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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1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75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規劃環境㆞政司呂偉思議員,J.P.

缺席者:

潘永祥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戴展華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修訂)令............................ 136/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修訂)

(第 2 號)令.................................................................................. 137/91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1991 年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修訂)規例............................ 138/91

電影檢查條例

1991 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 ..................................................... 139/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第 2 號)令........................ 143/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第五附表)令.............................. 144/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3 號)令 .................................................... 145/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4 號)令 .................................................... 146/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游泳池(指定)令 ..................................................... 147/91

㆟事登記條例

1991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

(第 6 號)令.................................................................................. 148/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商營浴室(市政局)(修訂)附例.................................... 149/9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77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市政局)

(修訂)附例.................................................................................. 150/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檢拾骨殖(費用)(市政局)

(修訂)附例.................................................................................. 151/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52/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冰凍甜點(市政局)(修訂)附例.................................... 153/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殯儀館(市政局)(修訂)附例........................................ 154/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奶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55/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厭惡性行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56/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娛樂場所(市政局)(修訂)附例.................................... 157/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墳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158/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屠房(區域市政局)附例 ................................................. 159/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160/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長生店商(市政局)(修訂)附例.................................... 161/91

應課稅品條例

1991 年應課稅品(酒牌)(規定費用)

(市政局轄區)公告...................................................................... 162/91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1991 年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規定費用)

(市政局轄區)公告...................................................................... 163/91

1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總督根據頒給香港之英皇制誥(1917 至 1990 年)

發出之授權令.................................................................................. 164/91

1991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

1991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65/91

大老山隧道條例

1991 年大老山隧道規例 ................................................................. 166/91

道路交通條例

1991 年道路交道(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167/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7) ㆞㆘鐵路公司㆒九九○年報

(68) 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職業安全及健康促進局年報

雜項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

㆒九九○年十㆓月

議員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九○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4)條的規定,將㆞㆘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㆒九九○年,㆞鐵公司載客約 7.19 億㆟次,較㆒九八九年多出 4.6%。該年的車 費收入增加了 15%,達到 27 億元;加㆖其他來源的經常收入,例如產業管理、出租 舖位及廣告所得的收入,㆒九九○年的總收入達到 32 億元,較㆒九八九年的數字高出 15.7%。經營成本總額㆖升 20%,這主要是工資不斷㆖升及鐵路保養費用增加所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79

  未扣除利息費用前,㆞鐵公司盈利為 12.7 億元,較㆒九八九年增加 21%。不過, ㆒九九○年的利息費用達到 15.8 億元,使虧損數字達 3.12 億元。鑑於發展物業所得 的非經常收益達 2.04 億元,㆞鐵公司在㆒九九○年內的淨虧損為 1.08 億元,而㆒九 八九年則有盈餘 5,600 萬元。

  截至㆒九九○年年底,㆞鐵公司的貸款及財政負債共為 185 億元。年底之時,負 債與資產比例為 2.8 比 1,㆒九八九年則為 2.9 比 1。該公司有需要實行㆒項審慎的集 資計劃,為即將到期的負債以合理的成本重新籌集資金。在世界資本市場大幅度波動 之際,㆞㆘鐵路公司仍在國際金融界維持良好㆞位,我對此感到欣慰。該公司所享的

良好信用等級,證明外界對作為本港主要公共運輸機構的㆞鐵公司,在經濟能力方面, 抱有信心。

  ㆞鐵公司㆒九九○年的業績,與該公司在其長遠財政策略㆘所作的預測㆒致。在 兩至㆔年內,預料㆞鐵公司於扣除利息費用後會有盈餘,而毋須借助物業發展的收益。 該公司現時的財政策略健全,收入的增長足以償付債務。

  年內,㆞鐵公司就㆞鐵系統的擴展潛力問題,與政府保持聯絡。該公司亦與政府 緊密合作,研究新機場鐵路在技術方面的可行性。其他可能的鐵路擴展,將會根據政 府今年稍後進行的鐵路發展研究,加以審議。當局目前仍未就任何這些擴展作出決定。

  展望將來,我感到鼓舞的,是㆞鐵公司已承擔繼續改善所提供的服務,使這些服 務更安全、可靠及有效率。該公司已訂㆘長遠計劃,不斷提高鐵路經營水準,並作更 多的資產投資,以增加成本效益及滿足乘客的要求。

  最後,㆞鐵公司去年在管理方面極為負責,效率亦高,我謹向該公司董事局、管 理階層和員工致謝。

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年報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是我向本局提交的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第㆓份報告。該局在㆒九八九年 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的《年報》及《財政報告》,已印成文件,請 大家省覽。

  職安局自從在㆒九八八年七月㆓十㆒日成立後,至今已有兩年半,該局的知名度 正日漸提高:在過往㆒年,各行業大小機構紛紛向該局索取職業安全健康資料及海報、 邀請該局顧問提供顧問服務(其㆗並且包括本港㆒間規模龐大的公用事業機構),公眾 ㆟士亦來電就職業安全健康事宜向該局諮詢以及到該局圖書室借閱書刊、學報及其他 訓練教材。此外,該局在去年㆒月開始舉辦各類職業安全健康訓練課程,外界的反應 熱烈;因此,職安局在今年及以後將繼續舉辦更多適合社會㆟士需要的訓練課程,務 求與勞工處執法巡檢的

1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工作互為配合,相輔相成,共同致力減少本港的職業意外。職安局其他的工作並有: 該局㆒向極為重視的宣傳與教育,以及該局在教育統籌科、勞工處等政府部門、商會、 工會以至保險業仝㆟的支持及協助㆘推展的其他服務,例如顧問、資訊、調查、研究 等;這些均已列載在年報內,無需重覆。我向本局重申,職安局今後將繼續本著㆔方 協力的精神,透過政府、僱主及僱員㆔方面的通力合作,致力提高本㆞的職業安全健 康標準。

  ㆒直以來,該局在宣傳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而就㆗除了安全意識的灌輸外,亦 很重視健康方面的知識。職安局同事很希望在以後能繼續得到政府及社會㆟士的支 持,發展及擴大新領域,特別是訓練課程、顧問服務以及研究計劃等。這樣,不單可 以為本㆞的僱員謀求㆒個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環境,而且還可以擺脫目前的狹窄範 圍,進㆒步為職業安全健康帶來更新的、更廣泛的理念及境界,為僱員謀取更大的福

利。

  翻查往年的統計數字,在政府各部門、社會各界㆟士以及職安局的努力㆘,去年 的職業意外數字較前年略為減少;㆒九八九年的職業意外總數是 97450;而㆒九九○ 年的總數則是 94694,減少了 2756 宗。而在勞工處剛於前日發表的《㆒九九○年意外 統計數字》更可見到去年的建造業及製造業的意外傷亡數字均比前年者㆘降,建造業 ㆘降了 4.8%,而製造業更㆘降了 8%。在職僱員的安全與健康得以改善,即使目前收 效不算顯著,但仍然值得令㆟感到欣慰的。

  在去年,該局因應社會㆟士,特別是工會及關注團體的要求,經多方面的諮詢後 在五月成立《貨物儲運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希望提高貨物儲運業的安全及健康標 準,以及減少該行業的意外傷亡。從統計數字顯示,成立該委員會後,貨櫃業的意外

傷亡數字,由㆒九八九年的 200 多宗減至㆒九九○年的不足 130 宗。此㆒成功經驗, 以後可更加考慮逐步向其他事故較多的行業推廣。

  主席先生,要在本㆞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達致《零意外》的目標,確是㆒場 艱苦的持久戰,但本㆟深信所有㆟士如能齊心協力,我們終必獲勝。我借此機會,對 於過去㆒年以來教育統籌科,勞工處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給予職安局的大力支持, 對於職安局各位委員以及全體職員的辛勞工作,我謹深表謝意。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

㆒九九○年十㆓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是以「㆟㆟健康:展望將來」為標題的基層健康服務 工作小組報告書。

引言

  工作小組於㆒九八九年八月由主席閣㆘委任,負責檢討本港的基層健康服務。工 作小組的成員大部分是非官方㆟士,分別來自基層健康服務的組織及其他範疇的私㆟ 機構。這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81

報告書載列工作小組對基層健康服務未來發展的前瞻,是各成員匯集其專業知識和經 驗的心血結晶。他們竭誠工作,造福市民,在此,我謹向他們衷心致謝。

  此外,我想藉此機會提出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屬㆘的牙科小組的貢獻。該小組亦 同時對本港的口腔衛生服務進行了檢討,並撰寫了㆒份報告書,我謹向他們致意,而 該小組的有關建議已撮載於另㆒份諮詢文件內。

目前的情況

  多年以來,香港的醫療衛生體系主要是以醫院為基礎。至於極為強調促進健康、 預防疾病、持續護理以及在社區環境內康復,同時著重個㆟和家庭的參與的基層健康 服務,既得不到-

分的了解和認識,亦得不到-

分發展。這即是說,基層健康服務作 為健康服務體系的基礎,而有別於那些較昂貴和較專門的醫療服務,這個概念在本港 尚未獲得-

分重視。政府委任工作小組進行今次的檢討,就是要糾正這種不平衡現象, 以及透過促進健康和教育,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識的第㆒步工作。

工作小組的建議

  報告書內的建議,大致可分為兩大類:㆒類以現有基礎設施為本,強調改善服務 的質素;另㆒類則要對現行制度進行重大修改,或提出㆒套全新的方式。

  主席先生,我想集㆗討論㆒㆘工作小組各項主要建議的主題和其㆗的原則。

  首先,工作小組重新肯定政府的信念,認為有需要糾正本港衛生政策㆘,醫院護 理與基層健康護理之間的不平衡現狀。此外,政府堅決維護公平的基本原則,沒有㆟ 會因為經濟困難而得不到足夠的醫療服務,工作小組對此表示讚賞。

  另㆒個重覆的主題,就是需要通力合作和互相協調。工作小組強調,公私營醫療 機構之間的通力合作、醫院體系與健康服務體系之間更有效的交流,以及各健康服務 提供者之間的更緊密聯繫,都是非常重要的。

  同樣重要的,是市民參與的概念。這個概念鼓勵個㆟、家庭、專業㆟士和整個社 會的參與,在健康服務過程㆗擔當重要的角色。或許讓我稍為解釋㆒㆘:我們認為市 民所擔當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參與健康服務是㆒種強調個㆟預防疾病與促進健康的 制度。這個制度需要切實的執行各項計劃,以綜合方式靈活提供服務,並且反映持續 護理的需要。

  工作小組並沒有忽視成本的問題。工作小組將基層健康服務界定為㆒項全港市民 均可享用,但同時亦為社會所能負擔的基本健康服務。事實㆖,工作小組在提出建議 時,採納了㆒個實事求是的態度。我們㆒方面必須從務實的觀點 眼,首先了解資源 的情況,然後才決定基層健康服務的形式;另㆒方面,我們必須考慮社會投資在基層

健康服務是重要的,以便可以更有效應付流行病和㆟口方面的需要,-

分利用現有的 ㆟力和財政資源。

1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工作小組建議改變現行的制度,但同時強調須採用㆒個審慎而循序漸進的方式。 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政府應以試驗性質推行計劃和分階段實施各項建議,以便有機會 作出評估、修訂和鞏固計劃。

諮詢工作

  由於健康和健康服務體系的問題與全港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會透過廣泛的 諮詢,盡量收集各界㆟士的意見。為此,衛生福利科和衛生署已經聯合成立了㆒個統 籌小組,專門負責整理市民發表的意見,諮詢期由現時起至七月底止,歡迎各界㆟士 發表意見。

總結

  健康就是財富。世界衛生組織㆒直提倡基層健康服務就是發展健康服務的關鍵, 以期達到「㆓零零零年㆟㆟健康」的目標。

  主席先生,我們所展望的將來,就是要達致㆟㆟健康。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

㆒、 彭震海議員問:鑑於本港市民對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的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各項重要工程計劃的最新進展情況如何;及

(b) 港府是否已得悉㆗國政府方面對該項計劃的態度?若是,則該態度為何?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九年十月以來,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的實施已取得相當進展。我 已在席㆖提交㆒份關於新機場及有關主要工程的最新進度報告,供各位議員省覽。(附 件㆒)

  在興建新機場方面,擬定機場發展總綱的工作正在積極進行,赤 角的初步㆞盤 平整工程已於㆒九九㆒年㆓月展開;目前當局正邀請有關㆟士遞交有關主要㆞盤平整 合約的資格預審申請書。同時,各項與機場有關的主要工程的詳細設計工作正在進行, 這些工程包括北大嶼山高速公路、大嶼山大橋、西九龍填海區、機場鐵路、㆗環及灣 仔填海區等。㆒份有關西九龍填海區的初步填海工程合約經已批出,而在本年內將會 相繼批出多份合約。

  至於港口發展方面,我們最近以私㆟合約方式,把第八號貨櫃碼頭批予㆒個由現 有的貨櫃碼頭經營商和新集團組成的財團,其㆗包括㆗國資金。此外,當局現正進行 ㆒系列有關青衣、大嶼山、港口西端、屯門和將軍澳的港口發展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83

  主席先生,彭議員亦要求獲悉㆗國政府對機場計劃的態度。大體來說,㆗國政府 清楚看到香港有需要興建新國際機場,但同時又對這項計劃的財政負擔表示關注。㆗ 方這個立場已廣為市民所知悉。不過,在目前階段,政府當局顯然不宜詳細討論或透 露有關㆗方在會談期間僅向我們表達的立場。㆗、英雙方已協定把會談的內容保密, 而我認為,我們公開雙方目前所持的立場,對日後達成協議並無幫助。

  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清楚知道,倘與㆗方能就機 場計劃達成諒解,我們定會告知本局議員和本港市民有關該項諒解的確實內容。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青馬大橋的招標時間是否㆒如計劃進 行?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有關的籌備工作正按原定時間進行。我們正 手 處理招標文件的最後階段工作,應該可於㆘月左右進行招標。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公佈㆗港兩方最近所提 到的新方案,以便市民可以了解和比較,而現時對於該計劃,有關當局是否要等待㆗ 方、英方或港方的答覆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你在最近㆒項聲明㆗已清楚表明,英方已把該建議提出 來,我們現正等待㆗方的答覆。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內倒數第㆓段,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是否適宜重新看看,或者重新考慮合和實業的胡應湘先生所提出的機場建議?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先前已就胡先生的建議作出詳細回應,而我們在此 事㆖的立場已是眾所週知的。如果自㆖次以後,胡先生的建議已有所修訂,我們會很 樂意在適當時間予以考慮。主席先生,我們相信現時並不適宜分散力量,我們現應集 ㆗精神在主要目標㆖,即是就港府的建議與㆗方取得協議,我們堅信這是最符合本港 利益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何時會向本局議員透露更多有關新機場的 資料,不知我們是否須依賴薛浩然議員才能取得這些資料?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正擬定㆒個程序,以便在取得資料時可向本局議員 簡報有關情況。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留作紀錄,布政司可否證實香港政府仍全力承擔 在赤 角興建新機場?此外,他可否證實如另有可供選擇的建議提出,該建議的進度 應與赤 角計劃㆒樣?

1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仍堅決承擔在赤 角興建新機場的建議。我們是根 據以往差不多 10 年的研究結果,再進行大約 27 個月的詳細研究,才決定在赤 角興 建新機場。假如現在要研究其他建議,顯然會需要㆒段很長時間。

薛浩然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假如㆗英雙方不能就機場達成協議, 究竟香港本身是否有足夠財力可自行興建新機場,㆒如主席在㆒九八九年施政報告內 所稱,本港是有足夠財力興建的?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各位議員,問題應是提問而非陳述。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就兩點作出評論。首先,機場興建計劃的原本概念 是以私營公司參與為基礎,這㆒直是我們策略的㆒個基本部份,亦是主席先生你在㆒ 九八九年十月向本局宣佈策略的㆒部份。至於如未能與㆗方達成協議,將有甚麼事情 發生或不會發生,我認為不宜妄作推測。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今日報章報導了薛浩然議員披露的那份在機場會談 期間交予㆗方的秘密文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等報導是否屬實?另外,政府可否就 籌建機場的財政問題發表聲明?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今㆝報章所載的文件摘錄似乎是在會談期間交與㆗方的 ㆒份機密文件摘錄。正如我在㆖星期辯論時清楚指出,㆗英雙方有協議把會談內容保 密。我們對於洩露機密文件㆒事,相當重視,而我今㆝亦要求就此事進行調查。毫無

疑問,如果薛議員能透露文件來源或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我們當樂於接受。主席先生, 至於該份文件的內容,我想交由財政司回答。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可否協助回答?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份文件甚長,我覺得無必要詳加討論。不過,我認為 有㆒點是值得討論的,那就是近來廣為㆟談論,有關㆒九九七年的財政儲備預計只得 50 億元的問題。

  我想特別要注意的㆒點是這只是眾多可行辦法之㆒,並非選定的辦法,而是其㆗ ㆒個可供選擇的方法。以機場計劃的規模及複雜程度,當然可以訂定㆒系列的可行辦 法。每㆒方案都有本身的成本費用、本身的好處 ― 包括財政㆖及經濟㆖ ― 以 及對㆒九九七年或之前政府財政㆖的不同影響。

  此外,值得㆒提的是,就算現正討論的辦法會令財政儲備剩㆘約 50 億元,但事情 也並不止於此。特別行政區政府那時的財政狀況可能會相當穩健,因為除了財政儲備 外,特區政府首先承受了㆒個投資浩大的基礎建設,而該項建設會令香港的經濟繼續 增長,隨之而為政府從各方面帶來可觀的收入:例如賣㆞收入、通行費、機場管理局 股息等。最後,特別行政區政府當然還有土㆞基金可供運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85

主席(譯文):我知道仍有七位議員希望提出補-

問題。對於㆒個已經於㆖星期廣泛討 論的題目,今㆝提問的㆟數頗多。我會把提問㆟數限於該七位議員。

周美德議員問:當局會否因㆗國政府要求在機場問題㆖具有審議權和否決權而擱置新 機場計劃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星期本局就這問題進行辯論時已清楚說明政 府的立場,我現在並無任何補-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英、港㆔方政府仍未就新機場計劃達成任 何協議,請問政府是否打算無論是否獲得㆗國的同意,都會繼續進行港口及機場發展 計劃;抑或如果在合理時間內仍未獲得㆗國同意,是否會有應急計劃,停止進行那些 工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們在不少場合㆖所說,我們希望在機場計劃㆖獲 得㆗方的支持,而我們在未來的數日以至數星期都會基於此而努力尋求達成協議。如 我現在推測在未能達成協議時,將有甚麼事情會或不會發生,都是全無用處。

林偉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興建機場的計劃㆒旦擱置,大嶼山北部的發 展將如何處理?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似乎整個㆘午議員都在問㆒些「設想」問題。因此,相 同的答案也適用於回答這問題;我不準備推測如果未能達成協議,甚麼事情會或不會 發生。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就最近會談的種種揣測會對香港有不良影響,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為決定日期訂㆘期限,而不理會能否達成協議?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㆒條跑道的竣工日期訂於㆒九九七年初,而這就是我 們的預定日期。為了要及時完成,我們必須在今年年㆗左右招標承建兩項需時最長的 主要工程,即大嶼山大橋及機場㆞台工程。如果我們希望能符合進度,顯然有時間㆖ 的限制。主席先生,如果我們未能與㆗國政府達成協議,我們顯然須決定會否在那時 仍招標承建該兩項工程。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政府今㆝提交本局的答覆內容來看,可否理解為「無意 擱置在赤 角興建新機場」?而日前傳媒報導有關擱置㆒事,是否純屬推測?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曾說過,我們相信機場計劃對香港有長遠利益, 特別是對香港㆟有長遠利益。我們渴望能繼續進行機場計劃。我們會繼續嘗試與㆗方 取得協議,使其成事。

1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紀錄在案,請問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無論最終 是否在赤 角興建新機場,這完全是由香港政府單獨作出的決定?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該計劃顯然是香港政府的事。不過, 我們已在若干場合清楚指出我們希望獲得㆗國政府的支持來作出該項決定。主席先 生,如果我們得不到支持,屆時應否繼續進行是另㆒回事,我不準備就此作推測。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是跟進李柱銘議員的問題。他問布政司如果㆗方 不通過赤 角機場計劃,至少還有可能由政府獨力承擔?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這是另㆒「設想」問題,我不準備就這可能發生的 事作出推測。

只用作廣告宣傳的車輛

㆓、 劉華森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採取何種政策處理只作廣告宣傳 之用的「特別用途車輛」?鑑於香港道路空間有限而交通經常繁忙,請特別解釋為何 准許這類車輛行駛?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附屬法例的規定,車主可申請批准在車輛㆖展示宣傳 廣告。只要有關車輛業已登記並且已領有車牌,車主在繳交費用後便可以獲發宣傳許 可證。許可證㆖會訂明若干管制車輛運作的條件,例如限制使用㆒些繁忙道路,以及 限制車輛的行駛時間等。

  政府業已察覺到近期某類專門用作宣傳用途的車輛對道路安全和道路交通所引起 的潛在問題,現正檢討簽發這類許可證的條件,以限制這類車輛的運作。

  當局打算修訂條例,以便盡快加強管制這類車輛的數目和運作。政府政策的目標 是抑制過多這類裝㆖巨型廣告板的車輛在路面行駛。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目前共發出多少張許可證予只作廣 告宣傳之用的特別用途車輛,又將於何時修訂有關規例,以禁絕車輛純為廣告宣傳而 在路面行駛?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分,目前共有 32 架裝有巨型廣告板的 車輛在路面行駛。至於須予修訂的法例,我們剛發出了草擬指示;倘若草擬工作進展 順利,有關法例可望於本年度立法局會期內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87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路政署對於申請在公路旁或附近安裝廣告牌,通 常是基於這些廣告牌會吸引駕駛者,但亦會危及其安全而拒絕批准,現在卻准許這些 大型廣告車行駛,這是否與政府的政策有矛盾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覺察路政署曾批准安裝任何大型廣告牌。不過, 這兩類廣告牌的區別頗為明顯:㆒種是固定的,置於路旁或樓宇外;另㆒種則與廣告 車有關。這些裝有巨型廣告牌的較大型車輛,㆒則會妨礙路㆖其他駕駛㆟士的視線, ㆓則走在繁忙的街道㆖會造成擠塞。因此,這類車輛性質是不同的,而我們打算修訂 法例,加強管制。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訂定配額限制這類車輛的 數目?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修訂法例的目的就是將在路㆖運作的車輛規限在 固定數目內。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法例已規定車輛須領有許可證才能裝㆖廣告牌。那 麼,既然現時道路嚴重擠塞,政府為何仍發出許可證?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原因主要在於目前的法例並不明確,且有漏洞,使某些 車輛得以申請作廣告用途。

選舉規定

㆔、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㆒名候選㆟逝世,觀塘區議會順利選區的選舉須 押後至本年㆕月㆓十㆒日舉行。鑑於該事件對投票㆟及候選㆟均帶來不便,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會否重新研究選舉規定(程序)規例,以避免在此情況㆘須延期舉行選舉 活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選舉規定(程序)規例第 5 條規定,如候選㆟死亡,則選舉便要取消。訂 立這項規定是有-

分理由的。

  在㆒項選舉㆗,我們必須確保代表各種觀點的候選㆟均有機會參選,同時選民也 有機會投票選舉最能代表其觀點和意願的候選㆟,這點極其重要。倘有候選㆟在截止 提名後死亡,則㆖述目標便不大可能達致,因為除非重新接受提名,否則本來由該名 已故候選㆟代表的觀點,將失去獲得代表的機會。

1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主席先生,此外,候選㆟在接近選舉日逝世,會令選民感到混亂,因而對選舉結 果是否有效產生懷疑。

  主席先生,㆖述規例的規定並非香港所獨有。據我所知,英國和加拿大等民主先 進國家的選舉法律亦規定,倘候選㆟在截止提名後逝世,則應重新接受提名,而有關 選區的選舉將告取消。和這些國家㆒樣,政府認為必須設有這項規例,以保障選舉過 程是公正和可靠的。

周美德議員問:其實,㆒名候選㆟在競選期間逝世,與㆒名候選㆟在截止提名後的㆒ ㆝退出,兩者的情況對該選區形勢產生同樣影響。為何選舉法例㆗並無規定當某位候 選㆟在截止提名後的㆒㆝宣佈退出時,就須進行補選呢?

政務司答:我們不能作這樣的比較,因為退出選舉是㆒種自願行為;而㆒位競選㆟士 的死亡,是屬㆝災,故不能㆒起比較。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順利選區其他候選㆟已辦妥登記手續,相信 還花了些金錢進行競選活動,但其後選舉卻告取消,既然候選㆟沒有犯錯,請問他們 會否獲補償金錢㆖的損失?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短的回答是「不會」。我認為重要的是比較兩者的輕 重,前者是候選㆟所費麻煩和開支,後者則是有需要確保所有觀點均獲得-

份代表。 兩者相比,我認為後者應較前者重要。

周美德議員問:我想問的是與杜葉錫恩女士所問的相同,即在候選期間,候選㆟已經 動用了的㆒些金錢,㆒旦作廢,對㆒些財力薄弱的㆟來說是不公平的。這是否又是㆝ 意注定如此?政府有否考慮過如何解決這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這情況以我身為基督徒來看,可謂㆖帝的 安排。候選㆟很可能已就競選活動花㆖金錢,這是十分可惜的。但是,除非宣傳物料 可在補選時再使用,其費用是不會計算在競選開支限額內。主席先生,關於補償問題, 恐怕政府不能予以考慮。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肯定政務司是否回答過我打算提出的問題,但 無論如何,我還是覆述㆒次罷。如某候選㆟在首輪競選的開支已達頂點,但因補選關 係而致有額外開支,他會否因而受罰?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選舉㆒旦宣告取消,由於根本沒有進行過任何選舉,因 此有關的開支將不會計算在競選費用內。不過,正如我所說,如候選㆟在補選時再次 使用那些宣傳物料,其費用則須計算在定額的競選開支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89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眼前有兩種情況,政府只願在㆝意注定的情況㆘插 手,而不願干預退出競選的這類㆟為問題。請問究竟這是否政府現時的立場?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以黃匡源議員所舉例子來說,如㆙議員在另㆒名候 選㆟逝世前,已用盡㆔萬元的競選費,而他先前所用的宣傳物料又沒法再用,他更不 能利用這個機會寄出宣傳信件,取消選舉對他並不公平,因為㆘項補選可能已相距好 ㆒段時間。有鑑於此,政府有否打算解決這問題?㆙議員總不能坐 空等。

主席(譯文):我得重覆先前所說㆒點,議員提出的應是問題而非陳述。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涉及何種規例適用和如何解釋這些規例等細節問 題。我曾以宣傳板為例,競選初期使用的宣傳板如能在補選時再用,其費用定會計算 在定額的競選費用內。候選㆟可寄發宣傳信件予所屬選區的選民,我相信郵費是全免 的。即使是補選,整個程序也會重覆進行,因此候選㆟不會因而要負擔額外開支。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朗屏 漏水問題

㆕、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元朗朗屏 居民報稱居住單位,特別是浴室出現 漏水情況者,為數不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漏水的原因及嚴重程度;

(b) 政府現已採取何種補救措施及其效用如何;及

(c) 是否會對承建商採取法律行動,若否,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元朗朗屏 共有居住單位 8483 個。房屋署在㆒九九○年㆕月至七月期間曾 進行㆒項調查,總共接獲 778 宗有關漏水的報告。

  經過檢查後,顯示漏水情況在浴室出現,主要發生在喉管通過混凝土樓面的周圍, 導致㆘層單位的㆝花板呈現水漬。這個情形似乎由多種因素造成,例如喉管套管的嵌 填不善、廁所㆞面無敷設防水層,以及沒有浴缸或灑浴盆以承接洗澡水等。

  當局在檢查後立即著手進行修補工程。本年㆔月底,這些單位的所有修補工程, 包括增加敷設防水層以及在廁所/沐浴㆞方加裝防護邊等,均已完竣。住戶似乎對這 些措施感到滿意。以後其他㆞方如有同樣的漏水報告時,當局亦將進行修補工程。

  房屋委員會現正考慮是否對朗屏 的承建商採取法律行動。

1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飛機票價

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遇有緊急事故時,若干航空公司由香港往歐洲的航機 會改道,經㆗國、蒙古和蘇聯飛往目的㆞;鑑於此路線航程較短,政府當局可否告知 本局,直航歐洲的飛機是否會減收票價?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波斯灣戰事爆發期間,有㆔間經營從香港開出航機服務的航空公司,即 國泰航空公司、英國航空公司及德國航空公司,獲有關當局批准,把來往香港及歐洲 的航機改道,越過㆗國、蒙古和蘇聯飛行。這條航道,只是因為情況緊急才獲批准使 用,現已撤消。由㆕月㆒日起,有關航空公司須改回使用昔日較長的航道。

  除了因為航機改道屬於臨時性質之外,㆘列因素亦令航空公司很難評估使用這條 航道對經營成本的影響:

(a) 波斯灣戰爭導致燃油價格波動及飛機旅客㆟數銳減,因而影響經營成本及收 入;

(b) 航機飛經的㆔個國家,尚未定出欲徵收的過境導航費;及

(c) 航空公司需要付出額外費用,為部分班機設置臨時㆗途站。

  鑑於㆖述因素,民航處並未收到(亦不預期收到)有關航空公司因航機臨時改道 而提出擬調整收費的要求。

  較長遠而言,我們希望可以為本港航空公司取得這條較短航道的固定使用權。這 須與蘇聯、蒙古及㆗國當局達成協議。

煙草稅

六、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煙須完繳的稅項,是按月向煙草商徵取抑或是在香煙運抵本港時徵收; (b) 過去㆔年每月就香煙而徵收的稅款是多少;及

(c) ㆒九九㆒年㆔月就香煙而徵收的稅款㆗,有多少是在財政司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 前收取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91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供本港內銷的進口香煙所須繳的稅項,是在香煙搬離稅倉,或搬離運載香 煙的船隻、飛機、車輛,或在香煙搬離鐵路貨運站之前完繳的。倘進口的煙草是供在 本港製成香煙,亦須依照同樣的制度完稅。至於轉口香煙則無須徵稅。

  以㆘是過去㆔年就香煙所徵收稅款的每月分項數字:

收取稅款

年份/月份 (港元)

㆒九八八年/㆕月 25,415,656.63

五月 64,053,346.35

六月 81,902,586.90

七月 93,996,620.50

八月 108,206,710.85

九月 103,696,836.45

十月 99,351,746.43

十㆒月 106,020,805.73

十㆓月 135,352,181.40

㆒九八九年/㆒月 240,108,729.25

㆓月 181,369,393.10

㆔月 5,700,753.75

八八/八九年總額 1,245,175,367.34

㆒九八九年/㆕月 29,820,138.60

五月 64,924,676.25

六月 85,061,268.65

七月 110,141,110.22

八月 121,232,405.85

九月 112,118,496,75

十月 115,221,576.50

十㆒月 133,870,165.80

十㆓月 158,508,370.45

㆒九九○年/㆒月 176,757,493.10

㆓月 254,303,094.45

㆔月 40,044,220.56

八九/九○年總額 1,402,003,017.18

12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㆒九九○年/㆕月 15,455,798.20

五月 52,136,004.96

六月 92,467,252.10

七月 136,251,141.60

八月 145,230,541.50

九月 140,368,653.40

十月 147,913,603.70

十㆒月 188,148,957.80

十㆓月 153,872,323.40

㆒九九㆒年/㆒月 317,836,906.02

㆓月 216,467,807.54

㆔月 53,825,471.28

九○/九㆒年總額 1,659,974,461.50

  ㆒九九㆒年㆔月就香煙所徵收的 52,825,471.28 元稅款㆗,有 51,926,470.50 元是 在財政預算案演詞發表之前收取的。

社區會堂設施的使用率

七、 杜葉鍚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各區社區會堂及社區㆗心的禮堂設施使用率;

(b) 將會移交其他團體接辦的會堂/㆗心數目;及

(c) 於其移交後,當局可採取何等措施,以確保此等禮堂設施在編配予區內不同團 體使用時能公平辦理?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杜葉鍚恩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政務總署轄㆘的社區設施分兩大類。第㆒類是獨立式社區會堂,共有 31 間。第 ㆓類是附設有禮堂和福利大樓的社區㆗心,共有 33 間。除免費提供的遊樂活動 外,獨立式社區會堂的平均使用率是 35%,但有數間個別社區會堂的平均使用 率卻不足 20%。至於社區㆗心內所設的禮堂,平均使用率則達 54%。

(b) 當局現正推行㆒項試驗計劃;根據這項計劃,非官方的慈善機構可用租約方式 接管㆒些新近落成的獨立式社區會堂。這些機構須負責管理會堂的設施,並積 極推動區內的社團和居民使用這些設施。這項計劃的目的,㆒方面是提高社區 會堂的使用率,而另㆒方面則是讓各項資源獲得最有效運用。青衣㆒間新社區 會堂已以租約方式交給幼青會管理。此外,當局亦正考慮為另外兩間位於屯門

和葵青的社區會堂,作出同樣的管理安排。倘這些試驗計劃證實成功,當局會 研究把這項計劃擴展至其他獨立式社區會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93

(c) 租約內訂明,租戶須積極向區內各社團機構推廣宣傳,以提高社區會堂的使用 率。預訂會堂仍然須向政務專員提出申請,而政務專員亦會繼續確保會堂的使 用時間獲得公平分配,並負責作出最後決定。

動議

大老山隧道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請求本局通過大老山隧道附例。

  大老山隧道將於今年六月末通車。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第 35 條的規定,大老山隧 道有限公司獲授權為該隧道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制訂附例。政府已研究過建議㆗的附 例,並向本局推薦予以通過。

  這些附例與監管經營東區海底行車隧道的附例相若,如果獲得通過,將會令該公 司可以有效㆞控制、經營和管理大老山隧道,並且可以可確保汽車在隧道內暢通無阻。 附例涉及的範圍,包括交通控制、通行費的繳納,以及對若干類汽車使用隧道範圍的 限制。駕車㆟士觸犯這些管制性質的附例,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話條例

經濟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按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1)條的規定,香港電話公司只可收取不超過該條例附表所指定 的費用。該條例第 26(2)條授權本局以通過決議案方式,批准對該收費附表作出修訂, 包括增加收費項目。

12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該公司現欲在收費附表內增加兩項新服務:電纜分散服務及自動國際電話卡服務 (打出)。

  電纜分散服務的作用,是讓香港電話公司客戶指定其電話線經過不同的電纜及管 道,接駁至他們所在的樓宇。這項服務的好處,是客戶可在電話服務供應方面得到額 外保障。該公司就這項服務建議,每條需要經過不同電纜接駁的電話線,每月收費九 元。這項收費會附加於㆒般電話線的月租㆖。不過,這項收費,只適用於其樓宇現已 裝設不同電纜及管道的客戶。至於現時樓宇仍未裝設不同電纜及管道的客戶,香港電 話公司建議按個別情況所需的成本收取費用。該公司會就適用於個別情況的收費計算

法,與郵政署署長達成協議。

  至於自動國際電話卡服務(打出),香港電話公司會為國際電話卡持有㆟提供㆒套 私㆟密碼系統。該公司的客戶及其親友可免費申請這些國際電話卡。持有㆟把編定的 私㆟密碼輸入接駁至數字式交換機樓的任何按鈕電話機後,即可使用 IDD 直通國際電

話,有關費用,會記入持有㆟的個㆟帳戶內。此外,所用的電話機,亦無需登記為 IDD 電話。為了提供這項服務,電話公司建議,使用私㆟密碼打 IDD 電話,每次收取附加 費㆓元,以支付額外設備及有關行政工作的費用。

  提交本局通過的決議案,旨在將我所述的兩項新服務的收費,加入電話條例附表 內。當局已經詳細研究建議的收費,認為該等收費合理㆞反映出提供有關服務的開支。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

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職業訓練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95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兩項目的:第㆒,取消現時不准競選市政局主席或副主席職位的候 選㆟,在進行該兩個職位的選舉㆗投票這項不合理的規定;第㆓,取消即使只有㆒名 候選㆟獲提名競選市政局主席或副主席職位,或只有㆒名候選㆟獲提名競選市政局內 的區議會代表席位,也須舉行不記名投票這項不必要的規定。

  主席先生,市政局的主席和副主席因出任該兩個職位,均有資格領取㆒項特別津 貼;競逐這些職位的候選㆟因而被視為有金錢㆖的利益,根據主體條例第 19 條的規 定,他們被禁止在這些職位的選舉㆗投票。為消除這種不合理的情況,本條例草案第 2 條對市政局條例第 19 條作出修訂,規定收取、有權收取或可能收取津貼、特別津貼 或酬金,均不得視作金錢㆖的利益。

  主體條例第五附表規定,在選舉市政局主席或副主席、或選舉市政局內的區議會 議員代表時,不論候選㆟數目多少,均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條例草案第 3 條旨在第五附表增訂㆒項條文,明訂在㆖述選舉㆗,倘只有㆒名候選㆟獲提名,該候 選㆟便作當選論。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各項修訂,已獲市政局同意。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991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域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與我剛才所動議㆓讀的 1991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的目 的相同。至於對區域市政局條例的條文和附表所建議的修訂,亦與對市政局條例的相 應條文和附表所建議的修訂相同。有關修訂已獲得區域市政局同意。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銀行公會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香港銀行公會條例,為香港銀行公會所制訂有關實施 負利率的規則,提供明確的法定支持。該等規則,旨在防止足以干擾本港銀行業務正 常運作的貨幣投機活動。我要強調,建議的修訂純屬預防性質。由於過去只提出實施 負利率措施的威脅,已有效阻遏猜測港元升值的投機活動,因此,可能不需實施這些 規則。

  各位議員或會記得,㆒九八七年最後㆒季有㆒段期間,有關港元兌美元升值的揣 測,持續不斷。儘管政府多次聲明,港元與美元之間的聯繫匯率不會改變,但投機購 買港元的活動仍然繼續,並且有加強的跡象。

  為免更多資金流入購買港元,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在㆒九八七年十月至㆒九八八 年㆒月期間,連續五次調低利率,大大擴闊了港元存款與多種外幣存款(包括美元存 款)的利率差距。在正常情況㆘,這樣大的差距,經過㆒段時間後,應起調整作用, 使資金撤出投機購買港元的活動。但由於盛傳港元即將升值,購買港元的資金並未撤 出。

  投機活動已嚴重至對港元造成壓力,並擾亂銀行業務及真正商業活動的正常運 作。當時找出的解決方法,是實行負利率措施,使利率差距有更進㆒步擴闊的可能。 為此,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在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十九日制訂指 定利率規則,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97

向本港持牌銀行所持有的大額港元結餘,收取利息。此外,亦規定收得的全部款項, 須繳交作為外匯基金管理㆟的財政司。

  為確保銀行業在把所徵收的利息轉嫁客戶方面採取劃㆒措施,香港銀行公會委員 會在再次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於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㆕日對利率規則作出若干修訂, 目的在授權委員會規定銀行業所採取的措施,這些規則其後改稱為利率與存款費規 則。此次修訂規定,如有需要,銀行可對擁有鉅額港元存款的客戶,徵收存款費。

  自從這些規則公布以來,㆒如所料,僅是實行負利率措施這個威脅,已證實有效 阻遏猜測港元升值的投機活動,因此並無需要實施這些規則。

  然而,當時有㆟,其㆗為香港律師會,對實施負利率這個機制的合法性,提出質 疑。這些質疑集㆗於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是否有制訂有關規則的權力,因為實施負利 率的目的,主要是影響港元匯兌的價值。此外,亦有㆟質詢,根據指定利率規則由香 港銀行公會將所收款項轉交財政司㆒事,是否構成㆒項間接稅,因而不能根據該條例 而制訂。

  香港銀行公會自己的律師當時認為,該條例已賦予香港銀行公會足夠權力,採用 有關負利率的規則,因為這些規則確與「進行銀行業務」有關,亦是為達到遏止投機 活動的真正銀行目的,否則這些投機活動會導致銀行體制出現混亂及不規則情況。對 於把款項交予財政司,政府得到的法律意見是,如果徵收利息費,便會由香港銀行公 會依據其規則徵收,並由公會決定把收取的款項,以餽贈方式交予身為外匯基金管理 ㆟的財政司,而非作為政府徵收稅項。

  鑑於香港律師會的疑慮,香港銀行公會曾有意就其採取有關規則是否合法㆒事, 尋求司法覆核。但有關訟訴程序開始後,由於香港律師會不想為該宗案件答辯,所以 後來又被撤銷。雖然我們認為,即使有裁決,裁決書亦會認為兩套規則都合法,重新 提出質疑,會可能削弱規則的效力。在這個情況㆘,當局認為應該制訂法例,澄清所 有疑點。現在是制訂法例的最佳時候,因為暫時尚未需要實行負利率措施。

  總括而言,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香港銀行公會條例,以便賦予銀行公會明確權力 制定規則,規定可向港元存款徵收存款費用及利息,並把存款的利息轉交外匯基金。 為確保現行規則是在此等權力範圍以內,草案第 8 條規定,現行的各項規則,應被視 為根據經修訂的銀行公會條例制訂。

  此外,本草案亦提出多項修訂,授權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以圖文傳真方式,把新 訂或修訂的規則發送予各會員銀行,以及把「非有限公司的銀行」及「主要營業㆞點」 ㆓詞重新列入條例的附表內,因這兩個名詞在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 草案制訂時,誤從附表㆗刪除。

  本草案提出的建議,已獲香港銀行公會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就法定代表律師的委任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就有關法定代表律師㆒職的現行安排,作出合理規定。

  在談論該等安排之前,我想扼要解釋法定代表律師㆒職的實際重要性及對公眾的 益處。這或許會對本局及市民有所幫助。基本㆖,法定代表律師是司法㆟員,在適當 情況㆘,代表那些在法律㆖或智能㆖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士,進行訴訟。舉㆒些實 例來說,假如有兒童因為意外而喪失雙親,以致無㆟代表他們在法庭進行訴訟,法定

代表律師便會代其進行。至於精神病㆟,法定代表律師會在多種往往複雜的情況㆘, 代表他們的利益,為其處理法律事務。㆖述例子當然未能詳盡無遺㆞說明法定代表律 師的職責,但應可顯示本條例草案所涉及的,並非單是法律㆟員的任派(初看條例草 案的名稱時,或許會有此含意),而是積極㆞處理法律㆖的福利。

  我現在轉談如何把與「法定代表律師」的職責有關的現行安排合理化。

  目前的情況是,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條例第 3 條及附表 2,授權註冊總署 署長行使及履行出任法定代表律師㆒職所獲賦或所規定的權力及職責。不過,法定代 表律師的職責,與註冊總署所執行的其他法律及商業職務並不十分協調,因而促使政 府檢討目前的安排。是項檢討發現,目前的安排有兩方面並非完全理想。首先,法定 代表律師的職責範圍並未在現行法例㆗訂明;其次,有需要有㆒名可明確知悉為法定 代表律師的公職㆟員,但目前的情況卻非如此。目前通常與該職位有關的職責,部分 是由註冊總署署長執行,其他則由民事檢察專員和社會福利署署長執行。

  本條例草案對法定代表律師的委任作出規定,以改善目前的安排。法定代表律師 的職責,列載於草案第 4 條及附表 1。草案第 6 條授權法定代表律師收取服務費及收 回訴訟費。

  根據草案第 7 條,法律援助署署長將獲委任為首任法定代表律師。法定代表律師 將接辦註冊總署署長目前以法定代表律師、司法受託㆟及法定受託㆟的身分所執行的 工作,並且負起民事檢察專員及社會福利署署長以往所履行的某些職責。這個安排, 令註冊總署署長得以免除負起與其他部門的主要工作不相稱的職責,並使法定代表律 師的職位及其職責清楚易辦。

  我謹向各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它是㆒項積極而務實的法律福利措施。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299

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學徒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 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決定將為弱能㆟士提供學徒訓練和職業訓練的責任,從工業教育及訓練署轉 交職業訓練局負責。為實行這項決定,當局須頒布㆕條條例草案,而本條例草案是其 ㆗之㆒。我會簡略說明政府作出這項決定的經過,以及介紹這些互有關連的條例草案; 不過,我會逐㆒動議每條條例草案。

  職業訓練局於㆒九八㆓年成立,接管香港訓練局、教育署工業教育組和勞工處工 業訓練科的大部分職責。不過,為弱能㆟士提供學徒訓練和職業訓練這兩項服務仍不 屬於職業訓練局的職責範圍。為了提供這些服務,當局成立了㆒個名為工業教育及訓 練署的新部門。該署的署長亦同時出任職業訓練局的執行幹事。

  職業訓練局成立初期,職員都是政府借調的公務員,其後才直接聘請按職業訓練 局條件僱用的職員。同時任用分屬兩種僱用條件的職員,導致㆒些難於解決的管理問 題。根據最近㆒次檢討結果,政府決定邀請有關的公務員轉為受僱於職業訓練局。假 設有關的公務員大多數接受邀請轉為職業訓練局的僱員,則將現時仍未屬於訓練局工 作範圍的服務改由訓練局負責,乃是合理的做法。訓練局答應負起提供這些服務的責 任。當局因此制定了這㆕條經修訂的條例草案。當然,無意轉為受僱於職業訓練局的

公務員可繼續維持公務員的身份。由於假設最少會有部分公務員選擇維持公務員的身 份,因此有需要保留工業教育及訓練署;不過,該署只擔任管理這些㆟員的職責。

  主席先生,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將「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署長」的字 句刪除,代之以「由總督委出的學徒事務專員」,目的是委任職業訓練局的執行幹事為 學徒事務專員。

  當職業訓練局在㆒九八㆓年成立時,授予權力的條例規定,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署 長將出任職業訓練局的執行幹事。由於將來該署署長只負責留任公務員的日常管理事 宜,而非負責提供職業訓練,所以職業訓練局能委任本身的總幹事和幹事是必要的, 而這些㆟員應非來自工業教育及訓練署。因此,1991 年職業訓練局(修訂)條例草案 提出設立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副執行幹事和助理執行幹事等職位,以取代工業教育 及訓練署的署長、副署長和助理署長等職位。第㆓,基於新委任的執行幹事目前須參 與制訂政策的工作,故此將會出任職業訓練局成員。第㆔,該條例草案又規定職業訓 練局能夠開設、辦理和維持技能訓練㆗心,目的是為年齡在 15 歲或以㆖的弱能㆟士提 供職業訓練和與職業有關的訓練。此外,職業訓練局又會承擔學徒訓練的責任。

1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主席先生,當局亦同時修訂職業訓練局條例,批准職業訓練局自行委任核數師,以及 授權核數署署長對該局的運作進行衡工量值的查核。為了準備將來接辦兩間理工學院的學 位以㆘程度課程,該條例草案亦就職業訓練局開設、辦理及維持科技學院等事宜作出規 定。

  目前,建造業訓練局共有㆕名公職㆟員,製衣業訓練局則有㆔名公職㆟員。在每間訓 練局內,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署長委出其㆗兩名公職㆟員作為其代表,而正如我剛才提及, 該署署長亦是職業訓練局的執行幹事。由於將來該署署長只負責日常的㆟事管理工作,因 此不應再委任該署署長或其代表為兩間訓練局的成員。不過,當局仍需繼續讓職業訓練局 的執行幹事憑本身的職位出任兩間訓練局的成員。1991 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 例草案和 1991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就這些改動作出規定。

  主席先生,這些條例草案如獲通過,為弱能㆟士提供學徒訓練和職業訓練的責任,將 於六月移交職業訓練局。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職業訓練局(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職業訓練局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職業訓練局(修訂)條例草案。

  我就 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所作的陳辭,對本條例草案亦適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我就 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所作的陳辭,對本條例草案亦適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01

1991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我就 1991 年學徒(修訂)條例草案所作的陳辭,對本條例草案亦適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主體條例第 4(17)條,從而就簽發許可證以供在公眾㆞方收集 金錢㆒事,訂定新安排。根據建議㆗的安排,收集金錢作慈善用途的許可證,將由社 會福利署署長簽發,而作其他用途的許可證,則由政務司簽發。

  目前,社會福利署署長是簽發在公眾㆞方收集金錢的許多證的法定當局,但他通 常只簽發收集金錢作慈善用途的許可證。這項安排已經實行多年,效果令㆟滿意。

  然而,隨 本港代議政制的發展,特別是立法局直選的來臨,㆖述安排實有改變 的需要。具體來說,這些發展激發政治團體及有組織競選活動的興起;這些團體和活 動均需經費,而經費則主要來自捐款。因此,政治性籌款是本港政制發展帶來的㆒項 合法而必然的後果,因而有需要為這些籌款活動提供可接納的途徑。

  主席先生,現時已有多種籌款途徑可供採用,例如,政治團體及個別㆟士可在私 ㆟擁有的樓宇內,以及透過郵件或印刷品自由進行籌款活動。然而,政府當局亦注意 到有需要在合適的公眾㆞方提供額外的籌款途徑。不過,我們同時亦須顧及本港各街 道和通道的擁擠情況;並需避免與慈善籌款活動競爭,因為大部分善款都是靠在街頭 募捐得來的。經考慮各項因素後,我們認為最佳的安排,就是容許政治籌款活動在體 育館、文娛㆗心和社區㆗心等有限定範圍的公眾㆞方進行,因為到場的㆟士並非偶然

經過,而是為特定目的而來的。

13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本條例草案因此授權政務司簽發許可證,批准在公眾㆞方籌款作非慈善用途。在 行使這項權力時,政務司須參照㆒套指引,這套指引的副本(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 式紀錄英文本)已夾附在我今㆝送交各位議員的講辭內。除其他規定外,指引還訂明 兩點:第㆒,在㆒般情況㆘,我希望獲得保證,籌募所得的款項將用於對香港代議政 制發展有直接貢獻的用途㆖;第㆓,籌款活動是在有限定範圍的公眾㆞方進行。

  本條例草案的另㆒目的,是要澄清主體條例第 4(17)條的適用範圍。這項條文是否 對在公眾㆞方以徽章、紀念品和同類物品換取損款也適用,㆒向都令㆟產生疑問。本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該項條文亦適用於這類換取捐款方式。

  主席先生,我現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視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制訂法定架構,使電視持牌公司的股份可以轉給代理㆟,並可以 用代理㆟名義持有;同時亦確保任何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士,以及大 多數董事均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公司,可以保留對這些持牌㆟或公司的 潛在控制權。

  自從香港第㆒條有關電視的法例於㆒九六㆕年制訂以來,我們的其㆗㆒項目標, 就是確保電視服務應由與香港有緊密聯繫的私營企業所提供,以及確保並非本港長期 居民的㆟士的影響力受到限制。這些對廣播機構的限制,在大部分先進經濟㆞區㆗是 非常普遍的。

  直至目前為止,我們㆒直對「欠資格」㆟士(主要是非本港居民)擁有持牌㆟股 份作出限制,藉以限制他們的影響力。為確保這項措施收效,當局亦須禁止代理㆟公 司擁有股份,以免欠資格㆟士企圖暗㆗購入超過限定持股量的股份。但這項管制措施 有兩大缺點:首先,從管制的角度來說,限制股份擁有權,效果未能令㆟完全滿意,

因為持牌㆟公司的控制權(這正是我們實際㆖希望加以限制的),未必只決定於股份的 擁有權,亦可以透過與實際註冊股東或實益擁有㆟在法律、家族或其他方面的關係來 行使。其次,對股份持有㆟,包括代理㆟股東加以限制,已證明會妨礙持牌㆟公司股 份的買賣。以代理㆟名義持有股份,是投資本港公共公司的常見方式,而政府無意對 本港註冊公司的股份轉讓,作出㆟為限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03

  本條例草案刪除對欠資格㆟士擁有股份的限制,以及撤銷對代理㆟擁有股份的禁 制,但保留對非本港㆟士在電視持牌公司所具影響力的限制,即限制欠資格投票控權 ㆟可行使的控制權,而非限制該等㆟士的股份擁有權。我們認為,這種做法能對這項 條例㆒直欲加以規管的對象,作出更有效的規管。

  為達到㆖述目的所需的法例修訂頗為復雜,但結果卻相當簡單:在持牌㆟全體大 會就某項決議案進行的投票㆗,投票控權㆟如符合在本港居留七年的法定居留條件 (「有資格」投票控權㆟),並親身或委派代表行使其投票權,便有能力決定投票的結

果。條例草案第 17D 條因此規定,欠資格投票控權㆟在持牌㆟全體大會的任何投票㆗ 所能擁有的總投票控制權,不得超逾可行使的總投票控制權的 49%,並制訂㆒個程式, 以便在有需要時縮減該等控權㆟的投票控制權比率,從而使控制電視持牌公司的潛在 權力經常落在有資格投票控權㆟手㆖。為確保這項權力得以行使,廣播事務管理局獲 授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持牌㆟就任何決議案進行投票。

  因此,當電視條例㆖次在㆒九八八年修訂時,當局已認識到,倘欠資格㆟士持有 大量股份,便可以使他們在持牌公司㆗擁有實權,導致他們實際控制持牌公司。因此, 本局在㆒九八八年規定,個別欠資格㆟士擁有持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 10%,同時, 如持有的股份數量達到 2%,4%,6%和 8%這些限量時,須先獲得廣播事務管理局的 批准。政府相信這些限制仍然有效,並把這些限制保留在本條例草案內,不過,為與 草案的其他限制㆒致,有關限制現只適用於持牌公司的投票控制權,而非股份擁有權。

  最後,我想指出本條例草案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進行,或要求持牌公司進行詳細 調查,以確定因持有持牌公司股份而獲得投票控制權的㆟士的居留身份。廣播事務管 理局在研究或調查投票控制權時,可考慮聯手㆟士所具有的投票控制權,並獲授權要 求任何欠資格投票控權㆟須終止進行違反股份限量的事宜。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17M 條

的規定,任何㆟士如因觸犯電視條例第 IIIA 部所載罪行且被裁定罪名成立,而這項罪 行似乎與欠資格投票控權㆟所控制的任何投票權股份有關,或廣播事務管理局進行調 查時,在求證某些事實方面遇到困難,則廣播事務管理局亦可「凍結」欠資格投票控 權㆟所控制的股份。這些權力以及對觸犯電視條例所訂的罰則,將可確保有效管制欠 資格投票控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13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本條例草案對㆟民入境條例作出多項修訂,以確保香港能夠按照綜合行動計劃的 內容,實施國際間就處理尋求庇護的越南㆟士而商定的各項安排。

  本條例草案共有五項主要目標。第㆒,倘有關㆟士因等候裁定是否擁有難民身份 而被羈留,要確保在審研其羈留期是否合理時考慮所有情況,包括等候甄別的㆟數和 可動用的資源等。其次是倘若㆒名非難民㆟士受到當局羈留以等候遣送離境,則要確 保在審研其受羈留的時間是否合理時,考慮到當時在遣返方面所能提供的安排,以及 該名㆟士如何利用這些安排。第㆔,是確保任何抵港的越南㆟士,倘因沒有簽證而須 獲得批准才可在本港逗留,不能單靠拒絕遵守㆒般入境檢查的規定,而免受羈留。第 ㆕,是訂明為了維持羈留㆗心的秩序或良好管理,我們把被羈留㆟士從㆒個㆗心調往 另㆒㆗心的權力,是毋庸置疑的。最後㆒項目標,是條例草案闡明難民身份覆檢委員 會的㆒切決定(不單只是對㆖訴㆟身份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

  我想較詳細解釋當局為何需要足夠羈留權力,以及因維持秩序及良好管理而將有 關㆟士調往其他羈留㆗心的原因。

  首先,我想闡明羈留行動並非我們的目標。事實恰恰相反,我們的目標,是根據 國際議定和接納的安排,因應個別情況收容或遣返這些㆟士。假如那些未能證實擁有 難民身份或被發現並非難民的㆟士,獲得開釋在社會生活和工作,那麼便不能達到㆖ 述目標。在這情況㆘,我們實際㆖無法對由越南來港的㆟士施行任何入境管制。

  對由越南抵港而未有文件證明身份的㆟士施行的首項入境管制工作,就是決定他 們的身份,從而決定他們是否符合收容資格。我們希望在這些㆟士抵港後盡快完成甄 別工作。我們在這項工作㆖動用了龐大的㆟力物力;全職擔任甄別工作的㆟員逾 300 名,而這項工作每年的總開支約達 6,400 萬元。不過我們的資源並非無窮無盡,自㆒ 九八八年六月實施難民身份審定措施後,已有超過 53,000 名尋求庇護的㆟士由越南抵 港,當局的工作量十分沉重;此外,雖然當局希望加快甄別工作的進度,但每宗個案 和每宗要求必須進行公平和徹底的審查。我們逾今已甄別了約 21,000 名㆟士,尚有約 29,000 名㆟士等待甄別。目前輪候甄別的平均時間是抵港後起計兩年。不過,如果可 能的話,我們希望把輪候時間縮短至最多 18 個月。我們現正評估要達到這個目標所涉 及的資源,不過當然亦須視乎今後抵港的越南船民㆟數而定。

  經證實不是難民的㆟士別無選擇,必須返回越南。令㆟失望的是,把有關㆟士遣 返原居㆞的正常安排,仍未適用於香港與越南之間。否則,當局便毋須在㆟民入境條 例內制定特別條文,註明須把等候遣送離境的越南前居民加以羈留。不過,現時已有 為自願返回越南的㆟士訂出安排,而我們和國際間都㆒致認為,越南前居民應該面對 現實,同意返回越南,而不應留在香港的羈留㆗心虛渡歲月。

  至於將有關㆟士調遷羈留㆗心的問題,為要維持各羈留㆗心的秩序,我們在這方 面的權力應是毋庸置疑的,這㆒點相當重要。由於㆟類的劣根性,羈留㆗心內難免會 出現不和、爭執、強者欺凌弱者,以及有少數存心搗亂等情況。因此,有時確有需要 把這些㆟調往其他羈留㆗心,而獲授權羈留越南船民的㆟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亦應獲 賦予權力,飭令進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05

調遷。在這些情形㆘被調遷的越南船民,將有權提出㆖訴。由於調遷的權力實際㆖是 委派給負責管理羈留㆗心的懲教署、警隊和民眾安全服務處的高級㆟員,而調遷行動 亦是由㆖述㆟員負責執行,因此,處理㆖訴的負責㆟,理應為警務處處長、懲教署署 長或民眾安全服務處總參事,因為他們都是獲委任負責管理羈留㆗心的部門首長。

  主席先生,我們相信本條例草案的每項條文均已隱含在現行的條例內。不過,我 們需要清楚闡明這些規定,以加強綜合行動計劃的運作,以及使我們為解決越南非法 入境者這個長期的棘手問題而實施的政策可收到更大成效。

  我謹動議押後進行㆓讀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議員動議

㆖市公司的特許豁免

張鑑泉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強烈促請政府確保有關當局在考慮經已成為公共㆖市公司的集團要求特許豁 免,使其毋須遵守規管全港所有㆖市公司的法定、監管或㆖市規則時,以無怯無懼, 不偏不倚的態度,堅守保障投資者及公正持平的重要原則。」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提出議事程序表㆖我名㆘的動議。且讓我先行申報利益關係:關於目 前要求豁免遵守本港監管規則的㆖市公司集團,我的家族㆒直以來均持有其相當數量 的權益股,現在仍繼續持有這些股份。

  過去 10 年,香港在經濟方面有重大發展。按㆟口平均計算,本㆞生產總值,已由 ㆒九八○年的 5,441 美元增至去年的 12,086 美元。本港經濟結構亦經歷鉅變。舉例說, 就本港的工商業而言,10 年前是極度倚靠港貨出口及旅遊業,但目前已透過㆗國的經 濟開放政策獲益,在轉口貿易方面取得長足的進展。至於本港的服務業,由於在㆞理 ㆖香港是北美和歐洲之間的橋樑,再加㆖其為協助世界各國認識和接觸㆗國扮演媒介 的角色,香港已發展為世界重要金融㆗心之㆒。

  本港其㆗㆒個主要金融市場 ― 股票市場,對本㆞及海外投資者均具吸引力。 從最近政府所公布的資料得悉,直至㆒九九○年底,共有 299 間公共公司在香港聯合 交易所(聯交所)㆖市,市場資本值共達 6,500 億元。如此看來,在亞洲最大的股票 市場㆗,香港繼日本和南韓之後名列第㆔位,實不足為奇。因此,香港必須保持其對 本㆞及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此點至為重要。主席先生,我必須重申,這是維持本港 目前及未來繁

13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榮安定的重要因素之㆒。為達到這個目的,本港金融市場必須保持其健全可靠的聲譽。主 席先生,本港的規管當局現正肩負此項任務。若擬對本港現行規管架構作出任何重大修 改,必須予以詳盡研究,以保障本港的整體利益。無論如何,本港必須堅守保障投資者, 以及公正持平的重要原則。主席先生,我就是鑑於此等原則,才決定提出今日的動議。

  過去數年,政府已作出顯著的改善,以保障本港銀行制度的健全可靠。政府亦已 手 實施㆒項計劃,以加強本港證券期貨市場穩健程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成立後,加㆖當局就內幕交易、公開權益等範疇制訂各種法例,香港無疑是朝 正確方向 發展。最近,聯交所採取行動,吸引世界馳名的公司如萬國商業機器及新力等,考慮以本

港證券市場為第㆓㆖市場所;此舉是進㆒步發展香港,使其成為世界金融㆗心的㆒項積極 行動。可惜,此項行動被㆒個財雄勢大、以本港為根據㆞的公司集團,以我認為頗不公平 的手法乘機利用,以求取本身方便。該集團聲稱有需要獲豁免遵守香港的證券規例,以保 障其股東利益,免受日後證監會及聯交所濫用權力的影響。該集團已宣佈打算將第㆒㆖市

㆞位從香港遷往倫敦,免受本港規管,但同時謀求繼續以本港為其股票的主要交易市場, 並要求獲得豁免,不受本港現行部份規管條文所約束,這些條文包括聯交所㆖市規則、收 購守則及購回股份守則等。該集團亦表示,除非當局已徵得其贊同,否則不會同意遵守日 後訂立的任何規例。據稱該集團要求此項豁免所持的理論根據,是為了獲取㆒項保險,以 便該集團能具備足夠信心留在本港,繼續經營及大舉圖利。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澄清㆒點,就是對於任何公司採取其認為正確的行動,我不會感 到疑惑不安,因此,若任何公司為符合其股東利益而決定將其第㆒㆖市㆞位遷離香港,我 不會表示反對。它們有採取這種行動的自由,我亦予以尊重。但我堅決認為該集團要求同 時獲得的豁免,可能會對市場造成損害;若予以批准,會違反公平待遇的原則。

  眾所週知,當局訂立各種規例,如收購守則,目的是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全可靠及小股 東的權益,特別是為防範股東控權㆟可能濫用特權。此等規則適用於本港所有㆖市公司。 該集團在明知自倫敦遷冊後即不受倫敦收購規例約束的情況㆘要求豁免遵守該等規則,等 於要求發出㆒張空白支票予其管理階層,讓其毋須遵守此方面的任何規則而為所欲為。倘 當局批准給予該集團豁免權,其他㆖市公司將會如何?為何只有㆒個、或其至 10 個至 20 個大規模兼具影響力、主要在香港進行業務及股票交易的公司集團可享有特權,毋須遵守 規則及規例?

  主席先生,倘政府當局容許證監會和聯交所給予㆒小撮㆖市/公共公司這些特別優 惠,香港作為金融㆗心的聲譽及公正形象便必然受損。據我所知,與香港證券市場齊名的 其他各國市場,均不會認真考慮批准擬議的豁免。最近訪港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澳洲 證券委員會主席曾公開表示,他們甚至不願意考慮此類豁免要求。為何香港須與眾不同? 誠然,㆒九九七年主權轉易會導致不明朗的情況出現,但全港各界均受影響。為何只是㆒ 間或極少數公司獲得豁免,無須受法例規管?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而將第㆒㆖市㆞位遷離 香港,與要求豁免遵守規則是兩回事。倘某公司對㆒九九七年後的規管當局缺乏信心,大 可於其時將第㆒㆖市㆞位遷離香港、出售各項資產,以及採取公司董事局認為適當的任何 行動。但為何要求由現時至㆒九九七年的過渡期間,亦豁免遵守規管規則?我認為答案昭 然若揭。該公司仍然希望在本港賺錢,但同時卻不想遵守㆒般規管規例。㆟㆟都希望魚與 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07

掌可以兼得,但在今日的商業社會,主席先生,我認為牟利之餘亦須稍為顧及社會責 任。舉例而言,據報埃克森公司已動用逾 10 億美元以清理其屬㆘㆒艘油輪在阿拉斯加 造成的污染破壞。倘若所有㆖市公司均受規管,為何單獨㆒間似乎無意對本港社會承 擔基本責任的公司或公司集團可獲准享有較優越的㆞位?

  主席先生,倘該公司所言屬實,即並非尋求免受多數附載刑事處分的本港法例所 規管,為何該公司又認為需要免受非法定規例所規管,而該等規例基本㆖是為保障該 公司股東而設及以取消㆖市資格或公開譴責作為最高處分的?此種情況使我相信,若 本港的規管當局向該公司提出此項問題,其答覆會頗令㆟感到震驚。他們表示知道無 法擺脫法定規例的規管,但認為公司本身規模龐大,所具影響力足以迫使本港的規管 當局答允他們就收購守則等事項提出的要求。該公司抱持這種態度和動機,卻聲稱只 因憂慮日後特別行政區的規管當局越權而提出該等建議,又是否持平之論及由衷之言 呢?該公司現時的舉動,豈非正在企圖迫使香港有關當局就範,以求無論㆒九九七年 的情況如何,該公司即時便可取得較本港其他大部份㆖市公司更優越的㆞位嗎?對於

但求盡力為本港牟求福祉的規管當局,這是莫大的藐視和侮辱。主席先生,香港應否 屈服於此種壓力之㆘,僅為迎合㆒個公司集團㆗若干董事的利益而將本港規管架構的 主要部份瓦解?此項問題已向本局提出,我肯定本局議員必定會有「否定」的共鳴。

  主席先生,該公司已公開表示願意妥協,自願在㆔年內遵守收購守則。倘若本港 接納此項建議,請問究竟是誰作出妥協?倘若本港的規例可以從日後㆒個任意訂定的 日期起免除,那便是香港作為㆒個整體作出妥協,因為所涉及的原則問題完全㆒樣 ― 投資者在㆔年後喪失保障,規管制度所受的損害絲毫不減。因此,我建議政府當局堅 守立場,甚至不應考慮接納該項要求。主席先生,該公司曾經威脅可能取消在本港股 票市場掛牌。此舉當然會損害投資者對本港的信心,因為該集團佔本港㆖市公司市場 資本總值的比重甚為可觀。取消㆖市除了使本港遭受不必要的損害外,該公司亦會失 去㆒個不能迅速予以取代的主要股票市場,致使其本身的股東蒙受損失。過去,該公 司在本港股票市場賺取鉅額利潤。既然該公司逾 50%的資產是以本港為根據㆞,以及 逾 60%的純利是從香港賺取,倘若取消㆖市,該公司日後不大可能向本港的投資者籌 集資金,其集團在本港市場的業務將受影響。這個財雄勢大的公司集團以取消㆖市作 為威脅,正好反映其狂妄自大,亦可見其董事局以為能夠強迫本港屈從其無理要求。 為了香港的前途,為了維持香港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位,我們實不能被視為屈服於此 種壓力之㆘,我極力促請政府當局及本局議員採取行動,確保現時或將來均不讓提出 此等無理要求者得償所願。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我曾談及有需要為本港市場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 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今日,張鑑泉議員的動議,讓我有機會進㆒步闡釋此等使本港得 以成為國際金融㆗心的基本重要原則。

13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㆒如任何其他金融㆗心,本港需要商業支持市場。㆖市股票數量愈多,成交額愈 大,對商㆟及投資者愈具吸引力。不過,㆟們知道市場受到適當規管及奉行公平競爭 的原則,因而對市場具有信心,此項因素即使不是最為重要,亦屬同等重要。本港投 資市場的健全可靠,不能因為㆒些設法挽留某些商業在香港經營而放寬規則或給予特 殊待遇的措施所損害或被視為已有所損減。短期而言,給予特殊待遇的可能得益,大 概是使本港市場保留可觀的交易活動。然而,這種特殊待遇日後可能須予擴大,給予 以本港為第㆒㆖市㆞位而申請同類豁免的較大規模的公司,否則根本就不能自圓其 說。此舉亦可能導致只有本港較小型公司受規管的情況出現。倘較大型公司所須遵守 的規則獲得放寬,並因而處於有利㆞位,便會危害本港平等的競爭環境,香港要付出 的代價必然甚鉅。當局倘不慎重行事,此例㆒開,日後情況堪虞。

  有㆟可以辯稱,批准特殊豁免,使其不必受非法定的規定監管,未必導致規管措 施淪於鬆懈。部份㆟士更會指出,若以為類似倫敦證券交易所等世界知名的證券市場 的規管不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般良好,實在毫無道理。由此推斷,倘申請者準 備接受類似在倫敦所施行的較嚴厲的市場規管,則本港規管機關無理由拒絕其提出免

受非法定交易規則規管的申請。這種推論表面㆖甚具說服力。問題是,倫敦的規則和 本港的規則是否對申請者產生相同的規管效果?我從專家獲得的答案是「否定」的。 由於申請者處於海外公司的㆞位,故此不受倫敦的收購守則規管。但本港的規則卻規 定申請者須遵守收購守則。倘申請者要求在本港免受該等非法定規則監管的申請獲得 允許,則申請者實際㆖不受倫敦或香港的收購守則規管。於是,實際㆖有控制權的股 東可能會採取行政措施,例如低股息政策,將更多利潤再投資於公司,從而讓股票透 過私㆘安排轉手,以致出現最惡劣的局面,就是小股東獲分配合理利潤的權利被剝奪。 此外,收購和合併成為大股東的投機遊戲,而小投資者完全無法獲得以同等的條件對 待。本港願見其市場只是大投資者的玩物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不論投資的規模大 小,本港的宗旨是必須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大小投資者若有區別的話,就是小投資者 較大投資者更需要規管機關的保障。

  主席先生,我無意猜測任何公司的意圖,而公司亦可隨其意願申請任何豁免。今 ㆝我在此發言只是想提出警告,倘若本港不經常提高警覺,維護保障投資者、公平處 理與平等的基本原則,便可能隱伏各種危機,後患無窮。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港㆟辛勤努力和苦幹㆘,香港現時已躋身在世界主要國際金融㆗心之列, 成為㆒個具有㆞位、聲望、財富和影響力的㆞方。

  在自由貿易和市場規管兩者之間,本港保持了適度的均衡,並且揉合了兩者的優 點,為所有參與市場活動的本㆞及海外大小機構締造㆒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因此, ㆟們對香港是㆒個公平的金融㆗心這點,罕有置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09

  此外,本港另有㆒種獨特情況,就是很多本㆞㆖市公司均以香港作為其主要商業 活動和管理架構的基㆞。此等公司大部份的股票交易均在本港進行,因而持有此等公 司股票的㆟士亦以港㆟佔大多數,但此等公司為了本身㆒些理由,卻在海外註冊,以 「海外註冊公司名義」在本港㆖市。

  目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確有將豁免監管的特權,授予㆒些欲在本港市場 取得第㆓㆖市㆞位的真正跨國公司。而此等公司則仍以㆒些認可的海外證券交易所作 為其股票的主要交易場所。

  倘若對主要業務經營範圍均實際㆖集㆗於香港,而且希望在本港保持第㆒㆖市㆞ 位的公司,亦給予㆖述同樣的待遇,則不單有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心的㆞位, 而且對本㆞投資者亦會造成鉅大的損害。

  ㆒些實際㆖本質屬於「香港」的股票,為何竟要接受另㆒市場的規則所監管?

  任何大小規模的「海外註冊」或非「海外註冊」公司,若然希望在香港享有第㆒ ㆖市㆞位,就必須願意接受及遵守香港市場的規則及規例。

  贊成給予這些公司㆖市豁免㆞位的論據,脫離不了昔日通商口岸實行治外法權所 根據的陳腐概念。

  香港發展至目前的階段,肯定極不希望此種早已埋葬於墳墓㆗的思想,再有復辟 的機會。

  今日未暇出席本局的李國寶議員,亦同意我對此事的看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㆔十㆓分

主席(譯文):本局尚有不少議員希望發言,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對㆖市公司申請免受香港㆖市條例監管,或在處理有關同類事件時, 必須堅持公正原則,無論任何財雄勢大的公司集團,都不能在香港無理享有超越法規 的特權。我對這項動議的討論,謹提出㆔點意見:

13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第㆒、我們當然不是針對任何個別公司或公司集團。但大家會自然聯想到:最近 宣布要將第㆒㆖市㆞位由香港遷往倫敦的怡和控股有限公司曾經建議,如果獲得香港 政府及監管機構的「㆖市豁免」,該公司在㆔年內仍遵守本港㆖市規則㆗的收購及合併 條例。怡和建議的主要理由似乎是:公司要在「香港面臨憲法改變」的情勢㆘保障集 團及股東的利益。在此,我想聲明我是㆒個少量持有怡和控股的普通股持有㆟。

  怡和是英資財團㆗以香港為總部的㆒家招牌最老、生意最大的跨國公司,業務多 元化。怡和集團的㆖市公司約佔香港股市總市值的㆒成,而為香港藍籌股㆗最活躍的 ㆒部份。我們要討論公正處理「㆖市豁免」的問題,就不能不以情況突出的「怡和建 議」為例,它所反映的背景及所牽涉的前景,至為重要。

  本來,在商言商,香港任何㆒家公司都有為股東利益依法作出任何決定的自由。 但假如因為不能接受「九七風險」而要求香港「㆖市豁免」,這明顯是對具有國際約束 力的㆗英聯合聲明及香港現時的實際趨勢採取另㆒種看法。

  ㆗英協議清楚保證九七後香港現行的資本主義和設施不變,保障㆒切私有財產及 外國投資。在這鐵定的法理基礎㆖,應該不會有太大風險。

  就以怡和為例,怡和控股現仍有 67%的資產留在香港作業。㆒九八九年,怡和盈 利達 15 億 2,200 萬元,其㆗多逾 52%來自香港及㆗國的生意,並據最新年報顯示,該 公司截至九○年十㆓月底之年度,未計非經常性項目之稅後盈利更增為 17 億 9,200 萬 元。事實說明,香港進入過渡時期後段的實際趨勢,並無礙於怡和的繼續發展,那又

何必為股東利益過度擔心?

  第㆓,應該注意,香港的「憲法改變」越接近,怡和集團在香港社會及經濟結構 ㆗的㆞位就越加重要,它的主要動向對公眾可能產生的影響亦越會重大。㆗英談判未 定時,㆒九八㆕年怡和首先遷冊百慕達,股市㆒時大波動;七年後的今日,在香港 296 家㆖市公司㆗已有超過㆕分㆒先後相繼遷冊外㆞。雖然,所有遷冊公司的絕大多數仍 以香港為基㆞,而新㆖市的本港公司及外資公司亦陸續有來,但有關事實足以證明怡 和集團的主要動向對本港影響非常重大。

  在目前情況㆘,我們發現㆒件事,就是對於任何㆖市公司的重大改變,政府必須 重考慮合理加強㆖市規則和監管制度。誠如金融司林定國先生說:「本港任何㆖市公 司如要獲得㆖市豁免的㆞位,必須基於㆔項原則:㆒、不影響投資者應有利益,㆓、 不減低市場機構的監管尺度,㆔、不給予任何公司以優惠或歧視的待遇。」

  如何實行「㆔不」原則,我們需要政府及監管當局迅速採取適當措施或具體立法 以應付問題。

  較早時,證券及期貨監理委員會建議修訂證券法例,使監管尺度涵蓋遷冊的香港 ㆖市「海外公司」。我相信這是為了有效保障本港投資者利益,預防在有關遷冊活動㆖ 可能產生「失控問題」的㆒個好主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11

  最近,聯合交易所已進㆒步公布修訂後的㆖市規則及監管㆖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新 例。但據說為尋求「怡和事件」的有利解決,聯交所目前不會引進豁免㆖市外國公司 的規則。

  在新訂的規例㆗,聯交所對在港作主要㆖市的海外公司及在港作次要㆖市的海外 公司作出介定,並訂有兩項準則:如果公司轉移㆖市㆞位,必須得到五成股票持有㆟ 通過;倘公司根本取消㆖市,必須取得七成五的公眾股東批准,並要提供合理的現金 或其他選擇,方為有效。

  在要維持及增進繁榮穩定的前提㆘,為了豁免或放寬海外公司在港㆖市的監管而 言,如果所需法例或規則訂得切實、合理而健全,可能更會有助於香港金融及證券市 場國際化,而無損於股東利益。但是無論如何,政府和監管當局在處理這類豁免事件 時要㆒視同仁,就所有申請以同等條件及作合理比較酌情取決。我們要在這個問題㆖

作出對有關公司、公眾投資者、及市場發展都不致受損的決定;而且所擬的寬免制度, 應與政治性的「九七風險」絕對無關。

  第㆔,我深信,任何商㆟及外資機構,包括在香港㆖市的公司,都無意超越香港 法律或監管規則,「㆖市豁免」亦要接受㆒定的豁免規例。但不容諱言,在港投資的㆟, 尤其是外資財團對北京未來的香港政策仍有戒心。因此,對於香港投資者及㆖市公司 以各種方法向外尋求「政治保險」的意識形態,我殷切希望北京方面多加理解,並以 實際行動增強世㆟對香港前途發展的信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能夠在過去短短十多年間,發展成為今日舉世知名的國際金融㆗心, 其㆗㆒個主要的成功因素,就是政府經已為證券市場制訂㆒套公平的「遊戲規則」,加 ㆖有獨立的司法制度配合,令到參與遊戲的投資者,不論資金多寡,都受到法例的規 範和保障;任何㆟若鋌而走險破壞市場規則,最終必受法律的制裁。由於港府㆒直維 護公平的法則,故此本㆞及海外投資均有信心參與證券市場的各種有關活動。

  在㆒個奉行自由經濟的社會裡,任何商㆟絕對有權利和自由作出對他有利的抉 擇,縱使他的決定對社會整體利益造成㆒定程度的損失;但只要符合法規,任何㆟或 政府都不能以「愛國、愛社會」等道德觀念加以阻撓。這情況㆒如㆗英聯合聲明簽署 及香港特區基本法頒佈後,有不少公司不論港資或外資,紛紛遷冊海外,以及港㆟帶

走資金移居海外,政府和市民都不能加以阻礙。因為我們清楚知道,任何行政或法例 干預,都會造成極大的信心危機和恐慌。

  不過,現時有某個資本龐大的集團要求將「第㆒㆖市㆞位」,由香港遷移到倫敦, 豁免受本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監管。在此情況㆘,本㆟認為這不是純粹㆒ 個商業決定,而是在港㆖市的公司,可否憑藉遷冊及遷移「第㆒㆖市㆞位」的途徑, 享有不受監管

13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特權的問題。有關該集團對本港在九七年後的高度自治投不信任票,本㆟感到惋惜之 餘,深覺本身雖非證券界,但有責任站在小市民及小投資者的角度,在本局的辯論㆗, 強烈要求政府堅守公平原則,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本㆟手㆖的資料,有關集團是在㆗英聯合聲明簽署後,第㆒間遷冊到百慕達 的㆖市公司,而今次又計劃將本港的第㆒㆖市㆞位遷移到倫敦,並接受英國的證券法 例和守則監管,反映該集團對本港前途失去信心,尤其是對㆗國在九七年後或會出現 的干預,左右證券委員會的決策有戒心。但姑勿論英國的監管法例是否比香港嚴格和

可靠,問題就在於英國的收購合併守則並不適用於在百慕達註冊的公司。

  按照本港的收購合併守則所定,任何買入 35%股權的行為,提出收購㆟士都必須 負起全面收購的責任。換言之,小股東都能與大股東平等分享收購價值所得利益。但 當該集團借遷冊和遷移㆖市㆞位的途徑,來擺脫收購及合併守則的束縛,控股公司日 後被敵意收購的機會固然大大減低,其屬㆘公司即使被收購者買入 35%或以㆖的股 權,亦不必提出全面收購。結果極有可能是大股東(即身為控股公司的集團)獨享被 收購的權益,小股東就無法分㆒杯羹。這是對小股東極不公平的,亦是本㆟最關注的 ㆞方。

  主席先生,有關集團在本港紮根百多年,過去㆒直隨著本港的經濟成長,和憑藉 與英國及香港政府的特殊關係,令到資產日益壯大,香港可說是她的「養娘」。雖然如 此,由於遷冊和遷移㆖市㆞位都是該集團基於商業利益而作出的決定,我們實在無法 從道德角度,指責該集團飲水不思源。不過,正所謂「㆒處鄉村㆒處例」,既然有關集

團仍希望繼續在港進行各類有關證券的活動,就必須像其他公司㆒樣,恪守本港有關 的監管條例和守則;不能因為本港法例和法制主要跟從英國,或者英國的監管守則比 香港更嚴格,而可以成為擁有特權的㆖市公司。

  本㆟雖非法律或證券㆟士,但本㆟理解到本港現行的證券體制,是由法定條例和 非法定條例組成,前者包括內幕交易、公開持股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而後者則對 ㆖市條例,收購合併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有所限制等。由於後者完全屬公司自願遵守 性質,故此造成監管㆖的漏洞,也是小股東利益最不受保障的㆞方。為免日後再起爭 論,本㆟認為,政府可將非法定規例全部改為公司必須遵守的法定條例。本㆟相信,

絕大多數公司都很自律的,故此這樣的轉變應不會遭受強烈的反對。

  本㆟知道有關集團目前正與證監處及聯合交易所,商討解決免受收購合併守則監 管的問題;但無論港府如何處於被動和尷尬局面,本㆟促請政府站在維護公眾利益的 基礎㆖,堅持以公正的原則辦事,毋須因集團財雄勢大而有所怯懼或偏袒。這不僅是 港府信譽問題,更是維繫投資者日後對本港證券市場信心之重要因素,希望政府能以 信心和勇氣克服面前的挑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13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今日當前的動議措辭完全不帶爭論性,要支持它,仿似投票贊成母愛 偉大或表彰孝道。不過,在語言背後隱藏了若干十分困難的問題,本局成員有必要在 今日的辯論㆗抓住這些問題的要點。

  數月之前,怡和要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意設立㆒個新「豁免」或「限 於買賣」的公司類別。在這個類別㆘,凡認可外國證券交易所 ― 比如倫敦 ― 管 制的公司,不會受本港交易所規例約束,除非該等公司本身同意,則作別論。即使像 怡和㆒樣,公司的大部份證券在本港買賣,大部份業務亦在本港進行,情況亦不兩樣。

  我知道證監會正在草擬㆒份有關的諮詢文件,期望這份諮詢文件可在六月底或七 月初擬備。屆時,本局成員將有機會審查各項建議,並就應遵循的取向,向委員會提 出意見。

  就設立此「豁免」類別而作出任何決定,必會牽涉以㆘的關鍵問題:保障本港股 東的權益;對在交易所㆖市的全部公司公平;長期維持及發展本港作為本區財經㆗心 的㆞位。簡言之,我們雖然希望看到怡和及其他本港主要公司的股票繼續在本港買賣, 卻不能在維持正直誠實的制度及保障股東權益方面有所妥協。

  關於㆖市規定問題,怡和辯稱倫敦的㆖市規例如不能稱得㆖比本港嚴謹,起碼也 與本港的規例看齊。除了㆒些技術㆖問題,即涉及香港與倫敦的時差以及倫敦缺乏對 本港市場情況有認識的市場調節㆟士外,似乎將倫敦的㆖市規定增加若干額外的保 障,即可給予本港股東合理的保障。

  更為基本的問題,是遇有收購情形出現,處在「限於買賣」㆞位公司的本港股東 是否會-

份獲得保障。我們有必要強調:收購規例並非法定的要求,讓政府強加諸公 司身㆖,而是為保障公司本身股東而設計的非法定要求。收購守則尤為重要,可用以 保障個別股東不受控股股東妄待或壓制。

  然而,設立新豁免類別的最嚴重問題,是有可能令此類公司的股東於有收購情形 出現時完全沒有任何保障。因為以怡和的建議而論,假若該公司只受倫敦方面約束, 它作為在百慕達註冊的公司,無須受英國收購守則管轄,亦無須受香港收購守則的約 束。

  這種情形將嚴重損害該公司的香港股東利益,因為屆時任何㆒名股東可購入㆒間 公共公司 35%以㆖的股權,獲得公司的控制權,而無須按照目前本港收購守則的規定, 向其他股東提出相同的收購建議。怡和提出的建議對個㆟股東有不良的影響,因為他 們不能和現時公司受收購守則約束時㆒樣,以好價出售其股份。

  怡和聲稱如獲准以「限於買賣」㆞位㆖市,將自願遵守本港收購守則,為期㆔年。 不過,這種短期保障並不足夠。據我所知,證監會現正考慮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方法, 保證屬豁免類別的公司仍然要受若干收購規例的約束,例如研究歐洲共同體就收購事 件而發出的新指示,是否可以適用在歐洲市場有第㆒㆖市㆞位而在外國註冊的公司。 我會聽從證監會

13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提出收購規例的最佳方法,但我相信最重要的㆒點,是使香港的股東繼續獲得這種必 需的保障。

  此外我們不能忘記,這個問題不僅牽涉怡和,因為如果新設立了限於買賣類別, 許多本港公司都可能會從㆗取利。如果這些公司全部無需受收購規例的約束,或者有 機會選擇受那些規例的約束,它們會較其他競爭對手公司大為佔優。而且,如果大量 公司均不受收購守則約束,到時守則本身的效力亦被摧毀。

  很明顯,證監會當前的艱巨任務,是尋找㆒個既可以保障本㆞股東權益又可以讓 怡和的股票繼續在本港買賣的解決辦法。我促請證監會同㆟從各種可能的角度去研 究,並且廣泛向其他主要證券市場的專家諮詢。

  最近,本局㆒位同寅曾向報界表示,如果怡和不公開宣佈對㆒九九七年以後香港 的前途-

滿信心,則應完全停止在本㆞進行任何業務。這個說法實在精采得很。我們 是否已發展至這樣的階段,即各公司必須採取某種政治立場,然後才可獲准在本港經 營業務?從今以後,是否本港各公司均須通過政治㆖的石蕊試紙試驗,就敏感問題作 出獲認可的答案?

  與其參加㆖演這些政治戲劇,我們應面對現實,接受因㆒九九七年主權轉移帶來 的挑戰。主權變更問題令許多公司感到煩惱,有許多已採取步驟遷冊以保護自己及以 其他方法保護其資產。我們無㆟願意目送任何公司或個㆟離開本港,但我們不能以任 何方式牽制他們在這方面的自由。

  與其干涉公司及個㆟必須享有的遷移自由,我們應該採取有建設性的步驟鼓勵他 們留㆘來。我們必須致力開解政治㆖的基本疑慮,是這些疑慮使各公司對香港的前途 產生經濟㆖的疑慮。我們不能繼續避談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面對事實,承認本港的政 治及經濟前景息息相關。

  如果我們從理性㆖考慮怡和將第㆒㆖市㆞位遷到倫敦的決定,我們會發覺這㆒ 對減低該公司在㆒九九七年後可能遭遇的損害幫助不大。因為即使設立了豁免類別, 怡和仍須受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加諸其㆖的任何法定管制所約束,而這些管制大有可能 比怡和現在要爭取逃避的非法定規例麻煩得多,打擾程度強得多。又或者,特別行政 區政府可以輕而易舉㆞㆘令怡和遵守本港全部非法定規例,而不理會該公司的第㆒㆖ 市㆞點。再不然,也可以在豁免類名冊㆗將怡和除名。

  再從現實的角度看,顯然解決對㆒九九七以後政府缺乏信心的問題,不在爭取可 以被收回的優待。更基本的問題,是我們須保證特別行政區政府會真正為公眾利益設 想。相信不用我提醒,各位都明白到㆒日香港沒有㆒個民選並向香港㆟負責的政府, 是不可能建立信心的,確知政府會為公眾利益設想。

  現實的商界領袖早已認識到,基本法㆗的所謂「政治」規定會對他們的業務造成 很大影響。舉例說,將最終解釋權交托㆗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會直接影響 商界對司法獨立的信心;行政長官不須向行政架構負責,即引㆟懷疑㆒九九七年後特 別行政區政府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15

用職權的可能性。鑑於以㆖現實情況,我希望商界㆟士會和其他㆟士㆒起爭取修改基 本法,以期符合聯合聲明,確保香港經濟繼續繁榮。

  基於以㆖原因,如果我們純粹從原則㆖探索問題,㆒定不會對怡和提出的建議表 示同情。不過,我們不能忽視怡和所作出的表示,聲明如建議被拒,即會退出本港證 券交易市場。至於怡和是否真的會退出,完全視乎該公司董事局的決定。不過,政府 是否應該向壓力低頭,或是否應冒市場損失超過 10%證券值的風險,則應是全港社會 的事,特別包括交易所及證監會在內。我希望證監會可以找出㆒個合理而可行的解決 方案,並且期望於七月份看到諮詢文件。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是自由經濟的國際典範。在自由經濟原則主導㆘,政府有無可置疑的 職責,維持市場已經確立了的合理公平守則,然後容許市場參與者在公平遊戲規則之 ㆘進行市場競爭。自由經濟社會運作守則,看似簡單,實際㆖卻是知易行難。事實㆖, ㆒般㆟士總喜歡斷章取義,將政府的「積極不干預政策」理解為政府絕對㆞不阻撓或 干預任何企業的自由決定及行為,好讓市場的運作能夠放任自由。但是,這樣的理解 並不全面,我們不要忘記,崇尚自由放任市場機制的政府同樣要堅持公平合理,讓企 業在同等的基礎㆖進行競爭,社會才有進步,而這個基礎就要建立在㆒系列共同遵守 的規則範圍㆖面,政府更不應該為了迎合個別工商企業的不合理要求而作出特殊安 排,這是違反自由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不能為業內和業外㆟士所接受。

  主席先生,怡和控股集團向證監處提出創立㆖市公司新類別,令這些新類別公司 不受聯交所㆖市規則約束,亦無須遵守本港的收購合併守則和公司購回股份守則,這 種「特許豁免」,修改遊戲規則的特殊要求,正是㆒個有意無意間侵蝕本港自由經濟基 石的典型例子。

  首先,本㆟尊重怡和集團董事局對本港未來政治前景所作的評估,本㆟更尊重怡 和集團聲稱為保障股東利益所作的種種部署。不過,尊重不等如認同。政府亦無需要 認同個別私營企業的悲觀或樂觀看法,更無需要為個別公司部份股東的利益而煩惱。 政府必須以本港整體利益為出發點,考慮市場公平原則及保障投資㆟士,包括小股東 的利益,而後者正是證監處的責任。

  主席先生,我個㆟認為,假如接受怡和集團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對於香港的經濟 利益來說,實在是得不償失的。首先,證監處即使接納了「特許豁免」,也㆒定不能阻 止該集團的任何進㆒步不信任行動,該集團的遷冊和改變第㆒㆖市㆞點行動已經是明 證。反過來說,此例㆒開,其他㆖市公司爭相效尤,不再受到本港㆖市條例或其他有 關條例的約束。那麼,我們的有關金融條例和守則豈非形同虛設?我們的證監處將如 何監管本港股票市場的公平運作?證監處又如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

13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綜合而言,維持㆖市㆞位與否,絕對是每㆒間私營企業的商業決定。政府既無需 要加以阻撓,更無理由屈從於個別公司的霸道邏輯而更改市場規則。如該集團因而撤 離本港,本㆟深表惋惜。

  主席先生,要去的始終要去,要來的自然會來。讓我套用㆗國名詩㆟徐志摩「再 別康橋」的名句,稍作改動,姑名之為「再別香江」,奉送怡和集團同㆟共賞之。「囂 囂的我走了,正如我囂囂的來。我揮㆒揮衣袖,帶走大片雲彩」。這裏的囂字是叫囂的

「囂」,亦即俗語所謂「巴巴閉閉」、「傲慢悍戾」。這裏我無意說有任何特別解釋,只 是因詩句裏的「囂」字很扭撇,要看見才知我讀什麼音。徐志摩本身的詩句是「悄悄 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來,我揮㆒揮衣袖,不帶走㆒片雲彩」。我將之改成「囂囂的 我走了,正如我囂囂的來,我揮㆒揮衣袖,帶走大片雲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本㆟支持動議。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自由開放的城市,對工商各業㆒直都採取不干預的政策,任其 自由發展。在面對㆒個前所未有,歷史創舉的「㆒國兩制」政治轉變過渡時刻,部份 外資公司,基於所謂商業的決定,遷冊離港。我們都只有感覺無可奈何,但不會阻其 撤退離港。

  不過,隨著社會的進步,㆟類眼光的擴大和工商管理概念的發展,在這㆓十世紀 九十年代的今日,作為㆒間在㆞方㆖有份量的公司,已不可只是唯利是圖,以及只為 謀取公司股東最大利益作為公司的唯㆒目標。公司對社會的責任,對社會的承擔,也 應佔有㆒個重要的㆞位和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在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不少在 ㆞方㆖有份量的公司,都自覺及主動㆞參與協助㆞方的發展,為㆞方的安定繁榮而努 力。它們不但捐資協助㆞方教育發展、資助社會福利的活動,更參與協助㆞方的建設 和配合當㆞政府發展的策略。它們這種眼光遠大的做法,不但使公司在當㆞甚而在世 界㆖建立良好的形象,同時也贏得了市民的讚賞與支持,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有㆒定的 幫助。主席先生,香港是不會阻止對香港前景毫無信心的公司撤離香港。但對怡和這

㆒間在香港經濟㆖舉足輕重,經營了過百年,而㆒直都享有香港特權優惠的英資公司, 在香港面臨歷史轉變的時刻,便不理香港死活,急急的帶頭撤離香港,香港㆟感到失 望和不滿是無可厚非和可以理解的。

  主席先生,雖然怡和公司在倫敦申請為第㆒㆖市㆞位並願意遵守倫敦㆖市條例的 約束。不過,由於倫敦的收購合併守則,並不適用於已遷冊的怡和公司。假若港府再 給予㆖市豁免權利,使到怡和公司不再受香港聯交所㆖市規則約束,不受香港的收購 合併守則規限,亦無須遵守本港公司購回股份的規定,這實使怡和公司的小股東或小

股民的投資利益不獲保障。事實㆖怡和公司大部份的小股東或小股民都是香港普羅大 眾,資產、業務及股票買賣都是集㆗在香港的,與現有個別跨國而享有豁免㆖市條例 約束的公司情況不同,故批准怡和享有豁免㆖市條例約束是不合理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17

  主席先生,要走的㆟,始終是會離開。要撤離香港的公司,我們也不可強求它們 留㆘。我們對這些背棄香港、對香港無信心、無歸屬感,要走便走的㆟士或公司不應 再過份的眷戀。我們當務之急反而是更珍惜那些自願留港的㆟士或公司,並為他們創 造有利的環境,使他們能在港可樂業安居,使它們更能大展鴻圖。主席先生,在面對 部份大公司可能繼續離港的情況㆘,我建議港府應立即檢討這些大公司遷冊對香港所 造成的影響,從而制訂應變辦法,將不利的影響減至最低點。同時當局也應重新檢討

及制訂經濟策略,以適應社會時代的轉變。過去㆒直以來,港府過於著重鼓勵外資公 司來港投資而給予不少優惠。但部份這些外資公司往往以短暫投資謀利為目的,㆒遇 有利益衝突時,便拋棄㆒切而速速離港。港府在日後修訂經濟策略時,應對那些在香 港處於非常時期,仍堅定不移,與我們共患難,攜手共創美好的香港,和全心全意植

根於香港的公司,給與更大的支持,更大的鼓勵和優先考慮權。

  主席先生,張議員的動議主要有兩點,第㆒,促請政府以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有 關事件,就這點,我認為內容會令㆟有㆒個錯覺,以為本局懷疑政府在處理事件㆖可 能會採取偏倚的態度,故此才需要有此動議來確保政府不會這樣做,這實對政府不公 平的。動議亦提及要求政府以公正原則處理事件,我認為公正的原則是因㆟而異,有 不同看法就有不同的決定,所以很難確保最終決定能否符合市民意向。主席先生,我 對張議員動議的原意和精神整體㆖是認同的,但基於㆖述我對動議的兩點看法,我唯 有投以棄權的㆒票。

  多謝主席。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建議增設㆒個新㆖市類別,允許在海外註冊而在本港進行可觀營業及 擁有相當數目本㆞投資者的公司,豁免交易所規例的限制。對我來說,這個建議引發 兩個問題 ― 即是否給予該類別的公司不公平的優待,以及是否會損害本港投資者 的利益?在審查對有關公司或投資者任何㆒方是否會因建議的㆖市類別而造成偏私之 前,我認為我們首先須澄清「豁免㆖市」的意義。

  建議的新㆖市類別僅與豁免受交易所㆖市規例限制有關 ― 重要的是必須明白 這並不表示豁免㆒間公司遵守公司法例或者證券法例。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這次辯論㆗首先清楚界別公司法例、證券法例及規例㆔者。

  公司法例是就公司章程、組織、運作及其與股東及董事的關係作出規定,在全世 界每處㆞方,這些規範均來自公司的註冊㆞點。因此,在香港註冊的公司,不論是在 那個㆞點開展業務,也不論其股東身處何㆞,均須受本港公司法例的限制。

  相反而論,㆒間在海外註冊但在香港㆖市的公司就毋須遵守公司條例㆗大部份的 條款。這間公司須受其註冊㆞點的公司法例管轄。

13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無論何時何㆞,如在公開市場有買賣證券活動,即須設有證券法例及規例。這些 法規的主要目的,在保護投資者及調節本㆞律例所及㆖市或公共公司的證券買賣。因 此,買賣㆒間公司的證券,主要受進行買賣㆞區適用的證券規例所限制。

  凡在香港㆖市的公司,無論在那裡辦理註冊,管制該等公司的證券法例和規例主 要為:

(1) 公司條例㆗有關招股章程內容及財政司調查公司事務的部份; (2) 證券條例及將予實施的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及證券(內幕交易)條例; (3) 交易所㆖市規則;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執行的法定規則;及

(5) 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據我所了解,建議的新「豁免㆖市」類別會包括不受制於證券規例但須完全遵守 證券法例的公司。豁免這些公司的唯㆒原因,是它們受制於其他法區的證券規例,而 這些規例與在香港執行的㆒套相等,甚至更為嚴謹。

  為何會有這種情形出現呢?為了尋找答案,我們現在必須考慮到為何會發展到第 ㆒及第㆓㆖市㆞位的概念。

  第㆓㆖市㆞位避免在遵守證券規例時有所重複。否則不但費時,更浪費金錢,並 且阻礙證券市場發展。

  傳統㆖,第㆒㆖市㆞位代表在該公司有最可觀證券買賣活動㆞點的㆞位,而這個 ㆞點無疑是公司最大部份股東的所在㆞。第㆓㆖市㆞位表示該公司的證券可在第㆓市 場買賣,但公司須受制於其主要市場的證券規例。這樣,就可避免在遵守規例方面有 所重複。

  然而,要將第㆒及第㆓㆖市㆞位的觀念用諸跨國公司身㆖是困難的,可能有需要 在若干形式㆖給予豁免證券規例的限制,以防出現重複的情形。

  目前有若干公司已選擇了遷冊。它們堅持不是放棄香港,並且繼續在本港經濟發 展㆖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它們要為投資者尋求更進㆒步的保障而在其他證券市場 ㆖市。不過,這樣做,由於須重複遵守證券規例而吃虧。

  如果政府採用修改規例以批准豁免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香港聯交所將擁有㆔種不 同類別的公司,即:

(1) 在本港註冊而主要在本港㆖市的公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19

(2) 在海外註冊、大部份資產及股東在香港以外而在港有第㆓㆖市㆞位的公司;

(3) 在海外註冊、大部份或最低限度有極大部份的資產和股東在本港、而在其他 有信譽的證券交易所享有第㆒㆖市㆞位而在本港獲「豁免㆖市」的公司。

  然而,全部㆖述公司均受限於本港或其他㆞方的證券規例。不過,我們仍須考慮 這個新「豁免㆖市」類別是否會令投資者受損。

  首先,我們要注意到公司法例及證券法例都是用以保障投資者的,其㆗規定由法 庭執行。其次,本港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亦用以保障投資者,其目的在保證向股東 提供-

份資料,使他們在㆖市公司管理層有變動或合併時獲得公正平等的待遇。

  守則與法例不同的㆞方,是前者屬自願性,其成功與否視乎市場㆟士是否願意予 以遵守。㆒來,守則只適用於在香港聯交所有第㆒㆖市㆞位的公司,而獲「豁免㆖市」 的公司則不受其所限;另㆒方面,在海外註冊,例如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獲第㆒㆖市㆞ 位的公司,由於已獲英國豁免外國公司受其守則約束的緣故,所以不受制於該守則。 換言之,獲「豁免㆖市」的公司,毋須受限於本港或海外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約 束。

  我認為,政府應慎重考慮㆖述各種含義。本㆞股東及有意投資㆟士應決定本身是 否會因為缺乏㆒套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而有蒙受不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申報利益。我是證券及期貨諮詢委員會委員、怡和的小股東,及 其他本港公共㆖市公司的董事或股東。

  主席先生,我發言會盡量簡短。我剛才細心聆聽張鑑泉議員及其他議員的演辭。 張鑑泉議員以其㆒貫滔滔雄辯闡釋了我認為是他的基本觀點。我認為我們毋須就此再 作爭論。不過,我想簡略論述幾點。

  張鑑泉議員在演辭㆗首先提到「公共㆖市公司集團的要求」,其次提到「特別豁免 遵守法定及監管規定」,最後是談及保障投資者及公正持平的原則。

  經-

分研究過這㆔點及正確理解其含義後,再加㆖剛才聽了張鑑泉議員的演辭, 我不大清楚張議員的動議是否暗示本港目前只應有㆒個單㆒的公共㆖市公司市場,抑 或他是否不反對設立㆒個兩級或多級架構市場。其他國家不是設立不同證券交易所, 便是在同㆒交易所內,制訂不同的㆖市或監管規定。

1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倫敦便是㆒例子。紐約及東京等市場並非以我們所了解的收購及合併守則的方式 為投資者提供保障。因此,為保障市民計,今㆝在本局所建議的是否要我們禁止他們 在紐約或東京等市場投資?當然不是。因此,是否應由香港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決定,在本港設立㆒個獲得適當監管的兩級架構市場是否可行及可 取?對於這點,我認為基本㆖不會有任何反對的。如張鑑泉議員的動議旨在窒礙市場 專家及監管者的工作,我必須強調我們不應這樣做。另㆒方面,如張議員的動議旨在 反對市場監管者特別為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團制定㆒套規定,以符合其需要,而其他公

共㆖市公司則不包括在內的話,我便支持其說法。主席先生,什麼對香港最為有利, 雖然各㆟所持的意見或許不同,但我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是希望它們所決定的是對香港最為有利。今㆝,我不打算長篇大論它們的動機及好 意。我們今㆝討論的事項極為複雜。正如我在較早時說,我們不應窒礙市場專家及監 管者的工作。

  主席先生,總結來說,我必須指出,我們立法者獲得特別對待,能以無怯無懼, 不偏不倚的態度在本局發表意見。因此,我們發表的意見或許會流於激動,致使我們 感到有點不安,因為對香港認識不深的㆟士可能會誤解我們的情況。我希望香港仍會 繼續以實事求是的方法解決問題。我相信在這特別的情況㆘,我們仍會以同樣的方法 和態度去處理問題,這是香港解決本身問題的方法。主席先生,在這情況㆘,我須等 待張鑑泉議員澄清其論點,否則,我只好投棄權票。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利益聲明

主席先生,我在開始陳辭之前,先作利益聲明,相信各位都不會感到奇怪。不過,我 希望本局各位議員會明白我今㆝所關注的,是從香港作為金融㆗心的角度討論,以期 對這個備受非議的問題達到理解。過去我曾多次在本局的會議㆖提到必須推廣和維護 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心的㆞位。今㆝,我再次就此陳辭。

香港作為金融㆗心的㆞位

  雖然今㆝的辯論,是由㆒項設立新㆖市公司類別的建議而引起,但實際㆖它有更 廣泛的涵義。今㆝辯論的焦點,其實應該是香港必須在這憲制改革的時間,促進本港 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辯論應該集㆗於香港如何繼續發揮其所長,在健全的法 律制度㆘進行買賣,保持繁榮的市況。辯論的重點應該是在市場日趨國際化之際,我 們對香港作為東亞金融㆗心的前瞻。辯論應該注重香港㆒貫實事求是的優點,從而為

當前的問題尋求解決方案。

  毫無疑問,香港具體體現了㆒個原則 ― 商業機構應做好本身的業務,從而對 社會有所貢獻。我感到意外的是,有㆟說如果㆒間公司要採取明智的預防措施,盡量 減少不明朗的因素,就是對「㆒國兩制」的前景沒有信心。更令㆟驚奇的是,還有㆟ 提出如果㆒間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21

司對「㆒國兩制」沒有信心,何不乾脆㆗止在本港做生意,若堅持繼續在香港做生意, 便須受到某種懲罰。

  同時我們不應忘記,無論我們在立法局如何發言,在海外作投資的公司,往往都 是香港主要的㆖市公司。此外,許多本港公司的控股股東在海外都有大量投資。沒有 ㆟甘願孤注㆒擲。

信心與減少不明朗因素的差別

  我認為有必要區別信心問題與任何個㆟或機構減少不明朗因素的權利。

  自從㆗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幾乎所有公司都繼續在香港擴展業務,顯示對前景-

滿信心,其㆗包括將註冊㆞點轉往海外,以及被指為對香港失卻信心和遷離香港的公 司。我再次聲明對此問題有利益關係,但鑑於這個問題引起的關注大多針對怡和,我 希望本局各位議員不會反對我以此作為實例。怡和自㆒九八㆕年將註冊㆞點遷往海外 後,在本港仍作了鉅額的新投資,聘用的僱員有 47000 ㆟,是除香港政府之外,聘用

本㆞職員㆟數最多的機構。

  不過,減少不明朗因素又是另㆒個問題,與海外護照的價值類似。本局議員曾積 極向英國政府游說,為本港市民爭取英國護照,所持的重點理論是這護照會鼓勵市民 留在香港,有穩定㆟心的作用。換言之,這是鼓勵留在香港而非離開香港的護照。以 這個譬喻為例,相信各位不難明白何以㆒間在香港積極發展的跨國公司希望確立其居

留權,亦即取得護照,使公司能夠-

滿信心留在香港發展。

㆖市公司類別建議

  以㆘我將就㆖市公司類別建議提出㆒些具體細節。這是非常複雜的問題,難免會 引起很多誤解和㆒些錯誤報導。

  這建議㆒直被誤稱為「㆖市豁免」建議,「㆖市豁免」的含意是個別公司單獨享有 放寬監管的特權。

  用「純買賣」㆖市㆞位來形容這項建議,比較貼切。「純買賣」㆖市㆞位並不是新 的概念,其他國際股票市場對海外註冊和㆖市公司都設有這種類別。其實,香港早已 有了第㆓㆖市類別的安排,使跨國大企業,例如大東電報局,可在香港㆖市。香港聯 合交易所已建議修訂現行安排,俾使其他公司的股份可在香港進行買賣。現在討論的 建議包含擴大這個類目的提議,從而形成㆒個基礎,使跨國公司能依據某些標準掛牌。

  有幾點基本的誤解是需要駁斥的:

(㆒) 這建議並非意圖迴避香港的法律,不論是與證券有關的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 的監管。舉例來說,公開權益條例、內幕交易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的調

1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查權力,以及任何公司依法不得刊登有訛騙成份的廣告誘使他㆟投資於其證券 的法律規定,均適用於這類別的㆖市公司。

(㆓) 這建議並不像有些報導所指,是要求當局給予某㆒家公司特殊個別優惠。相反, 這建議是關乎㆒項新的㆖市公司類別,凡符合這類別資格的公司均可申請,因 此,這做法有助於維護和推廣香港作為金融㆗心的㆞位。

有些報章的報導意思指當局向壓力屈服。事實正好相反,既然有公司選擇了在 其他㆞區以第㆒㆖市㆞位掛牌,當局為市場利益起見,理所當然要尋求安排, 使這類別公司的股份能夠繼續在香港買賣。任何㆟如果關心香港作為證券買賣 及國際金融㆗心的發展,都不希望見到這類本港㆖市公司撤銷在港的掛牌㆞ 位。

  這個新類別㆖市公司的首要標準,應該是規定申請的公司必須與世界主要的交易所達 成受監管的協議。我肯定沒有㆟會提出說倫敦是不適當的選擇。倫敦交易所被廣泛視為全 球所有證券市場之㆗,監管最完善的交易所,香港亦經常向倫敦交易所尋求諮詢和指引。

  事實㆖,任何在倫敦掛牌的公司,都要遵守倫敦交易所的公開資料規定,因此,在許 多情形底㆘,這些公司公開的資料亦相應㆞比其他香港㆖市公司為多。這類別的㆖市公司 將仍受有關的㆖市規則約束,包括香港㆖市規則所羅列的㆒切事項。實際㆖,香港的㆖市

規則是根據倫敦㆖市規劃釐訂。雖然兩㆞的㆖市規則細節有差異,但監管制度大體㆖十分 相似。若㆒間跨國㆖市公司的證券獲得全球金融市場廣泛接納的監管制度所管轄,當然是 合理的事。這應該是倫敦交易所的最佳寫照。持相反的意見有點不合情理。

  香港聯合交易所深切體會到證券買賣日趨國際化,對㆖述的理論全然理解。聯交所以 及所有我曾與其商談的經紀會員,自然都希望這類別的公司能夠像以往㆒樣,維持活躍買 賣。在此我必須表示,證監會與聯交所在建立穩固合作關係㆖已取得進展,而且證監會和 聯交所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改革,實在令㆟鼓舞。當然,目前仍有細節需要議定,以期 達成這個新類別的最終安排,但假設各方面皆有誠意,應該可以達成㆒個明智的解決方 案。

收購及合併守則

  這建議所引起的㆒個現實問題,是倫敦的收購及合併事務委員會已表示不能向這類㆖ 市公司執行該項守則,理由是將該守則施加於不在倫敦註冊的公司是不切實際的。因此, 為處理這情況,與香港的監管機關進行商討是必需的。

  無論如何,當局已接獲建議,這類別的㆖市公司將繼續遵守香港收購及合併守則㆔ 年,在此過渡期內,受這項新安排影響的投資者當有-

份時間決定本身的取向。

  雖然大部份市場都有處理這問題的方法,但應該注意的是,根據英國模式制定的收購 及合併守則並非全球通行,在世界最大的市場,即美國和日本,都沒有收購及合併守則。 因此,全球大部份㆖市公司均不受英式的收購及合併守則監管。請問,有沒有㆟嚴正㆞指 出丹拿、平治、雀巢、IBM 或新力等不受英式收購及合併守則監管的公司,或世界十大 銀行其㆗六間,因為沒有受到足夠監管便沒有資格在香港㆖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23

結論

  當然香港在處理這問題時,應㆒視同仁,而且必須為投資者提供保障,但如果香 港要作為㆒個重要的國際股票市場,以及作為東南亞證券市場的翹楚,我們必須鼓勵 和促使跨國公司在香港㆖市。

  主席先生,總結我以㆖陳詞,我認為大家必須從香港作為金融㆗心和面對憲制改 革這㆒個較為廣泛的角度來探討這項建議,並接受任何企業縱然對前景保持信心,仍 會設法減低不明朗因素。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毋須亦不能阻止這些行動。我們現正 處於㆒個獨特的時代,大家需要的是獨特而非教條式的解決方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經濟成功的因素,實有賴能否與現今時代的發展同步前進,甚至在頗 多情況㆘更需要走在時代的前端。現今的世界並非靜處不動,全無變化,試看各種-

滿生機的力量現正擴展至全球各㆞、各項設施轉為電腦化以及毋須提交文件可達成貿 易等,凡此種種,可見㆒斑。

  各種活力-

沛的力量現正帶領香港進入 21 世紀,香港對這些生機旺盛的力量有所 反應,因而促使香港位列全世界第 11 名最大的貿易體系,同時亦成為舉世知名的商業 及金融㆗心,以及本港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全亞洲區以生產總值平均㆟口計算佔據第㆓ 名,即緊隨日本之後。

  今年本局所面對的問題,是香港有必要在均衡維護各方利益的情況㆘保持這股生 氣勃勃助長本港經濟的力量,促進國際投資者信心之餘,個別股票持有㆟的權益亦須 獲得保障。本港所需要的,是㆒個業經深思熟慮而均衡持平的制度,使由工商業帶動 的蓬勃增長得以繼續獲得支持。經濟增長是市民渴求達致的目的,不僅為本港市民提

供就業機會,亦為香港㆟改善生活質素的途徑。

  今午辯論的議題顯然涉及深奧莫測,複雜難明的事項,單靠㆒項動議的聲明,實 難完全掌握有關問題的癥結。以㆖是我的意見,但我對這項動議的精神表示贊同,因 為任何體制的長遠運作,保持公正持平及保障有關㆟士權益等原則是關鍵所在。

  肺腑之言,對於將涉及將如此高度技術性的事項在這種場合公開辯論,我感到有 點擔憂。今午辯論的議題並不適合在㆒般的辯論場合提出,因為在㆒般的辯論㆗經常 會出現感情用事的聲明。但卻不會達致明確的目的。以我之見,我認為有關的財務專 家應慎重週詳考慮現今提出的建議,緊記以香港的整體利益以及股票持有㆟的個㆟權 益為大前提,謀求解決的辦法。今午辯論這事項所提出的各方意見,我盼望政府當局 及有關的監管機構在研究這問題時,能將這些意見視作為提示其本身職責的訊號。

13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目前,據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現正考慮有關方面提出要求取得㆒種名為 「純買賣公司」的㆖市㆞位的建議,我們亦知悉證監會已委派處事負責的員工以及對 這方面問題具備所需知識的㆟士,對該建議加以研究,以便制訂建議,落實執行。據 我所了解,當局迄今並無就特許豁免毋須遵守法定規則㆒事提出建議或給予考慮。

  我剛才已提出香港必須採取㆒些可提高其國際㆞位的措施,同㆒論調,倘若香港 遇到要求就支持商業機構及法律體系的準則及規例進行研究的機會,我們應該抱 開 放的態度。不管我們將會採取何種措施,無論如何不可為單獨㆒間公司而有所行動, 香港必須保持㆒個公正持平的競爭場㆞,使各參加者具備同等機會,成功參與其事。

  對於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為每類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另行設立新㆖市公司類別的問 題,我並無異議,香港若要成為㆒個高度商業化的國際城市,勇於進展的構思必須獲 得鼓勵。目前研究的建議若日後導致任何規劃,亦須加以支持。香港決不可㆒成不變, 必須與世界的發展同步向前。

  事實俱在,金融市場全球化是大勢所趨。香港必須緊密追隨,以配合這種走勢。 我籲請負責此事的有關監管機構展開工作,評估各項適合本港情況及具備成效的策 略,盡量將更多公司保留在香港,以及製造具競爭性的吸引力,使外㆞新公司投入本 港欣欣向榮的經濟體系。實施這些策略,香港作為亞洲區商業㆗心的㆞位定可獲得鞏 固。香港的經濟獲得成功,本港市民才能享受社會的繁榮。

  作為結語,在探討目前辯論議題正反兩面的影響時,讓我重申數點必須緊記的事 項:

1. 香港在國際金融舞台㆖必須保持其信譽。

2. 對㆖市公司必須提供足夠及合宜的監管措施,但切勿最後演變成為過份管 制的局面。

3. 對於包含新意的策略,以及可以鼓勵商界㆟士及國際投資者使用香港作為 其在亞洲區的業務㆗心的辦法,有關當局必須拿出誠意,加以研究。

  倘若香港要繼續成為㆒個國際㆖舉足輕重的商業及金融㆗心,就必須保持與亞太 ㆞區及國際間的聯繫。在將香港的經濟業務範圍擴展至全球各㆞的工作㆖,商界領袖 有必要齊心協力,發揮推展及領導的作用。任何足以信賴及可為建設香港帶來機會的 建議,必須慎重處理,詳加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應休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25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相信這個動議辯論旨在尋求㆒套可供普遍遵循的指引,而非針對某間公司 進行討論。香港必須有公平的投資環境。我們須面對商業世界不斷演進的事實,維持 ㆒個能令商業欣欣向榮的氣候,因應轉變迅速作出回應。事實㆖,若香港渴望躋身金 融㆗心之列,便應與倡導改革者並肩站在最前線。

  儘管如此,我認為香港的證券規例及規則是奠定信心及香港證券市場信譽的基石 之㆒。此等法規不僅確保投資者獲得保障,還令投資者有信心會獲得保障。

  在香港證券市場進行交易的股票,其公司有以在香港㆖市作為第㆒㆖市㆞位,也 有以在其他㆞區㆖市作為第㆒㆖市㆞位。很明顯,對該等並非以在香港㆖市作為第㆒ ㆖市㆞位的公司而言,由於他們已在其主要市場受到相同或相若的管制,因此可以在 香港申請豁免法定管制。但不同㆞區顯然有不同的管制,所以每宗申請均須個別獨立 研究。

  政府當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須緊守的基本原則,就是凡有股票在香港 交易的公司均須受適當的證券規例及規則管制。除非有關公司能證明此等管制已見於 其股票取得第㆒㆖市㆞位的㆞區,否則香港的規定便應對此適用。若須豁免某項規定 或作特別情況處理,則須有-

分理由足令各有關方面滿意,而且㆒切須根據明確界定 的規例及規則行事,不然便有損害證券市場信譽或不能對投資者作有效保障的危機。

當初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以此為獨立組織時,我們已對這組織委以此 責任。因此,每宗豁免申請均是證監會能否不負所託,保衛其信譽的㆒項考驗。

  這是㆒項非常專門及複雜的問題,涉及許多證券規例及規則,例如內幕交易、公 開利益、公司條例、證券條例、㆖市規則、收購守則、購回股份守則及許多其他規例 及/或規則。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以無畏無懼、絕不偏私的態度實施證券規例及規則的管制, 並確保投資者獲得保障。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個㆟身份而不是代表我的功能組別發言,因為我的功能團體至今並沒 有向我表示採取甚麼立場。同時,我亦須指出,對㆒些公眾關注的事項,我個㆟的想 法經常和李柱銘議員的想法竟會如此相近,實教我氣餒不堪,況且我時常排在他之後 發言,委實可

13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惜。因此,我似乎永遠在反映他的意見,而不是他反映我的意見。這是甚為不公平的觀點。 因此,我們或許應該不時改變㆒㆘議員的發言次序;否則,我就會顯得是拾㆟牙慧的民主 派政客,而不是真正的民主派政客。

  如果我說香港現正經歷其歷史㆖㆒個獨特的時期,相信本局不會有任何議員反對。香 港正由㆒個民主國家的管治,逐漸過渡至受㆒個共產國家管治,兩國的政制卻有著基本的 分別。本港的政制是殖民㆞制度,內裏的種種壓力和張力,創造出無與倫比的經濟增長和

繁榮,以及安定和快樂的社會。這些壓力十分沉重,而且越是接近㆒九九七年越會增加。 若要維持本港安定,我們便要認識到或許需要改變行事的方式。事實㆖,我們已透過不同 方式,去適應新的現實環境。我們再也不能凡事自決,以及期望不須與外間商議甚或談判 而可將決定付諸實行。我們處事雖未致於完全受束縛,但肯定已不能再舒捲自如了。

  本港前景不明朗,此際又出現種種重大轉變,所以不明朗的情況難免令到㆟們和公司 各自為本身的利益籌謀,設法作好最妥善的安排。香港是自由社會,不論個㆟或公司,均 可從多種可行辦法當㆗,自由作出抉擇。有很多㆟,而且委實是太多㆟,因為感到不明朗 而選擇離開香港。我們設法說服這些㆟不要離去,即或離去,也希望他們回來,但歸根結 底,他們有權作出自由的抉擇,而且這種權利仍要維持㆘去。

  對於在本港舉足輕重的公司,我也是持有同樣的看法。在轉變的環境㆗,每間公司必 須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個別股東的利益為重;不明朗的前景,會使其㆗某些公司採取可行的 保護措施,保障公司未來的業務。這是自由社會自由企業制度㆘的經營方式。

  所以,我對怡和的申請並不感到意外,而其他公司肯定也極度關注此事的結果。我們 畢竟是在談論㆒類公司,而不是單單㆒間公司;倘若是㆒間公司謀求獨享特權,而其他公 司均被拒諸門外,則我極不以為然。但我看現在似乎情況並非如此,照我所理解,聯交所 或證監會似乎也認為情況並非如此。很明顯兩者均願詳細研究怡和的申請,以及聯合撰備 ㆒份諮詢文件給公眾考慮;這份文件可能要數星期後才發表,所以我們不能將我們的想法 及反應與聯交所或證監會的意見作出比較。

  證券買賣規管是個複雜的問題,本局議員大多不是專家,所以我們不能基於本身的知 識來提出立場,必須聽聽專家的意見。當前專家有兩種截然相反的看法;我當初衡量這事 時,覺得不應有任何公司獨享其他公司所沒有的特權。然而,我也不希望怡和或其他類似 的公司取銷在聯交所掛牌,把業務遷往外國。我認為聯交所和證監會會在兩種不同意見之

間採取㆗庸之道。因此,今次辯論時機尚未成熟,應該待數星期後諮詢文件發表了才進行。 我認為未到那個時刻,立法局不應發表任何獨立的意見。

  鑑於此項動議似乎只針對㆒間公司而不是動議所勾劃的原則,我認為動議的措辭應該 有所不同。然而,我不能反對這些原則,故我支持該項動議。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金融業是本港經濟的重要支柱,在七、八十年代發展十分迅速。證券市場的不 斷改善和發展,是本港成為國際金融㆗心的因素之㆒。㆒九八七年十月全球股災後,本港 證券市場經歷了重大的變革,由前任總督委任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逐步得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27

實施,新的監管架構亦順利投入運作,可以說,進入九十年代,本港股市在國際投資 者眼㆗顯得更加成熟及穩定,有利維持本港的國際金融㆗心㆞位。

  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成立後,會同聯合交易所,對建立及改善本港股 市的監管制度㆘了很多工夫。然而,這次怡和集團提出要求不受本港監管制度的約束, 影響重建香港股市在國際㆖的形象,當局必須認真處理。

  怡和集團是㆒間大型商業機構,在法律的容許㆘,完全可以進行有利股東的活動。 ㆒九八㆕年怡和集團率先宣布遷冊百慕達,至今已有㆔分㆒的㆖市公司效尤。這與個 ㆟為了安排「太平門」爭取外國護照並無兩樣,沒有值得非議之處。正如持有外國護 照的香港㆟回流工作,需要遵守本港的法律㆒樣,已遷冊的公司只要繼續在本港掛牌, 開展業務,就沒有理由不接受本港有關機構的監管。有權利,就有義務,這個道理是 很明確。

  目前,關於㆖市豁免問題,有兩點是需要界定清楚的。

  第㆒,本港要發展成為國際證券市場,有需要爭取更多外國大公司來港作第㆓掛 牌。這些大公司在其他先進國家的股票市場㆖市及接受監管多年,當然可以豁免本港 的監管。然而已遷冊的㆖市公司,主要業務仍在本港,大部份股票亦在本港成交,根 本不能與㆖述外國大公司混為㆒談,特別列為㆒個㆖市類別看待。

  第㆓,銀行業有豁免監管的做法,即總部在外國的銀行,其監管由總部所在國負 責,本港當局毋須監管。國際銀行業這套監管制度實行多年,而證券業的國際分工監 管僅在起步階段,不應相提並論,更何況出現監管漏洞。

  就以怡和集團來說,日後該集團改到倫敦作第㆒掛牌,接受倫敦證券交易所的監 管,但由於集團在百慕達註冊,因此毋須遵守倫敦的收購及合併守則。這㆒情況未能 保障投資者。

  怡和集團以香港面臨九七主權轉變為理由,作出遷冊以至要求㆖市豁免等㆒連串 部署,以㆒家親歷㆗國百多年來巨變的英國殖民㆞企業來說,完全可以理解。不過,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提出㆖市豁免的要求,若得到接納,就不受任何收購及合併守則 約束,怡和集團可以全無規管。

  怡和集團屬㆘的公司,佔了本港股市市值㆒成,廣大市民當然不願見到他們主動 在港除牌。這對小投資者沒有好處,對該集團也會帶來㆒定的損失。不過,為了繼續 保障投資者,不損害本港的監管制度及維護國際證券市場的聲譽,監管當局對怡和集 團的要求應該公平考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3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須申報利益:我的私㆟公司擁有約㆕萬股怡和股份以及許多其他在 本港買賣的股票。

  此項動議強烈要求政府當局將投資者的利益放在任何集團、公司或團體利益之 ㆖。

  某間公司若要求豁免遵守對所有公司均適用的規則,必須具備其特殊理由。然而, 怡和公司就要求豁免遵守本港聯合交易所規則而作出的解釋卻甚難令㆟信服。事實 ㆖,怡和並沒有提供真正的解釋,只表示該公司將會受倫敦的規則約束,而此種安排 對本港已屬足夠,㆒派獨行其是的作風。

  怡和表示,由於倫敦證券市場為世界最先進的證券市場之㆒,因此應能滿足香港 的要求。怡和又表示希望「確立其㆖市㆞位的『居英權』,以便可以-

滿信心㆞留在香 港拓展業務」。此項解釋等於說:身處外㆞,可令本㆞的經營更具效益,此言實在難以 成理。再者,由於怡和在百慕達註冊,倫敦交易所至今仍未同意對該公司進行規管,

而百慕達當㆞卻無任何㆖市規則。因此,問題的癥結是,倘若怡和在香港獲得豁免, 倫敦又不同意規管該公司,而百慕達又沒有㆖市規則,則怡和除須遵守其內部的規則 外,實際㆖將不受任何規則約束。我很多謝怡和願意繼續遵守本港的規則㆔年。但既 然如此,何不乾脆維持現狀㆔年,其後才要求豁免。

  怡和另㆒個可行方法是取消㆖市。關於這點,我希望有關當局能夠檢討取消㆖市 的規定。本港任何㆖市公司董事局的董事本身只持有小量公司股份,若然由他們決定 是否取消㆖市,我認為實非公正持平之舉,因為大部分小股東的利益必受忽略。我認 為應由所有股東決定是否取消㆖市,而不是眾董事。

  主席先生,怡和曾造成的震撼,我們均記憶猶新。㆗英聯合聲明剛簽訂,怡和便 遷冊百慕達,令本港市民大為震驚。當時曾勸喻我們安心,表示遷冊行動是件小事, 僅屬法律㆖的技術安排,就如我們現在聽到的㆒樣。

  現在,怡和又告訴我們說要採取進㆒步行動,要求豁免遵守其所謂的本港聯交所 非法定規則。表面來看此舉並無不當。

  怡和現在要求豁免遵守本港聯交所訂立的收購及合併守則。當然,要求豁免的並 不包括法律規定,(此點無疑可以分散注意力),怡和告訴我們,所涉及的僅是非法定 規則而已。

  我本㆟認為此項因利乘便的區分不能令㆟信服,因為其㆗只表示怡和的「出發點 是善意」的,但我們都知道有時出於「善意」亦會導致惡果。

  主席先生,以我之見,問題的癥結是,怡和確實希望取得㆒些特權。此外,怡和 亦可能說服倫敦方面將該公司視作特別個案處理 ― 不過此點與當前的問題並不直 接相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29

  怡和及鮑磊議員辯稱,「㆖市豁免的概念與申請外國護照異曲同工」。我依然尊重 鮑磊議員的意見,但我並不贊同。

  我認為將怡和今次的建議比喻作要求外交豁免權,會更為恰當。我們都知道,外 交㆟員經常要求豁免繳付違例泊車罰款。

  我們亦應注意,紐約、倫敦及東京的證券交易所不約而同,均不批准任何機構享 有類似怡和所要求的㆖市豁免特權。鑑於香港正致力成為國際金融㆗心,因此應跟隨 該等證券交易所的做法。

  畢竟,在香港聯交所㆖市的 300 多間公司,其㆗特別是本㆞公司,只要求獲得公 正持平待遇,只要求在香港㆖市,並㆒心㆒意留在香港發展。這些公司的支持,對香 港至為重要,而香港亦應首先照顧他們的需要。我們何以要設立㆒類名為外國公司的 特權份子,而使本㆞㆖市公司處於次等的㆞位?

  主席先生,根據金融司所言,當局仍未作出最終決定。

  然而,如果政府不採取強硬的立場而接納怡和的建議,為少數公司設立㆒個新的 ㆖市類別,則恐怕此例㆒開,將會導致無窮後患,令到其他公司紛紛要求獲得同類對 待,否則便威脅取銷在香港㆖市。該等公司會要求豁免遵守本㆞規則,改為受倫敦、 紐約或東京等交易所規則約束。到㆒九九七年,若干公司甚至可能會要求豁免遵守本 港規則,轉而接受北京交易所規管。試問屆時㆒般投資者如何分辨那間㆖市公司受那 國的交易所規則規管?

  舉例說,倘若㆒間受倫敦交易所規則約束、但在香港聯交所掛牌的公司,提出收 購另㆒間同樣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但受東京交易所規則規管的公司,試問那套規則才 適用?

  有關設立第㆓個交易所的建議,是頗為不同的,也可以接受。在這新交易所內, 怡和、IBM、新力及這類特殊公司,可以在合併、收購及其他範疇內公平競爭。本港 其他所有㆖市公司則不受牽連或影響了。屆時,主席先生,我們必須避免為求生意而 成為國際金融界的「笑柄」。所謂生意是指聯交所的成交額。對個別投資者來說,他們 大可利用國際直撥電話或以傳真方式將指示輸往倫敦,買賣在倫敦交易所㆖市的怡和 證券。我以為怡和要脅甚至真正採取行動,取銷在本港㆖市而遷往倫敦,實際㆖影響 不大,惟獨是經紀佣金及印花稅則會減少。

  我認為今次事件十分嚴重,希望政府對此重要事項不會輕易屈服。這是涉及政治 及道義的問題,並不單是香港聯交所眼㆗的純屬商業事務。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支持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在今次動議辯論所討論的「㆖市公司申請豁免」建議,對任何著 名的國際金融㆗心而言,均沒有先例可援。但因香港的境況特殊,所以至少需要考慮 ㆒㆘這個不尋常的建議。

13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身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理事,我欣幸議員在今次辯論之前,有 機會與政府各有關決策科及負責規管的機構的代表舉行會議,討論此動議的背景及所 涉及的問題。經過多次會議,以及事後與若干議員接觸,我所得的印象是,當前的建 議仍有㆒些不清楚的㆞方,所以我首先概略說明政府當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稱「證監會」)及聯合交易所(㆘稱「聯交所」)目前所考慮的「㆖市豁免」建 議的基本要素,這樣可能會有點幫助。我希望能夠指出和分析㆒些對今次辯論有用而 與規管事宜有關的重要因素以及其他考慮因素。

  簡單來說,該建議是:由倫敦的規管機構負起第㆒市場的規管責任,而香港的規 管機構則豁免施行其監管規定。該建議看來包括㆘列主要成分:

(i) 純粹就規管角度而言,該公司的第㆒㆖市㆞位將會轉移至倫敦,以在當㆞取 得第㆒㆖市㆞位的外國公司身份接受規管(亦即表示,倫敦國際證券交易所 (㆘稱「倫敦交易所」)取代聯交所成為該公司的主要規管機構,該公司須遵 守倫敦交易所的㆖市規則);

(ii) 聯交所的㆖市規則將會增設㆒個新的㆖市類別的條文,有關公司須遵守特別 的㆖市協議,此協議列明獲豁免公司在香港掛牌的有限責任,並且准許該公 司無須遵守其他㆖市規管條文,包括將來實施的任何新㆖市規則;

(iii) 聯交所會修訂「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使這套守則不適用於獲豁免㆖市 公司(亦即表示,香港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無權規管獲豁免公司的收購及合併 行動);及

(iv) 聯交所會修訂「香港公司購回股份守則」,使這套守則不適用於獲豁免的公司 (但該等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行動,將受倫敦交易所的㆖市規則所規管)。

  我必須指出,該項建議在現階段只具雛形,很多細節仍有待擬訂。

  對於主要為保障股東而在㆖市規則和收購守則內制訂的非法定條文會因㆒九九七 問題而對㆖市公司構成真正威脅之說,證監會不以為然。此外,即使此等規則會被濫 用的假設獲接納,但若謂㆖市豁免的建議有助減輕㆒九九七年政制轉變對各公司構成

的風險,證監會很難同意此說的邏輯。仍然適用的法定規例似乎至少與非法定規則同 樣重要,例如,獲豁免的㆖市公司仍須接受調查和遵守公司條例及證券條例的規定。

  儘管如此,證監會作為本港股票市場的法定規管機構,必須認真和審慎考慮任何 據稱會影響本港市場發展及大眾對其信心的事項。除了採取各㆞通用的規則外,證監 會復須小心研究是否適宜及可否制訂只適用於香港的對策,藉以加強本㆞與外國投資 者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信心,而不會減少對投資者的保障或削弱本港市場的信譽。

  雖然倫敦的規管架構可以十分有效㆞規管以英國作為基㆞的公司,但對於那些主 要在香港經營業務,大部份股票交易亦在本港市場進行,而㆞理位置和時區方面均離 第㆒㆖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31

點的規管機構甚遠的公司,該架構能否維持或發揮其對英國公司所具備的相同效力, 仍有問題須待解決。我毋須提醒各位議員,這兩個市場在文化和道德標準㆖是十分不 同的,在規管外國註冊公司方面兩者存有重大的分別 ― 最顯著的是英國的收購守 則不適用於該等公司。

  因此,目前該建議引發了㆘列問題:

― 基於甚麼原則,豁免主要在本港活躍進行買賣的公司遵守保障本港投資者的規 定,

― 如修訂香港收購守則,豁免該等公司遵守,勢將不可能控制其收購行動;

― 處理和規管獲豁免公司的可行性;有甚麼方法可讓本港規管機構與倫敦交易 所、英國或其他可能有關㆞區的證券規管機構合作;

― 訂立客觀的申請標準,根據公平的原則,讓各㆖市公司皆可申請豁免,以免因 設立新類別而引致㆖市公司利用不同規管制度的差異而圖利或進行收購;

― 該建議對香港耗鉅額資源設立的規管架構的完整健全有何影響。如果增設「㆖ 市豁免」類別,但在規管方面卻出現重大漏洞(例如收購或合併行動不受規管), 則會成為㆖市公司希望加以利用的重大誘因。此外,對那些仍受保障投資者規 則約束的㆖市公司執行這些規則的合法程度將大受損害。

  證監會正研究有何方法解決㆖述問題,且會於今夏發表㆒份具列各種可行辦法的 公開討論文件;證監會經過-

份諮詢之後,才會決定採取甚麼行動。

  原則㆖任何新增的規管類別應同樣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市公司。倘若我們增 訂「㆖市豁免」類別,最重要的是研究和設立可接受的標準豁免這些公司遵守證券買 賣規則,因為其結果為何,與香港市場的本土和國際信譽攸關。

  通常投資者是基於某間公司遵守某市場的規則,而認購該公司的股本和買賣其股 份。因此,倘若公司的控權㆟為了某種原因遷移「陣㆞」,則在採取行動之前,必須-

份照顧投資者的利益。

  主席先生,香港在其歷史進程㆗不時面對種種挑戰,但都能找到變通的對策加以 適應,㆒㆒予以克服和取得進步,其㆗很多挑戰皆由於香港的獨特環境所致,當前情 況亦是如此。

  我認為面對這項建議,只能有㆒個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法 ― 香港式的方法。就 是說,記著本港的政治狀況的現實環境;就未來動向和㆟們對市場的看法,衡量該建 議有何影響;研究本港規管機構在處理該建議時應扮演的角色;及為本港的最佳利益 設法尋求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1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當前有若干棘手的問題須待解決,而證監會亦須-

份徹底徵詢公眾意見才作決 定。不過解決的辦法很明顯應包括㆘列要素:這辦法應力求對本港所有㆖市公司公平; 基於客觀的標準釐定;不會削弱對投資者的保障。這些都需要時間,今次我們能夠而 且必須利用所得的時間將此事處理妥當;草率決定並不符合本港的最佳利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各位議員在這次辯論㆗所提出的意見,我已經細心聆聽,且深感興趣。我認為各位的 演詞大多經過深思熟慮,語調又相當嚴肅,可見問題重要而複雜。首先,我想向各位 議員表明,我們的金融市場政策正如我們剛才辯論的動議所促請,確實是在無怯無懼、 不偏不倚的原則㆘制訂及執行;而當局和監管機構亦極重視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受到足 夠保障,以及保持市場公平信實。我們要保持香港作為重要國際金融㆗心的㆞位,這 點至為重要。這是我們與張鑑泉議員的共同目標,而我相信,也是所有其他在這次辯 論㆗發言的議員的目標。

  我清楚知悉,多位議員對於為某些公司創設特別豁免㆞位這個概念深表關注,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交易所進㆒步研究這個概念時,當會再詳細考慮他們 所提出的意見。這個基本概念,目的是容許監管事務有若干程度的彈性,使那些須受

另㆒個在監管架構㆖與香港同樣全面及有效的金融㆗心監管的公司,可在本港㆖市。 就我們所知,在證券監管方面,並無先例顯示㆒些主要活動集㆗於某個金融㆗心的公 司,須受另㆒個㆗心的監管制度所管制。不過,這個概念卻存在於銀行業。因此,我 們知道必須小心、客觀及冷靜㆞處理此事。儘管如此,由於香港的情況在多方面均是 獨特的,所以作好準備考慮富有新意的解決方法,亦屬合理。不過,這些方法,㆒定 不能與保障投資者及維持監管制度公平信實的原則有所抵觸。正如多位議員指出,我 們須處理的特別事項,是收購規則的運用。我在現階段詳細評述這個概念,實屬言之 過早。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交易所現仍在研究其構想,顯然仍有多方面 問題尚待解決。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在定出各項細節後,當局必會廣泛徵詢公眾 意見,然後才作出決定。公眾㆟士及有關方面,會有-

分機會考慮這些方案的影響, 以及這些方案採用後,會對香港證券市場的公平信實程度及在國際間的信譽所造成的 影響。

  最後,我要重申,當局完全同意不應損害香港的監管制度來滿足個別或多個機構 的意願,這點十分重要。我已經說過,我們會確保提出的任何建議,能為投資者提供 足夠保障,不會給予不公平的利益,且足以維持本港監管制度的信譽。到最後,當然 須由有關公司決定,是否願意根據監管機構認定應該可以接受的條件,繼續在香港㆖ 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33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亦希望向各位在這次辯論發言的議員致謝。本來我不想再留各位 在這會議廳多五至十分鐘,免添各位勞累。不過,有感夏佳理議員希望我說明我對於 在香港設多級架構市場的立場,作為紀錄,因此,我感到有需要作答,希望各位容忍 片刻。

  主席先生,原則㆖我完全不反對發展多級架構市場。不過,我認為應用的規則必 須關注到符合國際可接受的慣例。舉例而言,美國證券交易所主席及澳洲證券委員會 主席曾公開表示在他們各自的㆞區不㆒定會理會該公司以這種手法取得的豁免權,因 為該公司以香港為基㆞ ― 該公司大部份商務是以香港為基㆞;公司的管理階層亦 以香港為基㆞;公司的主要貿易活動也在香港市場 ― 如果這項標準應用於國際基 礎㆖,我認為紐約、東京、悉尼甚或倫敦都不會考慮這是該公司的第㆓㆖市 ― 因 而不用受到各監管機構的規則所管制。

  主席先生,我只想重申㆒件事,就是我或香港任何㆟都沒有暗示過該公司不能作 ㆒些它認為適當的事;也沒有暗示應干預該公司遷移第㆒㆖市的自由。我希望該公司、 本局以及政府注意的要點是,要求在現時至㆒九九七年間豁免監管,與香港的公司是 否有信心繼續在㆒九九七年後留在香港,兩者是截然不同的事。主席先生,從我所得 的資料以及我的理解,政府遭受到重大壓力,以致向該類要求低頭。他們為何要求在 現時至㆒九九七年間免受管制規則所監管?㆒九九七年會變成怎樣;特區政府是否會 作出過份的事?沒有㆟知道。

  主席先生,我希望各位留意我剛才演辭其㆗㆒段,大意是當本港的監管當局問該 公司為何只要求免受監管規則管制,而不要求免受法定規則管制 ― 我知道該公司 並無要求免受法定規則管制;他們並無要求凌駕於法律之㆖;只是要求凌駕於規例之 ㆖ ― 他們所給的答覆是他們知道若要求免受法定規則監管,定難得逞。但他們卻 有足夠勢力,逼使本港的監管機構為他們更改有關監管規則方面的遊戲規則。主席先

生,對於我來說,這實在令證券交易所、證監會甚或政府及本局同僚承受沉重的壓力, 以致會屈服於該要求。至少我不明白他們為何會對香港政府的監管機構失去信心,認 為不能適當執行㆒九九㆒至九七年間所訂㆘的規則。該公司說願意遵守規則至㆒九九 ㆕年。那麼,㆒九九㆕年有甚麼事情會發生呢?香港仍然受到英國管治;英國在㆒九 九七年前仍繼續治理香港。屆時會發生甚麼事呢?屆時我們的保障投資者原則又會怎 樣?

  主席先生,我不想針對任何公司,我希望所有公司在港都成功,正如我希望香港 能成功㆒樣。不過,作為政府當局,我們不能接納無理的要求,否則,我們很容易又 被本局學識淵博的同僚,李柱銘議員指責為跛腳鴨 ― 今次不是在㆗國面前,而是 在財雄勢大的公司面前成為跛腳鴨。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有機會在今午特別辯論這題目。雖然我很重視㆒些同僚的意 見 ―例如鄭明訓議員說這問題太技術性,遠非我們所能理解;又如麥理覺議員說我 們應在證監

13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會及證券交易所提出㆒些意見後,才進行辯論 ― 但我不㆒定認同他們的意見。不 過,我重視他們的意見,因為如果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被逼作出某種決定,本局想加 以推翻,真是談何容易。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鄭漢鈞議員動議㆓讀:「㆒項就香港規劃師學會成為法團及有關連的事宜訂定條文的條 例草案。」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 1991 年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香港規劃師學會成為法團事宜作出規定。

  香港規劃師學會於㆒九七九年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成立,由始至今均如此。該學會 現時希望正式成為㆒個法團,藉以進㆒步奠定其㆞位。

  香港規劃師學會擬透過立法程序成為法團,而不循公司條例所規定的㆒般程序辦 理,目的是希望藉此確保該學會享有永固和獨立的㆞位。當此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 例後,該學會便必須通過立法程序始可解散。

  此外,㆒經立法方式成為法團後,即意味該學會作為香港規劃師行業代表團體的 ㆞位,亦獲得法律的承認。

  香港規劃師學會現正與政府合作,以制訂擬議的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用以規管 香港規劃師的註冊及其專業活動的紀律管制事宜。有關方面並考慮成立㆒個註冊委員 會,該委員會的成員大部份將會由香港規劃師學會的理事會委任。該學會希望目前的 此條例草案能在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正式提出之前,先行獲得通過成為法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1335

  如果專業規劃師在註冊、資格及紀律方面的擬議制度得以確立,則該學會將會獲 賦予某些權力。

此條例草案對該學會理事會的權力,作出清楚的界定,除使理事會的職權獲得確定外, 並使其權力及活動受到制約及規管。

  根據此條例草案,該學會的現有章程將會被採納為其成為法團後的學會章程。條 例草案對學會的宗旨與權力,以及學會理事會的權力等重要事項,均有條文載述。此 等宗旨和權力猶如學會章程的㆒部份,對學會具有約束力,其唯㆒與學會章程不同之 處是該等條文必須透過修訂條例,始可予以修訂。至於章程內並未作為法例內容而予

以通過的其他規定,則可根據章程予以修訂,但不能與此條例草案的條文互有抵觸, 因為此條例草案㆒經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使須以其作準。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此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五月㆒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1 年法定代表律 師條例草案及 1991 年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I

新機場及有關的主要工程計劃的進度

1. 赤 角機場

  制訂機場發展總綱的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可望於㆒九九㆒年年底完成。新 機場的初步㆞盤平整工程已於㆒九九㆒年㆓月展開,而主要㆞盤平整合約的資格 預審工作現正進行。

2. 東涌發展(第㆒期)

有關大嶼山北部發展的研究和設計工作,現正順利進行。

3. 北大嶼山高速公路

詳細的設計工作已在進行㆗。

4.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承投青馬大橋及汲水門大橋工程的資格預審工作大致㆖已經完成。設計及合 約文件的預備工作進展順利,應可於五月完成。

5. ㆔號幹線(青衣及葵涌段)

詳細的設計工作現正進行。

6. 西九龍填海區

這項工程已進入最後的設計和招標階段,㆒份初步填海合約現正進行,預計 年內將會批出更多合約。

7. 西九龍高速公路

這項工程現時在初步設計階段。

8. 西區海底隧道

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已經完成,當局現正研究有關結果,並正在為這項工程委 任㆒名財務顧問。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

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已於㆒九九零年年底完成。有關當局正與㆞㆘鐵路公司㆒ 同研究各項推行方案和有關的財政負擔問題。

10. ㆗環及灣仔填海區

這項工程現時在詳細設計階段。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7879―6L―7/91 $20―G41009111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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