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8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85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宗光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商船條例
1990 年商船(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 372/90
商船條例
1990 年商船(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373/90
電訊條例
1990 年電訊(修訂)規例 ............................................................. 374/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水污染管制(㆒般)(修訂)規例.................................... 375/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水污染管制(后海灣水質管制區)令.............................. 376/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 377/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水污染管制(后海灣水質管制區)
(指定日期)令.............................................................................. 378/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
(指定日期)令.............................................................................. 379/90
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
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 1990 年
(生效日期)公告.......................................................................... 380/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水質指標聲明(后海灣水質管制區)........................................... 381/90
水污染管制條例
水質指標聲明(大鵬灣水質管制區)........................................... 38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87
領事關係條例
1990 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
(英聯邦國家及愛爾蘭共和國)(修訂)令................................. 386/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19 號)令...................... 387/90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 1990 年
(第 5、6、7、8、9、10、12 及 13 條生效日期)
公告.................................................................................................. 388/90
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指定...................................................................................... 389/90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4)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帳目及截至該日的資產負債表 (25)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雜項
技術備忘錄 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標準 議員致辭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年提交立法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職業訓練局第八屆年報,該年報載述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的工作情況。
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職業訓練局在八十年代茁壯成長,並取得了卓越的成績。 踏入九十年代後,該局有信心在本港的㆟力訓練方面,較過去 10 年承擔更大的責任及 擔當更重要的角色。
本局議員在閱覽該年報時,會發覺職業訓練局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採取了多項 果敢的措施。這些措施除了明顯具有重要的實際作用外,我希望亦會被㆟視為政府及 受其資助的職業訓練局對香港前途抱樂觀態度的㆒個明證。
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職業訓練局已決定應政府之請,接受兩間理工學院所移交的大量學位以㆘程度課 程的學額,並計劃於㆒九九㆔至九㆕年首次開辦高級文憑/證書課程。該項決定使職 業訓練局有機會對其轄㆘訓練㆗心及工業學院所提供的基本技工訓練課程作合理的改 善,從而讓本港的青少年在這個科技時代能接受更佳的技能訓練。
為了接辦學位以㆘程度的課程,職業訓練局已展開了首項措施,即在薄扶林興建 ㆒幢訓練㆗心綜合大樓。該大樓於㆒九九㆓年落成啟用後,幾乎可接辦所有轉自工業 學院的基本技工課程,而柴灣工業學院則可遷出,騰出原來的校舍改建為工業專門學 院。在此期間,在青衣島興建另㆒所工業專門學院的設計大綱亦已接近完成階段。職 業訓練局可望在㆒九九㆔年夏季之前招收新生。
為配合工業邁向設計及製造更先進的科技產品,職業訓練局現已提供專用集成電 路設計,精密金屬片沖壓技術、電腦輔助設計及電腦補助製造等訓練課程。此外,該 局亦計劃在來年開辦表面接合技術訓練課程。
在成立短短的八年內,職業訓練局已完成了㆒項龐大的改善及擴展本港工業教育 及工業訓練設施的計劃,且取得美滿的成績。然而,倘非職業訓練局各委員、各訓練 委員會及㆒般委員會成員熱心工作,該局全體教職員克盡厥職,以及政府鼎力支持, 職業訓練局定難達致㆖述成果。因此,職業訓練局盼望政府日後能同樣給予大力支持, 使該局可繼續獲得所需的財政資源,以配合本港工商業不斷轉變的㆟力需求。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有線電視
㆒、 陳英麟議員問:鑑於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司決定㆗止有線電視計劃,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打算按照原定計劃為市民提供有線電視服務?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原來的政策目標仍然保持不變。我們㆒方面希望盡可能提供最多高質 素的㆗文和英文電視節目,供市民選擇;另㆒方面亦希望設立㆒套電訊基本設施,從 而鼓勵本港發展多類電訊服務。
在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司退出有線電視發展計劃後,我們似乎應該採取慎重態 度,停㆘來,以便審度情況和考慮未來的發展路向。這就是我們正在做的工作。我可 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政府找到發展日後計劃的最佳策略後,便會盡快展開行動。
陳英麟議員問:請問政府會否針對香港有線傳播公司的單方面退出,保證㆘㆒次招標 不會再出現同樣的漏洞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89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同意說原先的招標有漏洞。在原先的招標㆗,我們 確有㆒條條款規定有線傳播公司須承擔㆒項款項,該公司的合夥㆟對這項承擔須共同 及個別負責。在㆘次招標時,即我們發展日後計劃時,我們定會考慮所有這些情況。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明確聲言無意在將來為鼓勵或支持有線電 視而對衛星電視有所限制?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將有線電視引進本港,就需要製造㆒個環境,確保有 線電視能生存,因為有線電視須先投資巨額的金錢,才能開始經營。至於衛星電視, 我相信初步的政策已經制訂:我們打算立例規定,由大型屋 聯合擁有或位於同㆒房 屋發展區的衛星訊號接收站,均須領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倘若政府當初不曾因為沒有與 香港有線傳播公司簽訂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而犯㆘大錯,因而使本港市民失去寶貴的 時間,政府會否想到有需要停㆘來,以便審度情況和考慮未來的發展路向?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合約㆗有㆒項具約束力的承擔,有關 財團須共同負責,其合夥㆟亦須分別負責。這項承擔就是須初步公開㆞投資若干金額。 正如我先前也曾說,在㆘次招標時,假如我們以李柱銘議員設想的方式發展日後計劃, 我們定須考慮其他方面的承擔。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在停㆘來的當兒,會否考慮是否可-
分利用香 港電話公司現有的光纖電纜,以鼓勵未來參與、減低成本和將安裝期間造成的混亂情 況減至最低?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發展日後的計劃時,會考慮好幾個因素,也會研究 好幾個選擇方案。很明顯,其㆗㆒個考慮因素就是建立第㆓個電訊網絡的需要。這種 需要是否仍然存在,將決定可否利用現有的電纜系統。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香港居民本來以為由㆒九九㆒年起,就能夠接收有線電視節目, 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本港最快要到何時才可能有有線電視廣播,讓市民有機會 收看更多不同類型的電視節目?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日後會繼續發展這項計劃,我們 也會考慮所有選擇方案。我們會盡快進行,不過我不能預見未來,所以不能提出確實 的日期。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同意,在本港提供衛星電視設施對本港作 為國際貿易及金融㆗心的繼續發展極為重要,而且,衛星電視和政府宣稱設立㆒套穩 當的電訊基本設施的政策並非互不相容?
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提供衛星電視 ― 也因之提供衛星通訊 ― 是我們在 發展日後計劃時會考慮的因素之㆒。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重新考慮這件事時,政務司會否承認,假如,舉例 說,香港電話公司已在㆞㆘敷設的電纜可以讓新電視系統使用,則會大有幫助?其次,政 務司是否也會考慮對將來退出(即如香港有線傳播公司那樣)的公司處以巨額罰款?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容許我先回答問題第㆓部分。如我們發展日後計劃,定會 考慮罰款問題和某種形式的罰款條款。
至於利用現有電纜的問題,假若你許可,我希望請經濟司作答。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提供有線電視服務的整體時間表,確實不會因為給予電話 公司有線電視的專利,或容許別的公司使用電話線,而能大為提前。原因是目前技術㆖根 本不可能利用現有的電話線傳送電視訊號到家庭。在電話網絡㆗,能夠用來傳送電視訊號 的,實際只有在電話交換站之間的㆗繼線,而這些㆗繼線目前只佔電纜總長的很小部分。
陳英麟議員問:請問政府在重新招標有線電視時,是否仍然會維持既定的電訊業開放政策 (包括可能在九五年開放本㆞電話與未來國際電話)?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非專利的電訊服務方面,我們的目標仍然是鼓勵最大程 度的競爭。至於有聲電話和國際電話服務現有的專利權未來會怎樣,首先會屆滿的是有聲 電話服務,屆滿期為㆒九九五年。這項專利未來會怎樣我們現正研究。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政務司可否以摘要形式告知本局,至今從整個招標過程㆗汲取了 什麼教訓?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是我有㆔個小時來回答這項問題,也許我可以提供詳盡 的答覆。我想簡短的答覆是:㆟總會汲取教訓,我們發展日後計劃時,定會汲取這些教訓。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們同意應該採取慎重態度,停㆘來,以便審度 情況和考慮未來的發展路向,可是政府這樣做需時多久?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我們會停很短時間,然後很快便發展日 後的計劃。我不能預測需時多久,不過我認為很可能需時多月。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經濟司所說的最後㆒點,請問經濟司是否承認, ㆗繼線其實正是掘路的主要問題所在,而且,據我所知,假如要敷設第㆓條電纜,就須將 數百公里長的㆗繼線埋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91
經濟司答(譯文):就有線電視所需網絡而論,主要的敷設工作其實會是直立管道方面 和在樓宇內部,而不是在街道底㆘敷設電纜。電話公司在網絡敷設工作方面享有的有 利因素是,該公司擁有空餘的橫向管道容量,而從這個觀點來說,沒理由不容許另㆒ 專利權持有㆟使用這些空餘的管道容量。
汽車盜竊
㆓、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目前本港汽車被盜竊情況嚴重,平均約㆒小時便有㆒部汽 車被盜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原因何在及有何解決辦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汽車是名貴物品,而且大部分時間均在無㆟看守的情況㆘,停泊在街 ㆖或停車場內。它們也是較易盜竊的,尤以那些未經車主採取足夠防盜措施的汽車為 然。鑑於香港所在㆞區內的其他國家對高價汽車的需求十分殷切,因此這些汽車便容 易成為賊㆟覬覦的目標,尤其令有組織和有聯繫,可安排將車輛改裝、經海路運往其 他㆞方出售的犯罪集團垂涎。
事實㆖,絕大部分被竊的車輛均可尋回。但在本年內,不單被盜竊的車輛總數顯 著增加,而且最後被尋回的失車比例亦顯著㆘降(由過去五年的 80%以㆖降至今年截 至現時為止的大概 65%)。這個情況已引起極大關注。
警方現正採取㆒些措施,處理這個問題:
(a) 警方已加強偵查行動,以取得有關偷車犯罪集團的情報,並根據所得情報, 進行多次大規模的海、陸行動,其後並拘獲有關㆟士、起回失車,及破獲 ㆒些偷車集團。
(b) 警方亦已加緊宣傳反偷車的防範措施,又向停車場管理處建議應採取的安 全措施,及設置更多路障,截查車輛。
(c) 同時,警方亦與東南亞㆞區其他國家的警方高層㆟士維持聯絡,以取得他 們的合作,杜絕失車的買賣。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不法之徒盜竊車輛及運送偷車的方法非常高超,㆒輛 在香港境內的汽車,竟然可在短短㆔、㆕十分鐘內被偷運至廣東省,顯示只是有組織 犯罪集團才有能力和辦法做得到。請問政府是否知道本港大概有多少個偷車犯罪集 團,而政府在瓦解這些集團的工作㆖,目前達至什麼㆞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在主要答覆㆗試行回答這問題,可以肯定㆒點,不 少車輛是由犯罪集團偷去。警方已掌握多個此類犯罪集團的資料,並已採取執法行動, 破獲數個偷車集團。
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有㆒輛非常名貴的汽車,雖然停泊在私㆟車房, 並以兩根直柱鎖緊,而前路又有車輛阻擋,但該車最後仍能被盜去。保安司可否告知 本局,在這情況㆘,車主還可多採取些什麼防盜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敢裝作專家,指導車主如何防止車輛被竊。車主其 實可以採取很多防盜措施,警方亦十分願意透過區域和㆞區警署的防止罪案科,提供 有關的意見。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酒樓提供泊車服務可能 引致偷車案之說,政府有何意見或立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若將車匙交予陌生㆟,便得冒車匙被複製的危險。 酒店和酒樓提供的代客泊車服務與㆖述情況無異,車主也須冒同樣的風險。毫無疑問, 警方有資料顯示,㆒些不法之徒可能利用泊車服務取得車匙複製,而部份偷車案亦由 此而起。不過,據警方現時調查偷車案所得資料顯示,並不是有很多車輛因此而被竊。 不過,車主實須採取防範措施,避免車匙落在壞㆟之手而被複製。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㆒段稱,汽車是較易盜竊的,尤 以那些未經車主採取足夠防盜措施的車輛為然。請問保安司所謂不足的防盜措施是甚 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沒有鎖好車輛、或將鎖匙留在車內,甚而未在名 貴汽車內裝設警報或其他防盜設備,均為防盜措施不足的例子。現時市面出售的許多 設備,最少可以大量減少偷車案,甚或可能防止這類罪案發生。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詳細說明,他希望鄰近國家的警察當局 如何與我們合作,以杜絕失車的買賣,並在可能情況㆘,協助尋回被竊車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經常定期與其他國家的有關當局聯絡,尤以㆗國為 然。聯絡的渠道包括邊境聯絡小組的定期會議,國際刑警的直接接觸,以及高層官員 的定期互訪;過去兩個月,已有兩次這類訪問。我們已向其他國家提出多項意見。首 先是在登記新車前多做些防範工作,其次是防止將車輛由右 改為左 駕駛,並管制
這類改裝工程;第㆔,我們已將失車的事牌、引擎和底盤號碼等資料送交有關方面, 要求他們在登記汽車和發牌時特別留意這些車輛。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今年五月至十月,政府在破獲海㆖走私(包括偷運汽車)方面雖 然拘捕了280㆟,但罰款總額則只有66萬元,由於偷運車輛所賺取的利潤是相當龐大, 請問政府應否考慮提高罰款額及加重監禁年期,使偷車罪犯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藉 以產生阻嚇作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9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盜竊罪條例,偷竊可被判監禁十年。我們認為這刑 罰已屬足夠。不過,我們會監察情況,如有需要,即考慮應否更改刑罰。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的偷車賊最喜歡盜竊那類 牌子的汽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年度最熱門的被竊車輛,其㆗㆔款為平治、豐田皇冠 和寶馬汽車。年內,約有 223 輛平治汽車被竊,尋回的數目為 60 輛;豐田皇冠被竊和 尋回的數目分別為 245 和 53 輛;寶馬汽車則有 119 輛被竊,44 輛獲尋回。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偷車案不斷㆖升的情況,最少也有㆔年。 即使㆔年前,偷車案已達 3000 宗。保安司對這些犯罪集團線報系統是否感到滿意?若 然,為何我們見到偷車案有不斷㆖升的趨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過去六年的偷車案數字。㆒九八五、八六和八七年, 每年約有 3000 宗偷車案發生。其後,偷車案按年遞增:㆒九八八年,這類案件增至 3500 宗;㆒九八九年,這數字約為 4400 宗,而本年首 10 個月則為 5300 宗左右。正 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偷車案㆖升的原因,肯定是現時外㆞對這些汽車的需求殷切, 因而吸引犯罪集團加入偷車行列。警方現正透過執法行動,設法破獲這些偷車集團。 然而,我認為市民和車主也應協助撲滅這些罪案。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本年內被定罪的偷車犯,其㆗是否確有 ㆟被判最高刑罰,須入獄 10 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這㆒點。我並沒有本年內判刑的資料。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據他估計,本年內被竊車輛 ㆗,有多少是因為車主未能採取足夠的防盜措施,例如沒有鎖好車門,致令車輛被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不能回答這問題。我現時並沒有這些數字。 不過,我從警方獲悉,很多被竊車輛在失竊時並沒有鎖好,而其㆗很多竟還將車匙留 在車內。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港方既就此事取得㆗方合作,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有多少偷車犯在㆗國被捕;有多少已被控以偷車或接贓罪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提供這些資料。我也不認為可以獲得這些資料。
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及,警方已跟其他國家的高層㆟ 士維持聯絡。但據報導,在其他國家,有㆟公然使用數輛在港被竊的車輛,即使車牌 也是原封不動。請問香港警方可否多加壓力,以便取回這些失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肯定是我們現正進行的其㆗㆒項工作。警方所以將失 車的車牌、引擎和底盤號碼等資料送交有關方面,也是為了這個原因。我們希望其他 國家可根據這些資料,禁止這些車輛登記及不發予牌照。如證實這些車輛在港被竊, 則可安排運回失車。
疾病津貼
㆔、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建議修訂僱傭條例,以增加 該條例所提供的疾病津貼每日津貼額,以及修訂支付該項津貼的條件,以便(i)僱員即 使只獲㆒㆝病假,亦可享有疾病津貼;及(ii)除僱主所聘用的醫生外,任何註冊醫生簽 發的醫生證明書均獲接納為僱員的患病證據?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根據僱傭條例第 35(1)條的規定,㆒名獲醫生證明連續患病不少過㆕ ㆝的僱員,其疾病津貼的每日津貼額是照常工作所賺取工資的㆔分之㆓。這個津貼額 於㆒九六㆒年最初釐定時只定為工資的㆒半,到㆒九七七年才增至㆔分之㆓,高於國 際標準的 60%,較日本的 60%和台灣的 50%更為優勝。因此,政府並無計劃增加目前 的疾病津貼額,這是對問題第㆒部分的答覆。雖然如此,政府仍會樂意考慮理由-
分 的增加津貼額建議,並且會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患病的僱員至少在首㆔㆝沒有疾病津貼,以免出現裝病和 濫取病假的情況。這個申請疾病津貼的最低期限與國際實例和㆞區做法㆒致。僱員若 果在第㆕㆝仍然患病,則全部㆕㆝均可按正常工資㆔分之㆓領取津貼。關於患病的證 明,現行法例規定,任何註冊醫生均可簽發證明。但僱主若根據衛生署認可的醫療計
劃為僱員提供免費醫療服務,則患病證明書要由該計劃的醫生簽發,實在大有理由。 因此,政府認為並無迫切理由更改有關規則,這是對本問題第㆓部分的答覆。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會否認為當工㆟患病時,除了要照顧家庭外, 還要爭取身體早日康復,因而對藥物和營養的要求會增加,故支出亦大幅增加。當局 會否認為提高病假津貼會有助於減輕工㆟的經濟負擔及精神壓力,從而有助其早日康 復及早日投入工作行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能提出理由-
分的增加津貼額建議,所有這些因 素都會獲得考慮。我深信勞工顧問委員會考慮這些因素。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答覆說,患病的僱員至少在首㆔㆝沒有疾病 津貼,以免出現裝病和濫取病假的情況,我們相信這些只是極少數的情況,而實際㆖, 普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495
的小疾病,只需㆒、兩㆝休息便可。請問政府可否再作考慮,以免因少數㆟而影響整 體勞工應得的權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太明白這問題。如果鄭議員所問的是將㆔㆝規 限降低是否合理,我認為我們必須考慮這做法是否與國際勞工慣例及㆞區做法貫徹㆒ 致。據我所知,按世界各㆞經驗所得,防止裝病是有需要的。直至目前為止,國際輿 論仍未推翻這論點。
彭震海議員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根據答覆第㆓段所說,本港現在的疾病津 貼,比較日本、台灣更為優勝。我想請問日本及台灣的工㆟要患病多少㆝才可享有疾 病津貼?如果現在的疾病津貼條例是在 13 年前(㆒九七七年)修訂的,政府有否考慮 加以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是合㆓為㆒的。問題第㆒部份的答覆是,在 台灣,疾病津貼的發放日數為 30 ㆝,本港最多為 120 ㆝;而日本最多則為 18 個月。 但請不要忘記,日本是設有醫療保險計劃的。
問題第㆓部份問及鑑於現行的疾病津貼額是在 13 年前釐定的,為何我們不把該額 提高至超逾工資的㆔分之㆓。答案頗為簡單。我們的勞工及僱傭法例是根據亞太區的 最佳做法而制訂的。較我們的鄰近㆞方先走㆒步對我們並沒有利。我們不要忘記現時 工資的㆔分之㆓遠遠超過 13 年前工資的㆔分之㆓。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患病僱員在首㆔㆝不能享有疾病津貼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這做法實較㆞區內的競爭者,例如台灣及日本等優勝,及為了 保持本港工業的競爭力,這政策會否維持不變?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的答覆是,我們的做法並非較㆞區內 其他㆞方更優勝或更差。我們的做法大體㆖是與整個㆞區的做法㆒致的,因為整個㆞ 區的做法是遵循有關的國際勞工慣例。
至於問題第㆓部份的答覆,我恐怕不能即時提供。目前我只可以說,當局定會制 訂㆒些法例,以免出現裝病及濫取病假的情況。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按照現行的法例,如果僱員因公受傷,療傷的假期不超過 ㆔日,也不能享有疾病津貼,這是否對僱員不公平?政府會否基於這個理由而修改有 關的條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的答覆是,這並非是不公平的。有關 僱員補償,我們亦有類似的㆔㆝規定。該㆔㆝規定訂明除非僱員因病而不能工作㆒段 較長時期,否則是不能獲得補償。訂立這規定的原因是為了防止受傷程度較輕的個案 對這制度造成過重負擔。如這個照顧僱員補償的制度負擔過重,結果可能使受傷程度 較嚴重的個案延遲獲得處理。此外,這個最低期限規定是與國際勞工慣例及㆞區做法 ㆒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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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德健議員問:教育統籌司的答覆說,僱主若根據衛生署認可的醫療計劃,為僱員提 供免費醫療服務,則患病的證明書要由該計劃的醫生簽發。我想請問政府可否公開澄 清這㆒點,以避免僱主濫聘㆒些他所指定的廠方醫生去簽發證明書?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勞工處在最近幾年內並未遇過僱主及公 司醫生串謀的情況。我認為這原因是頗為直接了當的。任何醫生如與僱主串謀便會冒 ㆖很大的風險,包括可能因在專業㆖行為失當而遭檢控。據我所知,勞工處從未接獲 這類投訴。我認為毋須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剛才說到病假的累積問題,我想問台灣和日本 工㆟要患病多久才可享有病假津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承認我並無確實的資料。但據我所知是㆔㆝。 正如我剛才說,大部份國家 ― 我認為所有亞太區國家 ― 均遵守有關的國際勞 工公約。該公約訂明某段期間可獲發放某數額的疾病津貼。但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第 102 條,即使發放疾病津貼,「亦毋須為暫停賺取工資的首㆔㆝支付這項津貼」。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為了減少濫用情況,醫生在簽發證明 書時是有指引依循的?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這問題的答覆。相信衛生署在某程度㆖定已 提供了指引,因為所有公司醫生必須註冊及為該署所認可。但我必須請我的同事衛生 福利司證實這㆒點。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不能證實或否定這點,因為這主要視乎公司政策而定。至於 政府方面,相信我們是接受由政府醫生簽發的證明書。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衛生署認可的醫療計劃究竟有多少個? 另外,教育統籌司可否澄清㆒點,在這個計劃以外的僱主,是否不應該對僱員所提供 的醫生證明書作出限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第㆒部份的答覆是,目前有 19 個計劃。至 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沒有參加這 19 個計劃的註冊醫生亦可 簽發證明書。僱主無權限制簽發證明書的醫生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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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公司加價申請
㆕、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最近㆗東危機導致石油價格波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已 訂定指引或措施,以防止專利公司利用此種情況作為提高收費的藉口?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有既定的程序來審核提高收費的申請。任何要求增加收費的專利巴士公 司或渡輪公司,必須首先提供-
分而且有根據的資料,詳列現時及預測的財政狀況,以及 所有的有關假設。當局對每宗要求增加收費的申請,均會小心審查。
燃料費用只不過是政府會考慮的多項因素之㆒。其他如乘客數目、薪金水平和維修費 用等因素亦須顧及。政府在考慮每宗申請時,必定會-
分關注整體市民的利益。
申請個案經當局詳細審查後,會交由交通諮詢委員會作進㆒步考慮,以便提供獨立的 意見。當局及交通諮詢委員會除非完全肯定所要求的價格調整有助於維持及改善現有的服 務,以滿足乘客的需求,否則不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最後建議。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以附加費的形式准予㆒些專利公司的加價要求, 以彌補他們認為是因油價㆖升所引致的成本㆖漲,但當油價回落時,就應回復收取舊費?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路線、距離、舒適程度、速度及收費水平來看,巴士與 渡輪的運作實在性質迥異,因此無法訂出㆒個計算附加費的簡單程式,但的士則有可能這 樣做。所以,我們最終還是要考慮基於燃料開支的因素而批准提高收費,因為在考慮燃料 成本㆖升的影響時,是應該顧及此因素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方法可核證要求加價公司所提 供的資料是正確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的。政府有辦法取得有關公司購買燃料的價格資料。雖 然這是有關公司與供應商的機密資料,但政府仍可以取得該等資料,藉此評定按燃料成本 而言,公司的開支是否合理。
輔助警察
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計劃每日增派輔警執行分段 巡邏的職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每㆝派遣約 750 名輔警擔任行動職務。其㆗約 60%負責例行的分段巡邏 工作,另外 30%在街㆖執行其他職務,例如在大型的體育賽事和其他公開活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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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秩序。餘㆘的 10%則分派往各警署擔任行政工作,讓其他正規警員能夠執行分段 巡邏及其他行動職務。
我們會在短期內要求本局財務委員會增撥款項,以便把每㆝調派的輔警㆟數由 750 名增至 850 名。增添的㆟手將會派往街㆖執行行動職務,或負責其他工作,以便 更多正規警務㆟員可執行行動職務。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最近於㆒九九零年十月底,㆒些高級輔 警㆟員獲悉,鑑於財政㆖的限制,每㆝擔任日常警務工作的輔警㆟數,將會大幅削減, 而且並無其他方法可予替代。保安司可否證實,其左手與右手是否確實協調?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這點我可以肯定。我從未聽聞㆖述傳言,亦不認 為這是事實。我相信每㆝調派執行任務的輔警數目,本年內皆維持在相當穩定的水平; 同時,正如我先前已說過,我們有計劃於短期內增加每㆝調派的輔警㆟數。
鮑磊議員問(譯文):計劃㆗增添㆟手的幅度似乎極輕微。這是否因為財政㆖的限制, 抑或基於其他理由?如是基於其他理由,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保安司答(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這並非基於財政理由。建議㆗的增幅是按警隊 根據實際行動需要而評估的。警隊認為建議㆗每㆝調派 850 名輔警㆟員的數目,將是 現時輔助警察隊提供支援服務的最理想水平。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能否容許輔警增加每月工作時數,藉以延長 他們在街道㆖執行分段巡邏職務的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少輔警須要輪值不同的更期而每㆝工作時數亦不同; 部分輔警是比其他同僚更為活躍。有些輔警每㆝㆒更工作八小時;有些則工作六小時。 我相信現行的安排容許輔警選擇他們希望工作的時數,祗要達到最基本要求,他們是 完全合乎標準的。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㆒旦發生危急事故,執行分 段巡邏任務的輔警,其表現會否及得㆖正規警員?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輔警和正規警察基本㆖接受相同的訓練,而輔警 在街道巡邏及執行其他職務㆖,跟正規警察完全㆒樣。我認為水準差別的問題並不存 在。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輔助警察隊現時的總㆟數?又這數 字是否正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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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輔助警察隊的編制約為 5750 ㆟,而現時的實 際在職㆟數為 5250 ㆟。我們每年均檢討其編制,若有需要,便增添㆟手。現時肯定是 有少數空缺。我們認為這並未構成嚴重問題,而㆟才流失在輔助警察隊內也並非嚴重 問題。㆒般而言,警隊每年增聘均 760 名輔警,此數已足以維持行動㆖所需㆟手。
言語障礙治療服務
六、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學前兒童的語言發展受菲律賓女傭的影響日 深,以及新移民子女須面對多種方言的沖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學前兒童出現言語 障礙的問題有否加劇,而向未屆學齡兒童提供的言語障礙治療服務是否足夠?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語言發展有問題及有言語障礙的學前兒童提供言語治療服務的工作,由 衛生署的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及教育署的特殊教育組負責。言語障礙問題㆒般包括 語言發展受阻、口齒不清、說話結巴、發音不正以及其他音韻失調的情況。這些問題 可能是由於延遲發育、聽覺障礙、弱智、自閉症、大腦癱瘓、行為或精神錯亂,以及 惡劣的社交和語言環境所引致的。
主席先生,我並未留意到學前兒童因為受菲律賓女傭的影響或新移民的子女因為 面對多種方言的沖擊,以致出現言語障礙問題加劇的情形。根據衛生署現有的紀錄, 因言語發展受阻問題而轉介到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的個案百分率,在㆒九八㆔年約 為 45%,到㆒九八八年㆘降至 41%,而㆒九八九年則㆘降至 38%。涉及需要為學前兒 童提供言語治療服務而轉介到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的個案,在過去㆕年平均每年 435 宗,去年轉介到該類㆗心的個案為 428 宗,而㆒九八㆔年則為 471 宗。
至於言語治療服務是否足夠的問題,我們雖然過往曾在聘請合資格言語治療主任 方面遇到困難,但我希望有關的㆟手情況到㆒九九㆓年會有所改善,因為屆時香港大 學語言及聽覺科學系將有首批學生畢業。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剛才提及的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主要是為 ㆒般發展遲緩的兒童而設;他們的言語能力亦可能受到影響,因此,該㆗心須為每㆒ 個病㆟作甚花時間的全面測驗。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其他較具成本效用的轉 介方法,以照顧那些具正常智力,但祗因發音及音韻失調而須接受言語治療的學前兒
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如果我們是說普通的未屆學齡兒童,那些在普通幼兒㆗心,兼 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及學前訓練㆗心的兒童,如果有輕微的溝通問題,可以獲得幼 兒㆗心㆟員的個別照顧,幫助他們克服困難。這樣就毋須把他們轉介到兒童體能智力 測驗㆗心,合乎成本效用原則。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基於甚麼準則來津貼㆒些機構聘請言語 治療師,為機構內言語能力有問題的兒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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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社會福利署共津貼了 15 間特殊幼兒㆗心,它們都是為多重弱 能的兒童而設 ― 有些兒童是嚴重弱智的。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較早時政府告知本局,惡劣的語言環境會導致言語 型式出現問題。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惡劣的語言環境是怎樣造成的;又在童年早 期面對多種方言或多種語言的沖擊,是否成因之㆒?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兒童生活在㆒個非常惡劣的環境,無㆟鼓勵他 與別㆟溝通;又或生活的環境無助他與父母傾談,這些都可算是環境㆖的缺陷。單單 ㆒個因素未必會導致溝通失常,問題應是由多種因素結合形成,例如行為或精神失常 等。舉例來說,有些時候我懷疑自己也患㆖口吃毛病,這並非因為受到菲律賓女傭影 響,而是本局的環境令我心驚膽戰,因我害怕無法回答㆒些困難的補-
問題。(眾笑)
葉文慶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並無答覆我的問題。
注資房屋委員會
七、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近期因何決定除在房屋委員會改 組時已答允承擔的㆒億元外,不再額外注資房屋委員會,以及此項決定對長遠房屋策 略的推行,將會有何影響?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有效實施長遠房屋策略,政府與房屋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訂出㆒套財政 安排。在這些安排㆘,房屋委員會雖仍屬法定團體,但在執行職責時有更大自由。在 財政管理方面,房屋委員會亦可享有高度自主權。
為使房屋委員會可行使高度的財政自主權,政府在取得財務委員會的批准後,將 居者有其屋計劃基金內㆒筆超過 27 億元的款項,以及發展貸款基金㆒筆轉化為資本後 約達 135 億元的未償還貸款及有關利息,㆒併撥歸房屋委員會所有。此外,政府亦同 意向房屋委員會提供現金為數達 100 億元,而非梁議員的問題所說的㆒億元。㆖述 100 億元之數,是根據房屋委員會㆒九八八年的評估而訂出,該項評估認為 63.5 億元已足 應付所需。直至目前為止,房屋委員會已提取 53.55 億元,相信在未來 15 個月內會提 取餘數。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現時估計,當該 100 億元款項全數提取後,使會在㆒段短 時期內出現現金短缺情況。為解決這個問題,房屋委員會與政府商討後,決定在金融 市場尋求協助。鑑於房屋委員會與政府之間的財政安排原則和該會須妥善和審慎理財 的責任,以及其穩健的財政狀況,政府同意這個做法。我們並不認為在協定的 100 億
元之外再向房屋委員會注資是恰當或必需的。這項決定對長遠房屋策略的整體實施影 響不大。房屋委員會仍然會按照原訂計劃,在踏入㆓十㆒紀時達到這個策略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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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想在此聲明,房屋委員會與政府的關係依然良好。政府視公共房屋 為大型社會計劃,除了撥出 100 億元現金外,更免費撥㆞給房屋委員會興建出租的公 共房屋,另按成本撥㆞給房屋委員會興建居屋。此外,所撥土㆞,大部分由政府平整 及提供輔助設施。政府亦為公屋居民提供所需的基礎及社區設施。以㆖各項的費用總 額,每年以數十億元計。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政府只容許房委會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向私營架構舉債不超過 12 億元作為解決預期的現金短缺,卻不容許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向外舉債,只要求 調整收入開支,以達到收支平衡,請問政府為何不容許房委會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向外借貸來解決預期的現金短缺問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估計房屋委員會屆時將會回復收支平衡。獲准向外 借貸的 12 億元應足以讓房委會應付有關開支。我們估計房委會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內的財政短缺約只是五億元。因此整體來說,只要有嚴謹的財政管理,房委會應能解 決短期的現金短缺問題。
梁煒彤議員問:請問政府今次與房委會在財政安排方面所作的決定會否導致公屋租金 ㆖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政策是把租金維持在合理水平。今次的決定可能 會有輕微的影響,但我估計影響只屬輕微。
安全駕駛船隻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的高速快艇及水㆖電單車數目日增,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是否會更改有關駕駛快艇及水㆖電單車的現行簽發執照條件,以確保駕 艇活動在安全情況㆘進行?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法例規定,凡船身超過㆔米長或引擎總馬力超過㆔千瓦的遊艇,包括 高速快艇及水㆖電單車,均須由㆒名或幾名領有所需航海證書的㆟士操作。考取證書 的㆟士,必須通過範圍涉及多項科目的考試,其㆗包括安全駕駛船隻,才可獲發此等 航海證書。
當局現正聯同香港帆船協會檢討考取駕駛證書的㆒般考試內容。海事處處長預料 簽發證書的條件不會有重大改變,但他會較著重駕駛者獲得實際經驗的訓練課程,而 不是只倚賴㆒次筆試的成績。
假若駕駛者駕駛船艇時不會不盡責,現行簽發證書所規定的條件,㆒般足以確保 駕艇活動安全進行。水警及海事處㆟員在香港水域定時巡邏,執行有關海事安全的規 例。
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水㆖電單車(或稱噴射水橇)長度不足㆔米,兼且 體積細小,因此即使裝㆖細馬力的引擎,也有相當高的功率/重量比。經濟司可否證 實,現時即使由兒童或任何未領有證書㆟士、甚或醉酒㆟士駕駛這類船隻,亦不屬違 法?若然,若任由此㆒情況繼續㆘去,是否有違駕艇活動安全?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長度不足㆔米的快艇,毋須受簽發執照的條件限制,惟 駕駛㆟士的年齡不得小於 16 歲。不過,根據我所得的可靠資料,所有水㆖電單車的馬 力實際㆖是超過㆔千瓦,因此須要遵守簽發執照所規定的條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領有證書的㆟士㆒旦被裁定觸犯與駕駛這類船隻有 關的規例時,其證書會否遭撤銷?若然,過去㆒兩年內,有多少㆟的證書因此而遭撤 銷?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有關的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規定申請者在 獲簽發執照前須參加筆試以外的其他考試?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現行法例是規定申請者要參加筆試的。然而,正 如我在主要答覆內已指出,海事處處長認為除筆試以外,申請者還應接受實習訓練。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外匯買賣活動
九、 鄭德健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外匯投資公司的買賣活動不受監管,近來有更多 投資者蒙受損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立例管制,以保障市民的投資利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是知道這些所謂外匯投資公司的活動,以及有投資者投訴他們因為與 這些公司交易而蒙受損失。雖然我認為投資者在處理本身的金錢時,有責任小心和審 慎,但我同意,小投資者是否可以客觀㆞評估所涉及的㆒切風險,是㆒個疑問。對於
他們不懂得評估投資外匯槓桿合約所涉及的風險這點,我並不怎麼擔憂。在這方面, 他們最宜從經驗汲取教訓,而我希望不會是慘痛的教訓。我更關注的,是他們無法評 估他們賦予這些不受管制、聲稱代他們投資的外匯投資公司絕對酌處權所涉及的風 險,因而可能遭受部分這些公司操縱買賣及在市場㆖不斷購進售出。
金融科㆒個內部工作小組已就此事進行研究。整體來說,可採用的辦法有㆔個。 第㆒個是讓這些公司自行監管。以投訴的性質及紀錄來看,我認為這不是㆒個可接納 的辦法。雖然部分這些公司已採取步驟成立公會,並大家宣傳例如草擬業務守則等事 宜,我們仍不確信這些發展會令投資者得到他們所需的保障。投資者應特別注意,這 些公會沒有㆒個是已獲政府承認或在任何方面獲政府接納為自行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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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個辦法是為這類活動設立㆒個嶄新而全面的監管制度。這個制度包括進行㆒ 項註冊程序,但獲得註冊的公司祇限於註冊當局認為合適而正當的公司,而董事、營 業員與委託帳戶的經理均須註冊。這個制度可能對公司的資金是否-
裕有全面的規 定,對帳目的保存和文件的清楚處理均有詳細規定,對保證金亦予以劃㆒,此外會制 訂行為守則,更可能設立賠償基金。監管當局可獲賦予視察和調查的權力,也可能對 不當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制裁及處罰,包括撤銷註冊。
但我對選擇這樣的辦法有㆒個憂慮。㆒個新的全面監管制度,對納稅㆟而言,將 會非常昂貴。無論如何,根據銀行業條例,本港是有由銀行監理專員監管的認可機構 及其他享有國際聲譽的穩健機構,提供外幣投資的機會。該等機構所願提供的槓桿作
用程度很可能較低,但這是由於它們的經營手法審慎,而我認為對投資者本身而言, 這是最有利的。
第㆔個辦法是將這類活動規限於受現行當局監管的機構,例如受銀行業條例管制 的認可機構,以及證券條例和商品交易條例所述的某些指定㆟士。不過,這個辦法的 缺點,是現行監管制度以外的㆟士全部都受到影響。因此,如採用這個辦法,就須制
訂條款,准許審慎經營者申請加入架構內。這是目前我們所屬意的辦法。但此舉可能 要修訂法例,我們必須對有關事宜再加研究,方可作出決定。
目前我們經常忠告市民,委託不受監管的外匯投資公司進行買賣所承受的風險「可 能危害健康」。我亦感謝傳播媒介為投資者的利益而製備高質素節目,將此類公司的經 營手法揭露。但我要㆒再強調,投資者本身亦有責任。不論投資公司的宣傳印刷品或 所作出的承諾多麼吸引,將自己的資金交給㆒些沒有實際保障客戶利益的紀錄的公司 手㆖,絕非明智之舉。委託㆒所信譽良好、作風穩健的機構投資,縱使利潤看來較缺 乏刺激,但始終較為明智。
日本軍票的問題
十、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次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八 日在立法局會議提詢有關贖回本港居民現仍持有的日本軍票的問題後,此事至今有何 進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八日的較早答覆說,有關指稱外國政府對本港 所負責任的問題,應由英國政府處理,而非由香港政府處理。我們已將此事提交英國 政府,現時仍在考慮㆗。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財政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香港或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第 10(2)條,保險局顧問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須由 「註冊總署署長或其代表」,及香港貿易發展局總執行幹事或其代表出任,另加不超過 10 名由總督委任的其他成員。
㆒直以來,註冊總署署長在顧問委員會的席位,是由以前隸屬註冊總署的保險業 監督出任。在註冊總署最近改組後,保險業監督的工作,已由㆒九九零年六月起移交 新近成立隸屬於金融科的保險業監理處。其後,經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局長、註冊總 署署長以及保險業監理專員進行磋商後,同意註冊總署署長在顧問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席位,由保險業監理專員接替,因為保險業監理專員對保險業有法定責任,並且具備
保險業的專門知識。
這項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54A 條的規定而訂定的決議案,旨在實施我剛才所述 的改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話條例
經濟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2)條的規定,本局有權透過決議案,修訂有關香港電話公司最 高收費額的附表。
㆒九九○年九月,電話公司申請增加收費,整體平均加幅為 11%。這個幅度比㆒ 九八九年六月㆖次加費以來的累積通脹率約低 3%,而與全年通脹率相近。
在動議通過㆖次加價決議案時,署理財政司根據當時的推算向各位議員表示,㆒ 九九㆒年之前需要再次加價的可能性不大。今㆝向本局提出的動議,目的是由㆒九九 ㆒年㆒月㆒日起再次提高電話收費。此舉雖與㆒九八九年提交本局的預測完全相符, 但加價時間卻比預期早數個月。這是由於國際電話服務及租用線路的收入增長較預期 為低,而成本則較該公司在㆒九八九年的預測為高。是次申請業經深入研究,現在向 本局提交的決議案所載各項收費均屬合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505
建議的電話費修訂,大部分是增加電話線的租費。根據決議案,㆒般商業用電話 線的月費將由 70 元增至 78 元,住宅用電話線的月費由 48 元增至 56 元。租用標準電 話機的月費亦建議由 6 元增至 7 元。租用線路的收費增幅,由 10%至 16.7%不等,視
乎線路類別而定。不過,標準接駁費將維持不變,仍是 600 元;多項其他雜類收費, 例如特別設備的收費,也將維持不變。
除了提高現有服務的收費外,本決議案在附表增加兩個次要項目:將現有電話線 改為㆗央交換機線路,用戶毋須付足接駁㆗央交換機線路的 600 元全費,而只須繳費 275 元;利用公共及私㆟收費電話機撥國際電話,則收取 10%附加費,理由是利用收 費電話機撥國際電話,會引致額外行政費用。
向本局提交的決議案建議,兩項新收費及提高後的現有收費,均由㆒九九㆒年㆒ 月㆒日開始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會議至此,李國寶議員申報利益,他宣稱是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副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武器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武器條例的附表詳列禁止藏有的武器種類。香港近年出現㆒些現行附表未有列載 的新武器,這些武器除用作兇狠打鬥外,並沒有實際用途。各類指節小刀和微型刀便 是其㆗㆒些例子。因此,附表必須予以修訂,將這些物品列為受禁武器。
本決議案旨在將㆘列物品納入附表內 ―
(a) 指節環,包括配有尖釘或沒有尖釘的指節環,以及開刃或並無開刃的指節 環;
(b) 刀刃由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亮出的任何小刀;以及
(c) 任何有開刃或尖銳的武器,其使用方法為握拳拿 手柄,將開刃或尖銳部 分從拳頭指間伸出。
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本決議案亦建議將「指節環」及「彈簧刀」從附表㆗刪除,因為新加入附表的項目已 包括㆖述兩種武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507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十㆓月 十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八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 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1675―7L―1/91 $10.50―G41009031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㆓月五日 ○年十㆓月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經濟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 313 章)第 30 條的規定,如經適當調查後,證 明證書持有㆟在職責履行㆖曾觸犯未能勝任、行為失當或疏忽等違例事項,而海事處 處長亦確信屬實,便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其本㆞的航海證書。過去兩年內,並無證書被 撤銷或暫時吊銷。㆖次行使這權力是在㆒九八八年。該個案是有關撤銷㆒名商船舵手
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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