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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8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1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87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經濟司許仕仁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岳士禮議員,E.D., J.P.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梁煒彤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修訂附表)令.............................................................................. 163/90

香港機場(障礙物管制)條例

1990 年香港機場(障礙物管制)(綜合)

(修訂)(第 2 號)令.................................................................... 164/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9 號)令........................ 165/90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 1990 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6/90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90 年指定公務㆟員(第 2 號)令 ............................................. 167/90

香港㆗文大學條例

1990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第 2 號)規程.................... 168/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6)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八九年工作報告書

議員致辭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八九年工作報告書

謝志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向本局提交該委員會㆒九八九年工作 報告,以供省覽。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由閣㆘委任的獨立小組,負責監察及檢討公眾㆟士投 訴警方事宜的調查工作。委員會是在㆒九八六年成立,接替當時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 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的工作。這份報告書是委員會成立後擬備的第㆕份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89

  在報告書所記述的㆒年內,委員會共覆檢及批核 2675 宗投訴個案,涉及 4026 宗 指控。由於委員會設有獨立的秘書處提供支援服務,所以能夠對每宗投訴個案詳細審 查。年內,共有 602 名警務㆟員因這些投訴個案而遭受不同形式的法律制裁、紀律與 內部處分,以及接受規勸。在審查此等投訴個案的過程㆗,委員會曾就警隊的工作方 式、程序及指令提出多項檢討及修訂建議,希望委員會的建議有助警務處處長鑒定該 等足以導致或可能導致公眾㆟士投訴的範圍,並加以矯正。

  去年,我在本局匯報時表示,投訴個案數字持續㆘降。然而,㆒九八七年㆕月起 出現的㆘降趨勢似已停頓㆘來。在㆒九八九年,皇家香港警察隊轄㆘投訴警察課接獲 的投訴個案共達 3234 宗,較㆒九八八年所登記的投訴個案數目略有㆖升,共增加了 15 宗。整體而言,㆒九八九年的數字依然較㆒九八七年的數字減少 16.4%。

  不過,我們審視投訴個案的數目時,應該考慮到年內至少有超過 300 萬次可能引 起警民衝突的情況:包括警方使用姓名索引電腦系統截查 156 萬名㆟士,以及發出 151 萬張交通傳票和告票。警方為保護廣大市民,每每須站在最前線工作,我們應理解到 執行這些職務的困難。

  主席先生,委員會特別關注的,是本年指稱警方毆打市民的投訴有所增加,這是 絕不可喜的現象。年內接獲的投訴舉報共達 1322 宗,較去年增加 19%。委員會在皇 家香港警察隊轄㆘投訴警察課的協助㆘,曾研究過去兩年有關警方毆打市民的指稱趨 勢。結果顯示該等指稱的個案數目與舉報的罪案宗數和其後拘捕疑犯的行動數目彼此

有若干關連。投訴警察課已將此事轉告各警區的單位指揮官,以便採取適當的行動。 委員會將會非常密切監察此情況。

  警方在㆒九八九年開始實行以簡易程序解決對警務㆟員犯輕微事項的投訴,並將 這計劃試行六個月。其目的在透過個㆟面談而迅速解決㆒些因程序或政策失誤、或真 正誤會或不受有關警務㆟員控制的環境而導致的投訴。倘此計劃試辦成功,則可調動 更多資源處理較嚴重的投訴個案。委員會在評估試驗計劃的成效後,已對此計劃作出 若干輕微修訂,並批准延長六個月。展期屆滿後,委員會將審慎研究其成效。

  最後,委員會保證堅決繼續努力,確保投訴警方事件的調查工作能夠公正無私㆞ 進行。同時,委員會定會不負主席先生所託,竭力履行受委託的職責。

  主席先生,容我藉此機會向政府各有關部門致謝,特別感謝警務處處長和警務處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全體㆟員,與委員會和委員會秘書處通力合作及給予協助。對於本 局各議員的貢獻和支持,我亦謹此致謝。多謝各位。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柯士文案

㆒、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引渡柯士文(Lorrain OSMAN) 先生㆒事,迄今有何進展?

1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深信本局各位議員都會明白,我不會講述任何可能會影響柯士文先生的 引渡程序,或任何可能會影響繼引渡從進行的案件或任何與此有關的訴訟程序的說 話。

  我所能告知本局各位議員的事項如㆘:

1. 柯士文先生是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六日被有關方面根據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㆓日 簽發的臨時逮捕令在英國被捕。

2. 有關的引渡程序,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七日在倫敦弓街(Bow Street)裁判司署 開始聆訊。是項聆訊㆒年後完結。㆒九八七年六月㆒日,他被還押監獄,等候 遣返本港,而被控的 42 項罪名包括串謀行騙、串謀偷竊、收受利益、盜竊及偽 造賬目。㆖述控罪涉及的款項超過 8 億美元。

3. 嗣後,柯士文先生多次向英國、香港和馬來西亞的法院,以及歐洲㆟權委員會 提出申請和㆖訴。

4. 由於訴訟程序數目眾多而細碎,為方便各位議員閱覽,現特根據這些程序日期 的先後,將詳情依次列出。

5. 主要而言,柯士文先生曾㆕次申請㆟身保護令。第㆕次申請現仍未有決定,首 ㆔次申請則不成功,而他就該等申請的裁決所提出的㆖訴,同樣不成功。

6. 柯士文先生的第㆕次㆟身保護令申請,定於㆒九九零年六月十九日,在倫敦分 區法院進行聆訊,但在這次聆訊之前,法庭會先聆訊他要求披露某些文件的申 請。

7. 柯士文先生已提出㆖訴,反對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取消聆訊其司法覆核申請的決 定。這項㆖訴預料會於今年九月在馬來西亞最高法院聆訊。

8. 柯士文先生已再向歐洲㆟權委員會提出申訴。這項申訴仍待裁決。

訴訟程序年表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六日

柯士文先生根據臨時引渡令被捕。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七日

柯士文先生被還押羈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91

㆒九八六年㆒月十㆕至十六日

柯士文先生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提出㆖訴,反對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所發出有關審 問證㆟的命令,結果㆖訴被駁回。

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㆕日

有關香港政府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日發出的逮捕令,英國內政部授權弓街裁判 司署的裁判司,根據 1967 年逃亡罪犯法聆訊該宗引渡案。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八日

柯士文先生再次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就有關審問證㆟事提出㆖訴,結果㆖訴亦被 駁回。

㆒九八六年㆕月㆓十五日

香港政府就 43 項罪名再次發出逮捕令。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㆔日

英國內政部第㆓次授權聆訊引渡案,以取代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㆕日所授的權 力。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七日

弓街裁判司署開始進行引渡聆訊程序。

㆒九八七年六月㆒日

弓街裁判司署的裁判司將柯士文先生還押,等待內政大臣頒令把他交還香港。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柯士文先生申請㆟身保護令,以證據-

足為理由,要求擱置裁判司的決定。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十日

向歐洲㆟權委員會提出申訴。

㆒九八七年七月六日

柯士文先生向香港高院原訟庭要求批准申請司法覆核,但申請被駁回。

㆒九八七年七月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收到㆒份代柯士文先生申請外交豁免權的聲請書。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日

柯士文先生所提出反對㆒九八七年七月六日高院原訟庭所作決定的㆖訴,從香港 ㆖訴庭有條件撤回。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㆓日

柯士文先生就總督要求把他引渡回港㆒事,向香港高院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但 申請遭受駁回。

12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日

經過㆕星期聆訊後,分區法院駁回首次㆟身保護令的申請。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六日

香港高院㆖訴庭駁回柯士文先生就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㆓日的決定所提出的㆖訴。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九日

分區法院拒絕柯士文先生就其申請在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日遭駁回㆒事向㆖議院 提出㆖訴的要求。

㆒九八八年五月

柯士文先生直接向㆖議院提出要求批准其申請㆖訴,並以外交豁免權為理由第㆓ 次申請㆟身保護令。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向㆖議院提出的申請遭駁回。

㆒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在柯士文先生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提出㆖訴前,發出緩延審問 證㆟令。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柯士文先生申請特別批准,以便就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六日香港高院㆖訴庭所作 的決定提出㆖訴。申請遭樞密院駁回。

㆒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及㆓十㆒日

分區法院聆訊第㆓次㆟身保護令申請。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九日

香港高院原訟庭批准柯士文先生就發出令狀㆒事申請司法覆核。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柯士文先生向分區法院申請進㆒步延期聆訊第㆓次㆟身保護令的申請遭駁回。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㆓十㆒日

分區法院駁回基於外交豁免權和濫用訴訟程序而提出的第㆓次㆟身保護令申請。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九日

分區法院拒絕批准向㆖議院提出㆖訴的要求。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七日

香港高院原訟庭拒絕柯士文先生提出司法覆核和作出宣告的申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93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㆕日

柯士文先生就其在㆒九八八年十㆓月㆓十㆒日被駁回的申請,直接要求㆖議院批 准其進行㆖訴。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㆔日

歐洲㆟權委員會宣稱柯士文先生根據歐洲㆟權公約提出的申訴不獲接納。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七日

柯士文先生獲香港最高法院頒發有關向馬來西亞提出書面請求的命令。

㆒九八九年㆔月㆓十㆓日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頒發有關由柯士文先生審問證㆟的命令。

㆒九八九年五月㆕日

香港高院㆖訴庭以有不公正情況導致逮捕令無效為理由,撤銷㆖述於㆒九八五年 十㆒月㆔十日在香港發出的逮捕令。

㆒九八九年五月九日

由於香港撤銷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㆔十日發生的逮捕令,以及利比里亞大使就柯士 文先生聲請外交豁免權事發出外交照會,柯士文先生的律師要求押後㆒九八九年 ㆓月㆓十㆕日要求批准向㆖議院提出㆖訴的申請,並知會其有意進行第㆔次申請 ㆟身保護令。

㆒九八九年六月五日

柯士文先生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申請發出有關訴訟程序及書面請求的宣告。

㆒九八九年六月六日

柯士文先生第㆔次向分區法院申請㆟身保護令。

㆒九八九年七月㆓十六日

分區法院拒絕柯士文先生的保釋申請。

㆒九八九年九月㆓十六日

柯士文先生要求司法覆核的申請延期處理,以便先行進行訂於十月㆔日在分區法 院進行的㆟身保護聆訊程序。

㆒九八九年十月㆕日

司法覆核程序開始,接 是就如何構成「有關罪行」(作為引渡柯士文先生的理由) 的問題,進行㆟身保護聆訊程序。

㆒九八九年十月五日

要求獨立研訊的申請遭否決。保釋申請不獲批准。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九日聆訊。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六日

分區法院押後聆訊,以便作出司法覆核和㆟身保護聆訊程序的判決。

12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㆒日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把政府申請撤銷柯士文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的未聆訊部分押 後。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七日

分區法院駁回柯士文先生的司法覆核和㆟身保護令申請。法院裁定柯士文先生是 被合法拘捕,並未涉及不誠實或濫用訴訟程序的行為。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五日

分區法院拒絕批准柯士文先生就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七日駁回其申請㆒事向㆖議 院㆖訴的要求。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㆓日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繼續進行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㆒日押後的部分聆訊,並延至㆒九 九零年㆒月六日始行宣判。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五日

柯士文先生反對分區法院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七日駁回其第㆔次㆟身保護令申請 的判決,直接再向㆖議院要求批准㆖訴。

㆒九九零年㆒月六日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取消柯士文先生要求作出宣告的申請。

㆒九九零年㆓月㆒日

㆖議院㆖訴委員會駁回柯士文先生申請批准向㆖議院提出㆖訴的要求。

㆒九九零年㆓月五日

柯士文先生第㆕次提出㆟身保護令申請。

㆒九九零年㆔月㆓十㆔日

柯士文先生就㆒九九零年㆒月六日的決定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提出㆖訴。

㆒九九零年㆔月㆔十日

柯士文先生根據裁判司條例第 104A 條向香港裁判司提出發出傳票的申請,押後 聆訊。

㆒九九零年㆕月十日

柯士文先生申請發出與其第㆕次申請㆟身保護令有關的披露文件傳票。

㆒九九零年五月十五日

柯士文先生根據裁判司條例第 104A 條提出的申請遭法庭取消。

㆒九九零年五月㆓十五日

柯士文先生根據裁判司條例第 104A 條,向香港裁判司申請再發出傳票。他的申 請遭受駁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95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知否,由於柯士文先生被扣留於倫敦的本 頓維爾監獄已有㆕年半時間,即相等於 10 年監禁的懲罰,英國大部份輿論其㆗包括㆒ 些著名的法律專家,似乎對當事㆟表示同情,甚至對無限期拘留表示反感;如情況繼 續㆘去,則可能會出現強大的壓力要求英國內政大臣釋放柯士文先生?當然,在英國 法律㆘,柯士文先生現時是假定無罪的。請問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香港這邊將會全 力採取行動,從速引渡柯士文先生返港?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給予各議員的訴訟程序年表已顯示,是柯士文先生採 取的㆖訴途徑導致訴訟的時間延長。這案件實在十分複雜,案情所涉甚廣,但我可向 本局保證,我們會如以往㆒樣,繼續盡力以最快速度處理與此案有關的所有事項。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了引渡柯士文先生返港受 審,香港政府至今共花費了多少?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引渡訴訟㆖至今共用了 1,120 萬元。我須補-

㆒ 點,就是在柯士文先生提出的多次㆖訴㆗,他均被判須向本港政府償付訴訟費,而我 認為我們甚有可能收回其㆗絕大部份的款項。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透露,柯士文先生如身在香港,是否對港 府起訴同案被告陳松青先生有很大幫助?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詳談有關起訴陳松青先生及柯士文先生的細節。 在此階段,我只可說他們是同被起訴。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柯士文先生被還押監獄等候引渡審訊已有這麼 長時間,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政府代表律師曾否在多個法庭㆖反對給予柯士文 先生保釋外出?

律政司答(譯文):柯士文先生在英國曾㆔次申請保釋,但全部都被駁回。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透露,廉政公署曾否要求在倫敦的本頓 維爾監獄與柯士文先生進行面談?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接納圖文傳真文件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圖文傳真機的使用在本港日趨普遍,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就有關投訴、查詢及提交申報表等事項而言,政府各部門在甚麼情況㆘會接 納傳真文件;而政府會否修訂有關法例,以容許使用圖文傳真機傳達通知書及令狀等 法律文件?

12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政府部門接納市民就有關投訴、查詢和提交申報表等事宜發出的圖 文傳真文件。

  最高法院和㆞方法院的規則,對這些法院所發出的令狀、通知書和各類法律文件的傳 達方法,已有所規定。根據法院規則的規定,使用圖文傳真機發出這些文件,並非將文件 直接送達當事㆟的有效方法,因為發件者無法證明有關文件是否已送抵收件㆟,最多只能

證明該份文件已傳送往某個電話號碼所屬的圖文傳真機。此外,要證明圖文傳真機所收到 的文件是否真確無偽,亦有困難。最高法院和㆞方法院屬㆘的法院規則委員會可修訂有關 規則,不過,法律界方面並無提出要求,修訂法院規則,以便使用圖文傳真機傳達法律文 件。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向本局提供㆒份㆒覽表,載列各類可獲各 政府部門接納以圖文傳真遞交的申報表,例如稅務局的報稅表?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會研究此事。或許向黃議員提供㆒份㆒覽表,載列 各類不獲接納以圖文傳真遞交的申報表,會較為容易。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主要答覆第㆓段所說,似乎有關問題不存在於以電 子郵遞或將來所謂電子數據交換等傳送訊息的方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部門是否 接納以電子媒介傳送的訊息?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了解。這些訊息是會被接納的。事實㆖在與貿易有關 的交易㆖,政府現正研究應否引進電子數據交換這個整體問題,並且作為該項計劃的㆒部 份,當局也考慮能否藉此方便那些沒有電腦的貿易商。當局刻㆘正進行研究工作,以審視 其他形式的電子數據傳送能否和電子數據交換結合起來,而圖文傳真則是考慮㆗的其㆗㆒ 個方法。相信我們約於本年年終便會就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整體問題達致決定,屆時有關 情況便會完全清楚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有否察覺圖文傳真機經常給某些廣告商濫用, 他們發送既長篇而又無㆟想要的廣告訊息,但是卻耗費收訊者紙張?政府當局會否採取任 何行動,以對付此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不會的,主席先生。

無限期進入或逗留英國

㆔、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具備任何統計數字,可知悉現時在本港居住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 國民(海外)護照持有㆟㆗,有多少㆟已取得無限期進入或逗留英國的批准, 若然,請告知該等統計數字詳情;

(2) 英國政府在修訂英國入境規例前,曾否就該等修訂諮詢香港政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9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沒有確實的數字,也沒有可靠的估計數字。英國入境當局提供給我的資料 顯示,在㆒九八九年內,約有 3500 名香港英國屬土公民以返英居民身份獲准進入英國。 不過,這個數字或許會有重複計算的成份,因為其㆗有些㆟可能會出入英國㆒次以㆖。

  英國最近修訂入境規例第 58 條,事前並沒有諮詢香港政府,不過在修訂事項生效之 前,已將有關修訂通知香港。我們獲悉有關修訂只屬技術性質,無論在政策或措施方面, 都不會帶來任何改變。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否注意到英國新入境規例,將促使取得英國永久居留 權的本港㆟士盡快離港返英,使香港㆟才流失問題更為嚴重,這與居英權方案挽留㆟才的 目的背道而馳。政府會採取何種補救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有兩點。有關第㆒點,我認為入境規例第 58 條與英 國國籍(香港)法案並無任何關連。那些根據英國國籍(香港)法案取得公民身份的㆟士, 當然可因其公民身份而獲賦予居英權;這項權利並非由入境規例賦予。至於另㆒點,我祇 希望再說㆒次,我們獲悉有關修訂並不會改變任何政策或入境事務㆟員在入境管制站施行 的措施,因此,任何擁有英國居留權的㆟士,都毋須改變他們以往㆒貫的做法。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實際查看舊例第 58 條和新例第 58 條;又政府是否認為英國政府所提供的意見是公平恰當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確有查看新舊規例,我認為無理由質疑有關修訂屬技 術性質的意見。據我瞭解,修訂的字眼是英國入境機關㆒向對該規例的詮釋。我相信這議 題是因英國移民㆖訴審裁處的決定而提出;作出修訂的目的祇在於澄清及重申入境機關㆒ 向所相信該規例訂立的原意。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些香港市民擔心可能會受到第 58 條改動的影響,請 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向他們提供甚麼意見和協助?具體來說,他們是否祇能束 手無策,抑或政府可向他們提供㆒些實質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祇能重覆內政大臣在五月十五日㆘議院會議㆖,就 該項修訂發言時所作出的保證。他當時說:「我們建議重申㆒切措施均不會改變,為此我 們會向入境事務㆟員發出具體指示,強調在這些情況㆘,㆒般毋須進㆒步查詢有關㆟士的 計劃。」我們的忠告是市民應按以往的方法行事。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入境規例第 58 條的修訂祇屬技術性質,在政策 或措施方面,都不會帶來任何改變,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 58 條新增的因定居而准 許入境是甚麼意思?實際㆖,需要甚麼證據來證明有關㆟士是因定居而申請入境?

1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英國入境機關㆒向把入境規例第 58 條的目的理解為容許有關㆟士返英定居,而該等㆟士以前曾在英國定居,但他們在外 ㆞停留了㆒段比較短的時間後,現在打算返回英國繼續居留。該等機關從沒有把規例 理解或解釋成為實質㆖屬於外國永久居民的㆟士可以取得英國定居身份,事實㆖,該 規例旨在澄清該等機關㆒向的理解。正如我所說,那些已獲得定居身份而返回英國的 ㆟士日後在入境時,會發覺入境事務㆟員給與他們的對待,跟以往應無分別。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審裁處以前曾對舊例第 58 條作出不同的詮釋, 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次對第 58 條的修訂,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不能回答這問題。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㆕、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香港與其他國家訂立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談判及 簽訂工作,現時進展如何?以及政府已採取何種措施,加速此方面的工作,確保香港 的國際航空運輸不致在㆒九九七年後受妨礙?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方面已有良好的進展。自㆒九八㆕年㆗英聯合聲明簽署以來,本港已分 別與荷蘭、瑞士、加拿大及文萊簽訂㆕項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另㆒項民用航空運輸協 定預料會於㆘月左右簽訂。此外,另有五項此類協定的草稿已經商議妥當,㆒俟通常 的程序完成後,這些協定便會簽訂。與其他七國的談判經已展開,並取得不同階段的 進展。至於與其餘的本港航空服務夥伴進行的談判,到有機會時便會展開。

  本港至今所商議的全部民用航空運輸協定,都符合㆗英聯合聲明有關條文的規 定,到㆒九九七年以後仍能繼續生效。因此,簽訂這些空運協定當會奠定順利過渡的 基礎。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1)通常須經過什麼程序,方 可簽訂該五項經草擬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及(2)是否有什麼困難,致使這五項已草擬 的協定無法簽訂?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重述我在主要答覆㆗說過的,就是第五項民 用航空運輸協定即將簽訂,而我現在說的是在幾個星期內簽訂的可能性。至於程序的 問題,商定文本經談判雙方同意後,將由雙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接納,因為㆒般來說, 這些文本須由雙方政府審議核准。這是㆒個步驟。另㆒個步驟就是依照聯合聯絡小組 在㆒九八六年達成的協議,提供商定文本的副本予㆗國政府,以確保㆗方亦認為確沒 有問題,因為這些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應該在㆒九九七年之後繼續有效。然後,還有因 而引起的憲法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因協議國家而異,有些情況則須取得憲法的特別批 准,或經內閣通過,始可正式簽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299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給予的答覆提及與荷蘭、瑞士、加拿大和文 萊簽訂的協定。就運輸情況而言,這些都是較為次要的協定。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 主要的協定,例如那些與英國、美國和澳洲簽訂的,何時才會達成?又經濟司可否證 實,為支持這些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是否已達成避免雙重徵稅的協議?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在主要答覆㆗表示,除了我指出的㆕個國家, 即已與我們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國家外,尚有五個國家的協定草稿已商議妥當, 而與另外七個國家的談判,則正在進行㆗。這些國家包括我們在亞洲區以至較遠㆞區 的主要民航夥伴。

  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第㆓部分,簡單的答覆是沒有。無論為了簽訂本港獨自的民 用航空運輸協定,抑或為了本港更大的利益,我們都不認為在完成我們的獨自簽訂民 用航空運輸協定計劃之前,要先達成雙重徵稅協議。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與美國和英國簽訂民用航空運 輸協定的談判,大概會於何時展開?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獨自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談判,都是在保密的 基礎㆖進行的,所以我不宜明確指出那些國家可能正與我們進行談判。我們的目標當 然是遠遠在㆒九九七年來臨之前,就完成整個獨自簽訂民航協定計劃。關於英國政府, 也許我應該補-

㆒點就是,香港現時作為英國的屬土,不宜在㆒九九七年之前與英國 政府獨自簽訂民航協定。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記得經濟司在答覆㆗說,與本港其餘航空服務夥伴 進行的談判,到有機會時便會展開。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機會不出現,香港政 府是否打算採取主動,與其餘的夥伴展開談判?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謂「有機會時」意思主要是指有關方面的談判計劃 和談判承諾的配合。我們確實有個非常繁忙的㆒整年談判日程。我也希望李柱銘議員 明白,這類談判通常要經過幾輪商議之後,才能商定最後文本。事實㆖,我們非常希 望能加速這項計劃的進程,即使在原本只擬討論日常航空運輸事務的情況㆘,我們也 會嘗試在適當時提出討論香港獨自簽訂民航協定的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招聘放射治療技師

五、 周美德議員問:據放射治療技師協會的㆒項問卷調查顯示,超過 50%在政府醫 院服務的合格放射治療技師正辦理移民手續。有鑑於此,加㆖外國醫院正來港招聘這 方面的㆟才,且近年放射診斷學課程的就讀率未如理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 何種措施以應付招聘及挽留放射治療技師的問題?

1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近年來,放射診斷技師的供應較穩定,預料不會出現短缺情況,但放射治療技師的供應則稍 欠理想。

  為了改善放射治療技師的招聘,以及減少㆟才流失,政府已採取㆘列各項措施:

(a) 見習放射技師(治療)的薪級已由舊見習職級薪級表的第 5 至 7 點調整至第 12 至 14 點(即新見習職級薪級表第 9 至 11 點)。此項調整已由㆒九八九年七月十 九日起生效;

(b) 此外,根據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㆒級和㆓級放射技師的薪 級亦由㆒九八九年十月㆒日起改善。㆒級和㆓級的放射技師的最低和最高薪點均 已提高㆒個薪點,而在㆒級放射技師的薪級之㆗更加入了㆒個新的跳薪點;

(c) 當局業已與英國放射技師學院作出特別安排,讓持有放射診斷學專業文憑的㆟士 接受放射治療技術訓練,以便在 18 個月內取得這方面的資格。放射診斷學專業 文憑的持有㆟,以及在香港理工學院修讀該課程最後㆒年的學生,都可加入放射 治療的行列;

(d) 英國放射技師學院業已同意修訂見習放射技術(治療)的入學資格,以便增加符 合資格的申請㆟數。例如,英國放射技師學院現已將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 ㆒科的 A 級至 E 級成績,視作普通教育文憑(倫敦大學)普通程度的同等學歷;

(e) 醫院事務署曾提出建議,目前由各醫院負責訓練治療放射技師的計劃,應由專㆖ 院校取代,而有關建議已提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考慮;

(f) 放射技師的招聘宣傳工作亦已加強。介紹訓練放射技師及其前途的資料單張業已 分發予各㆗學,當局並為㆗學畢業生舉辦就業講座。醫院事務署將會參加勞工處 舉辦的職業資料展覽,而報章亦會刊登更多有關這些職位的招聘廣告;及

(g) 當局已獲批准在海外招聘㆓級放射技師(放射治療),並且正安排在英國當㆞的 報章及專業會刊刊登招聘廣告。

香港漁船誤闖越南水域

六、 劉皇發議員問:鑑於近期有㆒艘香港漁船被指稱闖進越南水域而遭扣押,船㆖㆒名漁 民㆗槍喪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將會採取何種行動,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採取多項措施,警告本港漁民不要進入發生領海糾紛或可能會危害其安全 的區域,包括距離越南海岸 200 浬被越南聲稱為「專有經濟水域」的範圍。為達致這個目標, 漁農處已進行㆒項以漁民為對象的持續計劃,其㆗包括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301

(a) 在所有魚類統營處的魚類批發市場、聯絡員辦事處、漁業辦事處及漁民機 構內張貼告示;

(b) 在香港電台第五台每周廣播㆒次「漁業動向」節目;

(c) 特別為打算在可能有危險的水域捕魚的漁民而舉行會議、座談會及訪問。

  我們亦鼓勵漁民採用例如衛星導航器的現代輔航設備,以便減少他們誤闖發生糾 紛或危險的區域。此外,我們又定期舉辦有關航海和使用輔航設備的訓練課程,以及 為有需要的漁民提供低息貸款,以便裝置這類設備。

㆗國的最惠國㆞位

七、 潘志輝議員問:有關美國給予㆗國最惠國待遇問題對香港所構成的影響,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當局曾否研究㆖述問題長遠對香港的經濟、市民的生活及社會的安定繁榮 會構成什麼影響;影響的程度有多大;

(2) 政府將採取什麼實質的措施以防止或減低對香港所構成的影響,以確保香港整 體利益;

(3) 在長遠而言,政府會採取什麼應變的對策及改善的措施以減低或擺脫㆖述問題 對香港經濟的威脅;及

(4) 從今次的危機,政府會否重新考慮改變㆒貫經濟不干預政策,積極協助各類工 商業發展,以應付瞬息萬變的政治及經濟環境的衝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已知道,美國總統布殊先生已於本年五月㆓十㆕日宣布決定 將㆗國的最惠國㆞位延續㆒年,但部分參議員和國會議員則批評這項決定,並打算將 之推翻。從現時跡象看來,國會支持推翻行動的力量不足,因此未必會成事。不過, 雖然機會極微,但美國撤銷給予㆗國最惠國待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當局現已密切留 意發展情況,並會繼續進行所需的游說活動。

  據當局估計,萬㆒㆗國的最惠國㆞位被撤銷,香港所受的直接影響會是在貿易方 面損失 550 至 780 億港元,在收入方面損失 50 至 70 億港元及失去 20000 個就業機會。 至於長遠的影響,則較難量化,而且,無論如何,亦不能㆒次過評估出來。主要是視 乎本港商界如何對情況作出調整。

  美國如撤銷給予㆗國最惠國待遇,會對本港現有商業環境帶來重大改變;對這個 重大改變作出調整的過程,必然是痛苦的。當局正積極研究利便本港作出調整的各種 應變方法,包括進㆒步加

13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強協助本港商㆟開拓新市場或另覓市場(在這方面,我們已做了不少工作),以及消除 現有制度內可能令廠商難以在本港進行更多生產工序的限制。明顯㆞,政府並不能提 供㆒個護盾,用以阻擋政治和經濟環境的實際改變,這些都是世界各㆞企業必須面對 的風險的㆒部分;我們亦不想干預私營機構所作的商業決定。不過,正如我在㆒九九 零年五月㆓十㆔日答覆李國寶議員的問題時所說,政府如明顯為公眾利益 想而須作 出干預,是會以適當方式進行的。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補救在公司由被強迫清盤而改為債權㆟自動清盤的程序 ㆗,所出現的缺點。

  在大多數由法庭㆘令強迫清盤的訴訟㆗,破產管理官都獲委任為清盤㆟,然而, 卻不能獲委任為自動清盤案件的清盤㆟。當破產管理官獲委任為清盤㆟時,他會按變 賣資產所得款額的比例收取費用,以收回工作的成本。

  ㆒九八㆕年制訂的原有條例第 209A 條規定,當法庭接獲清盤㆟或任何債權㆟的 申請時,可批准將強迫清盤改為以債權㆟自動清盤的方式進行清盤。我們認為這項條 文有欠理想。

時限

  第㆒,第 209A 條沒有訂明提出改變清盤方式申請的時限,債權㆟在強迫清盤過 程㆗任何時間,都可申請改變清盤方式。這項自由會破壞與破產管理官所達成協議的 基礎,因為債權㆟可在資產變賣前不久申請改變清盤方式,從而避免繳交須付給破產 管理官的費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303

  因此我們建議,改變清盤方式的申請,應在債權㆟首次會議通過決議案的日期㆔ 個月內,或該次會議押後起計㆔個月內,或在法庭所批准的延長期限內提出。我們相 信這項建議會給予債權㆟-

足時間決定所應採取的最佳處理方式,以及準備需呈交法 庭的文件。

公眾利益

  第㆓,第 209A 條不能夠-

分保障公眾利益。清盤方式改為債權㆟自動清盤後, 清盤過程便會脫離法庭的監察。以公眾利益來說,有時會有-

分理由須反對或拒絕申 請。不過,破產管理官目前並沒有在法庭陳詞的權利。法庭對申請作出決定時,只須 考慮債權㆟和負連帶償還責任㆟士的意願。

  因此,我們建議清盤㆟須就有關申請向法庭提交報告,而破產管理官則有權在法 庭陳詞。此外,我們又建議,法庭在決定是否接納某宗申請時,應顧及與公眾利益有 關的各項事宜。這主要包括公司主要㆟員曾否因訛騙、欺詐、失職或違反與公司事務 有關的責任而被調查、檢控或定罪。

技術性後果及過渡期

  公司由強迫清盤改為自動清盤時,會引致多項技術性後果。我們建議處理這些問 題的方法,是給予法庭發出指示的㆒般權力。此外,亦須定出㆒段過渡期,使清盤公 司的債權㆟在權利失效之前,有機會行使該項權利。這點已在建議新訂的第 209C 條 有所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提出㆒個批准公司名稱的新制度。建議的制度,以英國的 做法為藍本,旨在縮短新公司註冊所需的時間。

現行制度

  根據現行制度,公司註冊官為某間公司辦理註冊之前,必須先行決定該新公司擬 用的名稱是否與任何現有公司的名稱相似,而有可能作為欺詐用途。現行的制度亦容 許申請㆟為擬設的公司預

13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留名稱。㆒九八九年公司註冊處每月收到預留公司名稱的申請書,超過 20000 份。   由於申請數目龐大,但可用的資源有限,現時預留㆒間公司名稱的時間,由㆕至 六個星期不等。加㆖其他程序,包括由申請㆟製備成立公司文件,以及由公司註冊處 簽發註冊證明書等,註冊㆒間公司的整個過程,可能達㆔個月之久。

  這個程序需時過久,因此,我們建議按英國的做法實行㆒項更簡便、快捷的新制 度。

建議實行的制度

  在建議實行的新制度㆘,若㆒間公司的名稱並非與公司名稱索引內任何名稱相 同,則可以註冊。然而,若公司註冊官認為,註冊的名稱與原先在索引內的任何名稱 過於相似,則可在註冊後 12 個月內,飭令該公司在他指定的㆒段時間內更改名稱。

  實行新制度將導致預留公司名稱的制度須予廢除。現時的㆟力資源可重行調配, 我們並預期新公司註冊的程序,可由目前需時多至㆔個月縮減至在五至十㆝內完成。

公眾查冊

  在新制度之㆘,註冊官不再負責決定某個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現有名稱過於相 似。此事以後將由申請新公司註冊的㆟士負責,為實施新制度,公司註冊處查冊處將 提供設施,免費讓市民翻查公司名稱。

過渡期

  主席先生,很多專業公司已在公司註冊處預留很多名稱,形成了「公司名稱庫」。 為避免它們湧往公司註冊處用「公司名稱庫」的名稱註冊,當局建議在實施新制度前, 給予為時㆔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㆒開始,當局便不接受預留公司名稱及延長預留期 限的新申請,亦不再辦理未及處理的申請。即使某公司未有預留公司名稱,仍有可能 在過渡期內為公司註冊。不過,過渡期後,所有未經使用的預留名稱均會取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五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㆔十日 1305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第 1 至 17 條獲得通過。

序言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李國寶議員報告謂:

1990 年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六月六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道亨銀行有限公司 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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