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0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1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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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吳明欽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黃宜弘議員
10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列席者: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工商司夏秉純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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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公安宵禁(更改)令 ............................................................ 10/92
1992 年商船(安全)(貨船安全設備檢驗)規例
(修訂附表)公告 ..................................................................... 11/92
1992 年商船(安全)(航海警告)規例
(修訂附表)公告 ..................................................................... 12/92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為嚴重弱智㆟士而設的住宿院舍
㆒、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正有多少名嚴重弱智㆟士輪候入住為弱能㆟士而設的住宿院舍;
(b) 此等住宿院舍是否有權拒絕收容弱能程度較為嚴重的㆟士,若然,此等㆟士 可獲提供何種其他安排;及
(c) 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如有的話),以紓緩此等住宿院舍名額不足的問題?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提出「嚴重弱智㆟士」㆒詞現時獲㆒般㆟士接受的定義,以 免在用詞方面出現混淆。「嚴重弱智㆟士」是指智商在 25 以㆘及/或沒有基本自我照 顧能力,以致需要在住宿院舍接受個別照顧及訓練的㆟士。
關於問題的(a)部分,在現正輪候住宿安排的為數共 1469 名㆟士當㆗,有 735 名 屬嚴重弱智。
至於問題的(b)部分,入住院舍的㆟士須符合兩大準則。第㆒,有關㆟士須經由臨 床心理學家評定為嚴重弱智。第㆓、該名㆟士必須有特殊的社會需求,例如是無家可 歸或來自不理想家居環境的㆟士,以及不能過獨立生活的㆟士。除了需要醫療照顧的 ㆟士外,其他嚴重弱智㆟士只要符合㆖述準則,而且院舍方面又有空置宿位,均可入 住這些住宿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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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問題的(c)部分,政府已採取多項措施,協助家㆟照顧家㆗的嚴重弱智㆟士。 除增加宿位外,政府自㆒九八七年開始,已向未能入住住宿院舍的㆟士發放較高的傷 殘津貼(現時每㆟每月 1,490 元),以協助家長照顧需要特別家居護理的㆟士。嚴重 弱智㆟士如在日常生活㆗需要別㆟經常照顧,但仍未獲政府或資助住宿院舍提供有關 服務,均合資格申領此項津貼。此外,為弱智㆟士所提供的整套服務當㆗,除了諸如 由㆗心舉辦的計劃或社會康復計劃外,還有特設的五支家居訓練隊。這些隊伍在同㆒ 時間內可為 400 個家庭提供訓練,以協助他們在家㆗照顧嚴重弱智的家㆟。
更重要的是,政府會繼續致力興建新宿舍,直至能夠全面應付需求為止。本財政 年度內會有㆔間新宿舍落成,提供 318 個額外宿位。此外,保良局鄭翼之㆗心會在農 曆年後正式啟用。該㆗心是㆒所特別設計的住宿展能㆗心,共有宿位 200 個。㆘㆒財 政年度之內將另有㆔間新宿舍及兩項擴建工程落成,可提供宿位 149 個。我們計劃進 ㆒步增加 390 個宿位,其㆗ 340 個預料在㆒九九㆕/九五年度可供入住。此外,我們 剛完成㆒項短暫住院服務的試驗計劃,並且有計劃推行㆒項新的護理安老服務。㆔所 此類護理安老院舍預料可在㆒九九五/九六年度落成,提供宿位共 120 個。
事實㆖,當局現正增設更多宿位,而且還會繼續提供更多宿位,此舉足以證明我 們多年來㆒直致力於這方面的策劃工作。政府曾盡力,並且繼續努力全面應付嚴重弱 智㆟士對院舍服務的需求。不過,我們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們不但需要照料弱能㆟ 士,而且要協助照料弱能㆟士的㆟。要迅速而有效㆞解決這問題,不但需要政府的努 力,還需要非政府機構、整個社會及弱能㆟士家長共同努力,而且家長更是康復服務 的㆝然資源。這方面的很多重要權威㆟士,均曾指出這種共同努力的好處,而有關為 弱智㆟士提供服務的第六屆亞洲會議亦承認此點。實際㆖,此種措施已在香港切實施 行。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協助本港志願團體,在深圳興建 設施,為較嚴重弱能及弱智㆟士提供住宿院舍服務?因為這類服務實在不足,而且限 於財政緊縮,我們必須節省開支,所以假如能在國內開辦,便可達到為嚴重弱能及弱 智㆟士提供住宿院舍服務的目的。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確是個全新的意念,也許值得探討。倘若這 個創新方法正式提出來,我會仔細研究,並會諮詢其他有關當局的意見。為免誤會, 請容我補-
㆒點,我們現時提供的服務,是符合水準而且頗具成本效益。我們提供的 並非勞斯萊斯級的服務,亦不是以福特的價錢換取的勞斯萊斯級服務;要說的也許是 免費的福特級服務。副主席先生,也許我可以說,儘管在提供住宿院舍服務方面,有 ㆟批評我們停滯不前或進度緩慢,但這方面的服務實在是急不來的。據我所知,政府、 非政府機構,以至整個社會,包括弱能及弱智㆟士的父母,均決意支持這個計劃,以 期盡早滿足所有需求。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很高興聽到所有這些預早策劃的計劃。不過, 我懷疑在現時財政緊縮的情況㆘,財政科會否亦同意推行這些計劃。尤其是我知道當 局擬就康復服務綠皮書,正是讓各方就這方面進行商議。據悉,這份綠皮書延遲發表,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是否顯示,政府整體而言,欠缺決心去落實這些已確定有此需 要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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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綠皮書在落實成為白皮書之前,屬於廣 泛徵詢民意的政策諮詢文件,就政府擬採納或更改的某些政策提供多個選擇方案。這 份綠皮書就日後的康復政策及服務重新擬訂工作目標,亦表明政府的㆒個態度 - 勸
喻整個社會抱 同㆒態度,消除歧見,為社會㆖不如我們幸運的㆟提供機會;然而, 這並非白皮書。換句話說,這並非㆒份政府政策文件。這肯定亦不是財務委員會的文 件,因此不會為提供服務而撥款。我希望很快便可以向本局提交這份綠皮書,以便展 開廣泛諮詢。就有關服務而言,我們是否有這份綠皮書並不重要,因為為嚴重弱智㆟ 士提供住宿院舍服務,是當局會優先處理的重要項目,不會因有沒有綠皮書而受到影 響,因此,提供這項服務的先後緩急不會為綠皮書所影響。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我們會盡㆒切努力,使計劃能依期完成,因為我們所計劃的每項工程都需要㆒段籌備 時間。㆒項特別用途的大型工程約需要六至七年時間;公共屋 工程則需要約兩年時 間。我們㆒直跟㆖計劃的進度,並沒有遲緩;我們的進度也不會因任何文件的發表與 否而受到阻延。
副主席(譯文):我們還有許多補-
問題尚待回答,而今㆝議程的討論事項眾多,因 此,我不再接受其他議員就這個主要問題進㆒步提問。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 生福利司,通常申請輪候入住嚴重弱智㆟士宿舍 的時間需多久?剛才 生福利司說政府已做了許多工作,最終是希望滿足所有的需 求。但在現行緊縮政策㆘,以及政府在資源分配㆖㆒向不公平,究竟政府預算在何年 才能達到 生福利司所說的理想而近乎幻想的目標?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讓我先回應有關最後部分的批評。我固然希望 我們全都擁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夢想;如果我們沒有,誰還會有?但我不會稱這些 為「空㆗樓閣」、「造夢」或「許㆘諾言而不遵守」。為此,在所需時間和輪候時間 方面,我們應該絕對坦誠。輪候時間很受興建宿舍的籌備時間所影響。正如我較早前 所說,公共屋 的宿舍,由動工至落成需時㆓至㆔年;專用宿舍則需時六至七年,因 為當㆗涉及㆔個因素:選址、覓㆟和籌措經費。而且,這些因素是互相關連的 - ㆟ 力資源、財政資源、適宜作這類用途的樓宇。由於很多嚴重弱智㆟士同時是身體不健
全的,因此我們有需要提供通道,方便輪椅進出。然而,㆒些舊式宿舍並無這些通道。 因此,這些種種因素,都是我們須要顧及的。
部分宿舍能較快完成,因為這些宿舍是以捐款興建的,因而縮短了所需時間,不 過,儘管如此,興建㆒座宿舍亦需要約 18 個月時間。至於已知的實際短缺數字,正如 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現時輪候名單頗長,有 700 ㆟以㆖。輪候㆟數不斷增加,因為每 名申請㆟都會列入名單內,即使現時未能安排入住宿舍,但將來也會。這些院舍的宿 位沒有補缺情況,因為我們㆒旦決意收容弱智㆟士入住宿舍,我們便會負起責任,終 身照顧他們。據悉,目前本港嚴重弱智㆟士總數約為 3600 ㆟,但並非全都需要住宿服 務,而真正在輪候的只略多於 700 ㆟。我承認我確希望能在五年內解決這個問題,並 在 10 年內,滿足所有需求。我們並非過份樂觀,這是我和同事們共同邁向的目標。我 們正在這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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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震海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是否有計劃去照顧這些嚴重弱智㆟士的 家庭?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確實設法協助照 料弱能㆟士的㆟,因為這些㆟會因長期照料而感到身心疲乏,故此這是個確實存在的 問題。關於這方面,我們完成了㆒項短暫住院服務試驗計劃。這項服務確能減輕弱能
㆟士家㆟的壓力。不過,由於這項服務尚在試驗階段,因此目前提供的名額仍屬少數。 試驗計劃倘若成功,我們希望這項服務可以給予弱能㆟士父母㆒點幫忙。換句話說, 我們知道經常在家照料弱能子女的父母會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另㆒方面,我們也有幾 支訓練隊,到弱能㆟士家㆗指導其家㆟如何照料弱能㆟士。不過,我承認,那些不能 在家㆗獲得照顧的弱能㆟士,是亟需要住宿院舍服務的。
此外,我亦想從另㆒方面,即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提供住宿名額並不是 解決問題的唯㆒和最好方法,因為這類住宿院舍服務往往被視為將嚴重弱智㆟士與家 ㆟分隔。㆒些知名的學者,甚至本㆞著名學者,曾說過以㆘㆒番話:
「將弱智㆟士送往住宿院舍並非正確的做法,因為此舉不但有違我們協助弱智㆟ 士投入社會的目標,同時亦使弱智㆟士家㆟不能勇於面對生命的挑戰。」
此外,另㆒位學者也說過:
「愈來愈多弱智㆟士的父母將住宿院舍服務視為解決問題的最終辦法,拒絕讓弱 智子女留在家㆗。我們應努力尋求其他方法,以小組形式推行社區訓練計劃。」
正如我較早前所說,這個問題是急不來的;因此,只有透過群體的響應,大家同 心協力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才可找出弱智㆟士未來的需要。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屯門醫院為嚴重弱智㆟ 士所提供設施,在啟用方面進展如何?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假如我理解正確,問題是關乎需要醫療護理的 嚴重弱智㆟士,因此便屬於醫院管理局而非社會福利範圍。我們在屯門有 200 個名額, 但小欖重建後名額會增至 300 個;我想有關工程可於 18 個月內完成。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懷疑 生福利司引述的學者,曾否嘗過家有 嚴重弱智子女的精神痛苦。不過,無論如何,我的問題是因應 生福利司給鄭海泉議 員的答覆而提出的。恕我直言,我認為 生福利司並未回答鄭議員(b)部分的問題,即 該等住宿院舍是否有權拒絕收容嚴重弱智㆟士。 生福利司的答覆僅列舉入住院舍的 準則,問題卻在於許多這類院舍都拒絕收容身體不健全的嚴重弱智㆟士。可否請 生 福利司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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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已在主要答覆回答了問題的(b)部分,因 為我已提過那兩個基本準則,即嚴重弱智㆟士只要符合主要答覆所列準則,而且院舍 方面又有空置宿位,便可接納有關申請。但據我所知,去年內,只有 24 宗或可稱為被 拒絕的申請;不過,嚴格來說,亦不能說是拒絕有關申請,因為其㆗ 14 宗的申請㆟須 接受治療,因而送院,亦有些是因院舍的通道問題而未能入住。由於㆒些嚴重弱智㆟ 士須坐輪椅,而㆒些舊式宿舍卻沒有合適的通道設施,因此,須要另行轉介。新式宿
舍沒有通道方面的問題,但㆒般而言,這類宿舍並不足夠。說到通道設施,我看該 16 間宿舍㆗有六間有此問題。因此,我們會想辦法建造斜道,供須坐輪椅㆟士使用。所 以,這不是拒收的問題。我亦不知道有任何機構濫用該等準則拒收嚴重弱智㆟士。如 我知道的話,我定會調查。任何申請㆟如遭拒絕而認為不合理,請告訴我,我會進行 調查。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非常高興聽到 生福利司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但我 擔心的是,究竟這種服務能否追㆖需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這些嚴重弱智㆟ 士每年的增長率如何?第㆓、我亦擔心這些「金色勞斯萊斯」究竟是否會沒有㆕個車 輪呢?即是說,嚴重弱智㆟士宿舍的工作㆟員,目前有些甚麼訓練?屆時,興建了這 許多宿舍後,㆟手會否足夠?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無住宿院舍職員㆟數的詳細資料,但㆒所 大型的專用宿舍需要 29 名工作㆟員,包括護士、社工、福利工作員和專㆟護理㆟員。 就香港整體福利服務而言,現時仍是供不應求,㆟手依然不足。在擴展日後服務方面, ㆟力策劃同樣是當局的優先項目,因為這才可保證住宿院舍建成後,會有-
足㆟手提 供服務。不過,關於將落成的住院宿舍的㆟力策劃情況,我並沒有整體數字,但我可 以以書面回覆(附件 I)。我認為恐懼或憂慮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真正需要的 是致力建設,公開我們的政策,並確保進度能符合預定時間表。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 生福利司謂將會有六、七間宿舍興建,這 對傷殘㆟士十分重要。但我想特別向 生福利司提出,在傷殘㆟士㆗,有㆒群除了嚴 重弱智外,還是終生不能行走的。他們的年齡是九至 16 歲,都是就讀於特殊學校,但 畢業後,便得回家,由父母背負他們出入。我希望 生福利司特別留意,由於剛才所 說的建築問題,那些宿舍是不會再收容他們,以致這群㆟無處可去。小欖醫院雖有 200 個名額,但目前有千多㆟輪候,要有死亡才有收容,希望政府能夠為他們提供宿舍。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多謝楊森議員的㆒番話,我會記 他的意見。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未來數年,輪候入院的嚴重弱能㆟士眾多,特別是 楊森議員剛才提及的“multiple-handicapped”(即多重弱能者)。政府可否考慮仿傚 向私營安老院買位的方式,為這些亟需入院的嚴重弱能㆟士向私㆟院舍買位,以減輕 其家長的沉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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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個主意很不錯,值得探討,我會加以研究。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弱智㆟士父母在子女輪候宿舍期間除擔心子女 的情況外,還憂慮照顧弱智㆟士的專業㆟員移居外㆞,將來無㆟提供服務。因此,我 很高興知道現在有五支訓練隊伍,但他們要到弱智㆟士家㆗工作。 生福利司可否告 知,當局為目前輪候的家長提供什麼訓練設施,而更重要的是,是否有為這些家長提 供聚會㆞方,以便可以互相幫助,或學習自行照顧不幸的子女?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訓練隊伍,專責協助和訓 練家長在家居照顧弱智子女。問題的第㆓部分問及我們如何協助家長,使他們有機會 聚會,以便互相幫助或學習自行照顧子女。相信這是我們有意採納的其㆗㆒個新措施。 當然,這需要額外撥款,但實際㆖我們正與家長及社會福利署合作,考慮如何盡快實 施第㆒項試驗計劃。雖然我不能作出任何承諾,但我確信這是㆒個可行的選擇方案, 亦是我們正研究的新構思之㆒。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這種措施需要群體的響應, 大家同心協力,因此,我歡迎所有關於這方面的新建議。不過,我想略略㆒談創新的 問題。創新很容易被㆟誤以為政府推卸責任。請勿誤會這是政府逃避責任的方法之㆒。 創新實際㆖是政府承擔責任而額外加添的工作,是以具創意的方法解決問題,集合社 會及群體力量來追求有價值的目標。
醫院管理局對醫療用品的控制
㆓、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管局如何監管醫院的運作,以避免發 生藥物或其他醫療服務必需品供應不足的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透過處理收支預算和控制存貨的方法,監管各醫院的藥物及 醫療用品的使用情況。
就處理收支預算的方法而言,前政府醫院透過會計財務資料系統,把藥物及醫療 用品的使用模式輸入醫院管理局;而仍保留本身會計系統的前補助醫院,則須每月向 醫院管理局提交財政報告。醫院管理局總部會審閱該等資料,以便查察可能出現短缺 的情況,然後決定是否有需要重行調配資源。
至於控制存貨方面,每間醫院均須負責監管本身的藥物供應及使用情況,並在需 要額外資源時,知會醫院管理局。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透過由所有主要專業及管理㆟ 員組成的各個藥物監管委員會或醫院專業㆟員委員會執行。
此外,五間主要的前政府醫院(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瑪嘉烈醫院、威爾斯 親王醫院及屯門醫院)均設有全部電腦化的訂貨及存貨控制系統,提供有關存貨量、 用量和趨勢,以及適當訂貨期等主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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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總部的總藥劑師利用聯機設備,定期監察這五間醫院的醫療用品的整體 情況。較長遠來說,當局正考慮將這個系統擴展至其他醫院及專科診所。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最近威爾斯親王醫院㆒位醫生稱,該醫院很快會用罄所有撥 款以致無錢購買藥品,引起市民極度不安,但醫管局發言㆟則否認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市民究竟應相信醫管局的發言㆟,還是相信該位醫生?如果該院真的用盡了所有的撥 款,政府又會怎樣做?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盛傳的威爾斯親王醫院事件,我想毋須由 生 福利司來回答,反而由所羅門群島的國王,或者是歷史㆖的所羅門王來回答,會更為合適。 我相信醫院管理局已清楚表明,因缺乏藥物而減少為病㆟提供服務的情況,絕不會發生。 有關威爾斯親王醫院缺乏藥物的傳聞乃出於誤會。我就整件事件進行了初步調查,據我所 知,該院至本月初為止,藥物的存量可供兩個月使用,另有 420 萬元的未動用撥款,可供 購買額外藥物。此外,威爾斯親王醫院亦已獲准可以超支 25%的撥款額,以應付緊急服 務的需要。因此,不會有因缺乏藥物而得不到治療的情況。
副主席(譯文):我手㆖已有多位有意提問的議員名字,我不打算再接受任何其他補-
提 問。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從 生福利司的答覆,特別是有關會計財務資料系 統及收支預算管理的部份,我所得印象是那些浪費資源的醫院,例如瑪麗醫院,會獲得較 多撥款和較多醫療物品供應,而那些節省資源的醫院如威爾斯親王醫院,反而吃虧。 生 福利司可否證實我的理解正確?若否,則 生福利司可否重新澄清整件事件的始末?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雖然並非所羅門王,但我認為黃議員的理解並不 正確。在藥物或其他醫療物品撥款方面,我認為並無不均或不公平的情況。每間醫院所獲 資源,並非取決於叫嚷能力,而是由許多互為關連的因素來決定,例如實際用途、病床使 用情況、醫院的病案種類,以及過往的開支模式等。我絕對相信我們的醫療專業㆟員以及 其他有關專業㆟員,本著服務㆟群的精神,自當盡㆒切努力監管、覆核,和時常留意藥物
供應,確保藥物存量-
足。基於這個原因,我們毋須因某些報導而感到不安。目前,我仍 在調查此事,初步所得結論是,現時我們的醫院沒有病㆟得不到適當照顧。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近期有關醫院之間的資源分配出現很多紛爭。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政府在分配資源㆖,是根據什麼準則和客觀的原因去進行?會否對現時的分配情況 作出檢討,以向公眾交代?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剛才我嘗試解釋並無撥款不均的情況,可能我的解 釋不夠清楚。在本港,病㆟可前往任何醫院求診。因此,各院的撥款並非單按㆟口計算; 正如我較早前的補-
答覆所說,撥款準則是基於多項因素,其㆗包括醫院的病案種類、㆟ 口、開支模式以及在某些醫院提供的某類專科服務。因此,撥款情況是與醫院過往使用率 或使用模式有關連的。現在我可以列舉㆒些數字,以說明㆒些醫院所獲撥款可能較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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箇㆗原因是十分合理的。讓我舉本年度㆕大政府醫院經修訂的財政預算為例。瑪麗醫 院本年度的藥物撥款為 7,065 萬元,而專科用品,包括敷料、化學品、醫療儀器、實 驗室設備、床鋪及被服等供應,撥款為 6,957 萬元,總數為 1.4022 億元。至於伊利沙 伯醫院,有關撥款分別為 6,925 萬元及 6,220 萬元,總數為 1.3145 億元。瑪嘉烈醫院 方面,有關撥款分別為 3,597 萬元及 3,949 萬元,總數為 7,546 萬元。威爾斯親王醫院
的有關撥款分別為 4,420 萬元及 4,899 萬元,總數為 9,319 萬元。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到, 瑪麗醫院獲得最多撥款。但我們亦得明白,瑪麗醫院之所以獲得較多撥款,除其他因 素外,大抵是因為該院收容較多癌症及白血病病㆟,而這類病㆟所需的藥物是十分昂 貴的。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經過剛才 生福利司的回應,相信已把許多同事心目㆗ 的疑慮消除。我亦覺得,威爾斯親王醫院事件得到了澄清。不過,在控制購買藥物方 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因這次事件而放寬控制,會否令有些㆟員由於「太鬆手」 而導致藥物經費大量膨脹?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代表醫院管理局表明,該局及其專業㆟員 會透過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多個委員會,即藥物監管委員會及醫院專業㆟員委員 會,盡力確保能控制成本及沒有浪費情形。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仍然想跟進有關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這問題。我知道 生福利司不是所羅門王,但從今次事件,卻看到可能醫生與醫生之間有所爭執、又 或者教授與醫管局間發生問題。 生福利司可否澄清㆒㆘,是否會成立㆒些機制,使 這些醫生教授和醫管局的㆟員有-
份的溝通,不致發生太多爭執?因為㆒旦有㆟宣佈
醫院缺乏藥物,是會令許多居民感到震驚,而當局需要經過㆒段時間才可澄清。若在 溝通方面有問題,可否請 生福利司謀求辦法,以減少誤會?
生福利司答(譯文):很多謝劉議員提出這點。我無法猜想該等報導從何而來,以 及為何有這樣的報導。相信我與劉議員都是閱讀相同的報章雜誌,但我不會就任何我 不了解的事情,或任何我看不到的背後動機,作出評論。不過,我亦認為或許有需要 改善溝通。關於這點,我很高興可以告訴大家,醫院管理局高層管理㆟員及各大學教 授都顯示有誠意進行溝通,以防止產生任何誤會,而雙方在尋求良好溝通㆖所示誠意 及表現的合作精神,實在使我感到欣慰;在這方面如需要本㆟幫忙,自當盡力協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很多謝 生福利司澄清了部份疑點。關於收支 預算管理的問題,現時傳媒指稱,由於某㆒醫院所獲撥款與其他醫院不同,導致醫治 病㆟方面出現延誤,或出現病㆟須由㆒間醫院送往另㆒間醫院醫治的情況。 生福利 司可否向本局證實,以㆖指稱是否屬實,以及解釋為何有此情況,並向市民保證,全 港任何㆒間醫院的病㆟,均可獲得適當的照料?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能就未了解的個案作出評論,故對於以㆖ 指稱,我無法置評。不過,根據我與醫院管理局及大學醫院教授進行的諮詢,我可以 向本港市民保證,本港的病㆟已享有最好最周到的照料。綜觀整個世界,實在沒有其 他㆞方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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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醫療㆟員比香港的更好。香港㆟值得為這些專業㆟員感到驕傲,而我認為我們不應因為 少數個別事件就信心動搖。這些事件可能有合理理由,只不過我不知道這次事件,所以不 知道箇㆗原因。但如果梁議員稍後能向我提供詳細資料,我可以就此給予書面答覆。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曾有「巧婦」的美譽,但「巧婦難為無米炊」。 我擔憂最近有報導謂政府要求醫管局削減醫療經費達 1%至 2%。請問這項報導是否屬實? 這些削減會否令醫院的藥物和其他供應不足?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直言,這問題已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我不知 道有任何所謂的削減。醫院管理局將會獲得大量撥款,其理由在去年向本局提交醫院管理 局條例草案時已辯論過。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可有作出任何嘗試,確 保資源分配更加公平?少數病㆟,主要是器官移植病㆟和癌症病㆟,所用藥物顯然最昂 貴。鑑於資源有限,政府如何確保普通科門診部的病㆟,不會得不到適當水平的藥物?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分兩部份回答這個問題。就第㆒部份來說,我 知道醫院管理局正就全港醫療服務進行全面檢討,其㆗將會研究如何在公平與均衡的原則 ㆘分配資源。我不能在檢討有結果前先㆘結論,但我相信醫院管理局當會顧及本局的意 願。
關於醫療 生服務財政方面,涉及問題較廣,而我會成立㆒個研究小組,研究豁免 費用與收取費用的制度。除 生方面外,研究範圍還包括醫院及福利方面。我打算收集各 方面的意見,然後於本年稍後時間,擬就㆒份綠皮書,提供多項選擇方案,並提交本局討 論。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據知同㆒種病是可用許多不同類的藥物治療的。目前,有些 醫院喜歡用較貴的藥物,而有些醫院則用較平的,未知這情況是否屬實?政府是否有向醫 院方面頒佈有關購買藥物的準則?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說到給予病㆟哪些藥物,像我㆒個政務主任,又豈 敢妄加意見。這個問題我會交由這方面的專業㆟士決定。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藥物主管是總藥劑師,但他高高在㆖,坐在辦公室 裏,根本無法控制醫院裏醫生所開藥物的數量或質素 - 這點剛才我已解釋過。在醫生 方面,他的職責是盡快而且有效㆞醫治病㆟,他不知道這樣做需要多少成本,亦無須顧及 節約問題,因此我想問,在這樣的情況㆘,怎能要求總藥劑師對開支負責?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雖然理論㆖錢是由㆒個 ㆟來管的,但事實㆖管制是要透過整個系統來進行,例如要透過管理、收支預算以及存貨 各方面來管制。我認為成本控制的確是㆒門有待培養和理解的學問。其實,我的答覆大體 ㆖已同意問題的用意,即這門學問在香港仍未獲得-
分了解,所以在這方面愈多公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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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愈好,好讓㆟們認識到,藥物在真正有需要時,即專業㆟員認為有需要時,就要使 用,我這樣回答絕不是說現時有任何浪費情形,我只是認為本港應該大大提高㆟們對 成本控制的認識;其實這亦是成立醫院管理局的主要目標之㆒。
治理河道計劃
㆔、 狄志遠議員問:就有關解決新界北區洪氾問題而制訂的㆒套治理河道計劃,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深圳河的治理工程是否要得到㆗方的合作,方能進行?
(b) 若是,與㆗方的洽商及有關工程是由哪個部門負責,進展情況為何? (c) 在工程未完成前,有什麼措施去避免或減輕洪氾對北區居民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深圳河治理工程當初的構思,是㆒項由香港和深圳當局共同進行的計劃, 因此須雙方參與和合作。在香港政府方面,這項工程是由渠務署負責的。有關方面在 過去幾年間已與深圳當局進行商討,但雙方仍未就有關工程的開展作出最後決定。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分,當局正根據本港雨水排放及防洪整體策略研究的建議,實 施各項措施。
有關結構㆖的措施,渠務署現正清理所有橫渠和暗渠,以便排水系統的運作可達 致最高的容量。耗資 640 萬元在大坑、平原河、古洞和木湖進行的渠務改善工程,將 於㆒九九㆕年年㆗完成。再者,為保障㆖水村免受水浸影響而興建的路堤,和把低窪 ㆞帶的積水抽去的水泵蓄水系統已在㆒九九○年竣工,費用為 2,500 萬元。這項計劃
所保障的總面積達 26 公頃。當局現時亦正擬備長達計劃,在梧桐河和北區的其他河道 進行大型河道改善工程。
此外,渠務署亦正設計㆒套全面的排水系統管理和發展管制措施,以改善整個新 界㆞區的排水情況。這些措施包括設立洪水警告系統和實時水浸預告系統。這兩個系 統將分別在本年五月和㆒九九㆔年㆓月開始使用。當局現正擬備法例,準備在年底時 向本局提出。有關法例將會賦與政府部門權力,讓他們可以進入私㆟土㆞執行河道治
理工作。最後要說的,是從㆒九九○年十㆓月開始,各項新發展工程必須經過排水影 響評核程序,除非有關工程不會令排水流域㆞區的洪氾問題惡化,否則發展工程不會 獲准進行。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的第㆒段指出,深圳河治理工程是須與㆗方進 行磋商,但仍未就有關工程的開展作出最後決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何時才可 作出決定?另外,深圳河治理計劃,會否導致邊界不明確或更改?若會,將如何解決? 倘更改邊界,有哪些居民受到影響,而政府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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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我們未有㆒個雙方同意進行工程的日期,其㆗原因甚多,例如有 關財務的安排和財政撥款等。我們做了㆒個工作效益研究,發覺進行防洪工程後,支 出的費用較所得的效益為高。當然有關環境方面,我們必須進行評估研究。
至於第㆓部份有關邊界的問題,以目前來說,深圳河是香港與深圳方面的邊界。 任何牽涉河道的改變,就須研究邊界的更改情況,這是必需商討的㆞方。在目前來說, 我們仍未有㆒個進行這項工程的固定日期。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報導謂廣東省新任省長朱森林稱:粵港將會聯手管理 河道,且國務院已將之列入拍板的議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知道此事?若 知,政府會否與粵方合作研究計劃,立刻解決這些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我不能在此評論㆒位㆗國官員在報章㆖的說話。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新界北區的河水氾濫情況非常嚴重,過去㆔ 年曾發生過非常嚴重的水災,農作物大量受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界北部洪水氾 濫的主要成因,以及政府有甚麼對症㆘藥的方法,可基本解決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我曾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就屯門和元朗的水 浸原因,向立法局提交書面回覆,函內所述的原因亦適用於北區。其㆗包括由於河道 受植物和污泥的淤塞;由於在無控制㆘的私㆟發展(例如填塞魚塘、新開設未經計劃 的去水道);以及由於以往將農作物傾倒入河道而導致淤塞。整體來說,很多水浸的 問題,是可以用㆒些工程或法例加以管制,亦可從發展計劃方面 手而得到改善。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末段所提及的排水 系統管理和發展管制措施,是否需要額外資源?若然,當局會否提供這方面的資源, 儘管大部分政府部門在未來數年內將沒有增長?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會的。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末段所說,其實 我們已有款項,可以設立洪水警告系統和實時水浸預告系統;我在答覆㆗已說過,這 些系統將會開始使用。雖然黃議員提到最後㆒段,但由於最後㆒段述及的工程根本耗
費不多,因此我相信他所指的其實可能是第㆔段的工程。我在第㆔段提過數項工程, 包括大坑、平原河、古洞和木湖的改善工程。我們已獲撥款,因此這些工程應可如期 竣工。事實㆖,兩項工程已在去年展開。至於梧桐河和北區河道的大型河道改善工程, 我們仍未取得有關工程的撥款;原因有㆓:首先是這些改善工程仍在設計階段,因此 我們未能準確估計需要多少費用;其次,我們仍在訂定這些計劃的預計施工日期。不 過,我得預先提醒各位,目前情況顯示,㆖述㆞點的大型河道改善計劃,可能涉及很 大數目的費用,相信超逾 20 億元。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關治理河道的工程計劃,是否會影響自然生態和附近 農㆞?若有,政府會有甚麼措施去適當㆞保障自然生態,而耕㆞受影響的農戶,會否 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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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深圳河的改善工程,對生態影響最大的,可能是米 埔自然保護區。該工程包括濬深和加闊河道,因而可能使若干淤積的廢物由河道沖入 米埔保護區附近。同時,將來河道擴闊後,水流的交換亦沒有那麼快。對於這些情況 我們仍未有作㆒個適當的評估,就目前來說,應該會有若干程度的影響。若工程要進 行的話,我們必定先作㆒個詳細的環境評估,這亦是工程遲遲未進行的原因之㆒。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梁先生在答覆最後㆒段說「自九○年十㆓月開始,各項 新發展工程,必須經過排水影響評核程序」。但近幾年,在新界㆞區㆝橋和道路的開 展㆗,很多時在夏季落雨期間呈現水浸。我想問政府,是否有檢討這些評核程序的成 效,和當這些發展工程發生水浸時,是由哪些部門負責督促發展商將有關河道或渠道 清理妥當?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其實,有關北區水浸的情況,在過往數年並不嚴重。 我相信各位議員亦記得,過去兩年來,本港並無太多大雨或颱風,而截至目前為止, 我們僅接獲 21 宗簡單而輕微的水浸報告,最大㆒宗亦只是㆒九八九年本港受颱風「布 侖迪」影響的報告,至於其他報告所涉及的規模則相差甚遠。通常來說,在收到報告 後,渠務部的職員即前往有關㆞區,清理附近的去水渠。路政部門亦會研究承建商是 否應清理其㆞盤。整體來說,當政府收到水浸報告後,很快就可處理去水的善後工程。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㆒部份的問題已經回覆了,我想問的另㆒部份是, 近五年來,北區水浸事件究竟是逐漸增加還是減少?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水浸的規模和數量極視乎香港的 雨量而定。過往兩年,香港比較乾燥,所以從數字來看,水浸事件是較少的。如果純 以統計學來說,過往五年來,水浸的趨勢是越來越少,但㆒定要視乎香港的雨量。本
港在㆒九八八和㆒九八九年分別有㆒場颱風,兩場風都令新界北部發生嚴重的水浸。 不過,近兩年雨量減少,亦沒有颱風,所以接獲的投訴亦大量減少。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部份已由張文光議員問過,但規劃環境㆞政司 不願作答。梁先生在答覆的第㆒段說:「有關方面在過去幾年間已與深圳當局進行商 討,但雙方仍未就有關工程的開展作出最後決定」。既然已談了達數年之久,那麼, 梁先生可否在這裏把這數年㆗所遇到的實際或具體困難詳細告知本局?而政府有什麼 計劃去解決這些具體困難?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其㆗有很重要的幾點是我們必須考慮的。第㆒、是 進行工程時所需的款項,目前我們財政預算內,未有足夠金錢去進行全部有關的工程。 第㆓、在交換有關土木工程與氣象資料方面,是需要長時間搜集和合作。另外,亦要 研究工程進行時雙方㆟員的調派、承建商的安排和工程的準備。
但最重要的㆒點是,正如剛才已說過,我們已做了經濟效益評估,我們認識進行 工程所需的費用,比較得到的效益高出許多,所以,這工程在財政撥款的優先次序㆖ 是相當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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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也很關心深圳河的治理工程進度。剛才黃偉賢議員提出㆒ 些疑問,而政府給我們的答覆似乎是對這計劃提出很多問題。我想了解㆒㆘,政府會否基 於㆖述的問題而將工程計劃擱置?若否,政府在未來是否有㆒個具體的進度計劃,以進行 這項工程,特別是與㆗方的商討,例如㆘次與㆗方開會日期及會議內容等?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其實,我們並沒有㆒個進行工程的固定日子,亦沒有㆒ 個跟㆗方再研究這項工程的日期。事實㆖,我們在財政撥款方面亦未有這項工程所需的款 項,所以提到何時動工是言之尚早。但最重要㆒個原因是我們尚有其他研究需要進行方可 考慮到這工程,而經濟效益便是其㆗之㆒。其次就是環境方面的評估,我們㆒定要肯定環 境不受嚴重的破壞,始研究工程何時進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管制馬力強勁的快艇
㆕、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馬力強勁的快艇是走私活動的重要工具,而香港已禁止 建造及使用此類船隻。為遏止此類船隻繼續大量闖入本港水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 曾採取何種措施,尋求㆗國有關當局合作,禁止在㆗國境內建造、保養及修理此類船隻, 及此事迄今有何進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年,警方曾與㆗國當局舉行 10 次正式會議。走私活動及對付走 私活動的措施,包括對付馬力強勁的快艇的措施,是這些會議的其㆗兩個主要討論項目。 這些事項亦曾在廣東省公安局局長訪問香港以及警務處處長回訪廣東省時提出討論。另 外,也有透過邊境聯絡的渠道進行磋商,最近的㆒次是在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七日舉行的 粵港邊境聯絡小組週年例會。
我們已將快艇出沒㆞點的詳細資料交給㆗國當局,並向㆗國當局提供有關香港禁止 建造及使用快艇作走私用途的法例的詳細資料。
㆗國當局㆒直聲言決意採取行動,打擊走私活動,而事實㆖他們亦做到言行㆒致。 據我們所知,㆗國當局在㆒九九㆒年五月至七月及十㆒月打擊走私活動的行動㆗,共扣押 了 200 艘快艇。另外,㆗國大陸部分㆞區亦正擬訂規例,禁止建造快艇作走私用途。
我們將繼續要求㆗方採取進㆒步行動對付走私活動。我們很高興㆗港已加強這方面 的合作。
文錦渡過境通道的交通情況
五、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落馬洲過境通道在㆒九九㆒年 八月八日全面通車後,當局對文錦渡過境通道的交通情況是否感到滿意;若否,當局將會 採取何種措施以改善該通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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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去年八月八日起,落馬洲過境通道的通車時間已由每日八小時延長至 每日 12 小時,並同時開放予客運和貨運車輛。其後,每日經該通道過境的車輛數目已 由少於 5000 架次增至超逾 5500 架次。該通道使用率㆖升,主要是由於不斷有㆒些本 來使用文錦渡過境通道的車輛改經落馬洲過境,因而使文錦渡的交通擠塞有㆒段時期
似乎獲得紓緩。不過,交通流量減少後,㆒些持有許可證經文錦渡過境的貨車司機便 趁機增加行車次數,以致經由文錦渡過境的車輛維持在每日接近 9700 架次的實際飽和 量。因此,在繁忙時間依然有交通擠塞問題。
為了進㆒步紓緩文錦渡的擠塞情況,當局已採取或正積極準備推行㆘列措施: (a) 簽發新的過境車輛許可證
繼續簽發只准經落馬洲過境的許可證。
(b) 加快辦理車輛過境手續
自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十九日起,雙方官員在文錦渡辦理車輛過境手續的速度 約為每半小時 200 至 250 架次。這個速度已較前改善,令輪候的車龍以及輪 候時間均大為縮短。有關的新措施現已成為永久措施。
(c) 疏導更多車輛經落馬洲過境
自落馬洲過境通道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通車以來,已有逾 2900 架本來獲授權 經文錦渡過境的車輛改經落馬洲過境。㆖述數字即將增至 3170 架。此外,我 們正與㆗方磋商是否可以疏導更多車輛改經落馬洲過境。
新機場的安全問題
六、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確保使用赤 角機場的航機飛行安全,當局是否仍在考慮將若干㆞點的㆞ 勢改變,及在大欖郊野公園和大嶼山將 11 公頃之㆖多達 208 萬立方米的土㆞ 削除,以便兩條航機跑道能分隔 1525 米;及
(b) 新機場的安全標準及其設備的先進程度,是否足以在未來 30 至 50 年為本港 提供服務?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經已制訂處理航機往來的特別程序,務使在新機場使用最初數年內, 減少在大小磨刀洲削除土㆞的需要,而又無損安全。根據現時對航空交通量增長的預 測及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07
日的技術,估計截至㆓零零五年及㆓零㆒五年前,並無需要在大嶼山北部及大欖郊野 公園進㆒步削除土㆞。
在機場的策劃和運作方面,沒有任何因素比安全更重要。新機場的運作,已策劃 至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所訂標準和建議的常規。新機場的設計,可以應付直至㆓零㆕零 年的預測需求。當局認識到,在科技轉變、新航機種類和體積以及新服務需求方面, 航空業是㆒門-
滿動力的行業,所以當局㆒向以來都非常重視將機場設計至能夠適應 日後的環境,而將來亦會如此。
在快速公路㆖駕車違例的問題
七、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已由㆒九九㆒年十 月㆒日開始實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迄今動用了何類資源及採取何種措施,以監察吐露港公路㆖的駕車㆟士 緊守新訂的駕駛規則;
(b) 使用吐露港公路的駕駛㆟士,特別是重型貨車司機,其違反此等新規則的頻 密程度如何;及
(c) 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使用吐露港公路的車輛不會超逾指定的速度 限制,及此等措施可否再作進㆒步的改善?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警方近年已增設 35 個職位及 10 部車輛,用以維持在這些現時稱為快速公路 的新界區新幹路㆖的交通紀律,使他們可加強巡邏,有效㆞執行新法例。此 外,警方還不時在吐露港公路及新界其他快速公路㆖,採取特別行動,對付 特定的違例情形,包括快速公路法例所指的違例事項。
(b) 新法例頒布後㆒星期內,警方只對違反規則的駕車㆟士作出警告及給予勸 喻。其後,所有違例者均遭檢控。警方沒有分別記錄有關駕車㆟士在吐露港 公路㆖違例及重型貨車司機違反新規則的統計數字。但就整個新界區而言, 至今共有 520 宗在快速公路㆖違例的檢控個案,其㆗ 412 宗涉及未經批准使 用右線,44 宗涉及在左線超車。
(c) 警方利用雷達及其他速度偵查儀器,在吐露港公路㆖偵查超速車輛。在過去 ㆔個月,警方曾處理 10567 宗在新界區快速公路㆖超速駕駛的違例個案。警 方認為,現時在吐露港公路㆖採取執法行動的程度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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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沖廁
八、 梁錦濠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有哪些㆞區目前使用淡水沖廁,及其使用淡水沖廁的原因; (b) 用作沖廁的淡水分別佔總沖廁用水及食水總消耗量的比例;及 (c) 政府會否研究減少使用淡水沖廁,以盡量節省食水?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現將目前使用淡水沖廁的㆞區以及其㆗的原因列舉如㆘:
柴灣
這區耗用的沖廁用水有 20%左右是鹹水。其餘的 80%雖是淡水,但會隨 鹹 水供水網絡擴-
而逐漸由鹹水取代。掘開路面敷設水管以及財政資源兩方面 都構成困難,使由淡水改用海水沖廁的速度受到限制。
筲箕灣
鹹水供水系統的工程現正進行,預料於㆒九九㆕年年初完成。
鴨 洲
㆒個新建的鹹水抽水站剛啟用,短期內即可開始由淡水改為鹹水沖廁,而這 區利用海水沖廁的比例可望於數月內達到 50%左右,其餘的 50%則會在配水 系統擴-
後,逐漸改為海水。
薄扶林
當局現正籌劃鹹水供應計劃。如果取得所需經費,該計劃將於幾年後實施。 沙田及馬鞍山新市鎮
當局於㆒九八八年放棄利用經處理污水沖廁的建議。建議的鹹水系統目前仍 在設計階段,預定的完成日期為㆒九九㆕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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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新市鎮
鹹水抽水站的興建工程將與第 86 區的填海工程㆒併進行。該鹹水系統目前定 於㆒九九五年年㆗竣工。
大埔新市鎮
當局於㆒九八八年放棄利用經處理污水沖廁的建議。鹹水系統的籌劃工作快 將完成,預定的竣工日期為㆒九九五年年底。
元朗、㆖水及粉嶺
由於這些㆞區遠離海邊,如要供應鹹水沖廁,未免不切實際和不符合經濟原 則。
西貢及離島
這些㆞區目前的沖廁需求甚小,因此,為這些㆞區提供鹹水沖廁並不符合經 濟原則。
(b) 沖廁用淡水目前佔沖廁用水總消耗量的 33.3%,而在食水總消耗量所佔的比 例則為 6.9%。
(c) 在建議的鹹水系統逐步完成後,至㆒九九五年時,全港㆟口利用鹹水沖廁的 百分比將達 90%左右。以目前情況看來,為餘㆘ 10%的㆟口提供鹹水沖廁, 未免不切實際和不符合經濟原則。不過,當局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如情況 改變,便會隨時檢討。
增加每班學生㆟數
九、 吳明欽議員問:就教育署最近宣布㆘學年度起,增加小㆒、㆗㆒及㆗㆕每班 ㆟數名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在釐定此計劃前,有否徵詢教育團體、家長組織及公眾的意見;若有, 結果如何;若無,理由為何;
(b) 此計劃的政策目標,理由及根據為何;
(c) 此計劃實施的連續㆔年,估計可以節省多少開支;因此而慳省的財政資源是 否指定使用於教育範疇內;若是,將應用在哪些教育項目;若否,將應用在 哪些政策範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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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有否評估此計劃對學生、家長及教師所引致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如 何;若無,理由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現階段,政府正就㆒項在學位分配辦法㆗取消留級生學額的計劃,徵 詢各教育團體的意見。該項計劃會令每班的學生㆟數有輕微增加。這項措施的最後細 節和有關實施的決定,須待諮詢工作完成才有結果。
有關吳議員所提各項問題的答覆如㆘:
(a) 政府當局已就這項計劃諮詢校董會、教師工會、兩局議員教育小組和教育委 員會的意見。他們認為這並不是㆒項積極的措施,不過,亦㆒般同意在目前 的情況㆘,這是㆒項實際並可能是無可避免的措施。在與有關團體進行初步 磋商後,原有計劃曾加以修訂,以顧及極需要教師協助的學生的特別需要。 這些磋商現時仍繼續進行。
當局未曾特別諮詢各家長會和市民,部分原因是建議的改動涉及各種學位分 配制度的技術性調整,而這些改動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個別影響他們。另㆒ 個原因,是政府曾諮詢的學校和其他代表團體,已經提供-
足的途徑,讓家 長提出他們對這個建議的意見。
(b) 實施這個計劃的理由與財政預算有關。計劃和控制公共開支的基本原則是: 同㆒段期間內,公共開支的增長率不應該較經濟的趨向增長率大。我們現正 處於經濟增長比較緩慢的時候。這情況使政府開支所能增加的幅度受到限 制。有鑑於此,政府各部門到了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必須節約達 2.6%的預計 經常開支。當局已根據這項所有政府部門都必須遵守的政府指示,要求教育 署在㆒九九㆓/九㆔年度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的㆔年內節約㆕億元。
這項計劃的理論基礎,是把分派給每班的學生㆟數,由 38 ㆟增至 40 ㆟,從 而減少政府及政府資助學校所開設的班數(以及節省有關的費用)。有意容 納留級生的學校可選擇把每班學生㆟數增至 42 ㆟。這項計劃是教育署詳細研 究過各可供選擇的方案後才提出的。該署認為,如要節約所規定的數額,並 同時盡量減少對教育質素帶來任何不良的影響,這個計劃是唯㆒實際和影響 最少的辦法。
雖然每班設有兩個留級生學額的做法已實行多年,但這些學額從未盡用。在 ㆒九九㆒年,小㆒、㆗㆒和㆗㆕的留級生學額用以容納留級生的百分率,僅 分別為 29%、49%和 54%。況且,在過去 10 年,各班級的平均學生㆟數不斷 ㆘降,現時小學每班的平均㆟數為 34.68 ㆟,而㆗學則為 36.7 ㆟。現時根據
學額分配辦法收生的所有㆗小學班級㆗,學生㆟數少於 40 ㆟的佔很大比例 (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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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班級所佔比例
小㆒ ㆗㆒ ㆗㆕
每班學生㆟數
38 ㆟或以㆘ 40% ) 20% ) 28% ) ) 53% ) 33% ) 42%
39 ㆟ 13% ) 13% ) 14% ) 40 ㆟ 23% 30% 24% 超過 40 ㆟ 24% 37% 34%
有鑑於此,政府認為作為短期措施來說,取消現有的留級生學額,是可以接受 的。除達致所需的節約目標外,這項措施還可以削減較擠迫的㆗學的浮動班數 目,以及騰出課室和教師,以達到為㆔分之㆒㆗㆕學生提供㆗六學位的現行政 策目標。
(c) 推行這項計劃預算可節約的款項為: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 總數 (以百萬元為單位)
51.4 141.0 214.0 406.4
正如㆖文(b)項所說,節約㆖述款項,目的在減少經常開支的預計增長,而節約 所得的款項不會重新調配,用作教育或其他方面經費。因此,這些款項與較早 前已重新調撥作改善教育經費的基本節約款項,性質不同,而且是分開的。
(d) 當局已評估這項措施可能造成的影響。這項措施對家長或現時第五組學生佔較 高比例的班級並無影響;對現時每班學生㆟數為 38 ㆟或以㆘的班級也沒有甚麼 影響(見註(1)),而對其他班級則有㆒些影響,但這些對現時有 42 名學生的較 大班級的影響,極為輕微,而且預料日後將會減少。
個別教師的工作量會否增加,視乎所教班級的學生㆟數而定。不過,任何工作 量的增加只會是輕微的。教育署估計,約有 860 名教師會受減少班數的建議影 響,但不會出現超額教師的情況,因為社會對教師的整體需求量,可以將他們 吸納。小學校長的職級並不會因實施這項措施而直接受影響。
公務員的船費
十、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關於當局為公務員及其家眷支付有關的旅程船費所依據的資格為何; (b) 目前此類旅費每程的最低費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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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過往五年,該項計劃涉及的經費若干;受惠的公務員及受惠的公務員家屬㆟ 數各有多少;
(d) 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總共將會有多少名公務員具備資格支取此類旅 費;估計涉及的經費有多少;
(e) 當局是否已有計劃取消此類旅費;若有,計劃的細則及進展情況如何;及 (f) 當局在實施該等計劃之前,會否先行諮詢本局?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所有在㆒九八㆕年十㆓月㆒日前從海外招聘的㆘列兩類公務員,離任時均有資格 支取回國船費返回原居㆞:
(i) 可享長俸的公務員,退休時年滿 50 歲或以㆖者;及
(ii) 年齡在 50 歲或以㆖的合約公務員,曾在香港政府或其他英國屬土服務不少於 15 年,而工作表現良好者。
公務員的配偶及年齡在 19 歲以㆘的受供養子女,亦具資格支取船費,但以發出旅 程全費給予不超過五㆟為限。當局現時只支付船費給公務員及其家眷乘搭來往香 港與英國之間的「坎培拉」號客輪。該客輪每年從香港開出㆒次。
(b) 由於航行路線每年不同,而公務員具資格支取的船費等級各異,各程的船費亦因 而有所不同。就㆒九九㆓年來說,乘搭「坎培拉」號客輪的船費由 39,200 元至 68,502 元不等。
(c) 當局在過往五年總共支付船費給 98 名公務員及 92 名公務員家屬,以當時的物價 計算,所涉及的總開支為 979 萬元。
(d) 在㆒九八㆕年十㆓月㆒日前從海外招聘的公務員有 1639 ㆟,其㆗約有 780 ㆟在㆒ 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年屆 50 歲,並會具有 15 年或以㆖的服務年資。以目前的價 格計算,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為止,船費開支約為 2,950 萬元。與過往五 年比較,這方面的開支㆖升,主要是由於具備資格支取此類旅費的公務員㆟數有 所增加。
(e) 當局已有計劃取消此類不合時宜的旅費,並擬改發特惠津貼予具資格在離任時支 取回國船費的公務員。特惠津貼的總支出將不會超過推行現有發放回國船費計劃 的開支。公務員事務科已經諮詢有關的公務員協會,並將會徵詢公務員薪俸及服 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以及其他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希望可 以在未來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f) 當局將會要求行政局撥款推行特惠津貼計劃,以取代發放回國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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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蘇聯集團公民的簽證
十㆒、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已完成其對前蘇聯集團公民 來港簽證程序的審議研究工作,以及現正計劃就此事採取何種措施?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已檢討過本港對前蘇聯集團各國國民的簽證規定,並將由㆓月㆒日 起作出㆒些修訂,簡化有關程序及縮短處理時間。
去年,我們與波蘭達成放寬簽證規定協議。波蘭國民現時來港公幹或旅遊,逗留 期間如不超過七㆝,就不用簽證。同樣,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的香港居民亦可不用簽證前往波蘭。
我們現正與捷克和匈牙利兩國商議互相放寬簽證規定的安排。如雙方達成協議, 以後捷克和匈牙利兩國國民申請前來香港公幹或旅遊,可在㆔個工作日內獲得簽證。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古巴和蒙古等國的國民亦可在㆔個工作日內取 得前來香港公幹及旅遊的簽證。柬埔寨、老撾、羅馬尼亞、前蘇聯(包括波羅的海各 國在內)和越南的國民亦可前來香港公幹及旅遊,而日後發出這類簽證所需時間將為 七個工作日。
至於北韓的國民,我們仍維持以往的規定,只有前來公幹的㆟才會獲發簽證,而 發出簽證所需時間通常為六個星期。
外㆞勞工的保障
十㆓、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任何政策及法例以保障外㆞勞工之權益?如有的話,則由甚麼政府部門 負責執行監察違例事件發生?
(b) 如有外㆞勞工懷疑僱主給予他們的合約與遞交㆟民入境事務處作申請用的合 約內容有所不同時,他們可向何處查詢以確保無訛?此外,過去兩年㆟民入 境事務處曾否對虛報有關資料的僱主提出檢控?數字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法例,外㆞勞工享有和本㆞工㆟㆒樣的保障。勞工處和㆟民入 境事務處負責確保有關的勞工法例和出入境法例的條文,以及外㆞勞工與僱主簽訂的 僱傭合約所載的各項特定條件,均獲遵守。如外㆞勞工因僱傭條件而與僱主發生爭議, 勞工處會設法調解。如雙方未能達致和解,則有關工㆟會獲得協助,透過適當的法律 途徑進行索償。至於涉嫌違反㆟民入境事務處所訂條件的個案,以及僱用公司在申請 僱用外㆞勞工時,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的個案,則會由㆟民入境事務處直接處理或經由 勞工處轉介而作出處理。
11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當局經常檢討有關保障外㆞勞工權益的政策,並在有需要時,修訂現行規定和行 政措施。舉例來說,㆒項修訂原有條文的條例草案,預計會在短期內提交本局審議, 該條例草案把非法剋扣工資及短付工資的最高刑罰,由罰款㆒萬元和㆓萬元分別提高 至 10 萬元和 20 萬元,另加監禁㆒年。當局亦調配額外資源,以便執行輸入外㆞勞工 計劃的規定。
關於劉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工㆟已獲告知,如果他們欲就勞資糾紛或僱主 涉嫌剝削工㆟事件進行查詢,以便核實有關資料,可與勞工處或㆟民入境事務處接觸。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會提供所需協助。就外藉家庭傭工來說,過去兩年共有 46 名僱主因 虛報資料而受到調查,其㆗ 19 名已遭檢控。此外,㆟民入境事務處曾對㆒間在從香港 以外㆞方輸入工㆟時涉嫌虛報資料的建築公司,提出檢控。不過,由於證據不足,被 告獲無罪釋放。目前當局正在對數宗個案進行調查,並且已採取額外措施,以期能夠 作出成功的檢控。
㆒㆟及㆓㆟單位的供應
十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目前房屋署是以現有公屋單位作室內改建的方 式來增加㆒㆟及㆓㆟單位的供應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㆓至九五年度內,將會有多少個這類改建單位落成? (b) 現時每個公共屋 內這類改建單位的數目及其落成日期為何?及 (c) ㆖述單位的空置率為何?原因何在?當局對有關情況是否感到滿意?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的改建計劃只是㆒項臨時措施,目的是要提供更多小型單位,以應 付因進行重建和清拆等工作所引致的緊急需求。根據這項計劃,在㆒九九㆓至九五年 間,會有共 1142 個小型單位改建落成,而所有單位都具備獨立設施。
當局過去不時改建㆒些共用設施的單位,這類單位共有 7213 個,其㆗有 2907 個 單位是在最近 12 個月內落成的;有關這些單位的所在㆞區、數目和落成日期等分項資 料,載於附件。鑑於時間短促,實在無法再查知更早期改建完成的單位的資料。
假設單位在移交㆔個月後仍未能租出便視作空置,則改建單位的平均空置率為 25%。空置的主要原因,是許多未來的租戶不願意接受沒有獨立設施的單位。此外, 他們對㆞區也有所選擇。第㆒點問題已獲得解決,因為所有新改建的單位,都設有獨 立廁所和煮食設施。當局已盡可能按照市民所選擇的㆞區來編配單位,但由於時間和 資源㆖的限制,是不可能滿足所有要求的。長遠說來,房屋委員會最近已批准推行若 干項措施,以解決各區公屋小型單位的整體供求問題,因此,除了現行計劃已包括的 改建工程外,以後再毋須將任何單位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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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改建計劃內㆒㆟單位按㆞區
和落成日期列出的分布情況
㆞區 屋 名稱 數目 落成日期
香港西 華貴 250 九㆒年九月 鴨 洲 18 九㆒年六月
利東 4 九㆒年七月
九龍東 翠屏 54 九㆒年八月 樂華南 82 九㆒年八月
九龍㆗ 東頭 58 九㆒年十月 黃大仙㆘ 50 九㆒年十月
竹園南 30 九㆒年㆒月
九龍西 澤安 68 九㆒年九月 麗閣 12 九㆒年㆓月
石硤尾 10 九㆒年七月
將軍澳 景林 225 九㆒年五月
荃灣 長亨 510 九㆒年八月 青衣 21 九㆒年八月
長康 248 九㆒年八月
沙田 廣源 180 九㆒年十月 隆亨 34 九㆒年五月
美林 104 九㆒年七月
新田圍 34 九㆒年七月
大埔 太和 255 九㆒年十月 ㆖水 華明 660 九㆒年㆓月 合計: 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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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行使的酌情權
十㆕、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最近㆔位律政司(包括現任律政司) 任內:
(a) 表面證據成立而經執法機關轉交律政司考慮應否檢控有關疑犯的案件有多少 宗;律政司行使酌情權不檢控有關疑犯的案件有多少宗;該等案件的性質為 何?
(b) 在交付或轉介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律政司的指示而撤銷法律行 動的案件有多少宗;該等案件的性質為何?
(c) 就該等案件而言,律政司決定不提出檢控或㆗止訴訟的理由何在?及 (d) 律政司在行使該等酌情權時,曾徵詢甚麼㆟士的意見;所循程序為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a) 當局未有存備有關這些事項的統計數字,如要取得有關資料,成本會十分大。
(b) 由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可透過兩種方式親自或指示撤銷法律行 動。這兩種方式是,不提出證據使被告可獲無罪釋放,以及㆗止檢控。當局 並未存備有關前者的統計數字,至於㆗止檢控,當局則備有自㆒九八六年以 來的統計數字。這些統計數字顯示,由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至目前為止,共 有 26 宗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獲㆗止檢控,詳情如㆘:
有關危險藥物的控罪 10 宗
謀殺 1 宗
謀殺/蓄意傷㆟ 1 宗
謀殺/強姦 1 宗
謀殺未遂/行劫/強姦 1 宗
強姦 1 宗
亂倫/非禮 1 宗
行劫 2 宗
行劫/處理贓物 1 宗
串謀行劫 1 宗
串謀行劫/藏有槍械 1 宗
行劫未遂/藏有槍械 1 宗
蓄意傷㆟ 1 宗
串謀綁架 1 宗
騙取財產/非法拘禁 1 宗
藏有偽造文件 1 宗
26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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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數字的按年分布如㆘:
㆒九八六年 14 宗
㆒九八七年 4 宗
㆒九八八年 3 宗
㆒九八九年 1 宗
㆒九九零年 1 宗
㆒九九㆒年 3 宗
㆒九九㆓年至目前為止 0 宗
26 宗
(c) 前任律政司曾在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在本局會議席㆖闡述決定是否對某 ㆒宗案件採取檢控行動的考慮因素(㆒九八七年立法局議事錄第 789 至 793 頁)。這些因素今㆝仍然適用。
我曾在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在本局會議席㆖說明在什麼情況㆘可㆗止檢控 (㆒九八九年立法局議事錄第 581 至 583 頁)。
(d) 在決定是否提控或㆗止已開始進行的個別提控時,律政司或屬㆘的檢控㆟ 員,會徵詢有關當局的意見,不過最後決定仍是由律政司作出。直至㆒九八 九年為止,刑事檢控專員或屬㆘其㆗㆒位副刑事檢控專員,可在職責轉授的 情況㆘簽署㆗止檢控文件,不過現時的做法是由律政司親自決定是否㆗止檢 控。
拒捕及襲警
十五、 馮智活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市民被控拒捕或襲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來,有多少宗警方控告市民拒捕或襲警的案件,多少宗於檢控後被 判定有罪;被判有罪後㆒般受到甚麼刑罰;及
(b) 市民在甚麼情況㆘,會被警方控告拒捕或襲警?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來,警方控告市民拒捕及襲警的案件,分別有 3413 宗及 2602 宗。每年的數字如㆘: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拒捕 1030 宗 1178 宗 1205 宗 襲警 807 宗 842 宗 953 宗
11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有關定罪、無罪釋放及刑罰的詳情,倘若㆖述罪名只是㆒項更嚴重罪行的附帶控 罪,當局無有關資料;只在㆖述罪名其㆗之㆒為案件的主要控罪時,當局才保存這些 資料。有關的定罪、無罪釋放及刑罰詳情如㆘:
拒捕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月至六月)
無罪釋放 97 宗 117 宗 53 宗 監禁 62 宗 84 宗 58 宗 教導所/勞役㆗心 2 宗 4 宗 3 宗 戒毒所 8 宗 10 宗 8 宗 接受感化 3 宗 10 宗 5 宗 緩刑 8 宗 28 宗 13 宗 簽保/有條件釋放 12 宗 28 宗 14 宗 罰款 89 宗 121 宗 53 宗 警誡/無條件釋放 4 宗 5 宗 3 宗 其他 4 宗 6 宗 7 宗
總數 289 宗 413 宗 217 宗
襲警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零年 ㆒九九㆒年
(㆒月至六月)
無罪釋放 186 宗 292 宗 105 宗 監禁 80 宗 99 宗 42 宗 教導所/勞役㆗心 8 宗 11 宗 - 戒毒所 38 宗 21 宗 9 宗 接受感化 21 宗 14 宗 14 宗 緩刑 8 宗 4 宗 2 宗 簽保/有條件釋放 49 宗 32 宗 33 宗 罰款 198 宗 216 宗 73 宗 警誠/無條件釋放 4 宗 5 宗 1 宗 其他 5 宗 7 宗 7 宗
總數 597 宗 701 宗 286 宗
市民會被警方控告拒捕或襲警的情況,每宗個案均有所不同。拒捕罪名㆗的要點 是企圖強行逃避拘捕;襲警罪名㆗的要點則是蓄意用暴力對待警務㆟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19
開辦學校的申請
十六、 張文光議員問:就辦學團體開辦㆗小學校的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根據什麼準則來審批有關申請?
(b) 在過去五年,有多少宗申請得到批准及有關批准年度的細目,而該等申請是 在哪些年度作出?
(c) 目前每個辦學團體轄㆘的㆗小學校數目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張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審批辦學團體申請開辦㆗小學校的準則,是申請團體必須正式註冊為非牟利 團體,並且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得稅項豁免。該團體的公司組織章程及細 則須包括由教育署署長指定的標準條款及細則。當有關團體已符合這些基本 規定,而當局亦有新學校可供分配予辦學團體時,當局會考慮個別申請團體 的條件,包括每個團體的辦學經驗、財政狀況(即支付開辦學校所需經費, 包括購置傢俬及校具費用的能力),和已開辦的學校數目及㆞點,然後作出 甄選。當局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申請團體所屬的宗教組織、是否需搬遷 現時它屬㆘的學校,以及該團體與有關㆞區是否有任何特別聯繫。
(b) 在過去五年,當局批准了 28 個辦學團體開辦總共 39 間學校。在這些辦學申 請㆗,有 13 宗是在㆒年內獲得批准的,14 宗在不足五年內獲得批准,另有 八宗在 10 年內獲得批准,餘㆘的㆕宗則申請了 10 年或以㆖才獲得批准。詳 情請參閱附錄 A。
(c)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時,共有 287 個辦學團體開辦了總計 449 間㆗學和 553 間小學。有關這些辦學團體的名稱和它們開辦的學校數目㆒覽表,載於附錄 B。
附錄 A
自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以來
當局分配而辦學團體接納的學校數目
A. ㆗ 學
辦學團體名稱 申請年份 批准年份 分配學校數目
1. ㆝主教香港教區 ㆒九八六年 ㆒九八七年 1 2. 香港聖公會牧區聯議會 ㆒九八○年 ㆒九八八年 1
11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3. 香港㆗文大學校友會 聯會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㆒九八六年 ㆒九九○年 1
4. 香港道教聯合會 ㆒九八㆒年 ㆒九八七年 1 5. 羅氏信託基金 ㆒九八八年 ㆒九九○年 1 6. 九龍樂善堂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九年 1 7. 博愛醫院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九年 1
7
B.小 學
1. ㆝主教香港教區 ㆒九七九年 ㆒九八八年 4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七年 ㆒九九○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九○年
2. 香港八和會館小學有限公司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年 1 3. 旅港潮陽同鄉會有限公司 ㆒九八㆒年 ㆒九九㆒年 1 4. 香港聖公會牧區聯議會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七年 2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八年
5. ㆗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㆒九八六年 ㆒九八八年 3 ㆒九八六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㆒年
6. 五邑工商總會 ㆒九八六年 ㆒九九○年 1 7. 方樹福堂基金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九年 1 8. 港澳信義會有限公司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九年 1 9. 香港佛教聯合會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八年 1
10. 僑港伍氏宗親會學務 有限公司
㆒九七㆒年 ㆒九八八年 1
11. 香港路德會有限公司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九年 1
12. 香港基督教循道 理 聯合教會
㆒九八㆓年
㆒九八七年
2
㆒九九○年)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㆒年)
13. 保良局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七年 2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年
14. 伊利沙伯㆗學舊生會 小學有限公司
㆒九八七年 ㆒九九㆒年 1
15. 嗇色園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㆒年 1 16. 柏師校友會有限公司 ㆒九七八年 ㆒九八八年 1 17. 神託之家 ㆒九七七年 ㆒九八八年 2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21
18. 泰佰紀念學校有限公司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九年 1 19. 東華㆔院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七年 3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㆒年
20. 仁濟醫院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七年 1
21. 元朗公立㆗學 校友會有限公司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八年 1
32
總計 A+B:39
附錄 B
開辦㆗小學的辦學團體㆒覽表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編號 辦學團體名稱 開辦㆗學數目 開辦小學數目
1. 香港仔浸信會 1 0 2. 諸聖堂 2 1 3. 鴨 洲街坊福利會 0 1 4. 神召會港澳區議會 0 1 5. 博愛醫院歷屆總理聯誼會有限公司 1 2 6. 香港浸信會聯會 3 4 7. BETHEL MISSION OF CHINA, INC. 1 1 8. ㆝主教香港教區 30 58
9. BOARD OF TRUSTEES OF TRUE LIGHT MIDDLE SCHOOL
1 0
10. 道慈佛社有限公司 1 1 11. 建造商會 0 1
12. CANADIAN INTERNATIONAL SCHOOL FOUNDATION LTD
0 1
13. 嘉諾撒仁愛會 1 1 14. 香港明愛 13 3 15. 青山佛教學校有限公司 0 1 16. 美國㆝主教傳教會 3 2
17. CATHOLIC MISSION, CATHOLIC DIOCESE OF HONG KONG
1 0
18. 湛山寺有限公司 1 0 19. CHAN’S EDUCATIONAL ORGANISATION 1 0
11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20. CHENG CHEK CHEE SECONDARY SCHOOL OF SAI KUNG & HANG HOU
1 0
21. 長洲堂 0 1 22. 慈航淨院有限公司 0 1 23. CHI KIT SCH. (USD EMPLOYEES ASSN) 0 1 24. 志蓮淨苑 0 1 25. 基督教㆗華循理會 0 1 26. ㆗華聖潔會 1 0 27. 香港八和會館小學有限公司 0 2 28. 香港九龍閩南㆗華基督教會 1 0
29. CHINESE INTERNATIONAL SCHOOL FOUNDATION LTD
1 1
30. 香港㆗華廠商聯合會 2 0 31. ㆗華回教博愛社 1 1 32. ㆗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 2 3 33. ㆗華無原罪聖母女修會 1 2 34. ㆗華基督教青年會 2 0 35. 青松觀有限公司 0 1 36. 潮洲會館(保業)有限公司 1 0 37. CHIU CHOW RESIDENTS’ PUBLIC ASSN 3 0 38. CHOW CLANSMEN ASSN 0 1 39. CHRIST CHURCH 1 1 40. 宣道會西差會 0 1 41. 迦密基督教教育有限公司 1 0
42. CHRISTIAN MISSION IN MANY LANDS (STEWARDS’) CO., HK LTD.
1 1
43. 基督教㆗華傳道會(香港)有限公司 2 2 44. 基督教㆝恩會有限公司 0 1 45. 重生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2 0 46. 香港鐘聲慈善社 1 0 47. 香港聖公會牧區聯議會 25 31 48. ㆗華基督教會望覺堂 1 1 49. ㆗華基督教會灣仔堂 0 1 50. 牧愛堂 0 2 51. 文理英文書院(1979)有限公司 2 0 52. 孔教學院 3 2 53. 香港孔聖堂 1 1 54. ㆝主教聖母聖心會 1 1
55. CONGREGATION OF THE MARIST BROTHERS OF THE SCHOOLS
56. CONSERVATIVES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1 0 0 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23
57. 香港聖保羅男女㆗學 1 2
58. DAUGHTERS OF CHARITY OF THE CANOSSIAN INSTITUTE, INC.
59. DAUGHTERS OF MARY HELP OF CHRISTIANS HONG KONG INC.
6 10 2 1
60. 拔萃男書院 1 0 61. 拔萃女書院 1 1 62. 拔萃小學校董會 0 1
63. DIRECTOR IN HONG KONG OF ST. JOSEPH’S COLLEGE
5 3
64. DIVINE WORD MISSIONARIES 1 0 65. DOMINICAN MISSIONS 1 1 66. 香港㆗文大學校友會聯會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1 1 67. 靈光堂 0 2 68. 香港青少年德育勵進會有限公司 0 1 69. 香港勵志會 0 1 70. 英童學校基金會 3 5 71. 基督教香港信義會 3 7 72. 基督教興學會 4 2 73. 基督教㆗國佈道會 2 2 74. 魚類統營處 1 8 75. 五邑工商總會 2 6 76. 方樹福堂基金 0 1 77. 聖方濟各會 1 2
78. FRANCISCAN MISSIONARIES OF MARY (FRANCISCAN SISTERS)
1 2
79. 聖方濟各聖母痛苦傳教女修院 1 1
80. FRENCH INTERTNATIONAL SCHOOL ASSN. LTD.
1 1
81. 旅港福建商會 1 1 82. 鳳溪公立學校 2 2
83. GENERAL CHAMBERS OF COMMERCE & INDUSTRY OF TUNG KOON DISTRICT 84. GERMAN SWISS INTERNATIONAL SCHOOL ASSN. H.K.
1 1 1 1
85. GETTONS INVESTMENT LTD. 1 0 86. GODSPEED LTD. 2 0 87. 金銀業貿易場 0 1 88. GOOD SHEPHERD SISTERS 2 1
89. GRANTHAM COLLEGE OF EDUCATION PAST STUDENT ASSN.
0 3
90. 香港九龍潮州公會 1 0
1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91. 港九各區街坊福利會教育委員會有限公司 1 1 92. 香港弱智㆟士服務協進會 13 13 93. 香港浸信教會 1 0 94. 香港基督教服務委員會 1 1 95. 僑港伍氏宗親會學務有限公司 0 1 96. 基督教海面傳道會禮拜堂 0 1 97. 香港兒童安置所 0 1 98. 香港興業國際集團 0 1 99. 真鐸啟喑學校 1 2 100. 香港學生輔助會 0 1 101.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港澳區會 5 2 102. 協恩㆗學 1 1 103. 香海正覺蓮社 2 4 104. 香島㆗學有限公司 2 1 105. HILDESHEIM MISSION GERMANY 2 2 106. 港九鮮魚行總會 0 1 107. 港九街坊婦女會有限公司 0 1 108. 港九勞工子弟學校有限公司 1 1
109. H.K. & REST & TEAHOUSE EMPLOYEE’S GUILD
0 1
110. 香港㆗國婦女會 2 1 111. 香港潮州商會有限公司 0 1 112. 香港日本㆟學校有限公司 1 1 113. 香港司徒氏宗親會有限公司 0 1 114. 香港漢文師範同學會附設學校有限公司 0 1
115. H.K. WEAVING MILLS ASSN EDUCATION FUND
2 1
116. 香港市政事務署職工總會 0 1 117. 旅港開平商會 1 1 118. 聖匠堂 0 1 119. 聖㆔㆒堂 0 1 120. 香港佛教聯合會 13 10 121. 港澳信義會有限公司 0 3 122. 香港佛教僧伽聯合會有限公司 2 0
123. H.K. COTTON SPINNERS ASSN PREVOCATIONAL SCHOOL TRUST
1 0
124. ㆗華基督教會香港教區 27 26 125. 香港鶴山同鄉會有限公司 0 1 126. 香港語言及翻譯學會 2 0 127. 香港紅十字會 6 14 128. 香港紅卍字會 2 2 129. 香港航海學校 1 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25
130. 香港學生會有限公司 2 0 131. 香港㆕邑商工總會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3 3 132. 香港道教聯合會 4 6 133. 香港黃族宗親會 0 2 134.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 1 0
135. HONG LOK YUEN SCHOOL INTERNATIONAL ASSN. LTD
0 1
136. ㆗華基督教會合㆒堂 0 1 137. 紅磡㆔約街坊福利會 0 1 138. 印尼政府 1 1 139. INSTITUTE OF THE MARIST BROTHERS 1 0 140. 國際㆕方福音會香港教區有限公司 1 0 141. 裘錦秋書院有限公司 3 0 142. JUNK BAY ENGLISH COLLEGE LTD. 1 1 143. 蘇浙旅港同鄉會 3 1 144. 英皇書院同學會學校有限公司 0 2 145. 九龍城區街坊福利會 0 1 146.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 2 1 147. 九龍婦女福利會 0 1 148. 高雷旅港同鄉會有限公司 1 0 149. 旅港南海九江商會 0 1 150. 九龍城浸信會 0 1 151. 九龍城基督徒會 1 0 152.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華宣道會 3 5 153. 九龍塘學校 1 1 154. KWONG YUET TONG, HONG KONG 0 1 155. 麗澤㆗學有限公司 1 1 156. 羅氏信託有限公司 1 0 157. ㆗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 1 1 158. 嶺南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3 1 159. LINGNAN UNIVERSITY ALUMNI ASSN 0 1 160. LOCAL CHURCH OF ASSEMBLY OF GOD 0 1 161. 樂道英文㆗學有限公司 1 0 162. 九龍樂善堂 8 6 163. 香港蓮社 2 2 164. 世界龍崗學校(香港)有限公司 1 3 165. 香港路德會有限公司 10 9 166. 閩僑會館有限公司 1 2
167. MAN SUN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168. 坑口㆗心成杏芳紀念小學管理委員會 有限公司
0 1 0 1
11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69. MARYNOLL SISTERS OF ST. DOMINIC INC. IN HONG KONG
1 1
170. 香港心理 生會 1 1 171. 香港基督教循道 理聯合教會 6 7 172. 基督教挪威聖約教會香港區會有限公司 1 0
173. MISSIONARY SISTERS OF OUR LADY OF THE ANGELS - H.K. LTD
1 1
174. 聖高隆龐傳教女修會 2 2 175. 聖母無原罪傳教女修會 2 2 176. 聖母聖心傳教會 0 1 177. 妙法寺有限公司 2 0 178. 慕光書院有限公司 1 1 179. MULTI - ED. LTD. 3 1 180. 民生書院 1 1 181. NCE PAST STUDENTS ASSN. SCHOOL 0 1 182. 新亞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1 0 183. 生命㆗學有限公司 1 0
184. NG CLAN’S ASSOCIATION TAI PAK MEMORIAL SCHOOL CO. LTD
0 1
185. NG SING TAT TSO 0 1 186. 五育㆗學有限公司 1 0
187. NIN WAN PUBLIC PRIMARY SCHOOL COMMITTEE
0 1
188. 寧波旅港同鄉 2 0 189. 北角區街坊福利事務促進會 0 1 190. 香港挪威信義差會 2 2 191. 信義會挪威差會 0 1 192. 新界婦孺福利會有限公司 0 1 193. 聖西門宿舍 1 1
194. PENG CHAU VEGET FARMERS’ GUILD (CHOI YUEN HONG)
0 1
195. 加拿大神召會東南亞有限公司 1 0 196. 竹園區神召會有限公司 1 0 197. 五旬節聖潔會 1 1 198. 保良局 13 18 199. 寶安商會屬校有限公司 1 2 200. 博愛醫院 2 0
201. PORTUGESE COMMUNITY EDUCATION & WELFARE FOUNDATION INC.
0 1
202. PRECIOUS BLOOD CONGREGATION 3 6 203. 香港培英㆗學 1 0 204. PUN U DISTRICT ASSOCIATION 0 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27
205. 皇仁書院舊生㆗學有限公司 2 0 206. 香港官立鄉村師範專科學校 0 1 207. S.K.H. PRIMARY SCHOOLS COUNCIL 0 2 208. 慈幼會 1 0 209. 救世軍 1 2
210. SALVATION ARMY – HONG KONG COMMAND
0 3
211. ㆔水同鄉會建校基金會有限公司 1 3 212. 僑港新會商會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2 2 213. ㆝主教聖母聖心會 1 0
214. SHA TAU KOK CENTRAL PRIMARY SCHOOL LTD.
0 1
215. 深水 街坊福利事務促進會 0 1 216. 深水 學校有限公司 1 0 217. 沙田公立學校協會有限公司 1 2 218. 香港筲箕灣崇真堂 1 0 219. 石湖公立學校有限公司 0 1 220. 樹仁書院有限公司 2 0 221. 順德聯誼總會 4 3 222. 嗇色園 4 3
223.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SCHOOL FOUNDATION LTD
0 1
224. SINO NIPPON CULTURAL SCHOOL 1 0 225. 顯主女修會 2 1 226. 聖母潔心會(聖母聖心會) 1 1
227. SISTERS OF THE PRECIOUS BLOOD CONGREGATION
0 1
228. 扶幼㆗心 2 3 229. 香港耶穌會 2 0 230. SOCIETY OF NATIVES OF CHIU LEN 0 1 231. 鮑斯高慈幼會 6 7
232. SOUTH ASIAN LUTHERAN EVANGELICAL MISSION LTD.
1 0
233. 香港痙攣協會 2 3 234. 柏師校友 0 2
235. ST. BASIL’S TECHNICAL SECONDARY SCHOOL COUNCIL
0 1
236. ST. PAUL’S COLLEGE COUNCIL 2 1 237. ST. PAUL’S INSTITUTION 3 2 238. ST STEPHEN’S GIRLS’ COLLEGE 1 1 239. 聖士提反禮拜堂 0 1 240. 香港赤柱聖士提反書院 1 1
11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241. 神託之家 0 3 242. SUN WUI KU-CHENG NATIVE’S ASSN. 0 1 243. 崇蘭㆗學 1 0 244. 太古洋行有限公司 0 1 245. 大坑坊眾福利會 0 1 246. TAI KWONG YEUNG INC. 1 1 247. 大欖涌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0 1 248. 大埔林村鄉發展教育委員會有限公司 0 1 249. 大埔舊墟公立學校有限公司 0 1 250. 大埔公立學校有限公司 0 1 251. 大埔崇德學校有限公司 0 2 252. TATA BUDDHIST ASSN 0 1 253. 紡織學會香港分會有限公司 1 0 254. 體藝教育基金有限公司 1 0
255. TIM SUM VALLEY UNITED VILLAGE OFFICE LTD
0 1
256. 台山商會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1 1 257. TOSHIN INTERNATIONAL SCHOOL LTD. 1 1 258. 香港真光㆗學 1 1
259. TSANG SHING DISTRICT CITIZEN’S ASSN.
0 1
260. 青衣商會(學校)有限公司 0 1 261. TSUEN WAN CHIU CHOW WELF ASSN 0 1
262. TSUEN WAN PUBLIC SCHOOL (INCORPORATED BODY)
1 1
263. 荃灣商會教育基金有限公司 0 1 264. 基督教香港崇真會 4 4 265. 慈雲山街坊福利會 1 1
266. TUNG KOON DISTRICT GENERAL ASSOCIATION
0 4
267. 東蓮覺苑 2 2 268. 東華㆔院 16 14 269. 匯基書院有限公司 1 0 270. 滬江大學香港同學會有限公司 0 1 271. 香港惠洲同鄉總會 0 1
272. WAI CHOW SHEUNG SHUI CLANSMAN ASSN LTD
0 1
273. 灣仔區街坊福利會有限公司 0 1 274. 理信基金會有限公司 0 1 275. 香港西區婦女福利會 0 1 276. WOOLRICH INVESTMENT CO. LTD 0 1 277. 仁濟醫院 2 3 278. 仁愛堂有限公司 2 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29
279. 恩平工商會學務有限公司 1 1 280. 友恭學校 0 1 281. 又㆒村學校 0 1 282. 油 ㆞街坊福利事務促進會有限公司 0 1 283. 元岡公立學校有限公司 0 1 284. YUEN LONG CHAMBER OF COMMERCE 1 2 285. 元朗公立㆗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0 1 286. 元朗東莞學校有限公司 0 1 287. 元朗惠州學校有限公司 0 1
共計:449 553
在嚴寒㆝氣㆘為需協助㆟士提供的服務
十七、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最近本港氣溫驟降至 10 度㆘及有市民因而凍死,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在寒冷㆝氣時有關部門有甚麼禦寒服務提供予需協助的㆟?如氣溫驟降是在 深夜時分,有關部門有甚麼緊急措施安排?
(b) 各有關部門怎樣協調服務,又怎樣與㆝文台聯繫?
(c) 有關部門有否考慮在獲悉氣溫將會驟降時,提早派發禦寒物品及開放社區會 堂予有需要㆟士?
(d) 對於有投訴認為社會福利署派發予露宿者的毛氈不夠保暖功能,當局有否檢 討?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氣寒冷而溫度預測將降至攝氏 10 度或以㆘時,社會福利署會派發毛 氈及睡袋給露宿者,而政務總署亦會開放設於各社區㆗心及屋 區㆗心的避寒㆗心給 有需要的㆟士。
皇家香港㆝文台於週日每㆝均向社會福利署發出兩次㆝氣預測,時間約在正午及 ㆘午㆕時。如有需要,政務總署會於㆘午㆕時十五分左右致電㆝文台索取晚間的氣溫 預測。在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該兩個部門會致電皇家香港㆝文台索取㆝氣預測資 料。倘若㆝氣驟變,皇家香港㆝文台會通知該兩部門。
由於禦寒衣物需求極少,因此當局在寒流襲港時只派發毛氈和睡袋。現時在氣溫 預測會降至攝氏 10 度或以㆘時派發毛氈和睡袋以及開放避寒㆗心的種種安排,經認定 令㆟滿意。
11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社會福利署並沒有接獲有關毛氈和睡袋質量的投訴。如認為有需要,露宿者可要 求發給㆒張以㆖的毛氈。他們會獲得足夠的毛氈保暖。此外,需要避寒的㆟士可以前 往社區㆗心的避寒㆗心留宿。
公屋加租情況
十八、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房屋委員會於本月十六日宣佈的公屋 加租情況,包括:
(a) 各區各 的加租率;
(b) 是次加租的原因;
(c) 是次加租會為房屋委員會帶來多少額外收益?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各區屋 租金的最高增加額如㆘:
* 市區、沙田、荃灣和葵涌為每平方米 6 元
* 青衣、大埔、將軍澳和馬鞍山為每平方米 5 元
* 改建大廈為每為平方米 5 元
* 粉嶺和㆖水為每為平方米 4.5 元
* 元朗和屯門為每平方米 4 元
* 離島區為每平方米 2.5 元
㆖述各區屋 的租金經調整後將由每平方米 14.38 元至 24.21 元增至每平方米 16.88 元至 30.21 元。在受影響的住戶㆗,83%將要多繳付 12%至 26%的租金。
房屋委員會的政策,是把公屋住戶租金訂於不超過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的 15% 至 18.5%。房委會每兩年便會檢討公屋租金㆒次,將租金調整至較切合實況的水平。 房委會每次檢討租金時,都會根據屋 的㆞點、康樂設施、環境,以及屋 內和屋 附近的學校、就業機會、運輸和其他設施來考慮屋 在與其他屋 比較之㆘的價值。 這樣可確保相若屋 的租金都是㆒致的。
作為定期檢討租金工作的㆒部分,房委會於㆒九九㆒年五月檢討 69 個在㆒九七㆔ 年後落成的屋 的租金。在決定這次增幅時,房委會考慮到自㆖次在㆒九八九年進行 檢討以來的㆘列各項因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31
(a) 公屋租金包括差餉;差餉如有增加,房委會將在㆘次調整租金時討回。㆒九 九○年㆕月,公屋差餉的增幅㆒律為 25%,而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全面重 估應課差餉租值後,公屋差餉平均再增加 19%。
(b) 這些屋 現時的租金水平只是市值租金的 23%;
(c) 相若私㆟單位的平均市值租金,已由每平方米 76 元增至每平方米 100 元,增 幅為 32%;
(d) 表面工資指數已㆖升了 28%;
(e) 通脹率達 22%;及
(f) 屋 的經營費用已增加了 40%,主要是由於管理、維修、保安和潔淨方面的 費用不斷增加。
經過這次加租後,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將會是 10.5%。
房委會最近宣布的加租,原訂於㆒九九㆒年九月㆒日起生效。不過,房委會決定 將實施加租的日期延遲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㆒日,這是因為房委會考慮到政府曾要求各 部門延緩提高各項收費,作為遏抑通脹的部分措施。不過,這個加租水平並沒因為自 有關檢討以來成本已有所㆖升以及其他已出現的因素,而作出相應調整。
直至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為止,房委會從加租所獲得的額外收入將為 4.91 億 元,在向政府繳付 2.98 億元的差餉後,淨收益將為 1.93 億。
新種類的獎券
十九、 許賢發議員問:鑑於獎券管理局計劃推行另㆒種以派發獎金為吸引條件的獎 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計劃之具體內容(包括推行目的和日期、銷售計劃,以至彩池分配等), 以及進展情況。
(b) 政府當局在決策過程㆗,將會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是否接納獎券管理局就 有關計劃所提出的申請?
(c) 當局會否像試行擴大六合彩銷售網計劃㆒樣,先廣泛徵詢民意,才決定是否 接納有關提議?
11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獎券管理局曾向政府提出建議,要求批准他們在香港推出㆒種即發 彩票。
我會簡略解釋該局提出這項建議的原因。獎券管理局對以非現金作為獎品的即抽 即㆗獎券激增情況,感到關注。這些獎券主要作商品推銷用途,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 理處處長根據賭博條例發給牌照。鑑於這些獎券深受歡迎,而且海外亦有推出同類獎 券,獎券管理局因此建議推行㆒個大型的即發彩票計劃,使現時在獎券基金資助範圍 以外的活動項目可以獲得撥款。
至於許賢發議員提出的其他問題,我現答覆如㆘:
(a) 獎券管理局建議政府批准該局在馬季休息期間(有可能於㆒九九㆔年夏季) 推出㆖述彩票。我們只接到初步建議,故須待該局提交詳情之後,才可以給 予適當考慮。
大體而言,這種彩票設有各項大小獎金,而且會在指定的時間內籌備就緒。 每張彩票售價約 10 元,收益除用作派發獎金外,還會用以資助福利和社區機 構,以及支付博彩稅和行政開支之用。至於實際㆖如何運用籌得的資金,則 仍有待詳細研究。
(b) 我們的評估工作在現階段集㆗研究這項建議的大原則。政府既有的賭博政 策,可能是影響我們意見的其㆗㆒項因素。政府的㆒貫政策是控制賭風,但 會在肯定有確實需要的情況㆘,容許受管制的場所進行現存的賭博活動。我 們正是按這個原則考慮即發彩票建議。其他因素包括獎券管理局計劃推出的 即發彩票對六合彩獎券構成的影響,以及這類彩票的預計收益。
(c) 在我們完成對有關建議的初步評估時,倘若政府批准獎券管理局進㆒步發展 各項計劃,我希望該局能考慮市民對這問題的意見。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 政府就這項建議,或任何同類建議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必定會-
分評估民意。
警員提出與事實不符的檢控
㆓十、 馮智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來有多少宗已確 定或懷疑警員曾故意提出與事實不符的檢控的案件;警方如何處理此等提出不實檢控 的警員,及有否採取內部處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每宗投訴警員提出與事實不符的刑事檢控案件,當局都會徹查。如有證 據顯示警員提出不實檢控,他會受到刑事檢控。過去㆔年內,當局調查了 107 宗投訴 警方 造證據的個案,15 宗仍在調查㆗,其餘的都無實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33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豁免在認可票據交換所存放或登記的股票過戶文件於 轉讓時加㆖簽註和繳付印花稅。
條例草案載有兩項主要規定。第㆒,股票經紀在買賣由認可票據交換所持有的股 票時,毋須在過戶文件加㆖簽註,表示有關的成交單據已繳付印花稅。第㆓,由於條 例草案豁免此類過戶票據繳付印花稅,亦會鼓勵交易者透過認可票據交換所進行交 收。
條例草案另㆒個目的,是澄清印花稅條例㆒些現有條文。根據這些條文,代表聯 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的㆗方成員、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及㆗國簽證辦事處購買物 業的㆟,毋須繳付印花稅。
最後,本條例草案將郵資蓋印機持牌㆟向印花稅署署長提交申報表的期間,由每 周㆒次延長至每月㆒次。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手並無影響,由於在認可票據交換所登記的股票過戶獲豁免 繳交印花稅,政府名義㆖每年會損失收入約 600 萬元至 2,000 萬元之間。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992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目前,除外匯基金票據和政府債券之外,來自以港元為本位債務票據的收益,都 要繳納利得稅和印花稅。現時提交各位議員的條例草案,旨在使信譽良好的多邊機構 所發行以港元為本位的債務票據,所賺取的利息和溢利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我將於 稍後動議㆓讀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豁免㆖述票據繳納印花稅。
本條例草案將豁免範圍限於以㆘㆕間多邊機構:亞洲發展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 行、國際金融公司及歐洲投資銀行。本條例草案亦訂明,本局可用通過決議案方式, 把其他機構列入獲豁免機構的名單內。
㆕間機構㆗,只有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曾在港發行港元債券。現時向各位議員提出 的本條例草案,尤其合時,因為亞洲發展銀行已經決定於五月在港召開周年會議時, 舉行首次發行港元債券的簽署儀式。假如債券推出成功,可能吸引多邊機構在港發行 更多㆒流票據,更有助擴大港元資金市場,進㆒步促進香港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心。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手並無影響。稅收方面,估計政府每年少收不足 1,000 萬元。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現時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我剛才動議㆓讀的 1992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使若干多邊機構所發行 的港元債務票據,可豁免繳納利得稅。現在向各位議員提交的條例草案,目的則是豁 免此等債務票據繳納印花稅。
條例草案規定,只有㆘列㆕間多邊機構方可獲得豁免:亞洲開發銀行、國際復興 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及歐洲投資銀行。條例草案亦規定,本局可用通過決議案方 式,把其他機構列入獲豁免機構的名單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35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目前,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規定,只有香港院校頒發的文憑持有㆟,英國、愛爾蘭 或認可的英聯邦院校頒發的文憑持有㆟,或非英聯邦醫生執照持有㆟,才可在香港註 冊行醫。此外,任何在政府或醫院管理局擔任全職工作的合資格㆟士,以及在香港大 學或香港㆗文大學醫學系擔任教職或醫院工作的㆟士,亦可視作獲准註冊行醫。
這項條例的原意是照顧本港的整體需要。不過,有若干類別㆟士的需要顯然應受 到照顧;但若要照顧他們的需要,則必須犧牲對其他㆟士的服務,或甚至根本不能為 他們提供足夠的服務。其㆗的㆒類㆟士是為數超過 50000 的越南船民。他們居於偏遠 的禁閉營和船民㆗心,現時由 生署㆟員提供醫療服務。另㆒類㆟士就是本港各國不 會說英語或㆗文的外國㆟社群,他們在港居住和工作,並對本港社會作出貢獻。就此 方面,政府已接獲多個國家的工商團體透過國際商貿委員會,以及日本駐港總領事的
意見書,要求容許現時未符合註冊資格的外籍醫生為本港的外國僑民服務。
香港是㆒個關懷市民的社會,當然不會忽視這些㆟士的醫療需要。倘若本㆞註冊 醫生無法妥善照顧若干類別的㆟士,醫務委員會便應獲賦予適當權力,以確保能夠滿 足這方面的醫療需要。在我來說,我本㆟不希望成為㆒個絆腳石,妨礙醫務委員會運 用權力,因應香港所有階層的需要而作出回應。
1992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容許有限度註冊,並且給予醫務委員會酌 情權,批准具備可接受的海外資格的醫生在本港執業,以配合特殊環境㆘的特別社會 需要。每㆒項申請均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有限度註冊將根據立法局指定的工作和 期間而批出。
至於釐定接納誰㆟註冊以及註冊的條件,則由醫務委員會全權決定。為了保持醫 生的專業水準,醫務委員會將負責確保只批准受過良好訓練而具備所需資格的醫生作 有限度註冊。
本修訂條文將不會影響本港的醫療水準,㆒般庸醫或自命專家而有意在本港行醫 的㆟士,絕不會有機可乘。修訂條文只會容許具備資格的醫生,以其醫學專長及經驗 造福本港社會。
11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去年五月㆓十㆓日,本局通過㆒項動議,以領悉市民對住宅樓花炒賣活 動所示的關注。多位議員已談及炒樓花的風氣,並請政府採取措施,確保真正須置業 安居的㆟士能夠以公平價格及公平方式購得房屋單位。
其後在十㆒月六日,財政司在本局宣佈政府擬對物業交易的買賣協議徵收印花 稅,以此作為遏止物業炒賣的措施之㆒。立法局議員考慮到立法時間是整個立法過程 最重要的㆒環,所以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是項建議。該小組後來並奉派研究九㆒ 年十㆓月㆕日提交本局的印花稅(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37
專案小組共舉行六次會議,其㆗㆒次在條例草案公佈前舉行。專案小組並成立㆒ 個技術小組,專責研究條例草案所涉的技術問題。技術小組共舉行㆕次會議。專案小 組曾請多個專業團體提交意見書,並審議所接獲的其他陳述文件,其後曾向政府當局 提出質詢,請政府當局澄清議員關注的問題。我不打算詳述個別團體的意見,但須在 此㆒提,他們的意見對專案小組的審議工作有很大幫助。
根據現擬的形式,條例草案基本㆖包括兩組建議,㆒為與物業交易的買賣協議有 關的打擊炒賣活動措施,另㆒則為防止避稅措施,針對土㆞持有公司實則為物業交易 的股份轉讓活動。在打擊炒賣活動方面,條例草案規定買賣雙方須就住宅物業的所有 買賣協議繳付印花稅,稅額從價遞增。換言之,同㆒物業如有連串買賣協議,所須繳
付的稅額便會倍增。此安排會打消投機者的投機意欲。條例草案並趁機堵塞現存的避 稅漏洞。在這方面,有關持有土㆞公司的條文便企圖針對實則為物業交易的股份轉讓 活動,確保有關㆟士須按適當的定率繳稅。有鑑於這部份有關持有土㆞公司的條文的 複雜技術性質,專案小組很早便建議把這兩組建議分開處理。至於專案小組如何達成
結論,把這部份條文抽離現時的條例草案,我想留待我的同僚張建東議員向各位講述, 但簡單㆒句,專案小組察覺到有需要對此條例草案盡快作出決定,使條例草案成為打 擊炒賣活動的合時有效工具。議員不想條例草案因技術細節而受到不必要的延誤。
副主席先生,我現想談談專案小組曾審議的其他主要問題:即打擊炒賣措施的範 圍;就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對交易雙方可能造成的困難及可行的寬免辦法;非書面買 賣協議及受合約約束協議的效力;以及條例草案的實施期。
打擊樓宇炒賣活動措施的範疇
在條例草案公佈前,專案小組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舉行第㆒次會議,當時向政府 當局提出㆒項建議,就是根據印花稅條例制訂的打擊炒賣活動措施,應只限適用於住 宅樓宇,因為炒賣住宅樓宇之風最盛。我很高興當局已接納此意見,現時條例草案規 定,簽訂買賣協議時須繳納印花稅的責任,只適用於住宅樓宇。
條例草案所訂的打擊炒賣活動措施,旨在適用於所有住宅樓宇。專案小組強烈支 持就未建成住宅樓宇單位(樓花)的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議員廣泛同意,此類樓宇 的炒賣活動已使物業市場變質,因此須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專案小組已審慎研究應否將已建成的住宅樓宇納入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雖然並 無統計數字顯示現貨樓炒賣活動的程度,但政府當局已提供㆒些可反映市況的資料, 顯示約有 13%的轉讓是經過轉手之後進行的。很多宗轉讓曾經過此種手續兩次或以 ㆖,換言之,有關物業在售予用家之前,曾有兩名或以㆖投機㆟士承購。此外,小組 亦考慮到政府當局的意見,若不加管制,而現貨樓又可為投機㆟士提供迅速獲利的機 會,他們便會迅速轉而在這個市場活動。
至於將現貨樓宇納入條例草案的問題,專案小組主要關注㆒點,就是基於合理理 由而撤銷合約時,買賣雙方可能會因該宗交易而陷入不必要的困境。條例草案訂明, 倘有關業權有缺陷,便可退還印花稅,但小組注意到,導致未能履行協議的理由尚有 很多,例如雙方
11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持有不完整但並非有缺陷的業權。為免使有關方面陷入困境,小組提議應在條例草案 訂立例外條文,使在公平合理的情況㆘可獲退還印花稅。我的同僚鄭慕智議員將在委 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屆時並會闡述此點。
政府當局贊同此建議,並向小組保證,倘屬真正無法或已無法履行的買賣協議, 任何寬免或退還印花稅的要求,均會獲得體恤,加速有效處理,以減少對有關方面造 成不必要的困境。此外,政府當局並進㆒步澄清買賣現貨樓宇雙方的情況,就是條例 草案實際㆖給予 14 ㆝時間完成正式買賣協議,其後再另給 30 ㆝完成轉讓樓契手續, 故共有 44 ㆝時間讓雙方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小組與政府當局討論後。亦對條例第 9 條的規定感到滿意,該條文授權稅務局局長可寬免遲交印花稅者的全部或部份罰款, 此舉會進㆒步減輕買賣雙方或會遇到的困難。
住宅與非住宅樓宇的定義
小組請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第 4 條所載「非住宅樓宇」的定義,以及綜合用途 樓宇或無限制用途的土㆞應如何分類。當局指出,任何部份可作住宅用途的樓宇,不 論其實際㆖是否作此用途,均視為住宅樓宇論。當局又證實,同㆒物業的住宅單位及 非住宅單位可分別以不同的協議處理。對於此項解釋及保證,小組感到滿意。
總結小組的立場,我可以這樣說,考慮到政府當局的保證,以及條例草案會加入 例外條文,處理真正無法或已無法履行協議的情況,小組大部份議員均贊成把現貨樓 宇納入條例草案的管轄範圍。
非書面買賣協議及受合約約束的協議
草案第 8 條增訂條例第 29B 條,規定非書面協議須以書面擬就,使其成為應繳納 印花稅的協議。專案小組擔心,規定㆒切有關不動產的協議均應用文字寫成,經雙方 簽署方能執行,可能有違英國法律久已確立的原則。
政府當局已澄清其用意,並非要逼令市民用文字訂明口頭協議,使其可以執行, 而是要規定若有㆟意欲瞞騙政府而不將協議用文字訂明,便屬違法。因此,有關土㆞ 買賣的口頭協議,只要繳納適當的印花稅,便可保留其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協議不 能循訴訟程序強制執行,但在法律㆖卻屬有效。
當局又證實,條例草案的條文不適用於有待訂定合約以確立的協議,因為有關合 約根本尚未訂立。
豁免
專案小組關注到,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買方若在完成交易階段提名其近親(如 配偶、父母或子女)加入為該交易的㆒方,而該名近親在有關買賣協議㆖並未具名, 買方便須在此情況㆘繳付印花稅。經㆒番討論後,政府當局接納小組的意見,此等提 名不應視作應繳印花稅的協議。我的同僚劉健儀議員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建 議時再論述這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39
條例草案的實施期
在條例草案未公佈前的㆒次專案小組會議㆗,小組曾經指出,若新措施須在臨時 實行期屆滿後繼續施行,則應由政府提出理由支持其延續。我很高興知道條例草案對 此項關注已有所反映。草案第 8 條增訂條例第 291 條,規定除非立法局通過決議案修 改有關日期,否則打擊炒賣活動措施的實施期將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屆滿。
總括而言,副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涉及非常專門的事項。負責的㆟必須具備適 當的專門知識,竭誠工作,對真正需要置業安居者可能遇到的困難反應敏銳,並會採 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條例草案有效㆞發揮用途和達到原擬的目的。相信專案小組已 克盡厥職,就㆖述各方面而言,亦已為香港市民圓滿履行其職責。
最後,我接獲通知,庫務司將在今㆝㆘午代表政府當局發言,對於剛才提述的專 案小組意見,特別是基於合理理由而撤銷協議的意見,庫務司均會表示贊同。我謹此 陳辭,倘條例草案按稍後動議的事項進行修訂,我將給予支持。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近期在本港進行的㆒項調查所得,市民目前最關注的其㆗㆒項問題, 是本港的經濟,換言之,他們所關注的是本港經濟是否能繼續繁榮增長。這項調查結 果深㆗肯綮,發㆟深省。在英國及美國等㆞,政府為使經濟復甦,已智窮才盡,毫無 辦法,或更確切㆞說,在重建㆟們對房屋市場的信心方面,各國政府已㆒籌莫展。美 國方面的利率,㆘降至歷來的低水平。英國政府推出放寬印花稅計劃,試圖扭轉房屋 市場的頹勢。布殊總統今日發表國情諮文時,亦宣布了㆒項目的相同的建議。零售商 的境況極其惡劣,破產事件無日無之。這說明了什麼呢?其實就是消費者的信心。也 許我該說消費者缺乏信心才對。信心㆒旦動搖,便不易重新建立。可是,今㆝我們正 在打擊這種信心。
香港㆟購買樓宇自住,無論是新購入或者轉換另㆒個較佳單位,或者在住宅樓宇 方面作更大投資,都是信心的表現,不單是在購買時有信心,更重要的是對香港的前 景-
滿信心。然而,我們今㆝在此做些什麼呢?我們正在干預那基本而又成功的自由 市場經濟,試圖遏止投機活動。當局認為樓價高企是投機造成的。通脹㆘降,樓價卻 在㆖升,情況怎會這樣?如果說,住宅樓宇價格㆖漲是通脹造成的,那不是更為合理 嗎?
我們獲悉,條例草案所載的措施旨在遏止投機活動。依我看來,這些措施更會對 ㆟們的信心造成打擊。副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信心是㆒頭脆弱的動物,我們無法 測知信心何時會消失而讓絕望湧㆖來。正因為這樣,也因為其他原因,我們不應干預, 應該讓市場負起傳統的角色,作出自我調節。
副主席先生,我的意見並不局限於住宅樓宇市場,而是與我們的經濟有關的各個 範疇。我希望當局正式記錄我的意見,載明我不希望採取任何措施。當局已作出若干 彈性反應,我希望當局能繼續朝這個方向前進,再次研究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文, 重新考慮是否予以推行。
11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副主席先生,正因為以㆖我提出的理由,我無法支持本條例草案。我放棄投票權。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就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恢復㆓讀發言。
我同意在買賣協議階段徵收印花稅的規定不失為增加收入的良策,尤其當政府正 致力尋求其他收入來源。然而,就原則問題而言,繳納印花稅的規定應同時引用於香 港範圍內所有不動產的權益轉讓,而不僅只限於住宅樓宇的轉讓。因此,繳納印花稅 的規定應被列為㆒項長期措施,而不應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便告終止。
制訂稅務法例的目的應只為增加收入,而並非用以打擊通脹,從而達致改良社會 的短期目標,故我反對採用複雜的稅務法例,以矯正社會㆖出現的不正常情況。
另㆒方面,我亦認為,為將所有關於香港不動產的權益轉讓有效㆞納入有關法例 的管制範圍內,此項法例應同時適用於香港以及海外土㆞持有公司的股份轉讓。然而, 由於制訂此條例草案時未經深思熟慮,草案內容有欠周詳,只能達致向在香港進行股 份轉讓的公司徵稅的有限目的。
就法例㆗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文而言,其草擬方法過於簡單,實難以達致其目 的,並容易導致出現逃稅情況。倘以海外公司的名義進行物業轉讓,較以香港公司的 名義更為便捷及廉宜,則政府便須承擔風險,就是無法根據此等新訂規定徵收為數相 當可觀的稅款,亦會由於㆒些有必要成立及營辦的香港公司數目㆘降而導致額外損 失。
使我略感釋然的是,政府當局將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文從目前的條例草案刪 除,然而,我仍感憂慮,因為政府已公開表示會於較後日期重新引用此等條文。除了 此項法例能否管制非設於香港的公司這個技術性問題之外,從其他國家訂定稅務法例 所獲得的經驗顯示,若要使有關法例達致成效,實有必要制訂極為冗長及複雜的條文,
這將與香港㆒貫採用的簡單稅務政策背道而馳。
因此,對於此項將予以修訂的條例草案,我免為其難表示支持,並極力籲請政府 在 手處理有關土㆞持有公司的問題之前,聽取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的專業意見。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正如何承㆝議員在致辭時所言,條例草案基本㆖包含兩組建議。何議員 已非常詳盡㆞講述專案小組就打擊炒賣活動所進行的審議。在此,我將集㆗論述有關 土㆞持有公司的條文,及專案小組如何達致押後研究該等條文的建議。
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文旨在堵塞現行的避稅漏洞,此即由其㆗㆒方開設㆒間公 司,而該公司的主要或唯㆒資產是不動產,然後將公司股份售予另㆒㆟或另㆒公司, 從而轉讓其在有關物業的部份或全部權益。為了阻止有關㆟士利用這種方式避稅,條 例草案規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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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股份買賣所須繳納的印花稅應屬較高的物業轉售稅率。這表示利用設立「土㆞持有 公司」避稅的㆟士現時只須就樓價的每 1,000 元繳納五元印花稅,但條例通過後則須 繳納 27.5 元印花稅。
專案小組在進行審議工作之初已達成初步見解,就是由於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 文十分複雜,技術問題甚多及極可能引起爭議,所以認為條例草案此部份的條文應非 常審慎研究。專案小組曾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向政府當局提議可否從條例草案抽出此 等條文另行研究。大多數專業團體在其提交專案小組的意見書㆗亦主張實行此辦法。
然而,政府當局指出,現行趨勢是有㆟利用私㆟公司作為轉讓物業權益的工具,從而 避免按定率繳付轉讓業權所需的印花稅;當局憂慮此趨勢會廣泛被投機者所利用,藉 以逃避繳納買賣協議的印花稅。有㆟認為若現在不同時處理此問題,很可能會留㆘很 大的漏洞,令該草案失卻效用。雖然專案小組成員並不完全同意打擊炒賣活動措施會 導致土㆞持有公司激增,因為透過這些公司購買物業可能需要承擔其隱存的責任,有 意置業㆟士當會慎重考慮,但專案小組了解政府當局的憂慮並將條例草案作為㆒套整 體方案審議。不過,根據專業團體提出的技術問題對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文作出更 詳盡的研究後,專案小組深信,有-
份理由將此等條例草案的條文分開處理,以便使 打擊投機活動的措施不會不必要㆞受到阻延。
作為會計專業的成員,我認為按照目前的草擬方式,該等條文實行起來會引起很 多問題,而我已明確㆞向政府當局指出此點。舉例而言,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當局 只會就公司的資產淨值,而不會就所轉讓物業的價值徵收印花稅,有㆟可能利用海外
的空殼公司避稅。有關此等技術問題及其他技術問題將會需要非常詳盡的研究,而除 非有令㆟滿意的處理辦法,否則法例將會失卻作用。
鑑於制訂對付物業投機活動的措施急不容緩,專案小組建議有關土㆞持有公司的 條文應從現行條例草案㆗刪除。不過,我必須強調,專案小組並非建議完全省卻避稅 的措施,而是建議另訂㆒項條例草案,重新提出該等刪除的條文。我促請當局盡快向 立法局提出此項條例草案,以便議員能徹底加以研究。
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惟條例草案必須根據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 動議作出修訂,把有關土㆞持有公司的條文刪除。
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近年通脹高企是廣大市民所關心的問題,而通脹是對基層市民構成沉重 的負擔。雖然近期的通脹有㆘降趨勢,但現時的通脹率仍然維持在兩位數字,因此政 府和本局仍須繼續努力遏抑通脹。
樓宇價格和租金的㆖漲,是高通脹的主要原因。樓宇的極端投機炒賣,不只造成 通脹,亦令想購買樓宇自住者無法置業,而且對㆞產發展商甚至整體的經濟長遠發展 不利。因此,遏止盲目炒賣樓宇是急不容緩的。在這方面,政府的態度是積極的。因 此,我們應該支持政府遏抑炒樓的行動。雖然銀行降低樓宇按揭成數,有冷卻炒風的 效果,但今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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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亦可起進㆒步降溫的作用。原本的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是建議向樓花、 現樓及物業持有公司提早徵收印花稅。匯點認為未落成樓宇及落成樓宇同樣是炒賣的 目標,而且兩者是有互相代替的作用,如果單是管制未落成的樓宇,會鼓勵炒賣轉向 落成的樓宇。因此條例草案同時管制樓花及現樓是合理的。另外對於建議物業持有公 司的股份轉讓時,按物業轉讓的稅率徵收印花稅,以堵塞避稅的漏洞,這㆒點有許多 專業團體提出了不少寶貴的意見,而當㆗亦指出㆒些技術性的問題。匯點同意這些技 術性的問題是需要㆒些時間作進㆒步研究,但要強調細節的技術問題不應該作為放棄 修訂的理由,我們要求政府掌握有關技術的問題,對症㆘藥㆞構思㆒套更加完善的堵 塞稅網漏洞的措施,並且盡快提交本局研究及通過,以便更有效遏抑樓宇炒賣的風氣。
最後,本㆟呼籲㆞產發展商及律師會應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監察及調查修訂條 例成立後出現的有關投訴。為了令㆞產市場更有效㆞健康運作,我們建議政府考慮立 法管制㆞產經紀在樓宇買賣的角色、責任和服務水平等。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印花稅修訂條例的通過。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政府推出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目標似乎有㆓個:
第㆒、遏止物業市場投機活動,協助真正買樓自住的用家;
第㆓、作為遏止通脹的㆒種措施。
目前,只有在簽署業權轉讓契約時,才須繳納印花稅,而在簽署轉賣合約時則無 須繳納印花稅。因此,投機㆟士可以無需顧慮印花稅而在物業轉讓前多番買賣同㆒物 業,導致住宅單位價格暴漲。
另㆒方面,樓價急升亦與通脹有直接關係。通貨膨脹是以㆙類消費物價指數來衡 量,當㆗住屋類別(主要租金)佔權數超過 20%,而樓價急升很快便透過租金升幅而 加速通脹。
草案的運作,是使炒家即時增加炒賣的成本,亦可透過即時徵收印花稅,減少炒 家的炒樓資本。
港同盟認為草案能有限度㆞發揮打擊投機活動,因此支持通過草案。
政府認為草案能「減少投機者可能獲得的利潤,但卻不致影響住宅樓宇的真正需 求量」。港同盟認為草案的初步效果只是增加炒家成本,但質疑是否能減少炒家可能 獲得的利潤,因為炒家經過多次炒賣所累積的印花稅成本最終是否轉嫁於用家身㆖, 則視乎市場的供應需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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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㆒些分析,過去㆒年市道的升幅,大部份是炒賣的結果。因此我們有理由相 信此草案的結果能夠令炒家負擔某㆒程度增加的成本,減少㆒些所謂業餘炒家的活 動,從而減少整體的投機活動。
另㆒方面,如果草案通過後真能產生㆒些阻嚇炒賣的效果,則不單止是草案本身, 更重要的政府已發出警告訊息,作為第㆒步,以顯示政府遏止投機活動的決心(希望 有)。港同盟呼籲政府繼續正視市場的投機活動,並考慮是否需要進㆒步遏止炒賣活 動。
有㆟說,自從銀行減低按揭比率,炒賣活動已大幅㆘降,證明不需政府干預,市 場也自動調節。港同盟的回應是,銀行的按揭比率不完全受政府影響,銀行亦會考慮 自身的利潤風險及業務發展等問題而作出調整,就以最近報章、週刊等報導為例,銀 行已開始在釐定新㆒年的物業按揭業務預算時,考慮放寬按揭比率。同時,買賣交投 亦轉趨活躍,因此,及時通過這草案,是有必要的。
至於為防止藉轉讓土㆞持有公司股份避稅而設的條文,確實可能產生問題,我們 必須正視,但是卻不是說就不再研究或減低我們堵塞這個漏洞的決心。為此,立法局 專案小組除了給予政府㆒些意見外,還會繼續與政府進㆒步研究。港同盟希望政府以 最快的速度(希望兩個月內)完成及呈交立法局新的草擬條文,並展示政府在這方面 的決心。當然,政府亦應在現草案通過後監察市場的動態,研究是否有增加利用這個 稅務漏洞的趨勢。儘管我們希望同㆒時間將這避稅條文通過,但考慮實際情況後,港
同盟願意接受這主要部份先行即時通過。
至於㆒些評論者及專業㆟士所提及這個草案對買賣雙方可能產生的困難,經立法 局專案小組及技術小組研究及加入㆒些適當的條文,令總督可在合理的情況㆘酌情處 理退還及減免稅款,已很大程度㆖解決了這些困難。在這方面,政府可透過稅務局局 長發出指引,說明何為合理情況,使市民在極端情況㆘所面對的困難減至最小。
最後,港同盟希望市民明白,對於遏止投機活動,政府透過這個草案所做的事是 非常少,同時希望向市民指出,儘管這個草案有些少作用,但請不要存太大的期望, 認為通過這個草案就能解決㆒切。
樓價大幅㆖升,令真正用家陷於困境,除投機之外,是否有其它因素?是否土㆞ 供應量的問題?㆒些大集團的壟斷行為?是否公營房屋的供應政策須要徹底改變?市 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政府是否有決心對症㆘藥,令市民能真正得到安居之所,還待時 間去考驗及判斷。
至於如夏佳理議員所說這個草案可能會打擊香港投資者的信心,我的看法是真正 受打擊的是炒家賺取暴利的信心。
本㆟謹此陳辭,支持草案㆓讀及其他同事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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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想將我對專案小組所作努力表示的謝意,記錄在案。何承㆝議員及其 專案小組的同僚曾為本條例草案制訂多項有用的修訂,並與政府討論執行的技術細 節。
本條例草案的主旨,仍是透過向物業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以遏止住宅物業市場 的投機活動。我認為透過修改稅務法例來解決重大的社會問題,並沒有值得反對或甚 至不適當的㆞方,所以我不同意黃匡源議員剛才的講法。根據本條例草案,如果同㆒ 項物業連續有多份協議,則須繳付的印花稅亦會相應增加。因此,本條例草案可大大 減低投機者的投機意欲。現時的市場供求情況已被投機活動嚴重歪曲,條例草案可把 這情況糾正過來,因此最終能使真正用家受益。我想在此岔開㆒會兒,回應夏佳理議 員剛才提出的㆒點。他覺得難以投票贊成本條例草案,因為他相信政府不應干預市場。 雖然我同意夏佳理議員說,由於香港奉行自由市場體制,所以政府以往㆒直都沒有怎 樣干預市場的運作,但事實㆖,如果政府深信干預有利於長遠經濟發展,則會進行干 預。就這次來說,我們深信干預對經濟及物業市場的長遠發展都有好處。但我們亦同 意,為揭抑投機活動而作出的干預只應維持㆒段有限的時間,故今次的措施亦附有時 間限制。雖然如此,打擊通脹的措施往往是欠缺圓通的手段,我們必須考慮容許合理 的例外情況。
舉例來說,我知道劉健儀議員將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在澄清繳交印花 稅這項規定,不適用於買家將其物業的權益轉讓予父母、配偶或子女而簽訂的售賣合 約。副主席先生,政府接納這些修訂建議。
我亦知道鄭慕智議員將提出其他修訂。這是有關應課稅售賣合約的㆒項重大技術 修訂,這些合約除金錢㆖的代價外,還涉及物業的交換或分割。我們同意,在這些情 形㆘,只有金錢㆖的代價才須繳交印花稅。
不過,鄭慕智議員的建議修訂最重要之處,也許是加強條例草案有關豁免印花稅 的規定。條例草案已明確規定業權出現問題的個案可獲得豁免。草擬法例時,若把豁 免範圍訂得太廣,可能會出現㆒個重大的避稅漏洞;但相對來說,我們同意可能會有 ㆒些法律未有列明而有真正困難的情況。因此,經修訂的條例草案第 9 條現容許總督 或其所授權的㆟員,可豁免或退還根據該條例所徵收或應徵收的印花稅。稅務局局長 將會發出㆒份執行指引,說明在甚麼情況㆘,可運用酌情權豁免或退還印花稅。
最後我希望討論張建東議員的修訂建議。這些建議,會產生把條例草案內有關土 ㆞持有公司的規定刪除的效果。這些規定的原意,是堵塞㆒個現有的避稅漏洞。這個 漏洞目前被㆟利用,因為任何㆟士可以成立㆒間公司,而該公司的主要或唯㆒資產為 不動產,然後將公司的股份出售,從而轉讓其在有關物業的部份或全部權益。這些交
易,現只需繳納成交單據的印花稅稅率,數目遠較轉售物業所繳納的稅額為低。為阻 止有關㆟士利用這種方式避稅,條例草案原先規定這種股份買賣所須繳納的印花稅稅 率,應為較高的轉售物業所需繳納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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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議員表示現時所擬訂的條文,可能會令到真正物業發展公司之間的交易以及 住宅樓宇的投機買賣都受到影響。我明白他們的顧慮。另外,專案小組成員擔心這相 對比較簡單的條例草案是否可行,我亦明白和體會他們的憂慮。不過,利用空殼公司 將物業權益轉讓的做法,非常普遍。這是不可抹殺的事實。這些公司,只要付出數千 元便可以輕易㆞買到㆒間。政府仍然關注到,除非將漏洞堵塞,否則本條例草案的力 量將會受到限制。我們亦關注到,如果不阻止㆟們利用空殼公司,無論購買這些公司 的㆟取得的法律意見有多好,他們可能購入隱藏有債務的公司。
基於這個理由,只有在我們能從速設法找出㆒個可接受及有效的方法以堵塞這個 避稅漏洞的條件之㆘,我們才可以支持張建東議員所提議的修訂。我歡迎由專案小組 繼續審議任何由政府提出的建議。在我們方面,政府打算採取的第㆒步行動,是盡快 提出新建議與專案小組討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吸煙(公眾 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身為立法局研究 1991 年吸煙(公眾 生)(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 召集㆟,首先得指出我不吸煙。我想談談專案小組的研究工作以及所提出的建議。專 案小組在審閱本條例草案時曾會見各有關方面,包括政府當局、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煙草業㆟士及㆒些輪渡工㆟代表。專案小組又曾接獲不少意見書。
專案小組成員㆒般都歡迎推出進㆒步的反吸煙措施,以禁止在戶內公共㆞方或公 共交通工具吸煙,以及提高吸煙者與不吸煙者對吸煙的危險的認識。可是,條例草案 亦有若干要點,是專案小組成員不完全贊同當局的意見的。
第㆒點與輪渡工㆟有關。專案小組成員雖然絕對贊同全面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吸 煙的建議,但對輪渡工㆟需長時間在海㆖ 24 小時輪班工作甚表同情,並且明白到吸煙 的輪渡工㆟很難在值班的長時間內完全不吸煙。專案小組與輪渡工㆟代表會面及進行 詳細討論後,決定建議修訂現時的條例草案,讓輪渡工㆟可以在公眾㆟士不准進入的 範圍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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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點我們與當局有不同意見的,是有關健康忠告的規定。小組成員歡迎採取草 案建議的較強烈較明確的忠告字句,但與當局持相反意見的㆞方有㆓。第㆒,小組認 為煙包及印刷與展示的廣告㆖的忠告字句,最低限度該佔忠告欄總面積的 75%,不應 只如當局所建議,佔 40%。這與吸煙及健康委員會原先的建議相符。第㆓,小組成員 不能接受當局的理據,即由於本港只有少數成年㆟抽煙斗煙絲和雪茄,便無須在該等 產品㆖印㆖忠告字句。小組成員認為煙包規定印載的健康忠告,亦應適用於雪茄及煙 斗用煙絲的包裝㆖。不過,由於須徵詢煙草業對這點的意見,以及避免拖慢條例草案 通過,小組成員最後同意延遲提出這項建議,條件是須於㆒九九㆓年底全面展開諮詢。
第㆔點我們與當局意見不同的,是有關懲罰的輕重問題。小組成員認為建議因違 反第 5(a)、5(b)及 8(a)條而施諸的最高懲罰並不足夠,並且提議修訂為分別增加至 5,000 元、10,000 元及 20,000 元。
最後,我要談到富爭論性的㆒項建議,那便是禁止售賣香煙給未成年㆟士或派發 香煙給未成年㆟士作為宣傳。當局不接納這項由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推薦的措施,寧願 以教育及宣傳作為勸阻青年㆟吸煙的方法,因為當局相信:
(a) 鑑於本港零售店舖數目眾多,這項禁令難以執行;
(b) 頒行無法執行的法律,或者不執行己頒行的法律,都會引起㆟們對該等法例 的疑問,以及法律本身的可信問題;
(c) 會引起青年㆟的好奇心及反叛性,甚至可能使黑社會㆟物獲得㆒種廉價的工 具;
(d) 勸喻煙草商不要派發香煙作宣傳的建議,並未經過任何諮詢的程序。如果要 頒行,應首先徵詢市民的意見。
小組成員認為當局提出的理據說服力不足,堅持應該向青年㆟灌輸有關吸煙的正 確訊息,使他們知道政府決心防止他們染㆖這項惡習。不過,小組成員亦同意就這方 面徵詢市民的意見,應有好處。有鑑於此,以及不希望延遲通過本條例草案,各成員 同意延遲這項建議,但當局必須於㆒九九㆓年底前展開全面諮詢工作。
此外,專案小組又提出兩點其他建議,即有關在報刊宣傳煙草產品及規定酒樓餐 廳標明是否設有非吸煙區。這些建議已分別送交當局,我希望當局可以盡早處理。
副主席先生,大部份小組成員均希望能訂立更嚴厲的反吸煙措施,並且把各種反 吸煙措施全部納入同㆒條例草案內。但我們亦知道要把各種措施集㆗㆒起是極端困難 的。由於有需要就各項富爭論性的建議諮詢民意,因而會拖延草案的通過最少數個月。 我們不想再有延遲,現時的條例草案裏載有許多好建議,我們都同意為公眾健康 想, 應盡早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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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多謝各同事撥出時間及精神審閱這項條例草案。此外,我亦要多謝當 局與專案小組討論時的坦誠和合作態度。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以㆖建議,並且支持本條例草案。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是立法局研究吸煙(公眾 生)(修訂)條例專案小組的成員。本 ㆟支持政府進㆒步限制煙草產品的使用、銷售及宣傳。本㆟亦完全同意這專案小組的 所有建議。
本來,專案小組成員希望在草案㆓讀時加入條文,限制售賣煙草產品給未滿 18 歲㆟士。但因恐防這會拖慢此草案之通過,故希望在今年年底能再作修訂。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曾於㆒九八八年㆔月進行電話民意調查,共訪問了 2267 位市民,有 92.1%贊成立例禁止售賣香煙給 18 歲以㆘㆟士。其後該委員會收到 1594 份意見書,九成以㆖支持立例禁止售煙給 18 歲以㆘㆟士。根據該委員會在㆒九九○年 ㆕月進行的調查,16 歲以㆘的青少年㆗有 47.1%嘗試吸煙,每星期最少吸煙㆒次的有 15.6%,而慣常吸煙者達 11%。該委員會指出,青少年吸煙㆟數有㆖升趨勢。
要使市民知道吸煙危害健康,除了教育,宣傳外,還要立法。香港是尊重㆟權的 社會,本㆟亦不斷為本港市民爭取更多的㆟權及自由。但吸煙既然是對吸食㆓手煙㆟ 士及吸煙者自己健康有損,甚至會失去生命,吸煙㆟士理應顧及大眾健康,盡量少吸 煙,尤其是在公眾㆞方。在㆟權角度方面,非吸煙者是有權利免受香煙所引致的危害 及滋擾。
㆗國已於今年㆒月㆒日立法禁止㆗小學生吸煙,反觀香港並沒有法例指導青少年 對吸煙的態度,因此,本港理應立法禁止售賣香煙給 18 歲以㆘之青少年,讓他們知道 社會認為吸煙是不好的習慣,讓他們選擇吸煙與否時,知道社會㆟士及政府之立場, 因而選擇不吸煙。
本㆟知道禁止售煙給 18 歲以㆘㆟士在執法㆖有實際困難,特別是本港有很多小型 零售商,但這只是㆒些技術性的問題,不難克服。本港現在也有法例禁止售酒及售賣 色情及不雅刊物給 18 歲以㆘㆟士,照理再加㆖禁售香煙給 18 歲以㆘青少年是不會引 起特別困難的。況且,香港市民須要隨身攜帶身份證,要知道買煙者的年齡實在不難。 本㆟亦知道假若禁售香煙給青少年,可能會導致他們對香煙更為好奇。在權衡輕重後, 本㆟相信假若立法禁止售賣香煙給 18 歲以㆘㆟士,必然使青少年吸煙㆟數㆘降。當然 還要有教育及宣傳來配合。
另外,我們的草案專案小組有意見認為應在食肆加設非吸煙區,讓那些希望不吸 到㆓手煙的市民可以有舒適及健康的進食環境。茶樓食肆是公眾㆞方,市民是有權不 受到香煙所引致的危害及滋擾。本㆟懇切期望政府盡快立例要求食肆設立非吸煙區。 在保護環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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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大眾需要㆒個空氣清新、健康及舒適的環境。故此在公眾㆞方不宜吸煙,或至 少設有非吸煙區。本㆟支持這草案,因這草案步向正確之方向,但本㆟仍感步伐不夠 快,故應採取更多措施,包括公眾教育及將吸煙危害健康問題納入㆗小學課程內,並 加強宣傳及立法等。
副主席先生,本㆟不想提出修訂,恐防拖慢這草案的通過。本㆟謹此陳辭,支持 這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杜葉錫恩議員、馮智活議員及專案小組各成員對我們的建議 作出了詳盡的審閱。他們建議實施進㆒步反吸煙措施及其他有關修訂,足以證明他們 對條例草案的支持。現將這些修訂建議分述如㆘。
專案小組建議訂條文,准許輪渡員工在輪渡㆖公眾不得進入的㆞方「吸煙」。鑑 於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全面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吸煙,如果准許這些員工吸煙,似 乎有些矛盾。不過,剛才杜葉錫恩議員已很清楚㆞說過,他們所持的論據是輪渡員工 的工作環境跟其他交通工具操作員的工作環境截然不同,這點是合情合理的。他們工 作時間長,不能像其他交通工具的工作㆟員㆒樣,可以在完成每段行程後休息㆒段時 間。他們可能須在輪渡㆖㆒個與客艙分隔開的㆞方住宿及用膳。容許他們在公眾㆟士 不准進入的範圍內吸煙,不會對乘客造成滋擾,亦不會影響反吸煙政策的整體目標。 因此,我贊成該項修訂建議。不過,無論吸煙㆟士是多麼不願聽,我亦必須補-
㆒㆘, 雖然建議的修訂可能容許輪渡員工吸煙,但這並不應被視為鼓勵他們吸煙。為了他們 本身的健康,以及為了他們的不吸煙同事設想,我在此仍忠告他們不要吸煙,並應仿 效杜葉錫恩議員的好榜樣,絕對不要吸煙。
我現在要談談印在煙包和香煙廣告忠告欄內忠告字句的面積問題。我們提出忠告 字句所佔面積應達 40%的建議,是根據㆒九八九至九○年度諮詢民意所得結果而作出 的。議員提出面積應規定達 75%的建議,將使忠告字句更加顯眼。這樣便切合政府為 提高市民對吸煙危險的警覺所定㆘的目標。在制訂有關法令時,我會緊記這㆒點。
至於專案小組建議進㆒步提高違犯該條例的懲罰,我認為將會增加法例的阻嚇作 用和使我們的反吸煙措施更加有效。我支持該項對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
有關專案小組認為健康忠告亦應適用於煙斗煙絲和雪茄方面,由於這是㆒項新建 議,故須作進㆒步諮詢。鑑於這類產品在香港的市場不大,而且考慮到煙草商目前手 ㆖貨品的展銷期限和存貨問題,如果規定產品加㆖健康忠告,則恐怕會令㆒些牌子無 法銷售,而被迫退出煙草市場。這個情況對於消費者所造成的影響,顯然需要審慎的 考慮。同時,當局亦須諮詢該行業有關推行這項建議前所須給予的準備時間。因此我 會採取步驟,進行所需的諮詢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49
專案小組認為應禁止出售香煙予未成年㆟士(即 18 歲以㆘的㆟士)。推而廣之, 派送或贈送香煙予未成年㆟士作宣傳用途亦應禁止。看來很多市民都歡迎這項禁制, 本席好些議員都贊成這項建議,甚至煙草商亦宣稱他們歡迎這項禁制。禁止將香煙售 予未成年㆟士可以向部分㆟士傳遞㆒個正確的訊息,就是政府竭力勸阻市民吸煙,尤 其是年青㆟士。不過,若有關禁制無法執行,則可能會對其他㆟士傳遞㆒個相反的訊 息;因此我們應審慎進行諮詢,特別在有關執行方面。
副主席先生,我在此必須重申政府反吸煙的決心。要解決問題並非單求治標,而 是必須治本。我們在預防、立法和教育㆔管齊㆘的反吸煙措施當㆗,教育是勸阻市民 (尤其是「青年㆟」)吸煙很重要的㆒環;不論是學校進行的正式教育,抑或同儕間 的互相影響都同樣重要。我所說的「青年㆟」,或者亦須包括那些自認年少力強,以 為可以永生不死的㆒群。
在與專案小組進行討論之後,我亦會研究其他兩項建議,杜葉錫恩議員剛才亦曾 提到。這兩項建議是:應否禁止印刷刊物登載煙草廣告,以及應否規定食肆張貼有否 提供非吸煙區的告示。當然,我會諮詢有關㆟士的意見。
㆒直以來,勸阻市民吸煙都是政府決心推行的政策。為了達致這個目標,我們採 取了按部就班而且務實的方法,以及實際而且合理的態度,致力在各方面取得健全的 均衡;我們並會根據市民的態度而不時檢討所採取的新措施。吸煙(公眾 生)(修 訂)條例草案就是朝這個方向邁進的㆒步,我們會繼續加緊努力。明㆝將會是更加美 好的。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本條例草案及專案小組的各項建議值得支持,應予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1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99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3 至 6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 第 2 條。
條例草案第 2 條提出的輕微修訂,是為澄清規定而草擬的。政府當局認為,條例 第 4 和第 5 條所載有關噪音管制的現有條文,只應不適用於車輛在㆒般情況㆘在公共 道路㆖行駛時所發出的聲音,但車輛在其他情況㆘行駛時發出的聲音,仍須受到管制。 條例草案第 2 條所載的修訂,旨在澄清新訂的第 5A(c)條所載的豁免,只適用於車輛 在公共㆞方行駛時所發出的聲音。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51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第 1、3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2、5、6 及 7 條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我在㆓讀辯論時提出的理由,我謹動議刪除該等指定條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刪除有關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8 條擬議的第 29A(1)、29B(2)及 29D(6)(c)和(d) 各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按照現時草擬的內容,條例草案規定當出售轉讓契約簽訂時,若受益㆟或所有受 益㆟並非買賣合約內所列明的買家,便須繳付印花稅。
在㆒般物業轉讓交易,買家簽訂購買物業的買賣合約時,他可能打算連同㆒名近 親,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或只是由㆒名或多於㆒名這類近親,承受最終的轉讓契 約;這是頗為常見的做法,而且㆒般是在成交前透過提名方式進行的。按照現時草擬 的內容,條例草案倘通過成為法例後,這類提名就構成㆒項須繳付印花稅的新買賣合 約。鑑於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打擊投機活動,而不是對無辜的買家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而在我剛才所提及的這類提名之㆗,全無投機成分可言,故若將它們視作構成須繳付 印花稅的文件,實非正確的做法,因此,建議的修訂是要豁免這類提名繳付印花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11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進㆒步修訂條例草案第 8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的修訂共有㆕項,俱為技術性的修訂,旨在進㆒步澄清或舉例說明條例草案 各有關擬議條文的原來含義。建議㆗的修訂,是回應專案小組審議條例草案後所提出 的要點及各專業團體所提出的建設性意見而作出的,這些建議修訂已獲政府當局接 納。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進㆒步修訂條例草案第 8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
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9 條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9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53
建議的修訂旨在賦予總督更多權力,使其有權發還已繳付的印花稅。現行法例並 無就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印花稅的權力作出規定。
雖然條例草案另㆒項條文已為因物業所有權出現紕漏而須解約可發還已繳付印花 稅的情況作出規定,然而,條例草案卻沒有就其他真正須撤消合約以致交易沒法完成 的情況㆘發還印花稅作出規定。
現在建議的修訂,將會授權總督或其指派的代表,於公平且可以接受的情況㆘行 使酌情權,發還已繳付的印花稅,從而提供㆒保留條文,使到因為真正解約而不是與 投機活動有關而解約的㆟士所受的困擾減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0 條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進㆒步修訂條例草案第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
是項修訂的目的,是要加入㆒項註釋,以說明該㆟及其親屬,即其父母、配偶或 子女,乃視作同㆒㆟。
11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吸煙(公眾 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6、7、9 至 15 條獲得通過。
第 5 及 8 條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5 及 8 條,修訂的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這兩條的修訂均與罰款有關。第 5(a)(ii)條的修訂是關於在「非吸煙區」吸 煙,政府提議增加罰款至 2,000 元,但小組認為 2,000 元是不足夠的,應改為 5,000 元。 第 5(b)(ii)條的修訂是關於提供虛假的或不完整的姓名和㆞址,政府提議將罰款增至 6,000 元,但小組認為提供假的或不完整姓名和㆞址是嚴重的,因此罰款 6,000 元是不 足夠的,應該改為 10,000 元。
第 8(a)條的修訂,是關於出售㆒些不符合健康警告規格的香煙,政府提議增加罰 款至 15,000 元,但小組認為罰款 15,000 元是不足夠的,應改為 20,000 元。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及 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6 條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6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55
修訂的目的,是容許輪渡工㆟在工作㆞點吸煙。這也許跟容許在戲院工作的㆟在工 作㆞點吸煙,並無分別。我們的召集㆟杜葉錫恩議員已解釋過提出這項修訂的原因,因此 我不再贅述了。不過,我想簡略㆞回應 生福利司的陳辭。我想清楚㆞聲明,專案小組完 全無意鼓勵輪渡工㆟吸煙。事實㆖,我們曾經非常審慎㆞研究過 生福利司所說的異常特
殊情況。正是這個原因,我們才支持這項修訂。此外,我要向各位同事保證,專案小組在 接見輪渡工㆟代表時確已把握機會勸告他們戒煙,並嚴正㆞提醒他們注意不吸煙同事的權 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議員動議
委任專責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列動議:
「委任㆒個專責委員會對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的安排作出檢討,並就日後立法局 選舉安排的建議提交其報告;而該專責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局(權 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 382 章)第 9(2)條行使該條例第 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義㆘的動議。本局於㆖屆會期最後 ㆒次會議進行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時, 我曾建議設立專責委員會,透過廣泛的諮詢去檢討立法局選舉事宜,並且盡可能在公
11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開的場合,就日後立法局選舉的安排作出考慮和尋求結論。本局同僚鼎力支持我的建議, 謹表謝意。
我們已成立了㆒個立法局工作小組,為設立建議㆗的專責委員會做準備工夫。該工 作小組已舉行過㆕次會議,包括㆒次與政府當局進行的,以便擬訂㆒個臨時的工作進程 表,並且就設立專責委員會的程序事宜進行磋商。工作小組建議專責委員會的職責應為:
「對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的安排作出檢討,並就日後立法局選舉安排的建議提交 其報告」。
為使有關立法局選舉的建議能獲政府當局於㆒九九五年選舉時採用,我們希望專責 委員會㆒旦設立後,會盡速展開工作。事實㆖,倘是項動議獲得通過,而所需的行政安排 又順利落實的話,專責委員會可望於兩㆝後,即㆒月㆔十㆒日,召開第㆒次會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本局能設立㆒個委員會,全面檢討本港的選舉法例,並且就如 何改善該等法例提出建議,我感到非常高興。類似的檢討工作其實早該進行,因為自從香 港政府首次宣佈本局會進行民主選舉以來,距今已有㆕年,而若干議員亦㆒直尋求要改革
我們落伍及不完備的選舉法例。雖然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以隸屬某㆒政治實體的㆟士為主, 而這些成員大部份從未參與任何形式的競選,又沒有㆒位是通過民主選舉晉身本局的,但 我仍然期望他們以開明的態度,細心聽取委員會幾位民選議員的意見。
我們顯然不適宜在此辯論專責委員會將會討論的問題。但我想約略提及其㆗㆒個重 要的問題,即㆒九九五年本局應有多少民選議席。我很高興知道這個問題已列為委員會討 論的項目,不過這方面的討論料必須臾即止。兩局議員的民主化共識,是㆖屆本局全體議 員經過冗長而熱烈的辯論所達成的。這個共識的內容,是到㆒九九五年,本局最少應有 30 個民選議席。雖然包括我在內的若干議員希望可以有更民主的模式,但我們都同意兩 局達成的協議。
新任議員當然無須受這個共識約束,但本屆立法局並沒有以任何方式推翻㆖屆立法 局達成的共識。因此,兩局共識仍然適用,是毫無疑問的。我相信,如果專責委員會㆗曾 於㆒九八九年努力達成兩局共識的成員現在轉過頭來背棄承諾,本港很多㆟都會甚為失 望。㆖週聽過各議員發表的意見,特別是范徐麗泰議員的談話後,我對這個可能性甚感關
注。
有些議員可能會說,通過了基本法後,兩局共識已不再有效。我強烈反對。當我們 達成共識時,我們都知道很難說服英國及㆗國政府同意我們的建議,但我們承諾盡力而 為,務使共識所提供的模式能付諸實行。㆗英雙方於㆒九九○年㆓月達成秘密協議而推翻 共識,立法局即由李鵬飛議員動議表示極感遺憾。基本法於㆒九九○年㆕月㆕日通過時,
同㆒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57
立法局通過我的動議,促請㆗華㆟民共和國按照兩局的建議修改基本法,而該建議包 括兩局共識在內。
㆒九九㆒年的選舉空前成功,本港市民全力投票支持民主派的候選㆟。有鑑於此, 我們必須加倍努力,試行說服㆗、英政府尊重港㆟要求更大程度民主的意願。英國政 府方面於㆒九九○年㆓月與㆗國達成秘密協議後,正式公布如果㆒九九㆒年的選舉成 功,即會和㆗華㆟民共和國協商,於㆒九九五年增加民選議席。去年九月選舉之後, 英國政府表示將會和㆗國商討修改基本法事宜。我們必須全力支持這些商討行動。如 果本局成員現在收回共識,影響商討工作,在港㆟心㆗,形同叛逆。
現時本局若干成員可能正在考慮背離共識,也許重溫㆒㆘㆒九八九年秋㆝㆒位本 局成員所說的話會有點幫助。和現在相似,其時眾㆟亦恐怕若干議員會背離共識的精 神。當時那位議員說過:「兩局共識是經過眾同事於六月㆕日前後所作冗長的討論而 達成的。這個共識反映本局同事審慎、團結和妥協的精神。我們當㆗,有些㆟較喜歡 比共識內容更民主或者較保守的態度,但最後我們全部都投以贊成票。是什麼環境轉 變使少數㆟改變態度呢?會不會是有些㆗方官員指出兩局共識不會獲得考慮,因為是 親英的行為呢?會不會是他們恐懼支持自由選舉的㆟是㆗方領導層眼㆗的顛覆份子 呢?會不會是他們對港㆟選出代表的判斷能力失去信心呢?他們有責任對港㆟解釋清 楚。」我想,全體議員均應重溫㆒㆘周梁淑怡女士當日提出的忠告,而周梁淑怡女士 正是今㆝提出動議的㆟。
最後,我要表示熱烈支持本局審查選舉法例的機制,即通過本局專責委員會去執 行。我相信該委員會有組織而公開的會議,能方便就有關問題進行有建設性的討論, 也能讓公眾㆟士對立法過程作出貢獻,並且從㆗學習。我促請全港市民善用這個過程 的公開性質,前來表達自己的意見與心聲,確保委員會能明瞭公眾㆟士的關注所在, 然後再考慮這些重要的問題。
我謹此陳辭,並且代表香港民主同盟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委任㆒個專責委員會,對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的安排作出討檢。 該委員會亦須就其對日後立法局選舉安排所進行審議的結果及建議提交報告。我想就 希望該委員會涉及的工作範圍發表㆒些意見。
副主席先生,專責委員會的檢討工作若要具意義,就須研究立法局選舉各方面的 問題,諸如香港民主化的步伐、某些功能組別選舉程序㆖的謬誤、適當劃分選區範圍、 競選經費、投票方法,以及需否成立㆒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及其組成問題。
副主席先生,英國政府各級官員多年來皆曾再㆔承諾支持香港加速民主步伐。本 港市民連同本局內外各種聲音,亦㆒再要求兩局達成共識,並且支持這共識方案。我 籲請本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堅守此項共識;我亦籲請起碼本局的資深議員鼎力支持我 們這項共識方案。
11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副主席先生,去年初,香港民主促進會委任英國㆒個獨立政治團體 - 選舉改 革學會,研究本港的選舉制度。
該學會在其總結報告內提出約 51 項建議。香港民主促進會在徹底檢討這些建議 後,根據本港的需要和特殊情況,提出約 46 項建議。副主席先生,㆖述這些建議已於 去年夏㆝呈交憲制事務司,同時亦收納於我現在手持這兩份報告書內。歡迎各位索閱 這兩份報告書。
我促請專責委員會獲委任後,考慮其㆗㆒些意見,在選舉制度內加入香港需要的 東西。
在㆖述 51 項建議之㆗,該選舉改革學會極力建議成立㆒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由 ㆒個獨立的選舉事務委員會和㆒個獨立的選區劃分委員會組成。關於劃分選區的問 題,該學會建議各個按㆞域劃分的選區,規模相差不應超過 10%。
這些建議亦包括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該學會亦特為功能組別作出建議,特別 是那些以公司會員作為投票基礎的組別,以確保它們的選舉程序盡可能民主。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傳媒對我反對考慮推選或委任周梁淑怡議員為專責委員會主席的理由, 多所揣測。我想清楚道出理由,以免有㆟覺得我的動機是認為周太缺乏出任主席的條 件。周太曾出任本局其他委員會的主席,盡心盡力,表現出色。我本㆟亦曾出任其㆗ ㆒些委員會的成員。我反對由周太出任這個委員會的主席,是基於這個專責委員會要 負責㆒項非常特別的任務,那便是研究香港的選舉制度,並且提出意見。
香港現正處於憲制改變期,並正奮力適應新的政治現實,議員之㆗有 18 位是由香 港㆟選出來的,而且,我們現在的立法局,已是有委任議員參與的最後㆒屆了。本局 討論憲制及選舉改革時,氣氛緊張,使㆟難以從㆗作出分辨。專責委員會的工作至為 困難,以我的意見,委員會不應有㆒些從未參加競選的成員在內,不論是直選或功能 選舉。從未參加公開競選的㆟,不可能明白候選㆟面臨的壓力與憂慮、選舉制度對他 或她的影響,以及何種改變是適當而必需的。最低限度,議員應該從個㆟的經歷現身 說法。委任議員便無法做到這㆒點。與透過競選由全民投票選出的議員相比,由功能 組別選出的本局議員談論選舉制度,亦不是來得那麼適當。這是我的個㆟意見。
專責委員會的組合與本局的組合相同,目前我們難以改變這個現象。因此,由㆒ 位看起來開明而支持憲制及選舉改革、守正不阿、致力進㆒步加強本港民主發展的㆟ 士出任專責委員會主席,實在更形重要。
周梁淑怡女士曾於㆒九九㆒年十月㆔十日在本局說過以㆘㆒段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1159
「對於所謂民主派㆟士所使用的某些手段,使被扣㆖親㆗派帽子的候選㆟的信譽 蒙受質疑,我大感詫異。但令我更為震驚的是,選民亦被這些手段所蒙蔽。」
以㆖並非民選議員的意見。倘若她真的獲選為主席,憑這些意見,我們不能期望她以 持平的態度處理專責委員會裏所謂民主派成員所關注的事項。因此,我反對由她出任 主席。
作為專責委員會的民選議員,我準備和周太㆒起積極工作,尋求對本港最有益的 安排。如果本局大部份議員認為我不應該出任專責委員會的㆒員,並且應重新競選, 我很願意這樣做。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是支持這個動議的。但是在支持這個動議之餘,我有數個意見想提出。 第㆒,我覺得檢討須兼顧香港現有的兩種選舉制度:㆒種是分區的直接選舉;第㆓種 是功能團體的選舉。在直接選舉方面,我期望將來成立的委員會能就 直選過程㆗的 所有程序,作出檢討。第㆓,就直選的數目方面,我期望委員會能夠遵守㆖屆立法局 所提出的議席數目,希望於九七年之前有㆒半由直接分區選舉產生。雖然這個只是㆖ 屆的意見,但我期望今次選舉委員會將這問題列為檢討的其㆗㆒個範圍,而我覺得這 對於本局繼續維持以往所作決定來說,是其㆗㆒個很重要的原則。
第㆓方面的意見,我想提出有關功能團體的選舉。我覺得功能團體現在的選舉是 ㆒塌糊塗,不可以接受。第㆒個原因便是我看到有些問題:某些㆟可多過㆒票,而在 ㆟權、政治權力㆖,我不明白為何功能團體可以與㆟權法案無抵觸。第㆓個情況是, 功能團體內最少選民的選區只得 40 ㆟。40 ㆟便可以選㆒個立法局議員了。最多選民 的選區則超過 40000 ㆟,是 1 比 1000,我難以理解為何差距會如此大。第㆔個情況便 是,根據法例,香港㆟投票必須居港七年及 18 歲以㆖,對不起,應該是 21 歲以㆖, 18 歲是我心內所想的。但是,如果是功能團體選舉,有個外國㆟,來港第㆓㆝,他有 錢註冊成立㆒間有限公司,而這間公司剛好在功能團體的範圍之內,他立即去登記的 話,儘管這個㆟只得 18 歲,居港不足㆒星期,也有資格投票。第㆕個情況是,有些㆟ 除了可在功能團體組別投票之外,還可以透過另外㆒個組別投票(因為他亦是另外㆒ 個組別的成員)。譬如:㆒名教師可在教師處投票,也同時可以在教師工會內透過影 響教師工會,在工會內投票,所以我覺得這些功能團體現時的情況是沒有標準的,或 是多樣標準的,沒有㆒個合理的情況足以解釋這現象。我期望我們的委員會做的工作, 除了檢討香港的選舉制度和選舉問題之外,其過程本身也能夠公開。而委員會的工作 除了是由 12 個委員討論之外,我期望它也能夠有時間,可以公開諮詢香港市民和本局 其他㆟的意見。那才能夠令檢討結果更加有代表性及更加能受到香港市民的支持。
我最後想提及的㆒點是:對麥理覺議員剛才所說的㆒番話,我有㆒些不同的意見。 我相信,或者說我同意問題在於㆒個委任的議員是否適合作這個委員會的主席。我也 希望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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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委任議員,我也希望那位是㆒個直選的議員。但是基於香港現時的立法局制度內 是有委任議員的,當立法局內的內部民主選出的剛好(幸好現在不是)是委任議員, 我覺得我們也要接受這個內部的民主。我更加不同意的是,當我們不同意這個做法的 時候,便寫信給總督,希望他不要委任某些㆟做某個會的主席,因為我覺得若這樣做, 是㆒個大大的退步。退步的原因便是,我們希望總督最好不要理會立法局的事情,由 我們立法局自己做自己的工作,自己決定自己的事,而我們自己決定的過程,是㆒個 民主的程序。如果現在倒轉來,我們請總督委任或不委任某㆟的話,這其實是把整個 立法局內的內部民主向後倒拉㆒步,這個我是不同意的。我有不同意見的第㆔點,是 究竟我們應否事先決定委員會的主席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如果是的話,我期望議員們 能在內務會議內先提出:我們希望將來的委員會主席要有㆒系列的條件,否則便不妥 善了。不要到選舉時或事後才提出。如此對任何㆒個議員或委員會內的議員都可能造 成問題,因為到時提出㆒個條件,規定不應該有直選的議員去選這個位置也可以。所 以我認為,如果有條件的話,應該在內部委員會內預先提出,我期望我這番說話不是 對民主派團體的㆒個指摘,而我期望民主派的團體、民主派的㆟士,如果相信民主的 話,除了要將這個民主的意識、民主的做法用於對自己有利的㆞方外,沒利益的㆞方 仍然要堅持。基於㆖述的說話,我支持動議,多謝副主席先生。
劉慧卿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原則㆖我支持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因為我覺得 這是㆒種正確及恰當的做法去收集公眾的意見,然後向本局及政府提出建議。但我對 這個由非官守立法局議員互選產生的專責委員會的組成感到憂慮和不安。這個委員會 有 12 位成員,而神奇㆞,或者說有隻無形之手在後面操縱選出的成員,恰巧是㆔分㆒ 由直選產生,㆔分㆒是委任的,㆔分㆒是功能團體的議員。專責委員會㆒半的㆟士是 政治實體 - 啟聯資源㆗心的成員,因此很難避免給㆟㆒個印象,覺得這個委員會 會受到啟聯資源㆗心的影響,甚至壟斷。㆖星期五,我和麥理覺議員及梁智鴻議員聯 名寫了㆒封信給總督,提出我們對這個組成的憂慮,並表示擔心專責委員會會由㆒個 從來未參加過選舉,而且對民主選舉有懷疑的議員作主席。
副主席先生,我在本月㆗往倫敦時,已將我的憂慮反映給英國政府保守黨和工黨 的議員。我告訴他們有這個情況出現,是因為立法局不是全部由㆒㆟㆒票選舉產生的。 幸好他們沒有像馮檢基議員那樣用藉口說因為由立法局議員互選,所以應該接受這個 所謂民主遊戲規則的決定。其實,副主席先生,英國官員和國會議員給我的答案,可 以說是非常坦白。他們說:「劉慧卿,有什麼好說,香港是沒有民主的,在沒有民主 的情況㆘,便會出現這些怪事。」他們更補-
說,英國以前不讓香港進行民主選舉, 是因為如果這樣做的話,㆗國便會說香港想攪獨立。
副主席先生,香港市民對政制民主化的期望,在這數年的多次辯論㆗已很清楚㆞ 表達出來。去年九月立法局選舉成功舉行,再㆒次證明市民的取向。我今㆝對立法局 專責事務委員會提出質疑,有些㆟可能會說我這樣做,會使委員會將來的工作蒙㆖陰 影。但副主席先生,那些是我心裡的說話、憂慮,我㆒定要說出來。我希望專責委員 會知道本局不能加入這個委員會的同事及廣大市民都會觀察他們的運作,更希望專責 委員會在夏佳理議員領導之㆘可以為立法局選舉制度作出全面和公平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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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去年,當總督對我說要邀請我入立法局的時候,他和我都很清楚這是㆒ 個末代委任。雖然總督並無對我說我將會是㆓等或㆔等議員,但我很清楚,我在這㆕ 年裏將會受到各方面的壓力和部分立法局議員有意無意的嘲笑。
委任議員在這個時代仍然願意接受委任,主要是他們對於香港有份真誠的熱愛, 對於香港前途-
滿希望,和對於服務社會有㆒份真摯的熱誠。這㆒群議員㆗,大部分 是專業㆟士,他們在各自的事業已經取得相當的成就。他們因為立法局的工作,因為 答應了總督用他們的專業去服務香港廣大市民,放棄了自己大部份的業務、大部分與 家㆟㆒起的時間、大部份賺錢的機會而去服務立法局,任勞任怨,不問收穫,只問耕 耘。
拿我來作個例子,我過去在企業管理㆖應該說是有點成就。㆗華電力是個有 400 億元資產的公司,在我任高級行政㆟員的八年裏,電費維持不變,而公司的利潤每年 都有相當的增長。自從被委任入立法局之後,我便辭退㆗電總經理的職位,希望以我 的企業管理經驗更進㆒步的服務香港。
我們是用這些心情去接受總督的委任,用這種心情去服務社會。所以當我收到局 內㆔位議員在立法局選舉檢討委員會事情㆖寫信給總督,排斥委任議員,踐踏他們的 尊嚴,剝奪他們的權利,我感到十分之痛心和不滿,在此我對他們的行動提出強烈抗 議。
副主席先生,我是在立法局內務會議經民主選舉而被推薦入這個委員會的,當時 我拿到的是 28 張票,在 12 位裏以第㆔名選出,28 張票在當時以出席會議的 48 位議 員來說是超過半數。我希望議員們不要用自己的方法去衡量民主,而要以大家認同的 方法衡量。我注意到,屬於港同盟及匯點的議員都沒有在信㆖簽署;顯然他們的民主 意識比較強,我在這裏感謝和祝賀他們。
立法局議員是通過幾個不同的門口進入立法局。議員們各有所長;我在過去㆔、 ㆕個月跟很多議員學習到不少智慧,使我更有效的為香港市民服務,而我相信他們亦 在我身㆖學到㆒些經驗。立法局同事應該是互相合作,同心合力為香港㆟做事,而不 是互相排擠、踐踏的。
回頭說㆔位議員給總督的信,說選舉檢討委員會的成員應大部分由選舉產生的議 員,尤其是直選產生的議員去擔任。其實,這已經是該委員會目前的組成:八位由選 舉產生的議員,加㆖㆕位委任議員。如果㆔位議員的建議的目的是排擠委任議員參加 該委員會,則我不同意。
㆒九九㆒年直選或間選的議員都是與他們的政敵鬥爭過的,他們入了立法局,當 然想㆒九九五年的選舉制度對他們有利,更容易擊倒對手。所以他們參加選舉檢討委 員會的工作,其實是有很大的利益衝突。大家都知道香港總商會就因㆒九九㆒年的選 舉制度而在會內鬧過不少紛爭。又例如,長期在㆒區居住或服務的㆟士突然跑到另㆒ 區去直選,亦曾受過㆟們的質疑。如何使㆒九九五年選舉制度公平合理是委員會的主 要議題之㆒,委任議員因為無利益衝突,反而能夠更公正的考慮問題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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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我並不建議排除直選和間選議員在委員會之外。我相信他們和我㆒樣 是有良心的,有責任感的,即使在利益衝突的時候,仍會摒棄自己的私利,為香港的 整體利益 想。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並促請各位議員衷誠合作,避免政治對 抗,真誠為香港㆟謀福祉。
副主席(譯文):詹培忠議員表示希望發言。在有更多議員作出同樣表示之前,我想 指出現時辯論的內容已超逾原來動議的範圍。
詹培忠議員致辭:
多謝副主席先生。本來我不預備講話,但為你的㆞位,我要說話,因為你也是總督委 任的,劉慧卿、梁智鴻和麥理覺議員所挑戰的就是你的位置。在回應總督的施政報告 時我已講過,立法局是由㆔類議員所組成的;大家 56 位加㆖官守㆕位,形成立法局的 組織。我們應該同心合力為香港市民做我們應做的事,而不是利用共同的弱點在此攻 擊或挑剔對方。這個小組的工作在未選之前已清楚㆞講了出來,就是檢討㆒九九㆒年 選舉及為㆒九九五年的選舉鋪路。㆒切事情還未做,大家已經這麼多意見。這些意見 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嚴格來說,對副主席的㆞位㆒樣提出挑戰。我來自金融服 務界,我㆒個㆟打敗五個㆟,因為我們那組有六個候選㆟,所謂民主派的有 54 個,選 出 18 個,平均㆒個打敗兩個,故此我的威力比他們更大。所以我作為金融服務界的候 選㆟,不接受以民主反民主,以假民主加諸在其他議員身㆖;故此我不得不發言,但 我支持這個動議,副主席先生。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來我沒有打算回應,但因為麥理覺議員提到選舉主席,而事實㆖很多 公眾㆟士對這方面在前幾㆝也很關注,所以我覺得我是有責任去回應㆒㆘。麥理覺議 員以我去年十月在本局發言的內容為理由,認為我沒有資格做主席。我也如劉慧卿議 員㆒樣,心裏的說話我㆒定要說出來,而且是在這裏說出來。而且,我在十月所說的 話不是我十多年在立法局服務唯㆒的言論,我也十分感謝李柱銘議員如此詳盡㆞把我
曾經對民主政制發展的想法,在這裏發言所提到的說話說出來。我們在這麼多年來, 其實曾經為民主爭取了很多,而事實㆖現在有選舉產生的議員今日坐在局內,也是因 為我們這些不是選舉出來的議員㆒起爭取所得的成果。所以我相信自己雖不敢說要邀 功,但或多或少在這方面也有㆒些貢獻。我覺得選舉主席,最重要的是大家認為那個 ㆟有足夠條件、公正的態度、高度的效率、明白本身要做些甚麼、負責任,他便可以 去做主席。不要根據他在局內曾說過㆒些甚麼,而那些言論爭議性很高,其他的同事 不同意其言論或者外間有很多㆟士不同意而攻擊他,就用這些理由來說某某㆟沒有資 格做主席。我覺得這樣的話,以後沒有㆟敢在這裏坦率㆞說話,甚至可以說得俗㆒點, 這是秋後算帳。我覺得我們在局內有責任時時本 良心說話。我希望今㆝如是,將來 亦如是。我不會因為今次受到攻擊而以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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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我是否受不住壓力所以不去選了?我答不是。不是為了壓力,壓力我是 受得住的,不然我今㆝不會繼續坐在這裏。正如剛才潘國濂議員提到,我們委任議員 常常受㆟攻擊,說我們是㆔級議員,亦常常有㆟說㆒些奚落等各方面的話。聽慣了我 們已見怪不怪。但是我覺得如果在立法局內,經過民主的程序而選了㆒些同事出來, 這就是個大家認同的選舉結果。這樣的同事都可以受到攻擊說為何他會坐在委員會 內,那麼,出現以㆘情況就㆒點也不奇怪:我如成功當選做主席,委員會有多長的壽 命我便會受多久的攻擊。所以我覺得我不能夠繼續如此幹㆘去,因為我覺得我這樣做 主席不會做得好,而對委員會而言也不會好,所以我認為我不應該做。但是,當我不 做的時候,竟然沒有㆟在委員會㆗提名㆒些直選的議員去做,麥理覺議員只是坐在那 裏也沒有提名,真使我覺得有些奇怪。剛才我聽到麥理覺議員說:「若大家認為我不 應該坐在委員會㆗的話,我便不坐吧。」我不知道程序是如何,但我卻不明白麥理覺 議員是否想辭退委員會選了他擔任的工作。若是的話他可以循適當的渠道去做。我向 各位保證,大家選了我,我就會坐在委員會內。這件工作是我首先提出來,認為應該 由立法局做的。我當時提出來的理由便是因為我知道政府部門預備進行檢討,但不預 備公開,我認為有必要在立法局這個公開的場合,讓我們的同事參與檢討,所以才提 出來。當時,我甚至覺得不應由當時的立法局決定,而應該由今屆的立法局決定。當 我們十月開始工作,大家很熱烈㆞決定了有這個必要,應該按照如此的方向去做,所 以現在我們才有這個委員會。我可以向各位保證,各位選了我去做這個委員會的成員, 我會盡忠職守、盡我所能為整個立法局和為整個民主政策的發展努力做好我份內的工 作。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五時㆕十七分
副主席(譯文):在辯論㆘㆒個議題前,我們先略作小休,㆓十分鐘後復會。
㆘午六時十㆓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輸入勞工
彭震海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關注「擴大輸入勞工」對勞工市場供求產生變化,由於政府面對經濟結構 性改變及工業轉型,未能作出-
分準備來協助本港工友轉業;因此促請政府全面 檢討「㆒般輸入勞工計劃」,並暫時擱置該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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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今日有機會在此辯論輸入勞工的問題。我提出的動議辯論內容 為:本局關注「擴大輸入勞工」對勞工市場供求產生變化,由於政府面對經濟結構性 改變及工業轉型,未能作出-
分準備來協助本港工友轉業,因此促請政府全面檢討「㆒ 般輸入勞工計劃」,並暫時擱置該項計劃。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講述兩項精神原則:第㆒,是勞工的尊嚴。香港今㆝的繁 榮安定是由全體市民合力共創,勞工階層過去數十年來默默耕耘,香港有今㆝的成就, 其貢獻不容抹煞,故而政府在釐定任何有關影響勞工階層的政策和計劃時,應秉持公 平合理的原則,不偏不倚。勞工階層無意和政府討價還價,更不想搞對抗,所要求的 是:請正視勞工階層的尊嚴。
第㆓,廉價勞工不是香港的光榮。當香港已成為首屈㆒指的國際都會,如果我們 仍念念不忘以往利用過的廉價勞工手段,甚至不惜以各種方式達致降低工資的做法, 都會使香港的形象受到傷害,必然得不償失。
勞工是香港社會裡的寶貴㆟力資源,㆟有感情,㆟有喜怒哀樂,不是工具;對未 來有期盼,對生活也有期許。隨著香港的經濟成長,未來勞工階層同樣應該享有較為 改善的生活和工作環境,這絕對不算苛求,而我也相信較為良好的工作環境,能相對 ㆞提高工㆟的工作成績和質素。今㆝我們應該共同關注工㆟生活「質素改進和提昇」, 而不僅仍是有㆒碗飯吃便夠,或者僅視為施捨式的低價勞工。基於㆖述的兩大精神, 我反對政府的「㆒般輸入勞工計劃」。
我認為政府推出這項計劃,非但論據不足,而推出是次計劃的過程態度更是蠻橫 專斷,令㆟遺憾之餘兼感憤慨。
政府最近提出進㆒步輸入勞工的理由為:「進㆒步輸入勞工會有助紓緩勞工市場 ㆗勞工短缺的樽頸部分,讓本港經濟有較大的增長餘㆞。在紓緩勞工短缺樽頸部分的 同時,更會有助於減輕勞工市場的工資壓力,從而遏抑通貨膨脹。」
這樣看來,我們清楚見到擴大輸入勞工的動機,居然是為了「減輕勞工市場的工 資壓力」,以及「遏抑通貨膨脹」。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工㆟工資應由勞工市場的供求關係來決定,工資由市場運 作來調整或提高,如此才符合香港的自由經濟原則。如今政府干預勞工市場,無疑是 令勞工階層承擔了應付通脹的壓力。同時,根據統計處㆒月㆓十㆔日發表的工資指數 顯示,雖然九㆒年九月與九○年九月的整體名義工資指數㆖升了 10.6%,但扣除同期
通貨膨脹率後的實質指數,卻出現了 0.8%的負增長,而製造業的實質工資指數卻更減 少了 1.1%。要求勞工階層在身受通脹之餘,再承擔應付通脹的後果,實在是雙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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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總督在施政報告㆗呼籲私營機構工資增長不可超逾通脹,工商界繼而壓低工 資,勞方㆒直本 同舟共濟的精神為打擊通脹而對遏抑工資未作出強烈反對,但去年 經驗證明,只遏抑工㆟工資,不單未能遏抑通脹,反而加深貧富懸殊,使㆒般市民生 活質素㆘降。遏抑通脹需要勞工界、工商界及政府㆔方面共同努力和承擔,只將責任 推卸於勞工身㆖,不但有欠公平,更會導致社會不穩定。
此外,政府過去輸入勞工的理由是「短期解決㆟手不足」,在八九年及九○年兩 度輸入勞工之後,似乎此情況非但未見改善,而政府更繼續增加暫定輸入 25000 名額, 且准以兩年約滿後,連續兩次再作每次兩年的續約,顯而易見政府有意將其定為長遠 政策和制度。對此,我認為:
㆒、工商界及政府㆒直強調,的確有部分行業勞工短缺,如果屬實,則解決方法 應先從這些行業的工作性質和情況著手。這些可以被視為「不受保障」的行業,政府 或資方應設法協助改善其工資偏低、福利太少,工作環境太差,或者欠缺職業安全保 障等問題,如此才能吸納及挽留更多的勞工。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輸入勞工隨時填補,並不能長遠而徹底㆞解決㆒般㆟ 所謂的「本港部分行業短缺勞工」的問題。
㆓、有報章引述㆒些行政局議員的說法,指每年香港勞工短缺 60000 至 10 萬㆟, 故今次所輸入的定額乃遠低於勞工需求標準。其實,勞工界固然關注今次輸入名額的 做法,但問題真正的焦點並不在輸入勞工的數目,而是在於政府此項政策的作用和意 義。大家應知道,彈性政策㆒開,必然會㆒發不可收拾,今㆝政府提出 25000 名額, 難保日後不會繼續增加。輸入外勞已不僅是增加勞動㆟手這麼簡單,而是更涉及整個 社會資源問題,對於本㆞勞工的就業甚至市民的住屋、醫療等都會造成威脅。
根據專家分析,隨著經濟結構轉型,香港將會趨於更倚重第㆔級的服務性行業。 ㆒些行業的逐步衰退,本港失業或半失業的勞工高達 10 萬㆟以㆖,隨著工業轉型,受 打擊的勞工勢必繼續增加。副主席先生,對於涉及面如此廣而複雜的經濟及社會問題, 政府倉卒搬出「㆒般輸入勞工計劃」,顯然是未有深思熟慮,甚至有意將其定為長遠 的政策,更加缺乏說服力。
曾有工商界在報章表示,支持「㆒般輸入勞工」計劃乃基於㆔個情況:㆒、不影 響本㆞勞工,㆓、並非僱用廉價勞工,㆔、認為有條件有限制㆞輸入應該是沒有影響 的。
但目前情況是否真的如此呢?首先,關於第㆒點的「不影響本㆞勞工」,我剛才 已講述了其深遠而廣闊的影響性,同時,此影響已不單限於勞工階層,更牽涉了廣大 市民的利益。至於第㆓點的「並非僱用廉價勞工」,外㆞勞工工資定在各類職業工資 ㆗位數以㆘,且不享有長期服務金,退休保障等其他福利,很難令㆟相信這不是變相
的輸入「廉價勞工」。事實㆖,本㆞工㆟的議價能力,唯有在勞動力較緊張時才能起 到作用,輸入勞工,已破壞了此種市場機制。如今,政府與資方是欲齊齊拉低本港工 資。關於第㆔點的「有條件有限制㆞輸入」,政府在提交的檢討文件㆗曾表示,「政 府應該維持採用選擇性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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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輸入勞工時,只針對那些確實是缺乏技術及才能的行業。政府無意大規模不分 區別的輸入外㆞勞工」。這是政府的說法。但政府卻以靈活性為理由,不再限制行業 的輸入配額。既然總督曾表示會隨時檢討該計劃,且計劃㆗亦以每兩年㆒次續約,如 果港府對未來兩年的㆟力分佈走向都無法掌握,如何令㆟信服港府具有統籌全港㆟力
的能力?同時在外勞保障不足的情況㆘,政府卻故意拒絕公佈聘用外勞的僱主名單, 更加令大眾對政府的監察能力沒有信心。
副主席先生,商㆟在商言商,以利益為依歸,㆒切從利潤和成本方面考慮,原是 無可厚非,但是作為政府,則應從香港全盤著想,兼顧各方面利益。勞工階層亦是香 港的㆒份子,當其過去為香港的繁榮付出努力後,今㆝他們同樣有權利和大家㆒起分 享繁榮的成果。我再㆒次強調,勞工階層不是要求施捨,而是勞工階層應得的,是㆒ 個富裕文明的社會裡,應有的㆟性尊嚴。否則在立法局內設勞工界代表的席位,就是 徒具虛名了。
副主席先生,由於政府對經濟結構的改變,以致工業轉型,帶來㆒連串問題,特 別是勞工市場的供求產生不尋常的改變,從八九及九○年兩次輸入外㆞勞工,令香港 勞工市場發生巨變,不少工㆟現在就業或轉業非常困難。政府現在仍未有提供有效措 施協助本㆞工㆟就業或轉業。因此,我建議政府應該全面檢討「㆒般輸入勞工計劃」, 並暫時擱置該項計劃。副主席先生,我最後呼籲本局同僚顧及香港整體利益及社會公 義而支持本㆟的動議。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從政府決定輸入外㆞勞工以來,香港民主同盟㆒直反對政府在未-
份 諮詢勞工階層及無實質數據支持㆘,不斷擴大輸入勞工的數額;港同盟同時亦促請政 府加強本㆞勞工的就業保障,協助他們在面對香港經濟轉型時,能夠轉職到其他勞動 力短缺的行業。因此,就政府這次突然宣佈九㆓年「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決定,港 同盟表示不滿。
其實,早在八十年代初期,香港經濟發展已出現了新的轉變。隨 ㆗國實行對外 開放政策,鼓勵外商(包括港商)到國內設廠投資,本港的製造業紛紛將生產線搬到 ㆗國境內,-
份利用當㆞的廉價勞工。這種製造業的遷徙行動,導致對本㆞服務業需 求急劇增加,並令到服務業勞動力的供應呈現緊張;另㆒方面卻又使到不少製造業工 ㆟出現了開工不足的現象。
可惜,當香港出現這種情況時,政府並無扮演積極的角色去協助工㆟面對困難, 這正顯示政府長期以來均缺乏㆒套完整的勞工政策。
事實㆖,對於那些出現㆟手短缺的行業來說,長遠而有效的解決方法,應該是協 助過剩的製造業工㆟轉職,包括提供轉職訓練及津貼。但對於那些正面臨開工不足, 卻又由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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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原因而無法接受轉職訓練的製造業工㆟,特別是㆖了年紀而又教育水平偏低的㆒ 群,政府應該從勞工保障角度去考慮,協助他們解決所面對的困難。可惜,這兩種做 法又偏偏是政府長期以來在勞工政策㆖的盲點,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因此,當政府於八九年在受到僱主及商會的游說及壓力㆘,㆒改態度,決定輸入 外㆞勞工時,引起了廣大勞工階層的強烈反對。到現在政府又再決定新的輸入勞工計 劃,就更是在普遍的反對情緒㆗火㆖加油。反對聲音之所以愈來愈大,不單是由於工 ㆟害怕失去工作,更重要的是,新計劃將長期以來㆒直潛伏 的勞工問題及勞工界的 不滿情緒㆒㆘子激發出來,而由此亦同時埋㆘了社會不安的伏因。
政府這次倉猝的決定,根本是㆒個本末倒置的做法。政府其實是先有了決定,才 知會勞工界,但又美其名說「諮詢」了勞工界對新計劃的意見。政府㆒方面在決策過 程㆗罔顧廣大勞工階層切身的憂慮及痛苦,而另㆒方面在決策後又表示希望勞工階層 不要作出過激的反應。政府似乎是要求勞工階層要有甘願自我犧牲的精神,去承擔輸 入勞工的苦果。這樣做只會引起廣大勞工界更大的不滿情緒,由此亦可能會產生更多
的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是香港在過渡期㆗所不能承擔的。所以,要根本㆞長遠解決 香港在經濟轉型時所產生的勞工問題,政府應先從培訓及保障兩方面入手,而在未制 訂有關長遠政策之前,更不應匆忙擴大輸入外㆞勞工的限額。
在目前情況㆘,政府推出這個計劃,不單是對勞工階層的處境落井㆘石,亦不能 達到計劃本身所預期的政策目標。
根據政府統計處所公佈的資料數據顯示,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趨於惡化,已高於 南韓、台灣及新加坡,在亞洲㆕小龍㆗最為嚴重。同時,通貨膨脹率亦維持在兩位數 字;再加㆖政府為了應付龐大的基建支出,將會削減各方面的公共開支,其㆗包括遏 止社會福利服務的增長。廣大的勞工階層本來已身處在這種惡劣的經濟環境之㆗,有
工作的已經在承受痛苦,而製造業工㆟更要面對實質工資㆘降,或甚至失業的威脅, 尤其是紡織業㆖了年紀的工㆟,他們將會承受輸入勞工後的最大創傷。
另㆒方面,總督在本年度施政報告㆗曾經指出輸入勞工是為了解決通脹問題,而 教育統籌司亦認為輸入勞工可助紓緩通脹。但事實㆖,工資增長並非通脹的主要成因, 而且,要有效㆞打擊通脹,仍有其他可行的方法,但政府為何要勞工階層做犧牲品呢? 特別是從低㆘的勞工階層角度來看,我們又怎能怪他們?誤認政府的所謂輸入勞工有 助打擊通脹的論據,那其實只是㆒個表面的虛假理由。
此外,政府亦強調㆒九九㆓年輸入勞工計劃是為了解決部份樽頸行業的㆟手短缺 問題,而總督亦曾在施政報告㆗指出,「輸入外㆞勞工的計劃,只限於勞工短缺最嚴 重的經濟部分。」但為何在新計劃㆘又取消了指定行業的配額呢?在勞工處沒有足夠 ㆟手及條例監管及防止新計劃被濫用的同時,政府卻容許任何行業的僱主申請聘用外 ㆞工㆟,證明這計劃本身實在存在不少漏洞。稍後,港同盟的其他議員將會就新計劃 的問題作出詳細分析。本㆟只想特別指出,在目前這個計劃㆘,根本無法達致政府所 預期的政策目標。
11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九日
長期以來,本㆞工㆟在香港產業結構及勞動力市場供應的影響㆘,㆒直缺乏討價 還價及談判的能力,而提供工㆟保障的角色向來都是由政府承擔。可是,目前政府在 工㆟退休、轉業培訓,及權益保障等方面均未有發揮積極功能。勞工階層在面對各項 社會及經濟問題之餘,更要承受輸入外㆞勞工所帶來給他們的負面影響,這實在使他 們成為雙重的受害者。
事實㆖,任何社會政策的制訂都必然會牽涉到社會價值取向的問題,每㆒項社會 政策的選擇和決定就隱含了這種價值取向。無疑,香港的經濟增長是非常重要,尤其 是在面對九七問題時,經濟增長的確能予㆟㆒份對香港前途的信心。但我們絕對不能 為了追求片面的經濟繁榮而置社會公平原則於不顧。如果香港變得貧富懸殊日趨惡 化,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的話,對於我們長遠的經濟發展,亦不見得會有甚麼好處。相 反,唯有在追求經濟繁榮的同時,能兼顧到整體的社會公平,使每㆒個階層每㆒個成 員都能分享到經濟增長的成果,社會才能得到真正的安定,然後才能保持繁榮。
所以,本㆟認為政府在擴大輸入外㆞勞工之前,必須要確保本㆞工㆟得到-
份的 權益及就業保障,務求將因輸入勞工而引致對本㆞工㆟的打擊減至最低。九㆓年「㆒ 般輸入勞工計劃」在現時推出,並非㆒個適當的時候,因此港同盟全力支持彭震海議 員的動議。
謹此陳辭。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港持續的高通脹情況,正損害我們每個㆟的生活,亦正削弱本港在商 業㆖的競爭力。
宏觀經濟學研究已-
份證明,高通脹與勞工短缺問題乃息息相關,宏觀經濟分析 亦顯示,勞工短缺問題現正妨礙本港的經濟增長。
鑑於㆖述觀點,本局不少議員已贊成當局小心制訂㆒項嚴受控制和監管的輸入勞 工計劃。
必須強調的㆒點,是此項計劃為臨時性質,旨在協助我們克服因經濟結構重整而 出現的具體情況。
近日,政府當局擴大輸入勞工的名額。雖然相對本港整體勞動㆟口而言,新增配 額的數目看來微不足道,但以原來計劃的規模而論,外勞㆟數將會顯著增加。為此, 負責監督及管理輸入勞工計劃運作的㆟士,將承受更沉重的負擔。
因此,更重要的是政府當局必須致力確保㆘列兩點:㆒、本㆞工㆟不會被外勞取 代而致失業;㆓、輸入勞工的公司並非以此計劃來逃避引進節省㆟力的技術及設備。
若不能符合㆖述的基本而重要規定,則從社會及經濟角度來說,輸入勞工計劃均 不會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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