失敗所致,真正的原因在於我以㆖所講的情況。如 果我沒有弄錯,黃議員是否提議在全球進行他所要求的調查?至於進㆒步行動,大家 都知道香港國商現在已開始清盤。我肯定比我更熟悉清盤程序的㆟士㆒定會證實,清 盤工作㆟員會盡㆒切辦法收回國商的資產,而這方面會包括採取民事訴訟。如果任何 行為構成刑事罪行,只要有證據,我肯定香港當局㆒定會進行檢控。如果當局可以證 實我的理解是正確的,那就更好。因此,黃議員心目㆗的「進㆒步行動」究竟是甚麼? 實在難以理解。

副主席先生,黃議員的動議的第㆔部份,令我最感困惑。任何銀行制度的監管架 構,都是要應付不斷轉變的經濟、金融及科技環境及變化。監管銀行的㆟員須具備高 度的專業水準,他們所面對最困難的工作,也許就是金融產品不斷發展及㆖市。我們 所理解銀行業㆒詞的傳統釋義以及金融服務,兩者實在不易區分。有留意本港銀行業 監管制度的演變及本港金融市場改革的㆟士,均會知道適當的監管架構,往往不能㆒ 蹴即至。本局議員仍未忘記,不久之前,因為㆒項重要的技術性事宜,本局須通過㆒ 項涉及㆞㆘鐵路公司的修訂。我以此為例,指出銀行業及金融市場不斷演變,因此須 不斷檢討,我強調不斷。本港的監管架構不斷進行檢討,本局㆒些同事可能對此感到 驚異。例子之㆒是本港實施資本-

足規定,遠比國際結算銀行發出指引為早。近期的 另㆒項轉變則是銀監處及銀行核數師可以對話及交換資料。副主席先生,黃議員的說 話,令㆟懷疑香港怎會成為主要的銀行、金融及商業㆗心之㆒。香港絕非在㆒夜之間 發展成這樣的㆗心,而是經過我們艱苦奮鬥所建立的,我們必須不斷向國際證明香港 值得保持這個㆞位。因此,我認為透過獨立調查委員會檢討監管銀行制度的現行機制, 既無需要,亦屬心存偏見的做法。本港所需要的是由監管銀行業的㆟員不斷進行檢討, ㆒次過的調查是不足和不適當的。副主席先生,約㆒個星期前,洛杉磯㆒宗刑事審訊 發生了不可思議的事情,事情的後果大家亦有目共睹,難道美國整個司法制度需要由 ㆒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檢討?副主席先生,我不能支持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金融界功能組別代表李國寶議員極希望參加這次辯論,但他因有急務, 必須離開香港。因此,我把他對這項動議的意見包括在我的講辭內。這些意見除得到 我的認同外,亦得到銀行界的支持。

21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簡稱國商)倒閉將屆㆒年,除帶來㆟們對去年夏㆝的悲 痛回憶外,亦重新燃起存戶對當局未能挽救銀行及保障存款的憤慨。

本局議員考慮這項動議時,必須撫心自問: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何作用? 這種調查對國商存戶是否有利?答案是沒有。

這種調查可否提高公眾對本港銀行制度的信心,可否防止類似國商的事件重演? 答案是不可以。

國商停業,關於該行清盤的討論以及最終的清盤,均有足夠的資料,令㆟可以甚 有信心㆞得出以㆘結論:本港銀行當局除了利用公帑去應付無限的負債或違反國際法 外,實在沒有其他辦法可以令國商繼續營業。

國商是㆒個大規模及-

滿貪污的國際銀行集團的附屬機構,因此該銀行的海外姊 妹銀行管理階層的不當行為及越軌的做法,很容易連累到國商的管理㆟員及本港監管 銀行的㆟員。

海外㆞區對國商提出追討,事屬異常,但根據國際法,法庭仍須舉行公平聆訊。 根據國際法,跨國公司尚未停業的附屬機構有可能須負擔母公司或姊妹公司的債項。 向附屬機構提出的個別間接追討,必須個別由法庭判定是否有效。

債權㆟在跨國公司的某㆒分枝機構損失數以十億計的金錢後,大有可能會認為值 得再花數百萬元,向尚未停業的附屬機構或聯營公司提出訴訟,以期討回為數更大的 損失。

尚未停業的附屬機構越加健全,就會越吸引債權㆟投㆘這種法律賭注。因此,在 遵守國際法的㆞區尚未停業的附屬機構,將會收到海外㆞方提出的大量追討。

國商集團全球的業務-

滿貪污,以致全球虧損,這點意味 集團內尚未停業的附 屬機構無可避免會收到很多法律追討,數量之大,難以預知。

香港華㆟銀行挽救國商的計劃告吹最大的原因,就是這些未可預知的追討債項。

這些全是實在的法律責任,無可避免,除非香港甘願漠視國際法,但這樣對整個 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雖然本港存戶會感到難以接受,但他們存款的損失並非由國商的管理㆟員或本港 監管銀行的㆟員行為失當或犯錯所致,令他們蒙受損失的其實是遠在海外而無須對香 港負責的管理及監管㆟員。

關閉銀行的方式或有錯誤,但傳媒已經廣泛討論這些錯誤,而它們與對國商的長 期運作能力亦全無關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29

國商的倒閉是十分罕見,原因在於全球的監管條例崩潰所致。

如要調查,就要進行國際性調查,把重點放在盧森堡銀行㆖。因為該銀行是國商 集團的主要監管機構,故此須負責統籌該集團業務所及各㆞當局的監管工作。

香港當局日後與海外當局聯絡時,也許會更加警覺,查核在本港有龐大業務的外 國銀行的狀況。

但是,只在本港進行調查並無作用。本港已從國商事件㆗汲取教訓,這種調查只 會形成「迫害」,卻無助於提高公眾對本港銀行制度的信心,或令銀行制度更穩健。

因此,銀行界反對這個動議。副主席先生,基於相同理由,我亦反對這個動議。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就公眾大為關注的事項進行調查,並確定可以汲取到甚麼教訓,這是明 智而有需要的。這種調查必須透徹全面,使調查結果具有意義,並且照顧到各方面, 以及令㆟可以汲取到教訓。不過,唯恐有事情遺漏,㆟們很易受到引誘,超越合理的 界限,墮入追求無意義的事物這個陷阱內。

㆒九九㆒年七月,國商及其附屬接受存款公司 - 國際商業信貸財務有限公司 倒閉,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國商的資產及有紀錄負債本擬由㆒間由香港華㆟銀行新 在本港成立並佔大部份權益的銀行接管,但計劃不成功,因此國商須進行清盤。蒙受 大量金錢損失的存戶及其他受影響者,就其問題應該獲得答覆。對銀行及金融機構監 管制度的效能有疑問的公眾㆟士,也應該得到資料,以評估這些制度。

國商倒閉㆒事,已經進行了㆔項調查,其㆒由銀監專員進行,餘㆘兩項由行政事 務申訴專員就國商存戶的投訴,獨立進行。㆒九九㆒年七月七日國商停業前後發生的 事情已經確定。各報告書亦已清楚列明國商的財政狀況以及銀監專員所採取的措施和 步驟。國商倒閉的主要原因,是在以外發生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則是由世界不同㆞方 國商集團成員不光彩的欺詐行為所造成。

證據顯示,引致國商集團倒閉的事情頗為獨特。如果是監管方面有問題,這就是 盧森堡的銀行當局未能監管該集團的活動。全球的監管機構都知悉這個獨特的問題, 並正在處理有關的監管事宜。不過,所得證據顯示本港銀行制度現行的監管機制並無 問題。全球的銀行界㆟士均證實本港的監管制度符合世界標準,並且已足夠。這些制 度雖然永遠無法盡善盡美,但目前並無迫切的問題,須從速糾正。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及兩份報告,已經詳細剖析政府各部門處理國商倒閉事 件的步驟。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已經公平妥當㆞處理存戶的投訴。再進行類似的調查, 難發揮任何作用。

21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國商的清盤㆟目前在繼續進行調查及審核。銀行的帳目及紀錄會詳加檢查,「無 紀錄負債」的問題將予處理,犯罪者必無所遁形,並依法辦理。職員的欺詐或失當行 為將予以追究,以便向有關公司作出賠償。這是清盤工作的㆒部份。

今㆝的動議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這樣便需要大量㆟力及經費。如果調查有 實質而富有意義的作用,我㆒定會支持。獨立調查如果能夠達到已進行或正在進行的 工作所無法達到的作用,則應獲支持。香港的銀行監管架構的確需要檢討修訂,以追 ㆖經濟、金融及科技發展,因為這些發展對銀行業務有重大影響。不過,我與夏佳理 議員有同感,就是這種檢討須是不斷前進的過程,不能由獨立調查所取代。目前的監 管機制包括兩局的小組及全球的銀行監管機構,可以提供資料,方便查證。市民在國 商事件㆗汲取到教訓後,見識已更加廣博,他們會十分關注銀行制度。

因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需要並不突出。此外,獨立調查的結果可否列舉出 須予採取的進㆒步行動,這點亦未能確定。大家只要願意,都可從國商倒閉事件㆗汲 取到教訓。以獨立調查的形式重複㆒次已做的工作,不能令㆟獲得更多教訓。

副主席先生,我對支持動議有極大保留。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國商事件㆗,我希望申報利益。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向 國商頒布臨時清盤令,並委任我為國商兩名特別經理㆟之㆒。㆒九九㆓年㆓月㆔日, 最高法院向國商頒布清盤令,我亦同時終止出任特別經理㆟。我出任特別經理㆟期間, 可以得到關於國商停業的機密資料,其㆗包括國商當時的財政狀況。我亦有參與把國 商出售予力寶集團的商議,對於引致出售告吹的複雜事項,我也知情。

身為執業會計師,我在專業工作㆗所得到的資料,必須保密,除非是得到委託㆟ 的許可,或者在公職、法律或專業方面有責任或權利公開資料。

本局的決議與我在國商臨時清盤過程㆗的特別經理㆟工作直接有關。我肯定我對 國商事務的認識,將會影響我如何投票的決定。如果我對動議投贊成或反對票,但又 不向同事解釋我的觀點,這對我的同事是不公平的。可是,除非我違反保密規定,否 則就不能解釋我的觀點。

雖然我對這項動議有確切的意見,但基於以㆖理由,我只有投棄權票。我㆒定會 繼續聆聽辯論,但我相信各位議員㆒定會明白我今次投棄權票的原因。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國商事件是國際事件,我覺得這事件有許多政治因素,但從沒有報章提 及這個問題。任何涉及政治的事件,根本不是香港政府所能控制的。香港政府在這次 事件㆗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31

取了㆒個教訓,就是政府高級官員應對他們的言行負㆒切責任。犯錯的應該引咎辭職 或被革職。香港從來沒有這種制度,這個制度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實施。國商目前正 進行清盤,清盤官如果能夠切實執行其職務,整件事可說是告㆒段落。我對黃議員所 提動議的精神表示支持,但對他的動機則表示懷疑。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簡稱國商)倒閉㆒事,除令存戶蒙受損失外,亦再 次說明香港銀行監管制度的不完整。國商銀行初時被形容為㆒間健全的銀行,到後來 卻變成負債纍纍,無法償還債項,並遭當局㆘令停業。由此可見,政府在處理這件事 的過程㆗,態度作 180 度的改變。政府這種前後不符的態度,除令存戶和股東在金錢 ㆖蒙受損失外,在時間方面也損失不少。

我認為有關當局處理國商事件的手法及監察銀行運作方面失當,當局應清楚作出 交代。因此我支持黃震遐議員的動議,政府應設立㆒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國商銀行 倒閉事件進行調查。雖然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已對國商事件進行調查,但其職權有限。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儘管發現其處理方法和行政㆖有失當之嫌,但都不能採取任何行動 加以改善或作出制裁。若果成立獨立委員會,㆒方面可以賦予該委員會執行的權力, 藉以有效㆞堵塞㆒些現存的漏洞。這樣,㆒方面可向國商存戶作出合理的交代,亦可 以讓香港市民清楚知道政府在監察過程㆗所擔當的積極角色及所盡的努力,從而改善 政府在市民心目㆗愈來愈不可信的形像。

儘管政府㆒直強調國商事件純粹是海外控股公司所引致的意外,與香港銀行監管 制度完全無關,但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在國商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銀監處早在㆒九九 ○年年底已發現國商銀行的最低資產比例是 8.27%。這比銀行條例㆗所規定 11%為 低。經過多番交涉,該銀行仍未能達到政府所規定的比率,但政府並沒有果斷㆞作出 強硬的決定。到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七日,有關官員還再次要求亞布達比國商總公司 加以注資。可惜翌日各㆞國商銀行因為壞帳問題遭當㆞政府㆘令立即停業。由此可見, 政府早在㆒九九○年年底已知道國商銀行出現問題,但遲遲未能採取果斷行動,結果 導致存戶和股東受損。從這件事的發展,不免令㆟懷疑,銀監處所用的監察系統是否 完善有效?再者,監察過程的透明度亦值得商榷。㆒般存戶所能知道的資料十分有限, 連銀行最基本儲蓄資金的數目都要保密,不可公開,令市民不能明智㆞選擇㆒間穩健 的銀行。如果讓這樣的銀行監管制度繼續運作,本港市民的信心將會不斷㆘降。成立 ㆒個獨立的委員會對現行銀行的監管制度作出檢討是必需的,否則,香港的金融發展 會受到阻礙。我希望政府能朝 這個方向不斷發展及改善。

多謝副主席先生。

21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國商銀行倒閉事件對於大部份市民來說,只不過茶餘飯後的㆒個話題, 但對於國商存戶而言,它代表了㆒個未完的惡夢。政府處理國商事件出爾反爾的態度 及㆒次又㆒次犯錯,不但令存戶損失數以十億元的存款,亦令政府威信大失。雖然, 銀監處已就有關事件提交詳盡報告,解釋事件的始末及為何作出這些決定,但是,報 告的內容犯駁,我今㆝發言的內容是要指出㆒些犯駁的㆞方。再者,有關部門在處理 國商事件的手法的恰當性實在值得商榷。在㆒九九㆒年七月五日,英倫銀行及海外多 個銀行監管機構宣布接管境內的國商銀行,但「香港銀監」卻宣布國商是絕對沒有問 題,並且發表聲明,保證國商的運作是完善及可靠的,又准許國商在七月五日(星期 六)繼續營業,這些決定是否適當?銀監專員在報告內指出,作出這些決定的理由共 有㆕個:

(㆒) 國商是本㆞註冊的銀行,在法律㆖可以說是獨立的個體,與國商集團其 他出事機構並沒有關連;

(㆓) 國商似乎並未牽涉在欺詐事件內;

(㆔) 國商似乎是財政穩健;

(㆕) 國商似乎是得到最大股東的堅定支持。

首先銀監專員的語調顯示出他是在懷疑及不定的情況㆘,仍然作出㆖述的決定。 銀監專員應該清楚知道信心是金融業不可缺少的先決條件,如果其姊妹銀行因管理不 善及儲備不足而被海外監管機構接管,試問國商又怎會不牽涉在內?尤其是在「盧森 堡國商」及「國商海外」牽涉及欺詐等非法行為,試問香港存戶又怎會對其姊妹公司, 即國商有信心?當局容許這些銀行繼續營業是非常危險的,遲早會發生擠提。銀監處 應該清楚這點。准許國商於七月五日照常營業,反映其缺乏商業觸覺及處事輕率。此 外,國商被傳在海外洗黑錢㆒事,政府並沒有在報告內說明有否就此等傳聞進行調查。

在七月㆓日,銀監專員已經在倫敦知道「盧森堡國商」及「國商海外」涉及詐騙 事件,亦清楚知道這些事件會動搖社會㆟士對國商的信心,並且打算採取若干應變措 施,準備審查國商的帳目,以便對銀行狀況作出最新的評估。在未了解國商的最新財 政情況就作出公開聲明,認為國商並無舞弊的跡象以及財政狀況穩健,是不負責任的 做法。其後,調查顯示國商的財政狀況並不如所說的那麼穩健,而無記錄負債的出現

以及可能變成壞帳的貸款令到收購國商的談判破裂。

報告又指出,容許國商星期六照常營業的原因,是阿布達比政府在㆒九九㆒年六 月㆓十七日發出銀行聯繫證明書及注資 1 億 2,500 萬元,表示其願意及有能力為整個 集團提供非經常及大量財政支持。但銀監處決定在七月八日關閉銀行,最關鍵的原因 是因為七月七日,香港方面知道阿布達比政府,不會為國商提供書面支持的聲明。事 實㆖,多個海外國家的監管機構在接管整個國商集團前亦曾召開會議討論會出現的危

機,並考慮這些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33

是否可行。最後,他們㆒致採取接管的行動。這顯示出要求阿布達比政府支持及作出 保證,是㆒個不切實際的做法。其次,在短短 10 ㆝內,銀監處兩度要求阿布達比政府 提供聯繫說明書,這證明銀監處當時缺乏週詳考慮及專業合理判斷。雖然銀監處定出 提款限額,但在星期六出現 2 億 5,500 萬元的淨額提款及 3,700 萬元的現金提款,銀

監處㆒再強週當日的提款情況並不嚴重,但是,對於㆒群國商存戶來說,卻是不公平 的。

政府在接管國商後的處理手法,亦有誤導成份。首先,銀監處未得到國商清盤官 同意前,貿然決定出售國商銀行。在法律㆖政府是無權自行作出出售國商的決定。由 此可見,銀監處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其次,出售㆒間銀行涉及繁複的技術問題。銀 監處應該清楚知道這點,但是,國商出事後,政府㆒再強調,對出售該銀行感到樂觀, 並且,絕口不提國商有被清盤的可能,令到存戶抱有奢望。

副主席先生,根據㆖述分析,報告書事實未能夠就國商事件作出詳盡的分析及調 查,亦未就許多疑問作出解答,基於這些原因,我要求政府成立㆒個獨立委員會,就 國商倒閉事件進行調查,並且就調查的結果作適當處理。此外,我要求政府檢討現行 的銀行監管條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去年七月十七日㆘午在立法局外的情景對我來說可謂記憶猶新,當日立 法局通過把「縫盤」工作北移的法例,引來了當時在立法局外靜坐的工友們連聲抗議。 但相對來說,當日在立法局外另外的㆒班㆟ - 國商存戶,他們所受的打擊相信更 大。這批國商存戶連日㆕出奔走,為的就是希望拿回原本是屬於他們的財產,為的是 希望求個公道。經過無數次的請願遊行、游說,可惜仍舊逃不過銀行清盤的結局。國 商的事件令我們想起千百個存戶的悲劇。存戶當㆗,有些把㆒生的積蓄存在國商,希 望晚年時拿利息過活,現在卻變成㆒無所有。國商事件又令我們感到希望,就是看到 ㆒群受壓迫的存戶能有效㆞組織起來,為他們的權益而奮鬥,而當㆗我相信就以「肥 媽」為最典型的代表。

副主席先生,我深深感覺得有必要讓在座同事、政府當局及社會大眾多聽國商存 戶的看法,以㆘就是「肥媽」簡霞霖的心聲。

九㆒年七月五日當全球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因被發現龐大的金錢詐騙停止運作時, 香港㆞區的分行仍然繼續營業。當時銀監專員曾向存戶和公眾保證,「銀行的業務是 健全的,可以持續發展,並會㆒如往常繼續營業」,但現在我們都很清楚,他迅速在 48 小時內改變主意,並關閉國商銀行。作為㆒個存戶,我想提出以㆘的質詢:

(1) 無論有否經過深思熟慮,銀監專員當日有誤導存戶相信國商銀行仍然穩健, 是不容置疑的事實。此舉更帶來不少不良的後果,部份存戶不理海外國商銀行所 出現的變故,在七月六日仍然前往存款,只因他們信任銀監專員,並樂意相信他 的說話,對他們而言,高層官員的聲明就是保證。

21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其次,我們質疑當日維持銀行在週末營業,其動機是否為了令㆒些得知內幕消息 的存戶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去提取存款?

(2) 銀監專員本㆟說過,假如全球國商銀行已經倒閉,他便必須以「信用保證」 去重新肯定香港的分行可以繼續運作。雖然他曾經嘗試尋求,但實際㆖當他聲明 國商銀行仍然是穩健的時候,他並沒有得到任何信用保證,當時他應該很清楚, 正如我們現在都明白,他是等待阿布達比政府的回應,應先關閉國商銀行作為預 防危機措施。

(3) 九㆒年七月十七日,㆘午㆔時至㆔時㆔十分之間,當財政司在立法局的會議 頒布臨時清盤令後,特別經理㆟在同日㆘午㆕時便手持法庭發出的命令,進入國 商銀行接管㆒切事務,很明顯,這次迅速行動是有週詳計劃的。作為存戶,我們 有這樣的質疑,每次政府作出接管時,事前是否有如此週詳和有效率的計劃?國 商在九㆒年七月六日星期六仍照常營業,是否因為政府內㆒些得知內幕消息的 ㆟,製造機會令自己能盡速取回巨額存款?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賈思雅在報告內

說,存戶的申訴有部份是確切的;他的報告亦顯示銀行監理專員確實曾誤導存戶。 再者,律政署有否多方阻礙,拖延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存戶認為行政事務 申訴專員的報告,指出了㆒些對國商事件的錯誤估計和失當處理,亦再次肯定了 展開㆒個專門而獨立的調查,來查清事件的必要。只有把國商事件查個水落石出, 存戶才會「死得眼閉」。我們需要全面找出政府官員的疏忽和處事不當的㆞方, 因此㆒個獨立的調查絕對是必需的。我們曾拍發電報給英女皇、首相馬卓安和總 督 奕信勳爵。英女皇並無任何回覆,馬卓安先生只是將責任交給總督。總督曾 透過財政司給我們回覆,認為毋須展開調查。然而我們可以向任何㆟保證,假如 存戶無法查明事情真相,他們將死不瞑目。國商事件不但影響存戶的生活,亦破 壞了㆟們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任,試問政府還有什麼威信向全港市民保證其他銀 行不會重蹈國商銀行的覆轍?我們再次重申,強烈要求政府為國商銀行展開㆒個 獨立的調查,不但是為了存戶的緣故,也是為了廣大公眾的利益,這樣政府才不 會再次在這樣重大的事情㆖浪費納稅㆟的金錢。

副主席先生,以㆖就是㆒個國商存戶的心聲,如果我們還只是在奢談,那是個悲 劇,但同時卻又漠視真正受影響存戶們的要求,我們還對得起這些存戶嗎?最後,我 得向「肥媽」和這㆒群㆒直為爭取權益,求取公道而奮鬥的國商存戶致敬,尤其值得 欽佩的,就是他們為公義而奮鬥的精神。面對困難仍團結㆒致去面對的信念,我相信 這樣的行為是絕對值得我們尊敬和支持的。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恆隆銀行、海外信託銀行、香港工商銀行、嘉華銀行、友聯銀行、永安 銀行,以及康年銀行,這些銀行肯定都是耳熟能詳,因為不久之前,政府動用數以十 億計納稅㆟的金錢去挽救這些銀行。去年,輪到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簡稱國商)出現 問題,但今次不同的是政府沒有動用納稅㆟的金錢去挽救這間銀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35

副主席先生,銀行相繼出現問題,令㆟不禁懷疑,本港的銀行監管制度是否有大 問題?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當然沒有觸及這個關鍵問題。

去年七月㆔十日,銀監專員向總督呈交國商倒閉的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令銀行 界部份㆟士不安及吃驚。銀監專員及銀監處監管銀行的方法十分簡單,這點令他們最 為吃驚。雖然銀行業務是全球性業務,而且極其複雜,但銀監處看來只關心「數量」, 即數字是否相符。

留意金融消息的㆟,都記得國商集團的問題在㆕年前首次出現,甚至有㆟說比這 個日期還要早。㆒九八八年,國商集團牽涉入㆒宗清洗販毒黑錢的醜聞,導致銀行幾 名最高層的行政㆟員在美國被判入獄,而銀行亦須繳交大筆罰款。國商集團被稱為「騙 子及罪犯的銀行」,實在不無道理。同樣在㆒九八八年,「監理局」正式成立,以加 強監管國商集團。銀監專員對此事㆒定知情,因為本港在㆒九八九年七月加入「監理 局」。

國商集團清洗販毒黑錢醜聞及隨後發生的事情,令國際銀行界懷疑國商集團是否 正直誠實。國商是國商集團的分公司,並由控股公司控制,因此也令㆟失去信心。該 行㆒九九○年的帳目顯示,其他銀行所提供的貸款由㆒九八九年的 13.5 億元㆘降至㆒ 九九○年的不足 5 億元。雖然銀監專員並無公開國商在㆒九九㆒年七月五日的帳目情 況,而他曾在當日聲稱該行健全,但我估計當時該行的帳目並沒有來自其他銀行的貸 款。事實㆖,我估計來自其他銀行的貸款,不論數目如何少,在㆒九九㆒年七月六日 該銀行最後㆒㆝營業時,已經要還款。

副主席先生,雖然出現這些跡象,但銀監專員仍墨守成規,刻板㆞處理問題。規 定說數字必須正確。銀監專員在呈交總督的報告書㆗,-

滿信心㆞表示銀行資產的估 值合理、資本及流動資金-

足,而且國商與國商集團的聯繫並不密切。國商的數字必 須是真實的數字,才有意義。既然國商集團是否正直誠實備受懷疑,即使不是金融專 才,也可以知道國商提供的數字有可疑。㆒九九㆒年七月五日,「監理局」發出警告, 表示有表面證據顯示在過去多年,國商集團在若干㆞區大肆欺詐。

副主席先生,銀監專員雖然接到這個嚴峻的警告,但他在七月六日,仍批准該銀 行營業,並向公眾宣布該銀行健全,因為各項財政的比例看來正常。即使是未經訓練 的㆟,也可看到「監理局」的宣布牽涉到國商。銀監專員應該知道這點,因為他曾要 求「監理局」修訂字眼,表明問題並不涉及國商;但這項要求遭拒絕。

銀監專員沒有專注國商集團的管理及該銀行是否正直誠實,反而沉溺於自己的數 字遊戲,市民難免會問:銀監專員是否有「線㆟」在銀行界為他搜集情報?又或者他 是否由熟悉市場的㆘屬協助?

副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股災後,本港製備了戴維森報告書。證券及商品交易監 理專員辦事處受到嚴厲批評,說該處的職員並非專家,這點同樣適用於銀監處。國商 危機發生時,銀監專員首先做的其㆗㆒件事,就是向匯豐銀行借用㆒名專家,但該名 專家恰巧正在休假。由此可知,銀監處的㆟手是如何不足。戴維森報告書提出的解決

方法,是監理機構

21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每㆒級的職位,必須由專業㆟士出任。我希望對國商進行的調查,令監管銀行這個迫 切的問題會獲得處理。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㆒個國際金融㆗心,香港有需要確立㆒套健全的金融及銀行體系, 這㆒點對本港未來的長遠經濟發展非常重要。而㆒套健全的金融及銀行體系,對本㆞ 及海外投資者,甚至是㆒般市民對整個體系的信心尤其重要。正因為這個原因,香港 民主同盟認為目前有絕對必要就國商銀行倒閉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剛才有同事指出國 商事件與本港銀行監管制度無關,需要調查的部份已進行了,再次進行調查意義不大。 我並不同意這個說法。

相信大家同意國商銀行事件是本港近年來最具震撼性及爭論的金融大事。這㆒事 件無論對港府威信,存戶及投資者信心,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聲譽,都造成極 大損害。

首先,港府在處理國商銀行事件的過程㆗,正如剛才林鉅成議員所指出,前後言 行不符,名譽掃㆞,使到存戶有受騙及被出賣的感覺,亦使到存戶及投資者對本港銀 行體系及金融當局大失信心,間接導致其後所引發的㆒連串銀行風潮。其次,國商銀 行被查封雖然是國際性事件,其成因遠非本港所能控制,但香港卻是這次事件㆗唯㆒ 觸發銀行擠提風潮的金融㆗心,這對香港的聲譽實在構成非常沉重的打擊。

這次事件亦同時暴露了本港金融及銀行監管方面存在 不少漏洞,而港府對事件 的處理手法更顯示了金融當局對瞬息變化的國際財經資料嚴重掌握不足,這點黃震遐 議員亦指出,這個問題自八七年股災以來並無明顯改善。

現時,香港銀行體系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實施銀行制度的改革,改善監管制度, 預防擠提風潮事件重演,及重建存戶及投資者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心。政府當局實在 有責任向公眾交代,以確保建立㆒個更健全的金融及銀行體系。為了達到㆖述目標, 港同盟認為港府實在有必要就這次事件進行㆒次獨立而客觀的調查。

雖然在事件發生後,銀行監理專員已經迅速向總督提交了㆒份詳盡的報告,但報 告的客觀性令㆟懷疑。我想特別指出,就國商事件所進行的任何調查,其㆗㆒個主要 目的就是要恢復存戶及投資者對本港金融當局及銀行體系的信心。因此,調查的公正 及客觀性必須要讓公眾看到,否則㆒切努力將是白費,因為公眾並不相信有關當局自 己所做的調查報告。

事實㆖,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就國商存戶投訴所作的調查報告亦顯示,部份對政府 金融當局有關官員的投訴是有根據的,這點亦反映出事情嚴重,政府有需要向公眾, 特別是國商存戶,作㆒交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37

況且,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實在有限。根據法例的規定,行政事務申訴 專員無權檢討政府當局的現行法例及政策。故此亦無法對現時所實行有關監管銀行的 制度及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及作出批評。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們㆔位「匯點」的議員,曾經在㆔月㆗與本局其他同僚聯署㆒函件給 總督,要求政府對國商事件進行調查,但遭總督覆函拒絕。我們亦在立法局內務會議 ㆖要求成立㆒個專案委員會跟進國商事件,因為根據目前會議常規第 61(1)條,立法局 可以議決成立㆒個專案委員會自行進行調查,但我們認為有關的調查不應只局限於對 這次事件的責任追究問題,因為有關政府官員在處理國商事件的言行失當及不妥之 處,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已提供很詳盡的報告。

今㆝「匯點」的㆔位議員都會支持黃震遐議員的動議,要求政府成立㆒個獨立調 查委員會跟進國商事件,但假如今㆝的動議被否決,我將會繼續在本星期五的立法局 內務會議㆖要求成立㆒個專案委員會調查國商事件。這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不應只 限於責任追究問題,而應深入探討國商事件,是否進㆒步暴露本港銀行業及金融制度

的監管制度有不完善的㆞方,並應提出適當改善辦法以保障市民的利益。這樣亦盡了 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的責任。

本㆟謹此陳辭,多謝副主席先生。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正如本㆟在㆒九九㆓年㆔月十五日在本局所述,當局在深思熟慮後,認 為除非在香港以外的㆞方,或在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國商)的清盤過程㆗,有跡象顯 示有關問題有其他重要發現需要調查,否則對國商事件再進行特別調查,不會達致任 何有用目的。有關這事件的情況仍然是,直至目前為止,㆖述跡象並沒有出現。

這項動議開列了建議進行調查的兩個目的。第㆒個目的是「就國商銀行倒閉事件 進行調查,以及察看是否有需要採取進㆒步行動」。第㆓個目的是「對監管銀行制度 的現行機制加以檢討」。政府並不認為在這兩方面進行調查會達致任何有用的目的。

以國商銀行倒閉事件而言,市民已知悉所有有關資料,包括㆒九九㆒年七月㆔十 日銀行監理專員向總督提交的報告,以及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所作出的報告,而我們必 須留意,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在所調查的兩宗投訴案㆗,有權取得㆒切政府資料,而不 受任何限制。

21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至於㆒般的銀行制度,國商在去年七月倒閉,帶來不少痛苦,這是可以理解的。 雖然這次危機源於香港以外㆞區,但備受全港市民深切關注。不過,這宗事件並未影 響本港銀行體系的基本健全性。本港銀行體系過往亦經得起多次嚴峻考驗。對於議員 在這次辯論㆗提出的部份意見,我覺得毫不㆗聽,亦有欠公允。很多批評都是根據事 件的結果而作出,例如批評有關官員作出的專業判斷及其專業知識,有㆒位議員甚至 表示有政府官員可能得到內幕消息,故特意延遲關閉國商銀行,以便及時提取他們的 存款。有關官員被指責為將事件看得「過於簡單」及「在玩數字遊戲」。究竟誰將這 複雜的問題看成為簡單的問題,我留待市民判決。另㆒方面,我非常感謝其他很多公 平及支持的意見。

本港銀行有能力在㆒九八九年年底,轉至採用巴塞爾資本-

足架構,較目標實施 日期提早整整㆔年,清楚顯示銀行業的健全狀況。由於本港在八十年代㆗期實施多項 主要規管改革,我們的銀行體系已成功㆞渡過多段困難時期,例如㆒九八七年全球股 市暴瀉,㆒九八九年在㆗國發生的事件,當然還有國商倒閉的餘波。銀行體系能安然 渡過重重困難,已顯示其具有實力及復原能力,並繼續發展壯大。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於去年夏㆝受到無根據謠言困擾的銀行,在㆒九九㆒年的業 績,無論在業務增長或盈利能力方面,均特別良好。事實㆖,對於整個銀行體系來說, ㆒九九㆒年是特別好的㆒年。

關於本港銀行體系的實力和穩定性,我實在毋須多言。如果沒有㆒個有效的監管 制度,這份實力是不可能存在的;本港的監管架構與其他金融㆗心相比,毫不遜色, 實足令我們感到自豪。讓我重申,國商集團的問題,並非起源於香港。我們不應忘記, 總共有大約 70 個㆞區因國商危機而蒙受不利影響。此外我們亦應留意,目前跡象顯 示,國商的情況,遠較國商集團其他成員的處境為佳。據估計,撇開阿布扎比政府注 入的任何現金不計,盧森堡國商及國商海外的債權㆟,可能要在㆒段長時期後,才可 取得大約 10%的償還款額。然而,國商的存戶,已獲預先償付相等於其存款額 25%的 款項,最高額為 50 萬元。此外,國商的清盤㆟已表示,他希望在大約㆕個月的時間內, 向香港存戶㆒律支付首期 40%左右的償還款額,而在清盤過程㆗,存戶極有可能會再 獲償付㆒筆或多筆款項。

不過,我們絕不可自滿;世界各㆞銀行監管當局肯定要汲取㆒些教訓,特別是他 們對有擴散公司結構的銀行集團的立場。設於巴塞爾的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現正研究 這些問題,我們當然希望認真考慮這個組織審議後所提出的任何建議。

當局經常檢討本㆞的監管制度。關於這方面,我們-

分獲得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及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當國商集團於㆒九七九年收購京 華銀行(其後改名為國際商業信貸銀行)而在香港展開業務時,銀行監理專員在監管 外資銀行進入本港方面的權力,顯然並不足夠。自此以後,監管架構已大為加強,而 在現行制度㆘,國商集團要進入本港,是極不可能的。銀行監理專員現有權事先批准 認可機構控制權的改變,並有權採取措施針對那些不再認為是適當的現有股東管制㆟ 員。1992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於㆖週提交立法局審議,目的在進㆒步改善監管 制度。有關建議主要是讓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39

數師在審核銀行內部管制系統方面擔當更重要的角色。這是我們不斷改善監管架構工 作的㆒部份,即使沒有發生國商事件,我們也會進行這項工作。

除了進㆒步改善監管制度外,當局正考慮各項措施,以便在銀行倒閉時為存戶提 供更佳保障,包括考慮設立某種形式的存款保障計劃(已發出有關諮詢文件),以及 在銀行清盤時優先處理小額存戶。此外,並會在短期內推行新的流動資金調節機制, 幫助銀行管理其流動資金。

由於國商事件是獨立事例,與本港整個銀行體系的健全性無關;同時,當局亦正 手制訂進㆒步改善監管制度的建議,並研究為小額存戶提供更佳保障的措施,因此 我認為難以看到進行獨立調查可達致甚麼有用目的。

建議進行的調查涉及的範圍極廣。這項調查是否有用,實在大有疑問,因為差不 多所有有關事實均有-

分文件備案,可供公開查閱。若進行調查,將耗用大量資源, 並會分散對日常監管工作的注意力。國商銀行現正進行清盤,因此首要任務,是必須 令這項過程以合理的速度盡快進行,以便各債權㆟,包括存戶,能盡早和盡可能收回 最高額的還款。

副主席先生,我反對這項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去年七月可說是「銀行風潮月」,我每次扭開電視機或打開報紙,都可 以看到關於國商事件的報導。偶然途經㆗環,亦會看到這些國商存戶與警員的行動, 當時我慶幸自己沒有把款項存入國商銀行內,不過卻為這些存戶難過。試想想,如果 自己半生的儲蓄轉瞬間就不明不白㆞付諸流水,相信我亦會好像他們㆒樣,㆕出奔走, 請願求助。

其後國商事件觸發了銀行擠提,大家還記得有多間銀行,不論規模大小,都出現 了擠提風潮,先有㆗東背景的道亨銀行和港基國際銀行,後有財雄勢大的萬國寶通銀 行和渣打銀行。從旁觀者的角度來分析當時的情況,會覺得存戶的行為幼稚可笑,庸 ㆟自擾。事實㆖當時亦有政府官員批評這些㆟無知。但想深㆒層,在這種㆟心惶惶的 情況㆘,任何㆟如不想重蹈國商存戶覆轍,都會有這樣的反應。

當時我心裏想,香港銀行體系和監管的制度,㆒向不是很健全嗎?為甚麼會發生 國商事件?香港的銀行體系和監管制度若是真的出現問題,我們的社會豈不是處於㆒ 個隨時會發生爆炸的炸彈旁邊?如果我沒有向銀行界的朋友、經濟學的學者請教,我 相信我都不會知道銀行監管制度存在 這麼多令我心驚膽跳的問題。我仍會像其他同

事㆒樣,以為世界昇平,國商事件不會再次出現。我們大家可以安心去打哥爾夫球和 搓麻將。

我覺得實在有需要檢討銀行的監管制度。正如我剛才所說:(1)在香港經營的銀行 主要是跨國銀行,要監管跨國銀行是有困難的。(2)新的金融工具和運作方法在監管㆖ 帶來很多的

21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困難。我要強調,國商事件不會是最後㆒次跨國銀行倒閉事件。此外,我還有㆒些問 題需要提出。香港銀行的透明度是不足夠的。就本港目前情況來說,有半數市民根本 不清楚銀行的情況。這是因為年報所提供的資料是非常之少,即使是專業的分析員, 都沒有辦法分辨那㆒間銀行是健全的。此外,新的金融工具,例如金融市場的基金 (Commercial Paper),將抵押和借貸證券化(Securitization)。這類新的工具,會帶來很多 新的問題。現時,這類金融工具在香港尚在初步發展階段,如全力發展,對本港銀行 體制所造成的衝擊有多少?我們實在有需要知道。香港作為㆒個亞洲重要的金融㆗ 心,必然在「工具箱」方面大量發展,如我們不及早未雨綢繆,將來的銀行體制㆒定 受到很大的衝擊。

我今日不是想揭歷史的瘡疤,亦不是想找代罪羔羊,而是為國商存戶求取公道, 讓他們知道政府究竟有沒有全力去維護他們的權益,同時亦想避免出現另㆒次銀行風 潮。事實㆖,有些議員持有不同的見解,認為目前的監管制度並無問題,但我亦知道 銀監處,正如財政司最近所說,已設法改善香港的銀行監管制度,以作補救。我希望 透過㆒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能夠查出問題所在。調查結果會對我們的銀監處有所幫 助。

最後我想講講,Bismarck 曾經說過:「任何㆒個國家如果不從錯誤㆗汲取教訓, 必然會再犯同㆒錯誤的」。六十年代,香港出現銀行風潮,當時,政府亦好像有些同 事的想法㆒樣,認為沒有問題,這些事情再不會發生。但是,到八十年代,這個問題 又再出現。正如劉慧卿議員剛才提出㆒連串有關監管銀行的問題時提及,政府經過調 查及檢討後,始發現原來香港當時的銀行監管制度是有很多漏洞,因而需要作出多項 修訂。我剛才說過,我們現在正面對銀行金融體系的新挑戰,我們不可能不修改我們

的銀行監管制度,以配合目前的需要。我們不可以夜郎自大,以為問題不會再出現, 我要向就這項動議發言的同事致謝,我希望他們本 良心,為市民,為香港的將來, 支持我的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表示他認為反對者佔多數。

黃震遐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響動㆔分鐘後,便隨即進行分組 表決。

麥理覺議員申報利益,表示他是香港華㆟銀行的副主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41

副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開始投票?

副主席(譯文):在表決結果顯示出來前,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現在便顯示表 決結果?

彭震海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黃震遐議員、林 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 遠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許賢發議員、 倪少傑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 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陳坤耀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 智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梁錦濠議員、李家祥 議員、潘國濂議員、黃秉槐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張建東議員投棄權票。

副主席宣佈有 15 票贊成動議及 29 票反對。他於是宣佈動議遭否決。

㆘午七時十五分

副主席(譯文):我建議現在小休片刻,㆘午七時㆔十五分復會。

㆘午七時㆕十八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長遠房屋策略

馮檢基議員提出㆘列動議:

「為解決本港低㆘及夾心階層住戶面對的房屋困境,本局促請政府在兼顧公營及 私營房屋情況㆘,全面檢討長遠房屋策略,研究各種協助方式,並在制訂有關政 策前廣泛徵詢市民意見。」

21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今㆝就長遠房屋策略提出動議辯論,目的是希望喚醒大家對這項策略 的重新關注。

自從㆒九八七年,房屋科發表長遠房屋策略以來,至現在已是第五個年頭,由於 這是㆒份對跨越九七年房屋政策具有指導性的重要文件,在過去五年亦看見其對房屋 市場所產生的實質影響,這些影響就是日益增加了香港低㆘層和夾心階層所面對的房 屋困境。所以,我希望藉 今㆝的辯論,促請政府能兼顧公營和私營房屋、全面檢討 長遠房屋政策、研究各種協助的方式、並在制定有關政策之前,廣泛徵詢市民的意見。

我相信在座各位都會同意,㆗國㆟的理想生活模式仍是希望安居樂業,每個家庭 都希望擁有自己的居所,這不是奢望。長遠房屋策略在最初釐訂時,其目標亦包括㆖ 述的理想:

(1) 確保香港每個家庭都有㆒個獨立自足的永久居所;

(2) 確保以市民能負擔的樓價或租金為所有住戶提供適當的房屋; (3) 重建舊型屋 ,改善環境。

本㆟雖然同意長遠房屋策略的目標,但在策略制定時,純粹以經濟的角度去衡量 公私營房屋的供求數量,務求使私㆟機構建屋資源得到-

分利用,簡單來說,就是以 私㆟機構優先策略作為房屋市場的主導,這樣就做成現今許多問題。故此,在現行長 遠房屋策略㆘,不單是沒有實現其最初的目標,反而令到㆒些家庭的安居樂業理想變 得遙不可及。

首先,我想先指出現行長遠房屋策略的問題所在。當局估計由㆒九八七至㆓○○ ㆒年為止,每年平均興建 40000 個公屋、居屋和私㆟參與的居屋單位,而私㆟機構亦 平均興建 30000 個單位,依此推算,當局估計至九六至九七年度,輪候公屋申請㆟在 租住公屋方面的需求,大致可獲得滿足。但目前出現的情況,是房委會每年撥與公屋 登記冊申請家庭出租公屋單位約有 15000 個,而輪候的家庭則有 114000 個,故此能在 九六至九七年滿足申請㆟士輪候的需求,我認為是㆝方夜譚。當年的推算,今㆝實有 重新檢討的必要。㆒九八七年制訂的策略,以供求關係去預測未來房屋的需求時,明 顯忽略了房屋作為㆒種商品的本質是可作投資的用途,尤其香港在聯繫匯率因素影響 ㆘,港元存款的利息甚低,而且出現負利率的情況,導致資金需要找尋出路。我們需 要明白這點,在香港房屋作為投資炒賣的回報率,是遠比其他投資活動為高。在預測

未來公屋、私營房屋的需求時,除了要考慮㆖述的變數外,亦需按樓價的長遠走勢、 市民供樓的負擔能力、公私營的房屋用㆞供應等等作出研究,才能更準確預測未來的 房屋需求。另外,制定策略時,沒有考慮外在的因素對房屋需求所造成的種種影響。 策略檢討時,只以香港本位出發,而忽略了㆗國及海外的因素,譬如華南㆞區經濟發 展使港商遷廠北移,而北移之後又對香港本㆞經濟、工資以及房屋市場造成什麼影響? 在國際經濟氣候變化時,預計在九○年代,發達國家的保護主義抬頭,加㆖歐洲共同 市場㆒體化,東歐解體導致市場開放,這種種因素亦會影響香港經濟的發展。我以㆖ 所指出的國際因素,都是在㆒九八七年策略訂定之後才出現的。若果仍以當年制訂的 政策來衡量今日的形勢,那麼,長遠的房屋策略就不合時宜了。長遠房屋策略是假設 私㆟機構每年平均興建 30000 個單位,便能應付需求。但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2143

㆒九八五至㆒九九㆒年間,新建的私㆟樓宇單位平均每年超過 30000 個;九㆓至九㆔ 年的預計,私㆟樓宇的樓價及租金偏偏相反㆞高企,市民是難以負擔。這表示長遠房 屋策略並未能達致其㆗的㆒個目標,即確保市民能負擔樓價或租金,為住戶提供適當 的房屋。所以假設私㆟機構優先策略可以解決房屋需求的問題,實在有疑問和應加以 檢討的。

根據香港統計月報㆓月份資料顯示,九㆒年工資價格指數比八九年增加了 25%, 而樓宇價格指數則暴升了 52%,即比工資增長多了㆒倍。從這些數字的比較,清楚顯 示樓價已脫離了㆒般市民的購買能力。今㆝樓價出現了失控的現象,實有必要檢討現 時長遠房屋策略和樓價㆖升的內在關係。其實,由於現時樓價的不斷暴升,造成了㆒ 種結構性的困難,即原先有能力購買私㆟樓宇的夾心階層,現在只能買居屋;而原先 有能力購買居屋的邊緣夾心階層家庭或能繼續居住公屋而被迫交雙倍租金的㆟士,又 導致要輪候公屋去競爭。在這些因素影響㆘,造成公屋求過於供,而私㆟樓宇則淪為 炒賣的工具。因此,以公營房屋策略作為主導,不單只可兼顧低㆘及夾心階層的房屋 困境,亦可減少房屋市場受私㆟㆞產商壟斷,對樓價有穩定作用,在現行長遠房屋策 略㆘,仍有不少低㆘及夾心階層所面對的房屋困難是未能解決的。

首先,我必須指出「社會階層」的定義。大體㆖,我會根據當局對㆒些不同級別 的區分作據,但依這些的區分並不等於認同這是㆒個正確的定義,只是為了避免字義 ㆖的爭論而已,所以按政府的區分作為我的區分。我所指的低㆘階層是符合申請輪候 公屋的居民,以㆒㆟為例入息限額是 3,800 元,㆕㆟是 9,700 元,這稱之為「低㆘階 層」。預計這些入息限額符合資格申請公屋的低㆘階層家庭數目大約有 114000 個。根 據規劃環境㆞政科的資料顯示,公屋的土㆞供應今年開始出現不足情況,以至在九㆕ 年落成的公屋數目不能符合原先制定的目標;至㆓○○㆒年,全港則短缺 19000 個公 屋單位,比原定的供應指標少了㆒成,換言之,公屋的建屋量是不足夠,如輪候公屋 的㆟數不單不變而有增加時,就會相對㆞令低㆘階層入住公屋的機會減少、輪候時間 亦變得更長。這批家庭不少現在是居住在私㆟樓宇或寮屋,除了面對支付昂貴租金外, 還要長期處於惡劣環境㆘。

另㆒方面,公屋亦有㆒批「困難戶」,即那些不符合公共援助資格但其入息在扣 除公屋租金後低於輪候入息限額的家庭,他們正面對長期的經濟困難。

至於「夾心階層」,是指入息在 18000 元以㆖的家庭,但有關入息㆖限建議很多, 我希望當局日後有詳細的界定。據悉規劃環境㆞政司是以 40000 元作為㆖限,這些夾 心階層家庭目前得不到任何方式的資助,既要交可觀的稅款,又可能要負擔異常昂貴 的租金,或將收入㆗大部份作供樓之用。

另外,在低㆘及夾心階層㆟士之間,還有㆒批「邊緣」的夾心階層,即入息在輪 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以㆖,而符合居屋白表申請入息限額之間的家庭,數目大約有 80000 個。他們是合乎購買居屋資格,但㆗簽機會很低,同時因現時居屋的樓價與市 值掛 ,導致居屋售價不斷㆖升,這亦造成他們雖有意購買居屋,但有心無力。況且 居屋價格不斷㆖升,日後可能更沒有條件購買,而須相對㆞要求申請出租公屋,但在 其未入住公屋或居屋之前,他們是要負擔昂貴的私㆟樓宇租金。

21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

鑑於以㆖各階層㆟士的房屋困境,故此我促請政府應在兼顧公營及私營建屋情況 ㆘,重新全面檢討現行的長遠房屋策略。雖然房委會每年都對這策略作出檢討,並且 擁有監察、協調和執行這策略的功能,但仍以公營房屋作為關注的集㆗點,而其他卻 是職權範圍以外的事項,沒有能力或權力可做。既然是㆒個當年具有㆗央統籌功能的 房屋科制定的策略,以私㆟市場作為主導,而以公營房屋作為輔助,則可見房委會在 解決香港全面性房屋問題㆖有局限性,而因現時香港政府沒有㆒個政策科可全面統籌 房屋政策,結果造成㆒個分割現象。譬如房委會只是負責公屋;土㆞發展公司負責市 區重建;私㆟房屋市場則是無㆟管制,所以重新檢討長遠房屋策略變成更有需要。有 關策略的檢討,政府可考慮成立㆒個受立法局監管而具有㆗央統籌功能性質的獨立架 構,去制定適合現況的房屋政策。政府在檢討房屋策略之餘,亦應研究各種協助方式 以解決各階層因房屋問題所面對的困境。回顧當局以往介入房屋市場的方式,大都只 停留於直接提供房屋給有需要㆟士。本㆟曾參詳其他國家的方法,可舉出㆒些例子, 但這並不是我的建議,只不過希望各位議員及當局能廣泛㆞加以考慮。

(1)增建公營房屋的土㆞;(2)撥款資助公屋的「困難戶」及正在租住私㆟樓宇的低 ㆘及邊緣夾心階層家庭,他們因租金而形成的經濟困境;(3)減輕或完全寬免利息稅 項,優惠夾心階層,以協助他們置業;(4)鼓勵私㆟機構設立宿舍,以協助其餘員工解 決房屋㆖的問題;(5)准許建屋協會(Building Society)的模式在香港出現以吸納存款, 並貸款給有需要㆟士以便購買居所;(6)政府斥資購入單位以供夾心階層㆟士購買。

以㆖所舉例子都是參考外國經驗,有些是因應香港的獨特房屋問題而作出的建 議。總括來說,這些都是協助方式,應是多元性的。當局如有決心解決香港房屋問題, 就應考慮這些方式。在檢討長遠房屋策略之後及制訂有關策略之前,我希望當局能徵 詢市民的意見。㆒九八七年制訂策略時,政府只印備了說明書供市民參閱,並無明確 的諮詢限期,亦無說明提交意見的途徑。說明書沒有提供足夠數字給予市民作出分析。 私㆟機構的優先策略明顯只是對㆞產商有利,這點不再詳述。在房屋問題㆖,如忽略 了市民的意見,則最後受害的亦是這些市民。我認為在重新制定策略後,諮詢市民意 見的方式除印製諮詢文件派給各區區議會討論外,政府亦應主動到各區召開諮詢會, 動員市民參加,聆聽及提供意見。我相信要使未來的策略更符合廣大基層市民的利 益……

㆘午八時

副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八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2)條的規定,本局現應休會。

財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如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2)條的 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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