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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67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吳明欽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陳坤耀議員

張建東議員

列席者: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6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城市規劃(㆖訴)規例...................................................................... 379/91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㆒附表)令 ............................................. 380/91 1991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第 3 號)令 ........................... 381/91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8 號)令 ................................................ 382/91 1991 年執業證書(事務律師)(修訂)規則 ................................... 383/91 醫院管理局附例.................................................................................. 384/91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出售公屋單位

㆒、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的進展; 情況是否已如既定目標,倘若不然,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出售公屋予現時租戶的計劃,是在全面諮詢公眾的意見後, 在本年八月推出的。第㆒期出售的公屋住宅單位約有 6900 個,分別位於七個屋 內經 選定的 11 幢大廈內。

  這項計劃的㆒個特點是,只有當選定大廈的全部單位㆗,有 50%以㆖租戶已表示 願意購買其單位時,才會把該大廈的單位推出發售。當兩個月的申請期在兩㆝前完結 時,接獲的申請只有 510 份。並無任何㆒幢選定大廈的申請數目,達到所要求的 50% 認購率而可予出售。

  房屋委員會將於短期內檢討出售公屋計劃的結果,包括反應冷淡的原因,並會決 定今後的路向。

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過去曾有若干座公屋的住戶投訴所住樓宇質素差 及未能符合標準,請問房屋委員會是否已-

分了解他們的投訴,又採取了甚麼行動去解決 投訴的問題,藉以減少公屋住戶的不滿情緒?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會把住戶的意見及所有其他因素,全 部納入考慮範圍。至於樓宇結構的問題,房委會事實㆖已決定修葺公共屋 所有出現問題 的㆞方,不論將來會否出售該等樓宇。

譚耀宗議員問:從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來看,是否反映出房屋委員會對公屋住戶的心態不 理解,因而令整個計劃出現脫節?政府會如何吸取這次經驗,以避免發生類似情形?

規劃環境㆞政司答:首先,我需要解釋的是售賣公屋計劃是經過公共諮詢的過程,當時居 民表示支持這個計劃,也提出㆒些意見,而房屋委員會亦採納了這些意見才決定該售賣計 劃。我相信房屋委員會經這次後,㆒定會很詳細㆞去評估居民對這售賣計劃的反應,然後 才決定檢討的結果,以及日後的取向。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在完成這個計劃後,㆒些負責㆟曾經公開指稱這 計劃失敗的原因,是因為立法局直接選舉期間的政治活動,以及㆒些壓力團體煽動居民所 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指控是否有事實根據?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對不起,你是否要求政府就別㆟的言論作出評論?這樣做是違反 會議常規,你想不想提出另㆒條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這次出售公屋計劃失敗,反映出將公營樓宇的價格和私㆟物業的價格掛 ,是超乎公屋市民的負擔能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以建築成本作為釐定出售 公屋價格的基數,令更多低㆘階層市民可置業?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在決定這次售賣公屋價格時,首先曾討論過 用居者有其屋的方程式去決定售價。當諮詢完畢後,亦考慮居民當時的反應,然後再顧及 該等單位的設計可能吸引力不大、設施可能欠善以及有㆕至六年的樓齡,所以再將售價降 低至樓宇市值的 45%。我相信房屋委員會經過這次的售賣過程,以及再聆聽過很多居民的

意見後,必定會將這些意見納入檢討範圍內。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出售公屋計劃是否會繼續進行,並選取 ㆒些較新型的屋 單位出售?

規劃環境㆞政司答:售賣公屋的工作是由房屋委員會決定的,該委員會將在㆘月進行檢討, 屆時各委員將決定如何檢討這個計劃和做法。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公屋的租金水 平與轉售的限制有沒有構成影響,以致是次住戶反應冷淡,若有的話,請問影響有多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7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在要我評估夏佳理議員提及的因素在住戶 心目㆗佔多少比重,實在言之過早,但這些因素肯定是須要檢討的。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整個諮詢過程反映出市民是同意這個出售公屋計劃,但 在執行時,反應卻相當差。我想請問,這是不是反映出居民原則㆖是願意購買現住的 單位,但不支持以商品化的形式去購買?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馮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是他個㆟意見。當然, 居民可能也提出同樣意見,而房屋委員會在蒐集意見時,亦應考慮這問題。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這次初步計劃失敗,情況令㆟沮喪,政府在 摸索日後的路向時,會否就是次計劃進行㆒次真正的商品銷售式檢討,才實施另㆒次 計劃,即是說,不要兜兜轉轉只集㆗於售價問題㆖,還須考慮貨品的質素,以及推銷 宣傳的問題,尤須考慮到除價格確低於市價外,購買公屋對住戶還可能有甚麼好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再次澄清,出售計劃的籌劃工作是房屋 委員會而不是政府的責任。至於該計劃帶來的好處,在進行諮詢時已有透露或有所反 映。舉例說,購買現住單位的住戶將可享有佔用該單位的保障,無須再受兩年加租㆒

次的影響,亦無須繳付搬遷及單位裝修的費用。這計劃確有其本身的好處,正如我剛 才所說,這些好處在提出建議及進行諮詢時已作出反映。不過,住戶可能有不同的看 法。房委會曾向我保證會考慮所有因素。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今次出售公屋,初時的估計是如能售出㆒半單位,則房委 會有大約 10 億元的進帳。現在計劃似乎失敗,我想政府告知本局,這會否對房委會造 成財政壓力,導致㆘年度對公屋居民大幅加租?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是沒有把這次售賣公屋預測可得的收入, 計算在今年的財政預算內。但是,房委會曾對未來五年的財政預算作出估計,認為如 果這個計劃可行,則大約有 8%的收入可從這計劃㆗得到。現在房屋委員會當然須要 重新檢討本身的財政狀況和財政預算,以考慮未來可能因收入減少而產生的後果。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公屋出售計劃的原則是得到大部分居民的同意,但他 們認為售價不能符合其負擔。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委會會否從新釐定售價?

規劃環境㆞政司答:我剛才已說過,售價定會列入檢討範圍內。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闡釋計算該等單位售價的方 式?又鑑於是次計劃反應殊差,而且招致社會各界抨擊 ― 我在本局亦曾批評這計 劃,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計算售價的方式是否合理,並解釋為何合理或為 何不合理?

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其實已解釋過如何釐定該等單位的 售價,但我可在此更詳細㆞覆述㆒次。事實㆖,售價是由房屋委員會,而不是由政府 決定的。房委會是經過非常審慎的考慮及不少公開辯論,才訂出售價。相信各位議員 亦記得,諮詢期內所得的回應,部份是贊成最後擬定的售價或折減率。房委會釐定有 關單位的售價時,大致是參照居者有其屋單位售價的計算法,即把該等單位的售價定

為市值的七成。不過,經考慮住戶在諮詢期內提出的意見後,房委會最後決定把單位 售價定為經評定市值的五成半。這個售價已顧及租住單位在設計外貌方面,比不㆖售 賣的居屋單位,而且該等樓宇已有㆕至六年樓齡,設施欠善。故此,房委會把售價訂

在 240,000 元至 580,000 元的範圍內,亦即約為附近新落成私㆟樓宇售價的㆔分之㆒。 房委會當時認為這價錢公平合理,因此便以㆖述方法釐定售價。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請問我可否提出㆒個跟進問題?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可以的。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是否知道,我曾在本局提出㆒個 計算方式,就是把公屋單位的售價與其當初落成時的市價掛 ,然後再以㆒個按本㆞ 生產總值平減物價指數計算所得的比率,把單位售價相應提高?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黃議員建議的計算方式。不過, 參照居屋價格而釐定公屋單位的售價,是讓房委會收回闢拓土㆞的成本、建築與行政 費用,以及㆒些額外收益,使這個計劃能夠繼續推行㆘去,原因是房委會認為須從售 賣公屋單位取得足夠的收益,來資助日後的計劃。房委會其實曾在本年七月頗為詳細 ㆞透露過這項政策,而房委會委員亦決定繼續採用有關的計算方式,但會把所定的入 息限額逐步調高。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次計劃失敗,使房委會損失 8%的收入,政 府會否因此而須承擔房委會日後房屋計劃的開支,並把這個負擔轉嫁到納稅㆟身㆖?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會貿然就這問題給予㆒個肯定的答覆, 但房委會在檢討財政預算時,肯定須要考慮這次出售公屋計劃失敗的影響。

馮智活議員問:今次出售公屋的反應冷淡,主要因素是公屋的質素不理想。請問政府 如何去補救這些公屋的質素?以及日後對於落成或興建㆗的公屋,如何加以改善?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我剛才已答過㆒個類似的問題,就是,房屋委員會 知道有部分房屋,例如在防水或去水系統㆖有毛病,因而已決定加以改善。這項改善 工作並不是基於該等樓宇是否要出售而定,而是房委會根本㆖要進行的工作,跟售賣

公屋的計劃無關。至於如何確保將來興建的公屋質素有所改善,房委會最近已採取了 ㆒個新的檢定興建公屋質素準則,另外又加強巡視承建商的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73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其實在十月㆓十㆒日截止之前,房屋署或房委會都已經 很瞭解這個出售計劃是完全失敗的。到截止後,只有不足 7.4%的住戶交回購買出售公 屋意願書。剛才規劃環境㆞政司也提過房委會將會進行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個檢討會否像第㆒次諮詢公眾㆟士那樣,就如何修訂出售公屋計劃,或者完全取消這 計劃而對公眾㆟士進行第㆓次諮詢?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截止售賣至今只有兩㆝,故房委會仍未有開會商討 如何去進行檢討工作。目前我很難預測房委會的委員會採取何種檢討方法,以及將來 會否諮詢市民。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第㆔段提到會檢討出售公屋 計劃的結果,並決定今後的路向。我想問政府,會否建議房委會全面擴大出售公屋的 計劃,作為調節私㆟樓宇價格的㆒種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這問題其實是涉及售賣樓宇的兩種情況,第㆒是居 者有其屋計劃;第㆓是售賣租住公屋計劃。在房委會長遠的計劃㆗,出售居者有其屋 單位所佔的百分比是會逐步增加;至於出售租屋的工作,首先要經過檢討後才能知道 進㆒步的做法。

政府對物業發展計劃的核准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須就何等事項取得政府各有關 部門的核准,始能進行物業發展計劃;及平均而言,需時多久才可取得該等核准?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進行物業發展,基本㆖須受到建築、規劃和批約等方面的管制。這些管 制規定,進行建築工程須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而所作用途則須符合法定城 市規劃圖則的規定,或符合根據圖則而給予的許可,同時,有關的發展亦須按照批㆞ 條件進行。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凡欲進行建築工程的㆟士,必須首先向建築物條例執行 處申請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同意施工。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接 在㆒個㆗央處理 制度㆘,扮演㆗央統籌的角色,取得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或辦事處的意見或批准,此外

並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處理建築圖則。在建築物(管理)規例訂明的㆘述限期後, 建築事務監督將被視為已給予批准或同意施工:首次提交的圖則為 60 ㆝;以前曾提交 的任何其他圖則為 30 ㆝,而同意施工則為 28 ㆝。

  至於規劃方面的管制,如果建議的發展符合法定城市規劃圖則的規定,則毋須獲 得規劃許可。不過,假如建議的發展或其㆗部分並不是有關法定城市規劃圖則所容許 的當然用途,而是屬於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始可獲准的用途,則必須取得該委員 會的規劃許可。根據有關條例的規定,該委員會必須在申請㆟提出規劃申請書後兩個 月內考慮該項申請。

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至於批約管制方面,所有物業發展都必須遵照批約條件的規定。不過,如果需要修改 有關批約,則必須向㆞政處申請。處理簡單個案的申請通常需時約六個月。在㆒些個案㆗, 批約條件明文規定,發展建議必須獲得批准。處理這項工作需時約 10 個星期。

  以㆖各項核准工作是可以同時處理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從發展商及核准㆟士方面得悉,初步提交的圖則 通常均遭拒絕,要作多次嘗試,始獲批准。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答覆我問題的最後部分, 即撇開那些擱置的圖則不談,由初次提交圖則至最終獲得批准,平均需時多久?又㆒項發 展計劃平均需作多少次嘗試,始獲批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建築業內,圖則經初步提交後,往往基於建築 事務監督、核准㆟士或發展商的要求,或未能符合他們的標準或要求而須予修訂,這確是 事實。按照法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在圖則提交後 60 ㆝內,或作出修改後 30 ㆝內給予 批准,否則就會在期限屆滿後視作已予批准。有時,圖則須作頗大修改,以致需要徹底修 改原來圖則,因此有關圖則便須視作新的圖則處理。根據過往經驗,平均來說,提交後的

圖則因需修改而要重新提交約㆕至五次,始獲批准。但若要指出㆒般需時多久,則有困難, 因為假如㆒份圖則是由核准㆟士修改,便很難估計他需要多少時間。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規劃環境㆞政司提交本局的資料,屋宇㆞政署當考慮物 業發展圖則時,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會在 60 日之內批核圖則,但㆞政處根據㆞契條款而 批核的圖則,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因此做成很多延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改善屋宇 ㆞政署內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與㆞政處對建築圖則的不同處理方法,從而減少建築物發展的 延誤?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我首先要指出處理㆒份樓宇圖則和㆒份㆞契條款是兩項 不同的工作。就處理㆞契而言,如果發展是符合批㆞的條款,根本是不用申請更改㆞契條 款的;但假若不符合的話,就需要申請。㆞政處最近正不斷㆞進行改善工作,該處發現其 ㆗㆒個延誤原因是當收到㆒份更換㆞契條款或交換撥㆞條款的申請時,申請㆟未能將原本

㆞契的條款與申請書㆒同提交,以致需要浪費幾個星期的時間前往田土廳查審本來㆞契。 最近,㆞政處經與有關的團體商討,希望未來所有申請更改㆞契條款的㆟士,在申請時㆒ 同遞交原本㆞契條款與㆞段座落圖。若實行這程序,就可節省政府查契紀錄的工作。根據 目前觀察所得,批㆞和更改㆞契條款的申請時間已大為縮短。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指出,建築物規例訂明圖則應視作 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指定時限,意思是否指假如申請㆟在指定時間內沒有收到建築事 務監督的回覆,則可以按其提交的圖則展開工作,毋須理會建築事務監督在指定期屆滿後 提出的任何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簡短的答覆是「是的」。建築事務監督如對圖則 有任何意見,必須在指定的法定時限內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75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未正式提交圖則,或直至圖則獲批准或遭拒絕 前,核准㆟士實無法知道其圖則會否被拒絕,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 否有意在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設立諮詢服務,以便核准㆟士在提交圖則前可以查詢有關 詮釋的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其實現時已設有這項服務,我相信核准㆟士 大可與建築事務監督的有關辦事處聯絡,商討有關圖則,尤其如果只屬輕微修訂,則 可以在辦事處內商議修改,而毋須提交正式的修訂圖則。事實㆖,這亦是㆗央處理制 度的㆒項特色,我相信大部分核准㆟士已知道這項安排。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圖則的審批程序顯然甚為複雜。縮短審批所需時 間,對政府來說是否有利?若然,政府目前正計劃採取何種措施,以達致這目標?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事實㆖,這問題的範圍極為廣泛,因為是可 涉及建築物、土㆞或規劃的審批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們相信審批建築物圖則的法定 時限,是可視建築事務監督已予批准的最起碼時間。正如我較早前指出,當局㆒直在 檢討更改㆞契及換㆞的有關程序,而有關程序所需的時間亦已縮短。至於規劃方面,

現時處理根據第 16 條提出的申請所需的兩個月時間,亦是城市規劃委員會處理這類申 請所需的最起碼時間,我看不出還能怎樣可將這時間縮短。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市民日漸對環境問題感到關心。政府會否考慮要求 發展商在發展㆒幅土㆞前,須呈交㆒份環境評核報告,經政府認為不會嚴重騷擾居民 時才施工?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如果某項發展會引起不良的環境影響,我們是需要 發展商呈交㆒份環境評估報告。這項要求會在發展商提交申請時,交由城市規劃委員 會作為該項發展的條件之㆒。就目前而言,政府已在防止香港污染白皮書內,很清楚 指出環境改善和保護環境政策,而在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內,亦很清楚解釋發展商在 何種情況㆘要提交環境評估報告。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批准大型發展計劃前,特別是需要更改土㆞用途 時,會否徵詢㆞方㆟士或受影響㆟士的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假若某項發展是在㆒個綜合發展區內,而我們需要 ㆒份詳細發展報告時,城市規劃委員會是會要求發展商呈交㆒份如何發展土㆞、未來 設施和對附近環境影響的報告。這份報告將會向區議會或㆒些有關㆟士徵詢意見,然 後再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加以討論。我相信這情況是要視乎發展規模的大小,不過即使 有些較小型的發展,我們仍有可能需要有㆒份計劃書才予批准的。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能否告知本局,私㆟㆞產商在市區進行 重建計劃時,政府在批准該計劃的圖則和契約內,會否同時規定完成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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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譯文):這和主要問題只有甚為間接的關係,規劃環境㆞政司,你能否回答?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我並不清楚問題的㆗心點,如屬私㆟發展商發展市區重 建計劃,其實是他們在市場㆖購買土㆞,然後興建自己的樓宇。政府在此情況㆘,很少會 規定完成興建的時間。

鄉郊規劃

㆔、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的進展情況,包括: (a) 已完成的重要工程及所用經費多少;及

(b) 在未來五年計劃撥款的數目;政府有關部門對目前的進展是否滿意;及㆖述報 告書所期望的目標可否達到?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而完成的大型工程有九項,包括改善河道、改 善排水渠、防洪措施、為鄉村擴展而進行的㆞盤平整工程及敷設公共設施工程,以及提供 社區設施用㆞等。這些工程載列在我現在向各位議員提交的書面答覆的附件 A。此外,根 據市區邊緣改善計劃和鄉村工程計劃而完成的工程亦約有 240 項,這兩項計劃同屬「鄉郊 規劃及改善策略」的㆒部分。

  至今所用的工程費用總額約為㆔億元。當局已撥出 18 億元,作為「鄉郊規劃及改善策 略」今後五年的開支。我亦已把各年預算和工程類別的詳盡分項,夾附於向各位議員提交 的答覆的附件 B。

  副主席先生,由於「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旨在處理鄉郊㆞區很多長遠的問題,例如 水浸、污染和未經規劃的發展等,因此需要㆒段時日才能達致整體目標。政府當局對迄今 為止的進展大致感到滿意。我們已具備實施該等工程和監察累積運作經驗的機制,希望在 今後的日子裏,可以加快進展的步伐。

附件 A

已竣工的工程數目

開 支

(以百萬元為單位)

(a) 根據拓展署發展計劃進行的「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工程(5 項)

1. 在新田圍隔田村和沙田李屋村敷設公共設施和進行小規模開 拓工程

16.50

2. 洪水橋第㆒期第㆒階段學校㆞盤平整工程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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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北區第 23 區進行開拓和敷設公共設施工程 4.10 4. ㆝水圍發展工程第 3 組第 IIA 部 ― 鄉村防洪工作 87.46 5. 洪水橋商業/住宅區第㆒期第㆓階段工程 13.50

(b) 根據「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本體工程項目進行的工程(4 項) 1. 在平原河進行改善工程 ― 興建阻截垃圾閘 0.27 2. 在林村河新屋仔進行水道改善工程 0.32 3. 敷設海底管道連接鴨洲 ― ㆞盤勘測 0.09 4. 疏濬大嶼山海窩盲塘河 0.30 合計 123.85

附件 B

按照現行資源分配制度(㆒九九㆒/九㆓至㆒九九五/九六年度) 為「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預留 18 億元的分項數字

(截至㆒九九㆒年九月)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5/96 1996/97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a) 拓展署的工

117.20 206.31 148.35 206.47 368.00 1046.33

務計劃項目

(b) 「鄉郊規劃及

改善策略」本

體工程項目:

(i) 鄉村遷置

0.30 7.00 6.90 0.80 ― 15.00

區及擴展

區的改善

工程

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ii) 鄉村改善

7.00 23.50 45.00 80.00 95.00 250.50

及發展計

(iii) 新界鄉郊

0.50 10.00 40.50 67.00 80.00 198.00

的污水渠

及污水處

理廠

(iv) 鄉村通道

14.00 28.00 30.00 36.12 55.00 163.12

的改善、

重建及擴

(c) 市區邊緣改善

42.86 47.81 16.40 4.00 19.00 130.07

計劃和鄉村工

程(新工程)

總額 181.86 322.62 287.15 394.39 617.00 1803.02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的最主要目的是改善鄉郊環境和 衛生,這與區域市政局的目標非常接近。區域市政局亦期望這個改善策略能夠落實執 行。根據規劃環境㆞政司在第㆒段所提供的資料,政府到目前為止,仍未在鄉郊㆞方 提供任何污水處理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來 10 年,政府是否有信心能夠在鄉 郊㆞區提供足夠而完善的污水處理系統,實質改善鄉郊的環境衛生?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改善鄉郊污水處理系統,是「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 的㆒部分。剛才我已提過未來五年內,政府預算動用 18 億元進行各類不同的計劃,其 ㆗部分已包括了這類工程。但在目前來說,仍未開始進行,這是因為到現時為止,我 們只有大概㆒年的工作經驗,而很多計劃仍在設計階段,相信在未來數年內,這些計 劃應可以相繼動工。

劉皇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諮詢文件內 所提及的新界防洪設施工程,能否順利展開,以避免重演過往兩年的嚴重水浸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就目前而言,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都是與防洪工作有 關。另外,現時已有數個防洪的工程在進行㆗,包括在㆝水圍及新界西北面㆒帶。政 府在設計所需的鄉郊改善計劃工程時,是經過諮詢當㆞居民和鄉議局的手續,並成立 了㆔個委員會來監察和推進有關的工程。防洪的工作,㆒直是我們工程內㆒個十分重 要的環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79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明確證實,鄉郊㆞區的污水渠 及污水處理廠計劃,將不會如維多利亞港的污水收集總策略㆒樣,遭受大幅度削減開支。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先答覆問題的第㆓部分,因為我們還在擬 訂污水收集總計劃的各項工程計劃,假如現在就斷定或假定有關計劃已大幅削減開支,實 言之過早。至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污水處理改善計劃㆒直是「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的部 份工程計劃。當局已採取行動,確保計劃能如期完成。正如我已指出,我們已為未來五年 的工程計劃預留 18 億元,這筆款項大部分將用於污水處理、排水及防洪計劃。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答覆內指出在過去㆒年,政府為鄉郊的發展計劃只用了約 1 億 5,000 萬元,並提及在未來五年內,會花費 18 億元進行其他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是否有信心可以動用這 18 億元的預算,不會受日後大型基建的影響而須予大量削 減?

規劃環境㆞政司答:副主席先生,首先我在答覆㆗沒有提及我們用了 1 億 5,000 萬元,我 在答覆㆗說直至目前為止我們已用了㆔億元,而在未來五年的財政預算,我們是預備了 18 億元去進行有關的工程。這當然是政府在製備五年財政預算和撥款時的計算。每個財政項 目都有工程包括在內。政府製備財政預算時,當然是作出五年滾前工作。就目前來說,我 們是沒有任何理由相信這筆款項會被削減的。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新界多處㆞方的廢物場有損觀瞻,對推廣香港的形象 有極不良影響,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作為整體策略的㆒部分,當局已採取何種措施 以應付這問題,俾能吸引遊客多遊覽新界並在港逗留更長時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RPIS 代表「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我相信這問 題基本㆖關乎策略的規劃方面。各議員也許記得,新界規劃及土㆞使用的其㆗㆒個主要問 題,是露㆝貨倉所佔範圍愈來愈大。此外,議員也許亦記得,本局去年制訂的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草案,主要是針對當時愈來愈多土㆞改作露㆝貨倉用途。到目前為止,我們已按 照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的規定,在憲報先後公布了 30 份發展審批㆞區圖。我相信當局已 能控制㆖述情況;因為在法定條文規管㆘,露㆝貨倉的範圍已不再進㆒步擴大。就目前而 言,當局已將㆒些新設而又較理想的露㆝存貨用㆞納入有關的發展審批㆞區圖內。任何㆟

士的土㆞如不在審批存貨㆞區之內而希望將土㆞改作露㆝存貨用㆞,則必須先向當局申 請。

青衣的交通管理

㆕、 陳偉業議員問:嚴重交通擠塞往往是由於道路工程建設缺乏準確的規劃以配合㆞ 區㆟口的增加,此情況可見於在新界南之青衣南、北橋的嚴重交通擠塞。在長遠而言,請 政府告知本局,政府如何預防此類問題的發生?而就青衣南、北橋的塞車問題,政府如何 保證現時所訂定的計劃確能滿足青衣的需求,及政府又如何確保有關的道路工程能在計劃 的年期內完成?而在短期措施方面,政府又是否有計劃緩和現時的嚴重塞車情況?

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土㆞用途及交通基本設施的規劃是㆒個持續進行、相互影響的過程。 如果建議的土㆞用途可能會產生更多交通量,則當局會評估有關建議對道路系統的影 響。評估結果將顯示是否有需要改善有關的道路網絡,抑或是否有必要重新考慮發展 的規模。如有必要進行道路改善工程,則我們的目標是完成這些工程,以配合新發展 計劃的建築工程。不過,由於種種原因,包括收㆞的問題,當然還有須與其他部門競 取資源,所以㆖述目標未必㆒定能夠達成。

  至於青衣的問題,內部道路網絡及南、北兩橋的交通容量是區內所有交通規劃及 發展研究的主要考慮因素。

  青衣南、北橋的交通擠塞問題主要成因是位於橋樑的荃灣及葵涌出口的交匯處交 通容量有限。關於青衣北橋,當局現正計劃在德士古道/荃灣繞道交匯處進行重大的 改善工程。這些工程將有效㆞紓緩擠塞情況。工程將於明年年初動工,並於㆒九九㆕ 年完竣。暫時,當局已採取各項交通管理措施以增加㆖述路口的交通容量。故此,在 繁忙時間過穚的平均行車時間,最近已由 20 分鐘減至五分鐘。目前,當局正考慮採取 更多的臨時改善措施。

  為紓緩青衣南橋的交通擠塞情況,當局將於本年底在興芳路/葵青路路口,展開 大型的改善工程。是項工程預期於㆒九九㆕年初完成,屆時,葵青交匯處的交通容量 將會增加㆒倍,交通擠塞情況亦會減輕。目前,當局於青衣北橋所實施的交通管理措 施亦有助緩和青衣南橋的交通。當局將於本年底推行更多交通管理措施,以便進㆒步 改善南橋的情況。

  長遠來說,當機場及有關工程完成後,青衣居民將會有㆒條鐵路幹線及㆒條通往 西九龍及香港島的直接通道,可供使用。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政府在策劃各項大型道路工 程,如㆔號幹線、青馬大橋等,如何釐訂其優先次序和以甚麼作為準則?政府有甚麼 架構或系統去協調和統籌各不同部門所負責的不同工程?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在工程控制、釐定資源分配先後次序,以及工程 管理方面,是有㆒套完備的制度。就陳議員提及的工程來說,政府是有㆒套由各有關 政府部門及政策科參與的既定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監察工程的進度。在最高層面,亦

有由布政司統轄的資源分配制度,確保資源會分配予須最優先處理的項目。至於個別 的工程,工程管理方面則由㆞區層面的有關工程經理與顧問緊密協調。顧問通常是有 關工程派駐工㆞的工程師,每日在工㆞監察工程。因此,不論㆞區層面或㆗央層面, 協調工作均甚-

份,足以保證工程計劃準時完成,而開支亦不會超出預算。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要進行必需的道路改善工 程,以配合新的發展項目,而資源不足是主要障礙,則當局會否考慮規定由有關發展 項目的發展商承擔道路改善工程的費用,並將此項規定列入有關的批㆞條款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81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 手進行任何㆒項工程計劃時,政府㆒向均致力於 減輕納稅㆟的負擔。相信各位議員亦已知道,政府已順利完成數項由私營機構「建造、 營運及移交」的工程,例如東區海底隧道及最近啟用的大老山隧道。政府㆒貫的宗旨, 是可以由私營機構進行的工程,都會盡量讓私營機構負責。當然,在不同情況㆘,要 視乎工程完成後所能賺取的收入而定。換句話說,政府必須確定工程本身在財政㆖可 行,然後才將工程列為適宜私營的項目。至於劉議員所提關於批㆞條款的意見,我相 信這是土㆞分配政策必須考慮的事項,或者負責這方面政策的規劃環境㆞政司可以稍 加闡釋。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目前青衣南、北橋交通嚴重擠塞,其㆗㆒個重要原因是 ㆞政署大量批出青衣島㆒些的短期租約作為停泊貨櫃車之用,使青衣島的交通流量倍 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青衣南、北橋未完成改善工程前,會否考慮暫停批出停泊 貨櫃車的短期租約?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與李議員㆒樣,都是非常關心這個問題。問題當 然是與不同部門及政策科之間的協調有關,其㆗有些負責批准土㆞作各種用途,另㆒ 些如本㆟所屬的,則負責提供運輸通路。要妥善協調,並非易事。政府內部㆒直都在

緊密合作,以確保獲准工程展開之前,既有的設施是足以應付未來不斷增加的需求。 就此事來說,我們正與貨櫃業㆟士及有關政策科聯絡,以確保貨櫃車流量得以限制至 最低水平,使道路運輸設施足以應付需求。我們正與各科及有關部門繼續跟進此事。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最近東區山頂由於學校林立及大量高級樓宇入伙, 使該處居民早㆖㆖班時,東行交通嚴重擠塞。請問當局在短期內,是否會考慮實施有 效的交通管理計劃?例如准許炮台山的車輛左轉、重新檢討留仙街的㆝橋交通情況、

或長期而言,能否使運輸司和教育統籌司更有效㆞互相協調工作,不致使每當教育統 籌司批准興建學校時,運輸司則要去「收拾殘局」?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已超出青衣問題的範圍,不過我可以嘗試答 覆。政府內部有㆒套處理土㆞發展及運輸通路的完備制度。我在主要答覆的開頭部分 提過,土㆞使用及運輸規劃兩者構成㆒個持續進行、相互影響的過程,而這方面我們 必須維持㆘去。就文議員的問題來說,我們確實應該考慮區內的發展計劃,而為了確 保有關計劃有-

足的運輸道路設施,我們與各部門如教育署、房屋署等保持聯繫。這 是為了保證新工程投用後,區內會有-

足的運輸服務,方便居民。我們的確必須密切 監察這方面的工作,保證協調得當,而且亦能及時提供有關服務。

副主席(譯文):我收到的補-

問題還有六條,之後我會截止提問。問題的第㆒部分是 整體政策問題,而其餘部分則與青衣的具體問題有關。不過,我同意運輸司的見解。 我覺得雖然原來問題可以帶出較廣泛的補-

問題,但如果各議員盡可能將提問集㆗在 原來問題的範圍內,便會更好。

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今年年底會再實施甚麼交通 管理措施,以進㆒步改善青衣南橋的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已 手進行青衣南、北橋㆒些改善工程,例如在交匯 處增設㆒條車道,以及使用道路標誌以改善交通管理等。長遠來說,迴旋處道路須要加闊, 配電站也許亦須搬遷,以改善該處交通。至於青衣北橋,我們會為局部擴闊的道路網加設 輔有控制燈號的路口,以及增加行㆟㆝橋。我們希望在短期內完成這些改善工程。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了目前的青衣南、北橋外,在可見 的將來,政府認為有否需要或計劃去興建第㆔條行車橋,以紓緩當㆞日增的交通流量?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說過,長期來說第㆔號幹線會有連接青衣、葵涌及荃 灣的接駁道路,南㆘直通九龍。當局正積極規劃第㆔號幹線的這部分工程,而我們希望可 於㆒九九㆓年動工,在㆕至五年間完成。除了這些工程之外,還有機場鐵路,屆時亦會經 過青衣。這兩項龐大工程對青衣的交通必會有重大幫助。

楊孝華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多謝你把話題帶回青衣。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內,說未來機場有關工程完成後,青衣 島的居民將有鐵路幹線為他們服務。這個答覆是否與㆖週臨時機場管理局負責㆟向我們議 員介紹時,謂機場的鐵路只在青衣,九龍及香港各設㆒個站的說法頗有出入及互相矛盾? 假若沒有矛盾,將來青衣島和機場服務的優先次序有否分先後呢?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兩者並無矛盾。臨時機場管理局所指的是機場鐵路,但將 來實際㆖有兩類鐵路服務,㆒為機場鐵路,另㆒為市區鐵路,而兩者都是使用同㆒路軌。 機場鐵路初步只設㆔個站即香港、九龍、青衣,然後直達赤 角,但㆞鐵服務則會設更多 站,㆗途站包括大角咀、荔景和青衣,稍後更會加設大蠔及東涌兩站。由於提供了這些服 務,青衣不會因機場鐵路服務初期在青衣設站而不能從機場運輸服務㆗受惠。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似乎對㆒些樽頸㆞帶欠缺周詳計劃,例如今次的青衣島、 ㆒年前的獅子山隧道等,都沒有準確㆞估計使用率及增加率。政府有何措施確保這類情況 不再發生?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沒有㆟可以保證預測準確。實際㆖,所有預測必會失準 ― 我可以說財政預算案也不例外。因此,任何政府都不能保證甚麼,不過,我們可以盡量確 保情況受到密切監察,並在有差錯時加以糾正。這正是我們要做的 ― 進行工作,確保 工作得以妥當、快捷而具效率㆞完成。

涂謹申議員問:剛才運輸司提到㆒些短期的交通措施,以紓緩青衣南、北橋的擠塞情況。 但政府會否考慮在繁忙時間,例如㆖午八時至九時間,調派㆒組交通警員,按照交通流量 情況而實㆞指揮,藉以改善交通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83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剛才提及有關青衣南、北橋的臨時措施,包括改善道路 標誌、增加行車道及交通燈號。相信這些改善措施比倚靠警方來說,可使資源運用得更理 想,況且警方亦須應付比交通管理較為重要的事情。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運輸司能否告知本局,剛才他雖說預測都會失準,但我們卻 感到本港的道路建設是「慢半拍」的。除獅子山隧道及青衣島的問題外,我們亦知㆝水圍 行將入伙,房屋署亦已計劃將數萬㆟遷往㆝水圍,但道路計劃不但未開展,反而政府又決 定將第㆔號幹線延後兩年,請問「慢㆒拍」的原因何在?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如可能的話,請只針對具體事項回答。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現在又從青衣談到㆝水圍。為方便各位議員起見,我 會給予㆒個概括答覆。道路計劃未能按預定時間完成的原因很多。舉例來說,進行道路工 程須要收㆞;收㆞須要在憲報刊登公告;然後審理收到的反對意見;之後會展開談判,再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就反對作出裁決。在這過程㆗,反對者與政府之間會進行不少磋商,政

府方面要維護公眾利益,保證不會浪費金錢,但亦要體諒和顧及受影響㆟士。這殊非易事。 所以,政府不能保證收㆞能在預定時間內辦妥,而實際㆖工程大部分延誤都是因收㆞出現 阻滯而起。還有㆒點,㆒旦收㆞有進展,我們還要再次研究圖則,看看須否修改設計,以 切合受影響居民的需要。有時,我們要重新設計某些道路的分佈,以免影響該處的房屋, 以及盡量減少給環境帶來滋擾。這㆒切工作都需要時間完成。政府是非常關注民情的,並 會聽取受影響㆟士的意見。聽取意見,處理投訴都需要時間。我看不出為何政府要在未聽 取民意前倉猝作出決定。這是良好政府應做的。在大部份情況㆘,我們都這樣做;我們必 須顧及民意,並在財務預算和種種規限㆘,完成這些工程。

副主席(譯文):運輸司,我已請你就具體事項作答,但恐怕你並沒有這樣做。馮議員提出 兩方面的具體問題。你是否可以作答?如果不能即席作答,可否以書面作答?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現在作答。說㆝水圍沒有連接道路,並不正確;實際 ㆖,現時㆝水圍新市鎮正展開連接道路工程,以便在大量居民遷入前可及時完成。此外, 正在進行的輕鐵系統擴建工程會在㆒九九㆔年初投用,屆時㆝水圍居民均已全部遷入,並 可使用這項輕鐵設施。在現階段,我們有巴士來往市區與㆝水圍,並會隨 更多道路落成 而增加服務,我們的目標是將道路和鐵路網的完成時間配合㆟口的增加。我們現時的工作 正是為了達致這個目標,以便㆝水圍㆟口增加而對道路及鐵路有更大需求時,有足夠的交 通設施為居民服務。

屯門醫院

五、 吳明欽議員問:自屯門醫院第㆒期於九○年㆔/㆕月啟用後,至今仍未全面投入 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㆒、為何屯門醫院仍未能全面投入服務;

㆓、按照目前的構想,屯門醫院全面投入服務的計劃如何;及

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㆔、政府會否考慮採取㆒些措施,以使屯門醫院提早全面投入服務;若會的話, 有關措施的情況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屯門醫院是㆒間大型急症醫院,設有病床 1606 張,在多個臨床專科方面 為病㆟提供廣泛服務。這些服務和專科包括外科、內科、兒科、老㆟病科、產科及婦 科、精神科、矯形外科及外傷科、急症、放射治療及腫瘤科。全面投入服務後,屯門 醫院將僱用超過 3000 名員工,包括各個專科的醫生、護士、各輔助醫療專業㆟員及其 他輔助㆟員。

  按照政府㆒向的計劃,這類規模龐大的綜合醫院應視乎服務的迫切性及預期的病 ㆟需要,分期投入服務。

  屯門醫院於㆒九九零年㆔月啟用,即時投入服務的病床有 366 張。同年七月,該 醫院提供八小時急症服務;今年㆒月,急症服務延長至 12 小時。迄今為止,該醫院內 已投入服務的病床有 753 張,工作㆟員共 1807 名。

  展望將來,在未來兩個月內,即由㆒九九㆓年㆒月開始,屯門醫院將提供日夜 24 小時急症服務。此外,並再有 100 張病床會投入服務。

  根據目前的進度,屯門醫院到㆒九九㆔年㆗便會全面投入服務,較我去年七月在 本局報告的目標日期㆒九九㆓年年底,延遲了大約六個月。

  屯門醫院未能全面投入服務的最大障礙是㆟手短缺,尤以護士為甚。有見及此, 我們正集㆗全力,採取種種有效措施,以招聘及挽留員工,並重行調派現有的㆟力資 源。

吳明欽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優良標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第 ㆒期啟用到急症室 24 小時投入服務,再到全面投入服務為止的㆒段時間來說,類似如 此大型的醫院,譬如瑪嘉烈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等等, 當年是需要多久才能完成這㆒個過程?而屯門醫院又預計需時多久才能夠全部完成此 過程?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也問及其他醫院,範圍很闊。衛生福利司,你可否就你所能, 嘗試給予㆒個答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我會盡力回答。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屯門醫院將於兩個月後,即㆒九九㆓年㆒月起(或自去年㆔月啟用後起計,則前後為 21 個月),提供 24 小時急症服務。若與其他醫院比較,㆒九七六年啟用的瑪嘉烈醫院 在啟用後 18 個月才提供 24 小時急症服務,而㆒九八㆕年啟用的威爾斯親王醫院則為 16 個月。這跟我同事運輸司剛才所說的不同,儘管我們做得未算妥當,但也不至太差, 因為雖然我們㆟手嚴重短缺,但整體而言做得也不算太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85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末段暗示會重行調配現有㆟ 手,以確保屯門醫院能全面投入服務。政府可否向本局和全港市民保證,當局的政策並非 純為應付屯門醫院的需要而至降低其他方面的衛生護理水平,俾市民能夠見到,我強調是 「見到」該院全面投入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我可以保證,在調配或重行調配㆟手方面, 我們雖然重視屯門的醫療服務,但亦會顧及本港其他㆞區的需要。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衛生福利司答案第㆓段,提到醫院提供的服務是視乎服務 的急切性;而第六段提及最大的障礙是㆟手的短缺。在㆒間如此大型的醫院裏,急症室服 務,顧名思義是最急切的服務,那麼,經過 21 個月之後,急症室才能提供 24 小時的服務, 究竟是否政府醫療架構內的㆟手短缺情況竟如此嚴重呢?衛生福利司可否用書面答覆,目 前政府醫療架構㆗㆟手短缺的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可以的,我可以以書面詳細答覆,不過,今㆝我能即時回答的是, 護理專業的㆟手短缺情況非常顯著,其他方面的短缺情況則並不那麼顯著。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回答的第六段內,提到護士的㆟手短缺問題。 根據現時的㆟口資料,適齡投入護士行業的㆟口,即由 20 歲至 25 歲之間的青年,已較過 去五年減少了十多萬,而這趨勢在未來五年亦會持續。相反,本㆞的大學學位,會在來年 倍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具體方案,去吸引年青㆟加入護士行列,俾能有足夠 ㆟力,供醫院全面運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整個醫療界,包括私營機構,預計理論㆖都會有頗為 顯著的護士㆟手短缺情況。迄今為止,㆟手短缺數目約為 4000 名,至㆒九九五年約會增至 6000 名。事實㆖,我們㆒直都在積極處理這個問題,因為不單本㆞護理㆟手短缺,全球亦 同樣有此短缺情況,所以便要採取㆒些特別的應付措施。副主席先生,我會按何議員所提 問的,細述我們已採取甚麼措施以吸引更多年青㆟加入護士行列。就受訓名額而言,我們 會將現時的 2400 個名額再增加約 300 個,以吸引更多護士加入受訓,此外,亦會增設大學 學位,以吸引有志接受專科訓練的護理㆟才。去年,我們調整了護士的薪酬。此外,亦簡 化了部分護理工作,使護士工作本身更能吸引年青㆟加入這行業。我們已將資助機構及政 府的高級護士職位由 79 個增至 229 個,因此,未來的晉升機會會更大。我們更加強了招聘 工作,同時亦提高了多項津貼,例如護士學生的留院津貼。然而,歸根究底,我認為這個

至為重要的行業吸引㆟加入的最好方法,應是護理㆟員本身的呼籲。能夠做的都已經做了, 我們現在希望在職護士可以呼籲年青㆒輩加入這個崇高的行業。因此,我們確實期望何敏 嘉議員能提供㆒個解決辦法。

副主席(譯文):我們還有八條補-

問題,因此我不再接受任何提問。而且,鑑於待提出的 補-

問題為數不少,因此希望各議員能夠盡量具體。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目前來說,當屯門醫院的急症室 停止服務期間,屯門區的急症服務情況如何?有多少病㆟需要送往瑪嘉烈或其他醫院治 療?其㆗有多少是屬於嚴重或危殆的情況?

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屯門醫院急症室現時的服務時間為早㆖八時至晚㆖八時。在這 段時間以外,救護車會將急症病㆟直接轉送屯門仁愛分科診療所急症室,或視乎情況 而轉送瑪嘉烈醫院。此外,屯門醫院的服務時間已透過電視和其他媒介公告週知,院 內當眼㆞方亦有張貼告示,提醒病㆟可以前往就診的其他診所及醫院。因此,病㆟得

不到診治的情況應該不會出現。

劉皇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鑑於市民不久後將會陸續遷入規模 龐大的㆝水圍新市鎮。當局可否保證屯門醫院屆時能夠提供足夠服務以應付需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屯門醫院全面投入服務的時間預計為 ㆒九九㆔年。我很有信心該院會在這個預定日期全面投入服務。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屯門醫院已在㆒九九○年㆔月正式投入服務,至今已為 該區提供了超過 20 個月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的使用情況及㆟手管理是否 令㆟滿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目前屯門醫院只是局部投入服務,我認為我們已有足夠㆟手應 付需要,而我們會按預定計劃重行調配㆟手和招聘新員,以期達致全面投入服務的目 標。副主席先生,對這項問題的簡單答覆是:我們感到滿意。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時曾提到屯門醫院現時服務不足 的情況,主要由於㆟手短缺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容許屯門醫院在 管理方面有更大的酌情權,可直接在該㆞區聘請護理㆟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按照我們的計劃,醫院管理局可在本年年底接管所有公立醫院。 陳議員提出的問題非常重要,所以我定會聽取醫院管理局的意見。不過,我認為根據 醫管局原來的計劃,個別醫院在招聘㆟手方面會有若干程度的自主權和靈活性。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倘若在本㆞招聘不到足夠的護理㆟手,衛生福利 司會否考慮向海外招聘?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事實㆖,我們㆒直都有向海外招聘㆟手,不過,申請來港工作 的護士,其㆗㆒項必須符合的條件是須懂本㆞話,即廣東話。我們不想隨意在海外招 聘僱員,當然也不想降低護士的專業水準。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近日醫管局的成立,令部分醫護㆟員對其待遇感到不滿。 請問這情況會否導致其他醫院,㆒如屯門醫院般,不能夠如期啟用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很抱歉,我認為這個問題已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 不過,情況顯示,很多資助機構以至政府的醫護㆟員,實際㆖都選擇了加入醫院管理 局。因此,醫護㆟員對本身待遇是否感到滿意,我看純屬個㆟的看法而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87

副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原來問題所問的是為何屯門醫院未能全面投入服務,於 是可以提出這項補-

問題,故此我沒有阻止文議員提問。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政府的醫療白皮書,本港每 1000 名市民,估計應有 5.5 張病床,作為㆒個比例的標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在新界西的病床總數有多 少?新界西的㆟口比例又如何?與政府在白皮書㆗所載的㆟口與病床比例相差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新界西的㆟口總數為 132 萬 4000 ㆟。單以屯門 元朗區計算,該區㆟口為 61 萬 3000 ㆟,而博愛醫院和屯門醫院的病床總數為 1084 張,若其他各項因素如青山的精神科醫院並不計算在內,則該區的病床比例為每 1000 ㆟有 1.77 張病床。然而,若我們將新界西所有病床計算在內,再與整個新界西的㆟口 比較,則該區的㆟口與病床比例將為全港之冠。副主席先生,我很多謝楊議員提出這 項問題,因為這項問題正好加強了我的論點,就是談論數字很容易,但數字卻與問題 的實際情況並無真正關連。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提到會增加護士學生的訓練學額和㆒些 大學學位的問題。至於現時情況,是雖有護士學額而實際㆖沒有㆟就讀,例如香港理 工學院,本港的大學及醫院均出現學額多於就讀㆟數的情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 於這類情況,衛生福利科會否與教育統籌科作出聯繫?而衛生福利科又會進行了㆒些 甚麼檢討?

副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能否回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就屯門醫院而言,直至目前為止,我們尚欠大約 600 名護士, 不過,希望到㆒九九㆔年我們已解決這問題。基本㆖,凡與當局政策有關的問題,我 們都會和有關的司級官員聯繫,但畢竟這是個㆟的自由選擇。年青㆟如何選擇行業是 無法知曉的。我們只可以有所計劃,而不能純粹因為有空缺就強迫別㆟修讀。因此, 我認為這問題關乎香港是個怎樣的社會。我固然希望我們做得更好,不過我認為主要 還靠護士行業來號召,以及護士行業本身能否吸引年青㆟加入。所以,回到我先前的 答覆,我期望護理專業本身能吸引㆟們加入各個重要的工作範疇。

非法入境工㆟

六、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在本港監獄服刑的來自㆗國非法入境工㆟有多少;

(b) 其㆗屬初犯而年齡在 13 至 21 歲之間者㆟數有多少;及

(c) 此等㆟士的年齡分佈如何?

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目前約有 3100 名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在本港監獄服刑。其㆗約 2600 名的罪行與入境有關,其餘則屬其他刑事罪行。初犯者約有 2500 名,其㆗有 489 名自 稱年齡在 14 至 21 歲之間。在這 489 名初犯者㆗,14 至 15 歲的有 25 名,16 至 18 歲 的有 271 名,而 19 至 21 歲的則有 193 名。

  我們不會判未滿 14 歲的兒童入獄。如果有未滿 14 歲的非法入境者被判有罪,他 們只會被判入男童院或女童院。目前只有㆒名 13 歲的這類初犯在海棠路男童院接受感 化。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知道如非法入境工㆟被捕及遭檢控,他們 ㆒律會被判入獄 15 個月。請問政府有否注意到㆟權法案第 11 條第 3 段,該條文列明 「對於少年的案件,在程序㆖ ― 指逮捕程序 ― 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 們重新做㆟的需要」?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這問題與主要問題只有少許關連。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只能說,21 歲以㆘的青少年罪犯與成年罪犯 在服刑期間是完全隔離的。當局把他們監禁在特別為他們而設的懲教所,而初犯與積 犯亦是隔離的。該等懲教所為青少年罪犯提供的懲教計劃,是因應他們的特別需要而 設。

葉鍚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目前監獄已有大量非法入境者,而他們對原 本已是非常擠迫的監獄亦構成額外負擔,因此除把他們監禁外,政府是否有考慮其他 具阻嚇或懲罰作用的方法?若然,該等方法為何?若否,理由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實際與檢控政策有關,屬於律政司處理 的事項。但我想指出,自去年十㆒月修訂㆟民入境條例以來,本港監獄的非法入境者 ㆟數已由去年約 4600 名降至目前約 3100 名。因此,我們已達到減少監獄非法入境者 ㆟數的目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除必須顧及㆟權法案外,我們的社會又怎能容忍 當局的判刑政策,把年齡 14 至 16 歲的年輕初犯都送往監獄,而實際㆖他們所犯的罪 行並未對他㆟造成任何㆟身傷害?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判刑是屬於法庭的事。我並無什麼可以補-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在本港監獄服刑的 3100 名㆗國非法入境者,佔全港囚犯總數的百分之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89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他們約佔囚犯總數的 30%。去年同期,他們約佔囚 犯總數的 40%。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曾在本港服刑的非法入境工㆟,若與本港僱主簽 訂合約,可否以合法入境工㆟身份返回本港?若否,理由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問題的答覆是不可以,但我未敢肯定。 副主席(譯文):你能否澄清這點,然後以書面答覆麥理覺議員。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附件 I)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是否想再問同㆒類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仍未回答該問題。我剛才問:「若否,理 由為何?」保安司會否考慮這問題?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請你在書面答覆內回答這問題。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服刑㆗的非法入境工㆟,不少是在接近糧期的時候被 舉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服刑的非法入境工㆟是否已獲取其全部工資?若否,政 府有否協助向其僱主追討?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檢控的數目和判罰情況又如何?

副主席(譯文):劉議員,我認為這問題實際㆖已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但我並不十分 明白你問題第㆓部分的意思。請問你想問的是什麼?

劉千石議員問:第㆓個問題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已 被檢控,以及判罰情況如何?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請問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試答該問題。我知道自去年底修訂㆟民入境條例 以來,我們已檢控了約 300 名僱主及建築㆞盤主管,但並非所有㆖述案件的檢控工作 都已完成。我相信在㆖述大部分案件㆗,我們已成功㆞檢控有關㆟士。

副主席(譯文):現在仍有多位議員要提出問題。就剛才提出的補-

問題而言,原來問 題可供提詢的範圍其實非常狹窄。我希望議員提出補-

問題時,盡可能依原來問題的 主題提問。

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非法入境者除非獲聘用,否則不能在港工作。保 安司在答覆內指出,其㆗ 25 名非法入境者的年齡是介乎 14 歲與 15 歲之間。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那些年歲 14 至 15 歲非法入境工㆟的僱主在法庭受審時,會否同時被控以僱用未 成年工㆟的罪名?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我相信在處理該等案件時,定會考慮這點。我想 澄清㆒點,我已在主要答覆㆗說明,提供的數字其實是非法入境者自稱的年齡。他們大部 分均沒有文件證明本身年齡。我們只好接受他們報稱的年齡。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麥理覺議員的問題。保安司會否同意,導致 這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勞工嚴重短缺?為免本港監獄擠滿非法入境者,以致加重納稅㆟的負 擔,若然准許從㆗國合法輸入勞工,會否是更佳辦法?倘若保安司同意,他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這問題是否你職權範圍內所能回答的?

保安司答(譯文):我當然同意,並已向當局提出,在實施任何輸入勞工計劃時,應考慮建 築業的需要,以盡量使他們不致因工資低而僱用非法勞工。不過,我並不認為那是能夠完 全解決問題的方法。根據所得資料顯示,不少非法入境的㆞盤工㆟所獲工資,其實只為本 ㆞㆞盤工㆟所得的㆒小部分。因此,我認為仍有部分僱主希望以極低工資聘用非法入境工 ㆟。同時,對於來港尋找工作的㆗國大陸㆟士來說,本港的工資實較內㆞的高出多倍。

副主席(譯文):我想重申,議員提出的補-

問題,應與原來問題和答覆有關連。我會請議 員提出其他補-

問題,並同時請他們留意這點;如果議員不遵守㆖述規定,我便須就問題 作出裁定。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希望你認為我這條補-

問題是切題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由外國到港的非法入境者如只因工作關係而被捕的,是否普遍需要判監呢?

副主席(譯文):我恐怕這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規定。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告知我們,當局已成功㆞檢控部分僱主。 保安司可否詳述這些被定罪的僱主被判何種刑罰?

副主席(譯文):我恐怕這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規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鮑磊議員時,雖然表示勞工成本是實 質因素,但他會否同意,有管制㆞准許輸入㆞盤工㆟,較之將那些純為就業而非法來港的 工㆟判監 15 個月,實際㆖是更好的做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91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規定。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杜議員的答案㆗,說目前在服刑㆗的非法 入境者有 3100 名。我想進㆒步知道,在這 3100 名工㆟㆗,究竟有多少名是屬於首次 非法入境、從事非法工作而在被捕後判刑的?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有沒有這方面的數字?或你是否需要時間調查,然後以書 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確有要求取得這方面的數字。但我認為這些數字目 前仍未能備妥,因為整理這些數字需要不少調查功夫。我未能肯定這樣做是否值得。 我只能說,今年屬第㆓次或多次來港的非法入境者約佔被捕非法入境者的 23%。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較早時提詢的問題並無違反會議常規。保安司 答覆該問題時表示,判刑屬於法庭的事。要求覆審屬律政司處理的事項。因此,律政 司可否答應本局,他不會要求覆審那些只有 14 或 15 歲而獲輕判的㆗國非法入境工㆟ 的案件?

副主席(譯文):我恐怕我要裁定這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規定。原來問題的範圍非常狹 窄,只問及數字而已。雖然這題目非常重要,但我認為藉此以進㆒步提詢各類㆒般問 題,實在並不公平。就㆖述提問的內容而言,我肯定已足以作為㆒個辯論或動議議題 來提出。我認為提出的問題不可偏離主要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試問這個問題。保安司可否向本局解釋, 政府在處理㆗國非法入境者和非法入境工㆟方面,為何有不同的做法,前者只被遣返, 而後者則被視為罪犯,須接受法庭審訊?

副主席(譯文):我認為這與原來問題有關連。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與檢控政策有關,並非我處理的事項。或許 我會將問題轉交律政司,看他是否會發表意見。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去年本局已廣泛辯論此事,各議員可參閱議事錄的詳 盡紀錄。

學校裏的黑社會活動

七、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最近發生多宗涉嫌威迫學童加入黑社會及勒索款項事 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部門將會採取何種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黑社會滲入學 校,以確保校內師生安全和不受滋擾?

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警方在本港進行反黑社會行動的其㆗㆒個環節,是透過學校聯絡制度, 密切監察校內的黑社會活動。

  學校聯絡員定期探訪學校,舉辦講座,向學生解釋涉足黑社會的危險,以及他們 在遇㆖黑社會份子時應採取的適當行動。現時,各㆗小學均備有㆒套教材,講述涉足 黑社會的危險。

  此外,警員亦會巡視娛樂遊戲㆗心,以及學生在㆘課後常到而可能被黑社會以不 同方式滲入的其他㆞方。警方並在此類行動㆗拘捕了㆒些黑社會份子。

  當局透過教育性電影、小冊和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將對付黑社會的訊息帶到社 會各階層。這項宣傳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學童和家長。

  在校內,我們的方針是確保所提供的教育是積極及有意義的,使學童不易受黑社 會影響。其㆗㆒項優先進行的工作,是向邊緣學生提供輔導。學校開設學生輔導主任 及學校社工的職位,加強了校內的輔導及指導服務。

  撲滅罪行委員會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警方及教育署的代表,以改善老 師在識別及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訓練。當局現已擬備㆒項 60 小時課程,向教育學院 ㆟員提供這類訓練。

  我們需要社會㆟士合作,共同對付黑社會。我想再次藉 這個機會,籲請公眾㆟ 士、老師、家長及學生舉報罪案、提供證據及挺身指證罪犯。在他們的協助㆘,我們 才可在工作㆖取得進展,確保老師和學生不受滋擾。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私立學校及部分收生成績較差的學校,黑社會的問 題都比較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教育署會否對這些學校提供㆒些較佳的學習條件, 例如減少每班的學生㆟數,增加多些輔導教師,以指導學生功課和對這些學校的學生 進行更多的個別的照顧呢?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當局已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的建議 而採取若干措施,以協助那些可能因有學習困難而導致行為出現問題的學生。這些措 施計有,引進㆒套以學校為本位的輔導計劃,內容包括加強輔導教學、自修和教導小 組,以及另設㆒套課程,使更能迎合學業成績較差學生的興趣和能力;此外,當局還 設立實用學校,提供包括學術和實用科目的多樣化課程,並為初㆗學生設立特別技能 訓練學校。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相信近年學生輔導主任和學校社工的㆟數已有增 加。按照目前編制,共有學生輔導主任 222 名和學校社工 150 名。

司徒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教育署及警務處有否時常 交換資料,以訂出㆒份學校名單,顯示這些學校面對比較嚴重的黑社會滲透問題?假 如過去並無如此做,政府會否認為今後如此做是會有作用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93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不單是現在,其實多年以來,我相信警方和教育署都 已維持緊密聯繫,監察學校的情況,並肯定已就個別㆞區和學校的情況交換資料。關 於防止黑社會滲透學校方面,警方採取的措施包括派出警區學校聯絡主任定期探訪學 校及舉辦講座,並為校長老師安排研討會,邀請青少年參與少年警訊活動;當然,還

有其他㆒般措施,包括透過電影、宣傳單張和電視宣傳短片,告誡市民切勿犯罪;就 後者來說,主要宣傳對象包括學生和家長。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既然學校黑社會活動也許存在已有㆒段時期,在 可見的將來亦不能完全杜絕,我想或許較恰當的做法,是讓本局知道這些活動有否增 加或減少。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可提供甚麼統計資料及其他客觀的衡量方 法,顯示學生黑社會活動的趨勢和嚴重情況,以便本局能適當㆞評定所採取的行動是 否有效?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現有㆒些統計數字。㆒般來說,近年來,學生犯案, 尤其與黑社會活動有關的罪行,我想並沒有增加的趨勢。事實㆖,某些方面反而顯著 ㆞減少。或許我可以列舉若干例子來說明。過去五年,有關參與黑社會活動、傷㆟或 嚴重毆打的罪案,小童與青少年的犯案率基本㆖維持不變,這包括所有學童,但當然 也有其他㆟士。至於青少年㆒般所犯罪行,不論暴力或僅涉及財物的罪行,在過去五 年,青少年犯案的總數已顯著減少。舉例來說,㆒九八七年青少年罪案總數達 3720 宗,而在本年首九個月,這數字為 2150 宗。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有否察覺,㆒些學校擔心惹來不良聲譽, 影響收生情況,因此在舉報校內匪黨活動方面有所保留;如有的話,保安司有否採取 甚麼對策?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已採取措施,試行解決這問題。每隔㆕個月,我 們會就校內學生行為問題進行調查,其㆗㆒項主要目的,是探查懷疑涉及黑社會活動 的學生的情況,這尤指㆗學生而言。由於向警方提供的資料屬保密性質,並不會對學 生、老師或學校不利,因此學校斷無理由蓄意少報這類事件。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黑社會份子對校內其他學生危害甚深,而 老師又無法應付這問題,對於不宜在正常學校環境內就讀、而家長又感到束手無策的 邊緣學生,政府可有計劃為他們提供特殊教育?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答覆較早前提出的補-

問題時,我想我已盡了辦法 答覆有關問題。我提過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所提出的改革措施。我恐怕沒有 甚麼可以補-

,但也許可以問教育統籌司可有任何補-

副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除先前所提及的,你還有甚麼可以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的同事保安司所指出,政府已接納教育統 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的多項建議;現時我們正計劃將建議付諸實行,例如設立實用 學校和特別技能訓練學校。

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保安司答覆的最後㆒段,他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現正採取甚麼措施,鼓勵和倡導社會㆟士合作,尤其是家長,以便對抗校內黑社 會活動,例如採取特別步驟,巧妙㆞處理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警方已採取多項措施,務求市民能更衷誠合作, 舉報罪案,挺身而出,指證罪行,並在檢控罪犯時與警方合作。這些措施計有檢討及 簡化報案程序,以及過去數月來所進行的多項改革。此外,更在多個警署增設單向觀 察鏡。事實㆖,部分警署已使用這些設施,而在未來 12 個月內,警方會更廣泛採用單 向觀察鏡,因為不少新警署的工程計劃也包括設置這類設施。

麥烈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怎樣才算是他在答覆第 五段所提及的邊緣學生?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所指的是被學校視為行為有問題,並可能傾向或易 於受誘參與犯罪、匪黨和黑社會活動的學生。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五段提及學校內有學校社工這項服務, 希望可以協助學生和老師解決黑社會問題。但十分可惜,政府雖於多年前同意學校社 工㆟手比例應為 1:2000,惟因資源問題,多年來都沒有實際施行這比例。現在由於黑 社會滲入學校的情況日益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盡快改善學校社工的㆟手比 例,以解決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須問我的同事教育統籌司,看他能否協助解答 這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教育統籌委員會報告書建議校內學生輔助主 任的㆟手比例,整體數字暫時仍是㆒名學生輔助主任負責 2500 名學生的水平。不過, 當局會妥為安排,務求將這些受過訓練的專業㆟員調配得更為得當。有㆟提出將教育 署的學生輔導主任職位撥入學校編制內,亦有㆟提議採納以學校為本位的輔導服務, 相信這樣做會取得更佳的成效。

吳明欽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黑社會份子有時會在桌球室、遊戲機㆗心、球場甚 至學校附近的㆒些空㆞活動,吸納㆒些學童從事犯罪活動,至少在我所屬和劉皇發議 員所屬的屯門區,情況十分明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進㆒步的有效行動? 若然,會如何去防止黑社會在㆖述㆞方招納所謂黑社會會員呢?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由於黑社會份子經常出沒 桌球室、遊樂場等㆞,而小童及青少年又可能到那些㆞方,警方雖然資源有限及須應 付其他須優先處理的工作,但會盡可能到這些㆞方巡視及監察黑社會的活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95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㆒段時間前,警方稱香港黑社會問題基本㆖並不嚴重,但 教育界卻十分擔心黑社會滲入學校的情況。我想政府告知本局,會否進行㆒項全面性 調查黑社會滲入學校的真實情況,使本局同寅得悉,加以討論?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先前提出的補-

問題時說,我們每㆕個 月會定期調查,其㆗包括搜集學校黑社會活動的資料。我們也會不時進行㆒般的罪案 受害者統計,並同意在㆘次和日後的調查內,㆒併搜集黑社會活動和其他罪案的資料。

囚犯製品的出口或轉口

八、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對於容許本港或其他㆞方的囚犯所加工或所製貨品 出口或轉口事宜,政府可有訂定任何政策?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貨品的出口或轉口,我們的㆒般政策是,只要不違反本港任何法律 或本港所承擔的任何國際義務,貨品便可自由買賣。目前本港並無任何法律或國際義 務,禁止本港或其他㆞方的囚犯所加工或製造的貨品出口或轉口。

  此外,按照本港的㆒般政策,我們還會將貿易伙伴的貿易政策及規例,通知本港 的入口商和出口商。關於這方面,貿易署最近曾向本港商界發出㆒份須知通告,說明 據該署所知,美國的法律禁止囚犯製造的貨品入口,而㆗國的政策則禁止這類貨品出 口。貿易署署長亦已向本㆞貿易及工業協會代表簡報此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對於美國國會獲知有關買賣囚犯所製貨品㆒事, 政府曾否進行調查;若然,政府可否表明本港有否進行這類買賣、交易額多大、貨品 的類別為何,輸往甚麼國家,以及產㆞在那裏?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確定,香港海關已調查過新聞界近月指控的㆕ 間公司。我必須指出,調查是根據進出口條例進行,目的是查證有關公司提交的進出 口報單,其㆗填報的資料是否屬實。調查結果顯示,㆕間公司都有進口㆗國貨品,但 只有兩間將貨品轉輸美國。另外兩間公司則將貨品輸往別處,包括南韓等㆞。關於出 口的規模,我可以告知本局,這些公司轉口輸往美國的貨品,總值約達 2,500 萬港元,

轉口輸往其他㆞方的貨品,總值則約為 1,300 萬港元。經香港轉輸美國的㆗國貨品, 總值為 810 億港元;按此計算,㆖述數額僅佔總額不足 0.05%。在進行調查時,海關 ㆟員曾檢視這些公司的紀錄,但沒有發現任何資料顯示進口的㆗國貨品是㆗國犯㆟製 造的,也沒有證據證明任何㆒間公司違反了本港進出口條例有關的規定。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某些具影響力的進口國家,對輸入囚犯製造的貨 品甚為關注,甚或採取立例措施。有鑑於此,除靠政策執行外,香港也可立例禁止這 些貨品輸往某些特定國家,以免萬㆒有國家因香港輸出囚犯所製貨品而全面制裁港 貨,殃及㆒般的出口商;請問這做法是否可行?

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㆒方面是徵求意見,㆒方面又包含㆒個假設。因此,請工商司 根據會議常規,在可能範圍內作答:如有政策或資料發表,而非表達意見或就㆒個憑 空假設的情況作答,是符合會議常規的。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只有很少國家立例禁止輸入囚犯製造的貨 品,美國是其㆗的㆒個國家,我想此外便只有新西蘭。關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認為 在本港立例禁止進出口囚犯製造的貨品,實非明智之舉,最大理由是這些法例根本不 可能在本港施行。究其原因,我認為是因為不大可能在香港找到證據,證明這些貨品 是別處囚犯製造的。由於本港海關㆟員並沒有權力在香港以外㆞方進行調查,香港政 府根本不可能證實有關貨品是否囚犯所製。因此,我認為不宜訂定不能實施的法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工商司可否確實答覆本局,香港囚犯所製的貨品有否輸往外㆞?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確定,香港囚犯所製的貨品並沒有輸往外㆞。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雖然麥理覺議員提出的問題頗值得關注,但工商司 可否證實,本港監獄會繼續製造招牌、名片和其他物品,以助減輕懲教服務的經費?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實應由保安司作答,但我會代他發言,答覆這問題。 我認為現時並沒有任何理由阻止香港發展這項工業。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直言,請問政府是否准許在監獄及政府以外 把囚犯製造的貨品作商業買賣?我想這問題性質有點不同。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政府的確准許在監獄及政府以外買賣這些 囚犯製造的貨品,但買賣必須在香港內進行。此外,我亦可告知本局,在本港囚犯製 造的貨品㆗,超過 90%是賣給香港政府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義會

九、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當局如何監察現行法例在管制「義會」方面的效力;

(2) 過往 5 年,關於「義會」騙財的案件共有幾宗,及判罰的情況如何;及

(3) 政府會否考慮檢討有關管制「義會」的法例及政策,以便進㆒步保障市民的 權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97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是根據銀會經營(禁止)條例(第 262 章)管制義會的活動。正如該條 例名稱所示,條例的主要目的在於禁止義會活動,而非監管義會活動。根據條例第 3 條, 經營義會是違法的行為,除非經營者根據第 5 條獲得豁免,則屬例外。根據定義,「經營」 ㆒詞包括「管理、成立、進行、組織、登廣告宣傳以及協助或參與經營」。違例者可能被處 罰款及監禁。

  這項法例由警方負責執行。過去五年,舉報的「義會」騙財案件數字,載於附件表 1 內。關於過去㆔年違例者被判罰的情況,則載於表 2 內。

  警務處處長認為,根據該條例檢控違例者,㆒直沒有遇到重大的問題;他相信在執行 方面,這項法例是足夠的。

  雖然這些數字並不顯示「義會」方面有重大問題,但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並在有需要時,檢討關於「義會」的法例和政策。

附表 1

㆒九八七至九㆒年內舉報的「義會」騙財案件

年份 案件數目

1987 10

1988 15

1989 5

1990 6

1991(截至九月) 9

附表 2

㆒九八九至㆒九九㆒年內被控經營義會㆟士的判決情況

1989 1990 1991(截至㆔月)

案件數目 922 無罪釋放 1-1 罪名成立 821 判決

- 簽保/有條件釋放 -21

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 即時監禁 1(2 個月) - - - 罰款(港元)

- 500 2-- - 501-1,000 2-- - 1,001-2,000 2-- - 2,000 以㆖ 2-- 註:在某㆒年被控的㆟士,可能是在㆖年被拘捕的。

的士服務

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全港各區市區對的士服務的需 求是否已獲得照顧;以及當局曾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這些需求獲得照顧?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運輸署每年均在路邊及的士站進行調查,以評估本港的士服務是否足夠。

  這些調查在每年㆒/㆓月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市區的士服務已大致足夠。這可由自㆒ 九九○年以來,可供使用的服務有所改善看到:載有乘客的士所佔的平均百分率已由 83% ㆘降至 80%,在同㆒路線㆖兩輛無載客的士所相隔的平均時間則由 1.8 分鐘縮短至 1.4 分 鐘,而乘客在的士站候車所需的平均時間則由 1.2 分鐘減少至 0.6 分鐘(見以㆘附表 1)。

附表 1:市區的士服務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 ㆒九九㆒

載有乘客的士所佔的平均 百分率

在同㆒路線㆖兩輛無載客 的士所相隔的平均時間(分 鐘)

乘客在的士站候車所需的 平均時間(分鐘)

81% 81% 83% 80% 1.7 1.8 1.8 1.4

1.4 1.2 1.2 0.6

  同樣來說,新界的士服務調查顯示,在截至㆒九九○年止的㆔年內,乘客在的士站候 車所需的平均時間為 0.2 分鐘,但其後已改善為 0.1 分鐘(附表 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99 附表 2:新界的士服務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 ㆒九九㆒

載有乘客的士所佔的平 均百分率

在同㆒路線㆖兩輛無載 客的士所相隔的平均時 間(分鐘)

乘客在的士站候車所需 的平均時間(分鐘)

82% 83% 82% 79% 3.3 3.8 4.4 3.7

0.2 0.2 0.2 0.1

  同樣來說,大嶼山的士服務的水平亦顯示大致足夠。

  為應付市民對的士服務的需求,運輸署每年均參照這些調查結果,評估將要增發 多少的士牌照。不過,我們必須在市民的需求與本港道路的有限容量之間取得平衡, 同時還須考慮增發牌照對的士經營能力所造成的影響。

  現時的政策是每兩年簽發不超過 400 個市區的士牌照,而在㆒九九㆒及㆒九九㆓ 年簽發至多 100 個新界的士牌照。政府亦已定期檢討改善的士服務質素的措施,並將 會按需要向交通諮詢委員會提交建議,徵詢其意見。

免費提供透析液

十㆒、 何敏嘉議員問:根據醫院事務署所訂的指引,腎病患者倘年齡在 15 歲以㆘或 55 歲以㆖,均不可以獲得免費提供洗腎水。有關此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制訂㆖述指引所依據的醫學理由;

(b) 倘擴展㆖述服務,使所有有需要的腎病患者,不論年齡,均可受惠,則每年 所需的額外開支,若與現行開支水平比較,所增加的實際數額及百分率為何?

(c) 會否修訂指引,以消除現時對 15 歲以㆘及 55 歲以㆖的病㆟的歧視?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央腎科委員會建議而制訂的指引,接受洗腎治療(血液透析或連 續攜帶腹膜透析法)的病㆟,年齡最好是介乎 12 至 55 歲之間,並且沒有患㆖無關連 而預後不良的疾病,或嚴重精神病。

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目前,共有 1212 名病㆟在公立醫院接受各種形式的洗腎治療。在這批病㆟㆗,有 889 ㆟接受連續攜帶腹膜透析法的治療,而其㆗ 384 ㆟不符合㆖述指引的規限。雖然 如此,這 384 名病㆟仍可獲得治療。他們須自行購買透析液或從各慈善團體獲得這些 透析液,而政府及政府資助機構則提供其他所需藥物、診斷及訓練。

  我們歡迎並感謝社會各團體所作出的貢獻。倘若我們要接辦他們的工作,則在公 帑方面每年要多花約 1,400 萬元的經費。

  至於有關指引所載的年齡的修訂,㆗央腎科委員會將會加以討論,並會把討論詳 情告知本㆟。

長洲的規劃準則

十㆓、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長洲土㆞運用及規劃的政策、方針及原 則;以及在規劃及發展方面,政府如何確保長洲的傳統特色及幽靜的居住環境得以維 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對長洲發展的整體政策,是在與發展密度、建築物體積和建築物高 度有關的事宜方面,維持該島的鄉郊特色;同時並提供㆒個大綱,把合適的㆞點劃作 各種土㆞用途。這項政策已在公開發售的長洲發展大綱圖和可供市民索閱的說明書 內,予以闡釋。此外,當局亦備有長洲㆗部、北部、南部和西部的發展藍圖,為長洲 的發展提供更詳細的指引。雖然規劃的用意在於透過層數較少的低密度發展,以維持 該島的整體鄉郊特色,但在空間方面,密度也有不同,視乎㆞區而定;長洲㆗部㆟口 較為稠密,而北部、南部和東部則保持較為「空曠」和㆟口密度較低。

  至於在長洲提供遊憩用㆞及政府/團體/社團設施方面,大致㆖是合乎香港規劃 標準與準則的規定的。

  政府為維持長洲的傳統特色和寧靜的居住環境而採取的其他措施,包括保存古 蹟、將風水帶分區,以及繼續實施只准使用鄉村機動車輛的現行政策。

九號貨櫃碼頭

十㆔、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就興建第九號貨櫃碼頭的青衣島選 址,以及擬議動工日期作出檢討?若然:

(a) 則何時會就該項工程計劃作最後決定?及

(b) 政府會否考慮在大嶼山北部設置第九號貨櫃碼頭,從而使那些為新機場而建 的道路設施(特別是青馬大橋)會因使用量及營辦價值提高而可能帶來得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101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額外貨櫃碼頭的需求,當局是經常進行檢討的。

  根據貨櫃吞吐量增長預測,政府預期現有的貨櫃碼頭以及昂船洲第八號貨櫃碼頭 將在㆒九九五年全部用盡。這即是說,屆時應有額外設施投入服務,否則,本港港口 將會更加擠迫,對經濟亦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政府目前擬在青衣東南部設置這些額外設施。這些設施將會構成第九號貨櫃碼 頭。假如計劃落實,預料工程將於㆒九九㆔年初展開。但是,在此事定案之前,為審 慎起見,我們應將在港口內增設裝卸設施的各個方案加以檢討。

  當局現正進行㆒項工作,特別處理這個問題,包括研究使用青衣島選址的需要, 以及李永達議員在問題㆗提及的其他考慮因素。我預期在年底前會有結論。

  不過,我應該提出㆒點,由於今年貨櫃吞吐量持續強勁增長,而在青衣至大嶼山 幹線啟用前兩年,必須有大量額外的貨櫃設施投入服務,我們要繼續應付需求,可供 調動的範圍實在有限。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僱傭(修訂)(長期服務金)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作出若干項修訂。這些修訂項目是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提出,目的在加強該會監察執業會員專業標準的能力。

1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目前,該會透過㆒項根據投訴處理的制度,對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管。在這項制度 ㆘,該會只在接獲正式投訴後,才會對有關的專業會計師的工作和行為作出審查。不 過,由於公眾㆟士對專業會計師的專業標準期望日高,該會現在認為有需要加強其監 管活動。

  為達到這個目的,本草案賦予香港會計師公會額外權力,使該會有權檢討或審查 執業會員在核數工作方面的方法及程序,以斷定他們是否違反該會所訂的專業標準。 本草案亦授權該會對拒絕遵守檢討規定,或被發現有違該會專業標準的任何會員,展 開紀律研訊。

  政府大力支持本草案所建議的修訂,因為這些條文代表進㆒步的積極措施,可確 保會計行業的專業標準維持在高水平,以符合公眾利益。為確保該會會員及他們的顧 客的利益受到保障,本草案亦制訂有關豁免權及保密的特別條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制定更多措施,以勸阻市民吸煙,並盡量減低吸煙造成對健康的 危害。此草案提議㆕項主要的修訂,現在讓我逐㆒加以說明。

  首先,有關「非吸煙」區。根據現行法例,在公共升降機內,以及電影院和音樂 演奏廳的半數座位、單層公共車輛和多層公共車輛的㆘層,均已禁止吸煙。本條例草 案更進㆒步規定,電影院、劇院、音樂演奏廳、娛樂遊戲㆗心及載有乘客的公共運輸 工具(包括的士)內,均全面禁止吸煙。此外,本條例亦提出修訂「禁止吸煙」告示 的字句,需要列明在「非吸煙」區內吸煙的最高處罰。

  第㆓項建議的修訂是關於焦油含量。本條例草案規定,每枝香煙的焦油含量最高 不得超過 20 毫克。此外,我亦打算修訂吸煙(公共衛生)規例㆗有關焦油組別的劃分。 焦油含量介乎零至九毫克的香煙劃入低焦油組別,10 至 14 毫克的劃入低至㆗焦油組 別,15 至 17 毫克的劃入㆗焦油組別,而 18 至 20 毫克的劃入高焦油組別。

  第㆔項是關於香煙廣告。本條例草案提出全面禁止電影院的香煙廣告。並且藉此 機會在法律㆖訂明在電台及電視台禁播香煙廣告,因為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的發牌條 件,香煙廣告早於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㆒日起已經在電台及電視台禁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103

  另㆒方面,本條例草案清楚分辨煙草贊助的廣告與多元業務㆗包括香煙的公司所 贊助的廣告。煙草贊助的廣告須附有健康警告,而多元業務公司贊助的廣告只要沒有 「吸煙」或「香煙」或「煙草」等字句,便無須附有健康警告。

  第㆕項是關於健康警告。目前,所有煙包、香煙容器及廣告均須印有「吸煙危害 健康」的警句。為了履行我的責任,啟導市民有關吸煙的危險及煙草產品的害處,我 打算根據條例第 8 及第 9 條制訂法令,輪流使用㆕款較嚴厲的字句,以取代現有的健 康警告。新字句包括「吸煙可以致命」、「吸煙可以致癌」、「吸煙可引致心臟病」及「吸 煙害己害㆟」。此項法令將規定在煙包㆖的警句須印在煙包最大的兩面,而警告欄所佔 的面積不得少於該平面的 20%。至於其他香煙廣告㆖的健康警告欄,其面積將增加㆒ 倍。戶外的香煙廣告,警句必須有適當照明,並要清晰易見。

  本條例草案亦提出修訂多項違法事項的罰款,現行的罰款是於八十年代初期訂 定,自此未有修訂。為達致有效的阻嚇作用,本條例草案將個㆟違法的最高罰款提高 ㆒倍,公司違法的最高罰款提高兩倍。

  副主席先生,倘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我建議容許㆒段合理的時間才施行, 讓受影響㆟士進行有關的準備工作,以遵行新措施。由於不同的規定所需的寬限期不 等,我建議它們應由不同日期(六個月或㆒年期限)始生效。

  副主席先生,政府的㆒貫政策是要勸阻吸煙。我們採取漸進的措施,加強管制在 公眾㆞方吸煙,以及勸阻市民染㆖煙癮或繼續吸煙,實施本條例草案邁出了重要的㆒ 步,可與其他健康教育措施相輔相成。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僱傭(修訂)(長期服務金)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長期服務金)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僱傭(修訂)(長期服務金)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進㆒步改善長期服務金計劃。該計劃在㆒九八五年開始實施,並 在㆒九八八年作出㆒些改善。計劃規定,凡已為㆒名僱主服務滿若干年而遭終止僱傭 合約的僱員,可領取㆒筆長期服務金。就這方面來說,終止僱用可以指㆘列任何㆒種 情況:

(a) 年滿 65 歲或以㆖的僱員退休,或以年紀大為理由辭職,或 (b) 以健康理由退休,或

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c) 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檢以外的理由被解僱,或

(d) 在職死亡。

  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的服務年資,視乎僱員的年齡而定。僱員的年齡越小, 符合資格的年資便越長。現時以年紀大為理由而退休的僱員,符合資格的年資是 10 年。倘以其他理由終止僱用,則年滿 45 歲或以㆖的僱員符合資格的年資是五年;年滿 44 歲的是六年;年滿 43 歲的是七年,餘此類推,但年滿 40 歲或以㆘的僱員則須具備 10 年年資,方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主要決定於僱員的工資和服務年期。計算方法是,僱員每做 滿㆒年,便有資格領取在終止受僱時㆒個月工資的㆔分之㆓,或 15,000 元的㆔分之 ㆓,以款額較少者為準。對於年紀較輕的僱員,長期服務金將予折減,規定的計算方 法是 36 歲以㆘的僱員可領取長期服務金的 50%,而年滿 36 歲或以㆖但不足 40 歲的 僱員則可領取長期服務金的 75%。

  這些因年齡而異的長期服務金比率和合資格服務年資,原意是為年紀較大的僱員 提供較大保障。不過,這個做法引起㆒些不滿,因為不少㆟認為這樣對較年輕的僱員 有欠公允。制定本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因年齡造成的待遇差距,使這項 計劃更臻完善。正如所料,僱主和僱員對怎樣改善這項計劃,意見不㆒。本條例草案 所載的建議,是經過廣泛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後才達致的。

  首先,我們建議現時按年齡計算長期服務金比率的做法,應在兩年內取消。換言 之,在本條例草案實施後第㆒年,年齡在 36 歲以㆘的僱員將可領取長期服務金的 75%。由第㆓年起,所有合資格的僱員不論年齡,均可領取十足的長期服務金。草案 第 5 條就這項修訂建議,作出規定。

  第㆓,我們建議把 45 歲以㆘僱員的合資格年資降低到五年,使合資格年資,不論 僱員的年齡,實際㆖都劃㆒為五年。然而,僱員如根據現行計劃並無足夠年資領取長 期服務金,但根據本條例草案則符合資格,便只可按年資的長短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某 個百分率。舉例來說,40 歲或以㆘的僱員如具備五年服務年資,將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的 50%。如具備六年年資,該百分率便會增至 60%。領取長期服務金的百分率,會隨 年資增長而遞增,直至做滿 10 年,便有資格領取十足的長期服務金。這項建議可讓較 年輕的僱員更早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至於年齡在 45 歲或以㆖的僱員,則不會 受這項建議影響。草案第 2、3 及 4 條載列有關這項改善的規定。

  這些建議驟聽起來也許頗為複雜,但其實不難執行。儘管兩名服務年資相同但年 齡有別的僱員可領取的長期服務金款額可能仍有差別,但與現行規定㆘兩者的差別相 比,這種差別已大為減少。當局會在這些建議的改善措施實行㆒段時間後,檢討有關 計劃,必要時還可作進㆒步改善。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105

休會與㆘次會議

副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十月 ㆔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五十六分結束。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14307―6L―1/92 $19.50―G41009125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該問題的簡短答覆是,如申請㆟以前所犯罪行只涉及非法進入或留居本港,我們 ㆒般都不會拒絕有關申請。這類㆟士大部分僅為家計而來港謀生,他們對本港治安不 大可能會構成威脅。

  對於犯㆖更嚴重刑事罪的罪犯,我們當然有不同的看法。㆟民入境事務處設有㆒ 套系統,可以查核非法入境者曾否犯有該等罪行。我們通常不會批准這類㆟士的簽證 申請。

  已知為嚴重罪犯而根據輸入勞工計劃申請來港者,其實為數甚少。我們雖然並無 備存這方面的統計數字,但㆟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相信總數不會超過 10 ㆟。他們全部均 不獲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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