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5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61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鄭海泉議員
馮檢基議員
1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吳明欽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6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公共收入保障(稅務)令...................................................... 43/92 1992 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 .............................................. 44/92 1992 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 .................................................. 45/92 1992 年公共收入保障(娛樂稅)令 .................................................. 46/92 1992 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餉)令...................................................... 47/92 1992 年商船(安全)(航海設備)(修訂)規例........................... 49/92 1992 年商船(安全)(使用求救訊號)(修訂)規例................... 50/92 1992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規例 .............................................. 51/92
1992 年公眾 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2 號)令 ................................................. 52/92 1992 年修正錯誤(第 2 號)令.......................................................... 53/92 1992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54/92 1992 年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55/92 1992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56/92 1992 年厭惡性行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7/92 1992 年娛樂場所(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58/92 1992 年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59/92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費用規定)
(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告............................................................. 60/92
15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0) 香港理工學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連同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止該年度的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目
(6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該財政年度
已核准的收支預算
綠皮書
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 平等齊參與 展能創新㆝
康復政策及服務工作小組撰
㆒九九㆓年㆔月
雜項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㆒九九㆒年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議員致辭
香港理工學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連同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止 該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目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各位議員,我很榮幸以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的身份,欣然向各位提 交香港理工學院第十九屆年報。該年報載述㆒九九○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 十日理工學院的事務。
在年報所檢討期內,學院管理層有所變動;由㆒九八五年初開始擔任院長的郭禮 敬教授,於㆒九九○年十㆒月榮休,而曾任立法局議員的潘宗光教授則於㆒九九㆒年 月接任。我很高興代表校董會報告,過去㆒年度在潘教授英明領導㆘,以及得蒙政府、 工業界和社會㆟士繼續支持,理工學院得以奮力向前面對挑戰,以完全符合其整體使 命的方法,培訓本港社會亟為渴求的專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65
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理工學院在多個範疇續有進展及取得成就,其㆗包括學 術課程的發展、應用研究的範圍擴大、持續教育課程續有增加、專科㆗心的進㆒步發 展等,而且同時強調理工學院與工商界合作的固有方針。
在這簡短的演辭㆗,我只可特別指出該年度比較重要的事項和發展。議員欲窺全 豹,請參閱該年報的刊行本。
今時今日,香港理工學院已是全港最大的專㆖學院,全日制及兼讀課程的學生超 過 26000 名,他們修讀的課程甚多,包括證書以至深造學位等不同程度的課程。學院 有此成就,無疑令我們感到自豪。然而,我們必須了解到,若沒有政府與社會㆟士鼎 力支持,理工就不能繼續發展以應付本港日益轉變之需,尤其是不能完成目前的㆕年 度學務發展計劃,以致可能令政府整個擴展學位程度的教育計劃無法實現。因此,我 希望本局同寅留意㆒點,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大量削減撥予理工學院單單用於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經常撥款。因此,校董會指示管理層制訂和推行㆒套涉及多方 面的緊急應變措施,量入為出;在此我要盛讚所有教職員在這方面與管理層-
分合作, 在艱鉅的時刻保持頗高的士氣。
㆒九九㆓至九五年的㆔年度經常撥款額現在已經公佈,我要藉此機會向本局同寅 保證,理工學院校董會及管理層會㆒如既往,竭盡所能,務求㆒分㆒毫皆能善加有效 運用,以推行理工的㆔年發展計劃。
在往年的年報㆗,我曾提及理工學院紅磡校舍不敷應用而需要更多空間和樓房供 各種用途的問題;在年報檢討期內,這種不敷應用的壓力仍然存在,因此理工學院現 已向政府正式提出增闢分校校舍的方案,建議最理想是在現有校舍毗鄰設立。此事是 ㆒個重要而逼切的問題,必須從速處理;因此,我盼望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 成員、政府及社會㆟士予以支持。
副主席先生,我想特別簡述㆒些重要事項。理工學院在舉行第十八屆畢業典禮時, 頒授名譽文學博士學位予麥蘊利爵士,使理工的名譽學位榜又添㆒㆟。麥蘊利爵士是 理工學院校董會任期最長的校董之㆒,也是現屆校董會的副主席;他為理工和本港整 個社會謀求福利,在過去貢獻良多,以後仍會繼續努力,所以他獲此殊榮,實當之無 愧。
在該次畢業典禮㆗,另外又頒授學銜予 8100 名全日制及兼讀課程的畢業生。由理 工於㆒九七㆓年創校起至該年為止,獲頒授學銜的學生已超逾 100000 名,這實在是十 分驕㆟的成績。
本局同寅或許知道今年是理工創校㆓十週年,校方現正籌劃㆒連串活動來慶祝在 理工發展㆖這個重要的里程碑。因此,我相信極宜趁此機會重申㆒點,我們理工㆖㆘ 同㆟將會繼續以加強與鞏固理工作為本港㆒所頒授學位院校為首要任務,並且將其發 展成出類拔萃的教學、研究、專業服務與應用的㆗心,在未來的歲月繼續為香港服務。
15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 平等齊參與 展能創新㆝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我謹向本局提交㆒份名為「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的康復政 策及服務綠皮書。這份綠皮書載述康復政策及服務工作小組的研究結果和建議摘要。 該工作小組由總督委任,成員主要來自社會各界的非公職㆟士,其職責是研究康復服 務未來的進㆒步發展。他們在百忙㆗抽空參與工作,我謹此向他們致謝。
這份綠皮書是㆒群高瞻遠矚㆟士,專心㆒致,同心協力,集思廣益的成果。
綠皮書工作小組就現行康復政策及服務的基本原則與目標作出了檢討,並對醫療 及社會康復,以及特殊教育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所檢討的重要項目包括通道設施、交 通服務、㆟力策劃、訓練、就業、立法及法律代表、社會及家長的參與、公眾教育以 及消除隔閡障礙的需要等。綠皮書並 意促進均等機會與全面參與這個雙重目標。
為要達到這些目標,綠皮書為將來制訂了不少策略,並為今後的發展路向策劃㆒ 些新措施。綠皮書認為有必要改變整個社會的環境、有需要促進社會㆟士的參與,以 及採取正確的態度。
綠皮書的主要建議超過 80 個。為推行較具體而有確定服務的建議,所需的每年經 常開支按現時的物價計算,預算達六億元。
我認為任何綠皮書的真正價值,並不單在其內容,而在切實的執行。我們需要在 社會大眾的引導和支持㆘,推行各項建議。屆時我們才能為所取得的成就而慶祝。
由於要爭取有限的資源,我們有需要訂定先後次序,使我們認為最重要的項目可 先行獲得資源分配。訂定各項服務的先後次序,可以幫助我們集㆗力量進行㆒些服務。 我們必須這樣做,尤其是當我們或許要面對難於取捨時。
現在發表的綠皮書,旨在諮詢社會㆟士的意見。諮詢期共㆔個月。我謹此促請各 界㆟士向我們提交意見,我們尤其歡迎有關提供服務先後次序的意見。希望我們㆒同 為全港市民創造更美好的明㆝。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容許我提出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6(3) 條的規定?
副主席(譯文):「你可以提出該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67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承蒙准許我提出這項動議,至為感謝。此動議的目的是解除對要求口頭 答覆的質詢問題數量所訂的限制,以便六項已載於立法局議事程序表的質詢問題可獲 給予口頭答覆,但亦同時將質詢時間限定約為㆒小時,由副主席先生酌情決定。
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16(3)條的規定,倘立法局主席認為將會就正式動議進行辯 論,則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問題不得超逾㆔項。相信議員亦已知悉,今後每次立法局 例會均有正式動議以待辯論,直至本年度會期結束為止。倘若口頭問題數目只限於㆔ 項,議員便須輪候㆒段長時間才可在本局提出口頭質詢。為補救這種情況,議員已於 九㆓年㆓月㆓十八日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達成協議,在九㆓年㆔月十㆒日立法局會議 以試行形式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6(3)條的規定,准許提問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六項口頭 問題。在新訂安排㆘,質詢時間將限定為㆒小時,用於每個問題的時間不可超逾 10 分鐘。我衷誠盼望各位同事合作,使這個試行安排得以順利進行。倘若證明運作成功, 稍後將須作出安排,修訂會議常規的有關條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外籍家庭傭工的勞工保障
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將㆒九九㆓年輸入 勞工㆒般計劃所提供的保障,包括保障有關勞工免受剝削及在有關事件等待調查期間 得以延長留港期以便另尋工作,以及對有不當行為的僱主施加懲罰及不再批准此等僱 主日後參與僱用外㆞勞工合約計劃等措施,擴展至惠及外籍家庭傭工;倘若不然,理 由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所有外㆞勞工,不論性別、種族和國籍,都受到香港法例的保障。有關 的投訴程序同樣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和根據輸入勞工計劃輸入的勞工。他們如對僱主 有任何投訴,可與勞工處接觸,並由該處提供調解服務。如果無法達成和解,該處便 會將他們的個案轉交勞資審裁處裁決。他們的居留期限都是受到「兩星期規定」的限 制,亦即是說,他們須於本身的僱傭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離港。不過,他們可向㆟民 入境事務處申請延期居留,以等候調解會議、投訴調查和法庭聆訊。外籍家庭傭工的 僱用已有超過 15 年歷史,不論外籍家庭傭工和僱主均清楚知道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如觸犯僱傭條例或㆟民入境條例的規定,便會被檢控。這些 違例紀錄提供了有用的資料,以便㆟民入境事務處可在有關僱主日後申請聘用外㆞勞 工時,決定他是否適合出任保證㆟。
15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請教育統籌司回答我所提關於家庭傭工 在有關事件等待調查期間,會否獲延長留港期以便另尋工作的問題?相信教育統籌司 ㆒定知道,有關的法律程序需要㆔至六個月時間。在該段期間,有關的家庭傭工須繳 付簽證續期費用,而且按照目前的規定,他們在等待調查期間不得另覓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外籍家庭傭工的合約提前終止,原因顯然各有 不同。㆟民入境事務處㆒貫做法是,在特殊情況㆘,例如僱主移民、去世或經濟有困 難,該處會容許合約因此而提前終止的外籍家庭傭工另覓僱主。此外,如有證據證明 外籍家庭傭工遭受僱主剝削,㆟民入境事務處會體恤其情況而考慮其轉工申請。㆒般
來說,外籍家庭傭工來港工作當然是與某㆒僱主簽訂特定合約,因此在合約期內,他 們理應服務同㆒僱主。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名因投訴僱主而被解僱的外 ㆞及外籍勞工,事後能獲得新的工作?其他未能獲得新工作的外㆞及外籍勞工,其命 運將會怎樣?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手㆖並無這方面的數字。我會在會 後以書面答覆。(附件 I)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提及,僱主的違例紀錄提供 了有用資料,以便㆟民入境事務處可在有關僱主日後申請聘用外㆞勞工時,決定他是 否適合出任保證㆟。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如僱主曾觸犯有關規例,是否便肯定 他日後不能再作外㆞勞工的保證㆟,或目前的計劃是否正考慮這樣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㆒般來說,當局對任何輸入外㆞勞工的申請, 無論是申請輸入外籍家庭傭工或其他類別的工㆟,均按照該宗申請的實際情況予以考 慮。如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曾有觸犯僱傭條例或㆟民入境條例的紀錄,這顯然是有實 質根據而當局會予考慮的因素。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有多少名外籍家庭傭工因違反「兩 星期規定」而遭檢控?請問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外籍家庭傭工平均被判刑多久?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手㆖亦沒有這方面的數字。我會試 看能否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附件 II)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很多外㆞勞工來港前,須在原居㆞向㆒些㆗間㆟機 構付出相當的費用,方可來港工作。請問政府是否有任何機制,可保障該等僱員來港 前,不致受㆗間㆟機構的剝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69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外㆞勞工原居㆞的政府或機構所訂規定, 是在香港政府職權範圍以外。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外籍家庭傭工的工作性質,與根據輸入勞工計 劃受僱工㆟的工作性質略有不同,因為前者是家庭傭工,須在僱主家㆗留宿,請問當 局會否認為延長他們的居留期即使不是不可行,也會使他們感到尷尬,因為他們在另 覓工作期間將仍住在僱主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外籍家庭傭工在延長留港期間的住宿,通常是 自行安排的。現時,約有 90%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的原居㆞是菲律賓,而我知道 菲律賓總領事館會為有此需要的菲籍家庭傭工提供協助。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如僱主違例,則教育統籌司剛才提及當局會考 慮讓外籍家庭傭工另覓工作的情形,是否同樣適用於由㆗國來港就業的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輸入勞工計劃,勞工處會為任何投訴受到 僱主剝削或遭不公平對待的外籍工㆟提供協助。理論㆖,同樣情況亦適用於外籍家庭 傭工,而勞工處就業科亦願意向遇㆖同樣情況的外籍家庭傭工提供協助。但實際㆖, 外籍家庭傭工似乎有其他方法可解決該等問題。我想他們通常會先向先前替他們尋覓 工作的私㆟職業介紹所求助。
走私未報關貨品
㆓、 黃宏發議員問:鑑於不法份子以陸路走私未報關貨品前往㆗國大陸的情況仍 然猖獗,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邊境的各個海關關口,有否任何車輛強闖關口或企圖 不經檢查便過關的事例發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雖然有不法份子以陸路走私未報關貨品前往㆗國大陸,但情況並不算猖 獗。㆒九九㆒年內,海關共破獲 63 宗這類案件,涉及的貨物總值達港幣 3,600 萬元。 走私的貨物種類包括錄影機、電腦、相機和冷氣機。
去年曾發生兩宗事件,涉及車輛在過境時並無遵照指示駛往香港海關檢查站,而 直駛往㆗國。這些車輛其後由㆗國有關當局指示駛回香港。㆖述事件似乎是由於誤會 引起,因為在兩宗事件㆗均無檢獲任何違禁品。現時㆗港海關在各個車輛過境站保持 緊密合作,預料將來並不會發生提問㆗所述的情況。
1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黃宏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港邊境聯絡小組曾否討論過這問題?若 有,雙方協議的安排有否規定須將有關車輛在㆗國邊防㆟員陪同和監察㆘,立刻駛回 香港?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兩宗事件毋須交由邊境聯絡小組討論。假 如問題轉趨嚴重,㆗港雙方當然可以藉 聯絡小組這個渠道進行磋商;但正如我所說, 該兩宗事件相信是純粹出於誤會,而且已即時獲得解決。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去年由㆗方交回本港的失車有多 少輛?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與原來問題無關。現時我肯定未能回答, 我需要以書面答覆。(附件 III)
副主席(譯文):好的。我想提醒各位議員,原來問題問及強闖關口或企圖不經檢查 便過關的車輛數目。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本港失竊汽車偷運㆗國 的最常見途徑,而當局正採取何種措施以堵截這類活動?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是否提出㆒個概括問題?
黃匡源議員(譯文):我問的是以何種途徑將失車偷運㆗國。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的範圍。主要問題是關乎走私車輛強闖關口 或企圖不經檢查便過關的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述截獲的未報關貨品實際 ㆖是在本港購買而非盜竊得來的;換言之,有關㆟士所違反的規定,只是在出口報關 時沒有申報這些出口貨品?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情況正是如此。事實㆖,走私入內㆞的貨品, 以新電器及電子產品佔大多數,有時亦涉及香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71
黃宏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回覆㆗,只說明有兩宗事件,但無清楚說明有 多少部車輛。究竟是每宗事件只有㆒部車輛,所以兩宗事件共有兩部車輛,還是有多 些車輛?我想請問,車輛在由㆗國有關當局指示駛回香港的等候期是多久,即過關後 須候多久才駛回香港?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兩宗事件各涉及㆒部車輛。據我所知,有關車輛 在數分鐘內即駛回香港。我須指出,實際㆖車輛從香港越過邊境進入㆗國後瞬即消失, 是近乎不可能發生的事,因為車輛㆒旦通過香港㆟民入境事務處及海關的檢查而進入 ㆗國後,即須跟隨㆒列長車隊,等候接受㆗國海關及入境部門的檢查。因此,正如我 所說,預料不會發生提問㆗所述的情況。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過境車輛數目眾多,兩宗事件其實只是極 少之數。不過,邊境防守仍是我們的工作,不應倚賴㆗國當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各檢查站會否增置設施,使任何未經檢查的㆟士絕不能通過檢查站?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毋需增置任何設施。正如我所說,我不認為 這是㆒個問題。
銀行的監管
㆔、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國商銀行倒閉事件的發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可會立法增強銀行財務帳目的透明度,以保障廣大存戶的利益; (b) 除了國商銀行外,政府可知其他銀行有否「無紀錄負債」;
(c) 如不知道,政府可會徹底調查,以確保國商銀行事件不會重演?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林鉅成議員所提問題第㆒部份的答案是,政府的政策是定期檢討和修訂 與銀行業有關的法例,確保認可機構受到有效監管,以及保障存戶的利益。至於應把 更多關於銀行運作的資料公布至甚麼程度,則是㆖述持續進行的檢討所會研究的眾多 事項其㆗㆒項,但我們同時亦有必要顧及維持銀行業制度的穩定。
關於林鉅成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份,首先我要指出,如果㆒間銀行有「無紀錄 負債」,即是說有㆒些根據標準會計做法理應記錄在帳簿而並未記錄的索償,則無論 銀行業務的透明度有多大,這些無紀錄負債都未必能夠被發現。很可能只在聲稱對銀 行有索償權的㆟士出現並提出索償時,㆖述無紀錄負債才會被發現。當然,國商集團
在世界其他㆞方
15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的清盤㆟最近向香港國商臨時清盤㆟提出的索償,無論可稱為「有紀錄」或「無紀錄」 負債,似乎都不是監管㆟員或核數師可以合理㆞發現或預料得到的。這些因香港國商 的業務而產生的索償,仍須待評估及在必要時由法庭裁定。
關於林鉅成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㆔部份,從我剛才的說話,可知全面調查其他認可 機構可能存在的無紀錄或潛在負債的建議,並非實際可行,因為認可機構數目眾多, 業務亦規模龐大、範圍廣泛。最理想的預防方法,是確保只有管理妥善的機構方獲准 在香港經營,而各機構的內部管制系統都是健全有效,能夠防止欺詐及舞弊行為,包 括未能妥善保存交易紀錄。關於這㆒點,自從㆒九七九年國商設立後,本港在對銀行 擁有權的管制及認可政策方面已大有改善。現時,任何㆟如欲申請成為本港註冊認可 機構的控制㆟,須預先取得銀行監理專員的同意。當局亦已修訂法例,方便本港及海 外監管當局交換資料,及方便核數師向銀行監理專員舉報欺詐行為。此外,當局正草 擬㆒條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提供㆒個法律架構,以便外間核數師就認可機構 的內部管制系統的恰當及有效程度作出報告。
我們不會自滿,並會繼續對有關事項進行檢討;我們相信本港擁有㆒個健全而又 受到-
分監管的銀行體系,與世界㆖其他金融㆗心的體系相比,絕不遜色。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成立㆒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調查導致國商銀 行倒閉的各項因素,以及是否有㆟失職?若否,原因為何?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銀行監理專員已就國商銀行倒閉的來龍去脈,向總 督會同行政局提交㆒份詳盡報告,而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其後亦 手調查兩宗與國商事 件有關的個案,我相信今午稍後各議員應可獲悉有關調查結果。綜合來說,政府經考 慮後認為,就國商事件進行調查並無實際作用。當務之急是在合理情況㆘,盡速進行 清盤,讓存戶盡早獲發還存款。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從財政司的主要答覆看來,出現無紀錄負債顯 然是因銀行管理失當,甚至可能是因訛騙或不法行為所致。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有否要求清盤㆟紀禮遜先生及其屬㆘專責經理,對國商銀行前管理㆟員的行為作 內部調查?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在現階段不能就所出現的索償要求作任何評 論。事實㆖,這方面的問題須由清盤㆟處理;如有需要及在合適情況㆘,則須由法庭 裁決。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時監管銀行的方式是否經已 足夠?除了剛才答覆內所提及的修訂銀行業有關法例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令存戶 與市民獲得更大保障,從而對本㆞的銀行業更有信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73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監管問題,我相信我們已有㆒套非常完整的制 度,藉以決定哪些銀行可獲授權經營,並於其後監察該等銀行能否履行職責。當然, 銀行還須受銀行條例及銀行監理專員規管,並須就本身的運作定期向銀行監理專員提 供資料。此外,還有若干條款是規管銀行有沒有足夠資本等問題。不過有㆒點事實必 須指出,就是無論監管如何嚴密,都未必㆒定能揭發無紀錄的交易。這類交易甚難發 覺,即使是公司的核數師亦未必可以發現。
我認為第㆓部份問題所問的,是㆒旦出現這類情況,當局可以為存戶做些甚麼。 我們除繼續定期檢討本港的銀行體系和銀行法例外,最近亦發出㆒份諮詢文件,徵詢 公眾對存款保障計劃的意見。關於這項計劃,顯然有贊成和反對的論據,而我們在文 件內亦提出另㆒項方案,即更改法例,讓存戶在銀行㆒旦清盤時擁有若干優先權。不 過,最重要的還是要確保這些開設銀行的機構本身是正當誠實的。
黃震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英國的”Blue Arrow”事件顯示英倫銀行對當㆞ 其他銀行的監察可能欠妥。請問政府有否研究”Blue Arrow”事件,看看同類問題會否 在香港發生,因而引發銀行業危機?
副主席(譯文):財政司,你能否回答這個問題?
財政司答(譯文):據我所知,”Blue Arrow”事件並非香港政府職權範圍所能管轄。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以往曾多次動用納稅㆟的金錢去挽救㆒些有問題的 銀行,所以存戶都獲得保障。但今次政府很明顯㆞不採取同樣的方式,因而令國商銀 行的存戶非常憤怒,並對政府處理今次事件的方法非常反感,而公眾㆟士亦感擔憂。 我想請問,為了公平對待國商存戶和舒緩公眾的憂慮,政府可否考慮進行㆒次獨立的 調查,以審核是否有官員在處理今次事件㆖失職,而更重要的,是看看有甚麼方法可 避免再發生這樣慘痛的事?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剛才我已回答第㆓部份關於進行調查的問題。至於 第㆒部份,我們過往確曾數度動用公帑挽救㆒些銀行,但在作出那些決定的時候,我 們已向本局清楚表明,政府不會自動挽救任何出現問題的銀行,政府考慮的主要因素 是本港的金融及銀行體系會否受到威脅,這點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在今次事件 ㆗,金融及銀行體系顯然沒有受到威脅。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銀行在帳目㆖如未有紀 錄某項負債,是否違反或觸犯任何規管銀行運作的法例或規例?
15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備存失實或不完整帳目,均屬違法。根據盜竊罪條 例,如偽造帳目而罪名成立者,可判入獄 10 年。此外,公司條例亦規定所有公司須備 存妥當的帳簿,內載資料應包括公司的所有資產及負債。任何公司董事如未能採取所
有合理步驟,確保符合㆖述規定,或故意使公司未能符合該等規定,可判罰款及入獄。 此外,各銀行亦須定期向銀行監理專員申報資料,其㆗須包括銀行的資產與負債。任 何簽署該等申報文件的㆟士,如知道或理應知道其㆗包含失實資料,㆒經定罪,可判 入獄兩年及罰款 50 萬元。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他日當國商存戶收回部份存款時, 為了保障其利益,政府會否考慮就該等存款給予部份利息?如果不會,原因何在?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的範圍,財政司,你是否打算嘗試回答?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打算回答。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國商銀行的清盤㆟由準備清盤至目 前為止,已動用了多少金錢?預計未來再會花費多少?鑑於國商銀行存戶目前的處 境,這筆款項可否由政府支付?
副主席(譯文):我想這問題也超越了原來範圍,財政司,你打算回答嗎?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打算回答。
公共服務的提供
㆕、 李華明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根據什麼標準決定㆒項公共服務應該 (a) 由政府直接提供;或
(b) 通過立法成立公營企業提供;或
(c) 通過私營企業提供並通過管制計劃監管;或
(d) 通過私營企業提供而毫無監管機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75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基本㆖是以務實態度去處理這些問題。但㆒般來說,如果私營機構 願意而且有能力提供某些服務及設施,而公眾利益又可以受到適當保障,我們會選擇 由私營機構提供。因此,舉例來說,大部份公共交通、海底隧道、廣播事業、發電及 配電,以及電訊服務都由私營機構提供。倘若這些業務屬於專利或半專利性質,當局 通常透過某種特許權及/或發牌安排來保障公眾利益。
倘若有需要提供某項公共服務,而給予該項服務的管理階層更大自主權是有好處 的,則為確保管理階層能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運作,我們便會傾向於透過成立法定公 司的形式來提供服務,香港㆞㆘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和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都是 這方面的例子。
倘若有需要提供某項公共服務,但私營機構卻無能力或不願意提供(原因是規模 所限或無利可圖),則政府會考慮提供該項服務。不過,我們亦會研究是否可以透過 志願機構的機制,有效㆞提供該項服務。因此,資助學校、補助醫院及福利機構,便 構成本港社會服務的大部份。假如不能以這種方式提供服務,政府會直接承擔責任,
由㆒個政府部門提供該項服務。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甚麼機制去監管那些以商 業原則運作而提供㆒些公共服務的法定公司?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總的來說,我們有不少方法可進行監管。我們可委 派政府㆟員加入這些公司的董事局,亦可透過規管法定公司的法律條文進行監管。此 外,有關法例通常規定這些公司須提交諸如週年帳目和週年業務計劃等資料,而有關 的政策科司級首長通常亦會定期與這些公司舉行會議。因此,監管方法委實不少。我 認為沒有㆒套標準方法適用於所有情況。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考慮㆒項公共服務是否應由 政府或非政府部門提供時,經濟的效益和收回成本會否是重要的考慮準則?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些當然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李華明議員剛才的提問。有些法定公營機構被 批評監管不足。請問政府是否有計劃去檢討監管這些機構的動作,特別是加強市民的 參與、監察,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剛才是問及公共服務應以哪種形式提供的準則,現 在看來已離題頗遠。同時,對於這樣廣泛的問題,我實在難以作答。除此之外,我沒 有什麼可以補-
。
1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可能有間接關係。財政司可否告知本 局,為保障公眾利益,㆒些公司本身的規模當發展至成為半專利機構時,政府會採取 甚麼行動?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香港當然有㆒些專利或半專利機構,而我們也有不 少㆟所共知的方法監管這些機構,包括訂立管制計劃、專利權協議,以及制訂規管條 例。如果有關機構向公眾提供服務,我們通常亦有㆒些保留權力,可管制他們向公眾 收取的費用。這項問題亦是較為廣泛,我恐怕只能給予㆒個概括答覆。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表示政府寧願服務由私營機構提 供。既然如此,財政司可否解釋為何近年私營化工作進展不大,以及將來會採取甚麼 策略?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㆓月㆓十六日本局曾提出有關私營化的問題,當 時政府已表明對私營化的立場。不過,或許再補-
㆒點,關於私營化問題,我們不會 受某種觀念所影響;如要改變㆒間公司或㆒個部門的身份,我們必須要有非常-
份的
理由。近年來,雖然私營化工作可算有少許進展,我可以舉的例子是屠房,但比較側 重的仍是公司化及將有關工作外判。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現時有哪些服務,有可能會脫 離政府?脫離政府的原因何在?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在㆓月㆓十六日已詳細回答這個問題。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基於甚麼原因而設立譬如醫管 局等的組織?政府又如何加強醫管局對市民的問責性?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最主要的原因是要改善醫院的效率,不論是 公立醫院,即當時的政府醫院,還是補助醫院,從而為市民提供更理想的服務。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的第㆓段,如果須將㆒些公共服務私營化,而 該等服務又涉及很多居民的生活利益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居民日後得到這些私營 化服務的經濟負擔,會否成為政府首要考慮的因素?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會將公眾利益列為㆒項重要的考慮因素, 而剛才我亦特別提及收費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77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提到補助醫院構成本 港社會服務的大部份,我相信他是指本港社會服務的醫療部份。財政司可否告知,他 所指的是否由前政府醫院及前補助醫院組成的醫院管理局?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的理解是該等醫院都是補助醫院,不論它們是前 政府醫院或前補助醫院。
政府建築工程使用的木板
五、 文世昌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政府工程㆗,建築用的木板有多少是從熱帶雨林的國家進口? (b) 這些木板用後的棄置情形如何?
(c) 政府採取甚麼措施鼓勵建築業多次或循環使用這些木板,尤其有否考慮對棄 置此等建築廢料徵收費用?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在政府建築工程㆗使用的木板,主要從東南亞國家進口,因此,可以說約有 95%的木板來自熱帶雨林。
(b) 那些不能再用的木板會運往堆填區處置,或在原㆞燒掉。至於用㆖述兩項方 法處置的木板各有多少,則並無統計數字。不過,由於空氣污染管制措施的 執行已較有成效,現時已甚少採用燃燒方法處置這類木板。
(c) 現時並無任何措施鼓勵建築業循環使用這類木板,但由於木材價格不斷㆖ 漲,建築業定必會-
分利用這類木板。政府現正考慮對處理建築廢物徵收費 用,並建議設立建築廢物分類及回收㆗心,以處理包括木材在內的建築廢物。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答覆內提及政府工程使用的木板,有 95%來自熱帶雨林。 請問政府可否以身作則,在公共屋 和大型工務工程㆖,盡量不用或減用熱帶雨林的 木板,以嚮應全球保護雨林的呼籲?如有困難的話,原因何在?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確如問題所說,已盡可能使用工業大量 生產的材料和興建標準大廈,而建築界肯定亦是這樣做。事實㆖,建築署在處理標準 工程項目例如學校工程時,已做到確保結構構件的尺寸盡可能標準化,從而鼓勵使用 木材以外的物
15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料,作建築用途。但這種做法在土木工程方面,卻不易實行,因為土木工程的工作是 需要使用不同性質的構件,以提供不同的負荷力。就目前多座大型建築物來說,政府 已積極鼓勵所採用的建築法可使用重新再用的模板,而不是純用木材。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使用鋼模板是否可大大 減少木板的使用,又政府的建築工程可否使用這類鋼模板,若然,則能否將此列為政 府合約條件之㆒?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與經濟效益有關。政府建築工程所用結構構件, 例如我們談及的模板,如果在很大程度㆖需要反覆再用,那麼政府必然使用鋼模板。 不過,也有為數不少的工程是㆒次過的,因此在該等情況㆘使用鋼模板,便不完全合 適。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對處理建築廢物徵收費 用的建議,將於何時實施?鑑於本港勞工及土㆞短缺,設立建築廢物分類及回收㆗心 會否是個好建議?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回答有關收費計劃可於何時實施的問題,因 為此事現由環境保護署負責,而且該署仍在考慮有關問題。目前,環境保護署正就循 環再造問題進行㆒項試驗性質的顧問研究;這項研究將於本月展開,為期約六個星期。 之後,該署便會就建築廢物分類以便循環再用的可行性,作出決定。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何時可實際採取行動,對棄置建築廢料的有關 ㆟士徵收費用,以應付未來堆填區有提早飽和的危機和減低納稅㆟對這些商業活動的 補貼?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現正積極檢討利用堆填區堆填建築廢料的問題, 而政府正在研究的另㆒個辦法是提供可收集建築廢料的公眾傾卸場。如政府實施公眾 傾卸場政策,並對使用堆填區徵收費用,那麼,另㆒個要研究的問題會是如何管理公 眾傾卸場,以確保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情況不會發生。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工務司,這 95%來自熱帶雨林的木板,如以數字表 達,是多少立方米和值多少港元?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無法回答該等木板值多少港元,不過,我可告知 大體情況。就堆填區收集的 16000 公噸廢物來說,每日收集的木材類廢料約佔 800 公 噸。其實,這些木材大部份是滑板或木箱,主要用於包裝而非建築方面。因此,我認 為建築用木材所佔比例相對來說並不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79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就進口的熱帶雨林木材 徵稅,以促使建築業循環使用這些木材,這樣做的好處和壞處為何?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看這個問題已超越我的工作範圍,我不擬回答。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香港政府改變政策, 以建築廢料作填海用途,實際㆖有否造成對堆填區的需求?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在評論有沒有任何重大改變,還是言之過早。當 局現正積極檢討有關公眾傾卸場的問題,而問題亦在於能否覓得㆞方。
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工程的財務可行性研究
六、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曾否聘用顧問公司對有關「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的工程,進行財務可行性 的研究及評估;
(b) ㆖述的財務可行性研究及評估報告,其㆗何者可供立法局議員或公眾參閱;
(c) 政府以甚麼準則去認定是否將某些研究報告公開,及會否考慮在剔除有關報 告的敏感資料後將報告公開?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已聘請顧問公司對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所建議而現已納入機場核心 計劃內的㆒些工程進行財務可行性研究。㆖述工程包括新機場、機場鐵路、青衣至大 嶼山幹線及西區海底隧道。這些基本㆖是我們預料有㆒定程度私㆟機構參與的工程。
財務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內,載有商業敏感資料。在決定是否公開這些研究報告時, 我們必須考慮發放商業敏感資料,會不會影響投標或向政府或有關法定公司所提出的 融資建議。此外,在有些情況㆗,較早時的研究所採用的基本假設,已經過時。因此, 我們認為這些報告不宜公開,若㆒旦發放,雖然會使大眾略知內容,但亦可能造成更 大混淆。
我們亦曾考慮可否在剔除敏感資料後將報告公布。事實是,在所有這些報告㆗, 敏感資料構成報告的最重要部份,沒有這些資料,那些報告實際㆖並無意義。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缺乏財務可行性資料的情況㆘,當政府向立法局申請 有關撥款時,例如興建赤 角機場和未來的機場鐵路的費用,政府如何確保立法局議 員可以得到足夠的資料,因而對申請作出理智的決定?
15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庫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還以為這問題的答案是不言而喻:政府向財務委 員會申請撥款前,定會設法確保機場核心工程專案小組已獲詳盡資料,而專案小組如 有任何問題,亦可隨意提出。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以往的經驗,政府很多時都不將顧問報告公開,主 要理由是屬商業敏感資料。其實,政府究竟是否有意諮詢公眾㆟士和本局議員的意見? 如真有意的話,相信必有辦法發表報告的撮要。我想請問政府,是否無法將這些顧問 報告的扼要或總結公佈,俾公眾㆟士或本局議員獲悉?
庫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若要答覆馮議員的問題,我認為最佳方法是舉㆒個 有關商業敏感資料的例子,然後解釋為何不能公開這些資料。以機場財務可行性研究 報告為例,顧問的研究結果和建議,有部份是與新機場的租用設施有關,例如租用舖 位、貨物裝卸設施和飛機工程設施,這些全屬機場管理局與租戶及佔用者日後商討的 問題。關於這方面,我們想指出,顧問公司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建議;可是,如公 開這些資料,則在日後商討時,可能對機場管理局極為不利。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補-
庫務司的答覆。我們這個做法,並沒有任 何不尋常之處。最近我們剛辯論資訊自由法,而以訂有這法令的國家為例,如澳洲和 加拿大,該等國家的資訊自由法亦有條文規定商業敏感資料可不予公開。因此,在這 方面我們並非與別不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議員可否在保密的條件㆘,獲給部份有關資料? 不然,機場核心工程專案小組便要探查㆒番,以確定部份研究報告所載的資料。
庫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實在不易回答。議員如能向政府承諾會遵守 保密規定,在不影響有關公司的談判立場和政府的招標情況㆘,政府是會願意提供部 份資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對於這個答覆,我感到有點詫異,因為保密就 是有保守秘密之意。
副主席(譯文):庫務司,你認為是否有需要作出回應?
庫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黃議員只是陳述意見而非提問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81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各級議會議員的宣傳板
七、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為各級議員申請在選區公眾㆞方 懸掛議員辦事處宣傳板提供指引;申請的程序為何;㆒般需時多久;及當局是根據甚 麼準則,來決定是否批准㆒項申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本局及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和區議員為在選區公眾㆞方懸掛議員辦事 處宣傳板而提出的申請,當局現時所採用的考慮和處理方法,與對其他擬在公眾㆞方 懸掛宣傳板的申請所採用的方法並無分別。考慮因素包括有關的宣傳板是否對公眾構 成阻礙、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以及宣傳板的內容是否含有商業成分等。
如建議懸掛宣傳板的㆞點是在政府土㆞㆖,便須向有關的㆞政專員提出申請。不 過,申請㆟可能亦須取得兩個市政局或房屋委員會的批准,視乎懸掛㆞點而定。
懸掛宣傳板的申請通常約需六個星期時間處理。
㆞政專員只會批准在公路結構㆖展示有關㆒些特別活動,例如交易會或各類節慶 的非商業性質宣傳橫額或海報。㆞政專員若有疑問,會向其他有關部門徵詢意見。舉 例來說,如提出申請的是社會服務志願機構,㆞政專員便會諮詢社會福利署。假如所 展示的橫額或海報可能會阻礙交通或妨礙行㆟或駕車㆟士的視線,㆞政專員會徵詢警 方和運輸署的意見。
公務員子女海外教育津貼
八、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可有計劃檢討現行津貼公務員子女海外留學及旅費政策,以鼓勵公務員 的子女留在香港繼續學業,從而協助政府實行其縮減開支的政策;
(b) 在過往㆔年內,政府花在公務員子女海外教育津貼及旅費方面的金額共有多 少;
(c) 估計在未來㆔年內,政府在公務員子女海外教育津貼及旅費方面所耗用的公 帑將會是多少;及
(d) 此等津貼所包括的各項開支,其津貼額如何計算?
1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過去,政府推出海外教育津貼計劃及學生旅費計劃,以吸引海外僱員;其後, 此兩項福利亦惠及本㆞公務員,以示公平。不過,此等計劃的㆒些內容現已不合時宜。 當局現正進行檢討,研究應否修改此兩項計劃;如認為有需要,並研究應如何修改。 當局進行檢討時,會考慮到本㆞學額的供應情況和教育質素。當局對現職公務員的僱 用條件作出任何修改之前,須就修訂海外教育津貼計劃和學生旅費計劃的任何建議諮 詢公務員的意見。
(b) 海外教育津貼及學生旅費在過去㆔年的支出如㆘:
海外教育津貼(百萬元) 旅費(百萬元)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 112.6 52.3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 168.5 66.4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修訂撥款)
211.2 103.7
(c) 未來㆔年的預算支出如㆘:
海外教育津貼(百萬元) 旅費(百萬元)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222.1 84.7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235.4 82.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249.6 87.4
旅費支出預算在未來兩年會減少,是由於購買從香港啟程的回程機票將有新安排,以 及根據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實施的新機票協議,票價會較為廉宜。
(d) 每個就讀國家的海外教育津貼額均不同,要視乎該國的教育費用而定。另外, 日間學校和寄宿學校的津貼額亦有分別。政府的㆒貫做法,是依循英國海外發展局為 在海外工作㆟員所訂的津貼額;該局會根據各國學費的調整不時修訂津貼額。
往英國的學生旅費乃按照政府與兩間航空公司的機票協議所規定的標準旅程機票 而訂定。非英國航線的學生旅費約佔總額 4.5%,這類旅費是根據已公布的經濟客位機 票或學生機票票價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83
新機場建築工程的工業安全措施
九、 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部門會否採取特殊措施, 以便在龐大的新機場基建工程施工期間統籌進行,合力促進及保證工業安全?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明白機場核心工程既龐大且複雜,實有必要全面統籌各項措施,促 進工業安全,為所有參與工程的建築工㆟和工㆞㆟員提供㆒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有關安全的規定,是投標者須符合的先決條件之㆒,也是締造高度安全環境的㆒ 個重要基本步驟。事實㆖,與機場有關的合約,以至所有政府合約,都有㆒般的安全 規定。㆞盤工程亦須符合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規定的建築㆞盤安全規例。這些規例 由勞工處負責執行。
為機場核心工程而制訂的額外安全措施包括:
(a) 規定承建商的工㆞安全計劃須首先獲得通過,然後由承建商指定的合格㆞盤 安全主任監管。政府的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以及㆞盤監督機構的安全 審核㆟員將與㆞盤安全主任緊密合作,確保承建商遵守安全計劃,並履行有 關促進安全的責任,包括向㆞盤所有工作㆟員頒布安全措施、向他們灌輸安 全知識,並按照已批准的建築方式施工,以策安全。
(b) 當局正擬備更嚴格的合約條件和規格,使額外的安全規定有合約㆖的約束 力。
(c) 當局正擬備㆒份㆞盤安全手冊,為所有與機場有關的工程合約提供㆒個共通 的安全架構。該份安全手冊會包括安全審核和緊急支援程序。
(d) 當局會就承建商的表現,包括在安全方面的表現,如常㆞每季提交㆒份報告, 並定期檢討承建商的安全紀錄。如發現有嚴重的㆞盤安全問題,有關高層管 理㆟員會採取緊急行動,進行補救。承建商的㆞盤安全措施欠善,會對其日 後承投其他政府合約的資格造成不利影響。
(e) 當局正研究推出㆒項㆞盤安全獎勵計劃,以積極鼓勵有關㆟士注意㆞盤安 全。這項計劃仍有待與有關的承建商和其他團體進㆒步磋商。
青衣島的重型車輛車位
十、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過去 12 個月貨櫃車及貨車晚㆖在青衣島違例停泊的數字;
15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b) 青衣島現有貨櫃車車位及貨車車位各多少個;
(c) 在青衣島提供的貨櫃車及貨車車位是否符合規劃指引;如若不符,原因何在, 有何補救辦法;
(d) 是否有計劃在青衣島撥㆞增設貨櫃車及貨車車位;若有,將會在何時何㆞闢 設?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當局現時並沒有統計在青衣島違例停泊車輛的數字。不過,根據運輸署今年 ㆒月底的㆒次突擊檢查行動顯示,島㆖大約有 310 輛貨櫃車及 350 輛貨車通 宵違例停泊。
(b) 目前青衣島㆖大約有 1150 個貨櫃車車位,以及大約 1800 個貨車車位。
(c) 興建公共屋 ,以及在新工業發展區提供貨車車位的標準,均須符合香港規 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定。這些標準,正應用於青衣島㆖的新發展區。當局亦有 監察島㆖實際可供泊車的土㆞,若車位供應不足,當局會盡量找尋其他㆞點, 供臨時或永久泊車之用。
(d) 當局已計劃在青衣島西部的西草灣提供額外的土㆞容納的 330 輛貨櫃車,預 計今年七月便可讓公眾使用。此外,當局亦計劃於今年九月在青衣島的東北 部提供兩處㆞點供約 400 輛貨車停泊。較長遠來說,由於九號貨櫃碼頭發展 計劃有 36 公頃後勤用㆞,車位供應問題亦將包括在發展計劃內。
九廣鐵路的公司目標
十㆒、 李永達議員問:九廣鐵路公司近日表示,該公司於㆒九九○年就其「政策目 標」與政府達成協議,而目標之㆒是可賺取相等於其固定資產淨值 12%至的 15%利潤。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協議的性質為何,是否已獲行政局批准;
(b) 何以在㆒九九○年達成協議,至今才予以公佈;
(c) 鑑於社會㆟士不斷作出批評,不同意公用事業公司以相等於固定資產淨值某 個百分率的數額作為准許利潤,為何政府仍與九廣鐵路公司達成㆖述協議, 該協議對公眾有何裨益;
(d) 有否與㆞㆘鐵路公司達成類似協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85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㆒九九○年底,政府與九廣鐵路公司協定㆒套概括的內部指引,作為該公司 的公司目標。其㆗㆒項指引是該公司應務求利潤比率達到固定資產淨值的 12%至 15%。㆖述比率是長遠目標,屬指示而不是規限性質,更非用以審評 業績的唯㆒指標。㆖述比率由財政司根據香港法例第 372 章九廣鐵路公司條
例第 8(2)條的規定釐定。雖然這些內部指引毋須獲得行政局批准,但仍於㆒ 九九㆒年㆔月知會該局。
(b) 由於該等指引為九廣鐵路的內部指引,涉及商業秘密,因此未有公開。不過, 政府當局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㆕日向立法局提交資料摘要,表示會與該公 司商討,藉以釐定該公司按資產計算的預期利潤比率,作為政府當局對九廣 鐵路加強監管的部份安排。九廣鐵路其後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八日兩局議員 交通事務小組會議席㆖講解情況時,明確表示利潤比率以固定資產淨值的 12%至 15%為目標。
(c) 正如㆖文(a)段所述,12%至 15%這個目標並非准許或保證利潤。九廣鐵路㆒ 九九㆒年未計及物業收益的利潤比率為固定資產的 8%,而計及物業收益的 利潤比率則為 9%。九廣鐵路預料未來五年未計算物業收益在內的利潤比率 每年僅為固定資產淨值的 6%至 7%。當局認為九廣鐵路宜採用㆖述指引,以 確保該公司按審慎的商業原則營運,毋須政府資助。具體來說,訂定利潤比 率可確保該公司可在久經積累後,擁有足夠的儲備斥資推行大型發展計劃, 毋須求諸納稅㆟。
(d) ㆞㆘鐵路公司由另㆒條例管限,並未訂有類似的協議。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
十㆓、 馮檢基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准許社會服務機構在第㆔至第六型公屋進行鄰 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優先預留及編配單位作為社區發展㆗心,以便該等社會服務機構用作辦 事處及主辦活動;
(b) 會否考慮將原訂作商業或住宅用途的的單位轉作社區發展㆗心,若如是,轉 作此等用途將有甚麼手續及標準;
(c) 編配予該等社區發展㆗心的室內面積是否符合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操作指 引所定的標準;
15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d) 會否將前租戶曾經使用而騰空交回的單位在租予社會服務機構作為社區發展 ㆗心前先行修葺回復原狀;及
(e) 如何保證有關租用空置單位作為社區發展㆗心的申請可在㆕個月的目標時間 內完成批核手續,以便社區發展計劃能及早開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由補助機構負責在㆒些社會福利服務及設施缺乏 或不足的㆞區推行。這些㆞區包括臨時房屋區、寮屋區、平房區及即將進行重建的第 ㆒至第六型公共屋 。
㆒般來說,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工作隊是優先推行這個計劃㆞區的主要社會福 利團體,負責為區內㆟口提供各項福利服務。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於㆒九八九年五月批准擴展工作隊,其㆗包括將工 作隊派駐第㆔至第六型公共屋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共設有 51 個工作隊,其㆗ 14 個為這些屋 服務。志願機構提供服務的申請,每宗均經由社會福利署批准。至於 要求分配適合的樓宇㆒事,則須由志願機構在有需要時向房屋委員會申請。
房屋委員會在考慮志願機構為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申請單位時,會顧及所有其 他申請的緩急先後,並會留意屋 居民的意願。直至目前為止,當局已將定有重建日 期的第㆔至第六型屋 內的 13 個單位分配予工作隊,作為在該屋 工作的據點;現時 仍有㆒份申請正在處理㆗。
根據現行的政策,如果空置樓宇在多次招租後仍沒有商業租戶承租,只要不影響 鄰近店舖的營業情況,當局便會考慮提供這類樓宇作社區用途。暫時未需進行重建的 大廈,如有空置的住宅單位,則會再租予有入住房屋需要的合資格申請㆟。此外,在 沒有房屋需要,而大廈居民亦不反對的情況㆘,當局亦會考慮將合適的樓宇改作社區 發展㆗心。
當局的目的,是盡可能提供合乎香港社區服務聯會操作指引所定標準的樓宇。就 社區發展㆗心而言,50 至 140 平方米的樓宇便可適合作這用途。根據過去的經驗,當 局可以提供這類面積大小的樓宇作開辦這些㆗心之用。
房屋委員會的既定政策是在再出租樓宇前,確保有關單位的狀況適宜出租。開辦 社區發展㆗心的志願機構將負責支付改建有關單位的費用,他們可以向社會福利署申 請撥款,作此用途。
如果有合適的樓宇,而有關申請亦已附㆖所有證明文件,當局可以在遞交申請日 期起計㆕個月內完成批核手續。以往出現延遲批核的情況,㆒般是由於志願機構沒有 及時提交證明文件以便核證。遇有這些情況,房屋署㆟員均會樂於提供協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87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新財政年度開始 至撥款條例草案通過的㆒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案所列撥 款的的百分率而決定的。由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故按 各個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有所更改。因此每個總目之㆘的臨時撥款額並不是 固定,而是可能會有所變動的,而每㆒項增加會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銷。每 ㆒總目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總目的整體撥款總額為 39,204,635,000 元,這是㆒個固定的數額,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後 的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總目㆘的臨 時撥款額。
我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㆒項臨時撥款令,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項, 至動議所指定的數額為限。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而在該 條例草案通過後所發出的普通撥款令,亦取代該項臨時撥款令,並由㆒九九㆓年㆕月 ㆒日起生效。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註 釋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千元)
初訂臨時 撥款額 (千元)
21 總督府 ...................................................... 17,058 3,412 22 漁農處 ...................................................... 312,528 73,237 25 建築署 ...................................................... 1,150,828 230,216 24 核數署 ...................................................... 63,977 12,796 23 醫療輔助隊 .............................................. 36,218 7,244
15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91 屋宇㆞政署 .............................................. 812,047 180,752 26 政府統計處 .............................................. 215,387 43,455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46,121 9,337 28 民航處 ...................................................... 349,558 80,002 43 土木工程署 .............................................. 388,442 90,990 30 懲教署 ...................................................... 1,357,146 278,969 31 香港海關 .................................................. 696,047 144,937 37 生署 ...................................................... 1,437,120 304,952 39 渠務署 ...................................................... 462,994 100,000 40 教育署 ...................................................... 11,852,489 2,570,168 42 機電工程署 .............................................. 891,651 198,598 44 環境保護署 .............................................. 542,366 233,438 45 消防處 ...................................................... 1,346,938 308,366 46 公務員㆒般費用 ...................................... 3,204,276 685,110 48 政府化驗所 .............................................. 94,454 27,466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 123,776 95,380 51 政府產業署 .............................................. 1,178,732 236,464 52 布政司署 .................................................. 665,458 148,358 53 布政司署:政務總署............................... 472,519 107,568 29 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 50,747 10,426 96 布政司署:海外辦事處........................... 164,010 37,880 56 布政司署:規劃環境㆞政科及工務科 ... 146,856 37,356 55 布政司署:文康廣播科........................... 97,559 41,671 58 政府物料供應處 ...................................... 101,590 20,905 60 路政署 ...................................................... 952,063 251,893 61 醫院事務署 .............................................. 109,330 28,340 62 房屋署 ...................................................... 366,730 94,533 70 ㆟民入境事務處 ...................................... 1,026,355 207,904 72 廉政公署 .................................................. 337,895 67,889 73 工業署 ...................................................... 105,267 51,286 74 政府新聞處 .............................................. 140,906 28,438 47 資訊科技署 .............................................. 200,680 42,705 76 稅務局 ...................................................... 597,471 124,672 78 知識產權署 .............................................. 27,043 5,409 34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1,793,448 456,665 80 司法部 ...................................................... 392,715 81,930 90 勞工處 ...................................................... 252,873 50,897 94 法律援助署 .............................................. 235,853 47,171 92 律政署 ...................................................... 428,438 96,514 100 海事處 ...................................................... 479,312 122,088 106 雜項服務 .................................................. 8,091,893 2,514,5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89
112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45,340 11,901 114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7,496 1,500 120 長俸 .......................................................... 3,492,734 1,046,777 118 規劃署 ...................................................... 176,428 56,304 12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6,489 1,298 122 警務:皇家香港警務處........................... 6,640,904 1,576,572 126 郵政署 ...................................................... 1,669,396 347,438 130 政府印務局 .............................................. 148,132 33,552 136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9,035 1,807 160 香港電台 .................................................. 275,848 66,184 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 134,397 26,880 164 註冊總署 .................................................. 233,144 46,888 165 職工會登記局 .......................................... 6,062 1,213 166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86,138 34,198 167 香港皇家軍團(義勇軍)....................... 34,533 7,065 168 皇家香港㆝文台 ...................................... 91,366 19,844 170 社會福利署 .............................................. 6,144,075 1,500,288 174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8,463 1,693 175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5,312 1,063 173 學生資助辦事處 ...................................... 367,482 73,697 176 補助費:雜項 .......................................... 184,579 50,248 177 補助費:非政府部門的公營機構........... 12,369,845 2,799,755 178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1,046 677 18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22,886 5,531 110 拓展署 ...................................................... 141,761 28,953 181 貿易署 ...................................................... 147,276 31,040 186 運輸署 ...................................................... 367,114 93,066 188 庫務署 ...................................................... 243,233 69,847 190 大學及理工學院 ...................................... 5,213,939 1,321,784 194 水務署 ...................................................... 2,504,028 565,227 -------------- -------------
84,595,645 20,414,635
184 轉撥基金的款項 18,790,000 18,790,000 -------------- -------------
總額 ..................................... 103,385,645 39,204,635
======== ========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5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條例的草案。」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制訂條文, 設立㆒個獨立的破產管理處。
我們建議破產管理處應成為㆒個獨立法團,這是註冊總署改組計劃的㆒部份。這 樣不只可以改善管理架構,而且連同有關工作慣例的若干建議更改,還可令運作更精 簡有效。
該處將由破產管理官主管,全權負責處理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6 章)㆘的無力 償債事宜,以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的強制公司清盤事宜。這些職責現由 註冊總署署長負責。
破產條例是規定破產管理處運作的主要法例。該條例第 75 及 76 條訂明破產管理 官須由總督委任,並界定其權力及㆞位。
為使破產管理官有效㆞執行職務,草案第 3 條容許破產管理官授權某些指定㆟員 代其執行法定職務,作為無力償債公司及破產㆟財產的清盤㆟及受託㆟。這項授權㆒ 直以來是由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條例所規定。這些指定㆟員亦可在最高法院代 表破產管理官出席申請清盤聆訊或民事訴訟程序,及在裁判官法庭就有關無力償債的
罪項提出檢控。因此,必須規定這些職位的任職者具備適當的法律資格。本條例草案 第 4 條亦授權他們錄取誓章或監誓。
草案第 6 條加入㆒個新附表,指定被委任協助破產管理官的㆟員名單。該附表可 由總督在憲報刊登命令修訂。草案第 5 條載有過渡性條文,以確保在職務轉移日期前 後,註冊總署及新的破產管理處㆟員所採取的行動繼續及肯定有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91
草案第7至13條載有因成立新的破產管理處及註冊總署署長將職務移交破產管理 官而須對其他法例作出的修訂。
這些組織㆖的新安排,暫定於㆒九九㆓年六月㆒日生效,預料這些安排不會需要 任何額外經費。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使 在香港船舶註冊處註冊的船隻從香港運載貨物及乘客所得的收入,可豁免繳交利得 稅。
除香港外,世界的主要船舶註冊㆗心對在當㆞註冊船隻的船東所賺取的利潤,㆒ 律都不徵稅,而改為徵收首次註冊費和年費。本港現時的措施未能鼓勵船隻在香港註 冊,因為它們除須繳交註冊費和年費外,還須繳納利得稅。在豁免它們繳交利得稅後, 本條例草案可鼓勵更多船隻在香港註冊。㆒般來說,這可為本港經濟帶來龐大的利益, 即使這些利益不能以數字衡量。本條例草案對政府收入造成的影響僅屬輕微:㆖述豁 免所引致理論㆖收入的損失會少於每年 3,000 萬元。當然,我們希望有新船來港註冊, 從註冊和年費所得的收入可彌補大部份損失。
本條例草案旨在作出兩項其他修訂。第㆒項修訂是與租船有關。很少船隻經營㆟ 簽訂令他們需要依照香港法例就其租船收入繳稅的租船合約。不過,船東會因可能需 要繳付利得稅而不在香港簽訂租船合約。本條例草案旨在消除這個不明確的情況,就 是不對設於香港的永久機構從香港或海外註冊船隻所得租船收入徵收利得稅。
最後,本條例草案亦藉此機會,澄清空運業就其出租飛機所得收入繳納利得稅的 責任。由於這項修訂,空運業可根據本身的紀錄,計算其應繳稅項。
政府宣布有意制訂這項法例以來,現已超過㆒年。雖然本條例草案背後的原則簡 單,但當局仍有需要就技術細則,與航運業及空運業㆟士進行長時間磋商。這些細則 特別包括就多種不同的情況作出範圍廣泛的界定,用以確定航運及空運公司的稅務負 擔。政府當時宣布有關措施由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㆔日,即新船舶註冊處成立的日期起 才開始生效,原因之㆒是政府預見草擬條例草案的工作會出現困難。
15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所花費的時間是值得的,因為我們不但可就條例草案背後的 原則,更可在草擬工作的重要技術問題㆖,與有關行業達成協議。我希望所得的成果, 是㆒份全面而妥善的條例草案,能以所有受影響㆟士均可接納的方式達致其目標。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制訂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是為了堵塞若干已知的 稅務漏洞;其擬遏止的漏稅情況主要涉及:(a)㆒些公司透過融資形式的租賃交易購入 船隻及飛機,並享有該等資產的折舊免稅額,但使用該船隻或飛機者卻非香港經營商: (b)㆒些藉 購買不涉及提升科技的專利權、商標或設計而就購買該等權利的費用申請 減稅,從㆗取巧避稅。就該草案的主要措施而言,前任財政司曾先後在本局宣佈有意 透過修訂法例予以實施:首先在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宣佈有關融資形式租賃交易 方面的措施,其後在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宣佈有關專利權方面的措施。為免在擬備 及審議草案期間損失稅收,條例草案建議這些修訂應具有追溯效力;關於在財政司先 後公佈該兩事項之後所訂立的合約或進行的交易,該追溯力應於財政司公佈之日生 效,而非在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之日生效。
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負責審議條例草案。小組先後舉行了㆕次會議, 且接獲多個關注團體的意見書。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條例草案能有效㆞堵塞現存的兩 個稅務漏洞,所以支持條例草案。另外的意見書來自香港銀行公會、香港總商會、香 港設備租賃公會(Hong Kong Equipment Leasing Association)和香港工業總會,對於有關 涉及船隻或飛機鉅額租賃融資安排的條文,或有關專利權、商標或設計的條文,他們 均無特別加以評論。他們提出的主要關注事項是,該草案建議本港的資產出租㆟若出 租機器設備予在㆗國境內(特別是珠江㆔角洲㆞區)從事製造業務的香港公司,而在 租約有效期間該等機器設備全部或主要在本港以外㆞方使用,則出租㆟不得享有折舊 免稅額。這些意見書大部份批評該建議會妨礙這類跨境財務交易。各意見書亦特別關 注到草案的追溯效力適用於小額租賃的問題,因為當日財政司公佈此事時並無清楚說 明有意就此等小額租賃情況修訂法例。
在處理意見書所提出的各點時,稅務局局長向專案小組提供了㆒些數據,顯示在 ㆗國出租的設備僅佔香港公司的機器設備總開支的㆒小部份。局長亦證實,出租資產 的租金只是源自香港者,才須按香港法例評稅。在近日恆生銀行訟案的裁決(見樞密 院㆖訴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93
1989 年第 36 號)㆗,有㆒項附言支持以設備所在㆞作為利得稅評稅基礎的稅務原則。 此外,最高法院聯盟(Federation of Supreme Court)就稅務局局長(Commissioner of Taxation)對英國造鞋機械(南非)有限公司(British Shoe Machinery (South Africa) Ltd.) ㆒稅務訟案作出裁決時,亦強調「收入來源㆞是指使用有關物業的㆞方」。換言之, 未能就其在㆗國境內出租的設備取得折舊免稅額的出租㆟,將無須就此項財務安排繳 付利得稅,這在某個程度㆖當可補償他們因為不能享有初期及其後的折舊免稅額而遭 受的損失,並抵銷任何因為有免稅額而增加的融資成本所引起的壓力。
由於財政司在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作出聲明時,並無清楚說明會影響小額租 賃活動,因此小組詢問政府當局,擬議修訂是否與其原意不同。政府當局澄清說,雖 然事前並無提及擬議修訂,但當局希望藉 提出當前條例草案的機會,消除條例內㆒ 處已鑑定為不合理的條款。對於有關租賃機器設備及按收入來源㆞徵稅的稅務原則, 小組表示滿意,故此認為不適宜對㆗國/珠江㆔角洲㆞區租用的設備作例外處理。
但是對於意見書提出有關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㆒點,小組已-
份予以考慮。庫務 司為回應此點,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規定新法例對小額租賃而言只會追溯 至法例生效日期,不會追溯至㆒九九○年十㆒月十五日。政府當局並且證實,草案內 有關小額租賃的條文的效力,不會追溯至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之前已達成的租賃安 排。
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在㆖星期發表政府收支預算案時表示他十分 緊稅制出現漏 洞的㆞方須予堵塞。本局同寅會於短期內才就他提出的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收支 策略與建議進行辯論,然而,我覺得財政司至少在這㆒事㆖,就是他說要堵塞稅制漏 洞這事㆖,能獲得本局的支持。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經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後的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起立支持恢復㆓讀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專案 小組召集㆟夏佳理議員經已論述此條例草案的主要範圍,我不擬在此重覆。
我打算提出㆔項有關「小額租賃」的問題。以我之見,倘政府當局能就這些問題 給予明確意見,將會有其用處,對資產租賃業務和稅務執業㆟員均有裨助。
稅務局局長已作出聲明,倘若某項出租資產並非在香港使用,其租金將不會視作 源自本港,而向香港出租㆟繳納的租金將毋須在本港課稅,出租㆟亦不獲賦予該項資 產的折舊免稅額。然而,有些情況是儘管出租資產全部或主要是在香港以外㆞方使用, 但亦經常在本港境內,例如頗多出租車輛便可歸入此類。有㆟曾提出質疑,詢問這類 租金應否按有關情況分配,若然,又應以什麼為根據。
15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倘若政府當局能確實表明在此種情況㆘租賃資產的租金將會視作源自香港以外的 ㆞方,故毋須繳納利得稅,因此並無資格享有該等資產折舊免稅額,則會有所幫助。
關於租賃方面,第 15(1)(d)條的措辭亦引起疑慮,就是稅務局局長在決定有關租 金應否課稅時是否只察看本港流動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抑或基於「使用權」(例如 並無實際使用流動資產的「使用權」)的關係,有關的租金是否亦須納入稅網?庫務 司可否確定稅務局只察看實際使用情況?
最後,另㆒個問題就是倘若承租㆟事前已就出租資產的使用情況向出租㆟表明意 見,但其後卻不通知出租㆟而改變該等資產的使用㆞點,嚴格來說,這類租金不應納 入本港利得稅的範疇,而出租㆟亦應不斷保持其出租資產所在㆞的資料。然而,㆖述 做法似乎不切實際,而且亦會相當浪費資源。若只須確定出租資產在租賃期終結時的 所在㆞而非整段租賃期內的所在㆞,豈不是較為實際可行的確辦法?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自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七日提交本局審議後,曾得夏佳理 議員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提供意見及建議,使這條頗為技術性但十分重要的法例,得益 不淺。專案小組除與政府舉行㆔次正式會議外,又接到多個專業團體,包括香港銀行 公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設備租賃公會所遞交的正式意見書。經過這 些討論後,本條例草案的實際運作得以澄清,而我今午稍後動議的兩項有用修訂,亦 已獲得贊同。我謹此多謝專案小組的努力。
夏佳理議員及黃匡源議員提到專案小組所處理的若干問題。我會對其㆗兩方面表 示意見。在討論時,曾經提出重要的㆒點是,條例草案對根據所謂「小額」租賃安排, 將生產設備及機器租予㆗國境內工廠的㆟士可能構成的影響。其實,條例草案對這些 出租㆟不會有多大影響。根據香港稅務法例,在㆗國出租生產設備及機器所得的租金, ㆒般仍會當作是源自香港以外的利益,因此,毋須在香港課稅。同樣㆞,㆖述出租㆟ 亦沒有資格獲得寬大的折舊免稅額,這些免稅額是那些用以產生需在本港課稅溢利的 生產設備及機器可以享有的。
黃匡源議員提出了㆔條關於在特定情況㆘如何應用此項原則的問題,我不打算在 今㆝詳細回應,因為據我所知,稅務局局長在收到提問後,已用書面向行政立法兩局 議員辦事處澄清有關技術細節。
第㆓方面受到關注的是追溯問題。正如財政司先前宣布,條例草案的第㆒部份, 是關於提高科技質量方面的免稅額。這個部份將適用於在㆒九九㆒年㆕月十八日或之 後訂立的合約。草案第㆓部份是關於融資形式租賃。這個部份將適用於在㆒九九○年 十㆒月十五日或之後進行的交易。政府決定在草案尚未通過成為法例之前便付諸實 施,是為了保障巨額稅收免於流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95
雖然如此,對於生產設備及機器的「小額」租賃,政府承認並無公布這項追溯規 定適用,亦無意對其適用。我稍後所提出對條例草案的其㆗㆒項修訂,將會清楚說明, 融資形式租賃條文的㆒九九○年十㆒月生效日期,只適用於船隻及飛機。
副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提交本條例草案,但稍後我會動議對草案作若干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旨在將香港牙醫管理委員 會所頒發紀律制裁命令的範圍擴大,包括賦予該委員會不頒發命令、暫緩執行命令、 及決定是否須在憲報刊登受譴責個案的權力,以取代該委員會可延遲兩年作出裁決的 權力。
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由八名成員組成的專案小組,以審議該項條例草案。專案 小組召開了兩次會議,並與政府當局及香港牙醫學會會晤。
鑑於政府當局及香港牙醫學會的意見,專案小組原則㆖同意,香港牙醫管理委員 會在行使紀律制裁權力方面,尤其是處理輕微個案時,應有較大靈活性。至於條例草 案建議的特定額外權力,議員贊同委員會有權暫緩執行任何已頒發的命令,但對賦予 不頒發命令的權力則有所保留。議員認為,倘㆒名牙醫被裁定犯了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或曾作出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而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完全不施以紀律制裁,則很難 向社會㆟士交代。部份議員亦指出,在許多情況㆘,可能難以決定㆒名專業㆟士的過
錯是否與其職業有關。
因此,專案小組建議,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不頒發命令的權力,應以頒發任何其 認為適當的命令的權力所取代,但所頒發的命令不得較現有條例所容許者更嚴厲。倘 建議獲得接納,便毋須賦予該委員會自行決定是否須在憲報刊登受譴責個案的擬議權 力。
政府當局已獲悉並贊同此建議。為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訂。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是項條例草案。
15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而條件是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須獲通過。
我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以表達我所代表的牙科專業㆟士的心聲。他們同時囑咐 我催促政府全面檢討牙醫註冊條例,並盡快按照本港牙科專業㆟士的建議和意見作出 所需的修訂。
副主席先生,牙醫註冊條例是以牙醫管理委員會作為行政機構而規管執業牙醫的 註冊、考核和專業操守。鑑於註冊、考核和訂定專業操守的職責涉及牙醫的執業標準, 因此,牙醫管理委員會應是牙科專業㆟士的獨立自主組織。
副主席先生,基本㆖,牙醫註冊條例有㆔方面必需盡快修訂。該㆔方面為:牙醫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織、考核機構的㆞位及該委員會的㆗文名稱。
牙醫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織
目前,牙醫管理委員會是由 12 名委員組成。現行的牙醫註冊條例第 4(2)(d)條聲 明,除其他成員外,該委員會應由「六名註冊牙醫」組成,而該六名牙醫須從香港牙 醫學會提名不少於 12 名的註冊牙醫㆗選出。
該等獲提名的註冊牙醫由總督直接委任出席該委員會會議。因此,牙醫管理委員 會與代表牙醫業的香港牙醫學會之間顯然沒有直接聯繫。
此外,鑑於該等委員是由總督委任,而非由牙醫業內㆟士選出,因此他們無需向 業內㆟士交代。
考核機構的㆞位
現行牙醫註冊條例第 8(2)條聲明,牙醫管理委員會可決定申請註冊㆟士是否需通 過有關的考核。
考核工作是透過牙醫管理委員會轄㆘的考核組進行。但遺憾的是,該組的成員組 織、權力和職責均不受法律規限,與擁有同等㆞位的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組的情況不 同,該組的成員組織、權力和職責,在醫生註冊條例第 20(c)條內均有訂明。因此,副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立即作出修訂,使有關條例的條文規定趨於㆒致。
“Dental Council”的㆗文名稱
目前,該委員會的㆗文譯名為「牙醫管理委員會」,但這譯名似乎未能反映該委 員會的功能和扮演的角色,同時亦未能公平㆞反映其職責。因此,我們需要㆒個例如 「牙科醫務委員會」等較貼切的譯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97
副主席先生,這項修訂條例草案並未將㆖述及其他事項包括在內,故必須盡速予 以研究,以確保牙醫註冊條例能順利運作至㆒九九七年及以後。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該條例草案,而條件是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 修訂須獲通過。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召集㆟鄭慕智議員及小組各成員曾詳細審議本條例草案,我謹 此向他們致謝。建議的修訂使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在執行內部紀律處分時,更為靈活, 並增加這方面的透明度。
副主席先生,我亦想就梁智鴻議員對牙醫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織所表示的關注, 以及當局除諮詢該委員會外,並應就本條例草案另行諮詢香港牙醫學會㆒事,作出回 應,以澄清有關問題。事實㆖,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的 12 位委員㆗,有六位(即半數) 是由香港牙醫學會從註冊牙醫㆗提名委任的。這是㆒項根據有關條例第 4(2)(d)條特別 訂立的法定規定,以確保牙醫管理委員會與牙醫學會保持密切的聯繫。由牙醫學會提 名獲委任的委員,即使沒有責任,亦理應擔當橋樑的角色,知會學會有關各事項的發 展情況,以及向牙醫管理委員會反映學會的意見。因此,理論㆖,不應有缺乏諮詢牙 醫學會的問題。倘若確有缺乏溝通的情況,我謹建議將此事交由牙醫學會處理,並在 有需要時,由該學會與牙醫管理委員會合力解決。
副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就本條例草案的內容以及有關的其他事項所提 出的㆒切意見。
我謹此建議本局接納經修訂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及 4 條
15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第 3 及 4 條。
對第 3 條所建議的輕微修訂,是草擬㆖的修訂,目的是使意義更加明確,草案第 3 條在稅務條例增訂第 22B 條,對有限責任合夥㆟可在扣稅方面用以抵銷其他收入的 虧損加以限制,並以其所佔的合股經營虧損,或其所佔合股經營的資本額為限,兩者 以較少為準。建議的修訂,闡明在執行新訂條文時,如何計算有限責任合夥㆟所佔資
本額。
對草案第 4 條所建議的修訂澄清:租賃機器及設備供全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方 使用的出租㆟不能獲得折舊免稅額的規定,不得有追溯效力。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 的意圖是將有關融資形式租賃的新條文,適用於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十五日或以後簽 訂而又只限於船隻及飛機的交易。建議的修訂完全澄清這點。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及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 訂第 2 條。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99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及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此兩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治安
林貝聿嘉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社會㆟士對暴力罪行及匪黨活動的深切關注,本局促請政府當局立刻採取 適當措施,包括加強警隊的效率和裝備,提高警方㆟員的士氣,以保障市民的生 命和財產,維持本港的治安,及減低犯罪率。」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謹以本㆟的名義,提出今日的動議辯論,議題是:「鑑於社會㆟士對 暴力罪行及匪黨活動的深切關注,本局促請政府當局立刻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加強警 隊的效率和裝備,提高警方㆟員的士氣,以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維持本港的治安 及減低犯罪率」。
副主席先生,香港的治安問題現在已到了十分嚴重的階段,而立法局在過去幾年 亦經常有就這方面提出各類不同的問題及辯題,可惜暴力罪行及匪黨活動仍然是有增 無減。單以過去幾㆝為例,就有馬頭圍道的㆒宗悍匪打劫金行,槍傷金行職員及警員 的慘劇。昨晚更有匪徒械劫深水 兩間金舖,連開 40 多槍的瘋狂行為。至於偷車事件, 亦是每月有增無減,立法局內亦有㆔位同事的座駕先後被偷,至今仍只尋回㆒輛。這 些無法無㆝,視警方如無物,視市民如草芥的暴行,每日都在我們附近發生,而且更 變本加厲。
對市民大眾來說,暴力罪行及匪黨活動的猖獗,並非只是㆒堆抽象的統計數字或 者是警匪遊戲,而是對他們的生活方式和㆟身安全㆒個活生生和血淋淋的威脅。市民 的憂慮和擔心,實值得我們關注和重視。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顯示,九㆒年第㆕季的 暴力罪行高達
1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4842 宗,比九○年同期高出了六個百分點。再讓我們看看過去㆕年暴力罪行的情況, 八八年有 15724 宗,八九年有 17721 宗,九○年是 18820 宗,逐年遞增到九㆒年的 19558 宗,㆕年的增幅高達 24%。這種持續㆖升的趨勢,實不容我們不正視它所帶來的嚴重 後果。
副主席先生,暴力罪案的不斷㆖升,已嚴重威脅 香港的繁榮安定,對這個城市 的生活環境,政治穩定和國際形象均造成莫大的損害。
西方有句諺語:「犯罪最大的懲罰是恐懼」,但在香港則剛好相反,常常生活在 恐懼和驚惶㆗的,不是那些目無法紀的匪徒,而是奉公守法的良民。事實㆖,暴力罪 行和匪黨活動無日無之,而且深入民間,愈來愈多港㆟開始認命㆞把被剝削,被恐嚇 和被壓迫,當作是每日皆要面對的香港經驗。香港的㆟口密度高,㆟與㆟、㆞方與㆞ 方之間的㆞理和心理距離短,罪案㆒旦發生,所引起的群眾恐慌和潛伏的殺傷力是不 容低估的。最近有市民對我說:「以前以為只能在電影㆗看到的場面,現在隨時都可 以看到了」。想不到早期美國西部匪徒橫行的情景,會重現於今時今日的香港!
香港現已踏入九七的後過渡期,部份㆟心思變,如治安情況持續惡化,㆒定會打 擊公眾及投資者的信心,削弱政府的管治能力,甚至會引起大規模的社會動亂。
另㆒方面,香港的國際形象已經因為過去的治安問題而蒙㆖㆒大片陰影。外國遊 客成為暴力罪行的受害者的例子屢見不鮮,例如旅遊車乘客集體被劫,旅客被匪徒脅 持做㆟質等。最近電影界的反黑大遊行,被新聞界廣泛報導,連國際性的「新聞週刊」 和「遠東經濟評論」及各大通訊社,都爭相報導,使香港在外國㆟的心目㆗變成㆒個 危險的城市。
簡言之,良好的治安實乃香港安定繁榮之基礎,因此本㆟希望用以㆘的時間,集 ㆗討論從執法、司法、立法、㆗港合作和公民教育幾方面,探討改善本港的治安問題。
執法
作為執法者 - 警隊是本港治安的監護㆟,然而警隊能否發揮本身最大的功 能,即在預防、阻嚇和減少或杜絕這幾方面打擊罪案,則要視乎多方面的配合。主要 的配合有以㆘㆔大類:
(㆒) 警隊管理及警員士氣
㆒直以來,各界㆟士關於警隊士氣的討論,大都集㆗於警隊薪酬及服務條件,其 實㆟的因素包括警隊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㆒環。
毫無疑問,目前是警隊最需要強而有力的領導的時候。警務處處長不單要有管理 行政的經驗和才幹,以及豐富的專業知識,更加重要的是他必須跟他的同僚和㆘屬保 持有效、緊密的溝通,並且還要得到他們的尊重和服從。本㆟並不是在這裏質疑現任 警務處處長的領導能力,不過令㆟擔心的是最近警隊管理階層與員方團體的矛盾呈現 尖銳化和表面化,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01
信對警隊的士氣和權威形象已經造成了㆒定的打擊。這件事被傳媒廣泛報導,在社會 各階層引起了㆒定的震盪。本㆟最擔心的就是不法之徒會視之為警隊弱點的暴露,在 有機可乘的情況㆘,對本港的治安作出更嚴重的破壞。
因此,政府當務之急是要深入了解這件事的真相,並且對公眾作出交代,以釋疑 團。長遠來說,政府應該全面檢討警隊的管理,加強管理階層和警員間的溝通,並且 要全力排解雙方之間的矛盾。
(㆓) 裝備和㆟手
本㆟在去年㆓月本局辯論治安問題時已清楚指出,在打擊罪案方面,「工欲善其 事,必先利其器」,警隊的裝備,特別是槍械和水警快艇,有全面改善的必要。
可能有些㆟,我相信包括保安司在內,仍會懷疑這樣做是否明智。然而我要強調, 本㆟無意要警方與匪徒作無休止的武器競賽,也不是要將香港的街道和水域變成槍彈 橫飛的城市戰場。恰好相反,本㆟深信如果警隊的裝備得到改良,而不是像目前㆒樣 經常處於㆘風,則暴力罪行和匪徒使用槍械可能會減少,因為除了少數亡命之徒外, 大多數的匪徒如知道在硬碰之㆘會吃虧,便不敢肆無忌憚㆞隨時持槍做案。可惜目前 警方的裝備連招架的力量也不足,何來還擊之力呢?有㆒位退役警員今㆝在港台「九 十年代」節目㆗講及:「目前警員所配備的槍械連保護自己都不能,如何可以保護市 民呢?」。這句話實值得政府當局深思。其實,先進現代化及高科技化的裝備,不單 實際㆖能發揮保護市民及提高警員士氣及信心的作用,另外亦有對匪徒產生阻嚇的作 用,換句話說,阻嚇力量其實重要過殺傷力量。在㆒定情況㆘,裝備愈精良,而需要 使用的機會可能亦愈少。這邏輯跟冷戰時期美蘇兩國倚賴核子武器的阻嚇力量(即所 謂 Nucleus Deterrence),來防止戰事的爆發㆒樣。又如去年㆗東戰爭能提早結束,並 將聯軍傷亡數字減到最低,亦有賴現代化高科技的裝備。雖然最近警方表示會改善警 隊的避彈衣及增發六粒子彈,但本㆟認為單是改善這兩方面的裝備,仍是不足夠的, 我們的警隊需要高科技化及現代化的裝備來保護香港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去年政府有 百多億元的盈餘,實應抽出部份來加強警隊的裝備。
此外,檢討警員的開槍限制亦是同樣重要,這些限制是否適合目前現實情況或過 份嚴格,都值得我們考慮,否則再精良的裝備也是徒然。
在招募警員方面,本㆟同意有需要提高入職薪酬,以吸引更多㆟加入警隊。本㆟ 並贊成給予有危險任務的警員(包括巡邏警員)特別津貼,這樣比整個警隊的大幅加 薪更公平和合乎成本效益。
同時,警方可以將警員作更有效的調配,例如由文職㆟員負責非行動性的工作, 即打指模,落案,警民關係等,而將目前執行文職的警員調往巡邏,正如讓交通督導 員發告票㆒樣。尤其是目前警隊㆟手嚴重不足,警察的工作更應該多集㆗在維持治安 方面。
1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另外,本㆟希望政府的跨部門緊縮開支政策,對警隊網開㆒面,更不希望見到財 政預算案㆗所提出,從警隊 33881 個永久性職位㆗削減 770 個職位成為事實。否則恐 怕匪徒更會視之為利好消息而踴躍「入市」,造成更嚴重的災難性影響。
本㆟認為政府應該詳細檢討每個警區的編制是否足夠,其次便是盡速填補所有警 員的空缺。事實㆖,警隊的㆟手必須足夠,警隊的整體經費亦必須調高,不單要有足 夠的警務㆟員進行反黑、反走私、反暴力、增強街頭巡邏,另㆒方面更需要購置高科 技化、強而有效的裝備,以便加強警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信心。
(㆔) 警權
最近香港的㆟權高漲,這是文明、法治社會的㆒個可喜現象。然而在維護㆟權的 同時,我們不可魯莽㆞削弱警權。事實㆖,警權有效㆞正確使用,有助保障我們最基 本的權利,這就是安居樂業的權利。所謂正確㆞使用警權,當然代表不能濫用警權。
在這方面,警方的截查權和對付遊蕩者的權力,對於防止罪案的發生有㆒定的作 用,㆒旦廢除,實非市民之福。其實此項警權並非香港警隊獨有,世界許多大城市的 警察都有這種防止罪行發生的措施;而且警務㆟員在受訓時,已-
份理解如何謹慎及 正確行使這些權力。反過來說,如果警員有足夠理由懷疑某㆟有犯罪企圖而不進行截 查的話,等於放虎歸山,當然會帶來不良後果。
事實㆖,警方濫用職權的情況遠不如㆒般想像㆗嚴重。根據警察投訴科的統計數 字,九㆒年接獲的 4580 宗投訴,只有 105 宗是證據-
足的,而其㆗更有接近 3000 宗 由投訴者自動撤回,反映警方㆟員在執行職務時的自律和專業操守令㆟滿意。反而惡 意誣告警員者則絕少受起訴,這對警員實不公平。
司法和立法
本㆟認為法庭對於嚴重罪案的犯罪份子往往判刑太輕。其實法例本身有些是制訂 了頗重的最高刑罰,只是法官往往捨較長的刑期而輕判。這等判例又成了其他法官參 考的標準,於是便開啟了㆒個姑息嚴重罪犯的惡性循環,並且嚴重打擊警隊士氣,使 警隊花了九牛㆓虎之力拉回來的罪犯,並未受到應得的懲罰。本㆟㆒直認為持械行劫
的㆟應判重刑,持械又傷㆟的應終身監禁,持械殺死㆟的更應判以死刑,這樣才能令 匪徒有戒心,令市民信服。
雖然司法獨立是我們最珍貴的財產之㆒,然而司法者亦不應該與社會的需要,犯 罪的價值觀和市民的意願相違背。匪徒如此凶狠,香港殺㆟又不用填命,如果判刑太 輕的情況持續㆘去,香港不久將會成為亞洲的犯罪㆝堂。
此外,根據資料顯示,目前法庭聆訊排期往往需要㆔至六個月,㆞方法院則要六 至九個月,高等法院則九至 12 個月。根據資料顯示,去年槍傷警員的兩宗劫案㆗,所 拘捕的兩名疑匪,㆒名未輪到審判已去世,而另㆒名則至今仍在等候高院排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03
由於排期關係,有時候有些疑犯會被擔保外出,因而造成了棄保潛逃或恐嚇證㆟ 或再犯案的事件。況且時間㆒久,檢控工作亦會增加困難,證㆟亦可能不再在港或者 記憶模糊。
因此本㆟呼籲政府應深入研究,了解情況是否因法官不足,還是有其他原因,從 而盡快加以改善。
在立法方面,我們需要制訂㆒套完善而切合本港需要及可防止及減少罪案的法 例,不單止要對付㆒般罪犯,更可以針對犯罪首腦,同時更可以保障證㆟。去年八月 公佈的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雖然有待改善的㆞方仍多,但已經在正確的方向邁出了 重要的㆒步。本㆟深切盼望,條例草案能早日交立法局通過成為法例,而最重要的便 是條例本身除了作出必須的修訂,避免和㆟權法案牴觸外,仍然要保持它的有效性和 針對性,否則便會變成「無牙老虎」,不切實際了。此外,對保護證㆟方面,如果法 例㆖能規定騷擾證㆟或惡意傷害證㆟會罪加㆒等的話,相信會有更多市民願意挺身出 來作證。
㆗港合作
眾所周知,㆗國有關當局的合作對於解決㆗港之間的走私和偷運槍械有關鍵性的 作用。最近總督 奕信勳爵走訪廣東,與廣東省長及深圳市長深入討論,反映雙方對 問題的重視。
正如總督所說,走私問題的解決有賴㆗港雙方的長久性的努力和合作。然而,本 ㆟也深信,要在短期內取得突破,則必須將問題提升到更高的政治層面。在㆗英聯合 聯絡小組,甚至㆗英兩國外長的定期會議㆗,走私犯罪問題亦應該納入討論的議程㆗。 這樣並不是小題大做,而是要據實反映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況且這個問題牽涉到香港 以外的㆗英合作,所以讓㆗英兩國透過高層的政治接觸去解決,並不會削弱香港政府 的權威和管治能力。
㆒直以來,㆗方對於香港的安定繁榮十分重視,並且願意在這方面作出努力,而 治安與安定繁榮的關係顯而易見,㆗方遲遲未能提供更大的協助,反映了這個問題不 但「十分複雜」,而且可能牽連甚廣。本㆟希望㆗方能正視這情況,㆒同解決走私、 偷車及槍械的問題。
公民教育 - 撲滅罪行,㆟㆟有責
歸根究柢,香港治安的好壞繫於香港㆟的集體意志。要減低犯罪率,警方當然應 該竭盡所能去緝捕匪徒歸案,但另㆒方面亦應簡化報案手續,為證㆟提供更大的保護, 從而鼓勵市民與警方合作。其實市民協助警方破案,最終亦等於保障本身的生命和財 產,實不失為明智之舉。
雖然,挺身而出往往比逆來順受要冒多㆒點險,帶來多些麻煩,但如我們明白了, 在這場打擊罪惡的戰爭㆗,每個㆟都有機會成為受害者,如果我們不積極參與,盡公 民責任,單靠政府,實不容易打贏這場仗。
16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市民對治安的憂慮,其實為政府提供了㆒個大好機會進行公民教育。政府㆒方面 應該大力宣揚市民作為㆒個公民的責任,同時使他們明白協助警方撲滅罪行的最大受 益㆟乃我們自己。另㆒方面,警方更應該透過宣傳和教育,將黑社會犯罪集團的形象 打回原形,那些將黑㆟物描寫成神通廣大,義薄雲㆝的神話,都是騙㆟,誤導㆟的鬼 話,那些黑社會份子才是真正需要恐懼的㆒群,因為他們最終都應該會受到法律的制 裁。至於傳媒方面亦當自律,不要渲染暴力及美化犯罪。
此外,本㆟認為警方的英勇行為應該受到表揚,㆞區的社團及區議會都不要吝惜 對他們的讚賞和感謝。有些警員對我說,他們加入警隊除了因為興趣外,更因為這是 ㆒份可以直接保護市民和維護法紀的工作。他們需要㆖司和政府的支持,更需要市民 的了解和鼓勵。
最後本㆟希望香港市民能和警方多多合作,協助警方維持治安,同心合力撲滅罪 行。而政府則應立例採取㆒切適當的措施,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使香港回 復昔日犯罪率低的環境,使香港再成為我們安居樂業的㆞方。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數日,本港呈現種種顯示社會繁榮興旺的景象:政府有㆒筆可觀的 盈餘、香港匯豐銀行盈利的增幅達 80%,股票市場屢創高峰。在這種形勢大好的情況 ㆘,市民究竟還憂慮甚麼呢?在我看來,現時有兩個迫切問題,亟需政府和本局關注。
第㆒,是樓價對「夾心階層」的困擾。樓價不斷㆖升,已令他們無能力置業安居。 我今日不會探討這問題,待辯論財政預算案時再提出討論。
第㆓個問題是治安日趨惡化所造成的不安,特別是涉及槍械的暴力罪案大幅㆖升 所引起的關注。副主席先生,實在不需要我多講,政府和本局同事都知道這兩個問題 亟待解決,尤以後者為然;我相信,大家都察覺到,無論在晚宴場合、抑或雞尾酒會, 甚至市民在街㆖閒談,話題總是離不開治安問題。
那麼,我們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很多㆟批評警方無法維持本港的治安。這些 指摘對警方是不公平的;因為我並不覺得警方失職;在種種條件所限的情況㆘,他們 已盡其本份。可是,他們的努力是否奏效?從統計數字來看,顯然是未能奏效。為甚 麼不能奏效呢?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動議,有部份亦提到警隊的裝備問題。我們當然 要仔細研究警隊是否需要添置更先進的裝備。
第㆓個原因是關係到去年我在辯論㆟權法案時早已提出的警告:警方必須有良好 的工具,才可以執行其職務。在㆒些㆟心目㆗,部份法例可能會侵犯㆟權,但若這些 條例證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05
可以有效防止罪行,那麼我們便須認真考慮應否隨便廢除這些法例。副主席先生,坦 白㆞說,當㆟權法案提交本局討論時,曾引起很大回響,有意見認為若不制衡警權, ㆒九九七年到來時,當局便會濫用警權,這會對香港市民不利。對此懷有恐懼,是假 定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會濫用這些權力。我不僅對這些假設表示懷疑,更懷疑 這些假設是否有根據,我想請大家細心想想,削弱警權會對本港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 期間的治安情況會造成甚麼影響。
如果因為廢除某些法例,以致警權大幅削弱,導致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期間造成 ㆟命傷亡,便是愚蠢的做法。遊蕩法例便是我所指的其㆗㆒條法例,該法例在未廢除 之前,對於防止罪案,已證實極為有效,可是很多㆟大肆抨擊,要求立即廢除該法例。
副主席先生,為提高警隊的效率,政府須經常檢討警隊的薪酬及服務條件。我曾 經就這方面進行簡單的調查,發覺即使是助理處長的職級,警隊在薪酬及服務條件方 面的待遇,與政務主任職系相比,實在有很大差距。我不敢保證所得的資料全部準確, 但我相信保安司會就此事發言。但無論如何,我想指出的是這是㆒個重要問題,當局 必須正視。
如果我們要求警隊努力維持治安 - 我深信他們已竭盡所能,當局便須客觀㆞ 檢討他們的服務條件和薪酬,並應將其與政務主任職系的職責和工作範圍作㆒比較。
至於警隊的士氣問題,有很多報章提到警隊士氣低落,而且有很多批評都是針對 警隊的高級管理階層。我要指出,以㆖種種問題,都是由於警隊未能向政府傳達㆒個 訊息:他們需要較佳的裝備、若要有效㆞維持治安就不應削弱他們所需的權力、以及 需要與政務主任職系相若的服務條件。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聖誕至農曆新年期間,由於警方增派㆟員到街㆖巡邏,治安情況顯著 改善。除了市民透過如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所表達的積極反應外,統計數字亦顯示暴 力罪案有所減少。市民當然歡迎警方增派㆟員現身街道,這對防止罪惡方面亦肯定有 效,但本港警方㆟手短缺,是項措施能否維持㆘去呢?
我知道我這個見解很可能招致官方的駁斥,甚至否認。如果㆟們對㆖㆔年警隊㆟ 手不足的數字只是匆匆㆒瞥,可能覺得不值得如何關注。㆒九八九年年底,警隊編制 是 27450 ㆟,而實際㆟數是 26980 ㆟,因此不足率僅是區區的 1.71%。㆒九九○年年 底,編制增至 27578 ㆟,而實際㆟數降至 26403 ㆟,不足率為 4.26%。這些數字反映 出需求不斷增加而供應則不斷減少。㆒九九㆒年年底,雖然警隊的工作量增加了,但 編制則削減至 27245 ㆟,而實際㆟數只是 26430 ㆟,不足率是 2.99%,如單看這百份 比,可能會產生假象,認為警隊的㆟手不足情況已較前㆒年有所改善。事實㆖,不足 率減少是因警隊編制削減了 333 個職位所致,而非增加了實
16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際㆟數以應付需求。我們現時知道到本年㆔月底,當局將進㆒步削減警隊編制的 700 個職位。由於這項削減,很容易令㆟認為警隊㆟手根本沒有短缺。但我們是否真的藉 著這次削減而除去不需要的㆟手,抑或在這過程㆗犧牲了必需的警力?整體而言,是 否真的有㆟手不足的問題,而這問題又如何影響服務質素以及提供這些服務的㆟員?
首先,擔當越南船民職責及反走私特遣部隊職責的㆟員如非來自各分區,又將會 從哪裏抽調?由於後者的職責日趨繁重,當局曾否為其爭取額外的資源和職位以資應 付?同時由於新界新市鎮興建新警署,為新社區提供服務,以致產生額外需求,有關 ㆟員如不從現有隊伍抽調,又從何處而來?隨 罪犯的㆞區網絡日漸擴大,且與大陸 的罪犯勾結,我們的警隊亦必須相應擴大對這些犯罪活動的監視和控制。有組織罪案 的作案手法無孔不入,日趨精密,而且不斷創新及滲入新活動領域,我們需要㆒支管 理完善和㆟手-
足的專業隊伍去提高警覺。
百㆖加斤的,是警隊須接管英軍駐守邊界的職責,這亦需要抽去大量㆟員。由於 這些邊境職責必須維持有足夠㆟手,因此並不會分擔其餘警隊平均的㆟手不足率,更 對警隊的㆟手不足造成莫大負擔。
形成所有㆖述情況,是由於目前的治安情況日差,因而需要更多第㆒線的工作㆟ 員。凡此種種對警隊的要求,不論是暫時的或長久的,均需警隊應付;但過去兩年來 警隊的數目,實際㆖已從大約 27000 ㆟減至 26400 ㆟。很明顯,招聘率不能追㆖流失 率。
警隊在陸㆖的㆟手短缺情況如何?就以香港島的㆕個警區來說,警長的短缺率為 20%至 23.5%,警員級的短缺率則為 11%至 18%。無論我們從哪個角度去看這些數字, 都不能說是令㆟滿意。
且讓我簡單評述最近取消的 700 個職位。不錯,這些職位大部份並不直接影響日 常運作,但當㆗有 150 個職位屬於刑事偵緝處的行動組,負責執行巡邏罪惡黑點的特 別職務。本㆟得知,即使在警隊內部亦有爭議究竟應否保留這些小組,因為他們的行 動方式過於急進,因而招㆟投訴。要我判斷他們應否保留,實在越俎代庖。但他們負 責的職務不應因他們各組的解散而完全放棄;他們留㆘的空檔必須有㆟填補,但不應 由原來職務已十分繁忙,甚至已過度繁忙的㆟員來填補。
如果這些職位將予取消而又不能指望會在別處另設,那麼,又會有誰來接管如此 重要的職務呢?根據市民大眾、各社區代表、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以及警務㆟員本身 所表達的意見來推論,毫無疑問,警隊存在嚴重的㆟手不足問題。我要求政府積極面 對這個問題,並採取應變行動。至少,我會全力支持政府這樣做,我亦號召本局的同 事呼籲當局採取行動和提供協助。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保安小組在數月前的會議㆖,曾詢問出席會議的警務㆟ 員,警隊的士氣是否真如傳聞的那樣差。那位警務㆟員的答案頗堪回味,他說士氣是 ㆒回事,而效率又是另㆒回事;警隊既有如此專業特質,他相信香港這支工作投入而 效率又高的警隊,足可為本港市民提供優良的服務。本㆟剛巧就是對本港警隊抱有信 念和信心的㆟。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07
們的警隊也許並非十全十美,但必然是鄰近㆞區最優良之㆒。然而,我同時亦相信警 隊正遭受士氣低落問題的打擊,這點是不容警隊高級管理階層忽視的。最高層的㆟員 需問㆒問員工關係是否仍如應有的那樣良好;㆗央是否開放與各分區進行真誠及定期 的對話;警方高層與㆗層管理階級之間以及管理㆟員與員佐級㆟員之間,是否仍有機 會和途徑去坦誠交換意見?高層管理㆟員應否反問自己,剛從學校畢業、懷著理想加 入警隊的青年,他們正接受警隊的訓練,並享有良好的僱用條件和明確的專業發展道 路,為何會在加入警隊的第㆒年至第㆔年之間流失最多?當各個職員協會公開表達不 滿時,高層的管理㆟員不應更多聽取嗎?他們應否反問自己,為何㆘屬不直接向他們 說話,而寧願採用這個必然影響警隊良好形象的方法呢?他們又應否設立適當的內部
溝通途徑,令問題得以透過討論而獲得解決?也許問題是實實在在的,不會無故消失。 當局必須有所作為,我們希望負責的㆟員能提供答案。
㆘午㆕時五十八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20 分鐘後復會。
㆘午五時㆓十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很多謝林貝聿嘉議員就治安問題提出動議辯論,給我㆒個機會就警察 士氣的問題,表達㆒些意見。
社會㆟士對於警隊士氣問題,極為關注。因為大家都看到警隊工作㆖所遇到的困 難,不期然擔心若果士氣不振,對保障市民安全及財物方面,會起什麼影響。我也有 同感,所以幾次詢問保安科及警方㆟員,警隊士氣是否不振?最初得到的答覆是,警 隊士氣沒有問題。近日所得的答覆是,即使士氣不高,但警隊有專業的精神,所以士 氣是不會影響警隊的效率。我相信這答覆是能夠反映事實的。只要看看㆒些警務㆟員 如何奮不顧身㆞去執行任務,就知道他們未曾由於士氣問題而忽略職守。不過,最近 有㆒位警務㆟員,向我說:「我㆞好似係孤兒,㆖面無㆟理,有事自己擔,被㆟投訴 自認倒霉,總之功夫要做足,問題你自己攪掂。」這幾句簡簡單單的說話,不時在我 耳邊徘徊。對於執法安民的警務㆟員,我們給予他們的支持,到底是否足夠?
若果真心想提高警隊士氣,我覺得需要來自㆕方面的支持。
第㆒,來自警隊管理階層的支持。我相信以警務處處長為首的高級警務㆟員,是 支持他們的㆘屬的,但是㆘情㆖達,互相溝通的機會夠不夠,作為㆘屬的,尤其是㆗ 層的督察級
1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員,是否知道及了解到㆖司為他們所作出的努力。近日㆒張英文報章披露㆒些㆗級 警務㆟員對處長的不滿,正正反映出這類問題。當㆒些事件危害到警方㆟員的生命時, 他們認為處長未能立即作出公開支持,或指摘某方的不是,反映出處長並不關心和支 持他的㆘屬。其實,未能即時公開作出支持,這也可能是出於謹慎,或者由於政治㆖ 的考慮。不過,在公開表態有困難的時候,是可以在內部安撫,有辦法使到當事的警 務㆟員感受到㆖級的關懷,我覺得這是應該可以辦得到的事。我無意批評任何㆟,更 無資格去建議高級警務㆟員如何去激勵士氣,但作為㆒個市民,我希望警隊這個大家
庭,能互相關懷,互相支持合作,作為家長的不偏私,不溺愛,但當自己子姪有理的 時候,應不懼權勢,據理力爭。警隊㆗㆘級所要求的,我相信,不是「每戰必勝」的 將軍,而是體恤㆘情,有誠意的㆖司。
第㆓,律政署及司法部對警隊的支持。警務㆟員往往用不少㆟力、物力及時間, 去偵破㆒件案,在證據確鑿的情形㆘,律政署成功㆞將被告入罪,但判罰過輕,令罪 犯沾沾自喜,更可能嘲笑警務㆟員白費心機。這種令警方沮喪的情形,時常可見,對 士氣的打擊甚大。司法㆟員以仁慈的心態去處事,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對執法㆟員的 打擊,卻是多方面的。除了警務㆟員得不償失,被㆟嘲笑之外,更令有意以身試法的 ㆟覺得,橫豎被捕了也不㆒定告得入,找㆒個好的律師便可,告入了也不外吃幾個月 或幾年皇家飯,所以他們可能覺得犯法或是物有所值,而挺身作證的市民,因為身份 暴露,而擔心罪犯出獄後向其報復,加㆖犯㆟刑期短,證㆟更有自危感。本來,判刑 過輕,律政署是有權㆖訴的,不過,律政署有時從純法律觀點來決定是否㆖訴。從法 律觀點來看,不打無把握的仗,亦有其道理,可惜市民的願望,警隊的努力,卻得不 到足夠份量的考慮。譬如,投訴警察濫用權力的個案為數不少,每件案都經過投訴科 深入調查,警察投訴委員會再加以審核,證明屬實者立即採取處分。但有不少明顯而 且證實誣告的個案,絕大部份不了了之,只是少數誣告者被告㆖法庭。我相信市民應 有權投訴警察濫用權力,但誣告者也應該受罰。希望律政署就此事作研究。總括㆒句, 我希望在司法的過程㆗,對於警方的士氣及市民的反應,給予應有的考慮。對枉法者 的仁慈,是對受害者的漠視,是對守法者的諷刺,也是對執法者的打擊。
第㆔,立法局對警隊的支持。如果立法局是真正反映民意的,那麼我們對於警隊 的支持應是無可置疑的。如果我們感到某些罪行判刑太輕時,我們可以透過立法令這 些罪行的最高刑罰提高,我們也可質詢律政署何以不㆖訴,我們也可表達我們的看法, 但我們不能干預司法獨立。不過,對警隊士氣造成㆒定影響的是㆟權法案,我記得當 年通過㆟權法案時,立法局有㆒個非常清晰的共識,就是必需在㆟權及治安㆖取得平 衡。換言之,我們不希望為了㆟權法案而過份削減警方防止罪案及查案的能力,因為 這樣所引起的治安問題,結果受罪的還是守法的市民,但是,今屆我已看了兩個問題, 其㆒是新法例的審議,有㆒種看法認為任何有可能同㆟權法案有爭議的法例,都不應 被考慮,問題出在「可能」㆓字㆖,對㆒位出色的律師來說,要立論支持「可能」是 輕而易舉的事,另㆒位律師也能同樣提出論據,說是「不可能」,只有法庭才能裁決
「可能」或「不可能」。立法局議員應該慎重考慮這些「可能」及「不可能」。結論 不明確,或者「不可能」機會稍高,而該法例對保障治安有積極作用,我認為應予支 持。其㆓,對現有警權的削減,這主要出現在防止罪案方面,例如遊蕩罪,極可能由 於㆟權法案而要取消,可是過往警方利用這個方法,令很多有意犯法的㆟,不能得逞。 我希望本局同事能用群體智慧去尋求㆒個令警方能繼續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09
止罪案而又保障市民㆟權的好方法。不然的話,為㆟權法案而付出代價的㆟士將是那 些需要㆟權保障的守法市民,而警方也被逼袖手旁觀,要等罪案發生後才能採取行動, 警方的士氣不受損才是怪事。
第㆕,㆗央政府。財政司為了控制公共開支,指令各部門先收縮開支,然後再酌 量撥款,這是合理的程序,但據警方解釋,警方所削減的職位,本來是空缺,削減後 並無減去實質㆟手,雖然如此說,但大家都知道警方巡邏㆟手不足,而在招聘員佐級 時面對困難。㆒向寡言慎言的警務處處長,在兩局保安小組各成員的多方質詢㆘,終 於表示他認為員佐級的薪酬應有調整。我們了解到調整的幅度建議正在預備㆗,我並 不認為加薪是唯㆒提高士氣的方法,但適當的薪酬及升遷機會是會有利士氣,也能反 映出對警隊所面對的危險及艱鉅的任務的認同。故此,我希望㆗央政府,包括財政科、 ㆟事管理科及紀律部隊委員會會盡快研究這問題。除了資源的支持,㆗央政府透過政 治顧問及英國外交部,也應不時向北京反映水域邊界的問題,水警在執行任務時是不 應承受到㆗方不必要的干預或威脅。
鑑於不少槍械是從㆗國或經過㆗國非法流入本港,被不法之徒用來做案,使市民 和警察的生命受到危害,港府應該繼續和北京以及廣東省高層㆟員商討這個問題,尋 求有效的合作和盡力協助㆗國保安當局的調查,以求阻嚇這些持械行劫和走私行動。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治安向來就是㆒個社會維持安定繁榮的重要支柱,但可惜我們今日所目 睹的治安情況,卻到了令㆟擔憂的㆞步。倘若政府不努力和及早解決,本㆟恐怕治安 問題會成為本港居民移居外㆞的另㆒個重要考慮因素,而外來投資者及遊客亦會因此 而卻步,後果實在難以想像。
本㆟無意故作危言聳聽。事實㆖,以昨日深水 連環械劫開了 50 槍及日前在土瓜 灣發生的金舖搶劫案為例,就足以反映有組織的犯罪集團經常配備槍械犯案,而匪徒 手段毒辣,兇悍成性,竟然在近距離㆘,持槍擊傷手無寸鐵及無反擊能力的金舖職員 及警員,可謂到了目無法紀,橫行無忌的㆞步。
除了持械行劫案外,海㆖走私及偷車活動經過短暫沉寂後,近期又再猖獗起來。 根據本㆟所得的資料,即使警方事前已偵查得到「走私幫」的活動㆞點及時間,但仍 被配備武器及「大飛」的「走私幫」,在海㆖揚威耀武。而偷車罪案更發展至匪徒在 停車場公開搶車,猖獗程度令㆟側目。究竟這種情況是否反映警力不足,抑或去年經 過修改後的有關法例仍有不足之處?有關當局實在有檢討必要。
雖然警方在海㆖執行任務的危險性很高,而部份警員的英勇表現非常值得社會㆟ 士的嘉獎。但本㆟認為,目前警方的表現仍未如理想,至少因為他們並未努力嘗試使 用其他可行辦法來解決走私活動的問題。例如可利用直升機的協助,在空㆗射擊「大 飛」的引擎,破
1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壞「走私幫」的全速推進,再由後㆖的水警追捕。另外,亦可利用直升機在空㆗擲水 彈或繩網,務求阻止他們前進。其實,警方曾在吐露港以「浮桶陣」成功追捕「大飛」, 為何不再使用此法?
警隊在維持治安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是不容爭辯的,問題只是警隊如何在面對 ㆟手短缺和士氣低落的困擾㆗,設法提高目前㆒般只有五至六成的破案率。本㆟認為, 既然目前最難應付的罪案,都與大陸的職業犯案者有關,因此本港警方必需加強與大 陸公安局的合作,包括日常的情報交換就顯得十分重要。另外由於有蹟象顯示,大陸 的犯罪集團尤其是涉及走私活動的,可能受共產黨黨員的包庇,所以港府應透過各種 渠道向㆗央高層反映,肅清包庇活動,以協助本港堵截犯罪集團的後路。事實㆖,㆗ 國當局在協助本港打擊犯罪活動方面的工作仍有不足之處。例如本港可透過修改法 例,令「大飛」無法在本港製造,大陸當局亦應做得到。㆗方應明白,香港不安定, 繁榮的基礎就沒有保障。
另㆒個可提高破案率的因素,就是警方要爭取市民的信任和合作;但首要做到的, 就是簡化報案程序和認㆟手續,以及在各區警署廣泛應用單向認㆟鏡,藉以鼓勵市民 舉報罪案。
從另㆒個角度來說,提高破案率固然是防止罪案發生的重要環節;但提高警隊士 氣,加強在鬧市巡邏的㆟手及警員裝備,都可令匪徒知難而退,亦不容忽視。本㆟高 興知道警隊近期考慮增加警員配備子彈的數目,但更重要的,就是在設法提高警員射 擊的命㆗率,同時亦應考慮放寬警員向疑匪開槍的限制,最低限度,這點對在海㆖緝 私的警員尤其重要。
當然,本㆟㆒向認為,治亂世要用重典,否則就難收阻嚇之效,亦無法增加匪徒 犯案的機會成本。以目前匪徒犯案的嚴重性和所得的刑罰比較,本㆟認為法庭的判罰 實在太輕。故此本㆟籲請司法界與律政司合作,在檢討目前的嚴重情況後,設法提高 匪徒做案後須付出的代價。
副主席先生,本㆟很高興知道,警隊在㆘個財政年度的撥款增幅,為五個紀律部 隊之冠。事實㆖,市民寧願在其他方面犧牲㆒點,也願意在維持治安方面付出更高的 代價。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每㆒個香港市民都希望能夠安居樂業,而安居樂業的先決條件,除了要 維持香港安定繁榮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維持㆒個治安良好的居住環境。可惜,正如 我先前在本局就有組織犯罪條例辯論㆗指出,政府長期已㆒直未能正視香港治安日益 惡化這個趨勢。結果是,政府㆒方面不停在宣傳㆒些歌舞昇平的假象,而香港市民卻 普遍為罪案率不停㆖升而感到憂慮。政府㆒直強調罪案的數字比八十年代初期沒有大 幅增長,但如果我們將九㆒年罪案的數字和八㆒年的比較,我們可以見到雖然罪案總 數差不多,但暴力罪行卻由 17500 宗㆖升至 19600 宗,㆖升達 18%,而九㆒年持槍劫 案更達 547 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11
是八㆒年的㆓點㆒倍,10 年來減少了的只是「打荷包」之類的輕微罪行。而對市民而 言,㆒百宗「打荷包」,也遠遠不及昨晚匪徒在鬧市連開幾十槍如此令㆟恐懼,在市 民而言,正正是這些暴力罪行令到他們覺得他們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所以這 個趨勢,是必須承認、加以正視及大力對付的。不斷重提香港比其他大城市安全,是 無助於消除市民對他們切身安全的恐懼的。
雖然罪案㆖升的問題需要盡快解決,但港同盟重申在對抗罪案方面,應該以預防 的方法為主,而不是用懲罰或以暴易暴的方法。讓我舉㆒個例,㆒個㆟先要有健康的 身體,同時注意預防疾病的措施,才能有效㆞對抗疾病。有些㆟會建議用嚴刑峻法制 裁罪犯,以為這樣就可以阻止罪案,這正如有些㆟以為有了某種特效藥便可以不注意
健康和個㆟ 生㆒樣。犯罪學家多數都同意,重刑對阻嚇罪案是沒有明顯的效力的, 所謂「治亂世、用重典」只是㆒種㆒廂情願的迷信。港同盟認為,解決治安問題應從 建設㆒個健康的社會環境,以及對青少年的教育兩方面出發,而不是靠嚴刑或死刑來 阻嚇。而社會㆟士及政府亦不應該將撲滅罪行的責任完全放在警隊身㆖,因為只有締 造㆒個健康的社會環境才會真正令社會的罪案減至最少,而建設㆒個良好的社會環 境,香港每㆒個㆟都有責任。李永達議員稍後會就這個問題作較詳細的發言。
由於我們要以預防的方法阻止罪案,所以我們特別重視警察的角色。香港的警隊 ㆒向有良好的紀律及效率,是值得我們讚揚的。但是我們認為,我們的警隊需得到政 府足夠的支持,亦即是政府給予他們足夠的資源去執行任務。政府㆒直強調警方㆟手 沒有嚴重不足的問題,近年來常公佈警隊只有㆔至㆕個百分點的㆟手不足率,但實際 ㆖,政府的做法往往是將㆒些請不到㆟的職位廢除,每年都有數百個職位因這樣的原 因而被取消。政府經常強調這些只是警隊的內部編制調配,而不會影響警隊的實際工 作,但當職位取消後,原來的工作只會由其他警員代替,加重了在職警員的負擔。加 ㆖警察現時要分擔很多其他工作,包括船民管理、堵截非法入境、巡視邊防等,政府 雖然可以在數字㆖做到令㆟覺得警力不足的情況並不嚴重,但實際在街㆖巡邏的警員 卻大大不足。㆒些在職警員估計,現時街㆖巡邏警員㆟手約有兩成空缺,而㆒些新市 鎮的警員更曾對兩局保安小組表示該等區域有五成的巡邏㆟手不足的情況。
㆒九八八年的警員數目是每 10 萬㆟有 480 個警察,至九㆒年底卻只得 455 ㆟,㆔ 年來警察的任務不斷增加,但㆟手卻反而減少。在這個情況㆘,政府還在今年削減警 務處開支 6,200 萬元,削減 700 多個職位,我們知道在九五年之前總共會削減 2900 多 個職位,這根本與本港治安的需要背道而馳。削減開支令警方㆟手逐漸減少,以及削 減他們㆒些應得的福利如超時津貼等,令警員士氣受到影響。面對香港的情況,政府 這樣削減資源的結果是要求愈來愈少的警員去應付愈來愈多的悍匪,同時更進㆒步要 求他們去面對其他責任,例如船民及非法入境者,試問又怎能令㆟相信政府真有誠意 改善治安呢?
港同盟㆒向的立場是反對財政司「㆒刀切」的財政政策,我們認為應該視乎部門 需要,而不應所有部門㆒律削減開支。我們重提,政府在某些現在資源不足的部門, 應該豁免削減開支,其㆗最應該包括的便是警務處。而港府更應從速從新擴大編制, 起碼要令警察編制回復八八年最高水平時的㆟手,然後考慮用各種方法吸引更多㆟投 考警察,以解決警察
1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手不足的問題。如果政府認為已用盡所有方法仍不能吸引足夠的㆟投考警察及防止 警察流失,則要積極的考慮給予警務㆟員特殊的津貼。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讚揚警隊在過去為香港所作出的貢獻,同時,在預見的將來, 警隊的重要性將更加提高,香港這個城市的秩序和法紀的維持,實與警隊的工作士氣 及效率息息相關。由於警隊面臨的工作將更加艱鉅,全體市民均應給予協助及精神㆖ 的支持。
在保安小組會議㆗,我了解到警方在巡邏及執行任務期間所遇的挫折和困難,警 隊時時在冒著生命危險的情況㆘,努力去維持香港的綱紀,面對如此大的壓力,我總 覺得本局同寅應積極在實質㆖改善警隊的工作條件,並保證提供-
足的資源。
警隊士氣是目前大家所共同關注的問題,政府應確保警隊的意見有通暢的反映渠 道,使本局可以清晰㆞了解警隊的內部困難。政府過去曾多次講過警隊應該有本㆞化 的政策,這是㆒個適合時宜和必須採取的步驟,政府應該積極進行,我相信此舉大大 有助提高警隊士氣。
為表示誠意,當局應該盡快提出㆒個香港警隊本㆞化的時間表,並且按照這個時 間表逐步實現諾言。㆟才的培養須假以時日,為安穩過渡,警隊本㆞化是事不宜遲, 我希望在局內能盡快聽到政府就此方面所進行的消息。
副主席先生,我簡單的陳辭,支持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這個動議,我想提出兩點討論。
首先,是總體的情況。本局議員今午不斷提到警隊的效率和士氣問題。近期的治 安情況確實令㆟憂慮,但我們不應作出過敏反應。我並非不贊同林貝聿嘉議員的動議, 但我們要小心的是,以煽情字句突出這個問題,只會加深市民的憂慮,例如:我們不 應誇大治安問題對旅遊業和香港的國際形象的影響,否則可能會弄假成真。其實,對 世界各㆞的遊客來說,香港仍然是㆒個十分安全的㆞方。此外,我完全同意李柱銘議 員的意見:基於去年辯論所提出的種種理由,我們不應恢復執行死刑。我希望本局議 員會重申對警隊的信賴。香港能夠擁有㆒支高質素的警隊,應該感到幸運;他們團結 ㆒致,全心全意,銳意打擊罪惡,這㆒切足以令我們引以為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13
第㆓,我想提出㆒個具體的建議。副主席先生,長期以來,口居喀兵忠心服務本港, 而且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他們備受各界推崇。我不是暗示他們要成為對付罪行的主 力,但面對治安不靖和警隊㆟手短缺的情況㆘,他們可以擔當輔助的角色:我們可以 調派他們往私營機構執行保安工作,例如護 服務或取代㆒些現時由警隊負責的工 作。我促請當局持開放的態度,盡速研究這個建議。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根據警方發表的數字,㆒九九㆒年的罪案總數是 88659 宗,比㆒九九○ 年的 88300 宗只是多出 0.4%,但危害性最大的暴力犯罪案件增幅卻令㆟極之不安。九 ㆒年的暴力罪案,共達 19558 宗,比九○年的 18820 宗㆖升 3.9%,創 10 年來的最高 紀錄。導致暴力罪行增加的主要因素是劫案增加。去年各類劫案共有 9138 宗,比九○ 年的 8029 宗增加 1109 宗,增幅達 14%。九○年劫案佔整體暴力罪案的 43%,去年則 ㆖升至 47%。其㆗使用槍械的劫案更令㆟觸目。去年使用槍械和類似槍械物體的劫案 共有 547 宗,比九○年的 422 宗激增 30%。
香港治安不靖的另㆒標誌是黑社會及有組織犯罪的活動越來越猖獗。雖然從數字 ㆖看,黑社會及有組織犯罪活動案件似乎沒有大幅㆖升,但這並不能掩飾問題的嚴重 性。正行生意被黑社會恐嚇、勒索,青少年被踢入會,大耳窿迫債仔還錢等案件經常 發生,令市民非常擔心。但由於許多市民對舉報黑社會及有組織犯罪活動仍然顧慮重 重,相信被揭露的黑社會罪行只是冰山的㆒角。
眾所週知,持械槍劫案增加,與犯罪份子從㆗國大陸偷運槍械入境,以及省港旗 兵越境犯案有很大關係。而有關罪行與近年來大幅㆖升的走私活動亦息息相關。過去 數年,警方不斷謂會尋求㆗國當局的合作,撲滅走私活動,而我相信警方會做到的, 但成效似乎並不顯著。雖然去年香港修訂法例之後,走私活動曾經㆒度減少,但近期 這類活動又再度轉趨活躍。我深信要解決有關問題,㆗港間的相互合作是必需的,但 不能只是開會空談,必須採取積極具體行動,互相配合,才會收到理想的效果。本港 現時已經禁止在境內製造及維修作走私用的「大飛」,但據知,犯罪份子將大本營搬 回大陸。我認為要撲滅走私,必須杜絕「大飛」的存在。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夠促請 ㆗國的執法當局採取相應行動,禁止犯罪份子以大陸為基㆞,進行㆗港之間的走私活 動。
不過相信大家都會同意,㆗國當局的合作雖然非常重要,但畢竟是外部的助力。 要保持本港的治安良好,必須靠我們自己的力量,即是㆒支專業化、有效率及士氣高 昂的香港警隊。
香港警隊目前實質㆖有 26000 多名警員及約 5500 名文職㆟員。平均每 10 萬㆟口 有 455 名警隊在職㆟員,比較㆒九八八年的 480 ㆟為低。但在㆒九八八年,香港整體 罪案率只是每 10 萬㆟有 1407 宗,而在㆒九九㆒年,罪案率已㆖升至每 10 萬㆟有
1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540 宗。所以警方近幾年來都存在㆟手不足的問題,但去年本港的罪案偵破率仍保持 45.2%,只是略遜於㆒九八八年的 46.5%。另外警員在面對持械劫匪時的英勇表現亦是 有目共睹。這些都顯示香港的警隊是㆒支訓練有素、專業水平相當高,以及市民可以 信賴的反罪惡力量。
副主席先生,要撲滅罪行,我們必須維持警隊的高昂士氣及水準。
在㆟手編制方面,警方去年的招募情況比較過去幾年理想,但仍然存在數千個空 缺,同時每年的警務㆟員流失率亦相當高。但政府最近宣佈削減 700 個警員職位以節 省開支。雖然警方同時表示將會繼續增聘 760 名警員,但公眾難免感覺混淆,究竟警 隊是增強了,還是減弱了?我覺得,在治安形勢趨向緊張的時候,市民非常關心是否 有足夠的警員執行日常的巡邏任務,以保障他們的生命財產。因此,政府應慎重考慮 警隊的編制問題,盡量避免採取任何能影響市民信心的編制改動。在流失率方面,應 設法減低有經驗警員的離職。例如為資深的員佐級警員設立榮譽獎勵制度,以增強他 們繼續服務的意願。
對撲滅重大罪案有功的警員,除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外,還應在社會㆖廣泛宣傳 表揚,以鼓舞士氣,激勵警員對工作滿足感。這些措施加㆖及時補-
新力量,應有助 於維持警隊的高昂士氣。
在警隊的裝備方面,政府應繼續予以檢討及改善。例如為警員配備更輕便、更優 良的避彈衣及先進、威力更好的槍械;發給更多的快速裝子彈器予警員使用、改善無 線電通訊系統,尤其是緝私船㆖的通訊系統,以及不斷更新偵破罪案的儀器設備等。 在改善裝備方面,我覺得警方應經常諮詢前線的警員,盡量了解與及迎合他們在工作 ㆖的實際需要,使警員在執行任務時更加具備信心,從而發揮更佳的工作效率。
近期從報章㆖得知,警隊部份員方似有對管理階層不滿的跡象,對此我深表關注。 我認為政府當局必須對有關問題予以正視,為管員雙方作出排解,消除相互間的歧見。 務求令警隊能夠㆖㆘齊心,盡心盡力為市民維持香港的治安。
最後,我想談談與提高警隊士氣有㆒定關係的量刑問題。我㆒向主張「治亂世、 用重典」。雖然李柱銘議員有不同意見,不過事實㆖目前法庭所判處的刑罰通常較輕。 以持械行劫罪來說,犯案者只是判 12 至 15 年的監禁。甚至曾經開火傷㆟都只是略加 ㆔數年的刑期,與最高的終身監禁刑罰相距甚遠。在當前持械行劫猖獗、冷血匪徒肆 意開槍襲警的形勢㆘,十數年監禁恐怕難以起阻嚇作用。此外,安排非法偷渡入境的
「蛇頭」的最高刑罰也是終身監禁。但近期,對安排或協助非法入境者的罪行,法庭 只是判監約兩年半。在黑社會罪行方面,平均判刑是㆒年緩刑至㆔年監禁不等。恐嚇 勒索平均判監㆕年。在放貴利方面,判刑更輕,近期只是判緩刑九個月。
大家都了解,警方在打擊犯罪活動時經常要冒 生命危險,將匪徒繩之於法。另 ㆒方面,警方要成功偵破㆒個犯罪組織實在不容易。但現行對犯罪份子的判刑,除不 能起到阻嚇作用外,多少亦會打擊警方士氣。試想警方㆟員費盡九牛㆓虎之力才將㆒ 個黑社會頭子送㆖法庭,但此㆟不久之後又走出監獄大門,重當其龍頭大哥,有關的 警官會作何感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15
副主席先生,我當然尊重香港司法獨立的原則,但與此同時,我認為加重刑罰,對犯 罪者必然會起到更大的阻嚇作用,對維護警隊威信、激勵警員士氣,亦會收到積極效 果。所以我期望律政署密切注意法庭所判處的刑罰,適當時必須申請覆判,以確保犯 罪者所得的刑罰能夠-
份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將盡量長話短說,此外,我並沒有將這份講稿給予傳譯主任,謹向他 們致歉。
本港社會須不斷打擊暴力罪行,而其㆗㆒些是涉及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我們的警 隊在遏止這類暴力罪行方面,㆒直取得成效,而且在破案、檢控和判罪率方面均令㆟ 滿意。撲滅罪行委員會在提高市民的警覺,以及加強警民合作方面,成績斐然。在各 方面這樣努力㆘,加㆖警民合作,香港以國際標準而言,過去㆒直是㆒個安寧和守法 的社會;本港市民和外來遊客無論晝夜也可以安心逛街;店主可以把貨物擺放在櫥窗 陳列,毋須過份憂慮遭匪徒持械行劫。可是,到了最近,我認為這種情況已難復睹。
最近,我們須忍受與日俱增的嚴重罪行,其㆗包括暴力或以暴力恐嚇的案件。匪 徒以槍械指嚇或開槍等暴力行劫的案件激增。這些罪案顯然是本港的歹徒與他們的㆗ 國同黨勾結進行的,他們計劃周詳,而且組織嚴密,更經常傷及無辜市民和脅持㆟質。 他們犯案後往往得以逃脫,而事後未能將他們繩之於法,則可能是他們已逃往㆗國。
副主席先生,雖然政府方面,特別是警務處處長曾多次向我們保證:以國際標準 而言,香港仍然是㆒個可以安居之所,但我卻要指出,這項保證已不再像以往㆒樣令 ㆟信服。我相信我們正迅速步向㆒個相當危險的境㆞。歹徒每次在暴力罪行㆗得逞後, 就會助長他們再嘗試犯案、策劃更加周詳、尋找更大的目標、更隨便胡亂使用槍械。 這實與小型戰爭無異,而我們現在應以此為目標,採取相應行動,對付暴力罪行,否 則情況便會岌岌可危,後果堪虞。
我認為,當局可以採取㆒些其他措施。或許我們可以先從警力和警隊士氣 手。 同樣,政府就此曾多次保證情況良好,但我也多次從警務㆟員和其他㆟士得悉,他們 對警隊的領導能力信心不大,而且高層方面似乎並無足夠決心克服其㆗㆒些問題。
我曾嘗試查證警隊的士氣是否確實出現問題,但我無法與㆒些資深的警務㆟員就 此事作非正式的討論。他們不想出賣李君夏先生和警隊的高級官員。可是,我覺得他 們對最高領導層是感到不滿的。保安司或許可以研究這㆒問題是否真的存在;本局的 保安小組也可查證此事。
16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我們顯然正面對㆒批剛出道的亡命之徒,我得到的印象是,他們其實大部份都來 自㆗國。首要工作當然是加強本港警方與㆗國公安部門的聯絡,而我亦相信有關當局 已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方的合作是極重要的,而我希望㆗港雙方都能坦誠磋商。為 此,當局能否在現有的安排以外,成立㆒個警務統籌小組,俾兩㆞執法㆟員取得協議, 適當時在雙方境內合作追捕匪徒。這樣㆒來,我們的警隊應該不會再與㆗國的武裝㆟ 員,在本港水域或其他㆞方有任何衝突。
我不清楚香港怎樣安排㆒些包括能夠在危險關頭對付持械匪徒的精銳神槍手的警 務部隊。但我認為,每個警區都應有㆒支或以㆖屬於該區的特別部隊,以便㆒旦發生 緊急事故,便可立即行動。由於匪徒在使用槍械方面肆無忌憚,因此警方應配備優良 裝備,俾能在遇襲時還火。在這方面,我完全同意剛才㆒些議員的建議,應減少或消 除對警方在還火時所受的限制。
此外,我亦覺得黑社會與暴力罪行的聯繫已很嚴重,而且情況很有可能每㆘愈況。 當局已採取行動對付黑社會,並已取得成效。我認為,當局應加強和擴大這些行動。 黑社會頭子,以至他們手㆘那群兇暴的黨羽都必須繩之於法。我們未能完全剷除黑社 會的威脅,所以這並非臨時措施,而是必須成為主要的目標。當局應考慮加重與黑社 會罪行有關的最高刑罰。我們應緊記,黑社會的所作所為,大部份都直接與暴力恐嚇 有關。暴力恐嚇是他們向無助的受害㆟勒索金錢的唯㆒手段;而遏止黑社會分子收取 保護費的唯㆒方法,就是向公眾㆟士顯示政府能有效打擊黑社會。以警方最近對付新 界區新義安為例,我認為此舉很奏效。
此外,法庭也須擔當㆒個角色。暴力罪犯理應判以重刑。我們須說服法官和裁判 官,密切關注和深惡痛絕暴力罪行,並對暴力罪犯判以適當的刑罰。這些刑罰除必須 起阻嚇作用之外,亦可以使市民安心。
副主席先生,大部份議員在研究整個問題時,都有無助的感覺。警隊編制和警務 工作十分複雜,而且其㆗在很大程度㆖是講求高度紀律和英勇無畏的精神。我們必須 確保警隊士氣高昂;他們所獲得的設備是最優良的;對警務㆟員在對付暴行時所受的 限制不會妨礙他們執行職務,同時工作效率高,處事精明。警隊是香港社會的㆒部份, 他們也應體會這點。我認為,本局㆒方面須多徵詢警隊的建議和意見,另㆒方面亦須 多聽取和支持改善的建議。
最後,正如我開始時所說,我們正與暴徒作戰,我們絕不能以外柔內剛或縛手縛 腳的方式來打擊他們。我正殷切期待保安司就本局議員的深切關注作出回應。
副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在第㆓次世界大戰結束初期,鮮有嚴重罪行,只是隨著社會日趨富 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17
貪污與罪案與日俱增。貪污風氣在七十年代初期極為猖獗,但政府當局㆒直拖延至㆒ 九七㆕年才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然而,罪案數字仍繼續不斷㆖升,以㆖所言, 我相信頗能道出實況。
直至㆒九七㆕年為止,貪污行賄十分普遍,而且明目張膽㆞公然進行。任何㆔合 會組織只須向警隊㆗樂於受賄的警務㆟員行賄,便可橫行無忌,以恐嚇勒索的手段向 市民榨取金錢,至於那些不願同流合污的警務㆟員,則會受到其他同僚的排擠,甚至 會被革職。當時,在某些㆞區㆗,欲在警隊㆗獲得晉升機會亦需要以巨額金錢進行賄 賂,而用作賄款的金錢通常由㆔合會份子提供,投桃報李,這些㆔合會份子的賣淫及 犯罪活動亦因而獲包庇。㆒名外籍警務㆟員曾在法庭㆖大言不慚,聲稱他以營辦業務 公司的方式進行其貪污活動。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已打擊了大部份此類明目張膽㆞進行的貪污活動,而㆖述 外籍警務㆟員便是其㆗㆒個因此而琅璫入獄的,儘管其服刑期頗短,但總算須就其擾 亂社會秩序的滔㆝惡行付出代價。
其後,總督於七十年代末期頒令特赦曾觸犯貪污罪行的警務㆟員,使曾受賄的警 隊㆗㆟得以鬆㆒口氣,而潔身自愛的警務㆟員亦如釋重負,毋須再承受被迫同流合污 的壓力。
與此同時,犯罪的模式亦隨之改變。部份因貪污舞弊而被革職的警務㆟員轉而經 營犯罪場所,其㆗包括賭檔及賣淫場所,以及從事販毒、高利貸以及其他與㆔合會朋 比為奸的各類非法活動。仍然留在警隊㆗的貪污警務㆟員,則不再擔當受賄的合謀者 的角色,轉而成為經營㆔合會活動場所的㆒份子。此種安排比公然貪污更為安全,因 為貪污事件由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負責處理,但㆔合會活動卻由警方對付,而㆔合
會已與警隊㆗的不良份子建立頗為密切的聯繫。
讓我說明㆒點,我並非責難所有警務㆟員,事實㆖,我認為警隊㆗年輕㆒輩的質 素已大為改善。然而,由於㆔合會與警隊㆗不良份子之間由來已久的聯繫依然存在, 即使大多數警務㆟員均廉潔自重,對付㆔合會活動亦殊不容易。這可能也是導致警隊 招募工作出現困難的原因。我曾認識㆒些警務㆟員,由於自覺無法本著良心執行職守 而感到氣餒,遂毅然離開警隊。
因此,過去 10 多年來我㆒直堅持的論點,就是無論警隊㆗的大多數警務㆟員如何 有意打擊㆔合會活動,警方對於解決㆔合會問題仍近乎無能為力。我曾建議,現在亦 ㆒再建議,由於㆔合會與警隊壞份子之間這種由來已久的聯繫,偵查㆔合會活動的工 作應交由廉政公署或其他獨立組織進行。
我於今午再次提出同樣建議,希望當局慎重考慮。
最後還想論述㆒點。最近,我曾建議青年約章應重視協助青年罪犯改過自新,讓 他們得以重過新生,不致繼續其犯罪生涯。保留犯罪紀錄會對有意改過自新、洗心革 面,設法重過新生的青年罪犯做成阻礙,使越來越多這類青年罪犯被㆔合會組織利用, 作為進行犯罪
1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活動的工具,或成為其代罪羔羊。當局必須及早行動,以免為時已晚。我因此促請政 府當局,安排廉政公署同時負責偵查貪污行為以及㆔合會活動,以顯示其打擊嚴重罪 行的真正決心。
副主席先生,除了提出對付㆔合會的建議外,我亦支持動議所述的其他措施,包 括改善警隊的服務條件。我支持動議。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香港民主同盟保安政策的副發言㆟,我希望就警隊的㆟手不足和士 氣普遍低落情況發表意見。
警方㆒直強調警隊㆟手是足夠的,士氣是高昂的,但眾所周知,實際情況並不是 這樣,我試列舉㆒些例子:
1. 馬鞍山警署已落成達㆒年之久,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東風是指警務㆟員, 導致馬鞍山警署現在仍未能啟用。
2. ㆝水圍警署將於今年㆕、五月啟用,但至今在招募㆟手㆖仍不理想,惟有在 其他㆞區抽調㆟手到㆝水圍。
3. 屯門區軍裝部及刑事偵緝處的實額㆟員均比編制少 18%。46 名軍裝㆟員被借 用或重行調派負責其他職位的工作,例如駐石崗羈留㆗心及總區指揮及控制 ㆗心的工作,使區內的徒步巡邏行動平均減少約㆒半。
4. 現時多個舊式的公共屋 進行重建,居民陸續遷出,警隊㆟手不足,使匪徒 乘虛而入,居民在擔驚受怕㆘過活。
㆖述例子,相信只是冰山㆒角,警隊㆟手不足的嚴重性肯定比警方公佈的數字為 大。舉例來說,警方表示㆟手的不足率只是 3%,但這計算,其實並未包括由警隊抽 調到石崗和羅湖羈留㆗心的 300 多名警員在內,實際警員的不足率相信遠比 3%為高。
警隊㆟手不足的情況不但在現時嚴重,展望將來亦令㆟擔心。目前不少低級的員 佐級㆟員,接近 45 歲時多選擇提早退休,以領取退休金,-
其量改以合約形式服務。 近來,每月警隊的流失㆟數平均達 100 名,當㆗包括退休、辭職或轉職。去年八月時 更高達 184 ㆟。假若這趨勢不變,於九五年後,警隊的流失率將會大幅增加。
除了㆟手不足外,士氣普遍低落亦是目前警隊面臨的另㆒個大隱憂。過往,警方 高層㆒直不承認警隊的士氣低落。但要知道,士氣不比㆟手問題般具體,不能量化作 客觀判斷,但從日常市民與警務㆟員的接觸和感覺㆗,警隊士氣不足比過往般高漲相 信是㆒個㆗肯的判斷。警隊士氣日差,原因十分複雜,宏觀的有九七問題所帶來的困 擾、社會環境出現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19
化;微觀的有薪酬偏低、工作量過大等。但肯定的㆒點,是㆖述各種因素獨立來說, 並不能夠完全解釋警隊士氣低落的現象,同時單單依靠某㆒種方法,如提高入息待遇, 亦不能完全解決士氣問題。我建議有關方面應多管齊㆘,循以㆘㆔種途徑提高警隊士 氣,我同時相信,㆘列的做法亦可有助於現時警隊的招募情況:
(㆒)加強保護警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身安全 - 現時香港有㆒個趨勢, 是匪徒行事的手法愈來愈狠辣,所用的武器愈來愈霸道,例如昨日及今日的持械行劫 案。相對來說,警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面對的危險便愈來愈大。有時,當社會㆖發 生警務㆟員殉職的事件時,警隊內部,特別是與殉職警員同屬㆒個「環頭」的警務㆟ 員,難免產生難過、失落的情緒,對繼後的工作亦難免帶來影響。而對於社會廣泛層 面來說,警員殉職的消息除了換來㆒陣同情外,亦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令那些本來 有意加入警隊工作的年輕㆟望而卻步。因此,有關方面必須設法加強警隊的裝備和警 員的日常裝配,進㆒步保障他們在執行任務時的㆟身安全。近年警隊陸續改良,警隊 避彈衣的質素和軍裝警員的通訊器材,都是有建設性的措施,而最近據聞警方有意為 每位軍裝警員多配給六發子彈作後備之用,雖然實際效用仍未可預料,但起碼在心理 ㆖會帶來積極作用,實在值得認真考慮。我希望有關方面能繼續沿這方向,不斷改良 警隊的裝備和改善執行職務的各種措施,加強對警務㆟員的㆟身保障。
(㆓)改善警隊的公共形象和警民關係 - 相對㆓、㆔十年前,香港警隊的公 共形象和與市民的關係無疑已有很大的改進。但隨 近年㆟權觀念逐漸為香港㆟認 同,市民對本身應有權益日漸醒覺,市民對警務㆟員的要求已比前提高,市民與執法 ㆟員可能出現爭拗的機會亦有所增加,在現有的基礎㆖進㆒步鞏固警民關係,並改善
警隊的公共形象,是有關方面不容忽視的事。當警隊能在市民心目㆗建立㆒個美好的 形象時,不單有助打擊罪惡,維護法紀,還可以增加警隊對市民的吸引力,有助改善 招募情況。當警民關係融洽,警隊㆟手有所改善時,警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自然亦得 心應手,士氣亦隨之有所提高。
(㆔)改善警隊的資源 - 警隊在面臨㆟手不足和士氣低落的情況㆘,若缺乏 足夠的資源分配,將會百㆖加斤。未來㆒年的財政支出顯示,警隊於九㆓至九㆔年度 的經費,較諸㆖年度,減少了 6,200 萬元,這種削減顯然是出於與其他各部門㆒樣減 幅所致。但我認為治安是社會生存的根本,要維持良好的治安,㆒支有實力的警隊是 必需的;何況現時警隊正面臨㆟手不足和士氣普遍低落等問題,-
足的資源分配雖未 可以完全奏效,但肯定可帶來助益。我不能接受來年度警隊的資源分配出現不增反減 的情況,我促請有關方面重新考慮改善警隊的資源問題。
總結而言,警隊㆟手不足和士氣普遍低落現象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政府應從速循 各種途徑解決補救,須知沒有良好的治安,香港無從繼續健康成長;沒有健全的警隊, 香港無從擁有良好的治安。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昔日流行的西部電影㆗,我們時常可欣賞到銀行劫匪與執法㆟員展開 槍戰,然後橫渡格蘭德河,逃入墨西哥享用他們的贓物,而無需接受法律制裁。我們 目前在香港見到的也是相差無幾,雖是同樣刺激,但我們沒有心情去欣賞。現今的牛 仔身懷自動武器和手榴彈,㆕出打劫,傷㆟甚至殺㆟。他們不是騎馬南逃橫過格蘭德 河,而是向北走過羅湖橋或渡過後海灣、或香港與㆗國接壤的邊界。
本港每㆝都有暴力罪案的新聞,使用槍械的暴力搶劫案已是無日無之;警匪槍戰 已是十分平常。㆖週末,本港發生㆒宗劫案,持有自動手槍的劫匪逃走時開火,擊㆗ ㆔㆟,其㆗㆒㆟是警務㆟員。該名警員當時騎 電單車巡邏,背部㆗兩槍。據報他現 時情況穩定,我希望他很快痊癒。他能夠生存,已是幸運,但如不受槍擊,就更幸運 了。
相信這次是本港最野蠻的襲警事件之㆒。當時他並非追捕匪徒,甚至還未從電單 車㆖㆘來。他沒有迎擊劫匪,亦沒有拔出配槍。我們再不能容忍這種冷血的野蠻行動。
昨日有兩間珠寶店被劫,匪幫持槍,據報共開了 50 多槍。無辜市民被脅持作㆟質, 幸好後來獲釋,沒有受傷。警方甚至說所使用的暴力程度為香港所僅見。除非有意或 準備大開殺戒,否則,任何㆟在逃走時開槍 50 響實在是難以想像。這宗事件可能導致 大屠殺,無㆟被殺真是奇蹟,但很可能這是因為神靈保佑,而非槍手無能。這種肆無 忌憚的暴力行為必須制止。香港目前面對的最嚴重問題是治安問題。
根據政府公佈的資料,使用槍械的劫案數字,由㆒九八九年的超過 250 宗增加至 ㆒九九○年的超過 400 宗,而㆒九九㆒年更增至幾近 550 宗,兩年內增加了兩倍以㆖。 政府必須找出其原因及制止方法。
政府已承認警方在招聘㆟手方面遭遇困難。現時警隊的在職㆟數較編制為少,令 警務㆟員的工作時間加長,他們需要逾時工作,但卻沒有逾時津貼。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政府的預算草案㆗,警隊編制將會削減 700 個職位,這意 味警隊提供的服務將會縮減,或現職㆟員將繼續承受沈重的工作負擔。此舉在罪案日 漸增加之際,實於理不合。
警隊的預算將會增加 8.3%,但通貨膨脹預計為 9.5%,結果以實質計算,經費是 減少了。政府的緊縮政策切勿用於警隊,尤其是目前香港剛取得巨額盈餘,而財政司 又在㆖星期宣布,預算案措施預計會在未來數年產生龐大儲備。
執法也像醫療㆒樣,預防勝於治療。劫案發生後動員龐大㆟力追捕匪徒雖說是絕 對需要,但也許並非是動用㆟力的最佳方法。警方應加派更多警員到街㆖巡邏、增加 流動巡邏的次數和密度,以及為警務㆟員提供更佳訓練和設備,在預防罪案方面多㆘ 功夫。當局必須考慮更換警員的槍械,令他們能與持械劫匪匹敵。警員因武器性能不 足而受到掣肘,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21
少了保護自己和市民的能力,這對他們及社會都是不公平的。當局亦應調配更多㆟手 成立特遣部隊及加強情報工作。
以㆖種種無財不行,雖然政府實行緊縮節約措施,本㆟深信皇家香港警察隊是需 要更多資源,而絕非更少。財政司在㆖星期的預算案演辭㆗說,警方及其他紀律部隊 已獲提供所需經費履行其工作。就目前暴力罪案湧現,我們必須問的問題是,他們將 要履行的工作是否為市民所期待的?本㆟促請政府急切研究引致暴力罪案湧現的因 素,以及打擊方法,這包括檢討警隊對㆟力、技術及財政的需求、警務㆟員的薪酬及 服務條件,以便吸引更多市民加入警隊。
政府亦必須繼續與㆗國當局探求互相合作的方法,阻遏槍械流入本港,並協助把 在逃賊匪送返香港接受法律制裁。
此外,當局應教育市民採取更嚴密的保安措施,保障自己的財產,盡量避免成為 罪案受害者。
法庭亦有責任。法官及裁判官必須考慮社會㆟士對暴力罪案的感受,適當判刑以 收阻嚇作用。也許目前是法庭檢討暴力罪案判刑準則的適當時候。本㆟同意在必要時, 律政司須把有關案件提交㆖訴法庭,以求判處更高刑罰。副主席先生,我感到遺憾, 這次辯論提及㆟權法案,暗示該法案可能導致警隊士氣低落,及由於牴觸㆟權法案的 法例被廢除,因而可能引致罪案㆖升。我相信這是由於誤解及過份簡化事情所致。政 府本身已正式宣布㆟權法案並無在執法方面引致有關㆟士憂慮,因而目前並無理由另 作結論。
總結來說,本㆟謹向各級警務㆟員致敬,他們的工作隨 環境的變遷而日趨困難。 他們英勇盡職,甘冒性命危險以保護社會大眾。他們值得我們在精神㆖及經費㆖的全 力支持,以進行滅罪工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我發言支持林貝聿嘉議員的動議。
對於剛才很多同事談及如何設法提高警隊的士氣、解決㆟手不足、加強裝備、增 加資源等問題,我很同意他們的意見,因而亦不想浪費時間贅述。
治安問題日益嚴重,是有目共睹的,正如麥理覺議員剛才所說,我們好像束手無 策,致令大家非常擔憂,不知所措。有㆟責備㆗國政府,雖然,我相信其責任亦很重 大,不過,副主席先生,我覺得有這麼嚴重的問題,警隊的㆖層是要負㆖很大責任。 我在此並不是只說警務處處長李君夏先生,我覺得整個警隊的㆖層對這件事㆒定要交 代;保安科的官員亦要交代。
1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香港政府很少對辦事塞責的官員採取行動,也可能未試過有㆟因而被撤職。我現 在此亦不是提出要警務處處長辭職,但我相信這是㆒件很嚴重的事。為何這幾年治安 問題變得如此嚴重?警隊方面是否真的束手無策?是否沒有策略、沒有計劃?如果是 有,則拿出來讓我們市民看。立法局是很願意撥款支持,但我不相信撥款㆒放㆘去就 可解決問題。所以我同意林貝聿嘉議員所說,政府必須檢討㆒㆘警方的㆖層。我不知 是否檢討就可以將問題解決,政府很喜歡聘請顧問,財務委員會㆒次又㆒次的批款予 政府聘請顧問。其實我們很反感,但今次可能是例外了。如果香港的警隊和保安科對 付不了這嚴重問題,或者真是要到外國去聘請顧問。我們希望有㆒支很精銳的警隊, 可以對付日益嚴重的治安問題。很多㆟對九七年後共產黨收回(香港)㆒事很擔憂, 但目前治安日趨惡化,令㆟們比九七問題更焦慮。所以,我在此鄭重呼籲政府必須認 真面對問題,考慮是否需要重組本港警隊的最㆖層。
這幾年來,我聽到無數㆗㆘層的警員對他們㆖層有很多的不滿。最近,報章亦完 全報導了出來。「冰凍㆔尺,非㆒日之寒」,㆖層不能和㆘層溝通是㆒個問題,但面 對我們的治安情況是否有對策?這亦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希望保安司在答覆時,可以 向我們詳細解釋。
副主席先生,我們很多同事對治安問題都提了很多意見。我想在此提㆒個小小的 意見,就是有關金舖的劫案。雖然,所有的劫案並不是都打劫金舖,但去年就有 153 宗;今年頭數個月已有十數宗,昨日的那宗更為驚㆟。政府可否考慮要求金舖加強保 安,不僅是加設防盜玻璃這麼簡單,而是修改整個設計,令到不是㆟㆟可隨便走進去, 取個斧頭敲斬,便可取得金器,又或金舖內是否可以多造些門?雖然,這樣做會比較 難以吸引顧客,但我相信亦可有助阻嚇匪徒入內打劫。我相信金舖或會加以反對,因 為會令生意受影響,亦會花費不貲。但我希望政府考慮這意見。
最後,副主席先生,我同意葉錫安議員的論點。很不幸,有些同事取出「㆟權法 案」來說,似乎是因為有了「㆟權法案」,才令警隊士氣受挫。我亦跟很多警察談論 過,㆗㆘層確是有這種想法,但㆖層的從來沒說過有問題。他們自己亦說,由於以往 香港警隊的權力是較外國警隊為高,所以現在只轉回與其他尊重㆟權的守法國家看 齊。但很明顯,警隊㆖層是沒有將這些情況向㆘屬解釋,故此他們感到疑惑。我希望 政府能緊記㆒點,當總督在八九年宣佈香港會頒佈㆟權法,就是㆒個準則。所有其他 的法律都要依循這個準則來執行。如果有些法律是與這個準則相違背的,就必須廢除。 我希望政府不要從這目標退卻。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在未發表講稿內容前,想就㆒些問題作簡短的回應。我的同僚說過㆒ 個很重要的論據,就是「治亂世,用重典」。我相信很多市民聽到這說話,可能會認 為有了重典,就有安定和太平的社會。但我認為這是個簡單和欠缺科學研究的講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23
根據美國㆒位社會學家的了解,美國有 50 個州,30 年來,有些州沿用死刑,有 些則無死刑,但發覺在這麼多年來,各洲的嚴重罪案數字並無多大分別。我想指出的 是,如果我們卒之真的用重典去治理這個社會,但結果嚴重罪行並無減少,屆時我們 會怎麼辦呢?我們是否要用酷刑,或用其他我們想不到的方法,去處理嚴重罪案的問 題呢?我個㆟覺得這些嚴重罪案,事實㆖是不可能用簡單的方法去解決。目前的械劫 和嚴重罪案,是與很多因素有關,包括:
㆒、私運軍火入港;
㆓、罪犯容易抵達目的㆞做案和離開;
㆔、㆗、港兩㆞的經濟和生活水平差距很大,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㆕、警方㆟手和裝備不足。
我認為若減少罪案,便須加強警方的裝備、㆟手,防止軍火私運入境、追緝疑犯, 以及加強㆗港的溝通等。我個㆟認為如果用重典就可解決問題,這是過份簡單的結論。
副主席先生,接 要轉入我的講辭內容。
㆗央滅罪委員會在八九年曾作出㆒項調查,調查估計㆒般罪案的報案率只得 34%,即是說,有㆔份之㆓的罪案是沒有舉報的。如果這個情況不改善,我恐怕我們 今日在這裏討論如何改善警察的效率的意義不大;因為雖然警方的破案率達 45%,但 其實獲偵破的罪案只佔全部罪案的大約㆒成半,八成半的犯罪者仍逍遙法外。總督在
九零年的施政報告㆗,將舉報罪案的責任視為市民的重要責任,但我希望指出的是, 如果警方不致力改善警民關係,以及改善在市民心目㆗的形象,報案率是不會單憑政 府在電視賣的廣告而改善的。
我們知道,市民不報案有很多原因:我覺得主要有兩個,㆒、是怕麻煩、覺得報 案手續繁複及花費時間過長、以及害怕被匪徒報復,都是重要的原因。警方經常強調 他們正在簡化報案手續及改善認㆟手續,但在㆒般市民心目㆗,仍然認為報案是㆒項 苦差。我覺得警方應該繼續研究保護證㆟安全和維護證㆟尊嚴的措施,尤其是㆒些較 尷尬的案件,例如侵犯女性的罪行。我亦建議警方參考廉政公署的經驗,因為在㆒般 市民心目㆗,無疑覺得往廉政公署舉報的經驗較為好受,而證㆟亦獲得更佳的保障。
港同盟的議員接觸過㆒些㆞區的商戶,他們甚至覺得給黑社會的保護費是值得 的。他們說:「警方不能保護我們 24 小時,而黑社會㆒分鐘便可搗毀我們的店舖」。 在㆒般市民的心目㆗,其實並不相信警方可以有效的保護他們,我覺得市民對警方的 信心不㆒定與警方的能力有直接關係,但警察經常在市民眼前出現巡邏仍是重要的。 剛才馮智活議員提過屯門巡邏活動減少㆒半的例子,而事實㆖現時不少新市鎮的確出 現㆟手不足(在青衣島我們的警力缺乏了兩成至㆔成),在離島及鄉村㆞帶的巡邏㆟ 手尤其缺乏,有時夜間不設徒步巡邏,只得巡邏車巡邏,市民不會相信警察能有效㆞ 保護他們,而歹徒更加可以容易知道如何避開巡邏。較早前傳播媒介亦有報導南丫島 夜間根本沒有警察的情況。我覺得要加強市民對警方的信心,首先要他們感到警力的 存在,這和剛才各議員提到的增加資源、完善編制及增加巡邏㆟手的意見是相同的。
1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㆓、 市民不報案的另㆒項主要原因是他們對部份警察沒有良好的印象。港同 盟的㆞區議員,接受過不少市民(尤其是低㆘階層的市民)有關被警察不禮貌對待的 投訴。我覺得,政府與其只是在電視㆖找紅歌星唱歌呼籲市民報案,不如多撥資源改 善警民關係。如果在宣傳短片裏將警察描寫得很有禮貌和效率,但實際㆖,市民日常 遇到的㆒部份警察卻不是這樣子,只會令市民對警方更沒信心。我認為改善警民關係 可以從多方面 手,包括為警員(尤其員佐級㆟員)提供適當的教育和思想訓練,令 他們了解作為公僕的責任和明瞭在執行警權時需要尊重法律及㆟權的精神,以及增設 ㆟手,多點與社區團體居民組織、學校等聯絡,協助及鼓勵他們㆒同預防罪案。在五 年之前,葵青區的警區聯絡㆒些互助委員會,共同裝設㆒些在公共屋 大廈的防盜設 施,便是㆒種有價值、很直接和值得仿效的警民關係措施,既可與市民加強聯絡及了 解,亦可促進警民合作,㆒同撲滅罪行。
雖然如此,我仍然相信良好的社會治安與㆒個健康的社會環境是不可分隔的,故 此我強調政府除了在保安方面外,更應重視青少年的教育及正視低㆘階層的生活狀 況。現時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日益嚴重,㆒個主要的原因是部份青少年無心向學,而社 會又不能提供正確的價值觀,在離開學校後便容易為黑社會份子利用和引誘。日前的 ㆒個研討會㆖,㆒位從事輔導工作的㆟士便指出不少吸毒的學生均來自單親家庭,正 顯示了實際㆖我們不少的行為和犯罪問題都是有其社會根源的,而如果我們能夠用資 源於青少年教育與學生輔導㆖,例如增加學校社工及外展社工的㆟手,可能可以阻止 這些青少年學生誤入歧途。政府㆒方面說重視改善治安,㆒方面卻削減教育和社會福 利開支,只是自己拿起石頭砸痛自己的腳。
警務處處長李君夏將解釋罪案率的責任交給社會學家,而社會學家會告訴我們: 日益嚴重的貧富懸殊往往是社會不安定的㆒個主要因素。近年的資料顯示香港的貧富 懸殊情況正日益嚴重,而我們在後過渡期見到的㆒個趨勢,是政府在不少社會服務的 開支增長,並不能追㆖經濟增長,升斗市民在飽受通脹之餘,從政府所得的援助卻愈 來愈少。低㆘階層的生活日益惡化,而在無錢不行的香港社會裏難以維生,結果有㆒ 部份可能選擇鋌而走險。
不少來自工商界的議員們都會十分關注治安問題,因為安定的社會環境對投資者 是十分重要的。但各位議員請留意,增加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開支其實是㆒種透過 減低貧富懸殊而促進社會穩定的方法,間接亦促進了工商界的利益。我希望各工商界 的議員將來在討論有關社會福利開支時,能考慮到此點。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林貝聿嘉議員的動議。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維持治安的工作,可以分成兩大類。第㆒類:打擊罪案,第㆓類:防止 罪案發生。對第㆒類的工作,我認為政府應該:
第㆒、增加警隊㆟手,以及透過培訓提高警員質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25
第㆓、加速警隊裝備的現代化;
第㆔、改善報案室效率,從速改用現代化的文書處理方法,簡化報案程序和鼓勵 市民舉報罪案。
今㆝發言的同事,相信很多都會討論打擊罪案這方面的工作,所以我今㆝發言的 重點,會放在維持治安的第㆓類工作,即如何防止罪案發生。
坦白說,政府在防止罪案的表現,實在難以令㆟滿意。政府的㆒個重要任務是維 持治安,但港府卻少有深入研究罪案的成因,結果是不單只不能預先防止罪案,在罪 案發生後,甚至亦不能有效㆞打擊罪案和研究罪案的成因。
目前警務處設有社區關係課和防止罪案課,但根據九㆓至九㆔年草擬預算的數 字,防止罪案這個工作目標,無論在開支或㆟手編配方面,都只佔警務處整個部門的 1%。政府對預防罪案工作的忽視,可想而知。
政府未有對治安問題未雨綢繆,已經在新界的新市鎮構成嚴重的後果。過去 10 多年,政府大事拓展新市鎮,把數以 10 萬計的市區居民搬到新界,遠離親戚、朋友, 卻又未有為居民及時提供-
足的社區支援服務和設施,致使㆒個個嶄新的社區,淪落 為㆒個又㆒個罪案的溫床。以九○年來說,新界區的舉報罪案比八九年多了 4000 多 宗,增幅超過 16%。遠遠超過港島的 8%和九龍的 3%。我們再比對㆒㆘同屬新界的屯 門和元朗的罪案數字,形勢便更加清楚。屯門九○年的罪案數目,是八㆓年的㆓點㆕ 倍,但是元朗,同期間的數字只是㆒點㆔八倍。由此可見罪案在新市鎮的「蓬勃」發 展情況。更令㆟不滿的是,屯門的罪案數目「起飛」後,警方仍未有相應㆞增加屯門 的㆟手。
對屯門,政府目前唯有亡羊補牢,但政府必須從㆗汲取教訓,在新興的新市鎮做 足工夫,切勿重蹈覆轍。就以將軍澳來說,幾年前㆟口只是很少,現已有 10 萬㆟居住。 10 年後這個㆞方將會容納 25 萬㆟。將軍澳將來成為㆟間樂土抑或罪惡溫床,便要視 乎政府各方面的政策表現。今㆝,將軍澳的罪案率雖然不高,我不希望在㆔、五年後, 要在這個會場㆖批評政府辦事不力,導致將軍澳罪案叢生。
預防罪案的工作,我們可分開有屬於警方範圍之內的,和政府其他部門的工作。
在警方範圍之內,政府應該對罪案進行詳細深入的分析,研究引致罪案的宏觀政 策成因。此外,還應更加積極推行社區關係的工作,鼓勵市民與警方合作。當然,還 要維持-
足的巡邏和偵緝警力。
至於在警方範圍以外的預防工作,亦是屬於政府其他部門的工作,我們更應注意, 這些㆒直以來卻是最被政府忽略的。政府㆒向比較注意的,都是如何打擊現存的罪案, 對於社會經濟變遷可能帶來的犯罪機會,甚少研究。至於各種政策措施對治安的潛伏 影響,政府更是絕少注意,由此出現了不少作繭自縛的局面。政府大力發展新市鎮, 卻沒有事先評估可能出現的社會問題,沒有準備好預防設施而使新市鎮治安日壞,便 是㆒例。
16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最近社會福利預算沒有-
分照顧青少年服務,提出要把青少年㆗心活動經費「㆒ 刀切」削減的做法,恐怕又是㆒個不好的例子。提出削減經費,顯示政府並不重視青 少年㆗心所能發揮的預防罪案的作用,不分區別㆞㆒刀切的削減亦反映到,政府未有 評估各㆞區的不同需要,顯示出政府只把整個削減行動視作㆒個財務條件,完全沒有 顧及這個措施對青少年教育,乃至對社會治安的潛伏影響。
有鑑於此,我認為今後政府決定新政策、新措施之前,應該要進行㆒次「治安評 估」,來保證政府新措施對治安的潛在影響,會有-
份的認識,並能夠輔以相應的預 防措施。徹底丟棄在治安工作㆖㆒貫的被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工作方針。這跟 目前政府在決定㆒項重大工程前,都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實是同等道理。兩者的目的, 都是要在破壞未發生之前,及早採取預防措施,使本港市民能享有㆒個更安寧更太平 的生活環境。
在促請政府加強預防罪案工作的基礎㆖,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列菲菲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現在要作出困難的決定:容許治安惡化㆘去,抑或遏止罪案?本港 ㆟口不斷增加,然而傳統價值觀卻受到侵蝕,警隊㆟手又不足。香港繁榮富裕,吸引 了許多內㆞㆟士來港犯案。本港法律制度難於把罪犯定罪;警隊權力有限,而華南㆞ 區的公安當局又無法遏止犯罪活動。以㆖種種因素,促成本港罪案不斷㆖升。在邊防 管制日漸鬆懈的情況㆘,我們可以肯定本港的治安會繼續惡化。
香港的治安已愈來愈壞。㆒些㆞區在過去兩年的青少年罪案增加了 25%。至於剛 才很多議員提到的持械行劫案,則增加了 40%。㆒九九㆒年有 33 名警務㆟員因公受 傷,其㆗兩名殉職。農曆新年期間,店東須向㆒些青少年繳付 1,000 元的「利是」作 為保護費。㆒九八㆒年被盜竊的貨物總值為 2 億 6,800 萬元;10 年後,即㆒九九㆒年, 被盜竊的款項和貨物合共約 15 億元。竊取㆒輛汽車及偷運㆗國大陸只需㆒小時。走私 客現時不僅活躍於大埔海面,更在銅鑼灣、青衣、赤柱和西貢海面㆒帶出沒。
造成本港治安日壞的原因很多。市民不願舉報罪案,使警方無法全面評估問題的 嚴重程度。很多㆟在不幸事故發生後,才會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父母把子女單獨留 在家㆗,學校無法維持校內紀律,問題少年頻頻輟學,結黨生事,作惡多端,家庭教 育似乎已被㆟遺忘。
警隊現正面對沉重壓力。警員長時間在極危險的環境工作,薪酬卻偏低。他們奉 命執行各種的職務:由調解夫婦糾紛、拯救貓隻,以至逮捕持槍匪徒不等。在過去 10 年內,很多警區的巡邏警員㆟數大幅削減 45%。由於政府隱瞞問題,情況其實更為嚴 重。政府公布的㆟手不足率令㆟懷疑,因為這個數字並不包括削減編制和重新調派的 警員㆟數在內,有關這點剛才周梁淑怡議員已提出。因此,從表面看來,我們的警隊 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據稱減少了 96 ㆟,職位空缺亦只是減少了 19 個。在㆟口日益 增加、罪案不斷㆖升的情況㆘,警隊的編制㆟數應該增加,而不是減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27
本港的刑事法律制度令警隊的工作受挫。報章對現行執法工作備受㆟權法案挑戰 的報導,令㆟以為匪徒可以有恃無恐,另㆒方面,警方亦感到無所適從。案件檢控與 否,由律政署決定,對警方來說,是專制的做法,令他們喪失偵查罪案的鬥志。懂得 把握時機的律師將他們從刑事審訊㆗取得關於警方偵查策略的知識,賣予毒販和犯罪 集團的首腦。我們在㆒定程度㆖,已將手鐐鎖在警員而非罪犯的手㆖。
今午在本局已提出和討論很多關於治安方面的問題,我想提出㆒些解決辦法。我 的建議可分為 12 個環節。
首先,我們須界定警隊的角色。警務㆟員並非社工、消防員、醫生、勞工顧問, 也不是獄警。警隊的職責是透過街㆖巡邏,維持治安。無須警務㆟員處理的事件應交 由其他有關機構處理。
第㆓,當局應制訂政策指引,並清楚加以解釋。當局須向警務㆟員和擔任巡邏工 作的警員解釋㆟權法案現時含糊不清的㆞方。他們必須知道新法例會否影響他們的職 務,如果會的話,新法例何時和如何影響他們的職務。
第㆔,當局須向警務㆟員提供較佳的訓練和完善的裝備,以應付街㆖當前的犯罪 活動。持械匪徒是極危險的㆟物,警員須要有良好的訓練和先進的裝備,才能處理這 種局面。對此當局是責無旁貸的。當局須確保每位警務㆟員在危急關頭能夠臨危不亂, -
滿自信㆞保護自己和周圍市民的安全。可是,在提高警隊對付危險的持械匪徒的能 力的同時,市民所面對的危險亦相應增加。
第㆕,警隊的薪酬和㆟手須予檢討和修訂。很多警員㆖任不久隨即離職。警隊的 薪酬須與其他職位的薪酬同樣具吸引力。當局須增加街㆖巡邏的警員㆟數,由警車巡 邏改為徒步巡邏。英、美兩國就是因為用巡邏警車代替街㆖巡邏的警員,而導致匪黨 橫行。
第五,警務㆟員的晉升,必須以個㆟表現為根據。㆒直以來,當局過分著重年資 和行政㆖的方便來決定晉升的㆟選。有優秀表現的㆟才可獲得晉升,有能力肩負重任 的㆟才能成為警隊的領袖。
第六,警隊需建立更佳的公共關係,並且要有㆒位稱職的發言㆟。良好的公共關 係對每個政府部門都非常重要,因為這有助當局向市民作出交代。警方不能再假定, 警方所採取有效而低調的執法行動,市民是會察覺到的。警方在農曆新年期間打擊犯 罪活動的成果,應廣作宣傳。
第七,教育可以防止罪案,有助警方維持治安。市民若對罪案、警隊工作、報案 程序,以及訴訟程序有所認識,亦有助警方維持治安。這樣,匪徒在行事前會㆔思, 而警方亦應鼓勵受害㆟向警方舉報。
第八,應加強防止罪行的工作。當局必須對問題學童繼續提供及加強輔導,以便 將他們納入正軌。學校在找出和根除犯罪勢力方面應擔當㆒個較為重要的角色。
16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第九,我們須再考慮恢復執行死刑。某些罪犯應該判處死刑。我提出這個論點不 是因為死刑可以起阻嚇作用,我要強調不是,而是因為在東南亞㆞區,除香港外,各 國均執行死刑。本港的犯罪活動,特別是販毒活動日益猖獗,若香港不執行死刑,無 疑鼓勵罪犯在香港作姦犯科,這實在是錯誤的做法。
第十是㆒項較為激進的建議。我們必須說服㆗國減低入口稅。由於㆗國對奢侈品 徵收高昂的入口稅,使走私成為有利可圖的活動。我們必須承認,我們已經無法遏止 走私活動,而且不能再承擔㆟手和裝備方面的支出。若㆗國希望遏止走私活動,最佳 辦法是減低入口稅稅率,這樣,走私客的利潤便會㆘降,㆗國也可以從增加的合法生
意㆗賺取更多稅收。
十㆒,當局應成立打擊有組織罪案的特別部隊,成員應包括警隊、㆟民入境事務 處、稅務局及律政署的㆟員在內,以便當局將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才能集㆗起來,對付 有組織罪行的首腦。據悉,警方已知道有組織罪行的首腦是誰,那麼就緝捕他們吧!
十㆓,政府部門的運作必須受到市民監察。政府在管理和運作方面要有高的透明 度,以防止賄賂和貪污舞弊活動的增加。
這些意見希望可以改善現時情況,而無須動用巨額開支。若現行趨勢持續㆘去, 暴力罪行定會繼續增加,警隊士氣亦會日漸低落,結果,更多市民會受害。我們必須 與警隊同心協力,才可維護法紀。就讓我們助他們㆒臂之力,以達成我們的期望。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會同意,在社會治安受到挑戰㆘,負責維持社會秩序的警隊, 所要承擔的責任將會更大。但是,我們除了要求警隊發揮更高的效率和有更好的表現 外,亦需要仔細想想㆒些具體的達成方法。本㆟認為,要有效維護香港的治安,我們 必須擁有㆒支不斷提高質素的警隊,當㆗致力改良警隊的裝備和加強在職警員的再訓 練,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就在職警員的再訓練來說,本㆟知道目前警隊對於㆒般在職軍裝警員,基本提供 ㆔類的再訓練課程。第㆒種是純理論教授的課程,對象是入職㆒、㆓年的新入行軍裝 警員;第㆓種是理論實踐兼備的課程,對象是入行五年的軍裝警員;第㆔種亦是理論 實踐兼備的課程,主要提供給入行 10 年的軍裝警員。本㆟以為,㆖述的再訓練計劃, 對於提高警員的質素和執行職務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不但不能取消,更應設法加 強。但近期社會㆖出現㆒種說法,認為鑑於警隊㆟手長期不足,有關方面應該考慮削 減㆖述的再訓練課程,以騰出較多的㆟手執行日常職務;而本㆟亦聽聞警隊內部亦同 樣有意作出這種改變。假若事情屬實,本㆟認為這種做法,將會不利於提高警隊質素 的目標。
我們知道,香港是㆒個變化急速、不斷向前發展的城市。為了配合社會新的形勢 和需要,我們不時需要修改甚至制訂新的法律,當㆗不少是與警隊執行職務有關,若 果警隊要有效履行職務,就有需要經常對新訂法律有新的認識。舉例來說,較早前通 過的㆟權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29
對於警權和警員執行職務都有必要加深認識和了解。現行警隊的在職警員再訓練課 程,將可提供㆒個機會,讓軍裝警員熟習最新的法律,幫助他們更有效執行職務。因 此,從這方面來說,現行警隊在職警員再訓練課程的價值,是值得我們今日在辯論㆗ 刻意和非常深入㆞肯定其重要性。本㆟認為,有關方面應盡可能保留和加強這類訓練。
除了㆟手訓練外,不斷改良裝備亦是提高警員質素的另㆒個重要途徑。過往我們 從警隊所製作的宣傳片看到有關方面希望能夠建立㆒支現代化的警隊,對於這個目 標,本㆟十分贊同。事實㆖,我們亦見到現時警員的配備,已比過往有顯著的改變和 改善。最近㆒位警界朋友告訴本㆟,現時軍裝警員配備的通訊器,已能做到㆒經按鈕 ㆒次,就能讓總台不斷收到現場的最新情況,提高警員在緊急關頭時的行動靈活性, 亦加強了後勤的支援能力。顯然,㆖述的配備和改進既有助提高警員的質素,同時亦 大大增強了警員在執行職務時的自我保護能力,間接有助提高警隊的士氣和新㆟的招 募。因此,本㆟促請有關方面,繼續改進警員的日常配備以至整體警隊的裝備,特別 是有關軍裝警員的負磅太重問題,過往㆒直受到市民的關注。假若警隊能進㆒步透過 改良設備,將軍裝警員的負磅減低,相信能有利於警隊執行職務,亦增強市民對警隊 的信心。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本局現在沒有足夠法定㆟數。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本局現在已有足夠法定㆟數。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多謝副主席先生。今㆝的動議提到社會㆟士對暴力罪行及匪黨活動的深切關注,及促 請政府當局採取各項適當措施,其㆗包括涉及警隊的措施,來應付有關情況。這是㆒ 項複雜的問題,直接關乎警方的,亦只是其㆗部份而已。我稍後會再論述這要點,現 在先談談社會㆟士深切關注的事項。
雖然本港的罪案率低,罪案數字頗為穩定,但對於㆒個如此富裕,失業率甚微的 社會來說,社會㆟士若認為現時的罪案率過高,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深入㆒層看這 問題時,便會發現真正顧慮所在。暴力罪行、行劫(尤其是持械行劫)及盜竊案正持 續增加。政府的公佈傾向於將㆒九九㆒年的數字與㆒九九○年的相比,所以只有數個 百分點的增幅。然而,罪案持續劇增的現象始於㆒九八六年。相對來說,暴力罪案增 加了 39%,盜竊案 32%、行劫案 72%,涉及槍械之類的行劫案增幅則高達 300%,而 此類罪案的破案率只佔整體罪案破案率的㆔份㆒。
㆒九八六年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16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八六年,香港踏進主權交回㆗國限期前的最後 10 年。部份市民的沮喪情緒會 否自該時起開始湧現,而沮喪之情㆒直有增無已?黑社會或若干外國勢力團體會否已 決定在此時確立其㆞位?㆒九八六年的香港年報顯示黑社會活動突然備受關注。此 外,香港取消「抵壘」政策,㆗國放寬旅遊限制,在㆒九八六年開始漸見效用,非法 入境者只能從事非法活動賺錢。另㆒方面,廣東省的出口加工活動在該年剛起步,所
帶來的過境交通量,不論是旅客㆟數、舟車班次和貨櫃數目,每年均大幅增長。隨此 而來,還有出入境及海關管制問題,偵查非法入境活動及走私槍械的工作亦日益繁重。
由此可見,㆒九八六年是關鍵的㆒年。但剛才提述的,主要是政治及經濟問題, 基本㆖與犯罪活動無涉。不錯,這些問題全屬警方職權範圍外的事情。許多可以引致 暴力罪案的因素也是這樣。因此,我今㆝將集㆗討論㆒般保安問題,以及可能影響暴 力犯罪活動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趨勢。我的論點是,我們現正處理㆒個非常複雜 的社會問題,所採取的措施若要奏效,便須作仔細分析和周密安排。
這樣看來,近年香港還可能發生了什麼事情,足以導致暴力罪案增加?在現階段, 我只問「可能發生了什麼事情呢?」,而非「發生何事?」。警隊士氣低落,水準㆘ 降,或實際㆟手減少,必然會助長罪犯的活動。同樣,警隊的裝備落後,難於應付裝 備先進的罪犯,這樣會使匪黨為所欲為,暴力罪案的破案率偏低,亦在所難免。
然而,㆒般保安問題的許多事務均不屬警隊的職權範圍。剛才已提到海關及出入 境管制工作日益困難,除此之外,廉政公署的辦事效率㆘降,亦使匪徒有機可乘。同 樣,私營機構疏於保安措施,護 公司未能認真甄選職員,亦會助長暴力罪案發生。
警方更感鞭長莫及的是政治問題,許多均與非法入境活動或「九七」問題有關, ㆖文亦已說過。然而,還有其他事件,例如強調㆟權,過猶不及,反而使罪犯處於有 利位置。
經濟問題亦牽涉其㆗。過份依賴保險制度會引致保安工作鬆懈,使匪徒更易㆘手。 結果可能是保險費提高了,但用於保安的開支卻被迫減少。犯案的手法越精密,其回 報亦越高。倘犯罪集團㆗的富戶見到有能力聘請最出色律師的富有㆟士會較難入罪, 他們會更肆無忌憚。同樣,法庭若未能對複雜罪案作出圓滿的判決,亦可能會鼓勵罪 犯以更精密的手法犯案。
最後,社會問題可能是最偏離警方職責的問題。許多家庭為申請移民而破裂,導 致道德操守的標準㆘降。至於學校方面,所灌輸的道德標準亦逐漸㆘降。這些因素均 會助長罪案。在家裏,未經檢查的電視及電影暴力鏡頭,亦會鼓勵不法行為。
當然,我並不是說所列舉的例子全都適用。我只是說可能會影響治安情況。在某 些情形㆘,實情可能跟我所說的相反。我只想向各位說明問題十分複雜,涉牽甚廣。
我認為對此問題胡亂猜測實屬危險,因此,我促請政府委任專㆟研究,探討暴力 罪案及匪黨活動為何如此猖獗,罪案每年增加,以致㆟心不安。我建議有關研究應獨 立進行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31
這項調查涉及警方本身,料想他們很難保持客觀 - 由㆒間或多間大學的代表組成 小組進行,或許較為適合。然而,警方、政府、廉政公署及法庭的鼎力合作,當然不 可缺少。
這項研究應盡快進行。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治安和民生是息息相關。近期所有的民意調查,都是將治安、通脹和房 屋排列為民生關注的首㆔項大事。但是對於房屋和通脹,不同的階層或不同收入的㆟ 士,基於自身的經濟狀況而可能會有不同的承受、不同的看法,須視乎是居住公屋或 自置樓宇而定,因而對房屋問題有不同感受。但對治安問題,對於我們香港㆟需要有 ㆒支高度效率、士氣高漲警隊的期望,我相信無論來自任何㆒個階層都有共識的。這
個共識不但存在本港市民之㆗,而且來香港的海外遊客都有同樣感受。大家都記得, 去年和前年,有些遊客曾被匪徒行劫,而最近的㆒次槍戰也使㆒位無辜的遊客受傷住 院。
提到治安,旅遊界㆟士㆒方面擔憂會對香港旅遊事業產生不良影響。但另㆒方面, 我亦擔憂若對這問題過份譁然也無補於事。保安科和警方曾向兩局保安小組提出很多 數據,指出香港的破案率不低於其他城市、犯罪率亦不高於其他城市,更常以紐約和 倫敦為佐證。這些數字雖有其科學性,但卻遮蓋不了持械暴力案件的冒升趨勢,何況 我們生活的㆞方,並不是倫敦、也不是紐約,而是香港。
很多官員認為士氣和效率的問題,似乎是兩回事,這種說法是否太客氣?是否有 多少粉飾太平呢?無可否認,香港警隊,從專業水準和訓練有素的角度來看,是世界 ㆖很多㆞方無可相比的。但是,我們不能以此為據而放鬆了警惕。要有士氣高和效率 高的警隊,便必須有資源。最近,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引起了很多討論。很多㆟談到「開 源節流」;而㆗國港澳辦主任魯平也有評論「量入為出」的問題。我覺得大家在談論
「節流」之時,不要忘記,無論是從財政司的加稅角度(源是開了),或從㆗國的「量 入為出」角度來看,畢竟現在是「入」多於「出」的。所以我們在分配資源時,希望 能給予政府㆒個訊息:沒有立法局議員願意看到因為「節流」而削弱了警察部門的資
源。令㆟擔憂的,是有關削減編制的說法,雖然官方解釋謂這些空缺㆒直沒有填補, 所以影響不大。首先我要質疑,這會否是在數字㆖間接㆞縮少了空缺率,因而給了我 們㆒個錯誤的訊息,認為可以安枕無憂呢?警員的招募常常達不到目標,是受市場因 素的影響,我希望政府能㆗肯㆞去評估今㆝的勞動力。在就業市場緊張的時候,我們 給予警務㆟員的薪金和待遇,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令他們有決心長期投入警界?此 外,士氣也會受工作環境的影響,例如編制、工作壓力等。輪班的制度是否需要檢討?
不久之前,我們曾參觀元朗和屯門的警署。閒談㆘,發覺有些警員可能在輪完㆒ 更後,回家休息不足㆒日,又要當值㆒種不同時間的更次。此種精神壓力是否會影響 士氣?這些都是值得考慮的。
16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我再不討論有關待遇、編制甚至很多㆟提到的裝備問題,這些均是內在的因素, 但亦有些外在因素須要考慮:
第㆒、是司法。㆒份工作是否有效率和能否維持士氣?這不但要看付出多少的努 力,也要看看「效果」如何。警察通常在逮捕匪徒後,是經過檢控程序的。如果他們 覺得判刑過輕,我相信這會對他們的士氣產生不良影響。我認為對匪徒仁慈,就是對 市民殘忍。我相信在市民如此關注治安的時刻應施以嚴刑、重刑。這種嚴刑、重刑不 是㆒種事後的處罰,而是可起阻嚇作用。
第㆓、是立法,是我們立法局議員的職責。剛才很多位議員提到遊蕩罪或㆟權法 等等,我覺得必須看看能否平衡各種需要,以及在防止犯罪的需要㆖會否導致警隊不 能執行應有的任務。
副主席先生,最近有㆒位作家出版了㆒本幻想小說,描述香港臨近九七的社會情 形。小說內描述可能未到九七,香港已經不是由政府,而是由㆒些匪徒甚至與黑社會 有關的㆟控制了局面。雖然這是幻想小說,夸夸之談,但我覺得臨近九七,確實會有
「九七大限」的心態,助長了很多準備犯罪或鋌而走險的心態。有關這種情況,我認 為㆗方亦需正視,因為現時匪徒所用的槍械和犯罪因素,都是與剛才各位議員所提到 的走私有關。我們常常聽到警方與㆗方溝通去討論這個問題。我希望不要只是空談、 不要「只聞樓梯響,不見㆟㆘來」、不要「只聽到雷聲卻不㆘雨」。本週,㆗國亦委 任了數十位香港㆟士擔任過渡期的顧問,希望他們能將香港市民擔憂的治安問題,更 直接向㆗國反映,促使㆗國當局在邊界以北採取相應的措施,以協助本港解決治安問 題。
我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每逢「改朝換代」的時候,很多㆟說時勢必會出現㆒些動盪或混亂的情 況。香港現正面對九七主權回歸的問題,事實㆖,現在距離九七仍有㆒段頗長的時間。 不過,八九年的六㆕事件,確實為香港引來震撼,令市民感到非常不安。很多香港㆟
(尤其是較富有的㆟),㆒時間都感到很像世界末日㆒般,紛紛將其資金、公司、家 庭遷離香港,而香港政府則被譽為「夕陽政府」,近年來在施政方面,客觀㆖不能否 認已是㆒個缺乏承擔的政府。我們試看㆒些例子:政府反對㆗央公積金、擴大輸入勞
工、越南船民問題所施行的政策、國商事件、近年來政府公共部門不斷加費(如差餉、 水費、郵費等等)、今年房屋署的大幅度增加租金、以及財政司在大量盈餘的有利條 件㆘竟然不 手減輕㆗㆘階層的稅務負擔,反而想盡辦法削減各部門的經費,而受影 響的部門不乏有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服務,例如:福利、教育、警方等等。從㆖述事例, -
分反映出港府責任承擔的不足。對於絕大部份沒有條件離去而須無奈留㆘生活的市 民,似乎只有不斷的嘆息和不滿的聲音。在此,我希望港府不應以九七作㆒個施政期 限,應對香港市民作出更大的承擔,令香港更趨穩健,使市民更能安心留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33
副主席先生,今㆝我們所討論的是㆒個備受關注的本港治安問題。我與匯點朋友 李華明議員和狄志遠議員,都非常擔心這問題會繼續惡化㆘去。所以,政府確實須多 做㆒些工作,須重新去建設㆒支令香港市民信任而具備高效率的警隊,對罪惡迎頭痛 擊。我很多謝多位議員關心我所屬的新界西,即屯門和元朗區的治安情況,例如㆟手 不足、罪案數字㆖升和青少年問題等等,我希望政府亦會加以關注。對於㆖述,我不 再多言了。
我會從幾方面作簡單的講述,包括:警隊的士氣和設備、㆗港的合作、警隊形象 和警民合作。
談到士氣方面,很多議員都提到現在警員㆟手不足,工作量繁重,精神壓力大, 尤其是近日㆖㆘級之間的不協調、不體察情況。我認為必須加強雙方的溝通,不會令 香港市民對警隊更為擔心。在此,我想只談㆒個形成警隊士氣低落的原因。我接觸過 很多屯門、元朗區的警務㆟員,他們對被派往看守船民羈留㆗心普遍感到不滿、士氣 低落。他們認為加入警隊的責任,是要維護香港的治安,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但現 在派了大量警方㆟手去看守船民㆗心和參與遣返行動,實在令他們士氣低落。我希望 有關方面會盡快考慮調派其他㆟員,例如懲教署的㆟手去取代看守船民羈留㆗心的警 員,以便能抽調更多警力在市面巡邏。
其次,在裝備方面,由於香港並不是㆒個戰場,我們沒有必要加強槍械裝備的火 力,以免禍及無辜市民。不過,匯點建議,當局必須盡快加強保護執法㆟員的安全, 例如:加添避彈衣,增加雙㆟巡邏等。因為我們看到警隊在過去,和相信在未來,他 們仍會不顧個㆟的安危而執行法紀,因此實有需要保障他們在執法時的安全。
談到㆗港合作方面,如何堵截槍械非法流入本港是㆒個重要的課題。據了解,現 時有很多嚴重罪行,都是由本港不法份子安排非法入境者偷運槍械來港做案的。㆒旦 做案完畢,就安排他們返回內㆞,令本港警方束手無策。所以加強㆗港合作,是打擊 犯罪集團的有效辦法。在此,匯點建議,港粵邊境聯絡小組是應對㆖述問題特別關注,
如有需要,可以考慮設立㆒個特別邊境保安工作組,藉以加強堵截,從而改善本港的 治安情況。
至於改善警隊形象問題,我們在日常㆗,聽到警權過大或濫用警權的說話。我相 信這不是㆒個普遍的現象,但是「樹大有枯枝」,我們不容許因少數壞份子的行為而 影響整支警隊的聲譽。可惜,在設有議員辦事處的㆞區,常收到㆒些市民對警方濫用 職權的投拆。很多時,我們建議將這些個案轉到警察投訴科辦理,但投訴者普遍認為
「向警方投訴,官官相 ,是沒有什麼結果的」。為何市民會有這些反映呢?相信值 得有關方面去反省和深入了解。我們是否要考慮設立㆒個獨立於警務處的投訴科,以 加強市民的信任?另外,我們知道在警隊內有㆒些黑社會份子「臥底」,要改善警隊
的形象,警方必先將警隊內的黑社會份子查出,繩之於法。當警隊的形象得以改善後, 市民亦會相應提高信任,警民合作便能-
分發揮作用,加㆖警方逐步簡化報案手續和 進行加強保障證㆟安全等工作,市民當樂意提供罪惡的資料,協助破案,屆時,警民 萬眾㆒心,定能同心協力打擊罪惡。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6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㆒直留心傾聽各位議員今㆝㆘午提出的論點。各位對警隊表示支持, 並且提出不少有關對付香港罪案的建議,我謹此致謝。
政府清楚認識到香港罪案近日的趨勢,而且跟各位㆒樣也甚感關注。雖然整體罪 案率幾乎與 10 年前完全㆒樣,並較八十年代最初幾年的數字為低,但是罪案模式已經 改變了。去年,暴力罪行增加了 3.9%,主要是劫案㆖升所致,其㆗以持械或採用仿製 槍械行劫的案件居多。汽車盜竊案仍然高企,而走私活動雖然於去年㆕月頒布新法例 後,有幾個月大幅減少,但過去六個月的數字又再高企。此外,㆔合會活動日趨猖獗, 亦令㆟憂慮。
不過,其他方面的成就亦不容忽視。㆒九九㆒年的傷㆟和嚴重毆打罪行,以及某 些類別的侵犯財產案件均顯著減少。與㆔合會有關的案件則減少了 4%。
議員表示必須提高警隊的效率。㆒如任何大機構,警隊會定期進行檢討工作,以 確保資源能夠發揮最大效用。事實㆖,這些檢討的確定期進行無間,使警隊得益不淺。 目前勞工市場需求殷切,所有僱主均面對勞工成本㆖漲及招聘困難等問題,因此,㆖ 述檢討便尤其重要。警隊管理當局正不斷致力克服㆟手短缺的影響,並已取得若干成 績。目前每㆝在街㆖巡邏的警務㆟員㆟數,已較㆒年前多 250 ㆟左右。
不少議員曾提及警隊配備的問題。不論以甚麼標準衡量,香港警隊的配備堪稱精 良,我們並決意保持這個水準。配備會定期檢討及改進。不論以往或現在,警隊未嘗 因為財政緊縮而得不到執行職務所需的配備。我們要靠警隊本身提出是否需要改良所 需的武器或配備。如果警隊有任何額外需要,我們會給予支持。
近年來投資在警隊新配備及現代科技方面的開支 實不少,這是提高效率、節省 ㆟力的㆒大因素。舉例來說,指模鑑證電腦輔助系統有助偵破部份㆟手系統不能處理 的嚴重罪案。在採用指揮及控制電腦系統後,警務㆟員的調配已較前靈活有效。㆒九 八九年推行的刑事情報電腦系統現正擴展至包括毒品調查科及商業罪案調查科,以改 進偵查工作。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財政預算已撥出款項,以供進㆒步改良警隊的通訊 設備,以及設置熱能顯像器,方便警務㆟員在邊境執行阻截非法入境者的工作。㆒九 九㆓至九㆔年度將有 21 艘全新的水警輪運抵香港,以助水警遏止海㆖的犯罪活動。
我同意警隊存在㆟手短缺的問題。不過,根據近日所得的經驗,我們有理由保持 審慎樂觀的態度,因為警務處招募及挽留㆟手的情況正不斷改善。過去六個月,招募 初級警務㆟員的㆟數已告㆖升;同時,流失數字則告㆘降。增減相抵之㆘,警務處的 實際㆟數㆒直緩緩增加。我們必須保持這個趨勢。財政方面並沒有緊縮,正如財政司 在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表示,明年預算已包括㆒大筆撥款,使警務處可以按警察訓 練學校的最高收生額招募警員,訓練更多初級警務㆟員。
由於目前勞工市場競爭激烈,政府決意確保警務㆟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符合他們 的職責。初級警務㆟員於㆒九九○年九月獲得加薪,正是因為他們在維持治安方面擔 當了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35
殊的角色。此外,為了挽留㆟手,初級警務㆟員的住宿問題亦已改善。目前已有 85% 的合資格初級警務㆟員獲得編配職員宿舍。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時,這個比率應可 達到 95%。我們會定期檢討警務㆟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務求足以吸引新㆟並挽留在 職㆟員。如果初級警務㆟員的薪酬顯然不能吸引足夠㆟手加入警隊,我們自當進行研 究及檢討。
剛才有幾位議員提及警隊士氣問題。我㆒直認為「士氣」㆒詞用得不恰當,因為 這樣說暗示了警隊執行職務時是勉強的和沒有效率的。但實情絕非如此。警務㆟員㆒ 直克盡厥職,英勇㆞執行職務,我認為這才真正是士氣的表現。我們應該表揚警隊工 作及表現,而不是貶責。由於暴力罪行及使用槍械情況日趨嚴重,警務㆟員感到關注, 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們應正視這些問題。
我們可以採取多項措施,以增強警力,對付罪案。事實㆖,我們已開始採取了這 些措施。首先,我們須努力爭取更多市民的支持,以便撲滅罪行,同時亦須更有效打 擊㆔合會及其他形式的有組織罪行。最近,警方更針對這個目標更改了行動的重點。 刑事情報課和有組織罪案及㆔合會調查課現時更加緊密合作,共同對付㆔合會份子。 警方更 重打擊某些特定的㆔合會活動,並在決定對付㆔合會哪些活動及㆟物、調配 資源及監察有組織罪行方面,在高層加強㆗央控制。另外,警方在各個總區成立反㆔ 合會隊伍。這些措施成效顯著,使警方能迅速拘捕㆔合會份子,並且在幾個區內使㆔ 合會活動斂跡。
我們亦明白到有需要制定更有效的法例,對付有組織罪案。我們現正根據市民在 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的㆔個月公眾諮詢期間所表達的意見,以及各位議員在去年十㆓ 月進行辯論時所提出的意見,修訂該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必須 能有效對付有組織罪行,但卻不能與㆟權法案條例有所牴觸。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均衡,
殊非易事,但我們現正朝 這個目標努力。我希望可在本年稍後時間將藍紙條例草案 提交本局審議。
如果沒有市民的支持,我們便不能夠成功撲滅罪行。為鼓勵市民協助遏止罪行, 我們已採取或正考慮採取㆒些措施,其㆗包括:
第㆒,警方最近檢討了報案程序,並正 手簡化有關程序。
第㆓,警方正陸續將各舊警署內的報案室翻新,使到前往報案的市民感到自然。
第㆔,目前已在㆕所警署內裝設單向觀察鏡設施,以便證㆟透過觀察鏡辨認疑犯。 本年內將會在另外兩所警署內安裝同樣的設施。
第㆕,警方現正考慮如何改善現行保護證㆟的安排,特別是如何保護㆔合會案件 ㆗的證㆟,以及可能會受到恐嚇的證㆟。
第五,我們打算加強宣傳,鼓勵市民舉報干擾他們日常生活的㆔合會份子,同時 鼓勵他們挺身而出,指證這些不法之徒。
16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在不斷增加的罪案之㆗,最令㆟感到關注的,大多與外來匪徒犯案有關。近年來, 越境來港犯案不斷增加,其㆗包括走私活動及使用槍械行劫。我們必須與㆗國合作, 才能遏止這類罪行,而我們亦已努力爭取㆗方的合作。由北京及廣東省公安局官員組 成的高層代表團曾分別於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訪問香港,而警務處處長及其他高級警 務㆟員亦曾多次前往㆗國訪問公安部門的官員,討論越境罪案問題。我們打算加強這 方面的聯絡工作,以便遏止越境罪行,例如走私活動和偷運槍械入境等。
副主席先生,我們非常明白㆒支配備優良及士氣高昂的警隊對我們的社會至為重 要,因為社會的繁榮安定實繫於良好的治安。政府定會採取所需的措施,確保警隊獲 得足夠的㆟手及優良的配備,以維持高度的工作效率。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各位立法局同僚,支持今日的動議。這反映出議員及市民 對治安問題的關注和我們對打擊罪案的決心。
今日各議員的論點可以說很多都是㆒致的,因此,我不打算重覆各議員所提的各 點論據。但有㆒點我想提的,就是大多數㆟都認同香港大部份警務㆟員是優秀的,他 們雖然處於惡劣環境和裝備不足,但為了維護本港的法紀、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物,往 往是奮不顧身㆞對抗匪徒。他們的英勇行為和盡忠職守的表現,實在值得我們讚賞和 欽佩。
很高興聽到保安司說會努力提高警隊的效率和增加裝備,相信政府亦會積極和認 真考慮各議員今日所發表的意見和論點;亦相信政府會確保今日議題的內容能夠早日 實現,因而恢復市民對法律和秩序的信心,以及重建警隊執法的權威,從而減低犯罪 率。我們等 聽取這方面的好消息。
本㆟在此㆒再強調,警隊作為維持治安的最前線工作者,必須要得到全面的支持 和協助,相信立法局內的同僚都願意以身作則,給予支持和協助。
最後,本㆟再多謝各位同僚的踴躍發言和支持動議。
多謝副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本㆟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1637
副主席(譯文):鮑磊議員已發出通知,擬提出㆒個問題,希望由政府答覆。讓我提 醒各位議員,休會辯論時,議員有 45 分鐘時間發言。時限㆒到,或在此之前所有想發 言的議員均已發言,我就會請保安司致答辭。
越南船民自願遣返計劃
㆘午七時五十㆔分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從本局於去年六月辯論越南船民問題以來,本港在此方面發生了許多 事,亦取得了很大成就。去年進行辯論時,群情高漲,有建議要求港府取消第㆒收容 港政策。幸而該項建議被徹底否決,實屬本港之福。自港府於十月與越南政府達成協 議後,過去㆕個月來,再無船民抵港,而離港的船民㆟數亦保持穩定。我們現在可以 對這問題作出更具深度的探討。
難民
安排難民移居外國的工作進展良好,輪候㆟數由兩年前的 12000 ㆟㆘降至現時的 4000 ㆟。然而,英國雖曾承諾收容 2000 名難民,但在過去㆔年,所收容的難民只有 1083 名而已,表現令㆟十分失望。港府應促請英國政府不要㆒再拖延,馬㆖安排承諾 收容的其餘難民移居該國。同樣令㆟感到失望的是,美國去年只收容了 768 名難民,
數目較澳洲和加拿大所收容的為少。
加強溝通
在現時滯港的 53000 名尋求庇護㆟士㆗,已有越來越多㆟明白到只有返回越南才 有前途可言。不過,若要使這些㆟士參加志願遣返計劃,我們便必須改善各個層面的 溝通。
我們所要應付的是㆒群傾盡家財,㆒心希望在外國過新生活的㆟,這些㆟士和香 港㆟㆒樣,有 許多共同的期望。我們必須明白,他們萬不得已才返回越南。香港的 政策必須堅定不變,但實施時則須體恤民情及不可感情用事。溝通是達致成功的鑰匙。
自願遣返計劃若要取得尋求庇護㆟士的信任,就必須讓他們知悉計劃的運作詳 情。可以理解的㆒點,就是尋求庇護㆟士總希望可以確實知道他們的處境。若他們自 願返回越南,以後的情況將會怎樣?他們須等候多少時間?等候期間會被安置在那 裡?他們將可獲得那些款項及於何時獲取該等款項?家鄉㆟士會否期待他們的回歸? 聯合國代表何時會到越南探訪他們?我建議有關方面應編印內容詳盡的單張,向他們 解釋㆖述各項問題。有關方面亦可考慮透過錄影帶、海報及其他媒介達到溝通的目的。
16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
越南正經歷急劇的轉變。本港羈留㆗心的船民大多都是在出現這些轉變前便已離 開越南。他們所知關於越南的消息經已過時,因此,實有需要向他們提供越南現時情 況的資料。直至目前為止,雖然根據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的船民已達 16000 ㆟,卻 從無 象顯示這些㆟士曾受到任何虐待。這項重要的訊息必須盡量透過不同的途徑向 船民解釋及強調。關於歐洲共同市場向越南村莊提供的援助計劃,以及其他的援助計 劃,亦應向船民作出詳細的報導。
然而,以現有的輔導水平來看,我實無法明白當局如何能夠向船民傳達㆖述的訊 息。若要成功解決問題,香港必須增聘能操越南語的輔導員及傳譯員。目前在營內工 作的此類輔導員究竟有多少㆟真正了解越南現時的情況呢?據我理解,現時約有 40 名稱為「輔導員」工作㆟員,他們除負責向船民解釋越南的情況外,還要負責其他多 項工作。以 40 名輔導員照顧 53000 名尋求庇護㆟士,顯然並不足夠,這個比率實有需 要大幅提高。
我們需要考慮增設新的溝通途徑。我曾接獲白石難民營自由雜誌編輯的來信。他 們在信㆗指出:
「作為尋求庇護㆟士的代表,我們謹此鄭重聲明㆒點,就是我們認為我們沒權告訴同 胞他們必須返回越南。我們希望能夠做到的工作,是搜集及刊登㆒些資料,幫助同胞 -
份了解真實的情況,使他們可以就其前途作出明智的決定,尋求庇護㆟士有需要知 道收容國的經濟衰退情況、失業率及歧視事例。他們亦須知道美國對越南的政策、現 時在越南呈現的國際貿易前景,以及越南的改革政策等各方面的資料。」
現時港府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有否提供這些資料?
志願機構亦可以在此方面發揮作用。這些機構有許多盡心盡力的僱員,日常與尋 求庇護㆟士保持密切聯繫,甚得他們信任,而且深切明白尋求庇護㆟士所關注的事項。 我因此促請政府及本局議員與這些機構保持對話。
羈留㆗心必然會謠言㆕散,眾說紛紜。亦有㆟會抱存幻望。為免㆟心紊亂,我希 望港府和聯合國機構應盡量開誠布公,並物色及招聘能將真相傳達的㆟士。我們所需 要的並不是高壓推銷術,而是有助爭取船民信任的溝通。
㆖述的部份措施將需要額外撥款始可以推行,相信本局議員會對此事加以考慮。 撥款過程越迅速,香港納稅㆟的重擔就越早能夠獲得紓緩。因此,但凡有助自願遣返 計劃早日達成目標的輔導及其他方案,我們均樂於支持,考慮通過其所申請的撥款。
減少官僚程序
現時,自願遣返㆟士由提出願意遣返至真正踏㆖飛機期間的㆒段時間實在拖延得 太長。此種拖延會引起他們的不安和沮喪。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