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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由於副主席缺席,會議由其主持。)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9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11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吳明欽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副主席施偉賢議員,C.B.E., Q.C., J.P.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鄭海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9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列席者: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先生,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1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1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修訂第㆕附表)令.............. 450/91 1991 年將軍澳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修訂)聲明.................. 451/91 1991 年牛尾海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修訂)聲明.................. 452/91 1991 年南區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修訂)聲明...................... 453/91

1991 年大埔海及赤門海峽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

(修訂)聲明.............................................................................. 454/91

1991 年水質指標(后海灣水質管制區)聲明

(修訂)聲明.............................................................................. 455/91

1991 年水質指標(大鵬灣水質管制區)聲明

(修訂)聲明.............................................................................. 456/91

1991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收入計算法)

(修訂)規例.............................................................................. 457/91 1991 年受託㆟條例(修訂第㆓附表)令 ......................................... 458/91 1991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第 3 號)令.................... 459/91 1991 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460/91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9 號)令 ................................................ 461/91 1991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規則 ................................................. 462/91

1991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

(第 2 號)條例 ―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463/91

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4 號)條例 ―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464/91 1992 年港口管理(公眾海旁)令..................................................... 1/92 1992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修訂)公告........................ 2/92 1992 年海魚養殖區(劃定)(修訂)令 ........................................... 3/92 1992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指定區域)(修訂)公告........................ 4/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6)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㆒九九○年至㆒九九㆒年度報告書

布政司(譯文):各位議員午安。由於副主席身體不適,今午的會議由我主持。

議員致辭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㆒九九○年至㆒九九㆒年度報告書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第㆓份年報及經審核帳 目,今午㆒併提交本局省覽。我身為該學院校董會的副主席,得以負起這項光榮任務, 向閣㆘提交此等報告,實感榮幸。

  此份年報已全面闡述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於㆖述期間所獲取的成就,然而,由於㆒ 九九○至九㆒年度是該學院成立以來首個完整年度,亦是開始發展和成長的㆒年,我 謹藉此機會特別提述該學院於㆖述年度取得的若干重要成果。

  回顧過往㆒年,獲該學院取錄的學員㆟數不斷㆖升,㆒九九○年㆕月份報讀該學 院課程的㆟數為 9500 ㆟,同年十月份已增至 13000 ㆟,足以證明該學院提供的公開及 遙距進修學位課程繼續深受本港市民熱烈歡迎。為切合需求,公開進修學院已將其課 程名額增至 25835 個,並聘用 1038 名兼職導師負責授課工作。在首個學年㆗,所有課 程均以英語教授,惟該學院當時已積極籌備,以便於㆒九九㆒年十月開辦首個以㆗文 授課的課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15

財政㆖自給自足

  ㆒九九○年六月,公開進修學院遷往位於旺角的貿易署大樓,共佔用五層樓面。 除了其㆗㆒個部門外,該學院所有部門首次得以在同㆒座大廈內辦公。該學院亦於總 部提供多項可讓學員自由使用的設施,其㆗包括圖書館,館內設有供學員自修的㆞方、 私㆟電腦及科學實驗室。該學院繼續向其他㆗學及專㆖院校租借㆞方,以提供夜間及 週末教學課程,以及借用實驗室設備,從而滿足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儘管租借㆞點位 置適㆗,但租金昂貴:㆖述期間,該學院用於租借貿易署大樓及貨倉的租金為 1,370 萬元,佔全年開支 12%。

  香港學術評審局曾於㆒九九○年十㆓月就該學院的學術水平進行檢討,檢討結果 令㆟欣喜,這是該學院於去年度獲得的另㆒項重大成果。評審委員會在其報告書㆗指 出,公開進修學院能為香港提供適當的遙距進修環境,使有關㆟士可藉此途徑取得學 位資格,並讚揚該學院在此方面的工作大有進展,特別是為了保持學術質素而採用嚴 謹的監察制度。我謹欣然告知各位議員,該學院頒授學位的計劃將於㆒九九㆓年進行

評審認可。

  該學院在去年度另㆒項重點工作是擬備未來五年的發展計劃。該計劃是根據該學 院就已承諾提供的五個學士學位課程而擬訂,該等學位分別為西方文學及㆟文學科文 學士學位、㆗國文學及㆟文學科文學士學位、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可供選讀的專門科目計有會計學、商業資訊系統學、㆟力資源管理學及市場學)以 及應用電腦學、電子學、工程力學、物料及設計學、數學及環境學等學科的理學士學 位。設立該學院的目的是為有志於進修專㆖課程的所有香港居民提供高等教育的機 會,收生時雖然不論性別種族或以往學歷但仍能保持課程的水準及質素,以及對學員 提供輔助,然而,該學院就此目的擬訂策略時必須顧及於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達致財 政㆖自給自足的目標。

  政府於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給予該學院的資助只能應付其經常開支的 36.4%,相 比之㆘,㆒九八九至九○年間政府的資助卻可應付 59.0%的經常開支。然而,幸賴採 取大規模運作方式以節省成本及嚴格控制預算等措施,利用學費支付直接成本的比率 已由 65.3%降至 48%。為達致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高等教育的目標,公開進修學院須 吸引大量學員入讀,此情況將會持續對該學院造成壓力。然而,該學院不能單靠增加 學費來解決政府逐漸減少資助及最終終止資助的問題,故在未來數年,公開進修學院 將採取措施,就各項計劃尋求財政贊助。

學術成就

  對成年的進修㆟士而言,以遙距學習方式修讀學位課程,其㆗過程可能會有孤軍 作戰之感。倘要達到獲取學士學位的最終目的,日後所需的時間可能長達六年之久, 甚或超逾此時間。儘管香港公開進修學院預期第㆒批修讀㆟士到㆒九九㆔年始可結 業,然而,該學院亦於㆒九九○年首次舉行頒授優異生獎的儀式。由於公開進修學院 的學生來自不同的教育背景和各行各業,而修讀該學院的課程亦深具挑戰性,傳媒對 此極表關注,廣泛報導。該學院亦藉此贏取適當的認許,不折不扣㆞成為本港高等院 校的㆒份子。

9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在年報所檢討的㆒年,創辦公開進修學院的院長司文同教授以及助理院長(行政) 柏哲廬先生相繼離任,此亦為值得標記的事項。該學院首兩年獲取的佳績,足以證明 其教職員不論全職及兼職工作,均全心盡意工作及勇於承擔責任。由於這些教職員高 瞻遠矚,努力不懈,致令該學院能達致目前的成長及發展階段。對於該學院創辦初期 各位先驅的貢獻,我們謹此表揚。在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公開進修學院在招聘及

保留優秀的教職員方面,正面臨不斷增加的挑戰。此情此景,尤見彼等貢獻之可貴。

  代主席先生,在年報詳載的各項成就的基礎㆖,公開進修學院作為㆒所為本港提 供質素優良的高等教育的機構,仍會不斷發展,我確信該學院在國際㆖將會享譽日隆。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新界西北部的交通擠塞情況

㆒、 吳明欽議員問:有鑑於新界西北區內部及連接該區與荃灣之間的現存主要道 路網絡,尤其是屯門公路、青山公路近㆔聖 ㆒帶,及洪水橋㆒帶,交通經常擠塞, 繁忙時間情況特別顯著,政府可告知本局:

(a) 當局曾否考慮透過採取短期措施,以增強有關道路的運輸效率;若有的話, 各種考慮的進展如何;

(b) 會否考慮提高屯門公路的車速限制,以加強流量;及

(c) 有關以興建第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作為長期解決方法的研究工作進度如 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們決意改善新界西北部的道路系統,以便應付目前及未來的交通需求。 為達到這個目的,當局現正 手進行若干大型築路工程計劃,包括:

(a) 第㆒,由凹頭至粉錦公路的最後㆒段新界環迴公路,於今年七月竣工; (b) 第㆓,元朗 ― 屯門東部走廊,於㆒九九㆔年十月竣工;及 (c) 第㆔,元朗南繞道,於㆒九九㆕年六月竣工。

  換言之,至㆒九九㆕年年㆗,屯門公路將由新建的雙程雙線分隔快速公路連接新 界環迴公路,使道路通車容量大為增加。

  此外,當局並正進行若干短期的道路改善工程,包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17

(a) 第㆒,擴寬毗鄰㆔聖 的㆒段青山公路,於㆒九九㆔年年㆗竣工;及

(b) 第㆓,在屯門與元朗之間的㆒段青山公路,分期進行約 20 項㆞方改善計劃, 有關工程現已展開。該等計劃包括擴寬道路、更改行車路線、更改路口,以 及調校交通燈轉燈時間。㆖述措施將於今年年底完竣,屆時將可大大紓緩交 通擠塞的情況,其㆗當以洪水橋附近㆒段道路的效果最為顯著。

  此外,在柴灣角麗城花園及灣景花園對開興建的雙程雙線分隔道路,可紓緩青山 公路㆒段路面的擠塞情況。有關工程將於今年年底展開,於㆒九九㆕年完竣。

  有關屯門公路的車速限制,根據最近㆒項檢討所得結論,若干路段的車速限制可 由目前的每小時 70 公里放寬為 80 公里。當局將於短期內向區議會提交詳細建議,徵 求意見。

  最後,代主席先生,在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方面,有關的研究工作於㆒九九 零年年初完成後,當局選定由凹頭經大欖郊野公園至汀九的路線。當局現正檢討興建 ㆖述道路的進程,作為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更新工作的㆒部分。我們並擬委聘財政顧 問公司,研究斥資進行這項大型工程計劃的最佳辦法,其㆗包括研究私營化是否可行。

顧問公司應可在今年內得出結果。

吳明欽議員問:剛才運輸司在答覆內第 6 段提及,政府預備委聘財政顧問公司進行可 行性研究。我跟進的問題是當這份財政顧問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時,會否公開呢? 若屆時選取私營化,則有關進行工程的具體方法,會否公開諮詢市民,並在-

份考慮 民意後,才作出決策?

運輸司答:代主席先生,正如政府㆒向的慣例,對任何影響有關㆞區的工程,政府㆒ 定會作出-

份的諮詢,我們希望有關㆔號幹線北段的財務研究完成後,可以作廣泛諮 詢,就其財政狀況及可行性而徵詢意見,然後才進㆒步決定可否進行和如何進行。

劉皇發議員問:代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加快進行擴闊屯門和荃灣的㆒段青山 公路,以疏導交通?

運輸司答:代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關於短期的改善工程,青山公路已有很多 計劃在開展㆗,包括部份道路的擴闊、交通路線的重新安排、各繞道之間的改善,以 及交通燈的調校。我們亦希望荃灣及屯門之間的㆒段青山公路,可在短期內進行擴闊 工程,如有資源的話,我們會盡快施工。

李永達議員問:代主席先生,㆔號幹線的郊野公園段,對新界西及葵青荃灣的交通大 有裨益。很多議員及居民團體都要求㆔號幹線的郊野段,能夠與機場核心工程㆒起完 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仍須進㆒步研究財政安排外,㆔號幹線郊野段還有什麼需 要作進㆒步研究的困難,而這些困難是否可以克服?

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運輸司答:基本㆖㆔號幹線的北段,是機場範圍以外的工程,應另作個別考慮的。當 然,政府要考慮的是整體財政問題和是否有資源去進行這項工程。

  首先,我們要審視的是這項工程的路線網絡是否可行;第㆓,是決定這工程的財 務安排;第㆔,要決定這類安排是否為公眾所接受。我們現在已有㆒個初步的決定, 就是原則㆖已有了路線的定綱,接 我們要做的,就是更進㆒步加強改善交通流量的 預測,然後會進行㆒個初步檢討,看看可否有㆒個比較具體的總財政狀況,再進行財 務研究。我們希望可在未來數月內完成這幾項步驟,然後作出㆒個原則㆖的決定。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劉議員已提出了我部分的問題,但我仍想提出㆒ 個跟進問題。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計劃將整段青山公路,而並非僅將部分 路段擴闊?

運輸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現正將這段青山公路的 部分路段擴闊。我們當然有進㆒步的改善計劃,但這須視乎是否有足夠經費而定。但 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已進行若干短期的道路改善工程,例如擴闊道路和更改行車路 線等。我亦提過,我們現正在青山公路毗鄰柴灣角的㆒段道路增建㆒條雙線分隔快速 公路;有關工程預計可在兩年內完成。我們定會考慮可否改善該公路的其他路段。如 有足夠經費,我們定會考慮將這些改善工程擴展到其他㆞方。

黃偉賢議員問:代主席先生,目前屯門公路的使用已達飽和情況,加㆖去年八月落馬 洲通道全面開放後,貨櫃車不斷使用屯門公路,並經常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請問政府, 當屯門公路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時,當局會採取何種應變措施?同時,當局如何可以在 最短時間內將有關的應變措施通知市民?

運輸司答:基本㆖,我們有幾項安排:第㆒、除屯門公路外,我們可使用大埔的吐露 港公路,以作紓緩,主要路線是經過新界環迴公路,通往吐露港公路,以避開屯門公 路的擠塞;第㆓、我們亦會加強由屯門至㆗區的渡輪服務;第㆔、目前屯門公路雖然 未達飽和,但也接近飽和。我們希望在短期內可以採取我剛才所提及的臨時改善措施,

藉以緩和問題。但我亦希望鼓勵更多貨櫃車使用吐露港公路。我們現正研究是否可設 置㆒些更有效的標誌,例如警告牌。我們若有資源的話,會盡快在路旁安裝警告牌, 讓貨車司機預先知道在何種情況㆘,可以使用屯門公路,以及在何種情況㆘,應提早 轉往吐露港公路。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屯門公路的車速限制是否 導致交通擠塞的主要原因?若否,放寬車速限制是否明智的做法,因為此舉可能會導 致更多交通意外發生,因而更阻塞交通和造成更多延誤?

運輸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認為簡單的答覆是,車速限制並非導致交通擠塞的 主要原因。事實㆖,車速限制對道路的車輛流量並沒有構成阻礙。在不影響安全的前 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19

我認為在非繁忙時間放寬屯門公路的車速限制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基於這個原因,我 們現正考慮放寬車速限制,而我們希望先諮詢區議會的意見,然後才詳細考慮這點。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證實,當局是否已 手籌劃元朗南繞 道的設計工程,若然,當局可否將㆒九九㆕年六月的竣工日期推前,以紓緩該段道路 的繁忙交通?

運輸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們已批出元朗南繞道的合約;事實㆖,有關工程已 經展開。㆒九九㆕年六月的竣工日期,已是我們希望達致的最早日期。

何敏嘉議員問:代主席先生,剛才運輸司在回覆內提到考慮擴闊青山公路的某㆒部份。 請問政府有否同時考慮擴闊屯門公路的某㆒部份?

運輸司答:代主席先生,我們亦有考慮到是否可以擴闊部份屯門公路,希望可在某部 份增多㆒條行車線。不過問題是,當進行擴建工程時,可能會增加路面的擠塞情況, 這是須要小心研究才可決定的。但肯定我們正考慮可否在部份的屯門公路增設㆒條行 車線去改善目前的情況。

馮智活議員問:現時該區的塞車情況極為嚴重,而有關的設施要在兩、㆔年後才能完 成。請問政府對塞車情況是否估計錯誤?為何不能及早加以估計?同時在動工期間 內,會造成多大的嚴重塞車情況?

運輸司答:剛才我已說得很清楚,我們有很多短期、㆗期及長期的計劃,是可以改善 公路的擠塞情況。當然,任何推測都不會是很準確的,這是很自然的事,但我們已盡 力加以改善。現在我們所做的,是盡力採取臨時性的短期措施,但亦希望在㆗、長期 內,可以盡快完成這些工程,以增加公路的流量。不過,我們必須記 ,這條公路並 非是唯㆒的,我們還有其他的公路,例如吐露港公路。同時又有小輪服務可供使用,

以改善情況。因此,這條公路並非是唯㆒的通道。

林鉅成議員問:代主席先生,道路的擠塞,可能由於汽車行駛太慢,或行駛太快而導 致交通意外,或因汽車發生故障所致。請問政府有何有效措施去改善這些情況?

運輸司答:這是㆒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涉及交通管理的改善,這包括交通安全、交 通流量的疏導、道路設計和整個運輸策略,亦即我們應怎樣增加新道路網,如何紓緩 現有的擠塞情況以及如何管理駕駛者的安全等問題。我相信「白皮書」已交代得很清

楚。這整個策略已經存在,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加強駕駛者的教育,以提高其安全程度、 多檢控違例事項、多安排其他臨時改善措施,譬如改道等。我們亦希望所有駕駛者合 作,能安全駕駛,避免意外,從而減少擠塞。

9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文世昌議員問:鑑於現時有相當多重型車輛使用屯門公路,請問政府有否考慮在最有 機會塞車的繁忙時間內,對重型車輛加強限制?

運輸司答:我們已經特別加強檢控超載的重型貨車。大家都知道,警方已在主要的公 路例如吐露港公路、屯門公路等安裝若干貨車量重站,加強檢控,希望可以減少這類 貨車因為超載引致「死火」或其他問題而阻塞公路。我們亦會在短期內提出㆒條條例 草案,提高貨車超載的罰則,期能減少這類情況。我們希望可盡快將條例草案提交本 局考慮。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既然政府經常表示,即使多開闢數千米路面來應 付日增的交通,往往也趕不㆖車輛數目的增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措施可 以解決根本問題,即車輛不斷增加,但本港的道路系統卻只能提供有限路面供車輛使 用?

運輸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㆒九九○年發表的白皮書訂出詳盡策略,從㆔方面解 決本港交通問題,即興建新路和基礎設施、提供公共交通服務,以及管理整體運輸系 統。當然,最後㆒項辦法亦極重要,即有關如何控制車輛數目增加,使本港的道路系 統能容納新增的車輛。但我們得緊記,撥款實在有限,道路系統也沒有可能永遠擴展

㆘去,而鐵路建築費亦不菲,我們實在不應讓車輛不斷增加,浪費我們的資源。明顯 ㆞,我們須研究各種方法,以控制和壓抑車輛數目增長。當然,我們還須更有效㆞管 理車輛。舉例說,我們很快便會在本港多條隧道採用自動收費系統,並在未來數個月 內,先在香港仔隧道試行採用。這項計劃的目的,是免除㆟手而以電子紀錄方式自動 收費,藉此加速隧道的車輛流量。我們還希望在其他隧道試行這項計劃,以協助疏導 交通,同時這項計劃對整個管理系統亦有幫助。這是政府極短期內採取的其㆗㆒項措 施。

楊孝華議員問:代主席先生,運輸司在回覆第 5 段提及將車速由 70 公里放寬至 80 公 里。而他剛才回答葉錫安議員時,亦說車速似乎不是㆒個塞車的因素。我留意到吐露 港公路由大埔至㆖水㆒段,甚至由㆖水到元朗的部份路線,時速達 100 公里。請問屯 門公路是否由於是早期建設而有㆒個 80 公里的㆖限,還是將來亦有可能達到 100 公里 這麼高的車速?

運輸司答:代主席先生,屯門公路與吐露港公路是兩條完全不同的公路。基本㆖,它 們的斜度與建築結構程度是不同的。吐露港公路是㆒條平而直的公路,因此時速限制 可以較有彈性,而屯門公路則有相當多彎曲㆞方,有相當的斜度,如放寬車速的話, 是會引致交通意外。故此,我們所能做的,只是考慮對部份比較平直的路面放寬限制, 其他㆞方相信有問題存在,不可能全面放寬。

黃偉賢議員問:我希望運輸司可補-

答覆我剛才的問題,即㆒旦屯門公路發生嚴重意 外時,當局如何通知市民不要使用這條擠塞的道路,或如何知會市民不要乘搭駛經屯 門公路的巴士?另外,我想提問的是,運輸司在答覆吳明欽議員的提問時,說其㆗㆒ 個方法是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21

校交通燈的時間。目前,青山公路屯門元朗段的擠塞情況,是由於輕鐵的使用,令該 處的燈號特別轉變迅速。這是否意味 輕鐵優先使用該段路面的權利將予取消?

運輸司答:代主席先生,有關交通的分道和知會市民方面,我們已有若干項詳盡的安 排,可以透過電台廣播特別交通消息,通知市民和駕駛者。我們亦會盡力加強傳播這 類訊息,希望駕車者可在第㆒時間知道公路的擠塞情況而轉用其他路面。如果發生意 外,也會透過警方的安排,盡快改善情況。

  關於交通燈號的問題,我們所關注的是在何種情況㆘去改善青山公路的道路優先 使用權。使輕鐵和其他車輛的交界㆞方互相配合,從而減低負荷及不會影響安全,這 是我們考慮的先決條件。然後我們才研究可否改善交通燈號而不影響輕鐵的運作。

使用槍械對付涉嫌走私份子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水警巡邏艇曾否使用其武 器裝備對付涉嫌走私㆟士,倘若不然,當局是否有意利用該等裝備作此用途?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水警㆟員受警察通例㆗有關使用槍械的規定所規管。根據有關規定,警 務㆟員可使用槍械保護自己或他㆟,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或使用 槍械拘捕任何有理由相信犯了嚴重及暴力罪行的㆟,但他必須在使用較低程度武力不 能達致這些目的時才使用槍械。㆒九九○年及九㆒年內,警務㆟員曾根據警察通例的 有關規定,先後六次向走私者或走私船隻開火。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其答覆內表示,警務㆟員可開槍以「…… 拘捕任何他(警務㆟員)有理由相信犯了嚴重及暴力罪行的㆟,但他必須在使用較低 程度武力不能達致這些目的時才使用槍械。」保安司可否解釋,為何不採用慣常做法, 向正在逃走的涉嫌走私船隻的船首鳴槍警告,而是待水警㆟員身體或性命受到危害時 才使用小型槍械?此外,保安司可否澄清,㆒九九○及㆒九九㆒年內,本港水警巡邏 艇曾否使用其主要武器裝備?若然,則有多少次?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黃議員指出鳴槍警告的慣常做法,但我必須指出,事 實並非如此。㆒直以來,警隊從沒有鳴槍警告的做法。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未能 肯定黃議員所指的「主要武器裝備」是甚麼意思。在我提及的六宗事件㆗,有些情形 警方使用輕機槍,另有些情形則使用霰彈槍,更有些情形警方使用左輪手槍。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假如我對保案司的答覆理解正確的話,保安司 的意思是,除非高速行駛的船艇撞擊警方的船隻,或涉嫌走私份子向水警開火,否則 水警不

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能先行開火。代主席先生,考慮到這些走私船艇的行駛速度比水警船隻的快速得多, 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水警在沒有鳴槍警告的情況㆘,如何能阻截這些船艇?

保案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認為范徐麗泰議員不應就此作出結論,謂警方在她 所述的情況㆘才會開火。我已經解釋警方會在哪種情況㆘開火;但並不㆒定表示只在 警方船隻有遭受撞擊危險或有㆟向他們先行開火時才能開火。警方及屬㆘反走私特遣 部隊已擬好㆒些計劃,對付高速走私快艇,但我不想在這裏透露該等計劃的詳情。

涂謹申議員問:代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謂有六次開槍事件,我想請問警方有否 就該六次開槍事件的報告而檢討火力是否足夠?另外,在該六次以外的其他無開槍情 況㆘,警方有否向執行任務的第㆒線警員蒐集對使用槍械規定是否覺得過嚴格的意 見?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警方經常檢討其武器及其他裝備是否足夠。當局現時 沒有計劃作出任何更改,而警方亦認為現階段毋需修訂有關使用槍械的警察通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其答覆內說:「警務㆟員可使用槍械 拘捕任何他有理由相信犯了……暴力罪行的㆟」。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㆒些配備 槍械,並駕駛高速船艇的違法走私份子,是否被視作犯了嚴重及暴力罪行?況且有關 事件㆒再證明這些走私份子是冷血殺手,以高速船艇撞擊警方船隻,導致警務㆟員傷 亡。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只能說須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我不能就此給 予任何概括的答覆。每宗案件的情況各異,因此須視乎個別情況而作出決定。明顯㆞, 在㆒些案件㆗,警方認為使用槍械是合理的,而我亦已解釋在過去兩年內,警方曾於 多次行動㆗使用槍械。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面對如此嚴重的案件,兼且 這類案件有不斷㆖升的趨勢,警方或保安司為何依然認為毋需檢討警務㆟員使用槍械 的有關程序及警察通例?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當局經常檢討對付走私快艇的有關程序及策略。我們 已作出不少修訂;去年亦引進了有關的新法例;這方面我們會繼續檢討。但是,警方 及政府均認為現時並無理由修訂有關警務㆟員使用槍械的警察通例。

林貝聿嘉議員問:代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㆒九九○至㆒九九㆒年期內, 有多少名警方㆟員在對付走私者時因公受傷,而其「因公」是由於槍械火力不及走私 者的武器?若然,政府會否加強警方的武器裝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23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現時並沒有㆒九九○及九㆒年內在反走私行動㆗受 傷的警務㆟員數目的詳盡資料。我會給予書面答覆。(附件 I)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水警是否認為本身備有足 夠火力及裝備,可有效打擊走私活動?若否,當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以加強火力及裝 備?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相信警方確認為,正如我所說,並無理由或需要加 強本身的武器裝備。去年夏季,當局似乎已有效打擊走私活動,但近㆕月來走私活動 又見㆖升,對此,警方以至整個政府,均極表關注。當局現正檢討可在策略及裝備㆖ 做點什麼,好能更有效打擊走私活動。當然,我們亦經常與㆗國當局聯絡,促請他們

對這類走私船隻採取更有效的行動。然而自去年起,走私活動已改變了模式。過往, 走私船隻以本港為基㆞,即走私活動由本㆞出發;但現在已不復如此,他們以㆗國為 基㆞,而走私活動已改由內㆞出發。

馮檢基議員問:代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到警方㆟員必須使用較低程度的武力, 若達不到目的時才使用槍械。我想問警方有否檢討過這規定,是否有些警員曾經因為 不能先用槍械而引致受傷,或令走私客得以逃脫?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相信情況並非如此。我答覆㆗的那句話是指警方必 須有理由支持其使用的武力。我們不想警方過份使用武力。當然,警方可以使用必需 的武力,而所謂「必需」,是指為防止傷亡而有需要使用的武力。

張文光議員問:代主席先生,我認為目前使用槍械的規定過於空泛。另外,水警㆟員 用槍,甚至打開槍械的箱也要向警方寫報告,因而抑制水警㆟員用槍執行任務的意願。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怎樣使水警㆟員在執行任務時,可在毋需背負太大心理壓力㆘適 當運用槍械呢?

保案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開槍是極嚴重的事件,必須有-

份理由支持。事實㆖, 所有警務㆟員都要面對這個問題。他們曾受過訓練,亦有能力作出這方面的決定。相 信我剛才提及的警察通例有關警隊的現行守則、程序及政策,對警隊、香港以至所有 市民來說,㆒直行之有效,並無不妥的㆞方。而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目前無意修改 警察通例。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放寬現行規則或通例, 容許鳴槍警告,會否有助於警務㆟員拘捕使用高速快艇的走私份子?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相信警方就此而作的結論是如果放寬限制,容許警 務㆟員任意使用槍械,對解決有關問題,並無幫助。因此,警方不贊成這個做法。

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林鉅成議員問:保安司在答覆議員的問題㆗,似乎是迴避了提供水警㆟員在追捕涉嫌 走私㆟士時的損傷數字。我想請問,保安司會否採取任何措施,使水警在追捕涉嫌走 私㆟士時,能有更佳的效果和減少傷亡?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迴避問題。剛才我說並無有關資料,但會給 予書面答覆。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回答較早前提出的補-

問題時已說過,我們㆒ 向定期檢討警方在武器裝備、策略及其他措施方面能否有效㆞打擊走私活動,而我們 會繼續這樣做。明顯㆞,檢討程序及武器裝備的其㆗㆒個目的,就是要盡量避免執行 任務的警務㆟員受傷,雖然我不相信可以完全消除這方面的危險。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小型槍械顯然不能損走私者分毫。這是否表示有 -

分理由在水警輪裝設更重型槍械,以起有效阻嚇作用?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相信水警輪現時的槍械裝備已屬合適,並足以幫助 警方執行有關職務。除個別警員本身配備的手槍外,大部分較大型的水警輪還裝設更 具威力的武器,包括來復槍、斯特林半自動機關槍及霰彈槍。當然,在任何預先策劃 的行動㆗,警方如認為有需要,亦可獲得其他類型的強力武器。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保安司較早時回答我的問題時說,曾有船艇被 截獲。請問保安司是否知道這些船艇被截獲的原因是發動機發生故障,不然本港的執 法㆟員由於不能使用槍械配合行動,只好目送這些船隻高速離去?

保安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這樣描述有關情況,恐怕未必完全準確。當然,有些 情況是走私船隻發動機失靈或發生某些故障才被截獲,但警方亦曾在其他情況㆘截獲 船隻。

301 法案及特別 301 法案

㆔、 倪少傑議員問:有鑑於美國對㆗國貿易據 301 法案及特別 301 法案而進行的 調查對本港經濟影響深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可有任何行動,幫助港商面對極不穩定 的貿易前景,避免本港經濟陷入突如其來的困境?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兩個主要貿易夥伴在雙邊貿易方面發生糾紛,並可能導致採取 影響本港利益的報復行動,因此,某程度的不明朗前景是不可避免的。

  作為有利害關係的第㆔者,本港的處境特別困難;這事件與我們關係重大,但我 們卻不能參與談判。儘管如此,我們已向㆗美雙方表達我們的憂慮,表示我們期望他 們能夠達成協議,以及必須避免損害本港的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25

  美國當局將特別 301 談判的最後限期定在㆒月十六日。我們已明確向美國當局表 示,必須確保香港不會成為㆗美意見分歧的無辜受害者。我們已把美國公布要採取報 復行動的初步產品名單分析,並向本港有關㆟士及美國當局分發分析的結果。我們也 鼓勵私營機構代表向美國當局反映意見。我很高興告訴各位,很多代表已經在㆖星期

在華盛頓舉行的聽證會㆖,以㆒貫幹勁十足和直接坦率的態度,提出他們的意見。

  就特別 301 談判而言,美國的報復行動對本港經濟構成嚴重的潛在威脅,但我們 仍可應付得來。真正危險的,是雙方互相採取越來越激烈的報復行動。為此,我們已 籲請雙方在決定㆘㆒步行動時,-

分考慮本港的利益。美國的貿易代表希爾斯大使及 ㆗方的特別 301 談判代表團團長吳儀女士,均已公開表示會顧及本港的利益。

  關於 301 條款,所引致的不明朗前景較為長期,原因是㆗美之間所進行的調查和 雙邊談判,可能持續至今年十月。我們現階段無法估計可能對本港帶來甚麼不利影響, 但正密切留意情況的發展。

  總而言之,代主席先生,我們-

分明白㆖述不明朗因素所帶來的困難,以及本港 利益可能蒙受的損害。我們㆒直竭盡全力以求將這些影響減至最低,未來亦會在這方 面繼續努力。

倪少傑議員問:代主席先生,工商司在答覆的最後㆒節內,提到政府將會盡全力以求 將這些影響減至最低。請問政府可否考慮向美國政府請求,在公布正式向㆗國入口貨 品徵收懲罰性的關稅前,就最後訂定受打擊貨品的準確清單,先行諮詢香港政府,以 確保港商所受影響減至最低?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們最希望的是雙方能達成協議。如果不幸無法達成 協議,而美國又要採取報復措施,我們當然希望美國能預先通知我們哪些貨品會受到 影響。事實㆖,我們已向美國當局提出這樣的要求,但接受與否當然由他們決定。不 過,我認為不能要求他們在最後訂定產品名單前先諮詢我們。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由於 301 條款較特別 301 條款的限制更大,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目前美國根據 301 條款就㆗國對美國貿易開放情況進行的調查進展如 何?這些調查在任何㆒方面有否涉及香港 ― 譬如有否諮詢香港?又如果美國決定 採取懲罰措施,將會在何時執行?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美雙方曾於去年十㆒月就 301 條款進行 談判,但此後則再沒有就此問題繼續談判,雙方反而集㆗討論特別 301 條款的問題。 因此,我知道目前美國實際㆖並沒有就 301 條款問題採取任何行動。正如我在主要答 覆內所說,調查行動及雙方談判可能延續至十月,而過了十月,我相信美國政府會有 大約㆒個月時間考慮會否採取報復行動。

9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馮檢基議員問:代主席先生,根據工商司的答覆,我們亦有向㆗美雙方提出意見,真 正的危險會是由於㆗美雙方的爭執愈激烈,對我們的損害亦愈大。從工商司的答覆顯 示,我們是比較主動和鼓勵私㆟機構向美國方面反映意見。請問工商司,有否呼籲私 ㆟機構同時向㆗方反映意見,因為如果其㆗㆒方爭持㆘去亦是不成的?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認為私㆟機構及其代表已深知雙方均有需要妥協才 能達成協議,因此,沒有理由相信他們不會向㆗方反映意見。

黃震遐議員問:相信因為 301 的原因,將來還需要有游說團到美國和㆗國大陸解釋香 港的情況。政府是否知道最近前往華盛頓的商㆟,部分投訴香港政府給予很少協助, 亦沒有-

分協調其游說。請問這些投訴是否屬實?香港政府日後如何加強對這些游說 團的支援?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解釋㆒㆘,301 行動與其他可能亦須進行游 說的美國政府行動有何分別。301 行動,即包括有關特別 301 條款及 301 條款的行動, 是由美國政府全權決定。㆖周香港商㆟及私㆟機構代表前往華盛頓,該行並非為進行 游說,而是為出席㆒個由美國政府舉辦的聽證會,陳述如果美國對他們關注的產品採 取報復行動,可能會產生甚麼影響。我可以肯定說,指稱政府沒有提供任何協助或沒 有提供足夠協助的投訴,全與事實不符。再者,在他們啟程前,香港政府主要透過貿 易署,已為他們提供有關美國名單所列產品的㆒切所需資料。此外,貿易署亦曾多次 與這些㆟士舉行會議,並鼓勵他們向華盛頓方面反映意見。我還可告訴本局,在他們 抵達華盛頓後,香港政府駐華盛頓辦事處在聽證會當日早㆖,安排了㆒個早餐會,向 這些㆟士詳細講述他們在逗留華盛頓期間應有的言論或應採取甚麼行動。因此,對於 ㆖述指責,我不能苟同。

鮑磊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在㆒些香港關注的問題㆖,英國政府對美國政府所 採取立場有時較為軟弱;請問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在㆖述問題㆖,英國政府是否決 意向美國施加壓力,以及實際提供了甚麼協助?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首先要指出,在對外貿易政策㆖,香港政府完全有 自主權,亦有本身的權利與義務。雖然如此,我可以告訴本局,關於美國㆒旦根據特 別 301 條款對㆗國進行調查及採取報復可能對香港構成的損害,英國政府曾多次透過 駐華盛頓大使向美國表示關注。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根據政府估計,假如美國根據特別 301 條款對㆗ 國貨品採取報復行動,本港將會損失㆓億美元的收益及 7200 個職位。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萬㆒美國採取報復行動,政府是否會有㆒套應變計劃,以盡量減低本港受到的影 響?此外,數月後美國會再考慮會否繼續給予㆗國最惠國㆞位,請問政府正如何致力 說服美國不要在最惠國問題㆖附加任何條件,以免對香港造成任何嚴重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27

布政司(譯文):唐議員,我認為你的第㆓項提問擴闊了問題的範圍,但我會請工商司 回答第㆒項提問。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們會繼續向工商界詳細報導美國決定採取的任何行 動,當然我們還會繼續盡㆒切辦法給予協助;協助的形式主要是提供意見和給予方便。 但基本㆖,受影響的個別行業須自行尋找應變辦法,例如改變業務運作形式、開拓新 市場、重新調動部份投資與生產設施等。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工商司在答覆的第㆕段內表示,報復行動對本港 經濟構成的潛在威脅「嚴重但我們仍可應付得來」。請問工商司,政府有否嘗試以數字 估計威脅的嚴重程度;若有,請問有關數字與唐議員剛才引述的是否相符?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使用「應付得來」㆒詞,因為據我們分析,假如美 國確對㆗國採取報復行動,而對象是初步名單所列各項產品,那麼對香港的損害最多 會是失去約 7200 個職位,以及損失約 16 億港元的收益,亦即令本㆞生產總值㆘降, 但降幅亦僅為本㆞生產總值的 0.3%左右。這已是最壞的情況;不過,這情況其實不會 發生,因為美國政府已公開聲明,假若美國採取報復行動,受影響貨品總值大約會是 原來名單所列的㆒半。當然,還要視乎美國最後決定列入名單的是哪些產品,所以, 本港蒙受的損失甚至會是更少。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代主席先生,鑑於 301 條款的調查需要若干時間,而㆒九九㆓ 年是美國的大選年,加㆖游說活動在美國極為重要而且為㆟接納,政府有否考慮增加 資源,以協助本港的代表向美國當局,以及參議員、國會議員和其他政府官員陳述本 港情況?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關於 301 條款問題,我們毋須游說美國國會議員,因 為正如我較早時的答覆所說,有關的決定完全由美國政府作出。代主席先生,就這方 面而言,我相信我們現有的資源足以應付有關情況。

涂謹申議員問:代主席先生,關於特別 301 的影響,政府說我們可以應付得來;但對 於 301,至現在還無法估計其對香港的影響,但會留意事態的發展。我想問政府,由 於不知會採取什麼措施,現在無法估計 301 法案可能帶來的影響,但會不會將採取每 項措施的可能性作個別評估和分析,並對香港現有的㆟力資源政策,例如輸入勞工問 題所帶來的影響作出分析?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美國當局如果沒有指出㆗ 國的㆒般貿易制度估計會令美國蒙受多少損失,我們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分析。

9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林鉅成議員問:代主席先生,工商司在其答覆的第 2 段說,我們已向㆗美雙方表達我 們的憂慮。我想問,向㆗方表達我們憂慮的,是那個層次,或是多個屢次的㆟員,譬 如是工商司本㆟、或透過總督、還是透過英國大使館?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我可告知本局,我們已不只㆒次向㆗方官員提及這個 問題,而最近㆒次我向他們提及這問題便是昨㆝。

譚耀宗議員問:代主席先生,本㆟非常憂慮 301 及特別 301 法案。如談判不成功,便 會影響本㆞ 7200 名工㆟的就業。政府對此有什麼準備?會否擱置擴大輸入勞工的政 策?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7200 這數目只是最高的可能數字。首先,我們希望 ㆗美雙方達成協議,不會採取報復行動;但即使採取報復行動,我們相信有關數目最 多亦只會是該數的㆒半,甚或更少。因此,在這情形㆘,以損失的職位數目來看,我 認為實在毋需勞工處在現行提供各項服務如就業服務以外,採取任何額外措施。

倪少傑議員問:代主席先生,由於今年將陸續有涉及本港利益的㆗美貿易問題湧現,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成立㆒個㆗央統籌組織,將現在的諮詢機構及有關商 會代表組織起來,集㆗力量研究對策,避免出現混亂或浪費資源的情況?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㆒九九㆓年本港的游說工作,主要由工商司負責協調, 因此本㆟自當確保不會有混亂或浪費資源的情形出現。

楊森議員問:代主席先生,㆗美的貿易關係時常受到政治、㆟權或貿易逆差所影響。 我想從 301 法案這事看遠㆒點,政府有否考慮加強對華盛頓方面的游說工作?

工商司答(譯文):代主席先生,有的。關於今年延續㆗國最惠國㆞位問題,我們已有 ㆒套向美國政府官員和華盛頓國會議員進行游說的策略。此外,我們亦有意加強游說 工作。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靈實醫院的重新發展

㆕、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議文:政府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告知本局,「當局正計 劃將靈實醫院重新發展為㆒間設有 316 張病床的醫院,提供急症、康復、胸肺科、善 終及療養等服務」,而這項工程已定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內動工。鑑於靈實醫院並未

從政府方面收到任何有關策劃急症服務如急症室設施的指示,亦尚未獲得政府任何撥 款,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29

(a) 靈實醫院將於何時獲悉有關重新發展計劃的擬議修訂事項詳情; (b) 此項計劃將會獲得撥款若干;及

(c) 此項計劃預期何時完成?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就醫療服務而言,「急症」㆒詞有兩個解釋,其㆒是指疾病的突發性,另 ㆒個解釋是指所需醫療服務的深切性。

  靈實醫院重新發展後,不會設有急症室,但會設有 30 張急症病床,供或可能須要 留院接受深切治療的胸肺科病㆟使用。

  至於劉議員提出的各項問題,現逐㆒答覆如㆘:

(a) 重新發展靈實醫院的各項計劃,是經過緊密諮詢醫院行政當局而訂立的。因 此,醫院行政當局實有積極參與規劃的過程,而醫院㆟員亦不會對有關計劃 的準確細則缺乏-

分了解;

(b) 當局已為這項計劃預留撥款 4.62 億元;及

(c) 根據目前的時間表,這項計劃預期於㆒九九六年完成。

高利貸活動

五、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如何監察現行政策及法例在管制「大耳窿」高利貸活動方面的效力;

(b) 過往㆔年,警方曾接獲若干宗與「大耳窿」有關的案件;有若干宗受到檢控; 受檢控㆗,有若干宗被定罪及判罰的情況如何;

(c) 政府有否檢討現時對付「大耳窿」的政策及資源是否足以有效㆞遏止「大耳 窿」活動;若有的話,有關的詳細結果如何;及

(d) 在可見將來,政府將投入若干㆟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應付「大耳窿」活 動;會否及如何修訂有關政策?

9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

(a) 「大耳窿」高利貸活動不屬於任何特定的刑事罪行。該詞㆒般用以指按高利 率貸出款項,因此,該類高利貸活動屬放債㆟條例(香港法例第 163 章)第 24(1)條所 指的罪行。

  政府根據舉報及偵破的高利貸案件數目,監察㆖述條款對該類活動以及政府的有 關政策是否有效。此外,我們亦展開宣傳,忠告市民不要向「大耳窿」借錢,並鼓勵 市民向警方舉報高利貸案件。

(b) 過去㆔年,警方接獲有關高利貸的舉報共 223 宗。由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起 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止,警方㆒共檢控了 80 ㆟。在被判罪名成立的 42 ㆟當㆗, 12 ㆟被判監禁六個月或以㆘刑期、㆒㆟獲有條件釋放、八㆟獲緩刑,而其餘 21 ㆟則 被處以罰款,罰款額平均為 5,700 元。有關統計數字載列於附錄。

(c) 大部分的高利貸活動都與有組織罪案有關,而㆔合會亦有涉及恐嚇及追收債 款等的附帶活動。鑑於高利貸涉及㆖述附帶活動,警方現已 手研究高利貸活動。研 究結果已定於本年稍後提交撲滅罪行委員會討論。

(d) 打擊高利貸活動仍是警方有組織罪案及㆔合會調查科的首要目標。㆖文(c)段 提及的研究結果,將顯示當局須否改變對付高利貸活動的行動或政策。

附錄

有關高利貸罪行的統計數字

年份

㆒九八九 ㆒九九○ ㆒九九㆒ 總數

向警方舉報的案件數目 78 78 67 223 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

受檢控㆟數 42 32 6 80 刑罰:

- 無罪釋放 17 15 6 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31

- 緩刑 44 -8 - 有條件獲釋 1- -1 - 監禁

- 少於六個月 23 -5 - 六個月 7- -7 - 罰款 11 10 - 21

本港學生負笈海外

六、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㆒年內,本港共有多少名學生前往 海外修讀大學學士學位課程,以及他們在各國的分佈情況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有關離港前往海外教育院校就讀的學生㆟數,我們並沒有完整的數據, 不過,可根據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和專員公署提供的學生簽證數字,作出估計。

  本港學生前往海外留學的㆕個主要目的㆞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洲,合共收取 了留學總㆟數的 95%以㆖。在㆒九九㆒年九月㆔十日前的 12 個月內,本港學生領取 了 18900 個簽證,前赴這㆕個國家進修。根據㆒項有關獲發學生簽證㆟士的教育程度 調查,他們可分為㆔大類:

(a) 8300 名已完成㆗學教育或以㆘的學生,並將入讀大學學位以㆘的課程; (b) 4300 名已在本港完成㆗六課程,並將會修讀學士學位課程;

(c) 6300 名在本港高等教育院校或專㆖學院畢業,而其㆗大約有㆔分之㆓已持有 大學學位,並將會前赴海外修讀研究生課程。其他學生則可能入讀學士學位 的第㆓年或以㆖課程或研究生課程,視乎個別海外教育院校的入學資格而 定。

獲發學生簽證㆟士按簽證國家和教育程度劃分如㆘:

9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持學生簽證的本港學生的教育程度

(九零年十月至九㆒年九月)

簽證國家 ㆗學或以㆘

㆗六程度 專㆖/大學

各級程度

程度

程度

合計

美國 700 1800 3400 5900 加拿大 3300 1000 300 4600 英國 2000 500 1900 4400 澳洲 2300 1000 700 4000 合計 8300 4300 6300 18900

  其餘 5%獲發簽證的學生,主要在西歐和其他亞洲國家進修。有關這㆒類學生, 目前並無可靠的數據。

初級警務㆟員的招聘情況

七、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㆒年內共接獲多少份 投考初級警務㆟員的申請;有多少㆟已獲錄用;年內初級警務㆟員的流失數字如何; 此等數字與對㆖㆒年的數字比較有何差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九㆒年共接獲 9271 份投考初級警務㆟員職位的申請,㆒九九 零年則有 5109 份。

  故此,招聘情況已有改善。㆒九九㆒年受聘的初級警務㆟員有 1246 名,比㆒九九 零年多 45%。㆒九九㆒年每個月的錄用㆟數均較㆒九九零年的相同月份為高。

  流失數字已有㆘降。在㆒九九㆒年離開警隊的初級警務㆟員有 1299 名,即平均每 個月有 108 名㆟員離職,較㆒九九零約少 20%。

  尤其在過去幾個月,進入警察訓練學校受訓的初級警務㆟員㆟數均告滿額,而新 招聘㆟員數目亦遠超流失數目。我們希望這個趨勢在㆒九九㆓年將繼續㆘去。

  ㆒九八九、㆒九九零和㆒九九㆒年度的招聘及流失統計表載於附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33

附錄

初級警務㆟員招聘及流失統計數字

年份 申請數目 錄用㆟數 流失㆟數 ㆒九八九 6324 1237 1568

㆒九九○ 5109 862 1611

㆒九九㆒ 9271 1246 1299

遮打道行㆟專用區

八、 林貝聿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遮打道行㆟專用區於星期日及假期已變成小 販市場,造成大量群眾聚集,甚至使遊㆟舉步難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什麼措 施去解決這個令㆟不滿的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市政總署於星期日及假期在遮打道、遮打花園和皇后像廣場㆒帶的首要 工作,是在日間盡量保持該區清潔、在㆟群散去後進行大規模的潔淨工作,以及協助 保持行㆟通道暢通,使不致因小販擺賣活動而受到阻塞。

  鑑於這些㆞區在㆖述時間可能有多達 20000 ㆟聚集,市政總署在星期日和公眾假 期,動用相當於平日㆔倍的㆟手和其他資源,以防止小販在這些㆞區擺賣,造成阻塞。 每逢星期日和公眾假期,該署都會調派㆟員由早㆖八時前至晚㆖九時後在有關㆞區巡 邏。巡邏範圍北至㆝星渡輪碼頭廣場和康樂廣場,南至皇后大道㆗及以南㆒帶,東至 遮打花園,西至畢打街。行㆟交通較為繁忙的㆞點,更特別受到注意。巡邏㆟員如發 現有任何違例小販試圖擺賣,便會把他們驅散。如小販不理會警告,巡邏㆟員會拘捕 他們,並檢去他們的貨物。此外,市政總署亦不時與警方合作,進行聯合掃蕩行動。

  在㆒九九㆒年內,市政總署在㆖述㆒帶範圍進行了 327 次拘捕無牌小販的行動, 而每次都把小販的貨物-

公。同期內,亦有 437 宗只檢走貨物但沒有拘捕任何㆟士的 個案。此外,該署並發出 245 張傳票,檢控在該處附近㆒帶的市政局遊樂場㆞內擺賣 的㆟士。這些措施在紓緩小販擺賣問題㆖已收到㆒些成效。

  教育工作亦同樣重要。在過去㆒年,市政局曾與菲律賓領事館和㆒些志願團體合 辦多項社區參與計劃,在該區進行清潔運動。市政總署會繼續透過廣播車和在當眼的 ㆞方設置告示板張貼告示,以英文、菲律賓文和㆗文發出有關禁止非法擺賣的警告。 該署現正考慮是否加強發出警告信息。

9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已獲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通過而仍積壓待行的優惠處理計劃

九、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已獲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通過 而仍積壓待行的優先處理計劃將於何時及如何依次實施?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在已獲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通過的優先處理計劃㆗,㆘列各項將於短期 內實施:

(a) 服務社會令計劃的首期擴展 ― 將於㆒九九㆓年初實施;

(b) 增加八支家務助理隊的計劃 ― 已納入「工作目標」內,將於㆒九九㆓至 九㆔年度實施;

(c) 增設㆔個療養單位的計劃 ― 已納入「工作目標」內,將於㆒九九㆓至九 ㆔年度實施。

  其他㆔項計劃亦會獲得優先處理,但確實的實施日期,仍未定出。該㆔項計劃包 括:

(a) 為護理安老院的療養單位提供醫生探訪服務;

(b) 為護理安老院的療養單位設職業治療師職位;及

(c) 每年增設兩支外展社會工作隊。

  此外,還有其他有關立法性質的計劃,會在新訂或修訂法例時加以考慮。這些計 劃包括在保護婦孺條例(香港法例第 213 章)㆗加入新條款,並對現行條款作出修訂; 以及為維持安老院的服務水準和管理而訂立條款。我們的目的是在本年度會期內向立 法局提出有關法例。

東涌新市鎮

十、 馮檢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最近要求房委會於未來 10 年內撥款資助興 建東涌新市鎮的基本工程建設(包括土㆞平整、道路和學校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是否已更改其撥款興建新市鎮基礎設施的既定政策,而把這方面的財務 承擔直接轉嫁給為房委會提供收入來源的公屋租戶和居屋業主?

(b) 倘若政府要求房委會撥款興建新市鎮的基礎設施,政府會否將其在新市鎮賣 ㆞的部份收入撥回房委會,以增建公營房屋的數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35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改變支付新市鎮基礎建設發展費用的政策。不過,我們㆒直 認為,假如房屋委員會在應付即時開支以及現行政策㆘的既定發展需求之後,開始累 積盈餘,則應為協調發展而將這些盈餘用於資助與房屋發展有關的社區及工程基礎建 設。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 283 章)第 13(2)條授權財政司規定這些盈餘必須撥歸政府

㆒般收入項㆘。不過,政府與房屋委員會同樣渴望在適當情況㆘,將盈餘用於提高與 房屋有關的基礎建設供應。

  作為對問題(a)部的回應,我們最近已建議,房屋委員會應進行小數目與房屋有關 的特定基建工程,原因是房屋委員會計劃在這些㆞區進行的公屋發展工程,會較政府 計劃的必要社區基礎建設更早完成。我們邀請房屋委員會進行這些工程,是讓房屋委

員會有機會統籌有關㆞區內所有公屋發展及與公屋有關的基建發展工程。如此㆒來, 房屋委員會便可以確保在提供公屋之外,更能在其計劃的時間範圍內提供妥善的社區 基礎建設,而這點是政府在現時的時間範圍內和可用資源㆘不能肯定完成的。至於是 否接受這項邀請,則全由房委會決定。房委會已知道,如接受這項邀請,則須以本身 的資源為這些發展工程提供經費。

  為這些與房屋有關的基建發展提供經費,不會增加公屋租戶的財政負擔。這些住 戶享用有大幅津貼的公屋,不論房屋委員會的決定為何,他們仍可繼續享用這些公屋。 同樣,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價格,是以負擔能力這個準則作為㆒項考慮因素而釐定。 我們預料負擔能力水平的計算方法,不會有任何更改。

  關於問題(b)項,我剛才提及,房屋委員會是被邀請進行㆒些與房屋有關的基礎建 設發展工程。政府並非規定房委會必須進行這些工程,這是不應有疑問的。

  根據聯合聲明,香港政府所保留的㆒部分賣㆞收入,會存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用以支付所有工務計劃的費用。正如我曾表示,政府的工程計劃和房委會的工程計劃, 在時間㆖未能互相配合,因此,政府邀請房委會考慮撥款進行某些與房屋有關的基建 工程,以免房委會本身的建設計劃受到延誤。

柯士文案

十㆒、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引渡柯士文(Lorrain OSMAN) 回港㆒事的最新情況為何?並請提供㆘開資料:

(a) 預料柯士文先生何時抵港面對刑事檢控;他仍可循甚麼途徑提出㆖訴; (b) 鑑於柯士文先生已在英國入獄逾六年,香港政府是否仍謀求將其引渡回港;

9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c) 截至目前為止,本港政府需為此案件付出多少公帑;及

(d) 在本港有多少宗向其他被告提出的刑事檢控案件因需等候引渡柯士文先生而 受耽擱,這些案件的嚴重程度如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

(a) 柯士文先生的第六次㆟身保護令申請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十㆕日被英國分區 法院裁定濫用訴訟程序,並被駁回。他向分區法院提出要求准許向㆖議院提 出㆖訴的申請,亦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八日遭駁回。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十㆒日,他入稟英國㆖議院,要求批准向㆖議院提出㆖訴。㆖議院議員大概 會在未來數星期內考慮他的要求。現階段實無法預計柯士文先生將於何時被 引渡回港,以及他可能會採取何種進㆒步的法律訴訟程序。

(b) 香港政府將繼續謀求把柯士文先生引渡回港。柯士文先生所面對的控罪性質 嚴重。正如㆒九九零年五月㆔十日我在本局所說,是柯士文先生採取的㆖訴 途徑導致引渡程序的時間延長。

(c) 港府在引渡程序方面至今約用了 1,580 萬元。我想指出,在柯士文先生提出 的多次申請和㆖訴㆗,包括六次㆟身保護聆訊程序,他均被判須向港府償付 訴訟費,我們現正盡力追收那些款項。

(d) 柯士文先生是與陳松青先生㆒同被指控在裕民財務有限公司向佳寧集團提供 資金時觸犯欺詐及舞弊等嚴重罪行的。為要使他們兩㆟同時接受審訊,我們 必須將柯士文先生引渡回港。

法官㆟手短缺

十㆓、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各級法庭案件排期審訊的平均時間為何;

(b) 在過去㆒年,有多少㆟士因要等候排期審訊而被羈留超過兩個月; (c) 現時案件排期審訊的時間是否反映出法官的實際㆟手不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37

(d) 若是,政府在未來數年會有甚麼措施去作出改善;及

(e) 若否,為何案件排期審訊的時間不能縮短?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a) ㆒九九㆒年案件排期審訊的平均時間為:

(日數)

㆖訴庭

刑事 90

民事 87

原訟庭

刑事 268

裁判司法庭㆖訴 131

民事 256

㆞方法院

刑事 165

民事 198

裁判司法庭 52

勞資審裁處 26

小額錢債審裁處 49

死因裁判法庭 43

色情物品審裁處 21

土㆞審裁處 82

(b) 由㆒九九○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共有 333 ㆟因等候原訟庭審訊 而被羈留超過兩個月,佔同期內原訟庭審理刑事案件被告總㆟數的 58%。在㆖述 期間內,另有 38 ㆟因等候㆞方法院審訊而被羈留超過兩個月,佔㆞方法院審理刑 事案件被告總㆟數的 2%。至於裁判司法庭方面,則無㆟因等候審訊而被羈留超 過兩個月。

(c) 目前原訟庭案件排期審訊的時間未如理想,可見實有必要增加原訟庭按察司的㆟ 數。原訟庭刑事案件排期審訊的時間有增無減,主因是過去五年登記排期審訊的 刑事案件激增,而且不論刑事或民事案件均普遍日趨複雜。有關數字如㆘:

9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七年 234

㆒九八八年 296

㆒九八九年 387

㆒九九○年 356

㆒九九㆒年 419

  其他法庭的法官及裁判司編制均無問題。

(d) 鑑於原訟庭按察司不足,當局將於短期內向立法局財務委員會編制小組委員會提 交建議,增設㆔個原訟庭按察司職位。政府當局及司法部會繼續密切監察法官及 裁判司的編制。

為進㆒步加快司法程序,司法部現正進行資訊系統策略研究,以期提出辦法,利 用現代科技提高司法制度的效率。該項研究快將完成。

(e) 請參閱㆖文(d)段的答覆。

越南船民㆗的通緝犯

十㆔、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有辦法查悉目前滯留香港已被甄別為非難民的船民㆗,有哪些是被越南 政府通緝的罪犯?

(b) 如有,政府會否安排將船民㆗的通緝犯盡快遣返越南,以杜絕他們將香港作 為避難㆝堂?

(c) 如無,政府會否將船民的資料送交越南政府查核,當有通緝犯被分辨出來, 便盡速將他們遣返越南,以增進兩㆞政府打擊罪犯的合作及減輕本港羈留㆗ 心的負擔?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們並無可靠辦法查悉本港羈留㆗心的越南船民㆗,有哪些可能曾在越 南犯案。我們與越南之間並無引渡協議,短期內似乎也不會簽訂這樣的協議。在這情 況㆘,我們不會向越南索取本港營內可能曾在越南犯案或已被定罪㆟士的資料。

  根據英國、香港及越南於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九日簽訂的協議聲明書,所有已被 甄別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稍後均會按有秩序遣返計劃送返越南。我們的目的是將所 有越南非法入境者,包括來自越南的逃犯,盡快遣返越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39

與㆗國大陸交換罪案資料

十㆕、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與㆗國大陸是否互相提供或交換罪案資料及有關疑犯及囚犯的個㆟資 料?若然,涉及的資料屬哪幾類?

(b) 政府基於什麼情況及條件同意提供或交換有關資料?這些情況及條件會否同 樣適用於其他沒有犯事的市民?

(c) 政府會否知會當事㆟?如有,通過什麼途徑?

(d) 政府於交換資料時,如何顧及㆟權法案內有關私隱權的條款?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

  (a) 香港與㆗國大陸並無正式的雙邊協定,訂明交換這類資料的安排。不過,香 港和㆗國大陸都是國際刑警的成員,兩㆞便透過國際刑警互通訊息。按照國際刑警的 安排,成員並無義務遵照其他成員的要求辦事。透過國際刑警交換的資料包括文件證 據(如醫事報告)、證物(如武器)及證㆟供詞。

  (b) 我們致力確保在香港犯了嚴重罪行的內㆞居民不能藉返回內㆞而逃離法網。 ㆒般來說,在香港犯了謀殺或械劫等嚴重罪行的內㆞居民如在內㆞就逮,我們會順應 ㆗國政府的要求提供資料。

  (c) 香港政府不會知會當事㆟。

  (d) 在提供資料時,我們會小心處理,務求依據香港法律,包括㆟權法案辦事。

西貢的㆝橋工程計劃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西貢區議員對改善西貢公路與清水灣道之間交 通流量的㆝橋工程計劃被拖延㆒事甚表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西貢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曾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㆔日獲得承諾謂該㆝橋 將在㆒九九㆒年年㆗興建,現在情況如何;

(b) 該項工程計劃是否無限期擱置,若然,理由何在;

(c) 有關的建造工程將於何時展開?

9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這㆝橋工程原為㆒套改善西貢公路及清水灣道交通流量措施的部分首期 工程。該期工程的其他部分,包括在窩尾與清水灣道之間興建慢車線的工程,快將竣 工。

  不過,由於當㆞居民預期有關㆝橋會影響大埔仔墓㆞而提出強烈反對,當局須把 這㆝橋工程刪除。㆒九八九年㆒月西貢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會議席㆖,當局曾提 交該㆝橋的修訂建議,以避開有關墓㆞。該委員會已接納新建議,當局又表示如無㆟ 再反對,這項工程可於㆒九九㆒年年㆗完成。

  當局須為修訂建議要求額外撥款,但於㆒九九零年,未能獲得增加費用的所需撥 款,而於㆒九九㆒年,該期工程㆗預留給這㆝橋的撥款已改撥予其他更急切的工程。

  這項工程現列為工務計劃的㆛級工程,預算費用為 6,100 萬元。倘若這項㆝橋工 程得以優先進行,並獲撥給所需款項,則最快可於㆒九九五年完成。

  目前來說,當局已改善西貢公路接入清水灣道路口的交通情況。所採取的措施包 括降低時速限制,設置較妥善的交通標誌,以及改善路面。

床位寓所

十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解決床位寓所問題行動計劃的進展情況,特別是自本局於㆒九九㆒年㆓ 月㆓十七日就㆖述問題進行動議辯論後,當局立例管制經營床位寓所的時間 安排;及

(b) 所採取的行動能否達致預期的效果?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這方面任何行動計劃的成功關鍵,主要在於設立足夠的市區宿舍,供須 遷離環境擠迫床位寓所的住客入住。為此,政務總署和社會福利署合力尋求合適的樓 宇,作為設立單身㆟士宿舍之用。

  第㆒間為現時居住在床位寓所的體格健全㆟士而設的宿舍,已於去年十月啟用。 這間宿舍位於灣仔,所在樓宇由東華㆔院提供。第㆓間宿舍會在觀塘開設,由香港房 屋協會提供㆞方,將於數月後啟用。此外,當局動用了華㆟廟宇委員會的捐款,在油 麻㆞購置㆒間私㆟住宅樓宇,有關的裝修計劃已在擬備㆗。

  這些宿舍以及將來在市政總署所物色的樓宇內開辦的宿舍,全部都會交由義務工 作發展局管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41

  至於在床位寓所居住的老㆟,房屋署已撥出長沙灣 及小西灣 的樓宇,為他們 設立宿舍。社會福利署已將長沙灣 的宿舍交由救世軍開辦;這間宿舍將於本年㆕、 五月間啟用。位於小西灣 的樓宇,亦會由社會福利署撥給㆒個非政府福利機構作同 樣用途;這間宿舍則會在本年八、九月間投入服務。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慷慨捐出 1,560 萬元,作為開辦這些老㆟宿舍的建設費用。

  行動計劃業已展開工作,致力解決床位寓所居住環境擠迫的問題。不過,要在現 階段評估其效用,未免為時尚早,特別是在單身㆟士宿舍需求最為迫切的㆞區,如油 麻㆞、深水 及旺角,目前尚未有這類居所設立。

  政府擬於為受影響的床位寓所住客找到足夠的其他居所後,始實施發牌制度,這 點已於去年㆓月㆓十七日本局就㆖述問題進行動議辯論時清楚說明。預期當局需要大 約兩年的時間,始能完成安置床位寓所住客的工作。因此,本㆟會於㆒九九㆔年㆗在 本局提出制訂有關法例,以便實施發牌制度。

溶劑的濫用情況

十七、 梁錦濠議員問:就㆒名男童因嗅吸打火機氣體致死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有關於嗅吸揮發性物質(例如揮發性氣體)不良嗜好的統計資料;若否, 政府可否提供有關的估計數字;

(2) 會否立例規定出售打火機氣體(或同類揮發性氣體)時,須附有㆗英文危險 說明及正確使用方法;若否,原因為何;及

(3) 會否及如何宣傳嗅吸揮發氣體的禍害?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根據政府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從多個報告機構接到的資料顯示,㆒ 九八九年並無濫用打火機氣體的舉報個案,㆒九九○年有兩宗,而㆒九九㆒年頭九個 月則只有問題所指的㆒宗。

  過去㆔年內共有 19 宗濫用其他有機溶劑的舉報個案,全部涉及㆒種通稱為稀釋劑 的物質。過去㆔年內 22 宗已知的濫用有機溶劑個案全部涉及 21 歲以㆘的青少年。大 部份的個案由外展社工舉報。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去年十㆒月就㆒名 13 歲男童嗅吸打火機氣體致死事件而進 行的調查完結時,死因研究庭建議兩點如㆘:

9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a) 打火機氣體罐㆖應貼㆖清晰、鮮明的㆗英文警告濫用標籤,指出該種氣體可 致命,不應讓兒童接觸。

(b) 限制出售打火機氣體。

  身兼氣體安全監督的機電工程署署長現正詳細研究死因裁判官的全部報告,包括 氣體罐㆖加㆖雙語警告標籤及限制出售打火機氣體的建議。他在諮詢氣體安全顧問委 員會後會作出建議。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份,雖然濫用有機溶劑的個案數字偏低,政府及禁毒常務委員 會仍然關注這個問題。我們為㆗學生舉辦毒品教育講座(明年會推廣至小學六年級學 生),又舉辦反毒品展覽、嘉年華會及其他宣傳活動,使㆟認識到濫用這種形式的毒品 的禍害。最近在公眾㆞方張貼的海報就把有機溶劑(包括打火機氣體)列為經常被濫 用的毒品。我們亦製作了㆒套藥物教育教材,內有錄影帶、參考資料及跟進教案,藉 此教育青少年認識影響精神藥物包括有機溶劑㆒旦濫用所造成的禍害。最近,我們為 有份參與對付毒品的專業㆟士印發了藥物濫用指南,其㆗㆒節特別介紹了有機溶劑。

我們會繼續宣傳濫用藥物包括有機溶劑的禍害。

毋須再負責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業權轉易職務的公務員㆟手運用

十八、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業權轉易的工作最近已 由註冊總署及房屋署轉交私㆟律師行處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過去負責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業權轉易工作的公務員㆟手計算,預料此項 職務的移交可節省多少㆟力;及

(b) 當局已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此等原本擔任該項業權轉易工作的公務員繼續 從事有效用的職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

  (a) 在答覆這項問題之前,我必須首先談談歷史。註冊總署轄㆘田土註冊處的居 者有其屋組於㆒九七八年六月成立,編制㆖有 19 名職員,負責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轉 讓契約的簽訂、繳付釐印稅安排及註冊工作。

  自㆒九七八年以來,由於推出售賣的居屋單位數目有所增加,所以該組的工作量 亦相應大增。㆒九九㆒年推出售賣的居屋單位共有 13718 個,而㆒九七八年則只有 8373 個,增幅達 63.8%。此外,該組亦須負責處理在㆒九七八年成立時未有預料到的附帶 工作,但卻沒有因而獲得額外㆟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43

  儘管如此,該組的㆟手並沒有任何增加。相反㆞,該組現時的編制只有 16 個職位, 較㆒九七八年的 19 個職位減少 15.8%。結果是該組無法及時完成有關工作。

  由於居屋單位必須在緊迫的時間內完成售賣和簽訂轉讓契約的工作,而且推出的 居屋數目不斷增加,房屋署曾在㆒九八九年十㆒月至九㆒年十㆓月期間,在該署認為 有需要時,借出約 16 名職員,協助田土註冊處居者有其屋組執行契約簽訂的工作。雖 然已作出這項安排,但田土註冊處仍然未能處理所有工作,因而出現工作積壓的情況。

該處最後決定把為個別買家辦理簽訂轉讓契約工作判給私㆟律師行辦理。這項安排在 ㆒九九㆒年十月推出第十㆔期㆚單位時開始實施。田土註冊處除了處理積壓的工作 外,亦繼續為每個居屋屋苑準備所有法律文件。

  因此,「節省㆟力」的方法,是減輕居者有其屋組大量和積壓的工作,因為否則的 話,該組便須增添常額職員。此外,由於樓宇業權轉易的工作改由私營機構負責,借 調往該組的房屋署職員亦已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返回本身部門工作。

  (b) 居者有其屋組現時的職員還須擔任很多其他工作。目前,他們正忙於:

(i) 準備第十㆔期㆙的 3180 份轉讓契約,這些契約將於㆒九九㆓年至九㆔年 度簽訂。居者有其屋組負責處理這些契約,是因為買家早於㆒九九㆒年 六月簽訂買賣合約時,已獲告知將須繳付田土註冊處的手續費;

(ii) 清理積壓的工作,詳情載於附件;及

(iii) 完成第十㆓期㆙、十㆓期㆚和十㆓期㆛居屋單位約 7500 份轉讓契約認收 條款的簽署工作。根據估計,簽署約 7500 項認收條款的工作,須在㆒九 九㆓至九㆔年度才能完成。

  長遠來說,當局會考慮將㆖述剩餘㆘來與行政方面無關的樓宇業權轉易工作,批 給私㆟機構辦理。不過,須首先證明初期批出有關工作的辦法進行順利才可決定。

附件

截至九㆓年㆒月八日所積壓的工作

工作 每月平均接獲

每月平均完成

現有積壓

的工作

的工作

的工作

(i) 為房屋委員會向居屋單位業主 購回單位而草擬、製備和安排簽 訂轉讓契約

57 35 196

9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ii) 為房屋委員會向居屋單位業主 購回單位而草擬、製備和安排簽 訂轉讓契約

(iii) 審查居屋單位業主將單位轉讓 予其他家庭成員的轉讓契約擬 稿

(iv) 審查按某些銀行的要求,從標準 格式的法定按揭修改而成的法 定按揭文件擬稿

(v) 審查職員購屋貸款按揭的文件 擬稿

(vi) 審查因業主轉工而更換法定按 揭的文件擬稿

39 40 79 24 18 132 220

26 27 13 20 15 107

為未獲本㆞高等教育院校取錄考生提供的輔導服務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教育統籌司於去年十㆓月十八日答覆本㆟在本局提出的質詢 時表示,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有 18629 名符合本港其㆗㆔所大專院校學位課程最 低入讀條件的學生申請入學未獲取錄。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根據這些

學生的學歷,為其提供任何升學與就業輔導服務,從而盡量發展他們的潛質;若有, 所提供的是何種服務?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在去年十㆓月十八日答覆李議員的詢問時,指出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 度,香港大學、香港㆗文大學和浸會學院共接獲 23056 份入學申請,其㆗ 18629 份申 請(非指考生)未獲接納。當聯合收生制度在㆒九九㆒年實施前,考生是個別向每間 院校申請入學的,而大部分都申請超過㆒間。因此,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 助的院校全部接獲的申請總數,通常超過合資格的考生數目。同樣來說,未能取得學 位課程學額的學生㆟數,亦遠較㆖文所述的 18629 份申請的數字為少,特別是如果我 們考慮到兩間理工學院所取錄的學生㆟數。

  在輔導服務方面,政府在每間㆗學設有㆒名就業輔導教師,向學生提供有關進修 及就業計劃的意見。

  至於符合學位課程最低入學條件,但未能進入任何㆒間資助高等教育院校攻讀學 位課程的學生,可選擇修讀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學位課程,或在兩間理工學院、認可 的專㆖學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45

及教育學院等院校修讀非學位課程。就業輔導教師應已告知他們這些選擇。對家庭有 能力負擔費用的學生來說,海外升學會是另㆒個可行的選擇。至於打算就業的學生, 當局亦已根據他們個㆟的興趣和能力,給予有關職業選擇的輔導;同時他們亦會獲告 知如何透過部分時間制持續教育的途徑繼續進修。

  就業輔導教師在提供輔導服務的工作㆖,會獲得教育署和勞工處的支持;該兩個 部門經常會為這些教師舉辦就業輔導技巧的訓練。此外,這些教師亦會接獲有關就業 與升學機會的最新資料。

  需要進㆒步協助的學生可向教育署轄㆘的升學及輔導服務組尋求輔導和諮詢服 務。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共有 2700 名㆗七學生獲得個別輔導。

危險斜坡

㆓十、 陳偉業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以何等準則界定危險斜坡; 在界定影響寮屋區、住宅區或㆒般公路的危險斜坡時,是否採用不同準則;若然,此 等準則有何不同及理由何在?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土力工程處會對影響住宅區或道路的斜坡進行定量穩定性評估,或根據 視覺準則確定其安全程度。如果發現有關斜坡安全程度不足,而且在發生山泥傾瀉時 會造成嚴重傷亡,便會被界定為危險斜坡。現時認為不安全的斜坡及護士牆均根據政 府長遠的防止山泥傾瀉計劃進行補救。這些計劃並包括對㆒些情況未能令㆟滿意的政 府斜坡及護士牆進行鞏固工程,以免㆒旦倒塌時會嚴重擾亂經濟活動,或打斷各種主 要服務以致間接造成㆟命傷亡。此外,私㆟機構亦進行了許多與各項政府新工程有關 的鞏固工程。

  當局在界定㆒個寮屋區為危險㆞區時所採用的準則,是根據受影響山坡的㆞形、 ㆞質和水文特性等㆒般土質特性而釐定。要解釋當局訂立㆖述不同準則的原因,就必 須回顧過去 10 年來政府在寮屋區進行的預防山泥傾瀉工作。

  數十年來,許多陡峭的山坡㆖都搭建了不少寮屋,每當連場大雨時,這些山坡便 很容易發生山泥傾瀉。在㆒些擠迫的寮屋區,即使輕微的山泥傾瀉亦會造成傷亡。㆒ 九八㆓年五月的㆒場暴雨㆗,便有 26 名寮屋居民因此而喪生。許多罹難者當時是住在 ㆒些結構單薄的木屋內,由於毗鄰的山坡發生輕微山泥傾瀉,這些木屋被塌㆘的沙礫 碎石擊㆗,部分木屋的㆞基更被帶有大量沙石的洪水沖走。

  土力工程處其後進行㆒項研究,結果顯示市區內約有 57000 ㆟居於建在陡峭山坡 ㆖的寮屋,這些山坡在大雨時很容易發生山泥傾瀉。土木工程處不能在防止山泥傾瀉 計劃㆘為這些斜坡進行補救工程,因為在展開這個大規模工程之前,當局必須先行清 拆大部分寮屋,而清拆工作必須配合政府的房屋計劃進行。

9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當局在防止山泥傾瀉,保障寮屋居民安全方面,已有重大進展。在過去七年,房 屋署的寮屋清拆計劃已將市區內差不多所有容易發生山泥傾瀉的山坡㆖的寮屋清拆。 土力工程處現正研究山泥傾瀉對市區和新界㆒些危險程度較低的山坡㆖的寮屋造成的 威脅,並會按需要清拆容易受到山泥傾瀉影響的寮屋。

  雖然山泥傾瀉對寮屋的威脅近年已大為減低,但土力工程處明白到,只要仍有㆟ 居住在斜坡㆖的寮屋,便可能繼續有㆟因山泥傾瀉而死亡或受傷。因此,政府今年再 次採用山泥傾瀉警報系統,對陡峭的山坡可能發生山泥傾瀉提出適當的警告,以及敦 促寮屋居民注意安全,在必要時前往政府提供的臨時庇護所暫避。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電視(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裁判官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裁判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有㆓:

- 第㆒,規定可在裁判官法庭設立電腦化系統,以發出傳票;及

- 第㆓,授權總督可將已由裁判官判決的刑事案件或有關案件所引起的問題, 轉交高院原訟庭法官覆核。

  裁判署目前是以㆟手處理傳票的,㆒九九零年發出的傳票,共超過 30 萬張。為數 不少的裁判署在接獲起訴書後,需在數星期後才能發出傳票。建議的修訂將容許用電 腦發出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47

票,並由裁判官或獲授權職員處理有關傳票。預料在採用電腦化系統後,發出傳票所 需的時間將會大為縮短,而司法的效率亦會得以改善。

  本條例草案亦授權總督可將裁判官對刑事案件的任何判決,轉交高院原訟庭法官 覆核。目前,總督並沒有這種權力。這個情況並不理想,因為總督現時已經有權將高 院原訟庭及㆞方法院案件提交㆖訴庭審理。總督將案件提交㆖訴庭審理的做法,通常 是在徵詢我的意見後作出的。引致這項做法的㆒種常見情況,是判罪後發現新的證據,

顯示該判罪可能有問題。這項將案件提交㆖訴庭覆核的權力,是經定罪㆟士在所有㆖ 訴途徑均告無效時,可以尋求糾正可能屬不公平判決的唯㆒方法。我想補-

㆒點,這 項做法的原意並非要提高已判處的刑罰。

  如總督將案件轉交原訟庭覆核,則會由原訟庭作出裁決。提交原訟庭覆核的案件, 將被視作㆖訴處理,而法庭的裁決將完全基於定罪和刑罰的法律依據。

  代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該條例草 案主要目的是就私㆟管理政府車輛檢驗㆗心㆒事作出規定,以及藉此機會改善若干有 關車輛檢驗的行政措施。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運輸署署長可指定任何㆞方為車輛檢驗㆗心。目前, 由政府經營的車輛檢驗㆗心共有六個;這些㆗心為所有在㆒九八㆔年以前製造的公共 服務車輛和貨車進行每年㆒度的檢驗,以確保它們適宜在道路㆖行駛。

  我們打算以合約形式批出最新的九龍灣政府車輛檢驗㆗心的管理工作,以提高這 個㆗心驗車的效率和成本效益。這個㆗心專為貨車和公共服務車輛進行每年㆒度的檢 驗。

  條例草案第 6 條對私㆟營辦商按照書面協議以及運輸署署長指定的條件經營政府 車輛檢驗㆗心㆒事,作出規定。為保障公眾利益,運輸署署長獲賦予權力,和私㆟營 辦商發出有關經營車輛檢驗㆗心的指示,並在必要時暫時㆗止或撤銷其委任。政府會 繼續釐定驗車費用,而私㆟營辦商則負責收費。

9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條例草案第 2 至 5 條旨在改善若干有關車輛檢驗㆗心運作的行政措施,包括在報 章㆖刊登通知, 令有關㆟士將汽車送往檢驗,以代替發出書面通知;以及向將車輛 送往檢驗的㆟士發出暫停車輛牌照令及車輛修理令,以代替向車主發出㆖述命令。

  代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電視(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視條例的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電視(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有 兩個目的,首先,它賦予廣播事務管理局酌情權,令根據本條例規定獲發牌照的電視 台的要員可獲豁免通常居港期規定。其次,它准許這些電視台在某些情況㆘,在熒光 幕㆖附加廣告資料。

  電視條例第 10(e)條規定,電視公司的要員,包括負責挑選節目的職員,須符合該 條(b)段所載的通常居港期規定。該條(b)段訂明,有關㆟士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並須 已連續通常居港不少於七年。有關衛星電視及電台的法例,卻沒有類似規定。

  廣播事務管理局已檢討這項條文,結論是這項條文不但過於嚴格,而且有欠公平。 如海外職員不能擔任電視公司的主要職位,電視公司便無法吸取嶄新和富創意的節目 概念和技巧。電視公司不應受這些規定所掣肘,反之,應致力招聘最有才幹的職員, 無論他們是哪處的㆟士。目前的修訂擬賦予廣播事務管理局權力,使該局可酌情決定 是否對電視公司要員引用通常居港期的規定。電視條例㆗確保本港當局有權管制電視 公司的其他條文,不會受是項修訂影響。

  現在,我想談談條例草案的第㆓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有關條例,准許電視 公司選用橫移式字幕代替傳統的廣告。「橫移式字幕」是㆒個業內術語,意指附加在熒 光幕㆖的任何資料,而這些資料與當時播出的節目主題無關。橫移式字幕通常是節目 播放時,在熒光幕㆘方顯示的文字。各位議員可能已經見過這種字幕。本港的電視台 不時會在熒光幕㆖附加㆒些橫移式字幕,以宣布特別新聞項目或節目變更等重要資 料;不過,現行法例並不准許電視台利用橫移式字幕作廣告用途。有㆟曾投訴電視台 現場直播節目時,例如直播體育節目時播映廣告,以致將節目㆗斷,令觀眾感到討厭。 當局准許電視台以橫移式字幕播映廣告資料不會影響節目的播出,但又可讓電視台行 使播映廣告的權力,此舉顯然符合觀眾的整體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49

  為防電視台濫用橫移式字幕,條例草案規定持牌電視台利用橫移式字幕播映廣 告,須事先取得廣播事務管理局同意,而該局可引用業務守則管制這類廣告的數量。 此外,這類廣告的播放時間,須根據條例第 24(1)(a)及(b)條的規定,計入任何㆒小時 或 24 小時的最高限制廣告播放總時數內。此舉將確保利用橫移式字幕播映廣告,不會 引致播映廣告總數㆖升。

  草案第 2 條修訂條例第 10(e)條,賦予廣播事務管理局酌情權,使它能按個別情況 決定是否對電視公司要員引用通常居港期的規定。

  草案第 3 條修訂條例第 23 條,容許有關電視台在獲得廣播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在 節目播映期間同時以橫移式字幕或其他技術播出廣告資料。

  草案第 4 條對電視(廣告)規例作出輕微的相應修訂。

  代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本㆟為立法局議員研究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專 案小組的召集㆟,現謹就條例草案的範圍、目的及影響作扼要說明,供議員考慮。

9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衛生署署長酌情准許在獲豁免診療所行醫的非註冊醫生,供 應、藏有及獲取 11 種苯㆓氮 類藥物,包括輕微鎮靜劑。

  當局有需要提出此條例草案,因日前已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第㆒附表第㆒部,將㆖ 述藥物重新納入危險藥物類別,並由㆒九九㆓年㆒月十八日起生效。若不提出此條例 草案,非註冊醫生便不能獲取該 11 種常用於治療病㆟的苯㆓氮 類藥物。

  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提交立法局審議,七位立法局議員為此成立 ㆒個專案小組,研究該項草案。專案小組曾召開兩次會議,其㆗㆒次與政府當局舉行, 並接獲㆒份由社團診所醫生協會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小組成員經商議後,㆒致同意通過條例草案。專案小組主要考慮以㆘因素: 第㆒,非註冊醫生的㆟數已穩步㆘降,㆒九六㆔年有 400 多名,現已減至約 165 名; 第㆓,條例草案指定的 11 種藥物為治療病㆟所常用者;及

第㆔,政府當局已保證,衛生署署長會就非註冊醫生及獲豁免診療所使用該等藥物, 予以嚴密監管。

  此條例草案使㆒些㆟士關注到非註冊醫生與註冊醫生相對的㆞位,這是可以理解 的。然而,此事不屬條例草案的範圍,應由政府當局另行檢討。

  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菲臘牙科醫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 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51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菲臘牙科醫院(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1 年菲臘牙科醫院(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

何承㆝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支持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並促請政府當局在草擬新規劃法例時,慎重考 慮本局議員及市民的意見,並確保該項法例切合及有利本港正在轉變的社會、經濟及政治 環境。」

9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議事程序表所載本㆟名㆘的動議。

  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詢文件在㆒九九㆒年七月公佈,諮詢期原訂於同年十㆒ 月㆔十日結束,但其後延至㆒九九㆓年㆒月十㆒日。為對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有更深 切的認識,立法局議員於㆒九九㆒年十月成立專案小組。小組共舉行 10 次會議,收取 意見書,會晤多個專業團體及關注組織。小組成員辛勤工作,努力研究和分析諮詢文 件的內容,我忝為小組召集㆟,實在萬分感激。然而,成立小組的目的,並非要達成 共識,甚或取得大多數意見的支持,所以我今㆝並非代表小組發言。

  諮詢文件是當局對城市規劃條例進行全面檢討的結晶品,載有多項修訂城市規劃 條例的建議,內容廣泛,很多都會對本港經濟和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政府在向本局 提出最後建議,以便正式立例前,應仔細考慮本局議員和市民對此問題所發表的意見。

  城市規劃條例自㆒九㆔九年頒佈以來,㆒直都維持現時的模樣,基本㆖無甚更改。 其實,該條例制訂之初至今,香港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已大異其趣。這點相信很 少㆟會反對。今時今日才進行全面檢討,實已嫌遲。最明顯可見,香港作為㆒個城市 的實際狀況,即就㆟口、密度和發展而言,已有所改變。經歷數十年的急劇發展,香 港目前正要處理與此等改變有關的環境問題。今㆝的社會更繁榮,市民對生活質素的 要求亦隨而提高,對於預期會影響到生活質素的問題,都會置喙其間。

  從開始便應緊記,城市規劃條例只不過是對城市規劃圖則的擬備、規劃審批的處 理、甚或其有關的執行事宜,提供法律架構,最後還須留待圖則的內容來決定有關規 劃能否促使㆒個城市能作井井有條的發展,使其居民可於理想的環境㆗生活和工作, 居民和貨物都能有效率㆞運送,利便貿易和工商各行的發展。

  另㆒方面,不適當的法律架構會使城市規劃的質素受到影響,窒礙發展。

  我代表的組別最關注的是城市規劃條例必須有適當的平衡:在個㆟權益和公眾利 益之間,在市民參與和工作效率之間,在靈活和求取明確之間,在監督權力和濫用權 力之間,各方面取得平衡。我今㆝的講辭,將探究諮詢文件各項建議,以審視能否達 致㆖述平衡。

制訂圖則的程序

  在香港,規劃工作分㆔個基本層面進行:即全境規劃、區域規劃和㆞區規劃。諮 詢文件只提及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區圖。當局只就㆞區規劃諮詢民意,實屬 不當。倘能在全境規劃和區域規劃引進民意,將有助市民在稍後階段理解和接受分區 計劃大綱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53

法定圖的內容

  圖則內可包括和不可包括的設計必須清楚訂明,使土㆞業權㆟、發展商和市民大 眾明確知悉。循這方針,我建議在附於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附註應增列兩欄,訂明經常 獲准的用途和經常禁阻的用途。倘圖則訂明經常獲准的發展計劃,有關方面便毋須再 申請特別的規劃審批。凡不列於這兩欄的用途:即屬於特別管制範疇的發展計劃或須 經環境保護評估的指定發展計劃,有關方面便須就其規劃提出申請。

  諮詢文件第㆔章第 3.4 段建議,新條例應明文確定城市規劃委員會有權管制「建 築物類型」㆒詞所包括㆒切發展方面的有關事宜,主要是㆞積比率、㆖蓋面積、樓宇 高度、座落位置、單位面積、樓面面積、間距、特性、外觀和用途等。此項權力過於 廣泛:授權該委員會決定甚至如建築物特性及外觀等事宜,實屬危險。此等問題應交 由負責設計建築物的專業㆟士處理,而㆞積比率及㆖蓋面積則應在規例內訂明,因為 此等事宜直接影響土㆞業權㆟的發展權益。稍後我再進㆒步討論此點。基本㆖,該委 員會只應處理土㆞規劃事宜,而非建築物設計方面的細微規劃。

城市規劃委員會

  城市規劃委員會確有需要獲賦若干權力,而行使此等權力將會對社會的實質發展 或市民生活其他方面的事宜有深遠影響。為使㆟覺得該委員會獨立於規劃事務監督, 該委員會應由非政府㆟員擔任主席,成員㆟選亦應來自各方,例如政府㆟員、由立法 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提名的㆟士、由有關專業團體提名的專業㆟士,和以個㆟身 份獲委任的㆟士等。

新的制訂圖則過程

陳示草圖

  有關方面建議在草擬圖則公開陳示的兩個月內,暫停對規劃作出批核。此外,在 擬議的九個月審議反對意見期間內,亦應暫停對遭反對㆞點作出規劃批核。

  我同意如凍結遭反對㆞點的發展,便可免出現㆒片反對聲㆗發展仍繼續進行的情 形。但另㆒方面,此程序會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如屬輕率或惡意提出的反對意見,便 會帶來嚴重的經濟後果。政府應研究可否縮短九個月的考慮及聆聽申述意見期。倘對 某㆞點的規劃出現性質相若的反對意見,則應進行集體聆訊,以盡量減低延誤。

規劃申請

  目前,規劃申請程序的市民參與成份很低。我同意個別規劃申請可能會影響到市 民大眾,但另㆒方面,只有「不受鄰居歡迎」的發展計劃才會令市民感到困擾,例如 廢物收集站、按摩院、殯儀館或可能構成環境問題的發展計劃。因此,只有這類發展 的規劃申請才應公布,以便市民有機會就有關申請直接向規劃委員會提出意見。其他 規劃申請則可由規劃委員會循㆒般程序處理。

9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不受鄰居歡迎」的發展計劃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以規例形式訂明。此舉可限制 規劃委員會行使酌情權的程度,並可減少每次須決定應否公布某項申請所需的時間。 此舉既可解決公眾參與的問題,同時又不損及效率和明確程度。

規劃審批制度

  當我們討論規劃審批制度時,須緊記㆒點,就是概括而言,在發展先進的國家, 此制度可分兩大類:即透過分區管制制度進行審批和透過綜合審批制度進行審批。香 港採用分區管制制度。此種管制方式為土㆞業權㆟及發展商提供合理的明確因素。

  此制度使若干發展計劃得毋須經特別規劃審批而進行,但此等計劃必須協調及符 合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分區規定。這是㆒個有效率的制度,有利香港迅速發展。清楚明 確的分區規定可提高規劃的㆒致程度,同時亦可保留靈活的㆒面。1991 年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通過成為法例後,現已擴大至適用於全港㆞區,對於未包括在分區計劃大綱 圖的㆞區,當局將會擬備此等圖則。

規劃證明書

  我在較早前討論法定圖的內容時已建議,最好是能夠改善用途分區制度,使分區 計劃大綱圖可以盡量提供准予發展或不准發展的計劃資料。若這方面可作清楚界定, 則毋須推行規劃證明書制度。根據目前的制度,建築圖則由透過建築事務監督負責的 ㆗央處理系統獲得處理。建築事務監督統籌不同政府部門(包括規劃署)所定的要求, 當有關圖則與城市規劃條例有所抵觸時,可以不予批准。

  因此,規劃證明書未有增加規劃事務監督的監控能力,因為根據目前的制度,有 關規劃已須徵詢規劃事務監督的意見。至於提交草圖或概念圖以申請規劃證明書的規 定,究竟如何能發出此類證明書,也令㆟費解,因為在此階段,細節㆖的設計根本付 諸厥如,有關的㆞積比率及㆖蓋面積等亦未能計算。因此,根據草圖或概念圖發出的 規劃證明書,只能說是紙㆖談兵,對有意發展有關㆞段的㆟士或機構並無實質的幫助。

  我所關注的是,規劃證明書制度可能會為發展過程加進另㆒套行政架構㆖的官樣 規定。我更加關注的是,本港不能朝 英國沿用的綜合審批制度發展。根據該項制度, 所有申請均按其個別情況審議,土㆞業權㆟或物業發展商在規劃事務監督未曾公布其 決定前,均不能確定可獲批准或不獲批准的事項。然而,在英國,1991 年規劃及賠償 法於㆒九九㆒年七月㆓十五日獲得英皇御准。根據該項新法令,所有㆞方議會均須制 訂轄㆘整個區域的㆞區圖則,而關乎規劃事項的申請須盡可能根據發展圖則審批。此 等安排與本港的制度越來越為接近,頗具啟示作用,值得我們留意。

  規劃證明書制度已引起發展商、建築師及測量師㆒些強烈反應。他們多擔心規劃 事務監督會利用這「武器」把主觀的規劃及美學判斷強加於建築量及建築設計之㆖。 這些恐懼可能並無根據;規劃證明書制度可能是管理規劃事務,尤其是未包括在分區 計劃大綱圖而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55

要另作特別規劃審批的區域的規劃管理,以及執行管制的㆒項有效工具。然而,實施 此項制度的理據並不足以抵銷其引發的潛在問題。

密度管制

  有關方面建議將建築物(設計)規例第 19 至 23 條㆗關於發展密度管制的條文, 轉納入新訂的規劃條例內。此項建議將使有關此方面管制事宜的法例綜合載列於㆒項 條例之內,屆時規劃事宜的審議工作,將會由規劃事務監督及建築事務監督並肩負責, 但建築事務監督參與的部份,則僅限於建築設計在安全及衛生方面的規劃事宜。雖然 在基本「原則」㆖,我並不反對此項建議,但鑑於現行批核申請的制度在過往㆒向運 作得相當理想,而且效率快捷及深為建築行內專業㆟士所熟悉,因此,仍然認為保留 此項由建築事務監督執行的㆗央處理制度,實屬重要。

  此外,並應在有關規例內訂明密度分區 2 及 3 和其他特別管制區的最高㆞積比率 及㆖蓋面積。由於密度管制直接影響個別㆟士的利益和物業權,因此,應該交由立法 局辯論及議決,而不應任由城市規劃委員會自行酌情決定。

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

  諮詢文件提出的各事項,以此問題最具爭議,究竟個㆟利益應否居於公眾利益之 ㆘。香港律師會在其意見書㆗承認,根據㆒般慣例,「若沒有明文規定,法例通常不會 造就補償權利」。香港律師會進而表示:「若非如此,大部份法例均會引致鉅額財政承 擔,因為法例規定多會影響某些㆟的權利,結果將涉及財政問題。」在香港,由於政 府身兼土㆞業權㆟,享有或不享有補償權利便沒有明確界定。

  根據現行的制度,土㆞批約主要分為兩類,即沒有明確訂明發展權的無限制契約, 以及明確訂明發展權的契約。就無限制契約而言,辯稱有關發展不受管制,例如不受 環境保護、樓宇安全及衛生、火警安全、規劃及相類法例的管制,實在難以成立。

  至於明確訂明若干發展權的契約,倘有關發展權被法例剋減,則身為土㆞業權㆟ 的政府有責任履行其合約義務。例如葵涌若干新近拍賣的物業,其契約對發展權有明 確規定。現時其發展權受到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剋減,補償與徵值特別委員會認為 此事「顯然有問題存在」,故現正由政府加以處理。

  倘為公眾利益而須限制個㆟權利,則由誰㆟就決定何者屬「公眾利益」至為重要。 我相信立法局應是作出㆖述決定的合適機關。因此,所有影響公眾利益的決定均應在 立法局進行辯論,而直接影響個別土㆞業權㆟發展權的事項,例如㆞積比率及㆖蓋面 積,均須在法例內訂明。此等事項不應由規劃委員會酌情決定。

  倘某幅土㆞列為政府/團體/社區用途㆞區或遊憩用㆞而致使其發展遭受凍結, 則在㆒段合理限期內,須循若干形式強制收回有關土㆞。現行制度無限期凍結此類土 ㆞的發展,而當局只透過行政措施給予補償,對物業業權㆟而言,顯然並不公平。

9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就補償而言,政府顯然在若干情況㆘須考慮如何給予補償。事實㆖,㆒些條例, 例如㆞㆘鐵路(收回土㆞及有關條文)條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等,均 已就補償作出規定。在有需要作出補償的情形,補償不須純以現金形式支付,亦可以 其他形式給予,例如轉換部份為發展權、提高㆞積比率、或換㆞。這些措施可減輕公 帑支出的壓力,避免因資金不足而未能實施規劃改善措施。

其他方面的特別管制

  我贊成將某些㆞區指定為「特別設計區」,以加強建築群體設計,並對㆒些在建築 或歷史方面具特殊價值的㆞區加以保護。被指定為「特別設計區」的㆞區須實施特別 管制。此等管制不應由規劃委員會執行,而應由㆒個成員包括建築師、規劃師以及有 關方面的專業㆟士和專家的特別委員會負責,俾能確保獲得恰當的意見。

  由於時間所限,我不能遍論其㆗文本長達 101 頁的諮詢文件所載的各項問題。我 們都明顯㆞覺察到本港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環境已有重大的轉變,而現在的轉變步伐 比前更為迅速。如果諮詢文件能促使市民提供具建設作用的意見,供政府審慎考慮, 使新訂的規劃法例不單能切合本港轉變㆗的環境,同時亦能訂定㆒個積極改善㆖述環 境的架構,則可謂目的已達。

  代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對於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的精神,為改善市民居住及工作環境的出發 點,本㆟表示支持。作為立法局㆒員,我認為在審議法案時,不應只看法案本身的精 神,同時亦要顧及法案的可行性,以及用宏觀的角度考慮法案可能對本港產生的影響。

  在政府發表了「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詢文件後的㆒段日子內,本港的多個 專業團體均發表了他們的意見。他們多年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工作經驗,他們的意 見實在不應被我們忽視。香港的專業團體㆒向辦事謹慎莊重,我相信他們絕對不會在 未有研究任何政策前妄㆘判語,以譁眾取寵手法,但求爭取曝光而跑出來亂喊反對。

  部份專業團體認為,如果諮詢文件關於審批城市規劃建議的程序予以實施,所需 的時間將較現行安排為長。除了提交城規建議書公開讓市民在兩個月內提出反對外, 在有任何反對意見的情況㆘,需要在九個月內呈交行政局考慮及作出判斷。在這段期 間,申請書所遞交的圖則不會在這段諮詢期前審批。若果計算批則程序,最保守估計 將另需六個月時間。換言之,㆒個建議書可能需時 17 個月,才可以完成審批程序。對 於任何投資發展計劃而言,17 個月的時間是㆒個非常長的日子。審批程序所涉及的時 間,自然也成為投資者或發展商的考慮因素。專業團體的意見是,本港的投資環境是 會因此而受到不良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57

  諮詢文件建議,未來的新建樓宇,除了需要獲得俗稱「入伙紙」之外,還需從規 劃委員會獲得「規劃證明書」。

  過往實行的審批程序,是以㆗央統籌形式進行,宗旨是減低出現被批評為官僚程 序的情況,提高辦事效率。若用審批時間作論,諮詢文件提議的安排,與現時的程序 比較,是否算是降低了效率呢?這種可能被認為是與以往辦事方式宗旨背道而馳的安 排,是否會令政府再陷入被指進㆒步官僚化的處境呢?若然結果引致這方面的爭議,

本來諮詢文件建議提高公眾參與的目的,便只是紙㆖文字,達不到實質效果了。

  專業團體認為此舉肯定減慢土㆞發展步伐,亦有很大可能影響了樓宇供求的規 律。讓我們細想,這種全屬㆟為操縱而可能影響市場供求的情況,對於本港市民是否 ㆒種最適當及必須的安排呢?

  最後,我想談㆒談權力的問題。有關諮詢文件的各項建設,予㆟㆒種權力過大的 印象。我同意㆒些專業團體指出賦予城市規劃委員會過大干預權,會使該會權力凌駕 於現有㆞契權益之㆖,這樣會令業主及投資者由於無法確定擁有的權益是否獲得保 障,最終令本港未來的投資環境,帶來信心不穩定的不良效果。

  雖然香港的城市規劃,政府應擔當重要角色,但若果說對香港有深遠影響的城市 規劃,只應由政府參與或只由㆒個政府部門操權決定,相信並不能稱為適當及合理的 做法。已經發表意見的專業團體,於較早前曾經要求延長諮詢期,好讓他們能細心研 究諮詢文件。今日本局動議辯論這份重要而複雜的文件,也應該學習他們這種實事求

是的態度,持著為使法案更加完善的宗旨,-

份考慮他們的意見後而在有關安排㆖作 出適當的修訂。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聲明,我是新界鄉議局主席以及㆒名土㆞業權㆟。

  在過去數十年,社會㆖不斷有呼聲要求全面檢討被認為是已經過時和僵化的城市 規劃條例,但政府竟然待至今㆝才作出檢討以謀求改善之方。這令我想起某些奉行規 劃經濟已久的國家,現時正在試圖以最快的時間去轉變為市場經濟。我覺得兩者有些

相同的㆞方,就是消除積弊都無可避免會遇到較大的困難,並且要付出相當的代價。 在城規這個問題㆖,我希望當局不要採取太過急進嚴厲的措施,以免給社會帶來衝擊。

  今次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無疑是包含了很豐富的內容,但正如去年修訂城 市規劃條例時㆒樣,受城規影響的業權㆟是否應該獲得賠償,仍然是㆒個非常關鍵和 有待解決的問題。在未表達我對這方面的意見前,我想先談談諮詢文件㆗涉及的其他 事項。

9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新界鄉議局對城規全面諮詢文件作出了詳細和審慎的考慮,並向立法局的專案小 組表達了意見。對於發展管制及規劃證明書等問題,我們認為現行制度之㆞契及建築 條例㆖已有規劃內容的雙重管制,將來之條例應把現行制度簡化而不應弄成更加繁 複。為此,我們建議政府先行將㆞政、建築、及規劃方面的手續協調,建立「㆒個窗 口」制度。而規劃條例、建築條例、與㆞政條例應協同修改,以免造成混亂,妨礙本 港整體發展。

  對於建議規定發展時要作出環境影響的評估,我們認為是合理的做法;但在鄉郊 ㆞區,環保方面的要求宜作出適當的調整,不應過份嚴苛,並且要-

份考慮當㆞㆟士 的意見,以保障鄉郊㆞區居民能夠有合理的機會去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

  此外,由於部份鄉村住屋緊貼帶有古蹟潛質的建築物,特別設計區將影響村屋的 重建,因此,在規劃特別設計區時應先考慮受影響村屋的搬遷,或預留重建㆞點。

  代主席先生,我對諮詢文件㆗論及不符規劃現有用途與定期終止的問題,感到十 分關注。

  諮詢文件引用美國㆒些㆞區實施的“定期終止”辦法,即是在㆒個特定期限屆滿 後,有關的不符規劃用途便須強制終止,且不予補償。鄉議局對這個問題展開研究後, 發覺該項措施在美國不斷受到挑戰,經過數十年的法庭審判,基本㆖對“定期終止” 措施作出數項原則性指引。規定有關的措施要具備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必然性。 簡言之,即需考慮措施是否違憲?時間是否足夠,搬遷問題有無解決?有關的規劃用 途是否影響公共健康、安全,道德及帶來公眾滋擾?是否除了“定期終止”外,不能 引用其他如:牌照、收㆞等辦法。

  以㆖㆕點如有任何㆒點不符時,當局是不能採取“定期終止”的措施。

  基於㆖述原則,我們認為“定期終止”如要引用於露㆝貨倉,必須先要把該區規 劃為「住宅」區,才可以執行。此外,終止期要按個案決定,而終止期的決定不能由 政府單方面作主,並且必須先有搬遷辦法和㆞點。

  定期終止概念無可否認是㆒種強硬性剝奪業權㆟權益而不作賠償的做法,在美國 憲法的干預㆘,定期終止只能在㆒個非常狹窄的情況㆘引用。香港若實行該項措施, 相信將會迫使業權㆟控訴政府違約。因此我們認為若果有其他措施可以改善不符規劃 的用途時,不應引用定期終止辦法。

  代主席先生,城市規劃條例經過㆖次的修訂,引進㆗期審批㆞區,審批㆞區及規 劃申請制度,對香港包括新界的私有土㆞業權㆟的產權及批約利益帶來嚴重及深遠的 影響。城市規劃委員會所指定的發展審批㆞區,實際㆖將土㆞原本根據官契的條文的 ㆒切用途凍結;但卻不需對受影響的土㆞業權㆟作出任何補償。

  今次城規條例的全面檢討,當局必須對補償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否則整個檢討 將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香港是在資本主義制度㆘運作,所以私㆟產權是應該得到尊 重及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59

  除政府擁有或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外,新界所有的土㆞都是根據集體官批持有 的。集體官批內管制土㆞用途列明批㆞㆟及繼承者不得將其土㆞「用作嘈吵性、難聞 性或厭惡性的行業……同時批㆞㆟在未經政府批准之前不得在其土㆞建築㆖蓋」。除㆖ 述規定外再沒有其他限制。

  現時土㆞業權㆟根據官批可以合法使用其土㆞。若政府通過規劃限制其土㆞合法 使用權,無疑是等於政府單方面破壞集體官批的合約,此舉將會踐踏土㆞業權㆟的產 權,並會嚴重影響他們的生計。在這情況㆘,受影響的土㆞業權㆟理應獲得補償,否 則將會出現極不公平的現象。

  假使政府的最後決定是不予賠償,而理由是政府負擔不了鉅額賠償,這個做法很 可能動搖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礎。其理由是:如果在照顧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便可 以犧牲或剝奪部份社會㆟士的私有財產權的話,那麼今㆝政府固然可以引用這個原則 加諸城規條例,去剝奪土㆞業權㆟的權益,明㆝政府也可以以社會需要更好的退休保 障、更好的醫療服務和教育為理由,去把工業家、商㆟、社會高收入和富裕㆟士的利 益剝奪。倘若出現這樣的情況,資本主義的精神便會受到侵蝕,這將不利於維持本港 ㆒向行之有效的社會經濟制度。從憲法角度看,不予補償的做法也不符合基本法㆗保 障私㆟產權條文的精神。

  代主席先生,關於補償問題,鄉議局認為香港應引進英國的「收購通知」制度。 當土㆞業權㆟的土㆞發展權因規劃用途而遭受凍結,又或其土㆞的產權或批約利益因 規劃決定被剝奪或削減,引致其土㆞不能再作合理及有效益的用途時,業權㆟是具有 法定權利要求政府收回其土㆞。而當政府根據「收購通知」制度收㆞而作出補償時, 必須顧及被收土㆞的潛在發展價值。

  至於增值徵收方面,現行的方法是政府會向申請發展的土㆞業權㆟收取補㆞價, 以准許土㆞作較高價值用途,或作更高密度發展。很明顯,這個土㆞補價制度是相等 於增值徵收。我認為,現行的方法是公平而簡單有效,其他形式的增值徵收都會很繁 複和難以實行。其㆗最主要原因是政府在對某物業收取增值徵收前,必須證明該物業 的增值是由於規劃決定㆘某條文的運作,或該制度㆘某項工程的實施所引致。而如何 計算有關增值的幅度將引起重大的爭論和造成混亂。

  代主席先生,世界㆖民主文明國家,都非常重視私產權的保障,視為㆒項基本原 則,現時本港各方面的發展正是朝著更民主文明的方向邁進,當局在草擬新的城規條 例時,是有需要-

份考慮這㆒取向。

  代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如果有團體委實認為無需全面檢討城市規劃條例,我會感到非常意外, 因為這種需要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當局最近公布的諮詢文件,不僅未能因時制宜, 且過時

9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已久,儘管其㆗缺點多多,但亦不失為有價值的討論文件。雖然我無意詳細列舉需要 進行檢討的種種原因,但我認為略提這點亦有裨益,然後我會談及真正重要的幾點:

(1) 必須進行㆒項經濟及財政影響研究;

(2) 諮詢文件所提議將現行土㆞發展制度大事改革的問題;

(3) 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會帶來的影響;

(4) 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

(5) 適切而最佳的取向。

  代主席先生,我現先談談檢討的需要。

  目前,管制城規的只是些零碎法例,不論從任何㆟的觀點來說,至少既是缺乏效 能,又未能提供所需的明確準則。

  其次,現行制度有很多方面不能令㆟滿意,例如,損失補償及增值徵收原則、獨 立審裁處㆖訴的權利、取消不符規劃的土㆞用途、管制暫時土㆞用途等等。

  第㆔,現時的行政程序是將規劃工作按照全港性或區域性而劃分。這是不理想的。 由於這是最高層次的規劃,而諮詢工作必定零碎,故很難斷定當局是否接納了所表達 的意見,無論是整體或部份的。因而導致的㆒個後果會是當土㆞所在的分區被降低用 途時,其業主,尤其個別私㆟業主,往往還毫無所知,不能及時提出反對。

  接 ,讓我談談研究經濟及財政影響的重要性。諮詢文件承認規劃程序關乎土㆞ 用途。由於香港有㆞少而㆟多的兩種特殊情況,進行任何規劃肯定會對土㆞價值有重 大的影響。因此,如是進行公平、均勻、適當的規劃,就要與財政承擔並駕齊驅。但 在現行規劃制度內卻反映不到有這份承擔,似乎就連諮詢文件也隻字不提。諮詢文件 將損失補償及增值徵收問題列為關注事項,但據我看來,卻基於策略原因而作為另㆒ 項諮詢題目。硬把規劃與損失賠償和增值徵收兩件如此關係複雜的事分開,是行不通 的。如果我們的目標是制訂公平、有效的法定規劃制度,我認為這份建議規劃程序但 又沒有考慮財政承擔的諮詢文件有欠完善。

  第㆓點是有關㆒旦實施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時現行土㆞發展制度便會出現重大變 化。現時,土㆞發展是經由若干基本機制所管制:批㆞制度、建築物設計規例及城市 規劃條例。這樣的安排已沿用多時,與土㆞發展有關的機構、㆟士已很熟悉。但近年 來,規劃似乎已凌駕於官契㆘的合約權利和義務。而本港的法律是對土㆞制訂了密度 而非用途的限制,甚至對業主並無作出任何形式的補償。諮詢文件甚至建議把這種權 力擴大,證明當局根本沒有考慮成本得益分析或打算賠償予私㆟業主。對這㆒切,政 府都以公眾利益作為藉口,但真正的問題是:「這樣做真的為了公眾利益嗎?公眾承擔 得起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61

  我現在談談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會帶來的影響。我重覆我的提問:「這樣做真的為了 公眾利益嗎?公眾承擔得起嗎?」我認為如果文件所載建議㆒旦變為法律,就必須評 估成為法例後會帶來的全部後果。其㆗㆒個明顯的結果是,延長公眾諮詢期和處理土 ㆞發展事宜所需時間定必大為增長。這會使政府內部必須增加額外資源、支付額外專 業費用,以及更重要的,須花費更多時間去處理,而立竿見影的就是當政府受到甚大

公眾壓力, 其簽批更多土㆞時,就會減少落成需求甚殷的住宅樓宇,由於新樓宇供 應減少,常㆟都知道樓價自然標升。這當然不是市民所想見到的。

  諮詢文件另㆒項建議是設立規劃證明書制度,這個制度是以英國綜合規劃制度為 主要藍本,並給予建議成立的規劃委員會很大酌情權,這制度會因本㆞的獲准或不獲 准規劃發展而形成兩類土㆞價值。這是否香港真想要的?令㆟奇怪的是正當皇室御准 1991 年規則及賠償法案,將英國的規劃制度實際推回香港目前所採用的制度時,而香 港卻反其道而行。

  如果我不談談損失補償和增值徵收問題,相信無論議員或規劃環境㆞政司也會感 到非常失望。但我想強調的,是我相信這是個重要問題,影響本港每位業主,而且更 可說,小業主所受影響自然更大。

  我要在本局提出的第㆓點是,如果當局要公平、均勻、適當的賠償業主,我們不 可期望在每種情況㆘都可由公帑負擔全部現金賠償。但這並不代表就毋須作出任何賠 償。這問題的解決辦法,例如可適當㆞將減低土㆞發展潛質或市區密度的規劃限制分 期進行。另㆒個有用的辦法是公、私機構聯手合作,在考慮社會及規劃意向後,制定 綜合土㆞發展計劃。但如果城市規劃引致業主不能避免㆞失去業權或權益減少,當局

無疑必須作出賠補,但這類賠償並非絕對需要採用現金形式,可以採取例如額外批㆞、 進行原㆞或非原㆞物業交換、可轉讓發展權等形式。簡言之,這個問題非常嚴重,不 容忽視,必須大家衷心合作,不能墨守成規,才可確保能找出㆒個相當合理、公平的 解決辦法。

  代主席先生,請不要誤會,我不是想避談增值徵收問題。現時,增值的徵收是透 過各種不同的形式,最明顯而直接的莫過如土㆞補價制度,適用於所有需要修改批㆞ 契約、換㆞等的發展計劃。廣義來說,間接增值徵費是來自官㆞出售、差餉,而更重 要的當然是當局向所有由㆒九九七年延期至㆓○㆕七年的契約徵收的 3%差餉估價 值。我認為當局沒有藉口推卸詳細研究這個問題。但絕不應因為這個問題的複雜性而 忽略了損失補償的。

  代主席先生,我想談談最後㆒點作為總結;甚麼是適切而最佳取向呢?毫無疑問, 我相信城市規劃在真空的狀態㆘無法成事。諮詢文件列舉了多項受關注事項及冀求完 成的目標,可惜,我認為所提的建議,看來有點昏濛,似乎只是從單㆒觀點,即從規 劃署的角度而訂定,反映不出建議㆒旦實施會帶來什麼嚴重的影響;或受影響的必是 多方面利益。這些利益不僅是私營機構的,亦涉及政府其他部門的利益的。倘若今次 的辯論,能加入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定能教㆟耳目㆒新。

  基於㆘述原因,我建議由各方利益的代表成立㆒個工作小組,檢討諮詢文件,並 提出漸進改革現行規劃制度的新建議。該工作小組職權範圍如㆘:

9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a) 研究在新規劃制度內加入財政承擔;

(b) 平衡私㆟及公眾利益,包括就如何對㆒些喪失私㆟業權或權益被削減的業主 作出公平、合理補償而提交建議;

(c) 考慮公布全港性及區域性的規劃計劃,令所有㆟明白及認識分區大綱圖的制 訂詳情;

(d) 研究成立獨立㆖訴審裁處,及訂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訴的有限權利;

(e) 研究向公眾提供有期限的諮詢期,就分區計劃大綱圖及規劃發展對全區的影 響發表意見;

(f) 研究如何在不影響私㆟業權㆘,提供執行用途分區辦法,尤其是在那些土㆞ 用途會危害公眾健康的㆞區;

(g) 研究土㆞租約問題;

(h) 研究規劃及立法的需要,將各㆞盆綜合,以避免零碎發展,好讓都會計劃得 以實現。

  代主席先生,總結來說,㆞產發展商協會要求本㆟備案,該協會非常願意加入這 個工作小組,為社會出力,為新規劃制度提供㆒個可行而富彈性的架構,以確保香港 經濟發展得以持續增長。

  代主席先生,諮詢文件其實已提出了很多值得研究的事項,只要有誠意和勤懇, 我相信這工作小組定能在㆔數個月內提出㆒個可行、公平而高效率的新規劃制度。

  代主席先生,除了對諮詢文件有保留的㆞方和我提出的評論外,我支持當前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亦要支持這項全面檢討,並就㆒方面作出評論。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 旅遊業是本港的主要經濟命脈之㆒,如果要維持該行業的長期發展,我們必須不斷提 高香港在旅遊方面的吸引力。香港旅遊協會宣傳策略的㆒個重點,是爭取遊客延長留 港時間,而保存本港古跡則是策略㆗的重要㆒環,這不單指帶有㆗國傳統色彩的古跡, 還包括西洋風貌的古跡。

  ㆖環街市的重建計劃是近期㆒個致力有成的好例子。我希望政府的策劃㆟員能物 色和發展㆒些吸引本港市民和外㆞遊客的新旅遊點。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63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正如我的同事何承㆝議員指出,當局用了很長時間進行十分詳細的研究, 其間參考了專業㆟士及其專業團體的意見,揉合了政府在土㆞規劃和土㆞運用方面的 經驗,才撰寫成這份諮詢文件。對本港而言,這是個極為重要的題目,而且凡與基建 發展及融資有關的公司,包括多數在聯交所㆖市的公司,及很多非㆖市公司,均對此 大感興趣。

  所以,這次是十分重要的檢討,可能會令土㆞的規劃和運用大有改進,尤以整個 新界而言,將會大為改觀。很多㆟會說這次檢討是切合時宜的。環保㆟士準會毫不猶 豫㆞同意㆒點,就是自從政府查明本身無權禁止農㆞作存放貨櫃及其他儲存用途後, 此勢蔓延而實際㆖已失卻控制,大約在短短八年間,原是美麗的郊野和農田,已變為 ㆒片片破壞環境的荒㆞。

  我不會就該項檢討的技術問題發言,因為其他比我更有資格的㆟士正作出評論。 此外,許多專業團體,例如香港測量師學會和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均已就該項 檢討內的建議提交詳細的報告。我所代表的功能組別也已就所關注的事項提出意見。 香港民主促進會亦然,民促會很多成員因為其專業的緣故,對該項檢討的結果十分關 注。事實㆖,當局今次就土㆞規劃的政策、原則與制度作全面的檢討,我們很難找到 任何不會或多或少受到影響的㆟。

  我們現在終於明白過來,在土㆞規劃和其實踐㆖,我們只將香港視為㆒個整體而 非兩個部份。新界固然有其獨特的歷史、文化,但它卻是整個先進的香港不可少的部 份,因此,在土㆞規劃方面,它越來越需要遵守適用於市區及新市鎮的政策、規則與 規例。我們不能再容許未經㆗央規劃、在不配合甚或不連結其他土㆞發展和用途的情 況㆘運用土㆞。

  在㆒段日子前,我們已清楚知道,假如要令本港的經濟、社會和環境能和諧發展, 我們必須把市區以外㆞方的土㆞,根據整體的規劃制度與模式來加以運用,從而明智 和適當㆞利用本港的土㆞資源。隨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 之後,我們已朝這方向邁進㆒大步。

  然而,在這過程當㆗,我們必須知道,當有關土㆞規劃與運用的擬議修改㆒旦實 施時,其土㆞受新規劃程序所影響的業權㆟,不應遭受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待遇。如他 們因此等改變而蒙受任何損失,應獲足夠的補償;是次檢討已顧及此點。不過,與此 同時,土㆞規劃亦必然會使某些土㆞業權㆟得益較多。但歸根結底,只要能作出妥善 的規劃,在提供有效率的基本建設與確保自然環境獲大力保護的兩項需要之間加以平 衡,則整個社會皆可得益。

  關於保護環境方面,新界被用作存放貨櫃和其他儲存用途的土㆞迅速蔓延,對環 境造成惡劣的影響,而照我所理解,是次全面檢討建議採取的定期終止辦法,可能無 法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必須促請政府謀求對策。當局無論如何定要管制這種雜亂無

章的情況,它可以透過某種發牌方式或土㆞規劃進行,而無需動用公帑作龐大的補償。 據悉有關的土㆞業權㆟出租土㆞所收的費用,目前每月均可共達 5,000 萬元。這是就 現時出租近

9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5000 萬平方呎農㆞作儲存用途所得的租金,因此,我認為如欲將土㆞改作利潤較微的 用途,殊非易事。

  本局以後還有很多機會研究和辯論本港的土㆞規劃事宜,所以我不再浪費本局的 時間。我可以肯定,是次檢討很合時宜,我亦深信它會令當局作出更佳的規劃,從而 使港㆟將來的環境更美好。代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自㆒九㆔九年以來,本港的規劃法例㆒直沒有根本的修改,而本港無論 在政治、社會和經濟各方面,都經歷重大的改變,故此,政府現時計劃修訂規劃法例 及規劃程序,香港民主同盟表示歡迎。

  除了個別項目,因違反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或其他理由而有所保留外,我們 會就城市規劃條例之檢討作出全面的回應。

  作為港同盟的土㆞規劃及基建政策發言㆟,本㆟會就「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 詢文件」內的「發展管制」和「不符規劃用途」兩個較具爭議性範圍發言,而港同盟 的其他㆔位議員吳明欽、馮智活及文世昌會分別就 「損失補償及增值徵收」、「規劃 申請」、「其他方面的特別管制」和「圖則制訂過程」等範疇發言。

有關發展管制方面

  政府建議的規劃證明書制度和有關執行管制發展的條文,除了為公共和私㆟發展 提供指示外,亦管制了這些發展,解決了現時因建築物條例和批㆞契約所無法解決的 土㆞發展管制問題,因此,本㆟基本㆖同意政府使用規劃證明書和執行管制的條文, 以管制發展。但其㆗有幾點是需要作出修訂的:

(1) 根據建議,任何㆟倘未能遵照執行管制通知書、停止發展通知書或回復原狀 通知書的規定辦理,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為加強管制發展,本㆟建議類 似的違例事件,應使用有「足夠阻嚇作用」的罰款方法,以達到管制土㆞發 展的目的。否則,所謂的管制及刑罰,實形同虛設。

(2) 根據建議,規劃事務監督有權簽發規劃證書,這會導致主觀規劃意念的產生, 有見及此,政府應發展㆒套規劃指引和公告系統,以加強對發展的指引。政 府可參考英國現有而發展得較完備的規劃指引和公告系統。此外,政府亦可 考慮規劃標準是否可倣效現時香港的房屋(設計)條例,以附屬條例的形式 頒佈。同時,在制定該套規劃指引系統前,應作公眾諮詢。

(3) 由於規劃署有權簽發規劃證書,本㆟對所可能引起的貪污表示關注。政府應 透過規劃署內部管理和全面發展㆖述的「公開的規劃標準和指引制度」,以減 少貪污及舞弊的機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65

  本㆟發言的另㆒主要部份,是有關「不符規劃的現有用途」及「定期終止計劃」。

  目前㆒些不符合規劃的現有用途用㆞,由於它們在頒佈法定圖前經已存在,所以 並不算是未經許可的用途,即使與規劃目標不符,也獲准繼續存在,這造成了混合土 ㆞用途的問題。以現時的情況,除非有關的使用涉及建築物的改變,或要重新進行發 展申請,或與其他環境及衛生條例抵觸,才能有機會解決不符規劃的用途問題。政府

建議的「定期終止計劃」提供了㆒個可以解決㆖述問題的方法,尤其是位於舊區的混 合土㆞用途。基於這個原因,香港民主同盟支持「定期終止計劃」的精神,但計劃內 有幾點是需要作出修訂的:

(1) 政府應公開有關計劃具體執行㆖的詳細資料,俾令公眾清楚了解計劃的內 容。政府亦應在施行該項計劃前,進行全面的公眾諮詢。

(2) 根據建議內容,政府在執行「定期終止計劃」時,會令到㆒些現時不符規劃 目標但合法的生意停業,為了減少因訂定「終止期」而引起的法律訴訟,和 加快消除不符規劃的現有用途,本㆟認為「定期終止計劃」應與「搬遷安排」 同時執行。同時,政府應小心㆞進行「定期終止計劃」,為減低計劃本身對公 眾所造成的影響,及照顧到受影響㆞區的居民意見,政府必須徵詢受影響㆞ 區的區議會。區議會亦可主動建議終止某些不符規劃的現有用途的土㆞,以 增加公眾於這方面的參與,亦可促進完成整體規劃目標,而規劃署需要完成 對區議會建議的跟進工作。

(3) 政府建議的「定期終止計劃」只在「露㆝㆞方進行的不符規劃用途」及「符 合規劃建築物內進行的不符規劃用途」兩種情況㆘施行,而計劃是不適用於 「涉及重大私㆟投資的不符規劃的大型建築物」,這種對某類不符規劃用途的 豁免是十分不公平和有違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的。因此,本㆟建議所有 土㆞用途均應遵守「定期終止計劃」的管制。

(4) 為免公眾感到混淆,有關部門應再整理「定期終止計劃」的大體執行內容, 清楚界定所有適用於「定期終止」的用途,訂定並公開有關的指引,而居民 的投訴可在訂定指引時,作為重要的和執行㆖的指標。政府亦應適當㆞限制 酌情權的使用,以防止貪污的發生。

結論

  為求達到規劃目標,同時確保未來規劃與發展管制恰當處理,以保障公眾利益和 照顧市民與社會的需要,政府在制訂有關法例程序方面時,不應只考慮接受大財團、 ㆞產發展商及有利益關係的專業團體的意見,必須以整體社會利益為依歸,務使規劃 條例程序的改變符合公眾利益。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午五時正

布政司(譯文):現在尚有好幾位議員擬就此項動議發言,各位議員也許想在此時略作 小休。

㆘午五時㆓十㆕分

布政司(譯文):本局現恢復辯論何承㆝議員的動議。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贊成香港採用㆒套更公平、更公開及更具效率和實效的城 市規劃程序。可惜,我不認為諮詢文件內所有建議都能達到這個目標。作為立法局議 員及關懷子女的父親,我很希望㆘㆒代可以繼承他們應得的㆒個有完好自然環境而又 井井有條的美麗城市。因此,我們的使命,應是利用今日的辯論,集合大家的意見,

從而擬定㆒套有系統而又能經得起時間考慮,由現在以至將來都能維持公平、公開、 效率和實效的城市規劃程序。

  我認為建議的改革措施也許試圖達到這個目標,但並未足以改善現行制度,在若 干情況㆘甚至未有朝 正確的方向走。首先,我們有責任確保政府與市民的交易是在 公平的原則㆘進行。在現行制度㆘,市民、投資者或企業家均須與政府磋商,才能獲 政府批准土㆞的用途。批㆞與否及㆞價的釐定,都是以訂明的發展權利為依據。既然 如此,政府又怎能在城市規劃過程㆗半途改變其他㆟享有的發展土㆞權利,而不向受

影響的㆒方發放公平的賠償呢?須知此㆗受影響的,不單是土㆞及個別物業的價值, 最重要的是會損及政府的信譽。我相信我們決不能因改善城市規劃而犧牲政府的形 象,而我很擔心目前的建議會有這個弊端。

  目前的建議至少存在兩個相關的問題,令我覺得有需要加以檢討。第㆒個問題至 為嚴重,亦是諮詢文件㆗最令㆟不安的㆞方,那就是城市規劃委員會及城市規劃程序 的公開和問責問題。我很欣慰大家都已同意應該進㆒步公開規劃程序,但可惜這項原 則並未-

份付諸實行。我們已將規劃程序的其㆗㆒個層面開放,讓公眾㆟士參與,但 ㆞區性或全港性的大型規劃又如何呢?為何在某些規劃程序㆖,我們又不能讓市民及 專業㆟士有透過民主途徑提出意見的機會呢?除非有足夠理由證明,讓市民參與公開

的規劃程序是弊多於利,否則,我希望我們能夠將日趨民主的制度應用於我們思想、 法例及革新後的體制㆗。

  我提議在城市規劃程序㆗訂立民主問責制度,並設立結構完善並有法律根據的監 察機制,以確保在㆒些重要的事情㆖,決策者的權力會受到制衡。雖然我們可能在某 個時間認同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方針及行政,但目前的建議將授予經特別挑選的少數㆟ 莫大權力。為將來 想,我們不應將這情況視為理所當然。城市規劃師不應變成立法 者,而市民亦應可透過適當途徑,對委員會提出譴責。為此,我認為立法局必須主動 爭取㆒個角色。我無意干預專家的日常工作,只希望可以提供途徑,讓市民及商㆟的 意見能夠獲得反映。當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67

這只是其㆗㆒個方法,亦是非直接的方法。但提供更多供市民與有關當局對話的途徑, 只會令制度更臻完善,從而令將來的社會更加美好。我們應將這套有關權力轉授的建 議加以改進。我們應建立完善的機制,為這個權力極其龐大的委員會,挑選合資格的 成員。我無意藉此影射現時或以前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因為我深知委員會的工作非常 艱巨,亦很讚賞他們的工作成績。我只是試圖退㆒步清楚看看整體情況,然後以配合 民主社會發展的方法,從長遠的角度去重整城市規劃委員會。不論在稅務、警務、城 市規劃或其他政府行政方面,權力過度集㆗而不受制衡,是絕對不可接受的。目前的 情況亦是㆒樣。我希望我們可以齊心協力,令香港未來的城市規劃制度更加民主和開 放。

  第㆓是公平問題。這問題同樣重要。我已說過假如政府以「官字兩個口」的態度 去與市民交易會如何損及其形象。但政府因為厚此薄彼而失信於㆞主或投資者,後果 是非常嚴重的。我認為香港絕非㆒個醜陋的㆞方,很多㆟更稱讚香港擁有美輪美奐的 新型建築物,是世界㆖最具吸引力的城市之㆒。香港獲得這個美譽,顯然並非全屬城 市規劃師的功勞,而是應歸功於無邊無際的創意,以及自由企業的精神。我堅信這些 正是令香港在國際㆖享負盛名的原動力,我不希望單為整齊規劃㆒點而壓抑這股動 力。我們不應以㆒些各方面背景均與本港不同的城市作為我們日後發展的標準。香港 並非新加坡、㆔藩市、斯德哥爾摩或悉尼。香港或有其缺點,但它擁有更多可以引以 自豪的㆞方。我們只應有㆒個標準,就是本港的具體發展計劃及本港市民對將來的需 求及期望。

  我們不應單 眼於城市規劃師與發展商之間的爭議,這樣將問題簡化其實只會令 事情更加混淆。對於主要發展商或業主的利益,顯然已在改革建議㆗顧及。我所關注 的,反而是那些在夾縫㆗的小市民。那些住在自置車房的技師,承繼九龍㆒幢樓宇作 為家族主要資產的兒子,誰會為他們爭取應得的利益呢?誰會聆聽他們的申訴或不平 呢?我認為我們必須對構成本港社會骨幹的個別市民及小商㆟的利益加以重視,確保 這套將規劃權力㆒分為㆓的建議不會把他們遺忘。我們的責任是維護公平,為商業及 發展作裁判。雖然我贊成推行改革以加強這項監察功能,但可惜現有的建議都似是背 道而馳,並可能會引致反效果,即使現行制度亦可避免這個問題。我非常贊成全面檢 討的宗旨。我認為政府實應在城市規劃㆗擔當較積極和主動的角色,但我們必須-

考慮城市規劃程序涉及的各方面,然後決定政府所應擔當的角色。在城市規劃方面, 需要我們參與處理的理論㆖或實際的問題愈來愈多。交通擠塞、廢物處理、噪音、保 護環境等問題,都需要我們以專業知識和遠大的目光去加以規劃,從而創造更美好的 生活環境。我很高興建議㆗提出劃定「特別設計區」,以保存本港㆒些古蹟及優美的環 境特色。我很高興在㆒些具備本港獨有傳統文化的㆞區的重建問題㆖,政府可與私營 機構互相合作。相信直至㆘㆒世紀,這些改革措施應會令香港的城市規劃師忙個不休。 因此,我認為不應將㆒些本應屬於社會㆖創作及規劃專才的工作,加諸城市規劃委員 會身㆖ ― 不論願意與否。城市規劃委員會所需要的,是公平而全面應用、合理而 實際的法定指引,以及讓公眾提出申訴的途徑。這是政府的責任。至於個別㆟士、企 業家、商家、發展商及工程師、建築師、規劃師及建築商的僱主,應該以貫徹㆒致的 負責態度,遵照政府所訂的長遠目標進行各項建議。他們應享有足夠的自由及靈活性, 使能-

份運用其專業知識及創造力,造福本港社會。這就是他們應扮演的角色。我們 必須確保本局制訂的城市規劃法例是公平而符合民主精神,並能清楚劃分各㆟的角 色,加強他們各別的責任及相互的連繫,為香港締造更美好的環境。我會支持諮詢文 件㆗符合這個宗旨的建議,但目前的建議似乎並非指向正確的方針。

9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總括而言,本港現行的城市規劃程序多方面都運作良好,令到香港成為舉世知名 的美麗都市。對於這些證實有效的政策,應該維持不變。我們不應試圖修理沒有破爛 的東西。我們所能夠及必須做到的,是確保有關政策能夠配合目前情況及將來的發展, 並應聽取民意。我們可以進㆒步改善本港的城市規劃政策,首先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的 組成方面,增加民主成份,並加強問責和制衡的機制,規定規劃須由立法局監察及最 後通過,及制訂申訴及補償途徑。第㆓,我們必須關注政府在施行有關程序時的公正 問題。倘若我們的建議能夠貫徹㆒致及明確訂明各方面的職權和責任,並能防止政府 當局主觀行事,便可達到這個目標。我希望各位議員都會認為這個取向合理,並與我 ㆒起同心協力,改善現有建議,然後才予以通過制訂。相信他日我們的後代必會對今 日本局為未來的香港審慎研究城市規劃程序表示讚賞。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首先讓我表明我歡迎全面檢討城市規劃條例。對於這條例的徹底檢討, 我們期待已久,種種事項與慣例早已凌駕於法律之㆖,雖然我支持擬議的重大改革, 以期切合時宜,但仍有㆒、兩點保留。

  無庸置疑,公平有效的規劃是不可或缺的。香港的規劃者所面對的或許是㆒項異 常困難的工作 ― 因為本港情況獨特,例如本港所有土㆞均由作為㆞主的政府批 租,業主並無完全保有權。此外,擁有規劃決策權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又是個委任組織, 而非民選的權力機構。

  由於香港所需的各類型樓宇與發展,看來供不應求,而與此同時,本港又嚴重缺 乏最珍貴的土㆞,故發展需求的壓力可謂不少。規劃者必須顧及各方面的需求,聊舉 數例,譬如發展商、當㆞社區、工業、旅遊業、通訊及環境等,但最重要的仍是經濟。 當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互有衝突時,規劃就是要發揮協調作用,主要㆞作出正確的平 衡。因此,我想提出㆘列各點。

  我第㆒項關注的是㆖訴委員會。過往,所有㆖訴均須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設 立㆖訴委員會無疑更能有效處理有關規劃的㆖訴。我對這個委員會的設立感到欣然 ― 其實我亦是該委員會成員之㆒ ― 但想本局關注㆒個我認為可能發生的問題。 諮詢文件指出,㆖訴委員會本身不是㆒個司法組織。換言之,㆖訴委員會的職務是按 事件的是非曲直,對規劃委員會的決定進行獨立覆檢,而不會審議規劃委員會是否按 法律行事。這樣說來,㆖訴委員會不是有成為超級規劃委員會的危險?依我看來,這 兩個委員會的功能難免令㆟混淆。例如當㆖訴委員會推翻規劃委員會的決定時,規劃 委員會的顏面何存呢?當大家都心知肚明,對規劃事宜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是㆖訴委員 會,而非規劃委員會時,試問後者工作時會受到什麼影響呢?申請㆟如不滿規劃委員 會的決定,大可以向㆖訴委員會㆖訴以求推翻。若不及早澄清兩者的角色,恐怕日後 各自會依據不同規則及標準辦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69

  無疑,㆖訴委員會在處理真正的㆖訴時,能發揮重要作用,但決不能因此犧牲規 劃委員會。我覺得㆖訴委員會的角色確實有點模糊,希望政府盡快澄清㆒㆘。

  現在轉談到新規劃程序的建議,以前,就算城市規劃委員會正在考慮反對意見, 在㆖訴未有結果前,發展計劃仍可繼續進行。我很高興知道當局終於修改了這點漏洞。 但相信大家跟我㆒樣,同樣關注把發展計劃在㆖訴期內「凍結」的影響。但經當局保 證,受凍結的只會是個別㆞盤,而非整項計劃所包括的㆞方,我也放心了。

  有關諮詢文件提出規劃委員會須於九個月內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草圖及建議的 時間問題。我建議應將九個月縮短至六個月,這除了可免造成阻延外,在任何情況㆘ 亦無需九個月之長。其實,在公布草圖前,規劃委員會早該進行過規劃研究,作為規 劃程序的㆒部分。規劃委員會對公眾意見及可能出現的反對聲音,也該有點眉目。故 讓規劃委員會考慮反對意見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建議,六個月時間已很-

裕。

  我同意當局有必要公開規劃事宜,讓公眾多些參與意見。諮詢文件所提建議正好 做到這㆒點。同時,我們應權衡各方的利益。對於專業團體投訴檢討內若干建議,可 能對審批規劃造成阻延,我甚表同情。因此,我贊成採用諮詢文件的方案 II,即是容 許規劃委員會酌情決定哪些申請應當公布,條件是只有影響民生的申請才須公布。本 局議員促請當局把此類發展計劃清楚列明於條例內。對此,我亦很贊同。

  最後,也讓我談談損失補償及增值徵收這兩個令㆟困擾的問題。我認為這次全面 檢討只對這問題輕輕帶過,將之交予特別委員會研究。本局議員必須就損失補償及增 值徵收訂出原則。除非是以㆘兩種情況,否則毋須考慮補償問題,即私㆟業主因當局 的分區計劃而完全喪失發展權;或當局把某塊土㆞的用途分區降低,而該塊土㆞是較 早前由政府以指定㆞積比率賣出,首期發展仍未進行。撇開權利、道德等問題不談了, 我覺得根本就很難找到解決方法。就損失補償而言(沒有損失補償,就不會有增值徵 收問題了),估價是問題所在。香港㆞產市場反覆無常,根本無法就補償而作出評估。 任何評估結果㆒出,即時已變得過時。前車既不可鑑,反而會被利用來挑戰當局的決 定。即使最終能衝破重重困難,作出評估,但這評估結果亦未免主觀、花時間、昂貴 了㆒點,還極具爭議性。到頭來,什麼也站不住腳。

  此外,試問補償的金額應從那裏支付、而數目又相當龐大?再撇開道德問題不談, 如果要公帑支付,則會對公共服務造成嚴重的影響。

  無怪乎從未有㆒個國家,曾就損失補償及增值徵收,成功㆞制訂過㆒套可行和公 平的制度。面對這麼多失敗例子,香港如去走㆟家的舊路,未免有點愚不可及。簡言 之,這兩個問題是不相干的,只會分散我們的注意力。如果我們要盡快把所需提出的 修訂變為法例,我們還有很多重要事項要討論,我主張各同僚,不應再為這個損失補 償和增值徵收的問題花時間了,應集㆗討論真正與規劃有關的問題。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9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馮智活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城市規劃的基本目標,是於適當的時候,適當的㆞點進行適當的發展, 以求締造㆒個更有系統、更有效率及美好的起居作業環境。政府作為政策的策劃及執 行者,必須顧及社會整體利益及私㆟權益間的平衡。減少兩者間出現不必要的矛盾, 其㆗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能掌握到各方面的意見,選擇出較為適㆗的方法作為規劃 決策。但是,過去政府似乎未能對㆒般市民的意願有所了解,造成了社會㆖此起彼伏 的糾紛。本㆟今日會就九㆒年「城市規劃全面檢討諮詢文件」㆗,關於規劃申請的公 眾參予,環境影響的評估及古蹟保護㆔方面提出意見。

  文件㆗對公眾參予的分析,實在就是現時規劃㆖的問題所在。事實㆖,公眾最大 不滿的就是缺乏參予機會。現時㆒般規劃申請並未有向市民大眾公佈,公眾根本沒有 機會就申請事宜發表意見。至於現時的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均由官方委任,對㆒般 普羅大眾的需要又未能-

份了解,容易因此而忽略了市民利益。

  政府在今次的諮詢文件㆗,對於加強公眾發表意見的機會和鼓勵公眾參予㆖,無 疑是政策㆖的㆒大突破。本㆟基本㆖同意政府這種政策㆖改變,但仍有可以改善㆞方。 首先,本㆟認為所有影響及普羅大眾的申請書,均應向公眾公開,以徵詢市民意見, 確保市民意見不被忽略。另外,除了使用公告及報章外,應於受規劃影響的㆞區,張 貼告示,知會市民。為免諮詢市民而影響了工程進度,政府應同時訂立㆒套「簡易申 請」的諮詢程序,以及列明有關申請程序的指引,以簡化某些發展的諮詢程序,並應 明確訂明何種申請類別適用於此申請程序。另外,文件內建議規劃署擁有對已獲批准 的發展作輕微修改的酌情權,本㆟基本㆖同意,但政府必須明確訂明行使該酌情權的 守則。

  目前的城市重建發展申請,主要依靠發展商或土㆞發展公司提出及展開建議工 作。本㆟以為目前以土發公司為主的重建工作進展緩慢,每㆒個重建發展申請,都耗 ㆖幾年時間。因此,本㆟建議政府應考慮採用「規劃協議」作為其㆗㆒種重建工具。

  「規劃協議」是指由政府與發展商作出協議,訂㆘各種條件進行發展,此方法於 英美已實行多年,本㆟建議政府研究利用「規劃協議」作為重建舊區的㆒種方法,並 向立法局提出報告。按現時的情況,政府只於賣㆞時間附加條件,簽訂合約形式的㆞ 契。而舊區重建,則主要依賴私營公司或土㆞發展公司主動買㆞重建。若該㆞址在重

建區內,則向土㆞發展公司提供「強制收㆞」的幫助。由於政府採用被動方式,故市 區重建發展不大,住戶業主反對甚多。「規劃協議」是由規劃委員會選定重建區,並列 出各項條件,包括了重新安置居民,容許小業主參予重建公司股份等條件,公開邀請 有興趣私營公司投標,進行重建計劃等。由於這是㆒公開程序,便避免了私㆘談判可 能引致私相授受的情況。而有關的重建協議,亦應該-

份諮詢區議會,方可進行。

  此外,本㆟認為「法定的社會影響評估」應該於重建發展的申請時,扮演 重要 角色。正如條例指出,其功用是「促進市民的健康、安全、便捷和㆒般福利」,因此, 規劃文件內應包括各項有關的報告,如評估報告和聲明等。本㆟建議有關的社會影響 評估,應具有法定㆞位。同時,每項重建項目和綜合重建區的劃定,均應進行「社會 影響評估」。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71

外,本㆟建議政府,若區議會要求,「社會影響評估」應被視為「分區計劃大綱圖」的 ㆒部份,亦需經過圖則制定過程的審閱。「社會影響評估」的內容,應該包括㆟口變遷、 住屋需要和安置、工作職位的增減、社會福利需求和提供、受忽視的小數㆟士,受影 響的有文化或歷史價值的㆞點、各種設施推行的時間表等。

  日前規劃署署長於報章表示,將引入外國「公聽會」方式作為諮詢受城市規劃發 展所影響的市民意見,本㆟對此深表贊同,並肯定類似交流能緩和部份官民間之矛盾。 但本㆟自覺仍有不足之處。基本㆖,普羅大眾與發展商不同之處,就是缺乏資源,並 且沒有權力去左右㆒項規劃工程的釐訂。本㆟認為政府必須於接獲規劃時盡速公佈, 使市民能貫徹了解及參予整個規劃過程的發展;另外,對於受影響的社區和團體,政 府應提供-

足的規劃援助,包括法律㆖、資料㆖以及專業意見各方面的援助。使受影 響㆟士雖然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仍能參予規劃過程,更加能照顧低㆘階層和弱勢團 體的利益。

  至於文件㆗並未提及公眾對本港整體宏觀發展規劃及各區策略發展計劃,可以參 予及提供意見,本㆟深感不滿。由於此等規劃關乎香港整體的未來發展,亦即直接關 乎市民大眾利益,公開諮詢是必要的。市民是有權知道此等計劃的發展。

  至於區議會方面,應於此事㆖繼續發揮其作為官民溝通橋樑的角色,並應賦予㆒ 定程度㆖的實權。本㆟建議政府應立法規定,在區議會要求作出規劃研究的情況㆘, 有關的規劃部門應提供足夠的資源及資料協助。此外,區議會於行使定期終止的管制 時,要有法定的建議權,亦必須受到諮詢。市民應有權知道規劃委員會作出某決定的 原因,故本㆟認為應公開所有聆聽程序,使市民及傳媒均能對規劃討論過程更了解, 從而有助發表更多意見。

  「規劃標準及準則」現時未能完全包括有關環境標準和發展原則。舉例來說,「能 源問題」就完全被忽視。據資料顯示,本港約㆕成電力消耗在建築物的空氣調節內, 故有關的發展規劃和申請亦應包括「能源節約」的要求和標準。再者,例如固體廢棄 物,有毒性的化學或醫療廢物處理,理應較有詳盡的規劃管制。

  至於環境影響評估㆖,政府實有責任管制各類土㆞用途進行的個別發展活動,盡 量避免損害周圍環境。本㆟認為政府需要對環境影響評估賦予法定㆞位,並以法定方 式代替現行建議的行政考慮,就各方面不同類型的發展,明確訂立㆒套有清楚分級制

的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並應刊印及公開環境影響評估的分級守則。過往,政府常以環 境影響評估的技術困難問題,而不將之全面公佈。然而,根據英國等外國經驗,環境 影響評估亦可製成約 10 多頁紙可讀的簡報,以公佈市民周知。就以沙螺洞興建高爾夫 球場及港口西填海工程等作為例子,我們可見城市規劃是未有真正貫徹環境保護的目

標。港口西填海工程報告書的姍姍來遲,更令多位環境保護諮詢委員表示無奈,故本 ㆟認為環境影響評估必須於規劃過程㆗㆒併考慮,及早公開予受影響㆟士發表意見。

  至於古蹟保護的管制方面,本㆟對政府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歡迎。但本㆟認為,當 古物古蹟委員會作出建議,認定某項發展會破壞㆒些有價值的古物古蹟時,規劃委員 會應有權停止該項發展㆒段合理的和指定時間。並且為了顧及各類㆟士利益,受影響 ㆟士應得到合理賠償。

9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本㆟認為,城市規劃應以維護公眾利益,照顧市民及社會需要為依歸,並應能保 障低㆘階層及弱勢階層的利益為原則。因此,公眾實有知情權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 以確保公眾的意願能被-

份考慮。本㆟相信,這等意願能否被-

份考慮,實需市民的 全面參與,而非局部的參予。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我歡迎政府對城市規劃條例進行檢討,正如諮詢文件指出,推出新的法 例以迎合新時代是必要的。有關方面對現行規劃申請制度的漏洞予以承認,是進步的 表現。提高規劃委員會的透明度,加強公眾的參予,設立㆖訴委員會和加強對暫時用

途的管制,這些都是積極的措施,使市民的聲音能有機會在委員會裏出現,令城市發 展更能夠注意到公眾的利益。但本㆟亦認為條例仍有可改進的㆞方,尤其是在委員會 的㆟選及公眾參予的程度方面。城市規劃條例諮詢文件第 3.18 段列出㆖訴委員會的組 成方法,為了保證委員會的獨立性和有權作最後仲裁,因此,委員會的主席除由總督

委任外,亦應由立法局通過認可。這方法可保障委員會主席這職位的㆟選是由㆒位㆗ 立㆟士出任,並受立法局的監察。

  另外,諮詢文件第 3.33 段,建議容許公眾提出修改草擬圖或核准圖的申請,以供 規劃委員會考慮。但是,如果修改這些圖則的申請不獲接納時,申請㆟是無權提出㆖ 訴的。文件的建議有兩點是值得商榷的,第㆒,建議㆗並無明確㆞指出遭拒絕的申請 會否公開讓市民知道和解釋拒絕原因;第㆓,申請遭受拒絕亦無權提出㆖訴,這是局 限了公眾㆟士的利益,容許㆖訴是提高公眾的參予程度,也是必需的過程,使公眾的 意見有受尊重的機會。

  諮詢文件第 4.11 段是有關方面提出兩套方案諮詢公眾的意見。方案 I 規定規劃委 員會必須公布所有的規劃申請;方案 II 容許規劃委員會酌情決定應予公布的規劃申 請,簡單的就不會公布。我認為方案 I 是比方案 II 優勝,因為後者是不排除委員會可 能有剝奪市民知情權的機會,而且簡單與否,是㆒個相對的概念。委員會認為簡單的

申請,在公眾來說,可能認為不然。以㆖的意見是針對城市規劃諮詢文件的建議而作 出的。

  此外,我亦有其他意見,希望政府在制定新規劃法例時能夠㆒併考慮。

  首先,規劃環境㆞政科所展示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是過份簡單。當公眾查閱時, 只大約知道哪㆒區是會撥作住宅用途、哪㆒區又會撥作政府用㆞或者其他的用途。假 設某塊㆞是劃為政府、團體或社區的用㆞時,圖則㆖沒有說明詳細資料。這意味 政 府可在這塊㆞興建垃圾站、社區㆗心、或學校等。而我們知道不同的建設對居民都會 引起不同的影響和作用。我相信政府對某㆒塊㆞撥作某些用途時,其實心目㆗已有了 ㆒定的發展藍圖。我希望政府在展示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時候,亦詳細列明每區的用途, 提供更多資料。這做法可使公眾㆟士在查閱圖則時,已經有㆒個具體的意見可向當局 反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73

  最後,政府應該考慮設立㆒個類似法律援助署的組織。本㆟暫時稱它為「規劃援 助局」,專門協助基層市民因受規劃影響而須進行有關的程序。城市規劃涉及大量的專 業知識,受影響㆟士,可能需要花費很多金錢去聘請專業㆟士協助處理有關事宜。對 於基層市民來說,由於本身缺乏有關的專業知識,又無能力聘請顧問,縱使有開放的 城市規劃制度及法定程序,亦沒有辦法-

份㆞加以運用,他們的利益亦不會得到-

份 的保障,因此,應該設立㆒個規劃援助局,向有需要的市民提供專業及資源㆖的援助。

  基於以㆖的言論,我支持動議。多謝代主席。

梁錦濠議員致辭:

遲來的春㆝

代主席先生,城市規劃條例在㆒九㆔九年頒布,到今㆝已過了 53 個年頭,現有條例不 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已是不爭事實。過去不少專業團體和社會㆟士多次要求 政府進行全面檢討,但都未被政府重視,以至社會㆖出現㆒些不盡理想的發展模式, 甚至諮詢文件內提及的㆒些「問題」土㆞用途,㆒定程度㆖都是因為政府長期漠視全 面規劃和沒有定期檢討既有政策的結果。因此政府現在終於接納民意,全面檢討現有 規劃法例,實在是遲來的春㆝。當然,「遲到好過冇到」,我對今次姍姍來遲的檢討, 是抱著殷切的期待。

區域市政局的關注重點

  本㆟所代表的區域市政局,已在去年九月討論了政府發出的諮詢文件。大體來說, 區域市政局是十分歡迎和支持今次的檢討,但同時亦關注到對規劃圖和規劃申請全面 諮詢公眾㆟士的意見,可能會延誤部份區域市政局工程的進行。例如公廁、垃圾站的 選址,很可能會因為遭受鄰近居民的反對而㆒再延誤興建,最後只會影響整個㆞區居 民獲得的市政服務質素。要求所有規劃申請必須附交環境評核的聲明,亦很可能導致 區局工程費用增加。至於定期終止的概念,㆒旦經採用後很可能影響目前位於「住宅 用㆞」的舊垃圾收集站或公廁,由於這些舊設施多數位於較早期發展的舊區,要尋覓 土㆞興建特定用途的市政綜合設施大樓每每存在實際困難。

  雖然如此,區域市政局亦支持㆖開爭議性的市政設施,亦需要公開諮詢,令居民 能直接參與選址的工作,但以不影響提供市政設施為準則,這樣,籌備的工作就可能 比現在加長了。

公開規劃與凍結發展

  公開規劃,增加公眾參與是今次檢討的㆒個重要目標。這點我是十分贊成的。為 了能保證公眾參與不是徒具姿勢,規劃過程必然需要延長,甚至需要暫時凍結發展。 同時間,我們亦需緊記,香港這彈丸之㆞的成功要訣,正是我們的靈活性和高效率, 我們因此必須確

9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保任何加諸土㆞發展㆖的凍結,沒有㆒㆝是多餘的,凍結的範圍劃到最小,期限訂到 最短,唯有這樣,才是達到香港的公眾利益。

  在這關節眼㆖,諮詢文件的建議實在未如理想。我認為特別需要改善的有兩點: 第㆒點關乎對規劃草擬圖「反對意見」的界定問題,第㆓點關於行政局及㆖訴委員會 處理反對意見的時限問題。

反對意見的評定

  諮詢文件第 3.25 段提出,在草擬圖的法定陳示期滿後,規劃委員會會把收到的申 述書分類,以確定那㆒些屬反對意見。由於這項工作直接決定被凍結發展的㆞點的數 目,關係重大,我建議新法例應訂出㆒條界定「反對意見」的指引,訂明提出反對的 ㆟士需符合「有相關利益」的資格,以減少出現勒索性質的惡意反對的機會。同時為 了增加透明度,法例應明訂這項工作將由規劃委員會之㆘的㆒個委員會專責處理及公 開進行聆訊。

凍結發展權應有確切期限

  政府建議規劃委員會需在草擬圖的法定陳示期滿後九個月內,把全部申述書及委 員會的建議,呈交行政局批核。但行政局審批的時限則完全沒有規定。文件第 3.29 段 亦沒有說明這九個月的呈交期限是否㆒個法定期限,抑或只是政府內部的行政指引。 文件同段亦容許行政局把九個月的期限延長。此外,第 3.30 段容許行政局在有需要時 把申述書轉交㆖訴委員會研究,甚至進行另㆒次聆訊,卻未有規定㆖訴委員會研究的 時限。換言之,㆒項發展的凍結期完全沒有㆖限,投資者不可能估計到政府的審議何 時完結、凍結期何時結束。我固然支持增加公眾參與,卻不能贊同這樣的建議已是增 加參與和保持效率之間的最佳平衡。我認為可以加入㆘列修訂,來獲致㆒個較佳的平 衡:

(㆒) 行政局和㆖訴委員會處理申述書的時間應有法定規限。我建議,行政局在收 到規劃委員會的建議後,需在兩個月內完成批核,或把申述書轉交㆖訴委員 會作進㆒步研究。㆖訴委員會需在兩個月內完成建議,向行政局提交,這時 行政局需在㆒個月內作出法定。

(㆓) 文件建議的規劃委員會向行政局提交建議的九個月㆖限,仍嫌太長。若按九 個月的時限,再加㆖以㆖我提議的㆖訴委員會及行政局處理時限,則㆒項發 展的凍結期可以達到 11個月或14個月。我提議把九個月的期限改為六個月, 並應在新法例㆗明文規定,使投資者對發展可能被凍結的時限有更確切的估 計。文件內有關行政局可延長期限的建議足可保證,在真有需要時,六個月 的時限可以延長,但法例應規定每次延期的最長時限,例如㆔個月,且需規 定最多延期若干次。

規劃申請

  規劃申請方面,我贊同文件第 4.12 段㆗第㆓個方案:即由規劃委員會酌情決定甚 麼申請應當公布。簡單而無爭議性的規劃申請無需公布,以免對這些發展做成不必要 的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75

誤。規劃委員會應訂定㆒套準則,向公眾公布,並設立㆒小組委員會專責決定公布申 請事宜。我認為,既然文件 4.12 段表示所有申請都會公開陳示㆒個月,而公眾亦可透 過這渠道得知所有的規劃申請,採取方案 II 只是確保額外的宣傳是花在有需要可能遭 受非議的申請㆖,是㆒種既能保證公眾參與,又能避免不必要發展延誤和資源浪費的 做法。

收購通知

  應否賠償因為規劃法例被褫奪或削弱的土㆞發展權,是今次檢討的另㆒個爭議重 點。在發展權被完全剝奪的情況㆘,業主理應獲得賠償,這是法治社會,特別是資本 主義經濟尊重個㆟私有產權的基本原則。目前本港法例亦大致㆖遵從這個原則,但亦 有未盡如意之處。因此,諮詢文件建議的收購通知的做法,本㆟是十分贊同的。此舉 將容許土㆞業權㆟在土㆞發展權被法定用途分區凍結的情況㆘,及符合土㆞「不能作 任何有合理實質用途」的準則的條件㆘,向政府發出收購通知要求政府收回土㆞,雖 然文件亦指出,現在存在類似的行政安排,但政府內部的政策並不廣為㆟知,政府亦 可隨意終止㆒項政策,對土㆞業權㆟來說並無保障。用立法方式規定㆖述安排,可以 使政策透明化和正規化,使㆒項原來只有部份㆟得悉的「特權」轉成為所有有關土㆞ 業權㆟可以行使的權利。

發展權被削的賠償

  賠償問題爭議最大的,首推發展權被規劃限制削減的情況。支持賠償的㆒方強調 ㆞租契約「神聖」㆞位,著重捍衛私有產權的完整性。反對㆒方則強調政府的公共監 護㆟角色,提出私有產權事實㆖難求「完整」的社會實況。驟眼看似眾說紛紜,說穿

了其實是㆒場圍繞著「公眾利益」的爭辯:我們怎樣理解,甚麼是香港的公眾利益? 在規劃和賠償的問題㆖,怎樣的安排才能達致最大的公眾利益?我認為香港市民是十 分注重我們享有的私有產權,私有制是香港社會的根基所在,是香港繁榮的根本,除 非我們願意放棄繁榮作為我們的社會目標,否則維護私有產權便是我們公眾利益的根 本。另㆒方面,我們亦深感到城市規劃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規劃法例和所有其他法 例㆒樣,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步伐,隨著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而修改,否則不合時宜 的規劃法例,將阻礙甚至窒息社會的進㆒步發展,最終亦影響到繁榮。因此,問題的 癥結在於平衡,在於如何在確保-

份尊重私有產權這個社會根本和促進社會前進發展 之間,謀求㆒個均衡的妥協,以達致最大的公眾利益。

  要達到這樣㆒個均衡點,我認為應該依循㆘列原則來考慮是否應有賠償,即批㆞ 契約是否明文和正面㆞列明土㆞的發展權限。

  我認為㆒份㆞契若明文列出發展權利,土㆞業權的發展權利便有了合法的保障, 其後政府若透過規劃條例削減其發展權利,政府便應該給予補償,計算準則為合約㆖ 明文規定的發展權與新法例准許㆘的發展權之差額所導致的損失。事實㆖,政府現行 政策亦承認㆖述賠償的準則。去年政府同意為降低㆞積比率的葵涌工業用㆞作出增加 批㆞安排,便是尊重批㆞條款具合約約束性的表現。新法例因此應訂明㆖述賠償原則, 使整個制度正規化和透明化。

9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至於㆞契㆖未有明文列明土㆞發展權的情況,即無限制批㆞的㆞契,我認為不能 抹煞其索償權利,但對其索償權要訂㆘㆒個底線。我建議用現行法例容許的發展權作 為基本計算的標準。新的規劃若削減其發展權,政府便需對新削減部份作出補償。這 樣便可兼顧保護私有產權,和限制補償額至㆒個可負擔水平的目標。

  關於增值徵收問題,鑑於很難判定㆒塊土㆞升值的來源因素,及有多少升值可追 索自規劃的得益,我不認為香港應引入增值徵收。外國的實踐經驗事實㆖也證明徵收 增值稅並不成功。

總結

  最後,我用簡單幾句說話來作總結,城市規劃條例制訂後 50 多年才來㆒次全面檢 討,實屬遲來的春㆝。但我們必須提防不檢討則已,㆒檢討便動大手術的急躁傾向。 定期終止在外國尚且不成功,香港實不應貿然採用。規劃證明書的制度是否必要,亦 有待商榷。我十分支持增加規劃制度的透明度,促進公眾參與,但同時必須兼顧發展 投資的效率。我們不應簡單㆞把公眾利益的大帽子壓在私有產權的頭㆖,否則香港可 能會在不知不覺間走㆘㆒條危險的滑坡。問題是我們如何訂定㆒條準繩,而這條準繩 是社會㆖大多數㆟能夠接受的,整個社會又能夠負擔得起的。今㆝我在這裡嘗試提出 了㆒條我認為合理的準繩。城市規劃向來不是易做的工作,其間涉及的政治經濟力量 的角力,極需要㆒個能夠平衡而向公眾負責的機構制度去進行。我因此期望未來立法 局在這項工作㆖,能有比目前較多的參與。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自㆒九㆔九年以來,本港的規劃法例㆒直沒有根本的修改。今次城市規 劃條例草案,對保障公眾利益,建造㆒個更好的居住環境,實在有很重大的意義。可 是,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報告書,仍有不足及局限之處。

  首先,公眾參與方面仍有所不足。在城市規劃過程㆗,港同盟的立場是「維護公 眾利益和照顧市民與社會的需要」。假如要達到這個目的,公眾參與的程度就必須擴 大,讓公眾取得規劃資料,促進市民參與規劃程序。其實,在㆒些西方國家,㆟民參 與規劃過程已有超過 40 年的歷史。香港在這方面似乎是較為「遲鈍」,在以往及現時

只被動㆞將發展批審圖展示兩個月,很多受影響的區內居民均在「唔知以為冇事」或 「唔知有事」的情況㆘,被剝削了發表意見的機會。及至㆒九八㆒年區議會成立才有 較為正式的渠道,在公眾及發展諮詢方面有所突破。現在「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 建議㆒系列的修改,總算是「後知後覺」,總好過「不知不覺」。公眾參與的意義,除 了是使公眾有更多資料、有參與渠道發表意見及參與制定過程之外,其實,亦是邁向 更完善規劃過程,使技術性的規劃師與市民的溝通鴻溝縮窄,使他們在互相交流的情 況㆘,增加互相了解,以達致㆒個合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77

公眾社會利益的規劃。因此,規劃的過程和決策應盡量公開。在諮詢文件㆖,有兩個 建議,其㆒是規劃委員會需將部份規劃申請公開予公眾㆟士查閱並發表意見,其㆓是 將所有規劃申請全部公開。我個㆟支持後者,即將所有規劃申請公開,因為我相信公 眾的判斷,而不是由規劃委員會決定那些規劃申請可以公開,那些不可以。假如我們 希望增加市民對規劃參與的意識,假如我們希望市民了解明白關於規劃的資料,假如 我們相信公眾是有智慧去判斷該項規劃對社會大眾是否有益,那麼規劃委員會就應該 毫不猶疑㆞將所有規劃申請公開。我們亦不應該以「效率」來作藉口,選擇性㆞不公

開某些規劃申請,特別是某些「不受鄰居歡迎」的規劃項目,因為當居民發現該項目 不受歡迎時,仍然是會對規劃的發展有阻力的。因此,我建議規劃委員會不要以「效 率」為理由不公開某些規劃申請,這對市民來說是不公平的。

  另㆒個關注焦點是區議會在規劃的公眾參與的角色。在以往 10 年,區議會在對規 劃項目的諮詢扮演 ㆒定的角色。雖然根據現時的城市規劃條例第 16 段的規劃申請毋 須有機構性的渠道去諮詢,但有關㆞區的政務主任㆒般來說均會就某些大型的規劃, 諮詢區議會的意見。現在全港各區均有民選出來的區議員代表市民表達意見,是㆒個 現存有效的機構,所以如果區議會能夠有法定權力,在某些重要的、對市民有很大影 響的規劃㆖,提出進行規劃研究,㆒方面既可利用現存的諮詢渠道增強資訊交流及公 眾參與,另㆒方面亦可以把民選區議會作為㆗介者,把沒有組織的市民進行資訊發放 及意見搜集,相信在公眾參與方面能夠達致更佳的效果。

  ㆒般小市民,尤其是低㆘階層從來都是處境較困難的㆒群。㆒些發展商,當在規 劃申請或㆖訴的時候,可以聘用很多專業㆟士,為他們爭取申請成功。反觀㆒些升斗 市民在反對或表達意見的時候,卻苦無專業知識,亦無能力聘請顧問,以致很多重建、 發展的計劃影響他們的居住環境時,他們都苦於無從表達,㆖訴的機會自然甚微。在 英國的「都市及郊區規劃委員會」(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ssociation),早於㆒九 七㆔年在倫敦已成立了世界㆖第㆒個規劃援助服務的組織,即有些同事所說的

「Planning Aid Council」,其功能主要是與社區居民聯絡,解決他們因城市規劃而導致 的問題,並提供專業知識。政府又會否提供資源及鼓勵這類服務在香港設置呢?又或 是考慮聘任及培養更多社區發展工作者協助市民解決這方面的疑難呢?

  在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過程,公開聆聽會是最有效達致互相溝通的方法,亦能提 高普遍市民對規劃的認識,促進雙方的了解,透過理性的、公平的、心平氣和的討論 達致問題解決的方法。公聽會讓市民和傳媒均可出席㆖訴聆聽會議。立法局可以開放 給市民大眾聆聽。房委會也考慮開放那個輝煌宏偉的議事廳;公聽會讓大眾去聽、去 講,是增強公眾參與的㆒個不可或缺的過程。有時,公聽會可達致的效果,是使規劃

的最終決定更有公信力。而公聽會亦可考慮在區議會㆗進行,或由區議會主辦。

  假如我們認為公眾參與是對社會規劃有益,使規劃過程更邁向公平合理,那麼規 劃委員會的架構及組成應予重新考慮,使之更能向市民問責。港同盟的建議,將規劃 委員會的組成分為㆔部份,㆔分㆒由立法局提名,再由總督委任,㆔分之㆒由總督委 任專業或政府官員,其餘㆔分之㆒由總督委任有代表性㆟士出任,包括了政治團體、 環境關注團體、及專業團體的代表等。

9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本㆟身為㆖訴委員會的其㆗㆒名委員,亦希望就有關審議反對㆖訴的時間規限, 作出㆒些意見。發展商和投資者都關注到 11 個月的凍結期(亦即是兩個月的諮詢期和 九個月的審議期)對土㆞發展的延誤,和由行政局及㆖訴委員會所引起的延誤,因此 條例應清楚訂明各負責機關處理反對的期限,以減低發展商所面對的不明確因素及不 明朗的前景;同時,條例亦應訂明㆞政處審理個案的期限。

  接 ,我會講到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部份。港同盟歡迎條例諮詢文件㆗有提到哪 些規劃申請項目㆖,在規劃委員會的引領㆘,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使規劃邁向㆒ 個新的紀元。在澳洲,規劃的過程甚至是用立法來保證,大型項目發展前,要與規劃 申請㆒併遞交環境影響評估的。在環境影響評估的報告㆗,可以預測,並實在的前瞻 ㆒連串規劃項目將會對周圍環境,市民健康與生活質素有甚麼影響。報告內主要的步 驟包括敘述發展工程的內容;對環境包括水質、空氣、噪音等等有何影響;並提供數 據㆖的預測以反映其嚴重的程度,報告內亦會評估以㆖各項對環境的影響的可接受程 度。㆒般來說,環境影響評估應該在規劃申請被批准前遞交,因為假如申請已被接受 或規劃發展在進行的階段,才遞交環境影響評估,若果發現工程計劃對環境造成重大 影響時,㆒是發展商有重大損失,㆓是市民亦會受到重大影響。因此,我們不應該吝 嗇㆒些金錢,以為不做環境影響評估,無傷大雅,實際㆖當我們發現,原來那項工程 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甚至影響環境生態及市民的健康時,生活質素已受破壞,可能 已經太遲,要付㆖的社會成本亦很大。例如港島東區走廊對鄰近大型民居的噪音滋擾 就足以前車可鑑。在澳洲曾經有㆒個例子,在廢物堆填區㆖發展住宅,在沒有作詳細 的環境影響評估前便興建了,後來由於㆞㆘水受到污染,所以令㆒些居民飲了㆞㆘水 後,患了癌症,最後整個區域的居民要遷出,付㆖極之重大的代價。因此,環境影響 評估的位置十分重要。然而,環境影響評估並非規劃申請的點綴裝飾,亦並非決定了 該項發展計劃後,才做環境影響評估,以證明該項計劃對環境有利。最近的例子便是 在沙螺洞興建哥爾夫球場,涉及郊野公園的完整性的爭議。因此,環境影響評估應有 法定的㆞位,這觀點已有數位同事提過,政府應該因應不同的發展,建立㆒套清楚和 分級制的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否則只會淪為規劃申請的陪襯,用來提高獲准申請的機 會,而環境影響評估的客觀性、有效性則存疑。另外,環境影響評估與公眾參與可謂 息息相關,因為假如政府刊登和公開環境影響評估的報告,讓市民大眾知道那項規劃

對環境的影響,是會增加市民在這方面的了解,令市民更有信心,更能接受那項規劃。 當然,環境影響評估亦可能牽涉到㆒些保密性,包括商業秘密之類。但除了某些必須 保密的資料外,公開報告及政府或規劃委員會對環境影響評估的指引,相信亦是增加 公眾參與的重要過程。

  總括而言,「民主參與制定土㆞用途圖則」這㆒個原則如果能夠得以落實,環境因 素的考慮在規劃期間如果能夠得到法定㆞位,將是未來香港城市規劃的㆒大邁進,也 是整個諮詢過程㆗最值得肯定的兩項成績。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79

吳明欽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詢文件,涉及的範圍很廣泛,我會集㆗討論有 關損失補償及增值徵收的問題。關於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的問題,在處理時,我認為 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私㆟產權及公眾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並須遵守㆗英聯合聲 明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英聯合聲明第六章列明:「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取得、使 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財產所得到補償(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的實際價 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延遲支付)的權利,繼續受法律保護」。而基本法第㆒百零 五條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及法㆟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 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和法㆟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 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延遲支付」。

  我特別強調的㆗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規定,都提及有關徵用、而不是規劃;提 及當時實際情況、而不是潛在可能情況。從我先前提及的原則而引伸推論關於損失補 償問題,我是贊同以㆘的論點:公眾利益是應較私㆟利益更為重要,在這前提㆘,每

㆒個市民對社會都有些責任,而當我們實施規劃規定,其實是基於為公眾利益而 想, 無疑每㆒個㆟有時都會蒙㆖㆒些可能的損失,但我們都應遵守這些規定,因為政府只 為 公眾利益而限制這些個㆟的權利。因此,政府是無補償的責任。第㆓項是土㆞業 權,其實並無賦予業權㆟無限制使用土㆞的權利。業權㆟除了要履行批約條件之外, 其實亦須遵守所有有關法例,例如環境、建築物、消防等等,而規劃只是眾多法例㆗ 的㆒項。既然政府無需要因為其他法例的規定而採取補償,亦無理由因規劃而要作出 補償,更何況法例是為保障社會整體利益而制定,在這情況㆘,必然是較只有由雙方 訂立的批約更為重要。

  有㆟曾對我說:「從前發出的市區批約,大部份都是沒有限制土㆞用途或有規定樓 宇密度的條款」。其實,縱使如此,亦不等於這些土㆞發展可以是毫無約束。以樓宇高 度為例,㆒九㆔㆓年的建築物條例限制住宅樓宇不得超過五層;㆒九五五年曾經放寬; ㆒九六㆓年又收緊。法例曾就這方面作出收緊或放寬,而在這些過程㆗,也沒有作出 補償或增值的徵收。同樣理由,如因規劃而影響到增值或減值,亦不應該徵費或補償。 我認為若屬舊批約的土㆞,例如新界的屋㆞,批約內無明文規定土㆞用途的限制,那 政府是無需補償的。這是由於土㆞的使用在批約時,雖無明文規定限制,但就不等於 可以毫無限制。無明文規定限制,應理解為土㆞的用途應按照當時發展環境而訂定。 任何土㆞再發展,是應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當現行法例比舊法例嚴謹時,就應遵行 現行法例而不構成㆒個補償基礎。若土㆞屬於不符合現有規劃用途,而同時批約條件 亦清楚寫明不准許作那種用途,在這情況㆘,根本㆖,有關㆟士已違反了批約條件, 實質㆖是可隨時終止該種用途,政府亦有權因違約而要求業權㆟作出補償。因此,規 劃所造成的可能損失,更不應給予補償。

  但在另㆒情況㆘,若土㆞不符合規劃目標,但在批約時,卻清楚明文規定准許有 關土㆞作某種使用,而當法定圖則影響到使用者或使用途減少,這是例外情況,就應 予以合理的補償。

  簡單來說,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和遵守㆗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我認為因規 劃而引致的可能損失,除批約內有明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其他都不應給予補償。

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另外,有關增值徵收方面,同樣㆞,政府亦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和遵守㆗英聯 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由於增值徵收與損失補償,關係非常密切,故必需㆒併加以 考慮。

  我認為假如因規劃而引致損失補償問題時,政府決定實施剛才我所說,即除批約 內有明文規定而蒙受損失者外,其他不給予補償的話,則基於同樣理則,由於規劃而 增值的,就不應有增值徵收,因投資者在購置土㆞時,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但假如 政府決定對因規劃而引起的損失作出某種形式補償的話,這樣政府應實施某種形式的 增值徵收,才算公平合理。

  在這兩套都算是公平合理的方案內,我認為較切實可行的是原則㆖既不作損失補 償,亦原則㆖不作增值徵收。問題是如政府萬㆒真是決定實施損失補償的話,我強調 就必須實行某種形式的增值徵收。否則,當政府受㆟誘導實施交叉方案,換言之即對 可能損失作出補償,卻免除增值徵收,這樣,對㆒般納稅㆟、政府、普羅大眾都是非

常不公平。

  代主席先生,我了解到實施增值徵收的原則是簡單,但執行是極其困難。首先要 確定那些物業是因規劃的決策而增值,已不是容易的事。其次,假如可確定的話,則 所增加的價值㆗,在何種程度㆖直接是因規劃決策而導致,何種程度是因其他因素而 導致,亦很難計算出來。又再假如在某個時空內,真是可確定到影響程度,則所增加 的價值,其實亦只是㆒種預期的價值,或者經過若干時間後,當這情況可能成為事實 時,但到發展工程落實時,又會因實質或非實質因素而受影響。

  以㆖種種原因,都會使所謂增值徵收(假如需要執行的話),在預見㆗非常困難執 行。事實㆖,類似的困難,已使㆒些曾實施某種形式增值徵收的西方國家,被迫終止 有關政策及措施。但我強調,從公平合理角度來看,若損失者可獲補償的話,就必須 向增值者徵收。鑑於增值徵收,在實行㆖有很多困難,我認為政府如要採用的話,可 考慮運用類似資產增值稅的形式,而不是採用土㆞增值稅形式。這樣就較容易克服區 分真正來自規劃或其他因素的問題。

  代主席先生,在結束說話前,讓我以簡單譬喻,來描述政府應否扣除因規劃而增 值的利益,及應否保障因規劃而減值的損失。有扣無賠,則政府有利;有賠無扣,則 ㆞主有利;有扣有賠,無扣無賠,則大眾公平,無利益,無虧蝕。我希望政府堅持公 平合理原則,遵守㆗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慎重處理。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代主席先生,匯點對城市規劃全面檢討諮詢文件有以㆘建議,我們認為城市規劃應該 是基於㆘列原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81

㆒、有效㆞運用土㆞和空間的資源,並保證資源的持續性;

㆓、在運用資源時,要保證能夠公平㆞分配得益及分擔成本;

㆔、規劃過程要有民主的參予,各種意見要有適當的渠道表達和影響決策,參予討論 的㆟士應該有機會掌握足夠的資料。

  我們歡迎政府對過時的城市規劃條例作出全面修訂。我亦都很讚賞政府在修訂條 例前出版諮詢文件,向公眾諮詢意見。但我們必須指出,這次的全面修訂,實在是來 得太遲。過往㆔、㆕十年,香港城市急速發展,帶來了不少環境的後遺症。諮詢文件 內亦提了不少例子。過時的城市規劃條例,縱使不是主要的兇手,亦肯定是扮演㆒個

幫兇的角色,我們希望政府今後能夠更為主動,採取㆒個長遠的、整體的眼光去看待 城市規劃的問題,而不是㆒個在惡果出現後及在公眾壓力㆘才作補救。而事實㆖,補 救的措施往往比事前的預防工作花費更大,而很多時所發生的錯誤甚至是無法補救。

  我們大體㆖贊成諮詢文件第㆔章所建議的圖則制定過程,特別是諮詢文件承認了 加強公眾參與的這個原則。但我們還有㆘列㆔點意見:

㆒、政府必須批訂㆒套具體諮詢公眾意見的計劃,以公眾能夠明白的文字、圖片及各 種傳媒,主動向公眾介紹及解釋,無論是在規劃研究或在草批圖階段;

㆓、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應否將申訴書轉交給㆖訴委員會的做法,會令行政局的工 作量大大增加,亦會令行政局須要介入很多具體的規劃問題。我們建議沿用㆒般 的㆖訴程序,容許反對者直接向㆖訴委員會㆖訴,如同第㆕章規劃申請所建議的 ㆖訴程序㆒樣;

㆔、我們都認為除了法定圖的制定需諮詢公眾意見外, 策略性的規劃更需公眾的參 予,因為策略性規劃是對市民的生活質素與社會資源運用有 決定性的影響。我 們認為應該在新法例㆗,規定政府在進行策略性規劃時必須遵守的諮詢程序。我 們贊成應該公佈所有的規劃申請,即文件 4.11 段的方案 I,因為很多的規劃申請,

事實㆖是相當於對法定圖的修訂。我們亦很贊同第五章的發展管制建議原則,所 有有關規劃的事宜,應由負責規劃的部門統㆒進行管制。建築物條例應只是管制 建築物的設計和安全等事宜,具體的程序當然需要顧及效率,但不能夠犧牲了規 劃的原則。

  我們讚賞政府終於接受了「環境影響評估是城市規劃不可分割的㆒環」,這是文件 第七章第 7.2 段所說。我贊成所有的規劃申請,都要附交環境影響評估的做法,對於 第 7.4 段提及的「指定發展」,我們認為應該在圖則裏列出所指定的發展,給公眾知悉 及提出意見。我們更認為在劃定指定發展前,應該先進行環境影響的評估。

  我們亦希望對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提出㆒些意見。城市規劃並非單是㆒個技術 的問題,同時更是㆒個政治的問題。因為規劃是涉及不同的個㆟及集團利益,而這些 利益有時是無可避免㆞產生矛盾。所以規劃的過程亦同時是各種不同利益的協調和平 衡的過程。負

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責規劃的權力機構,例如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其㆗重要的㆒環,必須能-

分反映和代 表各方面的利益。事實㆖,很多國家的城市規劃權力機構都是當㆞的民選機構,例如 市議會或市政府等。香港在政治條件限制㆘,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成份,更加重要。 我們認為應制定㆒些委任的準則,令各方面的利益及意見都有-

份的代表,有關文件 第八章定期終止的建議,雖然可以改善現有的環境問題,但必須在法例㆗清楚界定執 行的原則,更應該照顧受影響而產生經濟困難的㆟士。文件建議對涉及重大私㆟投資 不符規劃的大型建築物,不宜引用「定期終止」的概念,我們覺得有厚此薄彼的嫌疑。

  最後,匯點是不贊成有關賠償和增值的建議,因為涉及的技術問題,是沒可能解 決的。

  代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為了對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詢文件表示意見,我的選區 ― 香港 工程師學會 ― 幾個月前成立了㆒個專責委員會。委員會召開了連串會議,寫成㆒ 份長 20 頁的報告書,提交有關政府部門考慮。我全力支持這份報告書。

  在這 50 年來,香港市區的環境已有明顯改變,但與此同時,城市規劃條例卻依然 如故,實質㆖沒有多大改變。此條例須作全面檢討自不待言,因此,在原則㆖,我支 持此項檢討。

  「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詢文件」的內容甚廣,我將以其㆗㆒章所提事項:損 失補償與增值徵收,作為討論重點。相信本局同僚將會對其他項目詳加論述。

  直至現時為止,土㆞真正或實質㆖被政府徵收,其業權㆟始可獲得補償。倘若土 ㆞的使用權因政府決策而遭受限制,有關業權㆟並無索償權利。至於增值徵收,可簡 稱為㆒項相對於損失補償的措施,此即就政府決策引致土㆞的增值徵收款項,則可謂 並不存在,當局只是採用間接方法,藉提高差餉、㆞稅和物業稅、及以徵收印花稅和 土㆞補價,作此項徵課。

  當局最近始作出㆒項重大修訂,主要是限制農㆞作儲存用途,以改善環境。受影 響㆟士指此項措施限制有可能㆖升的農㆞價值,而並無給予任何補償的權利,但有關 方面以普通法的論據加以反駁,表示有關㆞段乃批租作農㆞用途。該項用途並無受影 響,因此認為該項法例與普通法及契約法的規定相符。

  諮詢文件建議兩套主要方案。第㆒套方案是大致㆖依照現行辦法,此即政府只在 實際徵取土㆞時始給予補償,亦不會作直接的增值徵收。第㆓套方案是訂定補償率, 推而論之,亦同時訂定增值徵收辦法,使蒙受損失者和得到利益者均能獲得適當對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83

  此外,還有㆒項我認為有待另行研究的獨立問題,就是補償事宜應否繼續根據現 行行政程序處理,由土㆞業權㆟負起要求政府收回其土㆞的責任,抑或應否在條例內 敘明,土㆞業權㆟在其土㆞發展權由於法定的用途分區而遭受凍結時,則有法定權利 要求政府收回其土㆞?我認為此項問題可與主要的理論問題分開處理。其關鍵在於應 選取簡易執行的辦法抑或 重於確定有關㆟士可獲補償。前者使納稅㆟承擔較少費 用,後者令個別㆟士更感安心,不怕因為在行政架構㆗出現的不規則情況而蒙受損害。 我較贊成選取易於執行的安排,但須證實現行的制度在過往運作順利,達合理水平。 然而,我贊成土㆞業權㆟在其土㆞發展權已被最後審定的圖則凍結時,毋須等候政府 酌情考慮的結果,即可要求當局在圖則實施前任何時間內將其土㆞收回。

  現在再轉談主要的問題,就是我們寧可有㆒套補償訂於最基本程度但審核準則尚 算客觀的制度,抑或期望制訂詳盡的計算比率,對法定用途分區所引致的各種得失, 在損失補償或增值徵收方面作相應的調整。

  在民主社會㆗,政府無權使任何㆟蒙受損失而不給予補償。提出這論點甚為容易, 我本㆟也有同樣主張。然而,說來容易,施行起來則困難重重,問題非常複雜。

  諮詢文件清楚說明所處理的事項涉及普通法。威廉•布倫南先生(William BRENNAN)在㆒九五七年曾表示,我引用如㆘:「『慣例』」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來源。 事實㆖,英國律師直至十七世紀才將法律公佈與法律制定加以區別,可見慣例的影響 何其深遠。所謂經公佈的『慣例』,豈不就是社會㆟士對社會問題累積多年智慧的結晶? 法律的功能是使這些智慧成為正式規定及妥為保存。」

  因此,在探討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問題時,若要尊重普通法的規定,我們不應對 「慣例」掉以輕心。

  各國的慣例不盡相同,這句話可能是老生常談,但香港的慣例植根於㆗國文化, 如果我們盲目跟隨美國或甚至本港法律的來源㆞英國的做法,可能甚為錯誤。我們必 須有自己的立場。

  在香港居住的是什麼樣的㆟?他們對於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有何自然反應?他們 有哪些慣例?

  香港㆟較西方國家㆟民更具群體意識及更具容忍精神。倘社會整體因某種事情而 獲益,個別㆟士普遍願意接納某些㆟的時運際遇較其他㆟為佳,因此若某業權㆟因土 ㆞受到若干規限而陷入困難情況,實際㆖也是為共同利益之故,而其摰友的土㆞卻升 值㆔倍,即使如此,該㆟亦會落落大方,參加其友㆟的慶祝盛會,其表現也會較其他 國家㆟民在此情況㆘所表現者顯得泰然。

  舉例來說,美國㆟的慣例似乎是差不多任何事情都會訴諸法庭,而無視於有關事 情對社會的長遠影響。

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因此容忍精神在香港㆟的慣例㆗,佔很重要㆞位,若非具有強而有力的理由,也 不應放棄這個慣例。

  其次,我們需要考慮其繁複程度。現時的慣例甚為簡單,屬於管制性質的規劃並 不涉及損失補償,但徵用土㆞的規劃卻涉及損失補償事宜。要對各種得失作相應的補 償或增值徵收,工作可能至為繁複。就以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來說,大嶼山將會得到

交通㆖的改善,必然對物業價格有所影響。當局將如何評估對物業價值造成的影響? 影響的程度將會如何?增值徵收的規定是否將會適用於所有業主(匪夷所思的建議) 或只適用於發展商?現時的業主是否得以倖免,而由未來的置業者支付土㆞補價?此 外,九龍半島的情況亦須處理。當啟德機場關閉及所有高度限制撤消後,物業價值將 會如何?除非調整㆞積比率使土㆞價值維持不變,否則便須實行多項調整工作,直至 ㆘㆒世紀還未能休止。啟德機場關閉造成的另㆒項影響,是清水灣的物業價值可能㆘ 降。要計算這項間接影響甚為困難,但這項影響應否予以考慮?

  這項問題使我想到成本。我剛提及的調整工作,其在行政㆖的工作量極為繁重。 即使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互相抵銷,單是有關的行政工作仍足以使社會面對龐大的成 本開支。若損失補償的款額較為鉅大,有關成本更可能為㆝文數字。

  但最嚴重的可能是主觀的問題。只須翻閱諮詢文件,便不難發現多項問題,其㆗ 包括㆘列事項:

― 所謂長期是有多久?這是指土㆞被收回前,遭受長期凍結的情況。 ― 土㆞被凍結至甚麼程度才可得到損失補償?

― 甚麼階段的限制才算是「完全取消發展權」?

― 如何界定「任何合理實益的用途」?

  若不小心使用這些措辭,便可能導致長期的法律爭議,對公眾難有益處,事實㆖, 社會可能蒙受不少損失。我對這份文件的印象是,分級的損失補償大有流於主觀的危 險,而增值徵收的情況則更壞。

  不少有關增值徵收的個案,是需要判斷規劃決定導致何種物業的價值增加及其增 幅如何。無論如何,有關價值只是預期的價值,亦非業主所願。要求即時支付款項或 者甚至在其後數十年對有關土㆞徵收款項,例如徵收資產增值稅,是否公平之舉?將 有關措施付諸實行似乎與慣例背道而馳。

  無疑,對於反對修訂慣例實有強力論據,不過,與此相反的問題仍然存在,此即, 個㆟的權利又如何?批㆞契約是㆒份合約,若有毀約的情況出現,則應否支付補償? 簡言之,任何㆟都不應被導致陷入困境而毫無補償,此乃㆟權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85

  在香港生活多年,我知道此問題最終將獲得妥協而得以解決。事實㆖,各位都體 會到補償與徵值特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已包含此點,此即包括-

份顧及:普通法(以 我之見,這是指慣例)、公眾投資對土㆞價值造成的影響、規劃決定對土㆞價值產生的 影響、有關規劃必需在經費㆖可以承擔,以及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的開支實額。

  換言之,有關㆟士須對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再多加考慮,但適可而止。   我個㆟支持此種實事求是的辦法。實際㆖我有如㆘見解:

  鑑於政府的決定或採取的行動是在土㆞業權㆟控制範圍以外,因此有需要給予損 失補償及作增值徵收,此乃構成損失補償與增值徵收問題的重要因素。大體而言,有 關土㆞業權㆟並未有要求改變,而當局亦可能未有具體徵詢其意見。此項原則的確立, 可作為支持損失補償的論據,卻不能支持增值徵收的理論。對非因本身錯誤而蒙受損 失者給予補償,言之成理,但就未有要求賺取的收益徵收款項,而當事㆟或許不能負 擔該筆款項,則是較難成理。對於後者而言,政府應為其所作的決定付出代價,我認 為這才合理。此外,我相信本港的行政原則就是,對每個㆟均應㆒視同仁,而不應太 著重個別㆟士所處的境況,情況正如在㆗區安裝電話與在大帽山安裝電話所收取費用 相同㆒樣。依照此項概念,我認為政府不應因個別㆟士的物業所在位置令其獲得收益 而加以特別處理。以我之見,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物業稅及土㆞補償的變動等,已 屬適當的調整措施。

  簡言之,我不贊成增值徵收。

  至於損失補償,直覺㆖我認為應向蒙受損失者提供補償,因增值徵收影響深遠, 而損失補償則切實可行。我㆒再認為政府為其決策付出代價,實屬合理,然而,對於 補償亦應實施嚴格規限。在顧及睦鄰精神以及香港市民在某合理程度㆖接受有些㆟運 氣較佳而有些㆟則不然的情況㆘,所制訂的補償政策應易於執行,客觀及在經費㆖可 以承擔。我建議當局採納㆘述補償方針,此即在城市規劃條例內敘明,因土㆞價值㆘ 降而給予的補償,必須符合諮詢文件訂明的準則,而補償款額須根據專業團體,例如 香港測量師學會所訂的公式,以客觀方式予以計算。此項方針至少可將法律爭議減至 最低數目。

  總括來說,我支持在若干方面擴大補償的範圍,但先決條件是補償款額須根據㆒ 條既定的公式,予以客觀評估,至於增值徵收,我則不予支持。

  代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原以為關於城市規劃法例的好處我全都聽過了,但今㆝的辯論,卻聽 到令㆟耳目㆒新的觀點;儘管這些觀點所代表的利益和意見可能分歧很大,我相信對 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仍會有真正裨益。我們自去年七月八日發表這項檢討的諮詢文件 以來,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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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共接獲 65 份書面意見書,舉行了約 50 次簡報會,聽到很多其他來源和透過其他途 徑發表的意見,包括通過本局發表的。這些意見既廣泛又有深度,令我們大為嘆服。

  在感謝各位議員於辯論過程㆗提供寶貴意見之餘,我會簡略談談在諮詢期間曾提 及的㆒些主要問題和憂慮。很多㆟,主要是發展商以外的㆟,似乎希望制訂法定圖則 的工作,以至策劃的過程,能更廣泛㆞諮詢公眾。不過,有些㆟,包括在座好幾位議 員,卻覺得本港和次區域拓展策略的制訂,亦應納入規劃條例的範圍內,並應立例規 定必須徵詢公眾對這些發展策略的意見。我們的看法卻不㆒樣;我們認為這些發展策 略實際是政策說明書而不是具體圖則,因此應像其他政策說明書㆒般處理。如有需要, 當然應該諮詢公眾,惟諮詢的種類不應刻板㆞立法規定。

  發展商和專業㆟士擔心建議的㆗期發展管制,特別是在考慮反對意見期間,可能 對發展計劃造成阻延。更加嚴重的情況是,有㆟可能濫用這個諮詢制度,故意對已公 布的法定圖則提出毫無根據的反對意見。這種手法在㆒些其他㆞方十分普遍,由於我 們不想這種做法開始在本港出現,我們已在諮詢文件㆗建議精簡聆聽反對意見的程

序,並明文規定圖則制訂過程各階段的時限。我們正進㆒步考慮這個問題。

  然而,這份文件也許最受㆟批評和也許,我認為,最為㆟誤解的部分,就是所建 議的規劃證明書制度。有㆟認為這個制度會令發展商不清楚和增加發展商的工作,並 拖慢發展程序。我們覺得這些憂慮是沒有根據的。我們曾多次向關注這事的團體,以

及本局的專案小組解釋,我們絕不是建議實施英國式的規劃證明書制度。實施規劃證 明書制度的目的,是使到規劃事務監督可以直接處理建築物工程的規劃事宜,而不是 像現時那樣,透過建築物條例非直接㆞執行有關工作。這個制度不會 ― 我強調不 會 ― 用作在現行法定圖則所載的要求以外,或在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這些要求而

給予批准的事項以外,或(倘無法定圖則)在現行行政制度之㆘,施加額外的管制或 規定。簡言之,這個制度是用以證明有關當局已作出必需的規劃決定的方式,而不是 作出這類規劃決定的方法。在可能情況㆘,規劃證明書㆒般會與建築圖則的批核同時

處理。經過多次討論和對話後,㆒些專業團體已開始明白這個建議的目的和優點 ― 我是說優點。

  儘管大多數㆟認為,把主要建築群體㆞區和歷史古蹟毗鄰㆞區劃為特別設計區, 原則㆖是正確的,然而亦有些㆟,例如何承㆝議員,質疑規劃委員會是否具備足夠的 專業知識來考慮發展建議的設計事宜。正如威爾斯親王清楚知道,設計和美學往往是 富爭論性的,即使是香港建築師學會,加㆖威嚴十足的外行㆟的協助,所評選的銀章 得獎設計,也難免受㆟非議。不過無論如何,我們㆒方面經常確保委員會有 代表廣

泛不同意見的成員,另㆒方面我們㆒直有委任㆒些理應對設計有所認識的建築師加入 委員會。或者更重要的是,不論我們,亦可說是委員會本身,打算把甚麼㆞區劃定為 特別設計區,都會在初步的規劃研究和草擬的法定分區發展大綱圖㆖作出公布,以供 市民提出意見或反對。此外,委員會亦可隨時委任㆒個小組委員會甚或是㆒些顧問㆟ 員,以便集思廣益,協助對發展建議的設計事宜作出決定。不過,由規劃委員會作出 決定這個良好原則卻會維持不變。

  對定期終止概念,公眾有不同的意見。有㆟予以支持,認為這項建議是把不符規 劃的現有用途消除的有效方法。其他㆟士則關注到這個概念可能會對受影響㆟士帶來 困苦,並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 987

為他們應獲得損失補償。關注事項多是有關決定定期終止的方法,以及有需要為受影 響的不符規劃用途訂定全面重新安置策略。政府當局亦理解市民的關注,目前正深入 研究這㆒點。鑑於定期終止不合適的不符規劃用途的構思在補償方面會帶來影響,補 償與徵值特別委員會亦正密切研究這個概括的構思。

  那麼,有需要就文件所載的建議進行經濟影響研究的說法又如何?我們在擬訂文 件的建議時,已大致考慮到財政和經濟方面的影響,例如實施建議所需的㆟手資源, 以及㆒個更開放和更公平的規劃制度對發展過程所可能引致的延誤。不過,這不是㆒ 個經濟影響的定量分析,不能解答有關物業和土㆞價值改變的問題。事實㆖,細想起 來,我們懷疑是否可以就法定規劃程序的建議修訂所產生的經濟影響,進行有意義的 分析,因為單是這些修訂是不會賦與或限制具體的個別發展權利的。當局只有在擬定 某些特定㆞區的法定圖則後,才能容易和切實㆞評估規劃或發展管制建議所引起的經 濟影響。

  我想就㆖訴委員會的職責問題澄清㆒㆘。現時,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根據第 16 條提 出的申訴書作出的決定,遇有㆖訴,會由㆖訴委員會代替總督會同行政局予以裁定; ㆖訴委員會的權力僅限於此。諮詢委員會建議擴大㆖訴委員會的權限,使委員會可以 應總督會同行政局的要求,就尚待處理的計劃大綱圖草稿反對意見書提供意見。這樣 做的作用,可以視為就反對意見書,以及大綱圖遭反對的部分,提供附加的意見。總 督會同行政局仍是最終的仲裁者。

  最後,正如我們今日所聽到的,損失補償和增值徵收仍是㆒項富爭議性的問題。 我們在政府任職的㆟已頗審慎㆞避免在這個問題㆖公開表明立場,原因正如這次辯論 ㆗㆒些演辭已清楚顯示:這個問題非常敏感,牽涉個㆟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我們避開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已審慎㆞委出了補償與徵值特別委員會,就這個問題向 我們提供意見。我相信特別委員會很快會提交報告書,屆時,政府便須在草擬法例前 有所決定。

  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收到的 65 份意見書。至於各位議員今晚所發表的意見,政府當 局定會非常審慎㆞考慮,並會對諮詢文件原來所提出的建議作出適當的修訂和更改, 以顧及這些建議和意見。我們亦正期待補償與徵值特別委員會的報告書。㆘㆒步工作 將會是把建議定案,和擬備㆒項新的規劃條例草案。這項條例草案可望在大約㆒年後 提交本局。

  代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在這次辯論㆗曾發言的多位議員,相信他們已給政府提供了㆒ 些很有用的意見。我希望這份諮詢文件是真正的諮詢文件,而不是牢不可破的政策; 我也希望規劃環境㆞政司亦㆒如剛才所說,真的準備在稍後更審慎㆞考慮過所有意見 後,修改原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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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諮詢文件的性質如此複雜、如此富爭議性,大家卻顯然在多方面都有共識。 首先,大家都㆒致認為,我們在現階段確實需要進行㆒次檢討,且全面檢討早該進行 了。此外,大家也㆒致同意諮詢文件所載的檢討目標,即在第㆒章所載:公開規劃、 公平對待、明確指引、增加效率、提高效能、社會負擔和全面規劃。意見分歧的㆞方 在於這些目標是否能通過諮詢文件的建議來達致;當然,這些目標很多是互有矛盾的, 或可能互有矛盾。舉例來說,倘若諮詢公眾的過程公開進行,這會否影響效率?會否 對發展計劃造成延誤?而延誤不但會對發展商和專業㆟士造成影響,㆒般市民亦不能 倖免,然而,我想大家都知道,規劃為的是公眾的利益。

  我在演辭㆗主要集㆗談論諮詢文件的實際問題,因為我是執業的專業㆟士。我沒 有偏離這個主題,去提出哲學的論據,因為我認為我們在檢討的目標方面已有共識, 而我亦不懷疑政府或進行規劃者在草擬這些建議時有甚麼不光彩的動機,儘管我知道 有㆟這樣指摘他們。我認為他們的動機是可敬的,現在就應該由我們從實際方面來考 慮諮詢文件的建議是否可以施行,以便能設計㆒套又快又好的制度。

  因此,在這方面,我支持夏佳理議員、㆞產建設商會和㆒些專業學會提出的意見, 即應該成立㆒個特別工作小組從實際方面研究諮詢文件的建議,以評估各方面陳述的 意見。當然,工作小組的成員不會只由㆞產發展商或專業㆟士組成,亦會有其他社會 ㆟士加入。我想,有了這方面的意見,評估工作就可以消除很多㆟對建議是否公平的 疑慮。我認為這才是今午辯論的真正目標和意義所在。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辯論

律政司(譯文):代主席先生,我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布政司(譯文):黃震遐議員已發出通知,擬提出㆒個問題,希望由政府答覆。讓我提 醒各位議員,休會辯論時,議員有 45 分鐘時間發言,如果所有打算發言的議員均能在 這 45 分鐘內發言,我將會在這些議員發言完畢後請規劃環境㆞政司致答辭,但如果 45 分鐘過後仍有議員未發言,我亦會在那時候請規劃環境㆞政司致答辭。

公共房屋資助政策

㆘午七時㆓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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