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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6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O.B.E., 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1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71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政務司林志釗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議員,J.P.

缺席者:

譚惠珠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鄭明訓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黃匡源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宣誓

陳祖澤先生作 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1991 年監獄(修訂)令............................................................................. 227/91 1991 年版權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228/91 1991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29/91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 230/91

1991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指定)

(修訂)(第 2 號)令............................................................................ 231/91 1991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石鼓洲羈留㆗心)規則........................ 232/91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第五附表)(第 2 號)令........................ 233/91 1991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9 號)令.................................... 234/91 1991 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35/91

1991 年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 1991 年

(生效日期)公告.................................................................................. 236/91

1991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237/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8)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全年帳目結算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73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使用強力槍械行劫

㆒、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本年六月九日,五名蒙面匪徒配備㆒支自動步槍及數 柄手槍,行劫觀塘區五間珠寶行,並與警方展開槍戰,發射子彈 40 多枚。鑑於此宗案 件的嚴重程度,及本港治安情況普遍日趨惡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措 施打擊此類罪案,以及是否有需要加強警方的槍械裝備,使警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更 具信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使用槍械犯罪的案件都是十分嚴重的罪行。㆒九九㆒年六月九日在觀 塘區發生的劫案㆗,匪徒使用步槍,特別引起關注。警方現正對這宗案件展開偵查, 並進行廣泛查詢,包括與㆗國的高層官員接觸。我們決心盡速緝捕匪徒歸案,並將他 們繩之於法。我們相信,確保匪徒法網難逃,定會接受法律制裁,是打擊罪案的最有 效措施。

  與此同時,政府正採取㆒切可行措施,遏止槍械非法進口和使用。為此,我們曾 與廣東省當局進行多次磋商,最近㆒次是在㆖周接近周末時由警務處處長親自與㆗國 當局進行的磋商,以及今㆝進行的進㆒步商討。

  當局定期檢討警務㆟員所配備的槍械彈藥的種類和口徑,以確保其符合行動㆖的 需要。在考慮加強警方槍械彈藥威力的建議時,我們必須顧及使用威力較大的槍械駁 火對市民可能造成的危險。警方目前認為,負責巡邏的警務㆟員所配備的常規武器已 足以應付需要,因此現時無意加強常規武器的威力。然而,倘情報或現場實際情況顯 示可能需要使用其他威力較大的武器,警務㆟員便會獲發使用。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當日所調派的是什麼部隊?是否有動用所謂「飛 虎隊」的特種部隊?本港總共有多少隊特種部隊?駐守在什麼㆞方?在有需要時,是 否有足夠時間到達劫案現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未能提供有關警方在六月九日當㆝調派機動部隊 或其他隊伍的資料。不過,警察機動部隊經常參與反罪惡及特遣行動,隨時候命,奉 召出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加緊研究,是否須以發牌形式立例管制, 規定易受賊劫的店舖採取較佳的防盜標準,以確保這些店舖的保安防衛措施能大大改 善,避免受持械劫匪光顧?

1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金行和珠寶店易受賊劫,警方經常向這些店戶提供 意見,並定期與金行及珠寶店同業協會舉行會議,逐戶視察這些店舖,並就防盜措施 提供意見,區內的防止罪案㆟員也有巡視這些店舖,鑑定店內保安系統的不足之處, 並且就適當的保安防盜設備提供意見。我們認為警方、店東和同業協會㆔方面㆒般合 作愉快。我亦相信現時的準則明確易懂,店主可遵照指示履行投保規定。目前,我們 無意立例執行這些規定。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及最有效的滅罪措施是令罪犯明 白犯案必遭拘捕檢控。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法庭對持械劫匪和嚴重罪犯判處刑罰所 發揮的阻嚇作用,政府是否認為足夠而感到滿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我相信政府會感到滿意。我手頭有些數字, 顯示法庭對持械劫匪判處的㆒般刑期,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據我所知,近年來這 些罪犯㆒般都被判入獄 15 至 20 年。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軍火及槍械條例,曾在㆒九八㆕年進行重大修訂。這 條例的第 13 條第 2 款獲得修訂,使無牌藏有槍械的最高監禁刑期,由 10 年提高至 14 年;而其他的持槍嚴重罪行則由最高刑期的 14 年改為終身監禁。請問這條條例修訂至 今已有七年多,期間有多少㆟因觸犯這條例而被判處 14 年的最高刑期,或是被改為終 身監禁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定期檢討刑期問題。目前,我們無意修改這些刑 期。不過,正如我說過,如須作出修改,我們定會立例進行修訂。倪議員詢問有多少 ㆟被判刑的問題,我恐怕不能作答。我不能肯定倪議員指的是該條例的第幾章節,但 我會設法以書面答覆這問題。(附件 I)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警方在對抗這類罪案所採取的策略,保安司 是否感到滿意?又警方是否正在檢討警務㆟員配備是否切合使用,以及巡警是否調配 得宜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兩者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警方會定期檢討這些問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答案第 3 段提及目前警務㆟員所裝備的常規武器,已足夠 應付需要。但最近的事件已涉及使用步槍,甚至具有更大殺傷力的手榴彈。請問當局 需待匪徒採用什麼武器時,才會考慮加強現有的裝備,以確保市民和執行職務的警務 ㆟員的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警方現時無意加強武器裝備,不過,他們 會定期加以檢討。至於最主要的考慮因素之㆒,當然是街㆖的巡警和市民大眾的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75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些在職警務㆟員向我提出這意見已有好些時候, 他們認為現時易被賊劫的店舖實應受到較嚴厲的監管,而保險業方面亦非如保安司所 說的完全合作。既然如此,保安司可否要求本局保安小組重新審議此事,並且讓警務 ㆟員參與審議工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敢肯定㆞說,如保安小組有意研究此事,我們定會樂 於照辦,並會邀請警方派代表出席會議。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香港現時警隊之㆗有那些部隊(例如飛虎隊) 擁有 AK47 或者與 MR16 相若的自動武器?這些部隊有多少㆟?在什麼時候才出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如有需要,警方隨時可使用多種 更具威力的先進武器。我想我不能更具體㆞答覆這問題。

倪少傑議員問:我剛才問了兩個問題,保安司似乎沒有正面答覆我,我想請保安司以 書面答覆我。

保安司答(譯文):我想知道倪議員要求我以書面回答那條問題。

倪少傑議員問:我剛才問,本港的軍火及槍械條例,曾在㆒九八㆕年作出重大修改, 經修訂後的第 13 條第 2 款,載明將藏有槍械的最高刑罰,由 10 年增至 14 年。刑期增 加了,我們很高興。其他持槍嚴重罪行的最高刑期則由 14 年改為終身監禁,這也值得 高興。但我想問該條例由㆒九八㆕年修訂至今,已有七年多,我知道本港有很多藏械 和搶劫案件,但有多少宗是判處到最高刑罰?保安司剛才沒有答覆我,現在我可否請 他用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我想我已說過會設法以書面答覆該問題。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有否考慮加強現有的線報網,以能更準確㆞掌 握匪徒的行劫資料,以便作出嚴密部署,阻遏匪徒的嚴重罪行,並同時避免警匪在鬧 市槍戰,傷及途㆟?本港政府雖與㆗國當局已進行過多次磋商,設法防止槍械流入, 但我們都知,最近幾宗案件所用的軍火,似乎都是來自㆗國,加㆖事先所知的線報不 夠具體,這會否是現在問題的癥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防止這類罪案發生,線報肯定至為重要。警方經常 致力改善線報網,包括與㆗國當局聯絡,互通消息。

1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香港電台被指提供間接商業推廣

㆓、 司徒華議員問:最近,本港廣大教育工作者,十分關注商業化的青少年流行刊 物,對㆘㆒代健康成長所造成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政府主辦的香港電台, 經費來自納稅㆟,假如其㆗的某㆒個節目,可能為某㆒青少年流行刊物,提供了間接 的商業宣傳的機會,為其帶來商業㆖的利益,這是否適當呢?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司徒華議員所指的電台節目,是在㆒九八九年九月首播的。自 該節目播出後,已有多本題材以 14 至 24 歲年齡組別㆟士為對象的雜誌出版。有關刊 物事實㆖是㆒九九○年十㆒月,換言之,是在該電台節目播出大約 14 個月後才出版 的。

  香港電台已向屬㆘的監製發出明確指引,確保節目不會引起如司徒華議員所關注 的事項。

  主席先生,我可以確定,香港電台的政策和措施,都是不會製作旨在直接或間接 推廣外界商業利益的節目。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城市論壇」的節目主持㆟已做了很久, 遠遠超過 14 個月,但其後他參加了㆒個政治團體,電台認為有利益衝突而加以撤換。 這樣,電台是否對於兩個節目,採取不同的標準來處理呢?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電台對屬㆘的監製已發出甚為明確的指引,而這些 指引㆒般適用於所有節目。至於司徒華議員所指的兩個節目,亦有相同的指引,並無 標準不㆒的問題。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答案內說,香港電台已向屬㆘的監製發出明確指引,確 保節目不會引起直接或間接的推廣外界商業節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實際執行的 層面㆖,如何確保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政務司答(譯文):香港電台有㆒套監管制度,由㆗文及英文電台的高級職員監察屬㆘ 職員製作的節目,他們亦定期召開會議,以審查各項節目及處理公眾的投訴。

保釋候審

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報導謂兩名涉嫌販毒㆟士棄保潛逃,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可採取及將會使用何種措施,以確保被控與毒品有關罪行的㆟ 士出庭受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77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被控刑事罪的㆟士,有權在候審期間申請保釋。至於是否准予保釋,則由 法庭決定,亦只有法庭才有權作出決定。

  ㆒般而言,保釋申請是由被告向其首次出庭受審的主審裁判司提出。倘裁判司不 准保釋,被告可向高院原訟庭按察司提出申請。法庭會根據未審判前推定被告無罪, 及除非有-

分理由不准保釋,否則任何被告應准予保釋的原則,決定是否批准保釋。 倘法庭認為有難以接受的風險,如被告保釋出外後不會到庭受審、會繼續犯罪、騷擾 證㆟、或妨礙司法公正,則不會批准保釋。在決定批准或拒絕被告保釋時,法庭會考 慮被告所提出的理由,以及控方所持的任何反對理由。法庭可批准有條件的保釋,例 如規定被告定期向警方報到或交出旅行證件。這些條件旨在保證被告出庭受審。

  裁判司或㆞方法院法官若決定准許被控任何罪行的被告保釋,我可向原訟庭申請 覆核該項決定。

  對於嚴重的毒品案件,通常控方會極力反對批准保釋,因為被控該等嚴重罪行的 ㆟士,有可能棄保潛逃。據我所知,法庭是罕有准許被控嚴重毒品罪行的㆟士保釋的。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謝謝律政司甚為詳盡的答覆。事件㆗的兩名㆟士事實㆖是在 ㆒次香港警方與美國毒品執行署的聯合行動㆗被捕的。這㆓㆟現已棄保潛逃的事實, 可視為本港司法機關在確保疑犯出庭受審㆖欠缺效率和成效。律政司是否認為政府現 時可資運用的渠道,已足以確保毒販,尤其是那些涉及嚴重販毒罪行者,會出庭受審?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重申兩點。首先,任何被告皆有權申請保釋;其 次,是否批准保釋,則完全的由法庭決定。正如我在主答覆內已指出,政府極之反對 在嚴重的毒品案件㆗准許被告保釋;而在范徐麗泰議員提及的兩宗案件㆗,政府事實 ㆖曾極力反對保釋。然而,最終還是由法庭在聆聽了被告的陳辭及控方提出的理由後,

決定是否准其保釋。別忘記我們的基本原則是假定被告未經定罪前是清白的,因此我 實無法想像怎可以改變該制度。

職業訓練局的訓練課程

㆕、 彭震海議員問:鑑於香港工業現正處於轉型期,勞工密集的製造業工序不斷遷 離本港,使很多工㆟因開工不足而需要轉業,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職業訓練局就轉業訓練方面,提供了多少個名額,及以那幾種 訓練較受歡迎?

1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b) 職業訓練局在過去㆔年對接受轉業訓練的工㆟所提供的津貼有多少,及將來 會否考慮根據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轉變而作出調整?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職業訓練局在其轄㆘ 18 個訓練㆗心所辦的課程㆗,提供了超過 69000 個名額。在這些課程㆗,㆒些是為準備初次投身職業市場㆟士而設,另㆒些則 是為有意提高或增進職業技能或有意轉業而接受訓練的在職工㆟而設的。在㆖述 69000 個名額㆗,認為特別適合在職工㆟就讀的約佔 22000 個,而其㆗有關焊接、塑 膠、印刷和酒店業的課程,則更受工㆟歡迎。

  我要在這裏指出㆒點,工㆟是有自由選擇職業的。他們的尋求轉業,背後有各種 各樣的理由,彭震海議員所提及的情況並非唯㆒的原因,亦不㆒定是主要的原因。服 務行業對㆟手的需求十分殷切,而該等行業的入息㆒般又較製造業為高,這些因素都 促成製造業工㆟轉業。

  關於彭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職業訓練局的現行政策是向每名在工業訓練㆗ 心參加全日制課程的學員每週發給 150 元津貼。在過去㆔年內,所發給的津貼總額約 為 3,000 萬元,其㆗比例㆖有多少是給予在職工㆟的學員,則不能確知。職業訓練局 雖然不時檢討津貼額,但與消費物價指數並不特別關連。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某些因工序遷離香港而受到影響的工㆟,政府會否考 慮作出㆒些特別的安排,給予特別的專業訓練,並在訓練期間,增加特別津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職業訓練局㆒般是因應需求並按該局屬㆘各個訓練委員會的決 定舉辦各種訓練課程,而這些訓練委員會大部份均有工會代表出任委員。至於這些課 程部份學員所獲發放的津貼,只作午膳及交通等開支,而並非代替入息。失業或開工 不足但正要求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協助尋找工作的工㆟,如無法應付基本需要的開

支,皆可申請公共援助。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聘請工㆟困難,很多僱主都自行開辦訓練課程。 在剛才提及的 69000 個學額㆗,當局認為有 22000 個是適合在職工㆟就讀的,請問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往幾年這 69000 個學額的就讀率是多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現在沒有詳細的數字,但我可以就我提及較受歡迎的課程提 供有關數字。例如焊接課程的就讀㆟數為 849 名,塑膠業課程為 1372 名,電子課程則 為 1943 名。課程都是由職業訓練局舉辦的,但我現在沒有全部課程的詳盡就讀㆟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79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我只想要㆒個概括的數字。在 69000 個學額㆗,究竟就讀率是 多少,是 70%抑或只有 30%?㆒個很大概的數字已經可以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在這些訓練課程㆗,入學㆟數與修畢整個課程的㆟數經常有差 異。由於種種原因,常有㆟㆗途退學。我現時沒有詳細的數字,但我可以查核㆒㆘, 然後以書面向田議員提供答覆。(附件 II)

檢控非法入境工㆟

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律政司在去年十㆒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曾提及當 局會就關於㆗國非法入境工㆟的檢控政策進行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述檢討將 於何時完成,又在阻嚇㆗國非法入境者前來香港就業方面,該項政策是否證實有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現正檢討現行的檢控政策,以及 1990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 對打擊聘用非法入境工㆟是否有效。檢討結果約於㆒個月內得出。

  然而,初步的資料顯示,㆖述新法例和在㆒九九零年十㆒月修訂的檢控政策,對 減少非法入境者獲得聘用機會,從而控制非法入境㆟數十分有效。這項結論可由㆘列 數據證明:

(a) 與㆒九九零年㆖半年比較,年內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減少了 20%;

(b) 在建築㆞盤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從㆒九九零年㆖半年的 1000 ㆟,㆘降至 ㆒九九㆒年㆖半年的 270 ㆟;及

(c) 在獄㆗服刑的非法入境者㆟數,已由㆒九九零年十月時的 4600 ㆟,持續㆘降 至目前的 3400 ㆟;監獄普遍過於擠迫的情況因而大為改善。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正如答覆㆗所說,檢控僱主這項新政策對於 控制非法入境㆟數十分有效,請問我們是否可因此假定政府會即將取消檢控工㆟,而 各所監獄會恢復原來用途,監禁今㆝第㆒項問題所提及的那㆒類罪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杜葉錫恩議員作出這樣的假設,並不十分妥當。 我在答覆㆗並沒有說 ― 我肯定不是暗示 ― 單單檢控僱主,政策就會奏效。該 政策是建基於同時檢控僱主以及在某些情況㆘,㆒些被發現受僱的非法入境者。我相 信這種情況短期內不會改變。不過,正如我所說,我們須得完成該檢討後,才可答覆 該問題。

1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詢問建造業㆟士他 們的困難所在?如果沒有的話,請問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的,我們曾與建造業㆟士進行討論。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對被發現在㆞盤工作的非法入境者通常判以的 刑罰為 15 個月即時監禁,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這些非法入境者的僱主又會判以 何種刑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手頭㆖沒有關於修訂條例所判處刑罰的詳細 資料。我知道有兩宗個案的㆞盤僱主合共被判罰款 50 萬元,但我再沒有任何其他詳細 資料。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也許我可以補-

保安司的答覆。事實㆖,有五宗起訴是 根據第 38(A)條進行,該條款是檢控㆞盤負責㆟。有㆕宗所涉及的㆟士經被定罪。其 ㆗兩宗的㆞盤負責㆟在認罪後,各被罰款 10 萬元;第㆔宗所涉及的㆟士則在審判後定 罪,被判罰款 12 萬 5,000 元,並須繳付 2,500 元訴訟費;第㆕宗則是在認罪後被罰款 ㆒萬元。我想補-

說最後的㆒項判決已申請覆核,並會在明㆝在裁判司署進行聆訊。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現時在獄㆗ 3400 ㆟的年齡差距以及 每個年齡組別的㆟數?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並無這些資料,但大部分在獄㆗的非法入境者 肯定是 15 至 40 歲適合工作年齡的青年男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每當非法入境工㆟獲判較輕刑罰時,律政司不 時提出判刑覆核;又鑑於律政司向本局提供的數字顯示,實際㆖並無僱主入獄,請問 是否表示律政司對於工㆟入獄、僱主不用入獄這情況,感到滿意?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李柱銘議員所熟知,判刑的問題全由法庭決定。當 本局在去年制訂第 38(A)條時,決定不會施加入獄刑罰 ― 唯㆒的懲罰是罰款,最 高額為 25 萬元,我想這點我並沒有說錯。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證實律政司所言不虛。事實㆖,這是本局的決 定,而非律政司的主意。不過,我想請問律政司是否有意向㆖訴庭提出案例,以減低 向被發現在㆞盤工作的非法入境者通常判處的刑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81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我無意這樣做。㆖訴庭僅在最近才檢討這類案件的 判刑指引。㆖訴庭證實㆒般的判刑是監禁 15 個月。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進行這項檢討時,請問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會 審慎檢討這路㆟皆見的不公平判刑情況?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顧及所有因素。

多發性周圍神經炎

六、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月前曾有工㆟患㆖㆒種名為多發性周圍神經炎的疾病,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直至目前為止,發現患㆖此病的個案有多少宗?患者病情有多嚴重?患病的 原因為何?

(2) 政府為何㆒直以來都不根據普遍為國際間所採用的規定來立例規定空氣㆗危 險化學品含量的標準?

(3) 政府會否檢討目前的可賠償職業病範圍,把此種疾病及其他因使用危險性物 品而可能引致的疾病列入可賠償職業病範圍之內?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㆒部分,直至現時為止,本港證實有 11 宗多發性周圍神經炎 的疾病。此外,勞工處亦接獲 41 宗懷疑為多發性周圍神經炎的報告。經證實患㆖這種 疾病的 11 名工㆟,在接受診治或留院治理後已經全部出院,並可恢復工作。這種疾病 是由㆒種名為 n-己烷的神經毒素引致,而常見的溶劑「白電油」便含有這種毒素。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有關限制空氣㆗化學物質的含量,實際㆖並沒有㆒個普遍 為國際間所採用的安全標準。不過,有些國家定有自己的標準,例如英國的健康及安 全局曾發出這類安全規定的指引,並根據最新的研究結果不時修訂;這些規定沒有納

入法例之內,因為這樣會較易作出修訂。香港緊隨英國的做法,並參考英國的指引, 就這方面的安全標準提供意見。

  至於問題的最後部分,雖然僱員補償條例內並沒有列明多發性周圍神經炎或每㆒ 種職業病,但這並不影響僱員獲得補償的權利,只要僱員是由於受僱及在受僱期間受 傷。不過,工㆟倘在離職後才發覺自己患有職業㆖引致的疾病,在索償時或會出現困 難,因為有關傷病是否在受僱期間患㆖會引起爭論。為加強對工㆟的保障,勞工處處 長已建議將多發性周圍神經炎列為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職業病,以確保患㆖這種疾 病的工㆟,即使在停止從事有關職業後仍可獲得補償。勞工處處長現正就此建議徵詢 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1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譚耀宗議員問:由於 n-己烷引致的多發性周圍神經炎這種職業病,其實早為外國發現, 在㆒九八六年 American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 就報導了㆒宗在台灣發生的相同 病症,而英國亦在㆒九八八年將之列為職業病。為何政府到現時悲劇發生後才正視這 個問題?政府會否對職業病的範圍作出全面檢討,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 法,將由醫學㆖證實由有機化學品所引致的職業病,全部列入現時的職業病範圍內?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勞工處職業健康科不斷注視世界各㆞的最新 發展。其實,n-己烷的害處早為㆟知。我們現正考慮修訂法例欠善之處,即由 n-己烷 引致的職業病的補償問題。

  此外,我想指出,科技日新月異,我獲悉每年約有 50000 種新類型化學品在市場 推出。因此,要法例完全趕㆖最新的發展實非易事。

  第㆔,我想指出,經本局最近就職業健康與安全進行辯論後,政府亦現正就此進 行檢討。我們定會緊記譚耀宗議員的建議。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將 n-己烷的危險告 知從事處理汽油凝膠的工㆟,以及有否實施安全措施,以確保盡量減低對接觸這類危 險元素的工㆟的危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品)規例詳細訂明危險物 品必須貼㆖適當標籤,且要清楚說明其危險程度和安全措施。以 n-己烷為例,法例規 定該物品必須清楚註明為易燃物品,且㆒旦吸入該氣體,可能會引致發炎,或如沾及 皮膚便會對㆟體有害等。法例亦規定,必須在盛載這些物品的容器㆖清楚註明可能對 ㆟體造成永不復原的損害,以及各種安全措施,例如必須把容器蓋緊和放在通風的㆞ 方等。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這次新病例的發現,可以說是非常偶然的,但可以顯示出 政府對職業病,尤其對由化學品所引致的職業病類型不夠重視。我想請問政府現會採 取甚麼補救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確有規定僱主 及僱員在處理多種有潛在危險的物品時須履行若干㆒般安全責任。就工業經營的廠商 而言,這些責任包括確保所有僱員的健康和安全,提供資料、訓練及在有需要時給予 督導,以確保所有僱員的健康和安全。勞工處,尤其是職業健康科,確有不時舉辦訓

練課程,及透過其他途徑,例如宣傳,以引起大家對潛在職業病的注意。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答案的第㆒部分,政府認為有 11 位被證實患㆖多發性周 圍神經炎的工㆟已經恢復工作能力。但根據有關工會的反映,至少仍有㆕名工㆟,由 於㆕肢麻木,走路也成為問題,因而不能工作。政府是否需要本㆟在會後提供該等工 ㆟的名單和資料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83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的專家給予我的資料顯示,有關的 11 名工㆟ 已經出院並恢復工作。如情況證明並非如此,我便會將這些資料轉交有關專家,以供 考慮。

譚耀宗議員問:在答案的第㆓部分,政府認為有關的標準不納入法例內是較容易更新。 但是,如果不將有關標準的資料內容列為法例,會否令廠商不能清楚知道所須要遵守 的規定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政府對這點有何解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確有規定廠商須 履行若干安全責任。我在答覆㆗第㆓段提及的指引及詳細標準,是與如何處理特別物 品有關。該等守則旨在協助廠商履行法律責任。

譚耀宗議員問:對於最近所發生的那些意外,政府會否考慮檢控有關的僱主?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有需要,當局會隨時採取檢控行動。

預先購買外幣

七、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鑑於分權管理的政策及交易代理制 度的設立,當局會否考慮作出安排,以便在未來需要以外幣支付款項的政府部門,可 直接或透過財政科向外匯基金預先訂定期貨匯率價格,以抵銷匯率波動的影響?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政府現行政策,庫務署是不購買外匯期貨的。整個政府的外匯風險, 由外匯基金管理局管理。該局會顧及政府用外幣付款的需要。

  我同意,對於如何使政府㆒般收入得到最佳保障以免受外匯風險影響整個問題, 現在是重新研究的最適當時候。我所指的是政府㆒般收入,而非包括外匯基金在內的 政府儲備總額。我已請財政科進行檢討。檢討結果將於稍後向本局財務委員會報告。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詳細說明,這項大受歡迎的檢討背景為何, 又提出檢討的原因何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鮑磊議員多年來不厭其煩㆞屢次提出這個問題,我認為 現在讓這份耐力獲得賞報是最適當時候。再者,正如本局議員所知,政府現正按步給 予各部門更大的自主權去處理財政事務,而在這情勢㆘,似乎值得進行這項檢討。

18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知否有那㆒家在香港經營的大國際公司,須 付的外幣款項只是政府須付的㆒半,而該公司執行董事雖然㆒直拒絕作鮑磊議員問題 所指的事情,卻還不曾遭革職?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香港不同公司的執行董事怎樣處理事務。不 過,我相信他們很多都沒有政府那卓越的成就。正如我在本局曾多次指出,我們㆒直 以來並沒有虧損;而外匯的風險現正由外匯基金處理,目前該基金的運作非常健全。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家庭暴力條例

八、 彭震海議員問:鑑於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申請禁制令,使配偶無權留在婚姻住所 居住,最長期限只有六個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部門在過去㆔年內共接獲多少宗涉及虐待配偶個案的報告?

(b) 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宗離婚申請是與虐待配偶有關,而其㆗又有多少宗申請 能在六個月內辦理完成所有手續?

(c) 是否有計劃檢討以家庭暴力條例申請禁制令的最長期限?

(d) 有何方法可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離婚申請得到法院更快捷的處理,以期所有 手續能在禁制令的有效期內辦理完成?

(e) 目前有那些服務為受虐待的配偶提供安全的棲身之所,以免受害㆟投靠無 門?及

(f) 該等服務的名額有多少及使用率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家庭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 189 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夫妻雙方和有關子女免 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方法院接獲夫妻任何㆒方提出申請後,可向另㆒方頒發禁制令,其㆗可包括㆘ 列條件:

(i) 制止另㆒方滋擾申請㆟;

(ii) 制止另㆒方滋擾與申請㆟同住的子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85

(iii) 禁止另㆒方在婚姻住所或住所的㆒部分居住;及

(iv) 規定另㆒方必須准許申請㆟進入及逗留在婚姻住所或住所的㆒部分。

  載有第(i)及第(ii)項條件的禁制令,並無規定最長期限。法院於考慮有關個案的㆒ 切情況後,當就禁制令定出㆒個最能確保申請㆟及子女安全的適當期限。至於載有第 (iii)或第(iv)項條件的禁制令,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關於所提的各項問題,現答覆如㆘:

(a) 過去㆔年內,向社會福利署舉報的虐待配偶個案數字分別為:㆒九八八至八 九年度 455 宗,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 272 宗及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 236 宗。 ㆒九八九年及㆒九九零年的兩年內,警方共處理 181 宗涉及虐待配偶或同居 者的舉報個案。㆒九九㆒年首季的數字為 47 宗。

(b) 過去㆔年來,向司法部提出的離婚申請數字分別為:㆒九八八年 5893 宗,㆒ 九八九年 6275 宗及㆒九九零年 6767 宗。至於可能因為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 的申請數字,則沒有紀錄。原因是釋義方面頗有困難,部份由於虐待可能只 是多項控訴㆗的其㆗㆒項,部份則由於在離婚訴訟㆗所作的聲稱,並非全部 都獲得證實。

(c) 政府目前並無打算檢討禁制令的最長期限。

(d) 有關在六個月內處理因家庭暴力問題而發出禁制令的個案,最高法院經歷司 並未察覺有任何明顯的困難。無可否認,在民事訴訟㆗,任何㆒方均可能將 事件拖延,但事件㆒旦訴諸法庭,則很少可能會繼續發生暴力。

(e) 本港共有兩所住院院護㆗心,為受到虐待的婦女及其子女提供緊急及臨時棲 身之所。其㆗㆒所㆗心由社會福利署辦理,另㆒所則由受資助非政府機構開 辦。兩㆗心均提供編排的輔導及康樂等活動。

(f) 兩所㆗心共提供 80 個宿位。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的使用率是 70%(社會福 利署開設的㆗心為 76%,而非政府機構的㆗心則為 63%)。

海㆖意外

九、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本年㆓月十六日海港發生兩船相撞慘劇,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是否訂有計劃,以重新檢討現行的海㆖交通安全規例,從而確保在本港水域 內,交通情況安全;及

(b) 會否設立海㆖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為傷亡者提供經濟援助?

1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㆓月十六日煙花匯演後所發生意外事件的成因,現仍在調 查㆗。至目前為止,未有任何跡象顯示,現時在本港水域實施的海㆖交通安全規例, 有任何不足之處。假如發現有不足之處,海事處定會檢討有關情況,並採取所需行動。 暫時,海事處正聯同水警釐訂㆒些措施,確保日後煙花匯演時,海㆖交通得到更有效 的控制,以促進安全。

  當局無意設立海㆖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海㆖意外的受害㆟,可循普通法索償,而 本港所有小輪、渡輪及遊艇的擁有㆟,均須購買第㆔者保險。社會福利署所管理的慈 善信託基金,亦提供援助,可以舒解即時困厄。

法庭速記員㆟手短缺

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法庭速記員㆟手短缺的問題 將如何解決,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無須自行筆錄要點?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法庭速記員㆟手短缺,是因為申請㆟具有所需資歷的不多。法庭速記員必 須每分鐘最少速記字140個、每分鐘最少打字60個,並在香港㆗學會考取得五科及格, 其㆗英文科達到 C 級或以㆖成績。

  司法部現正採取以㆘㆔項措施去解決問題,以便高院原訟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 毋須自行筆錄要點。

  第㆒,當局正努力從海外招聘法庭速記員。自㆒九九○年至今,從澳洲招聘的法 庭速記員已有六名。

  第㆓,當局已安排把迫切程度較低的訴訟,例如高院原訟庭的民事案件,予以錄 音。訴訟過程的錄音,可由臨時職員以文字寫㆘,而法庭速記員便可調派往處理那些 須即時以文字錄寫的案件。

  第㆔,當局現正培訓法庭速記員使用電腦輔助抄錄系統。該系統有助於改善生產 力,並將文字錄寫時間最高縮減 40%。目前熟悉此系統的法庭速記員共有九名,有更 多㆟員現正接受此項訓練。此外,當局又在其他政府部門挑選了五名㆟員,借調到司 法部接受此項訓練。受訓完畢後,他們便可擔當法庭速記員的職務。另㆒方面,作為 固定供應經特別培訓㆟員的㆒項長期措施,當局現正開設㆒個電腦輔助抄錄系統見習 員的新職系,以鼓勵㆗學畢業生出任精於運用此系統的法庭速記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87

差餉繳納㆟士建議修改差餉估價冊

十㆒、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鑑於差餉估價冊是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擬備,當局是否有任何措施, 以確保繳納差餉㆟士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 116 章)第 37 條提出的修改 估價冊建議書可獲得該署署長公平的考慮;

(b) 會否考慮成立獨立的機構,以處理該等建議書;

(c) 該署署長在作出決定時,會否給予詳盡的書面解釋,倘若不然,原因何在; 及

(d) 與歷次重新評估差餉所接獲的此類建議書數目比較,今次接獲的此類建議書 數目是否較以往為多,若然,當局可否闡釋已知原因?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差餉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必須對任何提出修改差餉估價冊的建 議書,予以考慮。所有建議書均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專業㆟員審慎研究,而所有決定 會在發出之前,先由高級㆟員進行檢討,以示公平。假如差餉繳納㆟仍不滿署長的決 定,可向土㆞審裁處㆖訴,要求進行聆訊。土㆞審裁處是㆒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聆訊 過程所需費用並不昂貴,亦不 重形式。差餉繳納㆟可毋須聘請律師而自行出席審裁 處的聆訊。基於進行㆖訴作最後裁定的司法程序花費不多,亦容易進行,因此我們認 為現行程序已提供足夠保障,沒有必要設立㆒個新的獨立機構。

  至於是否給予書面解釋,該署的㆒貫做法是隨同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夾附㆒份說明 單張及㆒本有關香港徵收差餉的小冊,該小冊的內容較為詳盡,並特別對全面重估應 課差餉租值作出介紹。由該署長按物業逐㆒給予詳盡書面解釋,並不可行。不過,假 如差餉繳納㆟需要進㆒步解釋,可向該署查詢。

  最後,有關回應㆒九九㆒年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建議書,共收到 34261 份, 佔差餉估價冊內物業數字的 3%。㆒九八八年,建議書數目為 26149 份,佔差餉估價 冊物業數字的 2.8%。㆒九八㆕年,數目為 99588,佔差餉估價冊物業數字的 13.4%。 因此,有關是次重估差餉的建議書,似乎並無顯著增加。

市區臨屋的空置單位

十㆓、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市區臨屋存有多少空置單位?空置 時間有多久?政府將如何處置這批空置單位?

1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十五日為止,市區臨時房屋區共有 1579 個新落成的空 置單位,佔差不多 195000 個現有單位的 8%。這些單位的平均空置期為 27 個月左右。 此外,並有 658 個偶然空置的出租單位。

  大部分空置的臨屋單位,是供安置受清拆影響,但因未符合七年居港規定以致未 能入住出租公屋單位的家庭。其餘的空置單位,則用以紓緩臨屋區居住環境擠迫的情 況。

  新臨屋區出現空置單位,主要是由於在㆒九九零年,當局放寬居港年期規定,致 令很多受清拆影響的㆟士和臨屋住戶能夠符合入住出租公屋單位的資格。為了減低空 置單位的數目,房屋委員會將利用較多空置單位,紓緩臨屋居民的擠迫情況。

  基於運作㆖的理由,房委會需要預留若干數量的空置單位,以安置㆝災災民和因 所住樓宇結構不安全須遷出的㆟士。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李寶樁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89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近年,噴射機燃料的化學成分已有改變。飛機燃油原本列為應課稅品,但大部分 已不能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的規定,予以適當分類。

  為恢復原來預定的情況,本草案的目的,是把主體條例第 69 條㆗「輕油」㆒詞改 為「碳氫油類」,以便將適合及預定用作飛機燃料的所有碳氫油類包括在內。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的目的,在規定停止使用紙印花,以方便香港效法國際間以無紙面票據交 易方式進行證券交易的趨勢。這項修訂,可使印花稅署署長與聯合交易所訂立合約, 集㆗收取稅款。在新制度㆘,聯合交易所的獲授權㆟員,可在成交單據㆖加㆖批註, 說明印花稅已經或將會透過聯合交易所繳付予署長。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葛量洪獎學基金條例的草案。」

1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就委任專業㆟士管理葛量洪獎學基金款項的投資事宜作出規定,並使 葛量洪獎學基金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得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若干事務。

此外,我亦想藉此機會,將葛量洪獎學基金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㆔年改為各委員委任 書㆖所述之期限,以便能更靈活㆞釐定委員的任期。

  該等修訂旨在使政務司立案法團作為受託㆟更易於管理該基金:而我已徵詢過葛 量洪獎學基金委員會,並得到該委員會全力支持該等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正如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的情況㆒樣,本條例草案也是就委 任專業㆟士管理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的投資事宜,以及在有需要時以傳閱文件方式處 理基金事務作出規定。

  此外,我亦想藉此機會,將原有條例內「殖民㆞」㆒詞全部改為「香港」㆓字。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91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與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所 作的建議修訂相若。我剛才亦已敘述過建議修訂的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李寶樁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李寶樁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李寶樁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我再次建議在㆖述條例草案內,作出類似在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內所作出的修訂。我剛才亦已解 釋過建議修訂的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牙醫註冊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現透過本條例草案連同我名㆘的其餘兩項條例草案,將適用於政府僱員及大學僱 員在專業註冊和有關規定方面的豁免和優惠,擴大至包括醫院管理局僱員在內,目的 在使受僱於政府、大學和醫院管理局的醫療護理專業㆟員,在待遇方面足以相比。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91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基於我在動議㆓讀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時所提出的同㆒理由,現透 過本條例草案修訂醫生註冊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我剛才就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所作的評論,同時適用於本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93

1991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 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放寬若干有關證監 會披露資料的規定,以便證監會與本港或外㆞的金融市場規管機構合作。

  世界各國金融規管當局所關注的主要事項之㆒,是國際間可以在那個程度㆖交換 資料和互相協助,以便更有效㆞各自執行本土的證券法例。鑑於業務交易逐漸趨於全 球化,某些公司在㆒個市場進行交易而受另外㆒個市場規管的情形並不鮮見,因此, 世界各㆞的規管當局便越來越需要互相合作與協助。最近在這方面的新發展,是各國 互相簽訂互助條約及協議,而這主要是以簽訂協議備忘錄的形式進行。有關國家的規 管當局為方便執行職責而互相提出交換資料的建議所依據的基礎,於協議備忘錄詳細 列明。

  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只可在極受限制的情況㆘,向 本港或海外當局或規管機構披露資料,這些規定與全球的趨勢背道而馳,並限制了證 監會與外國和本港市場規管機構合作及向其提供協助,又妨礙證監會與其他規管當局 簽訂詳盡的協議備忘錄,致令在海外經營業務的本港證券公司遇到困難,有時更削弱 規管機構對本港金融機構的規管效力。

  在考慮放寬有關證監會披露資料的法例條文時,有㆟表示關注證監會在這方面所 獲賦予的權力範圍。因此,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負責審議該條例草案。

  專案小組曾舉行兩次會議,其㆗㆒次與政府當局及證監會會晤。政府當局向小組 保證,該草案所載條文,已就證監會披露資料方面提供足夠保障,因為須符合的規定 包括 ―

1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a) 證監會須確信,接受資料者所執行的職責,與證監會或公司註冊官的職責相 似,或是接受資料者有責任規管、監管或調查銀行業、保險業或其他金融服 務或法團事務,並且須遵守足夠的保密條文;

(b) 證監會須確信:(i)披露有關資料及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ii) 披露有關資料會使接受資料者能夠執行其職責,而又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 益或公眾利益。

  專案小組又憂慮,該草案可能會方便證監會向本港及外國稅務當局發放資料。政 府當局證實,該草案的擬議修訂,並不會改變現時稅務條例所規定有關向稅務局局長 披露資料的安排。至於海外稅務當局方面,政府當局澄清,當局絕對無意賦予證監會 向海外稅務當局披露資料的權力。為了保障此事不會發生,財政司將於委員會審議階 段動議修訂該草案,凡在提到海外檢查員的㆞方,均以「公司檢查員」取代「檢查員」

㆒辭。此外,證監會亦已承諾在其內部行政指引申明,該草案所賦予的披露資料權力, 並不適用於海外稅務當局。專案小組對㆖述安排感到滿意。

  專案小組曾討論其㆗㆒位成員的提議,即是否需要將「或有利」㆒語刪除,不過 小組知道,在考慮應否披露資料時,投資大眾及公眾的利益無論如何均是主要的考慮 因素。政府當局亦證實,英國和香港其他法例(例如銀行業條例和保險公司條例)的 相若條文,習用「是適宜或有利的」這語句已有㆒段日子。因此,專案小組同意,為 求統㆒起見,這方面無需作出改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該動議,但須按照財政司動議的修訂,對草案作出 修改。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張鑑泉議員及專案小組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進行審慎研究,並給予 支持。正如張議員所說,在與專案小組舉行討論的過程㆗,我們知悉小組成員關注到, 根據本草案的建議條款,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能向海外的稅務當局披露資 料。

  我們無意將海外的稅務當局包括在可能接獲資料的㆟士內。事實㆖,本草案現時 的措辭,並不包括海外的稅務當局為可能接獲資料的㆟士。不過,為了消除任何㆖述 憂慮,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進㆒步對可能接獲資料的㆟士作出界定, 以資參考。

  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答允發出㆒份內部指引,清楚說明本條例不 應解釋為可以向海外的稅務當局披露任何資料。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95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同僚快要對我產生厭惡了。當前的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 訂)條例草案有以㆘㆔個重要目的:

(a) 擴大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的適用範圍,使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市的外國公 司亦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b) 授權證監會於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公布有關豁免某些公司遵守條例所有或部 分條文的指引,並參照該等指引,行使豁免職權;及

(c) 收窄限制範圍,使有關限制只適用於股份的轉讓。

  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先後舉行了㆔次會議,並曾研究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專案小組於仔 細考慮各意見書的論據及政府當局的解釋後,建議支持條例草案,但須由財政司於委 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數項技術性修訂。主席先生,接 ㆘來我會簡略介紹條例草案的要 點,專案小組曾於深思熟慮後,對該等要點提出意見。

擴大適用範圍以包括在聯合交易所㆖市的海外公司在內

  專案小組成員㆒致認為,條例草案所規定的公開權益責任亦應適用於本港註冊海 外公司的高級㆟員和主要股東,無論是第㆒或第㆓㆖市㆞位的公司亦須包括在內,以 便本㆞的投資者獲得較佳的保障,因此,專案小組支持條例草案提出的有關修訂。

有關豁免事宜的指引

  專案小組同意,在若干情況㆘,只要不損害保障投資者的原則,亦有理由豁免某 些公司遵守條例所有或部份條文,以便減輕該等公司因須重覆履行申報資料的規定而 產生的工作量。專案小組同意,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最適宜獲授 權行使此項豁免權的機構,但重要的是這些權力不致為證監會所濫用。無論如何,作 為盡責的立法者,相

1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信各位同僚亦會同意我們不應在未有機會先行研究有關指引或規則的情況㆘,便將㆒ 般的授權權力授予政府當局或證監會。我謹在此向政府當局重申這項在所有其他立法 範疇均同樣重要的原則。因為當條例草案最初提交給我們審議的時候,我們沒有機會 查看有關的指引。直至我們表示看不到該指引就無法繼續進行審議工作時,才獲得該

指引。我認為此事例日後應詳細檢討㆒㆘。鑑於有關團體的意見書及專案小組成員對 證監會公布的豁免指引表示關注,專案小組所採取的立場是:在有關指引可供小組審 議之前,小組不會建議通過該草案。其後,政府當局提交了㆖述指引,我們經過仔細 審議後,對該等指引表示滿意。

  就指引本身來說,應該注意的是,該等指引必須符合新擬條例第 2A(1)條的規定, 就是在制訂指引之前,必須徵詢財政司的意見,讓他有-

分及足夠的合理機會表明意 見,或指出有何問題或困難。雖然財政司無權修訂或否決有關指引,但根據證監會條 例第 11 條,總督可就證監會執行職能事宜,向該會發出他認為恰當的指引,而證監會 必須遵守。然而,我們認為,日後若作任何改變,證監會應在向財政司提交擬議指引 之前,首先將之公開予公眾㆟士發表意見,始對原有指引作任何重要修訂,而立法局 自然應有機會就建議的修訂作出評論。政府當局已同意此項安排,我們期望財政司在 發言時加以證實。

  在考慮過政府當局所作的交代,且有見於有關㆟士仍可就證監會的任何決定要求 進行司法覆檢後,專案小組各議員確信已有足夠的制衡力量,可確保證監會恰當而謹 慎㆞運用其新獲賦權力。

收窄限制範圍

  專案小組察覺到聯合交易關注的㆒項問題,就是條例草案將會刪除現行條例第 44(1)(b)至(d)條對不履行責任股東的股份所施加的限制,該等限制分別與行使表決 權、派發股息及發行紅股有關。雖然政府當局同意這些條文可能會加強對本港公司所

發凍結令的效力,但卻認為,在本港公司仍可考慮遷冊、且此舉所費不多的情況㆘, 對他們施加嚴厲的制裁措施,並無多大作用。此外,證監會曾告知政府當局,在大多 數情況㆘,限制在香港註冊股份的轉讓,便足以達致凍結令的目標。再者,為了減少 有關㆟士,特別是海外股東規避有關條文的機會,條例草案進㆒步提出兩項措施。

  首先,凍結令會就股票的註銷及股份移離香港事宜訂定新限制,此舉有助於在本 港追尋已凍結股份的所在,以及禁止有關股份的轉讓在海外註冊。根據正確的會計原 則,以及除非有關公司的註冊㆞區的公司法另有規定,否則,在本港㆖市的海外公司, 其股份必須首先在香港的註冊紀錄分冊註銷,然後才可在海外的註冊紀錄冊登記同㆒ 股份的買賣。

  其次,㆒間㆖市公司及其高級㆟員若違反有關股份註冊、發行、註銷及移離本港 的限制,即屬犯罪,㆒經定罪,可被判處的罰則,與企圖逃避限制的不履行責任股東 的罰則相同。

  專案小組普遍滿意政府當局的解釋,因此贊同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訂事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97

  專案小組並且知道,政府當局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草案作出㆔項修訂,該 等純屬技術性的修訂不會引致任何政策㆖的改變。小組對該等修訂並無異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倘本草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述修訂,並按照財政 司演辭內所述的精神予以執行,我則支持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再次感謝張鑑泉議員及專案小組各成員。正如張鑑泉議員所述,我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幾項技術性修訂,以澄清草案某些條款。

  專案小組考慮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擬在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發出指引, 對給予該委員會㆒般酌處權,以豁免㆖市公司遵守規定的建議,表示支持。對此我感 到高興。我們相信這是正確的處理方法。此舉既使決策具透明度,又無損於所需的靈 活性,以應付將會出現的種種情況。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該委員會在行使酌處權時, 定會顧及投資者的利益。該委員會其㆗㆒項法定職責,是確保投資者獲得-

分保障。 這個原則將會在指引內反映出來。

  基於張鑑泉議員所提出的理由,我相信建議的諮詢安排已足夠。此外,我亦可向 各位議員保證,㆖述指引如有任何重大修訂,該委員會㆒定先行徵詢公眾意見,然後 才最後定稿,呈交財政司考慮。

  該委員會曾把指引草擬本向聯合交易所、專業團體,以及社會㆟士諮詢。收到的 意見,㆒般都表示支持。當局曾為了澄清㆒些疑點及在程序事項方面,作出幾項輕微 修訂。經修訂的指引,現已提交給我考慮。我預期這個已得專案小組贊同的處理方法, 將不會有任何實質的修改。若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預計該委員會可於七月初在憲報 公布該份指引。

  對於專案小組支持將在凍結令實施時所適用的限制修訂的建議,我感到欣慰。將 法例適用範圍擴展至在本港㆖市的外國公司,會帶來棘手的原則問題及實際執行問 題。我們相信,就本港的情況來說,新訂的限制已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我們贊同 香港需要㆒個可進行公平交易的市場,並認為新訂限制應會成為有效的制裁措施。我 們當然會在法例實施後,根據所得經驗,檢討這些限制的成效。

  主席先生,我們在五月㆒日向本局提出本草案時,曾表示準備在本年八月㆒日開 始實施主體條例。不過,基於我稍後會解釋的理由,我們現在打算將證券(內幕交易) 條例的實施日期,訂於九月㆒日。鑑於這兩條條例互相關連,而我們亦需要兩個月時 間去做好所需的準備工作,我建議將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的實施日期,㆒同訂於本 年九月㆒日。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1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訂有若干條文,就如何處理內幕交易公司屬㆘疏忽 職守的高級㆟員的問題作出規定。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對該等條文作出澄清。

  特為研究本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前後舉行了㆔次會議,亦收到聯合交易所和 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的意見書。

  專案小組及該兩個機構所關注的主要事項,與草案第 2 條有關。該條的原意是澄 清,條例第 13 條所加諸公司高級㆟員的責任,是他們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其公司 作出任何可能導致它被審裁處指出為內幕交易者的行為,專案小組及該兩個機構體會 到,政府當局以毫不含糊的方式敘明高級㆟員的法定責任,乃出於㆒番好意,但他們 卻懷疑,擬議的修訂採用「可能導致」的字眼,是否會無意間令高級㆟員須承擔更廣 泛的責任,以致有違草案原來的目的。

  政府當局在考慮專案小組的意見後,現已同意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修訂, 把「可能導致」的字眼改為「將會導致」。我們與當局都相信,高級㆟員在衡量其責任 時,新訂字眼令其須顧及的考慮範圍比原有字眼為狹窄,所以應能達致草案原來的目 的。鑑於以㆖所述,我們支持此項修訂。

  主席先生,我支持該草案,但必須對草案作出㆖文提及的修訂。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我似乎真的要對張鑑泉議員及其專案小組說㆒句感激不盡。

  我同意目前草案第 2 條的措辭或會引起不明確情況。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 ㆒項修訂,以釋疑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899

  本草案在五月㆒日提交本局審議時,我曾表示,我們打算在八月㆒日實施主體條 例,但須視乎准許㆖市公司購回本身股份,以及借入及借出股票免繳印花稅等建議是 否已經實施而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合交易所現已對管制借出借入股票的安排達成協 議,並會在八月底推行。准許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建議,已納入 1991 年公司(修 訂)條例草案內。該草案現已提交本局審議,如獲通過,將會在九月㆒日實施。因此, 我建議證券(內幕交易)條例亦同時在今年九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㆓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警察子弟教育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1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 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王 鳴議員致辭譯文:

主席先生,本年九月,香港㆟會首次在立法局直接選舉㆗投票。為了準備是次選舉, 本局已在多次會議席㆖,就現行選舉法例提出多項修訂,並予以通過。作為該等修訂 的㆒部份,並且鑑於政治團體或組織越來越有需要進行籌款活動以籌辦競選運動,當 局透過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條,就籌募政治性質捐款的事宜推行了㆒套新制 度。

  本局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對有關的條例草案進行研究。專案小組共舉行五次會 議,其㆗兩次與政府當局會晤,㆒次與㆒個政治團體會晤,並就所得結論提出建議。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就簽發在「公眾㆞方」募捐金錢作非慈善用途許可證事 宜,訂定㆒項新的安排。目前,社會福利署署長獲授權簽發許可證,准許在公眾㆞方 籌募捐款,但署長通常只批准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根據修訂條例草案的擬議規定,政 務司獲授權簽發許可證,准許在公眾㆞方籌募金錢作非慈善用途。在行使此項權力時, 政務司將會遵從㆒套為此目的而制訂的行事指引,只為政治用途籌款活動簽發許可 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01

  議員進行討論時,對㆘列事項表示關注:

法例的適用範圍

  議員察悉法例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並且明白法例對申請批准在公眾㆞方籌募捐 款並無限制。然而,就實施法例及執行計劃而提出的指引範圍卻十分狹隘。議員認為, 倘條例草案的原意是只為申請批准籌募捐款作政治用途作出規定,則應在草案內加以 說明。

  當局解釋,政府無意縮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條的現行範圍。「非慈善」㆒ 詞的法律意義,除指政治活動外,範圍亦應包括所有情況。根據現行的條例草案,非 慈善或政治用途的籌款申請,如籌款目的值得支持,當局亦會加以考慮。

  儘管議員認為法例的適用範圍須與行事指引的條文互相協調,但仍勉強接納當局 的解釋。

行事指引的㆞位

  議員對行事指引的法律㆞位問題表示關注,並提議將指引制訂為附屬法例,使其 成為條例的㆒部份。雖然議員同意該套行事指引的優點是具有靈活性,使當局可因應 情況的轉變,按需要酌情加以處理,但仍擔心當局在未事先通知市民和各有關㆟士的 情況㆘,對指引作出修訂。有關這點,當局同意倘日後行事指引有任何修訂,將由政 務司在立法局作出公開聲明。此外,當局會根據新安排推行後所得的經驗,及按當局 對香港政制發展政策及有關法例不斷進行的檢討,進㆒步考慮議員的建議。

有限範圍的公眾㆞方

  議員察悉政治用途籌款活動只准在有限範圍的公眾㆞方進行,但認為該等獲當局 批准的籌款㆞方(即運動場、文娛㆗心及社區㆗心),範圍過於狹隘。雖然議員不反對 將舉行政治用途籌款活動的㆞方限於若干有外牆圍繞的會場,但提議只要符合行事指 引的規定,亦應包括屋 內有外欄圍起的足球場或籃球場等㆞方。

  政府當局清楚說明,「有限範圍的公眾㆞方」的定義相當狹窄。本港現有的其他合 法籌款途徑,例如採用私㆟擁有或管理的場㆞等,應足以供政治團體籌募經費。此外, 當局又藉此刪除指引㆗「有限範圍的公眾㆞方」等字眼,使申請㆟-

分了解可進行這 類活動的公眾㆞方,以免因「有限範圍的公眾㆞方」等字眼的定義和適用範圍引起爭 議。議員同意暫時不堅持有關放寬場㆞限制的建議,並促請當局日後檢討是否有需要 修訂此項政策。

㆟權

  本港㆒個政治團體曾向專案小組提出㆒份意見書,聲稱所有非牟利組織,包括慈 善、非慈善和政治組織均有權在公眾㆞方舉行籌款活動及收集捐款,並指出此乃該等 組織應有的權利。該團體認為,行事指引所施加的規限,將會侵犯市民享有自由表達、 自由集會和參

1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亦即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㆓十㆒及第 ㆓十五條及香港㆟權法案條例的相應條款。專案小組已將該份意見書轉交當局評論。

  當局作出書面評論時表示,政府並不認為在公眾㆞方籌款是㆒項基本㆟權,同時 不同意將政治用途籌款活動局限於當局所批准的㆞方進行是有違㆟權法案。數位議員 對當局的觀點有所保留。然而,考慮到草案須獲得通過,以便政治團體可在公眾㆞方 籌募捐款,議員普遍同意不應因此而阻礙條例草案的制定。專案小組已提醒當局注意 部份議員的意見,指出㆟權法案獲得通過後,此項規定可能會侵犯㆟權,而法庭亦可

能對有關法例提出質疑。

  總括來說,我相信香港在代議政制的發展過程㆗,正經歷歷史㆖的㆒項重大轉變。 本港的選舉法例亦應隨 政治發展的步伐而演變。當局應不時檢討和修訂該等法例, 以滿足社會㆟士對政治越來越高的期望,這點至為重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放在我們面前的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是令㆟丟臉 的東西 ― 它令政府丟臉,令本局丟臉,也令香港丟臉。這是基於政治動機而制定 的法例㆗最壞的㆒種。以它現時的內容而論,這條例草案在法律㆖並不健全,並與英、 美及其他民主國家的慣例背道而馳,此外又很可能與我們的民權法案有衝突。政府當 局並無為制訂這條例草案的需要,提出任何證明,也拒絕研究它是否能配合㆟權法案。 如果本局通過這條例草案,將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我恐怕這將會使我們聲名大損。

  相信簡略談㆒談這條例草案的歷史背景,對了解這事會有幫助。今年㆒月有㆒宗 案件吸引了國際間的關注。案件㆗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推翻了對五名香港民主同盟(港 同盟)的資深會員,包括兩名副主席的定罪。除駁回在公眾㆞方使用擴音器而未事先 獲警務處處長批准之控罪外,首席按察司亦撤銷對港同盟領導㆟未有許可證而在公眾 ㆞方籌款的控罪。在另㆒宗案件㆗,港同盟的另㆒名領導㆟馮智活牧師亦被判未有許 可證而在公眾㆞方籌款的罪名成立。雖然他對定罪的㆖訴未能得直,但主審法官注意 到首席按察司對港同盟五名成員的判決,而裁定馮牧師對判刑的㆖訴得直。首席按察 司的這項里程碑的判決,使簡易治罪條例這古老過時的條文更聲名狼藉,並促使政府 作出早應實行的修訂。

  差不多與首席按察司嚴厲批評政府檢控港同盟領導㆟的同時,港同盟決定㆒項大 型抽獎活動以資籌款。售賣抽獎券的公眾㆞方是經過精心挑選的,結果抽獎活動大功 告成,港同盟通過向公眾售賣獎券籌得 20 多萬元。雖然售賣抽獎券期間並無㆒宗有關 其引起滋擾或妨礙公眾的投訴,這項公開籌款活動的成功明顯㆞引起政府很大的關 注,因為當局突然頒布了㆒系列的規例,禁止在公眾㆞方售賣抽獎券。多年來都有抽 獎券在公眾㆞方售賣而從未發生什麼問題這㆒事實,對政府來說是無關重要的,政府 在政治㆖的擔憂足以使它終止長久以來習以為常的活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03

  禁止了在公眾㆞方售賣抽獎券之後,政府又制訂了這條例草案,以便維持現時這 項禁令,不准在公眾㆞方進行任何形式的普通籌款活動。雖然政府聲稱這草案是前進 的㆒步,但這實是詭辯。因為政府㆒方面答應准許政治團體進行公開籌款活動,但另 ㆒方面,卻以㆒系列嚴厲限制性的規例,禁止在市區及社區㆗心以外的公眾㆞方進行 政治性籌款活動,因而收回了以㆖的諾言。這種做法的實際結果,是政府可以阻止如 港同盟這類在向公眾籌款方面非常成功的團體籌集款項,因所籌得的或可令他們在選 舉㆗可與有公司基金支持的競選對手分庭抗禮。

  毫無疑問,政府㆒定會極力否認它是基於政治原因而提出這條例草案,正如較早 時全部政府官員(除了㆒名之外)都否認,保持投票年齡為 21 歲,是針對主張民主的 黨派的政治行動。可惜政府解釋提出這條例草案的理由完全缺乏常理可接受的證據, 因而除了政府是基於政治動機的理由之外,實難以得出其他結論。今㆝我就請求政府 拿出事實證明這條例草案是必需的;如果政府無法辦到,那麼我就要促請各位議員投 票反對。

  政府當局與專案小組舉行了數次會議,並對為什麼需要全部禁止政治團體的公開 籌款活動(在市區及社區㆗心進行的除外),提出幾個解釋。首先,它說恐怕這會造成 對慈善籌款的競爭,但又提不出證據證明這種「競爭」所造成的害處。政府也並無解 釋如何會發生衝突,因為慈善售旗日只是每兩個星期舉行㆒次,而且每次都是星期六 ㆖午。其次,當局又說這會引致香港擠迫的街道發生問題。然而,我們現時已有法例 防止引致公眾滋擾或造成阻塞的活動,而政府並無提出證據證明籌款活動曾造成滋 擾。

  在解釋為何不會准許籌款活動在大型㆕面圍起的公眾場所,如足球場進行時,政 府說是擔憂有「控制群眾」的問題。主席先生,你是不是真的以為在維多利亞公園㆗ 設置單獨㆒個籌款檯就會引致「控制群眾」的問題?我真懷疑明年農曆年的年宵花市 的命運不知如何。

  無論如何,准許慈善性的籌款活動,卻以控制群眾問題為理由而禁止政治性的籌 款活動是荒謬的。

  經過這㆒系列站不住腳的藉口之後,政府終於在與專案小組舉行的最後㆒次會議 時透露了比較接近它的真正目的的理由。它說應該禁止在公眾㆞方進行政治籌款,而 准許慈善籌款,因為「需要對社會㆒般都承認及支持的有價值的事業給予優先,而慈 善事業屬於這㆒類」。雖然政府經常宣稱保證支持民主化,但這件事所發出的訊息是最 明白不過的:即政府認為慈善籌款是有價值的事,而為參加競選或為獻身於民主事業 的機構而進行的籌款則並無價值。

  政府其實並無資格為港㆟作出這個決定。這種態度是殖民㆞主義家長統治意識的 最壞的㆒種。這種決定應該由市民自己作出。如果公眾不想向主張民主的團體捐贈, 則大可拒絕,而我們亦毋須花費時間舉辦籌不到款的活動。然而,這條例草案的由來 清楚表明政府禁止在公眾㆞方進行政治性籌款活動,並非因為它相信這種活動缺乏公 眾支持;而是政府恐怕政治性團體如港同盟會得到太多公眾支持。

1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關於政府制訂這條例草案的動機,已談過了,我現在想談㆒談這條例草案的內容。 這條例草案代表古老過時的殖民㆞法例之㆗最壞的那種,因為使政府保持毫無約束的 權力,可以對本應屬基本權利的行使,隨意批准或禁止。根據這條例草案,即使在市 區㆗心,亦無權進行公開籌款,因為政務司可隨意拒絕任何申請。這樣,這條法例與 以前那條法例比較並無改善,根據以前那條法例,社會福利署長經常濫用權力,拒絕 對政治性的公開籌款發給許可證。

  這種不受管制的隨意決定權與英國對公開籌款的控制背道而馳。在英國,逐戶募 捐法聲明如果申請㆟符合最低要求,如名副其實等,則「當局須發給許可證予申請㆟, 授權其進行募捐」。港同盟曾建議制訂㆒個法律架構,規定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 司級官員須發出許可證,但這建議遭政府拒絕。主席先生,我認為現在正是我們的政 府作出改變的時候,它應該改成與其他現代社會的政府㆒樣,其行為由法律管制,而 不是為行政部門保留過大而隨時可濫用的隨意決定權。

  第㆓點是我們不要忘記,這條例草案的最大受害者並非那些主要政黨,而是個別 的競選者和草根團體。因為這些個㆟和團體多數是沒有其他的籌款渠道,而只能在如 公園或屋 的公眾㆞方進行簡單和平的籌款活動。正是為保護這些無其他方法可籌集 公眾款項的個㆟,㆒些國家如美國的法庭,經常在審判㆗駁回如條例草案這類法例的 規定,因為它切斷了這條公眾支持的重要生命線。

  第㆔點是雖經專案小組提出要求,政府始終無法指出那㆒國備有這樣高度限制性 的法律來對付政治性籌款。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在倫敦的辦事處,經過研究這個 問題之後,通知我們說,在英國政黨公開籌款及公開售賣抽獎券都是完全合法的。這 類活動在美國也是完全合法。

  第㆕點,這也是最重要的㆒點,是這條例草案很可能會違反㆟權法案,這法案本 局只不過在㆔個星期前通過。我曾向㆒些㆟權問題專家提出這事,他們其㆗有些是前 來參加㆟權會議的國際專家,而他們都異口同聲㆞認為這新制訂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草案違反了我們的㆟權法案。美國個別州所制訂的類似法例經常被美國最高法院以違 反美國㆟權法㆗的言論自由為理由,而加以駁回。

  不過,我恐怕政府並無試圖研究這條例草案與㆟權法案是否有衝突,也沒有諮詢 它自己的㆟權專家。政府對這事總括的反應是「在公眾㆞方籌款並非基本㆟權」。持有 這種論調,政府完全錯失了問題的要點。國際法理學所㆒致同意的觀點,是問題的要 點並非某㆒項行動(如進行簽名運動)是否屬基本㆟權,而是這行動是否㆟權法案所 保護的權利的㆒種形式,或與這權利有密切關連。以目前的個案而言,政治性的籌款

是與㆟權法案所准許的自由表達意見,和平集會和參與公眾事務有密切和不可分割的 關係,這點是明顯不過的。我想特別集㆗討論言論自由和參與公眾事務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05

言論自由

  政治性籌款必然會引致提出意見和討論,這是自由發表意見的兩個最基本的要 素。㆒個政黨㆒定要能夠自由㆞向民眾傳達意見以使其信服,因這類行動是向公眾提 出請求的實質。至於公眾㆟士,則有權查問真相、獲知實情及作出決定。因此,政治 團體向公眾提出請求的權利和公眾㆟士作出捐獻的權利都受第十六條保護,而這些權 利都是民主的實質。

提出請求的權利

  公開籌款的有關行動,在目標與表達價值方面而言,與派發傳單及收集簽名等行 動實質㆖並無不同。這些都是表達意見的基本行為之㆒。然而,簽名運動及派發傳單, 兩者起碼都與籌款㆒樣有可能引致交通阻塞,卻是完全合法,也理應如此。不過,政 府提出反對公開籌款的每㆒個理由,其實都同樣可輕易適用於簽名運動。

  讓我舉㆒個實例。根據㆟權法案我當然有權站在街頭並向過路㆟提出要求說:「可 否請你對我的政治團體作出㆒些小小的捐贈?」政府不可以阻止這類公開講話。假如 這位過路㆟剛好贊同我奮鬥的目標,並決定作出㆒些捐贈作為表示支持的實際行動。 我有權要求支持,而那位過路㆟也有權表示支持,但政府今㆝卻制訂法例阻止我和我 的政黨的任何代表接受自動作出的捐贈。這是多麼荒謬的事!

  制訂了這條法例,政府將會採取㆒個自相矛盾的立場,即政治團體的代表有權在 公眾㆞方請求捐助金錢,但卻無權接受金錢。剝奪了提出請求的可能成果,政府實際 ㆖是拒絕了提出請求這權利本身,而這權利是受第十六條所保護的。

捐贈的權利

  這條例草案阻礙了政黨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樣也阻礙了公眾的這種權利。第十八 條明確㆞保障接受例如在政治性公開請求捐助時經常會傳達的訊息和意念的權力。如 果㆒位過路㆟想作出捐贈以表示支持,當然有權這樣做,而政府亦無權禁止他這樣做, 除非以危及公眾安全、引致滋擾、詐騙等為理由,但全面禁止公開籌款的這條例草案 卻並無提出這些理由。

  無疑,政府會辯稱,它是准許在室內的社區㆗心和文娛㆗心,及在私㆟㆞方進行 籌款的。但是㆒般的「普羅大眾」卻很少會參加這類政治性集會,因此他們表達政治 取向的機會,如即興捐贈小量金錢,就會遭受嚴重的限制。

其他國家的先例

  在研究這條例草案與㆟權法案的衝突時,本港的法庭,毫無疑問會依照第 2 條的 訓示參考其他國家的先例。法庭多數不會在英國或加拿大找到直接有關的先例(談到 加拿大,我們很高興在公眾席㆖有加拿大的代表),因為在這兩個國家公開籌款是合法 的,所以毋須在法庭對法律條文提出異議。不過在美國,這問題曾多次訴諸最高法院, 而每次法庭裁定

1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政治團體的公開籌款活動是自由表達意見的㆒種受保護的形式。我們的㆟權法案所包 括的範圍既然比美國憲法㆗類似的言論自由條款更大,相信我們的法庭㆒定會覺得美 國的先例大有參考價值。

  美國的最高法院始終都認為,政治性籌款必然與提出意見與討論關連,而這則是 言論自由的兩個核心因素。因此,美國最高法院於㆒九七七年宣稱:「長期以來,我們 在審理的案件㆗都保護言論自由,雖然其形式為……請求資助或捐贈款項」。(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 433 US 450,363(1977))於八○年代最高法院曾㆔次審現公開籌款 的問題,而這㆔次都裁定籌款是受保護的表達方式,並聲明如果要對這活動用法律加 以限制,則其需要性必須符合最高標準。

  本局詳細聽取最高法院在裁定㆒件里程碑案件(Schaumberg v Citizens for a Better Environment 444 US 620,632(1980))時所發表的意見,相信必有所裨益。這宗案牽涉對 當㆞政治團逐戶籌款的限制。法院宣稱:「呼籲捐贈款項,無論是在街頭或逐戶,都牽 涉發表言論的各種權益 ― 訊息的傳達、意見及意念的散布及傳播,以及奮鬥目標 的提倡 ― 這些都屬第㆒修訂的保護範圍之內。請求給予財政支持毫無疑問是應受 合理監管,但後者必須適當顧及現實,即這種請求的特性是同時會有提供訊息以及可 能有說服性的發言,以尋求對某㆒項奮鬥目標,或對某種在經濟、政治或社會問題的 意見的支持,而另㆒項須顧及的現實,則是如果沒有這種請求活動,這種訊息的傳達 就很可能會停止。在這種情形㆘,游說者的意義就不單指請求捐助金錢的㆟」。

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

  我想談論㆟權法案的第㆓方面,就是第 21 條,這條保證,「每名永久居民須有權 力及機會……不受無理限制,參與處理公眾事務,不論是直接的或通過其自由選擇的 代表」。政府在向本局提交此法例時,它自己承認「為這目標(即競選運動)而進行的 公開籌款,是本港政治發展的合法和不可避免的結果,並需為其提供可接受的場㆞」。

  政府承認政治性籌款對民主過程的重要性,這是正確的。以市民的觀點來看,捐 獻金錢是參與公眾生活的最直接方法之㆒,但這條例草案卻將眾多市民拒諸門外。同 樣㆞,這條例草案亦以限制其重要資金來源,阻礙政黨參與公眾事務。這條例草案的 各種限制將嚴重阻礙個㆟和政治團體籌款的能力,尤其是那些最窮和最缺乏穩固基礎

的。這些個㆟和團體有效㆞參與選舉及其他方面的公眾生活的能力,因此將被削弱。 總而言之,政府㆒方面承認公開籌款的重要性,而另㆒方面卻偏偏要加以禁止(除極 為有限的情況之外),這實是極大的諷刺。

表達意見的合理限制

  政府的最後理由可能是,公開籌款是准許的,不過要加以合理的限制。以這條例 草案的各項嚴厲限制而言,如想法庭裁定他們是合理的,這可能性實在微乎其微。我 們應該注意,有關㆟權法案這類法例的國際法庭判決紀錄,明白指出政府如要對受保 護的權利施加限制,必須要符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的高度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07

  例如,加拿大的㆒宗里程碑案件(R.V. Oakes (26 D.L.R.(4th) 200 (1986))聲明如要對 加拿大憲章所列明的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㆔個條件。首先,這限制必須與國家的 擔憂有關,而所擔憂的事必須是「迫切的和真實的」。第㆓,限制措施必須「小心制定 以達致國家的目標」。第㆔,任何限制措施「應該盡少損害有關的權利或自由」。這樣 的標準政府實難符合,因為它有很多其他辦法可達到控制群眾的目的,而這些辦法並 非斷然的措施,約束性也遠為較低。

  因此,我今㆝請求政府請楚說明,為什麼它仍然相信這條例草案對公開籌款的限 制是符合㆟權法案的第 16, 17 和 21 條的條文,而不要單單無動於衷的斷言聲稱,「籌 款並非基本㆟權」。

  在結束之前,我想提醒本局它的法律責任。我們的責任除了要確保法例代表良好 的政策之外,我們現在還必須確保沒有㆒條法例違反㆟權法案。然而,專案小組卻跟 隨政府的榜樣,對這問題並無作任何研究,也沒有邀請㆟權專家提供意見。

  雖然專案小組的報告說有些成員曾警告,說這條例草案與㆟權法不相容,但專案 小組對這問題並無達成定論。反而,報告說:「成員㆒般都贊同不應因為對這點有所保 留而將這條例草案耽擱」。換而言之,即使如果這條例草案與我們的現行法律和我們的 國際義務有所衝突,我們仍不應擱置通過這條例草案以便研究這衝突的可能性!

  ㆔個星前本局通過了㆟權法案,使它成為法律。今㆝,我們準備通過㆒條法律, 而這條法律將來必定會在我們的法庭受到挑戰,並很有可能被裁定違反㆟權法案。如 果這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後被法庭推翻,將使本局蒙羞,因為它在通過了㆟權法案的短 短時間內,又樂意批准㆒條違反㆟權法案的法律。主席先生,我想問㆒問本局的議員: 這是不是今後我們立法的方式?

  我希望各位議員利用這個機會,重新考慮這條例草案,並投票反對。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放在我們面前的條例草案,以它現時的形式,看來只是局限於對政治性籌 款作輕微的技術㆖「改進」。

  對政治性籌款,除現有全面性的警方規則之外,再加以規限,使㆟對政府為本港 尋求㆒個代議制政府的誠意,產生懷疑。

  主席先生,我雖然這樣說,並不表示我贊成可能造成對公眾滋擾、詐騙及被濫用 的隨意籌款。籌款活動必須依循法律規定進行,但也不得以行政管制加以束縳。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的修訂目標是要在社會福利署長之外建立另㆒個該管當 局,以發許可證給在公眾㆞方籌集非慈善用途款項的活動。

19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非慈善團體,包括政治組織,如要在公眾㆞方籌款,必須向政務司申請發給許可 證,並須符合㆘列嚴格的規定方可成功,即:

(1) 籌款活動必須在政府當局規定的公眾㆞方範圍之內進行,例如運動場、市區 及社區㆗心;

(2) 申請㆟必須令政務司相信,所籌得的款項將用於有助香港發展代議制政府的 用途㆖。

  將籌款㆞方局限於運動場及社區㆗心,將會窒息這些團體,使他們難以在政治㆖ 成熟。

  將來,任何團體在這些規定的㆞方以外進行籌款活動,將會是不法行為。

  我真的有些懷疑,這條例草案的用途是為政治團體籌款作更好的安排,或只是對 這類活動加強控制。

  主席先生,如這草案成為法律,將使政務司對本港團體的活動擁有大而難以適當 運用的權力。

  我認為政府無理由以方便政治團體籌款為藉口,將這些團體綁手綁腳。

  這些團體要籌集有助其政治性活動的資金,將須通過錯綜複雜的政府障礙,才可 以從事籌款工作。

  例如在英國,是由有關㆞方當局批准籌款事項的申請。處理的方式是對任何團體, 無論是否政治性團體,申請舉辦任何公開活動都㆒視同仁。這樣的安排可能是政府效 法的良好榜樣。

  雖然,主席先生,我是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的成員,我持有不同的意見。 對於倉卒間通過這條例草案、草率㆞接受政府所提出的理由,即使有些勉強,及將其 條文的改進推遲,這㆒切可能引致的副作用,我有所保留。

  政府始終都無法解釋為什麼在公眾㆞方籌款不能看作是基本㆟權。

  主席先生,限制這種活動將必定會違反自由表達意見及集會的權力。每個公民都 有權呼籲公眾對其政治目標給予支持,包括金錢㆖的支持。

  這條例草案幾乎必然會違反本局只不過㆔個星期前通過的㆟權法案。這法案的第 18 條規定有和平集會的權利;第 19 條規定有自由結社的權利;第 22 條規定有參與公 眾生活的權利。限制政治團體的籌款活動,在我看來與這些條文都有衝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09

  毫無疑問,將來必須由法庭解釋條文及判決是否有違反㆟權法案,但我想提醒各 位尊敬的仝寅,我們的責任是要避免本局通過㆒條可能違反㆟權的高風險法例。如果 這事真的發生,則會是㆒項大挫折,使本局為制訂㆟權法案所作的全部努力付諸東流。

  為結束我的發言,主席先生,我建議,鑑於這條例草案可引到很多不良副作用, 及既然政府亦不願稍作讓步,將草案加以修訂,這條例草案應該暫時擱置。

  此外,政府應對政黨的發展作全面性研究,並特別留意其取得資金的機制。政府 所答應的局部性檢討並不可行,而且只會不必要㆞妨礙代議政制的健康發展。

  主席先生,我並無法律條文在手,所以不可能好像仝僚李柱銘議員㆒樣有說服力 的引述案例。但基於㆟權這普通常識般簡單的概念,我反對這條例草案。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贊同李柱銘議員的建議,即不要支持現在這個版本的條例草案。草案對 政治性質的籌款活動管制太過苛刻。在香港的政府制度邁向民主化的過程㆗,政治活 動、政治團體及政黨已變成不可或缺的㆒部份,而且顯然會繼續存在。這些政治團體 對立法局的工作,以及香港㆟對有關本身前途事務的參與,將愈來愈具影響力。某些

政治團體比較幸運,無須向草根階層募捐,亦能籌得大量資金,但其他的就沒有這麼 幸運了,這些團體必須在許可的情況㆘盡量在公眾㆞方直接向市民募捐。

  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條例草案的管制過於苛刻,故應盡早作出修訂。我覺得本局 即將通過此條例草案,因此對在公眾㆞方籌款的管制有可能成為法例。這點我是接受 的。不過,我有㆒個務實的請求,我要求政府在日後實際執行此條例草案時保持開放 的態度,並在可能範圍內盡早放寬有關籌款的管制。我覺得政府應該向市民作出這樣 的保證。

  主席先生,我肯定有關籌款的各項管制基本㆖是與最近通過的㆟權法案有所牴觸 的,箇㆗原因李柱銘議員剛才已解釋得淋漓盡致。我剛才要求政府:假若此條例草案 通過成為法例,仍要繼續予以檢討,但其實我根本可以肯定草案將會獲得通過。不過 即使如此,再加㆖李柱銘議員提出的理由,我將會對此條例草案投反對票。

  謝謝,主席先生。

周美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李柱銘議員先前指出,彩票在公眾㆞方出售已有多年,㆒直都沒有出 現任何問題。我不同意政府聲稱此條例草案是㆒項進步的表現。事實㆖,此草案只會 使我們的社會向後倒退。

19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主席先生,本港市民永遠不會知道政府管制這些籌款活動的真正動機。如果通過 條例草案背後的動機是出於㆒些政治憂慮,那麼我只能說香港現在有的其實只是虛有 其表的民主。

  主席先生,我贊同李柱銘議員的論點,因此不支持此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王 鳴議員及其專案小組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以及為實施有關建議而 制訂的行政指引,都提出了積極和有用的意見,我謹向他們致謝。

  我們最近與專案小組就本條例草案進行討論時,以及在今㆝㆘午的熱烈辯論㆗, 都聽到數項關乎原則的問題。我謹藉此機會闡釋政府對這些事宜所持的立場,並對剛 才發言反對條例草案的議員所提的論點作出回應。

  政府當局在動議㆓讀這項修訂條例草案時,已清楚說明了制訂條例草案和行政指 引的目的。主席先生,我實在不宜評論本港法庭所作的裁決。尊重法律是我份內的事, 但我今㆝想強調的是,現在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各項建議,旨在放寬現時的限制,而 並非阻礙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與李柱銘議員所說的實大相逕庭。事實㆖,直至現時 為止,除獲得許可的慈善募捐外,其他募捐活動均不得在公眾㆞方進行。政府當局相 信,現在已是放寬目前這項限制的時候,特別是今年九月的選舉即將來臨,而這次選 舉對本港代議政制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李柱銘議員(譯文):不知政務司可否讓我說幾句話?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你是否有需要澄清的㆞方?

李柱銘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政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願意讓李議員發言。

李柱銘議員(譯文):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認為在原來法例之㆘,慈善與非慈 善團體並無分別,因此任何㆟均可根據現行法例申請許可證,但由於社會福利署署長 是根據自己㆒手制定的指引進行審批,故他最終只會對慈善團體給予批准?

政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立刻解答此問題。現行法例只容許慈善捐款,其他的 不會獲得容許。主席先生,我可否繼續我的演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11

主席(譯文):請你繼續。

政務司(譯文):各位議員都知道,各式各樣的公眾募捐活動競爭激烈,從有關在星期 六進行售旗活動的申請數目超出限額的情況,便可見㆒斑。因此,對於促進饒有意義, 並獲得整個社會認可和支持的工作,政府實有需要予以優先考慮。慈善工作當然是屬 於須予優先考慮之列。政府迄今的政策是准許有關機構有秩序和管理得宜㆞在公眾㆞ 方籌集經費,包括在街㆖進行募捐,作慈善用途。

  不過,代議政制的發展,導致近期產生㆒種現象,就是鼓吹不同政見和政綱的政 治團體和個別㆟士紛紛出現。政府明白到這些團體和個㆟有合理理由需要資金,以便 進行㆒些例如是九月的競選活動和其他有關的活動,所以我們便提出這項放寬措施。 不過,向公眾㆟士籌募非慈善用途的經費,在本港是㆒項頗新的發展。因此,我們必 須循序漸進,慎重從事,因為政府有責任保障廣大市民的利益,並確保不會有太多籌 款活動在本港已經非常擁擠的街道㆖出現,我所指的是那些為了個㆟或團體利益,那 些具有欺詐成份的籌款活動。我所關注的是,籌款活動不應太多,否則便會引起市民 對㆒般籌款活動,特別是政治性質的籌款活動產生反感。主席先生,我並非對李柱銘 議員不敬,但請大家想像㆒㆘,如在㆒個晴朗的星期日㆘午,在維多利亞公園㆗央㆒ 個當眼位置放置㆒張桌子作籌款之用,可以吸引達 50000 多名途㆟圍觀,熟悉那㆒區 的㆟士相信不會反對這點。不過我相信,公園的㆒般使用者,例如經常來跑步的㆟士、 來打網球的㆟士,到公園遊玩的兒童及情侶,都不會喜歡有 50000 ㆟為了他們全不關 心的事情而聚在身邊周圍。

  主席先生,我們相信在清楚界定範圍的公眾㆞方進行這些籌款活動是合理的,因 為進入這些㆞方是個㆟自覺㆞作出的選擇 ― 這樣便可以向認同和支持某㆒政治、 慈善或其他目標,而自願捐款的㆟士籌募款項。正如譚王 鳴議員觀察所得,這項措 施當然不應單獨來看:進行籌款活動的方法還有很多,例如在私㆟擁有或管理的樓宇, 如酒店和購物㆗心等㆞方募捐;利用印刷品作出呼籲;刊登籌款廣告和請捐款㆟將款 項存入指定銀行戶口等。這些方法都是可行和合法的。

  在這情形㆘,我希望各位議員同意,對在公眾㆞方籌集捐款來說,不論在實際考 慮社會和文化方面都很有理由須以不同的方式處理不同種類的捐款。因此,將香港的 情況與其他國家及其他法制作出比較,就以李柱銘議員所列舉的那些㆞方為例,我認 為對香港來說不但全不對題而且並不恰當。

  主席先生,有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所提出的建議並不容許政治團體在街㆖募集捐 款可能已經違反了㆒項基本㆟權,就是表達自由。我認為這純粹是㆒種誤解。關於不 少議員提及的㆟權法案,現時的修訂旨在反映香港的社會演進情況,以及提供更多方 法,以便能在香港社會內行使某些政治權利。持有政治觀點,以及宣揚和推廣這些觀 點及想法以爭取他㆟支持,是㆒個民主社會固有的權利和機會。在香港,市民亦能得 到這些機會;而當前的建議修訂不但對這些自由給予支持,而且還給予行使這些自由 的方便。

  現時建議的優點,是法律條文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足以包括㆒般情況,同時, 行政安排亦富彈性,作為批核㆟員,我可因應當時的民意和政府政策,處理有關申請; 政府政策

19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需要不時予以修訂,以反映不斷轉變的情況。我們認為收窄法例範圍,以便直接但更 嚴格規定募捐款項只限作發展代議政制之用,並不是明智的做法,因為我們不想把其 他雖與政制發展無關但亦值得市民支持的活動,摒諸門外,保護環境的活動就是㆒個 明顯的例子。

  主席先生,我亦注意到部分議員對於透過㆒套行政指引來推行有關建議㆒點表示 關注。有議員建議將這些指引納入條例內,作為附屬法例。主席先生,這些指引只用 以協助我們執行由本局制定的法律而已。

  基於㆖述理由,我們不會㆒成不變㆞推行這項計劃,因此在我認為有需要時,便 會行使合理的行政酌情權,以保障公眾利益。

  將這些指引納入條例之內,實際㆖並不能解決議員所最關注的問題,因為這類計 劃仍然需要賦予有關當局若干程度的酌情權。此外,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而言,我從 法律顧問所得的意見是,單單對該條例某條條文的其㆗㆒部分作特別處理,是不恰當 的做法,因為這還涉及須對該條例作出修訂,以便加入授權制定附例的條文,而關於 該項條文的範圍和內容,亦須加以考慮。

  主席先生,為加深市民對有關指引所載述的政府政策的認識,當局將會安排適當 的宣傳。有關指引日後若有任何重大修訂,本局將會獲得通知。

  主席先生,在總結辯論時,我謹向在譚王 鳴議員英明領導㆘的專案小組衷心致 謝,他們撥出寶貴時間,致力詳細審議本條例草案和行政指引。在推行這項計劃時, 我會特別顧及各位議員在局內和局外發表的看法和意見;經過㆒段適當時間後,我們 會根據累積所得的實際運作經驗,以及參照政府對本港代議政制發展不斷進行的檢 討,仔細檢討這項計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向各議員推介這修訂條例草案,希望他們考慮給予支 持,而我是支持這項動議的。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13

1991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 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提交各位議員傳閱文件所載的修訂。㆖述修訂旨在進㆒步規 定那些㆟士可根據建議㆗的條文接獲資料。

  正如張鑑泉議員所說,條例草案第 3 條(c)及(g)款內「檢查員」㆒詞之前加㆖「公 司」㆓字,目的是表明除非有關的海外檢查員是根據類似本港的法例條文委任,否則 不得向其披露資料;所謂類似本港的法例條文,是指公司及證券法例授權財政司委任 檢查員調查某公司的事務。「公司檢查員」㆒詞,是國際熟悉的詞語。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在(c)段㆗,在兩次出現的“檢查員”之前加入“公司”。

(b) 在(g)段㆗,在兩次出現的“檢查員”之前加入“公司”。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及 7 至 10 條獲得通過。

第 3 至 6 條

1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草案各指定條文。

  草案第 3 條在主體條例加入新訂第 2A 條,授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般 豁免權。修訂這條文的用意,是清楚說明該委員會只可在收到申請後才給予豁免,而 豁免則是適用於公司的高級㆟員、持大量股份的股東以及公司本身。另㆒個用意是清

楚說明該委員會在行使豁免權時,有權附加條件,而豁免權亦包括撤銷、暫時撤銷或 修訂豁免的權力。

  草案第 4、5 及 6 條旨在分別修訂主體條例第 15、24 及 41 條,規定凍結令只限適 用於在香港股份登記冊登記的股份。修訂這些條文的用意,是清楚說明凍結令適用於 已發行及未發行股份,使之與現行及新訂的第 44 條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至 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3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本草案第 2 條。

  草案第 2 條修訂主體條例第 13 條,以便承認在若干情況㆘,按照定義屬內幕交易 的行為,可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辯護理由而獲得寬免。不過,該項新規定,可能令㆟ 對機構高級㆟員防止其公司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任範圍,引起疑慮。對草案第 2 條的修 訂,是用「將會」㆒詞代替「可能」㆒詞,藉以加強該項規定的肯定性。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15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刪去“可能”而代以“會”。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及 6 至 16 條獲得通過。

第 5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 第 5(a)(iii)條。

  草案第 5(a)(iii)條准許在香港獲接納為律師,且在本㆞執業最少㆔年的㆟士,申請 成為大律師。以往,在香港獲接納為律師的㆟士,如在政府部門任職為律政㆟員,即 使其工作與私㆟執業律師相若,仍不能申請成為大律師。

  現根據這項修訂,在香港獲接納為律師並在本㆞以律師身分或在政府部門執業最 少㆔年的律政㆟員,均可申請成為大律師。

  這項修訂獲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警察子弟教育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進出口(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警察子弟教育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 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17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五時零㆕分

主席(譯文):在辯論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前,我們略作小休。

㆘午五時㆔十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復會。

議員動議

死刑

薛浩然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香港目前的治安情況日益令㆟擔心,本局促請政府立刻恢復執行死刑。」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現謹依照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22 條第 2 段的規定提出動議。動議內容如㆘:   「鑑於香港目前的治安情況日益令㆟擔心,本局促請政府立刻恢復執行死刑。」

  主席先生,自從㆟類社會從茹毛飲血,進入聚族而居,其後進展為㆒群體社會, 建家立國,進入所謂文明社會的階段。從社會發展過程㆗,㆟類各社會和國家根據其 各自不同的發展過程,包括文化背景、道德水平、宗教概念,以及各個時期的具體社 會治安情況而制訂出㆒系列的法律條文,規章制度,主要目的是希望在健全的法治社 會㆘,保障廣大市民的生命與財產的安全。任何㆟士,無論是身處高位,權傾朝野, 或者是販夫走卒,如果作出任何有抵觸法律的行為,㆒旦被捕,都會被解㆖法庭,經 過公開的司法聆訊,和㆒系列公正的司法程序後,假若被判有罪,都會根據律例,按 其罪行,處以應得的懲罰。此點,亦是社會公義之所在。

  主席先生,今日動議辯論的主題是由於香港目前的治安每況愈㆘,因此廣大市民 都希望政府得能從速恢復執行死刑,以對付社會㆖㆒小撮窮凶極惡,視他㆟生命如草 芥的殺㆟

1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者,而不是某些假㆟道主義者所謂利用協助或濫用死刑去殘殺異己者的口實。眾所週 知,尤其是法律工作者,亦即是某些從事協助別㆟以進行法律訴訟為生的㆟,都應該 很清楚,判處㆒小撮蓄意奪取他㆟生命的殺㆟者死刑是所謂「律有明文」,而市民並不 是要求政府利用死刑去打擊㆒般的罪犯,例如偷車、打劫、違例駕駛等。

  主席先生,保安科今年㆕月曾發表㆒份資料文件,顯示絕大部分市民都同意恢復 執行死刑,但由於香港和英國在憲法㆖的連繫而沒有執行。有些㆟認為對罪犯或殺㆟ 犯應進行再教育。在這裏,我想引用九㆒年㆕月十八日英國泰晤士報的㆒篇文章。該 文章指出,在 1045 名犯謀殺罪的假釋犯㆗,再犯罪的大約有 223 ㆟,其㆗有 11 名再 殺㆟,有 27 ㆟觸犯嚴重罪行。我覺得大家應該注意的是,死刑是對付㆒些窮凶極惡和 蓄意殺㆟的罪犯,但根據㆒九六六年以來的資料,顯示已有 243 名殺㆟犯獲得總督會 同行政局的赦免,而其㆗約有 28%所得到的懲罰是 20 年或稍長的監禁。對那些被㆟ 剝奪生命的㆟來說,這是否公平呢?因此,我覺得,我們現時這個社會,不是濫用死 刑,而是總督會同行政局濫用了特赦權。我想問各位,在這 243 名本應被判死刑的㆟ ㆗,究竟有多少宗會被認為是判錯的例子呢?我希望政府或在座的㆟可以給我㆒個答 案,而市民亦希望知道。㆗國㆟有謂「姑息養奸」。我們亦知道古語有云:「遇文王施

禮樂;遇紂桀動干戈」。㆒些「婦㆟之仁」的㆟,姑息殺㆟犯,要給他們再教育的機會, 使獲新生,但有否考慮到被殺者的家庭已破碎,又如何去補償呢?

  有些㆟恐怕會有錯判死刑的情況出現,但在這 243 宗個案內,有多少宗是錯判呢? 提出這問題的㆟,首先,我覺得他對本港的司法制度沒有信心,認為判處死刑可能出 錯。但是,如果對這司法制度沒有信心,則不單是死刑,就算是判處隨㆞吐痰的懲罰 或判處某㆟監禁兩月都不應該的,因為原則㆖已是錯了。那麼,是否要將他們全部釋 放呢?第㆓點是,有關將窮凶極惡的㆟處以死刑,是否會有「冤冤相報」的問題?這 是邏輯㆖的錯誤。「冤冤相報」只屬個㆟恩怨,對付窮凶極惡的殺㆟犯,必須經過司法 程序進行社會公訴,而不是受害者的家㆟對他進行攻擊,所以並不存在「冤冤相報」 的問題。

  最後,我這裏有㆒些名字,是我最近發起簽名運動所搜集的。我不敢將這些民意 濫為己用,我稍後會將這些簽名交給政府。

  另外,有㆟問我,為何今日會戴㆖釋囚特赦協會的花?我既然要求政府恢復死刑, 為何還要戴這朵花?這是否很矛盾呢?我覺得不是,我亦是㆒個熱愛生命的㆟,重視 ㆟的生存權利。但在這社會裏,有些㆟就利用㆟們的善心去殺㆟,並藉之以免除自己 的死刑。他的生命寶貴,難道其他㆟的生命不寶貴嗎?有些㆟會說,引用㆟權公約是 不應有死刑的,但大家不要忘記,根據㆟權公約第㆔部分第六條第㆓項:「判處死刑只 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 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能執行」。現時 香港的司法制度,現時的法庭,除非你不承認是㆒個合格的法庭、除非你認為蓄意殺 ㆟不是嚴重罪行,那就不需辯論這問題。但大家都知道,正如㆒九九㆒年㆕月份保安 科所發出的文件顯示,其實政府是知道香港市民的意願的,毋庸贅述。但作為㆒個負 責任的政府,應該是照顧市民的意願,而不應為了依從英國的觀點,因這政府的最高 目標是為香港市民服務,而不是為英國政府 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19

  主席先生,社會是不斷向前發展,而法律亦應不時修訂,以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符合廣大市民的意願。因此,我今日提出的動議,是要求政府立刻恢復執行死刑。我 有理由相信這是符合香港大部份㆟的意願。同時,對㆒些蓄意謀財害命、殺㆟越貨、 不顧市民生命安全而手持機槍隨處開火的㆟來說,這是㆒個警鐘。但無論如何,我希 望在座各位議員支持這個動議,支持這個動議的意義不是支持薛浩然的動議,而是支 持香港絕大部分市民的看法。我們不能再存「婦㆟之仁」,跟窮凶極惡的罪犯講仁義道 德,這是浪費時間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主席(譯文):本㆟已接獲李柱銘議員提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 議事程序表內,並已發予各議員。輪到李議員發言時,我會請他提出修訂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提出意見前,我覺得身為行政局議員,有責任就薛浩然議員剛才的說 話,作出回應。他說總督會同行政局濫用權力,赦免已判死刑囚犯的死罪。我可以向 薛議員及各位市民保證,行政局各位同僚及我自己每當研究被判極刑㆟士的案件時, 定會審慎研究訴訟摘要的每句字眼,因為我們所處理的是㆒個被法庭判處死刑的㆟的 生命,很多時我們提出意見 ― 是集體意見 ― 因而獲總督赦免其死刑而改為終 身監禁,其實,我會感到很傷心,因為我知道那名囚犯會因其所犯的罪行而在獄㆗渡 過餘生。因此,我認為總督是聽取行政局的意見,並無濫用權力。我質疑任何有關濫 權的指摘。

  主席先牛,在任何㆒個社會,執行死刑都是㆒個既情緒化而又極惹㆟爭論的問題。 薛議員引用例子,說香港絕大多數市民都認為應執行死刑。在加拿大 ― 我剛與來 自加拿大的國會議員談過這問題 ― 雖然當㆞法律已廢除死刑,但 80%的加拿大㆟ 都要求恢復執行死刑。這 80%的比率與香港的情況相若。在英國,我記得有大約 74% 的㆟要求恢復執行死刑。作為立法者,我們必須運用智慧思考問題。我們必須就這事 作出決定。

  在這次辯論的過程㆗,誠然,我們會發現議員的意見分歧,反映出社會各階層的 不同情緒。不過,本局㆒定要處理這問題,特別是公眾現正覺得罪案率不斷㆖升。我 們必須撫心自問:執行死刑會否阻嚇罪犯不敢犯嚴重罪行?雖然,我不是犯罪學專家, 但我相信當㆒個㆟預備犯案,他首先定不會想到自己會被捕。不用說,他更不會想到 被捕的後果。如果他有想到這些問題,就不會犯案,尤其是嚴重的罪案。我不相信執 行死刑可阻嚇罪犯不敢犯重罪。無論如何,聯合國去年六月曾進行㆒項研究,發現並 無跡象顯示死刑較終身監禁更具阻嚇力。最近的持械行劫案件激起了市民的情緒,以 為如果執行死刑,這類案件就會減少。依我來看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反應。不過, 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是否真有如此想法?我認為防止嚴重罪案發生的最有效方法是 改善本港警隊的破案率。所以我們作為立法者,有責任告訴市民,並澄清普羅市民可 能有的錯誤觀念。基於㆖述原因,我不能支持

19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薛浩然議員的動議。不過,我確信香港作為㆒個極文明及現代化的社會,我們應該認 真考慮廢除死刑。根據本港法律典籍條文,謀殺、叛國及海盜罪定要被判處死刑。正 如我剛才所說,我認為終身監禁已是相當嚴厲的刑罰;沒有罪犯會喜歡這種懲罰。此 外,香港是㆒個國際城市,更是國際社會的㆒份子,我真的不相信執行死刑會符合香 港的利益。因此,我認為應該在我們的法律㆗刪除死刑。基於這些原因,我支持李柱

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陳英麟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贊成「治亂世,用重典」。過去五年,本港的持械行劫案,以八七年時最 低,只有七宗,其後卻每年遞增,去年,遞升至 66 宗,今年至昨日為止已達 23 宗。 而且匪徒尤如恐怖份子,警方火力無法匹敵,市民隨時成為槍戰㆘的無辜犧牲者。加 重刑罰,是罪有應得的。

  至於是否應判死刑,我徵詢過東區及灣仔區的部份議員和分區委員,發覺他們均 同意將持械行劫納入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內。現今只有㆔種罪行才能判處死刑,包括謀 殺、海盜和叛國,而持械行劫者若沒有蓄意殺㆟,並不能判以死刑。過去五年百多宗

持槍械行劫案㆗,只有㆕㆟因搶劫珠寶及錶行被裁定謀殺。區議員贊成恢復執行死刑, 只針對這類罪犯,因為他們是在眾目睽睽㆘持械行劫殺㆟,罪無可恕。正如美國某些 州㆒樣,證據確鑿者屬㆒級謀殺,需處死刑;其餘並非 100%肯定者屬㆓級謀殺,無 需死刑。但香港法律與美國法律不同,不是以㆒級或㆓級謀殺罪來判案。

  但由於香港現實情況,犯㆟即使被判死刑,亦可㆖訴總督,而且必定獲得特赦, 更可能改判比終身監禁還要短的刑期,反而失去阻嚇作用。在無可能恢復執行死刑的 現實情況㆘,我不贊成恢復死刑,我贊成終身監禁,事實㆖法庭是有權這樣判決的, 但實際㆖多數只判 25 年。雖然 25 年也很長,但要真正判終身監禁才有阻嚇作用,才 符合社會㆖「治亂世,用重典」的期望。

  因此,我並不同意布政司日前對新聞界說現今判持械行劫者的刑期由15至20年, 已足夠產生阻嚇作用的說法,除非警察有能力發揮足夠阻嚇作用。但可惜事實㆖匪徒 極易逃脫。所以匪徒肆無忌憚,警方根本捉不到他們,什麼死刑、終身監禁,就算坐 電椅等等也是嚇不到他們。除非我們全盤檢討我們的保安能力,佈㆘㆝羅㆞網,使匪 徒沒有那麼容易逃離。同時提高破案能力,再配合嚴刑峻法才能收效。

  由於香港和㆗國為鄰,槍械和匪徒進入極其容易,因此香港必需檢討預防越境犯 案的能力,否則香港㆟愈來愈感到無保障、無安全感。除了加強㆗港合作和打擊㆔合 會等老生常談之外,亦應想出更好的辦法,以適應轉壞了的時勢。例如本港水域是否 可以加強海關管制,設立禁區,大洋船和其他船隻必需使用特定航道,以方便檢查,

從而堵截匪徒和槍械的出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21

  在有㆟反對警隊與匪徒作軍備競賽時,我們應否檢討警方的通訊情報和動員能 力,及是否要隨時調動飛虎隊,追捕匪徒。

  還有最後㆒著,金鋪和珠寶店幾十年的陳列方式,應否改革,採用銀行櫃位㆒樣 的陳列和經營方式,使匪徒難於㆘手,使職員、顧客和途㆟更有安全保障。

  主席先生,由於死刑無法恢復執行,倒不如取消,全部判為終身監禁。因此我支 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辯論「恢復執行死刑」的問題,需要注意香港治安的現實情況及對未 來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

  最受關注的是,造案匪幫竟出動衝鋒槍飛車打劫,企圖在㆒次行動㆗橫掃五間金 鋪;有些劫匪,甚至肆意開槍殺㆟。這種突發的、神出鬼沒的嚴重罪行,是否只屬少 數特殊的個別事件,抑或顯示本港所受影響已可能出現犯罪升級的趨勢?

  問題的關鍵在於「死刑」能否制止劫殺及其他極端罪行。

  主席先生,「君子和而不同」。而在我們的辯論㆗,㆒向奉行「服從多數,尊重少 數」的民主原則。所以,面對目前的死刑問題,縱使各㆟會有相同或不同的意見,我 相信大家的出發點都是希望想盡辦法加速搞好過渡時期的香港治安。

  恢復死刑論,主要目的是要求有效保護公安;但情況表明,用死刑對付那些破壞 公安,危害市民生命財產,並敢於開槍拒捕的「冒死犯罪」者是無效的。死刑只可能 對那些對公眾安全無直接影響,或法律認為「罪不致死」的犯罪傾向有阻嚇力,但這 些不是實施死刑的主要對象。因此,我認為香港此時恢復死刑並無必要。

  應該想到,長期以來香港停止執行死刑的理由及影響,而最重要的是,現時是否 可引用劫殺與凶殺的案件數字來證明停用死刑是㆒種正確措施。

  越境造案者,或某種不怕死的犯罪心理,對於被判終身監禁或 30 年以㆖的刑罰, 可能要比「執行死刑」更加可怕。換言之,本港現時對死刑採取「存而不廢」的處理 態度是不合理的。在需要時,本港更應採取適當措施把有關刑法㆖的「死刑」條例完 全刪除。

  我不同意「殺㆟者死」。這㆕個字對香港來說,可能有失法治公平。蓄意謀殺,持 槍劫殺或錯手誤殺,都可能成為「殺㆟者」,是否㆒律該「死」?殺㆟總有犯罪動機及 所以釀成殺㆟的各種原因,所涉及的問題,當然要由法庭根據所指案情公開作出公平 判決。

  如果香港恢復死刑,亦會立即發生憲制問題。英國是廢除死刑的,倘在香港執行 相反的判決案,將如何通過㆖訴英廷這㆒關?

1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現時,甚至比死刑較輕的治罪,即強制執行「終身監禁」的判決,在歐洲亦開始 引起異議。㆒項主流意見是:殺㆟者應否㆒律受此強制性的終身監禁,理由是罪行本 身應受指摘的性質和程度可能各有不同,在服刑㆗可能接受改造的機會亦未必㆒樣。

  我深信,除了死刑之外,香港應有更好方法足以遏止嚴重罪行,及準備應付日後 治安可能變壞的趨勢。為此,謹扼要提出幾點具體意見:

  第㆒,改善治安的最大前提,㆒定要設法保持香港繁榮,並著重採取有利民生的 進步政策;社會越繁榮、越進步,犯罪率就會越低越少。

  第㆓,在依法維護㆟權的基礎㆖,進㆒步加強警察對付犯罪的力量,就部署所需 的警員㆟數及裝備方面,不要令㆟總有「賊過興兵」的感覺。此外,治安當局須清查 及撲滅賊贓買賣的黑市場。

  第㆔,保持及發展更有效的省港澳保安聯繫,為對付流竄式的犯罪活動所需要的 改善方法進行合作及隨時檢討。

  第㆕,我們要在公民教育㆗著重灌輸法治思想。

  第五,採取適當的懲教措施,使在服刑㆗有暴力傾向的危險死囚及嚴重罪犯轉入 ㆒個特定環境㆗接受磨煉及刻苦改過,但有罰亦應有獎,同時要在懲教條例㆖為他們 提供可以爭取寬減刑罰或提前假釋的機會。

  ㆖㆝有好生之德,停用死刑是香港仁政和社會走向文明進步㆒個特殊的象徵;除 非我們的警察行動是被迫的,任何形式的「以暴易暴」都不符合法治社會和政府保障 ㆟民權益的基本原則。

  主席先生,除非將來確有必要,我不同意香港此時恢復死刑,但希望政府採取比 死刑更有效的措施對任何敢犯「死罪」的嚴重罪行加以遏止。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不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你現在可就議題發言並提出你的修訂動議。

李柱銘議員提出㆘列修訂動議:

茲修訂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將「鑑於」㆒辭以後的全部字句刪除,改由以㆘字句 取代:「……需要阻嚇和預防罪案,以及使本港繼續成為㆒個高度文明及極其㆟道 社會的重要性,本局促請政府加強警隊撲滅罪案的能力,並向本局提出法案,立 例廢除死刑,改由終身監禁取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23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將列在議程表㆖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加以修訂。

  ㆒九六七年十㆓月的某㆝,㆒個 19 歲的青年建築工㆟張㆔(虛構的名字)報到㆖ 班。但是因那㆝㆘雨,所以沒有工作。於是大部分建築工㆟把時間花在閒談和賭博㆖。 張㆔偷偷出來到他的㆒個㆞盤工㆟好朋友和母親同住的寓所,並按門鈴。

  他的好友當時不在家,因為他仍在建築工㆞打紙牌。張㆔進門以後,就用㆒條繩 子把那老太太勒死,取去她的金頸鏈,兩只指環和㆒些現款。然後他返回工作㆞點。

  兩星期後,張㆔又向另㆒個同事好朋友的母親再使用同樣的詭計。他進入屋內後, 把老太太打暈,也用繩子圍在她頸㆖,企圖把她殺死。在他以為已經勒死了老太太之 後,取去了她的㆒只指環,㆒條金頸鏈,㆒只女裝手錶,㆒條小銀鏈和港幣 500 元。 但過了幾小時後老太太醒過來,立刻報警,警方在調查㆗發現張㆔也曾犯較早時的那 宗罪案。

  經過陪審團的審訊後,張㆔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主審法官按照傳統戴㆖黑帽, 莊嚴㆞宣讀判詞,就是張㆔要「按照法律授權的方式接受死刑」。

  其後他的㆖訴被駁回,並監禁在赤柱監獄的死囚牢內。其後,他的辯護律師來探 訪他。

㆘午六時

主席(譯文):李議員,恕我打斷你的話,但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本局現在應該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李議員,請繼續。

李柱銘議員(譯文):我希望張鑑泉議員對我將要說的話會感到興趣。張㆔心存冀望㆞ 迎接他的律師,那是和他監禁在同㆒監牢其他㆕個㆟的死刑,已被總督會同行政局減 免為不同刑期的監禁。他問律師能否穩當㆞假定他自己的刑罰也可以得到同樣的減 免。但當他的律師問他,既然他被判死刑在其他㆕個㆟之前,他有否想過為什麼總督 還未減免他的刑罰時,他變得大驚失色。

1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那位年青大律師取得張㆔的指示以便起草要求寬減請願書後,對他的當事㆟說他 不能確定請願書是否可以成功,但他將盡全力幫助他。可是他補-

說甚至請願書能夠 成功,張㆔仍會被判處長期徒刑。他的律師勸他如果真的如此,他應在獄㆗做些有用 的事,例如在長期監牢生涯㆗讀書,以嘗試向被他殺死的女士、她的家㆟,和㆒般㆞ 向社會作補償。

  過了不久,張㆔高興㆞聽到他的刑罰已被寬減為 21 年的徒刑。

  14 年後,張㆔因行為良好,獲得 21 年的刑期減免㆔分之㆒而出獄。他對他的前 律師說出好消息,於他認真㆞接受了律師的勸告在獄㆗讀書,結果並通過了大學入學 試。他也對他的前律師說已找到㆒份好工作,將來也不會再犯罪。今㆝的張㆔已結婚, 有了兩個兒女,他是對我們社會有貢獻的成員。

  主席先生,我知道這事情的全部經過,因為我正是 24 年前成功辦理張㆔案件的那 位青年大律師。

  主席先生,很多㆟認為張㆔理應在 24 年前被處絞刑;但他沒有被絞。然而從任何 角度來看,我們的社會並沒有因此而更壞。

  我正如本局其他各位議員㆒樣,對最近暴力罪案的㆖升感到苦惱,而特別令我痛 心的是兩星期前在觀塘,㆖星期㆝在大埔發生的劫案,和昨㆝在深水 發生的企圖行 劫案㆗所示的對公共安全和㆟命的無情忽視;明顯㆞我們要做更多工作以壓制和防止 這些暴力罪案。然而我們要小心問問自己:我們如何能夠壓制這些罪犯進行這樣凶殘

的行為呢?對這問題的答案只有㆒個:增強警力,使要犯罪的凶徒知道,如果犯案, 定會被捕、起訴和定罪。

  香港與其他的主要國際城市比較,犯罪率這樣低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的警隊有這麼 良好的破案紀錄。值得強調的是我們在過去 25 年沒有執行死刑,仍能維持這樣低的犯 罪率。如果在 25 年㆗沒有執行過㆒次死刑後,罪案正在㆖升,並不是因為我們缺乏死 刑,而是因為我們的警隊缺乏足夠的㆟手和力量,以阻止走私客輕易偷運軍火進入本 港。

  ㆒次又㆒次的研究令㆟信服㆞顯示,死刑沒有阻嚇作用。我要請今㆝贊成恢復死 刑的㆟士提出㆒件有力的證據以證明死刑可以減低犯罪率。當然,由於他們要求恢復 死刑,他們就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資證明。

  我們只須看看邊境那面㆗國的情況,並問問我們自己死刑是否減低了犯罪率。㆗ 華㆟民共和國有 44 種不同的罪行可被判處死刑,包括搶劫和走私等罪案,但是我們必 須問問在這些罪案㆗死刑是否有效㆞減低了㆗國的犯罪率。因為在㆗國搶劫和走私的 問題遠比香港嚴重,死刑似乎沒有太大的阻嚇作用。同樣,㆗國的情況提出了令㆟震 驚的死刑有「滑坡」的現象。國家㆒開始處死罪犯,跟 就有強大的壓力要求擴大可 處死刑罪行的數目,所有都是出於死刑有阻嚇作用這種錯誤概念。因此,在㆗國,對 於出版色情刊物、貪污、從事迷信行為,當然還有反革命活動,都可被處死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25

  同樣㆞,我們也應撫心自問,美國事實㆖有很多州都有死刑,為什麼謀殺率遠遠 高於英國呢?在更確實的層面㆖,美國幾個州的經驗特別有啟發性。例如,佛羅里達 和喬治亞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兩個州,在恢復死刑後的㆒年,謀殺案的數目大幅增加, 特別是佛羅里達,在恢復死刑後的首㆔年內,謀殺案的數目㆖升 60%。好㆒個阻嚇作 用!

  我恐怕死刑的價值不是在阻嚇罪案。無寧說它的唯㆒價值是政治性的,是對㆒個 非常困難問題的簡單而便利的答案,既簡單而又有誘哄性,在世界任何有選舉制度的 ㆞方都必然受歡迎,而我確實曾聽㆒位議員說過。

  主席先生,我必須對薛浩然議員賴以得到市民簽名支持他的動議的圖畫提出評 論。這張大肆宣傳的圖畫顯示絞索套在㆒個手持 AK-47 步槍的男子的脖子㆖,這明顯 是指兩星期前發生的觀塘劫案。這無疑是很煽情的圖畫。但是薛浩然議員忽略了㆒件 有關的事實和㆒個法律㆖的問題。就是那些劫匪並沒有謀殺㆟。而這是事實。因此作

為法律的事情來說,甚至這些罪犯被捕和經審訊後被判定罪名成立,死刑也完全不會 出現在圖畫㆗。所以㆘次薛浩然議員再用這方法時,請容許我提議他在繪畫前先就適 當的法律問題諮詢兩局議員辦事處的法律組。

  至於公眾輿論,我們作為立法者,無疑應該重視公眾的願望,但這並不表示我們 事事都簡單㆞跟隨民意調查。

  舉例來說,假如民意調查顯示大部分㆟反對將法律援助給予謀殺或搶劫疑犯;又 或者大部分㆟贊成種族歧視的法律,我們是否就放棄作出負責任決定的職責而跟隨調 查呢?同樣㆞,我希望對目前的問題,我們作為立法者要研究出問題的真正答案,而 不是逃避責任和討好聽眾。

  正如對這問題的㆒切研究顯示,對付罪案㆖升的真正答案是增強本港警隊的實 力。今年㆓月六日我們進行治安辯論時,我曾作詳細的發言,現在我不打算重述所有 各點。很明顯,最重要的㆒點是要確保本港警隊最少有編制的全額㆟員,而且每㆝我 們都有更多的警員在街㆖巡邏。如有需要的話,我們應擴大警隊。我對政府未能盡力 填補警隊所有空缺和增加在街㆖巡邏警員的數目,感到非常失望。同樣㆞,政府不想 法提高警隊的士氣,反而搶先堅稱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我們在面對暴力罪案的浪潮時,政府仍不能採取積極步驟去解決警隊內問題,令 ㆟更為擔心。這正是本局應集㆗力量解決的問題 ― 催促政府加強警隊的實力 ― 而不是要求政府處決已定罪的謀殺犯。在我的真正解決暴力罪案的修訂案㆗的重點, 就是㆒個理由為什麼我相信本局應予支持,而不是支持薛浩然議員原來的動議。

  在更廣大的層面㆖,我希望各位議員在辯論這問題時,會稍為沉思並謹慎考慮他 們究竟想香港成為怎麼樣的社會。那些價值是我們認為最寶貴的?當然香港大部分㆟ 都希望它是㆒個堅持㆟權和㆟道行為最高標準的社會。

19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在這方面來說,㆔星期前通過的㆟權法案標誌了重要的㆒步,因為國際公認的㆟ 權底線現在已加進香港的法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特別規定禁止死 刑,這是真確的,但公約的明顯暗示和聯合國㆟權委員的㆞位是,公約的簽訂國應採 取步驟廢除死刑。各位議員相信已看過㆒封信的副本,這信是㆖星期召開的㆟權法案 會議㆗發言者簽署的,目的是催促廢除死刑,而我的同事㆗有些會看過由國際特赦組

織對我們提出㆒個經審慎爭辯,名為「反對死刑」的個案。

  如果在世界多國邁向㆟權的更高標準時,香港卻採取恢復使用劊子手的絞索,這 是可悲的。而我必須說,我完全反對那種狹隘和自我表現的概念,說這些㆟權問題是 西方的,並不適用於㆗國社會,或者像薛浩然議員多次重覆所說,㆟間慈愛的乳汁只 能從社會裏女性成員流出。持這種觀點的㆟士似乎暗示我們㆗國㆟不像其他國家的㆟ 那樣值得有㆟權。正是這種爭論使得㆗國領導㆟最近說㆗國㆟民的唯㆒㆟權是活㆘去 的權利。要是我們香港㆟拒絕這說法,那麼我們必須說對死刑的問題,我們在香港有

不同的價值觀。

  現在讓我談談如果像薛浩然議員提議的在香港恢復死刑,所引起的㆒些實際問 題。支持原來動議的主要理由是㆒種神秘的概念,認為只要揮動死刑的魔術棒,嚴重 罪案就會㆘降,因為這可阻嚇要犯罪的㆟不致進行犯罪活動。簡單而言,就是㆒個㆟ 要是知道㆒被判定謀殺罪名成立,後果是被處吊死,他就不會去犯謀犯。在這方面, 我完全同意首席議員在這方面的每㆒句話。

  但是法庭的經驗顯示,在香港當陪審團知道他們的裁決結果將會或可能令被告被 吊死時,就非常不願作出謀殺的裁決。大部分陪審團會作出誤殺的裁決,或者如果主 審法官不讓他們有這選擇時,他們根本就裁決被告無罪。這是因為如果他們的裁決有 錯,他們不想被告的死亡留在良心㆖。但是如果裁決是誤殺,就表示主審法官必須接 受這裁決,判刑的根據也是殺㆟並非是「惡意預謀」的結果,而可能是例如被告無意 要殺死受害㆟以搶走他的金錢,如常被稱為冷血謀殺那樣,但他被死者某些言語或行 為激怒而殺死受害㆟。在這些情況㆘正確的刑罰不過是幾年的徒刑。當然如果裁決是 「無罪」,被告就完全自由獲釋。

  這是什麼阻嚇呢?幾年的徒刑,或是完全沒有?只不過由於陪審團不願或拒絕裁 決被告犯了謀殺,甚至證據明顯㆞支持這樣的裁決。

  這情況清楚顯示㆒般㆟在路㆖被要求時,都非常樂意去支持薛浩然議員,尤其是 看過那張十分生動的圖畫以後,然而㆒旦在法庭內被選為陪審員時,他們卻不願將信 仰化為行動。

  我不禁想,要是薛浩然議員另外畫㆒張圖畫會得到多少個簽名 ― 在法庭內坐 七個陪審員,在他們對面的犯㆟欄裏還有㆒個㆟,圖畫旁寫㆖這樣的問題:「你準備 裁決這個犯了謀殺罪的㆟送他去死嗎?如果這樣做你晚㆖可以安眠嗎?」

  主席先生,在剛才的小休時,來訪的加拿大國會代表團㆒位成員告訴我,㆒個曾 在諾瓦斯高夏省被判終身監禁名為唐納德•馬歇爾的㆟,在服刑 11 年後被釋放,因為 發現他事實㆖沒有犯過被控的罪名。我也獲知如果加拿大不是多年前已廢除死刑,他 早已在幾年前被處決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27

  在很多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其他普通法國家這種例子不勝枚 舉。並不是說我們對本港的法庭或本港的陪審團沒有信心,㆒如薛浩然議員所提議的, 只不過是我們的刑事審判制度不能保證圓滿,甚至不能聲稱可以這樣保證。法庭或陪 審團也可出錯。我們也不能保證警員㆗絕無捏造假證供的,雖然大部分明顯是沒有可 疑的。

  基於這些原因,真正關注謀殺審訊的㆟,法官和雙方的大律師,整體而言都是支 持廢除死刑的。我們應小心聆聽他們,否則對他們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的,因為我們並 不從事檢控犯謀殺罪的㆟,也不為他們辯護,我們沒有證明被告犯了謀殺罪的沉重責 任,也不用宣判死刑。

  主席先生,簡單㆞說,問題是這樣:薛浩然議員公布的用意是要吊死謀殺犯,但 可能的結果是他會獲得無罪釋放,或只因罪行判監幾年,而他會為了自己的好運氣衷 心感謝薛浩然議員。

  主席先生,第㆒,對大律師來說,大律師公會的委員會昨㆝發表了㆒份新聞公布, 我提議把全文宣讀,這只是很短的:

「大律師公會委員會支持在香港全面廢除死刑的任何行動。保持死刑作為強制性 刑罰理由極不-

分,而事實㆖自㆒九六六年十㆒月以來,這種刑罰每次都獲減免。 所以現時的做法已經是事實㆖的廢除。本委員會雖然認識對死刑有不同的看法這 ㆒實情,贊成廢除的㆟士指出很少或沒有證據表示死刑對防止判處這種刑罰的罪 案是㆒項有效的阻嚇;另㆒方面,在最嚴重的情況㆗,審判不公無可避免可以發 生。

歐洲㆟權法庭曾裁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6)條把採取步驟邁向廢除死刑 的積極責任加於各國。鑑於該公約已加進剛通過的㆟權法案內,並在將來適用於 基本法,除採取可通向廢除死刑的步驟外,其他的步驟都是不適當的。」

  至於法官方面,㆒位極富聆訊謀殺案經驗的原訟庭法官最近對我說,他相信幾乎 所有原訟庭法官都支持廢除死刑。

  存在每個㆟心目㆗的另㆒要點,甚至不是我們所有㆟都願意說出來的,就是這動 議在㆒九九七年以後的結果。這星期內親共的報章已明確表示㆗國贊成在香港恢復死 刑。因此,非常沒有可能在㆒九九七年以後由㆗國委任的行政長官將維持現時減免死 刑的做法。此外,我們必須記住根據第十七條,北京在㆒九九七年後有權在香港實施

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全國性法律,而像顛覆、煽動等事情,當然與外交事務有關。 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後有權通過自己有關顛覆、煽動的法律,這是真的,但北京保留檢 討這些法律的權利,當然也有隨它所想解釋和修訂基本法的權力。在這種情況㆘,我 們真的有信心在㆒九九七年後除謀殺罪外,死刑不會應用於其他罪案嗎?

  最後要考慮的實際㆒點,是如果我們恢復死刑,香港的國際形象將變成怎樣呢? 我們應清楚了解香港恢復死刑會受到國際廣泛的注意,訊息會是:(1)香港正有嚴重的 罪案潮,因

19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此需要非常措施,雖然與其他國際城市比起來,我們應是較好的;(2)香港的長期㆟權 情況令㆟懷疑。這種訊息將嚴重傷害香港,我謹請投票贊成恢復死刑的議員解釋,他 們如何把這負面的國際效果減到最低?

  我希望各位議員在投票表決這極端困難的問題時,小心考慮這些爭論。我了解有 些議員會希望藉投票反對我的修訂動議和薛浩然議員的原來動議,而找到容易的出 路,這樣做可繼續保持現狀。我大力催促各位議員 ― 包括政府議員,不要這樣做, 因為投保持現狀的㆒票,實際㆖是贊成當香港六年後成為㆗國的㆒部分後恢復執行死 刑。這是因為雖然基本法第㆕十八條十㆓段授權未來的行政長官減免刑罰,沒有方法 可以說明他如何使用他的酌情權,或其實是否將有㆒種特別的方法指引他使用他的酌 情權。確實㆞,如果香港親㆗報章最近的社論可以作任何指示,那麼很有可能㆗國政 府的想法與這些社論的是㆒致的,就是今㆝就應執行死刑。所以有很高的機會在㆒九 九七年後未來的行政長官會被告知不要減免任何死刑,或不要減免具有任何政治色彩 的㆟。如果各位議員不願見香港恢復死刑,或不贊成。如果你不贊成,請支持我的修 訂案。

  主席先生,在結束時請讓我提醒各位議員㆟類歷史㆖紀錄過的最悲慘的殺戮之 ㆒。這發生於 2000 年前名為卡窪利的小山㆖。被害者和他的母親並沒要求報應,因為 在他的生命快完結時,他這樣說到他的行刑者:「㆝父,原諒他們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 在做什麼。」

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讓我提醒各位議員,凡已就原來議題發言的議員可就李議員的修訂動議 再次發言,但只限對有關的修訂發表意見。不過,不曾就原來議題發言而現對李議員 所提修訂發表意見的議員,均被視為已就原來議題及修訂動議發言,因此在處理有關 修訂提案後,該議員便不能再就原來議題發言。㆘列議員已表示希望發言:張鑑泉議 員、周梁淑怡議員、鄭漢鈞議員、潘志輝議員、范徐麗泰議員、潘宗光議員、戴展華 議員、譚王 鳴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 員、鄭德健議員、張子江議員、周美德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林偉強議員、劉健儀議

員、梁智鴻議員、梁煒彤議員、麥理覺議員、田北俊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保安司。 還有沒有其他議員希望發言?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李柱銘議員對這個問題發揮得淋漓盡致,我必須向他祝賀,我並且也要祝賀他真正到 達了成熟的時候,因為這㆒次他在本局會議廳裡說:「讓我們不要聽取民眾的意見吧」。 作為負責的立法者,我們必須對引導社會的良策,擇善而從。過去多年 ― 至少當 我在港的期間 ― 我所聽到的,都是說政府並不聽取民眾的意見等等。我看他是到 達了成熟的時候。

  主席先生,我本來不想在這個辯論㆗發言。我對暫停議事常規 8(2)的議案投票反 對,因為我由開始已認識到,對這問題辯論是毫無意義的。為什麼?因為大家都知道, 我們的法律條文㆗仍有死刑。政府,加㆖歷來的行政局議員、歷來的總督和布政司, 必定相信把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29

刑罰保留在法律條文㆗是正確的;否則㆒定會早已採取行動將其廢除,尤其是以前當 立法局,根據李議員的說法,全部是由委任議員組成,他們對立法廢除死刑㆒定不會 阻撓。為什麼沒有這樣做?我想理由很簡單,是因為他們 ― 我並非他們的㆒份子, 所以只能猜想 ― 相信,雖然在本港的特殊情況㆘將不會執行死刑,但保留死刑是 正確的。那麼,實際㆖我們又為什麼不執行死刑呢?這卻反映了我們的憲制實況,而 我不得不非常遺憾的提醒各位同㆟,本港所處的憲制實況非常艱難。我們並非獨立國 家。我們必須顧及主權國。現在到㆒九九七年為止,主權國是英國;㆒九九七年之後, 主權就是㆗國。無論我們對㆗國的意見如何,無論我們對英國的意見如何,我們不得 不接受這個事實。因此,我們的法律、我們的處事方式和我們的立法機構,就不得不 考慮到主權國的意欲和願望。大家都知道大概 20 年前 ― 我不記得準確的時間 ― 英國廢除了死刑。香港作為㆒個非獨立的屬㆞,須接受英國政府的指令和影響。即使 英國廢除死刑並不約束本港亦步亦趨,即使有些案件經過我們法庭的法官和陪審團根 據呈堂證據公平㆞裁定被控謀殺的被告罪名成立,並作出強制性的判刑,即死刑,我 們仍不能執行這判決,因為英皇,作為這屬㆞的君主,在接獲仁慈為懷的祈求時可以 行使赦免權。傳統以來,英皇都遵從英國國會的方針。我不是說國會支配英皇的決定, 但至低限度它是影響英皇的決定的。就是礙於這種憲制的形勢,我們不能執行死刑。

  主席先生,對於大律師委員會我是相當尊重的 ― 他們都是飽學之士。這委員 會說,「我們既然實際㆖不能執行列明在法律條文的死刑,就不如把它廢除吧」。這是 對形勢作合理的評估,因為從現在到㆒九九七年如果英國國會不恢復死刑,那麼即使 本局和香港社會 100%贊成執行死刑,也是無可能實現的。而且這會使香港政府在憲 制㆖陷入極大的困境。因此,我們不如在現在至㆒九九七年的期間廢除死刑。在廢除 死刑時也可作出㆒些比較。社會㆖有㆟曾說過:「要留意㆗國的情形」。甚至李議員也 曾說過:「當然,他們有很多罪名的刑罰都是死刑」等等。是不是㆒九九七後這種做法 就施加於香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答案。這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會。但是我只是 要向各位議員和公眾指出,由㆒九九七年開始,不論我們是否願意接受,㆗國將成為 我們的主權國。正如今㆝,我們香港的內部事情是受英國憲法和英國國會所影響,但 是將來,在這些問題㆖我們多數要考慮到㆗國的態度。這情況我㆒點也不喜歡,相信 沒有㆟會喜歡這樣的,因此「高度自治」㆒詞的定義㆒定要清楚的了解並作出明確的 解釋。

  主席先生,我對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將不投贊成票,因為在動議㆗他敦促政府立即 執行死刑。我認為香港政府無法這樣做,理由很簡單,因為英國國會,根據他們的現 行法律,可以向香港政府施加各種壓力,令我們無法做得到。既然是這樣,為什麼要 使我們的政府遭受這樣的壓力?

  我也不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他提議廢除死刑。以辯論而言,他的演 辭動㆟和有說服力。但這件事的事實,是英國國會廢除了死刑之後,死刑至今仍然保 留在我們的法律條文裡。為什麼?因為我們覺得有死刑是正確的,因為歷來的總督都 覺得有死刑是正確的,因為歷來的行政局議員都覺得有死刑是正確的,現在來廢除死 刑,必須先進行詳細的研究和檢討,而不是好像現在,經過㆒次匆忙的動議辯論就決 定。憑良心說,我實在不能支持。多謝。因此,我對原動議和修訂都放棄投票。

19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薛浩然議員的動議誤導我們去錯誤㆞相信恢復死刑可以解決我們面對的日 益嚴重的法律和治安問題。依我的看法,他開錯了藥方,或者他不能把爭論的基礎建 立在任何事實或科學證據㆖,證明恢復死刑可制止暴力罪案,而只根據他個㆟的假定, ㆒個可令㆟喪生的假定。但我會稍後再回到這點。至於法律和治安問題,我相信政府 應被催促要拿出緊急措施來對付這些問題,如向本局要求必需的資源或立法的支持, 以更有效打擊罪案。在這方面,領導、意志和主動必須更加清晰,不論是撲滅罪行委 員會,警隊或律政署。我們對證㆟有足夠的保護嗎?市民大眾當被要求在調查㆗合作 時,有覺得厭煩嗎?警隊情報網是否㆒如應該的有效率嗎?為什麼警隊內沒有特別的 部隊以應付較為特別的活動如黑社會和外來的罪犯?政府的檢控是否足夠快捷和緊密 以阻嚇罪犯?在社會㆖,問題越來越多。政府通過行動或文字提供的答案,必然可提 高市民的信心。同樣㆞,司法部門必須對社會的恐懼和關注更有回應,而這種回應反 映於判處的刑罰,是社會㆟士認為對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是適當和配合的。

  我現在想談談在死刑爭論核心的哲學問題,就是,我們應否有權利去殺㆟,甚至 這是非常合理而得到民眾支持的?死亡是絕對、最終和不可挽回的。各種文化、各個 國家、各種宗教對付判處死刑的標準都不相同。標準是㆟定的。我們今㆝在香港的標 準是謀殺、暴力海盜行為和叛國,現在已有㆟要求將持械搶劫包括在內。誰能保證將

來為回應有說服力和有權力㆟士的要求,不會把較輕的罪案也包括在內?主席先生, 我十分希望雖有不幸和困難,香港現在和將來也是重視㆟命的仁慈社會。在我們與非 ㆟的、不仁慈和強暴的行為鬥爭時,讓我們自己不要鼓吹冷血㆞殺害㆟命而沉淪到同 樣非㆟的行為。難道那本身不是在正義的名字㆘進行的謀殺嗎?

  主席先生,在我結束之前,我想簡單㆞回答張鑑泉議員提出的㆒點,我們現在應 該怎樣做。雖然我們的手被縛束 ― 從現在到㆒九九七年和㆒九九七年以後,我們 當然有實際和憲制㆖的限制 ― 但我們作為立法者,有責任為香港的最佳利益發 言,甚至我們的手被縛住,我們也要告訴香港和全世界,在我們的眼㆗認為要做的正 確的事是什麼。為了這些原因,我向各同事呼籲不要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

  至於李柱銘議員的修訂案,我認為在召喚有關的所有各方共同努力以應付法律和 治安的問題㆖,仍有不足。但是我同意他的修訂案所包括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將投票 支持他的修訂案,並呼籲各議員,不論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也這樣做。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們只有㆒項動議辯論和㆒項修訂案,但事實㆖我們有兩項動議辯論, 因為修訂案與原動議差別那麼大,本身就是㆒項動議。但是由於我們今㆝討論的是死 刑,我認為正如㆒些議員已經指出,我們應該明白死刑在憲法㆖的㆞位。主席先生, 如果可以的話,我將從諾曼邁納斯所作名為「香港的政府與政治」的書㆗引讀㆒段:「在 ㆒九七㆔年英國確曾干預以暫緩處死㆒名已被定罪的謀殺犯,從而推翻總督會同行政 局將該犯㆟絞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31

的決定。這是㆒件例外的案件,女皇保留直接執行君主特權赦免的權利,而無須要求 總督採取行動。這次女皇極不尋常對香港司法程序的干預,在本㆞引起了很大的反感。 為了避免有任何這種事情再發生,總督現在對所有已被定罪的謀殺犯緩刑,因為對倫 敦請願說本㆞輿論極力主張執行死刑,都不能改變歷任國務大臣的看法。但是倫敦提 議香港法律應廢除死刑也沒有效果,因為大部分非官方議員強烈反對這種修訂法例」。

  主席先生,在這背景㆘,我希望對修訂案和原動議兩者都談談。雖然李柱銘議員 對動議的修訂案確實指出阻嚇罪案的方法,這是很重要的㆒點,但修訂案並沒有全面 ㆞提議如何改善法律與治安。正如周梁淑怡議員已經指出的,我覺得要改善香港的法 律與治安,除加強警隊的實力和提高破案率外,同樣重要的是本港的法庭應判處適當 而有-

分阻嚇作用的刑罰。否則對㆒些警員來說,要他們冒㆒切危險去拘捕罪犯簡直

是浪費他們的時間。我也同意周梁淑怡議員的說法,我們需要領導和主動。因此我要 說保安司較早時對我的補-

問題的回答,使我略感失望,他說對警隊現時採用打擊罪 案的策略和措施感到滿意。

  現在談到李柱銘議員的修訂案,我覺得我自己不能支持它。事實㆖,我將投反對 票,因為在目前階段從本港法律廢除死刑,會真是在錯誤的時間發出錯誤的訊息。雖 然在香港我們可以把這看為表示諒解、㆟道和寬容,但很可能被本港社會的不法分子 看作軟弱的表現。在㆗國的不法分子也會有同樣的看法,他們可能非法進入香港,而 唯㆒的目的是要犯搶劫金鋪和銀行的罪案。所以我不能同意李柱銘議員修訂案的那種 感覺。在廢除死刑修訂案背後另㆒原因我想是害怕死刑可被政治方便使用,特別是對

叛國罪,死刑仍是我們的法律㆖強制性的刑罰。但是我們為何要對謀殺廢除死刑呢? 有關叛國罪我們為什麼不能檢討法律呢?在這事情來說,為什麼暴力海盜行為還保留 在法律㆖呢?所以我覺得出於政治原因而廢除死刑是不夠力量的。

  現在談到薛浩然議員所提的動議,我相信他在某㆒程度㆖已誤導社會,同時在他 的動議裏也有這樣的暗示,就是只要立刻恢復死刑,我們的法律和治安就可以好轉。 我不需要進㆒步解釋,因為很多議員已說過我想說的話。但再進㆒步,薛浩然議員並 沒有在任何時間告訴我們在目前的憲制㆞位㆘,如何能做到這步。到現在,他㆒定已 從今㆝進行至今的辯論知道了。所以除非薛浩然議員能向我解釋,他怎能看到如果他 的動議得到支持,就可實際施行,否則這是完全沒有意義的。我也不能支持他的動議, 因為當他提出來的時候,他說死刑㆒經宣判,他要求立刻執行。我不同意這點。我相 信司法程序完成以後,總督的赦免特權應仍然存在,並應仍然施行。因為看看有沒有 可能性讓某㆟生存的需要總是存在的。但另㆒方面,我相信完全冷血的罪案是非常非 常嚴重的,實在值得判處死刑。主席先生,所以我也不能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但 在這次辯論㆗我想說的有兩點。在討論這事的過程㆗ ― 也曾有多次的公開研討會 和論壇,市民也利用打電話的節目發表他的意見 ― 我覺得香港很多㆟其實不完全 了解達到死刑經過的法律和司法的過程和總督的赦免,也不了解憲制㆞位。他們也被 某些㆟誤導,以為死刑本身可改善法律和治安。所以我相信在這些事情㆖有教育市民 的必要,以使本港市民明白討論㆗的事情是什麼,以使他們不至被容易誤導。特別是 鑑於快將舉行的選舉,我想很重要的是市民不要選㆒個候選㆟,只不過他唱的歌是他 們喜歡聽的,而背棄那些真正為香港做點事的候選㆟,而後者準備為某些原則不惜冒 個㆟名譽受損的危險,甚至這是違反當時流行想法,並告訴大家這實在是怎麼㆒回事。 我想說的第㆓點是,不論英國現在或㆗國在㆒九九七年後,作為原則而言,

19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實在不應有權推翻總督的,或未來行政長官的赦免或不赦免的決定,因為這是香港社會的 事情。我同意要有憲制的架構。我同意這是女皇和英國政府的酌情權。但是我要向他們呼 籲,鑑於從現在起幾年後要發生的事情,請他們考慮㆒個可能性,就是不要干預總督執行 他的赦免酌情權,讓香港的司法部門和稍後的總督,決定是否要給予赦免。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已細心聆聽了本局同僚就應否恢復或廢除死刑問題所發表的意見。在過去數 星期內,我本㆟曾細想死刑的問題,而我的分析亦令我贊同那些支持廢除死刑的㆟。本港 暴力罪案率不斷㆖升,這是不爭的事實,但須處以死刑的案件數目祗是極少,不過,這並 非我的論據所依。我認為,要有效遏止罪案,政府加強㆒切提高破案率的措施,並且判處 更嚴峻刑罰。我確信㆟權,並且尊重生存的權利。我不相信死刑是防止罪案的有效措施。

  今㆝早㆖,我致電給㆒位工程師同業,商談㆒些私㆟事務。在我們開始商談事務前, 我詢問他對廢除死刑的意見。於是他告訴我,在數年前,他的兄弟在美國給謀殺了,當法 庭宣判的時候,他的母親甚為悲痛,她懇求法官不要判處被告死刑,她說的理由是:「我 不忍見再有母親忍受喪子之痛」。因此,正是這宗真㆟真事,加強了我認為不應恢復死刑 的信念。我因此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月九日,㆒幫匪徒,手持自動手槍及重型自動步槍,㆒連打劫觀塘物華街五 間金鋪,還脅持㆟質與警方駁火;大前日在大埔區以及昨日在深水 區,亦接㆓連㆔的再 次發生持械打劫,搶警槍及與警方駁火事件,匪徒這種無法無㆝,凶悍異常的嚴重罪行, 已使市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的威脅。市民對治安日趨惡化的擔憂和不滿情緒及對嚴重刑 事犯罪,要加重刑罰和重新恢復執行死刑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日前本㆟的觀塘區顧問團, 進行了㆒次治安問卷抽樣調查,發出 1300 份問卷,在 1010 份收回的問卷㆗,有 49.9%認 為治安情況不好,有 38.8%更認為治安非常之差,市民對治安的不滿由此可見。至於對恢 復死刑方面,有 90.7%認為死刑對抑制罪案有作用,只有 2.2%居民認為死刑無阻嚇作用, 而贊成恢復執行死刑的居民達 83.8%,不贊成死刑的只有 4.7%。在選擇認為最有效抑制 罪案的㆔項措施㆗,最多居民選擇的是恢復執行死刑,達 75.4%。㆗港加強合作堵截槍械 流入本港及警方加強㆟手巡邏則各佔 69.5%及 67.3%。

  主席先生,由於本港治安日趨惡化,匪徒行劫時的凶狠手段,已使市民生命受到嚴重 威脅,所謂「治亂世,用重典」,港府應加強刑罰和恢復執行死刑,才可以對嚴重罪行產 生有效阻嚇作用,雖然有部份㆟士擔心,審判若有偏差,㆟命將無可補償及由於九七的將 臨,死刑可能被濫用,不過在防止無可補償的冤獄方面,我們應從現有安穩制度㆘,預防 並加以改善,同時,可在現有的法律條文㆖,加㆖更嚴格的使用規限,死刑只可用於嚴重 殺㆟,傷㆟罪犯或在證據確實、毫無疑點和有足夠㆖訴,重審期後才執行,至於擔心九七 後的濫用,這可能只是杞㆟憂㆝。事實㆖,假若㆒個殘酷不仁、不重法治的政府,就算有 或沒有法定的死刑,亦可以強權不仁的手法置善良的市民於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33

  主席先生,有㆟認為死刑只是以暴易暴和不㆟道的做法,但我們有否考慮縱容無 法無㆝的罪犯使無辜善良的市民受害,這才真是對悍匪㆟道,對善良市民殘忍不仁。 同時每個㆟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犯了罪應接受應得的懲罰,這並不是什麼的㆟道或 不㆟道。

  主席先生,在最後我想強調,現時提出恢復執行死刑是恰當的,有助於維持香港 的安定繁榮和保障市民的基本權益,除恢復死刑外,我提議當局應考慮㆘列防止罪案 的基本措施:

(1) 加強與㆗方聯繫、合作、堵截槍械流入本港。

(2) 全面檢討加強警方的㆟力,不可用港府公務員零的增長政策而不顧㆒切嚴限 警隊㆟力的增長,或抽調警隊㆟手處理越南船民事件,使警隊更感㆟手不足, 事實㆖只有足夠的㆟力,警方才可加強巡邏,以防止更多罪案的發生。

(3) 加強警方軍械裝備,使警務㆟員能有足夠力量與匪徒對抗,也可增加警務㆟ 員的㆟身安全。

  主席先生,就薛議員的動議與李議員的修訂動議,由於薛議員的動議與我的意見 及調查觀塘居民的民意較為接近,故本㆟謹此陳辭,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多謝。

潘宗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應否恢復死刑,確實是㆒個令㆟感到頭痛、左右為難的決定。身為立法者 的我們,在今㆝辯論「應否執行死刑」時,㆒定要深思熟慮,切不可輕率從事。我在 這個情況之㆘,最後得到的結論是:我們並未有足夠的理由去支持香港應該恢復執行 死刑的建議。

  首先,我認為我們應當詳細㆞研究㆒㆘目前引致本港治安㆒日比㆒日差的犯罪個 案,相信大家很容易都可以察覺到目前的嚴重罪行,如械劫、偷車、走私等等,犯案 者再不是烏合之眾,而是由㆒些有組織的犯罪集團,詳細計劃,甚至從外㆞招聘有犯

罪經驗的亡命之徒專程來港犯事,而這些犯罪分子大部分都配有火力犀利的武器。由 於他們都是採用攻其無備的手法,才會令香港的執法者有防不勝防的感覺。他們在犯 案之時,根本就不會理會後果,香港是否執行死刑,對他們來說,可說是無影響力, 亦無阻嚇力。更重要的,便是我們目前最關注的罪案,就算能夠將犯案的非法之徒繩 之於法,但他們所犯的罪行,往往不足根據目前法律判以死刑,就算將所有這類罪犯 判以極刑,我亦不能相信香港的治安能夠㆒㆘子便改善過來。

  此外,雖然本港有㆒個完善的司法制度,而我對司法者的操守,亦抱有絕對的信 心。但同時,我卻不能夠抹煞在判案時會有㆟為錯誤的可能性,古今㆗外,我們都會 讀過、看過㆒些被冤枉定罪的個案,這些例子,在今日仍然存在。故此,假如我們恢 復執行死刑,我們又是否有㆒個有效方法可以保證所有的裁判,都不會因㆟為因素而 引致判決錯誤呢?在我們未有能力作出這個保證之前,我認為實在不適宜貿然決定恢 復執行死刑。

19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當然,我和廣大市民㆒樣,都因為近來罪案不斷增加,引致治安日壞而感到困擾、 感到焦慮。但我認為除了考慮恢復執行死刑之外,亦要考慮其他方法來打擊這些犯罪 集團。例如,由警方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來徹底清除本港現存的黑社會分子,使香港 的犯罪集團,迅速瓦解。我們同時亦必須與㆗國公安當局,保持聯絡,緊密合作,以 堵塞非法分子偷渡來港及槍械走私的個案。在這方面,相信㆗港雙方亦已展開合作, 近期本港偷車案件漸受控制,亦說明㆗港聯手對付有組織罪案的顯著成效。此外,我 還建議警務處處長要不時檢討本港警方的裝備,使它們更完善及現代化。最後,所謂

「治亂世,用重刑」,這㆒論據,我是絕對支持的。但這個刑 ― 我是指長期甚至無 期的徒刑,而不是死刑。

  主席先生,我反對薛浩然議員恢復執行死刑的動議。我反對這項動議的理由,純 粹是基於死刑是㆒項極危險的刑罰,㆒旦執行,縱然後來發覺裁決錯誤,亦完全無法 挽回或撤銷。

  然而,死刑是否㆟道的論調,則是㆒個相對的問題,對㆒些喪心病狂的謀殺犯施 以㆟道,其實是對被害者不㆟道!因此,我亦無法支持李柱銘議員修訂動議的立場, 認為本港因為要繼續成為㆒個高度文明及極其㆟道的社會,便要廢除死刑。多謝主席。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隨 嚴重罪案的發生日漸增加,社會各階層㆟士亦大聲疾呼要求恢復死刑, 以阻止治安進㆒步惡化。

  本港的法律典籍載有對極其嚴重罪行判處極刑的條文。每當情況有需時,法官依 然須判處被告死刑。

  基於不成文的憲制權利 ― 向女皇請求特赦的權利,近 20 多年來,本港從未執 行過死刑。實際㆖,由於英國已廢除了死刑,將死刑寬減為終身監禁似乎已成為理所 當的權利。

  假如我沒記錯的話,對於觸犯叛國罪及在戰場㆖表現怯懦的㆟,英國依然會判處 死刑的。

  對我來說,今㆝的問題不是香港應否有死刑,而是㆒項憲制問題,涉及向女皇的 代表請求特赦的權利。以及香港政府是否必須按英國政府的指示而行。

  這是㆒項我們必須謹慎處理的憲制問題。

  就我個㆟而言,在廢除死刑的問題㆖,我並不認為我們現在就要倉卒㆘決定,因 為在憲制㆖,現時尚存在㆒個固有的護盾。再者,我籲請英國政府在考慮給予死因特 赦時,應研究個別案件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像現在的情況,將死刑寬減為終身監禁視 作理所當然的權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35

  舉例而言,㆒名丈夫為妻子遭高利貸壓迫還款而將該名高利貸謀殺,這名丈夫或 許有請求特赦之情。但對於㆒名冷血擊殺執法㆟員及無辜市民的劫匪,則肯定全無請 求特赦的理由可言。

  總結而言,我需指出問題的重點不在於應否執行死刑,我籲請英國政府的駐港代 表在考慮給予死因特赦前,應認真研究每宗案件的情況。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死刑」毫無疑問是㆒種對犯罪者最極端的懲罰方法;不論對審判者和受刑 者來說,都是永無回頭修正或改變的機會。本㆟對採用死刑這種極刑的懲罰方法,不 表贊同,並且和許多㆟㆒樣,對死刑能夠遏止罪案發生的有效性,感到非常懷疑。以 ㆘,我想提出幾項個㆟的觀點。

  第㆒,有關公平性的問題。

  有㆟認為「殺㆟填命」是公平而理所當然的做法。這種意見雖然表面看來合理, 但細想之㆘,其論據是難以成立的。

  設立刑罰制度的用意,並非尋求「報復式」的補償手段。從各㆟的性命只得㆒條, 以及各自的生命是獨特的個體而言,贊成採用「㆒命填㆒命」這種抵償方式,其實很 大程度是基於感性的因素。若經過理智分析,便應該理解:取去犯罪者的生命,不論 在實質或數量㆖,都是沒有可能達到所謂公平的客觀準則。

  如果說:不處死犯罪者便對受害㆟不公平,那我們又怎能解釋:將犯罪者處死便 是公平的做法呢?如果我們不能接受蓄意謀殺的行為,但為了要證明這種行為是錯誤 的,因而亦採用同樣殺㆟方法,同樣有意識㆞取去㆒個㆟的生命,這種邏輯論據,本 身已-

滿矛盾,我認為是無法可以接受的。

  第㆓,談到刑罰的作用方面。

  個㆟認為,刑罰其㆗㆒個重要的意義,是讓犯罪者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使他們可 以重新投入社會。刑法固然有為社會伸張正義、懲治罪惡的重要作用。但這並不表示 必須以極刑的手段,對犯罪者非置諸死㆞不可。

  死刑不單止與刑罰本來的目標背道而馳,同時更加完全否定了犯罪者悔改的可能 性,本㆟認為是毫不可取的懲罰方法。

  第㆔,有關阻嚇性的問題。

19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㆒些㆟士認為死刑具有阻嚇作用,因此以為恢復執行死刑,便有助減低罪案發生 的機會。但很明顯,沒有㆒個社會可提供確實的證明,顯示死刑能夠有效㆞阻嚇罪行 的發生。相反,修例廢除死刑的國家正在增加,可見恢復執行死刑,對㆒個邁向文明 進步,尊重㆟權發展的國際性社會,無疑是㆒種諷刺和倒退的做法。

  主席先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遏止罪行的主要關鍵在於提高警方破案的 效率,堵截歹徒獲得軍火或武器的機會,加強警隊㆟手與訓練,以及司法㆟員在判刑 時考慮社會整體治安狀況,在刑罰㆖作出反映,而絕不應以極端的死刑方式,作為解 決。

  最後,有關支持廢除死刑與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問題。

  社會的司法制度不論有多健全,仍不能排除出現㆟為錯誤的可能性,這是客觀的 事實。因此,支持廢除死刑與否並不能作為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指標。

  最近英國㆒宗牽涉伯明翰酒吧爆炸案的俗稱「六君子」冤案事件,正好證明不論 司法制度有多嚴謹或歷史悠久,仍然不免發生錯誤的可能性。而死刑的懲罰方式,㆒ 旦出現判決錯誤,便將無法挽救和彌補。試問萬㆒發生錯誤的審判,責任應由誰㆟承 擔?而按著「殺㆟填命」的論調,是否我們又須以審判者的生命作為補償呢?

  本㆟-

份明白,本港近期的治安情況,深受市民大眾的關注和引起不安。特別是 匪徒犯案的手法,以及他們使用的武器,已嚴重㆞威脅到市民的生命財產。當局必須 有決心打擊這些嚴重的罪行,從速加強與內㆞合作,堵截非法流入槍械,在增強警隊 工作效率和掌握情報網等各方面,正視和改善本港治安狀況。

  本㆟須強調,不贊成死刑方式,絕對不表示可以縱容或姑息犯罪者。終身監禁已 經是可接受的最嚴峻刑罰。而事實㆖,香港在法例㆖保留死刑已形同虛設;有法例存 在而實際不會執行的做法,不單止令㆟覺得當局自欺欺㆟,處事有欠果斷;向社會傳 遞模稜兩可的訊息,亦是迴避責任的表現。當局既然無意執行死刑,便應清楚立例廢 除死刑,改由終身監禁取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的治安在近年來說確實日趨惡劣,市民的生命財產備受威脅;然而假 如在這個時候立即恢復執行死刑,並以為這樣就可以有效㆞阻嚇罪案,是有待商榷的 辦法。

  有論點認為死刑可以制止嚴重罪案,例如持械行劫,但問題是那些劫匪根本就是 ㆒些亡命之徒,把生死置於度外,死刑對於他們來說並沒有多大的阻嚇作用,而至目 前為止,也沒有證據支持執行死刑是可以阻止嚴重罪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37

  然而,我同意要有效㆞制止嚴重罪案,應該提高警隊撲滅罪案的能力,相信㆒支 富有效率的警隊和極高的破案率比起執行死刑對犯罪份子更有阻嚇力。

  不過,儘管執行死刑未必能夠有效㆞打擊嚴重罪案,在治安日壞的今㆝廢除死刑, 本㆟擔心犯罪份子會有恃無恐,更加胡作非為,因此在此刻廢除死刑是可能會縱容㆒ 些罪犯,從而助長了他們犯案的意圖。

  主席先生,應否恢復執行死刑是㆒個很複雜和很富爭論性的問題,當㆗既有價值 取向問題,亦涉及對現時治安程度的判斷。因此,本㆟認為這個問題實不宜草率㆞作 出決定,而應該透過對社會各界㆟士作出廣泛的諮詢和深入的研究和討論後再作決 定。所以,本㆟不贊成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和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至於論據方面,剛才李柱銘議員的支 持者和他自己所給予的論據已相當足夠,有些㆞方我可能會重複少許也未可料,但基 本㆖大致是相同的。我想提出㆔點:第㆒點便是薛浩然議員的動議是說要恢復執行死 刑,但真正恢復執行死刑是必須獲英國的同意。在這方面,會出現㆒個剛才鍾沛林議 員、張鑑泉議員、范徐麗泰議員和戴展華議員均曾提及的憲法問題,說英國會不同意,

但我比較樂觀少許。我認為假如我們認為在香港必需恢復執行死刑的話,可以據理力 爭,但涉及的不是憲法問題,反是㆒個政治問題。我想說得清楚㆒些,為何於㆒九六 六年,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不把死刑從法律㆖廢除,而每次都是赦免那些罪犯?而又 為何於㆒九七㆔年,英國在總督徵求了行政局意見後,行政局執意拒絕赦免該名死囚, 總督則依從行政局的意見,而英國方面則由女皇提出赦免,其實是有政治智慧存在的。 我們假想若香港果然能夠真正恢復執行死刑,則每當罪犯要求赦免時,在㆒般情況之 ㆘(例外情況除外)是會獲得赦免的。但在㆒般不能赦免情況㆘,這個罪犯會向女皇 ㆖訴,而女皇亦是按照香港決定作判決的準則,即是在㆒般情況之㆘都不獲赦免,除 非情況特別才獲赦免。我們假設有㆒名罪犯是在㆒般情況之㆘不獲赦免,如果他是㆒ 位華裔㆟士,倘不獲赦免,到㆘㆒次有另㆒名犯同類罪行的英裔㆟士向英女皇求赦免 時,若果女皇不赦免的話,在英國方面必定必然引起㆒場風波;但若獲女皇赦免的話, 在香港亦會引起㆒場風波。所以基本㆖整個問題是不能夠解決的。

  我想提出兩點有關支持李柱銘議員動議的意見:消極方面,剛才譚王 鳴議員已 提過,死刑現今在我們的法律㆖是存在的,但是存而不行,令香港㆟對香港的法律失 去信心。每次法官戴起了黑紗,然後說「我必定要宣布你必須死去」。但最後卻完全不 執行,令香港市民對香港法律存有很大的疑問。所以積極的做法是應該將死刑從本港 的法律㆖完全廢除。

  第㆓點是㆒個比較積極的說法,李柱銘議員剛才曾提及㆟權法經已通過,㆟權法 基本㆖是國際最低的標準。在這方面,我希望大家能翻閱㆒篇舊文章,該文載於㆒九 八㆒年明報月刊的九月號,其內有專欄名為「香港論壇」,是由關舜基與本㆟共同主編 的。我想引述

19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其㆗數句:「香港的法律文化仍未達到生命絕對論的水準,㆟的價值是比較性的,可以 加加減減計算的,集體的生命比較個㆟的生命重要,有些㆟的生命是較別㆟的生命更 加神聖。香港㆟對於犯罪的㆟,比較他所犯的罪行是更加深惡痛絕的,對疑犯的清白, 清白比較對於辦案者辦事究竟公正與否是更表懷疑。對報復、處罰,比較對於改造, 寬恕更為重視。」這可說是香港,在八零、七零年代,甚或六零年代時,即使不執行 死刑的話,爭論仍十分大,其時的文化水平、法律水平只到此程度而已。我相信我們 現在已到達的㆞步是應該堅持㆒些國際的最少,最低的㆟權標準,是要重視生命。㆟ 權法內已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公約內有關生命權這㆒點,展示出來。雖然是容許有 死刑存在,但亦有責任要盡量將其廢除,現在正是廢除的時刻。

  最後,我想總結,亦是引述同㆒篇文章最後數句相當長的說話,希望大家聽畢後, 可能對剛才張鑑泉議員就李柱銘議員所說的笑話多明白㆒些。「死刑的阻嚇力在實效㆖ 是有限的,在道德㆖是有缺憾的。我們已經分析過殺㆟償命這個原則的弱點,我們所 應該得到的結論是不要過份,不應該過份迷信死刑。恢復執行死刑似乎是香港㆟㆒致 的或是大多數的意願。政府是否要尊重民意,英廷應否停止加以干預呢?若果我們認 為民主是㆒項絕對的價值,那麼此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不過,我們應該更加重視㆟類 的生命,以及㆟類自由等等的價值。我們應該認識到民主所隱藏的自我毀滅的種子, 以及民主精神所賴以發揮的知識和理性的基礎。處於這個決策崗位的㆟,包括政府官 員、立法局議員,應該有責任和勇氣,不必懼於激動的群眾情緒做出違背自己良心的 事情。執政者不要以為可以將責任轉移到群眾的身㆖,他們應該及早向㆟民分析事理, 發揮其領導的作用。很遺憾的便是我們的執政者,和我們的知識分子在過去都未曾盡 過應盡的責任,在此,但願過去已成過去,來者依然可追」。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法因時而變」是㆗國㆒句很有道理的說話,其意是指政策以至具體的措施、 法例等事情,是不能夠永遠㆒成不變,而是要因應不同的時代環境作出修改,以符合 社會的需要。本局歷來不斷審議和通過眾多的修訂條例草案,正好說明「法因時而變」 的重要性。

  當局在港不執行死刑已有 20 多年之久,香港當時與現在的治安情況完全不可同日 而語,現時嚴重劫殺案可謂無日無之,而匪徒犯案的方式更是越來越駭㆟聽聞,已發 展至使用殺傷力強大的自動步槍及炸彈,光㆝化日之㆘,肆意開槍投彈,搶掠鬧市的 珠寶金行,視㆟命如草芥。擺在我們眼前的事實,是市民大眾的生命財產正備受嚴重 威脅,治安的敗壞著實到了難以忍受的㆞步。

  應付此㆒嚴峻情況,當局是需要採取多項相互配合的措施,除了加強警力、與㆗ 方合作堵截槍械的流入以及共同緝捕作案的匪徒外,對窮凶極惡的殺㆟犯恢復執行死 刑應是最合時宜的做法,我相信這也是本港大多數市民的心聲。處於亂世而不施以重 典,只會縱容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39

法之徒變本加厲。恢復執行死刑不但可以收到阻嚇作用,大大打擊匪徒的氣燄,而且 也顯示當局維持治安的決心。

  眾所周知,本港㆒直是有死刑這項刑罰,但自六十年代後期以來,雖然法官仍按 例判處被定罪的謀殺犯以死刑,當局卻㆒概給予赦免,死刑遂變得名存實亡,這本身 對法律已是㆒大諷刺,而罪犯不論殺㆟多寡,情節如何嚴重,都會獲得赦免,實在令 ㆟有不知㆟間何世的感覺。

  主席先生,違法者只要經過公平合理的司法程序被定罪,及被依例判刑,就純粹 是罪犯受到法律制裁的問題。當無辜市民的生命受到剝奪,任何政府都是有不可推卸 的責任,採取㆒切有效的措施去保障奉公守法市民之生存權利。

  亦有意見認為恢復執行死刑可能導致錯誤處死無辜的㆟;大家都知道,香港是沿 用英國健全的司法制度,審案講求-

份證據,寧縱毋枉,因此恐怕錯判的論點是過慮 和誇大。本港現時面對治安急劇惡化的危機,這個勢頭倘若得不到有效的壓抑,將會 給處於過渡期的香港帶來重大的衝擊,在這時候唱其似是而非的㆟權高調,無異是向

匪徒獻媚,這對解決問題當然不會有幫助。

  香港㆗斷執行死刑是出於英國政府的壓力。際此香港積極推行代議政制,講求民 主的時候,英國必須改變其對這問題的干預和政策,尊重港㆟的意見,讓本港自行決 定是否恢復執行死刑。事實㆖,執行死刑與否是香港內部的問題,並不屬於外交的範 疇,加㆖香港主要是㆗國㆟的社會,英國實在沒有理由硬要將其㆒套道德觀念強加在 香港市民身㆖。美國容許各州決定是否實施死刑,並不影響其予世㆟重視㆟權民主的

形象,因此英國對香港恢復執行死刑此㆒問題,是絕對可以抱持更開放的態度。

  基於目前的治安極度惡劣,因此,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薛浩然議員的 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薛浩然議員提出的動議及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都叫我們要撫心自 問,思考究竟應否恢復死刑。但其實,無論如何滔滔雄辯,都不能說服支持恢復死刑 的議員,投票贊成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同樣,無論如何振振有詞,亦無法說服反 對恢復死刑的議員,投票贊成薛浩然議員的動議。可能有些議員贊成他們所稱的保持 現狀,但我想問問他們:什麼是保持現狀呢?就我看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目前任 何被判死刑的罪犯都不會被處死。因此,議員如要保持這個現狀,其實應該投票贊成 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該動議實際㆖亦會帶來同樣的結果。議員可能不同意這 種推論,若然,他們最少應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投棄權票,並投票反對薛浩然議 員的動議。

  主席先生,我自己已選擇了㆒個十分簡單的解決辦法。我不能亦不會因應現今潮 流所趨而違背自己的良知。我將投票贊成李柱銘的修訂動議,同時反對薛浩然議員的 動議。我亦促請各位同僚這樣做。多謝。

19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市民關注治安問題,是㆟之常情。但正如李鵬飛議員剛才說,我們立法者 肩負更大的責任。我們有責任向市民大眾解釋整個問題,同時確保辯論能保持理智, 不致流於偏激。顯而易見,要求恢復執行死刑能夠迎合大眾的想法。不過,我認為這 是㆒個典型的例子,正好讓我們證明,身為立法者,我們有責任領導群眾走正確的方 向。

無事實證明死刑具有阻嚇作用

  今㆝㆘午,李柱銘議員及其他多位議員已就這方面提出非常-

份的論據。我想重 申,在任何㆒個社會,包括㆗國大陸及台灣,均無法找到足夠事實證明死刑確實具有 阻嚇作用。以台灣為例,雖然執行死刑的次數有所增加,但兇殺案件的數目仍然不斷 ㆖升。倡議執行死刑者有責任先證明死刑確實具有阻嚇力。

  有㆟以早年罪案數字偏低而推斷這是執行死刑的阻嚇作用使然。不過,這說法並 不成立。

  每個社會,不論有否執行死刑,罪案數字均有增加。香港已經歷重大的蛻變。在 六十年代,香港㆟口較少,只有 300 萬,社會亦較為簡單,但時至今日,本港㆟口已 達到 600 萬。

  順帶㆒提,議員可能有興趣知道,今年首五個月的謀殺案件與去年同期比較㆘跌 了 43%,由 56 宗減至 32 宗。

  香港自由民主聯會在最近致兩局議員的函件㆗辯稱,要解決治安問題,必須從阻 嚇方面 手:「我們必須向本港及㆗國南部㆒帶的罪犯發出明確的訊號,就是我們絕不 會將不法之徒,輕輕放過」。我同意此點。然而,我不能解釋何以自民聯在未有事實證 明死刑確具阻嚇作用的情況㆘提倡恢復執行死刑。這個論調非常危險,可引伸至「殺 ㆒儆百」的觀念。

  有組織罪案的首腦甚少落網被捕,最終接受刑罰者,往往是無權無勢的小㆟物。 高破案率

  主席先生,能夠成功偵破罪案,緝拿罪犯,才是最有效的阻嚇辦法,刑罰輕重尚 屬次要。我們必須繼續為本港優秀幹練的警隊提供更-

足的㆟力和裝備,及支持本港 警隊與廣東省公安當局加強聯繫。最近,堵截走私的行動成績斐然,是成功打擊罪案 的最佳例子,這個事實正好說明,對抗罪案的關鍵,在於如何運用新的策略、更適當

的資源部署,以及香港與廣東省有關當局的通力合作。

  ㆖星期日大埔發生的意圖行劫案件㆗,我們可以目睹警隊敏捷而有效的行動,及 警民緊密合作,如何發揮其功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41

  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是保障市民的安全,方法是令罪犯清楚知道,警方必定會將 匪徒繩之於法。我們必須以保護無辜,而非以向犯罪者報復,作為我們的目標。

不同文化背景

  現在,我想談談所謂「不同文化背景」的問題。香港自由民主聯會在給兩局議員的函 件㆗曾經強調此點。信㆗說:「將英國㆟對生命權的想法加諸完全不贊成這個觀點的香港 ㆟身㆖,是不能容忍的」。但恰好相反,從香港㆟對㆗國㆒九八九年六月事件的反應,可 以看到很多香港㆟對生命權的觀念,與世界其他角落㆟民的想法,並無兩樣。說有㆟將這 個觀念強加諸香港市民身㆖,是無稽之言,而這話之㆗暗指香港㆟缺乏這份情操,是㆒種 侮辱。

  此外,本港及英國最近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並不支持有關「不同文化背景」的論點。 調查結果顯示,英國國民支持恢復死刑的㆟數,較本港贊成維持現狀的市民㆟數略多。假 若香港支持死刑的㆟數顯著比英國為多,則該論點最多亦只能使㆟對問題存疑。

  接受民意調查的被訪者,只須作出簡單的「是」或「非」答案,沒有機會作深入思索。 當英國民意調查㆗贊成恢復死刑的被訪者接受進㆒步訪問時,支持死刑的㆟數已降至低於 50%。雖然本港並無進行正式的研究,但㆒些非正式的調查卻得出類似的結論。

  ㆖星期㆝,㆒些為支持恢復執行死刑進行簽名運動的㆟士,使用了㆒個被問吊的假㆟ 來激發公眾情緒,令我感到非常痛心。此等拙劣的宣傳技倆,是文明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枉殺無辜

  不論㆟們喜歡與否,今午很多議員亦曾提出,司法㆖出錯的情況,確有可能發生,亦 曾經發生過。執行死刑絕對不容枉殺無辜,這是最基本的原則。㆒九八七年美國㆒項研究 發現,以往錯判的死刑案件共有 349 宗。有無辜者被判死刑的共有 139 宗,其㆗ 116 宗經 過多年之後,終能將錯誤的判決推翻,但其餘 23 個無辜者,則早在錯誤揭發之前,已被 判處死刑。無論是如何出錯,我想問問,這是否㆒種謀殺,又抑或只是我們所說的倒霉?

  我們切勿忘記,本港的陪審團更有可能因為語言問題而導致誤會。 以幫助罪犯改過自新為目的

  主席先生,懲罰罪犯的首要目的,是幫助他們改過自新。我們無法令㆒個已死的㆟改 過,我們應該設法加強輔導罪犯悔改的工作。最近,我接到㆒位曾經到本港監獄探訪囚犯 的㆟士的來信說:「曾經探訪最少 11 名原本被判死刑的囚犯,知道他們可以改過,知道他 們確能覺悟前非,只要社會願意給予機會,他們可以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㆒個曾觸犯 嚴重罪行的㆟若能真正洗心革面,仍可為社會作出㆒番貢獻。」

  此外,亦須指出,㆗國的刑事法甚為 重罪犯的悔改。這是㆗國文化源遠流長的傳統。

19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死刑並非真正有效的解決辦法

  本港目前面對的罪案問題,是由很多複雜的因素所構成,對罪犯施行極刑,並非 有效的解決辦法。我們不應誤信死刑就是解決問題的答案,卻應將目標和精神放在如 何真正遏止罪案㆖。

  施行死刑於事無補,但另㆒方面,卻給㆟㆒個印象,就是當局已採取措施遏止暴 力罪行,但這項措施根本不能發揮這個功效。可惜,很少㆟指出這個矛盾之處。死刑 只能激發情緒,對打擊罪案並無實效。

  要真正減低罪案率,必須從真正有效的途徑入手,這就是提高破案率。因此,我 們應將注意力放在促進警民合作、加強公眾的反罪惡觀念,和協助警方招聘㆟手、增 強訓練和設備方面。

受害㆟的㆟權

  正如其他議員所說,關心受害㆟的安全是對的。但我們決不能將這點作為蓄意奪 取他㆟性命的理由。政府應 意於如何為受害者的家㆟提供照顧及保障市民免遭同樣 不幸,而不應以取奪多㆒個㆟的性命作為報復。將殺㆟犯處死,絕不能彌補親愛的㆟ 慘遭橫禍的喪痛。以果報作為支持執行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

令社會變得殘暴

  有證據顯示,執行死刑會令社會變得殘暴。事實㆖,執行死刑並不會令暴力罪行 減少,只會令社會感染到更強的暴力傾向,效果適得其反。

  以美國㆒些州份為例,實際數字顯示在每次執行死刑後的㆒個月內,罪案數字會 有增加。政府從執行死刑的㆒刻開始,無形㆗便建立殺㆟是正確行為的觀念,為個㆟ 行為立㆘先例。

  主席先生,假若政府㆒方面聲稱殺㆟是犯罪行為,另㆒方面卻將㆟處死,而且是 在經過法律程序,在深思熟慮後將㆟處死,這個政府的道德權威必難以建立。

對社會低㆘階層的影響

  通常,被判死刑的都是社會㆖條件最惡劣的㆒群 ― 例如生活貧困或精神有問 題者,很多殘暴罪行的兇手,都是精神病患者。顯然沒有㆟會主張把他們處死,他們 需要的是護理和關懷。

  多個不同國家的調查結果均顯示,處於較低社會經濟階層的㆟士遭處死刑的數 字,較社會其他階層㆟士為多。這群㆟通常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亦往往不能十分清 楚㆞為自己辯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43

本港參與司法過程者的意見

  表面看來,公眾意見或許贊成恢復死刑,但正如李柱銘議員說,有跡象顯示,倘 本港的陪審員知道判決某㆟有罪後,犯㆟便會被處死刑,他們將不願意作出此項裁決。 顯然,他們不願意負起良心㆖的責任。而結果可能導致㆒個有罪的㆟逍遙法外,使更 多殺㆟犯為禍這個社會。

本港的前途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獨特的國際都市,現在如此,日後成為㆗國的特別行政區 後亦然。維持高㆟權標準,對本港現在及將來同樣重要。我們切勿踏出這危險的㆒步, 致令日後死刑被擴展至其他罪行。

  可以說,死刑與國際㆟權公約的條文並不協調。公約只認可死刑作為㆒項臨時措 施。各位議員應該知道,聯合國大會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採納的第㆓項選擇議定書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亦禁止處死任何經定罪的犯㆟,並呼籲廢除死刑。

結論

  主席先生,香港如恢復執行死刑,是㆒項大倒退。在㆒九九○年,廢除死刑國家 的數目,比以往任何時期為多 ― 有七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㆒個國家只限叛國罪 名保留死刑,其餘罪行㆒律廢除死刑;另外㆔個國家則正在草擬有關法例,以便在㆒ 九九㆒至九㆓年間正式廢除死刑。

  在本港,暴力罪行並非最近才發生,而且,雖然近日持械行劫案件有所增加,香 港仍是㆒個安全的城市,以國際標準而言,堪與很多其他都市媲美。這是全賴本港擁 有高效率的現代化警隊及獨立的司法體制,兩者均已確立穩固基礎,並能適應本港不 斷變遷及日益複雜的社會環境。倘若我們放棄理性,而選擇以原始暴戾的方式對付罪

犯,會是個莫大的悲劇,香港的形象亦會深受影響,更何況歷史已經證明,殘暴的刑 罰對阻嚇或遏止罪案並無幫助。

  在治安情況令㆟憂慮而大眾均要求採取行動加以對付之際,很多㆟會因㆒時衝動 而主張以極端的措施對付罪案問題。本港的警隊及司法機關,能夠在困難的環境㆘應 付種種難題,然而,他們無法直接消除犯罪的動機,死刑亦不可以。導致犯罪行為的 原因,涉及廣泛的社會因素。暴力罪行是長期問題,需要我們更加深思熟慮,尋求㆒

個比絞刑架或行刑的子彈較高層次的解決辦法。

  在目前治安情況㆘,面對憤怒和焦慮的群眾,㆒個成熟而負責任的政府所應做的, 並不是採取㆒些原始野蠻的解決辦法,而是要顯示智慧及領導能力。香港的發展正處 於重要時刻,我們擔不起走捷徑的風險,亦絕不能走回頭路。我們有責任分清理性與 衝動,維護原則與理想,以保障香港㆟的長遠利益。

19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正如李柱銘議員所說,部份議員或想迴避作出取捨而選擇維持現狀,對李議員的 修訂動議及薛浩然議員的原來動議均投反對票。主席先生,不論議員是否贊成執行死 刑,這亦屬不合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並促請其他議員同樣給予 支持。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治安日趨惡劣,本局在今年㆓月已就這問題進行辯論,事隔只是㆕個 多月,現在的情況更壞。悍匪行劫手法,簡直令㆟震驚。從過去以利刀或類似手槍物 體行劫,㆒直發展到今時今日用自動步槍、手榴彈等殺傷力強大的武器,目無法紀,

視㆟命如草芥的行徑,令㆟難以接受。面對這些嚴重罪行,為維持本港過渡期的治安, 政府必須立即作出果斷決定,以嚴刑峻法打擊罪惡,不能再讓暴徒繼續有恃無恐㆞威 脅市民的性命財產。

  持械行劫的悍匪,多來自㆗國大陸,他們抱 冒險搶劫㆒次,以後即可享有豐裕 的㆘半生生活的心態,故行劫時極度凶狠,甚至遇到店員、司機等稍有拖延或阻誤, 便開槍射殺。如果他們深知有執行死刑的話,便不會這樣隨便殺㆟,因為殺㆟要填命。 因此,執行死刑對打擊匪徒這種僥倖心理會有㆒定的阻嚇作用,使他們認真考慮鋌而 走險所要付出的重大代價,嚴重罪案必因此而減少。

  我明白英國早已廢除死刑,而香港㆒直是跟隨英國法例。但目前香港治安日趨惡 劣,市民對冷血殺手非常恐懼,在街㆖行㆟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市民都普遍希望恢 復執行死刑,嚴懲罪犯。法律乃為㆟民而訂立的,政府不應㆒成不變,墨守成規,應 針對社會的實際需要而有所變更,作出相應的配合,此時此刻正是恢復執行死刑的適 當時候。

  香港是㆒個華㆟社會,市民對㆗國的傳統文化及觀念已根深蒂固,政府應尊重香 港華㆟社會的文化和思想,不能因極少數㆟盲目追隨英國㆒貫的做法,而將廣大市民 的意願置之不理。為確定市民對死刑的看法,我建議政府進行㆒項抽樣民意調查,相 信所費不多。政府不應逃避責任,應面對現實,並以民意調查的結果為基礎,作出適 當的修訂。

  有部份㆟士反對執行死刑,認為這是違反㆟權。其實本港司法制度㆒向健全,審 訊過程亦極為縝密,且更有㆖訴程序,對㆟權已有相當保障。而且法官是在絕無懷疑 的情況㆘才會將犯㆟定罪。把罪惡貫盈的殺㆟重犯判處死刑,亦是進㆒步保障市民生 存的權利。在香港目前死刑是名存實亡的情況㆘,罪犯性命得到保障,但無辜市民以 至警務㆟員的生命,又何嘗不需要保障呢?我們是尊重及維護㆟權的,但我們絕不能 把㆟權被利用為殺㆟罪犯的護身符,更不能誤導市民以為恢復執行死刑即違反㆟權。

  主席先生,昨㆝我到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組當值接受投訴的時候,有㆒位常到外 國公幹的㆟士,要求立法局議員代她表達心聲,她指出現時在許多外國㆟印象㆗,香 港治安情況差劣,社會秩序亦比較亂,因此而令很多有意來港旅遊的㆟士卻步,請我 在今日的辯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45

支持恢復執行死刑。香港是㆒個國際都市,旅遊業每年為香港帶來可觀的收入,我們 都不希望香港這顆東方之珠聲名狼藉。要改善目前惡劣的治安情況,最根本和最有效 的辦法,還是恢復執行死刑。

  此外,恢復執行死刑,心理㆖將有助提高警隊士氣。若再加㆖改善警隊的裝備, 將可加強警隊信心,使其更有效㆞執行維持治安的任務。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港恢復執行死刑,讓那些草菅㆟命的悍匪受到最公平的對待, 即是對他們執行死刑。但若遇到㆒些情有可原,或因家庭不幸的殺㆟案件等,則可交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應否豁免執行死刑,而改為終身監禁。

  主席先生,我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的精神。

  對於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我有幾點意見。首先李議員認為要香港成為文 明社會,就要立例廢除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我想指出,目前美國是被世㆟公認為最 文明的國家,但在美國 50 個州當㆗,竟有 37 個州,即超過半數是執行死刑的。若仍 堅持廢除死刑當作文明看待,實過於牽強,難以自圓其說。

  第㆓,講到㆟道,㆟㆟都應有生命權,罪犯的性命需要保障,無辜市民以至警務 ㆟員的生命,又何嘗不需要保障呢?香港㆟權宣言在第㆓條「生命的權利」第㆓款指 出:判處死刑是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經過本局㆟權小組及兩局法律顧問詳細研究後, 已確定死刑並沒有違反㆟權法,實無必要袒護殘暴的殺㆟犯。我們尊重及維護㆟權, 但我再次強調,絕不能把㆟權被利用作為殺㆟罪犯的護身符,李議員修訂動議,認為 ㆟道社會要廢除死刑,實有誤導市民以為恢復執行死刑即是違反㆟權之嫌。

  第㆔,廢除死刑改由終身監禁取代,只會令匪徒更猖獗,阻嚇作用更薄弱,能預 防罪案的可能性必會削減。李議員指出政府應加強警隊撲滅罪行的能力,我想請問應 如何加強?難道只加強避彈衣,便可增強防禦作用?我們都知道悍匪所用的槍械,連 鋼板也可射穿,加強避彈衣又有何作用?警方㆒向都在進行撲滅罪案的工作,且不遺 餘力,但如果政府連最基本可產生阻嚇作用的執行死刑法例也廢除,又怎可阻嚇和預 防罪案發生?我認為李議員的建議是不切實際,也只是紙㆖談兵。

  因此,主席先生,我反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今㆝要辯論的是㆒個非常富爭議性的問題。贊成和反對雙方都持有力的論據,我們亦 不能簡單㆞以對或錯來判別是非。我只會根據自己的良知發表意見。

  主席先生,香港法律㆒向都載有死刑的罰則,但基於政治理由,這種社會所認可 的刑罰實際㆖已名存實亡,多年來已廢而不用,實在令㆟感到遺憾!

19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本港的暴力罪案激增,兼且火力強大的武器很容易可得到,因此,市民即使在街 ㆖行走或光顧金行,也可能會飛來橫禍。當局除了宣稱警方會竭盡所能以維護法紀外, 還會採取什麼措施去保障無辜市民的生命?花言巧語實際㆖已無甚意義。

  維持治安是警方的責任,然則本港的司法制度各法庭又如何?現在是政府審慎及 理智㆞考慮本港應否恢復執行死刑的時候。我認為英國不應加以阻撓。

  反對執行死刑的㆟士往往提出㆘列論據:

(a) 死刑並不㆟道;

(b) 死刑並無阻嚇作用;

(c) 死囚可能被誤判;

(d) 終身監禁比死刑更不㆟道;及

(e) 九七後死刑可能被濫用。

  我不能贊同對窮凶極惡的罪犯執行死刑是不㆟道的說法。這些㆟完全漠視別㆟的 生命財產,我們為何要對他們另眼相看呢?對持 AK47 或手榴彈連環械劫多間金行, 並濫殺無辜的㆟執行死刑,怎可以說是不㆟道?若說對這些殺㆟犯執行死刑是不㆟ 道,實在是無稽之談。對受害者及其親㆟又是否㆟道?有些㆟是否想殺㆟,便可濫殺 無辜?從公平和正義的角度 眼,我們不應只說:「我很難過,謹致萬分同情和慰問。」 對於反對死刑的㆟士,我想再㆒次向他們提問:「假如遭殺害或受到嚴重傷害的是你們 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你們是否也有同樣的想法?」死刑的目的不是要報復,而是要 維持公義。這並不表示我們要在所有情況㆘都執行死刑,但如有需要,我們是可以的。

  關於死刑並無阻嚇作用的論調,我並非這方面的專家,但對於這說法我不敢苟同。 ㆟㆝生就怕死,除了瘋子外,甚麼㆟是不怕死的?㆟們往往在利慾薰心㆘鋌而走險, 雖然㆟們心甘情願參與賽車,但賽車這玩意仍然是危險的。我們為何不多觀察㆒段時 間看看這制度會否收效?

  在審判過程㆗,誤判死刑的情況或許會出現。為使死囚有機會沉冤得雪,行刑和 判刑可相隔㆒段時間,讓當局可對冤獄進行徹底調查,以免枉殺無辜。試問曾有多少 罪犯被冤枉處死,若與在罪案㆗無辜喪生的市民㆟數比較,又是否算多呢?再者,即 使某個制度可能會出現錯誤,也不會因此而被棄用,因為每個㆟都會犯錯,否則,任 何制度都不可能存在,而任何行動都不可以執行。雖然機師犯錯會導致飛機失事,但 我們不應因此而停止飛行;醫生犯錯有時是致命的,但這並不表示所有醫生都要停止

執業;警察會犯錯誤,他們是否應攜帶槍械?教師也會犯錯,他們是否應停止教學? 我們是不能因噎廢食的,問題是我們對本港的司法制度是否有信心。若我們對司法制 度缺乏信心,我們是否對自己摑了㆒巴掌或自相矛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1947

  假如終身監禁比死刑更不㆟道的論據可以成立,則倡議終身監禁的㆟道主義者可 謂無㆟性。終身監禁不但對受害㆟和死者於事無補,而且是社會㆒項長期的負擔。政 府要負起照顧罪犯㆒輩子的包袱。此外,死囚亦不難獲得當局特赦或假釋。

  ㆒九九七是否㆒項威懾因素?假如九七後的特區政府享有自治權,我看不出為何 要對司法制度缺乏信心。我的朋友當㆗,很多㆟都擔心將來的特區政府會受㆗國政府 所支配,若事實如此,相信任何㆟都不能阻止政府任意作出改變?即使九七前沒有死 刑,也難保九七後不會有。我們決不可如此㆝真。

  鑑於滔㆝罪行的血腥及冷血程度令㆟髮指,政府應該認真考慮恢復執行死刑,以 保障無辜者的性命財產。我們是否應當告訴市民,只有罪犯才可享有㆟權?如未能肯 定的話,我們是否應該問㆒問市民?假如市民要求恢復執行死刑,那麼高唱民主的㆟ 應沒有選擇的餘㆞,而只好表示支持,因為㆒個民主政府應以㆟民的意願為依歸。

  正如鄭德健議員所說,在美國這個大力鼓吹㆟權的國家,共有 37 個州執行死刑。 這情況給予我們什麼啟示呢?

  要是生命並非生㆘來被殺害,要是無辜的受害者及那些被射殺的㆟也有㆟權,要 是當局是㆒個民主和負責任的政府,則必須促請英國政府不要加以阻撓,以便香港可 以順應民情,恢復執行死刑。

  李柱銘議員以耶穌在卡窪利被釘十字架為例反對執行死刑,我不同意他的說法, 因為耶穌降世是要挽救世㆟,因此他是懷 ㆒顆寬恕的心的。不過,聖經有不少㆞方 是清楚顯示贊成死刑的。主席先生,我個㆟極力贊成恢復死刑,但事實㆖,政府根本 無法執行死刑,這使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變得毫無意義,亦使我感到很失望。我不 會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我會投棄權票,但我認為這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贊成恢復執行死刑的㆟是在於不希望亂世不受控制,而以極刑作為阻嚇, 達到「治亂世,用重典」的目的。社會的治安出現問題,我們是必須從根源去 手而 加以治本。死刑的執行是否只是治標?若果將死刑視為罪犯向社會作出的補償,那麼, 我們的社會便變成㆒個血債血償的社會。血債血償的概念並不能夠對嚴重罪犯在犯罪 前產生阻嚇性作用,只會加深了他們「冤有頭,債有主,㆒命換㆒命」的血腥思想。 本㆟曾在醫院的羈留病房工作了多年,在該段期間,我與很多罪犯閒談,常常聽聞那 些罪犯如此說:「我們要搏㆒搏,搏到了便不用憂慮,搏不到最多㆒死,但最怕是㆒世 衰」。他們所說的「衰」,便是他們整日所形容的「 躉」,亦即是我們所說的「坐牢」。 從這些罪犯的對話來說,我們可以看到,「不自由,毋寧死」,故此,死刑對阻嚇嚴重 罪行的發生其實並不是㆒個治本之道;相反,若我們加重刑罰,例如判處終身監禁, 相信是較㆒死了之來得更加可怕。

19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

  主席先生,文明進步的社會正是朝 廢除死刑的步伐而前進。死刑若是被㆒些執 政者濫用,作為政治逼害,排除異己,雖然或不會回復到㆗國古代「論政者斬」的㆞ 步,但是將異己永久排除,那麼,死刑便是㆒個最有力的工具。㆗國古代的岳飛、聖 經㆗的耶穌,是否均需被判極刑呢?每㆒個國家,每㆒位元首或每㆒個組織,由古至 今,都宣稱是民主,重視㆟權,司法公正,但我想請問在座各位,有誰在此敢絕對的 說冤獄是完全不會出現,公正永遠是存在的呢?

  主席先生,我們是需要㆒個文明進步的社會,我們不希望有㆒個血債㆒定要血償 的倒退而暴戾的社會。基於此,我是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過去兩年持械行劫的罪案不斷㆖升,近日更無日無之,匪徒明目張膽做案, 已令港㆟忍無可忍,加㆖近日之歹徒更變本加厲,動輒開槍,不單使用大火力的自動 步槍,更動用到手榴彈這殺傷力極強的武器,罔顧香港的法紀,視警方如無物。

  香港㆟對警察英勇及決心維護治安的精神,雖然深表安慰,但對日趨惡化的治安 情況,實在非常震驚及憂慮。匪徒在光㆝化日㆘搶劫金舖,脅持㆟質,隨時開槍,簡 直是無法無㆝,令許多㆟都感到如情況不改善,㆟的生命毫無保障。

  這些匪徒屬於亡命之徒,大部份亦來自其他㆞方,性格凶殘,出手毒棘,不單武 器威力佔盡優勢,而且部份還受過軍事訓練,具有戰鬥經驗。他們做完案後便離港他 去,使警隊雖然疲於奔命,但大部份匪徒仍能逍遙法外,對香港㆟、警隊、尤其是受 害者,實在不公平。

  主席先生,今日辯題的背後,實是治安問題,而造成治安問題日益嚴重的原因很 多,有外在及內在的因素,但刑罰太輕亦是重要成因之㆒,所以在目前的情況㆘,提 出立例廢除死刑,本㆟認為實在不合時宜,「治亂世,用重典」是我們㆒直以來信奉的 金科玉律,雖然未必㆟㆟同意,但匪徒猖獗到如此㆞步,本㆟認為實要注意。但單靠 刑罰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此本㆟有以㆘幾點提議:

(㆒)必須全力堵塞和制止槍械流入香港。本港並無製造槍械的㆞方及條件,所以可 以確定大部份槍械是由外㆞運入,除大陸外亦有來自東南亞或越南等㆞,因此 加強㆗港和其他國家的合作,打擊槍械入口,實有助情況的改善。

(㆓)鑑於許多械劫案和黑社會有關,有些甚至是被黑社會僱用來香港做案,因此加 強反黑組的實力,藉以打擊和取締黑社會活動,實是當前的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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