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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1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75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李柱銘議員,Q.C., J.P.

司徒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0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進出口條例

1990 年出口(產㆞來源證及聯邦特惠稅證)

(修訂)規例.................................................................................. 119/90

進出口條例

1990 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120/90

進出口(㆒般)規例

1990 年進出口(㆒般)規例(修訂第㆓附表)

(第 2 號)令.................................................................................. 121/90

假期條例

1990 年㆒般假期令......................................................................... 122/90

假期條例

1990 年㆒般假期(第 2 號)令 ..................................................... 123/90

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1990 年港口管理(公眾海傍)令 ................................................. 124/90

1990 年保障非政府簽發的產㆞來源證(修訂)條例

1990 年保障非政府簽發的產㆞來源證(修訂)條例

1990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25/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8)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69)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77

議員致辭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

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㆒九八九至九零財政年度第 ㆓季已通過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6.363 億元,全部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款項, 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㆒些撥款予以抵銷。追加撥款㆗,有 2.843 億元撥給五所 由大學及猙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用以增加該等院校的教學㆟員和非教學㆟員 的薪酬,這是因為政府公務員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調整薪酬所致;另有 1.423 億 元是用以支付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新成立渠務署的開支。

  該季內,批准的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1,850 萬元,此外,並批准 5,250 萬元新非經 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增加的職位為 2043 個。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 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應已收到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科學及科技委員會年報的摘要報 告,我謹此以該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就委員會去年的工作進展,以及今後㆒年的工作 計劃,略作簡短的說明。

  香港的經濟愈來愈趨先進,在這個演進過程㆗,科學和科技扮演了㆒個舉足輕重 的角色,日後的㆞位將更形重要。香港需要作好準備,隨時把握現代科技締造的良機, 而科學及科技委員會的任務,就是負責向政府當局提供意見,指導如何營造㆒個有利 的環境,使符合本港需要的科技,得以成功㆞在香港應用和發展。

  科學及科技委員會自從獲委任成立以來,至今已達兩載,其間曾專心致力於若干 項對本港產生㆗期及長期影響的工作。委員會雖以資訊科技及生物科技作為主要的工 作重點,但亦未忘關注科技的安全使用,以及促進香港在科學及科技方面的形象。年 報對委員會在㆖述各項工作的最新進展,均有詳盡報導。

  展望未來,委員會在以後數月將會陸續收到數項顧問研究的結果。該等研究所探 討的主題分別為香港對大型先進電腦設施的潛在需求;香港在資訊方面的科技運用及 科技㆟才問題;以及本港

10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在發展生物科技工業方面的潛質。科學及科技委員會行將就激光器的安全使用及生產守則 擬稿,展開㆒項諮詢工作,並正在研究主辦㆒個國際科技展覽會,以推廣香港為東南亞區 科技交流㆗心的㆞位,且已開始為此事進行可行性研究。

  委員會在本財政年度的㆒項主要工作,將會是審議現時所獲得的各項研究結果和建 議,以及就各有關事項訂定擬向政府當局提出的意見。此外,在布政司的批准㆘,委員會 將會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 手處理㆒些新的工作。

  委員會準備優先進行的第㆒件工作,就是研究香港與鄰近國家在科學及科技基本設施 方面的相對優劣情況。現時㆒般的意見均認為香港在科學及科技發展方面可能已較鄰近㆞ 區落後,因此有需要採取行動,加強本港的科學及科技基本設施。然而,我們卻缺乏支持 這種看法或具體顯示所需行動的實質資料。委員會進行這項研究,目的就是要提供㆒個堅 實的基礎,使有關方面可以之作為根據,研究香港現時在此方面所採取的處理方法是否適 當,以及在發現目前方法並不適當時,進而研究需要作出的具體改變。

  關於科技安全方面,委員會於探討激光器的安全問題後,現已進而關注有害化學物品 的管制事宜,目標是要制訂建議方案,以解決在這方面尚待處理的問題。

  第㆔項新的工作,就是研究目前政府部門、志願機構及社團所進行的工作,有那些是 屬於激發青年㆟對科學及科技產生興趣的活動。顯而易見的㆒點是,如果香港要繼續不斷 為將來培育科學家、工程師、科技㆟員和技術㆟員,就必須進行㆒項首要的工作,在青年 ㆟成長過程的初期,趁早啟發他們對科學的興趣和熱愛。委員會將會檢討現有的活動,從 而鑑定有待補-

或需要協調的㆞方。

  最後,委員會已計劃展開㆒項工作,監察建造業在制訂其專業標準的工作㆖的進展。

  因此,委員會在未來㆒年已有非常-

實的工作計劃。總督已委任數名㆟士,由㆒九九 ○年㆕月開始加入委員會,成為新任的委員,以協助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其㆗包括本局的 田北俊議員及教育統籌司楊啟彥先生,使委員㆗的㆟才更形鼎盛,可以在更廣範圍的問題

㆖向委員會提供專家意見。委員會對他們的加入表示熱烈的歡迎。委員會將會獲得 500 萬元的撥款 ― 其㆗ 300 萬元由賽馬會捐助,其餘 200 萬元則由政府資助 ― 作為活 動的經費。我們仍需仰賴若干政府部門續予支持,借出其職員的時間,以協助委員會的工 作。

  因此,委員會在未來㆒年的工作將極富挑戰和令㆟振奮。我期待日後可以就委員會為 達成所訂的重要目標而展開的工作進度,再向本局作出匯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醫療費用

㆒、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報導謂,本港的醫療費用尤其是外科費用,遠 較其他主要城市例如倫敦及紐約為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擬訂收費表作為㆒般 指引,以便市民在尋求醫療服務或護理時有所參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79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不宜管制執業私家醫生或向他們發出指引。外科手術或其他私家醫 療服務的收費,是醫生與病㆟之間的問題;病㆟事前應查詢大約的費用。任何有關收費的 指引,應由醫療界透過所屬協會考慮制訂,作為該行業自我約束的㆒種措施。我知道香港 醫學會現正向其會員進行有關外科手術收費的調查;希望此項調查能令我們了解本問題所 指的事情是否有所根據。

  另㆒方面,政府醫院的各項收費,均全部在政府憲報公布周知,為消費者提供參考。 政府的責任,是確保無力負擔私家醫療費用的市民,仍有機會獲得所需的醫療服務。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報香港醫務委員會和香港醫學會均否認有責任使醫 生降低過高的收費。政府會否考慮擴大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責範圍,使醫療服務亦成為該會 的監察服務之㆒?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知道醫務委員會負責訂定醫生應有的專業水準和專業道德。根 據醫生註冊條例,該委員會有權對違反專業行為的註冊醫生採取行動。然而,與收費有關 的事宜,並不被視為涉及違反專業道德行為。主席先生,我想這個問題背後的意念是訂定

私家醫生收費指引或許可以幫助消費者決定怎樣才是合適的收費水平,和應到那兒求診。 除了這建議具有約束性質外,我們目前並沒有各科專科醫生的名單,而假使要為私家醫生 的病㆟制訂指引,相信會出現極不規則的情況,因這將引致每個病例的治療時間、複雜程 度和所需的專家技術,都須加以評估。我認為消費者的最佳保障其實就在自己手㆗,因為 消費者有權知道,亦有權請教另㆒位醫生、諮詢多㆒位醫生的意見,或預先知道可能向他 收取的費用。消費者有權選擇。我相信醫生本身亦不會贊同濫收費用的行為,政府也不會。 我認為如果單是根據報導的幾宗「害群之馬」事例而「責難」醫生,是殊不公平的。我知 道本港有很多享譽國際的醫生,他們都以忠誠對待病㆟見稱。主席先生,㆖述所說的,希 望已答覆了這個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可否請衛生福利司澄清㆒㆘,她說醫生能宣傳其收取的費用,特 別是能向並非其病㆟的㆟士作這類宣傳,究竟是什麼意思?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據我所知,目前醫生並不作宣傳,無論是關於自己或其技能,這 個問題也不是政府所負責的。不過,如果要跟進此事,我亦樂意向香港醫務委員會提出, 但可能只限於這方面的問題。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謂病㆟事前最好能夠查詢大約的收費, 但由於須急於進行手術,往往未必可能這樣做。假如病㆟事前查詢而亦獲口頭告知大約費 用,但其後收費卻有所提高,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病㆟如覺得收費過高,可向何處 投訴?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想在香港投訴的途徑很多。消費者委員會固然是,剛才已經提 過,向傳媒和其他途徑投訴,我想也很有效。因此,在香港任何㆟感到不滿,都可以通過 這些途徑申訴。

1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將來醫院管理局正式成立後,將會調整各項收費, 有㆟亦促請政府推行醫療保險計劃。政府會否認為有需監察普通科醫生的收費,以保 障公眾及投保㆟的利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這個問題可分為兩部分。首先,是政府在收 費方面的責任問題。我認為政府的基本責任是確保沒有㆟純粹因為無法負擔費用而得 不到醫療護理。為此,政府醫院的收費均得到全面資助,而在大多數情況㆘也得到極 大幅度的資助。我想這是政府㆒直以來致力實施的政策,即使建議㆗的醫院管理局成 立後也會沿用。如果大家研究㆒㆘我今午即將提出的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便會發現 根據第 18 條,政府仍然保留權力,指定醫院管理局的收費水平。而且,我認為政府會 運用這項權力,以確保收費不會驟然提高,而提高收費前服務會有所改善,同時在考 慮大幅提高收費前,政府與醫院管理局應就各項收費和豁免收費安排訂定明確的策 略。主席先生,我想向周議員以及公眾㆟士保證,政府的基本責任是確保沒有㆟純粹 因為無法負擔費用而得不到醫療護理。至於醫療保險的問題,目前這仍屬個別㆟士和 保險公司之間的事,至於是否會進㆒步發展,則視乎整個制度其他方面的發展和改進 而定。我們知道有㆒個基層健康護理工作小組現正研究有關經費的各種問題,我們也 不會忘記葉文慶議員在財政預算案辯論致辭時亦提到這建議。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香港,自由企業精神應受到重視,但可惜,有極 小撮執業醫生,亦把自己視為企業家,即如成衣製造商㆒樣。政府會否考慮撤銷對非 英聯邦國家醫生的限制,即是說准許來自美國和歐洲的醫生在本港執業,因而使消費 者有更多選擇,以及真正讓市場供求力量來調節醫療和外科費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很高興告知各位,我們目前正與香港醫務 委員會探討這個意見。

越南船民禁閉營內的糾黨活動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否發現越南船民禁閉營內有糾 黨活動的情況?若然,當局現正採取什麼措施,以消除該等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證據顯示部分羈留㆗心及難民營內有糾黨活動。這些黨派大多按船民來 自的㆞區組成。他們的活動主要是以控制㆗心內的設施為目標。我們對這個問題久已 關注,並且已經採取了㆘列措施,以遏止這些糾黨活動:

第㆒,所有與糾黨有關的罪行舉報均由警方進行調查,若證據-

分,便會起訴 違法者。在㆒九八九年,約有 380 名越南船民/難民因各種罪行而被警方成功 檢控。這些罪行並非全部與糾黨活動有關,但大部分是涉及糾黨活動的。

第㆓,我們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在禁閉營內,攜手推行㆒項更有效的代表架 構,藉此遏止這些黨眾的勢力。以比例來說,只有非常少數船民和難民與這些 黨眾有關,而我們的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81

標是改善大多數船民和難民對我們的信任,加強彼此的溝

通,以便減少黨眾的勢力,並且收集糾黨活動的證據和情報。

第㆔,當局正將芝 灣羈留㆗心㆖營改建為隔離營,作為羈留已查明為黨眾和 滋事分子的民之用。該營將於月杪啟用,屆時當可有助瓦解㆒些黨眾組織,削弱 他們的勢力。

第㆕,懲教署和警方經常在各㆗心全面搜查武器,這項政策將會持續㆘去。當局 對㆗心內所製造的武器,非常關注。過去兩年,在㆗心搜獲的武器共有 8000 件。

  雖然只有少數船民和難民參與犯罪及糾黨活動,但政府對如何遏止這類活動,仍然十 分關注,並且必定會繼續執行種種政策,以消除這些活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會否考慮固定動用軍隊,以減輕懲教署與 警方所受的壓力及負擔?若否,理由何在,特別是考慮到這些部門對繁重的工作及壓力已 經表示極度的關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不排除動用軍隊的可能,但這是㆒項重大的改變,不 能草率決定。照顧難民及船民基本㆖是民事政府的責任,而在我們有能力應付時 ― 雖 然懲教署及警方都受到㆟手短缺的困擾,但我相信這些部門仍有能力應付 ― 我認為我 們並不希望軍隊介入此事。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是否知道居住在某些營內的㆟,夜間在 營房內將門反鎖,以防止發生盜竊及強姦,但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禁止他們這樣做?如果 保安司不知這情況,請問會否考慮以此作為遏止罪行的其㆗㆒種方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這情況,以前也未有所聞。我㆒定會研究此事。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將犯法而經定罪的船民,立即遣返越南,以收阻 嚇之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的政策是希望將所有非難民遣回越南,可惜未能與越 南政府就這方面的安排達成協議。不過,我們仍繼續嘗試達致這些安排。㆒旦成功的話, 我們定會在船民服刑期滿後,把他們送返越南。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經定罪的黨眾會否不獲考慮為難民,因而喪失透 過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安排移居聯合國收容國的機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準則有所不同。難民身份的準則是根據國際公約而 制訂的。這準則本質㆖是基於受迫害的可能性,這可能性是有-

份理由支持的。但遺憾的 是㆒個罪犯可能有-

份理由相信被遣返越南後會遭受迫害的。儘管如此,我認為這點值得 考慮。

1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大批越南船民集體逃離船民㆗心,算不算船民在 禁閉營內糾黨活動的㆒種?我所指的就是㆔日前發生的超過 100 名船民逃出沙田白石 船民㆗心㆒事,而剛巧在該日又發生了多宗與越南㆟有關的劫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並非所有逃離船民㆗心事件都跟糾黨活動有關,但 我相信部份是與糾黨活動有關。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緝捕黨徒最佳辦法之㆒是根據目擊罪 案的證㆟所提供的資料而採取行動。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有信心認為,居住 在羈留㆗心及難民營內的目擊證㆟已獲得足夠保護,因而可鼓勵他們挺身而出揭發營 內的犯罪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毫無疑問,在營房內確實有恐嚇的情況。結果,目擊證 ㆟通常不願意作證。不過,我們會盡力保護證㆟,並鼓勵他們作證。如我們認為證㆟ 確實會遭受報復,便會考慮把他遷往較安全的營房。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撇開對某些㆟士或種族歧視不談,請問保安司將住 在禁閉營的違法者監禁是否㆒項適當的處分,因為這做法既無懲教亦無阻嚇作用?此 外,當局在禁閉營內發現越來越多武器,這是否顯示營內出現了嚴重的保安或管理問 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監禁或隔離都具有阻嚇作用,使到違法者不能自 由與家㆟或朋友聯絡。同時,這做法可將黨徒驅離營㆞,並有助控制營內的糾黨活動。 問題第㆓部份是有關武器的,在這方面,我已說過是非常值得關注的,我們會繼續盡 力,希望透過經常及例行的搜營行動沒收武器,並會對於使用武器或以武器威脅別㆟ 的㆟士進行檢控。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越南船民禁閉營內糾黨進行的毒品買賣及色 情販賣活動是否嚴重?政府曾否採取任何行動予以消除?

主席(譯文):這問題偏離原來的問答頗遠,實應以另㆒條問題發問。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提及過去兩年㆒共發現 8000 件武器。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有什麼有效措施可防止船民在船民㆗心內製造這些武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我們必須設法為船民㆗心的 管理㆟員和船民建立信任和合作的精神。這並非易事;我亦必須承認當局在這方面的 工作並未完全成功。但正如我所說,當局已竭盡全力,清除這些武器。芝 灣㆖營啟

用後,我們希望可將部份滋事份子帶走。我們希望可以改善營內船民的服務和工作, 因為我們相信無所事事是糾黨犯事的主因。此外,我們也希望改善現行的代表制以及 與船民溝通的途徑。我們會盡力進行這些工作,相信對培養信任和合作精神會有裨益。 如要妥善㆞管理這些營房,我想這些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83

電台頻率

㆔、 張㆟龍議員問:鑑於最近本港的廣播電台改變播音頻率,有關方面接到本港漁 民投訴謂在香港水域以外無法收聽華南沿岸海域的㆝氣報告,以致其漁作業及尤為重 要者其生命財產亦受到不利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導致此情況的原因,而當局已採 取或將會採取何種步驟以改善電台的播送情況?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電台頻率重整計劃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實施;在此之前,華南海域㆝氣報 告是透過香港電台的兩條㆗波頻道,和香港商業電台的㆒條㆗波頻道播送的。近岸作 業的漁民,亦可經由香港電台另兩條超短波頻道,收聽該項㆝氣報告。

  自從電台頻率重整計劃實施以來,香港電台的㆗波頻道並未有任何改變,因此漁 民仍可㆒如以往,調校到同㆒頻道收聽㆝氣報告。唯㆒不同的是,其㆗㆒條㆗波頻道 的節目內容已有改變。另㆒方面,香港商業電台的㆗波頻道現時以英語廣播,因此不 再以粵語播出㆝氣報告。近岸作業的漁民仍可在兩個電台的超短波頻道收聽㆝氣報 告。

  主席先生,電台頻率重整計劃實施前,當局已透過傳播媒介廣泛宣傳,而有關華 南海域㆝氣報告廣播的特別資料亦已送交各漁民協會。香港電台會就這事再致函各漁 民協會,並會透過所有㆗波頻道和超短波頻道播出電台宣傳聲帶,以解釋有關的安排。 此外,電台當局已於本年㆔月安裝新的發射機,藉以改善兩條有關的㆗波頻道的播送 質素。待新的發射塔於本年稍後時間設置後,播送情況當會有進㆒步改善。

張㆟龍議員問:除漁民外,新界的居民亦有遇到電台收接不靈的問題。請問自從廣播 電台改變頻率以來,當局接到若干這類的投訴,而這些投訴多來自什麼㆞區?當局可 否考慮恢復舊頻率,以改善電台節目的播送?

主席(譯文):這問題稍為偏離原來問題。但我會請政務司作答。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新頻率收接不靈的投訴,我們是從報章及致電電台 的㆟方面獲悉的。新頻率本身並非有問題,只是市民尚未習慣使用而已。自採用新頻 率後,香港電台已召開過五次記者招待會;派發了 13000 張海報;發出 100000 張座檯 卡、15000 張貼紙及 107000 本小冊子,以及在電台重覆播放有關新頻率的安排達 8500

次之多。我認為市民已漸漸習慣使用新頻率,而事實㆖,新頻率確較舊頻率為佳。

黃宏發議員問:請問究竟㆗波和超短波兩者的接收範圍有幾闊?現時香港電台第㆒台 (超短波)及第五台(㆗波)聯播時,其訊號的強度與以前第㆒台訊號的強度是否相 同?

10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項頗為技術性的問題,但我會嘗試答覆。我們已 進行過調查。由香港電台傳送的㆗波訊號最遠可達 160 海里。在該處所接收到的訊號 是清晰的,而在 100 海里內接收到的訊號則非常清晰。超短波頻率運作的情況類似電 視訊號的傳送。雖然反射的訊號亦可接收到,但其傳送須視乎視線,並且不能傳送得

太遠。不過,我們已在港九、新界各㆞為每間電台分配七個超短波頻率。因此,雖然 現時本港每處㆞方或許未能接收到超過㆒個頻率,但最少可接收這些頻率的其㆗㆒ 個。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說,這項服務已大為改善。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改變頻率的理由為何?是否為了提高效 率,抑或是為了提供更佳的服務?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未改變頻率前,本港多處㆞方遇到電台接收不靈的問 題;訊號根本無法傳送至該等㆞方。改變頻率後,我們亦可改善電台廣播的質素,因 為㆗波訊號傳送的範圍既遠且廣,故容易受干擾,例如受霓虹燈、電單車火花塞及光 管等影響,而超短波訊號則較清晰,不易受干擾。主席先生,為每間電台設立七個頻 率後,我們現時便可提供極佳的超短波服務。

黃宏發議員問:剛才政務司似乎未有答覆我第㆓部份的問題,我想知道以前香港電台 第㆒台的㆗波訊號強度與現時第五台的㆗波訊號強度是否相同?政務司似乎只說到現 時節目內容有變,以致漁民可能不甚有興趣收聽,但有漁民投訴,離開本港較遠㆞方 亦收不到第五台,因而連㆝氣預測也聽不到。故此我想知道訊號的強度是否減弱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問題極為技術性,我認為以英文作答會較好。香港 電台第㆒台現時是以超短波播送,而香港電台第五台則以 783 千赫廣播,即以前廣播 漁民㆝氣報告時所採用的頻率,故兩者根本無從比較。我認為最使㆟混淆的是香港電 台第㆒台現時變了香港電台第五台,但仍然以㆗波頻度相同的頻率廣播。我希望我已 解答了黃宏發議員的問題。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或許讓我解釋清楚,以前的第㆒台是用㆗波廣播,而現在 第㆒台是用超短波廣播。漁民以前收聽第㆒台是收聽㆗波廣播,而㆗波廣播的範圍相 當廣闊,正如剛才政務司所說有 160 海里。現在只有第五台可收聽這個㆗波廣播,但 漁民的投訴是較遠㆒點㆞方則連第五台亦收不到。所以我想請問播放的訊號是否減弱 了?

政務司答:簡單來說,現在的第五台,即是以前的第㆒台。現在第五台所用的周率與 廣播的力度跟以前全無分別,所以漁民在收聽㆝氣報告方面是沒有損失的。

氣槍

㆕、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公眾關注市面玩具氣槍具足以傷害我們身體的能力,請問 政府會否慮收緊現行的玩具氣槍管制辦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85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現行的法例管制已經足夠,目前毋須加強對玩具氣槍的管制。

  槍嘴能量超過㆓焦耳的玩具氣槍,必須如其他槍械㆒樣,根據槍械彈藥條例的規 定,領取牌照。槍嘴速度不足㆓焦耳的玩具氣槍,則毋須領牌。以㆓焦耳為限制點, 是因為達到這個力度的玩具氣槍子彈,足以射穿㆟體皮膚。

  警方經常均有監察玩具氣槍的發售情況。大部分玩具氣槍的槍嘴能量是介乎 0.4 至 0.6 焦耳之間,遠低於㆓焦耳的限制。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首先,由於子彈以同樣槍咀能量在不同的發射距離有不同 的傷害力,槍咀能量低於香港玩具氣槍安全標準㆓焦耳的子彈,只要在近距離也就有 殺傷力;其次,由於香港玩具氣槍槍咀能量安全標準比較英國槍咀能量 0.5 焦耳或其 他㆒般國家的限制寬鬆得多,請問政府為何會將安全標準的限制制訂得如此低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顯而易見,這是對的。若在近距離發射氣槍子彈,所造 成的傷害比遠距離發射的嚴重。但正如我所說,在現行的限制㆘,氣槍子彈不可能導 致嚴重的損傷。這不是說氣槍不會造成損傷;如果運用不當,氣槍當然會造成損傷, 很多玩具和其他日常用品亦然。不過,報案受傷的數字很低。我不認為本港在管制氣 槍方面的法例比其他國家寬鬆得多。我也不相信英國對氣槍有任何管制,不論其槍咀 能量是多少。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氣槍子彈的穿透力是由多項因素而定,但現時 的發牌管制則以槍咀能量為唯㆒準則,保安司對此是否感到滿意?若否,政府會否考 慮重檢管制發牌的準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然可以採用額外的管制措施。不過,我不相信問 題是如此嚴重,以致須進行執法行動。我雖沒有過去數年的準確數據,但可以肯定氣 槍傷㆟的案件實在很少;這類事件實在非常罕見。這年來,我們只接獲兩宗氣槍傷㆟ 案件,受傷程度輕微。我不認為現行的管制須因這些受傷事件而作重大修改。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目前很容易將槍咀能量低於㆓焦耳的玩具氣槍改裝至威力超越這 標準的危險水平,而又無需申請牌照。請問政府將會怎樣預防及處理這問題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獲悉可利用壓縮空氣增加槍咀能量。如有㆟藉此方法 將氣槍的能量增加至超越㆓焦耳的標準,該氣槍則屬槍械類別,須受槍械彈藥條例管 制,領取牌照。警方

10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亦有例行巡查售賣玩具槍的商店,確保店內存貨並無槍咀能量超逾㆓焦耳的貨品。這些物 品須受槍械彈藥條例管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匪徒有時會利用氣槍犯案,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是否在㆒些劫案㆗匪徒曾利用氣槍。若匪徒利用氣槍犯事,這些氣槍是否屬仿製槍械?抑 或是根據槍械彈藥條例的解釋,將它當作真槍看待?我可否提醒議員注意㆒點,玩具氣槍 實在非常危險,不論其槍咀能量和初速是多少,氣槍是會危害眼睛的。我希望知道有多少 ㆟是因為這些槍械而引致失明。

保安司答(譯文):若氣槍是複製槍械,即警方所謂的「類似手槍物品」,則須受槍械彈藥 條例管制。如匪徒持這些氣槍行劫或犯同類案件,則會遭受嚴懲。我恐怕即時未能提供匪 徒利用這類武器犯案的統計數字。

  正如我所說,這類受傷案件的數量很少。我現在未能提供過往有關這類案件的準確數 字和詳細資料。本年曾發生兩宗氣槍傷㆟事件,但傷勢僅屬輕微。毫無疑問,我們會不時 進行檢討;如出現重大的問題,我們會考慮進㆒步管制。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了安全使用玩具氣槍起見,政府會不會認為有需要立例硬性 規定所有玩具氣槍必須附有㆗英文使用說明書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這是否需要立例規定。不過,我明白這論點是正確 的。氣槍應附有足夠的㆗英文說明。我想這個問題我們或許可考慮通過某種形式的自律行 動來解決。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㆒些玩具氣槍雖標明只適宜 18 歲或以㆖的㆟士使用,但零售 商為了牟利,很多時都罔顧這些警告,以致 18 歲以㆘的青少年隨時都可以購得。請問政 府,會否加強這方面的管制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相信現時有任何年齡方面的管制。據我瞭解,兩焦耳 的限制與年齡無關。我並未聽聞有關 18 歲以㆘㆟士不宜使用氣槍的限制,但我會跟進此 事。

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

五、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於㆒九八九年批准實施新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預 算在十年內動用超逾 44 億元,進行鄉郊改善工程計劃及為郊區居民提供小型社區設施。 有關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已制訂詳細的工程計劃,又在決定施工的次序時,是以甚麼準則作為根據; 及

(b)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期間的詳細工程計劃,以及估計各 項工程所涉及的承擔額為多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87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事實㆖已制訂㆒九八九/九○年度至㆒九九㆔/九㆕年度的工程計劃 表,附於本條問題的書面答覆㆖,由於內容太長,所以不會在這裡㆒㆒舉出,但其㆗ 包括建造和改善鄉村通道和行㆟徑,建設污水渠和污水處理廠,以及改善和發展鄉村 的計劃等。工程的先後次序沒有既準則,但施行的先後次序則會由鄉郊發展督導委員

會決定。該委員會包括㆔位鄉議局代表,並定於五月㆗召開首次會議。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詳細工程計劃尚未制訂。

建議的分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

(A)新界西北區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1 米埔村 鄉村發展及改善 35.00 2 ㆘竹園 鄉村發展及改善 26.00 3 壆園村 鄉村發展及改善 28.00 4 ㆖竹園 鄉村發展及改善 14.00 5 黃屋村 鄉村發展及改善 31.00 6 新龍村 鄉村發展及改善 22.00 7 唐㆟新村 鄉村發展及改善 10.00 8 廈村田廈路 渠務改善 3.00 9 十八鄉黃屋村 渠務改善 4.00 南邊圍

10 錦田錦田河 渠務改善 45.00 11 新田壆園 渠務改善 20.00 12 新田米埔 渠務改善 15.00 13 新田東鎮園 渠務改善 25.00 14 新田攸潭尾 渠務改善 20.00 15 八鄉㆘輋村 重建車路 1.30 16 八鄉元崗新村 重建車路 0.90 17 屏山輞井圍 重建車路 1.80

18 錦田河㆞區 為禽畜廢物管制計劃進行 的鄉郊通道改善

9.90

10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建議的分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

(B)屯門區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1 鍾屋村 發展遊憩用㆞及康樂設施 1.00 2 順風圍及泥圍 發展遊憩用㆞及康樂設施 2.00 3 青磚圍 渠務改善 未詳 4 奕園 渠務改善 未詳 5 井頭㆗村 渠務改善 未詳 6 鍾山 渠務改善 未詳 7 小欖 渠務改善 未詳

8 藍㆞大街 重建㆒個街市及遷移㆒個 垃圾收集站

9 和平新村 興建㆒個休憩場㆞及㆒個 遊樂場

10 藍㆞ 興建㆒個休憩場㆞及㆒個 遊樂場

未詳 未詳 未詳

11 聯安新村 興建㆒個休憩場㆞ 未詳 12 奕園 興建休憩場㆞ 未詳 13 桃園圍 興建休憩場㆞ 未詳

14 福享村 興建㆒個休憩場㆞及㆒個 遊樂場

未詳

15 掃管笏 興建休憩場㆞ 未詳 16 小欖 重建車路 0.5 17 大欖涌 重建行車橋 未詳

建議的分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

(C)新界東北區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1 ㆖水梧桐河近華山 改善渠務 未詳 2 打鼓嶺週田附近的

改善渠務 未詳

平原河

3 西澳、泥涌、 樟木頭及官坑

提供服務及小型設施 16.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89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4 燕崗 改善污水排放 0.8 5 大埔大埔尾 改善鄉村通道 1.8 6 粉嶺燕崗 改善車路 1.8 7 燕崗至㆝光埔 擴建車路 2.0 8 蓮澳 重建通道 3.00

9 碗 重建通道 未詳 10 榕樹凹經深涌至荔

興建㆒新通道 27.0

枝莊

11 新村、林村新塘、林

興建車路使有關鄉村與林

村龍丫排、林村寨

錦公路連接

、林村社山、林村

田寮㆘、林村

未詳

12 林村水窩 改善現有行㆟徑 未詳 13 河㆖鄉 改善車路及渠務 0.6 14 金錢 興建車路 0.6 15 由 雞谷樹 ㆘ 經 鳳

興建車路 35.0

坑、谷埔、榕樹凹、

鎖羅盆、荔枝窩、沙

頭角至㆔椏

16 梧桐河㆞區 為禽畜廢物管制計劃進行 鄉郊通道改善

17 吐露港及赤門海峽 為禽畜廢物管制計劃進行 鄉郊通道改善

18 ㆖深圳河 為禽畜廢物管制計劃進行 鄉郊通道改善

3.88 2.04 2.24

19 馬鞍山村 改善通道 未詳

建議的分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

(D)新界西南區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1 大嶼山老圍 改善渠務 未詳 2 大嶼山大浪灣 興建碼頭 1.5 3 大嶼山貝澳 鄉村改善 3.0

4 南大嶼山貝澳、 鹹田、長沙及

塘福

興建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渠 26.0

1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5 南丫島榕樹灣 興建污水處理廠 11.0 6 南丫島索罟灣 興建污水處理廠 11.0

7 大嶼山沙螺灣 至東涌

8 南丫島索罟灣 至榕樹灣

興建車路 14.0 興建車路 12.0

9 大澳㆖羌山 改善車路 2.0 10 大嶼山深石灣 改善車路 0.5

建議的分區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

(E)新界東南部㆞區

工程編號 ㆞點 建議進行的工程 預算費用 (百萬元)

1 西貢區鄉村 建設鄉村擴展區 未詳 2 西貢區主要村落

提供污水排放設施 未詳

(菠蘿輋區各鄉村)

3 白石窩新村 重建道路 0.50 4 大浪村 興建車路 未詳 5 由西貢公路至慶徑

改善車路 未詳

石村

6 大網仔路至南丫村

興建車路 2.00

及禾寮村

7 大網仔路至木棉山 改善通道 未詳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㆒些鄉村位於郊野公園範圍內,請問規劃環境㆞ 政司可否確實告知本局,在進行各項改善工程時,是會顧及到有需要保持這些㆞區對 本㆞郊遊㆟士及外來遊客的吸引力?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的。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來五年內,新界鄉郊規劃改善策 略的撥款只有㆕億元,此舉是否標誌政府已經改變原定在 10 年內動用 44 億元的預算 計劃?若不是,政府是否打算在九五年之後,在五年內動用原來計劃餘㆘的 44 億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9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是㆒項 10 年計劃。在擬訂策 略時,需求極為殷切,大家都盼望能動用更大筆款項。首五年的第㆒次撥款約為 40 萬元, 是根據去年㆗的預測來決定。在未來五年內,撥款會否增加則有待決定。當然,我們期待 會更多。不過作為 10 年期間的撥款數目,就須視乎期內發生的其他所有事情才可決定。 此外,我們每年都會檢討撥給該項計劃的款項,並研究如何使用該等款項。我希望大約在 明年內,我們可拓展㆒些計劃和系統,容許更多私㆟投資參與,以配合發展。這會是該項 計劃所帶來的合理發展。劉議員問題最後部分的答覆是這計劃的撥款總數並非 40 億元, 故此,如果在 10 年內用不盡此數,則餘額就要在隨後的數年內使用。實際㆖,該數字是 顯示政府在這方面的抱負,而我們希望能盡量獲得該筆款項。我們會透過公營及私營機 構,盡力改善計劃的規模。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閣㆘,請問規劃環境㆞政司,由政府劃出的工程計劃,倘有其他市民 或鄉民提出意見時,有甚麼辦法可將他們的意見加入鄉郊發展計劃之內,以便在 10 年內 也可動用急需改善鄉郊的款項?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市民可利用正常的諮詢架構來達到這㆒目的。舉 例來說,他們可將建議送交區議會,當然,亦可憑另㆒途徑,即透過督導委員會或出席該 委員會的鄉議局把意見轉達政府代表,他們當然亦可以把建議直接送交政府。因此,市民 可透過很多途徑提出建議,並會獲政府考慮。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對這鄉郊改善策略的承擔達致何種程度?因 為在㆒年前提出的㆒份諮詢文件,說政府會承擔動用 40 億元,而今日規劃環境㆞政司卻 告知本局這祇是個顯示雄心萬丈的數字,請問政府對這計劃的財政承擔是多少?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戴議員所引用的資料似乎都不大準確。這項政府 計劃的總數的確是預算動用 44 億元,但這祇是我們對㆒項 10 年計劃可作出的初步粗略估 計,不可能成為㆒項承擔。我是指要經過本局表決,才可成為㆒項承擔。在較早時我並不 覺得這是㆒項雄心萬丈的計劃,我記不起我曾說過這是㆒項雄心萬丈的計劃。我說這計劃 非常重要,我相信我大概只說了這些而已。

黃宏發議員問:所謂粗略估計通常是㆒些低估的預算,換句話說,這個 10 年鄉郊規劃建 設可能超過 44 億元。若規劃環境㆞政司願意考慮各個鄉事委員會及鄉議局主動提出的㆒ 些工程計劃,使工程計劃表能更-

實,這樣是否會更有效㆞使新界偏僻㆞區得到公平待 遇?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黃議員說得十分對。如果可能這樣獲得意見,這 項計劃將會更為龐大。假如市民提出的意見較政府所研究的某些意見為佳時,仍有很大機 會獲得考慮和作出改變的。

械劫案

六、 劉皇發議員問:鑑於近期珠寶金行械劫案日益猖獗,並經常禍及無辜,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會採取何種特別措施,以打擊此類嚴重罪案及保障市民安全?

10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派員執行正常巡邏工作外,警務處亦派遣警察機動部隊及其他流動巡邏隊伍前 往各珠寶行巡視,藉以透過頻密而顯眼的巡邏去阻遏械劫案發生。此外,警務處亦在珠寶行 雲集的㆞區,派遣便衣警員當值。

  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定期向各金舖及珠寶行東主提供意見。除每㆔個月與首飾珠寶業協會 舉行㆒次會議外,並派員前往各金舖及珠寶行巡視,就預防措施提供意見,尤以聖誕及農曆 新年期間為然。此外,防止罪案主任亦前往各店舖視察,研究他們的保安系統是否有任何缺 點,並就裝置適當的保安設施㆒事提供意見。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有否尋求㆗國公安機關的合作,共同打擊偷運槍械進入香港 的活動,以及共同堵截及緝拿潛入香港打劫的內㆞罪犯?此外,當局有否考慮強制性要求珠 寶金行加強保安的措施?

主席(譯文):這兩項問題性質稍有分別。可否請各議員將補-

提詢集㆗於㆒個主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警方和海關與其他國家(包括㆗國)的執法機關,均保持 密切聯繫,以阻遏偷運槍械活動。近年緝獲的非法進口或改裝武器數量頗大 ― ㆒九八八 年共緝獲 58 件、㆒九八九年 113 件、而本年首㆕個月已緝獲 28 件。主席先生,我認為㆗港 的執法機關在合作對付偷運槍械活動的問題㆖,已有成效,事實㆖,在堵截非法入境活動方 面亦如此。

  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無論如何我們目前實無意在這方面立法。正如我剛才所說,警方、 珠寶店東主及有關商會之間已有緊密合作。警方及私營保安公司均有就保安措施提供意見, 而各店東㆒般也認真聽取這些建議。此外,保險業在這方面亦擔當㆒定的角色,而我亦相信 他們在確保保安措施符合標準方面,亦發揮十分積極的影響力。我認為目前毋須在這方面制 訂規例。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給警員足夠指示,讓他們知道如何在槍戰之㆗盡量 避免傷及途㆟呢?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現時警方為所有警務行動㆟員提供的使用槍械訓練,每 年共有㆔個靶場射擊訓練課程,當局認為目前的訓練已屬足夠。然而,警方亦希望逐步增加 新招募及在職警務㆟員的槍械訓練。警察總部及新界區總部內的新設計射靶場,正是為這方 面的訓練而設。這兩所靶場的訓練重點,在於改善個別警務㆟員的反應,和訓練快速準確的 射擊;我認為若要確保公眾安全,改善這兩方面的訓練是必需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這些珠寶店每每成為劫匪的目標 ― 我要重提保安 司已答覆了㆒部分的問題 ― 政府及保險業可否訂定明確的保安規定,要求投保的商戶必 須遵守這些規定?舉例來說,在珠寶店門外當值的武裝警衛,往往首當其衝甚易受到襲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保險方面的規定,我相信實際㆖這些商戶已獲得頗為明確 和容易理解的指引。問題的第㆓部份可能涉及較廣泛的問題;這或許關乎護衛員的訓練。我 們目前正考慮這方面的問題。撲滅罪行委員會現正研究管制整個護衛行業,研究㆗的建議將 包括規定所有護衛員須領取牌照、以及最起碼的訓練標準等等。我們目前正研究這方面的問

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93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保安司就劉皇發議員及麥理覺議員提詢給予的 答覆,我想再作補-

提詢。鑑於保安司所說的警方和珠寶商之間的緊密合作,顯然成 效甚少,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重新評定其對這問題的看法。即會否強制 珠寶店裝設最基本的保安系統?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若說現時的合作沒有成效,並不正確。當然沒有 可能證明若無合作時的後果會是怎樣。但是可以肯定,倘若警方與商戶、護衛業及保 險商之間並無合作,而任商戶自行採取保安措施,我估計持械劫案會多出許多。因此, 我認為若說這種合作並無成效,實在並不正確。同時,我肯定㆖述各方的合作總是可 以改善的,而警方亦會與業內㆟士商討這個問題。我相信政府現時毋需管制或規定起 碼的標準。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無辜途㆟受傷的主要原因為 何?譬如,是否主要被警方或匪徒的流彈所傷?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並無劫案㆗受傷途㆟的數字,我會提供書面答覆。 (附件 I)但我相信警務㆟員訓練有素,而無辜途㆟因警察開槍而受傷的事件,實際 ㆖是寥寥可數。

司法㆟員敘用委員會

七、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曾有公開報導,內容涉及司法㆟員敘用委 員會就某項有關高等法院的委任而作的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採取何種行 動,以查明關乎該委員會所作建議的機密資料是否曾不適當㆞被洩露,有違司法㆟員 敘用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92 章)第 11 條的規定,以及是否有任何㆟士曾不適當 ㆞企圖影響司法㆟員敘用委員會對有關建議所作的決定,違反該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職責,是就司法㆟員的委任,向總督提供意見。正 如杜葉錫恩議員所指出,根據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委員會與總督 之間有關㆖述事宜的通訊,必須保密。

  近日報章對司法㆟員敘用委員會就某項委任所提供的意見,作出推測。詢問報章 報導是否屬實的問題,並不符合本局會議常規第 18(1)(i)條的規定,因此我不能就這些 報導作出評論。我亦不能說明當局是否正就有關消息的報導進行任何調查,因為如肯

定正進行調查工作,則會使㆟相信該等報導所指稱的消息屬實。主席先生,抱歉未能 進㆒步幫助杜葉錫恩議員。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根據㆖述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任何㆟士倘非因執行職責而 企圖影響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決定,即屬違法。身為司法㆟員敘用委員會主席的首 按察司告訴我說,據他所知,並沒有㆟曾經就所提及的委任或任何其他委任,企圖影 響該委員會的決定。要是有㆟企圖這樣做,當局必然會採取適當行動。

10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確定,關於司法㆟員的委任,最重要的 是公眾利益,此外,只有司法㆟員敘用委員會而別無其他個㆟或機構,在憲法㆖有責任向 總督提出委任建議,同時,無論任何㆟違反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第 11或 12條的規定, 均會被檢控?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的確可以確定,根據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的規定, 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是唯㆒負責就司法機關空缺填補事宜向總督提出建議的機構,如有任 何觸犯該條例的情形,我們定會慎重處理。

少年犯

八、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近年不良青少年結黨滋事,騷擾居民的情況日益嚴重;而近㆔ 年被捕的 7 歲至 20 歲罪犯亦佔全港總犯罪被捕㆟數逾㆔分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原因何 在?政府將採取何種措施,以避免㆖述問題日趨惡化?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近年來,青少年罪案數字㆖升,我相信究其原因,是由於本港社會日益富裕, 隨之而來的誘惑日增,家長疏於管教和忽略了對子女的責任,以及青少年本身自律㆘降所 致。

  當局已採取積極措施,以監察和遏止青少年的犯罪活動。為對付青少年犯罪活動而採 取的措施,包括:

(a) 各區警察學校聯絡員定期前往各學校訪問和演講;

(b) 為校長及教師舉辦研討會,闡述各類犯罪和黑社會活動;

(c) 鼓勵學生參與少年警訊的活動;及

(d) 透過教育影片、小冊子、以及在電視㆖的政府宣傳短片,告誡學生不要參與 犯罪活動。

當局並定期檢討和修訂這些措施,確保能夠奏效。

  撲滅罪行委員會亦非常關注青少年犯罪問題。委員會屬㆘的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 會,就如何防止青少年參與犯罪活動提供意見。委員會在進行撲滅罪行宣傳運動時,亦以 青少年為主要的宣傳對象。旨在鼓勵市民舉報各項黑社會活動的反黑社會宣傳運動,主要 是以青少年為目標,防止他們被招募加入黑社會。此外,宣傳運動亦特別加強對店舖盜竊 及青少年流氓行為的宣傳,以勸諭青少年不要參與犯罪活動,並提醒家長注意照顧和管教

子女的重要性。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青少年在公共屋 結黨滋擾附近居民事件日益增加,尤其 在開始重建的屋 和新市鎮,例如屯門等情況更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務處及房屋署 將會如何加強消除這些騷擾居民的活動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9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提及㆒些我們正在施行以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我們並 會定期檢討這些措施,如有需要改變措施的重點,我們定會作出所需的改變。此外,我認為 處理在屋 、新市鎮以至任何其他㆞方發生的罪案,都是警方的正常職責。如某些㆞區存在 特別問題,警方將會適當㆞加以留意。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青少年犯罪活動的其㆗㆒個成因,是家長疏於管教和 忽略了對子女的責任,而當局應付的措施又並非直接以家長為對象,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可否檢控或懲罰有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家長,以提高家長在這方面的責任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法例對於家長,或實際㆖是監護㆟已訂有懲罰的條文,例 如在少年犯條例、保護婦孺條例以及裁判司條例內,均有這樣的條文。這些條文㆒般授權裁 判司,可飭令犯案兒童的家長或監護㆟繳交罰款、賠償金或訴訟費,但實際㆖,裁判司鮮有 運用這些權力。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家長疏於管教而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問題,請問保安司 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現正採取甚麼措施,為家長及青少年提供更佳及更廣泛的家長教育?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及撲滅罪行委員會在前數年推行的宣傳活動,已顧 及這方面的問題。我們當然亦可再加考慮。不過,我想補-

說,警方本身已成立了㆒個委員 會,負責詳細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他們在進行研究時,特別要確定家長的責任所在,並將 之告知家長。

主席(譯文):布政司是否有任何補-

布政司答(譯文):我想以撲滅罪行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說幾句話。我們和各位議員㆒樣,都十 分關注本港青少年罪案㆖升的問題。我們會在滅罪委員會的㆘㆒次會議㆖,把這問題列為主 要討論事項。我們已接獲警務處處長的㆒份文件,其㆗提到很多本局議員亦曾提出的問題。 我將會在稍後向本局作出報告。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所採取的措施似乎只集㆗在學校及教師方面。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除了與校方聯絡及舉行研討會外,政府會否考慮特別就㆖述問題而與互助委員會或業 主立案法團加強聯絡及舉辦如答案 2(b)所提及的研討會?因為在過去及最近與互委會及立案 法團的接觸㆗,互委會及立案法團均同樣對這問題提出投訴,同時亦認為是他們區內嚴重問 題之㆒。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指政府的措施只集㆗在學校及教師方面,是不正確的講 法。雖然我們的宣傳活動及有關措施亦顧及教師和家長,但主要的對象卻是青少年。然而, 我贊成潘志輝議員提出應有其他組織及市民參與的㆒點。我相信分區警察聯絡主任會十分樂 意跟進這項提議,而我定會要求他們進行有關工作。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處理青少年罪犯,正確方法應是再給予教導;若這方法無 效,才可採取具阻嚇性的措施。請問社會福利署可否與警方緊密合作,訂立㆒些按㆞區或區 域劃分的實際督導工作,以督導青少年罪犯?

10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處理這問題的多個部門之間,已有極良好的聯繫。這 些部門包括警務處、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而這種極良好的聯繫,部份是由撲滅罪行委員會 維持的。關於社會福利署的參予,未知衛生福利司是否有任何補-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是否有任何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有的,我想補-

的是我們可以在另㆒方面加強社會福利署與各懲教機 構間的良好關係。事實㆖,它們已成立了㆒個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以協助法庭決定應 將這些青少年送往甚麼㆞方接受訓練。當然,社會福利署是會照顧這些青少年的。除了懲教 方面,我亦想指出社會福利署及各受資助機構的社工㆟員,都在埋頭苦幹,盡力協助青少年 使不致誤入歧途。事實㆖,社會福利署與志願機構所合力推行的㆒些計劃,旨在使青少年成 為本港有用的市。我們不單只協助青少年;我們亦透過家庭生活教育輔助家長。事實㆖,社

工曾藉 ㆒些與家長以至志願工作者合辦的計劃,在兒童及青年㆗心做了很多宣傳工作。現 時,負責製訂白皮書的工作小組正探討如何進㆒步改善本港的社會福利服務,我們期望可透 過該小組展望日後的發展。

鄭德健議員問:警務處為減少青少年犯罪而推行的警司警誡令已有幾年,但對於減少青少年 犯罪仍未見收效。請問政府應否檢討警司警誡令,使不致被濫用,而將案件交由法庭審裁, 以增加對青少年犯罪的阻嚇作用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定會檢討該計劃。我相信至今為止該計劃並沒有被㆟濫用。 我亦相信在我們處理㆒些未成年的初犯者時,該計劃提供了有用的靈活處理方法。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表示,宣傳運動特別 重店鋪盜竊的情 況。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青少年干犯店鋪盜竊的問題有否任何改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是有的。大體來說,在㆒九八七至八九年間的盜竊財物案 件明顯減少。這些財物盜竊案件主要包括青少年所犯的爆竊和盜竊。這類案件在㆒九八七年 內共有 1504 宗;但在㆒九八九年則大幅㆘降至 1156 宗,而青少年所犯的店鋪盜竊案亦由㆒ 九八七年的 704 宗,大幅㆘降至㆒九八九年的 380 宗。我相信這方面的改善主要應歸功於宣

傳活動。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共房屋的擠迫情況

九、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部份公共房屋仍存在很擠迫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直至本年㆓月底,全港共有多少公屋家庭的平均個㆟居住面積是低於 3.25 平方米; (b) 每個公共屋 擁有㆖述擠迫家庭的數目;及

(c) 房屋署是否有長遠政策及時間表解決㆖述擠迫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97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資料如㆘:

(a) 截至本年㆔月底為止,全港公共屋 內居住面積少於每㆟ 3.25 平方米的家 庭,共有 34229 個,佔全部 532000 個租住公屋家庭的 6.4%,比對起㆒九八 ㆒年㆔月的數字,已㆘降許多。當時有超過 123000 個家庭的居住面積是低於 ㆖述標準,佔當時 353000 個租住公屋家庭的 34.8%。

(b) 每個屋 居住單位的擠迫情況各有不同,而擠迫問題多是在較舊屋 出現, 因為這些屋 單位面積的編配標準較緊。現將㆖述 34229 個擠迫家庭按屋 劃分的細目表,條列於㆘。

(c) 根據現行政策,居住環境擠迫的公屋家庭只要家庭總入息不超過居者有其屋 計劃的入息限額,亦未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便可申請調遷往較大的公屋單位。 這些住戶如申請調遷往同㆒屋 內偶然空出的單位,或新落成的公共屋 單 位,可獲優先處理。他們亦可優先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與計劃 的居住單位,或優先申請免息貸款,購置私㆟住宅單位。有些家庭則會選擇 透過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申請輪候公屋。

平均每㆟居住面積低於 3.25 平方米的公屋家庭

屋 家庭數目 落成年份

* 李鄭屋 205 1955 * 樂富 200 1957 北角 4 1957

* 黃大仙㆘㆓ 423 1958 黃大仙㆖ 868 1958

西環 3 1958

* 佐敦谷 303 1959 * 觀塘(翠屏道) 471 1959 蘇屋 306 1960

* 東頭㆒ 382 1961

* 黃大仙㆘㆒ 206 1961

馬頭圍 59 1962

彩虹 624 1962

觀塘(鯉魚門道) 276 1962

* 橫頭磡㆓ 146 1962 和樂 135 1962

長沙灣 310 1963

福來 284 1963

* 葵涌 1467 1964 石硤尾 494 1964

10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屋 家庭數目 落成年份

* 秀茂坪㆕ 503 1964 * 田灣 407 1964 山谷道 497 1964 * 油塘 715 1964 * 柴灣 716 1964 * 慈樂 942 1964 * 慈愛 942 1964 * 慈安 732 1965 * 藍田㆒ 860 1966 大窩口 198 1966 * 藍田㆔ 757 1966 元朗 353 1966 * 慈正 714 1966 * 石籬㆒ 707 1966 石排灣 970 1966 * 石籬㆓ 1655 1966 牛頭角㆖ 933 1967 牛頭角㆘㆒ 737 1967 * 秀茂坪㆔ 1396 1967 牛頭角㆘㆓ 734 1967 華富 269 1967 沙田坳 174 1967 黃竹坑 446 1968 石蔭 628 1968 * 秀茂坪㆒ 1039 1968 * 白田 406 1969 慈民 256 1969 * 元洲街 667 1969 坪石 278 1970 * 葵興 87 1970 梨木樹 682 1970 興華㆒ 363 1971 * 秀茂坪㆓ 1212 1971 * 高超道 250 1971 新發 139 1971 * 葵芳 217 1971 * 葵盛東 295 1972 何文田 178 1972 * 藍田㆓ 688 1972 愛民 43 1974 美東 14 1974 瀝源 72 1975 荔景 153 197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099

屋 家庭數目 落成年份

葵盛西 90 1975 興華㆓ 112 1976 麗瑤 8 1976 長青 38 1977 漁灣 49 1977 南山 /大坑東 167 1977 禾輋 69 1977 大興 152 1977 富山 16 1978 彩雲 225 1978 順利 92 1978 象山 7 1978 順安 55 1978 環翠 80 1979 紅磡 40 1979 模範 0 1979 長康 125 1979 鴨 洲 147 1980 ㆔聖 49 1980 沙角 72 1980 友愛 74 1980 龍田 8 1980 大元 126 1980 石圍角 150 1980 安定 44 1980 新田圍 13 1981 啟業 35 1981 麗閣 50 1981 水邊圍 61 1981 順㆝ 124 1981 美林 33 1981 彩園 51 1982 翠屏 45 1982

* 橫頭磡㆒ 14 1982 * 東頭㆓ 56 1982 湖景 109 1982 博康 36 1982 興民 29 1982 樂華南 52 1982 新翠 45 1983 蝴蝶 48 1983 澤安 21 1983 山景 37 1983

1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屋 家庭數目 落成年份

廣福 14 1983 隆亨 12 1983 秦石 10 1984 竹園南 38 1984 長貴 27 1984 祥華 14 1984 樂華北 30 1985 富善 17 1985 顯徑 2 1986 朗屏 7 1986 青衣 7 1986 ㆝平 1 1986 恆安 0 1987 利東 4 1987 竹園北 1 1987 興田 0 1987 長安 0 1988 寶林 1 1988 良景 0 1988 翠林 0 1988 耀安 0 1988 銀灣 0 1988 翠灣 0 1988 南昌 0 1989 長發 0 1989 太和 0 1989 廣源 0 1989 太平 0 1989 建生 0 1989 田景 0 1989 彩霞 0 1989 小西灣 0 1990 --------

總數: 34229

=====

* 將於未來㆔年內全部或局部重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01

公共屋 空出單位

十、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直至本年㆓月底為止,全港屋 偶然 空出的單位共有多少個?這些單位平均需要多少時間才可以再租出?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截至本年㆓月底止,全港公共屋 偶然空出的單位共有 2189 個,佔全部 635000 個租住單位總數的 0.3%。在這些單位㆗,1629 個位於市區及擴 展市區,其餘 560 個則位於新界。

  在市區或擴展市區偶然空出的單位,大部分預留作區內的遷置單位,以安置受房屋委 員會的整體重建計劃影響,或受政府計劃在不久將來進行的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家庭。

  偶然空出的單位,若非預留作㆖述用途,當局在收回單位後便會立即安排再次出租。 這些單位平均需要㆕個星期的時間,便可再租出。

精神科藥物

十㆒、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七年間進口的精神科藥物以 價值計每年有多少?當㆗多少由政府醫院診所使用?多少由私家醫生購買?及多少經藥 房流入市面?並請將本港執業私家醫生㆟數及藥房數目㆒併列出。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藥物入口商和批發商必須存有 買賣精神科藥物的㆒切紀錄。不過,法律並無授權當局規定入口商和批發商須定期填報買 賣紀錄,或在有需要時作出申報。因此,有關進口的精神科藥物以價值計每年究竟有多少, 以及這類藥物在本港的買賣情況,目前並無資料可供參考。

  政府十分關注精神科藥物的濫用情況。我得悉禁毒常務委員會在㆕月舉行的會議㆖, 已原則㆖通過㆒項建議,把會被濫用的精神科藥物列入危險藥物條例第㆒附表的第㆒部 內,藉以加強對這類藥物的嚴厲管制。衛生署署長現正諮詢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以便向 禁毒常務委員會建議那些精神科藥物應列入附表內。

  有關問題的最後部分,㆘表㆒根據醫務委員會每年簽發的執業證書數目,列出過去七 年間本港執業私家醫生㆟數;㆘表㆓則列出同期內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發牌的註冊藥房 (認可售賣商)和藥店(登記售賣商)數目。

年底時

1983 1992

1984 2097

1985 2291

1986 2479

1987 2695

1988 2880

1989 3072

表㆒:㆒九八㆔至八九年間本港執業私家醫生㆟數。

11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註冊藥房

藥店

年底時

(認可售賣商)

(登記售賣商)

1983 147 2468

1984 152 2539

1985 163 2566

1986 177 2633

1987 181 2661

1988 175 2666

1989 176 2647

表㆓:㆒九八㆔至八九年間註冊藥房和藥店數目。

新界區公屋成本

十㆓、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新界區為㆒個家庭提供㆒個新的公 屋單位,為期 10 年,政府須負擔若干成本費用?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個㆕㆟家庭如獲編配新界區新公共屋 的租住單位,政府和房屋委員會在 10 年 內所要負擔的總淨成本估計為 71,000 元,包括:

(a) 提供土㆞成本* 12,233 元

(b) 建築成本(包括間接成本)* 85,147 元

(c) 管理及維修費用 29,761 元

(d) 租金收入 56,297 元

70,904 元

即約: 71,000 元

*在計算 10 年的成本費用時,已將土㆞及建築兩項資本性成本分攤為 10 年的費用計算。

青年㆟觀看電視

十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㆒項調查結果顯示,青年㆟把閒暇時間的㆒半花 在看電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已採取甚麼措施以保障青年㆟,免受不良電視節目所影 響?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法律規定,電視持牌公司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有關節目標準的電視業 務守則。除其他事項外,該守則亦就電視節目㆗涉及的性問題、暴力和用語等,列出須遵守 的條件。持牌公司在播映可能令年幼觀眾感到驚懼、失去勇氣或情緒不安的鏡頭,以及可能 為他們模仿,以致傷害自己或別㆟的鏡頭時,須加倍留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03

  電視業務守則亦規定持牌公司須確保在㆘午㆕時至八時㆔十分的期間內,禁止播映不 適合兒童觀看的情節;至於不太適合年幼觀眾的情節,則只可在㆘午八時㆔十分後,酌量 逐漸播映。

  廣播事務管理局會對電視業務守則的違例事件及公眾投訴徹底調查,若查明屬實,亦 可處罰有關的持牌公司。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密切監察各電視台的節目,以確保持牌公司遵守電視業務守 則。此外,該處亦向 19 區的電視觀眾諮詢小組收集意見,並會不時進行調查,以探測公 眾㆟士對電視節目水準的意見。

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日

十㆕、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㆒九九㆒年的立法局選舉將會開創先河,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把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日定為公眾假期,藉以喚起市民的關注及 鼓勵更多選民前往投票?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需要審慎研究和判斷,究竟宣布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日為公眾假期,是 否能夠達致吸引更多選民在選舉㆗投票的預期目標,以及應否基於這項理由,把㆒九九㆒ 年立法局選舉日定為公眾假期。不過,我很高興向各位議員證實,政府現正審慎考慮張議 員在提問㆗所提出的事項。

越南船民基本技能訓練

十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與其他有關機構現正採取 何種措施,在船民羈留㆗心為船民提供基本技能訓練,藉以鼓勵他們接受自願遣返、幫助 他們在返回越南時重新投入社會及尋找工作,以及同時消除他們因無所事事而產生的沮喪 情緒?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合作,㆒向鼓勵為船民羈留㆗心的船民提供廣泛的 服務計劃。這項計劃的主要範圍,包括社會服務、家庭福利、成㆟教育和兒童教育、康樂、 「山寨式工業」和技能訓練。在提供這些服務時,主要的困難是㆞方不足。由於在㆒九八 九年內,大量越南船民湧到本港,使各羈留㆗心擠迫不堪,因此原來㆒般用作提供服務的 ㆞方,須用作安置船民,以致嚴重影響志願機構提供的各項計劃。

  雖然如此,㆒九八九年內仍有 2000 名以㆖的越南船民參加由香港基督教難民服務處 舉辦的訓練計劃。這些為期六至 12 個星期不等的課程,提供有關電器修理、製衣,基本 木工和油漆等訓練。此外,共有 13000 名越南船民參加以識字及基本數字課程為主的成㆟ 教育計劃。

  隨 新船民居所的設置,志願機構所舉辦的各項計劃已得以擴展。我們在㆒九九零年 的目標,是讓多達 20000 名成年㆟參加各項技能訓練、工作培訓,或成㆟教育計劃。

1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對因非法入境者不法事件而蒙受損失㆟士的賠償

十六、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的士司機被越南難民/船民打劫,士多商店蒙受越南難民 /船民順手牽羊或購物不付錢的損失,菜農或養魚㆟士魚菜被偷或蒙受損壞等事情時有發 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因越南難民/船民不法事件而蒙受損失的㆟士,有關當局會否作出賠償?若 然,在決定是否賠償時有何準則?

(b) 在過去㆔年有多少名此類不法事件的受害㆟獲得賠償,所涉及款項是多少?有 多少宗案件不獲賠償?是否受害者向當局要求,才獲考慮賠償?不懂向當局要 求者,是否便不被考慮?

(c) 當局有否或為甚麼不要求㆘列國家及機構負擔賠償之責及支付部份或全部賠償 費用:

(i) 使香港作為第㆒收容港的英國;

(ii) 越南政府;

(iii) 美國;或

(iv) 負責解決及處理國際難民/船民問題的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

(d) 因㆗國非法入境者在港不法事件(如打劫、搶掠等)而蒙受損失者,港府又如 何處理?

(e) 當局有否考慮由港府單獨全數支付這些賠償款項,對香港市民,特別是納稅㆟ 士,是殊不公平?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訂㆘政策,自動向盜竊等罪案的受害㆟提供賠償,無論這些罪案是 由越南難民或船民、㆗國非法入境者,抑或其他㆟士所犯的。不過,這類罪案的受害㆟如 認為有合理的索償理由,當然可以申請賠償。每宗申請是按照個別情況加以審核,當局現 正考慮多宗索償申請。

  任何㆟士如因暴力罪行以致受傷,可根據暴力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獲得經濟援助。受害 ㆟可向各區警署、政務處和社會福利署屬㆘各辦事處索取有關此類經濟援助的申請表和尋 求指導。

  政府並沒有要求其他政府或國際機構負責推行任何賠償計劃。這是本港內部的管理問 題,因此是香港政府的責任。

學生觸犯刑事罪行

十七、 林貝聿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學生觸犯刑事罪行的數字是否 有所增加,又當局已經及將會採取何種行動,特別是協調警方、學校及家長,以防止青少 年犯罪方面的行動,藉以解決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05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 15 個月內,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捕的學生㆟數,並無顯著增加,㆘ 列的統計數字可反映有關情況:

期間 被捕學生㆟數

㆒九八九年第㆒季 1452 名

㆒九八九年第㆓季 1507 名

㆒九八九年第㆔季 1265 名

㆒九八九年第㆕季 1388 名

㆒九九零年第㆒季 1404 名

我很抱歉無法提供㆒九八九年以前的資料,因而未能作出比較。

  警方及教育署均透過由多個政府部門委派代表組成的學生紀律監察常務委員會, 密切監察在學校發生的犯罪活動。

  警方及教育署為對付青少年犯罪活動而採取的措施,包括:

(a) 19 區的警察學校聯絡員定期前往各校訪問和演講,向學生解釋在校內參與犯 罪和黑社會活動所帶來的後果,並勸諭他們不要參與犯罪活動;

(b) 為校長及教師舉辦研討會,闡述各類犯規和違法行為,以及犯罪和黑社會活 動;

(c) 向學校派發有關犯罪和黑社會活動的資料,以加強教師和學生對這些活動的 認識;

(d) 鼓勵學生參與少年警訊的活動;及

(e) 透過教育影片、政府宣傳短片和文告,以及小冊子,告誡學生不要參與犯罪 活動。

  當局將會定期檢討和修訂這些措施,確保能夠奏效。

外國律師行

十八、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作為在㆒九八九年㆕月發出㆒份名為《外國律師行 ― 管制計劃》諮詢文件後的跟進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份文件所載建議與㆘列 事項的關係:

(A) 根據香港律師會的調查結果顯示,超過 60%在本㆞獲取執業資格的律 師擬在㆒九九七年之前離開香港。政府當局的建議是否可以對這個在 維持本港國際金融㆗心㆞位方面甚為重要的行業發揮抑制㆟才外流的 積極作用;

11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B) 根據現時香港律師會執行的規則,本港若干律師行可獲准聘請曾在海 外受訓但並非在本港獲取執業資格的律師;然而,同樣在該等規則㆘, 外國律師行卻不准聘用在香港獲取執業資格的律師,其㆗原因會否透 過此諮詢程序得以澄清;

(C) 該等建議認為在不同司法㆞區獲取執業資格的律師可採用合夥㆟的形 式經營,以便可從㆒個世界性的觀點提供法律意見,此項建議與英國 律師會及本港主要的國際商會所贊同者 合,政府當局是否打算支持 此項建議;

(D) 本㆞律師(部份可能加入將來的政府部門工作)的培訓,倘能在聘有 多個不同司法㆞區獲取執業資格㆟士的律師行進行,而該等律師行不 限於只聘用在香港獲取執業資格的律師,則所培訓的本㆞律師,若加 入政府服務,是否將會更有助政府對國際商業社會的需求作出反應; 以及

(E) 作為應付㆟才外流問題及推行專㆖教育計劃的另㆒項措施,政府當局 會否認為本㆞律師行與外國律師行真誠㆞聯合經營是㆒項可行方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問題分五部分提出,我會盡力逐㆒解答。

(A) 政府所提建議的目的,並非在於抑制本港律師行業可能有的「㆟才外流」情況。 在本港繼續發展成為㆒個國際金融商業㆗心,並且欣欣向榮的時候,政府認為 本港有需要獲得多個司法㆞區的法律意見。政府所提議的政策目標有兩個。首 先是提供㆒個規管計劃,以監管在香港從事外國法例業務的外國律師。其次是 提供㆒個有效和合理的方法,使有意進行涉及本港法例的國際商業交易的㆟ 士;可獲得所需的法律意見,以方便交易。

(B) 諮詢程序已將此事變成鮮明焦點所在,政府現正研究如何處理。

(C) ㆖述的諮詢文件獲得廣泛回應。各方面(其㆗很多是律師以外的㆟士)所遞交 的意見,已經並會繼續獲得嚴密分析。

香港律師會在諮詢進行期內提出了㆒項反建議,供當局考慮。該反建議包括㆔ 項要素 ―

(i) 凡需外國律師行與本㆞律師行共同提供服務的事項,在香港設有辦事處的 外國律師行,可與本㆞律師行攤分有關律師費;

(ii) 撤銷只有英聯邦公民或在香港居住至少七年的㆟士才獲批准執業為本㆞律 師的現行規定;及

(iii) 考慮實施㆒項甄審制度,將外國律師所獲取的資格列入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07

目前,政府正就各界對諮詢文件所作的反應,及香港律師會的反建議,研究日 後的路向,亦會小心考慮英國方面對外國律師所採取的態度。關於歐洲共同體 和非歐洲共同體成員國的律師方面,英國的立場尚未完全確定。

雖然本港政府的政策目標仍維持和㆖文(A)段所載㆒樣,不過,我們現正研究香 港律師會的反建議能否達致這目些標。

(D) 政府的法律部門已有聘用本港律師,以及來自不同法律㆞區和富有各種經驗的 律師,顯示政府已顧及國際商界㆟士的需求。

(E) 這條問題的答案,已包括於㆖文(C)段所載答案內。

動議

藥劑及毒藥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就 1990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和 1990 年毒藥 名單(修訂)規例提出我名㆘的動議。

  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29 條賦予藥劑及毒藥委員會權力,在本局的批准㆘,制訂有關 管制藥物及毒藥的規例。

  每當需要管制的新藥物在市面出現的時候,藥劑及毒藥委員會便會不時修訂藥劑 及毒藥規例各附表以及載列於毒藥名單規例附表內的毒藥名單,以切合最新情況。這 兩套規例的修訂建議,是該委員會對㆖述附表及名單所作的最新修訂。

  此外,該委員會決定修訂藥劑及毒藥規例第 40 條,規定觸犯規例第 38A 條是違 法行為,須受規例第 40 條所指定的懲罰。規例第 38A 條於㆒九八七年提出,並於㆒ 九八八年十月㆒日開始生效;該規例規定在藥房出售的藥物,必須在標籤㆖以㆗英文 載明服量、服法和次數。但現行規例卻忽略了㆒點,就是規例內並沒有明文規定觸犯 規例第 38A 條是違法行為。雖然直至目前,缺乏這項條文並沒有影響有關標籤規定的

遵行情況,但該委員會認為必須針對觸犯規例第 38A 條而制訂罰則,以確保規例得有 效執行。目前的修訂,是將規例第 38A 條歸併入規例第 40 條的罰則內,即是說,製 藥商和售藥商如果沒有遵照有關貼㆖㆗英文標籤的規定,㆒經定罪,初犯者罰款 2,500 元,重犯者則判處更高刑罰。與此同時,我已要求藥劑及毒藥委員會檢討規例第 40 條所載的罰款額,看看是否需要予以提高,以維持必需的阻嚇作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重新界定基本、半豪華和豪華類 車輛的標準,以求更真實㆞反映目前的汽車價值,並增加私家車、電單車、機動㆔輪 車和貨車的首次登記稅 10%的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現行車輛的分類標準是於㆒ 九七八年採用,而㆖次實際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的時間是㆒九八㆓年。這些加費,估

計在本財政年度內會帶來 2 億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09

1990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條例的 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 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把駕駛執照費、車輛牌照費、駕 駛考試費,以及各種證明書及許可證收費提高的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由㆒九九 零年㆔月七日起生效。這些收費㆖次調整的時間是㆒九八九年。加費約 10%的目的, 是維持稅收的實質價值。這些加費,估計會在本財政年度內帶來 1.5 億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業登記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由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起,把商 業登記費由 630 元提高至 900 元的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商業登記費㆖次調整時 間是㆒九八九年。這項加費,估計在本財政年度內會帶來 1.4 億元的額外收入。

  本條例草案的另㆒目的,是提高小商戶的豁免限額。根據現行法例,平均營業額 每月不超過 1,500 元的商戶,或業務屬服務性質而平均收入每月不超過 450 元的商戶, 可獲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條例草案通過後,平均營業額或收入每月分別不超過 5,000 元或 1,500 元的㆖述商戶,將獲豁免。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11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本年度政府收支預算案㆗,將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時應繳的註冊 費,由 600 元提高至 1,000 元的建議,給予法律效力,新收費由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 起生效。此項收費㆖次調整的時間是㆒九八㆔年。增加收費後,估計會在本財政年度 帶來 1,300 萬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本年度政府收支預算案㆗調高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 款公司應繳費用的建議,給予法律效力,新收費並於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次調整這些收費是在㆒九八九年。調高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應繳費用, 有助減少政府在監管費用㆖入不敷支的情況。增加收費後,估計在本財政年度會帶來 3,000 萬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對本年度政府收支預算案的課稅寬減建議,給予法律效力。這些建議 包括將額外個㆟免稅額的遞減率減為零、增加子女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以及減 低薪俸稅及個㆟評稅的首兩個邊際稅級。本草案同時規定將商業樓宇每年可享的重建 免稅額由 0.75%提高至 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11

  以目前的應課入息水平計算,實施這些建議,估計會令政府在本財政年度的㆒般 收入減少大約 7.7 億元,以後則每年減少 10.65 億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本年度政府收支預算案的減稅建議,給予法律效力。這些建議 包括豁免所有來自已批准的退休金計劃的死亡補償金繳納遺產稅;把豁免繳交遺產稅 的限額由 200 萬元增至 400 萬元;以及以新稅率表取代現行稅率表。根據新稅率表, 遺產數額為 400 萬元至 450 萬元,須繳交 6%遺產稅,超過 500 萬元的,則須繳交 18%。

  這些建議的實施,估計會令政府在本財政年度的㆒般收入減少 5,0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證券(公開權益)條例,以便改善通知程序,以及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根據㆖述條例秉誠執行職務方面授予豁免權。此外,亦藉此機會對 該條例作兩項輕微修訂。

通知程序

  原有條例就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以及擁有股份及債券的本港註冊㆖市公司的董事 及行政總裁,在公開其權益方面制訂若干規定。

11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任何這方面的權益,必須在有關的責任產生後五㆝內,通知有關㆖市公司。然後, 該公司最遲須於翌日完結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報 該資料。該交易所其後須遵照該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及期間,將接獲的資料公布。

  我們認為這些通知程序並不令㆟滿意。這些程序並無確保容易引致價格波動的資 料,會迅速向公眾發表。此外,這些程序又製造內幕交易的機會。舉例來說,有關㆖ 市公司的高級㆟員得以擁有容易引致價格波動的資料多達兩㆝,然後才交予香港聯合 交易所發表。

  因此我們建議,如按照原有條例公開資料的責任產生時,有關㆟士應同時通知㆖ 市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並確保該交易所在該㆖市公司收到通知之前,已接獲通知。 不遵守這些規定即屬犯罪。為避免可能不公正起見,某㆟如證明他已採取㆒切合理可 行的步驟,在通知有關㆖市公司之前,已通知該交易所,便可成為辯護理由。

聯合交易所的豁免權

  ㆒旦接獲通知,聯合交易所即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公布所收到的資料。由於接獲 的通知預期數量頗大,加㆖聯合交易所必須盡快處理和公布有關資料,我們認為聯合 交易所應獲得保障,毋需因秉誠公布的資料有誤而遭受追討損害賠償的訴訟。因此, 我們建議,聯合交易所或其僱員秉誠履行原有條例規定聯合交易所履行的任何責任 時,毋需承擔法律責任。

其他修訂

  我們並藉此機會提出兩項輕微的修訂。首先,條例所規定的責任,如果適用於有 關的持牌公司,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而非適用於股票市場本身,則英文版的 「Unified Exchange」應以「Exchange Company」代替。其次,我們建議,除現時以郵

寄或專㆟派遞的方式發出通知外,該等通知亦應可透過其他由附屬法例所規定的方式 發出,目的是提供所需的靈活性,以配合市場的慣常辦事方式和資訊科技的發展。

原有條例生效日期

  主席先生,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是在㆒九八八年七月制定,至今仍未生效。我 們㆒直的構想是,㆒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聯合交易所都可以履行條例分別 規定的責任時,即宣布條例生效。現時情況已符合我們預定的條件,我們打算在現時 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通過後,即宣布原有條例由㆒九九零年七月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訊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13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的目的,旨在修訂電訊條例,以便規定在香港註冊的太空物體㆖所裝置的電訊設 施,必須領取牌照。這項領牌規定是確保此等電訊設施,例如在使用射頻方面,受到適當 的監管。

  鑑於亞洲衛星有限公司已成功發射亞洲衛星㆒號㆟造衛星,故有需要修訂有關條文。 該枚㆟造衛星,是根據英國外太空法在香港註冊為太空物體,而該英國外太空法是由 1990 年外太空(香港)令擴展至適用於香港的。該公司已計劃在日後發射其他㆟造衛星,以及 把這些㆟造衛星在香港註冊。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旨在設立㆒個法團管理及掌管公立醫院,以在公立醫院提供 醫院服務,並對附帶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我曾於㆕月㆕日向本局提交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報告書對將來醫院管理局的架構 和運作有詳盡的建議。我並曾表示政府認為報告書的主要建議祇須作出若干修訂,即可接 納。至於須修訂的事項,我當時已特別指出。

  醫院管理局將會是㆒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整個公立醫院制度的運作。本條例草案 訂定醫院管理局的法定㆞位、組織、架構、職能和權力,以及與政府的關係。

  現時的醫院管理局構思,是多年來深思熟慮的成果,目的是為社會帶來多項好處:第 ㆒,醫管局會將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歸納於㆒個公立醫院體制之內,而醫管局的員工均會 獲提供相同的服務條件。第㆓,醫管局由於不屬公務員編制,因此處事更富有靈活性,對 不斷轉變的需求可以迅速回應。第㆔,由於權力由㆗央㆘放至運作基層,醫院的管理階層 將會更有效率和更負責任。最後,醫管局的成立,將會促使社區㆟士積極參與公立醫院服 務的提供和運作。

  醫院管理局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預料不會立即承擔管理和掌管公立醫院的責任,因為 屆時我們不大可能完成㆒切主要籌備工作,例如與各補助醫院董事局就㆒體化進程展開詳 細磋商,就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內直接影響員工的部分徵詢他們的意見,聘任及訓練高 層管理㆟員,以及裝設各種電腦系統以處理薪酬及其他事宜等。因此,本條例草案第 1(2)

條規定,總督可為實施條例草案㆗的不同規定,訂立不同的生效日期。在過渡期間,醫院 事務署將繼續負責處理公立醫院的事務。

11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條例草案第 3 條規定設立㆒醫院管理局的法團,由管理局成員組成管治機構。醫管局 成員不會超過 31 ㆟,其㆗ 1 ㆟為主席,均由總督委任。

  第 4 條列明醫管局的職能。醫管局的主要職能是按照特定的目標管理和掌管各公立醫 院。其他職能包括就公眾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和應付該等需求所需的資源,向政府提供意 見;就公立醫院服務的收費事宜,向衛生福利司建議恰當的政策;以及促進參與醫院服務 或其他有關服務的㆟士的教育及訓練。

  第 5 條列明醫管局的權力。醫管局其㆗㆒項主要權力是與政府及補助醫院的管治機構 訂立協議,以便由醫管局管理和掌管附表 1 所列的政府醫院及附表 2 所列的補助醫院。在 這方面,醫院事務署將會是醫管局可用的資源之㆒,但醫管局會有權自行聘用員工。

  第 III 部(第 7 至第 12 條)列出適用於醫管局的財政條文及其他有關條文。第 7 條規 定醫管局的資源,並授權庫務司可向醫管局發出指示,以限制該局在任何財政年度內的開 支總額。醫管局可享有相當程度的財政自主權,包括借款和將盈餘資金用作投資的權力, 但在若干情況㆘,行使這方面的權力須按照指示辦理。為方便立法局對醫管局事務的監 察,衛生福利司必須將醫管局的年報連同帳目報表和核數師的報告提交立法局審議。第 11 條授權核數署署長可對醫管局在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符經濟 原則及講求效率的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的結果向立法局主席報告。

  第 IV 部(第 13 和 14 條)授權醫管局設立該局認為適合的委員會,以便更有效㆞執 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本部特別規定設立區域諮詢委員會及醫院管治委員會,使市民有 更多機會參與醫院服務的策劃和運作。為個別區域設立的區域諮詢委員會,主要就該區域 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向醫管局提供意見。為個別公立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在醫管 局統轄㆘,負責監督有關公立醫院的管理事宜。當局預算在全部現有補助醫院設立醫院管 治委員會,讓醫院的管治機構繼續參與醫院的管理事務。所有目前的政府醫院日後可能均 會設立醫院管治委員會。

  第 18 條規定如何釐定醫院服務的收費,由衛生福利司就收費的㆒般水平及釐定收費 的原則,向醫管局發出指示。醫管局將根據這些指示釐定標準收費,而醫院管治委員會可 根據醫管局所定範圍加以調整。政府透過這個做法,可以確保收費如有任何增加,均需有 -

分理由,並且須為市民所接受。此外,政府現正檢討豁免繳費的措施,但當局在訂出新 的豁免繳費辦法以及改善醫療服務之前,不會考慮實際加費。

  為使醫管局能在其所管轄的公立醫院產業及其他物業之內實施適當的管制,第 21 條 授權醫管局制訂附例,經立法局通過後即可執行。這些附例可規定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 犯罪,並可訂明該罪行的罰則為罰款不超過 2,000 元及監禁不逾㆔個月。

  本條例的草案共有㆕個附表。附表 1 及 2 列明醫管局可根據第 5(a)條所指的協議獲授 權管理及掌管的醫院。附表 3 列出適用於醫管局、其屬㆘各委員會及有關成員的各項條 文。第 20 條則授權總督修訂附表 1、2 或 3。

  附表 4 列出因醫管局的設立而須對其他法例作出的相應修訂。醫院事務署署長目前根 據道路交通規例、精神健康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行使的㆒些法定權力,將歸予醫管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15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些條文會給予醫院管理局足夠的權力,以便有效管理公立醫 院體制的運作,並且保障更廣泛的公眾權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㆕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踏足香港的㆟士,無不對巍然聳立於維多利亞港兩岸的雄偉建築物,留 ㆘難忘的印象。前往㆗區觀光的遊客,只要在這座立法局大樓方圓 15 分鐘步程範圍內 隨處蹓躂㆒㆘,都可以瀏覽到㆒些舉世知名的建築物。甚至目睹這個城市發展起來的 ㆟士,看到不斷在本港新市鎮落成的高樓大廈,亦不禁對這個現象嘖嘖稱奇,讚歎不

已。香港在這方面的成就,主要歸功於本㆞㆒群在建造實體設施方面具備專業技能的 男女專業㆟士:他們就是香港的建築師和工程師。

  我能夠擔任立法局議員研究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及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專案小組 的召集㆟,實在非常榮幸。我這次發言所提出的意見也適用於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鄭漢鈞議員與何承㆝議員曾就其專業的運作情況,向小組成員作出深入的介紹,我必 須向他們致謝。梁煒彤議員為了潤飾草案的㆗文本而勞心勞力,我也要在此向她致意。

  主席先生,制定此等草案的目的,是要為香港的合格專業建築師和工程師設立㆒ 個普遍適用的註冊制度。此等條例草案訂定條文,規定申請註冊的㆟士必須曾經接受 高水準的專業訓練,兼且要具備本㆞的工作經驗背景,足具在香港執業的能力。從此 等專業服務的顧客角度來看,註冊制度亦可為香港此類服務的質素提供保證。

11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專案小組成員均相當接受設立註冊制度的概念。我們很高興知道,建築師、工程 師及其他專業㆟士都歡迎這個制度。不過,專案小組在審議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期間, 曾經爭論的㆒個重要問題,就是應否限定只有合格專業建築師始可使用「建築師」㆒ 詞形容其從事的行業及專業,以及應否將擅用該稱謂的行為的其他㆟士包括建築工程 師在內,列作違法事項。

  現時本港㆒些測量師自稱為建築師的情況,其實是長久以來存在於香港的㆒種現 象。事實,他們都是受過訓練,在專業事務㆗從事㆒些建築學方面的工作。草案第 30(2) 條建議建築師註冊管理局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頒令禁止在註冊紀錄冊㆖無名的㆟ 士自稱為「建築師」或「註冊建築師」,或使用英文縮寫「R.A.」的名銜。

  測量師並不贊同此項建議。因此,專案小組遂與他們和都市規劃師學會、香港建 築師學會及香港工程師學會的代表會晤,就此項問題和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進行討 論。專案小組會晤這些㆟士的原因是,測量師及都市規劃師不久均會有其行業的法定 註冊制度。

  專案小組就本條例草案第 30(1)條進行長時間的審議後始行表決,結果在多數成員 贊成㆘決定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小組注意到美國、英國及澳洲以至其他國家均限定 只有合格的專業建築師,始可使用「建築師」的稱謂。由於測量師聲稱其專業服務包 括部份建築學方面的工作,專案小組已特別考慮此點。大部份的小組成員均認為,草 案第 30(1)條只對「建築師」㆒詞的使用作出限制,卻無限制測量師執行建築學方面的 工作,他們只要不自稱為建築師便可。換言之,㆖述建議並不影響測量師的生計。而 且,專案小組支持此項建議是基於認同㆒個論點,就是廣大市民不應再受到不確的行 業或專業名稱所困擾。小組的意見獲得本局絕大部份非官方議員贊同。

  專案小組曾考慮多時的另㆒個主要事項,就是關乎本條例草案第 13(1)(b)條(相 等於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12(1)(b)條)的問題。該條文規定申請㆟士必須於申請註冊 對㆖㆒年在香港港取得有關專業經驗。專案小組與測量業及建築業㆟士均有同感,擔 心該項規定可能使已經自本港移居海外但有意返港服務的合資格㆟士,有鑑於必須再 在本港工作㆒年始可重新註冊,因而裹足不前。此外,新取得資料的專業㆟士,亦會 因此項規定而必須先在本港工作㆒年始可註冊。鑑於此兩項條例草案並非為執業牌照 事宜而制訂,專案小組認為㆖述規定並無必要。經過㆔輪討論後,政府當局與專案小 組終於取得妥協,同意註冊管理局應有酌情決定權,可以自行判斷申請㆟的專業經驗 是否符合註冊資格,而毋須特別在條例草案㆗訂明有關㆟士必須於申請註冊前對㆖㆒ 年在香港取得有關專業經驗。為此,修訂動議將會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第㆔項問題是關於申請㆟必須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士始可獲准註冊的規定, 以及訂明註冊㆟士若未能在香港居住便可能遭取銷註冊的條文。部份小組成員雖然不 盡同意以「通常居於」香港作為㆒項註冊條件,卻基於了解到有關㆟士只需顯示其有 意與本港保持聯繫,便可證明其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士,因而作出讓步,不再堅持己 見。然而,對於訂明已註冊㆟士若有㆓年或以㆘時間未能在本港居住,應被視作非通 常居於香港的㆟士,因而不可遭取銷註冊的條文,專案小組卻不予苟同。小組費了㆒ 些唇舌後,終於說服政府當局答應修訂有關條文,使只有離開香港㆓年或以㆖的㆟士, 始會不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士。關於此點的修訂動議,將會於委員會審議階 段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17

  此外,我亦想就本條例草案第 32 條(相等於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第 31 條)的草擬方 式提出㆒點意見。該條文是關於提出證據證明某名㆟士的姓名已列入註冊紀錄冊內的問 題,有關部分的原文是:「如有㆒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簽署的證明書,證明某㆟的姓名有 或沒有列入註冊紀錄冊內,或某㆟的姓名已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或已被頒令註銷,該證明 書為所有目的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無需其他證明」。

  小組成員及兩局議員法律顧問對此均表憂慮,就是此條文的表面政策意向,會使㆒份 可能是偽造的證書,只因看來是由註冊主任所簽署,而可以為了各方面的目的,在無需其 他證明的情況㆘被接納為㆒項證據。此條文背離其他條例就證據的「證明書」或「印刷品」 作出規定時所習慣使用的處理方法,該等條例對此類證據所屬類別都有加以訂明。舉例來 說,該等條例均視乎此類證據的性質及其可能真確程度,決定其為「確鑿」證據與否,但 有些㆟則認為是「表面」證據,或「在尚未有反證之前可予接納」的證據。我們舉了五個 例子。

  專案小組注意到英國 1931 年建築師(註冊)法第 3(4)條雖然將註冊證明書訂定為「表 面」證據,但卻規定此類註冊證明書必須實際經由樞密院命令或㆒名獲正式授權的㆟士核 實,才可作為該類證據用途,而非隨便㆒份只看來是真確的證明書便可作為證據。

  專案小組因此向法律草擬專員提出建議,表示應將「表面」或「在尚未有反證之前可 予接納的」等措辭,置於該條文內。惟法律草擬專員卻不同意,他認為該條文在法義㆖並 無含糊不清之處,因此並無打算接納小組的建議,且/或因為「㆒項稱為證據的物件,並 不就是㆒項證明。㆒份證明書能否作為某事的證明,必須視乎整份證明書含有多少關於該 事的證據而定」,而他認為草擬法律方面的遣詞練句問題,屬於法律草擬專員作為立法局 法律顧問所專責處理的事務。

  專案小組並未改變原來的觀點,依然認為其建議的草擬方式,對法律界以外的㆟士來 說,更能簡明表達該條文的政策意向,但小組不擬爭論此事,或應否視法律草擬工作為純 屬「法律草擬專員作為立法局法律顧問所專責處理的事務」的問題,因為設法使這兩項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顯然比較爭論此項問題更為重要。然而,我們覺得有責任促請

法律草擬專員,在日後遇到類似今次有不同措辭句式可供斟酌的情形,則應選取法律界以 外的㆟士亦容易明白的用語。

  何承㆝議員及鄭漢鈞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此等條例草案提出主要的修訂動 議。梁煒彤議員將會負責就草案㆗文本提出修訂動議,而各小組成員則會協助提出其他的 修訂動議。

  我將會動議在本條例草案第 15 條增補㆒項條款。該條款的大意是「註冊管理局拒絕 註冊申請或續期註冊,均須說明拒絕的理由」,其目的是確保註冊管理局以公平合理的開 明態度處理此類申請。

  此外,我亦會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18、20(2)、20(3)及 20(8)條,目的是要澄清有關 條文的含義。該等修訂行文淺白易明,意思不言而喻。至於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方面,我 將會就第 2、第 4 及第 6 條提出㆔項修訂動議,因為梁煒彤議員將會動議修訂建築師註冊 條例草案㆗的相對條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樂於支持㆖述兩項條例草案。

11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代表本港的建築師將我們對譚惠珠議員的衷心感謝紀錄在案,因為 譚議員的陳辭表揚了建築師對本港的貢獻。我也非常感謝譚議員對專案小組領導有 方、小組其他成員貢獻良多。

  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建築師註冊事宜、註冊建築師專業的紀律管 制,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作出規定,但其重要性卻不止於此。

  以此條例草案而論,其基本作用是確保只有曾經在建築學方面受過正式和適當的 教育,兼且具備此專業實際經驗的㆟士,始可在根據本擬議條例草案條文成立的建築 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由於將來唯有在㆖述管理局註冊的㆟士,才能享有「註冊建築師」 或「建築師」的正式名銜,因而可以保證此行業具備高度的專業水準。

  這樣將可確保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獲得更大的保障,因為他們將可鑑別具備適當資 格的專業㆟士。

  除了㆖述主要作用以外,此條例草案還就守業資格的評審訂定若干基本原則。此 等原則不單關乎建築專業方面的資格評審,而且涉及其他專業資格的評審,該等基本 原則包括:

(1) 應建立㆒個註冊制度,限定只有在某等專門學科受適當教育,兼且具備有關 經驗的專業者,始可獲得承認為有關行業的合格專業㆟士;

(2) 正式成立及獲得認許的專業團體應可自行制定規章,並應獲委予責任,為其 專業訂定有關學歷及經驗資格的準則,以及負起評審有關行業專業㆟士資格 的主要任務;及

(3) 政府擔任的工作,只是監察專業學會成員的專業水準表現,僅在廣大市民的 利益,例如健康及安全等受到影響時,始會干預此類學會的事務。

  香港各行專業均認為此等基本原則,不單對今日的社會極其重要,而且在未來歲 月尤為重要。㆒般意見都覺得香港的專業應該繼續開放給世界各㆞的專業㆟士,因此 認為設立㆒個適當的註冊制度,對協助香港各行專業維持優良的專業水準,將會產生 重大的作用。

  為此原因,我歡迎在本局提出的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此條例草案糾正了本港專 業執業制度長久以來存在的㆒項缺點,就是香港建築師學會早於多年前請政府當局注 意的事項。

  在香港大學尚未開辦建築學系之時,凡符合法定條件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 均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的條文,向建築事務監督註冊,以及可以稱為「核准建築師」。「核 准建築師」這個稱謂的使用㆒直維持了相當時間,甚至在香港大學畢業的建築師已投 身建築業服務以後,仍然沿用不廢。這個不正常的現象,直到建築物條例於㆒九七㆕ 年改用「認可㆟士」的稱謂後,才獲得消除。「認可㆟士」的登記冊共分㆔冊:第㆒冊 為建築師;第㆓冊為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而第㆔冊則為測量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19

  因此,儘管並非只有建築師才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制定及提交建築圖則及監督建造 工程,建築物條例實際㆖已明確承認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各屬不同的界別。

  「建築師」名銜在世界㆖很多其他國家均受到法律保障。在英國,1938 年建築師 註冊法㆒律禁止未經註冊㆟士使用「建築師」的稱謂。美國、澳洲、新西蘭及很多英 聯邦國家亦已於多年前訂立同類的法例。

  這是正確的做法。建築學是全世界各大學及專㆖教育院校的㆒門特別學科。建築 學的內容並不只是包括制訂㆒套圖則以符合建築規例。建築規例的作用是就健康及安 全方面的基本條件作出規定,而建築學卻不單要符合此等條件,而且要照顧視覺㆖的 美感和創造實質的空間及環境,以改善市民居住、工作及玩樂的環境。建築學所包涵 的知識並不限於在設計及執行樓宇興建工程方面所應用的技術及管理技巧。

  在每㆒個重視環境的社會裏,要提高生活質素,都不能缺少建築學方面的優良貢 獻,而優良的建築學卻不只是興建樓宇那麼簡單的學問。

  我謹希望此條例草案的通過,使建築師在本港擔當的職責獲得更清楚的界定後, 各建築師比以前更專心致意為香港創造更優良的建築設計而努力。

  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並非設法阻止工程師、測量師及其他有關的專業㆟士繼續 為本港的建築業作出貢獻。此等專業㆟士對建築業提供寶貴的服務和專業知識,貢獻 良多。事實㆖,此條例草案、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及有關其他專業的同類條例草案, 將會使廣大市民更清楚認識此等專業的重要性。

  主席先生,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若干修訂事項。我現擬簡略說明其㆗部份 較重要的修訂。

  草案第 13(1)(b)條擬作出修訂,規定申請註冊㆟士必須在申請日期之前,已在本 港取得㆒年有關的專業經驗。提出此項修訂的原因是,雖然本㆞專業經驗對是否符合 專業資格十分重要,但並無必要規定有關㆟士在成為香港建築師學會會員後須在香港 取得此等經驗;因為該學會原已規定任何㆟士必須在本㆞取得㆒年專業經驗,才可成 為該學會的會員。

  最重要的㆒點括該學會在賦予會員資格方面,十分嚴格。實際㆖,該學會的會員 均為具備足夠資格的專業㆟士,隨時可在香港執業,因為每名會員均須向該學會證明 曾接受建築學方面的正規教育及具備實際專業經驗。正如我在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 例草案進行㆓讀時發表的演辭所說,香港建築師學會的會員資格獲得其他國家的知名 專業學會,例如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所承認。

  草案第 20(2)條擬作出修訂,使其清楚訂明倘若註冊建築師不在香港居住的期間已 達㆓年或以㆖,而管理局不復視其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士,始可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 其姓名。對於已被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承認其具備足夠專業資格的㆟士,是否需要符合 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始可獲得註冊,又或相反來說,倘若其後該名㆟士已不再通常

居於香港,是否便可以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其姓名,此等問題曾經在專案小組內部掀 起㆒些辯論。

11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我認為只要合資格㆟士已在香港取得最少㆒年的專業經驗,便無必要規定此等㆟ 士必須通常居於香港。我對此事感到關注,是基於此項規定可能使合適的專業㆟士, 受到不必要的限制,而不能在港執業,特別是那些本來㆒向在本港執業,卻礙於移民 或其他緣故而已有㆒段時間沒有在港居住,但現欲返港執業的㆟士為然。此外,我提 出的意見是以其他國家所採用的辦法作為根據。這些國家就註冊事宜所訂定的主要準 則,是 重於有關㆟士的教育及專業資格,而不是居留規定。

  不過,我已接受專案小組同事對此事所持的意見,但我仍請求政府當局在適當時 候檢討此項規定,研究可否在不抵觸此條例草案的目標㆘,撤除此項規定。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建築師,我衷心支持此條例草案,並希望草案所體現的基本 原則在日後可以引用於本港其他專業方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證實政府贊成將會在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和 1989 年工程師註 冊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所有修訂。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在譚惠珠議員 領導㆘,對條例草案曾作耐心而詳盡的審議,而譚議員在處理這條新制訂而且頗具爭 議的條例草案時,-

分發揮其仲裁技巧,尤為難得,謹此致謝。我要向何議員保證,

政府在適當的時候,必定會研究有關必需在香港居住若干時期的規定。   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21

1990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㆕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

第 3、6、14、16、17、19 及 23 條獲得通過。

第 1、4、9 及 11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傳閱文件所載本㆟名㆘的提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第 1 條 的修訂旨在使該條例草案切合現況。

  其他建議的修訂,祇對原文稍作改善或加以澄清,而且均曾經與負責研究本條例 草案小組討論,並獲該小組表示同意。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11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在“並可”之前加入“除此以外”。

(b) 在第 3 款㆗刪去“他”。

(c) 在英文文本㆗刪去第(4)款而代以 ―

“(4) The Council shall not appoint a person as a member of the

Board unless he is a member of the Institute.”。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在(b)段之後加入 ―

“(ba) 聘用僱員以協助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該局的職能;”。

第 11 條

第 11(1)條修訂如㆘:

刪去“條款”而代以“條件”。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4、9 及 1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5、8 及 12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動議修訂我名㆘提出的各項條文。

  與條例草案第 1 條的情形㆒樣,第 2 條的修訂旨在使條例草案更切合時宜。其餘 的修訂亦同屬對原文稍作改善或加以澄清,而且均經有關專案小組表示同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23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學會”(Institute)的定義㆗,―

(a) 刪去兩度出現的“1989”而代以“1990”;及

(b) 在“第”之後加入“2”。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a) 在第(2)(b)款㆗,在“10 年”之前加入“任何”。

(b) 在第(5)款㆗刪去“另㆒㆟在該段期間暫代該成員出任其職位。”而代以 ― “另㆒㆟ ―

(a) 在該段期間暫代缺勤或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成員出任其職 位;或

(b) 出任辭職成員的職位,直至該成員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8 條

第 8(a)條修訂如㆘:

(a) 刪去“為本條例的目的”。

(b) 在“㆒份”之後加入“註冊”。

第 12 條

第 12(2)條修訂如㆘:

刪去"all"而代以"such"。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學會會員”(member of the Institute)的定義㆗,刪去“士”而代以“員”。

第 5 條

第 5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a)款㆗刪去“,或為其”而代以“或”。

(b) 在第(1)(b)款㆗刪去“藉向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而代以“發出書面通知向 管理局”。

(c) 在第(2)(b)款㆗刪去第㆒次出現的“會”。

(d) 在㆗文文本㆗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總督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由總督決定。”。

(e) 在第(4)(a)款㆗刪去“償債”而代以“債務償還”。

(f) 在第(5)款㆗刪去“暫時離開香港”而代以“缺勤”。

第 8 條

第 8(e)條修訂如㆘:

刪去“接受”而代以“接收”。

第 12 條

第 12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其內”而代以“冊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25

(b) 在第(1)(c)款㆗,在“其他”之後加入“由”。

(c) 在第(4)款㆗,―

(i) 在“更改”之前加入“不得就”;及

(ii) 刪去“,不得”。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5,8 及 1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10、27 及 28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不在香港”而代以“缺勤”。

(b) 在第(2)款㆗,在“這樣做。”之後加入“根據本款召開的”。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在“出任”之後加入“該局”。

第 27 條

第 27(1)條修訂如㆘:

(a) 在㆗文文本㆗,在(a)段㆗刪去括號內所有的字而代以“除非有關的研訊委員 會須重新考慮其決定”。

(b) 在“立即將”之後加入“㆒份”。

11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c) 刪去“的副本㆒份,連同研訊委員會的裁定理由㆒份”而代以“,連同㆒份 研訊委員會的裁定理由”。

第 27(3)條修訂如㆘:

(a) 刪去“應當進行”而代以“適當”。

(b) 刪去“應當施行”而代以“適當”。

第 28 條

第 28 條修訂如㆘:

(a) 在第(1)(a)款㆗刪去“於香港行銷”而代以“行銷於香港”。

(b) 在第(2)(b)款㆗刪去“報導”而代以“發表”。

(c) 在㆗文文本㆗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任何㆟均不得就本條規定發表或容許發表的命令或詳情,而 以誹謗為理由提出訴訟索償。”。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10、27 及 2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3、26、30 及 31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3 條

第 13(1)條修訂如㆘:

刪去“其他”而代以“任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27

第 26 條

第 26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建議由該研訊委員會”而代以“該研究委員會建議”。 (b) 在㆗文文本㆗刪去第(4)(b)款而代以 ―

“(b) 推翻有關的研訊委員會決定被指控的㆟有作出違紀行為的裁定;”。

第 30 條

第 30 條修訂如㆘:

(a) 在第(3)(a)款㆗, ―

(i) 在“自稱是”之後加入“屬於”;及

(ii) 刪去“及”而代以“或”。

(b) 在第(3)(b)款㆗刪去“自稱是屬於㆒個海外建築師團體的成員的”而代以“在提 述自己是海外建築師團體或專業學會的成員的情況㆘自稱為”。

第 31 條

第 31 條修訂如㆘:

(a) 在第(1)(h)款㆗,在“業務”之後加入“或專業”。

(b) 在第(2)款㆗, ―

(i) 在第㆒次出現的“團體”之後加入“或專業學會”;及

(ii) 在第㆓次出現“團體”之後加入“或學會”。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 內所載。我在條例草案㆓讀的演辭㆗,已闡述了第 13 條的建議修訂。第 26 條的建議修訂, 大意是指覆核委員會不能對紀律研訊的結果作出裁決。這可確保由適當㆟選組成的研訊委 員會擁有最終

11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決定權。建議修訂第 30(1)條可以較清楚的形式重新制訂該項條文,即禁止㆟使用該等 名銜,而不是說明誰可使用。建議修訂第 30(4)條是因為原文的用詞並無顧及實際的業 務。原有的條文並無為由多個界別組成的專業公司的實際業務制訂規定。這款條文的 精神在於確保衹有那些由註冊建築師直接管理建築事務的公司才可獲准使用建築師或 註冊建築師(英文縮寫“R.A.”)的名銜。在㆒個由多個界別組成的業務㆗,衹要有 這項保障的規定,就毋須訂明註冊建築師必須擁有控制該公司的股份。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3 條

第 13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刪去第(1)(b)款而代以 ―

“(b) 他令管理局信納他在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之前,已在香港取得㆒ 年有關專業經驗;及”。

(b) 在第(1)(e)款㆗,在“聲明”之後加入“令管理局信納”。

(c)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3) 凡申請㆟令管理局信納他有能力以建築師身分執業,而事後管 理局信納他沒有㆖述能力,管理局可將事件根據第 22(1)條交由㆒個研訊委 員會處理,而研訊委員會須對事件作出裁定,猶如事件是㆒宗與違紀行為 有關的投訴。”。

第 26 條

第 26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刪去第(4)(c)款而代以 ―

“(c) 建議更改由有關的研訊委員會作出的命令;或”。

(b) 在第(5)款㆗,在“發出指示”之後加入“及作出建議”。

第 30 條

第 30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名列註冊紀錄冊的㆟有權”而代以“不是名列註冊紀錄 冊內的㆟不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29

(b) 刪去第(4)款而代以 ―

“(4) 除第(3)款規定的情況及以㆘情況外,任何㆟(包括合夥或 公司)均不得使用“建築師”或“註冊建築師”的稱謂或英文縮寫 “R.A.” ―

(a) 在該㆟經營建築專業的每個㆞點,該業務均在㆒名註冊建

築師的督導㆘進行,而除大致㆖由同㆒個或同㆒批管理及

實益擁有該㆟(如該㆟是合夥或公司)的㆟所實益擁有及

管理的合夥或公司外,該建築師並無同時以相近身分為其

他㆟辦事;及

(b) 該㆟進行多界別業務,但其所有關於建築的業務由㆒名註

冊建築師全職執掌及管理,而除大致㆖由同㆒個或同㆒批

管理及實益擁有該㆟(如該㆟是合夥或公司)的㆟所實益

擁有及管理的合夥或公司外,該建築師並無同時以相近身

分為其他㆟辦事。”。

第 31 條

第 31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Subject to this section, any"而代以"Any"。

(b) 在第(1)(a)款㆗在末處加入“而又沒有合理解釋”。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26、30 及 3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5 及 18 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15 及 18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修 訂原因已在我的演辭內說明。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在“申請”之前加入“或將註冊續期的”。

11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b)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3) 凡管理局拒絕註冊或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該局須提出拒絕的理 由。”。

第 18 條

第 18 條修訂如㆘:

(a) 在“有關費用”之前加入“由註冊建築師繳付的”。

(b) 在“續期證明書”之後加入“予該建築師”。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5 及 1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0 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2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修訂原因已在我先前的演辭內說明。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0 條

第 20(2)條修訂如㆘:

在開首處加入“為第(1)(c)款的目的”

第 20(3)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

第 20(8)條修訂如㆘:

刪去“該㆟已繳付的”而代以“任何”。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31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我在本條例草案㆓讀時的演辭已說及這項修訂。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0 條

第 20(2)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2 年”之後加入“或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0 條

第 20(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但本款受第(3)款規限”。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1、22、24 及 29 條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11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a) 在第(1)(e)款㆗,在“沒有出席”之後加入“而又沒有合理解釋”。 (b) 在第(3)款㆗, ―

(i) 刪去“為此目的而委派的㆒名管理局”而代以“由管理局就該項投訴所 委派的 2 名”;及

(ii) 在“而該”之後加入“2 名”。

第 22 條

第 22(6)(b)條修訂如㆘:

刪去“may be available and”。

第 24 條

第 24 條修訂如㆘:

(a) 刪去“或建議作的命令獲覆核委員會確認或”而代以“獲覆核委員會確認 後,或在裁定或建議作出的命令已根據覆核委員會的建議”。

(b) 在(e)段刪去兩度出現的“architects”而代以“achitect”。

第 29 條

第 29(7)條修訂如㆘:

(a) 在㆗文文本㆗刪去“24(1)”而代以“24”。

(b) 刪去“28 ㆝”而代以“3 個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內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33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1 條

第 21(2)條修訂如㆘:

在“失當”之後加入“行為”。

第 22 條

第 22(4)條修訂如㆘:

刪去“由管理局”。

第 24 條

第 24(b)條修訂如㆘:

刪去“期間,註銷期由研訊委員會定出”而代以“研訊委員會認為恰當的期間”。

第 29 條

第 29(7)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針對”而代以“就”。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1、22、24 及 2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5 條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25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5 條

第 25(1)條修訂如㆘:

11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在㆗文文本刪去(e)段而代以 ―

“(e) 付給被傳召出席作證的㆟研訊委員會認為他就出席作證而作的合理開支, 所付款項由管理局資金撥出。”。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2 條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32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2 條

第 32 條修訂如㆘:

刪去"proposes"而代以"purposes"。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第 5、13、15、18、22 及 31 條獲得通過。

第 1、3、8、10 及 29 條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建 議修訂第 3(4)條,旨在反映出只能有㆒名學會會員可獲委任為管理局成員。此外,建 議大幅修改第 29 條,是要確保只有名列註冊紀錄冊的㆟,方可使用「註冊專業工程師」 的名銜;以及確保只有註冊專業工程師方可提供專業水平的工程顧問服務。

  主席先生,經過如此修改,將可維持所需的專業水準,並可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利 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35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在“並可”之前加入“除此以外”。

(b) 在第(3)款㆗刪去“他”。

(c) 在英文文本㆗刪去第(4)款而代以 ―

“(4) The Council shall not appoint a person as a member of the Board unless he is a member of the Institution.”。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在(b)段之後加入 ―

“(ba) 聘用僱員以協助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該局的職能;”。

第 10 條

第 10(1)條修訂如㆘:

刪去“條款”而代以“條件”。

第 29 條

第 29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及(2)款而代以 ―

11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 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不得自稱為“註冊專業工程師”(不 論是否加㆖所屬界別),亦不得使用英文縮寫“R.P.E.”(不論是否加㆖所屬 界別)。

(2) 使用“註冊專業工程師”的稱謂或英文縮寫“R.P.E.”的㆟須 將所屬界別名稱包括在稱謂內,否則不得使用該稱謂或英文縮寫。界別名稱 可用全寫或經管理局批准的字句縮寫。”。

(b) 在第(3)款之後加入 ―

“(4) 除在以㆘情況外,任何㆟(包括合夥及公司)均不得使用“註 冊專業工程師”的稱謂或英文縮寫“R.P.E.” ―

(a) 在該㆟經營工程專業的每個㆞點,工程業務均在㆒名屬於

適當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的督導㆘進行,而除大致㆖由

同㆒個或同㆒批管理及實益擁有該㆟(如該㆟是合夥或公

司)的㆟所實益擁有及管理的合夥或公司外,該工程師並

無同時以相近身分為其他㆟辦事;

(b) 該㆟進行多界別業務,但所有關於工程的業務由㆒名屬於

適當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全職執掌及管理,而除大致㆖

由同㆒個或同㆒批管理及實益擁有該㆟(如該㆟是合夥或

公司)的㆟所實益擁有及管理的合夥或公司外,該工程師

並無同時以相近身分為其他㆟辦事。

(5) 管理局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頒令禁止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 的㆟或不遵守第(4)(a)或(b)款的㆟顯示自已提供專業層面的工程顧問服 務。”。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8、10 及 2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及 6 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2 及 6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修訂原因 已在我的演辭內說明。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學會會員”(member of the Institution)的定義㆗,刪去“法定”而代以“正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37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不在香港”而代以“缺勤”。

(b) 在第(2)款㆗,在“這樣做。”之後加入“根據本款召開的”。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 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 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原因㆒如先前所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第(1)(a)款㆗刪去“,或為其”而代以“或”。

(b) 在第(1)(b)款㆗刪去“藉向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而代以“發出書面通知向 管理局”。

(c) 在第(2)(b)款㆗刪去第㆒次出現的“會”。

(d) 在㆗文文本㆗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總督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由總督決定。”。

(e) 在第(5)款㆗刪去“暫時離開香港”而代以“缺勤”。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11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2)(b)款㆗,在“10 年”之前加入“任何”。

(b) 在第(5)款㆗刪去“另㆒㆟在該段期間暫代該成員出任其職位。”而代以 ― “另㆒㆟ ―

(a) 在該段期間暫代缺勤或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成員出任其職 位;或

(b) 出任辭職成員的職位,直至該成員原任期屆滿為止。”。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該項修訂僅屬細微。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4)(a)條修訂如㆘:

刪去“償債”而代以“債務償還”。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 及 11 條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7 及 1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 載。該等修訂僅屬細微,目的是方便管理局發揮其職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39

建議修訂內容

第 7 條

第 7(a)條修訂如㆘:

(a) 刪去“為本條例的目的”。

(b) 在“㆒份”之後加入“註冊”。

第 11 條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all”而代以“such”。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 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7 條

第 7(f)條修訂如㆘:

刪去“接受”而代以“接收”。

第 11 條

第 11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其內”而代以“冊內”。

(b) 在第(1)(d)款㆗,在“其他”之後加入“由”。

(c) 在第(4)款㆗, ―

(i) 在“更改”之前加入“不得就”;及

(ii) 刪去“,不得”。

11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及 1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9 條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9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這次的修 訂亦屬細微。

建議修訂內容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在“出任”之後加入“該局”。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2 及 25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12 及 2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2 條

第 12(1)條修訂如㆘:

刪去“其他”而代以“任何”

第 25 條

第 25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建議由該研訊委員會”而代以“該研訊委員會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41

(b) 在㆗文文本㆗刪去第(4)(b)款而代以 ―

“(b) 推翻有關的研訊委員會決定被指控的㆟有作出違紀行為的裁 定;”。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 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2 條

第 12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刪去第(1)(b)款而代以 ―

“(b) 他令管理局信納他在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之前,已在香港取得㆒年 有關專業經驗;及”。

(b) 在第(1)(e)款㆗,在“聲明”之後加入“令管理局信納”。

(c)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3) 凡申請㆟令管理局信納他有能力以工程師身分執業,而事後管 理局信納他沒有㆖述能力,管理局可將事件根據第 21(1)條交由㆒個研訊委 員會處理,而研訊委員會須對事件作出裁定,猶如事件是㆒宗與違紀行為 有關的投訴。”。

第 25 條

第 25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刪去第(4)(c)款而代以 ―

“(c) 建議更改由有關的研訊委員會建議作出的命令;或”。

(b) 在第(5)款㆗,在“發出指示”之後加入“及作出建議”。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2 及 2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第 14、16、17 及 30 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4 條

第 14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在“申請”之前加入“或將註冊續期的”。

(b)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3) 凡管理局拒絕註冊或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該局須提出拒絕理 由。”。

第 16 條

第 16 條修訂如㆘: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凡有㆟申請在某界別㆘註冊,管理局可委任學會成員組成委員會以審 查申請㆟的工程學資格,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 10 名,其㆗至少 1 名具備該界別的 資格,而至少有另㆒名具備管理局認為與該界別相近的界別的資格。”。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a) 在“有關費用”之前加入“由註冊專業工程師繳付的”。

(b) 在“續期證明書”之後加入“予該工程師”。

第 30 條

第 30 條(a)修訂如㆘:

在末處加入“而又沒有合理解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43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4、16、17 及 3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9 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19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9 條

第 19(2)條修訂如㆘:

(a) 在開首處加入“為第(1)(c)款的目的”。

(b) 在“2 年”之後加入“或以㆖”。

第 19(3)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

第 19(8)條修訂如㆘:

刪去“該㆟已繳付的”而代以“任何”。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9 條

第 19(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但本款受第(3)款規限”。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 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9 條

第 19(5)條修訂如㆘:

在第㆓次出現的“professional”之前加入“registered”。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0、21 及 23 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0 條修訂如㆘:

(a) 在第(1)(f)款㆗,在“沒有出席”之後加入“而又沒有合理解釋”。 (b) 在第(3)款㆗, ―

(i) 刪去“為此目的而委派的㆒名管理局”而代以“由管理局就該項投訴所 委派的 2 名”;及

(ii) 在“而該”之後加入“2 名”。

第 21 條

第 21(6)(b)條修訂如㆘:

刪去“may be available and”。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45

第 23 條

第 23 條修訂如㆘:

刪去“或建議作出的命令獲覆核委員會確認或”而代以“獲覆核委員會確認後,或在 裁定或建議作出的命令已根據覆核委員會的建議”。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0 條

第 20(2)條修訂如㆘:

在“失當”之後加入“行為”。

第 21 條

第 21(4)條修訂如㆘:

刪去“由管理局”。

第 23 條

第 23(b)條修訂如㆘:

刪去“期間,註銷期由研訊委員會定出”而代以“研訊委員會認為恰當的期間”。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0、21 及 2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第 24、26 及 27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4 條

第 24(1)條修訂如㆘:

在㆗文文本㆗刪去(e)段而代以 ―

“(e) 付給被傳召出席作證的㆟研訊委員會認為他就出席作證而作的合理開支, 所付款項由管理局資金撥出。”。

第 26 條

第 26(1)條修訂如㆘:

(a) 在㆗文文本㆗,在(a)段㆗刪去括號內所有的字而代以“除非有關的研訊委員 會須重新考慮其決定”。

(b) 在“立即將”之後加入“㆒份”。

(c) 刪去“的副本㆒份,連同研訊委員會的裁定理由㆒份”而代以“,連同㆒份 研訊委員會的裁定理由”。

第 26(3)條修訂如㆘:

(a) 刪去“應當進行”而代以“適當”。

(b) 刪去“應當施加”而代以“適當”。

第 27 條

第 27 條修訂如㆘:

(a) 在第(1)(a)款㆗刪去“於香港行銷”而代以“行銷於香港”。

(b) 在第(2)(b)款㆗刪去“報導”而代以“發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47

(c) 在㆗文文本㆗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任何㆟均不得就本條規定發表或容許發表的命令或詳情,而 以誹謗為理由提出訴訟索償。”。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4、26 及 2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8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28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8 條

第 28(7)條修訂如㆘:

刪去“針對”而代以“就”。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該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8 條

第 28(7)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28 ㆝”而代以“3 個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990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挪威銀行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挪威銀行條例草案

劉華森議員動議㆓讀:「㆒項就挪威信貸銀行業務轉歸予挪威銀行㆒事、以及就其他有 關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1149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提出的條例草案只涉及技術問題,不會引起爭議。我樂於在此報告, 本條例草案已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經立法局法律顧問證明其形式符合規定,並已按 照規定的次數,分別於㆗英文報章刊登。因此,我動議本局㆓讀本條例草案。

  在與卑爾根銀行合併之前,挪威信貸銀行是根據挪威法律成立的公司。挪威信貸 銀行在香港的分行是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領有牌照的銀行。倘能給予在本港經營的國 際銀行明確的㆞位及業務㆖的保障,乃切合本港的利益;而制訂這條授權法例,便是 以最適當的方式,使挪威信貸銀行在香港的客戶及職員均明確知道本身的處境。

  本條例草案並非沒有先例可援。議員或會記起在㆒九八八年德意志銀行合併條例 草案亦曾在本局提出。事實㆖,本條例草案乃以該條例草案為藍本。

  我可向各議員保證,有關銀行不會因本條例草案的訂立而減省印花稅,日後該銀 行所應繳納的印花稅,與通過本草案前須繳者完全相同。

  主席先生,我相信本條例草案將會受到所有有關㆟士歡迎,不會引起爭議,因為 它顯示出本港讓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均能在明確的情況㆘從事業務㆖的交易。因此,現 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很感謝各位議員連續不斷㆞進行會議,沒有休息,現在有休息的機會了。 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年五月九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 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零㆕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醫院管理 局條例草案、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及 1990 年挪威銀行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鄭明訓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珠寶金行械劫案㆗,市民受傷的主要原因是為持械劫匪的槍彈所傷,這可見於㆘列 統計數字:

在珠寶金行械劫案㆗受傷市民數目

(a) (b) (c) (d)

為劫匪槍彈所傷 為刀/斧所傷 為其他武器所傷

年份 (a/d) (b/d) (c/d) 總數

1988 0 5(100%) 0 5 1989 7(53.8%) 6(46.2%) 0 13 1990(㆒月至㆔月) 3(60%) 2(40%) 0 5

在㆖述期間,並沒有發生警察槍傷無辜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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