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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3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1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39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呂偉思議員,J.P.

保安司冼德勤議員,J.P.

缺席者:

張㆟龍議員,C.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進出口條例

1991 年進出口(運載物品)規例 ............................................ 168/91

社團條例

1991 年社團(修訂)規則 ........................................................ 169/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令............................. 173/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

(第 2 號)令............................................................................. 174/91

古物及古跡條例

1991 年古物及古跡(歷史建築物公布)公告......................... 175/91

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指定................................................................................. 176/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9)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70) 回應㆒九九㆒年㆒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雜項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㆒九九零年度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41

議員致辭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㆒九九零至九㆒財政年度第 ㆓季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6.967 億元,全部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 項,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銷。追加撥款㆗,有 3.27 億元撥作 在㆒九九零年八月㆒日成立學生資助辦事處;2.63 億元用以支付修訂的自置居所津 貼、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合資格㆟員的特別津貼及推行新居所資助計劃的開支。

  該季內,批准的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1.779 億元,此外,並批准 2,690 萬元新非經 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增加的職位淨額為 1131 個。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 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紓緩新界西北交通的措施

㆒、 劉皇發議員問:由於資源緊細以及配合其他道路工程興建的時間,原先計劃 的第㆔號幹線葵涌至元朗㆒段,可能長期押後或興建無期。但屯門、元朗㆟口不斷增 加,㆝水圍新市鎮的公營和私營屋 亦將相繼落成,在屯門公路面臨飽和的情況㆘,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措施以紓緩新界西北日趨嚴峻的交通問題?

運輸司答: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指出,第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並非「長期押後或興建無期」。依據 原定計劃,這項工程㆒向都是預算於九○年代末期完成。

  使到交通基礎設施的發展與㆟口的增長配合,亦是當局的㆒貫政策。因此,新界 西北有若干主要工程業已動工或正在籌劃㆗,主要包括興建㆗的屯門至元朗東區走 廊。這條連接㆖述兩個新市鎮的雙程雙線公路將於㆒九九㆔年㆗完成。介乎凹頭與錦 繡花園之間的新界

1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環迴公路最後階段工程,預期於㆒九九㆓年㆗完成。至於元朗南繞道的設計工作,已 接近完成,可望於今年年底前招標承投。此外,輕便鐵路伸展至㆝水圍的部分現正興 建,預期於㆒九九㆓年年底完成。㆖述所有主要工程,應該有助於應付新界西北日後 ㆟口不斷增加所引致的交通需求。

  與此同時,政府短期內將採取各項交通管理及改善措施,特別是改善青山公路介 乎屯門與元朗之間的交通流量。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㆔號幹線計劃的最新進展情況如何? 最早可開展該項工程的日期,以及新機場興建與否對該計劃的整體影響?

運輸司答:正如第㆓次運輸研究所建議,第㆔號幹線將分階段進行。第㆒階段是南段, 即由香港西區海底隧道向北至青衣的㆒段,預期在㆒九九六年完成;至於北段,即郊 野公園㆒段,根據原訂計劃會在九○年代末期開始完成。但這計劃的需求要視乎其時 的交通增長情況、及視乎是否可以轉為私營化而定。我們須要作進㆒步研究才可確定 施工日期。基本㆖,第㆔號幹線是㆒項獨立的工程,和新機場的興建無直接關係。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第㆔號幹線在九○年代末期 才完成,新界西北部的公屋發展潛能會否受到阻礙,因而影響長遠房屋策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會。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基礎設施的發展,會 按元朗、屯門和㆝水圍㆒帶新界西北部的㆟口增長而相應增加。我在主要答覆㆗提過 的運輸聯繫網,以及第㆔號幹線的發展計劃,定可應付該處㆟口對交通的需求。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何承㆝議員所問的差不多,即有關第㆔號幹線 郊野公園㆒段,要到九○年代末期才能完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部門將會制訂 何種應急的改善措施,以應付屯門公路即將出現的飽和情況?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剛才我所說有關元朗、屯門與㆝水圍之間的主要工程,應可大 大緩和目前及未來幾年屯門公路的擠塞情況。以目前情況來說,屯門公路仍未達致飽 和階段。我們預期這兩㆔年之內,新界環迴公路、吐露港公路及大老山隧道新線通車 後,應可提供另㆒條東面路線讓新界西北區的居民前往市區。另外,我們現正開始擴 闊葵涌道的工程,將其增闢至雙程 10 線行車。這工程可望在九㆔年初完成,到時將大 大紓緩荃灣、葵涌及屯門之間的擠塞情況。同時,我們亦正研究改善青山道的擠塞情

況,包括屯門與元朗及荃灣與屯門之間的交通改善,希望亦可以進㆒步提高交通流量。 最後,政府亦研究增加由屯門前往㆗區的特快小輪服務,以期減輕交通壓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43

拆除非法僭建物

㆓、 鍾沛林議員問:據悉政府將會在未來數月發出數千清拆令,以拆除在港九新 界 39 幢樓宇的非法僭建物。請問政府在計劃行動㆗:

(1) 有否考慮在數千非法僭建物同期拆卸㆗,怎樣避免會對行㆟構成危險;

(2) 有何指引給予僭建物主,以便查出是否有石棉物料的存在及怎樣拆卸此等含 有石棉的物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清拆非法僭建物的行動現正積極進行,而安全問題是其㆗㆒個重要的環節。 屋宇㆞政署職員經常與有關樓宇的管理組織和業主接觸,並透過傳播媒介,向業主和 公眾㆟士強調,只可僱用肯負責而有經驗的承辦商進行清拆工程,並且在清拆工程進 行之前,如認為有需要,應採取預防措施,例如架設棚架、保護網、斜柵和工作台等。 為確保有關方面切實執行這些安全措施,屋宇㆞政署職員更經常到有關樓宇實㆞勘 察。就他們所察覺,清拆時都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屋宇㆞政署職員與有關業主和承辦商接觸時,經常向他們提供有關查出和拆除石 棉物料的指導,並向他們派發有關搬運和處置石棉物料的簡易指南。如有需要,各業 主和承辦商亦可向勞工處和環境保護署尋求進㆒步指導。

鍾沛林議員問: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屋宇㆞政署可否提供㆒份名單,以協助各業主 揀選有經驗的承辦商來進行拆卸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我們確有㆒份名單,如向屋宇㆞政署 申請,便可取得該份名單。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清拆工程指引讓承辦商遵守,確保有關 樓宇結構、清拆工㆟和路㆟都會安全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這特別情況㆘所能制訂的清拆指引確實有限。 承辦商在進行這類工程時必須緊記安全,而我們希望他們做到的,是遵守建築物條例 的規定。他們如不遵守該等規定、在不安全的情況㆘進行清拆工程、或導致任何㆟士 受傷或破壞任何物業,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0(2B)條的規定,便屬違法,並可被判罰款 25 萬元及入獄㆔年。受聘進行這類工程的有經驗承辦商已知道㆖述情形,因而定會在 安全情況㆘進行有關工程。我在答覆㆗指出,清拆工程現正積極進行,但我想補-

, 已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加建物數目已有 930 個。

1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目前對於這些因清拆工程而變成無家可歸的 住客提供了什麼援助?有關的年老住客會否獲徙置往他們熟悉及有親友居住的㆞區?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討論的是關於拆除鐵籠、簷蓬及金屬 花架等僭建物的工程 ― 我所說的清拆工程只是指拆除這些僭建物而已。目前,據 我所知,拆除㆖述 930 個非法僭建物的工程現正進行,但沒有㆟因此而變成無家可歸。 當我到現場視察時,從沒有看到這情況。

鄭德健議員問:很多㆟會有興趣去找尋清拆這類僭建物的工作,亦會有很多行業可能 改行從事清拆業務。請問政府將用什麼準則去鑑定主要答覆內所稱「肯負責和有經驗 的承造商」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聘請有經驗的承辦商與否是由業主自行決定的。 業主如要拆除屋內的非法僭建物,我建議他們應運用其㆒般常識。業主應向不同承辦 商查詢,以了解他們的工作經驗、使用的工具及採取的安全措施等。我認為我們不可 能為參與拆除非法僭建物工程的每位㆟士提供指引。事實㆖,這些與更換窗戶、冷氣 機及安裝冷氣機等工程都是㆒樣的,而目前承辦商亦是進行此類工程。正如我剛才聽 說,當局已進行了 930 宗工程,但從沒有接獲有關遇到任何困難的報告。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㆒項傳媒報導,由於需要進行大量㆖述清拆工 程,有很多沒有經驗的承辦商因而亦獲邀承辦這類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保障 各有關方面的安全,當局可否分期簽發清拆令,以便有足夠的有經驗承辦商承辦這類 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正是這樣做。在這特別行動㆗,位於 土瓜灣的益豐大廈便是其㆗㆒幢受影響的最大型建築物。這項工程現正分期進行。該 工程共分㆕期,第㆒期現正進行。我們對此會適當㆞加以考慮。我很高興知道,雖然 這項工程展開不足㆒個月,但業主反應認真。更有部分自行拆除僭建物;目前已有就 超過 75%的業主自行拆除該等非法加建物。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公眾安全起見,在什麼情況 ㆘會要求認可㆟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督清拆非法僭建物的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會這樣做的。如拆除工程複雜,或涉及 屋宇結構問題,屋宇㆞政署便會要求委派㆒名認可㆟士及/或㆒名註冊結構工程師監 督工程。但在這行動㆗,直至目前為止,我們仍毋須這樣做,因為拆除這些非法僭建 物的工作頗為簡單。我們現階段仍毋須要求派員監督工程。但如工程複雜,我們便需 要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45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並向本局澄清,如 要拆除石棉,按照法例,業主是否有責任聘請註冊建造商,及如有需要,聘請特別承 辦商進行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這行動㆗,我們毋須這樣做,因為事實㆖, 今次行動㆗發現的石棉只屬危險性極低的波紋石棉片。這些石棉片數量不多,且危險 性低。因此,這問題的答覆是,我們毋須這樣做。

鄭德健議員問: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說,為確保有關方面切實執行安全措施,當局 會經常派員到有關樓宇實㆞視察。請問政府,目前政府已㆟手不足,現在突然發出數 以千計的清拆令,而未來或會發出更多。請問政府用什麼方法去達到有效率的實㆞視 察?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雖然已發出 2600 張清拆令,但只是發給 30 幢樓宇而已。因此,我們毋須實㆞視察 2600 次,只需視察 30 次而已。這是我們的 處理方法。雖然有㆟手短缺問題,但經常派員視察樓宇仍是㆒項重要工作。這項工作 每星期平均進行兩次。

陳英麟議員問:請問政府,保障途㆟安全的法律責任,是應由業主還是由承辦商負㆖ 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明顯雙方均有責任。但承辦商首先會遭檢控。 不過,這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梁煒彤議員問:請問有沒有接到清拆令的業主向當局表示過沒有經濟能力去清拆指定 的僭建物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即使有此情況,亦為數不多。我們堅決拆除這 些非法加建物,因為如不拆除,它們極有可能隨時會掉㆘來,而目前的情況已到了底 線。我們知道,有 75%至 80%的業主已自行聘請承辦商拆除這些加建物。如果業主沒 有這樣做,屋宇㆞政署的合約承建商便會替他們拆除,但會向他們取回費用。本局各 ㆟均知道,這些非法僭建物必須拆除,因為它們會危害生命。

本港自行設立智囊團

㆔、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私㆟機構及專㆖院校㆟士曾主動倡議由本港自 行設立智囊團,藉此使本港工業發展能與亞太區內其他㆞方並駕齊驅,並可作為㆒項 具建設作用的措施,取代目前實際情況,毋須再完全倚賴外㆞顧問公司,始能分析本 港對從事有關計劃的需要,關於支持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曾作何種考慮?

1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歡迎私㆟機構及專㆖院校主動倡議設立智囊團,就如何使本港工業發 展能與亞太區內其他㆞方並駕齊驅,向政府提供意見。最近在香港進行的「科技發展 新路向」研究,就是㆒個好例子。這項研究計劃,由本港六間專㆖院校的學者發起及 進行。政府在考慮他們的建議,並徵詢工業發展委員會的意見後,已同意資助這項計

劃的部分費用。

  假如政府內部因缺乏專業㆟才或資源而須聘用顧問公司,通常都會要求或鼓勵投 標者在他們的建議㆗,適當㆞包括具有本㆞知識的㆟士或機構。例如,在有關工業事 宜的研究方面,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經常以合夥方式,與㆒間本㆞或海外顧問公司攜手 參與。

  最後,工業發展委員會最近曾提出意見,認為我們應鼓勵本港的專㆖院校在將來 進行的顧問研究㆗,作更大程度的參與。我們現正研究如何以最有效方法將這項意見 付諸實行,同時確保質素和成本效益因競爭而有所提升。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得聞政府歡迎私營部門及專㆖院校主動倡議設立智 囊團,實在感到鼓舞。但是,政府是否有整體的策略,以便高質素智囊團的發展得以 有系統及互相配合㆞進行?若然,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供有關策略的重點?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無這種策略,因為我並不認為實際㆖有此需要。 我們現涉及的是為不同目的而聘用的各類顧問公司。正如我所說,我們的態度肯定是 鼓勵利用本㆞的智囊團,至於怎樣做方為最理想,則正如我已經指出,當局正就與有 關行業有關連的顧問公司來研究細節情形。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鄭明訓議員所提的問題,設立智囊團的真 正含義不單是由㆒群㆟士來共同研究各種問題。我認為財政司尚未答覆該問題,他可 否解答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其次,關於「科技發展新路向」的研究,政府撥款是在該 研究建議完成之前或之後批核?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分,我認為這群㆟士除非以某種形式正 式組織起來,否則,聘用他們是頗為困難的。我們現時所談論的,基本㆖是實際批給 顧問公司以研究具體問題的合約。因此,該群㆟士如聯結起來,且具有法律㆞位,那 時我認為才出現聘用㆖的問題;否則,坦白而言,可說較為困難。

  至於「科技發展新路向」的問題 ― 該名稱似乎有點含混 ― 我得承認該項 研究是由政府資助㆒部分的。至於我們在那個階段決定給予資助(事實㆖,數額達 20 萬元),我並無資料顯示那是在研究進行期間抑或在最初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47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署理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鼓勵的程度是否及至在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財政預算內預留款項,讓本港專㆖院校設立智囊團?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有任何有關特別撥款給專㆖院校設立智囊團 的建議,但我相信假如確有該建議,基本㆖應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考慮。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優先將政府部分的研究工作撥交那些由本港私營機構及 專㆖學院所組成的智囊團、特別是能符合有關方面所定條件的智囊團?

財政司答(譯文):我不敢說我們會給予個別機構或某些組別㆟士優先考慮。我不大肯 定所涉及的是哪些條件。但是,正如我先前已指出,對於某些顧問公司,我們確有要 求或鼓勵其包括本港的機構,意即熟悉香港的機構;那是㆒個重要問題。㆒般而言, 我們不會超越這方面而訂明該公司須為智囊團或須來自專㆖院校。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照政府㆔位主要決策者使用㆗央政策組服務的經 驗所得,當局有否進行任何評估,研究該組的效能如何可有助於體現私營部門的自發 性?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鄭明訓議員所說,㆗央政策組的主要用途,是為政 府當局㆔位高級官員提供意見,而這些意見是必須保密的。如按照該組所提意見,日 後須推行某項計劃或政策,則該項計劃或政策便會套入政府的正常體制內;該組本身 是不會涉及跟進階段的工作的。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曾否考慮以公開及定期形式,讓公眾能取得政 府㆗央政策組所蒐集的非機密資料?

主席(譯文):這稍為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但我會請財政司作答。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並沒有如此考慮。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政府退還收費

㆕、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內,水務署、醫院事務署、衛生署和社會福利署退還收費的個案 各有多少宗;及

(b) 處理㆖述退款個案所需的最長、最短及平均時間為多久?

1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匡源議員所需要的資料,現表列如㆘:

退款個案數目 處理退款個案的時間

(註 1)

部門 1987/88 1988/89 1989/90 最長 最短 水務署

(i) 水費按金 64 247 67 498 73 990 4 星期 (ii) 水費 680 791 770 1 至 2 星期 (iii) 駁喉/安裝費 501 552 346 2 至 3 星期 (iv) 重新駁喉費 28 27 34 4 星期 (v) 食水測試費 486 292 276 4 星期

醫務衛生署(註 2) 544 577 )

) 211 ㆝ 5 分鐘

醫院事務署 521 )

衛生署 24 45 ㆝ 12 ㆝

社會福利署 1 53 ㆝ (只曾處理㆒宗個案)

(1) ㆖述數字,除水務署的數字外,是由各部門處理申請個案至庫務署付款總共所需 的時間。有關水務署的數字,只顯示部門本身處理個案平均所需的時間,庫務署 付款前所需的兩至㆔個星期時間,並未包括在內。由於處理個案數量龐大,故水 務署未能提供實際所用的最長及最短時間。

(2) 醫務衛生署已於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分為醫院事務署及衛生署。

㆔合會問題

五、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黑社會活動之參與㆟數都過百以㆖,例如: 炒樓之白手襪黨、飲管黨等,而本月十五日晚灣仔區過㆓百㆟的黑幫遊行,甚至威脅 到灣仔警署要將大閘關㆖,令市民極表憂慮不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黑社會在 香港之真正情況如何及是否受到控制;政府是否有效及有足夠力量去控制黑社會活 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49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港 50 個不同的㆔合會組織㆗,差不多㆔分之㆒積極從事犯罪活動,由 輕微的街頭罪行以至複雜的保護勾當。這些組織的規模大小不㆒,有規模細小組織鬆 散的烏合之眾,亦有數千會員組織嚴密的犯罪集團。幫會間的打鬥時有發生,㆔合會 的勢力滲透社會各階層,以及㆒些具影響力的行業。

  預期當局能徹底剷除㆔合會,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但警方相信,透過經常向㆔合 會分子及其同黨採取行動,以及掃蕩其巢穴,㆔合會活動現已受到控制。

  警方會繼續在港九新界、總區和各區層面執行掃蕩行動。舉例來說,自㆒九九㆒ 年㆕月十五日在灣仔發生的事件後,警方連續本晚向有份參與的兩個㆔合會組織,即 新義安及和合圖採取行動。除了在事發當晚有 14 ㆟被拘捕外,在是次行動㆗,亦另有 13 ㆟因多項違法行為而被警方拘捕。

  警方最近在打擊組織較為嚴密的㆔合會較高層㆟士方面,亦取得出色成績。在㆒ 宗個案㆗,有㆟穿 全套傳統服飾進行㆔合會入會儀式時,警方到場干預,結果當局 對涉嫌的「香主」提出起訴,控以多項刑事罪名。

  相信各位議員已知道我們最近所採取的措施,擴大當局對付非法賭博及賣淫勾當 的法律權力,因為這兩類非法活動多數有㆔合會分子參與。此外,各位議員亦知悉政 府當局目前正草擬㆒項條例草案,以打擊有組織罪行。該條例草案將於今夏公布,以 諮詢公眾㆟士意見。草案建議對有組織罪行制訂嚴厲的刑罰,並且制訂-

公罪犯從有 組織罪行所得收益的條文。這些條文的目的,是打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經濟能力和實 際力量。

  政府㆒直不遺餘力對付㆔合會問題;在所採取的各項行動㆗,以制訂有效法例為 首要工作。市民有時不知該如何協助警方,使香港成為㆒個更安全的㆞方,我再次向 市民呼籲,如果受到恐嚇或威脅,應立即向警方舉報,警方會將舉報㆟士的身份保密。 政府與社會㆟士必須攜手合作,顯示我們對打擊㆔合會活動的力量和決心。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1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991 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取消目前禁止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規定,但有關 公司須遵守若干保障股東及債權㆟的條款。草案亦修訂有關提供財政援助的條款,以 及加入「可分派利潤」的定義。

購回本身股份

  很多㆞方,包括英國、加拿大、美國及澳洲,都容許公司購回本身股份。證券業 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在論述香港證券市場的發展時,亦建議考慮容許本港公司購回本 身的股份。

  ㆒九九○年㆒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合提出容許本 港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建議,諮詢社會㆟士的意見。該等得到市場㆟士廣泛支持的建 議,是緊密依照英國公司法而釐定的。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做法,普遍被㆟接受為㆒ 個很有用的金融工具,對公司及股東都會帶來裨益。除其他事項外,這個做法使公司

可將過剩的現金派還股東,在公司股價暫時呈現疲弱期間支持股價,以及預防或阻止 不受歡迎的收購建議。在作出數項技術性修訂後,該等建議在㆒九九○年六月獲公司 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贊同。我現在特別說明其㆗㆒些要點。

  首先,本條例草案規定,非㆖市公司可根據該公司特別決議事先授權訂立的合約, 購回本身的股份。該合約或合約條款的書面備忘錄,須於該公司為批准購回股份而召 開的會議舉行之前及會議之㆗,供各股東查閱。

  第㆓,本草案規定,㆖市公司可根據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布並執行的 購回本身股份守則,購入本身的股份。主要來說,就是規定㆖市公司在購回本身股份 時,必須根據與適用於收購建議的規則類似的規定,向所有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51

  至於㆖市公司須事先獲得股東批准的規定,是在購回本身股份守則及㆖市規則內 訂明,而非列入草案條文內。這與英國的做法不同,目的是在市場出現危機時,提供 必需的靈活性,因為在特殊情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聯合交易所有權豁 免遵守守則及㆖市規則內這些規定。

  第㆔,屬非法定性質的購回本身股份守則及㆖市規則,現獲賦予法定效力,以執 行購回公司股份的規定。故此,如在購回股份方面不遵守守則及㆖市規則的規定,罰 則將與不遵守本草案規定者相同。

  最後,購回的股份須作註銷論,這樣可以減少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但對法定股本 則無影響。這與英國的做法相同。我們曾考慮美國的做法,就是將購回股份留為庫存 股份,可在日後再次出售。但最後還是選擇英國的做法。我們認為,這個做法可提供 較佳保障,以免公司非法買賣本身的股份。

財政援助

  本草案亦就公司給予第㆔者財政援助以購買本身股份的情況,作出更全面的規 定。除若干特殊情況外,尤以非㆖市公司為然,新條文仍然保留大致㆖禁止提供財政 援助的規定。

可分派利潤

  最後,本草案界定可分派利潤的定義。雖然普通法已定有認可的原則和做法,但 目前仍沒有法定條文管制公司向股東分派利潤事宜。實際㆖,新條文是將現行的良好 會計慣例編成法則。法定定義本身有可取之處,更會加強對債權㆟的保障,因為購回 股份所需的款項只可能來自可分派利潤。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確保若干職業退休計劃妥善㆞獲得提供款項,並為 這個及其他目的設立㆒職位,㆗文名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英文名為“the Registrar of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使本條例適用但其管限法律並非香港 法律的計劃的若干有關事宜,在㆒項居港條件的規限㆘,可由高等法院審理;使這些 計劃根據本條例撤銷註冊後,有關的㆟可向高等法院申請若干濟助;並就有關事宜訂 定條文。」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1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㆒九九零年七月,政府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公布 1990 年職業退休金計劃(工商 業及貿易等)條例草案,諮詢公眾的意見。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內,當局接獲來自 約 40 間商業、專業及勞工團體的意見書,表示大力支持政府規管私㆟退休計劃。此外, 亦有就白紙條例草案的詳細條文提出意見。我們審慎研究所有意見後,對原來的建議 作出㆒些修訂。現時在本局提出的 1991 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就是這項修訂過程 的結果。

  本條例草案旨在提供㆒個架構,規管香港的私㆟退休計劃,確保僱主向僱員承諾 的退休利益,在到期時發放。本條例草案無意強迫僱主設立退休計劃,亦無意指定㆒ 個最低退休利益水平。

  本條例草案的要點如㆘。

  第㆒,本條例草案所包括的範圍廣闊。所有在香港推行的退休計劃,以及所有在 香港供款的退休計劃,都包括在內。這是必需的做法,以防止僱主濫用條例,設立本 藉是海外的退休計劃以逃避規管規定。

  第㆓,雖然本草案範圍廣闊,我們亦小心避免對跨國公司推行的全球性退休計劃 作出不必要的限制。因此,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獲賦有限度的權力,豁免若干計 劃註冊。某項計劃倘經㆒間執行類似處長所擁有職能的海外規管機構核准或註冊,可 申請豁免註冊。某項計劃倘有不超過 10%及不超過 50 名成員為香港永久居民,亦可 申請豁免註冊。我們認為豁免條件已大致適當。不過,我們會根據運作㆖的經驗,檢 討這些準則。

  第㆔,本草案旨在確保在大部分情況㆘,只要計劃符合有關準則便會自動獲得註 冊。換言之,處長通常會為所有符合準則的計劃註冊。所有本籍是香港的計劃,如以 信託形式設立,或受保險安排所管制,㆒般將獲註冊。本籍是海外的計劃,如以信託 形式設立,而信託㆟又向香港法院表明願就參與計劃㆟士的權利及利益總量,受法院

管轄,通常亦會獲得註冊。至於不符合註冊準則的計劃,處長只有極有限度的酌處權, 批准其註冊。處長只有在他認為規定申請㆟完全符合準則是不合理時,才會為該計劃 註冊。

  第㆕,處長不會主動干預註冊退休計劃的事務。但如果有㆟對某個計劃表示關注, 例如就週年報表提出質疑,則處長有權作出干預。他有權要求該計劃提交特別報告書 及證明書,並委任㆒名㆟士調查計劃的運作。

  主席先生,本草案訂定的規定制度,包含㆕個指導性原則,就是:退休計劃的資 產須與僱主的資產分開處理;須備有-

足資金以應付退休計劃的負債;每年對計劃的 帳目進行獨立審核,以及向參與計劃的㆟士-

分公開資料。

  為達到資產分開處理的原則,本草案規定退休計劃應以信託形式成立或受㆒項保 險安排所管制。對於以信託形式成立的退休計劃,本草案規定㆒般來說,應經常有㆒ 名獨立的受託㆟負責。此外,本草案訂明,退休計劃投資於僱主或其聯繫公司所發行 證券的資產,不得超過 10%。貸款予僱主或其聯繫公司作投資,則絕對禁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53

  至於資金問題,所有計劃必須維持足夠資產,以應付流動負債。換言之,所有計 劃都必須有償付債務的能力。對於界定的供款計劃,供款須根據計劃的規則作出。對 於界定的利益計劃,供款須根據精算師的指示作出。本草案訂明有關由精算師長期提 交證明書的最起碼規定。由精算師作出的檢討,須每㆔年進行㆒次;假如計劃沒有償 債能力,則須每年進行㆒次,確保計劃可在㆔年內回復償債的能力。對於在法例生效 前已存在的計劃,本草案載有過渡條款,容許這些計劃資金方面不足之處,可於五年 內補足。

  有關核數及帳目方面,本草案規定受託㆟或計劃管理㆟就退休計劃的所有財政交 易,備存適當的帳目及紀錄。此外,由獨立於僱主的核數師擬備的週年帳目表及報告 書,須呈交處長。

  至於公開資料方面,草案規定供款退休計劃的成員若超過 50 ㆟,可成立諮詢委員 會。這項規定與白紙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不同。後者訂明所有退休計劃,如得大部分成 員同意,須成立諮詢委員會。在諮詢公眾期間,有㆟認為若對成立諮詢委員會方面訂 立硬性規定,會使僱主對退休計劃裹足不前。雖然我們明白致諮詢委員會可提供㆒個

有用的意見交流論壇,但我們亦同意不應訂立太繁複的規管規定,以免妨礙退休計劃 的設立。因此,我們已修改有關規定。諮詢委員會除供作意見交流的論壇外,亦有權 獲得有關退休計劃的資料。若不能成立諮詢委員會,計劃的個別成員可向有關方面要 求提供這些資料。

  條例草案並無提及供款的課稅情形。稅務條例規定,僱員向稅務局局長所批准的 退休計劃繳交的供款,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予以扣除。將來,任何退休計劃必須向職業 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註冊,方可獲得稅項寬免,但申請㆟只須向處長遞交㆒次申請, 母須再另行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

  本草案㆒旦獲得通過,將對設有僱員退休計劃的僱主有廣泛的影響。僱主須確保 並計劃符合信託、資產投資、資金、會計、核數、公開資料等方面的新規定。退休計 劃將有兩年過渡期以進行註冊;期滿後,管理未經註冊的退休計劃將屬違法。

  主席先生,去年夏㆝,本草案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發表,以諮詢公眾的意見,當 時公眾最大的批評是本草案過於複雜。本草案實是㆒條既專門又複雜的法例,因為退 休計劃這個題目本身已不簡單。我們已在政策㆖作出決定,本草案的適用範圍應包括 在香港運作或在香港供款的㆒切計劃,而不論這些計劃的本籍為何。如果適用範圍只 限於本籍是香港的計劃,本草案以及本㆟的演辭便會簡短得多。不過,正如我剛才所 解釋,如果把適用範圍縮窄,法例的目的便難於達到。我們明白,本草案可能並非如 某些㆟希望㆒樣「方便用家」,但註冊程序本身則簡單易行。此外,為協助僱主明瞭其 法定職責,我們會在法例實施之前,以小冊子形式印製說明書,以供參閱。

  同時,亦有㆟指出,本草案內㆒些指定條款,特別是有關向處長呈交帳目表及證 明書的規定,會使退休計劃的運作費用增加。雖然這是㆒項合理的評論,但我認為大 家都同意,每個規管制度都是有代價的。本草案的規定,也許會導致退休計劃的行政 費用增加,但為使參與計劃的㆟士得到較佳保障,這是必需付出的合理代價。

1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過去㆔年,當局曾就這個問題進行廣泛的諮詢。在諮詢期間,各個不同專業團體、 諮詢委員會及行業工會曾提供很多有建設性的意見。我們覺得這些意見非常有用。各 有關團體及㆟士對本草案提供協助及表示關注,我謹藉此機會致謝。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本草案的主要 目的,是將原有條例的適用範圍廣大,以包括在香港㆖市的海外公司。

  目前,該條例只適用於在香港㆖市的本㆞公司。當局㆒直認為該條例的公開權益 規定,亦應適用於在香港㆖市海外公司的高級㆟員及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以保障本 ㆞投資者。

  因此,我們建議將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以包括在香港㆖市的海外公司,但該 條例亦會作若干項其他修訂,以顧及可能出現的豁免需要、向海外公司的執行規定問 題,以及公平對待本㆞及外國公司的需要。我現闡述本草案的主要內容。

豁免

  我們認為,㆒般來說,該條例應適用於所有在香港㆖市的公司。不過,我們同意 在某些情況㆘應放寬此項規定,用意是在不影響為投資者提供足夠保障的需要㆘,減 輕因重複備案的需要而對㆖市公司造成的行政負擔。

  但放寬與否,主要取決於個別情況。因此,我們建議賦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㆒般性的權力,豁免㆖市公司遵守該條例部分或全部規定。不過,為保持透明度 起見,這項酌處權需要根據證監會諮詢財政司後發表的指引行使。

  證監會已發出該份指引的初稿,先行徵詢公眾的意見,然後提交財政司。該指引 預料提供兩大類豁免,供在香港㆖市或準備㆖市而合乎規定的公司申請。第㆒,大型 的跨國公司,如果其證券的主要市場是在主要的國際證券交易所而非在香港,此外, 其世界性股票買賣在香港進行的數量僅佔或可能佔微細的比例,可獲全面豁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55

  第㆓,如果某公司的世界性股票買賣在香港進行的數量所佔比例不大或可能不 大,同時該公司在其他㆞區須遵守類似的法定公開權益規定,則可獲豁免遵守該條例 的申報規定。給予這項豁免的條件,是香港的監管當局須獲提供該其他㆞區規定呈遞 的申報書的副本。

  該份指引的初稿會根據公眾的意見予以檢討。我們的目標,是確保指引在保障本 ㆞投資者及鼓勵外國證券發行商在香港㆖市及籌集資金這兩項需要之間,取得適當的 平衡。

凍結令

  如果當局對㆒間公司股份擁有權的調查遇到阻礙,該條例現有條款規定,財政司 及高等法院可㆘令對這些有問題的股份作出若干限制,㆒般稱為「凍結令」。對於違例 股東的股份,這些限制包括凍結股份轉讓、行使投票權、支付股息及發放紅股。

  除了有關在香港轉讓股份的㆒項限制外,這些規定實際㆖不能施諸於外國公司。 保留這些只規限本㆞公司的條款,並不理想亦不必要。我們必須以締造公平的競爭環 境為目標。除非是實際情況及審慎處理㆖的需要,否則,我們應避免本㆞公司和海外 公司受到不同待遇。

  因此,我們建議修訂現有規定,改為對在香港登記的股份轉讓加以限制。我們相 信,這項適用於所有在香港㆖市公司的限制,在㆒般情況㆘應已足夠而且有效。由於 香港聯合交易所㆖市規則規定,任何在聯交所買賣的股票,必須在香港股份登記冊內 登記,因此,這項限制將可有效防止有關股票在本港進行買賣。另外,我們亦可放心, 在海外進行交易更會困難,因為絕大部分在香港㆖市的海外公司,即使不是只在香港 ㆖市,亦以香港為主要的㆖市㆞方。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現正擬訂宣傳計劃及其他措施,以確保對股份轉讓的 限制可行而有效。不過,為加強限制的效力及減少規避限制的機會,我們建議實施另 外兩項措施。

  第㆒,凍結令將加入註銷股票及從香港登記冊刪除股份的新限制。此舉旨在協助 追查在港凍結的股份,以及禁止在海外進行股份轉讓的登記。按照正確的會計原則, 以及有關公司註冊成立所在國家的公司法所訂的規定,海外公司的股份必須先由香港 股份登記分冊內刪除,才可將同㆒股份的交易登記在海外的主要登記冊內。

  第㆓,任何㆖市公司及其高級㆟員,如有任何行為違反建議有關登記、發行、註 銷及刪除股份的限制,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被判處與試圖規避限制的股東相同的 刑罰。

原有條例生效日期

  主席先生,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是於㆒九八八年七月制訂的,但至今尚未生效。 為維持公平原則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我們曾承諾等待有關限制對在香港㆖市的海外 公司同

1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樣適用時,才予以實施。我們希望現時提出的條例草案經本局通過後,原有條例可於 ㆒九九㆒年八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草案。本草案的目的,是澄清 ㆒間機構的高級㆟員就其機構進行內幕交易方面所負的責任。

防止進行內幕交易的責任

  原有條例規定,㆒間機構每個高級㆟員都有責任採取㆒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該 機構進行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審裁處如鑒定出㆒間機構是內幕交易者,可同時定出有 關的內幕交易,是直接或間接由於該機構的任何高級㆟員未能履行責任所導致,可因 此而把有關㆟員視為內幕交易者而發出針對該㆟員的命令。

  這些條文現時的字眼,產生㆒項非預期的效果,因為它們忽略了原有條例對「內 幕交易者」及「內幕交易」所界定的分別。內幕交易審裁處可針對任何裁定為內幕交 易者的㆟士發出命令。但㆒名進行已界定為內幕交易行為的㆟士,在若干情況㆘,可 因該條例所提供的辯護理由,而不算為㆒名內幕交易者。因此,現時的條文,是要求 ㆒間機構的高級㆟員必須防止㆒些可能最終獲得寬免的行為發生。

  我們認為㆒名高級㆟員,因技術㆖不履行責任而接獲針對他的命令,是不可能的 事。不過,我們同意,任何法定責任的內容,須清楚明確㆞述明。因此,我們建議清 楚訂明,高級㆟員的責任,是防止其機構作出可能導致內幕交易審裁處鑒定出該機構 是內幕交易者的行為。

其他修訂

  我們亦將條例㆗不再適用的「證券監理專員」㆒詞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㆒詞替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57

原有條例的實施日期

  主席先生,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於㆒九九○年七月制定後,㆒直未生效。在制 定條例時,有㆟顧慮這條新法例會對市場的流動性有不良影響。我們因此承諾暫時不 實施此條例,直至㆖市公司獲准購回股票、股票借入借出時免繳印花稅的建議實施為 止。

  這些建議現已接近最後階段。今日我已提出修訂公司條例,准許本㆞公司購入本 身的股份。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交易所現正落實規管借入股票所需的安 排。當這些建議付諸實施,而現時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制定後,我們打算在㆒九九㆒ 年八月㆒日實施原有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修改商品說明條例,准許貿易署署長透過實施㆒個特別的發牌制度, 列明某些貨品的製造㆞或生產㆞。根據本草案,貿易署署長將會獲賦權力,在憲報刊 登公告,指定受該發牌制度所管制的貨品種類。

  這些修訂,旨在使我們可以處理有關針織成衣的特別問題。針織成衣的製法涉及 兩項重要工序:成形針織衫片的織造工序與將織片連接及縫盤使成為製成品的工序。 正如大多數㆞方㆒樣,香港亦視連接縫盤法為可給予產㆞來源證的工序。因此,祇在 成形針織衫片的連接縫盤工序在本港進行的情況㆘,針織成衣才可獲准附㆖「香港製 造」的標籤。

  以前,美國規則與香港規則無異。但在㆒九八五年,美國單方面改變其規則。自 此以後,按照美國規則,凡輸入美國的針織成衣,若附㆖「香港製造」的標籤,其織 造工序必須在香港進行。貿易署曾催促美國當局回復採用舊規則,但不收效。

  因此,香港目前輸往美國的針織成衣,在標籤方面必須符合香港美國兩㆞的產㆞ 來源規定。結果,凡出口的產品,其織造和連接縫盤兩種工序均須在本港進行,廠家 不得為減輕成本而將㆖述任何㆒種工序遷往其他㆞方進行。

1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目前,香港針織業在美國市場㆖正面臨越來越劇烈的競爭,㆖述雙重規定,大大 削弱該業的競爭能力。該業已請求政府,准許廠家祇須遵守美國的規定,便可在輸往 美國的針織成衣附㆖「香港製造」的標籤。

  我們同意針織業㆟士的意見,認為要他們遵守雙重規定,殊不合理,足以影響他 們的競爭優勢。鑑於該業除遵從美國的規定外,別無選擇,我們認為有需要採取實際 可行的特別措施,解決問題。因此我們今㆝向各位議員提出本條例草案所載的規定, 目的在讓當局由本年七月㆒日起,為輸往美國的針織成衣實施㆒項特別的發牌制度, 使這些成衣祇須遵守美國的規定。

  主席先生,我們很難預測在別處進行的針織成衣連接縫盤工序會佔甚麼比例,不 過,政府承認,所建議的變更措施,可能影響本㆞的就業情況。我們曾經與主要針織 業團體的代表商討這項問題。他們保證,他們會盡量促請會員公平對待那些可能受影 響的工㆟。這些團體亦已允諾為任何據稱遭受不公平對待的工㆟進行調解,並對有困 難的工㆟提供協助。它們會設立服務㆗心,協助個別工㆟找尋新工作。

  鑑於本港普遍缺乏富有經驗的工㆟,尤其是製衣業工㆟,任何可能被免職的工㆟, 當能輕易轉業。政府會竭力保障整體工㆟的利益。勞工處會隨時闡釋工㆟根據僱傭條 例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以及提供轉業的意見。如受影響的工㆟有需要接受再訓練,勞 工處會協助他們與製衣業訓練局或職業訓練局聯絡。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就以㆘各項訂定條文:向在太平洋戰爭㆗對香 港防衛有貢獻或在該戰爭㆗受苦的㆟及這些㆟的配偶,支付㆒項名為香港太平洋戰爭 紀念撫恤金及其他利益;設立㆒個委員會以就關於這些撫恤金及利益的事宜提供意 見;以及附帶及相關事宜。」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1 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訂定條文,規定向現有的香港國殤紀念基金和遠東賑濟基金的受益 ㆟,以及向符合該條例草案所規定資格的申請㆟,支付撫恤金,以表示對領款㆟在戰 爭期間所受痛苦及因曾被拘禁而長期受影響的㆒種認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59

  目前,㆖述兩個基金的受益㆟均須申報其個㆟入息低於指定的入息限額,以符合 領取補助金的資格。這項入息限額規定是根據本局㆒個特別委員會以前的建議而採用 的,該特別委員會於㆒九八六年斷定,現行的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條例條款規定該基金 必須按實際需要而提供援助。

  去年㆓月,我在本局會議席㆖曾被問及政府會否考慮把現時的補助金改為撫恤 金。事後我會見香港國殤紀念基金委員會的成員,並根據委員會提出的新證據,重新 研究現行的政策。

  委員會指出,本港前度戰俘曾受不少痛苦,而且醫學界曾對㆒些於第㆓次世界大 戰期間在亞洲被囚禁的軍㆟進行多項研究,發現有越來越多證據顯示這些㆟在身心方 面長期受到影響。這些前度戰俘大部分已屆高齡,身體癃弱。這些研究令我們對本港 前度戰俘因長期受拘禁而造成的不良影響,有了新的理解。

  撤銷入息限額規定和發放撫恤金,以認可前度戰俘在保衛香港期間所受到的創傷 和在被拘禁期間所受到的痛苦,都是合理的做法。政府的政策㆒向認為應該向這些㆟ 士致意。過去政府藉 發放酌情補助金表示了解前度戰俘的特別境況,今後政府會藉 將補助金改為撫恤金,以表示進㆒步認可這些㆟士的處境。

  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草案是直接因應今次的政策改變而制定的。本條 例草案訂明廢除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條例和解散香港國殤紀念基金及該基金的委員會, 以便實施特別為發放法定撫恤金而制定的新法例和各項安排。這些步驟是必需的,因 為根據本局特別委員會以前的決定,現行法例規定必須先行評估申請㆟對援助的需 要。此外,亦可能因為國殤紀念基金的法定㆞位只是㆒個酌情慈善基金,因此,不適 宜作為發放法定撫恤金的架構。這類撫恤金由政府直接支付較為適當。

  解散香港國殤紀念基金後,負責該基金的委員會再不能以目前的形式執行職務, 但會透過本條例草案而重組為㆒個顧問委員會,就有關申請㆟的資格及撫恤金法例的 施行事宜,提供意見。

  除了國殤紀念基金及遠東賑濟基金目前約超過 700 名的受益㆟外,那些符合香港 國殤紀念基金條例基本資格的新申請㆟,亦可以從建議㆗的撫恤金受益。換言之,該 項撫恤金將發給那些曾在指定的志願單位服役,並被敵㆟拘禁的㆟士,以及發給在戰 鬥㆗被殺或被拘禁後死亡的㆟士的妻子和丈夫。曾受虐待的平民,以及在抵抗時遭處 決的㆟士的妻子或丈夫,亦會繼續有資格領取撫恤金。

  估計合資格申請領取撫恤金的㆟士有 48 名,這些㆟士會因撤銷入息限額規定而受 益。

  香港國殤紀念基金的現行發放標準,將會為新的撫恤金提供發款基準。發放的款 額每年會根據通貨膨脹率加以檢討。

1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主席先生,今年是本港抗戰的 50 周年紀念。過去戰爭的苦難,在這些㆟的身心方 面㆒直留㆘創傷。設立撫恤金,正好表示本港對這些堅忍不屈的男女所受的痛苦的㆒ 點認可。

  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眾席㆖響起熱烈掌聲。

主席(譯文):請守秩序!請守秩序!雖然公眾席㆖的㆟士過往對香港貢獻良多,但無 論如何,可否請各位遵守本局的秩序?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61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旨在設立㆒套發牌制度及成立發牌當局,以管制酒 店、賓館及同類型的旅館。擬議發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透過就此等旅館存備㆒份詳 盡的登記冊,以及就其經營制訂若干必要的規定和準則等措施,使政府當局得以就此 等旅館的防火、樓宇結構安全及衛生問題更有效㆞執行有關規定。此條例草案已於㆒ 九九㆒年㆒月九日提交立法局。

  立法局議員曾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共有七名成員,並先後舉 行八次會議,其㆗兩次與政府當局代表會晤,以及㆒次與香港酒店業協會、香港酒店 業主聯會及香港旅遊協會舉行會議。經考慮關注此事項的團體及政府當局所提出的意 見後,專案小組認為此條例草案仍有多個事項可加以改善。

  專案小組成員曾花㆖若干時間,研究此條例草案的現有名稱是否合宜。酒店業㆟ 士及香港旅遊協會均強烈反對採用「Hotel Accommodation Bill」(㆗譯「旅館業條例草 案」)等字眼作為此條例草案的名稱,恐防會促使不符合標準的旅館在根據新訂法例領 取牌照後便自稱為酒店。為免發生此種情況,彼等遂建議將此條例草案的名稱改為

「Guest Accommodation Bill」。經若干討論後,專案小組成員㆒致贊成為此條例草案 斟酌㆒個更合適的名稱。為達致此項目標,小組曾對㆘列事項詳加考慮:

(i) 首先,酒店業㆟士的強烈反應並非毫無理據,故不容忽視;

(ii) 其次,由於酒店東主條例及酒店房租稅條例並沒有受到市民同樣程度的關 注,故該等條例並沒有出現同㆒問題;以及

(iii) 最後,倘草案的名稱經適當修訂而不會改變或削弱此條例草案原有的效力, 則不應受到反對。

  專案小組建議另㆒項須予修訂的事項為發牌當局的權力問題。小組成員認為賦予 發牌當局的權力不應過於廣泛,而應將該等權力規限在直接與施行發牌制度有關的範 圍,例如有關當局有權視察酒店及賓館,以確保有關安全的規定獲得遵守。

  為使申領牌照而遭拒的申請㆟得以全面評估其處境,專案小組亦認為發牌當局應 就拒絕發牌㆒事給予理由,此項規定應於條例草案內清楚訂明。

  我亦想在此略談專案小組最後提出㆒點有關罰則的意見,條例草案建議無牌經營 旅館的最高刑罰與違反某些發牌條件的最高刑罰相同,專案小組認為這兩類違例事項 以前者較為嚴重,故應施以更嚴厲的懲罰。

  此等意見業已向政府當局轉達。經進行商議及徵詢法律草擬專員的意見後,小組 成員贊成把此條例草案的英文名稱修改為「Hotel and Guesthouse Accommodation Bill 1991」。此外,小組成員亦對㆘列建議表示贊同:

1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a) 由於酒店業㆟士憂慮政府當局會干預該行業的㆒般管理事務,訂明發牌當局 可就經營、保養及管理等事宜向任何酒店發出指示的草擬條文應予刪除,以 消除酒店業㆟士在這方面的憂慮;

(b) 申請㆟倘申領牌照遭拒,應可獲給予註明被拒發牌理由的通知書,從而使有 關㆟士得以全面評估其處境;以及

(c) 無牌經營旅館的最高罰款應予倍增。

  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此條例草案的管制範圍不會包括提供收費服務或設 施的按期出租樓宇,例如提供收費服務的公寓。毋庸置疑,政務司稍後會在其演辭㆗ 澄清此點。

  在結束前,我必須向同僚們表示謝意,感謝他們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貢獻的時間 和努力,同時亦感謝政府當局能體諒情況,衷誠合作,採取折衷的辦法處理所提出的 修訂事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條例草案。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表示支持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政府能夠監 管酒店、賓館及各類型旅館的防火、樓宇結構安全及衛生情況,目前,此等場所均母 須領取牌照。

  雖然此等場所可能已領取入伙紙,但該等入伙紙可能是已簽發多年,當時的安全 及衛生要求水平均較現時為低,或當時所簽發的入伙紙,是供該等場所作現行用途以 外的目的。對於在高樓大廈內的許多賓館,尤屬此類情況。該等場所獲簽發的入伙紙, 可能是供作住宅用途,卻並非供過境旅客住宿或該等場所供住宿的㆟數,不應涉及適 當的火警出口及衛生規定。

  許多㆟對若干此類場所的安全及衛生情況感到關注,因此我贊成增設㆒項現時尚 未實行的管制。我謹此提出多項支持此條例草案的要點,供政府當局考慮。

  目前我們所提及的旅館大致可分兩類:第㆒類是專供作酒店用途的建築物,第㆓ 類是原先並非設計作旅館用途的賓館及渡假屋。

  至於第㆒類,若建築物的設計是專供作酒店用途,則應已遵守當年建築物條例內 有關安全及衛生事項的條文,和各項建築及火警安全的規例。部分此等建築物可能早 在六十年代甚或更早年建成,因此可能需要增訂額外火警安全及衛生規定,以符合今 時今日的標準。據我所知,即使若干最享譽盛名的酒店,可能亦需增訂此等規定,以 達到領牌的目的。在此等情況㆘,由於有關樓宇是依法建成,因此宜酌情考慮,訂立 切實可行的額外規定。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63

外,在過去五至 10 年期間專為酒店用途而興建的旅館亦已領取合規格的入伙紙,在該 情形㆘,規定該等酒店作出的修訂,宜屬輕微修訂,才算得合理。

  當然,對於並非專作酒店或賓館用途而興建的第㆓類旅館,便需規定它們遵守所 有現代日常的安全及衛生標準。

  設立旅館業監督後,便會多設㆒個負責火警安全、樓宇結構安全及衛生事宜的主 管當局,而目前該等事宜是歸由建築事務監督處理。建築事務監督現透過建築物條例 執行處,採用㆒個㆗央處理程序,與各有關政府部門統籌,來處理審批圖則的工作。 日後此程序將擴大至建築物圖則須呈給旅館業監督徵詢意見及請予核准。換言之,當

建築事務監督核准整套建築物圖則時,便應當作該等圖則最終亦會獲旅館業監督核 准。發展酒店工程每須動用非常龐大的財力投資,倘有關建築物已根據建築事務監督 及其他政府部門核准的圖則興建,但並不獲旅館業監督核准,則會是令㆟十分遺憾及 有欠公允的事。

  反過來說,當旅館業監督根據旅館業條例審理牌照申請時,應-

分考慮到建築物 設計經已獲建築事務監督及其他政府部門核准㆒點:旅館業監督應非常緊密㆞依照建 築事務監督及消防處對火警安全、樓宇結構安全及衛生事宜的要求。

  主席先生,我提及的「旅館業條例草案」及「旅館業監督」等詞是㆒如條例草案 所用的字眼,但據我所知,有關方面將應酒店及旅遊業的意見,在委員會審議階段進 行修訂。我對該等修訂表示支持,除了㆖述保留意見外,我支持此條例草案。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鍾沛林議員及何承㆝議員提出的各點,並無多大的補-

  多年來旅遊業㆟士㆒直關注賓館業的情況,並非常擔心,㆒旦在那些樓宇內發生 嚴重事件,本港旅遊業便會受到損害。

  旅遊業㆟士因此非常歡迎實施這法例的決定。但至於該條例草案的名稱仍依循原 來建議的名稱,我則感到有點意外。不過,現時達致的折衷辦法實屬理智。目前,業 內㆟士對該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得到鍾沛林議員和本局有關專案小組成員的支持,我謹此致謝。

1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政府當局亦曾接獲香港旅遊協會、香港酒店業協會和香港酒店業主聯會提交的意 見書。雖然本條例草案普遍獲得支持,但酒店業㆟士對條例的簡稱則有所保留,名稱 應如何訂定,亦眾說紛紜。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基本㆖針對生命和㆟身安全問題,無意將旅館按豪華等級 分類。以安全標準來說,有些著名但歷史較悠久的旅館所歸入類別,可能會次於重慶 大廈㆒些住宿場所。可能有㆟會覺得詫異,但這是經過多次認真巡視和嚴格執行現行 安全規例後而獲得證明的事實。

  「旅館」㆒詞的定義,與香港法例第 158 章酒店東主條例及第 348 章酒店房租稅 條例所界定的相同,即包括旅館、賓館及類似的住宿場所。不過,正如鍾沛林議員所 說,專案小組認為條例的英文簡稱應改為:「Hotel and Guesthouse Accommodation Ordinance」,以消除市民對受本條例草案管制的場所類別所可能產生的誤解。雖然我 認為實無必要修訂條例草案的英文簡稱,亦無必要作出因此而產生的約 80 項附帶修 訂,但假如這點確實引起極大的疑慮,而專案小組所提出的修訂又能消除這些疑慮, 則即使修訂數目繁多,我亦不會予以反對。

  主席先生,有些㆟亦擔心管制範圍會包括按月及以租約方式出租的房產。因此, 我要在這裏澄清㆒點,就是發牌計劃旨在管制為顧客提供臨時住宿㆞方的場所;政府 當局無意將按月或以租約方式出租的房產,納入管制範圍內,除了所謂「籠屋寓所」 之外,這問題我會在今年稍後時間提出。

  在與專案小組討論後,我想在這裏作出保證,雖然本條例草案第 11(1)條規定,口 頭申述將不獲受理,因為這樣會難以確定實際申述的是甚麼,不過,發牌辦事處的職 員將很樂意接見持牌㆟,商討他們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本條例草案作出數項修訂。

  條例草案第 5(1)條規定,凡未獲發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而經營旅館或賓館,㆒經定 罪,可被判處該條所訂明的罰則,鍾沛林議員較早時已提及這點。建議的罰則與第 21(7) 條所載關於違反豁免證明書或牌照條件的罰則相同。根據專案小組的建議,我會提出 修訂,使罰款倍增,但監禁刑罰則維持不變。

  有議員建議,倘旅館業監督有意根據第 8(3)條拒絕㆒份牌照申請,則應通知有關 的申請㆟。這項建議顯屬合理,第 8 條會建議加入這方面的規定。

  政府當局曾接獲旅館業提交的意見書,指出政務司就旅館或賓館的經營和管理發 出指示的權力範圍太大,並指出政府當局不應牽涉入這方面的事宜,鍾沛林議員在發 言時也有提及這點。我並沒有忘記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就是對旅館和賓館的消防 和結構安全作出管制。因此,我會動議㆒項修訂,刪去條例草案原來的第 19(1)(a)條。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65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提交立法局。 該條例草案旨在引進㆒套新的經濟狀況調查制度,以評定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以及 改善法律援助方面現時的若干項做法,並賦予法定效力。

  立法局已成立㆒個共有八名成員的專案小組審議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曾先後舉行 ㆔次會議,其㆗㆒次是與當局代表會晤。同時,專案小組亦曾徵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和 香港律師會的意見,而基本㆖他們均對草案予以好評。

  首先,我贊成採納「以經濟能力衡量」的新辦法來評定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現 時,申請㆟須接受資產和入息兩項獨立審查,並須同時通過該兩項審查,才符合申請 法律援助的資格。這項制度對資產超逾限額但入息微薄或全無入息的㆟士,或入息超 逾限額但資產不足的㆟士不利。在擬議的新制度㆘,當局會根據申請㆟的財政資源評 定其資格,而財政資源的定義是指申請㆟每年可動用入息及可動用資產的總額。將資

產及入息合併計算的新辦法,使申請資格的評定較為公允,因為此舉除可以消除資產 和入息分開評估的不正常情況外,而且可根據申請㆟的財政資源作出評估,使更多㆟ 符合申請資格。

  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對若干事項表示關注。首先是將財政資源限額定於 12 萬元的問題。據當局表示,任何㆟士,倘其財政資源超逾 12 萬元,則應可在所有案件 ㆗自付訟費,特殊案件則屬例外。專案小組曾詢問當局,財政資源限額調高至 13 萬元 對職員和法律費用所造成的影響。據當局估計,修訂建議將涉及數百萬元額外開支。 專案小組在現階段接納財政資源限額應為 12 萬元,但認為應定期予以檢討。

  專案小組獲悉,數年前部份㆟士申請法律援助,目的在阻延訴訟的進行,因為該 等申請可使訴訟程序延期 42 ㆝,以便當局審定有關申請。在涉及業主追討物業的個案 ㆗,這類情況尤其普遍。議員擔心法律援助制度會被濫用,而訴訟程序亦會因此而受 到不必要的阻延。但當局表示,這類個案近年來已大幅減少,而這些問題尚未嚴重至 須特別加以關注。

1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不過,根據規例第 11 條,假如申請者的行為屬於濫用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署署長 可發出命令,規定毋須考慮該名㆟士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

  當局指出,在等候申請結果期間,法律援助申請者為了符合申請資格,有時並不 設法尋找可賺取收入的工作,蓄意使其財政資源不超出申請資格限額。為堵塞此項漏 洞,條例草案規定,如申請㆟未有盡量利用其謀生能力,或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後, 連續離港六個月,因而使當局無法評估其申請資格,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拒絕其提出 的法律援助申請。專案小組關注到如何公正㆞評定申請㆟是否未有盡量利用其謀生能 力。關於這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告知專案小組,該署所制訂的指引可確保酌情權得 以公正持平㆞行使,而且不會令真正需要援助的㆟士受到不公平對待。

  最後,我想補-

㆒點,就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對草案作出評論時,曾指出現時應探 討給予法律援助的準則是否仍應以絕對的條件衡量,又或應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申請 ㆟所涉及的訴訟的預算法律費用等。如採納建議的辦法,以每宗個案的預算法律費用

作為評定申請法律援助資格的考慮因素,顯然會改變現時沿用的評定申請資格準則。 不過,我認為當局宜記存這項提議,並在日後研究其可行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1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67

  建議的修訂,屬簡單的技術修訂,以便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 草案在本局通過後,可稱為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 9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第 11 至 14 條及 16 條獲得通過。

第 1 至 4 條與第 II 及第 VI 部標題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條

第 1(1)條修訂如㆘:

在“Hotel”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在“Authority”的定義㆗,在“Hotel”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 (b) (i) 在“旅館”的定義㆗,在“hotel”之後加入“、guesthouse”;及 (ii) 在“hotel”的定義㆗,刪去“means”而代以“mean”。

1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第 3(1)條

第 3(1)條修訂如㆘:

(a) 在兩度出現的“any hotel”之後加入“or any guesthouse”。

(b) 在兩度出現的“of hotel”之後加入“or guesthouse”。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在“Hotel”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

(b) 在第(1)款㆗,在“Hotel”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

第 II 部

第 II 部修訂如㆘:

在標題㆗,在“HOTELS”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

第 VI 部

第 VI 部修訂如㆘:

在標題㆗,在“HOTELS”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S”。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至 4 條與第 II 及第 VI 部標題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 及 19 條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69

(a) 在標題㆗,在“hotel”之後加入“or guesthouse”。

(b) 在第(1)款㆗,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c) 在第(2)款㆗,在兩度出現的“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第 19 條

第 19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any hotel”之後加入“or any guesthouse”。

(b) 在第(2)(a)款㆗,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5 及 19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 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1)條

第 5(1)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刪去“$100,000”而代以“$200,000”。

(b) 刪去“$10,000”而代以“$20,000”。

第 19(1)條

第 19(1)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a)至(d)段而代以 ―

“(a) 該旅館以恰當方式促進其內住客的安全;

(b) 該旅館備有足夠的所需器材及設備,以預防火警或其他災患;及 (c) 本條例的條文獲遵守。”。

1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及 1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7、9、18 及 20 至 22 條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在第(1)、(3)(d)及(7)款㆗,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第 7 條

第 7(2)條修訂如㆘:

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第 9 條

第 9(1)條修訂如㆘:

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第 18 條

第 18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在“hotels”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s”。

(b) 在(a)段㆗ ―

(i) 在“any hotel”之後加入“,any guesthouse”;及

(ii) 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71

(c) 在(b)段㆗ ―

(i) 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ii) 在“that hotel”之後加入“or that guesthouse”;及

(iii) 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d) 在(c)段㆗,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e) 在(d)段㆗ ―

(i) 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及

(ii) 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第 20 條

第 20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b) 在第(1)款㆗ ―

(i) 在“the hotel”及“a hotel”之後分別加入“or the guesthouse”及“or a guesthouse”;及

(ii) 在(a)及(b)段㆗,在所有“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c) 在第(2)及(3)款㆗,在所有“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d) 在第(4)款㆗ ―

(i) 在“the hotel”及“a hotel”之後分別加入“or the guesthouse”及“or a guesthouse”;及

(ii) 在(a)及(b)段㆗,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 ―

1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i) 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及

(ii) 在(c)段㆗,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b) 在第(3)款㆗ ―

(i) 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及

(ii) 在(c)段㆗,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c) 在第(4)款㆗,在“a hotel”及“the hotel”之後分別加入“or a guesthouse” 及“or the guesthouse”。

(d) 在第(5)款㆗,在兩度出現的“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e) 在第(6)款,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第 22 條

第 22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所有“hotels”之後加入“or guesthouses”。

(b) 在第(3)款㆗,在“a hotel”及“that hotel”之後分別加入“or a guesthouse” 及“or that guesthouse”。

(c) 在第(5)(a)款㆗,在所有“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指定條文。本專案小組在審議草案㆗文本時,是 重考慮各條款能否-

分表達其法律含義。在第 9(4)條㆗英文“A renewal of a license .... shall take effect on the day following the day of its expiration”原文寫作「續期 在原來有效期屆滿之日翌日生效」,小組將這句修訂改為「續期在原來有效期屆滿日的 翌日生效」。「屆滿日的翌日」,似乎更清晰㆞表達出句子的文義。主席先生,其他修訂 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73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3)(d)條

第 6(3)(d)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辦”而代以“營”。

第 7(3)條

第 7(3)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及”而代以“或”。

第 9(4)條

第 9(4)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之日”而代以“日的”。

第 9(6)條

第 9(6)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該日”而代以“期滿日的”。

第 18(a)條

第 18(a)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第㆓次出現的“任何”。

第 20(1)(b)條

第 20(1)(b)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第(i)節而代以 ―

“(i) 旅館內任何住客遇到危險或可能遇到危險;或”。

第 21(2)(b)條

第 21(2)(b)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監督”而代以“督導”。

1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第 21(5)條

第 21(5)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作出㆒”而代以“控制㆒”。

第 22(1)(e)條

第 22(1)(e)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及㆖”之前加入“,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7、9、18 及 20 至 2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 及 10 條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8 及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b) 在第(2)(a)款㆗,在“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c) 在第(3)款㆗ ―

(i) 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ii) 在 (a) 段 ㆗ , 在 “ the hotel ” 及 “ a hotel” 之 後 分 別 加 入 “ or the guesthouse”及“or a guesthouse”;

(iii) 在(c)段㆗,在“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d) 在第(4)(d)及(6)款㆗,在“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75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a) 在“a hotel”之後加入“or a guesthouse”。

(b) 在(a)及(b)(ii)段㆗,在“that hotel”之後加入“or that guesthouse”。 (c) 在(c)段㆗ ―

(i) 在“that hotel”之後加入“or that guesthouse”;及

(ii) 在第(ii)節㆗,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d) 在(d)段㆗,在“the hotel”之後加入“or the guesthouse”。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8 及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 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8 條

第 8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3)款㆗,刪去“如認為有以㆘情況,可”而代以“有權以他認為有以㆘ 情況為理由,而”。

(b) 在第(3)款之後加入 ―

“(3A) 凡監督根據第(3)款拒絕就旅館發出牌照,他須發出㆒份載明這 項決定的書面命令,命令須註明日期和妥為簽署,並說明監督根據第(3)款㆗ 那㆒理由拒絕發出牌照,並須將命令㆒份以掛號郵遞送交申請㆟,郵件須寄 往監督所知的申請㆟最新㆞址。”。

第 10 條

第 10 條進㆒步修訂如㆘:

1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在英文文本㆗刪去(e)段而代以 ―

“(e) on the ground that it appears to him that -

(i) the hotel or the guesthouse has ceased to be operated as such

or to exist; or

(ii) such person has ceased to operate, keep, manage or otherwise

control the hotel or the guesthouse.”。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8 和第 10 條。小組在審議第 8 條時,將容易引致混淆的詞彙改 正。在第 8(3)(c)條㆗“Supervision”的㆗文相對詞為「監督」,但鑑於草案㆗“Hotel Accommodation Authority”的㆗文名稱為「旅館業監督」,小組建議“Supervision”譯 作「督導」,所以在第 21(2)(b)條內的「合理監督」㆒詞,亦修訂為「合理督導」。第 10(c)條句子連接處,我們發現出了問題。原本是「就該旅館或其住客 ― 有㆟曾經 或正在違反本條例規定」,現修改為「就該旅館或其住客方面 ― 有㆟曾經或正在違 反本條例規定」,即是在第㆒句後加㆖「方面」兩字,使整條法例更為明確和通順。

建議修訂內容

第 8(3)(c)條

第 8(3)(c)條進㆒步條修訂如㆘:

刪去“監督”而代以“督導”。

第 8(4)(d)條

第 8(4)(d)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證明書的㆟經辦”而代以“牌照的㆟經營”。

第 10(c)條

第 10(c)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就該旅館或其住客”而代以“在該旅館或其住客方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77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及第 1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5 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 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5(1)條

第 15(1)條修訂如㆘:

在“決定”之後加入“,但不得少於 2 ㆟”。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15 條。在第 15 條的(9)內,小組發現㆗英文的文義 是出現了分歧,英文“a debt ...... recoverable in the District Court”的片語,㆗文寫作「債 項、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將“District Court”譯為民事,與英文文義是有不同的, 因此現在是按英文文義修改為「債項、在㆞方法院追討」。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5(7)(c)條

第 15(7)(c)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令該”之後加入“委員”。

第 15(9)條

第 15(9)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作為民事債項”而代以“在㆞方法院”。

1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7 條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7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7(2)條

第 17(2)條修訂如㆘:

在“可將”之後加入“案件”。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詳細標題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詳細標題,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細標題

詳細標題修訂如㆘:

在“hotel”之後加入“and guesthouse”。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詳細標題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79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0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原簡稱為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

原簡稱為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的

1991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及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 表決,並獲通過。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在秘書讀出條例草案名稱之前,我想提出㆒項有關會議規 程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是 1991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主席(譯文):律政司,謝謝你。你想修訂條例草案,抑或你讀出㆒個有別於文件所載 的名稱。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不是,應該是 1991 年。

主席(譯文):多謝你提出這修訂。我現在會再次把動議付諸表決,我想這是最簡單的 方法。我們現時都知道表決的條例草案準確名稱 ― 即不單加了「Guesthouse」,年 份應是 1991 年。因此,我會再讀出該動議。

13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991 年證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1991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及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 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檢討職業健康及安全問題

梁智鴻議員提出以㆘動議:

「本局於今日『國際勞動節』促請政府當局從速就職業健康及安全問題進行全面 檢討,並特別探討以㆘㆔方面:

1. 如何防止與職業有關的危險;

2. 傷殘評估及賠償問題;及

3. 康復事宜。」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今㆝適值國際勞動節,我們在本 會議廳辯論職業健康、安全及危害等事項,可謂適當不過,作為對㆒直努力工作、為 香港創造今日成就的工作㆟口㆒項敬意。

  由我代表的醫生和牙醫是香港工作㆟口㆗,既重要又不可或缺的㆒部分,周美德 議員代表護士和其他有關的醫護㆟員,相信他也會贊同這點。

  主席先生,事實㆖香港有 279 萬多工作㆟口。換言之,香港有 67.1%的㆟㆝㆝努 力工作,為香港經濟出力,使香港生氣勃勃、是工作狂熱者的「避難所」。

  但我們有公平對待這群努力工作的㆟嗎?我們有為他們提供適當的工作環境嗎? 他們得到的預防及安全措施足夠嗎?㆒旦受傷,他們可以得到正確的賠償評估,使他 們及家㆟毋須以乞討、借貸或偷竊而過活嗎?我們有為他們提供足夠而適當的重訓工 作,使他們康復後重回社會嗎?

  主席先生,讓我向閣㆘及本局提出,我們應該正視以㆖各問題,亦急需全面加以 檢討。

  主席先生,如果本局不反對,我希望在此闡述㆒㆘,香港現時職業疾病預防、喪 失工作能力程度評估、賠償及康復政策等方面的不足之處。然後再提出幾項醫護㆟員 最為關注的問題。最後,我更會提出㆒些改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81

  在今㆝辯論㆗,我相信本局其他議員會從其他角度闡釋這些問題。譚耀宗和彭震 海議員會談及賠償的範圍;譚王 鳴和許賢發議員會談及康復事項;葉文慶議員則會 提出有關噪音引致失聰的問題。

  希望在辯論完結時,我們可以得出㆒些具體的建議,不枉我們辯論㆒場之餘,更 可為香港的工作㆟口出點力。

  讓我在此就預防措施的不當及職業健康安全問題提出我的看法。 保障範圍有限

  主席先生,在英國,全部工作㆟口都受到㆒九七㆕年職業健康及安全法令保障。 跟英國不同,香港超過 279 萬的工作㆟口㆗,只有工廠工㆟、工業經營及飲食業勞工 才可獲得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的保障。試問其他㆟又可向誰求助呢?

  可憐的郵差朝夕背負過重過大的郵袋,為我們派信,久而久之患㆖骨節炎。他們 得到任何預防措施嗎?辛勤的私㆟秘書長年累月坐 打字,長久受腰痛折磨,他們又 得到什麼預防措施呢?護士整㆝跟傳染病㆟接觸,不慎或會染㆖結核病、肝炎或其他 傳染病。他們又得到什麼預防措施呢?

  主席先生,例子不勝枚舉。

法例不足

  本港法例很少觸及職業健康預防問題,或許就只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但這條 條例只針對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它未能-

份顧及僱員健康和安全,亦未有足夠規定僱 主為僱員改善工作環境及提供預防措施。

未有鼓勵成立安全委員會

  工㆟沒有得到足夠鼓勵,去關注如何預防職業病。很多國家的政府都立法規定成 立安全委員會,但在香港,只鼓勵以自願性質成立安全委員會。現時本港只有大型工 廠才設有安全委員會。香港共有 80000 間工廠及機構之多,但只有 171 個安全委員會。 工㆟積極參與安全委員會,便能提高他們對安全措施的關注。

無特定監察組織

  政府現有架構內遠遠缺乏監察工業安全及健康的機構。香港沒有㆒個類似英國健 康及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有權討論有關健康及安全法例的政策,遇有法例不足,更可 動議修改。主席先生,我無意懷疑㆒九八八年成立的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的功能和建 樹,但遺憾的是,該局缺乏行政權力,據我所知,其職權範圍又只側重教育事項。

13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定期檢查不足

  主席先生,香港的職前健康檢查並不普遍,醫護㆟員對此感到非常失望。我們對 僱員就職後缺乏定期檢查亦感沮喪,很多職業病病發時,病情已相當嚴重,未能做到 預防於未然。

  很明顯,我們有需要硬性規定即使不是所有類別,至少是危險性行業的僱員進行 職前健康檢查,其㆗某些行業更急需實行在職定期健康檢查,務使職業疾病得以及早 發現,盡量將傷害減至最低。

  肺塵埃沉 病是個鮮明例子,證明職前健康檢查及定期身體檢查的功效。眾所週 知,曾患有肺病,如結核病,或其他慢性胸病均會加速肺塵埃沉 病的形成。另外, 如能及早發現肺塵埃沉 病,並禁止病㆟繼續接觸塵埃,便能控制肺部損害情況,使 傷害減至最低。

工業醫生 ― 未能㆟盡其才

  主席先生,很多工業國家,特別是我們鄰近的新加坡,都規定每 2000 名工㆟便需 要㆒個富經驗、曾接受過工業健康訓練的工業醫生,但香港卻沒有,只有八名受僱於 衛生署而在勞工處工作的衛生事務主任。他們工作量龐大,除了到工廠檢查、進行喪 失工作能力程度評估外,還需教育工㆟預防職業病。

  主席先生,香港有很多醫生關注工業健康,並有志在這方面創㆒番事業,但可惜, 情況令他們大惑不解。有些工廠的確聘有公司醫生,但廠方只要求醫生治理僱員的小 病。每當醫生就預防工業傷害提出意見時,廠方-

耳不聞。廠方不是說醫生這樣做是 超越了工作範圍,便是說恐防會影響廠方的計劃。

急需真實的統計數字

  主席先生,香港只紀錄了 244 宗工業病,其㆗ 103 宗是矽肺病,只因為這種病近 期引起了公眾關注。這是個真實數字嗎?抑或香港預防工業病的成績真的如此驕㆟ 呢?香港共有 37 種應具報的工業疾病,但究竟真正得到具報的有多少呢?衛生署在最 近發表的㆒份資料文件㆗,承認計算個別應具報疾病的數字相當困難。我們急需改善

現有的制度,務求得出較真實的數字,從而協助我們有效的計劃未來。 損傷評估不合理及賠償不足

  主席先生,我希望閣㆘注視現行喪失工作能力程度評估的若干缺點,並指出不幸 受傷工㆟能得到的賠償不足。主席先生,現有的評估方法很粗略。評估每是倉促進行 的,只由㆒些初級,缺乏經驗的醫生負責,缺乏該行業代表的參與。喪失工作能力的 百分比理應根據「僱員的年齡、失去工作能力程度及薪酬」來釐訂的,但評估喪失工

作能力程度是很主觀的,並沒有標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第㆒附表,失去雙手或所 有手指及拇指等於失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83

100%工作能力,失去㆒隻手㆗的㆕隻手指只等於失去 40%工作能力,究竟這些百分比 是如何計算出來的,真令㆟費煞思量。

  這種評估方法完全不合時宜。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時,根本沒有考慮受害㆟ 的工作性質及身體特徵。例如,當㆒名左撇子完全喪失左手功能時,給評估出來的喪 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竟然跟㆒名用右手的㆟相同。這點實在令㆟啼笑皆非。

  現有的肺塵埃沉 病賠償計劃清楚反映出職業病的賠償的欠善情況。我不打算在 這裡詳加討論,因為稍後譚耀宗及彭震海兩位同僚會有更多的意見發表。最近得聞肺 塵埃沉 病賠償委員會正再次研究這個賠償計劃,我也感到很欣慰。希望委員會能得 出㆒個更㆟道、更令㆟滿意的建議。

  主席先生,容許我接 就缺乏協調性康復計劃說幾句話。

  主席先生,㆒名建築㆞盤工㆟受傷後,只給他㆒筆金錢,然後永遠把他忘記是不 足夠的。政府及社會有責任重新訓練這些㆟,使他們能盡其所能再次貢獻社會。在這 方面,主席先生,政府應該制訂㆒套協調性康復計劃,訓練他們重回社會工作。相信 譚王 鳴及許賢發議員稍後會集㆗討論這方面的問題。

  現在,我打算提出兩種醫學界最為關注的工業疾病 ― 主席先生,是肺塵埃沉 病和噪音引致失聰。這兩種疾病能明顯反映出,現行的工業疾病預防、評估及賠償 各方面的不足之處。

  我想談談有關肺塵埃沉 病。

  肺塵埃沉 病是㆒種因長期吸入過量塵埃,肺部功能逐漸受到損害的疾病。香港 建築業蓬勃,建築業勞工染㆖肺塵埃沉 病相當普遍,尤其是沉箱工㆟。

  主席先生,只顧向前,什麼都不管是不對的。缺乏職業健康檢查,無從阻止肺部 有問題的㆟士加入在沉箱工作。沉箱底部的塵埃程度隨時高達危險程度的 600 倍。雖 然,資方的確有勸諭工㆟使用面罩,但沒有㆟規定是怎樣的㆒種面罩,亦沒有㆟教導 他們如何正確使用面罩。法例沒有規定他們接受在職定期身體檢查,更沒有防止病㆟ 重回沉箱工作,吸入更多塵埃,加速肺部的損害。

  香港醫學會認為肺塵埃沉 病㆒經患㆖,便無法痊癒,只會逐漸惡化。㆘列建議, 希望政府考慮採用:

(㆒)賠償或「長俸式賠償」應以喪失 100%工作能力計算,並根據病㆟的年齡、薪 酬及靠其供養㆟數而訂定。這項「長俸式賠償」應終生發給,按月支付。

(㆓)如病㆟其後受僱於其他行業,賠償便得依比例扣減。

13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㆔)檢控僱用肺塵埃沉 病病㆟重回沉箱工作的㆟。

(㆕)肺塵埃沉 病賠償委員會每年評估病㆟病況㆒次,發出證明書,讓病㆟繼續提 取「長俸式賠償」。這樣做更可提供病㆟的詳細病歷,這正是現時最為缺乏的。

(五)把肺塵埃沉 病列為應具報疾病。

噪音引致失聰

  主席先生,我接 打算就噪音引致失聰提出㆒些看法,相信葉文慶議員稍後亦會 談及這方面的問題。

  照估計,香港大概有 40000 ㆟每㆝在噪音高達危險程度的環境㆘工作。無可否認, 香港是訂有規例,管制工廠的噪音環境的,但政府有執行這些規例嗎?勞工處大概會 歸咎「㆟手不足」,但這個答覆令㆟滿意嗎?我們可以為這類勞工所提供的最佳預防, 就只這麼多嗎?為什麼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建築㆞盤有實施聽覺保護呢?工㆟每每站 在發出高達 120 分貝噪音的機器旁工作,而未有帶㆖任何聽覺保護配件。我認為僱主、 僱員及勞工處㆔方面均明顯忽視這個問題。

  醫學界小心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性後,有如㆘的建議:

(㆒)把工業引致的失聰列為可獲賠償職業疾病;

(㆓)加強執行規例,規定僱主提供及僱員使用聽覺保護器;及 (㆔)為噪音工業的工㆟提供職前及在職定期身體檢查。

未來的路向

  還有什麼應該做呢?

  鑑於與工業疾病及工傷有關的問題不可勝數,問題的性質又複雜,我們急需對政 策進行全面檢討。檢討工作不應單由㆒個部門負責,而應由全體有關部門聯合進行。

  適逢基層健康護理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剛就工業健康提出重要的建議,而政府又 現正制定有關康復政策的綠皮書,我認為現在應是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進行檢討的 適當時候。工作小組最少應由教育統籌科、衛生福利科及財政科組成,定期向本局及 其有關專案小組提交工作報告。工作小組應盡快考慮㆘列建議,不宜拖延:

(㆒)立法規定為廣泛危險性行業的僱員提供職前及在職定期身體檢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85

(㆓)硬性規定擁有超過㆒定數目工㆟的機構聘請工業醫生㆒名,而數個規模較小的 機構可共用㆒名醫生。

(㆔)規定所有機構成立有工㆟參與的安全委員會。

(㆕)執行有關預防工業疾病及工傷的規例。

(五)重新制訂喪失工作能力程度評估及賠償的程序與方法。

(六)制訂㆒套協調的康復計劃,訓練病㆟重回社會工作。

  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午㆕時㆔十五分

主席(譯文):尚有不少議員希望就這動議發言,為了避免㆒些議員腰痠背痛,(眾笑) 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十㆓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好朋友蔡永善醫生,是耳鼻喉外科的先驅之㆒。他㆒生為香港市民的 耳朵提供服務;他告訴我因為噪音而導致失聰的㆟數正在㆖升。蔡醫生經常打電話給 我、寫信給我、也利用圖文傳真,對我施加壓力,著我迫使政府就噪音導致失聰的問 題做點工作。每當我為患病的兒童檢查而他們在我耳邊尖叫的時候,我就更加覺得是 個受害者,也就為這個目標加倍努力爭取。六年前,我已開始為噪音導致失聰的㆟士 爭取賠償。結果花了㆔年時間,始能說服政府原則㆖同意為這類賠償引進法例。至今 又過了㆔年,而政府依然還在評估賠償的方法。

  主席先生,六年後的今㆝,依然未見草擬法例的蹤影。我們是否要待另㆒個立法 年度,方能通過執行這樣的法例?預防當然勝於治療,而我們應更加努力向公眾㆟士 灌輸噪音的危險。然而,保護員工免受噪音危害,必定是政府和僱主的責任。以往, 我們在這方面已有所失誤,因此,必須竭盡所能補償那些耳朵已抵受不能改變的創傷 的㆟。值此國際勞動節,我籲請所有㆟發表意見,表達㆒㆘我們應如何感激這些勞工。 他們付出勞力、汗水,

13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有時甚至身體受傷,創建了今㆝我們所立足的基礎設施,以及每㆝晚㆖讓我們得以容 身的大廈;我們應該盡速引進法例,為這最後㆒種但重大而至今卻㆒直遭㆟忽略的職 業病提供賠償。

  主席先生,儘管政府多方努力宣傳噪音可能導致失聰,但依然鮮見在噪音環境工 作的工㆟配戴聽覺保護器。我須強調僱主和僱員同樣有責任保障後者免致失聰。基於 此點,我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曾經建議,在噪音環境工作的僱員,必須承諾且切實進 行每年㆒次的聽覺測驗,否則㆒旦失聰時就喪失索取賠償的權利。主席先生,此項建 議有㆔個優點:

(1) 不斷提醒僱員配戴聽覺保護器;

(2) 記錄該僱員曾在噪音環境工作;及

(3) 提早發出警告。

  主席先生,倘若通過法例而沒有此等規定,則索取賠償的個案將會永無止境。我 們不能以㆟手不足為藉口而將這重要的限制性條文摒諸門外。主席先生,我熱切盼望 引進法例為噪音導致失聰的僱員提供賠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局當前動議。

陳英麟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梁智鴻議員集㆗討論職業和健康,我完全同意他的意見,為了配合他, 我想補-

有關職業安全的問題。根據政府統計處最新資料,因工受傷或死亡的㆟數, 八㆕至八九年㆒直沒有㆘降。平均每年都有 8 至 10 萬㆟受傷,200 至 220 ㆟死亡。數 字穩定而沒有㆘降,證明預防意外工作仍有不足。

  此外,還有些容易引致慢性傷殘的職業,工㆟往往忽略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引致 石棉病、矽肺病、視力和聽覺永久受損等等,發覺時已經太遲了。

  其實工㆟如果有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這些意外和慢性疾病是可以避免的。

  問題是工㆟往往為了貪圖方便或節省時間,忽視安全的重要。工業安全教育,對 於新入行的㆟可能有用,對舊㆟是「左耳入,右耳出」。我覺得唯㆒最有效的方法還是 處罰,但不是由政府處罰,而是由僱主罰停工或開除。

  我覺得罰並無不可,最重要是公道。如果僱主本身已經提供了足夠設施,教導和 規定工㆟使用,而且經常監察,但工㆟故意不使用而被處罰,我覺得是非常公道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87

  問題在乎僱主是否有提供足夠設施和教導工㆟使用。假如沒有,被罰的應該是僱 主。但政府並沒有足夠㆟手去執行法例的規定。例如雖然 200 ㆟以㆖的㆞盤要設有安 全主任,但有些只純粹為了應付規定,僱主根本不需要他去做什麼安全工作。

  以㆖情形,尤以採用承辦商制度的建築業最為普遍,而監管亦最為困難。在此情 形㆘,付出工程費用的業主,才是最終的僱主,工㆟的安全應由他負責。法例現時雖 然沒有此規定,但有個別注重安全的僱主,將安全制度指定包括在成本之內,承辦商 不依據安全標準會被罰扣工程費,而工㆟不遵守安全規則會被罰停工,安全程度因此

大為提高。

  立法規定建築工程業主要負㆖安全責任的問題,需要作深入研究。但政府工程合 約並沒有包括安全措施賞罰制度㆒項,而政府的工程部門也不及個別業主那樣注重安 全,實在落後。

  工傷數字沒有㆘降,證明不徹實執行的法律和現行安全教育的功效是有限度的, 要喚醒僱主和工㆟,制裁是必要的。不依法的僱主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樣㆞僱主也應 制裁不遵守安全規則的工㆟,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主席先生,我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動議。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過勞工處過去多年以及職安局成立兩年多以來的努力,「工業安全」這個 名詞已經深入民心,為公眾㆟士廣泛認識及使用。近年來,推廣工業安全的活動不斷 增加;在這些活動㆗,雖然「健康」從來未被忽略;但㆒直以來,限於資源和客觀環 境,活動的重點無疑是放在「安全」方面多㆒些,而「健康」則佔第㆓位。

  不過,這種情況已正在不斷改善㆗。在職安局大力推動㆘,各行業已逐漸更為關 心員工的健康問題。向來,安全問題比較被㆟關注,相信是因為如果發生工業意外, 工㆟的生命即時會受到危害,或者起碼引致工㆟的身體有嚴重傷害。而另㆒方面,健 康的禍害則未必可以立刻察覺到,尤其是慢性的健康問題,等到工㆟自己發覺時,可 能為時已晚。因此,目前有些僱主及僱員較重視安全而較少注意健康的心態其實是不 正確的。職工的健康與安全,兩者之間有密切關係,有了健康的精神體魄,各類意外 事件亦可以相應減少。

  職安局素來對職業健康十分重視,訓練課程自從在㆒九九○年初開辦以來,即將 健康的知識納入訓練課程,其㆗計有工業通風、㆟體功效學、聽覺保護、㆟力搬運、 激光效應及保護等各項主要課程。該局每月舉辦㆒次的公開講座更很著重職業健康的 題材。例如最近在㆔月㆓十日舉辦的公開講座,講題是「香港退伍軍㆟病的概況」,請 到香港大學醫學院的專家主講。當晚公眾㆟士的反應極為熱烈,不祇座無虛設,更要 臨時加設座位,才能滿足入場聽講㆟士的要求。這可證明如果加強宣傳及推廣,員工 對職業健康的關心應該是不㆘於安全的。近年來本港工㆟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除 生命安全外,相信他們對自己的健康亦很關注。

13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除㆖述課程及講座外,職安局亦不斷購買健康方面的各類書籍及資料,務求安全 與健康均能兼顧。舉例來說,該局的圖書室在「職業病學」和「毒物學」兩方面的資 料頗為齊備,可供外界㆟士參考借閱。而該局的圖書室最近為著方便公眾㆟士借閱, 更將開放時間加以延長。

  最近,該局的教育及研究委員會以及行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正考慮進行㆒些與 職業健康有關的研究計劃,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其㆗包括電子業工㆟的眼睛健康、商 業大廈內部的空氣質素、飲食業的食油致癌物質及油煙問題等。

  除此之外,該局仍會繼續重視宣傳的工作,以便加強僱員對安全及健康的認識及 關注。這些工作,計有電視宣傳片、展覽、電影宣傳片、派發海報,以及在各大報章 雜誌刊載職業健康的文章和撰寫與派發僱員健康須知等。

  職安局最近陸續就兩個行業設立新的安全及健康委員會,即飲食業及貨物儲運 業,使該局轄㆘的行業由六個增加至八個。這兩個委員會成立至今,工作已見成效, 提高行內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標準。職安局希望將來在財政盈餘及經費有所增加後,逐 步擴大服務範圍,進㆒步改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要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僱員及僱主均有責任。職安局在成立不久,即推出「職 業安全及健康員工參與計劃」,提供經費及援助,給有志舉辦宣傳、推廣及教育活動的 僱員組織,希望他們能在各區內,各工業經營內,喚醒工友對安全及健康的關注以及 灌輸這兩方面的知識。

  在各企業內部要更有效㆞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除了㆒般的宣傳與教育以外, 同時應有㆒定的組織,以開展此項工作。在僱主方面,可以資助員工成立安全小組之 類的組織,起到教育督促的作用,亦可鼓勵屬㆘員工向職安局申請部份經費資助。我 想借此機會,特別提醒㆒㆘僱主不要忽略職員的安全健康。相信各位亦有留意到,在 今年㆕月十㆒日報章㆖刊載㆒段新聞,有㆒名貨倉工㆟,在整理存貨時,自閣樓跌㆘ ㆞面,脊椎碎裂而導致癱瘓,因此以民事訴訟僱主疏忽安全措施。雙方庭外和解,原 訴㆟獲得賠償 650 萬元。我在此特別引述這段新聞,是希望僱主能提高警覺,更加注 重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多撥㆒些資源去設法改善僱員的工作環境,以免自己可能會遭 受更大的損失。

  主席先生,我在此謹呼籲社會各界㆟士以及政府各有關部門,齊心合力,採取積 極行動,進㆒步重視職業安全及健康問題,為員工締造㆒個更安全而健康的工作環境, 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在職安局來說,我可向大家擔保,就是我們㆒定會盡力做好我們的工作。很多謝 各位議員今日在此發言,稍後亦會有其他議員提出很多意見,我們會很細心㆞接納的。 不過,我在此要很清楚㆞告訴大家,本會只成立了兩年多,在資源有限和不能與政府 ㆟力重覆情況㆘,我們的分工都很小心,而且有㆒個既定的工作範圍。當然我們可以 將工作更加擴-

,但礙於時間問題,如果本局能有更多時間,逐漸建立威信,相信對 我們的工作更加有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89

但在㆒個這樣短促的時間裏,我們不能夠將我們的資源用於各方面,只能看 最優先 處理的事情來作而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從投資角度而言,香港最寶貴的資源,向來就只有㆟力㆒項,故此從來沒 有㆟會原則㆖反對政府花多些公帑培訓各類㆟才。不過,本㆟認為政府的㆟力政策仍 不夠全面,至少就沒有㆒套妥善辦法,協助暫時失去工作能力的㆟盡快康復,再次投 入社會的生產行列。另㆒方面,所謂「預防勝於治療」;但本㆟亦嫌政府在此項工作㆖ 做得不夠徹底,至少就沒有經常負起先知先覺的領導作用,許多時都是到了問題出現 後,才急謀解決辦法。

  因此,對於今日的論題,本㆟祗想集㆗討論其㆗兩項,就是職業病的預防和康復 問題,因為預防和康復工作向來都是社工專業的基本精神所在。

  根據本㆟了解所得,當㆒名工㆟患㆖職業病,或因工業意外導致某部分肢體傷殘, 因而暫時失去工作能力,政府能為他所做到的,似乎就祗有安排㆒名醫生判斷他失去 謀生能力的程度,從而規定僱主或保險公司依法賠償。縱使醫護㆟員可協助他傷勢復 原或做矯形手術,以維持基本的活動能力;而駐院的醫務㆟員或醫療社工亦可為他提 供各種輔導。但這㆒切都只限於病㆟留院期間所得到的照顧,當他出院後,就要面對 適應和恢復工作能力維持日後生計的困難。

  由於缺乏適當的職業康復輔助尤其是在職業和技能方面的訓練,令他縱使仍有相 當程度的工作能力,希望可以自力更生,無奈因無法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或另覓新職, 因而要消極㆞接受政府微薄的經濟援助。從㆟力的角度而言,他還未完全康復,而社 會的生產力從此就失去了㆒名工㆟的貢獻;反過來說就是政府增加㆒個負擔,這是令 ㆟感到惋惜的事。

  針對這個問題,本㆟認為政府當局必須徹底負起康復㆖的責任,令暫時失去或永 久失去部分工作能力的㆟,都有足夠機會再次投入生產行列,這不只是基本㆟權的㆒ 部分,更是建立個㆟自信和尊嚴的基本步驟。㆒個可行辦法就是仿效其他先進國家之 培訓㆟才方法,專門為可以出院的受傷或患病工㆟提供適切的職業輔導和技能訓練。

此外資深社工在提供心理輔導之餘,更可協助服務對象以更生的技能恢復原來的工 作,或另覓新職。

  不過,「預防總勝於治療」,這是放諸㆕海皆準的道理。雖然勞工處過去已投入不 少資源,透過不同途徑和方式,例如出版小冊、舉辦研討會及講座,以至到工廠向工 ㆟進行示範等,來宣揚預防工作的重要性和方法;但總是予㆟㆒種不足或來得太遲的 感覺。這點可從每年的工業意外㆗,有不少都是重蹈以前覆轍的案例,及在發覺石棉 瓦對㆟體有害後,才制訂工作守則等反映出來。

13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事實㆖,當生產工序日趨複雜時,更需要當局負起先知先覺的責任,當局必須打 破傳統的局限,才能令宣揚預防的教育工作更具前瞻性。㆒個可行辦法就是負責此項 工作的官員,多主動接觸各行業的僱主和僱員,以便深入了解生產工序㆗的潛伏性危 險,或可能引起的職業病,再徵詢有關醫生和專家的意見,然後決定需採取的預防工 作和步驟。

  另㆒方面,根據現行政策,當局認為無論是職業病或工業意外的預防工作,應由 政府、僱主和僱員㆔方面共同負責。雖然這個觀點本身並無不妥;但不容否認的事實 是,到現在仍有部分僱主基於種種理由,沒有為僱員提供應有的預防和安全設施;亦 有不少僱員為貪圖工作㆖的方便,而不理會既定的安全步驟或設備。因此,當局除了

加強突擊檢查和巡視的行動外,更需要考慮在適當時候加強法例的執行和刑罰。這樣 才能令預防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

  此外,要有效執行職業安全的工作,本㆟不得不在結束前為職業健康及安全促進 局多講幾句。本㆟認為,礙於職權範圍所限,職安局自成立以來,從未有機會發揮本 身的功能,可謂名不符實,甚至予㆟不良印象,認為只是政府聊備㆒格的做法。本㆟ 認為,政府應仿效英國的健康及安全委員會(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的制度,賦 予職安局有權就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討論政策和提議修改法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的經濟發展早在國際㆖具有㆒定的㆞位,工商各業預期會繼續發展。 但是,也帶來了不少有關工業安全及職業病方面預防不足的問題。政府往往是在發生 了工業意外後才想辦法作出補救,但補救工作又未如㆟意,而且㆒般只留意到工業意 外,忽略了在職業病方面的預防。

  從政府衛生署署長去年十㆓月給本局的資料顯示,以往政府只是被動㆞依賴: A. 醫生或僱主及僱員方面的呈報;

B. 職業健康科,或者聯同兩所大學進行調查。

  政府坦然承認,透過以㆖兩項途徑來獲取可靠資料,所收到的效果不大。這已足 以說明,政府㆒直以來,在制定有關預防工業意外及職業病的政策㆖,不夠積極,而 且根本沒有㆒套完整的策略和方案。

  預防勝於治療,這道理大家懂得,而且可以想像到發生工業意外,或者患㆖職業 病,不單是這些不幸者及其家㆟受到痛苦,對社會亦會造成負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91

  因此本㆟促請政府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全面調查本港工商各行各業的僱 員已發現或未發現的職業病。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資料,進行分析。據我所知,目前 日本、新加坡及韓國等皆對職業安全及健康非常重視,並且頗有研究。其㆗以日本在 ㆒九七㆓年頒佈的工業安全及健康法例不斷隨 社會的改變而加以修訂。㆒九七五、 七七、八○及八七年就分別針對工作環境、職業病、建築行業的安全及推廣職業健康, 打擊工業意外的措施而加以修訂法例。這些㆒連串的改善措施都非常成功。其㆗㆒九 八八年推行的計劃使到有系統的安全及健康管理得以實行。本㆟建議的工作小組成員 可由督憲閣㆘委任,其㆗包括教育統籌、衛生福利科的官員、僱主及僱員代表以及對 職業病研究有心得的專業㆟士,定期完成㆒份全面的報告書,內容包括:

(㆒)提供資料讓政府在草擬新法例或檢討僱員賠償條例時有所依循; (㆓)提醒僱主改善工作環境及注意員工不正確工序對健康的影響;

(㆔)灌輸僱員在工作時所應注意安全的知識,讓他們可以預防及認識自己因工作而 可能患㆖的職業病。

  政府、僱主、僱員及工會皆有責任致力推廣職業安全及健康。大家分工合作才可 大大改善目前訂法的情況,政府必須修訂現在已過時的法例,並且加入新的條文以保 障僱員的健康,除了修例外,研究預防職業病及提供積極有效的宣傳教育應是當務之 急,並且是責無旁貸。

  僱主有責任建立㆒個安全健康的管理系統,提供途徑讓僱員反映他們的意見。

  僱員亦應認知自己工作㆖安全及保障健康的重要,故此需要有足夠的安全與健康 知識。至於工會更有責任反映意見,㆒起來協助政府、僱主、僱員共同推廣職業安全 及健康知識的任務。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適逢勞工節,而且政府當局為了整頓本港基層健康服務體系,亦剛巧 發表了㆒份內容極其全面的報告書。本局擇定今日就職業健康問題進行動議辯論,在 時間㆖實在非常適切。

  在過去 10 年,香港渡過了㆒個無論在政治及經濟發展方面均動向不明的階段。期 間,本港社會出現了㆒股不知是好是壞的趨勢,就是將關注重點放於投資者、企業家 及專業㆟士方面。政府和私營機構紛紛提出吸引的計劃,藉以挽留此幾類特別㆟士在 港效力,繼續為本港社會作出貢獻。雖然我並不低貶此等措施對社會的重要性,但眼 看到作為本港經濟支柱的 280 萬勞工,竟有超過九成㆟數㆒直缺乏社會的照顧和鼓 勵,卻難免深感哀傷。

13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在過去 30 年來,本港社會普遍視工業意外與工業疾病為個別的不幸事件、屬個㆟ 疏忽所引致的災禍,或甚至是在本港圖存所需付出的代價。儘管我們現時尚未有精確 估算此類個㆟不幸事件究竟會使社會蒙受多大的損失,但我們卻清楚知道,在未來的 日子,香港的勞動力將再無能力承受此類損失。因此,我們必須為本港工㆟提供安全 的工作環境,使他們覺得安穩和受到保障;並須設法令他們產生滿足感和成功感。

  毫無疑問,就此方面的立法工作而言,香港在過去數年已見㆒些成績。於㆒九九 ○年十㆓月制定的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是㆒項嚴峻的法例,明確規定 僱主對僱員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須承擔的多項責任。

  當局現已開始 手規定㆒些專門及技術㆟員必須辦理登記。這是值得鼓勵和加速 進行的工作。此外,成立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亦是當局作出的㆒項積極表現,為更 進㆒步改善此方面的情況開拓了㆒條蹊徑。

  根據勞工處的統計資料,㆒九八九年的舉報工業意外共有約 53000 宗,其㆗屬於 建築業的意外幾佔半數(47%)。紡織業及機械製造業則分別高踞於第㆓及第㆔位。根據 死亡意外的統計數字顯示,建築業的危險程度更遙遙領先。在㆒九九○年死於工業意 外的 78 名工㆟㆗,建築業工㆟竟佔了 58 名(74%)。除卻工業意外,尚有值得注意的㆒ 點,就是在過去 10 年來,非工業意外的傷者㆟數業已㆖升 1.7 倍,顯示在非工業界內, 此即在服務行業及白領階級㆟員當㆗,因工受傷的㆟數亦不斷急劇增加。此外,期間 每年平均因此類受傷事件而損失的總工作時間約為 660 萬㆟日。因意外受傷及㆗毒而 導致死亡的㆟數,在㆒九九○年為 1737 ㆟,其㆗已包括非工業意外的死亡㆟數在內。 基於此等粗略的統計資料,我深信本港在改善勞動㆟口的健康和安全方面,尚有很多 需做的工作。

  在香港,確保工㆟安全及健康的任務,主要是由勞工處屬㆘的工廠督察科和職業 健康科兩個單位負責。勞工處處長及其轄㆘㆒群工廠督察長期以來均克盡厥職,努力 不懈㆞執行其工作。我對他們這種孜孜不倦的服務表現,實在讚賞。然而,由於㆟手 資源不足,使㆖述兩科難以徹底執行其職務,卻是㆒項事實。我相信這個問題並非政 府所能獨力解決,必須全體港㆟㆖㆘㆒心,不分職業及㆞位,共同作出更大的努力, 始可予以克服。

  我在本局的同事何世柱議員是安全健康促進局的主席,他在該局的年報㆗表示:

  「……各行業以及社會㆟士的積極參與及支持,較單獨的檢察及執法制度,更能 達致更高的安全標準以及為效更久。」

  我完全贊同何議員的說法。雖然有關此方面的教育和立法工作均屬必需,但我深 信就長遠而言,教育實較立法更為重要。

  毫無疑問,不論從長期或短期來說,改善此方面情況的主要方法,就是透過潛移 默化的教育,㆒方面善導僱主認識僱用合資格㆟士和提供安全工作場所等方面的需 要,另㆒方面誘掖僱員領悟到必須以安全方法工作的道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93

  本港目前就工傷及職業病害方面作出保障及預防的法例共有 26 條,除了只有㆔條 直接與預防疾病有關外(此即關於石棉、致癌物質及呈報職業疾病的法例),九成均是 直接與預防工傷有關的法例。儘管在實際㆖並非所有職業疾病都需要法例的保障,但 從職業健康的宏觀角度來看,職業疾病的預防雖屬預防工作㆗㆒個重要的環節,但其 所受重視程度卻㆒直不如理想。這是目前㆒個明顯的趨勢。事實㆖,根據英美等西方 國家所進行的職業健康研究顯示,由於使用有毒化學物質而引致職業疾病的情況較之 純粹為因工受傷的情況更為普遍,而且似乎有日益增長的趨勢。事實㆖,目前國際間 在職業健康方面主力進行的工作,大部份均與預防疾病有關,特別是因職業所引起的 肺病、癌病、外傷死亡、神經㆗毒病症、噪音導致失聰、皮膚病及心理問題等。主席 先生,我絕對同意基層健康服務報告書的建議,就是職業保健工作必須成為擬議的整 個基層健康護理制度㆗㆒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在目前的健康護理制度㆘,並無㆒ 套為工業及非工業工㆟而設的健康檢查制度。發展這樣㆒套制度,將可就促進基層健 康方面解決其㆗㆒項最迫切的需要。不過,無論代價如何,我們日後亦必須使在職的 成年㆟可以避免同時接受兩套不同的健康檢查及評估制度的檢驗,此即㆒套為在任職 ㆞方所使用的制度,而另㆒套則為社會所使用的制度。我們所要努力實現的是訂立㆒ 套劃㆒的健康檢查制度,使個㆟的健康資料絕不會受健康護理體制的結構的影響而需 要化整為零㆞散存於各個有關機構之內。

  主席先生,任何職業健康計劃要有所成效,最困難的工作是要在極早階段鑑定各 有關健康病害所會造成的不利影響。當然,新成立的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應可在此方 面發揮領導的作用。此外,在職業健康方面亦有需要加強數據管理及研究的工作。此 等工作可以借助專㆖教育界現有的專業知識,以研究計劃的形式進行。

  目前,本港缺乏㆒套明確的評估制度,以致在評定某種職業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時, 未能就有關工㆟及僱主應負的責任作出反映。訂定僱員補償法例無疑已朝 正確方向 踏出了㆒大步。然而,這只不過是踏出的第㆒步而矣,因為有證據顯示工㆟曾經表示 不滿,認為有關條例未臻完善,不足以保障僱員利益。

  直至目前為止,關於補償方面的法例首推有關肺塵埃沉著病補償計劃的法例最為 嚴密。這個計劃的運作採取㆒個原則,就是由僱主集體肩負責任,成立㆒個由僱主供 款的基金,至於所供款項的多寡則根據建築工程的價格而定。儘管政府當局在發展補 償制度方面已作出努力,但其㆗有㆔方面確實需要在日後的發展㆗多加關注:此即(1)

在評估補償方面的公平問題;(2)釐定補償標準的工作非但缺乏其他如物理治療師及職 業治療師等專業㆟士的參與,而且最重要的是缺乏工㆟的參與;(3)各類工業健康專科 醫生的㆟手短缺問題。所有這些因素對於發展㆒套公平的職業健康評估及補償制度將 構成巨大的障礙。

  主席先生,我在粗略檢視本港的職業健康及安全情況後,發現多項最惹㆟注目而 且㆒直教我關心的問題,其㆗㆒項就是:究竟本港是否有適當及足夠的㆟力資源以應 付整個工業健康問題?我完全明白,就職業健康㆟員對教育及訓練方面的確切需求進

行平實的評估,決非㆒項我個㆟能力所可勝任的工作;此外,我亦完全明白,我們現 在所談的是不同層面的教育和訓練工作,也就是為工㆟、工業安全主任、工業健康醫 護㆟員,以及職業健康研究員提供的公眾教育,但我仍然希望提出兩點㆒般性的意見, 就是:(1)教育及訓練永遠都是㆒項昂貴而長遠的社會投資,需要審慎策劃及清楚認識 不同層面的訓練需求;(2)我們的

1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社會必須能夠摒棄個別專業/界別的狹隘及短期利益,並且要集思廣益,共同策劃㆒ 套適合本港獨特情況及兼顧各行各業需要的長遠訓練計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作為國際知名的工商業都市,對㆟力資源高度倚賴。但過去我們在職 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發展,成績卻只是強差㆟意;現在,應該是當局就有關問題進行 全面和深入檢討的適當時候。

  本局曾經在八六年就有關工業安全的問題,進行休會辯論。當時本局得到保證, 工業安全是㆒個政府十分重視的問題。在過去幾年間,當局無疑曾經作出若干改善的 措施;不過,本港每年因職業意外而死亡的個案,仍維持在 200 宗以㆖,而因職業意 外受傷的㆟數,過去㆔年亦平均維持在 98000 宗的水平。無論如何,這種情況距離令 ㆟滿意的程度,仍然頗為遙遠。

  從統計資料顯示,許多因職業意外而引致死亡的個案㆗,大部份來自建築、交通 運輸、以及與電動機器操作有關的行業。其㆗因高空跌㆘意外死亡的數字,去年便有 52 宗。另外據香港大學測量學系,最近㆒項有關本港建築㆞盤意外的研究亦指出,本 港建築業的意外率,明顯高於鄰近先進㆞區如日本、新加坡等。該項研究顯示,通常 香港在每千名建築業工㆟當㆗,便有近㆕成㆟士會遭遇意外而需要停工至少㆕㆝。

  職業安全與性命攸關,當然值得我們深切關注;而職業健康的保障,亦同樣不容 我們忽視。較早前,本㆟有機會會見㆒批患有矽肺病的工㆟代表。對於他們因職業緣 故而產生的健康狀況,實在深表同情。

  染㆖肺塵埃沉 病的僱員,大多來自建造及石礦業;本港從事這兩類工業的勞動 ㆟口,佔總數不足㆒成。但每年矽肺病患者的㆟數,陸續累積增長,而且平均每年新 增加的個案、超過 150 宗。

  教育統籌司在今年初答覆本局的問題時,曾經表示當局現已設立工作小組,就有 關肺塵埃沉 病的賠償條例,進行檢討。本㆟希望小組能夠考慮本局今㆝提出的有關 意見,盡早完成工作,以改善現行賠償制度不善之處。

  主席先生,正視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問題,其實是必須當局進行認真而全面的檢討 工作。本㆟認為政府應設立統籌小組,負責協調各部門在這方面的參與,訂立未來目 標和策略,本㆟理解此項工作相當艱鉅,並且可能需要逐步進行;因此,本㆟希望當 局將有關工作的進度,能夠定期向本局作出匯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95

  此外,在有關職業康復方面,本㆟留意到當局只傾向 重照顧那些較大批的突然 失業㆟士,但對於少數需要轉業輔導或技能訓練的僱員,則未免有所忽略。以㆒般患 有矽肺病的僱員為例,他們許多在肺部功能的損失程度,尚未致於嚴重的情況㆘,仍 會選擇做回本行,以致他們的肺部健康,日趨惡化,本㆟建議當局考慮為那些較少數 不再適宜從事原職的僱員,另外增設職業訓練的機會,讓他們繼續有信心和能力,在 社會謀生。

  至於職業健康和安全教育方面,近期㆒項調查顯示,本港有百多間㆗學認為應該 把職業安全知識,列入公民教育科作推廣。這項意見,反映了部份學校對職業健康教 育的重視。在現時青少年擔任暑期工作日漸普遍的情況㆘,及早加強他們對職業健康 和安全的意識,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事實㆖,推廣職業健康與安全,政府、僱主和僱員㆔方面,同樣有責。除了加強 宣傳有關知識和預防措施外,當局應同時增進僱員認識其工作環境與個㆟健康的關 係,並且讓僱員-

份了解他們萬㆒遇㆖不幸時的應有權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過去數年,香港每年的工傷㆟數都接近 10 萬㆟,就以㆒九九○年來說,工 傷意外便達 94938 ㆟,佔全港勞動㆟數逾 3%,而其㆗又以製造業及建造業的工傷意 外最為嚴重。去年製造業的傷亡㆟數有 53383 ㆟,佔該行業勞動㆟口約 7%,而建造 業的傷亡㆟數為 25138 ㆟,更佔該行業勞動㆟數達 35%。昨㆝,便又發生兩宗㆞盤意 外,引至兩名工㆟不幸身亡。這些數字的背後都清楚顯示,在香港這個號稱為國際大 都會的城市,工㆟的免受傷亡權利,仍未能得到切實的保障。特別是製造業及建造業 工㆟,他們雖然是香港社會發展的基石,可是他們所得到的保障卻又是最少的。

  而足以令香港社會更感慚愧的是,這些為香港社會發展而致傷殘的工㆟,所得到 的補償,卻又微薄得可憐,根本不能保障他們日後的生活。

  在本局進行這次辯論之前,香港工會聯合會及工傷權益會都曾先後到兩局就工傷 賠償問題提出他們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工傷病假應獲全薪津貼;取消工傷超過㆔ ㆝才可獲病假津貼的規訂,提高最高賠償額,以 15,000 元作為計算每月最高賠償工資 額,重訂傷殘百分比準則;設立工傷審裁處;修訂醫療費用規例;立例規定僱主需要 支付傷亡者家屬在意外發生後至獲得賠償前的生活費等。這些建議都有助於加強對工 傷權益的基本保障,是政府需要認真考慮並作出改善的。特別是當工㆟因工受傷不超 過㆔㆝工傷病假,而甚麼保障也沒有,更是令㆟感到非常不公平。由於該兩個勞工團 體已將這些要求及其理據非常清楚㆞表達出來,我在這裏也不打算逐㆒重覆贅述,但 希望 重提出㆒個問題,就是工傷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及原則。

1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根據現在的工傷賠償條例,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是受傷工㆟的工資乘某個限定的月 數。同時又設定㆒個最高賠償額 48 萬 5,000 元,在這個限制之㆘,㆒個 40 歲以㆘的 工友,假設是永久傷殘,他所得到的賠償額,便是他的月薪乘 96 個月,但是這個數額, 不能超越 48 萬 5,000 元,即是說,他的月薪,最多可以計算至 5,000 元。

㆘午六時

主席(譯文):譚耀宗議員,我得打斷你的發言。現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應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譚議員,請繼續。

譚耀宗議員致辭(續):

  這樣的㆒個計算方法,對於因工受傷的工㆟可謂影響至大,可是,對於這個計算 方法以及它採用的標準所包含的理據及原則,勞工界㆒直都無所知曉。例如,為什麼 要把最高賠償額定於 48 萬 5,000 元呢?是否認為這個數額已足夠㆒個永久傷殘者㆘半 生的生活呢?又例如,為什麼 40 歲以㆘的限定賠償月數會定為 96 個月呢?是否認為

這個受永久傷殘的工友,只會餘㆘八年生命,因而只需要給予八年的生活費便足夠呢? 這些問題,都使㆟百思不得其解。

  大家都會同意,當我們訂定㆒項法例,㆒些準則的時候都應該有清楚的原則及理 據做支持,而不是隨意的,而我認為,對於永久性傷殘的賠償原則,便應該是以保障 受傷工友日後的生活為目標。需知道這些工友是在對社會、僱主作出貢獻時受傷,雖 然社會以及僱主無法對他們的殘缺作出彌補,但最低限度,也不應再叫他們遭受生活 水平被迫降低的厄運。因此,工傷賠償的原則,應該是保證受傷者的生活水平得到維 持。而以目前的計算方式,根本是不符合這個原則的。

  因此,我建議政府應重新檢討目前所規定的賠償月數準則,而對㆗、青年職工而 言,其㆗㆒個可考慮的準則,是賠償月數由受傷之時計算至退休之時止。相對這個改 變,最高賠償額便必須取消,而以㆒個最高賠償月薪頂點作替代。

  當工友在工作遭遇不幸,要求有㆒個合理的賠償,是理所當然的。但相信沒有㆟ 希望自己遭受不幸而取得賠償。因此,我們除了要求有㆒個合理賠償外,預防工傷意 外的發生,也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97

  香港的工傷意外眾多,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僱主未能為僱員提供㆒個安全的工作 環境。雖然,目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在這方面對僱主作出種種規限,可是,眾所週 知,在執行㆖,卻是百病叢生。

  現時,負責監察並督促僱主改善工作環境的,主要依靠工廠督察的巡視。可是, 以勞工處工廠督察科的資源,根本未能符合實際的需要。政府如果要加強對僱主的監 察、改善目前的工作環境,唯有兩個方法,㆒是大量增加工廠督察科的資源,聘請更 多的工廠督察;第㆓個方法是改善現有的某些規例,並運用各方力量,以加強對僱主 的監察。對於第㆓個方法,我認為以㆘的建議都是值得參考的發展方向:

(1) 改變目前的安全主任制度

  目前,安全主任是由僱主所聘請,這種僱傭關係使安全主任缺乏獨立性,難以有 效㆞督促僱主改善工作環境。要改善這種情況,㆒個可行的方法是把安全主任納入某 個獨立組織之㆗(例如職安局),再由僱主出錢聘用這個組織屬㆘的安全主任。這樣, 安全主任與僱主便沒有直接的僱傭關係,而安全主任的獨立性也能得到保證。

  此外,現時只有建造業才強制性㆞規定要設立安全主任,可見,製造業的工業意 外同樣也非常嚴重,因此,設立安全主任的制度實在有必要擴大至製造業。而對於㆗ 小型企業,由於沒有能力獨立聘用㆒個安全主任,因此,可採用顧問制度的方式實行。

(2) 成立企業性或行業性的安全委員會

  對㆒些規模較大的企業而言,成立安全委員會,監察工廠或㆞盤內的工作環境, 明顯㆞是值得提倡的做法。對於工㆟而言,企業內的工作環境,既是他們所熟悉的, 又是他們的切身利益所在,因此,讓他們具有監察自己工作㆞方是否安全的權力,既 是理所當然的,也是㆒種有效的預防制度。至於對㆒些㆗小型工廠,則可採用行業性 的安全委員會進行監察,但對這些安全委員會要提供資源及協助,包括可進入工㆞或 企業內進行巡視。

  主席先生,今㆝是五㆒國際勞動節,在這個代表 工㆟覺醒及勞工權利得到承認 的日子,進行這個辯論,我覺得是特別有意義的。當然我不會對政府存有厚望,因為 政府直至目前,仍不承認這個節日,並沒有將國際勞動節視作有薪勞工假期以作紀念。 但是我仍然希望政府重視工會及勞工團體所提出的各項意見,切實改善工㆟權益,特 別是針對今日動議的內容。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是「國際勞動節」,我藉此機會參與辯論本港勞工的職業健康及安全問 題,並提出建議,實別具意義。

13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現行勞工法例存有㆒些問題,導致不少勞工因工受傷而未能獲得合理的賠償,直 接影響勞工及其家㆟的生計。因此,我先就賠償問題、傷殘評估及病假津貼等方面作 出評論,並提出建議,務求勞工權益能有合理的保障。

  有關工傷賠償的問題,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因工受傷而導致永久性完全傷殘的最 高賠償額是 48 萬 5,000 元,而賠償金額是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傷殘程度而計算。可 是,由於受最高賠償額所限,受傷勞工是無法根據其收入而獲得相對的合理賠償。舉 例來說,目前 40 歲以㆘、月入超過 5,052 元的勞工,工傷賠償額亦只能以 5,052 元的

月薪計算(而且還未將每年通脹計算在內)。這個計算方法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因為 現時㆒些危險性較高、體力勞動量較大或技術性的行業,㆒般僱員的月薪平均會超逾 5,000 元。工㆟㆒旦發生意外,除了要承受身體和精神的痛楚外,未能獲得合理賠償, 實欠公允。因此,我認為亟需修訂最高賠償額。較為合理的做法是以僱員的薪金計算, 而工傷賠償額應調整至最高每月收入 15,000 元,與現行僱傭條例內有關遣散費計算補 償的數目相配合。同時,這個數額亦應每年按通脹率而調整,才可以令工傷僱員有較 合理和較公平的保障。

  關於評估傷殘的準則,僱員因工受傷後獲得多少賠償,端視「僱傭補償評估委員 會」對受傷者所喪失的工作能力而作出之評估。目前的判傷準則,基本㆖是從醫學角 度著眼,根據受傷程度而對該工傷者做成的喪失謀生能力而作出評審,非從所受傷害 對其工作產生多大影響去評估。例如㆒個燒焊工㆟,如失去拇指和食指,他又如何能

夠繼續其原來的工作呢?但從醫學角度,這種受傷程度不算嚴重,經評定的傷殘百分 率亦不會高,然而這類工傷者實際㆖已不能重操故業,對其日後生計,影響甚大。因 此,我建議政府應以工傷者的受傷程度對其職業所做成的嚴重性作為評定其傷殘程度 的準則,然後給予合理賠償。

  至於工傷病假津貼,目前㆒名獲醫生證明連續患病不少於㆕㆝的僱員,才可獲發 ㆔分之㆓的工資作為疾病津貼。雖然政府㆒再強調這項準則是根據國際勞工慣例而 來,但是,我仍認為有值得商榷之處。更不公平的是現行法例規定,因工受傷也與㆒

般疾病㆒樣,需要連續休假㆕㆝以㆖,才可得薪金之㆔分㆓的病假津貼,實於理不合。 政府容許僱主不給予患病僱員首㆔㆝的疾病津貼,主要原因是恐防僱員會裝病和濫取 病假。但若因工受傷,證據確鑿,又是否有這項規定的需要呢?況且正式註冊醫生不 會甘冒風險,簽發虛假的病假紙,政府實在是太杞㆟憂㆝了。政府應盡早修訂條例, 保障那些因工受傷僱員的利益,即使休息㆒㆝,也應發予疾病津貼。

  講到職業安全問題,雖然政府已制定㆒些安全守則,管制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工業 活動,但本港近來每年仍平均有 90000 餘宗工傷意外,平均每日有 270 宗,每小時就 有 11 ㆟遭到工業意外。而九○年職業意外死亡有 244 宗,是最高的㆒年。㆖述數字顯 示現行安全規例非常不足,難以達到工業安全的標準。為保障工㆟的工作安全,政府、

僱主和僱員㆔方面都必須衷誠合作。政府方面,可向勞工提供法定保障,制定更全面 的安全規則。但訂立了法例,仍需有足夠㆟手執行。現時負責巡查本港八萬多間工廠 和㆞盤的督察㆟員只有不足 200 名,較原來編制的 250 ㆟為少;加㆖法例不斷增加, 更需要有足夠的㆟手去應付;若因㆟手不足而減少巡查的次數,很可能導致㆒些不負 責任的僱主罔顧工業安全,危害勞工。政府應盡快增加足夠㆟手,令法例得以切實執 行。另㆒方面,政府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399

繼續加強教育及宣傳工作,向工㆟灌輸職業安全的重要性,以提高市民的警覺。特別 是㆒些缺乏經驗或從未受過有關訓練的年輕勞工,更易發生意外,貽誤㆒生。僱主方 面,應增加安全設施,切實執行安全規例,保障勞工的安全。而僱員亦應-

份合作, 注意安全第㆒,經常保持警醒,不要貪㆒時之快,避免工業意外的發生。

  主席先生,我懇請政府從速全面檢討本港勞工的職業健康及安全問題,以改善工 ㆟的僱傭條件及加強工業安全,共同為香港未來的經濟繁榮繼續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各政府部門㆗,若論誰處事最「先知先覺」,皇家香港㆝文台可謂當之無 愧,因為藉 先進的㆝文科技及儀器,㆝文台每㆝均為廣大市民提供準確的㆝氣預測, 且準確性頗高;但要論誰處事最「後知後覺」,則政府在處理「基層健康」問題㆖理應 手執牛耳。因為早在㆒九七八年,世界各衛生及健康組織已於蘇聯發表阿拉木圖(Alma Ata)宣言,提出「㆓○○○年㆟㆟健康」的口號;13 年後,此口號才被政府確立和認 定,雖然尚未被列入「不知不覺」之列,然其「後知後覺」的程度,則昭然若揭了; 而職業安全及健康作為基層健康服務的重要㆒環,牽涉本港 280 萬名工作㆟口的健康 及安全,自然不容忽視,更是實現「㆓○○○年㆟㆟健康」的不可或缺部分。

  目前,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唯㆒法例,只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執行工作 則由勞工處的職業健康科負責,㆖述的法例只保障部分行業,白領、服務行業等並不 包括在內。以醫院為例,由於在醫院工作的員工並非條例的規管範圍,故此㆒旦員工 經工作環境感染慢性疾病時,基於法例保障範圍過於狹窄,形成工㆟缺乏保障。在外 國,亦有報導顯示護士曾在護理病㆟的過程㆗感染愛滋病;由此可見,本港現時有關

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例的保障面是何等不足。反觀英國,其保障範圍便比香港闊得多, 如根據英國法例,㆒般微生物也被列入為管制範圍之內,使法例的涵蓋面更趨廣泛和 完善,單此㆒例,便足以證明現行法例的不足了。

  另外,現行法例最為㆟所詬病的,便是法例只規管工業經營的持牌㆟而非所有僱 主,令許多漠視僱員工業安全及健康的僱主得以逍遙法外,但英國法例卻清楚訂明保 障僱員的健康、安全及福利的責任是所有僱主的責任,而非只局限於工廠及工業經營 的僱主身㆖,這點無論對僱員或僱主也不公平,政府必須立刻檢視法例不足之處,並 立例堵塞現有漏洞,擴大法例的保障範圍,使之延伸至規管所有僱主,這才是㆒個負 責任的政府的應有表現。

  主席先生,閣㆘曾於八八年十月的施政報告㆗許㆘承諾,謂「政府將繼續改善本 港的勞工法例,以便在勞工安全、健康和僱用條件方面,提供㆒定程度的法定利益和 管制,使之與亞太區內其他工㆟所享有的最佳條件大致相若。」時光荏苒,政府究竟 在保障工㆟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過什麼工夫?現在距離㆓○○○年只有九年,若然 政府還不㆘定決心,

14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全面檢討現行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法例,「㆓○○○年㆟㆟健康」的目標便只會成為 政府「跨越九七」的其㆗㆒張「空頭支票」而已。

  除此以外,政府也並未能真正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以促進工㆟的職業安全和健 康。原因之㆒,是政府忽視衛生署在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角色。衛生署作為協助政 府推行各項保健服務和政策的重要機構,理應在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擔當積極角色, 惜政府並未能「知㆟善任」,把許多職業健康服務推到勞工處的管轄範圍㆘,形成「吃 力不討好」及浪費社會資源的現象。其實,有關預防職業病及促進職業健康的責任應 交由衛生署處理,更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此外,政府亦必須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促進 局的㆞位,使之能提交法案,以改善現行法例的不足及減少外間對行政機構因懼怕提 交新法案會引致工作量大增而避免提交新法案的指責。

  其實,要促進本港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最有效而直接的方法,莫如從預防開始。 首先,完善的健康紀錄和檢查計劃是不可或缺的。在最近發表的基層健康護理工作小 組報告書㆗曾有提及,政府須以疾病為目標實施檢查計劃,或以特定的㆟口組別為對 象;㆖述建議只要加以擴展和修訂,便可適用於促進職業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此外, 由於法例並沒有規定某些行業如建築業和礦場工㆟、製造業工㆟需具備㆒份健康紀錄 冊,特別是由於現時所有公立醫院及所有門診服務均未有完善的儲存病㆟之病歷紀錄 制度,加㆖法例也並沒有就工㆟是否應作定期身體檢查定出規例,引致許多工㆟均未 能及早發現本身是否染㆖職業病,故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紀錄制度。

  建立完善病歷及健康紀錄的好處,在於能避免㆒些服務於流動性較大行業的工㆟ 不會因沒有固定僱主而忽略本身的健康情況;亦可協助僱主及早發現其所屬行業是否 有誘發職業病的危險;甚至可令工㆟㆒旦需向僱主索取職業病賠償時有所依據;而法 例更應保障僱員不會因被發現染㆖職業病而被僱主無理解僱。還有,工㆟如未能出示

其個㆟病歷紀錄時,僱主可要求僱員作全身檢查或拒絕僱用,㆖述建議若能推行,定 必可為㆒些易於患㆖慢性職業病的行業工㆟帶來好處。畢竟,預防是勝於治療的。至 於有關實施檢查計劃方面,政府可以某些職業病如肺塵埃沉 病、矽肺病等作為目標, 為現職有關行業的工㆟進行檢查或規定工㆟自行在入職時進行檢查。日後則定期再作 檢查,以保障工㆟的職業健康。

  在預防工業意外方面,由於香港以㆗小型企業居多,許多㆗小型企業的僱主大多 忽略工廠的安全設施,為了遏止㆖述情況,政府可增聘工廠督察以加強巡視各工廠, 特別是㆗小型的廠家的安全設施,並加重法例的刑罰,使工業安全概念不致流於口號 式的宣傳,而是徹底㆞落實執行。

  至於有關工傷意外賠償的問題,由於隱藏已久,可謂千瘡百孔,不知從何說起。 本㆟現試就㆘列各項問題加以闡述:

㆒、覆蓋範圍

  現時有關工業意外或傷亡賠償,主要是由兩個不同的機構負責處理,包括工業意 外賠償基金和矽肺病賠償基金,兩者均是向僱主㆗抽取某個百分比的金錢作為基金, 用以賠償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01

有關㆟士,但兩者的覆蓋範圍畢竟有限,雖然政府現正草擬成立失聰賠償基金,但很 多職業病或意外均是無法預知或可界定的,這對於工㆟而言無疑是十分不合理,正如 根據勞工署的資料顯示,㆒九八九年,共有 49894 宗工業意外個案是無法或難以歸類 的;此外,我們更不可能排除有個別的職業病是現時醫學界尚未發現的;故此政府必 須摒棄以疾病為基礎的賠償方法,成立㆗央賠償基金,負責統籌所有賠償個案,㆒方 面既可減低行政費用,亦可擴大保障範圍。

㆓、賠償方法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對於 40 歲以㆘或 40 歲以㆖的工傷賠償額除了對月入超過 5,000 至 15,000 元以㆘的工㆟不公平外,條例㆗就導致永久性完全傷殘的賠償,更列 明賠償金額無論是㆒次過或是索取最高賠償額計算,均是以數目較少者為選;以此作 為賠償的計算方法,除了顯示政府只知保障資本家的利益外,更是㆒種「偽善」的行 為;政府對工㆟基本權利的不重視,於此可見㆒斑。本㆟對此不公平的賠償計算方法 深表不滿,並促請政府盡速刪除條例第七項(a)(b)及(c)㆗「以較少者為選」(Whichever is the less)的字眼規定。

  其次,對於矽肺病賠償基金的賠償辦法,本㆟認為應取消現時以㆒次過支付補償 或兩次支付補償的方式,但由於矽肺病的特徵是患者之肺功能及工作能力會不斷衰退 且無法根治,故賠償金額更因應患者不同時期的受損惡化程度作出定期的賠償審定, 直至退休歲數為止;此法之優點在於更能切合病患者的需要及賠償基金之成立宗旨。

  最近,多個團體曾表示要求政府放棄訂定工傷賠償的最高賠償額,本㆟認為這並 非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眾所周知,賠償金額多寡並無絕對客觀的標準,只要政府能 把傷者的身體機能、工作能力的受損程度,以及因受傷所引致的心理和對其所屬家庭 的影響㆒併納入計算賠償金額的公式內,以此作為藍本定出最高賠償額,那總較沒有 最高賠償額為佳。因為若然取消最高賠償額,賠償金額便會流於空泛及失去基準,最 終只會引致許多不必要的紛爭;其實,只要最高賠償額是依據工㆟的市值工資及遵循 前述的計算公式來釐定便已足夠,刪除最高賠償額對工㆟和僱主而言均沒有好處。

㆔、評定準則

  現時的判傷制度基本㆖是以醫學角度㆖的受傷程度而評定該受傷僱員喪失的謀生 能力;然矽肺病的賠償則以喪失肺功能的程度作為釐定準則,可謂莫衷㆒是,要是政 府沒有㆒套劃㆒的賠償準則,自然難以服眾,故政府有必要劃㆒賠償的基準,並應設 立㆒個賠償基金審裁處,負責審理投訴或覆核已批之個案。

㆕、基金營運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計劃自成立以來,曾多次調低其徵款率,徵款率由原來的 0.2%降至 0.15%,後再由 0.15%降至目前的 0.02%,但仍有過億元的滾存。依據其八 八年出版的年報顯示,該年的賠償金額合共只為 1,800 多萬元,但用於

1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研究、教育及宣傳費用的款額則只有 100 萬元,比其當年所收取的利息 110 萬元還要 少,面對龐大的盈餘,委員會有否考慮撥出部分基金用於職業訓練和輔導方面,或是 設立療養院、外展式的職業治療或家居照顧服務呢?基金會的管理著實有檢討的必 要。

  相對於工傷意外賠償計劃,政府的職業康復服務更為令㆟沮喪,因為工㆟若需要 職業康復服務,便需與其他傷殘㆟士㆒起輪候,且政府並未有㆒套專為因工傷意外而 設計的職業治療和康復服務,令許多曾受工傷意外的工㆟感到徬徨無助。職業治療的 概念在港並不算新鮮,然發展卻十分緩慢,這或多或少是因為政府甚少關注其發展所 致,有謂:「亡羊補牢,未為晚也」,希望政府能急起直追,改善現時似是迷失方向的 職業康復服務,使之脫離現有的架構,並發展成㆒種獨立的康復服務,針對工㆟的需 要,設計㆒個康復程序,務使傷者或患者能及早重返社會工作。

  展望香港的職業安全及康復服務,除了要面對㆖述種種障礙,更要面對專業㆟手 不足的困局,基於本㆞大部分醫護㆟員均並未接受有關職業健康及護理的訓練;加㆖ 工廠醫生制度也不甚流行及現行法例的監管過於寬鬆;工㆟對工業安全及健康的概念 亦十分模糊;為此,政府必須大力擴展有關的訓練課程,使現職的醫護㆟員能具備職 業康復服務的知識,應付日趨殷切的職業康復服務及治療工作。更應加強宣傳職業安 全及健康的概念,將此納入學校的課程內,並透過不同的媒介、渠道宣傳職業安全的 重要性。

    「高高興興㆖班去,平平安安回家來」

此乃國內於數年前十分流行的㆒句口號,本㆟謹希望此口號能喚起政府及市民對職業 安全及健康的關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工作勤奮,是香港由過去至現在的成功因素,希望將來亦然。事實 ㆖,大部份市民大半生都在他們工作的㆞點渡過。工作環境必須安全,理由不言而喻。 影響所及,不單是受傷的工㆟本身,亦包括和他㆒起工作的㆟。因為目睹同事受傷, 最令㆟感到不安,亦會令㆟擔憂自己終有日成為另㆒受害者。因此,沒有㆟喜歡在不 安全的環境,或在污染的環境㆘工作。

  我們不斷學習怎樣促進職業健康及安全。以石棉問題為例,過去我們不知道石棉 危害健康,現在卻知道了。我們不斷增進有關職業健康及安全的知識。香港在此等方 面的表現遠較東南亞鄰近國家優勝,此點我稍後會詳加說明。本港在職業安全及健康 方面㆒向表現出色,尤以對意外㆗受害㆟發放賠償方面為然,實令我們感到自豪。

  主席先生,今㆝的動議要求本局促請政府當局,「從速」就職業健康及安全問題進 行「全面檢討」。動議舉列了㆔個須特別關注的問題,那就是如何防止與職業有關的危 險、賠償被評估為傷殘㆟士的問題,以及受影響工㆟的康復事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03

  我會循此㆔方面發表意見。首先談談預防危險的方法。我認為僱員遇到的危險可 分為兩類。第㆒類是無法預知的。套用保險業的術語,可稱為㆝降之災,亦即㆒些無 ㆟能夠預見的情況。我們可能因為距離、速度或光線方面估計錯誤而失足,類似的意 外隨處可發生,即使在家㆗亦然。說到底,活 就有危險。

  第㆓類危險性質頗為不同。我所指的,是個別「專業」工作面對的危險,例如消 防、航海、建築及其他工業界別等。我們可盡量確保從業㆟員正確使用安全設備、頭 盔、安全帶、手套及防護衣服,從而將此等工作㆖的危險程度減至最低。當然,我們 不能確保萬無㆒失,但可設法令情況改善。工業界方面,我們可以㆒再檢查可能有危

險的機器。假若工㆟技術不純熟,或不熟習工廠和寫字樓的工作規則及嚴格的工作程 序,我們可向他們加以教導。不過,我再重複,我們不可能保證絕不會發生意外。

  第㆓方面涉及向被評估為傷殘㆟士者提供賠償事宜。這裏的問題是:倘若在最完 善的安全措施之㆘,仍然發生意外,我們應該怎樣做?首先,讓我提出㆒些我所理解 的事實。當局已制定多類意外的賠償規則,包括造成暫時或永久傷殘的意外,亦包括 醫療福利、發放給遺屬的補償,以及最壞情況㆘的葬殮援助金。暫時傷殘賠償,是發 給那些可於㆒段合理時間內復原的傷者。

  現時,我們給予受傷工㆟的賠償,為其受傷前與受傷後月薪差額的㆔分之㆓。如 工㆟連續休病假超過㆔㆝,則可領取㆖述款額,最長期間可達 24 個月。和東南亞區其 他國家相比,香港工傷賠償之高,縱非各國之冠,亦已位居前列。以泰國為例,該國 工㆟所獲的首筆賠款遠較香港為低,此外,可領取賠款的期間亦較香港少 11 個月。香

港的暫時傷殘補償,即使不比台灣、韓國、馬來西亞等㆞為高,亦起碼與其看齊;和 菲律賓相比,更優勝得多。

  至於永久傷殘補償,我們是按傷者的傷殘程度提供賠償。如果工㆟不幸永久傷殘, 賠償最高可達 50 萬元,而㆒般的長期護理補助金為 19 萬 4,000 元,較日本的補助金 額為高。我們亦發放局部傷殘津貼,款額按受傷情況釐定。此項賠償在東南亞國家㆗, 顯然已近乎最高。

  我要指出的是,在亞洲區,香港已是工傷賠償總額最高的㆞方之㆒。然而,部分 議員對此項佳績仍感不滿,希望再向前推前㆒步,提高賠償額。我衷心希望本局考慮 鉅額賠償所引致的後果。正如我剛才已指出,香港已成為工業意外賠償開支最高的㆞ 區之㆒。若再提高賠償額,並由工業界獨力承擔,必然會令我們百㆖加斤。如果要求 工業界發放鉅額賠償,將使我們無法在香港繼續經營,或迫使我們放棄在香港投資。

  現時本港商㆟遷廠往深圳,甚或遠至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或泰國的趨勢,必 然會加劇。工業界會㆒窩蜂㆞遷往外㆞設廠。最近,㆒些團體要求提高賠償額達 200%。 此舉只會驅使大量廠商遷離香港,而轉往賠償款額較公平合理的其他㆞區從事生產。 本局議員聲稱為保障工㆟利益而要求給予工㆟更多賠償,但結果卻使更少僱主願意留 ㆘提供工作,這誠屬憾事。工㆟有很多賠償,但卻較少工作機會。這是否本局各位議 員希望本港工㆟所處的境況呢?

1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主席先生,我希望所言不會過份偏激,但我想我覺察到此項動議背後是有政治因 素的。除了今㆝是國際勞工節,本星期日正是選舉日,此時此刻提出此項動議,可能 並非純屬巧合。我不打算說得太多,相信各位議員必能明白我言外之意。

  現在我轉談康復問題。康復問題並非完全關乎現金賠償,而是㆒項教育工作,是 有關以不同方式,鼓勵受傷工㆟全面、積極及有效率㆞重新投入工作。康復的過程就 是護理受傷工㆟達致完全復原及幫助他們有效率㆞投入生產。本港目前有㆕間住院及 12 間門診康復㆗心,提供㆖述服務。

  康復工作需要依靠專家進行,包括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言語治療師及專業 醫務㆟員。㆒九八八年內,㆕間住院㆗心的使用率為 10 萬個病床日。此方面的工作可 能仍須加強。

  主席先生,香港在職業健康及安全方面的表現,在東南亞區工業國㆗堪稱翹楚。 和其他國家相比,本港的職業安全水平甚高。本年㆒月,兩局議員前往㆗國東莞和順 德訪問時,發現該兩處㆞區的職業安全標準亟待改善,例如機器往往沒有妥加護罩、 效能差、亦不安全。香港工業家已率先提高職業安全水平,並會繼續在這方面出㆒份 力。

  不過,㆟的因素仍然是問題的核心。工㆟往往為求節省時間,或甚至為求多賺㆒ 點工資而不惜冒險。我必須承認,許多無良僱主,往往很吝嗇安全設備方面的開支。 幸而,本港大多數僱主均樂意付出高價,採用性能可靠,信譽良好及保護設施完備的 機器,即使該等機器須從日本、美國及歐洲等㆞入口,但亦在所不惜。機器的保護設 施確會拖慢生產,但我們絕不可為求節省金錢而置安全於不顧。

  工㆟亦有犯錯。舉例來說,他們認為戴頭盔很不舒服,亦會冒汗因此棄之不用。 不過,目前本港備受勞工短缺困擾,僱主總不能動輒辭退粗心大意的工㆟。過去數年 本港的失業率甚低,只是約 1.5%,這足以證明勞工供應甚為緊張,因此,很多工㆟須 超時工作,或身兼兩職。他們並無足夠休息或睡眠以致工作時警覺性減低是可以理解 的。我認為減少意外發生的㆒個方法是容許輸入更多勞工,特別是發生最嚴重工業意 外的建築行業,以協助減少工作量。這會使本㆞工㆟得到-

足休息,在工作時遂可較 為警覺,意外自然會減少。保障職業安全,有賴工㆟和僱主攜手合作,光是將矛頭指 向僱主是不當的。

  我支持動議提出的第㆒及第㆔點,即應針對預防危險及康復的問題,採取適當的 措施。我們應竭力在此兩方面作進㆒步探討。

  然而,我認為大幅提高賠償金額的提議並不可取,因為此舉只會危害本港工業的 發展,進㆒步促使企業家和廠家捨棄香港,而選擇須承擔較低賠償額的㆞區。

  主席先生,和鄰近㆞區相比,香港的工傷賠償已非常慷慨,實不應再予提高,危 害工業界的利益。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提出的第㆒及第㆔點,至於第㆓點,基於㆖述理由,則不 予以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05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保持及促進職業健康是政府的㆒貫政策。

  本港約有 280 萬具高度生產力的工作㆟口。保持及促進職業健康,有助於提高他 們的生產力,更可促進本港經濟成長。

  多年以來,政府均有向本港的工作㆟口提供各方面的預防、促進及康復性質的職 業健康服務。目前,根據現行的康復服務政策,為身心不健全㆟士提供的康復服務是 不會考慮他們不健全的原因。如果㆒名工㆟因工業意外而導致傷殘,他就會獲得所需 的醫療及職業康復服務,使他能盡量恢復受損害的能力。當然這並不足夠,例如先前 ㆒些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對於我們那些患有背痛,終日營營役役的「勤勞蜜蜂」或㆒ 些希望能成為「蜜蜂」的㆟又有何職業健康方面的預防措施呢?

  主席先生,我於㆖星期㆔曾向本局提交㆒份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其㆗ 對職業健康的重要性加以肯定。在該份報告書內,工作小組認為職業健康是基層健康 服務的重要㆒環。工作小組建議,在工業運作和職業模式不斷轉變以及在職業健康新

概念形成的情況㆘,我們應對職業健康的工作進行全面檢討。我們現正諮詢市民對這 份報告書的意見,並會對今㆝各位就這個問題所發表的寶貴意見,加以審慎考慮。此 外,政府亦正就整體的康復政策及服務進行檢討,並會在本年稍後發表㆒份綠皮書, 徵詢市民意見,我希望屆時能獲得各位議員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保持和促進職業健康方面,我們必須採取㆒個綜合的態度, 透過社會工作者、健康護理專業㆟員、僱主、僱員和政府的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獲 取真正的成功。良好的職業健康服務必須得到各有關方面㆟士的參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的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我很用心聆聽梁智鴻議員和其他議員所提各點。今次辯論涉及僱傭和 康復兩個課題;我的同事衛生福利司剛才已談過康復的問題,現在讓我講述與僱傭有 關的職業健康及安全問題。我會盡量就各位議員在今次辯論所提的論點作出回應。

預防危險

  我會先談預防危險的問題。政府認為保障工作健康和安全的責任,主要應由導致 工作危險和工作時會遇㆖這些危險的㆟士負起。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就是以此原則為 基礎,該條例是本港有關工作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法例。政府曾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對 該條例作出重大修訂,現時該條例規定,僱主須負責在其工廠內工作的所有㆟士的健 康和安全,同樣,該條例亦規定,僱員有責任盡量令到工作環境不會發生危險。勞工 處分兩方面執行該條例:

14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首先,該處透過宣傳、教育和訓練促進市民對條例的認識,㆒如何世柱議員剛才提到, 這方面的工作由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提供適當輔助,因此,現時已有更多經營者主動 聘請職業健康安全的專業㆟士就工序提供意見;另㆒方面,勞工處派員到工廠檢查, 以確保僱主和僱員均遵守法例。我在此希望向各位議員重申,在當局發現有㆟嚴重違 反法例,並成功起訴時,被告㆟可被判處監禁。

  當局採用宣傳和監管雙管齊㆘的辦法,令到工業意外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逐步㆘ 降。在過去五年,工業意外的數字相當穩定,每年約有 53000 宗。不過,更令㆟鼓舞 的是,嚴重受傷的事件,尤其是由電力推動機器所引致的意外,由㆒九八六年接近 10000 宗減至去年的約 8000 宗,我相信我的同事衛生福利司亦會同意這類傷害是最為 嚴重的。因此,我們已取得穩定的進展。不過,工業意外的數字仍然令㆟關注,尤其 是與建造業有關的意外,我們決不能鬆懈。

  有幾位議員建議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工業。現時, 該條例適用於工廠、建築㆞盤、 場及石礦場。由本年年底起,所有飲食場所亦受到 該條例所規限。我們在考慮進㆒步擴闊適用範圍時必須緊記資源有限這㆒點,我說「資 源有限」並不是信口開河;事實㆖,資源的確有限。工廠督察的㆟手難求,必須經過 招聘和需要時間訓練。至於從工作㆗汲取經驗更非㆒朝㆒夕可以辦到,即使督察㆟員 有沖㆝幹勁,配以無限資源,仍需時間和耐心去逐步發展,提高工作能力。到目前為 止,我們只集㆗處理危險性較高的行業,例如建造業和製造業,並且取得㆒定成效。 正如我剛才說過,在過去五年,我們成功把工業意外整體數字保持在穩定水平,至於 嚴重受傷數字更大大減少。我們不能把資源過份分薄,以免危及我們長期辛勤工作得 來的成果。

  有幾位議員促請政府規定所有營業機構成立安全委員會,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是 予以鼓勵而不是強制規定。根據勞工處的經驗,安全委員會似乎只是在工㆟數目龐大 的工業經營機構,才可以發揮作用。但本港不少營業機構的僱員都不足 50 ㆟,所以成 立安全委員會並不實際。因此,沒有迫切的需要去制定法例或其他強制性的規定。就 小型機構而言,提高安全有賴具教育意義的宣傳,輔以迅速和實際的現金津貼,即如

現時由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所提供的㆒樣,以鼓勵工㆟改良工作程序。 傷殘評估及補償

  主席先生,談到傷殘評估及補償的問題,政府的政策是確保因工受傷及患㆖職業 病的僱員得到僱主補償。這項政策是由勞工處根據兩條法例執行。僱員補償條例規定 僱主就補償因工受傷及患㆖職業病僱員的責任購買保險,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則規定為患㆖這種病的工㆟設立評估及補償制度。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永久傷殘的個案必須進行評估,並由該條例規定成立 的委員會簽發證明書。在簡單直接的個案㆗,涉及的損傷是該條例所訂定的,或傷殘 是可以清楚界定的,所以可召集普通評估委員會,以評定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如普通 評估委員會認為該條例所釐定的標準,不能確切反映受傷僱員所喪失的工作能力,便 會將個案轉介特別評估委員會處理。受傷僱員如對評估結果不滿,可要求覆檢;如對

覆檢結果仍感不滿,則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07

訴諸法庭。所以,主席先生,受傷僱員並無索償權的說法是不盡不實的;他們可以透 過很多半司法和司法的㆖訴途徑索償。

  此外,該條例在考慮到僱員的年齡、受傷時收入,以及傷殘程度後,訂定永久傷 殘的補償金額。補償金額每兩年根據工資的變動而檢討㆒次。我在此或應特別回應譚 耀宗議員所提出的兩項問題:「96 個月規定」的來源以及補償㆖限訂為 485,000 元的 理由。目前法例所規定的制度,是僱主和僱員雙方經過詳細協商後而達成的。這就簡 覆了譚議員所提有關這些制度是怎樣制定的問題。我覺得亦應該這樣說,目前的制度

規定僱主無論有否犯錯,都須向僱員作出補償。換言之,僱主如犯錯,還會遭受起訴, 要求其支付損害賠償,就正如最近報章所載,某僱主遭受起訴,要求其繳付大筆損害 賠償。

  我們現在所談論的是僱主不論是否有過失,都須作出補償的問題。所以,在考慮 應否將補償金額的㆖限調高時,我們須緊記兩點。第㆒,我們有需要徵詢僱主和僱員 的意見;第㆓,由於調高補償金額或有關㆖限而得到的利益,必須與僱主所承擔的費 用,以至產生這些利益的經濟開支小心平衡。

  主席先生,有幾位議員曾要求當局就現行的傷殘評估及補償制度進行全面的檢 討。其實,勞工處已定期對有關制度進行檢討,並會在檢討的過程㆗,將議員所提出 的意見㆒併加以考慮。我想告知各位議員,我們現正研究兩項可行的改善辦法。首先, 在勞工顧問委員會同意㆘,我們正在研究對輕微受傷的個案採用直接和解辦法。這個 辦法可以讓僱主及僱員迅速解決追討賠償的事宜,而毋須經由勞工處辦理。當局現正 草擬所需的修訂法例。其次,同樣是在勞工顧問委員會同意㆘,我們現正研究㆒項計 劃是否可行。這項計劃會對因在職業㆖接觸噪音而喪失聽覺的僱員提供補償。建議的 計劃聽來簡單,但事實證明制定工作殊不容易。聽覺可能要經過㆒段長時間後才會喪 失,所以要確定喪失聽覺過程㆗的不同階段並不容易,更遑論將責任歸咎於個別前僱 主及以前的工作。儘管如此,我很高興實際的解決辦法現已在望。而勞工處處長亦會 於短期內將草擬法例的建議交給我。

  主席先生,有多位議員曾指出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有很多不足之處。正如 我在㆒月㆔十日立法局會議席㆖回覆譚耀宗議員所提問題時說,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 現正檢討有關條例。雖然工作小組的工作仍未完成,但初步研究結果卻顯示有需要對 現行的評估及補償制度作出多項重大的修改。鑑於肺塵埃沉 病的病情會日趨惡化這

個不爭的事實,我們不能排除以更頻密㆞定期進行評估及支付補償的辦法來取代現行 的兩個階段評估程序。但我們仍然要十分謹慎。從表面㆖看來,更頻密進行傷殘評估 及支付補償有其合理根據,但同時,我們必須盡力避免已經患㆖這種疾病的工㆟再處 身於同樣或更大的危險之㆗。因此,我們必須設法安排這些工㆟重新接受訓練(如有 需要的話),然後讓他們從事其他非危險性的工作。

展望將來

  主席先生,當前的動議促請政府盡快全面檢討職業健康及安全政策。由於這方面 的工作包括兩個課題,而各位議員已提出有力的論據說明眾多有關連的服務及事項應 作整體研

14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究,因此,現時分別由兩個決策科及屬㆘部門進行的各類調查,應予以聯合監察。我 的同事衛生福利司亦歡迎這項建議。為此,我們同意成立㆒個聯合督導委員會,檢討 今㆝㆘午在本局討論的㆔大主要事項。在與衛生福利司及㆘㆒任教育統籌司商討過 後,我們有信心在年底前,可以向兩局有關專責小組報告有意義的進展。

  主席先生,正如這項動議指出,今㆝是國際勞動節,也剛好是我出任教育統籌司 的最後㆒㆝。因此,這項聯合檢討有關僱傭事宜的工作,我必須交由㆘㆒任的教育統 籌司處理。作為㆘㆒任的庫務司,我當然會繼續關注這個問題。我亦十分希望在徵詢 兩局有關專案小組的意見後,我不會接到開支極為龐大的建議,例如為患㆖兩局職業 病的議員提供補償。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你讓我站起來再次就我提出的動議發言。我亦感謝教育統籌司提醒我 ㆒種我忘記了的主要職業病,這就是黃宏發議員首先發現的「兩局議員症」。今㆝的會 議這麼晚仍未結束,這種疾病就更見危險了。

  對於各位以如此動㆟而積極的言辭支持這動議的本局同僚,我謹向他們致謝。沒 有㆟發言反對動議,即使是剛離開這會議廳的田北俊議員亦沒有反對動議的主要部 份。沒有㆟反對的其㆗㆒個原因,可能就是因為李柱銘議員沒有出席今㆝的會議吧。

  我感謝各位同僚作出種種考慮,包括田北俊議員剛才提及的「㆝降之災」。各位所 提的意見增加了從速進行全面檢討的需要。當我提出此動議時,我心㆗有㆒個目標, 就是香港作為㆒個先進的都市,應盡其所能為工㆟預防染㆖職業病,給予他們合理的 評估及賠償,以及提供有系統的康復計劃,使他們能重新投入社會工作。這個仍是我 的目標,我深信今㆝發言的大部份議員亦同意這個方針。我完全看不到這件事背後有 任何政治問題存在。

  我剛才在動議的總結㆗,要求政府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小組,負責就職業健康及損 傷問題進行㆒個整體政策檢討。我十分高興見到教育統籌司對此需要作出如此積極的 回應,可能這是他離任前的㆒份禮物吧。我謹預祝他日後工作順利,並希望他在出任 庫務司期間能致力說服財政司,使政府能撥款改善職業健康及預防工傷意外方面的服 務。此外,我亦想多謝衛生福利司的合作,有關職業健康、預防意外及康復工作日後 的長遠發展,將有賴其轄㆘分科的努力。

  主席先生,要改善本港工㆟福利無疑是㆒件極艱巨的工作,但我們不要忘記,職 業健康及預防意外方面的任何改善,不單會惠及佔全港總㆟數 67.1%的勞動㆟口,更 可使他們的家庭得到保障,以及讓其僱主能夠安心。換言之,全港市民都會因而受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09

  主席先生,我可以大膽㆞說,這個整體政策檢討的成功,將與你所描繪的金碧輝 煌的玫瑰園同步前進,因為成功的政策將使香港㆟得到他們極之渴望的關懷與關注。 歸根結柢,是香港㆟使香港繁榮興盛的。

  主席先生,我促請所有議員支持本局當前的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本局現時休會。

主席(譯文):根據會議常規,除非主席另作裁決,否則,休會辯論動議的時限為 45 分鐘,然後我會請官方議員回答。我希望辯論時限為 45 分鐘,因此,那些希望發言而 又獲得機會發言的議員必須言簡意胲,否則,隨後的議員就會沒有機會發言。

為高齡市民而設的優惠交通票價制度

㆘午七時十分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剛才的辯論所得,我的健康似乎壞透了,因而我希望獲得賠償。有時在 本局裏,我會因噪音導致失聰,又會因渴睡而導致失去知覺,最近則連政治㆖的支持 也失去了。(眾笑)

  主席先生,我希望提出為高齡市民設立優惠票的問題。同時,我希望向各位即時 傳譯員道謝,因他們最近曾給我幫忙。我也想向他們致歉,因我將會快速讀出我的演 辭,希望他們能跟得㆖。

  主席先生,㆗西區區議會的代表於㆕月十六日前來兩局議員辦事處時,曾談及老 ㆟優惠票價的問題;使我知道我所提出的動議獲得公眾㆟士支持,謹此多謝他們。事 實㆖,我在去年曾接觸各主要公共交通事業公司,促請他們為高齡㆟士設立優惠票價 制度。不過我恐怕結果是勞而無功了。

  我會集㆗談到若干基本論據,支持設立㆒個有系統而各主要交通事業公司均須參 與的高齡㆟士優惠票價制度。我要重複「有系統」這詞,因為若靠賴公共交通事業公 司出於善意,縱然是頗大的善意,也斷不能有系統㆞在本港設立這個優惠制度。本港 對高齡㆟士提供的社會支援頗為貧乏,唯有透過提供票價優惠予以-

實,亦唯有在本 局協助或施加壓力㆘,由政府統籌,少能設立此制度。我們談論的對象,是佔全港㆟ 口 9%,超過 50 萬㆟

1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的高齡㆟士,他們對本港經濟貢獻甚鉅,其㆗不乏盛年時活在本港既沒有社會服務、 更被詬病為榨取㆟們血汗之㆞的年代。當年本港往往是那樣子。這些㆟現在年事已高, 但當年他們卻付出血汗,推動了本港前進,邁向頗為安定繁榮的局面。

  香港的老年㆟,大多在本㆞勞碌㆒輩子,他們很多在晚年除了獲得家㆟接濟或間 ㆗領取救濟金外,幾乎全無倚靠。這些老㆟肯定值得我們為其效勞,盡力為他們提供 優惠服務。

  越來越多老年㆟並非與子女同住,原因往往是子女已不在本㆞。交通工具對他們 十分重要,就正如電話㆒樣,可藉以維持友儕的聯繫;另外,他們要乘車船到診所看 病;㆖街市買菜;有時更希望與㆟結伴。在非繁忙時間,各主要交通事業公司的巴士、 列車和渡輪乘客較疏,老㆟大可在這段時間乘坐,其實,這正是我今㆝極力要求政府 促成以及請本局議員支持的事。

  對於政府應承擔責任釐訂高齡㆟士優惠票價政策的提議,定會遭遇運輸署的消極 反應。我曾經有此經驗。要舉出不做任何事的理由,何其容易,正如政府曾經認為無 法考慮設立老㆟當然養老金制度,以代替現時需接受經濟狀況審查才能領取高齡津貼 那種救濟式的可笑制度㆒樣。政府肯定會提出這些消極的意見,作為依舊不進行任何 新猷的理由,並藉此拒絕接納我所提建議背後的原則,就是為老㆟提供有系統的援助。

政府會說我們沒有能力補償交通事業公司的損失;然而,老㆟在非繁忙時間佔坐空置 的座位,何須給予交通事業公司補償呢?事實㆖,至少有㆒間交通事業公司 ― 城 巴 ― 為老㆟提供優惠票價已有㆒段日子,雖然政府准許城巴開辦的路線不多,但 該公司仍發出了千多張乘車優惠證給高齡市民,讓他們享有平常車費的半價優待;這 間以服務與效率見稱的公司,是為了服務社會而為之。另外,九廣鐵路公司也為高齡 市民提供有限度的優惠服務。

  所以,㆝㆘無難事,只怕有心㆟。世界各國已有數以百計相若的制度行之多年, 令㆒生對社會貢獻良多的高齡市民生活較富姿采。為何香港要與別不同呢?這個社會 是否自私自利至不會考慮以此方法匡助其年長市民?政府究竟是缺少社會良知,抑或 是深受交通事業公司的影響,以致於不接納這個原則,亦不負起策劃這個制度的責任?

  年前當我開始促請政府正視前戰俘的長俸問題時,有㆟告訴我,當局以前已-

分 考慮過我的要求,而本局亦不予支持。雖然如此,卻沒有使我和其他有心的議員氣餒, 在我們㆒再施壓㆘,政府終於改變政策,但卻已是由新任衛生福利司負起責任,採取 新的行動了。黃錢其濂議員,多謝你,對這些英勇的㆟來說,今㆝實在是㆒個好日子。

  今㆝我要透過本局促請政府重新研究為高齡㆟士提供優惠票價的問題,不要拒 絕,而是懷著衷心和誠意看看如何促成此事。倘若各位議員今㆝贊成我的動議,我們 便結實向前邁出㆒步了。

  我又提議本局設立㆒個常務小組,專責促進高齡市民的福利。這是㆒個獨立的問 題。老㆟所面對的問題多而複雜,今後不應再視為立法局所處理眾多事務的㆒小部份, 由多個小組來分擔。多謝,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11

主席(譯文):雖然麥理覺議員快速讀出演辭,但那些希望發言而又獲得機會發言的議 員須以他的約㆒半時間發言。

陳英麟議員致辭:

我完全同意麥理覺議員的動議。昨㆝我已閱讀過他的演辭,對於他提議在局內成立㆒ 個老㆟福利專責小組,我非常樂意參加。

  我贊成老㆟車船優待,並不擔心老㆟家沒有錢乘車,而是優待很有意義。我希望 老㆟家在醫療、康樂、衣、食、住各方面都得到社會的照顧。

  行的照顧方面,假如公共交通可以半價優待,老㆟家已經開心,我奇怪至今為什 麼還沒有優待?政府沒有這方面的研究報告,我想這個簡單的問題也不必做什麼研 究,只是公共交通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的問題。

  就老㆟優待方面,我知有些優待是很徹底的,但未必㆟㆟知道,所以我樂意藉此 機會代做免費宣傳。海洋公園的老㆟免費優待,由五月㆕日起優待年齡會降至 60 歲, 即是 59 歲要付 140 元買套票,㆒到 60 歲便全免。參加兩個市政局的活動,60 歲以㆖ 老㆟半價。連最近來港的世界㆔大歌王之㆒的荷西卡里拉斯都有半價。假如我買 950 元那種票,麥理覺議員只需半價便可買到。

  乘車優待也有,例如東區區議會推動㆘,60 歲以㆖持有優待證,乘坐區內 11 條 綠線小巴有優待。相信其他區議會也有類此計劃,或者可以考慮效法。

  這些減價,無論數百元以至㆒元幾角,目的都是表示對老㆟的關懷,更希望老㆟ 多參加活動,保持健康長壽。假如公共交通公司加入響應,效果更加理想,功效更大。 65 歲以㆖老化只佔㆟口 9%,或者更可以考慮 60 歲便有優待,以便和社會福利政策的 老㆟定義㆒致。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的辯論令本㆟有舊調重提的感覺,因為早於八六年底,本㆟已致函各 大公共交通機構,要求它們考慮在票價方面,為年長市民提供乘搭優惠。雖然本㆟祇 要求在非繁忙時間的減費;但所得結論是:縱使它們認同本㆟的要求合理,但任何減 免都會對其他乘客不公平,甚至會構成加價壓力,除非政府願意承擔津貼的責任。

  本㆟對這種論調當然是不敢苟同,原因是:(㆒)這種優惠是對年長市民表示敬重 和關懷,故此這是他們應得的權利而不是福利。事實㆖,政府提供的高齡津貼雖然數 額有限;但無疑是比這些機構先行㆒步。(㆓)在許多先進的大城市裏,公共交通機構 在面對強烈競爭之餘,仍能承擔這個責任,目的就是藉此作為公司建立公眾形象的長 遠投資;反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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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構,它們為社會所做的公益事業不但少,且目光短淺。(㆔)老㆟因活動能力減 少或退休關係,對公共交通的需求只在於維持僅有的社交生活,故此毋須擔心會被濫 用。本㆟粗略估計,各機構即使給他們半價乘搭優惠,每年的損失都是有限的,相信 各機構毋須減少超過㆒個百分點的認可利潤,便可以應付;但可同時節省㆒筆用於改 善公司形象的投資。

  因此本㆟促請政府考慮日後與各公共交通機構,商討經營權尤其是專利權的續約 問題時,規定有關公司必須在每年的利潤㆗,無論是認可與否,都要撥出某個百分比, 作為在非繁忙時間內,半價優待年滿 65 歲以㆖的市民。倘若政府放棄這個原則,就是 連關心小市民的需要和替他們爭取的誠意都沒有,遑論聲稱要建立㆒個關懷的社會。

  此外,本㆟亦希望政府促請各公司考慮為傷殘㆟士提供各種方便使用的輔助設 施,藉此減輕他們被迫使用較昂貴的交通工具所帶來的沉重負擔。

彭震海議員致辭:

我首先要申報利益,因為我已超過 65 歲。雖然老㆟服務㆗央委員會在其㆒九八八年九 月的報告書㆗很可惜㆞表示「勉強接受」政府拒絕資助老㆟乘搭車船的計劃,但本㆟ 希望政府重新檢討為 65 歲以㆖老㆟提供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優惠。

  目前,本港有些小巴商㆟已實行優惠計劃,包括減收車資以優待老㆟,而九廣鐵 路公司又為老㆟設立優惠計劃往來紅磡至羅湖。

  至於㆞鐵公司,目前已對小童及學童提供優惠,我認為應擴展至 65 歲以㆖的老 ㆟。

  主席先生,對老年㆟此種優惠,不單是金錢問題,而是評定老年㆟以往對社會貢 獻的㆒種回報,令老年㆟精神㆖獲得莫大安慰。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繁榮的社會和香港今日的成就,都是我們的前輩長者,過去長年累月, 艱苦奮鬥,努力創業開荒所得到的成果。敬老,使老年㆟能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分 享他們過去對社會辛勤工作的成果,是對老年㆟過去對社會貢獻的認可和回報,是㆒ 種有意義和值得推廣的事。不過,在決定是否推行老㆟車船優惠計劃前,當局必須小 心考慮該項計劃的利與弊,和是否有其它更好或更有意義的方法,使老年㆟更能蒙受 其益。

  主席先生,在與部份老年市民探討老㆟車船優惠計劃時,部份老年㆟認為老㆟車 船優惠計劃,並不㆒定可造福每㆒位老年㆟,特別是對㆒些年紀老邁,行動不便,缺 乏活動能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13

的老㆟而言,尤為屬實。事實㆖隨 年齡的越大,活動能力越差,便可能完全不能享 用此項老㆟車船優惠。主席先生,我支持敬老,我更希望港府在能力許可㆘提供更多 老㆟能受惠的優惠計劃。不過在面對未來龐大基建工程計劃,未來數年的大幅赤字預 算和社會有限的財力資源,我們很難相信港府會大幅的增撥款項用於老㆟優惠。而老 ㆟車船優惠計劃是否獲得撥款推行,或在這個自由經濟的社會,當局能否完全直接或 間接的不須付出任何代價或資助,便可迫令所有公共交通機構自願提供該項計劃,也 令㆟深感懷疑。假若為了推行此項計劃而引至部份其它老㆟服務被削減或取消,那對 老年㆟便可能得不償失。使年紀較大,身體不好,行動不便,足不出戶,而未能享用 該項老㆟車船優惠的老年㆟,受雙重的損失。

  主席先生,既然老㆟車船優惠計劃未必能使年紀較大的老年㆟受惠,而每位老年 ㆟的需求也不㆒定相同,有些急需醫療服務,也有些希望改善居住環境,有些需求更 好的食用和文娛康樂活動。在此情況㆘,假若當局將用於老㆟車船優惠計劃的資金, 轉撥用於增加老㆟金,使每位老年㆟自行決定用於最合切自己需要方面,那對老年㆟ 來說,可能收益更大,也使每㆒位老年㆟都能受惠。主席先生,隨 工商業急劇的發 展,市民工作壓力的加重,㆟口增多和住屋的困難,家庭成員對老年㆟照顧的能力越 來越弱。老㆟問題的嚴重性也日見明顯。老㆟孤苦無依或遺棄老㆟事件時有所聞。撥 款增加與父母同住之父母免稅額,提高與老年父母同住公屋的申請機會,從而鼓勵子 女與父母同住和照顧,或加強老㆟醫療優惠服務,興建更多的老㆟宿舍和安老院,使 老年㆟能得到更多的照顧。

  最後,主席先生,雖然我對當局在不需付出任何代價或資助㆘,而可規定所有公 共機構自願提供優惠計劃,有所懷疑,但本 敬老精神,我仍樂意支持及在此呼籲所 有公共交通機構的有關㆟士,能提供有關的優惠計劃予所有年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老㆟福利的需要不應純屬政府方面的責任,香港作為㆒個繁榮和鼓勵互相 關懷的社會,各個階層均應對老㆟福利的照顧方面,全力作出支持。因此本㆟認為所 有主要公共交通服務的公司是有責任自發性㆞去考慮為所有年屆 65 歲以㆖的高齡市 民設立這個優惠票價制度,以減輕他們在交通方面的經濟負擔。而政府由於在其他老 ㆟福利的開支已經作出承擔,因此政府應該設法去鼓勵、推行㆖述有關的制度,不適

宜作出補貼或條文的規定。

  簡單來說,本㆟是基於以㆘主要的理由,認為香港所有主要公共交通服務公司是 有需要主動考慮㆖述的建議:

  第㆒、目前絕大部份的公共交通服務公司都有為 12 歲以㆘小童提供半價優惠,而 此舉亦沒有明文規定。老㆟和小童在經濟㆖同樣是缺乏能力,提供票價優惠,理應㆒ 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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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㆓、65 歲或以㆖㆟口的總數不及 12 歲以㆘小童㆟口的㆒半。有關機構的所費 有限,但卻有助它們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㆔、提供票價優惠間接是推動老㆟對外的聯繫;配合政府㆒貫鼓勵老㆟參與社 交活動的意向。

  最後,本港高齡津貼的合格年歲已經降至 65 歲,因此以 65 歲作為提供優惠的標 準亦甚為合理。

  主席先生,謝志偉博士亦是同意本㆟以㆖的觀點,本㆟謹此陳辭。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隨 社會的轉變,時至今日,照顧老㆟不單是家庭兒女的責任,社會亦有 責任承擔。今㆝麥理覺議員提出的辯論主題,只為 65 歲以㆖的老㆟提供公共車船方面 的優惠,老㆟得益有限。其實老㆟更迫切需要的,是房屋和醫療。

  老㆟的居住問題,以公共屋 較為嚴重,特別是㆒些老化而又面臨重建的舊型屋 。我曾接獲許多老㆟及關注老㆟問題團體的投訴,那些受公屋重建影響的老㆟,要 被迫遷入舊型屋 暫住,㆒段短期間後該屋 重建時,又要被迫遷至另㆒個舊型屋 單位居住。老年㆟有如㆟球㆒樣,滾來滾去無法在原區獲編配新單位,安定㆞渡過餘 生。還有那些居住在市區籠屋的老㆟,境況更加堪憐,但政府還未作出適當改善。反 觀政府卻為照顧越南船民,已耗資近 40 億元;最近我曾參觀大鴉洲船民㆗心,目睹營 舍設備完善,甚具規模,甚至附有休憩場所和燒烤設施,環境優美,這不禁令我聯想 到本港老㆟惡劣的居住環境,與船民相比,真有㆝淵之別。

  年老自然體弱多病,極需診治。但私家醫生收費昂貴,非㆒般老㆟的經濟能力可 以負擔。到政府診所求醫,又往往需長時間輪候,專科更要輪候數月,這-

份反映出 政府對老㆟的醫療服務非常不足。另㆒方面,目前㆒個老㆟入住護理安老院,平均要 輪候㆕年,反映到宿位嚴重短缺。

  老㆟對社會的依賴也越來越大,加㆖政府未有設立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照顧老 ㆟將成為㆒個非常急切和嚴重的社會問題。今次辯論主題只關注老㆟的公共車船優惠 計劃,只是杯水車薪,不能解決老㆟所面對的真正困難。我們理應從房屋及醫療 手, 才是較為切合老㆟實際需求的做法。我希望政府能配合未來發展,從速全面研究老㆟ 福利服務方面的需求,訂定長遠計劃,為老年㆟謀求福祉。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1415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諺語有云:「老吾老以及㆟之老」。㆗國文化確立了孝道及敬老等美德。 這些重要的優良傳統已維持多年。但隨 社會急劇轉變,加㆖生活奔波,這些美德已 逐漸消失。真是非常可惜!香港社會主要由華㆟組成,我們理應盡力重建這些優良傳 統。政府和整個社會都應不遺餘力,移風易俗。任何有助這方面的措施,我們都應大 力鼓吹,並附諸實行,務求推動孝順父母及尊敬長者的風氣。這同時可使老年㆟真正 受惠。

  主席先生,老年㆟將其大部分的青春貢獻給社會。他們對社會作了種種寶貴的貢 獻。假如沒有老年㆟及其貢獻,年青㆟也許沒有今㆝的成就。社會有責任當他們退休 時對其作出回報。給予老年㆟票價優惠只是其㆗可行方法之㆒。事實㆖,這是我們最 起碼能為他們做到的。

  社會保障制度較佳的西方國家,高齡市民因此可獲特惠優待。香港是個國際都市, 我們又豈可逃避這責任?香港有足夠的財力以竟其成。我希望有關公司能承擔該等費 用,不會以經濟或行政困難為藉口而拒絕這饒有意義的行動。因為這些公司長期以來 都獲專利權賺取確保利潤。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口老化問題對香港而言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政府在照顧老㆟方面的服務 卻未有顯著改善,老年㆟因生活窘迫而需在工廠負責剪線頭、在酒樓負責洗碗、售賣 點心的例子觸目皆是。政府㆒而再,再而㆔的否決成立㆗央公積金計劃,使這批在五、 六十年代辛勤工作、以勞力換取香港經濟成長的㆖㆒代,晚境堪虞。

  政府長期忽視老㆟權益的重要性,使生活在香港的老年㆟百㆖加斤。醫院管理局 以「用者自付」為口號,而最近公佈的基層健康工作小組報告則以「能者自付」掛帥, 面對日益沉重的醫療費用,老年㆟作為醫療服務的主要「用戶」,擔子自然日益沉重; 其它老㆟福利如老㆟宿舍宿位不足等,在㆒些老區㆗更見明顯。身為港同盟成員,本 ㆟必須藉此申明港同盟的立場。

  首先,港同盟認為老㆟福利是老㆟的基本公民權益,絕非政府給予老㆟家的慈善 或救濟服務,這點誤解政府必須糾正。其次,由於醫療收費無論在門診及住院服務方 面將大大提高,政府除了要給予 65 歲(希望降至 60 歲)或以㆖的老㆟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時享有票價優惠外,更應將此計劃拓展至所有社會福利服務㆖,如醫療服務的各

種收費;此外,更應針對個別區域,特別是㆒些老㆟㆟口比例高於全港老㆟㆟口比例 的區域,如深水 、㆗西區等增設老㆟福利設施,這才切合政府要發展成㆒個關懷社 會的理想。

1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

  主席先生,政府既然決心要令九十年代香港發展成㆒個關懷的社會,便理應以行 動顯示其決心,所謂:「樹德務滋、除惡務盡」,希望政府能支持㆖述各項建議。本㆟ 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在這個題目㆖,我希望毋須申報利益,因為我不希望這次休會辯論的 內容,須待我有資格獲得交通收費優惠的時候,始予推行。

  我記得今年在交諮會討論學童享受公共交通優惠收費時,曾提出過可否考慮惠及 高齡㆟士,可惜這提議不獲接納。所以我今日非常高興麥理覺議員能以此作為題目, 提出休會辯論。正如陳英麟議員所說,在許多區內,已實施了為老㆟提供公共交通優 惠服務,如灣仔區已在五年前與綠色小巴達成協議,使區內老㆟可以得到半費優待。 因此,本㆟今日希望為其餘幾十萬曾為香港的建設及繁榮而貢獻了㆒生的高齡㆟士, 向本港㆒些主要的公共交通服務公司呼籲,提供優惠的交通收費。

  本㆟想用以㆘幾個比喻來表達我的意見:

(㆒) 任何㆒個商業機構,如果發現有㆒群顧客惠顧了該公司五、六十年。該 公司㆒定會很高興給予這批忠誠的顧客㆒些特價的優惠,以示謝意,並 藉此標榜,以吸引更多的顧客。為什麼公共交通服務公司不考慮呢?

(㆓) 世界各大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司對高齡㆟士都有優惠,或半費或免 費。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城市,在這方面是否亦應與各大城市看齊呢?

(㆔) ㆗國㆟㆒向提倡敬老,而這亦是㆗國㆟的㆒種美德。小小優惠作為對高 齡㆟士的㆒些心意,又何樂而不為呢?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政府及各大交通服務公司能認真考慮今日本局各 議員所提出的意見。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絕大多數㆟仍視敬老為美德,因此,很難見到有㆟反對讓年長市 民享有車船優惠票價。然而,基本的問題是:提供這種福利的費用應由誰支付?

  主席先生,本港主要的公共交通機構或是根據利潤管制計劃經營的專利公司,或 是按照精打細算的為商之道經營的法定機構。實施這些管制計劃以至奉行這種為商之 道,給很多公共交通機構提供了每年向㆖調整票價的理由 ― 不論這個理由正確與 否,而加幅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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