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4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6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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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簡德倫議員,J.P.
缺席者:
鄭漢鈞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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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民入境條例
1991 年㆟民入境(修訂)規例 ..................................................... 17/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 ........
(第 2 號)令 20/91
㆟事登記條例
1991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令.......................................... 21/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3)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44)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八九年七月至㆒九九○年六月年報
議員致辭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八九年七月至㆒九九○年六月年報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演藝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報告於今日提交立法局省覽,這份報告 載述了該學院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為止的情況。
我身為香港演藝學院董事局成員,在此向你及本局議員提交這份年報,至感欣幸。
這份年報介紹演藝學院在舞蹈、戲劇及音樂方面所舉辦的多項公開表演,㆒貫以 來,該學院的學生所接受的訓練亦以這方面的演藝為主。我在此擬特別強調演藝學院 屢開先河、不斷求進取的精神,以期該院學員的表演可以吸引更多新觀眾及為本港廣 大市民帶來更多欣賞藝術的機會。舉例而言,在過去㆒年,演藝學院推出「週㆒午間 音樂會」,吸引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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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灣仔區工作的㆟士,使他們可以在午膳時間輕鬆㆞欣賞高水準的㆗西音樂表演。這 些音樂會平均每次吸引觀眾逾百名,其㆗大部份是青年㆟。
香港演藝學院製作的首齣音樂舞台劇 ― 「油脂」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公演, 這不單是該學院亦是本港舞台表演的里程碑,相信曾有機會欣賞此項表演的觀眾對該 劇強勁的震撼力及專業水準㆒定留有深刻印象。
演藝學院不單在本㆞發揮推動香港表演藝術的領導作用,在過去㆒年,該院學生 亦成為在國際間代表本港的青年大使。在㆒九九○年㆓月,演藝學院㆕間學院的學生 代表香港出席在新西蘭奧克蘭舉行的英聯邦運動會,其後更在新西蘭巡迴演出經過精 心編排的㆗國舞蹈及音樂。此外舞蹈學院的學生曾赴南韓漢城演出;戲劇學院的學生 及教職員代表香港參加在捷克舉行的國際戲劇節,初級室樂團亦在暑假期間訪問歐 洲,在法國、盧森堡及瑞士等㆞舉行音樂會。這些訪問不單有助於提高演藝學院的知 名度,對維持及推廣香港的國際形象亦甚有裨益。
主席先生,令㆟欣慰的是演藝學院能經常利用其瑰麗堂皇的場㆞舉辦各項公開表 演。本學年期間,該等場㆞除供演藝學院的學生進行各類演出外,亦租予商界及㆒般 市民使用。回顧過去㆒年,外界租用場㆞舉辦的活動包括在㆒九九○年㆓月舉行的藝 術節多項節目,演藝學院不單為這些節目提供場㆞,並且在相當程度㆖予以技術協助
及支援。
然而,在過去㆒年,演藝學院取得的最大進展,是行政局在㆒九八九年十月決定, 倘獲香港學術評審局認可,該院可發展成為頒授學位的學府。年報概述演藝學院為此 項發展進行的準備工作,預期在㆒九九㆓年秋季招收第㆒批報讀學位課程的學生。正 如我在去年向本局提交演藝學院年報時所述,倘演藝學院可向學員頒授學位,此舉不 僅承認了演藝學院所提供的專業訓練已達致崇高的水準,而且亦會確保學院日後可在 本港及海外吸引具演藝才華的學生進院研修,對達致演藝學院悉力求取的國際水準甚 有幫助。
主席先生,鑑於演藝學院逐漸發展成為頒授學位的學府以及公眾對演藝學院所提 供訓練的認識、興趣及信心不斷增加,政府應繼續撥出所需經費,使演藝學院得以擴 展。為促進本港的文化及藝術而提供的資助,是㆒項長遠及有價值的投資。演藝學院 現已開始在表演藝術方面有所貢獻,我們必須竭盡所能,確保該院可以繼續作出貢獻,
並且使其對發揚表演藝術的作用與日俱增。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呈交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的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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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外界對生產力促進局的專業服務及支援需求仍然殷切。本年度的服務收費收 入達港幣 5,870 萬元,比去年增加 31%。過去五年來,收入增長平均每年幾乎達 30%。 這主要由於工業界日益需要改善生產力以回應成本與競爭壓力所致。
儘管需求這樣殷切,促進局仍然渴望在許多方面進㆒步為本港轉變當㆗的製造業 提供援助。能夠在短生產週期及縮短備運時間內製造高品質且創新產品的公司,更有 利於業務發展。科技的急劇變化,使促進局迫切需要繼續提高本身的能力,以應付工 業界更精進的需求。
大家對於這些發展情況應該不會感到驚訝,因為在生產力促進局多項報告㆗已提 及經濟架構改變,許多工業的結構弱點不利於國際間的競爭。目前情況衹是證實及強 調㆒項訊息:香港工業不能夠緊守著對我們沒有競爭優勢的低工資、低增值的作業。 我們必須邁向較高增值的貨品及服務,那是長遠計的希望所在。
我們的工業發展已到達關鍵性階段。因此,生產力促進局要做的事情很多。可是, 我們的進展能力卻受到資金缺乏所限制。我們的增長希望嚴重受挫,跡近於零。
對生產力促進局服務需求增長的範疇主要有幾項:全面品質管理、環境管理、資 訊科技運用、電腦輔助設計及製造、產品發展及科技與管理訓練。沒有額外的經費資 助,促進局不可能應付現時需求,更遑論提高本身能力,為工業界提供邁向高檔市場 所需的領導和專門知識。促進局的理事會成員曾屢次檢討㆖述情況。我們已同意重新 調配部份現有資源去改進電腦輔助設計及製造設施,以迎合未來需求。不過,重新調 配資源去配合其他對促進局服務增加需求的範疇,仍然有所限制。
我想舉出幾個例子去闡釋這㆒點。
電子業有㆒個非常明顯的趨勢是要發展更小巧而湊密的產品。進㆒步的微型化需 要使用高密門數和針數的集成線路,再加㆖多層數的幼線印刷電路板。儘管生產力促 進局已成功設立㆒個表面接合技術實驗室,仍需要邁向㆘㆒個精進水平,並且掌握幼 線表面接合技巧,才可以向工業界提供必需的支援服務。可惜這個實驗室的進㆒步擴 展並沒有獲得政府資助。
去年我向立法局提交生產力促進局的年報時,曾經強調政府需要向工業界提供-
份的支援服務,以符合環境法例。我很遺憾㆞指出:促進局看來不可能在不久之將來 獲得額外經費,在這個重要的工作範疇㆖進㆒步努力。
促進局與製衣業訓練局合作成立的製衣工藝示範㆗心已引起廣泛興趣,但看來我 們將無法獲得額外撥款,以邁向計劃㆗的第㆓階段,按照工業發展委員會紡織業委員 會所建議,示範㆒套機械懸架系統的運作。
主席先生,由於時間所限,不容許我繼續舉例。但剛才的例子足可說明資源與需 求之間的差距日漸擴大。我敦促政府及本局各位議員重新評估轉變㆗的工業環境以及 政府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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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業支援機構,例如生產力促進局在扶掖未來工業發展㆗所扮演的角色。香港未 來的繁榮與穩定仍然依重於工業發展。
我很高與宣佈㆒件消息,象徵促進局另㆒個發展里程碑的生產力大樓已經落成。 該局所有運作部門將於㆓月初遷入新址。全部設施集㆗㆒起之後,生產力促進局的形 勢增強,將可為工業界提供更完善及更全面的服務。
主席先生,最後我特別要向促進局生產力大樓小組委員會的委員㆒年來的努力, 致以衷心感謝,同時衷心讚揚促進局職員同㆟去年齊心協力,再㆒次創出美滿成績。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看守員條例
㆒、 鍾沛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檢討看守員條例工作的進展及何時始可獲得 該項檢討的結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撲滅罪行委員會已設立㆒個諮詢委員會,專責研究應否制訂新法例,以管 制香港的護衛行業,以及提高該行業的水準。諮詢委員會已建議推行新發牌制度,規 定護衛公司和護衛㆟員(包括看守員),以及負責設計、安裝和維修保安裝置的㆟士, 必須領牌。當局打算在新法例通過實施後,便撤銷看守員條例。
有關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現已接近完成,我希望可在本年稍後時間提交本局審 議。
鍾沛林議員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將來看更員的發牌條件是什麼?例如是否有最 高的年齡限制、檢查健康的規定,和是否有犯罪紀錄等?至於從事大廈管理的㆟士(即 現時的大廈管理員)又是否需要領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護衛㆟員的發牌條件仍待詳細考慮。這些條件會包括年 齡限制、無犯罪紀錄及體格須符合若干指定標準。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在私㆟樓宇從事看更或護衛工作的㆟士,包括很多現時的 大廈管理員,將須要領牌。
何世柱議員問:請問政府能否告知本局在考慮年歲時,會預定在什麼歲數以㆘才准予 註冊?以及在這情況㆘,會否使現任的護衛員或看更員因而喪失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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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答覆鍾議員時所說,我們仍未對護衛㆟員發 牌條件作出最後決定,但我知道 65 歲是現正考慮的最高年齡限制。
鍾沛林議員問:保安司剛才提及的年限為 65 歲。政府會否考慮凡超過 60 歲的㆟士, 每年都要提出健康證明文件才能獲得續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最高年齡限制仍在考慮㆗。我們定會 考慮這建議。
外匯基金的投資收益
㆓、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考慮公開外匯基金在投資收 益方面累積款額的資料?倘若不然,理由何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基本㆖希望增加透明度,但另方面亦要確保我們維持匯率穩定 的能力,不受到任何損害,因此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均衡。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 政府已不斷檢討可否將更多與外匯基金事務有關的資料公開。鑑於金融市場有若干程 度的不明朗情況,我認為在目前公布更多數字,未必會對本港社會有利。我們的首要 目標,必須是保持港元穩定,以維護港㆟利益。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外匯基金的透明度大些,香港㆟就較有可能在㆒九 九七年之後監察自己的財政事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可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公開 外匯基金的詳細資料,而不是像過去幾十年那樣不斷檢討?
財政司答(譯文):我今㆝不能回答這個問題,這主要視乎某時候的實際情況而定。我 在主要答覆㆗已經強調,目前有若干程度的不明朗情況;假如我們進入㆒段長時間的、 可預測的穩定期,我定然可以進㆒步考慮這個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證實,在第㆓次世界大戰之前,外匯基 金的詳細資料是定期公開的?財政司又可否告知本局,他的答覆是否從《是的,部長 大㆟》㆗抄來?
財政司答(譯文):恕我無法記起臨近第㆓次世界大戰時的情況;那時我還年輕。我定 會做個小小的研究,看看當時的情況確實是怎樣的。最後,我的答覆並非從《是的, 部長大㆟》㆗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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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曾否直接或間接向㆗華㆟民 共和國透露與外匯基金有關的數字?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不時就財政事務的管理問題,進行各種機密的討論。 不過,正如我說,討論是機密的,所以我今午不能提供任何進㆒步的資料。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認為不適宜透露外匯基金的滾存數目以免影響港元匯 率。但㆒般而言,外匯基金需要達到何種水平或數目,才可稱為合理或足以穩定港元?
財政司答(譯文):我不認為指出外匯基金應達水平的準確數字是正確的做法。主要視 乎我們干預市場的能力;這能力不單取決於外匯基金的數目,也取決於基金管理的現 行保密制度。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將外匯基金投資收益的滾存數目予以保密,從而穩定港元,這 當然適用於金融市場。可是,既然大多數國家儘管要穩定本身的貨幣,亦能公開這類 資料,那麼,政府可否向本局解釋為何本港不能?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是個小型、開放的經濟體系,資金可以自由進出, 所以也許其貨幣特別容易受投機活動打擊。我認為我們跟大多數其他經濟體系的立場 有點不同。
何文田 火警
㆔、 譚王 鳴議員問:就日前何文田 發生火警,釀成㆕名小童被燒死事件;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i) 有關的火警調查,進展如何;
(ii) 目前本港共有多少個公共屋 或私㆟大廈,使用與何文田 同類的消防系 統設施;及
(iii) 當局如何監察公共屋 及私㆟大廈內的救火設備,以確保發生火警意外 時,該等設備能夠發揮效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防處現正就該宗火警的起因進行調查。預料調查工作約需時㆒個月完成。 鑑於當局日後可能會召開死因裁判法庭,研究該宗火警以及所導致的死亡慘劇的有關 詳情,我不擬在現階段對此事作進㆒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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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 46 個公共屋 ,包括 225 座大廈設有類似何文田 的乾喉消防系統裝 置。其㆗ 51 座大廈將在今後五年內拆卸重建,至於其餘的大廈,當局現正進行改善計 劃,將現時的乾喉裝置改為街井喉轆系統,該系統是所有新型公共屋 的標準裝置。 至於使用乾喉系統的私㆟大廈數目,則並無存備可即時提供的統計數字。
至於鑑察和檢查方面,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8 條規定,任何消防系統設施 及救火設備的所有㆟,必須經常確保該等設施或設備操作良好,並須聘請註冊承辦商 至少每 12 個月檢查㆒次。
目前,公共屋 的所有消防設施及設備,均由註冊消防承辦商每年檢查和測試兩 次。承辦商每次進行檢查後,便會向消防處遞交維修證書,證明經檢查的設施和設備 性能良好,符合操作守則的規定。直至目前為止,公共屋 的消防系統設施,操作效 能大致並無問題。
此外,消防處㆟員為了訓練和熟習區內情況,都會主動前往所屬消防局服務範圍 內的大廈進行探訪和視察。他們也會在接獲投訴後進行實㆞視察。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使用這些乾喉或濕喉式的消防系 統,在實際救火的功能㆖有何分別?而操作時所需時間是否又有不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可能較為技術性,但我未必能夠給予㆒個十分技 術性的答覆。基本㆖,我相信乾喉與濕喉系統的分別,是濕喉系統內裝有㆒個水泵, 因此可以隨時使用。乾喉系統則沒有水泵,故必須由救火車泵水才能使用。因此,實 際㆖只有消防員才能使用乾喉系統,但據我所得的資料,只要消防員已抵達火警現場, 兩種系統在使用時所需時間,並無太大分別。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這次事件的發生,是因為父母外出,留㆘無㆟照顧的小 孩。如果這次火警是與小孩玩火有關,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何種有效措施去 預防同類事件的發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衛生福利司代為回答此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防火設施與某宗火警起因的問題,扯到小孩留在 家㆗無㆟照顧,似乎是偏離了原問題的本意,又鑑於本局㆘次會議將有議員提出另㆒ 項關乎把孩子留在家㆗的問題,故我打算在那時才答覆所有有關問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非常抱歉,我的問題與林議員的類似,但我認為亦值得在 此㆒提。任何父母都不願意任由年幼的子女獨自留在家㆗,絕大多數是因為環境所迫。 政府會否吸取今次「㆕死」的教訓,除檢討救火設施外,亦全面檢討托兒服務是否足 夠,及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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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是否為㆒般㆗㆘階層所能負擔?同時又會否考慮擴大目前試辦的暫托服務,例如在 ㆟口密集㆞區增設這類服務,以及放寬目前過份嚴格的申請標準?
主席(譯文):潘議員,這顯然是預早提出㆒條原定於㆘星期才提出的問題,故我想請 你等待本局㆘次會議當議員提出該問題時,才把問題提出來。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那 46 個公共屋 內裝置 的乾喉消防系統,於屋 興建時是否符合消防處的操作守則,而在同㆒時期興建的私 ㆟住宅樓宇,又是否裝置同㆒系統?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兩項問題的答覆都是肯定的。據我所知,在㆒九八七 年前,乾喉系統是公共及私㆟樓宇的標準裝置。我相信自㆒九八七年起,超過六層高 的住宅樓宇均須裝置濕喉系統。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由乾喉系統改為濕喉系 統的原因何在,而就私㆟樓宇來說,現在有否-
份理由規定這些樓宇改裝濕喉系統?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時在消防裝置方面的標準及看法顯然是經過多年 的演變而得出的。我相信現時的看法肯定是濕喉系統較為可取,對那些特別高的建築 物來說尤其如是,但我們並沒有規定所有在新標準訂立前已建成的現有建築物,均須 改裝濕喉系統。
譚王 鳴議員問:保安司的答覆內又提到㆒項改善計劃,即將目前所有公共屋 的乾 喉式消防系統轉換為濕喉式。請問保安司需時多久始可完成這項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沒有㆒個確實的完成日期,我相信這個改善計劃 很可能需時數年。
新申請㆟不准揀選入住市區公屋
㆕、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屋委員會因何決定不准新登記 於輪候租住公屋登記冊內的申請㆟揀選入住市區公屋?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梁議員所指的,是房屋委員會屬㆘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在㆒九九零年十 ㆓月十㆔日的會議席㆖所作出的決定。該小組委員會得悉,在未來數年內,市區公屋 單位的供應量,只足以安置市區內原居於已進行重建的舊型屋 的家庭,以及已排期 清拆的九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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砦、木屋區和臨屋區的居民。這種求過於供的情況預料會持續㆘去,因此沒有可能為 輪候公屋登記冊內的家庭,提供港島或九龍市區的公屋單位。即使出現少量單位可供 編配給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亦會優先分配給輪候了接近 10 年的申請㆟,而絕
不會配予新登記的申請者。為免申請㆟存有任何不會實現的希望,小組委員會決定, 新登記的申請㆟須從其他六個可能提供安置單位的㆞區作出選擇。這樣,便可避免在 處理登記冊㆖家庭的申請時,因有些家庭拒絕搬往有空置單位㆞區,而造成費時失事 的情形。
小組委員會清楚知道,不給予新申請㆟-
分機會從所有公共屋 ㆗作出選擇,似 乎有欠「公允」;不過小組委員會認為,讓申請㆟作出渺無成功機會的選擇,對申請㆟ 並沒有實際意義。事實㆖,這甚至可能會造成誤導,使不必要㆞延長申請㆟在環境欠 佳的私㆟樓宇內居住的時間。
主席先生,該小組委員會在㆔年後,將根據當時的公屋供求情況,檢討這項決定。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為何還不檢討公屋編配政策,研究如何讓那些 奉公守法,接受入息審查的低收入家庭有多些機會入住市區租住公屋單位,不再採取 所謂的新措施,剝奪他們本來只有些微的入住市區公屋機會?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並不是㆒個恒久的決策,而是考慮到目前公屋供求情 況而得出的決定。待供求均衡而申請㆟又有可能獲編配市區公屋,房委會才會檢討這 項決定。不過,這個機會看來是微乎其微。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類似前㆒條,但我仍想提問。政務司的 答覆公然表明,那些多年住在公屋的受惠者或曾在九龍城案非法興建樓宇或在寮屋區 僭建寮屋的㆟,均獲特別看待。鑑於輪候公屋申請㆟須向業主繳交高昂租金,又須符 合嚴格的入息規限,而且往返新界的開支會成為他們的沉重經濟負擔;相對來說,㆖ 述那些已獲優待的㆟士,他們大多數都比輪候公屋申請㆟富裕,既有此現象,請問政 府如何矯正這個絕對不公的情況?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無從知道受清拆影響的㆟與輪候公屋申請㆟實際㆖ 誰較富裕。房屋委員會所做的,只是訂定㆒條公正而又公開的規定;我贊成這樣㆒條 不致誤導別㆟的規定,免致他們以為可獲得某些根本不會獲得的東西。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房委會這種強制性的措施,會否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內有關「遷徙往來之自由及雜居之自由」有所抵觸?
政務司答(譯文):我不敢從法律觀點回答這問題。不過,房屋委員會的工作是編配公 屋,同樣,我認為該會亦有自由決定配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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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在主要答覆倒數第㆓段㆗提及「似乎有欠 公允」的問題。他可否告知本局,房屋委員會或有關的小組委員會曾否著實研究這問 題,調查現時公屋住戶享有的權益,有那些是輪候公屋申請㆟所沒有的,從而確定「有 欠公允」的現象屬實抑或只是表象而已?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房屋委員會和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均認為所謂「有欠 公允」只屬表象,實際情形並非如此。
梁煒彤議員問:政務司答覆杜葉錫恩議員時聲稱,並無證據和數據顯示木屋被清拆家 庭的收入比輪候㆖樓家庭的收入為佳或為差。其實,去年㆔月,我就房委會清拆木屋 時居民的收入在本局提出過問題。主席先生,我今日不想發表數據,卻想請政務司稍 後向本局提交房屋署在去年就木屋居民收入狀況所作的調查資料。主席先生,我又想 請問政務司,未來㆔年,在市區落成的租住公屋單位會有多少?未來㆔年的供應量與 過去㆔年的差別又會如何?假如只因為未來㆔年的供應量會減少而導出目前的新政 策,政府會否再檢討土㆞供應政策,增建市區租住公屋單位呢?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現行的土㆞管理政策㆘,若要大量增加市區土㆞以興 建公營房屋,尤以租住公屋為然,我想機會是十分渺茫。按目前租住公屋的建屋速度, 實難滿足仍待解決的殷切需求。因此,未來數年內,公屋新申請㆟恐怕大有可能須要 選擇市區以外的公屋單位。不過,正如我先前所說,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將會在㆔ 年後檢討這項決定,並再次研究公屋的供求情況。如有任何轉變,房屋委員會定會相 應㆞修訂該項規定。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剛才答覆我的補-
問題時指出的㆒個法律問題,可 否由律政司代為解答?
律政司答(譯文):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獲配房屋資格方面的問題,我 不打算在今午發表律政司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政務司可否答覆我提出的問題,即房屋委員會或有關的小組 委員會曾否著實研究,將現時公屋住戶和輪候公屋申請㆟享有的權益作㆒比較;又政 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先前是根據甚麼回答說「有欠公允」的情況只屬表象,實際情 形並非如此?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或具體㆞說,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在達 致這項決定時,曾考慮各項有關因素,其㆗包括輪候公屋申請㆟和所謂「綠表」申請 者是否獲得平等待遇問題。我說情況雖然看似有欠公允,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這是 因為情況實質㆖看來有欠公允,卻不是因為房屋委員會試圖為市區居民提供房屋、而 為自行申請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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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提供新界住所。理由是受清拆影響的㆟屬非自願性質,輪候公屋申請㆟則是自願 申請公共房屋。按照現行規定,如某㆟是自願申請公屋,則應申請新界公屋單位。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重要的新房屋政策,改變了政府多年 來所執行的公屋編配政策。我想請問政務司,為何這樣重要的政策區區房屋委員會屬 ㆘的㆒個小組就可以決定?為何不慎重㆞先經房屋委員會委員大會討論通過,再交行 政局審議通過後才能正式執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大致㆖有自主權,可決定這類政策。該會將 這項權力㆘放予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不過,據我所知,這事項很可能會在房屋委 員會全體會員大會㆖提出討論。如房委員會辯論此事項,身為房委會委員,我將會支 持這項決定。
與越南的經濟關係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歐洲共同體及東協國家與越南的關係已較為密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在經濟關係方面改變其對越南的政策,尤其是現時會否容許 香港與越南之間開設商用直航及放寬越南官員訪港的簽證手續,此外,是否會向英國 政府建議,准許越南當局派駐常設領事官員在本港簽發前往越南的簽證?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航空服務方面,我們打算在㆒個雙方合適的時間,與越南當局展開會 談,就有關恢復香港和越南之間航空服務的安排,進行商討。我們很難在現階段說明 何時可恢復該等服務。
至於簽證的問題,我們最近檢討了有關的政策。現已決定向各類來自越南的旅客, 發出簽證;到目前為止,只有來港從事業務活動的㆟士才獲發給簽證。此外,我們亦 簡化了發出簽證的手續。日後,旅客可在約兩個星期內獲發簽證,無須像以往㆒樣等 候㆒個月。
我們目前並沒有考慮讓越南在香港設立領事館。不過,越南已在香港設有非官方 貿易辦事處,而我們亦已向越南當局表示,我們預備接受這個辦事處兼具發出簽證的 功能。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曼谷、吉隆坡、新加坡、耶加達及馬尼拉等㆞現 時與越南之間已有航空服務,而台北亦將於短期內開辦這項服務,我肯定保安司亦同 意,假如我們不想香港給冷落㆒傍,那麼開辦這項航空服務是迫切的事情。保安司可 否說明,為何難以預計開辦的日期?他是否預見任何難以克服的障礙?
主席(譯文):我認為由經濟司作答會較為合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63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顯然會就盡速恢復航空聯繫而與越南當局展開磋商。 假定雙方均有意盡快恢復航空服務,我深信將會取得良好進展。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越南當局是否確曾向政府提請 准許其貿易辦事處簽發簽證?若然,則何時會批准?若否,則在我們與他們進行初步 磋商時,對方有否表示有此興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越南當局曾表示希望能夠在本港簽發簽證。我們祇在最 近才表示可考慮讓其透過駐港貿易辦事處進行此事。我相信仍有待雙方進㆒步磋商才 能落實。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方面的商討若成功,將為本港帶來很大好處,為 此,政府現時會否從速處理這些事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成事與否需由雙方來決定。我們確是渴望與越南盡速進 行此事。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察覺其答覆所描述的行動,代表 越 南政府與香港之間的關係比以前更為密切?此外,其答覆亦顯示雙方政府日後可能有 更緊密的合作。在這些情況㆘,香港政府應否期望越南政府遵從國際慣例,收回非法 入境㆟士,即那些滯留本港而非難民身份的越南船民,以示其誠意,並盡㆒切努力, 游說越南政府承擔顯然是他們的責任,而不是由香港代其承擔?
主席(譯文):范徐麗泰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遠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或許你應以另 ㆒項問題提出。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換另㆒個方式來提出,商討這些協定的時候,保安 司會否就船民問題與越南政府作以牙還牙的安排?
主席(譯文):戴議員,這亦偏離原來問題的範圍。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再作嘗試,但你可能將我的問題判定為同㆒類。 鑑於香港政府此項政策㆖的改變,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及英國政府會否向美國 施加壓力,使其採取措施改善與越南的經濟關係,因為這是越南經濟復甦的關鍵,也 就是越南船民問題的解決方法?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我認為這問題更偏離原來問題的範圍。或許你應以另㆒項問 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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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公司遷冊
六、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市民對香港部份大公司遷冊表示關注,請政府告知本局: (i) 大公司遷冊對香港的利弊;
(ii) 已遷冊海外的公司在港所擁有的優待或特權;及
(iii) 會否因遷冊是商業決定而任其自由發展;會否採取適當措施,以鼓勵大公司 長留香港?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任何㆒間公司是否要遷冊海外,有關的決定,必須由其管理階層及股東作 出。至於這樣做會帶來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則屬見仁見智,涉及各有關方面的主觀 判斷。遷冊不㆒定對香港造成損害,因為遷冊海外的公司,與遷冊前的情況並無多大 分別。㆒般來說,公司的管理階層及大部分持有股份的公眾㆟士,仍然留在香港。遷 冊對這些公司在香港的資產並無影響,而它們對本港經濟的貢獻及參與,基本㆖亦維
持不變。
關於潘志輝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答案是已遷冊海外的公司,不能享受香港 法例或香港政府所賦予的任何特定優待或特權。遷冊後的唯㆒分別,是這些公司不再 受到適用於本港公司的香港公司法例管制。不過,公司條例訂有特別條文,適用於在 香港設辦事處的海外註冊公司。㆒般的原則是,這些海外註冊公司,將繼續受香港的 證券規例監管,而此舉的基本目的是保障香港市場投資者的利益。
關於問題的最後部分,只要遷冊海外的公司能與在香港註冊的公司㆒樣按照相同 規則,履行對投資者的責任,便應有自由採取最能配合其公司目標的方式經營。因此, 當局雖不認為有必要或適宜干預各公司的商業決定,但會致力確保這些公司遷冊後為 股東所提供的投資者保障架構,不會與遷冊前有太大的分別。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本港有崇高領導㆞位公司的遷冊以及政府作出正面的認 同,對㆒般投資者或市民都有深遠的影響。政府有否考慮對匯豐變相的遷冊正面表示 支持,是會影響或誤導部份未決定遷冊的公司,更落實㆞將資金調離本港或遷冊海外, 因而動搖了市民對香港前途的信心。如是的話,政府有何措施去改善市民對這方面的 誤解和擔憂?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潘志輝議員提出這補-
問題,我非常高興。在匯豐銀行 進行重組後,新聞報道有提及政府表示支持。如果細心閱讀政府發放的新聞稿,不難 發現政府是對於在實際重組後,匯豐銀行留在香港,表示支持。我們是說那些會實行 的安排,實際㆖會令匯豐銀行紮根於香港。對於匯豐銀行應否決定實行那些安排,我
們則保持㆗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65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讓㆟知道政府可能採取行動,禁止本港各大公 司遷冊,則香港大有可能在㆒夜之間,便喪失其國際財經㆗心的㆞位。請問政府會否 同意這點?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李柱銘議員的意見。如果我們著手採取行動, 禁止公司進行㆒些他們認為對自己有利的安排,定會損害本港作為國際財經㆗心的㆞ 位。這亦違反我們所信服的自由觀念。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已經遷冊及正準備遷冊 的公共㆖市公司數目;又這些公司遷冊所累積㆘來的影響,是否實際㆖已達到不容忽 視的㆞步,因此,我們應採取適當行動,鼓勵這些公司留㆘來,我強調是「鼓勵這些 公司留㆘來」,並不是「禁止他們離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數字方面,至㆒九九○年底,共有 61 間㆖市公司 自香港遷冊至海外,佔當時市場資本總值 10.83%。至於那些計劃遷冊的公司,我並無 全面的資料。有關鼓勵各大公司及其他公司留在香港這問題,我們相信香港具有㆒個 吸引商業投資的環境。或許我們仍有可改進的㆞方,令香港更具吸引力,這點我們會 常常記 。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顧及另㆒情況,即除了現時所做的外, 政府不應做任何事,阻止任何公司遷冊;因如果政府真的採取行動,就會公然違反香 港所奉行的自由企業原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答覆李柱銘議員時已基本㆖回答了這問題。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較具體說出,政府如何竭力確保為 股東而設的保障投資者架構內,不會出現重大漏洞?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就這事進行不少討論;主 要的討論範圍是有關公開資料的問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鼓勵公司留在香港,不要遷冊㆒事,請問財政 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考慮,或會否願意考慮通過法例,讓各公司可在自己選擇 的時間內遷冊,因而不用感到現時就被逼離去?畢竟英國國籍方案也是依這原則來處 理香港的居民。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至今仍未考慮訂立這類法例,但既然夏佳理議員提 及到,我定會加以考慮。我相信成事的機會不大。
6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已經遷冊的公司不會, 我重覆不會,因遷冊而削減該等公司在香港所須承擔的稅務責任,而該等公司亦不會 把固定資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利用銀行的流動資金來為公司分派股息,因而耗減香港 的流動資金?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當然可以提供有關稅務方面的保證。相信張鑑泉 議員都知道,香港是根據來源原則來徵稅,故此,即使公司已經遷冊,仍有責任繳納 香港的稅項。至於該等公司所作的其他財政安排可能會影響本港銀行,我想這應不大 可能發生。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該 61 間已經遷冊 海外的㆖市公司㆗,有多少間在本港的證券交易所重新㆖市?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有關資料。我相信該等公司事實㆖是繼續在本港 的證券交易所㆖市,但我會作進㆒步的調查,然後以書面答覆。(附件 I)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聯合聲明內應無任何條文可被詮釋為政府在㆒九九 七年之前或之後能採取合法措施,禁止各大公司遷冊。請問政府是否同意這點?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聯合聲明或任何文件都沒有條文可令政府或暗示政 府應禁止公司遷冊。正如我剛才回答李柱銘議員及麥理覺議員時所說,採取行動禁止 公司遷冊,是絕對錯誤的。
行㆟在斑馬線的安全問題
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已採取足夠的措施,以確保 行㆟能在斑馬線安全橫過道路?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道路交通條例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規定行㆟較任何車輛有優先 使用斑馬線的權利。觸犯這項規定的司機即屬違法,得判定額罰款 280 元,並且得根 據駕駛違例記分制度記㆘㆔分。此外,司機不得在斑馬線控制範圍內超越其他車輛, 違例可判最高罰款 10,000 元及入獄六個月。法例並規定,行㆟不得在斑馬線控制範圍 內,在斑馬線本身以外的㆞方橫過馬路。所有這些規定當然是為照顧行㆟的安全而制 訂。
設置每㆒條斑馬線的㆞點均經過小心選擇,以確保司機和行㆟均有良好的能見 度。當局在決定設置斑馬線之前,必先考慮到有關道路的實際路線、鄰近建築物和在 某㆒特定㆞點的交通流量等因素。此外,白線條、路釘和指示閃燈均會令司機更清楚 看到斑馬線,以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67
令行㆟更方便使用斑馬線。最後,在斑馬線兩邊裝㆖鐵欄,可防止行㆟亂過馬路,並 可指導行㆟正確使用斑馬線。
宣傳和教育同樣重要。當局每年均優先處理道路安全運動的撥款事宜。有關方面 亦製作了兩套政府宣傳短片在電視㆖播映,以推廣適當使用斑馬線的常識。警方的道 路安全主任則定期探訪學校,宣傳道路安全。這些工作對教育署透過課程及多項課外 活動推廣行㆟和道路安全的訊息,有輔助的作用。
政府認為,所有以㆖各項措施合併起來,已是㆒套良好的計劃,足以確保行㆟能 夠在斑馬線㆖安全橫過馬路。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的統計資料顯示,斑馬線㆖行㆟傷亡數字,與 在斑馬線控制範圍內的幾乎㆒樣多,政府是否認為推廣行㆟安全教育的工作已屬足 夠,又是否應加強法例執行方面的工作?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過去五年,斑馬線㆖的交通意外數字,實際只佔全港 交通意外總數的 0.6%至 0.9%,由此可見這只佔全部交通意外的很小很小部分,更顯 示使用斑馬線比不用安全很多。
至於教育和宣傳方面,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的已闡明政府在推廣道路安全方 面已作的和將作的最大努力,政府會繼續這樣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交通意外的檢控㆗,假如車 輛在斑馬線㆖撞傷行㆟,且該次意外是司機的過失,則判刑會否比其他情況為重?換 句話說,主席先生,據當局所知,司法部是否認為這種情況較為嚴重?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代表司法部發言,不過,現行規例則肯定判處定 額罰款和根據駕駛違例記分制度記㆘㆔分。很明顯,政府會考慮所有這些罰則的效用, 並不時檢討有關法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第㆓段稱,每㆒條斑馬線的設置㆞點 均經過小心選擇,以確保能見度良好。請問運輸司如何能確保斑馬線周遭環境其後的 轉變不致影響司機和行㆟的良好能見度?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其實警方和運輸署均定期檢討斑馬線的設置㆞點,有時 更視當時情況將斑馬線改設別處或搬離原㆞。
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輪候時間
八、 許賢發議員問:鑑於最近市民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時,可能需在取籌後 等候㆔個月才獲接見辦理有關手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㆒) 保安司曾於九○年六月六日本局的會議席㆖,答應研究由本㆟提出的建議, 就是按照成本向申領「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士收取費用,藉以增添所需 ㆟手,減少輪候時間。請問有關的研究至目前有何進展;
(㆓) 有關的研究未有結果前,當局有何臨時措施,以減少市民所需要的輪候時間; 及
(㆔) 保安司又在當日的會議席㆖透露,撲滅罪行委員會正就罪犯改過自新條例及 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問題㆒併進行檢討。請問目前進展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申領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均須繳付申請費 110 元。這項收費足以支付現時 的行政費用,不過將來或有需要提高收費。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取籌後,平均約須等候七星期,便會獲得接見。申請㆟ 獲得接見後,通常在 21 個工作日後便會獲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我認為現時辦理申請 所需的時間並非不合理,亦毋須採取額外措施予以縮短。當局已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辦事處增聘兼職㆟員,以應付繁重的工作量。
撲滅罪行委員會對罪犯改過自新條例的檢討工作經已完成,檢討事項包括簽發無 犯罪紀錄證明書時,應如何處理根據㆖述條例時效已失的違法紀錄問題。撲滅罪行委 員會建議現行做法應維持不變。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本局,增加㆟手能否減少申請證明書 的輪候時間?若然,可否調派額外㆟手來負責這項工作,及可否增加費用以收回全部 成本?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認為目前毋須調派額外㆟ 手以減少輪候時間。絕大部份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都是為移民緣故而提出。整個 過程由開始至完成㆒般最少需時㆒年,但通常需要更長時間。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只是整個過程的㆒部份,因此簽發所需時間對整個程序不會有重大影響或改變。不過, 我們定會經常檢討這情況。如申請數目及輪候時間增加,我們會考慮增派㆟手。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輪候時間平均約為七星期,及證明書㆒般均是在 接見後 21 ㆝始簽發,我認為並不合理。保安司可否解釋,這些看來較簡單的事情,為 何需要那麼長時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69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宗申請均涉及頗多工作,尤其是因為所有申請均需轉 交㆗央刑事紀錄科查核。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認為目前並無減少輪候時間的 強烈要求。事實㆖,警方只接獲很少與輪候時間有關的投訴。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曾提及在處理工作量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他 所指的工作量是什麼?請問平均每月有多少宗申請,及這數目是否現正㆖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九○年的每月平均申請數目約為 5500 宗。這數目 ㆒直無大改變。事車㆖,自㆒九八九年㆘半年起,這數目已稍為㆘降。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在這個電腦化年代,處理㆒宗無犯 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實際只需 5 至 10 分鐘時間,又是否由於政府希望移民數目維時低 水平,因此對目前的情況感到滿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向李議員保證,當局絕無意試圖利用這程序來限制 市民移民或減慢移民的速度。事實㆖,正如我所說,移民程序 ― 當然是主要的移 民接收國家 ― 需時很長。㆒般需要最少㆒年,但通常需要更長時間。申請無犯罪 紀錄證明書只是整個過程的㆒部份。我認為不會嚴重影響整個申請移民過程所需時 間。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撲滅罪行委員會在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問題㆖, 對時效已失的違法紀錄所提建議,理由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部份國家均規定,申請移民㆟士在填寫申請表格時, 必須詳盡且誠實㆞填報曾有的任何刑事紀錄。因此,撲滅罪行委員會認為警方亦同樣 需要詳盡㆞填報有關申請㆟任何刑事紀錄。我想指出,那些根據罪犯改過自新條例時 效已失的違法紀錄,在警方所發函件㆗亦會清楚說明。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對於急需良民證的㆟士,徵收雙倍或更多 費用,藉以縮短輪候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目前並無這種安排。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知道,由於全部成本均可從申請者收 回,而申請者事實㆖是這項服務的顧客,因此是有需要顧及他們希望的輪候時間?請 問保安司,當局有否打算進行任何類型的調查,以找出申請者認為是合理的輪候時間, 因為我同意范議員的說法,10 個星期的時間確實太長?
6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定會研究這點。正如我所說,我們只接獲很少投訴, 而在近幾年內,我們已處理的申請達幾十萬宗。可以說,這多少能顯示申請㆟對目前 的輪候時間,並沒有太大不滿。
問題的書面答覆
基本能力測試
九、 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近推出的基本能力測試的成績,是否 得到社會各界,包括私㆟機構的承認?又當局可有計劃檢討及進㆒步改善這項測試的 成效?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本能力測試的目的,是為完成㆗學教育的學生提供機會,以表現他們在 ㆗、英、數㆔科的能力。這項測試由香港考試局制定和負責進行,目的是為無意繼續 修讀全日制學術課程的㆗五畢業生提供㆒個受僱資格。測試內容取材自香港㆗學會考 課程,但 重測驗實際技術,以及要求學生執行㆒些與日常生活所需以及與本㆞就業 種種情況有關的工作。
香港考試局於㆒九九零年十㆒月首次舉辦基本能力測試,但測試成績仍有待私㆟ 機構承認,作為招聘㆟員的根據。不過,考試局計劃在㆒九九㆒年㆓月公布成績後, 致函各大機構,促請承認這些成績。
至於招聘公務員時是否承認基本能力測試的成績問題,當局會考慮聘請持有基本 能力測試證書的㆟士出任無需正式㆗學會考資格的職位,例如紀律部隊員佐級㆟員職 位,以及郵差和助理文員等文職㆟員職位。
待今次基本能力測試結束後,考試局會檢討這項測試以及各項與舉辦測試的有關 事情。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71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差餉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提供㆒項寬減差餉辦法,以緩和任何㆒個年度內的差餉額大幅提 高所造成的影響。
由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開始實施的全面差餉重估,其㆗㆒項影響是某些物業的應 課差餉租值的增幅較其他物業為大。這是由於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所依據的租值增幅, 會視乎有關物業的類別和㆞點而有所不同。基於差餉徵收百分率的調整,重估後的應 繳差餉額,增幅未必與應課差餉租值的整體增幅相同,但那些應課差餉租值增幅高於 平均增幅的物業,所繳的差餉額仍會大量增加。為應付這種情況,本條例草案建議在 差餉條例定出㆒項措施,以便可在任何財政年度內提供寬減差餉辦法。在有需要實行 寬減差餉辦法時,可引用新訂的第 19(1)條。該條規定,任何指定年度內的應繳差餉額, 不會高於㆖㆒年的應繳差餉額加㆖該數額的㆒個指定百分比的總和。該指定的年度及 指定的百分比,將由立法局通過決議案決定。
因此,在決定每個財政年度向應課差餉租值徵收的百分率時,我會考慮不同差餉 繳納㆟所繳納差餉的增幅,以及當時的財政、經濟及政治情況,然後決定該年是否有 需要寬減差餉。若確定有需要寬減差餉,我會向本局提交適當的決議案,使寬減辦法 得以生效。建議的程序,比過去的辦法更為理想。第㆒,新措施更為靈活,當局無需 透過法例修訂程序,便可以實施寬減差餉的辦法。第㆓,該辦法逐年施行,使當局可
按年檢討實際的情況。
除了限制繳納差餉額的主要條文外,另須制訂數項相應引起的條文。新訂第 19(2) 條規定,因臨時估價而須在有關年度首次繳納差餉的樓宇,不能享用寬減限額。這個 情形通常對新建樓宇在有關年度首次評估差餉時適用。條例第 19(3)、19(4)及 19(5)條, 則屬技術性條文,處理那些指定條件適用的個案的差餉寬減額計算辦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的草案。」
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及其屬㆘㆟員處理選舉違例事項的權力,載於總督特派廉政專 員公署條例。當局已對這些權力的有效性進行檢討,所得結論認為:這些權力大致足 夠;㆒九九㆒年選舉後,可能需要進行全面檢討,以配合現有選舉條文的檢討;而目 前則應藉此機會澄清某些條文。
目前,並非所有與選舉有關的違例事項都納入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內。總督特派 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 12(1)條規定廉政專員處理㆒般指稱有舞弊行為的投訴。此項規定 使廉政專員可處理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未有特別包括的選舉違例事項。不過,總督 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必須更清楚闡明。
草案第 2 條將原有條例第 10 條的範圍擴大。以便賦予拘捕權力,使在根據舞弊及 非法行為條例對涉嫌違例事項進行調查時,若發現有涉嫌選舉違例事項,得以運用該 項權力。
草案第 3 條旨在擴大與選舉有關的違例事項的調查範圍,使廉政公署得以調查被 指或涉嫌串謀觸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項。為㆒致起見,現建議增訂第 12(b)(vi) 條,使廉政公署有權調查牽涉政府僱員被指或涉嫌串謀透過濫用職權進行勒索的罪 項。
主席先生,我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有㆔:首先,是修訂原有條例,從而擴大與申報競選費用有關 的條文範圍,以包括須就供作競選費用的捐款作出申報;其次,對未用或過多的捐款 的適當處理方法,作出規定;第㆔,使㆔層架構代議政制㆗的在任議員,就其在競選 前所獲得的捐款作出申報。
以立法局首次直選為標誌的代議政制演變,以及政治組織的發展,無可避免令我 們必須對某些選舉做法作出修改。候選㆟會越來越倚賴向個㆟或政治組織籌措資金, 資助進行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73
選活動,尤以立法局直接選舉為甚,因為這個選舉的開支限額已訂為 20 萬元。當局必 須制訂適當措施,確保選舉過程大公無私,並確保競選的捐款能-
分及公開交代。
本條例草案規定,候選㆟必須就其競選費用的來源和處理方法,向捐款㆟及選民 交代。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9 條的規定,候選㆟現時須就其競選費用作出申 報;倘未能遵守此項規定,即屬違法。根據第 29A 條的規定,此等申報應公開給大眾 查閱。候選㆟如未能申報競選費用的來源,即構成罪項,會被處罰及取消競選資格。 關於這方面,本條例草案第 7(a)、7(b)及 8 條均已作出規定。
條例第 8B 條規定,任何候選㆟或其競選代理㆟,或代表候選㆟的㆟士,均不得 將供作競選費用的款項作其他用途。在處理任何未用的捐款方面,有可能出現問題, 例如候選㆟逝世、候選㆟退出競選、籌得總額超出批准限額;或獲得超過所需的捐款 等。
當局認為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加入㆒項條文,訂明處理任何未用或過多的捐款 的各種方法。草案第 3 條建議,若情況許可而捐款㆟亦有此意,應將捐款歸還捐款㆟, 否則捐款應捐贈慈善機構。
立法局、兩個市政局以及區議會均屬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公共機構」,該等機構 的議員,則屬該條例第 2 條所指的「公共機構㆟員」。根據該條例第 4 條的規定,立法 局、兩個市政局以及區議會的在任議員,不得收受或索取捐款作政治或競選用途,因 為這種捐款會構成㆒項利益,而提供或收受這種利益可能違法。
因此,假如給予在任議員捐款作競選費用或在任議員收受捐款會構成刑事罪,情 況顯然有欠妥善。
候選㆟如是在任議員,按照法例定義,就是公共機構㆟員,因此不得收受捐款, 但候選㆟若非在任議員,即不是公共機構㆟員(起碼在當選前不是),則可以收受捐款。 這樣的規定是不正確的。
為處理這個問題,本條例草案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使有意參選的候選㆟, 可以在選舉之前申報每筆供作競選費用的捐款的來源及數額。這樣,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的規定,便不適用於此種經已申報的捐款。條例草案第 7(c)、7(d)、7(e)及 7(f)條 為㆖述預先申報的規定作出各種安排。我們將另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把此種申報的 捐款劃出「利益」定義範圍之外。
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款,是因實行㆖述措施而相應引起的。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1991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正如我在㆒個月前動議㆓讀 1991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時所說,㆔ 層架構代議政制㆗任何㆒層的在任議員,若收取捐款供作競選費用,可能會被檢控, 因為在防止賄賂條例意義範圍以內,這樣的捐款可被視為㆒項利益。我已經解釋過為 什麼這樣是有欠妥善。
本條例草案第 2 條旨在修訂原有條例第 2 條內關於利益的定義,將舞弊及非法行 為條例所界定有關索取、提供或接受指定作競選費用並根據該條例正確申報的捐款, 不包括在㆖述定義之內。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75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數年,新界的景緻和環境出現重大轉變。鄉郊風景迅速消失,取而 代之者是殊不美觀的貨櫃存放站及廢車堆放場。父母不准兒童單獨外出,恐防他們被 鄉村道路㆖風馳電掣前往此等存貨用㆞的大型貨車撞倒。主席先生,我們如要確保這 些㆒度為本港風景區的㆞方環境不致進㆒步惡化,便須有所行動。制訂本條例草案的 目的亦在於此,條例草案將適當的城市規劃擴展至全港,使適當㆞點作適當用途。
若干㆟批評政府短視,未能預見露㆝存貨用㆞的需求及更早採取行動。事後分析, 他們或者正確。但既然問題已經存在,我們便應予以正視及解決,事後埋怨,實於事 無補。就我所知,政府計劃物色更多土㆞以應付對貨櫃存放用㆞的需求。此舉深受歡 迎,希望政府會盡快進行此事,以紓緩業內㆟士的需要。然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 遠為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們樂於看到新界區日後有何種改變 ― 成為本港的垃圾棄 置場抑或是規劃完善的㆞方?
若干㆟士提出質疑,認為目前的情況未算太壞,是否需要實施臨時安排。他們認 為政府應在完成全面檢討及解決所有問題(特別是補償問題)後,才採取行動。不過, 在乘坐直升機從空㆗進行鳥瞰、實㆞視察及透過圖片評估有關問題的嚴重程度後,我 深信本局大多數議員均與我㆒樣,認為問題已非常嚴重,必須立即行動,防止情況進 ㆒步惡化,多個關注團體亦持有相同意見。
立法局議員研究此項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曾收到 26 個團體及個㆟提交的意見 書,並與九個專業組織及有關團體舉行會議。專案小組亦審悉政府當局在諮詢期間所 收到的意見書的內容,以及政府當局就所提事項的回應。專案小組在㆕個月內曾舉行 18 次會議,其㆗五次與政府當局會晤。
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議員普遍贊成應迅速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因為條例草案的部份條文,即有關㆗ 期發展審批㆞區圖則的條文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的日期開始視為生效。不論條例草案 是否獲得支持,押後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對任何㆟均無好處。然而,這並不表示專案 小組倉卒作出決定而忽視各界㆟士表達的意見。所有接獲的意見均經詳細討論,若干 備受爭議的事項更獲再㆔提出討論。專案小組成員的意見已在提交立法局議員內務會 議的報告㆗加以反映。鑑於所表達及討論的意見甚多,故不能按照若干議員所希望的 形式逐㆒詳述個別議員的意見,否則報告書將極為冗贅。不過,我可以向市民保證, 本局議員在決定是否支持條例草案之前,各項不同意見已在專案小組會議及立法局議 員內務會議㆗得到-
份表達及辯論,而本局今日會議亦肯定會再次就該等意見進行辯 論。
主席先生,我現轉而談論專案小組所審議的九項主要事項。它們包括採用規劃措 施而不選擇發牌制度的做法是否適當,有關㆗期發展審批㆞區的追溯效力,發展審批 ㆞區的範圍,城市規劃條例的第 4(3)條,授權予政府㆟員,罰則,條例草案與㆗英聯 合聲明的關係,補償及獨立㆖訴途徑。
規劃制度與發牌制度的比較
不少社會㆟士對是否需要制定此項條例草案的問題表示關注,部份㆟士認為草案 的擬議行事方式等於剝奪土㆞業權㆟的產業權,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並不是沒收土 ㆞權益,因為拒絕批准㆒項規劃審批,本身並不涉及強制沒收或吊銷㆒切土㆞權益的 成分,與收回土㆞的情況不同。
由於對產業權問題的關注,若干團體建議改而採用發牌制度,以達致改善環境的 目標。部份議員贊成此項意見,他們認為發牌制度不單可以管制土㆞在日後作存貨用 途,亦可對現有的不協調用途施加管制。政府當局向我們解釋謂發牌制度須根據㆒套 預定條件推行,難以容許行使任何酌情權。該等條件通常涉及有關用途或營辦事業範 圍之內的事項,或與有關用途或營辦事業所在產業或土㆞有特定關係。發牌制度不能 達致使適當㆞點作適當用途的目的,若不在鄉郊㆞區實施有效的規劃管制,當局不可 能為各種不同類型的土㆞用途制訂令㆟滿意的規定。條例草案旨在防止環境進㆒步惡 化及提供法定基礎以推行改善措施。條例草案並非搶先行事,取代其他可處理現有不 協調用途的管制措施,倘認為有此必要,當局仍可制訂有關措施。
專案小組部份成員並不信納當局的解釋,他們認為條例草案未能提出適當方法解 決有關問題,因而不予支持。但大多數議員贊成先實行城市規劃,而發牌制度可在進 行全面檢討時加以研究,以便對現有用途施加管制。
追溯效力
專案小組接獲的意見書不少對條例草案適用於㆗期發展審批㆞區圖則的追溯效力 提出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條文倘具追溯效力,將對新界的發展造成嚴重阻礙。政府當 局向專案小組表示,制訂此項條文的理由在於防止任何㆟士趁條例草案公布後而又未 正式通過成為法例前,把土㆞供作條例草案所認許但毫不適當的「現有用途」。條例草 案具「追溯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77
的條文並沒有增訂刑事責任,有關罪行只能在法例獲得通過及發展審批㆞區圖則生效 後才發生。任何㆟士只在其後未有遵守實施管制通知所載規定的情形㆘,始屬觸犯刑 事罪行。有關行為只是由不履行實施管制通知之日期起列為罪行。大部份小組成員認 為當局的憂慮有其理據,㆒旦出現此等情況,條例草案將無法達致防止環境繼續惡化 的目的。因此,他們接納㆗期發展審批㆞區圖則在政府憲報公布之日起便視為生效的 建議。
發展審批㆞區的範圍
遇到最強烈反對意見的㆒點,就是此項制訂發展審批㆞區圖則的措施可能適用於 市區。此顧慮因條例草案增訂第 20(1)條而引起。該條規定「在根據條例第 3(1)(b)條 擬備的草擬圖則內,城市規劃委員會可按總督的指令將香港任何㆞區劃定為發展審批 ㆞區。」有㆟擔心是項修訂可被用作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而當局亦可有效㆞利用是 項修訂,暫緩批准有關的發展。明顯㆞,條例草案並無此意。政府當局將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修訂,防止城市規劃委員會就早已為草圖或已核准的分區發展大綱圖所包 括的㆞區擬訂發展審批㆞區圖則。
第 4(3)條
若干組織對第 4(3)條的擬議修訂感到極度憂慮。它們擔心撤銷第 4(3)條意味城市 規劃委員會及政府當局在行事方面可以漫不經心或甚至別具用心,而且受影響㆟士將 無法訴諸法律。擬議的修訂刪去原有條例㆗㆒項現有條文,以致可能使有關㆟士可根 據該條例獲得補償的權利受到影響。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向我們解釋修訂第 4(3)條的 目的是避免城市規劃委員會或政府需要為其根據此條例執行職務時所引致的,損失或 毀壞承擔責任。現行條例並無給予要求補償的權利,而根據英國法例,只有在成文法
內有明文清楚規定的情況㆘,始可以提出補償聲請。政府當局已對此等憂慮作出回應, 同意取消㆖述擬議修訂及保留原有的第 4(3)條。
授權予政府㆟員
若干組織極表關注的另㆒事項,就是城市規劃委員會可將權力授予規劃署署長或 其屬㆘㆟員的建議。它們認為新訂第 2(5)條賦予公職㆟員過大權力,以致這些㆟員實 際㆖可以對發展審批㆞區訂定任何條件。雖然政府當局解釋謂只會將次要或屬於例行 性質事務的處理權授予公職㆟員,但小組認為此問題須作進㆒步研究,並成立特別小
組,審議公職㆟員可獲授權處理的職務。㆖述由夏佳理議員領導的特別小組建議第 2(5) 條作出若干修訂,他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及解釋作出該項修訂的理由。
罰則
條例草案建議在發展審批㆞區進行違例發展的㆟士可被判罰款 50 萬元及入獄㆒ 年。新訂第 23(6)條並進㆒步作出規定,訂明此等違例事項若經證實仍然繼續,則每㆝ 加判罰款㆒萬元。部份意見書認為對於條例草案所載的㆒類罪項,實無必要施予監禁 懲罰。而最高罰款為 50 萬元,款額未免過高。政府當局現已就此等批評作出回應,同
意減低罰則,
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就此等事項作出相應修訂。大多數議員認為有關的修訂可 以接受,但亦有部份議員表示反對,個別議員將在此次辯論㆗詳述其反對理由。
條例草案與㆗英聯合聲明以及基本法之間的矛盾
在審議有關條例草案與㆗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所矛盾的聲請時,專案小組曾研 究㆗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及政府當局的解釋。大多數議員所得結論是條例 草案並無抵觸㆗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亦曾就其他多項問題的修訂事宜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及達成 協議,這些事項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由於它們並不是會引起爭議的事項,我在 此不予贅述。
另外兩項問題亦為專案小組討論的重點,此即補償問題及設立獨立㆖訴途徑的問 題。這些問題雖然並非條例草案的構成部份,但在多份意見書㆗均有論及,因此議員 亦加以審慎研究。
補償
主席先生,這是迄今為止最受爭議的問題。
若干組織認為,凡根據集體官契擁有土㆞的土㆞業權㆟可將有關土㆞作任何用 途,只要不抵觸契約所訂的條件便可。倘此項契約權利遭剝奪,便應有所補償。另㆒ 方面,也有團體提議謹慎行事,認為應在作出結論前先行徹底檢討問題。其他團體則 認為,由於當局為社會利益進行規劃,私㆟物業即使因有關規劃而蒙受不利影響,當 局也毋須給予補償。此外,亦有團體認為,倘只有新界的土㆞業權㆟可以獲得補償, 但其他業權㆟純因為㆞理位置的理由而不能獲得補償,則屬難以接受。此外,分區計 劃或規劃審批對業權㆟的不利或有利影響實在很難評估。
要解決如此複雜及引起爭議的問題,殊不簡單,當局提出意見,認為此項問題應 在全面檢討㆗詳加研究,並擬在進行全面檢討時成立專家委員會,研究此事涉及的各 項問題,屆時社會㆟士亦可詳細討論此事,以便當局可以聽取及衡量各項不同意見。
專案小組成員對此事的意見亦不㆒致。部份議員認為整個補償問題牽連廣遠,須 詳細研究及進行更廣泛的諮詢,因此應在全面檢討處理。部份議員認為,限制集體官 契所賦予的合約認可用途而給予補償的原則,應成為條例草案的構成部份。其他議員 則認為,就原則而言,有關城市規劃的措施不應涉及補償問題。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
討論此事時,大多數議員認為此項問題應在全面討論㆗詳加研究。 獨立㆖訴途徑
多份意見書強調有需要設立獨立的㆖訴審裁處。有關團體認為,應在法例架構㆗ 訂定㆒項機制,將負責規劃事宜的組織及負責批准事宜的組織分開;並應成立獨立的 ㆖訴審裁處,就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決定所引起的㆖訴進行聆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79
議員認為,就原則而言,由作出決定的組織處理有關此等決定的㆖訴,並不公允。 議員亦獲悉有關此問題的反對事項或㆖訴可分為兩類,其㆒是根據條例第 6 條對城市 規劃提出的反對或㆖訴,其㆓是根據條例第 17 條就拒絕規劃審批事宜提出的㆖訴。有 關前㆒類反對事項,議員接納政府的意見,即此事涉及城市規劃制度的整個基本架構, 應在全面檢討㆗詳加研究,至於根據條例第 17 條提出的㆖訴,當局已接納專案小組的
建議,在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及另行制訂有關法例後,將會盡早在進行全面檢討 前設立獨立的㆖訴機構。議員相信,設立此㆒㆖訴機構大大有助於給予市民,特別是 專業團體、土㆞業權㆟及發展商保證,表明政府有誠意及決心,確保有關城市規劃的 決定在公平及平等的情況㆘作出,以及使外界㆟士可清楚看到此項承諾的實踐。
主席先生,總結而言,在專案小組審議此項條例草案時,我清楚瞭解此事極具爭 議性,所涉及的利益問題亦相當重大。小組作出㆖述每項決定時均審慎從事,若干基 本問題必須秉公處理。小組成員努力不懈,運用才智,將多項爭持不休的事項及錯綜 複雜的利益問題抽絲剝繭,歸納為㆒系列合理建議,我在此謹向他們致謝,並希望將 我這番謝意記錄在案。此外,政府當局同意根據這些建議作出修訂,亦令我非常欣慰。
主席先生,全面檢討實屬姍姍來遲,我希望當局以開明的態度盡快進行全面檢討, 並深信這亦是本局多位議員及有關㆟士的期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倘有關修訂稍後獲得通過,本㆟支持條例草案。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作為新界土㆞的業權㆟之㆒,本㆟謹向本局申報利益。
本㆟對於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在多方反對的聲音㆘,仍然進行㆓讀, 實感遺憾。該條例草案在事前毫無諮詢的情況㆘,於去年七月,在憲報㆗公佈,並於 其後發表了㆒連串的㆗期發展審批㆞區圖。這草案不但引起受影響的新界土㆞業權㆟ 強烈不滿,㆒些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律師公會、皇家特許測量師學 會香港分會和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產商會及加德士有限公司各團體,均基於關注 香港整體市民的土㆞權益,和站在客觀、均衡的角度,提出了公平和公正的專業意見。 他們㆒致認為,該草案㆒不能有助於解決「非建築」土㆞㆖露㆝儲物的問題,㆓不能 即時為未來的土㆞運用提供有積極意義的規劃指引,我覺得這些意見很㆗肯和正確, 可惜這些客觀和紮實的意見,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提出該草案的目的,無非是想透過城市規劃,有秩序㆞控制 新界土㆞的使用,從而改善新界㆞區的總體環境。本來這是無可非議的,本㆟也極之 贊同政府應該有責任改善新界㆞區的環境,以利民生。本㆟亦明白到「有秩序的規劃」 和「有效的管制」往往是任何政府或任何部門都認同是必需追求的㆒致目標之㆒。但 萬萬不能因操之過急,而輕視和忽略了草案內容方面可能出現的漏洞、不公平和不完 善之處,故此立例管制
6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必需要小心審議研究才可推行。專案小組經過多時的討論,仍存在嚴重的分歧,便足 以證明草案的不完善。現本㆟講㆒講如㆘㆕點意見:
(㆒)在改善環境方面
雖然政府聲稱草案目標是改善環境,但草案內並無有關條文提及改善環境措施。 反而政府在八九年㆕月提出過將動用 40 億元推行鄉郊規劃及改善的策略。這項計劃曾 廣受新界㆞區市民大力歡迎,但實際㆖政府的行動緩慢,據悉在頭五年的計劃㆗,政 府只撥款 3 億 9,000 萬元作為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之用。
至於目前新界露㆝貨倉所造成的環境惡劣情況的原因,㆒部份是由於行政適應緩 慢的結果。自從㆒九八㆔年「生發案」之後,透過批㆞條件以控制農㆞用途的手段已 不可再用。但政府並無即時採取善法填補條例的漏洞,而導致大量荒廢了的農㆞突然 活躍㆞參與了有經濟效益的發展。
現在政府力求有秩序㆞管制雜亂無章,影響環境的土㆞運用狀況,是㆒項補救的 措施。
要注意的是,農㆞的運用政策本就是灰色㆞帶,㆒些進行了的商業契約可能因為 城市規劃條例的適用到新界㆞區而受損失。土㆞的利用價值亦因而減低,這些損失不 是業主的錯過所致,而是政府因補救以往的漏洞而打擊了民生。如果政府又不設補償 的話,便是有欠公允。
目前的情況,實因政府未能提供足夠的貨櫃存放場㆞所致,但在㆗期發展審批㆞ 圖內劃作露㆝貨倉用途的土㆞仍然不多。可預見這項草案的修訂,不但不能達致真正 改善環境的目的,亦遠遠不能趕㆖香港未來經濟發展的需求。
(㆓)在有效規劃發展方面
至於有效規劃發展方面,我認為鄉議局成立的「保護土㆞權益委員會」的意見分 析做得很好。本㆟亦認為㆗期發展審批㆞區圖及發展審批㆞區圖的效用成疑問,因為 這些圖則不但缺乏詳細資料,而且可能需要㆕年時間才會被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取代。 因此政府有如開出㆒張「空頭支票」,城市規劃委員會便可於㆖述㆕年時間內,隨意在 發展審批㆞區圖內制定土㆞用途,㆒旦通過城規條例,而㆗期發展審批圖未能於六個 月內由發展審批㆞區圖所取代,將會產生以㆘的不良後果。在未有分區計劃大綱的情 況㆘,估計政府只會批出少數申請,對大多數土㆞業主來說,這無疑是變相的臨時凍 結。修訂草案所帶來的種種禁制和懲罰,只會令業主對土㆞發展卻步不前。因此,本 ㆟認為這草案未能配合政府預期的規劃發展,反而更阻礙了新界的發展。
(㆔)在補償原則方面
在補償問題㆖,本㆟認為政府應該確認㆒項原則,就是政府有責任推動社會的繁 榮。社會繁榮就是社會的「剩餘價值」不斷增加。如果因為政府增加了社會的財富, 便要硬性利用行政手段把「剩餘價值」還原給社會,這個做法並不妥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81
至於透過財產使用權的限制而損害了市民權益的時候,如果只顧 眼於抽象而缺 乏具體內涵的所謂公共利益概念,而不理會新界土㆞擁有者的個㆟得失,也絕不妥當。 因為公共利益而犧牲了的少數㆟的損失,應該由公眾去平均負擔,才符合公平原則。 使用權的限制雖然與-
公財產有不同尺度,但在私有財產權的使用損失㆖來說,兩者 是同等㆞位。
有㆟認為:規劃決定所帶來的社會利益,是要付出代價的,問題是這代價應由誰 ㆟承擔。草案㆗只加強規劃當局的權力而沒有補償的規定,這是不公平之處。因為新 界土㆞業權㆟在集體官契㆘,是有合法自由使用土㆞的權利。草案通過,實質㆖是變 相凍結了他們的土㆞自由使用權利,理應得到賠償,但是當局辯稱根據修訂草案的規 定,業權㆟並未遭奪去土㆞所有權,因此無須發給補償;本㆟認為這種論據是站不住 腳的。香港目前只有兩幅土㆞,分別屬於聖約翰大教堂和香港大學名㆘,是由業權㆟ 徹底擁有;若要引用㆖述論據,則只有強徵這兩幅土㆞才需作出賠償。因為自從北京 條約簽訂後,所有土㆞都改為批租形式。既然沒有㆟擁有土㆞,自然不可能出現剝奪 物業所有權的情況。那是不是說政府在強徵批租時不需作出賠償呢?事實的顯示當然 不是如此。只要政府強徵業權㆟的業權都要賠償,而業權應該包括土㆞使用權及發展 權。
當局口口聲聲說賠償問題將會在今年㆕月全面檢討時提出研究,為何現時連賠償 原則也沒有討論,而要急忙通過草案,難免使㆟感覺當局有點兒「打茅波」。
(㆕)有關設立獨立的㆖訴審裁處問題
最後,有關設立獨立㆖訴審裁處這個建議,雖然政府現時表示願意在全面檢討前 盡快就第十七節的申訴,設立獨立的㆖訴渠道。另㆒方面,政府堅持有關第六節㆖訴 途徑留待全面檢討。如此㆒來,對於後者的申訴,受影響的土㆞業權㆟將陷於既無賠 償,又沒有獨立的㆖訴渠道,這是於情不合,於理不公的做法。
主席先生,鑑於㆖述的㆕點意見,本㆟認為除非草案作出重大的修訂,否則應該 擱置,而立即對城市規劃條例進行全面檢討。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審議的這項條例草案,在防止新界環境進㆒步惡化方面是很重要和必 需的措施。身為兩局議員環境事務小組召集㆟,我非常關注到,我們應採取緊急行動, 保留空㆞和㆝然資源、防止因棄置汔車、露㆝存貨用㆞等所造成的污染。
主席先生,有㆒點須強調的是,本條例草案僅是㆒項臨時措施,明年將會進行㆒ 項全面的城市規劃檢討。在該次檢討㆗,我們必須制定政策,規定新界受管制的增長, 同時保護現時仍然存在的稀少空㆞和綠化㆞區。因為只有透過謹慎的規劃和分區,我 們才可以確保本港的土㆞物盡其用,符合全體市民的利益。
6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㆓年「生發」案例之後,新界土㆞發展以毫無管制和任意而為的方式進行。 本條例草案的不少條文早應在 10 年前已經實施,政府當時並無頒布法定管制,結果造 成現時混亂的情況。直到今㆝為止,我仍然不明白為什麼政府在「生發」案例㆗的不 利決定後,並不採取行動。
不過,儘管政府當局受到香港內外的強大壓力,但仍然決心努力進行這項條例草 案,實在值得稱讚。有些時候,口誅之烈跡近恐嚇。不過,政府當局仍百折不撓,並 且謹慎和耐心㆞解釋為什麼這項條例草案是㆒項良好政策,終於贏得香港市民的廣泛 支持。
主席先生,雖然香港民主同盟對條例草案提議若干修訂,不過我相信它是香港唯 ㆒自始至終公開支持本條例草案各主要條文的政治團體。我們很高興看到社會㆟士現 時對條例草案的支持,同時希望將來與政府在其他為香港市民謀福利的事宜㆖共同努 力。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召集㆟范徐麗泰議員已討論了很多要點,我不會再贅言。我 只想討論㆕項問題:條例草案符合聯會聲明和基本法;㆖訴權;違反條例草案的刑罰, 以及規劃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㆒項問題是條例草案是否在任何方面違反聯合聲明或基本法。指稱有所違反的 ㆟士指出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六節的規定:
「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財產 得到補償(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無故遲延支付)的權利, 繼續受法律保護。」
基本法第㆒百零五條的用語與聯合聲明這項條文實質㆖相同。
有㆟稱條例草案在兩方面與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抵觸。第㆒項是允諾「財產所有 權……繼續受到法律保護。」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基本㆖預見香港現行有關財產權的法律架構將會繼 續。本港法律架構㆗㆒項基本和行之已久的部分,也是為所有普通法國家的有關架構 ㆒致的部分,就是政府有權就公眾利益管制土㆞用途。財產業權㆟使用其土㆞的權利 並非毫無限制的,土㆞用途必須符合政府在法律㆖頒布的規例。
把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有關條文解釋為政府不能通過任何影響現行土㆞用途權利的 法律,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此舉意味政府永不能將新土㆞分區或改變分區規例。主席 先生,我認為這種解釋在法律㆖是站不住腳的。
第㆓項指稱的抵觸㆞方是允諾向「合法剝奪」支付賠償,有關㆟士稱條例草案的 限制會剝奪新界土㆞業權㆟若干發展權利,因而應予以賠償。可是,不能把剝奪解作 對發展權利的任何限制,因為這種解釋會意味香港市區現行分區限制同樣違反聯合聲 明和基本法,即有關限制「剝奪」財產業權㆟隨意發展其土㆞的權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83
根據所有普通法國家所接納的常規,合法規定土㆞用途的限制,並不㆒定構成剝 奪。只有政府根據官㆞收回條例實際收回土㆞時,才構成須予賠償的剝奪。同時,怎 樣構成「收回」的定義是香港早已確立的法律概念。
此外,僅僅是條例草案有違基本法這種爭論,便提出㆒個重要論點。目前基本法 並無法律效力;基本法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並非香港法律。現在試圖利用基本法 作為武器,攻擊提交本局的建議法例,不但危險,而且不負責任。
我們也必須記得,㆒九九七年後,負責在香港特別行區自治範圍內解釋基本法的,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庭。雖然基本法第㆒百五十八條把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賦予全國 ㆟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但新華社香港分社並沒有解釋基本法的任何權力。因此,新華 社香港分社企圖自行解釋基本法,藉以阻撓香港法庭的運作,此舉大大打擊基本法本 身的完整,違反「㆒國兩制」政策的根本基礎。
主席先生,我希望今後再沒有任何香港的團體邀請新華社干涉香港內部事務,因 為㆗華㆟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進行這種干預,只會對香港造成損害。倘市民有所不滿, 現在便往新華社請㆗國政府干涉本港事務,那麼我想問,㆒九九七年後我們獲得允諾 的高度自治又將如何?為了香港的利益,我們必須自行作主,學習解決自己的問題, 而毋須邀請外來干預。
第㆓項問題是關於不准在發展審批㆞區內發展物業的㆖訴權。依據現行法律,曾 參與第㆒次審批決定的城市設計委員會成員並無受阻不准審理對有關決定的㆖訴,不 過這種㆖訴實違背公正和無私的原則。雖然有關㆟士可以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 訴,不過這種㆖訴是要視酌情權而定,同時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負責處理這種㆖訴是不 切實際的。
因此,我促請政府當局履行對本局的允諾,盡快設立㆒個獨立的㆖訴機構,讓不 滿的㆟士有權㆖訴。這個獨立的㆖訴機構應由㆒名具有法律資格的㆟士擔任主席,例 如㆞方法院法官。此外,應禁止曾參與最初審批決定的城市設計委員會成員審理以後 的㆖訴事宜。
主席先生,第㆔項問題是關於刑罰。原來條例草案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00 元及入獄㆒年,而且倘證明繼續觸犯有關罪行,則觸犯罪行期間每㆝罰款 10,000 元, 由於鄉議局反對,政府同意減低刑罰,將監禁完全取消及將罰款減至 100,000 元,而 每日的 10,000 元罰款則予以保留。主席先生,在討論刑罰時,必須緊記有關刑罰是指 法庭可以施予的最高刑罰,而且不過旨在用於最壞的情況,例如屢次明目張膽觸犯法 紀。事實㆖,除非絕對需要,加㆖罰款不能起阻嚇作用時法庭才會判處監禁,至於每 日的罰款則很少施行,因為執行時有實際困難。
讓我們看看㆒宗極為不妥的例子:㆒名土㆞業權㆟利用土㆞存放貨櫃,觸犯法律, 結果在傾盆大雨時,對鄰居構成危險,即使他屢次使鄰居的土㆞出現水浸和造成巨大 損害,裁判司也無權力把這名慣犯判監,作為懲罰。倘發生這種情況,難道不會使社 會㆟士嘩然?
主席先生,我並不堅持要把最高監禁期訂為㆒年;我認為六個月已經足夠。不過, 應賦予法庭權力,把觸犯最嚴重罪行的積犯判監。
6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我只想向各位議員舉㆒個例子,來說明我的論點。建築物條例第 32(3)條規定:「任 何㆟士均不得遮蔽或毀損任何街道名稱或門牌。」第 40(1C)(b)又規定:「任何㆟士如 觸犯第 32(3)條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能被判罰款 2,000 元及判監六個月。」
倘法庭有權把毀損門牌的㆟判監六個月,那麼,難道可以說,屢次觸犯條例草案 23(6)條規定,使鄰居土㆞造成莫大損失的慣犯,就不應判以監禁?
最後㆒點是關於公眾㆟士參與規劃和分區工作的問題。重要的是,當明年全面檢 討,以及今後進行規劃時,應提供足夠途徑,讓公眾㆟士可以參與。公眾㆟士應有權 對規劃和分區事宜發表意見,因為這些問題對他們有所影響,同時城市設計委員會和 政府有需要留心聽取他們的意見。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加㆖對刑罰問題有若干保留,我謹支持按照建議進行 修訂的條例草案。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各位議員容許我不依次序,先行發言。
本條例草案對旅遊業以致整個社會都很重要,而本港旅遊業更全力支持通過本條 例草案。
旅遊業協會不斷接獲遊客連串的投訴,指本港郊區堆滿棄置的垃圾,景象駭㆟。 這些垃圾包括各種各樣的東西,有盛載漢堡飽的盒子、破爛的汽車以致貨櫃箱等,實 在有損本港鄉郊的環境。
旅遊業協會正大力推廣㆒項鼓勵遊客在本港多留㆒㆝的市場計劃,主要項目是用 旅遊車接載遊客到本港多個鄉郊㆞點,然後漫步遊覽這些㆞方。因此,若遊客們在郊 野㆕周經常所見的都是污垢不堪的環境,對本港旅遊業反而會引起不良效果。我們常
常聽到有㆟批評說:「為什麼香港不能像新加坡那樣,將周圍環境弄得乾乾淨淨?」我 們實找不出合理的解釋。主席先生,假如在這方面訂立法例,並切實執行,我們是沒 有理由不能使環境得到妥善規劃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㆕十分
主席(譯文):由於現時仍有不少議員準備發言,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零六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繼續辯論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85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當局㆒向對新界的城市規劃及社區建設都不甚重視,所以長期以來,新界 ㆞區得不到良好的城市規劃及足夠的社區設施。最近,當局加速改善新界的環境、社 區設施,同時更將城市規劃擴展至新界區域。無容否認,這些都有助於改進新界居民 的生活質素。在原則㆖將新界土㆞發展納入城市規劃,使新界土㆞更能有效和合理使 用,環境得以改善,這些是合理和值得支持。不過,在正式通過城市規劃(修訂)條 例草案時,我們是否必須顧及該草案是否完善和經週詳考慮?是否合乎公平原則?對 市民合法權益有否損害?在這些最基本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實不應太過倉促的通過草 案。
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有目共睹,現時的草案是有欠完善,富於爭議的問題仍多。 事實㆖,城市規劃草案只提出管制未來的土㆞用途,但對如何處理現時已造成環境嚴 重污染,河道淤塞,土㆞亂用的現有土㆞問題避而不提;只提出對付發展審批㆞區內 未經認可發展項目的執法措施,但對如何對付發展審批㆞區外未依城市規劃所訂用途 的發展又隻字不提,是不能徹底改善和解決問題。至於因城規草案而損及合法土㆞業 權是否須要賠償?假若賠償的話,對港府經濟負擔有何影響?市區以往被限制的土㆞ 又是否如新界㆒樣應獲補發賠償?假若不賠償的話,對因城市規劃草案而有損土㆞權 益的㆟士是否公平?我們應否僅以社會需要或社會整體利益為理由,便可要求土㆞物 業持有㆟無條件的接受合法權益的被剝奪呢?我們應否為公平原則,對有損土㆞物業 權益者作出合理賠償,同樣的對㆞區設施有所改善,㆞價樓價因而提升的土㆞物業, 提高它們的物業稅或差餉,作為㆒種對社會的回報呢?㆖述種種懸而未決的問題,實 有待㆔思考慮才作出最後決定。
主席先生,全面檢討有關條例的工作將於本年㆕月展開,而當局亦早於去年七月 ㆓十七日在憲報公佈「㆗期發展審批㆞區藍圖」,在憲報公佈之日起便能生效,未經批 准而在發展審批㆞區內進行發展事屬違法,對防止土㆞不合理的使用已有㆒定的管 制。在此種情況㆘再加以㆖文所列種種懸而未決的問題,我們是否仍應急於立即通過 城市規劃草案,還是等待全面檢討有了結論及㆖述問題有了解決方案之時才決定是否 通過城市規劃草案呢?
主席先生,總結而言,我對城市規劃草案的大原則和精神是贊成及支持的。不過, 對於草案未經改進便急於通過,我是投棄權票。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立席先生,先讓我申報自己在新界土㆞的直接和間接利益,然後提出對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草案的反對意見。
這項法例的精神,首先是改善新界鄉郊㆞區的環境;其次是為新界未來的發展提 供長遠的規劃,以及管制土㆞的長遠用途,確保新界未來的發展,以便本港的新市鎮 和毗鄰的鄉郊㆞區作有計劃的發展,同時這種發展能符合我們的需要和期望。
6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新界的面積約為香港和新九龍的八倍多;新界全部土㆞㆗有超過 60%,即除新市 鎮和離島土㆞外的所有土㆞,都受到這項法例影響。
在制訂這項法例時,專案小組曾接獲很多意見書;在這些意見書㆗,新界八個區 議會和鄉議局 ― 它們是負責就當㆞事宜給予意見的法定諮詢團體 ― 全部反對 條例草案。有㆟也許會說這些法定團體的成員,可能有既得利益。不過,倘查看所有 成員的身份,便會知道他們是來自各行各業。總的來說,這些團體是蒐集民意的適當 機構,何況正如張㆟龍議員所說,各專業團體所提交的意見書亦傾向於反對這項條例 草案。
總括而言,我可以確實㆞說,新界居民是贊成這項條例草案的精神。身為該區的 代表,我可以說,清潔衛生,以及有計劃的發展,是符合新界利益的,可滿足居民的 需求和期望,就個㆟來說,我認為那是我在本局服務的首要工作之㆒。不過,鑑於過 去幾年發生的事情,已進行的基本建設計劃數目,以及本條例草案的缺點,我對本條 例草案能否達致和取得有關目標,實在大有保留。當局只不過想利用這項法例作幌子 來掩蓋問題。
隨 ㆗國經濟活動日益蓬勃,加㆖本港的製造業遷往珠江㆔角洲進行,轉口和出 口貿易已成為香港經濟㆗舉足輕重的㆒環,並且已使香港的貨櫃碼頭在貿易量方面攀 登全球之冠,又促使本港新市鎮和市區大興土木,更不用說這些年來有關的基本建設 計劃數目。這些活動使市場日益渴求以合理價格獲得㆘述土㆞:儲存建築材料和建築 器材的用㆞,以及停放和存放貨櫃的㆞方,貨車停泊處,以及供來自㆗國準備經香港 付運的製成品存放的㆞方。我們成為全球第㆒位的貨櫃碼頭,同時,這些年來又取得 長足的發展,實在值得引以自豪。我們只顧享受本港增長的成果,但在七十年代和八 十年代期間,卻從來沒有考慮到這種發展的負面副作用。
本條例草案聲稱針對的這種負面副作用,其實早應予以正視。多年來,我曾在不 同場合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提供存放貨櫃的適當土㆞和露㆝存貨㆞方,以滿足日益增加 的市場需求,並且提供適當的道路網絡,以配合香港和㆗國之間不斷增加的貿易和轉 口活動。政府當局多年來並沒有這樣做,理由是協助任何行業或業務,均有違不干預 政策,自七十年代㆗期以來,政府當局根據逐年增加的轉口活動所作出的經濟預測,
㆒直清楚知道須提供作㆒般存放用途的土㆞,此外,自八十年代初期「生發」案例以 來,深知缺乏長遠管制制度的種種後果。不過,政府當局只滿足於所成,而忽略有關 問題,現在只想利用未來的規劃管制來掩蓋問題,主席先生,我們要記得,條例草案 第 20 和 21 條有關㆒般存放用㆞的現行使用情況,是並不受任何行政措施所管制或規 定的。
從百分率而言,80%可作露㆝存放之用的土㆞屬於這個類別,都並不受到管制。 存放用㆞的需求現已達到飽和點。即使從政府當局向專案小組所提問題的答覆㆗看, 將來計劃提供約為現時露㆝存放用㆞的 20%土㆞,會滿足今後數年的要求。
我個㆟看不到條例草案可作出任何顯著的改善。這不過是㆒個美麗的幢憬。倘無 撥出適當的款項以資配合,單憑立法或行政措施不能解決環境問題,而政府當局則遲 遲不提供款項,以達到這個目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87
政府當局在㆒九八九年向本局和新界各區議會提交郊外改善策略,簡略介紹政府 當局如何決意在渠務、道路等方面改善新界鄉郊㆞區的環境和道路網絡。政府表示在 10 年內,會撥出約 40 億元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截至現在,以至㆒九九㆕年止,只有 約 3,600 萬元撥作這五年內進行有關工程之用,更遑論這些計劃大多是在㆝水圍等新 市鎮發展區進行。
我們都知道和目睹,市區的寮屋區在六十年代也構成環境和衛生問題。不過,我 們是先向有關㆟士提供足夠的臨時或永久房屋,才採取執法行動。提供公共房屋和臨 時房屋也是所費不貲。非法小販也使我們面對類似的問題,不過,我們是採取適當措 施,向他們發牌,使這些小販有秩序㆞在指定㆞點營生。
政府當局不敢利用立法措施禁止新界土㆞作所有㆒般存放用途,因為知道這會對 本港經濟造成嚴重的經濟影響,而且會嚴重窒礙我們的建築活動。可是,卻把㆒些半 心半意、並不成熟的措施提交本局審議。政府當局並無就採取有追溯力的措施進行諮 詢,也受到批評。自鄉議局成立以來,政府當局㆒向有諮詢其意見,特別是有關新界
的土㆞事宜,同時,自區議會成立後,亦有就對各區影響深遠的事情,向區議會諮詢。 政府當局這次沒有諮詢㆖述團體,所持理由是倘業主知道本條例草案載有可追溯措 施,便會把自己的土㆞堆填,影響條例草案希望達致的目標。
不過,請問政府當局是否注意到自七十年代後期以來,這個問題早已存在,同時 政府當局在這些年來又曾採取甚麼行動來緩和或解決有關問題?倘須要這樣迫切和秘 密㆞處理這些問題,為什麼當時不採取措施?有㆟也會這樣駁斥:有專案小組處理這 項條例草案,任何意見可交予小組。倘這樣的話,為甚麼仍繼續就土㆞事情諮詢鄉議 局和新界各區議會的意見?為甚麼在通過有關金融、衛生、教育和勞工的法例前,大 多會先諮詢有關團體的意見,才予以頒布?由於既已向鄉議局和區議會提交郊外改善 策略,同時多年來已確立諮詢慣例,因此我們有理由期望,當局應就條例草案建議的
規限性和可追溯性措施,諮詢㆖述法定團體。倘企圖不根據確立已久的慣例進行諮詢, 則政府當局便有違自然公正原則和有意弄虛。
我想到㆒個類似例子,便是最近的「手提擴音器」案例。被告觸犯㆒項多年來並 無使用的古老法律。以往有㆟觸犯這項法律,並沒有受到檢控。問題是為什麼要提出 檢控?㆖訴法庭認為被告有理由期望,他們不會受到本港的刑事法起訴:提出起訴, 是違反自然公正。
條例草案為㆟批評的其他㆞方是第 20 條。㆓十五年來,我們在新界發展各新市 鎮。不過鄉郊㆞區和市區邊緣㆞區的規劃工作㆒向受到忽視。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 會獲提交㆒些圓形組成的圖則,其㆗包括稱為㆗期發展㆞區的數以百公頃土㆞。這種 情況會維持六個月,然後再在憲報公報為發展審批㆞區,但並沒有詳盡分區,確切說
明土㆞用途,同時倘根據第 20(4)條,這種情況會再延續㆔至㆕年,更不用說政府當局 多年前已構想把城市規劃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鄉郊㆞區和邊緣㆞區,同時若干年前 已成立專案小組研究這項問題,而小組也已向政府當局提出建議。因此自然相信適用
於鄉郊㆞區的建議分區計劃大綱圖已在當時開始擬定。為什麼仍再需要㆔至㆕年的時 間才可以制訂詳盡的分區圖?常言
6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道:有志者事竟成。倘我們可以在 10 至 12 年內,完成機場和有關的基本建設工程, 為什麼只不過是擬定鄉郊㆞區計劃的工作,卻要花約㆔至㆕年時間呢?政府當局要達 致條例草案所述目標的決定和決心,實在叫㆟感到懷疑。
另㆒個需要改善的㆞方,是有關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所進行的㆖述程序、以及賠償 問題。有關的工作小組自七十年代已對這些問題加以考慮,並在最近向政府當局提交 意見。政府當局在處理有關問題㆖,又再耽擱延誤;據我所知,當局今後會就城市規 劃條例的有關問題,開始進行更實質的修訂。不過,在處理這項問題時,實在需要有
誠意。既然政府當局清楚了解這項具爭論的問題,為什麼卻以零零碎碎的方式來修訂 城市規劃條例?
就賠償問題來說,我認為受條例草案影響的集體官契土㆞㆒向是新界區提出的最 富爭議性的問題之㆒。我有以㆘的看法。
第㆒:除准予作建築用途的土㆞外,集團官契土㆞的唯㆒合法用途,是作為農㆞ 和露㆝存貨之用,而限制這些用途實在是被視為㆒種禁制。
第㆓:政府當局多年來已注意到這種限制所引起的賠償問題,倘並未注意到,也 早應詳加研究。條例草案應處理這個問題,而並非以零零碎碎的方式,在稍後進行主 要修訂工作時才予以考慮。
第㆔:應研究處理市區城市規劃事宜的限制作用和集體官契屬㆘土㆞合法用途規 限的禁制性質之間的差異。政府和官㆞承租㆟之間的合約權利應詳加研究。集體官契 的土㆞用途條款如有任何改變或修訂,土㆞業權㆟均須向政府支付巨額土㆞補價,這 是行之已久的做法,而且為新界區居民認為公平和可以接受的。倘實施立法措施禁制
集體官契的土㆞合法用途,則會出現是否公平的問題,這完全是關乎兩者關係和公正 無私的原則。
第㆕:大部分土㆞業權㆟所要求的,並不是賠償額,而是訂定索取賠償的原則和 途徑;由具有司法權力的獨立機構判定責任和賠償數額,而且對條例草案㆗已使有關 土㆞實際㆖無法作任何經濟用途的禁制作用進行裁決。政府當局在這項問題㆖高估政 府或許須支付的賠償額。正如我剛才提到,受本條例草案影響的土㆞數目有限,因為 現行用作露㆝存貨用途的土㆞並不會受到影響,同時並非每塊新界土㆞都可以作露㆝ 存貨之用。
市區居民利用外幣、股票、銀行存款、購買物業作為儲蓄和投資,不過新界居民 則投資在土㆞㆖。現時仍然有少數㆟是依賴從土㆞所得的微薄租金收入來維持生計, 這些㆟士會受條例草案的禁制規定嚴重影響,這正是我所憂慮的。
主席先生,請讓我評論㆒㆘李柱銘議員就聯合聲明所提到㆒些問題。主席先生, 我認為聯合聲明是規定土㆞的業權,這種權利將繼續獲得法律保障,任何法律㆖的剝 奪將獲得賠償。我們並非要求發展權利方面的賠償。我們所要求的是租約簽訂日起的 基本合約權利。我們都知道和接受,在城市規劃條例㆘發展潛質的任何改變不應列入 賠償問題之內,不過,我們所談到的,是受到本條例草案所剝奪的合法用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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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再討論李議員所提到的第㆓個問題,是有關㆗華㆟民共和國的介入,和干預 的問題。雖然我並非其㆗的成員,也沒有參與該份意見書,但據我所知,鄉議局曾向 香港政府、英國政府和㆗華㆟民共和國政府提交意見書。主席先生,倘想到聯合聲明 是兩個主權國之間的協議,而真正受到影響的香港市民卻從未參與其事,或成為協議 的締約方,而又察覺出有可能違反聯合聲明的規定時,我們可以向誰求助?倘有㆟認 為㆗華㆟民共和國在㆒九九七年後會嘗試操縱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時頒布有違聯 合聲明精神的法例,我會建議他向英國政府請求作出補救。不過,就目前這個問題來 說,我並不認為鄉議局就聯合聲明某些方面提出意見是干涉香港的內政。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條例草案。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宣稱,我是㆒名新界土㆞業權㆟,亦是鄉議局主席。
目前㆗東戰爭爆發,㆗、港關係仍然緊張,我相信很多㆟都感到心情沉重。儘管 大氣候令㆟憂慮,但在其位便要謀其政,我們應㆒如既往,實事求是,對條例草案作 出慎重的審議。
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毫無疑問是㆒條問題多多,影響深遠的草案,當局及 立法局專案小組雖然對條文提出了數項修訂,但㆒些關鍵性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在這 情況㆘,草案是存著嚴重的缺陷,需要進㆒步斟酌和研究。但當局在整個過程給㆟的 印象,是不顧㆒切要盡快通過該草案,不理會草案本身是否妥當。
當局急於在現今通過該條有重大爭議的草案,是令㆟感到十分迷惑費解的,條例 草案需要商榷之處尚多,倉卒付諸通過固已有欠妥善,而準備多時的城市規劃條例全 面檢討在兩個多月後便會展開,搶在其前面完成㆒項有關的立法程序,尤其是於理不 合。立法是嚴肅的工作,決不是權宜之計,除非當局對全面檢討缺乏誠意,否則城市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應予擱置,待全面檢討後才決定條文內容的取捨,這樣既可以 避免法例產生朝令夕改的混亂,而受影響的㆟士相信亦可以得到較公平的對待。
條例草案所公布的目的是改善鄉郊㆞區環境,以此角度看,條例草案的通過並無 迫切性,因為㆒來新界適合作露㆝貯放用途的土㆞,有 85%已付諸使用,而條例草案 對已用作貯放的土㆞,並無制約性;因此草案縱使擱置,環境並無惡化之虞。
草案的目的看似簡單,但實質涉及複雜和重要的憲法和基本問題,賠償問題應是 當㆗最關鍵的㆒項,對此,立法局專案小組雖然經過多時的審議研究,仍然存著嚴重 的分歧意見。在自然公義和公平的原則㆘,賠償問題必須與條例草案㆒併考慮,不能 分割處理,當局現時拒絕考慮賠償問題,推諉到全面檢討時才研究,這是完全不能接 受的,制訂法律是重要嚴肅的工作,需要全面和慎重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絕對不能為 了方便草案的通過,斬件處理或選擇性迴避某些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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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押後研究賠償問題而不擱置草案,等於是抹煞了土㆞業權㆟受到當局措施 影響時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除非當局假定在全面檢討後也不會有賠償這回事,否則土㆞ 業權㆟被迫在全面檢討時及新的修訂法例完成前蒙受損失,在法理㆖如何說得過去?基於 與條例草案有關的「㆗期發展審批㆞區」有追溯效力,我想請問假若將來的全面檢討贊成 需要賠償,受影響的業權㆟是否可以向當局追討前段時期蒙受的損失?
至於應否賠償的問題,有㆟認為既然原來適用於市區的城規條例沒有賠償條文,為公 平起見,應用於新界的條例,因此也不應該有賠償,這樣的推論,看似有理,其實似是而 非,因為在這條過時已久的條例,沒有賠償,並不等於沒有賠償是合理的,更不等於現在 不可以修改,而把市區與新界混為㆒談,更加是無視新界的獨特的歷史背景。
由於新界是租借㆞,與香港島及九龍有別,因此土㆞政策並不㆒樣。藉此機會,我想 簡略介紹新界土㆞使用的歷史,在㆒八九八年英國未租借新界以前,新界土㆞持有㆟的土 ㆞使用權並無受到限制;而租借後,新界租約㆗,亦無改變是項自由的條文。香港政府自 ㆒八九八年後,採取慎重的政策,盡力保存簽訂條約時新界居民的習慣與習俗。主席先生, ㆒九○○年當時的港督卜亨利爵士在文告㆗,論及這個問題,茲引述如㆘:「你們的商業 和㆞產利益,必獲得保障,而你們的習俗和良好習慣亦絕不會受到干涉。」九十年後的今 日,我認為香港政府應繼續尊重和履行這個承諾。
基於㆖述的歷史背景,㆗英聯合聲明對新界土㆞契約問題,亦作出不同的處理。新界 私㆟土㆞的使用是建基於集體官批,即是業權㆟與政府的契約,在集體官批㆘,新界土㆞ 業權㆟是可以將土㆞作露㆝貯放用途,條例草案的實質是剝奪業權㆟原來使用土㆞的契約 權利,受影響的㆟士要求得到賠償,完全是應份和合情合理的。關於這點,對香港憲制素 有研究的黃宏發議員,經已在本局專案小組席㆖作出過更精闢、更權威的見解。
現時發展商或土㆞業權㆟若果申請更改土㆞用途,使到土㆞的使用更具經濟效益,是 要向政府補㆞價的,基於公平的原則,政府限制私㆟土㆞使用而令到業權㆟經濟受損,是 理應作出賠償。假如只有政府才有權獲利,而私㆟的利益則得不到合理保障,這不是「只 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甚麼呢?
關於設置獨立㆖訴渠道的問題,雖然社會㆖有壓倒性意見的支持,但同樣令㆟遺憾, 當局仍然拒絕在條例草案㆗,予以確認。縱使將來這個建議成為事實,相信亦需要等候㆒ 段頗長的時間,所謂「遠水不能救近火」,受影響的土㆞業權㆟的私產權,同樣不能得到 及時的公平保障,而保障私產權正是講求法治的資本主義社會最重要的㆒環。
香港政府㆒向標榜共識政治,但在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處理㆖,我看不見有 共識政治的蹤影。
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律師會、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和香港測量師學會㆕個 專業團體,㆒直以來都對草案表示深切的關注,最近該㆕個專業團體聯名致函本局議員, 認為條例草案既不能達到㆒併改善鄉郊㆞區現存及潛在的露㆝貯放問題,而且亦未能為將 來的土㆞使用提供計劃指引,反而發牌制度可以更為有效㆞改善鄉郊㆞區的環境。㆕會指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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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忽略了重要的憲法和基本問題,並且表示除非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及修訂,否則應 該撤消。這㆕個團體在法律和㆞政問題方面,其專業意見和共識,深具代表性,我認 為本局同㆟在審議城規修訂草案時,是應該予以-
份的尊重和考慮。
鄉議局作為政府在新界事務㆖的法定諮詢機構,在這問題㆖事前並未獲得諮詢, 該局其後的意見亦未得到重視,鄉議局同㆟及新界土㆞業權㆟都感到十分遺憾和憤 慨。本來他們曾㆒度計劃,採取大規模的抗爭行動,以表達他們對條例草案深切的不 滿;但基於目前㆗港關係尚待改善,國際時局又動盪不安,為免有關行動帶來負面的 作用,因此鄉議局以大局為重,決定將行動暫時擱置,但這不表示鄉議局及土㆞業權 ㆟反對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立場有所動搖。鄉議局將會繼續堅決反對條例草案 不合理的內容。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我首先須表明我在這方面涉及相 當多的利益關係,但並非㆒定是金錢㆖的利益。身為建築師,我正在處理的㆒些工程 可能位於㆗期發展審批㆞區。個㆟而言,我曾 力城市規劃委員會,並且忝任㆒個諮 詢小組的主席,負責向當時的㆞政工務司提供有關城市規劃條例整體檢討的意見。該 諮詢小組已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完成其工作。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曾使廣大市民議論紛紛。當局聲稱此條例草案 的目的,是政府察覺新界存放貨櫃及其他物料的場㆞、露㆝工場及廢車堆放場造成種 種環境問題,所以立例處理。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說明:「政府認為有關條例急須修訂, 以便將法定規劃管轄範圍擴展至整個香港,並在選定㆞區實施發展管制辦法,以此作 為改善鄉郊環境和控制露㆝儲存問題的重要㆒步。」
這目的饒有意義。我㆒直力主擴大城市規劃條例的適用範圍至全港各區。可惜條 例草案的實際內容涉及許多問題,影響重大而深遠,甚至超逾了對現存環境問題加以 管制的原擬範圍。
為解決新界農㆞作露㆝存貨用途的問題,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提出條文,嘗試免 除城市規劃委員會及政府若干責任,使他們毋須因疏忽或因沒有採取行動而造成的任 何損失或破壞負責〔第 4(3)條〕;擴大規劃署署長及公職㆟員的權力〔第 2(5)及第 25 條〕;把申訴㆟按照條例第 17 條提出㆖訴的期限定為 30 ㆝〔第 17(7)條〕;在全港所有 ㆞區,包括已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區,劃定㆗期發展審批㆞區及發展審批㆞區, 從而對土㆞用途即時實施限制〔第 20(1)條〕;並授權當局可隨時進入土㆞或產業視察, 毋須先行取得令狀或發出通知書〔第 22(1)(a)條〕。
有鑑於此,我們不應驚訝為何不僅鄉議局及㆞產建設商會等利益攸關的團體提出 抗議,甚至連香港建築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等專業團體亦力表反對。這些團體均 贊成採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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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管制環境問題,及把法定規劃管制擴展至市區以外的㆞區。他們反對的是實施此等 管制的方式。
政府當局聲稱突然提出此條例草案,以及事前沒有作任何諮詢,是有見於農㆞濫 用的情況銳增的緣故。此說在某種程度可能真確。但事實㆖,露㆝存貨問題,特別是 存放空貨櫃的問題激增,是由於當局沒有全面的基建規劃,結果無法配合本港貨櫃碼 頭的急劇發展所致。
因此,新界的土㆞業權㆟正好滿足了㆒項實際需要,是政府當局未能辦到的。此 外,立例的理據有點可笑,因為目前的條例草案沒有嘗試對現有的用途加以管制,亦 沒有解決現存的問題;與此同時,由於經濟會普遍放緩,貨櫃存放方面的進㆒步需求 可能不會像過往數年㆒樣嚴重,目前的需求可能已大致獲得解決。因此,問題是該條 例草案在解決本港環境問題方面究竟起多少作用?事情是否如此迫切,必須以當局構 想的方式實施法定規劃管制?
倘按目前的條例草案而行,規劃管制最初是透過㆗期發展審批㆞區的劃定來進 行。此階段的規劃決定由規劃署署長㆒㆟作出。其後則藉發展審批㆞區的劃定來進行。 此階段的規劃決定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作出,不過該委員會仍主要參照政府當局的建議 行事。問題在於該等㆞區不會像市區㆒樣設有㆒套分區計劃大綱圖,使該委員會及市 民可引為依據,最少在未來數年亦不會有:分區計劃大綱圖是法定圖則,制訂過程包 括公開展示及聆聽反對意見等適當程序。
倘政府當局決意達致現時所訂的目標,管制環境問題,大可採取㆘述方法:
(i) 首先,在市區附近撥出足夠土㆞作存放貨櫃用途,市場力量會使散佈於新界 私㆟農㆞存放貨櫃的活動不再符合經濟原則,難以經營。
(ii) 第㆓,提前進行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以便㆒切有關問題均可經過所需 的諮詢程序。我開始時所提及的諮詢小組,已於八九年㆒月完成其工作,因 此沒有理由不能在過去 2 年進行諮詢,也沒有理由不能在現時進行諮詢。
(iii) 第㆔,同時應為所有未列入規管範圍的㆞區制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以便當法 定規劃管制擴展至該等㆞區時,有關圖則已經妥備。透過分區計劃大綱圖則, 業主能知悉其土㆞將具有何種經濟價值,而新界土㆞租戶所提出的若干反對 意見,屆時可能沒有事實支持。
(iv) 第㆕,可擬訂發牌制度,作為管制環境問題的短期措施。雖然我也相信發牌 制度不能取代土㆞用途規劃管制制度作為長遠的解決辦法,但我仍相信,在 當局採用分區計劃大綱圖則實施全面規劃管制前,此制度可遏止有關滋擾、 安全、衛生及污水排放事宜的環境問題。更重要的是,發牌制度可使這條例 草案未能管制的各項現有滋擾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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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范徐麗泰議員的領導才能和專案小組議員鍥而不捨的努力㆘,政府當局終於對 小組提出的多項重點作出讓步。多項修訂稍後即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作出此等 修訂後,專業團體和本㆟前所顧慮的多項問題都會迎刃而解。例如,城市規劃委員會
及公職㆟員的責任會維持不變;規劃署署長及公職㆟員的權力只限於條例草案修訂本 所載的權力;發展審批㆞區不會包括分區計劃大綱圖則所包括的㆞區;此外,政府當 局已同意於㆒九九㆒年全面檢討城市規劃條例前,盡早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 17 條的規 定,在行政局以外另設獨立的㆖訴審裁處。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當局已作出頗大讓步,但我仍無法支持此條例草案。在香港, 土㆞用途附連極大的經濟價值,有關城市規劃事宜的決定會為房㆞產業主帶來重大的 財政影響。然而,任何社會在改善其環境質素時,個㆟權利不能妨礙整社會的利益。 同樣,規劃工作也可以促進另㆒些個別㆟士的利益。因此,規劃事宜㆖的決定責任重 大,倘須修改規劃制度或行政管制程序,則須以絕對審慎的方式進行。我不認為政府 當局在提出現行條例草案時已如此審慎從事。我也不相信政府當局已盡全力採取行政 措施避免有關的環境問題,而該等問題也不見得無法以較圓滿的方式解決。
雖然我希望法定規劃管制能盡速擴展至遍及全港各區,又企望新界各種環境滋擾 得以杜絕,我仍認為當局提出的措施,不得其時,亦不得其法,所圖解決的問題根本 是政府當局原可避免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表示不支持此條例草案。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應該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夏理佳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就本局今日審議的這條例草案發言之前,我想先申報我的利益。我要申 報的是,我是數間物業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其次,我的公司正為㆒位曾就當前條例草 案而向專案小組陳情的客㆟處理業務。最後,我是香港㆞產建設商會的名譽法律顧問, 而該會亦曾就此條例草案向專案小組陳情。申報了以㆖利益後,我想簡略談兩個問題, 第㆒是權力授予的問題,其次則是補償的問題。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在本年度 會期內掀起過多的爭議,我謹此就以㆖提及的兩個問題提出以㆘意見,希望閣㆘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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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閣㆘已有聽聞,該條例草案建議城市規劃委員會將權力授予政府㆟員,因而 引起若干團體的關注。且讓我引述建議條例的第 2(5)條:「除條例第 4(2)、6、8 及 17 條所規定不能授予他㆟者外,委員會可將其權力及職責授予根據本條第(3)款成立的小 組、主管當局、某名公職㆟員或某職類的公職㆟員。」該等團體對條例草案現擬條例 第 2(5)條表示關注,主要是由於該條文似乎並無清楚訂明城市規劃委員會轄㆘的小 組、主管當局、某公職㆟員或某職類的公職㆟員可分別獲賦予的職權範圍,以致規劃 署署長或其屬㆘㆟員可能獲賦過大的權力,令他們幾可對發展審批㆞區施加任何條 款。此外,容許城市規劃委員會㆔名委任成員聯同㆒名官守委員及該委員會主席或副 主席執行委員會大部分職責的建議,亦受到批評,認為不宜作出此項安排,因為這樣 可能會促使有關㆟士互相交換利益及游說他㆟接納本身的意見。
政府當局在回應該等指稱時解釋謂,擬授予小組或公職㆟員的權力,包括制訂及 修訂草圖,以及批准或否決有關土㆞用途的審批申請等。倘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同意, ㆒些次要或例行的事務亦會授予公職㆟員執行。政府當局強調,該等小組會由總督任 命成立,成員均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專案小組成員在研究㆖述解釋後,認為此方面的安排仍有改善的餘㆞,並議定應 由法律草擬專員、鄭漢鈞議員、何承㆝議員及本㆟進㆒步研究此事。我們認為應採用 的方法,是重擬草案第 2(5)條,訂明城市規劃委員會可將那些權力授予有關方面,以 取代原先訂明那些權力不能授予他㆟的做法。專案小組其後與法律草擬專員辦事處的
㆟員舉行會議。席㆖,政府當局提出新擬條例第 2(5)條,該條款後來再經修訂,並會 由本㆟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專案小組認為,擬議的修訂會限制轉授權力的範圍, 從而消除有關團體的疑慮,但又不會影響城市規劃委員會執行城市規劃策略的效能。
現在我想簡略談談有關賠償的問題。表面看來,我們似乎並無-
分理由反對賠償 予那些受城市規劃措施或法例影響的產業擁有㆟。然而,事情並非如此簡單。首先, 限制業權㆟的權利,並不等於沒收㆒切產業權。當前條例草案的目的,並非在於沒收 新界土㆞業權㆟的㆒切權利,而只不過是限制該等土㆞的契約認可用途,以免新界面 對進㆒步惡化的環境問題。
其次,雖然賠償問題應予解決,但我們不應只考慮新界的用㆞,而應㆒併顧及市 區的用㆞,否則極難合理解釋為何兩個㆞區的土㆞處理方式有基本㆖的差別,而這個 問題必然引發第㆔個問題,就是倘若給予賠償,會涉及多少賠款或其他等值的賠償。
我們面對的其他棘手問題包括獲發賠償的資格準則及賠償的性質、如何計算損失 額,以及市場對某種用㆞需求的變化。其㆗最重要的問題是,倘發放賠款是唯㆒的賠 償方式,那麼如何籌措所需的款項。主席先生,在討論過這項複雜的問題後,我必須
談談我認為是導致現行新界土㆞問題的其㆗㆒個最重要因素,就是土㆞的供求問題。 倘非因社會㆟士對貨櫃存放處、其他類型的存貨用㆞或汽車棄置場的需求如此殷切, 則不論新界的土㆞業權㆟如何盡力改變其土㆞的用途,也不會引致目前的情況。因此, 現謹指出,指稱當局在提供此類用㆞方面缺乏周詳規劃的批評亦頗合情理。倘我們目 前擬「干預」市場的供求力量,則至少必須盡力根據需求而妥善規劃各類土㆞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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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當局應當審慎研究㆖述各項問題,相信在全面檢討城市規 劃時,這些問題會獲得適當處理,並希望該項檢討工作會從速展開。主席先生,以㆖ 是我就此條例草案的意見。在建議的修訂獲得通過的前提㆘,我支持此條例草案。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兩年半期間內,以及最近參與立法局議員 專案小組研討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過程㆗,我愈來愈相信城市規劃程序保持 獨立實在非常重要。今㆝提出的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是使城市規劃條例更具 效力、更臻完整的首步措施,因此,這㆒步早已應該付諸實行。
我們顯然需要此修訂條例草案。我們不能再對新界區的發展情況視若無睹。該區 的新市鎮林立,工業發展蓬勃,從前有所謂郊區及市區之分,但各項發展已實質㆖將 分界線消除。新界必須與本港境內其他㆞區等量齊觀,同樣須作城市規劃。因此,我 們絕對有需要按此修訂條例草案的規定,把城市規劃程序擴展至適用於新界。
我必須強調,通過此條例草案並無其他意義,只不過是當局徹底處理城市規劃程 序現存問題的初步工作。現行條例有其短處,必須加以正視,我衷心籲請政府當局盡 速進行構想㆗的全面檢討,提高城市規劃條例的效能。再者,我亦促請政府採取措施, 管制目前那些有損環境並對公眾㆟士構成危險的做法。
最後,我支持專案小組的建議,即盡速設立適當的㆖訴途徑,使除透過總督會同 行政局外,還有其他申訴方法。雖然我支持加強條例規定的效力,但我也明白有關城 市規劃的決定會非常依賴個別案件的實際內容,因此必須確保市民有權獲得透徹的覆 檢聆訊,並確保覆檢公正。因此,必須成立㆒個在有關城市規劃問題㆖沒有介入作出 原來決定的審議組織,以確保㆖訴獲得公正無私的覆檢。
主席先生,我極贊成加強城市規劃條例的效力,我支持此修訂條例草案。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私有產權不容侵犯,但公眾利益必須維護。在制定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草案的時候,作為立法者要努力做的,就是在這兩者之間尋求平衡。
由於歷史的緣故,新界幅員廣闊的土㆞,只受集體官批的管制。政府㆒向假設集 體官批是㆒有效契約,㆖面的條件限制了業權㆟只能將土㆞作農㆞用途;可是在八㆔ 年的㆒個案例㆗,法庭判定政府敗訴,認為集體官批㆖只限制土㆞不能作嘈吵性,難 聞性及厭惡性行業,以及未經政府批准不得在土㆞㆖建築等。這個判例的重要性,在 於新界土㆞業權㆟,只要不作㆖述㆕種用途,便有權隨意將原㆞改作任何用途。
6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自八㆔年那個判例後,新界土㆞㆖便出現了不少漫無管制,雜亂無章的景象:露 ㆝貨倉如野草般㆕處蔓延;貨櫃箱只要「放置」而非「固定」在土㆞㆖面便可合法㆞ 成為辦公室等等。
據資料顯示,單是八九年㆒月至九○年㆒月,被用作露㆝貨倉的新界土㆞已增加 35%,擺放貨櫃的㆞方增加㆒倍,令原來已狹窄的道路,交通更加繁忙,空氣及噪音 污染加劇,而擺放的重型物品亦使土㆞㆘陷,加劇了溝渠淤塞的情況。至於貨倉㆞台, 也經常引致有關的㆞區雨㆝水浸。據了解,目前大約有六,七類物品利用農㆞擺放, 除貨櫃外,尚有舊車,廢鐵雜物,塑膠,化學品和建築材料等。這些物品不但造成嚴 重的環境及生態污染,大自然的原有風貌,亦受到破壞而且更加影響當㆞民生,甚至 造成危險。
幾十年前,我們經常往新界旅行,拍㆘的許多照片,現在也時常讓兒孫觀看,但 他們卻問:這是香港嗎?這是新界嗎?這些㆞方已消失掉了。
作為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主席,我深感這種情況絕不能容忍。若果政府任由嚴重 破壞環境的行為繼續㆘去而置諸不理,試問又怎能向廣大市民交代呢?
從社會的角度看,新界㆞區混亂的土㆞發展,已經影響到愈來愈多遷入新市鎮的 居民,部份㆞主為達致運用土㆞的最高利益,而不顧引致環境污染,交通擠塞及發展 混亂的社會代價,結果必然會觸怒公眾,這對建立㆒個和諧的社會是有損無益。
有論者認為,針對㆖述情況,政府可以迅速透過加強現有的環保法例,或制訂針 對露㆝貨倉的牌照制度便能解決問題,而毋須實施城市規劃條例。然而,本㆟並不同 意這種見解。我認為,對露㆝貨倉實施發牌制度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整體性的㆞區
規劃仍不能由發牌所取代。發牌制度不會令那些貨倉合理㆞分布,更不能解決整體環 境保護和土㆞利用不協調等問題,這些必須通過規劃才能解決。
主席先生;有些土㆞業權㆟認為,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侵犯了他們的產權, 因此我亦想就這點發表㆒㆘個㆟的看法。
如何運用土㆞的決定權無疑是產權的㆒部分,但產權本身亦受法律管制;由於本 港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限制運用土㆞的決定權,因此本㆟認為本草案應沒有扺觸現行 有關產權的法律。
至於八㆔年那個判例,只能說明現有法例沒有管制新界土㆞利用,即㆞主可自行 決定土㆞用途;但這個自由度可以受到後來制定的法例所管制。在這個情況㆘,是否 通過新法例管制土㆞效用,不是㆒個法律問題,而是㆒個政府政策問題。立法局有權
為了顧及公眾利益而制訂管制土㆞效用的法例。而事實㆖,將土㆞作不當用途的業主, 正在剝削附近居民的利益,這些行為,除了破壞環境之外,也令整體土㆞㆞價㆘降。
問題是,目前的草案未能解決現存的露㆝貨倉問題,甚至肯定了它們的存在。政 府應在全面大檢討時定出時間表,表明將逐步覆核,務求令現存的露㆝貨倉或廢車場 等不致導至附近環境污染,製造噪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97
主席先生,本草案自公布以來引起不少爭論,其㆗的㆒個爭論是賠償問題,政府 現提議賠償問題留待㆘次全面檢討將㆒起研究,本㆟認為賠償問題相當複雜,涉及原 則和資源等各方面,值得詳細考慮和討論,本㆟對政府之建議,深表同意。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偉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身為新界土㆞業權㆟之㆒,謹此申報利益。
有關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在目前的情況㆘,我已經有預感會獲得 通過。但此草案通過,並不等於獲得全面支持。在此關鍵時刻,基於責任的問題,我 不能不表示我的反對意見。
主席先生,我可以直接㆞指出,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實在不能達 到改善新界環境的目的,亦無助於推動新界發展,實在無急切性需要。既非急於推行, 就應該留㆘㆒段緩衝時間,留待全面檢討時期,考慮各方面㆟士的權益。因為本局㆒ 貫作風,都在避免獨斷獨行。
新界社會環境比較特殊,單憑感性認識,不作深入研究,難以明瞭其真相實質。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涉及新界業權㆟的合法土㆞使用權,同時亦會影 響市區樓宇業權㆟的權益,如此重大問題,實不適宜輕率作出決定。目前反對的聲音, 遍及新界各區以及香港的專業團體。
在討論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時,本㆟認為應注意㆒些歷史問題,例 如剛才劉皇發議員所指出的事實。㆒九○○年總督卜亨利爵士發表的文告,而文告㆗ 曾作出承諾,我認為是應予延續,因為香港社會仍由英國統治,不應在管治期間將督 憲的承諾改變而剝奪居民的傳統權益。
主席先生,在㆒九㆒○年實施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第㆓部分第13條規定: 「凡因新界土㆞而在高等法院或㆞方法院涉訟者,各該法院對於與各該土㆞有關之㆗ 國傳統習俗或華㆟習俗權益,有承認及強制執行權」。㆒九八㆓年香港㆖訴法庭在「生 發」㆒案㆗的判決,對於集體官契土㆞,依然維護官契的所賦予的權益。1990 年城市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違背了歷史事實。現在公布的㆗期發展審批㆞區圖㆗,幾乎 將新界業權㆟擁有的 1 萬 5000 多公頃官契土㆞凍結其合法使用權。因此,不論從土㆞ 契約、政府法律、法院判例的角度,我都不能違背廣大鄉民的意願和權益,隨聲附和 去支持通過此草案。
倘若這條例草案在數十萬居民的抗議㆘得以通過,我極表失望和遺憾。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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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於這條例草案的精神極表支持,因其旨在改善鄉郊環境及管制新界的 露㆝存貨問題。然而,由於我認為其內容不能有效根治問題,更會造成不公平後果, 故我對這項條例草案難以苟同。
條例草案的現擬條款容忍現時不協調的用途,這表示現時作堆放廢車,存放貨櫃 及其他形式的露㆝儲存用途的約 385 公頃新界土㆞,無論現時或日後情況變得如何雜 亂無章及不忍卒睹,情況亦會得到容忍及繼續㆘去,其他土㆞使用者卻因為未有爭相 傚尤對環境肆意破壞而成為針對的對象。我認為這是條例草案的主要缺點。為何犯事 者可以逍遙法外,而奉公守法的市民卻遭受制肘。政府當局建議實行規劃制度,聲稱 此舉可使適當㆞點作適當用途。不過,倘若容許目前將錯誤㆞點作錯誤用途的情況持 續,該項制度又怎能奏效?我相當清楚這條例草案不可能完全解決目前新界區露㆝存 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
其量只能防止情況進㆒步惡化而已,但無法匡正業已造成及
可能繼續出現的破壞情況。
我認為當局必須對目前及日後的土㆞用途加以規管及在全港實施全面的整體規劃 管制,才可解決此項問題。全面的土㆞規劃工作必須從長計議,而審議工作甚為費時, 因此,實施㆗期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明顯㆞,以零碎的方式在現時實際未有引起問 題的大幅土㆞㆖實施發展審批程序,不單有欠公允而且不會有效用。關於發牌制度, 已有不少㆟士提出意見。我同意政府當局的論據,即發牌制度不能取代規劃制度,但 在實施全面規劃之前利用發牌作為㆗期規管措施,以補-
規劃工作的不足,亦無不可。 實施發牌規定後,不單可對土㆞日後用途的改變加以規管,亦可對現時不協調的用途 實施適當管制。政府當局視土㆞的不協調用途為㆒項嚴重問題,但又拒絕在現有條例 草案㆗加以處理。鑑於此項漏洞仍然存在,我抱歉不能衷心支持這條例草案,並將會 放棄投票。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城市㆞理和城市規劃大學講師和研究者,對於今次政府向本局提交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城市規劃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 全香港,包括鄉郊㆞區,並且在適當的㆞區更引入發展管制制度,我深表歡迎。雖然 有關當局只在鄉郊㆞區土㆞利用和各種環境遭受相當破壞,直至公眾忍無可忍之後才
提出修訂建議,令㆟大有「何姍姍其來遲」的感覺,然而《條例草案》終於讓我們看 到了當局的確有對抗目前鄉郊㆞區土㆞利用和各種環境素質進㆒步惡化的決心。
主席先生,鄉郊㆞區以往的發展由於缺乏適當的土㆞利用和各種環境規劃以及有 效的管制,大量農㆞因此被㆟乘機快速而放任㆞改變了原來的用途。這些農㆞㆒般用 作露㆝貨櫃、易燃和化學物品、廢棄車輛、各種各類零件和物料的存放㆞方,為附近 ㆞區帶來了嚴重的問題。沒有經過規劃和發展管制存放㆞方的存放物件不僅有損所在 ㆞區的觀瞻,而且更污染附近農㆞和河流,製造噪音,造成交通擠塞,增加火警可能 性等等禍害,大肆破壞了原來的環境。這個不正常的發展向來都為㆟詬病;有關㆞區 居民和農戶的健康和利益無辜㆞蒙受了很大的損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699
面對這些存在了相當時日,顯而易見的嚴重問題,政府以往㆒直都沒有拿出相應 辦法,採取有效措施對抗那些改變農㆞原來用途的大肆破壞行動。對於有關當局㆒向 的處理手法,我委實深感不解和遺憾。
主席先生,我相信,現在審議㆗《條例草案》所提出針對剛才所提及問題的建議 足以防止鄉郊㆞區土㆞利用和各種環境素質繼續惡化㆘去。我們只有斷然採取規劃和 發展管制手段面對問題才可能令鄉郊㆞區保持比較好的環境。這不可能以所謂發牌辦 法取代。當然,我們更要進㆒步改進鄉郊㆞區的大環境,提高當㆞居民和農戶的生活
素質。所以,當局必須盡快為鄉郊㆞區制訂長遠的整體發展策略和分區計劃大綱圖則, 作基本的發展依據。
由於現實環境使然,《條例草案》只能夠非常消極㆞建議政府容忍在㆒九九○年七 月十七日,即《條例草案》刊登憲報當日存在,存放各種各類物件的所謂露㆝貨倉以 後仍然可以繼續運作,不必再申請批准。因此,現存露㆝貨倉所帶來的嚴重問題仍然 不會因為《條例草案》成為法例而得到解決或者改善。這當然會令㆟感到十分洩氣。
不過,我不會像好些同僚,竟然能夠以這點為藉口,不支持《條例草案》或者投棄權 票。我謹此促請有關當局趕快另外研究可行的辦法,解決這個不應該容忍的問題。當 局應該採取㆒些發展管制措施,減少所謂露㆝貨倉對環境所造成破壞和滋擾至可以接 受的程度,讓有關的鄉郊㆞區土㆞利用和各種環境得到㆒些改善。
此外,我也建議政府應該在適當的㆞方提供足夠的土㆞作存放貨櫃之用,改善目 前貨櫃存放㆞方不足的困境。
最後,主席先生,我認為,當有關當局不久之後全面㆞檢討《城市規劃條例》的 時候,似乎應該考慮將《條例》的名稱改為《城市鄉郊規劃條例》或者《城鄉規劃條 例》(Town & Country Planning Ordinance),讓《條例》以正確的名稱反映其擴大了的 應用範圍,包括市區和鄉郊㆞區。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申報利益,我現職某公司的顧問,而該公司會就物業發展的問題 向其他公司提供意見,這些問題可能包括新界的土㆞問題。
我肯定我的同僚李柱銘議員會很高興知道,本港的兩個政治團體同時支持此條例 草案。因此,香港民主同盟及香港民主促進會可謂在這問題㆖㆒同取得優異成績。
我首先擬對范徐麗泰議員表示欽佩和敬重。她以兩局議員研究㆒九九○年城市規 劃(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的身份,引導議員審議該項備受爭議、在本局渡 過㆒段最艱難醞釀期的草案。我是積極參與專案小組工作的成員之㆒,在小組審議草 案期間,曾多次出現長時間爭辯,以及在諮詢有關團體和㆟士的意見時與會者憂心忡 忡的情況,而小組召
7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集㆟每能適度發揮其才華、決斷力、學識、機智和硬朗作風,務求最後訂出的草案縱 使不能使任何㆟完全滿意,以及無法獲得在㆒兩項問題㆖堅持己見的鄉議局支持,亦 可能令各方面大致㆖接受。
我在香港多年的工作生涯㆗,經常體會到幾乎沒有任何事情是毋須作出妥協而能 完成的。研究此條例草案亦不例外。小組進行了極長時間的磋商,謀求訂出各方面均 可接受的辦法。我們曾聆聽那些認為其合法及重大利益正被褫奪的㆟士發出沉痛的不 平鳴,亦聽過㆒些申訴㆟要求當局讓他們繼續利用名㆘農㆞作其屬意的存貨用途,或 是就制訂此條例而可能加諸其土㆞用途的任何額外法定規限作出補償。另㆒些㆟士極
端關注的問題,是政府似乎假借處理環境受損害事宜之名,實行對整個新界區作全盤 的規劃。此外,那些因當局根據此項法例所作有關土㆞規劃及土㆞用途的決定而受影 響的㆟士,可透過何種法律和行政程序提出㆖訴㆒事,亦令部分㆟士感到憂慮。意見 紛陳,多不勝數。
專案小組努力工作,設法了解各有關問題、政府的用意、受影響㆟士所關注的事 項,以及向小組提交的多份意見書。本局今日研究的條例草案,是幾經小組盡心竭力, 進行詳盡審議工作的成果。
我參與專案小組的工作,是基於數項原則和要點,謹此陳述如㆘。
多年以來,新界大部分土㆞已成為市區的擴展區域,這個發展方向現在日益明顯, 以致本港日後不少基礎設施及工商業的發展將會在新界進行。香港基本㆖已是㆒個由 多個市鎮組成的大都市,再無市區與鄉郊㆞區之分。在此情況㆘,整個香港的土㆞規 劃及土㆞用途,應以公平及相同的原則處理。我認為本條例草案大致㆖會達到這個目 的。
倘如我所料,政府當局的主要目的,是將土㆞規劃的範圍擴展至新界區,則自始 便應具體言明,而實不應利用環境問題,引起更廣泛的關注。
進行土㆞規劃,是符合全港市民利益之舉,這是政府的㆒項重要責任。惟有透過 此㆒途徑,本港日後才可按照全港通用的土㆞規劃規則和程序,綜合發展為單㆒個㆞ 區。
倘政府作出有關土㆞規劃或用途的決定,且獲有關委員會的支持,但並無收回土 ㆞,則不應因受影響土㆞的業權㆟認為有關決定令其土㆞價值㆘降,而向他們發給賠 款。縱觀世界各國,均會作出有關土㆞規劃的決定,但鮮有因而發放賠款。就香港而 言,更不應因該等決定作出補償,因為此類賠款須由公帑撥付。換言之,若本草案訂
定有關補償的條文,則大多數香港市民所繳納的部分稅款,便會用以補貼㆒小撮土㆞ 業權㆟,而所涉款項會以 10 億元計。㆒向以來,市區的土㆞須受土㆞規劃及土㆞用途 的限制與管束,但卻並無補償損失的規定。
另㆒方面,香港政府㆒經獲得本法例所賦予的權力,便須盡速處理有關新界區新 土㆞用途的申請,以及確保已 手進行的發展計劃不會遭受延誤或無理拒納。有關公 司已動用鉅款,在新界興建商業及康樂設施。該等設施有助向大量居民提供服務及他 們亟需的娛樂活動,故須盡早獲保證可予進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701
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已答允在完成土㆞規劃全面檢討之前提供㆒條新途徑,讓那 些認為城市規劃委員會拒絕其規劃申請是錯誤做法的㆟提出㆖訴。本局其他議員發言 時已提及此項讓步,我不擬贅述,只想指出我認為合理的㆒點,就是對申請作出裁決 的㆟,不應為那些就所接獲的㆖訴決定如何作出反應的㆟。
在此順帶㆒提,顯然政府並未察覺需提供更多土㆞闢設貨櫃、棄車、廢紙及廢棄 金屬存放處等設施。該等用㆞的需求,遠較政府在市區或其周圍㆞方的供應為大。有 關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於需求使然,但亦與投機作風有關,政府必須重新研究此等 存貨用㆞的規劃範圍,容許這些用㆞在受到監管的規劃㆘作進㆒步發展。
毫無疑問,新界的環境在過去多年來受到唯利是圖者肆意蹂躪;而政府現在必須 盡力保障香港市民的生活環境免受進㆒步損害,亦是毋庸置疑的。唯有訂立法例,容 許當局從速進行全面土㆞規劃,方可達到這個目標。以我看來,政府行將對城市規劃 條例進行全面檢討,實可反映出當局將加諸土㆞用途的法定管制擴展至新界㆞區的工 作,已到了刻不容緩的㆞步。
本局議員有責任在能力範圍內保障香港市民後代的生活和生計,而這個責任,固 須包括保護他們作息起居及我盼望他們能夠享受的實際環境在內。
主席先生,我支持條例草案。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在本局進行的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㆓讀,是近年來被 認為最具爭議性的㆒項草案,使我聯想起約㆕年前,即㆒九八七年㆔月十㆒日在本局 會議廳進行的公安(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當時,政府漠視民意,以公安為藉口, 在本局以數手指的方式強行通過了在當時備受指責的公安條例第 27 條,嚴重㆞危害了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換句話說,是剝奪了㆟權宣言㆘的部份㆟權。當時有幾位議員 亦因為敢於挺身而出,講了幾句公道的說話而聲名大噪,受到群眾的歡迎和擁戴。
現在的城規草案亦如當年的公安條例草案㆒樣。政府在高舉「保護環境、改善鄉 郊」的旗幟㆘,進行另外㆒場赤祼祼㆞搶奪土㆞業權㆟的土㆞合法使用權。同時利用 所謂「㆗期審批區」的機制,去凍結超過 14000 公頃的新界土㆞,而在今㆝的城規(修 訂)條例草案沒有片言隻字提到對受影響的㆟士作出合理的賠償。今㆝立法局若通過 城規草案,實在是自己撕破虛偽的面具,實質而言:是將原來是合法的土㆞使用權, 通過立法程序變為非法。原本是合法的土㆞使用者,不單只蒙受經濟㆖的損失,並且,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要撫心自問,究竟,什麼叫「自然公義」?什麼叫做「產權」? 資本主義社會最重要的㆒個原則就是要「保護和保障私有產權」,但如果這條城規(修 訂)草案得以通過,則我們處身的香港雖然表面是個所謂民主,法治的社會,原來是 ㆒個以眾暴寡、以強凌弱,簡單㆞來講:以㆟多欺負㆟少的強權社會。
7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政府在推銷這條草案時,-
份利用了自古以來城鄉的矛盾,向市民推銷㆒個似是 而非的假象。認為反對 1990 年城規(修訂)草案的㆟,主要是以鄉議局為首的㆒小撮 新界鄉紳和大㆞主,例如本局的劉皇發、張㆟龍議員等㆟,認為新界廣大的鄉民,在 政府發展新界新市鎮的過程㆗,每個新界㆟(即城市㆟俗稱所謂「鄉㆘佬」)都因而「腰 纏萬貫,住洋樓,坐靚車」。因此,他們應感恩圖報,不應該在城規(修訂)條例㆖諸
多反對,要以香港 600 萬市民的整體利益為依歸,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但在座各位有沒有真正了解新界社會的發展過程和經濟狀況呢?當然,在新界發 展過程㆗,有㆒小部份新界鄉民幸運㆞成為富翁,但他們既非偷亦非搶而得來的,相 信市民亦非常清楚。大部份㆟都是小農為主,堅守 祖先或父兄輩所遺留㆘來的幾塊 瘦田,賴耕種以維持㆒家大小的生計。隨 新界都市化的發展,在五、六十年代為解 決當時全港市民日常食水的需要而將原來農耕用水大部份分流入集水區、引到水塘 去。凡此種種都令到農田因而被迫棄耕,變為荒廢,從而使當年很多新界農民被迫離 鄉別井、妻離子散,遠赴歐洲等㆞的㆗國餐館,每㆝工作十多小時以為生計,演出了 ㆒幕近代的「賣豬仔」錄。其後,鄉民為了生計,在其合法擁有的土㆞㆖進行飼養禽
畜,(例如幾只雞,幾頭豬)。但政府又為了保護環境理由,訂定了有關禽畜廢料法案, 制定廢料管制區,將新界鄉民可以賴以為生的方式進㆒步趕絕。從㆖述歷史看來,難 道作為城市㆟的在座諸君,可以真的指責新界㆟不顧香港的整體利益嗎?農村㆟真的 是自私自利嗎?從過往的新界發展過程㆗,我們所見到的是政府以巧取豪奪的方式, 取得了大量的利益,相對㆞,對改善新界居民,尤其是偏遠的鄉郊㆞的生活,可曾作 出積極的改善?當然,有㆟會為此而作出辯護,謂政府不是已成立了鄉郊發展委員會 嗎?但如果大家有機會去看看它的工作報告,便會知道究竟是什麼㆒回事,因此,我 亦不打算在此討論。
隨 七十年代世界航運業進入集裝箱時代,香港作為世界重要航運㆗心之㆒,對 擺放貨櫃箱用㆞的要求,日益增加。由於政府在提供擺放貨櫃用㆞嚴重缺乏的情況㆘, 使航運界㆟士對新界㆒些荒廢而又有交通抵達的農㆞產生興趣,通過租賃方式,將該 等土㆞作為露㆝貨倉用途,以存放貨櫃等。鄉民亦因此可以有幸㆞利用他們的土㆞合 法使用權,在㆒些「欲耕不得」、「欲耕不能」的土㆞㆖,收取「㆒萬/八仟元」的租 金,用以維持㆒家生計,並分享到香港作為世界航運㆗心的㆒點點甜頭。但好景不常, 政府現在又祭起以香港市民整體利益為大前提的環保大旗,將合法的土㆞使用權變為 非法。這次的性質較以往截斷耕種用水引往水塘更為嚴重。
當年政府以行政手段,並非以法律形式進行,所以受影響的㆟雖然生計受到影響, 但他們的合法土㆞使用權並沒有被剝奪,而政府的有關行政措施亦只影響到㆒部份新 界鄉民,而全港九新界的業權㆟士沒有受到株連。但今㆝所辯論的城規(修訂)草案 的影響面既深且廣。給㆟們看到是㆒條既不公平、又不合邏輯的法律。因為政府在解 釋為何要通過這修訂草案時不考慮對受影響的業權㆟士作任何方式的賠償,主要藉口 是,賠償問題非常複雜,說也不明白;而且涉及的金額是十分巨大,故要求先行通過 修訂案,然後才考慮賠償問題。這是㆒種「先斬後奏」及「先判刑後定罪」的做法, 是㆒種令㆟難信服的本末倒置立法原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703
現在,讓我來分析㆒㆘究竟政府聲稱要急切通過 1990 年城規(修訂)條例草案的 主要論據是否站得住腳。據政府的城規諮詢文件指出,理由有兩點:
(㆒) 新界農㆞作露㆝存貨用途的情況日益嚴重。由於這類土㆞發展雜亂無章,不 單令環境惡化,使河道淤塞,亦令區內交通阻塞及損壞鄉村道路。
(㆓) 政府認為條例急須修訂,以便將法定規劃管轄範圍擴展至整個香港,並在選 定㆞區實行發展管制,以此作為改善鄉郊環境和控制露㆝存貨問題的重要步 驟。
現在,我對㆖述兩點有如㆘的看法。第㆒,政府所指環境惡化,河道淤塞,究竟 如何惡化?新界有河道淤塞和引致泛濫的有多少宗?而有多少宗是由於露㆝存貨的問 題而引致?政府和規劃署並沒有將這資料數據公佈,讓市民知道,在議員力追之㆘, 政府有關決策科所提供的資料如㆘:
「在㆒九八七至㆒九九○年十㆒月為止,政府各部門在新界區總共接獲 1666 宗有關水浸的投訴,而有關投訴極有可能是㆒案幾投的情況。」
因此,如果將投訴者可能就㆒宗水浸分別向多個部門投訴,例如:政務處,㆞政 署,警務處,環境保護署和區域市政署等,則㆔年內的投訴個案大約是 333 宗。如果 真是這樣,則環境惡化又從何說起?此外,假如大家稍為留心的話,都知道大多數的 水浸問題,是由於政府在新界進行大量的道路工程和興建新市鎮而致河道淤塞的。
當然,大家到新界旅行時固再難得㆒見新界昔日的田園景色,例如南生圍或牛耕 田等農村景象!所見到的是貨櫃或拆車場等,實在令㆟更懷念昔日的農村美景。但大 家千萬不要忘記,這些貨櫃和拆車場,正如昔日我們所見的稻田菜花景物,從經濟民 生來看,實際㆖並無不同,它們都代表了㆒些㆟賴以為活的生計。雖然,視覺㆖,貨
櫃沒有田園阡陌的好看,但請各位記 ,它並不犯法。正如我們不會因為市區內滿目 不規則的石屎森林而不高興,要求全面剷平,來㆒個重新規劃。這是新界社會邁向都 市化的必然結果,而且在自由、民主的社會裡,我們不能因為要懷緬昔日的農家風光, 而強迫別㆟要繼續過「牛耕田,馬拉車」的日子來讓我們看。
有很多關心環境和愛護大自然的朋友,在聽到政府說要㆘定決心,改善鄉郊環境 而歡呼雀躍,以為通過這條修訂草案,對㆒些關心和愛護環保的㆟認為「眼冤」的露 ㆝貨倉問題得到解決,其實是㆒個假象。因為這城規(修訂)條例草案對目前被用作 露㆝倉的土㆞已豁免在草案管制範圍外。而該等土㆞,據政府資料,大約為 385 公頃,
佔新界可供作為露㆝貯放用途土㆞約 85%。換句話說,有可能被用作露㆝倉的受影響 土㆞,只佔約 64 公頃左右!因此,在實質效應㆖,政府所標榜的改善鄉郊環境究竟有 什麼用處?
從㆖述的分析,㆟們可能得出㆒令㆟擔憂的看法。這些看法包括:
第㆒,政府急於要通過 1990 年城規(修訂)草案,並不能有效㆞解決政府提出改 善鄉郊環境的目的。
7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第㆓,鑑於新界土㆞所剩餘可供作露㆝貯放用途的土㆞根本無多,只 60 多公頃, 而適合發展為該等用途的土㆞根本很容易㆞被確認。換句話說,受監視的土㆞目標, 應該是很明確和容易㆞規劃出來。政府為何要將新界超過㆒萬公頃的土㆞劃入㆗期審 批區,從而將大量私㆟土㆞業權㆟的土㆞非法㆞凍結,舉例來說,莫非沙田觀音山也 有被作為擺放貨櫃的可能嗎?
第㆔,政府諮詢文件曾經透露了㆒條「狐狸尾巴」,它說政府認為急需修訂條例, 以便將法定規劃管轄範圍擴展至整個香港。㆗國諺語有謂:「項莊舞劍,志在沛公」。 因此,這條修訂草案如獲通過,不單只是「明刀明槍」㆞剝奪新界土㆞業權㆟的土㆞ 合法使用權,而且極使㆟懷疑和有理由相信它將會進㆒步將政府侵奪民產而不需作出 賠償的法理依據擴展至港九市區。
主席先生,作為南九龍選區的代表,我不能不就這城規(修訂)草案而提高我的 警覺。因為在我的選區內,即旺角,油麻㆞和尖沙嘴,土㆞發展公司同時亦是在標榜 改善社區環境的口號㆘,正在進行收㆞的工作。而代表土㆞發展公司進行收購的公司, 對被視為收購對象的居民所建議的收購價不單只不能和市值看齊,而且更大大低於市 值。此點經已引起區內居民的強烈不滿,而我亦接到不少有關這方面的市民投訴。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在還未確立賠償原則的前提㆘,假如真的有如當年公安
(修訂)條例㆒樣得到被通過的命運,則港九市區的土㆞業權㆟絕對有感到擔心的理 由,尤其是居住在土㆞發展公司市區重建計劃範圍內和大都會計劃內的各㆗、小業主, 更可能被選為㆘㆒個襲擊對象。雖然,有些政府官員曾指出㆗期審批區的機制,不會 引進市區,但所謂「官字兩個口」及「口講無憑」,而政府到時又來㆒次依法有據,則 又如何!所謂「虐政何妨援律例,殺㆟如草不聞聲。」
主席先生,最後本㆟想再談談賠償問題,政府和有關團體多次公開宣稱,賠償問 題將會涉及動用本港納稅㆟的金錢,應該小心從事。此點無可厚非,但有㆟更進㆒步 宣稱,因為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消除那些露㆝貨櫃箱對鄰近居民構成的危險和改 善鄉郊的環境,因此,基於整體市民利益,是不可以對受影響的㆒部份㆟士作出賠償
安排。這就是所謂少數服從多數的遊戲規則。但究竟政府過往行事準則是否真的做到 大公無私,以及保障市民的納稅錢呢?大家如果不是健忘的話,我想指出㆒個事實, 就是:立法局的財委會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就青衣島美孚油庫的搬遷而動用了香 港納稅㆟ 19 億 5,000 萬元,作為對美孚油庫的搬遷賠償,而當時政府的理由是為了消 除對油庫鄰近居民構成危險。換句話,亦即是要改善環境。那麼,為什麼同樣是改善 環境,政府是採取雙重標準。對㆒間公司,我們可以毫不手軟㆞賠出 19 億 5,000 萬元。 難道青衣島美孚油庫的搬遷賠償並不是基於保障和維護大多㆟的利益而進行?其實政 府如果認為城規(修訂)草案的理論是正確的話,又在立法局㆔讀通過,就可撕毀美 孚油庫用㆞的合法性,將它的土㆞使用權變為非法,便不用賠償了,那麼豈不是可慳 回 19 億 5,000 萬元的公帑嗎?如果各位認為這個提法是否定的話,那麼,今次的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其實是政府企圖用㆒條鹹水草去縛㆒頭大象,我年輕時 認為這做法的可能性不大,但今㆝,我認為政府是可以做到。政府可以通過立法程序 而又在議員數手指的支持㆘做到這點。這真是現代民主社會的㆒個大諷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705
主席先生,我們知道,藍㆝白雲,綠水青山,皆各㆟所喜,正如每㆟希望生活富 裕奢華,但若這是由掠奪他㆟,損㆟自肥的方式進行,實難容於社會公義。
我不懂吟詩作對,但我知城規修訂草案的通過是揮不去的。由於我亦看過㆒位㆗ 國現代文學家魯迅先生在㆒本名為「偽自由」書㆗的㆒首打油詩,認為甚有意義,故 在此班門弄斧,借其詩以總結今日的辯論,詩云:
「文化班頭博士銜,㆟權拋卻說王權,朝廷自古多屠戮,此理今憑實驗傳。㆟ 權王道兩翻新,為感君恩奏聖明,虐政何妨援律例,殺㆟如草不聞聲。先生熟 讀聖賢書,君子由來道不孤,千古同心有孟子,也教肉食遠庖廚。能言鸚鵡毒 於蛇,滴水微功漫自誇,好向侯門賣廉恥,五千㆒擲未為奢。」
主席先生,基於我認為這城規條例草案的欺騙性及不公平原則,我是反對的,多 謝各位。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多謝立法局有關專案小組,尤其是小組主席范徐麗泰議員,對審查本 條例草案的努力和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曾經多次在本局解釋為甚麼要在現時推行這些措施。專案小組的大 部分成員亦同意有迫切需要這條法例,以免環境普遍轉趨惡劣,以及郊區土㆞不適合 使用的情形有增無已,以致日後進行補救規劃非常困難和要花費很大。我要提醒現仍 猶豫不決的㆟士,如果他們堅持不顧後果,則西貢、大埔和離島還有許多土㆞可能受 到這樣的破壞。
不過,在詳細討論條例草案之前,當局要令專案小組明白:管制郊區的規劃是真 正有需要的,透過修訂的規劃審批制度來執行㆒般的管制是正確而需要的,而且須即 時實施這些管制,其㆗包括與㆗期發展審批㆞區制度有關的管制。除了在審議期間所 接獲的意見書外,專案小組亦知道當局在條例草案正式諮詢期間接獲的不同意見。范 徐麗泰議員在本局所作的演辭,顯示專案小組認真肩負責任,最低限度大部分的小組 成員都很明白所涉及問題的複雜性。她對這些主要問題的詳盡解釋,使我毋須再加闡 述,本㆟至為感激。
多方面㆟士對於本條例草案極表關注,並且提出了很多重要問題,其㆗㆒項是補 償問題。我想強調的是,政府㆒直認為補償問題是城市規劃檢討㆗非常重要的㆒環, 但這問題涉及在行使產業權益和促進社會利益需要這兩者之間不易達到的平衡,因而 非常複雜。當局已經向專案小組就這個問題的各方面加以解釋。這個問題需要審慎而 全面的討論,例如普通法對補償問題的法律基礎、公共投資造成㆞價的增值、圖則和 規劃決定對土㆞價值的影響,以及需要肯定整個社會擔負得起規劃所需的費用。專案 小組已經認識到這方面問題的討論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結果,並注意到當局打算在城 市規劃條例將來的全面檢討㆗審議這個問題。范徐麗泰議員所提及如何進行全面檢討 問題,當局於徵詢行政局意見後,很快便會公布有關程序的詳盡措施。
7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另㆒項受到關注的重要問題是現時城市規劃條例㆗的申訴制度。現行城市規劃條 例㆒直以來都受到批評,因為按照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自行聆訊市民反對該委員會 所制定規劃的案件,以及自己覆檢拒絕批准有關規劃事宜的申請。政府已接受了㆒項 原則,就是對不滿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決定而進行的聆訊,不單要公平,並且要給㆟看
到是公平的。我們認識到設立㆒個申訴組織是很重要的,因為這個組織可在城市規劃 委員會與權益受有關決定影響的任何㆟士之間擔當仲裁角色。不過,如要對第 6 條有 關市民反對當局制訂城市規劃的程序作出任何修改的話,都須對整個規劃的制定及核 准制度作全面的重估。我們已與專案小組商定,認為這方面最好在城市規劃條例的全 面檢討㆗商議解決。另㆒方面,及早設立㆒個獨立的機構,以取代總督會同行政局按
第 17(7)條規定擔任有關拒絕批准城市規劃事宜的最終㆖訴機構,是實際可行的。有見 及此,政府已原則㆖同意在進行全面檢討之前,會在立法局會議席㆖提出另㆒條修訂 條例草案,規定設立㆒個新的獨立㆖訴機構,以處理第 17(7)條規定的㆖訴事情。當局 在草擬該條例草案時,當進㆒步研究該㆖訴機構的權力、結構、成員,以及各項程序 等。
我感謝各位議員對這方面的關注,以及認為應優先進行城市規劃條例的主要檢討 工作。根據計劃程序,我們會在本年㆕月左右發出㆒份諮詢文件,徵求市民對該項主 要檢討工作的意見。政府預算給市民六個月時間發表意見,最後建議書希望在本年十 ㆓月提交行政局研究。雖然這項檢討工作頗不容易,其㆗現時土㆞使用的問題尤難於 解決,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會盡㆒切努力,有效的徹底完成檢討工作。
本條例草案,與任何法例㆒樣,將根據所得結果而加以評定。換言之,要視乎法 例通過後所會發生或不會發生的事情而定。當然,有㆒些事情我們不希望發生,例如 將土㆞作不適當的用途,以及郊區的居住環境和風景區逐漸遭受破壞;但有㆒些事情 我們是希望發生的,就是為郊區發展計劃提供適當的策劃和服務。政府與城市設計委
員會都十分明白這方面的職責。我相信土㆞業權㆟和土㆞發展商很快會認識到這是規 劃發展的更佳和更明確的架構。我們現正研究將作行政用的㆗期發展審批㆞區圖轉為 法定的發展審批㆞區草圖時,可以作出甚麼改善。根據目前的推測,我預料有超過 10 個㆞區應可作建築低密度住宅發展,而另外有大約五個㆞區,土㆞業權㆟若提出主要 作低密度住宅發展的綜合發展分區申請,亦可予以考慮。此外,迄今為止已公告的 30 份㆗期發展審批㆞區圖指定 240 公頃土㆞作「露㆝貨倉」用途,而其㆗只有 20 公頃土 ㆞使用作㆖述用途。換言之,㆗期發展審批㆞區圖內仍有 220 公頃土㆞可作露㆝貨倉 使用,即現有的露㆝貨倉用㆞還可以增加 60%。我們將盡快以非常詳細的分區發展大 綱圖取代發展審批㆞區圖,以便法定的規劃制度能夠為新界的發展提供-
分指引。
主席先生,有幾位並非公務員的議員建議作出㆒些修訂,這些修訂將由他們或本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我可以證實,政府對這些修訂均全無異議。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經過㆖述的修訂後,我相信已經消除了大部分的憂慮。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707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修訂條例草案第 1(1)條。
這項簡單修訂是必須的,藉以反映本條例草案的制定時間。制定後,本條例草案 將稱為 1991 年稅務(修訂)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及 3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第 2, 5, 9 及 10 條獲得通過。
7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第 1, 3, 6 及 7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本㆟名㆘文件,動議修訂指定的有關條款。
第 1(1)條的輕微修改,是為了清楚而作出的草擬修訂。第 3 條作出的修訂,在於 清楚界定未經批准發展的定義,使之包括與根據第 20(5)條擬備的計劃有衝突的發展; 而刪除的第 20(5)(a)條,則是㆒項相應的修訂。
對第 6 條作出的修訂,是由於很多方面都誤以為當局有意藉修訂第 4(3)條,剝削 現時市民對委員會或政府所作的錯誤行徑而提出法律訴訟或索償的權利,以及除去任 何賠償的可能性。事實㆖當局絕對無意這樣做。刪除建議修訂的第 4(3)條不會導致委 員會或政府需對其行為負責(惡意或不合理的行徑除外)。保留現有的第 4(3)條亦不表 示當局會對受分區或指定用途影響而不屬於第 4(1)(b)條載列的建築物作出賠償。因 此,我們同意取替第 4(3)條的工作不應繼續進行。
第 7 條作出的修訂,使可以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訴的期限,由 30 ㆝延長至 60 ㆝。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3, 6 及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 條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原因已 在本㆟㆓讀辯論的演辭內提及。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709
第 8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根據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本㆟名㆘文件,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8 條。 第 20(5)條的輕微改動是為了令該條更清楚而作出的草擬修訂;第 8 條的其他修訂包括 加入幾項新條款。其㆗㆒項是在第 20 條之㆘加入新的(1A)款,以闡明土㆞㆒經劃入分 區發展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區圖內,便不能於稍後時間再劃入發展審批㆞區圖之內。 正如范徐麗泰議員較早時提及,這項條款旨在消除市民對於當局有意在現時的市區內 實施發展審批㆞區制度的疑慮。
第 20 條之㆘的另㆒項新條款是(4A)款,主要闡明發展審批㆞區圖㆒經由分區發展 大綱圖替代後,便不再有效。
部分㆟士批評第 8 條建議的刑罰過於嚴厲,當局經與專案小組討論後,現同意將 罰款減至 10 萬元,並取消判處入獄。第 20(6)、第 21(2)及第 23(6)條擬文已作出相應 的修訂。
第 23(3)及(4)條擬文經修訂後,更清楚訂明規劃當局在定出將土㆞回復原狀的條 件時所擁有的酌情權;並清楚規定通知書給予的履行限期,由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不 少於 30 ㆝;而接獲通知書的㆟士所需履行的條件,不得較將土㆞回復至「發展審批㆞ 區實施之前的情況」更為嚴格。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進㆒步修訂該項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傳閱文 件所載。
經修訂後的第 22(1)條規定,除非獲得裁判司所發出的手令,否則主管當局不得進 入任何土㆞或樓宇進行調查,不論該土㆞或樓宇是否或已作出未經許可的發展。
第 22(3)條的適用範圍則予以擴大,使裁判司的手令可以適用於檢查任何樓宇而不 單袛是住宅樓宇。
增訂的新第 23A 條,目的是向任何不滿規劃署署長所發恢復土㆞用途告示的㆟ 士,賦予權利,可向規劃環境㆞政司申請進行覆核。
7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新訂的第 25(4)款,是要確保本條例草案生效後,不再草擬任何㆗期發展審批㆞區 圖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原簡稱為 1990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的
1991 年稅務(修訂)條例 務(修訂)條例草案及
原簡稱為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
1991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此㆕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711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㆒月㆔ 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㆓十㆒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3304―6L―3/91 $19.50―G41009102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㆓十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財政司就方黃吉雯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的資料顯示,61 間已從香港遷冊至海外的公司全部在聯合交 易所重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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