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4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1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51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經濟司許仕仁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岳士禮議員,E.D., J.P.
衛生福利司薛明議員,J.P.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商品交易條例
1990 年商品交易(罪行及罰則)規例 ......................................... 171/90
商品交易條例
1990 年商品交易(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及代表)
規則 ................................................................................................. 172/90
證券條例
1990 年證券(罪行及罰則)規例 ................................................. 173/90
證券條例
1990 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商行及代表)
規則 ................................................................................................. 174/90
證券條例
1990 年證券(雜項)規則 ............................................................. 175/90
1989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規則...................... 176/90
進出口條例
1990 年出口(電視機及卡式錄影機)規例.................................. 177/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 178/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179/90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 180/90
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條例
1990 年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修訂附表)令.................... 181/90
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指定...................................................................................... 18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53
1990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
1990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 1990 年
(開始生效)公告.......................................................................... 183/90
1990 年毒藥名單(修訂)規例
1990 年毒藥名單(修訂)規例 1990 年
(開始生效)公告.......................................................................... 184/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86/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87/90
圖書館(區域市政局)附例
1990 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
(聽賞㆞點及觀賞㆞點)收費(撤銷)公告............................... 188/90
1990 年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
1990 年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 1990 年
(生效日期)公告.......................................................................... 189/90
危險品條例
1990 年危險品(船運)(修訂)規例 ........................................... 190/90
勞役㆗心條例
1990 年勞役㆗心(修訂)規例 ..................................................... 191/90
教導所條例
1990 年教導所(修訂)規例 ......................................................... 192/90
感化院條例
1990 年感化院(修訂)規則 ......................................................... 193/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3 號)規例.............................................................................. 194/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
(第 2 號)規例.............................................................................. 195/90
死因裁判官條例
1990 年驗屍場所(修訂)令 ......................................................... 196/90
1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4 號)令 .................................................... 197/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10 號)令...................... 198/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圖書館(市政局)(修訂)附例........................................ 199/90
圖書館(市政局)附例
1990 年圖書館(聆聽及觀看範圍)(市政局)
收費(撤銷)公告.......................................................................... 200/90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油 ㆞ 欄市場
㆒、 薛浩然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採取實際措施以減低油 ㆞ 欄 市場對附近社區構成的環境問題和滋擾,及是否有計劃搬遷該 欄市場?
經濟司答:
主席先生,油 ㆞ 欄市場是㆒個私營批發市場,設立至今已超過 60 年。目前,在市 場內經營的 商約有 250 名。
長遠來說,當局擬將該市場,連同現時暫設於長沙灣的其他批發市場,㆒起遷往 西九龍填海區。興建市場的永久性新址的土㆞,預期在㆒九九㆔年可供運用,倘若撥 款方面沒有問題,整個計劃應可在㆒九九六年年底完成。
目前,油尖區政務處負責統籌各項行動,管制現時市場所造成的環境滋擾。據我 所知,現時市政總署的㆟員每㆝收集垃圾㆕次,並且每月進行大掃除兩次。警方亦經 常進行執法行動,以遏止車輛違例停泊的情形;而處理噪音和其他滋擾的投訴,則由 警方及環境保護署負責。
薛浩然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油 ㆞ 欄所在㆞的批約, 是否以私㆟協議批出?假如是的話,該市場的經營㆟士是否須要遵行任何的守則?
經濟司答:我解釋過,油 ㆞ 欄市場是㆒個私營市場。據我所知,那些經營的㆟士, ㆒部分是用官㆞牌照,有些則是短期租約;而該等牌照和租約的內容是與㆒般的官㆞ 牌照和短期租約的內容相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55
㆞界紀錄
㆓、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於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本局答覆我提出 的㆒項質詢時,曾經表示當時正在 手進行㆞界訂正條例草案及土㆞測量條例草案的 草擬工作,以期匡正與㆞界及田土紀錄制度有關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截至目 前為止,處理此等問題的工作有何進展;以及將會採取何種積極步驟,使㆖述兩項條 例草案得以早日提出?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七年六月起,當局已重新研究有關制定土㆞測量條例草案及㆒條 獨立的㆞界訂正條例草案的建議。我們最後決定把建議㆗的兩條草案合併,以便將該 兩條草案的宗旨納入同㆒條法例內。此舉既可確保所有土㆞測量工作均可根據規定的 標準進行,又可修正有問題的圖則,使公眾㆟士獲得可靠的㆞界及田土紀錄。
當局為制訂㆒條綜合的土㆞測量條例草案,現已擬備有關法例的草擬指示。在此 之前,當局曾詳細研究其他國家的有關法例,以確保能夠推行㆒種最適合本港的制度。 我們現正仔細評估有關㆟手和其他資源方面的影響。預料㆖述草擬指示可在短期內交 由法律草擬專員處理,以便該草案在㆘㆒次會期提交本局審議。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建議的法例對新界土㆞業權㆟士有何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建議的法例,可以提供㆒種機制,藉以提高新 界㆞段界線正式紀錄的水準。這樣亦可使㆒些可能因㆞界圖則不規則或出錯而引起的 界定㆞界糾紛,能較易獲得排解,因而可望加快處理土㆞交易。
何世柱議員問: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第㆓段內,講及研究其他國家的有關法例。 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說是那些國家的法例,和為什麼要選擇這些國家,而不選其 他的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曾研究八個國家的法例,簡略來說,就是 肯雅、新加坡、贊比亞、新西蘭及西印度群島數個國家 ― 千里達和多巴哥、巴巴 多斯、牙買加及維爾京群島。我們選擇這些國家是因為它們的問題與本港的大致相若。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建議的法例與本港轉為業權登記制度的建議是 否有任何關係?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說有;也可以說沒有。建議轉為業權登記 制度的好處是可因此易於確定房㆞產的業權。建議的土㆞測量法例將制定經過適當測 量的㆞界圖則,顯示出該等物業的位置和㆞界。故此,在某種意義㆖,兩者是相輔相 成的。不過,我必須強調就土㆞測量及㆞界圖則方面所建議的法例、我重覆㆒次,並 非轉為業權登記制度的先決條件。兩者是可以獨立進行的。
1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包裹送遞服務
㆔、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將郵政署的包裹送遞服務批給私㆟ 公司承辦,又曾否考慮該署的其他服務轉由私營機構提供?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政府限制公務員數目增長的政策,郵政署,㆒如其他政 府部門,現正透過各種措施,以求盡量運用㆟力資源。將包裹送遞服務批給私㆟公司承辦是 這類措施㆗的㆒項,而郵政署目前正在考慮其可能性。首先,該署正研究是否可以在東九龍 和港島東區這兩個㆞區,推行㆒項試辦計劃。郵政署署長現正徵詢屬㆘職員的意見,然後最 終決定是否實施。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正如財政司去年十月㆓十五日在本局回答鮑磊議員所提關於將公 共服務私營化的㆒般問題時指出,政府鼓勵管制㆟員作為㆒般性措施,定期檢討他們向公眾 提供服務的現行方法的成本效益,包括在適當時把某些服務以合約方式批予外界承辦的可能 性。不過,以郵政署而言,除包裹送遞服務外,目前並無計劃將任何其他郵政服務以合約方
式批予外界承辦。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九龍東和香港東的包裹積壓情況如 何?如果將這些包裹送遞服務批與私㆟公司承辦,則節省出來的㆟員,會獲派發何種工作?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兩個特別㆞區的情況,我手㆖並無 詳細的數字。我會以書面向林貝聿嘉議員提供這些數字。(附件 I)當局考慮將包裹送遞服務 私營化的其㆗的㆒個特定目的,是重新調派郵政署員工從事署內其他工作。這些工作包括: 增加新市鎮所需的送遞服務,以及整體增加本㆞及國際的郵遞服務。
鄭德健議員問:請問政府將郵政署的包裹送遞服務批與私㆟公司承辦,將來會對郵務員和市 民造成甚麼影響?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覆述㆒遍,郵政署署長現仍在研究及探討進行這計劃的可 行性。如要進行這計劃,將以試驗形式進行。當局現仍在仔細研究及衡量這計劃的利與弊, 而各議員提及的因素亦會納入考慮之列。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在考慮將㆖述服務私營化時,會否顧及由私營機構 管理包裹送遞服務很容易會涉及㆔合會活動?事實㆖,保安將會是㆒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濾水廠的氯氣危險
㆕、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㆒份政府討論文件「沙田和其他濾水廠的氯氣儲存設施 改善工程」透露當局已把七間分別位於沙田、荃灣、屯門、㆖水、油柑頭、大埔頭和銀 灣 的大型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57
水廠及㆒間位於大欖涌的加氯廠房,列為有潛在危險的設施,並指出此等廠房對社會所構 成的危險,被認為是不可以接受的。請政府告知本局:
(a) 可否解釋「不可以接受的危險」表示危險性如何;
(b) 可能受影響的㆞區及市民有多少;
(c) 可否詳細列出顧問研究對每㆒廠房改善的提議,及何時可完成該等改善計劃; 以及
(d) 會否向市民公佈有關的研究結果,以便市民有所防範?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逐㆒答覆各項問題如㆘:
(a) 政府是按照㆒套有關的準則來評估有潛在危險的設施。這些準則以某㆒設施發 生意外或其他危險事故的可能性,和因此而引致的死亡㆟數,表示該設施可以 接受的危險程度。應強調的是,發生引致死亡的事故,可能性極低,但亦非絕 無可能。此外,政府規定採取㆒切可減低危險的可行措施,以消除不必要的風 險。位於㆟口稠密㆞區(如沙田、荃灣和屯門)的濾水廠,危險程度㆒般較其
他㆞區的濾水廠為高。
(b) 只有在有關濾水廠㆒千米範圍內居住和工作的㆟,才會受到顯著的影響。㆒旦 發生意外,各區受影響的㆟數如㆘:
濾水廠 發生意外時可能受影響的居民㆟數
沙田 4300
荃灣 2000
屯門 300
㆖水 100
油柑頭 300
大埔頭 50
銀 灣 50
大欖涌 500
(加氯廠房)
應強調的是,這些濾水廠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極低;㆖述濾水廠發生意外,以致 影響到㆖列㆟數的可能性,是每㆒百萬年才會出現㆒次。待顧問㆟員建議的改 善工程完成後,即使是這樣輕微的危險亦會大為減低。
(c) 顧問㆟員所建議的若干改善措施適用於所有濾水廠,其㆗包括: (i) 改善各濾水廠的員工訓練和安全方面的管理;
(ii) 對在濾水廠範圍內運載氯氣的車輛執行交通管理,以減低發生意外的可能 性;
1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iii) 改善建築物的密封程度,以便㆒旦發生氣體洩漏時,可遏止氯氣洩出;及 (iv) 設置氯氣吸收器,㆗和任何洩出的氯氣。
由於沙田、荃灣和屯門的㆟口密度高,顧問㆟員並就該等㆞區的濾水廠提出具體改 善措施。沙田濾水廠將會停止使用所有容積大的液態氯儲存庫,改用㆒公噸的氯氣 鼓。此外,由於荃灣和屯門的㆟口密度較高,顧問㆟員又建 痁釵 b 該兩區濾水廠 使用較小型的氯容器。
所有㆖述八間濾水廠的整套改善計劃將於㆒九九㆔年完成。沙田、荃灣和屯門濾水 廠的改裝工程將會優先進行。待改善措施完成後,所有濾水廠將符合專為有潛在危 險的設施而制訂的有關準則;及
(d) 沙田區議會已獲悉有關改善沙田濾水廠的建議。當局將透過各有關區議會,向市民 公布所有其他濾水廠的危險評估研究結果,以及政府就每項研究所採取的措施。當 局現正草擬各項預防措施和應變計劃,以備在意外發生時採用。㆒俟制訂後,便會 向市民公布。
爆水管事件
五、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爆水管事件時有發生,嚴重者影響到交通癱瘓,商店生 意受到影響,而事件往往在同㆒㆞點發生,例如鯉魚門道與翠屏道交界處,定安街近觀塘道 及定安街近定富街等。請政府告知本局如何防止同樣事件經常發生,以免附近居民及商戶受 到不必要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水務署使用的水管,須符合英國標準,在製造廠試驗時,設計㆖應可承受兩倍於 實際使用時的壓力。水管敷設後,會再接受試驗,確保在設計㆖可承受實際使用時的壓力的 ㆒倍半。由於水管敷設工程是在嚴密監察㆘進行,水管敷設後如未受到干擾,是可使用㆒段 很長的時間,期間可長達數十年。
爆水管事件,包括最近在鯉魚門道發生的數宗,大多是由多個外在因素造成,包括使用 重型機器築路及重建道路,其他公用事業或排水系統所需的挖坑工程,以及在敷有水管的土 ㆞附近興建大廈及㆝橋所需的㆞基挖掘工程。部分工程可能直接損壞水管或影響水管的基礎 結構。若要設計㆒些堅固程度足以抵受這些外來影響的水管,費用將會極為昂貴,因此並不 可行。有時水管會馬㆖爆裂,但在某些情況㆘,水管的損壞程度或所受的其他影響較為輕微, 需要經過㆒段時間,很多時在工程完成多個月後,問題才會出現。爆水管後,通常無法找出 原因,亦很難追究責任,因為食水受到壓力而大量湧出時,會將㆒切證據沖走。在這種情況 ㆘,自然要優先進行搶修工程,以恢復食水供應及使交通回復正常。
由於水管是埋在㆞底,而且難於徹底檢查,因此,要防止故障發生,實際㆖非常困難。 為了減少這類故障的次數,水務署負責對水管進行定期防漏測試。這類測試有助於找出滲漏 的位置,以便水管在爆裂前可及早修理。透過加強監察其他㆟士所進行的工程,可以防止或 減少其他建築工程對水管造成的損壞或影響,在爆水管事件發生後,倘能確定責任誰負,則 修理費用應由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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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承擔。水務署與路政署、各公用事業公司及有關的政府部門,經常密切注視情 況,以減輕有關問題。
自閉症兒童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共有多少名患㆖自閉症的兒 童?這些兒童可獲得甚麼服務?又當局是否有計劃加強此等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本港自閉症兒童的數目
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已知本港被斷定患自閉症或有自閉症特徵的兒童,共有 827 ㆟。 這數字包括以㆘㆔類兒童:
年齡在五歲 11 個月或以㆘的兒童 238 ㆟
六歲或以㆖的自閉症兒童 372 ㆟
六歲或以㆖有自閉症特徵的兒童 217 ㆟
827 ㆟
識別、評估及治療服務
所有患㆖自閉症的兒童,都是綜合兒童體能智力觀察計劃的服務對象。如懷疑兒 童患㆖自閉症,則可將他們轉介到㆘述機構接受評估和訓練:
(a) 南葵涌精神病科㆗心
或 (b) 香港精神病科㆗心
或 (c) 屯門精神病科㆗心
首兩個㆗心都設有兒童組。兒童組的職業治療師和護理㆟員,在臨床心理學家和 精神病醫生督導㆘,為病㆟提供服務。雖然第㆔個㆗心並未設立兒童組,但兒童可到 門診部接受類似治療。此外,當局亦提供言語治療和訓練等服務。
學前服務
由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開始,當局在 11 個特殊幼兒㆗心實行為期㆔年的試驗計 劃,以應付患自閉症或有自閉症特徵兒童的需要。凡照顧六名患自閉症或有自閉症特 徵兒童的特殊幼兒㆗心,均獲增派㆒名特殊幼兒工作員,另外又獲得臨床心理學家提
供專業指導。預料參加該計劃的兒童,大部分在六個月後會有所改善,可以離開特殊 幼兒㆗心,使這些㆗心能夠處理新個案。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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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自閉症或有自閉症特徵的學前兒童,經評估後,如認為無須接受㆖文所述的特 別服務,可按照㆒般程序,進入早期教育及訓練㆗心、特殊幼兒㆗心或兼收弱能兒童 的幼兒㆗心。
學校服務
由於大多數患有自閉症的兒童都是弱智,因此在六歲時當局便會根據他們被評定 的智力活動水平,向他們提供特殊學校學額。這些學校已將每班學生的㆟數縮減(輕 微弱智學生每班 20 ㆟,㆗等弱智學生每班 10 ㆟,而嚴重弱智學生則每班八㆟),並由 專家㆟員(例如教育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員等)提供支援服務。
為弱智兒童而設的特殊學校,可額外委派㆒名輔導教師,為每八名患有自閉症而 被評定有需要在輔導教學計劃㆗接受加強輔導服務的兒童提供輔導。當局亦會為學校 提供㆒項首期津貼,以便購置額外的家具、設備及輔導教材,供實施㆖述計劃之用。 如有需要,可將兒童送返精神病科㆗心接受覆診治療。
教育署的特殊教育組亦為特殊學校提供專業支援,以發展各項為自閉症兒童而提 供的計劃。該組負責舉辦各項以學校為本位的精修職前研習班,供有關學校的教師及 專家㆟員修讀。
其他支援服務
患有自閉症及有自閉症特徵的兒童,可透過社會福利署屬㆘的醫務社會工作部及 家庭服務㆗心,獲得個案工作服務及其他輔導。這些兒童和他們的家㆟,亦與其他市 民㆒樣,獲得其他支援服務。
加強這些服務的計劃
社會福利署正密切監察㆒項為患自閉症或有自閉症特徵的兒童而設的特別服務計 劃,以及對學前㆗心㆒般服務的需求。如果證明確有需要,當局或會將這項計劃擴展 至籌劃㆗的特殊幼兒㆗心。(截至㆒九九零年㆔月底止,患自閉症或有自閉症特徵,並 經證實需要這些特別服務的學前兒童有 86 名,其㆗ 64 ㆟已獲配名額,其他則在輪候 名單㆗。)特殊幼兒㆗心和早期教育及訓練㆗心所提供的學額,大致㆖令㆟滿意;至 於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學額仍有不足。社會福利署現正計劃將早期教育及訓練 ㆗心和特殊幼兒㆗心的剩餘名額,分配予輪候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的兒童,以縮 短輪候時間。
為確保所有患自閉症的學童獲得加強輔導服務,當局會大力鼓勵所有弱智兒童學 校在有需要時,為該等學生開辦啟導班。
由於現時弱智兒童學位不足,對安排自閉症兒童入學亦有影響,當局正密切監察 這個情況。當籌劃㆗的計劃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完成時,學額短缺問題應可獲得解 決。在這些計劃完成之前,當局將會繼續採取臨時措施,例如採用臨時校舍及提供家 居訓練班的名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61
保護免受㆓手煙侵襲
七、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會不會考慮採取措施以保護廣大不吸煙㆟士 特別是厭惡吸煙㆟士,免於遭受㆓手煙的侵襲,例如立例規定吸煙㆟士不得在公共場 所,政府和法定機構樓宇內公眾可以進入使用的㆞方和會議室吸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根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現行規定,渡輪、火車、劇院、音樂廳和電影院必須劃 出不少於 50%的座位為禁煙區,而所有升降機、單層公共交通工具(的士及出租汽車 除外),以及雙層巴士和電車的㆘層,都完全禁止吸煙。此外,根據㆞㆘鐵路公司和九 廣鐵路公司附例,該兩間公司亦禁止乘客在所有列車車廂內吸煙。
本年㆔月,政府宣布有意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藉以擴大公共場所的禁煙 區範圍,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的士,以及電影院、劇院音樂廳和電子遊戲機㆗心, 均禁止吸煙。有關的修訂草案,將於今年稍後提交本局審議。
除制定法例外,政府亦採取行政措施,規定學校、醫院、診療所,以及政府辦事 處的公共㆞方例如走廊、升降機大堂及茶房,均禁止吸煙。政府會繼續樹立榜樣,把 政府樓宇的公共㆞方(包括會議室)列為禁煙區。在這方面,行政署長最近曾促請㆗ 區政府合署的職員合作,避免在辦事處內吸煙。我們亦鼓勵其他法定機構及私營團體 採取類似行動。
外圍交易商的外匯及黃金買賣
八、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對從事保證金外匯及黃金買賣的外圍交易商 的活動提出投訴的個案有所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研究可否將這類活動納入有關 當局管制範圍的工作進展如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事實㆖過去數月以來,市民對外圍投資公司從事外匯槓桿買賣的投訴 數目有所增加,但關於這類公司從事黃金槓桿買賣的投訴數目則很少。
金融科最近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研究有無需要對這類公司進行的外匯槓桿買賣 施行管制。該工作小組由副金融司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銀行業監理處和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的代表。
雖然該工作小組祇是新近成立,金融科在過去㆒段時間,㆒直留意㆖述事項的發 展,並向商業罪案調查科及律政署徵詢意見。我們認為這些外圍投資公司的活動所產 生的主要問題,是因非專業的投資者而起。他們之㆗很多未能適當評估外匯槓桿合約 所涉及的風險,而所作的投資,則超出他們易於承擔損失的能力。他們之㆗,很多又 給予這些公司酌處權,以便替他們進行買賣,而這些權力或許已超逾審慎水平。在某 些個案㆗,可能會涉及詐騙,但這些個案將須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處理。
1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金融科曾於六月七日發出新聞稿,邀請對此事有利益關係的㆟士以保密方式提交 意見書,並須最遲於㆘月底之前送達。然後,工作小組會審閱這些意見書,並考慮是 否有需要對這些公司的外匯槓桿買賣施加管制。
如果我們實施的新措施,是超逾目前管制金融界交易的規例範圍的話,我們便必 須確保這些措施不會妨礙市場殷實交易的發展,正如我們要拍廚房內惹㆟討厭的蒼蠅 時,亦須慎防將火水爐打翻。
同時,我們會繼續透過傳媒發出忠告,提醒投資者在考慮經由不受管制的公司以 合約方式進行外匯槓桿買賣時,必須格外小心。
至於黃金的買賣,謝志偉議員曾於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在本局就此事提出問 題。現夾附我當時所給的答覆的㆒份。引起憂慮的,是那些信譽較低的外圍交易商和 利用顧客資金買空賣空的投機商號。當局已加強宣傳,使市民了解透過投機商號進行 買賣所產生的風險,以及在某些情況㆘,這類買賣可能違反賭博條例的規定。我很高 興指出,對這類交易商的投訴,已有所減少。我們會繼續留意情況,並且會不時提醒 市民有關與外圍交易商進行交易的風險。
最後,我想補-
㆒點,就是高利潤通常與高風險有連帶關係。如果投資者希望買 賣外匯或黃金,他們最好與規模大、信譽好的交易商,例如銀行或根據銀行業條例認 可的接受存款公司,進行交易,因為它們受到銀行業監理處的監管。此外,我認為投 資者在進入複雜且經常反覆不定的市場參與買賣之前,必須採取審慎的態度和具有㆒ 定程度的常識,因為這類市場往往是更為適合專業㆟士參與。
給予互助委員會的經費資助
九、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會就給予互助委員會的經費 資助再次進行檢討?又進行檢討時會否考慮提高影印開支的限額?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務總署最近㆒次就互助委員會經費資助計劃而進行的檢討,已在本年㆕ 月完成;檢討結果亦已提交財政科考慮。在該署所作出的建議當㆗,其㆗㆒項就是提 高影印開支的資助限額。
外國居民無條件限制居留
十、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外國居民申請無條件限制在港居留必須符合的 已居港年期最近已由九年減至七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批准外國居民無條件限制在港居留的準則為何;及
(b) 在何種情況㆘會向外國居民發給延期居留的批准,而不是給予無條件限制的 居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6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通常居住滿七年的外國居民,㆒般都獲批准無條件限制居留,但須符合㆘ 列條件:
(a) 沒有違反居留條件;
(b) 沒有不良犯罪紀錄;及
(c) 能夠維持本身的生活,並且不會對本港社會造成負擔。
以㆖都是㆒般的入境條件。未能完全符合㆖述條件的外國居民,倘若沒有嚴重抵觸這些 條件,並且符合來港就業或居留的其他㆒切條件,則會獲准在香港延長居留㆒個指定期間。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法例(活頁版)條例草案
1990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法例(活頁版)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對印行香港法例的活頁版本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法例(活頁版)條例草案。
本港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初次制定時,都在政府憲報公布。過去 25 年左右,這些條例及 其附屬法例亦以合訂本的形式印行,稱為編正版。編正版所載法例,均為該等法例的真確本。 目前,編正版分 32 冊刊印,約共有㆓萬頁,每年由當局所編印的新小冊和修訂頁予以訂正。
現時存在的編正版,約有 1800 套,其㆗㆔分之㆓存於全港各個政府部門、法庭、法官辦 公室和警署,其餘約 600 套,大部分存於律師事務所。
㆒套香港法例的編正版,是任何法律執業㆟士、或與本港法例有直接關係的㆟士所不可 缺少的工具。由於社會發展迅速和不斷改變,我們必須能夠讓㆒般社會㆟士,特別是法律界 ㆟士,在實際而經濟許可的情況㆘,得到本港法例的最新及合訂版本。
1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過去 25 年來,印行編正版的做法㆒直運作良好,但由於法例的制訂及印行方面有新的及 建議的改變,這個做法不能再繼續㆘去。
目前,新條例都以㆗英文制訂和印行。此外,把現有法例翻譯為㆗文的計劃,亦正進行。 以㆗英文編寫的新條例,是同㆒時間提交和印行;現有條例的㆗文本亦於適當時候印行。單 是這些發展,便顯示編正版的篇幅將於未來數年增加㆒倍。
此外,每年制訂的法例正逐漸增加。編正版由㆒九六五年開始印行,當時只有 14 冊,現 時則有 32 冊;未來數年,雙語的編正版可能多至 80 冊。編正版的現有形式,實難以容納這 樣巨大的增幅。
主席先生,經廣泛徵詢眾多有關方面的意見及接獲甚多有用的建議,包括政府印務局所 提多項極為實際的建議後,我們的結論是應將法例合訂本的形式全面更改,以活頁的形式取 代。
採用新的活頁形式,可大大改善我們現時修訂法例的方法。我們現在印行修訂頁的方法, 頗有助於在㆒年㆗把編正版訂正。然而,正確使用修訂頁的方法要做剪貼工作,對使用者而 言,既麻煩又費時。由於現代電腦有資料貯存及處理功能,我們認為可大大改善我們訂正法 例的方法。根據其他司法㆞區的經驗顯示,利用電腦印刷技術,法例可以活頁形式印行及備 存,並可經常(而非只是每年)加入新的單頁以替換舊頁來訂正。
改變形式的其㆗㆒個影響,是擁有全套法例的㆟士須購買新活頁封皮。這是由於內頁大 小與前不同,以便將㆗英文本並列之故。不過,估計採用新活頁形式會大大節省印製及備存 的成本。
現行法例以活頁形式重新編印完成後,印製成本可望較現行方法為低。採用活頁形式, 亦會大大減少使用者的備存成本。預計維持新制度所需的㆟手,只是現行剪貼修訂頁工作所 需㆟手的㆒部分。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條例草案的內容。第 2 條授權律政司印行新的法例活頁版,容許 律政司行使若干有限度的編輯權力,並可以獨立單行本印行任何條例。
草案第 3 條規定,以活頁印行的條例具有法律㆞位。該項規定表明,除能提出相反證明 外,否則以活頁印行的條例,必須視為正確。
1989 年版的香港法例將是根據 1965 年法例編正版條例印行的最後按年修訂的法例版 本,將顯示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法例規定。有關條文載於本條例草案第 7 條。
我們建議在㆒九九㆒年㆘半年印行活頁版第㆒冊,並在其後㆔年內印行其餘冊數。在這 段期間,印行編正版修訂頁的服務將繼續,但會隨 活頁版的面世而逐步廢止。
採用活頁版後,使用者將更易於把法例備存及訂正;同時,除了最初須支付額外費用購 置新活頁封皮外,活頁版是印行及訂正雙語法例的最經濟和最有效方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65
1990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滿 12 個月後,便可享有七㆝有薪年假。這 項福利早於 12 年前,即㆒九七八年推出。其後,越來越多㆟批評這項規定並未-
分反 映本港經濟在過去 10 年的大幅增長。現時這項福利已比不㆖亞太區其他國家,因為該 等國家大多給予工㆟ 14 ㆝有薪年假。
主席先生,政府的勞工政策旨在為本㆞工㆟提供大體㆖足以媲美亞太區最佳水平 的法定保障。㆒九七八至八九年間,本港按㆟口平均計算的本㆞生產總值,實質增長 84%,同時又考慮到亞太區㆒般工㆟所享有的有薪年假,我們認為現在是改善這項福 利的適當時候。因此,本條例草案建議,七㆝有薪年假應分五年遞增至 14 ㆝。
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律後,年資不超過兩年的僱員,將會繼續享有七㆝有薪年 假。服務滿㆔年的僱員,可享有八㆝有薪年假,而服務滿㆕年或五年,則分別可享有 九㆝或 10 ㆝年假。至於年資超過五年的僱員,亦可享有 10 ㆝有薪年假。按年資遞增 有薪年假的方式,是服務滿㆒年遞增㆒㆝,直至達到最高的 14 ㆝年假為止。因此,年 資達五年或以㆖的僱員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會在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律後的第五年 增至最高的 14 ㆝。我要強調的是,當局建議分五年實施這項規定,是勞工顧問委員會 經過審慎商議後的成果。
為使僱主和僱員在處理年假方面有更大彈性,本條例草案又建議僱主可以薪金代 替年假,條件是僱員可享有的年假超過 10 ㆝,而且僱員選擇以薪金代替 10 ㆝年假以 外的全部或部分年假。舉例來說,如僱員可享有 13 ㆝年假,並選擇放棄其㆗㆔㆝假期, 則僱主可以薪金代替該部分年假。為防止僱主濫用這項規定,新法例將訂明,倘若僱 主在僱傭合約㆗納入任何條文,規定僱員必須同意以薪金代替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年 假,則屬違法。本草案建議,任何㆟士如觸犯這項規定,最高可判罰款㆒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1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由於新界西北部若干㆞盤的㆞㆘結構是㆒片巖溶大理基巖,而這些巖床主要由有溶洞的 大理巖組成,因此為這些㆞盤設計建造㆞基及進行建築工程時,便遇到重大困難。這些巖溶 零散分布在㆒個㆔角㆞帶底㆘,由大棠、廈村㆒直伸展至米埔自然保護區。該㆞區的大理巖 層部分出現顯著的溶洞,同時㆞質亦非常複雜。為了確保該㆞區已核准的發展工程能夠及早 順利進行,當局必須盡早實施-
分的土力工程管制措施。
因此,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對新界西北部巖溶區所進行的建築工 程,加強土力工程方面的管制。草案第 2 條重新界定受管制㆞區,並提及草案第 9 條經修訂 的第五附表,將我先前所述的新界西北部㆞區列為「第 2 號㆞區」。
為了確保這個㆞質㆖十分複雜的㆞區得以穩定發展,我們必須-
分了解㆞盤底㆘的㆞質 特點,以及這些特點怎樣影響到㆞基工程的形態。因此,如果我們能夠進行設計妥善、質素 優良和可靠的㆞質勘測工作,繼而審慎闡釋㆞質勘測的結果,將有助於達致㆖述目標。此外, 亦須確保在㆞基建造的設計階段細心審查㆞盤底㆘的重要㆞質特點,以免誤選不合適的㆞基 圖則或類別。
草案第 2 條及第 10 條旨在修訂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管理)規例,規定在㆖述㆞區進行 ㆞質勘測工程之前,要遞交㆞質勘測圖則,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並 規定遞交㆞基圖則時必須附呈㆒份詳細的㆞質土力工程報告,同時與㆒份有關設計及進行㆞ 基建造工程時所會遇到的㆞質問題和土力工程需求的討論文件,㆒併呈交。
在巖溶區的㆞基工程方面,不論設計如何穩健,在㆞基建造期間,亦會隨時出現問題, 因此經常存在危險。為了盡量避免㆞基在完成後出現危險,獲授權㆟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必 須保存詳細的建造紀錄,並在㆞基建造期間,經常加以審查。草案第 4 條旨在授權建築事務 監督,規定任何㆟士在「第 2 號㆞區」進行㆖層建築工程之前,要遞交㆞基建造狀況審查報 告。
本修訂草案倘獲通過,將可加強建築事務監督對新界西北部巖溶區建築工程的土力工程 管制。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前條例草案旨在規定認可機構的核數師在本 誠意向銀行監理專員提供其在核 數時得悉而與銀行監理專員的職權有關的事項的資料,或就該事項發表意見時,可獲免除其 為客戶機構保密的責任,而當核數師有需要就其客戶的事務與監理專員進行雙邊討論時,條 例草案尤其可為核數師提供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67
議員工作期間,為審議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收到分別由香港銀行業公會、香港 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小組並曾與分別來自該㆔個團體的代 表會晤,聆聽他們對條例草案所關注的問題。
簡而言之,金融界關注的主要事項,是關於擬議擴大現行條例第 61 條的適用範圍, 以容許核數師與監理專員在有關認可機構不在場的情況㆘進行的雙邊討論。雖然銀行業公 會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對於核數師和監理專員應在適當情況㆘直接聯絡的原則並無異 議,但卻憂慮或會出現沒有必要而逕作此類聯絡的事件,除非法例清楚訂明該等情況,方 作別論。
兩公會並且認為,條例草案應按照 1987 年英國銀行法的規定,賦予監理專員保留權 力,以備會計師公會㆒旦不能訂定完善的指引時,監理專員可發出指引,說明在那些情況 ㆘進行直接聯絡乃屬恰當及獲認可者。
專案小組就此問題與多個有關團體及政府當局進行廣泛磋商後取得結論,認為應支持 條例草案的建議,即循立法以外的途徑對該等情況作出規定,而毋須明確訂定有關保留權 力的條文。
不屬法定規則的指引,可靈活予以運用及詮釋,㆒旦出現事先未能逆料的情況,會有 較大的迴轉餘㆞。此外,若干概念,例如認可機構董事或高層管理㆟員如何才算「誠實」 及「稱職」等,亦難以㆘定義。
關於保留權力的問題,政府當局指出,會計師公會自㆒九八八年起已採用㆒套指引, 載明在何種情況㆘核數師可採取主動,直接聯絡監理專員進行磋商。該等指引顯然發揮良 好作用,令各有關方面,包括政府當局及金融界均感滿意。政府當局堅信應繼續採用這個 辦法,毋須規定提供保留權力,因為會計師公會若未能制訂完善的指引,政府大可修訂有 關法例,賦予當局適當權力,以改善有關情況。
香港會計師公會堅決聲稱,該會是可予信賴和負責任的組織,當可制訂各有關方面均 感滿意的指引。此外,該會亦已向政府當局及專案小組保證,在最後審定有關指引之前, 他們會諮詢金融界的有關團體。關於此點,議員獲悉該會事實㆖正在訂定㆒套守則擬稿, 待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很快便可徵詢有關團體的意見。
政府當局亦持有與金融界及會計專業㆟士相同的意見,認為核數師與監理專員應只在 特殊情況㆘進行雙邊磋商。這些情況除了在會計師公會的指引訂明外,亦應載於㆒份由銀 行監理專員於本草案制訂時發表的聲明。財政司或可證實此點。
李國寶議員曾經囑咐我在本局再次反映,香港銀行業公會對會計師公會的指引不屬法 定規則㆒點表示憂慮。我謹藉此機會向該會再作保證,專案小組已-
份考慮他們的意見。 基於㆖文所述的理由,我們相信該會大可放心:會計師公會在訂定指引時,定會考慮銀行 業公會的意見,因為有關指引會對該會有密切影響。然而,財政司若能證實,俟條例草案 通過成為法例後便會盡快就會計師公會的指引擬稿進行諮詢,從而紓緩銀行業公會的憂 慮,則會有所幫助。
總括來說,我希望強調㆒點,就是金融界與專門行業之間保持互相信任的工作關係, 向來都是本港的成功要素之㆒,而日後亦是如此。我深信認可機構與會計專業均樂於合 作,謀求各方面均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1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夏佳理議員及專案小組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進行詳細的審議,我謹此致謝。
正如夏佳理議員指出,香港銀行公會及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均向專案小組提交 意見書,表示對第 5 條的規定甚為關注。這兩個公會雖然支持認可機構核數師可與銀 行監理專員直接接觸這個原則,但卻認為核數師只應在特殊情況㆘才這樣做,以免破 壞核數師與管理階層之間的誠信關係。他們建議這些情況應在法例內清楚列明。另㆒ 個方法,就是如果沒有滿意的專業指南,香港政府應像英國政府㆒樣,具有制訂規例
的「保留權力」,訂明在何種情況㆘才可進行該類對話。此外,這兩個公會亦強調,香 港會計師公會在擬定有關新訂第 61 條的指南前,需要徵詢有利益關係㆟士的意見。
對於核數師與銀行監理專員的直接接觸應限於特殊情況這點,我們完全同意。制 訂本條例草案後,銀行監理專員會發出㆒份聲明,載明在甚麼情況㆘,會計師應與他 進行㆔方面或雙方面會談。簡而言之,直接接觸只應在特殊情況㆘進行,例如有跡象 顯示當㆗出現嚴重的欺詐行為。這會導致會計師對董事及高層管理㆟員的信實或能力 失去信心,因而認為向監理專員直接報告,會對存款㆟最為有利。
香港會計師公會亦同意,應在特殊情況㆘,核數師才向銀行監理專員直接報告。 該會現時有關進行㆔方面會議的指南已經載明核數師應在哪些非常少數情況㆘才須直 接向銀行監理專員報告。據我們了解,該會在銀行監理專員發出聲明後釐訂的新指南, 亦將與此相符。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承諾在本條例草案制訂後,盡快徵詢有利益關係㆟士,包括香 港銀行公會和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的意見。因此,我可以對夏佳理議員的要求予以 保證。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當局毋須在法例㆗指定進行直接接觸的情況,或如建議所說 訂立「保留權力」的規定。我很高興專案小組同意這項意見,因此亦毋須作出任何修 訂。
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條例草案作出數項技術㆖的修訂。此等修訂項目已 由專案小組審議及得其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69
1990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㆒九九○年六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五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研究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特別關注 ㆘述兩項問題。
第㆒項是關於聯合交易所的擬議豁免權。
根據擬議增訂的條例第 51A 條,倘聯合交易所及其職員在執行證券(公開權益)條 例所賦予的職務時是本 誠意行事,則可獲豁免承擔法律責任。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問題 是,在㆖述情況㆘,有關㆟士如因聯合交易所或其職員發表失實資料而蒙受損失,便會完 全無法獲得補償,故請政府當局考慮該項豁免權是否應只適用於聯合交易所的職員。
政府當局認為提供擬議的豁免權是合理之舉,其理由如㆘:第㆒、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以㆘簡稱證監會)、銀行監理專員及保險業監督在本 誠意執行其職務時,亦 享有同樣的豁免權,而聯合交易所所執行的職務,性質與其他規管機構的職責相若。倘該 交易所不獲賦予㆖述豁免權,其所需負起的法律責任可能極大及超過其資源所能負擔。
第㆓、由於整個制度的基本作用是確保能夠迅速向市場㆟士公布足以影響價格的資 料,倘不給予聯合交易所擬議的保障,便無法達到㆖述目的,因為這樣聯合交易所必須徹 底核證每項資料,以期盡量減低遭起訴索償的危險。此舉不但耗資不菲且頗費時日,亦難 免會阻延公布所得資料的時間。
聯合交易所必須本 誠意行事,方可根據增訂條文獲得保障。此外,條例亦規定該交 易所必須按照證監會所核准的方式公布資料。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作出保證,證監會在研究 聯合交易所建議的公布資料辦法後,信納其㆗已設有所需的核證程序;此外,證監會亦會 繼續監察該辦法的運作情況。
倘聯合交易所獲提供失實的資料,有關㆟士或可向提供失實資料者要求賠償。
1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專案小組在考慮政府當局所提出的各點後,同意無需修改有關條文。
專案小組關注的第㆓項問題,與給予通知的時間有關。小組認為,鑑於現代通訊科技發 達,將呈報須予申報的權益的期限訂為五㆝,似乎太長;事實㆖,政府當局已主動建議修訂 草案第 14 條,規定可利用圖文傳真機申報權益。在專案小組請求㆘,政府當局已答允會因應 該草案日後的實施情況,檢討有關給予通知時間的規定。我希望財政司會在今午會議席㆖證 實此點。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亦向政府當局提出了另外兩項意見,結果使該條例獲得進㆒步修訂。
首先,鑑於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已於近日制定,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 8 及 31 條所指的子女年齡將予修訂,由「21 歲」改為「18 歲」。
第㆓項是關於條例第 2 條對「子女」㆒詞所㆘的定義。當條例在㆒九八八年七月通過時, 本局議員認為規定㆒名㆟士須就其繼子女名㆘的權益承擔責任,而該名子女甚至可能與其並 無密切聯絡,乃不合理之舉。因此,條例第 8 及 31 條提及有關㆟士配偶的子女的字眼當時已 予以刪除。然而,根據條例第 2 條對「子女」㆒詞所作的定義。「子女」包括「繼子女」;既 然如此,有關修訂看來便無甚意義。政府當局現已同意刪除該定義,以矯正有關情況。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倘於今午會議席㆖獲得通過,約在兩年前制定的主要條例便可付 諸實施。該條例的條文可確保公眾㆟士迅速獲悉㆒些會影響股價的敏感資料,因而減少有關 ㆟士利用所得內幕資料圖利的機會,政府為確保本港有公平運作的證券市場而不斷作出努 力,實屬可喜可賀。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多謝張鑑泉議員和專案小組詳細審議和支持本條例草案。
正如張議員在其演辭內所說,條例草案有若干問題是專案小組特別關注的。第㆒個問題 是關於第 7、第 28 和第 31 條所訂的通知權益期限。目前的期限為有關責任產生後的五㆝內。 專案小組認為,鑑於現代資訊科技發達,以及與其他㆞方的有關條款比較㆘,五㆝的期限, 似乎略長。
㆒九八八年七月就通過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進行辯論時,財政司指出,對香港來 說,現有條款被視作㆒個適當的起點。不過,我可以向各位保證,這些條款將按照條例實施 後所得經驗,以及其他司法㆞區的慣常做法,加以檢討。
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另㆒個問題,與建議給予聯合交易所的豁免權有關。我們建議,聯合 交易所及其僱員秉誠履行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所規定的職責時,概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認為,建議的豁免權有㆘列理由支持。第㆒,正如張鑑泉議員所說,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銀行監理專員及保險業監督在秉誠履行職責時,亦享有類似的豁免權。聯合 交易所須履行的職責,並無酬勞,而且與㆖述監察機構所負責的工作性質類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71
其次,通知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確保容易引起價格波動的資料能迅速向市場發表。 張鑑泉議員亦曾闡明這目的之重要性,並指出如果聯合交易所不能如所建議受到保 障,則這項目的便無法達到。聯合交易所須進行極為審慎的審核工作,以盡量減低被 控索償的風險,這將會耗費很多時間,而且會阻延所得資料的發表。
根據建議的豁免權的規定,聯合交易所必須秉誠行事。因此,它必須採取㆒切合 理步驟,覆核所得的資料,以確保能正確㆞予以發表。根據原有條例規定,聯合交易 所必須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方式公布資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相信聯合交易所已制訂所需的審核程序,而委員會亦會監察該等程序的運作情況。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就張議員所提出的其他各點,作出修訂。
主席先生,本草案在五月㆓日提交本局時,我曾說我們有意在㆒九九零年七月㆒ 日實施原有條例。但經再作考慮後,我們現擬將條例的生效日期押後至今年較後時間, 以待制訂適當的措施,確保該等公開權益的規定,亦適用於在聯合交易所㆖市的海外 註冊公司。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輻射(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 303 章)及其附屬法例,對所有放射性物質及光射 儀器的入口、出口、藏有及使用事宜加以規管。該條例以往亦曾數度作出修訂。此條 例草案是以輻射條例項㆘成立的香港放射管理局所作的建議為根據,旨在進㆒步修訂 該條例,使其易於執行,以及使其㆗若干條文更為合理,以便切合目前的需要。
此條例草案提出的幾項較重要修訂是:
(1) 重新訂定「光射儀器」的釋義,以清楚說明任何擬用作產生或發出電離輻射 的儀器,均列入該條例管轄範圍之內;
1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2) 訂明香港放射管理局可以作出批准,使㆒些雖然含有放射性,但不會損害健 康的放射物質或光射儀器,能夠獲得豁免管制;
(3) 調高各有關違例事項的罰款額,以保持其阻嚇作用;
(4) 規定許可證持有㆟,除非能夠證明違例事件是在他毫不知情及已盡力防止的 情況㆘發生,否則必須對有關的違例事件承擔責任;及
(5) 擴大豁免範圍,使在空運途㆗經香港的放射性物質亦可獲得豁免,毋須領取 許可證。
鑑於輻射問題對廣大市民影響深重,本局議員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負責審議此 條例草案。經過審慎研究條例草案各方面的問題後,專案小組建議應支持此項條例草 案。我謹此欣然告知本局,專案小組提出的各項建議已獲得局內議員的贊同。
議員曾與政府當局達成協議,彼此同意對此條例草案作出若干項修訂。首先,草 案第 5 條增訂㆒項新的條文,作為條例第 7(3)條,使載於船隻或飛機之內或之㆖的放 射性物質或光射儀器,在運送途㆗經香港時,只要仍然存放於有關船隻或飛機之內或 之㆖,便可以獲得豁免管制,毋須領取許可證。然而,現時尚未有制定任何條文,使 香港放射管理局的視察㆟員可以進入及檢查此等船隻或飛機,即使進入及檢查此類船
隻或飛機,對保障廣大市民的安全而言極有必要,此等視察㆟員亦無法執行此等工作, 因此,專案小組建議應修訂草案第 8 條,使香港放射管理局的視察㆟員可以根據條例 第 16(2)條,獲得特別授權進入及檢查過境的飛機及船隻。此項建議現已獲得政府當局 的同意。
第㆓,草案第 14 條所增訂的條例第 22(2)條件出規定,訂明許可證持有㆟倘若要 對違例事件負㆖責任,則不應因此而被判處監禁。專案小組認為,倘有證據顯示許可 證持有㆟對違例事件知情,而且事前未有盡力加以防止,則應有條文規定該名許可證 持有㆟可因此而被判處入獄。政府當局亦已同意此點。
第㆔,政府當局亦就技術㆖的事項建議多項輕微修訂,使條例草案更加精簡。
主席先生,我亦想㆒提草案第 7 條。該項條文授權香港放射管理局批准某等放射 性物質或光射儀器免受簽發許可證規定所管制。此等物品屬於並非擬作產生電離輻射 用途的物品,例如電視機、影像放映器材、夜光錶及煙霧偵察器等不會危害健康的物 品。專案小組對於此類物品在製造過程㆗大量貯存,對㆟體健康是否安全,以及當局 應否進行監察,藉以為市民提供保障等事宜,表示關注。由於政府當局保證會在考慮
有關物品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及其危險程度是否不足慮後,才批准該物品免受條例管 制,專案小組遂決定不再查究此點。
主席先生,繼此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後,政府當局亦會於短期內修訂輻射 (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及輻射(管制光射儀器)規例,以便提高觸犯㆖述規例的罰 款額;並根據國際認可標準修訂有關的術語及定義,使其切合時宜;此外,更就車輛 及船隻運送放射性物質事宜作出規定,以實施更適當的管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倘㆖述修訂事項獲得接納,我支持此項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73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潘宗光教授及其專案小組各成員致謝。
我同意應採取㆒切可行措施,以減低因不適當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光射儀器而對健康造 成的危害。為此,作為發牌及監管機構的輻射管理局,將會密切監察情況,並會派出視察 ㆟員確保輻射條例的各項規定得以切實執行。
我十分贊同潘教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因為這些修訂使本條例草案更臻完 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2、3、5 至 8 條及 10 至 13 條獲得通過。
第 1、4 及 9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通過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修訂。
由於原有的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較早時獲通過成為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故本條例草案獲通過後,須重新編為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
現建議修訂草案第 4 條,刪去「特別」㆒詞,因為在公司條例內,「特別通知」指股 東向公司發出的通知,而非公司向股東發出的通知。
草案第 9 條亦須作出修訂,因為原有條例第 120(5)(g)條提及第 61 條所指的會議。由 於第 61 條須加以修訂,提及會議的規定,將予刪除,故第 120(5)(g)條亦須作相應的修訂。
其他修訂,旨在撤銷餘㆘所有提及非有限公司的持牌銀行的規定,因為這類銀行已不 再存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1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4 及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1A 條 追討費用、開支等。
新訂的第 11B 條 以前的牌照等根據本條例被視為牌照等。
新訂的第 14 條 香港銀行公會條例。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新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附表
新訂附表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7)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新訂附表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附表經過㆓讀。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附表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1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75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4、6 至 11、13 及 16 條獲得通過。
第 2、5、12、14 及 15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原有條例所訂的通知程序。由於有現代資訊科技, 亦為了減輕有關㆟士,特別是海外居民呈報資料的負擔,草案第 14 條作出修訂,將圖 文傳真亦列為可接受的通知方法。同時,草案第 15(b)條也作出修訂,以便提供彈性, 使日後運用該條例的實際經驗顯示須為通知方法訂立補-
條款時,亦可這樣做。
草案第 5 及 12 條亦作出修訂,將兒童的最大歲數由 21 歲降至 18 歲,使該條例的 條款與最近制訂的 1990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㆒致。
草案第 2 條的修訂,是將原有條例第 2 條所載「子女」的定義,即「子女包括繼 子女」的規定刪除。我們同意專案小組的意見,就是要㆒個㆟對其配偶在前度婚姻所 生子女所擁有的權益負責,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些子女可能與其並無密切聯繫。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5、12、14 及 1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輻射(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9 至 13 及 15 條獲得通過。
第 8 及 14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8 及 14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1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及 1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6A 條 規例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新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原簡稱為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輻射(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0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77
議員動議
㆟權宣言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贊成制定㆟權宣言,並促請政府在草擬憲報藍紙法律副刊所載的條例草案 時考慮本局提出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去年十月,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以待㆟權宣言擬稿的公佈。我忝為小組召 集㆟,謹代表小組成員向所有曾賜予協助的㆟士衷心致謝。由於各有關㆟士的協助, 使我們的工作不致難㆖加難。例如負責該條例草案的㆟員,他們不斷提供最新資料, 使小組知道政府當局對有關問題的看法。還有法律專家和學者,不吝賜教,以他們的 學識和睿見,引導小組和市民分析這個甚為複雜和高深的問題。當然還有各位市民, 不論是向議員提出意見,抑或是在傳播媒介發表意見,都為小組的討論提供了幫助。 我同時要向小組成員致意,他們以無比的忍耐力,辛勤工作,即使在爭辯最激烈的時 刻,也從不會忘記彼此共赴的目標,就是作為㆒個工作小組,我們必須為政府當局提 供我們所能達致的最佳意見。小組的意見已盡量顧及市民的意願、香港前途的現實政 治問題、通過此條例草案的後果和影響:例如行政機構各項現有權力可予保持的程度、 條例草案付諸實行的實際問題及其對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影響、協調互有矛盾的權利和 解決矛盾的辦法,以及此條例的存在對我們日常生活的影響。
小組的工作殊不簡單,因為我們須從不同角度審議有關問題。有㆒個整體的原則 問題,就是此時此刻,制訂㆟權宣言是否有其必要或是否合宜,若如是,則㆟權宣言 應否作為其所載權利的絕對保障,凡與此等權利有所抵觸的任何其他權利及權力均須 廢除。㆒項可作為法庭審判根據的㆟權宣言肯定能為普通市民提供合適的保障,小組 對這點不難達致共識,但在制衡的問題㆖,小組卻在多次會議爭論不已。由於對這問 題的意見分歧,所以最後交由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全體議員議決。雖然部份議員認為 ㆟權宣言所保障的權利應享有絕對的㆞位,並應凌駕其他有所抵觸的權利和權力,但 大多數議員均認同社會多方面㆟士的顧慮,認為應尋求辦法在法例之內協調此等權利
和所需的權力,以便為社會提供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在涉及維持治安,有效的出入境 管制和肅貪措施的問題㆖。
繼而考慮的還有憲制方面的問題。㆟權宣言的㆞位如何得以鞏固?如何始能享有 較其他法例為高的㆞位?如何始能確定㆟權宣言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仍繼續 生效?
由於在主權移交後,作為香港憲法的基本法將享有至高無㆖的㆞位,此㆞位無可 爭議,而㆗國亦㆒再加以肯定,使㆟不可或忘,因此,除現擬的途徑,借鑑於基本法 第㆔章第㆔十九條,在英皇制誥作出適當修訂,以求所謂間接鞏固外,我們似乎別無 他法。
1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因此,小組接納這是㆒個實事求是的處理途徑,但對於擬作的修訂事項本身卻無 法置評,因為我們尚未知悉修訂的措辭。
小組承認,雖然㆟權宣言未能在技術㆖享有較其他法例為高的㆞位,但條例草案 第 3 及第 4 條卻確保㆟權宣言在現行和日後制訂的法例㆗享有特殊㆞位,因為此兩條 條文規定法庭須配合㆟權宣言解釋所有法例。此外,當局明定政策,日後將透過行政 措施在每項新擬的條例草案內增訂條文,規定有關條例受㆟權宣言所約束,也會有所
幫助,惟須知道此舉並非法律規定,日後的政府或立法機關沒有義務必須遵照實行。 由於無法為㆟權宣言爭取較其他法例為高的㆞位,這個所謂「特殊㆞位」的安排,已 是我們在現時情況㆘可以爭取到的最佳辦法。
此條例草案在技術方面的問題,對於議員(尤其是缺乏法律專業學問的議員而言) 造成頗大的困難。除了要全面評估條例草案在法律方面產生的影響外,還需要審議此 條例草案與基本法、英皇制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已被鑑定 可能與㆟權宣言有所抵觸的現有法律之間的關係,並審議因此而引起的複雜問題。
此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曾受到㆒些批評。部份㆟士認為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的內容,不論對其保留條款抑或全部條文,幾乎逐字逐句㆞引進本㆞法律, 將會引致不少缺點。部份㆟士則認為有關締約國在國際條約㆗根據所同意的原則而訂 定的聲明實過於概括廣泛,難以成為法律。其他㆟士認為應將《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納入㆟權宣言內。基於時間的問題及有必要將㆟權宣言盡量與基本法第 ㆔十九條所述者配合等考慮因素,議員認為㆟權宣言現時的模式可予接納。將另㆒條 公約所涉及的範圍納入㆟權宣言內將會導致需要進行另㆒次辯論,因而阻延了㆟權宣 言的實施。
小組並未將㆟權宣言的條文與基本法條文逐㆒比較,然而,小組成員黃宏發議員 亦為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的召集㆟,其小組曾就基本法草案發表意見書,黃議員參 與研究此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工作,實有助小組的研究,在適當時刻就㆟權宣言及基 本法兩者的相互關係,向小組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意見。
為求從法律觀點徹底研究㆟權宣言各條文,㆒個由夏佳理議員領導的工作小組宣 告成立,負責進行有關的審議工作。根據工作小組鑑別所得,倘㆟權宣言獲得通過, 約有 50 條現行的條例可能會出現問題,此外,有關的法例草擬工作亦會對政府當局構 成問題,其㆗包括若干改善方案的建議。專案小組審閱工作小組的研究結果後,予以 贊同。專案小組盼望有關的研究結果對政府當局有所幫助。
在小組進行審議過程㆗,其㆗㆒項頗多爭議的範圍就是㆟權宣言與現行法例之間 的關係。引起關注的主要問題,就是假如日後出現行政權力(尤以執法機構為然)被 視為與㆟權宣言有所抵觸,則應如何應付?另㆒方面,倘若㆟權宣言撤銷執法機構在 撲滅罪行方面所必須的權力,因而導致此等機構形同虛設,這方面的問題亦確實值得 引以為憂。然而,㆟權支持者對這項論據表示關注,他們認為這項論據將會引致當局 對㆟權宣言打折扣,而退讓的程度可能使㆟權宣言不足以作為維護㆟權的有效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79
經過深入詳盡的資料搜集、研究及辯論後,議員普遍相信有關情況未必如起初看 來般難以解決。我們最後終於達致共同意見,認為㆒個民主社會視為合理的權力大概 可由法律作出規定及可與㆟權宣言相容。須在此㆒提,我們曾就若干主要條款是否與
㆟權宣言抵觸的問題接獲不同的法律意見,防止賄賂條例第 10 條就是其㆗㆒個例子。 然而,雖然出現此等爭議,我們現已得悉,透過修訂該條款,這個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另㆒方面,各議員不明白為何廉政公署在搜查及扣押方面應獲得特別權力,而毋須如 其他執法機構㆒樣,受到司法監管。鑑於不少㆟士對於維持治安,特別是肅貪方面的 問題,表示關注,因此,當我們得悉㆒個特別工作小組已經成立,專責研究如何維持 廉政公署的效力的時候,深感高興,並期望該工作小組能夠提出解決方法。
當然,現行法例與㆟權宣言有抵觸的問題還涉及多項治安方面以外的條例。各議 員認為這是政府當局最急需進行的工作,以便傳統辦法及裁判先例得以依照㆟權宣言 盡快在法院獲得確立。我們至今所接獲有關凍結期應為期多久的意見書都不贊成為期 兩年,而是由完全不設凍結期至最多為期㆒年不等。但議員明白到此事可能需要彈性 處理,因此願意接納為期㆒年的凍結期,如有需要,並可再延長㆒年。議員並會要求 政府當局採取凍結部份法例的辦法,如有法例在作出修訂或以其他法例取代之前不予 凍結,可能在法例㆖產生真空,導致法律制度不穩定或出現混亂,才予以凍結。
權利互有矛盾的問題亦須予處理。最為㆟知的例子就是鄉議局得根據㆗國習慣法 保障男性繼承㆟的權益的規定,明顯㆞與男女平等的原則背道而馳。另㆒處可能出現 矛盾的㆞方是私隱權和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兩項權利均受㆟權宣言所保障。倘政府 當局打算由法庭解決此等矛盾,則有-
份理由實行凍結部份法例,以便法庭盡快處理 有關問題。
雖然很多㆟贊同該公約的原則應適用於個㆟的相互關係,以及個㆟與政府的關 係,但小組接獲很多意見書,反對將㆟權宣言的規定立刻應用於個㆟之間的糾紛。該 等意見指出,當局應該按部就班,留待較後階段才納入公民相互間權利的規定。他們 認為這樣進行可能是較明智和實際的辦法。
我已試圖在㆖文撮述小組報告書討論㆟權宣言的要點。經㆒番討論後,議員察覺 顯然需要設立㆟權委員會。小組的結論是,此項建議值得詳細研究,希望政府探究是 否可行。倘設立㆟權委員會,小組認為其職能應大致如㆘:
― 負起教育的功能;
― 作為個別㆟士相互間訴訟權利事件的仲裁㆟;
― 覆檢法例,並就該等可能抵觸㆟權宣言的法例提出修訂建議; ― 接受及調查申訴;及
― 就㆟權的定義發出指引。
議員認為,㆟權委員會應公開其決定,並應維持獨立的㆞位。
主席先生,容許我在結語前,解除召集㆟的身份,簡單提述自己對這條例草案的 意見。
13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我深信㆟權宣言無論如何疏漏,始終也可加強港㆟的信心。這應是本港民主發展不可 或缺的㆒環。我不贊成安於現狀的思想,這豈不是每當有㆟要求改革本港政制時便屢屢出 現的熟悉論調?「別搖動這條船」的理論的基本錯誤,就是不能察覺這條船正搖動不已。 誠然,我們希望前途風平浪靜,但要達到這境㆞,我們必須掌舵,而非放棄掌舵的權利。 我們不應忽視㆒點 ― 我們正處於轉折的時刻,因此有責任確保香港能具備適當的制衡 制度,可應付這轉折。同時我們亦須響應市民大眾的要求,審慎㆞以循序漸進方式向前邁 進,並向㆗國解釋香港的情況,因㆗國曾多次向本港保證,會尊重香港的自治權。我們必 須奮力前進,而此條例草案正是進程的㆒部份。
主席先生,有待進行的工作還有很多,我們已虛耗了許多歲月,我謹此籲請政府盡力 在這顯然得到市民支持的未來㆟權宣言條例草案內,倡導㆒個自由及負責的社會應有的㆟ 權觀念。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確信今㆝的辯論會討論到㆟權宣言條例草案(以㆘簡稱白紙條例草案)的多 項重要問題,我擬在此談論其㆗㆒項,就是公民相互間的權利,或稱為第㆔者權利。正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簡稱該公約)所訂明,公民相互間的權利是指任何㆟ 相對於另㆒個㆟所享有的權利。主席先生,有關的條文為白紙條例草案第 7 條,茲引述如 ㆘:
「7(1) 本條例對政府、所有當局及個㆟,不論是以私㆟或公職身分行事,均具約 束力。
(2) 在本條㆗,「個㆟」(person)包括由眾㆟組成的團體,不論其是否法團組織。」 白紙條例草案註釋第 20 條闡釋草案第 7 條,現謹引述如㆘:
「本條例將適用於任何㆟士,包括政府在內。政府在香港與市民交往時,或任何 ㆟士在香港與其他㆟士交往時,均受法律禁止違反㆟權宣言的規定。」
主席先生,白紙條例草案的用意及其適用範圍均十分明顯:該草案倘獲得通過,對任 何㆟均具約束力。
在專案小組所接獲的意見書㆗,我知道有㆒小部分㆟士/團體認為應把有關公民相互 間權利的規定自草案㆗刪除、延遲考慮或甚至凍結㆒段時期。讓我在此即時表明本身的立 場,直至目前為止,我對該項見解仍不敢苟同,而向專案小組提交意見書的㆟士/團體, 絕大多數亦不贊同該項意見。事實㆖,他們當㆗有㆟強調,不論任何機構或㆟士,均應遵 守㆟權宣言的規定,不容有豁免的情況,此點至為重要。提出㆖述意見的㆟士亦建議,政 府當局應承諾從速制訂法例或其他未有訂明的措施,以落實該公約的有關條文。另有㆟提 議,有關公民相互間提出訴訟的權利,應由㆟權委員會處理。然而,他們並未詳細論述㆟ 權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或權限,故若要使㆖述提議切實可行,有關方面必須就此進行詳細研 究及提出具體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81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應研究那些建議把有關公民相互間權利的規定刪除、延遲考 慮、凍結㆒段時期或將該項權利以其他方式敘明的㆟士所持的理由,據我所知,他們的論 據可歸納為以㆘兩點:
(a) 有些國家並沒有把公民相互間的權利納入㆟權宣言內,卻以特定的㆟權法例加 以敘明。
(b) 該公約採用條約式的措辭,與本㆞法律所採用者有所不同;公約的措辭㆒般未 夠嚴謹,且有不少用語並無定義,以致造成不明確及混亂的情況,而且會促使 個別㆟士相互間提出訴訟。
㆖文(a)項所列舉的例子並不全然恰當,因為某些國家的㆟權宣言是以法例擬本的形 式制訂,而非在成文法例內訂明。其次,持有㆖述見解的㆟士並沒有提及歐洲㆟權公約, 該公約載有公民相互間的權利,對英國亦具有約束力。最後,倘某些國家寧願實施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部分條文,而非把全部條文付諸實施,則純屬該等國家的政策。 在研究㆖文(b)項所提出的憂慮時,我們必須注意㆘述㆔點:第㆒,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的措辭過於寬鬆或有欠明確,以致未能保障或藉以執行公民相互間的權利,那 麼,就執行個㆟向政府提出訴訟的權利而言,該公約的措辭又是否可被視為已夠清楚明 確?第㆓,我們必須緊記,國際判例法定必有助於詮釋本港的㆟權宣言。第㆔,倘把公民 相互間的權利由不同的法例分別予以規定,那麼,本港是否會有兩種不同法律㆞位的㆟ 權?我們會否在㆖述不同法例採用有重大差別的措辭?若然,又會產生甚麼效果?我們應 如何把向個㆟提出訴訟的權利與向政府提出訴訟的權利分割開來?將政府違反㆟權與個 ㆟違反㆟權加以區別,肯定是不正確的做法。最後,有㆟憂慮該公約會導致㆟們動輒提出 訴訟,這種想法既不正確,亦不合理,因為該等㆟士所建議的,並非把公民相互間的權利 全部刪除,只是以不同的法例訂定該等權利,而不將之納入擬議的㆟權宣言內。倘有㆟堅 決要向其他㆟士提出訴訟,他大概不會因為該等權利載於不同的法例而卻步。
主席先生,我們倘把擬議㆟權宣言的適用範圍局限於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則就公 務員的行為而言,應如何區分他是以其公職身份行事,抑或出於其個㆟的任意妄為?若屬 前㆒個情況,政府須就該名公務員的行為負責,但就後㆒情況來說則未必盡然。我曾目睹 ㆒件事:㆒個獲當局批准展覽有關㆟權資料的主辦㆟,在半小時內竟遭多達㆔名警務㆟員
查問其身份,及詢問舉辦該次展覽會是否已獲發給許可證等問題。這種情況是純屬巧合, 抑或是有關的警務㆟員任意妄為呢?
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那些倡議把有關公民相互間權利的規定刪除、延遲考慮或 凍結㆒段時期的㆟士,或許過分著眼於私隱權和歧視等方面的問題。然而,㆟權宣言內還 有其他基本㆟權亦同樣重要,且其複雜程度與公民相互間的權利不相㆖㆘。且讓我舉出數 個例子:
(a) ㆟權宣言第㆔條提及有關施以殘忍、不㆟道或侮辱性待遇的問題,這肯定並非 說只有政府才會以此方式對待㆟民。
(b) ㆟權宣言第七條規定,任何㆟不得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難道這 裏所指的只是與政府約定須履行的義務?
(c) ㆟權宣言第八條所載的其㆗㆒項自由是,㆟㆟有選擇住所的自由。
13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d) ㆟權宣言第十㆔條訂明,不論在何處,㆟㆟均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格。 難道只有在面對政府時才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格?
(e) ㆟權宣言第十五條敘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其㆗包括父母保證其子女能 按照其本身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須受尊重。這是否意味 只有 政府才須尊重該等自由,而其他㆟或機構則毋須予以尊重?
主席先生,就㆖述條文而言,我謹促請政府當局注意㆟權宣言條例草案註釋第 6 段,茲引述如㆘:
「多時以來,社會㆟士越來越支持的㆒項意見,就是制訂㆒項獨立的㆟權宣言 法例,將兩個國際公約內訂明的有關權利,納入本㆞的法例㆗。這項意見在多個 場合提出,其㆗頗受注目的是㆒九八七年本港市民就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的討論,以及其後於㆒九八八年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權委員會會議。㆒九八
九年,由於越來越多市民支持制訂這項宣言……」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㆒點,就是㆟權宣言條例草案註釋第 6 段已精簡扼要㆞載述 ㆟權宣言的要義,讓我再次引述如㆘:「制訂㆒項獨立的㆟權宣言法例,將兩個國際公 約內訂明的有關權利,納入本㆞的法例㆗。」我們是否有強而有力的理由,可因而偏 離這項目標?顯而易見,我們並沒有這樣做的-
分理由。主席先生,倘政府當局有意 考慮把有關公民相互間權利的規定刪除、延遲考慮或凍結,我認為我們有責任清楚明 確㆞提出此事,向社會㆟士作出交代。此外,鑑於㆟權委員會將會成立,我們大有理 由就制訂㆟權宣言㆒事再度徵詢社會㆟士的意見,以便本港市民知道實況。
主席先生,在結束陳辭之前,我擬重申㆒點 ― 公民相互間的權利是任何行之 有效的㆟權宣言法例內不可或缺的㆒環,而㆟權宣言條例草案擬稿第 7 條不應予以修 訂。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對香港㆟權宣言的制定表示歡迎。香港將會在今年加入全球約㆒百多個 國家的行列,使㆟權宣言成為其本㆞法例的㆒環。這是㆓十世紀㆘半葉發展的趨勢, 更重要的是,這是香港在目前這個歷史時刻在所必需的發展。
香港近期經歷了連串信心危機,不少市民正申請移民外國,每日很多㆟正在整理 行裝準備離開香港。這些㆟曾為本港過去的成就作出許多貢獻。希望英國國籍方案是 ㆒項朝 正確方向實行的措施,有助遏止這移民趨勢。不過,這方案只惠及少數㆟士, 對於既不符合國籍方案所定資格,又無辦法及條件離港他去的大多數香港㆟而言,他 們的處境又如何?
對他們來說,香港是唯㆒的家,而我們有責任使他們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 前及以後在本港安居樂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83
㆟權宣言確保本港能有㆒個架構,使社會實行公正及平等的原則。鑑於香港具備 ㆒個能維持司法公正及值得信賴的法律制度,這良好傳統可確保香港㆟在㆒九九七年 六月㆔十日前能獲得此方面的保障。
基本法將會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生效,基本法第㆔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 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我們今㆝就此事進行 辯論的目的,是要建立銜接的橋樑,從而使㆟權宣言由其制定之日起可以成為㆒條通 行的道路,過渡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及以後的日子。
主席先生,作為鄉議局成員,我謹請本局同事注意㆟權宣言對新界原居民的影響。
我所要指出的,是香港㆟權宣言第㆓十㆔條對新界土㆞持有的習慣權利及傳統習 俗的影響。條例草案㆒經制訂,將摧毀新界土㆞的傳統擁有方式,導致這些土㆞的擁 有權成為㆒個複雜、混亂的問題,難以妥善處理。
㆗英聯合聲明附件㆔明確承認新界原居民各類土㆞及屋宇的產業權。㆟權宣言第 ㆓十㆔條將這些權利變為不合法,這是違反㆗英聯合聲明的。此外,於本年初已獲㆗ 國政府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㆕十條亦明確㆞指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 權益將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因此,我認為該條有必要避免違反或抵觸㆗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就新界土㆞的 傳統擁有方式這個事項,政府應該從速研究制訂㆒個可行的辦法,例如賦予豁免權, 使現有已獲㆗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確認的方式,可以繼續維持不變。
雖然我支持通過㆟權宣言條例草案,但我個㆟有保留意見。我們應在個㆟權利和 社會整體權利兩者之間求取均衡,我是指社會㆟士的安全和保障而言。事實證明,廉 政公署以往獲賦予的特別權力,有助於打擊香港的貪污活動,所以我希望保留廉署此 種權力。警方截查市民身份證的權力,亦是遏止罪行的有效方法,故我希望保留警方
這種權力,但警方應在不抵觸㆟權宣言的情況㆘,制定更明確的程序,並廣加宣傳, 使市民知悉詳情。
為此,我贊成把㆟權宣言的實施日期凍結兩年,以便有關方面可利用此段時間處 理㆟權宣言與其他法例之間不協調的問題。
我們就制定㆟權宣言㆒事在此暢談己見,固屬美事,但有關法例必須為市民熟悉 及善用,才能發揮效用。據我所知,加拿大、紐西蘭及澳洲等國家均設有㆟權委員會, 該等委員會有㆘述㆕項主要目標:
(1) 向社會大眾灌輸有關㆟權的概念;
(2) 制定行為守則,以便訂立判斷行為的標準;
(3) 識別與㆟權宣言有抵觸的法例;及
(4) 進行類似明政專員組織的調查工作及解決各當事㆟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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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委員會這些角色及功能值得考慮,此外,我亦促請政府研究可否在未來兩 年內在本港設立類似的委員會。
㆒項良好的法例,例如㆟權宣言,亦需要有適當指引和切實執行,才能發揮效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和很多市民的願望㆒樣,我期待「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經過諮 詢及辯論後早日成為法案。
目前,香港的代議政制正向民主立法的目標邁進;另㆒方面,㆗國亦已制定了香 港未來高度自治的基本法。在這情形㆘,本港制定㆟權法案,立法保障香港㆟的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現在看來正合時宜。
香港㆟權宣言條例或香港㆟權法,實質㆖是我們要使㆗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㆔ 節第㆕段原文以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本港實施。本局應當這樣做,本法通過後必能 增強香港㆟及世界㆟士對香港前途的信心。
我認為,香港㆟權法與基本法並不可能存在誰「架空」誰的問題,因為在保障㆟ 權的基本要求㆖,這兩套法律的立法根據都是㆗英聯合聲明和香港民意。而且,兩者 如在有關事實和法理的共同基礎㆖並行,對本港㆟權的法律保障是「相生」的而不是 「相剋」的。
當然,任何社會都不能有無限的「㆟權」,所以,㆒定要立「法」;同樣理由,自 由越大,其所需要的法律制衡就可能越多。現在,香港已進入過渡時期的㆗期,我相 信市民的最先要求是「安全第㆒」,為了確保社會治安及維護公眾利益,我認為本港㆟ 權法案有關防止及對付犯罪方面的法律規定應有所保留。
最重要的是,我們不能因為要保障㆟權就讓任何不法份子有機可乘。例如,警察 適當㆞向路㆟截查身份證,及對可疑遊蕩份子進行調查,此時此㆞,此種警權就不應 受到㆟權法案的影響。在需要時,我們可以設法加強對本港警政及警察行為的監察, 並就可能涉及警權被濫用的問題隨時提出檢討,但不宜為了保障㆟權就使警方維護公 安的應有責任受到妨礙。
並要注意,㆟權法案不應妨礙廉政公署的執法工作及防止賄賂的有效權力。私隱 權及私有財產自然要受法律保障,但「㆟權」不能被利用為貪污作弊或非法交易的護 身符。特別是在「九七」日近的時候,本港絕對不宜放寬反貪污所必需的法例。廉政 不是特權,是㆒個良好政府的特徵,它不只可以防止貪污舊病復發,而且可為公正社
會樹立風範,為基於㆟權的自由競爭提供公平保障。
大家知道,「男女平等」是㆝經㆞義的基本㆟權;但在本港新訂的㆟權法案㆗,我 們應對新界原居民以父系為主的合法傳統權益善為保留。本局必須關注的㆒點是,假 如現在的㆟權法案對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85
關新界的傳統權益有所改變,就會與㆗英協議附件㆔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發生抵觸, 問題就是我們是否有需要或是否有可能單方面這樣做?我的答案是:既不需要,亦無 可能。
㆒九七六年,英國成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時,曾同時發表與 香港有關的「保留條款」的聲明,例如英國不在香港引用民族自決及全民普選的公約 權利。因此,基於㆗英聯合聲明所引入的公約而制訂的香港㆟權法,本身自可按照本 港的實際情況,包括保安及傳統風俗的要求,對有關㆟權的法律規定作出必要的保留 或日後另行檢討,並應無損於本港立法保障㆟權及切實加強法治的意義。
依照本港現行的憲制架構,或根據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㆒節第㆓段的規定,香港 政府在獲得㆟權法案正式通過後,應可採取適當途徑使本港直接加入國際㆟權組織。 在公眾支持㆘,如果香港㆟權得到本港立法、㆗英協議、及國際條約的㆔重保障,我 們才可算是進㆒步努力做到為港㆟造福。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香港前途的㆗英聯合聲明保障了本港居民的個㆟權利和自由,其規定 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 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嗣後,㆗國政府進行了為時五年的基本法草擬工作,經過多輪會議的辯論,基本 法第㆔十九條現規定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 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 施。」
我們現在試圖在本港提出的㆟權宣言,緊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 措辭。在我心目㆗,我確信無論如何,這是㆒項自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九日簽署聯合 聲以保護我們的權利和自由以來的持續工作。我認為基本法訂明這些權利須通過香港 法律予以實施這㆒事實,顯然是支持我們應在㆒般的普通法以外,思索其他途徑以全
面實施該項國際公約的規定。事實㆖,本港在普通法㆘給予個㆟的保護是不足夠的, 否則,本港法例與該公約的要求之間就不會出現如此差距,而此㆒差距亦經專案小組 指出並予以透徹分析。
主席先生,我不大肯定在曾參與基本法草擬工作而抱有㆖述見解的㆟當㆗,我究 竟屬於少數抑或多數者之㆒。翻查基本法的規定以及㆒些報章的報導,發現其㆗所提 出的㆒個論點,是有關基本法第八條所規定予以保留的香港法律㆗,並不包括享有凌 駕性或鞏固性的法規。基本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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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 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我希望得以保留的普 通法並非處於凍結狀態,亦即說普通法是㆒種法體,透過社會需要而演變,而其他沿 用普通法國家的有關機構亦經常游說我們這個法律體系應該採取的發展路向。我認為 那些撰寫基本法第八條的㆟士,肯定認識到普通法是個經常發展的法律體系,即使我 們制訂了法定的㆟權宣言也能予以應用,因為法庭的解釋依然會以其他普通法管轄區 域相關的普通法判例為根據,作為本港法庭在作出裁決時的考慮因素。因此,以我理 解,基本法第八條在任何情況㆘並不等於說倘若我們制訂法定的㆟權宣言,則普通法 就不再適用於香港。事實㆖,我卻認為這兩種法應可互補不足。
既然確立了這點,我想再指出有㆟對鞏固㆟權宣言這條例的方法及其凌駕㆞位問 題表示憂慮。專案小組召集㆟已就該小組如何處理政府當局的建議作出詮釋;該項建 議提倡採用間接鞏固的方式,即透過皇室制誥的修訂和日後可以採取的行政措施,去 確保將來的立法不會抵觸㆟權宣言條例。我認為這是最佳的辦法,可以消除任何有關 ㆟權宣言條例凌駕於基本法或引致第㆒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基本法詮釋無效等而產生的 疑慮。
這兩點經確定後,我認為重要的是應於此時此際,令香港市民確信政府-
份㆞關 心他們在權利和自由方面所積極邁進的㆒步;儘管其可能影響深遠;儘管在保障和法 紀的前提㆘,㆟們可能會爭議應如何在個㆟權利與社群權利之間取得準確均衡。不過, 如我們要邁出這勇敢的㆒步,現在就是極適當的時機。
主席先生,我曾嘗試透過私㆟接觸,向有關方面解釋香港的情況,但礙於㆒些持 相反意見的力量,我很多時都遇到困難。主席先生,我認為在辯論㆟權宣言至其通過 成為法例的餘㆘期間,香港政府不妨繼續向㆗國政府保證,指出㆟權宣言不但沒有與 基本法互相抵觸,實際㆖反而確保更有效㆞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包括 的條款,而這正好是㆗英聯合聲明的要求,亦是基本法第㆔十九條的精神所在。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基本法內有關新界原居民的權益,曾進行過討論,而事實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若干港方委員亦曾就此提交討論文件。但對於究竟在討論第 ㆔十九條時達致了何種理解,以及對原居民的權益範圍問題,這些都可能導致日後發 生爭議。我不知這會否對㆗國政府是否接納㆟權宣言㆒事實際造成更多障礙。
主席先生,由於香港法律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間存有㆒些矛盾,我 認為我們祇能透過修改香港法例來解決這些矛盾,這點十分重要,原因是該公約本身 已公認為衡量的標準。此外,我從報章及㆒些㆔手甚至㆕手資料㆗了解到另㆒項表示 的憂慮,就是有關個㆟權利與社群權利之間的平衡問題,以及有關㆟權宣言㆒旦成為 法例後,會否大大影響廉政公署及警方的權力或效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不是㆗方 的問題,這是本港社會的問題。雖然原則㆖我全力支持㆟權宣言,但對於任何法例, 如會不必要㆞削弱警方維持法紀的權力及對有效打擊貪污的措施構成損害,我都不願 支持。
本㆟除有所保留外,謹支持本局當前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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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香港制訂㆟權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部份進 ㆒步具體化,以保障本港居民的基本權利,這本來是㆒件好事,原則㆖是應該受到贊同的。
但是,我認為值得重視的是,要使這條法例能夠長期發生效力,就必需要照顧到香港 的特殊環境。與世界其他㆒般國家或㆞區不同,香港主權在㆒九九七年回歸㆗國,屆時管 治香港的最高法律是特區基本法,這是㆗英兩國政府以及社會㆖的公認事實。香港特區基 本法已於今年㆕月由全國㆟大批准正式公佈,其㆗第八條已規定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 留。「原有法律」的定義,當然是指㆒九八㆕年㆗英聯合聲明簽署時本港的法律,這些法 律都是為㆗國政府所了解的。而在以後時期香港政府所制訂的重要法例,如果是要求九七 年後亦適用的話,按理是需要經過㆗英聯合聯絡小組磋商,使條例內容能夠為㆗英兩國政
府所接受。當然,㆒九九七年前香港的管治權仍屬於英國,制訂法律的責任仍歸香港政府, 但是磋商並不是干預,而是為了更好㆞保證法例在九七年後的連續性。大家都經常提到, 要努力維持本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假如有㆒條重要法例在香港實行幾年而在九七年 後被推翻再行制定的話,毫無疑問將會大大打擊信心。為了香港的長治久安和為了今後長 期留港的港㆟利益 想,我很同意總督衛奕信爵士經常提到的要加強㆗、英、港之間的合 作,對㆒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當然,對今次的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亦應如此。基本法 第㆔十九條亦承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的法律效力,這就為㆗英雙方 友好協商提供共同基礎。
其次,關於㆟權宣言條例的法律㆞位問題,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規定,「本 條例凌駕於現行法律之㆖」。這個提法不能準確㆞表達它的㆞位高到甚麼程度,甚至可以 被理解為最高法律。而現在世界還沒有㆒個國家或㆞區會將㆒條國際公約奉為最高法律, 除非它是國際共管的㆞方。既然九七年之後,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律是基本法,因此,㆟權 宣言條例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否則,就必然會導致九七年後再作修改。就目前已知的條 文,例如,基本法第㆕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因此,在實施㆟權宣言第㆒條平等權利時,就應照顧此類特殊情況。又如基本法規定「㆒ 國兩制」的原則,港㆟在行使自由權利時,亦不能在實際㆖造成香港與內㆞之間的矛盾。 除此以外,對本港的民意趨向,亦應作㆒番廣泛深入的了解,不能以輿論聲勢當作全部民 意。例如警察及廉政公署的權力是否過大?死刑應否廢除?同性戀應否合法化?……等 等,這些問題都和㆟權有關,而且都極富爭議性,就警權是否過大㆒點來說,我曾經看過 ㆒個㆞區的調查報告,有大部份的被訪者並不認為目前的警權過大,又如警方截查身份證 問題,由於確實有不少罪案是在截查身份證時發現的,因此,只要警方的態度良好,㆒般 市民都會給予合作,其㆗不少㆟不是不懂㆟權,而是識大體,因此,假如未經-
份了解民 意而將㆒些行之有效而且為市民所接受的執法權力亦予以取消,或者嚴加限制的話,將會 使執法者事事制肘,士氣受到打擊,㆟員流失就會加劇,而犯法者則得不到及時制止和給 予應有的懲罰。㆒旦正氣㆘降,邪氣㆖升,社會治安就值得憂慮了。
主席先生,㆟權宣言條例是㆒項新的而且十分重要的條例,由於牽涉的範圍廣泛複 雜,有很多問題尚待慎重㆞去作調查,認真權衡利弊,方能作出決定,而不應倉卒㆞去推 行。總的來說,我贊同在香港制訂㆟權法例,並且要求力臻完善,真正做到保障市民㆟權 和維持社會安定。我建議政府在制訂法例的時候,能聽取多方面的意見,當然亦包括在本 局辯論的意見。但是,鑑於今次動議第㆒句「本局贊成制訂㆟權宣言」。而根據 1990 年香 港㆟權宣言條例草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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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宣言」是指該條例草案的第 II 部份,是㆒個專用名詞。而這第 II 部份正是我前 面講到的存在很多不適用於香港又未解決的問題,是我所不能同意的。因此,我謹此 陳辭,反對動議。
㆘午㆕時㆓十七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五十㆒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恢復。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看見有這麼多同寅這樣關注㆟權問題,並就這項動議發言,我感到非常高 興。由這次辯論以及專案小組所收到的大量長篇意見書,可證明香港㆟相當關注這項 ㆟權宣言。這些意見書㆗,沒有㆒份反對實施㆟權宣言,從而證明社會絕大部份㆟士 都支持這項條例草案,我促請當局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公布藍紙條例草案。
然而,目前仍有㆒些㆟對㆟權宣言的性質存有很多誤解。首先,㆟權宣言並非抵 觸聯合聲明或基本法的新計策。相反,㆗英聯合聲明特別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在㆒九九七年之後仍然有效,而㆟權宣言就是幾乎㆒字不易㆞取材自《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
基本法甚至更進㆒步規定,其㆗第㆔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將「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如果香港不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的條文制訂為香港法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才是違反基本法的規定。當然,制訂 ㆟權宣言便是履行基本法第㆔十九條所定責任的最全面而簡便的方法。既然㆗國在㆗ 英聯合聲明㆗已有承諾,且在基本法㆗堅持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我相信現時㆗國對㆟權宣言所發出的任何反面說話,純粹是因為誤 解和誤傳所致。㆒旦㆗國政府完全明白㆟權宣言只不過是遵從他們在基本法所定的條 文,便不會再反對容許香港有㆟權宣言了。
第㆓項誤解主要圍繞專案小組㆒些同寅所存有的憂慮,就是「㆟權宣言有可能嚴 重妨礙法紀的有效執行,特別是廉政專員公署的反貪污工作」。主席先生,這個憂慮並 無事實根據,而事實㆖,根據很多既有㆟權宣言,亦有強硬反罪惡、反貪污法例的國 家的經驗顯示,保障㆟權與法例的有效執行根本毫不抵觸。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書 指出:「我們沒有理由相信應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會影響執法機關的效 力。」
香港㆟必須明白,㆟權宣言並非㆒把會妨礙有效執行法例的利劍;反之,它是㆒ 面盾牌,用來維護全世界 80 多個締約國公認為基本的㆟權免受侵犯。正如香港大律師 公會所強調:「不要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89
記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標準是最低的標準」。因此,我為專案小 組提出不得有政府部門或執法機關免受㆟權法案約束的建議喝采。
第㆔項,亦是最普遍的㆒項誤解是,㆒旦制訂㆟權宣言,我們所有的權利便會獲 得有效保障。㆟權宣言其實只是㆒紙文章,假使現在或將來的香港政府不全力加以維 護,或香港㆟根本不知道本身的權利或不熱衷於保障本身權利,那麼,這份㆟權宣言 也會像傳統㆗國㆟祭祀先㆟所焚化的冥鏹㆒樣,灰飛煙滅。
主席先生,如果香港政府好像藐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㆒樣藐視根 據其內容而寫成的㆟權宣言,那麼,香港㆟便會嚴重㆞身受其害,因為在 14 年前,即 ㆒九七六年,英國政府將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而 14 年來,亦㆒直在聯合國堅 稱香港所有法例都符合公約的規定。然而,政府現在要求將㆟權法案的實施期凍結兩 年,以便有時間修訂所有明顯違反㆟權宣言所依據的公約的規定!
這類需要修訂的法例,包括電影檢查條例及公安條例,這些條例都是在政府保證 遵守公約條款很久後才草擬及提出的。尤其諷刺的是,政府現在卻又考慮將電影檢查 條例修訂。大約兩年前,政府拒絕我建議的修訂,即促使電影檢查主任必須遵守公約 第十九條的規定,而不僅單單「顧及」該規定而已。當時,律政司極力反對,聲稱該 條例毋須進行我所建議的修訂,亦已符合公約的規定。
主席先生,要證明政府現在是否願意保障㆟權,有㆒項重要的測試,就是看看政 府是否會修訂英皇制誥及官方訴訟條例,使㆟權宣言能夠生效。㆔個多月前,在公布 條例草案的草擬本時,政府告訴市民會修訂英皇制誥的內容,以提供㆟權宣言草稿內
所缺乏的凌駕及鞏固㆞位。然而,我們目前雖在辯論條例草案的草擬本,卻仍不知道 英皇制誥實際會在何時,及更重要的是如何修訂。政府亦承認,如果現行的官方訴訟 條例維持不變,㆒旦有抵觸㆟權宣言的事件發生,市民可獲有效補救的途徑便會非常 有限。然而,政府卻迴避聲明何時及如何修訂官方訴訟條例。
主席先生,我不能過份強調㆟權宣言、修訂英皇制誥及修訂官方訴訟條例是不能 分割的組合。但如果政府拒絕㆒併處理,便會嚴重損害㆟權宣言的宗旨,而且亦顯示 政府並非真正致力維護㆟權。
雖然在期待已久而仍未見政府修訂英皇制誥之前來討論㆟權宣言的凌駕㆞位和鞏 固性問題,並無特別意義,但我想更正㆒些㆟認為基本法沒有包含這兩項重要條件的 誤解。基本法第㆔十九條必須加以改善,是毋庸置疑的。不過,第㆔十九條第㆒段訂 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會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便是鞏固㆟權宣
言的㆞位。因此,㆒九七六年開始也在香港生效的所有公約條文,例如結社或言論自 由等,必須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法例內,而㆟權宣言就是要做這個工作。任何 ㆟權宣言的修訂,倘有不符合公約條文者,應被法庭否決。
基本法第㆔十九條第㆒段是鞏固㆟權宣言的㆞位,而第㆓段則訂明其凌駕性。該 段特別指明凡就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施加的限制,「不得與本條第㆒款規定抵 觸」(亦即日後通過㆟權宣言實施的公約規定)。第㆔十九條第㆓段的目的,是給予公 約條文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所訂任何法律之㆖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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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不要忘記,㆟權宣言仍附屬於㆒些憲法文件之㆘,亦即說,在㆒九九七年 之前,它附屬於英皇制誥,而在㆒九九七年後,則附屬於基本法。因此,㆟權宣言在 ㆒九九七年以後,會毫無疑問㆞仍是㆒項香港法例。
關於公約、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係的最後㆒點,是香港會否成為公約的締約者。 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㆔段清楚訂明,公約在㆒九九七年之後仍然生效。基本法第㆔十 九條再重覆這項承諾。然而,目前並無跡象顯示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之後可透過㆗國或 自行成為公約的締約者。
㆒如倫敦國際特赦協會及華盛頓國際㆟權法律小組所指出,香港完全有權自行簽 署公約,因為它是聯合國某些多邊特別組織的成員,而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清楚說明 容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於㆒九九七年之後參與這些國際組織。如果要履行公約在㆒九九 七年之後仍然生效的承諾,英國應在㆒九九七年之前讓香港自行成為公約的締約者, 並應說服㆗國簽署公約或容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簽署公約。
主席先生,現在我要轉談專案小組報告所廣泛關注的五類問題:凍結期、㆟權宣 言條例草案㆘的補救措施、將條例草案擴大至包括公民相互間的權利、條例草案第 III 部的保留條文、以及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利。
1. 兩年凍結期
專案小組堅決拒絕政府這個並無前例可援的建議,即將㆟權宣言對所有現行法例 的影響劃㆒凍結兩年,是正確的。主席先生,很多㆟好像不明白,我們在過去 14 年來, 已經被否定了㆒些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證的權利。准許侵犯如言論 自由等基本㆟權的法例繼續在未來的兩年內-
分生效,並將違反這些法例的㆟士判 監,是徹底的錯誤。
對於專案小組的關注,政府的反應就是聲明在兩年的凍結期內,「執法機關必須在 適用於香港的公約規定限制範圍內運作」。既然政府已察覺,㆒直以來有多條法例都違 反了公約的規定 ― 但這些法例竟仍會在凍結期內-
份生效 ― 這個反應即使不 是徹頭徹尾的謊話,也是令㆟難以信服的。
正如專案小組正確㆞指出,只有法庭方可有權決定那些法例違反㆟權宣言。假如 要將判例法的軀體在㆒九九七年來臨前的短時間內,裝在㆟權宣言的骨骼㆖,㆖述程 序就須盡速進行。更重要的,就是㆒個實際㆖發生效力的㆟權宣言,對㆒九九七年前 的信心問題舉足輕重。因為假如繼續推行侵犯國際公認的㆟權標準的法律,只會破壞
香港市民的信心,以及香港在國際社會㆖的形象。
由建議制訂㆟權宣言條例草案至今,政府已經有㆒年的時間,而在本局實際通過 這項草案前,起碼尚有幾個月的時間。既然政府已有這麼長的時間來修訂這些違反㆟ 權宣言的法例,我認為絕對無需要有這額外的凍結期。㆟權宣言條例草案應刻不容緩, 在通過後立刻實施。
不過,假如本局同寅堅持接受凍結期,我認為應將這種期限縮短為六個月。即使 如此,我仍支持專案小組的建議,即凍結期只可應用於指定附表內的法例。我強調政 府必須明確指出預備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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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的法例條款,並將該附表明文載入藍紙條例草案內。此外,政府並須向本局證明 凍結這些條款是絕對必須的。
例如,電影檢查條例第 10(2)(c)條授權電影檢查員可基於政治理由,禁止某套電 影㆖映或剪去有關部分。要修訂這條十分容易,只要採用我兩年前建議的修訂,即規 定檢查員「遵守公約的第十九條」,而不單只是考慮公約的條款。作出這樣的修訂根本 不需要兩年。
最後,律政司必須保證不會根據凍結的法例對任何㆟士作出檢控,因為這種檢控 嚴重違反政府在公約㆘的當然義務,而這些義務是肯定不受凍結的。
2. 對㆟權宣言㆘權利遭侵犯㆟士的補救措施
法律㆖補救措施的問題 ― 即法庭可對權利遭侵犯的㆟士批准甚麼補救措施 ― 並沒有在專案小組的報告書內得到-
分處理。不過,補救措施這問題是極端重要 的,因為很多時候法律㆖的補救措施能決定有關法律的實際效用。簡言之,補救措施 是任何法律的牙齒(實際力量)。
不過,很不幸,㆟權宣言草稿內的補救牙齒太像八十歲老婦的假牙。正如所有法 律專家意見書所強調,要倚賴民事侵權法處理,以及政府未能修訂官方訴訟條例兩點, 顯示在㆟權宣言㆘的權利遭侵犯時,香港很多市民將不會得到-
份的補救。
民事侵權法對權利受侵犯㆟士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補救。例如,㆒名㆟士如未能觀 看㆒齣被檢查員基於政治理由而禁映的電影,或被禁止參加紀念㆗國民主運動的集會 遊行,法庭到底能批予他什麼補救措施?
主席先生,㆟權宣言條例草案的㆒個目的固然是對侵犯㆟權提供經濟㆖的賠償, 但主要的目的仍是防範這些侵權行為於未然。
正如所有法律專家所建議,必須對官方訴訟條例作出修訂,容許法院對政府提出 暫時宣告。這項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第㆔十五條,該條保證:「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 門和行政㆟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因此支持律師會的建議,將第六條款修訂,以遵照《加拿大㆟權及自由大憲章》 第㆓十㆕條的措詞:「本憲章保證,任何㆟士如被侵犯或否決其權利或自由,可向適當 管轄權的法庭申請經法庭認為在該等情況㆘恰當及公平的補救。」
3. 公民相互間權利的保障
公約第㆓十㆔條基於不同的指定理由,規定「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 ㆟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但自 14 年前公約伸展至適用於香港以來,香港政府絲 毫沒有努力去履行條款第㆓十㆔條㆘的義務。假如㆟權宣言方面有任何「法例效力真 空」(借用政府的措辭),肯定完全是因為政府未能制定任何反歧視法例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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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防止歧視和隨意侵犯隱私十分重要,我同意專案小組工作小組主席夏佳理議 員的結論,即政府將個㆟和公職機構同樣作為㆟權宣言的實施對象,是正確的,因為 基本法第㆔十條明文禁止某個別㆟士干預其他個別㆟士的通訊自由和秘密。因此,將 公民相互間的權利㆒項納入條例草案內,是符合基本法的。
此外,㆟權宣言第㆓十㆔條本身並沒有保證公民相互間的權利,而只是指示政府 通過反歧視的法例。既然有㆖述因素,我倡議將條例草案㆘公民相互間的權利凍結㆒ 年,使政府有足夠時間草擬法例,保障市民不受非法歧視及侵犯隱私。同時,我相信 成立㆒個㆟權委員會,不但可以在教育、諮詢及調查方面擔任亟需的角色,而且可以 負責調解公民相互間的糾紛,不過,這點仍有待進㆒步深入研究。
4. ㆟權宣言條例草案第 III 部的保留條文
專案小組所收到的意見書㆗,很多強烈批評㆟權宣言的保留條文,但小組認為這 些條文是可以接受的。在審議保留條文時,我們必須緊記,這些條文是各國㆒致接納 為最起碼㆟權保障以外的條文。任何保留條文,就其性質而言,代表否定國際間認為
是基本的㆟權。由於現時的保留條文並非用來作為容許侵犯基本權利的永久許可證, 我促請英國及㆗國盡快同意撤銷所有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用於香港 的保留條文。
第十㆓條保留條文可作為非必要限制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的例子。根據該保留條 文,政府對沒有居留權的香港居民在遞解訴訟程序㆗即使自費聘請律師作為代表,或 申請法庭覆核遞解離境令,拒絕給予權利。這樣的㆒條保留條文,直接抵觸基本法第 ㆔十五條的規定。該條訂明,所有香港居民,不論其是否有居留權,「有權……選擇律 師及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我完全不明白政 府為何要保留㆒條在㆒九九七年之後被基本法廢棄的限制性法例。
5. 新界的傳統權利
關於鄉議局所提出的要求,專案小組堅決㆞指出「兩性平等的原則必須維持」。我 完全同意這項聲明。香港沒有㆟願意干預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但我必須再次強調, ㆟權宣言是要劃定㆟權的底線。正如沒有執法機構可以豁免遵守㆟權宣言,任何特殊 類別的㆟士,不論㆞位如何顯赫,亦不能例外。
由於這項條例草案及日後反歧視法例的制訂,某些有歧視成份的習俗可能要宣告 結束。然而,如果因為保持傳統而支持繼續納妾制度是站不住腳的話,同樣,本局亦 不應支持繼續有其他歧視婦女的情況存在。只有那些不抵觸基本㆟權的傳統才可以容 許繼續㆘去。
在作結之前,我希望簡略㆒提兩件專案小組未有-
份考慮的事項。第㆒是沒有修 改公約的若干部份,使其在本港法例條文內生效所引起的問題。㆒個明顯的例子是: ㆟權宣言第五條訂明:「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不得被剝奪自由」。 這㆒條可被解釋為只要是根據法律來剝奪自由,無論是在何等不公平情況㆘,亦不會 抵觸㆟權宣言的規定。㆟權宣言內的這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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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正如香港大學翟理雄博士指出,應該刪去,並應如蒙達斯勒㆟權宣言和福克蘭島 ㆟權宣言㆒樣,將可以剝奪他㆟自由的確切情況清楚列明,以資代替。
第㆓件事關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實施。雖然在這次辯論㆗, 我集㆗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通過㆟權宣言的實施問題,但《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㆒些權利,亦應列入㆟權宣言之內。有關《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的權利為何應通過㆒項全面的㆟權宣言予以實施的論據, 亦同樣適用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的權利。
政府辯稱所有這第㆓項公約所保證的權利,例如組織獨立工會的權利、學術自由 的權利、以及接受教育的權利等「大體㆖是不容易在法庭施行的權利」,但卻沒有加以 支持。不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的大部份權利已包括在基本法之內, 例如第㆔十㆔及㆔十㆕條。由於這些權利在㆒九九七年之後會根據基本法而須接受法
庭審判,政府必須鄭重考慮將這些權利列入㆟權宣言之內,以便能像《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內的權利㆒樣,逐漸累積㆒些判例法和經驗。
作為總結,我籲請各位立法㆟士、律師、法官及㆒般市民注意㆒項事實:這項條 例草案所包含的權利並非政府贈予我們的,相反,每㆒個㆟都生而有之。我們必須小 心翼翼㆞保障這些權利,不可讓政府從任何㆟身㆖剝奪任何權利。因為,如果今㆝被 奪去㆒項權利,明朝便什麼權利也不保。倘若我兄弟㆗最小的㆒個今㆝喪失他的權利,
那麼,明㆝我也會喪失我的。
主席先生,在結束我的講辭之前,我想說我曾預先閱讀鮑磊議員有關死刑的講辭 草稿,並同意他的觀點和推論。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權㆝賦,還我㆟權。㆟權,是每㆒個㆟與生俱有的權利,除非是豬、狗 或熊貓等等。制訂㆟權法案,只不過是把我們應有的權利,還給我們,並不是什麼施 捨恩賜。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今㆝香港要制訂的㆟權法案,只還給我們㆒部份的㆟ 權,並非全部,但總比完全不還給的好。仍然欠 的那㆒部份,我相信,香港㆟和全 世界㆟民㆒樣,㆒定會去繼續爭取,不管是 50 年,還是 100 年。
有㆟說:㆟權法案架空了《基本法》。《基本法》第㆔十九條,有這樣的規定:「《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 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 ㆒款規定抵觸。」
現在制訂㆟權法案,是完全符合這㆒條的,就是「通過」「法律予以實施」「繼續 有效」的「適用」的、「有關規定」。如果說㆟權法案架空了《基本法》,那麼即是說, 《基本法》的第㆔十九條架空了《基本法》,自己架空了自己,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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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基本法》第㆔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所保障的範圍,比㆟權法 案還要大,所以不必制訂。如果是超越,才不可制訂;沒有超越,保障的範圍還小得 多,為什麼不可制訂?你容許我吃㆔碗飯,為什麼不准我先吃第㆒碗。沒有第㆒碗, 何來第㆓、第㆔碗,除非你並不准我吃飯,容許我吃㆔碗是假話。
有㆟預言:㆟權法案是「短命」的,在九七年後便失效。現在制訂的㆟權法案, 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 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即《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權法案,與《基本法》並無抵觸,為什麼會 在九七年後失效呢?現在就預言㆟權法案「短命」,難道是知道了已經有㆟蓄意到時去 「謀殺」?
我支持㆟權法案必須具有超越其他法律的㆞位。這樣的㆞位,是符合《基本法》 的。剛才曾引用過的《基本法》第㆔十九條規定了:其他法律如對權利和自由有所限 制,此種限制不得與繼續有效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的國際公約規定相抵觸。不能 與其相抵觸,就是它的超越㆞位。所有制訂了㆟權法案的國家,其法律㆞位都是超越 其他法律㆞位的。沒有這樣的㆞位的㆟權法案,將會被其他法律凌遲,只是掛出來的 「羊頭」而已。
我支持㆟權法案必須具有鞏固性。其鞏固性,首先來自《基本法》第㆔十九條, 因為將來任何㆟對㆟權法案的修改,如果與繼續有效的,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有 關的規定相抵觸,就是違反《基本法》。其次,我贊成:通過行政措施和立法習慣,在 將來所有的新法例㆗,都加入㆒條,規定新法例必須受㆟權法案的約束限制。
我支持㆟權法案的凍結期,最長不能超過㆒年,而且不是全面凍結,凍結的範圍 必須在法案的附表㆗,明確詳細列出。我反對訂凍結期為㆒年,又規定可延期為兩年。 從教師的角度來看,這是助長學生偷懶的「和稀泥」。㆟權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極重要部 分。實踐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教育,香港實在有必要急不及待去通過實踐推行㆟權教 育。
我支持成立㆟權委員會。這個組織,具有監察、檢討、教育和調解、仲裁民間個 案的職權,是除了司法機關之外,去貫徹㆟權法案的㆒個很有力的架構,同時,也是 司法機關的㆒個制衡。
我反對廉政公署或其他機關、團體、個㆟,可免受㆟權法案的約束,具有豁免權。 有㆟把㆟權和廉政、穩定對立起來,這是錯誤的。請看看世界各㆞血淋淋的事實:凡 是嚴重踐踏㆟權的㆞方,往往也就是最貪污、最不穩定的㆞方;凡是㆟權較有保障的 ㆞方,往往也就是較為廉潔和穩定的㆞方。㆟權和廉政、穩定是㆒致的,㆟權的基本 精神,也就是使㆟免於貪污和動亂之苦。要壓倒㆒切才能維持的穩定,並不是真正的 穩定。連㆟權也要壓倒,才是導致不穩定的根源。
我們都正在為創造香港的美好明㆝而共同努力。制訂㆟權法案,是當前㆒項十分 關鍵性的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95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權宣言條例草案是㆒項極端複雜,並且會對香港帶來深遠影響的法案。雖然 我贊成㆟權宣言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並知悉該草案大致㆖是轉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但對其㆗若干條款卻有所保留。 鑑於條例草案內容複雜,並且曾引起爭議,我準備談論以㆘㆔方面的問題:
(1) ㆟權宣言對繼承權的影響,以及對與新界祖堂產業權益有關的習慣法和風俗的 間接影響。
(2) ㆟權宣言對本港現行刑事法律和慣例的影響。
(3) 鑑於㆗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修訂㆟權宣言在政治方面會產生的影響。
主席先生,我想先引述㆗英聯合聲明第㆔條第(五)款的規定,該款訂明㆗英政府均 同意:
「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身、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 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 法律保護。」
此外,基本法第㆕十條又規定: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新界居民在繼承產業方面具有㆒套傳統悠久的習慣法;此外,新界有㆒些歷史悠久、 名為祖堂的組織。根據繼承產業的習慣法,新界原居民倘若在生前並無訂立遺囑,則他的 遺產通常會由男性的後㆟繼承。
祖和堂是由同㆒先祖的後㆟組成,負責為祖或堂的男性後㆟,以信託方式保管家族的 產業。這種安排或信託方式,由於違反了產業永久持有權的規則,因此不獲英國法例承認。 不過,鑑於歷史背景及傳統的做法,有關新界居民可享有祖堂產業權益繼承權的俗例,目 前本港的法例已予承認。
本港各項有關新界事務的條例,已載列此等例外情況,而政府早於首任總督的任期 內,便已正式宣佈在行政㆖承認這些傳統權益和風俗習慣。各項有關條例亦已清楚訂明香 港居民以往享有的權益和習俗會繼續受到尊重。
㆟權宣言第㆒條規定,㆟㆟都可享有這項宣言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此外,男子和婦女在 享有㆟權宣言所載㆒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基於新界居民傳統權利和風俗習慣所根據的原理和歷史背景,男性和女性在繼承產業 以及享有祖堂所持產業的利益方面確有分別,詳情如㆘:
1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a) 祖堂持有的產業所得收益,通常是用以為家族後㆟支付祭祖及修葺祖墳的費用。 (b) 這項傳統習俗可確保家族土㆞由同㆒先祖的後代擁有,因而可維持土㆞完整。 (c) 祖堂會為家族子弟提供所需的教育費用。
這套傳統習俗的來由,是新界居民認為,男子應該負起養家的責任。因此,相傳㆘來, 女子在出嫁離開娘家之後,便會由丈夫負責供養。假如祖堂的累積收益超過達成其目標所需 的費用,便會讓寡婦或成年的男㆜終身享用從該等產業取得的部份利益。
轉讓祖產的利益或出售祖堂持有的產業,均受到限制。主席先生,目前,所界區共有數 百個祖堂,而差不多所有新界鄉村原居民均屬某類祖堂的㆒份子。
㆟權宣言第㆒條訂明㆟㆟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嚴格而言,這條文會干擾新界村民百多 年來㆒直奉行的傳統習俗。目前,新界的祖堂擁有相當大量的土㆞。
立法局應審慎研究如何實施㆟權宣言第㆒條有關男女享有同等權利的規定。我們必須制 訂㆒些特別條文,以確保當我們將㆒套國際公約引用到本港的法律㆖時,個㆟之間的權利不 會因㆒些新訂的權利而蒙受影響。新界居民這麼多年來㆒直按照傳統習俗行使權利;就這方 面而言,不歧視並不等於㆒視同仁或絕對平等。
我認為國際公約內有關男女平等的概念過於籠統。由於本港情況特殊,環境有別於外國, 我們如要將這項公約的規定引進本港的法例,必須審慎考慮這做法可能會帶來的不良影響。
㆗英聯合聲明第五條規定本港須保留現有的傳統權益和風俗習慣,又訂明私㆟財產、企 業、合法繼承權均受法律保護。此外,基本法第㆕十條又重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受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權宣言現建議實行男女絕對平等,這無疑會擾亂新界鄉村原居民的社會結構。再者, 直接或間接受到此等傳統權益或風俗影響的㆟士,從沒有提出投訴或要求改變現狀。
我認為現時的傳統風俗並沒有歧視成份,那只是在㆒個為㆟接受的、公平信託制度㆘㆒ 種產業繼承方式。
即使在此時此㆞,㆟們對實行男女平等的概念亦各有不同的標準,例如㆟權宣言條例草 案專案小組的召集㆟,就在自己的名字前冠以夫姓。此外,英國㆟對繼承權亦有㆒套傳統習 俗,即使皇位的繼承亦不例外。假如英皇喬治六世當年膝㆘有子,今日英國便會由「英皇」 陛㆘統治了。
再者,㆟權宣言第㆒條承認信奉宗教的權利,以及結婚的權利。舉㆒個典型的例子,倘 若我的公司訂㆘規則,訂明僱員如果結婚即會遭受解僱,這種做法便是違反㆟權宣言。然而, ㆝主教教會有㆒項歷史悠久的傳統規定,就是神職㆟員倘若結婚,即會被開除教籍。我們要 改變這項目前各主教轄區均奉行的規定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97
呆板㆞在香港實施此條例草案的規定,會引致個㆟之間出現很多不合常理的事情,以 及很多不明確的情況;當局必須訂立㆒些規定,以應付草案可能引致的不利情況。
我接 想談談㆟權宣言第十㆒條,即有關被指控觸犯刑事罪的㆟的權利;我特別想討 論第十㆒條第(㆒)款,該條文訂明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 視為無罪。
目前,這項規定已成為本港刑事法律的㆒項基本原則。然而,本港所制定的刑事法例, 其㆗有不少將舉證的責任轉嫁到被告身㆖,若發現某些事實存在,便可推斷被告有罪。雖 然如此,被告所需提出的證據卻有所不同,例如被告若被推斷為有罪,只要能夠提出證據, 證明所指控的某些事實並不存在,便可以洗脫罪名。
因此,倘若當局嚴格實施第十㆒條第(㆒)款的規定,而罔顧對執法機關的效能所造 成的影響,亦不顧及公平原則和基本㆟權,便會擾亂社會的治安。本港有很多法例,例如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販毒罪行、盜竊罪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以及即將制定成為法律的 其他條例草案,例如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均將被告視為有罪。
如果當局賦予㆟權宣言第十㆒條凌駕其他有關法例的㆞位,而不審慎考慮此項改變所 導致的後果,本港的刑事法律將會對執法情況產生很壞的影響。我們必須求取平衡,並須 警惕自己,我們並不是為求改變而推行改變,有關國際公約的條文只是訂明各簽約國所承 諾遵守的㆒般原則。
倘若我們依足原來措詞將公約的條文納入本港的法律,以及修訂所有抵觸㆟權宣言的 法例,香港便會踏入㆒個前路茫茫的境界。當局應根據不斷改變的社會需求,對不同的刑 事罪行作不同的考慮。
主席先生,最後,我認為最重要的㆒點,是㆗國對條例草案的反應及㆗國是否認為此 條例在㆒九九七年後仍然有效。
㆗英聯合聲明附件㆓第㆕段說明,由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的前半 段時期㆗須審議的事項包括:兩國政府為確保同香港有關的國際權利與義務繼續適用所需 採取的行動。此外,附件㆓又規定,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㆒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個政 府通過協商解決。
基本法第㆔十八條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將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但香港的立法局現在和將來都受到內在的限制。這條例草案所 引致的事項和問題,最好是在適當時間以適當方法處理和解決。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閣㆘去年十月在本局發表的施政報告㆗,曾提及制訂㆟權法案是建設本港未來 的工作之㆒。事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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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七六年已適用於香港。而㆗英聯合聲明更進㆒步訂明㆖述兩項國際公約,於㆒九九七年 後繼續在本港生效。今年㆕月頒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對該兩項國際公約的適用㆞ 位,作出確認。從邏輯㆖而言,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的制訂,將兩項國際公約規定 的各項㆟權和自由,確立成為本港法律的㆒部份,本㆟認為是合理和值得歡迎的。
本港草擬㆒套獨立和可供執行的㆟權法草案,不僅是文明、進步社會發展過程㆗的㆒項 演進,同時亦象徵本港社會對自由和㆟權價值的接納和認可;對香港未來的長遠利益,有 深遠的意義。本局議員研究 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在詳細審議草案的過程 ㆗,除了對制訂此條例草案表示支持之外,還作出了多項建議;剛才已經由小組召集㆟㆒㆒ 闡述;而本㆟亦並不打算就條文的細節部份,再作重覆的論述。
自從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公佈以來,本㆟察覺到社會㆖引起之不同迴響。其㆗最明顯 的共通點是:香港市民均愛惜所享有自由的生活方式,並且希望這種權利在未來繼續受到保 障。不過,各方面對草案的評論、同時亦引伸到㆒些值得我們留意的問題;而若將這些意見 歸納成較為極端的兩類情況,㆒種將是過於憂慮本港的治安和秩序受到㆟權法案通過的威 脅。例如市民或會擔心本港部份政府行政部門目前享有的權力,將因為㆟權法案的通過而受 到約束,以致令他們對㆟權宣言條例草案的制訂,產生疑慮甚至抗拒。而另㆒方面,部份社
會㆟士基於對㆟權的嚮往,因而產生㆒種近乎急不及待的表現,可能由此低估了進行立法所 帶來的代價,並且務求令㆟權宣言條例草案盡快得到實施,不惜對解決可能出現的社會矛盾 問題,置於較次要位置。
主席先生,儘管以㆖列舉的意見比較趨於極端;但當局確有需要詳加考慮和權衡兩方論 據的利害。我們需要承認,社會制訂法律保障㆟權和自由,在某程度㆖是要付出相當代價的。 這些代價包括可能約束了㆒些政府行政機關現有的權力,以及耗資㆟力及財力以修訂未來將 會與㆟權法案產生抵觸的現有條例。
在保障㆟權、自由,以及維護社會秩序和治安之間,我們必須取得適切的平衡。除了審 慎㆞使整套㆟權法草案條文,得以貫徹尊重㆟權的精神之外,我們亦需靠賴時間去協助市民 省察和懂得運用法例所賦予的保障。
本㆟特別關注到有關㆟權宣言條例草案㆗,提及對政府、所有當局及個㆟,不論是以私 ㆟或公職身份行事,均具約束力。這點意味個㆟或私㆟團體之間,可因法定認可的權利受到 侵犯而提出訴訟。而本㆟則認為,在本港㆟權教育未-
份普及化,以及當局的資源分配,未 達到足以應付可能出現的大量民事訴訟個案之前,將有關針對個㆟之間涉及侵犯受保障權利 的訴訟,稍為押後至若干時間才予以實施,是值得考慮的做法。而在此段期間,加強㆟權教 育的推廣,是最為重要的工作。我不同意夏佳理議員的講法,認為如果押後處理有關針對個 ㆟之間涉及侵犯受保障權利的訴訟,乃意味著不是完全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我認為這講法似是而非。在同意㆟權宣言草案應該對政府所有當局及個㆟都具有約束力這原 則的大前提㆘,稍為押後執行有關個㆟之間涉及侵犯受保障權利的訴訟,逐步向前是合乎社 會實際的情況。在這個問題㆖,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在會見專責小組時,亦同時表達了這 個關注。
㆟權宣言條例草案的制訂,使本港㆟權發展的歷史,推進至新的紀元。而㆟權文化的拓 展,在很大程度㆖,是以㆟權宣言白紙草案的公佈作為起步,從而引起多方面廣泛的關注和 討論。我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399
必須建立良好的㆟權文化基礎,才可切實發揮保障㆟權、自由,以及監察政府的功能, 並且不會讓「㆟權」㆒詞受到濫用。
在灌輸和推廣㆟權教育方面,本㆟認為至少不可以忽略㆔個層面的工作。首先是 包括對司法界、政府執行機關和紀律部隊,進行配合㆟權法案實施的指引和闡釋。其 次是鼓勵非政府的志願機構,為市民提供諮詢和教育性的輔助服務,使他們在遇㆖合 法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時,能有渠道獲知如何要求幫助或得到有關的援助。此外,大 眾傳播媒介在提高市民的㆟權意識方面,亦應發揮監察政府和教育公眾的作用,配合 本港進入㆟權時代的發展趨勢。
最後特別值是㆒提的是,向青少年灌輸㆟權教育的工作,必須及早施行。建立青 少年對㆟權、自由的尊重態度,不能㆒蹴而就;我們亦難以靠賴透過獨立的學科,直 接令青少年對㆟權擁有正確的觀念。因此,從㆟格㆖培養青少年對㆟權價值的肯定, 在公民教育㆗加強有關㆟權和法治的認識,讓青少年了解在群體生活㆗,自由與約制 之間所需要取得的平衡,以及法制必須受到尊重的重要,這些均是極其重要的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權這㆒價值,我想是沒有㆟不認同的。這點我也沒有例外。正由於 我重視㆟權這㆒價值,希望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能得到切實的保障,因此,在我參 與基本法的起草過程㆗,我特別重視第㆔章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草擬,希望 把這㆒章的條文寫得盡量完善,從而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在這裏,我認為我有 責任把基本法第㆔章在保障基本㆟權方面的作用,作㆒次簡要的說明。
基本法第㆔章規定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雖然它的條文沒有《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那般詳細及廣泛,但是,這個國際公約內的最重要條文,例如言論、 信仰、遊行、集會、結社、通訊自由等等,第㆔章基本㆖亦已包括在內,因此,我們 甚至可以把第㆔章視為基本法內的㆒條㆟權法案。而第㆔章第㆔十九條更規定「《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 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為了保證基本法內列明的保障㆟權的條文得到切實執行,不會被任意規限,第㆔ 十九條第㆓款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 不得與本條第㆒款規定抵觸。」我想指出,基本法對限制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設立了㆔ 道防線。第㆒道防線是規定這些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而法律是由民選的立法機關 制定的,這㆒方面防止了行政部門濫權的情況,另㆒方面則以民意制約立法機關,使 之不會通過㆒些違反㆟權的法例。第㆓道防線是有關限制不得抵觸第㆔十九條第㆒ 款,即㆔個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假使立法機關在這樣的限制㆘仍然通過 違反第㆔章第㆔十九條第㆒款的法例,則它便屬於違憲,而由香港法院在判案時判決 或由㆟大常委會宣佈其無效。這樣,違憲審查權便成為第㆔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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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條款,雖然未致於盡善盡美,但仍是比較令㆟滿意的。 據了解,香港現時的部份法例,即使沒有㆟權法案,亦可能違反基本法第㆔章的條文,而需 要在九七年後根據基本法作出修改。
主席先生,我除了參與基本法的草擬工作之外,同時,我也是㆟權法案專責小組的成員。 眾所周知,由於現時距離政權移交的日子只有七年時間,因此,㆟權法案的重要性完全在於 九七年後的特區政府而非現時的殖民㆞政府。但是,在我參與過專責小組的多次會議,反複 研究了現時的《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之後,我卻看不出㆟權法案在法理㆖有存在 的必要性。正如我剛才所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重要的條文,基本法第㆔ 章已包括在內,況且,作為特區的憲法性文件,第㆔章更擁有㆟權法案所不具備的凌駕㆞位 及鞏固性,而這兩個條件,㆒向被認為是保障㆟權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從法理㆖看,基本 法第㆔章在保障㆟權方面比㆟權法案更具超然㆞位,更具權威性,而從這㆒點㆖看,㆟權法 案基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權法案㆒方面在法理㆖沒有存在的必要,另㆒方面,它卻可能為香港帶來㆒些不利的 影響。
在這些不利的影響㆗,其㆗最主要的㆒個,可能是㆟權法案對政府管治效率的影響。
在㆟權法案專責小組的工作小組所做的工作報告㆗,共列出 58 條可能違反㆟權法案的現 行條例。即是說,當㆟權法案通過後,在短期內,便可能有 58 條現行的法例要作出修改。當 然,對於㆒些不合理或可能給與行政或執法部門濫權的機會的法例作出修改,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問題在於這些法例的涵蓋面極廣,有些更涉及香港重要部門的日常運作,例如警察條 例、入境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等等,假如㆒㆘子把這些法例盡數修改的話,無疑會對政府部 門的運作帶來重大的影響,以致影響有關部門的效率及公務員士氣。
現時,香港正處於關鍵的過渡時期,穩定對香港來說,實在是相當重要的考慮因素,而 要維持㆒個穩定的局面,便需要㆒個內部相對穩定及有效率的政府。對於現時㆟權法的衝擊, 政府是否能承受得來,而維持有效的管治,實在使㆟懷疑。特別是在過渡期㆗,在短期性心 態的影響㆘,嚴重罪案越來越多,非法入境問題也不斷困擾香港市民。在這樣的情況㆘,㆟ 權法案所帶來的衝擊,就更令㆟憂慮。
此外,現時㆗國方面已㆒再表示不承認㆟權法案的㆞位。假如政府還是單方面進行的話, 難免使㆟權法案因為先㆝不足,而只有七年壽命,這對於㆟權法案來說,不免喪失它的意義。 而屆時可能出現的政治衝擊,更是香港㆟所不願見到的。
主席先生,㆒九七六年英國政府已簽署了這兩個國際公約,並把其有效性伸延至香港。 但政府卻㆒直不切實執行,直到現在這不適當的時刻,才承認有那麼多現存法例違反㆟權, 並要制定㆟權法案。對於這些因政府的失責而引起現在的政治風波及政治僵局,我實在感到 遺憾。
最後,我想做㆒個總結:現時制定㆟權法案,在法理㆖是不必要的,在時間㆖也是不適 當的。要使香港㆟權得到切實的保障,我們必須監督特區政府,使基本法第㆔章的精神能落 實於香港。第㆔章的條文能在香港得到切實執行,這才是保障香港㆟權的正確途徑。
主席先生,基於以㆖理由,我反對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01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 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謝志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研究此條以白紙法律副刊發表的㆟權宣言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我謹此 對專案小組大多數成員所贊成的建議表示支持,而此等建議亦已在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獲得 通過。
該等建議是專案小組經過㆒段時間的審慎諮詢後而作出,基本而言,在作出此等建議時 均已顧及市民大眾所表達的意見。專案小組在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書不乏精到的見解,我個 ㆟對此感到滿意。遞交意見書的㆟士,部份為專業界㆟士,部份則來自關注此條例草案的社 團組織。他們均經過審慎及徹底研究此條例草案後,始提出此等意見,令㆟深受鼓勵。
儘管就個㆟而言,對於所提出的每項要點及建議,我未能全部贊同,然而,能目睹社會 ㆟士為發展民主的生活方式而團結㆒致,實感欣慰。從多份意見書反映所得,有關㆟士為謀 求可達致的目標而本 實事求是的精神作出各項建議,令我留㆘深刻的印象。透過社會各階 層㆟士在討論此項重要問題時所採取的態度,可察覺香港市民的公民意識已告提高,而其對
事物的理解能力亦漸趨成熟,對於過去㆔年來㆒直參與促進公民教育工作的我而言,實感快 慰。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士均持有均衡的意見,認為既須維護個㆟的權利,亦須透過執行 法紀來保障社會的治安。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近期向公眾㆟士進行諮詢所得的結果顯 示,香港㆒般市民都認識到執行法紀與防止貪污工作的重要性,並深盼執法機關可獲賦予足 夠的權力及職權,以維持社會的安穩。廉政公署及警方亦理解到儘管他們必須擁有適當的職 權及權力以履行職責,然而,他們必須在為保障個㆟權利而訂定的國際認可規範以內行使獲 賦予的權力,作為參與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及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事 務的㆒員,我對此甚感欣慰。
此外,根據㆟權宣言,當局可能須對有關法律作出修改,從而對這兩個執法機關的權力 作出適當的制衡,廉政公署及警方均能接納此項事實,實令㆟欣喜。由於社會㆟士對此問題 已達成彼此均感滿意的共識,我期望㆟權宣言在提交立法局審議時將獲得熱烈支持。
至於所謂「凍結期」的問題,多份意見書均認識到有保障香港社會的必要,以免香港在 實施㆟權宣言後可能會面臨在法律效力方面出現真空的危機。儘管各項建議對凍結期的期限 和應予凍結的範圍各有不同意見,然而,對於有必要實施凍結期㆒點,則大致㆖予以接納。 倘若社會㆟士認為實施㆟權宣言已屬刻不容緩,這並非因為他們認為香港的㆟權已遭受嚴重 的侵犯,而必須儘快
1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對有關情況加以糾正,而只是社會㆟士希望透過㆒項專注於㆟權事宜的獨立法例,使 基本權利可得到更為明確及全面的保證。為此,我認為將凍結期定為㆒年,並規定最 多只可延期㆒年的建議不失為㆒個折衷辦法,是明智之舉,我樂於支持。
關於鞏固㆟權宣言以及賦予㆟權宣言超越於其他法例的㆞位的概念,根據法律專 家的意見,只有由宗主國透過憲制形式的措施才可成事,對此意見我表示贊同。鑑於 本港當前的情況以及㆒九九七年後的環境,除非兩個有關的宗主國同意就此事聯合採 取正式的步驟,否則本港的立法機關實無辦法達致此等目標。有鑑於目前的形勢,我 準備接納該項有關修訂英皇制誥以及基本法第㆔十九條的條款以作為香港㆟權宣言特 殊㆞位次佳保證的提議。
個㆟而言,我相信倘若㆟權宣言獲得通過成為法律,將會產生穩定本港社會的效 果。據我記憶所及,在整個諮詢過程期間,從沒有㆟提議認為香港㆟權宣言的㆞位應 超逾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反之,差不多每份意見書均促請當局在制訂㆟權 宣言時必須力求其條文與基本法的規定完全協調,使其得以繼續在㆒九九七年以後生 效。從此角度觀之,㆟權宣言只是將基本法有關依照國際公約所訂標準來維護個㆟權 利和自由所作的承諾,提前付諸實行而已。以我之見,若將基本法第㆔十九條已作規 定的事項提早實施,定會使香港㆟的信心增強。此舉將會令市民獲得良好的印象,覺 得基本法已向香港㆟承諾會在㆒九九七年後所享有的事物,與我們現時所享有的並無 分別。自去年所發生的事件後,香港㆟的信心受到動搖。此項透過法律途徑使有關權 利得以持續享有的安排,定可大大重建香港㆟對前途的信心。有鑑於此,我全力支持 專案小組所提的建議,並籲請政府當局採取㆒切必需的措施,以確保㆟權宣言㆒旦獲 得通過,無論在㆒九九七年之前或其後的日子,均予落實施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動議,也就是說我贊成從速制定㆟權宣言條例, 進㆒步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我不打算正面㆞、有系統㆞立論支持制定㆟權宣言, 而只是藉此機會簡要㆞回應㆒㆘時㆘論者(包括本局可敬的議員)㆒些我認為是謬誤 的見解。
第㆒類見解如㆘:「已經這麼遲了,為什麼還要制定㆟權宣言呢?」或「已經這麼 遲了,為什麼不可以慢慢來制定呢?」或「為什麼不早㆒點制定,而偏要在這敏感的 時刻制定呢?」
不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早已在㆒九七六年 14 年前生效了,現在 才制定㆟權宣言,遲是遲了㆒些,但遲到總比不到好。而且既然已經是遲了,為什麼 還不從速盡早制定呢?
敏感時刻?香港何時不處於敏感時刻呢?七零年代末期、八零年代初期,港㆟對 前途的揣測、㆗英兩國的談判,香港難道不也是處於敏感時刻嗎?而㆒九八㆕年聯合 聲明簽署至㆒九九○年基本法頒佈這段時期,更為敏感。若在這兩個時期制定㆟權宣 言,難保不被指為「偷取籌碼」甚或「偷步」,對香港造成的打擊可能無可挽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03
簡單來說,現在正是制定㆟權宣言的時候了。莫遲疑!有任何敏感之處,㆗英雙 方應正面坦誠交換意見,消除誤解。
主席先生,第㆓類的見解說:「㆗國㆟的㆟權觀念與西方的截然不同,香港㆟基本 ㆖不認同西方的㆟權觀念,所以不應引進,或起碼只可以慢慢㆞引進這些西方的㆟權 標準。」
這見解可以說是不值㆒哂。香港自㆒八㆕㆒年起即已引進了西方的㆟權觀念,自 由、法治、平等、無酷刑等觀念,開花又結 。現在正是要全面落實的時候,怎可以 走㆖回頭路呢?怎可以不向前邁進呢?
主席先生,第㆔類的見解大意如㆘:「英國的普通法體制已經足夠保障㆟權,為什 麼要制定㆟權宣言呢?」或「英國本身沒有㆟權法,為什麼香港要有㆟權法呢?」
這類見解完全忽視了事實。普通法體制在司法獨立的前提㆘,的確保障了㆟權, 但保障不足。這是由於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任何侵犯㆟權的法律,除非違憲,否則司法 機關不得過問。因此,其他奉行普通法體制的國家,如加拿大,也感到有必要制定㆟ 權法。
英國也有㆟感到有制定㆟權法的必要,但鑑於英國並沒有成文的憲法,要制定具 鞏固性和凌駕性的㆟權法,有㆒定的困難,有待克服。但不要忘記,英國是㆒九五㆔ 年起生效的歐洲㆟權公約的締約國,自㆒九六六年起,侵犯㆟權個案可提交歐洲㆟權
委員會及歐洲㆟權法庭處理,其實際效果與已經訂定本土㆟權法類同。這和香港的現 況,即㆟權公約在香港無法律效力,兩者不可同日語。
眼前的急務正是要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內所載的㆟權標準,制定為香 港法律的㆒部份,具法律效力,使法院在審判時可作為依據,進㆒步保障㆟權。
主席先生,第㆕類的見解大意說:㆟權法「高於基本法」或「架空基本法」或「與 基本法抵觸」,或說:「基本法經已足夠保障㆟權了,為什麼要制定㆟權宣言呢?」
稍有法律常識的㆟仕,都會明白㆟權法將來不可能高於基本法,正如現在不可能 高於「英皇制誥、皇室訓令」等憲制性文件。因此,若有抵觸,㆟權法必定受制於憲 制性的基本法或英皇制誥。
架空基本法的說法,可能源自於「㆟權宣言條例草案」的第 2 條第㆔款引進了國 際法,但基本法第㆔十九條正好引進了國際法內的國際承擔和責任。這並沒有架空基 本法,而只是基本法把國際責任及其他國家的判案先例和國際公約,納入本㆞法之內, 而㆟權法同樣,但若有與基本法互相抵觸之處,則仍以基本法為準。
至於基本法是否提供了足夠的㆟權保障,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基本法第㆔十九條 只提到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及「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 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㆒款規定抵觸」,並未列明權利和自由,而基本法第㆔章 其他條文所列出的權力和自由,相對國際公約的內容,顯得殘缺不全。
1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既然基本法第㆔十九條規定了「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實施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佳辦法,莫過於制定㆟權宣言。
主席先生,第五類的見解大意是:「㆟權宣言條例草案」內保障㆟權的辦法,沒有 鞏固性,也沒有凌駕性,並不是最佳的辦法,為什麼要通過這樣千瘡百孔的辦法呢?」
無可疑問,「㆟權宣言條例草案」內的辦法,並非最佳,但問題應是:「這辦法可 行嗎?」若可行,為什麼要反對呢?當然,除非有更好的辦法。我們試看有沒有更佳 的辦法。
把國際㆟權標準納入憲法內,即㆒九九七年後的基本法和㆒九九七年前的英皇制 誥,最能令㆟權標準具鞏固性和凌駕性。但這辦法經已起碼暫時消失了。基本法第㆔ 章內所列的權利和自由,正如前述,是不夠全面的。兩局憲制發展小組㆒九八八年在 研究基本法初稿時,傾向於採納這納入憲法的辦法,但察覺到多項極為重要的國際認 可的㆟權,並未納入基本法第㆔章內,例如「不受酷刑、殘忍、不㆟道或侮辱性待遇, 生存的權利,迅速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等。
由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無意列明這些國際㆟權標準,兩局憲制發展小組,退而求 其次,在㆒九八九年研究基本法草案時,建議「香港應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制定㆟權法 案,並盡快改善現行法例不足之處。而在這方面,議員認為基本法應(修訂至)容許 香港的立法機關(有權)制訂㆞位較其他條例為高的㆟權法案,以便實施基本法第㆔ 十九條的規定。」
㆟權宣言若能享有低於基本法而高於其他條例的㆞位,則其鞏固性和凌駕性均可 確保,這的確是㆒個較佳的辦法。但可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亦無意容許這個辦法,頒 佈了的基本法並未明文授權香港的立法機關可以有權制定這類高等法例。
簡單來說,我認為「㆟權宣言條例草案」內所構想的辦法,並非最佳辦法。但若 可行,可進㆒步保障㆟權,為什麼要反對呢?別忘記:「百鳥在林不如㆒鳥在手。」
主席先生,第六類的見解認為:「現有的法律太多與㆟權法有所抵觸,㆒旦通過㆟ 權法,則造成社會㆖極大的震盪,因此不宜制定㆟權法,起碼不宜倉卒制定。」
這見解可能源自於對㆟權法內容的誇大詮釋。比方來說,公務員財產與收入不相 稱罪名㆖罪證責任由公務員負㆖並不㆒定抵觸㆟權宣言,同樣新界原居民的「祖」「堂」 物產傳子不傳女,及㆜屋權利等,亦並不㆒定抵觸㆟權宣言。我雖然並不是律師,但 我相信㆔個律師也可能有㆕個見解,㆒切均可交由法院裁決。
主席先生,列子所說憂㆝的杞㆟,說的不是㆟權宣言的支持者,而是㆟權宣言的 反對者。我們不應只是期待明㆝會更好,而應攜手 手創造㆒個更美好的明㆝。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05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權宣言的制訂是㆒個非常重要並且也是極具爭論性的工作,其對香港整 體社會之影響既深且廣,因此當局是有責任廣泛諮詢各界的看法,審慎從事,妥善照 顧該項立法所引起的複雜問題,以減少對社會做成的衝擊。
㆟權與自由、民主㆒樣,都是我們所崇尚和珍惜的,但在制訂㆟權法時,我們沒 有太多經驗可供借鑑,況且香港具有獨特的政治歷史背景,在這方面更無先例可援。
在眾多問題㆗,令㆟尤為關注的是,倘若㆟權法出現抵觸㆗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的㆞方,該當如何處理?此外,在決定㆟權法的涵蓋面,也即是適用的範圍時,我們 是否要顧及本港社會的實際情況?
事實㆖,已有論者認為㆟權宣言條例㆗不分種族,可享有同等權利的條文,是可 能抵觸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區司級官員要由㆗國公民擔任的規定,而政府現 行的公務員本㆞化政策也可能不符合「不分種族、權利平等」的精神。
鄉議局作為政府的法定諮詢機構,對㆟權宣言條例可能會影響新界原有鄉村居民 之傳統風俗習慣、生活方式,深感關注。鄉議局㆒貫的立場是:㆗英聯合聲明保障香 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新界原有鄉村居民之傳統風俗習慣是 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組成部份,因此理應受到保障。
鄉議局就此問題委託了法律專家進行深入研究,研究結論指出㆒直以來,新界之 ㆗國風俗習慣和土㆞承繼的安排,是受到港府制訂之新界條例所保障,因此,㆗英聯 合聲明附件㆔確認了其父系是㆒八九八年居於新界原有鄉村居民對舊批約㆞段、鄉村 屋㆞、㆜屋㆞和類似農㆞的產業權;再者,基本法第八條保證習慣法於九七年後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保留不變,第㆕十條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根據聯合聲明 附件㆔產生的基本法第㆒百㆓十㆓條再度確認父系鄉村原居民之物業繼承權。
研究認為㆟權宣言條例第㆒及㆓十㆔條有關男女平等的規定好像旨在摧毀新界土 ㆞之集體擁有的傳統法制,這是違反聯合聲明及抵觸基本法的。
出現抵觸的情況應該怎樣處理和有甚麼後果呢?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關係到㆟ 權法在九七年以後甚至以前能否順利施行。我們都知道。基本法理論㆖是可以修改的, 但聯合聲明則無修改的可能,有關當局有需要就此事明確向公眾交代,以釋市民的疑 慮。而在這個關鍵問題未有解決以前,鄉議局及本㆟不能接受立法局㆟權宣言條例草 案小組提出有關之建議,該建議主張倘若當局認為㆗國習慣法及新界條例不符合㆟權 法,便需要修改。假若要修改的話,對聯合聲明的現有法律 50 年不變的精神基礎作何 解釋?
主席先生,本㆟想藉此機會解釋㆒㆘及補-
戴展華議員對有關新界原居民的產業 繼承權問題,由於㆒些㆟士對情況了解不足,心存誤解,因此原居民男女繼承權問題 便成為討論㆟權法時其㆗的㆒個攻擊焦點。需要指出的是,就個㆟名義擁有的產業而 言,新界鄉民在處理㆖與香港其他
14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市民是沒有不同的,各㆟可隨自己的意願將產業給予家庭任何成員,包括女兒在內。 而鄉村小型屋宇,即俗稱㆜屋的興建權問題,雖然根據現行政策,只限於成年男性原 居民才有此權利,但這些只是政府以不同方式去解決社會不同階層利益的行政措施, 假如政府不考慮實際的情況,為了絕對平等而同意將有關權利擴及女性原居民甚而擴 展至全港市民的話,本㆟相信新界鄉民是不會反對的。
至於新界「祖、堂」物業,無疑只有男性原居民才有繼承權,但這樣的安排其實 是出於實際㆖的需要,並非是要歧視女性。「祖、堂」物業是鄉村族㆟先祖遺留㆘來的 產業,在族㆟而言這是公家的產業,不能隨便變賣,傳統的做法是要世代留給村裡同 族的子孫,其用意是要維繫鄉民的團結,並為鄉村的發展和福利提供資金的來源。
該等物業不傳給女性,出發點是不希望族㆟先祖留傳㆘來的共同物業落入外姓㆟ 手㆗,因為外嫁女兒會離開原來的家族,成為她外姓丈夫家族的㆒員。防止「祖、堂」 物業外傳,並不是出於狹隘的家族觀念,而是實際㆖考慮到由不同氏族持有「祖、堂」 物業將會引起很大的混亂和紛爭,利益㆖的紛爭是其㆒,而名份㆖也有問題,試問張 姓的祠堂應否由李姓的後㆟承繼,或者鄧姓祠堂應由廖姓㆟氏供奉呢?
從另㆒角度看,「祖、堂」物業的傳統繼承安排,其實是新界氏族先㆟的遺願,其 ㆞位應等同㆒般的遺囑或某類信託基金,若果要對之加以修改,我懷疑是否會抵觸香 港法律的精神。
主席先生,若果仍有㆟把新界鄉村想像為極度封建不公的社會,這是非常可笑的。 以香港教育的普及、訊息的靈通,以及女權的㆞位,鄉村原居民女性假若覺得受到壓 迫歧視,難道還不會起來革命嗎?最近有些社會活動家批評鄉議局禁止女性成為議 員,這是與事實不符的;事實是我們現在不但有女鄉議局議員,還有女性出任村代表、 區議員。她們的政治權利與男性是㆒致的,分別在於原居民婦女大多秉承㆗國的傳統 美德,喜愛相夫教子,不熱衷名利,但這種選擇不正是自由㆟權的體現嗎?
很明顯,問題是出於㆒些過份熱心卻又不太明瞭事情真相的㆟,罔顧實際情況, 將男女平等這個概念無限膨脹,推展至無遠弗屆,涵蓋㆒切。我認為這種近乎無限㆖ 綱的態度是不足取的,因為按照這樣的尺度,現時社會㆖很多認可的傳統和習慣,皆 可被視為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例如已奉行多時,並且不分㆗西社會,女士出嫁後在 自己姓名前冠以夫姓,以及子女跟隨父姓的做法便很有問題。若講絕對平等,是否妻 子要有丈夫跟她姓的權利?是否子女㆒半要跟父姓,㆒半要跟母姓呢?在座不乏學識 淵博但卻也遵從社會傳統習慣的已婚女同事,我期望她們能就此事有以教我。
此外,若要講求所謂絕對的㆟權平等,英國政府應該發給居英權予全港的屬土公 民,甚而全港市民,而不是只優待五萬個家庭。很明顯英國政府不能這樣做是受到實 際情況的限制。
再回到原居民的承繼問題,倘若硬要強迫他們改變傳統習俗,其後果將會導致無 數的爭端及訴訟,氏族制度和鄉民的和諧關係受到破壞,鄉村社會將受到極大的衝擊, 而鄉村的結構也將面對瓦解的威脅,這樣的情況將不利於維持香港整體社會的安定, 亦不符合㆟權宣言條例原來的用意。為此我建議在㆟權宣言條例㆗加入保留條文,規 定不宜修訂新界條例,以免在處理新界鄉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07
的土㆞。屋宇和「祖、堂」物業時,與㆗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產生抵觸,以及觸發鄉 村社會的動盪。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對㆟權宣言條例的精神表示支持,但對部份條文的適 用範圍則有所保留。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草擬本引起的首項疑問必然是為何有此需要 及為何在此時制定。雖然香港仍未有㆒個民主政府,但畢竟本港市民普遍對現已享有 的自由感到滿足,而政府亦從未嚴重違反㆟權。
然而,由於香港這個奉行資本主義的社會,其主權將會回歸㆗國,而㆗國是㆒個 堅持共產主義的社會,香港市民自然感到深切關注,恐怕向來所認識的個㆟基本權利 和自由的價值觀將會有所不同。大多數㆟都會同意我的看法,認為我們對前途的最大 憂慮,並非生活水準㆘降,而是我們所享有的自由及法治制度會有所消減。因此,香 港市民希望將現時享有的公民自由制定成為法例,具體㆞納入法律制度之內,藉以盡 量使此等自由受到保障,避免政府權力的濫用。
即使制定了㆟權宣言,我們仍須依賴㆒個良好的政府,因為㆟權宣言本身不會自 我執行,亦不會自動防止當權者施行暴政。在㆒九九七年後,我們則須依賴㆒個能夠 決心遵守聯合聲明,而且不會任意修改基本法的㆗央政府。然而,㆟權宣言確能助長 信心,使㆟知道在㆒個法律架構之㆘,基本權利和自由會獲得法律保障。
主席先生,部份㆟士聲稱制定㆟權宣言,會違反㆗英聯會聲明及基本法,我對此 感到詫異。聯合聲明第㆔(五)款清楚規定某等基本權利及自由將會依法受到保障, 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㆔節更詳細闡述此等規定,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同樣,基本法第㆕條亦規定「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的權利和自 由」。基本法第㆔章臚列其㆗多項權利和自由,並在第㆔十九條與聯合聲明所載的規定 互相呼應,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 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述條款不但可消除任何疑慮,令㆟相信採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的措辭而制定的㆟權宣言,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而 且「依法」及「通過……的法律予以實施」等用語,亦顯示確實有需要制定㆟權宣言。
我們必須接受㆒點,就是㆟權宣言不可凌駕基本法之㆖。不過,其㆞位應獲得-
分鞏固,以確保不會輕易被廢除,並且可超越其他法例,㆖述兩點均十分重要。在㆒ 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前,㆟權宣言的㆞位應透過修訂英皇制誥加以鞏固。
14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開始,則須由基本法給予㆟權宣言鞏固㆞位。在參看基本 法第㆔十九條的措辭後,我相信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 規定已獲賦予鞏固㆞位,按照該國際公約制定的㆟權宣言的㆞位,亦因而獲得鞏固。 根據同㆒條文,由於依法對㆒些權利及自由施加的限制不得與該國際公約的規定有所 抵觸,因此㆟權宣言的㆞位應超越其他法例之㆖。
主席先生,㆟權宣言條例草案㆗有多項問題備受社會㆟士廣泛討論,其㆗大部份 已載列於立法局議員研究 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所擬訂的報告內,該 小組亦已為此而向政府當局提交多項建議。我贊成此等建議,因此今日不再贅述。
很多㆟作出評論,認為㆟權宣言可能影響執法機構維持治安的效力。他們認為在 九七前後,維持治安及肅貪倡廉對香港繼續蓬勃發展,至為重要。
事實㆖,近期的罪案率,特別是涉及槍械的罪案及猖獗的黑社會活動,已引起不 少市民關注,認為當局須採取更為積極的方法,對付社會㆖的犯罪份子。在未來數年, 本港警隊將會接替英軍負起邊境保安的任務,因而在執法方面將會擔當更重要的角 色。在這過程㆗,警方須增添㆟手以擴-
警隊,因而須應付招募㆟手方面可能出現的 問題。
在反貪污方面,廉政公署自㆒九七㆕年成立以來,成績超卓。雖然近年來受到多 宗案情複雜而需長時間處理的商業罪案所困擾,但與亞太區其他鄰近的國家比較,本 港的貪污問題可算是大致受到控制。順帶㆒提的是,貪污問題似乎在民主社會和獨裁 社會、資本主義國家和共產主義國家均會出現。
鑑於㆖述因素,市民強烈認為警方及廉政公署須具備能力有效㆞執行職務,亦屬 順理成章。
另㆒方面,社會㆖有其他㆟士堅持認為該兩個執法機構權力過大及過於廣泛,為 了保障個㆟的權利,應抑制他們的權力。
現時有兩派意見,㆒派是將個㆟權利視為絕對及神聖,另㆒派則從公眾利益出發 而考慮個㆟權利;因此,實有需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均衡。
我贊成後者。我在審議㆟權宣言條例草案時,覺得在個㆟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取 得協調,並無困難。觀乎㆟權宣言差不多每㆒條文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的相應條款,都不是任由有關權利毫無限制,例如第八、九、十、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及十九條所載的權利,可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而 受到限制。
因此,在草擬香港的㆟權宣言時,我們必須明白㆒點,就是雖然《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列的保護㆟權的理想,源於頗為抽象的原則,是對㆟類所有成 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的㆒種承認,但實際㆖,國際公約將此等原則付 諸實行,是為了法治及公眾利益的緣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09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想談及與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有關的其㆗㆒個項目 ― 死刑問 題。此問題曾由若干提交意見的㆟士提出,報章亦曾就死刑問題置評。我體會到儘管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確定固有的生命權,但該公約沒有規定締約
國必須廢除死刑。然而,根據該公約所採納的標準,各類形式的「殘忍、不㆟道、或 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均屬被禁止之列。我認為有理由就死刑是否與此等㆟道標準不 相容的問題提出爭辯。
研究此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周梁淑怡議員及其同僚,曾花了很多時間和精力檢討 有關建議。我贊同他們的總體見解。本年五月十六日,專案小組曾會見各代表,其㆗ ㆒個討論要點便是廢除死刑的可能性。當時有㆟建議,透過修訂侵害㆟身罪條例第 3 條,便可使廢除死刑的問題得到解決。
任何國家均無令㆟信服的證據,足以證明實行死刑具有特殊的阻嚇作用。將仍保 留或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犯罪率作比較,所得結果並不顯示執行死刑的威脅可收防止 罪行的作用。然而,有較多證據顯示,無論施行何等刑罰,高破案率才最具阻嚇作用。 附帶㆒提,皇家香港警察隊破案率之高,已屬世界㆖成績最佳者之列,這是在座各位 可引以自豪的。
死刑的阻嚇作用是世界各國政府辯論了很多個年代的問題。追溯至十九世紀初, 積極為廢除奴隸制度運動而努力的監獄改革者湯馬士•富威•伯斯頓爵士(Sir Thomas Fowell Buxton)曾於㆒八㆓㆒年在英國國會㆘議院發言,現引述其演辭如㆘:「長久以 來,我們認為死刑可抑制罪行是理所當然的事,但現在正是我們要公平㆞提出質詢的 時候,究竟死刑是否確實有此作用?」主席先生,有關此問題的辯論肯定將會在未來 的年代持續進行。
相信各位議員也知道,自㆒九六六年以來,香港的死刑刑罰通常可獲改判為終身 監禁,這已成為慣例。布政司去年在本局答覆質詢時,曾陳述政府的觀點,認為大部 份香港市民仍希望保留死刑。對於這情況,政府當局和本局可考慮發揮其領導角色, 而不只是跟隨㆒些相信是㆒般㆟的見解而行事。話雖如此,實行起來殊非容易,這牽 涉到文化和習俗迥異的問題。很多㆟顯然有激烈的論點,他們鼓吹「以牙還牙」的因 果報應政策。
雖然日後的政府有權重新檢討這問題,但現時廢除了死刑,日後便不大容易使之 恢復。此外,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使包括謀殺或叛逆以外的罪行,亦較難予以實行。
香港本身的特性也須予考慮。香港是非常特別的國際城市,不單現時是獨㆒無㆓, 日後作為㆗國的特別行政區也會㆒樣與眾不同。香港在制訂本身的準則時,必須反映 香港的開放色彩和國際特質。我們亦需要留意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
主席先生,在目前的階段,我只建議本局議員和政府當局思考這問題,可能的話, 日後另再進行辯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午六時㆕十㆓分
主席(譯文):我想我們這次辯論還要繼續數小時,各位議員可能覺得需要吃點東西才 進入會議最後階段。我希望這次只作小休,否則我們就有侵犯㆟權 ― 睡眠 ― 的 危險了。(眾笑)會議暫停,略作小休。
㆘午七時零九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恢復。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多謝主席和各位同事讓我不依次序提前發言。
現在是香港制定㆟權宣言條例草案的適當時候了。
容許香港具備如此㆒項條例草案,是㆗國能為港㆟做的最簡單有效的事,還可藉 此維持港㆟信心。
無論如何,此項㆟權宣言條例草案不應被視為為學術討論而作的思想前奏,而是 在㆒九九七年前後以法例保障㆟權的最佳辦法。
到目前為止,香港是藉著普通法和若干法例的條文來保障㆟權,而沒有㆒套全面 的㆟權宣言法例。
此外,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會提供進㆒步的保障,確保現行制度對㆟權的保障在㆒ 九九七年後仍會繼續有效。既然如此,現在擾攘些什麼呢?㆟們想要些什麼呢?
為何香港現在需要㆒項㆟權宣言條例草案,而此項法例又與港㆟素來所熟悉的法 例如此不同呢?
讓我們面對㆒項不容置疑的事實,就是除非我們現在採取㆒些行動,以確保香港 在㆒九九七年後仍能維持現狀,否則情況不會與目前㆒樣。
因為㆒九九七年後,香港不能繼續倚賴普通法,因為香港會有㆒套獨立的法律制 度。
屆時,英國法庭的判例未必對香港的法庭具約束力。這些個案-
其量只能用作參 考和發揮說服的作用。
因此,制定㆟權宣言條例草案可被視為填補法律真空的辦法,但此項工作必須及 早進行而不容拖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11
基本法第㆔章已列明香港㆟將可享有的各項權利。㆟權宣言條例草案應被視為該 等條文的進㆒步闡釋。
此條例草案所提供的法律保障與基本法的憲法條文,其實是殊途同歸,目標㆒致。
緊密遵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擬訂的㆟權宣言條例草案,還可發揮㆒ 項作用,就是確保有關㆟權的條文在㆒九九七年前後能貫徹施行。
㆟們擔心香港的主權回歸㆗國後,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可能只因㆗國並非公 約的締約國而成為過時。
在基本法㆘以㆟權宣言條例草案的形式而制定的條文,肯定能補救這種情況。
當然,最理想的是㆗國成為公約的締約國,或准許香港成為公約的個別締約成員, 就如香港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及國際勞工組織方面的情況㆒般。
各位或會注意到,此條例草案所採用的措辭與本港現行㆒般法例所用者不同。分 別在於此條例草案的條文是關乎原則的,而非與禁制某項行為或某類行為有關。
主席先生,稻草造不了磚塊。我們不能徒具㆒套原則,而其應用及效力卻未經法 庭-
份試驗。香港愈早開始進行有關工作,那麼遠在㆒九九七年之前確立這些原則的 機會就愈大。
我贊同條例草案第 6(2)條的規定,該項條文准許各級法庭闡釋及引用㆟權宣言。 這有助於建立㆒個可引用判例的制度,即㆒個累積所需經驗和傳統做法的制度。
若有因國際公約㆗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引起的憲法問題,由各級審裁處、裁判司署 及法庭作出裁決,是朝 正確方向採取的恰當措施。
由於尚餘時間不多,我認為完全沒有理由再延遲制定㆟權宣言條例草案,而在條 例草案確實生效前訂定兩年寬限期亦會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與此同時,香港法庭應留意及參考歐洲㆟權法院所作裁決、其他採用普通法㆞區 如何處理㆟權問題,以及聯合國㆟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確保實施此項條例草案是 富有意義的。
有㆟認定維持治安和制定㆟權宣言條例草案是互相抵觸的,我不同意這些論據。
㆒些㆟會認為,此條例草案會大大削弱警方或廉政公署的現有權力,結果會導致 當局難以維持治安。
實際㆖,公約所採用的措辭,亦即現行條例草案所沿用者,清楚反映㆒種態度, 就是不容許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影響治安。
14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公約只規定,不應對公約所確認的㆟權施加任何不必要的限制,而不是不施加任 何限制。
我認為亦應制訂條文,讓市民就涉及㆟權的個案獲取法律援助。
我同時認為香港需要㆒套完善的㆟權教育計劃。首先,應在㆗小學推行㆟權課程, 其次,應定期推行全港性計劃,使香港居民更深入認識㆟權。
香港的年青㆟是在不大了解他們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以及對很多法律後果毫不認 識的情況㆘成長的,直至陷入法網,他們才明白㆒切。
由於不認識㆟權,所以當他們的㆟權受到侵犯時,亦不知道有何補救的方法。 為配合㆟權教育的推行及監察㆟權在香港的施行情況,本港應設立㆟權委員會。 ㆟權委員會同時應處理市民就㆟權問題提出的申訴。
該委員會應具獨立㆞位,與政府全無關連,成員大部份須為㆒般社會㆟士,同時 應定期向政府提交工作報告。
我想在此補-
:㆟權宣言條例草案仍應附屬於基本法之㆘,因為基本法是㆒份憲 法文件。
㆗國已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作出承擔,容許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㆒九九七年繼續生效。
㆟權宣言的概念與㆖述承擔是完全㆒致的,亦符合眾所週知的「直通車」概念, 且有助於「㆒國兩制」的成功推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為這條例草案辛勞工作,在座多位已加以表揚,我亦希望置喙其 間,㆒起向他們致謝。我們都知道,這是香港第㆒條綜合各有關範圍的㆟權法例。仔 細審議這條例草案,以提供睿智的建議,實涉及龐大的工作量,在此,我們須為小組 召集㆟周梁淑怡議員及副召集㆟夏佳理議員的領導魄力而向兩位致意。
雖然這項工作經緯萬端,而且㆟權宣言與各項現有法例的協調問題也實在值得顧 慮,但在香港社會開始根據「㆒國兩制」的原則進入港㆟治港的階段時,制定㆟權宣 言絕對合宜。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有責任盡力協助主權的順利轉移,透過這份㆟權 宣言擬稿,我們可確認全體市民應有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從而鞏固現行法制的基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13
在我之前發言的議員已經指出,制定這條例草案的困難在於工作浩繁,我們根本 無法徹底評估㆟權宣言對現行法例的影響,或就這方面的影響㆘定結論。然而,作為 立法㆟員,我們有責任為香港作好準備,以便日後成為特別行政區時,香港能獲得有 效的管治。準備過程㆗,我們須確保各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 定的主要自由能獲得鞏固的㆞位。制定㆟權宣言便是達致這目標的最便捷途徑。
為使司法界在㆟權宣言問題㆖累積經驗,我贊成專案小組的建議,將可能受㆟權 言影響的現行重要條例列在附表內,實行有選擇性的凍結,為期㆒年。這無疑是㆒項 艱鉅的任務,但為順利實施此條例,我認為訂立凍結期實屬必要。至於死刑問題,我 想簡單㆒提。我同意鮑磊議員的意見,認為這個問題應予檢討。
最後,專案小組曾獲㆕名專家提供意見,其㆗㆒位是香港大學的翟理雄博士。我 對他所提出的㆒個重要觀點極表贊同。他認為㆟權宣言亦有助於教育本港的政府㆟員 和市民大眾。這實在是㆟權宣言極其重要的㆒面。邁向九七及以後的日子,公民教育 必然是其㆗㆒項須優先進行的急務:制定㆟權宣言便是處理這項急務的重要㆒步。我 們正脫離殖民㆞政府代策代行的照管而進入自行負責的管治。為迎接這個挑戰,制定 ㆟權宣言是最切合時宜的措施。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權是㆟㆟應該享有的自由平等基本權利,乃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 礎。我們香港市民亦應當享有這些權利;弘揚民主、自由、平等及正義與建立和平, 是我們應走的道路。但還有同樣重要的,是我們使用甚麼方法和制度,來有效㆞達致 維持㆟權的目的;同時,亦要研究其可能引起的負面影響。
政府制定的 1990 年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保障㆟民自由平等的權利,這個基本 原則,我當然贊成;但該法例凌駕於任何現行香港法律之㆖,將會威脅到本港社會治 安和法律有效力的執行,妨礙過渡期的有效管理,危及本港的穩定繁榮,這令我感到 憂慮和困惑。
從現實來說,㆟權法能否解決香港對前途的信心危機呢?信心受著政治、社會、 經濟等各方面的影響,單憑㆟權法,實不能全面挽回港㆟對香港前途的信心;即使通 過今次政府制定的香港㆟權宣言條例,亦只是在九七前多㆒些㆟權保障,九七年後如 何呢?同時,香港現正處於敏感的過渡期,任何可能引起社會動盪和㆟心不安的改變 都應盡量避免;舉個例說,現正有如火災危險警告訊號已亮起紅燈,就算星星之火, 亦足可燎原。因此,我們要小心每㆒個火種。若在此時製造㆒些可能引致社會不安的 政治因素,損害香港的安定和繁榮,對港㆟的長遠利益,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政府今 提出凌駕於任何現行香港法律之㆖的㆟權法例,將會改變本港原來某些已實行多年而 又證明有效力的政府管理和司法程序,是會影響執法機構維持治安的權力,使港㆟的 某些生活保障遭受損害,形成社會衝擊,引起大眾不安,不利本港過渡期的穩定。特 別在經濟放緩及衰退的時期,本港更需要㆒個穩定的投資環境,以免嚇走投資者,影 響香港經濟的發展;否則,我們更忘想發展需要龐大融資的機場及港口等基本建設工 程。
1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事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 的㆟權公約,早於㆒九七六年開始已適用於香港,為何港府到今時今日,才匆匆忙忙草擬㆟ 權法例以落實公約的規定?過去 14 年來,港府從未對㆒些顯然與公約有抵觸的法例予以廢除 或修訂,直至現時才匆匆推出㆟權宣言法案,未知用意何在?要整體體現㆟權,是㆒個複雜
的社會歷史過程,需要循序漸進㆞發展。如果香港政府能夠高瞻遠矚,理應早在 14 年前已制 定㆟權法案,經歷十多年的實踐和推行,時至今日,㆟權法㆒定得到很大的鞏固性,而不必 令㆟對這個遲來的春㆝有「㆟權無限好,只是近九七」之感!
另外,我又不明白:香港㆟權宣言第㆒條第㆒款開宗明義㆞指出:「㆟㆟享有㆟權宣言所 承認的權利,不分語言、政治、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那麼,居 英權計分法卻又以挑選有財富、壯年、專業身份等㆟士為標準,這是否違反了㆟權?是否有 歧視存在?基於㆟權原則、英國是有責任給予全港㆔百幾萬的英籍㆟士有居英權。當然,港
㆟會否申請居英權是他們的權利,但事實已證明,我們的宗主國 ― 英國,根本就已違反 了㆟權,不禁令㆟懷疑她的誠意。
㆟權宣言無疑可以保障㆟民自由平等的權利,而維護㆟權是我們共同的理想;但我們不 能忽視在本港過渡期間實施凌駕於任何法律㆖的㆟權法所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應考慮實際環 境,確保本港治安繼續得以有效㆞維持,而不應盲目㆞以絕對的態度去處理㆟權。九七年後, 相信大部份市民仍會留在香港生活,我們身為立法者,必有責任為香港幾百萬市民 想,在 政府倉卒推出㆟權宣言法案,而仍有很多問題懸而未決的情況㆘,我們如草率通過㆟權法案, 未顧及普羅大眾的憂慮和意願,實在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相信大多數的香港市民都不希望㆟權法案成為危害社會罪犯的護身符。在通過㆟權法 後,將來執法者便很難維持治安,將來可能就算警察在深夜看見㆒個鬼鬼祟祟的可疑㆟物, 正身懷爆竊工具窺伺別㆟的家門,涉嫌有爆竊企圖時,警方亦無可奈何,不能以遊蕩罪來阻 嚇,將這些不法行為的匪徒拘捕。另外,將來警方可能再沒有截查非法入境者身份證的權力, 有誰對這個潛在危機負責?所以,在保障㆟權及維持社會治安之間保持平衡,至為重要。還 有㆒點可以預見的是:法律訴訟將糾纏不休,政府可能要付出很大的賠償金額及㆟手去應付 層出不窮的問題。
維持香港過渡期良好的治安,是㆒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若社會治安不靖,將引起恐慌, 打擊港㆟信心,進而加速㆟才外流,嚇走投資者。香港警隊目前已面對㆟手不足的問題,執 勤㆟員工作繁重,加㆖罪案數字㆖升,如果警隊得不到鼓勵,士氣被打擊,肯定對執法工作 有極不良的影響;社會陷入混亂,結果市民必會受害。
廉政公署自㆒九七㆕年成立以來,在肅貪倡廉取得了顯著的成就,清除了不少的貪官污 吏,樹立了舉世聞名的威信,香港市民普遍支持;外國如澳洲等㆞亦來借鏡。大多數港㆟都 希望廉署繼續發揮作用,肅清貪污,以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廉政公署在打擊貪污活 動方面的權力,實不應因㆟權法案而受到過份削減或過大的限制,影響其肅貪工作的成效。
主席先生,民主需要循序漸進㆞發展,才是適合香港的政治情況,方可確保香港的安定 和繁榮;㆟權亦應該在互相尊重和矛盾㆗力求平衡,才有㆒個合理、和諧的生活環境。政府 應加強公民教育的宣傳工作,向市民灌輸正確的㆟權意識,讓市民學習考慮和容納不同的意 見,而不是對不同意見者猛烈攻擊和惡意批評,否則,這實際㆖已侵犯了他㆟的㆟權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15
香港過渡期只剩㆘七年,在這敏感重要時期制定涉及九七年以後需要未來特區政 府遵守的法律,常理㆖,需先取得㆗國政府的認同。㆒條法例無論寫如何十全十美, 若欠缺為政者的配合和推行,亦起不了任何任用。由於㆗港兩㆞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 雙方在理解㆟權的概念和含義㆖,必然有所差異。若要貫徹執行㆟權法案,香港政府 應與㆗國政府加強溝通和協商,以期達至較明確的共識及協議;這樣,對九七年以後 香港仍會落實執行㆟權法例才有保障。任何可能引致㆗港雙方產生不信任情緒的行 為,都會損害港㆟的信心,扼殺香港的前途。若港府㆒意孤行,推出凌駕於任何法律 之㆖的㆟權法案,市民在這幾年間習慣了使用,到九七年後可能由於㆗方㆒直以來的 抗拒而予以廢止,屆時市民所受的打擊和引發的連串後果,實難以想像。
主席先生,我支持國際㆟權公約,及加強保障港㆟自由平等的基本權利,但若片 面強調㆟權,把㆟權法凌駕於任何現行香港法律之㆖,影響香港社會的治安和法律有 效力的執行,對香港的穩定和繁榮造成損害,是極不明智的做法。在這情況㆘,實難 說服我支持政府今次提出的㆟權宣言草案。但我尊重㆟權的精神,我支持提倡和保障 ㆟權;因此,在政府未有制定㆒套能確保法律有效力的執行,和維持社會治安、保障 市民利益的㆟權法案之前,我會投棄權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當本局辯論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之際,若干社會㆟士對於是否應在此 時此㆞制定這項條例草案仍然表示懷疑,因為他們認為此草案只不過是覆述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已。
雖然如此,我認為若能順利通過此草案,對加強香港㆟的信心大有幫助。此外, 由於預期政治環境將會改變,香港這個蕞爾小島現時陰雲密佈,而此條例草案既可消 除市民心㆗的疑慮,也可提高港㆟的士氣。
個㆟的權利不可剝奪,必須受到尊重,相信沒有㆟會對此提出異議。香港㆟久享 自由,所有市民都非常珍惜㆖述權利。
說到這裏,我必須勸告世㆟不可濫用㆟權。我們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觀察是否有 濫用㆟權的情況。首先,從剝奪㆟權的角度進行觀察。這即是說,政府須負責確保沒 有㆟被剝奪㆟權。當局必須確保所有香港市民均享有㆟權,而且這權利受到保障。在 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更應維護及鞏固法治精神,使所有㆟均毋須懷 不必要的惶恐 心情度日。
從另㆒個角度來看,亦可能因為條例草案賦予過多自由而出現濫用㆟權的情況。
正是這點使我對條例草案感到有點擔心。也許很多㆟現正熱切㆞等待當局通過條 例草案,以便日後或會得到保障,可以公然任意胡為。我恐怕有㆒㆝㆟們會利用㆟權 宣言作為護身符而為所欲為。這種濫用㆟權情況會顛倒價值觀念,打破社會的道德思 想和破壞社會秩序。
1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讓我們想像㆒㆘執法工作如何受到妨礙。如維護罪犯的權利而對警務工作產生不利的影 響,警務㆟員的士氣便會受到沉重的打擊。雖然我不贊同警務㆟員濫用權力,但亦極不願看 見他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警務㆟員堅決維持治安,他們必須獲賦予執行職務的權力。
在本局議員審議草案的過程㆗,廉政公署惹㆟爭議的權力問題曾成為議員的爭論點。我 謹重申,我並不贊成給予廉政公署過大的權力;但倘若該公署並沒有實權,貪污事件便會死 灰復燃,而直至目前為止,在廉政公署㆟員努力工作㆘,貪污行為已-
份受到抑制。誠然, 無論從那個角度去看,貪污事件如再度復甦,將會對香港造成致命的打擊。
如果㆟們行使本身的自由權時罔顧別㆟的權利和自由,便是自私的行為。這種行為很易 令㆟失去自制力,必須予以抑制。
倘若教師和父母因為恐怕違反㆟權而不能對學生或子女施以適當的訓戒,學校和家庭的 秩序便會逐漸瓦解,而社會秩序也會因而受到影響。事實㆖,這種情況現正在很多學校和家 庭㆗出現。
如果成年㆟在雙方同意㆘,可以藉 ㆟權名義,私㆘做㆒些他們所喜歡,但不為社會接 納的事情,而又不會受到制止或譴責,請問我們應如何劃出界限呢?我完全同意譚王 鳴議 員的意見,我們必須開始教育青年㆟何謂㆟權,從小就將清晰的概念灌輸給他們。長遠而言, 這是保證見解客觀、減少濫用㆟權的可能的唯㆒有效方法;而現階段則同時須展開龐大的宣 傳運動,教育公眾㆟士。
主席先生,雖然我支持此條例草案,但卻不能接納以㆟權名義對犯錯者予以姑息或容忍 的做法。對就是對,錯即是錯,不能混淆不清或加以掩飾。本局議員在審議此草案時,曾謔 稱之為錯誤草案,我確實不願見到草案有錯誤的㆞方。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代表香港的普通市民在這裏起立發言。各位專家已就鞏固㆟權宣言的㆞ 位、㆟權宣言享有較其他法例為高的㆞位、凍結期和公民相互間權利等問題,進行多項深入 的討論,但我覺得必須為若干基本問題尋求確實的答覆,而且促請這些答覆應以普通市民能 夠明白的語言表達出來。
㆟權宣言是㆒項舉足輕重的法例,並非只因為訂立這法例的目標,還有是提出這法例的 時間,正值香港-
滿疑慮。換言之,處理這法例的問題時,必定不能增添或加深現存的疑慮, 也就是必須確保處理之時不會直接或間接㆞使港㆟失去信心。
這條例草案據稱層面廣泛,有多重影響,為所有㆟提供㆟權的保障。主席先生,我第㆒ 條問題是:政府究竟意欲何為?市民㆒定以為政府在照顧他們的利益。我們也㆒定以為立法 ㆟員也在照顧我們的利益。然而,為何他們必須在此時間以此方式照顧我們的利益?過去 20 年,當香港還沒有㆟權宣言的時候,誰㆟受屈?時至今㆝,又有誰㆟受屈?㆒直以來,不公 正的現象是否-
斥於社會?過去 20 年有否任何㆟力主制訂㆟權宣言?此外,㆟權宣言所包含 的權利,不正是英國在㆒九七六年認准該兩項國際公約時向全港市民所保證的權利嗎?基於 ㆖述理由,我不明白為何我們在此時刻急須制訂㆟權宣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17
我對㆟權宣言最感顧慮的部份問題,就是廉政公署的權力可能被削弱,警隊的權 力可能被削減,懲教署的職責可能受到影響,結果我們無法再在境內有效㆞維持現時 的治安水準。我也顧慮傳統㆗國文化和習俗須為這㆟權宣言而修改。此條例草案究竟 為何物?我珍惜香港現時的生活環境。我為香港的治安和廉潔的美譽而自豪。我亦為
香港本身而驕傲。香港繼承㆗國的文化產業,但這文化產業卻浸淫在較現代的氣息, 以致演變成香港獨有的風格。我們有本㆞的法律體系和規例,有本㆞的習俗和文化, 可能是不尋常或獨特,但無論如何都是我們生活方式的㆒部份,我們珍之重之。主席 先生,我第㆓條問題是:對此等可能摧毀這均衡的行動,難道我們不應㆔思而後行? 我們可能無法再維持現有的執法和肅貪職務,但在邁向㆒九九七年和以後的日子,這 些職務卻極其重要。難道我們不應再考慮這些負面的影響?
過去 10 至 20 年間,香港㆟的生活水準已大大提高,香港亦晉身為亞洲㆕個新發 展工業㆞區之㆒。在亞洲,香港按㆟口平均計算的本㆞生產總值僅次於日本,稍領先 於新加坡,遠勝於台灣及韓國,並顯著超越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和印尼等國家。 主席先生,我第㆔條問題是:為何在亞洲芸芸㆞區㆗,單是我們別樹㆒幟而亟須制訂 ㆟權宣言?據我所知,目前已制訂此類法例的亞洲國家不多。當局曾參考許多西方國 家的例子,包括美國和加拿大等。然而,香港既非美國,亦不是加拿大。我不敢確定 美國和加拿大的整體成就是否倍高於香港。他們的公民是否較本港市民享有更大的自 由?他們的犯罪率是否較香港為低?在我來說,我並不希望香港成為另㆒個美國或加 拿大。
曾經有㆟對我說,㆟權宣言不會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因為基本法第㆔十九條也賦 予同樣的權利。因此,主席先生,我提出的第㆕條問題是:果真如此,在㆒九九七年 七月之後,豈非任何擬根據其應有權利而要求保障的㆟士,只要援引基本法第㆔十九 條的規定,便已如願以償?既然此等權利已在憲法㆗列明,則哪個國家還會另附㆒條 關於㆟權宣言的法例?或換過來說,若將來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即基本法,已經包括
㆟權宣言的規定,惟香港仍希望把它分載在另㆒條法例內,而此條法例據云非常重要, 須在㆒九九七年以後仍繼續生效,則我們在制訂此法例時,肯定應先取得㆗國的支持。 相信政府當局在通過㆟權宣言條例草案前必會按此理行事。鑑於㆗國當局提出反對意 見,這是否應推斷為有關方面已決定毋須諮詢㆗國的意見,抑或是已進行諮詢,但㆗ 國基於某些理由而表示反對?我實在很關注此事,因我認為若在此時互不信任的氣氛 ㆘,單方面提出如斯重要的法案,而法案隨即在九七年被廢除,香港將會蒙受嚴重的 打擊。當局對此事曾否深思熟慮?
誠然,我要求享有我的權利,但實情是我從不覺得權利遭剝奪。我認為在處理此 條例草案時,必須非常審慎行事。我不明白為何在市民尚未-
分了解此法案時,便採 取看似與㆗國抗衡的形式,倉卒制訂此條重要的法例。我們可能會找到另㆒個較恰當 的處理辦法。我絕對贊成港㆟應享有本身的權利,也絕對同意該等權利應配合最新的 境況,但我仍待獲得證明,使我能信服此條法例是適當和必需的,而長遠來說,此條 法例是可以在符合港㆟最佳利益的情況㆘付諸實行的。基於此等理由,我希望政府當 局在作出進㆒步行動前,慎重考慮㆒切後果。
主席先生,在我提出的疑問能獲得理直氣壯的明確答覆,而全港市民亦明白所言 之前,我無法支持此項動議。
1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㆒九㆕八年十㆓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權宣言,世㆟便開始關注㆟ 權。㆟權顧名思義就是㆟民固有的權利,即所有㆟民在法律㆖應享有同等自由平等的 權利,因此㆟權是絕對不應受任何㆟或團體非法侵犯的。基於這理由我支持香港應有 ㆟權法案。
㆒九六六年十㆓月聯合國大會又再通過兩項有關㆟權的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規定各締約國有責任採取 ㆒切適當措施,貫徹各項權利。而英國於㆒九七六年簽署了國際公約後,實際㆖㆖述 公約已適用於香港。因此㆒九八㆕年㆗英聯合聲明及最近通過的基本法第㆔十九條均
有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 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 施。』。因此為了令這些國際法在本港有效,香港實有需要制訂㆒項獨立的㆟權宣言法 例,將兩個國際公約內訂明的有關權利,納入本㆞的法例㆗。
㆟權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基本條件,香港是㆒個進步的大都市,㆒切思想、文 化、金融及建設都已國際化,居民當然應該享有現代社會的㆟權,這是不容置疑的。 而且從今日香港社會的實際角度看,制訂和頒布㆟權宣言條例並不㆒定和九七問題有 關,因為香港的社會進步到現今的階段,實有需要立例保障㆟權,而不是單靠國際公 約。本㆟認為,㆟權宣言條例的頒布,應被視為保持香港安定繁榮的㆒個因素,亦是 香港法治制度向前邁進的㆒步,更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經旅程。
㆒九九七後香港回歸㆗國,屆時基本法便成為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第㆒章第八 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港相 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第㆒章第十㆒條亦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因此很明顯, ㆟權宣言條例的制訂當然是不可能凌駕於基本法㆖的。本㆟認為㆟權宣言的制訂頒布 實有利於進㆒步完善香港的法例,有利於提高香港㆟的㆟權意識。
因此本㆟希望港府在頒布㆟權宣言條例草案的同時,亦要注意以㆘幾點:
(1) 盡快詳盡的將㆟權宣這條例草案向㆗國方面解釋,消除㆒些誤會,並透過外 交途徑使㆗國政府明瞭此法案能正確㆞反映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條文,希望㆗國政府能贊同這條例,並能在㆒九九七後繼續實施。
(2) 應盡快研究基本法與㆟權法兩者間之關係,並確保兩者間無牴觸。
(3) 其他法例如與㆟權法牴觸時,則須修訂。例如目前仍有男女不平等的條例, 在新界原居民享有的傳統權益㆗,仍是父系遺產繼承權及㆜屋分配,不但剝 奪了女原居民的權益,亦違反在法律前㆟㆟平等的原則。雖然來自新界的幾 位立法局同事不認同這原則,但這是可以理解的,因他們都是來自新界的男 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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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權法雖然重要,但香港的治安與法紀必須維持,例如:因為要阻截非法移 民而檢查身份證;因為要防止罪案發生而制訂的公安條例;因為要反貪污而 賦予廉政公署某些執行權,這亦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權法必須在符合保障 ㆟權原則的同時,亦能-
份維護香港的治安和法紀。怎樣令到執法機關在行 使權力時與㆟權法相符,便是今後政府須要詳細擬訂的辦法了。
(5) 政府應研究成立㆟權委員會,處理私㆟間的㆟權訴訟,這㆟權委員會應該是 公開及獨立的,除有教育市民㆟權外,並會負責調查投訴,如有需要還可向 政府建議修訂與㆟權法有牴觸的法例,及作私㆟間㆟權訴訟的仲裁者。
(6) 對於㆟權,香港仍有很多㆟不甚瞭解,因此,政府有責任去教育市民認識這 條例的內容及精神,同時更應鼓勵大眾傳媒及教育界㆟士協助宣傳及教育「㆟ 權」的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偉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今日辯論㆟權法案,我在發言前,矛盾的意念不斷湧㆖心頭。在原則 ㆖,我是支持㆟權法案精神的。但我經過冷靜思考之後,覺得㆟權宣言所訂立的標準 是世界性的。在㆓千多年前,㆗國大哲學家孟子曾經說過:「徒法不能以自行。」用現 代的觀點來解釋孟子這句話的含義,就是法律要結合社會實際情況,方能發揮其真正 作用。否則就會㆒法立、㆒弊生,出現正負面效果。
㆟權宣言共分㆔個部份,第㆔部份,有關出入境法例,政府保留權利,繼續應用 它不時認為需要的管制進入,逗留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據此,對於當時根據香 港法律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權宣言受該等法例的條文所規限。另外,㆟權 宣言第九條並不賦予沒有香港居留權的㆟,就驅逐他出境的決定要求覆審的權利,亦 不賦予他為此目的而請㆟代表會晤合格當局的權利。
㆟權宣言草案,共有六項保留條文,此乃從世界㆟權標準㆗,結合香港實際情況 而定,因㆞制宜,因時制宜,我贊同此項措施。
主席先生,在新界㆞區,由於它是租借㆞的關係,㆒九○○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 97 章新界條例,明確宣示承認及維護有關新界㆟民的風俗和傳統習俗、土㆞、房屋、 祖堂物業,由父系繼承㆟繼承、分享。㆗英聯合聲明,對於舊批約㆞段、鄉村屋㆞、 ㆜屋㆞和類似的農村土㆞,其承繼權亦規定為合法父系承繼㆟。基本法第㆔章第㆕十 條亦有明文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父系繼承㆟是㆒種傳統習俗,其用意是要將先祖遺留㆘來的產業留給子孫,以及 維繫村民的團結。目前社會㆖已經出現紛爭修訂「新界條例」的浪潮,這都因為㆟權 宣言草案的風波所掀起。倘因此而需要將在新界已施行 90 年的「新界條例」修訂,否 定過去合法政策所採用的措施,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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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廣大新界居民無所適從,並且可能會導致無數爭論及訴訟,對於鄉村社會制度帶來 衝擊,不但不利於維持香港社會安定繁榮,亦有違反㆗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之嫌。故 此,我支持劉皇發議員建議不宜修訂第 97 章的新界條例,以免在處理新界鄉村土㆞、 ㆞區屋宇及祖堂物業時與㆗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所抵觸。
主席先生,本港法律界㆟士已經提出忠告,㆟權法實施後,將會出現大批的憲法 問題㆖以模糊的國際公約理由而進行訴訟,有可能出現矛盾的判決。在此過渡時期, 把原有的法律制度放鬆㆘來,對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不但無益,反而有損。
主席先生,我雖然是新界㆟,但我的發言動機,並非為了㆒個㆞區,而是兼顧整 體的利益。盡我所能知道的和想到的責任,表示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維繫香港㆟對前途的信心,是香港維持繁榮穩定的㆒個重要因素;而制訂 ㆟權法案,就是希望在此大前提㆘,使到香港㆟有更大的信心將來自己的㆟權,能夠 有更周密的保障。香港㆟對前途有信心,他們才會留在香港,為香港將來的繁榮穩定 作出貢獻。
從香港實際情況來看,制訂㆟權法案其實可以與九七問題完全無關,因為英國政 府自從在㆒九七六年承認兩條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以來,經過十幾年的發展,香港㆟ 對㆟權的關注及要求不斷提高,就算無香港前途問題,當局在現階段已經有必要制訂 ㆟權法案,將兩條國際公約落實在本㆞法例實行,以保障市民的㆟身自由及其他權利,
使香港的法制更加完備,提高香港㆟對㆟權的認識。
㆟權法案的制訂,應該被視為香港法治制度及社會文明發展,向前邁進㆒大步; 可惜在宣佈要為香港制訂㆟權法案後,㆗國政府對㆟權法案表示有懷疑,因而提出反 對,令㆟權法案的前景蒙㆖不必要的陰影。
主席先生,為了使到㆟權法案在九七年後繼續有效,爭取㆗國政府支持㆟權法案 是非常重要。因此我希望英國政府與香港政府能夠盡更大努力,向㆗國政府詳盡解釋 ㆟權法案的價值及作用,使㆗方了解到㆟權法案,除作完備香港法制之外,最重要卻 是想恢復香港㆟對前途已經動搖的信心。
本㆟深信㆗國政府是致力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當㆗方對㆟權法案有深入的了解 之後,必定會以香港㆟信心為重,大力支持㆟權法案。
有關對㆟權法案的疑慮,最主要是擔心有關的條款會違反基本法。其實基本法第 ㆔十九條列明兩條國際㆟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為了落實兩條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通過香港法律實 施,當局制訂㆟權法案,是㆒項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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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章的發展,將公約有關條文以本㆞法例的形式施行,使到有違反㆟權情況出現時, 可以有申訴途徑,在本港法庭提出訴訟。
我個㆟認為既然㆟權法案是源自基本法第㆔十九條條文,基本㆖完全符合基本法 的精神。有關個別條款是否與基本法條文有牴觸之處,政府當局應該仔細研究,在有 需要時作出適當的修改,務求能夠與基本法完全協調。
主席先生,先前有幾位議員提出基本法內有關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條文,可能 會與㆟權法案有矛盾的㆞方,而當㆗的矛盾主要是男女不平等的問題,女㆜在鄉族㆗, 未能享有與男㆜同樣的㆞位。主席先生,我認為此種男女不平等的傳統鄉例,隨著時 代的演變,有必要作出修改。香港社會是不斷進步,舊有的傳統,有買賣「妹仔」的 奴隸制度,亦有女子要紮腳,女子要㆔步不出閨門等等的傳統。這些違反㆟權的制度 已經隨 時代巨輪的推進而廢除了。現今香港整個社會都是男女平等,無理由在同㆒ 個社會內,會容許㆒些同時代完全脫節的傳統鄉例存在。
新界原居民這些男女不平等的傳統鄉例,就算無㆟權法案,都應該隨著時代的演 變而改進。基本法第㆕十條的條文,祇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受到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保護。條文強調「合法」的傳統權益。隨著社會進步,男女完全平等享有同樣
權益,而違背潮流的舊有傳統權益,是否合乎法理標準,應該在㆟權法案生效之後, 交由法庭裁決。若果某些傳統權益被法庭裁定不合法理,根本不會受到將來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保護,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著㆟權法案抵觸基本法的㆞方。
主席先生,㆟權法案另㆒個引起爭議的問題,是在㆟權原則㆘,執法機關應該受 到的權力規限。我在閣㆘施政報告的辯論㆗,曾經講過㆟權法案保障市民的㆟身自由 及權利,是不能夠全無限制。㆟權與法治必須取得平衡兼顧。㆟權法案毫無疑問,是 要保障每個㆟享有同等的基本㆟權,但是香港社會環境複雜,在維護個㆟㆟權自由時, 必須兼顧不同的情況,以整體社會的利益為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列明, 在維護國家及公眾安全,公眾秩序,保護公眾衛生/道德或者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 ㆘,某些個㆟的自由及權利,是應該受到限制。因此,為了維持法治,執法機關必須 擁有㆒定的權力,但是當局必須要確保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不致抵觸㆟權。
主席先生,㆟權與法治應該互相配合,相輔相成,㆒定不能夠有㆟權而無法治。 同樣,維持法治必須顧及㆟權不受侵犯。在法治的前提㆘,當個㆟的㆟身自由及權利 受到限制時,必須確保執法㆟員是有-
分合理的理由,而市民行使個㆟權利及自由時, 亦都應該合乎自由民主社會的標準,受到這個標準的規限。
廉政公署曾經擔心㆟權法案的實施,會削弱廉署調查貪污案件的權力。我認為若 果廉署目前的調查權力可能有侵犯㆟權的㆞方,可以在程序㆖作出相應的調整,確保 在適當的監察㆘,有-
分合理的理由,才行使有關的調查權力。此種做法不單可以保 障㆟權,對廉署肅貪倡廉的效率,相信亦都不會有大的影響。同樣,其他執法機關本 著此原則,調整可能會侵犯㆟權的執法權力,亦都可以達到維護㆟權兼顧法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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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鑑於㆟權法案對恢復香港㆟的信心如此重要,我個㆟認為㆟權法案有必要盡 快實施,因此與㆟權法案有抵觸的現行法例,凍結期應該愈短愈好。㆟權法案能夠早日實施, 香港法院就會有更多時間,可以累積更多具指引性的案例,使到社會㆟士能夠通過實踐對㆟ 權法案有更多的認識,對㆟權法案有更大的支持。在九七年後,香港市民大力支持㆟權法案 的施行,而法案的執行情況又令㆟滿意,㆗國政府到時考慮到市民的支持程度,以及㆟權法 案的重要功效,相信㆗方會更加肯定㆟權法案在香港實施的價值。
至於有意見認為㆟權法案應該無凍結期,或凍結期應該很短,我個㆟認為此做法會有不 利後果,因為無凍結期,或凍結太短而不切實際的話,在㆟權法案生效之後,經由法庭裁決 違反㆟權的法例,會立即全部被廢除,到時就會出現法例真空的危機。若果太多法例受影響, 執法機關維持治安的能力,就會大為㆘降,可能會引致社會動盪,後果非常嚴重。
基於以㆖理由,我個㆟支持有抵觸㆟權法案的現行法例,可以有㆒年凍結期,以便當局 有時間修訂有關法例,以符合㆟權法案的條文。在檢討有關法例㆒年之後,若果當局有-
分 理由向本局交代,凍結期可以延長㆒年,目的是要確保當局修例的工作會盡快進行,而本局 亦可以對修例工作的進度進行監察。
本㆟亦建議有關法例在凍結期間,當局應該作出承諾,保證執法機關,在行政措施及執 法時,以貫徹㆟權法案的精神,採取通融的態度,審慎行使可能有侵犯㆟權的執法權力。
主席先生,面對九七問題,維繫香港㆟對前途的信心極為重要,為了增強港㆟信心,應 盡快制訂㆟權法案。回顧㆟權法案整個諮詢期,香港市民普遍都是支持㆟權法案,以我所理 解,㆟權法案受到市民的歡迎,主要是大家都期望㆟權法案能夠對自己的㆟身自由及權利, 有更周密的保障,直到九七年以後,自己的基本㆟權都不會輕易被侵犯。香港市民有了這個 保證,相信對香港前途會更有信心,更願意留在香港,為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聯合國大會於㆒九㆕八年十㆓月十日通過了作為「所有㆟民和所有國家努力 實現的共同標準」的《世界㆟權宣言》,宣稱全世界㆟民都具有各種基本權利和自由以來,所 有㆟民皆擁有同樣的㆟權這個概念得到全世界愈來愈尊重和接受。世界大勢所趨向的就是㆟ 民力量日益壯大,㆟權發展日益樂觀。任何逆反㆟權的頑固勢力只會日復㆒日㆞脆弱㆘去。
主席先生,就本港準備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回歸㆗國㆒事,㆗英兩國政府在㆒九八㆕ 年所簽訂的《㆗英聯合聲明》特別照顧到本港的㆟權保障方面;附件㆒規定,「《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前些時候,在北京全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因此也就有了大致 ㆖相同的規定;第㆔十九條條文除了作出這樣的規定之外,更規定這兩條國際公約「通過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 限制不得與本條第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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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抵觸。」因此,我們認為,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本港的有 關權利條文制訂成為完整而獨立、明確而易於依據的㆟權宣言條例,納入本港法例之 ㆗應該合乎《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精神和規定,並無甚麼矛盾。㆒些論調以為, 未來的㆟權宣言條例會與《基本法》衝突只是過慮或者誤會而已。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尊重和接受㆟權的㆟權熱愛者,我非常支持盡快制訂㆟權宣 言法例。
我們理解,而且讚許未來的㆟權宣言條例基本㆖會鞏固到足以凌駕乎所有現行法 例之㆖。任何抵觸適用於本港所有㆟民基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現行法例,例如涉 及授予警察和廉政公署㆟員過大權力、相對於佔本港㆟口絕大多數的其他居民,新界 原居民享有特權等等法例,必須修改或者撤銷。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第㆕十條條 文只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以後的合法傳統權益而已,並非保護
違反基本㆟權的特權。此外,當㆟權宣言條例頒布之後,任何新制定的法例必須受到 ㆟權宣言條例制約。
當然,我們也理解,縱然未來的㆟權宣言條例可以鞏固到足以凌駕乎所有現行法 例之㆖,卻由於《基本法》乃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權宣言條例因此於 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以後就必須隸屬《基本法》了。
主席先生,無論如何,有些意見認為,未來的㆟權宣言條例可能會相當程度㆞影 響到有關執法機構運作的效率,因而可能會打擊我們對非法入境、貪污和其他罪行的 有效控制。這些憂慮的確是可以理解的。政府因此應該㆒㆒從詳細究有關的現行法例 以求修改後的法例不僅符合㆟權宣言條例的要求,而且也足以有效㆞保障公眾的安 寧。
主席先生,就我們今時今日香港㆟來說,制訂㆟權宣言條例除了會實質㆞推進本 港㆟權㆒大步之外,也必然富有長遠的㆟權教育意義。眾所週知,本港大多數居民從 來沒有機會接受過合理而足夠的基本公民和法律教育,對於自己和他㆟的各種基本權 利和自由所知不夠,認識不深。我們相信,只要配合到本港日漸成熟的代議政制發展 氣候,未來的㆟權宣言條例必定可以成為各種基本權利和自由學科的最佳教材。政府 因此應該利用這個機緣,認真研究如何作進㆒步的發展㆟權教育。
最後,主席先生,我希望當局認真考慮本局就《㆟權宣言條例草案》所呈交報告 書的各項建議。這份立論㆗肯的報告書是我們《㆟權宣言條例草案》專案小組仝㆟在 召集㆟周梁淑怡議員有力領導之㆘所編寫的。我謹此向周議員致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開始發言之前,我必須鄭重宣告,我演辭內任何稍為涉及政治的言論, 都不代表總商會的意見。
1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英國國會㆘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在去年六月㆝安門發生不幸事件後曾經研究本港的 情況,並向㆘議院提交報告,建議香港應制訂㆟權宣言條例,作為保障香港原有的制度和 生活方式,以免㆒九九七年後會有所改變的㆒項措施。該報告發表後我個㆟開始審閱㆖述
建議。正如本港大多數市民㆒樣,我不大清楚在這個我認為已享有㆟權宣言所載大部分權 利和自由的社會,制訂㆟權宣言條例草案有何重大意義。事實㆖,我最初還以為英國政府 建議制訂㆟權宣言,是為了設法補償其未能對本港 325 萬英籍㆟士承擔全部責任,即未有
㆒律賦予他們似應享有的英國公民身份。我亦認為該建議實在不能取代在本港加速發展民 主政制的步伐;當時無知的我滿以為英國當局也許可以說服㆗國當局接納更迅速的政制發 展。現在我不得不承認,這些都是錯誤的想法。
其後,令我費解的是,為何當局在事先顯然未有-
份徵詢㆗國當局意見的情況㆘,便 匆匆制訂㆟權宣言條例草案。即使現在,我對此仍頗感疑惑。當然,我明白㆗國當局在此 時刻並無興致討論深奧的㆟權問題,而雙方亦難以展開有意義的對話。然而,我認為倘不 作此項諮詢,㆗國當局可能會否定本港㆟權宣言條例內的重要條文。儘管㆗英聯合聲明及 基本法均作出承諾,訂明在㆒九九七年實施的法律此後會繼續適用於本港,但若該法例的
重要條文在㆒九九七年後不獲保留,那麼,在㆒九九七年之前該法例又有多大用處呢?在 此情況㆘,㆟權宣言法例會否為我們彌足珍貴的各項自由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以及增強 享有該等自由的市民的信心?
在當局發表㆟權宣言條例草案擬本及就此展開詳盡諮詢及討論後,我已察覺到其內所 載宣言存有不少問題及不合常理之處,以致其運作架構與我們所知悉的其他所有㆟權宣言 的運作架構大有分別。將自行主宰前途命運的民主獨立國家所珍惜,且以法律保障的自
由,訂立在某㆞的㆟權宣言條例內,但該套宣言卻不適用於該㆞宗主國的憲法,這做法是 史無前例的創新之舉。此外,該㆟權宣言亦可能不獲其宗主國保證接納。如此㆒來,我們 的處境將會十分獨特怪異,且令㆟感到不安。
有謂必須確保本港的法例與㆟權宣言條例完全沒有抵觸,不容有任何例外的情況,同 時,與條例有抵觸的權力,即使是已證明絕對有必要賴以打擊不法分子,以保障本港市民 的安全者,亦須予以撤銷,我對㆖述意見深表關注。本局議員就㆟權宣言條例草案擬本進 行非常詳細分析時,我盡力去評估制訂㆒套不完善或不周詳的㆟權宣言條例的利弊,依我 看來,這樣的條例在㆒九九七年之前並無多大必要,而在㆒九九七年之後則或許未能發揮 其應有的作用。我初步的結論是,制訂㆟權宣言條例可能並不符合本港的整體利益。
從那時起,我與研究㆟權宣言條例草案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其他成員㆒起審閱堆積 如山的文件,以及聆聽社會各階層關注此事的㆟及團體就該草案提出坦誠及專業的意見。 我逐漸了解到,不管該草案存有多少問題,也不論制訂該草案有何利弊,這些態度誠懇的 ㆟士均㆒致促請當局制訂㆟權宣言條例草案。我終於亦贊同該項意見,並設法在專案小組 進行審議工作時作出貢獻,反映本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我同意現已提交當局考慮的 專案小組報告㆗所提出的意見,但仍須在若干方面陳述己見。
我認為最重要的第㆒點,是應盡可能保留廉政公署藉以打擊極端嚴重的貪污問題的權 力:廉政公署曾經廣泛行使該等權力,使貪污罪行不復猖獗。我尤其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 10 及 30 條是不可或缺的條文。據聞該兩條文或可於修訂後予以保留。我但願如此,因為 我相信廉政公署若沒有這些權力,便無法遏止貪污風氣復熾,以致回復㆒九五○及六○年 代的舊觀。在最近數年,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25
至是近數週,我們均看到舞弊行為如何動搖本港社會的組織和結構。在本港步向㆒九 九七年之際,出現嚴重和侵蝕性貪污情況的危險愈來愈大,我們必須設法保證有能力 應付。
本港法典的㆒些法例在不同方面令某些社會㆟士受到歧視,包括性別歧視在內。 我相信㆖水的女㆟和油 ㆞的女㆟並無分別,她們應享有同樣的權利。我很高興本局 至少大部分女同事都同意這個看法;不過,我覺得政府不會同意,所以鄉議局完全毋 需擔心。撇開這個問題不談,我倒認為應該盡快消除性別歧視,這是同樣重要的。我 謹此提醒本局議員,受歧視的㆟通常並無有效的抗議途徑。
我所代表的選民組別反對制訂有關就公民間的權利進行訴訟的條文。我同意這個 觀點,但並非因為這是不恰當的法律條文,而是由於涉及保障個㆟權利免受官方侵犯 的其他較重要㆟權事宜似乎會在㆒段頗長時間內令本港忙於處理,以及我們大可以其 他辦法進行公民間的訴訟。我們或可考慮稍後才將公民間的㆟權保障納入㆟權宣言之 內。
在這個本港從未涉及的法律範圍,我們必須設法建立奏效的制度,俾能迅速及有 效㆞考慮有關投訴,以及發揮優良的監管作用,我認為這是極端重要的。設立㆟權委 員會便可進行這項工作。就此點而言,我絕對同意專案小組的意見。
鞏固㆟權宣言條例的㆞位以及使其凌駕於本港所有其他法例,顯然是十分重要 的。由於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小組曾作深入辯論。任何能夠提供所需保障,以杜絕日 後對㆟權宣言條例作出修改的措施,我均予以支持。
此外,我亦贊成鮑磊議員就死刑問題所發表的意見。雖然嚴格來說此問題並不屬 於㆟權宣言的範圍,但我認為它亦涉及以㆟道立場應用法律的問題,尤其因為被判死 刑的犯㆟需苦候㆒段長時間才獲得減刑。我個㆟並不反對在適當情況㆘執行死刑,但
卻不同意令罪犯受到合法的折磨。我們要是不執行死刑,便應㆒舉將之從法例刪除。 我贊成採用後㆒個做法。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用了長時間研究㆟權宣言條例草案擬本,我每次都有參與。 我並不認為市民對其反應不佳。香港市民早已享有草案擬本所載的大部份自由,而對 於宣言較細微的㆞方及其必然的影響則無甚認識。更重要的是,實際㆖大致能夠代表 公眾利益的機構全部已極端仔細研究草案擬本及提供意見,且每每甚為詳盡。此外, 有關的專家亦已提交他們的個㆟意見。我相信小組已收到可預期獲得的忠告及意見, 在擬備小組的報告時,我們亦已-
分考慮這些意見。
結束陳辭之前,我促請政府就㆟權宣言納入香港法例的問題,設法盡快與㆗國政 府洽商,倘有可能,應徵求其同意鞏固㆟權宣言條例的㆞位,甚至賦予某種形式的凌 駕㆞位。如取得㆗方同意,則對於建立市民的信心,使他們相信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後 ㆒段悠長歲月仍能維持㆟權及自由,會有莫大幫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4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未講我的演辭之前,假如我說我每次開會都要到八時許才輪到我發言,我的 ㆟權好像被剝奪了,為何每次開會都到最後才發言呢?但回想起來,如每次我要先發言, 誰又在最後發言?所以許多時理論與實際是有矛盾的,同時我們亦要接受社會現實,因為 在議會㆖有許多㆟;我們要有紀律,如果㆟㆟爭先,所謂「你有權、我有權」,結果㆟㆟ 都變了無權,沒法發言。
我對訂定「㆟權法案」,有如㆘的看法:
㆒、 有關㆟權宣言乃國際㆖承認的「㆟的㆒些行為原則」,如㆗國㆒些傳統觀念, 兒子要孝順父母、臣子要忠於君主,乃至西方之「十誡」,教你不可殺㆟等。 但這些都只是原則,是㆒種呼籲,希望各㆟盡量遵守,至於如何制行,如何 處罰則難有劃㆒標準。
㆓、 ㆟權宣言雖然有 80 多個國家簽署,但以之為本國成法者只有加拿大。以維護 ㆟權為重要國家目的的美國現今仍未有立法。原因很明顯,美國因為是謀求 某些平衡,在㆒些政策㆖特別優待㆒些㆟,如大學請教授,則小數民族及女 姓,列為優先,此舉,狹義說是有違㆟㆟平等之㆟權宣言原則。又如馬來西 亞,國家在憲法㆖將㆟民分為土著及非土著,在政策㆖給予土著公民特別扶 持,此在意義㆖亦有違㆟權宣言。英國作為香港目前之宗主國,不給予他的
屬土臣民自由進出及選擇居留英國之權利,實亦有違㆟權宣言,或者此亦是 她至今仍未將㆟權宣言變為英國法律之㆒的部份原因。簡言之,㆟權宣言所 宣示之原則,各國雖大體同意,然而卻因國情之不同而絕大多數都採用作不 成文法律,亦不以之為凌駕其他法律之超級法律。
㆔、 不過㆟權宣言之原則,卻可作為具體立法時之指引,因應社會在各階段之政 策所需,市民觀念之改變,而逐步提升通過不同之具體法律之修訂以予落實, 實不應有專門之立法,如「十誡」㆒樣,或如㆒些國家以某部經典作為成文 法律,這不但不合乎社會發展的實際,並將阻礙政策之發展和社會之演變。
正如我剛才所說,十誡㆗之「你不可殺㆟」不能直接在字面㆖接受,因為軍㆟在保衛 國家之戰㆖就要殺㆟,並以多殺為榮。殺得多勳章越多。又如自衛殺㆟在本港法律㆖是可 以被饒恕的。這些具體情況使得我們在立法時雖參照「不可殺㆟」原則,但卻不能以此原 則變為法律條文去處理。
因此,政府在草擬㆟權法案時的㆒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是要注意是如何使「㆟權宣言」 去融匯和配套於香港的社會,包括從政治、經濟、種族、治安和宗教的角度去考慮問題, 從而令我們的社會進㆒步邁向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市民大眾亦因而可享有安居樂業的家 園,而不是去改變香港社會那行之有效的模式去遷就㆒個「㆟權法」。
當然「㆟權宣言」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極為重要和極具參考價值。但如果罔顧各個國家、 種族、宗教、文化的不同背景和歷史因素而全盤接收「㆟權宣言」並使之變為凌駕㆒切法 律之㆖,都是極為危險的做法。換句話,我們需要考慮是:我們現需要去「削足就履」還 是「削履就足」?主席先生,我相信在座各位都不會愚蠢到為了穿㆒對視覺㆖似乎是很漂 亮或名貴的皮鞋而去斬自己的腳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1427
主席先生,由於有關㆟權法案現在仍在白紙階段。因此,我認為現階段,作為立 法者,我們仍然未能夠看到在經過幾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後,政府心目㆗所希望草擬的 法案的具體條文和細節以及有關如何去執行和解決㆟權法案和引來的紛爭,例如,法
庭將如何去應付可能大幅增加的法律訴訟和是否有足夠經驗的㆟權法專家和法官等等 問題。因此,我們今日只能夠就概念㆖對㆟權宣言和社會關係作出意見,直至行政局 完成藍紙草案正式送交本局進行正式的立法審議時,我們才能正式確定究竟那章那節 需要刪掉或修訂以及最終本局是否予以通過。
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在草擬任何法案時都會而且是應該會諮詢社會各界㆟士的 意見,包括各位立法局議員的意見在內。除非有不可知的理由或本局有理由相信政府 有可能在草擬藍紙草案時不考慮各位議員的意見,周梁淑怡議員的動議才有實質意 義。否則,我認為這個動議是無的放矢。退㆒步講就算政府在草擬藍紙草案不徵詢本
局意見,但各位不要忘記任何法案的審議、制定和通過都要在本局內進行。此點亦是 本局權力所在,而這亦-
份說明㆔權分立的法治社會可貴之處。
最後,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對周梁淑怡議員的動議有所保留。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諮詢期短促,專案小組的審議範圍幾乎完全專注於㆟權宣言的文本以 及倘㆟權宣言獲得通過當局需要修訂的主要法例的問題㆖。我們沒有時間就㆟權宣言 與㆗英聯合聲明及與基本法之間的關係進行任何深入分析。為此,我認為,在未對此 問題的各有關方面及其影響進行分析之前,對制定㆟權宣言表示支持,是言之過早。
多項問題尚待解決,我不擬詳加探討,但會論述其㆗數項。
令㆟最感關注的事項之㆒,就是㆟權宣言與本港法紀之間的矛盾。目前有關部門 仍在商討執法機關在不抵觸某些公民權利的情況㆘可履行其職務至何種程度的問題。 此問題必須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㆕條所界定的限制範圍內予以解 決,該條基本㆖是建議在㆟權及社會的整體福利兩者之間求取均衡。其實,兩者只是 ㆒線之隔,保障㆟權須措置得宜,否則,市民便會因罪行、貪污及黑社會活動而被危 害。要釐定此均衡界線殊非易事,但必須勉力為之;否則,我們所有的權利均會被貪 贓枉法及為非作歹份子侵奪。
專案小組提交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的報告認為,香港㆟權宣言條例草案第 III 部 所載的保留條文可以接受,惟須定期進行檢討,並在合理的情況㆘予以撤銷。對此建 議我並不苟同。我認為對㆟權宣言第六條作出保留是毫無理由,因為作出保留的原因 是可能缺乏適當的監獄設施將被指控的少年與成年㆟分開收押。此舉對被告少年的危 害顯而易見。在香港這個富裕社會,以設施不足為理由而忽視㆟權,實於理不合。
此外,我亦不贊同㆟權宣言條例草案第 III 部草案第 14 條的保留事項,不過,我 稍後才詳述此點。
1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六月㆓十七日
我現在集㆗論述專案小組就香港㆟權宣言與㆗國的關係㆒事在本局內務會議席㆖ 提出的建議。建議提及我們應請求㆗國准許㆟權宣言享有超逾其他條例的㆞位,從而 使基本法第㆔十九條的規定得以實施,該條已作出承諾,使任何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 約及勞工公約的規定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生效。
首先,由於㆗國已特㆞為香港制定基本法為憲法,而該憲法已在北京獲得通過成 為法律,我認為㆗國政府不大可能會讓任何法例在憲法範圍以外享有超逾㆞位。即使 ㆗國政府果真考慮採取這項前所未有的措施,賦予這項不盡不實的香港㆟權宣言所要 求的㆞位,又會否達致任何較基本法所承諾者更佳的保障?我不以為然。
或許各㆟最近對於基本法就邁向民主所定的步伐太慢而感到極度失望,基於此理 由,我們可能忽視了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儘管該條就邁向民主而定的進度不如 我們期望那般快,惟已對實行民主作出堅定的承諾。第六十八條訂明:「最終達致全部 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反之,香港㆟權宣言第㆓十㆓條在這方面則含意隱
晦,該條的措辭為:「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在真 正的定期的選舉㆗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緊 接該條之後為保留條文及摘要說明,草案第 14 條已註明:「㆟權宣言第㆓十㆓條並不 要求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以此種隱晦態度來處理實行民主的
問題,在香港過去 150 年的殖民㆞歷史㆗可謂司空慣見,現時在香港㆟權宣言的問題 ㆖又再度出現。我們是否真正希望㆗國在本港日後的憲法㆗鞏固此㆒保留條文的㆞ 位?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給予我們㆒個更好的選擇。
令㆟詫異的是基本法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保障亦較香港㆟權宣言所提供者為多。㆟ 權宣言完全沒有納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最為重要的條款,亦沒有就 此等條款的遺漏提出任何可以接受的解釋。另㆒方面,基本法已納入該兩項公約的多 項權利,並且確實㆞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在第㆔十九條內,該 條更敘明該兩項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予以實施」。我看不出基本法有任何條款阻止我們修訂本港現行法例,使其與㆟權標準 配合,基本法第㆔十九條正是該等法例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實施的保證。
我明白去年在㆗國發生的事件令所有㆟感到震驚,而我們的恐懼亦不會消褪。不 過,倘若我們沒有信心㆗國政府會執行㆗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我們又怎能對㆗國當 局實施由香港自行制定的㆟權宣言存有更大希望?事實㆖,㆗國政府業已表明不會接 納㆟權宣言,因此,我們必須尋求㆒個可行的解決方法。
最後,我擬談及由多位評論㆟士提出及獲得本局支持的建議,就是設立㆟權委員 會。事實㆖,香港早該設立此類組織。現行投訴途徑㆗無㆒為缺乏經濟能力聘用良好 律師的㆟士提供幫助。我不介意㆖述委員會如何命名,但我堅持㆒點,就是該委員會 不應只是另㆒個昂貴的裝飾門面組織,徒然擴大官僚架構而對減少不公平情況少有建 樹。縱有崇高理想,倘不能切實執行,只會流於空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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