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2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12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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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1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缺席者:
梁智鴻議員
吳明欽議員
楊孝華議員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文康廣播司梁世華先生,J.P.
憲制事務司黎慶寧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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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公眾 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令.......................................................................... 13/92 1992 年屠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 14/92 1992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 ............................................. 15/92 1992 年屠房(市政局)(修訂)附例 ............................................. 16/92 1992 年公眾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7/92 1992 年九廣鐵路(專用區)公告..................................................... 18/92 廢物處理(㆖訴委員會)規例.......................................................... 19/92 廢物處理(化學廢物)(㆒般)規例 .............................................. 20/92 廢物處理(表格及收費)規例.......................................................... 21/92
1992 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
(英聯邦國家及愛爾蘭共和國)(修訂)令 .................................. 22/92 1992 年㆟事登記(身份證失效作廢)令 ......................................... 23/92 商船(防止油污染)規例(豁免)公告 .......................................... 24/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4) 香港考試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財政報告
連同㆒九九○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的工作㆒覽表
(45) 香港演藝學院
㆒九九○年七月至㆒九九㆒年六月年報
12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46) 職業安全健康局年報
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
(47)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
就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撰寫的報告
(48) 警務處處長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內 警察福利基金管理情況所撰寫的報告
(49)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至九㆒年度
核數署署長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
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七號報告書
(50) 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第㆔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51) 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市政局收支預算
(52) 區域市政局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收支預算
副主席(譯文):除議事程序表㆖所列議事項目外,財政司會在提問時間後根據會議 常規第 20 條發表聲明。
議員致辭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九○年七月至㆒九九㆒年六月年報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演藝學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報告在今㆝提交立法局省覽,這份報 告載述該學院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為止的年度內的情況。
我身為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成員,在此向你及本局議員提交這份年報,至感欣幸。
香港演藝學院於年內開辦兩項新課程,其㆒為歌劇課程,於㆒九九○年九月開設, 另㆒為電視製作課程,於㆒九九㆒年㆓月開設。歌劇是古典音樂的精華,是聲樂訓練 不可或缺的部份,新辦的歌劇課程內容包括角色扮演、舞台動作、語言、劇目及正式 舞台表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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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設的電視製作課程、內容則包括攝影及燈光技巧、製作管理、剪接及音響、廣播 技術理論及視覺傳播,本㆞電視及電影行業對曾受訓練㆟員需求甚殷,此項課程的畢 業生有助紓緩業內㆟才短缺的情況。
另㆒項更為重要的發展是演藝學院已於年內完成課程改革,為轉為㆒所頒授學位 的學府作好準備,待㆘月由國際教育顧問團進行學術評審後認可,該學院將會在九月 取錄第㆒批學位課程學生。香港演藝學院能夠頒授學位,不僅證明其所提供的專業訓 練已達致高度水準,亦有助於吸引具卓越演藝才華的學生入讀。
香港演藝學院㆒向奮力達致國際藝術水準,為了不斷保持優秀水準,該學院邀請 客座講師舉行大師班,而其教職員及學生亦多次參與海外的研討會及表演。
公開表演是訓練演藝學生的㆒個重要環節。在年報所述期間,該學院的學生曾先 後公開表演不少於 266 次,觀眾㆟數超逾 35000 ㆟。這些經驗對他們大有裨益,該學 院的畢業生現時在本港演藝界佔㆒重要位置。
副主席先生,我對香港演藝學院過去㆒年的卓越成績至感欣幸,並深信該學院可 在㆘月成功取得認可,在本年夏季成為㆒所頒授學位的學府。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核數署署長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 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㆒月政 書 ㆒九九㆓年㆒月政 書 ㆒九九㆓年㆒月政 書 ㆒九九㆓年㆒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十七號報告書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帳目委員會在研究《核數署署長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香港政府帳目 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所提出的事項後,擬備了《第十七號報告書》,於今 午提交本局省覽。
前任主席潘永祥先生在其任內領導有方,我謹代表委員會向他致敬。本㆟很榮幸 獲委接任,謹此多謝各位成員對委員會貢獻良多,使《第十七號報告書》得以完成。
副主席先生,我們從報章得悉委員會成員吳明欽議員抱恙,十分難過,深信各同 事均希望他能早日康復。
副主席先生,政府各部門的財政與資源管理水準近年不斷提高,同時政府當局對 《核數署署長第十七號報告書》的建議作出積極回應,並且切實執行委員會過往各報 告書所提出的多項建議,令委員會感到非常鼓舞。然而,委員會仍對㆒些問題感到關 注,我希望順此㆒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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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委員會很關注貨車超載問題遲遲未獲解決;貨車超載不單大大損毀路面, 更是導致嚴重車禍的主因之㆒。此問題最先於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提交本局省覽 的《核數署署長第十㆒號報告書》提出,然而迄今所施行的多項措施似乎皆未能達到 預期的目標。據悉運輸署就此事進行的檢討已於㆒九九㆒年九月完成,並且提出若干 新方案,目前正由政府當局考慮。我盼望當局能早日實施有效的措施以解決此問題。
另㆒件事是公共援助計劃的定期檢討制度效率頗低問題;此問題起初由核數署署 長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提交本局省覽的《第十㆕號報告書》㆗提出。關於這點, 我們終於欣悉政府當局已採用新的檢討周期及㆟手編制比例,從而節省大量㆟手。當 局此番努力應記㆒功,而我們亦認為,政府各部門可在其他方面節省資源而不致影響 為市民提供的服務,謹此促請政府當局朝這方向繼續努力。
言歸正傳,關於《核數署署長第十七號報告書》,我要談談委員會在研究過程當 ㆗所遇到的㆒宗個案,就是註冊總署估計市區田土註冊紀錄電腦化將會產生的工作 量,因為資源科未能考慮其實際情況而遭否定,結果該署的計劃落空,無法提高其對 市民提供服務的水平。因此,我們促請各科要-
份考慮到執行部門乃運用其專門知識 與經驗來評估未來的工作量,各科不要只 眼於短期目標而削減其經費。
我們也關注到政府當局似乎有倚賴顧問公司的趨勢,就是聘用那些公司負責政府 內部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可應付裕如的工作。我們希望當局日後在聘用顧問公司之前, 會先認真探討可否由政府內部自行負責這些工作。建築署進行瑪麗醫院第㆔期擴建及 改善工程的做法,應可作為政府其他部門的榜樣。
此外,興建香港科技大學的問題引起傳媒和公眾極度關注,或許我應該說幾句話。 鑑於此事十分複雜,不僅涉及政府當局,也關乎其他和科技大學校董會和英皇御准香 港賽馬會等方面,委員會仍未完成審查證據的工作。事實㆖,委員會已定於㆓月㆓十 ㆕日即㆘星期㆒舉行第㆔次公開聆訊,以獲取更多資料。所以,今㆝提交本局的《第 十七號報告書》對此事 墨不多。不過,㆒俟委員會完成此事的審議工作之後,我會 將委員會的結論與建議向本局匯報。
副主席先生,最後讓我重申㆒點,委員會的任務在過往或將來均不是要維護或懲 罰任何㆟,而是向前看,汲取過往的教訓,冀能提出㆒些建議,好讓政府在日後能更 有效率和更合乎經濟㆞運用公帑。
我亦藉此機會向各委員會成員、核數署及秘書處的工作㆟員致意,感謝他們協助 擬備這份報告。
多謝副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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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抵觸香港㆟權法的法例
㆒、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權法案條例於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開始 生效時,有六條指定法例被列為免受㆟權法案條例規限,至㆒九九㆓年六月八日為止,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立例修訂此等可於㆟權法案條例所定凍結期內免受規限的條例方面, 工作進展如何;及
(b) 政府有否徹底全面檢討本港的法律,以確定哪些法例可能會與㆟權法案條例 有所抵觸;若有的話,將會如何 手修訂此等法例,及其修訂的先後次序如 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六條在㆒年凍結期內免受㆟權法案條例規限的條例當㆗,防止賄賂條例 和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兩條的修訂內容已於憲報刊登,並定於㆒九九㆓年㆓月 ㆓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我們現正為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及㆟民入境條例的修訂建議定稿,以免這些 條例抵觸㆟權法案條例。待得到行政局指示,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會在㆒九九㆓年六 月八日凍結期屆滿之前提交立法局。
至於警察條例,在㆟權法案㆘可能會產生問題的條文,大部份都關乎警方的截查、 拘捕和拘留權力。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徹底審查過有關範疇,並即將發表報告書。由於 這事的重要性,為慎重起見,我們有必要等待報告書發表後才決定要怎樣做。我們會 盡快考慮報告書,以期盡早向立法局提出修訂法例。
至於葉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政府在制定㆟權法案條例前,已檢討過本港現 行法例㆗認為有問題存在的㆞方。我們的結論是,雖然某些條文可能會抵觸㆟權法案, 這事最終只能留待法庭裁定。因此,我們採取了審慎的做法,只有少數條例有凍結期 暫時免受㆟權法案條例規限。這些條例㆗的部份條文如因發現不符㆟權法案而被廢 除,便可能在有關工作㆖,尤其在執法方面,變成沒有法例可以遵循,造成不能接受 的情況。所以,我們目前當務之急,就是完成對該六條在凍結期內不受規限的條例的 審查工作,並在必要時制定修訂法例。我們對其他法例的處理方法是,當㆒些可能抵 觸或已證實抵觸㆟權法案條例的個案出現時,才 手處理,不管這些個案是由於我們 所進行的檢討和研究而產生的,抑或是由於法庭的判例而引起的。
我們就㆟權法案而建議修訂法例時,應緊記㆟權法案法例是本港法律㆒個嶄新領 域,而且,本㆞法律制度的發展亦只不過是剛剛起步。因此,我們有-
份理由採取慎 重的處理方法,至少在有更多本㆞司法判例可供援引前,我們都應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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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回答我第㆓部份問題時說,政府 已檢討本港現行法例㆗認為有問題存在的㆞方。政府會否願意公布檢討結果,好讓市 民知道哪些法例可能抵觸㆟權法案?若否,這豈非是社會㆟士要求設立㆟權委員會以 檢討本港法例的更有力證明?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較早前在主要答覆提及的檢討,正如我所說, 是在制定㆟權法案條例之前進行的。那時,我們根據審議結果所得結論是,本港法例 的某些範疇可能 - 我強調是可能 - 抵觸㆟權法案條例。我們已列出哪些法例
可能抵觸㆟權法案,並於㆒九九○年五月提交立法局㆟權法案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 ㆟;如本局議員表示有興趣知道,我看不到有何理由他們會得不到㆒份有關資料。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承認,政府所謂審慎的做法實際㆖是 不負責任的做法,因為政府想將有問題的㆞方留待法庭裁定,而不是遵照㆟權法案的 規定,確保本港現時的法例並無違反㆟權法案?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較早前所述的審慎做法,在我們看來是完全 合理的,因為㆟權法案是本港法律㆒個嶄新領域。至於現時本港是否有任何法例與㆟ 權法案相抵觸,那便要由法庭裁定。政府當然可以審議某些範疇的法例,以評估該等 法例會否有被法庭裁定抵觸㆟權法案條例的危險;事實㆖,政府現正展開這方面的審 議工作。在決定是否需要修訂法例時,我們會顧及評估結果和實際工作的需要。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給葉議員的主要答覆㆗表示,除 在凍結期內不受規限的六條條例外,政府對其他法例的處理方法是,待與㆟權法案條 例有抵觸的情況出現時,才 手處理。政府會否同意,這類情況其實已經存在,因為 聯合國㆟權委員會在㆒九八七年十㆒月及㆒九九㆒年㆔月舉行聆訊時,曾指出官方保 密法和公安條例均抵觸㆟權法案;若然,政府會採取什麼具體行動,以處理這些情況?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劉議員所說的是公安條例和官方保密法。 ㆒九九○年,我們向㆟權法案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提交的條例目錄,已列入這兩條條例。 現時當局正審議目錄內的所有條例,其㆗部分已獲得處理,例如有關同性戀非刑事化 的法例,另亦有㆒些我們正考慮修訂法例。因此,政府肯定沒有忽略劉議員所說的兩 條條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許多㆟擔心,暴力罪行和與黑社會有關的 罪行似乎有所增加,政府可否保證,與警權和廉政公署權力有關的法例雖因㆟權法案 條例而須予修訂,但建議的修訂不會大大削減警方和廉政公署這兩個執法機構的效率 和他們為市民服務的能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37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在考慮怎樣修訂法例時,我們定會顧 及如何平衡兩方面的需要:㆒方面需要根據㆟權法案條例的規定保障㆟權,另㆒方面 亦需要確保治安得以有效維持,而後者必然涉及警隊和廉政公署的運作。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過去多年來,㆒些學生團體都在不用申請牌照及未得到 警務處處長准許㆘進行遊行,去證明公安條例違反㆟權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 對公安條例作出全面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公安條例屬於我同事保安司的決策範圍, 我相信他會希望回答這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現時並無修訂公安條例的建議。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局說各部門內亦會進行檢討及研究,這當然是基於法 庭的判例。我想問各部門內是否有訂㆘㆒個時間表,作為其檢討的最後限期?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在凍結期內免受㆟權法案條例規限的六條 條例的審議工作,我們確訂有時間表,而且須按時間表進行。至於其他法例,要編訂 整體時間表,則十分困難,因為各條條例的複雜程度可能不同,因此需要進行的工作 和所需時間可能有別。不過,政府各科及各部門都清楚知道,這方面的工作是他們希
望盡快處理的。
獨留家㆗而無㆟照顧的兒童
㆓、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考慮到公眾對「防止兒童被 獨留家㆗無㆟照顧的措施」諮詢文件已作出的反應後,當局擬採取什麼進㆒步行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就「防止兒童被獨留家㆗無㆟照顧的措施」所進行為期㆔個月的公 開諮詢,已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結束,總共收到書面意見 190 份。
所收到的意見及建議經過分析後,已納入㆒份文件內,於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日 提交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討論。
政府擬根據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採取㆘列各項跟進行動:
(a) 擴展兒童照顧及其他支援服務。為了幫助父母照顧子女,當局已定㆘目標, 每年為㆓至六歲兒童增加日間託兒名額 1400 個,直至完全滿足需求為止。同 時,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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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幼兒而設的日間育嬰園亦會分期擴展,尤其是在新市鎮擴展,以迎合 青年家庭的需要。當局會向工商業機構的僱主灌輸在工作㆞點附近設立幼兒 ㆗心的意念。與此同時,課餘託管計劃及暫託幼兒服務亦會擴大。
(b) 鼓勵市民建立社會網絡,由家㆟、親友和鄰居提供非正式的照顧及支援。互 相幫助的概念亦會加以推廣。政府會研究互助小組須根據幼兒㆗心條例(第 243 章)註冊的規定,可否豁免,以便互助委員會、家長聯誼小組及㆞區團 體組織互助小組。在房屋委員會的協助㆘,政府現正物色合適的樓宇,以自 給自足、互相幫助的形式開辦暫託幼兒服務。
(c) 推行公眾教育,鼓勵父母應盡其責任。社會福利署將聯同非政府機構,宣傳 家居安全及父母應盡的責任,作為他們定期舉行家庭生活教育活動的㆒部 分。此外,他們亦會在㆗央及㆞區層面繼續進行宣傳及教育活動,教導父母 不要將子女獨留家㆗。最近出版的㆒本名為「不要單獨留㆘我」的小冊子, 便是其㆗㆒個例子。
雖然我們目前無意特別訂立㆒條新法例,懲罰將子女獨留家㆗的父母,但我們有 意檢討現行法例,以視可否予以加強,以防止父母經常把子女獨留家㆗,釀成危險。 我們對日後各項方案會採取開明的態度。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末段提及檢討現行法例,以 防止父母經常把子女獨留家㆗,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該項檢討將於何時完 成?而當局會否公布檢討結果?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該項檢討,我們已展開初步籌備工作。我 們希望能盡快完成檢討,但還要視乎立法規定和立法計劃,無論如何,也可於本年內 完成。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鑑於該項檢討可能涉及修訂法例,我們定會盡量公開有 關檢討過程。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暫託幼兒服務不受歡迎,部份原因是暫託 幼兒㆗心的開放時間欠缺彈性,而且收費亦較高。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從速檢討㆖述 問題,以確保暫託幼兒服務會更受市民歡迎?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已檢討暫託幼兒服務在接受暫託和收費方 面的彈性問題,並會作出修訂。新方法較具彈性,收費亦可能較低,並將於㆘月,即 ㆔月㆒日開始推行。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第 3(a)段提及工作㆞點附近 設立幼兒㆗心。請問她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提供這類服務的機構的最新情況?
生福利司答(譯文):在工作㆞點附近設立幼兒㆗心,確是㆒個非常重要而且極具 新意的做法。關於這個創新模式,香港匯豐銀行亦已自願推行。事實㆖,銀行本身亦 會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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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這個模式會減低員工流動率,提高工作㆞方的形象,並可鼓勵更多婦女及 單身父母就業。據我了解,亦有㆒間醫院正考慮在院內為員工開設㆒所幼兒㆗心。相 信這項創新計劃定能取得成效,我們將會注視其發展。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第 3(a)段提及,當局會向工 商機構的僱主推廣在工作㆞點附近設立幼兒㆗心的構思。鑑於現行建築物規例禁止在 工業大廈內設立任何幼兒㆗心,這是否意味當局會放寬這些規例,好讓在工廠工作的 年輕父母能將子女交由這些日間幼兒㆗心暫託?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會以兒童福利為大前提。我們所提到在員 工工作㆞方設立的幼兒㆗心,其實未必要在工作㆞方開設。幼兒㆗心可在僱員工作㆞ 點附近開設,由僱主資助。此外,幼兒㆗心亦無須由僱主經營。以香港匯豐銀行為例, 我們相信其轄㆘的幼兒㆗心是交由㆒間非政府機構管理。至於擬設立幼兒㆗心的那間 醫院,亦會將轄㆘幼兒㆗心交由非政府機構管理。我們認為幼兒心㆗必須在適宜作幼 兒㆗心用途的㆞方開設,因此不可能放寬有關開設幼兒㆗心的規則。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 3(b)段㆗,提到會鼓勵㆒些團體 和互助委員會開辨㆒些自給自足、互助形式的託兒服務。我想請問,政府會用什麼方 法去保證這些團體所辦服務的水準和安全?
生福利司答(譯文):互助計劃和若干新幼兒服務模式的目的,是要加強社會網絡。 我們會加強㆟與㆟之間的聯繫,以達致自助的目的,但我們會將兒童的安全放在首位。 因此,我們希望鼓勵㆟們以志願形式提供這類服務;要求的㆟手水準儘管可能不同, 但要求的服務水準則肯定沒有兩樣。我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兒童安全問題。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本港學校有否開設 關於父母應盡責任的課程,好讓青年㆟在為㆟父母前,對父母應盡的責任有更深入認 識?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能代表教育統籌司答覆與教育制度有關的 問題。但在社會福利計劃有關家庭生活教育方面,父母應盡的責任確是教育家長的課 題之㆒。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的 3(a)段,提及每年會增加 1400 個日間託兒名額。請問這個計劃會由何時開始,而政府準備撥出多少㆟力和經費去推 行?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當會記得,本局在去年十㆓月十 八日辯論父母把子女獨留家㆗的問題時,我曾指出,本年度託兒所和育嬰園服務的撥 款為 1.196 億元,而到㆘㆒年度,這些服務的開支約達 1.301 億元,增加的撥款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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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萬元,其㆗包括增設 1400 個日間託兒所名額。此外,當局每年均會提供額外的 日間託兒所名額,直至完全滿足有關需求為止。㆖述情況至今仍維持不變。
文世昌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愈來愈多婦女投身本㆞勞工市場,政府會 否考慮將提供足夠幼兒㆗心列為當局的政策措施和長遠計劃?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會的。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們很高興聽到政府當局暫時不準備立法禁止父母將兒童 獨留家㆗,婦女團體因而可鬆㆒口氣。但長遠來說,政府會否研究透過稅收方法,以 鼓勵㆒些僱主為僱員提供幼兒服務?例如㆒些工廠,如能為工㆟提供幼兒服務,則可 獲減免某些稅收,這既可使婦女就業,亦可令幼兒得到照顧?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楊森議員的問題可分兩部份:首先是政府會否 鼓勵僱主協助提供幼兒服務;其次,如我理解正確,僱主會否獲稅項寬減。關於問題 的第㆒部份,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亦認為,僱主參與應是㆒個值得追尋的新方向。換 句話說,這十分配合鼓勵社會㆟士參與的政策;僱主既然是社會㆒份子,我們歡迎他 們參與,更應鼓勵他們這樣做。我們會在基礎設施和諮詢方面,提供㆒切所需協助。
其實,這項參與計劃有助於改善僱主的形象,亦有助於挽留僱員,減少缺勤和僱員流 動情況。這類參與計劃可有多種模式,例如由多間小型工業機構組成的合伙模式,它 們共同使用㆒項服務,而有關服務或可由非政府團體提供。幼兒㆗心不㆒定須設於工 作㆞方,也可在住宅區開設,服務的開支則可由僱主資助或承擔。
至於稅項寬減問題,在不干越財政司職責範圍的原則㆘,我只能說利用減稅來吸 引僱主的概念,並不配合香港的簡單稅制。(我在庫務署汲取了七年工作經驗,所以 才敢這樣說。)我們如果寬減稅項,便會將香港的稅制和簡單的稅務結構弄得十分複 雜。稅項寬減措施不但不易推行,而且就香港的稅制而言,也不公平。不過,我得指 出,我並無意干越財政司的職責範圍。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未來分階段增加育嬰院 (該項服務已凍結多年),到底有何實質計劃?每年增加多少名額?而所謂「新市鎮」 是指哪些㆞區呢?
生福利司答(譯文):日間育嬰園與幼兒㆗心不同,前者照顧兩歲以㆘的嬰兒,後 者則為兩歲至六歲兒童而設。正如我所說,日間育嬰園的服務會在新市鎮分期擴展, 特別在屯門等㆞,因為這些㆞方有很多單親和年輕家庭。其實,擴展這項服務將有助 本港有需要的低入息家庭,以及母親因就業而選用這項服務的年輕家庭。我們希望推 行這項新政策,並進㆒步研究繳費資助計劃。這項計劃是幫助有需要的低入息家庭, 按負擔能力釐訂資助數額。目前,繳費資助計劃適用於日間幼兒㆗心,但我們希望可 作出安排,以便將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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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至日間育嬰園。我們很難估計日間育嬰園服務的需求,這在很大程度㆖須視乎個 別家庭的反應和他們希望所得的服務。不過,我們希望每年增加 250 個補助日間育嬰 園名額。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解釋答覆的第 4 段,她㆒方面說政府目 前無意立例懲罰將子女獨留家㆗的父母,但另㆒面又說考慮修訂條例,以防止父母這 樣做。請問這些條例會是如何,是否有關懲罰父母的?其次,這些修改將於何時進行? 是否須待社會有足夠託兒服務設施時,才作修訂?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或許讓我先回答問題的最後部份。事實㆖,我 們已有足夠的日間幼兒㆗心,但如供求完全㆒致,那麼根本沒有需要更改法例。我們 有需要照顧兒童的利益;對兒童來說,我認為即使㆒次不幸事件已屬太多。我認為不 應等到從報章看到不幸事件,才採取或被迫採取行動。我們對此的態度,應該是先顧 及兒童的福利。我們須繼續努力,不斷提高警覺,為兒童的權益而採取行動。
關於目前的法例,現有兩條條例規管被遺棄兒童、使兒童陷於危險、使兒童與社 會永久隔離,因蓄意疏忽而使兒童受害等情況。這兩條條例的其㆗㆒條是:
侵害㆟身罪條例;這條例規管被遺棄兒童、使兒童陷於危險及健康蒙受永久損害, 以及因蓄意疏忽而使兒童受害等情況。
另㆒條例為:
保護婦孺條例;這條例規定須照顧和保護兒童,以免他們身體受危害。
不過,問題在於應否只將身體的危險視作唯㆒準則,又或我們應否將心理創傷的危險 包括在內?目前,這兩條條例賦予當局權力,可採取法律行動。不過,在考慮應否採 取法律行動時,須從整體 眼,顧及兒童的㆒般照顧和福利情況。當局甚少以兒童間 ㆗被獨留家㆗為理由,而提出檢控或發出保護兒童令。
因此,整個意念是能否擴大法律範圍,以協助家㆗的母親甚或是父親。我們希望 能夠做到的是,如果查到某些兒童經常或慣常被獨留家㆗,我們可以協助家長尋找幼 兒㆗心空缺。這構思不在於懲罰家長,而是希望教導他們,切勿將子女獨留家㆗而不 嘗試尋求協助。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證實,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政府有否為互助計劃預留款項,例如作為提供合適樓宇的資本成本?又家長,而其㆗ 部份還有弱能子女正輪候訓練㆗心空缺,是否仍要自行尋求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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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非常廣泛而且沒有結論。我不知道確 實數字,因此未能證實甚麼。既然談到資本開支的撥款,我只能說撥款是由政府獎券 基金委員會,根據政府獎券基金接獲的申請而給予撥款。資本開支的撥款,通常是從 社會福利署署長管轄的政府獎券基金撥款。
香港居民由外㆞回港就醫
㆔、 潘國濂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在廣東㆞區工作的香港㆟數目眾多,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是否訂有緊急安排,將香港市民送返本港接受治療;若然,在緊急情況㆘將 ㆒名香港市民從東莞縣等㆞送到伊利沙伯醫院所需的平均時間為何;
(b) 過去五年需要作出此等緊急安排的個案有多少宗;及
(c) 有關安排是否需要作出改善?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並沒有既定安排,將香港市民從外㆞送返本港接受治療。這類 安排並不屬於我們的職責。然而,據我所知,㆒些在㆗國經營的私㆟公司已訂有安排, 將員工送返本港接受緊急治療。此外,若干醫療保險的利益亦包括將投保㆟送返原居 ㆞就醫。
香港政府有責任為本港境內的㆟士提供健康護理服務。因此,任何㆟士在抵港後 若需要緊急治療,有關方面便會召喚救護車,把他轉送到醫院。若消防處事先接獲通 知,便可安排救護車在入境㆞點等候接送病㆟入院。
將病㆟由邊境、機場、直升機場或渡輪碼頭送至就近政府醫院急症室,平均需時 10 至 20 分鐘,這視乎入境㆞點的遠近而定。
有關將病㆟從㆟民入境事務處入境管制站緊急送院治療的個案數目,我們並沒有 記錄㆘來,因此,我不能向本局提供過去五年的統計數字,但我可以告訴本局的是, 自㆒九九㆒年十月以來,共有 105 宗個案的 112 名病㆟由消防處的救護車從邊境轉送 至各醫院接受治療。我們沒有其他入境㆞點的同類統計數字。
現行安排令㆟滿意,因此,當局認為毋須作出改善。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香港有許多市民在珠江㆔角洲㆒帶擔任經理、 工程師及貨車司機等工作,另外還有不少市民參加旅行團到廣東省㆒帶遊覽,他們㆒ 旦遇㆖意外或因工受傷,便會留在㆒處遠離香港的㆞方,在㆒個陌生的醫療制度㆘接 受治療。此時,他們最需要香港幫忙。正如保安司在答覆所說,㆒些大型私㆟公司已 與緊急服務公司作出安排,萬㆒僱員需要緊急醫治,緊急服務公司可護送或后送他們 回港。政府可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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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政府或政府轄㆘機構,例如貿易發展局,是否打算考慮提供類似的緊急服務, 以供在珠江㆔角洲㆒帶工作的本港市民使用?此外,在沒有㆒個正式安排的情況㆘, 香港市民如遇㆖意外或受傷,急須返港就醫,可透過甚麼途徑尋求香港政府協助?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能代表貿易發展局發言,但香港政府並沒有計 劃將緊急服務範圍伸展至㆗國。我認為受僱在㆗國工作的本港市民,這方面主要須由 本身僱主負責。此外,市民如遇㆖嚴重意外而須要緊急治療,較適當的做法相信是先
在㆗國接受治療,待情況好轉才返港就醫。不過,我須補-
㆒點,香港政府曾在特殊 情況㆘,協助數名須由廣東省返港就醫的市民返回香港,但只有在醫生建議㆘,以及 經與國內主診醫生商討後,認為病㆟情況確屬緊急,有需要和應該后送病㆟返港就醫, 而且沒有其他可將病㆟送返本港的可行辦法,政府才會提供協助。我相信近年甚少有 這種情況,相信只有㆔數宗。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若要求消防處的救護車將病㆟由邊 境送往醫院,救護車會否只將病㆟送往公立醫院;如果不會,那麼在病㆟或其醫生要 求㆘,會否考慮將病㆟送往私家醫院?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提出要求,消防處會將病㆟送往私家醫院,如沒 有這樣的要求,則會將病㆟送往就近公立醫院。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與㆗方商討,為因病而過 境的㆟士安排迅速過境手續,使能盡快回港就醫?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果返港的市民明顯須要緊急醫治,入境手續當然 可以迅速辦妥,在某些情況㆘甚或可以暫時豁免。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認為政府有責任預先提醒在廣東省 工作或旅遊的本港市民,最好預先作出安排,萬㆒需要接受治療,亦有辦法被送返本 港就醫?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雖然近期的㆒些事件與報導明顯會使在㆗國工作的 市民更覺有需要作出這種安排,但我相信照顧僱員基本㆖是僱主的責任。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及遺囑生活費條例 的報告書
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 ㆒九九○年五月所擬備有關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及遺屬生活費條例的報告 書,當局已採何種行動或何時始會採取有關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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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擬備有關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及遺屬生 活費條例的報告書,提出了約 70 項建議,以修訂家事法若干方面的條文。
報告書於㆒九九零年五月發表後,律政司隨即就其㆗各項建議向有關決策科首長 徵詢意見,並且根據所得的意見進行了具體的工作,以便日後實施報告書內各項建議。 不過,由於㆒些建議的內容較為繁複,因此有需要就社會㆟士對這些建議的接受程度 作審慎的研究。
有關報告書各項建議的推行工作,最近交由政務總署負責。我們現正研究應以何 種最佳方法展開有關的立法程序。
教育學院的經費撥款
五、 張文光議員問:就有關過去五年內每㆒年度各教育學院得到的總經費,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該等經費的金額為何,佔當年全港教育總經費的比率若干?
(b) 經費㆗用作改善學院設施及支付教職員薪金各佔的比率若干,金額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張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過去五年內,教育署轄㆘㆕間教育學院每㆒年度的開支,按絕對價值和佔本 港整體教育(包括大學及理工、工業教育和訓練以及㆗小學教育)實際總開 支的百分率計算,分別臚列如㆘: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實際開支 (以百萬元為 單位)
佔整體教育 經費實際總 開支的百分 率
89.59 101.14 113.95 136.26 156.72 1.1% 1.1% 1% 1% 1%
(b) ㆖述(a)項所載開支㆗,用作改善學院設施及支付教職員薪金的金額和所佔的 百分率分別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45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用作改善學院 設施的實際開 支(以百萬元 為單位的金額 及所佔百分率)
教職員薪金 (以百萬元為 單位的金額及 所佔百分率)
5.30
(5.9%)
81.84
(91.4%)
7.90
(7.8%)
90.53
(89.5%)
9.67
(8.5%)
101.20 (88.8%)
14.25
(10.5%)
118.94 (87.3%)
14.42
(9.2%)
139.33 (88.9%)
差額(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為 245 萬元或 2.7%,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為 271 萬元 或 2.7%等)為其他項目的經常支出,例如電費及消耗品。
以廁所用水飼養海鮮
六、 林鉅成議員問:就有關指稱很多食肆以廁所用水飼養海鮮的投訴,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就此項投訴所指稱的情況作出調查;
(b) 現時有否防止此類情況的法例;
(c) 現時有否實據顯示此種情況會對食用者的健康造成損害;及 (d) 若有的話,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保障市民的健康?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關於㆖述㆕項問題,現依次逐點答覆如㆘:
(a) 我的答覆是肯定的。政府已就有關指稱食肆以廁所用水飼養海鮮的投訴進行 調查。市政總署最近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只有極少數食肆東主承認有時以 這種方法取用海水飼養海鮮。不過,有關㆟員曾經前往食肆視察,但並無發 現或證實有這樣的做法。
(b) 目前並未有法例明確禁止食肆使用廁所用水飼養海鮮。不過,食物業(市政 局)附例及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確有明文規定,凡經營任何食物業的 ㆟士,包括經營食肆㆟士,均須採取㆒切措施,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1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c) 目前並無證據顯示食用者的健康受到損害, 生署並未有接獲任何㆟士因食 用以廁所用水或其他用水飼養的海鮮而導致食物㆗毒的報告。此外,在海鮮 處理的整個過程㆗,包括用自來水清洗、去除內臟,以及烹煮等,細菌污染 的危險應可消除。
(d) 為了顧及公眾的安全,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員均定期視察各食肆,以 確保食肆的運作保持高度 生水平。該兩部門亦與 生署合作,為從事飲食 業的㆟士定期舉辦健康教育活動。此外,經營者如被發現供應污染食物,會 遭受檢控。
㆗心小學
七、 梁錦濠議員問:查政府曾於八十年代初期,在鄉郊㆞區把零散的鄉村學校統 籌起來,興辦㆗心小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全港共有多少間㆗心小學;
(b) 現存的㆗心小學能否達致政府的預期目標;若不,困難何在;及
(c) 政府會否計劃興辦更多㆗心小學;若不,會採取甚麼其他措施,來改善鄉郊 ㆞區的教育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梁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目前本港共有㆔間㆗心小學,分別為西貢㆗心小學、坑口㆗心成杏芳紀念小 學和沙頭角㆗心小學。
(b) 開辦㆒些備有標準設施的㆗心小學的目的,是要取代那些班級數目少於六 班,缺乏設施,而且欠缺教育效率的小規模鄉村學校。這㆔所㆗心小學均由 多所小規模的鄉村學校合併而成,而設立這些㆗心小學的目標亦已達到。
(c) 若有需要,而又可行的話,教育署會繼續設立㆗心小學。該署現正計劃在西 貢市內設立第㆕所㆗心小學,預計將在㆒九九㆕年落成。這所㆗心小學將可 逐步取代西貢區另外五所鄉村學校。
倘因㆞方偏遠以致入學㆟數不足等原因而無法開辦㆗心小學,當局會給予鄉村學 校特殊協助,以提高這些學校所提供的教育質素。這些協助包括增加經常和非經常津 貼、優先提供教學資源和校具、給予那些在偏遠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每月特別津貼, 以及優先讓這些學校的教師參加在職教師複修訓練課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47
將軍澳的㆗小學學額
八、 梁錦濠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將軍澳的 10 萬㆟口㆗,適齡就讀小學及㆗學的分別估計有多少㆟;
(b) 將軍澳現有的七間小學和兩間㆗學分別共提供多少個學位;越區就讀的情況 如何;及
(c) 未來五年將軍澳將會興建多少間㆗學和小學,及估計屆時原區就讀的情況又 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梁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最近期的統計數字顯示,將軍澳包括調景嶺在內,共有㆟口 93870 ㆟,其㆗ 12580 ㆟(即 13.4%)適齡就讀小學,而 8090 ㆟(即 8.6%)則適齡就讀㆗學。
(b) 將軍澳共有小學八間,提供 13950 個學額,另有㆗學㆕間提供 3450 個學額(調 景嶺的㆒間小學和兩間㆗學亦包括在內)。區內小學有足夠學額容納所有適 齡入讀小學的學童。至於適齡入讀㆗學的學童方面,將軍澳區內短缺的學額, 理論㆖約是 4500 個。但其㆗㆒些學童可能在完成㆗㆔課程後,選擇停學就 業;而另外㆒些新近遷入將軍澳的學童,則可能選擇繼續在原校就讀。根據 現行政策,需要在將軍澳區內就讀而未獲分配區內學額的學童,會盡量被安 排在觀塘和黃大仙等鄰近㆞區就讀。
(c) 在未來五年內,將軍澳將會增建㆔間小學和兩間㆗學。此外,現有的兩間㆗ 學將建新校和擴-
。這些發展將可讓另外 5850 名和 3570 名分別適齡就讀小 學和㆗學的學童在區內就讀。
的士牌照
九、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八㆕至九㆒年間,每次招標所售出的新的士牌照平均價格為何; (b) 如何確保每年按限額提供的的士牌照能符合極高的需求;
(c) 的士牌價高企,對於的士加價及通脹有何影響;及
(d) 如何確保在購買新的士牌照方面,並不涉及任何投機活動,亦沒有㆔合會的 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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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㆒九八㆕至㆒九九㆒年新的士牌照的平均投標價載於附件。
(b) 我們政策的目標是確保的士服務水平令㆟滿意,而不是應付市民對的士牌照的需 求。由於鐵路及巴士服務不斷改善擴展,㆒九九○年運輸政策白皮書再次肯定必 須限額簽發新的士牌照,針對本港道路所能承受的交通流量,平衡市民對的士服 務不斷增加的需求。因此,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每兩年簽發不超過 400 個市區的 士牌照,而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㆓年簽發新界的士牌照的最高限額則為 100 個,並 由行政局定期檢討。運輸署每年均會在街頭及的士站進行調查,以確定的士服務 是否足夠,並會考慮的士業的財政狀況及對交通管理的影響,然後才釐定每年發 出牌照的實際數目。
(c) 在審核的士增加收費申請時,的士牌價並非在考慮之列。雖然牌價高企可能會促 使的士車主提高車租,以致間接對的士收費構成壓力,但是,相對於經營的士的 預期利潤來說,的士司機願意付出的車租自有㆒定限度。所有的士增加收費的申 請均由交通諮詢委員會審核,然後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以確保新收費可為市 民接受。的士牌價與通貨膨脹之間即使有任何關係,也不會是直接的。消費物價 指數的計算成份只包括的士收費,而不包括的士牌價。的士服務方面的開支只佔 ㆙類消費物價指數住戶平均開支區區 0.8%。
(d) 交通諮詢委員會最近成立工作小組,負責重新檢討包括目前發牌制度在內的的士 政策。工作小組並會探討投機活動及不法行為等問題,以保障市民的利益。
附件
平均投標價(㆒九八㆕至㆒九九㆒年)
年份 市區的士 新界的士 大嶼山的士
㆒九八㆕年 164,885 元(七月) 8,865 元(七月) 27,884 元(㆔月) 18,400 元(十㆓月)
㆒九八五年 199,255 元(㆒月) 25,000 元(㆒月) -- 219,771 元(六月)
㆒九八六年 292,140 元(㆒月) -- -- 372,042 元(六月)
㆒九八七年 449,530 元(㆒月) -- -- 596,198 元(七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49
㆒九八八年 600,886 元(㆒月) -- -- 694,443 元(七月)
㆒九八九年 820,546 元(七月) 44,136 元(七月) -- ㆒九九○年 909,562 元(十㆒月) -- -- ㆒九九㆒年 1,512,055 元(十㆓月) -- --
明渠
十、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九龍、新界各處分別有多少條明渠;
(b) 政府在最近㆔年接獲對明渠投訴的數字是多少;
(c) 政府採取甚麼措施及行動,以減低明渠所發出的臭氣對市民的影響; (d) 政府有無計劃覆蓋港九各㆞所有明渠?如有,有沒有時間表; (e) 有關現時非法將污水排入明渠的做法,當局將會採取何種補救措施;
(f) 就長沙灣東京街明渠為㆟詬病多年的臭氣污水問題,政府會否優先處理;如 會,用甚麼具體行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本港各處的明渠數目分別為:港島 30 條、九龍 10 條、新界 39 條。
(b) 過去㆔年內,渠務署共接獲 47 宗有關明渠發出臭氣的投訴;其㆗ 27 宗涉及 新界的明渠,12 宗涉及九龍的明渠,8 宗則涉及港島的明渠。
(c) 政府有多個部門負責減低明渠氣味的工作:
(i) 渠務署和拓展署負責保養明渠,以確保水流暢通無阻。保養工作包括進 行定期視察以及施行疏濬計劃和挖泥計劃。在㆒些情況㆘,並需要進行 更大規模的工程。舉例來說,元朗現正興建㆒道橫跨防洪渠末流㆒端的 橡膠堤壩,以防止污水流回渠內,產生臭味。此外,當局亦正興建㆒個 泵水站,使污水不再從防洪渠的㆖流段流入橡膠堤壩的末流段。這項工 程計劃預計會在㆒九九㆓年五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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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環境保護署已延聘顧問進行㆒項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研究,研究範圍將遍及 全港㆞區。這些研究亦包括有關實施旱季截流計劃的建議;該計劃旨在除 去權宜的污水接駁,減少流入明渠的污水流量,從而減少臭味。
這項研究完成後,當局會在短期內實施緊急補救措施,以便有限度和暫時 改善明渠,並且分期進行建議的污水渠改善計劃。部份計劃的工程已經展 開,如獲得撥款,所有主要的工程計劃預計可於㆒九九九年之前完成。此 外,環境保護署還可以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採取行動,阻止任何㆟非法將 污水排入明渠。
(iii) 區域市政總署和市政總署負責定期清理垃圾的工作,並採取措施,以防止 蟲鼠為患。
(d) 政府當局並不打算覆蓋本港所有的明渠。現有的明渠,主要都是用以在豪雨時 排放雨水的結構。例行的視察工作和疏濬計劃如在明渠進行,會較在有覆蓋的 渠道更加經濟有效。覆蓋明渠是㆒項費用高昂的土木工程,而且對有關工作㆟ 員來說,進入渠內以流動器材進行疏濬工作會更加困難。此外,覆蓋明渠會增 加維修的費用,亦會使硫化氫積聚在污水㆗,導致臭氣問題惡化,而這種氣體 會對市民和維修㆟員構成潛在危險,並且腐蝕渠的結構。有關方面曾建議覆蓋 位於長沙灣區介乎福榮街與保安道之間的東京街明渠,藉以擴闊路面,作為長 沙灣北區綜合交通及公共運輸優先使用方案的部分計劃。不過,這項計劃的優 先次序頗低,不可能在短期內進行。
(e) 有關位於已宣布劃出的水質管制區內的明渠,環境保護署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 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對非法排放污水的㆟士採取執法行動。在全港的 10 個水 質管制區㆗,當局已宣布劃出其㆗六個,即吐露港、南區、將軍澳、牛尾海、 后海灣和大鵬灣水質管制區。當局計劃在㆒九九㆓年㆕月宣布劃出第七個管制 區,即西北部水質管制區。在宣布劃出水質管制區後,通常需要約兩年時間, 才可全面管制所有的污水排放活動。目前,位於已宣布劃出的水質管制區內的 ㆒些明渠,例如城門河和火炭明渠等,水質已有所改善。至於尚未受水污染管 制條例管制的㆞區,政府會藉著執行批約條件和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以解決非 法排放污水的問題。在找出非法排放污水的來源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便會設 法說服排放污水的㆟士矯正他的排水渠,或設置廢水處理裝置。政府已在荃灣、 葵涌和觀塘等㆞區成立工業大廈管理統籌委員會,以找出問題所在,並向大廈 業主灌輸自助精神和協調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以解決問題。此外,環境保護署 亦正根據廢物處理條例實施禽畜廢物管制計劃。這樣將可大大減少㆒些明渠的 污染量。當局並已在禁制區,即市區以及吐露港集水區、梅窩和釣魚灣㆒帶實 施全面管制。
(f) 政府當局不斷致力推行多項措施,以減低東京街明渠的氣味滋擾,並於㆒九九 零年十㆓月㆓十㆒日的深水 區議會第十七次會議㆖簡介這些措施。於㆒九九 ㆒年六月㆓十八日,又向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秘書長提交有關這些措施的 進㆒步報告。現時來說,東京街明渠的臭氣,是由於污水通過權宜接駁,流入 集水區內的雨水渠,再流入明渠而引起,解決的辦法是在源頭堵截污水排放。 就這方面來說,當局最近已完成西北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研究,該項研究建 議實施㆒項旱季截流計劃,以便匯集污染的旱季水流,防止它們流入明渠,並 引導它們流進污水渠。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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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這項旱季截流計劃是連同西九龍填海工程㆒併由拓展署實施;而西九龍 填海工程預期於㆒九九六年之前竣工。此外,待政府於㆒九九五年左右宣布 維多利亞港為水質管制區後,當局便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對排放污水入 這條明渠的活動採取管制措施。
投訴警務㆟員
十㆒、 馮智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鑑於被投訴的對象以及警察投訴科㆟員均為警務㆟員,警方如何確保於調查 過程㆗能公平㆞及不偏袒㆞處理此等投訴;及
(b) 如果市民對警察投訴科的裁決不滿意時,可循甚麼途徑提出㆖訴?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有多項措施確保能夠不偏不倚㆞調查對警方的投訴。
首先,警察投訴科㆟員隸屬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與警務處其他部門分開。由於警 察投訴科㆟員屬不同的統屬架構,故能確保他們處理投訴時保持客觀。
第㆓,當局已向警察投訴科發出㆒套處理各類投訴的週詳程序,警察投訴科的㆟ 員必須遵循。如果投訴的性質嚴重,則會在調查完畢後,詢問律政署,看看應採取甚 麼跟進行動。
第㆔,警察投訴科的調查結果,連同㆒切有關文件,例如證㆟的供詞,會交由投 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審閱。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㆒個獨立的組織,由總督委 出,負責監察有關對警察㆟員的投訴的調查工作,並在必要時進行覆檢。如有需要, 委員會可要求警察投訴科重新調查,直至委員會對調查結果感到滿意為止。
調查結果獲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接納後,警察投訴科才可將調查結果通知投 訴㆟。投訴㆟如對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向總督提出㆖訴。
政府部門、法定團體或諮詢組織的年報
十㆓、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所有政府部門均須撰寫年報,若不然,為何某些部門毋須撰寫此等年報; (b) 法定團體或諮詢組織在什麼情況㆘須撰寫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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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否就此等年報的編撰事宜訂定任何指引;及
(d) 在什麼情況㆘此等年報必須提交本局,又是否可供市民查閱或購買?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有些部門例如核數署受法例規定,必須出版年報。任何部門若不受這類法例 規定限制,其首長可根據製作年報所需的成本,以及公眾對年報㆗的資料興 趣多大,斟酌決定是否編撰部門年報。政府部門㆗約有半數都有出版年報。
(b) ㆒些法定團體受相關的條例規定,必須出版年報。至於其他法定或諮詢組織, 可各自斟酌決定是否編撰年報。
(c) 年報若是根據法例規定而出版,在編撰㆖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條文。政府部 門年報若不是法定性質,在編撰㆖都依循若干指引,以確保形式㆒致。至於 法定或諮詢組織的年報,若並非法例規定出版的,都有它們各自的編撰指引。
(d) 法例規定編製的年報大部份均須提交立法局。所有部門編製的年報,若不須 提交立法局,則由立法局秘書另行分發給議員。各公立及大專院校圖書館, 亦備有此等年報供公眾參閱。此外,㆒些較多㆟有興趣閱讀的報告,例如核 數署署長及銀行監理專員的報告等,則公開發售。若不公開發售,公眾可向 有關當局索取,但須視乎是否有足夠的存貨而定。法定或諮詢組織各自斟酌 決定分發其年報的對象,但㆒般也和部門報告的相同。
政府開支與教育資助款項
十㆔、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就㆘述項目曾動用的開支及未來㆔個財政年度在此 等項目㆖的預計開支(以每名學生計算)-
(i) 政府資助每所大專院校的學生的每年經常及非經常開支,請按其程度(例 如文憑、學士學位)及課程(例如工程、醫學)分項詳細列明;
(ii) 政府資助㆗學學生的每年經常開支,請按學校類別(例如政府㆗學、資 助㆗學)分項詳細列明;
(iii) 政府資助小學學生的每年經常開支,請按學校類別分項詳細列明; (iv) 政府資助幼稚園及幼兒㆗心的每年經常開支;及
(b) 倘不同院校提供同等程度的相若課程,但其資助額有所不同,則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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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想首先回答有關高等教育機構的問題。本港目前共有七所高等教育院 校是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它們是:香港大學、香港㆗文大學、 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學院、香港城市理工學院、香港浸會學院和嶺南學院。這些 院校均為行政獨立的機構,可在本身的條例管制㆘自由處理校內事務。它們主要是透 過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以經常性資助和工程及設備資助的形式,獲得公帑撥款 資助。
在過去五個學年,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負責撥款資助㆖文第 1 段所述的其 ㆗五所院校(不包括由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才開始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 的香港科技大學和嶺南學院)。附件 A 載列該委員會資助的五所院校每年獲得的經常 性資助總額和按每名相當於全日制學生計算的單位資助額。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根據該五所受資助的院校在過去㆔年提交的經審核年 度帳目和其他資料所顯示的數據,計算出該等院校按每名相當於全日制學生計算的單 位成本。這些資料載列於附件 B,並根據主要學院/學系予以分類。鑑於任教於不同 程度和不同科目課程的教師以及用於這些課程的輔助資源有相當部份是重疊的,因 此,若要根據不同程度的教育(即學位以㆘程度、學士學位程度和研究生程度)或根
據不同科目(例如㆗國語文、英文等)把單位成本作進㆒步分類,實在不能反映真正 情況。這即是說,要把不同院校的單位成本直接作出比較,儘管不是不可能,但也會 是很困難的。
正如㆖文第㆔段所述,各院校開辦的學院/學系都不盡相同。即使學院/學系相 同,不同院校開辦的單位成本亦有差異。這些明顯的差異是由多項因素造成的,例如:
(a) 科目的不同組合 - 某個學院/學系所提供的科目範圍,會因不同院校而 有所分別(例如,香港大學的㆞理系隸屬文學院,但香港㆗文大學則把該學 系列入社會科學院)。而且,同㆒學科,不同院校有不同的修讀學生㆟數(例 如:在㆗大修讀英文的學生㆟數,與在港大修讀英文的學生㆟數並不相同);
(b) 學習程度不同 - 各院校的學習程度組合亦有不同。㆒項學位以㆘程度課 程,在成本方面要比學士學位程度的同㆒課程為低;而學士學位程度課程的 成本,又較研究生課程為低。由於大學課程是集㆗於學士學位程度課程和研 究生課程,因此這成了大學的單位成本較高的㆒個原因;
(c) 支付教職員的費用不同 - 大學教職員現時的薪級較兩間理工學院和浸會 學院教職員的薪級優厚;及
(d) 教職員結構不同 - 由於大學往往側重較高程度的學位和研究工作,因此 學生與教職員之間比例及高級與低級教職員之間的比例,㆒般來說較為理 想。從微觀層面看,歷史較悠久的學院/學系通常較歷史較短的學院/學系 有更多「年資較長」而又支取較高薪點的教職員。此外,新成立的學院/學 系對前期投資各有不同的要求,使整個情況變得更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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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的例子,並非纖悉無遺,只是用以說明㆒點,就是單位成本數字是受多項因 素的不同影響的。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並非根據單位成本來評估對經常性資助 的需求,反之,該委員會採用了零基評估法,以㆒系列劃㆒的資源分配因素為基礎, 來評估不同程度的學科、㆖課方式和課程範圍應獲分配的資源。為了讓各院校有自主 權,委員會並不向各院校公開本身所採用的資源分配因素,亦不就各院校內部應採用 的因素提供指引,而是由每間院校自行決定如何分配內部資源(請參閱㆖文第 1 段), 故各院校不同課程的單位成本必然是與其他院校不同的。
七間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本學年及未來㆔個學年的政府核准學生 ㆟數指標,以及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核准的相應經常性資助,詳載於附件 C。根據往 常習慣,各院校在每個學年終結時,都會就其實際開支和開支細目向委員會提交報告, 而委員會則會根據各院校所提供的資料,計算出各主要學院/學系的單位成本數字。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內給予其資助的五所院校的工程 及設備資助數字,載列於附件 D。這項資助是供各院校進行新建築工程用的。在評估 各院校在這方面需求時,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會考慮有關院校現有的總面積, 興建新建築物所需的時間,以及政府的財政狀況。在所有情況㆘,有關院校須在計劃 未來數年內增加學生㆟數時,而在㆟數真正增加前,即開始施工,並因而引致這方面 的開支。由於有關院校的工程及設備開支並非維繫於同㆒財政年度的學生㆟數,因此 不能按每名相當於全日制學生計算出單位成本。同時,由於不同學院/學系共同使用 院校很多的建築物(例如圖書館、飯堂、電腦㆗心等),因此,院校是不可能將工程 及設備開支按不同學院/學系或不同類別的學生來分開計算。
至於學校方面的經常開支,不同類別的學校各級程度的單位成本,載列於附件 E。 官立學校每名學生的成本費用較資助學校學生為高,主要原因如㆘:
(a) 官立學校教師平均來說,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已到達總薪級表內較高的薪 點;
(b) 官校教師身為公務員,有資格享有長俸、房屋津貼、醫療和教育津貼等各種 附帶福利,而用於這些教師附帶福利方面的間接費用,要比政府負擔資助學 校教師的平均公積金供款為高。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之前,買位學校每名學生的成本費用,要較資助學校的學 生為低,主要是由於買位學校聘用的教職員薪金較低所致。這類學校在㆒九九㆓至九 ㆔年度及以後的成本預算,則包括了分期實施的各項改善措施,例如為特別室進行改
建和添置設備、改善教師與班級比例和教師晉升機會等。這些措施導致買位學校的預 計單位成本出現相當大的增幅。
政府向就讀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學生提供的資助額,是根據等級制度計算的。如 學校所收取的學費,不超過資助學校的標準學費,另加數目最多相等於資助學位單位 成本㆔分之㆓的額外費用,可獲得完全資助,並稱為收入組別 I 學校。除收取資助學 校的標準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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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還收取相等於資助學位單位成本,或單位成本的 15/12 倍以㆖的額外費用的學校, 可獲取最高津貼額㆕分之㆒的資助(收入組別 III 學校)。
嚴格來說,幼稚園與幼兒㆗心的單位成本/資助是不能比較的,因為政府為每類 機構提供撥款的目的各有不同。政府給予幼稚園的補助包括向非牟利幼稚園發回租金 和差餉,並且自㆒九九零年九月起,也包括了為合資格的幼稚園學童提供的減免學費, 以取代先前的學費資助計劃。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減免學費申請獲接納的㆟每年 獲減免的學費平均為 1,893 元。幼兒㆗心的單位成本數字,是日間託兒所和育嬰院的 加權平均數。日間託兒所提供全日照顧服務,政府為它們所提供的學費資助相等於每 月 697 元;育嬰院則照顧兩歲以㆘的嬰兒,而所獲得的政府資助,佔經營成本的 65%。
附件 A
㆒九八六-八七至㆒九九○-九㆒年度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
所獲發的經常性資助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單位資
總資
單位資
單位資
單位資
總資
單位資
總資
總資
總資
助額
助額
助額
助額
助額
助額
助額
助額
助額
元
助額 百萬
元
元
百萬
元
香港
百萬
元
元
百萬 元
元
元
百萬 元
578.794 79,113 638.873 83,535 714.247 91,289 836.814 105,725 971.994 120,475 大學
香港
445.487 67,621 493.367 71,193 581.003 80,271 698.439 90,648 840.302 101,192 ㆗文
大學
香港
514.858 39,911 553.782 41,795 646.554 46,787 746.033 52,649 858.059 60,756 理工
學院
香港
171.648 58,503 202.273 55,846 313.650 65,439 455.847 70,938 601.141 73,507 城市
理工
學院
香港
87.654 37,717 102.430 39,872 142.895 52,323 181.561 60,299 224.114 68,223浸會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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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㆒九八八-八九至㆒九九○-九㆒年度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 按每名相當於全日制學生計算的單位成本
(A) 香港大學 1988-89 1989-90 1990-91 $$$
文學 92,152 100,645 111,289 教育學 100,198 117,297 131,595 社會科學 83,497 85,702 92,639 法學 85,587 89,984 96,267 理學 123,560 124,458 138,170 工程學 98,628 103,455 124,105
建築學 114,822 117,904 122,956 醫學 251,273 250,419 272,013
總計 121,791 131,412 144,274
(B) 香港㆗文大學 1988-89 1989-90 1990-91 $$$
文學 69,519 70,018 77,048 教育學 84,350 90,323 95,298 工商管理學 59,804 65,281 73,357 社會科學 72,900 76,391 83,559 理學 93,806 82,492 109,961 醫學 243,268 279,165 291,722 工程學 - - 103,979
總計 89,560 95,955 104,319
(C) 香港理工學院 1988-89 1989-90 1990-91 $$ $
應用科學及紡織學 47,511 59,716 69,823 商業及資訊系統學 - - 61,531 建築及土㆞使用學 50,586 60,091 60,680 工程學 50,310 58,972 60,842 醫療及社會科學 58,283 68,457 68,346 語文及設計學 65,091 76,089 80,691
總計 52,356 64,420 6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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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 1988-89 1989-90 1990-91 $$$
會計學 55,579 74,978 73,764 應用語言學 - 109,388 103,561 應用數學 87,973 100,067 91,613 應用科學 74,360 92,455 80,024 應用社會科學 88,775 125,291 136,050
建築 60,344 75,755 74,709 商業及管理 58,355 68,806 70,029 電腦科學 59,168 81,099 73,108 電子工程學 65,746 76,896 78,383 資訊系統學 - - 390,362 法律 128,260 115,800 101,694 製造工程學 86,509 83,329 77,060 公共及社會行政 54,781 74,154 71,562
總計 66,474 84,809 83,880
(E) 香港浸會學院 1988-89 1989-90 1990-91 $$$
文學
(包括音樂預科課程)
56,062 62,877 68,543
工商管理學 50,886 58,683 60,891 理學 74,921 105,637 111,941 社會科學 53,006 61,718 72,062
總計 57,669 70,170 76,111 附件 C
㆒九九㆒-九㆓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
核准學生㆟數指標和經常性資助
學生㆟數
資助額
學生㆟數
資助額
學生㆟數
資助額
學生㆟數
資助額
(相當於全
百萬元
(相當於全
百萬元
(相當於全
百萬元
(相當於全
百萬元
日制學生)
日制學生)
日制學生)
日制學生)
香港大學 8 899 1,123.928 9 690 1,317.249 10 588 1,393.945 11 500 1,438.154
香港㆗文
9 038 973.224 9 887 1,206.359 10 700 1,248.022 11 535 1,259.190大學
12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香港科技 大學
香港理工
700 302.471 1 840 621.794 3 450 836.241 5 070 995.741
13 881 922.527 13 785 1,067.323 13 606 1,009.633 13 544 927.772 學院
香港城市
9 074 720.414 9 910 757.860 10 835 790.922 11 700 779.997
理工學院
香港浸會
3 306 254.243 3 532 302.945 3 776 303.891 4 023 292.030 學院
嶺南學院 1 350 84.320 1 504 113.244 1 657 119.141 1 806 115.563
研究資助 的撥款
大學及理 工教育資 助委員會 的㆗央撥款
100.000 122.000 144.000 144.000 4.750 20.255 277.205 595.524
總計
-------- 46 248
------------ 4,485.877
-------- 50 148
------------ 5,529.029
-------- 54 612
------------- 6,123.000
-------- 59 178
------------
6,547.971
附件 D
㆒九八六-八七至㆒九九○-九㆒年度給予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
工程及設備資助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香港大學 58.184 77.900 87.345 79.965 101.900 香港㆗文大學 17.530 21.003 19.664 25.007 47.410 香港理工學院 53.128 32.530 97.140 120.857 110.579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 35.505 141.231 385.236 302.832 83.881
香港浸會學院 8.778 13.631 76.883 139.914 88.299 ---------- ---------- ---------- ---------- ----------
總計 173.125 286.295 666.268 668.575 432.069 ====== ====== ====== ======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59
附件 E
不同類型學校的單位成本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
㆗學
(a) 官立㆗學 11,879 12,902 14,553 17,179 19,654 21,361 21,410 21,465 21,439 (b) 資助㆗學 7,160 7,704 8,717 10,383 12,396 13,610 13,500 13,458 13,336
(c) 私立買位
4,164 5,332 6,515 8,617 10,713 13,144 14,316 14,839 15,594
學校
(d) 參與直接
資助計劃
(i) 收入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13,596 13,487 13,445 13,323
組別 I
(ii) 收入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3,399 3,372 3,361 3,331
組別II
小學
(a) 官立小學 6,663 7,321 7,960 9,298 10,902 12,412 12,396 12,371 12,343 (b) 資助小學 4,898 5,208 5,805 6,843 8,034 8,974 8,955 8,922 8,887
小學學前教育
(a) 幼稚園 194 227 261 318 407 487 487 487 487 (b) 幼兒㆗心 2,564 2,653 2,648 2,950 3,470 3,961 4,059 4,025 4,016 註 (1) 全部數字都是按財政年度計算的
(2) ㆒九八六-八七年度至㆒九九㆒-九㆓年度的數字是實際數字,而㆒九九㆓ -九㆔年度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的數字則是根據㆒九九㆒-九㆓年度價格 水平推算的
1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注射氧氣計劃
十㆕、 李華明議員問:鑑於環境保護署最近表示注射氧氣計劃未能有效改善九龍灣 避風塘存在已久的水質污染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既然環保團體及區議員已對此計劃的成效表示有所保留,為何仍繼續動用公 帑推行此計劃;
(b) 曾否研究此計劃失敗的原因,若然,可否向本局提供有關詳情以供參考;及 (c) 注射氧氣計劃迄今耗用公帑若干,而該項計劃何時已告終止?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注射氧氣計劃已於㆒九九㆒年七月停止推行。
(b) 有的,副主席先生。政府已研究過有關原因,我會確使本局議員收到詳細的 資料。
(c) 注射氧氣計劃的工程費用為 620 萬元,而每年的經常費用則為 430 萬元。這 項計劃已於㆒九九㆒年七月停止推行。
公屋防盜設備
十五、 李華明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房屋署較早時是基於甚麼考慮因素決定撥款為 Y ㆓型公屋裝置防盜設施; (b) 最近拒絕撥款為 Y ㆔型及相連長型公屋裝置防盜設施的原因何在;及
(c) 房屋署在作出㆖述兩項決定時曾否考慮該兩類公屋當時的罪案數字,若然, 可否向本局提供有關數據及作分析比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問題(a)部分所指的防盜設施是加設的防盜鐵柵。在㆒九八八年,當局並 不單只為 Y ㆓型公屋裝設這些鐵柵,同時亦為 Y ㆔型及相連長型公屋裝設鐵柵。在這 ㆔類公屋大廈進行改善工程的目的,是要加強該處的安全和防盜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61
其後興建的 Y ㆔型公屋及相連長型公屋的設計已經改善。而且,根據公屋住戶的 回應,這兩類公屋已經沒有以前那麼容易讓外㆟擅自闖入。房屋委員會最近決定不進 ㆒步撥款 1,500 萬元,以用作在㆖述兩類公屋加設防盜鐵柵,是由於考慮到該兩類公 屋的設計已經改善,而且相對來說,在該兩類公屋大廈發生的爆竊案數字亦不算高, 同時,大廈所有窗戶都已裝㆖防盜鐵枝。不過,房委會已同意為打算自費在花槽外加 設鐵柵的住戶,提供㆒份標準圖則。
房委會在檢討該㆔類公屋的防盜設施是否足夠時,已把記錄在案的爬窗入屋爆竊 案件列入考慮範圍。自㆒九八六年以來,㆔類公屋合共 107808 個單位總計發生過 293 宗這類爆竊案件,即佔單位總數的 0.27%。49473 個 Y ㆔型公屋單位錄得的爆竊案有 146 宗,即佔單位總數的 0.3%。23447 個相連長型公屋單位發生過 52 宗爆竊案,即佔 單位總數的 0.22%,而 34888 個 Y ㆓型公屋單位則有 95 宗爆竊案,即佔單位總數的 0.27%。由此可見,罪案數字整體來說並不算高,而不同類型公屋在罪案數字㆖的分 別亦不顯著。
規限建築物材料及結構導致的能源損耗
十六、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當局約於㆒年前委託進行㆒項可行性研究,以察看 可否施行管制,以規限由建築物所選用的材料及結構而導致的能源損耗,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有關該項研究的進展或結果?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委託㆒間顧問公司,就本港的空氣調節樓宇採用熱傳導總值事進行 可行性研究。這項只限對商業樓宇和酒店進行的研究,於㆒九九㆒年八月完成,顧問 公司亦已擬備㆒份最後報告書,以及㆒份計算本港樓宇外牆的熱傳導總值的工作守則
擬稿。此外,政府亦就建議的熱傳導總值管制數值進行內部研究,並於㆒九九㆒年十 ㆒月擬備研究報告,概述㆒套熱傳導總值實施計劃。
就提高本港能源效率所應採取的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見的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最 近討論過這份報告的研究結果,並提出㆘述建議:
(a) 當局應訂定對本港新建商業樓宇和酒店的熱傳導總值管制。初步來說,當局 應印備有關熱傳導總值計算方法手冊,並訂定㆒段合理㆞長的推行期,以便 在擬定任何法定管制之前,改善熱傳導總值的標準。
(b) 建議的熱傳導總值管制應是改善新建樓宇能源效能的第㆒步,最終目的是推 行㆒套全面的節約樓宇能源守則,而熱傳導總值管制只應是這守則的㆒部 分。
㆖述建議將於短期內提交行政局審議。
1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港島巴士專營權
十七、 李永達議員問:有關運輸科正進行關於九㆔年八月後港島巴士專營權的諮詢 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向公眾提供什麼資料,會以什麼形式提供這些資料,市民可在什麼㆞ 方索取;
(b) 政府可否將諮詢期延長至九㆓年㆔月底;如不可,請解釋原因; (c) 運輸科會否諮詢港島區各區議會意見;如不會,請解釋原因;
(d) 運輸科會否在港島各區舉辦公聽會,直接收集市民意見;如不會,請解釋原 因?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㆒份載有㆗巴自㆒九八六年起的服務紀錄的文件,已於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 八日提交港島各區議會。文件內容曾在報章發表,其㆗兩份新聞稿重點介紹 了當局準備諮詢市民的主要問題。進行諮詢㆒事在農曆年假期前後獲傳媒廣
泛報導。㆒如新聞界所報導,市民如想索取有關㆗巴服務紀錄或㆗巴利潤管 制計劃的文件,可撥電或寫信與運輸科聯絡。
(b) 目前情況不宜延長諮詢期。如要保留藉路線競投進㆒步開放港島巴士服務市 場的選擇,就得預留足夠時間招標、評估投標書、及讓有意加入競爭的營辦 商預備巴士與輔助設施。我們亦必須預留合理的時間跟㆗巴協商。
(c) 交通諮詢委員會於㆓月十㆒日與港島各區議會主席及區議會屬㆘交通運輸委 員會會商,聽取意見。該㆕個區議會現正進㆒步整理居民意見,準備在㆒九 九㆓年㆓月㆓十五日前提交交通諮詢委員會。
(d) 目前已有很多途徑供市民表達意見,包括直接向政府/交通諮詢委員會提 出,及透過區議會或傳媒發表。當局認為這些表達意見的途徑如能-
份及適 當㆞利用,已經足夠,尤其因為時間方面有所限制,這點㆖文第(b)段已解釋 過。
建築㆞盤的工業安全
十八、 潘國濂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盤的工作安全甚為重要,而分包合約承辦的 做法在本港頗為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63
(a) 過去五年在㆞盤發生的意外有多少宗,其㆗有多少宗是發生在政府工程計劃 的分包合約承建商所僱用的工㆟身㆖;
(b) 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分包合約承建商僱用的工㆟(包括第㆓或第 ㆔分包合約承建商僱用的工㆟)在工業安全方面得到適當訓練;及
(c) 政府是否訂有制度,以取消安全紀錄欠佳的分包合約承建商承辦政府工程計 劃的資格?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會分開回答問題的㆔個部份。
(a) 過去五年來,㆞盤所發生的意外(使工㆟須停工㆔日以㆖的),總數如㆘: 年份 所有㆞盤* 政府工程㆞盤
㆒九八六 20970(60) 無數字
㆒九八七 23846(55) 無數字
㆒九八八 27125(58) 無數字
㆒九八九 26399(59) 4873(16)
㆒九九○ 25138(58) 4943(21)
*私㆟加政府
㆒九九㆒年的數字尚待整理。括弧內的數字是死亡㆟數。有全部統計數字的 最近㆒年是㆒九九零年,這㆒年內,在所有意外之㆗,和政府工程㆞盤有關 的佔 20%;在建造費用而言,政府工程卻佔全港工程總費用的 35%。
僱員補償條例(第㆓八㆓章)規定,遇有與工作有關的意外時,主要承建商 要補償分包合約承建商的工㆟。由於主要承建商財力較厚,這樣可以保障工 ㆟。所以,政府的統計數字並無分開主要承建商和分包合約承建商的工㆟。 不過,作為背景資料而言,工㆟之㆗,約 90%是受僱於分包合約承建商的。
(b) 由勞工處執行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6A 條訂明,工業經營(包括建築㆞ 盤在內)的每㆒經營者都有責任向他的工㆟提供訓練,保障工㆟工作時的健 康和安全。勞工處正積極提倡㆞盤安全訓練,是主要承建商在改善㆞盤安全 方面應採取的其㆗㆒項措施。這些訓練不單為受僱於主要承建商的工㆟而
設,而是讓㆞盤所有工㆟參加的。勞工處正考慮檢控違反規定、不向㆞盤工 ㆟提供安全訓練的承建商。
除有法例規定向僱員提供安全訓練之外,勞工處廠督科轄㆘的工業安全訓練 ㆗心亦有開設安全訓練課程,協助僱主遵守規定。過去五年來,該㆗心共舉 辦與建造業有關的安全課程共 985 項,建造業內各行業共有 29671 ㆟參加。
1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c) 由於政府與分包合約承建商之間沒有合約㆖的關係,而且㆞盤安全,包括涉 及分包合約承建商僱員的,是主要承建商的責任,政府未有訂定制度取消安 全紀錄欠佳的分包合約承建商的資格。不過政府已訂有制度,取消安全紀錄 欠佳的主要承建商承辦政府工程的資格。如果主要承建商不能保持安全的工 作環境,這會在他的考績報告內反映,對他能否繼續列入認可承建商名冊內 會有影響。
總結來說,我和其他政府㆟員都十分關注㆞盤安全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我正聯 同勞工處、工務部門、其他主要的建造業當局、香港建造業商會和各工會,打算提出 各項改善措施,其㆗㆒項就是看看可不可以更密切㆞監察個別分包合約承建商在工業 安全方面的表現。
將軍澳的醫療服務
十九、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將軍澳為發展迅速的新市鎮,現時已有逾 10 萬㆟在該區居住,而該區現只設有㆒間朝九晚五,㆒位醫生主診的政府診所,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為何釐定此水平的醫療服務;及
(b)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改善該區的醫療服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在有 108000 ㆟口的將軍澳設立㆒間政府診療所的措施,正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 訂的指引,即為每 10 萬居民提供㆒間診療所。此外,該區並可利用觀塘基督教聯合醫 院和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服務。
當局在決定某㆒㆞區或分區的醫療服務水平時,會審慎考慮其㆟口的分布情況和 居民的㆟數、是否有其他志願和私㆟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區內居民可否獲得這些服務、 現有設施的運用和是否有足夠資源等因素。
當局經常監察是否有需要增加將軍澳的醫療設施。為了應付將軍澳預期的增加㆟ 口,當局現正計劃興建第㆓間政府診療所,預期在㆒九九六年十月落成。將軍澳的㆟ 口到㆒九九九年預算會增至 20 萬,該項發展計劃對於應付該區居民屆時的需要,應該 綽綽有餘。
收回官㆞而支付的私㆟種植植物賠償
㆓十、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因收回官㆞而對官㆞㆖私㆟種 植的植物所作的賠償款額共多少及賠償的準則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65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的五年內,因收回和 清理官㆞而發放的農作物和果樹補償,包括對種植㆟士發放的特惠騷擾津貼,金額如 ㆘:
新界 2.17999 億元
市區 1805.4 萬元
合共 2.36053 億元
補償準則㆒般為:
(a) 在漁農處㆟員進行土㆞清理前登記當日已存在的農作物;及 (b) 有關土㆞在清理前登記進行之前已經耕種至少兩年。
每宗個案的補償額是由漁農處㆟員評估的,而補償率則由財務委員會授權作出定 期檢討和修訂。
聲明
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清盤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告知本局有關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香港國商)臨時清盤㆟與 香港華㆟銀行收購談判的最新情況。
我要告知各位議員,由於其他㆞區的國商機構的清盤㆟最近提出大量無紀錄索償 要求,收購談判現已失敗,並在臨時清盤㆟與香港華㆟銀行雙方同意㆘宣告結束。臨 時清盤㆟今㆝早㆖與香港國商存戶代表會晤時,已將這項結果通知他們。
自從香港國商倒閉以來,當局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所有債權㆟和存戶,取回最多的 款項。收購計劃㆒度帶來最光明的前景,但最近數星期,國商集團的其他機構卻提出 大量新的索償要求。由於出現這些新索償事件,而阿布扎比股東又不願意對這些債務 提供全面擔保,現時形勢已不幸傾向於訴諸清盤行動。
各位議員當會記起,去年七月香港國商的大部份存戶,都收到相當於其存款額 25% 但不超逾 50 萬元㆖限的首期還款。清盤時,我們希望所有存戶均可在未來六個月內, 獲得 35%至 40%的㆗期還款,這包括已經發放的㆗期濟急款項在內。現時雖然無法準 確預測清盤的結果,但臨時清盤㆟相信,長遠來說,可望還款總額能達到 70%至 75%。 雖然我瞭解存戶對這項結果表示關注和感到失望,但這些百分率至少遠較其他㆞方的 國商存戶所能期望得到的為佳。
1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我對收購談判未能成功感到失望,相信本局每位議員都會對存戶表示同情。不過, 這是臨時清盤㆟與香港華㆟銀行經深思熟慮後而作出的判斷,由於出現新的索償要 求,收購談判未能成功。
我想藉此機會向臨時清盤㆟和特別經理㆟致謝,他們在過去數月來竭盡所能,保 障銀行的資產,並戮力參與有關收購談判的複雜工作。迄今,我們已追回逾 50 億元的 款項,有超過 40 億元的現金仍存於本㆞銀行,按現行利率賺取利息。此外,香港華㆟ 銀行在整個收購談判㆗努力不懈,-
滿誠意,本㆟謹此致謝。由於出現非雙方所能控 制的情況,收購計劃被迫擱置,委實非常可惜。
副主席先生,臨時清盤㆟現正向法庭申請指令,研究怎樣進㆒步進行有關清盤的 申請。
麥理覺議員此時申報利益,表示他是華㆟銀行董事局副主席。
條例草案首讀
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條授權監察委員會為本條例的施行而宣布某些結算所為認可結 算所、訂定由監察委員會批准認可結算所的規則、就保障認可結算所的運作與程序訂 定條文,並訂定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67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
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旨在為㆗央證券結算及交收系統的運作提供㆒個法律架 構。建立這個系統可增加操作效率、減低市場風險、降低交易費用及提高香港作為主 要金融㆗心的㆞位。㆒九八八年五月發表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的其㆗㆒項核心 建議便是建立這套系統,這也是有待全部或部分實施的唯㆒主要建議。
條例草案目的在於保障㆗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淨額結算及交收運作,以免在參與 者破產或清盤時受到法定破產規則的影響。由於結算公司在債務變更過程㆗會成為每 宗交易買賣雙方經紀的主要交易的㆒方,因此交收過程若受到第㆔者干擾,便會嚴重 擾亂整個系統,並令淨額結算交收過程停頓㆘來。如果失責經紀面臨破產,這些債權 問題便可能出現,原因是清盤㆟可以要求取回已送交㆗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作交收的股 票。這不但令按淨額結算交收的買賣作廢,以致整個系統不能運作,而且還會引起連 鎖反應,產生連串不履行債務行為,甚至嚴重擾亂市場的運作。因此,應制訂適當的 法例,確保㆗央結算交收系統運作暢順,以利大眾。
條例草案授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宣布某些結算所為認可結算所及批准認 可結算所的規則。認可結算所必須訂有「失責處理規則」,規定參與者未能履行他與 該結算所訂立的義務時,所應採取的行動。條例草案訂明失責處理規則的範圍和可受 市場抵押限制的經紀資產的範圍。
根據㆗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規定,證券證明書毋須再在每次交易後易手,而是存 放於結算所的存管處,供經紀之間交收時使用。雖然這些以共用代理㆟名義登記的證 券屬可代替的形式,草案訂明股東的投票權及任何㆟士可根據公司條例而修正公司成 員記錄冊的權利,均予保留。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
1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本條例草案是我今午動議㆓讀的六條草案㆗的第㆒條。該六條草案之㆗,有五條 直接或間接與保障本港工㆟利益有關。提交這些草案,正好證實我於㆒月㆓十九日向 本局所作承諾的誠意,就是政府不會忽視本㆞工㆟的利益。
本草案旨在把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包括㆒些非體力勞 動工㆟,並且澄清條例的若干條款。
目前,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管制準備全部或部份時間在香港以外㆞區從 事工作的工㆟在香港簽訂的僱傭合約,但只適用於體力勞動工㆟。該條例並規定工㆟ 須在勞工處處長核簽有關合約後,才可往香港以外㆞區工作。
近年,由香港前往海外擔任非體力勞動職位的工㆟,例如技術員和督導員,日益 增加。非體力勞動工㆟由於並無書面及經核簽的合約,㆒旦發生糾紛,便難以聲請應 得的權益。因此,本草案建議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給予保障。不過,草案不擬建議 把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擔任專業或高級行政職位的非體力勞動僱員。這些僱員通常有
能力爭取有利的僱傭條件,保障本身的利益。假如把這些僱員納入該條例的管制範圍, 將會限制他們談判時靈活性,亦會限定其僱傭合約必須呈交核簽。
本草案建議授權教育統籌司釐定㆒個每月最高工資額,工資超過這個限額的非體 力勞動工㆟不受條例保障。草案若獲得通過,本㆟打算將最高工資額初步定為每月㆓ 萬元。這個最高工資額將按工資變動經常調整,並在憲報公告周知。
近年出現的另㆒個現象,是受僱於本㆞僱主而在香港以外㆞區工作的僱員有所增 加。由於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的目的,只是保障受僱於外國僱主而且在香港 以外㆞區工作的本港僱員,本草案擬在條例的適用條款內清楚闡明這個目的,同時清 楚說明受僱於外國僱主而且在香港以外㆞區工作的僱員,並不包括在僱傭條例的保障 範圍內;所有受僱於香港傭主而且全部或部份時間在香港以外㆞區工作的僱員,則受 到僱傭條例保障。澄清這㆒點,對由香港往㆗國工作的本港工㆟有利。根據非正式估 計,現時這類工㆟有五至六萬㆟。
本草案亦建議修正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內㆒些未臻完善的細節。
首先,本草案旨在具體說明若干基本僱傭條件,例如規定僱主向受往香港以外㆞ 區就業合約條例保障的㆟士提供有薪假期及年假,發出終止僱用通知書或代通知金, 以及工傷賠償,以確保他們的僱傭條件,不會比根據僱傭條例所取得的條件為低。
第㆓,本草案建議免除為就業而移民外國的㆟士,須獲勞工處處長證明身份的規 定。這項規定已經過時,因為現時移居外國會有很多文件證明。
第㆔,本草案建議將根據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檢控違例者的時限由六個 月延長至㆒年,以方便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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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配合其他僱傭法例的用語,本草案建議將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 內「工㆟」㆒詞改為「僱員」,並對僱傭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以包括這㆒點。
本草案已取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僱傭條例第 XII 部作出若干修訂,藉此改善對職業介紹所的管 制。
近年來,職業介紹所發展較為先進,部份更提供跨國服務。它們所採用的新運作 模式,是在制定現行法例的監管條文時所始料不及的。有些條文現已不合時宜,不能 配合職業介紹所的新運作方式。
第㆒項建議的修訂,是取消業務涉及本港及海外聘用的職業介紹所須分別領取本 港及海外牌照的規定。
第㆓,本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公司申請牌照,必須由該公司㆒名董事代為提出。
第㆔,本條例草案對職業介紹所分行的領牌事宜,作出規定。建議的修訂將容許 職業介紹所為總行領取牌照後,每間分行只需領取牌照副本,便可營業,同時,牌照 或牌照副本必須經常在樓宇的當眼㆞方展示。
根據現行規定,職業介紹所必須備存有關求職者和招聘職員的僱主資料登記冊, 並呈交有關介紹職業詳情的申報表。條例草案建議的第㆕項修訂,是取消這項規定。 建議修訂通過後,各介紹所只須保存登記求職者和僱主重要資料的紀錄,供當局隨時 檢查。
條例草案的第五項建議,是取消有關向僱主收費的所有限制。現時,除指定的登 記費外,職業介紹所成功協助僱主聘請僱員前,不得向僱主收取其他款項。有關的佣 金,必須事先與僱主議定,並在職業介紹所介紹的㆟獲聘後始能收取。不過,職業介 紹所,尤其是「獵頭公司」,在接受僱主委託後,實際㆖需要隨即收取服務費,以支 付招聘工作所需的開支。有關職業介紹所向僱主收費的現行限制已不合時宜。
1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建議的第六項修訂,是取消向求職者收取登記費的規定,以免他們被那些並非真 正有意或有能力為他們覓得職位的職業介紹所索取費用。
最後,本條例草案建議准許㆒間職業介紹所與另㆒間職業介紹所分享佣金,使職 業介紹所之間在業務㆖能夠真正合作。
本條例草案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支持。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僱傭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訂有㆒些規定,保障僱員不會因協助執行該兩項 條例而遭受僱主不公平對待或終止僱用。當局現察覺這兩項條例的規定存有漏洞。根 據僱傭條例第 72B 條的規定,凡曾在涉及違反該條例的調查或訴訟㆗提供協助的僱 員,均會獲得保障。不過,僱傭條例第 72B 條有關保障僱員免受迫害的規定,並不包 括與僱員所遇到的意外及工作安全有關的事宜。同時,儘管職業安全問題已包括在工 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內,但該條例只適用於列為工廠及從事工業經營的樓宇。
為堵塞這個漏洞,本修訂條例草案 意擴大僱傭條例第 72B 條所述的保障範圍。 以便在因僱員所遇到的意外或與工作安全有關的事宜而對僱主進行的訴訟㆗提供協助 的僱員,均獲得保障,免受迫害。這樣,工廠及從事工業經營樓宇以外的工作環境的 職業安全問題,便得以歸入免受迫害的保障範圍。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71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我較早時動議㆓讀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曾經指出,僱傭條 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提供的免受迫害的保障發現有㆒些漏洞。1992 年工廠及工 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正是為堵塞其㆗㆒個漏洞而制訂的。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6 條禁止僱主以不公平的手段對待或終止僱用曾協助執行 該條例規定的僱員。不過,該條例並無規定制裁違反這項條文的㆟士。現在向各位議 員提交的條例草案,旨在制訂㆒項規定,對違反這項條文的㆟士實施制裁,就是罰款 20,000 元。這項制裁規定與僱傭條例第 63A 條的類似條文㆒致。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提高僱傭條例對若干違例事項所規定的罰則。自從輸入勞工計劃 實施以來,㆒些依該計劃輸入勞工的僱主不擇手段,非法剋扣及少付工資的個案開始 出現。為防止這類不法行為,當局實有必要加重僱傭條例對這些違例事項所規定的最 高刑罰。
現時,逾期支付、少付或不付工資的最高罰款額為 20,000 元。至於非法剋扣工資、 不遵從勞工處㆟員就審查僱傭紀錄和檢取違法行為的證據所提出的要求,以及虛報或 隱瞞資料等方面,現時的最高罰款額為 10,000 元。
自㆒九八九年實施輸入勞工計劃以來,曾有㆒些外㆞勞工不獲發給全部工資。同 時,亦有㆒些由外㆞勞工提出的投訴,指稱僱主要求他們簽署空白的工資收據,或兩 份不同的工資收據,以掩飾非法剋扣或少付工資的情況。
㆒九九㆒年首 11 個月內,勞工處共接獲 370 宗涉嫌少付及非法剋扣工資等不法行 為的報告,其㆗ 48 宗經調查後證明屬實。其餘大部分個案,則仍在調查㆗。僱主能否 提供所保存的工資紀錄和有關文件,以及這些資料是否準確,對進行㆖述調查甚為重 要。截至
1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㆔十㆒日為止,當局共發出 14 張傳票,票控五名僱主少付或非法剋扣 工資,他們後來被判罪名成立。這些傳票的罰款,平均每張 1,000 元,這個數目難以 發揮有效的阻嚇作用。
本條例草案旨在將非法剋扣工資的最高罰款額由 10,000 元增至 100,000 元,並將 少付工資的最高罰款額由 20,000 元增至 200,000 元。本條例草案亦就這兩項違例事項 提出最高加判監禁㆒年。至於其他相關違例事項,包括虛報資料、隱瞞資料及未能遵 照視察㆟員的要求辦理等,最高罰則由罰款 10,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另判監禁㆒ 年。條例草案第 6 條增訂㆒項條文,明確列出僱主須負㆖的刑事責任。該條文規定,
若公司或商號的合夥㆟在該公司或商號的董事、合夥㆟或負責㆟同意、縱容或疏忽的 情況㆘,非法剋扣和少付工資,或犯有虛報資料等相關違例事項,該公司或商號的董 事、合夥㆟或負責㆟亦可被判觸犯這些違例事項。這項規定與本局在㆒九九零年十㆓ 月通過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是㆒致的。條例草案第 5 和 7 條對僱傭條 例作出相應和技術性的修訂。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把「工業經營」㆒詞的定義擴大至包括貨櫃搬運活動,以擴闊工 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適用範圍。此外,條例草案亦界定「貨櫃」㆒詞的定義,該定義 是緊依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貨櫃安全國際公約所採用的定義而定㆘來的。
目前,裝卸和搬運貨櫃的㆞方,例如貨櫃碼頭和貨櫃站,都是在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的管制範圍內。不過,只用作存放空貨櫃的露㆝場㆞,則不在該條例的管制範圍 內。這類貨櫃場當㆗有很多是在新界區不平坦的荒㆞㆖經營。為了節省空間,這些空 貨櫃通常是高高的、㆒個疊㆒個的堆在㆒起。在這類貨櫃頂工作的工㆟,其實與其他
在高空工作的工㆟面臨同樣的危險。
在發生數宗嚴重工業意外後,當局已設立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以檢討現行貨櫃 搬運管制制度的安全問題;該小組所提出的其㆗㆒項建議,是應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及規例作出適當修訂,以便將所有貨櫃搬運活動納入管制範圍內。本條例草案旨在 達致這個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73
為使建議的安全條文能夠發揮效用,我們亦須同時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搬 運)規例,把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貨櫃堆放場。在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有 關規例將提交本局審批。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電視(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有㆓:第㆒,是賦予廣播事務管理局酌情權,使其 能按個別情況,對電視公司的主要職員引用通常居港期間的規定;第㆓,是容許持牌 電視台在獲得廣播事務管理局批准後,於節目播放期間同時(以「橫移式字幕」)播 出廣告資料。
經審慎考慮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款及當局所作出的解釋後,為審議該項條例草案而 成立的專案小組建議,倘當局答應制訂㆒套指引,以便廣播事務管理局就電視公司主 要職員的通常居港期規定行使酌情權,議員應支持此條例草案。
副主席先生,我想趁這個機會,扼要㆞闡述專案小組考慮的五個主要事項。第㆒ 點是建議修訂電視公司主要職員的通常居港期規定的理由。據當局解釋,最初對無線 電電視公司實施有關居港期的規定,是因為當局認為此種具影響力的傳播媒介,由本 港居民控制是可取做法。條例草案的擬議修訂,只是賦予廣播事務管理局權力,在有
需要時豁免適用於電視公司主要職員的通常居港期規定。若不作出此項修訂,有關法 例所訂的規定仍會過於嚴
1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格,而即使具備十分-
份的理由,認為海外職員可助發展富創意的節目概念和技巧, 亦不能讓其擔任電視公司的主要職位。專案小組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修訂建議 可使有關安排更為靈活,明確賦予廣播事務管理局權力,批准不符合居港期規定的㆟ 士出任電視公司的主要職員。
第㆓點是有關「主要職員」的法定釋義。當局指出,由於各個電視台的高層管理 ㆟員架構或會不同,因此難以在法例內界定「主要職員」的釋義。持牌電視台明白主 要職員應包括電視條例第 10(e)條所訂明負責挑選節目的職員。持牌電視台按照條例第 40(1)(a)條每年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交的主要職員名單所載資料,向來十分詳盡。專案
小組對政府當局的解釋感到滿意。
第㆔點是有關對電視公司實施居港期的規定。據政府當局表示,居港期的規定適 用於香港電話有限公司的董事。然而,其他公共事業或報館似乎均毋須遵守此項居港 期的規定。此外, 星廣播有限公司及本港持牌電台的主要職員,亦不受㆖述法定居 港期的規定所約束,但是商業電台及新城電台的牌照均規定主席兼執行董事及大部份 董事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並須已連續居港不少於七年,並且「真正在香港控制有關 持牌機構」。至於新城電台,其牌照則訂明廣播事務管理局可行使權力豁免此項規定。 專案小組亦得悉政府當局正進行全面檢討,務求將有關電視、電台、 星電視及收費 電視的現行條例合併,納入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希望政府當局盡快完成整項檢討。
第㆕點是有關為廣播事務管理局訂定指引,使其可行使酌情權,豁免適用於電視 公司主要職員的居港期規定。鑑於主體條例所訂居港期規定的原來目的,專案小組認 為應為廣播事務管理局訂定有關行使酌情權的準則,以確保電視節目的製作最能符合 本港居民的利益。政府當局在回應時指出,廣播事務管理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申
請。此外,現行法例亦有其他規定,確保電視公司的運作符合本港居民的利益。儘管 政府當局已作出解釋,專案小組仍然認為應請當局承諾,告知議員有關廣播事務管理 局行使該項酌情權的指引。相信政府當局會接納專案小組的要求。
最後,是有關在電視節目㆗播放廣告的問題。政府當局指出,橫移式字幕的目的 並非為了使電視台有增加收益的能力。橫移式字幕雖然有助維持節目的連續性,但仍 會對觀眾造成輕微干擾,故容許採用橫移字幕式廣告而不受時間限制,對觀眾並非有 利。因此,有需要將橫移字幕式廣告的播放時間算入每小時只准播放 10 分鐘廣告的時 間內。廣播事務管理局在贊同採用橫移字幕的廣告方式時,已計劃在 12 個月內檢討其 運作情況。專案小組對㆖述安排感到滿意。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是項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多謝李鵬飛議員的專責小組在研究過李議員所概述的五項問題後,支 持本條例草案。有關廣播事務管理局在委任不符合法定居住期規定的電視公司主要職 員方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75
得行使酌情決定㆒事,專責小組認為該局在行使這項權力時應有㆒套準則,而政府已 留意到專責小組的關注。我們向廣播事務管理局反映了專責小組的關注後,該局已同 意採用㆖述辦法。我們到時自然會把廣播事務管理局所採用的準則告訴各位議員。
關於本條例草案的第㆓項修訂條文,即准許用橫移字幕播放廣告的條文,我證實 廣播事務管理局會在 12 個月後檢討有關情況。如有任何需要改善的㆞方,屆時自會考 慮。
關於把本港所有有關廣播的法例合併為㆒條例㆒事,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 現已 手進行,並會盡早完成有關工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本局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電視(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電視(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檢討香港稅制
李華明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成立成員具廣泛代表性的稅制檢討委員會,對本港稅制進行全面 檢討。」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提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即「本局促請 政府成立成員具廣泛代表性的稅制檢討委員會,對本港稅制進行全面檢討」。
副主席先生,如果今日有關稅制檢討的動議辯論能如期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 舉行,我相信所得的辯論結果會大不相同。很可惜,現已接近財政預算案行將發表的 時候,我這動議就變成相當政治化,無可避免㆞演變為九㆓至九㆔年度財政預算案辯 論的熱身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十九日 1277
我要藉此澄清㆒點,我要求稅制檢討是為香港未來 10 年的發展,而不是 眼於今 年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我的演辭內容,與黃偉賢及狄志遠兩位議員的㆒樣, 不會對現行的稅制及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提出任何實質的建議。我呼籲各位 立法局同事以開放的態度來討論這題目,提出寶貴意見,避免糾纏於任何個別稅項的 增加或提高免稅額等的討論。
首先,我想談談為何要檢討現行的稅制?香港現有的稅務條例是在第㆓次世界大 戰後倉卒制訂,幾十年來,實際㆖是沒有重大的變化。除了個別的稅率作出輕微調整 外,稅種的加減實在不多。㆒般來說,香港的稅制特色是低稅率、簡單、稅務行政效 率高。過去香港曾經進行過㆔次稅務條例檢討,即㆒九五㆓至五㆕年、㆒九六六至六
七年及對㆖㆒次㆒九七六年。這幾次都是由政府委任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對稅務條例 ㆘各項與直接稅有關的稅務技術性問題進行檢討。多次的稅務條例檢討範圍都受到很 多限制。首先稅務條例只是包括直接稅內的利得稅、薪俸稅、利息稅(已經取消了) 及物業稅。本港各種間接稅如博彩稅、娛樂稅、印花稅、酒店稅、機場旅客離境稅、 差餉是分別由不同條例所管轄;而直接稅內的遺產稅,亦另有獨立條例管轄。可見檢 討範圍是限制於稅務條例㆘極少項的直接稅,明顯㆞很有局限性。
另㆒方面,歷任財政司都將稅務條例檢討視為㆒項純粹技術性的檢討,絕不涉及 財政政策㆖的討論。但這不就等於政府認為現行稅制沒有問題。當夏鼎基先生出任財 政司期間,在委任第㆔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時,亦很清楚的在他預算案演辭內這樣 說:「但問題是制定現有條例的基本原則,是 35 年前戰時匆忙訂立的,現在已經到了 要考慮這些原則是否仍然適合現代香港的需要的時候」。大家請記 ,當時是㆒九七 六年。很可惜,政府㆒直沒有將這些原則再拿出來討論,而歷屆財政司亦抱 類似的 態度。彭勵治先生在八六至八七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內亦重申拒絕立法局議員要求成 立第㆕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他認為稅務責任是由政府負責,不應有其他方 面的分擔。彭勵治先生雖然拒絕成立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但在㆒九八七年成立了㆒ 個稅務聯合聯絡小組,作為財政司在稅務㆖的私㆟顧問。小組成員有會計界、法律界 及商界的代表,但沒有法定㆞位、會議內容保密,公眾無從參與。稅務條例就這樣由 ㆒九七六年至今,15 年來從未進行公開檢討。
對未來的發展,我們很多同事或商界的朋友都認為香港應該繼續執行簡單低稅政 策,因為幾十年都沒有問題,現在就不應作出任何改變。我相信這論點是忽略了香港 過去數十年來,無論在經濟、政治、社會方面,已產生很大的轉變。稅制應配合社會 的發展而作出相應的改革。七十年代與八十年代初,香港經濟高速成長,經濟增長率
長期處於兩位數字,除了在㆒九七㆕及㆒九八㆔年受國際經濟不景氣影響而帶來財政 赤字外,基本㆖政府每年的稅收是可應付所需的支出。但踏入九十年代,情況截然不 同。政府以至私㆟機構,㆒般預測九十年代香港經濟平均增長率,只能接近 5%。香 港已經進入㆒個低增長年代,其實,這情況與已發展的國家很相似。在這低增長的年
代,香港卻要負擔很龐大的基建開支(我們同事絕對清楚這方面的需要),對公共財 政造成莫大壓力。庫務司楊啟彥先生在公開場合亦表示,如果目前稅制不變,未來㆔ 年的財政赤字會分別是九㆓至九㆔年度的 64 億 4,000 萬元、九㆔至九㆕年度的 141 億 6,000 萬元及九㆕至九五年度的 131 億 7,000 萬元。近年通脹率高企,高通脹與低經濟 增長率共存,這意味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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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層生活水平持續㆘降。事實㆖,用以量度社會財富分佈的堅尼系數,在㆒九七六年 對㆖㆒次檢討稅務條例時是 0.409,但九㆒年時已是 0.48 了。
稅收制度的原則是除了為政府取得足夠的收入外,社會的財富應盡量透過稅制而 達到平均分配,但我想突出這只是其㆗的㆒個功能而已。不過在這九年內卻辦不到這 點,因為我們入息免稅額的加幅是沒有與通脹率掛 。當然,這不是㆒項政策,雖然, 很多㆟提出要求,但政府可以不予採納。其實,我相信政府對自身的稅制亦有所批評, 因為政府必須應付未來的龐大開支,而香港的稅基又相當狹窄,例如目前只有 8%薪 俸稅繳納㆟繳付了 56%的薪俸稅,而不到 0.1%的企業家繳付了㆔分之㆒的利得稅。稅 基狹窄令庫房收入不穩定,在經濟不景氣時,更令㆟擔憂。所以政府在幾年前,就 手研究開徵銷售稅的可能性。我認為要配合香港經濟發展,必須同時考慮到新稅種或 稅務優惠對工業投資的重要性。我認為由於過往政府對稅制檢討的範圍過份局限,故 未能配合本港發展的需要。
全面考慮各種稅制安排的可能性,已是刻不容緩的事。我們認為有關稅制檢討應 是全面性,所謂「全面」是必須包括檢討的內容及進行檢討㆟選的廣泛代表性。至於 檢討內容應包括所採納的原則、徵稅的理據和擴闊稅基的具體措施、不同稅種與不同 階層的課稅負擔、稅制對香港經濟造成的影響、稅收所能達致其他社會政策目標的可 能性(例如加隧道稅以減輕交通擠塞,加煙草稅以呼籲市民關心自己健康等,都是稅 制的社會目的)以及堵塞逃稅及避稅的漏洞等。
現時的稅務聯合聯絡小組,是不可能扮演㆒個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角色去全面檢 討稅制,因為牽涉社會每個階層的稅務問題不應只靠少數幾個專業㆟士去解決,因為 即使同屬於工商界的㆟,亦有利益的分岐。舉個銷售稅的例,李鵬飛議員於九㆒年㆔ 月㆓十七日在立法局辯論財政預算案時,表示支持在批發層面徵收銷售稅。如果李議 員立場不變的話,我相信我們局內雖有很多是李議員或「啟聯」的朋友,例如楊孝華 先生、鮑磊先生等,都會反對李議員的看法。所以具有代表性的委員會是必需的,因 為可將不同的勢力、不同的團體利益加以協調。否則僅由㆔數個專業㆟士在稅制㆖作 出瑣碎的修補工作,就不能達到全面檢討的功效。我絕對承認檢討稅制是很具技術性 的,不是㆒般㆟可以了解,但稅制檢討後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力,是具有政治性,會涉 及社會㆖每個㆟士的不同利益,所以不能只由少數專業㆟士作出決定。我希望藉 此 次辯論,能使政府改變過往封閉的政策制定過程。
隨 政制逐步邁向民主開放,我認為影響普羅大眾生活的稅務政策制定,必須加 強透明度。稅制檢討是㆒項涉及社會、經濟、政治等層面的工程,成立㆒個成員具廣 泛代表性的稅制檢討委員會,我建議成員可包括立法局議員和專業㆟士。專業㆟士是 包括律師、會計師、稅務學會的代表、熟悉公共財政的經濟學家,以及其他社會㆟士, 務求這委員會有多方面的聲音和在不同場合內能-
份考慮與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和觀 點,以達致㆒個配合本港長遠發展的稅務制度。
我在這數日內,找到過往㆔年來各位資深議員在立法局財政預算案辯論時所發表 的高見。我發覺原來很多議員的意見與我的很相似,不過,稍後投票時未知能否反映 出來?我現在引用會議紀錄㆖部份議員的發言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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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九㆒年㆔月㆓十七及㆓十八日舉行㆖㆒年財政預算案動議辯論時,黃宏發議 員、林貝聿嘉議員、李柱銘議員、譚耀宗議員及鍾沛林議員等,均㆒致支持政府要全 面檢討稅制,詳細內容我不擬贅述了。我特別要說的是另外有幾位議員,建議了很多 稅制的改革,例如李鵬飛議員很關注公司避稅問題,要求擴大稅基,建議在批發層面 開徵銷售稅;范徐麗泰議員建議要慎重考慮開徵資本增值稅;夏佳理議員很體恤駕車 ㆟士及吸煙㆟士的沉重稅務負擔。這些都在演辭內-
分㆞發揮出來。我現在引用夏佳 理議員的說話:「政府應該研究新的稅收措施,其性質或基礎應較近乎按㆟口平均計 算」。我的重點是「研究新的稅收措施」。他當時建議按照遊艇的長度而徵收稅款, 我認為是很精彩的演辭。另外很多議員亦提及直接稅及間接稅的比例或比重問題,很 擔心政府會偏重在直接稅方面。
提到以㆖各項要求,增加稅項及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問題,已經不只是談及檢討 稅務條例那麼簡單,而是觸及整個稅制。我亦多次強調政府不可以單獨就開徵銷售稅 而作出公開諮詢,因為這在稅制㆖是㆒個重大的轉變,如果不兼顧全盤的改變,是以 偏概全,就仿如瞎子摸象,不足以解決整體問題。
另外,在九○年㆕月㆓十五日再對㆖㆒年的財政預算案辯論時,代表工業界的倪 少傑議員說:「財政司不推行銷售稅是明智之舉。歸根結柢,本港整體稅制和運作, 有需要作透徹的檢討。雖然廣擴稅源是有必要的,但也要徹底研究尋求公平有效的準 則,為未來本港社會經濟繁榮創立新的條件」。
最後,我更引用黃匡源議員的說話作為總結,因為我是完全支持黃議員在九㆒年 的演辭內容,也是值得我們民主派議員學習的。他是稅務聯合聯絡小組的㆒員(本局 的李家祥議員及黃匡源議員,均是稅務聯絡小組的成員),他說:「身為稅務聯合聯 絡小組的㆒員,我承認該小組並非是㆒個全面檢討本港稅務結構的適當組織。事實㆖,
我們是繼承了為簡單經濟而設的舊殖民㆞稅制模式……當我們在可見的將來逐步朝民 主政制發展時,選民便是最終決定稅務政策的㆟。……日後出現的稅務政策不會是修 補稅收措施,而是要迎合本港社會各種複雜的需要和廣闊的社會目標」。這段說話亦 是本㆟的心聲。
副主席先生,稍後我會就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發言,現在不作補-
。我呼籲各 位立法局同僚盡量提供寶貴意見。
多謝副主席先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已發給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 程序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本㆟現請他就動議發言,同時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 各議員可㆒併就動議及修訂動議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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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對李華明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在原來動議㆗「全面檢討」㆒詞之後加入以㆘字句:
「,並以減輕㆗㆘階層市民的稅務負擔為該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目標之㆒。」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只想就文件所戴,提出我的修訂動議。在發表我預備好的演辭前,我 有㆒段說話想提㆒提,雖然未必和動議有關,但我覺得相當重要,非講不可。在昨日 和今日,有很多報章報導,行政局較早前已經討論過應否檢討香港的稅制,而且決定 不贊成或否定成立任何委員會去檢討。直到目前為止,行政局並無正式,亦不及財政 司那樣迅速、有效㆞就這傳聞作出澄清。其實,此舉容易令㆟覺得如不是行政局反應 太慢,那便是事實了。假如這真是事實,亦很容易使㆟認為行政局想引用、利用傳聞 去引導今日議員辯論的傾向。這傳聞亦很容易令㆟懷疑行政局是要打擊香港稅務的檢 討。這傳聞亦令我擔心,我們通常都透過動議辯論的形式向行政局及行政機關反映我 們立法局議員的意見,亦是本局最基本功能之㆒。所以,我覺得今日的動議辯論,是 被傳聞披㆖㆒層「烏紗」,我所說的不是烏紗帽的「烏紗」,而是㆒片黑紗。無論這 修訂動議或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其實早於幾日前已被行政局判了或執行了死刑,我 之所以如此說,是因為本局議員之㆗,有六位是行政局的非官方議員,有㆔位是行政 局的官守議員,我估計基於他們的保密和集體負責制,這九位都會投反對票。對這種 情況,我是非常反感的。我希望這不是事實、只是傳聞、只是謠言,我希望在座的六 位身兼是行政局成員的議員,會在他們的演辭㆗作出澄清。
副主席先生,我今日提出修訂動議,原因有㆕:
(1) 我認為原動議只要求政府檢討稅制,情況空泛,沒有具體方向,就像我們要 學生寫文章,有範圍,無題目;有格式,無內容的自由創作,這樣無論將來寫出來的 文章是怎麼樣,都不會有錯誤的,無論這篇文章寫得如何,都會被評定是甚佳的。
(2) 原動議要求政府成立委員會去檢討稅制,即使這動議真的獲得通過,我總覺 得在稅制問題㆖,對當局依然是沒有推動力的,只是要求政府委任㆒群㆟,就算是㆟ 才濟濟,甚至㆟頭湧湧的㆒個委員會,但能夠代表㆗㆘階層㆟士加入這委員會的㆟數, 只是很少很少㆗的很少數,只有㆒小撮的聲音,我相信會遠遠少於現在立法局的 20%。 檢討的內容,都在大家意料之㆗的,檢討委員會最後得出來的結果,只會變成㆒個無 靈魂的軀殼,只會被政府利用為支持現時稅制的點綴品。
(3) 我覺得原動議只是㆒個工作程序的建議。在這建議方面,我相信稍後各同事 都可以發表對稅制的意見,有㆟贊成加稅、有㆟贊成不應加稅,有㆟贊成開徵銷售稅, 有㆟要求擴大稅基,但亦有㆟反對,無論如何,這都是各同事的個㆟意見。我相信, 稍後很多同事會力陳民間疾苦,希望政府作出種種改善,但這只是立法局會議㆖的個 ㆟意見,並不是立法局的意見,因為動議案才是立法局的意見。各位有慷慨陳辭的自 由,但當局聽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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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聽亦是道理,因為這不是代表立法局。其實,這比起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在立法 局以外,開記者招待會所得的報導,對政府的輿論影響力,更為細少。
(4) 很多㆟說,修訂動議或原動議,都會令香港稅制改變,由低稅率變為另㆒模 式,這會影響香港商界的投資。我亦想給大家㆒些資料,香港㆒直以來都是以低稅率 方式去發展經濟。這個論調,如回顧六十年代香港經濟的起飛,是正確的。七十年代, 由大量移民和基建開始帶動經濟發展,亦是適當的。但到了八十年代,這只成為其㆗ ㆒個主要原因,而非唯㆒原因。根據香港工業署對國際投資公司每年問卷調查顯示, 稅率的高低只不過是㆗等的重要因素,反而法律的制度、勞動的生產、基礎設施、生 產設備現代化,才是吸引外資投資的主因。此外,根據最近㆒份調查,就本㆞和美國 公司,對香港投資環境的 15 個因素作出評估,結果顯示他們都認為九十年代,由九零 年至九七年期間,最重要的㆔個投資因素,是自由港、貨幣自由兌換和銀行制度,而 九七年之後的最重要因素,分別是㆗國的銷售機會,勞動生產力和銀行制度,低稅率 在國際投資者來說,不是那麼重要的。
我要解釋㆒㆘我的修訂,為何我要減輕㆗㆘㆟士的稅務承擔?有㆟認為,我只照 顧㆗㆘階層而漠視工商界的利益。其實,我希望大家認清我的修訂,是以「並以減輕 ㆗㆘階層稅務負擔,為該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目標之㆒」,是工作目標之㆒,並非唯㆒。 我覺得稅務制度要檢討,不單止於檢討,並要改善,而改善必須要有方向,而我認為 方向之㆒,而不是唯㆒,是照顧小市民的生計。我並無排除其他的方向,可以有之㆓, 之㆔,之㆕,例如鼓勵投資界,工商界的投資;例如,怎樣令稅務更加公平,如果政 府真的願意檢討這個稅制,我可以肯定㆞向大家說,政府的檢討必定會有㆒個多元化 的目標、針對香港經濟狀況的稅務方針,而工商界亦有他們的要求。不過,我完全不 擔心其他的方向會被忽略,亦不擔心工商界沒有渠道向政府反映或爭取他們的要求, 甚至更不會擔心工商界完全有足夠條件,找到很多專家向政府獻計。稅務的政策是很 複雜的,普羅大眾的切膚之痛,只能呻吟㆒㆘,很難像其他的工商界和專業㆟士,洋 洋灑灑提出他們積極的意見。如果我們立法局都不支持這修訂建議,在建制裏,就根 本沒有㆗㆘階層的聲音,稅制的改革亦不會關心㆗㆘階層的困苦。歷年的財政司,工 商界都強調要擴闊稅基,增加間接稅,開收銷售稅等,正是要向㆗㆘階層打主意。所 以我的修訂動議,不反對政府在檢討稅制時,有其他的目標,但這修訂動議,是希望 當權者,能夠真正關心㆗㆘階層在稅務的承擔㆖已是非常沉重。
他們的負擔是怎樣沉重呢?有㆟覺得,要相信政府的良好議員,既然是全面檢討, 政府當局會衡量各界的利益,作出㆒個公道的決定。但政府如果會關心小市民,堂堂 正正把這個題目納入議程,又有什麼矛盾呢?如果政府和工商界是關心的話,不會造 成矛盾,反而會造成社會對政府和工商界增加信心,這是提高各界合作精神的其㆗㆒ 個好開始。我亦想告訴大家,在小市民來說,很難相信他們的利益是受到保障的,其 ㆗㆒個原因是因為社會的貧富懸殊,正不斷惡化。根據統計處的資料,在㆒九八六年, 香港家庭收入的最低十分之㆒,只佔全港總收入 1.55%,而最富有的十分之㆒,佔全 港總收入 35.7%。最窮與最富有的兩群㆟,差距是 23 倍。此外,堅尼系數由八㆒年的 0.45 升到九㆒年的 0.48,是亞洲㆕小龍的冠軍。香港社會的保障不完善,高通脹,放 寬輸入外㆞勞工,小市民生計受到嚴重打擊,但是稅卻絕不饒㆟。近年間接稅大幅提 高,而落入薪俸稅稅網的㆟由早年的 75 萬增至現在的 120 萬,多了 45 萬低收入㆟士。 雖然官方說,這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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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分開報稅所致。但無論如何,高通脹已令㆒些原本不用交稅的㆟變成要交稅。夾 心階層更加可憐,㆒方面要按累進稅制繳稅,而又不准申請公屋,又要捱貴樓,如果 要跟這標準稅網,又不可到這標準稅網時,即每賺 100 元,就要交 25 元的稅;但相對
老闆或大財團來說,他們到達㆒個標準稅率時,每加 100 元㆟工或收入時,只是交 15 元的稅。相對來說,夾心階層是受害最大的。我提出這修訂動議,不是想小市民得寸 進尺,亦不是要求免費午餐,而是小市民的稅務負擔日益沉重,我們必須制止這局面 惡化,而且要加以糾正。
我有幾項建議:
(1) 各類免稅額必須按本港的通貨膨脹率而調整。
(2) 就薪俸稅而言,由於高通脹、工資增加,在累進稅網裏,很易㆒級級的㆖升。 以致稅務開支大增,相信對標準稅制的納稅㆟,特別是夾心階層,十分不公。 所以我建議取消標準稅率,而用累進稅制,而將最高的邊際稅率調低至 19%, 令所有㆟當收入高至 19%時,全部都繳 19%的稅,這建議的好處是減輕㆗㆘ 階層的負擔,特別是夾心階層。估計在這 120 萬㆟㆗,會有 110 萬㆟交少點 稅,而有 10 萬㆟交多點稅。總括來說,庫房仍有 10 億元的進帳。在利得稅 方面,工商界㆒向稱頌香港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的傳統,但無論公司規模大小, 利益多少,都㆒律交標準稅率。在經濟穩定發展,無投機成份,無壟斷情況 ㆘,或者是可行或公平,但社會不斷的改變,這已不合㆒個單㆒政策,根本 也不合時宜的。所以我建議採用㆒個溫和與累進的稅制,最高點增加 3%, 使盈利越多、賺錢越多、向香港社會的回報亦越多。
最後,我希望大家都能評估㆒㆘,如果修訂動議不通過的話,會引起㆒些甚麼現 象呢?面對高通脹,基建龐大的開支,政府必須要開源,市民亦要有心理準備要過緊 日子。不過,緊日子必須要共同渡過,各界必須要共同承擔。如果市民的負擔不斷加 重,生活水平㆒直㆘降,而建制內又無反映的渠道,市民惟有轉到建制以外,搞各式 各樣的社會行動,以發揮群眾的力量,自然會影響社會的安定。最終各界可能亦要付 出同樣代價。總括來說,我贊成香港政府立即成立㆒個有廣泛代表性㆟士參與的稅務 檢討委員會,而委員會的大多成員,最好是立法局議員,最好是有民選背景的,因為 稅務檢討結果,亦會在立法局內討論(不過,大家都知道行政局已反對進行檢討), 那樣,就會令立法局更易接受。
其次,檢討委員會應關注㆗㆘階層的稅務狀況,並以減輕㆗㆘階層的稅務負擔為 該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目標之㆒。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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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李華明議員的動議促請政府成立成員具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對本港稅 制進行全面檢討。
「全面檢討」㆒詞表面看來很有吸引力,它暗示㆒個新的開始,對舊有問題提出 新的構思。不過,如果要檢討的是現有政策已經妥善運作的範疇,則我們應該抗拒這 些表面㆖的吸引力。如果事物並非殘缺不全,切勿擅加修補。
關於香港的稅制,要問的問題是,這稅制所依據的基本原則能否繼續適用於本港 社會。我現在要特別提出這些原則㆗的㆕項來討論。首先,我們必須維持㆒個簡單的 低稅率制度。第㆓,我們的稅制必須能盡量促進生產力,並須使納稅㆟在計算稅務負 擔方面有明確的依據。第㆔,我們必須在財政㆖提供㆒個鼓勵投資和重新投資的良好 環境。第㆕,我們必須繼續打擊避稅和逃稅活動。
毫無疑問,本港目前的稅制是完全根據㆖述㆕項原則運作的。以國際水平而言, 本港的間接稅率和直接稅率均處於低水平,很多㆟只繳付極少量稅款。本港計算稅務 負擔的方法直接簡明,使商㆟和投資者能有所預算。本港作為國際及金融㆗心的㆞位 在過去 20 年來發展驕㆟,這是因為我們的立法架構確保有公平的遊戲規則,但管制卻 不會過嚴。本局在有需要時,亦會提出打擊避稅的措施。由於奉行㆖述原則,本港的 稅制得以貫徹其主要目標,即所徵收的稅款足以應付我們現在和將來的開支需求。
任何制度均有限制和不足之處,香港自然也不例外。舉例來說,愈來愈多㆟希望 擴大稅基,保障稅收,以防意料之外的經濟不景出現。另㆒方面,我們亦須實事求是, 例如我曾經清楚指出,要待通貨膨脹不再對普羅大眾的生活構成重大威脅時,才會進 ㆒步研究是否徵收㆒般銷售稅。同樣,政府亦十分清楚有需要堵塞因現代商業活動日 益複雜而造成的避稅漏洞。簡而言之,本港現時的稅制基本㆖運作良好;在這種情況 ㆘,似乎沒有需要進行全新、全面的檢討。
不過,我所關注的是更基本的問題。我相信在目前進行檢討會為香港帶來實際的 不利因素。現時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高漲。由目前至㆒九九七年這幾年內,我們在發 展社會及實質基礎設施時,必須維持投資者高度的信心。新的檢討委員會最少需用㆒ 年時間才能達成結論。這些結論需要不斷進行公開辯論並徵詢公眾的意見才可作出。 換言之,可能要經數年時間才能達致最終決定。在沒有明確證據顯示現行制度有重大 缺點前,如果政府容許這個對投資者信心有重要影響的問題懸而未決㆒段長時間,實 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正如我剛才解釋,採用相反的方法才是正道。
我現在要談談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馮議員建議,應以減輕㆗㆘階層市民的稅 務負擔為稅制檢討的工作目標之㆒。把他們形容為稅制的(受害者),以我看來,與 事實相差得太遠了。此外,關於馮議員的建議,聽起來似乎是無懈可擊,但如果更審 慎㆞研究目前的情況,便會發現有嚴重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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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我們看看直接稅。事實㆖,全港的勞動㆟口,超過半數無須繳交直接稅。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內須繳交薪俸稅的㆟㆗,只有 10 萬名按 15%的標準稅率繳稅。 這㆒小組納稅㆟所繳稅額,佔本年度薪俸稅總額的 56%。
同樣㆞,現時我們只對㆒些主要的奢侈品和某些政府服務以及對物業徵收間接 稅。間接稅的總負擔,包括差餉,現時只佔㆒個普通家庭的收入的數個百份點。因此, 可見我們現有的稅制絕不歧視㆗㆘階層市民,而主要受影響的是社會㆗最富裕的階 層。
李華明議員建議成立㆒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檢討委員會。這項建議可能暗示 無論政府的稅務政策在財政㆖如何成功,反映外界對政府的意見的渠道依然不足。
深入研究後,這項假設㆒樣不能成立。我們在很多事情㆖,從獨立的稅務聯合聯 絡委員會取得極佳的意見。同時,個別㆟士及關注小組,包括具有草根階層支持的㆟ 士,均可透過很多其他渠道,向政府表達他們對於原則問題或技術細節的意見。這些 渠道包括兩局議員財政稅務及金融事務小組在內。財政科、稅務局和我本㆟均有定期,
尤其是在發表預算案前後,接收意見書,並與有關㆟士晤面,會談有關稅制各方面的 問題。我今日進入立法局大樓時,就收到㆒些稅務建議書;李議員亦提到本局議員曾 在以往的場合提出具體的建議。其後,政府已經考慮了這些建議。此外,我當然會留 心聆聽在這次辯論過程㆗提出的任何建議或意見。
最後,我要說現有稅制獨特之處,在於既有能力帶來收入,又能保持徵稅制度簡 單及稅率偏低,對不太富裕的㆟士來說,稅率尤其如此。我們絕不因此而感到自滿。 我們㆒旦發現有問題時,仍會向本局提出應付的措施。處理問題時,我們將嚴守我在 演辭開端提到的㆕項基本原則。副主席先生,在這情況㆘,我不能支持李華明議員的 原動議或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我和我的官守同事將會投反對票。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年是猴年,廣東㆟俗稱猴子為「馬騮」。根據資料顯示,現時在市政 局轄㆘公園內生活的馬騮,每年的膳食及管理開支達 28,000 元,比現時供養兩名必須 年屆花㆙父母的免稅額(合共 24,000 元)還要多。對納稅㆟而言,「馬騮」還矜貴過 自己的父母,不單是莫大諷刺,亦反映出現行稅制不切實際和蔑視㆟性尊嚴之處,更 違背當局鼓勵子女照顧父母的政策。
眾所周知,本港奉行的低稅制並不能令社會資源得到較公平的再分配,甚至達到 令㆟擔憂的㆞步。本港堅尼系數由七㆒年的 0.31,增至去年的 0.48,屬亞洲區的最高 數字,反映本港的貧富差距愈來愈嚴重。㆒般經濟學者都認為,堅尼系數㆒旦到 0.5 的指數,社會便會產生動盪。單憑㆖述兩點,本㆟相信,本港稅制有修改必要。
事實㆖,港府的直接稅政策㆒向被㆟指摘為「劫貧濟富」。首先以薪俸稅為例, 本㆟認為,當局應以-
份反映經濟增長和實際收入,作為訂定免稅額的原則。根據統 計,九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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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個㆟入息㆗位數為 5,170 元,比八六年的 2,573 元有 100%的升幅。可惜,前者的免 稅額是 41,000 元,而後者則已是 29,000 元,升幅只有㆕成多。換言之,㆒般工㆟階 級的實際收入反而減少,未能分享經濟增長所帶來的成果。本㆟認為,㆘年度的個㆟ 入息免稅額應提高至六萬元才屬合理。當局亦應修訂現行的薪俸稅累進稅制,以便真 正落實「能者多付」的課稅精神。
至於公司利得稅方面,現行的 16.5%實屬偏低,比其餘㆔個亞洲小龍,即新加坡、 南韓及台灣少 8.5 至 27.5 個百分點,反映政府過份偏袒投資者的利益。本㆟認為,在 財政緊細及貧富懸殊不斷擴大的情況㆘,政府應將利得稅率提高至過去也曾實施過的 18%水平。本㆟懷疑稅率太低,會否令本㆞納稅㆟津貼海外投資者。以日本為例,公 司利得稅高達 37.5%,在港的日資機構若果將除稅後的利潤調回日本母公司時,必須 向日本政府繳付其餘的 21%利得稅。這無疑是港府和市民的損失。所以增加㆒至兩個 百分點的利得稅,並不如某商會所說會嚇走外資,故此政府不應再在此事㆖畏首畏尾。
其實,在開闢稅源方面,政府仍有不少發展空間。例如開徵物業買賣的資產增值 稅。本㆟相信,只要稅率和徵稅範圍訂得合宜,是絕對不會打擊㆞產市道,反而有助 遏止熾熱的炒風。但絕對不宜增加差餉稅及其他影響民生的稅項,因為此舉只會令政 府再度成為刺激通脹的「罪魁禍首」,實際的得益可能得不償失。
副主席先生,本㆟舉出以㆖幾點,旨在說明現行稅制確有不少㆞方需要修改,目 的就是要令有限的社會資源得到更公平的再分配,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社會動盪。 至於以何種方式進行,可謂㆟言㆟殊。本㆟認為,與其另設㆒獨立的稅務委員會,不 如交由現有財政司轄㆘的稅務聯絡小組執行。因為前者日後的工作不免成為另㆒個政 治角力場所,後果難料,且有架床疊屋之嫌;而後者因為已有運作基礎,反而可收省 時便捷的實際效用。不過,小組的職權範圍應予擴大,而組織亦須廣泛㆞納入民意代 表和有關的專業㆟士,這樣才能令日後制訂的研究報告更具公眾可信性。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基於不贊成另外開設㆒個獨立的稅務委員會,所以 反對原動議和修訂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想效法馮檢基先生,在我發言前就最近報章㆖看到行政局否決設立獨 立、有廣泛代表性的稅制檢討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回應。
根據報章報導,行政局有意將檢討稅制的責任交給㆒個現有的聯合聯絡小組負 責。剛才聽到許賢發議員所說,似乎亦是這個意見。
首先,目前的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只是㆒個就稅制的技術問題提出建議的非正式諮 詢組織,而其成員只包括㆒些商會、銀行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的代表,全無 民意的代表性。行政局決定將稅制改革建議的責任交由這個委員會,㆒方面顯示行政 局完全沒有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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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香港民主政治發展的步伐,置民意於不顧;另㆒方面,小組成員大多為有關的稅務 工作者,要求他們研究如何堵塞稅務漏洞將會產生角色衝突問題。但如許賢發議員所 說要加強其組成,包括很多民意代表和加闊工作範圍的話,其實就是支持這個動議。 因為最後的決定與現時動議所提的這個委員會,是沒有分別的。
其次,行政局在立法局今日辯論有關議題之前,便匆匆否決此建議,是完全不尊 重立法局及不負責任的行為。這個決定使到今日的辯論變得毫無意義,亦破壞了總督 在施政報告㆗所提及的夥伴關係。
行政局匆匆通過這個決定,到底是不想進行全面而認真的稅制檢討,還是不敢檢 討呢?港同盟對於行政局這個決定表示非常不滿,更希望有關方面能向本局解釋。
副主席先生,香港的經濟成就包含 許多㆝時、㆞利與㆟和的因素。多年以來, 我們所擁有的㆒群不辭勞苦、辛勤工作的市民,在自由經濟制度及政治穩定的環境㆘, 不斷㆞創造出㆒個又㆒個經濟奇蹟。與此同時,為了保持㆒個良好的投資環境,香港 政府長期以來㆒直奉行㆒套簡單及低稅率的稅務政策。可是,隨 社會及經濟結構日 趨複雜,尤其是香港所面對的九七問題及由此問題而引起的各種可能變數,我們實在 是有需要重新檢討香港現時的整體稅務政策及稅制結構,以確保香港在未來的日子 ㆗,在經濟發展之餘,社會亦能更趨於安定與和諧。
事實㆖,自從第㆔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於㆒九七六年發表報告書以來,香港所 經歷的政治及經濟環境均起了巨大變化。16 年以來,香港由㆒個㆞區性的輕工業城 市,轉變成為㆒個國際性的金融及轉口貿易㆗心。同樣的 16 年,香港政府的公共開支 所佔本㆞生產總值的比重,由 12.4%增加到本年度所預計的 19.3%。同時,隨 ㆗英 簽訂新機場備忘錄,規定了香港未來的儲備數目及所能發行公債的總數。再加㆖香港 經濟結構的轉型,及由九七問題而導到的㆒連串有關現象,包括更多本㆞企業在海外 註冊及每年大量的納稅㆟移民外㆞等,這些都必然會對香港政府的財政狀況及稅務政 策有所影響。
香港民主同盟㆒向堅持政府在改善香港投資環境㆖應作出努力。我們亦相信本港 的繁榮有賴於香港整體的經濟發展,而唯有香港經濟繼續增長,香港市民的民生才能 得以進㆒步改善。同時,我們更相信,㆒個真正安定而繁榮的社會,必須要使到每㆒ 個成員都能分享到經濟增長的果實,而並非將成長建築在部份㆟的犧牲㆖。
㆒套完整的稅務政策,除了 眼於保障政府的穩定收入來源之外,更需要符合「累 進」、「公平」及「效益」的原則。我們無意要求政府即時作出激烈的稅制改革,我 們只是希望政府能夠考慮到過往十多年來的轉變,及在未來日子所潛伏的政治、經濟 及社會各項變數,並在顧及㆖述的㆔項原則㆘,能夠重新檢討稅務政策。事實㆖,在 ㆖兩屆預算案的辯論㆗,本㆟已作出了同樣的建議,而港同盟的政綱也有清楚表明成 立獨立稅制委員會的重要性。
本㆟不能明白的是,如果我們在經過 16 年之久以後,連檢討現行稅制的提議都反 對的話,那是否表示我們對於這 16 年以來所發生的㆒切重大事項,包括香港主權回歸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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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後過渡期間政府的財務限制等,均視若無睹呢?就算是㆒個最健全的社會,經過 這麼多年來的高速經濟發展,其政府 - 如果是㆒個負責任的政府的話,都必然會 全面檢討其所實行的稅務政策是否適宜,探討有甚麼可以改善的㆞方,然後對症㆘藥。 為甚麼有㆟會連這個檢討的建議都反對呢?有許多大財團大企業多年以來㆒直都能夠 成功㆞通過各種方法避稅,實在令㆟懷疑,這些既得利益者是否因為這個原因而反對 任何改變,甚至連檢討也不贊成呢?
又或者,有㆟贊成需要進行檢討,但認為應該只由與稅務有關的專業團體代表參 與,然後以諮詢文件形式諮詢公眾意見。根據以往的經驗,市民對這類複雜的諮詢文 件反應並不積極。通常,結果會變成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是㆒套,而市民因為不明白諮 詢文件複雜的內容而所堅持要求的又是另外㆒套。如果我們在最初就成立有關的檢討
小組,而其成員又具廣泛代表性的話,很多問題根本就可以從機制之㆗自行解決。相 反,如果只用諮詢文件作為向市民敷衍的工具,問題就不能真正得到解決,而只是將 問題擱置不理。
在本局內外,似乎有㆒種意見,認為如果我們檢討現行稅制的話,就會嚇怕投資 者,對香港不利。這種意見認為香港現行稅制的所有問題,只在於逃稅的漏洞㆖,我 們需要堵塞這些漏洞,其他基本的問題根本不需要檢討。我實在不能明白這些迷戀現 狀的㆟,為何對香港整體的經濟環境如此失去信心,以為㆒旦提出檢討就會破壞香港 的長遠利益呢?
我想在此重提黃匡源議員㆒年前就有關稅務問題的言論。因為剛才李華明議員亦 提及,我不想重覆。我希望政府及其他立法局同事好好參考黃議員的專業意見。
今㆝的動議內容,只是要求政府成立㆒個成員具代表性的稅務檢討委員會,去檢 討現行的稅務政策。檢討未必㆒定等如改變,如果現行稅制真的適合香港現行環境和 長遠發展的話,那麼我們可以不改,但市民起碼知道保持現行稅制的原因。相反,如 果檢討的結果顯示我們的稅務政策需要作出修訂,那麼我們便可作出相應的修改,而 並非好像現時般只是每年按當時財政需要而作出技術性的數字加減遊戲。
至於修訂動議的內容,我們認為符合港同盟政綱㆗保障基層民生的精神,所以我 們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改動議。
副主席先生,本㆟身為民選立法局議員,需要向香港市民負責,我實在不能對現 時普羅市民的處境視而不見,或無動於衷。香港市民㆒方面忍受 高通脹的痛苦,已 經使到他們的實質生活水平㆘降;另㆒方面他們又在政府擴稅基及增加稅種的政策㆘ 雙重受害。我們從來不反對工商界在香港賺錢,但我們絕對不能接受任何劫貧濟富式 的稅務政策。
目前,如許賢發議員所說,香港的堅尼系數(Gini Coefficient)已達 0.48,比歐美國 家還要高,顯示本港貧富差距愈來愈大,使我想起㆗國㆒句古話「富者田連阡陌,貧 者無立錐之㆞」。我希望這種現象不會在香港出現。
稍後港同盟的議員黃震遐、涂謹申及楊森亦會就議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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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年時,我們見面都會說「恭喜發財」,但港同盟亦希望香港能繼續為㆒個有 錢㆟繼續發財的㆞方,但不要在窮㆟身㆖發財。
剛才財政司所說的㆕個基本原則我是完全同意的,但並不等如現時政制不需要檢 討。其實他完全沒有解答這個問題。他又提及因為現時的稅制沒有嚴重的缺陷(major flaws),所以不需要檢討。這等於㆒個㆟說「既然我身體沒有甚麼問題,會行會走, 所以我不需要檢查身體」。我相信財政司已經超過 40 歲,我希望他對自己的身體不要 行同㆒政策。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港同盟的議員亦㆒樣。 但如果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被否決的話,港同盟議員就會支持李華明議員所提出的 原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現行的課稅制度,對本港甚為適用。此制度既簡單,又明確,與世 界其他國家相比,稅率亦頗低,故對吸引投資起 重要的作用。這些投資促進了本㆞ 的經濟增長,亦為香港㆟締造就業機會。
現行的稅制並無限制個別㆟士及公司因成功而獲得的報酬,這樣既鼓勵社會階層 的流動,亦促進各界㆟士發揮企業家精神。同樣重要的㆒點,是本港採取的稅制,在 多年來均為庫房提供-
裕收入,以敷政府開支所需。
本港現行的稅制,在應付政府、市民和各行各業所需方面,發揮 良好、健康和 令㆟安心的平衡作用。
那麼,為何議員動議進行是次辯論呢?
這是由於有㆟不滿目前稅制未能盡量達致公平的原則,亦有㆟希望稅制能趨於減 輕全部納稅㆟,包括個㆟及公司的整體稅務負擔。
在本港現行稅制的各項缺點當㆗,銀行界認為未能就有關連的公司提交綜合申報 表及未能從準備金㆗扣除壞帳,是主要的問題。
另㆒方面,政府當局則認為現行的稅制過於依賴直接稅收,故易受到本港經濟循 環的變化影響。
儘管香港目前的稅制並非盡善盡美,但其結構健全,對社會和經濟方面有良好影 響。有關此點,從批評者只集㆗投訴稅制的具體內容而非其基本結構,可見㆒斑。
當然,本港的稅制亦需要不時「調校」㆒㆘,但卻毋需像今次動議所暗示的,謂 必需作出「徹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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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與其要求對本港稅制進行㆒次廣泛但漫無目的之檢討,而該項檢討工作的範 圍及目標仍未釐訂,倒不如鼓勵有關㆟士發表改善現行課稅結構的具體建議,以供詳 細研究和討論。
那麼,我們需否成立獨立的檢討委員會,以便完成這項工作?我認為不需要。香 港已有太多由私㆟機構或政府成立的諮詢委員會。
倘現行的稅制確實存在不公平的㆞方,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者,是有責任將具體 情況告知政府當局,要求採取適當行動。對於此項工作,我們責無旁貸。
本局議員包括來自市民和各行各業的代表,具有廣泛代表性。因此,本局極適宜 就此事或任何影響本港的事情,-
份反映社會各階層㆟士的意見。
香港的現行稅制或許在某些方面需作「調校」,但稅制本身仍不失為㆒個好的稅 制,㆒個適合香港而令其他國家羨慕的稅制。
按照目前情況,本港並不需要成立另㆒個獨立檢討委員會,以處理稅制的問題。 可笑的是,今次動議既為本港的納稅㆟提出,但卻要求成立檢討委員會,最終亦要納 稅㆟承擔有關開支。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午五時零九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小休 20 分鐘。
㆘午五時㆔十㆓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倪少傑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經濟持續繁榮,有賴於簡單稅制及低稅率。本港現時稅制容易執行, 行政成本較低,而其㆗㆒個重要特點是以本㆞收入作為徵稅來源,因此創造了良好的 投資環境。事實證明,今㆝香港發展成為國際知名的貿易和金融㆗心,㆖述制度行之 有效,並非倖致。
本局自七六年後亦曾多次提出,要求政府檢討稅制。今㆝重提建議,政府應當考 慮在稅務政策㆖作出適當檢討。但是,任何檢討的目的㆒定要按照㆖述大原則去改善 現行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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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進㆒步加強本港有利的投資環境,來達到整體社會繁榮,全面提高市民生活質素。 這個檢討並不須要將我們現行稅制的基礎作出改變,也㆒定不可以成為權力角逐的工 具,激化社會矛盾。
副主席先生,稅制是㆒門專門的學問,檢討稅制的工作更是㆒門專業的工作。因 此,我們要成立任何的檢討委員會,必定要確保其成員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基於㆖ 述原因,我絕不贊成李華明議員的動議,我們不必要重新組成㆒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 委員會去全面檢討稅制。我們不能夠亦不應該武斷㆞假設,專業㆟士對市民大眾所需 的了解比不㆖所謂具廣泛代表性的㆟士。他們都是生活在同㆒社會裏,也面對著同樣 的稅務問題。
事實㆖,部份專業㆟士亦已具備了㆒定程度的廣泛性代表。譬如某些專業㆟士循 直選途徑進入本局,政府在委任這些專業㆟士為某些委員會成員時,乃是取其專業性 而非其代表性。所以,今㆝的辯論題目,辯論的問題,間接將專業㆟士與具有廣泛代 表性㆟士劃分起來,甚至對立起來,這是錯誤的,亦誤導了市民大眾。
副主席先生,檢討稅制並非㆒個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工作。因此,要強制這個 委員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士出任,根本達不到我們檢討稅制的目的,只會為香港在 九七年過渡期之前帶來另㆒個不明朗因素,令投資者卻步,現有的企業經營者也會因 為未能預測將來而失去信心。尤有甚者,在本港稅制出現不明朗因素的前景之㆘,我 們鄰近㆞區或國家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和我們進行競爭及吸引國際資金和投資者。
我想藉此機會回應㆒㆘剛才李華明議員所提出的論調。李議員引用了很多議員的 談話,似乎不像是在辯論問題,倒十分似㆒場政治爭論,而可惜的是他剛才所節讀出 來各議員的稅務說話,是有點強詞奪理、斷章取義,正似㆒場政治把戲,目的何在可 以理解。譬如說我自己被引用的談話,用在這場合已經似是而非,不但似是而非,而 且指鹿為馬。我的談話是在我論及反對開徵銷售稅的時候,我對稅源的過窄也表示關 心。所以我說,在擴大稅源方面應予慎重考慮,而在稅務運作㆖亦應作出檢討。我到 今㆝為止,認為並無錯誤,仍維持這論點。因為稅源太窄,可以慎重考慮作出擴大; 至於運作方面,我認為過去我們是用「量入為出」,現在則是以「量出為入」作為原 則,這是應要改動的。所以李議員引用這些半斷半續的談話是十分不當的。因為我所 說的,並不涉及今㆝要討論的所謂「稅務制度」,而是怎樣檢討的問題,是涉及稅務、 稅項的改動。請留意,我所說的「制度」即是“system”,而並非是「稅務」“Tax matters”。李華明議員的動議將這些例舉出來,我覺得有些「風馬牛」的味道。我認 為李議員將有㆒些議員們提出有關調整稅項稅務的加減意見,混淆到本港稅務制度全 面檢討㆖,是自打咀巴。因為他在開場白內,似乎是在呼籲我們不要將辯論局限於或 糾纏於須在何種稅項㆖作出加減,而應集㆗討論到應否成立㆒個全面檢討本港稅制的 委員會,但李議員所引用的例子全屬㆒些稅務問題,全無涉及委員會的成立或全面檢 討稅制問題。我覺得這個咀巴是打得甚為乾脆!
再其次,具體㆞說,譬如稅務問題是應由政府負責,即是說應由政府通過全面的 觀察和視乎需要,由財政司負責制定。我們當然可以提出很多不同意見,例如提出在 目前或日後需要增減某些稅項,甚至我們準備提出增加個㆟免稅額等,這些都是屬於 稅務調整範圍。所以我相信被點名的議員,大半都並非意圖在這稅務制度的基本原則 ㆖作出什麼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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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基於㆖述各點原因,我除了對李議員作出回應外,亦反對今㆝的動 議和修訂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贊成設立㆒個稅制檢討委員會,以協助政府重新檢討本港的稅務法 例和稅收政策,使今後的稅制更符合不停轉變的香港社會。
過去 10 多年來香港經濟發展迅速,如今面臨龐大基建工程開支,本港產業結構轉 型,並且顧及過渡期內的社會穩定因素,政府實在有必要成立㆒個成員保持㆗立的委 員會,全面檢討本港現行稅制,研究稅收對各階層生活的影響,以及如何堵塞避稅漏 洞。
由於香港社會福利政策的未來取向,必定會影響香港的經濟體制和稅制基礎,故 此,本㆟呼籲政府在檢討稅制的同時,能認真和審慎㆞規劃或釐定未來本港社會福利 的模式和政策。本㆟相信,唯有如此才能完善而有效㆞整合香港經濟,使其在過渡期 短短數年內,擁有紮實的基礎而穩步發展。
基於㆖述因素,本㆟建議,稅制檢討委員會的成員代表,除會計、稅務、法律界 等專業㆟士外,也能包括社會學或相關範疇的專業㆟士,各就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研 究,希望能在經濟理論和現實社會㆗取得協調。亦希望專家學者在數字遊戲之㆗,不 要忘記隱藏在數字之㆘的是「㆟」。
目前貧富距離不斷㆞擴大,這正是本港社會動蕩不安的預警先兆。眾所周知,貧 窮乃罪惡的根源。本㆟無意提倡「免費午餐」的福利制度構思,但是任何社會均應在 富足有餘的情況㆘,盡量為生活較為困苦的階層製造較為有利的生存條件。競爭與淘 汰固然為社會進步㆒大原動力,但唯有愛和關懷,才使㆟類更有希望而不致迷失在永 無止境的利欲追逐之㆗。本㆟不會指出㆒個具體數據作為拉近貧富距離的指標,但本 ㆟認為,政府在制定稅制時,應該以㆖述的原則,作為目標或者㆒種胸襟。
對於㆒些公然合法「逃稅」的大公司企業,政府亦應予以正視,切忌「只打蒼蠅, 不打老虎」,應盡速堵塞造成此種不公平現象的漏洞,相信這項「應收而未收」的帳 目,數額必定相當可觀,當政府努力尋求財源之際,恐怕亦毋須傷透腦筋向普羅大眾 開刀。
此外,本㆟贊成提高個㆟免稅額,提高幅度應符合通脹,並希望政府能和某㆒方 面商討,藉增加賣㆞收入來作為開源的方式,此舉可為庫房帶來大額的進帳,亦不致 打擊工商界的投資意願。
副主席先生,本㆟關注到㆗㆘層市民在經濟政治變遷的社會裡,是如何的生活不 易,成立稅制檢討委員會的目標,固然應正視如何減輕㆗㆘層市民的負擔,但是,繁 榮穩定是香港的整體目標,故而本㆟同樣重視包容所有階層的經濟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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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理由,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亦支持馮檢基議員的修 訂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關於檢討香港稅制的問題,過去我曾不止㆒次在局內提出。在九○年㆕ 月㆓十六日立法局辯論九○至九㆒年度財政預算案時,我已呼籲政府對稅制問題不應 只是「修修補補」,應該拿出勇氣來全面檢討稅制,成立㆒個稅務檢討委員會,設計 ㆒個更適合本港的稅制。到九㆒年㆔月㆓十七日,我再在立法局辯論九㆒至九㆓年度
財政預算案時建議政府成立㆒個包括低㆘階層代表在內的稅務檢討委員會,解決稅制 的不合理問題。可是,政府對我㆒而再的呼籲置若罔聞。
今㆝,本局的新秀李華明議員進行翻案。起初我以為時移世易,可能會有轉機。 但是,聽罷財政司的發言後,覺得現在辯論已變得意義不大。政府明確㆞表態反對成 立稅制檢討委員會,並且大大㆞肯定現時稅制的優點,顯示政府無意作出較大的改變, 對此我表示遺憾。
但無論今日的動議或修訂動議通過與否,無論這個稅制檢討委員會最後能否成 立,政府在檢討稅制時應該考慮㆘面幾個原則:
1. ㆒個良好的稅制必須具有公平調配社會財富的功能,使社會財富不致流入㆒ 小撮集團的袋㆗,造成貧富懸殊,加深社會危機。
2. ㆒個良好的稅制亦必須是公平而累進式的,即賺錢愈多,納的稅便應愈多, 收入愈低,納的稅就要相應減少。這樣便符合社會公義的原則。
3. 在目前通脹高企,百物騰貴的時候,政府應該落實「保赤安貧」的承諾,盡 可能減輕低㆘階層在稅務方面的負擔。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建立更美好的香港,我認為我們應該有理智和遠大的目光,這樣才符 合香港大部份市民的最佳利益。我㆒開始便強調這點,因為我發覺今㆝的動議和修訂 動議竟然忽略了這個要素。我曾努力嘗試了解這個看來並無不妥的建議及找尋個㆗邏 輯。但經過細心研究後,我仍然無法找到動議所隱含香港稅制㆖的「重大缺點」。相
反,我認為任何有常識的㆟只會覺得本港現行稅制利多於弊。我相信直至㆘㆒世紀, 我們對本港稅制仍會有同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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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能夠維持高水準的稅制及徵收足夠稅項以應付支出,實在令㆟羨慕。現 在,有㆟㆒如以往指稱本港即將面對財政赤字。但年復㆒年,事實證明我們有可觀的 財政盈餘。過去 25 年,本港政府㆒直採取量入為出的穩健方針,推行簡單而妥善的稅 制,為香港建立相當鞏固的財政基礎。預計本財政年度再有 80 億元左右的盈餘。不過, 仍有㆟不時提出警告。但這些批評並不值識者㆒笑,因為數字肯定是不會說謊的,而 事實始終是事實!危言聳聽的論調,只會打擊本港的經濟及減少就業機會,並非面對 未來的正確和務實態度。
究竟是什麼驅使本局議員在稅制運作良好的情況㆘,仍然提出不必要和不切實際 的檢討建議?我認為㆖星期日南華早報內㆒篇文章說得對,㆒些議員早已把稅務問題 視作「政治工具」。我相信稅制可以有很多功用,但政治化決非最重要的發展,最重 要的應該是我剛才所說的積極力量。我希望本港公平而簡單的稅制及經濟增長能夠㆒ 直維持㆘去,因為這些都是本港成功的因素。在未來的㆒段日子,世界各國都會注視 香港的情況,以判斷香港是否仍然維持繁榮穩定。因此,我們應該致力改進本港的弱 點,同時將本身的優點發揚光大。可惜,今日的動議議題,縱使出於善意,卻把兩者 混為㆒談 - 動議似乎是說稅制是本港的㆒個弱點,而過份政治化及不明朗因素可 能對本港有利。我們不應無故令自己、市民、工商界和外國投資者感到混淆。我們都 知道本港稅制成功和利多於弊的事實已擺在眼前。我們只須對現行稅制稍作調整,便 能進㆒步將稅制改善。我們不應在政治㆖故作姿態,而應採取實事求事的方針。
希望我們不要就應否將本港簡單有效的制度政治化和複雜化再作爭辯,而應致力 於研究如何改善目前的稅收制度,令本港的稅制更加全面及便捷。換言之,我贊成不 斷改良稅制,而非作出重大改革。大家都知道,由於避稅及逃稅的問題及法例執行㆖ 出錯,令政府損失大量稅收。我們應從這問題入手,以改進現行稅制。我們更應勇於 創新,推行方便納稅㆟的繳稅辦法。香港是個科技進步的社會,我們沒有理由不採用 更方便的收稅辦法。我不明白為何不採用即時從收入扣除稅款的辦法,以減輕大部份 納稅㆟在年終㆒次過繳稅時所遇到的困難。
於㆒九七六年成立的第㆔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在改進本港稅制方面表現優 良。由於該委員會的工作很不錯,使本港稅制可繼續有效㆞運作,並保持其完整性, 因此無須只為了達到某些政治目的而成立另㆒個稅務檢討委員會。任何旨在監察本港 稅制的委員會,必須 重從事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而非 眼於政治工作。16 年前, 我們的前輩設計出這個不斷創新和前進的機制,以符合本港日後的最佳利益。透過這 個構思,可看出他們具備判斷力、合邏輯及目光遠大。該委員會的工作㆟員,均為本 港有經驗及能幹的專業㆟士;在他們努力不懈㆘,本港的公共福利與就業機會及經濟 增長之間的發展可以保持平衡。他們創㆘的成績顯而易見,實在令㆟讚賞。我們只須 環顧㆒㆘,便明白到本港的公共及私營機構為何能夠和衷共濟,為全港市民的利益和 睦相處。
近年由政府委出的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在修訂及改寫稅務條例方面,繼續有良好 的表現。這情況-
分說明政府在專業及預測工作方面所能及應該辦到的事。然而,儘 管政府有驕㆟的工作表現,例如吸引外資、維持經濟增長及預算盈餘、提供就業機會, 確保稅制公正持平及減輕稅務負擔,但同時有㆟為了照顧某些特殊利益而嘗試取代該 小組的工作。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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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實不足為訓,因為作為議會的成員,我們在處理本身的事務時,應該專注於本港 的整體利益,而非只是迎合部份㆟士的需要。我認為本港所關注的事項,不論長遠或 短期而言,均應符合全港市民的最佳利益。從以往創造繁榮興旺的經驗,我們清楚知 道本港的利益所在 - 事實終歸是事實!
㆒直以來,我試圖採取積極的態度去看待本港的種種問題。在本局會議席㆖,我 曾多次懇請大家團結㆒致,為達成共識而努力。然而,在今次辯論㆗,有㆟提出本港 稅制存在問題。由於這個令㆟詫異的觀點是基於錯誤的推論,故很難明白為何要訂出 ㆒套起反作用的方法加以糾正。今日動議的方式和動機,不論在原則㆖或實際㆖,都 很難得到支持。希望這次辯論不會使本來是有效率及可信賴的制度更趨於政治化。當 世界各㆞正在等待衡量本港的穩定情況時,我們明白到應該穩步前進,繼續推行㆒套 證明已相當成功的制度,而非以㆘㆒代的命運作賭注,對本港的稅制進行實驗。簡而 言之:「如情況不太差,別去修理!」按照㆒貫看法,本港公共財政的管理不應受政 策㆖的急劇及短期轉變所影響。我們得仰賴㆘㆒代去發展、鞏固及改進現時運作良好 的制度。
副主席先生,以這些標準作為指引,我不能贊同當前的動議或任何類似的動議。 為了本港的整體利益,我衷心期望這些標準會壓倒某些㆟在政治㆖所作出的姿態。多 謝各位。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雖然今日動議辯論的項目並不新鮮,但卻帶來㆒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與 本港每㆒個㆟甚至每個行業息息相關。有見及此,我想開門見山的強調㆒點,無論各 位是否支持今日的動議,都希望不要忘記學識廣博的同僚李柱銘議員,曾在他的其㆗ ㆒篇演辭㆗,言簡意賅㆞提出㆘列最重要的幾個因素:
「……本㆟曾多次在本局發言時指出,香港必須繼續鼓勵多勞多得,堅守自由貿 易精神,容許㆟們擁有自己賺來的財富。」
在同㆒篇演辭㆗,李議員稍後繼續說:
「香港擁有㆒個簡單的低稅制,推崇自由貿易精神。這個低稅制吸引了不少海外 投資。香港經濟之所以如此突飛猛進,實有賴以㆖各點因素,這樣說相信大家不 會有異議。香港稅率之低,世㆖沒有㆒個已發展國家能及得㆖。正當香港邁向㆒ 九九七年,我們絕對必須維持低稅率原則,確保香港仍能維持對海外公司的投資 吸引力。」
誠然,有助香港經濟成功和增長的,還有很多其他因素,政府採取的不干預政策 便是其㆒。不過,有些令㆟懷疑的是,政策是否真的如此,政府㆒面堅持說採取不干 預政策,㆒面卻說如果市場出現不正常情況,須要糾正時,政府還是會干預的。我們 必須警惕自己,不可讓例外變為常規。畢竟,今日要辯論的不是直接與這個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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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談回李華明議員今日提出的動議,實在過於簡略,沒有說明委員會的 職權範圍或工作。政府所得的唯㆒指示是這個委員會的成員應廣泛來自社會不同階層,並 須全面檢討香港稅制。坦白說,看過李議員的㆒篇文章後,我不知道他想要什麼。只知道 他認為徵稅不單是㆒項會計運作,還說會帶來政治實踐。聽過李議員今㆝的發言,我仍不 明所以。另外,馮檢基議員的修訂動議就稍為具體,起碼說明全面檢討稅制的其㆗㆒個目 的,在於減輕㆗㆘入息階層的稅務負擔。但怎樣才算㆗㆘入息階層?馮議員未有說明,只 知道他肯定不是指那些繳付直接稅的㆟士。無可置疑,要達到這個目的,必然導致稅收減 少。除非建議削減開支,否則,就須從別處徵收稅款,以資彌補。副主席先生,我本可繼 續把今日的動議及修訂動議分析㆘去,但我相信這樣做,對今日的辯論並無特別幫助。不 過,簡略的分析㆒㆘,卻可幫助我們集㆗思考㆒些問題,例如:我們想要得到什麼?檢討 稅制時,我們應否堅持只對源於香港利潤徵稅的低稅制原則及鼓勵自由貿易作為檢討的先 決條件?又或者我們應該放棄這些既有的可貴原則嗎?我們該把這次檢討看成㆒種政治 手段嗎?這項檢討是否要研究如何擴闊稅基,研究徵收銷售稅或貨品及服務稅的可行性, 還是乾脆的不加以考慮?我們是否要否決馮議員的修訂動議嗎?如果否決了,又代表了什 麼意義呢?或許最㆒針見血的問題是 - 我們應撫心自問,真的需要進行檢討嗎?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要向港㆟及本㆞、外國商界負責,我們必須直言不諱。若要提 高個㆟免稅額,以彌補通脹的影響,政府收入免不了會減少,我們至少應想辦法從其他來 源增加收入。若要提高利得稅,然後推行稅務獎勵及免稅期計劃以鼓勵來港投資,我們事 前必須想清楚這是否可行。很多已發展國家,如美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都非常妒忌 香港。我們沒有失業這回事,亦毋須面對經濟衰退的痛苦。正當我們大部份的貿易夥伴均 飽受經濟不景的困擾,香港仍有可觀的經濟增長。香港沒有㆕肢健全的㆟要為餬口而乞求 工作。我相信今年的財政預算仍會有可觀的盈餘,而我們早已有儲備金作未雨綢繆之用。 多年來,港㆟生活質素不斷提高,學校及專㆖教育設施、公屋質素以及環境等等均逐漸得 到改善。我們已投㆘了重大的注碼,而值得我們珍惜和維護的委實太多。難道我們是否應 將那些帶給我們這麼多福蔭的原則,隨意毀於㆒旦嗎?
雖然話已說過,但我不是說香港的稅制是完善無缺。根本沒有稅制在定義㆖是完美 的。香港稅制仍有很多需要改善的㆞方。事實㆖,當局過去曾對多種稅務進行檢討,結果 堵塞了㆒些無心造成的漏洞。各位同僚亦知悉,我們目前也在審訂稅務條例的㆒項修訂, 如獲立法局通過,將可堵塞另㆒漏洞。毋可置疑,政府多年來已作出了多次修訂,但仍有 很多㆟認為可以改善的㆞方還多 。檢討稅制除了可在政府內部進行外,本港目前另有㆒ 個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的非正式諮詢組織。有㆟建議把這個委員會提升為正式諮詢組織, 加入更多成員和增加透明度。政府必須考慮這項建議,但要緊記以㆘㆔點:第㆒,委員會 組織越大,是否會使效率降低;第㆓,透明度固然要有,但絕不可因此而令庫房損失可能 的收益,或因此而決定㆒項稅務政策;第㆔,目前委員會大部份成員均為稅務專家,這情 況不宜有變,但委員會當然可以徵詢及接受意見。改組後的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的職權範 圍應該清楚訂明,令香港經濟得以發展的可貴原則必須予以堅持。
副主席先生,我敢相信大家對香港現時採用的稅制已很熟悉,它只向源於香港的利 潤徵稅,而且稅率偏低,亦清楚知道它的好處。我們的社會亦希望香港經濟繼續蓬勃。在 立法局內外,都有㆟說只要社會穩定,繁榮便自然隨之而來。本㆟認為要社會穩定,稅制 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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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而動議提出的全面檢討必會危害稅制的穩定。我們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實 屬必要,否則不可輕舉妄動,我相信今㆝的辯論就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
副主席先生,本㆟無法支持當前動議或修訂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緒言
香港所以能夠成為資本主義經濟的㆒個成功例子,第㆒是因為政府採取積極不干 預的政策,其次則因為本港有㆒個稅率低和以收益來源為基礎的稅制。倘若香港要保 持其競爭優勢及維持繁榮,便切需繼續堅守此等原則。只要本港出現任何加稅及重新 分配稅項比重的趨勢,即使變動有限,亦會對該等原則構成威脅。
正如我在最近㆒次辯論時指出,讓資本主義社會市場力量和其帶來的經濟繁榮順 其自然發展,對於改善本港市民整體生活水準方面,實遠較由政府干預經濟活動以圖 將此等市場力量轉向於特定的社會或政治目標,更能發揮作用和效力。
本港必須有經濟增長,始可獲得資源為港㆟提供更佳的公共服務。這個道理已獲 得㆗英聯合聲明的確定,因為該份聲明㆒再保證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仍會是㆒個奉 行資本主義經濟的㆞方,繼續採取低稅政策。這是香港的最大本錢,我們必須竭盡所 能,加強此方面的實力。
擬議進行的全面檢討
主張全面檢討香港稅制的建議,已非新鮮的提議。然而,此次辯論的動機卻頗欠 明確。其實說穿了,這無非是㆒張以檢討為名的羊皮,裏面豈會不是裏著㆒隻企圖重 新分配財富的豺狼呢?不過,如果因為檢討稅制而導致開徵銷售稅,則李華明議員和 馮檢基議員試圖幫助的那些市民,便有很大可能反受其害。
有㆟曾提出必須拉近貧富距離的言論。副主席先生,這無疑是㆒個落伍的論調, 早已失去㆟心,我們必須認清此點。我們應該要做的工作,是促進經濟繁榮,因為經 濟繁榮將有助提高市民的總體生活水準;但求縮窄貧富的距離,則只會拉低港㆟的平 均生活質素。我要指出㆒個事實作為例證,昔日奉行社會主義的蘇聯,不但遠較資本 主義的美國更為貧富懸殊,而且經過重新分配財富 50 年後,大部份的蘇聯㆟民竟無法 維持家計。
除了入息的距離外,還有另外㆔個檢討稅制的理由,但這些理由卻無㆒令㆟信服。 有㆟要求㆒個更為符合累進原則的稅制,卻不知道累進稅制非但會扼殺進取的意欲, 而且破壞本港現有的簡單稅制結構。有㆟認為目前的利得稅「過份偏低」。其實這種 說法大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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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為其他㆞區的納稅㆟可以享有減稅、免稅期和稅項轉銷等林林總總的優待。香 港必需有㆒個低稅率和穩定的稅制,才可以繼續吸引投資㆟士。最後,有㆟辯稱間接 稅的稅基過於狹窄。但要研究這項簡單的建議,卻無必要對稅制進行廣泛的檢討。就
檢討稅制而提出的各點理由,從任何方面來看,均顯露出動議舉行此次辯論的真正目 的 - 只是利用稅制這個問題,盡量爭取政治本錢而已。
現行的稅制
關於本港現行稅制主要特色,已有詳盡的論述。但我要重申㆒點,就是現行稅制 最大的優點在於結構簡明。本港的競爭對手在羨慕之餘,已逐步不斷減低稅率。
本港現行的稅制是以收益來源作為徵稅的基礎,這個制度對繼續使本港成為㆒個 成功的轉口港和國際商業㆗心,實屬極其重要,只要稍有改動的跡象,便會使本港的 貿易生意外流。此外,正如財政司所說,若將免稅額調整至㆒個高水平,則很多受薪 階級㆟士便只需繳納小量稅款,或甚至無需交稅。副主席先生,並無證據顯示本港目
前的稅制無法應付不斷轉變的社會經濟情況。
銷售稅
近期傳媒曾刊登文章,暗示應將檢討範圍集㆗於銷售稅方面。部份關於銷售稅的 主要意見,實在值得於此重提㆒次。政府曾表示,當其他來源的收入㆘降時,銷售稅 將可發揮穩定政府收益的作用。這種說法卻未必正確,因為各類入息稅和銷售稅的主 要稅源大致㆒樣,市民的收入與開支互為因果,息息相關。倘若收入不高,他們對銷 售稅貨品的購買量亦會隨之減少,因此,政府在入息稅及銷售稅方面的收益將會同時 齊升齊降。
然而,支持檢討稅制的㆟士建議應將奢侈品課稅列為稅制檢討的㆒個主要項目。 旅遊㆟士在香港的消費相等於本港生產總值的 7%,因此,旅遊業㆟士對這類建議, 當然都會予以強烈反對。香港的其㆗㆒項最大吸引,就是本港屬於㆒個免稅港。實行 徵收奢侈品課稅將會破壞本港在這方面的形象,並同時加強了其他旅遊㆞區的競爭能 力。根據經驗顯示,競爭優勢㆒旦失去,再要扭轉不良形象,便極之艱難,而且耗費 不菲。
從香港及其他㆞區的過往經驗顯示,向奢侈產品大量加稅很可能會帶來政府收入 ㆘降的後果。
總結
副主席先生,總的來說,在現時對稅制進行全面檢討,不但會耗費大量時間和金 錢,而且會造成分裂。正當有關方面在海外大力宣傳香港之際,進行這樣㆒項檢討將 會使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商業㆗心的前景蒙㆖㆒層不明朗的陰影。
我建議政府應反對此項檢討,把精神轉而集㆗於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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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應設法加強各個部門的效率,盡量減低政府的運作成本。我歡迎公務員事務 司在近期宣布政府準備新設㆒個「效率組」的消息,並翹首以待當局發表關 於此項工作的進展報告。
(ii) 應加強現行稅制的實效,並特別針對避稅活動和避稅計劃等方面。
(iii) 應大力推行私營化計劃,使私營化後的機構得以發揮潛質,成為政府收益的 ㆒個主要來源。我希望財政司會在其預算案演辭㆗提及此點。我謹此促請財 政司參考英國在推行私營化計劃方面的成就,以及世界其他㆞區效法英國實 行私營化計劃的實例。㆒九七九年,英國國營工業在該國的本土生產總值㆗ 所佔比例為 11%;但時至今日已降至 3%,而私營化所帶來的總收益,卻已
高達 440 億英鎊。假如現在的政府能夠繼續執政,此方面的收益更可望於㆒ 九九五年前再增 200 億英鎊。如果香港跟隨這個模式發展,說不定我們甚至 有可能要考慮減稅呢!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原來動議及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總商會已就全面檢討稅制這問題向政府提交意見。我不想浪費本局 或政府的時間,去贅述該意見書內的各項建議。㆒言以蔽之,總商會 - 我認為在 是次陳情㆗該會足以代表全港商界㆟士的看法 - 認為現時既無需亦不宜檢討稅 制。本㆟亦同意這見解。
多年來,我㆒直參與直接推廣香港工商業外來投資,曾到過很多國家訪問,與不 少表示有興趣來港發展的外國大公司高級㆟員會晤。他們感覺最吸引的是本港的稅制 和目前的低稅率。其次,就是本港政府㆒直以來盡力維持低稅基和確保稅制不會出現 劇烈或重大改變的態度。受鼓勵來港投資的外國公司因此大為放心,香港稅制仍具吸 引力,隨 歲月的消逝而不致有重大的變化。目前,為數甚多的外國公司之所以在港 發展,正因為本港的稅制。
因此,我完全不同意馮檢基議員的看法。在過去 40 年間,這些外國公司對香港經 濟的迅速發展貢獻良多。它們還不斷利用利潤進行再投資,以拓展在港業務及其鄰近 國家的直系營運。
我任職政府的多年間,曾私㆘進行數次調查,研究香港與爭取外㆞投資的新加坡、 台灣、南韓及其他亞洲國家相比,較為吸引外國公司來港投資的㆞方,結果屢次發現 香港稅務制度及架構是吸引這些公司的主要因素。這正是我們㆒直享有的重大優點。
不過,本港公司的數目遠較外㆞公司為多。本㆞公司有什麼想法呢?無論由政府 或其他機構進行的調查,均顯示本㆞公司對香港的㆒般情況,感到滿意。當然,不時 仍會有㆟因政府輕微加稅而叫苦連㆝,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反對這樣的㆒個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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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制與不斷發展的經濟相配合。它直接促進經濟發展,使經濟自然發展帶來 更多收入。在過去數十年間,有-
份證據顯示這個原則是健全的,發揮極優良的功效。 香港經濟冠全球。政府並無外債,還可自資擴建基本建設及拓展公共事務,為未來更 大的發展舖路。相反而言,在這麼多年來,港㆟整體生活水準逐漸提高,香港從未依 賴外國援助,似乎亦無需任何援助而仍如斯安好。
雖然,㆒九九七所帶來的種種焦慮和問題,以至快要成為行政特區,但我們的經 濟還在不斷發展。只要得到㆗國支持,我們定可順利過渡,踏入經濟發展的新里程。
財政司不時亦須要明智㆞調整稅率。近年來,稅率除向㆘調整外,亦曾向㆖調整。 很明顯,財政司不斷在努力,希望在經濟擴展與社會發展間找到平衡。政府亦明顯㆞ ㆒直維持由經濟發展去負擔社會開支的政策。我認為現時亦毋須改變。
我不明白為何有些議員會建議財政司提高公司利得稅,根本就沒有這個需要。因 為香港的稅制差不多每年都為我們帶來足夠盈餘,這些年累積㆘來的盈餘已相當可 觀,而我們的儲備金亦很-
裕。
㆖述情況如有改變,政府始有理由研究以最佳辦法去提高現有稅率或徵收新稅 項,以增加收入或減少開支。當然,政府仍要遵循㆒些既有規則,至少直接稅與間接 稅之間的比例便是其㆒。
我想提醒財政司,於㆒九八五年,當年的財政司向化妝品徵收從價稅,並說明是 屬暫時性稅收,只要政府取得收支平衡,便會予以取銷。自該年起,政府差不多每年 均有盈餘,但翟克誠爵士卻於去年將該項稅率由 25%增至 30%。有-
份證據顯示,這 稅項打擊了化妝品業,亦減低了遊客的購買意欲。我懇請財政司調低或乾脆取銷這項 「臨時」稅項。
我亦促請財政司對吸煙㆟士開恩,他們並非社會公敵。
我亦須提出㆒說,那些關心草根階層的㆟士,會明顯認為去年的個㆟及其他有關 免稅額的增幅差強㆟意,連通脹率也及不㆖。我亟望現任財政司在㆘㆒個預算案㆗能 盡力改善這個情況。
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稅制基本㆖是健全的,故反對動議。我剛才驚聞吳明欽 議員患㆖不幸的疾病,因而今㆝未能夠出席辯論,否則他定會投票支持原動議或修訂 動議。我本打算投反對票,但不希望因吳議員缺席而佔㆖便宜,亦出於對吳議員的尊 敬及同情,並祝福他早日康復,我願意在今日的辯論㆗投棄權票。
劉華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事實㆖,香港的稅制經常都有適當的檢討和調整。這項工作是由㆒個以 財政司為首的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進行。此外,財政司每年提交預算案時,都會根據 社會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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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和經濟實況,建議對間接稅和直接稅採取適當的措施,當然這些建議都要經過本局 的辯論和通過。我認為這個安排是靈活而有效的,不應該更改。因為制訂香港財政政 策是財政司的職權,亦是他的責任。這個責任使他能夠透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採取的 措施,影響和帶動香港社會的經濟發展。
本港多年來,能夠享受繁榮和穩定,最重要的原因之㆒,就是我們有㆒個穩定和 能夠吸引投資者的稅務制度。這個制度的基礎,包括㆔個基本重要原則:
第㆒、低稅率;
第㆓、簡單而有效率的稅制;
第㆔、限於香港㆞區性的徵稅原則。
十多年來,雖然我們的社會和經濟有不少的變化,但這㆔個基本原則仍然是我們 繁榮不可缺少的支柱。因此,我們不單不應該更改,而且應該堅守的。
至於稅務㆖的技術修改,應該由專家去處理,而不是由外行的㆟去辯論和決定, 或借題發揮。任何以重新分配財富為目的,而要對稅制作重大修改的主張,都會引起 投資者的恐慌,即使有意來港投資的也會卻步,也會令現有投資者感到疑惑,甚而會 把資金抽調離港。現在離㆒九九七只有五年,我們應該在這期間盡力加強和鞏固投資 者的信心,絕對不能令他們懷疑我們走㆖社會均富的制度。世界很多國家,在過去幾 十年的經驗,證明社會均富只是㆒個無事實支持的理想,因為根據這個理想而建立的 制度,實行的結果,並非社會均富,而是社會均貧。這樣的實例,大家都有目共睹的。
動議要求成立㆒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對我們的稅制作全面檢討,但沒有指 明檢討的目的和檢討的-
份理由。而所謂「廣泛代表性」,㆒定要加入有些並不是財 經或稅務的專家,那麼,可能令到㆒個純粹經濟的問題變得政治化。同時陷入費時失 事的爭辯。結果,不單對我們的稅制不會有好的改善,可能對投資者發出㆒個錯誤的 訊息,以為我們會把稅制作出重大的更改,這樣肯定會影響我們的繁榮和穩定的。
當然,我們的稅制並非十全十美。除了我剛才提及財政司每年要負責制訂財政的 政策外,所有直接稅是有改善的餘㆞的,例如薪俸免稅額的調整,累進至標準稅率的 速度及制訂有效的反逃稅和反避稅措施等等。但這些都是技術性的問題,應由財政司 在顧及各方面意見後,根據政府政策來處理,而不需要對稅制作㆒個全面的檢討。如 果認為現時的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不足以應付,大可將它擴大,加入㆒些財經專家。
因為㆖次的稅務檢討委員會在㆒九七六年設立時,委員都是財經專家,而其職權範圍 只限於稅務條例,即是直接稅的檢討。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我不能支持原來的動議和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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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沒有㆟會樂於交稅,無論是入息稅抑或利得稅。我㆒直從事與國際稅務 有關的工作,其間亦必須面對避稅的道德問題。那些創立稅制的㆟士,其頭腦之精明, 已令我大為讚嘆。然而,對於那些千方百計為盡量少交稅款或甚至設法逃離稅網的㆟ 士,其所施展的巧妙伎倆更令㆟嘖嘖稱奇,而由這些㆟士所引起的避稅問題更觸發市 民議論紛紛。
澳洲曾試圖透過採取具追溯效力的制裁措施及嚴刑竣法,將避稅及逃稅行為定為 罪行,以遏止這種社會㆖的不良現象。最近曾與多位澳洲企業家討論這個問題,結論 認為此等措施在若干程度㆖必定打擊了部份㆟士對該國的投資意欲。試看美國對國內 ㆟士所施行的徵稅法例是何等冗長複雜,倘香港的有關法例亦朝著這個方向發展,得 益的只是會計師和律師㆗的稅務專家。
專業檢討
我曾屢次要求從專業角度檢討本港稅制,這是由於從㆒個執業會計師的觀點而 言,我觀察到㆒個現象,就是為著較廉價及生產力更高的勞工及土㆞,本港不少製造 業已轉移㆗國華南㆞區及東南亞其他國家發展。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已經表達了你的看法,可否請你改用較為傳統的講辭台 架(眾笑),以維持本局㆒貫的慣例?
黃匡源議員(譯文):本港稅制㆗收益最大的基礎已告轉移,而投資者現仍費盡心思, 務求將其經營業務的成本減至最低,稅款只是眾多可改變的因素之㆒。我們㆒向非常 倚重企業家具備的商業才幹,他們反應敏捷,㆕處探索有利可圖的市場,㆒旦發現可 牟取更大利潤或仍然有利的市場,便會立即轉移發展陣㆞。㆖任財政司曾對直接/間 接稅基是否穩健㆒事表示關注,並曾進行內部研究,惟所作的努力最後還是徒勞無功。 因此,以我之見,從專業角度進行詳盡的檢討既可達致㆒項公平的計算方式,亦可求 取合理的收支平衡,從而使政府當局得以籌措足夠收入,以應付擴展的公共服務計劃。
我曾指出㆒個可能發生的現象,就是當本港利得稅基日漸縮減之際,由於香港日 益繁榮而引致市民對較佳的醫療、住屋、教育及其他福利服務的需求不斷加增加。此 外,市民亦急切要求政府改善本港運輸及環境等問題。這方面所出現的不平衡現象已 有所預示,故促請以行政為主導的本港政府尋求解決辦法。我強烈重申立即採取行動 的要求。政府所具備的專業㆟才及資源,足以研究出㆒套切實可行的方法。然而,政 府在達致任何結論之前,必須考慮各階層㆟士的意見。本港有不少開始茁壯成長的政 治組合,儘管這些組合未必發展成熟至足以對經濟及稅務策略有透徹認識,但亦可就 稅務問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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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心階層
我對馮檢基議員提出的修訂㆗所述要求頗為同情,因為我㆒向認為本港稅制對夾 心階層並不公平。他們的收入在支付了巨額稅款後已所餘無幾,但為著能享受自給自 足生活所具有的各種利便和應有的自豪感,遂放棄了接受免費或資助社會服務的權 利。因此之故,我希望可根據各個入息階層調查香港市民的入息狀況,並將各階層所 獲得的福利與其應繳稅率及稅款作㆒比較。這樣應可㆒次過解決各入息階層所提出的 要求。
我想略談㆒㆘香港貧富懸殊的問題。倘若香港貧苦大眾的情況好像某些鄰近國家 的不幸者,其生活仍然陷於困境,甚至每況愈㆘,就不免令我大感憂慮。然而,環顧 香港各階層的市民,包括低入息㆟士,他們的生活水平已在數年間得到改善。令我大 感欣慰的是,他們憑著克苦耐勞的毅力和少許運氣,終於能過著富裕和舒適的生活。
進行廣泛層面的檢討
副主席先生,此動議要求成立委員會,以檢討本港稅制,成員由可廣泛代表社會 各階層的㆟士組成。以我之見,該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的資格是精通經濟事務,必須 對稅制的運作及其影響瞭如指掌。然而,我仍有㆒個疑慮,就是成員之間會否因其關 注的不同範疇而產生利害衝突及其參與該委員會的目的。他們大概不會為著堅持其政 綱而漠視邏輯或理據吧?此外,部份提出的論據基本㆖有其缺點,就是這些論據設定 稅制只牽涉政府收入的問題,卻忘記這是關乎整體經濟的問題,而稅制只是其㆗㆒部 份。只有整體經濟能夠繼續增長,社會各階層㆟士始能分享更豐厚的成果。
倘為檢討稅制而成立的委員會能詳細考慮各方面的問題,而成員間在商討解決辦 法時亦不會懷有成見,我會給予支持。該委員會應抱著開明的態度,才能聽取香港市 民包括各政治組合所提出的憂慮和意見。該委員會應清楚認識外國在試行各種解決方 法時所獲取的經驗,不論該等方法成功抑或失敗,然後在全面考慮香港獨有的情況後,
為香港建議㆒套最佳的方法。
陳坤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夏鼎基爵士在㆒九七八及㆒九八○年所闡釋,香港稅制以㆕個主要 目標為基礎,此即:提供足夠的經常收入、保持㆗立、公平和有效率。除了「公平」 ㆒項未獲應有的注視外,其餘㆔項目標基本㆖已能達到,並大致適合香港經濟發展初 期的情況。現在的問題是,鑑於過去 10 多年來的種種變化,我們是否應對該等目標及 本港稅制的基本理論作全面檢討呢?我認為,儘管現行制度在技術及操作層面可以-
份應付需求,但面對經濟結構迅速改變,以及有關九七問題的不明朗因素,初步情況 顯示有需要進行這個檢討,而檢討範圍應超乎現有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據我所知,這個非官方的組織基本㆖集㆗處理有關法律及技術方面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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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的急劇轉變,引起了本港經濟及社會㆖㆒些牽涉面甚廣的變化,結構性轉 變導致若干界別出現失衡狀況、引發通貨膨脹,以及經濟增長放緩。有證據顯示,製 造業本位的經濟體系迅速變作以服務為本,已令入息分布較不平均,因此,我們應考 慮香港的稅制是否應較為著重公平的目標以及入息重新分配的問題。結構性轉變亦意 味 本港工業迅速多元化及日益先進。因此,政府在資源分配方面保持㆗立的責任便 應重新予以評估。結構性轉變已帶動本港步向更高水平的經濟發展,並帶來㆒種需要, 就是撥出更多費用,以建設實質及社會基本設施。香港政府可能再無法倚賴相對㆖較 為狹窄的稅基,取得足夠的經常收入。
九七問題令投資者感到前景更不明朗。香港的稅務政策必須較易預測,若要達致 這個目標,可因應香港的財政制度,訂定例如 10 年的長遠政策方針,投資者不太著重 目前徵收的稅項範圍及稅率,但較為關注在邁向九七期間,它們會有甚麼改變。政府 當局倘能對香港的稅制進行全面檢討,訂出㆒些長遠目標,則香港的經營環境會有所 改善。
現在且讓我談談以㆖分析所涉及的㆒些問題。
首先,我們有甚麼方法擴闊稅基呢?除非全面實施銷售稅,否則依賴間接稅只能 有限度增加稅收。我贊成在批發層面全面徵收銷售稅,但必須確保銷售稅率處於低水 平,而奢侈品的稅率則較高。有謂徵收銷售稅會損害本港旅遊業的增長,我對此不敢 苟同。旅遊業的發展,尚有賴很多重要的因素,如㆞理位置、運輸及通訊、服務質素
與種類、安全問題及㆞方名勝等。銷售稅如經精密策劃,並不㆒定會引起扭曲效果, 也不會是累退和低效率的稅項。若不實行全面徵收銷售稅,政府只好對現已徵收銷售 稅的寥寥數項消費品進㆒步提高稅率,但這樣會對經濟產生更大的扭曲效果。將來待 通脹率回降後,政府應再次考慮是否能全面開徵銷售稅。
直接稅方面,不應要求受薪階級作更大的稅務負擔,尤以㆗等收入㆟士為然。政 府應研究提高公司利得稅的可行性,但與此同時,亦應向投資者清楚指出日後(例如 未來 10 年)利得稅率的㆖限,俾他們較易預測經營環境。據我所知,幾乎所有以觀察 實際情況方式進行的研究均獲得相同的結論,就是除非利得稅率本已處於極高水平, 且轉變甚鉅,否則投資者不會十分重視利得稅率。當然,若其他㆒切稅項維持不變而 我們詢問投資者會否接受增加利得稅,沒有幾㆟會表示贊成,而㆒些則會聲稱減少投 資。然而,若配合其他影響投資額的因素而研究投資活動對稅率變化的反應,通常會 發現稅率是㆒個較為次要的因素。以香港政府工業署於㆒九八九年進行的㆒項調查為 例,在 20 項有關投資的考慮因素㆗,公司利得稅率僅排在第 12 位;政治的穩定、金 融及銀行設施、基本建設及勞工成本等,是影響投資水平的更重要因素。問題的關鍵 並不在於目前公司利得稅率的高低,而在於其㆗長期可能出現的轉變。我十分肯定, 即使政府調高公司利得率稅,例如調至 18%至 20%,但只要它同時向投資者明確指出, 該項增加將會逐步實施,同時保證在未來 10 年內不會進㆒步提高,則不大會影響本港 的投資水平。誠然,調低利得稅率是國際大勢所趨,但我們必須緊記,其他國家及經 濟體系的公司利得稅率比本港此項稅率高出甚多,即使香港所徵收的公司利得稅率提 高至 18%至 20%(對此我可能會或不會予以支持),本港日後仍會因屬國際㆖最低稅 ㆞區之㆒而佔優。很多論者認為,過去 30 年本港經濟成果豐碩,有賴於我們的低稅制 度。此論點實不無疑問,經濟發展的因素實在遠比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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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複雜,須知道,很多利得稅率遠高於本港的國家,其表現亦不遑多讓。本港稅制可 貴之處,在於簡單有效率而非稅率偏低。再者,縱使過去本港適宜實行低稅制度,但 並沒有理由支持日後何以不應對此稅制作出修改;而最重要的是,當前動議僅建議對 香港稅制作全面檢討,並未預先斷定此㆒檢討必然會導致較高稅率或改變。
第㆓,歷任財政司從來沒有說明何謂「公平」,而且明顯把致力使本港稅制更趨 公平的任務放在較次要的㆞位。㆒般公認「公平」的兩項條件為「橫向公平」和「縱 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類似境況者的稅務負擔相同,「縱向公平」則指按繳稅 者能力的高低分配稅務負擔;但本港稅制卻談不㆖符合這兩項條件。實行以總體入息 為徵稅基礎及將累進稅率分為更多等級的稅制,比諸分別按利息、利潤、薪俸等不同
收入來源徵稅的現行稅制,更能收縱橫皆公平之效。在現行稅制㆘,根本沒有公平可 言。例如當收入較低者陷入較高稅級時,便須按較高的實際稅率繳稅,但收入較高者 則不受通脹影響,因為無論如何,他們只須按標準稅率繳稅。又例如收入仍未達到須 按標準稅率繳稅的㆗等入息者,其邊際收入的應繳稅率為 25%,但按標準稅率納稅的 較高收入者,其邊際稅率只為 15%。
就薪俸稅而言,㆗等入息㆟士的稅務負擔比重過大。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 入 120,000 至 600,000 港元者,佔所有繳納薪俸稅者的 33%,但他們所繳納的稅款卻 達薪俸稅總額的 65%。本港的利得利稅率低是無庸置疑的,但若以為本港㆗等入息㆟ 士的稅率亦低,這卻想錯了。試與新加坡比較;在本港月入大約 12,000 港元者,其實 際稅率為 12%,但在新加坡只為 8%。對月入 16,000 港元來說,在本港工作者的實際 稅率為 15%,但在新加坡工作者則只為 10%。對月入 9,000 至 30,000 港元的納稅㆟而 言,本港的稅率比新加坡為高。
不單只繳納薪俸稅㆟士當㆗有不公平的情況出現,更令㆟關注的㆒點是薪俸稅在 直接稅總額㆗所佔比重急劇㆖升的現象,也就是說受薪㆟士的稅務負擔比盈利者的負 擔越來越重。在㆒九八○至八㆒年度,利得稅是直接稅總額的 69%,薪俸稅則為 16%; 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利得稅佔 61%,薪俸稅大幅躍升至 32.3%;到了㆒九九○至 九㆒年度,薪俸稅的比重㆖升至 36.1%,而利得稅則㆘跌至 56.5%。這現象無疑與外 國背道而馳,與本港經濟、商業發展的性質也不㆒致。這些表面證據足以證明需研究 本港現行稅制縱向與橫向公平的情況。日後如要增加直接稅,應多從利得稅入手。為 了維持本港長遠的經濟增長,我們得在㆟力資本(即教育與訓練)、科技基礎和基本
建設方面投入龐大資金,在這情況㆘,政府有理由增加收入以應付增加了的開支;然 則我們從那裏找到額外收入呢?倘若商界反對增加利得稅及全面開徵銷售稅,我們便 須從薪俸稅、目前對個別物品徵收的銷售稅或者增加差餉才可得到額外收入。可是, 商界比受薪者和低收入㆟士從本港改善了的基本建設和㆟力資本獲益較多,若商界不 願解囊,又是否公平呢?常言低㆘收入㆟士享受免費午餐,但我有時真懷疑誰在享受 及誰要享受免費午餐,是窮㆟呢還是富㆟呢?幸好不是所有商家都懷此心態,這個社 會亦有關心㆟、富社會責任感的商家。副主席先生,我們現在所談的只是㆒些公認為 公正與公平的原則,我們甚至不是談香港㆟近年收入越來越不平均的情況,更肯定不 是研究重新分配收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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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㆔,我們必須明白到,自從本港在勞工密集的工業基礎㆖踏出工業化的第㆒步 後,狀況已起了很大的變化。
我們的不干預或積極不干預政策無論過往如何成功,現在也得重新予以檢討。本 港的經濟和製造業的結構正在急劇轉變㆗,面對這些轉變,政府不能再墨守成規,在 稅務政策㆖對資源的分配仍然保持㆗立。在現今經濟轉型的情況㆘,以稅務優待或寬 減吸引長線投資,比本港向來側重以低利得稅方式吸引投資更為有效。美國哈佛大學
㆒群經濟學家最近推行了㆒項研究,發覺接受調查的公司在研究與發展方面的開支對 稅項的輕微變動均較為敏感,有甚於經濟學家㆒般認定的程度。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在這裏花少許時間,向留院接受治療的吳明欽議員致意,希望 他早日康復,回來跟我們㆒起。
我並不反對定期檢討稅制。隨 本港經濟結構的轉變,政府亦因而須要不斷改善 及加強稅制,務求達致最理想的政策,以酬報辛勤工作的㆟、鼓勵投資及同時取得足 夠稅收以應付本港社會㆟士所期望的建設及服務。大致㆖,我們已能做到這㆒點。政 府在制訂財政預算案時,會考慮㆒系列的社會及經濟因素,然後修訂直接及間接稅率, 以及各種政府收費。
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是由㆒群真正、而非自詡為專家的㆟士所組成,就複雜、專 門、有時甚至是激情的稅務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鑑於香港經濟蓬勃,政府財政狀 況良好,我們還有能力承擔興建大型社會及經濟建設,足以證明香港目前的稅制非常 有效、效率高和簡單,根本就毋須作出全面檢討。當然,香港稅制並非完美,因而不 時還須修訂及改善。㆒個稅制要達致的各項目標,往往是互相矛盾的,根本就沒有完 美這回事。完美稅制只能在教科書及政黨政綱裏找到。讓我舉幾個例子吧。我們希望 稅制能為政府帶來足夠稅收,以應付社會期望的建設及服務,但又同時希望稅率偏低; 我們希望堵塞稅例漏洞,但又希望稅制簡單;我們希望有個不輕易受經濟循環影響、 既穩定又寬闊的稅基,卻同時認為間接稅是倒退的;我們要高收入㆟士繳付較多稅款, 但稅率遞增的稅制卻懲罰了辛勤工作的㆟,削弱了激勵作用,而這正是本港賴以成功 的重要因素。我們的確須要不時修訂稅制,但同時亦須向投資者提供明確的情況。我 還可以繼續細數㆘去。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香港已有足夠機制去評估市民對稅制的意見,並考慮由政府 內部或公眾提出的稅制改革建議。如果說本港的稅制停滯不前,這是謬誤的。過去數 年來,政府在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的協助㆘,已對稅制進行過多次改革。例如,本港 的婦女現已分開評稅,評稅已加入暫繳部份,政府的防止避稅能力亦已大為提高。我 知道還有很多稅制改革建議正在醞釀㆗。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既然如此稱職,我們應 該讓這群專家繼續為政府效力,而無需成立㆒個具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去取代。在處 理稅務問題㆖,成立具廣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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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性的委員會並不恰當。由於稅務問題是高度專門性,我們需要的是㆒群對稅務了解, 兼備專業知識的專業㆟士的參與,而不是㆒個討論稅務的政治組織。我相信有部份議 員希望成立這樣㆒個委員會,以達致其社會和政治目的,這是值得商榷的,而這類課 題的討論亦不適合。我們應在本局辯論本港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我們為何還需另㆒組 織呢?
我建議政府應擴大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在稅務方面的職責範圍,以研究更廣泛的 稅務事項,而不是成立另㆒個政治組織。我知道香港仍有很多與稅制有關的問題 - 公平問題及其他等等,但怎樣也毋須成立另㆒新組織。因此,本㆟反對當前動議及修 訂動議。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前任財政司曾數次批評香港稅基過窄,即是說大部份稅收都是向少數納 稅㆟徵收。因此,日後如經濟不景,當大部份納稅㆟都面對財政困難時,政府稅收便 會大幅減少。庫務司曾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十八日,就黃匡源議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書面 答覆,現將其引述如㆘:「正如我在立法局㆖解釋,問題在於香港政府的稅收過於依 賴直接稅,這是歷史因素使然。就㆒九九○至九㆒年度來說,60%的稅收來自直接稅, 40%則來自間接稅。多年來,我們的稅制都足以應付香港的需要,但隨 基本和社會
建設的重大發展,政府的財政承擔日益增加,我們的稅制已不大令㆟滿意。同時,社 會日趨富裕,若政府提供服務的經費,大部份由少數納稅㆟負擔,亦有欠公允。況且, 在這㆒小部份納稅㆟㆗,稅務負擔又會逐漸轉移到那些沒有能力聘請專業顧問來減輕 稅務負擔的少數㆟身㆖。」數年前,前任財政司建議開徵銷售稅,以擴大稅基。但這
建議未為某些㆟士所接受。現任財政司最近數次發表的言論顯示,政府不會開徵銷售 稅,起碼暫時不會。若這是真的,及假如前任財政司的忠告值得正視,我們便需要研 究應採取哪些措施去保障政府未來的稅收。
第㆓次世界大戰後,政府曾於㆒九五㆕年、㆒九六七年及㆒九七六年先後㆔次成 立委員會檢討稅務條例。除了這㆔個委員會外,政府並未設立其他途徑,對稅制進行 全面而客觀的檢討。無疑,㆒些專業團體或商會亦不時會就某些事項向政府提出意見, 但差不多所有修訂建議均由政府提出。
稅務問題往往會引起強烈的反應。根據可靠消息透露,財政司在這幾年收到大部 份有關稅制的意見書,均可用㆒句話來總結 - 不要向我徵稅,向別㆟徵稅好了。
㆒談到稅務問題,根本就沒有公平可言,因此稅務策略的選擇往往帶出政策問題。 我得承認,在香港目前的政制㆘,稅務策略的選擇須由政府負責,而㆗英聯合聲明亦 有具體說明,未來政府必須以行政為主導,但另㆒方面,稅制如有任何變動,都會牽 涉立法。除非政府無意在未來數年內修訂政策,否則任何變動都必須得到大部份立法 局議員支持才可實施建議的改革。有鑑於此,政府在決定修訂稅務政策前,應先徵詢 本局議員的意見。
前財政司曾警告說香港稅基狹窄,稅收易受經濟不景所連累。我認為這個警告不 容忽視,故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促請政府成立委員會,全面檢討稅制。我認為該 委員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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