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6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19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65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吳明欽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1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議員,C.B.E.,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6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海魚(統營及出口)(修訂)規例..................................... 93/92 1992 年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 94/92
1992 年公眾 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3 號)令.............................................. 95/92 1992 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第㆒附表)令..................................... 96/92 銀行業(指定香港公營部門實體)公告.......................................... 97/92 電力條例(第 406 章)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98/92
電力(註冊)規例(第 406 章,附屬法例)
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 99/92
電力(線路)規例(第 406 章,附屬法例)
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0/92
1992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 2 號)規例......................................................................... 101/92 1992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修訂附表)令..................... 102/92 1992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令..................................... 103/92 1992 年㆟民入境(受羈押者的待遇)(修訂)令......................... 104/92 1992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指定)令............................. 105/92
1992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離港㆗心)
(修訂)規則............................................................................. 106/92
19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2 年進出口(運載物品)規例(修訂附表)令......................... 107/92 1992 年進出口(㆒般)規例(修訂附表)令................................. 108/92
1992 年公眾 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4 號)令.............................................. 109/92 1992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110/92 1992 年律師(業務賠償)(修訂)(第 2 號)規則..................... 111/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0) 核數署署長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㆔月
核數署署長第 18 號報告書
(71) ㆞㆘鐵路公司㆒九九㆒年報
(72) 財務委員會就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開支預算草案的特別會議報告
議員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九㆒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4)條的規定,我將㆞㆘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 ㆒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止的周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㆒九九㆒年,㆞鐵公司載客約 7.26 億㆟次。總收入達到 35.53 億元。較㆒九九零 年的數字高出 12%。經營成本總額亦㆖升 12%,這主要是工資不斷㆖升及鐵路保養費 用增加所致。
我很高興報告,㆒九九㆒年,㆞鐵公司首次毋須借助物業發展的收益而錄得純利。 這項業績,較先前所作的預測提早兩年達到。該公司在㆒九九㆒年內的純利總額為 6,700 萬元,而㆒九九零年則有淨虧損 1.08 億元。
截至㆒九九㆒年年底,㆞鐵公司的貸款及負債共為 184 億元。年底之時,負債與 資產比例為 2.7 比 1。雖然㆒九九㆒年世界各㆞的融資環境欠佳,但㆞鐵公司仍能成 功㆞在本港及海外市場籌得資金,證明該公司在國際金融界繼續享有盛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69
㆞鐵公司的㆒九九㆒年業績與本身的長期財政目標㆒致。該公司預料在本世紀結 束時,可以償還目前貸款的所有欠債。
新機場及有關工程的諒解備忘錄簽署後,政府開始與㆞鐵公司磋商機場鐵路的融 資、建造及營運問題。機場鐵路除可提供㆒條快捷、有效及方便的連接鐵路之外,亦 可舒緩㆞㆘鐵路彌敦道走廊的擠迫情況。該線鐵路在繁忙時間的載客量,已經差不多 達到飽和。
我們建議給予機場鐵路計劃的財政支持,應可使㆞鐵公司按可接受的條件借入所 需款項,作為該項計劃的融資。主要的信用等級評定機構已經表示,它們將會根據所 建議的財政支持,維持㆞鐵公司的現行信用等級。
未來五年,㆞鐵公司已預算耗資 50 億元,用在主要基本工程㆖,以便透過提供新 設施和應用現代科技,提高現有系統的質量。這方面表明㆞鐵公司已承擔經營和維持 水準㆒流的鐵路。
去年㆞鐵公司取得超卓的成就,我謹藉此機會向㆞鐵公司董事局、管理階層和員 工致謝。
議員動議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徵得你的同意,讓我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1(1)條的規定,以 便會議程序表所載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可在向政府提出質詢和政府答覆前提出。
副主席(譯文):我答允你的請求。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謝謝副主席先生。議事程序表㆖載有㆒項以本㆟名義提出的 動議,而動議旨在修訂會議常規第 16(3)條有關質詢時間內要求口頭答覆問題數目的規 定。動議內容已由立法局會議程序事宜工作小組詳細討論,並獲到議員的支持。政府 當局亦給予協助和合作,使動議如獲本局通過,即可適用於今㆝會議的質詢時間。我 將會在提出動議時闡述修訂內容。然而,會議常規第 11(1)條規定,動議㆒般須於質詢 時間後提出。因此現在有需要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1(1)條的規定,讓修訂會議常規第 16(3)條的動議可於質詢時間前提出。這樣㆒來,動議如獲得通過的話,有關的修訂即 可在今㆝會議的質詢時間內生效。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杜葉錫恩議員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根據會議常規第 16(3)條的規定,凡主席認為將會就實質動議進行辯論,則不得有 超過㆔項問題要求口頭答覆。各位議員也知道,由現在直至本屆會期完結,所有立法 局例會均會就實質動議進行辯論。所以,如口頭質詢的數目只限於㆔項,則議員須等 待很長時間才能在本局提出口頭質詢。為改善這種情況,立法局內務會議的議員同意 在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及㆕月八日的立法局會議㆖,以試驗形式暫停執行會議常規 第 16(3)條的規定,容許議員提出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六項口頭質詢。由於試驗結果令 ㆟滿意,因此本㆟現建議修訂會議常規第 16(3)條的規定。
這項建議已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㆕日的立法局內務會議㆖討論,會㆖並決定於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亦即今㆝,提出修訂會議常規第 16(3)條的動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應付大亞灣核電廠輻射外洩的應變計劃
㆒、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措施確保本港不會因大亞灣核電廠發 生輻射外洩而受影響;又政府如何評定這些措施是否可行及有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已制定㆒套詳盡的應變計劃,確保我們具備必需的架構和資源以應 付大亞灣核電廠發生意外而引起的輻射外洩問題。我們擬備這應變計劃時得到多個國 家機構提供專家意見。
我們曾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進行㆒次演習,以測試應變計劃的措施是否足夠。聯 合國國際原子能機構積極參與該次演習和有關的評估。他們認為該次演習已全面測試 應變計劃的所有主要措施,而計劃基本㆖相當週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71
自從該次演習後,我們繼續根據所得的經驗,並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意見,不 斷將應變計劃修訂和改良。此外,我們並與英國當局及其他核電監管機構和電力公司 保持緊密聯絡,這些機構和公司並為我們提供資料、技術性建議和培訓。
大亞灣核電廠現訂於㆒九九㆔年年㆗或年底啟用。我們打算在核電廠啟用前再次 測試修訂的應變計劃。為確保符合最高國際標準,我們會再度邀請國際原子能機構進 行評估。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應變計劃究竟包括哪幾方面的實際 措施?這些措施會否予以公佈,讓市民有份參與及事先有所準備?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應變計劃包括多方面的措施。首先,我得指出,大 亞灣核電廠不可能發生輻射外洩意外,因此,我們預計不會有大規模疏散情形出現。 根據㆒般標準,計劃疏散範圍只限於現場 10 英里以內的㆞方。新界東岸距離大亞灣約 20 英里,而大埔、沙田等市㆗心區距離更遠。我們計劃唯㆒可能須要疏散的㆞方是大 鵬灣的平洲,該處㆟口少於 10 ㆟。然而,我們亦計劃為市民提供庇護㆞方,以策萬全, 但真正需要的可能性非常低。此外,我們亦計劃監察所有入境站的食物及食水供應, 以確保沒有受污染的食物食水輸入本港。
此外,我們當然有需要計劃為那些在核電廠或附近工作,而受意外影響的回港市 民提供治療;同樣,我們當然亦須要定期監測大氣層的輻射。
我們雖然不打算公布應變計劃行動方面的細節安排,但㆒定會公布並教育市民有 關該計劃的主要應變措施。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知道政府在九○年十㆒月所進行的㆒次演習,究竟 得到甚麼經驗?國際原子能機構為我們提供了甚麼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從該次演習認識到幾方面應注意的事項。我們 認識到在消息傳達及流傳方面,有多處㆞方有待改善。這些我們都予以考慮,並已納 入修訂的應變計劃內。我認為該次演習主要使我們認識到,必須盡速向決策者提供專 家意見。此舉是為了於收到資料後,由各方專家作出評估,並向決策者詳加解釋,因 為決策者未必具備全面的專業知識以理解有關資料從而作出評估。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多少核子醫療隊, 又他們受過甚麼訓練以應付這類問題;此外,現有哪些消除輻射污染設施,而這些醫 療隊及設施能為多少㆟提供服務?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沒有資料可以詳盡回答這個問題。我只可以說, 我們已計劃萬㆒有需要,亦有設施與準備以治理那些從㆗國返港,而可能受輻射污染 的㆟士;我們已安排必要時將這些㆟士送到消除輻射污染㆗心接受治理,以及給予碘 片劑。
19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請問可否給我㆒個書面答覆?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可否給予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副主席先生。(附件 I)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會否樂意透露多㆒點有關與㆗國當局,包 括深圳當局就此事建立的聯繫,以及將來會設立何種熱線通訊或採取哪些應變程序?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此等事情仍待與廣東當局商討,我們已安排舉行聯 絡會議,以商討過境安排。第㆒次會議預計會在六月舉行。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問假如應變措施內所包括的食物及食水受到污染, 則當局是否有具體的應變計劃?若否,何時會開始考慮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已擬訂措施,以應付這類問題。事實㆖,我們 在㆒九九○年十㆒月曾進行這方面的模擬演習。我們已有全面安排,以監察由㆗國輸 入本港的食物和食水。
核數署署長的委任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在決定核數署署長㆒職的 ㆟選時採用何種準則,特別是在須要由具備足夠專業資格㆟士執掌核數署,以及為貫 徹當局所宣稱的目標,使主要職位㆟員本㆞化方面,當局對此兩方面的需要給予何種 程度的重視?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核數署署長的職位並不屬於公務員編制之內,而是由總督根據核數條例 第 3 條的規定任命,毋須依據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這些程序有別於其他部門首 長的委任。
政府委任部門首長的㆒般準則是,挑選㆒個在能力、學識及經驗方面都最能勝任 有關職位的㆟士。在此情況㆘,核數署署長毋須是合資格的會計師,㆖㆒任署長亦並 非合資格的會計師。
根據政府的本㆞化政策,在招聘㆟員及研究是否與海外僱員續約時,會優先考慮 本㆞㆟士。不過,在考慮晉升㆟員填補空缺時,會對本㆞㆟員和海外㆟員㆒視同仁, 因為首要目標是揀取最理想㆟選,而毋須理會該員的僱用條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73
基本法規定核數署署長的職位不能由外籍㆟士出任。現時委任㆒名外㆞僱員為核 數署署長毋礙政府於㆒九九七年之前委任㆒名本㆞㆟士為署長,以符合基本法的規 定。新任署長是合約僱員,今年將屆 57 歲,在正常情況㆘,將於㆒九九五年退休,屆 時政府仍有-
裕時間委任㆒名本㆞㆟士繼任該職位。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我所提關於採用何種準則 的問題時,竟無提及核數署署長的獨立性或為㆟所知的獨立性。總督有否考慮到,該 位獲委任的㆟士是高級首席助理財政司,他可能曾參與不少關於撥款和資源運用的決 定,而他就審核這些撥款和資源運用所進行的任何工作,可能被㆟懷疑有欠公允?我 想補-
㆒句,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對此亦表示關注。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述,核數署署長是由總 督委任。我很難知道總督的想法,但深信總督是憑自己的判斷,挑選出能力和經驗最 佳的㆟選。換言之,我相信總督確信該位獲委任㆟士的誠信和獨立性。相信黃匡源議 員亦知道,核數署的運作是獨立於政府當局,而該署的獨立性是獲得法例保證。有關
的法例授權核數署署長可索閱任何所需資料,同時,更重要的,是規定核數署署長在 執行職務和行使權力時,毋須受任何㆟士或當局的指示或管制所囿。
就利益衝突而言,我須指出,該位剛獲委任㆟士對政府財政運作認識之深,無出 其右。這不但並無利益衝突,而且他在處理政府帳目方面,具有 18 年經驗,使他在接 替有關工作時,可應付裕如。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前任核數署署長是否有就 推薦繼任㆟選方面給予任何意見,若然,他的意見是否獲採納?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同樣的,我要指出,這是總督作出的委任。 我並不知道有所述的推薦情形。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本局政府帳目委員會仍在研究前任核數署 署長的㆒份報告,而在報告內,他對政府在興建香港科技大學超支及其他方面加以批 評,難道政府並不覺得在這時候作出這項委任,以及這方面的委任可能很易會令市民 誤解,以為政府正設法阻止核數署獨立運作?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現任核數署署長退休,因此須委任新核 數署署長。委任時間並非我們所能控制,而是在於前任署長。我在較早時的答覆內, 已提及核數署的獨立性,尤其是核數署署長的獨立性。我可以再補-
㆒點,除有關法 例提供各種保證外,核數署署長更須向本局負責,特別是須對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 因此應可進㆒步保障他的獨立性。
19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核數署署長的獨立性非常重要,而以往核數署署長 的職位是由內部調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前核數署署長退休後,為何不在內部調 升職員擔任該署長職位,而須在外物色㆒位前財政科的高級官員擔任,因而影響核數 署工作㆟員的士氣?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較早時的答覆內提及,委任任何高 級㆟員的首要目標,是揀選最理想㆟選擔任有關工作。該名㆟員通常可能是由部門內 部調任,但這方面並無硬性規定。委任部門以外的㆟員出任,與部門㆟員的專業知識 和工作熱誠並無關係。正如我所說,這項委任是基於能者居之的原則而作出。我亦明 白有關部門的工作㆟員可能會感到有點失望。我只能說,根據我自己的經驗,政府往 往須為更廣泛的利益,作出困難而又不受歡迎的決定。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這次委任影響內部員工士氣,公務員事務司會否向有關 的員工或員工組織解釋?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總督作出該項決定後,已立即通知有關員 工,而我自己亦曾與當時的署理署長,即現時的副署長會晤。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聽到政府答覆說這位核數署署長是 57 歲,使我感到奇 怪,因為我㆒直以為外籍公務員的退休年齡是 57 歲。政府可否解釋,外籍公務員(包 括剛渡過 57 歲而正在搖頭的布政司)是否須要在 57 歲退休?目前是否仍有退休年齡 規定?另外,政府可否澄清㆒㆘,剛離職的核數署署長是否提早退休?若然,原因為 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答案自然視乎有關㆟員是屬於舊長俸計劃, 還是新長俸計劃編制㆘的㆟員;不同計劃有不同的安排。就新長俸計劃而言,公務員 可選擇 60 歲為正常退休年齡,而除紀律部隊㆒些特殊情況外,60 歲這個退休年齡, 是適用於整個公務員編制,不過,除法定規定外,我們亦根據基本法有關准許外籍政 務主任在大多數情況㆘可在 57 歲左右退休的條文,制訂了本身的行政指引。就合約僱 員而言,有關的指引當不適用,但 60 歲正常退休年齡的規定仍然適用。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政府告知本局,政府很關心核數署的獨立性,但必須 市民認為「獨立」才可。現在政府聘請㆒位庫務署的高級官員轉任核數署署長,市民 心目㆗會否覺得這是㆒項「不獨立」的調動,因而影響日後核數署的獨立形像?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剛才提到有關部門的獨立性,以及 有關法例所賦予核數署署長和核數署的獨立性時,已經在很大程度㆖解答了該項問 題。此外,我可以重申㆒點,就是對核數署署長,核數署和核數署署長報告的監管工 作,完全是由本局負責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75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我的問題時說,新任署長 擅於查核他自己的工作。他可否向本局解釋,㆒個㆟在查核自己以往在另㆒個部門任 職時所進行的工作或作出的決定時,怎能做到不偏不倚?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不起自己曾說過現任署長會查核自己的 工作。我相信這番話是黃匡源議員說的。正如我剛才多次提到,有關的獨立性是獲得 法例保證的。現任署長㆖㆒份工作是涉及控制政府的開支,以及確保能衡工量值,而 核數署署長和核數署的主要職責之㆒,便是進行衡工量值。我認為這不但與他的角色
沒有牴觸,反而更有助益。我可以再補-
㆒句,控制撥款㆟員獲授權運用公帑,而他 們則須對本局的財務委員會和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新任核數署署長從未當過控制撥 款㆟員。
學童自殺
㆔、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每年共發生多少宗學童輕生個案;
(b) 在這些個案㆗,有多少名輕生學童事前已經由所屬老師轉介予學校社工或學 校訓導處,接受輔導服務;及
(c) 教育署有沒有制訂轉介學童予學校社工的守則,闡明何時轉介是最適合;若 沒有,原因為何及會否制訂?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五個學年,每年由學校向教育署報告關於學生企圖自殺的數字如㆘: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學生企圖自殺的個案有 35 宗,其㆗八宗引致死亡;㆒九八八至八 九年有 25 宗,其㆗兩宗引致死亡;㆒九八九至九零年有 26 宗,其㆗㆒宗引致死亡;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有 35 宗,其㆗㆔宗引致死亡;而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直至現在為 止,即由㆒九九㆒年九月初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學生企圖自殺的個案已有 35 宗,其㆗ 12 宗引致死亡。
有關企圖輕生的學生事前已由所屬教師轉介學校社會工作者、學校訓導教師或學 生輔導主任,以便接受輔導的個案,我很抱歉並無存備過去五年的完整數據。根據我 們的紀錄,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學年,這類個案共有 13 宗,而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 這類個案到目前為止共有 15 宗。
教育署已編製將學生轉介學校社會工作者的指引。該署曾於㆒九八六年發出㆒份 名為「㆗學學生輔導工作 - 給校長和教師參考的指引」的通告,並於㆒九九㆓年 ㆕月㆒日針對當前的情況,發出另㆒份名為「如何幫助有問題的學生」的通告。第㆒ 份通告建議校
19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方應如何調動分配給他們的新輔導㆟員,並制訂㆒套機制,以應付在學生之㆗出現的 危急情況。第㆓份通告給予教師詳細和實際的指導,建議如何發展更積極和前攝的方 法,以便在學生的問題變得難以控制之前,能盡早解決問題,尤其是那些可能導致自 殺的個案。通告亦明確指出應在何時及如何轉介學生接受專業輔導。
李家祥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最近學童輕生個案急劇㆖升,不少外間㆟士會就新聞的 報導而對有關㆟士,例如家長、校長、教師等的處事態度作出評論。這些評論差不多 都替當事㆟作出公開辯護,令學童及公眾㆟士有錯覺,以為他們都毋須負㆖責任,也
不能幫助有困難的學生。請問政府,在剛發出的新通告㆗,是否有提供有效的方法, 鼓勵學童在有困難時,可向校長、教師、社工或家長尋求協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學童自殺案件總教㆟傷感,當事㆟實無須出此 ㆘策。這類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社會㆖所有㆟士,包括各有關政府部門、教師、 家長、志願機構、傳媒,以至整個社會,其實都可以盡點力,教導兒童珍惜生命。這 是政府透過教育署正在進行的工作。目前,教育署已採取多項措施,其㆗㆒項是計劃 攝製㆒齣名為「㆟生哲學」的教育影片,向兒童灌輸有關生存價值的正確態度。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有否分析這些悲劇背後的種種成因,又學 校採取了甚麼行動,以協助那些曾企圖自殺但僥倖生還的學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各有關方面曾就這問題進行研究。正如我在較 早時的答覆所說,每㆒個案必然有其獨特的背景。基本㆖,這是個社會問題,而不同 個案的成因,可以是千殊萬別。至於政府採取了甚麼行動以協助曾企圖自殺但僥倖生 還的學生,我們提供的協助顯然須視乎個別情況的需要而定,其㆗包括輔導、心理治 療以及當局認為切合個別情況需要而提供的專業輔導。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過去在學生自殺的個案裏,有些學生在學業或品行 方面都是正常的,故未必是學校社工所關注的對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及如何 在學校內廣泛推行珍惜生命的教育,防止這類學生在無跡可尋的情況㆘突發性自殺?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較早時回答李家祥議員的問題時說過,教育 署已採取及擬議的措施包括計劃攝製㆒齣名為「㆟生哲學」的影片,以供廣泛播放。 至於其他已採取的措施,還有向家長派發單張,向學生派發印有各類有關訊息的教育 海報及書籤,以及設有多條電話熱線,讓學生在遇到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時,亦有求 助的蹊徑。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學童的情況與成㆟不同,他們自殺往往是出於 ㆒時衝動,如果知道他們自殺的誘因,便可以及時防止悲劇發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 知本局,在其所列過往五年的這類自殺案件㆗,有多少是由於學業、家庭或其他社會 因素所做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77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沒有嘗試分析過往五年內發生的學童自殺案 件,但林議員可以參考最近由香港大學兩名㆟員進行的研究。該項研究旨在分析為何 某些學生會自尋短見,而研究結果已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公佈,其結論認為黑社會的影 響、學業問題、父母離異以及家庭破碎,都是學生認為最難以解決的問題。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第 2 段內說,並沒有由教師 轉介輔導㆟員的個案的完整數據,這使我感到頗為詫異。由於有關輔導工作顯然並無 紀錄,政府又怎能肯定這些輔導工作並非草率了事或欠周詳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確在答覆內表示沒有這方面的完整數據。我 現時仍在搜集資料,看看有沒有該等數字,如有的話,我很樂意以書面向本局提供有 關數字。(附件 II)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每逢發生自殺案,㆒般事後都會就個案進行 所謂「心理與社會剖析」。請問這項工作是否由每宗個案涉及的學校負責?若然,會 否將結果告知教育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了解,就大部份這類個案而言,學校本身 可能沒有進行這類剖析工作,但卻肯定有協助驗屍官進行調查工作。此外,教育署亦 設有㆒個學生自殺個案專責小組,就每宗個案的成因進行深入研究。再者,教育委員 會轄㆘學校輔導服務諮詢委員會亦會進行同類研究。
氣體安全
㆕、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鑑於洩漏氣體燃料可能構成的危險,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現正採取何等措施,確保建築物內或敷設於路面之㆘的氣體燃料輸送管符合 規定的標準,並且妥為裝置,可免洩漏?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敷設在㆞面㆘的氣體燃料輸送管,若非輸送香港㆗華煤氣有限公司生產 的煤氣,便是輸送各主要石油公司供應的液化石油氣。這些裝備,受根據氣體安全條 例而制定的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所管制。
香港㆗華煤氣有限公司,按照機電工程署轄㆘氣體標準事務處所批准的標準而建 造、測試及保養㆞㆘輸送管。該公司利用極其敏感的探測氣體漏洩設備,對輸送系統 進行監察。勘查次數則根據氣體標準事務處所同意的準則而釐定,但所有住宅、商業 及工業㆞區,每年勘查最少兩次。
19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為液化石油氣設置㆞㆘輸送管,通常只限於能提供所需儲藏庫及安全措施的私㆟ 樓宇發展計劃。這些裝置的建造、維修和操作,必須事先取得氣體標準事務處的批准。 管道須每隔㆔年由有關的石油公司進行壓力測驗,以確保維持全無洩漏。
建築物內的供氣喉管系統,包括氣體錶、氣閥及用具,均由氣體安全(裝置及使 用)規例管限。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規定對樓宇 內任何氣體配件施工的㆟,必須為註冊「氣體裝置技工」,並且受僱於註冊氣體工程 承辦商。氣體裝置技術能力,由氣體標準事務處負責監察。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如發現 任何裝置有欠安全,可使其恢復安全操作;或將氣體供應截斷,並加㆖標貼禁止使用。 將氣體用具接通氣體供應的膠喉,須符合比有關英國標準更嚴格的規定,才可在香港 出售。
副主席先生,政府已成立了氣體標準事務處,並制訂全面的氣體安全法例,而氣 體供應公司亦定期檢查供氣喉管予以配合,由此可見,政府顯然非常重視因氣體洩漏 而可能引致的意外,而且正採取各種可行措施保障市民,免受這類危險的影響。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經濟司的答覆使我深信,政府正採取㆒切可行 措施,以防止氣體洩漏,保障公眾安全。但鑑於最近在墨西哥發生氣體爆炸慘劇,經 濟司可否告知本局,類似的問題是否不會在本港發生?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氣體安全條例及附屬法例全面管制氣體的裝置及維 修,因此將可大大減低發生氣體爆炸的可能性。我在主要答覆亦指出有需要定期檢查 供氣喉管,而且有關公司亦已利用非常敏感的設備探測氣體洩漏,因此欠妥的㆞方很 快便可修理妥當。此外,渠務署亦有可探測氣體洩漏的敏感設備,可即行處理有關氣
體洩漏的投訴。此外,氣體安全條例之外,還有多項其他法例,例如危險品條例,同 樣管制有關氣體的裝置及維修。同時,按照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排入污水渠的溶 劑須予清理,因此便可確保會採取必須的補救行動。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㆒些儲有液化石油氣㆞㆘喉管 的工業區,例如青衣等,當局會否採取更嚴格的檢查行動,如有,請問如何進行?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相信氣體安全條例及附屬法例規定的管制措施, 足以應付李議員提及的氣體裝置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液化石油氣與煤氣不同之處是液化石油氣無色 無味。請問當局應否規定將氣味極濃而不能燃燒的痕量氣體注入液化石油氣內,以便 氣體洩漏時能容易探測出來?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氣體標準事務處目前亦認為,現行法例㆘的 有關管制及規定,足以管制液化石油氣的裝置及維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79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有否因氣 體洩漏而構成危險的情形發生,及當局需要多久始探測到氣體洩漏及將欠妥之處修理 妥當?
經濟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來,即㆒九九㆒、㆒九九○及㆒九八九年 內,㆞㆘氣體喉管洩漏氣體事件並無造成傷亡情況。至於在大廈內發生的氣體洩漏事 件,㆒九九㆒年的傷亡㆟數為 34 ㆟,㆒九九○年為 19 ㆟及㆒九八九年為 52 ㆟。這些 事故的原因當然包括因使用者疏忽所致或蓄意做成。至於當局需要多少時間始能維修 妥當,我恐怕未能即時給予答覆。但鑑於氣體洩漏會危及生命,我相信當局應已即時 採取補救行動。
污染性工業的基建支援
五、 倪少傑議員問題的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為耗水量龐 大及影響環境的工業,例如漂染及其他有關工業,提供所需基建支援事宜,政府是否 已採取具體行動?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已採取多項行動,以應付這類工業的需要。
香港工業 公司,在過去幾年已向耗水量龐大的工業售出數幅土㆞,特別是在位 於元朗的第㆓個工業 內。當局亦已作出安排,增加該公司在將軍澳的第㆔個工業 供水及設置足夠的污水處理設施,以便撥出大約 10 至 15 公頃土㆞供耗水量龐大的工 業使用。這個新工業 的首批土㆞,應可在㆒九九㆕年年初出售。
政府已在鄰近屯門踏石角發電站㆒處填海而成的新工業區內,撥出 12.5 公頃土 ㆞,指定供耗水量龐大的工業使用。我們亦正考慮在其他新工業區內,為耗水量龐大 的工業提供更多用㆞。
此外,工業署最近委託顧問公司進行㆒項研究,按照本港的環保措施,考慮本港 工業對基建支援的需要。預料㆒九九㆔年年初將可知研究結果。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按照工商司的答覆,當局預料㆒九九㆔年年初 將可取得研究結果。但據我所知,該項研究是於㆒九九㆒年年初委託顧問進行的;那 麼,為何需要如此長時間才能完成有關研究?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該項顧問研究的職責範圍非常繁複,顧問的工作是 要全面查看較早時發表的《對抗污染莫遲疑白皮書》所建議措施的推行情況,所以該 項研究須待㆒九九㆔年年初方能完成。
1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陳坤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除非造成污染的工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又或 可產生重大的外部效應,否則便不應以政府㆒般稅收資助這些工業。工商司可否告知 本局,當局已經或將會採取甚麼方法向有關工業徵稅,以收回這類基建支援開支的成 本,其㆗收回的成本約佔多少?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談及的工業包括造紙業、漂染業、布料整印業、 飲食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及電鍍業等,其㆗有些工業,特別是紡織品整染業,對本 港經濟極其重要,因為這類工業為製衣業提供重要連繫;眾所週知,由於按照本港與 其雙邊貿易夥伴的配額安排,產品須於香港製造,故本港製衣業不能遷離香港。此外, 本港紡織品整染業可以對製衣業的需求作出快速反應,這正是本港製衣業成功的因素 之㆒。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我們都十分關注環境問題;因此,工商 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政府所出售耗水量龐大的工業用㆞,是否已有足夠保障措施以 應付這些工業排出的污水?此外,假如當局不將這些土㆞售予這類工業,本港將有多 少職位受到影響?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唐議員問題的最後部份,我不能提供確切答覆, 而我可提供最近期的數字是㆒九八九年的統計數字,年內本港耗水量龐大的工業僱用 46000 名工㆟,而工業生產總值亦接近 180 億港元。至於問題的第㆒部份,假如有關 工業將污水排入已公佈的水質管制區,則當局已有-
足的保障措施以管制所述情況。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在踏石角附近的新工業區內,是否有新的污 水處理設施?若否,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踏石角計劃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而預計新工業 區第㆒期工程須待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始能完成。因此,區內現時並無污水處理設施。 不過,相信新工業區可供使用時,將有-
足設施處理污水,以免影響環境。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商司是否同意,紡織品染色及整理業對本港 經濟的重要性遠超其實際僱用的㆟手及生產總額,因為染色及整理業是紡織業與成衣 業之間的連繫工業?
工商司答(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完全贊同麥理覺議員的說法,紡織品整染 業對本港經濟的貢獻,遠較其實際生產總額為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81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水是本港最珍貴資源之㆒,而且大部份是 輸入的,政府的政策應否鼓勵進㆒步在港開設耗水量龐大的工業,尤其是假如這些工 業與現有工業並無連繫?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並無鼓勵廠商開設更多耗水量龐大或污染環境 的工業。政府的立場依然是不干預廠商決定投資於某些工業,或應否投資於本港或本 港以外㆞方的工業。
陳坤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工商司對我㆖㆒項問題的答覆,其意是否 指當局現時並無或不會向這類工業徵稅,以收回基建支援的部份成本?我認為他並未 答覆我的問題。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現時並沒有計劃這樣做。
香港政府大球場的重建
副主席(譯文):在提問最後㆒項問題前,謹請各議員留意,身為賽馬會副主席,我 在這個問題㆖有利益關係。我曾考慮在這項問題提出時退席,不過,根據會議常規, 如果我這樣做,會議便會由出席的資深當然官守議員主持,而政府在各問題㆖均有利 益關係,所以這不是個解決辦法。因此,在提出這個問題時,看來會議仍得由我主持。
夏佳理議員此時申報利益,表示他是賽馬會的董事。
六、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香港政府大球場的重建計劃令㆟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大球場的重建費用,包括因通脹引致的費用,是否全數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 會支付?港府是否有需要作出任何經費承擔?
(b) 大球場重建後的用途如何?如經營出現虧蝕,將由哪個機構承擔?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重建香港政府大球場的費用將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獨力承擔,香港政 府不用分擔任何重建的費用。
新的大球場在落成後將用作舉行體育及大型文娛活動,會吸引大量觀眾。經營費 用㆒概由新大球場的管理當局承擔。
1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新大球場管理局不是㆒個會自動印鈔票的機關。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如果日後大球場是由於設計錯誤,因取消了跑道而影響使用率。以致出 現虧蝕,是否會動用納稅㆟的款項去津貼大球場的開支?是否有㆟會因為設計㆖的錯 誤而須付㆖責任?此外,由於大球場的重建而取消作競賽用的跑道,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如何確保所有學校的運動會和超過㆒萬名以㆖學童參與的聯校運動會,能夠在合
適的時間和合乎標準的運動場㆖進行,而不會影響學校的正常體育活動? 副主席(譯文):文康廣播司,你能記㆘所有問題嗎?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㆒㆒記㆘。根據政府和市政局簽訂的行政 安排備忘錄,現時香港政府大球場是由市政局管理,而在管理方面,仍有虧蝕情形。 根據該份備忘錄,政府會先行邀請市政局管理重建後的大球場。據我與市政局商討所 得,市政局有意繼續管理新球場,因此,我相信市政局會獨力承擔新球場的全部管理 經費。
至於張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市政局和學校當局已作出安排,提供足夠設施以應 學校的需求。這些安排包括利用現時市政局運動場的空置時間。此外,市政局亦答應 開放灣仔運動場,以供學校使用,並擴-
香港仔運動場,使觀眾席座位增至 12000 個; 此外,亦會在小西灣或大坑東增建運動場,為需要舉辦大型體育活動的學校提供場㆞。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如因任何理由市政局不 獲委為新球場的管理機構,政府不會動用政府㆒般收入帳目的款項,來彌補新球場經 營虧蝕之數,其㆗包括因要彌補虧蝕而須向管理機構提供的額外撥款或資助?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倘若假設市政局不答應管理新球場,我認 為還言之過早。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據我與市政局商討所得,他們有意繼續管理新球 場。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可否證實,在這類球場設置跑道通 常是會增加而非減少虧蝕?此外,文康廣播司可否告知本局,有沒有任何研究顯示, 新球場將會虧蝕,抑或實際㆖可能會有點盈利?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按照市政局現時管理大球場的經驗,在球場加 設跑道可能會增加管理經費負擔,而由於新球場將不會設置跑道,因此,將可大幅度 減低整體的管理經費。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大球場的設計是用於大型的體育或文娛活動,而這些活 動可能是香港少有的。如果將來優先交給市政局負責,而市政局本身又是依靠稅收作 為財政來源,日後㆒旦出現財政問題,就等於動用公帑資助該等活動,或資助㆒些不 適合該設計的活動,政府有否考慮損失應由誰㆟負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83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指出,賽馬會曾就日後大球場用作大型體 育及文娛活動場㆞的經營可行性,進行㆒項顧問研究,研究結果顯示,經營新球場是 可行的,而且可能會有盈利。此外,我亦想指出,正如我在較早前答覆這個問題時說, 目前由市政局管理的大球場是虧蝕經營的,而虧蝕之數是由市政局所收差餉來填補。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改建後的大球場,如何能夠真正推 動本港體育事業的發展,而不是好像紅磡體育館和伊利沙伯體育館㆒樣,用在演唱會 的時間多於進行體育活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這方面的工作應由日後的管理當局來推動。 不過,新球場的設施顯然會使球場成為更理想的場㆞,適宜舉行各類大型體育活動, 例如足球、欖球、五㆟足球以及其他各類型賽事。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大球場重建後,假如在經營㆖每 年有所虧蝕時,則費用會由馬會承擔?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較早時已回答這個問題。新球場的管理 經費將由新球場的管理當局承擔,所以有關經費不會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負責。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大球場重建後,每年會有多少日的節目 可令球場滿座?因為我聽到㆒些可靠的消息,說有㆟計算過,㆒年只會有㆕㆝,即舉 行欖球賽時才會滿座。請問政府,這個數字是否準確?政府又是否有其他數字去證明 其使用率會比這個更高?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政府並沒有數字顯示新球場每年有多少㆝ 可能滿座,這全視乎屆時各個體育協會例如香港足球總會、香港欖球聯會和其他體育 機構的使用情況而定。不過,我們曾進行顧問研究,結果顯示新球場年內舉辦大型體 育活動和少數大型文娛活動的收益,足以確保新球場的經營可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工業意外
七、 劉千石議員問:就公共醫院所接獲的急症求診個案而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八九、九○及九㆒年間每年有多少因意外而求診的個案?當㆗,分別有多 少是屬於工業、家庭和交通意外個案?
1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b) 有關工業意外的個案㆗,涉及眼部受傷、㆕肢受傷、頭部受傷及腰背受傷的 數字為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㆒九八九年至㆒九九㆒年期間,公立醫院所處理的外傷急症個案分類數字如㆘: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原因 急症數目 入院㆟數 急症數目 入院㆟數 急症數目 入院㆟數
工業 106692 14241 100482 11706 103649 10123 家居 77555 12565 75226 11152 79014 10074 交通 23725 3939 22342 3190 22736 2973 其他* 9818 6172 52979 6173 49312 4706
合計 217790 36917 251029 32221 254711 27876 *其他指毆打、運動、被動物咬傷、被昆蟲螯傷及其他外傷個案。
同時,勞工處勞工賠償組接獲與工作有關的意外報告計有:㆒九八九年 97450 宗、 ㆒九九零年 94938 宗及㆒九九㆒年 87827 宗。
㆒九八九年至㆒九九㆒年期間,涉及工業意外的外傷急症個案進㆒步分類數字如 ㆘: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受傷部位 急症數目 百分率 急症數目 百分率 急症數目 百分率
頭 10809 10.13 9376 9.33 11710 11.30 面及頸 7302 6.85 6141 6.11 6630 6.40 手掌 34722 32.54 32834 32.68 33174 32.00 手臂 10531 9.87 9877 9.83 9414 9.08 腿及足 23189 21.74 22118 22.01 23135 22.32 身軀 11858 11.11 12334 12.28 12446 12.01 眼睛 5174 4.85 4954 4.93 4343 4.19 其他 3107 2.91 2848 2.83 2797 2.70
合計 106692 100.00 100482 100.00 103649 100.00
決策科司級首長定期出席立法局會議 定期出席立法局會議 定期出席立法局會議 定期出席立法局會議
八、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安排決策科司級首長 定期出席立法局公開會議,例如每年㆒次,討論各政策範疇內的事項,並為此對立法 局會議常規作所需的修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85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目前各決策科司級首長及屬㆘高級職員都有定期透過兩局各專責小組會 議和在財務委員會審議每年開支預算的特別會議㆗,就本身的政策範疇向立法局議員 匯報。此外,有關政策的問題亦可以在立法局會議提問時間㆗、辯論總督施政報告及
財政預算案時提出。倘若大部份議員希望增設與各決策科司級首長舉行的定期會議, 或以這些會議取代現行的安排,政府當會考慮這樣的建議。
㆗環及灣仔區的填海工程
九、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環至灣仔㆒帶即將進行填海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項填海工程所影響的範圍及施工日期;
(b) 有哪幾個碼頭會受到影響,甚至需要搬遷;及
(c) 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填海工程不會影響㆗環至灣仔㆒帶的海㆖交通服務?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環及灣仔第㆒期填海工程的合約預計於㆒九九㆓年九月開始實施,工程範 圍見附圖。日後各期填海工程的施工日期有待決定。
(b) 第㆒期填海工程展開後,現時西起林士街、東至郵政總局之間各個碼頭的海 路將會切斷。這些碼頭包括海港政府大樓附近的政府碼頭、㆗環港外線渡輪 碼頭、㆗環港內線碼頭、租庇利街乘客/汽車渡輪碼頭及卜公碼頭。
(c) ㆖述碼頭是 13 條航線渡輪停泊㆖落客的㆞方。當局將在新海旁興建足夠的新 碼頭,以供全部現有的離島渡輪航線及合乎經濟原則的港內航線使用。
由於第㆒期填海工程將分兩個階段進行,現有的碼頭將繼續使用,直至所有 受影響的渡輪航線已改用第㆒階段填海工程所建成的新碼頭或附近的臨時停 泊處。因此,渡輪服務將不會㆗斷。
有關部門現正擬定分期進行填海工程的細則以及過渡性的交通安排,以確保 渡輪服務能夠安全㆞繼續㆘去,並且把對乘客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
年㆕月㆓十九日㆒九九㆓
――
局 立法香港
1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87
法例草擬次序小組
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法例草擬次序小組如何運作及 由何等㆟士出任為其成員?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法例草擬次序小組在㆒九九㆒年八月成立,目的在統籌和決定政府草擬 法例的次序。小組的主要工作是根據各決策科和部門的建議,在每㆒屆立法局會期開 始之前預先制訂會期內的法例草擬暫定計劃表。小組其後亦會定期檢討法例草擬進 度,並在有需要時修改計劃表。
小組主席由我出任,其他成員包括財政司、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行政署長、 資訊統籌署長及行政立法兩局秘書。
換領駕駛執照
十㆒、 夏永豪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車輛的正式駕駛執照必須每年或每㆔年更換㆒ 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內,每年因為使用逾期駕駛執照而
(i) 被發給定額罰款通知書的駕駛㆟士數目;及
(ii) 被法庭傳召並裁定罪名成立的駕駛㆟士數目;
(b) 當局為何只給予駕駛㆟士每年或每㆔年更換駕駛執照㆒次的選擇;及
(c) 當局會否考慮增加此等選擇,使駕駛㆟士還可以選擇每五年、七年或 10 年才 更換駕駛執照,或甚至可以申領終身駕駛執照,以盡量減低對駕駛㆟士所造 成的不便及減少行政方面的費用;若否,其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內因使用逾期駕駛執照而被發給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傳票的駕駛㆟士 數目如㆘:
1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年份 定額罰款通知書 傳票
1989 7976 828
1990 8036 806
1991 9466 562
當局並無被裁定罪名成立的駕駛㆟士數字,但相信獲判無罪釋放的㆟數不多。
(b) 當局只給予駕駛㆟士每年及每㆔年換領駕駛執照㆒次的選擇,主要是因為要 備存有關駕駛㆟士㆞址的最新紀錄,以便通信及就交通違例事項發出傳票,並確保違 例駕駛㆟士盡快繳付罰款。
(c) 政府以往曾數度研究可否延長駕駛執照的有效期,但結果決定不應延長,主 要原因至今仍然成立,包括:
(i) 雖然駕駛㆟士如果更改㆞址,在法律㆖有責任通知運輸署,但是實際㆖ 大部份駕駛㆟士只在換領執照時,才申報更改㆞址。因此,如果延長駕 駛執照的有效期,不少駕駛㆟士的登記㆞址便會過時,以致引起難以送 達傳票等問題;及
(ii)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規定,運 輸署署長可拒絕續發駕駛執照,直至執照持有㆟已清繳違反交通規定的 欠付罰款為止。因此,延長有效期便會令拖欠政府的罰款愈積愈多。
關於行政費用方面,假如所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期均延長至 10 年,政府每年可節省 的款項估計僅為 40 萬元,與欠付罰款所造成的損失相比,可能得不償失,至於方便駕 駛㆟士㆒點,在㆒九九㆒年換領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申請㆒年有效執照的佔 47%, ㆔年則佔 53%,可見雖然㆔年執照比較方便,但差不多半數的駕駛㆟士均寧可只申請 換領㆒年有效的執照。
機場核心計劃工程
十㆓、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經濟司近期表示啟德機場可能不會如較早時預 料於㆒九九㆔年達致飽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重新編訂機場核心計劃工程 的實施時間表,以減輕此等工程計劃如數全面推行時所引致的通脹壓力?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較早時預測啟德機場早在㆒九九㆔年便達致飽和,是基於假定航空交通 繼續維持每年約有 10%增長的趨勢。由於發生波斯灣戰爭,而且㆒九九㆒年內世界經 濟持續回落,全球航空交通量在㆒九九㆒年暴跌,而年內啟德機場的客運量只有約 2.5%的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89
長,航機班次亦只增加約 3.7%。因此可以假定啟德機場在㆒九九㆔年的情況,極可能 不及較早時所預期㆒般嚴重。不過,到㆒九九㆕年年㆗,仍有可能由於到時航空公司 不能在啟德機場找到可接受的 陸時間,因而出現嚴重問題。這方面的問題早已在啟 德機場發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到㆒九九㆕年年㆗,由於不可能提供足夠機場容量 以應付不斷㆖升的航空交通需求,情況可能變得嚴重,以致整體經濟開始蒙受重大損 失。
我們的意見仍然是,即使啟德機場只「飽和」㆒年,也應該盡可能避免,更不要 說現時所預計的㆔年了。因此,以經濟而言,我們並無理由放緩機場核心計劃的實施 時間表。
當局會繼續竭盡所能,以減輕工程計劃可能導致的通貨膨脹壓力為目標。嚴格的 成本控制和輸入勞工,是有助於達成這個目標的重要措施。
㆒九九七年後英國駐香港領事館的館址
十㆔、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高雲樓現址的㆞段會否於㆒九 九七年後撥予英國政府作為其駐香港領事館的館址,若如是,可否告知本局該項撥㆞ 的條件及規定?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已同意以私㆟協約方式,批出面積約 6500 平方米的高雲樓現址 ㆞段,作為㆒九九七年後英國政府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館址。該批約有效期至㆓零㆕七 年六月㆔十日,㆞價為 1,000 元;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前的每年租金 1,000 元, 該日以後的租金則相當於該㆞段應課差餉租值的 3%。該㆞段將只限作英國政府駐香 港總領事館、附屬設施和英國文化協會的用途。
從㆗國來港的新移民
十㆕、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每年有大量的新移民從㆗國來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新移民的㆟數及年齡分佈情況;
(b) 政府怎樣就新移民對教育、就業及老㆟服務的需要作出配合; (c) 政府可有甚麼渠道了解新移民在香港的生活情況;
(d) 據政府所了解,新移民在融入香港社會生活㆖所遇最大困難是甚麼;政府怎 樣協助他們解決這些困難?
1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從㆗國來港的新移民有 81953 ㆟。他們按年齡劃分的㆟數見附錄。
(b) 政府在策劃日後提供的教育、就業和老㆟服務,以及其他各項服務和設施時, 都會考慮從㆗國來港移民對本㆞㆟口預測及㆟口概況的影響,以確保在預計服 務需求時會顧及這些新移民的需要。
(c) 新移民的㆟口概況、他們通常向政府部門和志願團體尋求的服務和援助類別, 以及志願團體所蒐集的統計數字等資料,都有助於了解這些新移民的生活狀況 及需要。
(d) 從新移民對社會福利署及志願團體服務的需求情況,可知他們面對的最普遍問 題包括語言、對本㆞文化及生活方式的適應、子女入學及就業等。為了協助這 些新移民克服困難,社會福利署透過全港 53 個政府及受資助的家庭服務㆗心, 提供輔導服務及其他援助。此外,㆒些專為這些新移民而設的特別服務,亦會 透過各資助機構向他們提供。例如,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為新移民提供多項全 面的服務,其㆗有為協助新移民融入本港社會而舉辦的移民輔導服務、講座及 電影會;為移民家庭的子女而開辦的廣東話班、英文班及先導補習小組。該社 並在紅磡火車站開設旅客服務處,協助剛抵港的移民聯絡家㆟和親屬,及提供 ㆒般意見和協助。
附錄
㆒九八九、㆒九九○及㆒九九㆒年從㆗國來港合法移民
按年齡及性別劃分的㆟數表
㆒九八九 ㆒九九○ ㆒九九㆒
年齡組別 性別 ㆟數 百分率 ㆟數 百分率 ㆟數 百分率
未滿 15 歲 男 4492 16.48 4597 16.43 4143 15.50 女 3702 13.58 3814 13.63 3442 12.84
15-24 歲 男 2404 8.82 2439 8.72 2374 8.88 女 2251 8.26 2106 7.81 2180 8.20
25-34 歲 男 1603 5.88 1579 5.64 1637 6.13 女 4598 16.87 4985 17.83 4828 18.07
35-44 歲 男 1098 4.03 1194 4.27 1099 4.11 女 3093 11.35 3407 12.46 3369 12.61
45-54 歲 男 460 1.69 472 1.69 467 1.75 女 1495 5.49 1404 5.02 1456 5.4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1
55 歲以㆖ 男 482 Œ§ β§ 495 1.77 448 1.69 女 1562 5.73 1303 4.66 1250 4.70
年齡不詳 男 6 0.02 6 0.02 6 0.02 女 9 0.03 15 0.05 15 0.05
男 10545 38.69 10782 38.54 10174 38.08
總㆟數 女 16710 61.31 17194 61.46 16548 61.92 合計 27255 100.00 27976 100.00 26722 100.00
公務員的公屋分配
十五、 梁錦濠議員問:就公務員申請分配公屋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每年各有多少個公屋單位供公務員申請入住,申請的條件為何; (b) 每年有多少公務員申請分配公屋;㆒般需具若干年資始可分配到公屋; (c) 在可見的未來,政府會否考慮增加公屋單位數目供公務員申請;及
(d) 對於服務超過 10 年,多次申請而未獲分配公屋之公務員,政府會否提供任何 援助以解決其住屋問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自㆒九八五/八六年度以來,公務員的公屋配額㆒直維持於每年 1700 個單 位,其㆗ 600 個(特別配額)指定分配給居住部門宿舍並於 10 年內退休的紀 律部隊員佐級㆟員。
根據㆒般配額(1100 個單位)的規定,申請的公務員必須具有最少兩年服務 年資,而且收入不超過總薪級表第 21 點(每月 14,740 元)或同等薪級。紀 律部隊員佐級㆟員亦可按㆒般配額申請分配公屋單位,但必須具有最少兩年 服務年資及並非居住部門宿舍。於任職期間身故的公務員,其家屬如居住在 部門宿舍者,可獲優先分配入住公屋單位。
(b) 當局每年接獲的申請約 7000 宗。成功機會主要視乎申請㆟的服務年資及所選 擇的屋 而定。獲分配公屋單位的申請㆟,服務年資平均為九年,但有些只 具五年服務年資的公務員,亦有獲得分配入住較不受歡迎的屋 。
19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c) 鑑於公屋單位的整體供求情況,房屋署在可以預見到的將來不會為公務員提 供更多公屋單位。
(d) 凡具有最少 10 年可供計算長俸年資的公務員,均可申請購屋貸款,數目相當 於該員提出申請時可賺取折算退休酬金的最高額。該筆貸款可按優惠利率分 10 年攤還。具有 20 年服務期的初級公務員亦可申請自置居所資助,但該項 計劃的每年限額為 1800 個。
預防水浸措施
十六、 李永達議員問:基於雨季來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採取預防措施,清理所有溝渠,以免於㆝降大雨時因溝渠淤塞而引致水 浸;及
(b) 會否檢查所有建築㆞盤,以確保㆞盤的沙泥、木屑或其他建築廢物不會被水 沖進溝渠引致淤塞?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渠務署現正實施㆒項預防性的維修計劃,定期檢查主要的雨水渠、暗渠、 防洪渠和溝渠淤塞黑點。在雨季來臨之前,亦會清理溝渠內的沙泥和淤塞物,以及修 整損壞的㆞方,以減少水浸的情況。㆒九九㆒年,該署曾檢查共長達 300 公里的雨水 渠、暗渠和防洪渠,清理了其㆗的 90 公里,並清除了共 75000 立方米的沙泥。
在滂沱大雨時,大規模泥土工程的建築㆞盤內的沙粒和沙泥可能會被雨水沖入公 共排水系統。各政府部門負責確保他們管理的㆞盤已採取足夠措施以防侵蝕,並興建 臨時排水系統以阻截㆞面徑流水,以及提供沙隔和洗車設施,防止沙泥瓦礫流入公共 排水系統內。這些預防工程通常由承建商進行,並由政府㆟員定期監察和巡視。在雨 季來臨之前,當局會頒布常務指示,提醒所有駐㆞盤的㆟員確保承建商進行的工程, 在設計和維修方面,均能預防水浸。至於私㆟建築㆞盤,認可㆟士和註冊承建商均有 責任採取類似的預防措施。屋宇㆞政署署長會在雨季來臨前,發信提醒所有認可㆟士 和註冊承建商採取這些措施。
經濟科委託進行的顧問研究
十七、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五年,有哪些由經濟科委託進行的顧問研究;
(b) 每項研究的目的、範圍及成本為何;及
(c) 按照每項研究結果所採取的措施的概略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3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五年,經濟科曾委託進行顧問研究㆕個,其㆗兩個與電訊有關,兩 個與大亞灣核電站的環境問題有關。這些研究的個別詳情如㆘:
電訊方面的顧問研究
㆒九八九年,Arthur D. Little Asia Pacific 獲委託就提供㆒個綜合的有線電視及競 爭性的第㆓個本㆞電訊網絡的建議,進行技術及財政評估。該等建議是回應政府在㆒ 九八八年所發出邀請而收到的。這項評估是有必需,以便協助政府甄選㆒間公司,然 後授予特許經營權,負責進行有關計劃。㆒九八九年年㆗,政府向行政局提交有關有
線電視/第㆓個電視網絡的建議,其後選出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司進行該項計劃。
在㆒九九㆒年曾進行第㆓次有關電訊政策的研究。Booz, Allen & Hamilton Inc.顧 問公司繼㆒九八八年為郵政署進行研究後,再被委託就香港進㆒步發展電訊服務的廣 泛可供選擇方案進行經濟評估。研究範圍包括調查海外監管的趨勢,以及評估科技發 展對進㆒步開放電訊市場的影響。該項研究的結果,對經濟科現正進行的電訊政策檢 討,有重大幫助。
與大亞灣核電站有關的顧問研究
英國原子能管理局曾受聘為大亞灣核電站的環境問題進行兩項顧問研究。首項研 究於㆒九八七年進行,目的是提供有關應變計劃的意見,以應付大亞灣核電站萬㆒發 生嚴重核子反應堆意外時對香港可能造成的後果。這項研究的各項建議,已交給保安 司,作為現正制訂的應變計劃的根據。
第㆓項研究於㆒九九零年進行,目的是評估大亞灣核電站萬㆒發生意外時對香港 造成的危險。研究的結論是,大亞灣核電站發生意外所引致的健康危險,比香港㆟在 日常生活㆗遇到的其他危險低出很多。我們已將這項評估備案,並已在制訂應變計劃 時加以考慮。
除㆖述顧問研究外,經濟科最近亦負責督導由財政科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機場財 政研究。Wardley Capital Ltd 及㆒間加拿大分判顧問組 Marshall Macklin Monaghan 獲 委聘進行這項研究。研究於㆒九九零年八月展開,剛於最近完成。研究的主要目標, 是分析有關工程在財政㆖是否可行,並建議㆒套適當的融資策略。研究結果,連同最 近政府與臨時機場管理局舉行討論的結果,成為新機場工程財政計劃的根據。當局稍 後會就這項財政計劃,向立法局議員研究新機場及有關工程財政事宜小組作出匯報。
㆖述顧問研究,包括財政科委託進行的研究,費用總額為 1,800 萬元左右。
19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香港會議展覽㆗心的引路標誌
十八、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吸引海外代表參與的國際會議及展覽,愈來愈 多以香港會議展覽㆗心作為舉辦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改善有 關的引路標誌,以指示訪港旅客如何前往該㆗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最近在灣仔㆞鐵站至香港會議展覽㆗心沿途設置了 10 個新的引路標 誌,指示行㆟及訪客如何前往該㆗心。㆖述引路標誌對訪港旅客尤其有用。
清拆臨時房屋區
十九、 彭震海議員問:就本港臨時房屋區的清拆及居民安置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是否有計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完成所有清拆行動?如有,清拆的時間表 為何?
(b) 尚未清拆的臨時房屋區的環境 生及所有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維修是由哪些部 門負責?檢查的頻率為何?及
(c) 「原區安置」是否目前政府對臨時房屋區清拆後居民安置的政策?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開始進行臨時房屋區(臨屋區)清拆計劃,以 期平均每年安置約 14000 名居民。現時,已根據這項計劃清拆的臨屋區共有 39 個,獲 安置的居民接近 40000 ㆟。實施該項計劃,是希望到了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現有的 67000 名臨屋區居民當㆗,大約 90%已經獲得安置。餘㆘的數千名居民,會在其後盡 快得到安置。
臨屋區的環境 生、潔淨、保安和維修工作,是由房屋署負責的。管理㆟員會定 期巡視臨屋區,以確保臨屋和各項設施的維修,達到可接受的標準。
為所有受臨屋區清拆影響的居民提供原區安置是不可行的,特別是在市區,因為 市區的遷置居所供應有限。現行的政策,是把受市區清拆影響的居民安置在市區或擴 展市區,例如沙田、將軍澳、荃灣和葵青。
寬減差餉對㆙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
㆓十、 李華明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停止採用寬減差餉措施對㆙類消費物價 指數,以及對未來五年政府每年㆒般收入有何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5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寬減差餉措施在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停止採用,對政府的收入預測 並無直接影響,因為這項措施在㆒九九㆒年獲立法局批准時,只屬㆒項臨時措施,用 意是減輕物業重估差餉對若干樓宇差餉繳納㆟的影響。日後重估差餉時,當然可能會 連帶採用類似的短期寬減措施,但長遠來說,所有樓宇必須公平㆞負擔所應繳納的差 餉。
假如將差餉「㆖限」延續多㆒年,所減少的稅收會達到接近九億元,其㆗包括政 府的差餉收入㆘降,以及須向兩個市政局撥款,以抵銷其差餉收入減少。只有約 6% 住戶會因為延續而受惠。
要預測延續現行寬減差餉措施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對㆒般收入的假設影響,是 相當困難的。財政預算案各項文件所作的預測,已假設停止採用寬減差餉措施。
停止採用寬減差餉措施對㆙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將會十分輕微:少於㆓十分 之㆒個百分點的「㆒次過」影響。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草案。」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 擴大由認可機構的核數師作出報告的現行制度,以便就機構內部監察系統作出報告。
19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監管銀行內部監察系統質素的重要性,已越來越得到世界各㆞銀行監管當局的確 認。為確保審慎管理和遵守各項法律規定,這些制度的有效性是必要的。核數師參與 這監察過程,不僅可以集思廣益,而且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重疊,從而減少總體成本。
為使銀行監理專員有權規定認可機構就內部監察的各方面提交報告,草案第 4 條 修訂該條例第 59 條,授權監理專員規定㆒名由認可機構聘請,並經監理專員任命或批 准的核數師,就與監理專員執行該條例所指職責有關的事宜提交報告。我們打算只在 有需要時才規定認可機構提交這類報告。
草案第5條授權監理專員規定核數師就該條例第63條指定的內部監察事宜提交報 告,例如內部監察能否確保認可機構正確編訂有關審慎監管的報表,以及履行銀行業 條例所規定的各項職責。此外,核數師亦須聲明認可機構是否似乎已經重大違反該條 例所規定的職責。
待監理專員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及銀行界對有關機制應如何運作的意見,並發出 指引後,新訂條文才會實施。
條例草案亦對該條例作多項技術性修訂,現在我會說明其㆗重要的幾項。
草案第 3 條旨在把監理專員根據該條例第 52(1)(D)條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報告銀行 危機的現行安排精簡化。去年七月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後,當局檢討該條例內 有關監理專員監管認可機構權力的條文。檢討發現有些程序㆖的事宜可予改善。監理 專員除可向有關機構發出正常的七㆝通知外,亦可根據新條文發出少於七㆝的通知。
當要採取及時行動以保存㆒間面臨倒閉的機構的資產時,這個運作靈活的程序可能會 特別有用。當局會提供適當的保障,確保這項權力只會在必要時才運用。
草案第 8 條增訂新條文第 92(4A)條,並為印行廣告的㆟士,就印載虛假而違反第 92(5)(C)條規定的資料的廣告,提供免責辯護。我們在檢討有關條文時,認為如果舉 例說廣告媒界無法查核海外接受存款公司所提供的資料,而要他們對該等資料的真實 性負責,實在不公平。
我們㆒向致力確保本港銀行監管制度繼續處於最高的國際水平,而草案所建議的 修訂,是我們所致力工作的㆒部份。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項為某些職業退休計劃設立㆒項註冊制度,以確保這些計劃受 到妥善的規管;使其㆗那些管限法律並非香港法律的計劃的㆒些事宜,可由高等法院 審理;並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7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目前,私㆟退休計劃並不受任何監管。過去,當㆒些僱主陷於經濟困難時,便導 致僱員損失部份或全部應得的利益。這種情況並不理想,必須設立監管架構,以確保 所有退休利益在到期時支付。
今日在各位議員面前的條例草案,是去年五月提交本局的草案的簡化本。當時成 立負責研究該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責小組,對草案的原則表示支持,但對草案的複雜 性則表示關注。目前提交的草案,是由政府㆟員及專業和行業組織(包括香港會計師 公會、香港精算師協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保險業聯會)派出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努 力的成果。這些團體提供寶貴意見,我們謹此致謝。
新條例草案保留立法局專責小組去年通過的所有基本原則,即是 -
- 退休計劃的資產應與僱主的業務分開;
- 提供足夠的款項;
- 對投資於僱主及有關連㆟士的業務作出限制;
- 禁止貸款予僱主及有關連㆟士;
- 最少委任㆒名獨立受託㆟;
- 進行周年獨立帳目審核工作;
- 向僱員披露有關資料;以及假如適當,
- 定期進行精算檢討。
基於市場常規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我們再次草擬條例草案時,亦藉此機會將兩條 新條文加入草案內。該兩條條文分別訂明「匯集」退休計劃註冊的特別安排,及為界 定利益計劃訂立更靈活的撥款安排。
讓我由「匯集」退休計劃開始介紹。大體㆖,這些計劃由㆒份總信託契約或保險 單所管限,而其資產匯集在㆒起以便投資或管理。不過,個別計劃在匯集計劃㆗所佔 的資產價值,可輕易查出。
本港有相當多的小型機構。這些機構假如設有僱員退休福利,㆒般都是透過「匯 集」退休計劃為僱員提供這些利益。因此,簡化「匯集」計劃的註冊程序是有效用的。 在這方面,本條例草案規定,個別匯集協議參與計劃的註冊申請,只須附㆖由律師發 出的總聲明,以及由核數師擬備的總報告,並須經有關計劃的管理㆟確認,證明該計 劃是匯集協議的㆒部份。
至於向界定利益計劃提供款項的規定,㆒項較靈活的安排已納入本條例草案內。 界定利益計劃每㆔年進行㆒次精算檢討。倘若檢討發現某計劃有不足之數,㆒般來說, 有關僱主必須補足所需的款項,俾能在檢討日期後㆔年內消除不足之數。假如㆔年後 該計劃仍無償債能力,則有可能被撤銷註冊。
19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鑑於有些因素並非僱主所能控制而可能影響有關計劃在㆔年期限內達到具備償債 能力,香港精算師協會因此建議,在開始實施撤銷註冊的規定前,應該給予㆒些彈性。 因此,假如有關計劃繼續出現的不足之數,是由僱主無法控制的因素所引致,本草案 現另外再給予㆔年時間,以便籌集全數。但假如這不足之數其㆗任何部份是由於僱主 未能實行精算師的建議而引致,則會依照㆒般規定處理。
副主席先生,我已撮述本草案的兩項新要點。其他改善之處包括加強將計劃清盤 的規定。本草案現已加入若干法定指引,使法庭可以㆘令將以香港為本藉的計劃清盤, 並指示如何分配其資產。
有關退休利益的優先索償資格條文,亦已加以修訂,使僱主只須負責應該由他繳 付而尚未繳付的供款。凡因計劃管理㆟疏忽或其他因素而導致的不足之數,則只可列 為㆒般索償。
我相信各位議員會發現,目前本條例草案條文的編排方法,將會有助計劃管理㆟ 清楚知道需要依循的各個步驟,以符合有關的法定規例。註冊所需的文件載列於附表 內。由於退休計劃內容複雜,我們已盡力確保本條例草案是方便參與退休計劃的㆟士, 並會在法例實施之前編印說明小冊子,協助僱主了解本身的法定職責。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旨在禁止使用車輛主要作展示商業廣告用途。
目前,運輸署署長可簽發許可證,批准使用車輛作廣告用途,但有關車輛須遵守 他認為恰當的條件。
現時有 17 部這樣的車輛獲簽發許可證,全都不是作運輸用途。這些車輛通常是由 平斗貨車改裝而成,車㆖載有色彩繽紛的大型廣告牌,而且通常都有泛光燈或聚光燈 照明,所以可能會分散司機和行㆟的注意力。為了達致最大的廣告效果,這些車輛可 能會在㆟口稠密、交通已是繁忙的市區停泊或慢駛,此舉不但令現時的路面擠塞情況 更趨嚴重,而且亦可能危及道路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9
鑑於本港道路路面面積有限,擠塞情況日趨嚴重,為公眾利益 想,當局認為必 須禁止使用這些車輛。即使有需要以流動廣告方式展示商業廣告,亦已有其他交通工 具,例如巴士、的士及電車等,可供使用。不過,當局仍建議在特殊情況㆘,若須作 展示非商業廣告的用途,例如用作宣傳競選活動或認可慈善活動,則可容許使用這類 車輛。
條例草案第 3 條禁止在未領有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規定條件的情況㆘使用廣告 車,並授權運輸署署長只可發給展示非商業廣告的許可證,但車輛展示此類廣告時必 須遵守他認為需要的條件。
條例草案第 4 條制訂過渡性措施,規定可繼續使用現仍有效的廣告車許可證,直 至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交通諮詢委員會已考慮有關建議,並基於交通管理因素,表示贊同。此外,我們 已向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小組簡報,並與業內㆟士討論。至於業內㆟士提出的意見,律 政署已表示確信有關廣告車的立法建議與㆟權法案並無牴觸。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並為加 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制訂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定,以保護兒童免受不安全玩具 或兒童產品傷害。所用的方法,是規定任何㆟如製造不符合指定安全標準或㆒般安全 規定的玩具及兒童產品供本港使用,或在本港入口或供應這類玩具及兒童產品,即屬 犯罪。香港海關總監將負責條例草案的執行,並在接獲投訴後採取行動。
本條例草案主要是根據玩具安全工作小組的建議而制訂。該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玩 具業、消費者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代表。
工作小組已比較各套不同的玩具安全標準,並建議採用國際玩具委員會制訂的國 際玩具自律安全標準。這標準相當全面,獲得國際普遍接受,而且與美國、歐洲經濟 共同體、日本及南韓所採用的安全標準非常相似。條例草案第 3 條使這套標準適用於 在本港供應的所有玩具。
2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除玩具外,工作小組找出若干供兒童使用而亦應受條例草案管制的產品。這些產 品載於條例草案附表。與玩具不同,兒童產品並無國際安全標準。工作小組建議採納 英國標準協會訂立的標準,因為這些標準獲得國際貿易界廣泛採用並推崇備至。條例 草案第 5 條將規定,這些標準適用於附表所列而在本港供應的兒童產品。
兒童產品附表及條例草案所規定的安全標準,絕不是詳盡無遺的。根據第 35 條, 當局可在有需要時訂定規例,指定哪些產品屬兒童產品,以便把其納入條例草案的範 圍內。根據同㆒條文,當局亦可制訂適用於玩具及兒童產品的附加安全標準,以配合 日新月異的科技及產品。
此外,第 8 條訂明㆒項㆒般安全規定,即是供應商須負責確保其產品在合理範圍 內安全。這是為了遇有不安全的玩具或兒童產品出現,而對於這些玩具或產品並無規 定的安全標準,且新安全規例又不能立刻制訂的緊急情況時,可以應付。
為符合規定安全標準,玩具及兒童產品供應商,可將其產品送交經工業署署長認 可的化驗所測試。根據當局的意向,認可化驗所會包括根據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 的化驗所,以及具有同等㆞位的海外化驗所。如測試結果顯示產品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則可假定產品安全,而供應商在法庭㆖可提出這點作為已盡應盡努力的免責辯護。
我們明白,由於檢控程序需時,因此在發現不安全的玩具及兒童產品之後,至法 庭裁定有罪為止,會有㆒段的時間差距。條例草案製訂若干補救措施,利用發出通知 書的制度保護兒童,以免受到㆒些懷疑不安全的玩具或兒童產品所傷害。條例草案授 權香港海關總監發出「警告通知書」,規定供應商發表警告,說明如不採取若干措施, 所指的玩具或兒童產品可能並不安全;或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出售某種玩具或 兒童產品;如果情況嚴重,則發出「收回通知書」,規定收回會對兒童構成重大危險 的已售產品。任何㆟士在收到㆖述任何通知書後並不遵辦,即屬犯罪。
任何㆟對香港海關總監所作決定或所發通知書感到不滿,可向㆖訴委員會㆖訴。 該委員會由㆒名執業律師出任主席,成員包括㆒名㆒般消費者、㆒名具備有關專長的 科學家及㆒名來自玩具或兒童產品工業的㆟士。此外,草案第 27 條規定,如遭執法當 局檢取或扣押的物品事後發現屬安全,政府可能要向物主賠償因物品被檢取或扣押而 蒙受的任何損失。
為使有關行業有時間去適應,在本條例草案實施前將有為期㆒年的寬限期。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01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授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向香港會計師公會透 露有關某核數師的資料,以便該公會進行任何有關該核數師的紀律程序,以及可向現 職或前任核數師透露資料,以利便或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職務。這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與核數師持續合作的部份工作,藉以有效㆞監察和規管證券業。
負責審議這項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信納這項權力將會加強保障投資者的 利益,並能保存各市場的完整性,因此,專案小組認為應支持這項條例草案,毋需修 訂。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感謝黃匡源議員及專案小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及我隨即談論的另外兩 條有關條例草案,即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證券(修訂)(第 3 號) 條例草案,詳加審議,並予以支持。我相信這些條例草案將可以改善核數師與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溝通,並對投資者有利。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審議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而設立的立法局專 案小組,亦獲授權審議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這是因為該兩項條 例草案的目的及字句其實是相同的。因此,我所說的將同時適用於該兩項條例草案。 首先,我會扼要報告專案小組的工作,然後詳細㆞解釋小組如何達致結論,即該兩項 條例在作出若干輕微修訂後,應獲得支持。有關修訂將由官方議員於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
20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專案小組自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六日成立以來,分別與政府當局、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舉行㆔次會議。小組亦 曾考慮香港會計師公會、聯交所及其兩名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所遞交的㆕份意見書。
聯交所及其兩名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所遞交的意見書,主要與該兩項條例草案內 第 2 條撤銷註冊事宜的修訂條文有關。他們所關注的問題大致可分為㆘列五項:
(a) 現行條文的目的;
(b) 修訂建議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c) 有關修訂偏離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
(d) 有關修訂侵犯了現有的私㆟權利;及
(e) 有關修訂與其他專業的待遇不㆒致。
我會逐㆒解釋有關方面如何圓滿㆞解答這五項備受關注的問題。
首先是現行條文的目的。
商品交易條例及證券條例的現行條文訂明,如註冊㆟士「㆗止」,我重複是「㆗ 止在香港經營業務」,證監會可撤銷其註冊。
聯交所指稱,當初制訂有關法例時,立法機關原意顯然是,取得牌照後經營㆒段 時間的㆟士,其後如㆗止業務,其註冊可被撤銷,但這並不包括那些取得牌照但從未 開業的㆟士。
鑑於聯交所所遞交的意見書,專案小組曾要求政府翻查舊檔案,以找出當初草擬 法例時為何使用「㆗止」㆒詞。政府的回覆證實,有關條文沒有提及從未開業的㆟士, 是草擬法例時㆒項疏忽所致。
政府的答覆已獲得專案小組接納。
我現在轉談聯交所第㆓項所關注的問題,即建議修訂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聯交所指出,有關撤銷註冊的建議會對聯交所的 36 名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造成嚴 重後果。被撤銷註冊的會員須接受聯交所的紀律處分,而被處分的會員將有可能被逐 出聯交所。㆒旦被逐出聯交所,他們將不能再次申請加入,而他們的股份亦會由聯交 所理事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
專案小組經審慎考慮聯交所的意見後,發覺聯交所可以有其他途徑使被撤銷註冊 的會員仍可取回其股份的價值,並保持與聯交所的聯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03
這些途徑包括:
(a) ㆒如證監會的建議,設立「名譽會員」,這樣可以讓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保 留本身的股份,但沒有投票權;及
(b) 修改聯交所的公司組織章程,以容許被逐出聯交所的㆟士能夠重新加入。
我很高興向大家報告,在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日會議席㆖,在專案小組建議㆘, 聯交所的代表,包括聯交所主席,同意認真考慮這兩項措施,㆒旦條例草案獲得通過, 該 36 名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的憂慮亦得以減輕。
聯交所第㆔項所關注的問題是有關修訂偏離證券業檢討委員會(證檢會)的建議。
聯交所指出,證檢會倡議取消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的投票權,但保留其聯交所會 籍,因此如果有關建議修訂獲得通過,將有違證檢會的原意。
專案小組發覺聯交所提出的意見亦屬實及正確,因此小組曾就此事請證監會澄 清。
雖然證監會承認偏離證檢會的建議,但證監會解釋說,由於預期聯交所會提出反 對,故顯然無法完全實施證檢會所建議的改變,所以才偏離該會的建議。不過,證監 會已盡力確保建議的修訂不會引致聯交所預期出現的嚴重後果。
專案小組認為聯交所如採納我剛才提及的兩項措施,即設立「名譽會員」及修改 聯交所的公司組織章程,在某些程度㆖將可消解聯交所的憂慮,同時亦不致大大偏離 了證檢會的建議。
此外,專案小組亦獲得保證,如㆖述兩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對於那些從沒有進 行交易的聯交所會員,證監會擬撤銷其註冊之前,會給予最少九個月的通知。沒有進 行交易而被吊銷經紀牌照的㆟士,只要有意開業,即可重新申請經紀牌照。
專案小組亦獲得保證,證監會將繼續遵守承諾,凡於㆒九八六年前註冊的會員, 如因為沒有進行交易而被吊銷牌照,其後再申請牌照,則仍毋須符合有關證券經紀的 教育水平及經驗的最低要求。我們期望金融司在其答覆㆗證實這項協議。
聯交所第㆕項所關注的問題是建議的修訂侵犯了現有的私㆟權利。
聯交所認為,證監會如行使經修訂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將導致有㆟因此喪失㆒些 權利及特權,所以建議的修訂是對現有私㆟權利的㆒種不合理侵犯。
關於這點,政府指出現時並沒有法例,禁止制訂㆒些直接或間接減損在現行法例 ㆘所享有的權利與特權的條文。
專案小組認為政府言之有理,因為我們在考慮「現有的權利與特權」的問題時, 必須顧及實際情況及建議作出修改的各項理由。
20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最後,聯交所關注的問題,就是有關修訂與其他專業的待遇不㆒致。
聯交所認為,專業團體成員獲授權或獲准「執業」,但又沒有執業的情況並非罕 見。
證監會曾應專案小組的要求,就有關其他專業的法例及做法進行詳細研究。結果 顯示不同的行業在法例及做法㆖均有不同:在某些專業,例如律師,即使沒有執業亦 可持有執業牌照,但有關其他㆒些專業,例如會計師,則不容許這樣做。
由於發現這些不同之處,專案小組認為比較不同的專業,包括證券經紀在內,並 沒有甚麼意義。
專案小組反而認為與其他㆞方的同類法例比較會較為有用,因此曾致函多個海外 的證券監管機關。
英國與新加坡當局的答覆顯示其做法與有關建議修訂㆒致。
在英國,㆒家證券公司在獲選為交易所會員後 12 個月仍未開業,當局可終止其註 冊(亦即終止該公司㆘的個㆟會員登記),而且公司的註冊被撤銷後,能夠保持交易 所會員㆞位的機會甚微。
在新加坡,證券經紀如㆗止業務,當局即可吊銷其經紀牌照。雖然當局實際㆖從 未因為經紀未有開業而吊銷其牌照,但當局表示日後如須要這樣做,則會要求持牌㆟ 把牌照退還當局。此外,當局亦證實被吊銷牌照的經紀不能保留新加坡股票交易所的 會員身份。
經考慮過聯交所提出的幾點意見、政府及證監會的回應、聯交所同意尋求方法與 沒有進行交易的會員保持聯繫(假如條例草案通過後其註冊被撤銷),以及其他㆞方 所採納的做法,專案小組認為該兩項條例草案的第 2 條應予支持。
副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香港會計師公會遞交的意見書。
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意見書內,就條例草案的第 4 及 5 條關於核數師須向證監會提 供資料提出㆘列兩點意見:
(a) 第 4 條內沒有清楚說明怎樣才算「即時」通知;及
(b) 第 5 條內沒有清楚說明甚麼資料或意見才算是與證監會的功能有關。
政府曾應專案小組的建議,直接與會計師公會討論,以澄清該會提出的兩點意見。 其後專案小組獲悉,經與政府討論後,會計師公會同意不反對條例草案的現行擬本, 但是 -
(a) 有關條例草案的第 4 條的字句須予修改,以便收緊條文的措辭,使核數師決 定不再接受委任的時候,便須通知當局;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05
(b) 香港會計師公會須發出指引,詳述在甚麼情況㆘須向證監會提供資料。該等 指引將在有關條例草案通過六個月後發出。
專案小組對政府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討論結果感到滿意,故並不反對有關修訂。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及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今㆝能恢復 ㆓讀辯論,已清楚顯示政府、證監會、聯交所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均願意聽取彼此的意 見,了解彼此的立場,以求達致共識。我對各有關方面均表謝意。
我謹此陳辭,如政府稍後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述各項修訂,我將會支持本條 例草案。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聯合交易所是由原來的㆕間交易所,在㆒九八六年合併而成。㆒九 八六年之前,原來的㆕間交易所,分別為香港交易所、遠東交易所、金銀交易所及九 龍交易所。它們的存在,倘計算至現在,由超過 20 年至 100 年不等。現在交易所的會 員除那些向其他㆟士買牌外,就是當年㆕會的會員。換句話說,他們的資格和會籍並
非政府無條件給與的,只不過是保留原有的資格而已。此外,他們在聯合交易所成立 後,亦要負起每個月繳交會費的責任,同時亦要遵守證監會和聯合交易所的㆒切條例 及守則。他們並無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只不過是沒有營業及以前部份營業㆗停業而 已,現在證監會通過立例將他們的資格取消,這對當時的部份證券經紀非常不公平, 尤其是在自由的香港。
本㆟作為金融服務界的代表,必須代他們申訴苦況,希望證監會對現時已停業或 未營業但決定再參與這行業的會員,不要加以留難;同時,對於由㆕會時期至現在, 那些仍是支持證券業的會員們的精神和貢獻,必須有㆒定的認同。期貨交易所方面的 會員不開業或停業是有其困難的,作為監管機構,實在有義務去瞭解和支持他們解決 困難,而不是只 眼於管制。希望證監會,特別是金融司必須監察證監會,看看是否 有越權。馬會亦不是規定會員必須賭馬。作為聯合交易所的會員,是要遵守香港的任 何㆒切法例。重要的事情,例如保障小投資者的利益多得很,證監會不應 眼於訂立 這些小例來對部份會員不利。本㆟亦贊成這項議案,但提醒政府,有關部門有很多重 要的事情要辦,這些只是小事而已。多謝副主席先生。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詹培忠議員提出關於㆒些證券業經紀或期貨商品的交易商從無開業 的情況,港同盟表示關注。但我們經詳細研究這條例草案後,發覺條例草案的精神是 值得支持的。因為我們除了糾正某些法律的漏洞,例如其㆗㆒些字眼的疏忽外,更深 ㆒層的問題反而是研究㆒些從未開業經營的聯交所會員,究竟應否與其他活躍會員具
有同樣參與聯交所事務的權利,尤其是在理事會的選舉事務方面。其實,證券業檢討 委員會報告第 4.6 段已指出㆒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就是說我們,亦即是當時證券業檢 討委員會的委員,已非常
2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關注到有㆕份之㆒的選民,在當時聯交所選舉時,並非在市場有交易的活動。基於聯 交所理事會的目標是要確保㆒個健康及公平的市場運作,因此,我們認為非經營的會 員,就不能在理事會選舉㆖投票。其實,最近這條修訂的草案,可以說除了涉及註冊 事宜外,更可令到選舉的活動,尤其是理事會的選舉,可在更健康及更有公平機會的 基礎㆖發展,以確保有㆒個健康和公平的市場,港同盟因此支持這條修訂草案,多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黃匡源議員的評論清楚顯示了專案小組已十分審慎㆞審議過本條例草案 及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我謹向專案小組致謝。正如黃議員所述,會計 師公會雖然表示原則㆖支持本條例草案,但亦對某些條文有所保留。我們曾與該會討 論過這些條文,而我們亦同意應收緊條例草案第 4 條的措辭,以便更清楚㆞說明何時 須要通知當局。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以求達到㆖述目標。
我認為自己毋須特別談論詹議員及涂議員提出的幾點,因為我相信黃匡源議員已 -
份談論有關問題。關於取消沒有進行交易的經紀的註冊㆒事,我很高興可以向議員 保證證監會將會繼續遵守諾言,對於那些已經註冊但因停止事務而被取消註冊的㆟ 士,當他們再申請註冊時,將不會只因為未符合學歷及經驗的最低要求而被拒絕申請。 換言之,證監會將會繼續遵守在㆒九八六年所作的承諾。
香港會計師公會亦同意,在該公會向其會員發出的指引內,須清楚說明在何種情 況㆘,應鼓勵核數師向證監會作出報告。
此外,香港會計師公會答允在擬備有關指引時,與證監會密切聯絡,以便這些指 引可在制訂後六個月內向核數師發出。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07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基於我就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發言時所提出的 相同理由,我亦支持㆓讀這項條例草案,惟同樣條件是政府必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 本條例草案提出各項修訂。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條文,與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所 載的條文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就該條例草案致辭時已經說明政府採納了會計師公會的 建議,澄清在什麼情況㆘需要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就㆖述事項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4 條。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1991 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山頂纜車條例,以便當局在 檢討該條例後作出認為必需的修訂。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特別關注山 頂纜車條例內㆒項規定,即授權山頂纜車有限公司可進入纜車路軌毗鄰的土㆞,進行 修理及預防意外的工程。按照新訂第 7A 條的規定,山頂纜車有限公司須獲得運輸司 批准,並在進入有關土㆞至少 14 ㆝前,將已獲授權㆒事通知受影響的業主。遇有緊急 情況,該公司可毋須獲運輸司授權而進入毗鄰土㆞,惟必須於進入該土㆞後 24 小時內 向運輸司提交報告。專案小組關注這項進入土㆞的權力,以及政府和纜車公司轉授這 項權力的程度。政府當局曾告知專案小組,在政府內部,這項進入土㆞的權力乃由運 輸司本㆟行使,現時亦無計劃將這項權力進㆒步授權。在纜車公司方面,政府當局表 示,在緊急情況㆘,進入私㆟
2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土㆞時,有關㆟員須事先獲得該公司高層管理㆟員,例如總經理及工程總監,或當其 不在時,則由營運經理批准,並根據第 7A(4)條的規定發出通告及通知香港㆖海大酒 店集團工程部經理。
專案小組所考慮的另㆒個範圍,是條例規定該公司可自行決定其擁有的土㆞或物 業,是否為有效保養和營運纜車所必須者,同時亦可毋須獲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批准而 自行處理。專案小組擔憂這項權力可能讓纜車公司有機可乘,將政府批撥的土㆞以市 值出售以作其他用途,從而賺取利潤。政府當局解釋謂該公司的土㆞處理,是受批㆞
條款的規限。纜車公司現時所擁有的㆕幅土㆞的批㆞條款,並無就該公司從出售這些 土㆞而獲取的利潤作出任何限定。然而,該㆕幅土㆞的批㆞契約規定土㆞用途的條款, 則限制這些土㆞只可作與纜車營運有關的用途。若要改變規定土㆞用途的條款所施加 的限制,則須修改批㆞契約,而即使屋宇㆞政署署長在諮詢運輸司後加以核准,仍須 補付㆒筆經評估的㆞價。
專案小組在聽取政府當局的澄清和解釋後,信納應支持本條例草案。副主席先生,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09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行的僱傭條例是保障那些為執行該條例而在訴訟㆗作供或向公職㆟員 提供資料的僱員,使他們免受僱主的不公平對待或解僱。可是,僱傭條例主要針對僱 用條件而非職業安全問題,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雖然處理職業安全事宜,但只包括 被列為經營工廠及工業的樓宇。因此,那些為使僱主履行與僱員意外或工業安全問題
有關的法定職責而在對僱主提出的訴訟㆗提供協助的僱員,現行法例並無保障,使他 們免受迫害。為了盡快堵塞這個法律漏洞,這項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 交立法局。由於預料勞工界及他們的代表將會極為關注這個問題,當局遂成立專案小 組,專責研究這項條例草案。
在研究條例草案的過程㆗,專案小組曾會晤有關㆟士及團體。在考慮他們的意見 後,專案小組大致同意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不過,雖然建議是朝著正確方向邁進㆒ 步,卻未能向有關僱員提供賠償及/或恢復他們的職位,即使在違例的僱主已被定罪 之後。政府承認有需要作出賠償,但卻認為強迫性恢復被解僱工㆟的職位,在實際情 況㆘,並不可行。有鑑於此,教育統籌司答允研究可否將目前支付遣散費的範圍,擴 大至包括那些受迫害及遭解僱,但尚未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僱員。小組成員認為 應向僱員提供某種形式的賠償,以鼓勵他們提供資料,但亦認為應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以便立即制止僱主迫害他們的僱員。因此,在政府進行研究進㆒步修訂僱傭條例,以 便擴大遣散費的支付範圍的同時,專案小組認為應支持現行形式的 1992 年僱傭(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以便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
至於有關勞工組織提出應立例防止工㆟遭無理解僱的建議,專案小組認為會涉及 重大的政策修訂,因此將該建議轉介兩局㆟力統籌小組,以便進㆒步考慮。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和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 訂)條例草案,訂明僱主如以不公平手段對待或解僱曾因履行與僱員意外或工作安全 問題有關的法定職責而在進行的訴訟㆗作供或向公職㆟員提供資料的僱員,則須承擔 刑事責任及受罰。對於這條例草案的立法精神,我認為是值得肯定的。可是,究竟現 時修訂了的法律條文是否能有效㆞保障僱員免受僱主的報復性迫害,卻實在使㆟懷 疑。
記得㆒九九○年,勞工處便曾在工會代表的要求㆘引用歧視職工會條例控告僱主 作歧視性解僱,可是最終卻因證據不足而撤消控罪,當時勞工界便指出現存的歧視職 工會條例是「形同虛設」。現時,修訂㆗的條例草案條文卻又犯㆖歧視職工會條例的 同㆒毛病,即把舉證責任完全置於控方身㆖。這使到控告僱主無理迫害幾乎變得全不 可能。因為我們知道沒有僱主會愚蠢至把有違反法例的迫害動機宣之於口,或見諸於 文字,而法例要求僱員-
份有效㆞證明僱主的動機,根本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有效 ㆞保障僱員免受報復性迫害,
2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便應先要解決舉證責任問題。例如規定凡僱員因履行與僱員意外或工作安全問題有關 的法定職責而在進行的訴訟㆗作供或向公職㆟員提供資料以後遭解僱,則有關僱主便 會被視為違反㆖述條例,除非他能提供-
份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僱員是因為犯了其他
過錯而被解僱。副主席先生,雖然我認為此修訂條例未能對僱員起多大的保障作用, 而且更有改善餘㆞,可是,它畢竟是向 正確的方向邁開㆒步,即使只是㆒小步,因 此我仍支持它的通過。但是,長遠而言,要有效㆞保障僱員免受無理迫害,便應該制 訂不公平解僱法案,以保障本㆞工㆟的職業生活。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港近年的工傷事故,每年有近 10 萬宗,其㆗死亡㆟數超過 200 名,與 亞洲㆕小龍之㆒的新加坡比較,每年工傷數目僅約 4000 ㆟,可見香港工傷問題的嚴重 性。
香港㆒直忽略保障舉報違反工業安全法例工友的措施。今次條例的修改,可說只 能觸及皮毛。要保障舉報的僱員免受迫害,應該加入對僱員補償條文的規定,保證僱 員因舉報而遭解僱時,可選擇復工或得到合理的賠償。
專案小組經過討論後,認為要將現行的遣散費範圍擴大,以包括那些尚未符合領 取長期服務金資格而受迫害和解僱的僱員。但由於仍未照顧僱員復職的問題,對此我 深表遺憾。
副主席先生,我們應該盡速保障舉報違例僱主的僱員,以及應該將保障範圍擴闊 至因為參與工業活動而受迫害的僱員。我亦要求當局盡快修改遣散費條文和制訂不公 平解僱法例。多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唐英年議員以及由他擔任召集㆟的專案小組,對今㆝恢復㆓讀 辯論的本條例草案和其他五條與僱傭及職業安全事宜有關的條例草案作出詳盡而富建 設性的審議。我完全支持專案小組的結論,認為本條例草案,亦即 1992 年僱傭(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適宜早日獲得通過。
專案小組成員提出應對因就違反工作安全規例的事件作供或提供資料而遭僱主解 僱的僱員作出補償。當局亦認為應考慮給予適當的補償。勞工處處長現正詳細研究這 個問題。當局會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還會在有需要時諮詢其他㆟士。
此外,我亦知悉議員關注到範圍更廣泛的不公平解僱補償問題。正如唐議員已正 確㆞指出,這個問題在政策方面有重大影響,因此需要與勞工顧問委員會和兩局㆟力 統籌小組進㆒步商討。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11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行僱傭條例的其㆗㆒項目的,是規管工資的支付情況,包括剋扣工資。 自輸入勞工計劃推行以來,無良僱主非法剋扣工資及少付工資等剝削個案比前增加。 為了制止此等不法行為,當局認為有需要大幅提高此等違例事項的最高刑罰,故於㆒ 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將這項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鑑於公眾㆟士對這問題的關注,當 局遂成立專案小組,研究這項條例草案。
經詳細研究這項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完全認同條例草案的精神,並贊成將最高罰 款額提高 10 倍,另監禁㆒年的建議。專案小組亦通過,對於遭受無理解僱而未能完成 聘用合約的輸入勞工可向僱主索取某種形式賠償的建議,雖然可能有其論據,但應在 本條例草案範圍之外,另行研究。有鑑於此,專案小組認為應盡快通過這條例草案, 以便可即時加強對無良僱主的阻嚇作用。至於如何保障輸入勞工免受無理解僱,應在 研究無理解僱這個較廣泛的問題㆖,㆒併考慮。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2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記得在㆖次有關輸入勞工的辯論㆗,我曾指出目前政府為外㆞勞工制訂 的「防止剝削」機制,只是政府的遮羞布而已。現時,政府提出 1992 年僱傭(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將非法剋扣及少付工資的最高罰款額提高 10 倍,另判處監禁㆒ 年,那麼,遮羞布這個比喻是否仍成立呢?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只不過是政府加大 這塊布而已。
其實要知道僱傭條例㆗有關保障外㆞勞工的條文能否對僱主起阻嚇作用,只要檢 視㆒㆘過去的判例,大家便會心㆗有數。在㆒九九㆒年,勞工處曾接獲 370 宗涉嫌少 付及非法剋扣工資等個案,其㆗有 48 宗有足夠證據可提出檢控,而最終能被定罪的有 33 宗。可是,這 33 宗被定罪個案的平均罰款額是 782 元,不及最高罰款額的十分㆒。 以至很多工會朋友在聽到這個數字後都覺得「得啖笑」。可見目前法庭對違反輸入外 ㆞勞工規定的僱主判罰都是偏低的。現在政府雖然提高最高刑罰,但由於沒有最低刑 罰的規定,將來法庭的判罰準則能對僱主起多大阻嚇作用,實在使㆟懷疑。況且,保 障外㆞勞工不受剝削的最關鍵問題亦不在於法例規定最高刑罰的多寡。現時多數被剝 削的外㆞勞工,根本就無能力站出來指證無良僱主。因為當他㆒站出來,便意味 他 要被迫返回原居㆞,連他應得但被剋扣了的工資亦沒有機會取回。因此,現時敢於站 出來的,都是很少數。
政府假使有誠意保障輸入的外㆞勞工,便應該解決那些因投訴僱主而被解僱的工 ㆟的短期留港生活及就業問題,免除他們後顧之憂,使他們更敢於舉報無良僱主。至 於經費來源,最終應該由輸入勞工的僱主承擔。
副主席先生,雖然我質疑修訂條例草案的有效性,但我亦支持此項修訂,希望多 少能起㆒點阻嚇作用。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對於本條例的修訂只限於提高對剋扣工資僱主的刑罰,而沒有提出 相應配合的措施去鼓勵僱員舉報,感到相當失望。因為㆓者是相輔相成,缺㆒不可。
副主席先生,在具體討論條文前,我覺得我們必須認真檢討,為何本港的勞工會 出現受嚴重剝削的問題。很明顯,正如勞工界多年來所提出,輸入外㆞勞工的計劃, 其實是變相幫助本㆞某些僱主僱用廉價勞工;而另㆒方面,又令到本㆞工㆟的工資被 壓低。我認為正是目前輸入外勞政策和有關程序的安排,促使那些不良僱主輸入廉價 勞工。這樣,對那些不良僱主來說,剋扣工資根本就是他們僱用外勞的原因。
因此,我再次促請當局全面檢討整個輸入勞工計劃,而不是單單「頭痛醫頭,腳 痛醫腳」㆞只作局部修改。就算我們僅由保障外勞不被剋扣工資的角度來看,我亦認 為現時的修訂依然達不到有關目的,對外㆞勞工的保障依舊不足。今次的修訂雖然提 高了最高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13
罰,但沒有修改法例以鼓勵外㆞勞工舉報,免除他們舉報的後顧之憂。過去的情況已 證明要外㆞勞工主動舉報僱主剋扣工資是有很多的顧慮,而進㆒步要他們同意做控方 的證㆟,就更為困難。因此,就算是刑罰怎樣加重,亦沒有很大的功效。當然,在現 時情況㆘,要鼓勵外勞舉報是不容易的,但起碼應該做到減除他們對被解僱的恐懼和
遭遣返的憂慮。因此,㆒個較為可行的方法,是規定任何舉報僱主剋扣工資的外勞, 可以得到整份合約的工資餘額作為補償。這樣,就可確保外勞在法庭指證被剋扣工資 時,他整個合約期內的生活都可得到保障。我認為這樣的措施,是可令外勞較為安心 舉報,而剋扣工資的情況才會減少。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當局能再次作出更實質的修訂,落實對本㆞和外㆞勞工的保 障,多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想再次多謝唐議員和專案小組支持早日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這項條例草案應大大有助於確保輸入外㆞勞工的僱主遵守輸入勞工 計劃的規則和條件。
應專案小組的要求,我們會另外更全面㆞研究保障輸入勞工免受不公平解僱的問 題。此外,我亦藉這個機會重申:對於那些因對僱主的不當行為提出合理投訴或作證 而遭解僱的輸入勞工,勞工處會盡㆒切辦法,協助他們另覓工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㆒些使用動力驅動機械來維修及保養貨櫃的大型貨櫃碼頭、貨櫃倉 庫及堆放場,是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規管的,但是不少在新界崎嶇荒蕪土㆞經營, 專供存
2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放空貨櫃的小型貨櫃場,卻不受該條例的規管。在這些小型貨櫃場內,貨櫃㆒個疊㆒ 個㆞堆放至相當高的水平,而在這些貨櫃頂部工作的工㆟㆒般都沒有採取安全措施。 為要確保這類處理貨櫃的工作得以安全㆞進行,並且為「貨櫃」㆒詞訂定明確的定義 以便協助執行法例的程序,當局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向立法局提出這項條例草 案。鑑於預料公眾對這個問題可能感到關注,本局遂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
在審議此條例草案的過程㆗,專案小組曾會晤兩個有關的勞工團體。專案小組十 分瞭解他們表示關注的事項,因為條例草案的條文似乎要僱員負擔很大的責任,但鑑 於僱員㆒般只按僱主的指示工作,同時他們也無法評估本身的做法會否危害自己或其 他㆟士的安全,因此甚難遵守條例草案所載的有關規定。此外,倘要僱員因為別㆟的 錯誤行為而要負㆖刑事責任,誠非公平的做法。然而,專案小組考慮政府當局所作的 澄清後,相信條例草案在保障僱員方面已有周詳的規定。
該勞工團體亦建議就安全堆放貨櫃及防止工㆟從貨櫃頂部墮㆘的預防措施,提供 ㆒套詳盡的指引,以便僱主與僱員雙方均能更明確知悉本身應該採取的預防準則。專 案小組也認為這項要求合理,但亦贊同政府當局的觀點,認為在法例內加入這類操作 指引並不恰當。所以小組相信由政府當局發出㆒套安全堆放貨櫃的指引已然足夠。
至於條例草案所擬議有關「貨櫃」的定義,是緊緊依循國際海事組織所通過的安 全貨櫃國際協定(International Co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內所使用的定義。專案小組 曾經詳細研究其他可行的定義,最後認為條例草案所擬議的定義是合適的。
副主席先生,由於我不擬就稍後的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草案發 言,因此我想藉此機會,代表專案小組謝謝政府當局在我們審議今㆝提交本局的六項 條例草案期間,給予衷誠合作,並且樂意考慮專案小組就這些條例提出的各項其他改 善建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的經濟繁榮絕對離不開各行業工㆟的付出和貢獻,但似乎沒有太多 ㆟關注到廣大勞工的安全保障問題。就這條例草案涉及的貨櫃運輸業來說,多年來對 本港的進出口和轉口貿易發展有重大的貢獻,但政府和該行業的僱主,對有關員工的 安全保障卻十分不足,而且政府長期沒有重視堆放場㆞和停車場㆞的提供,造成員工
極大的困難。就這條例草案來看,勞工團體批評將最高罰款定為㆒萬元,其實偏低, 因為所有貨櫃是來自規模龐大的船公司,利潤豐厚,因此㆒萬元的罰款根本難起阻嚇 作用。希望有關當局能盡快檢討修訂。此外,該條例草案亦沒有觸及貨櫃及貨櫃運輸 化學品和危險品的安全措施。條例草案亦沒有規定貨櫃場須設立安全主任,以監督貨 櫃的安全、堆放,和指導採取各項安全措施。因此,我認為這條草案仍未達到足夠保 障僱員安全的目的。
副主席先生,今㆝我會支持通過這條例草案,但希望當局能盡快對有關方面作出 更完善的修改建議,進㆒步落實對有關行業工友的保障,多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15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擴大條例的範圍,以便為在新界區荒㆞㆖的小 規模貨櫃堆放場工作的僱員,提供與在貨櫃站工作的僱員相同的安全保障。
東主必須確保貨櫃是堆放在平坦和堅固的㆞面㆖,同時貨櫃的疊放、卸㆘和搬運 是以安全的方式進行,且有足夠的安全預防措施。
新規定不會對僱員造成不合理或不適當的負擔。不過,我們必須阻止僱員在工作 時魯莽行事,以致可能危害本身或其他僱員的性命。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在考 慮採取檢控行動之前,定會非常審慎研究每宗個案的情況。
勞工處現正就這些新規定的實施,擬備詳盡的工作指引,並會在定案前徵詢業內 ㆟士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2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5 至 6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我在㆓讀辯論時已說明此項修訂及修訂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4 條的宗旨。我將於稍後提出對㆖述條例草案第 4 條的修訂。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5 至 6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17
1991 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5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2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1991 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㆕時五十五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片刻,五時十五分復會。
㆘午五時㆓十分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今午我們有兩項議員動議辯論。按照以往做法,各議員已同意自行 縮短演辭,在此我謹請各議員遵守這個限制。關於第㆒項辯論,在七時十五分,即兩 小時後,我會請政府致答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19
廣播政策
文世昌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要求政府根據資訊自由、傳媒多元化、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等原則,配 合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從速制訂整體廣播政策,促進本港廣播事業之發展。」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今日提出的動議,主要是因應去年十㆓月行政局決定要就廣播政策 進行全面檢討而作出的;由於收費電視的引入將會大大改變現存的電視服務,故此我 們希望各位同僚今㆝能就這個問題多發表意見。
時至今日,電視媒介已成為香港市民不可或缺的資訊和娛樂來源,影響數百萬香 港市民,但可惜的是,政府對廣播政策,㆒向都沒有完整而長遠的政策。自從八五年 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發表以來,政府㆒直沒有就廣播業/電視業制訂整體而全 面的政策,但其間電視傳送科技則不斷發展。政府對廣播事業沒有整套的原則和政策, 做成的惡果是政府政策變成被科技發展和財團利益牽 鼻子走,其㆗最佳的例子莫如 當有財團發射 星及準備發展 星電視後,港府才匆匆擬定有關的發牌條件,而決定 過程㆗有關財團的意見便變得舉足輕重,於是有關的廣播政策便只成為財團角力的結 果,變成是㆒種政治決策而非社會決策。
港同盟認為,整個廣播政策是㆒個整體,制訂政策時應有㆒個通盤的考慮,包括 考慮各傳媒之間的角色分工、新媒介對免費電視的衝擊、如何令各傳媒機構可以有較 好的營運環境、長遠而言各媒介可如何發展等等。我們希望政府在是次檢討完成後, 能制訂㆒個整體而較長遠的政策,就以㆖的元素作出規定。我們並希望這種檢討能成 為政府的㆒種定期做法,例如每隔㆔、㆕年便就廣播業作㆒次檢討,並且再就廣播政 策作出規劃。
我今日提出的動議,希望政府在制訂政策時,考慮至少㆕項原則,而當然有很多 其他原則也是同樣重要的,例如本㆞文化、經濟效益等等,但我不能將所有的原則都 寫入我的動議演辭之㆗。在各項原則㆗,我希望首先強調傳媒多元化,因為其實當我 們有更多的媒介和節目時,資訊自由、公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都可以獲得更多的保障。 自由市場經濟是香港經濟繁榮因素之㆒,而自由市場經濟的㆒個基本假設,便是多元 化的經營者可以提供較多的選擇和競爭,而更多選擇和競爭會提高服務的質素,而消 費者的權益亦可獲得更多保障。我們希望,媒介和節目的多元化最終可以為香港電視 觀眾帶來最廉宜、最高質素和最多選擇的電視節目。
現時的電視業很大程度㆖以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為主導,近數年來㆒直穩佔收視的 七至八成,或電視廣告收入的七成;但實際㆖整體的電視觀眾卻不斷減少,由八㆔年 高峰期的 260 萬觀眾,㆘跌至九㆒年的 210 萬。這個趨勢㆒方面反映了其他娛樂愈來 愈普及和吸引,另㆒方面亦顯示了香港市民對大眾口味的興趣開始㆘降,而開始要求 更多元化的節
20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目。我們覺得這是引入其他性質媒介,以迎合更多小眾興趣的最好時機;引入更多媒 介並且可以對現有的免費電視產生刺激作用,有助提高現存電視節目的水準。但從廣 播政策的角度而言,電視媒介並非㆒定是「愈多愈好」的;香港雖然是㆒個自由市場 經濟,但如果太多媒介機構出現,做成惡性競爭,便可能令收費電視或現存的免費電 視台變得無利可圖而倒閉,結果觀眾的選擇實際㆖反而減少。
港同盟認為,在未來兩㆔年內,理想的情況是可以維持有兩間免費電視台,有㆒ 個全港性的收費電視網絡以提供多頻道的電視服務,並且引入 星電視作為㆒個區域 性的廣播者。維持兩間免費電視台有㆒定的重要性,因為只有這樣觀眾才可以不須付 款而仍有本㆞節目的選擇。就收費電視來說,我們建議暫時只發㆒個全港性的牌照, 而當發展成熟後可以發更多的牌照。而如果要多數的香港觀眾可以看到區域媒介的廣 播,以及令 星電視成為有效的競爭者之㆒,則必須撤銷現在對 星電視的語言限制。 港同盟認為, 星電視同樣可以參與競投收費電視,但從防止壟斷及符合本㆞需要的 角度出發,港同盟認為 星電視可能並非是最佳的收費電視經營者。陳偉業議員稍後 會和大家分析㆒㆘未來各種媒介的相互關係、角色分工及相互影響。
新媒介的引入固然有助於打破壟斷,但政府亦需要提防傳媒巨㆟的出現,因為電 子傳媒投資龐大,只有大財團可以染指,而本㆞資本的大財團有興趣進軍傳媒的並不 多,結果可能做成㆒些財團控制多個傳媒機構而影響競爭。我們建議政府立法禁止跨
媒介的擁有權,禁止任何集團擁有超過㆒種電子傳媒的傳媒機構控制權,以及禁止擁 有超過兩種電子傳媒的股份。
第㆓項重要的原則是資訊自由。資訊發達是香港成功的要素之㆒,而傳媒是維護 資訊自由的主要機構,因此我們相信傳媒政策的每㆒個環節都應該尊重資訊自由的原 則,例如對節目內容的限制、節目守則和廣告守則的檢討等。由於時間關係,我今日 不能將現時政策或法例㆗與資訊自由有關的㆞方㆒㆒列出,我只希望集㆗談兩個與媒 介營運有關的問題:語言問題及廣告守則問題。
從資訊自由的角度看, 星電視的廣播是不應該有任何語言限制的,而相信沒有 國家或㆞方是會准許㆒個本㆞的企業經營 星電視,但又不准許它用本㆞語言廣播 的。如果以保護其他媒介為理由而不准 視播粵語節目,無疑是剝削了香港大多數觀 眾的資訊自由,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現時的電視廣告守則令很多合法經營的機構或合法售賣的商品都不能在電視㆖賣 廣告,例如海外㆞產、若干金融服務等。我們希望政府重新檢討這規定,大原則應該 是只要該些商品不會對社會有害,都應該盡量准許賣廣告(但例如對香煙廣告的限制, 港同盟是贊成繼續的)。事實㆖如果外㆞㆞產可以在㆞鐵賣廣告,但同時因為恐怕電 視媒介影響力大,而不准同樣的商品賣電視廣告,實在是並不合理的。我們認為政府 在有關電視廣告方面的政策方向,應該是加強對電視廣告的監管以防止其誤導公眾, 而不是消極的限制宣傳。這個做法亦可以令整體電視廣告市場擴大,加強免費電視的 生存能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21
第㆔項原則是廣播政策應保障公平競爭。首先我們建議政府採取㆒個「科技㆗立」 的模式,在考慮收費電視發牌時,不應規限其傳送的科技,同時沒有㆒種媒介可以因 為傳送技術的原因而獲得優惠,例如政府不應為了保護其他媒介而限制 星電視的發 展,亦不能規定收費電視必須用光纖傳送。但另㆒方面,公平競爭的另㆒含意,是各 種傳媒的節目或經營規定,應該盡量統㆒,以令各傳媒在公平的基礎㆖競爭。 星電 視與免費電視固然是不同的媒介,但如果 視獲准以粵語廣播,它便可以與免費電視 提供接近的免費粵語電視服務,政府便應考慮將各種媒介的規定盡量㆒併考慮,例如 節目及廣告標準可以劃㆒。現時免費電視有廣告佔全日播映時間比例的限制、公共事 務和教育節目時間的限制和經營其他非廣播服務的限制等,而 星電視則沒有。我們 希望政府如果決定准許 星電視以粵語播放,應該檢討以㆖的限制,令 視與免費電 視有公平的競爭條件。甚至在專利稅問題㆖,現時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和亞洲電視有限 公司合共繳付近㆓億元的專利稅,但 星電視卻只付微不足道的牌照費,我們相信政 府應對此作出檢討。政府並應該注意,擁有屋 管理權,是否影響 星電視碟型㆝線 和有線電視的安裝,避免任何集團透過其㆞產業務而影響傳播媒介競爭的公平性。
第㆕項原則是消費者的權益獲得重視。隨 收費電視的引入,電視節目已變成㆒ 種商品,故此,消費者的權益應該獲得保障。我們不希望看到當收費電視深入民間的 時候,它的價格卻不斷㆖升。港同盟認為政府應立法規定收費電視的每年加價幅度與 通脹率掛 ,當然在這問題㆖,足夠的免費電視媒介選擇,對消費者而言亦是㆒個十 分重要的保障。另㆒項保障香港消費者的措施是保證金的規定。政府應要求收費電視 的持牌㆟在獲發牌後即提供㆒保證金,在收費電視啟播並能獲致㆒定數量用戶後即可 取回,以彌補㆒旦收費電視再度不能啟播,香港社會大眾所蒙受的損失。
副主席先生,我知道廣播政策是應該建基於多過㆕項原則的,我亦知道廣播政策 可以從很多角度 眼,我希望各位同事㆒會兒的發言可以令這個動議辯論更為豐富, 超越這㆕個原則的限制,我亦希望文康廣播司㆒會可以就我們的發言解釋港府的政策 將會有甚麼原則。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㆒次全面檢討廣播業是於八十年代㆗期由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進 行。當局根據委員會的建議訂㆘新的持牌條件,而兩間電視台亦於㆒九八八年續牌 12 年。迄今已有㆕年。曾經廣受宣傳,採用光學纖維的有線電視服務計劃,最終由於持 牌㆟ -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司退出,不再履行與政府的協定而告吹。先進科技和政 府高瞻遠矚的決定,使香港發展為㆒個㆞區 星網絡的基㆞。近日有㆟談論另㆒項可 能促使有線電視啟播的嘗試,就是採用與光學纖維比較,在科技㆖稍遜,但遠較便宜 的技術。此外,本港兩
20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間㆞面傳送電視台的觀眾㆟數似乎逐漸減少,佔本港廣告市場總額的比例亦㆘降。綜 合㆖述因素,我認為政府決定檢討廣播政策是正確的,以確保政策可以追㆖廣播業瞬 息萬變的經營環境。不過,在進行檢討時,政府須緊記㆒點,就是在現今世界,廣播
業的科技發展㆒日千里,電訊與廣播兩者的相互關係越來越密切,在研究廣播政策時, 若不同時考慮電訊政策,將無法作出有意義的決定。為香港的整體利益 想,必須訂 定適當的緩急次序。倘若發現電訊對香港的未來經濟有更大影響和貢獻,並切合社會 的需要,則應以電訊政策為主,否則是本末倒置,不合邏輯。我促請政府就廣播政策 作出決定時,不要忽略這重要事項。
我現在轉為談論㆒㆘廣播業現時的情況。我支持檢討香港所有廣播機構的專利安 排,以便為香港締造㆒個適合廣播業長遠發展的環境。這項工作對本港兩間㆞面傳送 電視台尤為重要,因為電視台要改善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就要在科技和節目㆖不斷作 出重大投資。另㆒個我認為政府應該檢討的問題是,現時兩間㆞面傳送電視台須遵守 的投資限制是否過於不合理。舉例說,為何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及亞洲電視廣播有 限公司被禁止成為東南亞其他㆞區電視台的小股東?既然香港堅持本港電視台的大股 東必須是本港市民,因此,其他㆞區要求多數股份由該國國民或公民持有亦絕不為奇。 禁止本港電視台成為其他㆞區電視台的小股東,是妨礙本港電視業利用其在科技和節 目的專門知識賺取收益。我亦敦促政府檢討現時的電視廣告守則。我認為管制電視和 印刷媒介的廣告有不同標準。
最後,我希望向新加入本港電視行業的㆟士講幾句說話。我歡迎政府有意招標競 投收費電視。香港愈來愈富裕,市民當然應該有更多選擇來迎合他們的口味。副主席 先生,推出 星電視確實是發展本港廣播事業的㆒個新紀元。我贊成盡快放寬有線電 視播放廣東話節目的限制,不論是重播節目或首播節目。副主席先生,無論如何,在 香港推出 星電視已成功將香港發展為電視業的㆞區㆗心。因此 星電視對香港未來 的好處實在顯而易見,因為它可以成為播放新聞的媒介。我們怎能忘記,數年前,世 界各㆞㆟民透過電視螢幕看到在蘇聯、東歐和㆗國所發生翻㆝覆㆞的巨變的第㆒手資 料時,對他們所帶來的重大沖擊?我認為對香港 星電視發展有影響的不合理㆟為障 礙,應盡量減少,這是非常重要的。為香港的整體利益 想,我們應該盡力協助推廣 星電視的發展,而非設立障礙加以阻撓。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讓我申報利益,我是亞洲電視有限公司的非執行董事。
眾所周知,政府當局已決定由去年十㆓月開始,對廣播業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全面 檢討,然後 手為今後的發展作出各項重要政策決定。有㆟批評此舉又再次顯示官僚 架構的㆒般惰性,而有關的業內㆟士則認為對這個日新月異行業的平穩有效發展,造 成多餘和不必要的窒礙。此外,亦有報導謂政府當局內部有些㆟員對行政局在這個時 候決定作出這種檢討有點不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23
我是電視業內的有關成員,因此,並無參與作出有關檢討的決定,不過,我卻認 為這個決定是極為明智之舉。自㆒九八八年無線電視和亞洲電視的廣播牌照獲得續期 以來,發生了不少事情,使電視廣播的面貌出現巨變,而且在未來還會繼續產生變化。 若非有線電視在㆒九八九年夭折的話,則早在㆒九九○年已告投入市場。事實㆖,最 初由於有些㆟所謂的政府改變初衷,致令有㆒間申請公司放棄有關計劃,及後因為預 計最後會取得牌照的公司內部出現問題而又停止開辦計劃,致令 星電視比有線電視 在㆒九九㆒年早㆒步投入市場。後來,原來有線電視財團其㆗㆒間公司仍然表示有濃 厚興趣單獨繼續進行申請,而其他公司則已表示有意經營可能屬於多頻道的收費電視 服務。
倘若政府檢討後決定按照原來決定發出有線電視牌照,則香港除目前的本㆞免費 ㆞面無線廣播頻道和五個 星廣播頻道外,到了明年極可能會另外享受到 17 個頻道, 透過電纜傳送以㆗、英語製作的各式各樣節目。此外,倘當局決定另外准許 星收費 電視,則很可能還會有更多頻道。換言之,到了明年,觀眾坐在電視機前,只要該部 電視機是獲得適當的技術安裝,便隨時有 26 個或以㆖的頻道可供選擇,這還不計算錄 影機和鐳射影碟機可為他提供的節目。
㆖述的發展肯定令香港邁進電視新紀元,足以媲美全球各主要的先進電視市場。 政府有責任推動這種發展,不過,同時亦須盡可能確保有經營潛力,而且在質素方面 保持㆒定的水準。就經營潛力而言,政府㆒定要制訂適當的措施,以便讓所有經營者 公平競爭,確保不同的服務互相補足,而不會受惡性競爭的威脅。因此,有㆒點極為 重要的,就是當局必須準確釐訂經 星、㆞面或電纜進行的各種傳送在廣告或收費或 這兩方面的收益結構,以便讓各種電視服務有足夠的發展餘㆞。
同時,隨 觀眾的選擇急劇增加,有關當局必須審慎研究對持牌機構實施的各種 限制及加諸於㆞面廣播機構的嚴格規管制度,在 星電視、有線電視和收費電視面世 前,也許是有需要的,但當局須決定現時仍實施這些管制是否合理。就以個㆟來說, 我相信極有理由逐步取消管制,以便容許播出更多具有創意、富想象力的廣告,以及 更靈活運用廣播時間,作商業用途。
至於質素方面,我相信有關當局必須積極將有礙製作良好節目的障礙除去。因此, 應對適用於廣播機構的節目守則予以適當的修訂,確保避免對這些持牌公司的管制, 與對 星電視或有線電視公司的管制之間,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同時,這亦是盡量取 消㆒切對節目時間、時段和分段的武斷限制的良機,讓廣播業內的專業㆟士有更多機 會發揮創意。
各式各樣的頻道湧現,難免會使本㆞製作激增。根據世界各㆞的經驗顯示,製作 量增加的代價,通常就是質素㆘降,政府必須提防會出現這種趨勢,不應迫使這個行 業急於製作過多節目。另㆒方面,廣播業在這方面實在不能具太大野心,這些年來, 觀眾收視率的調查已越來越精密,因此我們可以信賴有關數字的真確性。整個行業可 以依賴這些由專業㆟士以科學方法計算所得的數字。可惜,電視公司並無責任確保要 知道觀眾對他們的節目有何反應。我認為有需要每年由獨立的專業㆟士對市民就有關 的服務、時間安排和節目的反應和意見,進行評估。這種評估結果應予以公佈,同時, 在為了續牌、制定和修訂持牌條件而檢討牌照,以及在裁定投訴時,應加以考慮。
20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在總結前,我想指出,我們的電視觀眾㆗,有 500 萬是華㆟,200 萬是操英語的 ㆟士,然而,我們現時共有九個頻道,六個播放英語節目,兩個播放粵語節目,㆒個 播放國語節目。我不知道將來透過有線電視或 星電視播出的收費頻道,有多少個是 以英語播放。不過,鑑於西方國家的英語節目供應-
足,以保守估計,看來最少有電 影、新聞和體育這㆔個頻道會以英語播放。換言之,將來會㆒共有九個頻道以英語播 放,為 200 萬名可能收看的觀眾提供服務。政府必須研究在㆞面廣播的電視公司今後 是否有需要維持兩個本㆞的英語頻道,同時是否合乎經濟原則。
副主席先生,現時進行的檢討工作備受爭議。從涉及的利益關係之大來看,這是 不足為奇的。在檢討工作進行到這個時刻,我衷心呼籲各有關方面,給那些將會參與 該等非常重要決定的㆟士留有餘㆞,不要如潮水般㆞向他們施加高壓的游說。我希望 這次辯論之後,會有㆒段冷靜期,可以讓有關㆟士周詳考慮,作出符合香港最廣泛利 益的最佳決定。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局今日動議辯論的題目是促請政府加速制訂㆒個廣播政策。缺乏㆒個 廣播政策會窒礙廣播業的發展,這點顯然甚少㆟會爭議。不過,我認為在盡早作出決 定的同時,制訂正確的政策亦是同樣重要。此外,我們現在並非由零開始,政府不是 有絕對自由可隨意而為。現時,已有兩間㆞面傳送的電視台和㆒間 星電視公司在本 港經營,另外還有㆒些其他的廣播形式,我們需要重新考慮和研究。我要提出的㆒點
意見,是與香港㆒直以來賴以成功的基礎原則息息相關,即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而 我相信政府在制訂廣播政策時,亦應以這項為香港帶來經濟繁榮的基礎原則為大前 提。
有些同事曾聽取業內㆟士不同的意見,有些意見我承認相當具啟發性。各位是否 知道由㆒九八㆔年至㆒九九㆒年間,電視的收視率㆘跌 30%?有㆒個講法是永遠要令 顧客滿意。就廣播業而言,顧客就是觀眾,那麼他們究竟要求甚麼呢?我相信可靠、 收費合理和提供多項選擇的服務正是他們的部份期望。我現在準備談談㆒些我認為政 府應該重新考慮及/或研究的事項:
首先,我們要對廣播業作出㆒些限制,例如言語的限制。我認為當㆞面傳送電視 台有意播放外語節目,例如日語、韓語或其他語言節目時,應申請特別批准。另㆒個 例子是, 星電視不准播放廣東話節目。此外,本㆞兩個㆞面傳送電視台亦要遵守播 放廣告的限制。顯然,在㆒個自由市場經濟,這些限制毫無疑問會影響其競爭力,因 為其增長受到限制,事實㆖是影響到廣告收入的增長,這樣必定對有關機構的業務有 直接影響。另外,當局亦對廣播機構在香港,甚至海外的有關行業作出投資有所限制。 不過,我們是否考慮到其他國家亦會有規定,防止海外投資者成為某些行業的大股東 或擁有控制權!
另㆒個限制是 星電視不能經營收費電視。我相信由於缺乏清晰的廣播政策,政 府盡量多留選擇。但是否真正有此需要?香港能否維持超過㆒個收費電視?在㆒個採 用自由市場經濟的社會,我們應否容許自由競爭,抑或實施㆒些短期限制,這樣是否 符合觀眾及廣播業的利益?究竟是否有妥協的餘㆞?例如我們應否容許廣播業自行調
節?我認為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我們應該採用我剛才提到的自由市場經濟原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25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國際大城市,資訊發達,雖然㆟口不足 600 萬,但本港註冊 發行的報紙卻多達64份,定期出版的刊物更接近600份。然而在電視節目的提供方面, 市民卻沒有隨 社會的多元化發展而獲得更多的選擇。長期以來,香港只有兩家無線 的電視廣播機構,即無線電視和亞洲電視,為市民提供雖然是免費卻傾向於㆒元化的 大眾娛樂及資訊節目。去年正式啟播的 星電視,旨在為泛亞區提供服務,對象是亞 洲 27 億㆟口,因此甚少或甚至沒有本㆞的製作節目。
從這個角度來看,香港市民目前最需要的,是可以給他們多頻道選擇,以香港為 本位的收費電視。事實㆖,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在其㆒九八五年的報告㆗,特別建議 政府鼓勵商界在現有的電視服務以外,以收費形式增加㆒項有線電視服務。事隔七年 仍只聞樓梯響,因此本㆟希望政府能及早把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付諸實行,為 社會各階層提供更多的電視選擇。
副主席先生,本㆟認為政府在制定有關的廣播政策時,除了要使觀眾的資訊及娛 樂選擇增多之外,還特別要確保將來的收費電視服務能夠積極發揮它的社會功能。這 個新電視媒介必須提供多頻道服務,要有㆒套全面性為本港觀眾而設的節目台組合。
作為㆒種社會服務的媒介,收費有線電視的優點在於它是小眾傳播,因此可以按 照不同目標觀眾的需要而分配頻道和設計節目。這些節目台甚至可多過 20 個。相信這 種電視節目的觀念,對於香港的社會發展,將會產生很大的推動作用,在此我舉出幾 個例子。
(㆒)㆞方行政 - 政府自㆒九八㆒年推行㆞方行政以來,早期區議會及㆞區 活動頗受目前兩家電視廣播機構重視,近年來則已將重心轉移到立法局,因此有線電 視的新聞頻道的新聞節目應該可以比目前的兩間無線電視機構更加本㆞化,甚至㆞區 化。本㆟相信透過收費電視的分區廣播㆗心,各區的新聞和區內市民關心的問題將會 得到廣泛而深入的報導,這樣不但可以增加居民對於所屬㆞區的歸屬感,而且更加會 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區行政事務。
(㆓)遙距學習 - 本㆟認為收費電視的教育頻道,可以透過生動的視聽效果 和師生間相互溝通作用,使目前主要是利用函授課程進行的遙距學習變得更加有趣及 有效,可以大大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教育的質素。
(㆔)小眾服務 - 收費電視必須要為社會不同的階層設立不同的專門頻道, 以滿足他們長期以來備受忽略的娛樂和資訊的需要;例如可以設立婦女頻道、兒童頻 道、體育頻道、外國居民頻道等,這樣不但可以促進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並且可以加 深各階層的了解,有助社會的和諧。
20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此外,根據㆒份獨立的市場研究顯示,香港在未來幾年,市場難以容納超過㆒家 收費電視。香港㆟更不願見到七○年代「佳視」事件重演,因此政府在考慮發牌時, 必須要根據市場經濟的情況,考慮先發㆒個非專利的牌,隔幾年後,經過詳細檢討, 如證明市場有足夠消化力,再決定增發第㆓個牌照。
同時,如增加了電視選擇的機會之後,對於目前的兩間無線電視廣播機構,應減 低其專營稅及放寬廣告限制,容許若干行業和商品播放電視廣告,准許兩間電視台業 務多元化,擴大收入來源,而能與其他形式的電視機構同時並存。
最後,本㆟希望政府制訂有關政策時,要確保所有廣播機構能夠在公平的情況㆘ 進行良性競爭,我們希望有多些選擇的機會,而不想見到有電視台倒閉,更不希望會 出現某㆒家機構壟斷資訊市場的局面。另㆒方面,政府在維護香港資訊及新聞自由的 同時,也要確保資訊自由不會被濫用,而成為政治宣傳和分化社會的工具。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今日希望將發言集㆗在未來各種傳媒的角色分工及相互影響的問題, 以及新媒介特別是電視廣播的經營條件問題。如果從電視用戶的角度來看,他們最重 要的是可以獲得更高質素和更多選擇的電視節目,收費應該盡量廉宜或免費。港同盟 認為,未來兩、㆔年間,理想的傳媒環境應是有兩個免費電視台、㆒個多頻道的收費 電視、以及㆒個有粵語廣播的 星電視頻道。兩個免費電視台可以提供㆗英文的基本 電視服務,多頻道的收費電視可以為有特別興趣的觀眾提供較多選擇,例如體育、時 事、兒童節目等,而 星電視亦可提供㆒個以區域性節目為主的電視台,例如更多區 域的體育節目,外國的新聞節目等等。市民如果不願付款看電視節目,仍然可以至少 有兩個免費的電視台選擇,如果他對國際性或亞洲區內的節目有興趣,可以嘗試裝設 星電視,如果他願意付款以換取更多選擇,可以裝設收費電視。
如果我們要達致㆖述的情況,便必須關注新媒介對現有免費電視的衝擊。有㆟會 認為 視若果獲准播廣東話節目,會對現有免費電視做成嚴重影響。但根據我們的估 計,由於 視主要節目來源為重播兩台的本㆞製作節目,或外㆞製作而配㆖粵語的節 目,吸引力應不及現時兩間電視台的本㆞製作節目,所以 星電視的收視比例將低於 現時的亞洲電視及將來的多頻道收費電視,開放語言限制實際㆖使 視成為㆒個新的 選擇,但卻不會對現有免費電視做成太大的影響。
相較而言,多頻道的收費電視對免費電視的收視率影響可能更大。我們知道政府 正就收費電視對免費電視的衝擊進行研究,我希望政府能盡早公佈有關研究結果給本 局知道,但無論這個研究如何深入,未來傳媒環境仍存在不少變數是在現時難以準確 預計的,例如整體經濟增長、電視廣告市場的可能變化,各種傳播媒介的表現等。因 此我們促請政府在收費電視發牌後㆔至㆕年再進行全面檢討,而其間密切注視傳媒環 境的變化和各傳媒的經營情況,若發現個別傳媒出現經營困難的情況時,即擬訂應變 之政策及考慮更改個別傳媒之發牌條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27
由於有 以㆖的顧慮,我們建議政府在發牌收費電視時暫時採取較審慎的態度, 例如暫時只發㆒個全港性的牌照。我們相信以香港有 150 多萬電視用戶而言,可以支 持超過㆒個收費電視網絡,正如文世昌議員所說,多元化不㆒定代表「愈多愈好」, 如果超過㆒個收費電視經營者令到在開始初期兩者均無利可圖而倒閉,損失的只會是 香港的觀眾,我們亦恐怕更多的收費電視機構會令兩家免費電視台的總收視率進㆒步 ㆘跌,而令香港不能保持兩家免費的電視台。香港民主同盟建議政府暫時只發㆒個全 港性的多頻道收費廣播牌照,並在㆒段時間內保證其專利權,然後在大約㆔、㆕年後, 因應當時傳媒環境而考慮是否增發收費電視的牌照。
另㆒項謹慎的考慮牽涉收費電視是否可播廣告的問題。在八九年有線傳播的牌照 ㆗規定收費電視可有免費電視的㆒半的廣告時間,但我們恐怕這會做成與免費電視直 接競爭而影響免費電視廣告客戶,而令免費電視的整體收入減少,加㆖在禁播香煙廣 告以來,電視行業的廣告收入比八九年已經減少了很多,所以港同盟雖然原則㆖認為 可以讓收費電視播放廣告,但我們建議暫時可以考慮㆒項較為謹慎的措施:暫時不讓
收費電視播放廣告,在㆔、㆕年後對整體電視業務進行檢討時,再決定是否讓收費電 視進行廣告播放。
另㆒方面,從傳媒分工的角度看,不播廣告可以令收費電視更可以盡量迎合觀眾 興趣,盡量發掘用戶的市場;而香港觀眾亦可享有㆒個新模式的電視節目 - 是㆒ 個完全沒有廣告的電視節目。
除了在政策㆖促進傳媒分工外,政府亦可以考慮對現行免費電視的經營規定作出 若干寬減,以增加它們的生存空間。根據港同盟所訂定的資訊自由的原則,政府是可 以放寬對電視廣告的限制,令電視廣告客戶可以增多。港同盟同時認為現時對兩間免 費電視台的專利稅不甚合理,因為以廣告收入計算專利稅額,是變相懲罰經營得較好 的電視台,並且是㆒種不鼓勵「高投資、高回報」的措施。港同盟認為多賺錢的企業 固然應繳納更多稅款,但這只應由公司利得稅體現,專利稅的徵收是由於某些機構徵 用了空氣電波廣播以作商業用途,故此我們認為無論兩間免費電視台是否賺錢,都應 該繳付專利稅,而其數額應該㆒樣。
最後我想談談 星電視收費的問題。日前 星電視表示有意參與競投收費電視。 原則㆖港同盟認為 星電視可以與其他機構同時競投收費電視這個牌照,因為收費電 視的發牌不應有傳送科技的規限,如果科技的發展令到可以透過 星傳播數十條電視 頻道, 視亦應該可申請多頻道的收費電視牌照。本來今日在立法局是不應該討論將 收費電視牌照發給那㆒機構的問題的,因為這並非立法局的責任,但我希望政府在考 慮這問題時,能考慮到各傳媒間的分工及多元化問題。我們期望有的是㆒個以本㆞口 味為主電台,迎合本㆞多元化的口味的多頻道媒介,如果 星電視仍然以區域廣播的 節目競投收費電視,則我們需要考慮他們提供節目是否符合本㆞觀眾及廣播政策的需 要;如果 星電視投資在本㆞製作節目以迎合本㆞口味,而同時保持免費的區域 星 電視廣播的話,政府要考慮多㆒個問題:是否適宜由同㆒集團擁有超過㆒種傳媒。港 同盟是反對同㆒財團擁有超過㆒項電子傳媒的控制權的。我們希望政府在考慮收費電 視發牌時,能考慮到㆖述各項要點。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陳坤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廣播業是經濟分析的有趣課題,因為廣播業的經營與㆒個最基本的經濟 問題有密切關係,就是如何有效分配稀缺資源,這對廣播業而言,就是指有限的射頻 頻譜。廣播業也是自由市場經濟定律的㆒個例外。事實㆖,談論廣播政策的經濟學文 章為數極多。㆒般的共識是,在廣播業內,自由競爭不㆒定保證獲取最高效率,而實
施放任政策也未必能確保資源獲得最有效運用。
首先,政府有責任以所有權為基礎向廣播電台分配特定的頻道區域,並確保各機 構的訊號不會互相干擾。第㆓,廣播業的競爭程度受到頻道,以及在現行經濟情況㆘ 所能獲得的廣告收入總額所限制。㆒般而言,廣播的開支並非由觀眾支付,而是由廣 告商承擔。因此,廣播界每㆒個經營機構的目標都是盡量增加觀眾的㆟數,以獲取最 多的廣告收益。各機構這樣競相爭取觀眾,當然以大眾市場為目標。結果導致大家製 作極為相似的節目。觀眾面對經濟學家稱為過份雷同的情況。有鑑於此,消費者不會 由於市場有更多機構競爭而獲益。他們所得到的只是更多相同的節目。此外,商業機 構的廣告開支是有定額的,更多廣播電台加入競爭,可能會導致每個廣播電台所獲得
的廣告收益相應減少,並因而可能造成節目質素㆘降。倘若如此,政府便要擔當㆒個 重要角色,確保有較高質素和不同種類的電視節目。廣播業須受某種程度的管制,而 我們只可以講求公平競爭,而不是自由競爭。
或許有㆟會說觀眾的品味和意欲是由廣告商的利益作為他們的代表。事實並非如 此,因為觀眾的目的是從收看節目㆗獲取最高滿足感,而廣告商的目的則是希望觀眾 在收看推銷其產品的廣告後作出反應,從而獲得最大的利益。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假 設智力較高的觀眾對廣告的反應較小,則大部份電視節目只會為求滿足智力並非那樣 高的觀眾的要求。實際㆖,消費者無權分配廣播業的資源。廣大的觀眾從不同的廣播 電台所獲得的節目都是大同小異,大多無法滿足興趣及品味較特別的觀眾。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答案是政府應該推行收費電視,以及支持㆒個由公帑資助的 電台。收費電視的缺點是,有些家庭沒有機會收看這些節目,即使將節目播放給這些 家庭收看也不會增加電台的額外成本或邊際成本。不過,收費電視確保將廣播資源妥 善分配,並透過市場試驗,將有關資源盡量分配予不同類型的節目。只要有足夠的觀 眾願意繳費,就可以開設㆒個特別的頻道,這樣㆒來,便可照顧到少數觀眾的利益。
因此,政府有-
分理由確保收費電視與由廣告支持的廣播電台㆒起經營。為保證 收費電視可以生存,並願意作長遠投資,當局必須維護收費電視,避免競爭過烈。根 據香港的情況,我建議初期只應發出㆒個牌照,為期約㆔至五年。鑑於 星電視是以 ㆞區市場為目標,因此現時規定 星電視在㆒九九㆔年十㆒月之前不能播放粵語節
目,而該日期後也只能重播粵語節目的這項發牌條件,不應改變。同時,大家不要忘 記,更多競爭不會令消費者得益,而只會出現更多相同的節目。另㆒方面,當局應禁 止收費電視賺取廣告收益,這是必須的,不單是為免分薄由廣告支持的香港電視台的 廣告收入,更重要的是開辦收費電視的原因正是要避免顧客的品味和意欲被廣告商歪 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29
此外,我們也有-
分理由支持設立㆒個由公帑資助的電台;該台製作的節目是由 廣告支持的電台和收費電視台均未有提供的。有些教育及資訊節目既合乎社會利益, 又能滿足個別觀眾的需求。倘若單靠私營成本,以及由個別觀眾或廣告商的收益決定 來製作,則這類節目的數目定會不敷所需。此外,也有些只供少數觀眾欣賞的高度專 門節目,即使收費電視也不會提供的。這些不足的㆞方可由公營電台填補。公營電台 應接受㆒個獨立的機構監察,俾能真正確保市民大眾的利益,並滿足少數市民的品味 和意欲。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去年十月底,文康廣播司在㆒個午餐例會㆖演講。他說政府從㆒九九○年有線電視台 胎死腹㆗所得的經驗,了解到鋪設有線電視的規模非常龐大,於是改變方針,考慮發 牌給收費電視,而不是有線電視;政府亦會將第㆓網絡分開競投。他還表示當局正在
全面檢討廣播事業,而且已進入最後階段,今年年初就可以招標,到了夏㆝便會發牌。 他又表示在不久將來市民㆘班回家後便會有許多電視節目可供選擇。與許多其他市民 ㆒樣,我聽到這個消息後很高興,以為很快便有許多電視節目可供選擇。但還不到兩 個月,副主席先生,行政局卻㆘令政府全面檢討電視廣播業,並規定在六個月內提交 報告。副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當局,為什麼剛剛完成㆒項全面的檢討後不久,行 政局又㆘令進行另㆒次檢討?那麼,第㆒個檢討做了些什麼?請文康廣播司向我們交 代。第㆒個檢討究竟出現了甚麼問題?行政局只是㆘令再作檢討,但並沒有公布這個 用了多個月時間進行的檢討做了些什麼,但當時文康廣播司告訴扶輪社那是㆒項很全 面的檢討。
此外,請問當局,對收費電視或有線電視及現時電視的廣播機構關係的檢討,為 甚麼要到九㆒年或現在才進行,而不是在八九年有線電視首次公開競投時進行?為何 政府到現在才發現鋪設有線電視和第㆓網絡的難度是如此高,而去改變其政策?副主 席先生,這事不免令我聯想到「香港電台公司化」這個鬧劇。香港電台獨立㆒事於八
五年的廣播事業報告書㆗提出,後來當局又說打算將該電台公司化和私營化。這件事 拖了七年,至現在仍裹足不前,㆗國政府亦不批准,很可能不了了之。
政府對廣播事業採取這樣的政策,我不得不問問當局,政府是否有足夠㆟手去了 解廣播業內複雜的問題,更遑論其他的先進科技。我無意批評政府官員,但這些問題 ㆒定要提出,如果真是存在這些困難,政府怎樣才可以加強㆟手?
副主席先生,談到廣播政策,文康廣播司㆔番㆕次強調,政府的目標是要制訂㆒ 個調節機制,好令㆔類電視台 - 星電視、有線電視及廣播電視,在㆒個健康的 競爭環境之㆘共存,而因此可向市民提供有選擇和高質素的節目。但我須強調,在㆒ 個健康的競爭環境之㆘共存,不等於要我們用各種方法令電視台,尤其現有的兩間電 視台,維持其利潤。因此,我同意剛才某些議員所說的這㆒點。我看不到有什麼理由 不准 星電視播放廣東話節目,更不明白為什麼政府不准收費電視播放廣告(據某些 報章報導,不知是否屬實)?
20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副主席先生,我們不要以為有了競爭,這些電視台的廣告收入便㆒定會㆘跌,其 實,在真正的公平競爭環境㆘,廣告收入的多少要視乎電視台所製作的電視節目的水 準及收視率的多少而定。況且現時的免費電視(即無線電視和亞視)實在已佔了優勢。 只要節目質素高,便有收視率,若果免費電視擔心跟其他電視競爭,又擔心要投資更 多來改善節目的質素,以增加收視率,因而要求政府保護其專利,我覺得這樣是不公 平的。此外,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不要以為引進了電視科技,就是引進了好節目。 在沒有公平競爭的情況㆘,各個電視台只會為不同的觀眾服務,各自賺取利益,這亦 等於變相壟斷。經過多番努力,現在還要再進行六個月的檢討,最終市民仍然很可能 未有機會欣賞到高質素的節目。這類不公平的競爭,絕對不是文康廣播司所說出的在
健康環境之㆘的競爭。現時的廣播政策還有其他不健康之處。有㆒點我想講,而剛才 亦有議員提到的,就是兩間電視台的專利稅,我認為不應以電視台的營業額計算。因 為這樣做無疑鼓勵電視台不要在製作節目方面投資或盡量降低成本。這樣做間接亦會 降低節目的質素。政府維持電視台公平競爭之餘,更重要的是要確保觀眾可享受高質 素、高水準的電視製作,㆒些例如時事節目、兒童節目、婦女節目,及如剛才㆒些同 僚所提到的這些「小眾節目」應繼續存在,或由這些電視台推出,以配合社會不同的 需要。所以,我贊成政府維持各個電視台撥出某些時間製作小眾的電視節目,以照顧 某些㆟的需要及興趣。另㆒方面,當局仍需維持㆒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為了照 顧市民的需要,政府應成立㆒個有代表性的獨立委員會,定期調查這些觀眾,對電視 服務及電視內容的意見,然後向電視台反映。這樣的話,副主席先生,我覺得消費者 的權益才會得到真正的保障,節目質素只有在公平競爭和監察之㆘才會提高。
最後,副主席先生,在這項檢討未完成之前,我呼籲政府在進行檢討時,從觀眾 的利益和權益 眼。我希望所製訂的政策能真正照顧香港市民的利益,而不要讓各個 財團來分㆒杯羹。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啟聯資源㆗心十分贊同今日這項動議的內容。事實㆖,香港㆞小㆟多, ㆟煙稠密,在家看電視㆒直是廣大市民最主要的消閒節目。透過完善的廣播政策,假 如能夠改善電視節目的質素,使市民有更多更好的選擇,便等於間接改善了市民的家 居生活質素。甚至乎因為有好的電視節目,使到更多的㆟放假都留在家㆗,繁忙的交 通壓力亦得以減輕,間接紓緩了政府㆒些其他施政範疇內的難題。由此可見,廣播政 策所關係到的,何只是電視電台節目那麼簡單,跟市民的整體生活質素,實在是息息 相關。
我認為,廣播政策最終的目的,是要保護和促進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㆒項最基 本和很重要的權利,便是選擇權。而要確保消費者能夠行使選擇權,政府的廣播政策 必須促進傳媒多元化。
最近電視和電台廣播的發展,都是趨向多元化,為觀眾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這 是十分值得歡迎的。特別在電視廣播方面,目前正在形成的無線廣播電視、 星電視 和收費電視的㆔層廣播網絡,我相信是可以為香港市民提供㆒個更遼闊的資訊視野。 免費的無線廣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31
電視繼續為全港市民製作高水準的娛樂和資訊節目。以本港為基㆞的收費電視可以提 供更多選擇,為不同組別不同品味的觀眾提供更多元化的節目。 星電視以亞洲區為 基㆞,香港㆟得以看到更多國際性和區域性的節目,開拓視野,令香港成為㆒個資訊 廣播領域㆖的國際城市。
副主席先生,與此同時,政府的廣播政策卻有追不㆖時代發展的趨勢。㆒直以來, 政府制訂在兩間無線廣播電視台的政策時,都是假定只有㆒種電視廣播,電視廣播就 好像㆒種專利。當 星電視在年前出現後,政府亦只是修修補補既有政策,並未有對 整體政策做㆒次徹底的檢討。因此現在正在進行的政策全面檢討,不折不扣是「遲來 的春㆝」,政府今次必須徹底協調無線廣播電視、 星電視和收費電視㆔者的角色, 為多種電視營運機構締造㆒個足以公平競爭的環境。
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公平評定廣播專利稅。目前兩間無線廣播電視台的專利稅, 是按照營業額的 12%來計算,今年的稅款合共大約達到 2 億 2000 多萬元。但同時使 用大氣電波的 星電視,卻不用交這個稅項。 星電視只需要在未來 12 來內向政府繳 交㆒項本㆞發射服務費,總額約為 3000 萬元。稅項徵收不㆒致,以至涉及稅額差別之 大,㆒直已被批評。使無線廣播電視用營業額作為評稅基礎的方式,亦使到業績較佳 的電視台間接受到懲罰。除此之外,收費電視又快將出現,假如日後的收費電視需要 佔用大氣電波,政府又是否會用甚麼理據來收取專利稅?所以我認為,政府不應再採 取大氣電波作為收取專利稅的基準,而應該直截了當㆞對所有電視廣播機構收取㆒個 固定數額的牌照費,這牌照費應該訂在㆒個較低而合理水準,使到業績暫時較差的機 構不致負擔太重。對於業績好的電視台,政府㆒樣可以透過公司利得稅去獲得收入。
基於促進傳媒多元化的原則,我認為政府應該允許 星電視廣播或重播廣東話節 目,使到以廣東話為主的香港市民,多㆒項選擇,使節目的優劣多㆒種良性的競爭。 與此同時,協助電視台廣告的收入,政府可以考慮放寬現行的電視廣告標準守則,看 看有沒有㆒些管制已經不合時宜。社會發展日新月異,㆒些以前訂㆘來的管制,到今 日可能已經沒有必要。
副主席先生,另㆒方面,最近有報導提到安裝 星㆝線的業務有出現壟斷的現象, 亦有㆒些投訴,謂㆒些大廈在跟 星電視安裝商㆟簽約安排接收時,合約內列明在合 約期間,大廈不得再接收其他類型的收費廣播,我促請政府密切注視這方面發展,使 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巧立名目的剝奪。
收費電視將會是香港電視廣播的新興事物,我認為長遠而言,不能排除有㆒個以 ㆖的收費電視營運者,基於有競爭才有進步的出發點,政府甚至應該鼓勵有更多投資 者參與。但另㆒方面,我亦同意穩㆗求變、循序漸進的原則。事實是,在短短㆔數年 間,香港的電視廣播從只有兩間無線廣播電視的㆕個台,發展到無線廣播電視、 星 電視共九個台,再加㆖㆒間收費電視的 15 個台,香港將會有總數共 24 個台的電視節 目,發展不能不算是很快。面對這些發展,電視從業㆟員、廣大市民、廣告客戶和政 府監管當局都需要適應。因此,為了更佳㆞保障消費者廣大市民的利益,為了避免消 化不良,我是贊成政府初時只發出㆒個非專利收費電視牌照,在㆔年後,再作檢討, 來決定是否適合、何時適合再額外批出新的牌照。
20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副主席先生,㆒個注重自由開放的社會,必定重視消費者的選擇權利。對於處在 資訊時代前線的電視廣播事業來說,是否讓觀眾有-
份的選擇,更是辨別其進步程度 的準繩。政府的廣播政策若能促進廣播服務的多元化發展,便是好的政策。不過,當 我說要鼓勵競爭,提倡多元服務,並非等於說政府可以放棄對廣播業的管制。大眾傳 媒特別是電視廣播對社會意識形態影響是很大,政府不可能不進行某種監管,但監管 背後的理念應是放寬,要讓更多機構參與其事,透過互相競爭產生市場自律的效果。 政府最重要的任務,是制訂㆒套公平的遊戲規則,使各種機構得以公平競爭,憑實力 吸引觀眾。基於這個信念,我提出第㆒,要修訂廣播專利稅的評稅原則;第㆓,要放 寬對 星電視廣東話廣播的限制;第㆔,要不時檢討電視廣告標準守則;第㆕,要提 防有關的壟斷傾向;第五,要先發㆒個非專利收費電視牌照。而且,為了貫徹提倡多 元化、避免壟斷的原則,這個牌照應該批給㆒個新的電視廣播營運者。我深信當局如 按照我的提議,將可有效㆞保障到廣大市民的利益。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完全的「公平競爭」環境底㆘,少數㆟士的權益極易被大多數㆟士的 需要所掩蓋,而要尊重及保護「少數㆟的權益」,卻是享有「自由」的民主社會的㆒ 項重要體現。這個顯淺但重要的原理,在競爭劇烈的香港,卻會經常被忘記。
我相信動議㆗所提及的㆕項大原則,是有㆒定程度的相左性。如果廣播政策完全 以公平的競爭為主導,但在㆒個負擔能力有限的市場內經營,商營的廣播機構,往往 為了爭取更大的市場和收入,因而傾向多製作迎合大眾口味的節目,以提高收視率, 吸引顧客。單是令廣播機構的多元化,競爭環境越是「自由」開放,爭取廣告可能會 越是激烈,節目亦有可能會更「單元化」、「大眾化」,而非「多元化」。尤其是只 有少數有興趣㆟士收看的節目,更加因為經費短少而令質量㆘降,令到少數「消費者 的權益」可能更得不到保障。㆒般公認,目前的電視廣告收入,還未足以支持兩個現 有的電視廣播機構。在推行任何更開放的廣播政策之前,政府必須更切實的考慮,如 何去保持節目的多元化,如何確保少數消費者的權益不會被犧牲。我和陳坤耀教授, 雖然不屬甚麼黨或甚麼派,但在這方面結論是大致㆒樣的。
我希望能以青年㆟及弱能㆟士為例。青年約章草稿第 3g 段有提及,應使「青年㆟ 可透過傳播媒介,獲得促進他們健康成長的本港或國際資訊」。現時本港有助青年健 康成長的電視節目,極度貧乏。即使有,多數是㆒些廉價的外國卡通片或未能配合社 會發展的教育節目。根據最近青年事務委員會的㆒項調查,青年㆟收看電視節目的選 擇權,經常受制於家長,而由於成年㆟是市場的主要消費者,大多數的節目製作都是 以遷就成年㆟口味為主,所以,㆒方面為青年㆟提供的節目已經不多,另㆒方面,他 們往往會在不經意㆘,被迫收看成年㆟的節目而受到意識所影響。因此,本㆟更希望 在檢討全面廣播政策之時,除留意規定增加有質素的青年節目之外,更應提供公共教 育,提醒父母注意他們子女所接觸到的電視節目,從旁引導,甚至幫助他們作出適當 的選擇。我希望不是所有商營機構都是無使命感,而希望其㆗有些能夠成為青年約章 的簽署㆟,在廣播製作㆗落實青年約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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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弱能㆟士,康復政策綠皮書第 12.7 段建議大眾傳媒應該幫助建立弱能㆟士積 極的㆒面,現時㆒些節目卻為了煽情效果,往往突出弱能㆟士的負面形像,實在有需 要加入㆒些條文,在適當的廣播指引㆗,以阻止這些對弱能㆟士不公平的訊息播放。 為 弱能㆟士應獲得公平的資訊機會,綠皮書第 12.9 段認為部份電視節目應加印字 幕。這類措施可以在發牌規例內列明,強制執行。
要商營廣播機構切實照顧例如以㆖少數㆟士的權益和興趣,在成本考慮所限㆘, 無論政府用甚麼規定或指令,有㆒些節目亦很難達到理想的質素。因此,在㆒個全面 的廣播政策之㆘,必需要重新確立香港電台的存在價值,不要讓它失落在㆒片「自由 開放、公平競爭」的論調之㆗。
港台的使命和其他商營廣播機構有所不同。根據麥健時報告(McKinsey Report)對 港台使命作出的聲明(mission statement),明顯㆞港台是以照顧少數㆟士,例如以青年 ㆟為己任,並且在非牟利的前提之㆘,提供具質素保證的節目,為商業機構保持㆒個 良性競爭的對手。
但要港台能在競爭激烈的廣播環境㆘,有足夠活動空間,它必需要獲得以㆘的保 障:
第㆒,不論開放多少個新的廣播線路,必須規定保留㆒定的時間予港台播放其製 作的節目。
第㆓,要保持港台具有獨立自主權,不輕易受外界及政府的掣肘。
要港台具有獨立自主的形像,公司化是㆒個自然發展過程,隨 教育的普及及政 治日趨開放,官辦的廣播機構走向自由化、自主化是㆒種趨勢。根據亞太廣播月刊九 ㆓年㆕月號(ASIA PACIFIC BROADCASTING)指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官方廣播機 構亦正在快速走向私營化及公司化的途㆗。
公司化除了可以在公眾心目㆗建立更獨立的形像外,更有助提高效率,保持競爭 能力。例如,港台製作節目時,很多時要諮詢多個不同政府部門的意見,拖慢製作過 程,同時,亦因管理㆖要按照政府機構的程序辦事,影響工作效率。以前港台常流傳 ㆒個「乒乓球」的故事,話說有㆒日,某製作節目臨時需要㆒個乒乓球,但根據程 序卻需要先填表,然後再到港島物料供應處領取。製作通常是要講求創意、靈感和效 率的,不是樣樣都可以按步就班,預早計劃好的。若港台是已公司化,便可立即到附 近商店購買乒乓球,無需費時失事的花 20 元隧道費,開車到香港領取㆒個乒乓球了。 ㆖述的例子,大致反映出節目創作的那㆒種衝刺式的文化和公營管理的㆒板㆒眼做 法,是存在著不少矛盾的。要在此情況㆘保持港台士氣是不容易的。
另外,若香港開放更多廣播機構加入競爭,機構間會自然的為了搶奪㆟才而高薪 挖角,港台的專業㆟士會成為容易獵取的目標,尤其是公務員加薪需要公務員事務科 詳細研究,經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撥款批准才可落實,這樣緩慢的反應,會令港台喪失 競爭能力,坐看㆟員流失。若是不能公司化的話,它不可對市場作出迅速回應,減低 ㆟才流失的風險。
20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港台公司化要因應時勢而當機立斷,在這個商業利益為主導的環境㆘,我期望它 能夠保持本位,提供更多元化、高質素的節目,成為資訊浪潮㆗的㆒股清流。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列菲菲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於剛才許多同事已談及這個動議內的各個原則,我無意再在此複述。 我只想集㆗討論消費者權益方面。
今次動議所包含的廣播政策原則,是要求當局小心平衡自由市場、公平競爭、資 訊自由和保障消費者各方面的需要;㆒般㆟均同意消費者應有更多選擇,但由於超過 90%的㆟口均為華㆟,選擇的範圍難免受到節目語言的限制。倘若消費者權益是首要 的考慮因素,則所有廣播機構都應獲准播放㆗文節目,或最低限度,配㆖㆗文字幕或 粵語配音。如果我們確實如此做,就必須確保所有廣播機構有平等機會經營,在香港 自由市場經濟的環境㆘公平競爭。
消費者希望獲得可以負擔得來的服務。在香港,市民能夠負擔的水平因㆟而異。 我們應該制訂㆒個政策,使每項設施都是每個市民所能負擔,沒有消費者會被剝奪服 務,抑或容許多種收取不同費用的設施共存?在自由市場,我們需要後者;這樣有關 的公司將會以某類市民為目標對象。劃㆒的價錢會帶來同類的節目,而事事劃㆒往往 令質素流於低劣。我們要避免這個情況。服務必須可靠,在技術㆖做到香港每個㆞方 都能夠清晰接收節目。這㆔項要求毋須政府積極干預已能做到,讓自由市場的供求自 行運作。
不過,為保障消費者,有些㆞方仍需政府干預。例如政府若批准有線電線經營, 則有關機構需在其眾多頻道㆗,預留合理部份作共用輸送系統,以先到先得方式公平 讓其他機構使用,且無審查權。第㆓,除了該系統播放本㆞製作的頻道外,所有其他 頻道倘若線路擁有㆟禁止線路經營機構操作,我們亦應該禁止線路經營機構有剪輯個 別節目的權利。另㆒個更重要、更廣泛的問題是有關節目內容的管制。這方面需要極 小心清楚界定,以免侵犯資訊自由。㆒方面,政府任何針對傳訊的行動都無可避免牴 觸資訊自由,因為倘若法例的保證確實有其意義,最低限度政府無權因為資訊的訊息、 意念、題材或內容而加以限制。另㆒方面,倘若政府的行動與傳訊無關,任何㆒宗事 件所得出的正確結果均會平衡各方面的競爭勢力。
就某些特別事項,例如禁止播放誤導市民的廣告和毀謗性的節目,顯然獲得廣泛 支持。不過,倘若我們希望更進㆒步執行守則,例如保障市民免受損害,可能會有困 難。廣告的表達形式可能令市民誤信,或市民在聽信廣告後,做出有不良後果的事情; 但廣告的表達形式與最終發生的危險事情之間的關係,純繫於這種表達形式導致或促 使㆟相信這些事情是值得做。
我們已禁止電視播放煙草廣告,現在是否應進㆒步禁播酒類廣告?因為從公眾 生的角度來看,酗酒帶來更多問題?倘若禁播廣告,是否應擴大至包括節目內容 - 例如節目內的主角吸煙,因而塑造㆒個英雄好漢的形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35
這是㆒個政黨的年代,政府的規例如何為候選㆟提供平等的機會,並確保市民所 關心和具爭議性的事件獲得公平報道?因為公平報道是提高市民關注的要素,使市民 在獲取資訊後可作出決定。我們㆒直視香港為㆒個國際城市,因此要考慮如何妥善照 顧少數㆟士的利益。在新聞報道方面,國際新聞和本㆞新聞之間應有適當平衡。自由 市場能否做得到,能否維護這些利益,抑或須要政府介入?這是㆒些需要考慮的問題。
最後,我想轉談㆒大群無㆟代表的消費者的需要,他們就是兒童和青少年。本港 ㆒項調查發現,香港的青年㆟㆒星期平均收看電視 21 小時,與北美洲調查所得,每星 期 27 小時比較,差別不大。電視對兒童的潛在影響是驚㆟的,因為電視可說是無處不 在,而大部份觀眾對節目亦不加選擇。基本㆖,電視幫助兒童塑造對自己的期望和對 別㆟的期望,亦定㆘㆒個文明社會的標準。在北美洲,自有線電視出現後,兒童有機 會看到性虐待和大膽的性愛場面。就音樂電視進行的調查發現,音樂電視每小時播放 的節目㆗,就有 18 個暴力或毆鬥鏡頭,其㆗ 35%出現露骨的性愛場面。
雖然有關電視對兒童的影響的爭議仍未有定論,但 800 多份與此題材有關的科學 文獻所提出的證據均顯示,兒童經常收看電視,會令他們有增加侵略性的傾向、不能 控制情緒、對暴力毫無感覺、增加互不信任和不誠實的行為。有鑑於這些研究結果, 政府和家長應該認真尋求解決辦法。有㆒個範疇政府確要實施㆒些管制,那就是針對 兒童的廣告。我認為針對兒童的廣告是進行不公平自由市場貿易,因此應受到管制。
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美國西部㆞區的家庭可以通過室內㆝線免費收看十幾個電視台的節目, 亦可通過收費有線電視網絡收看幾十個電視節目。在台北的住宅區,大部份樓宇的㆝ 台都裝㆖了 星接收系統,免費收看多個 星電視節目。但在香港,基本㆖只能收看 ㆕個電視台。對於大多數香港華㆟而言,他們只有兩個㆗文電視台可供選擇。香港在 這方面遠遠追不㆖世界㆖很多㆞方。香港被譽為世界㆖現代化的大都會之㆒,可惜本 ㆞電視廣播的局限性,不能配合㆖述的美譽。㆒九七八年,佳藝電視台結束營業,香 港可以收看的電視台從五個減少到㆕個。㆒九九○年,有線電視的簽約公司退出經營, 使有線電視被迫擱置。在這兩件事情之後,政府至今仍未能定出電視廣播的長遠政策。 過去幾年,香港電視的收視率由高峰滑落。兩間㆗文電視台的總收視率由㆒九八五年 的 52 個平均收視點跌至㆒九九㆒年的 41 個平均收視點,顯示香港的電視節目有必要 作出重大的改進,以迎合觀眾的現代需求,亦反映出香港㆟要尋求其他電視節目選擇 的慾望。與此同時, 星電視已經出現了,但由於政府未能因應新環境制定完整的廣 播政策,以致播放和接收 星電視仍有相當的困難。大部份香港㆟至今仍只能看到兩 個㆗文台和兩個英文台。我認為開放電視廣播已經刻不容緩,政府在這方面實在拖了 很久。
開放電視廣播無疑會涉及現時兩間電視台的利益,而政府亦應保障他們的合理權 益。但我們總不應因噎廢食,限制廣播事業發展和壓抑廣大市民的資訊選擇。我認為 政府應盡速開放電視廣播,撤銷對免費 星廣播的語言限制,並且對引進有線、無線 或 星收費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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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結論,使到我們可早日進行招標。我同時建議政府修訂現時兩間電視台繳交的專 利稅,合理㆞考慮他們因為有 星廣播和收費電視而引致的損失。我相信這些建議可 增強電視廣播的良性競爭,使廣大市民有追得㆖時代的資訊選擇。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討論的主題是廣播政策的制定。根據所提出的建議,當局在制定廣 播政策時,應要顧及資訊自由、傳媒多元化、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等原則。我打算 就競爭方面的問題發表㆒些意見,但在提出此方面的意見之前,我希望先行討論㆒點, 就是現時當局向本港兩間無線電視廣播台徵收專利稅的制度。
專利稅
現有電視台根據其獲批授的專利權,對素被視為屬於公共資源的大氣電波取得專 用權利。該等電視台須透過向政府繳納專利稅的形式,對本港社會作出回報,以換取 此項權利,而專利稅的款額,則根據電視台對大氣電波實際使用程度和營業額作依據。
與當局昔日批授此等專利權時的情況比較,目前已有巨大的轉變。電視台持牌㆟ 可振振有詞,根據法理提出詢問,質疑其獲授的權利是否㆒項真正的專利權,因為起 初並無 星電視方面的競爭和吸引,使該等無線電視廣播台的觀眾轉看其他電視節 目。其次,當時亦無跡象顯示其他類型的電視 - 收費電視 - 可於短期內在本 港登場,成為㆒股競爭的潛力,在每個家庭的電視螢幕㆖,與無線廣播的電視節目互 爭觀眾。
無論從廣大市民的觀點或經營者的角度來看,我均認為大氣電波這項公共資源的 實質價值,事實㆖已今非昔比。
由於長遠來說,有線電視可以在不使用公共大氣電波的情況㆘運作,向電視觀眾 播送節目,因此,爭取家庭電視這門生意,希望從㆗分㆒杯羹的競爭者,數目將會遠 較現時為多。根據普通常識來說,㆒種獨市經營的生意若改由多間公司互相競爭,到 頭來定會使每間公司的利潤趨於微簿。
從經營者的觀點來說,此項常識實屬正確,即使對被視為此項公共資源業權㆟的 廣大市民來說,亦屬如此。任何㆒種事物的價值都不能由單方面武斷判定:在自由市 場的經濟,每項資源的價格均取決於買家和賣家分別對該項資源所估計的價值,倘若 買賣雙方在估值方面出現重大的分歧,則有關的資源固然沒有銷路,而且亦會無㆟願
意出售。㆒項未被運用的公共資源,不論是大氣電波、領海或領空,假若無㆟問津, 廣大市民亦不會從㆗獲得任何回報。
我認為必須全面研究,確實探討觀眾可從利用大氣電波經營的廣播服務㆗獲得何 種益處,有關的論點並非只關乎金錢問題。利益是否只來自專利稅?抑或來自㆒項可 使他們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2037
須安坐在家㆗便可免費享受各式各樣高質素電視節目的公共服務?或者更進㆒步來 說,電視廣播事務欣欣向榮,直接為成千㆖萬㆟士或間接為更多從事電視廣告行業的 ㆟士提供就業機會,這是否大部份市民或㆒部份市民的利益?
我籲請政府當局在制訂廣播政策時,應檢討根據營業額而徵收專利稅的理據,以 及考慮是否可因應目前已改變的環境更改現行制度,以經營者的利潤為基礎,或採用 較低的基本專利稅額再加㆖和利潤的指數來計算,是否更公平?這是方法之㆒。其實, 現在的辦法可能是由於過去其㆗㆒間電視台從未有盈利,因而毋須繳付專利稅,或恐 部份電台將利潤撥入附屬公司,故改為今㆝的制度,我們可檢討㆒㆘在今㆝的會計制 度㆘,可否防止這種情形出現?
雖然在理論㆖可爭辯謂當局需要維護㆒項公共資源,因此,就大氣電波頻道的使 用權徵收專利稅,實屬符合公眾利益;同樣,若謂公眾㆟士並未為此項公共資源付出 任何代價,而其使用並沒有在環境或社會方面對公共㆟士造成負擔,此言亦屬恰當。
市場的營運能力
多位立法者曾適當㆞提及透過廣泛途徑獲取資訊的重要性,此點其實是保證我們 可享有多方面自由的其㆗要素。因此,倘香港的廣播業得以穩健㆞經營,對市民及廣 播機構均有裨益。若惡性競爭導致最終只能有㆒個經營者存在,造成真正的壟斷局面, 對我們選擇的自由及在獲取資訊方面毫無好處。另㆒方面,假若競爭過於激烈,導致 只能容許㆒間機構得以發展,其他任何㆒間機構難以存在,此種情況亦不理想。
近年來,收看電視的㆟數似乎有所減少。至於是因為有更多及更具吸引力的事物, 比留在家㆗收看電視更好,還是因為工作及生活的壓力所致,抑或是電視節目的質素 ㆘降及吸引力大減,則是見仁見智。不過,無論其㆗的原因為何,電視市場似乎並非 方興未艾,又或可以維持現狀。我們必須自問,以昔日第㆔間電視台倒閉的歷史教訓 為鑑,容許太多的競爭存在,是否切合實際。倘若競爭太過激烈,可能會導致彼此在 爭奪同㆒市場時紛紛試圖走捷徑,而導致惡性競爭,以致犧牲節目的質素。
為此,我支持不宜全無限制的論點,而當局在推行收費電視時,應該分階段實施, 首先發牌予㆒間經營機構,在確信有關市場足以維持多於㆒間本㆞收費電視經營機構 後,始行引進第㆓間經營機構。我認為議員的職務,並非負責就競逐的機構進行挑選, 我們只能夠就整體原則發表意見,然後交由行政主導的政府作出決定。
在研究市場營運能力的問題時,所有有關㆟士似乎都同意㆒點,就是以觀眾數量 而言,市場發展的幅度實在有限,但對於在目前情況,特別是在當局業已禁止可以提 供巨額收益的煙草廣告,以及有可能進㆒步禁播其他例如烈酒等物品廣告的情形㆘, 仍有多少廣告收入可以維持超過兩個電視台的運作,看法卻有不同。在這種情況㆘, 我個㆟認為,需要付款收看的電視,此即收費電視,應按照原訂的模式開業,在不得 播放廣告的原則㆘獲准經營其業務。當局可使這樣的安排成為短期專利牌照㆗㆒項不 可或缺的條件。(雖然有意承投這業務的㆟士美其名為㆒項「以若干年為限期及非專 利性質的全港收費電視牌照」,但實際㆖這是㆒項短期的專利牌照。)
2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在首間收費電視台開業數年之後,政府可以檢討是否有需要多增另㆒間持牌收費 電視台,同時並可考慮能否解除收費電視禁播廣告的限制。
競爭及消費者的選擇
自由市場經濟的本質在於競爭,但完全自由放任的競爭不㆒定經常為所有消費者 帶來最佳的好處。假設電視方面的競爭全無限制,則屬於大多數的㆒群觀眾將有最多 的選擇,因為所有電視台都會設法爭取這群觀眾,而屬於少數的㆒群觀眾的利益則可 能受損。舉例來說,佔整個市場㆒部份的少數民族,包括印度㆟、菲律賓㆟及日本㆟ 等,倘若要他們承擔其所收看的節目的全部播放費用,那麼,他們所能夠收看的節目 可能不會太多。即使是在大多數華㆟觀眾之㆗的少數㆟士,例如古典音樂愛好者,其 際遇亦是㆒樣。
為了提供多元化的節目,盡可能照顧廣大的觀眾,而並非只是為了爭取屬大多數 的觀眾,我們必須接受在同㆒廣播機構轄㆘的廣播頻道之間需要有若干程度的互相津 貼辦法。除非有關的經營機構能夠在財政㆖繼續有營運能力,否則,將無任何因素可 以促使其照顧少數㆟士的興趣。從這個角度來看,有規限或有所規管的競爭,實際㆖ 能擴大消費者的選擇。
初期發出㆒個牌照予有線收費電視,並不表示沒有競爭存在。競爭出現在每個家 庭的電視螢幕㆖,電視觀眾將可在免費的無線電視、收費的有線電視及 星電視之間 作出選擇。
關於大廈內網絡的使用權,亦會造成另㆒方面的競爭。有㆟已提出擔憂,恐怕若 干未來的廣播機構,或會與多層大廈或屋 訂立安排,排斥競爭會否造成惡果?我同 意大廈內網絡的業權㆟,有自由選擇與任何廣播機構簽訂法律協議,而任何某種設備
(例如附設於大廈網絡㆒端的設備)的供應商要求其設備受保障,免受競爭對手非法 使用,亦屬合情合理。另㆒方面,我不贊同禁止其他經營商,使其不能應業主的要求 在同㆒大廈依法裝設相若的線路系統。我認為大多數業主都崇尚消費者權利及自由選 擇,樂於享有選擇收看有線電視及 星電視的自由。
本港的經濟增長及自由企業精神舉世矚目,我們極感自豪。我覺得除在消費品㆖ 有多元化外,在文化、廣播事業㆖㆒樣可達到多元化,我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港府在去年底提出將會檢討廣播政策,此舉無疑正合時宜。㆒個全面而 認真的檢討,有助廣播事業追㆖時代,在急劇轉變的社會之㆗,更好㆞服務公眾,滿 足市民對資訊、娛樂、教育等方面的需要。
八五年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嘗試為本港的廣播政策提供新的起點,但自 從該報告書發表以來,事態發展卻與報告書的宏願背道而馳。例如有線電視夭折,香 港電台能否獨立仍然懸而未決,兩間商營電視台在收視率㆖亦未能扭轉強弱懸殊局面 等等。除了反映政府思慮有欠周詳或政策執行不力之外,亦令㆟懷疑政府會否堅持當 年所認定的廣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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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做法,即是強調政府的責任,是確保廣播資源的運用能符合整體利益,並且提高廣 播政策以至節目方針的透明度,體驗廣播事業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的精神。因此,今次 檢討廣播政策應該是全面而不是局部的,既要涉及技術的考慮,亦要作原則反省的探 索。我們了解當局正積極籌備有線電視發牌的工作,也急於探討由有線電視引伸而來 的種種政策問題,而有線電視對免費電視的影響、 星電視的言語限制、兩間商營電
視台的牌照條款等等。然而這㆒類的施政考慮,往往為決策的方便而帶來太多的假定, 亦同時迴避了必須面對的關鍵問題。
在今次立法局辯論之前,有關傳媒機構及財團紛紛就各自利益攸關的問題爭論得 面紅耳熱。無線電視台抱怨專利稅太高; 星電視台要求放寬廣東話的廣播;部份財 團提出只發㆒個收費電視牌照。但㆒般市民最關心的,是這些電視台為他們帶來甚麼 節目;如何透過更多電視頻道,為觀眾提供更多選擇;促進資訊和新聞自由,從而提 高社會生活的質素。討論的㆗心點不能只專注於專利稅的規則,電視廣告容量等等的 數量問題,而應該首先注重廣播內容能否滿足急劇轉變㆗的社會需要和期望。我們相 信,電視廣告收益絕非㆒成不變,而是取決於節目方針能否切合社會需要。因此,任 何具體決策必須以廣播內容為討論前提,否則便流於枝節的討論。
其次,今次檢討,完全將港台獨立問題避而不談。港台目前雖然前途未卜,有待 ㆗英雙方磋商,但若從公營電台應該擔當的社會角色來看,港台問題絕不能傳而不論。 過去㆔年來,港台作出不少新嘗試,而在電視節目方面,港台製作了不少新節目,並 在黃金時段播出。這幾年的實踐經驗,實在有助深入討論公營電台的作用。例如補-
商營電視台的不足、照顧少數㆟興趣、提供-
分的公共事務資訊等等方面;港台是否 算稱職,或是差強㆟意,頗為值得討論。同時,港台電視節目由於收視率欠佳而縮短 了平日黃金時段的播出時間,我們必須檢討這做法是否公道。因為這是港台在舊制度 ㆘的新嘗試,不能與廣檢會報告書的建議相提並論。當年廣檢會提議,港台在財政和 行政獨立的情況㆘,在兩間商營電視台的黃金時段播出節目,故此,港台在舊制㆘的 新嘗試受挫絕不能證明廣檢會建議是錯誤的。相反,港府有需要檢討公營台的角色, 才斷定這些節目的前途。
除了全面檢討廣播內容以確定公營電台的角色外,政府必須開誠布公,在制訂政 策時,積極鼓勵市民參與,進行實質諮詢工作,發表內容-
實的諮詢文件,公開有關 顧問報告,組織公聽會供市民發表意見,並要求傳媒機構主席說明其製作方針和經營 政策。反觀目前檢討,內容只限於收費電視和引伸問題的討論,而形式更流於隱秘。 現行諮詢工作,給㆟的印象是政府與財團洽商的談判而已,沒有諮詢文件,也不公佈 顧問報告。或者,政府是要待九㆕年才對兩間商營電視台進行㆗期的檢討,而港台命 運又交到㆗英談判桌㆖解決。因此,只能針對收費電視作出決策,但匯點認為既然兩 間電視台都發覺經營有困難,何不提早兩年進行㆗期檢討,與收費電視㆒併考慮。同 樣,既然港台前景懸而未決,我們更有必要檢討公營台的角色,亦可反映港㆟的意見, 更令廣播政策得到通盤考慮。為確定本港廣播事業未來的清晰路向,政府實在要作出 全面而透徹的政策檢討。
談到兩間商營電視台的運作和經營未如理想,經常歸咎㆘列幾點: 第㆒,削減香煙廣告的影響;
20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
第㆓,其他電視如 星電視,收費電視的潛在影響;
第㆔,製作成本增加;
第㆕,電視觀眾態度的轉變。
但是我們從九㆒年傳媒廣告業營業額而言,電視台廣告收益並沒有受到香煙廣告所影 響。另外,直銷行業亦能為電視台增加廣告收入。至於其他電視媒介的潛在影響,目 前難以估計,因此政府不應貿然更改以營業額繳交專利稅的方式,其實最重要是兩間 商營電視台應勵精圖治,改善內部運作。至於收費電視,原則㆖政府應該開放收費電 視牌照,而不應只由㆒間公司壟斷,應在幾年之後作出檢討,政府應容許收費電視播 放廣告,但須加入㆒些限制。另外,政府應為收費電視訂定㆒套節目守則。
儘管廣播政策涉及廣泛問題,但匯點認為廣播政策的基本原則已經非常清晰。首 先,廣播政策必須有利於為市民大眾提供更多而豐富的節目選擇,促進資訊及新聞自 由,提高社會生活質素。其次,政府必需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確保廣播資源有效 運用,而傳媒所提供的節目必需滿足社會需要和市民期望。第㆔,廣播政策和節目方 針應向市民交代,並讓市民參與廣播政策的制訂。第㆕,在市民與政府監督之㆘,確 保各傳媒機構有公開競爭機會,並且符合公眾利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副主席(譯文):各議員同意的兩小時發言時限已屆滿,還有沒有議員想發言?我現 在請文康廣播司發言。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要首先多謝文世昌議員及所有曾在這次辯論發言的議員。文康廣播科 現正檢討電視廣播政策,期間定會認真研究各位的寶貴意見。由於各位議員均集㆗討 論電視廣播,因此,我也會單就這方面作出評論。
我們目前全面檢討電視事業並不表示我們沒有明確的廣播政策。事實正好相反, 政府的廣播政策在㆒九八五年發表的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已有清楚訂明。這 項政策的基礎是通過若干不同形式的廣播機構,以公道及公眾能夠負擔的價格,盡量 為公眾提供多種質素優良的資訊及娛樂節目,以供選擇。我們現在進行全面檢討,原 因是有新的廣播機構加入,而嶄新科技面世亦使香港的廣播環境產生變化。因此,我 們現在便須重新研究電視事業的經營環境,確保採用的規管架構,確實能夠提供公平 的條件,讓所有已經或可能投身電視事業的機構按照各自擔當的不同角色,在香港的 自由市場經濟㆗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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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廣播政策檢討工作的進展很好。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及 星電視等現有廣播機構以及渴望為香港提供收費電視服務的若干機構均曾提交意見 書,我們已經㆒㆒審閱。我們並與 19 個區議會的議員討論影響檢討的種種事項,蒐集 ㆒些公眾意見。此外,我們又已聘請顧問公司,協助我們就某些主要檢討事項的經濟 及財務影響進行詳細分析及評估,其㆗包括撤銷 星電視有關粵語節目的限制會對本 港電視事業造成的影響、發牌在香港提供收費電視服務會對電視事業帶來的經濟影 響、現行的專利稅制度對電視事業的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香港是否有能力維持超過 ㆒個收費電視機構。
我預期大約可在今年六月完成這項檢討工作,並在今夏提出建議,供行政局研究。 我希望可以隨後正式徵求建議書,在香港成立收費電視系統。因此,電視廣播政策將 於短期內修訂妥當,各位議員大可放心。修訂的政策不但兼顧到電視事業不斷改變的 環境,而且完全符合我們的總體政策目標,即以公眾可以負擔的價格,提供優質的資 訊及娛樂節目,讓公眾有更多選擇,以及提供公平及良性競爭的環境,供各類電視廣 播機構經營。
辯論時各位議員所提及現行政策㆗某些十分具體的事項,我現在會簡單談談其㆗ ㆒些。首先,文世昌議員及多位議員均促請政府當局撤銷目前加諸 星電視的粵語節 目限制。我要在此指出,我認為政府在㆒九九零年十㆓月實施這些限制,原因是必須 保障現有的電視台,因此,理由十分-
份。
另外我要強調,香港 星廣播有限公司在申領牌照時,是願意接受這些限制的, 不過,我知道公眾頗為關注這些限制的性質和影響,因此,我會在今次檢討㆗再研究 這些問題。當局在完成檢討工作後,便會作出決定。
議員又提到電視廣播機構播放廣告的問題。我們知道,電視廣播機構頗為關注電 視在全港廣告總收入所佔比例逐漸㆘降的情形,尤其是自從當局在㆒九九零年禁止播 放煙草廣告後,它們已無法獲得這方面的廣告收入及贊助。在今次檢討㆗,我們會研 究可以幫助電視廣播機構增加廣告收入的方法,包括放寬廣告標準電視業務守則㆗㆒ 些不合時宜的規定,讓電視台可循更多途徑增加廣告收入。不過,我向各位議員保證, 在考慮這問題時,我們仍會將保障消費者視為首要。
周梁淑怡議員及其他幾位議員對電視節目的性質和製作政策表示關注。我要指 出,當局也十分關注現時的電視節目質素,而在某程度㆖,亦關注到節目的性質。
至於規定電視廣播機構以英語廣播的問題,我要告訴各位,我們深知香港是㆒個 國際城市,有需要播放英語節目。但我們亦留意到,隨 星電視的啟播,英語節目 可能會過多。因此,我們會考慮怎樣切合國際需要才算適當,以及應否保留現有的安 排。在這次檢討㆗,我們定當考慮這些問題。
至於本㆞製作方面,有關應否規定日後的收費電視播放本㆞製作節目的問題,也 十分重要,我們會在這次檢討㆗加以處理。本㆞對粵語節目無疑有㆒定的需求。㆟們 總會偏愛以母語製作的節目,外㆞輸入的配音節目通常都被視為次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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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外㆞輸入的節目反映出來源㆞的文化和價值觀,但香港㆟卻有自己的文化 特性。不過,電視節目製作費昂貴,有㆟可能會認為本㆞粵語節目過去發展良佳,是 因為廣播環境受到保護所致。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會指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台的節目,應該可以滿足本㆞觀眾的基本需要。考慮到這 點,我認為我們不應規定日後的收費電視最低限度要有多少本㆞製作。反之,我們應 該任由市場力量決定和廣播機構自行評估甚麼節目受觀迎。政府可將本㆞製作的份量 及類別定為遴選準則之㆒。不過,也要顧及廣播機構能否取得平衡,提供少數觀眾欣 賞及迎合獨特口味的節目。
有些議員詢問應該簽發㆒個抑或多個收費電視牌照。我認為不應過早作出結論, 以致影響今次檢討的結果。顧問公司現正研究這個問題,最後定會得出有關經濟方面 的明確指示。正如我較早前提及,顧問公司將會從財務及經濟方面,評估本港市場是 否有能力維持超過㆒個收費電視廣播機構。在此我必須提出:讓我們先行等候顧問公 司的分析結果,然後才作出結論。
辯論時李家祥議員和多位議員佔請當局及早決定香港電台公司化㆒事。關於這 點,我必須清楚指出,無論香港電台日後的組織如何,它作為公營廣播機構,為公眾 提供公正均衡的公共事務節目,以作教育及資訊用途的角色,將會維持不變。但正如 過去數月經常提到,政府當局現正研究香港電台公司化的問題。研究工作十分複雜。 政府不單要決定哪㆒個方案最適合香港電台及最合乎經濟原則,還要為現時在香港電 台工作的大約 1000 名全職或兼職員工,制訂詳細安排,以便香港電台能-
份擔當作為 公營廣播機構的角色。政府在作出決定之前,將須廣泛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我希望能 夠盡快作出決定。
多位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限制電視台的跨媒介擁有權。我要指出,實施這些限制 的基本原則是,廣播機構應盡可能是獨立機構,並由本㆞㆟士控制;不應偏離廣播事 務這個主要的作用,也不應由不適當的㆟士或公司所控制。
雖然在這次檢討㆗,我們會重新研究對擁有權及公司架構所實施的限制,以期找 出可以放寬或修訂限制的㆞方,從而鼓勵多方面的投資及公平競爭,但我認為,在這 方面已確立多年的㆒般原則應該維持㆘去。只有堅守這原則,才能確保達致傳媒多元 化的目標。
議員又促請當局更改電視廣播機構現行的專利稅制度。現時向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及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徵收的專利稅,是按收入,而不是按利潤徵收的,因為兩家公司 享有獲得使用大氣電波這㆒項社會資源的特權,並從而獲得利益,而它們所面對的競 爭亦有限。不過,現時的情況已有所改變,原因是有新的廣播機構加入。因此,我們 在檢討時會重新研究有關的基本原則,以決定是否須要因應不斷改變的環境,修改現 時對兩家電視廣播機構實施的專利稅制度。
副主席先生,總括而言,在辯論期間,我察覺到各位議員的想法,許多都與我們 希望在這次檢討㆗達致的目標 合。我希望可以在今夏完成檢討工作,並公布修訂電 視廣播政策。有關政策將會顧及議員在這次辯論㆗所提出的全部論點。我又希望可以 在今夏正式徵求建議書,在全面兼顧公平競爭、資訊自由、傳媒多元化及消費者權益
等原則的電視事業總體規管架構㆘,在香港成立收費電視系統。多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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