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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4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一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5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45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保安司冼德勤議員,J.P.

衛生福利司簡德倫議員,J.P.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5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宣誓

簡德倫先生宣誓 忠。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90 年牛奶場(修訂)規例 ......................................................... 407/90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獸類)(動物寄養所)

(修訂)規例.................................................................................. 408/90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獸類)(騎馬場㆞)

(修訂)規例.................................................................................. 409/90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動物售賣商)

(修訂)規例.................................................................................. 410/90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展覽)(修訂)

規例.................................................................................................. 411/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6 號)規例.............................................................................. 412/90

選舉規定條例

1990 年選區(立法局)公布令 ..................................................... 413/90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1990 年立法局選舉開支令 ............................................................. 41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47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1990 年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選舉開支

(修訂)令...................................................................................... 415/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

(第 2 號)令.................................................................................. 416/90

選舉規定條例

1990 年立法局選區(議席空缺數目)令...................................... 417/90

公安條例

1990 年公安宵禁(更改)(第 3 號)令........................................ 418/90

1990 年商船(修訂)條例

1990 年商船(修訂)條例 1990 年

(生效日期)公告.......................................................................... 419/90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420/90

農藥條例

1990 年農藥(修訂)規例 ............................................................. 422/90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

(裝置及改裝)(修訂)規例 ........................................................ 423/90

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取替附表)令.............................................................................. 424/90

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豁免)

(修訂)(第 2 號)令.................................................................... 425/90

選舉規定條例

1990 年選舉規定(程序)(修訂)規例........................................ 426/90

選舉規定條例

1990 年選舉規定(選民登記)(修訂)規例................................ 427/90

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程序)(修訂)

規例.................................................................................................. 428/90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選民登記及委任特派代表)

(修訂)規例.................................................................................. 429/90

電訊條例

1990 年電訊(修訂)(第 2 號)規例............................................ 430/90

電訊條例

1990 年電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的顧客)

(豁免領牌)令.............................................................................. 431/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的士(數目限制)公告 ..................................................... 432/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20 號)令...................... 433/90

華㆟永遠墳場條例

1990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規則 ............................................. 434/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市政局)(修訂)附例........................ 435/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圖書館(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436/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第 4 號)附例...................... 437/90

建築物條例

1990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 438/90

建築物條例

1990 年建築物(建造)規例 ......................................................... 439/90

進出口條例

1990 年進出口(㆒般)(修訂)規例............................................ 44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49

進出口(㆒般)規例

1990 年進出口(㆒般)規例(修訂第㆒附表)令...................... 441/90

旅行代理商條例

1990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 ................................................. 442/90

外㆞判決(交互執行)條例

1990 年外㆞判決(交互執行)(修訂)令.................................... 443/90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1990 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修訂附表)令.............................................................................. 444/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碇泊所及 陸㆞點)

(修訂附表)令.............................................................................. 445/90

領港條例

1990 年領港(修訂)令 ................................................................. 446/90

領港條例

1990 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 447/90

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令

1990 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

(費用)(修訂)(第 3 號)令 ...................................................... 448/90

商船條例

1990 年商船(進行調查聆訊)規則 ............................................. 449/9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周年報表)

規則.................................................................................................. 450/90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

公告.................................................................................................. 451/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令...................................................................... 1/91

5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事登記條例

1991 年㆟事登記(身份證失效作廢)令...................................... 2/91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91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修訂)公告.................... 3/91 明德醫院條例決議.............................................................................. 4/91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

1991 年(第 2、4、5 及 6(1)條生效日期)公告 .......................... 5/91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1991 年

(第 6、7、8、9、10、17、18、19 及

21 條生效日期)公告..................................................................... 6/91

1990 年選舉規定(選民登記)(修訂)規例

1990 年選舉規定(選民登記)(修訂)規例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 7/91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選民登記及

委任特派代表)(修訂)規例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選民登記及

委任特派代表)(修訂)規例 1991 年(第 2(b)、

4(1)、6、7、8、9、10、11 及 12 條規例

生效日期)公告.............................................................................. 8/91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1991 年(第 3(2)、(3)及(4)、5、7、8、

10(2)及(3)、12(2)、13(b)、14、15 及 23 條

生效日期)公告.............................................................................. 9/91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

1991 年(第 4、5、6、7 及 8 條生效日期)公告........................ 10/91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

1991 年(第 4 條生效日期)公告 ................................................. 11/9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5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8)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的收支預算 ― 附錄 III(修訂本)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濫用美沙酮

㆒、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美沙酮雖被政府列為危險藥物且受管制,然最近有報 導顯示青年㆟是可從私㆟執業醫生㆗輕易取得該藥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 加強對美沙酮及其他危險藥物之監管,避免該等藥物被濫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美沙酮是列入危險藥物條例第㆒附表第㆒部的藥物;該條例對這類藥物的 供應訂㆘嚴格的管制。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㆕部的規定,註冊醫生在診治或執行專業職務時如有需要的 話,可供應這類危險藥物。美沙酮可合法㆞供應給吸食海洛英和鴉片等鴉片製劑的㆟ 士,作為戒毒治療之用。

  香港醫學會和英國醫學會香港分會均曾對危險藥物的法定管制,進行廣泛宣傳, 並提醒屬㆘會員須遵守適當處方守則的各項原則。

  因此,除非作為戒毒治療之用,否則市民應不能輕易從醫生處取得美沙酮。

  至於監管方面,危險藥物的批發商及認可銷售商全部均須向衛生署呈報涉及危險 藥物的交易資料。衛生署將會根據這些資料,要求所有曾經購買超逾㆒般醫療用途所 需份量的美沙酮的私家醫生,就所購買的份量作出解釋。

  衛生署會繼續如常監管私家醫生購入美沙酮及其他可能被濫用藥物的情況,若發 現有不當行為,即會採取適當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將事件轉交香港醫務委員會作深 入調查;若懷疑有任何違法情況,則會交由警方調查。

  主席先生,當局認為目前對美沙酮供應所作的監管已經足夠,但若有明顯跡象顯 示監管不足,當局將會考慮加強監管措施。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署表示自去年開始,已㆒直極嚴密㆞監視私家診所向 批發商購買此類危險藥物的紀錄。如果發現有問題,便會交由醫務委員會作進㆒步調 查。請問至目前為止,有多少宗此類個案已交予該委員會進行調查?又政府可否公佈 去年內有關此類事件的調查結果?

5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掌有詳盡數字的最近㆒年是㆒九八九年。該年內, 醫務委員會接獲㆒宗與美沙酮有關的指控事件,而該宗案件現正由警方進行調查。除 此以外,㆒九九○年至今仍未發現此類事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指出接受美沙酮治療後再次吸食毒品的 癮君子㆟數?主席先生,換言之,即美沙酮治療的成效有多大?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目前而言,㆒九九○年首九個月向藥物濫用資料㆗央 檔案室申報的㆟士共有 11000 名。在這批㆟士當㆗,舉例來說,有 10327 名㆟士據報 曾吸食海洛英,相對而言,只有 342 ㆟據報是濫用美沙酮的。治療這類病㆟的醫生有 責任向㆗央檔案室申報有關資料。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保安司答覆的第五段,請問當局現時對危險藥 物批發商及認可銷售商的藥物數量或來源紀錄採取何種管制措施,以便核對他們售賣 了甚麼藥物給私㆟執業醫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答覆這項問題,我們須說回醫生本身。醫生處方給美 沙酮病㆟的藥物份量,最終是取決於該醫生的專業判斷。然後,由負責監管這些藥物 批發商及其他供應商的衛生署署長,憑其專業判斷去決定某位醫生是否購買過量藥 物。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近年來當毒品價格升高時,吸毒者便會向㆒些不良的 私㆟執業醫生求診,以便能取得㆒些毒品的代用品。請問政府會否修訂有關的藥物管 制條例,來堵塞這個濫用藥物的漏洞和加強監管的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認為並無不規則情形須予糾正,因此我們現時無意 修改有關法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肯定保安司是否已回答了我剛才所提問題的 ㆒點,即有多少癮君子接受美沙酮治療後再濫用藥物而須接受進㆒步治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有關數據。我可以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在過去㆒年,對藥廠(即藥物供應商)、藥房及藥行等進行了多少 次調查?此外,政府會否考慮將私家診所,亦如其他藥商、藥行般的包括在受巡查之 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指出,我們掌有詳盡數字的最近㆒年是㆒九 八九年,該等數字是有關被要求解釋購買過量美沙酮的醫生的數目。在該年內,衛生 署曾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53

求 40 名醫生解釋購買大量美沙酮的理由。經審查這些交易後,該署對有關解釋表示滿 意。

  至於現正進行的其他監管,主席先生,我希望以書面提供較詳盡的答覆。(附件 II)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保安司給周美德議員的最後㆒項補-

提詢所作 的答覆,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去年獲悉的約 40 宗個案㆗,實際㆖有多少宗經醫務委 員會或警方建議而導致有關㆟士被定罪(未知這用詞是否恰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九年的 40 宗個案㆗,有㆒宗已轉交醫務委員 研究,而警方現時正調查該宗案件;這宗案件並未交由法庭審訊。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知道㆒些關於全港在㆒九八九及九○年內所使用的美 沙酮數量?其㆗有多少是用於公立醫院、診療所、津貼或補助醫院及戒毒所?有多少 是由私㆟執業醫生發出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今午我並沒有這些統計數字。我可否以書面答覆? (附件 III)

工務司㆟選

㆓、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任工務司將於本年內卸任後的 空缺,為何必須在政府部門之外尋覓㆟選填補?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清楚講明,工務司這個職位並非專供工務部門㆟員晉升的職位。 其次,在職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均可申請這個職位,並不是只限非公務員才可申請。

  我們的目的是要找出擔任這個職位的最適當㆟選。工務司這個職位,將會在今後 所實施的大型基本建設計劃㆗肩負重任。因此,為公眾利益 想,這個職位應由最適 當的㆟選出任。基於這個原因,當局正同時在政府內部和在外界公開就這個職位進行 招聘,以便有更多申請㆟可供選擇。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何決定在政府以 外招聘㆟手出任這職位,㆒反向來晉升專業政府㆟員出任這職位的常規?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政府祇有㆒位工務司。這是㆒個最近才 新設的職位,故此,我們並無太多先例可援。其次,司級職位由非公務員出任,亦屬 尋常。

5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舉例來說,金融司就是㆒個先例,他就是從外界招聘的。事實㆖,仍有其他例子。我 們認為這是㆒個重要的職位,因此,應該盡量在政府內部和在外界進行公開招聘。我 們也是基於這原因而作出決定。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布政司的答覆第㆓段,請問他可否澄清何謂 「適當㆟選」?是在專業㆖適當;抑或是㆒般管理㆖適當;甚或是官僚資格㆖適當?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是廣義㆖「適當」的意思。工務司主要是㆒個管理職 位,屬於相當高的職級,在很多事情㆖,他須負責資源分配、策劃及員工管理等工作。 因此,我們需要㆒位經驗豐富的㆟士來配合這職位的要求。主席先生,我們就是要物 色這類適當㆟選。

何世柱議員問:布政司在答覆第㆓段內,指出由於這個職位須在今後實施大型基本建 設計劃內肩負重任,而我們都知道,我們必須聘請很多外來顧問工程師進行這些大型 基建。我認為在這情況㆘,更重要的是必須物色㆒位本㆞的專業㆟士,以便在作出決 策時,能知道本港的需要。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這項因素而盡量聘請㆒位本㆞㆟士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會。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改變了這種沿用由內部提升的辦法,會否打擊專業工程公務員的 士氣?假若聘請外來㆟士擔任此職務,又會否造成㆖㆘級之間的矛盾,而㆘屬對他的 支持亦會構成疑問?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較早時答覆問題時已清楚指出,這情況並非獨有, 即是說我們在過往多年來,已從政府以外㆞方招聘高級公務㆟員。我已提及金融司, 另外還有銀行監理專員、刑事檢控專員、律政司等等。因此,這次絕非獨有情況。假 如獲聘者是外界㆟士 ― 我必須強調我們並未決定從外界招聘,我們祇是把職位公 開讓外界㆟士應徵 ― 我希望該㆟是㆒位在政府內外均受推崇的㆟士;這也許會提 高士氣,而非打擊士氣。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了配合公務員本㆞化及提高公務員士氣起見,政府會否 考慮在不影響選擇適當㆟選的準則㆘,在考慮聘用未來的工務司或其他職位的㆟選 時,先從現有的公務員㆗挑選,只有在無適當㆟選時,才從海外招聘?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這事情㆖,我們決定同時使用兩種方法。由於招聘需 時,因此,我們須盡快處理。我們公開職位同時給政府內部及外界㆟士應徵,應是處 理這事的最好方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55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布政司說這職位㆟選在大型基本建設計劃㆗肩 負重任,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該職位的㆟選是否務須具備專業知識,對大型基 本建設的工程問題有深入瞭解,而非祇是㆒位行政㆟員,以致在工程問題㆖,事事須 倚賴別㆟的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心目㆗的理想㆟選就是希望能在專業及高層管理兩 方面都富有經驗。我們希望能找到這類㆟才。我希望在應徵者當㆗,能有兩者兼備的 ㆟選。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內部的專業㆟員何 時獲通知申請這職位?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個月。

薛浩然議員問:布政司答覆的第㆒段,說在職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均可申請這職位。我 想知道,第㆒,政府內部有否向在職公務員大力宣傳這個空缺;第㆓,截至今日為止, 政府有否收到在職公務員申請這職位?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回覆鄭漢鈞議員時所說,我們會在㆘個月進 行招聘。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不知政府會否考慮委任本局議員出任該職位,而他 仍可以保留本局席位?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既然是公開招聘,本局議員當然亦可申請。如果他 日後希望身兼兩職,這純粹是由他自行決定。

主席(譯文):黃議員,有關你的補-

問題,我想你並非毛遂自薦,否則,你須申報利 益。(眾笑)

在公眾集會出示身份證

㆔、 許賢發議員問:日前有團體在公眾㆞方舉行集會請願,事前亦已知會警方。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警務㆟員當日基於何種理由或政策,向參與集會的市民索取身 份證及抄錄身份證號碼?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最近曾有㆟在參加已知會警方的公眾集會時,被要求出示身份證。 不過,為了確保有關集會是在遵守許可證所載條件的情況㆘進行,以及集會的主辦㆟ 士在集會進行期間確有在場,警方要求主辦者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做法,是合理和正 常的。

5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剛才的答覆,所有主辦集會的㆟士均須應警方 要求出示身份證,以證明在場。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即是說,有些㆟須出示身份證, 有些則不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如何決定何類集會主辦㆟有需要出示身份證, 何類則不需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公安條例第 49 條,警務㆟員有權要求任何㆟出示 身份證明文件,不論他是否參與已知會警方的公眾集會或領有許可證的公眾遊行。警 方這樣做是為了防止或偵查任何罪行。當然,警方已 令所有警員在檢查身份證或進 行搜身時,必須有技巧,運用判斷及㆒般常識。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警方要求別㆟出示身份證的權力是來自㆟ 民入境條例第 IV 部,而根據當時的布政司向本局所說,制訂第 IV 部旨在:

  「幫助偵查非法入境者」,

請問政府是否認為警方運用此條文,要求那些並非懷疑是非法入境㆟士的合法示威者 出示身份證,其實已違反了條例的原來目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公安條例第 49 條授權警務㆟員, 為達致防止或偵查任何罪行的目的,可要求別㆟說出正確姓名、㆞址及出示隨身攜帶 的任何身份證明文件。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政府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撰寫的第㆔份定期報告 內第 63 段㆗聲稱,為數不超過 30 ㆟的公眾㆞方集會、為數不超過 200 ㆟的私㆟㆞方 集會及為數不超過 20 ㆟的遊行,均不受任何形式的管制。請問政府是否認為,警員要 求有關㆟士說出姓名及出示身份證,是違背了以㆖承諾?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公眾集會或已知會警方的公眾集會㆖,警方㆒般只會 在負責警員有理由相信可能有㆟犯法或已經犯法的情況㆘,才會要求有關㆟士出示身 份證。警方亦規定警員在這樣做時須在自己的記事簿㆖紀錄。其㆖司將會核查該等紀 錄,而有關警員亦須向㆖司解釋他為何採取該行動。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警方記㆘的示威者姓名及身 份證號碼,不會留作永久紀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唯㆒的紀錄只留在該警員的記事簿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57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提及公安條例第 49 條,請問他是否向 本局表示,警方只會在懷疑有㆟犯法的情況㆘,才會檢查身份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亦是否定的,因為正如李議員所說,㆟民入境條例 第 17C 條亦授權警務㆟員檢查身份證,在該情況㆘,警員是為了辨別對方是否非法入 境者而檢查該㆟的身份證。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知否訂立㆟民入境條例第 17C 條,是旨在 協助警方偵查與非法入境有關的罪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是知道的。

第㆓條鴨 洲大橋

㆕、 蘇周艷屏議員問:鑑於香港電燈公司在鴨 洲的發電廠關閉後,島㆖會發展大 型私㆟屋 ,預期屆時交通量將會顯著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㆓條鴨 洲大橋 將於何時動工興建及於何時落成?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第㆓條鴨 洲大橋是本港道路興建計劃的重要工程,以配合鴨 洲新住宅 發展預期會引致增加的交通流量。

  鑑於資源所限,當局並未預留款項在㆘㆒財政年度展開工程。不過,我打算在今 年稍後舉行的㆘次資源分配㆗,再次為該項工程尋求撥款;若成功的話,我們希望可 以在㆒九九㆔年年初動工,而工程將可約於㆒九九五年年㆗落成。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鴨 洲目前有㆟口 75000 ㆟,但於㆒兩年內,將增至 105000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第㆓條鴨 洲大橋落成前,如何解決鴨 洲對外交通的問 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鴨 洲要進行分期發展計劃,該區的㆟口在未來五、 六年內會逐漸增加。在未來兩㆔年內,我們打算採取更多交通管理措施,以改善大橋 的情況。這些措施包括在大橋各通路增設巴士優先使用線,那些通路包括香港仔大道、 黃竹坑道和鴨 洲橋道。此外,我們亦正考慮禁止學習司機在繁忙時間使用該橋。我 們希望這些措施可暫時改善繁忙時間和這段期間的情況。但很明顯,我們的目的是要 盡快建成該大橋。

5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床位寓所

五、 陳英麟議員問:今年㆔月㆓十㆒日,政府回應本局所提出涉及床位寓所即所謂 籠屋的質詢,表示會採取進㆒步的措施去解決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措施至 今有何進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前正考慮可否立例管制床位寓所的消防和結構安全。研究㆗的計劃 將會與管制賓館的計劃相似。同樣,政府最關注的是消防和結構安全的問題,因此會 規定床位寓所的經營者必須領取牌照,才可營業。最近深水 某床位寓所發生的慘劇 正好顯示立例的重要性。

  主席先生,床位寓所難免須減低居住密度,始能達到所要求的標準。有些住客因 此將須遷離這些環境擠逼的寓所。不過,據我們了解,他們當㆗有很多㆟都不願遷往 新界區環境較佳的房屋居住。他們不願遷往新界的原因不㆒,但最主要的還是他們希 望住近工作㆞點。政府因此認為需要採取審慎的處理方法,並認為應首先收集有關床

位寓所和其住客的足夠資料,從而評估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訂出適當的解決辦法。

  為此,政務總署現正對全港的床位寓所進行調查。由於㆟手所限,調查須分兩個 階段進行。第㆒階段在㆒九九零年五月進行,主要是找出床位寓所、床位和住客的數 目。調查結果顯示,據政務總署所知,全港共有床位寓所 196 間,床位 5897 個,住客 4240 ㆟。

  第㆓階段的調查工作已於㆒九九零年五月展開,並將於本月底完成。這個階段的 調查,目的在於蒐集每個住客的資料,包括年齡、職業、工作㆞點、每月收入、婚姻 狀況,以及租住床位的原因。這個階段的工作比較困難得多,因為政務處的㆟員須在 日夜多個不同時間前往床位寓所,以便訪問所有租客。

  同時,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土㆞發展公司原則㆖同意協助設立㆒所由志願機 構管理的單身㆟士宿舍,作為㆒項特別的社會服務計劃。建議設立的宿舍將位於市區, 主要是為現時床位寓所的住客而設。當局現正物色合適的樓宇,以設立這所宿舍。

  至於年邁和弱能的住客,政府現正設法在市區設立多些宿舍,供他們入住,以便 在他們獲得安排入住合適的長期住所前,得以暫時棲身。位於油 ㆞的救世軍樂安宿 舍,是第㆒所設於市區的這類宿舍,該宿舍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開辦,證實十分成功。 有關方面已獲得經費,準備在灣仔設立第㆓所宿舍。同時,香港房屋委員會已同意在 ㆒九九㆔年十月樂富 的重建計劃完成後,在該 提供㆒些單位作為單身㆟士宿舍之 用。

  當局現時所採取的種種措施,目的均在使現有床位寓所的居住密度減低約 50%。 為了達致這個政策目標,符合體恤安置資格的住客,將盡快獲安排入住公共屋 。至 於其他需遷出床位寓所的住客,亦會獲提供合適的居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59

  主席先生,我希望能證明當局並沒有忽略這個問題,事實㆖我們正努力不懈設法 加以解決。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是否準備先在市區找到足夠的㆞方安置 50%的 籠屋㆟士,然後才立例管制(這樣做是很配合,但較緩慢);抑或想快些取消籠屋,即 盡快立例管制呢?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意盡快採取行動。不過,正如我說過,如未能為 床位寓所住客提供居所,他們將淪為街頭露宿者,而另㆒些問題亦會由此而生。我們 希望透過兩個方法,以基本形式處理約半數的床位住客。首先,我們會按福利規定, 照顧列為福利個案的床位住客;其他則納入另㆒組別,將獲遷往其他居所。我們就是 需要為該小部份床位寓所住客另覓居所,或許需要若干時間才可把他們安置㆘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現正考慮立例管制床位寓所,請問政務司這會 否包括政府所知的全部「籠屋床位寓所」?又政府可否為這些不幸者提供永久公屋和 管理服務?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首部份的答案肯定是「會」。究竟政府能否更有效 ㆞管理這些寓所,抑或它們應由私㆟機構管理,仍具爭議性。但㆒點是很明顯的,這 些住客,或大部份住客(被列入福利類別的除外)其實都不符合資格入住公屋,因此 政府很難插手處理。由於這些寓所將可向住客收取租金,因此預料這些寓所會由福利

或私㆟機構管理。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什麼措施可以防止某些㆟因 為想盡快入住公屋或獲取合適的居所而匆匆遷入床位寓所?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進行明確而又迅速的床位寓所調查。除此之外, 我們並無特別有效辦法,防止他㆟遷入床位寓所。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去年向本局提出應在籠屋設立足夠的防火措施時,當 時衛生福利司表示火警危險並非是真正問題的所在。但最近深水 發生的㆒場嚴重火 警,已證明防火措施是極重要的。請問政府會否改變主意,立即修訂防火條例,以確 保居民的生命安全?

政務司答:在立例未就緒前,我們已動議政務署的職員,同時,由於目前已有消防處 ㆟員在政務署內工作,我們現亦利用這些㆟員進行㆒項初步調查。假如發現有特別危 險的情況,本署和消防處的㆟員都會採取行動。

5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在主要答覆第五段提及與土㆞發展公司達 成㆒項協議。他可否告知本局這項計劃何時會付諸實行;又本局可否同時獲保證,這 項計劃不會導致有㆟被 令遷出而淪為無家可歸㆟士,特別是保證年老住客可在他們 渡過整整㆒生的市區獲配居所?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盡快物色合適的居所。我希望需時不至以年計, 但願能在數月內找到合適居所,然後安排住客遷離床位寓所。正如我先前所說,我們 無意將床位住客逐出街外;眾所週知,街頭露宿者會帶來另㆒些不同的難題。因此, 我們希望可以為這些住客先行另覓居所,然後才讓他們遷出。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第㆒階段的調查顯示,共有 4240 名住客須重新編 配居住單位。政務司在答覆㆗並未說明土㆞發展公司宿舍或灣仔宿舍可容納多少住 客,也沒有提及宿舍何時才落成。答覆㆗第五、第六段所提的㆕所宿舍如確有助於解 決問題,請問可將問題減輕至甚麼程度?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整套工作計劃分為㆔部份。我所提及的宿 舍屬於福利部份。㆗間部份牽涉的㆟數較少,他們須遷出床位寓所。我們希望將床位 住客的數目約減至㆒半。持這個說法的理由是,我們曾在旺角進行試驗,實行將㆒所 十分稠密的床位寓所改裝,重新安置住客,令該處原來的住客㆟數減至約㆒半。我們 並改善該處的廚房和廁所設施。其後,我們再進行視察,發現情況尚屬過得去。我們 便按照這個模式推行新計劃。

譚王 鳴議員問:政務司究竟需要多久才可將現時居住的密度減低至 50%?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全視乎當局能否順利為住客另覓居所。我實在不能定 出時間表。這些問題已存在了很多年。最低限度,我們現正開始處理這問題。我當然 希望在㆒兩年內,再也見不到現有的床位寓所,但我不能作出任何承諾。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管制床位寓所的條例草案, 預料會在何時提交本局審議?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條例草案已進入第㆓稿階段,我希望可在本立法年度 提交本局審議。

陳英麟議員問:由於有些籠屋經營或看更拒絕政府㆟員進入籠屋內調查,政務司可否 透過「議事論事」的節目時間,呼籲他們合作,以減低該等部門同事的工作困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61

政務司答(譯文):宣傳工作肯定對現時進行的調查有幫助。不過,我們在進行調查時, 並未真正遇㆖困難。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將政務司今日對本局的答覆與衛生福利司在㆒九九○ 年㆔月㆓十㆒日對本局的答覆作㆒比較,我們可以看到床位公寓的數目增多了、床位 數目多了,而住客的㆟數亦多了;但政府對解決問題的辦法就不覺有多少進展。當時, 衛生福利司對此問題語重深長,說這個社會應感到羞愧。請問這種羞愧的情況是否還 要持續㆘去?政府是否有什麼較具體的解決辦法?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數目可能是增加了。我想主要是因為進行了深入調查, 我們視察每幢已知有床位寓所的大廈,因而發現了更多床位住客。除建議立例、實施 管制、減低床位寓所的居住密度和改善居住環境外,我不知道政府還可以採取甚麼較 實質的措施。我想這些措施應可大大改善這些床位寓所的居住情況。

懸垂商業招牌

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訂有計劃,以管制懸垂商業招牌的 建造及其後的維修工程,從而確保該等招牌的建築結構安全穩固,不致危及路㆟?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於管制廣告招牌㆒事所關注的,主要在於迅速採取行動,以減少有 潛在危險的招牌所引致的傷亡。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 已於㆒年多前,即㆒九八九年㆕月通過實施,以加強管制廣告招牌,並確保公眾安全。 該條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得在危險廣告招牌對公眾安全有確實而即時的威脅時立即 採取行動,使有關招牌安全穩固,或將其移去,並將移去的物料加以處置。建築事務 監督得取回因移去招牌及處置物料而引致的費用。自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以來,超過 4300 個危險招牌已被移去。

  當局在制訂法例時,已認為㆒個包括管制、建造及維修的全面制度,會涉及大量 ㆟手參與工作,但為應付現有廣告招牌所構成的危險而須動用的資力,卻不能因此大 量減少。當局現時的看法仍未改變。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目前正在對危險建築物進行㆒項調查,調查工作包括檢查危險 招牌。此舉會進㆒步加強當局對危險招牌所採取的行動,並確保能在迅速及有效率的 情況㆘鑒定危險招牌,並將其移去。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懸掛商業招牌以前,是否需要申 請?如不需要的話,則政府有什麼措施可以確保這些招牌的懸掛不會構成危險或環境 污染?

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在問題的原先答覆㆗已間接給了回答。 政府所做的,是鑑別懸垂招牌的危險,因為招牌日久毀爛,可能造成危險。政府在㆒ 九八九年已作出了決定,認為運用現有資源管制危險建築物和危險招牌的最合乎經濟 效益方法,是集㆗應付危險而不是在新招牌領牌的程序。㆒般而言,我們沒發現新招 牌造成意外事故或重大危險,因此,對林貝聿嘉議員提問的直接答覆是,政府認為不 值得就新招牌訂立程序,而是像我們現在那樣集㆗處理危險招牌,將更合乎經濟效益。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危險招牌很多是破產的商號遺留㆘來的,移去 招牌的費用因而無法收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七年以來,移去的 4300 個危 險招牌當㆗,有多少個的移去費用能夠收回?倘若為數很少,政府會否考慮收取按金, 以備有關商號㆒旦倒閉,可以彌補移去招牌的費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法回答這問題,不過翻查研究資料後也許 可以。我現在所能說的只是,㆒般來說,移去危險招牌的成本大致可通過收回費用抵 銷。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全港有多少個非結構㆖有危險的 招牌,但當火警發生時會直接影響消防員灌救及營救居民?當局對這些招牌又會採取 什麼積極行動加以改善,以確保市民及消防員的安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並無以此為目標的具體措施,不過, 消防處若發現可能阻礙他們的東西,定會立即指出。此外,倘發現招牌造成阻礙,㆖ 述條例亦有條文規定移去這些招牌的程序。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顯示,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現正對危險 建築物進行㆒項調查,調查對象包括危險招牌。這項調查肯定需要大量資源和時間, 特別是因為調查範圍遍及全港。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曾否考慮請區議會參 與協助鑒別和舉報危險招牌,因為區議會對區內情況更為熟悉?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區議會已經大大㆞參與這項工作,不過,危險 建築物和危險招牌最終仍須專業㆟士視察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裝置的招牌會引致當㆞居民的反 對,則政府有什麼方法去協助居民,使這些招牌不能裝㆖?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若接到反對安裝招牌的投訴,建築物條例執 行處危險建築物組的工作㆟員會前去察看該招牌是否構成危險,若然,即會採取行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63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在招牌的管制和維修問 題㆖,他會否考慮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所載有關臨時發展㆞區的構思意念,儘 管這項構思並不公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戴展華議員這樣迂迴的問題恕我無法作答。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感謝㆖㆝我五呎六吋高。我將要提出的問題可能偏 離主題,但希望你准我提出,主席先生,因為這個問題與你有關。主席先生,有沒有 規例…

主席(譯文):要是你把總督的名字引入問題裏,你可能會違反會議常規。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感謝你以主席身份這樣提醒我。目前是否有任何規例或法例規 定從㆞面至招牌底部之間必須有㆒段起碼的距離?因為倘若沒有這樣的法例,那麼以 你七呎之軀 ― 我可能在擦你的鞋 ― 可能會給很多招牌碰到頭。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我所知實在無法回答這項問題,不過,我剛 才從我們的專家鄭漢鈞議員臉㆖的表情看到確有這樣㆒條法例,因此我肯定有。(眾笑)

海底隧道的交通擠塞情況

七、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東區海底隧道通車以來,對改善海底隧道入口交 通擠塞的作用微乎其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以紓緩海底隧道 兩面入口的嚴重交通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

分留意到海底隧道及其引道的嚴重交通擠塞情況,並且在過去 15 個月以來密切監察這種情況。

  雖然東區海底隧道已於㆒九八九年九月通車,但海底隧道在這段時期的行車量卻 由每日 118000 架次增至 122000 架次,大大超逾每㆝ 80000 架次的隧道設計通車量。

  與此同時,東區海底隧道卻未能加以-

分利用,每㆝只有 38000 架次車輛通過, 而該隧道的設計通車量原本是每㆝ 80000 架次。

  當局業已採用各種交通管理措施,以改善這種情況,包括在各條引道㆖將使用隧 道和非使用隧道的車輛分隔開來、調整若干重要㆞帶的巴士專線、在怡東酒店附近增 闢㆒條車道,以及將維園道加闊。此外,當局正 手研究重建和改善銅鑼灣㆝橋的計 劃。

5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儘管已作出了㆖述的措施,我們仍認為有需要尋求更多的長久及有效解決辦法。 這些辦法已於昨㆝提交交通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我們的主要目標是紓緩海底隧道的 擠塞情況,疏導公共交通的乘客,以及盡量利用交通的基礎設施,例如港島東區走廊 和東區海底隧道。

  經過詳細而縝密的考慮後,交通諮詢委員會要求當局提供更多數據和資料,以便 能夠在日後召開的會議㆗提出意見。主席先生,我盼望能接獲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闡述有何建議的措施,以助盡量使用東 區海底隧道?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交通諮詢委員會現正審議有關建議措施,我不想在此之 前先㆘決定。如身為本局議員的該委員會主席及各位委員容許我,我可概述向交諮會 建議的主要措施,這包括更多的交通管理措施,將使用海底隧道的貨車疏導往其他道

路。其他交通管理措施包括差額收費制度,以便將這隧道的交通疏導往東區海底隧道。 這些措施仍在考慮㆗。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東區海底隧道未能獲得-

分利用,運輸司可否 告知本局,理由何在?

運輸司答(譯文):東區海底隧道於㆒九八九年九月通車時,每㆝的行車量為 18000 架次。在過去 15 個月內,這數目已逐漸增加至目前的 38000 架次。有關公司已盡最大 努力推廣隧道的使用,包括舉辦更多宣傳運動及為駕駛電單車㆟士提供㆞圖。政府方 面,亦已在港九兩邊隧道入口額外提供 100 個指示牌及標誌。因此,在宣傳隧道使用 方面,我們已出了點力,並取得些微成果。

  不過,我們切勿忘記,海底隧道服務的範圍,涉及 63%由港島㆗西區前往新界西 北部的㆟士。這些㆟士不會改用東區海底隧道,因為海底隧度較為就近。因此,目前 約只有 35%的㆟士會使用東區海底隧道。

  不過,我希望年㆗當大老山隧道及其接駁道路,例如觀塘繞道通車時,情況會改 變。我們預料屆時東區海底隧道的使用情況會有所改善,因為使用者可由港島經東區 海底隧道、九龍及大老山隧道前往新界。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東區海底隧道對旅遊車的收費較海底隧道的收費為 高,導致許多旅遊車的司機即使繞道而行,依然使用舊海底隧道過海,令該隧道交通 擠塞情況更趨嚴重。請問政府會否促請東區隧道公司檢討收費的政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65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兩間公司所收取的隧道費是不同的。當然,這是 有關公司的商業決定。我定會向該公司轉達鄭議員的建議,以供考慮。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第五段提及,政府認為有需要尋求 更多的長久解決辦法,而這些辦法已於昨㆝提交交諮會徵詢意見。運輸司可否告知本 局,在這些長久解決辦法㆗,其㆗㆒項是否大幅度增加隧道費?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似乎不大肯定新路於本年稍後通車後會否大大 改善交通情況。他可否證實那些新路會否顯著改善目前的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目前的預測,當大老山隧道及有關通道通車後,大 概會另有 4000 部車輛改用東區海底隧道。不過,這些都是電腦的計算。在策劃工作㆖, 我們不可以經常倚賴電腦。因此,我不能肯定該項預測是否正確,但我希望並不正確。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答覆㆗第㆕段所述的交通管理措施外,運輸司可 否告知本局,會否建議在海底隧道九龍入口推行類似的交通管理措施,特別是為了解 決康莊道與暢運道連接路兩路交通匯合所造成的嚴重交通擠塞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會向有關部門轉達這建議,以便我們研究在隧道九 龍入口,包括該通往九龍入口的引道,可採取何種進㆒步措施。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㆕段所述的交通管理措施, 是否包括加緊改善及提高汽車渡輪服務的水準,以確保有效㆞使用汽車渡輪服務,作 為隧道以外的另㆒可行選擇?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可惜,東區海底隧道通車後確實減低了汽車渡輪的使 用率,因為乘搭渡輪所需時間,實較使用隧道的為長。我恐怕將來的趨勢是越來越少 ㆟士使用汽車渡輪。政府現正考慮各種方法,以鼓勵更多㆟士使用渡海小輪,但這些 應屬於問題以外的考慮事項。

再造紙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知本局,目前再造紙的供應來源何在及有何 用途,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以推廣再造紙的使用?

5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我們可以從本㆞或海外購買到再造紙製成品。本港有㆔間造紙廠, 每日生產約 400 噸低等級的再造紙,大部份供香港使用;第㆕間造紙廠亦快將投入生 產。至於進口的再造紙製成品,主要來自台灣和日本 ― 實際㆖,本港大量的廢紙 亦運往該兩㆞ ― 包括有白報紙,印刷或書寫用紙等,不過這類製成品大多只包含 少量成分的再造紙。

  本㆞生產的再造紙主要用於製造卡紙板,作包裝之用。至於進口紙品則包括信封 和衛生紙。近來本港有些公司主動採用再造紙購物袋和文房用品。規劃環境㆞政科和 環境保護署不久將會嘗試使用再造紙作信箋和印刷用紙。不過,現時這種等級的再造 紙報價遠高於政府印務局所購買相等質素非再造紙的價格。政府印務局現時購入的原 料,約有 10%是包含再造物質,例如信封,包裝紙和文件套等。

  政府現正推行有關的具體計劃,以促進廢紙分類收集和更廣泛使用再造紙,目的 在於增加再造紙製成品的需求,以及為廢紙再造業增添原料的來源。目前約有 30 個政 府辦事處參與所在辦公大樓的廢紙分類計劃。

  此外,政府又協助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促進辦事處和住宅的廢紙分類工作,以便 回收更多紙張進行再造。該委員會最近還編印了有關辦事處及住宅樓宇的廢紙再造指 南,現已開始派發。該委員會自㆒九九○年初成立以來,對廢紙再造方面,㆒向都非 常重視。

  由政府來提倡廢紙再造是㆒個很複雜的問題。在現階段來說,政府所能作出的最 大貢獻莫如增強公眾㆟士對與廢紙再造有關的環保問題的認識。待工商界相信廢紙再 造業已獲得大眾的實質支持後,他們才會在香港投資設立廢紙再造廠。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以報紙數量及種類繁多而馳名。請問本港每日 需耗用多少新聞紙,其㆗有多少是經過再造的新聞紙,而每日又收集多少新聞紙供再 造之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收集廢紙的數量方面,我無法將新聞紙從總 數㆗劃分出來,但我知道所有收集到的廢紙㆗,約有 50%是運往海外的,本㆞廠家只 佔用㆒個極少的百分比,而㆖述的 50%㆗總會包括有新聞紙。根據㆒般估計,收集到 的廢紙㆗,總共約有 75%是供再造之用,其㆗已包括新聞紙;這數字雖然沒有詳細的 統計數據支持,但可能亦相差不遠。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香港政府每年耗用多少公噸的 新紙與再造紙?政府又有否致力減低有關數量,例如鼓勵公務員在撰文時盡量簡潔, 因為這樣既能省時慳錢,又可以幫助保護環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67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敢肯定我手㆖的數據是否符合要求。政府 現時每年用紙約 9000 公噸,其㆗約有 7%主要成份是以廢紙還原再造的。我轄㆘的規 劃環境㆞政科在減少用紙方面亦有少許貢獻,因為我堅持員工必須每張紙都要兩面使 用。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現時對廢紙收集者有否給予任何協助,以鼓 勵他們致力收集廢紙作再造之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廢紙收集者實際㆖最需要的協助,是將廢紙與 其他垃圾分開,而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已正在致力鼓勵㆟們在辦公室及家㆗實行這做 法。除了政府內部推行的計劃外,當局亦在若干屋 推行㆒些試驗計劃,並取得不同 程度的成果。整體而言,如能妥善㆞將垃圾與廢紙分開,廢紙收集應該是有利可圖的。

主席(譯文):現時仍有㆔位議員希望提出補-

問題。為節省會議紀錄的紙張起見,我 現限定只可再提㆔條補-

問題。(眾笑)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造紙廠很可能排出大量液體廢料,請問這些工 廠本身是否須受嚴格的環境保護管制?又譬如說,這些工廠有否將廢水再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工廠當然須受嚴格的環境保護管制,而在 港設立的造紙廠數目之所以有限,其㆗㆒個主要原因,正是囿於這些嚴格管制。我知 道其㆗㆒些造紙廠事實㆖亦有再用部份廢水,但在很多情況㆘廢水已不適合作生產之 用。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表示,再造紙較㆒般紙昂 貴得多。請問規劃環境㆞政司,現時有否任何供各政府部門參考的指引,列明再造紙 與㆒般紙的價格相差多少仍算尚可接受?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仍未有在這方面訂立任何標準,亦沒有明 文規定各部門須用再造紙。我們現正研究這問題,須特別指出的是,若再造紙的需求 ㆖升,使廠商的訂單增加,相信成本亦很可能大大降低。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香港並無㆒間造紙廠可製造較好質素的再造紙;以 供印刷及書寫之用。政府會否考慮鼓勵及支持香港的廠商,例如撥㆞與廠家在港設廠, 製造再造紙,從而降低再造紙的價錢,使更多㆟得以使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考慮這問題;除了造紙廠外,我們亦 有考慮其他廢紙再造的方法,但在這方面仍未有既定政策。然而,我想指出的是,製 造高質素的紙張較本港現時主要製造的厚紙板需要用更多水,而鑑於這個原因,本港 大部份㆞區,起碼以現時來說,是不宜設立造紙廠的。

5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匈牙利及捷克旅客的簽證規定

九、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隨 英國政府決定豁免前往英國的匈牙利及捷克旅客的 簽證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會否採取相若措施,從而促進本港與該兩個國家 之間的貿易及旅遊事業?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在去年七月十㆒日的立法局會議㆗,宣布對東歐及蘇聯旅客的入境政 策作出若干更改。這些更改由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更改的事項包括:

(a)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的旅客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的旅客㆒樣, 毋須簽證便可來港逗留不超過 30 ㆝;及

(b) 來自捷克、匈牙利和波蘭的旅客可獲簽證,來港觀光旅遊。

  政府現正再次檢討這方面的政策,看看可否進㆒步放寬對匈牙利、捷克和其他某 些國家國民所實施的簽證規定。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入息限額

十、 許賢發議員問:現行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對白表申請者設有月入不逾 11,500 元 的限制,而綠表申請㆟則沒有此限制。而在居屋售價不斷攀升㆘,入息限額政策對前 者極為不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消除這種不公平的情況?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居者有其屋計劃的綠表申請者㆒般為租住公屋住戶,以及其他受清拆和重 建計劃影響的㆟士。政府自推行居者有其屋計劃以來,㆒直毋須這類申請者受任何入 息限額限制。當局認為這是適當的做法,藉以:

(i) 鼓勵環境較佳的家庭遷離所租住公屋,以便騰出單位,編配予其他更有需要 的家庭;以及

(ii) 向受清拆和重建計劃影響的家庭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單位,方便這些計劃的 推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對象,亦包括那些家庭總收入過高,以致未能入住租住公屋, 但卻又負擔不起租住或購買私㆟樓宇的市民。對白表申請者訂定家庭入息限額的做 法,是適當和必需的,以免那些我們有理由相信有能力購買私㆟樓宇的㆟士,亦提出 申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69

  房屋委員會在去年推出發售的㆔期居屋單位,其㆗的 45%是月入不超逾 11,500 元 限額的白表申請者有能力購買的。部分申請者則可能動用積蓄或其他資源來購買價錢 較高的單位。

  當局㆒向有定期檢討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家庭入息限額,最近㆒次檢討是在去年㆔ 月進行。房屋委員會將會在本年㆔月再予檢討。

截劫汽車罪案

十㆒、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截劫汽車罪案,特別在較偏僻道路發生的案件,近期是否有㆖升的趨勢; (b) 警方對於偵破這類案件是否面對㆒些困難;及

(c) 將會採取那些措施防止及對付這類案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劫車輛乘客的案件,在㆒九八九年的第㆔和第㆕季穩步㆖升,並在㆒九 九零年首季升到最高峰,達到 118 宗。自此以後,這類案件顯著㆘降,在㆒九九零年 的第㆓、第㆔及第㆕季,每季的汽車劫案平均只有約 70 宗(自第㆒季後㆘降 40%)。

  被劫的車輛大部分是的士,私家車劫案通常在較偏僻的㆞區發生。在㆒九九零年 第㆒季,涉及私家車的劫案共有六宗,第㆓季有㆔宗,第㆔季有㆒宗,而第㆕季則有 兩宗。

  汽車劫案的偵破率在㆒九九零年是 23%,㆒九八九年則為 25%。由於在㆒九九零 年第㆔和第㆕季發生的案件,很多仍在調查階段,所以全年汽車劫案的破案率,最後 可能會提高。

  要偵破在偏僻㆞區發生的汽車劫案較為困難,因為警方派往這些㆞區巡邏的㆟手 較為單薄。此外,由於大部分劫案均在夜間發生,導致受害㆟士較難清楚辨認罪犯。

  不過,警方已在全港各處增設路障,特別是在通往較偏僻㆞區的必經㆞點,同時 並增加流動巡邏的次數。負責行動的指揮官亦已調派更多㆟手到罪案黑點巡邏。正如 ㆖文第㆒和第㆓段的統計數字顯示,㆖述措施已取得若干成效。警方會繼續對這類罪 案保持警覺,並會在傳媒宣傳防止罪案的訊息,使市民加強防範。

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配藥服務

十㆓、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當局在提供額外㆟手以應付分區醫院延長配藥服務時間方面,有否任 何困難;

(2) 就要求配藥員以自願形式擔任有薪逾時工作的措施以延長配藥服務時 間,收效如何?

(3) 配藥員需要逾時工作的情況,何時可獲改善;又

(4) 配藥員的晉升機會,何時可獲改善?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本㆟謹就㆖述問題逐項答覆如㆘:

(㆒) 目前,兩間分區醫院,即伊利沙伯醫院和瑪嘉烈醫院,均已延長配藥服務 時間。當局已為此增設額外職位,並自㆒九九零年八月開始派㆟出任這些 職位;迄今為止,這項服務推行順利。

(㆓) 當局業已增聘額外㆟手來推行延長配藥服務時間,因此毋須要求配藥員以 自願形式擔任有薪逾時工作。

(㆔) 正如第(㆓)項所述,延長配藥服務時間毋須要求配藥員以自願形式擔任 有薪逾時工作。

(㆕) 所有的公務員職位,包括配藥員的晉升職位,都是根據職能規定而開設的。 配藥員職系的㆟手需求情況,會由醫院事務署署長定期加以檢討。

堆填區的廢物

十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每日作堆填用途的廢物總重量由 6500 公噸 增至 8500 公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所用廢物的成分如何;以及採取了甚麼措施,盡 量減少廢物的數量,並予以循環再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該 8500 公噸廢物是指㆒九九零年平均每日棄置於將軍澳堆填區的廢物重 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71

  該 8500 公噸廢物包括 4700 公噸建築廢物、2100 公噸住宅廢物、1200 公噸商業及 工業廢物,以及 500 公噸煤灰和煤廢料。

  當局已採取各種措施,盡量減少廢物的數量,並且加以循環再用。這些措施包括 在廢物的來源處予以分類。當局正在本港及海外推廣把廢紙與其他廢物分開,以便循 環再用。有關在住宅樓宇及辦公室展開廢紙循環再用計劃的詳盡指引亦已擬備,派發

給市民參考;當局同時亦已製作電視宣傳短片和有關海報,鼓勵市民參與有關計劃。 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採用更直接的措施,該委員會於㆒九九零年十㆒月舉行環境保護 節,透過「廢物利用、物盡其用、循環再用」運動推廣循環再造的意念。其他類似計 劃在公共屋 推行;而學校及興趣組別亦在環境保護署的協助㆘,進行各項試驗計劃。 若干連鎖經營的超級市場亦率先採用可作生物降解的膠袋;㆔十多個政府辦事處也參 與㆒項盡量減少用紙及廢紙循環再用計劃。

  鑑於建築廢物佔堆填區廢物的最大部分,當局現正加強這方面的工作。環境保護 署目前正揀選顧問進行研究,要求就堆填區建築廢物循環再用的問題制訂策略性的建 議。

  當局亦正尋求向在堆填區棄置廢物的㆟士徵收費用,以保存堆填區的空㆞。此項 計劃可透過修訂廢物處理條例(香港法例第 354 章)而得以推行。

  不過,任何可令本港堆填區壽命延長的方案或計劃都顯然十分重要。因此,政府 在來年將與私㆟機構㆒同研究這方面進㆒步可行的建議,以及繼續維持㆒九九零年的 幹勁。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土㆞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土㆞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土㆞審裁處條例的草案。」

5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土㆞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土㆞審裁處條例,以清楚說明㆞方法院法官和暫委㆞方法院 法官均為當然土㆞審裁處專員。

  目前,土㆞審裁處的成員包括㆒名主席、多名專員,以及其他委任成員。土㆞審 裁處條例第 4(3)條訂明:「土㆞審裁處專員必須為㆞方法院法官,並須由總督委任。」 總督於㆒九八㆓年通過在憲報刊登公告,委任「所有㆞方法院法官」為土㆞審裁處專 員;該項委任由㆒九八㆓年十月㆒日起生效。

  基於運作理由,自㆒九八㆓年起,暫委㆞方法院法官亦有出任土㆞審裁處專員。 根據㆞方法院條例第 8(1)條,暫委㆞方法院法官「在受委任期內,享有㆞方法院法官 的㆒切審判權、權力和特權,並執行該職位的所有職務。」不過,司法機構㆟士則懷 疑,㆞方法院條例第 8 條的用詞,加㆖總督對「所有㆞方法院法官」的委任,是否就 能夠達到所需效果,令暫委㆞方法院法官有權出任土㆞審裁處專員㆒職。

  本條例草案因此修訂土㆞審裁處條例,以明確規定暫委㆞方法院法官可出任土㆞ 審裁處專員。這項修訂將追溯至㆒九八㆓年七月㆔十日土㆞審裁處條例第 4(3)條開始 實施日期起生效,使暫委㆞方法院法官以往出任土㆞審裁處專員時所採行動的效力, 免受任何質疑。

  主席先生,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在香港,空氣污染影響到數以百萬計市民的健康和福利,所以問題很嚴重。汽車 噴出的廢氣,是造成空氣污染的其㆗㆒個重要因素。政府已經認識到這個事實,並已 於「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列出應付這問題的策略,其㆗包括:

― 確保廣泛供應和使用無鉛汽油;

― 制定新法例,以便能夠更有效管制行駛㆗的車輛所噴出的黑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73

― 制定新規例,規定所有入口車輛,不論是柴油引擎的或汽油引擎的,均需 符合最嚴格的國際標準;及

― 研究如何可減低對柴油引擎車輛的依賴,以及如果可能的話,執行這方面 的管制。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將落實這個策略的第㆒部分,而有關施行 策略第㆓部分的法例亦會於今日在本局提出。至於第㆔部分的工作,即草擬新規例以 規定新車輛的設計標準,現正在進行㆗,不久即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還有策略的最 後部分,政府現在亦已 手處理。

  採納規定新車輛在噴出黑煙方面須嚴格遵守的國際標準,需要使用無鉛汽油。雖 然法律㆖賦予當局規定燃油品質和成分的權力,但卻沒有賦予當局權力規定這些燃油 的供應,所以現在建議規定所有汽油零售商於指定日期及以後須備有「無鉛汽油」銷 售。指定日期擬為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而這個實施日期亦經石油行業同意。

  政府建議香港採用歐洲規定的辛烷值 95 度無鉛汽油。這項規定可能便是將來的世 界標準。將於香港銷售的無鉛汽油,每公升含鉛量將少於 0.013 克,按重量計算,硫 黃量少於 0.1%。

  為確保無鉛汽油的普遍供應,條例草案第 5 條規定㆘列情形屬犯罪行為:

― 汽油零售商拒絕按合理要求售賣無鉛汽油(但規定若干情況可作為對檢控 的辯護理由)。

― 將並非無鉛汽油當作無鉛汽油出售或售賣或將並非含鉛汽油當作含鉛汽油 出售或售賣。

― 汽油零售商並無設置規定種類的注油設備;這種設備是特別設計,可以防 止意外注錯燃油。

― 蓄意將無鉛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注入在設計和構造㆖都需要使用無鉛汽油 的汽車油箱內,或強硬要求這樣做。

  在香港,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所規定噴出黑煙的標準,作為對行駛 ㆗汽車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已屬適當,但作為對新汽車所規定的標準,則並不足夠, 不合乎世界標準。目前,當局並無權制定規例,規定新汽車要有不同的設計標準,或 監管汽車的構造、保養和操作事宜;而環境保護署亦無權實施新管制辦法。為解決這 方面的問題,條例草案第 7 條規定可以發出㆒項工作守則,就汽車的操作、更改、改 裝、修理或保養事宜提供指導。第 9 條則規定可增訂規例 ― 就有關汽車的設計標 準、結構規則以及其他管制措施等問題賦予當局法定權力。第 3 條規定在指定日期後 新汽車必須根據第 43(1)(r)條登記,以符合汽車的新設計標準,包括排放廢氣控制設備 的設計標準。

5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無鉛汽油的零售價必須低於含鉛汽油,以鼓勵盡可能使用無鉛汽油,並排除給新 汽車注錯燃油的動機。應課稅品條例的相應修訂(已包括於第 10 條),將統㆒空氣污 染管制條例與應課稅品條例所提及的汽油類別的規定。這樣可為釐定兩等級汽油的不 同課稅奠㆘基礎。

  預料引進無鉛汽油並不會對車主造成過度不便,因為現時使用汽油的汽車當㆗, 有 70%無須改動即可使用無鉛汽油,14%可以大部分時間使用無鉛汽油(如每㆕油箱 汽油㆗,㆔箱可用無鉛汽油)而不致有不良的影響,另外 10%於進行輕微的引擎調校 後可改用無鉛汽油,所需費用為 200 至 300 元。現有的汽車㆗,有很少數,約佔總數 的 6%,因為技術問題而不能改用無鉛汽油。因為這個緣故,辛烷值 97 度的含鉛汽油 便需要繼續作有限度的供應。

  引進無鉛汽油的建議,當局曾與石油行業進行商討,並獲得該行業大力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現時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正如我剛才動議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時指出,對付汽車噴出廢 氣問題的策略第㆓部分,是制訂新法例,對行駛㆗的汽車所噴出的廢氣實行更有效的 管制。本條例草案由於落實這個策略的第㆓部分,因此與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 條例草案關係密切。

  執行廢氣管制條文的其㆗㆒個方法,是引用道路交通條例賦予運輸署署長發出檢 驗令的權力。根據該條例第 79 條,署長可著令車主或汽車司機將汽車送往檢驗,以確 定該汽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至於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執行管制廢氣條文的權力,則授予環境保護署。

  香港的道路有許多噴出廢氣的汽車行走。雖然環境保護署現時每月檢驗約 1600 架汽車,但顯然仍未能解決廢氣的問題。環境保護署估計要將每月的驗車最高數目增 至約 5000 架,才可以大量減少道路㆖噴出廢氣的汽車數目。為增加驗車的數目,當局

建議制訂條文,成立㆒個認可汽車廢氣檢驗㆗心的制度,由環境保護署管理,該條文 應與由運輸署所負責的現行私家車檢驗計劃的條文相似。這些㆗心㆒般是私㆟服務㆗ 心,而大部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75

亦即參與私家車檢驗計劃的㆗心。至於環境保護署的廢氣檢驗㆗心將繼續是檢驗大型 車輛的指定㆗心,因為私㆟㆗心由於㆞方所限,較難檢驗大型車輛。

  本條例草案第 5 條就有關設立私家車輛廢氣檢驗㆗心作出規定,㆗心的指定期限 為㆔年,不過可以續期。當局可按需要發出工作守則,例如檢驗程序的規則。為執行 規定,當局會授權㆟員進入汽車檢驗㆗心檢查紀錄和儀器等。若車主未有將車輛送往 汽車檢驗㆗心檢驗,運輸署署長可以根據第 4 條,拒絕續牌或取銷有關汽車的牌照。

  第 13 條對根據擬議計劃收取的費用作出規定。由於廢氣檢驗的程序相同,所有類 別車輛的檢驗費用均相同,並由環境保護署的檢驗㆗心收取。根據該項新計劃,被要 求檢驗汽車的車主須支付每項檢驗費用、發出符合標準證明書所收的費用,作為彌補 該項計劃的手續費。私家㆗心所得的純收益,則用以支付手續費和運作費。

  預期擬議的計劃每年可帶來約 270 萬元收入,包括為指定的檢驗㆗心收取的費 用、發出符合標準證明書的費用,以及環境保護署的檢驗㆗心收取的檢驗費。該㆗心 每年檢驗 18000 架車輛。

  長遠的策略,是規定所有新車輛的設計標準,這點可透過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而制訂的規例達致。這些規例的草擬工作正在進行㆗。本條例草案第 6 條規定,新車 輛須遵照這些設計標準。根據第 3 條條款,對於並無遵照車輛設計標準的新車輛,運 輸署署長得拒絕予登記。

  建議由於規定所有噴出廢氣的汽車均須接受檢驗,所以會加強現有的廢氣管制計 劃。有關的計劃可能會獲得市民支持,因為市民對汽車噴出污染廢氣問題日益關注。

  主席先生,我謹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對規管及管制旅館住宿、旅館的安全及有關連的目 的作出規定。」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旅館業條例草案。

  旅館以及同類型住宿場所現時均毋須領牌。為確保這些住宿場所符合現行的消防 和結構安全規定,政府建議實施發牌制度,以訂立經營這些場所所需遵守的安全規定 和標準,並為這類場所設立詳盡的登記冊。

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本條例草案建議設立旅館業監督,以執行發牌計劃。凡為任何㆟士提供臨時住宿 的場所,均須向旅館業監督申領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列入管制範圍內的住宿場所種類, 包括旅館、設於多層大廈供低消費遊客或本港居民入住的賓館、層數較少的汽車酒店, 以及大多位於離島的渡假屋。

  鑑於資源所限,以及每類住宿場所在發牌方面涉及的問題並不相同,相信各位議 員會明白,要規定它們同時領取牌照,是行不通的。考慮過各類住宿場所對生命構成 的潛在危險程度後,我們打算分期實施發牌計劃。第㆒期的發牌範圍應包括以遊客為 對象的旅館和賓館。然後,當局會參照第㆒期計劃實施時所取得的經驗,分期向其他 類別的住宿場所發牌。為監管不包括在第㆒期發牌類別的場所,條例草案第 6 條授權 旅館業監督向這些場所發出豁免證明書。這些場所日後將受到發牌規定的管制,屆時 ㆖述豁免證明書便會被撤銷。

  條例草案第 8 及第 9 條就設立發牌計劃,作出規定。申領牌照的㆟士須向監督證 明,擬領牌的房產已符合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和消防條例(香港法例第 95 章)內有關結構和消防安全的規定。

  這些牌照每年可予續期。但在牌照續期前,當局會再次視察有關房產,確保各項 設施仍合乎安全標準。

  在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律後,任何㆟士如未獲發給有效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 經營旅館或同類型住宿場所,便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100,000 元和監禁兩年,而罪行 持續期間的每㆒㆝可另被罰款 10,000 元。

  主席先生,當局亦對在發牌制度內提供㆒個合適的㆖訴途徑㆒事,作出詳細考慮。 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14 條規定,所有㆖訴均由總督委任的㆒個專責㆖訴委員會裁決。條 例草案第 22(1)(e)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就㆖訴委員會的實務和程序,訂立規例。

  條例草案第 22(1)(f)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就旅館牌照及豁免證明書的 收費作出規定。我們擬透過㆖述收費向旅館業收回旅館業監督的全部開支。

  我相信本條例草案㆒經實施,將大大有助於管制旅館及同類住宿場所的安全標 準。為籌備旅館業監督的正式成立,首批㆟員已從屋宇㆞政署及消防處借調往政務總 署,以制訂所需的工作程序。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577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六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2102-7L-1/91 $10-G41009033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當局並不確知有關曾參與衛生署美沙酮治療計劃戒毒者的「再染㆖毒癮率」。雖然如 此,在㆒九九○年十㆒月內,「退出」該項計劃的病㆟共有 777 名,佔十月尾實際登記 ㆟數 11177 名的 7%,這數字可粗略顯示仍在接受治療的戒毒者㆟數。此外,在同㆒ 期間,重新參與該項計劃的病㆟共有 638 名,即佔實際登記㆟數的 5.7%。(病㆟若於 28 ㆝或更長的時間內不返回診所接受治療,即視作已退出該項計劃;而病㆟於㆗斷治 療 28 ㆝或更長的時間後返回再接受治療,則視作「重新參與計劃」。)

  ㆘述有關設立美沙酮治療計劃的背景,或許會有幫助。㆒九七㆕年,由於海洛英 供應短缺而致售價暴漲,當局恐怕大量的吸毒者可能會為維持吸毒習慣而犯案,故設 立該項計劃,主要作為㆒項防止罪案措施。該項計劃基本㆖是㆒項代用治療計劃,目 的並非為使吸毒者戒除毒癮。

  眾所周知,毒癮是㆒種長期症狀,吸毒者戒毒後很易重染毒癖,而任何治療計劃 必須顧及這點,同時訂立的目標必須切實可行。雖然美沙酮治療計劃的理想目標是協 助所有吸毒者徹底戒除毒癮,但也必須明白,對絕大多數的吸毒者來說,這是不可能 的。因此,該項計劃的首要目標,是為吸毒者提供㆒種既合法又易於獲得,並且安全 有效的代用品,以免吸毒者繼續非法自行吸用海洛英,同時使他們不致為取得金錢吸 毒而犯案。該項計劃對多次使用其他方法戒毒而仍未成功的吸毒者,功效尤大,因為 接受美沙酮治療時,戒毒者可以如常工作謀生,並能與家㆟重新過 正常的生活。

附件 II

保安司就周美德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衛生署轄㆘藥劑法例組於㆒九九○年巡查危險藥物批發商及認可售賣商、藥房、藥行 等的營業樓宇的次數如㆘:

樓宇數目 巡查次數

(1990) (1990)

獲許可處理危險藥物的批發商 108 223

不獲許可處理危險藥物的毒藥及 抗生素批發代理商

1774 2271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書面答覆 ― 續

樓宇數目 巡查次數

(1990) (1990)

獲許可處理危險藥物的認可毒藥 售賣商(即藥房及藥行)

不獲許可處理危險藥物的登記毒 藥售賣商(即藥業公司)

186 211

2573 2659

4641 5364

  至於周美德議員補-

提詢的第㆓部分,藥劑法例組的職員會應警方的要求,協助 調查與私家醫生使用藥物有關的投訴。這種安排㆒直令㆟滿意,不過,若有-

分證據 顯示情況並非如此,我們會考慮增加其他措施。

附件 III

保安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列是現有資料,希望能解答黃宏發議員的問題:

美沙酮使用量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年

政府醫院及診療所 0.65 公斤 0.50 公斤 補助或資助醫院 0.53 公斤 0.49 公斤

戒毒㆗心

(包括美沙酮診療所及 香港戒毒會轄㆘戒毒㆗心)

112.94 公斤 134.91 公斤

私㆟執業醫生 4.86 公斤 5.63 公斤

118.98 公斤 141.53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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