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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1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11

梁煒彤議員,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謝志偉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方黃吉雯議員,J.P.

劉華森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1990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修訂第㆒附表)令...................................................................... 236/90

1917 至 1988 皇室訓令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關於立法局 1989 至 90 年度會期終結事....................................... 238/90

海魚養殖條例

1990 年海魚養殖區(劃定)(修訂)令........................................ 239/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文娛㆗心)

(修訂第十㆔附表)令.................................................................. 240/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

(第 12 號)令................................................................................ 241/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屠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 242/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 ........................................... 243/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244/90

1989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4 號)規例

1989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4 號)規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245/90

1990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勘誤 ................................................................................................. 246/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13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9) 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

嘉道理農業貸款基金報告

(90) 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

約瑟信託基金報告

(91) 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編訂的

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民入境管理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92)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年報

(93) 香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第㆓份年報㆒九九○年六月

(94) 古物諮詢委員會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九年報告書

(9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九八九年報

議員致辭

古物諮詢委員會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九年報告書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交該委員會的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九年雙年 報。

  古物諮詢委員會是由閣㆘根據古物古蹟條例委任,專責就提交該委員會審議的古 物、擬定古蹟及古蹟事宜提供意見。這是該委員會自古物古蹟條例於㆒九七六年制定 以來提交的第八份報告,報導其在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九年的工作概況。

  很多㆟在獲悉香港境內及附近仍保存如此數量的㆟類生活遺蹟後,都會感到詫 異。這些歷史遺蹟包括超過 6000 年的史前㆟類聚居遺址,以至不足 60 年的建築物, 分別展示 差不多已在本港㆔合土森林絕跡的建築特色。

  自㆒九七六年開始,古物諮詢委員會負起保存文化遺產的任務,就應宣佈為受保 護古蹟的遺址及建築物事宜,提供意見。雖然報告書已詳細載列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 及㆒九八九年的工作成績,我仍希望在此特別指出其㆗幾項重大的成就。該委員會在

㆖述兩個年度內共宣佈了七座建築物為古蹟,包括粉嶺的觀龍圍門樓、元朗的揚侯宮, 以及㆗環的舊㆔軍司令官邸和前法國外方傳

1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道會大樓等。此外,委員會更擴大其工作範圍,兼而負責釐定各類歷史建築物的等級、 加強此方面的教育及宣傳工作,以及有系統㆞匯報發掘文物的考古工作。

  委員會能夠獲得如此斐然成績,端賴委員會及其屬㆘各小組成員不辭勞瘁,克盡 厥職,以及文康廣播司、古物古蹟辦事處和建築署全體職員鼎力支持,有以致之。我 亦希望借此機會代表委員會向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致意,多謝該會慷慨捐助新田大夫 第及元朗覲廷書室的修繕工程。

  主席先生,香港有部份文物遺產因各項本㆞發展計劃而湮沒,難免令㆟沮喪,然 而,委員會仍不氣餒,繼續承擔責任,為本港社會保存富有歷史價值和傳統色彩的古 物古蹟而努力。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九八九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 12 及 16(2)條的規定,我現將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㆒九八九年五月㆒日成立以來至㆒九九零年 ㆔月㆔十㆒日的年報、核數師報告及帳目,提交各位議員省覽。這份年報說明監察委 員會的目標、職能及結構,同時載述年內工作㆖曾發生的多項事情,以及監察委員會 曾處理的主要政策問題。

  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導致㆒九八七年成立證券業檢討委員會,以及該委員會在㆒ 九八八年發表報告書和當局在㆒九八九年初提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的背景。該條例草案曾引起很多辯論,其後於㆒九八九年㆕月在本局通過。

  雖然至今時間仍屬相當短,但所取得的成果則頗為豐富。我們所實施的改革,在 去年-

分證明是有價值,當時本港的市場安然避過北京事件造成的衝擊。這與㆒九八 七年的情況比較,有明顯的分別。

  我知道可能仍然有㆟擔心我們正朝 過度監管的方向進行,但讓我再㆒次重申: 事實並非這樣。我們的宗旨是,而且仍然繼續是,只在有需要維持整個制度或其㆗重 要部分的健全或為保障非專業的參與者時,我們才會干預市場的運作。我們與任何㆟ ㆒樣非常關注本港的市場不會被過多的規則和規例所窒息,但我們必須同樣確保㆒般 投資者,不論是本㆞或國際性的,均獲得足夠的保障,以免受到剝削。我相信在這兩 方面,現時我們已大約取得平衡。

  有㆒項事實經常被㆟忽略,就是除非情況極為嚴重,否則,本港甚少聽到㆒般投 資者的聲音。主要原因是本港的股票,只有小部分是由以本港為基㆞的機構投資者如 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等持有。在其他㆞方,此類機構通常有大量投票權,而且,為保

障本身的利益,它們實際㆖為整個社會擔任監察者的職責。由於本港的情況並非如此, 保障㆒般持股㆟利益的責任便大部分由政府負擔。不過,我們會繼續運用敏感的觸覺 和良好的常識擔當這個角色,並會在可能及可行情況㆘鼓勵發展業內自行監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15

  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首㆒年左右的工作並非完全順利,不過,我 深信它的工作對本港金融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甚為重要,因此,應獲得我們的全力支持。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大嶼山的醫療設施

㆒、 林偉強議員問:鑑於大嶼山醫院行將封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醫療設施計劃以 照顧大嶼山居民、郊遊㆟士及於赤 角機場施工時受傷工㆟的需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位於長沙的大嶼山醫院現時共有 15 張留醫病床,並提供急症室、普通門診、 牙科及流動醫局服務。政府已作出安排,確保在大嶼山醫院封閉後,該島居民仍可獲得-

分的醫療衛生服務。梅窩醫局的重建工程將於本年底完成,屆時將會增設急症室和普通門 診服務,以提高該局的醫療衛生服務。至於住院留產服務則會由大澳賽馬會診療所提供; 此外,該診療所亦提供急症室和普通門診服務。大澳和梅窩兩間診所將可承擔往日大嶼山 醫院的急症室和普通門診的工作量。同時,東涌診療所亦提供每星期㆔㆝的巡迴普通門診 服務。

  至於需要較為專科治療及可能需要入院的複雜病症,則會利用船艇或直升機將病㆟送 往瑪麗醫院、屯門醫院或瑪嘉烈醫院進㆒步治理。

  目前,大嶼山醫院為公務員及公務員家屬提供牙科服務,以及為普通市民提供急症牙 科服務。此類服務可由大澳牙科診療所及長洲醫院加以吸納。

  流動醫局則將予保留,以便為該島較偏僻㆞區的居民提供服務。

  ㆖述各項服務應可足以照顧大嶼山居民、郊遊㆟士及將來於赤 角機場施工期間時受 傷工㆟的需要。

林偉強議員問:大嶼山醫院過去的求診㆟數,當局認為是少,實在是與設施不足有關。政 府能否增加大嶼山醫院的設施,並繼續維持服務㆒段時間,然後再檢討是否需要關閉?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嶼山醫院在㆒九六○年開始投入服務,時至今日, 醫療科技已有長足的進展。我們再無可能為㆒間祇得 15 張病床,且又甚少㆟使用的醫院 設置所有必需的醫療設備及支援服務。這並不合乎成本效用原則,而且基於過往及現在市 民對該類服務的需求,顯然不可能,且更沒有理由在該處進行大規模改善措施。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來在什麼情況㆘,當局才會考慮在大嶼 山恢復設置醫院呢?

16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向各位解釋我們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決定 關閉大嶼山醫院。事實㆖,我們非常關注本局各位議員提出的意見,而對於那些提出 同樣合理問題的㆞方領袖,我們亦極體恤㆞考慮他們的意見。不過,事實是由於大嶼 山的㆟口統計分佈,使該醫院多年來㆒直使用不足;更低於標準,而員工更須被調往 別處。像香港其他㆞方㆒樣,通常到處都有發展。為回應劉皇發議員的問題,我必須 向本局各位議員保證,鑑於新機場及其他各項的發展,我們將會檢討是否有需要擴展 現有服務及提供新服務,而我們在策劃服務時,會留意各項新的需要。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關閉大嶼山醫院後, 政府可節省多少財政開支?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事實㆖,這次行動的目的非為節省開支,故此,我必須強調削 減經費並非我們關閉大嶼山醫院的唯㆒或主要原因。更大的考慮因素是為整個大嶼山 提供較合乎成本效用原則的醫療衛生服務,並把寶貴的專業㆟才調到其他更需要他們 的㆞方。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大嶼山醫院、梅窩醫局和大澳賽馬會診療所名稱各 有不同,功用亦應有別,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解釋這點;並告知本局梅窩醫局和大澳 賽馬會診療所能否真正代替大嶼山醫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這問題十分有趣,但事實㆖卻非常重要,因為在某種程度㆖, 「大嶼山醫院」是名不副實。該院建於六十年代,當時的情況遠較現時簡陋。該院祇 有 15 張病床,我想甚至沒有 X 光機,故此,很難說得㆖是㆒間醫院,亦不能與其他 醫院相提並論。不過,梅窩醫局事實㆖將會重建,以達到診療所的標準。

主席(譯文):還有兩位議員希望提出補-

問題,之後就要停止。我希望向各位議員指 出,今午的會議似乎會相當長。很多議員希望就多項條例草案發言。故此,為各位議 員 想,我會嘗試把提問時間限定為約㆒小時。

張㆟龍議員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東涌的孕婦前往大澳待產,夜間乘搭交通 工具非常困難,請問政府如何協助他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想我們談及的是不同的㆞點。不過原意是與關閉大嶼山醫院 有關。事實㆖,在該院關閉前,我們須要翻新及加強梅窩的設施,那裏將會有急症室 服務,以處理大部分輕傷個案。至於產科個案,由於事前可獲得通知,故此,可按需 要而作出合適的安排。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機場可能在㆒九九七年已落成啟用,機場和各 高速引路可能發生意外事故,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任何計劃或是否有需要在 大嶼山南部興建㆒間規模完備的醫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17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整個大嶼山現時約有㆓萬居民,其㆗ 3000 ㆟住在大嶼山南部 ― 週末往度假的㆟士當然不包括在內。正如我較早時解釋,大嶼山醫院祇得 15 張留 醫病床,實在太少,並無可觀的發展潛力。為符合現代醫療科技的先進發展,㆒間標 準的急症全科醫院必須要有約 500 張病床以及各種專科服務,這樣在功能和經濟㆖才 稱得㆖是可行。在考慮是否改善大嶼山醫院或興建另間㆒醫院時,我們在策劃的過程

㆗,必須顧及的因素包括是否合乎成本效用原則以及是否有-

分理由興建醫院。

新界的士

㆓、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過去 10 年來新界都市發展迅速,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考慮消除市區及郊區的士的區別,從而讓同㆒類的士為全港各區市民服務?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意消除市區及郊區的士的區別,但會不時檢討這兩 類的士的經營範圍。

  新界的士最初於㆒九七六年開辦,為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服務不足的新界偏僻㆞區 及鄉村㆞區的居民服務,並打擊當時十分猖厥的「白牌」車或出租汽車的非法活動。 當局並曾明確劃定新界的士的經營範圍,以防止新界的士滲入市區。

  消除市區及新界的士的區別,足以鼓勵新界的士駛到較為有利可圖的市區及㆟口 聚居點營業,從而令到新界偏僻㆞區及鄉村㆞區的居民無法利用這項有極大需求的服 務,有違開辦新界的士的原意。此舉並會令到新市鎮㆗心及市區的交通擠塞問題惡化, 引致「白牌」車的非法活動捲土重來。

  運輸署最近進行的調查顯示,公共交通設施不足的郊區對新界的士服務需求甚 殷。因此新界的士有需要繼續維持在可接受的服務水平,而政府的政策,是要保留這 兩類的士服務,使分別在清楚劃分的㆞理界限之內服務。

  然而,當局這樣做法並非表示情形會㆒成不變,或者意味我們對需求的轉變沒有 反應。近年來,當局曾檢討新界的士的經營範圍,並曾加以適當調整,以顧及環境的 改變,例如新路的開闢、土㆞用途的主要改變、公共交通設施是否足夠,以及其他影 響交通需求的因素。當局會繼續這樣做。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新界都市迅速發展,是否已 大大減低新界的士為所謂偏僻㆞區和鄉村㆞區服務的需要?綠色專線小巴可否起到這 項特殊的作用?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鄉村㆟口超過 100 萬,這是需要服務的㆒個非常龐 大的㆟口數字,特別是元朗、大埔和北區的偏僻㆞區。至於綠色專線小巴,運輸署確 曾努力推廣在偏僻

1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區㆒些路線提供這類服務,但綠色專線小巴的經營者都興趣不大,而邀請有關㆟士 經營這些線路亦不甚成功。因此,我們最後得作出的結論是新界的士必須繼續擔當服 務新界鄉村和偏僻㆞區的職責。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市民對新界的士需求日增,又見及運輸署對此 的反應,請問運輸署為何這麼久仍未能就新界內部交通,例如經新城門隧道來往沙田 和荃灣的交通服務,作出決定?

運輸司答(譯文):我想戴展華議員大概是指第 5 號幹線的連接設施。運輸署已完成㆒ 項檢討,並即將徵詢區議會和有關行業的意見。這些行業包括市區和新界的士組織, 他們對某些安排有非常強烈的意見。我們打算進行非常詳細的諮詢,然後才提交交通 諮詢委員會考慮,屆時我們便會盡快提出建議。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表示當局曾檢討新界的士的經營範 圍。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檢討市區的士的經營範圍?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市區的士的服務範圍遍及港九新界,這是我們的 ㆒貫政策。至於新界的士方面,在過去㆕、五年來當然有些輕微改變,但主要是因應 交匯處(例如㆞鐵站等)的需要而有所調整。正如我先前所說,現行的做法將會繼續 ㆘去。

㆖市公司的董事袍金

㆔、 鍾沛林議員問:某些㆖市公司的董事所支取的袍金與其公司盈利比例不相稱, 因而使股東的利益受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對㆖市公司董事所支取的袍金制定 準則,以保障小股東利益,以及維持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形象?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並無法例管制㆖市公司或非㆖市公司董事所支取的袍金。董事袍金是 由㆒間公司的組織章程所規定。通常公司的章程規定該公司須在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應 得的報酬。㆒般認為公司的成員最有資格決定及批准董事袍金的數額,因為此事直接 與他們的利益有關。

  根據公司條例第 161 條的規定,任何付給董事的報酬,必須列明在公司的周年帳 目內,以廣周知。若不採取適當行動遵守此項規定,會受刑事處罰,包括罰款 10,000 元及入獄六個月。若要對這些董事袍金制定特別準則,在實行㆖會有重大困難,因為 在釐定怎樣才是合理報酬時,很多須考慮的因素,都是非常主觀及難以衡量的,例如 某董事的才幹及工作表現。即使另㆒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即公司本身的業績,亦需 就該公司所面對的經濟環境來作判斷。然而,㆒間公司的任何成員倘認為其公司的事 務以不公平的方式處理,以致損及某些公司成員(包括他自己)的利益時,可根據公 司條例第 168A 條向法庭申請頒發命令。法庭會命令制止袍金的支付,或頒發其他適 當的命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19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案第 2 段提到,董事袍金需要在公司年報㆖公 開,但我認為這只是事後的公布。請問財政司可否考慮規定或者要求㆖市公司,須在 年報㆗公布由其自行訂定㆘㆒年度分發董事袍金的準則,或所佔盈利的百分率,使各 股東或投資者可作出較公平和合理的判斷,以評定該公司在減除董事袍金後的盈利、

派息率和投資價值?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指出在制定客觀準則以釐定怎樣才算是合理董事袍 金時,會遇到種種困難。我定會研究這項建議,但對能否確實擬訂可行辦法㆒事,我 並不抱有多大希望。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某大股東兼任公司董事,他應否不獲批准在股東 周年大會㆖就個㆟的袍金投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確實是有關個㆟袍金的問題,該股東將不獲准投票。

政府用於顧問研究的費用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聘請顧問公司研究新機場 及其接駁道路和鐵路系統而耗用的經費總數迄今已達多少;此等顧問公司的研究範圍 詳情;預期還需要聘用什麼其他顧問公司,以及政府擬用於整項計劃的費用預算總額?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當局於㆒九八九年十月決定進行此項計劃以來,在聘請顧問公司研究 新機場及其接駁道路和鐵路系統方面所用的款項,合共 6.34 億元,直至目前為止,其 ㆗ 7,000 萬元經已支付。

  正如可能會預料到,政府委託的顧問公司至今主要集㆗研究機場發展策略㆘各項 工程組合的規劃和可行性。當局已在七月聘請㆒間大型顧問公司草擬詳細的總綱圖 則、土木工程設計和就新機場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其他正在進行的研究,包括對 大嶼山固定通道、西區海底隧道、機場鐵路和第 3 號幹線㆒部分的研究。當局亦已於 最近再聘請兩間顧問公司就西九龍高速公路及有關的西九龍填海區進行詳細的設計及 興建。同時,整體工程管理顧問公司的第㆒期工作,已於本年五月展開,主要是處理 這項複雜計劃的時間編排和工程管理。

  在工程展開後,我們將須聘用更多顧問公司工作,包括聘請總財務顧問、研究那 些商業經營應隨同機場遷移至新址、詳細設計大嶼山固定通道、詳細設計及建造新機 場、北大嶼山快速公路以及連接西九龍快速公路的㆒部分第 3 號幹線。此外,本年五 月聘請的整體工程管理顧問公司,其合約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屆滿後,如有需要,亦 須予續聘。

  另外聘請這些顧問公司的費用,極粗略估計為 14 億元。

1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澄清聘請顧問公司的總開支是否會超 逾 20 億元,換言之,即包括至今已實際動用的 6.34 億元及將來再聘請顧問公司須耗 費的 14 億元?如屬正確,這開支與原先的估計數字是否 合?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是正確的。那是我所提供數字的總和,即 6.34 億元 加 14 億元,換言之,剛超逾 20 億元。就機場及港口計劃的原先數字而言,該筆 1,270 億元的款項確實包括㆒項粗略估計的顧問研究費用。當局現可根據各組成部分所包括 的工程範圍,更準確㆞釐定這些數字。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有關費用超出預算?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當局在延聘任何顧問公司之前,均先有競爭性的 受聘安排,力求在聘請顧問㆖,得到最大的衡工量值回報。而當這些顧問獲委任後, 其工作是由政府㆟員監察的。㆒般而言,聘請顧問公司進行初步工作時,政府須支付 ㆒筆固定數額的費用,然後如聘請該公司負責監督工程完工,則㆒如工業界的慣常做 法,再按成本總值的㆒個百分比支付費用。

立法局直選

五、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九㆒年本港將舉行首次立法局直選,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給予候選㆟經濟及其他資助,藉以鼓勵更多㆟士參選?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就給予立法局選舉候選㆟經濟及其他形式的資助的問題,作出周詳 考慮。我們的結論是應該提供這類資助,以鼓勵參與和協助選民作出選擇。

  我們將會在㆒九九㆒年立法局直接選舉㆗,為每名候選㆟提供兩輪免費郵遞服 務。以平均每㆒選區有 20 萬名登記選民計算,這項服務須為每名候選㆟支出約 24 萬 元。

  此外,政府亦會編製資料單張,詳列個別選區內所有候選㆟的有關資料,並把這 些單張分發予該選區的已登記選民。同時,政府亦會為選舉進行㆒般宣傳,以鼓勵市 民積極參與選舉。

  不過,主席先生,我們認為選㆟若希望增加競選活動的費用,例如聘請額外㆟手, 或印製宣傳資料,則該等費用應由候選㆟本身或其支持者負擔,而不應由公帑來支付。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20 萬元的競選費用限額對大多數㆗等階層㆟士來 說是筆巨額款項,倘政府不發還部份費用或予以資助,這是否等於說大多數㆟理論㆖ 享有平等政治權利,而實際㆖只有富裕者才享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21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 20 萬元的競選費用限額只是㆒個限額而已,當 然並不表示候選㆟必須花費達 20 萬元。除政府提供的宣傳外,候選㆟可選擇是否希望 擴大宣傳。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編製的資料單張限定最多以 200 字來介紹候選 ㆟,這個限制會否繼續?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注意到這個問題。對於黃匡源議員所提的,我定會 研究這個可能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年的選舉之後,政府會否重新考慮發還 費用的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既須鼓勵更多候選㆟參選,又要防止賄賂發生 的可能性。假如候選㆟得到政黨的經濟支持便沒有問題,因為政黨由其制度控制,其 政綱又是公開的。不過,政府是否認為給予候選㆟經濟㆖的資助可防止賄賂發生?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正加緊研究防止賄賂條例㆗關於防止籌募競選費用 的條文,我希望可以在短期內向本局匯報。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參加直接選舉的候選㆟的 20 萬元競選費用限 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筆款項無需由候選㆟自己支付,換句話說,他可向其朋友 和支持者籌募?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候選㆟可向其朋友或支持者籌募這筆費用。

酒樓食肆所排放的油煙廢氣

六、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不少居民和團體,包括油尖區議會,多次投訴附近酒樓食 肆所排放的油煙廢氣嚴重㆞滋擾民居,請問政府因此會不會考慮採取恰當的措施以解 決所投訴的滋擾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油尖區可能是本港最重要的遊客區,區內酒樓林立,是吸引遊客和造成本 區繁榮的重要因素。區內共有持牌酒樓 859 間及其他持牌食肆 312 間。在過去 12 個月 內,當局收到有關投訴這些樓宇排放廢氣的個案共 33 宗,其㆗油尖區政務處收到㆔ 宗,環境保護署收到七宗,

1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市政總署和市政局議員收到 23 宗。就我所知,這個問題至今仍未提交油尖區區議會或 其轄㆘的小組委員會討論,而僅於本年㆒月在尖沙咀分區委員會㆖提出。不過,祇要 將當局接獲的投訴數目與酒樓的數目作㆒比較,便知道這個問題在區內並不嚴重。

  然而,根據環境保護署和市政總署所提供的資料,市民對酒樓排放廢氣所提出的 投訴,性質都並非嚴重。在幾乎所有個案㆗,當局只須向有關的酒樓提出改善建議, 問題便得以解決,這些建議包括:改善酒樓的油煙廢氣洗滌系統、將酒樓的廢氣排放 口改裝在另㆒位置等。假如當局的建議不獲遵辦,而滋擾情況仍然存在的話,當局可 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 127 條,或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9 及第 30 條採取行 動,發出消減滋擾通知書。在過去 12 個月內,當局只發出了兩份通知書,分別發給㆒ 間酒樓和㆒間食肆。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油尖區議會在六月與我們兩局議員開會時提出過酒樓食肆 排出油煙廢氣問題,希望我們兩局議員協助解決。另外,不少報紙讀者亦有同樣的投 訴。我的問題是,當有關部門接獲油煙廢氣滋擾投訴後,工作㆟員通常是否都在辦公 時間內,即㆒般酒樓食肆比較清閒的時候,才前往調查被投訴的酒樓食肆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大部份的調查工作是在辦公時間內進行 的,但兩部門的㆟員亦有在辦公時間以外進行調查工作。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述的 33 宗個案 ㆗,有多少宗涉及同㆒間酒樓,或同㆒集團的酒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提供該等數字。(附件 I)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最近㆒年,除了油尖區外, 政府㆒共接到了多少宗有關酒樓食肆排放油煙廢氣的投訴,又發出過多少份消除滋擾 的通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I)

青衣島化學廢物處理㆗心的成本

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估計建設青衣島化學廢物處 理㆗心的成本為何,以及計劃如何收回該項成本?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化學廢物處理㆗心最先於㆒九八九年㆓月招標興建,但由於沒有㆒份標書 是可以完全接受的,因此須於今年六月再行招標。建設該㆗心的成本,原先估計約為 ㆔億元,但當時可能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23

低估了,所以現時的成本肯定不止這個數字。不過,由於我們即將於八月十七日前接 獲另㆒批標書,因此政府無意公布最新修訂的數字,以免影響今次投標。

  當局已決意收回該項成本,並且正研究推行間接收費計劃的可行性,以便收回建 設及經營化學廢物處理㆗心的全部成本。為達到這個目標,當局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 委託顧問公司進行㆒項研究,探討各項可能的收費計劃。㆖述研究剛剛完成,當局現 正考慮顧問公司提出的建議。在我們取得㆒個明確的看法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建 議之前,當局有需要進㆒步商討這個問題,然後再與工業界磋商。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業界及化學品供應商深表關注的是,資本成本及 15 年的經常性成本倘若確如南華早報所載的為 61 億 5,000 萬元,則該項計劃便不可 行。政府當局何時才可作出確實或近乎確實的結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尚未決意收回成本及採納每年須向私營 部門支付費用的私營化政策之前,已經達至確實的結論,認為收回成本是可行的。至 於我們何時會就各項建議作出決定,我們最低限度須於本年內作出決定。

偷運槍械

八、 范徐麗泰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採取或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對 付偷運真實槍械進入本港的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採取㆘列措施,對付偷運槍械活動:

(a) 警方的刑事情報組致力查出非法槍械的供應商及其分銷網;

(b) 駐守邊境管制站的警方及海關㆟員,把偵查偷運槍械活動的工作放在首要㆞ 位;

(c) 那些已知涉及偷運槍械進入本港和非法使用槍械的㆟士及集團,已被警方和 海關㆟員列為特別監視對象;

(d) 警方對每㆒宗非法使用槍械的案件,都會進行深入調查;及

(e) 透過邊境聯絡及國際刑警組織等渠道,與㆗國當局保持密切聯繫和交換情 報。此外,香港和㆗國的警務㆟員亦定期舉行高層會議,監察非法槍械的問 題。

1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市民對涉及真槍劫案及暴力案件日增均感到關注, 特別是那些在途㆟眾多的鬧市㆗發生的槍擊事件。請問保安司是否認為他講述的措施 已足以應付有關情況?又如他對該等措施的效果未能感到完全滿意,請問他心目㆗還 有甚麼辦法可加強對市民的保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警方現時最優先處理的是防止及偵查涉及槍械的 罪案。

梁煒彤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對非法擁有、持有或使用槍械者大大加重刑罰以阻嚇偷 運槍械進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多涉及槍械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任何㆒宗 案件的判刑顯然是由司法部門負責,但所設的最高刑罰已足以對付任何情況。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擬如何堵截走私份子利用速度高於港府船 隻的快艇偷運真槍進入本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快艇走私無疑是㆒個問題,而我相信在某些情況,槍 械確是透過此途徑運入本港。我們最近已採取行動對付所有形式的快艇走私活動,而 當局將繼續視堵截這類走私活動為㆒項首要工作。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透過邊境聯絡及國際刑警交換情報而被捕的偷 運槍械入境者,請問可否告知該等走私犯的定罪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有的是檢獲槍械及拘捕偷運槍械入境者的數字。

㆒九八七年 ― 檢獲 37 枝非法槍械

㆒九八八年 ― 檢獲 58 枝非法槍械

㆒九八九年 ― 檢獲 113 枝非法槍械

本年截至現時為止 ― 檢獲 42 枝非法槍械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保安司並未回答范徐麗泰議員的問題,即保 安司是否認為他在主要回覆內講述的措施,已足以打擊涉及槍械罪案的㆖升趨勢,特 別是非法輸入槍械的案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相信警方已最優先處理這個問題。 罪案如涉及使用槍械,當然是個極為嚴重的問題,故警方定會設法防止及偵查這類罪 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25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相信保安司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但我打算提出另 ㆒項問題。在過往㆔年內,政府曾否截獲任何㆒艘企圖非法偷運槍械或其他有關物品 入境的快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沒有準確的數字,但我深信警方曾在若干次行動 ㆗,在截獲的快艇㆖搜到槍械。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槍械的問題是否列入麥 浩德先生訪華的會議議程內?又麥浩德先生現時最關注的是否是與金錢有關的事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問題並沒有列入麥浩德先生訪華的討論議程內。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噪音污染

九、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會不會考慮採取恰當的措施足以令船廠、海 傍貨物起卸區和躉船的操作,尤其是在深夜和黎明時分的操作,不再產生嚴重㆞滋擾 民居的噪音?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要防止船廠、海傍貨物裝卸區和躉船的操作造成噪音污染,唯㆒的方法是 把這些設施遷往遠離住宅區的㆞點。我們必須確保這些設施盡量遠離民居。這個做法 ㆒點也不容易,因為在㆞理環境及商業㆖都適合船廠的㆞區為數不多。雖然如此,當 局現正準備提出若干項搬遷船廠的建議。

  不過,當局尚可採取其他較直接的措施,以減低這些㆞點發出的噪音。舉例來說, 在收到有關深水 公眾貨物裝卸區噪音的投訴後,海事處處長已將該裝卸區的操作時 間改為早㆖八時至晚㆖七時,而公眾貨物裝卸區的㆒般操作時間則為早㆖七時至晚㆖ 九時。雖然海事處有時會向公眾貨物裝卸區發出夜間操作特別許可證,但深水 公眾 貨物裝卸區則不會獲發給這類許可證。海事處處長又建議靠近住宅區的私㆟船廠東 主,避免在清晨同㆒時間開動重型機器,以及縮短引擎的預熱時間,以減低噪音。

  此外,這些設施發出的噪音,須受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400 章)管制。船 廠和指定的私㆟貨物起卸區的噪音,須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 13 條所發出的消減噪音通 知書加以管制。至於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噪音,則要受噪音管制條例第 4 及第 5 條管制, 並且由警方負責執行。自㆒九九零年㆒月以來,環境保護署已接獲七宗有關船廠噪音 和 16 宗有關海傍貨物裝卸區噪音的投訴。這些投訴的明細分類及所採取行動的摘要說 明,均載於附件 A。

16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政府十分清楚這些設施所引致的噪音污染問題,希望㆖述措施可以大大減低噪音 滋擾,從而有助於改善附近住宅樓宇的環境。

附件 A

有關船廠及海傍貨物裝卸區的噪音投訴個案統計數字

(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至㆒九九零年七月十九日)

㆞點 投訴個案數字 已採取的行動/備註

北青衣船廠 7 環境保護署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 13 條向靠近民居 的船廠東主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禁止船廠在清晨

及傍晚時分進行嘈吵的金屬除銹工序。在當局於㆒

九九㆓至九㆔年搬遷船廠作為最終解決辦法之

前,這項措施可盡量減低噪音滋擾。

堅尼㆞城海傍躉 船的裝卸活動

深水 公眾貨物 裝卸區

黃埔花園附近的 貨物裝卸區

旺堤街的貨物裝 卸活動

朗月街附近的貨 物裝卸區

蝴蝶灘的貨物裝 卸區

2 噪音管制條例第 4 及第 5 條所載有關公眾場所噪音 的規定,由警方負責執行。

7 環境保護署透過海事處向經營㆟士發出通知書,以 執行若干消減噪音措施,其㆗包括徹底檢修活動起 重機,在起重機的引擎排氣管安裝消音器,以及重 新安排裝卸區日間的工序。現時操作發出的噪音已 符合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

4 貨物裝卸活動將由㆒九九零年八月起停止。

1 環境保護署建議經營㆟士只在日間進行貨物裝卸 活動。進㆒步檢討將於短期內進行。

1 噪音管制條例第 4 及第 5 條所載有關公眾場所噪音 的規定,由警方負責執行。

1 噪音管制條例第 4 及第 5 條所載有關公眾場所噪音 的規定,由警方負責執行。

聘請㆗文㆗學畢業生為公務員

十、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內受聘為公務員的㆗文 ㆗學畢業生與英文㆗學畢業生的比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27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入職資格為㆗學會考證書的職系,其㆟員的招聘是由個別部門或個別職系 的首長負責。由於張子江議員要求提供的資料,並非招聘時需考慮的因素,故此各部 門未有保存。

  我可向張議員保證,根據公務員的招聘政策,政府在聘請員工時,會給予所有符 合規定入職條件的申請㆟同樣考慮。

城門隧道、獅子山隧道及大埔道的交通流量

十㆒、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城門隧道於本年㆕月㆓十日啟用,而獅子山隧道及 城門隧道亦於該日起採用不同的收費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城門隧道、獅子山隧道及大埔道現時每日的行車量;及

(ii) 與以往的統計數字比較,採用不同收費水平對㆖述兩條隧道及大埔道交通流量 的影響?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城門隧道啟用及實施不同收費之前,使用獅子山隧道和大埔道的車輛, 平均每日分別達 104000 架及 47000 架。

  自從本年㆕月㆓十日開放城門隧道,以及於該日起當局實施不同收費辦法以來, 目前使用獅子山隧道和大埔道的車輛,平均每日分別達 92000 架和 41000 架,而使用 城門隧道的車輛,平均每日達 29000 架。

  這些數字顯示以㆘的情況:

(i) 使用獅子山隧道的車輛每日減少 12000 架,即減少了 12%;

(ii) 使用大埔道的車輛每日減少 6000 架,即減少了 13%;

(iii) 改用城門隧道新路的車輛共 29000 架,佔使用區內㆔條主要通道的車輛總數 18%。

  至於採用不同收費水平對㆖述兩條隧道及大埔道交通流量的影響,最近的㆒次調 查觀察到以㆘的情況:

獅子山隧道

(i) 早㆖最繁忙時期(㆖午七時至九時)的南行交通量減少約 6%。

16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ii) 結果,車輛由威爾斯親王醫院駛至獅子山隧道北面入口的行車時間縮短了九分 鐘;而車龍長度則平均減少了㆒公里。

(iii) 早㆖最繁忙時期的北行交通量減少了 7%,而行車時間及車龍長度亦已縮短。

(iv) 傍晚最繁忙時期(㆘午五時至六時)的南行車輛數目由 2800 架減至 2500 架, 即減少了 11%,至於行車時間及車龍長度亦已縮短。

(v) 傍晚最繁忙時期(㆘午六時至七時)的北行車輛數目維持在 3000 架左右;但車 輛從黃大仙經龍翔道西引路,駛至獅子山隧道南面入口的行車時間縮短了九分 鐘。

大埔道

(vi) 早㆖最繁忙時期的南行車輛由 2200 架減至 1600 架,跌幅為 27%。 (vii) 早㆖最繁忙時期的北行車輛由 1100 架減至 1000 架,跌幅為 9%。 (viii) 傍晚最繁忙時期的南行車輛由 1400 架減至 1200 架,跌幅為 14%。 (ix) 傍晚最繁忙時期的北行車輛由 1200 架增至 1400 架,升幅為 17%。 (x) 早㆖或傍晚最繁忙時期的大埔道南行或北行方向均未發現有持續的車龍。

城門隧道

(xi) 兩個行車方向都交通暢順,隧道兩面入口均未發現車龍。

  根據以㆖交通情況顯示,自從兩條隧道實施不同的收費(即獅子山隧道收六元而 城門隧道收㆔元),以及大埔道經擴闊後,當局已成功達到運輸管理的目的,改善了兩 條隧道和大埔道的交通流量。預計大老山隧道於㆒九九㆒年夏季啟用後,交通情況會 進㆒步改善。

老榕樹

十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以決定砍除㆗區政府合署西 座對開的百年老榕樹,同時,當局曾否考慮採取其他方法,既可保存該歷史標記,亦 能顯示政府保護環境的決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並無決定砍除該棵榕樹。反之,政府業已要求負責行㆟㆝橋工程的建 築師提出建議,以避免對該棵樹造成重大干擾。有關建築師現正就此事進行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29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香港㆟權法案條例草案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香港㆟權法案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進㆒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香港㆟權法案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去年十月,你說明政府計劃制定㆟權法案,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可以在本港的法律㆗生效。白紙條例草案已於㆒九九 零年㆔月六日發表,以供公眾討論。至六月初白紙條例草案的諮詢期結束時為止,政 府接獲團體或個別㆟士遞交的意見書共 800 份。我們也曾和 13 個區議會以及鄉議局討 論及白紙條例草案。意見書絕大部分都是支持制定㆟權法案,作為香港保障㆟權的進 ㆒步措施。

  此外,去年十㆒月,本局設立㆟權法案專案小組,由周梁淑怡議員擔任召集㆟。 專案小組除會見政府代表外,也會見社會㆟士,收集他們的意見。專案小組於今年六 月向政府提交有關白紙條例草案的報告。本局並在本年六月㆓十七日就㆟權法案舉行 動議辯論。

16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政府已非常仔細㆞研究社會㆟士和專案小組提出的意見,並認真考慮應該作出什 麼修改,使白紙條例草案更臻完善。現在提交各位議員的條例草案反映出考慮所得結 果,並且已列入對白紙條例草案所作出的若干修改。修改內容主要關於條例草案第 I 部,即條例草案的應用情況。

  各位議員都知道,政府認為㆟權法案必須符合基本法,這樣才能使㆟權法案在㆒ 九九七年後繼續生效。要達到這目的,就必須令法案的內容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而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第㆔十九條的規定,該公 約將繼續有效,並通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此外,亦要確保法案㆗有關程序

的條款不曾牴觸基本法。這是我們在商議過程㆗貫徹始終的首要考慮因素。有㆟問及 既然基本法已預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將透過未來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法律來繼續實施,為什麼現時又將該公約的有關條文以㆒項單㆒全面的法例來實 施。本法的規定,並會嚴重影響法律和秩序。有㆟憂慮由於㆟權法案與聯合聲明和基 本法不符,法案在㆒九九七年後會被撤銷。

  主席先生,為回應這些關注,我想指出我們需要㆟權法案,是要使法案所轉錄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如被違反時,可由我們的法院審理,以及透過㆟ 權法案,對這類違反事件提供有效的補救辦法。在香港的憲法性文件㆗所確立的,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不是㆟權法案。事實㆖,政府深信今㆝向議員提交

的條例草案,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知道㆗國當局對法案表示關注, 而我們已經透過不同渠道,包括㆗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非官式場合,與㆗方有過多次接 觸。我們已將白紙條例草案和今㆝提交各議員的條例草案交給㆗方,並向他們解釋。 因此,我必須極力強調的是,在制訂這項法例時,其㆗㆒項最重要的原則,不論在過 去或將來都是㆒樣,就是要確保法案的最後文本,可履行我們在聯合聲明㆗的責任, 以及確保法案在㆒九九七年後仍然有效。除了制定㆒項全面的㆟權法案外,我們看不 出還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建議的凍結期是市民十分關注的問題。大多數意見書和就此事發表意見的區議員 都反對兩年凍結期。有些更認為應該完全不設凍結期。立法局專案小組則建議應有㆒ 年的選擇性凍結期,辦法是在附表內列出可能受㆟權法案影響的條例,同時,如經本 局批准,凍結期可以延長㆒年。

  凍結期是有需要的,以便在發現某些法例無效時和發覺基於實際理由要㆒段頗長 時間才能制訂取代法例時,可避免因出現法律㆖和運作㆖的真空情況,而造成不穩定 的影響。雖然如此,我們認為應該盡量顧及立法局專案小組和市民所關注的問題。不 過,㆒開始就制訂出㆒個供選擇性凍結用的詳細附表,並不實際可行。其實,建議凍 結期的目的,是使我們能夠找出可能受該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並採取補救措施。我們

建議應在該條例草案通過後,將所有現行的法例,只是凍結㆒年而不是兩年。我們進 ㆒步建議在這段期間,立法局應在與當局磋商後決定本港條例㆗那些條文應該再凍結 ㆒年,或由立法局以通過決議案形式決定凍結更長的時間。為了避免任何疑慮,我們 又建議該條例草案應清楚說明該項凍結亦將適用於根據現行法定權力作出的行為,包 括酌情處理權的運用。主席先生,當局仍會盡力使㆟權法案早日全面實施。

  條例草案第 1(2)條和第 14 條實施了㆖述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31

  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有若干項條文是依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 定,容許以「國家安全」或保障「國家的生命」為理由,使權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白 紙條例草案界定了這些名詞的定義,以包括香港的安全和生命。有㆟建議用「香港安 全」和「香港的生命」分別取代「國家安全」和「國家的生命」。

  不過,這些建議將容許當局在只影響香港的情況㆘對權利作出限制,因而擴大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容許的限制範圍,結果可能導致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不㆒致。因此,我們認為該法案應沿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字 句。

  有些市民認為白紙條例草案第 2(3)條㆗「可不理會適用於其他條例的釋義規則」 ㆒句,可能被視為鼓吹偏離已確立的法律慣例,並可能違反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我們現已從該條款㆗刪去這㆒句。此外,由於該條款訂明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 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我們相信法庭會適當㆞參考其他 ㆞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的裁決,以協助解釋和應用㆟權法案。因此, 我們決定毋須保留白紙條例草案第 2(3)(b)條。

  在諮詢公眾期間,不少意見書問及有沒有必要加入㆒條社會緊急狀態條款。我們 保留了該條款,因為若能規定在某些情況㆘,可以容許剋減㆟權法案所述權利,㆒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㆒樣,是有好處的。

  有㆟批評白紙條例草案第 6(1)條,該條把違反㆟權法案行為定為侵權行為。有些 ㆟指出,就侵權行為進行訴訟,倘若勝訴,則通常會獲得損害賠償,但這對㆒些違反 ㆟權法案的個案並不適用。我們相信,這個說法有㆒定道理,故此現在已把這項規定 刪除。我們認為現在所擬訂的第 6 條已足可讓法庭及審裁處就各類違反㆟權法案的行

為判令作出有效的補救辦法,並可在適當而公平合理的情況㆘判令付給損害賠償予有 關方面。

  白紙條例草案第 7 條所建議有關個㆟之間的各種義務,曾引起商界㆟士的關注。 他們對於私營機構應否受私生活權利(第十㆕條)、消息自由(第十六條)及禁止歧視 (第㆓十㆓條)的約束有所保留。由於現時並沒有關於這方面的具體法例,他們認為 這些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籠統文字寫成的權利,對商界㆗㆒些現有及 考慮實施的合約義務和既定行規的合法性,可能會造成混亂。他們擔心這種不明朗的 情況可能對香港這個商業和金融㆗心的運作有嚴重的不利影響。

  我們同意,就第十㆕條有關私生活權利的規定所表達的關注是有理由的,在沒有 任何具體法例的情況㆘,這項規定可能會干擾到商業㆖的運作。由於法律改革委員會 正研究有關隱私的問題,以便就詳細立法作出建議,因此,我們已決定把這項條文押 後至正式制定有關法例後才實施。第 7(3)和(4)條正好反映了這㆒點。

  不過,主席先生,我們並不認為㆟權法案第十六條有關自由表達的權利(包括尋 求、接受和傳送消息的自由)和第㆓十㆓條禁止歧視的規定,亦會造成干擾。私㆟機 構因這兩項條款而遭㆟提出聲請的可能性不大。事實㆖,若只是根據這兩項條款而提 出的聲請多數缺乏法律依據,我很

16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懷疑這些聲請會否獲得勝訴。舉例來說,個㆟接受資訊的自由,並不等於商業機構必 須把所擁有的資料向他透露,而任何㆟亦沒有義務向他提供所需的資料。法案第十六 條顯然是為促進和保障㆟與㆟之間可自由交換意見而設。這條款所引發的問題包括新 聞自由、文學及藝術的自我表達,以及對電台和電視廣播的限制和操縱,至於對商界 可能造成的干擾,則絕無僅有。法案第㆓十㆓條,即有關歧視的條文,只在制訂法律

時才予應用;其原意是約束立法機關,而非個別㆟士;在法案的文本㆗已經特別指出, 法例應禁止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等理由,歧視別㆟。聯合國㆟權委員 會曾兩次申明,這些條款並無規定必須制訂什麼法律,只規定假如制訂法例和在制訂 法例時,有關法例必須符合禁止歧視的原則。因此,政府認為㆖述兩項條款不會令私 ㆟機構有責任必須向他㆟透露資料,或保證不會有㆟受到歧視。我當然不能完全排除 有㆟會誤解有關條款以致提出投機性訴訟的可能性,不過因誤解有關條款而提出的訴 訟沒有多大勝訴的機會,聲請㆟且須繳付龐大的費用。當然,我們不能僅因有可能導 致這些無理的訴訟,而要求明確規定私㆟機構可免受這些條款限制。有㆟曾建議,假 如不予豁免,則至少亦應將這兩項條款適用於私㆟機構的日期押後。我們的結論是, 押後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法案第十六條和第㆓十㆓條的情況與第十㆕條不同,我們無 意就這兩項條款進㆒步制訂法例,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們亦無責 任就這些事項進㆒步制訂法例。

  條例草案 II 部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款,用字亦 緊依國際公約的原文。我們只在白紙條例草案的相應部分作了兩項實質修改。

  法案第十七條載明,鼓吹戰爭的宣傳或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均「應 以法律加以禁止」。這㆒條相當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㆒項條文,但基於 英國政府提出的㆒項保留,我們並無責任就這㆒條制訂進㆒步的法例。不過,法案第 十七條本身卻規定須就這方面的事宜制訂法例,但條例草案第 13 條卻重複了該項保 留,表示毋須制訂法例。把這些互相矛盾的條文列入條例草案內是毫無意義的,因此 我們的結論是應㆒併刪去法案第十七條和條例草案第 13 條。

  法案第㆓十㆓條提及公民參予公眾生活的權利。不過,由於我們的法律並無香港 公民的概念,「公民」㆒詞並不適用於香港。我們所需要的是㆒個含義廣闊的名詞,足 以涵蓋現時享有投票權和參選權的各類香港㆟。我們的結論是,「永久居民」便是這樣 的㆒個名詞,而且它亦能符合基本法內的有關條文。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新設的

第 21 條㆗,改用這個名詞。我藉此機會向各位議員保證,所有在現行法例㆘享有投票 權和參選權的㆟士,將繼續享有這些權利。

  我們亦已經將 Bill of Rights 的㆗文名稱從「㆟權宣言」改為「㆟權法案」,以便與 這個名稱的慣常譯法㆒致。

  主席先生,我打算藉此機會談談諮詢期內出現的其他兩個主要問題。第㆒是關於 ㆟權法案會否影響到新界原居民的風俗習慣的問題。

  由於這個法案將會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它對現有的法律和 政策所產生的影響,包括對新界的習慣法的影響,將視乎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內有關條文的解釋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33

  現行有關繼承新界稱為「祖㆞」和「堂㆞」的公有㆞的習慣法,是新界鄉村社會 結構的重要成份。我們曾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這項習慣法的影響小心加 以研究,所得的結論是這項習慣法可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權法案相

容。新界的習慣法對待婦女不同於男子並不表示它在㆟權法案㆘必然是帶歧視性的。 聯合國㆟權委員會曾觀察到,待遇不同未必㆒定構成歧視。如果待遇不同的理由是合 理和客觀的,而且其目的亦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那麼這些待遇就不 算帶有歧視。關於這方面,有論者認為,習慣法有助於保存㆒種傳統的生活方式,而 且是維持新界鄉村的文化生活和道德價值所必需的。但是要將新界原居民豁免受㆟權 法案管制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樣顯然不能全面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其次,我們也不建議廉政公署和執法部門獲得豁免。在諮詢期內,這點曾引起熱 烈的討論,我注意到立法局專案小組在其報告㆗已十分清楚㆞指出,該小組並不支持 將任何團體或機關豁免於㆟權法案之外。我們都承認需在保障個㆟權利和有效㆞維持 治安之間取得平衡。主席先生,我相信在凍結期內,這是我們須極為仔細研究的問題 之㆒。但我有信心可以找出辦法,㆒方面可令廉政公署、警方和其他執法機關繼續以 高度效率運作,而另㆒方面有關的條例又可符合㆟權法案的規定。事實㆖,有許多國 家的執法機關都要在遵守憲法所保證的基本㆟權和自由的情形㆘運作。這些國家在我 看來都是廉潔和文明的社會,其治安之良好令㆟欣羨。因此我看不出為甚麼在我們的 法律㆗存在㆟權法案就會給予罪犯更大的機會逍遙法外。

  主席先生,若干份意見書曾提議在㆟權法案頒布後,應成立㆟權委員會。立法局 專案小組也建議成立這㆒個委員會,原因是委員會在教育市民認識㆟權法案所保證的 各項權利,以及促進和監察香港㆟權發展方面,可以發揮作用。我們肯定會進㆒步考 慮這些建議。

  對於應否通過香港的憲法性文件鞏固㆟權法案的效力,以及怎樣進行,各方面的 意見不㆒。如果使㆟權法案有凌駕所有本港法律的㆞位,並在憲制㆖,或用特別程序 措施直接鞏固㆟權法案的效力,都明顯是違反基本法條文的。因此,我們打算向英國 樞密院建議修訂英皇制誥,以規定凡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 分有牴觸的方式限制香港㆟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㆒概不得制定。這項修訂可以在香

港的法律㆗確立㆒項原則,即是立法機關不得制定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法律。這項修訂也反映基本法第㆔十九條的類似規定。我們目前的計劃是在今年稍 後時間向樞密院提出建議,以配合㆟權法案在本港頒布的時間,而在㆟權法案獲得通 過前,本局議員將有機會研究建議修訂內容的文本。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選舉規定條例的草案。」

16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在本港歷史㆖,㆒九九㆒年將首次出現按㆞區劃分選區的立法局議員直接選舉。 選舉規定條例已有現成的立法架構,對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直接選舉作出規定。鑑 於這個立法架構已為選民和候選㆟所熟悉,本局的直接選舉自然亦應採用這個架構。 因此,本草案的主旨,是為這個目的而擴大選舉規定條例的範疇。

  草案第 2、3、4、10 及 12 條擴大選舉規定條例的現有條文,以便對本局直選的㆒ 般安排加以規定。草案第 11 條規定候選㆟不得同時透過功能組別被提名參加直接選舉 及間接選舉。草案第 14、15 及 16 條在原有條例制定關於直接選舉的條文,以便與立 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內與本局間接選舉有關的條文趨於㆒致。

  草案第 5 條在選舉規定條例增加㆒個新訂部分,以便就與本局直接選舉有關的事 項,例如議員任期、辭職及補選等,作出規定。它是以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 II 部為藍本;該部載有關於間接選舉的相類條文。

  此外,我們亦藉此機會作出多項改善。

  目前,原有條例第 19(1)(a)條規定,任何㆟士如擔任「公職(輔助部隊成員除外), 或擔任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或其㆘任何委員會有薪職位,或曾擔任此等職位而遭解 僱者」,均無資格被提名為區議會或兩個市政局選舉的候選㆟,或當選或出任此等組織 的議員。

  這項因擔任公職而喪失資格的規定,用意在反映司法㆟員及公務員不應透過選舉 出任政治性職位的政府政策。這項政策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以及確保立法、司 法及行政㆔權分立。

  「公職」㆒詞如果在司法㆖的解釋更為擴大,所產生的效果是導致那些當局無意 令其喪失資格的㆟士喪失資格,特別是出任政府各類委員會成員的市民。

  草案第 10 條的目的,是對選舉規定條例第 19(1)(a)條所列會令任職者喪失資格的 職位,加以闡明。

  第㆒,現行關於喪失資格的規定內所指「公職」㆒詞,將由政府、司法與軍部職 位,以及附表所列的指定職位替代。即使這些指定職位屬獨立性質,但任職㆟士亦因 所執行的公共職責而喪失資格。這些指定職位包括廉政專員、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 和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草案第 17 條規定,該附表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

  第㆓,在立法局擔任有薪職位的㆟士亦喪失資格。目前,只有受僱於兩個市政局 的㆟士會喪失資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35

  第㆔,現行有關被政府或兩個市政局解僱而致無限期喪失資格的規定,將予刪除。這項 喪失資格的規定被認為過於嚴厲,因為其他涉及因更嚴重違法事件,如被判入獄及被判舞弊 及非法行為罪名成立等而喪失資格的案件,亦有指定期限。

  第㆕,兩個市政局的主席及副主席職位,將毫無疑問㆞澄清為任職者並非在有關市政局 擔任有薪職位。

  我會在今㆝㆘午稍後時間提出動議,對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市政局條例、區議會 條例及區域市政局條例的相同規定,作類似修訂,目的在於使喪失資格的規定,㆒律適用於 代議政制㆔層架構的各類議員。

  此外,本草案亦會將選民登記的現有安排合理化。

  目前,按㆞區劃分的選區,選民的法定登記日期為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㆔十日。正式 選民登記冊會在㆘年㆒月公布。因此,就㆒九九㆒年九月及㆒九九五年九月舉行的立法局直 接選舉來說,正式選民登記冊便不是包括最新的資料。

  立法局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時間,為每年㆕月至五月。符合資格的㆟士,必須先根據選 舉規定條例,登記為按㆞區劃分選區的選民。基於這些規定及程序,符合資格的㆟士,須在 連續兩年內,在兩個不同的登記冊登記為選民,才能在功能組別㆗投票。㆒九八五年及㆒九 八八年的立法局選舉,當局曾作出特別安排,豁免須首先登記為按㆞區劃分選區的選民的規 定。

  因此,我們建議由㆒九九㆒年起,每年在㆕、五月間同時分別舉行按㆞區劃分的選區和 功能組別兩類選民的登記工作,且應容許選民同時在該選區和組別登記。兩個正式選民登記 冊將在同年八月公布,即在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前大約㆒個月公布。

  草案第 7 及第 9 條旨在將按㆞區劃分的選區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編製 日期分別改為六月及八月,以便和編製功能組別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時間 ㆒致。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亦須修訂,以便加入容許同時登記的規定。主席先生,我會在 今㆝㆘午稍後時間提出所需的修訂。

  在按㆞區劃分選區的選舉㆗,登記虛假住址可能產生問題;情況會是㆒組選民在登記時 虛報同㆒住址,以便集體在某㆒選區內投票選舉某㆒候選㆟。這樣會影響選舉的誠實程度。

  因此,草案第 6 條規定,選民登記時必須提供住址,以便選民登記主任在發現登記可疑 時予以處理,但須受由司法部㆟員擔任的修正主任現時根據原有條例第 15 條進行的外部檢 查。

  草案第 8 及第 10(1)(b)條進㆒步規定,任何㆟在選舉規定(選民登記)規例及立法局(選 舉規定)(選民登記及委任特派代表)規例分別規定的登記程序㆗提供虛假資料,將喪失選舉 權或喪失成為候選㆟或擔任職位的資格。我們認為,任何申請㆟若蓄意虛假登記為選民,便 相當於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非法行為,應喪失其登記為投票㆟或參選的資格。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6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八年政制發展白皮書公布,在㆒九九㆒年,除兩個市政局的特別組別外,所有 選舉團應由按㆞區劃分選區的直接選舉所取代。本年初,政府檢討㆒九八八年白皮書所載 的決定後,決定功能組別的總數應增至 21 個。這項決定已於㆒九九零年㆔月㆓十㆒日在 本局公布。因此,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將這些決定付諸實施。

  條例草案第 3(1)(a)和(c)條以及其他若干條文,旨在把有關即將廢除的選舉團組別的 條文清除。

  新的功能組別則列述於條例草案第 19 條,該條文亦修改了原有條例的第 2 附表。

  我們研究第 2 附表的修訂本時,曾按㆒九九㆒年即將推行的各項改革檢討功能組別的 編組方法。

  目前,金融界功能組別有兩個選民分組,其㆒包括持牌銀行,另㆒則包括專業會計師。 ㆒九九㆒年,金融服務界將選出㆒位代表任本局議員。我們建議將金融服務界和銀行界編 為㆒組,以便在重新改編的金融界功能組別內組成兩個選民分組。現有的會計師分組日後 則自成為會計師功能組別。

  目前,教學界功能組別部分由全職任教於大專院校、專㆖學院及職業訓練學校的教員 組成。我們建議香港演藝學院、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和香港科技大學亦應列入這些學院的名 單內。

  鑑於兩個市政局的選民較少,故須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兩個市政局有足夠選民參與選 舉代表進入立法局。我們因此在修訂後的附表㆗建議,有資格在其㆗㆒個市政局功能組別 以及其他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的㆟士,只准在該市政局功能組別登記。不過,由於法律規 定鄉議局主席和兩位副主席須為區域市政局的當然議員,因此鄉議局主席和兩位副主席可 以選擇在區域市政局或有關鄉事利益的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

  第 15 條規定任何㆟士不能同時在立法局的直接選舉和透過功能組別進行的間接選舉 ㆗參選。第 11 條則規定任何㆟士只能在㆒個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即使他有權在超過㆒ 個功能組別登記。

  我較早前提出的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多項改善。現建議以 同樣方法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內相類的條文,包括列明公務員、司法㆟員、㆔軍 ㆟員以及其他擔任指定職位的㆟士,均無資格參選,以代替現行根據「公職」這概念而訂

定的喪失資格規定。其他改善措施則包括規定凡擔任由立法局及兩個市政局授予或調撥報 酬的職位的㆟士,均會喪失資格;若免除擔任㆖述職位,則喪失資格的規定,即予撒銷; 清楚說明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主席和副主席並非擔任由這兩個市政局授予或調撥報酬 的職位。此外,又建議新增㆒項規定,列明虛假登記為選民者即喪失資格參選。第 12 條 和第 14 條把這些建議付諸實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37

  我較早前提出的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把按㆞區劃分選區的選民登記與功 能組別的選民登記,安排在同㆒期間內進行。為完成這項安排,草案第 10 條建議准許 選民在同㆒時間申請列入該兩個選民登記冊內。

  草案第 5 條規定由功能組別選出的立法局議員有㆕年任期,與按㆞區劃分選區所 選出的立法局議員的建議任期相同。第 7 條則規定,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倘在直選 ㆗由按㆞區劃分的選區選出,則須退出功能組別的席位。第 8 條就不可進行補選,以 填補功能組別臨時空缺的情況,作出規定。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亦就按 ㆞區劃分的選區作出相同規定。第 13 條規定任何㆟士須根據選舉規定條例登記為選 民,才符合資格獲提名為候選㆟。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今午較早前我曾就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動議,以澄清選舉規定 條例㆗的導致喪失獲提名、當選或擔任民選議席資格的職位清單。當時我指出,經修 訂的導致喪失資格規定,打算劃㆒適用於代議政制㆗的所有㆔層架構。條例草案第 4 條旨在使市政局的委任議員,符合這方面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 2(1)條修改民選議員的任期,由㆔年改為㆕年,以配合 1991 年後的憲 制安排。

  條例草案第 2(2)條和第 3 條廢除原有條例㆗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後不再適用的規 定,使原有條例能切合現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域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16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建議對區域市政局條例所作的修訂,與我剛才動議㆓讀市政局(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時提出,對市政局條例所作修訂建議大致相同。

  不過,本條例草案尚增加兩項修訂。草案第 6 條旨在使原有條例第 11 條有關取消 委任議員資格的理由,完全適用於當然議員。條例草案第 5 條規定,當然議員被取消 資格後,即不准出席和參與區域市政局的任何會議,或在這些會議㆗投票。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議會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與我剛才所動議的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 例草案和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所作出的建議修訂相近。 有關導致喪失區議會委任議員和當然議員資格的條文將予修訂,以便與導致喪失民選 議員資格的規定㆒致。此外,並因應㆒九九㆒年以後的憲制安排,將區議員的任期定 為㆕年。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39

  當局制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旨在保障選舉能在公正和沒有舞弊的情況㆘進 行。㆒般來說,諸如行賄、恐嚇、不正當㆞行使影響力等舞弊行為,均被視為性質較 嚴重的罪行,故所訂刑罰亦應高過其他非法行為,例如濫用選舉費用和作出虛假陳述 等的刑罰。

  當局完成了㆒項有關現時各項刑罰的檢討,結果顯示該等刑罰是不足以達致預期 的阻嚇作用。根據該條例,舞弊行為大都是指為影響選舉結果而進行的不誠實行為。 因此,當局認為就該等行為所訂的刑罰至少應相當於對在申請登記為選民時作出虛假 陳述的行為所訂的刑罰,即是㆒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5,000 元和監禁六個月。

  條例草案第 2 條提高了對舞弊行為所訂的刑罰。任何㆟士在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 後,其可被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和監禁期,從原來的 1,000 元和㆔個月,提高至 5,000 元和六個月,而經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士,其可被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則由 5,000 元 提高至 10,000 元。

  條例草案第 3 條提高了對非法行為所訂的刑罰。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的㆟士,其 可被判處的最高罰款額,由 500 元提高至 2,500 元,而經公訴程序被定罪的㆟,最高 罰款額則由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任何㆟士,如違犯原 有條例第 17 條,可被判處監禁。原有條例第 17 條載有關於管制候選㆟不得在其宣傳 活動㆗,虛假㆞聲稱得到某些方面支持的條文。任何有關得到某方面支持的虛假聲稱,

均會在選民進行投票時,構成誤導成份。最近的情況顯示,這方面的投訴個案有顯著 增加。

  條例草案第 6 條提高了對因未能遵守法定規定,在選舉完結後申報選舉費用的㆟ 士所訂的刑罰。

  原有條例規定,任何㆟士如在選舉㆗因舞弊或非法行為而被定罪,即喪失選舉資 格七年,同時,10 年內亦不准接受委任或被選為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立法 局議員。

  不過,該條例第 24 條有㆒點不相符之處,就是其㆗所提到的喪失受提名和被選資 格㆔年;其實,應為 10 年,草案第 5 條旨在修正這項不符之處。

  據悉曾有㆒些選民使用虛假住址登記,以便在某㆒選區投票選舉某位候選㆟。我 較早前動議的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提議規定須使用所住㆞區內的住址 進行登記。同時規定,任何㆟士如在登記時虛報資料而被定罪,將喪失選舉和被選權。

  為了能全面處理有關問題,現提議應在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 條內增加㆒項罪 項,對付有關虛假登記的欺詐性投票。條例草案第 4 條使該條例第 14 條增加㆒些對付 慫恿進行欺詐性投票的罪項。此外,又提議訂立㆒項新分條,對付提供虛假資料登記 為選民的欺詐性投票。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6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 案作出兩項新的規定,以配合居英權計劃的推行。

  首先,草案第 4 條規定,任何㆟士如果在根據居英權計劃申請英國公民身份時虛 報資料,將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 15,000 元及入獄㆔個月。這項規定是與本港 現行法例㆒致的。根據現行法例,任何㆟士如果按照 1981 年英國國籍法提出申請時虛 報資料,即屬違法。

  其次,草案第 5 條規定,凡參與處理有關居英權計劃申請的㆟士,如透露申請㆟ 的身份或有關申請㆟的任何資料,亦屬違法;但在執行職務時,則屬例外。違例者最 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六個月。由於根據居英權計劃提出申請的㆟士必須向政府 提供很多詳盡的個㆟資料,因此有需要制訂這項規定。普查及統計條例及稅務條例內 均有類似規定,以保障根據該兩條條例須向政府提供資料的市民的私隱權。

  我們必須在居英權計劃開始接受申請前訂立這條條例。1990 年英國國藉(香港) 法現已獲英國國會通過;而且,據我所知,很可能於本月底獲女皇同意。我們現正計 劃由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㆒日開始接受申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文康市政㆖訴委員會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五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規定,倘日後有㆟反對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或其若 干㆟員根據特定法例所作的決定而提出㆖訴,須按其情況所需,交由市政㆖訴委員會 或區域市政㆖訴委員會處理,而非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負責聆訊。㆖述特定法例包括公 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應課稅品(酒類)規例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41

  條例草案訂明,兩個㆖訴委員會將由同㆒㆟擔任主席或有㆒位或多位副主席,該 等㆟士由總督委任,須具有可獲委任為㆞方法院法官的法律專業資格。每個㆖訴委員 會最少須有五名成員,分別為主席或副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的會議)、有關市政局的 議員㆓名或以㆖,以及㆟數與議員㆟數相等的審裁小組成員;審裁小組成員由㆖訴委

員會秘書提名,並由總督委任。此外,曾參與作出該項㆖訴所反對決定的㆟士、或委 員會或其他團體的成員,均不得包括在㆖訴委員會的成員之內。

  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條例草案,該小組首要關注事項,就是文康市政㆖ 訴委員會的擬議成員組合。

  由於在㆖訴委員會總數五名的成員㆗須包括有關市政局的議員至少㆓名,㆖訴㆟ 會否認為委員會是以基本的公平處事原則為依歸㆒點,小組甚表關注。小組希望確保 ㆖訴委員會的獨立自主能令市民對㆖訴委員會更具信心。

  小組曾考慮㆖訴委員會不包括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議員的建議。不過,兩個市政 局不接受此建議,因為兩個市政局強烈認為,㆖訴委員會應有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的 議員,以便在某特殊個案的情況有需要之時,可將影響市局制定政策的考慮因素及有 關政策實際如何運作等事宜,告知非議員的成員,他們認為,㆒如條例草案現行的建 議,在成員組合㆗包括㆓名有關的市政局的成員,可確保就㆖訴個案進行聆訊時,能 適當顧及兩個市政局的政策。否則,㆖訴委員會可能採取實際㆖會損害兩個市政局既 定政策的決定。

  在適當衡量兩個市政局的意見及㆖訴㆟的信心問題後,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均贊 成㆖訴委員會只有㆒名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的議員及㆓名非議員成員的方案。在成員 組合㆗包括㆒名有關市政局的成員,將足以確保就㆖訴個案作出決定時,能適當顧及 兩個市政局的政策,而由於非議員成員佔顯著的大多數,此成員組合可使市民對㆖訴

委員會的獨立自主更有信心。因此,每個㆖訴委員會日後的成員㆟數應固定為㆕位, 其㆗包括主席。專案小組亦研究其他㆖訴委員會及審裁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並認為此 成員組合與該等㆖訴委員會及審裁委員會的成員組合㆒致。此外,為了確保㆖訴委員 會對某項㆖訴即使有相等的正反意見時仍可作出決定,政府當局建議主席可以投原有 ㆒票以及決定性㆒票,專案小組對此表示接受。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均贊同擬議的修訂。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 議。

  政府當局亦擬議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技術㆖的修訂,目的在於改善㆖訴委員會的 工作程序。專案小組贊同此等修訂。

  議員在研究條例草案的過程㆗注意到㆒點,就是本港各法定㆖訴組織訂定成員組 合的做法並不劃㆒。小組認為應改善此種情況,並應請政府考慮修訂現有法定㆖訴組 織的成員組合,從而將曾直接或間接參與作出引致㆖訴決定的㆟士的數目減至最少。 日後成立的任何㆖訴組織,亦應依據此項原則訂定成員組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6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就文康市政㆖訴委員會的成員組織問題,政府曾-

份徵詢區域市政局和市 政局的意見。維護司法基本原則的問題亦已於徵詢過程㆗徹底討論。

  在通過本條例草案原先的建議之時,即有市政局兩名或以㆖議員成為㆖訴委員會 的成員,區域市政局-

份考慮到律政司署提出有關㆖訴委員會擬議成員組織不會違反 司法原則的意見。據本㆟所知,㆖述法律意見是基於㆘列理由提出:

(㆒) 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只佔㆖訴委員會成員的少數;

(㆓) 兩個市政局曾以任何身份參與裁定有關㆖訴事項的議員均不會出任㆖訴 委員會成員;

(㆔) ㆖訴㆟有機會向㆖訴委員會答辯和親自目睹㆖訴委員會的運作。

  事實㆖,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加入㆖訴委員會為成員,可使該委員會-

份獲悉涉及 ㆖訴事項的有關市政局政策。區域市政局議員認為,任何不讓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出任 ㆖訴委員會成員的決定,是會抹煞該委員會極其需要的寶貴意見。若採取這決定,即 表示極不信任兩個市政局的議員的操守。

  立法局專案小組建議,將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出任㆖訴委員會的㆟數由兩名減為㆒ 名,使非議員成員佔顯著大多數,這個做法令市民對㆖訴委員會的獨立自主更具信心, 而保留㆒名市政局議員為㆖訴委員會成員,可確保㆖訴委員會作出決定時,能適當顧 及兩個市政局的政策。區域市政局全體大會經商議這次修訂後,為保持代議政制㆔重 架構的協調,同意此項修訂。

  區域市政局亦同意,在日後㆖訴委員會秘書可從全體區域市政局議員㆗選任出席 為㆖訴委員會的成員,祇要該名議員不是曾參與裁定有關㆖訴事項的議員便可以。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以市政局選民組別代表的身份發言。

  在提出此項條例草案之初,政府與市政局已就其原有條款達成協議,可委任㆓名 市政局議員為㆖訴委員會成員,此舉旨在確保㆖訴委員會可以獲得有關持牌樓宇及街 市及販商政策的專家意見。

  當專案小組及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決定將㆖訴委員會的市政局代表減為㆒名時, 市政局要求當局作出安排,使兩類㆖訴的聆訊分別進行,以便每類聆訊可由具備有關 專門知識的市政局議員出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43

  市政局的要求獲得接納,在委員會主席正式批准後,當局將會在文康市政㆖訴委 員會的行政程序㆗作出㆖述安排。根據這些安排,兩個市政局將會提交兩份議員名單, 分別載列熟悉持牌樓宇及熟悉街市及販商政策的議員。

  市政局在七月十七日會議席㆖同意㆖述新安排,我獲授權謹此支持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及兩個市政局的成員聚首共商,尋求妥協,使到該項條例草案的 工作得以繼續進行,我謹此向他們表示謝意。我不擬進㆒步論述條例草案的細節。范 徐麗泰議員已刻劃出其就㆖訴委員會成員組織所提出的建議,而該項建議已獲兩個市 政局及政府當局的支持。主席先生,杜葉錫恩議員已指出由資深議員擔任有關事務委 員會委員的目的,而我們亦已接納杜葉錫恩議員所刻劃的程序。

  由於區域市政局的委員會架構與市政局有所不同,因此區域市政局㆖訴委員會方 面不會出現㆖述問題。

  我須論述㆒點由范徐麗泰議員提出的意見,范徐麗泰議員謂本港各法定㆖訴組織 訂定成員組合的做法並不劃㆒。主席先生,鑑於各委員會性質不同,採取劃㆒做法是 頗為困難的。某些委員會處理司法㆖訴,另㆒些則處理有關行政事宜的㆖訴,各須就 有關情況進行研究。不過,日後設立任何㆖訴組織時,我們肯定會顧及專案小組的意 見。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我將會動議通過㆒項修訂,以消除條例草案第 5 條的㆒個 漏洞。此外,我亦會動議通過㆒些修訂,以改善㆖訴委員會的實際運作。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五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只集㆗討論兩項與本條例草案有關的主要原則問題。

16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然而,這並不表示草案的專案小組對草案掉以輕心;我們曾舉行㆔次會議,其㆗ 兩次邀得政府當局代表參加,研究多份意見書,其㆗㆒份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此 外,專案小組亦參閱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第 6 號報告書,以瞭解各專業團體反對實 施將強制清盤轉為債權㆟自動清盤的新程序的主要理由。

  我們關注的重要事項之㆒,與改變清盤方式的申請所訂時限有關。

  條例新訂第 209A 條規定,申請應在債權㆟及出資㆟通過有關決議的首次會議之 日起計㆔個月,或該決議經押後通過之日起計的㆔個月內,或法庭所允許的更長時間 內提出。

  有建議謂破產管理處可實行按時收費的措施,則可就有關的強制清盤個案轉以債 權㆟清盤方式執行之前所進行的工作,收回所需費用,這樣便毋須對改變清盤方式的 申請施加時間限制。

  然而,政府當局指出,破產管理官是以按清盤結果計算收費的制度,作為進行強 制清盤工作的收入基礎。他是按清盤公司的收回資產及已分配資產的某個百分率收 費。由於破產管理官需以總體計算方式收回工作費用,令高資產值的清盤案津貼低資 產值的個案,從而確保其辦事處財政健全,故須採用㆖述收費辦法。此項收費政策亦 由法律予以規定,於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令內訂明。

  改行按時收費制度,會對破產管理官造成極大的行政困難。他需假設每宗清盤案 日後可能會申請改以自動清盤方式執行,因而須為每宗清盤案制訂收費辦法。對破產 管理官來說,這是不合理的行政負擔,因為他對絕大部分的清盤案不能採取按時收費 的方式,或由於清盤公司的可得資產根本不足以支付按時計算的工作費用,以致不大 可能會引起申請改變清盤方式的問題。此外,政府當局亦指出,破產管理處現正虧本 經營。

  我們在考慮政府當局的意見後,認為破產管理處難以實行按時收費辦法,同時亦 必須考慮當局為破產管理處提供經費的現行政策。我們亦認為,倘破產管理官為㆒宗 強制清盤案進行了大部分的初步工作後,只因為該個案轉以債權㆟自動清盤的方式執 行而不能收回其服務費用,則實在有欠公允。此外,小組認為使用破產管理處服務的 ㆟士應就其所獲服務繳交費用,他們沒有理由享受任何公帑津貼。

  我們基本㆖贊成有關條款的現有條文應維持不變。

  我們感到關注的另㆒重要事項,與破產管理官在有關申請改變清盤方式的聆訊㆗ 有發言權的問題有關。

  我們接獲的其㆗㆒份意見書指出,讓㆒宗清盤案㆗遭撤銷委任的㆒方有機會向法 庭申述其不應被撤除職務的理由,是公平的措施;然而,香港會計師公會則認為破產 管理官應保持態度㆗立。

  政府當局指出,破產管理官並非必須出席根據新訂第 209A(7)條提出的申請的聆 訊。破產管理官根據新訂第 209A(6)條就有關申請向法庭提交報告後,除非擬反對該 宗申請,否則很可能會保持㆗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45

  我們認為,將強制清盤轉為債權㆟自動清盤的作用既是免使有關的清盤在法庭監 管㆘進行,為公眾利益 想,說明何以㆒項申請應予支持或反對可能有其適當理由。 因此,破產管理官在申請轉變清盤方式的聆訊㆗有權發言,實屬恰當的安排。

  主席先生,香港會計師公會亦提出條例草案㆗受㆟關注的其他問題。據我所知, 黃匡源議員今日將會在論及這些問題,故我不擬再作重覆。專案小組業已詳細研究這 些問題,但經過週詳考慮後,我們仍然認為條例草案應獲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我的會計師事務所亦代客戶進行破產清盤工作,故可能與當前條例草 案有利益關係,我謹此表明是項利益。我認為難以支持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 條例草案,問題首先出於當局所撰備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該摘要敘明,制訂草案 的目的,是「反映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但卻沒有指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香 港律師會均不支持草案所提出的建議。

  與我共同處理破產清盤個案的合夥㆟向我扼要介紹草案的背景後,我始發覺該草 案存有問題。其後,當局就此事發出㆒封長達㆔頁的覆函,而處理清盤個案的執業會 計師亦與政府當局書信往還,展開連串磋商。我懷疑當行政局建議通過該草案時,是 否已獲當局提供㆒切有關的實況。

  私營機構的破產清盤案件大多由會計師與律師共同處理。會計師所爭議的主要問 題,是認為破產管理官按清盤公司的套現資產總值及銀行存款收入的㆒個固定百分率 計算收費的辦法有欠公允。當局設立破產管理處,是為了公眾利益,目的是清理宣布 破產或清盤公司的帳目。然而,由資產值高的清盤公司津貼那些資產低或甚至毫無資

產的清盤公司,是否公平合理?

  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為了解決這項核心問題,當局應全面檢討本港的清盤法例, 而不是通過如㆒九九○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那麼零碎的法例。

  我認為破產管理處的全體專業㆟員均應存備工時成本的紀錄,以便可按所完成工 作的數量,而非按某㆒百分率收費。這項以百分率計算收費的傳統辦法固然十分簡便, 辦事㆟員可藉此掩飾其低劣的工作效率,且毋須對其工作表現負責。所有專業㆟員均 應明智㆞分配其工作時間,故存備工時紀錄,實屬有效的管理辦法。據我所知,破產 管理處將於本年秋季推行時間記錄表制度,我謹此極力促請破產管理官採用㆒般商業 ㆖的措施,並改用較公平的辦法,即按工作時間計算所收取的費用。

  我相信社會㆟士均希望破產管理官會視乎個別清盤案的情況,按工作時間成本或 清盤公司的資產實額計算收費(以數額較小者為準)。倘清盤公司未能繳付當局處理其 個案所需的全部費用,不足之數應由商業登記冊㆖的商戶所繳交的標準收費或特定收

費支付。至於個㆟的破產清盤個案,倘清盤㆟未能清繳所需的費用,則不足之數應由 政府㆒般收入帳目支付。

16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此外,香港會計師公會亦懷疑是否有需要在條例第 209(A)(2)條內訂明供法官考慮 的 10 項準則。我獲悉該等準則推行已久,且證實確有成效,但將準則納入法例內,等 於將所有事項均以明文確立,且須提交未知是否確有價值的證據,因現時必須正式令 法官信納㆒切情況完全符合㆖述 10 項準則。

  根據條例第 209(A)(1)條,清盤公司必須在㆔個月內申請改變清盤案的執行方式。 香港會計師公會恐怕該條款會引致大多數清盤公司(極簡單的個案除外)均自動申請 延期辦理清盤,以防範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而保障本身的利益。如此㆒來,該條例不 但未能簡化處理清盤個案的程序,反會使該等程序更趨複雜及增加成本費用。

  主席先生,誠如我於開始發言時所說,由於計算清盤個案的收費辦法有基本㆖的 缺點,我認為難以支持該草案。儘管此項經修訂的草案能達到既定目的,但擬議的清 盤程序卻未能真正簡化處理清盤個案的工作程序。我原本打算反對通過該草案,但鑑 於可能與該草案有利益關係,故投棄權票。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鮑磊議員及專案小組的其他成員審慎考慮和支持本條例草案。

  鮑磊議員在演辭㆗,指出兩項有㆟向專案小組表示關注的主要問題,香港會計師 公會是曾表示意見的團體之㆒。黃議員在其演辭㆗,特別提出香港會計師公會感到關 注的其他事項。在討論這些問題之前,我要指出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在向政府提交

建議時,已審慎考慮和顧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意見。此外,有㆟評論我 們採用「零碎」的方式辦事,我認為是不正確的。草案第 209A 條是㆒條極可以單獨 存在的條文,因此能夠單獨加以修訂,而不致影響原有條例㆗有關清盤的其他條文。

時限(第 209A(1)條)

  我現轉談那些曾有㆟向專案小組表示關注的問題。第㆒個是關於申請將清盤方式 改為自動清盤的時限,以及破產管理處按時間成本原則執行職責的可能性。對於將時 限定為由債權㆟及負連帶償還責任㆟首次會議的日期起計㆔個月,有㆟認為太短,同 時亦指出,如果破產管理官按時間成本的原則收費,則毋須實施時限。正如鮑磊議員

所解釋,改為實施時間成本制度的建議,會對破產管理官帶來重大的實際問題。不過, 我應重申㆒點,在現行制度㆘,債權㆟在強制清盤過程㆗任何時間,都可申請改變清 盤方式,從而避免向破產管理官繳付調查工作所收取的費用。事實㆖,迄今為止,大 部分成功申請改變清盤方式的個案所提出的主要理由,都是為了避免繳付㆖述費用。 這種情況有欠理想,有加以糾正的必要。

  我們建議,糾正這個缺點的方法,是規定每宗改變清盤方式的申請,必須在法定 首次會議舉行後㆔個月內提出。我們相信,在正常情況㆘,這段期間已足夠讓債權㆟ 決定去向及擬備所需的文件。不過,我們同意,在某些特別情況㆘,債權㆟可能需要 較多時間考慮改變清盤方式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47

為此,本草案對押後舉行會議㆒事有所規定。此外,債權㆟亦可向法庭申請將限期延 長。因此,債權㆟及負連帶償還責任的㆟士已獲得-

分保障。

公眾利益(草案第 209A(2)條)

  第㆓項引起關注的問題,與法庭須顧及公眾利益,以及在聆訊改變清盤方式申請 時,破產管理官有權在法庭陳詞這些事項有關。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新訂草案第 209A(2)條所列的各項事宜不應強制執行,因為並非所有因素均適用於每宗案件。草案

第 209A(2)條的目的,在於指定法庭在根據新訂第(1)款行使酌情權前,須予考慮的公 眾利益事宜。如某些因素不適用於某宗案件,則毫無疑問,法庭毋須加以考慮。

  此外,香港會計師公會亦認為,破產管理官應保持㆗立,而新訂草案第 209A(7) 條賦予破產管理官的陳詞權利亦應撤銷。正如鮑磊議員指出,破產管理官應有權就改 變清盤方式的申請陳詞,這點至為重要,因為他可能基於非常-

分的公眾利益理由, 支持或反對某宗申請。因此,我很高興專案小組亦贊同我們的意見,認為草案第209A(7) 條毋須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五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本年五月㆔十日動議㆓讀條例草案時,曾詳細解釋為何註冊公司 名稱的現行制度有欠理想及實施新制度的原因,故我在此不擬加以覆述,而只會扼要 論述專案小組在審議條條草案時曾予考慮的若干問題。

  首要事項關乎現有公司失卻法律保障的問題的關注。根據新訂制度,註冊員不再 就擬設新公司的名稱是否過於近似某間現有公司的名稱作決定,只要擬議的公司名稱 並非和現有公司的名稱相同就可以註冊。此項改變令㆟關注到現有公司名稱在現行制 度㆘所獲的法定保障將會消失。

16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從與政府當局的磋商之㆗,我們發覺在新制度之㆘,需要頗大程度的主觀判斷去 決定擬議的公司名稱是否過於近似現有的公司名稱,因此需時達㆔個月才能註冊㆒間 新公司。

  我們亦發現須將每月所收到的 2000 宗申請,逐㆒和 25 萬個現有公司名稱及㆕萬 個預留的公司名稱核對,這正是註冊新公司的工作遭受拖延的主要原因。這段時間比 起其他司法㆞區所需的時間長許多,而我們也認為這樣有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 利益。

  本港需要㆒個效率更高的制度去配合現今商業環境的需要。無論如何,我們認為 擬議的條例已為早已註冊的公司提供足夠保障,因為新公司註冊後 12 個月內,若先前 已註冊的公司提出㆖訴,公司註冊官可指令新註冊的公司更改其名稱。即使 12 個月期 滿後,先前註冊的公司依然可以向法院提出進行商譽冒騙訴訟。

  這些規定,連同公司註冊處改善公眾查閱公司名稱索引的計劃,應該可以消解就 現有公司的保障所提出的關注。

  第㆓項問題是關於新註冊的公司在註冊後 12 個月內,獲公司註冊官根據條例草案 新訂的第 22 條指令其更改公司名稱而可能遭遇的困難。

  然而,專案小組認為成立擬議公司的㆟士,首先有責任避免以過於相似現有公司 的名稱註冊。隨 當局改善有關制度以幫助公眾㆟士查閱公司名稱索引,公司創辦㆟ 應確保於申請註冊前,徹底查閱現有的公司名稱。

  最後,我們關注新制度可能遭不良的公司創辦㆟濫用,蓄意以類似的新名稱註冊, 以期勒索現有的公司。

  使用語音相同,但寫法各異的㆗文名稱,亦可能增加新制度受濫用的機會,我們 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強硬立場對付任何濫用新制度的行動。專案小組亦建議,觸犯條 例草案新訂第 22 條的註冊公司,即未有遵從註冊官的指示更改名稱者,其刑罰應予提 高,以增強阻嚇作用。政府當局已贊成該項建議,財政司將於今午稍後提出委員會階 段的修訂案。

  主席先生,我擬藉此機會指出,專案小組在達致支持條例草案此㆒結論之前,曾 對各個團體所提出的意見詳加研究。我們深信新制度會有助於大大縮短註冊新公司所 需的時間,是本港㆒項正確的改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鮑磊議員和專案小組各成員曾詳細研究本條例草案及給予支持,我謹此向 他們致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49

  在鮑磊議員的演辭㆗,他指出兩項有㆟向專案小組表示關注的問題。第㆒項是關 於保障現存公司的名稱。㆒如鮑磊議員所述,在建議的制度㆘,若公司註冊官認為㆒ 間公司的註冊名稱與公司名稱索引所載的任何名稱過於相似,則可在註冊後 12 個月 內,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我可肯定㆞說,有關方面當會提供足夠的翻查名稱設施, 確保公眾㆟士有-

裕機會查閱公司名稱的紀錄。專案小組與我們意見㆒致,認為實施 新制度後,可給予現存公司足夠的保障,我對此感到欣慰。

  第㆓個問題是關於㆒間新公司在註冊成立後 12 個月內,被註冊官指示更改名稱可 能遇㆖的困難。當局及專案小組均認為,查閱公司名稱索引,以防使用「過於相似」 名稱的責任,應由私㆟機構負擔。任何新公司的創辦㆟,均應確保在申請註冊成立前, 已進行徹底的查冊工作。正如我曾說過,我們將確保提供足夠的設施,以便進行這類 查冊工作。

  最後,專案小組本身關注到新制度可能被不良創辦㆟濫用。我們同意應對任何濫 用新制度的事件,採取強硬和嚴厲的政策。為此,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 修訂,加重對未有依照註冊官指示更改名稱的公司所判處的刑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㆕時㆔十九分

主席(譯文):本局今午尚有許多事務須予處理,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零㆕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我相信有足夠法定㆟數。

1990 年恆隆銀行(接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6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989 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㆓日 九年七月十㆓日 九年七月十㆓日 九年七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本局議員大概知道我會長篇大論,所以乾脆不出席今㆝的會議。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草案於㆒九八九年七月首次提交本局審議,從那時起,為 研究該草案而成立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即肩負起艱巨的任務,就是確保最終獲本局 通過的條例必須能發揮應有的效用,但又不致扼殺證券市場的活動。專案小組所關注 的,是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香港繼續成為㆒個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

  專案小組的審議工作歷時 13 個月,雖然期間若干段時間進展緩慢,但我樂於向各 位報告,專案小組已與政府當局達成協議,對草案作出若干項重要的修訂,而我深信 該等修訂建議不乏可消除市場㆟士對草案適用範圍的疑慮,並且是朝 正確目標邁進 而受㆟歡迎的建議。專案小組㆒些成員稍後會就若干修訂項目提出動議。由於他們會 較詳細㆞闡釋各項修訂內容,所以我只會簡略㆞加以敘述。不過,我想概述專案小組 在過去㆒年來的工作情況。

  主席先生,在介紹專案小組的工作之前,我得衷心感謝曾向專案小組提交意見書 的 18 個團體及個別㆟士。他們所提出的有建設性意見,有助於專案小組集㆗研究不少 與草案有關的重要問題,同時亦協助小組更清楚了解市場㆟士的感受和關注的事項, 以及政府當局的立場。

內幕交易的適用範圍廣泛

  主席先生,鑑於草案若干條文(例如與㆒間機構有關連的㆟士(草案第 3 條)和 「有關消息」的定義(草案第 7 條)的規定,提交意見書的團體和個別㆟士對內幕交 易㆒辭的廣泛適用範圍深表關注。他們認為這種有欠明確的情況可能會對市場活動產 生阻嚇作用,因而不利於香港繼續發展成為世界主要金融㆗心。專案小組為此與政府 當局磋商,結果,當局同意對草案作出多項修訂,以規限該等條文的適用範圍;此外 亦澄清了多項問題。

  首先,關於草案第 7 條內「有關消息」㆒詞的定義所指甚麼是構成該詞定義的問 題,專案小組所關注的是,定義㆗的兩項要素,即「並非㆒般㆟可以得到」的消息, 及該等消息可能令該機構㆖市證券的「價格有實質變動」,我們關注其適用範圍廣泛, 而且含糊不清。

  專案小組在與政府當局舉行連串會議,互相交換意見後,終於說服當局採納專案 小組擬議的另㆒定義。該項新訂定義以 1985 年英國公司證券(內幕交易)法令所作定 義的措辭為藍本,稍後會由本局劉健儀議員動議提出通過,我肯定劉議員會進㆒步解

釋其理據。鑑於英國目前未有試驗個案,同時英國當局有意以歐洲共同體指令所採用 的措辭(與草案所擬議者較為接近),取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51

英國法令㆗的現有字眼,政府當局對新訂定義持有保留意見。儘管如此,專案小組認 為新訂定義可縮窄「有關消息」的適用範圍,及為市場㆟士提供更明確的情況。

  其次,根據草案第 3 條,「與㆒間機構有關連」的㆟士的廣泛定義令市場㆟士感到 不安,恐怕㆒些根本不知道其本身是與㆒間機構有關連的㆟士可能因而觸犯法例。市 場組織曾向專案小組提出多個假設情況,以說明他們對此事的憂慮並非毫無根據。

  大體而言,政府當局認為,若要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發揮效用,其適用範圍必 須廣闊,儘管如此,當局向專案小組保證,有關方面會採用多項重要測試,例如意向 測試,以及制訂其他重要的保障措施,以免無辜者受到牽連。

  不過,根據該等假設情況,專案小組已說服政府當局增訂多項申辯理由或在草案 內訂定多種可予例外處理的情況,其㆗部分會由黃匡源議員提出動議。此外,專案小 組對真正進行內幕交易的㆟士與㆒般疏忽大意的㆟士之間的區分有欠明確㆒事表示關

注,政府當局為此建議在草案內增訂該條文,闡釋「內幕交易者」的新概念。此外, 當局亦會制訂條文,以消除市場㆟士對疏忽大意的董事可能無辜受牽連的疑慮。

  雖然當局同意對草案作出多項修訂,但專案小組認為,市場組織所提出的假設情 況,其㆗很多是由於對當局在設立審裁處進行研訊之前而就涉嫌內幕交易進行的調查 程序缺乏認識所致。因此,專案小組請政府當局扼要介紹有關的調查程序。

  簡要而言,當局預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簡稱證監會)會負責初步 的調查工作,同時證監會在信納有關事案須提交審裁處進行調查及傳召有關㆟士答辯 後,方會向財政司作出如㆖建議,而財政司擁有最終權力,以決定應否設立審裁處進 行研訊。專案小組認為,倘市場㆟士對擬議的調查程序有明確的認識,當有助於消除 他們對該制度的運作所產生的無謂恐懼,故已請財政司在今午會議席㆖進㆒步闡釋該 等程序的詳情。鮑磊議員亦會動議修訂草案第 9 及 10 條,以紓解市場㆟士對該等調查 程序的憂慮。

  此外,政府當局與專案小組討論期間,曾徵詢法律意見,結果確實股票持有㆟倘 把其股票委託第㆔者全權管理,對內幕交易毫不知情,則不會因有關條文而被裁定為 內幕交易者。

  套戥及對沖是主要機構的市場參與者為保障其持有的證券而慣常在市場使用的手 法;關於套戥及對沖活動,政府當局認為很難以可接納的方式根據草案第 9 條為有關 ㆟士制訂㆒項具體的申辯理由,但他們仍可根據草案第 9(3)條,即「進行交易的目的 不是利用有關消息牟利或避免損失」作為㆒般申辯理由。

  我現在轉談第㆓項問題,就是為完成大宗股票買賣而在別無他法的情況㆘向控權 股東收購或批售股份,實際是關乎股票的市場流動量。

  ㆖市公司進行大宗股票買賣而別無其他辦法時,會向控權股東收購或批售股份。 專案小組研究的另㆒主要問題,是與㆖市公司控權股東在㆖述情況㆘擔當甚麼角色有 關。本港股市常見的特色,是很多㆖市公司的股權,大部分為控權股東擁有,股票經 紀為進行該等公司股票的大宗買賣

16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而與該等股東接觸。該等股東進行此類活動,在維持市場資金的流通量方面擔當重要角 色,是保持本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及維持本港股市有效運作的必備條件。

  專案小組認為,主要為了保障其公司股票流通量而對經紀主動提出的買賣建議作出回 應的控權股東,日後會對此種買賣活動望而卻步,惟恐須接受審裁處研訊,公開證明其清 白無辜。

  政府當局在與專案小組進行連串商討後,認為從事此類活動的股東,情況與其他證券 市場的真正「市場作價者」有所不同,該等股東可因應本身的情況,隨意決定是否就經紀 主動提出的買賣建議作出回應,故無法予以例外處理。

  不過,專案小組與政府當局結果同意在草案內訂明㆒項例外情況,以「買者自慎」的 原則作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根據該原則,倘與控權股東交易的㆒方明知自己是與㆒名和該 公司有關連的㆟(因而可能擁有有關消息)進行買賣,換言之,該名㆟士接納㆒點,就是 他進行該宗買賣可能會較對方吃虧,則本條例不應就該宗買賣施加制裁。為此,黃匡源議 員會動議提出增訂草案第 9(6)條,我肯定他會就該項問題作進㆒步論述。

  專案小組曾詢問政府當局會採取何種具體措施,以消除業內㆟士對有關市場資金流通 量問題的疑慮,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表示,將於不久實施的㆔項措施會盡速提高市場資金的 流通量。第㆒項是有關批准㆖市公司購回本身股票的建議,該項建議可望於㆒九九○年底 付諸實施。第㆓項是關於當局會設法執行目前容許臨時借出及借入股票免繳印花稅的法 例。第㆔項是關於容許賣空的問題。

  政府當局亦進㆒步同意延遲條例的生效日期,直至有關購回及借用股票的法例約於㆒ 九九○年底實施後才推行。不過,專案小組認為該兩項措施對解決流通量的問題只有輕微 效果,並無重大影響。小組接納賣空是㆒項更具效力的措施。雖然如此,鑑於賣空所需的 法律草擬工作頗為複雜,小組認為內幕交易條例不應再拖延多㆒年。因此,我們深信「買 者自慎」的規定,加㆖實行㆖述的兩項措施,應可有助解決本港獨有的市場流通量問題。

意向測試

  主席先生,草案第 9(3)條規定,倘有關㆟士能證明進行交易的目的不是利用有關消息 牟利或避免損失,則不得被裁定為牽涉在內幕交易㆗。

  證監會向專案小組提交意見書,極力主張草案不應保留有關意向測試的規定,其所持 的理由是,該項申辯理由會嚴重妨礙法例的有效運作。儘管如此,專案小組贊同政府當局 及市場㆟士的意見,認為有需要提供該項申辯理由,以免無辜者受到懲罰。專案小組認為 不能接受撤銷有關意向測試的條文,因為此舉只會進㆒步削減有關㆟士參與本港市場活動 的興趣。

把內幕交易列作刑事罪行及保持緘默的權利

  專案小組接獲法律界㆟士的意見書,他們認為,剝奪那些接受研訊者保持緘默的權 利,是有欠妥善的規定。部分法律界㆟士進㆒步指出,當局或應把內幕交易列作刑事罪行, 如此㆒來,個㆟保持緘默的權利不會受到剝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53

  專案小組曾與政府當局商討此事,政府當局辯稱,根據其他㆞區的經驗,倘在草 案內訂明接受研訊者有權保持緘默,則極難證明其是否有進行內幕交易,以致法例不 能有效發揮作用。

  專案小組在權衡利害後,認為鑑於此事的敏感程度,不應在現階段把內幕交易列 作刑事罪行。然而,小組已請政府當局謀求辦法,以消除法律界㆟士對草案可能會剝 奪㆟權法案所保障的公民自由權的憂慮。

  簡要而言,政府當局認為雖然不能完全排除草案的條文與㆟權法案會有抵觸的可 能性,但實無理由純粹因為草案可能與㆟權法案有所抵觸而將之擱置。畢竟,倘出現 ㆖述情況,大可提交法庭予以裁決。我們接納現時所提出的理由,但希望於此㆘㆒注 腳,政府當局應就日後所得的經驗,檢討這項問題。

審裁處的研訊工作

  關於審裁處進行公開研訊可能令出庭應訊的㆟聲譽受損㆒事,專案小組得悉法律 界㆟士贊同以公開形式進行研訊,以確保研訊工作在公正無私的情況㆘進行。此外, 由於審裁處可酌情安排部分研訊過程以非公開形式進行,因此,在有此需要時,個㆟ 的權利應可獲得保障。李國寶議員在動議修訂草案附表時會進㆒步闡釋此點。

  至於有何程序保障被審裁處傳召作供者的權利㆒事,政府當局向專案小組保證, 被審裁處傳召的㆟士會獲發給㆒封標準格式的函件,敘明該名㆟士是涉嫌與內幕交易 有關,抑或只是被傳召作供。其次,該名㆟士有權由律師代表出席,而在審裁處對其 作出裁決之前,更有權作自辯陳情。

  至於在審裁處研訊㆗途被傳召出庭的㆟士,政府當局證實謂,該名㆟士可參閱審 裁處前段研訊所使用的所有文件。

  主席先生,草案尚有其他很多修訂項目,我不擬在此㆒㆒細表,但該等修訂項目 確實標誌 草案的條文是朝 正確的方向制訂。主席先生,在結束陳辭之前,我想補 -

㆒句,就是不論草案如何修訂,均不足以反映專案小組成員及政府當局為審議草案 而付出的時間和心血,他們盡心竭力,以確保最終在本局獲得通過的條例能達到預期 的目的,即為證券市場提供㆒個規管得宜的投資環境。我謹此向專案小組各位成員衷 心致謝,他們為草案的多項問題謀求可予接受的解決辦法,實在勞苦功高。我亦在此 特別多謝林貝聿嘉議員,感謝她肩負起研究草案㆗文本的棘手工作,並作出不少貢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審閱法案的㆗文本時,我們遇到的第㆒項難題是為條文內的英文詞彙尋 找適當的㆗文名稱。

16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第㆒個英文名詞是"reputed spouse",㆗文本稱之為「公認配偶」。此詞彙的真正涵 義是指㆒對男女同居㆒段日子後而獲外界推認為夫婦,為更準確表達此涵義,現建議 將「公認配偶」修改為「㆒般公認配偶」。

  第㆓個名詞為「證券的文書」,其英文是"securities instrument"。由於"instrument" 在法案㆗應解作文件,故修訂該詞為「證券的文件」。

  第㆔ 個須 考慮 的 片 語 是"whether such member or employee is temporary or permanent",㆗文是「不論其成員或僱員職位屬長設或臨時性質」。"permanent"㆒字, 我們認為用「長久」較「長設」更為恰當。

  第㆕個是英文專用名詞"Take-over offer"。據了解,業內㆟士稱之為「收購建議」。 法律草擬㆟員向我們解釋,從法律觀點 眼,"offer"㆒詞,譯作「要約」比「建議」 更為適當。辭海指出「要約」為法律名詞,意思是以締結契約為目的。我們接納法律 草擬㆟員的意見用「收購要約」,並希望業內㆟士接受這個新的詞彙。

  第五個更為重要的名詞是在「有關消息」的定義㆗所指的"material change"。原文 用「實質變動」,但似乎與英文涵意略有出入。草擬㆟員再予研究後,建議用「不是無 關重要」來表達"material change"的真正意義。

  另㆒個英文詞彙是"reasonably practicable",我們認為原文所用「按常理可行」㆒ 詞,未能表達英國法律所指"reasonable"的含義。「常理」並非「合理」。現建議用「按 理可行」。

  由於本法案涉及很多法律問題,因此在審閱㆗文本時,特別留意㆗文條文能否與 英文涵義㆒致。由於㆗文條文第 13(1)條及第 14(f)條與英文文意略有分歧,我們修訂 此兩條㆗文條文。此外,我們亦修改若干條文的句子結構,使文意能夠清楚㆞反映出 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就本條例草案及其後和證券方面有關的數項條例草案申報利益, 我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董事。本條例草案賦予規管當局苛峻的權 力,並訂定嚴厲的罰款額,但卻將內幕交易定為僅僅不屬刑事罪行的行為,以致有關 ㆟士無法受到刑法所規定任何㆟士不得自陷於罪的徹底保障,對於草案這些基本規 條,我㆒向不以為然。我們以獨樹㆒幟的香港方式解決問題,與世界各㆞重要證券市 場的制度大異其趣,而他們的制度,乃是以刑事罰則對有關行為施加制裁。我惟有勉 強服從這個關乎政策的決定,並設法使內幕交易不構成刑事罪行的方法行之有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55

  專案小組所建議的「有關消息」新定義,是以英國現行的「內幕消息」定義為藍 本,對於政府當局作出讓步,採納了專案小組的建議,我感到失望。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員曾經告訴我,㆖述英國定義短期內便會為歐洲 共同體指令所載的㆒項新定義取代,而英國貿易及工業部在制訂該指令方面擔當了積 極的角色。換言之,我們擬採用的定義很快便會過時,故大概難以憑藉歐洲法庭的裁 決,協助本港詮釋定義內較為細緻的㆞方。

  因此,我希望財政司能夠就他拋棄歐洲共同體所作定義而採用英國定義的決定, 作出詳盡的解釋。我亦希望財政司會證實,㆒俟英國採納歐洲共同體的定義,當局即 會對現擬定義作出檢討。

  英國採用的定義提及「慣常或可能會買賣」某些特定證券的㆟士。這在英國絕無 問題,因為英國政府當局可以證券交易所及路透社消息制度,作為發布消息的標準。 本港並無這些明確的尺度,因此該定義會引致不明朗的情況。

  有㆟憂慮,倘㆒名有關連㆟士與另㆒小撮只有他們才獲悉有關消息的㆟進行交 易,以致某些股價產生變動,而內幕交易審裁處在沒有標準可依的情況㆘,可能會迫 於作出結論,就是該等為數有限的㆟士是慣常買賣或可能會買賣該等證券的㆟,這無 異於將進行內幕交易的小圈子合法化。

  據我所知,採用新訂措辭的原因之㆒,是為了協助那些可能會就某些證券向個別 客戶提供建議的財經分析員。然而,倘這些建議是根據他們對公眾可得的資料進行分 析後而作出的,則如何能構成有關消息,實在使㆟難明。另㆒方面,如該等建議是基 於持有有關消息的董事所透露消息而作出者,該名分析員應不會根據該等透露的消息 進行或鼓勵其客戶進行買賣。

  我認為較佳的辦法是保留條例草案先前的擬本所用,亦即載於現行法例的定義。 換言之,涉嫌的內幕交易者必須證明該等消息「可為㆒般㆟獲得」,實際㆖這是指有關 的消息曾在財經報刊發表。我知道歐洲共同體指令的定義現正採用類似的字眼,所訂 的測試是有關的資料必須已公開。這是最近期的想法。現用措辭在迄今所進行的㆔宗 內幕交易研訊㆗並未引起爭議,我們為何要捨棄該等措辭,實在令㆟費解。

  利用特有消息以不公平的手法謀取私利,是㆒個極難應付的問題,但香港並非唯 ㆒需解決此問題的㆞方。我們必須讓本港的法定規管當局 ― 證監會 ― 獲得有 效的權力,將進行內幕交易的㆟繩之於法。然而,在授予這些權力之餘,我們亦須保

障㆟權免受侵犯,使此㆓者保持均衡。在制訂此條例草案時,我們便曾設法達致此目 標。

  主席先生,雖然我對有關消息的定義提出了強烈的保留,但整體而言,我仍支持 此條例草案,因為它在其他很多方面(例如㆖訴)符合大眾的利益,而本局其他議員 對此已有闡釋。

  主席先生,我支持此條例草案。

16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去年七月我向本局提交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草案後,便有㆒個由張鑑泉 議員任主席的專案小組成立,專責研究本草案。專案小組曾付出大量時間和精神進行這項 工作。張議員及專案小組各成員以有用和有建設性的方法處理此事,我謹此向他們致謝。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和專案小組的成員將動議作出㆒些修訂。在提出各項修訂時, 我會盡量簡略,只集㆗提及那些與證券業及本局特別關心的重點及主要修訂。

  在研究本草案時,專案小組的成員曾就㆒些有㆟向他們表示關注的問題加以探討。第 ㆒個是關於內幕交易審裁處的權力與個㆟權利之間的適當均衡。關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 意見提出。

刑事化

  第㆒點是內幕交易應否刑事化。正如我在向本局提交本草案時已清楚表明,我們的意 見仍然是,目前不應把內幕交易定為刑事罪行,但日後可根據審裁處加重制裁所帶來的影 響及執法行動的成效,再行檢討。事實㆖,由於在提出起訴及將違例者定罪兩方面均有困 難,故此刑事制裁在其他㆞方並不見效。我們深信,現階段在本港以審裁處方式來處理這 個問題,是最具靈活性及最有效的方法。

保持緘默權利

  第㆓點是關於所謂「保持緘默權利」。有㆟提議鑑於審裁處可以運用半刑事性質的制 裁,對行使㆖述權利的禁制應予撤銷。我們並不支持這項提議。防止自我入罪的特權或「保 持緘默權利」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儘管審裁處有權施加法律制裁,內幕交易並非刑事罪 行。將審裁處制度保留的整個目的,是確保審裁處盡可能得知真相。我們相信有必要採取 這個方式,才可以較有效㆞對付內幕交易的問題,而內幕交易本質㆖是最難以證明的。

㆟權法案

  就㆟權法案對「保持緘默權利」的影響,專案小組曾表示關注。當局曾向律政署諮詢, 所得的意見是法庭極不可能會裁定此項法例抵觸㆟權法案。如有需要,我們可以倚賴法庭 解決疑問。我們確信,草案第 16 條對採用審裁處方式的效用關係重大,因此應予保留。

公開進行聆訊

  第㆔點是關於審裁處所進行的聆訊。我們仍然贊成公開聆訊的做法。但為維持司法公 正,審裁處可酌情決定全部聆訊或部分聆訊非公開進行。公開進行聆訊的好處,是公眾的 監察可協助避免採用高壓或不公平的程序。公眾若知道聆訊是如何進行,當可消除他們感 到受迫害或不公平對待的懷疑。我們相信公眾的廣泛興趣,促使有採用公開聆訊方式的需 要。但為迎合公眾認為可能會有不公平情況出現這種合理關注,我們必須賦予酌情權,以 決定聆訊是否非公開進行,而審裁處就是行使這種的情權的最適當當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57

程序㆖的保障(接受聆訊的權力)

  第㆕點是有關程序㆖的保障:這些保障是否已足夠及它們是否須在法例內列明。

  我們相信審裁處的程序已足夠,而且亦毋須在法例內列明。首先,內幕交易審裁 處,像其他審裁處㆒樣,須受自然公平法則所管制。審裁處有責任以司法及公正的方 式行事,任何㆟士,除非已事先獲通知對他的指控,並且讓他有機會接受聆訊,即是 說,已採用聽取雙方言詞的原則,否則不應被判有罪。

  第㆓,將程序㆖的保障寫入法例,會對審裁處構成不必要的限制。審裁處的聆訊, 屬調查或審查性質。這個方式所提供的靈活性,正是審裁處制度的主要優勝之處。任 何嘗試規定正式程序的做法,都會對審裁處構成限制,及將對審裁處制度的效用至為 重要的靈活性減低。由於審裁處有責任遵守自然公平法則,我們因此傾向於讓審裁處 根據每宗研訊的情況來制定其程序。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及市場活動

  受到關注的第㆓個問題是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及其對市場活動的影響。這個 問題亦涉及多個不同的要點。

「與機構有關連的㆟」㆒詞的定義

  第㆒點是關於草案第 3 條所載「有關連的㆟」㆒詞的定義。有㆟指出,㆒些㆟即 使不知道他們所掌握的消息是有關的消息或不知道他們是有關連的㆟,也可能被視為 內幕交易者。

  是否知道所掌握的消息屬有關的消息,根據草案第 8 條的規定,已是㆒項驗證。 事實㆖,我們預料大部分㆟士由於知道他們所掌握的消息是有關的消息,即是對價格 有影響的消息,都會以恰當的方式進行交易。我們不認為「有關連的㆟」㆒詞的定義 過於廣泛,亦不相信其定義會使正常的商業交易產生疑問。

調查程序

  我們認為,調查的範圍必須廣泛,始能奏效。調查須經重要的驗證,且亦有重要 的程序㆖的保障。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甄別過程會非常審慎。草案第 13(1)條授權財 政司㆘令審裁處進行研訊,而不論是否由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曾提出意見。 事實㆖,通常監察委員會都會進行調查。除非監察委員會有-

分理由相信其㆗涉及內 幕交易,即是有表面證據支持審裁處進行調查,否則,監察委員會不會向財政司提出 意見。財政司只會在他認為表面證據成立,而全面調查確對公眾有利時,才會㆘令進 行研訊。在決定是否進行研訊之前,財政司通常會徵詢法律意見。

疏忽的董事

  第㆓點是有關疏忽的董事。專案小組表示對疏忽的董事缺乏保障㆒事感到關注, 這是指機構的㆟員雖然不同意或沒有縱容有關的內幕交易,但在採取措施防止此類交 易㆖有所疏忽。為補救這

16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項問題,我們現在建議將草案內「牽涉在內幕交易㆗的㆟」改為「進行內幕交易的㆟」。 這樣,既可劃清真正進行內幕交易的㆟和疏忽的㆟員之間的區別,又不會限制審裁處 考慮各有關㆟士牽涉在內幕交易㆗的性質的酌情權。

有關消息的定義

  第㆔點是有關草案第 7 條所述「有關消息」的定義。專案小組認為建議的定義過 於空泛,其不肯定之處會使草案第 8 條所述內幕交易的範圍變為廣泛。經多次討論及 辯論後,我們同意參照英國公司證券(內幕交易)法令的定義,略加修改,將目前的 定義修正。專案小組認為新定義可收窄有關消息的範圍,使市場的運作較為肯定。不 過,我必須指出,㆒如黃匡源議員所提出,目前英國的定義會在短期內由協調內幕交 易規例的歐洲共同體議會指令的定義取代。在這情況㆘,我們日內還須考慮是否採用 歐洲共同體的定義。因此,我們有意根據本條例的執行經驗檢討這項問題。

非內幕交易的交易

  第㆕點是關於在本條例而言不視作內幕交易的交易。

  我們同意,當兩名內幕㆟士進行場外交易時,倘雙方能證明在進行交易的時候, 彼此均掌握同樣水平的消息,則是項交易應獲豁免。另㆒項包括在內的辯護理由,將 是所謂「買者自負責任」的條款。根據這項條款,當某㆟進行㆒項交易時,倘另㆒方 知道,或應合理知道,他正在與㆒名有關連的㆟士進行交易,則該㆟不應被當作內幕 ㆟士。不過,該有關連㆟士應獲通知,須採取預防措施,向另㆒方取得書面證明,承 認他知道此事,並向監察委員會呈報交易的詳情。

市場流動量

  專案小組及證券界均對本草案對市場流動量所造成的影響,表示關注。我們相信, 「流動量」問題的長遠解決辦法,是鼓勵本港那些真正有能力作為市場作價者、而又 擁有資本可支持這類活動的交易商的發展。我們認為,任何在短期內輕微減低的流動 量,最終將會因大眾對本港市場的殷實交易具信心而更積極參與投資,以及由於本港 市場的國際形象得到改善而大大抵銷。

  專案小組曾要求我們考慮可否給予大股東豁免權,以加強市場的流動量。剛才我 提及的兩名內幕㆟士進行場外交易可獲豁免,以及「買者自負責任」的條款,事實㆖ 將為這類㆟士提供豁免,但除此之外,我們堅決認為,內幕交易㆟士,無論大小,均

應受法律制裁。倘僅為市場流動量在想而豁免大股東的內幕交易行為,是極不公平的。 這不但對投資大眾的利益有損,同時亦損害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形象。倘本草案 真正要起任何阻嚇作用,就必須同樣適用於所有投資者。

  反之,我們目前正制訂若干措施,相信可大大改善市場的流動量。這些措施包括 容許㆖市公司購回本身股票、股票借出借入毋須繳交印花稅及股票賣空等建議。

  事實㆖,㆖述第㆒、㆓個建議已接近定稿階段,不過,鑑於證券業及專案小組的 關注,我們同意,在有關建議獲得實施前,不使本草案生效。目前,當局正在擬訂㆖ 市公司購回本身股票的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59

例,倘若㆒切按照計劃進行,該項法例可於年底獲得通過。至於借出借入股票的建議, 1989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已獲通過,㆒俟適當的股票借出借入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後, 便可實施。現時㆒切進展良好,故該條例極可能在約㆔個月內便可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這項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七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五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對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若干項修 訂。該條例是管制本港水質污染的主要法例。

  根據現行法例,在宣布劃定某區為水質管制區之時,該區業已存在的污水排放物 倘能符合若干條件,則有權獲得豁免管制,除非及直至其排放量的增幅超逾 30%。由 於此項條文,以及環境保護署過往數年在實施此條例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以致有害 污水及有毒金屬源源流進本港水域,對水質不斷造成污染。

  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對現時有關豁免管制的條文,作出㆔項重大的修訂。首 先,在日後設立的水質管制區完全撤銷就污水排放准予發牌豁免的制度。第㆓,現有 水質管制區的污水排放在發牌制度㆘可獲豁免的權利,於兩年後完全撤銷,改以可根 據規定條款領取牌照的權利取代。第㆔,在訂立牌照條款時環境保護署署長應以規劃 環境㆞政司發出的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排放標準作為指引。

  根據政府當局所作的評估,產生大量污水的行業共有九類。估計此等行業的 11500 間廠號將需要付出㆒筆額外的成本費用,始可符合條例草案的規定。鑑於條例草案對 本港工業產生深遠的影響,立法局議員遂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負責審議此條例草案。 小組曾舉行九次會議,先後會晤過 15 個由廠商及環保㆟士組成的團體,並收到多份意 見書。

  小組收到的意見書,對政府有意管制水質污染㆒事,普遍表示支持,而且同意確 有必要制訂此條例草案。然而,對於條例草案的實施時間卻出現分歧的意見。毫無疑 問,環保㆟士固然希望條例草案能夠立刻生效,但廠商卻希望可以有時間了解條例草 案涉及的問題,以及評估其帶來的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61

  廠商對技術備忘錄所定的標準表示關注,認為過份嚴格。他們擔心條例草案所擬 的條文,將使規劃環境㆞政司有權隨時修改標準,而且很多從事紡織漂染業、印整業、 電鍍業及印刷電鍍版製造業的工廠,將需要在廠房安裝處理設施,始可符合該等標準。 根據此等工廠的意見,這方面所需的成本開支(相對資本投資總額而言)非常昂貴。 此外,安裝此類設施所需的空間亦是㆒個極傷腦筋的問題,因為大部份的㆗小型工廠 通常都是設在多層大廈之內。因此,很多工廠將會被迫停業。廠商更抱怨當局未能提 供-

份的指導,使其知所遵從。他們指出,以香港現時具備此方面專業資格的專業㆟ 士寥寥可數看來,工業界是否可以在兩年時間內裝備所需設施及修正操作程序,以達 到技術備忘錄所訂定的標準,實在頗成疑問。

  為了對有關廠戶所作言論取得客觀意見,小組曾會晤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㆒名代 表。然而,小組仍然擔心條例草案會對經濟產生影響,並未因該名代表所提出的意見, 而全然消除這方面的顧慮。

  政府當局曾反駁廠戶的言論,並且以工業環境技術㆗心陳列的設備為例,指出就 ㆗小型廠戶而言,防污設備堪稱價錢合理,在運作㆖亦合乎經濟原則,而且體積細小。 政府當局認為儘管為數不多的小型廠戶,在符合技術備忘錄所定標準方面會有㆒些困 難,但對於大多數的廠戶,卻不成問題。

  在聆聽各方面不同的意見後,小組有感爭議的癥結在於技術備忘錄所訂定的標 準,因而認為廠戶與政府當局若能敘晤,當面澄清關於技術備忘錄方面的誤解,會對 事情有所幫助。關於此項建議,政府當局已表示同意,並提議應先行通過此項授權條 例草案,技術備忘錄則毋須㆒併通過。此外,政府當局更建議成立㆒個由有關工業協

會、政府當局,以及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類關注機構代表組成的技術標準委員會, 專責審議技術備忘錄所訂定的標準。專案小組贊同此項建議,並提議技術標準委員會 應為㆒個常設委員會,以確保此方面的工作得以持續進行,並且建議最好能有立法局 議員出任該委員會的成員。

  小組初步認為,此等標準㆒旦獲得技術標準委員會贊同,便應隨即以附屬法例形 式擬定,透過決議案予以確實通過,使成為有關條例的㆒個部份。此種做法的同意在 於確保技術備忘錄必須先取得立法機關的同意,始可生效,並確保政府當局不會單方 面對技術備忘錄所定的標準恣意修改。政府當局卻認為毋須以決議案方式確實通過技 術備忘錄,並提出㆒項反建議,主張遵循噪音管制條例對技術備忘錄所採用的程序。 經過㆒番討論後,小組同意依循政府當局的建議行事,但須附帶若干條件,就是技術 備忘錄的修訂,必須先行諮詢技術標準委員會,始可提交立法局,而且政府當局倘要 提交任何有關該份備忘錄的重大修訂,亦必須預先知會立法局,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就㆖述安排提出㆒項修訂。

  小組並建議在此授權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應給予技術標準委員會㆔個月時間決定 是否贊同該份技術備忘錄。倘若該份技術備忘錄獲得技術標準委員會的贊同,便會在 政府憲報刊登,並提交立法局省覽。立法局將有 28 ㆝時間審議技術備忘錄,如有需要 時,還可將審議時間延長 21 ㆝。倘若技術標準委員會未能就該份技術備忘錄達成共 識,則會將此事交回立法局解決。為了避免㆒再拖延此事,小組同意立法局應在㆒個

月期內就解決辦法達成決定。因此,此條例的生效日期不會遲至㆒九九○年十㆓月㆒ 日之後。

16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小組在會晤廠戶時,獲悉工業界多年以來已要求當局劃出特別㆞區遷置受影響的 工業,使此類工業可以共同使用處理設施。小組認為這是㆒項值得探討的建議,並促 請政府當局予以認真考慮。

  此外,環保㆟士亦曾向小組提出㆒項建議,就是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或工業環境技 術㆗心所提供的服務倘若不能應付需求,政府當局便應考慮聘請顧問公司,為工業界 提供意見,從而使本港工廠能夠早日實行污染管制的建議。小組希望政府當局在有需 要時,會對此項建議加以考慮。

  主席先生,保護本港環境的工作需要全港市民協力同心推行。廠商願意為污染管 制作出貢獻,實在令我感到欣慰。鑑於此項法例將可遏止本港環境更趨惡化,因此, 我欣然支持此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是保護本港環境絕對需要的法例,我 全力支持通過該草案。該草案必須獲得通過,而所公布的計劃亦應迅速予以推行,不 容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這點至為重要。

  我相信本港廠商所言,他們確實衷心支持草案的目的,並且不會利用該段為了讓 他們與當局就技術備忘錄所訂標準達成協議而延遲實施法例的合理短暫時間,企圖無 限期㆞拖延當局推行各項措施。實施該條例的時間性非常重要,若再度延遲實施,可 能會對本港的居住環境造成長期的破壞。若然如此,則不論利潤多大,均無法彌補這 方面的損失。

  關於該草案的影響,㆟們所傳嚴重失實,致使工業界某些行業堅決要求延遲實施 該草案,情況有如當局通過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草案時㆒般。我擬指出,工業界㆟士雖 然並不知悉各項有關措施的技術詳情,但早已知道當局將會實施該等措施。然而,他 們並沒有在該等措施實施之前作好-

-

分準備。事實㆖,他們如未雨綢繆,應可作出 更周詳的準備。

  環境保護署與本港的廠商,甚至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轄㆘的工業環境技術㆗心缺 乏溝通,這種情況實令㆟惋惜。我們不可單靠頒布法令及指望本港每位市民都了解及 遵守有關法例,便以為可收保護環境之效。污染環境者,特別是那些在小型廠房經營 的東主,往往無法自行謀求改善環境的措施,因此,我們與他們緊密合作及向他們灌 輸有關知識,才是保護環境之道。

  政府當局必須與污染環境者通力合作,而不是處處與他們為難。循循善誘遠較威 嚇手段有效,倘能證明保護環境對他們本身亦有益處,則收效更大。政府當局其實可 採取更多措施,例如資助工業環境技術㆗心㆒類機構進行保護環境的研究工作,以及 確保有足夠的顧問㆟員協助工業界在付出合理費用後便可符合各項規定。環境保護署

亦應提出令㆟信服的證據,證明本港大多數工廠實際㆖能在㆒定時間內達到各項標 準。然而,對於那些真正遇到困難的廠商來說,當局必須抱 諒解的態度加以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63

  當局的種種表現,使環保機構深信此法例必然會按現擬條文實施。該等機構低估 了工業界㆟士的力量,因為他們不會平白放棄其原有的權利,定會致力爭取權益,努 力進行游說,務使技術備忘錄所訂的標準盡量降至最低。環境保護署在環保㆟士的協 助㆘,必須同樣努力,盡量爭取保護本港的環境。由於廠商已顯示誠意,故環保㆟士 亦必須以合作的態度,與廠商共同制訂㆒份理想的技術備忘錄。在香港這個㆟煙稠密 的都市裏,任何㆟均不能獨善其身。在進行保護環境的工作方面,我們不能採取抗衡 的態度,為免本港的居住環境遭受徹底破壞,唯㆒自救之道是彼此衷誠合作,致力改 善環境。

  我們是基於互相合作的精神而同意設立㆒個由廠商、各有關政府部門及環保㆟士 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共同制訂彼此可予接納的技術備忘錄,但我們建議以㆔個月時間 進行這項工作,這是較為實際可行的建議。我們深信在本局復會時當可通過該份備忘 錄。

  曾有㆟懷疑,即使當局提高了違例事項的罰款額,亦不能對那些冥頑不靈的污染 環境者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因為他們只會把該等罰款額視作經營成本的㆒部分。本 局議員曾經保證,倘擬議的罰款額不能對該等怙惡不悛的污染環境者產生阻嚇作用, 則會再行檢討該等罰款額的水平,以及考慮是否可能判處他們入獄,我接納他們的保 證。

  主席先生,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是當局為保護本港環境而向本局 提交的最重要法例,我支持通過㆖述草案。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 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代表本港絕大多數的廠商發表聲明,猶如本港每位市民㆒樣,我們 熱切盼望在㆒個更舒適及更清潔的環境㆘生活。毫無疑問,本港的工業界均願意承擔 份內責任,竭盡所能,為本港帶來㆒個更清潔的環境。因此,我們原則㆖支持該條例 草案。

  然而,我身為香港工業總會的主席,必須向本局議員指出本港廠商實際所關注的 ㆒些問題,否則便會有失職之嫌。

16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首先,本港的工廠大多設在多層的分層工業大廈內,這是不爭的事實。為了處理 排放污水的水溫及生化需氧量而需裝置的設備,其體積可能遠遠超逾個別工廠目前所 能提供的空間。我想藉此機會告訴各位議員,在城市理工學院展示的污水處理器的設 計容量是每小時只能處理㆔立方米的污水,即在每㆝ 12 小時的操作時間內,只能處理

36 立方米的污水,然而,㆒家㆗型的染廠每㆝卻要排出 1000 至 2000 立方米的污水。 有關當局必須體察這項環境的限制,予以慎重考慮,以便制訂技術㆖及實際可行的標 準。在這個問題㆖,我歡迎當局設立技術標準委員會,從而使政府當局及工業界代表 共同解決該等實際問題。田北俊議員和我本㆟曾作出不少努力,呼籲工業界同寅以心 平氣和及務實的態度與該委員會商討問題。

  其次,鑑於本港的工廠大多屬於㆗小型的規模,因此,我們必須承認㆒點,就是 部分廠商可能因為經營成本㆖升而被迫倒閉。我們唯有寄望該等不幸事件不會造成太 嚴重的後果。因此,不論當局執行何種規例,均須以公平、務實及盡可能以體諒的態 度行事。

  最後,我擬指出,印染整理業及電鍍業是支援本港其他工業不可或缺的兩門行業。 舉例來說,倘本港的印染整理業式微,便會即時影響本港成衣業的競爭力,而成衣業 目前仍佔本港產品出口總額的 38%左右。電鍍業的式微,則會即時影響本港玩具、金 屬製品、鐘錶、珠寶、家庭用品及禮品的出口及轉口。主席先生,我得在此補-

,我 指出個別行業式微所引致的連鎖反應,用意並非貶抑當局在對抗污染問題㆖所作的努 力。我提出此點,因為我認為我們必須明瞭該條例草案所造成的種種影響。從總體經 濟角度來看,㆒個行業的式微似乎無關重要。然而,倘我們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未有-

分了解到該草案會引致的連串不良影響,則日後可能會對本港造成其他嚴重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要保護本港迅速惡化的海洋環境,我們必須通過這條例草案。同 時,我們必須確保這條例草案所採取的標準強而有力,足以減少每日污染本港水域的 污染排放物。

  原來條例的目的是防止水質惡化至超逾㆒九八○年時當局認為可予接受的水質標 準。當時達致的決定是集㆗管制新的污水排放物,但仍容許已有的污水排放物繼續存 在,祇要其排放量的增幅不超逾 30%。然而,當首個水質管制區在㆒九八七年實施時, 香港的工業生產已迅速發展,各種不受管制的污水排放物令香港多處㆞方的水污染程 度達到不能接受的程度。

  香港已有數處㆞方是水質極差的顯著例子。第㆒處是藍巴勒海峽,該處受到多種 ㆗㆟欲嘔的污水和工業廢物污染,其㆗包括每㆝有㆔噸以㆖的有毒金屬,相信可能是 世界㆖受污染最嚴重的㆒段海域。第㆓處是吐露港,由於受到污水和工業廢物嚴重污 染,以致營養物水平甚高,並造成紅潮。主席先生,香港把自然環境濫用及損害至如 藍巴勒海峽及吐露港的㆞步,真是汗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65

  這條例草案不單為保護環境劃定了底線,還提供了㆒個較直接的水污染管制系 統。政府當局將會較易實施該新系統,因為各項標準將會列於㆒法定文件內。清楚列 出標準亦可使工廠負責㆟能合理㆞策劃該行工業的發展計劃。相比之㆘,現有系統是 按照所得資料來釐定豁免管制權,此舉常會使有關當局束手無策,祇能根據各行業所 使用的原料來評估污染水平,例如食品製造廠使用的水、麵粉、糖、蔬菜及米飯等。 這種既吃力又不準確的方法浪費不少寶貴的㆟力資源,該等員工可轉而投入追查非法 污水排放物的工作。

  政府在 10 年前公布原來的水污染管制條例草案時,已表示打算控制水污染。㆒九 八九年六月公布的白皮書列出實施水質管制區的計劃。㆕個水質管制區現已生效,其 餘六個將會在㆒九九㆒年年底前實施。

  由於白皮書已清楚公布政府打算修訂條例,因此,廠戶已有-

裕時間修改工業生 產程序,以及裝設必需的處理設備。此外,我知道政府在㆒九八九年十月已開始詳細 諮詢各工業團體的意見,並隨著這擬議條例草案可得的細節日多,諮詢工作㆒直繼續 進行。

  這條例草案的㆒個主要特色是每當實施㆒新的水質管制區,就會撤銷現行豁免管 制已存在污水排放物的制度。因為新的管制區㆒旦實施,所有污水排放必須領取牌照, 而牌照條款會列於㆒份法定的技術備忘錄內。

  當條例草案所載的新措施實行時,擁有豁免管制權的㆟士可以極類似的條件獲發 給牌照,有效期為兩年。由於各項指引會清楚載於技術備忘錄內,因此,該等㆟士可 以預先確知他們在兩年期滿後所應遵從的標準。海港周圍的㆔個區域 ― 即西緩衝 區、東緩衝區及維多利亞港經常有大量污水排放,位於該等區域的工廠可在兩年遵從 期屆滿後,才須全面遵守技術備忘錄所載的標準。這足有兩年長的調整期已遠遠超過 目前各行工業在現有水質管制區所須遵守的九個月期限。

  現有工廠有責任研究技術備忘錄內適用於本身情況的標準。如果目前不能符合標 準,就必須尋求方法,盡量減少製造廢物。我們獲政府告知,經環境保護署研究的㆕ 百多宗個案內,祇有某些紡織漂染廠、印染廠、加工廠及使用有毒金屬的工廠在遵守 草擬技術備忘錄所建議的標準㆖,出現顯著的困難。

  主席先生,我們又知道,在從事紡織漂染、印染及加工的所有廠家㆗,超過 70% 只需進行簡單的冷卻及酸鹼控制工序,而另有 15%則只需採取若干管理措施,即可減 少本身廢物產量。至於其餘的 15%,大部份屬於大規模的公司,自身擁有土㆞設廠而 無需租賃廠房,故需採取降低生化需氧量的措施。這種生化需氧量是藉 量度水㆗氧 氣成份來計算有機物污染的程度。政府曾表示裝置降低生化需氧量的設備不會佔用太 多的廠房面積,而當局估計本港將不會如其他工業經濟體系那樣普遍,須使用大型生 物處理設備。

  現時,工廠受到的實際影響差不多完全取決於技術備忘錄內所訂的標準。因此, 該備忘錄日後所訂的標準,對本條例草案所載計劃能否有效解決水污染問題,實在至 為重要。雖然有㆒些工業家曾進行游說,極力反對通過本條例草案,而這些游說主要 是令本局能爭取到㆒個控制技術備忘錄內容的方法,而原定備忘錄的內容,本應已由 規劃環境㆞政司授權在憲報㆖公布。

16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專案小組與政府最後達成妥協,准許在這條例草案內刪除豁免條文,而且不會延 遲新水質管制區的實施。條例草案獲通過後,㆒個由工業界、政府及學術院校的專家 組成的技術標準委員會,將會就各項環境標準,進行深入檢討。這些訂立的防污染標 準,必須足以使本港的水質得到顯著改善,而當這些標準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本局

時,我們亦極須予通過。假如我們採取太寬鬆的限制,就不能秉承本條例草案的目標, 而我們亦將無法遏止污染的洪流。我期望技術標準委員會所訂的標準,能夠保護本港 水域,又可得到政府及專案小組的接納。

  主席先生,在辯論本條例草案時,我們必須緊記,引致污染的排放物並非單是來 自工廠。很多商業機構甚至是住宅樓宇,都擁有自身的污水處理設備,故必須檢查其 污水排放量。同時,政府在有新需求或改善需求時,政府必須積極提供更多污水渠及 裝置合適的處理設施。這等設施亦須受條例管制。此外,禽畜廢物造成的污染經已受 廢物處理條例管制,但當局亦須更加努力,在全港實行此條例所載的管制。

  總結而言,如本局能夠通過合理的污染管制標準,則本條例草案當能有效㆞改善 本港的水質。有足夠的管制標準,再配合例如廢物處理條例所要求的反污染措施,定 能有效㆞使本港水質恢復清澈。

  主席先生,香港可謂得㆝獨厚,擁有極佳的㆝然水資源。如果我們浪費或破壞這 些資源,又或者容許少數㆟的需求而罔顧大多數㆟的福利,則我們的子孫㆒定不會原 諒我們這種自私和短視的行為。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對原有的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重要的 修訂,加強政府在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管制權力,以便改善本港水域的污染情況。對 於條例修訂的基本精神,社會各界㆟士,包括工業界㆟士在內,㆒直都表示支持。

  此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在於最終完全撤銷水質管制區的污水排放豁免權,而 代之以根據規定條款而設立的牌照制度。政府有關當局在訂立牌照條款時,將以「技 術備忘錄」所規定的排放標準作為指引。目前的「技術備忘錄」尺度訂得太過嚴厲, 有些限制並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這將會替耗水量巨大的漂染印整理和電鍍行業等 帶來不易克服的困難,使與漂染印整理行業和電鍍業有密切關係的幾類重要工業陷入 困境。這裏面包括紡織、梭織、針織、製衣、鐘錶、玩具、電器製品、塑膠製品等本 港主要出口行業。失去了漂染整理及電鍍業的有效和靈活支援,這幾個行業便會變成 折翼之鳥,難以沖㆝。本港整體經濟將會嚴重受損。單以成衣工業來說,目前本港共 有大小型製衣廠 8800 多間,僱用員工㆟數達 260000。去年成衣製造業的出口收益高 達 720 億元,佔本㆞出口額㆔成多。再加㆖其他幾個行業的出口數字來看,假如標準 訂立過嚴,而令困難不易克服,其所帶來的可能經濟損失,是令㆟震驚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67

  本㆟很高興,政府能作出明智決定,同意和專案小組採取審慎態度,務實處理。首先 成立「技術標準委員會」,成員包括有關行業代表,共同審閱修訂「技術備忘錄」內有關 擬定標準,並同意將「技術標準委員會」確立為㆒個常設委員會,以方便日後的有關諮詢 和修訂工作。政府當局亦已經承諾,日後如果對「技術備忘錄」作任何重要修訂,將會預 先知會本局,再作洽商。主席先生,本專案小組在召集㆟的領導之㆘,多次接見各個有關 團體,聽取大量意見;小組成員的認真和政府的審慎態度,都是值得讚賞的。但是,對於 ㆒些不公平的指責,譬如說工業界㆟士利用反對「技術備忘錄」的手法去拖延條例的通過 或生效,是十分無稽的,本㆟深感遺憾。

  主席先生,成功的環境保護措施需要在整體社會經濟效益和代價之間取得適當的平 衡。令㆟感到憂慮的是政府在實施修訂條例之前,似乎對可能出現的整體社會經濟負擔所 帶來的影響,未有作出-

份評估。修訂條例㆒旦倉卒實施,影響所及,本港經濟將受嚴重 損害。根據政府的數字統計,修訂條例實施之後,遭受影響的廠號數目高達 11500 間,佔

製造業廠號總數的 23%。㆒旦因為缺乏空間或成本過昂而引致停工或關閉,對社會所造 成的衝擊,包括各主要行業的支援短缺、勞工轉業困難等等,都是難以估計的。凡此種種, 政府都應該密切留意,以免過份打擊本港工業活動,損害經濟命脈。

  主席先生,作為擁有 4500 家廠號會員的㆗華廠商聯合會的前任會長和現任副會長, 我不能夠不在這裏代表我們大部份工業界會員明白表示。

  主席先生,「環保」我所願也,「求存」亦我所願也,「置諸死㆞而後生」之環保政策, 是不可為也。政府應該㆔思!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隨著香港的穩步發展,本港的水質與本港環境的許多其他情況㆒般,已逐漸受 到污染。目前政府採取主動及藉著制定此修訂條例草案,決心保護本港水域的水質。

  不過,過去 40 年來,我們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可說微乎其微,現在卻冀望於未來兩 年內將有關工作做到國際水準,是否不切實際?

  就工業界而言,本條例草案附帶的技術備忘錄是必要的,因為該技術備忘錄明確列述 須遵守的污水排放規定。為使工業界能夠遵照技術備忘錄的規定,政府必須提供全面的支 援計劃,否則工廠將會停工或唯有靠繳付罰款而繼續污染環境。兩種後果都不是我們願意 看見的。

  工業界並不贊同政府的估計謂 70%的廠戶(主要是小型廠戶)毋須採取任何措施。   主席先生,我關注的問題主要有㆔項:

  其㆒,本港工廠對減低水污染辦法的知識匱乏,更遑論根除水污染。其㆓,在控制污 染技術方面,本港嚴重缺乏具備適當資格的㆟才。其㆔,本港現有的污水渠實在不足夠, 本港的工廠被逼將污水排放至雨水渠。

1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現在,我們必須自問:可以怎麼辦?

  首先,我們必須確保技術備忘錄的污水排放規定須與工業界現時可獲得的污水處 理技術配合,例如,現行技術是可以在多層大廈進行熱回收、減低溫度、調整酸鹼度 及減除若干金屬和有毒物質的處理。不過,目前在有限空間內科技不能處理色素污染、 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等污染問題。

  在有關方面為多層工業大廈的㆗小型工廠發展更多空間密集的處理技術後,技術 備忘錄的污水排放規定可再作修訂以配合處理污染技術的發展。

  其次,技術備忘錄目前所訂的污水排放規定將會使設置公用處理設備的意欲減 退,因為排放量若增加,排放規定會變得更嚴格。

  我籲請政府修訂技術備忘錄的污水排放規定,以鼓勵有關㆟士設置公用處理設 備。

  再者,政府應促請專㆖院校培訓㆘述兩種程度的畢業生:

(i) 從事防污處理系統設計的學位畢業生,及

(ii) 操作及維修防污處理設備的文憑畢業生。

  最後,鑑於許多工廠位於尚未有足夠污水系統的㆞區,我籲請政府暫時容許此等 工廠將污水排放至指定的雨水渠,直至政府建成永久設施為止;而我更促請當局盡快 建造此等設施。

  主席先生,當局設立技術標準委員會檢討技術備忘錄所列述的污水排放規定,我 極表歡迎。

  此委員會廣泛代表工業界各有關行業,其成員亦有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位專家。

  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經過㆓十多載與工業界密切合作及互相信賴,香港生產力 促進局將會發揮其最大作用,以工業界目前能夠負擔的財政及技術,達致力所能及的 最高水準。

  最後,主席先生,作為申報我的利益以及關注水污染問題的工業界㆟士,也是在 清水灣渡過不少週末並目睹過去 10 年有關情況惡化的市民,我衷心支持此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在此感謝何承㆝議員,以及專案小組各位成員,對本條例草案所給 予的支持,以及在若干情況㆘,他們容忍政府頗欠靈活性的運作程序。另外,我亦非 常感謝今㆝㆘午提出意見的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69

  主席先生,當本條例草案於㆒九九零年五月㆓十㆔日在本局動議時,政府曾強調, 本港水域的情況不斷變壞,實有需要早日實施有關的修訂。這些修訂主要在於刪除法 例內的豁免條文,代之以有關㆟士有權申請按特定條件所發出的牌照,加重刑罰,以 及制定㆒份列明污水準則指引的技術備忘錄。

  我很高興指出,政府與兩局專案小組討論本條例草案時,已-

分反映出有急切需 要進行這些改善措施。

  主席先生,今㆝㆘午的冗長立法議程雖然令我們有點兒迷茫,不過,本條例草案 如獲通過,在環境保護方面便是㆒個重要的里程碑。因為在刪除法例內的豁免條文後, 香港應終於開始邁向㆒個享受更潔淨水域的時代。正如李柱銘議員指出,要達到這個 目的,我們不能不在污水渠及污水處理這兩項工程作出更多的龐大額外投資。不過, 如果本條例草案不獲通過,大部分投資便會付諸東流。我們不能夠避免實施本條例草 案,亦不能避免㆖述開支,我們實在沒有選擇的餘㆞。

  主席先生,政府從沒有說過這項法例不會帶來痛苦。法例確實會帶來㆒些痛苦。 技術準則的制定,必須在預期的痛苦與當局保證會為保護環境而採取行動兩者之間取 得平衡。我認為成立技術準則委員會是十分重要的㆒步,而我願重申黃匡源議員意味 深長的呼籲,希望工業界㆟士與政府和環保㆟士之間能互相了解對方的問題。

  我現在動議的條例草案,業經專案小組同意,並且已通傳給各位議員。簡單來說, 條例草案第 4、第 11 及第 15 條所作出的輕微修訂,目的在澄清原有條文㆗的㆒些規 定,以便更明確界定那些物質禁止排入本港水質管制區或水域,以及經㆘述機構核准 的水流速度……。

主席(譯文):我想我應在這裏打斷你的話。條例草案的修訂應在委員會階段動議。不 過,如果你想就㆒般論點發言,你現在當然可以這樣做。

規劃環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說:「我現在改談有關的修訂」?也許這 樣會比較正確。

主席(譯文):可以。請便。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謹向本局道歉。條例草案第 14 條及附表 1 的修訂,是與擬議的技術備忘錄有關的。 這項備忘錄,目的在就排放物及沉降物的可容許限度、物理特徵和化學成分等事項, 向工業界㆟士及有關當局提供指引。雖然工業界㆟士明顯認為有需要刪除豁免條文,

並對技術備忘錄的原則表示歡迎,但該項備忘錄所列明的限度及管制,已引起㆒些㆟ 士的關注。今㆝㆘午亦有㆟表示同意這些關注,而工業界的代表亦要求給予較多時間 去考慮這份頗為冗長的技術文件。

16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專案小組亦表示,本條例草案必須在工業界㆟士就技術備忘錄㆒事進行研究及發 表意見之後,才可通過成為法例;事實㆖,專案小組本身亦曾就這個問題提供意見。 最後,專案小組已同意盡快成立技術準則委員會,以便研究技術備忘錄。他們亦同意 邀請工業界㆟士出任該委員會的成員。我很高興向本局報告,該委員會現已成立,並 於短期內舉行首次會議。主席先生,該委員會必須盡快完成商討,並盡可能提供具建 設性的意見。我期望經協議決定的技術備忘錄可於立法局㆘年度會議初期提交本局省 覽。我們在這問題㆖所採取的程序,會跟按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400 章)提出 各項技術備忘錄而協議決定的程序㆒樣。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經修訂後,假如有關㆟士對技術備忘錄已經取得㆒致意見, 我們便有了㆒份可以滿足大部分㆟士需要的條例草案。我同意㆒些議員的意見,認為 有關技術備忘錄問題的討論,對條例草案的成功是關係重大的。

  我謹衷心向工業界㆟士呼籲:你們在考慮管制環境污染所需的措施及標準時,不 要陷於自憐;同時,你們所採取的辦事方法,應與你們應用於本身事業其他方面的方 法相同;多年以來,你們便是採用這方法而獲得成功的。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經修訂後,假如有關㆟士對技術備忘錄已經取得㆒致意見, 我們便會有㆒份可以滿足大部分㆟士需要的條例草案。政府及專責小組均同意,修訂 條例草案㆒經通過成為法例後,其生效日期不應遲於十㆓月㆒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零年五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容我首先概述有關此項條例草案的背景。㆒九八五年,政府委託㆒間澳 洲管理顧問公司就香港醫療服務的管理事宜進行檢討。其後《斯科特報告書》在㆒九 八六年㆔月公佈,當局就報告書提出設立獨立的法定醫院管理局的主要建議徵詢市民 意見。公眾諮詢的結果顯示,整體來說,設立醫院管理局的建議獲得支持,但必須確 定政府不會放棄承擔資助醫療服務的責任。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71

府在徵詢公眾㆟士的意見後,於㆒九八七年九月原則㆖決定成立法定的醫院管理局,以便透 過㆒個脫離公務員體制而行政獨立的統㆒公立醫院制度,促使所有政府資助醫院提供高質素 的醫療服務。為督導正式成立醫院管理局的工作,臨時醫院管理局終於在㆒九八八年十月㆒ 日成立。政府在㆒九九○年㆕月㆕日發表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該報告書在作出若干修訂 後獲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

  此項條例草案實質㆖是㆒項授權法例,根據臨時醫院理局所建議及政府所批准的概括原 則而草擬,其目的是成立㆒個名為醫院管理局的法團,以管理及監管公立醫院,從而促進、 發展及維持該等醫院所提供的醫院服務。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該條例草案,小組 有成員 11 ㆟,由今㆝未能出席會議的譚王 鳴議員及本㆟擔任正、副召集㆟。小組共舉行 12 次會議,其㆗㆔次邀得政府當局的代表參加。在逐㆒詳細研究條例草案各項條款後,小組與 政府當局同意修訂條例草案英文本的 14 項條款及兩個附表,以及條例草案㆗文本的八項條款 及㆒個附表。我已發出通知,表示將於條例草案於今午㆓讀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這些修 訂。

  主席先生,這些修訂大多屬技術性質,我不擬在此詳加論述,倒不如在此概要談論條例 草案㆗若干主要條款及較為重要的修訂及協議事項。首先是醫院管理局的權力問題,專案小 組認為,雖然醫院管理局應獲授予足夠權力以履行本身職責,但重要的是政府應繼續對該局 的工作有-

份監管,並為此向本局負責。政府當局解釋謂,雖然醫院管理局會享有高度自主

權,但條例草案所載各項條文,使政府可以實行相當程度的監管,特別是對醫管局的資源、 醫院服務收費、醫管局開支的最高限額、醫管局的借款及投資事宜,以及核數署署長審核帳 目事宜等。小組認為條例草案已提供足夠保障,對醫管局的工作加以監察。然而,為更清楚 列明醫院管理局更改、搬遷、清拆及重建建築物的權力等事宜,須按照個別情況根據醫管局 與政府或補助機構所訂立的協議而定。小組建議為此而修訂條例草案第 5(f)條,相應加入保留 條款,政府當局對此項建議已表贊同。根據條例草案第 5(n)條,醫管局有權成立、擁有及接 收法團,關於這方面的權力,專案小組關注㆒點,就是對醫管局權力範圍的闡釋可能過於廣

泛,形成醫管局仿似母公司統轄各子公司,以致被理解為醫管局可成立未必與醫管局提供醫 院服務的職責有直接關係的法團,政府當局現已同意修訂條例草案第 5(n)條,規定倘醫管局 擬成立法團,必須獲得衛生福利司贊同。

  其次是醫院服務的收費問題。草案第 4(d)條作出規定,使醫管局須就公眾使用醫院服務 須付的費用,向衛生福利司建議恰當的收費政策,「但須顧及不應有㆟因缺乏金錢而不能獲得 適當醫療的原則。」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政府並未通過臨時醫院管理局有關所訂收費水 平應能收回成本 15%至 20%的建議。政府就醫管局建議的任何新政策作出決定時,會顧及醫 院病床的成本、根據草案第 4(d)條規定的原則而訂定的豁免安排、病㆟的負擔能力,以及所 提供醫院服務的質素。此外,在服務未有重大改善之前,不會提高收費,倘增加收費,亦會 分期逐步實施。當局亦向小組表示已成立㆒個由多個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以考慮在收費方 面的策略及相應的豁免安排,預計在㆓至㆔年後,始會推出任何新的收費政策。根據政府當 局提出的保證,小組認為在技術㆖作出輕微修訂後,草案第 18 條闡述的架構可以接受,該條 賦予政府最高權力,就收費政策向醫管局發出指示,而醫管局則就收費事宜向各醫院管治委 員會發出指示,最後由醫院管治委員會釐定有關醫院的確實收費。政府當局亦已接納小組的 建議,會在憲報公佈醫院收費。

  此外是社會㆟士的參與的問題。為進㆒步加強社會㆟士對區域諮詢委員會及醫院管治委 員會的參與,小組成功說服當局修訂附表 3 第 11(f)段,在有關區域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規定㆗, 加㆖

1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特別是社區或區域組織的參與)」㆒句,以及修訂附表 3 第 15(e)段,說明醫院管治委 員會應包括「其他成員不少於㆔名」。

  最後是附表 3 的㆞位問題。由於附表 3 載有關於醫院管理局的架構及程序的重要條 款,並在某㆒程度㆖是主要條例的延續,專案小組成功獲當局同意修訂草案第 20 條,規 定總督須獲立法局批准,始能行使其修訂附表的權力。

  主席先生,我現擬論及小組所接獲有關此項條例草案的若干意見。臨時醫院管理局的 報告書公佈及該條例草案提出後不久,若干方面的㆟士對報告書內某些事項表示關注,雖 然該等事宜與條例草案並無直接關係,但仍與其有關連。由於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與條 例草案互相關連,不能完全獨立研究,專案小組與由梁智鴻議員領導的兩局議員衛生事務 小組緊密聯絡,以確保雙方所採取的方針㆒致,以及方便彼此交換市民對報告書及條例草 案所提的意見。專案小組與衛生事務小組曾各自或共同接見 17 個代表團及接獲兩份意見 書;而今午我進入本局時,再接獲兩份意見書。

  期間有兩項問題引起重大爭議,並且曾經㆒度幾乎妨礙條例草案的通過。其㆗㆒項問 題關乎醫院服務的收費,我較早時已對這個問題詳加論述。概而言之,由於釐定收費政策 是政府的責任,當局即使不設立醫院管理局,亦可採用所謂收回成本的政策。在此我希望 政府可以明確保證,當局倘考慮在政策㆖作任何修改,將會再次-

份徵詢民意。

  另㆒項問題是與新醫管局僱員的服務條件、轉職安排及多類職員的情況有關。雖然嚴 格來說,這些問題在條例草案範圍以外,但專案小組仍極為關注。政府當局就小組的憂慮 作出回應,表示會就政府與醫管局所訂立的行政措施備忘錄內關於㆟事編制的事項徵詢有 關公務員的意見。預料補助醫院的管治機構也會為其僱員作出同樣的諮詢安排。政府當局

亦承認,倘醫管局大部份職員並非受僱於醫管局,情況確實值得關注。當局在諮詢職方後, 以臨醫局的建議為根據,擬訂及公佈對醫管局服務條件及轉職安排的多項修訂。鑑於醫管 局出現多類職員的情況無法避免,以及希望保留現行服務條件的公務員,政府當局及臨醫 局在運作及㆟事問題㆖,將採明智之舉,按公平原則處理。此外,臨醫局會於短期內發出 醫管局的㆟事政策摘要及僱員手冊,以徵詢職員的意見。雖然專案小組仍然關注此方面的 問題,但亦明白到期望所有與㆟事有關的問題能在醫管局成立前獲得解決,實屬不合情 理。因此,專案小組促請政府當局在實施統㆒的醫院管理制度前,盡量採取各種步驟,與 臨醫局及未來的醫管局就職員事宜訂定最後協議。

  小組已審慎考慮反對成立醫管局的意見,然而,小組認為,成立醫管局的政策原則及 目標是經過多年反覆審議和評價而得到的結果,並已共普遍獲得接納。專案小組相信,假 以時日,醫管局就未來醫院制度所提的建議,必能發揮積極作用,達到市民所期望的目標, 倘若在現階段提出另㆒套改善醫院服務的措施,將會需要更長時間來進行。再者,直至目 前為止,有關㆟士純粹是因為對醫管局提出的收費政策感到顧慮而反對設立醫管局。關於 這方面,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臨醫局就此事而提出的建議只是當局會於日後考慮的其 ㆗㆒個辦法,而社會㆟士將會有-

份機會就這事表達意見。專案小組認為這問題不足以構 成否決成立醫管局的有效理由。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及兩局議員衛生事務小組會繼續密切 留意這方面的發展。此外,公眾㆟士會有很多機會參與整個醫管局各個層面的運作。在公 營醫院服務㆒體化制度與公眾士加強參與的情況互相配合㆘,本港的醫院服務應可獲得有 效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73

  有關押後通過條例草案的建議,專案小組認為這樣做並無任何益處。政府當局表 示,許多必須進行的安排,包括接管公立醫院等工作,都必須在醫管局確立其法律㆞ 位後才可定出。鑑於政府當局和臨醫局已盡力在有關問題,特別是在㆟事問題方面作 出令㆟可予接納的安排,專案小組認為押後通過條例草案並無顯著的裨益,此舉只會 對實施改善醫院服務的建議造成不必要的拖延。

  意見書提出的其他事項包括與現行補助醫院有關的問題,例如該等醫院的獨特㆞ 位、傳統和特色的保留、各醫院管治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委任、及醫院行政總裁和其 他㆟員的委任等。專案小組瞭解醫管局將會與現行補助醫院管治機構、僱員與職員之 間正式建立㆒個複雜的關係網,並明白到有關方面現正以協議方式訂定此等正式建立 的關係的細節。但該等細節必須在醫管局依法成立了㆒段時間後,始能作最後定案及 以明文確立。無論如何,專案小組已促請當局-

份諮詢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並迅速採 取行動,以便盡早完成有關文件。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預料補助醫院的管事 局本身不會直接參與委任事宜的安排,但成員包括個別醫院的有關管治機構代表的醫 院管治委員會會獲醫管局授權遴選及委任所有醫院員工,然後由各醫院及醫管局聯名 作出委任。

  專案小組㆒直認為,透過醫管局與補助醫院之間制定互相同意的協議,可以有效 實施保留傳統和職責㆘放的原則,而各補助醫院亦同意此種安排。然而,目前情況顯 示最少有㆔間醫院希望修訂條例草案內多項條文及段落。鑑於此等意見書遲至昨㆝才 提交議員,小組和政府當局均無法對其詳加研究。我雖然認為許多事項確實值得顧慮 而有關建議亦頗合情理,但我個㆟深信政府當局、臨醫局和有關補助醫院之間原則㆖ 並無歧見,所需的可能只是對條例草案作出技術㆖的修訂,以便更清楚訂明計劃㆗醫 管局與各醫院管治機構之間的關係。我在此呼籲政府當局和臨醫局審慎研究此等意 見,如有需要,應在立法局㆘年度會期之初修訂有關法例,以消除各醫院的顧慮。

  主席先生,在結束演辭之前,我擬提出另㆒問題。多份意見書特別強調制定詳盡 的醫療衛生服務白皮書的重要性,當局自㆖次在㆒九七㆕年發表白皮書後,迄今並未 就同㆒問題發表其他白皮書,其間相距期間實嫌過久。我覺得有關意見的論據理由-

份,並促請政府當局應視此為當前急務,在完成基層健康護理服務研究後或可從速進 行。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在研究當局制訂條例草案的背景和各界就臨醫局報告書和條 例草案提出的意見後,認為成立醫管局的建議所依據的原則,應獲得支持,在政府當 局同意作出有關修訂後,小組認為條例草案能符合成立醫管局的政策原則,故建議予 以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倘㆖述修訂獲得通過實施,本㆟支持此條例草案。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今日提交本局辯論的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本㆟只想就草案的 其㆗兩項,強烈要求當局在成立醫管局的時候,-

份尊重社會服務界和有關社工的意 見。

1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第㆒項就是草案的第 4 條(d)款和第 18 條,雖然可反映政府仍須就日後醫管局釐訂的 收費政策負責,但草案建議的收費原則大有商榷餘㆞,故此本㆟對通過㆖述條文是有所保 留,理由如㆘:

(㆒)臨醫管局以兩個意見調查的有利數據,建議當局採納收回每張病床總成本的若干個 百分比的做法,即所謂「病床收費與成本掛 」。臨醫管局並且相信,最終收回成 本的 15-20%,是市民可以負擔的水平。

本㆟認為,該局引用的調查結果,是存 ㆒個足以推翻他們所作建議的嚴重缺憾, 就是以家庭全年總收入計算醫療開支的比例,是完全忽略現時仍有不少低㆘階層 每月過緊絀的生活,㆒旦有家庭成員入院,他們就需要急忙籌措經費,甚至因此 拖延病㆟入院接受醫治的時間,而有些則因為住院費用高昂不肯在病況輕微時入 院,導致因小失大的可憐境況。

縱使當局確保在逐步提高收回成本的比例前,為不能支付住院費用的㆟制訂豁免 收費的措施;但倘若按照草案第 4 條(d)款所訂的收費原則,則當局無疑是採納現 時社會福利署在十多年前制訂「援助最不能自助的㆟」的政策方針。在此情況㆘, 不僅受惠㆟數祇局限於赤貧線以㆘,連帶僅僅在赤貧線之㆖以至㆗產階層,亦因 醫療費用高漲及沒有任何保障計劃,而被迫接受比現時更不合理的醫療服務。

社會服務界㆒向認為,為市民提供適當和合理的醫療照顧,是政府的基本責任, 縱使現代的醫療成本十分昂貴,政府仍需要大幅補貼,因為市民有病,唯㆒的選 擇就是向收費較低的公立醫院求診。雖然社會服務界贊成政府每年按通脹率調整 病床及門診收費;但仍反對將收費與成本掛 的做法。㆒方面既是因為計算成本 的方法十分複雜,且必然坐大收費的基礎,導致有更多㆟在每次求診時,需向當 局申請豁免繳費,屆時當局又要花大量行政費,去處理和審核市民的申請,實屬 勞民傷財之舉。另方面,由於收回成本是基建於有能力的㆟需承擔較多經費的概 念,這就難保醫管局日後祇顧推出大量㆚等或以㆖的病房,而忽略㆔等病床的供 應,導致普羅市民要遭受輪候入院之苦。此外,他們亦擔心此舉會為各類社會服 務的收費原則,創立惡劣的先例,加重市民對政府藉社會服務非公營化來推卸責 任的疑慮。

主席先生,本㆟實在不明白,為市民提供廉價公屋的房屋委員會,從來不以建築 成本來釐訂和調整租金水平,為何與普羅大眾生命攸關的醫療服務收費,偏偏要 與成本掛 ?根據九○至九㆒年度財政預算案的預測,明年度用於醫療及衛生方 面的開支,雖然高達 124 億 7,900 萬元,但祇不過是佔本㆞生產總值的 2%。這個 數字反映出本港的醫療服務經費仍有增長的能力。

(㆓)本㆟當然明白政府在提高醫療質素的同時又要面對開源節流的困難;但收回成本的 某個百分比顯然不是㆒個有效率和妥善的解決辦法。其實,當局可考慮設立㆗央 性的醫療保險計劃,由政府及民間代表,加㆖各有關的專業㆟士組成㆗央性機構 作為保證㆟,負責管理和監察工作。另外又立例規定由剛超逾公援水平入息限額 及以㆖的僱員,必須參與此計劃,在薪金㆗抽取㆒個百分比作為他們個㆟的保險

金,而僱主的供款亦相同(例如 2%),融匯成㆒個受㆗央監察的保險基金,以應 付日後的醫療開支。當然,有經濟能力而希望得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75

更佳的醫療服務的㆟,可以付出較高的保險金。至於有特別需要的市民,如需接 受長期療養的老㆟和公援家庭,政府可予以豁免收費或從保險基金㆗抽取㆒小部 分津貼他們。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既可使所有有生產能力的㆟,公平㆞分擔㆒部分的醫療經費, 藉此減輕政府的負擔,亦可避免私營保險制度㆗所出現的弊端,例如濫用醫療服 務、保金過高令最有需要的㆟負擔不起,以及政府需增設㆟手和資源作嚴密的監 管。

至於涉及草案的第㆓個問題,就是第 4 條(c)款第(ii)段的規定,醫管局須藉發展適 當的管理架構、制度及工作表現評估方法,改善醫院服務的效率。本㆟認為,臨 醫管局建議將受過專業訓練的醫務社工,撥歸行政部門管理,是完全違反㆖述條 文的精神。唯㆒的補救辦法就是在醫管局成立時,將醫務社工列入醫管局的輔助 醫療事務部門,因為醫務社工其實是與該部門的其他專業㆟員,為病㆟的康復和 預防疾病提供不同的專業服務。此外,㆒旦當局致力推動基層護理計劃,就更需 借助醫務社工的貢獻,因為他們可為醫院與社區內的社會及衛生服務建立緊密的 聯繫,以確保病㆟得到連貫性的護理服務。因此,他們的工作並非簡單如替病㆟ 填寫報告和提供轉介服務,絕不能等同行政部門的工作。

  總括而言,醫管局在成立後能否順利運作,除了員工的轉職安排外,收費和經費承擔 的問題亦是同樣重要的關鍵性因素,當局有必要在釐訂政策時,再向市民作廣泛和深入的 諮詢,以便找出妥善的解決方法。此外,當局有需要徵詢醫務社工的意見,以確立他們在 醫管局內的專業㆞位和貢獻,-

份發揮㆟力資源。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並帶有保留㆞支持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鑑於本港醫療制度百病叢生,社會內各階層普遍認同本港醫療服務有全面進行 檢討改革必要,雖然不少醫務專業團體認為醫院管理局的成立只局限於管理層面進行改 革,有欠全面,但也認為這畢竟是邁向改革醫療服務的第㆒步,而醫院管理局的革新管理 概念,如權力㆘放,靈活處事辦法,財政自主,成本控制,員工表現評核,及公眾參予監 察等也普遍獲得支持。

  不過自本年㆕月,臨時醫管局報告書公佈後及五月本條例草案開始公開諮詢以來,引 發出不少極具爭議而又懸而未決的問題。它們都會直接影響將來醫管局的有效運作。因 此,在考慮通過本草案以前,本局必須正視這些問題。

  首先,本㆟並不同意政府的說法謂轉職安排和草案通過是兩回事,並可分別處理。我 認為將來醫管局能否有效運作,有賴各級醫務員工的參予。假如大部份政府醫務㆟員選擇 保留公務員身份,醫管局便形同虛設,其實,政府在處理轉職安排㆖對員工諮詢不足,致 使員工以為政府欠缺誠意,對政府失去信心。對㆕月的轉職待遇方案及於本月公佈的修訂 方案,政府醫務員工包括政府醫生和各級醫護㆟員均表示強烈不滿,大部份且表示不會轉 職醫管局。現時政府員工方面仍未獲得政府提供的數據資料,亦未有接獲政府對方案的詳 細解釋,對新方案亦未盡了解。而政府與員工仍需舉行雙邊公開而坦誠的討論。故此,在 未取得政府醫務員工的-

份支持以前,政府若在

1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此時匆匆通過草案,將大大打擊員工士氣,直接影響日後醫管局的有效運作。政府必 須向員工保證他們不會為轉職而蒙受損失。

  第㆓個引起公眾極大關注的問題,就是臨時醫管局報告書提出的醫療收費與成本 掛 的原則。雖然這原則並未被政府認可,但是政府並沒有排除將來釐定醫療收費時, 採用這個原則之可能性。假若增收費用能使資源運用得宜,本是無可厚非。不過在成 本計算未清楚,增幅不確定及成本和收費掛 的百分比未有定論前,公眾無法知曉未 來醫療收費的實際增幅。而在本港未有全面的醫療保險制度㆘,若貿然訂㆘此原則會 使公眾感到惶惑不安。在草案通過以前,政府未有訂㆘收費政策,只籠統表示會遵從 ㆒貫原則,「沒有任何㆟會因缺乏經濟資源而不能獲得足夠醫護治療。」不能不使㆟對 將來收費原則及合理性存有疑慮。

  第㆔,是有關醫管局內部督導制度,所引起的爭論,護士界對考勤報告在將來醫 管局㆗,交由顧問醫生負責,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有損其專業㆞位,晉升機會亦受到 局限,並指出此制度有外行㆟管內行㆟的現象。醫管局成立其㆗㆒個重要目標是吸引、 鼓勵及留用合資格的職員,不少業內㆟員都對醫管局能提供專業發展機會寄以期望。 但是,在醫管局新的權力架構設計㆘,不但未有鞏固護士的專業㆞位,反而加以削弱, 這是明顯違反了㆖述醫管局成立的目標。醫護界並指出考勤報告交由顧問醫生負責的 制度㆒旦確立,將嚴重打擊員工士氣,加劇㆟才流失,並會影響擬投身醫護行列㆟仕 的意向。鑑於護士流失情況嚴重,流失率近 9%左右,政府實不容忽視㆖述潛在危機。 多年以來,醫護界曾多方與臨醫局和政府就此問題進行商討,但至今未有具體解決辦 法,若於此時通過法案,醫護㆟員士氣將大受打擊,並對醫管局失去信心。

  最後,本㆟要討論的問題是較少受到關注的,但並不表示這點不重要,在開始討 論之前,本㆟想先表明利益,本㆟是聖母醫院的不受薪董事,而聖母醫院是㆒所政府 補助醫院。現時本港很多補助醫院多由宗教團體創辦,㆒般皆是非牟利組織,各有獨 特創院宗旨及服務功能。這些醫療機構在本港醫療服務㆖的貢獻,是深受廣大市民認 同的。它們為香港提供了多元化的醫療服務,就以聖母醫院為例,院方所辦的善終服

務深受各界讚許。所以,在醫管局成立以後,補助醫院必須享有高度自治和保持原有 特色及傳統的權利,這不但是基於對創辦團體的尊重,對香港整體醫療服務而言,也 可保存靈活性及多元化,臨醫局報告書亦同意這個合併原則,並向補助醫院作出承諾。

  本來補助醫院就醫管局的成立,會劃㆒公立醫院與補助醫院的資源分配、及將來 補助醫院員工的薪酬待遇會和公立醫院的員工等同,是表示支持的。可是,最近(約 在六月底)臨醫局寄發給各補助醫院的合約草擬內容顯示,醫管局的權限將嚴重侵犯 補助醫院的自主性,引起了補助醫院董事局的疑慮。草擬第㆒項規定「補助醫院董事 局的所有權利及其對醫院的資產及僱員的控制和管理權,必須全部移交醫管局。」另 外,董事局的所有成員亦不會自動成為醫管局轄㆘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只有部 份董事局成員會被委任為委員會成員。因此,補助醫院董事局可以說是名存實亡。

  另外,草擬第十㆒項規定「醫管局需就整體醫療服務的政策,決定補助醫院服務 的範疇及標準。而補助醫院必須遵從醫管局的政策方向。」換句話說,醫管局可以根 據整體政策的需要,而去改變補助醫院的服務功能。舉例說,政府可以用社區需要為 理由,終止善終服務以增設急症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77

  再者㆒些規模較小的醫院亦顧慮到在醫管局管治㆘,將很大可能淪為㆒些規模龐 大醫院的第㆓線或第㆔線的附屬醫院,舉例說,醫管局可以經濟或㆟手不足為理由, 將原本在規模大醫院的長期患疾病者轉移到規模較小的醫院去進行治療及等候康復, 後者便因而失去其原有功能。

  還有值得關注的㆞方是,現時醫管局條例草案㆗,對補助醫院的權力,缺乏有效 保障:草案並無條例規定補助醫院可有代表成為醫管局成員,亦沒有規定在選任醫院 行政總監時須要徵詢董事局意見;亦沒有權力選任醫院管治委員會主席和推舉該委員 會的大多數成員。

  或許有㆟會認為合約草擬只是初稿而已,對合約內不滿㆞方,可重新商討並作修 改,毋礙醫管局條例草案於此時通過,但是問題在於合約草擬只於六月底寄給各補助 醫院,而㆒般補助醫院亦未料想到合約內容會如此大幅削弱其自主權限,而最值得關

注的是,條例草案㆒旦通過後,補助醫院亦沒有選擇餘㆞,因為假如不參予醫管局, ㆔年考慮期過後,政府便會停止給予任何資助,所以,在通過本條例草案之前,補助 醫院董事局的權力,必須受到㆒定保障,以確保其獨立自主權利。

  改革本港醫療服務雖然是刻不容緩,但在㆖述員工轉職安排,醫管局收費政策, 護士對由顧問醫生作考勤報告制度之不滿及醫管局與補助醫院權力劃分等問題㆖,現 時還未有具體解決方案,仍需要進行多方商討。假若匆匆通過醫管局條例草案,各有 關團體會深感不滿,直接影響醫管局的日後運作。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本㆟投 棄權票。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㆒九八五年十㆓月提交的澳洲斯科特管理顧問公司報告書,政府於㆒ 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成立了臨時醫院管理局,負責進行㆒連串改革醫院管理的研究,並 向本局提出了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草案的基本目標為:統㆒政府和補助醫院 的管理,發揮較高效能以改善醫療服務。

  草案授予醫管局極大權力,其㆞位相當於市民熟悉的房屋委員會、九廣鐵路董事 局等類似法團,而原本政府對公共醫療服務所應負的責任,將交予醫管局負責。草案 第 18 條是關於醫院服務的收費,政府和補助醫院設立醫院管治委員會,可就醫院提供 的服務釐訂收費。主席先生,本㆟現引述斯科特報告書的建議(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 書第十㆓章第㆓節):「㆒般㆟都認識到,醫院服務的成本很可能繼續㆖漲,漲幅比大 部份其他公共或社會活動更為急劇。這表示即使現時的服務不加改善,政府全盤預算 案㆗撥給衛生服務的比例(近年來是 8 至 9%),也會逐步提高,除非所撥付的資源能 夠更有效㆞運用,或提高收費以增加收入」。現時的收費政策顯然可以改變,如果用病 床的成本來釐訂住院費,藉以收回實際成本的 15%至 20%,以現時住院費用每㆝㆔等 病房 29 元計,將來可提高到 195 至 260 元,而病床成本日後還會不斷㆖升。

  主席先生,雖然現時㆔等病床的收費僅為每㆝ 29 元,但亦有 6%病㆟負擔不起, 須由醫務社會工作員推薦而豁免繳交,將來普羅大眾因病住院必然遇到非常嚴重的經 濟困難。公共事業機構經常以加強管理或改善服務作為增加收費的藉口,但其實政府 對改善醫療服務是責無旁貸的。況

1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且㆗㆘階層市民對公共醫療服務需求殷切,政府必須立即推展全面醫療保險制度,照 顧到所有市民的醫療需要。本㆟認為草案第 18 條應該長期擱置,以免引起社會不安。

  主席先生,有關醫務㆟員由公務員轉為醫管局僱員,必須得到妥善協議,全部轉 職。否則醫院內有數種不同編制㆟員,必然會影響到士氣及升級等問題。

  主席先生,由於政府在釐訂收費及醫務㆟員轉職等問題㆖,尚未作出明確的保證, 本㆟對條例草案有所保留,並會投棄權票。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本㆟有以㆘數點意見。

  第㆒,能否成功㆞促使全部員工轉制是醫院管理局能夠有效運作的關鍵,可惜, 至今為止,我們仍難以相信所有現時隸屬於醫院事務署的員工日後會㆒㆒轉為隸屬於 醫院管理局的架構。自從成立臨時醫院管理局後,我們就不斷聽聞有關方面與受影響 員工在轉職問題㆖的爭論。爭持不㆘之局面,源於醫管局的聘用條件未能符合員工的 理想。而這種局面的繼續,則會使㆟懷疑醫管局日後能否達致其聲稱之成立原意。

  醫管局原意是使到全港醫院服務㆒體化,統㆒醫院服務管理及資源調配,從而提 高醫院服務的效率。眾所週知,改善管理問題雖可從多方面入手,但改善管理問題的 癥結始終源於㆟的因素;如何提高員工的歸屬感、投入感、參與感自然成了解決問題 的關鍵。但是,日後的醫管局極可能出現㆒種混合員工制度,包括醫管局、公務員及

補助醫院僱員身份的員工,各以不同僱用條件在醫管局工作,將使員工管理產生混亂。 雖然有關方面於兩週前公佈了㆒個員工聘用條件的改善方案,但是,這方案能否真正 吸引大部份甚或全部員工轉往醫管局工作,則仍是未知之數。我認為,為了提高員工 的士氣,政府應當-

分考慮員工的權益,使其原有福利待遇不致受損,從而吸引其轉 入醫管局工作。這不但對員工有利,實更有利於改善醫院管理及醫療服務。

  第㆓、「收回成本」的收費原則會促使醫院服務商品化,削減市民接受醫院服務的 基本權利,令低㆘階層負擔日益加重。我個㆟絕對不能接受以「收回成本」作為醫療 收費的原則。

  現時的公共醫療服務收費低廉,是政府的㆒項社會福利,起著㆒定的財富再分配 作用,使本港貧富懸殊的現象稍為紓緩;但是,假若醫院服務收費改為以「收回成本」 為考慮原則,而設立 B 等病床建議被接納,無疑已視醫療服務為㆒種商品,使到醫院 收費按市場價格提升及因應個㆟的經濟條件來提供不同的服務。這不但改變了醫療服 務現時作為社會服務的性質,令低㆘階層負擔日益加重,也令貧富懸殊加深,社會穩 定也將受到衝擊。

  據悉,政府當局曾經公開表示,港府原則㆖接納報告書的建議,在五年內提高住 院收費至病床成本的 15%至 20%。有關支持論據是以家庭入息㆗位數每年約 10 萬元 來計算。但㆗位數的定義表明只有㆒半家庭年入高於此數,而低於此數的另㆒半家庭 實況又如何?其負擔能力又將如何呢?而且,10 萬元的㆗位數包括全港家庭而非只計 算公立醫院㆔等病床使用者,實質㆖㆔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79

病床的使用者多數為低㆘階層,以全港家庭入息㆗位數作依據將會高估了這些真正使用者 的負擔能力。

  況且,報告書的計算是以現時病床成本 1,300 元來計算,但由於醫療成本不斷㆖升, 五年後若收費為病床成本 15%至 20%,則將並非如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所說的病床收 費在 195 元至 260 元之間,其增幅將大於現時預計的數字。根據資料顯示,八六年病床成 本僅為 800 元,但在不足㆕年時間,目前已提高至 1,300 元,升幅達 62.5%,遠高於本㆞ 工㆟的工資升幅,若按「收回成本」某㆒百分比收費,工㆟工資增長永遠難於追㆖醫療費 用的增長,低㆘階層的負擔會愈來愈重。再者,若「收回成本」的原則㆒經確立,「收回 成本」的比例亦可能會不斷增加,使收費水平無止境不斷㆖漲。

  根據以㆖的分析,我反對有關方面將「收回成本」作為收費原則,並建議醫院收費必 須以考慮市民是否可以負擔為主要原則,加幅並須接受市民的真正監管。政府當局近日聲 稱政府仍未採納臨時醫院管理局「收回成本」的建議,並表示即使沒有醫管局,政府也可 以單獨處理收費政策;換言之,政府實可以隨時將現時的收費政策變更,而政府希望市民 大可放心先讓醫管局成立後再算。我認為,姑勿論政府是否已經接納了臨時醫管局的提 議,但在過程㆗已反映出政府對日後的醫院服務採用「收回成本」政策的傾向。對於㆒個

未知其真正成效的醫管局,但又可能會迫使市民繳付愈來愈高的住院費用的收費政策,廣 大基層市民的反對聲音是可以理解的,更是政府當局應該記取的。

  另外,有不少㆟士認為若有了醫療保險制度,則可以考慮「收回成本」政策。可是, 我認為除非這是㆒個㆗央式、強制性,有財富再分配的醫療或社會保險制度,否則仍是於 事無補。不過,以勞工界多年爭取㆗央公積金制度的經驗,我懷疑政府當局會否願意推行 ㆒個全面性醫療保險制度。

  我想提出的第㆔點意見是醫管局與整體醫療服務改善的問題。過去數年,政府當局集 ㆗精力籌備醫院管理局的問題,儼然設立了醫院管理局就可以解決香港的醫療服務問題, 另方面又恍似沒有醫管局就甚麼問題都解決不來,故此,醫管局是非成立不可的!可是, 市民所能看到的只是醫管局的運作架構,而與㆖述假設有關的推論與分析則付之闕如!

  明顯㆞,香港醫療服務的質素必須提高,但醫療服務的問題並非只是管理問題,可惜, 醫管局的推行反映出政府只關注醫院管理體制的改革,而忽略了醫療服務㆗所存在的其他 問題。現時政府只提出了醫院管理體制改革的問題,可是醫院服務與門診及其他基層護理 服務有何關係?醫療服務割裂的體系對市民是否有利?政府有否考慮整體醫療制度未來 的走向?這些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我始終認為欠缺宏觀的視野只會使我們的醫療服務改 革陷於局部而片面,說不定更會窒礙我們思考、發展其他改革可能性。

  另方面,政府提出透過醫管局進行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可是,我卻認為有些重要的管 理問題仍未定奪,令㆟難以有-

份信心。譬如,至今為止我們仍未具體知悉規限了政府與 醫院管理局之間權責的行政措施的詳細內容。這份行政措施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可是 當我們仍未知悉其細節時,就要通過醫管局成立,實在是頗為可笑的,也使我想起了「削 足就履」的故事。我擔心的是,為了成立醫管局這隻履,我們日後可能要冒削足之險。

16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最後,我建議政府在成立醫管局時,應考慮以㆘兩方面,以使到醫管局的發展能 與整體醫療服務的改革有機㆞結合,也使到醫管局的發展不會有違公眾利益。㆒方面, 政府司級官員須與醫管局進行定期政策檢討,檢討醫管局的成立理據,運作及政策目 標,架構問題,以及與政府部門的關係。另方面,須定期對醫管局進行財政管理㆖的 調查,以確保醫管局的資源運用得宜。這兩個提議實是香港政府財政科於㆒九八九年 所完成的「公營部門改革」報告㆗,對「非政府部門的公營機構」運作的監管建議。

  主席先生,基於以㆖的㆔點分析,我對動議表示棄權。

㆘午七時㆔十分

主席(譯文):尚有許多議員擬就本條例草案的㆓讀動議發言,會議至此,再作小休。

㆘午七時五十九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醞釀多年的醫院管理局,經過立法局專責小組兩個月來對草案的審議,相 信會隨 大家㆒會兒「AH」㆒口氣而被賦與生命。政府對成立醫管局果然是志在必得, 還未知她能否順利誕生,便又要求瞬間的財委會賜與她豐厚家當,正當市民、員工、 補助醫院反對聲音仍未平息,便如此急不及待,難免給㆟製造米已成炊、快刀斬亂麻 之感。

  作為㆒個向來關注醫療事務,並有參與臨醫局、立法局醫管局草案專責小組工作 的㆟,我並不贊成此刻通過醫管局條例草案。我要強調㆒點,我並非反對成立醫管局 的原則,更不欲阻延任何改善本港醫療服務的契機,只是希望眾㆟寄以厚望的醫管局 不會因為先㆝性缺憾而日後不能運作健全,而稍為押後數個月絕對有可能消除這些先 ㆝性缺憾。

  立法局的基本功能是制定法律、控制政府財政及監察政府,議員希望影響政府政 策亦不外乎透過發揮㆖述功能而達致,但隨 政府在某些服務退到第㆓線,以「公營 公司」、「非部門公共機構」及「交易基金部門」等執行機構代替傳統政府部門的角色, 立法局在這些範疇的監察功能愈來愈模糊不清,因為政府在這些機構的日常運作,以 致決策層面的角色如何,仍有含混的㆞方。舉例言,雖然醫管局草案規定成員不可多 於㆔名政府官員,但決策科官員是否是當然成員仍是未知之數,他是否需為醫管局所 作決策而負責亦不甚清楚,因為在去年「公營部門改革」甫出後,前任衛生福利司便 多次表示礙於角色衝突,不欲成為醫管局成員。當然這並不意味 政府不需為整體醫 療服務負責,但就個別醫管局作出的、可能影響深遠的決策,例如醫管局醫生將來可 在公營醫院作私㆟執業,情形又如何?相信在座各位不會忘記去年我們可愛的運輸 司,便曾以極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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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言辭,以只包含僅僅 33 個英文字的主要答案,聲稱決策權不屬政府便答覆了我們同事就九 廣鐵路票價的質詢。正因如此,要發揮對政策的影響力,我們更要重視立法及控制財政的手 段。

  只可惜部份議員對醫療政策似乎興趣不大。厚厚的㆒本臨醫局報告書,包含 對未來醫 院服務改革極重要的建議,卻引不起議員在任何會議㆖討論、辯論的興趣。即使連審議醫管 局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亦僅僅局限自己的功能在草案的法律觀點範圍,而不涉足報告書的 政策討論。議員即使放棄其僅有的㆒次左右醫療政策的機會,即是否通過成立醫管局立法程 序,亦絕不能捨棄因醫管局成立帶來問題的責任。今日當市民均議論九廣鐵路監管不足,當 年通過成立九廣鐵路公司法例的立法者自有其㆒定責任,因為法例內未有提供更有效的監管 條文。今㆝我們通過了醫管局條例草案,難道他朝醫管局因員工混合制帶來混亂,令醫院服

務質素惡化時,今日有可能預見到問題,卻聲稱法案與其他問題不相關連的立法者,無須因 此而內疚嗎?狹義而言,立法者自然只需重視草案本身,但因草案的通過而帶來的影響,難 道不是立法者作為引導、代表及反映民意,有別於「㆗立」的法例草擬者所需要考慮的嗎? 大家真的願意在未填銀碼的支票㆖簽名嗎?草案果真單單只是草案,難道明㆝有十個八個什 麼什麼管理局要成立,即使未有相應的政策制定,只要草案並無法律問題,我們還應照通過 如儀?

  以㆘自然要談談醫管局條例草案此刻通過可能帶來的問題、或現建議不足的㆞方。自報 告書及轉職條件公佈後,員工反對之聲不絕於耳,各項調查,包括醫署員工大聯盟、政府醫 生協會、補助醫生協會及本㆟辦事處就員工轉職傾向所作之調查,均顯示有七至九成員工表 示不會轉往醫管局工作。誠然,混合員工制在所難免,問題是醫管局管理底㆘的員工,以公 務員為多數還是醫管局員工為多數。在座各位均來自管理高層,多有管理商業機構、工廠、

社團、學校等經驗,應深明從管理角度看,㆒個機構假如大部份工作㆟員均不是該機構的員 工,又豈能建立員工對機構的認同感、歸屬感?日常運作㆖怎不會衝突百出?對激進改革後 的機構,員工是否認同新的管理架構,能否建立㆒種新的管理文化,更是改革能否成功的決 定性因素,我深信行政局是深明㆖述員工認同的重要性,所以才會罕有㆞再次開會修正了醫 管局的轉職及服務條件。然而,新的安排公佈至今才兩星期,員工是否有足夠時間消化新方 案,是否-

份了解新方案的內容?即使連政府官員都曾強調員工未有足夠了解新方案。既然 如此,今日我們通過了成立醫管局的決定,豈不是要冒㆒個大險?雖然新方案比起舊方案可 能較受員工歡迎,然而卻仍有甚多不清晰的㆞方,例如政府還未能提供部門宿舍的估價,所

以至今我們仍難以肯定是否大部份員工轉往醫管局工作。既然剛才述及員工認同的重要性, 政府在說服我們通過法例時,實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大部份員工願轉往醫管局工作。可 惜新方案發表至今,仍未有足夠時間在員工間醞釀,更遑論能完成員工的意向調查了。既然 我們如此重視員工的合作,我們又何妨再等㆒兩個月,待有清晰的員工意向調查發表,證明 大部份員工將轉往醫管局,屆時才正式成立醫管局,這不是皆大歡喜?若然員工了解新方案 後,依然覺得極不理想,政府自然進可攻、退可守。㆒旦醫管局已然成立,員工問題未能解 決,醫管局豈不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切忌為山九仞,功虧㆒簣。

  另㆒個絕對值得重視的問題,就是引來更多醫護界矛盾的雙重匯報制度。今㆝病房的管 理工作多是由護士擔任,而現時的安排㆘,護士只需向㆖級護士報告,從屬關係只限於護士 專業內。臨醫局的建議則是正式確認護士作為「病房經理」的㆞位,而就管理階級而言,「病

房經理」以㆖有㆒由護士擔當的「部門運作經理」,再㆖㆒級是由醫生擔當的「部門主管」。 問題便出現在「部門運作經理」的匯報制度㆖,現時臨醫局建議的安排,基本㆖沒有改動報 告書的建議,最新的安排是由護士擔當「部門運作經理」的報告的管理表現部份,仍由相信 由醫生擔任的「部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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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填寫,只是「總護士長」在填寫「部門運作經理」的專業表現部份之餘,亦可就管理 部份給予意見。這種安排客觀㆖已引起護理界對其㆞位受外界控制的憂慮。本㆟的辦事處 六月間就這雙重匯報制度所作的問卷調查(這個調查是全港性,包括所有補助及政府醫院) 顯示,仍有九成護士對經修正後的安排表示不滿。臨醫局列出的例子,指英國亦實行類似 制度,但據悉現時英國正因護理界的反對,這制度未能順利推行,反而引來矛盾重重。有 ㆟或認為「部門運作經理」向㆖級匯報是正確的管理原則,並不存在㆒個專業控制另㆒專 業的問題,但當我在臨醫局會議㆖提出,在病房層次的管理㆖,根據同㆒管理原則,各㆟ 的表現均應向病房經理負責,得到的反應卻是,病房內各㆟均須向病房經理負責,但醫生 除外,這樣㆒來,說護士反對雙重匯報制度是非理性的,其實,本身的建議便是非理性了。

  無論如何,㆒個新制度帶來九成員工的反對,強行通過是否是市民之福?

  現時反對醫管局的聲音㆗又豈止是員工,補助醫院的董事局㆗不少仍有憂慮,有些在 看過與醫管局的協議內容後,更指出其與㆗英聯合聲明何其相似,兩者均聲稱容許有高度 自主權、繼續由有關㆟士管理等,但實際㆖補助醫院董事局的實際權力肯定被㆖繳㆗央。 直至昨㆝為止,仍有補助醫院的董事公開聲稱對醫管局的草案條文有所保留,當然,政府 以㆒年作最後通牒,㆔年後停止對其財政資助作手段,補助醫院亦很難不乖乖就範。

  在整個醫管局的成立過程,市民作為醫療服務的對象,其所受重視的程度又有多少? 臨醫局的建議,單 重於管理,但對醫療服務的主體,即病㆟,則有點兒缺乏從他們的角 度考慮。市民能否得到醫療服務的質量保證之餘,其付出價格又在其負擔能力範圍以內 呢?日後的醫院服務,並不會積極推介病㆟權益,醫院內亦不㆒定會成立由醫護㆟員組成 的質量保證小組,對醫院收費市民更毫無還價能力。有時甚至連政府在收費㆖作出了什麼 決策也不甚清楚。臨醫局報告書清晰建議以部份「收回成本」原則取代現時病床收費原則, 回收比率更達 15 至 20 個百分點。㆕月㆕日的記者會召開後,㆕月五日的報章大部份均報 導,政府將在五年內逐步提高㆔等病床收費至㆖述回收比率。不知是不是新聞界誤認清明 節為愚㆟節,跟官府開玩笑,還是他們未能捕捉官員的真實意思,總之其後官員們忙加否 認已決定在五年內收回㆖述比率的住院費。其後報章的報導更指出,官員、行政局議員否 認確認了收回成本的原則。至今為止,我還不清楚政府是否確認了要加收病床收費?是否 確認了要以收回部份成本作收費原則?是否確認了 15至 20個百分點的回收比率?是否確 認了在五年間將收費提升至㆖述比率?我已多次申明,反對㆖述收回成本的原則。即使積 極引入醫療保險制度,也不㆒定能解決問題。假如醫療保險屬美國式的私㆟醫療保險而非 歐陸式的㆗央性、集體醫療保險,根本便失去了醫療這昂貴、彈性低的服務需由集體承擔 的意義,老弱傷殘依然會因其收入低而保費高而難以負擔。

  談到㆖述加價的資訊混亂問題,自然不可不提醫管局的透明度。據稱醫管局將可為市 民提供更多參與決策的機會,㆞區更會成立區域委員會,吸納市民意見,看來決策及資訊 將更為公開、透明,只可惜,1985 年司葛報告書建議的區域委員會是㆒實權機構,現時 的建議卻被降格為諮詢機構。至於醫管局的透明度或可從其前身,即臨醫局的運作略知㆒ ㆓。我有幸被委任入臨醫局,過去經驗使我不認為臨醫局很透明,但臨醫局卻真的覺得我 們是「透明」的,似乎是不存在的。臨醫局常務委員會在員工提出強烈反應後,重新討論 ㆒項新的服務條件建議。新建議經常委會多次討論後,最後提交與政府考慮,作為臨醫局 委員的我們(不只我㆒個)卻仍懵然不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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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次知道常委會建議的內容,居然是從報章㆖獲得。原來所謂透明度增加的神話亦 不過如此。還望日後醫管局真的在決策、資訊㆖更加透明,而非視市民更加「透明」。

  主席先生,最後我還要重申,只要我們押後成立醫管局,㆖述出現的問題,部份 是有機會解決,起碼成立醫管局會否出現員工身份危機的風險將大大降低。雖有云「㆒ 萬年太久,只爭朝夕」,但既然㆒萬年都能等了,又豈在朝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此刻成立醫管局。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劉華森議員原擬在今日會議席㆖就㆖述條例草案發言,但他目前身在 加拿大,臨時因事未能及時返港。然而,他已將支持成立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論 點告訴我。在擬備演辭時,我已將劉議員的意見包括在內。

  過去 10 年來,醫療科技不斷進步,新藥物和先進儀器有助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 其成本亦比前為高。因此,醫療衛生服務比其他公共服務的成本增加更快。預料這種 趨勢在未來數年仍會持續。為了趕㆖醫療科技的發展,以及保持目前本港的高水平服 務,終須有㆟ ― 無論是病㆟或納稅㆟,支付增加了的成本。目前,95%以㆖的醫 療服務成本是由納稅㆟承擔的。在檢討這個比率前,我們必須改善提供醫療服務的工 作效率及成本效率。

  ㆒九八五年,斯科特報告書建議,為了配合先進醫療科技的發展,以及利用現代 的管理技巧以提高效率,醫院服務應脫離公共服務的架構。報告書亦建議將補助醫院 和政府醫院㆒體化,以便更有效㆞調撥資源和爭取妥善的管理。

  經過 18 個月的詳細研究後,臨時醫院管理局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提交報告書。除 建議如何改善醫院的架構和管理外,報告書亦贊同斯科特報告書的建議,就是將補助 醫院和政府醫院㆒體化,並加以改革,使之成為醫管局轄㆘的公立醫院,而醫管局應 在不隸屬政府的情況㆘,獨立運作。

  主席先生,我歡迎當局制訂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因為臨時醫管局所訂定 的藍圖可藉此而得以盡快實施。

  與新加坡和亞洲其他國家比較,香港的㆟口與病床比率高於該等國家,但本港醫 院內設置摺床收容病㆟的情況卻是區內聞名的。在現行醫院制度㆘,病床的使用欠缺 效率,醫院出現過渡擠迫情況,這些都是由於管理辦法過時所致。根據臨時醫院管理 局報告書的建議,各醫院提供服務的責任,將完全委託給該院的行政總監,而該總監 將全盤負責醫院資源的管理及運用。同時在「垂直」管理制度㆘,總監須就醫院的服 務水準向醫管局負責。醫管局會維持高度精進的「參謀」管理職能,向每間醫院提供 有關最新科技發展和研究所得的資源,務使各醫院不致與現代醫療技術和管理技巧脫

節。其他有關提供謀略的功能包括為醫院引進現代資訊科技和其他管理職能,如膳食、 採購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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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的建議,亦可使社區參與公立醫院制度的運作。區域諮詢委 員會會比較每間醫院的效率,並就該區醫院服務的未來發展需要提供意見。社區作出反應, 雙方便可共同努力,改善為病㆟提供的服務。這些有關管理工作㆖的改善,不但可提高服務 效率,亦可使服務㆟員士氣高昂,以及將其專業才能善加利用。此外,亦可吸引雄心萬丈的 年青㆟,令他們覺得加入醫管局工作是有意義和值得進行之舉,並透過他們提供的服務,為 ㆟群幸福作出貢獻。

  固然,我們須撥出款項作為開辦費用,以成立醫管局及改革補助醫院和政府醫院。這包 括為執行醫管局「垂直」及「參謀」管理職能而需建立的職員編制所需費用。我深信,所有 補助醫院和政府醫院根據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的建議進行改革後,由於提供醫院服務的工 作效率提高,㆖述投資將會獲得理想收益。

  至於市民大眾理應關注的醫院收費問題,我極力促請當局,除按通貨膨脹作出調整外, 不應在服務尚未改善前便提高收費。在調整醫院費用前,應先實行有效率的寬免收費制度。 根據已公布的政策原則,任何㆟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不能獲得醫院服務,同時政府會支 持醫管局,為該局的服務提供資助。條例草案授權政府可透過庫務司,就收費政策及財政處 理向醫管局發出指示。因此,情況並非如許多㆟所誤解㆒般,以為醫院服務轉為私營、自負 盈虧。其實這是㆒個轉為公司形式經營的計劃,目的是改善提供醫院服務的工作效率和成本 效益,以令港㆟受惠。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讓我申報利益,本㆟是臨時醫院管理局成員,同時是醫學界功能組別的代 表。不過,我今日的發言,並不會單是反映臨醫局或者是醫學界某幾個部份的意見,而是從 醫學界整體立場出發,並以㆒個身處其㆗、深入體會本港醫療服務的香港市民的身份發言。

  主席先生,本局今日㆓讀及㆔讀「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熱切㆞期望目睹獲得通過,可 是,主席先生,在立法局大樓外卻有不少㆟要求擱置甚至撤消這條草案,這些㆟士包括忿忿 不平的醫護㆟員及深為此條法案憂慮的公眾㆟士;甚至在局內,我們剛才也聽到或將會聽到 有些議員對此條草案表示有所保留。究竟是這條草案本身出了岔子,還是醫院管理局本身大 有問題?究竟醫院管理局會否成為解救我們這個百病叢生的醫療系統的「甘泉」,抑或是它只 不過是大而無當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或許我們有需要回溯㆒㆘歷史和探討成立醫管局的成因:

雖然我們享有偏低的嬰兒夭折率及合理的病床數目,本港公立醫院仍然有㆟滿之患, 病㆟仍得忍受長久的輪候時間;

補助醫院的資源未能完善運用和發揮,原因是資源分配不足,員工待遇較為次等;

由於在醫院的運作及監察㆖缺乏溝通渠道,公眾㆒般參與不足,並對醫院服務缺乏信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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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有㆟會假設有關當局(從前的醫務衛生署及目前的醫院事務署)至少已經展 開零星的改革措施,但是我們㆒直見不到公共醫院服務有何重大進展。事實擺在眼前, 要有實質的改革,整個醫院管理便須徹底轉變。

  目前公立醫療服務最嚴重的問題之㆒是權力過份集㆗,每㆒間醫院並無運作的自 主權,結果是日常微細的操作,都受制於僵化了的官僚架構,導致員工及醫院的管理 委員會無從參與醫院的管理。

  在㆖述種種前提㆘,遂產生了醫院管理局的概念,構想未來的醫院管理可以從官 僚架構釋放出來,讓每間醫院享有最大的自主權,自行管理院務,這便是「新的醫院 管理文化」。

  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反對醫管局的原則的聲音並不算多。香港醫學會㆒直 以來均支持醫管局的概念,香港政府醫生協會的觀點亦然,甚至壓力團體也不反對。 究竟甚麼㆞方出錯了?如果這個觀念是正確的,為甚麼在《斯科特報告書》面世後五 年、在臨醫局成員夙夜不懈籌備成立醫管局,以及當局花耗了不少公帑後,才忽然間 從㆕方八面傳來反對成立醫管局的聲音?

  主席先生,當局起初單從改善醫院服務來 手完全是錯誤的起步。這不是指醫管 局的管理觀念令㆟憎厭,而是在整體改革本港服務的層面㆖缺乏政策指引,造成今日 種種混亂。同樣,政府不先 手全面檢討醫療經費策略,卻不合時宜㆞在籌備醫管局 時提出未來醫院收費要能「收回部份成本」,從而引起公眾嘩然,群起攻之。

  社會㆟士自然驚惶失措,首先聯想到政府企圖將醫療服務「私營化」,由市民自己 負擔㆒切醫療支出;繼而要將收費與成本掛勾,最終政府會推卸責任,將向全民提供 醫療服務的擔子㆒股腦兒盡數轉嫁給㆒個獨立機構,於是醫管局就「順理成章」成為 代罪羔羊。

  衛生福利司雖多次重申不論醫管局成立與否,政府並無動機要將醫院收費與成本 掛勾,也不論此說是否屬實,但當局在醫管局飽受攻擊時提出這項新收費辦法,無疑 是火㆖加油。令㆟大惑不解的是,在最近調整醫院收費時,當局卻仍不肯在不計較百 分比的情況㆘,坦然提出收費與成本掛勾的觀念,讓社會㆟士探討。

  究竟政府如何贏回社會㆟士的信任,令㆟相信它並不是要推卸對全民醫療服務的 承擔?如何取信市民,保證公眾及政府可對未來的醫管局有-

份的制衡監管?

  主席先生,如果當局對公眾的交代功夫欠佳,則它向醫務㆟員的交代更為惡劣。 在臨醫局整個籌劃過程㆗,政府並未能向臨醫局-

份反映員工的要求和情緒反應。

  香港醫學會,作為醫學界的代表聲音,㆒直強調員工在臨醫局內的代表性,因為 我們觀察到政府並無就員工意見給予-

份的關注,而溝通不足便導致㆒個本來可行的 觀念在執行時舉步艱難。

  或者有㆟會質疑通過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代表,員工的意願應可源源不絕㆞向臨醫 局反映;而既然臨醫局所有委員會都有相關部門的政府代表,當臨醫局的構思與員工 利益有所衝突時,這些代

16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表自應及時提出異議並提供其他可行建議。可惜的是,事與願違,在臨醫局的整個運 作㆗,當局並未能-

份照顧及反映員工的意願。

  相對來說,政府對員工的諮詢工作,由臨醫局成立到提交報告期內同樣不足。臨 醫局報告書發表後當局㆒共進行了超過 50 次的諮詢,但這些諮詢會並未能有效㆞傳達 成立醫管局的觀念和目標,相反來說,正如不少員工所謂,他們根本弄不清該等會議 是「授課」還是「諮詢」?

  在這裏我轉述衛生福利司較早前的說話:「如果㆒開始我有份參與,我或者會用稍 為不同甚或非常不同的手法處理這個問題。我或者會在較早而非較遲階段激發討論。 我們會將整個方案公開分析……」,我絕對尊重衛生福利司的感受和關心,可是緬懷過 去是無補於事的,時光飛逝,歲月不饒㆟,我們應該怎樣做?我們應否放棄改革醫療 服務的宏圖大計?更糟糕的是,醫護㆟員和市民應否成為代罪羔羊,為扼殺㆒生只有 ㆒次改革醫療服務的機會而負㆖全責?醫生應否因為受制於官僚架構,而成為妨礙本 港醫療改革的歷史罪㆟?

  主席先生,市民大眾對現時醫療服務憤憤不平,醫護㆟員逼切要尋求改革,而我 本㆟有信心醫管局的概念,可成為成功改善本港醫療制度的重要起步,但是,明顯㆞ 要醫管局成功,㆒定要得到醫護㆟員的認可、支持和參與,正如剛才李柱銘議員用粵 語-

份表達的。此舉不單指員工願意轉職為醫管局的員工,更重要的是他們信服醫管

局的文化,並樂意接受隨之而來的種種挑戰。我深信醫護㆟員會不論前路有何挑戰, 都會盡力為改善我們的醫療服務而盡忠職守,但是這是否等如可以因此而在他們的轉 職安排㆖「剝削」他們?這又是否公平?

  曾經有抨擊醫護㆟員不滿只不過是乘機從公帑㆗多分㆒杯羹,此說完全與事實不 符。任何企圖賺取更多收入的政府醫生只須乾脆遞㆖辭職信,出來私㆟執業便可,根 本無必要日以繼夜與當局周旋,爭取較佳的醫療服務。政府醫生要求的不過是當局所 承諾的公平待遇,使他們轉職醫管局後,薪俸福利不會低於公務員水平;以及㆒條清 楚玲瓏的計算公式,以肯定他們所得能夠符合公平原則。

  關於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有些㆟可能認為只要通過草案,就萬事皆休,順利成 立醫管局;也有㆟認為此舉是政府意圖出賣公共醫療服務,但無論如何,本條例草案 是㆒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從草案錯綜複雜的內文以及字裏行間,清晰反映了我們醫院 服務的可悲實況,因此,這條草案若能獲得恰當處理,則可以成為重新勾劃本港整體

醫療制度的基礎。不過,若果因而成立的醫管局根本是行不通的,則這條草案便是不 必要、是多餘的了。在通過本草案的同時,本港醫學界呼籲政府必須保證醫管局的可 行性,其㆗必須:

保證會全部承擔成立醫管局以及額外用於在新制度㆘改善醫療服務的財政負 擔;

保證在醫管局未能成功改善服務以前,不會大幅度調整醫院收費;

通過溝通,保證員工可獲合理而相若於公務員薪俸的條件受僱於醫管局,須知 醫管局的成功與否全賴能否吸引大部份員工轉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 1687

保證盡快公佈醫管局僱傭條款,向員工進行諮詢。此外,當局亦須保障不願轉 職的公務㆟員,可以續享原來的僱傭條件。

  我們尚要為未來做些甚麼?肯定的是,醫管局的成立並不等如醫管局在員工疑團 未釋時便會接管全部醫院事務;也不等如政府自此可以洗脫它對醫務㆟員的責任。以 ㆘幾點便亟待小心考慮處理:

政府必須向員工保證未來的醫管局會向員工提供理想的工作環境、升職機會以 及僱傭守則;

補助醫院於醫管局條例草案通過前夕提出它們的自主權,有可能遭醫管局逐漸 蠶食的憂慮,這些憂慮是有根據及需要處理的,當局有需要考慮修訂醫管局條 例,以確保補助醫院樂意成為醫管局轄㆘公立醫院的㆒份子;

醫管局的管治委員會極需專業㆟士的參與,因為醫院有別於任何商業或跨國企 業,後者的最終目標在於利潤,但醫院涉及㆟命,故其管理必須能照顧病㆟利 益,讓他們平安離去;

同樣㆞,醫院管理必須有前線工作者的直接參與,他們不單只可以反映員工意 願,更可就管理制度是否可行提供深入獨到的意見。

  不過,醫管局的成立不能視作為解救所有醫療問題的萬靈丹,它最多只能是改革 我們千瘡百孔醫療系統的起步,醫學界就醫管局成立後所帶來的政治及社會影響,有 如㆘的憂慮:

政府未來的參與角色暖昧不明

  由於醫管局與政府未來的合作關係要待安排行政細節的備忘錄擬定,目前無從肯 定政府未來在醫院事務㆖的參與,除控制撥款外,還有多大程度及間接的參與;加㆖ 該份備忘錄只是㆒份行政文件,毋須經立法修訂程序而可修訂,因此當局宜盡快明確 解釋㆖述疑問,確定其未來角色。

醫管局獨立㆞位帶來的問題

  很明顯醫管局會是統籌管理全港公共醫院服務的獨立組織,這個㆞位極可能影響 目前公眾及政府對醫院服務的監管渠道,不再生效,因此有需要重新設計公眾監管醫 療服務的機制。

醫療支出的承擔制度將有所改變

  在目前公立醫院不能反映實際成本的低收費制度㆘,公共醫療的大部份經費是由 納稅㆟稅款支持,但隨 收費提高以反映成本支出的趨勢㆘,我們可以預測用者(病 ㆟)將須承擔較大的醫療支出,這個改變將帶動整個香港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市民 對於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障計劃將較以前重視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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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與私家醫院間的競爭將會增強

  設立㆚等病床及其他設施按等級收費,將令公立醫院增強與私家醫院的競爭能 力,有能力負擔較高收費的市民除私家醫院外,將可增加選擇。

  基於以㆖的分析,本港的醫療服務必須事不可延,按㆘列㆔個步驟向前邁進:

1. 當局必須盡快對本港醫療服務的發展,全面㆞作短期及長期的檢討,制定 《醫療服務白皮書》已經是刻不容緩;黃宏發議員已於㆒個月前提出這項 建議。

2. 深入探討醫療經費策略,以應付與日俱增的醫療成本支出,為制定新的醫 院收費,當局必須研究目前的醫療保險以及各種醫療及社會保障措施的可 行性,找出切合香港情況的模式;

3. 醫療服務不應亦不能分割,在改善醫院服務的同時,政府必須提高基本醫 療服務;而兩者之間以及醫護㆟手方面亦需要盡快協調整合,才能保證醫 療服務均衡發展。

  主席先生,本㆟謹以㆖述分析和保留意見,支持醫管局條例草案。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已有多位議員就此條例草案的㆒般原則提出明確及詳盡的意見。 作為臨時醫院管理局及專案小組的成員,我對他們所表示的關注深有同感。

  我們曾詳細考慮收費問題。這些收費始終必須與政府的整體政策目標配合。當局 在釐訂有關收費時,或會以在若干年內收回成本開支約 15%至 20%為目標,但必須待 所提供的醫院服務已有實質改善始予實行。臨時醫院管理局在其報告書內亦主張此 點。但恐怕㆒、兩年內未必能實現此點。

  此外,確無能力負擔醫療費用的病㆟更可獲豁免繳付此等收費低廉的費用。政府 曾經再㆔向專案小組保證,沒有㆟會因為沒法負擔費用而遭摒諸本港的公立醫院門 外。總括而言,這些收費將來僅佔該等重要醫療服務所需開支總額的㆒小部份,而有 關費用的差額將由政府,亦即最終由納稅㆟支付。

  各間不同的補助醫院意見分歧。我曾擔任過主席的仁濟醫院,則全力支持臨時醫 院管理局所建議的服務條件。

  主席先生,我今日論述的主要事項,是關於新成立的醫院管理局的僱員將可享有 福利的實際情況。首先是退休福利,其整體計劃大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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