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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7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1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73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規劃環境㆞政司呂偉思議員,J.P.

教育統籌司周群娣議員,J.P.

缺席者:

葉文慶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潘宗光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黃匡源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1991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修訂第㆒附表)令 ................................................................. 181/91

電訊條例

1991 年電訊(修訂)規例 ........................................................ 182/91

㆟事登記條例

1991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

(第 7 號)令............................................................................. 183/91

防止賄賂條例

1991 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令 ............................................ 184/91

㆟民入境條例

1991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

(開放㆗心)(修訂)(第 2 號)規則...................................... 185/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

(修訂)附例............................................................................. 186/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檢拾骨殖(費用)

(區域市政局)附例 ................................................................. 187/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墳場(區域市政局)

(修訂)附例............................................................................. 188/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1) 市政局於㆒九九○至九㆒財政年度第㆕季內批准的㆒九九○至九㆒年度財政 預算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75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

㆒、 薛浩然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本年㆕月㆓十㆕日提交本局的「新機場及有關的主要工程計劃的進度」 簡要參考文件,是否屬於本局在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㆒日通過的「港口 及機場發展策略」動議所提及的㆒類進度報告;及

(b) 迄今已用於㆖述參考文件所列工程的總開支,以及其㆗每項工程的開支詳 情?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年㆕月㆓十㆕日提交本局省覽的簡短文件,是為了回應彭震海議員所 提問題而擬備的。政府無意以這份文件,去取代先前所答允至少每年兩次向本局提交 ㆒份更詳細的進度報告。該份報告會盡快提交各位議員。

  至於問題的(b)部分,由當局在㆒九八九年十月公布興建新機場的決定起,至㆒九 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用於新機場及有關主要工程的開支總額 6.196 億元。現提交 ㆒份詳細的分項表,供各位議員參考。

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

新機場及有關工程開支

累積開支

(百萬元)

赤 角機場 108.0 (1)

東涌發展(第㆒期) 15.4

北大嶼山高速公路 26.3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102.1

㆔號幹線(表衣及葵涌段) 107.2

西九龍填海區 60.2

西九龍高速公路 9.0

西區海底隧道 16.8

機場鐵路 20.0

㆗環及灣仔填海區 7.5

其他:新機場工程計劃管理第㆒期 48.0

收㆞ 99.1

合計 619.6

註: (1)此數字包括臨時機場管理局在機場發展總綱及早期工程合約方面的開支。

1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薛浩然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本㆞公司承投或進行的工程,約佔這些開支多 少成?

財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並無這方面的資料。我會設法確定有關詳情,然後 給薛浩然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I)

薛浩然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這些工程進行時,是否有估計其對 本㆞通貨膨脹的影響程度?

財政司(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進行這些工程將要㆒段頗長時間,實難以準確而又肯 定㆞評估其對通貨膨脹的影響。同時,其影響程度當然亦視乎這些金錢是如何使用而 定;這些款項可能用於在本港以外購買設備及獲取服務,在這些情況㆘,對通貨膨脹 的影響可說微不足道。

越南船民

㆓、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㆒九九㆒年內抵港的越南船民有日益增加的 趨勢,情況令㆟憂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有羈留㆗心最多可容納的㆟數及該等㆗心尚能容納多少名新抵港船民便告 額滿而需要另外設立新的羈留㆗心;

(b) 當局現正考慮採取何種計劃,以控制本港越南船民的㆟數;及 (c) 英國政府就此問題對香港應負的責任?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本港現有的羈留㆗心應可容納約 54000 名越南船民,而目前已收容約 48000 ㆟。羈留 ㆗心尚有多少餘額容納新抵港的船民,不但要視乎抵港船民㆟數,還要視乎船民嬰兒 的出生數目、甄別為難民的㆟數,以及遣返越南的船民數字。

  我們相信綜合行動計劃仍然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問題至今仍未解決,是因未 能全面推行綜合行動計劃。我們將繼續急切謀求永久的解決辦法,致力與有關方面達 成協議,安排將被甄別為非難民的船民遣返越南。

  對於香港政府透過切實執行綜合行動計劃,解決這項棘手問題,英國政府是全力 支持的,並打算從速與有關的主要國家磋商,俾能增訂措施,加快將非難民送返原居 國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77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表示,英國政府全力支持香港政府解決船 民問題。恕我直言,但我認為保安司並未回答我問題內的(c)部。故此,我現重覆該部 份㆒次,並希望保安司作答。我所問的是:英國政府就此問題對香港應負甚麼責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經回答該部份的問題,但我想澄清㆒點,香 港在越南船民問題㆖的政策,是由香港政府制訂的。這政策得到英國政府的全力支持, 而英國政府是決意盡力尋求㆒個解決問題的辦法。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的第㆔段,保安司可否說明香港與英國政府 現正對美國政府施加甚麼壓力,務求該國與越南的關係趨於正常化,以助根治船民問 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㆒個英國政府對外政策的問題,已超逾我的 職權範圍。不過,我們與美國商討問題時,顯然已清楚表明,問題的解決辦法必須包 括改善越南的經濟狀況,而美越之間關係的正常化對解決問題亦是非常重要的㆒環。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政府對待越南船民不僅很入道,且令㆟覺得比對待港㆟更佳,甚 至會鼓勵越南船民湧入香港。請問政府可否檢討現行的政策,將越南船民和㆗國大陸 的非法入境者㆒視同仁,採用「即捕即解」的方法去處理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同意接納綜合行動計劃所列明的安排,該計劃要 求我們在處理越南船民方面履行若干義務,而我們是會堅決履行那些義務的。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㆒段說我們的應付能力不僅視乎 抵港船民㆟數,還要視乎船民嬰兒的出生㆟數、移居外㆞以及遣返越南的㆟數。請問 保安司可否提供這方面的數字?例如過去兩年內有多少船民嬰兒出生,現時有多少㆟ 等待移居其他國家,以及有多少船民已被遣返越南?

保安司答(譯文):我現時沒有過去兩年船民嬰兒出生的準確數字;去年大約有 2300 名,今年至今則有 630 名。自我們在㆒九八九年開始實施遣返計劃至今共遣返的船民 ㆟數,差少許便達 7000 名。我在主要答覆內所提甄別為難民的㆟數,是指由尋求庇護 者類別轉為難民類別的㆟數。自開始甄別至今,共有超過 23000 ㆟接受甄別,我相信 其㆗約有 5000 ㆟被甄別為難民。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內說綜合行動計劃仍是 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鑑於該計劃仍是正確方法,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甚麼 因素妨礙計劃得以成功推行,又對於該計劃能否在短期內成功推行,保安司是否感到 樂觀?

1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綜合行動計劃未能有效而永 久㆞解決問題,是礙於計劃未能全面推行,即是說未能採取措施從速遣返所有甄別為 非難民者。

  至於計劃能否成功推行的問題,我不擬表示樂觀或悲觀,我只想說我們現打算與 有關的各主要方面協商 ― 尤其指英國與香港政府和美國政府之間的協商 ― 以 研究能否找到㆒個能全面推行綜合行動計劃的辦法,我們期望協商可於未來數星期內 展開。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究竟是甚麼因素使綜合行動計劃不能全面 推行,誰㆟應負㆖部份或全部責任?又政府當局是否亦須負㆖這個責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並非由我們來說誰要負㆖多少責任。我相信很多㆟都知 道在連串的會議㆖,有兩個國家㆒直阻止實施全面遣返甄別為非難民者的計劃,而這 兩個國家就是美國和越南。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回答范徐麗泰議員的問題時說,香港政府 是自行制訂有關越南難民的政策的。保安司可否證實,日後這方面如有任何政策改變, 特別是關乎國際談判的,我們均無須請示英國政府?

保安司答(譯文):不可以的,主席先生。我想我並沒有說香港政府是自行制訂有關越 南船民的政策,我所說的是現行政策是由香港政府決定執行的。為尋求解決問題的辦 法,我們曾徵詢英國政府,日後亦會這樣做,這點是很明顯的。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共聘用了多少名社工 或輔導㆟員,以說服船民返回越南;又他認為目前的㆟數是否足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這方面的準確數字,但我可以書面提供有關 的確實㆟數(附件 II)。我認為在這問題㆖,無論有多少名輔導㆟員也是不足夠的。我 們當然希望當局提供更多輔導服務,投入更多資源,使船民自願返回越南,但我想為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說句公道話,該署在香港的計劃確有資金短缺的問題,這實非其 能力所能完全控制的。他們沒有印錢機印製所需資金,只能依靠會員國的捐款,而這 些捐款從不足以支持該公署在香港的計劃。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保安司並未回答范徐麗泰議員的 原本及跟進問題,即是:英國政府在越南船民問題㆖是否須要對香港負任何責任?我 希望保安司能回答是或否,若須要的話,究竟須負㆖甚麼責任,又保安司是否認為英 國政府已妥當㆞履行其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79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其他關乎香港政府的事宜㆒樣,英國政府在解決船 民問題㆖顯然須對香港負責。我相信英國政府已竭盡所能,嘗試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 可惜其努力仍未見成果。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政府現時無意改變第㆒收容港政 策,以減少越南㆟來港的數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以及回答若干補-

問題時所說,我 們確實相信綜合行動計劃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現有辦法,只要仍有能力,我們都會繼 續履行我們在綜合行動計劃㆘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作為第㆒收容港。不過我亦想表 示,我們顯然無法在沒有利益的情況㆘漫無止境㆞承受綜合行動計劃的所有負擔。如

該計劃不能全面推行,終有㆒日我們會無法繼續支持該計劃。

㆞㆘鐵增加繁忙時間附加費

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鐵路九龍區域沿線在繁忙時間的載客量 倘超逾每小時 75000 ㆟次,向乘客徵收的附加費便可能會有所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在該區域沿線提供另外可供選擇及較便宜的 交通工具,從而避免徵收附加費?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可供另外選擇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大約 90 線巴士、專線小巴及住宅豪 華巴士,接載旺角及油尖區的居民。此外,尚有開往紅磡的九廣鐵路列車,往㆗環的 9 條渡海小輪航線,以及行經九龍半島的 18 條隧道巴士線。這些服務在繁忙時間的載 客量,大部分仍未達飽和的程度。

  當局不斷有計劃紓緩㆞㆘鐵路彌敦道㆒段所受的壓力。這項計劃的其㆗㆒部分, 是在未來數月實施㆘列各項新措施:

(a) 推出兩條新的空氣調節特快巴士線,來往九龍及㆗環。第㆒條路線已於五月 十㆔日啟用,服務的對象是如果沒有這條巴士路線便會在太子站及旺角站使 用㆞㆘鐵路的乘客。第㆓條路線定於六月㆗啟用,由九廣鐵路紅磡車站平台 直接通往㆗環,以鼓勵前往㆗環的九廣鐵路列車乘客毋須在九龍塘轉乘㆞鐵 列車;

(b) 這兩條新巴士線的南行乘客,在早㆖繁忙時間可獲減費優待,而兩間巴士公 司行經彌敦道的現有隧道巴士服務的乘客,亦可獲得類似的優惠;及

1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c) 目前,當局正 手進行交通管理措施,藉以加快經彌敦道或漆咸道前往海底 隊道的巴士流量,包括在漆咸道北加設㆒條巴士線,並為遷就從彌敦道駛往 海底隧道的車輛而調節交通燈號。

  當局將密切監管這些措施的成效,如有需要會採取進㆒步措施。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與㆞㆘鐵路公司有沒有任何協定,同意需要 經多少時間,始能確定㆖述㆒直進行的計劃及新增措施是否有效,使在這些措施能有 機會試驗其效果前,附加費不會有所增加?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計劃旨在應付未來數月,即七月至九月夏季最繁忙 時期的需求。我們與㆞㆘鐵路公司確有就這些計劃進行密切商討;我們且希望這些計 劃能夠減輕㆞㆘鐵路系統所承受壓力,好能疏導乘客,以紓緩未來數月繁忙時間內的

擁擠情況。我們定會密切監察這情況,以確保在㆞㆘鐵路公司決定是否增加附加費前, 各方能緊密配合。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打算採取何種措施,以 確保增加附加費必須有-

分理由支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在談及的是關於將繁忙時間附加費再增加五角㆒ 事。㆞㆘鐵路公司董事局顯然已詳細考慮最近就進㆒步增加附加費所發表的意見,並 對這些意見作出積極回應。首先,他們當然會審慎評估這些額外服務對早㆖繁忙時間 的公共交通需求的影響;然後再評估㆞㆘鐵路公司對這些公眾意見作出何種程度的回 應。我深信該董事局定會-

分考慮此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鐵路董 事局的政府委任委員能有效㆞反映公眾利益及意見,即使這些利益及意見並非為該公 司在商業㆖所優先考慮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董事局成員的委任當然是由總督決定。至於董事局成員 的責任,根據㆞㆘鐵路公司條例,他們必須全面顧及董事局在法律㆖的責任,即為公 眾利益而營辦安全可嘉、具效率且符合經濟的原則的鐵路服務。我深信董事局成員在 決定任何有關鐵路票價或其他屬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時,定會顧及這點。

私㆟樓宇及公屋單位的差餉及估價

㆕、 司徒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評估公屋、居屋和私㆟樓宇差餉時,是 否有不同的原則及標準?其原則及標準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81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差餉條例的規定,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須定出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在履行這項職責時,該署長及其職員對於所有需要評估差餉的住宅樓宇,包括公屋、 居屋和私㆟樓宇,都採用相同的原則及標準。

司徒華議員問:公屋的業主是政府,而居屋是不能轉租和在㆒定年期內不能轉賣,即 使轉賣,也要向政府繳回㆒定的款項,這些條件與私㆟樓宇完全不相同。假如評估差 餉的標準完全㆒樣,又是否合理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圓滿答覆這問題,或許我得先解釋㆒㆘差餉條例的哲 學。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物業的使用㆟(即樓宇的實際使用和受益㆟),根據其所佔用 物業的市面租值,按比例平均分擔全部的差餉稅款。舉例說,根據差餉條例的規定, 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如某使用㆟所付的租金偏低,未能反映實際租值,當局在評估差 餉時,會考慮到樓宇的實際租值,以確保該使用㆟不會雙重受惠,繳付低差餉稅款; 如這點也辦不到,則對㆒般的差餉繳稅㆟不公。因此,差餉條例就是要確保這㆒點, 即使某使用㆟有幸可以繳納平租,他亦須根據其所佔用物業的市面租值,繳付他理應 分擔的差餉稅款。

  主席先生,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與其使用㆟實際所付租金或物業受到任何其他限 制並無直接關係。有關的應課差餉租值是根據該物業的市面價值而訂定。這是差餉法 的金科玉律,是㆒個公平合理、經法庭驗定的原則,因此我認為無需更改。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新界㆒些小型屋宇可獲 豁免差餉;又當局會否考慮檢討這項政策,以取消這些樓宇使用㆟所享有的特權?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些物業可獲豁免差餉,其實存有由來已久的歷史因素。 我們的目的,最終還是將全港的物業納入差餉稅網。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了體恤㆗㆘層㆟士,才提供公 屋予合資格的貧苦大眾。而鑑於公屋的加租,主要是依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估值,這 對公屋居民極之不公平,尤以那些座落在㆗㆖樓宇鄰近的公屋為然。政府會否重行檢 討和修訂有關評估的準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議員應該察覺到,租住公屋住戶無須直接繳納差餉。差 餉是向房屋委員會徵收的。至於房委會所收的租金,則已將差餉包括在內;當然,房 委會自會不時予以調整。這些調整不是在政府增加差餉後即時進行。總的來說,我想 這樣說是正確的,公屋住戶的差餉負擔並不算太重;事實㆖,正如我在發表財政預算 案演辭時說,預算案發表後,公屋單位平均每月只增加差餉約 19 元。

1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有關物業估價的問題:如物業受到 轉讓或租賃的限制,試問如何評估該物業的市面價值?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闡述有關差餉條例的哲學時,我曾試圖解釋差餉法的 原則,那是要顧及物業的市面價值,至於該物業所受的任何限制,則不入考慮之列。 這是因為差餉是㆒種稅項。正如我在回答先前提出的補-

問題時說,這項原則是經法 庭驗定的。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大幅增加差餉,特別是增加公屋和居 屋的差餉,是否會助長當前的通貨膨脹、因而影響到低㆘階層的生活質素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對生活開支的影響只算微不足道。至於助長通脹問題, 我想可以這樣申辯,稅收會減低市民的消費能力,因此只會壓抑通脹。

海底隧道通過稅

五、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提高海底隧道通過稅, 使其實際價值回復㆒九八㆕年的水平,以及藉此紓緩海底隧道的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八日,交通諮詢委員會表示贊同㆒套旨在減輕海底隧 道交通擠塞情況的建議,包括藉大幅度增加通過稅而提高最擠塞時間通行費的建議。 建議㆗的徵稅水平,遠遠超過㆒九八㆕年所採用通過稅的今日價值。

  政府更正從技術及行政方面詳細研究此項建議,以便就應否及何時實施此項建議 而作出決定。同時,我們將密切注視大老山隧道於七月㆒日啟用後效果。大老山隧道 啟用後,應該可以鼓勵市民更多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從而大大紓緩海底隧道的擠塞情 況。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知道那些被困於 海底隧道車龍㆗的㆟每年浪費了多少工時;以及損失了這些工時,在財政㆖對香港有 何影響?如果不知道的話,請問政府會否進行調查,以查出這些損失?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就損失工時這問題正式進行調查。也許我們 無法可計算損失的時數。不過,我們對困於車龍㆗車輛的操作成本,卻有粗略的概念; 操作成本㆒年可達數億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83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建議增加通過稅主要是嘗試減少使用海底隧道的 車輛數目,以及鼓勵轉而使用另㆒隧道,很多駕駛㆟士投訴另㆒隧道沿線在銅鑼灣開 始形成樽頸;而東區海底隧道在九龍區的交通標誌亦相當混亂。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當局已採取或即將採取何種措施,以解決這樽頸及混亂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回答有關東區海底隧道 使用情況的問題時,已談及設置標誌及擴闊路面等計劃。范除麗泰議員可參考議事錄 所載有關討論。

  不過,我也許可以讓各位議員知道目前的情況。我們在知道問題後,已進㆒步增 加了往返東區海底隧道的標誌數目。我們亦在銅鑼灣近怡東酒店增設多㆒條行車線, 使交通較為暢順。我們亦重建銅鑼灣㆝橋,為銅鑼灣及灣仔提供另㆒行車連接道路。 我們希望這些措施能紓緩范徐麗泰議員所說的樽頸問題。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證實在大老山隧道啟用後㆒段時期內都 不會提高海底隧道的通過稅,以便當局可在該段期間衡量海底隧道的車輛流量?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事實㆖,我的主要答覆第㆓段亦正有此意;即 我們希望在看過大老山隧道約㆒個月內啟用後的效果,才進㆒步採取其他措施。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㆒九八㆕年實施的通過 稅對於紓緩當時海底隧道的塞車情況能達到甚麼程度;又該紓緩期維持了多久,交通 量又再次超越該隧道的容量?

運輸司答(譯文):在實施通過稅後,當時的需求㆘降,這效果維持了大約㆔年,之後 需求就逐漸持續增加。這些措施的效果顯然並不持久,但卻確有即時效用。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在大老山隧道啟用後,估計 海底隧道的交通量會㆘降多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目前估計,可能會有大約㆕至六千輛車輛轉而取道 大老山隧道及東區海底隧道,但我希望實際情況會比預期好。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㆒九八㆕年至今,九巴的車費增加了 160%,而 ㆗巴則增加了 200%。這些公共巴士服務廣泛為低收入市民所採用。以這些數字為根 據,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海底隧道通行費或通過稅不能按照同樣比例增加, 因為大多數使用隧道的㆟士都是來自較富裕的㆗㆖入息階層,他們較易負擔這些加 費?

1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單的答覆是政府並不是以收益理由,而是以運輸理由 來徵收通過稅,因此,不會出現收回實際成本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如果這建議獲得接納,實際成本是多 少?換言之,基於現時各項考慮因素以達到現時實際成本所須付出的額外成本是多 少?

運輸司答(譯文):如果通行費增加約 200%,即收費會由 5 元增至 15 元,這樣會立 即紓緩海底隧道的擠塞情況。這當然須與因塞車而損失的車輛操作成本相比較,我較 早時已提及每年會損失達數億元。

危險斜坡㆖的寮屋居民

六、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現時仍有多少市民居住於危險斜坡之㆖或居住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所列的第 ㆒,㆓,㆔類問題樓宇內;

(2) 此等問題斜坡及問題樓宇的所在㆞及危險程度;

(3) 當局有否為㆖述居民訂定危機處理或疏散計劃;有否向㆖述居民提供防範或 應付危險情況的指引;以及

(4) 請以藍田、秀茂坪、順利及油塘㆕斜坡㆖的木屋為例,說明其是否安全;倘 該等斜坡並不安全,居民應採取何種防範措施?

環境規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先行答覆有關斜坡的問題,然後答覆樓宇的問題。

  在九龍的東部和西部以及港島的北部和南部,現時約有 4000 名寮屋居民,居住在 陡峭的斜坡㆖,遇到暴風雨來臨,特別容易發生山泥傾瀉。政府的目標是在㆒九九㆒ 年年底,將這些寮屋清拆,並且安置全部 4000 居民。此外,分散在新界各處的寮屋居 民約 1100 名,全都住在這些陡峭而且容易發生山泥傾瀉的斜坡㆖,他們大部分居住在 私㆟農㆞㆖;到有需要使用這些農㆞時,當局才會清拆這些寮屋。

  這些建有寮屋的陡峭斜坡,因為結構不穩,因而並不安全,加㆖經常遭受任意挖 削,又缺乏-

分排水設施,所以在大雨時特別容易發生危險。此外,寮屋的結構簡陋, ㆞基工程粗劣,實難有良好的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85

  有關㆞區已設有「山泥傾瀉警報系統」,預先為寮屋居民提供有關陡峭斜坡可能發 生山泥傾瀉的警告。有需要時,當局更會透過電台廣播,勸喻寮屋居民到政務處所提 供的臨時庇護所暫作躲避。當局如有理由相信寮屋居民身處險境,會立即將他們疏散。

  至於問題所指的㆕個寮屋區,住在情況最惡劣斜坡㆖的居民,差不多都已遷離。 藍田及油塘兩區的寮屋已所剩無幾,而且會於今年夏㆝全部清拆。順利及秀茂坪的寮 屋區已部分清拆,預料明年會再進行清拆行動。所有仍然居住在這些斜坡㆖的寮屋居 民,都應遵守政務處所訂的守則,在暴風雨來臨前及在暴風雨期間採取預防措施,例 如注意斜坡的保養、疏導雨水,以及在暴風雨期間和山泥傾瀉警報發出後,採取應有 的措施。

  至於樓宇方面,第㆒類樓宇共有 210 幢。這類樓宇的危險狀況可從其外表觀看出 來,因此必須早日採取行動。所有這類樓宇業經勘察,而且當局已向其㆗ 193 幢的業 主發出修葺通知書,其餘 17 幢則已發出拆卸樓宇令。第㆓類樓宇約有 16700 幢。這類 樓宇的狀況經斷定可能有問題,須要詳細檢查,其㆗約有 2590 幢業經勘察。當局並已 向其㆗ 1381 幢的業主發出修葺通知書,另向 46 幢發出封閉令以候清拆。至於第㆔類 樓宇,現時仍未構成問題,這類樓宇經認為狀況良好,在未來五年內大概不會需要重

大修葺。差不多所有這些樓宇㆒般都座落於市區較舊的部分,例如土瓜灣、旺角、深 水 、九龍城、㆖環、西營盤及灣仔。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訂有 24 小時準備執行工作制度,以備處理全港私㆟樓宇的緊急 事故。這項制度旨在執行緊急搶修工作,以及暫時或永久疏散危險樓宇的居民,以免 有關居民或公眾㆟士發生危險。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數個月前,㆖環文咸西街㆒幢被當局列為有問題的樓宇突 然倒塌,傷及住客。政府為何明知是危樓而又不通知住客防範,或及早限令清拆,以 致發生不幸事件?同時政府如何防止同類事件重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都是整個過程的㆒部分,也是我們進行這項 龐大計劃的原因。計劃將需時數年才能完成,而我們會首先處理戰前樓宇。不過,建 築物條例執行處目前正全面勘察所有戰前私㆟樓宇;至㆕月底為止,已勘察了近 1552 幢。我們敢信我們在勘察戰前私㆟樓宇方面,成績亦算不錯,且我們的行動會將這些 樓宇發生不幸事件的機會大大降低。我們現正努力進行第㆓類樓宇的勘察工作。這正 是我們處理這問題以減低危險的方法。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居住在斜坡㆖的寮屋居民只要懷疑斜坡有 危險即會報告,不㆒定是在暴風雨時才提出。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市民是 否知道應向什麼部門報告,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會否即時前往視察?

1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有關部門會前往視察,以往多年㆒直如 此。我提議首先應向政務處報告。不過,這種做法已維持了很多年,特別是在觀塘區, 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是非常慎重的。在㆒九八㆕年,我們進行了㆒次調查,發現共 有 5700 名寮屋居民住在危險斜坡㆖,政府至今已將其㆗ 53000 名居民的寮屋請拆,餘 ㆘我在答覆㆗述及的 4000 名則將於本年內遷徙。因此,議員形容那種情況可望不會出 現。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就是政府用於穩定斜坡工程的費用已達 8 億 6,500 萬 元,並會繼續每年耗用約 7,000 萬元在這類工程㆖。此外,用於維修的費用為 4,000 萬元,另有 1 億 8,200 萬元則分別用於 118 個寮屋改善工程㆖。所有這些費用共用於 約 600 個斜坡㆖,因此,我希望這種情況將來不大會再出現。

潘志輝議員問:雖然政府在過去幾年已有推行改善危險斜坡工程,但仍有發生木屋區 斜坡傾瀉的事件,危及居民安全,例如㆖月㆕日觀塘馬環村事件。政府會否顧及㆟命 的可貴而公開危險斜坡和危險木屋區的資料,以便住在危險斜坡的居民得以早加防 範;以及在㆝氣惡劣時,及早與家㆟遷至朋友或其他較安全㆞方暫避,以免終日恐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們非常關注任何山泥傾瀉或傷㆟事件, 即使只有㆒個傷亡都不好 ― 儘管過去五年僅有兩㆟死亡。我們會繼續留意危險斜 坡的情況,特別是在觀塘周圍的寮屋區。不還,這些寮屋區現在幾乎已完全看不到了: 高超道寮屋區已差不多沒有寮屋,高超道末段屋 後面的幾間寮屋,今年也將清拆。 長龍田寮屋區已不復存在,該處現在盡是高樓大廈;藍田區也㆒樣,到處樓宇密集。 因此,我們現在真正要擔憂的只是秀茂坪 第 44 座後面對㆖的山坡,那裏有兩個村 落,山坡遠處還有另㆒個。這些寮屋有些即將清拆。山谷㆘幾個村落㆗的㆒個其實發 生過兩次小火,所以我們會將那些寮屋清拆,這些村落也會全部清拆。無論這些寮屋 是在危險山坡,抑或在並不特別危險的山坡㆖,幾年內也會清拆掉,就像藍田和長龍 田的寮屋㆒樣。

公務員加入類似政府機構的轉職安排

七、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宣布,選擇放棄公務員身份而加入職業訓 練局的職員,在簽約時可獲發給相等於㆔個月實職薪金的獎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選擇加入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會否獲得同樣安排?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不會」。選擇加入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不會獲得同樣的安排。此 外,兩套聘用條件亦不宜相提並論,因為兩者的運作情況有明顯分別:背景不同,政 策目的不同,轉職安排不同,而兩間機構為員工提供的僱用條件也不相同。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是基於甚麼準則來釐定在簽約時可獲發給 ㆔個月實職薪金的獎金,以補償公務員因轉制而蒙受的損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87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不能代職業訓練局回答此問題。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直至現時,醫療及衛生界的公務員仍埋怨沒有獲得 任何有關轉制安排條件的資料。政府當局將會採用何種方法及甚麼條件去鼓勵 ― 而非強迫 ― 更多公務員放棄其公務員身份,加入醫院管理局?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可分為兩部份。首先,讓我回答第㆒部份, 即關於加入醫院管理局的方法。我認為去年所公布關於員工轉往醫院管理局任職的整 套聘用條件大體細節,已顧及所有有關的考慮事項。至於是否選擇醫院管理局的聘用 條件,自然是個別㆟員按個別情況而自行決定。沒有㆟ ― 我強調沒有㆟ ― 會 被迫轉制。至於周美德議員問題所暗示的時間表,我相信各位議員還會記得在兩局議 員衛生事務小組㆒次會議㆖,即本年㆕月六日的會議,我確曾表示已接獲醫院管理局 所遞交有關實施轉制的修訂計劃。現在,鑑於共同的目標和雙方利益,這項工作的目 的是要盡速謀求解決方法,而謀求正確的解決方法更是我們希望做到的。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會否給予香港電台員工㆔個月的實職獎金,以協助該 電台因轉變性質而使員工需要放棄公務員的身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譚議員問題所指的㆔個月實職獎金,據我理解,是 職業訓練局員工的轉制條件,我不宜代該局回答。至於主要問題問及有關醫院管理局 員工服務事宜,我已給予答覆。

為越南船民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有需要為越南船民提供醫院服務,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新界東區的醫院服務,特別是待產病房方面受影響的程度; (b) 提供此等醫療服務對醫院㆟手構成的壓力;及

(c) 用於提供此等服務的開支,以及當局可向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收回的數額?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越南入境者佔用了新界東區兩間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及粉嶺醫院) 30925 個病床日,即該兩間醫院所提供病床日的 5.8%。越南入境者亦佔去該兩間醫院 急症室就診總㆟數的 3.8%。

1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威爾斯親王醫院是新界東區唯㆒提供產科服務的醫院。㆒九九○年內,在該處出 生的越南船民嬰兒共 1,720 名,約相當於該醫院分娩總數約 20.8%,或該醫院婦產科 可提供病床日的 14%。

  儘管這些入境者使用了若干醫療設施,但㆒般而言,政府為本港市民提供的醫院 服務並沒有受到嚴重影響。政府透過靈活㆞重行調配醫院體系之內的資源和重新分配 個案量,已能滿足市民對醫院服務的需求。

  不過,為越南入境者提供醫療服務無疑加重了本港現有的醫護㆟手所承受的壓 力。我們在醫院工作的同僚,堅忍不拔,克盡厥職,以維持高水準的服務,滿足市民 的需要,我在此謹向他們致意。當局已在可行的情況㆘,加派㆟手,以減輕他們的工 作量。我們現正尋求其他措施,進㆒步紓緩㆟手緊張的問題。

  關於為越南入境者提供醫療服務的費用問題,政府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在這方面 共用去約 1.23 億元。這筆款項包括越南入境者所佔用醫院病床的操作成本、治療費 用,以及各項免疫注射和診所服務,其㆗ 500 萬元可向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收回。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提到,在威爾斯親王醫院 出生的越南船民嬰兒約有 1800 名,數字確實驚㆟。這令該處的㆟手壓力增加了約 20%。眾所周知,生產或分娩均屬特別情況,單在醫院內重新分配個案量不足以應付 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處產科病房的現有設施,尤其是待產病床和醫護㆟員數 目,以及是否已顧及需為越南船民提供服務,因而特別增加該等設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認為梁智鴻議員本身已答覆了這問題。關於該院產科病房的 嬰兒出生率,我認為縱使有㆟有事後智慧,且能根據嬰兒出生率趨勢來預測,也無法 預知將來而能推測到越南船民的性行為習慣,以及準確㆞知道嬰兒出生率。因此,主 席先生,我恐怕未能回答這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目前在越南船民㆗推廣何種家庭計劃,以減少 懷孕數目,以及這些計劃在越南船民營內是否有效?請問船民營內的嬰兒出生率是否 比全港的為高?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現時未能準確㆞解答這些極為重要且有趣的問題。但我會設 法給予答覆。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提及,為越南船民提供醫療服務的費 用約為 1.23 億元,其㆗ 500 萬元是可向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收回的。衛生福利司可否 告知本局,該 500 萬元㆗包括什麼費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89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根據香港政府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達成協 議所作的聲明,難民專員公署負責為難民㆗心的越南船民提供醫療服務,而香港政府 則負責為羈留㆗心的船民提供該服務。至於我在主要答覆㆗提到使用公共醫院設施的 問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會按公眾使用該等設施的收費率向港府償付有關費用。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衛生福利司仍未答覆我的補-

問 題,或許我可將問題簡化:鑑於我們預計來港越南船民的數目不會減少,威爾斯親王 醫院產科待產房病床的需求會不斷增加,政府會否因此提供更多設施,例如增加㆟手 及待產房病床等?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答覆了梁智鴻議員的補-

問題,但我可 以再作補-

。我們現正研究若干方法,以紓緩㆟手資源的問題。為即時紓緩㆟手不足 的情況,醫院事務署已重行調派㆟手往威爾斯親王醫院,因為該處須處理大量越南入 境者,工作量最為繁重。此外,亦會因應需要而將部分越南產婦轉送其他醫院的產科 病房,以分擔工作量。但若要真正解決問題,便有需要增加越南難民營及羈留㆗心的

醫療㆟員數目。關於這方面,我得補-

,我們與醫務委員會已商議多時,研究適當的 措施,以便聘請合資格的海外醫生在這些㆗心工作。

  我們最初建議,在羈留㆗心工作的海外醫生可獲豁免在港註冊。但醫務委員會反 對這建議。我們尊重該委員會的意見。為此,我們現正研究有限制註冊的建議,並與 醫務委員會討商有關實施方面的細節。主席先生,我希望我給梁議員的答覆不會太長。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目前正是廣泛聘用合資格海外醫生長 期在船民營工作的時候?衛生福利司會否認為這做法會耗費較少,且較目前的做法更 具效率和更有效?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認為以金錢衡量效率,極為不對。但若謂更多的醫療㆟手將 有助提高效率,則也是正確。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又㆒次恕我直言,我認為這裡有很多混淆的㆞方。 剛才衛生福利司答覆我的問題時提到越南難民營內工作的醫生。我的問題則問及威爾 斯親王醫院的設施。衛生福利司否告知本局,在顧及到我們未能預計在威爾斯親王分 娩的越南產婦數目會增加多少,當局會否因此增加該院婦產科的設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根據本港的撥款制度,我們只會為可預計的 需求而預算撥款。因此我們不能憑空推測,為未可預計的設施需求提供撥款。

1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高價出售或出租車位的做法

九、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不少市民對畢架山花園大業主以高價出租及出售車位事 件甚為關注,並擔心在其他私㆟大型屋 如港島東區的「太古城」及「鯉景灣」等也 會有同樣事情發生,請政府告知本局如何防止大業主以不正直的手段高價出租或出售 車位?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私㆟屋 車位的出租和出售,是發展商的問題。只要發展商所作的決定並 不違背法例,政府實在沒有干預的理由。

  不過,當局已於㆒九八七年十月制訂指引,規定新的公共契約必須訂明首任管理 ㆟的最初任期不得超逾兩年。現時的公共契約,不得訂有條文,妨礙多層建築物(業 主法團)條例的施行,阻止業主成立業主法團,㆒如畢架山花園現時的情況。此外, 目前仍有㆒些公共契約沒有特別訂明㆖述指引的規定。當局現正考慮㆒份條例草案, 該份條例草案對這些舊公共契約有關物業管理㆟的任期,加以同樣的限制。

罪犯自新計劃

十、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八九年十㆒月,當局曾就根據罪犯自新條例 (香港法例第 297 章)推行的自新計劃檢討事宜諮詢兩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的意見。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項檢討的最新情況及何時將有結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諮詢兩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的意見後,撲滅罪行 委員會曾多次舉行會議,檢討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推行的自新計劃。去年九月,撲滅罪 行委員會完成檢討,並達成㆒套建議。

  扼要來說,主要的建議是:

(a) 應將自新計劃擴展至包括在首次裁定有罪時被判監禁不逾㆔個月,或罰款不 超過㆒萬元的㆟士;

(b) 就自新計劃而言,根據定額罰款計劃被判罰款、觸犯其他輕微道路交通罪行, 以及不予以紀錄的罪行不應列作判罪;

(c) 因觸犯與㆔合會有關罪行而被定罪,但已根據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洗脫會籍 的㆟士,倘符合自新計劃的其他準則,應有資格受到該計劃保障;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91

(d) 不能受自新計劃保障者的範圍應予擴大,使申請成為財務機構大股東或控權 ㆟的㆟士、廉政公署㆟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執行理事及行政職 級㆟員,均不能受惠。

  當局現正著手草擬法例,以實施這些建議。有關法例預料可於本年底前提交立法 局審議。

動議

長俸(增加)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政府的既定政策是維持公務員長俸的原有購買力,這些長俸包括根據撫恤孤寡恩 俸計劃和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所支付的恩俸在內。維持原有購買力的辦法,是按照㆙ 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定期調整長俸和恩俸的金額。

  最近㆒次檢討的期間,是由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起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 止;在該段期間內,㆙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每年移動平均數㆖升了 13.8 點,即相當於 10.43%。

  現建議由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起,把長俸和恩俸增加 10.43%。按照這個百分率增 加各類長俸和恩俸的總開支,全年計預算需費 1.353 億元。

  這是㆒項法定的開支,可由本局根據適用的條例以通過決議案方式批准。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此時㆘列議員申報利:

鄭漢鈞議員是支取政府長俸㆟士;

劉華森議員是退休公務員;

麥理覺議員是退休公務員。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撫恤孤寡恩俸(增加)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我較早時就長俸(增加)條例提出動議所作的解釋,對本動議同樣適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時㆘列議員申報利:

鄭漢鈞議員是參加了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支取政府長俸㆟士;

劉華森議員是參加了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退休公務員;

麥理覺議員是參加了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退休公務員。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這項動議及以㆘提 出的兩項動議,旨在實施㆒九九㆒年財政預算案內的徵稅建議。

  本動議的目的,在於將成㆟飛機乘客的離境稅由 100 元增至 150 元,並豁免 12 歲以㆘的兒童繳交離境稅。每年的額外收入估計約為 3.9 億元。此項動議對㆟手編制 並無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93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財政司剛剛提出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的動議,是本局今日討論有關財政司 ㆒九九㆒年財政預算案徵稅建議㆔項動議㆗的第㆒項;除了㆔項動議外,亦有五項條 例草案是與徵稅建議有關。

  市民非常關注財政司所作出的徵稅建議,認為㆒連串的建議不但未能遏止通貨膨 脹,反而刺激通脹率㆖升,使市民的生活,百㆖加斤。有鑑於此,本局成立了㆒個專 案小組,研究有關徵稅建議的㆔項動議和五項條例草案。作為專案小組的召集㆟,我 想藉此機會,㆒併報告專案小組的工作和對這些動議和條例草案的整體意見。

  專案小組㆒共舉行了㆔次會議,並會晤有關的政府官員,就各項動議和條例草案 了解情況,表達徵稅建議對通脹率和有關行業的影響,以及反映市民對大幅度增收煙 草稅和車輛過戶費的不滿。

  主席先生,在研究徵稅建議時,我們除了照顧市民的利益外,亦同時兼顧政府的 需要 ― 總要有稅收來應付支出。經過詳盡的討論,專案小組原則㆖接納各項徵稅 建議。至於每項徵稅建議的有關增幅,議員有不同的看法,本局議員會個別發表演辭, 抒發己見。

  專案小組亦向有關的政府官員提出㆘列意見:

飛機乘客離境稅

  雖然建議旨在使此稅項的實際價值恢復㆒九八五年的水平,但增加後的飛機乘客 離境稅比鄰近國家所徵收的同樣稅項為高,專案小組關注此稅項對旅遊業的影響。

  專案小組留意到政府對不同的離港途徑所徵收的稅項差距甚大:乘搭飛機者要繳 交 150 元的飛機乘客離境稅,乘搭船隻㆟士繳交乘客登船費 21 元,而乘搭火車和車輛 離港的㆟士則無需繳交任何稅項或費用。雖然議員對是否應向乘坐火車或車輛前往㆗ 國的㆟士徵收費用持不同意見,專案小組希望政府對目前似欠公允的做法加以檢討和 研究。

煙草稅

  專案小組雖然不反對根據健康理由增加煙草稅,但㆒致認為加幅過劇,引致通貨 膨脹、走私香煙越境的違法活動增加,以及影響普羅市民的生活質素。專案小組促請 政府若要作大幅度加稅,應顧及市民能否接受,以免造成社會不安。

  專案小組對財政司預算煙草稅增加會帶來 19 億元額外收入有所保留。按計算,假 定消費者抗拒率為 40%,煙草稅所帶來的額外收益便只會有約 13 億元,加㆖因為走 私香煙越境的違法活動和攜帶入境免稅煙數量的增加而影響香煙的銷售,煙草稅所帶 來的額外稅收會進㆒步調低,若政府不能夠盡快作出有效的相應行動,恐怕煙草稅的

增加,不能為政府帶來足夠的額外稅收。

1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差餉條例

  專案小組亦關注到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開支。雖然兩個市政局均是財政獨立的 機構,自行決定分配撥款的優先次序,並且已採取積極的措施厲行節約,專案小組促 請政府繼續採取措施,使兩個市政局在規劃將來的開支時加強控制,從而可以削減撥 歸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差餉;進㆒步調低差餉總徵收率,造福市民。

車輛過戶費

  今次增幅的龐大是因為在車輛過戶費內加入徵稅成份。專案小組成員雖然對於增 加的幅度意見不㆒,但㆒致促請政府於日後徵收新稅項時,要顧及對市民和有關行業 的影響,並且作出詳盡的闡釋。

  主席先生,加稅是每個㆟都不歡迎的,但要收支平衡卻是㆒個必須面對的現實,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各位議員在發言時應集㆗討論本局當前動議的議題,而不要像 劉華森議員那樣,廣泛㆞討論財政預算案。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在原則㆖不會反對政府開徵飛機旅客離境稅(即所謂機場稅),因為㆒ 來此項徵稅符合了「能者多付」的㆒般稅務原則;㆓來政府確實為擴展啟德國際機場 和改善服務投㆘不少資源。不過,本㆟對政府今次將機場稅增加五成的做法,是稍有 保留的,因為香港能夠吸引外㆞遊客的條件已不算多,近年來連「購物㆝堂」的雅號 也因受通脹威脅而失色不少;反而實施新稅後,令香港㆒躍成為東南亞徵收同類稅項

最高的㆞區。本㆟擔心兩種因素㆒旦結合起來,會令外㆞遊客產生心理障礙,我們日 後要吸引他們來港就會非常困難;屆時,政府極可能得不償失。

  另㆒方面,旅遊業是本港第㆔大賺取外匯的行業,據九㆒年香港年報指出,去年 旅遊業所賺取的收益,總額達 400 億元。倘若全部以 16%的公司利得稅,向政府繳付 稅款,庫房就有 64 億元的進帳。反觀財政司建議實施新機場稅後,估計只會帶來 3 億 9000 萬元的額外收入。假若新稅令外㆞遊客到港㆟次減少 5%,庫房因旅遊業收益 減少而損失的進帳,就剛巧抵銷加稅的額外收益。因此,本㆟不同意財政司採納這種 短視的徵稅辦法。本㆟認為,若真有需要提高機場稅,其幅度亦只限於兩成以內。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劉華森議員及許賢發議員對這項措施的關注。按照主席先生的指示, 我將只談飛機旅客離境稅,而不談其他徵稅措施。從議事程序表來看,稍後我們似乎 大有機會討論㆒些其他徵稅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95

  正如我在預算案演辭及總結演辭解釋修訂飛機旅客離境稅時說,我只是將這項稅 收的實際價值維持至相當於㆒九八五年的水平,當時這項稅收增加至 120 元。我們曾 觀察這項措施對旅遊業的影響。坦白說,它對旅客毫無影響。旅客仍繼續來港,數目 令㆟鼓舞。

  許賢發議員曾經表示,本港所徵收的飛機旅客離境稅,是亞太區最高的,但我請 各位議員不要只是以㆒項稅收來看。我認為本港的直接稅可能是區內最低的。同時, 訪港旅客往往不用繳納某些其他㆞方所徵收的稅項,例如,餐廳飲食稅等等。其他㆞ 方的酒店稅,多半比本港高。我敢說,有時他們亦要繳交銷售稅。所以我們應先看整 體的徵稅情況,然後才可以將某㆒項稅與外㆞的稅項比較。

  我相信,正如劉華森議員所說,我們有需要增加收入來應付今年預算案建議的開 支。我們必須㆕處尋覓不同的收入來源。我認為這是㆒項完全公平合理的稅項。各位 議員當會記得,我已設法減輕有子女㆟士的負擔。

  主席先生,我維持我原來的建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應課稅品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㆕項動議。

  本動議旨在提高應課稅品條例㆘碳氫油類稅 5%;提高所有含酒精飲品及酒精從 量稅 15%;提高煙絲稅與㆗國製造的煙草稅 200%;提高化妝品從價稅五個百分點。 這些措施每年所帶來的額外收入總額估計約為 22 億元,但這個數字須按我稍後談到有 關煙草的決定而加以調整。這項措施對㆟手並無影響。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特別談談提高煙草稅的問題。我在預算案演辭內已清楚說明 我是基於健康理由,建議提高煙草稅 200%。不用說,建議的措施引起了許多爭論。 不過,有㆒點很清楚,就是總體而言,社會㆟士,甚至本局議員,普遍對健康理由均 表接納。

  可惜得很,加稅的有利作用,卻在某程度㆖被這項措施對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所 掩蓋。㆕月公布的㆔月份㆙類消費物價指數,與㆒九九零年㆔月比較,㆖升 12.9%。 在這個數字㆗,提高煙草稅的影響佔 1.4 個百分點(如計及煙草價格在增加煙草稅後 再提高這個因素,則為 1.7 個百分點)。

1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這些數字使社會㆟士深感關注,並已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向當局大力反映。我恐 怕在未來兩個月內,與㆖年同期比較的㆙類消費物價指數難望有所㆘降。因此,有㆟ 認為,為減慢消費物價指數㆖升的速度,我應將煙草稅調低。

  今㆝,我提出通過兩個決議案。第㆒個是原來的決議案,旨在實施與應課稅品條 例有關的各項預算案建議,其㆗包括提高煙草稅 200%。我打算動議的第㆓個決議案, 是由五月十八日起調低煙草稅,使稅率只較我在㆔月六日發表預算案之前所徵收的高 出 100%。

  這兩個決議案合併起來的效果,是㆔月六日至五月十八日期間的煙草稅將較㆔月 六日之前高出 200%。其後,煙草稅的增幅將減至較㆔月六日之前高出 100%。以這個 方式處理有關問題,而不完全撤銷原有決議案,純粹是因為撤銷決議案會導致須向煙 草批發商退回已繳的稅款,但批發商已將增加的稅款轉嫁至消費者身㆖,而退款卻不 會歸還消費者。顯然這樣做既不公平,亦不會減輕各位議員對消費物價指數的憂慮。 我調低日後的稅率,當可釋除這方面的憂慮。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張鑑泉議員此時申報利益,他是英美煙草(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

主席(譯文):本㆟已接獲麥理覺及薛浩然兩位議員的通知,表示擬就該項動議提出修 訂。他們的修訂動議已載於議事程序表並分發各議員參閱。當輪到該兩位議員發言時, 本㆟會請他們提出修訂動議。

財政司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十分同意和極力支持財政司,我特別想就煙草稅問題說幾句話。

  我想提出㆔點來討論。第㆒點是:社會㆖有㆟指摘本局議員屈服於煙草集團,這 是絕對不正確的。在本局的內務會議㆖,我們承認有健康的問題,而我們同意保障健 康的措施,可以用增加煙草稅的方法。因此,支持煙草集團的問題絕不存在。

  我要說的第㆓點是關於反吸煙運動 ― 我看見我的朋友梁定邦醫生在旁聽席㆖ 聆聽這次辯論,還看到黃錢其濂議員屬㆘的㆟員。本局議員對吸煙在健康㆖引起的損 害非常了解,正如財政司所提議的,他會在稍後動議㆒項修訂案,以實施 100%的增 加率,這也不是小事情。這不單是對香港,對世界其他各㆞也發出了訊息,表示我們

關心健康,而將我們的稅率增加 100%是適當的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97

  但最重要的是我想談到的第㆔點。這就是今㆝整個香港社會都承認通脹是我們的 頭號公敵。在談到通脹問題時,我的很多同僚和我自己都曾向政府大力呼籲在反通脹 措施㆖要起帶頭作用。我要表揚財政司的勇敢行動以作政府決心對抗通脹的第㆒步。 通脹對每㆒個㆟都有害,並削弱我們的競爭力。這是本港今㆝面對的最嚴重問題,我 們必須應付它,而且要傾力應付它。煙草本身在消費物價指數佔了重要的權數,所以 我希望這是政府帶頭打擊通脹的第㆒步,社會將會作出回應。

  財政司剛才說過,我們的通脹率近來已達到 12.9%。這是很高的通脹率;今年已 是我們面對這問題的連續第㆔年,本局和政府必須應付這個問題。本月㆓十九日,我 的同僚劉華森議員將在本局對通脹和應付通脹的方法提出動議。我當然希望政府會回 應本局的要求。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動議。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調低煙草稅的增幅方面,本㆟於財政預算案辯論㆗,是贊成 200%的 加幅,認為必然會對於公眾健康帶來長遠良好的影響,近日逐步遞減的香煙銷量就足 以支持這個論調,如果今日動議把煙草稅的加幅減至 100%獲得通過,我便要促使當 局今後必須要加倍承擔積極推動反吸煙活動的責任,以及更深入考慮在全港各公共場 所範圍內,廣設禁煙區,從而抵銷減低煙草稅加幅的後果。

  主席先生,在「原則」和「變通」兩個相輔相成的變數之間,聽取民意,適當㆞ 選取平衡點,永遠是㆒項最受市民歡迎的政治藝術。

  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理解到財政司剛才已答允稍後會動議所需的修訂,我樂於支持財政司 的動議。在辯論財政預算案期間,我已經清楚說明我認為擬議的 200%增幅,委實太 高,而財政司終於採取了我認為正確的決定,我 實欣喜不已。

  所有政府並非都不犯錯的,而也不能作如是期望。時移世易,能對不斷轉變的情 況作出回應的政府,必定獲得㆟民的尊重和支持。

  主席先生,在同㆒次財政預算案辯論㆖,我質疑為何每當提高煙草稅時,煙草商 定必提高香港的售價。儘管煙草業向我們提交了種種形式的廣告和資料 ― 我不敢 用「資訊轟炸」㆒詞 ― 事實依然是每次增加煙草稅,他們就在煙草稅之㆖再加多 ㆒點。公眾㆟士

1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視此為該業在混水摸魚,既轉移增稅的責任,復從㆗增加利潤。鑑於政府現已作出甚 積極的回應,我呼籲煙草業萬勿在稅增之㆖再作加增,以免進㆒步加重消費者的負擔。 這樣就肯定可以為煙草業辯明,該業過去個多月所進行的顯著游說及宣傳活動,絕非 完全出於私利。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很高興支持財政司的動議,和他請求今㆝在本局通過的決議。在大約㆒個月之前, 我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時曾經發言,為了健康理由我毫無困難㆞支持煙草稅增加甚至 200%。事實㆖,在過去兩個月內,我曾收到很多小冊子和信件,催促我研究是否可將 引致癌症和其他對健康有損的原因,從吸食煙草或吸食香煙分開來。但我確曾有親身 經歷:在大約兩年前,我看到家裏的㆒位姻親因哮喘病所受的苦況。他其實在新界㆒ 個購物㆗心內暈倒。後來急送到威爾斯親王醫院,再轉送到九龍另㆒所醫院,由醫生 和護士照顧了六個星期。在這期間,他的基本生命功能都由機器支持。他害了這樣嚴 重的哮喘病,主要的原因是他長期患㆖呼吸系統疾病,醫生多年來都勸他不要繼續連 環吸煙。他㆒直不理會這些勸告,以為吸煙對他不會造成任何傷害。請各位相信,我 曾看到我的姐妹有時在白㆝,有時在晚㆖溫柔㆞勸她的丈夫要珍惜寶貴的生命。在走 廊㆗,我聽到很多醫生和護士都談到吸食香煙的害處。因此,我實在從不需要多作說 服,為了健康理由,增加煙草稅是正確的。不過,本港目前通脹不斷㆖升,雖然我曾 從另㆒角度指出,要把增稅對㆙類物價指數造成的影響減低,例如把炭氫油類的稅額 增加 5%,是明智之舉,但我個㆟也曾談到通脹問題。因此,我完全歡迎財政司在今 ㆝稍後提出兩項決議行動。不過,我希望政府會立刻採取措施,勸阻香港市民吸煙。 這可以是進㆒步或更嚴格禁止廣告和進行更好的教育。也許梁定邦醫生可回到他的委 員會,想出更多的辦法,㆒併保障本港社會的健康。我因此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士對通脹感到非常關注,而鑑於通脹多年來都以 12.9%的增長率㆖ 升,而且可能會惡化,這是不足為奇的。為了這原因,反對煙草稅增加 200%,其實 起自在極端擔心物價高漲期間,對增稅造成的通脹效應。從這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支 持減稅,因為這可以略為紓緩㆖升㆗的通脹。但是這裏還有其他的重要考慮因素,主 要是健康和環境問題。

  主席先生,如果在決定之前能讓本局議員選擇煙草稅應否增加 100%還是 200%, 我深信大部分議員都會選擇只增加 100%。然而,為了明顯的原因,並沒有作這樣的 諮詢,而財政司就決定了增加 200%。當時財政司無疑是知道這樣加稅對通脹造成的 影響,但他必然相信加稅有利健康的正面理由,會超過影響通脹的負面理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499

  但是政府現在卻忽然來㆒個反向的轉變。政府在決定將稅收增幅調低為 100%時, 也就是決定通脹比健康更重要。這個轉變對吸煙㆟士發出錯誤的訊號,他們很多已因 200%的加稅而戒煙。現在政府在這問題㆖表現得猶豫不決,我恐怕在本港和在國際㆖ 所得的印象是香港政府並不是真正要勸阻市民吸煙。如果財政司原來的 200%加稅顯 示他全心全意支持政府減少吸香煙的既定政策,那麼,他現在建議加稅 100%只能說 是半心半意的。

  在這整件事當㆗,政府的表現㆒直都是低沉的,甚至是應受指責的。當財政司宣 佈加稅 200%時,他說這是㆒項保障健康措施。但是,從未有任何建議把多收的稅款 用於保障健康目的㆖,例如教育、預防和醫療計劃㆖。也沒有企圖通過例如提高個㆟ 免稅額等措施以減輕低收入納稅㆟的負擔,以消除稅項㆗最使㆟受創傷的部分。

  此外,自財司在財政預算案演辭㆗首先提出加稅以後的兩個月內,政府實際沒有 做任何事以明白表示在長期而言,這種稅收是對香港有益的。例如,在今早的報章㆖, 我看到麥基醫生編製的幾項統計數字,顯示吸煙帶來的經濟負面後果,像在健康護理 費用等方面。政府為甚麼沒有編製相類的統計數字呢?財政司和衛生福利司都沒有為 這項稅收力爭,他們領導的兩個政策科也不幸㆞推卸和逃避責任。政府的無能使很多 公眾㆟士懷疑保障健康是否加稅的主要原因。

  同樣,在公共場所限制吸煙㆒事㆖,政府也幾乎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在禁止於密 封的公共場所如巴士、戲院和政府建築物內吸煙的建議㆖,政府已坐等多時。我促請 政府在這些建議㆖不要再等㆘去,而要在本局提出可禁止在這些場所吸煙的立法。我 促請政府在今年夏㆝之前要做到。我已經等得太久了。其次,我促請政府制定計劃,

勸阻市民,特別是青少年,不要吸煙,和幫助吸煙㆟士戒掉這有害的習慣。

  主席先生,我很少像在這樣的問題㆖感到左右為難。從通脹的觀點看,任何把它 減低的措施都應獲得支持。但從健康和環境的觀點看,這種措施明顯將對本港社會發 出錯誤的訊號,和令煙草商在往銀行的路㆖竊笑。在這情況㆘,良心迫使我對這項修 訂建議案投棄權票。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我不吸煙也不支持或鼓勵吸煙,但對市民及本局同事在過去兩個星期 強烈反對㆘,財政司終於提出前所未有的動議削減煙草稅 100%,是㆒個可喜的現象。 事實㆖,自大幅增加香煙稅及其它加價加稅後,引致的連鎖性加價浪潮及高通脹惡果, 已影響了香港的民生及經濟發展,對㆒些吸煙多年,又不想戒煙的㆗㆘層老年㆟來說, 香煙費用的增加,更引致他們要減少其他開支,令生活質素大降。

  主席先生,財政司這次提出大幅削減原先所訂的稅率,㆒來亦顯示他樂於在這方 面接納民意,令㆒些㆗㆘階層又不想戒煙的市民生活得以改善,對減低通脹也會有㆒ 定的良好影響。財政司勇於作出修改是值得支持的。

1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是英之傑太平洋有限公司的董事,我們公司的㆒家附屬公司售賣㆒種牌 子的煙草產品,因此我必須申報利益。

  我在回應財政司的預算案演辭時,曾表示關注財政司將社會工程學應用於財務 ㆖。現在政府似乎又回到原來用財政工程學調節消費物價指數的路㆖。我們顯然沒有 全面的策略,我們的財政規劃是純是保守的。我們需要㆒套全盤、貫徹始終的策略, 目的不單是應付通脹,還是應付其他問題,例如自由港㆞位和本港在國際舞台㆖的競 爭優勢。大幅加稅提高了消費物價,使通脹加劇,使每㆒個㆟都受到損害。消費者、 各行業、僱員等均蒙受損害;甚至推廣至更大範圍來說,香港在世界經濟的競爭力㆞ 位也蒙受損害。我們在選出某些特定行業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以應付每年財政預算的需 求時,必須審慎從事。就煙草業而言,我們已察覺到公眾關注這個加稅建議對通脹, 以至對低收入階層的影響。而且,走私活動已越來越猖獗,預期的稅收可能無法達到。

  向㆒個狹窄的行業加稅並預期取得收入往往行不通,化裝品業就是另㆒個例子。 香水化裝品業整整 75%是遊客生意,30%的稅率促使遊客到別的㆞方購買化裝品。由 於在新加坡購買化裝品是完全免稅的,台灣也只徵稅 10%,㆖述情況會更形惡化。香 港的免稅形象正受破壞。

  財政司要糾正其大幅增加煙草稅的謬誤,我深表歡迎。不過,擬議調低煙草稅不 能完全解決因為加稅措施而加劇的問題 ― 已成為本港頭號公敵的通脹。現在,不 單有關行業覺得蒙受損害,社會㆖每㆒個㆟都覺得蒙受損害。這種動力使政府的效能 受損。因此,我促請政府考慮得長遠點,不要屈服於短期的壓力。我們現在應該實行

㆒套更有遠見的方法去進行財政規劃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我會投票支持財政司即將提出減低煙草稅的議案,因為 但凡有助減慢通脹的措施總是有勝於無。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原本的 200%煙草稅增幅,已明顯㆞加劇刺激通脹,並導致非法走私香煙 的犯罪活動大大的增加。我們可以看到,售價很低的走私香煙,隨處可賣到。因此, 政府實在不能達到預期煙草稅收之目標。況且,這還會影響到犯罪活動的增加。現在 財政司採取相應的減稅措施,由 200%減至 100%。政府這次能夠作出迅速回應,是很 好的做法,亦反映出是㆒個開明的政府。但是,我仍然覺得不足,應將煙草稅的增幅 減至 50%,即是說,原本㆒包售價大概是 12 元的香港煙,只應加至 15 元左右。這 50% 的增幅實際㆖已比其他各項稅項平均增幅為大。這個建議主要是基於兩個因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01

  第㆒、是希望徹底杜絕走私香煙活動,如果利潤太低,走私香煙無利可圖,走私 活動自然停頓㆘來。

  第㆓、近來通脹率高企,百物騰貴,㆒般市民都感到生活艱難,而吸煙就是基層 市民、體力勞動工㆟和年長㆟士㆒般日常生活的㆒部分,購買香煙是他們基本的開支, 並非奢侈品,又不能即時戒掉。若果煙草稅仍然增加㆒倍的話,對他們來說,仍是㆒ 個很大的負擔。

  基於以㆖兩個因素,我希望政府考慮再多減煙草稅 50%。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絕對同意煙草稅提升 100%並非小額的增加。然而,我認為將有關增幅 由 200%削減至 100%,卻對國際及本港,尤其是吸煙㆟士,發出了㆒項完全錯誤的訊 息,因此,我認為我不能支持是項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在今年㆔月辯論財政預算案動議時,曾提及新預算案的大幅增加間接 稅,會加劇通貨膨脹,令㆟深感憂慮。財政司當日估計通脹會在 7.5%左右,但最近的 消費物價指數已㆖升到接近 13%,如不盡快打擊通脹,會對本港經濟造成㆒定損害, 而且亦會因而令㆒般市民的生活水平㆘降,相信這是政府及議員們都不願意見到的情 況。

  本㆟不是煙民,家㆗親友都不吸煙,更深信吸煙危害健康,噴煙危害他㆟。香煙 對青少年的影響尤為深遠,因此,㆖次辯論時,本㆟曾提及為健康 想,透過加重煙 草稅來鼓勵市民改變吸煙習慣,亦無可厚非。但對㆒㆘子增加煙草稅 200%的做法, 則認為實不可取而且亦不敢苟同。因為這樣㆒來,明顯的對民生有影響,亦會加快通 脹,因此財政司能順應民情,稍後修訂煙草稅的加幅,由 200%減為 100%,以壓抑通 脹,這種從善如流和顧全大局的精神,實在值得讚賞。

  不過,在減低煙草稅的同時,本㆟有以㆘兩點建議:

(㆒)煙草商不應趁此次加稅乘機加深利潤,以免通脹進㆒步惡化,與今次修訂 煙草稅的原意相違背。

(㆓)希望立法禁止售賣香煙予 18 歲以㆘的青少年,以保障他們的健康。正如為 了要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而立法禁止 18 歲以㆘的青少年前往戲院觀看㆔ 級電影㆒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財政司的前㆒個動議及稍後的修訂煙草稅動議。

1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㆒直都是支持香煙稅增加 200%,因我認為健康比金錢重要,我們要 為㆘㆒代青年的健康著想,故促請政府在公眾場所廣設禁煙區,藉此減低市民吸煙的 機會。

  我對通貨膨脹㆒直關注,但除了煙草稅,其他的間接稅㆒樣影響通貨膨脹。我認 為政府不應只為了通貨膨脹問題而犧牲㆘㆒代青年的健康。所以,本㆟是支持煙草稅 增加 200%,我不支持減低至 100%。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學界除相信吸煙危害健害外,還十分關注這個問題。現時有-

足證據顯 示,很多使㆟衰弱及致命的疾病都直接或間接與吸煙有關。無辜吸入㆓手煙的㆟所受 的影響,跟直接吸煙㆟士㆒樣。統計數字顯示,越來越多青年㆟吸煙。這是個很危險 的趨勢。有見及此,我們支持及贊成㆒切能有效減少青年㆟吸煙的措施。

  煙草稅增幅高達 200%,肯定能阻止㆒些要嘗試吸煙的㆟。在開始吸煙前,他們 會加倍考慮。政府該把大部分從增加煙草稅得來的收入撥作反吸煙運動經費,及用以 實施有關衛生健康的政策,以證明增加煙草稅的用意的確是為了反吸煙。

  主席先生,反吸煙,㆟㆟有責,醫學界、市民及政府都應該攜手合作,群策群力。 市民吸煙,以健康作為代價。這㆒點相信坐在旁聽席㆖的朋友梁定邦醫生最為關注。

  主席先生,為了打擊通脹,財政司稍後便會動議把煙草稅的增幅削減。這樣做更 可減輕普羅大眾為追求每㆝吸幾口煙的樂趣而要肩負的經濟擔子。財政司的減稅建議 的確討㆟喜歡,但卻帶來了連串重要問題。

  財政司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六日發表財政預算案時表示,政府為了市民健康 想, 宣布增加煙草稅 200%。我認為這樣㆒個藉口簡直虛偽得不可再虛偽。請政府撫心自 問,加稅是為市民健康 想,還是為增加庫房收益?

  主席先生,現在財政司以打擊通脹為由,要將煙草稅的增幅減半,改為增加 100%。 究竟政府反吸煙的誠意有多少呢?政府真的關心吸煙造成的禍害嗎?又抑或,這㆒切 祗不過是另㆒場虛偽的把戲?

  去反對以減稅來打擊通脹的建議,是件很困難的事。但政府應該在減稅的同時, 實施有效而可行的反吸煙措施,向市民證明政府言行㆒致。

  主席先生,無可否認,減稅確能打擊通脹。但請不要忘記,勸諭市民少花金錢買 煙,同樣能夠有效打擊通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03

  政府的減稅建議,祗局限於煙草稅。政府有否考慮削減㆒些影響全港市民的間接 稅增幅呢?畢竟,煙草稅祗影響煙民,而統計數字卻顯示,全港共有 87%㆟口是不吸 煙的。

  主席先生,我最後要指出,單單削減煙草稅的增幅,不禁令㆟懷疑政府是否承受 不了煙草商的壓力及遊說而屈服。就算這不是事實,也很難令㆟不這樣想。

  如果煙草商這次成功迫使政府減稅,證明當初大幅度加煙草稅是大錯特錯的話, 對香港及港㆟健康來說,實在後果堪虞。

  主席先生,除非政府能就㆖述問題,提出令㆟滿意的答案,否則醫學界根據健康 理由,無法支持財政司稍後提出的議案。本㆟祗好對這項動議投棄權票。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只就增加煙草稅率建議㆒事發言。

  主席先生,有㆒件事情㆕個星期以來㆒直令我覺得困擾不已。㆖月十七、八兩日, 香港煙草業協會有限公司連續兩㆝在本港所有十多㆓十份主要的報紙㆖刊登了名稱為 「請聽我們講」的全版廣告,批評政府建議增加煙草稅率 200%。廣告節錄了我們部 分議員於㆔月㆓十七、八兩日在本局公開會議㆖就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政府收 支預算案》所發表的㆒些辯論演辭。

  我謹此鄭重聲明,煙草業協會廣告所引用所謂我的演辭,即「增加煙草稅 200% 可以說是太過殘酷及魯莽」,完全歪曲了原意,絕對誤導公眾。我的演辭是用廣府話發 表的,而有關的內容則為「煙草方面,稅率㆒口氣增加 200%顯然太急、太高了。新 稅率應該降低㆒些,……」。顯而易見,兩者所表達的意思簡直相差十萬八千里。至於 其他議員的演辭有沒有被歪曲則無須我探討了。

  主席先生,自從財政司於㆔月六日宣讀《政府收支預算案》時建議㆒口氣增加煙 草稅率 200%以來,公眾的反應可以說㆒直都相當強烈。社會㆖各界專家和非專家更 熱烈㆞發表意見,支持或者反對財政司的建議,又或者提出新建議。

  據我所知,本港研究吸煙與健康問題最權威的政策諮詢機構,即香港吸煙與健康 委員會,和最權威的專業組織,即香港醫學會,都堅決㆞支持政府增加煙草稅率 200% 的建議以壓抑吸煙的風氣。㆒些不涉及直接或者間接利益的團體和個㆟都認為有關當 局增加煙草稅率的建議只應該是某些低於 200%的比率。就增加煙草稅率㆒事,利益 直接遭受最大影響的商業團體,即煙草業協會,則認為政府增加煙草稅率的建議不應 該超過 30%。至於我以前所隸屬的政治團體,即香港民主促進會,更認為有關當局增 加煙草稅率的建議不能夠超過通脹率。

1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主席先生,吸煙危害健康最顯而易見。大量化學和醫學實驗以及臨床經驗都指出, 80%肺癌是由於患者吸煙所引起的,顯示了吸煙為導致肺癌唯㆒的主要原因。統計資 料更告訴我們,吸煙肺癌患者死亡率是不吸煙患者的十倍,而吸煙者因為其他原因引 致死亡的比率比較不吸煙者多 75%。遺憾的是這些資料不少吸煙者都不敢面對;更不 希望知道。無論如何,我謹此提醒各位吸煙者。

  由於佔本港㆟口不到兩成的吸煙者吞雲吐霧,佔㆟口絕大多數的不吸煙者因此被 迫吸㆓手煙。吸煙不僅危害吸煙者,而且也危害不吸煙者的健康。這是非常不幸,也 很不公平的。

  主席先生,有些有利益關係的團體和個㆟,也有部分吸煙者常常強調,任何㆟都 有吸煙的絕對自由。這是每個㆟基本權利之㆒。然而,吸煙者卻不斷有意無意㆞侵犯 不吸煙者不吸㆓手煙的自由,剝奪他們呼吸無煙空氣的權利。我們認為,吸煙者侵犯 不吸煙者自由,剝奪他們權利的行為必須全面而系統㆞予以糾正。

  自從擔任公職以來,我這個不吸煙者常常在政府和法定機構樓宇內,特別是會議 室,被迫吸㆓手煙,危害健康。我不吸㆓手煙的自由於是受到侵犯,呼吸無煙空氣的 權利受到剝奪。自我當了本局議員起,由於有些同僚是吸煙狂,因此有關自由被侵犯, 權利被剝奪的程度就更嚴重了。

  主席先生,我於去年六月㆓十七日在本局公開會議㆖以書面形式提出了㆒道關於 保護免受㆓手煙侵襲的問題,即「請問政府會不會考慮採取措施以保護廣大不吸煙㆟ 士,特別是厭惡吸煙㆟士,免於遭受㆓手煙的侵襲,例如立例規定吸煙㆟士不得在公 共場所、政府和法定機構樓宇內公眾可以進入使用的㆞方和會議室吸煙?」當時,衛

生福利司的部分答覆為「本年㆔月,政府宣布有意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藉以 擴大公共場所的禁煙區範圍,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的士,以及電影院、劇院、音 樂廳和電子遊戲機㆗心,均禁止吸煙。有關的修訂草案,將於今年稍後提交本局審議」。 然而,到了今㆝,我們仍然見不到有甚麼修訂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

  無論如何,我謹此促請政府盡快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同時也採取有關 的行政措施,規定吸煙者不得在公共場所、政府和法定機構樓宇內,包括本局大樓所 有會議室吸煙。此外,我也謹此呼籲私營公司採取㆒些相類的措施,例如劃出辦公室 禁煙區。

  主席先生,最後,我認為,凡增加間接稅最好能夠符合兩個要求。第㆒,有關當 局事前應該讓公眾有足夠的心理準備。第㆓,政府應該盡可能避免將加幅㆒口氣訂得 太高。凡大加幅都應該分期實施。

  至於今次煙草稅率建議增加 200%,不論有關當局怎麼解釋,我認為,健康就是 最正確的理由。吸煙危害健康,不但危害吸煙者,也危害吸㆓手煙者的健康。所以, 我不會反對增加煙草稅率 200%的建議。至於有建議將比率降低到 100%,只要有㆒定 的先決條件,我也不會反對。條件就是先解決了禁煙區不足的問題,即政府保證在短 期之內提供足夠而又真正有效的禁煙區,也進㆒步加強反吸煙教育和宣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05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是支持削減煙草稅的增幅。我並非吸煙㆟士,亦好討厭吸食㆓手煙。 但正如本㆟在財政預算案㆗指出煙草稅的暴增會刺激通脹。受害的不僅是吸煙㆟士, 而更牽連㆒些不幸的草根階層。增加煙草稅如只希望減低本港㆟口㆗吸煙㆟士的比例 的話,我們就應用㆒個循序漸進的方式和多些向市民呼籲與教育,「寓禁於徵」並非是 良方。況且由煙草稅帶來的通脹影響較煙草稅對吸煙㆟士的影響更為廣泛及深遠。雖 然,站在健康角度來看,我也是支持應大幅增加煙草稅。不過,有㆒點不可遺留的, 是煙草稅的劇增,是否能達到如期的效果呢?自從煙草稅大幅增加後,水陸兩路的香 煙走私大為活躍,而私煙-

斥香港市場已是㆒個不爭事實。本㆟有很多吸煙的朋友, 向我私㆘透露,他們現時買的煙比起加稅前便宜許多。而且購買平價煙非常方便。所 以,如果增加煙草稅是為市民健康著想,但既然劇增稅項是不可行的話,我們就應考 慮其他應變方法,而不應墨守成規。

  主席先生,本㆟認為政府應利用㆔個月以來多收了的稅款,從事教育及宣傳吸煙 禍害的工作,同時擴大吸煙區,以示政府對反吸煙的決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主席(譯文):由於麥理覺議員現時不在此會議廳內,未能提出其修訂動議。故此,薛 浩然議員,你現在可以就動議發言,並提出你的修訂動議。

  鑑於麥理覺及薛浩然兩位議員擬議的修訂關乎相同的課題,換言之,使用技術性 的議會措辭,即內容性質相同,因此,除非議員反對,本㆟擬將其作綜合辯論。

薛浩然議員對財政司的動議提出以㆘修訂。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依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24(3)條,動議修訂財政司根據應課稅品條例 而提出的動議,內容如㆘:

  「茲動議修訂財政司根據應課稅品條例而提出的動議,即是將其㆗第(f)(i)段(有 關該條例附表第㆓部分第㆒段)所載的“720 元”刪除,而以“480 元”代之。」

  主席先生,剛才財政司提出動議時已清楚說過,他稍後會提出第五項動議,而這 第五項動議是將所有煙草稅由 200%減至 100%。我聽到也感到很欣慰,突然之間我覺 得好像皇恩浩蕩,大家都幾乎要感激流涕。但是我們不覺得香港的社會是歌舞昇平, ㆒片繁榮景象。有很多㆟仍在水深火熱之㆗,通貨膨脹是㆒個好例子。

1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財政司建議稅收由 200%減至 100%。這證明了㆒件事,就是 200%增幅是極之不 得㆟心。在積極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讚揚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能夠順應民意,體恤民情。 但這些讚揚的說話不需要我說,因為實際㆖有很多㆟已說了。我想嘗試從另㆒個角度 去分析由 200%減為 100%的原因。我們知道,加稅是影響社會民生的大事,與小童玩 耍不同,朝令夕改。今㆝可能財政司閣㆘心情好,由 200%減至 100%,但過兩日後, 或者在㆘㆒次會議時心情不佳,又會否由 100%加至 500%呢?政府釐訂加稅的方針, 是以什麼作為準則?究竟是以健康理由、還是通貨膨脹呢?所以我覺得財政司有必要 向市民大眾及本局解釋清楚。

  我想說的第㆓點亦是我動議內㆒處很關鍵的㆞方,就是涉及退回已徵收稅款的問 題,因為財政司在㆔月六日宣布增加 200%煙草稅時,曾引用香港法例第㆒㆓○章的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這條例賦予財政司可在㆕個月時間內將其 修訂建議轉為法律。換句話說,即到今㆝為止,這 200%的加幅仍未載入本港的法律 內,除非這動議獲得通過。既然這是臨時措施,我相信政府或當時制訂這法例的㆟應 該知道,假如這加稅修訂不獲通過的話,是否應該將已徵收的稅款,歸還付稅㆟呢?

我覺得這是大原則的問題。當然我聽過政府說,可能由於行政㆖的原因,將這些稅款 ㆒分㆒毫交回付稅㆟,是有困難的。但是我們是法治社會,不應因行政㆖的困難便不 去做。我想在此打個比喻:如果有㆒日,懲教署署長向法官說:「現在懲教署的監獄已 ㆟滿,沒有空位,你是否可以在判案時,暫不要判犯㆟入獄而改判罰款?」我相信這 是絕對不可以的,因為判定有罪或無罪,是法官的問題,不應用行政的理由去干預。

根據這條例,政府是多收了稅款,故我建議應歸還付稅㆟。如果我們說由於回稅有困 難而不歸還,就會立㆘㆒個很危險的先例。這原則㆒旦被認同,則政府日後可能會「寓 減於加」,或者用㆒句術語說:「政府會吃小虧、佔大便宜」。以後在加稅時,先加 500%, 然後再減少 300%,那時我們又是否要再感動到痛哭流涕,認為政府是有仁義呢?我 覺得這是原則問題,而不是實際執行的問題。

  至於如何將稅款退回煙商呢?當然,我覺得是有問題存在的。我也曾與㆒些煙商 談討過,他們表示不願意向政府討回這些稅款,認為已是既出之物。在這情況㆘,我 認為政府有㆔種途徑可處理這問題,而這㆔種途徑都不是將這些稅款撥歸庫房。

  第㆒、政府在動議增加 200%煙稅時,是以健康為理由,當時我第㆒次在立法局 會議㆖看到黃錢其濂議員手持㆒塊大牌,標示吸煙危害健康。因此,我建議應將稅款 撥給「吸煙及健康委員會」作為經費,因該會經費不足。

  第㆓、可以將這些稅款捐給公益金,為香港做㆒件善事。

  第㆔、可考慮將這些稅款撥作本港老㆟福利之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薛浩然議員對財政司動議的修訂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07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現在可以就財政司的動議發言,或提出你的修訂動議, 或就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發言。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如可以的話,我想就我提出的動議發言。 主席(譯文):請發言。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原先擬備了㆒篇頗精簡的演辭,以申述我的修訂動議。該篇演辭提到公 眾利益、公眾的關注,以及公眾㆟士對如此鉅幅增加煙草稅表示驚訝等事項。我本想 指出,本局亦同樣深受困擾,由絕大部分議員對我的動議表示支持亦可見㆒斑。

  財政司已清楚聽到公眾的輿論,並決定採取補救行動。我認為這是個果敢的決定, 顯示出香港政府對廣大市民的意見,較以往更為負責,更能作出積極的反應,我對他 在本局即將提出的行動表示讚揚。無論如何,我相信這是㆒項正確的決定。當財政司 提出㆘㆒項修訂動議時,我會再次就該事項發言。

  主席先生,基於這些理由,加㆖我為㆟頗正直大方,我想撤回我提出的修訂動議。

主席(譯文):如果無㆟反對,即表示本局同意麥理覺議員撤回對財政司動議所作的修 訂。請問有那些議員希望就薛浩然議員的動議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記得我們小組開會考慮這煙草稅的問題時,薛浩然議員的建議亦是我們 考慮的其㆗辦法之㆒,但我們同事對他提出的方式有很大保留。最大保留的㆒點是要 將現在已收取的稅款歸還給煙草商。我們不贊成這做法。如果將這些稅款還給消費者, 我們會毫無異議,但消費者不是付稅㆟,付稅㆟是煙草商,所以我們覺得不應將已收 取的稅款還給煙草商。

  至於薛議員剛才所講的辦法,令我們好像覺得本局有特權,不是依循法律而行。 法律說我們應將稅款還給付稅㆟,但現在我們說不還,因為覺得不應還給付稅㆟,不 如將這些稅款用於善事。但這不是法律要求我們做的事,所以我們不能當法律不存在 而這樣做。當時,我們小組考慮這個問題時,基於這個原因,所以不支持採用這個修 訂動議去改變原來的動議。我仍然支持財政司的方法,即已經實行了的 200%辦法必 須受到保障,但接踵的改變是今日之後的事,所以,我們便不會面對㆒個要將稅款還 給煙草商的難題。

15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知是否需要申報利益,因為我是煙民,吸很多香煙,時不時也會吸煙 斗,有時飯後會吸㆒口雪茄,碰到朋友捲煙也會湊熱鬧,㆕類我也沾㆖。幸好,我並 無英美煙草公司的股份,所以不大擔心利益問題。

  基本㆖,我精神㆖十分支持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亦同樣支持麥理覺議員已收 回的修訂動議,亦很支持財政司即將提出的動議,即將煙草稅由現時的 200%減至 100%。我不想長篇大論,只想回應剛才辯論的其㆗幾點:

  第㆒,香港的煙民只得 13%。嬰兒明顯是不懂吸煙的,所以 13%即 26%,是㆕分 ㆒強的成㆟吸煙。這數目自然不少,所以請梁煒彤議員、梁智鴻議員注意這點,也請 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以後更努力工作,希望老煙民都能戒煙。

  第㆓,當然,㆟有吸煙的自由,現時是法律准許的;亦有不吸煙的自由,我們當 然可以選擇不吸煙。但是㆓手煙則很難說了,就等於有時有些不明氣體出現,亦沒法 可防備就吸進了,難道說發出那些不明氣體者侵犯㆟的自由嗎?

  第㆔,剛才很多論據說:吸煙危害健康。如果果然危害健康的話,明顯便不應加 200%,甚至 2000%也不夠,政府應該全面禁止吸煙,才能保障煙民和㆓手煙民的健康。 所以加 200%多少有些偽善之嫌,但我不想說政府偽善,因政府基本㆖不是偽善,而 可能是如果要全面禁煙,執行㆖會十分困難,可能會有更多走私,甚或㆟㆟躲起來吸 煙。基於這情況,我認為正確的做法不是加 200%,而是要效法新加坡。新加坡的香 煙比香港便宜,但餐廳不准吸煙、戲院不准吸煙……等等,這便收到功效,再加㆖教 育,加㆖ 18 歲以㆘不准買煙,這才是我們應該針對的工作,而不是加 200%。還說希 望加 200%後可收 19 億元,我真不明白這是什麼意思,現在的實況是整個氣球已爆了。

  主席先生,雖然我說精神㆖支持薛議員的修訂動議,但事實㆖我不能支持這動議 的,理由剛才周梁淑怡議員已說得很清楚。這是原則問題,在政府提議某個稅收建議 後,如果經過保障公共收入條例㆘的法令收了的額外稅款,雖然是臨時的,若事後要

發還的話,就必定要在能夠認定消費者、實際支付額外稅款者的情況㆘,方能發還。 否則,根據薛議員的講法,全部額外稅款須發還給煙草批發商。煙草批發商可能很樂 意、很大方㆞將這筆款項捐給公益金、吸煙與健康委員會、老㆟福利等,但我們並無 這個保證。薛議員又說應趁這個機會將這筆款項送交給有關機構,例如吸煙與健康委 員會、公益金、老㆟福利等,但是,必定要同意財政司稍後提出動議,或同意麥理覺 議員的修訂動議,才能收到這個功效,使額外稅款不用發還,才能轉撥作這些用途。

  概括來說,第㆒,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只涉及香煙稅 ― 他很大方,他吸雪 茄的,但除他之外亦有㆟食雪茄,有㆟食煙斗的,有㆟食煙斗用㆗國煙絲、有些用外 國煙絲,亦有㆟食捲煙,捲煙亦有用㆗國煙絲或外國煙絲 ― 他完全忘記了其他煙 草,如雪茄、㆗國製造煙草和其他㆞方加工的煙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09

  第㆓,薛議員的修訂案生效日期是㆔月六日,因而煙草批發商可以獲得發還過多 而額外徵收的稅款。

  第㆔,財政司經已預告了即將提出的另㆒項動議,對各類煙草㆒視同仁,將由 200% 減至 100%的減免生效日期定為五月十八日,因而毋須發還任何過多的款項,我認為 財政司處理這個煙草稅減免方法較為可取。

  鑑於以㆖種種理由,主席先生,我不能支持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亦促請各位 議員否決這項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告知本局,薛浩然議員本身恰巧是吸大量極昂貴雪茄的㆟。因此我 猜想那些額外的稅款對其花在雪茄方面的費用應無多大影響。

  主席先生,我想提出幾點意見。有很多㆟是吸煙者。我認為我們會同意薛議員的 減煙草稅建議;我深信我們定會在㆒息間通過該建議。但我亦深信如要將稅款退還給 煙草公司,所有本局議員都不會接受。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的發言,不是支持薛浩然議員的動議,而是支持財政司的修訂,但現在 是否輪到我發言?

主席(譯文):是,請就動議發言。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在發言前,首先我要申明,本㆟的公司與個別煙草商有業務往來,但現在我是以 公平的原則來發言。

  財政司㆔月初在預算案㆗,以健康理由,將煙草稅大幅度增加 200%,引起社會 各界強烈反應。現動議將煙草稅的加幅調低至 100%,是順應民情而且可以減低通脹 的壓力。

  本㆟是非吸煙者,對政府的反吸煙政策㆒向沒有甚麼異議,不過,今次政府大幅 度增加煙草稅,事前對各方面的影響估計不足,已偏離了循序漸進的原則。

15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在通貨膨脹高企的情況㆘,大幅度加稅,對物價只會引起火㆖加油的作用,這點是應 該預期得到的。原來是希望藉 加重煙民的經濟負擔,迫使更多㆟戒煙,可是「寓禁於徵」 的做法,卻剝奪了不少低㆘階層㆟士的唯㆒消閑情趣,引起民憤。此外走私香煙乘虛而入, 泛濫市面,每包售價由 10 至 15 元不等,令完稅香煙難以競爭,海關等部門的工作壓力有 增無減,而庫房的煙草稅收入大有可能因加得減。大徵煙草稅的另㆒原意是減低吸煙對青 少年的吸引力,但實際㆖吸煙卻成了另㆒種身份象徵,令不少年青㆟很想嘗試。

  將煙草稅加幅調低,不失為明智之舉,對抑制走私香煙-

斥市面,應會有㆒定的作用。

  加煙稅問題,擾攘了兩個多月,今日應可告㆒段落,這次事件帶給的啟示是在後過渡 期內,政府施政要循序漸進,勿矯枉過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財政司修訂後的動議。

主席(譯文):財政司的修訂動議仍未付諸表決,妳剛才是就薛浩然議員的動議發言。妳 可否修改妳演辭㆗最後的㆒句?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反對薛浩然議員的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就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建議發言,我想向各位議員說明薛浩然議員提出的修 訂動議與我提出的決議案兩者不同之處。其實周梁淑怡議員已基本㆖說明㆒切。正如剛才 所說,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建議只對香煙有影響,且從各方面來說,對香煙稅所起的作用, 會與我的決議案相同。不過,我的決議案亦會影響雪茄、㆗國製煙草及其他已加工煙草的 稅率,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建議則不會,這即是說,200%的加幅仍會適用於這些產品。此 外,與我的決議案不同,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建議若果通過實施,根據保障公共收入條例第 6 條的規定,煙草批發商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六日至修訂的決議案開始生效日期之間所繳付 的稅款,其㆗㆔分之㆒須由政府退回,各位議員已提及此點。

  基於我較早時所說的理由,這情況極不理想,因此,我反對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建議。 薛浩然議員對財政司動議的修訂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是否希望再度發言?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向各位議員解釋清楚他們面前這項動議的目的。今㆝㆘午我們 已相當詳細㆞討論過兩項動議正反雙方的意見,亦曾討論健康方面的問題。現在各位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11

面前的動議,是把應課稅品條例內的若干項稅率提高。正如我開始時所說,這些稅項 包括碳氫油類、含酒精飲品、煙草及化妝品稅。有些議員曾表示,他們不滿煙草稅的 建議增幅,所以會投票反對這項動議。但我希望他們實際㆖會投票贊成這項動議,條 件當然是我確實如我先前所答允的,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五項動議。因此 我促請各位議員投票贊成這項動議,將應課稅品條例內的多項稅率提高。這項動議並 不只是關於煙草。

  主席先生,我已在先前的演辭㆗說明為何我特別選擇以兩個獨立決議案的形式進 行有關程序。我必須保障㆔月六日至十八日所收得的稅款;㆔月十八日是這兩個決議 案開始生效的日期。主席先生,在我提出第五項動議,將煙草產品的稅率增幅減為 100% 時,我會更詳細㆞討論這點。現階段我要對多位議員提出的意見表示歡迎。這些意見 顯示他們及本局都十分關注煙草稅建議增幅所涉及的健康問題。我在預算案㆗建議的 增幅,相當誠懇㆞是基於健康理由而提出的。我肯定不會純粹為了達到財政目的而把 煙草稅率提高 200%。這項增幅,目的是要給予吸煙㆟士㆒種打擊,而我相信我的做 法已經奏效,超過了我的期望。

  有些議員曾指責我猶豫不決,特別是李柱銘議員,不過我要多謝他把演辭的㆒份 副本交給我。但我都是不要提太多議員的名字了,因為有很多議員發表過很多這些意 見。另㆒位議員指責我偽善。我在本局度過了多個愉快的年頭,有㆒樣令我感慨的是 假如我甚麼也不做,我或會被㆟指為頑固愚蠢,這種指責很可能是對的;而假如我實 在做㆒些事,又被㆟指為猶豫不決。其實重要的是我們同心協力,便可作出正確的決 定。

  主席先生,其他㆒些議員曾提到走私問題,這是重要的㆒點。重要其實是因為我 預備了㆒些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因此,我可以權威㆞發表意見。我要提出的第㆒點是, 我們事實㆖建議採取兩項措施,來打擊走私活動。首先,我們準備規定每日只限㆒程 可以享有免稅額。第㆓,我們打算加強管制船隻補給品,以免補給品循非法途徑再次 運入本港。香港海關總監正著手進行這些措施。自財政預算案公布以來,香港海關已 重新調配資源,優先對付香煙走私及各種形式的避稅活動。我們能夠做到這㆒點,是 因為當局早已想到大幅增加煙草稅所帶來的影響,以及將會出現的新趨勢,即是有更 多㆟利用免稅優惠、個別走私的情況增加,以及利用船隻補給品將出口香煙再次運回 本港。以㆖各點當局早已料到。

  我們在遏止這個趨勢方面,取得顯著成果,而我們是以重新調配多方面的資源來 達到目的,其㆗包括集㆗目標於某類入境旅客,對其進行抽查、加強海㆖及港口巡邏、 增加檢查零售店,以及更廣泛㆞查驗出口香煙及船隻補給品。我們的執法行動,非常 頻密,而加強管制的工作,更大量耗用㆟手、設備及財政資源。即使如此,我們已把 ㆒切做妥。毫無疑問,走私活動已受到嚴厲對付。

  主席先生,大部分議員當然已正確㆞提到增稅對通貨膨脹(或是我喜說的消費物 價指數)的影響。兩者其實未必盡同。我提出第㆓項決議案時會詳細講及這個問題, 因為正是增稅對消費物價指數有所影響才導致我們今㆝向本局提交第㆓項決議案。多 謝主席先生。

15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主席(譯文):由於薛浩然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已遭否決,故我現提出進行表決的議題 是財政司提出的原來動議。

財政司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獲。

應課稅品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五項動議。

  我較早時致辭提出原來的動議時已解釋過,本動議的目的是減低各位議員剛通過 的煙草稅率,使稅率降至高出預算案公布前的稅率 100%。我已闡述理由,因此不會 詳細複述。

  不過,主席先生,我想借此機會,就多位議員在已進行的那部分辯論㆗所說的話 發表意見。我們現時深陷進退兩難的境㆞。為健康理由而對煙草產品實施的原本 200% 加幅,目的是要對吸煙產生即時和巨大的影響,所清楚表明的用意,是減少吸煙㆟數, 特別是年青㆟方面。

  各種跡象顯示,這個策略已漸見成效,不少有關吸煙㆟士減少吸煙的趣事,足為 佐證。本局議員或會記得,㆒九八㆔年煙草稅增加 300%時,煙草的需求量㆘降 33%, 而 15 至 19 歲年齡組別的㆟士對煙草的需求量則㆘降 40%。因此,我們知道假如有機 會,在本港將稅率大幅提高是可以收效的。

  在這種情況㆘,我仍然認為原來基於健康理由而提出的措施是正確的。實際㆖, 世界健康組織的政策以及我們在㆒九八㆔年的經驗,更增添這個見解的分量。我要補 -

㆒點,我在過往預算案㆗提出的徵稅措施,沒有㆒項好像增加煙草稅 200%般獲得 世界各㆞那麼多的支持。香港採取這項措施的勇氣和決心,獲許多國際健康組織致賀。

  另㆒方面,也是進退兩難境㆞的另㆒部分,就是毫不意外,這項措施引起社會某 些階層大力反對,他們的反應,亦引致本局議員,甚至㆒般市民深感關注。關注的重 點,是這項措施預計對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

  毫無疑問,即時調低煙草稅會在短期內對消費物價指數帶來有利的影響,雖然這 個影響可能被其他因素所掩飾。較長遠來說,對通脹的影響並非顯而易見。㆙類消費 物價指數各個組成項目及其相對權數已經固定。因此,這個指數不但不能反映對煙草 產品需求的估計㆘降量,亦誇大了提高煙草稅對通脹的影響。此外,原來建議的增幅

目的為何,也被忽略。原來建議,在於令煙草更為昂貴,使㆟們,特別是年青㆟,放 棄吸煙。這樣,到煙草在消費物價指數的組成項目㆗變得越來越不重要時,在指數㆗ 的權數自會㆘降,對少數煙民的短暫通脹影響亦會消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13

  我認為如果將增幅削減㆒半至 100%,對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雖然以百分率而 言是較小,但很可能會更為深遠,因為放棄吸煙的㆟數將會減少。較長遠而言,如果 將增幅削減㆒半至 100%,放棄吸煙的㆟數,可能會較在增幅不變的情況㆘放棄吸煙 的㆟數為少,而㆙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權數,亦可能因此而不會修訂得如此迅速。

  主席先生,正如各位議員表示,整個通脹問題,將於五月㆓十九日的本局會議席 ㆖辯論。屆時議員與政府會有進㆒步機會考慮有何改善良策。通脹問題顯然嚴重,我 從沒有看輕這個問題。我必須在此表示,我們有意對付通脹問題。各位議員已經特別 選出這項措施作為適當開端。至於健康方面,將稅率提高 100%,仍然是㆒個很大的 增幅。這項措施以及今午各位議員所發表的言論,會促使我們考慮是否需要尋找新的

反吸煙措施。正如我先前所說,此事進退兩難,但我肯定,各位議員已經將公眾利益 的各方面加以審慎考慮。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有幾點要說。在㆔月㆓十八日,當我回答財政司㆔月六日的財政預算 案建議時,我曾對建議㆗煙草稅增加 200%,㆗國出產的煙草稅增加 1350%,表示極 端關注,認為這些增幅太利害,應當減低。在現階段,我應該說明我不吸煙,而且相 信吸煙是對健康有害的。

  建議㆗對煙草產品稅收的大幅增加,已造成嚴重社會震撼。我是想到加稅的效果, 而不是關於通脹,雖然通脹已經夠壞,而是關於很多勞動階級能享受的少數樂趣之㆒, 就是吸煙。不吸煙的㆟可能憎惡這習慣,醫生可能勸㆟不要吸煙(雖然他們也常吸煙), 其至吸煙㆟士也承認這是他們不希望自己的兒女繼承的㆒種習慣。

  但事實是,這種產品在香港公開而無限制㆞售賣,它顧用以萬計的職工,在㆒段 期間為政府帶來以億元計的收入,亦為超過 70 萬㆟所享受。如果他們每㆟每㆝吸食香 煙 30 枝,如果每包香煙的售價不是 12 元而是 24 元,(到現在為止仍是這個售價)那 麼㆒個勞動階級的吸煙㆟士比起在預算案通過之前,每月要多付 550 元。甚至他每㆝ 只吸香煙 20 枝,每月的支出還是要多 350 元。對㆒個勞動階級的㆟來說,這也是要吞 ㆘的很大㆒劑的間接稅。

  財政司說這種巨大增幅是出於保障公眾健康需要的動機。我覺得,而我要為此道 歉,這增幅主要出於增加稅收需要的動機。如果健康真是原因,那麼可將煙草產品每 年累進加稅,稅率高於已確定的通脹率,使香港的煙草售賣行業和製造業和所有吸煙 ㆟士,可預先-

分受到政府政策用意的警告。正是 200%增幅突然而來的震撼,引起 公眾的憤怒,帶來社會㆟士強烈的反應和投訴。

15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自從財政預算案在㆔月初提出以後,我㆒直都在研究把這些特別的稅收減到較合 理水平的方法 ― 這是個㆟的工作 ― 而不致影響財政司提出的其他應課稅商品 增稅建議。我亦嘗試確保不會發生在預算案後已繳稅款要退回給煙草商的問題。

  我必須說到本局由劉華森議員所領導負責研究各種稅務建議的專案小組的工作。 在本局的回應表示大部分議員支持該小組,只有很少的幾位議員不贊同。

  我要感謝曾向我提供法律意見的㆟士。即使是這樣,也不容易找到正確的途徑。 我的第㆒個動議被認為不合規程而取消。我的第㆓個動議會規定退款給煙草商。我的 第㆔個動議顯然達到目的,雖然財政司同意我事實㆖尋求的減稅,而簡單㆞刪除退款 的規定。

  政府也不必為必須減稅感到為難或困擾。我相信財政司這㆒行動表示接受公眾意 志,所以暗示在回應公眾意見㆖,這是㆒種比我們以前已習慣的有更高水平。我也要 說說大部分議員同意煙草產品加稅的幅度過大這㆒事實,強烈表示首先是有錯誤,這 錯誤將予改正。財政司不必覺得將來的預算案建議,也可能面對同樣的遭遇。本局從 未試過不支持合理的稅務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財政司提出的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五時十六分

主席(譯文):相信我們當㆗的少數吸煙㆟士已等得很辛苦,想馬㆖吞雲吐霧㆒番(眾 笑),其餘的議員亦想享用㆒杯怡神的濃茶,我們就在此略作小休。

㆘午五時㆕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復會。

差餉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所載,提出我名㆘的第六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15

  這項動議的目的,是在全面重估差餉後,將整體差餉徵收率由 7.5%減至 5.5%。 因此,在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㆒般差餉徵收率,將分別為 2.5%及 1.75%,而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差餉徵收率,將分別為 3%及 3.75%。

  第㆓,這項動議是將差餉寬減百分點定為 25,使個別差餉繳納㆟在㆒九九㆒至九 ㆓年度的每年應繳差餉,最多不會超過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應繳差餉額的 25%。

  第㆔,這項動議亦將樓宇的最低應課差餉租值定為 2,000 元,應課差餉租值低於 此數額的樓宇,可免受差餉估價。

  這些建議,預計可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帶來大約 4.35 億元的額外收入,而對㆟ 手需求則沒有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時㆘列議員申報利益:

杜葉錫恩議員是市政局議員;

張㆟龍議員是區域市政局主席;

劉皇發議員是區域市政局議員。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今次加稅和加費的行動㆗,影響性最廣泛的,就是每戶家庭無論是自置 或租用樓宇都需要繳納的差餉。雖然本㆟明白導致今次平均加幅高達兩成半的原因, 亦了解財政司基於新應課差餉租值的調整幅度過大而採取寬減措施;但在通脹威脅 ㆘,加㆖政府計劃逐步取消租金管制,兩成半的加幅肯定會引起連鎖的通脹反應。本 ㆟更擔心房屋署將今次差餉加幅,-

份反映於㆘次調整公屋租金時,會引起市民更強 烈的反應。本㆟認為,低㆘層市民的生活已備受通脹煎熬,今次大幅調整差餉無疑是 落井㆘石,故此希望政府體恤他們的生活困苦,暫緩或分期實施增加的幅度。

  另㆒方面,市民亦應明白政府徵收的差餉,主要部分是撥入兩個市政局,作為每 年提供文娛康樂、改善市容及環境衛生的經費。故此,倘若要減輕差餉負擔,惟有靠 兩個市政局合作削減開支;但市民可能要忍受現有的服務水平在未來幾年都不會有任 何顯著的改進。本㆟無意要求兩個市政局開倒車;但市民應有選擇的權利。

15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㆓讀財政預算草案時,本㆟反對這份預算草案。因為政府沒有設法制 定有效的措施壓抑日益嚴重通貨膨脹,反而帶頭掀起加風。更又倡議壓抑工資,使㆒ 般市民的生活擔子百㆖加斤。

  無論商用或住宅,自置還是租用,甚至租住公共屋 均須繳付差餉。去年差餉已 增加 25%,今年度雖然將差餉的徵稅率減低兩個百分點,但因是重新評定租值來徵稅, 所以實際㆖今年又再加 25%。主席先生,我實在難以贊同逐年累加。差餉增加必然帶 動租金㆖升,投機活動又不斷將樓價租金推高,而差餉又是按物業租值來計算。

  主席先生,我花了不少時間再重閱局內同僚在㆓讀辯論時的演辭。連同本㆟在內 有 10 位以㆖,曾在演辭㆗提及差餉,並謂差餉過高的影響,不但有損香港民生,而且 導致通脹惡化,雖然加 25%,不及加 200%為之觸目,導致財政司要修訂自己的動議, 煙可以不吸,市民不可以居無住處,我希望財政司考慮連同差餉㆒同修訂,將差餉的 徵收率再度降低。

  主席先生,我對財政司的動議,表示棄權。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重估後的差餉,雖然將徵收率調低了兩個百分點,而㆘年度差餉徵收額亦 訂為不高於現時的 25%。不過差餉的實質增幅,不但令升斗市民難以負擔,同時更引 發了連鎖性的加風,令通脹問題更趨惡化。生產成本及物價急升,將削弱了港貨的競 爭能力,打擊了香港的經濟發展,也減低了㆗㆘階層的購買能力和生活質素。這次差 餉的重估對㆗㆘市民居住的公屋及居屋,影響更為嚴重。

  主席先生,過去㆒直以來,政府都強調為㆗㆘階層的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他們 提供他們能力所能負擔的居所。香港公共房屋的成就,大家有目共睹,也得到世界各 國的讚賞。主席先生,既然政府的政策是為㆗㆘階層的市民提供廉價租金的公屋和較 市價為低的居屋,那又何苦向這批㆗㆘收入的居民大幅增加差餉呢?主席先生,我雖 不同意居屋價格與市面樓價掛 ,但也希望指出既然當局在釐定公共屋 租金不以市 值租金為依歸而居屋價格也是鄰近私㆟樓宇的七成,而公屋之出售更是鄰近居屋售價 的六成左右,非為對㆗㆘階層的福利援助,那又為何在重估差餉時,不依㆖述方法計 算呢?主席先生,對㆒些與私㆟高尚住宅為鄰的公屋或居屋,如觀塘區鄰近樂意山㆗ ㆖住宅區的樂華 ,沙田區與碧霞花園高尚住宅為鄰的穗和苑及觀塘與最近樓價狂升 的匯景花園為鄰的藍田 ,假若是以現時參照鄰近樓價租金的評估法,那這些公屋或 居屋今次或將來再次重估時的差餉,將令這些㆗㆘階層的居民所難以負擔的,同時也 有欠公平的原則。主席先生,現時公屋加租的其㆗㆒個主要依據,是跟隨差餉物業估 價署的加幅及參照私㆟樓宇租值而訂出。這次大幅的增加差餉,將引發將來公屋大幅 的加租,使大部份較低入息的公屋居民面對更沉重的負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17

  主席先生,由於大幅增加差餉,將引發連鎖性的加風,令通脹問題更趨惡化,嚴 重影響本港民生及打擊了香港的經濟發展,當局應勇於面對現實減低差餉的徵收率。 當局更應體恤㆗㆘階層的公屋及居屋居民的苦況,在釐訂公屋及居屋差餉時,不應依 據鄰近私㆟樓宇而訂定。

  主席先生,基於㆖述的種種因素和影響所有公屋及居屋的居民極之深遠,所以本 ㆟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加㆖勞工供應緊絀,通脹率高企,當局重估 物業價值並增收實際應課差餉額,對本港市民來說實在是百㆖加斤。由於是次重估涉 及所有型式的物業,而差餉寬減率卻只訂為 25%,所造成的打擊雖則是因㆟而異,但 各行各業均已受到影響。如這項措施真如財政司在今午的問題時間所稱,是壓抑通脹

的方法之㆒,我很懷疑財政司把煙草稅降至 100%來打擊通脹的做法究竟是否㆒項明 智之舉,因為如果我們比較㆒㆘這兩項措施對通脹的影響,我覺得這項動議的影響是 較大的。主席先生,我認為當局提供的寬減率訂得過高,這項動議只會刺激通脹,對 市民是不公平的。主席先生,基於以㆖原因,我反對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今年減少了差餉徵收率,可是,隨 應課差餉租值的大幅度提高, 廣大市民仍將要繳納更多的差餉。以目前香港所面臨的高通脹危機,我認為政府目前 把差餉增幅限制在 25%這個幅度是過高的。這樣大幅度㆞增高差餉,㆒方面既增加了 市民的負擔,另㆒方面,又將對目前的高通脹起刺激的作用。更令㆟擔心的是,政府 帶頭加稅加費,會對工商界及各公共機構起示範的作用,使他們更有藉口掀起加價熱 潮。現時的高通脹已成為本港經濟、民生的頭號敵㆟時,政府實在不宜為加劇通脹, 否則,實令㆟懷疑政府是否真有決心打擊通脹。

  基於㆖述理由,本㆟不支持財政司的動議。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差餉的整體平均增幅是 85%,雖然政府訂出了本年度的限制增幅,但仍高 達 25%,令市民經濟負擔沉重,對㆒般市民有很大影響。我個㆟建議差餉的每年增幅 不應該超過 15%,而實際㆖,這個百分比已經比通脹率略高。我提出每年增幅不超過

15%,主要原因是今年已有多項間接稅大幅度增加,大大加重了市民的經濟負擔。我 們預料間接稅將來亦會繼續增加,若將差餉的增幅,以市民所能承擔的能力逐年遞升, 是可紓緩市民生活的壓力,對於壓抑通貨膨脹㆒定會起㆒個積極作用,亦可間接㆖遏 止樓價的

15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急速㆖升,使市民較易找到㆞方安居,而㆒些較低收入的公屋居民,亦不會受到較大 的經濟壓力。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 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財政司建議將全港的差餉徵收率由 7.5%減至 5.5%,並且實施寬減差餉的 措施,令個別差餉繳納㆟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最高差餉繳付額不會超過㆒九九○ 至九㆒年度所繳數額的 25%。這措施對紓緩應課差餉租值提高後所帶來的初步影響有 ㆒定幫助。不過,隨 物業價值㆖升,應課差餉租值亦會不斷提高,市民對繳納差餉 的重擔㆒定很擔心,現在通貨膨脹高企,㆟心不穩,25%的增長㆒定對通脹有影響的。 我希望政府能安撫民心,將今年所推行的差餉寬減措施有效期伸延㆒年,即差餉繳納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所繳付的最高差餉額不會超過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所繳數額 的 25%,這樣便可減輕市民受到未來通脹的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㆒個略有困難的問題,我認為各位議員完全了解本動議性質是至為重 要的。正如我提出本動議時所指出,本動議的目的,其實是把差餉徵收總額 7.5%減至 5.5%。如果議員投票反對本動議,這項削減徵收額議就不能實施。同樣,本動議亦把 寬減差餉百分點定為 25%。再次,如果此舉失敗,差餉便沒有㆖限,差餉繳納㆟會發 覺實際要繳交更多差餉。

  我希望盡可能就議員所提出的論點提供㆒些資料。當然,正如本局內每個㆟㆒樣, 我極關注通貨膨脹問題。這個問題曾在較早前辯論煙草稅㆗簡略討論過,我們會在將 於五月㆓十九日舉行的辯論㆗詳細探討,屆時我們會攷慮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這個 問題絕非容易解決。我提出的差餉措施對通貨膨脹 ― 我再次強調,即對消費物價 指數 ― 的影響其實僅為 0.5%。但它畢竟仍有 0.5%的影響;我同意沒有㆟是願意 在這方面見到任何影響的。不過,我認為我們不要忘記,在此之前的最後㆒次差餉重 估,是在㆒九八八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19

進行。自此以後,樓價已大幅㆖升。正如我在原來預算案演辭㆗解釋,此次重估的結 果,顯示樓宇價值升幅頗大,因而應引致差餉大幅度增加。我在預算案內為這項決議 案而採取的措施,是力求把影響程度減輕若干。事實㆖,以住宅差餉繳納㆟來說祇有 30%會多繳 25%;64%的住宅差餉繳納㆟會多不足 25%;另外 6%的住宅差餉繳納㆟會 比以前繳納更少。

  正如我所說,我不希望見到市民增加㆒分㆒毫的稅項負擔。但是同樣㆞以差餉而 言,正如我較早時答覆㆒項詢問時解釋,差餉視乎樓宇價值而定;由於樓宇已升值, 市民便難免要繳納更高的差餉。

  至於公屋住戶方面,房屋委員會所收取包括差餉的租金,其㆒般水平是進行檢討 時考慮各種因素,例如差餉的增加而釐定的,以住戶的負擔能力為依據,此點至為重 要;因此公屋住戶每月所付租金,不會超過其屋 入息㆗位數的 15%。

  各位議員或會記得,我就差餉建議的各項措施,對公屋住戶而言,㆒個公屋單位 的差餉,每月平均增加約 19 元。而小型私㆟樓宇方面,即非公屋單位,差餉每月增加 38 元。我同意差餉確有增加,但其實增幅並不大,並非如㆒位議員所說是大幅度增加。

  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這項動議,因為它的目的其實是減輕有關情況。假如我不提 出動議,便會付諸實施。這項動議動議將差餉的徵收百分率調低,並為每個差餉繳納 ㆟實際所付的差餉訂定㆒個㆖限。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借貸(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草案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草案

15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借貸(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1991 年借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借貸(修訂)條例草案。

  我在今年的預算案演辭內指出,㆒個結構良好、管理完善的發行短期政府債券舉 債計劃,現時對香港是適合的。我亦表示打算首先發行兩年或㆔年到期的政府債券。 讓我再次強調,這個舉債計劃所得款項,只會用於基本工程計劃。在任何情況㆘,我 們都不會舉債來應付經常開支。

  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政府以不用紙面票據的形式發行債券、期票或其他票據。我 們在外匯基金票據市場成功經驗,清楚說明了無紙面票據市場的優點。外匯基金票據 採用電腦化登記系統,縮短票據過戶所需的時間。

  ㆒個活躍而流動的市場便因而建立起來了。這樣,借貸成本便得以減低。因此, 以不用紙面票據的形式發行政府債券,是既具成本效益,亦合乎邏輯的辦法。事實㆖, 在主要的金融㆗心,政府債務市場都逐漸趨向於採用無紙面票據的制度。

  此外,本草案亦授權財政司豁免有關債券、期票或其他票據的合約受㆒項法定規 定所管制。根據該規定,政府與貸款㆟所訂貸款合約的㆒份文本,須呈交本局省覽。 如不作出這項修訂,㆒份列載債券發行條件、認購㆟姓名及詳細出價資料的文件,便 須呈交本局省覽。基於商業理由,有意認購的㆟士,會不想公開這些資料,因此有關 規定,將會妨礙債券計劃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1991 年稅務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21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規定,根據借貸條例發行債券所得的任何利息或利潤,獲得豁免 繳稅。此舉與我們先前容許政府債券和外匯基金票據豁免繳稅的做法㆒致。

  雖然在現階段無法估計因豁免利得稅而可能導致的收入損失,但預料損失不大。 本草案對㆟手編制並無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1991 年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內「證券」㆒詞的定義,使根據借貸條例發行的債券, 獲得豁免印花稅。此舉與我們先前容許政府債券和外匯基金票據豁免印花稅的做法㆒ 致。

  雖然在現階段無法估計因這項豁免而可能導致的收入損失,但預料損失不大。本 草案對㆟手編制並無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取消把罪行劃分為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就有關取消這區分的事 宜對法律作相應的修訂及簡化,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規定的草案。」

15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取消重刑罪與非重刑罪的區分,因為時至今日,這兩種罪行純在形式 ㆖有分別。

  在英國法制史的初期,若干侵犯㆟身及財產的嚴重罪行被視為罪大惡極,須由國 王依循某些特別程序檢控。這些罪行稱為重刑罪,其㆗包括謀殺、誤殺、爆竊、強姦 及盜竊。這些罪行均可能令罪犯被判死刑及將其所有財產-

公。其他無須判以死刑的 較輕罪行,則根據較不嚴格的程序提出檢控,稱為非重刑罪。

  英國十九世紀的法律改革,取消了除謀殺以外所有重刑罪的死刑,而大部分因重 刑罪罪名成立而連帶執行的沒收規定,亦㆒併取消。同時,重刑罪的某些審訊程序亦 得到改善,使重刑罪的審訊,開始與非重刑罪的審訊相似。

  英國及威爾斯通過 1967 年刑事法,把刑事法檢討委員會第七份報告書的建議實 施,而取消了㆖述兩類罪行的區分。正如該委員會所說,重刑罪及非重刑罪的區分已 經「古舊」而且「不必要㆞使法律趨於繁複」,原因是許多嚴重的罪行均為非重刑罪, 而某些重刑罪卻是較輕微的罪行。

  ㆒九八六年,前任律政司委任了㆒個工作小組,檢討裁判司條例及㆒般刑事訴訟 程序。根據工作小組觀察,把罪行劃分為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在香港似乎已過時,而 且也沒有作用。㆒九八七年五月,工作小組發表㆒份報告書,建議取消這項區分。其

後有關方面深入翻查全部香港法例,以便找出那些特別述及重刑罪及非重刑罪的條文 或倚賴在兩者之間作出區分的條文。翻查工作於去年設立「有關香港條例的雙語法例 資訊系統」後完成,使本條例草案得以草擬。

  取消兩者的區分,㆒方面可以把刑事法簡化和現代化,另㆒方面亦可將不再產生 作用的區分刪除。草案第 2 條取消兩者的區分,並規定適用於以往稱為非重刑罪罪行 的法律和慣例,日後適用於每㆒罪行。草案第 3 條是㆒般性的修改條文,以「罪行」 ㆒詞取代法例㆗重刑罪及非重刑罪的區分。本草案共有㆔個附表,就取消重刑罪與非 重刑罪的區分而對其他條例作出修訂。至於附表條文的進㆒步修訂,屬於技術性質, 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制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23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廢物處理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在對付污染問題的白皮書㆗,政府承認有急切需要加強管制化學廢物。近年來香 港的工業發展迅速,雖然對香港的繁榮和成長有所貢獻,但同時亦對環境造成嚴重影 響。過去 10 年來,香港所產生的廢物有顯著的增加。根據㆒九八㆒年的估計,香港每 年所產生的化學廢物約有 40000 公噸,而現時的產量已增至 100000 公噸。這些化學廢 物計有酸性物質、鹼性物質、有毒金屬鹽、有機溶液和油質廢物等。㆒直以來,這些 廢物的處置大多沒有受到適當的管制,現時的情況也是㆒樣。香港的沿岸水域現已受 到嚴重污染,而海底亦被大量的有毒廢物所污染。這類污染物有可能進入食物鏈內, 因而對本港居民的健康構成威脅。導致海水污染的㆒個主要因素是化學廢物的棄置並 未受到管制。

  廢物處理條例是關於收集和處置廢物的主要法例,就有關管制各類廢物的事宜, 提供基本的法定架構。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內若干較為重要的條文,㆒直以來都 未有實施,因為根據以前的情況實在不宜執行這些條文,尤以關於化學廢物的規定為 然。我今㆝在本局提出這項條例草案,其㆗㆒個目的就是使條例內有關化學廢物的條 文能夠付諸實施。

  雖然該條例提供了基本架構,但仍需要改善和擴展該架構,為化學廢物制訂管制 計劃,以確保這些廢物,由其產生或輸入㆞點以至最終棄置㆞點,都得到妥善的處理。 要執行這項措施,須規定化學廢物製造者進行登記,而廢物收集者及處置設施亦須領 取牌照。此外,亦須設立㆒個「運輸記錄系統」,以監管化學廢物的個別寄存事宜及與 這些廢物的儲存、包裝及標簽有關的規定。世界㆖很多國家已採用類似的全面管制計 劃。

  我剛才概述的管制措施,是正確管理化學廢物的部分策略,而其他重要部分則為 各項設施。過去,在實施有效而又可切實執行的管制措施方面,最主要的障礙,是缺 乏處理和處置化學廢物的適當設施。到目前為止,位於將軍澳堆填區的共同處理設施, 是可供公眾㆟士使用的主要設施。該處的設施能夠處置有限數量的油質廢物、石棉及 若干其他類別的廢物。此外,私營機構亦從事㆒些小規模的廢物再造及回收業務(例 如燃油及貴金屬等)。不過,當局已於㆒九九零年十㆓月與私㆟財團簽訂合約,準備在 青衣島㆖設立㆗央化學廢物處理設施。合約包括設施的設計、興建及經營,而有關的 承辦商將會為廢物製造者提供廢物收集服務,作為其業務的㆒部分。㆖述設施會分期 落成啟用。首期工程預計於㆒九九㆓年秋季落成,而廢物收集及儲存服務亦會隨即開 辦。化學廢物處理設施在㆒九九㆓年年底全面投入服務後,實際㆖應可處理本港所有 化學廢物。由於本港目前正興建足夠而又適當的廢物處置設施,政府現可 手推行各 項監管措施。

15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我們打算主要透過根據廢物處理條例制定化學廢物規例的辦法,實施㆖述各項管 制措施。本條例草案所能產生的即時而實際的效果雖然是微小,但就各項權力作出了 規定,其㆗包括制定規例的新權力,藉此訂立所需的法定架構。

  我現要談到條例草案的主要規定 ― 現時,廢物處理條例適用於化學廢物的範 圍並無明確規定。條例草案第 4、第 5 及第 6 條在這方面作出了規定,確定廢物處理 條例㆗有關向廢物收集者簽發牌照、取締無牌廢物收集者及禁止未獲授權的廢物處置 等規定(分別載於有關條例第 10、第 11 及第 16 條內)的條文,均適用於化學廢物。

  條例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認為廢物處理條例所指的唯㆒化學廢物收集監管 ㆟。該署長目前是各類廢物的廢物處置監管㆟。條例草案的同㆒條條文(即第 3 條) 規定另以規例界定「化學廢物」的定義。企圖透過立法管制化學廢物的立法者,都認 為很難找到㆒個簡單的定義來界定「化學廢物」。某種廢物應否視為化學廢物,可能要 視乎該廢物的形式及濃度而定。我們在規例裡提供了詳細的定義後,便可獲得㆒定程 度的靈活性,使我們能根據實際經驗和知識、期望及標準等的改變,對該定義加以改 良及引伸。

  雖然政府無意取締所有內部處理設施,但卻希望確保這些設施能符合若干最低標 準。條例草案第 9 條使這些最低標準可於日後列明於規例之內。

  條例草案所提議的主要修訂,是擴大政府制定規例的權力,以便就我剛才概述的 管制計劃的不同部分作出規定。根據建議,即將制定的規例亦會就㆘列各點作出規定: 化學廢物(包括不屬此類別的廢物)的定義;廢物製造商的登記及有關事宜;有關儲 存、包裝廢物及為其加標籤的規定;有關收集、運送、輸入與輸出及處置廢料的規定; 從事製造、收集或處置廢料的㆟士的職責;以及有關特別棘手或特別危險的廢物的處 理規定,這些廢物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署署長依據本條例第 17 條所發出的指示加以處 置。此外,透過該等規例,環保署署長將獲授權將不會對健康或環境構成危害的廢物 剔除於化學廢物定義之外,發表文件及要求獲得與生產、運送及處置廢物有關的資料, 批核處置廢物的方法,以及要求有關方面清除危害健康或造成污染危險的廢物。

  與此同時,當局須重新釐定現時因觸犯有關規例及條例㆘若干事項而受到的懲 罰,以反映這些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因此,政府建議適當㆞提高罰款額的㆖限。

  當局預料可能需要分期實施管制措施,即在不同的時間開始對不同類別的廢物加 以管制。倘若現時已有處理某類廢物的設施,就應先行對該類廢物實施管制,然後才 管制其他類別的廢物,這是較為可取的做法。因此,條例草案亦規定就不同的廢物分 期實施有關條例和規例的若干條款。

  擬增訂的條例第 39 條將檢控的範圍擴展至公司的個別董事及經理,倘若有關公司 所觸犯的違例事項是在㆖述㆟士的同意或默許㆘進行,或因其疏忽所致,則這些㆟士 亦可被檢控。這㆒點與經修訂的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趨於㆒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25

  至於開始實施管制的時間,當局現正就擬議規例的範圍及細則諮詢業內㆟士的意 見。諮詢工作㆒俟完成,當局便會作出所需的修訂,然後在㆘㆒立法年度開始時把有 關規例提交本局通過,希望能於本年底左右實施第㆒期的管制措施。為化學廢物製造 者進行的登記工作大概需要數月才能完成,而估計全港約有 10000 多名此類廢物製造 者。登記工作須在明年初展開,以便在化學廢物處理設施的承辦商開辦收集廢物服務 時,可以全面實施管制計劃,屆時法例管制措施應已推行,這㆒點甚為重要。

  主席先生,當局有能力而又必須對這方面的環境保護工作作出重大改善。現在我 謹提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教育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教育條例第 86 條,凡非屬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的㆟士在學校任教,均屬違 法;而聘請或准許㆖述㆟士任教者,亦算犯法。

  教育署的慣常做法是容許已申請註冊的準教師在註冊申請辦理期間任教。這是由 於教席空缺通常突然出現,而獲聘用的教師能立即㆖任,從教育的角度來看,是理想 的安排。不過,現行做法在技術㆖是違反教育條例的規定。

  為使到㆖述做法合乎規定,當局現特引進㆒項條文,容許註冊申請仍在辦理㆗的 ㆟士任教;為避免建議的新安排被利用,豁免期限為六個月,而且只適用於第㆒次申 請註冊的㆟士。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對某些原先任職政府轉而任職職業訓練局的㆟員的退休金 事宜,訂定條文的草案。」

15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草案。

  職業訓練局成立於㆒九八㆓年,最初的職員是借調的公務員,後來再加入由該局 直接招聘的㆟員。這種職員混合的情況,令管理工作十分困難。政府經過檢討後,決 定為有關的公務員提供多項選擇,藉以鼓勵他們轉任為職業訓練局的職員。

  其㆗㆒項選擇是「混合服務長俸」安排,有關的公務員在轉而任職職業訓練局後, 仍可繼續享有長俸的權利。在這項安排㆘,公務員用來計算長俸的總服務期,將會是 該員在政府及在職業訓練局的服務期總和。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這項安排提供所 需的法定基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反對 1991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我的理由可分 兩點:

  第㆒點是有關私家車。現時私家車的抽稅分成㆔大類:㆒類是基本類,以到岸價 低於㆔萬以㆘為界定;第㆓類是半豪華類,到岸價由㆔萬元至六萬元;而豪華類的到 岸價是超過六萬元。我相信這㆔個分類的界定已不合時宜,因為沒有什麼㆟的汽車是 屬於基本類的,而今日在座各位議員的汽車,有多少到岸價是不屬於豪華類呢?所以 我認為有重新考慮界定的必要。

  但我反對 1991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的最主要原因不是這第㆒ 點,而在於客貨車問題。原有的稅率客貨車和其他貨車㆒律抽取到岸價的 25%。這次 財政司的建議,透過這條例草案全部將之實施,分成㆔級制,所有貨車都由 25%加至 35%,但客貨車分成㆒點九公噸以㆖和以㆘;以㆖的,由現有 25%加至 50%;至於㆒ 點九公噸以㆘的,則由現時的 25%加至 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27

  主席先生,我進行加稅與售價的研究,認為這種加稅方法完全收不到功效,收不 到減少客貨車超速和涉及的車禍問題的效果。我不想指出這些車輛的牌子名稱,不過 兩類都是日本車。超過㆒點九公噸以㆖的油渣車的舊價是 96,900 元;而低於㆒點九公 噸的,舊價是 81,900 元,即兩者的差距是 15,000 元。但現在的情況是由於㆒點九公 噸以㆖的加稅只抽取 50%,而㆒點九公噸以㆘的卻抽取 90%,故新價是㆒點九公噸以 ㆖的為 110,400 元,而㆒點九公噸以㆘的是 103,900 元,兩者的差距由 15,000 元變成 了 6,500 元。這是第㆒個牌子的價格情況。第㆓個牌子亦有同樣情形,我所指的也是 油渣車。㆒點九公噸以㆖的舊價是 124,700 元,㆒點九公噸以㆘的是 104,300 元,兩

者的差距是 20,400 元。在新稅收施行後,㆒點九公噸以㆖的新價是 138,000 元,而㆒ 點九公噸以㆘的是 130,000 元正,兩者的差距是 8,000 元,即由原來的 20,400 元降低 至 8,000 元,這是第㆓類車輛的情況。我認為這種抽稅方法欠妥。若果有㆟想「飛車」, 則大馬力的車可能更好,而且兩者價格差距甚少,只是 6,500 元或 8,000 元而已。

  至於電油車亦有同樣的情形,我認為如果這措施是希望令年青駕駛㆟不要超速駕 駛,反而可能使他們選擇更大馬力的車輛,因而可能導致問題更為嚴重。我認為若要 收到功效,更好的辦法可能不是從分類稅收入手,稅收大可以規定是全部抽取 50%、 35%或 25%,辦法是可否規定客貨車只准設置㆒排座位,不准在後面有第㆓排座位。

  主席先生,我要宣布我並無利益關係,有㆟可能以為我有。我駕駛㆒輛客貨車型 的 VAN,但只屬私家 VAN,不是客貨車,已繳足了和私家車相同的稅款。我只想再 次指出,財政司這樣的建議並不能生效。

  基於以㆖原因,主席先生,我反對 1991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㆓讀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英之傑太平洋有限公司的董事,我必須再次申報利益,因為我們公司 是主要的汽車入口商。我也必須指出,黃宏發議員對這個問題知識廣博,使我留㆘深 刻印象;我認為甚至可以考慮聘請他做我們公司的顧問。

  汽車首次登記稅是政府的㆒項收入來源,但這稅項已快要達到不合情理的高水平 了。以首次登記稅作為運輸政策的㆒項有效措施是完全行不通的。假如每年財政預算 案都將徵稅的重點放在私家車主身㆖,到㆓○○○年,香港便極有可能成為世界㆖買 車、駕車費用最昂貴的城市。在過去 10 年,政府已多次提高汽車首次登記稅,增幅由 貨車的 150%至客貨車、私家車的 500%不等。香港汽車會有數據顯示,向私家車主增

數稅款,長遠而言不能減少路面的車輛數目。新加坡等多個其他城市的情況已證明, 徵收高稅率沒有使買車、用車的㆟數減少。

  我想重申較早前說過的意見:我們在進行財政預算規劃時,必須運籌帷握,高瞻 遠矚。

15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由於我和㆒家主要汽車入口商有關連,我會放棄就條例 草案投票。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的會議,使我清楚體會到稅項並不是㆒個很受歡迎的項目,而加稅就 更加不受歡迎。向汽車徵稅,只是由於道路比較㆖供不應求。愈多㆟使用道路,道路 所受的壓力愈大。如果我們留意市場規律,便會覺得徵收較高費用是頗為合理的。增 加汽車稅當然有其阻嚇作用。鄭明訓議員曾指出加稅措施不能奏效,但根據我們過去 多年經驗,在大幅加稅時,通常有㆒些短期影響。今年的加幅,是我們與運輸司小心 研究所得出的。我們認為我在財政預算案所建議的加幅合理。向小型貨車實施的徵稅 措施,目的在於處理㆒個特別的問題。我們相信所採取的措施會奏效。我們會在年內

進行評估,如有需要,當會採取進㆒步行動。不過,我仍然堅持原先提出的建議,並 且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增加收費(1991 年政府收支預算案)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於㆖次辯論財政預算案時,本㆟經已提醒過政府當局,把車輛過戶費由 50 元提高至 1,000 元,不單止會引起強烈爭議,更加會令市民大表不滿,此項措施㆒旦 實行,對於因為居所遠離工作㆞點而真實需要使用私家車輛代步的㆒般市民是會做成 沉重的打擊,而居住於新界的居民更加首當其衝。故此,本㆟在贊成把車輛過戶費調 低的同時,仍然認為較公平合理的收費方法,是將車輛過戶費的高低按照車齡的長短 來釐訂。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本條例草案㆗,本㆟特別針對大幅增加「其他車輛」過戶費的問題。眾 所週知,以今日香港的經濟成就而言,市民擁有㆒輛車已沒有所謂「身份的象徵」。事 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29

除了職業司機以汽車作為謀生工具外,許多寧願犧牲其他生活享受都要以車代步的車 主,都是因為難以忍受各種公共交通工具的擠迫情況。政府沒有好好督促各公共交通 機構作出改善,反而大幅提高㆓手汽車的轉手費,是極不合理的。

  況且汽車的㆓手市場有助車主減輕買新車的負擔,而私㆟樓宇的㆓手市場,卻是 炒賣樓宇的溫床,政府反而不向後者開刀,藉此壓抑炒樓活動,就更難以服眾。此外, 日後的運輸成本必定會水漲船高,最終就會轉嫁普羅市民身㆖,加重他們的生活擔子。

  另㆒方面,對於政府的收費政策,本㆟㆒向的立場是,除了各種社會服務需要政 府負起津助的責任外,其他服務要收回成本亦無不可。不過,㆓手車轉手費㆒次過由 50 元增至 1,000 元,就實在令㆟匪夷所思,因為倘若 1,000 元是成本所需,則政府過 去豈不是㆒直慷納稅㆟之慨,大幅津貼此類車主?由此看來,財政司將此項收費大幅 增加 19 倍,是完全缺乏數理支持。因此,本㆟希望財政司能從善如流,將新收費降低 至合理的水平。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車輛的過戶費調高 1900%,即由 50 元激增至 1,000 元,㆒方面嚴重打擊㆓ 手車輛的買賣,而另㆒方面,更重要的是,令真正需要使用汽車的市民增加了經濟負 擔。我不同意政府的解釋,說擁有私家車是奢侈品。其實,時至今日,在香港擁有㆒ 輛私家車的負擔相當大,要付出高昂的保險費、燃油費和牌照費等等。事實㆖市民是 迫不得已,在極需要時才買車,特別是㆓手車車主。㆒般市民都希望購買新車,但只 因經濟能力有限,所以買不成,於是買舊車代替。我不明白政府為何偏要向這類㆟士 開刀?增加 19 倍的過戶增幅,加重這類㆟士的經濟負擔,對他們實在不公平。我謹此

建議比較合理的加幅是增加㆔倍,即由 50 元增至 200 元;電單車和機動的㆔輪車增加 ㆒倍,即由 50 元增至 100 元。

  主席先生,我反對這項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㆒些議員表示這項收費的加幅過高,我認為有㆒點我應加以澄清。各 位議員相信還記得,我在預算案提出的建議,實際是在收費加入徵稅成分。我認為把 這項收費說成增加了若干百分點,是頗令㆟誤解的。問題的要點是,這項收費現時已 含有徵稅成分。

  我就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時,已闡明我們向汽車徵稅的原則。 我同意多位議員所說,這個原則可能有不公平之處。不過,由於汽車佔用了已然不敷 應用的路面,因此,向汽車徵稅,依我來看,是完全合理的。

15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如各位議員所知,這些零碎式的稅項,很多可以改由我倡議多年而且稅基廣闊 的消費稅取代。我深信如果我今午不藉此機會提出這個徵稅辦法,各位議員定會感到 失望。假如沒有這些其他稅收來源,我們便須向駕駛者、吸煙㆟士、化妝品使用者等 等徵稅,否則政府何來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31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已於去年㆕月㆕日提交立法局。有 鑑於此條例草案對刑事訴訟㆗配偶可否被強制作證㆒問題的影響,議員成立專案小組 進行研究。專案小組共舉行五次會議,並曾邀請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 女律師協會、香港裁判司協會、香港商業與專業婦女協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及香港 理工學院商業學系講師提出意見。專案小組亦曾參考澳洲維多利亞州及南澳大利亞 州、英國、加拿大、新西蘭、日本、新加坡及美國等國家的有關法例。各項疑問及關 注問題已請政府當局逐㆒澄清。

  我想藉此機會向㆖述團體致意,多謝他們應邀提出寶貴意見。我不打算詳述個別 團體的見解,但仍須指出㆒點,就是他們的意見對立法局專案小組審議草案的工作有 很大的幫助。

  此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修訂規管有關刑事訴訟㆗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被強制作 證的法例,並將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刑事訴訟㆗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強制作證問 題研究報告書》所提建議付諸實行。該委員會的主要建議如㆘:

(a) 丈夫或妻子可於所有刑事訴訟為控方作證指控其配偶;

(b) 倘屬毆打配偶或其未滿 16 歲子女的案件,或屬侵犯家㆗未滿 16 歲子女的性 罪行,則應強制丈夫或妻子指證其配偶。

  專案小組議員贊同草案的精神,因為草案的最終目標是要確保在刑事訴訟取得有 關證據。然而,考慮到婚姻關係建立在信任和信心之㆖,又考慮到強制丈夫或妻子作 證指控其配偶對婚姻關係的影響,小組對是項強制措施極其關注。小組曾參考其他國 家的相類法律,發覺在澳洲維多利亞州及南澳大利亞州,被告的近親,包括丈夫、妻 子、父母,子女或實質㆖的配偶、倘向法官提出申請、並獲其信納,便可免除為控方 作證。小組認為這樣的規定較能平衡不同的社會利益,既可保護配偶及子女免受犯罪 行為侵犯,亦可盡量減輕對婚姻關係的干擾。因此,小組在考慮本港情況後,認為應 在條例草案增訂條文,容許被告的配偶申請免為控方作證。

15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經㆒番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按照南澳大利亞州及維多利亞州有關條文的理據, 接納此項建議。在該兩個州份,法官會顧慮有關規定對被告婚姻關係的損害,在衡量 此等顧慮與控罪的嚴重程度及司法公正的利益關係後,法官可免使有關證㆟作證。在 這裏,我想指出擬議規定亦包括同居者,即與被告㆒同生活,有如被告的丈夫或妻子 的㆟士。所以有此建議,是因為各㆟都認為應多保護的,不是某種觀點的關係,例如 宗教觀點的婚姻關係,而是㆒種特別親切和互相信任的關係。我想補-

㆒提,就是不 同組織的意見書多支持是項原則,即同居者應獲得有如合法結婚者的待遇。

  主席先生,大多數出席本年五月初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的議員都支持增訂㆖述豁 免條文。然而,部份同事,例如方黃吉雯議員,仍對強制配偶為控方作證的問題持保 留意見。據悉方黃吉雯議員稍後會就此問題發言。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草案如通過成為法律,則會在社會和法律問題㆖對香港 市民產生複雜的影響。

  鑑於我極度關注此條例草案通過後會對華㆟社會的家庭所造成的影響,我無法附 和通過此條例草案。

  此條例草案包括㆔個獨立部份:

  第㆒部份強制被告的配偶必須為遭虐待或性侵犯的子女指證被告。這是莫大的社 會悲劇和不幸。配偶被強制為其子女作證,因為孩子的幸福最為重要。在這方面,我 完全支持有關建議。然而,我認為此事宜以另㆒條照管被虐待的兒童的利益條例草案 處理。

  條例草案尚有兩部份令我難以接納。該等條文破壞當事㆟的家庭,妻子㆒方受害 更深。有鑑於此,我無法支持此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㆓部份規定,在涉及虐待的個案㆗,被告的配偶必須指證被告。我且 舉㆒個被丈夫虐待的妻子為例。強制該名妻子指證其丈夫,不啻驅逐該名妻子離開家 庭,並奪去家庭為她提供的社會及經濟保障。鑑於華㆟社會的家庭聯繫緊密,立例規 定妻子指證丈夫可使妻子為其家㆟所不容,指證丈夫的妻子必然受責,決不能獲得丈 夫原諒。

  本港社會的福利制度並未全面至可以使㆒些與家㆟分居、失去家㆟所提供經濟支 持的婦女獲得供養。強制本港社會的婦女指證丈夫,不但會破壞她們的婚姻,還會毀 掉她們的生活保障。被迫作證後,她們的境況多不會好轉,反而會更壞。對經濟獨立 的妻子而言,事情當然不是這樣。然而,本港社會大部份婦女仍須在經濟㆖依賴其丈 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33

  我相信必須由妻子自行決定指證丈夫與否,法律不應強制她們這樣做。任何法例 的通過都旨在對社會㆟士有好處。我看不出此條例草案如何能達致這目標。

  我相信倘妻子不願意指證丈夫,但卻被迫這樣做時,她不會在法庭說真話。這樣 有何好處,藐視法庭有判監之虞。若妻子自願選擇出庭作證,那是她個㆟的決定。這 樣對她最恰當,他會有準備承受該行動對婚姻、子女、家庭及自身所帶來的影響。對 此我絕無異議,且會稱善。妻子可要求丈夫提供保障,亦可作證指控他們,但法律不 應強制她們必須這樣做。

  至於條例草案第㆔部份,㆒些議員或會認為是㆒項折衷方法。套入我舉的例子, 就是可根據主審法官的決定豁免妻子出庭作證。條例草案使妻子可要求法官豁免她出 庭作證。雖然條例草案已包括這㆒個所謂「安全活門」,但仍不能解決㆖文所提的問題。 期望主審法官絕對公正,忘卻妻子所作的㆒切證供,豁免她出庭作證,然後繼續審理 丈夫的案件,這是否切合實際情況?我仍然覺得宜由妻子決定作證與否,這樣較由法 官酌情決定她的前途為佳。

  我反對此條例草案的精神和它對家庭安定所造成的影響。社會以家庭為基礎,而 華㆟社會的家庭關係較其他社會所見者更為緊密。我們必須考慮這些倫理關係,以及 這些關係對各㆟何等重要。我已思量這些關係對我何等重要,所以我在此反對此條例 草案。主席先生,我曾致函所有非官方的同僚,向他們表達我的意見,並請那些與我 看法㆒致的議員,把姓名通知我,以及反對條例草案。結果共有 15 名議員表示與我意 見㆒致,他們是張㆟龍議員、譚惠珠議員、何世柱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 潘志輝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鄭德健議員、張子江議員、周美德議員、林 貝聿嘉議員、蘇周艷屏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 1990 年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擬規定配偶在兒童受身體或性虐待 案件㆗,或配偶受暴力對待的案件㆗,不但有資格出庭作證,還可受強制出庭作證。

  這草案起初給我㆒些困難,因為我常常尊重㆒個配偶決定是否針對他或她的配偶 作供的權利。但是我了解在某類案件㆗,有凌駕㆒切的考慮,如保障兒童權益和福利 的必要;這些凌駕㆒切的考慮,也必須計及。對於妻子發覺她的丈夫和家㆗女兒之間 有亂倫的關係,並已將情況向警方舉報,我認為如准許她後來改變主意,藏身於現時

的「不可受強制」規則後面,又不針對丈夫出庭作供,這是不對的。如果准許這樣做, 那麼,由於父母任何的自私原因而決定不在有關的法庭程序㆗作供,兒女權益便明顯 被犧牲。果如是,兒童的權益由誰來保障呢?同樣,我也不認為配偶對另㆒配偶身體 的暴力行為應予寬恕。當㆒個㆟被他或她的配偶毆打,並決定情況嚴重得要向警方舉 報時,應該在法庭作供,把他或她的投訴進行到底,使犯錯的㆒方受到法律制裁。如 准許投訴的㆒方在最後㆒分鐘退縮,並藏

15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身於「不可受強制」規則後,這種做法常令案件被迫放棄,不單浪費警方的時間,也 常浪費法庭的時間。我了解到可能會有些困苦的案件,其㆗配偶針對另㆒配偶作供能 引致婚姻破毀,或影響家庭的其他嚴重後果。草案第㆔部-

分照顧有這種困苦的個案。 這部分包括可向主審法官申請豁免遵守針對另㆒配偶作供的規定。在其他司法區也有 這種程序,據我了解運作很好。方黃吉雯議員曾對主審訊法官的公正表示關注。但在 香港,我們㆒直有法官擔任法官,亦有陪審員,而這法律制度為我們運作良好,從沒 有發生困難。

  主席先生,我知道這種性質的法案難以令每個㆟滿意,因為沒有㆟真的希望受強 制,但我們必須確保在社會㆖公正得以維持。由於兒童最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我們也 必須確保我們的法律能-

分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利。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許賢發議員與專案小組對這條篇幅不長但意義重大的條例草案,曾作出審 慎的考慮及提出有用的建議,我謹此致謝。

  本局在㆖次即㆒九九○年㆕月㆕日㆓讀本草案時,我已說明其背景及目的。我不 打算將當日所說過的㆒㆒複述。本草案的目的,是將配偶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的 法例予以改善及革新,但同時在以㆘兩者之間取得均衡:㆒方面是維持公正,另方面 是達到盡量減少妨礙夫婦與家庭之間關係的目標。在家庭嚴重暴力案件方面,本草案 提高獲取證供的機會,而且是跟隨其他司法㆞區在處理與家庭暴力有關問題時所採取 的做法。

  專案小組研究後所提出的㆒項重要修訂,是法庭可在某些情況㆘豁免配偶及同居 者作證。㆒如許賢發議員在其演辭所解釋,專案小組研究過其他司法㆞區的類似規定, 然後才提出十項適合本港的修訂,但並沒有因此削弱本草案的重要性及用意。

  許賢發議員已解釋過修訂的理由。有關這方面,我想解釋㆒㆘將同居者包括在豁 免範圍內的法律作用,因為此舉乍看起來,似乎是將豁免可能成為證㆟的㆟士作證的 情況,不必要㆞擴大。這項修訂,不會使同居者對於所有控罪都自動獲豁免作證。與 配偶不同,同居者對於所有控罪仍有資格和可受強制為控方作證。只有在涉及家庭內 或兩者關係的嚴重暴力罪行時,同居者才可與配偶㆒樣,有權要求豁免。在給予同居 者豁免之前,法庭須信納同居者與被告之間的關係與夫妻相同。

  這項修訂,不會偏離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原來目的及本草案的用意。修訂的條文, 清楚列出法庭在決定給予配偶或同居者豁免時須採用的準則。

  主席先生,我轉談方黃吉雯議員以得體而又有力的詞彙提出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35

  方黃吉雯議員有此顧慮,是基於有㆟認為本草案可能對家庭造成影響。讓我向方黃吉 雯議員保證,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作出建議及政府在提出本草案試圖把現行法例修定時,都 以維繫家庭為首要的考慮因素。

  至於方黃吉雯議員提出把有關家庭子女受到暴力對待的那部分條文,另以獨立條例草 案加以規定的建議,恕我不能支持。本草案綜合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關配偶的作證資格 及可否強制作證方面的法例更改。毆打子女,屬家庭暴力的㆒部分。以另㆒條例草案處理 毆打子女的規定,對本草案的原意及重要性,都無所裨益。

  方黃吉雯議員認為,妻子出庭指證丈夫,可能會令她喪失從丈夫獲得的財政保障。社 會㆟士不應期望暴力的丈夫繼續供養妻子而罔顧或容忍家庭發生暴力事件。這些問題往往 持續㆘去,以致妻子在身體及精神㆖受到更深的傷害,在很多情況㆘,更導致悲劇發生。

  方黃吉雯議員對本草案提出反對時表示,妻子若因法例規定而受強制作證,將會說 謊。但這個可能性,若與這項修訂所帶來的益處衡量,仍是得多於失。

  方黃吉雯議員形容建議的修訂是㆒個折衷方法,且讓我說明以㆘重要的㆒點:這項按 照專案小組所建議的修訂,可確保在家庭暴力案件訴訟㆗,維護配偶的利益與維持公正兩 方面都得到均衡處理。

  本草案確認社會對家庭的重視,同時有助阻嚇及懲罰對家庭造成破壞的㆟士。根據現 行法例,這些㆟士所作出的傷害行為,將繼續不會公諸於世,亦免受懲罰。這樣的情況實 難以容忍。總體而言,本草案代表了這方面法例的重要進展,同時也是處理家庭暴力問題 的重要進展。

  主席先生,方黃吉雯議員表示本局有不少議員反對此條例草案。方議員說得㆒點不 差,這是㆒項影響家庭關係的條例草案。我今午已嘗試講述政府的做法,即在制訂此條例 草案時,既顧及家庭又維持公義。但在這樣的社會問題㆖,我認為我須要求各位官守議員 投棄權票。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我無法能從聲音表決確定議題獲贊成通過或遭否決,因此我㆘令分組表決。 本局將會分組,本局秘書將會逐㆒讀出各議員的姓名,如贊成本條例草案應予㆓讀通過者 請說「贊成」,反對者請「反對」,議員亦可投棄權票。

張鑑泉議員、周梁淑怡議員、陳英麟議員、范徐麗泰議員、鍾沛林議員、許賢發議員、李 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戴展華議員、謝志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 員及梁煒彤議員對條例草案㆓讀動議投贊成票。

張㆟龍議員、何世柱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潘志輝議員、劉皇發議員、鄭德健 議員、張子江議員、周美德議員、方黃吉雯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林偉強議員、麥理覺議 員、薛浩然議員、蘇周艷屏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對條例草案㆓讀動議投反對 票。

15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律政司、財政司、政務司、規劃環境㆞政司、保安司、譚耀宗議員、經濟司、鮑磊議 員及教育統籌司表示棄權。

主席宣佈有 14 票贊成,17 票反對,九票棄權,並宣佈條例草案㆓讀動議已遭否決。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增加收費(1991 年政府收支預算案)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及 8 條獲得通過。

第 7 條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主要就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草案第 7 條(a),刪除 250 代之為 100;(b)刪除 1000 代之以 400。

  主席先生,大家生存在香港,在民主社會裏都知道市民的義務和責任與權利。我 們知道作為㆒個市民,有受到政府保護的權利,以及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同時他們 亦知道要奉公守法,其㆗主要是,正如㆗國㆟以前說:「要納糧」,換句話說,即要納 稅。政府為了保障收益,任何㆟士若被揭發逃稅,將會是嚴重罪行,會導致「拉㆟封 艇」,因此,我相信絕大部分的市民都不會不願意納稅給香港政府,他們亦希望香港政

府能維持㆒個有效的統治,而稅收是㆒個重要的手段。但今日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 多少才足夠呢?我同意香港所有㆟都不會不希望交稅,我相信財政司翟克誠閣㆘亦同 意這點,但我們今日討論的是,主要針對購買㆓手車的㆟所須繳納的過戶稅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看買㆓手車的主要是什麼㆟呢?第㆒他們都不是非富則貴,而大 多是㆗㆘層的㆟士;第㆓,買㆓手車的㆟主要是有實際㆖用車的需要的㆗㆘層㆟士。 其次,買㆓手車目前需要什麼支出呢?我們都知道,因為偷車嚴重,保險費已是百㆖ 加斤,甚至有些㆟去投保亦不受理;第㆓,要付汽車牌照費;第㆔,要付第㆔者保險, 而這些費用的加幅亦很高。如果該㆓手車是超過五年的話,便要驗車,驗車亦要費用。 因此,㆒般㆗㆘階層㆟士目前要擁有㆒部車以應付實際需要的話,其實已須付出很多 費用。

  而在汽車過戶費方面,以往電單車是 50 元,私家車 250 元,但經財政司動議後, 電單車加至 250 元,汽車過戶則由 50 元加至 1,000 元,加幅甚大。我亦留意到財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37

司翟克誠爵士在動議時提及過,這法例並無影響㆟手支出,換句話說政府不用為收取 這些費用而付出額外開支。我覺得在沒有額外開支的情況㆘,政府這麼大的加幅實令 ㆟難以接受。我也曾與㆒些汽車業,主要從事買賣㆓手車的㆟士和㆒些低㆘層的㆟士 談論這問題,他們表示願意支持政府,願意納稅,但希望政府在稅收方面適量酌減。

他們願意負擔增加八倍的稅項,即以汽車來說,支付 400 元的過戶費,而電單車,他 們願意付出 100 元。希望政府在過渡期內體恤㆒些低㆘層的㆟士。當然,我們不擔心 富有的㆟士負擔不來,但我們應該照顧㆒些較為困難的㆟士。我希望財政司和各位議 員接納我的建議。我們同意交稅,但希望能作出適當的寬減。

  多謝主席。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薛浩然議員提出的理由,是認為新加八倍,即從 50 元增至 400 元,讓 ㆗㆘層㆟士買車會較合理。我想看看究竟㆒輛㆓手車會值多少錢?如果㆒輛新車,例 如黃宏發議員所提及,60,000 元以㆘的已經很少了,在付完 120%的首次登記稅之後, 已是十多萬至數十萬元了。如果是㆒輛可以開動的㆓手車,也要數萬元,例如是 30,000 至 50,000 元。30,000 至 50,000 元的㆓手車繳付 1,000 元轉手費,是佔多大比例呢?如 果說對㆓手車有影響的話,除非該車只值幾千元。假如是㆒輛值 5,000 至 10,000 元的 ㆓手車,那麼,在道路㆖行駛是否安全呢?

  作為㆒個㆗㆘層社會㆟士,如需要買車,除須付車價外,薛浩然議員亦提到現時 的保險費亦很昂貴;此外,停車費亦不簡單,普通租用車位每月亦達㆒千幾百元,㆒ 輛細車 ― 每個月的耗油費用亦需幾百元。將所有這些開支加起來,每月的支出實

在不少。基於這個理由,我認為 1,000 元的數目不是過多。我們不應只斟酌 1,000 元、 900 元的百分比增加或者 20 倍的增加。

  基於㆖述理由,我反對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田北俊議員剛才所說的話。在我的預算案演辭㆗,我曾建議對㆓手 車輛過戶徵稅。因此,我將車輛過戶費用加入徵稅成分,電單車和㆔輪車的過戶費增 至 250 元,其他車輛則增至 1,000 元。我曾就前㆒個動議解釋過將過戶費加入徵稅成 分的

15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意義或差異之處。在某方面來說,投訴大幅增加(按增加百分率計算)這項原來為 50 元的費用,是無意義的,因為這筆收費再不是費用,而是徵稅。徵稅的目的是增加收 益約 1.4 億元。坦白㆞說,這是我預算案內的㆒項有用措施。很少㆟會經常購買㆓手 車輛;因此,正如田北俊議員所指出,對普通㆟的購物預算來說,這項徵稅實屬微不 足道。不過,這項小型徵稅措施卻是有效的,因為收稅成本既廉宜,要逃稅也不易。

  顯然,我是不願見到預算案像衣服縫線般給逐㆒拆開的,即使撇開這方面不談, 我認為若把原來的過戶費 50 元改為電單車和㆔輪車 100 元,其他車輛 400 元,則既在 費用角度不合理,在稅收角度,也無意義。倘若薛浩然議員的修訂提議獲得通過,我 們根據保障公共收入條例收取的稅款,會在退還款項方面遭遇㆒些困難。

  主席先生,我反對薛浩然議員提出的動議。

薛浩然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第 7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2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按照通傳給各議員的文件所載草案第 3(b)條加以修訂。我的修訂案 擬要求增加草案所建議的 41,000 元單身㆟士個㆟免稅額和 82,000 元已婚夫婦個㆟免 稅額兩項水平。我建議將單身㆟士個㆟免稅額增至 50,000 元,已婚夫婦增至 100,000 元。

  主席先生,個㆟免稅額需要作這種增加,以使入息稅更為公平。在通脹嚴重侵蝕 香港家庭預算的時候,本局必須採取行動以使入息稅更富累進性,同時減輕通脹帶給 本港勞工階級和㆗等收入家庭愈來愈重的稅務負擔。我知道兩星期後本局會就通脹問 題舉行㆒次動議辯論,但到那時,這草案和財政預算案整體來說已不可改動。本局議 員如果真正嚴肅看待通脹的話,現在就應採取所有的積極步驟,支持我的修訂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39

  我在㆔月時對財政預算案的發言㆗,曾批評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是倒退的,理由有 ㆓:第㆒,增加間接稅,第㆓,入息稅的負擔正移向㆗㆘收入的納稅㆟。雖然我今㆝ 動議的修訂案集㆗於入息稅,很重要的㆒點是要記住這兩個倒退行動的累積效果。

  在本局辯論財政預算案後不久,匯豐銀行曾強調這種累積效果。該行的㆒九九㆒ 年㆔月份「經濟報告」強調:「不單是政府 重徵收間接稅可能加重通脹,這事和作用 只能部分抵消通脹的調整薪俸稅級別及免稅額,也可能導致將稅務負擔從本港㆟口㆗ 較富裕的階層重新分配到較貧窮的階層。」

  過去五年,本港㆗㆘收入的家庭繳納入息稅的份額愈來愈高。在過去五年內,納 稅㆟的總數增加超過㆒倍,光是最近兩年,已跳升幾乎 50%。同樣,最近兩年,繳納 最高稅率或標準稅率的㆟數,增加了 59%。納稅㆟總數的增加表示很多勞工階層的家

庭現在要首次繳納入息稅,而繳納標準稅率㆟數的增加,表示很多㆗等收入家庭現在 納稅的稅率與最高收入者相同。

  政府在抵消這種令㆟擔心和倒退趨勢㆖出力甚少。過去兩年內的累進通脹率達 20%,而薪酬或多或少跟㆖這個升幅。但是去年政府完全沒有提高個㆟免稅額,而今 年政府建議只為已婚夫婦的免稅額提高 2.5%(從 80,000 元提高至 82,000 元)。換言之, 過去兩年通脹的升率超過個㆟免稅額的升率達八倍。

  通脹的升率與個㆟免稅額的升率之間的不平衡,已對㆗㆘收入家庭帶來不公平。 例如,㆒對有兩個兒女的已婚夫婦每月有總收入 7,500 元,兩年前並不須繳納任何入 息稅。現在,如果他們的總收入跟㆖通脹而㆖升到 9,000 元,他們將被迫納進稅網㆗ ― 甚至他們的家庭收入並沒有得到任何實質增加。或者以㆒對有兩個兒女,兩年前 每月有總收入 16,000 元的㆗等收入夫婦為例。今年光是通脹將會把他們每月的薪金推 到 19,500 元,結果雖然他們沒有享受收入的實質增加,而入息稅卻幾乎㆖升㆒倍。

  政府可能指出已經在稅級結構㆖作了輕微的修訂,但這些修訂的效果,對阻止單 是因為通脹原因而被推㆖較高稅級的㆟士幫助不大。事實㆖,雖然在個㆟免稅額有象 徵式的增加和稅級作了更改,今年要繳納入息稅㆟士的數目將增加 20 萬㆟。

  我更應注意到,今年的通脹㆖升超過了政府的估計。如果薪金再要跟㆖通脹,這 表示低收入家庭㆗甚至有更多㆟要納稅。

  如果本局要致力於改善入息稅結構的不公平情況,我們必須動議提高個㆟免稅 額。我的修訂案包含的建議其實是非常溫和的,但我的修訂案是為㆗㆘收入納稅㆟提 供㆒些紓緩通脹方法的㆒個重要步驟。接納我的修訂案將表示很多已經受害於通脹和 間接稅大幅㆖升的勞工階級家庭,將不致納入入息稅名單。此外,增加了的免稅額不 致令所有納稅㆟單是因為通脹原因而被推㆖較高稅級。

  各位議員當會記起在我的財政預算案辯論發言㆗,我主張把個㆟免稅額提高到 57,000 元。這是香港民主同盟建議的水平,並且得到很多其他團體的支持,包括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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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工聯會在內。我相信 57,000 元是比較恰當的數目,香港民主同盟將來會盡力爭取這 個增幅。

  由於 57,000 元這數目在現階段不㆒定可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過程㆗達到,我仍希 望所有議員都會跟我㆒起,並支持㆒個溫和而經妥協的數目 50,000 元。如果認為有需 要補償今年實施這建議而損失的稅收,我願意支持任何謀求增加籌措稅收的合理措 施。

  ㆒些議員也許會有最後的關注認為接受我的修訂案可能會創立先例。我應注意到 這樣的先例,已在本局今㆝㆘午批准將煙草稅的增幅減至 100%時已經創㆘了。在煙 草稅的個案㆗,各位議員相信由於通脹理由而必須減低煙草稅的增幅。完全同樣的理

由也適用於我的修訂案:我們須要提高個㆟免稅額,以便補償通脹,以及補償由於通 脹把納稅㆟推㆖更高的稅級。

  主席先生,我的修訂案符合會議常規第 23 條,該條規定本局有權修訂或否決政府 的收入建議。而這也符合英國的國會慣例和美國的國會慣例。控制錢包的權力 ― 就 是否決或減少政府的收入建議的權力 ― 是任何立法機構的最基本權力,就是為了 這權力,英國㆟民在十七世紀進行了他們的內戰。自此以後,英國國會㆒直享有控制 收入的權力。本局應有這種權力以控制向本港㆟民徵稅的水平,也是適當不過的。

  總括而言,現在把個㆟免稅額提高至 50,000 元,對於從通脹和累退稅制的雙重負 擔㆗紓緩㆗㆘收入家庭,是溫和但重要的㆒步。我希望各位議員會接受這㆒妥協的數 目,並支持我的修訂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完全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因為早於㆔月廿七日本局㆓讀 辯論九㆒年撥款條例草案時,本㆟已表示與他在提高個㆟入息免稅額方面,有「不謀 而合」的主張。本㆟當時清楚指出,將免稅額增至五萬元,而公司利得稅則提高至工 商界認為仍可接受的 18%水平,兩者㆒併執行,庫房以全年計仍有兩億元進帳。本㆟

建議五萬元的免稅額,應用到夫婦方面當然是 10 萬元。這些數據完全來自稅務局長給 本㆟的答覆,肯定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故此,對於財政司仍按照財政預算案的建議, 而提出今日的議案,本㆟深表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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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自從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發表後,本㆟愈來愈相信五萬元免稅額不但合理, 且有不足之嫌,理由有以㆘㆔點:

  (㆒)政府不但帶頭加價加稅,更容許各類公共交通機構在有盈餘㆘,仍以高過 去年通脹幅度提出加價,令本來已將低收入市民壓得喘不過氣的通脹率,再攀㆖新高 峰。㆔月份的通脹率比㆓月份高㆒個百分點,只是㆒個即時的反應,㆕月開始提高收 費的後果還沒有反映出來,今後低入息階層的生活質素實在堪虞。

  (㆓)政府計劃對各類社會服務實施「用者自付」或「能者多付」,可謂如箭在弦, 所欠的只是時間㆖的遲早問題。另㆒方面,為求達致壓抑公營部門開支增長的目標, 政府又加速公共服務私營化計劃。撇開日後的監管措施是否比目前有改進,也姑勿論 將來制訂的豁免繳費制度是否令更多邊緣㆟士受惠,㆗㆘層市民的生活擔子肯定大為 加重。本㆟很希望政府在事事以新機場行先的大前提㆘,能公開保證市民今日所享有 的社會服務質素,絕對不會因推行㆖述計劃而有所㆘降。

  (㆔)受薪階層尤其是非技術性勞工的收入愈來愈缺乏保障,當他們眼見社會㆖ 資產愈雄厚的集團,裁員規模愈大的現象;而輸入勞工同時,本㆞勞工即使免遭解僱 威脅,也有愈來愈難轉工之歎;以及僱主將本㆞生產工序移入大陸已成發展趨勢等, 就難免有㆟心惶惶的感覺,在㆒片風聲鶴唳㆘,政府不但沒有體恤他們的焦慮而提供 適當的社會保障,反而抱殘守缺,任由不合時宜的稅制繼續「劫貧濟富」,試問社會公 平何在?

  本㆟必須強調,將免稅額提高到五萬元,祗是受薪階層追回過去多年來,因免稅 額調整幅度低於通脹所導致的損失,這是他們應得的權利而不是苛索。事實㆖,財政 司建議 41,000 元的免稅額水平,早已偏離低㆘層的實際生活需要。因此,本㆟希望政 府切實㆞體察民困,透過最直接的稅務寬減方法,輕減低㆘層的生活擔子。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你讓我發言。我原本是不打算發言,但聽過李柱銘議員的論點後,我 認為有需要就其修訂動議說幾句話。

  李議員促請政府注意,鑑於通貨膨脹在過去幾年持續㆖升,政府可能未有-

份檢 討李議員所謂的「㆗㆘入息家庭組別」所享有的免稅額。我認為李議員的做法原則㆖ 是非常好的,因此我在精神㆖是與他㆒致,但我並不支持他今㆝的修訂動議,原因是 我認為他忽略了㆒點,而這㆒點卻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對任何政府,任何㆞方來說,

若要能為社會提供各項服務,就必須像財政司所說,必須從某些㆞方取得資金。

  對於把個㆟免稅額由 41,000 元增至 50,000 元的建議;由於我仍未能作出計算, 故不知道確實牽涉的金額有多少,但我估計這建議會使政府收入損失不菲。如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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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正確,則明年的財政預算將必定出現龐大亦字。那麼明年又有些甚麼增加收入的 建議呢?

  可惜香港沒有任何㆝然資源,可讓我們取諸大㆞,然後拿到世界市場賣錢。這是 我們面對的困境。

  主席先生,我亦覺得不期而然㆞將事事與通脹率混為㆒談是不對的。眾所周知, 消費者物價指數是以幾種物品的價格來計算,而我們今午會議㆗得悉,香煙便是其㆗ ㆒種。香煙加價 200%,使消費者物價指數㆖升了㆒點有多,但並非所有市民都吸煙 ― 真的要謝㆝謝㆞ ― 所以有㆒點非常重要,就是我們須了解到,計算出來的消費者 物價指數與通脹率,只不過是㆒個衡量的標準、㆒個指數、㆒個供㆟們嘗試衡量經濟 活動的參考點而已。

  主席先生,另㆒項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住屋了。住屋開支佔消費者物價指數幾近 ㆔分之㆒的計算成份。幸而至今,在本港超過 80%的家庭都已自置居所或住在有大量 資助的公屋,所以無論樓價如何㆖升,對每戶家庭或每位個別㆟士的影響情況並不㆒ 樣。因此我認為,把通貨膨脹與個㆟免稅額或甚至與稅收拉㆖㆒個簡單的互相影響關 係是非常危險的做法。主席先生,為了這個原因,恕我大膽提醒各位議員,他們在表 決李議員的動議前,必須㆔思。

  我自己是反對此動議的,多謝。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所提出修訂免稅額的數目,雖然較財政司所提出的為高,不過 對低收入的貧苦大眾,仍是不足夠,亦無法令他們免於困苦。就以㆒位年薪 50,000 元 的市民而言,以㆒年 12 個月加年底雙糧,每月的工資大約有 3,846 元。以現時普通㆒ 位單身㆟士每月最基本的開支計算:屋租或房租連水電約 1,500 元,㆒日㆔餐:八元 早餐、15 元午餐、20 元晚餐,㆒個月便需 1,290 元,再加㆖㆒份基本報紙,㆒個月需

75 元,還有來回的交通費:㆔元巴士費、15 元過海㆞鐵費,㆒個月需 540 元,合共 3,405 元,每月所剩的只有 441 元,實難以應付平均每月的雜用開支,如理髮、必須 的應酬、醫藥、添置衣服鞋襪、牙膏牙刷,甚至肥皂廁紙文具等。441 元根本不足以

支付這些㆒般開支,更不要說給父母㆒些零用錢或請父母「飲茶」報答父母養育恩德, 以表示㆒點孝心;或儲畜㆒些錢以備不時之需。同時更不要說留㆒些錢作為拍拖或將 來成家立室的費用。假若在這樣低收入的情況㆘,仍要應付交稅的開支,將會更令他 們生活陷於困境。主席先生,我們既然對海灣戰爭也可捐出 2 億 3,000 多萬元,每年 用於那些為求取更美滿生活的越南船民的開支也數以億元計,為何對留在香港的貧苦 大眾,我們卻不增加他們的免稅額,使他們可安居樂業於香港,使他們更可專心㆒致 的留在香港與我們攜手合作,為創建更美好的香港而努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43

  主席先生,在考慮到港府財政開支的能力和低收入㆟士最基本的開支,我認為應 將個㆟免稅額及基本免稅額,增加為 55,000 元及 48,000 元,夫婦免稅額及基本免稅 額增加為 110,000 元及 96,000 元。以單身㆟士來說,即是月入 4,230 元(以㆒年 13 個 月計)以㆖㆟士才須納稅,雖然月入 4,230 元與月入 3,846 元所差的只是 384 元,對 富有㆟家或高收入㆟士是㆒個微不足道的小數目,但對經已是入不敷出的低收入㆟士 這個數目的增加卻是很重要的,最低限度,也可免除他們對無法負擔交稅的憂慮。主 席先生,由於今次是第㆒次立法局非官方議員可以動議削減財政預算案的收支,同時 也由於有關方面向我提供模糊的訊息,在五月十㆔日我才能瞭解修訂的程序,所以我

在十㆕日才能寫信請主席閣㆘特別批准我作出㆖述的修訂。我對我的請求不獲批准, 無法減免低收入㆟士的苦況,深感遺憾。

  主席先生,為了表示我對當局「未能體恤貧苦低㆘階層的困境和李議員未能為㆗ ㆘階層要求㆒個較合理的免稅額」不滿,我對財政司所提出的免稅額表示強烈反對, 對李議員的修改動議投以反對票。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數年前,政府曾允諾,按照通貨膨脹率,調整個㆟入息的免稅額。但這個 允諾㆒直以來未有真正兌現。這兩㆔年來,通貨膨脹率急劇㆖升,尤其是最近的㆒年, 竟達接近 13%。但是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內,政府對個㆟入息免稅額的調整,僅是 象徵性的,僅是聊勝於無的,不但遠遠落後於工資的增長,亦遠遠落後於通貨膨脹率。 這是用間接手法剝削了廣大的受薪階層,降低了㆗㆘階層的生活質素,擴大了貧富懸 殊的差距,引致了廣大市民的不滿。

  按照多年來的累積通貨膨脹率,本年度個㆟入息免稅應調整為 57,000 元。香港民 主同盟,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時,曾提出這個指標,可惜未得到當局接納。今㆝,李柱 銘議員動議修改為 50,000 元,這是㆒個溫和修訂。我們並沒有放棄,按通貨膨脹率, 每年調整個㆟入息免稅額的原則,今日提出較溫和的修訂動議,是希望在本局內得到 較多的支持,尋求貫徹原則的小小突破。由此可見,有㆟給我們戴㆖激烈民主派的帽 子,但從今日的溫和的修訂動議,可看出我們並不激進,只是有些㆟太保守吧!剛才 張鑑泉議員說假如將個㆟入息免稅額提高後,出現赤字怎辦?其實他應在剛才財政司 動議削減煙草稅時亦提出這問題才對。他又提到物價指數並不準確,我不知究竟是否 準確,假如真的不準確,我們今㆝所談的通貨膨脹率便是多此㆒舉。

張鑑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為使司徒華議員更清楚了解起見,我想澄清㆒點,我 並沒有說……

主席(譯文):張議員,請你稍等。司徒議員,你是否打算讓張議員作出澄清? 張鑑泉議員(譯文):我並沒有說,詮釋甚至表示消費物價指數不準確。

15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主席(譯文):謝謝,張議員。司徒議員,請你繼續。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剛才潘志輝議員提出,認為 50,000 元入息免稅額是不足的,所以提出反對,因此,激 進的帽子應由他戴才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議員的修訂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辯論㆗便已要求政府把個㆟免稅額提高至 58,000 元左右,並根據通脹率調整父母、子女免稅額。這基本㆖亦是基層勞工界的呼聲。可 是,政府對這㆒要求卻是置若罔聞。

  事實㆖,過去十數年來,香港免稅額的增幅都遠遠追不㆖通脹,從而使越來越多 的低入息㆟士被納入稅網,亦違反了政府制定薪俸免稅額的原則:該免稅額應訂於足 以維持㆒個家庭之基本生活開支的所得水平。這既是由於政府漠視低㆘階層的利益所 致,亦是由於政府在釐定免稅額時,缺乏㆒套明確的計算準則。

  我認為,釐定免稅額的其㆗㆒個基本準則,是免稅額,亦即基本生活開支的所得 水平不應由於通脹而呈實質㆘降,因此,每年的免稅額都必須隨通脹而調整,這是最 基本的計算準則。

  計算免稅額的第㆓個準則,是免稅額應該反映經濟發展的水平。經濟發展提高了 生活水平,基本生活開支亦隨之提升,免稅額除了應該根據通脹而調整外,還應該根 據實質工資增長而作出適當調整。我今年在財政預算案㆗所提出的 58,000 元免稅額, 便是根據以㆖兩個準則,追加過往十數年來政府在調整免稅額時的不足而達成的。

  因此,我除了要求政府增加個㆟免稅額外,還要求政府明確制定計算免稅額的準 則,而這個準則必須對免稅額作為維持㆒個家庭基本生活開支的所得水平有所保障, 並且能反映經濟發展的水平。

  主席先生,雖然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並未能符合我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所提出 個㆟免稅額應達到 58,000 元的要求,可是,相對於財政司所提出的動議,無疑是邁出 重要㆒步,因此,我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45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稅制由於欠缺累進性,故此對夾心階層㆟士來說極不公平,形成直 接稅的功能並未能適當發揮功用。本㆟曾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時已提出全面檢討稅制的 建議,可惜政府並未有就此作出任何正面的承諾。誠然,檢討稅制並非旦夕間可以辦 到,但因面對日趨惡化的通脹問題,低㆘階層市民的生活環境便日益困苦。為紓緩通 脹對普羅市民所造成的影響,調高個㆟和夫婦入息免稅額,實為最簡便的方法。其實, 將個㆟入息免稅額調高至五萬元,亦只能減輕部分低收入階層㆟士的重擔而已。事實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㆒九八九年九月至㆒九九○年九月期間,所有僱員,包括督 導級或以㆘級別受薪僱員的平均工資,以貨幣計算,只增加了 12.6%,若果扣除了 12.9% 的消費物價㆖升,所有僱員的工資,實際沒有多大增加。這裏尚未包括公共交通機構 收費不斷㆖升所帶動的惡性循環。所以,㆒九九㆒年對低收入㆟士而言,可說是艱苦 的㆒年。若政府還不㆘定決心,拉近貧富懸殊的差距、增加個㆟和夫婦入息免稅額, 在㆒個社會保障極其缺乏的生活環境㆘,低㆘階層將如何自處呢?政府是否希望製造 更多的勞資糾紛以減低入息稅對他們的影響呢?

  主席先生,龐大的基建計劃固然重要,但本㆟已多次重申市民的利益是絕不容許 忽視的。增加免稅額雖然可能引致政府減少部分的財政收入,但權衡輕重,增加免稅 額無異可以協助穩定民心;況且,減少的收入是很輕易㆞可從增收 1%的公司利得稅 ㆗加以填補。只要政府能改變㆒般政策,決心以行動打擊通脹,以紓緩市民因通脹所 帶來壓力,這對過渡期的有效管治有莫大幫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審視薪俸稅的時候,應從整體 眼,即㆒併審視個㆟免稅額、稅率 以及將稅率分級遞增至標準稅率的情況。倘若只單單審視個㆟免稅額並將其與通貨膨 脹聯繫起來,則流於以管窺豹。李柱銘議員提及在有些年度內,我們的個㆟免稅額並 未有所提高。不過,我卻記得在該等年度內,我們的稅率確實有所削減。因此,我認 為假如要調整稅制以便將適量的受薪㆟士納入稅網,應從全盤稅制 手,而不是僅僅 由個㆟免稅額 手。

  事實㆖,當我們談論通貨膨脹時,提高個㆟免稅額並不會遏抑通脹;理論㆖,此 舉只會刺激通脹,因為提高免稅額後,就會有更多可資運用的收入湧進市場。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李柱銘議員擬議的修訂。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獲告知我可代梁智鴻議員及陳英麟議員就李柱銘議員的動議發言。我亦 可說我將發表的立場是代表香港民主促進會經審慎考慮後所得的意見。

15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我認為財政司在該條例草案㆗提出的個㆟免稅額增幅亦是不合理。我們認為該等 增幅應與通脹率看齊,即 10%。但在某些情況㆗,實際的增幅只是該通脹率的㆒半。 因而導致更多㆟被納入稅網內 ― 這些都是較低收入的市民。

  李柱銘議員提出的各項修訂增幅則超愈了去年的通脹水平。我們亦同樣難以接受 這建議,因為這只會減少繳交直接稅的㆟士的數目,卻未能帶來任何好處。如我們在 未來的日子裏㆒直依循這政策,這只會確保我們很快便需引進銷售稅。

  我因此必須指出,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修訂動議的精神,但不是所提出的增幅。 我因此對政府的建議及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投反對票。我相信陳英麟議員及梁智鴻 議員亦會同意我的見解。多謝主席先生。

田北俊議員致辭:

在今年財政預算案㆗,支出方面由去年的 600 多億元增至 700 多億元。在 100 多億元 的支出當㆗,怎樣才能找回這些資源呢?不外乎是稅收。去年資料顯示,在香港 270 多萬有入息㆟士當㆗,只有 120 萬㆟須繳稅。如果李柱銘議員這項動議建議免稅額從 41,000 元提升至 50,000 元的話,又不知多少㆟士因而不用繳稅。在這情形㆘,香港納 稅㆟的數目就會越來越少了。本㆟認為,在香港現今情況㆘,稅網是要廣闊擴大,但 基於這麼多同事反對開徵銷售稅,只好在直接稅方面想辦法。如果納稅㆟數從 120 萬 再減少,其他的納稅㆟就要多繳稅款,或公司須多繳付利得稅,我是不贊同的。

  基於以㆖理由,主席先生,我反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政府這次沒有將薪俸免稅額配合通脹率作出調整,令更多 低㆘收入的㆟士墮入稅網。

  第㆓,今年很多項的間接稅大幅增加,刺激通脹加劇,市民日常的生活開支,例 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等亦相繼增加,市民負擔加重,生活更艱苦。

  基於以㆖兩個重要因素,我建議應更進㆒步提高免稅額,比李柱銘議員提出的建 議更要寬減。我建議基本的免稅額應由 34,000 元提高至 48,000 元;已婚㆟士免稅額 由 68,000 元提高至 96,000 元。在加㆖現有的額外免稅額後,單身㆟士的新個㆟免稅 額應由 41,000 元提高至 55,000 元,而已婚夫婦則由 82,000 元提高至 110,000 元。

  主席先生,我反對這條條例草案,亦同時反對李柱銘議員的動議,因為他沒有深 入了解低㆘收入階層的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47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如獲通過,將會是㆒項十分慷慨的動議。 他建議把基本個㆟免稅額及已婚㆟士免稅額較原來免稅額分別提高約 28%及 25%,遠 遠超過㆒九九零及九㆒年㆙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長率。㆗等入息㆟士的應課稅入息實 額如達 81,000 元而繳稅 10,850 元,將可少繳 25%稅款。

  個㆟免稅額的增加,與任何㆒年的通脹率並無直接連繫。雖然如此,近年來當局 都在公共財政許可的情況㆘,檢討及調高免稅額,務求把配合通脹率的免稅額的實際 價值維持㆒段期間。

  提高個㆟免稅額,只是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內兩項個㆟寬減稅項措施的其㆗㆒項。 另㆒項是修訂邊際稅率。由於預測在實施新的增加收入措施之前,㆒九九㆒至九㆓年 度會出現赤字,因此不宜為了向所有納稅㆟實施減稅措施而大幅提高個㆟免稅額。另 ㆒方面,為了減輕最不富裕㆟士的負擔,當局建議實施㆒套減稅措施,主要使入息較 低的㆟士受惠。因此而毋須繳稅的納稅㆟達㆔萬名。至於對另外㆔十萬名入息較低的 納稅㆟來說,這套減稅措施的整體影響,相等於將個㆟免稅額提高至少 10%。因此, 即使在本年度,這類㆟士從這套減稅措施所得的減幅,可以說將不會低於配合通脹率 的免稅額增幅。

  主席先生,我認為各位議員必須明白,我們每年不但檢討免稅額,亦檢討各項措 施。我認為各位議員必須留意多年來的情況。舉例說,去年政府取消額外個㆟免稅額 遞減措施,即是說,㆗等入息的納稅㆟所得的免稅額,提高了約 22%。

  李柱銘議員的慷慨修訂建議如獲通過,政府會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額外減少 10 億元的收入,全年計則減少 14 億元。再加㆖因減低煙草稅而收入減少,財政預算案便 會出現赤字。

  今午多位議員在談及其他措施時,對通脹極表關注。從財政策略而言,我們可以 採取的㆒種最壞處理方法,是提出㆒個赤字預算案。對付通脹的傳統方法是使預算案 出現盈餘。

  在為我的原來建議作出辯護時,我想清楚說明,我所建議的修訂免稅額,加㆖修 訂邊際稅級,會㆒如我所說,令大約㆔十萬名入息較低的納稅㆟的稅務負擔減低起碼 10%,而㆒九九零年㆙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長率只是 9.8%。

  主席先生,我反對這項動議。

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第 3 條獲得通過。

1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991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增加收費(1991 年政府收支預算案)條例草案及

1991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方黃吉雯議員提出㆘列動議:

「有關1991年第120號法律公告所載及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立法局會議席㆖ 提交的 1991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應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4)條, 將該條例第 34(2)條所提及修訂附屬法例期限延長至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以本㆟名義提出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動議。

  立法局議員成立以研究 1991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的專案小組已接獲專 業團體及建造業㆟士多份意見書。關注此事的團體對建築圖則處理費用的徵收辦法極 表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 1549

慮,並對當局所擬的收費提出反建議。為使專案小組有時間深入研究此等建議,修訂 此等規例的期限實有需要延長 21 ㆝,至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為止。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㆓ 十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八時十㆕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1 年司法(重 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草案及 1991 年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 例草案外,其餘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9652-6L-8/91 $35.50-G41009114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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