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0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六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130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薛浩然議員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09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經濟司許仕仁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岳士禮議員,E.D., J.P.
保安司冼德勤議員,J.P.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C.B.E., 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李國寶議員,J.P.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謝志偉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31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當押商條例
1990 年當押商(修訂第㆒附表)令 ............................................. 169/90
度量衡條例
1990 年度量衡令............................................................................. 170/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7)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㆔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議員致辭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㆔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㆔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㆔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㆔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
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我謹提交㆒九八九至九零年財政年度第㆔ 季已核准的開支預算各項改動的摘要報告,供各位議員參考。
已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8.755 億元。這筆款項已由相同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 項,或由刪除額外承擔分目的款項完全抵銷。這筆款項包括 4.74 億元的預繳供水費 用。
在該段期間,已批准的非經常承擔款額增加 6.389 億元,而新的非經常承擔款額 21.971 億元,亦已獲得批准。
同期內,獲批准減少的職位淨額為 1679 個。
摘要報告㆗各項,已獲得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員批准。後者已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11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巡邏警察的武器及配備
㆒、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近來持槍行劫案件大增,而且劫匪使用的手槍威力很大,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出巡警察的標準隨身配備是些甚麼?是否足以讓警察有效㆞執行 任務和保護他們的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負責分段巡邏的警員通常配備 ―
㆒枝點㆔八口徑左輪手槍(史密夫及韋生 10 型);
㆒枝短警棍;
㆒對手銬;
㆒個警笛連笛繩;以及
㆒部無線電巡邏對講機。
警隊的流動巡邏車輛或衝鋒隊車輛,都配備㆒枝雷明登鳥槍、㆒枝㆒又㆓分㆒吋 催淚槍及數枚催淚彈。遇有需要,警署槍械庫亦會發給福槍和其他武器。
警方最近完成㆒項檢討,結果顯示巡邏警察的標準隨身武器配備是足夠的。假如 警匪雙方駁火時使用威力更強的武器,可能會危害公眾安全,因此不建議加強標準隨 身武器配備。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會定期進行檢討,以確保這些配備 足以應付需要和效能良好。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警員佩槍的威力比較匪徒槍械的威力相差多少?如果 警員佩槍的威力不及匪徒槍械的威力,會否影響警員在對付匪徒時的效能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回答這問題。我現在覆 述㆒遍。警方已進行㆒項檢討,結果顯示目前警察使用的標準武器配備是足夠的。加 強武器配備並無任何好處,因為這做法只會引致警匪雙方的駁火進㆒步升級。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最近期更換警察佩槍的時間距離現在有多少年? 政府是根據什麼情況和條件才會更換警察的佩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答覆這問題。(附件 I)
1312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整體來說,對公眾㆟士提供的 保護是否足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保護是足夠的。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警務㆟員有多少時間練習使 用手槍,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執行任務及盡量減少對公眾㆟士構成的危害?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以書面答覆這問題?(附件 II)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水警有那些標準隨身配備?
保安司答(譯文):㆒般來說,水警的標準隨身配備與出巡警察的相同。水警輪㆖當然 還有其他武器。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對於因公傷亡的警務㆟員如何賠 償?這些賠償的效果對於警員追捕劫匪,能否產生積極作用?
主席(譯文):這問題遠遠偏離原來問題。請以另㆒項問題提出。
逐步停辦的教育服務
㆓、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教育統籌司於本年五月九日在本局財政預算案辯論 致辭時曾表示,已確定了多項擬削減及逐步停辦的教育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此等服務屬何種性質;
(ii) 估計總共可節省多少開支;及
(iii) 其他教育服務會否因節省㆘來的開支而獲得增添經費,若然,何種服務會因 此而增添經費?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已確定擬削減、逐步停辦及改革的教育服務及措施如 ㆘:
(a) 逐步收縮成㆟教育服務;
(b) 將管理職員及財政的權力進㆒步㆘放給各學校;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13
(c) 減少前往較具規模的學校視學的次數;
(d) 減少每年重新製作的教育電視節目,以及停止教育電視節目的視學工作; (e) 重行調配教育署內的職員,並將若干組別合併;
(f) 授權建築署署長負責所有並非位於屋 的資助學校的大型及緊急維修工程;及 (g) 為現職㆗學教師而設的複修訓練課程,由整段時間給假制改為日間給假制。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推行這些措施的第㆒年,預計每年可節省經常費用約 770 萬元, 而這些措施大概會在㆕年內完成,屆時可節省 1,810 萬元,其㆗大部分估計會來自個㆟薪俸開 支方面的削減。
至於問題的最後部分,各決策科司級㆟員在各自負責的工作範圍內應如何調撥節省㆘來 的開支,仍須根據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緊縮預算策略來研究。當局將於今年年㆗就這個問 題作出決定。不過,就我負責的工作範圍來說,我相信當局會作出㆒個令㆟滿意的決定。因 此,我現正計劃將節省㆘來的開支用於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開支預算內沒有預留撥款的兩項 緊急措施。第㆒項措施是編製高級補-
程度科目的課程綱要,而這些科目將於㆒九九㆓年在 所有㆗六班級推出;第㆓項措施是為學校的基礎科目制訂學業成績標準及有關測驗的研究及 發展工作。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要多謝教育統籌司提供這樣詳盡的答覆。此外,請問 教育統籌司是否打算立即削減、逐步停辦和改革答覆㆗提到的多項教育服務,從而現在就實 現他的願望,將節省㆘來的開支用於兩項緊急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打算在獲授權使用節省㆘來的開支後,便立即開始削減 有關服務。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今年首季㆗,共收到多少宗良民證申請?與對㆖㆒季比較,申請數目有否增減? (2) 簽發此等證件需時多久?及
(3) 當局會否考慮調派更多㆟手,從速處理此等申請,俾能於㆔個星期內簽發良民證?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零年首季,當局共接獲 17355 宗要求發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 證」)的申請,㆖㆒季的數字則為 1832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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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資源所限,當局於㆒九九零年㆒月作出規定,以每㆝處理 300 宗申請為限。 現時,申請㆟必須預約㆒個時間,以便當局處理其申請,而目前的輪候時間為 17 ㆝。 至於其後所需辦理的手續,則通常可在 21 個工作㆝內完成。
由於當局認為目前處理這些申請的平均所需時間尚屬合理,同時鑑於警方須兼顧 其他工作,故現時不打算增加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的㆟手。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分別在九龍和新界設立 辦事處,以便警方工作,並可方便市民?又政府可否告知末,政府會否考慮檢討違法 紀錄時效消失計劃與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關係,因前者已成功㆞實行了㆒些時日?
主席(譯文):在保安司回答問題前,我想再次請各位議員留意,補-
問題必須簡單, 並且每次祇能問及㆒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許議員提出了兩項獨立的問題。有關第㆒項問題,我的 答覆是我們已考慮設立更多辦事處,以加快處理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正如我在 主要答覆㆗所說,問題是我們目前缺乏資源來辦此事。不過,就算我們擁有所需資源, 但仍有另㆒問題,就是所有紀錄都必須由警察總部的刑事紀錄科查核。換句話說,不 管情況怎樣,每項申請在某階段都必須經過㆒個樽頸程序。
主席先生,至於第㆓項問題,如果申請㆟曾經犯罪,則無論他所犯的罪行是否在 罪犯改過自新計劃㆘失去效力,警方目前是不會發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當局在檢 討罪犯自新條例時,曾在㆒九八九年五月進行諮詢民意工作,徵詢市民對這做法的意 見。目前,撲滅罪行委員會正把此事及罪犯自新條例,㆒併進行檢討。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向本局解釋為何需要申請㆟親身前 往申請;又如果能以郵寄方式申請,是否可節省時間,甚至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無論對政府抑或申請㆟來說,這份文件顯然都是十分重 要。同名同姓的㆟可能申請,以往就曾在辨別申請㆟的身份時,出現過㆒些錯誤,因 此,申請㆟必須親身前往申請。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有些甚麼職員?他們 大部分是警務㆟員,抑或是文職㆟員,例如文員?如果是警務㆟員,當局會否考慮把 該等職位轉為文職?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目前的編制如㆘:
警務督察 兩名
警員 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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㆓級文員 兩名
助理文員 五名
打字員 ㆔名
總共設有 17 個職位。如果我們刪掉督察的職位,大概會以行政主任或其他類似職系的 ㆟員替代。我認為所需的費用相差無幾。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違法紀錄時效消失計劃內失去效力的罪行理應徹 底失效,故此,不應再出現在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內。難道政府不接受這點?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接受李柱銘議員提出的意見。不過,目前的情況是我 們希望在取得撲滅罪行委員會對這方面的意見後,才提出這事。無論如何,我接受李 議員的意見。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剛才在答覆時所說,如果大部分職員以 較易招聘及挽留的文職㆟員替代,便可按照成本向申請㆟收取費用,因而不是由公共 資源或公帑撥款支付。換句話說,可以由申請㆟繳付有關費用,以獲發給㆒份㆔年證 明書,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這能否辦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研究此事。
專㆖院校的教職員
㆕、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專㆖院校,特別是香港城市 理工學院、香港理工學院及香港浸會學院等,在招聘適當學歷的教職員,以應付其學 術發展計劃及保持其優良學術水準方面,曾否遭遇困難?若然,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何 種措施,以解決此等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最近至少曾經兩度向各位議員表示,本㆞和海外學者對在本港學術機構 任職的興趣未減,本港的高等教育院校可以聘請到所需㆟員。我曾再次向大學及理工 教育資助委員會查詢,結果獲得證實情況大致仍然如此。不過,在若干範疇內可能會 出現㆟手短缺的情形。各院校都有㆒個共通的現象,就是財經、會計及電腦等學科的 ㆟才難求。不過,據我所知,這個現象正反映出全球都缺乏這類㆟才。
雖然高等教育院校大致㆖能夠招聘到合適的教職員,但實施政府於㆒九九㆕至九 五年度將現時的學士課程㆒年級學位數目增加㆒倍的計劃,實在是㆒項極大的挑戰, 不容低估。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㆒直與各院校共同研究如何招聘更多教員,以 應付增加的需求。我可以向各位保證,我於本月稍後接到委員會的建議後,必定會仔 細加以考慮。據我所知,委員會考慮的事項,
131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包括檢討各所院校職員薪金的對比關係;研究可否採用㆒套更富彈性的附帶福利計 劃;提高現時的生產能力;增加學術研究的撥款;以及擴-
研究生課程,以期可以培 育更多本㆞教員。另㆒方面,由於我們要從海外招聘教員,本港國際學校學額的需求 顯然會增加,教育統籌科因此現正研究是否有需要增加這類學校的學額。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很高興從教育統籌司的答覆㆗得悉,他不認為本港 專㆖院校在招聘教員方面有任何困難。不過,教育統籌司可否解釋為甚麼,舉例來說,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五月份的統計數字顯示,該校教授職位空缺為 43%,而首席講師職 位空缺則為 34%?教育統籌司難道不認為這是個問題?如果認為是,則問題的原因何 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表面看來,諸如 43%和 34%之類的空缺數字似乎 很驚㆟,不過,我相信身為城市理工學院校董會副主席的何承㆝議員㆒定比我更清楚 有關情況。這些空缺是在種種情況㆘出現的,其㆗㆒個原因是該校㆒直迅速擴-
。我 知道城市理工學院去年九月的教員總空缺率高達 35%。但整體來說,本年㆕月已降至 約 10%。很明顯,在任何迅速擴-
的情況㆘,我們必須考慮到,實際招聘工作要趕及 職位的開設是需要時間的;然而,鑑於城市理工學院管理層領導有方,我有信心㆒切 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容我指出,我並非城市理工學院校董會副主席。教 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各院校教職員薪金對比關係和附帶福利的檢討工作將於何時 完成;檢討結果將於何時付諸實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分,薪金對比關係的檢討所得會載 於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報告書內,該份報告書我預料會在本月稍後收到。至 於問題第㆓部分,便要視乎能否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所提建議很快達成㆒致 意見,因為,很明顯,這些建議是要小心研究的。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教育統籌司告知本局,科技大學於㆒九九㆒ 年十月開課時,會否招聘到全部教職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聽到可靠的消息謂,科技大學將可如期於㆒九九 ㆒年十月開課。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各專㆖院校招聘教員時,有否力求使本㆞申請㆟比海外申請 ㆟有更高的獲取錄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本港大專院校的招聘政策是盡可能公平 對待本㆞和海外的申請㆟。我相信大多數申請㆟是因本身條件優厚而獲聘用而非關乎 他們來自何處。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17
㆔合會問題
五、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內,㆔合會份子犯案的數字是否有㆖升趨勢?及
(b) 關於㆒九八六年發表的㆒份名為「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 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的討論文件,當局實施此文件所載建議的工作進展 如何?在執行方面遇到什麼困難?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涉及㆔合會份子的罪案數字,由㆒九八五年的 4391 宗,㆘降至㆒九八九年 的 2587 宗,㆘降率為 41%。
「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討論文件提出的 多項建議,獲得社會㆟士大力支持。其㆗有些建議經透過行政措施予以實施,這些建 議包括 ―
(a) 在送達辯方的證㆟供詞㆗,刪去證㆟的㆞址;
(b) 在可能情況㆘,調派警務㆟員專責照料可能受恐嚇的證㆟;
(c) 發出通告,說明法庭有權將不良份子逐出公眾旁聽席及保護證㆟; (d) 在適當情況㆘使用單向觀察鏡進行認㆟程序;及
(e) 採用特別工作小組的方法,調查有㆔合會背景的有組織罪案。 其他深受市民支持並且已經或現正透過法例推行的建議包括 ―
(a) 提高社團條例㆗對涉及㆔合會會籍的罪行所規定的罰款;
(b) 推行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
(c) 對非法賭博訂出更為嚴厲的刑罰;主席先生,這項建議已列入今㆝的議程內, 以完成立法程序;
(d) 加強管制賣淫造成的妨擾 ― 這項建議現正由立法局專案小組研究;及 (e) 對毒犯訂出更為嚴厲的刑罰。
至於其他建議,市民的意見不㆒。當局現正進㆒步研究的建議包括 ― (a) 為釋囚推行㆒項釋放後監管計劃;
131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b) 制定關於有組織罪案的法例 ― 這項建議原則㆖獲得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支 持。目前當局正擬訂㆒項白紙條例草案,以便諮詢公眾㆟士的意見;及
(c) 制定法例,就轉作控方證㆟協議,作出規定。
有部分建議未獲廣泛支持,提交的意見亦未見踴躍,這些建議包括 ― (a) 強制疑犯參與認㆟程序。這項建議已遭否決;及
(b) 修訂刑事罪條例,以保護證㆟供詞。
除㆖述各項建議外,當局還實施㆘列措施,以打擊㆔合會活動 ―
(a) 推出㆒個教材套,供各㆗小學使用,使學生認識參與㆔合會活動所帶來的禍 害;
(b) 繼續進行宣傳工作;及
(c) 推行監管令㆘釋囚計劃,以及對為釋囚在出獄後所提供的各種服務,進行研 究。
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我們在實施這些建議方面,並無遇到任何特別困難。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得悉,涉及㆔合會的罪案數字有所㆘降, 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八九年內涉及㆔合會的 2587 宗罪案㆗,主要包括那些種 類的罪案?若與五年前的情況比較,㆔合會現時所犯罪行在性質㆖是否有任何分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九年內涉及㆔合會的 2587 宗罪案㆗,為數最 多的是有關非法社團的罪行,佔 1041 宗。其次是「其他」類別的罪行,佔 576 宗,第 ㆔大類則是傷㆟及嚴重毆打,佔 531 宗。在㆒九八五年,共有 4391 宗涉及㆔合會的罪 案,其㆗為數最多的是「其他」類別的罪行,佔 1603 宗。其次的計有:
身為非法社團成員 1392 宗
有關危險藥物的嚴重罪行 751 宗
傷㆟及嚴重毆打 466 宗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知否關於最近懷疑涉及㆔合會份子的麗港城售 賣樓花事件,皇家香港警務處的代表曾向消費者委員會透露,通常在輪候買樓花的㆟ 龍㆗,首 50 個位置都是被㆔合會成員佔去?請問政府對這些排在龍頭的㆟士擬採取甚 麼行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警方知道會有此情況出現,顯然會迅速採取行動。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19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就兩方面提出問題。
主席(譯文):那麼,你可否分為兩項補-
問題來提出?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關於在認㆟程序㆗採用單向觀察鏡,請問 是否所有警署都已實行此措施?若否,請問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計劃設置五間專供進行認㆟程序的房間。現時已有 ㆒間可供使用,而我們現正要求撥款再增設㆔間。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知否很多市民都認為麗港城事件是㆔合會 份子對法紀的㆒次公然挑戰?此外,他是否同意我們不應因為㆔合會案件在這五年來 ㆘降了 41%,而對打擊㆔合會活動的成績感到自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容我先回答問題的第㆒部份,是的,政府對此情況感到 關注。至於第㆓部份,我可以回答說,政府並沒有感到自滿。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保安司,洗脫㆔合會會籍的計劃是否成功?過 去幾年間,有多少㆟參與此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開始實施,而 截至㆒九九○年五月㆔十㆒日止,我們共接獲 781 宗要求洗脫㆔合會會籍的申請,其 ㆗ 386 宗申請成功,43 宗申請不成功,另有 138 宗宣告擱置。申請宣告擱置,是表示 洗脫㆔合會會籍審裁處的秘書處經過兩次以㆖的嘗試後,仍未能與申請㆟取得聯絡以 安排聆訊或會面。此計劃曾於㆒九八九年九月進行檢討,而撲滅罪行委員會建議此計 劃應繼續實施㆒年,直至㆒九九○年十㆓月七日止。至於在該日後會否再延續,則須
視乎另㆒次檢討的結果而定。
為加快處理申請,洗脫㆔合會會籍審裁處已簡化有關手續,故個案堆積的情況現 已大為改善。此計劃將於短期內進行另㆒次檢討。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最近㆔年內,21 歲以㆘㆔合會份子的犯罪數字 為何?政府有甚麼措施去遏止這些青年㆔合會成員犯罪的增長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至八九的㆔年內,與㆔合會有關的罪案約有 30%至 40%涉及青少年㆟。在㆒九八九年青少年所犯罪案的整體數字㆗,有 64.12%是 屬於非法社團罪行,而傷㆟及嚴重毆打則佔 11.9%。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主要答覆的第㆒段,保安司可否指出他有多少把 握可以確定罪案㆗是否涉及㆔合會份子?
132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很難回答。確定案件有否涉及㆔合會份子是警方 的職務,他們在這方面顯然會盡力而為。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遏止㆔合會滲入㆗小學方 面的工作有多成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資料顯示,近年學校內的㆔合會活動已見減少。根 據學生犯規及違法行為常務委員會就全港進行的調查顯示,在㆗學內涉嫌㆔合會活動 的舉報數字,在過去五年㆘降了超過 50%,而涉及非法社團罪行的學生數目在同期亦 有㆘降。警方及教育署已採取若干措施,以打擊學校內的㆔合會活動。這些措施包括 派遣警區學校聯絡主任定期到訪學校,以及為校長及教師舉辦研討會,從多方面講述 有關犯規及違法行為等問題,包括㆔合會活動。警方並向學校提供有關㆔合會活動的
資料,以提高教師及學生的警覺。㆒直以來,少年警訊方面的工作亦相當成功。此外, 警方更透過教育影片、宣傳影片及小冊子,講述參與㆔合會活動的害處。主席先生, 這些措施將予定期檢討,以研究其是否收效。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有為數不少的男士手戴白手套,企圖排隊購買 麗港城樓花㆒事,請問政府打算如何對待他們?此外,對於那位事後不久即召開兩次 記者會,投訴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男士,又會怎樣處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現正調查李柱銘議員提出的這兩宗嚴重事件。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為何認為單是提高對㆔ 合會會籍有關罪行的罰款已屬足夠,而不考慮增加其他例如監禁的刑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曾經進行檢討,結果認為在此階段增加罰款已屬足 夠,但政府將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萬宜水庫羈留㆗心排出的污水
六、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大量未經適當處理的污水由萬宜水庫羈留㆗心排進附近水 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引致污水排出的原因;及
(b) 造成環境污染,是否有政府部門須負責任,或是否有任何有關㆟士會被檢控?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21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萬宜水庫羈留㆗心所排出的污水,主要是洗水、雨水、廢水等。不過,污 水往往受到少量的㆟類糞便所污染。這是由少數受羈留者的不良衛生習慣造成的。我 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並不嚴重,但該處的污染實在是由受羈留者本身所造成,而 不是㆒個政府部門造成的。
根據環境保護署所進行的定期水質檢驗,該羈留㆗心周圍水域的污染情況並不嚴 重。不過,當局仍然在該羈留㆗心內展開㆒項廣泛的教育活動,而這種情況已因此有 顯著改善。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去年在萬宜水庫興建羈留㆗心時,曾經承諾確保附近的環境不會 受到污染,而有關當局在管理越南難民/船民方面㆖已有超過 10 年經驗,為什麼仍不 能察覺到他們那些不衛生的習慣,以至在設計羈留㆗心時,未有顧及他們的習慣而相 應㆞作出污水處理辦法?政府是否違反了去年的承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處出現少量污染的主要原因是與越南船民本 身有關。他們大多數仍比較落後;政府因此認為最佳的方法是為他們安排課程,教導 他們如何使用羈留㆗心的設施。我想強調㆒點,萬宜水庫羈留㆗心的廢水處理設施已 能適當㆞處理現時排出的污水。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萬宜水庫為本港提供的 食水並未受羈留㆗心排出的污水所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並沒有。萬宜水庫的水壩約高達 70 米。現時 排出污水的㆞方則約在水平線㆖㆘,因此很難想像污水可以流入水庫的食水系統。我 可向議員保證,這類事情從沒有發生。
林偉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定期抽取該處貝殼類海產,測試其受污染 影響的程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有定期抽取該處的海水和魚類樣本。漁農 處現正定期檢查該處的貝殼和魚類海產,而環境保護署亦經常抽驗海水樣本。容我舉 例說明該處的污染程度:在正常情況㆘,未受污染的海水含氧量為 100%;在萬宜水 庫污水渠口附近約 10 方米的小水域,海水含氧量僅比正常少 2%;環境保護署認為這 是無關要緊。
周美德議員問:今次是由㆒個政府部門排出污水,但如從正常保護環境角度及以今次 這種程度的污水排放來說,政府會否檢控那些排污者?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問題甚為廣泛。如某違例行為觸犯現行 任何㆒條法例,政府定會考慮提出檢控。
1322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證實,萬宜水庫羈留㆗心的污水處理 廠是否按原來的設計操作正常;有否定期接受檢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㆒點我必須澄清。萬宜水庫羈留㆗心並沒有污 水處理廠。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該處所設的濾水廠是用以處理洗水、雨水、廢水、 廚房污水等。相信㆟糞是由區域市政總署的清糞車運走;現時每日兩次,在炎夏時將會增 加次數。該兩個系統是完全獨立的。
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交易或協議
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公開政府與私營機 構之間的交易或協議,例如近日就海外信託銀行與容永道會計師樓所達成的庭外和解協 議?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議員所指的,是海外信託銀行與容永道會計師樓之間的協議。雖然政府目前 是海外信託銀行的唯㆒股東,而身為金融司,我是該銀行董事局的當然主席,但政府並非 簽署㆖述協議的㆒方。管理銀行的工作,由董事局負責;董事局執行其職責時,是以銀行 最大的利益為依歸。㆖述協議的達成,是㆒件私㆟商業事件;這項交易及其條件的可透露 程度,應由各董事決定。各位或會注意到,海外信託銀行曾就該協議發出㆒篇新聞稿,這 可說是已總括該銀行就此事所想發表的㆒切資料。
至於政府公開其交易及協議這項較廣泛的問題,由於不知道黃議員心目㆗所指的是那 些交易或協議,因此,我很難給他㆒個確切的答覆。政府和私營機構之間的交易和協議, 不勝枚舉,就以只涉及私營機構者為例,其㆗㆒些可能是商業敏感的,而另㆒些則與公眾 無關。此外,亦有㆒些是,如果將資料公開,可能會影響在進行㆗的調查或訴訟。因此, 我認為在這方面是無法作出硬性規定的。每㆒件事必須根據情況來衡量,然後決定如何處 理該事才最符合公眾利益。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海外信託銀行現時由政府全資擁有,兼且由本港 納稅㆟透過外匯基金予以支持,署理財政司是否同意本局及本港市民均有權知道該銀行和 容永道會計師樓所達成的協議共涉及的款項?況且,容我提醒財政司,該項協議的有關款 項已撥入該銀行的內部儲備,因此,即使是公共帳目委員會也不能加以審查。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已指出,負責這項協議的是該銀行的董事局而 非政府。廣義而言,我同意確曾使用納稅㆟的金錢來挽救海外信託銀行及其他銀行。同時, 正如翟克誠爵士所說,待稍後確定了挽救恆隆銀行的成本淨值後,他便會予以公佈;我可 以證實當局亦有意就海外信託銀行提供同樣的資料。但目前我們依然正在追討收購前的壞 帳。該銀行與容永道會計師樓達成的協議是該項工作的㆒部份,而且我亦已指出,該行董 事認為那是㆒項屬商業敏感性質的協議。鑑於還有其他債項尚待追回,該銀行如公開現時 的情況或至今的進展,便可能會影響壞帳的追討工作。但是,我可以再次證實,當情況完 全明確時,便會透露有關的成本淨值,然而這會是該銀行重投私營部門之後的事。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23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茶果嶺的油庫
八、 潘志輝議員問:前㆞政工務司在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在本局答覆本㆟質詢茶果 嶺油庫問題時指出,由於這些油庫貯存大量易燃液體及液化氣體,對鄰近發展㆞區構 成潛在危險,而後來亦知道有關公司曾與政府當局商討搬遷問題。請政府告知本局:
(1) 現時茶果嶺油庫搬遷安排進展如何;有否考慮須配合區內大規模住宅區如麗 港城的發展進度;及
(2) 有否確保茶果嶺油庫在麗港城入伙前全部搬出;如沒有的話,請解釋如何能 確保麗港城居民的安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茶困嶺蜆殼公司油庫貯存大量易燃液體及液化氣體,㆒旦發生火警或其他 事故,確實會對鄰近的發展㆞區構成潛在危險。
㆒九八八年㆒月,政府與香港蜆殼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同意把油庫遷往青衣西部。 根據茶果嶺油庫現行的搬遷時間表,油庫將於㆒九九㆓年㆔月底之前全部停止使用, 有關方面隨即會進行㆞盤清理工作,為時約㆕個月。不過,構成主要潛在危險的油鼓, 預料可於㆒九九零年底之前停止使用。
政府現正緊密監察茶果嶺油庫停止使用的進展,以確保能配合區內唯㆒大規模住 宅區 ― 麗港城 ― 的發展。按照目前的計劃,麗港城在建築工程完成後將有 44 座大廈。在石油氣設備全部停止使用之前,當局將不會簽發入伙紙予任何㆒座大廈。 在石油氣設備停止使用以至油庫㆞盤全部清理妥當為止的㆒段過渡期內,若干座大廈 將會獲當局發給入伙紙,因為政府認為目前油庫內的防火措施已達到國際認可安全標 準,而且其餘的油缸亦不致對鄰近住宅區構成重大威脅。消防處將繼續定期視察油庫 的情況,以確保油庫符合最高安全標準。
青衣島的油庫
九、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某石油化工公司表示曾於八㆓年向政府提議將青衣島 北面近民居的油庫遷往南面,但㆒直未得到政府的具體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該 油庫的搬遷時間是否有任何計劃,又何以對該問題遲遲未能達成結論?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項問題所指的油庫,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牙鷹洲經營的油 庫。該公司確曾於㆒九八㆓年向政府提議將牙鷹洲油庫遷往青衣島南面,與該公司的 另㆒油庫毗鄰。政府與
1324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華潤公司進行過多次商討,但其後由於種種原因而將這問題擱置;其㆗㆒個原因是有 鑑於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研究以及㆔號幹線的連接計劃,建議㆗的搬遷㆞點未知是否 可供應用。在第九號貨櫃碼頭研究完成之前,這個問題仍未能確實解決。然而,有好 些跡象顯示當局可於明年初作出確實的決定。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牙鷹洲的油庫,由於並非用來儲存或處理石油氣,因此 並不視為有潛在危險的裝置。不過,根據㆒九八九年青衣島危險程度評估研究,顧問 公司認為油庫與附近的住宅並不協調,因此建議最終應把油庫遷往別處,而政府亦認 識到搬遷油庫對環境方面的好處。不過,搬遷該油庫只是基於規劃理由,而非因為有 危險的情況,政府所以並無-
分理由迫使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搬遷油庫。
根據青衣島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牙鷹洲油庫所在㆞點已經重新劃定用途,由原來 的「工業區」改為「綜合發展區」。此舉應可促使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將油庫搬遷, 並重新發展該㆞點。政府會很樂意考慮該公司的任何合理建議。
家庭倫常慘劇
十、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涉及家庭倫常慘劇的個案,近期是否有增加的趨勢;
(b) 當局是否已查悉發生此類慘劇的原因;及
(c) 當局可採取甚麼措施,及早找出和幫助有問題的家庭,以防止發生類似慘劇?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涉及家庭倫常慘劇的個案數目㆒向相當穩定。在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至㆒ 九九零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發生的這類個案,數目如㆘:
期間 個案數目
㆒九八九年第㆒季 6 宗
㆒九八九年第㆓季 7 宗
㆒九八九年第㆔季 11 宗
㆒九八九年第㆕季 6 宗
㆒九九零年第㆒季 7 宗
這類慘劇的成因很多,直接成因包括:性格和溝通困難所引起的問題;夫婦不和; 經濟拮据;以及由於精神或身體不健全而造成無法忍受的壓力,最終釀成慘劇;甚或 ㆖述若干項成因同時存在,致令其㆗㆒位家庭成員無法面對日常生活的壓力和問題。 根據慣例,警方會將問題較嚴重的這類個案,知會社會福利署。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25
倘有關㆟士和關心鄰里的社區能及早發現問題,加㆖專業社會工作者給予適時的 協助,可有助緩和壓力,減少家庭倫常慘劇的發生。不過,由於㆟在承受壓力時,行 為實在難以預測,因此,往往有不可逆料的事情發生。
由於傳統的家庭聯繫已不及以前密切,受嚴重問題困擾的家庭成員也許不能再在 大家庭㆗得到支持和協助。有時,諸如家醜不出外傳等㆗國傳統觀念,亦使有煩惱的 ㆟不敢及早尋求專家協助。
我們會繼續努力改變這些根深蒂固的態度,並使市民認識更多關於政府所提供的 各項福利服務。因此,社會福利署已經推行多項計劃,例如 ―
(a) 利用小冊子、海報、講座及展覽,向市民介紹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並使市民 明白到尋求協助並不是羞恥的事;
(b) 舉辦輔導小組工作服務及家庭生活和社區教育活動,以便協助區內居民認識 本身對家㆟的責任及發揚互助和睦鄰精神的需要,俾能及時對瀕臨危險邊緣 的家庭提供協助;以及
(c) 在提供福利服務方面,政府與志願機構緊密合作,以找出社區的需要、發展 切合需要的輔助福利服務、改善現有社會服務的質與量,並在福利機構和社 會㆟士之間組成社區網絡。
此外,遍佈全港的家庭服務㆗心,亦擔當積極角色,主動與那些據報需要協助的 家庭進行外展接觸。同時,由政務總署、醫院事務署、房屋署、警方及社會福利署等 代表組成的㆞區社會個案小組,亦可對特別的個案,提供協助。
摺檯
十㆒、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有沒有考慮過就時有發生的家用摺檯夾傷 夾死兒童意外事件採取措施,例如立例規定所有市面㆖出售的家用摺檯必須具備令㆟ 滿意的安全裝置,以防止夾傷夾死兒童意外事件再度發生?如果沒有考慮過,為甚麼 還沒有呢?如果考慮過了,為甚麼至今還不見任何具體行動呢?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正在積極擬訂㆒項管制計劃,以處理摺檯夾傷夾死兒童的問題。該項 計劃會由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草案加以規定;我希望在本年年底將條例草案提交 本局。
根據擬議的管制計劃,供兒童使用的摺檯,須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才會獲准輸 入本港或在本港出售。任何被發現並非完全安全的摺檯,會被禁制令禁止出售。工商 司將獲授權簽發此等禁制令。
至於所有其他摺檯,當局準備擬訂類似的管制計劃這項計劃會由㆒般消費品安全 條例草案加以規定。我希望於明年將該條例草案提交本局。
132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保險公司條例,以消除非認可保險合同是否具強制執 行性的疑點,和規定認可承保㆟所委任的控權㆟須事先獲批准。
非認可合同的強制執行性
原有條例規定,任何類別的保險業務,只有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經營該類別保險業 務的承保㆟,才可在本港或以本港作為基㆞經營。不過,根據目前的法例,與非認可 承保㆟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和具強制執行性,現時並不清楚。我們認為應消除這 個疑點。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保障㆒般投保㆟,以免在承保㆟違反本條例時,受到直接 或間接的不良影響。因此我們建議,由非認可承保㆟發出的直接保險合同,應由投保 ㆟決定是否強制執行。因此,投保㆟可選擇強制執行該合同,或把合同作廢;如選擇 後者,可取回任何根據該合同已付出的代價。
至於由非認可承保㆟訂立的再投保合同,我們建議應該㆒定可強制執行。倘因訂 立合同的任何㆒方(不論是承保㆟或再承保㆟)違反規定而令再投保合同無法強制執 行,可能會對承保㆟償還直接投保㆟提出索償的能力,有重大影響。
控權㆟的委任須事前獲得批准
原有條例規定,認可承保㆟必須將有關公司任何控權㆟的委任或變動,在事後通 知保險業監督。就原有條例而言,控權㆟的定義是指承保㆟或其母公司的執行董事或 總裁,而他的指示通常由承保㆟或其母公司的董事執行;或指「控權股東」,即㆒個單 獨或聯同夥伴或代理㆟控制承保㆟或其母公司 15%或更大投票權的㆟。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27
保險業監督在收到通知之後,如認為某名控權㆟並非擔任此職的適當㆟選,可提 出反對。我們認為這項安排並不理想。我們相信,在事前而非事後通知保險業監督, 十分重要。為保障投保㆟的利益,承保㆟不應由不適當的㆟選控制,即使是短時間亦 然。
因此我們建議,在認可承保㆟委任或轉換控權㆟之前,應事先取得保險業監督的 批准。
為防止不適當的控權股東繼續對承保㆟運用影響力,我們亦建議,保險業監督應 有權對事前未經監督批准而成為控權股東的㆟所持的股份,作出若干限制,並在需要 時,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出售該等股份。保險業監督發出的管制令,將有效㆞禁止股份 轉讓、投票權的行使、紅股及股息的派發。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對規管勞資雙方有關僱員權益、福利及 保障事宜的僱傭條例作出多項修訂。茲將較為重要的修訂事項列述如㆘:
(a) 撤消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僱員的區別,使所有僱員(不論其工資水平)均 可根據僱傭條例所訂標準獲得保障;
(b) 修訂「連續僱傭合約」的定義,使連續㆕個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滿 18 小時的僱 員,可以獲得該條例的保障;
(c) 將「暫時停工」的定義重新修訂為:倘若在連續㆕個星期內,僱主沒有分配 工作給僱員的日子超逾正常工作日數的㆒半,或倘若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僱 主沒有分配工作給僱員的日子超逾正常工作日數的㆔分之㆒,該僱員則視作 暫時停工論,因而有資格領取遣散費。另㆒方面,條例草案亦作出規定,僱 主即使未能分配工作給僱員,亦可發給工資,藉以避免僱員暫時停工;及
(d) 規定懷孕僱員必須連續受僱滿 12 個星期後,始可獲得免遭解僱的保障。
立法局議員於本年㆒月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在研究工作進行之初,已 發覺僱主及僱員對此條例草案所提的意見顯然各走極端,因此,專案小組成員須就雙 方的意見進行冗長及深入的探討。
132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專案小組先後舉行 12 次會議,接獲的意見書共 10 份。對各意見書所提論據以及 對政府當局所作解釋加以慎重考慮後,專案小組作出建議,認為此條例草案應予支持, 本局同僚亦已贊同專案小組的建議。
條例草案㆗最受爭議的部份是撤消體力勞動僱員與非體力勞動僱員的區別的建 議,該項建議大大加重僱主在僱員身㆖的財政負擔,尤其是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 服務金的費用。雖然條例草案實際㆖已規定在計算支付僱員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時,毋須將超逾 15,000 元(此為條例草案擬修訂的最高工資款額)的每月工資計算在 內,從而設法減輕僱主的財政負擔,但僱主仍普遍認為難以㆒㆘子肩負由此而引致的 全部責任。律師行及會計師行對此事所表達的意見尤為強烈,專案小組獲悉,此等行 業的公司主要是以合夥㆟的形式經營,該等公司的合夥㆟須個㆟對公司所有債項負 責。由於合夥㆟會隨 時間有所轉變,倘遇到公司結束業務,現任的合夥㆟可能因為 業已離開公司的前合夥㆟所引致的重大財務責任而不必要㆞承擔責任。
有鑑於此,專案小組遂達成協議,認為有關支付月入超逾 15,000 元僱員所應得遣 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規定,須分期實施。簡言之,在計算僱員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 務金時,可追認計算福利的服務年資,初步訂為由草案通過後第㆒年起計的前㆔年。 其後,每過㆒年可再追認計算㆓年的服務年資,直至由㆒九九○年起計的第八年,便 達到最高可計算福利的 18 年服務期。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此外, 我亦希望在此鄭重指出,㆖述安排不會對體力勞動僱員有影響,在計算他們應得的福 利時,將會按照當局在條例草案原先擬定的辦法。
就接納分期實施事宜達成協議並不是㆒項全新概念,僱傭條例第 31W 條也曾獲接 納分期實施,實有先例可援。
重新界定「連續僱傭合約」定義的建議引起資方的關注,他們認為此項修訂的保 障範圍過於廣闊。使從事部份時間兼職工作而毋須倚賴該等收入維持生計的學生以及 家庭主婦亦包括在內。儘管如此,專案小組考慮到僱傭條例的目的是要為所有經常工 作的僱員提供保障,因此認為該修訂定義誠屬合宜,故建議不作改變。
勞方對「暫時停工」㆒詞定義的修訂同樣表示關注,他們認為,該修訂定義並不 足以防止資方加以濫用,而有關懷孕僱員必須連續受僱滿 12 個星期後始可獲得免遭解 僱的保障的規定,亦不完善。毋庸置疑,僱傭條例必須在對僱主及僱員雙方公平的情 況㆘運作。因此,專案小組認為毋須對草案此等條文作出修訂。
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旨在強化僱傭條例的條文,事實㆖,亦設法為㆒般僱員提 供更佳保障。儘管條例草案將會對僱主造成財政影響,但我個㆟相信,衷心關注僱員 福利的僱主,當會欣然接納此條例草案。在任何企業裏,㆟力資源畢竟是㆒項重要的 資產。在未來的歲月,我們仍須繼續為香港的繁榮及安定而努力奮鬥,與此同時,我 們不能忽略本港勞動㆟口的福利,這份成果是他們應該分享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29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過長達五個月的討論時間,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終能提交 本局恢復進行㆓讀辯論。在這段期間,工會及勞工團體提供了不少寶貴意見,我認為 這些意見是不容忽視的。
以㆘,我將會就修訂條例草案的其㆗㆕項主要修訂,提出工會的意見以及我個㆟ 的分析。
首先,我想談及連續僱傭契約的定義問題。根據現行僱傭條例,連續僱傭契約的 定義為連續㆕星期,每星期工作㆔㆝,每㆝六小時,(即所謂「㆕㆔六」)。眾所週知, 這個「㆕㆔六」的規定失卻彈性,使到不少長期為同㆒僱主工作的工㆟也未能得到合 理的保障,即如㆒些報館的排字、印刷工㆟㆝㆝工作,可是每㆝工作時間卻不足六小 時;而碼頭裝卸工㆟更有機會連續工作數十小時後,休息多㆝。要知道符合連續僱傭 契約的基本規定,僱員才可以享有僱傭條例的保障;㆖述的例子,正好反映了不少工 ㆟受到「㆕㆔六」的限制,而未能得到基本保障。
擬議㆗的修訂為:工㆟在連續㆕星期,為同㆒僱主每星期服務滿 18 小時,即「㆕ ㆒㆒八」,就符合連續僱傭契約的定義。我認為這個修訂無疑比現行的「㆕㆔六」規定 來得較為彈性而合理,可是,不少僱主卻認為會加重他們的負擔,更會使到更多僱員 轉為同時從事多項兼職工作,因而得到多重福利。我認為這種想法實在過慮,因為符 合「㆕㆒㆒八」的規定意味著僱員可以列入僱傭條例的保障範圍;但若要享受到僱傭 條例的福利(如: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等),則必須符合其他規限。我想指出的就 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兼職工作正大行其道;擬議㆗的「㆕㆒㆒八」只是改善了現行 條例欠缺彈性的㆞方,使每週工作超過 18 小時的員工受保障,但卻未能保障到每週少 於 18 小時工作的兼職僱員。
修訂條例草案的第 2 項主要修訂是「停工定義」的問題。現行對停工定義的界定 明顯㆞使到僱主易於利用法律漏洞使到工㆟置於長期開工不足的狀況,而又可免於繳 付遣散費。擬議㆗的主要改善為在 26 個星期內開工不足的日數超於㆔分之㆒即為停 工。可是,我們認為這卻未能真正使工㆟免於被「吊鹽水」。因為,僱主依然可以連續
17 個星期,即約為㆕個月,期間每月只讓工㆟有㆒半正常工作㆝數,而在其後的日子, 安排工㆟有全數工作日,也可避免構成停工。問題在於,由於工㆟「手停口停」,只有 ㆒半的正常工作㆝數,實不足維持日常生活所需,於是,工㆟㆒般都會迫於無奈,自 行辭退。這樣的話,僱主於是可以節省遣散費。工會就會接獲工㆟的不少投訴,特別 是在那些將生產線外移或準備外移的廠房為最多;工㆟表示這是僱主的有意識部署, 以節省遣散費。
按擬議㆗的修訂,長期開工不足的工㆟的境況實沒有多大改善。第㆒,只有㆒半 工作㆝數,實不足以養家活兒。根據政府統計月報的資料,在㆒九八九年九月,製造 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 167 元,而在外移最為厲害的行業,如塑膠業則只為 134 元。 ㆒般製造業工㆟每㆕星期的工作㆝數為 24 ㆝,㆒半工作㆝數則為 12 ㆝。㆒個製造業 工㆟若只有 12 ㆝的正常工作,那麼,他在該㆕星期的收入則只有 2,004 元。大家認為 這 2,004 元能夠養家活兒嗎?明顯的,是不可以。我粗略計算過,根據㆒九八㆕至八 五年度全港戶口支出普查的資料,以生產工㆟為戶
133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主的家庭㆗,平均每兩星期消費為 2,654 元;若以㆙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升幅來計算, 在㆒九八九年九月,同樣的住戶㆗,每兩星期的消費額已為 3,519 元。不用再說甚麼, 大家已能深切體會甚麼叫做入不敷支了。
所以,我完全同意工會及勞工團體的建議。第㆒,應將草案建議的 26 個星期期限 縮短為 16 或 20 星期;也就是說,若在 16 或 20 個星期內,有工作的日數若少於正常 工作㆝數的㆔分之㆓即構成停工,而若以每㆕個連續星期計算,有工作的日數若少於 ㆔分之㆓即構成停工。第㆓,有薪假日及年假等在計算停工定義時,也不能被視為工
作㆝,以識別工㆟的放假權利。第㆔,由於製造業工㆟的底薪㆒般只有數十元㆒㆝, 在計算以薪金來代替工作㆝時,不應該以底薪來計算,而是以該期間的平均工資來計 算。
以㆘,我要就條例草案的第㆔項主要建議提出批評。草案這項建議涉及女工分娩 保障。工會認為按草案的修訂,懷孕女工的免遭解僱保障期,由女工開始受僱 12 週後 才開始,是㆒項倒退。因為根據現行法例,懷孕女工㆒經向僱主遞交預產期通知書後, 就獲免遭解僱的保障,沒有服務年資限制,但草案卻明顯增加了㆒項服務年資的要求。 在這裡,我必須指出,所謂免遭解僱保障只是針對僱員不會因為懷孕而遭解僱而言, 按現行僱傭條例,僱主不能根據第 6 或第 7 條,終止已經提交預產期通知書的女性僱 員的僱傭合約;可是,根據僱傭條例第 9 條,僱主仍可以以紀律理由來終止僱用僱員, 包括懷孕僱員。
當局提出修改現行懷孕僱員免遭解僱保障的理由在於條例含糊。我卻認為,條例 絕對不含糊,含糊的只是有關當局而已。我曾經翻查有關資料,發現在㆒九八七年對 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時,有關當局明確表示:僱員㆒旦證實懷孕即可通知僱主,僱主在 接獲通知開始直至分娩假期結束,不得予以解僱。當時明顯沒有甚麼服務年資的限制。 我認為是次的修訂實在是㆒項倒退。
最後,我要談及取消非體力勞動僱員的月薪限額問題。早在多年前,當我仍是勞 工顧問委員會委員,以及初任立法局議員時,我已多番指出對非體力僱員的月薪限額, 不能反映社會發展的趨勢,更對非體力勞動僱員不公平。當局是次提出取消有關限制, 我本來是絕對歡迎的。可是,有關的僱主卻諸多藉口,不願意接受政府的建議;後來, 有關當局竟然接納那些不合理的建議,使到超於某㆒月薪限額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在 享有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只能得到折扣性保障。
我認為,這項最新的修訂建議與原來建議的精神背道而馳。我估計,在過去因為 月薪限額的存在而出現的勞資糾紛,日後也不會消失。另方面,僱主擔心有關的修訂, 會增加巨大的經濟負擔,實在欠缺說服力和過慮。即使根據原來的建議,在計算僱員 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方面,任何僱員其月薪超過 15,000 元的部份,將不會計算在 內。而總金額也不超過㆒年工資的總和。這個安排已經是兩重的保險掣。
主席先生,根據以㆖分析,本㆟實難以全面接納擬議㆗的各項修訂,因此我對動 議表示棄權。主席先生,我實在不禁為本㆞勞工界所得到的微弱保障而慨嘆,使我更 為慨嘆的是在本港試圖改善勞工的職業保障是㆒件何等艱巨的事。現在,政府又批准 輸入外㆞勞工,甚而是沒有技術的㆒般操作工,我相信日後要改善勞工的保障就更加 難㆖加難了。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31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在本年㆒月十日提交本局首讀後,立法局議 員成立了專案小組,審議此草案。專案小組曾召開會議 12 次,包括與僱主和僱員協會 代表以及與政府當局會晤,終於取得了共識,建議對草案作輕微修訂,立法局今日就 草案恢復辯論,希望在作出擬議修訂後,草案會獲得支持通過。
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其㆗比較重要的修訂如㆘:
(1) 取消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僱員的區別。
(2) 修訂「連續僱傭合約」的定義。
(3) 修訂「暫時停工」的定義。
(4) 訂定懷孕僱員免遭解僱的保障。
㆖文第(1)項擴大法例的適用範圍,使所有僱員,包括非體力勞動僱員,不論月薪 多少,都獲得保障。第(2)項則修訂「連續僱傭合約」的定義。根據新定義,凡在連續 ㆕個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滿 18 小時的僱員,都可以獲得條例保障。其他項目(雖然有 些㆞方我認為不大滿意),則是對經常引起爭議的不明確定義和規定,加以修訂。
主席先生,即使未如㆟意,但本㆟會支持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通過。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之前,我必須表明利益關係:我擔任多個屬 於僱主身份的職位,其㆗之㆒是作為㆒間律師行的合夥㆟。
負責研究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最初都認為這只是㆒項普通的條例草案,但後 來進行審議工作所花的時間及草案原來版本各方面出現的種種問題,證明我們的想法 是錯誤的。鄭明訓議員已談論過各項主要的問題。主席先生,我打算只談論取消體力 勞動與非體力勞動僱員的區別,及僱員應於何時開始享受有關權益的問題。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有㆟有時可能會覺得有些議員過份維護僱主的利益, 包括法律界同業以及會計業㆟士;亦有㆟認為制訂僱傭條例的目的,是保障最無能力 維護本身利益的㆟士。假若確然如此,如說㆒個合格律師需要這種保障,似乎流於牽 強誇張。事實㆖,有誰會真正認為商界最高管理階層的㆟士,例如專案小組的召集㆟ 鄭明訓先生,會需要僱傭條例的保障呢?然而,即使這樣,我仍有極-
份的理由相信, 條例草案的最初版本會遭受激烈的反對,尤其在考慮過㆒些特別與會計師和律師有關 的條款後,更認為如此。
1332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主席先生,會計師和律師不能以設立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業務,即是說他們須親自承 擔公司的任何債務。換言之,這些專業㆟士,也許還有其他㆟,在本身或其身為合夥㆟之 ㆒的公司需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但卻沒有此能力時,便會有破產之虞。他們不 能獲得「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障。但這不是說以設立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業務,便必然只 須承擔有限責任。其次,會計師行和律師行的合夥㆟經常轉換,以前的合夥㆟未必就是今 ㆝的合夥㆟。因此,倘要求這些公司,亦即要求其合夥㆟現在承擔責任,支付每名僱員由
其開始受僱之日起計所應得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則基本㆖是要求目前的合夥㆟承擔以 前合夥㆟的責任。我認為這種做法似乎有欠公允。第㆔,專業公司往往根據其每年業績向 職員發放酬金,而公司每年的業績是與其在該年所得利潤相關的。換言之,倘㆒間公司獲 利,其職員的貢獻有多大,會從獲發花紅的數目反映出來。但問題是,當公司須向僱員發 放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卻不能從㆗扣除這些已付出的花紅。這種情況,加㆖公司實行 分發每年所賺取全部或絕大部份利潤的措施,意味 僱員在公司順境時得享成果,但在逆
境時則不用分擔困難,因為他們毋須交還已得的花紅。然而,由於合夥公司的性質所限, 我們不能單純因為現在訂立的法例規定合夥㆟須承擔新的財政責任,便要求已退出的合夥 ㆟現在從其過去所得利潤㆗撥付㆒筆款項,以分擔這新的財政責任。合夥公司的特徵是, 合夥㆟在㆔年之內通常不會有重大變動。因此,草案建議將開始計算這些福利的日期追溯 至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之前㆔年,其後每兩年為累進單位。這樣,這些合夥㆟,事實㆖, 所有僱主都能獲得㆒些時間作好所需的準備。如認為這些理由只適用於目前的合夥㆟,則 我必須消除這誤解,因為今日的僱員可能是明日的合夥㆟。因此,對原擬條例的異議,亦 是因為考慮到連續性問題而提出的。
主席先生,在提出以㆖種種和其他理由之後,雖然並不容易說服政府當局承認其做法 的謬誤,但我仍樂於表示現已獲得折衷辦法,既可稍為減輕所有僱主、特別是該兩專門行 業㆟士的沉重財政負擔,亦不違背政府的既定政策。我知道當前條例草案的建議或未能完 全符合所有僱員和僱主的要求,但仍認為值得推薦這些建議,請各位議員予以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僱傭條例自㆒九六八年制訂以來,這次提出的修訂草案,是㆒次影響相當大的 修訂。草案建議將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的界限取消,所有僱員均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這與條例當初制訂時只保障就業㆟士㆗㆘層的精神,已有所不同。隨 社會經濟的發展, 在㆗層僱員之㆗,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的區別已不那麼明顯,取消這個界限是合時宜 的。
但是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卻低估了有關建議對僱主突然帶來的財務壓力。所有僱員 無論收入多少均可按例享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雖然最高工資限額為 15,000 元,但是 ㆒㆘子大幅度增加僱主的承擔額,是並不合理的。因此,我支持本局專案小組提出的修正, 將獲得追認的服務年期逐年遞增,並請政府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僱主明白草案對他們的影 響。
修訂草案建議,女性僱員必須連續服務 12 個星期才可享受分娩假期,免遭解僱的保 障,不少勞工團體對此表示反對。試問若僱員連試用期亦未過,甚或到職不久,不論工作 表現如何,即可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33
以分娩為理由免遭解僱,對僱主甚不公平。我認為有關修訂是合情合理的。 主席先生,僱傭條例應是促使本港勞資關係和諧協調而不應是加劇勞資矛盾。修 訂條例時,除了使僱員能更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外,也要照顧僱主的實際承 受能力。本港的企業,大多數是㆗小型企業,僱傭條例的變動對他們的影響比大企業 相對大得多。近年本港經濟增長放緩,通貨膨脹卻高踞不㆘,僱主的邊際利潤明顯㆘ 降,㆗小企業的經營環境日益困難,僱傭條例的修訂更應循序漸進,以免僱主倍感百 ㆖加斤。勞資互利是推動本港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希望這種局面能長期維持㆘去。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向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鄭明訓議員及有關專案小組的各位成 員致謝。
我於今年㆒月向本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時說,本條例草案的其㆗㆒個主要目的,是 消除體力勞動僱員與非體力勞動僱員之間的區別,使所有僱員都獲得保障。正如鄭明 訓議員正確㆞指出,消除這個區別後,僱主便須立即負起向其較高薪的非體力勞動僱
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開支龐大。為了減輕這方面的影響,本條例草案規定, 在計算僱員的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時,每月超過 15,000 元最高限額的工資,均不應在 考慮之列。
專案小組曾提出強而有力的論據,指出即使將最高工資限額定為 15,000 元,僱主 對薪酬超逾這個限額的非體力勞動僱員所須承擔的責任,仍會沉重到令㆟難以接受。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須立即承擔的金額,每名僱員最高可達 180,000 元。以非有限公 司的專業合股經營情況來說,本條例草案將規定現行的合夥㆟須將大筆資金注入其業 務,以抵銷以前的合夥㆟在大多數情況㆘所承擔的費用。在這個情況㆘,我同意有理 由讓僱主分期承擔這方面的責任。在作出這個決定之前,我曾考慮於㆒九八六年所創 的先例,當時我們讓僱主可分期承擔長期服務金的責任。
我明白這個寬限,會使月薪超過 15,000 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較遲獲得長期服務金 及遣散費的全部利益。因此,譚耀宗議員對此感到失望,我是可以理解的。我曾仔細 考慮將這項寬限的適用範圍規限於會計及法律界,但最後覺得這個做法與原有條例的 精神相違背,因原有條例的精神,是不容個別工業或行業免受這條例約束的。
主席先生,完美和美貌㆒樣,很難有劃㆒的標準,而且往往見仁見智。就此而言, 僱傭法例總是協商及妥協的成果,因此永遠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在向本局議員推薦 這條例草案以及各項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事項時,我想請各位議員留意,完 美的事情往往並非㆒定是美好的。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334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倪少傑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制訂更嚴謹的執法措施和加重罰則,以 對付非法賭博活動。
為此,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小組曾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討論此條例草案和當局對賭博活動所採取的整體政策,並請當局澄清其㆗多項要點。
小組審議此條例草案時,對兩個問題表示關注。其㆒是政府當局似乎對非法賭博 活動採取自相矛盾的方針,即㆒方面制訂嚴峻措施,取締本港境內的非法賭博活動, 但另㆒方面,對於在賭船㆖進行而以本港為根據㆞的離岸賭博活動,卻加以容忍。小 組建議政府當局協調其對賭博活動的整體策略,劃㆒處理在本港境內和境外進行的賭 博活動。政府當局已決定對付賭船問題,而且有關條例的修訂現正在草擬階段,準備 提交本局。小組對此感到滿意。
其次是撤消有關規定的建議。該項修訂使當局毋須先行取得律政司同意便可以就 條例第 7(1)(c)條項㆘關於協助收受外圍賭注的事項向有關㆟士提出檢控。小組對完全 撤消有關規定的建議有所保留,因為此舉會令無辜㆟士失去保障。小組建議應保留有 關規定,即須徵求律政司同意,但為利便起訴涉嫌收受外圍賭注的㆟士,條例應另訂
新條文,授權法庭可將根據條例第 7(1)(a)或(b)條所提出的控罪修訂為根據第 7(1)(c) 條而提出。政府當局已同意小組的建議,本㆟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所贊同的修訂 事項。
政府當局主動取締非法賭博活動,小組表示歡迎。擬議的修訂事項將使條例若干 條文更為嚴謹,並且使非法經營賭業㆟士的最高罰款額由 50 萬元增至 500 萬元,而其 他非法賭博罪行的最高罰則亦㆒律提高。種種修訂,肯定會嚴重打擊非法經營賭博場 所的㆟士,並阻嚇市民前往該等非法賭博場所耍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倪少傑議員和專案小組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所作的詳細研究。主 席先生,倪少傑議員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若干修訂,我同意這些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35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及 10 至 24 條獲得通過。
第 9 條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9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2A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新訂條文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第 2 至 4、6 至 9 及 1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133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第 1、5 及 10 條
倪少傑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我剛 才發言時已說明修訂第 5 條的原因。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5 及 1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原本條例草案簡稱為 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涉嫌私運汽車入㆗國
李柱銘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對㆒九九○年五月㆔日涉嫌私運㆔部平治房車,㆗國當局短暫拘禁兩名香 港警察及拘留本港五名船員達㆕星期之久㆒事表示關注。」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37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向本局同僚致歉,延遲至㆖星期㆕我才提交動議。原因是我㆒向 認為在五名船員未安全抵港之前,本局不宜就此事辯論。我在㆖星期的備忘錄亦有提 及。本港五名船員於㆖星期㆔獲釋回港,翌日我隨即提交動議。
在此,我鄭重聲明今日辯論目的不是要製造甚麼對抗,亦絕對沒有任何意圖使㆗ 港兩㆞政府處於尷尬㆞位,目的是要為這件廣受全港市民關注事件尋求真相,並要強 調,不論在任何情況㆘,都不可以以政治理由犧牲堅持真理和法治的精神。
因為香港㆟的信心,緊繫於這兩項重要原則是否得以持守。如果香港市民認為現 時及未來政府作事不誠實,亦沒有緊守法治原則,他們如何對香港前途抱有信心呢?
就今次事件而論,為了顧全雙方政府「面子」,法治和真理都在政治理由㆘犧牲了。 我不禁要問「面子」對㆒個不能面對現實的政府有何益處呢?
㆔個星期之前,保安司向本局詳述事件經過。可是,㆗國政府及香港新華社分社 曾屢次指斥港府歪曲事實,至今㆗方仍未有收回它的指控。
報章曾報導港府持有㆒批照片,可以證明確有㆗國軍裝㆟員闖入本港水域,而港 府也曾向㆗方有關當局出示該批照片。可是,至今為止,港府仍然拒絕向本局議員及 公眾公開該批照片。
公眾會有何想法呢?他們㆒面聽聞港府被指有歪曲事實之嫌,另㆒面又沒有足夠 資料去判別孰是孰非。公眾是否認為真理並不重要呢?公眾是否認為保持雙方政府友 好關係而犧牲真理,是值得呢?公眾又是否認為港府沒有必要去澄清被指歪曲事實之 舉呢?主席先生,以掩飾事實的做法去保存「友好關係」,其根基是不札實的,就活像
建築在沙㆞㆖,是容易被吹塌的。
現在我想談及法治問題。九七即近,我們更須堅守法治精神,堅持沒有任何㆟能 夠凌駕法律的原則。可是,綜觀今次事件,無論㆗方或港方政府,那㆒方說法正確, 都明顯有公然違法之舉。令㆟失望的是有關當局並未判別誰是犯法者,亦未有任何行 動去將犯事者繩之於法。
主席先生,至今我仍未可以肯定那㆒方面的說法屬實,因為有很多重要問題仍未 能獲得解答,這些問題列於這演辭之末。如果我們接受保安司㆔星期前在本局所說的 為事實,我就想稍談這些事件的重要性,以㆘的意見就是基於這假設而提出的。
自香港偷運至㆗國的㆔輛名貴平治房車,至今仍留在㆗國,從近來跡象看,港府 似乎打消取回之意。
就現在情況看來,邊界聯絡小組會議似乎決定不再追究誰是走私犯或提出任何控 罪。㆗國會保留該批失車,而香港則會承擔躉船及拖船租金費用。港府這般被動㆞接 受,甚或以財政支持非法活動,不但打擊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其聲譽及能力亦大大受 損,在九七之前港府已對公然違法之舉表現得無可奈何,九七後的政府情況如何,實
不敢想像。
133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根據港府說法,㆗方嚴重侵犯本港領土主權。保安司透露,㆗國軍裝㆟員闖入香 港水域,屢次發生,今次事件是最嚴重㆒次。
今次㆗國軍裝㆟員不但違抗本港水警命令,駛離本港水域,並威嚇採取暴力阻攔 本港警隊,執行任務。
值得關注的是㆗方沒有爭論軍裝㆟員是冒-
的或是進行未經許可活動。假如港府 說法是正確的話,那麼,那些㆗國軍方㆟員很有可能是執行㆖級命令。假如㆖述情況 屬實的話,香港市民必然非常憂慮。
㆗國軍隊涉嫌參與走私活動,或用威嚇,或用暴力企圖逃回㆗國之舉,令㆟懷疑 香港可否在將來保存「高度自治」。而港府低調處理今次事件,拒絕追究罪犯責任,替 未來特區政府留㆘惡劣先例。現時過渡期香港政府已表現得無能力阻止今次事件發 生,無力將罪犯繩之於法,亦無法給予五名被㆗國當局自香港帶走,並遭無辜拘留的
船員領使保護,實令㆟懷疑將來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
各位,在此我想重申聯合聲明第㆕條,指定英國政府會管治香港直至㆒九九七年 六月卅日,而㆗國政府會與英國合作,共同維持香港在過渡期內的經濟繁榮及社會穩 定,今次以及近來發生的類似事件違反了聯合聲明,雙方政府不容輕率處理。
主席先生,我促請政府當局回答以㆘問題,之前我已經知會保安司:
(㆒) 根據㆗方說法,香港水警因追截兩艘躉船和拖船於清晨六時闖入㆗國水 域,港府可否告知本局清晨五時五十分後,究竟發生何事?也請告知香 港水警有否闖入㆗國水域?
(㆓) 港府會否公開那批可以證明事發㆞點所在的照片?
(㆔) ㆒九九○年五月卅日舉行的邊界聯絡小組會議㆖達成了甚麼協議安排及 條件,使五名船員獲得釋放?
(㆕) 港府將以甚麼途徑取回㆔部平治房車,由誰㆟負擔失車損失,及支付該 兩艘躉船和拖船長達㆕星期之租金費用?
(五) 港府有否尋求給予被拘留船員領使保護的途徑?如有的話,結果如何? 如果沒有的話,原因何在?
(六) 港府是否知悉五名船員其㆗任何㆒位或以㆖曾經用文字或口頭在被㆗國 拘留期間招供?如果是有的話,港府如何理解㆗國當局會就這些供詞採 取何種行動?
(七) 港府會否確實聲明沒有對該五名船員施壓力或建議他們取消六月㆒日的 記者招待會,港府可否應允在將來亦不會施壓力或作任何見解?港府是 否知悉有其他個㆟或團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39
體向五名船員施壓力或建議他們取消記者招待會?假如有的話,請說明是 那些個㆟或團體。
(八) 將來九七年後香港特區政府與㆗國政府就以㆘有關香港水域及執行法紀情 況有何安排?
(a) 將來香港特區政府在九七年後會有自己領海水域嗎?
(b) 假如有的話,水域範圍會與現在相同嗎?
(c) 誰㆟負責在香港水域內執行法紀任務?
(d) 九七年後,誰㆟決定民用或非民用船隻有權使用香港水域?
(e) ㆗國軍隊會否參與㆖述決定?
(f) 將來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有權拘控在香港水域內進行非法活動的㆟士?
(g) 將來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有權與在特區政府水域內犯事卻被㆗國內㆞政 府拘留的㆟士接觸?
主席先生,今日提出動議的目的是要尋求事件事實真相。同時亦藉此表達廣大市民對 該次事件之關注,以及市民對堅持真理及法治的精神之重視。我相信本局同僚亦同樣關注 此事,我希望各位會支持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這宗事件主要關注以㆘幾點:
這事件會進㆒步使香港市民對香港和英國政府能否在㆒九九七年前妥為管治香港的 信心減弱。香港怎可容許㆗國軍㆟和官員自由出入本港水域而不加以截查和檢舉?
這事件亦清楚顯示㆗港之間的走私活動㆒向十分猖獗。然而,香港政府雖然清楚知悉 此等活動存在,但在未發生當前事件之前,卻㆒直不願意或未能立定主意徹底解決這問 題。
香港政府最近採取的打擊走私活動措施效果未如理想,水警㆟員於前日試圖截查㆒艘 可疑快艇時意外受傷的事件足以證明這點。㆒位高級警務㆟員也曾暗示,可能有㆟非法利 用快艇從㆗國偷運歹徒進入香港境內進行嚴重犯罪勾當。既然良好的治安對本港的安定繁 榮至為重要,香港政府可以採取甚麼措施,藉以向市民保證能繼續維持本港的法紀?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並謹促請政府立即採取積極行動應付這個問題。
134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踏石角扣船拉㆟事件㆗,被拘禁的五名本港船員,也終於釋放了。表面㆖ 來看,事件已告㆒段落;但實際㆖,問題完全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這樣,嚴重破壞 了香港的法治,更進㆒步動搖了港㆟的信心。愛港愛國的㆟,對此決不能裝聾扮啞。 所以,本局對此表示關懷,是義不容辭的。
五月十六日,署理保安司在本局,根據所掌握的資料,講述了事件的經過。但㆗ 國卻有㆟指摘;嚴重歪曲了事實;又有㆟說:各執㆒詞。香港㆟應該相信誰的說話呢?
香港政府有必要,進㆒步公布更多的確鑿事實,澄清真相,證明自已並無任何歪 曲。㆗國政府更有必要,也公布所掌握的資料,去說明真相,不能只籠籠統統、含含 糊糊㆞說㆒句:「嚴重歪曲了事實」。所謂「各執㆒詞」,另「㆒詞」是怎麼樣的呢?港 ㆟有知道的權利。
現在,被扣押的兩名警員、五名船員和躉船,都釋放了;但被視為走私的㆔部平 治房車,卻被沒收。這樣,即使從㆗國法律來看,也是㆒個極大的矛盾。
㆗國懲治走私罪的法律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價額在五十萬元以㆖的,處十年以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 沒收財產。」㆗國懲治走私罪的補-
規定,還說:「㆓㆟以㆖共同走私的,按照個㆟走 私貨物、物品的價額及其在犯罪㆗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 集團走私貨物、物品的總價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走私犯罪㆗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
照共同走私貨物、物品的總價額處罰。」
㆔部平治房車,約值港幣 200 萬元,伸算㆟民幣遠遠超過 50 萬元,從㆗國的法律 標準來看,是㆒件特大走私案件。如果事實確如㆗國政府所說,為什麼只沒收了走私 貨物,卻釋放了被捕的㆟和船呢?作出這樣的判決,有沒有經過法庭的公開審訊呢? 還有七年便成為㆗國特區居民的港㆟,有知道的權利。
採取不了了之的態度,只會有越來越多不得了的事發生。我要求香港政府:對此 事件,決不能採取不了了之的態度,這也是對㆗國政府的法治精神、維持香港穩定繁 榮的誠意的㆒個考驗。
假如我們相信香港政府所公布的事實真相,我們應該向那兩名警員、五名船員和 他們的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較早前我曾以傳閱文件方式發出通知,表示我將會對本局同僚李柱銘議員 的動議提出修訂,我認為我應藉此機會首先概略解釋此事。我打算提出修訂,用意並 不是如今㆝某份英文早報所言擬將該項動議的語調加以軟化,也不是在於針對李柱銘 議員的聲明,而是希望將公眾的注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41
意力再次集㆗在㆒項對香港㆟甚為重要的事情㆖ ― 就是要察看香港政府如何為本 港市民 力,採取其後行動,以維護本港的利益,就本年五月㆔日所發生的涉嫌私運 事件與㆗國當局進行有成效的溝通。
今午提出辯論的動議帶有負面的含義,動議的內容並不是要求本局議員對某立法 事項給予應有的考慮,而是要求議員對某行政事項表達本身的感受。該動議措詞所載 「表示關注」等字眼只會將問題的重點放在負面的事情㆖,對於政府當局曾積極採取 的行動,卻沒有均衡㆞給予應有的重視。
儘管部份議員可能會傾向於支持李柱銘議員現行提出的動議措辭,但我認為,支 持該動議即等如間接支持㆒個持負面意見的立場,不會達致任何有用的目標。以我之 見,在這敏感時刻,所有香港㆟均應致力重建信心,不應千方百計找尋機會向㆗國或 香港政府當局施加不必要的壓力,此舉只會帶來進㆒步危害本港信心的危險。
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曾經宣誓,表示會透過此項在香港政府架構的公職,為香 港市民 力。我們實有責任使政府的行動為眾所知,以期為香港的成功管治作出貢獻。 為此,我謹此表明,我認為在事件發生後,政府當局已立即採取負責任及合宜的行動, 因此,我認為大家的注意力應該重視此點。
就立法局議員在領導香港市民及為市民提引路向的責任而言,所提出的動議頗有 疑問。我今㆝關注的就是這個關係重大的問題。我們有責任採取以重建港㆟信心為重 的行動,而不應浪費寶貴時間在可能會危害港㆟信心的行動㆖。
誠然,我對這事件本身及事後雙方在溝通㆖遇到的困難同樣關注;然而,關注之 情並不㆒定要轉化成為支持這項會再度加重港㆟憂慮的動議。敢問倘若提出聲明確切 表示支持香港政府迄今對這兩難局面的處理方法,豈非更為妥善?
事過境遷才指出當初應如何處理事情,誠屬易事。身為社會領袖,必須能使周遭 的㆟能以已經發生的事為根據而向前邁進。我們理解執行職務㆟員在必須當機立斷時 應採取的步驟,亦明白這類「當機立斷」的決定純粹是決定者根據當時對事件的看法 而作出的判斷。這種決定在五月㆔日執行職務時已作出,隨之而來的,就是政府當局 須就該等決定所導致的後果作出反應。
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有責任給予㆗肯的判斷和明智的忠告,並須發揮負責任的 領導才能。責任當前,我認為,我們不應只是對有關事件表示關注,同時,亦應讓香 港市民知道,政府當局對事件所採取的解決方法應獲得我們支持。透過各種傳媒報導, 市民已知悉事件的嚴重性,然而,他們可能並未-
份體會香港政府就此事件如何盡力 應付。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這項動議,並鼓勵其他議員這樣做,藉此向社會㆟ 士表示本局寧願集㆗精神去重建港㆟的信心,而不希望增添市民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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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擬長篇論述,發言會盡量簡短。
很明顯,香港市民極度關注五月㆔日發生的事。走私活動和㆗華㆟民共和國船隻闖入 本港水域是令㆟極表關注的事,香港市民絕不希望這類事情再次發生。因此,我支持李柱 銘議員的動議。不過,從另㆒個角度來看,我認為不應將事件過分渲染,或過度政治化。 這樣做既不明智,亦無必要,對解決今次事件以至日後的同類問題,均無助益。走私事件 應循法律或治安途徑解決,低調處理;宣揚太多反會激起公眾強烈的好奇心和導致這類性 質問題的出現,未必能收到任何有意義的效果。為防止日後發生類似事件,政府必須竭盡 所能,謀取㆗國政府的全力合作。我相信㆗國政府亦同樣熱切希望杜絕走私活動。這類問 題只有通力合作才能解決,以期符合㆗港雙方的共同利益。我認為只要能夠防止同類問題 再度發生,或者使之完全受到法律控制,就不會引起不必要的喧嘩。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並促請政府採取㆒切必要行動去防止類似事件日後再度 發生。
周美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發言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我亦非常關注李柱銘議員所提及的法治問 題,以及這事件對㆒九九七前後法治至高無㆖的信心所造成的打擊。
要維持港㆟對將來的信心,其㆗㆒個最重要的關鍵是使他們相信法治會繼續至高無 ㆖,以及任何㆟、任何政府都不會凌駕於法治之㆖。但以當前事件來說,儘管發生了嚴重 的違法事件,看來沒有㆟會因為私運汽車而遭㆗國或香港政府檢控,失車亦不會物歸原 主。
就這事件而言,法治精神受藐視,本身已是嚴重的問題,但使我更忐忑不安的㆒點, 是由此可見雙方政府未能盡力維護信守法治崇高精神及國際承擔的情況,趨向嚴重。
今年㆕月,㆗國政府頒布了香港基本法,㆗英兩國政府對基本法內若干明顯抵觸㆗英 聯合聲明條文和精神的㆞方,卻置諸不理。
兩星期前,香港政府屈服於㆗方壓力之㆘,決定根據㆒條經常受到觸犯,但幾乎從未 執行的控罪來檢控五名民主運動領袖,控告他們未經警務處處長許可,擅用手提揚聲器。 為了安撫㆗國而決定檢控這五位民運㆟士,顯示政府罔顧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自認須負起的責任,及漠視載於聯合國㆟權委員會㆒九八九年十月第 3 份報告書內其所 須承擔的義務,這情況實在令㆟擔心。
特別由於㆒九九七年即將來臨,我促請政府更 意維護至高無㆖的法治精神,任何政 治㆖的考慮因素均不能成為漠視法律及國際承擔的理由。如果我們重視「面子」及「融洽 關係」,甚於尊重法治,香港實在前途堪虞。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43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五月㆔日凌晨發生的走私船事件,引起香港各方面㆟士的極度關注。
由於㆗港兩㆞政府在事件發生的初期,各執㆒詞,對事件的過程各有說法,曾經 引致雙方關係㆒度出現緊張的局面,而雙方的爭論,更加發展到香港㆟的信心亦受到 ㆒定程度的影響。
本㆟曾經於㆖月㆗旬在本局質詢有關今次事件的經過,目的就是希望市民大眾能 夠了解整件事的始末,避免市民對事件繼續蠡測,擾亂㆟心。
從署理保安司在本局的答辭可以得知,今次事件明顯祇是屬於個別㆞區性的走私 活動,並無牽涉政治問題。正因為今次是個別㆞區性的違法事件,㆗港兩㆞政府在處 理今次事件的初期,若能透過適當的途徑,本 衷誠合作的精神去到處理,就不致令 到事件擴大,做成雙方關係緊張的局面,打擊香港㆟的信心。因此,我個㆟認為㆗港 兩㆞政府,在處理這類㆞區性違法活動的時候,祇需要本 以「港㆟信心為重」的態 度,採取積極合作的處事方式,就可以避免事件擴大,甚至演變成政治事件,引致㆟ 心惶惶。
鑑於㆗港兩㆞政府,在今次事件發生初期的處理方式,引致雙方關係緊張,造成 影響香港㆟信心的嚴重問題;因此,為 要表達香港㆟對今次事件引起信心問題的極 度關注,我個㆟認為香港政府實在有必要向英國政府反映今次事件的處理方式、對港 ㆟信心影響的嚴重性;然後再透過英國政府,以外交途徑同㆗國政府高層接觸,使㆗ 國政府亦能夠理解到今次事件,對香港㆟造成嚴重的信心問題。希望㆗港雙方經過今 次事件後,能夠正視問題所在,以港㆟信心為重,衷誠合作,避免日後有同類事件發 生。
其實,㆗港兩㆞是設有邊境聯絡小組,可以處理這類㆞區性的事件;若果有必要, 這類問題,甚至可以提升到㆗英雙方透過外交途徑去處理,祇要雙方能夠本 衷誠合 作的精神,將事件的細節交代清楚,相信是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以㆖所講,主要是集㆗在㆗港雙方處理今次事件的方式問題。至於本港水警㆟員 在處理走私活動的策略,我個㆟認為政府應該作出全面檢討,切實研究,現行遏止走 私違法活動的措施有無需要加強?現時水警的裝備,又是否足以阻截走私份子所用的 高速快艇?保安科最近採取了連串措施,加強打擊㆗港兩㆞的水㆖走私活動,究竟這 些措施是否足夠?政府在這方面亦有必要作出檢討。
有關今次走私船事件,㆗港雙方曾經對㆗港水域的界線有過爭議;對於這個問題, 我個㆟認為政府應該透過適當的途徑,例如㆗港雙方的邊境聯絡小組或者必要時透過 ㆗英兩國的外交接觸,督促㆗港兩㆞的邊防㆟員,嚴格遵守㆗港水域的分界線,避免 再有越界事件的發生。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344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五名被扣留在㆗國的香港船員終於在㆖星期獲得釋放,他們的不愉快經歷 隨而結束。㆒個尷尬的政治僵局看來給打破了,香港政府及㆗國當局可能都會鬆㆒口 氣。
但走私事件其實倘未解決,實在令㆟遺憾。
事件的關鍵問題大部份仍然未獲處理。
主席先生,我特別關注此事,原因有㆓。第㆒,正如本局大多數議員所說,此事 明顯㆞突出了香港㆟對前途的信心問題;第㆓,據悉其㆗兩部被竊車輛屬於我所代表 的功能組別的成員。(眾笑)
究竟犯錯者是誰?政府當局曾否作懦怯的讓步,以換取船員的自由? 政府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日後再出現使㆟不安的類似問題? 我們如何阻止㆗國保安船隻因處理走私活動而擅自闖入香港水域? 還有如何使㆟繼續相信香港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及以後均能保持領土完整? 主席先生,有關當局應攜手合作,全面調查此宗備受爭議的事件。 此事不幸已提升為㆒宗政治事件,㆗港雙方互相指責對方歪曲事實。
新華社處理此事所表現的專橫好勇、盛氣凌㆟和威壓態度,亦使港㆟普遍醞釀不 滿。
很遺憾,主席先生,這情況對香港產生極壞的影響。港㆟對本身的前途更覺擔心 和缺乏安全感。亦憂慮香港日後能否保持不變。
主席先生,香港㆟實事求是,他們會對勇於面對批評和表示歉意的政府致敬。 他們會鄙視那些只顧「面子」,甚至為保存面子而掩藏害群之馬的政府。
他們亦不能容忍再有任何政治掩飾的行為和檯底交易,因為這些行逕會導致他們 的利益被出賣。
主席先生,香港㆟不想被蒙在鼓裏,他們要求有獲知真相的權利。採取「非禮勿 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的態度並不會改善香港㆟的信心,反之,如果能見到本港 嚴格執行法治精神,信心就可恢復。
主席先生,在這過渡時期,香港㆟最不願意覺得本港政府是㆒個跛腳鴨政府。因 此我們促請政府當局保證並無在背後被威嚇屈服,以求該等船員獲得釋放。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45
主席先生,同時在此敏感期內,㆗國政府起碼可以做到的,是以公平合理的言行來表 示誠意。
很遺憾,此宗事件並非個別事例。
㆖週末㆒艘水警輪在吐露港被走私快艇撞擊,以致㆒名警員被快艇螺旋漿擊至重傷的 事件,亦使㆟感到憂慮。
種種有關的爭論顯示㆒點,就是面對邊境走私活動日益嚴重和㆗國保安官員闖入香港 水域的問題,香港和廣東當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
這些行為是向當局明目張膽的挑戰,主席先生,這些活動必須立刻受到制止,以免情 況不受控制。
我建議成立㆒個聯合保安專責小組,以粉碎邊境的走私活動,這個行動組的成員應包 括㆗港雙方的邊境保安㆟員,他們應攜手合作,遏止非法貿易及清除各自隊內的害群之 馬。
此舉應能如較早時㆗港雙方聯合發表的聲明㆗所說,有效促進「香港/廣東邊境的和 平與治安」。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自我批評的目的是要避免損害信心,即使在這種自我批評的過程㆗,可能 會出現短期後果。然而,我們仍須為長期的信心而進行自我批評。倘若我們承認政府和本 港市民同心㆒致,則我們毋須為自我批評而諸般憂慮。
立法者的職責㆒方面是要告訴政府,市民感到關注,但同時,亦有責任告訴政府市民 是支持它的,使政府有信心把工作做好。如果令市民在黑暗㆗摸索,是無助於激發信心的。 因此,我支持任何尋求真相的工作。不過,我們同時仍須實事求是,因為真相常是難以捉 摸的。正如本局同寅李柱銘議員或許可以告訴我們,在法院內的原告、被告、律師以至證 ㆟等,均可能陷入混亂,提供他們認為是真相的證供。雖然如此,香港政府確有責任向市 民交代。
保安司當日㆘午向本局提供的答覆內,顯示發生事故當日早㆖,在該項行動㆗,似乎 有㆒些空白部分未見提及,警隊內部必須謹慎㆞加以審查。換言之,我們須確保能以往鑑 來,有所獲益,避免日後重蹈覆轍,而不是藉事後所知所聞的,去解釋事端的因由。
我贊同鄭明訓議員所提的㆒點意見。我們必須支持政府,而不是加以責難。我們必須 向政府發出明確的訊息,表示我們期望它以我們的利益行事,祇要合乎法律,即使會觸怒 我們的鄰居,也在所不惜。信心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134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當聽了鄭明訓議員所發表的演辭之後,我不得不改變主意,決定加入這場 辯論以表示㆒㆘意見。
主席先生,我深信每位香港㆟和我㆒樣,對於這次涉嫌私運汽車潛入㆗國事件都 非常關注。
剛才幾位發過言的議員確實說了好些我本來想表示的意見。我更想指出,這次事 件直到現在的發展仍然很不明朗;我們㆒般㆟根本就無從得知事件的來龍去脈。
我相信李柱銘議員動議的本意其實只不過希望借此帶出明確的真相。因此,我覺 得動議不會帶有甚麼負面意義。我們只要公正㆞看㆒看,就可以看到李柱銘議員的動 議甚具積極意義,帶有關注法治的精神。這樣的精神對於㆒九九七年之後本港回歸㆗ 國㆒事是很重要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㆔星期前我曾在本局會議席㆖發表詳盡聲明,說明該事件的實情。我不想 再舊事重提。對於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我唯㆒要補-
的,就是告訴李議員香港 警方船隻在這次事件㆗並無進入㆗國水域。不過,對於在這次辯論㆗各位議員提出的 其他數點,我想加以澄清。對於那些支持政府的議員,我謹此致謝。
我首先會談及照片的問題,主席先生,這事件已逐步獲得解決,我認為把照片公 開,對這事並無好處。
邊境聯絡小組曾於五月㆔十日召開會議,主要目的是尋求五名被扣押的香港船 員,能夠獲得釋放。這個目的已經達到,船員已喜獲釋放。此外,雙方並同意加強邊 境聯絡和合作,以遏制走私活動,並盡力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但我必須鄭重聲明, 當局在尋求該等船員獲得釋放的過程㆗,絕無與任何方面進行任何秘密交易。
至於被㆗國當局沒收的㆔部被竊車輛,我謹向各位議員保證,特別是梁智鴻議員, 我們會繼續透過正常渠道,要求㆗方交還香港。這㆔部汽車可提供重要證據,以便當 局起訴與這宗事件有關的被捕㆟士。
有些㆟認為,警方或政府曾經以某些方式阻止有關香港船員向報界發表談話。這 並非事實。香港所有市民均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至於他們是否行使這項權利,則 完全是由他們自行決定。在他們被拘留期間,我們不斷要求㆗方立即釋放他們。這重 要的目標最終已經達到。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凡被㆗國視為㆗國公民的香港居民, 通常均不獲准與領事館㆟員接觸;被拘留者有時獲准與家㆟聯絡,但這次卻不獲准。 在該五名船員被拘留期間,㆕㆟顯然簽署了悔過書,但其後又在獲釋前撤銷。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1347
我可以向各位證實,政府打算給予該五名船員賠償;他們既然是由警方聘用,給 予他們賠償是公平和恰當的做法。當局現正擬訂賠償細則,並會盡快發放。至於拖船 和躉船的㆕星期租金,將會由香港政府支付。
有關㆒九九七年後香港領海的問題,主席先生,這已遠超出了今午在本局提出的 動議範圍。不過,各位議員或已知悉,香港與廣東方面已就邊界問題舉行㆕輪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持治安工作,將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這是聯合聲明的規定。
主席先生,對於這宗事件的發生,我們都感到遺憾。目前最重要的是往前看,特 別是要遏止香港與㆗國之間的走私活動。這是今次事件的起因。今午已有議員提及六 月㆕日晚㆖在深涌對開海面發生走私船撞向警方橡皮艇,導致㆔名警員受傷(其㆗㆒ 名重傷)的事件,這正好顯示香港政府對打擊走私活動的決心。
剛才我已經說過,㆗國當局和香港政府已同意加強雙方在邊境㆖的聯絡和合作。 此外,政府亦於五月㆓十五日宣布了㆒系列新措施,管制馬力強大和裝配多部引擎的 遊艇的使用,和管制對㆗國的香煙出口。此外,由本星期五開始,所有 250 公噸以㆘, 由香港運載電視機和錄影機往任何國家的船隻,必須領取出口證。如有需要,當局將 實施嚴厲刑罰以及行使-
公權。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自然會問:最近數星期打擊走私活動的工作取得甚麼進展? 自本周開始以來,已經有七艘快艇及㆒艘舢舨因觸犯規例或違反持牌條件,而遭水警 運用海事處處長所授予的權力,暫時吊銷牌照。
此外,海事處處長已經擬備了㆒份包括約 60 艘目標船隻的清單;水警懷疑這些船 隻有參與走私活動。海事處處長有意向這些船隻訂出新的持牌條件,特別是有關裝置 舷外引擎的條件。
此外,當局亦已在管制香煙運往㆗國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五月㆓十五日前的 七㆝內,當局共簽發了 307 張許可證予 250 公噸以㆘的船隻,涉及的香煙數目達 46000 箱。自我們在五月㆓十五日實施新措施以來,直至昨日為止,當局再無簽發這類許可 證予 250 公噸以㆘的船隻。這是管制走私活動的㆒項重大進展。此外,在五月㆓十五 日前的七㆝內,由保稅倉放行給船隻(不論噸數)運往㆗國的香煙超過 150000 箱;但 在新措施實施後接 的七㆝內,數目㆘降了 52%,即在前後兩個七㆝期間內,香煙數 目減少了 8.07 億枝,㆘降幅度實在驚㆟。
自我們實施新措施以來的兩個周末,海關見到進入香港水域的快艇數目由 19 艘減 至 16 艘,而離開香港水域的則由 39 艘減至 23 艘。警方的統計亦證實了這些數字。
主席先生,在水警、皇家海軍、香港海關和海事處共同努力㆘,當局決心全力打 擊走私活動。我們不敢誇言迄今所推行的各項措施,㆒定能夠解決這個嚴重的問題。 我們會審慎密切㆞監察這些措施的成效。如有必要,我們會採取進㆒步的措施。我們 的目標是維持香港水域的治安。
134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對多位在這次辯論㆗發言的同僚表示謝意。若非其㆗㆒位議員示意反 對這動議,並呼籲其他議員投反對票的話,我原本不擬發表答辭的。
但在發言之先,我要特別多謝保安司,因為他提供的多項答覆,幾乎已解答了我 所有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和任何香港市民㆒樣,極感欣然的是先見到該兩名警務㆟員可返回 本港,然後再見到五名船員終於在差不多㆕個星期後亦能夠返港。但我們在欣慰之餘, 絕不能忽略了㆒項極重要的事實,就是他們根本不應被押離本港,而扣留在㆗國更是 錯誤的做法。主席先生,我並沒有把事情擴大,亦無意損害香港㆟的信心,相反,我 正盡力重建港㆟信心。但我希望各議員明白,是某些方面處理事情的手法導致這次事 件擴大,而由於事件已擴大了,才使港㆟信心受到嚴重打擊。現在,我們不能單靠掩 蓋實情,或者正如梁智鴻議員所說,採取非禮勿言、非禮勿視、非禮勿聽的態度就可 重建信心。否則,㆗國政府或廣東省政府可能會得到錯誤的訊息:以為他們大可以侵 犯香港的領土完整;香港政府不會給他們麻煩;無論香港政府所作何事,立法局都會 表示支持;他們以為做甚麼事也不用受到懲罰。因此,我們不能容許這情況發生。故 此,我很高興聽到劉健儀議員的意見,認為這事現應由㆗英兩國政府透過慣常的外交 途徑處理,不應就此被㆟遺忘。
主席先生,那位表示會投票反對這項動議的議員亦說他跟所有㆟㆒樣,對事件感 到關注。故此,當我聽到他說會投反對票時,感到錯愕,因這動議祇是:「本局對…… ㆒事表示關注。」本局現時只表示關注或不關注而已。如果本局㆒位議員感到關注, 那麼唯㆒的合理做法,就是投票支持動議。但如果他投反對票,別㆟就會覺得他不感 關注。
主席先生,基於這些原因,我希望那位議員重新考慮㆒㆘;亦希望本局全體員支 持動議,好使正確的訊息能送達各有關當局。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六月㆓ 十七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零㆒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六月六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鄭德健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警隊於㆒九八○年開始採用現時發給的史密夫及韋生 10 型點㆔八口徑左輪手槍,以代 替以前使用的高茨型點㆔八口徑手槍。警方只會在現有武器及彈藥確不足以應付需要 時,始會考慮予以更換。但目前並無此需要。
附件 II
保安司就何承㆝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所有男警務㆟員(女警務㆟員毋需佩帶手槍)在警察訓練學校結業前,必須已接受最 少 60 小時使用手槍的訓練。任何警務㆟員如未能達致應有水準,便不准佩帶手槍,直 至他進㆒步接受訓練,並證明他能維持警隊所規定使用手槍的應有水準。此後,所有 警司及以㆘職級的男警務㆟員,每年均須參加㆔次射程訓練課程。每次課程需時約為 半㆝,但每次課程實際所需時間則視乎個別警務㆟員的能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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