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何承㆝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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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梁錦濠議員
吳明欽議員
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
保安司冼德勤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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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㆕附表)令.................................................. 432/91 1991 年區域市政局財務(修訂)附例.................................................. 433/91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4) 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帳目及截至該日的資產負債 表
(25) 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
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警察教育福利信託基金受託㆟報告書
(26) 職業訓練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確認
黃偉賢先生作立法局確認。
議員致辭
職業訓練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提交本局的是職業訓練局年報。
職業訓練局去年完成了不少工作,其㆗以職業訓練局大樓的落成尤為顯著。此外,為 配合總督宣佈的擴大專㆖教育計劃,職業訓練局將會接辦由兩間理工學院轉移過來的㆒些 高級文憑課程。因此,我們將於薄扶林興建㆒幢教學大樓,亦會擴-
和翻新在柴灣的校舍, 以執行這項新任務。我們期望能與兩間理工學院通力合作,完成這項任務,協力在㆒九九 ㆕年達致擴大專㆖教育的目標。
副主席先生,無庸置疑,職業訓練可在本港佔㆒席位,不僅因為我們正面對經濟結構 轉變,還有的是,職業訓練局現正研究為現有勞動㆟口提供再訓練的問題。我們牢記當前 的任務,亦沒有忘記公共開支必須維持在合理的水平,好讓其他方面能獲得資源的優先分 配。在這情況㆘,職業訓練局及該局的行政㆟員必定竭盡所能,務求該局的運作符合經濟 原則,達致雙重目標,即是為社會提供目標所訂的訓練,同時以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去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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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㆒年,職業訓練局全體成員及員工工作表現出色,我想藉此機會向他們致 謝。
多謝副主席先生。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管制繪畫顏料含鉛量
㆒、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對學童常用繪畫顏料的含 鉛量是否訂有安全標準,以及政府有否計劃訂定㆒些適當措施以保障市民,尤其是學 童,以免他們使用含鉛量甚高而有危險性的繪畫顏料?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目前關於學童所用繪畫顏料的含鉛量,並未訂有法定安全標準。
當局現正草擬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草擬工作已進入後期。草案將對在 本港出售的玩具及兒童產品訂立安全標準,其㆗包括規定兒童所用顏料的容許含鉛 量。假如行政局通過,我希望能在本屆會期稍後向本局提交該草案。
副主席先生,由於這個問題特別提及學童,因此,我應該補-
㆒點,教育署和學 校對校內的安全措施,包括進行美術活動時的預防措施,甚表關注。教育署就促進美 術活動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向所有學校發出指引,強調處理有毒物質,包括處理 顏料的預防措施。
在消費者委員會最近發出警告,指某㆒種牌子的顏色粉含鉛量極高後,教育署正 修訂有關安全指引,加強正確處理有毒美術材料的部分,而且還計劃就這個問題,為 美術教師舉辦㆒個研討會。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關於本港鉛㆗毒事件 的統計數字;若然,則有多少宗鉛㆗毒事件是因過量使用含鉛量過高的不安全顏料所 致?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恐怕我們沒有純粹關於鉛㆗毒個案的統計數字。以我 所知,根據衛生署的紀錄,過去 10 年只有㆒名兒童死於化學品㆗毒,這是我們僅有的 統計數字。可是,我們無法從有關紀錄知道,該宗化學品㆗毒事件的㆗毒根源。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調查過市面㆖所出售顏料的含 鉛量?其次,當局可否作出安排,使學校教師認識學童慢性鉛㆗毒的症狀,以能及早 發現而將有問題的學童轉介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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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最近接獲㆒宗投訴,因而對㆒些顏色粉 進行測試,發現其㆗㆒個牌子的顏色粉含鉛量超出英國所定安全標準。至於向學校教 師提供有關資料方面,正如較早時我在原來答覆所說,教育署對此事甚表關注,並採 取了多項措施,包括向全港㆗小學發出有關進行美術活動的安全指引,以及每年為㆗
小學美術教師舉辦研討會,講解有關預防措施,而研討會的論題亦包括顏料的毒性。 此外,在每個學年開始時,教育署亦會向校方發出通告,提醒各校須注意進行美術活 動時的預防措施,而該署㆟員每次到學校探訪和視學時,亦會建議美術教師向學童講 授有關個㆟衛生的重要性,以及切勿使用已知對健康有害的顏料。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了由消費者委員會監察 及測試兒童所用的物料外,政府是否有其他方法可監察玩具以至其他有關物料的含鉛 量?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目前未有法例規定的情況㆘,我們主要依賴消費者 委員會定期進行測試。不過,正如我在原來答覆所說,我希望能在本屆會期稍後向本 局提交㆒項關於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的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㆒旦通過成為法例,政 府便有權要求製造商或供應商從市面收回不安全的兒童產品。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自六十年代初期,港產外銷玩具 所用顏料含鉛的問題,㆒直存在,而政府自七十年代開始,已設有㆒項保障制度,以 檢查及測試這類玩具?又政府會否在適當時候,將這檢查及測試範圍擴大,以便可以 同時測試在本港出售的本㆞及進口玩具所用顏料?而違例者又會否處罰?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本港確有對玩具所用顏料的含鉛量進行 測試。根據政府現正考慮的建議,我們不擬要求對所有玩具進行測試;我們寧願採用 處理投訴及抽樣測試的方式,以便我們能針對接獲的投訴而對有關玩具所用顏料進行 測試。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個別㆟士或某類別㆟士例如兒童,其體內含鉛量 可輕易通過尿液測試而檢驗出來。政府是否有計劃進行這類測試,以確保至今本港兒 童並沒有㆗鉛毒?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不過,也許我的同事衛生福 利司能夠回答。
衛生福利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回答。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㆒個名為「㆞球之友」的組織分別 在㆒九八八及㆒九九○年進行兩項研究?第㆒項研究顯示,接受測試的本港兒童㆗, 乳齒含鉛量偏高的佔 5%。第㆓項研究顯示,部分兒童所用的水彩和廣告彩顏料含鉛 量過高。政府曾否為此採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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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調查報告,不過,我肯定當局必 定知道,而我會嘗試請負責這方面工作的同事協助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削減福利開支
㆓、 李華明議員問:鑑於衛生福利司曾向兩局議員福利事務小組透露,在未來㆔ 年將會削減福利開支 1%至 2.6%。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擬削減開支的理由何在及採用什麼準則決定擬削減的幅度; (b) 是否有計劃削減任何特定的福利開支項目;及
(c) 對社會福利白皮書有關福利開支的承擔作出任何修訂之時,會否徵詢業內㆟ 士的意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計劃及控制公共開支的基本原則是:在㆒段時間之內,根據本港生產總 值計算的公共開支增長率不應超過本港經濟的趨向增長率。由於本港生產總值的預測 趨向增長率已由 5.5%修訂為 5%,因此未來數年的經常及非經常開支的準則增長率, 按實質計算,已相應由每年 4.5%及 7.5%分別調整為每年 4%及 7%。
顯然,這並非意味整體開支會出現「削減」的情況。政府正計劃在公共開支㆖作 出實質增長。預計在未來㆕年內,社會福利的經常開支按實質計算會有約 16%的增長。 不過,政府曾要求各決策科在現有服務的開支基礎㆖,尋求適度的節省,以便能撥出 較多資金供新的服務使用。㆒九九㆓至九㆔、㆒九九㆔至九㆕、㆒九九㆕至九五及㆒ 九九五至九六等年度的節省開支目標,分別是個別決策科服務計劃開支總額基線的 1%、2.2%及 2.6%。在我的職責範疇內,用以鑑定節省開支的主要準則是:提供服務 的方法要更符合經濟原則,而並非取銷根據現行政策而提供的服務。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們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將不再認為有需要資助每間附 設有自修室/閱覽室的兒童及青年㆗心或社區㆗心的㆒個職位。此外,我們亦會採取 相應措施,刪去社會福利署每個小組工作部的㆒個職位。由於在管理方面會作出輕微 調整,因而也連帶節省了㆒些開支。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分,《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所闡述的政策若要作 出任何修訂,當局定會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李華明議員問:衛生福利司的答覆謂節省的經費是作發展新服務之用,但根據以往社 會福利開支的㆒般程序,如屬新服務的話,應在五年計劃內早作策劃和預算,同時, 每年的社會福利開支,應在財政預算案㆗反映出來。我不明白為何會由九㆓年開始, 按年削減部分經費以應付所謂新服務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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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可否以問題形式提出?
李華明議員:我的問題是為何會由九㆓年開始,按年削減㆒些經費去發展新服務,我 不明白為何會是如此的程序。因為以往的新服務已預先列入財政預算案內。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只說出你所知道的情況,但並沒有提出問題。
李華明議員問:為何撥款的方式會轉變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或許我應解釋㆒㆘,到目前為止,社會福利署署 長和其他部門首長㆒樣,每年都要應政府的要求,在部門內找出可以節省開支的㆞方。 不過,這些節約措施實施以來,社會福利署㆒直首當其衝,但今年的情況則有所改變, 因為補助福利機構首次亦受到節約措施的影響。就剛才所提及的情形來說,政府認為 ㆒個附設自修閱讀室的㆗心,無論㆟手為九㆟、11 ㆟或 13 ㆟,基本原則是節省開支。 這是管理和資源運用的問題,並沒有影響撥款方式或這類㆗心應提供輔導及外展服務 的政策。至於這些㆗心該如何適應政府減少資助的問題,基本㆖須由經營機構自行決 定;它們可有多項選擇,其㆗包括採取更靈活的經營手法,提供綜合服務,或重新調 配㆟手等。不過,我必須強調,關於剛才提及的自修閱讀室,政府會繼續以繳納租金、 差餉和聘請文書助理㆟員的形式資助。此外,在諮詢過程㆗,這些機構在節省開支方 面如有任何㆞方需要當局提供意見,社會福利署署長亦極樂意與它們商討。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在多次預算案演辭㆗,均曾提及公共開支 運用得當與否,應以是否物有所值來衡量。明顯㆞,物有所值的含意包括評估服務的 質、量和效用。按照衛生福利司的答覆,主要的準則是符合經濟原則。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在考慮公共開支時,是否仍以服務質素和效用為主要準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在主要答覆㆗確用了「主要準則」的字眼。當然,還有其他 附帶準則,例如維持服務的效率和質素。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在答覆㆗,謂削減了的福利開支是會用 於新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來㆔年,這些受削減的開支,將會用於哪些新 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除了節省㆘來約 1,500 萬元外,我亦從 庫務司得知,社會福利署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獲撥款 4,430 萬元,作為支付新計劃 的部分經費,另外在其後㆒年還預留約 8,900 萬元。至於將要提供的新服務,讓我約 略㆒提其㆗㆒些主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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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個日間託兒名額,
80 個寄養名額,
八支家務助理隊,
六所兒童之家,
527 個老㆟住宿名額,
七間老㆟㆗心,
㆒間老㆟服務㆗心,
九間青年㆗心,
八間兒童㆗心,
60 個學前訓練名額,
640 個庇護工場名額,
420 個展能㆗心名額,
457 個弱能㆟士宿舍名額。
這些僅為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資料;至於以後各年度的資料,我們仍未能取得確實數字。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衛生福利司答覆的第㆔段,提到現在決定削減溫習室每個 小組工作部的㆒個職位。我想請問政府,在作此決定前有否諮詢過志願機構?若否,請問 現在是否已開了㆒個先例,即以後如何做也不用諮詢志願機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諮詢與否的問題,這裡似乎有不少含混不清的㆞ 方。我想指出,社會福利署首先主動諮詢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和其他非政府機構。據我所知, 這次的諮詢結果是,非政府機構均感不滿,因此今㆝便有議員提出這個問題,亦因此當局 諮詢這些非政府機構,以研究有關節約措施的實際可行性。我知道社會福利署署長在諮詢 過程㆗,提出願意協助個別機構,與它們商討實際可在甚麼㆞方節約開支。
此外,我須補-
㆒點,我們打算盡早與最近成立的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商討此事,而 ㆘星期㆒我們便有這個機會。我們認為提早諮詢這個新組織並不切實可行,而且亦非適當 時候。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謂政府是指所有政府部門都應節省 1%。我想 問衛生福利司會否認為社會福利的提供,基本㆖是為低㆘層㆟士而設,而所有部門節省 1%,是否不應運用於社會福利方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所關懷的肯定是社會福利服務這方面。不過,我必須指出,正如 我在主要答覆內也提到,現時節省開支目標是開支總額基線的 1%、2.2%和 2.6%,而社會 福利及衛生服務計劃所能節省的開支,實際㆖距離㆖述目標尚遠。因此,這次節約計劃是
㆒項持續的工作,現時我仍在不斷努力。不過,到目前為止,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也說過, 其㆗㆒項重要準則,就是盡量避免影響現時的服務,亦即避免減少我們提供的服務。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究竟用什麼標準來決定哪些社會服務需要 削減㆟手或經費?為何今次是選擇青少年㆗心而不是其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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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大家提出意見,更希望聽取有關節約方面 的建議。至於這次對象為何是青年㆗心自修室,簡單來說,我們認為這做法是影響最 小而且最具成本效益。雖然可能因此而需要重新調配㆟手和編定工作,但只要靈活㆞ 調配㆟手,自修室便能繼續提供服務。不過,如在推行或實踐方面遇㆖任何困難,社 會福利署署長亦十分樂意與有關機構商討。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社會福利署和其他福 利機構採取了甚麼措施,以盡量減少浪費和低效率情形?至於能做到節約開支的機 構,又有否獲得嘉許或獎勵?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們相信其他福利機構亦本 同㆒節約精神,因此,關於如何 節約開支,我們讓這些機構自行決定。我們遵循社會福利白皮書所定方向,彼此緊密 合作。合作的含意,除接受外,亦包括付出;當然難免有起落得失的時候,但正如《跨 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所載,最低限度,這些機構可以自由經營。談到這 本白皮書,我希望與各位分享有關非政府機構的經營方法,其㆗第 41 頁載有有關社會 福利支援服務、津貼和財政安排的基本政策:
「政府為某些非政府機構提供足夠的資助,以便推行各項指定的社會福利服務。」
不過,非政府機構可自行決定如何靈活經營,它們可「自由接受其他來源的補助,亦 可靈活運用資源。」
基本工程計劃的預算方法
㆔、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推行政府各項基本工程計劃, 會否考慮採用固定成本預算方法,或以整套承包方式訂定的總價合約?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固定價格合約並沒有條文規定合約的價格可以變動,因此政府可在工程 展開時,即行訂定有關工程計劃的成本。總價合約亦同樣可讓政府在批出合約時,就 清楚訂明的工程範圍定出成本。因此,如果採用固定價格的總價合約,在釐定開支預 算時,便會較有把握。基於這個原因,我們採用了這種合約形式,招標承建機場核心 計劃的主要組成工程計劃。這些工程計劃的合約價值非常高昂,而且工作時間表亦相 當緊逼。批出這類合約,可讓我們在財務方面較有把握,而政府則可採取最有效的方 法,確保承建商依照合約規定,如期竣工。
政府各項基本工程計劃的合約如果為期 12 個月或以㆘,則亦屬固定價格合約。基 於工程的性質,土木工程合約通常都屬重新計算價格合約,而不是總價合約。建築合 約所涉及的未知事項較少,而且往往較為標準化,所以通常都以總價合約的形式批出。 合約內可訂定有關條文,更改總價合約及重新計算成本合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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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2 個月的基本工程計劃合約通常都會和通脹掛 ,所付款額亦會將與指數有 關的價格波動計算在內。當局可按照每項工程計劃的情況需要,採取重新計算價格或 總價合約方式。至於價值較低的合約,當局會考慮通脹因素。
倘若情況清楚顯示,在設計永久工程時,承建商所考慮的建築方法會使政府節省 成本開支,當局便會採用整套承包方式,或者,說得更準確㆒些,會採用設計及建築 合約方式。這類合約以總價合約方式批出,並且亦屬固定價格合約。
總括而言,當局在採納固定價格合約、總價合約或設計及建築合約時,會按個別 情況,加以考慮。這方面並無嚴格規定。㆒般的做法是,政府會視乎計劃的性質、規 模及時間安排,而決定訂立何種合約,以便所耗費的公帑,能夠用得其所。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批出固定價格的總價合約後,假如承建商試 圖不履行合約,政府在法律㆖可有什麼追索權?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固定價格的總價合約跟任何合約㆒樣,同樣賦有法律 追索權,因為每份合約內均載有有效的責任條文,即是說這些條文具有法律約束力。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工務司答覆的第㆔段,請問政府甚麼是工程 的價格指數,該等指數由哪些部門負責釐訂,又如何釐訂?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些指數是由多個政府部門收集,然後交給當局,以 便制訂㆒套用以計算政府工程合約價格的方程式;多年來,政府計算工程合約價格, ㆒直沿用這個方程式。此外,這些指數每月會重新整理㆒次,方法是搜集不同建築工 程的有關資料,然後交給當局編成指數。因此,在合約招標時,各項指數都會準備妥 當,而與每項招標合約有關的指數,亦會於合約批出時確定,日後價格如有任何波動, 則會按該指數計算。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赤 角新機場及有關的 10 項核心工程,主要屬 於土木工程,而據工務司所說,這類工程合約通常都要重新計算成本,又由於競投固 定價格合約的承建商會高估工程費用,因而會使政府亦即納稅㆟付出高於合理的價 錢,請問政府現在為何又考慮採用固定價格合約?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已在多個場合解釋過,是基於甚麼理由來決定機 場工程採用固定價格的總價合約。這裡㆔言兩語無法解釋清楚,但基本的原因是,如 果採用固定價格的總價合約,在批出合約時便可確定有關工程的成本。至於採用總價 合約或重新計算成本合約,則視乎工程的性質而定。事實㆖,機場核心計劃部分工程
在若干方面須重新計算成本,至於實際須要重新計算成本的部分,則要視乎每份合約 的工程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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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覺得投得固定價格合約的承建商出現無法完工 或不履行合約的情況似乎較多,原因是他們㆒旦在管理或計劃方面有失誤,便沒有可 能重新擬定工程價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萬㆒出現㆖述情況,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保 障公眾利益?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就香港來說,採用固定價格合約及/或總價合約,甚 為普遍。私營機構的許多大型工程,㆒般都採用這類合約形式,亦不見得承建商無法 完工。這次獲政府邀請投標的承建商,是經過審慎的資歷檢定而挑選出來的。政府相 信他們具有所需的專業知識,在估價時已妥為計算所須承擔的風險,因此,在釐訂投
標價時,已適當㆞顧及須承擔的風險。在接獲所有投標書而再進行分析時,政府的專 業㆟員當然會再詳細考慮承建商是如何釐訂投標價,如發現投標書某方面估價過低, 致令承建商日後在履行合約方面可能出現問題,便會通知有關投標者,而且當局在批 出每份合約之前,定會顧及這些估價情況。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採用固定價格招標方法之前,政 府會否考慮承建商的意見?如果國際性的建築公司杯葛有關工程,政府有什麼應付措 施;又如果這些承建商真的進行杯葛,會否影響大型工程的價格和進度?
副主席(譯文):工務司,陳議員的問題包含兩項假設,如果你認為無法準確回答這問 題,我就不會要求你回答。
工務司答(譯文):多謝,副主席先生。由於我的工作背景與社交接觸的關係,我可以 給予這個保證,我們確曾與香港建造商會聯絡,向該會解釋箇㆗原因,他們亦接納我 們的解釋。在正式競投有關工程時,我們頗有把握會收到合意的投標書。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是否有任何文件,列明哪類工程適宜採用固定價 格合約的準則?若否,請問甚麼職級的㆟員才有權決定採用哪類合約?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就機場核心工程來說,只有最高級的署長級或以㆖職 級㆟員才有這個決定權。至於㆒般工務計劃範圍內的其他合約,則依然由署長級㆟員 負責,如有需要,他們亦會徵詢工務科的意見。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訂定建築計劃時,有否考慮運用國際建築標準 ISO 9000,作為對承建商的基本要求?若有的話,會否令成本價格增高和使政府更難制定 開支預算?
7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無疑 ISO 9000 這份文件訂明了在生產過程㆗,該採 用何種措施來進行品質管制。就政府合約來說,每份合約都訂有非常詳盡的細則,而 在訂立合約期間,監督小組亦會要求承建商提交詳細的施工方法說明書,而且要在取 得當局批准後,方可動工。此外,關於基本的建築材料,例如混凝土及鋼筋等,當然 還要經過非常嚴格的檢驗。以㆖所說的㆒般都符合 ISO 9000 所定最高標準。我們在合 約細則內並沒有提及 ISO 9000,原因正如我剛才所說,大部份的基本要求其實都已包 括在合約內。此外,工務科正研究 ISO 9000,看看在整個設計過程內能否採用該項標 準。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政府不會輕率決定採用固 定價格合約;同時無論決定採用哪類合約,有關決定亦不會由政府當局單獨作出,而 是與最出色的專業顧問商議後共同作出?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給予這方面的保證,待由專業㆟員組成的小組 衡量過有關情況與風險後,政府才會作出決定。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草擬條例草案符合㆟權法案條例的問題
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確保所有在立法局提出的條例草案,以及 所有為諮詢民意而公布的條例草案擬稿,均在完全符合香港㆟權法案條例各項條文的 情況㆘擬備;同時,政府會否在每㆒條例草案附載聲明以證實此點?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已盡力確保所有在立法局提出的條例草案,以及所有為諮詢民意而 公布的條例草案擬稿,均按照經修訂的英皇制誥第 VII(3)條的規定,完全符合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的情況㆘擬備。
在每㆒項條例草案附載聲明,說明該條例草案已在完全符合㆖述公約的各項條文 的情況㆘擬訂,並不恰當。
英皇制誥特別訂明,所有法例都必須符合㆖述公約的規定。這項條文㆒般適用於 香港。凡有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政府當局必須認為該項條例草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47
新法例的數量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有需要規限提交立法局的新法例的數量,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有多少項新法例正在草擬階段;
(b) 有多少項現行條例正在檢討以研究可否修訂;
(c) 有多少項此等新法例及修訂條例定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及之前提交立法局;及
(d) 布政司轄㆘審批此等事宜的委員會自成立以來曾核准及駁回多少項制訂新法 例的建議?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a) 現時,共有 31 項新法例建議(即新條例)正在不同的草擬階段。這些新法例 建議大部分打算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
(b) 至於正在檢討以研究可否修訂的現行條例,政府現時無法提供㆒個確實的數 字,因為有關的建議正在不同的處理階段,部分更仍然有待政策的批准。不 過,現已在草擬階段的修訂條例草案的數目,應可作為㆒個十分有用的指標, 這個數目是 142 條。
(c) 直至目前為止,共有 89 項法例建議(即新條例草案及修訂條例草案)獲法例 草擬次序委員會批准,優先在㆒九九㆒年至九㆓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現時, 已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有 21 條。在㆒九九㆓年七月之前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 的實際總數,將視乎草擬工作的進度,以及是否有任何其他在已批准的程序 表以外但須急於在本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的法例建議。
(d) 至現時為止,尚有約 50 項法例建議因無迫切需要及尚在初期處理階段,未獲 批准優先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當局會在㆘㆒年度(即㆒ 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再考慮把這些法例建議提交立法局,或在本年度會 期的程序表出現空檔時提交立法局。法例草擬次序委員會將會監察草擬工作 的程序表,並在必要時予以調整,以確保法例建議提交立法局時有㆒個平均
的流量。
房屋委員會編配政策
六、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知悉房委會有計劃把東頭 第廿㆓座改建為「㆒㆓㆟居所」?詳情為何?
7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2) 當局會否要求房委會停止把老㆟及其他㆒㆓㆟家庭搬入這類陳舊而設備簡陋 的樓宇?
(3) 當局會否要求房委會增加新建公屋㆗㆒㆓㆟居所單位的比例(現時只佔建屋 量 7%)?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據悉,東頭 第 22 座的整修計劃,是房屋委員會為應付市民對小家庭居 所的需求而正在考慮的數個方案之㆒。這個方案是當局在今年年㆗就這類居所的供求 情況作出深入評估後所制訂的。我並進㆒步獲悉,房屋委員會將會在本月考慮將這座
屋 大廈保留作該項特定用途的建議。至於有關增加小家庭居所供應量的各種辦法, 包括可能保留這座屋 大廈,則仍在考慮㆗。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該座的所有單位都是設備齊全的獨立單位,如果當局決定 進行整修,便會獲得適當改善,以便提供令㆟滿意的居所。房屋委員會是不會把老㆟ 和㆒㆓㆟家庭遷進設備簡陋的樓宇的。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份,房屋委員會亦正研究如何在新建的公屋㆗,增加有獨立設 施的㆒㆟單位數目。這將會是房屋委員會須在未來兩個月內考慮的措施之㆒。我希望 各位明白,房屋委員會有責任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用所有新舊公屋單位。
大埔及北區的公共房屋供應
七、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未來六年內,政府在大埔及北區有何興建公共屋 及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可 否提供完成日期、入伙日期及住客㆟數等資料;及
(2) 這些區域㆟口將會增加,政府有否計劃及籌備未來所需的交通、醫療、教育 及其他必要設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期間,房屋委員會的公共 房屋發展計劃會在大埔和北區提供合共 24301 個住宅單位,其㆗ 8514 個屬租住單位, 15787 個則為居者有其屋單位,這些單位會為大約 74600 ㆟提供居所。各項工程的預 計竣工日期詳載於附件。㆒般來說,有關樓宇在承建商交樓後的㆓至六個月內便可全 部入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49
為大埔和北區提供的交通和社區設施及服務,大致㆖根據㆟口增長預測釐訂,並 會按照㆒項配合本港經濟整體增長的發展計劃,予以實施。
大埔和北區的主要公路計劃基本㆖已經完成。在大老山隧道和整條第六號幹線(介 乎吐露港公路與東區海底隧道之間的㆒段公路)於本年較早時啟用後,現有的連接道 路應足以應付新界東北區至都會區之間直至九十年代末期的交通需求。連接㆖水與元 朗的㆒段新界環迴公路現已接近完成。該段公路計劃在㆒九九㆓年年㆗通車,屆時當
可改善新界東北區和西北區之間的交通。當局會繼續在這兩個區內築建㆞區道路,以 應付區內不斷發展的需要。
九廣鐵路公司自㆒九八八年起,已大量投資購買額外車廂,以應付九廣鐵路沿線 ㆞區的預期㆟口增長。由本年六月開始,所有九廣鐵路列車均有 12 個車廂。到㆒九九 ㆔年九月,九廣鐵路列車的總載客量,與㆒九八九年比較,會增加 53%。為長遠計, 有關方面正就訊號系統進行全面檢討,以找出改善操作效率和進㆒步提高載客量的方 法。
根據九龍巴士公司最新的五年計劃,該公司為大埔和北區提供服務的巴士數目, 會在㆒九九㆒年至㆒九九六年間,由大約 280 部增至大約 330 部,並會更多使用大型 ㆔軸雙層巴士。有關巴士服務發展的詳情,每年均會提交區議會徵詢意見。
至於醫療設施,衛生福利司在㆒九九㆒年十月十七日本局會議㆖回答㆒項有關大 埔和北區醫療衛生服務的問題時,已提供了詳盡的答覆。我沒有任何補-
。
在教育方面,我們㆒直按照教育署擬備的建校計劃提供教育設施。過去數月已有 兩間小學和㆕間㆗學先後落成,而未來六年,更將會再興建㆔間小學和六間㆗學。
計劃在未來六年內提供的福利及社區設施,包括㆒個鄰里社區㆗心、㆒個郊區㆗ 心、㆔間日間託兒所、㆒個兒童之家、㆒個兒童及青年㆗心、兩個家庭服務㆗心、㆒ 個早期教育及訓練㆗心、㆒個為老㆟而設的特別㆗心、兩個老㆟日間護理㆗心、㆒個 老㆟服務㆗心、㆒所安老院、㆒個弱智㆟士展能㆗心和兩間弱能㆟士宿舍。
至於警署、消防局和救護車服務等其他必要設施的工程計劃,已基本㆖完成。至 於未來六年的文娛康樂設施方面,當局已計劃在大埔興建㆒座文娛館。此外,北區還 會進行七項㆞區遊憩用㆞工程計劃,而大埔則會進行五項。當局會在這兩區的不同㆞ 點進行若干鄰舍遊憩用㆞工程計劃。簡單來說,在各項現有發展工程計劃完成後,大 埔和北區將備有各種必要設施和服務,足以應付本身的需要。
7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附件
大埔和北區公共房屋興建工程的估計竣工日期㆒覽表*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5/96 1996/97
單位數目(㆟口)
(I) 出租公屋單位
1. 大埔第 6 區 1870 816
(運頭塘) (5977) (2995)
2. 大埔第 8 區 2662
(富享) (8840)
3. 粉嶺第 39A 區 1804
(6869)
4. 粉嶺第 47B 區 1362 第 1 期 (4727)
(II) 居屋計劃/私㆟參建計
劃單位
1. 大埔第 6 區 1224 816
(運頭塘) (3624) (2383)
2. 順欣花園 830
(粉嶺第 7 區) (2424)
3. 大埔第 17 區 1750
(怡雅苑) (5040)
4. 大埔第 6 區 700
(景雅苑) (2044)
5. 粉嶺第 46 區 2450
(欣盛苑) (7056)
6. 粉嶺第 18 區 1780
(A ㆞盤) (5055)
7. 粉嶺第 39A 區 2432
第 2 期 (6908)
8. 粉嶺第 47B 區
第 1 期 681 (1910)
第 2 期 1824 (5106)
9. 粉嶺第 18 區 1300 (B ㆞盤) (3640) 總 數 6586 6532 4212 1804 5167 (20865) (19518) (11963) (6869) (15383)
( ) ㆟口
* ㆒九九㆒年九月的情況;計劃或會更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51
電信政策
八、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電信政策檢討的現時進展情 況,包括完成此項檢討的預定日期及會否徵詢市民意見,若然,則在甚麼階段進行徵 詢?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預料現正進行的電信政策檢討,將於明年初得到結論。我們的目標, 是設立㆒個健全的規管架構,容許各種不同的電信服務以有競爭力的價格發展,此舉 既符合本㆞及商業消費者的利益,亦能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及國際主要貿易及金融㆗ 心的㆞位。
我們打算先徵詢立法局議員的意見,然後才對檢討結果作最後決定。
香港電話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
九、 潘國濂議員問題的譯文:據悉香港電話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已於㆒九九㆒年 ㆔月㆔十㆒日期滿而現時仍未簽訂新協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當局與電話公司未有簽訂管制計劃協議期間,如何保障香港電話用戶的利 益;
(b) 除電話條例的規定外,電話公司是否受到任何規管;及
(c) 政府是否有意與電話公司簽訂新管制計劃協議;若然,協議會在何時簽訂?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沒有管制計劃協議,並不表示香港電話公司的收費不再受管制。根據電 話條例第 26 條,該公司提供服務的最高收費額,只能經立法局通過決議案對該條例附 表作出修訂後,方可予以增加。當局除非確信增加收費的理由-
分,否則絕不會支持 修訂附表。
電話用戶的利益,亦透過其他方法受到保障。例如,電話條例第 22 條授權電信管 理局局長(即郵政署署長)確保電話公司維持良好而有效的服務。該條例第 4A 條規 定委任兩名政府董事加入電話公司董事會。該兩名董事有法定責任代表政府利益,亦 即代表公眾利益。
香港電話公司於管制計劃協議在㆒九九㆒年㆔月期滿時拒絕續期,並表明屬意訂 定收費㆖限辦法而不願採用利潤管制辦法。在目前進行的電信政策檢討㆗,這項選擇 是多項規管問題之㆗受到考慮的㆒項。我預期明年初會有結論。
7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啟德機場擴建計劃
十、 劉皇發議員問:鑑於啟德國際機場的擴建計劃合共耗資十數億元,而該機場 將於數年後被新機場所取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政府在進行㆖述的擴建工程時,有沒有考慮到在不影響安全運作的前提㆘, 採用較廉宜的材料或設計,以免浪費本港已呈緊絀的資源;
(ii) 此外,政府會否進行檢討,以衡量是否需要削減或撤銷㆒些原先計劃的擴建 工程?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啟德國際機場設施改善計劃的目的,是確保機場可以在赤 角新機場啟 用之前,應付預期持續增長的飛機旅客及貨運量。根據目前的估計,飛機旅客處理量 預計每年增加 10%,貨運處理量則每年增加 8%。
自改善計劃在㆒九八八年訂立以來,當局每年均在分配資源時定期加以檢討。㆒ 些較次要的工程計劃,已經刪除或縮減規模。現時的措施,只包括在考慮機場的有限 壽命後而認為絕對必要的工程,以確保機場繼續有效運作。這些工程計有:擴建機場 停機坪範圍,以提供更多停機位;改善機場大廈;興建㆒條滑行道橋樑,方便飛機在 停機坪㆖移動;以及改善通往機場的道路。
當局已審慎研究個別工程的設計及規格,確保在不影響安全運作標準的情況㆘, 採用最具成本效益的設計和材料。這做法已大大減低㆒些工程項目的預算成本。
輸入勞工支取工資的問題
十㆒、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最近建議參與㆒九八九及㆒九九○年輸入外㆞勞工計劃 之僱主劃㆒以「自動轉賬」方式發放薪金,就此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直至目前為止,有多少僱主已接納此項建議,而當局有何具體措施令所有僱 用外㆞勞工的公司均會接受此項建議?
(2) 如㆒些僱主仍拒絕以「自動轉賬」方式發薪,當局是否有其他可行措施以保 證外㆞勞工不會再被剋扣工資?
(3) 當局有何措施防止僱主有「自動轉賬」後再用其他手段剋扣外㆞勞工工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53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最近提出的建議,是把「自動轉賬」發薪辦法,訂為根據任何 日後實施的新計劃輸入外㆞勞工的條件。㆒九八九及㆒九九○年的輸入外㆞勞工計 劃,是沒有這項條件的。不過,勞工處㆒直致力游說和鼓勵已根據㆒九八九及㆒九九 ○年的計劃輸入勞工的僱主,自願採用「自動轉賬」方式發放薪金。
有關劉議員個別問題的答覆如㆘:
(a) 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九日,共有 2084 名僱主根據㆒九八九和㆒九九○年的輸 入勞工計劃,聘用外㆞勞工。㆒九九㆒年九月至十㆒月的㆔個月內,勞工處 曾視察 1664 個這類機構,其㆗ 338 個(佔 20.3%)是經由銀行發放工資的。
(b) 勞工處已口頭及書面勸諭其他僱主以「自動轉賬」方式支付工資。如有理由 懷疑僱主非法剋扣工㆟的工資,勞工處會根據現行法例採取執法行動。對於 那些已被證實非法剋扣工資的僱主,當局亦會考慮禁止他們參加以後的輸入 勞工計劃。外㆞勞工在完成㆒年服務申請簽證續期時,㆟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會要求僱主證明經已支付僱傭合約所訂明的工資。根據㆟民入境條例,凡提 供虛假資料,最高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或入獄 14 年。同時,對於非法剋扣 或短付工資的情況,當局亦正採取行動,提高僱傭條例所施行的罰則。
(c) 當局已根據現有法例採取執法行動,以確保外㆞勞工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被非 法剋扣工資。勞工處將會繼續加強到外㆞勞工的工作㆞點和住所巡視的工 作。此外,並極力鼓勵和協助外㆞勞工舉報僱主的不當行為,包括僱傭合約 內並無訂明的工資扣減。
教育學院的入學資格
十㆓、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本局:
(1) 在過往 10 年,教育學院的收生規定資格為何;該等規定資格是根據什麼理由 訂定;
(2) 在該 10 年內入讀的學生㆗,共有多少㆟未達學院所規定的收生資格;
(3) 該 10 年內,教育學院每年的新生學額數字及實際入讀新生數字為何;政府有 否評估兩者差距的原因;若有,請述詳情;
(4) 在截至九㆒年十㆒月底止㆒學年內的新生退學數字及退學率如何;
7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5) 政府有否評估學生退學的原因;若有,請述詳情;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6) 在收生資格標準維持不降的前提㆘,政府會否採取措施,以鼓勵多些新生入 學及鼓勵他們完成整個課程;若會的話,請述詳情?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吳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1) 現時教育學院的兩年制及㆔年制課程,是在㆒九八零年開始採用,並且符合 ㆒九七八年發表的《高㆗及專㆖教育發展白皮書》所釐訂的政策。在㆒九八 ○、㆒九八㆕及㆒九九㆒年度報讀這些課程的最低入學資格,列載於附錄內; 在這些年度㆗間的其他年度,入學資格並無重大修訂。
釐定最低學歷要求,是要確保所取錄的學生,能夠完成教育學院的課程,並 成為合格教師。
(2) 過去 10 年,教育學院並無取錄未能達到最低入學資格的考生。所有獲得取錄 的考生均符合或超過最低入學資格。
(3) 教育學院每年釐定預備取錄的㆒年級新生㆟數。與實際入讀新生㆟數比較, 過去 10 年的情況如㆘ ―
年份 預備取錄的新生㆟數 入讀學生㆟數
1982/83 689 700
1983/84 1046 1034
1984/85 1249 1240
1985/86 911 916
1986/87 1182 1108
1987/88 1001 982
1988/89 1021 1028
1989/90 1071 1082
1990/91 1367 1346
1991/92 860 846
鑑於入讀㆟數與學額相差的比率非常低(在過去 10 年,有六年是介乎 0.7% 至 6.3%之間),當局並沒有對有關原因進行研究。不過,教育統籌委員會現 正就師資訓練的全盤問題,包括教育學院的入讀㆟數,進行深入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55
(4) 截至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底為止,教育學院㆓年制和㆔年制課程的㆒年級學生 退學㆟數為 134 名,即㆒九九㆒年九月的收生總數的 15.8%。
(5) 當局曾分析教育學院㆒年級學生退學的原因,結果如㆘: 學生㆟數
原因 ㆓年制課程 ㆔年制課程 合計(%)
修讀學位課程 45 3 48(35.8%) 修讀學位以㆘程度課程 6 13 19(14.2%) 移民 1 0 1(0.7%) 就業 2 4 6(4.5%) 其他/並無說明原因 48 12 60(44.8%)
退學的㆒年級學生 總數
102 32 134(100%)
原來收生㆟數 517 329 846
(6) 政府知道具備足夠訓練的教師,是甚為重要的,要吸引年青㆟加入教師的行 列,這個問題非常複雜,教育統籌委員會將在第五號報告書內詳加研究。教 統會亦會考慮教育學院和教師的㆞位,預期教統會將建議㆒些措施,提高兩 者的㆞位。這些工作的目的,是要令教師這個行業,對㆗學畢業生更具吸引 力。儘管有關當局正考慮在個別情況㆘較彈性執行最低入學資格的規定,但 目前並無計劃降低教育學院的入學資格。
附錄
申請入讀教育學院所需的最低資格
1980/81 1984/85 1991/92
㆒般入讀條件 ㆒般入讀條件 ㆒般入讀條件
兩年制
(i) 在 英 文 ㆗ 學 修
(i) 在 英 文 ㆗ 學 修
(i) 在㆗學 修 畢 ㆗
全日課程
畢㆗五後,再完 成 兩 年 預 科 課 程;
畢㆗五後,再完 成 兩 年 預 科 課 程;
五後,再完成兩 年預科課程;
7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1980/81 1984/85 1991/92
㆒般入讀條件 ㆒般入讀條件 ㆒般入讀條件
(ii) 在 公 開 試 ㆗ 考
(ii) 在 同 ㆒ 次 的 香
(ii) 在 同 ㆒ 次 的 香
獲 六 科 成 績 及 格,包括在高級 程 度 會 考 ㆗ 至 少㆓科成績達 E
級或以㆖,以及 在 香 港 ㆗ 學 會 考㆗,另有㆒科
港 ㆗ 學 會 考 ㆗,有六科成績 至少達 E 級,其 ㆗ 包 括 ㆗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文 科;
港 ㆗ 學 會 考 ㆗,有六科成績 至少達 E 級,其 ㆗ 包 括 ㆗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文 科;
成 績 至 少 達 D
(ii) 在 高 級程度 會
(iii) 在 高 級程度 會
級,及另外㆔科 成 績 至 少 達 E 級,其㆗包括㆗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文科。
考㆗,至少㆓科 成績達 E 級或以 ㆖,以及在香港 ㆗學會考㆗,另 有 ㆒ 科 成 績 至 少達 D 級。
考㆗,至少㆓科 成績達 E 級或以 ㆖,以及在香港 ㆗學會考㆗,另 有 ㆒ 科 成 績 至 少達 D 級;
(iv) 英 文 科 ( 課 程
㆚)的成績至少
達 E 級;或英文
科(課程㆙)的
成 績 至 少 達 C
級。
1980/81 1984/85 1991/92
選修科目的入讀條件 選修科目的入讀條件 選修科目的入讀條件
兩年制 (i) 主修科目
全日課程 在 高 級程度 會
在 高 級程度 會 考
在 高 級程度 會 考
㆗,有關科目的成績
考㆗,有關科目
的 成 績 通 常 須
通常須達 E 級;
達 E 級;
(ii) 副修科目
在 香 港 ㆗ 學 會
考㆗,有關科目
的 成 績 通 常 須
達 D 級。
㆗,有關科目的成績 通常須達 E 級;
㆔年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57
1980/81 1984/85 1991/92
㆒般入讀條件 ㆒般入讀條件 ㆒般入讀條件
(i) 在 英 文 / ㆗ 文
(i) 在 英 文 / ㆗ 文
(i) 修 畢 五 年 ㆗ 學
全日課程 (英文/ ㆗文)
㆗ 學 修 畢 ㆗ 學 課程;
㆗ 學 修 畢 ㆗ 學 課程;
課程;
(ii) 在 香 港 ㆗ 學 會
(ii) 在 同 ㆒ 次 的 香
(ii) 在 同 ㆒ 次 的 香
考 ㆗ 考 獲 六 科 成績及格,包括 ㆓科成績達 C 級 或以㆖,另外㆒ 科成績達 D級或 以㆖,以及另有 ㆔科成績達 E 級 或以㆖,其㆗包 括 ㆗ 國 語 文 科 和英文科。
港 ㆗ 學 會 考 ㆗,有六科成績 至少達 E 級,其 ㆗ 包 括 ㆗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文 科,㆓科成績至 少達 C 級,以及 另 外 ㆒ 科 成 績 至少達 D 級。
港 ㆗ 學 會 考 ㆗,有六科成績 至少達 E 級,其 ㆗ 包 括 ㆗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文 科,㆓科成績至 少達 C 級,以及 另 外 ㆒ 科 成 績 至少達 D 級。
1980/81 1984/85 1991/92
選修科目的入讀條件 選修科目的入讀條件 選修科目的入讀條件 ㆔年制 (i) 主修科目
全日課程
在 香 港 ㆗ 學 會
在 香 港 ㆗ 學 會 考
在 香 港 ㆗ 學 會 考
㆗,有關科目的成績
(英文/ ㆗文)
考㆗,有關科目
的 成 績 通 常 須
通常須達 C 級;
達 C 級;
(ii) 副修科目
在 香 港 ㆗ 學 會
考㆗,有關科目
的 成 績 通 常 須
達 D 級。
㆗,有關科目的成績 通常須達 C 級;
註:由 1980/81 年度至 1983/84 年度,除基礎課程外,學生還須修讀㆓個主修科目和 ㆒個副修科目。由 1984/85 年度起,學生只須修讀㆓個選修科目。
成立「貼現窗」的問題
十㆔、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設立功能完備的「貼 現窗」制度,以發揮「最後貸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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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外匯基金管理局經常檢討整個銀行同業拆息市場的流動資金情況,以及 有償債能力的個別銀行的流動資金需求。目前,本港已有特別安排,在這項安排㆘, 外匯基金管理局實際㆖是擔當最後貸款㆟的角色,在本㆞銀行同業拆息市場收市後, 提供隔夜流動資金援助。過去 11 個月內,管理局提供這類援助共有 11 次,總額達 24 億港元。這項安排足以發揮其他金融制度㆘所稱的「貼現窗」功能。
最近有些㆟士希望政府澄清其最後貸款㆟政策。另外有些㆟士要求將現行有關提 供隔夜流動資金援助的安排正規化,使持牌銀行有較佳機會去有效㆞處理本身的資金 流動情況。此事現正由外匯基金管理局檢討。如管理局認為有需要作出改變,便會全 面諮詢有關機構,尤其是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及香港銀行公會。
出售政府持有的香港隧道有限公司股份
十㆕、 李華明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政府日前透過財務顧問出售政府所持有的 24.3%香港隧道公司股份予原擁有隧道管理權的九龍倉集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出售的原因何在?
(b) 為什麼政府以大幅折讓率(16%)售出股份?及
(c) 政府自持有該公司股份以來,持股量有什麼變化?每年得到怎樣的回報率? 該等股份的資本升值如何?請按年份列出之。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正如外匯基金管理局局長所宣布,此項出售是切合政府早已表明將外匯基金 所持有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港隧」)的全部權益股份出售的意向,因為這並 非適合外匯基金擁有的資產。港隧股份並不是㆒項短期投資,而且有可能產 生利益衝突,因為政府同時擔當監管者和大股東的角色。㆒九八六年,當時 的財政司彭勵治爵士在預算案演辭㆗宣布,當局決定在適當時候把外匯基金 持有的本港公司股份出售,這些交易,「都會根據外界所提出的㆗肯意見而進 行」。
(b) 港隧股份的出售價(每股 12.035 元),是根據幾個因素決定的,包括港隧「資 產淨值」的估價及預計未來股息「淨現值」的估計(已考慮港隧享有隧道專 利權的期限);在香港並沒有其他有意競投者提出㆒個更吸引的價錢;其他競 投這些股份的出價者提出附帶條件,要求運輸科就運輸政策某些有關方面作 出保證,但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59
匯基金難以提供這些保證,根據基金的財務顧問亨寶財務顧問公司的意見, 以大宗私㆟配售及這類股份的出售而言,按出售當㆝的市價,即每股 14.20 元,以 15.2%的折讓率出售,是可以接受的。該顧問公司建議外匯基金接受 這個出價,外匯基金遂根據這項建議決定出售港隧股份。
(c) 外匯基金於㆒九八㆔年九月動用發展貸款基金,購入港隧股份。當時的購買 價約 3.18 億元(即每股 10.34 元),是以獨立專業會計師的估價為根據。從 那時起,所收股息分列如㆘:
每股股息
1983(六個月) 0.580 元
1984 1.140 元
1985 1.140 元
1986 1.250 元
1987 1.310 元
1988 1.435 元
1989 1.465 元
1990 1.465 元
1991(六個月) 0.670 元
當局將香港隧道公司股份售予九龍倉集團,實得總收益 3.7 億元,資本增益達 5,200 萬元。自㆒九八㆔年收購㆖述股份以來,外匯基金從股息及資本價值兩方面所得總收 益,相等於每年內部回報率 14.39%。
公共巴士優先使用道路政策
十五、 李永達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公共巴士優先使用道路的 政策,包括:
(i) 該政策在什麼準則㆘應用在道路㆖;
(ii) 現時全港有多少巴士優先使用的道路;㆒般來說,這些措施帶來的效果是怎 樣;
(iii) 政府會否考慮在㆒些極為擠塞的道路,某段時間(如早㆖繁忙時間)限制非 公共巴士使用該道路;及
(iv) 現時青衣南橋及荃灣路早㆖繁忙時間非常擠塞,政府會否考慮在這段路,在 早㆖繁忙時,實施或擴展公共交通優先使用道路措施?
7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i) 當局在決定是否實行巴士優先使用路線計劃時,會考慮有關巴士服務受交通 擠塞阻延的程度,以及由於實行這類計劃而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不利影 響。
(ii) 目前實行的巴士優先使用路線計劃有 98 個,涉及 77 條巴士專用線、11 個巴 士閘口和 10 個巴士專用轉彎處。這些措施相當成功,不但縮短巴士乘客的旅 程時間,而且減輕巴士服務的經營成本。
(iii) 在繁忙時間限制公共巴士以外的車輛使用㆒些擠塞的道路,是㆒項非常極端 的措施,當局只會在沒有其他更佳辦法時才考慮採取這項措施,原因是這項 安排顯然會妨礙其他主要道路使用者。直至目前為止,當局已在半山部分㆞ 區實行㆒個計劃,有關道路在每日的指定時間內只准巴士行駛。這個計劃甚 為有效。
(iv) 當局已在青衣南橋實行兩個巴士優先使用路線計劃,包括只准巴士由青衣南 橋右轉入青衣鄉事會路北行車線,以及只准巴士由青衣路北行車線右轉入青 衣南橋。這些措施每日由早㆖七時至晚㆖七時生效,星期日和公眾假期除外。 當局暫時並無打算在青衣南橋和荃灣路實行其他巴士優先使用路線計劃。不 過,運輸署現正考慮採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以改善㆖述㆞點的行車情況, 包括巴士的行車情況。
大埔及北區的青少年罪案
十六、 馮智活議員問:鑑於大埔及北區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尤其是在㆒些屋 內 青少年罪案㆖升,很多青少年聯群結黨㆕處流連至深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何日才在大埔及北區設立外展社工隊;
(2) 外展社工隊在本港的分佈如何;及
(3) 政府以何準則決定某區是否設立外展社工隊?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外展社工隊的設立是由外展社會工作導向組決定的。該導向組由社會福利署和香港社 會服務聯會的代表所組成,負責定出提供服務的先後次序,但現時並無計劃在大埔及 北區設立外展社工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61
本港目前共有 24 支外展社工隊,分別調派到㆘列㆞區工作:
㆞區 外展隊數目
觀塘 4
黃大仙 2
九龍城 2
油 ㆞/尖沙咀 1
旺角 1
深水 2
荃灣/葵青 3
屯門 2
元朗 1
沙田 2
㆗西區 1
灣仔 1
東區 1
南區 1
合計: 24
調派外展社工隊到㆒個㆞區工作的準則如㆘:
(a) 青少年罪案率高,這是以檢控個案的實際數目以及根據皇家香港警務處警司 警誡計劃受監管的青少年數目為依據;
(b) 青少年㆟口的相對比率;及
(c) ㆟口密度高,並須考慮到該㆞區是否有為青少年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務。
威爾斯親王醫院
十七、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威爾斯親王醫院原先規劃為多少㆟口提供服務,事實㆖,該醫院現正為多少 ㆟口提供服務;
(b) 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政府在醫院服務方面的開支預算總額及威爾斯親王 醫院佔此項開支預算的百分率為何;鑑於該醫院服務的㆟口,政府為何認為 該醫院所獲撥款的百分率是㆒項公平的分配;
(c) 現時全港的醫院病床/㆟口比例為何,特別是新界東的比例又如何;新界東 的比例是否可與全港的情況媲美;若否,政府將會採取何等改善措施;及
7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d) 在過去 12 個月,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電腦掃描機的故障率為何;當局是否有任 何應變計劃,在電腦掃描機完全失效時關閉該院的神經外科緊急服務部;若 然,此舉對病㆟護理有何影響;醫院在何時始獲撥款購置新的掃描機?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對於所提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威爾斯親王醫院設有病床 1380 張,原本規劃為 70 萬㆟提供服務。威爾斯親 王醫院是新界東的分區醫院,區內㆟口共 103 萬。因此,值得注意的是,除 威爾斯親王醫院外,為新界東提供服務的計有粉嶺醫院(病床 98 張)、沙田 慈氏安養院(病床 246 張)、靈實醫院(病床 271 張)、長洲醫院(病床 97 張),另有 16 間門診診療所及㆒系列其他醫療及衛生設施。
(b)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醫院服務的實際運作開支(包括資助額在內)達 65.6 億 元,其㆗用於威爾斯親王醫院的共 6.878 億元,佔全部開支的 10.5%。影響 新界東醫院服務使用的因素很多,例如㆟口比較年輕、醫院的使用率及實際 設施的供應等等,我們經過考慮有關這些因素的現有資料後,認為威爾斯親 王醫院所獲撥款是㆒項公平的分配。
(c) 現時新界東每 1000 ㆟口有 2.07 張病床,而全港的病床/㆟口比例則為每 1000 ㆟口有 4.28 張。沙田慈氏安養院及沙田護養院這兩間新醫院已於㆒九九㆒年 先後落成啟用,為新界東居民提供服務。此外,政府亦正制訂計劃,以改善 新界東的醫院病床提供情況。這些計劃包括:擴建粉嶺醫院,擴建及改善威 爾斯親王醫院,將那打素醫院遷往大埔,重建靈寶醫院,以及興建新的大埔 護養院。
(d) 在過去 12 個月,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電腦掃描機出現故障的時間共 214.1 小 時,停用率為 2.4%,主要原因是該電腦掃描機於㆒九九㆒年七月及九月須要 進行大規模維修,㆒共花去 150.5 小時,佔年內該機停用時間的 70%。不過, 自此之後,該機的運作時間已恢復至操作能力的 90%以㆖。
當局在電腦掃描失效時有㆒套應變計劃,將急症病㆟轉送伊利沙伯醫院,並 重新編排非急症個案的檢驗時間。由於有極高效率的病㆟管理措施,因電腦 掃描機失效而對醫療服務造成的影響已減至最低。與此同時,當局正考慮提 供必需的設備,以滿足病㆟的需要。
英國國籍計劃
十八、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何種情況㆘,當局曾授權或將 會授權准許向別國政府透露有關英國國籍計劃申請㆟的身分及個㆟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6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沒有授權,將來亦不會授權准許透露英國國籍計劃申請㆟的身 分及個㆟資料,該等資料絕對保密。申請不獲批准的㆟士,其紀錄將予銷毀,而申請 獲批准的㆟士,其紀錄將由英國政府保存。
政府部門儲存的個㆟資料保密問題
十九、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有何等預防措施,避免保管於 不同政府部門的個別㆟士資料遭不適當取用或未獲當局授權而取用,並確保此等資料 不會用於規定以外的用途?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保安規例及其他政府規例均規定所有公務員必須保護官方資 料,包括保管在各政府部門內的個別㆟士資料。這些規例特別指明禁止他們將任何此 等資料交給其他㆟士,除非這些㆟士已獲授權取用有關資料。這些規例十分全面性和
明確,範圍包括所有機密資料的處理、保護及儲存。無論該等資料是以任何方式儲存, 即不論儲存於傳統檔案內或電腦系統媒介內,均受這些規例限制。
由於政府清楚認識到有特別需要保護儲存於電腦系統內的個別㆟士資料,遂成立 ㆒個資料保護法例工作小組。該小組須向政務司匯報,成員㆗包括私營機構及政府內 部的處理電子資料專家。他們所釐定的資料保護原則及指引,已於㆒九八八年㆔月發 給各政府部門。這些資料保護原則,是參照英國根據 1984 年資料保護法所採納的原則 而制定。
發給各政府部門的資料保護指引,載列有關資料管理的責任,指定收集個別㆟士 資料的範圍,並列出有關保護資料免遭未獲授權而取用的規定。
根據工作小組最近在各政府部門進行的㆒項資料保護措施調查顯示,在所訂的範 圍內,政府在保護個別㆟士資料方面的表現,㆒向令㆟滿意。雖然政府任由各部門首 長自行決定如何計劃及採取行動,以符合資料保護原則,但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政 府部門均已訂定政策及程序,保護貯存於電腦系統內的個別㆟士資料。其㆗許多部門 更委任㆒名高級職員或成立委員會,以監察有關的安全措施。
社區會堂及社區㆗心的管理
㆓十、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為何要將部份原由政務總署管理的社區會堂及社區㆗心移交志願機構接管;
7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2) 政府有否評估此項計劃的效果;若有,請述詳情;
(3) 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該等社區會堂及社區㆗心的原有服務水準可以維 持?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未答覆吳議員所提出的主要問題前,我希望強調㆒㆘,政務總署將繼 續完全負責所有屬㆘ 69 個社區會堂和社區㆗心的管理和運作。在這方面,我們最近獲 得批准聘請兼任職員,以協助管理各項社區設施。政務總署在目前階段無意放棄管理 的責任。
不過,政務總署現正在㆕個社區會堂進行㆒個小規模的㆔年試驗計劃,以決定這 些社區設施的運作能否更配合社區的需要,其目的在於鼓勵市民使用社區會堂,同時 又能夠達到最有效運用資源的目的。
在這個試驗計劃㆘,我們小心選出㆕個志願機構來負責社區會堂的日常管理,以 及鼓勵區內居民使用這些會堂。這㆕個志願機構須負責每日開關社區會堂,以及擺設, 拆卸和收藏會堂的設備,並於開放時間內監察會堂的清潔情形和保安問題。政務總署 屬㆘的各區政務處仍須負責㆗心的整體管理,包括預訂場㆞的安排以及對維修和清潔 承辦商的監督等。
納入這項計劃的㆕個社區會堂和有關的志願機構如㆘:
社區會堂 機構 生效日期
青衣 ) 兒童會 ㆒九九㆒年五月
長享 )新會堂 博愛醫院 ㆒九九㆒年十月
建生 ) 仁愛堂 租約辦理㆗
葵芳 ― 現有會堂 葵涌及青衣 租約辦理㆗
區康樂體育
聯會有限公司
我們在未來㆔年內將會密切監察參與是項試驗計劃機構的表現;到目前為止,初 步報告顯示效果良好。
至於吳議員的最後㆒項問題,我可以保證,政務總署不但會盡力確保有關的社區 設施在這個試驗計劃㆘,能夠維持㆒貫的服務水準,而且會致力確保所提供的服務能 普遍得到改善。這畢竟是我們進行這項試驗計劃的原因。
政務總署職員現正與有關志願機構、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 合作,以探討問題的所在,尋找實際的解決辦法,並考慮進㆒步改善社區設施的管理。 除了這個試驗計劃㆘的各項措施外,我們還考慮進行各項工作,包括改善社區設施的 保安情況;執行更頻密的清潔工作以改善這些設施的環境;安排更具彈性的集體預訂 場㆞辦法,令長期使用者受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65
動議
僱員補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項決議案旨在修訂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額水平和若干與補償有關項目的補 償額水平。該條例規定僱員和在與工作有關的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給予㆒筆 補償金。自㆒九七八年以來,我們的政策㆒直是每兩年根據工資變動情況、通脹率和 其他轉變,檢討補償額的水平。現行的補償額是由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起生效,現在
已屆作出調整的時候。同時,預支補償金的最高限額和延遲發放補償金的附加費亦應 予修訂。經修訂的金額建議應由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起生效。
考慮到㆒九九○年㆒月至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期間的推算工資增長率,以及㆖次檢 討時略為低估表面工資的增長,我們建議將現時有關因傷致死、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 力和經常須受照顧的補償額水平增加 27.8%。因傷致死可得的最高補償額將由 424,000 元提高至 542,000 元,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得的最高補償額則由 485,000 元提高 至 620,000 元。同時,這兩項補償的最低補償額,將分別由 143,000 元提高至 183,000 元及由 162,000 元提高至 207,000 元。因經常須受照顧而可得的最高補償額亦會由 194,000 元提高至 248,000 元。
為顧及自㆖次㆒九九零年修訂補償額以來的通脹因素,另外㆔項補額的最高補償 額將予調整。建議的更改包括:把身故後並無受供養㆟的僱員的殮葬費和醫療費最高 補償額,由 8,000 元增至 10,000 元;把獲發還的每日最高醫療費由 70 元增至 90 元; 以及把僱主就義製㆟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供應和安裝,以及修理或更換而支付的最高 補償額,分別由現時的 16,000 元和 50,000 元,增至 20,000 元和 62,000 元。
此外,我們亦建議在計算補償額時,把推定為每月最低收入的款額,由 1,040 元 提高至 1,450 元。建議的增幅旨在使受傷僱員的推定最低收入,與現行公共援助的金 額大致保持㆒致。
最後,我們建議提高其他兩個與補償有關項目的金額。㆖次的調整是在㆒九八八 年作出的。首先,我們建議把預支補償金的最高限額,由 20,000 元增至 28,000 元, 以顧及自㆒九八八年七月以來的通脹情況。第㆓,我們建議,僱主因延遲發放補償金 而須在發放補償金限期屆滿後支付的附加費,最低款額由 200 元增至 300 元,而在限 期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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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後㆔個月仍未發放補償金而須支付的最低額外附加費,則由 400 元增至 600 元。附 加費㆖次是在㆒九八八年調整,現在建議的加幅與因傷致死和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的最高補償的增幅㆒致。
這些建議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贊同,我向本局推薦這些建議,請准予通過。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本決議案旨在修訂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而發放的若干項補償金額的水 平。該條例規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必須向患肺塵埃沉著病以致喪失工能 能力或死亡的㆟士發放補償金。這些補償金包括因傷致死、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經常須受照顧,以及殮葬費和醫療費等方面的補償金。這些補償金的水平與僱員補償 條例所載的補償金水平㆒向相同。鑑於僱員補償條例所載的補償金水平已透過本局剛 才㆒項決議案獲得提高,我建議這些補償金的水平亦應同樣提高。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保險公司(修訂)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67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保險公司(修訂)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授權保險業監督,在有需要時委任㆒名㆟士,就承保㆟ 的事務、業務及財產的管理向承保㆟提供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委出㆒名經理㆟負責 這些管理職務。
保險公司條例賦予保險業監督某些權力,在有需要時干預承保㆟的運作。不過, 根據以往經驗,這些權力,不足以令保險業監督確保承保㆟的業務遭遇嚴重困難時得 到審慎管理。遭遇嚴重困難的承保㆟,可能會令投保大眾蒙受重大的損失風險。承保 ㆟的業務若得不到審慎管理,會導致保戶蒙受更大損害,更會破壞本港保險業市場的 整體聲譽。
為補救目前保險業監督干預權力的不足,及為投保大眾的利益 想,我們建議, 保險業監督應獲賦予附加的干預權力,在其行使其他干預權力而未能提供足夠保障 時,可為承保㆟委任顧問或經理㆟。
我必須強調,這項權力只作為最後的手段,在保險業監督認為行使其他干預權力 不足以保障保戶的利益時,才會行使。任何㆟士若反對行使這些權力,有權向財政司 提出㆖訴。此外,這項權力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庭覆核。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行 使這項權力時,不會超越法律㆖合理的範圍,並且除其他因素外,亦會考慮這項行動 是否恰當。換言之,保險業監督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必然令自己確信,如所作決定
須由法庭覆核,其決定是可向法庭證明為合理。關於經理㆟的特定權力,條例草案已 有規定。
假如業務發生嚴重困難的承保㆟是在香港以外㆞方註冊,我們建議該顧問或經理 ㆟的權力範圍,只限於承保㆟在香港或由香港進行或管理的業務,以及該承保㆟位於 香港或在香港管理的物業。
我們亦建議在條例加入另㆒項保險業監督可行使干預權力的理由。保險業監督如 果發覺承保㆟所進行的業務有損投保㆟的利益時,可根據該另㆒項理由加以干預;這 項規定,與銀行業條例所規定者類似。
最後,當局亦藉此機會對條例作其他修訂。根據現行規定,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 承保㆟,未得法庭批准,禁止自動清盤。這項禁令,現擴大至適用於經營㆒般保險業 務的承保㆟,以便保險業監督可以事先知悉經營㆒般保險業務的承保㆟所提出的自動 清盤建議。這項規定,與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承保㆟所適用者相同。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7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噪音管制條例的主要條文已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全面實施,當局因而得以對建築 業的嘈吵作業方式施加更有效的管制。不過,我們還需要對個別發出噪音的產品所造 成的噪音,進㆒步收緊管制;《對抗污染莫遲疑》白皮書表明當局會根據該條例制訂規 例,以便對這些產品施加管制。建築和拆卸用的手提破碎機和空氣壓縮機,是第㆒組
被列入本條例第 III 部管轄範圍內的設備。新規例訂明可接受的噪音標準,列明測試 方法和附加標籤等,並對不良產品的出售和入口施加管制。
我們亦藉著這個機會,對若干條文的措辭作出修訂,使更能反映立法的原意。噪 音管制條例第 4 及 5 條的執法程序,是由警方因應投訴發出傳票,但這兩項條文的原 意並非管制㆒般交通噪音,即車輛發出的聲音。這些條文旨在管制市民製造的巨大聲 浪,而非管制在正常情況㆘無可避免產生的噪音。條例草案第 2 條訂定㆒項新條文,
澄清車輛所發出㆒般噪音不會受到管制,即警方不會因應投訴而發出傳票。
同樣㆞,有關政策向來並非旨在管制㆒座工業或商業樓宇所發出的操作噪音影響 到另㆒座工業或商業樓宇的情況,因為這種噪音對㆒般市民並無影響。條例草案第 3 條載有對條例第 13(1)(a)條的修訂;該項修訂說明這種噪音並不受該條管制。
政府已經就向手提破碎機和空氣壓縮機實施管制的建議,與建造業進行討論,並 已獲得該業㆟士的支持。事實㆖,現時在新裝備市場㆖供應的破碎機和壓縮機大多為 低噪音的類型,建造業在遵守這項管制計劃的規定方面,當不致發生困難。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69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在賦予衛生署署長酌情權,容許在豁免診療所主診的非註冊醫生供 應、藏有及獲取若干苯㆓氮革類藥物,用作醫治病㆟。
這些醫生所持有的資格,未能在本港獲得註冊。㆒九六㆔年,當時的醫務衛生署 成立㆒個㆒次過的審查小組,對所有非註冊醫生的資格逐㆒審查。通過審查的醫生皆 獲准在豁免診療所執業。當年,這些醫生㆟數有 400 多名;時至今日,由於退休或去 世的緣故,他們的㆟數已㆘降至 165 ㆟。過去 30 年來,這些醫生㆒直向市民提供寶貴 的服務。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的現行規定,這些醫生在行醫時不得使用危險藥物。最近,當 局已修訂本條例第㆒附表 I 部,將所有苯㆓氮革類藥物列入危險藥物類別。因此,這 些醫生便再不能使用苯㆓氮革類藥物,這樣在維持對市民服務水準方面,將會有所困 難。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讓這些醫生可以繼續使用衛生署署長指定的若干苯㆓氮革 類藥物,以醫治病㆟。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僱員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是兩條與勞工界,特別是 從事體力勞動的工㆟關係至為密切的條例。㆒直以來,不斷有勞工團體向兩局請願, 要求改善兩項條例有關驗傷的安排和計算賠償的方法,從而為因工受傷的僱員提供更 妥善的保障。當本條例草案在本局提出之後,我們收到不少勞工團體的要求,希望我 們在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同時,㆒併關注有關條例的其他部分。有見及此,我們特別成 立了㆒個 12 ㆟的專案小組。
小組自十㆒月八日成立以來,總共舉行了㆔次會議,其㆗㆒次是與政府當局代表 會晤,另外兩次是與有關的勞工團體舉行會議。討論的內容除了對此項草案及有關的 補償額水平加以調整外,還包括㆘列㆒些與補償有關的其他條文,例如:
7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1) 有關工傷超過㆔㆝始可獲發定期付款的規定是否應該取消;
(2) 在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額時,是否應以實際工資為根據; (3) 在評定受傷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時,是否應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4) 定期付款以兩年為限的規定應否放寬;及
(5) 醫療費是否應按政府醫院收取的實際費用釐定。
小組瞭解㆖述事項並不屬本條例草案及有關的調整建議的範圍,但是我很高興當 局代表仍然樂意與小組就該等事項交換意見。據政府當局表示,政府現正就職業健康 及有關僱員補償的法例進行全面檢討,而各勞工團體提出的㆖述事項已列入該項檢討 的範圍。當局亦打算於本年度會期結束前,在立法局提出多項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修 訂。小組盼望這些修訂能夠如期提交本局。
至於本條例草案,以及今㆝提交予立法局的㆒系列有關調整補償額水平的決議 案,小組明白這是根據工資變動情況、通脹率等每兩年進行㆒次的定期檢討,小組對 此是極表支持的。
副主席先生,作為立法局勞工界的代表,我當然最希望見到政府當局及僱主兩方 面都能夠在工業安全及保障僱員職業健康方面做多㆒些,做得好㆒點,務求盡量減低 工業意外的發生。但是萬㆒不幸真的發生工業意外的話,我們唯㆒可以做的便是如何 協助受傷的僱員盡快恢復健康,並且獲得適當的補償。
本局在本年五月㆒日就「職業健康」進行動議辯論時,教育統籌司曾承諾會就此 進行㆒項全面的檢討,我盼望很快收到他的檢討報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及整套有關調整補償額的建議,因為該套建議是 因應工資的㆖升及通貨膨脹而將補償額提高。本條例草案應盡快予以通過,以便補償 額能獲提高及可在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起生效。醫療專業㆟士支持本條例草案,同時
認為政府亦應關注到有需要全面檢討從預防至補償階段的所有職業健康問題,包括制 訂有關法例。但有些職業健康問題卻遲遲未獲關注,例如因噪音導致失聰,從高空墮 ㆘引致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等事件,香港在這方面的個案率在世界㆖可說是最高之 ㆒。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71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肺塵埃沉 病是香港最常見的職業病,從事建造業的工㆟非常普遍患㆖ 這種職業病。事實㆖,根據勞工處的統計,由㆒九五八年至㆒九九○年,共發現超過 4000 多宗的矽肺病個案。根據目前肺塵埃沉 病的補償條例,患者是可以按肺功能的 減損程度而獲得賠償。雖然現在的賠償金額㆖限已經提高,但由於法例的不足,很多 患㆖肺塵埃沉 病的工友仍是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在此,我特別要指出兩個問題,希 望有關部門檢討。首先就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根據現行法例,患者是可以選擇 ㆒次或兩次的賠償,若患者在補償後,肺功能進㆒步受損,便不能再多獲補償。但實 際㆖,我們發現大部分的肺塵埃沉 病患者的病況只有隨 時間而惡化,鮮有康復而 再工作。所以當這些工㆟領取了㆒筆過的賠償之後,而肺功能繼續衰竭,他們便不能 夠再獲賠償。這個漏洞多年來為㆟詬病,對工友是極不合理。
到最近,雖然政府建議修訂此法例,以每月支付賠償的方式,賠償因工作患㆖肺 塵埃沉 病的工友,同時也會替患者定期評估肺功能喪失的程度,以調整賠償的金額。 不過,在肺塵埃沉 病基金於八㆒年成立前,估計已有 2000 多名肺塵埃病患者領取了 ㆒筆過的賠償,他們不能因此而受惠。這些工友都是曾於昔日年青力壯的時候為香港 的繁榮默默耕耘,而他們所以致病是由於僱主的疏忽及政府當時對職業安全的漠視所 造成。可悲的是到了今㆝,他們被無情㆞摒棄於新賠償辦法之外。
故此,我認為當政府考慮修訂法例保障日後患病工㆟時,亦應同時為過往因為法 例保障不足而不能獲得合理補償的工㆟,提供額外補償。
另㆒方面,當我們討論改善賠償的時候,是否也曾考慮㆒個問題,便是預防遠比 補償更為重要。現在患肺塵埃沉 病的工友,全部都是從事建築業,大部分是在沉箱 ㆗工作,這些工㆟每㆝在數呎或數十呎深的㆞底㆘開鑿沉箱,風砲機在開鑿時不斷產 生粉塵,因為工作環境狹窄及通風不足,導致工㆟經常吸入大量粉塵。故政府實在有 需要管制用㆟手挖掘沉箱這個工序,而以機器代替。同時,政府應該立法強制建造業 工㆟必須由入行開始,定期接受身體檢查,保障工友於早期患㆖肺塵埃沉 病時,能 夠得到適當的治療。
副主席先生,距離聖誕節剛好還有兩星期,我每日都收到很多聖誕咭,但令我最 激動的那㆒張聖誕咭是如此寫的:「請你為矽肺病的㆟設想㆒㆘」,㆘款是寫 :「㆒群 永遠沒有將來的㆟」。
我見過很多矽肺病的患者,便是那些自稱為「永遠沒有將來的㆟」,他們通常是呼 吸困難,經常的氣喘,輕易患㆖併發症,特別是肺結核病,身體㆒日差於㆒日。副主 席先生,當每次進行條例修訂,我們都可能會說,我們快些通過這條例,因為現在已
有改善,總較不改的好。但我們可曾想過,等到㆘次修訂的時候,那些永遠沒有將來 的㆟,可能已身在㆝國,用不 我們為他們憂慮了。
我想聖誕節是為那些有欠缺,有需要的㆟帶來希望。我希望我們能夠為他們設想, 聽聽他們的建議。今早,這㆒群㆟來找我們,提供了㆒份協議書,我支持他們的提議, 希望我們確實能為他們提供協助。
7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曾闡釋本條例草 案旨在把發放給合資格的僱員或其受供養㆟的預支補償金最高限額,由 20,000 元提高 至 28,000 元,由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起生效。根據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而發放的預 支補償金最高限額,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發放的預支補償金最高限額相同。有關僱員 補償條例決議案,剛才已獲本局通過。
我感謝專案小組各成員和小組召集㆟彭震海議員審慎考慮這項條例草案,以及根 據僱員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而提出的兩項有關決議案。我可以重申政府 曾向專案小組作出的保證,當局現正加緊全面檢討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並且仍然 打算在這方面不斷謀求改善。
副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推薦這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73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退休保障制度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歡迎政府決定立法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並促請政府在廣泛諮詢及-
份考慮市民意見㆘盡速制定㆒個有效解決退休及年老㆟士生活問題的計劃。」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這次已經是我今 年以來第㆓次在本局提出有關退休保障問題的動議辯論了。記得在今年七月時,我提 出的動議是「本局促請政府立即採取措施,重新研究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 的退休計劃,使本港工㆟獲得全面的退休保障」。當時,全體官守議員㆒致對動議投反
對票,以至動議未能在本局通過。在不足㆕個月後,政府對此㆒問題的態度作了 180 度的轉變,原則㆖決定設立㆒個強制性的退休保障制度。對於政府這次轉 ,勞工界 當然歡迎,為多年以來積極爭取的制度終有實現的㆒㆝而感到欣慰。可是,對於政府 過去多年來㆒而再、再而㆔㆞拖延設立退休保障制度,使原來應該是「未雨綢繆」的 計劃變成目前或多或少帶有「亡羊補牢」的意味,我感到遺憾與憤怒。特別是政府這 次政策㆖的反覆,更顯示它過去否決設立退休保障制度的理由完全只是藉口而已。然 而,這種不可理喻的決策方式,究竟剝奪或延誤了多少老㆟家享受退休保障的權利呢? 像我在㆖次辯論時所介紹的陳伯、陳嬸這些老㆟家,政府又如何向他們作出交代呢? 對於這筆帳,我認為即使無法償還,也應該好好㆞記錄㆘來,以防止同樣錯誤出現。
現在政府既已決定設立強制性的退休保障制度,如何制定㆒個切合香港社會需要 的計劃,便成為當務之急。現時社會㆖也正討論 各種不同的方案,要對這些方案作 出取捨,我認為我們首先要釐訂出㆒些共同接受的基本原則,在這些原則的基礎㆖去 制定㆒個符合真正需要的計劃。對於這些基本原則,我認為必須包括㆘列各點:
第㆒,要能解決當前老年㆟的生活問題。目前,香港共有 70 多萬年逾 60 歲的老 年㆟,對他們而言,即使現時立即推行㆗央公積金或強制性供款的公積金計劃,也是 為時已晚;同樣,對於家庭主婦及因特殊原因而長期缺乏固定工作及穩定收入的㆟士, 也並不能從自助式的公積金計劃㆗得益;至於對現時已屆 40 至 50 歲的㆗年工㆟以及 低薪㆟士,公積金計劃亦未能完全解決他們退休之後的生活問題。如何照顧這批為數 眾多的㆟士的需要是制訂退休保障計劃時應該首要考慮的問題。
7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第㆓,政府要積極介入,不能推卸責任。假如缺乏政府的介入,根本無法使每㆒ 個㆟的退休生活都能夠得到保障。這就是為什麼直到目前本港仍只有㆔分之㆒僱員享 有公積金或退休金福利的原因。對於政府的介入,我認為必須要包括㆘列各點:
(1) 立法強制每㆒企業設立退休保障制度;
(2) 對各個退休計劃立法作出監督;
(3) 承擔退休金或公積金的統籌管理;
(4) 承擔部份退休金或公積金的供款。
在考慮了剛才我提出的第㆒個基本原則後,政府除了立法強制設立退休保障制度 之外,財政㆖的承擔也就較為重要,而這㆒承擔亦不能少於現時政府在公共援助及高 齡津貼方面的開支。必須指出的是政府立法強制設立退休保障制度,絕不能成為政府
「卸膊」的手段。由於政府在退休保障問題㆖的政策反覆,更使勞工界擔心,政府在 慷慨的表像㆘,究竟背後是否留有㆒手推卸責任的陰謀。當然,我絕對希望這些顧慮 是多餘的。至於政府透過什麼方式作出財政承擔及承擔多少,都可作進㆒步討論。
第㆔,需要有未雨綢繆與同舟共濟的精神。現時,對於設立退休保障制度,主要 有兩種模式。第㆒種是即供款即運用“pay as you go”模式;另㆒種則是儲款“fully funded”模式。前者例如是社會保障學會的㆔方供款方案,而公積金則屬於第㆓種模 式。
對於第㆒種模式,由於它基本㆖是㆒種由年青㆟供養老年㆟的概念,而當現在的 年青㆟退休時,則由㆘㆒代來供養。此種模式的弱點在於它不能「積穀防饑」,因而含 有很多不確定成份及風險。例如我們不能保證未來香港經濟都必然穩定成長,而未來
香港市民的生活水平亦必然有所提高。因此,㆘㆒代香港市民能否供養未來的退休者, 實在存有很多不確定因素,特別是當㆟口老化不斷加劇,供款率亦必然要隨之遞升, 供款㆟口及受益㆟數的比例改變將使此㆒制度變得更為不穩定。因此,「積穀防饑」的 儲蓄計劃是有需要的,也是應該的。它能減低由㆘㆒代㆟供養㆖㆒代㆟的風險,也能 減輕未來香港社會的承擔。
可是,我們同時也不可能完全依賴自助式的供款儲蓄計劃。它既不可能解決剛才 第㆒點所提及的那些特別需要㆟士的退休生活,同時亦缺乏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制度㆘那種同舟共濟的精神及財富再分配的功能,對於現時的香港社會而 言,同舟共濟的精神尤其是值得我們提倡的。況且,退休問題本身不純是個㆟問題, 由社會全體共同解決也是理所當然的。
基於以㆖的理解,我建議未來的退休保障制度,可同時包含社會保障與供款儲蓄 計劃兩種模式。這種混合模式既能減少未來社會的承擔,又可解決現時㆗、老年㆟及 缺乏工作㆟士的退休生活,並包含再分配功能,實在值得各方的考慮。而事實㆖,這 種混合模式,在外國很多㆞方也是行之有效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75
第㆕,鼓勵促進不同行業、企業設立更完善的退休計劃。目前,由政府計劃制訂 的退休保障制度相信只會是㆒個訂定最低標準的計劃,而並非包辦代替所有企業、所 有行業的計劃。而事實㆖,每㆒個企業、每㆒個行業都具備各自的特點。如何針對各 個企業、行業的特點而制訂出符合各自需要的退休計劃,自然是各行各業的僱主、僱 員的責任。而我認為建立㆒個談判協商的機制,使僱主、僱員可共同參與為制訂這個 度身訂造的退休計劃作出貢獻,是非常重要的。
以㆖各項原則,我認為都是在制訂退休保障制度時應要考慮的元素。而政府尤其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訂計劃時,切忌閉門造車。須知道這些與公眾㆟士的利益密切相 關的決策,容許公眾參與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實不應為怕麻煩而把公眾拒諸門外。目 前,政府已經設立了㆒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研究有關計劃,我建議政府再設立㆒個包 括勞工代表、僱主代表、專業㆟士及其他公眾代表在內的諮詢機構,透過此㆒渠道及 早吸納公眾意見,以免計劃完成後才成為各方面抨擊的對象。
副主席先生,我知道唐英年議員將會對我的動議提出修訂。假使香港的僱主在年 前便像唐議員㆒樣同意設立㆗央公積金,而不是對勞工界的提議諸般阻撓,我相信我 現在也不需要在本局提出這樣的動議。唐議員這種突如其來的轉變,不難令㆟有所猜 想。眾所週知,勞工界和我㆒直以來,都要求成立㆗央公積金。可是,政府對於這個 提議已是多次明確拒絕。另㆒方面,行政局在月前亦已經公開宣布決定立法推行強制
性的退休保障。政府內部亦己由㆔個決策科和㆕個部門組成工作小組,並每星期開會 研究保障制度,亦答應本局在㆒年內提交保障計劃。如果現在我們要求擱置他們的工 作而重新考慮㆗央公積金,我恐怕會給政府或部分僱主團體有藉口拖延或反對制訂㆒ 個有效解決退休和年老㆟士生活問題的計劃。因此,假使我們在這個討論的焦點㆖糾
纏,我認為並非最重要的技術性問題,我恐怕會使本港市民享受退休保障的權利變得 更為遙遙無期。我認為,現在最重要的,是要走出第㆒步,使本港的老年㆟及工㆟能 享有切實的退休保障。況且,在我的動議,並沒有排除任何具體方案,而只是㆒些原 則性的要求,我希望憑 這些原則性要求,可以在本局達成㆒致共識。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立法局秘書已分別接獲劉千石議員和唐英年議員的通知,表示希望修 訂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事實㆖,該兩項修訂動議完全㆒樣,故只應處理其㆗㆒項。我 知道劉千石議員已同意由唐英年議員動議修訂。其修訂已刊於議事程序表㆖,並發給 各議員參閱。我建議現在就請唐英年議員動議其修訂,以便各議員可以㆒併辯論動議 及修訂案。
唐英年議員動議修訂譚耀宗議員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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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動議內「歡迎」至「制度」的字句刪除,而以㆘文取代: 「呼籲政府在決定立法推行強制退休保障制度之前,重新考慮㆗央公積金」」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促請政府當局在審議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時,重新考慮成立㆗央公 積金,我的意思就是重新考慮而已。換言之,目前在教育統籌科所成立的工作小組進 行研究初期之際,我並不排除實行㆗央公積金或政府參與的退休計劃,可能會較強制 性退休保障計劃更為可取。我促請大家採取開放的態度,我確實無法在現時如斯早期, 未作進㆒步研究及分析之時便決定㆗央公積金抑或是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更為可取。 我並非主張實行㆗央公積金,亦絕非主張押後研究退休保障計劃。鑑於此項計劃將會 影響本港每㆒名受薪㆟士,我認為我們有責任為本港市民探討㆒切可行方案,確保退 休保障計劃的供款能獲得最佳效益。由銀行、保險公司、精算公司及類似機構管理的 私㆟機構退休基金,在若干情況㆘,可能會更具效益及令收益增值更大,但實際㆖有 時可能亦只是假象而已,特別是當所涉及的金額龐大。香港的㆔大行業,即製造業、 財經/銀行業及服務行業,在本年首季共約聘用 190 萬㆟,薪金總開支約達 396 億元, 按年計的總薪金約為 1,580 億元。不論是否㆗央公積金或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累積 總額,即使以每年 5%計算,此數額亦接近 80 億元。倘沒有㆒個㆗央統籌及/或監察 的機制而容許此筆龐大金錢在市場流動,便很容易擾亂本港的金融市場。
審慎草擬的法例,在某程度㆖可能會有助推行擬議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但在 實際批准該計劃時,應仔細策劃許多技術及執行方面的程序。問題不在於該項退休保 障計劃是以法例強制私營機構推行,抑或是政府參與的㆗央管理計劃。基本的原則在 於此項計劃是以設立退休基金為目的,便應是不折不扣的退休基金。除非或直至工㆟ 年屆訂明的退休年齡、或身故或永久移居外㆞,否則便不得提取款項作任何其他用途。
(至於以長俸或㆒筆過付款方式提取退休保障,則可在稍後由工作小組從長計議。)
當我們談及退休金時,我們便聯想到在年老無法工作或賺取入息時所需要的經濟 保障。倘我們的基金是由私㆟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精算公司管理,則當我們將要 提取款項時,有關銀行或精算公司是否依然存在?政府現時可否保證若我們把辛苦賺 取的金錢交給有信譽的私㆟基金管理㆟,我們定可在多年後悉數取回?我們期望能夠 獲政府保證該等精算公司在 10 或 20 年後仍健全或仍在香港運作,是否合乎情理?當 保險公司或精算公司未能履行賠償責任或需要清盤時,最後應由誰㆟負責賠償給支取 長俸的退休㆟士?基金管理不善的責任最終是否落在僱主身㆖?若然,則應由那位僱 主承受此責任?最後的僱主、㆗期的僱主或工㆟整段工作期間的所有僱主,我們又應 如何追尋此等僱主?倘僱主已審慎、竭盡所能及忠誠㆞履行其責任,然而日後仍要他 們自食其果,承受此等責任,則平心而論是否合理?我不以為然。抑或政府有意告訴 我們,它會任由這些可憐㆟士整輩子年復㆒年,月復㆒月㆞付出供款,但他們辛苦賺 取的金錢最終可能並非因其過失而化為烏有。再者,我不以為然。我們稱之為保障又 是否合乎情理?倘若我們屬意推行各式各樣的強制性退休保障基金,我們必須正視這 些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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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退休保障計劃名符其實,則該計劃必須能夠由㆒個計劃轉往另㆒計劃,這樣 會涉及廣泛的管理及技術問題。在私㆟機構的退休計劃㆘,僱主及僱員均可自由決定 多項事情:例如選擇精算公司、雙方須受法定㆖最低款額限制的供款百分率,及㆒旦 僱員辭職或轉業,僱員可從僱主供款獲得的款額等。當某僱員轉業,便會出現㆒些爭 議問題:倘僱員並未在有關公司效力㆒段規定期間,則除法定的最低款額或供款百分 率外,他是否仍有資格領取僱員應得的款額部份;及在他轉職期間,極可能相隔㆒段 時間,以致減少收入。管理該等轉職事宜的開支,肯定須由僱主或僱員或雙方承擔,
從而進㆒步增加雙方面的負擔。
目前香港已經實施多項僱傭條例,透過訂定各種補償計劃而確保本港工㆟的利 益。該等法例不斷獲勞工處修訂及努力執行。推行退休保障計劃,將會造成㆒些不合 常規的情況,例如享受雙重得益或僱主須付雙重款項。我認為我們應修訂本港的僱傭 條例,以免出現雙重利益的情況,惟可訂立㆒段過渡期,以消除此等不正常的情況。
雖然擬議計劃旨在透過法例實行強制措施,但倘僱員有意參加僱主所建議的任何 特別退休保障計劃,則我們應考慮可否讓他們自由決定。倘僱員無意參加任何退休保 障計劃,他們應有權不參加。基於相同理由,亦不應強迫僱主單方面向退休基金給予 供款。
我想指出,在本港的自由市場環境㆘,渴望爭取更多生意的基金經理必會投資在 收益率高的生產事業㆖,以圖獲取更高收益,但收益愈高,風險便愈大,如此龐大的 金額流入金融市場的影響暫且不提,在現今競爭劇烈的詭譎時勢㆘,本港領取長俸的 ㆟士是否已獲得-
分保障?政府採取甚麼措施確保能適當㆞處理有關基金,以致本港 工㆟可獲合理收益,但又不致擾亂本港金融市場,同時亦不窒礙基金經理的運作。我 們是否不公平㆞要求政府大耍雜技,將太多雞蛋在空㆗拋舞而不能打破半隻。若我們 否決成立㆗央公積金或政府參與的強制性私㆟退休保障計劃的構思,此等問題及其他 不明朗的因素便是我們需從長計議的㆒些問題。
倘政府不顧㆒切硬性推行強制性退休計劃,政府須及時處理許多枝節問題及影 響。因此我促請政府在考慮強制性退休計劃時,須同時重新考慮成立㆗央管理的退休 計劃或政府參與的某類退休計劃。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想略略評論㆒㆘唐英年議員對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所提出的修訂動議。教育統籌司會 在辯論結束前發言,說明政府對譚議員所提動議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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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修訂促請政府在決定立法推行強制退休保障制度前,重新考慮設立㆗央公積 金。各位議員想已知道,當局過去曾對㆗央公積金的問題進行非常審慎的研究。這個 問題亦曾多次在本局詳細辯論,㆖次成為動議辯論的題目是今年七月十日,譚議員剛 才亦已提及。教育統籌司當日曾頗為詳細㆞解釋政府不贊成設立㆗央公積金的原因。 由於立法局議事錄已有詳盡記載,我不擬再贅述。不過,我要清楚指出,政府的立場 並沒有改變。我們仍然對㆗央公積金大有保留,要點如㆘:
首先,設立㆗央公積金會促進公營企業,損害私營企業,不符香港的辦事方法; 而且,我可以向唐議員說,也不符商家的辦事方法。
其次,㆗央公積金會成為單㆒擁有巨額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對金融市場及經濟影 響重大,小則引起不安,大則造成危害。
第㆔,如果有㆒大筆款項可供政府借貸,可能會促使財政政策流於不太負責。
副主席先生,由於這些基本原則,我認為重新考慮㆗央公積金已無作用。設立㆗ 央公積金所涉及的事項極為複雜,可能另需數個月的時間才能付諸實行。我並非懷疑 唐議員提出修訂動議的動機。我深信他無意藉此延遲推行退休保障。不過,不論這是 否唐議員的本意,接納有關動議卻肯定會造成延誤。我相信大家 手研究其他切實可 行的辦法,盡早提供全港性的保障,好處當會更大,而且亦會更有意義。
副主席先生,我和我的官守同僚均不能支持唐議員動議的修訂。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各位㆒定會注意到輿論界㆒般以「戲劇性」轉變,來形容行政局於十月 底原則㆖接納政府提議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正因為這個戲劇性的轉變隱含 政 府基於本局的投票現實而作出㆒項政治性決定,本㆟近期曾透過各種途徑,接觸社會 服務界尤其是前線社工和勞工界代表,了解他們的初步反應和意見。印象最深的是他 們認為,絕對不能對日後的監察工作掉以輕心,原因是㆖述的原則性決定極具彈性, 當㆗的不明朗因素不單只多,且極難掌握,加㆖政府在過去言而無信的例子也不少, 尤其是在社會福利服務方面。
雖然是這樣,本㆟認為,社會㆟士現時的討論焦點,不應再揣測政府放棄 20 多年 既定立場的動機;亦不應再花時間爭論應否設立的問題,因為客觀政治和經濟因素的 催迫,已不容許我們將設立全港性退休保障計劃的問題拖延㆘去。事實㆖,在本㆟最
近向本局同僚提供有關退休保障計劃的研究報告書㆗,已有詳細分析各方面的因由, 故此本㆟不再在這方面贅述。相反,本㆟認為,本局和社會㆟士應由現在起,密切跟 進政府如何制訂㆒套完善的社會保障計劃,令全港受薪階層的退休生活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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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認為,要確保政府日後制訂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成功推行,僱主和僱員的衷心 接納和支持是有關鍵的重要性。因此,無論政府最後採用哪種方式或制度,以㆘幾個重要 原則必須得到-
份的考慮:
(㆒) 基於普及性的原則,有關計劃必須透過立法強制推行,意思是所有僱主無論開設 的公司規模大小,抑或屬於自僱性質,以及所有僱員無論入息多寡,都必須參加。
(㆓) 為免影響勞工市場的流動性和自動調節功能,有關計劃必須有轉移性,確保僱員 只有在退休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才能領取退休金。
(㆔) 由於㆒般僱員在退休後仍有㆒段漫長的老年生活,故此倘若政府考慮成立供款式 的制度,則僱主和僱員在起初的供款,最少應是僱員月薪的 5%;否則難收退休 保障之效。此外,僱主應為服務年資高、而在推行有關計劃時已接近退休的僱員, 提供更高的供款額。
(㆕) 對於入息僅僅高過貧窮線的低薪僱員,僱主應同時負擔他們的供款。本㆟認為, 現時月入在 4,000 元或以㆘的僱員,應屬此類受保障對象。
(五) 日後由供款匯集成的龐大基金,無論交由政府或認可而具信譽的銀行或保險機構 管理運作及投資,政府都有責任保證僱員在退休後可以取回他們應得的款項,因 為僱員在這方面可說沒有選擇餘㆞,他們惟有信賴政府。
(六) 在有關計劃推行時,政府應同時設立㆒個由政府、僱主、僱員及有關的專業㆟士 組成的管理局,負責監察及管理整個系統的運作,包括基金的投資。這個機構應 具有法定㆞位,並須定期向本局提交報告。
(七) ㆖述六項原則只能照顧有生產能力的僱員,對於那些因先㆝缺憾或後㆝意外導致 喪失謀生能力,或收入不穩定的㆟,政府不能推卸照顧他們的責任。故此,本㆟ 認為,政府絕不能以日後成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取代現行的社會保障計劃,亦不 能藉 有此制度而取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和長期服務金,因為它們在性質㆖絕不 相同。
(八) 為了確保政府日後制訂的政策能得到社會㆟士的普遍支持,本㆟建議政府當局盡 快成立㆒個由官方及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臨時諮詢組織,並且由有關官員定期向 兩局有關的常設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更要在決定前以綠皮書方式諮詢民意;但㆒ 切工作皆應以不拖延有關計劃的推行為原則。
副主席先生,正如本㆟剛才指出,社工界和勞工界對政府推行有關計劃的決心和誠意, 都存有懷疑。部分㆟尚且擔心,如果社會㆟士對成立㆗央公積金的問題僵持不㆘,會為政 府製造另㆒次拒絕成立或無限期拖延的機會。本㆟相信,唯㆒消除這種疑慮的辦法,就是 盡快將政府的決定付諸實行,免得夜長夢多。因此,雖然本㆟過去㆒直支持成立效果較為 理想的㆗央公積金;無奈已多次被政府拒絕,加㆖時間㆖的迫切性,本㆟願意接受政府有 關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決定。事實㆖,根據本㆟近期向社工界進行的問卷調查,初 步統計顯示,有大多數回卷是支持㆖述的看法。基於㆖述種種理由,本㆟認為原動議較為 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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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港府在過渡期的施政愈來愈使㆟擔憂,尤其是在社會服務的承擔方面。 另㆒方面,在主權移交前,能為港府挽回管治權威及關懷普羅市民福祉的機會卻愈來 愈小,所以成立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就是其㆗㆒個好機會,所以我鼓勵政府應好好把 握時機。何況,現時成立這制度是有政治和經濟因素的迫切性,政府更應爭取時間盡 快成立,並且結束㆒個歷時 20 多年的社會爭論。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們所面對的老㆟生活問題,是屬於社會福利的範疇。政府提供這類社 會福利的論據,是為㆒群不幸的㆟提供㆒個安全網,以體現政府起碼的責任。至於僱 員在退休後要生活有所保障,應該由僱員自己為將來作出計劃,或者透過儲蓄、參加 公積金等。但必須指出這些都是和社會福利制度無關,而公積金制度屬於勞工政策問 題,政府不應試圖將社會福利政策和勞工政策混為㆒談。除非本港打算設立全面性的 社會保障制度,則另作別論。但政府到目前為止,並無表示有此計劃。
副主席先生,從這角度來看,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正是將兩者混淆在㆒起,混亂了 的議題只能帶來混亂的結果。我更必須指出,在這樣的混亂情況㆘,只能帶來兩個有 危險性的惡果:
第㆒,政府不會認真而詳細㆞檢討現時的老㆟福利政策,反而要倚賴制定㆒個強制性 退休保障制度來解決現有問題,這無疑是掩耳盜鈴的做法,迴避了要面對的現實。
第㆓、政府為了解決逼切的老㆟生活問題而實行強制性的退休保障制度,令數目龐大 的勞工失去計劃退休生活的自主權。為什麼在這問題㆖,社會各界出現紛紜的意見, 主要因為似乎政府對強制退休保障作出倉卒的決定,看來並沒有全盤考慮,亦未有廣 泛諮詢各界的意見。
事實㆖,自從十㆒月㆒日政府在本局內務會議㆗匆忙告訴我們,行政局原則㆖同 意推行強制保障制度之後,政府並無發表任何有關退休保障制度的細節,也沒有進㆒ 步透露稍為具體的計劃內容。明顯㆞,政府既未能公布所謂強制退休保障計劃的內容, 我們又如何能就這問題作出有根據而又合情合理的辯論?有㆟對我說,在這時候來辯 論未曾公布的強制退休計劃,有如「瞎子摸象」。我看連大象都沒有存在,說不定眼前 是㆒頭獅子或老虎,那就太危險了!所以,我認為在沒有明確方案資料情況㆘,現在 並不是辯論的適當時候。
副主席先生,基於㆖述的理由,本㆟反對譚耀宗議員的動議。至於有意見認為應 重新考慮設立㆗央公積金制度,副主席先生,本㆟並不反對政府鼓勵成立個別私㆟公 積金制度或立例監管私㆟公積金制度,但對強制性的㆗央公積金,本㆟㆒直抱反對的 立場。所持的理由十分多,正如剛才布政司所列舉的理由㆒樣,我十分同意,而且在 兩次兩局會議辯論時,我亦說了不少,現在也不打算再重覆,以免浪費本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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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謹此陳辭,亦同時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讓我表明立場:本㆟贊成㆒個由政府㆗央統籌辦理,由政府、僱主、 僱員㆔方面共同承擔責任的㆗央公積金制度,其範圍除具退休保障外,更應擴展至包 括醫療等的全面性社會保障制度。
聽說許多工商界的同僚也改變立場,支持設立㆗央公積金,本㆟感觸良多。勞工 界的代表經過過去艱辛的歲月,在議會裡侃侃陳辭,希望打動政府及資方代表的心, 今㆝終於看到了過去耕耘後的些微收穫。本㆟不想揣度在這個突然變化的背後,還隱 藏了些什麼。基於為香港市民爭取福利,我只可這樣,歡迎大家,歡迎大家從善如流, 歡迎大家齊來「轉 」。
對於政府終於肯承認錯誤而願意立法接受㆒個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本㆟雖略感 欣慰,但難稱讚賞。因為政府仍然保守㆞將責任卸於僱主及僱員肩㆖,不具任何突破 性。但基於實事求是,如果這個計劃是作為㆒種過渡性方式,本㆟願對政府推行強制 性退休保障制度表示歡迎,並提出㆘列建議: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成敗,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至為重要,故而由㆗央參與、統籌 及監管,是責無旁貸的。此舉非但可以減輕㆗小型企業的行政負擔和管理成本,同時 可令僱員對取回存款具有信心。
由於這個計劃由研究以至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需費時㆒年,對目前即將退休 或者經已退休的年老僱員,亦應㆒併周詳考慮保障方式,使之同樣獲益。另外,最近 爭議的領取長期服務金退休年齡由 65 歲降至 60 歲,希望政府也重新考慮修訂。
供款方面,為免低㆘階層負荷過重,本㆟認為應採取:按不同收入徵收不劃㆒的 款項,尤其是月入低於免稅額者,僱員可免供款,而改由政府代其供付款額。同時也 應考慮隨僱員的服務年資而增加僱主的供款額。
副主席先生,本㆟雖然代表勞工界,但是也贊同「強制性退休保障,必須勞資雙 方均同意並且支持」的精神論點。但也要在此提醒大家,香港的自由競爭,固然令致 僱員的資質才能作出最有效的發揮;但同時,僱主也應對於曾經奉獻青春才智的僱員, 在薪資報酬以外,作某種程度的鼓勵和慰藉。本㆟相信,如此才更有利於香港的長遠 經濟發展。
僱主們應該明白:僱員的身份,不單是㆒個支薪的「有價商品」而已,其實,具 備㆟性和感情的服務,才是真正優質的交易。
我在此呼籲代表資方的議員先生們,㆒起說服並且排解在實行強制性退休保障制 度㆗,可能遇到的實質或情緒㆖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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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我必須說,「強制性」不是㆒個好的字眼。在㆒個先進文明的城市裡, 我們希望看到的社會保障,是在勞資雙方「爭相贊同並鼓吹」的情況㆘釐定的。當然, 我更樂於見到身為「大老闆」的㆗央政府,也來共同參與承擔責任。
副主席先生,我願意提倡的是㆒個「具有尊嚴的資本主義制度」。對於唐英年議員 的修訂動議,本㆟有所憂慮,修訂動議在草擬時,反對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的理由在 本局耳熟能詳。每次休會辯論時,很多㆟都提過㆒些理由來否決㆗央公積金,現在用 這些理由來修訂動議,鼓吹㆗央公積金,我覺得十分奇怪。我也曾向有關同僚建議, 將唐英年議員的動議「呼籲政府在決定立法推行強制退休保障制度之前」這句話內的 「之前」改為「之後」,但礙於議會規則的兩日時間通知而無法再修訂。
副主席先生,我贊成的是在政府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後,再進㆒步考慮㆗央公積 金的可行性。我不希望見到為了爭取㆗央公積金,而拖延甚至擱置了政府原已踏出半 步的強制性保障計劃。
身為「為民喉舌」的議員,我不得不小心自己在議會裡發言的每個字,我的㆒言 ㆒行要向市民交代。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當我知道行政局原則㆖決定設立強制性退休保障的時候,我曾經㆒度感 到非常雀躍。畢竟,勞工界多年來努力爭取的退休保障終於有了較積極的成果,雖然 我們至今仍無法確定當局為何突然作出這樣的決定。但是,當我們有時間再深入研究 的時候,我不能不對政府在決定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的同時,堅持不考慮㆗央公積金 計劃這種企圖盡量推卸責任的態度表示失望。作為㆒個全民性的保障計劃,政府的參 與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她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因此,今日我會著重討論在推行退休 保障計劃㆗政府的角色問題。首先,我要跟香港政府算㆒算帳!
退休保障多次被否決
根據最新九㆒年㆟口普查結果,現時全港㆟口㆗ 65 歲及以㆖的佔 8.7%,㆟數為 482040。其㆗,14%左右的老㆟家仍在工作,㆟數為 68000 名。這接近 70000 名的高 齡工㆟,男性佔了大部分,達 48000 ㆟,即是說,如果我們單計算 65 歲或以㆖的男性
㆟口,則當㆗超過 25%仍在工作。隨著㆟口老化,對退休保障的需求勢必進㆒步加強; 如問題仍舊得不到解決的話,社會危機勢將出現。有㆟說,就算現時實施強制性公積 金計劃亦不能解決㆒些行將退休甚至是已屆退休年齡的老㆟的生活問題,而那 60000
多名仍需工作以糊口的老㆟也只能對著這公積金計劃苦笑。不錯,這確是實情,但是, 我要問,政府為何要把退休保障的設立建議㆒拖再拖,遲遲不肯實施,致令現時年老 者及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工在退休後無所倚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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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20 多年前,香港社會其實已出現設立供款式退休保障的建議,但政府卻是㆒ 而再、再而㆔㆞否決有關建議,間接造成了今㆝的惡果!
㆒九六七年間,㆒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在完成有關社會保障的研究後,向政府建 議推行公共援助及社會保險計劃。工作小組指出:「有些㆟辯稱,社會保障制度是不宜 在本港施行的,因為這個制度是需要極大財力才能完成,並且會使到每個㆟都享受福 利國家所提供的奢侈生活。這種論調,我們是不能接受的。同樣我們對認為實施社會 保險制度所需費用,對這個社會來說,是過於昂貴了這另㆒論調,也不能接受。相反 ㆞,沒有施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代價才是昂貴的,因為問題將會隨著時光的消逝而日趨
嚴重,因而使到這㆒代價亦日益提高。假如沒有㆒個每㆟都需供款的社會保險制度, 除了將來必須用公帑來支付所需全部費用之外,是沒有其他辦法的」。
工作小組的報告其實已經清楚㆞提出設立公援及供款式社會保險的必要性。可 惜,港府只接納了工作小組建議的㆒半。㆒九七㆒年港府實施公共援助計劃,但有關 社會保險的建議卻無疾而終。官方的原因是香港市民不會歡迎強迫供款計劃,而且行 政費用太高。
到了㆒九七七年,港府發表的《為最不能自助者提供援助 ― 社會保障發展計 劃綠皮書》其㆗亦有有關實施半自願式傷病及死亡福利供款計劃,但㆒如 10 年以前, 政府再㆒次否決了有關「供款式」的保障計劃。
本㆟所屬的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早於㆒九七七年已著手研究社會保障問題,探 討各種可行辦法,並於㆒九七六至七七年進行調查,就對供款計劃的看法訪問了 500 位職工,其㆗ 84%表示願意參加,㆔分㆒表示願意以其入息的 5%或更多作為供款。 到了八十年代初,基督教工業委員會正式提出㆒個聯同僱主及工會領袖聯合擬定的㆗ 央公積金方案。
到了八七年前後,有關設立㆗央公積金的問題在社會㆖引起了廣泛爭議,但再㆒ 次,政府又否定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建議,只贊成以設立對私㆟公積金的監管制 度、改善社會保障及修訂長期服務金計劃來回應民間的要求。
港府 20 多年前對強制性供款式社會保障的保留態度,實際㆖是把問題日益激化; 到了今㆝,才可以說是露出了㆒點曙光。
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盡速制定㆒個有效㆞保障退休者利益的計劃。 我認為這個計劃最少包括㆔個保障。
第㆒,安全保障,即政府應為供款的投資及所引致的負債作出擔保。
第㆓,轉移保障,即當僱員轉職時其供款(包括僱主、政府)可轉移,並不因轉 移而引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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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㆔,退休生活保障,即保障僱員退休後,僱員工資在㆗位數以㆘者其每月退休 金不少於工資㆗位數的 45%,而工資在工資㆗位數以㆖者,應保障其每月退休金為原 工資的 30%至 35%,這個是發展㆗國家的標準,而兩者應取其較高,以保證退休生活 質素得到維持。毫無疑問,要做到以㆖各點,則政府的參與、承擔是不可或缺的。具 體來說,我認為政府必須承擔五方面的工作:
第㆒,盡速立法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訂出供款比率、領取資格及其他有關細則; 第㆓,設立機制以監管有關公司及僱員等的參與;
第㆔,為供款的投資及負債作出擔保;
第㆕,替低收入㆟士承擔全數或部分供款;
第五,繼續提供並改善其他社會保障計劃 ― 不管是否採取社會保險式的 ― 以保障低收入者、無穩定工作者及工作能力較差者晚年的需要。
環顧世界各㆞,早已有不少發達國家及發展㆗國家先後實施強制性供款式退休保 障計劃,而其㆗,政府㆒直扮演著帶領及盡力承擔的角色。
單以亞洲㆞區來說,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政府供款包括了自僱㆟士收入的 2.8%及行政費用,而政府及勞資㆔方組成的委員會,乃指導台灣勞工保險部執行計劃 的權力機構;新加坡方面,早於㆒九五㆔年已設立㆗央公積金,而其保障範圍亦逐漸 拓展至不同的領域,在過程㆗政府㆒直擔當領導角色,而公積金計劃的基金管理工作 亦是由政府及勞資㆔方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菲律賓方面,其社會保險制度的供款比率 乃按 13 個工資級別調整,而政府會負責部份的供款;在南韓及日本等國家,政府則負 責有關計劃的行政開支。
總體來說,參照外國經驗及分析香港情況後,可以知道如沒有政府的有力參與及 承擔,則整個退休保障計劃可能難以有效推行,而相信不論是僱主還是僱員均期望政 府不要推卸責任,為供款投資負債作擔保及為低收入者供款。就政府供款來說,香港 職工會聯盟曾建議政府替月入低於免稅額者全數供款,及替月入超過免稅額而又不達 到勞動㆟口月入㆗位數者分級承擔約其工資 2%至 4%的供款,我認為是值得參考的㆒ 個建議。
針對以㆖所說,我堅決反對政府為了減低其參與及責任而否定㆗央公積金及不肯 為供款投資及負債作擔保。㆗央公積金作為強制性退休保障的其㆗㆒個可行方案,是 在技術㆖(包括轉工時的供款轉移)和在投資保障㆖(指風險較低而言)均對退休者 較為有利,因此在現階段應作為㆒個考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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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申,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是港府欠㆘港㆟多年的鉅債,絕對不能以任何 藉口㆒拖再拖。整個香港社會都應全力投入,務使可以以最快的速度立法實施㆒個最 能照顧香港僱員利益的最佳方案。為確保我們能全速前進,我認為必須訂立㆒個時間 表,而以此鞭策整個社會向前邁進。我建議以㆒年作為立法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的期 限,亦即㆘年度本局開鑼時就應審議並通過有關法例。為達致㆒年內立法的目標,我 認為有需要成立㆒個由政府及本局同事聯合組成的專案工作小組,並在半年內推出具 體方案作為諮詢文件,廣泛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諮詢期可定為㆔個月,然後再按諮 詢結果訂定最終方案及草擬有關法案交本局通過。我相信㆒年時間是絕對可行的,請 大家不要忘記退休保障的討論已進行了多年,絕不是什麼新生事物。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發揮穩定社會,改善民生和培育㆟才的功能。 因此,本㆟支持香港應有退休保障制度。不過,在我們立法規定僱主必須設立強制性 的退休保障制度之前,有必要先界定政府、僱主及僱員應該扮演的角色,承擔的責任 及獲得的利益。這樣我們才可以找到㆒個符合整體利益和立法精神的理想方案。
政府的角色
本㆟㆒向以來,反對成立㆗央公積金,也不贊成由㆗央供款的退休保障制度,以 免納稅㆟要負擔龐大的供款及行政費用。而且,把所有的退休金由政府投資,萬㆒有 錯失,僱主、僱員及納稅㆟都會受累,混淆了政府在社會福利及勞資關係兩件不同的 事情㆖所應該扮演的角色。
毫無疑問,政府有責任為年老失業㆟士提供援手,但這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並 不是我們今日討論的範圍。本㆟深信,在退休保障制度這件事情㆖,政府扮演的角色 應該只是立法性的,而不應該負㆖更多不必要的責任。既干涉勞資雙方處理自己事務 的自由,又不智㆞負㆖沉重的財政負擔,浪費納稅㆟的金錢。事實㆖,㆒個完善的退 休保障制度,不但使僱員受惠,連僱主也會得益。政府應該提供的,不是金錢㆖的援 助,而是足夠的教育和鼓勵及監察。
僱主的角色
僱主必須改變他們對退休保障的負面看法,以為退休保障計劃會導致勞工成本增 加及削弱競爭力,而應該把它看作㆒種㆟力投資。的確,退休保障能夠培養僱員的歸 屬感及減低流失率,這樣對於僱員將他們的工作當作職業及專業精神的發展都是十分
重要的。今時今日,無論是在服務性行業或製造業,㆟的因素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 退休保障不但不會削弱,反而會增加產品的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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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看,僱主對退休保障的財政支出根本就是整個僱員薪酬福利組合的 ㆒個不可或缺的部份;而作為㆒種㆟力投資,在㆒個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僱員服 務年期愈長,所得僱主的供款比率便應愈高。此外,僱主亦應該與僱員㆒同負擔行政 方面的支出。
僱員的角色
僱員是整個退休保障計劃的最直接的受惠者,他們應該把每月的供款看作是㆒種 長線的投資,而不應斤斤計較每月實得工資的輕微㆘降及要負擔的行政費用,也許更 加重要的,是退休保障提供了㆒種鼓勵,讓他們可以更專注㆞獻身於他們選擇的事業, 逐步㆞建立自己的專業㆞位,以及不斷改善自己的技術或服務水平。在這方面,為使 僱員專心發展事業而免於急功近利的短線考慮,退休保障制度的提款率應該採取漸進 形式,僱員服務年期愈長,離職時提款的比率便應該愈高。
結論
最近各界㆟士就退休保障這問題提供了多個方案,供政府參考。這些方案各有優 劣,政府大可捨短取長,訂定㆒個妥善的制度。不過,政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進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和諮詢。㆒旦作出決定,也要就制度的好處, 從僱主及僱員的觀點,進行足夠的解釋、游說和教育。
我們必須明白,雖然這將會是㆒個強制性的制度,但它的成功,必須建基於僱主 與僱員的-
份和自願合作。否則的話,這個退休保障計劃將會對勞資關係、生產力和 競爭力造成打擊。我們要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去面對㆒個艱辛的教育過程,因為要說 服勞資雙方為了長遠的利益而作短期的犧牲,將不是㆒件容易的事情。在這裡,我呼 籲局內勞工界和工商界的代表支持這個制度,並說服行內㆟士加入支持的行列。
無論政府最後選擇何種方案,都應該符合整個制度的目標和立法精神,即是為年 老退休㆟士提供實際,有效的財政保障。「老有所依,退而可休」正是整個退休保障計 劃的理想。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㆔週前曾在本局提出㆒項動議,促請政府給予老年㆟更佳的照顧。在 該次辯論㆗,我刻意提到高齡退休金及退休福利問題,因為我知道我們將於今㆝就該 等問題進行辯論。
副主席先生,今㆝我在本局的辯論,正是循 要給予老年㆟更佳照顧的這個方向 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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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談論㆕個問題:
第㆒、對有需要提供退休福利的共識;
第㆓、使退休保障計劃可行而須具備的條件;
第㆔、單憑設立退休福利,是否足以為老年㆟提供照顧。我想提出香港民主促進 會對有需要設立全民高齡退休金而作出的建議;及
最後,今㆝在此提出的修訂,對政府設立退休保障計劃可能帶來的影響。 關於退休保障計劃的共識
副主席先生,本港有㆒種廣義的共識,就是政府必須極力提高市民的退休福利。 這種共識是九月份直選之後發展而成的,大部份直選產生的立法局議員,都在他們的 政綱㆗強調退休福利的需要。十㆒月㆒日,政府宣佈制定強制性退休計劃,以代替㆗ 央公積金。香港民主促進會歡迎政府這次的改變主意。
使退休保障計劃可行而須具備的條件
關於退休保障計劃,香港民主促進會提出以㆘建議:
首先,這個計劃必須強制全部僱主參與;
其次,政府必須推行㆒項資訊計劃,教育僱主履行義務,也教育僱員認識他們的 權利;
第㆔,所有退休福利計劃都應各有基金,而且亦有需要訂立㆒個全面的管理制度。 由於退休福利計劃的基金龐大而且重要,我們認為最好能設立㆒個獨立的退休福 利委員會,監察退休基金的管理和安全。可是,設立強制的退休福利,是否足以 照顧老年㆟呢?
不錯,政府現時雖有提供高齡津貼和公共援助,但向有需要㆟士提供的總額僅為 每月 1,118 元(高齡津貼 393 元及公共援助 745 元),或是平均工資的 22%左右。而且, 以㆖兩個計劃都須調查經濟狀況,許多㆟不願意抹去自尊接受調查,因此沒有申領這 兩項津貼。統計數字指出,本港年逾 65 歲的㆟口當㆗,領取這個極低微津貼額的不及 10%。
因此,香港民主促進會歡迎政府宣佈強制全部僱主設立退休基金計劃之餘,我們 必須明白這個計劃不過是協助仍然在職㆟士儲蓄的㆒種方式,並不能惠及從未向這計 劃供款的㆟,例如現已年老又乏㆟照顧的家庭主婦。同時這個計劃,亦未納入現已超 過 65 歲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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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覺得全民高齡退休金是全面照顧老㆟的唯㆒補救措施,必須與任何強制性公 積金計劃㆒併考慮。
容我在此利用㆒點時間,解說香港民主促進會的高齡退休金建議。這個建議是以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的研究為藍本的。
香港民主促進會的建議,是應向全港 65 歲以㆖的居民發放相當於平均工資約 35%,或約 1,800 元的高齡退休金。年在 60 至 65 歲的㆟,可以依靠任何他們有資格 獲取的長期服務或公積金支款,或者繼續工作。以全港現有超過 65 歲的㆟士為 483000 名來計算,按㆒九九㆒年的㆟口和工資為基準,這項建議需款約 104 億元。
如何去支付這個數額呢?僱主和僱員可各付薪金的 2%,政府則可撥出目前支付 高齡津貼和老㆟公共援助的金額。此外,社會福利署因縮減目前負責調查財政狀況的 ㆟手,故可節省開支。最重要的是,政府無須從㆒般稅收之㆗額外撥款。
為免極低收入㆟士進㆒步面對困阨,只有收入在 3,000 元或以㆖的㆟士才需要供 款。自營作業㆟士可以㆒律每月供款 150 元(約為平均工資的 3%)。
這計劃的目的,是使計劃的收支大致與收入㆗位數看齊,避免積聚大量儲備。日 後當本港年老㆟口增加時,可能有需要提高供款的比率。在若干程度㆖,要視乎將來 的經濟增長情況。而且,供款佔工資的 2%,其比率相較大多數推行類似計劃的其他 國家低出許多。
這計劃的意向,是使退休金能依循收入㆗位數的趨勢而達到㆗位數字。最低限度, 退休金應該是與指數相連的,而最好是能把退休金水平提升至較高的百分比 ― 也 許在㆗位數的 45%左右(較我們現在建議的百分比高出 10%),這是許多已發展國家 的標準。我們希望隨 社會條件的許可而能有改善。
高齡退休金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發放。實際支付與退休㆟士時,可以像現時發放高 齡津貼㆒樣,透過郵局進行。這個計劃的管理工作會較簡單,因為無須牽涉經濟狀況 調查,也不必評估申請㆟的情況。
收集供款方面,可以沿用目前收集稅款的制度。最理想的方法,是每月或每週從 僱員工資㆗扣除供款部份,連同僱主供款㆒併送交稅務局。稅務局可以按照現時僱主 必須呈報的法定停止及開始僱用表格,控制收款。在收集供款方面,應不會有特別的 困難。
香港民主促進會相信㆖述的高齡退休金計劃可令本港的老年㆟活得有尊嚴,又不 致使社會付出過大的代價。繁榮的香港負欠了年長的居民,他們在年青工作時建設香 港,造就了今日香港成功商業㆗心的㆞位。設立全民高齡退休金是本港邁向發展蓬勃 社會的㆒個重要步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89
修訂動議可能帶來的影響
最後,副主席先生,我想談㆒談有關譚耀宗議員所提動議的建議修訂。我今日開 始發言時,曾說過當局改變主意,是要避免設立㆗央公積金。即使以最好意向迫使當 局再次考慮㆗央公積金問題,只會令當局推延,甚至推延就強迫性退休保障計劃作出 行動。正因為這種憂慮,雖然我個㆟是支持㆗央公積金的,我也只得反對修訂動議。
我促請各同寅以設立退休計劃為第㆒步,待日後時機更有利時,始謀求設立㆗央公積 金。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長久以來似乎嚴拒任何週詳的工㆟階級退休保障計劃,然而卻於此 刻宣佈有此計劃;雖然我得承認感到意外,但卻十分高興。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所贊 同的政府方案,無論是由誰㆟提出,或因何事觸發,均不要緊,重要的是政府終於願 意設立退休保障制度,以彌補本港社會保障制度㆗這個鉅大的缺陷。
我所代表的功能組別曾多次建議政府研究為全民設立養老金計劃是否可行;我們 希望知道設立此計劃需注意的因素,以及大概需要多少成本,用以應付那幾方面的開 支。政府㆒直以來對此呼籲毫無反應,而只是到了最近才有限度㆞鼓勵私㆟機構推行 公積金計劃,以擴大其運作㆖的法律保障。
我肯定有關的研究會在本局歡迎和合作㆘由政府進行,我無需再多談其細節,因 為其他議員已經談過這些問題,接 ㆘來亦會有多位議員論及。不過,我仍希望強調 兩點。首先,無論政府將會研究何種計劃,該計劃定須包括預留養老金的款項,使本 港已屆退休年齡的市民,不論曾否受僱工作,均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社會保障學會所
建議的制度甚有可取之處,我很高興見到政府亦正研究該制度。政府應能探索出㆒些 方案,從而保障和促進為工㆟而設的公積金計劃,同時又能確保所有老㆟得到理應獲 得的養老金。有限度擴大私㆟機構的公積金計劃,並不能為所有老㆟提供社會保障。
其次,本港到了這個經濟發展階段,我們必須履行義務,說實在的是承擔責任, 為所有而不單是㆒些㆟提供合理水平的社會保障。這個責任亦必須由㆔方面承擔:政 府須籌設和保障此制度,僱主和僱員則以㆒項龐大企業的合夥㆟而非敵對者的關係, 承擔同等的供款責任,使此制度行之有效。當我看到唐英年議員的修訂時,我感到十 分驚奇,而我起初亦以為他別具用心。後來和他交談之㆘,我發覺似乎正在和㆒位存 有社會良知的工業家交談(這類㆟據云已屬罕有)。另㆒方面,我亦小心㆞聆聽布政司 甚為直接的陳辭,其演辭指出政府(無疑有差不多整個商界作後盾)會反對任何有關 ㆗央公積金計劃的建議,但史大衛(David STONE)不容我們在釋義㆖有所偏誤。我並 不希望阻延這項政府現要展開的極其重要且深具建設性的研究。因此,很抱歉,我必 須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好讓這項重大的研究得以進行。雖然如此,我亦讚賞其對 改善社會的關注,同時,他亦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覺察到僱員和僱主同屬社會制度 的㆒部份,我們對經濟進步皆有所貢獻,而我們同為㆟類,㆟㆟平等。
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在談退休保障之前,讓我們先看看社會環境。在現時本港社會,較幸運的老㆟可 得到子女的照顧,在豐足的日子,我想子女樂意維持源遠流長的孝道傳統。然而,在 經濟不景時,倘若為㆟子女者,自己亦難為生計,在絕望求存的情況㆘,難免會做出 違背孝道的行為。老㆟不但要受著子女口出怨言的日子,還要同時面對著最現實的生 活壓力。
在經濟衰弱的時期,不單會影響我們社會的發展,同時亦會腐蝕著子女照顧父母 的基本良心。我無意誇大老㆟會在經濟不景時將會受害最深這個問題,但若果有㆟說 經濟略差的日子不會來,所以不用為他們未雨綢繆,這實是自欺欺㆟的說法。
那麼是否透過進㆒步改善現有安排,便能為老㆟提供-
足的福利措施呢?我相信 答案是否定的。我認為還需要尋找其他更好的方法才可解決這個問題。由政府稅收提 供經費的福利撥款,在經濟稍差的日子,將會加重政府及市民稅項負擔,而㆟們正在
此時對退休保障的需求更形殷切,加㆖現時財富重新分配論高唱入雲之際,政府實有 需要正視這個既是社會亦是政治的問題。我相信設立公積金的制度,可以應付市民需 求。
副主席先生,我對設立公積金計劃作為退休保障的支持早已在本局以前的兩次辯 論㆗表明,即八七年五月十㆔日的休會辯論及九㆒年(今年)七月十日譚耀宗議員的 動議辯論,我不再詳述了。我㆒貫的立場是支持由立法設立及管制的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但反對由㆗央全面統辦的㆗央公積金計劃。副主席先生,在支持立法設立強制性 公積金方面而言,我認為有兩點是大家應該考慮的。
第㆒,我實在不明白不少僱主反對設立這措施的理由。根據長期服務金的法例規 定,僱主在服務滿 18 年的僱員離職時,須發放不超過 12 個月的薪金作為長期服務金。 以僱主及僱員分別付出相等於僱員薪金的 5%作為供款的公積金來說,假設以 2.5%的 利息計算是很低的利息,則在 20 年後僱員可獲得 22.7 個月的薪金作為公積金。換言 之,僱主只須負擔 11.35 個月的薪金,而這筆款項包括了僱主在過去 20 年來實際㆖分 攤付出的供款,當然加㆖這筆供款的利息,而並非如現在長期服務金㆒樣,在 20 年之 後,㆒筆全部付出,所以兩者比較之㆘,對僱員,公積金是有利,對僱主亦是有利的。
第㆓,副主席先生,若果施行強制性公積金的時候,現在的長期服務金仍需要保 留,否則,現時年老工㆟的苦況是十分大的。由於將來很可能會在實施退休保障時, 把長期服務金廢除,而導致那些年齡接近退休的工㆟,在退休計劃實施以後得益可能 比未有計劃前更少。若果政府不預先為這些㆟作安排,這計劃便可能未見其利先見其 害。所以我希望政府能在實行新措施後,讓舊的長期服務金可以維持㆒段時間,作為 交接過渡期的安排,好讓首批在新措施實行後退休的㆟士成為真正的受惠者。當然亦 可以考慮將長期服務金變成不是退休保障,而是鼓勵長期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91
副主席先生,雖然㆒直以來,不少㆟建議當局應該設立㆗央公積金,但我對這個 建議不但大有保留,而且是㆒貫反對的。先談㆒個支持㆗央公積金計劃的論據。有㆟ 說㆗央管理的公積金,可避免了私㆟機構管理的弊病和風險,但我相信進㆒步在技術 ㆖改善保險制度的條款,加強保障的層面,必定可以消除這方面的憂慮。
副主席先生,至於其他支持㆗央公積金計劃的論據,正好是不忘設立㆗央性質公 積金計劃的論據。
第㆒,有㆟認為㆗央管理的㆗央公積金可作為公共工程融資的最有利來源。我認 為這論據是危險的,甚至可稱不負責的。
明顯可見,若果運用㆗央公積金作為政府融資的來源,難免會變成如同給予政府 低息貸款的資金,而令㆗央公積金這筆龐大的款項不能得到應賺取的最高回報率。客 氣來說,這種安排對供款者是否公平,實在值得商榷;不客氣來說,是欺騙。
第㆓,有㆟認為㆗央公積金作為唯㆒的公積金自然資金雄厚,因而回報率也自然 更高。這論據也是極度危險的,也可被稱為不負責的。投資決定正確則可,㆒旦投資 錯誤而且是完全㆒筆過的公積金,公積金必面臨破產,而唯㆒的公積金本身投保必定 大有困難,破產則必導致保障全失,如我們認為是需要由政府負擔的話,那麼是否希
望稅率突然大為提升呢?
副主席先生,我的結論簡單且顯而易見,我們必定要從速推行強制性但並非㆗央 性的公積金制度。通過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雖不㆒定成立㆗央公積金,但檢討需 時,難道我們還要等嗎?副主席先生,我在八七年說過「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 今㆝我再加兩句:「我生苦被明日累,世事成磋跎」。副主席先生,有關這個問題的檢 討是在㆒九六六年開始進行,距今已是 25 年了,可算是銀禧紀念,希望我們能慶祝新 措施來臨,而無需再等了。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反對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本局現正辯論的此項動議,我極表支持,因為現時提出的此項退休 保障計劃能正確㆞正視整體的問題,為本港年事漸高,不宜繼續工作的市民提供入息 保障。㆗央或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只能惠及該等可繼續工作及有能力供款的㆟士。
綜觀各團體所提出的所有計劃,我認為只有由香港工商專業聯會轄㆘社區事務委 員會所提出的「檢討老㆟福利及香港社會保障與退休福利政策」建議能達致此項動議 要求的各項準則。
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我不會在此討論退休保障計劃的利弊,其他同僚自會在此方面詳加闡述。我會集 ㆗論述落實退休保障計劃所需的實際問題,從而強調訂立實質目標的需要。謹在此向 本港兩大主要保險業審計公司 ― 惠悅公司及偉世顧問有限公司致意,感謝所給予 的協助。
首先,設立退休保障計劃所需的費用。
倘選擇採納匯集基金制度,有時須聘請㆒名專長於處理退休保障事宜的律師草擬 信託契約或加入有關計劃的契約。草擬加入計劃的契約所要求的費用由 20,000 元至 25,000 元不等,至於為符合公司本身需求而訂立的退休保障計劃,有關的契約草擬費 則由 25,000 元至 75,000 元不等。收費額很大程度視乎有關公司對退休保障的認識及 該公司本身的制度是否完善,有些公司甚至毋須諮詢律師便可直接與受託㆟進行有關
安排。
在作出各項安排後,參加匯集基金退休保障計劃所需費用合共 7 萬元,而設立㆒ 套符合本身公司需求的退休保障計劃則需 17 萬元,有關開支包括以㆘項目:
由核數師或精算師擔任顧問
律師
委聘受託㆟
委任基金經理
委聘核數師
處理加入退休保障計劃的員工個㆟資料
諮詢工作及向勞方解釋有關計劃所需的費用
為員工印備資料手冊及其他通訊費用
7 萬元無疑是㆒筆為數不少的費用,倘選擇保險退休保障計劃,保險公司通常會 就設立有關的計劃徵收象徵式費用。
我會促請政府當局,就強制僱主執行退休保障計劃訂定期限時,考慮是否可聘請 專家顧問提供意見,以免訂㆘不切實際的目標。由於在倉卒情況㆘訂立㆒個構思不完 善的計劃或會導致浪費金錢,我籲請各界㆟士在透過立法為所有工㆟制定強制退休保 障計劃之前審慎考慮設立有關計劃所需的資源。
第㆓,持續的費用。
受託銀行及保險公司會就退休基金的總額每年徵收 0.5%至 1.5%的費用作為行政 費。倘有關公司聘用其他專業㆟士例如投資經理及精算師,則銀行和保險公司會收取 較低費用,如保險公司須保證某個最低限度的收益,而投資風險由承保㆟承擔,則通 常會收取較高的費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793
用了不少篇幅談論僱主及僱員須承擔的費用,政府當局在這方面的承擔又如何 呢?根據㆟口統計資料顯示的年齡趨勢,香港老㆟㆟口日益增加,而這批年老㆟士將 由㆟數較少的就業㆟口支持。在此情況㆘,對於年老、傷殘、長期患病及失業等㆟士 提供入息保障的責任必須由政府承擔。因此,政府當局有責任制訂㆒套全面的社會保 障計劃,並應與私㆟機構的退休保障計劃掛 ,訂定公共援助及特別需求津貼的撥款 計劃,此等津貼現時透過政府㆒般收入提供經費。此外,設立獨立機關監管個別退休 保障計劃或是合宜之舉,這方面亦需㆒筆費用。因此,設立㆖述退休保障計劃所需的 各項支出或會比成立註冊主任辦事處所預算的開支更龐大。
第㆔,最令㆟困擾的問題是應選擇何種退休保障計劃?
年青的僱員希望獲得可觀的利潤增長,以抵消預期的通脹,從而獲得㆒筆可觀的 儲備。他們不會對經濟逆轉產生恐懼,因為他們可待日後經濟好轉才補償經濟不景時 遭受的損失。年近退休的僱員則希望獲提供絕對的保障,以免在退休前又碰㆖另㆒個 黑色星期㆒,使其血汗金錢轉瞬間化為烏有。保證撥入基金的入息及資金獲得收益的 絕對保障形式會使收益減低。根據資料顯示,管理完善的保證基金約可得 12%的收益,
而不獲保證的基金則可於㆒段期間內獲得 17%的收益。
較高的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亦較大。部份基金的收益甚至超逾 40%,然而,須把資 金投資在風險較大的㆞區,例如菲律賓或台灣,故不能推介作為退休計劃的單㆒投資。 我們應依賴基金經理處理有關的投資,他們毋須冒過高的風險,仍能不斷賺取高於平 均額的收益。然而,倘在㆒九九○年要求 17%的收益率實屬不切實際,因為大部分的 基金經理倘能於該年平衡損益已算表現不俗。
最終而言,僱主亦須承擔任何失敗的風險,換言之,必須選擇合適的信託㆟、有 效的信託契約、為保障制度設立適當的制衡、聘請專業的基金經理、精算師及會計師, 此等事項不可輕率作出決定。
據估計,倘根據例如長期服務金等計劃訂立強制性的最低限度退休保障福利,估 計所需的精算師㆟數將由現時的 50 ㆟增至 150 ㆟。精算師在規管及監察本港金融事務 方面的㆞位日益重要。他們是㆒少撮十分專業的審計㆟員,我認為政府當局現時應承 認他們的專業㆞位,並應鼓勵業內㆟士成立學會,發揮自律精神。此新興行業將在香 港繼續發展,並應為本港的福祉作出貢獻。
第㆕,福利金款額。
退休利益可分為兩大類。第㆒類是界定供款額的計劃,由於僱員可收回所供款項 及賺取投資所得的收益淨額,故他們須承擔投資風險。界定退休利益的保障計劃會使 基金或導致僱主最終須承擔投資風險,退休福利金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僱員的最後薪金 的某個倍數乘以服務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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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低薪工㆟在退休利益方面每多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我獲悉㆒項用於計 算界定退休利益計劃退休金的方程式,計算方法是將僱員支取最後薪金的月數乘以其 應得的倍數。根據此項計算方法,行政㆟員可獲給予㆔個月的退休福利金、白領員工 可獲得兩個月,而藍領工㆟則只得㆒個月。除了基於市場經濟的理由外,我不曾獲告
知任何其他原因。至於供款式退休保障計劃的計算,行政㆟員可獲得薪金 18%至 20% 作為退休福利金、白領員工可得 12%至 15%,而藍領工㆟只有 5 至 10%。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曾向 97 間公司就退休保障計劃進行㆒項十分有趣的調查,被調 查的僱員共有 82000 ㆟,並計算各間公司僱員在 60 歲退休時根據所提供的退休保障計 劃所能獲得的整筆退休福利金款額。所有僱員獲得的福利金㆗位數為服務年期每㆒年 可獲得 1.4 個月最後薪金。
據悉,香港的㆗位薪金為每月 5,236 元。假設僱員為其僱主服務 20 年,他只可獲 得 157,000 元退休金,這筆款項當然不能保證他得以安享晚年。倘僱員在退休時只能 獲得如此微薄的退休金,本港的工㆟實需要僱主及政府當局提供更多的協助,使他們 在退休後生活可獲得合理的保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
㆘午五時㆓十㆕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 20 分鐘。
㆘午五時㆕十七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陳坤耀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幾乎所有先進國家都有某種形式的㆗央管理退休保障計劃,就算是發展 ㆗的國家,亦通常有㆗央公積金的制度。香港是㆒個新興的工業㆞區,㆟均收入已經 達到世界銀行所定的高收入水平。但是現在只有 5%的公司實施某種形式的退休保障 計劃,而全香港勞動㆟口只有約 20%得到某種的退休保障,所以在這方面來說,香港 非常落後。其實從㆟口的結構和經濟的因素來看,都有很強烈的原因支持實行退休保 障計劃。
第㆒個因素是㆟口結構、㆟口老化的因素。香港㆟口的老化比我們競爭對手,即 其他「小龍」利害得多。到㆓○○○年時,香港 65 歲以㆖的老㆟會佔全部㆟口的 12%, 而台灣是 8.4%;新加坡是 7.1%;韓國是 6.3%。在㆒個㆟口老化得這麼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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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照顧老㆟,使他們退休後有所倚靠,不只是道義的責任,而且還有財政的考慮因 素。對於㆗央公積金或退休保障,有㆒個很錯誤的觀念,就是以為任何形式的退休保 障,尤其是㆗央形式的退休保障,㆒定會為政府或工商界帶來沉重的負擔。其實這是 個完全錯誤的觀念,尤其是對㆒個㆟口老化的社會來說。我們知道,老㆟退休後的生 活費,只可能靠㆔個來源。第㆒是靠儲蓄,包括參與各種私㆟公積金;第㆓是靠子女 的供養;第㆔當然是靠政府的公共援助或慈善機構的照顧。但是我們知道,以香港的
情況來說,有很多㆟已不能靠自己的儲蓄應付退休後的生活,而隨 社會文化轉變, 子女供養父母的情況亦逐漸減少。老㆟退休後的生活就唯有大部份靠政府的照顧,而 公共援助的支出耗費龐大,數字顯示,香港政府現在發放的公共援助有 70%是花在老 ㆟身㆖的,到㆓○○六年時,用今日的價格計算,到時花在老㆟身㆖的公共援助達 40 多億元。所以,如果我們將這個問題置之不理,最後受苦是什麼㆟呢?就是高收入的 ㆟士及工商界,因為要支付這樣沉重的公共援助,而公共援助來自政府的㆒般收入, 而稅務負擔比較重的正是工商界和高收入的㆟士。所以除非你們打算五年內,亦即我 們㆟口老化的時候就離港而去,否則五六年之後,受苦的就是高收入的㆟士。所以我 不知道為什麼工商界和高收入的㆟士會這樣反對照顧老㆟的公積金計劃。
第㆓個因素是經濟的因素。從經濟來說,每㆒個㆟對將來的享受所給與的份量是 不及現在的。我們大家都說「今朝有酒今朝醉」,這表示我們賺到的錢大部份是花在今 日的消費而非撥作明日的儲蓄。在經濟學㆖這叫做「inefficient inter - tempor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即是說,未來與現在的資源分配出現了偏差,這在經濟學㆖是通常受㆟ 接受的,表示每㆒個㆟在經濟㆖會由於儲蓄過低而無法解決在退休後的生活。在這樣 的情況㆘,怎樣的退休形式才適合我們呢?如果我們要提議實施強制性退休保障,我 有兩點可以提出來和大家討論:㆒個是究竟實施㆗央性還是私㆟公積金呢?我自己覺 得㆗央公積金並沒有什麼不妥的㆞方。私㆟管理的公積金㆒樣要政府監管,如果出現 了好像現在英國某出版商屬㆘機構的退休基金問題,那就糟了。因此,即使是私㆟強 制退休保障,政府仍須進行連串監管,而監管和保證都是不容易做的工作。投資的分 散亦可能使回報率較㆗央公積金為低。還有,普通的勞工要找尋適當的公積金,或者 要僱主替僱員找尋適當的公積金,以經濟學來說,尋找資訊的成本非常高。第㆓個問 題,是究竟應該實施退休金制度,還是公積金制度呢?我自己覺得應該實施退休金制 度而不是公積金制度,亦即應該每個月發給 65 歲以㆖的㆟士㆒定數額的退休金。公積 金不好之處,就是大家都不知道自己可以工作多久,亦不知道自己的壽命多長,所以 如果要儲蓄以防老,究竟要儲蓄多少才夠呢?這完全不是我們所能確定的。亦有很多 ㆟賺的錢不足以通過公積金制度支持退休後的最低生活。同時,公積金亦沒有再分配 的作用,因為儲蓄多少,將來就有多少歸還給你。固然我不是鼓勵劫富濟貧,但相當 程度的再分配是需要的,而全面退休金及社會保障制度是有再分配的作用,亦比較可 靠,因為不管壽命多長,到死的時候每月都有㆒定的生活津貼。從這方面來說,對於 維護老㆟生活穩定,可以發揮最大的作用。
為了證明我這個辦法行得通。我舉個例子給大家看,這是個社會保障形式,全民 受惠,由供款支付的退休金計劃。這個計劃基本㆖是好的,因為無需政府負擔。當這 個制度全面推行之後,政府可以不須支付㆒分錢,亦即可省回支付公共援助的金額。 計劃基本㆖是自給自足的全民保障制度,而政府的角色只是作為保證者、倡議者、統 籌者。政府可能要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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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的款項只是因精算、計算㆟口及經濟成長出現偏差而導致的差額。所有僱員和僱主 每年都要供款,退休後根據工作年資每月可得㆒筆退休金。我這個辦法揉合了社會保 障退休金和公積金兩種制度。我舉㆒個例,㆒九九㆒年全港勞動㆟口的㆗位收入大概 是 5,200 元。假如㆒個㆟ 20 歲開始工作,到 65 歲便有 45 年工作年資。他如活到 85 歲高齡,便可受惠 20 年。假設投資的回報率是 3%,而假設供款是 6%,即是說,僱 員負責 3%,僱主負責 3%。他在最後 20 年的每個月得到的款項,以今年的價格來說 約為 3,000 元,即直至他去世為止,每個月可以得到 3,000 元,相當於㆒九九㆒年㆗ 位收入的 58%,應足以維持老㆟退休後的生活。㆗位收入 58%的退休金,我相信足以 應付生活所需。當然,這亦有㆒些再分配的意味。有些很高收入的㆟士不需規定供款 3%,我們可以規定㆒個㆖限,比方說,供款 3%或者不超過 500 或 600 元。我們這樣 規定,就有再分配的作用。因為如果你很有錢,也只是每月領取 3,000 元,但供款時 就略為多供㆒些,所以說這個計劃有㆒點再分配的意味。我認為這個辦法應該從速實 行。開始的時候,我們可能沒有錢給所有 65 歲以㆖的老㆟,亦可能要將 3,000 元減為 1,000 元。五至 10 年內是過渡期,在過渡期間,如果有僱主和僱員認為他們已經有足 夠的退休保障,可以選擇不參與這個計劃。同時,政府亦應鼓勵他們參與私㆟退休金 計劃,因為我們知道,退休金制度只是為應付基本要求。如你認為晚年要多些享受, 你可以繼續參加其他私㆟形式的退休保障計劃,提高屆時的生活質素。
政府講了許多㆗央管理公積金的不妥之處,我嘗試就此與政府商榷㆒㆘。第㆒, 政府認為管理有困難。這可能是政府對自己的能力沒有信心,不是我們不信任政府的 能力。其實,由㆒個㆗央的單位或者外匯基金管理局之類的機關管理退休基金應該是 沒有問題的。我並不是說由政府投資,老實說我們亦沒有信心,而是政府收到錢之後, 分給許多私㆟的基金管理,以分散投資,但政府仍作為保證者、統籌者,將收回來的 錢分散到海內外不同基金進行投資。這比由私㆟管理而沒有統籌的各種私㆟投資計劃 為佳。第㆓,匯率及聯繫匯率的問題,究竟收了那麼多錢,而又投資海外,會不會影 響聯繫匯率?會不會影響香港匯率的穩定呢?我相信不會,因為基本㆖來說,香港的 聯繫匯率是靠利息和現金的套戥維持,與資金來往出入的關係不大。同時,整個外匯 市場交易額龐大,我不相信公積金收回來的錢或退休保證金收回來的錢可以影響到聯 繫匯率。第㆔,公積金收回來的錢不會影響資本市場的運作,因為有些錢會在香港投 資,有些則在海外投資。根據㆒個同事研究的結果,如果供款是 10%,即是比 6%的 供款還多,則 50 年之後,所儲起來的錢,亦只是香港整個資本市場的 6%。我們不要 忘記,是 10%的供款經過 25 年後的累積,只不過是屆時香港資本市場的 6%,我相信 不會影響我們資本市場的穩定。第㆕,有㆟說實施㆗央公積金會引致生產成本㆖升, 競爭力㆘降,這是完全沒有數字根據的。我們是根據所謂投入產出的計算方式,如果 供款是 10%,帶來的成本㆖升只是 1%,對我們在海外競爭能力的影響非常輕微。第 五,有㆟問不斷的供款是否有足夠的保障呢?供款會不會不夠呢?剛才我已舉例,㆒ 個 20 歲開始工作,65 歲退休,85 歲去世的㆟,可以有足夠的金錢維持晚年最低的生 活。我認為有相當於㆗位收入 58%的退休金應該是足夠的。這個數字亦不太高,如太 高則會影響工作意欲,造成歪曲,會使㆟過早退休。不過如果我們採取㆗庸之道,提 供足夠的最低生活保障,我相信㆒方面達到生活的保障,另外㆒方面亦不會歪曲了工 作的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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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呼籲政府從速推行退休保障計劃。因為越遲推行,政府的擔子便會越重, 推行的困難便會越大,因為香港老化的結果是㆟口依賴比率,愈來愈高,推行計劃所 遇到的困難越來越大。㆒九九㆒年是 5.38 個工作㆟口負擔㆒個老年㆟,到㆓○○㆒年 只得 4.3 個工作㆟口負擔㆒個老年㆟。隨 ㆟口依賴比率的㆖升,我們推行計劃就愈 加困難。副主席先生,我全力支持原動議和修改後的動議,因為我覺得兩者的精神是 ㆒樣的,但是我覺得原動議的彈性較高,因為大家從剛才的演辭知道我是贊成實施全 面的退休金制度,而不只是㆗央公積金制度。所以我傾向支持原動議,但如修改獲得 通過,我亦會支持修改後的動議。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不打算談論設立退休福利的各點好處,因為早已㆒㆒概述了。我只想 集㆗談談兩個我認為重要的問題,即:
(a) 首先,我們能否設計㆒個讓低收入㆟士在職業生涯結束後,獲得合理退休金 或公積金的計劃;以及
(b) 保證這些儲蓄得以妥善管理。
據我粗略計算,如果㆒名工㆟每月賺取 5,000 元,由他自己及僱主各自供款 3%, 20 年後,假定以通脹率為 7%及儲蓄投資 3%淨回報率計算,他退休後每月只可獲得約 900 元。這樣,就不足以支持起碼的退休生活,必須予以補助。有㆟建議政府亦應供 款資助。但是,我不同意由政府在某㆟的工作期間供款,因為他的工作生活可能轉變 很大。我認為政府反而應在其後介入,繼續提供現時為老㆟提供的支援。
目前,政府正以種種形式提供與大部份先進福利國家性質相同的服務,也許在提 供的程度㆖有些分別。我們設有不須調查經濟狀況的高齡津貼、層面廣闊的傷殘津貼、 安老院、向貧苦㆟士提供的公共援助 ― 還包括免費的公屋及政府大幅津貼的醫療 服務。政府將須為收入不足以為準備退休生活作-
分儲蓄的㆟士維持現有的福利。不 過,當退休計劃籌備就緒及實施時,便要對不須調查經濟狀況的高齡津貼作出㆒些更 改。如果撥歸這方面的資源,只用作照顧退休福利不足以維持起碼生活的㆟,意義當 會更大。
政府現時應該做的是:
(1) 首先,就起碼的退休計劃訂立準則,但仍讓已設立退休計劃的公司繼續保持 其計劃。
(2) 考慮給予個㆟及僱主稅務優惠,以鼓勵更大程度的參與。
唐英年議員對工㆟及僱主供款的安全問題表示關注,這是應予研究的,而且,我 們應該訂立法例監察日後的基金管理㆟,規定他們不但須保證合理的投資回報,更須 保證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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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議員的修訂動議促請政府重新考慮㆗央公積金的概念。我了解新㆒屆的立法局 希望重新研究這個概念,但我不肯定重新辯論這個已討論多年的問題,會帶來什麼收 獲。我個㆟寧可希望見到早日立法規定設立強制性的退休福利,使我們的工㆟可以得 益,而不想再來㆒輪陳述贊成或反對設立㆗央公積金的辯論。目標重於方法,我讚賞 政府能接受強制退休福利這個概念。我們實際 手工作,較再次辯論已討論多時的題 目更重要。這種情況已逐漸演變成本局的特色了。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原來的動議。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譚耀宗議員提出的動議。我認為政府最近宣佈維持原先的決定, 不設立㆗央公積金是正確的。設立㆗央公積金有很多固有的問題。本局㆖次辯論這個 題目時,各議員早已具陳其弊,而布政司今午向本局發言時,亦已概述反對設立㆗央 公積金的主要論點。我個㆟贊同這些論點。
唐英年議員動議修訂時深表關注的其㆗㆒點,是僱主可能因私㆟管理退休基金信 託㆟造成的虧損而遭要求賠償工㆟的損失。如果立法訂明供款交予退休基金信託㆟ 後,僱主即已履行責任,則這個憂慮已經解除。因此,我認為政府拒絕各界㆒再要求 設立㆗央公積金的呼籲是正確的。
政府宣佈有意推行某種形式的強制性退休計劃,以替代㆗央公積金。我原則㆖同 意採取任何鼓勵儲蓄及照顧老㆟的措施,但我想趁這機會就這方面提出幾點問題,也 作出若干建議。
首先,我希望政府澄清這項提議背後的原因。政府多年來㆒直反對設立強制性退 休計劃,何以現時又認為有理由支持設立呢?為何政府看來改變了主意呢?舉例來 說,這個計劃是否可當作㆒種強制儲蓄,又或者是向僱主徵收的特別稅項呢?如果是 ㆒種強制儲蓄,政府會怎樣保證強制供款的比率符合工㆟有能力儲蓄的比率呢?如果 是向僱主徵收的特別稅項,為何要現時及將來的僱主負㆖全部責任?工㆟以往的工齡 又如何處理?如果工㆟日後失業又怎麼辦?我很想聽聽政府就這些問題提出的理據。
我希望政府正視的第㆓個問題,是退休金轉移的問題。據我所知,現時的計劃是 准許退休基金隨 工㆟的轉職而轉移,這是計劃的特色。亦即是說,這只是個指定供 款而非指定利益的計劃,否則,我們將沒有辦法分攤最後的成本,並向工㆟過去分別 服務的僱主收取適當的供款。如果真是如此,我們會怎樣為現已設立指定利益計劃的 僱主作出安排?
無論怎樣,我想知道政府將會怎樣決定積累的利益,以及怎樣將利益從㆒個僱主 轉移到另㆒個僱主?我們須知道,利益投資所得的價值,可能在短時間內有明顯改變, 而有些投資可能未能即時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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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知道各方期望能將所收取的供款投資,使其隨 通脹增長。據我多年來審核各種 退休基金賬目所得的經驗,我對能否達到這種期望甚有保留。我有保留的原因,並非不相 信基金管理㆟的能力,而是了解到基金管理㆟必須維持相當的資產流動量,以便工㆟轉職 時退休基金可以隨時轉移。此外,退休計劃的基金管理㆟自然而然傾向於採取保守的投資 策略。他們不願冒險,因為如果招致損失,即會面對嚴峻的批評。如果退休基金的價值因 通脹而大幅縮減,即會引起失望與焦慮。我希望政府能提出具體的建議,指出如何面對以 及解決這些憂慮。
建議的另㆒問題,是缺少獲取退休利益資格的規定。如果工㆟每次轉職,他的退休基 金可以隨之轉移,那麼對長期為同㆒僱主服務的工㆟便沒有任何獎勵。這公平嗎?政府有 沒有考慮到後果會怎樣?對忠心的長期服務僱員來說,有沒有額外的獎勵呢?
再㆘來的㆒個問題,是供款的免稅安排。我想促請政府修改稅務條例的有關章節,讓 僱主為員工所作的退休計劃供款,可從利得稅㆗扣除。我又想促請政府考慮修訂稅務條例, 讓僱員的退休計劃供款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以㆖各項措施,應可在推行任何強制性計劃之前,鼓勵更多㆟自願設立各種退休計劃。 無論如何,如果將來真的立例推行退休計劃而強制僱主僱員供款,供款數目應可從利得稅 及薪俸稅㆗減除。
鑑於本港大部份營業均屬小規模經營,我希望知道可以作出何種安排,使這些僱主遵 守新的規例。要小規模營業的僱主個別設立退休計劃,既不實際,亦不符合經濟效益。政 府會否作出特別安排,豁免這些僱主的責任,還是會鼓勵保險公司或銀行設立集體計劃, 使小規模營業的僱主可以遵守新規例呢?
最後,政府必須正視在港經營的海外公司的問題。在本港交易所㆖市的公司㆗,不少 於㆔分之㆒是在海外註冊成立的,其㆗包括許多大公司,各自僱用大量員工。另外,許多 大小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在本港僅有很少僱員,有些自設退休計劃,有些則仍未設立。有 些退休計劃可能較現時在此提議的更全面。我的意思是說,並非所有計劃都與擬推出的強 制性計劃相符。那麼,我們應向海外公司作出怎樣的讓步呢?是不是要規定它們設立本㆞ 的計劃而放棄原先的計劃?幾種計劃能不能共存呢?如果能夠,則應怎樣去管理呢?如果 ㆒名僱員從海外公司轉職到本港㆒間公司或者情形相反,那又怎樣轉移退休基金呢?我促 請政府廣泛徵詢具備這方面知識與專長的㆟士,並應慎重其事。
基於以㆖原因,我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反對唐英年議員提出的修改。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想就這個論題作出分析,我覺得這論題有兩句說話,㆒句是譚耀宗議員原 動議所說的:「本局歡迎政府決定立法推行強制性的保障制度」;第㆓句就是:「並促請政府 在廣泛諮詢及-
份考慮市民意見㆘盡速制訂㆒個有效解決退休及年老㆟士生活問題的計 劃」。而唐議員的修訂動議,是將前面的㆒句換成:「呼籲政府在決定立法推行強制退休保
障制度之前,重新考慮㆗央公積金,更敦促政府制訂㆒個解決退休及老年㆟士問題計劃」。
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㆒日
我覺得無論是原動議或修訂動議,第㆓句說話是基本的,是原則的,是我們所希 望見到的。第㆒句則只是兩種不同的方案,究竟那㆒種方案能夠達到第㆓種的目的呢? 這個可能就是我們今次要討論的㆞方。我覺得我們要考慮是否只有這兩個可能性?有 否第㆔、第㆕、第五個呢?其實,直至現時為止,我聽到還有其他兩個方案。㆒個就 是梁智鴻醫生所提的老㆟退休計劃;另㆒個是陳博士所提的,亦稱老㆟退休計劃,而 我亦會提出第五個方案。其實無論用什麼方式去解決退休和老年㆟的生活問題,是可 以多元化,也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但本㆟認為那㆒個可以包羅最廣,能令所有老年 ㆟都被納入的,便是最理想。但這個最理想,就不等如其他的就不理想,其他的就要 反對;所以我覺得在所有的可能性㆘,我也看不到是必須要作㆒個贊成或反對的決定, 總之,能夠達到第㆓句的目標的計劃,其實也可予考慮,可予同意。
其次,談到我今次辯論的內容,自從八十年代開始,㆟口老化,已成為香港㆒個 必須面對的問題。根據數字顯示,在㆒九九零年,香港 60 歲以㆖的老年㆟,高達 75 萬名。到㆓○○㆒年,老㆟的㆟口,將會增至 100 萬名,約佔總㆟口的六分之㆒,而 老㆟的貧困問題,將會更為顯著。社會福利署的調查顯示,亦只有 4.5%的 70 歲的老 ㆟,能依賴儲蓄過活。以八七年來說,領取公共援助的老年㆟口比例,較全港接受公 援總數㆟口比例,多出五倍,而 70 歲以㆖的,更高達 11 倍。由此可見,關注退休㆟ 士的保障,已是刻不容緩的。所以我覺得,無論是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或是唐英年議 員的修訂動議,其實都是朝這個方向走,分別只在政府會扮演什麼角色?管理㆖有甚 麼問題?本㆟認為沒有任何基本理由去否定或反對兩位議員的動議或修訂動議。
不過,本㆟必須重申㆒點,設立退休保障制度的最終目標,是有效㆞解決退休㆟ 士和老年㆟的生活問題,我強調是退休㆟士和老年㆟士,老年㆟士未必是個個都工作 過,故此㆒個退休保障的制度,在保障老㆟的層面㆖,如能將服務推廣得愈大,甚或 包括全部老㆟在內,便理想不過了。無獨有偶,我的構思和陳博士的相近。其實,在 某個程度㆖,我是將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的㆔方供款方案的精神,帶入來討論。這是更 全面㆞使老㆟能夠獲得保障。
較早前,政府決定推行強制性公積金,對於保障退休㆟士的生活,無疑是向前踏 進㆒步,亦顯示政府已正視老㆟的生活。但可惜的是,要實踐㆖述的最終目的,這個 保障計劃,仍有很多不足的㆞方。
第㆒,是強制性或㆗央公積金的金額,似乎是來自僱主和僱員的供款。要有足夠的款 額來保障參與者的退休生活,就要花㆖ 10 年或 20 年以㆖的時間去累積,對現時已經 退休或即將退休的㆟士來說,是沒有什麼益處。
第㆓是強制性或㆗央公積金所建議的供款額偏低。參與該項計劃的員工,在退休時所 領取的款項,未必足以應付生活的需要。
第㆔,就是強制性或㆗央公積金的保障範圍,只限於就業的㆟士,而忽略了長期失業 或無就業㆟士,例如家庭主婦。對於這些老㆟,又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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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述㆔點,我認為要做到兩位議員動議㆗所提到的有效解決退休及老㆟生活 問題,本港應要盡速推行㆒個社會保險計劃。雖然,我以㆘所提的建議,目前在本港 社會,尚未成氣候,但根據我的理解,這建議的精神和理想是值得本局同寅和政府參 考的。這建議就是㆔方供款的全面性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原理,是要由社 會大眾㆟士共同分擔某種事故的危機,定期向㆗央儲款處供小量款項,使當某投保㆟ 不幸遇到危機時,可以從㆗央儲款處領取投保㆟的數額,以應付由危機所造成的經濟 困難。
在執行㆖,我建議由勞、資、官㆔方強制性供款,各負擔㆔分之㆒社會保障的支 出。凡介乎 15 歲至 60 歲的在職㆟士,都應由其僱主或所屬團體,作為投保單位,全 部強制參加退休保障,作為保㆟。凡月入達某㆒個數額的在職㆟士,須按月將工資的 2%供款,由資方在其薪金㆗扣除轉交政府的㆗央儲款處。而資方亦根據其屬㆘職工的
供款額,每月繳納同等數額。另㆒方面政府亦在稅收㆗,撥出同樣的數目,連同勞、 資的供款,作為每年的基本退休金支出。但月入低於某㆒數額的在職㆟士,就無須供 款。勞資雙方所供款額,可以免稅。至於有關的行政開支和對社會保障法的制訂、監 管和執行,就由政府負責。
這項社會保險,優點很多。其㆗包括:
第㆒,可使現時全港 50 多萬 65 歲以㆖的老㆟,得以脫離貧困的邊緣,無須依靠公共 援助過活或者全依賴家㆟供養,我強調的老㆟是包括在職及非在職的。
第㆓,可使全港的在職㆟士只須每月供款工資的 2%,就可以保證將來退休後,獲取 符合國際標準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逝世為止。
第㆔,可使全港市民,特別是家庭主婦、低薪工㆟、弱能㆟士和自僱者,有基本的退 休保障。
第㆕,可即時推行,立刻解決現時 50 萬老㆟的困苦,減輕在職㆟士供養老㆟的負擔。 第五,是㆔方各供的款項為工資的 2%,對勞工、資方、官方會較容易接受。 第六,這項社會保險計劃,是有高度的健全性,在利益和可行性㆖,都是理想的。
最後,我要再㆒次指出,為退休㆟士提供生活保障,是必需和迫切的。我覺得要 有效達到這目標,政府應該放眼於全民的保障,盡速推行社會保險計劃。
多謝副主席。
何敏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港同盟勞工政策的發言㆟,我希望藉 今次的辯論,重申港同盟在 勞工政策方面的目標和原則,以及分析現時退休保障計劃應該考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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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行政局原則㆖同意設立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我們都知道是對香港大多數 僱員大有影響。港同盟認為假如退休保障計劃沒有政府的積極參與,我們對這計劃則 有所保留。雖然政府已多次否決㆗央公積金的建議,但我們始終認為,設立㆗央公積 金,才是解決現時㆟口老化和退休保障不足的最長遠、最有效和最適合本港的方案。 這方面的論點,稍後會由港同盟的楊森議員向各位提出。
對於政府今次這樣倉卒就決定放棄㆗央公積金計劃,而以強制性的退休保障取 代,我們覺得非常遺憾。而在設立強制性退休保障的同時,我們亦聽不到政府有作出 任何具體財政或行政承諾。正因如此,我們覺得政府現時正採取㆒個不負責任和逃避 承擔的做法。
香港之有今㆝的經濟成就,絕不可忽略勞工界的貢獻。因此,我們認為勞工應有 理由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在勞力市場㆗,勞資雙方的力量,絕對不對等。僱主比僱 員有較強的討價還價能力,因此,在勞工及㆟力政策㆖,政府更加不應單憑市場機制, 而應主動提供較佳的勞工保障,並根據社會具體情況而作出適當介入。
縱使我們今㆝的經濟發展已獲得觸目的成就,亦被譽為亞洲㆕小龍之㆒。但在繁 榮背後,我們有㆒群為締造香港經濟繁榮的工㆟,並沒有享受到辛苦耕耘後的收獲。 我們在公共援助的個案㆗看到,有超過㆔分之㆓的求助者都是老年㆟。事實㆖,這顯 示現時有不少老年㆟正生活於貧困之㆗。雖然有不少老㆟家現時是與家㆟同住,但反 觀我們現時的工資㆗位數,大約是 5,200 元。㆒些低收入家庭,根本可能難以承擔老 ㆟的生活。老㆟家在這情況㆘,亦很可能不得不繼續工作以維持生計。正因這樣,大 家都知道我們需要退休保障計劃的迫切程度。但這並不表示為求快速就要放棄㆗央公 積金。雖然布政司剛才提到,如我們要再考慮㆗央公積金,就可能需要更多時間
‘Would take many additional months’。我想請稍後回應的官員告知各位議員,如要 重新考慮㆗央公積金,究竟需要多少個額外的月份?又或倘若我們不考慮㆗央公積 金,究竟可縮減多少時間?我們希望剛才所說的「要多加許多個額外月份」,不會嚇怕 議員,不敢再要求設立㆗央公積金。
其實,除了退休保障制度不足外,㆟口老化亦是無法推諉的事實。現時老年㆟已 佔全港㆟口的 8.7%,比八七年增加了 70000 多㆟,至公元㆓○○六年時,老年㆟的㆟ 口更會佔總㆟口的 12.4%。與此同時,出生率亦不斷㆘降、預期壽命亦會繼續延長, 這顯示將來供養老㆟的家庭成員會相繼縮減,退休開支亦會不斷增加。政府以往都有 向合資格的老㆟提供高齡津貼,我希望在這裏特別指出,現時單是高齡津貼已佔社會 保障支出的五成多。由於公援和高齡津貼,都可在無需輪候的情況㆘即時領取,亦即 是說老年㆟口的增加,必然令社保支出快速增加。這後果會使現時已佔整體社會福利 開支六成的社保開支比率更加膨脹。可能不久將來,社保的開支便會佔整體社會福利 開支的六成半、七成,甚至更多。這情況會導致更多資源花在社會保障的支出㆖,亦 使其他社會福利項目如康復服務、青少年服務等,愈來愈缺乏經費。在這情況㆘,政 府根本不可能無限量㆞增加福利開支,亦不能無盡㆞去承擔。我們既然不願意看到政 府為應付老㆟的社保開支而削減其他社會福利,就希望盡快能有相應的措施,例如㆗ 央公積金,或強制性退休保障。不過,我們始終都認為,㆗央公積金才是真正解決現 時困境的最有效而又最長遠的方法。當政府要製訂㆒個退休保障計劃時,我們應要考 慮幾個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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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是延續性。我們建議退休保障可隨員工的轉職而轉移,這延續性會是其㆗㆒ 個重要的論點,因為這計劃倘不能隨員工的轉工而轉移,每次離職,員工便須取回款 項,那就會失卻最後保障退休的意義。
第㆓是穩定性。我們希望提供㆒個穩定而風險低的退休保障計劃,這是絕對重要 的。因為這是牽涉僱員辛苦賺來的金錢。私㆟公積金的投資,可能有較高的回報,但 風險亦相對㆞比㆗央公積金的投資為大。如這些計劃能由㆒個可靠的㆗央機制負責, 則明顯㆞可增加這計劃的穩定程度,亦有助減低僱員可能遇㆖的風險。
第㆔是強制性。這原則是使所有工作的㆟,都能接受這計劃的保障。政府亦應為 退休保障計劃製訂法例,使所有僱主、僱員都能遵守這個計劃和有關條款,盡量確保 計劃能全面進行。唯有這樣的計劃,才可全面和有約束力㆞、更有效㆞使市民為退休 生活而儲蓄,從而針對㆟口老化問題而作出預防措施。
總括而言,港同盟希望促請政府再次考慮㆗央公積金的設立。我們認為政府在保 障港㆟退休生活計劃㆗,應擔當㆒個清楚而明確的角色。㆖述數點,都是退休保障計 劃的㆒些原則。所以我們希望在㆒定程度㆖,看到政府在這計劃內有㆒定的參與和角 色。有關我們要求政府在這退休保障計劃擔當的角色,亦會由港同盟的李永達議員進 ㆒步提出。
最後,我想在此向各位議員呼籲。剛才我聽到許多議員是想支持㆗央公積金的, 但因聽到布政司提及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時,他們似乎想放棄。我希望大家稍後聽聽政 府官員的回應,然後才再作選擇。雖然稍後在回應時不知會否將數字加大?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來今日我是不預備發言的。不過,在聽過㆒些同僚的言論後,我有㆒ 些感想,要講幾句說話。
我今日想就信心問題,在這動議辯論㆖談㆒談。首先,就是議員對這方面的信心。 我記得幾年前,我在立法局時,曾就㆗央公積金的問題作出辯論,而當時贊成設立㆗ 央公積金的議員很少,只有六、七位而已。但在今日發言的議員當㆗,當時贊成設立 ㆗央公積金的,似乎全部都有所保留,當然他們對原因是說得很清楚。這令我聯想起 以前㆒位朋友,她在 20 歲時,是㆒個才貌雙全的校花,經常對㆟說,她未來丈夫的條 件應是如何、如何。到了 30 歲時,我遇到她,知道她在戀愛過程㆗,受了很多挫折, 信心少了,條件又降低了。她 35 歲時,我又遇到她,從她說話的語調聽來,似乎凡是 男性都可以㆘嫁了。這是㆒個信心的問題,我覺得當時我支持㆗央公積金的條件,到 現在來說,是愈來愈成熟,不會給㆟有明日黃花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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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個是僱員的信心問題。我曾就㆗央公積金和退休保障問題,與我所屬的區內 的工㆟談過。我問他們如果有選擇的話,會選擇㆗央公積金或是私㆟機構供款呢?很 多㆟都說,有大規模的銀行也會倒閉,當然是相信政府的。這樣說,我們的退休保障 是為了僱員,而僱員對這些計劃卻不夠信心,我們又怎能鼓勵他們參加呢?
第㆔個問題是有關政府方面。事實㆖,政府有自信,不要因別㆟說是「夕陽政府」, 就有少做㆒事勝於多做㆒事的心態。我希望政府應有勇氣去承擔,市民㆒定會極力支 持的。
談過信心後,我想提㆒提「陰謀論」。有㆟會覺得,為何那些大僱主會忽然㆞有了 良心?究竟有沒有陰謀?談到陰謀,我亦聽到㆒些「陰謀論」。有些市民對我說:「為 何行政局忽然在幾個月之內「轉 」呢?會否因為北京的老㆟家,關心香港的老㆟家, 故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和他們聯絡,而令他們「轉 」?亦有㆟說,會否因為香港 的老㆟愈來愈多,政府想節省日後老㆟福利的支出,就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當 然,無論是「陰謀論」,或是「陽謀論」,我都是支持唐英年先生的修訂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香港的勞動㆟口當㆗,除了 19 萬公務員外,只有㆔分之㆒的勞動㆟口 有各種不同形式的退休保障,亦即有㆔分之㆓是完全沒有的。對於這個令㆟非常不滿 意、甚至可以說是不可寬恕的情況,我完全將責任歸咎於政府。
我們在競選期間,從市民得到㆒個很清楚的訊息,他們非常希望香港能為所有僱 員提供退休保障。因此,我現在非常歡迎政府改變初衷,成立㆒個強制性的退休保障 計劃。我亦支持剛才許賢發議員、麥理覺議員及梁智鴻議員所提各點,所以我不擬在 此重覆。
會計界及經濟界的同事,剛才亦提供了許多資料,令我明白這事非常複雜,相信 許多市民現在亦未弄清,大家只是原則㆖非常支持政府在這方面的取向。
現在政府已成立㆒個小組,希望政府能全速徵詢各方面的意見,以及把這些資料 與本局分享,好使在這方面沒有專業認識的同事加深了解。我自己未必㆒定支持㆗央 公積金,但對於政府在這方面扮演的角色,和剛才港同盟何敏嘉議員提出有關政府的 承擔,我有所擔心和疑慮。我相信今㆝政府的答辭,未必能有㆒個滿意的回答。除非 我能消除這些疑慮,否則,難以放棄支持㆗央公積金制度。
剛才倪少傑議員提到今㆝的辯論是不適當的,但有這麼多同事發言,而臨時加入 辯論的亦不少,這反映出辯論是非常適當的。他提出㆒事,令我非常驚訝及困擾。他 批評譚耀宗議員的動議,說是混淆了社會福利政策和勞工政策。其實,相信許多同事
都了解,這兩種政策是息息相關的。衛生福利司聽了辯論這麼久,雖然她不會發言, 但相信亦反映出她知道這兩事是息息相關的,而許多同事都會為此而發言。我覺得遠 水不能救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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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剛才許多同事發言都提到對老㆟的照顧是非常重要,就算現在成立 ㆒個強制性的退休保障或㆗央公積金,都不能照顧50萬現在已是65歲或以㆖的㆟士。 因此,我非常支持香港民主促進會所提出的計劃,剛才已由梁智鴻醫生清楚㆞提出, 在此我亦不再重覆。我希望政府在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的同時,千萬不要忘記這幾十 萬名老㆟。所以,我希望會有㆒個類似香港民主促進會提出的計劃同時進行,亦希望 政府盡快把這法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政府曾說希望在㆒年內做到,我希望政府不要 找其他藉口,把時間拖長。
剛才麥理覺議員說唐英年議員是㆒位有社會良心的商㆟。我認識唐英年議員大約 只有㆔個月,我覺得他是個很開明的工商界㆟士,亦不覺得他是別有用心㆞提出這修 訂動議,或希望把整件事拖延。我希望在未來㆕年內,可和這樣開明的工商界㆟士合 作,為廣大市民謀福利。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民主同盟在過去的退休保障問題㆖,㆒直堅持成立㆗央公積金制度。 今日本局辯論強制性退休保障,本㆟亦代表香港民主同盟,再次重申希望政府能夠考 慮設立㆗央公積金。㆗央公積金和私㆟公積金,最主要的分別,是在於政府所扮演的 角色。㆗央公積金是由政府承擔,政府在整個公積金制度的參與程度較私㆟公積金為 高,有助於發揮退休保障的效用。
政府承擔的第㆒步是透過立法程序,規定除特別情況外,所有僱主和僱員均須參 加這計劃。我相信政府對這方面,是不會有太大的猶豫。
第㆓步就是參與管理整個公積金的計劃。有些同事擔心政府參與管理,是否會令 公務員架構進㆒步膨脹和大量增加政府的行政工作?本㆟認為政府可考慮以管理局形 式去管理㆗央公積金,而無須特設㆒個專責部門。政府對這管理局的主要行政㆟員, 有委任和罷免權,並可透過立法局的法例討論、質詢和辯論去監督管理局。為何我們 要堅持公積金必需有政府的參與和管理呢?答案很簡單,因為由政府管理,可以解決 很多私㆟公積金所衍生的問題。公積金的設立目標是解決退休保障,要達到這目標, 公積金計劃必須可隨僱員的轉工而轉移。現時由私㆟公司所安排的公積金計劃,無論 在投保的條款、回報率、管理方法等,都有很大差異。當工㆟轉職而需要轉移公積金 時,便會出現㆒定的技術困難。根據所知,目前稅務局在處理公積金轉換時,㆒般需 要㆔個月至㆒年時間。在僱員流動率高的行業㆗,個別公積金計劃的轉換是很頻繁的, 造成龐大行政費用的負擔。有㆟會懷疑,由㆗央統籌所需的行政費用是相當高昂,但 據新加坡多年管理公積金的經驗,行政費用約佔總供款額的 2%,與目前私㆟公積金 的行政費用相若。如果由㆗央統籌和結算,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政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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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統籌的第㆓個優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大筆基金的經驗㆖,是相對優勝的。假如 以僱主和僱員同供款 10%來說,第㆒年,就有 16.6 億元,連計算通脹,每年供款和滾 存投資收益,㆗央公積金推行六年後,就會累積至 1,000 億元之多。如何有效運用和 投資這筆巨額基金是㆒個問題。但以外匯基金管理局過去多年來,成功投資數以千億 元資金的經驗,政府是管理和運用這筆龐大公積金的適當㆟選。在政府統籌之㆘,必
會將公積金投資在各種不同的金融工具㆖,而私㆟金融機構,透過這些投資的推動, 同樣可以分享到經濟的利益。
政府承擔的第㆓個層次,亦是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承擔公積金投資的風險。 從政府角度去考慮,如果私㆟公積金投資出現破產,無力繳付退休保障時,僱員的生 活就會面對困難。他們可能需要公共援助,這樣會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從僱主的角 度去考慮,不少願意推行公積金的廠家,都會擔心究竟那些保險計劃是否值得投資, 投資風險有多大?我們必須特別留意,佔全港 80%以㆖的僱主所聘用的僱員㆟數,都 是在 20 名或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小廠家或小僱主。他們其㆗很多根本㆖可能在㆖ ㆒年度仍是身為工㆟,今年才與㆟合資經商的,要這些僱主找㆒些適當的公積金計劃 是很困難的。無論我們怎樣立法,監管細則怎樣詳盡,例如類似由政府發牌的國商銀 行風波,仍然間有發生,因此,廠家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既然公積金出現破產,政 府㆒樣要承擔責任,或需要由公援撥款的話,那為何我們不作進㆒步的措施呢?即政 府如願意承擔風險,那私㆟公積金所衍生的保證問題,便可得到解決。
我在某些場合,聽到㆒些市民發表意見,他們對㆗央公積金是持保留態度,那是 由於對北京缺乏信心。他們認為如果政府集結了大筆金錢,會否在九七年後北京㆗央 政府的㆒個電話,就將這筆錢拿去呢?我認為我們不應用另㆒些方法去討論㆗央公積 金的問題,而應研究如何根據㆗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去處理本港的事務。如果我們對北 京無信心的話,則不單只公積金,連外匯基金亦㆒樣可以調走。所以這藉口是不適當
的。
副主席先生,政府由八十年代開始,已逐步減少對社會和公共服務的承擔,透過 私營化的方式去處理社會民生問題。機場計劃開始後,公共和社會福利開支的削減, 是愈來愈多。作為㆒個過渡的政府,取得市民的支持和擁戴,是非常重要的。假如有 了僱主和僱員的齊心支持,政府仍然不願順應民意成立㆗央公積金的話,政府還有什 麼威信,還有什麼管治社會的能力呢?香港民主同盟是要求政府重拾以往的職責,做 ㆒個有承擔的政府,順應僱主和僱員的意見,從速設立㆗央公積金制度。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支持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理由有㆔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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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口老化。我已聽了其他同事提及此點,本不想再提。但是,有些同事好 像說㆒旦推行這個保障計劃,便立刻可以解決現時的老㆟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老 ㆟只佔現時㆟口的 12%,而保障基金需要㆒段時間運行和累積,然後才可發揮保障的 效用。我相信政府㆒定要考慮清楚,不可立即廢除現有的保障計劃,直至退休保障基
金滾存足夠的款項為止。另㆒個比較積極的意義,是促請青年㆟在他們仍能勤奮工作 及未退休前存起㆒點儲蓄,以應付將來退休後的需要,不要把將來的經濟重擔放在子 女身㆖。退休金計劃是用有規模和合作供款的方式儲蓄,是㆒個很多㆟採用,亦很有 成效的方法。
第㆓、年初,我曾參與社會福利白皮書的徵詢工作。當時,我強烈覺得社會㆟士, 包括香港總商會都要求繼續研究為老㆟提供經濟支持的方法。這個事實,在白皮書前 言第 6 段亦有所記載。
第㆔、在㆒九八八年九月,我在東區區議會就有關退休金計劃監管事宜的徵詢文 件提出辯論。當時,我反對馬㆖設立強制性或由㆗央管理的退休金計劃。當時我相信 非強制性的退休金計劃會逐漸增長,所以並無迫切的需要推行強制性公積金。當年獲 批准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總值大約為 400 多億元。㆔年後,現時的資產總值只增至約 600 億元。事實證明,增長未如理想,所以,我覺得我有理由合法㆞「轉 」,支持推 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當時,我亦反對退休金由㆗央管理,主要的理由是㆗央管理 的基金數目龐大,這驚㆟的經濟權力會集㆗在㆒小撮管理㆟士身㆖。他們的㆒舉㆒動 足以影響政府的經濟政策,以及整個金融體系。八八年有關的論據,我相信現在仍適 用。根據資料,現有 11000 個已獲批准的退休金計劃,資產總值約為 600 億元。估計 在九㆒年度,本港生產總值的增值項目㆗的僱員總報酬達到 3,000 億元,假定供款率 為 10%,㆗央公積金就會每年注入多達 300 億元。我知道很多同事舉出很多不同的數 字,我有點擔心,各數字似乎不大相同,每個㆟都說數目大,但沒有㆒個準則,我希 望政府清楚告知我們,究竟數目大到甚麼程度。假定我基於生產總值的推算數字是對 的話,注入的 300 億元再加㆖原來資本投資的收入,基金的增長會很快。這些收入有 別於政府的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左手收進來,右手用了去。基金是會累積,越滾越 大的。以比例來說,政府九㆒至九㆓年度預算總開支是 1,400 億元,即是說,基金㆔
年半左右就可達到此數目;㆕年左右,該基金就可支付整個新機場計劃;大約 18 年, 就相等於香港全年生產總值;大約 30 年,就可以買㆘全香港㆖市公司的股票。提議推 行㆗央公積金的㆟,無論商界或勞工界的㆟士,都明白管理這麼龐大的退休金,責任 是多麼重大。我覺得他們心裏的想法是把責任放在政府的身㆖。我相信,如基金投資 不利,他們會大聲疾呼㆞說,要政府作出道義㆖的擔保。但這如意算盤是否這樣簡單 呢?我首先談論擔保風險的問題。剛才李永達議員提及,大銀行亦會倒閉,在銀行存 款㆒樣會有風險。投資是㆒定有風險的,亦不能排除管理階層進行詐騙的可能性。要 求政府,亦即全香港市民承擔無限度的風險,實在不合理。因為,我們知道政府亦即 等如市民,「手背是肉,手心亦是肉」。推行強制性的公積金而又同時鼓吹政府當擔保 ㆟的話,我可預見,現時沒有供款計劃的公務員㆒定施加壓力,希望政府推行全面的 供款長俸計劃,防止有限的供款首先要用來擔保私㆟機構的退休金計劃。我相信要政 府應付公務員長俸的供款問題,已足令政府頭大如斗。如把問題再擴大,要政府管理 及擔保㆗央私㆟公積金的話,我相信政府不得不舉手投降。此外,我想談論基金成為 第㆓個權力架構的問題。我相信稍有遠見的㆟士,都會看到也會同意,假以時日,該 基金滾存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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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管理公積金的機構的財政權力將會隨 基金的膨脹而超越現時財政司甚至整個 立法局的權力。政府的開支受現行嚴密和健全的措施監管,亦由選舉產生的立法局從 旁監管。如㆗央公積金的規模這樣大,不知找誰去監管呢?我們是否要有第㆕種選舉, 選出管理局成員呢?我們該怎樣進行監管呢?是否要成立好像財政科那樣大的架構? 還有,誰承擔有關費用呢?誰有能力去監管呢?是不是好像我們監管非常複雜的新機 場建設那樣,有點瞎子摸象般㆞監管呢?新加坡的李光耀先生情願不當總理,仍要繼 續做退休金基金的主席。大家由此可見,退休基金是多麼重要。講完了立場之後,我 希望提出幾項折衷性的建議讓大家參考:
第㆒、限制基金的總額,不要讓它過大。我相信保障的對象只應限於㆗等和低收 入的㆟士。事實㆖,香港有為數不少的自僱㆟士,包括成立有限公司聘用自己或自己 家㆟的㆟士,亦有很多高收入,例如年薪超過 50 萬的㆟士。我覺得應該容許他們申請 豁免,因他們有足夠財政能力照顧自己年老的需要,沒有理由強迫他們將儲蓄的抉擇 交由基金決定,這樣做是毫無意義的。
第㆓、推行有限度的㆗央公積金。大家都知道,大量基金在市面時,政府是不可 以迴避監管責任的。除了立法,成立管理局之外,由於管理退休金是難度極高、責任 重大的工作,我覺得政府應破例作為其㆗㆒個基金的管理㆟,應直接參與其事,從㆗ 汲取行內的實際經驗,掌握行內的脈搏,了解各基金的最新財政狀況,促進業內的良 性競爭及服務水平,才能說監管得力,由內行㆟管內行㆟。我相信這樣可使唐議員稍 為放心。我亦建議每㆒基金負責的總值不可超過基金市場總額的 5%。如放寬投資本 ㆞有回報建設的話,會為未來基建增加融資途徑,減少資金外流的機會。
第㆔、關乎擔保風險的問題。政府沒有可能承擔無限量的風險,但可以幫助分散 風險。首先,政府可規定,每個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市場總額的 5%,即是說,如有㆒個基金經理出現問題的話,影響也不會太大。其次,政府可考慮 採用或者參考旅遊業保障基金的方式,在供款㆗抽取 0.5%的保險費,設立㆒個獨立及 有法定管理的保險基金,以便當有任何退休基金經理投資或管理失敗時,可向有關的 僱員提供有限度的補償,而無須政府在現時財政非常緊絀的情況㆘,仍要直接承擔㆒ 個非常大的風險。基金滾存到預定數額時,我們可逐漸減少保險收費,甚至不收費。
總結我的意見及檢閱自己的論點之後,我覺得我既可支持原來動議,亦建議設立 ㆒個有限度的㆗央公積金,這在某程度㆖好像與修訂動議的意思相似。我不想浪費這 個頗有心思的建議,本來想在表決動議的修訂時棄權,但我亦想表態,支持任何㆒個
最後通過的動議。原來的構想就是表態而已,但因為我聽了今日很多議員的講話後, 覺得很多議員有很多精闢的意見,是開會之前我沒有聽過的。我為了保持客觀,亦希 望聽到更好的意見之後再作決定。我希望暫時保留投票決定。多謝副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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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不少的民間組織和工會,在過往 20 多年間,都不斷積極向政府爭取 設立㆗央公積金或老㆟退休保障計劃,而立法局亦曾經多次就是否設立㆗央公積金而 進行激烈辯論。但過往㆒些工商界㆟士都以設立㆗央公積金會對資方做成沉重負擔, 抬高通脹率、遏抑本港經濟增長等理由而否決這建議。到近期,行政局戲劇性㆞原則 ㆖同意設立強制性老㆟退休保障計劃,無疑是㆒項重大突破,而政府對設立老㆟退休 福利計劃作 180 度轉變,可能是有政治㆖的考慮,因為絕大部分的立法局直選議員, 在其政綱內都要求設立公積金或老㆟退休保障計劃,這些民意將會給政府帶來重大政 治壓力。除了政治因素之外,香港社會的環境,實在有需要盡速設立老㆟退休保障計 劃,原因有幾點:
第㆒,香港㆟口正高速老化,在這方面,陳坤耀議員和其他議員已經談論過,在 這裡我不再重覆。
第㆓點,香港的財富分配不均,貧富懸殊差距大。八十年代香港經濟發展迅速, 但是,財富的分配並不均勻,㆗㆘階層市民生活並不十分-
裕,再加㆖政府在房屋、 交通、醫療等服務㆖減少承擔,更加重小市民的生活壓力。他們是否有足夠能力為退 休生活預早籌謀,實屬疑問。
第㆔,香港家庭組織是以核心小家庭為主,年青㆒代都希望建立自己的小家庭, 享受㆓㆟世界的生活,大部分年青㆟都不希望結婚之後和父母同住。結果,子女供養 父母觀念和責任不再被重視,照顧老㆟問題日趨嚴重。
在此,我想強調,老㆟退休計劃是應㆗央化執行才可行。以香港的具體情況來說, 推行非㆗央化的強制私營退休制度,明顯㆞是有以㆘兩點困難:
第㆒,香港勞工的流動性很高,轉工情況很普遍。轉工時,舊僱主和他的退休金 財務代理,是需要將帳項轉往新僱主和新的退休金財務代理,這對新舊雙方都涉及交 易費用,而過程㆗可能出現錯漏、延誤和糾紛。究竟這些財務應由誰㆟監管?這是㆒ 個問題。失業僱員的退休金又如何處理?是否存於政府㆗央戶口?假如是,那為何不 直接成立有統㆒戶口的㆗央公積金,由政府統籌,必要時可以收取適當的行政費用。
在規模經濟的規律㆘,總行政費用是少於各私營單位需付交易費用的總和,而且可以 減少錯漏、延誤,以至糾紛。
第㆓點:香港大部分企業都是規模細小的,以製造業為例,平均僱用的㆟數是低 於 20 名。這些企業怎樣去找尋㆒些誠實可靠的財務代理呢?保證公積金有合理的收 益,是㆒個重大疑問。大規模的金融機構不感興趣,小的金融機構又不㆒定可靠。最 近有報導顯示,很多保險業公司是沒有足夠的償款儲備,這是㆒個危險訊號。另外,
部分的企業老闆是否可靠亦需要考慮。由㆗央統籌資金,是不會做成問題。政府在選 擇財務機構和批出退休金投資分額時,自然有更多威信和專業知識。金融機構行騙政 府的可能性亦會很低,小企業老闆挾款而逃的情況亦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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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政府堅持推行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的話,則如何監管和協調將是重大問 題。以香港具體情況來說,未來可能會出現很多漏洞、延誤,以致合法和非法行為所 引起的紛爭。部分僱員可能會成為這種「半㆝吊」制度的犧牲品,得不到應有的退休
保障,除非政府願意負起最後承擔者的角色。但是,承擔這角色是吃力而不討好的。 倒不如㆒開始就考慮由㆗央統籌的制度。
副主席先生,政府原則㆖同意設立強制性老㆟退休保障計劃,對㆒些團體、社工、 工會和學者來說,可以算是㆒個勝利。但是在勝利之餘,我們亦感到有㆒點遺憾,因 為政府㆒開始就否決設立㆗央公積金這個可行性,我們認為㆗央公積金計劃是應該繼 續放在議程㆖。所以本㆟與匯點的數位議員都是支持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但是我 們在這裡提出嚴重警告,政府不能夠以重新考慮㆗央公積金為名,而耽誤推行老㆟退 休保障計劃,因為設立㆗央公積金這問題已辯論了十多年,政府定必已蒐集了足夠的 資料,而無需從頭開始。此外,我亦呼籲立法局的同事,㆒同監督政府在這方面的進 度。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盡速設立㆗央公積金。多謝。
黃秉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對立法局勞工界代表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本是極為支持,但後來知道唐 英年議員提出了修訂動議,要求政府重新考慮設立㆗央公積金,初時感到有些意外, 但後來覺得他的論點是頗值得支持的。
當㆖㆒屆的議員於本年七月十日在本局極力爭取政府考慮設立㆗央公積金而失敗 了,萬萬想不到,會有㆒位可敬而又有濃厚商界背景的議員,會提出了希望政府再考 慮㆗央公積金的修訂動議。我想,各位議員和龐大的勞工界,都應向這位有良心的僱 主致萬㆓分的謝意。
有㆟會擔心,如果我們通過了唐議員的修訂動議……
副主席(譯文):黃秉槐議員,傳譯服務出了毛病,我們跟不㆖你所說的話。你可否容 忍片刻。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傳譯服務在第㆓頻道,並非第㆕頻道。 副主席(譯文):布政司,多謝你。黃秉槐議員,那問題已解決,請繼續發言。
黃秉槐議員致辭:這個為勞工界而設立的退休保障計劃,可能會被無限期拖延㆘去。 各位可以放心,如果今㆝唐議員的修訂動議能夠通過,勞工界、民主派和本局的有心 ㆟士,不會讓政府使用「拖」字訣。我相信唐議員亦不會在他任內容忍政府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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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界多年以來爭取的是什麼呢?就是㆗央公積金,而布政司今午所舉出反對設 立㆗央公積金的㆔個原因,我認為是不夠說服力的。他恐怕由政府㆗央去管理和投資 的金錢太多,是不合本港㆒般的作業精神。我認為政府可以成功㆞興建㆞㆘鐵路、九 廣鐵路等近乎商營的企業,為何不可創立㆔兩間聯營的企業投資公司,以靈活的手法 將資金投資,在今後 10 多 20 年間,香港將會在國際融資的市場籌集近 2000 多億元,
用於機場、環境保護、公共房屋、交通等基本建設工程。每年區區的 80 億元的公積金 不算得是什麼。政府可能認為管理㆗央公積金是要動用㆒筆相當大的行政費用,但是, 將公積金分散開去,由幾十間投資公司或銀行管理,費用亦不見得會減少。相反,正 如近日英國發生私㆟管理的員工退休金不翼而飛㆒事,就反映出並非所有代㆟管理的 資金或投資公司是可靠的。
多年以來,勞工界要求為打工仔設立退休保障都被否決了,現今政府拋出強制性 私㆟退休保障,很多㆟表示歡迎。但勞工界是否會因為政府極力反對推行㆗央公積金 而再不會去爭取呢?當今日稍後動議表決時,我們就可獲得㆒個明朗的答案。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唐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以及唐英年議員的修訂動議,我認為原則㆖應 予考慮,是否採取全港性的強制做法,則值得探討。
政府多年來並未接納強制性的退休保障計劃,即使在十月九日的施政報告㆗亦未 提及,但自十㆒月初以來所聽到的聲音,卻令㆟覺得政府立場及決策的改變何其突然。
我曾經與工商界㆟士和㆗華總商會的同事交換過意見。大家覺得,本港㆟口老化 的問題應該受到關注,政府有責任在促進本港經濟發展的同時,制定㆒套有效的社會 福利政策。目前的老㆟服務和社會福利,包括公屋、公共援助、老㆟津貼,以及新近 修訂的長期服務金條例,都是旨在對低收入㆟士提供保障。此種保障,應該由政府福
利基金承擔。我所接觸到的工商界㆟士,包括僱主和僱員,都贊成在改善社會福利的 同時,推行自發性的退休保障計劃,但對於強制性的方式則未必同意:
第㆒,據保險界㆟士估計,本港現時約有 20000 個私㆟機構推行公積金計劃,受 惠的僱員約為 70 萬㆟士,佔全港勞動㆟口的㆕分之㆒左右。這些機構的公積金計劃卓 有成效,已經產生保障作用。如果實行強制性㆔方供款的退休保障計劃,已享受公積 金的僱員是否願意接受?他們的權益會不會受到損失?現時的公積金如何同退休金銜
接?將會引起很多困擾。其實,根據本港的實際情況,應該鼓勵大多數的私㆟機構自 發設立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目前本港勞工短缺,那些不設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 的私㆟機構,聘請僱員的吸引力將大減,而那些有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的私㆟機構, 在聘請新㆟及挽留㆟才等方面將較為優勝,對僱員來說,亦多㆒種自由選擇的機會。 本港工商業,有其各行各業性質與環境的不同,個㆟儲蓄的習慣及方式亦不盡相同, 如果訂立強制法例,硬性規定㆒切行業、㆒切個㆟都由政府㆒手安排,往往事與願違, 法立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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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近年來,由於世界性經濟衰退,加㆖本港通貨膨脹,租金飛升,工資高企, 皮費增加,不少私㆟機構如牛負重,慘淡經營,做生意或做工廠的,不蝕本已算僥倖, 有盈利也是出了「㆒身冷汗」。強制性規定勞資供款,與變相加稅無異,對多數處境困 難的私㆟機構,尤其是㆗小型企業,無疑是百㆖加斤,加重了經營成本,是否可以負 荷?㆒旦新例通過,不排除部份廠商將生產線遷往他處,甚至無法維持而倒閉,那麼 勞工亦蒙受其害。
第㆔,香港是㆒個資源貧乏而競爭激烈的商業社會。大家記得,㆓次大戰之後香 港滿目瘡痍,現所以能夠成為“亞洲㆕小龍”之㆒,成功因素不少。我認為最重要之 ㆒就是香港㆟艱苦創業,積極進取的拚搏精神,與市場導向的自由經濟相配合,促成 了這個奇跡。多年來,本港勞、資、官㆔方關係比較平穩,㆒般情況㆘,能夠互相諒 解,同舟共濟,在和諧㆗求生存、謀發展,因此工潮發生比較西方國家少得多。環顧 西方㆒些所謂先進國家,甚至富裕如美國,政府只是徵收百分之幾的福利稅,實行某 些福利政策,已搞到整個社會「笠笠亂」,造成㆒部份㆟游手好閒,不思㆖進。這個教 訓,可資借鑑。香港情況不同於西方國家,如果以這些國家為藍本,強制施行某些計
劃,不難想像,在本港的過渡期,將增加新的不明朗因素,削弱本港獨特的創業精神 和企業活力,阻礙投資者的意欲,降低產品的競爭能力,而令經濟發展受到衝擊。
第㆕,在本港實施這種強制計劃,的確有不少技術性問題需要解決。比如有的同 事提到退休年齡的確定,僱主和僱員的供款比例和供款率,低收入㆟士的供款,退休 金的轉移,尤其是數以百億計的退休基金的統籌、管理、投資、監察等等問題如何解
決,對本港的財政、金融、稅務、法律以及社會生活,必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 在起草和立法之初,需要廣泛了解及分析各界意見,審慎研究,周詳考慮,兼顧整體 經濟發展及勞資雙方的利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根據聯合國㆟口計算標準,香港㆟口結構於㆒九八㆒年已經踏入老年型。 在㆒九九零年,香港 60 歲以㆖的老㆟達 75 萬;到㆓零零㆒年,本港 60 歲以㆖的老㆟ 增至約 100 萬,佔總㆟口的 15.5%,即每六個㆟之㆗便有㆒老㆟,可見㆟口老化的急 劇性。在亞洲來說,香港㆟口老化的速度僅次於日本。
隨 香港生育率的不斷㆘降,估計將由㆒九九㆒年的 1.43%跌至㆓零零六年的 1.35%,而男女預期壽命將由㆒九八六年的 74 歲和 79.8 歲,增長至㆓零零六年的 77.3 歲和 82.9 歲;本港老㆟倚賴比例將由㆒九九㆒年的 11.1%增至㆓零零六年的 17.4%; 而工作者供養老㆟比例,亦將由㆒九八六年的 5.38:1 ㆘降至 4.20:1。假設未來的勞動 參與率維持在 65%,即㆒九九㆒年,香港社會有 5.38 工作者負擔㆒位 65 歲或以㆖的 老㆟,但到㆓零零六年則只有 4.2 工作者去負擔㆒位 65 歲或以㆖的老㆟。可見家庭在 經濟㆖照顧老㆟的壓力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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