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7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81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蘇周艷屏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經濟司布簡瓊議員,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林偉強議員,J.P.
薛浩然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宣誓
布簡瓊女士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汽車)(首次登記稅)令................... 80/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費用的增加)
(1991 年收支預算案 5)令 ..................................................... 81/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銀行業)令......................................... 82/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 83/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飛機乘客離境稅)令......................... 84/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餉)令 ............................................ 85/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 86/91
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1991 年民航(飛機噪音)(操作引擎及
輔助動力器的限制)(修訂)規例 ........................................... 87/9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83
危險品條例
1991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第 2 號)規例..................... 88/91
水務設施條例
1991 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 ................................................ 89/9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公司
財務有關的費用)(修訂)規則 ............................................... 90/9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費用)(修訂)規則 ............................................................... 91/91
受託㆟條例
1991 年受託㆟條例(修訂第㆒附表)公告............................. 92/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費用的增加)
(1991 年收支預算案)(撤銷)令 .......................................... 93/91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1991 年公共收入保障(費用的增加)
(1991 年收支預算案)(第 2 號)令....................................... 94/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0) 醫院事務署署長就㆒九八九至九○年度該署事務所撰寫的報告
(61) 撒瑪利亞基金報告書連同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該年度收支 帳目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62) 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該年度政府收入預算
白皮書
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
㆒九九㆒年㆔月
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議員致辭
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們要審議的是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
這份白皮書闡述政府就社會福利服務未來發展而制訂的政策和策略。它是工作小組 ㆒年來通力合作的心血結晶,該工作小組的大部分成員都是非官方㆟士,分別來自從事 社會福利工作及其他服務的私㆟組織或機構。他們為促進本港的社會福利提出創見及辛 勤工作,殊堪讚許,本㆟謹此向他們深表謝忱。
工作小組於㆒九九零年年初展開工作時,就廣泛徵求市民意見,並於同年九月發表 白皮書初稿後,再度諮詢民意。在第㆓輪諮詢期內,工作小組從區議會、研討會、市民 提交的意見書和立法局舉行的辯論㆗,聽取了許多有用的意見和建議。採用這種透明度 甚高的起草程序,可以使最後擬訂的白皮書,無論在社會福利服務的發展方向和實際發 展方面,都能就市民所表達的多項期望和疑慮作出回應。
因此,今㆝提交本局審議的白皮書,在好幾方面都有別於工作小組於去年九月發表 的白皮書初稿。有㆟指出,有關未來發展的建議含糊不清,而當局在撥款方面又未有作 出明確的承諾,為針對此等評論,白皮書加插了主要項目實施進程表,列明已訂定的目 標及預期於日後達致的目標。至於因可能收取服務費用而引起的混亂,當局亦認為需要 加以澄清,現已承諾由政府和服務機構成立㆒個工作小組,進㆒步研究如何發展服務收 費的構思。
社會㆟士強烈要求白皮書正視㆟口老化問題對提供老㆟服務所造成的影響。這經常 使㆟聯想到透過供款計劃提供晚年經濟保障的問題。為老㆟提供退休福利的問題,既不 屬於工作小組的職權範圍,亦不列入白皮書的討論範疇。不過,白皮書在前言內已確認, 政府應繼續研究為老㆟提供經濟支持的問題。這項工作勢在必行。政府不但要經常檢討 現有的計劃,對其他有關事項,例如發展㆒套適合本港實施的健康保險計劃,亦要詳加 研究。
工作小組收到的意見㆗,亦有提及白皮書範圍以外的其他問題。有㆟要求將康復服 務列入白皮書的討論範圍內。主席先生,你在去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曾宣布當局 將會擬備㆒份全面的康復服務綠皮書,屆時當會探討這方面的服務。綠皮書的草擬工作 現已展開,今年稍後應可公開發表,徵詢市民意見。
社會福利白皮書本身並沒有採用狹隘的觀點去看事物,在撰寫期間,工作小組已研 究過很多問題,然後才確定必須優先處理有問題的家庭、兒童和青少年以及老㆟的需要 等事宜。
白皮書希望透過各項服務,促進老㆟的福利,使他們繼續積極參與社區活動,獲得 別㆟尊重。為老㆟而設的家務助理、老㆟服務㆗心、日間護理㆗心及老㆟㆗心等社區支 援服務,將會加以擴展。越來越多老㆟需要受資助護理安老院及安老院所提供的住院服 務,當局會優先應付這方面的需求。此外,亦會鼓勵受到適當管制的私營及非牟利安老 院提供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85
白皮書認為家庭是本港社會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㆒,按照傳統,小孩和老㆟均 是由家㆟照顧和供養。不過,隨 小型家庭日漸增多,這種家庭成員互相扶持的制 度已較前轉弱,加㆖本港社會發展迅速,生活十分緊張,令各家庭成員受到更大的
壓力。當局將會擴展家庭個案輔導服務,以協助那些遇到個㆟及家庭問題的家庭, 並會加強家務助理及日間託兒等支援服務。對於日漸增多的單親家庭和無力負擔日 常生活基本需要的家庭,當局亦會特別留意其需要。白皮書又特別建議,應針對領 取公共援助家庭的子女的特別需要,為他們增設子女補助金。根據白皮書所定的實 施進程表,這項補助金計劃將於今年稍後實施。
香港社會福利的未來發展,並非單是增加經費、服務及設施的問題,更需視乎 本港能否培養更多能幹和盡忠職守的社會工作者,㆒如現職的社會工作者,為本港 市民提供妥善的服務。白皮書承認在增加某些社會工作㆟手的供應方面困難重重, 社會工作訓練及㆟力策劃諮詢委員會和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將繼續尋求各種方法及 途徑改善現況。
主席先生,本港社會繁榮,市民富有愛心。過去數十年來本港在社會福利服務 方面所取得的重大進展,足以證明此點。我們已建立穩固的根基,日後會在這個穩 固的基礎㆖繼續發展。
今㆝提交本局省覽的白皮書,說明政府對本港社會福利未來發展作出的承諾。 白皮書清楚列明各項目標和建議,以應付本港社會不斷改變的需要和市民不斷轉變 的期望所帶來的種種挑戰、限制和需求。我深信在社會㆟士的支持㆘,政府及非政 府機構如衷誠合作,悉力以赴,㆒定可達致這些目標。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香港國際機場的宵禁時間
1. 謝志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東戰事進行期間對本港與歐洲之間航 線的影響是否曾導致某些班機升降時違反機場的宵禁限制?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使民用航機避免在最近戰事期間飛過㆗東㆞區㆖空,多間航空公司經 已採取應變措施,改用㆒條新航線,由香港經㆗國、蒙古及蘇聯飛往歐洲。
雖然這條航線的飛行時間,較原有航線的飛行時間稍短,但並未導致班機在宵 禁時間升降香港國際機場的情況出現,因為有關的航空公司已調整飛往歐洲班機的 抵達時間。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本㆟所得的可靠消息及我的同事譚耀宗議員的親身 體驗,過去數月以來,在宵禁期間,確實常有飛機在啟德機場升降。請問經濟司能 否就此事作出解釋?
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得聞謝志偉議員此言,我感到甚為詫異。假如能提供 具體日期和時間,我當然樂意就此事直接向民航署署長提出。然而,我祇可以指出, 在某些情況㆘,如遇㆖不可預見的困難而需作技術性停留,或㆝氣突然轉趨惡劣, 便會准許飛機在宵禁時間內降落。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㆒年內,共有多少班 機在宵禁時間內升降?又理由何在?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現時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我樂意以書面 答覆何議員。(附件 I)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經濟司可否向本局保證,政府當局會竭盡所能,避免違反午 夜宵禁的限制,以盡量減少該段時間內受噪音滋擾,因為大部份受影響的居民那時 均已入睡?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向梁議員保證,當局會盡㆒切努力避免對居民 造成滋擾,倘若有任何其他可行方法,當局是必定會採取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飛行時間縮短了,且耗用的燃料較少,經濟 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可能減低往歐洲機票的費用?
主席(譯文):黃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已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或許你應另擬題目 發問。
醫院事務署的醫生編制
㆓、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對不起,我要提出㆒項含有㆔個部分 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醫院事務署的醫生編制和在職㆟數;
(b) 以㆖編制數字與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建議的㆟手編制比率有何差距;及
(c) 衛生福利司於㆒九八九年承諾增設的高級醫生及顧問醫生職位是否經已設 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逐㆒回答㆖述問題的㆔個部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87
首先,醫院事務署的醫生編制和在職㆟數分別是 1444 ㆟和 1423 ㆟。
其次,㆖述編制數字,加㆖兩間大學醫學院另有 253 名需要撥出 65%時間為病 ㆟應診的醫生,本港的醫院共有相當於 1608 名醫生的㆟手總數,而政府參照醫務發 展諮詢委員會建議作為規劃指引的㆟手編制比率所估計的職位,則約為 1700 個。
㆒九八九年初,政府決定為醫生職系增設職位,詳情如㆘:
(a) 增設18個顧問醫生和大約70個高級醫生職位,以減輕各醫生的工作負荷, 並且整體改善醫生職系的升級機會;及
(b) 增設 23 個顧問醫生和大約 50 個高級醫生職位,以應付新設服務和改善服 務的預期需求。
以㆖數字總計,顧問醫生職位共有 41 個,而高級醫生職位則有 120 個。 ㆖述職位不但已經開設,而且業已有㆟出任。
此外,政府亦鑑定有需要增設 73 個顧問醫生職位和 53 個高級醫生職位,以應 付服務的需求和進㆒步提高政府醫生的升級機會,其㆗全部高級醫生職位及㆔個顧 問醫生職位已經開設並且有㆟出任;其餘的顧問醫生職位亦正在處理㆗。隨 服務 的發展,這些職位會通過㆒般程序開設。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引述的醫生編制約為 1444 ㆟。政 府可否知本局,這是否原先規劃的編制,抑或是因若干職位未有填補而縮減了的編 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這些編制是根據原來預算加㆖額外服務需要而訂出的。我想 請各位注意,雖然我們在㆒九八九年預計㆒九八九至九○及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將 增設 141 個高級醫生職位,但在這兩年內,實際增設及填補的職位共有 173 個。因 此,事實已說明㆒切。若與我們在㆒九八九年所承諾的相較,我們已作出了更大努 力,而我認為有關㆟員亦有更理想的表現。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再向本局保證,醫院管理局在接 管醫院事務署時,當局會參照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建議作為指引的㆟手編制比 率,對所有擬設置的職位給予撥款?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事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 已有參照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建議的㆟手編制比率。各議員當會記得財政司在㆖週 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時指出,醫院管理局已獲最鉅額的撥款。至於有關預算的問題, 我很樂意在㆘週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作出答覆。
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政府工程的費用估計
3.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宗政府工程須要(i)向財務委員會追加撥款;(ii) 部門自行從其他工程抽調撥款,才能完成工程;所涉及的開支有多少;
(2) 有否因政府官員失職或顧問研究失誤,而引致政府工程費用大幅增加; 及
(3) 政府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及有何方法提高估計工程費用的準確性?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八八至㆒九九零年㆔年來,約有㆔分之㆒已批准的政府工程,需 要財務委員會將原來核准的工程預算費用向㆖調整。工程預算費用的增幅約達 100 億元。我已把有關詳情載於附件內,該附件會列入正式紀錄。就大多數工程而言, 工程預算費用的增加,是為應付價格的波動,因為原先的核准預算費用是根據制訂 預算時的當時價格計算,並無預計價格的㆖升。這是我們多年來的正常做法。就㆒ 些工程而言,核准預算費用增加,是由於原先的工程範圍有所改變,或無法預知的 技術問題,例如複雜的土㆞情況所造成。
主席先生,我們看不到有跡象顯示任何㆒宗工程開支的增加,是由於政府官員 失職所致。至於顧問研究方面,除了㆒宗工程現正由當局積極調查外,據我所知, 近年並無任何政府工程是因顧問研究失誤而引致核准工程預算費用出現重大錯誤 的。
工務科現已設立㆒個工作小組,以檢討部門的做法,務求提高工程費用預算的 質素。預計工作小組的報告將於㆕月完成。在此期間,各工務部門已㆒直致力改善 工程費用預算的準確程度。這些部門正成立規劃、預算及成本控制小組,並設立基 本㆖由電腦操作的計量系統及成本數據庫系統。
直至現時為止,我所處理的都是本草案內純屬相應修訂的條文。至於其餘各條, 即草案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8 條,我若逐㆒解釋,相信會對各位議員有幫助,因為 這幾條除主要屬相應修訂外,目的亦在於簡化現有條文的結構。
草案第 2 條撤銷及取代選舉規定條例第 30 條,後者目前規定六項可以提交選舉 質詢書的理由,其㆗數項涉及選舉「無效」或「全部無效」。這些理由未能與㆒九九 零年十㆒月提出的修訂配合,因此草案第 2 條建議新增㆒項主要理由,即無㆟「正 式當選」。草案第 2 條亦藉此機會刪除第 30 條結構㆖的重複累贅之處,以便可因有
㆟根據選舉規定條例被取消資格或犯舞弊或非法行為而提出有關選舉的質詢。這項 規定,可使有意提交質詢書的㆟和他們的顧問更易草擬措辭正確的選舉質詢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89
草案第 3 條撤銷及取代選舉規定條例第 35 條,後者規定提交選舉質詢書的時 限。擬訂的第 35 條的目的,只是使有關條文與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內的相對條 文㆒致,規定選舉質詢書必須在選舉主任根據第 28 條所制定的規例發表選舉結果後 兩個月內提交。
草案第 8 條對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 29 條所作修訂,與草案第 2 條對選舉 規定條例內相對的第 30 條所作的修訂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附件
㆒九八八至㆒九九零年須增加核准工程預算費用
的工程數目和價值
(A) (B) (C) (D) (E) (F)
年份 個案數目 須增加核准工
原本的工程
修訂的工程
核准工程預
程預算費用的
預算費用
預算費用
算費用的
工程數目
總額
增幅 增幅
總額
%
(B) (E)
(A)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C)
1988 361 118 32.7 14887 19146 4259 28.6% 1989 299 97 32.4 13102 17031 3929 30% 1990 187 67 35.8 12277 14335 2058 16.8% 總計 847 282 33.3 40266 50512 10246 25.4%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過去有不少的工程計劃是有顧問公司的參與,而有關部 門在申請工程費用前,亦已詳細預計價格波動情況與技術等問題,㆒如答案第㆒段 所提及的。但為何在㆔年內,仍有不少的工程涉及 10 億元的追加撥款?而此 10 億 元是否不包括有些部門自行從其他工程抽調的費用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過去㆔年來有關模式有否改變。我並沒有 就這方面進行任何研究。據我估計,㆒直以來這個模式是頗為穩定。或許可以這樣 說,近年來工程計劃越來越複雜,可能正是這因素致令某些撥款須作修訂。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財政司答覆的附件所載資料,㆒九八八至九 ○年㆔年的核准工程預算費用的增幅,依次為 28.6%、30%及 16.8%。財政司可否告 知本局,在這些增長㆗,有多少是基於價格的㆖升,又有多少是因為原先的工程範 圍有所改變?
9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可能的話,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I)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在其答覆第㆒段指出,並無預計價格的㆖ 升。而按照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文件所載,經常有應急撥款的要求,以應付價格的波 動,請問財政司可否解釋,為何有此情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每㆒項成本預算內,我們確有包括應急款項。基本 ㆖,我們包括這類撥款,以應付因為額外原料、複雜的土㆞情況、因㆝氣惡劣而須 延長合約期等所引致的無法預知工程開支。這些應急款項是根據過往的經驗計算出 來的,㆒般佔預算成本的㆒個很少百分比。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由核准至落實推行,預計會有時間㆖的差距 (往往因行政延誤所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的政策,為何不可以在所有預算 內,亦包括預計價格的㆖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答覆內第㆔段所提及的工作小組將會研究此項問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經常提出增加撥款或過大數目的追加撥款,對政府財政 預算會有甚麼不良的影響?當局會否考慮訂定㆒個追加撥款最高限額的百分比?
財政司答(譯文):雖然就某程度而言,要求追加撥款是頗為費事的工作,但我並不 認為有潘志輝議員所說的不良後果。至於問題的最後部份,我會考慮潘議員的提議。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在其主答覆內表示並無預計價格的㆖升, 然而在答覆我的補-
提詢時,他卻謂應急款項確有預計價格的㆖升。究竟何者正確?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應急款項並非為應付其他方面的價格㆖升,例如通貨 膨脹所引起的價格㆖升、建築成本㆖漲等;兩者是確有分別的。
㆗港兩㆞官員的互訪
㆕、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安排㆗港兩㆞官員多作互 訪,以便就重要事項交流意見及增進彼此了解,此項工作進展如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和㆗國官員建立多方面的聯繫,以便就重要事項交流意見以及增 進彼此了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991
㆒九九零年內,香港政府曾派遣代表團前往㆗國作公事訪問超過 100 次,所討 論的事項,包括廣泛的政府事務。而㆒九九㆒年截至現時為止所進行的訪問次數, 已較去年同期為多。此外,㆗國官員或代表團亦曾來港進行超過 75 次訪問,以便與 香港各政府部門舉行會議。
同時,自㆒九八八年以來,我們已聯同㆗國當局,進行了㆒連串受資助訪問和 法律研習訪問。根據這些計劃,㆗港各自舉辦和資助另㆒方由㆒名高級官員率領的 訪問活動。這些訪問旨在使本港政府官員能獲悉有關㆗國政府的制度的第㆒手資 料,以及向訪港的㆗方官員簡介本港制度的運作。直至目前為止,㆗港雙方已進行 了㆕次法律研習訪問和六次㆒般性受資助訪問。㆘㆒次根據這項計劃進行的㆒般性 受資助訪問活動將於㆕月成行,屆時希望可由我自己率領,而有關的籌備工作現已 接近完成階段。
我們現正為高層以㆘的各級公務員策劃㆒連串前往㆗國考察的訪問,這些訪問 是我們的認識㆗國訓練計劃的㆒部分。首個訪問團的目的㆞是北京,將於本月稍後 時間啟程。此外,將於㆕、五月間前往廣東的另㆒次訪問,亦已在安排㆗。這些訪
問的目標,在於增進㆗港雙方的互相瞭解,以及為在香港政府擔任不同工作的各級 公務員,提供更多機會,以加深對㆗國制度運作情況的認識。此外,自㆒九八八年 開始,高級公務員課程亦已為學員安排了兩次前往北京的訪問,作為該項課程的必 修海外部分。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港兩㆞安排這些交流活動,確是好消息。請問政 務司可否告知,㆒般性受資助訪問及新辦的考察訪問兩者的範圍有何不同?抑或祇 是參加㆟員的職位高低有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受資助訪問㆒般是由司級官員帶團前往,而隨行㆟員 是由各有關政府挑選。其他訪問則較非正式,階層亦稍低。目前,這些訪問大多由 適當職級的政務官員參與其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有否打算在北京設立代表香港政府的永 久辦事處?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已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所以我不準備 回答。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也許你須另擬題目發問。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國官員來港進行㆒般性受 資助訪問活動,是否祇限於參觀瞭解政府部門的運作,抑或亦會包括參觀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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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訪問的目的是希望使到訪者能全面瞭解香港的制 度及政府。因此,那些安排大多集㆗於政府內部,但亦時有參觀私㆟機構。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員到㆗國訪問的次數相當可觀,請問政 務司可否解釋如何策劃及發起那些訪問;又請問是那㆒政府事務科或司級官員處理 有關事宜?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受資助訪問是由各政府安排,並由所涉及的政府 安排這些訪問活動。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政府官員不受資助,自行訪問㆗國,請問政 務司對此有何意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照公務員前往㆗國的㆒般規定,公務員如果以私㆟ 身份前往㆗國,毋須任何特別批准。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提到㆒連串新辦的㆗國考察訪問是認識㆗國 訓練計劃的㆒部分,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除此之外,認識㆗國訓練計劃還有甚麼 其他項目?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計劃由兩部分組成,其㆒是㆗國研習班;其㆓是往 ㆗國考察訪問。目前有兩種研習班是為高級公務員而設,以加深他們對㆗國的認識。 第㆒種研習班是有關㆗港交流事宜,而第㆓種則集㆗於㆗國國內事務及發展。首兩 次考察訪問將會分別在㆔月及㆕、五月間進行,目的㆞是北京及廣東。這項計劃的 內容仍尚待擬定。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務司可否進㆒步澄清他剛才給我的答覆?他提及政 府時,是否指各政府部門會自行安排訪問,抑或總督會同行政局會發起及策劃整體 方針和每次訪問;又抑或某㆒政府事務科會就如何安排這些訪問及訪問所涉及的範 圍,制訂㆒套整體計劃?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些訪問是受資助訪問,由兩個政 府負責安排,而並非由某㆒部門或某㆒事務科負責。這些訪問有時是透過外交途徑 安排,有時則透過日常接觸的渠道,並無特定機構專門負責這些訪問活動。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府㆒番美意,讓我們以及㆗國政府官員多 瞭解香港政府的運作,請問政務司會否考慮到本局財務委員會的重要功能,因該會 對任何政府部門的順利運作,都會起實質作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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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要安排那麼多㆗國考察團及訪問,在北京設 立永久辦事處,豈非對政府大有幫助?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準備這問題的答覆時,我確設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也許麥理覺議員須另擬題目,才再提出這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八年到現在,到底有 多少香港的官員曾經到㆗國研習訪問,以及他們的成績如何?政府有否作出㆒個評 估?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我們曾兩度獲資助前往北京及㆗國其 他㆞方訪問;亦進行了㆕次法律研習訪問以及大約㆔、㆕次其他㆒般性受資助訪問。 主席先生,我並沒有往訪官員的確實數目,我們亦未知能否替林貝聿嘉議員搜集這 方面的數字。如果我們有這些數字,我會以書面答覆,然後給各位傳閱。至於這些 訪問的價值,我們覺得非常寶貴。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這些訪問或計劃有否包括語文課程,例如「精 研普通話 ― 以致最終能成為「京官大㆟」?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訪問並無包括語文課程。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國官員來港訪問時,政府的安排是否祇限於 到政府內部訪問,抑或亦有訪問私㆟機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回答這問題。我會重覆答案㆒次,我們主要安排 他們到各政府部門訪問,但若有需要,當然亦會到私㆟機構訪問。
遮打道行㆟專用區的垃圾及小販問題
5.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遮打道行㆟專用區及附近㆞區於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擠 滿㆟群,因而滋擾環境,對香港旅遊㆝堂的美譽亦可能有不良影響,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採取措施,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遮打道行㆟專用區和附近㆞區每到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便擠滿㆟群,成為 很受歡迎的擠迫聚集㆞點。無論是在香港抑或馬尼拉,所有群眾經常聚集的㆞方都 會存在垃圾問題,還會有非法小販的活動。市政局經常對這類違法行為進行檢控, 並額外加設許多垃圾箱,以及用英文、㆗文和菲律賓語廣播,呼籲保持㆞方清潔。 考慮到每星期日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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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至 20000 ㆟在該處聚集,市政局相信在保持㆞方整潔方面,所執行措施可算 頗為成功;與香港其他為大量群眾使用的㆞方比較,該處的情況無疑更勝㆒籌,但 鑑於㆖述㆞方是本港著名㆞點,市政局希望更進㆒步改善,因此打算加強檢控行動 和宣傳活動。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提及會增加檢控和宣傳。請 問他將會採取那些更有效的宣傳措施來減少環境污染?同時,可否告知我們,在星 期日和假期會有多少名小販管理隊員在該處巡邏?去年共檢控了多少名垃圾蟲和無 牌小販?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裏涉及很多數字,我未敢肯定能否全部搜 集得到。不過,無論如何,我會先行提供有關的傳票數字。過去㆔個月,向亂拋垃 圾違例㆟士當場發出的傳票共有 119 張。同期內,在花園範圍內售賣貨品而遭檢控
的個案,則達 31 宗。最近㆔個月,當局共拘獲小販 102 名,沒收他們所售賣的貨品, 並且檢獲 138 套棄置的販賣工具和貨品。至於宣傳措施,每隔㆒個星期日,有時是 逢星期日,市政局最少派出㆒輛廣播車,以菲律賓語、英語和華語傳播清潔訊息。 市政局亦特別設置禁止亂拋垃圾告示牌,藉此加強清理該處的行動。設置這些告示 牌的目的,是提醒市民亂掉垃圾屬違例事項,違犯者可能被判罰款,這些告示牌也 有以菲律賓語書寫。此外,香港電台亦計劃推出 ㆒個現場廣 播節目,名為
「Mabubay」,以菲律賓語傳播清潔香港的訊息,因此有關這方面的工作,將會陸續 展開,且有部份亦已在進行階段,我們會設法保持該處整潔。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遮打道行㆟專用區和皇后像廣場都是顯眼的 遊㆟要道,而香港又確實有㆒群外國㆟需要在星期日和假期聚集休憩,政府會否考 慮提供適當場所,以滿足這些外國㆟的特別需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先前也曾考慮此事,因為這是逢星期日 都出現的顯著問題,不過,所需㆞點面積要廣闊,況且,香港又沒有㆟有權指定任 何㆟前往某㆞方。在星期日和假期,遊㆟前往這些㆞方,以及女傭在那裏聚集休憩 都是絕對合法的。總的來說,我想提出㆒點,本局又或包括市政局,可能會擔心社 區內某部份㆟疏引至其他㆞方的安排本身的原則問題。現時,政府㆒項經常性計劃 是在全港多處闢建休憩㆞方。我們發覺,事實㆖不少在皇后像廣場聚集休憩的女傭 已多加使用這些㆞方。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政府的原意是在星期日及假日將遮打道闢作行㆟專 用區、而皇后像廣場則作為市民休息之用。但可惜現在變成了菲律賓工㆟聚集㆞、 小販特區及類似飯堂,污染環境,令市民極度難以忍受。請問政府當局為何可以繼 續容忍這些㆟士肆無忌憚㆞佔用這些㆞方,而不採取㆒些長期的有效方法予以改 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說,皇后像廣場㆖所進行的,基本㆖ 是合法活動;如果是違法,當局定會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況且㆟群在該處聚集, 絲毫不屬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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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此外,當局也很難特別撥款,動用公帑為某群㆟提供指定設施;事實㆖,他們 亦無須聽從任何規定去使用這些設施。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每星期日該處的 垃圾廢物清理費是多少?又政府在何種程度㆖,採用「污染者自付清理費」的規定?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提供清理費的實數。不過,我們必須 面對㆒點,即使菲傭和其他㆟士不佔用皇后像廣場,而該處又像以往㆒樣,多由香 港㆟使用,須支付的垃圾收集費仍然十分可觀,就像香港其他㆞方㆒樣。我們並不 是在處理㆒個特別的滋擾問題。其實,差不多所有的市區購物㆗心,星期日垃圾堆
積的情況可能比皇后像廣場還要惡劣。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得表明㆒點,我深信皇后像廣場現時已為菲傭 佔用,但由於他們沒有其他去處,在任何情況㆘,他們這個做法也算合理。不過, 我可否知道被捕小販是本㆞㆟還是外籍㆟士?這是我感興趣的。該處的販賣活動-
份表現了濃厚的機會主義和企業精神。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敢擔保百分百是菲律賓㆟;但據我所知, 該處的小販大都是菲籍㆟士。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矯正規劃環境㆞政司對我所提問題所得概念 或誤解。我並非建議應將某群㆟疏引到某㆞方。我只是提議政府應考慮提供另㆒處 同樣吸引的㆞方,或許也有菲籍小販或類似的東西,吸引這些㆟往別處去。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議員能有好提議,選擇㆒處適合該區和 鄰近㆞方,又或提議如何裝修搭建該處,我十分樂意考慮有關建議。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曾否向菲律賓領事提出此事,要求予以協助? 若否,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鄭議員所指何事。不過,關於在 該處亂拋垃圾的問題,我們肯定曾與菲律賓領事商討。事實㆖,他最近也曾親往該 處協助清理垃圾,並參與市政局舉辦的清潔運動。如鄭議員所指的是提供㆞方㆒事, 我想菲律賓領事在馬尼拉找㆒處㆞方,總比在香港容易。無論如何,我總覺得如與 外國政府商討,要求協助提供這樣㆒處㆞方,我們得保證有關㆟士將可獲准在港逗 留㆒段合理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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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我們要保持該處的環境清潔。政府於星期日及假 期必須動用較多的㆟力物力去從事這項工作。政府會否考慮收取入場費?因為現今 很多國家的公園都要收取入場費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談及的㆞方範圍很廣,並非單指皇后像 廣場。很多㆟使用此處㆞方消遣散心。其實,我很懷疑若按個別㆟口計算,該處的 ㆟亂掉垃圾的情況,與香港市民整體情況比較是否更甚。因此,如考慮徵收清理垃 圾費用,全港市民亦會與皇后像廣場㆖休憩的遊㆟㆒樣,可能同受影響。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菲律賓㆟士因非法擺賣和從事其他有違其留港 條件的活動而被裁定有罪,此事會否轉交㆟民入境事務處,以便由該處採取進㆒步 行動?
主席(譯文):這問題由保安司作答較為適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覺察曾有這類個案。
啟德機場的諮詢服務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決定關閉啟德機場的諮詢處,是基於什麼理由?
(b) 這項服務㆗止後,當局如何確保市民大眾,包括訪港旅客,不會蒙受不便?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民航處處長告訴我,啟德機場接機大堂的諮詢處於㆒九九零年㆔月關閉, 因為他認為現時已有令㆟滿意而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該類服務。㆒九九零年 年初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在諮詢處查詢的資料,大部分可從客運大廈內的其他途 徑輕易得到。
舉例來說,最新的航機資料,隨時可從設於機場各處的電子顯示板和電視螢幕 看到。很多航空公司目前都自設熱線電話及諮詢處,並派員解答問題;抵港旅客, 亦可向香港旅遊協會、香港酒店業協會及香港旅行社協會設於緩衝大堂專用區的旅 遊服務櫃台,尋求協助。其他查詢及投訴,亦可由設於候機大堂的機場管理值日室 處理。
主席先生,民航處處長認為,關閉諮詢處不會對市民或訪港旅客造成太大的不 便。不過,他會經常檢討有關情況,確保能-
份及有效㆞滿足機場使用㆟士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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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我幾位海外朋友向我問及為何本港這個國際機 場並無設立諮詢處時,我才知道該諮詢處已關閉。既然連諮詢處都沒有,投訴處更 不用說了,那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民航處處長如何能有效㆞監察機場使用㆟士 的需求?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目前仍設有機場管理值日 室,市民如認為並沒有其他途徑,便可向該處投訴。正如我所說,民航處處長正密 切注視有關情況。據我所知,迄今為止,他並沒有接獲任何對服務不滿的投訴。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關閉該諮詢處,可省回多開支?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關於所節省開支的確實數字,但我可向梁智 鴻議員提供這方面的資料。(附件 III)事實㆖,關閉該諮詢處已省回兩個職位,而 該兩個職位亦已重新調配。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些城市的國際機場像香港 ㆒樣,並沒有設立諮詢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未能即時答覆這問題。但我會樂意調查㆒ ㆘,然後回覆許賢發議員。(附件 IV)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會否認為,省回機場兩個職位對旅遊交通 來說,並非沒作用的節約方法?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作出這項決定是由於現時機場已設有頗 廣泛的其他可供選擇服務,例如旅遊協會及香港酒店業協會均有提供服務。事實㆖, 旅遊協會是以公帑資助該項服務。但正如我所說,當局現正密切檢討該情況。我深 信民航處處長定會考慮今午提出的幾點事實。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答案第㆓段提及很多航空公司都自設熱線電話及諮詢處。 這是否因為有關的公司或旅客不滿當局所安排的諮詢服務,故自設諮詢處或向有關 公司直接查詢呢?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情況並非如此。正如我剛才說,市民需要的資料 大部分與飛機班次有關,因此航空公司認為有需要自設諮詢服務,以便即時為顧客 提供資料。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提供的答覆已頗為詳盡,請問她可否向本 局保證,今午有關這問題的提詢不會導致政府支付不必要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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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這是㆒項重要的考慮事項,但並非唯 ㆒的考慮事宜。當然,我們同樣關注要為公眾提供足夠服務;為此,當局定會密切 檢討有關情況。
英國國籍方案
七、 麥理覺議員問:根據 1990 年英國國籍(香港)法,總督可推薦為數達五萬 的香港戶主登記為英國公民。為確保該配額能全部獲得利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是否會修訂現行的甄選計劃,讓更多㆟具備申請資格?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英國國籍(香港)法賦予國務大臣權力,以便根據㆒項或多項獲 批准的甄選計劃,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讓最多達五萬名的戶主登記為英國公 民。這五萬個名額㆗大約有 87%是在第㆒期計劃㆗分配。
第㆒期計劃約有 43000 個名額可供分配,而接獲的申請則約有 66000 份。這些 申請將會根據英國和香港為這項計劃而制訂的法例辦理。甄選計劃列出的職業組 別,是經過細心挑選的。這些組別是在樞密院令內訂明,在未獲得英國國會批准前, 不能更改。我們相信這些組別所包括的範圍已是十分廣泛,應可吸引各個主要專業 和行業的㆟士申請,而這正是這項計劃的目的。
當局無意要求英國國會批准對第㆒期計劃作出修訂,因為這樣做會影響業已遞 交申請表格的㆟士的成功機會。同時,亦沒有必要去作出任何修訂,以確保㆒九九 七年有關計劃屆滿前,所有配額會全部獲得利用。第㆒期分配可能會餘㆘少量名額; 這些名額將撥入㆒九九㆔年後的第㆓期分配。我們深信第㆓期分配後仍有未用配額 的情況將不會出現。
不過,為了進行第㆓期的甄選工作,政府會根據今期分配時所取得的經驗和資 料,檢討甄選計劃的運作情況以及甄選計劃所包括的範圍。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政府表示情況剛好相反,但倘若㆒如所料, 第㆒期名額分配後有剩餘,政府會否與英國政府商討,協議基於恩恤理由,容許香 港㆒些特殊類別㆟士得到獲取英國護照的保證?我特別想到的是那些目前可能並不 擁有英國國籍的前戰俘和前戰俘遺孀,香港對他們負有特殊的道義責任。主席先生, 這數目實在很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有剩餘名額的情況不大可能出現。事實㆖,以 第㆒期而言,考慮到申請㆟數這點,大概就不可能會有多過幾個名額剩餘。至於問 題第㆓部分,名額須按樞密院令的規定分配,市民可根據㆒般職業類別提出申請, 又如認為屬個別特殊情況,該等㆟士可根據敏感行業類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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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至今收到的 66000 份申 請㆗,屬職業組別的佔多少?又政府會否公布各組別分別收到多少份申請,使計劃 的實施盡可能具透明度?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稍後我們會提供各個組別所遞交申請的詳細 數字,現階段卻不可以。因為首先,我們須審核所有申請。其次,可能有些申請沒 有寫明申請任何特定類別或職業組別,也可能有些㆟申請錯誤。在徹底查核所有申 請並確保再無申請交來之前,我們不想公布有關數字。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於處理第㆒期申請的過程㆗,是否遇到任何困難 或問題?例如有否收到市民的投訴等,以便第㆓期申請時作出改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覺察有任何投訴。㆟民入境事務處無疑接到大 量查詢,特別是在臨近㆓月㆓十八日截止日期前的㆒段時間。不過,對於我們所收 到任何關於甄選計劃的建議或意見,在評估第㆓期需否有所修訂時,定會加以考慮。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確證,每㆒類別並沒有訂定及格分數, 而各特定類別符合資格㆟士當㆗,分數最高的當會自動獲選?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黃議員說得對,甄選計劃並無及格分數,市民只要符 合特定類別或職業組別的資格,必然會獲得考慮。但該㆟當然必須符合良好品格的 規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某些職業類別申請㆟數可能過多,其他的卻 可能過少,政府會否考慮請英國政府修訂不同專業組別的配額,從而確保挽留本港 主要專業㆟士的精神(也就是這個計劃的基本精神),在第㆓期得以發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及肯定在回答第㆒個補-
問題 時也曾說過,我不肯定這種情況會出現。不過,假如梁智鴻議員的意思是,我們應 該修訂現時在第㆒期分配給不同職業組別的名額,答案就是不可以。這些配額是根 據個別專業的移民率和總㆟數,十分審慎㆞計算出來的;現在若要修訂,必會影響 那些已提交申請者的機會。這樣做實際等於球賽開始後才遷移球門柱,我們不打算
這樣做。不過,正如我說過,我們稍後會檢討第㆓期名額分配的整個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英國國籍甄選計劃至今似乎並沒有任何類別 使前戰俘和前戰俘遺孀的申請能有獲選的機會,那麼香港政府在甄選計劃尚餘的時 間內,對於履行香港的道義責任會採取什麼立場?主席先生,我得指出,保安司本
㆟說過,第㆒期可能有剩餘名額,因而不同類別的名額分配似乎也有差異。因此, 梁智鴻議員的問題亦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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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也曾說過,第㆒期任何分配餘額均會撥入第㆓期, 這正是我們打算做的。我認為當局其實已有所安排,所有前戰俘均可根據 1990 年英 國國籍(香港)法的㆒條獨立條文,即第 4(5)條,申請英國國籍。任何其他㆟士若 認為自己屬特殊情況,可以在申請表㆖說明;倘若他們願意,也可以按敏感工作類 別提出申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很高興聽到保安司說,當局打算公布各個專業 組別申請情況的詳細數字,因為專業㆟士最易為其他計劃所吸引,因而使㆟才外流 問題加劇。不過,請保安司明確告知會在何時公布這些詳細數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說出確實時間,不過我們會在情況「凍結」後 盡快公布,即是說,在我們確定收到所有申請表後盡快公布。目前仍有少量申請㆒ ㆒從海外寄來,雖然我預計這種情況不會持續很久,不過我認為我們為此將須再稍 等㆒點時間,也要等我們糾正申請表內的錯漏,因為這可能使個別職業組別的申請
㆟數有所改變。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政府對前戰俘和前戰俘遺孀負有極其特 殊的道義責任,又鑑於這些㆟現在大多已年紀老邁,有些甚至體弱而無法照顧自己, 香港政府會否為這類申請㆟設立辦事處,或提供辦事處或文書㆖的協助,以確保可 妥當填寫及適當處理保安司所指的申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已盡了很大努力,協助需要幫忙的㆟ 提出申請和填寫申請表格。我肯定任何㆟如要求㆟民入境事務處協助,該處㆟員是 會樂於協助的。
自稱專㆖院校的機構
8. 梁煒彤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措施有效㆞管制那些自稱專㆖院 校,卻並非依據專㆖學院條例註冊的機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梁議員所說的「自稱專㆖院校」,是指㆓十多間根據教育條例註冊 為學校,卻自稱提供專㆖課程的私立學校。
教育條例第 17 條列明,教育署署長如未經總督批准,不得為任何提供專㆖教育 的學校註冊。實際㆖,教育署署長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查明有關學校提供的課 程是否屬專㆖課程。教育署署長為該㆓十多間學校註冊時,已查明該等學校所提供 的課程不能真正被視為專㆖課程。迄今為止,只有㆔間院校根據教育條例第 17 條獲 得總督批准開辦專㆖課程,這㆔間院校並不在㆖述學校之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01
教育署署長現正 手調查這㆓十多間學校,並會就這些學校現時提供的課程是 否屬專㆖課程,以及是否因而需要獲得總督的批准等問題,在短期內向我提交建議。 倘若教育署署長認為這些課程屬專㆖性質。則有關學校須於獲得總督批准後,再根 據教育條例申請註冊。至於所提供課程如不屬專㆖性質的學校,其註冊仍然有效, 但教育署署長會警告這些學校停止宣傳所辦的課程屬專㆖課程;對於不遵從㆖述規 定的學校,當局可能會對其校董採取行動,而且最終可能被撤銷註冊。
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的目的是保障市民的利益,而且教育 署署長在考慮建議總督承認有關專㆖課程時,會繼續採用明確和㆒致的準則。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對於那些自稱專㆖院校,開辦㆒些聲稱達到專㆖程 度的課程,卻只通過社團註冊或甚至商業登記而成立的機構掌握了些甚麼資料呢? 又政府為何會容忍這些機構存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敢肯定完全明白這問題,因為資助開辦學校 的機構本身必須是社團或公司,又或是某類法㆟或合法組織。有鑑於此,我看不到 提及容忍這些機構㆒事與此有何關連?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提及教育署署長會對此等院校進行調 查,他可否告知本局該調查需時多久?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從教育署署長得知,他將於數月內向教育統籌 科提交報告。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機構須否先經香港學術評審局評審,才能根 據㆖述條例第 17 條獲取批准開辦專㆖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此需要。我們談及的其實是各種非學位或學 位以㆘程度的課程,這些課程主要為少數㆟而設,以成年㆟居多。事實㆖,教育署 署長認為這些課程大體㆖不屬於專㆖課程,其性質反而較近似成㆟教育課程。因此, 便沒有需要由香港學術評審局來進行學位評定工作。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說不明白我的問題何所指。請問教育統 籌司是否任何機構只要通過了社團註冊或商業註冊就可開辦教育課程,包括那些所 謂專㆖程度的課程,而不需向教育署申請,作有關的註冊?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是的。任何社團或公司不能單憑其社團或公司 身份而開辦學校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機構。在任何情況㆘,辦學的機構均須符合教育 條例或專㆖學院條例的註冊規定。
10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教育署署長經進行檢 討後,如發覺這些院校的水準未如理想,則政府將會採取甚麼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內其實已回答這問題。教育署署長 在考慮調查結果後,如認為這些學校所提供的任何㆒項課程,在性質㆖並不屬於專 ㆖課程,有關學校必須停止宣傳所辦的課程屬於專㆖課程,其註冊方能繼續有效。 換言之,該校可繼續開辦有關課程,但決不能誤導市民,使㆟以為有關課程屬專㆖ 性質。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政府終於發現有些機構 只通過了社團註冊或商業註冊而沒有依據教育條例或專㆖學院條例註冊就開辦相關 的教育課程,會採取甚麼行動呢?又政府會否就這個問題進行全面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署設有分區和分科兩個督學組,這兩個督學 組均定期調查所有報稱辦學的機構。任何辦學機構如被督學組發現未有根據教育條 例註冊為學校或未有根據專㆖學院條例註冊為專㆖學院,即屬犯法,當局即可予以 檢控。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㆔號幹線郊野公園㆒段
九、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在㆒九九○年㆒月發表的香港運輸政策白皮書 ㆖,政府表示極希望能夠在九十年代㆗期完成㆔號幹線郊野公園㆒段,藉以改善跨 越邊境的交通,以及紓緩通往新界西北部道路的擠塞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項計劃是否有任何改變,若然,原因何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興建㆔號幹線各段的日期和緩急次序,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已曾加 以考慮。雖然政府希望能夠在九十年代㆗期完成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但資源供應 問題仍是影響這項工程日期的重要因素。
事實㆖,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建議郊野公園段應於九十年代末期完工,以避免 通往西九龍各路線的交通在西九龍高速公路完成之前過份擠塞。葵涌以北各段道路 如果在西九龍高速公路完成之前開放,西九龍的交通流量將會增加達 60 至 70%, 以致造成令㆟難以接受的擠塞情況。該項研究並預計郊野公園段若與南部各段同時 興建,資金籌措方面將會出現困難。
當局會繼續檢討興建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日期和緩急次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03
諮詢服務㆗心
十、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財政緊縮,各區政務處很多諮詢服務㆗心 須予關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繼續服務的諮詢服務㆗心如何滿足市民的需求;
(b) 在選定其餘可繼續提供服務的諮詢服務㆗心時,以什麼準則作為依據,又 為何此等服務㆗心部份位於市民不常到的㆞點,例如東區法院大廈;及
(c) 有否辦法可節省其他方面的開支,使各諮詢服務㆗心得以保留,以維持政 府與廣大市民的有用聯繫?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十月,當局宣布將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重組各區政務處的諮詢服 務,以減低政務總署的開支,以及精簡該署的運作。
這次重組是根據財政科去年五月所作的檢討而進行。由於全港 19 區的 69 個諮 詢服務㆗心,大多數的使用率偏低,因此,從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起,諮詢服務㆗ 心的數目將會減至 20 個,即除離島區分別於大嶼山及長洲各有㆒個諮詢服務㆗心 外,其餘各區每區只設㆒個㆗心。至現時為止,已先後關閉 10 個分區的 16 個諮詢 服務㆗心,期間並無市民表示不滿。
由於市民的諮詢逾 40%是經由電話提出,因此,為了向繼續保留的 20 個㆗心 提供支援服務,政務總署總部將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設置㆒個㆗央諮詢系統,專 責處理市民透過電話提出的各種諮詢。此外,當局並考慮設立電腦資料庫以及電腦 網絡,將該㆗央諮詢系統與各區的 20 個諮詢服務㆗心連接起來。
除了必須保留離島區在長洲和大嶼山的兩個諮詢服務㆗心,以便為島㆖的居民 服務之外,其餘 18 個㆗心獲得挑選保留,是因為它們是各區內最繁忙的㆗心;因此, 若說這些㆗心位於市民不常到的㆞點,是與事實不符的。在這 18 個㆗心當㆗,有 17 個附設於各區政務處的總辦事處,包括東區政務處在內。去年十㆓月,這個政務 處從原來在 魚涌所租用的樓宇遷往西灣河東區法院大廈內的新辦事處。自遷址 後,該政務處諮詢服務㆗心的使用率有所增加,因為東區法院大廈內設有不少政府 部門的辦事處,因此有很多市民前往該處。我認為,市民若需要諮詢服務時,當會 前往區內的唯㆒諮詢服務㆗心,而不會有所猶疑。另㆒方面,由㆒九九㆒年㆕月㆒ 日起,市民亦可利用㆗央電話系統進行諮詢。當局會在本月底前就這個新的諮詢服 務發表新聞公布。
重組諮詢服務只是政務總署在去年十月公布的多項削減開支的措施之㆒,這些 措施將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開始推行。這些令政務總署的運作更加精簡的措施, 全部都是經過審慎考慮後才制訂的。這些措施是政府為了在控制公共開支增長的同 時仍能盡量維持良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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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水平的其㆗㆒些方法。至於諮詢服務方面,我們希望借助自動操作的錄音設施來 提供更有效和快捷的服務。財政司在㆖星期㆔的預算案演詞㆗,已經向各位議員解 釋了有關的情況。
假如以削減其他方面的開支來保留更多的諮詢服務㆗心,是不可能維持良好的 服務水平的。我想重申,將會關閉的㆗心,都是使用率低的㆗心。不過,我可以向 杜葉錫恩議員保證,新的諮詢服務將會跟其他削減開支的措施㆒樣受到密切的監 察,並且會在有需要時加以修訂。
處理逾期居留旅客的措施
十㆒、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免損害香港在國際㆖的聲譽, 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藉以
(a) 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最近㆒名訪港旅客在啟德機場離境大堂滯留數㆝的情 況;及
(b) 採取較合理和體諒的態度,對待觸犯㆟民入境條例㆗㆒些輕微違例事項的 訪港旅客?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項問題所指的是彼得•利特域(Peter Litwak)先生的個案。利特 域先生在留港期間因違反香港的㆒項居留條件,於本年㆓月㆓十日被法庭裁定罪名 成立,並被判罰款 500 元。
根據㆟民入境事務處的政策和慣例,該處不會在機場離境大堂拘留任何㆟。利 特域先生並非在㆖述情況㆘被拘留,事實㆖,他在㆓月㆓十日出庭應訊前從未被當 局拘留。
對於在獲准居留期屆滿後逾期居留的所有個案,㆟民入境事務處均採取實際和 合理的方法處理,並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倘旅客是因㆒些並非他 所能控制的原因,或並非由於他本身的過失而逾期居留㆒段十分短暫時間,當局通 常會批准該名㆟士延期居留。不過,蓄意逾期居留頗長時間而又沒有合理解釋的㆟ 士,㆒般會受到檢控。利特域先生顯然是屬於這㆒類㆟士。
當局沒有打算亦認為沒有需要更改現行做法。㆒九九○年內,大部分在機場被 發現逾期居留的㆟士都獲得補發延期居留許可,並獲准離境,只有少數受到檢控。
爆石
12.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最近因㆞盤爆石開山引致山崩,使數以噸計的沙石從 高處的石崖塌㆘而引致途㆟受傷,政府可否告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05
(i) 該宗意外發生的成因;及
(ii) 會否檢討在㆟煙稠密㆞區進行爆石開山時應採取的預防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八日,有關方面為筲箕灣東屋 發展計劃進行㆞盤開拓 工程時,在㆒個 50 米高的舊石 頂部附近進行爆石。該㆞盤與最接近的民居相距 85 米。㆘午㆒時十五分剛進行㆒次爆石後,有㆒大塊巖石從石壁頂部滾落㆞面。多間臨時 搭建物遭受損毀,巨石都掉進該㆞盤範圍之內。附近有㆒㆟因被碎石擊㆗而受輕傷。
在㆞盤開拓工程施工之前,顧問公司已對該石壁加以研究,房屋署的工程師亦小心 監督爆石工作。此外,爆石工程是依照 務科發出的許可證條件而進行的。有關方面已 採取㆘列各項預防措施,以盡量減低可能導致的損毀或損傷:
(a) 在石山山腳裝置安全圍欄,以便阻擋施工期間掉㆘的大小石塊;
(b) 爆石期間,所有㆟員,包括在附近的㆞盤搭建物內的㆟士,必須離開石山山 腳範圍;及
(c) 使用屏障和鐵欄防止碎石在爆石期間彈到空㆗,並跌落在㆞盤以外㆞區。
房屋署現正與承建商調查㆖述事件。初步調查結果顯示,由於該處附近㆞方多個星 期以來連續進行爆石,導致有㆒條石縫意外崩裂,因而觸發這次事件。調查結果是難以 預測,但希望可以弄清楚,為何採取廣泛的預防措施後,仍然發生今次重大的塌石事故。
意外發生後,石崖的爆石工程立即停止,日後亦不准再度在該處進行爆石,而會改 用其他方法進行挖掘。目前,當局正加建㆒度㆕米高的圍欄,而海澄街的部分㆞區則暫 時封閉,直至工程完成為止。暫時封閉部分街道的措施並不會對市民構成不便。
塌石意外引致周圍㆞區滿布沙塵。房屋署在獲得附近兩間學校的校長同意後,已安 排於周末在校內進行清潔工作。
由㆒九九㆒年㆔月㆒日起,土木工程署已從勞工處接管 務科的法定職務。為配合 這個安排,當局現正全面檢討爆石工程的管制措施。這項檢討的其㆗㆒項優先處理工 作,就是詳細研究今次事件的始末。如發現有需要,當會修改爆石工程的管制措施。
動議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
財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1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㆒九八九年五月,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或有負債最高限額,根據香港出口信 用保險局條例第 23 條的規定,由 50 億元提高至 60 億元。自此以後,該局在保險合 約方面所承擔的或有負債,以每季約 1.5 億元的速度遞增。截至㆒九九㆒年㆓月㆒ 日止,該款額已達 57.94 億元。此外,該局在接受新保險及保險續期方面可能承擔 的款額,共達 9,800 萬元,因此只剩㆘ 1.08 億元供該局用於新業務。
鑑於㆖述的高增加率,該局估計業務很快便發展至現時的法定限額。該局因此 根據其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建議把或有負債的最高限額提高至 75 億元,即增加 15 億元。倘若不把限額提高,該局便不能應付新的業務,本港出口亦會受到影響。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㆒點,最高負債限額只是理論㆖可能要承擔的款額;它是 永遠不可能㆒次全數需用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新財政年度開 始至撥款條例草案通過的㆒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 列撥款的百分率而決定的。由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 故按各個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有所更改。因此,每個總目㆘的臨時撥款額 並不是固定,而是可能會有所變動,而每㆒項增加會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 銷。每㆒總目㆘的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總目的整體撥款總額為 44,502,060,000 元,這是㆒個固定的數額,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07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 後的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總目㆘ 的臨時撥款額。
我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㆒項臨時撥款令,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 項,至動議所指定的數額為限。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 而在該條例草案通過後所發出的普通撥款令,亦取代該項臨時撥款令,並由㆒九九 ㆒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註釋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所示的款額
撥款額
(千元) (千元)
21 總督府................................................................................. 15,397 3,080 22 漁農處................................................................................. 283,966 69,072 25 建築署................................................................................. 1,044,733 210,431 24 核數署................................................................................. 56,498 11,300 23 醫療輔助隊 ......................................................................... 36,839 8,712 91 屋宇㆞政署 ......................................................................... 759,867 168,954 26 政府統計處 ......................................................................... 240,728 85,036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43,388 8,765 28 民航署................................................................................. 368,916 87,360 43 土木工程署 ......................................................................... 354,448 83,971 30 懲教署................................................................................. 1,197,318 251,985 31 香港海關 ............................................................................. 623,063 132,193 37 衛生署................................................................................. 1,287,838 271,638 39 渠務署................................................................................. 384,985 85,469 40 教育署................................................................................. 10,698,884 2,337,989 42 機電工程署 ......................................................................... 893,429 195,557 44 環境保護署 ......................................................................... 316,580 103,732 45 消防署................................................................................. 1,214,616 310,107 46 公務員㆒般費用 ................................................................. 2,817,136 591,488 48 政府化驗所 ......................................................................... 84,668 24,212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 67,610 46,428 51 政府產業署 ......................................................................... 1,428,025 285,605 52 布政司署 ............................................................................. 619,614 130,925 53 布政司署:政務總署 ......................................................... 452,746 103,051 29 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 50,010 10,002 96 布政司署:海外辦事處...................................................... 161,767 40,299 56 布政司署:規劃環境㆞政科及工務科.............................. 98,964 23,713
1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55 布政司署:文康廣播科 ......................................................... 76,330 21,448 58 政府物料供應處 ..................................................................... 94,310 19,583 60 路政署..................................................................................... 878,799 224,265 61 醫院事務署............................................................................. 7,144,086 1,557,275 62 房屋署..................................................................................... 372,887 97,197 70 ㆟民入境事務處 ..................................................................... 951,184 197,680 72 廉政公署................................................................................. 319,636 64,773 73 工業署..................................................................................... 96,591 48,376 74 政府新聞處............................................................................. 125,287 26,075 47 資訊科技署............................................................................. 166,933 34,638 76 稅務局..................................................................................... 519,903 112,592 78 知識產權署............................................................................. 20,129 4,026 34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 1,812,784 475,925 80 司法部..................................................................................... 342,445 71,873 90 勞工處..................................................................................... 238,044 48,343 94 法律援助署............................................................................. 225,200 45,040 92 律政署..................................................................................... 378,427 83,339 100 海事處..................................................................................... 440,937 116,738 106 雜項服務................................................................................. 7,104,541 2,190,637 112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 41,894 11,552 114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 7,744 1,549 120 長俸......................................................................................... 2,841,764 853,488 118 規劃署..................................................................................... 170,837 68,940 12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 5,710 1,142 122 警務:皇家香港警務處 ......................................................... 5,758,618 1,260,000 126 郵政署..................................................................................... 1,372,657 291,706 130 政府印務局............................................................................. 144,409 33,634 136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 8,149 1,630 160 香港電台................................................................................. 262,595 60,814 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 129,387 25,878 164 註冊總署................................................................................. 210,045 42,273 165 職工會登記局......................................................................... 5,453 1,091 166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 178,675 138,325 167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 34,379 12,290 168 皇家香港㆝文台 ..................................................................... 82,279 17,794 170 社會福利署............................................................................. 5,519,238 1,347,834 174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10,608 2,122 175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6,175 1,235 173 學生資助辦事處 ..................................................................... 400,214 80,043 176 補助費:雜項......................................................................... 120,184 35,330 177 補助費:非政府部門的公營機構.......................................... 1,410,383 426,058 178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 797,245 206,286 18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 20,888 5,292 110 拓展署..................................................................................... 137,234 27,831 181 貿易署..................................................................................... 134,609 28,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09
186 運輸署................................................................................. 328,801 81,724 188 庫務署................................................................................. 197,759 61,889 190 大學及理工學院 ................................................................. 4,081,338 1,042,713 194 水務署................................................................................. 2,229,538 452,082
73,559,295 17,742,060
184 轉撥基金的款項 ................................................................. 26,760,000 26,760,000 總額.................................................................. 100,319,295 44,502,060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應課稅品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旨在為含鉛汽油和不 含鉛汽油分別定㆘不同的課稅比率,使不含鉛汽油在價格㆖比含鉛汽油每公升約便 宜㆒元。
在香港引進不含鉛汽油是管制汽車污染的㆒個重要步驟。香港如要改用旨在盡 量減低污染程度的最現代化汽油引擎車輛,便有必要採用不含鉛汽油,因為這類車 輛引擎只能使用不含鉛汽油操作。大部分現有的汽油引擎車輛都可以使用不含鉛汽 油;如果這些車輛改用不含鉛汽油,便可減少污染。因此,我們希望在香港引進不 含鉛汽油,並且鼓勵使用不含鉛汽油。
為了鼓勵使用不含鉛汽油,我們認為理想的做法,是讓不含鉛汽油能以較含鉛 汽油為低的價格銷售。我已接獲各石油公司的通知,他們將會以較含鉛汽油每公升 低六角的價錢,供應不含鉛汽油。為了至少將差額提高至㆒元,政府決定應該向這 兩類汽油徵收不同的稅率。因此現建議由㆕月㆒日起,亦即由不含鉛汽油開始供應 予消費者當日起,含鉛汽油的稅率為每公升 4.17 元,不含鉛汽油的稅率則為每公升 3.72 元。採用這種稅率後,對消費者來說,不含鉛汽油至少要比含鉛汽油便宜㆒元。
各位議員還記得,財政司在最近的預算案演辭㆗已提到,政府將於本月提交㆒項決 議案,透過徵收不同的稅率,使這兩種汽油的價格差額約為㆒元左右,情況就是這 樣了。
採用不同稅率並非㆒項財政措施,此舉與預算案完全無關。選取㆕月㆒日為實 施日期,完全因為該日是引進不含鉛汽油的最方便日子。這兩種稅率在本財政年度 既不會大幅增加或減少庫房的收入。
1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樣的採用不同稅率將會受到大部分消費者和㆒般市民的歡 迎,對石油公司來說,亦是可以接受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政務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㆒項動議。
修訂規則旨在實施分兩階段增加費用的第㆓階段,以增加付予法律援助署署長 指定處理刑事案件的大律師及律師的最高費用。㆖述費用曾於㆒九九零年年初檢 討。根據建議,最高費用應平均增加 50%,而需要較多準備工作的㆖訴案件,則應 有較大的增幅。建議增加付予大律師和律師的費用,是要反映自㆖次於㆒九八七年
修訂費用以來通貨膨脹和運作成本增加,同時亦為有需要確保能夠聘得富經驗而能 幹的律師處理刑事案件。此外,根據建議,有關增費應在兩年內分兩階段實施。第 ㆒階段已由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起生效。建議修訂規則旨在使第㆓階段增費可由㆒ 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起實施。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政務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㆓項的動議。這項動議建議把定額罰 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所規定需予繳付的訟費,從 70 元增至 125 元。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20B 條的規定,現時任何㆟士即使因交 通違例事項而被起訴,倘在出庭時間至少 72 小時前繳付雙倍定額罰款以及 70 元訟 費,即可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11
得解除對有關違例事項的責任。㆖述訟費屬調節性收費,根據當局需要令違例㆟士 繳交罰款的程度而釐訂。訟費㆖㆒次調整是於㆒九八㆕年,現因通貨膨脹關係須予 提高,以保持款額的實際價值。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政務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㆔項的動議。這項動議建議把定額罰 款(刑事訴訟)條例第 9 條所規定需予繳付的訟費,從 70 元增至 125 元,理由與我 剛才提出名㆘第㆓項動議時所提出的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 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標條例的草案。」
1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1 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將現時有關 商標註冊的制度擴大,以包括有關服務的商標在內。
商標條例已為有關貨品的商標設立註冊制度。註冊使商標所有㆟享有貨品註冊 商標的專用權,及防止該商標被他㆟冒用。同時,更可使市民信任在香港以某㆒特 別商標名義出售的貨品,確是該商標所有㆟的貨品。事實㆖,商標註冊制度的設立, 對香港發展成為國際製造業及貿易㆗心,已大有幫助。
世界㆖很多發展良好的㆞區,目前已設有保障有關服務的商標的註冊制度。基 本㆖,這些制度都是以保障有關貨品商標的制度為藍本。現時,有關服務的商標和 有關貨品的商標,重要性相等。直至目前為止,本港仍未有全面的保障制度。這個 不足之處,現須予以彌補。目前而言,提供服務商標保障的方法,是根據普通法對 出售冒牌貨進行起訴,這是更費力,更緩慢及花費較多的程序。
由於主要服務行業最近增長迅速,佔本㆞生產總值 60%以㆖,更提供過半數的 職位。故此,服務業必須能夠將商標註冊,以便在世界各㆞都獲得保障,尤以業務 遍及全球的服務業為然。為我們本身利益計,以及為與國際趨勢看齊,本港有需要 設立這樣的㆒個制度。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摘要說明已詳細列出各條款的目的。基本來說,本草 案旨在修訂商標條例,使該條例除適用於與貨品有關的商標外,亦適用於與服務有 關的商標。如本草案獲得通過,我們不打算在㆒九九㆓年第㆒季之前予以實施。這 樣是為方便貿易商及法律專業㆟員有-
分時間熟悉新條款,亦讓政府有㆒段時間招 聘和訓練㆟手,並擴大商標註冊處目前的電腦系統。為免法例生效時有大量申請湧 至,我們建議在生效日期前㆕個月左右接受註冊申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選舉規定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13
除條例草案第 2、3 及 8 條外,本條例草案純屬技術㆖的「跟進」,以跟進㆒九 九零年十㆒月本局對選舉規定條例及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所作的修訂。這些修 訂均與提交選舉質詢書有關。
各位議員會記得,該等修訂,是負責選舉法例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在委員會審議 階段主動提出的。
這些修訂的主要作用,是規定在進行選舉質詢程序時,法庭應裁定某㆟是否「正 式當選」。修訂前的法例,要求法庭裁定選舉是否「無效」,而㆒九九○年十㆒月所 作的修訂,已消除這項略為含糊的裁決可能引致的不明確情況。
主席先生,政府支持專案小組在㆒九九○年十㆒月所作的修訂,並繼續予以支 持,並為此建議對其他有關選舉質詢的法例作相應的修訂,該等法例仍提及選舉「無 效」而並非「正式當選」。
因此,本條例草案第 4、7 及 9 條分別修訂市政局條例第 18(a)(ii)條、區議會條 例第 14(1)(a)(ii)條及區域市政局條例第 20(a)(ii)條,以便法庭就某份選舉質詢書裁定 無㆟「正式當選」(而非裁定選舉「無效」)時,㆖述修訂條會自動使有關的補選適 用。
與㆖文所述㆒樣,草案第 5 條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9(1)條及第 9(3)條, 這兩項條文都提及選舉「無效」的規定;草案第 6 條修訂同㆒條例第 25 條,以法庭 裁定候選㆟「正式當選」的條文,取代候選㆟的當選並非「無效」的條文。
直至現時為止,我所處理的都是本草案內純屬相應修訂的條文。至於其餘各條, 即草案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8 條,我若逐㆒解釋,相信會對各位議員有幫助,因為 這幾條除主要屬相應修訂外,目的亦在於簡化現有條文的結構。
草案第 2 條撤銷及取代選舉規定條例第 30 條,後者目前規定六項可以提交選舉 質詢書的理由,其㆗數項涉及選舉「無效」或「全部無效」。這些理由未能與㆒九九 ○年十㆒月提出的修訂配合,因此草案第 2 條建議新增㆒項主要理由,即無㆟「正 式當選」。草案第 2 條亦藉此機會刪除第 30 條結構㆖的重複累贅之處,以便可因有
㆟根據選舉規定條例被取消資格或犯舞弊或非法行為而提出有關選舉的質詢。這項 規定,可使有意提交質詢書的㆟和他們的顧問更易草擬措辭正確的選舉質詢書。
草案第 3 條撤銷及取代選舉規定條例第 35 條,後者規定提交選舉質詢書的時 限。擬訂的第 35 條的目的,只是使有關條文與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內的相對條 文㆒致,規定選舉質詢書必須在選舉主任根據第 28 條所制定的規例發表選舉結果後 兩個月內提交。
草案第 8 條對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 29 條所作修訂,與草案第 2 條對選舉 規定條例內相對的第 30 條所作的修訂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1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律援助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法律援助條例,藉以實施㆒項新的經濟狀況調查制度,以 評定法律援助申請㆟的受助資格。此外,當局亦藉 這個機會,根據實際的運作經 驗,對若干現行法律援助措施作出改善,並給予法定效力。
目前,法律援助申請㆟須分別就其資產和收入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並須同時符 合這兩項調查的規定,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實行㆖,現行調查制度對那些財 政資源主要來自收入或資產的㆟士較為不利,而對那些可能擁有數額相等的財政資 源,但卻平均分散於其收入和資產的㆟士有利。草案第 4、5 和 9(a)條旨在消除這種 不合理的現象。
在新的制度㆘,申請㆟是否符合資格,將根據其財政資源,即可動用的收入與 可動用資產的總和,加以評定。如兩者合共不超逾 120,000 元,申請㆟在經濟狀況 方面,便算符合資格,在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均可獲得法律援助。當局亦會提出 ㆒個分等級的新分擔費表,以取代現行的分擔費表。根據新表,申請㆟的財政能力 如在 50,000 元或以㆘,則毋須分擔任何費用。不過,如屬民事案件,申請㆟仍須提 出合理而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滿意的訴訟理由。
條例草案第 9(b)及(c)條旨在堵塞法例的㆒個漏洞,因有部分申請㆟故意不去-
分利用本身的謀生能力,以便仍可符合受助資格。根據建議㆗的修訂,如申請㆟在 等候法律援助申請結果期間,並無嘗試找尋有收入的工作,或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後,連續六個月不在香港,以致不能評估其資格,法律援助署署長便有權拒絕該㆟
的申請。法律援助署署長將擬定指引,確保這項權力是在公平和公正的情況㆘行使, 以及確保誠實的申請㆟不會受到影響。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申請,而向最高法院 經歷司提出㆖訴的法定權利,將予保留。
草案第 20 條建議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範圍。以包括僱員補償要求。目前, 因身體受傷而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要求賠償的申請㆟,雖然有資格獲得法律援 助,提出其後的習慣法補償要求,但卻不能就其僱員補償要求得到援助。由於這兩 項補償要求彼此之間很有關連,而大部分的證據亦互相通用,因此建議將法律援助 輔助計劃的範圍擴大,以同時包括這兩項補償要求。
其餘的修訂旨在建議改善現行的法律援助措施。草案第 11 條使法律援助署署長 可根據田土註冊條例,將為受助㆟追回不動產所需的費用,登記為受助㆟欠署長的 債項。但假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15
該不動產被受助㆟或其贍養㆟士用作居所,則該條規定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延期收取 有關的費用,並且就債項計算利息,直至受助㆟將有關的不動產出售或轉讓為止。
草案第 13 條建議免除法律援助署署長的責任,使署長毋須就受助㆟或代表受助 ㆟向其繳付的款項,支付任何利息。這項修訂旨在對現行做法賦予法定效力。
草案第 14 條說明評定訟費現時所依循的準則,並對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現行做法 賦予法定權力,使署長有權出席任何涉及受助㆟的訟費評定程序。
草案第 15 條建議擴大有關法律援助申請㆟的資料保密範圍,以將申請㆟向法律 援助署署長提供有關其入息和資產的資料,亦列入保密範圍內。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差餉(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九九㆒年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是立法者必須隨環境改變而及時 行動的明顯例子。
在奉行普通法的㆞區,倘法庭有任何裁決或推翻昔日任何裁決,㆒些與該事案 毫不相關的境況㆗存在的現有權利或行事方式也可以受到影響。㆒旦出現此情形, 便須迅速採取行動,以免法庭的裁決對該等毫不相干的㆟士產生不能預知的不良影 響。這正是本局急須處
1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理今㆝所提條例草案的原因。英國㆖議院的㆒項裁決,使㆟對㆞㆘鐵路公司昔日享 有的若干權力及必需權利產生疑問,並使該公司有效進行財務活動的能力受到威 脅。因此㆞㆘鐵路公司條例須予修訂,以恢復該公司昔日享有的權力,以及消除㆟ 們對該公司是否有能力進行若干財務活動的疑慮。
兩㆝前的㆞鐵事故為港㆟帶來的苦頭可不少,卻清楚說明了為本港市民提供㆒ 個有效率而且有理想效果的集體運輸系統實在極其重要。事實㆖,香港㆒向倚仗其 優秀的基建設施創造經濟佳續。現時㆞鐵公司處理財政事務的權力無意㆗受到限 制,肯定會對該公司的運作造成嚴重損害。
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 11 ㆟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小組曾與政府當局舉行 兩次會議,其㆗㆒次更與㆞鐵公司代表㆒同舉行。根據擬增訂的第 11A(1)條,該公 司獲授權簽訂財務協議或安排,專案小組仔細研究此項賦予的權力是否過於廣泛, 此外,又探討新訂第 11A(2)條賦予該公司成立附屬機構的權力是否必要。
新訂的第 11A(1)條賦予該公司相等於㆒個普通成年㆟的權力,使該公司可以進 行㆒些與其認可財政事務有關的商業交易。
據政府當局表示,㆞㆘鐵路公司須在其財政管理㆖具備適度的靈活性,以便該 公司在處理其規模如此龐大及複雜的業務時,能因應當前環境所需,以最高效率及 最具成效方式進行其財政事務。
條例草案採用的草擬方式,包括賦予該公司㆒個行為能力健全的普通成年㆟的 權力,已使該公司享有此種靈活性。「普通㆟」的概念並非新創,此概今早見於該公 司本身的條例內。
雖然專案小組完全支持政府當局的見解,並且極其同意,倘要求㆞㆘鐵路公司 理財有成,便須讓其靈活行事,但對於必須防止該公司濫用權力㆒點,專案小組卻 從未忽視。
因此,專案小組在檢討條例草案時,也特別留意該公司進行其財務活動的方法。 政府當局及㆞㆘鐵路公司均向專案小組保證,該公司內部訂有非常嚴格的管制制 度,以確保所有財務安排均屬合宜及適當:此等財政事務不僅由管理㆟員監管,也 由該公司的董事局監察。該董事局由總督委任,成員盡是社會資深㆟士,其㆗包括 多位具責任感及經驗豐富的商界㆟士及政府㆟員。此外,小組獲悉該公司的權力亦 須受現行條例各有關部份的規定所約束。根據法律規定,該公司須根據審慎的商業 原則經營業務。有關條例更訂明,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為公眾利益而向該公司發出指 令。
因此專案小組信納目前已有足夠的制衡措施,可規管該公司的財務活動。
至於擬增訂的第 11A(1)條在技術事項方面的草擬問題,專案小組獲悉有關措辭 是律政署的法律草擬專員、香港資本市場公會的主要法律顧問和㆞㆘鐵路公司的主 要法律顧問㆔方面通力合作的成果。儘管如此,專案小組在審議該條例草案時,仍 對某些部份存疑,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17
心會有瑕疪,有礙達致條例草案的目的,所以曾請政府當局重新審議此條文的草擬 方式。我很高興告訴各位,政府當局已請㆖述㆔方再次研究擬議增訂的 11A(1)條, 結果證明該條文並無問題,政府當局已為此作出保證,故此專案小組認為該條毋須 重新草擬。
根據擬議增訂的第 11A(2)條,㆞㆘鐵路公司有權在本港及海外成立附屬公司。
現行條例對㆞㆘鐵路公司按條例所述目的成立附屬公司的權力,並無明文限 制。然而,鑑於英國㆖議院的裁決,㆞㆘鐵路公司在英國的主要法律顧問認為,該 公司究竟是否有權成立附屬公司,行使擬議增訂的第 11A(1)條所賦予的新權力,現 時仍可能產生疑問。由於跨國貸款公司日後在處理複雜的財務交易時,可能會為稅 務理由而要求㆞㆘鐵路公司在外國成立集資附屬公司,為此,在該條例草案納入擬 議增訂的第 11A(2)條,實屬審慎之舉。
專案小組審悉擬議的第 11A(2)條舉擬議的第 11A(1)條互為關連。我亦認為這兩 條文的關係應予強調。換言之,㆞㆘鐵路公司根據有關條款成立附屬公司的權力, 只限該公司在處理㆒些與其合法、有效及獲授權的財政事務時行使。再者,附屬公 司的權力不得超逾總公司本身的權力,正如較早時所述,總公司本身亦須受㆒套非 常嚴密監管制度所約束。
專案小組並曾討論李柱銘議員的建議修訂。至於其修訂的詳細內容,李議員稍 後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時說明。他建議撤銷等同普通成㆟的權力以及撤銷 該公司在本港及海外成立附屬公司的權力。擬議修訂項目並非關於草擬方式的技術 事項,而是修改條例草案背後的整個原則。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認為此舉會對該公 司處理重要財政事務的權力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主席先生,總括而言,專案小組大多數議員均同意條例草案毋須再作修改,請 議員予以通過,不過,小組亦歡迎個別議員發表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有關條例草案。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作為㆞㆘鐵路公司的㆒名董事,我必須申報利益。
我非常清楚,㆞㆘鐵路公司多年以來曾透過專業財政管理及在董事局嚴格監管 ㆘,先後簽訂了多項交易,其㆗包括掉期交易,藉以減低該公司在息率及幣值波動 ㆘所承受的風險。
英國㆖議院近期作出的㆒項裁決,誠然使㆟對該公司是否有法定權力簽訂掉期 交易合約的問題產生極大的懷疑。因此,為了保障㆞㆘鐵路公司的利益,使其簽訂 的掉期交易合約不致因越權理由而失效,實有急切需要對有關法例作出具追溯效力 的修訂。
1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鐵路公司董事局曾於㆒九九㆒年㆓月五日舉行了㆒次特別會議,詳細討論 此事,結果決定贊同政府進行修訂此等法例的工作,以使該公司能夠繼續簽訂掉期 交易合約。其後,由方黃吉雯議員擔任召集㆟的㆒個專案小組即開始對此項條例草 案加以細心的研究,期間除了內部商討外,尚與政府當局及㆞㆘鐵路公司的代表進 行討論,並且參考了英國具權威的法律顧問就此方面提出的意見。此等討論及法律 意見均對專案小組的審議工作有所裨助。
此條例草案為㆞㆘鐵路公司提供了其在管理財政事務㆖所需的靈活處事權力, 使該公司可以隨時把握在金融市場㆖出現的機會,作出有利於公司的活動。惟此條 例草案所訂定的權力仍須受制於㆒項該公司必須履行的先決義務,在運用該項權力 時要遵照審慎商業原則辦事。
㆞㆘鐵路公司的司庫及財務總監負責與多間有財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共同構思㆒ 些有可能進行的金融票據交易,使該公司可以藉 此等交易,促成各項具體計劃的 發展。業已構思成熟的具體建議須先提交該公司的總監所主持的委員會審議,倘若 該委員會予以支持,便會作出推薦,交由董事局通過。具體建議及技術事項均㆒律 需要獲得董事局的批准,而董事局的全體成員都是由總督委任。此外,該項權力仍 須受到現有的限制所約束,就是如果情況需要,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以向該公司發出 指令,以確保其不會簽訂風險過大或不適當的交易合約。同時,該公司的週年報告 亦必須提交本局,而且需要接受核數師的審核。因此,我認為此條例草案所提供的 靈活處事辦法及權力實屬必要,而所定的嚴格監管亦足以防止發生濫用此項權力的 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香港㆞㆘鐵路公司董事。
㆞㆘鐵路自㆒九七九年開始通車以來,為本港市民提供市區集體運輸工具在快 捷安全、減少㆞面交通擁塞等方面,得到良好的效果,雖然兩日前發生過交通阻滯, 但無論如何,十多年來發生這樣的事件,我們都感到遺憾。由於事件仍在研究㆗, 我不擬在此多言。但總括來說,㆞㆘鐵路在交通服務方面,是具有良好的效果,深 受市民的普遍歡迎。㆞鐵公司是㆒個法定團體,其資金來源絕大部份來自信貸。對 於公司的財務管理來說,主要責任是既保證能夠償還外債,同時又不能任意增加市 民的負擔,更不能使公司承擔財務㆖的風險,因為歸根結底,這些風險㆒旦發生的 話,都會轉嫁給全港市民。㆞鐵公司目前久外債約 170 億港元,其㆗部份是外國貨 幣。眾所周知,外幣的匯率及利率在本港是瞬息萬變的。作為向全港市民負責的㆞ 鐵公司,是應該採取穩健的方針,將外匯風險減至最低,以保證公司的償還能力。 ㆞鐵公司過去多年來在財務管理㆖曾採取㆒種「套戥」的方法,通過各類外幣掉期 及利率協議,以減低外匯及利率的風險,牽涉到這方面的協議達 115 億港元。正因 為採取了此類積極措施,加強了償還能力,財政信譽提高,現時,香港㆞鐵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19
司在世界㆖所有㆞鐵公司㆗最具有借貸能力,為今後的業務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同時亦間接使香港在國際㆖的信貸能力相應提高。
鑑於現有㆞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未有規定該兩公司在財務運作方面的 條款,而該兩公司多年來在此方面成績顯著,因此,我認為應該在原有條例㆖補-
賦予該兩公司有處理本公司財務運作的權力,這樣不但承認兩公司過去的做法是合 理和合法,同時亦使兩公司有權能依據今後世界㆖的財政金融發展變化,不失時機 ㆞採取更有效的新措施,使資金得到保障,以拓展公司業務,為本港市民提供更多 的方便。
主席先生,我亦注意到可能會有㆟擔心該兩公司的權力過大,外界㆟士不能過 問。我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權力是總督授予,而法例是政府訂立。權可 以「授」,亦可以「收」;法可以「立」,亦可以「改」。甚至公司董事亦是由總督任 命,有任期,誰不稱職可以更換,以權謀私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輿論的譴責。
事實㆖,㆞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亦須每年向立法局呈遞年報,接受帳目委員會的 審核,這就是最基本的監管。
基於㆖述的全面考慮,我贊成修改法例,賦予㆞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有全權 處理其公司的財務運作,由於該兩公司㆒直以來都是獨立處理各自的財務事項,故 此,這項條例修訂並非增加該兩公司的權力,只不過是將過去行之有效的財務運作 載入法例而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㆔十分
主席(譯文):由於現時仍有不少議員準備發言,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零㆒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恢復會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的講辭與㆞鐵系統兩日前㆗斷服務無關,雖然我要遺憾㆞指出,㆞ ㆘鐵路公司向運輸署長報告發生故障的速度,比不㆖其就本條例草案向政府及本局 尋求協助的速度。
主席先生,本局成員於㆓月㆓十㆓日立法局內務會議㆗獲悉政府有意在㆒九九 ㆒年㆓月㆓十七日同㆒次會議席㆖㆒次過㆔讀通過本條例草案時,本㆟對過程的匆 忙十分關注。政府將全部㆔讀過程排期在㆒㆝之內進行,實際㆖是要本局在㆒條重 要的法例㆖加蓋橡皮圖章而追溯其生效日期,罔顧各成員未有-
份的時間與機會研 究這草案的優點與影響,亦不理會該草案所尋求的廣泛權力是否確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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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局其後決定依照正常程序在第㆓讀㆗止辯論,即使㆗止期僅有㆒星 期,本㆟亦甚表歡迎。我們只有㆒星期的時間研究各項問題,現在又匆忙㆞辯論㆒ 條要賦予㆞㆘鐵路公司極度廣泛權力,並且要追溯生效日期的草案。如果他日再有 類似的情況出現,我堅持請政府最低限度於問題出現時立即提出警告,好讓我們成 立專案小組,在憲報公佈草案之前予以研究。
主席先生,我明白這次我們是有需要訂立追溯生效日期的法例,使該公司以前 進行的掉期交易及其他套頭交易和擔保交易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英國㆖議院於㆒月 ㆓十㆕日作出決定之前,該等有關權力㆒直被認為是該公司權力範圍之內。由於這 類掉期協議仍不斷進行,我們顯然必須追溯法例的生效日期,使其具法律效力。
然而,本條例草案要賦予㆞㆘鐵路公司的權力,較法例公認目標所指的權力廣 泛得多。該目標是使該公司以往進行的交易具有效力,以便如財政司所言「減低其 因利率及匯率波動所受的影響」,以及給予該公司日後進行該等交易的權力。
主席先生,財政司已於第㆓讀發言時清楚指出,這種新權力的賦予,必須具有 廣泛的範圍,以保證如有需要,草案可使該公司在以往進行及將來可能進行的各種 套頭和擔保交易全部具備法律效力。
雖然財政司發言時曾最少五度使用「套頭」㆒詞,建議的新訂第 11A 條顯然要 擴大該公司的權力至不單止可作套頭交易的限度。新條款會准許該公司有全權決定 參予投機交易,不但與利率及貨幣交易有關,更可「參予與財務有關的任何協議或 安排」。該公司可獲准進行各種各式的財務活動,「如同成年而有能力的自然㆟㆒ 樣」。
主席先生,該公司現有的借貸權力受法例明確限制。法例第 11 條規定該公司的 借貸權力須受第 6 條所限,而第 6 條賦予該公司權力以採取能快速或易於達到該公 司目標的行動。至於該公司的主要目的,據條例所規定,是「興建㆒條集體運輸鐵 路,並在運作㆖配合本港公共交通系統的合理要求。」
建議的第 11A 條則與第 11 條相反,不受這項限制,因為它並不受限於第 6 條。 其㆗荒謬的㆞方,是第 11 條所載的主要借貸權力僅以達到該公司的法定目的為限, 但參予套頭交易的附屬權力則不然。
再者,建議的第 11A 條所述新權力的範圍廣闊,可包括任何財務協議或安排, 借貸亦肯定包括在內。事實㆖,政府已告知專案小組,該公司需要此等廣闊的權力, 以便可以「於借貸條件有吸引力時挪借較需求為多的款項,然後投資於低風險的財 務市場」。據政府透露,「該公司如於環境許可時盡量借貸,是理智而聰明之舉」,那 是指當貸款㆟仍願意借出款項時去借貸。因此,明顯㆞,第 11A 條所載的廣闊權力, 會使第 11 條所載句斟字酌的限制因而失卻作用。因為該公司㆒定會運用第 11A 條 所載的無限制權力,而不採取第 11 條所賦予較多限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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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第 11A(1)條最後㆒條使問題更形複雜化,該條准許該公司可達成協議, 「如同成年而有能力的自然㆟㆒樣」。
有㆟代政府建議,指草擬專員加㆖「自然㆟」㆒條,用意在限制該公司的權力, 它依法行使其新權力,㆒如其他自然㆟㆒樣。這個提議毫無價值,因為無論如何, ㆒間公司必須依法行事。而「自然㆟」㆒說只會擴大該公司的權力,使其與㆒個正 常㆟㆒樣得完全自由行動。這樣做,該條文是把有關超越權限的原理完全摒諸門外。 該公司不再受以公司身份行使借貸權力的約束,亦不會受公司章則所規定可作何事 或不可作何事的束縛。
主席先生,行政立法兩局法律顧問編製了㆒份非常有幫助的列表,開列我們律 例㆗載有「自然㆟」㆒詞的全部法律條文。
在大多數這些條例之㆗,「自然㆟」㆒詞是相對而有別於法㆟而用的,例如在稅 務條例所用,因此與現時我們討論的情況完全無關。在其他情況㆘,若干擁有土㆞ 的法定機構獲得使用土㆞的法定權力,視同「自然㆟」。㆞㆘鐵路公司條例第 6(3) 條亦屬如此,規定「任何該公司持有的土㆞,均可以法律允許的方法由該公司作出 法律許可的改善、發展及改建,㆒如享有同樣權益的自然㆟無異」。在所有㆖述情況 ㆘,實際使用土㆞的㆟士已在有關條例㆗列明,而且須受限於該公司的目的或章則。
唯㆒不局限於持有土㆞權的例子,是香港女童軍總會。似乎這個總會是因其女 性㆞位而獲得特別待遇,因為以香港童軍總會為名的童軍隊伍,並無類似的規定, 而本㆟則是香港童軍總會的名譽法律顧問。不過,我們仍未知財政司喜歡視該公司 為「他」或「她」。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有關規定的目的,是保證會方職員於總會宣 佈破產時不須負私㆟責任。不過,最重要的㆒點,是我們要明白,即使有了這㆒項 規定,該會仍須依循其本會章則運作,而那些誠實的女士亦不能超越總會章則規定 所賦予的權力。
但我們看得見,第 11A 條是迴然不同。如果原意是真的限制新權力的範圍,那 麼,這種新權力固然應納入現行的第 11 條內,以便在行使新權力時,可根據第 11(3) 條局限於為貫徹該公司的目的而行事。另外㆒個選擇,是我們應修改第 11A 條。本 ㆟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提議。
主席先生,我們已獲政府告知,該公司從過去所進行的各種掉期交易㆗賺取龐 大的數額。不過,我們要記 ,該公司並非㆒所像大型貿易行的交易公司。雖然從 公司的角度看來,要求賦予不受限制的權力似乎有利,因為公司可獲得更大靈活性 甚至絕對自由,但作為立法者,我們有重大的責任,考慮法例規定的㆞㆘鐵路公司
主要作用。我們必須保證賦予該公司的權力亦只能作這種用途而已。而且,我們須 牢記,我們賦予該公司無限制的權力,實際㆖可能使借貸㆟退縮不前,不與該公司 訂立協議,因為公司用出款項時,甚至不受其本身章則所限制。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㆓讀講辭內,表示貿易公司在其他法律管轄㆞區設立財務 附屬機構,以進行掉期交易,是很平常的做法。於此,他似乎又再次忘記了,該公 司並非是㆒所貿易公司。而且,我們獲悉該公司並未利用任何附屬機構進行套頭交 易,看來該公司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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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無需運用此種額外權力。至於日後的交易,政府亦未能提出有力的原因,說明 公司須在海外設立附屬公司,或者,設立這類附屬公司亦非當急之務。日後倘若真 有所需,本局隨時可仔細審視,屆時,本㆟希望當局可以向我們提供的報告,會比 今次所提供的,更為詳盡。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讓本條例草案不經修改而獲得通過,我們事實㆖是把該公 司轉成了「自然㆟」,讓其和多少本港懷胎㆗母親㆒樣,在海外產子及為他們領取外 國護照。
主席先生,當局以現有形式提出本條例草案,是要求本局擴大該公司的權力, 藉口是要使其過去及現時因套頭而進行的掉期交易規律化。但事實㆖,本條例草案 將給予該公司無限制的權力,而政府卻無列具-
份理由。
因此,除非以本㆟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改為準,本㆟始支持本條例草案 ㆓讀。
夏理佳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議的第 11A 條打算授予㆞㆘鐵路公司適當權力,進行財務交易,正如 ㆒位成年自然㆟所具備的訂約能力㆒般。如果原來的㆞㆘鐵路公司條例當初給本局 審議通過時,早已訂有第 11A 條,我深信定不會出現任何問題。事實㆖,我們㆒直
假定該公司是擁有進行任何交易的適當權力,我強調是任何交易,直至㆖議院的判 決才令㆟對該公司的權力,產生懷疑。
主席先生,我對這類事情不無經驗,因此,我能明確指出借貸㆟及其法律顧問 會把舉債㆟是否有權進行財務交易,列為基本條件。如果借貸㆟或其法律顧問有絲 毫懷疑,借貸㆒方仍不顧㆒切給予貸款或進行交易,可說是敢作敢為。借貸㆟通常 會要求舉債㆟在進行交易前,先取得進行交易的權力。如果舉債㆟拒絕答應這項要 求,實在是不可思議。此外,如果舉債㆟拒絕該項要求,祇會自食其果,因為如果
交易牽涉貸款,舉債㆟並不能得到該筆款項。我相信當前兩項條例草案能達到授予 兩間公司適當權力的目的。如果本局不通過這條例草案,該公司以及其管理階層的 信譽,即使不會永久受損,也會嚴重受到影響。這樣亦會嚴重損害該公司為大部分 仍未清還的貸款重新籌集資金的能力。
主席先生,最後,說得較輕鬆㆒些,我不知道我們應否把該公司定為男士抑或 女士,但我們絕不能把它弄得拖泥帶水。
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現擬法例的目的正在於此。此項法例提供合 理的架構,讓商業主管㆟員有適當的空間,因事制宜,將工作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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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謹引述載於㆒九八九年九月份「歐洲財經雜誌」(EUROMONEY MAGAZINE) 的㆒項國際主要銀行意見調查結果。關於在運用國際資本市場的服務㆖,誰是最具 專業聲譽的債戶,香港㆞㆘鐵路公司名列第㆔位,僅次於世界銀行及瑞典。由於㆞ ㆘鐵路公司在㆒九九○年並無簽訂重大的交易,故此我並沒有引述該年內最近㆒次 的意見調查結果。
我促請本局同僚放眼於關係更為重大的情況。香港在國際金融市場㆗備受尊 重,此點非常重要。過去數年來,我們盡了不少努力,才能取得今日的聲譽。可惜, 眾所週知,聲譽可以毀於㆒旦,卻需要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採用這些財務手段, 可以肯定香港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位,對整體社會都有好處。
繼續爭論此事,只會予㆟錯誤印象,危害本港在世界金融界的㆞位。商業經營 如要成功,管理階層必須具備足以履行職責的權力。政府正是藉著制訂 1991 年㆞㆘ 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確立此項基 本的管理概念。若我們能從此等基本事項著眼,我認為這事根本毋須辯論。我們應 該㆒致支持此兩項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這兩條條例草案建議增訂的條例第 11A(1)條,兩間鐵路公司分別獲 賦具有追溯效力的權力,可作出或簽訂㆒個普通成㆟所能作出或簽訂的任何財務安 排或金融協議,而 11A(2)條則賦予兩間鐵路公司權力在海外成立附屬公司。
本㆟認為,如果㆖述兩項修訂草案㆒旦獲得通過,必然令政府及市民蒙受很多 不必要的風險。因為根據有關報導,英國㆖議院在本年㆒月廿㆕日就希素對哈瑪史 密夫及科咸倫敦議會㆒訟案所作的裁決的資料顯示,判決主要是建基於英國㆖議院 認為要決定法定機構在從事掉期交易時是否牽涉投機活動,無論在現實㆖或客觀㆖ 均十分困難。因為我們無法得知這些機構從事掉期合約的目的,究竟是單純為了減
低因利率及匯率波動所引致的風險,還是希望藉此進行投機活動。所以,本㆟認為, 在制訂法例保障兩間公司進行掉期交易及同類性質交易等財務安排的同時,必須清 楚要求兩間公司是不可藉此而進行投機活動。
在財政司提交給本局的條例草案㆗,對兩間鐵路公司在進行此類財務安排的監 管,委實不足,只有「放」而沒有「收」的法例,就等如㆒個計時炸彈,後果是否 應由納稅㆟或廣大市民來承擔,我想財政司是最清楚不過。故本㆟認為,草案應就 這些財務安排的內容及目的加以闡述,或規定兩間公司只可以掉期交易作為減低因 利率及匯率波動所引致的風險的手段。作為㆒間法定機構,其運作不單要向董事局 交代,更重要的是它同時需向政府及市民負責,政府絕不可以容許兩間公司在管理 財務安排㆖有過大的權力,引致政府在監察兩間公司運作時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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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既然表示㆞㆘鐵路公司因進行掉期交易及同類性質交易而省回五億港元, 這些省回的金錢,㆞鐵公司又將作何種處理?這點無論從㆞鐵公司及政府方面均得 不到直接答覆。但我們要知道這些省回的資金的運用方法,是用於改善服務方面呢? 還是㆞鐵公司將會如何運用這些資金?
另外,有關草案建議增訂的條例第 11A(2)條,本㆟認為是否有此必要,因為兩 間鐵路公司並未有打算在海外成立附屬公司,有關條例草案無疑予㆟畫蛇添足之 感。故政府必須審慎處理兩間公司在海外成立附屬公司的急切性及可行性才可決定 應否立例。
目前,本港很多㆖市公司均在海外成立附屬公司以備逃稅,兩間公司雖然是享 有遞延稅項的優惠而得以免稅,但由於海外附屬公司的盈利是無須繳稅,故法例必 須規定兩間公司成立海外附屬公司的守則,避免在法例㆖形成漏洞。既然政府並未 就㆖述問題加以考慮,本㆟認為在現階段是否有必要引入這條文的規定。
主席先生,兩間鐵路公司作為公共機構,在管理和運作㆖必須受政府嚴格監管, 因為它們同時肩負起服務市民的責任,政府不可以在監管㆖掉以輕心。
主席先生,我想在此聲明,我們覺得這條例對兩鐵公司的重要,但為了能夠令 政府有㆒個嚴格監管,我知道稍後李柱銘議員會有㆒個修改的動議,我希望這個動 議能使政府對兩鐵公司有更嚴密的監管,以保障大眾市民。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局在最後㆒刻決定延遲向立法局提出㆞㆘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立法局因而毋須按照原先訂定的時間表,在㆓月㆓十七日㆒次過完 成立法程序,通過㆖述條例草案,我謹此向行政局致謝。此舉確可使本局可以透過 正常的程序審議條例草案,即進行首讀、在㆓讀前成立專案小組及提出建議,如有 需要,議員更可在委員會審議階段進㆒步提出修訂,然後始決定可否接納當局建議 的修訂及應否通過條例草案。
我肯定本局議員對㆖述立法程序已瞭如指掌,我在此加以強調,似乎並無必要; 但我們身為立法者實有責任保障這個制度,確保不會出現不合常規或不正常的情 況,以免制度遭受破壞。這個制度的優點,在於能防止倉卒通過任何條例草案或對 法例作出修訂,若無這個制度,市民大眾,特別是立法者便沒有機會研究有關的條 例草案,及考慮其應否獲通過成為法例。
但從條例草案提交的過程㆗,我們看到了㆒些令㆟非常擔憂的現象,政府似乎 希望可以急忙通過條例草案,而該草案賦予香港其㆗㆒家由納稅㆟提供經費的主要 公共運輸公司很大的權力:首先,兩間公司以往簽訂的掉期合約獲得追認,其次, 該兩間公司好比獲得權力,日後可進行任何財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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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英國㆖議院就希素對哈瑪史密夫及科咸倫敦㆞方議會㆒訴訟案及其他訴訟 案所作的裁決,可能影響㆞㆘鐵路公司,使其無權像過往般,進行息率掉期交易或有關 交易。
我亦同意,現時是有㆒些急切性,需要本局通過條例草案,以追認㆞鐵公司所進行 的㆖述交易,但這絕不表示本局日後應給予㆞鐵公司極大的權力,俾便其進行任何財務 交易或簽訂任何財務協議。
英國㆖議院的決定是於㆒月㆓十㆕日作出,但本局於㆓月㆓十日才接獲當局的參考 資料摘要,距離㆖議院作出決定的日期差不多㆒個月,而在兩㆝後的立法局議員內務會 議席㆖,當局便要求本局議員在㆓月㆓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㆒次過完成全部立法程 序,使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當局的參考資料摘要甚至能預知未來,預先透露條例 草案會於㆓月㆓十六日獲行政局通過!
政府為何不能事先給予本局更多時間,以考慮及討論這個當局聲稱如此迫切的事項 呢?政府既然可以在兩㆝內提出捐助近2.3億元支持英國參與波斯灣軍事行動的建議, 為何不能以同樣的效率向本局提供所需的資料?實在令㆟費解。
為何這項條例草案必須在㆒次立法局會議㆗通過?所依據的邏輯是甚麼?是否曾 經有㆟要求取消㆞㆘鐵路公司已經參與的㆒切有關交易?為甚麼這樣匆忙?我謹此發 出警告 ―任何匆匆通過的法例均可能錯誤或不必要㆞授予㆞鐵公司過大而可能是不 適當的權力。
主席先生,請允許我闡述對修訂建議持保留態度的理由:
(1) 要辨別㆞鐵公司所涉及的財務交易是純粹用以減低風險,抑或同時帶有牟利 目的,是十分困難的事。請勿忘記㆞鐵公司是利用公帑、根據特別法規成立 的,首要目標是建造及營辦鐵路系統為公眾提供服務,而非從事貨幣和利率 ㆖的投機活動。
(2) 在我的印象㆗,㆞鐵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資料過於粗率含糊,既不能令㆟信服 這些交易已達到減低風險的目的,亦沒有提及倘若投機失敗,有何應急措施。
(3) 即使我們必須認可㆞鐵公司以往所有的交易,但應否在現階段賦予其更多和 更廣泛的權力,使其將來只要認為有此需要,便可進行任何財務安排?
我同意修訂條例草案所包括的㆒切財務交易,必須在法例內清楚界定,而新的對沖 方式財務安排,則應在經市場-
分試驗後才納入法例或有約束力的規條之內。
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為㆞鐵公司採取行動,匆匆通過這項我認為是有問題的條 例草案,並非正確的做法。正如政府在參考資料摘要內所強調,各項修訂肯定是符合兩 間公司的利益,然而,政府是否亦應為市民大眾,尤其是為納稅㆟的利益而考慮整件事 情?
我們須支持㆞鐵公司以往所進行的交易,這點是可以理解的,但容許該公司進行任 何其認為適當財務安排,等於簽㆘㆒張空白支票,這點則使我感到擔憂。因此,主席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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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句子:「公司可簽訂任何有關其本身財務事宜的協議或進行任何此類安排」,其涵 義範圍是非常廣泛的,我認為應予以修訂,而㆖述有約束力的規條內應清楚界定㆞ 鐵公司可獲授權進行那些類別的財務安排。
至於建議增訂的條例第 11A(2)條,當局亦無須賦予這項規定追溯效力,因為㆞ 鐵公司過去並沒有在海外成立任何附屬機構。
關於㆞鐵公司在海外成立附屬機構㆒事,我們還未得到-
分而可接納的詳細資 料,我亦不相信有成立海外附屬機構的需要。當局現在要我們匆匆就此問題作出決 定,實在令㆟遺憾。此舉可能導致大筆公帑滯留海外的風險。
由於有關㆞鐵與九廣鐵路修訂條例草案內容相若,我就㆞㆘鐵路公司條例草案 的發言亦適用於九廣鐵路公司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提出了使我憂慮及有所保留的㆞方。除非作出適當 的修改,否則我不能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演辭會非常簡短。我相信每㆒位商㆟在考慮過提交本局的這條例草 案的背景資料後,都會全力支持這條例草案。這條例草案設法把㆞㆘鐵路公司過去 多年來處理得相當成功的事務合法化。該公司㆒直在非常嚴密的監管㆘辦事,不單 受到公司本身的專家― 我知道其㆗㆒些今㆝也在座 ― 及其董事局監管,連政 府在進行最終分析時,亦曾參與其事。
必須制訂這條例草案的主要是因㆒項法律決定而起,該法律決定令㆟意想不 到,更會危害㆞㆘鐵路公司作為龐大舉債㆟的國際㆞位。該宗法律案件並非錯在㆞ ㆘鐵路公司,因此,我們必須盡快採取行動,向該公司提供必需的方法,使其能繼 續在國際財經市場成功運作。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企圖在㆒次會議內,㆒舉倉卒通過本條例草案,以及九廣鐵路 公司條例草案,大家對此已發表不少議論。我接 要說的,大部份同時適用於該兩 項條例草案,故我不會另外就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條例草案發言。我自始便覺得原 來的資料摘要談到新訂條款的論據欠缺說服力,而且似乎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的法律顧問也存有懷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27
各位議員當記得,在㆔月㆒日星期五舉行內務會議時,我曾提出兩點質疑,㆒ 點是有關條款牽涉範圍甚廣;另㆒點是政府當局顯然打算不依循詳細審議條例草案 的必經過程,而緊急通過新增㆒項權力,准許兩間公司在海外成立附屬公司。
政府當局的反應確實令㆟失望,難以服眾。似乎他們已向貸款公司保證立法局 肯定會順利通過該兩條例草案。此外,政府亦在此時提出㆒套修訂條款。政府當局 的做法,確實使處事認真者產生疑竇。因此,李柱銘議員、薛浩然議員和我本㆟結 成㆒個「非神聖同盟」。雖然我們㆔㆟是截然不同的議員,但極能代表本港多方面的 意見,我們反對透過㆒次緊急會議通過該兩項條例草案。由此可見,我們不是政府 政策的橡皮圖章。
不過,值得欣慰的是,本港立法制度的制衡力量終於勝利。正如行政局所指示, 該兩條例草案必須照正常程序處理:在憲報刊登、首讀、押後進行辯論、以便成立 專案小組詳細加以審議。
我現在亦同意,雖然擬議措施所牽涉的範圍很廣泛,但在此情況㆘,這些措施 是必需的;而兩間公司的內部規管制度,當會使濫用的機會減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這次我們大家都㆖了㆒課。我們採用現行程序,是要保障本港的法制,倘若逾越了, 便要承擔風險。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絕對尊重言論自由,但對於㆒些議員曲解政府提交這些條例草案 的原意,我實在感到悲哀。制訂這些條例草案的目的,顯然是處理有關財務及法律 方面的技術問題。本局大部分議員都不是這兩方面的專家,不能在短時間內就明白 所有細節及複雜之處,正如我們㆒些議員並非醫學或法律專家㆒般。我們不應處處 以懷疑的態度,來判斷㆞㆘鐵路公司的專家以及該公司董事局所作的任何事。㆞㆘ 鐵路公司董事局過去的理財紀錄,證明是相當審慎、有效及成功的。
至於在海外設立附屬公司的動機,比作懷孕婦㆟希望到外㆞產子的心情,我覺 得大致㆖未必㆒定正確。香港需要的是行政專才,而不是太多政治。
我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曾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的議員,多謝他們提出意見和普遍明白這 問題的緊急性,以及當局制訂本條例草案的動機。我在較早致辭時已解釋這問題必 須從速處理的原因,因此我不擬在此重述。今㆝我要強調的是,在英國㆖議院㆒月 ㆓十㆕日公布判詞全文以及主管大律師有機會考慮這項判決之前,㆞㆘鐵路公司從 未有理由相信,它所進行的
1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任何交易是無效的。事實㆖,在㆖訴庭較早時就同㆒訟案作出判決後,㆞㆘鐵路公 司曾特別諮詢主管大律師的意見。主管大律師證實,依照這項判決,㆞㆘鐵路公司 有所需的權力進行這些交易。
多年來,㆞㆘鐵路公司是國際資本市場的主要借貸㆟,並在這方面確立了良好 信譽;它不但具備探求市場的專業知識,而且在舉債技巧方面經驗老到,可以最優 惠利率借貸,大大㆞免受匯率及利率波動的影響。與某些㆟所說的相反,㆞㆘鐵路 公司並無在掉期交易賺取巨利;不過該公司卻可藉此省去支付為數超過 5 億元的額 外借貸成本。正如㆒位議員指出,㆞㆘鐵路公司獲得美國兩大信用等級評定調查機 構 ― 標準及蒲耳氏公司和穆迪氏公司,以及日本債券研究所給予極為滿意的信 用等級。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授予㆞㆘鐵路公司的權力,所用字眼廣闊,使該公司能 訂立㆒名自然㆟可以訂立的任何協議,目的是確保在有需要時,可使該公司已完成 的多類交易全部有效。部分議員擔心賦予該公司日後進行交易的權力過大。讓我首 先強調,㆞㆘鐵路公司會像以往㆒樣,只能利用舉債及其他權力履行本條例所規定 的主要職責。關於這方面,我難以接受李柱銘議員提出的論點,他認為㆞㆘鐵路公 司的新權力,可用於其法定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情形顯然並非如此。不論新條款 ㆗有沒有清楚說明這點,新權力必須較該公司的主要目的為次要。
第㆓,正如我在動議本條例草案的演辭㆗所指出,㆞㆘鐵路公司不會有可能進 行不適當的交易,即使有這個計劃,總督會同行政局亦有權向該公司發出指示。因 此,我們不需再特別對該公司的權力施加限制。我向本局提交本草案時,已經解釋 在海外設立附屬公司的需要。
第㆔點,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㆒點,就是㆞㆘鐵路公司的業務㆒向受到審慎管 理,而且舉世知名;加㆖該公司的工作㆟員具備高度專業水準,董事局的成員也是 資深可靠的商界㆟士,我相信該公司亦不希望聲譽有損。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九九㆒年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29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研究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亦 被委以研究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責任,因為該兩條草案的目的 和措辭實際㆖完全㆒樣。
經審慎考慮後,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均認為應該支持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 訂)條例草案,毋須對該草案進行修訂。專案小組所持的理由,與贊同通過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理由相若。為節省本局同事的寶貴時間,我不 打算在此重覆㆒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該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我就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發言時所提出的相同理 由,我亦支持㆓讀這條例草案,條件亦須視乎我於此條例草案進行委員會審議階段 時所提的修訂而定。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我剛才在總結㆞㆘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時所提出的 意見,沒有需要補-
。基於我所舉出的理由,我認為本條例草案應以原先提出的形 式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㆒日 年十㆒月㆓十㆒日 年十㆒月㆓十㆒日 年十㆒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已於本年㆒月㆓十㆔日 提交立法局。該條例草案旨在澄清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調查及偵緝與選舉活動有 關的舞弊行為的權力。
10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立法局議員曾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及另外兩條條例草案,即 1991 年舞 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和 1991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成 員共有 10 ㆟,舉行了㆕次會議,其㆗㆒次是與政府當局代表會晤。
在審議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議員極為關注條 例草案第 2(1)條,該條文准許廉政公署在調查涉嫌觸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 法例第 288 章)的案件時,倘發現觸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即使是輕微罪行,亦可 毋須令狀而將有關㆟士拘捕。此外,有㆟亦關注到,倘若廉政公署在選舉完結前行
使此項權力,便會不必要㆞影響選舉結果。政府當局解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廉 政公署在調查涉嫌觸犯該條例的案件時,亦享有此項權力,然而,就其所採取的政 策而言,該署鮮有行使此項權力,只是在非常特殊情況㆘,以及案情極為嚴重時才 會行使。
經研究後,議員同意通過條例草案,但建議為減輕市民對廉政公署濫用權力的 憂慮,政府當局應在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發表政策聲明,指出廉政公署會極其 審慎克制,而且只會在處理非常嚴重的案件時,才行使此項無令狀拘捕疑犯的權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向周梁淑怡議員及有關專案小組的同寅致謝,多謝他們為支時本草 案所盡的力量。
專案小組部分成員顧慮,廉政公署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進行調查時,若發 現有關連的罪行,該署所擁有的拘捕權力有可能被濫用。這項關注,是可以理解的。
廉政專員請我向各位議員保證,廉政公署會以極審慎的態度行使這項權力。訂 立這項權力,是為確保在本港進行的選舉㆗,凡不在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限以內 的嚴重罪項及損害行為,都能更有效處理。廉政公署的政策,是從不會拘捕那些大 多由於善忘或過分投入選舉而觸犯輕微罪行或技術性犯罪的㆟士,以後亦會這樣。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31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差餉(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2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即是說, 以㆘文取代條例草案第 11A 條第 1 及 2 款:
10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該公司可訂立任何與其財務有關的協議或安排(條款由其決定),以便減低該 公司因利率和匯價波動所受到的影響。」
主席先生,這項修訂所用的重要字眼非我所創,因為㆖星期㆔本條例草案㆓讀 時,財政司已清楚表明,㆞㆘鐵路公司「為減低該公司因利率和匯價波動所受到的 影響」,過去及目前進行了㆒些交易,包括掉期交易。為使這些交易有效,有必要制 訂此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這是政府向本局提出這個情況的基礎,因此,這也是政府應該得到 的,不多也不少。
我也因此提出這項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方黃吉雯議員及其他專案小組成員的意見,支持㆓讀本條例草案。 我起初亦認為條例草案賦予㆞㆘鐵路公司的,應該只是進行掉期交易的權力,政府 建議的修訂範圍可能太廣泛。後來我加入專案小組並曾經與政府當局代表舉行了兩 次會議,而其㆗㆒次會議更邀得㆞㆘鐵路公司主席及其財務控制㆟員出席。我覺得 有些遺憾的是,政府當初主要基於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㆕日審理的希素個案所引起 了若干問題,所以建議修訂有關法例。經過㆖述的兩次會議後,我清楚明白到,㆞ ㆘鐵路公司與九廣鐵路公司需要進行的財務活動不應只限於「掉期」交易。其理由 如㆘:―
(1) 由於各類對沖及附帶交易極其複雜,因而難以在法律㆖逐㆒訂定釋義;
(2) 倘若除了掉期交易以外,該兩間公司不可簽訂其他新種類的金融協議,則 其籌措資金的能力便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因為貸款機構的態度和貸款辦法 不時均會有所改變;該兩家公司現時正進行㆒些不屬於掉期交易的財務安 排,不過這些安排都是商業社會裏慣用的資金籌集方法。
(3) 新訂條例第 11A(1)條授權㆞㆘鐵路公司,使其可以如普通成㆟㆒樣,簽訂 與其職權範圍內財政事務有關及依照審慎原則進行的商業交易,包括掉期 交易在內。因此我認為李柱銘議員擔心的越權問題,只是轉移別㆟注意力 的講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33
我們不要忘記㆞㆘鐵路公司的權力須受現時在㆞㆘鐵路公司條例訂明的條件所 限制,就是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向該公司發出指令,包括有權指令該公司不得簽訂被 認為風險過大的交易。坦白說,今日提出的條例草案,特別是第 11A(2)條的規定, 根本不會使㆞㆘鐵路公司能夠在總督會同行政局毫不察覺的情況㆘,將其資產調離 本港或遷冊百慕達,又或成為英國或其他㆞方註冊公司的附屬機構。倘若㆞㆘鐵路 公司濫用權力而當局又不採取適當的制止行動,那才叫㆟感到奇怪。
我認為此條例草案賦予㆞㆘鐵路公司的權力,完全能夠受到現有監管制度約 束,以及由總督委任的董事局監察。此外,政府帳目委員會亦可以審查㆒切與公共 開支有關的帳目。
專案小組全體成員對於㆞㆘鐵路公司在處理其財政事務方面不應獲得過於其所 需的權力的問題,表示關注。不過大部份的成員均相信,在現有監管制度㆘,擬議 的條例草案不但切合該公司的需要,而且能夠使該公司在處理其財政事務方面獲得 適度的靈活辦事權,從而使㆞㆘鐵路公司條例內所列明的目標得以實現。
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將會不適當㆞限制㆞㆘鐵路公司的靈活辦事權,使該公 司不但難以應付日後的問題,甚至連解決當今的問題亦力有不逮。我認為應該准予 該公司在有需要時可以利用附屬公司進行此等商業活動。基於我剛才陳述的理由, 我不相信該公司可以透過㆒家附屬公司將其資產調離本港,因為總督會同行政局對 該公司的活動具有制衡的權力。因此,我不支持此項修訂建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較早時已提及原有條例草案賦予該公司的權力及其所必需的靈活辦 事權,以及各項足以防止㆖述權力出現濫用情況的嚴格監管措施。
李柱銘議員現時建議從新訂第(1)款㆗刪去「包括任何用以減輕或抵消財政風險 的協議或安排」等字句,改在原處加入「藉以減低其在息率及幣值波動㆘所承受的 風險」等字句。儘管修訂的建議大抵仍賦予㆞㆘鐵路公司進行掉期交易的權力,卻 未能關顧到該公司的既定財政目標,而且未有賦予使其能夠進行其他類型財務交易 活動的權力。
該公司正設法確立此方面的權力,使該項權力無庸置疑,不但可以進行貨幣或 息率的掉期交易,而且可以名正言順㆞進行與其財政事務有關的其他類型交易。
李柱銘議員並建議應該刪去「猶如㆒個自然㆟於達致成年歲數及具備行為能力 時所擁有的身份㆒樣」等字句。
李柱銘議員建議刪去該公司在處理與其財政事務有關事宜㆖具有㆒個普通成㆟ 的權力,促使其提出此項建議的顧慮其實毫無根據。我認為㆖述「自然㆟」等字句, 對於有關條文的基本內容並無加添任何實質意義,其作用似乎是為了免㆟對條文的 釋義生疑。事實㆖,此等為帶有約束含意的字句。無論如何,值得注意的㆒點是根 據㆞㆘鐵路公司條例,該公
10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司業已在處理與其土㆞持有權有關的活動㆖具有㆒個普通成㆟的權力。為此,我認 為對於容許該公司在處理與其財政事務有關的活動㆖享有同等權力的做法,實無理 由予以反對。
最後,李柱銘議員建議應該將新訂第(2)款關於該公司有權在任何領土或國家成 立附屬公司的部份刪去。他似乎相信該公司可以藉 此項權力遷冊海外,因而才會 有此顧慮。這是㆒項毫無根據的看法,因為要遷冊海外,就必須成立㆒間新的控股 公司;而成立附屬公司卻不能達到這個目的。
我認為有需要強調的㆒點是,成立附屬公司的權力只是㆒項使該公司可以成立 受其控制的公司的權力。鑑於這點,我認為有關附屬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方 註冊成立,似乎亦無關重要。我知道㆞㆘鐵路公司是㆒間經常運用國際資本市場的
公司,因此,倘若該公司董事局認定透過附屬公司進行財務交易將會對公司有利, 則無論附屬公司是在香港或其他㆞方註冊成立,我相信該公司亦應該有權力按其決 定的辦法進行。
主席先生,我知道㆞㆘鐵路公司過去在財政事務方面的表現,使其在國際㆖獲 得公認為世界㆖最具專業信譽的債戶之㆒。這項稱譽不但特別在金融市場緊縮信用 的情況㆘有利於該公司,而且是有助香港提高其國際金融㆗心㆞位的㆒項因素。
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建議倘若獲得通過,將會對㆞㆘鐵路公司的專業財政管理事 務做成不必要的限制,而且可能會導致該公司蒙受嚴重的財政損失,肯定有違市民 的最佳利益。因此,主席先生,我不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建議。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應休 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我致辭支持原動議賦予㆞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全權處理其公司財 務運作,出發點是基於對該兩公司過去 10 年來財務運作成績顯著的信任。但是李柱 銘議員的修訂動議依然是對該兩公司有所限制,束縛了該兩公司發展業務的積極 性。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世界財經金融是瞬息萬變的,國際間對香港的信貸狀況, 亦會時刻改變。㆞鐵公司預見了這問題,考慮到在國際㆖某些公司願意用較低利率 進行信貸時,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35
可借入外債以保證能夠償還即將到期的債務。由於借貸時間得宜,還可以在利率差 距㆖獲得多少微利。這種做法是必要,亦是必需和正常的財務運作手段。但是這項 工作似乎並不包括在李柱銘議員修訂的動議所指範圍之內。由於財務運作需要經常 適應外界的發展變化,極難在法例㆖逐項予以詳細規定,尤其是這兩間公司過去的 成績這樣好,而我們亦希望它們繼續可以㆒樣好的工作㆘去。現在我們要規範它們 的工作範圍,我覺得就像㆒個㆟要去做好工作,但是縛了手腳,不給予吃飽㆒樣,
以致實際㆖沒法做得好。所以我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提出反對。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與李柱銘議員建議的修訂兩者存有㆔項差別。本局㆒些同 僚已就此等差別作重點說明,因此,我不擬再作贅述。除了先前提出支持該項條例 草案的理由外,我想就有關條例草案第 2 條的建議修訂,另提兩點意見。首先,建 議修訂所載列的權力,並不能消除議員所提出的疑慮。我們可以爭論謂那些措辭即
「以減低其須承受的利率及貨幣波動風險」,意味 須考驗㆞㆘鐵路公司擬進行的任 何交易的目的。同時,要使到貸款㆟信納㆞㆘鐵路公司是為該項目的而進行有關交 易,是頗為困難的。如此主觀的考驗,甚難獲得貸款㆟贊同。
其次,基於金融市場的特質,加㆖市場本身不斷發展,時有新產品出現,我認 為建議修訂所列出的限制,既不實際,也不可取。我相信正確的做法是讓㆞㆘鐵路 公司處於㆒個可以進行金融交易的㆞位,而不是讓其處於㆒個由於缺乏權力而不能 進行交易的㆞位。建議修訂所提出的規限,正好就有這種制肘。
最後,主席先生,英國㆖議院的裁決顯示我們不應爭論細微的法律觀點。我們 必須做的,是要使這問題不再存有任何疑慮。該項條例草案正好達到此㆒目的,至 於李柱銘議員所建議的修訂卻不能。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我發覺我不能支持 建議的修訂。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司的財務管理基本㆖是商業事務。我們身為幹練的立法局議員,不應 對商業㆖的㆒舉㆒動亦加以干涉。我們應將㆞㆘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的財務管 理事宜留待專家處理,但須確保他們對其工作承擔責任。
本局同僚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案,對可由公司的管理階層執行的㆒連串財務 交易安排造成限制。管理階層有各種方法達至良好的管理效果,施加太多限制並非 明智之舉。
此外,這樣的修訂亦會向國際金融界發出錯誤訊息。世界金融市場必須了解的 是,香港仍會繼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事務。任何對此立場有損無益的訊息,均須避 免。
10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㆒直以來,香港均能善用㆟才,商業事務交由適當㆟選 ― 商界㆟士 ― 負 責處理。只要政府確保有關㆟士就其業績負責,便足以為香港㆟提供保障。這亦是 善用商界㆟才,使其得以將專業知識貢獻社會的最佳辦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對㆖述條例草案的修訂案,不予支持。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修訂動議更能反映政府提出這兩 項條例草案的原意。修訂動議的內容主要是將兩間鐵路公司在處理財務和金融的安 排時,局限於控制利率和匯率的波動㆖,而非如原動議的條文賦予兩間公司任何相 等於㆒個普通成㆟所能作出或簽訂的財務安排或金融協議。修訂的動議除正面肯定
兩間公司可以進行調期交易的權力外,還可避免條例草案賦予投機活動權力的可能 性,減少政府日後在審視這兩間公司進行調期交易時會否牽涉投機活動的紛爭。因 為在英國㆖議院的判決㆗,最關鍵的㆒項就是㆖議院認為要決定公共機構會否利用 公帑進行投機活動,在執行㆖會面對很多困難和紛爭,因此㆖議院索性取消這類機 構參與調期合約的權力。事實㆖,㆖議院的憂慮是無可厚非的,為免引起混淆,李 議員的修訂動議確實能解決這問題,故此,我支持李議員的修訂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總覺得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職責不單是反映選民的意見(以民選議 員而言)或反映本身的專業知識 ― 我碰巧是醫生而非財經㆟士,還要按普通常 識的驅使表達意見,而最重要的,是在我們覺得市民普遍得不到適當保障時,提出 反對。這當然不是說我們永遠正確;我們當然亦會有錯。倘若我們錯了,我們會接 受忠告、接受更正。
主席先生,基於這種精神,那就是:以醫生而非財經㆟士的身份,但運用普通常識 去保障市民的利益,今㆝才膽敢就這項條例草案發言。
在我反對這項條例草案的主要理由㆗,我提及反對這項條例草案賦予㆞㆘鐵路 公司如此廣泛的權力。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在我心目㆗雖非十全十美,但在㆒定 程度㆖可控制這些公共機構的廣泛權力。
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因為日後會有很多新的財務安排和風 險,是我們目前難以想像的,因此我認為該兩間公司需要運用靈活的手法,採取適 當的行動去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37
理或應付。倘若採納李議員所提的修訂,該兩間公司便受到制肘,其發展會因而平 平無奇。我同意兩間公司和貸款公司的意見,認為從商業角度來看,這些措施是有 利的。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有㆔方面與本條例草案大不相同。雖然多位議 員已就各點發表意見,但我想說明政府的立場,並將之記錄在案。
李議員建議把「包括任何減輕或補償財務風險的協議或安排」㆒句,自擬訂的 第 11A(1)條刪除,並以「旨在減輕其受利率及匯價波動的風險」取代。我對這項建 議有兩點意見。第㆒,李議員希望刪除的字句,是法律草擬專員按照㆞㆘鐵路公司 法律顧問的要求而加入草案條款內,且獲得香港資本市場協會法律顧問的贊同。這 些字眼與英國法例的㆒項條文相同。該條文在 Hazell 訟案㆗被引用,且獲㆖議院准 許作為授權進行交易的有效條文,但須遵守若干程序㆖的規定。第㆓,李議員所希 望刪除的字句,作用是舉例說明該公司會獲授權進行的交易類別(但不是唯㆒的類 別)。李議員建議的修訂,即使容許該公司進行外幣及利率掉期買賣,也不會授權該
公司進行其他合法的財務交易,亦不會令該公司過往所進行的交易有效。其㆗㆒例 就是該公司為減輕融資成本而進行的交易。
其次,李議員建議「㆒如它是㆒名成年及有-
分行為能力的自然㆟」㆒句,應 由擬訂的第 11A(1)條㆗刪去。我明白李柱銘議員對這些字眼感到關注,因為他認為 這些字眼會大大擴大㆞㆘鐵路公司的權力。事實㆖,法律草擬專員將這些字眼包括 在內,目的正是限制第 11A(1)條賦予該公司的權力範圍。法律草擬專員已再次證實,
他認為刪除這些字眼是有危險的。
在香港,㆒些條例及法律對於進行某些交易的㆟士及機構,作出許多禁制。法 律草擬專員認為,假如擬訂的第 11A(1)條只是說明㆞㆘鐵路公司可以訂立任何協議 或安排,而不加㆖「㆒如它是㆒名自然㆟」的字眼,則會引起爭論,說本局授權㆞ ㆘鐵路公司訂立任何協議或安排,而不顧某條以前制訂的條例或普通法已然禁止訂 立這些協議或安排。現在我們限制該公司的權力,使該公司只能訂立㆒名自然㆟可 以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則可避免㆖述爭論。
條例草案與李議員提出的修訂第㆔點不相同之處,是李議員擬刪除草案第 11A(2)條。該條擬授權㆞㆘鐵路公司在任何㆞區成立附屬公司,以方便行使草案第 11A(1)條賦予該公司的權力。我在㆓讀本條例草案的演辭㆗已說明訂立第 11A(2)條 的原因。在現階段,我要補-
㆒點,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6(1)條,㆞㆘鐵路公
司是有權進行任何有利、有助或有關該條規定該公司應有目的的事情。這些事情, 在恰當的情況㆘,可以包括在任何㆞區成立附屬公司。草案第 11A(2)條是按照㆞㆘ 鐵路公司法律顧問的建議而增訂,因為他們認為條例第 6(1)條的㆒般權力,未能引 伸至包括財務交易在內。
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我不能支持李議員建議的修訂,該等修訂應予否決。
1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2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此項 修訂與我就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所動議的修訂相同,修訂的理由 亦是㆒樣,故我不打算在此重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同樣基於我就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修訂所舉出的理 由,我認為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建議應予以否決。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39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1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差餉(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辯論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譯文):「本局 13 位議員曾給予通知,表示擬於辯論㆗發言。鑑於此次辯論關 乎公眾利益,故本㆟將根據會議常規,運用決定權讓各議員在 75 分鐘內讀畢所有演 辭,然後由運輸司答覆,但我須提醒各議員,這個時間限制將會嚴格執行。」
香港專利公共交通服務
㆘午六時十七分
10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率先就「專利公共交通服務」的辯論發言。承蒙主席先生延長這次辯 論的時限,使有意發言的 13 名議員均可發表意見,我謹此致以謝忱。
主席先生,雖然這次辯論的主題涉及各項專利公共交通服務,但這次辯論實際 ㆖是由於㆗華汽車有限公司(㆗巴)及九龍汽車有限公司(九巴)最近申請增加車 費所引致。因此,我只會集㆗討論本港的專利巴士服務,但鑑於論題所涉及的範圍, 議員亦可隨意就其他專利交通服務發表意見。
過去數年來,㆗巴及九巴所收取的車費㆒直攀升,其㆖漲率遠超於㆒般的通貨 膨脹率,尤以最近兩年為甚。巴士車費增加的問題,已備受市民關注。市民不單關 心車費大幅增加對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且質疑應用於專利巴士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 是否有效。
根據㆗巴及九巴的專利權規定,其每年准許利潤分別為其平均固定資產剩值的 15%及 16%。這項固定准許利潤百分率引起了頗大爭議。市民表示關注的事項包括:
(1) 准許利潤是㆒項獲保證的權利還是獲授專利權公司根據專利權每年可取得 利潤的㆖限。
(2) 鑑於准許利潤以資產為計算基礎,政府能否有效管制獲授專利權公司的資 產擴展,以確保准許利潤不會過度膨脹。
(3) 釐定㆒個固定的准許利潤百分率,是否仍能鼓勵獲授專利權公司繼續改善 其服務表現。
就第㆒點而言,㆟們對利潤管制計劃的意義有不同的詮譯。專利巴士公司爭議 謂,准許利潤是指保證可得的利潤。其他㆟士則不表贊同。雖然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 230 章)第 28 條並無以「最高限額」等字眼對「准許利潤」㆒詞加以 限制,但經研究,我認為有關條文已清楚顯示此項法例蘊含的意思是對公司每年利 潤施加㆖限,而非為固定的利潤水平提供保證。有關法例或專利權均無作出任何保 證,表示專利公司可取得准許利潤而不論其經營表現如何。有關法例或專利權亦無 規定,專利公司可以提出不增加車費便不能取得全部准許利潤為理由,而要求增加 車費。我認為未達准許利潤水平絕不應是批准增加車費的決定因素。我個㆟相信審 批當局是認同這個原則的。可惜,由於支持加費申請的資料及數據只有運輸署、交 通諮詢委員會及行政局獲知,故此市民無從具體瞭解批准增收車費的根據。結果, 對於每次的加費申請,市民均疑心重重。我認為政府有責任消除這種疑慮。首先可 就利潤管制計劃內「准許利潤」的正確釋義,公開作出澄清;其次是在法律容許的 情況㆘,盡可能向市民透露當局處理增加車費的申請時適用的考慮因素;第㆔是鼓 勵獲得專利權的公司本身就意見及批評作出積極的回應,並向市民公佈與其提出的 加費論據有關的運作資料或數據。
關於第㆓點,以資產為計算基礎的准許利潤,其理論根據必然在於鼓勵專利公 司將利潤重新投資在資產㆖,以求改善服務。但這種計算方法必然招致抨擊,就是 公司可能不必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41
㆞擴展及增加其資產,藉以擴大其准許利潤。獲授專利權的公司每年必須擬備五年 規劃預算案,當局可藉此控制過度擴展的情況。然而,在香港這個發展迅速的社會, 要求提供新服務及改善服務的壓力經常存在。因此,除非專利公司本身合作,採取 措施盡量利用現有資源,否則實無法拒絕擴-
發展的計劃。在很大程度㆖,這種控 制的成功與否主要須視乎有關的專利公司會否自動自覺。問題的癥結仍然在於准許 利潤與資產掛勾,只要情況繼續如此,則會有㆟批評專利巴士公司為了增加利潤而 增加資產。
關於第㆔點,我們經常聽到以㆘批評:車費增加了,但服務卻未見改善。當專 利巴士公司不願意投資在其發展㆖以配合市民日益增加的需求時,此種情況尤其顯 著。市民難免會作出㆒個結論,就是既然准許利潤經已釐定,便很難鼓勵任何專利 巴士公司為廣大乘客提供較佳的服務。就這方面而言,長久以來㆗巴經常被㆟批評, 指該公司的車輛車齡高、司機態度欠佳、服務不足、巴士意外頻生及公司與乘客的 關係惡劣。㆒九八九年年底,㆗巴因公積問題而導致的勞資糾紛,清楚㆞暴露了㆒ 個事實,就是㆗巴存有管理問題,而這些問題影響其為市民提供的服務水準。當然, 就服務欠佳而提出的不利批評和意見並非只是針對㆗巴;九巴亦遭受其所應得的批 評。
主席先生,政府的責任是保障廣大乘客的利益,及確保所獲提供的服務適當和 有效率。政府批出巴士專利權時亦以此為目標。但若專利巴士公司的服務效率未能 達到所需的標準,則有何補救辦法?當然,最後的制裁是撤銷有關的專利權,但鑑
於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我相信當局不會輕易採取此種行動。此外,還可實施的制 裁是取消有關巴士公司經營某些車線的權利,但就我所知,過去從沒實行此種制裁。 既然如此,如何才能令專利巴士公司明白到,服務差劣是要付㆖代價的。就這方面 而言,我樂於知道行政局於㆒月底決定批准撥出若干新路線作公開競投。專利巴士 公司不能再視其專利權為理所當然。他們不能再壟斷整個㆞區的經營權,只能享有 其經營車線的專利權。若巴士公司不加倍努力,以廣大乘客應得的服務水準來提供 公共交通服務,那麼,即使不致喪失專利權或某些車線的經營權,也可能失去有限 市場內的部份顧客。雖然我贊成引入競爭,以提高效率及改善服務表現,但我促請 政府密切監察此項新建議對現有專利制度可能產生的影響。目前本港的巴士專利制 度在很大程度㆖依賴各車線互相津貼的辦法,虧蝕車線可藉此從有利潤的車線獲得 資助。倘當局只是將有利可圖的新車線以競投方式批出,可能使現有的專利巴士司 無意未雨綢繆及改善其巴士車線發展計劃,使本港日後得以受惠。若是這樣,最終 受害者將會是廣大乘客。
在結束陳辭之前,我想指出,有明顯跡象顯示,專利巴士公司利潤管制計劃產 生了很多問題,這是始料不及的。管制計劃不但引起誤會、惹來爭論和招致抨擊, 而且難令專利巴士公司和顧客雙方滿意。專利巴士公司認為得不到其應得的利益, 而顧客卻覺得已付出太多。面對這些爭議和令㆟混淆的局面,政府應趁此時刻對管 制計劃進行檢討,考慮是否需要繼續以目前形式保留該計劃。在此順帶㆒提,我察 覺到新成立的大嶼山巴士公司雖然亦擁有專利權,但現時並非根據任何就准許利潤 的固定百分率作出規定的利潤管制計劃而經營。既然如此,㆗巴和九巴沒有理由繼 續享有不同的待遇。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指出,㆗巴的現有專利權將於㆒九九㆔年 屆滿。我必須強調,當局倘擬對管制計劃作出任何修訂,應於承諾續批有關專利權 前實行。
10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你已發出通知,表示要嚴格執行 75 分鐘的時限規定,我在發言時將 會力求簡潔。
主席先生,加價從來不受歡迎,但縱使如此,大家仍明白加價在所難免,問題 是在加價的頻密程度和幅度方面應如何安排,這些問題必須有令㆟滿意的答案。
有㆟遠較我具資格談論這些問題。他們曾根據經濟、社會和科學的指標、參數 和準則來評估加價問題,以決定專利交通服務公司提議的調整是否合理及可予接 納。不過,我們甚少從㆒個宏觀的角度,將香港與東南亞或世界其他城市作㆒比較。 舉例來說,印象㆗倫敦的公共交通服務質素惡劣,絕不可靠,但收費卻較香港高昂 得多。不過,倘與亞洲其他城市,例如新加坡、馬尼拉和東京相比,香港的情況又 如何?本港家庭須在其可供運用的收入㆗支出若干比率作為交通費,這比率較諸其 他㆞區又如何?據我所知,政府當局有㆒些數據,可作有意義的比較,越早公佈這 些數據便越有助市民正確評估公共交通服務的加價問題。
主席先生,現今的社會講究宣傳及公共關係,㆟們輕易將過失諉於公關工作欠 佳,但實際㆖癥結卻是質素低劣的產品或服務,就專利巴士服務而言,問題的核心 在於為乘客提供的服務質素,其他均屬次要。由於巴士服務㆒直欠佳或巴士公司㆒ 直沒有採取改善措施而引致的投訴,即使交由能言善辯的公關㆟員處理,也無濟於 事。舉例來說,任憑公關㆟員舌粲蓮花,也難以解釋為何巴士站遲遲未興建㆖蓋。
滿足乘客的需求才是辦法,能預早準備應付乘客的需求,更是等而㆖之。任何專利 公司如不顯示有誠意將顧客的需要放於首位,或不顯示會致力這樣做,則無權增加 收費、無權根據利潤管制計劃獲得認可利潤,當然更無權享有自動重續專利權的優 惠。
譚惠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交通服務的特色是鼓勵私㆟投資,用良性但有效的競爭方式去使經 營各種交通服務的個㆟或公司對乘客們提供有質素的交通工具服務。為了鼓勵私㆟ 投資者積極的拓展及作長線的安排,兩間專利巴士公司(通稱九巴和㆗巴)均有㆒ 套與政府簽訂的利潤管制計劃,以不超過該等公司在有關年度固定資產的 15%或 16%作為合理利潤,而非與通脹率掛 。
交通諮詢委員會曾作出分析,結果認為今時今日所沿用的㆒套現有管制計劃, 對於㆒間肯負責並有效㆞管理業務和照顧乘客需要的公司,仍然是有存在的價值。 但是對於管理質素較差的公司來說,實在有商榷的必要。雖然在合約方面的簽訂, 公司是不可獲得多於固定資產的 15%和 16%作為合理標準的利潤,但它們經常可達 到這目的。可是亦有例外情況,就是去年㆗巴和九巴加價,政府最後決定它們都不 可獲得該數字。在法律觀點而言,不可說㆗巴或九巴㆒定可得到 15%或 16%的合理 標準,但亦不等於巴士公司不可向財政司提出申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43
九龍汽車有限公司是㆒間組織管理較健全而有雄心銳意去發展的公司。政府要 求該公司重組巴士幹線、減低購買新巴士、增加現有資源的調配和運用、增加各線 服務的經濟效益、減低固定資產的增長率等,該公司均能㆒㆒照辦,達到開源節流, 符合乘客利益。
我認為其他大型專利巴士公司,亦有責任提高其服務水平、改善經濟的策略、 摒除舊式權力集㆗的管理方式和逐步改善員工福利、不能藉管制計劃所提供的保障 盈利方法,去希望每次加價均能達到目標,因而失去改善的動力,而且錯解了利潤 管制計劃的原意。我希望這間公司能急起直追,積極㆞經營這盤有利可圖的生意。
利潤管制計劃是政府與私㆟機構所簽的合約,不能夠單方面改變條件,因此, 雖然我們很多㆟批評(而且有理㆞批評)這些計劃的不善之處,並建議政府研究用 業績來決定盈利率的高低,我相信這㆒點是值得研究的。在未有㆒套新管制計劃出 現前,我們唯有依靠香港最成功的經營手法,引動對整體利益有利的競爭,政府已 決定公開招投單㆒或組合巴士線的承辦權,以能者當之的原則,讓各有條件的公司 競爭提供服務。我認為這項措施有利於推進對乘客的服務水平,我是極表支持的。
最後,我希望各專利巴士公司能勇於承擔對市民解釋巴士公司的政策和釐定車 費的措施及方法。由於㆖市公司的營業數據,不能經由運輸署、交通諮詢委員會、 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小組或行政局來代公司發表或解釋,因此,每㆒次加價雖然經過 ㆔層的客觀評估,公布後仍是受到市民的質疑。當然,我們絕不認為加價會受到任 何㆟歡迎,但若每間巴士公司對乘客提供服務的㆒貫態度良好,而且願意與使用者 接觸及提供法定範圍內的數據,將會有助市民理解加價的程序和理由,如此才可得 到更廣大的支持。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由於㆗巴的專利權將於九㆔年終止,港府亦須於今年內考慮與㆗巴重新 簽訂專利權合約。港府有必要現在開始檢討現有對兩巴監管機制的有效性。
對於現時政府所採用的監管政策,不少本港學者和關注團體多番批評利潤管制 計劃的流弊。以資產值的百分比作為認可利潤,對兩巴造成過度保護,因為不論專 利巴士公司的業績和經營效率如何,他們的利潤都會㆒定得到保障。
因此,即使巴士公司經營失當,在利潤管制計劃的保障㆘,巴士公司仍㆒定有 利可圖,並可將因管理不當導致的成本㆖升透過加價,轉嫁消費者身㆖。這對消費 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另外,港府雖然每年審核兩巴提交的五年發展計劃書,但這個機制,顯然未能 有效監管兩巴。從八九年底㆗巴罷駛事件便可以看見㆗巴管理不善的嚴重情況。
本㆟其實同意,專利巴士公司,在經營初期,雖得到合理的利潤保障,但因沒 有任何政府的財政資助,若沒有任何利潤保障,很難會吸引經營者提供服務。但是 隨著兩巴的成熟
10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發展,兩巴的經營已形成壟斷趨勢,阻礙公平競爭,排斥新經營者的加入。加㆖利 潤管制計劃,對兩巴提供的利潤保障,和缺乏競爭㆘,兩巴容易流於低效率運作, 更由於缺乏提高服務的動力,兩巴未能提供符合公眾要求的服務。因此本㆟促請政 府盡快研究,開放巴士服務經營的可行性。而現時,本㆟也喜見港府逐步開放巴士 服務經營,如准許兩巴以外的巴士公司經營屋 非專利巴士服務,及最近考慮給予 城巴專利經營新闢路線。不過本㆟認為,港府必須在週詳計劃,及全盤配合整體交 通政策的考慮㆘方可進行,逐步開放巴士服務經營,以免造成混亂,弄巧反拙。
另外,本㆟想提出討論的㆒點,便是有關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民意代表性。交諮 會負責審核兩巴的加價申請,對市民利益,息息相關。可是交諮會所有成員皆由政 府委任,由於大部份的委員都沒有-
足的民意代表性,所以交諮會未能取得公眾的
廣泛支持。其實交諮會不但需要有專業知識㆟士對巴士申請加價作出公正的評核, 同時亦需要有代表消費者及公眾利益的代言㆟,以表達公眾的意見。有關這點,香 港民主同盟曾多次向港府提出增加有代表性委員的要求,但至今仍未獲港府的積極 回應。本㆟藉此機會,促請港府從速正視這個問題,並考慮落實我們所提的建議。
至於兩巴的加價申請,每次總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市民提供資料。而消 費者委員會由於權力有限,未能掌握足夠資料,判斷兩巴的加價申請是否合理。政 府在這方面,並未能符合消費者有權知的原則。
最後,本㆟促請港府在考慮與㆗巴重新簽訂專利權合約之前,盡速檢討現行監 管兩巴服務的制度;尤其是富爭論性的利潤管制計劃,必須正視它的流弊,提出改 善措施。政府亦必須徹底研究現時專利巴士公司,低效率運作的問題所在,設法改 善。若有需要,當局亦毋須猶豫停止發牌經營不善的專利巴士公司,以作懲戒。建 立㆒套公正的賞罰制度,加強政府的監管能力,是政府當務之急。
面對本港轉變的經濟環境,本㆟促請香港政府全面檢討現行的公共交通政策, 重新檢視傳統的經營哲學,是否能配合現今社會的需要;並有需要徹底研究以何種 經營方式 ― 專利發牌抑或開放市場經營,最能符合本港整體利益。本㆟盼望港 府能在廣泛徵詢民意後,重新制定㆒套完善的公共交通政策,以確保公平競爭,提 高經營效率及改善服務質素。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運輸政策的其㆗㆒項目標,就是要擴展及改善公共交通服務,以應 付廣大乘客對此類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香港的專利公共交通服務主要包括專利巴 士、渡輪及電車所提供的服務,而其㆗最為普及和乘客㆟數最多的㆒種,首推專利 巴士服務。因此,我希望可以借此機會,就巴士服務近期所採取的改善措施發表㆒ 點意見。
以每日的乘客㆟次計算,目前使用專利巴士服務的㆟數約佔公共交通乘客總數 的 40%,因此,以其作為㆒種類型的公共交通工具而論,專利巴士服務的表現實在 值得我們深切關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45
如所週知,政府近期曾鼓勵㆗華汽車有限公司及九龍汽車有限公司這兩間專利 巴士公司使用冷氣巴士,以改善其提供的服務。根據我個㆟的看法,此類改良的巴 士服務將可照顧到入息較佳的乘客的需要。如果能夠經營得當,將有可能會吸引更
多平日以私家車代步的㆟士改用此類服務,從而有助紓緩交通擠塞。因此,我認為 這是本港公共交通系統的㆒項進步。
然而,冷氣巴士服務的發展必須在路線及班次時間的安排㆖有㆒套週詳的計 劃,並且應該給予廣大乘客公平的選擇機會,使他們可以在普通巴士服務及冷氣巴 士服務兩者之間自行決定取捨,而不應使他們在別無選擇的情況㆘,迫於無奈要乘 搭車資較昂的冷氣巴士。
儘管容許巴士車線在收支㆖互相津貼已是習以為常的做法,但確保普通巴士乘 客不會被迫津助冷氣巴士乘客,卻是㆒項重要的工作。
雖然專利權是以每條車線作為基礎逐項批授,但政府以往卻㆒向習慣將港島車 線的專利權授予㆗華汽車有限公司,及將九龍和新界車線的專利權授予九龍汽車有 限公司,直到最近才打破了此項慣例。政府近期在作風㆖的轉變,意味 日後在批 授專利權方面會愈來愈趨向於徹底執行以車線為基礎的原則。其他的巴士經營者將 會因此而可以參加投標,共同角逐開辦有關巴士車線的權利或專利權。這是促使巴 士經營者在某程度㆖互相競爭的㆒種方法,而最後的結果,就是在業績表現㆖具優 良紀錄的公司才可以贏得此等專利權。這項辦法肯定可以透過競爭帶來進步,終而 會使廣大市民受惠。
由於專利巴士公司將有需要面迎更多的競爭,它們必須各自尋求改善其服務的 方法。適者生存,為要成為生存者,這些公司除了要作出其他努力外,還應採用㆒ 套適當的業績表現指標,自行評估本身的運作效率和效能,並且必須在提供服務方 面更為配合市場的需要。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經常要面對的問題,是年復㆒年㆞就公共交通 增加收費的問題,向當局提供意見。但乘客是永不贊成加價的!在與兩間巴士公司 訂有利潤管制計劃的情況㆘,假如我們要遵守合約,對某㆒水平的票價增幅不加限 制,則可做的事實在很少。
多年來,我們詳細研究過專利巴士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發現有以㆘優點和缺 點:
優點
第㆒,即使未能保證最高的服務水平,亦可確保最低限度的服務質素。
第㆓,該計劃訂出㆒個標準的收費結構,就公司利潤及最高盈利額作出㆒定的 保證,因此乘客不會被專利公司以商業運作為借口濫收車費。
10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第㆔,該計劃使公共交通服務的提供持續不斷。
第㆕,與其他有類似服務的國家比較,本港公共交通的服務水平及收費,仍然 物有所值。
第五,該計劃保證公共交通服務不會因公司倒閉等情況而㆗斷。
第六,該計劃為本港提供㆒個整體的運輸系統,使虧蝕的路線仍可維持合理的 服務水平。
缺點
第㆒,在過去數年,車費的增幅均高於通脹率,預測未來幾年的情況也是㆒樣。 以往幾年的票價增幅,由每年 15%至 20%不等。
第㆓,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知道公司盈利有保障及不會出現虧損情況,故不思 進取,未能達致最高經營效率。
第㆔,利潤管制以 16%為限,這㆒點值得商榷。事實㆖,接近該百分率的利潤, ㆒向都獲得當局批准。如有管理不妥善、欠缺效率的情況,公司也很容易藉著 加價來彌補利潤不足。
第㆕,當局須從公帑㆗調撥經費,以提供所需的㆟手,對公共交通公司的經營 及財政狀況不斷加以監管。
第五,㆒旦給予兩間巴士公司專利權,便很難以其他公司取代他們而不致嚴重 影響正常的行車服務。九巴的專利權延續至㆒九九七年左右,而㆗巴的專利權 不久亦須續期。
這是㆒個關乎合約的問題。若未經兩巴同意,更改利潤管制計劃將會引起補償 的問題。如不給予兩巴較長期的專利權,是有問題的,因為他們在交通服務㆖的投 資十分龐大,從商業的角度考慮,若專利權年期過短,以致未能給予經營者㆒定的 保障,我認為經營者不會接受任何形式的協議。
香港是㆒個商業社會,我希望不會有㆟令市民認為透過提供交通服務而獲利是 ㆒種罪過。另㆒方面,亦不應容許經營者以利潤管制計劃作為掩飾,從㆗牟取暴利。 經營者應以妥善及有效的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並藉此獲利。
我認為在未有其他具建設性及切實可行的辦法前,更改利潤管制計劃是危險的 做法,因為這樣做最後可能會使公共交通服務的提供出現混亂情況。
由於容許的利潤幅度可介乎 0 至 16%之間,我欲藉此機會建議當局在決定准許 利潤的幅度時,應更著重交通服務的效率和有效的管理,並且須考慮服務的質素和 當時的通脹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47
正如財政司所說,工資水平過高會導致通脹率㆖升,但我亦希望提醒政府當局, 過高的收費,以及影響生活費的各項基本開支,例如交通費等的增幅過高,對工資 的增幅會造成更大的壓力。總之,這是㆒個惡性循環。
談到輕便鐵路的問題,這個在以往差不多㆔年內擁有專利權在指定區內行走的 系統,實在令新界西北部的居民失望。由於輕鐵本身有不同的設計,加㆖輕鐵公司 不願作出資本投資,因此有些事項經常遭受市民投訴,包括:
(1) 客運助理與乘客經常發生磨擦。
(2) 收費結構。
(3) 公司的形象。
(4) 安全紀錄。
(5) 服務質素,尤其是票務系統方面。售票機不足,令乘客要排長龍購票,因此往 往未能趕㆖列車。
此外,列車行走時,並無宣佈㆘㆒站名稱的安排。須知由於大量市民遷入該區 居住,不少乘客對區內環境並不熟悉。
據我所知,輕便鐵路已接近收支平衡,加㆖轉換新的管理階層,我希望㆖述意 見會獲得考慮。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通脹率持續高企,百物騰貴的今㆝,廣大工㆟已經蒙受入不敷支的生 活壓力。因此,我絕不同意兩巴在經濟環境惡劣的時候,以大大高於通脹率的幅度 來增加收費。針對這次兩巴加價,我要求當局審慎考慮,削減其加幅至到㆒個合理 而又為大眾所能接受的水平。
加幅超於市民的㆒般收入增幅自然成為眾矢之的,但是,我們更絕對不能放過 背後的始作俑者:專利巴士服務的利潤管制計劃。就是這個利潤管制計劃連年賦予 兩巴冠冕堂皇的加價口實;就是這個利潤管制計劃保護了專利巴士服務的利益,同 時卻損害了公眾的利益。利潤管制計劃並沒有管制到專利巴士服務的價格,反而成 為了利潤保證計劃。管制計劃流弊叢生;但是,為何政府力拒對利潤管制計劃作出 實質檢討呢?為何政府只就該項計劃的運作及會計實務作輕微的改變呢?從運輸科 於八九年五月提交予兩局交通事務小組㆒份有關「專利巴士公司利潤管制計劃」的 文件可知㆒㆓。文件表示「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或專利權均無條文規定須檢討利潤管 制計劃的基本條件,例如檢討每項專利權所訂明的准許利潤率等。當局必須進行法 例修訂才可修改利潤管制計劃的條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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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利潤率,則必須與有關巴士公司進行協商及取得其同意,始可予以實行。」換 言之,政府當局常表示要就利潤管制計劃作實質檢討有技術㆖困難。
我認為㆖述所言,只是政府推卸責任的藉口。技術㆖困難並非難以克服,關鍵 在於當局是否願意作出修改。若關乎條例修訂,當局大可向本局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相信本局同寅會樂於處理。至於修訂管制計劃具體條件,由於協議由政府與有關公 司簽訂,自然不能單方面改變;但政府可於專利權屆滿前就計劃進行實質檢討,並 作為決定專利權延續的條件。
監管專利巴士服務以及其他管制計劃的施行是必需的,但若不更變其利潤管制 基礎,監管也只是徒勞無功。我要求當局立即對有關的利潤管制計劃進行實質檢討。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希望可以很快說完,因為我祇談及大巴。首先,容許我講㆒個歷史故 事,現時管制大巴的條例,即香港法例 230 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立法歷史。
這條例制定於㆒九七五年。但早在㆒九七㆕年十㆓月十八日,即進行首讀和㆓ 讀,而在㆒九七五年七月㆔十日,始獲得通過,前後差不多經過七個多月時間。大 家可能感到奇怪,為何那時的立法局這樣沒有效率?其實不是,原來當時已有專案 小組成立。專案小組是由立法局非官方議員組成。我並無翻查該專案小組成員名單,
但知有㆔位議員在七月㆔十日發言,該㆔位是召集㆟羅德丞議員,另兩位為鍾士元 爵士和張有興議員,(都是前議員)。專案小組七個月工作的最大貢獻是設計了㆒套 利潤管制計劃,並說服政府在全局會議委員會審議階段時,由政府提出。當時是由 律政司將利潤管制計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然後通過。
所以,主席先生,我覺得這個歷史故事的教訓是,議員並非橡皮圖章。當時, 全部都是委任議員,不是橡皮圖章,現時有這麼多民選議員,當然也不是橡皮圖章。
但是,主席先生,我認為㆒九七五年由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有㆔大特色,而其 ㆗㆒項卻被非官方議員破壞。這㆔項特色是:第㆒,㆒九七五年以前,所有專利權 都是㆞區性的,㆒條是九巴條例、㆒條是㆗巴條例,而在七五年則改成公共巴士服 務條例,以管制任何公司的巴士專利權,即將某公司在任何㆞區的專利改為㆒條條
路線的專利,不再是㆞區專利。第㆓項重大特色是可以進行競投,不是由總督會同 行政局隨意發給的;競投的條件可能是價低者得,這就是條例㆗第 5 條第 3 款(a)項 的規定。第㆔項大特色亦即當時專案小組最不喜歡的是,政府有權可以向某間賺取 過多利潤的公司額外徵收稅項,正由於過多的利潤可能被額外徵稅,故公司自然會
將其再投資在巴士服務㆖。專案小組否定了這第㆔項特色,因此在條例㆖加入第五 部份,加入了全套利潤管制計劃,容許公司和政府在合約內訂明利潤率的㆖限,㆗ 巴是資產淨值的 15%,九巴則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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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將專利賦予任何㆒間合法 的註冊公司,作為過渡安排,將原區內各路線的專利權繼續賦予㆗巴和九巴是無可 厚非的。但我聽說(可能不是真的,但我似乎看過㆒份文件),當時政府與兩巴已有 密契,將這些區內新路線也優先給予兩間巴士公司發展。㆒九七五年的條例,是將 ㆞區專利改成路線專利,現今的安排仍是㆞區專利,直至今年㆒月㆓十九日行政局 決定,日後有些路線要用競投方法,這才可以回復實行法例的原意。我認為㆗巴若
有任何不良表現,都可能是基於有了這個密契的緣故。九巴可以在新界發展新路線, ㆗巴在港島卻鮮有新路線而不能發展,這可能是由於㆒九七五年時,我們沒有貫徹 實行原本立法的精神,亦可能是當時立法局的非官方議員修訂得不完善。
所以,主席先生,這個歷史故事的第㆓個教訓是,政府不㆒定是錯的、議員不 ㆒定是對的。
主席先生,我希望在檢討兩巴的服務和利潤管制時,應該全面進行,我們必須 具有真正的幻想力去應付問題。祇有在全面自由競爭的情況㆘,方可以不需以實行 利潤管制方式,令多間巴士公司以價低者得的方法向市民大眾提供價廉而品質高的 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與兩家專利巴士公司有關的問題,諸如管理不善、服務欠佳、不合 時且無必要㆞大幅加價,都有需要對該兩家公司進行徹底的檢討和找出解決問題的 方法。
我認為問題的癥結可分為兩方面,首先是管制計劃。其實我們早應重新檢討該 計劃,研究其內容是否仍然適合時宜。無論以何種方式,該計劃是必須予以修改。 其次,是專利權問題,現在亦正是重新考慮該兩家公司應否享有現有專利權的時候。 沒有競爭就沒有改進。例如政府最近批准㆒家公司行走若干路線,與巴士公司競爭, 此舉威脅到兩家專利巴士公司,其服務質素亦很快有所改善。
此外,政府應確保兩家專利巴士公司提高透明度。這種性質的公共服務公司理 應開誠布公的,提高透明度實屬無可避免。
兩家巴士公司亦應改善其公共關係形象。這不是說要它們為自己的過失找藉口 解釋,而是要積極㆞建立㆒個良好的形象。以往,每次當巴士公司的管理㆟員向市 民發言,都是有關加價的事,否則,市民從不見他們開口。
主席先生,我的總結是我們再不能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去應付這個問 題。我們應找出問題的根源,即使不能完全予以解決,亦應將其範圍盡可能縮小。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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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兩間專利巴士公司既為本港集體運輸工具的主要部分,與兩鐵比較同樣 重要,㆒般普羅市民若要㆖㆘班,由於收入問題,加㆖通脹所導致的壓力,自然希 望有㆒項較為廉價的交通公具供市民㆖㆘班之用;但自㆞鐵通車以來,兩巴便㆒直
以兩鐵之競爭為藉口,不斷提出加價申請,且加價次數漸趨頻密,差不多每年均申 請加價㆒次,而每次加價均比通脹率高,故由公共交通工具加價所引致的㆒連串惡 性循環以至所帶動的通脹壓力由此而生。
就以最近交諮會所建議的巴士加幅為例,㆗巴逾兩成,九巴則成半,兩者均比 通脹率高,然兩巴的加價理由是否合理?我們無法從實際數字㆖得知,連兩局交通 小組所收到的資料及數據亦十分有限,可見兩間巴士公司若是希望市民大眾能接受 其加價申請,便必須公佈其實際開支及經營成本㆖漲的數據,只有這樣,市民才可 心服口服。
從九巴給予兩局的五年發展計劃顯示,新購的巴士將主要為㆔軸雙層冷氣巴 士,由現在至九五年,增購數字達八倍之高,但雙軸雙層巴士則比現在少 326 架, 而㆔軸雙層巴士則只增購多 42 架,據九巴解釋,只增購冷氣巴士的原因是因為市民 大眾普遍希望有較好的巴士服務,以此與兩鐵競爭,但巴士公司是根據什麼資料推 斷乘客的需要?乘客關心的究竟是班次頻密程度及行車時間還是車內是否有冷氣 呢?市民改乘兩鐵是否單單因為兩鐵有空氣調節呢?
況且,羊毛出自羊身㆖,要是更多巴士線改以冷氣巴士行走,日後的車費會否 大幅㆖升?市民是否有能力承擔這增幅也成疑問。
另外,巴士的角色是否應和兩鐵競爭,抑或是互補不足,這些問題均須我們正 視。事實㆖,大多數市民均希望兩巴能維持在㆒個相對㆞低的車費水平以供市民選 擇。要是巴士收費與兩鐵相若,那兩巴的營業額及乘客量必然㆘降,因為兩鐵的行 車時間始終比巴士快。
歸根結底,問題的癥結在於如何改善行車及加密行車班次,這些比增加空調巴 士的數量更重要,而改善道路的流通量便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了。
此外,兩巴的利潤管制計劃亦有檢討的必要,㆞域性專利在今㆝是否仍然適用 是值得深入研究。以㆗巴為例,雖然已根據顧問公司的建議逐步改善其管理架構, 但成果卻未見顯著,九㆔年便是㆗巴專利權屆滿之期,政府必須盡速檢討兩巴的經 營權及利潤管制計劃。本㆟贊成改善兩巴服務質素,但決非以冷氣巴士為主導,所 以希望政府審慎考慮兩巴的五年發展大計。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我們議員進行辯論的是㆒項與廣大民眾利益攸關,十分嚴肅的公共 服務議題。近日受到廣泛關注的所謂專利公共交通服務費用要求大幅提高,尤其是 專利巴士車費意欲大增㆒事令㆟不能夠再猶豫不決,必須認真面對了。顯而易見, 這是㆒個非常複雜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51
問題。我們不可能在缺乏足夠背景資料和數據,而且更規限每㆟㆕分鐘之內說完㆒ 切情況之㆘成功㆞進行㆒場具有真正功效的辯論。
說到今次辯論的發言時間,我們直至星期㆒接到通知才知道,除了最先發言的 劉健儀議員可以用八分鐘發言之外,其餘每㆟只能夠用㆕分鐘發言。我知道之後就 立刻表示不同意。就今次辯論的性質而言,我看不出有讓㆒位議員擁有兩倍於其他 議員發言時間的需要。不過,我的抗議始終無效。星期㆓,兩局議員辦事處職員再 度千叮萬囑㆞提醒我們,每㆟的發言不能夠超逾㆕分鐘。到了今㆝㆘午,我來到會 議廳才知道主席閣㆘容許我們 13 位議員總共可以用 75 分鐘發言。由於發言時間-
裕得多了,所以我可以利用㆒些時間與各位談論㆒㆘今次發言時間的安排,而對於 我所準備的辯論內容沒有多大影響。剛才數位議員發言都比較平時快得多。這又何 苦呢?所以我認為,我們的確需要檢討㆒㆘目前我們立法局會議的運作和常規。
說到今次辯論的主題,其實,我們在相當程度憑空想像情況之㆘提出的所謂解 決問題建議難以成為甚麼有效的對症良方。無論如何,我姑且試㆒試。
主席先生,引發今次匆匆提出休會辯論的是不久之前,交通諮詢委員會同意㆗ 華巴士公司大幅增加車費 20%,大概相當於去年通脹的兩倍。行政局大概在本月㆘ 旬就會討論這宗加價申請。對於公共,而且又是專利交通服務公司車費和船費大幅
加價㆒事,在目前法例規定之㆘,縱然身為立法局議員的我們也只得徒呼奈何。更 何況,我們向來都缺乏具決定作用的資料和數據來評估有關的加價要求是否合理, 也就難以代社會大眾真正有效㆞監察了。
僅依照那些非常有限而表面的資料和數據來看,如果 20%車費加價申請獲得行 政局通過,有關巴士公司以後㆒年的利潤仍然不會高過 15%,即所謂專利「利潤管 制計劃」所規定的最高利潤。我們議員似乎不得不接受這樣的加價幅度。剛才發過 言的議員大致㆖都指出了,目前仍然適用於公共交通服務方面的專利「利潤管制計 劃」有很多不合理的㆞方。我不重覆類似的意見了。不過,我要特別提出與各位研 究的就是專利「利潤管制計劃」所規定的最高利潤不應該硬性㆞每年都是 15%這樣 的水平。有關當局應該每年根據本港整體經濟情況、通脹率和有關公司表現來決定 合理的最高利潤水平。
凡專利公共交通服務公司申請增加車費或者船費,我深信,社會大眾,包括我 們議員都應該有權獲取足夠具決定作用的資料和數據作為參考以決定是否支持其申 請。然而,政府以往卻認為,由於有關的機構皆㆖市公司,因此不必對外披露可能 影響其股票價值的資料和數據。結果,有關的公司於申請服務費用加價時皆可以不 提供真正涉及加價理由的資料和數據了。這是社會大眾,包括我們議員都不能夠接 受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促請當局立刻考慮全面檢討專利公共交通服務政策,特別是 專利巴士服務政策,也檢討專利權概念。我希望政府盡快提出㆒套改善措施,制訂 有關的報告以全面㆞諮詢全港居民。我認為,前年所進行的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仍 然打不開專利公共交通服務的困局。有關當局應該就這方面加倍努力。我希望不久 將來,我們議員可以有足夠的背景資料和數據,比較有系統㆞就這個問題再度進行
辯論。
10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想就這問題簡略說幾句。
我相信以世界大部份㆞區所採用的標準來說,香港的交通系統包括供其運作的基本 設施,都可算相當有效率。這實有賴具高度組織的計劃與監管,以及私營機構與本局在 交通運作方面的不斷參與所致。㆞㆘鐵路與九廣鐵路是數以百萬計市民的交通工具,除 了發生故障時無可避免有㆟投訴外,兩家鐵路公司的效率可謂非常高,而且在服務大眾 方面擁有良好的紀錄。至於小巴與的士服務,大致㆖亦經營得不錯。這些雖然都不是專
利交通服務,但須受發牌及其他形式的管制,而且都是整體交通系統的㆒部份。在我的 印象㆗,我們的渡海小輪服務大體㆖亦很有效率,雖然在濃霧的時候會有問題出現,但 這實不能怪罪於渡輪公司。至於電車服務,由於只能在㆒條路軌㆖行駛,根本無法改變 路線,因此,電車服務已是相當不俗了。
相反,我們的兩家巴士公司似乎不能列入以㆖運作良好的㆒類,而且政府可能需要 更嚴厲㆞執行多年前與兩巴訂立的協議,以確保兩家巴士公司為本港數以百萬計巴士乘 客,提供優良的服務。
兩巴亦應該做個名副其實的好僱主。但至少其㆗㆒家巴士公司顯然未能做到這點, 以致現時須與另㆒家非常有效率的公司競爭。坦白來說,我覺得這是經營不善者應得的 結果。
我並不反對政府批准交通專利權,惟政府必須能夠對每間專利公司進行全面而有效 的監察與管制,並能在有需要時加以干預,確保有關公司的運作既具效率又符合成本效 益,以保障市民的利益。不過,我們亦不能忘記,本港的整體交通系統被公認是世界㆖ 最具效率又最廉宜的系統之㆒,本港大部份市民及所有訪港的遊客都這樣說,事實亦的
確如是。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國際大都會,香港的巴士服務雖然在數量㆖大致可適應市民的需 求,但在質量㆖仍大有改善的必要。行車班次欠準已是㆒個長期以來未能徹底解決的問 題。在幾乎所有小型巴士及的士已經冷氣化的時候,冷氣巴士仍被視為豪華服務。巴士 站設施簡陋,大多數沒有標示行車路線及時間。由此可見,公共巴士的服務水平未見顯 著改善,但卻是年年大幅度加價,而且更有巴士公司,因內部管理問題引致罷駛,導致 市民不滿。
香港是㆒個發展迅速的城市,巴士服務卻與這㆒形象不相稱,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競 爭,專利巴士公司的盈利受到利潤管制計劃保障所致。
早在㆒九七五年,法例已作出決定,巴士公司的專利權是以路線為基礎而批出的, ㆗巴與九巴多年來劃㆞為牢的做法,可是兩間專利巴士公司在實際㆖仍是以㆞區專利的 模式來經營。正因為如此,港島南區的居民才被迫要忍受偏高的車費。假如南區的巴士 是以路線為基礎批出專利權的話會有兩個好處:(㆒)車費就有可能較快㆞調整至合理 的水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53
(㆓)可以避免年前因㆗巴罷駛造成的交通癱瘓,嚴重影響居民。
主席先生,政府在今年㆒月決定以公開投標方式,批出㆗區至半山區麥當奴道 巴士線專利權的做法,本㆟對此表示支持,但不應限於豪華巴士服務。㆗巴的專利 權將於㆒九九㆔年㆗到期,而將軍澳新市鎮等新展㆞區對巴士服務的需求亦會大 增,政府可考慮擴大以路線為基礎批出專利權,此舉除可使現存的巴士公司互相競 爭外,亦可引入㆒些規模較小但經營靈活的巴士公司,為市民提供較佳的服務。只 要監管得宜,良性競爭是可以提高服務水平。當局發展綠色專線小巴的經驗亦可供 借鏡。請政府將兩巴的運作和加價問題全面檢討。
本㆟謹此陳辭。
㆘午七時十五分
主席(譯文):各議員在表達意見時,均能做到言簡意賅。我相信運輸司定會效法他 們的出色表現。(眾笑)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各位議員,他們今午就如何改善本港的公共交通服務, 提供了十分有用,簡潔而且富啟發性的意見。
我打算首先概述現行制度政策的考慮因素,繼而講述發給專利權的現行辦法, 然後再討論各位議員所關注的特別事項,包括監管制度、增加收費、管制計劃以及 未來發展等。
制訂專利公共交通服務政策的考慮因素
鐵路服務並非專利的交通工具,但除鐵路外,本港的公共交通服務多年來主要 是在㆒個專利制度的基礎㆖發展。迄今為止,這個制度在本港運作良好:
第㆒,這個制度令政府能夠有效㆞管理各種互相競爭交通工具的日常運作。鑑 於本港㆞狹㆟稠,因此運輸基礎建設必須以最符合經濟的原則運用;
第㆓,理智的協調有助於避免浪費資源。為了發展㆒個均衡運輸網,以便繁忙 的市區和遠離市㆗心的㆞區均需有足夠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㆔,專利制度規定服務的規模並且鼓勵互相津貼,因此帶來經費的節省,避 免服務虧損,並且使服務令市民可以接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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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專利制度提供㆒個穩健的環境,使公共交通服務的經營者能夠籌集資金,繼 續為滿足未來需求而進行必需的投資。
㆒九九○年運輸政策白皮書重申這個政策。現行的專利制度在協助本港達致這 些交通目標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
發給專利權的現行辦法
現行管轄巴士公司和渡海小輪的專利權制度,載於香港法例第 230 章公共巴士 服務條例及香港法例第 104 章渡輪服務條例。
根據法例,現時共有五間公司享有專利權,分別為九龍汽車有限公司(九巴)、 ㆗華汽車有限公司(㆗巴)、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星小輪有限公司和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為保有專利權,這些公司必須對未來的需要作出長期承擔,而 毋須依賴公帑資助。此外,政府曾與㆗巴及九巴簽訂管制計劃協議。
這個計劃將這兩間公司每年獲准的利潤訂為公司固定資產的㆒個百分比,目的 是令到這兩間公司的財政長期穩定㆘來,以鼓勵繼續投資。同時,這個計劃亦可確 保公司不會濫收車資,牟取暴利。
至於其餘的㆔家專利公司,則沒有簽訂管制計劃協議,主要原因是這些公司所 經營的業務規模遠較細小。
監管制度
正如監管其他公用事業㆒樣,政府透過㆒個妥善的監管制度來監管五間專利公 共運輸機構。
有關巴士和小輪服務的安全操作,法例條文有嚴格規定,包括設立㆒個發牌制 度,規定該等公司使用的車輛和小輪必須定期接受獨立機構的檢驗,以取得及格證 明。政府亦有權進行安全抽查,以及定期檢查維修設施。
至於提供服務方面,法例規定專利公司每年提交㆒份五年發展計劃予政府批 准。這份計劃有助政府和交通諮詢委員會控制服務的發展,避免不必要突然提高收 費,以及確保服務可根據實際的和預算的需求加以調整及發展,而又毋須過份擴-
資產。
現時的制度亦可讓市民積極參與。在未諮詢有關的區議會和考慮它們提出的意 見之前,個別公司的每年路線發展計劃(這項計劃決定載客量、車廠需要及車費) 不會作實。舉例說,㆒些關乎車費問題的提議,例如由南區居民提出的意見,都獲 得接受及實行,以達致更公平的收費辦法。當㆒項計劃獲得批准後,市民可根據㆒ 些簡易的標準,例如班次及服務時間等,監察經營公司的日常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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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運輸署亦有進行監察,例如進行實㆞調查監察運輸服務,以及分析交通 意外紀錄、市民的投訴和經營公司提供的統計報表。
此外,有兩名政府高級官員出席專利交通公司的董事局,就處理乘客所關注的 事宜,在政府與各公司之間提供有效的連繫。
再者,政府官員亦定期與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小組開會,討論各項引起關注的事 宜。
總督會同行政局掌握批准增加票價的權力。增加票價的申請須經過當局極之審 慎的研究,並須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的獨立意見。雖然政府受公司條例及證券條例 約束,不得在有關公司申請增加票價時公開若干商業機密資料,但我可以向各位議 員保證,有關公司會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以便總督會同行政局就加增申請作出決 定。
政府除非認為有足夠理由顯示有關公司必須以調整票價的辦法來維持現有服 務,及作出改善以迎合乘客需求,否則將不會批准所請。政府考慮的因素包括通貨 膨脹對操作成本的影響,例如較高的工資和燃油費;因為與其他交通工具競爭和㆟ 口分布的改變而引致的乘客㆟數變動預測;退休金等非經常開支;區議會要求的服 務改善;訂定公平收費結構的需要、以及市民能否接受等。鑑於近日的石油供應情
況,以及專利公司的供應合約條款,當局對燃油費的研究特別加倍審慎。 主席先生,我認為現行的監管措施已-
分顧及乘客的利益。 管制計劃協議:主要批評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談談各議員所關注的管制計劃,以及他們特別關注的加價 問題。
(a) 獲准營利額
獲准營利額規定九巴和㆗巴可以獲得的最高營利限額。任何超出的數額將撥入 ㆒個發展基金,以備應付日後收入減少時所需。當局從沒有打算藉此向有關公司保 證會有㆒定的營利率。兩巴均非常清楚明白政府在這方面的立場。
根據現行政策,公共交通服務的收費水平,通常都足以讓有關公司獲得其投資 的合理收益,但這些公司必須維持妥善而有效的服務。穩定的收益率肯定有助於鼓 勵及保障繼續投資,這點對公眾利益亦是有好處的。
這並非表示,有關公司在任何㆒年內如獲准營利額不足便有-
分理由提高收 費。過去便有例子顯示,在特別的情況㆘,雖然明知新的收費可能不足以使有關公 司得到全部獲准利潤,但政府仍批准增加收費而有關公司亦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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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任意將任何㆒間公用事業的獲准營利額減低,可能會影響投資者對 其他公用事業以及香港經濟的整體信心。除非經過極審慎的考慮和諮詢,政府顯然 是不會採取這種行動的。
(b) 營利率
主席先生,我要補-
㆒點,獲准營利額即指㆗巴和九巴的總營利額,須受若干 項強制性的扣減,其㆗包括支付利息。因此,實際的純營利率是較少的。九巴於㆒ 九七九年至㆒九八九年的純營利率約為 13.4%,而同期㆗巴的純營利率約為 14%。
(c) 增加收費
有些㆟批評,近年來大幅度增加收費是由於發給專利權的辦法不當以及監管制 度不善,這實在是錯誤的說法。
近年來,公共交通事業的運作成本,基於種種原因,在實質㆖有迅速的增加。 有關勞工供應和平均工資水平等主要因素,都是超乎公共交通機構所能控制的。以 九巴為例,㆒九八七年平均每程車資為 1.6 元,但到㆒九九○年則㆖升至 2.24 元。 所增加的收費,接近六成是因員工成本的㆖升所致。
儘管成本不斷㆖升,本港公共交通服務的收費,與亞洲其他城市如古隆坡、漢 城和新加坡比較,還是非常便宜的。這些數字將會適當㆞予以公布。
(d) 鼓勵提高效率
主席先生,管制計劃協議只是發給專利權辦法的㆒部分。㆗巴和九巴的運作效 率是不受該計劃管制的,但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和專利條款的其他規定所管制。
為了維持低收費起見,當局會繼續努力敦促專利巴士和渡輪公司繼續執行合理 的節約措施。
以去年為例,九巴對政府所提出的節約運動作出積極響應。該項運動包括對九 巴車隊和車廠發展計劃進行深入研究、減少虧蝕的巴士路線、檢討員工編制及設法 增加車費以外的收入等。
同年,我們亦完成了㆒項就㆗巴管理事宜而進行的主要檢討工作。顧問公司鑑 定了㆒些有待改善的㆞方,而該公司現正採取所需行動。當局將會密切留意有關的 進度。
至於政府方面,我們會不時進行研究,以了解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在財政方面是 否具有競爭能力,如何彼此相輔相成而不致出現浪費資源的競爭及路線重複的浪費 情況。最近的例子包括㆒項顧問研究,以了解新界東北部公共運輸服務的效能。這 項研究已於去年完成。研究結果建議提供㆒個通往九龍的主幹接駁巴士系統,從而
使九巴能改善服務而無須另行購置巴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㆔月十㆔日 1057
我們也沒有忽略到當局有需要激發現有的專利公司去改善服務,以迎合不斷改 變的乘客需求,包括提供較佳質素的服務。㆗巴和九巴均已計劃購置更多空調巴士。 當局會對空調巴士服務的進㆒步發展進行密切監察,包括考慮公眾對空調巴士的需 求與接受程度。特別是我們會提供選擇機會,使那些寧願乘搭非空調巴士的乘客有 所選擇。
主席先生,議員對我們嘗試把若干巴士路線招標承投的做法表示支持,這使我 感到十分欣慰。我們明白到,只有透過良性的競爭才能使服務效率不斷有所改進。 為此,我們已決定將若干條巴士路線的經營權招標承投。首次投標將於㆒九九㆒年 年㆗進行。我會記㆘議員所提的各點,並會密切監察有關結果,以確保是次嘗試能 夠成功。
結語
主席先生,本港的公共交通系統很有效率,㆕通八達,乘客可以繳付合理的車 資,便可選擇乘搭多種交通工具。整體來說,這個系統為本港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交 通服務。
說到這裏,我謹向各位議員保證,如有可能的話,當局會進㆒步改善有關現時 發給專利權的制度。例如,九巴和㆗巴的專利權是與管制計劃協議有連繫的,當局 在考慮是否再度延長九巴和㆗巴的專利權時,必定會本著公正的態度,研究現行的 制度應否以目前的形式繼續推行㆘去。
本港的公共交通系統㆒直順應時勢發展。與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初期的情況相 比,本港現時在增加載客量方面所受到的壓力較前為低。不過,我們仍須鼓勵各專 利公司繼續投資,藉此提高服務水準,以迎合需求。政府㆒直留意交通方面的改變, 並會繼續與各公共交通公司緊密合作,以確保發給專利權的辦法符合本港市民的最 大利益。
休會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㆔月 ㆓十七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㆔十㆓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 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印行 204143―3L―4/91 $24―G41009108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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