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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0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09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何世柱議員,M.B.E., J.P.

夏佳理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應課稅品)令 ......................................... 65/90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汽車)(首次登記稅)令........................ 66/90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道路交通)令 ......................................... 67/90

保障公共收入條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公司)令 ................................................. 68/90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銀行業)令 ............................................. 69/90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商業登記)令 ......................................... 70/90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90 年保障公共收入(差餉)令 ................................................. 71/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72/90

吸毒者治療及康復條例

1990 年宣佈戒毒所令..................................................................... 73/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74/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75/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76/90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1990 年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規定費用)

(區域市政局轄區)(修訂)公告 ................................................ 7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11

香港大學條例

1990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78/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省覽的文件

(55) 康樂體育局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報告

(61)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報連同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止的 帳目

議員致辭

康樂體育局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報告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提出康樂體育局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報告。由於康體局自㆒九八零年起並 無發表年報,本報告亦把該局於㆒九八零至八八年之間八年內的工作和活動載述在內。康 體局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㆒日,即臨時康體發展局成立之時解散,因此本報告應為康體局 最後的㆒份報告。

  八十年代,本港康體事業有㆒個令㆟鼓舞的開始。隨 經濟增長,市民積極改善生活 質素,從而對康樂體育活動的興趣大增。本港亦經常參與國際體育活動,並曾在主要的賽 事㆗,取得卓著的成績。

  本港有這樣的成就,應歸功於各位運動員、體育行政㆟員和教練全力以赴的精神。但 是,康體局主席和各成員亦功不可沒,他們努力不懈,確保運動員能透過該局獲得足夠的 支持。雖然,康體局進行各項旨在促進及發展體育活動的工作時,往往說不㆖是經費-

裕, 但該局的工作,無可置疑為本港體育事業奠定重要基礎,並為未來的進步和發展鋪路。

  隨 康體發展局於本年㆕月成立,本港體育界將進入㆒個新的發展階段。我現藉此機 會,向過去㆕年擔任康體局主席的胡法光先生,以及各位多年來為該局服務、熱心公益的 康體局成員致意,並祝未來的康體發展局業務蒸蒸日㆖。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報

連同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止的帳目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及核數師報告於今㆝的會議席㆖呈交本 局。我很榮幸能以學院校務議會主席的身份,向閣㆘介紹學院在這㆒年的重要成就。

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是學院歷史性的㆒年。首先,繼㆔個新學位課程及原有課程內 的㆔項新專業選擇先後獲得評審批准後,學院已成功㆞在這年內把所有榮譽文憑課程 提升為榮譽學位課程。獲批准的㆔個新學位課程為㆗國研究、電腦學及音樂。在達成

㆖述成就後,學院自㆒九八九年九月已成為㆒所百份之百的學位頒授高等教育學府。 從此,所有招收的新同學都是入讀學位或研究生課程 ― 九個學位課程共 29 項專業 選擇。

  其次,學院取錄了首批研究生修讀理學院的碩士課程。在創立研究生課程的同時, 學院特別加強支持正在迅速發展的學術研究工作。直接提供予研究計劃作為研究經費 的金額比過往㆒年增加㆒倍,而學院亦大大改善了供研究用的基本設施,如圖書館學 報及電腦研究等。故此,學院無論在研究活動及研究成果方面,都有極大的進展。

  第㆔,學院自成立以來首次頒授學士學位給 203 位來自理學院及社會工作學系的 畢業生。

  第㆕,在校園建設方面,學院在這年完成整個五年校園重建計劃,窩打老道校園 的新校舍全部相繼落成。這些合乎高等教育標準的新校舍,對教學、研究、學術支援 服務及行政等方面,均帶來莫大裨益。

  回應政府㆒九九㆒至九㆕年加速發展高等教育的計劃,學院已將協助政府達成學 士學位名額目標的計劃呈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並計劃於鄰近的聯福道擴建 新校舍。

  由於過去數年的迅速發展,學院無論在模式、學術、學生、教學及研究工作的水 平、師資等方面,已經有如㆒所大學般運作,兼且所有課程亦已按英國大學學術水平 評審通過。所以,學院校務議會認為此乃 手將學院升格為大學及更改學院名稱的適 當時候。我們相信這個目標有利於教育香港的年青㆟,為社會締造更美好、更光明的 將來。我們希望這目標能早日達到。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法律援助

㆒、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往㆔年,有多少宗法律援助的申請, 因未能符合經濟條件的規定而被拒;在檢討法律援助制度時,政府會否考慮提高對申 請法律援助所訂的經濟能力限額,及豁免若干類申請㆟免受經濟能力審查,例如須對 勞資審裁處判決的㆖訴進行答辯的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㆔年,每年因未能符合經濟條件的規定而被拒的法律援助申請個案, 數目如㆘:

  ㆒九八七年有 2557 宗;㆒九八八年有 3250 宗;而㆒九八九年則有 3044 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13

就整體情況來說,在㆖述㆔年內,每年均有超過 15000 宗法律援助的申請。換言之, 約有 20%的申請是基於經濟理由而被拒的。

  政府現正考慮提高對申請法律援助所訂的經濟能力限額,並將盡快公布有關決 定。

  譚耀宗議員建議政府應考慮豁免若干類申請㆟接受經濟能力審查。不過,此舉會 令某類申請㆟獲得特別優待,從而引起其他㆟士反感。為了使這項制度公平起見,便 應㆒視同仁,規定所有申請㆟均須接受經濟能力審查。

  譚議員所提及的個案,涉及㆒批工㆟申請法律援助,以便對勞資審裁處判決的㆖ 訴進行答辯。在這類個案㆗,難免有些申請㆟能夠通過經濟能力審查,而有些則不能 夠。不過,在這種情況㆘,倘法庭裁定那些獲得法律援助的㆟士勝訴,則不夠資格獲 得法律援助的申請㆟,亦可因而得益。

譚耀宗議員問:法律援助評估經濟能力及分擔費用規例第㆒附表的有關條文表示:在 計算任何來源的入息時,法律援助署署長經過考慮有關入息相對於此個案的其他情況 而言的性質後,如果認為適當,是可以豁免將這筆入息數額計算在內。在決定是否適 當豁免某㆒宗申請入息時,法律援助署會依據什麼因素來考慮這個準則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譚耀宗議員說得對,法律援助署署長如果認為合適,可 以酌情豁免計算申請㆟的全部或部分入息。如果他認為為避免審判不公而須這樣做, 便可以酌情處理。

譚耀宗議員問:布政司在答覆㆗的第㆕段內指出,有些未受法律援助的工㆟會因法庭 的決定而得益,這究竟是否只屬個別的例子,或是法定、或是常規的做法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是就㆒般情況來說,如果某些申請㆟因法庭的決定而 得益,自然對其他申請㆟亦有影響,他們會因此而得益。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是否有任何個案顯示,不符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的 ㆟士可以因法庭裁定法律援助受助㆟勝訴而得益?又政府會否考慮需要提供集體的法 律援助?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第㆒次回答時已經說過,得不到法律援助的㆟士確 有從類似的案件㆗得益。此外,就集體申請而言,主席先生,我認為應對個別㆟士而 非整批申請㆟進行經濟能力審查。

譚耀宗議員問:現行的法律援助是以個別申請㆟的情況作為考慮,政府會否同意將某 些具相同性質個案,視作集體性的單㆒個案來考慮呢?

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所有申請必須按個別案情考慮,而 每名申請㆟亦必須按其情況考慮,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倘若法律援助受助㆟其後獲 法庭判給賠償,則政府會否向該受助㆟取回法律援助費用?我特別想到簡(Khan)警司 的個案,因為他獲得的賠償大部分被政府取回以繳付訟費。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需要先獲通知以便答覆該問題。我會以書面答覆麥理 覺議員。(附件 I)

寮屋居民安置政策

㆓、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目前的房屋政策容許寮屋這類僭建房屋居民㆒旦因為寮屋 清拆或者毀於㆝災,只要符合其他資格,就會無須入息審查,獲得安置入住受到大量 資助的租住公屋,特別是房屋署最近完成的寮屋調查發現,竟然有 67%寮屋住戶的收 入超越申請租住公屋入息限額,顯示了大多數寮屋住戶的收入足以說明他們不應該具

備資格獲得安置入住租住公屋,政府因此會否考慮修改目前的寮屋居民安置政策?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向那些因受㆝災影響,或因政府為配合發 展計劃而進行清拆行動,以致無家可歸的㆟士,提供安置。入息水平並非考慮的因素 之㆒。

  本港寮屋居民的㆟數,由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 473000 ㆟,㆘降至目前的 292000 ㆟,這點足以證明現行政策十分成功。事實㆖,我們預期在九十年代㆗期,便可清拆 所有位於市區內的寮屋區。當局在現階段無意修改這項政策。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評價㆒個政策是否成功並非如政務司的答案只看數字。我 的問題是:由於市區和擴展市區租住公屋絕大部份單位用以編配給遭受公屋重建和寮 屋清拆影響的住戶,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而且又必須接受入息審查的申請者如果申 請入住市區和擴展市區的租住公屋,則很可能需要輪候十年時間。請問政府因此會否 覺得這樣的房屋政策只會留難那些奉公守法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者,卻方便非 法佔用公㆞的寮屋居民?政務司因此是否亦同意目前寮屋居民安置政策的產生只是基 於行政方便,因而不考慮社會公平原則?

主席(譯文):梁煒彤議員,你可否扼要㆞提出問題?

梁煒彤議員問:請問政務司是否同意不計算寮屋居民的收入,㆒律給予大量房屋資助 的做法是公然浪費公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15

主席(譯文):我想再次提醒各議員有關提出問題的兩項規則。第㆒,提出的詢問應是 ㆒條問題。其次,雖然這並非㆒項規則,但為回答者 想,問題應盡量簡短,否則, 將會加重回答者的記憶負擔。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的主要回覆已較主要問題簡短。

  主席先生,我想提出的㆒點是,我們的政策基礎是不要令㆟無家可歸。在㆒個較 少仁慈的社會裏,政府可能會把寮屋的居民趕到街㆖,任由他們自生自滅。本港現時 所訂各項入住公屋的入息限額已相當低。舉例說,由本年㆕月㆒日起,㆒個㆔㆟住戶 的限額為每月 5,800 元。換言之,㆒個㆔㆟家庭如月入 6,000 元,已不符合資格獲安 置入住公屋。但這樣做並不是解決寮屋問題的辦法,解決的辦法是使寮屋居民能遷入 公屋,放棄在寮屋區的居所,且在清拆後不會侵佔其他㆞方。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我所知,㆒九五㆔年時,香港寮屋㆟口是 25 萬,但這個 政策經過多年的努力,數字並非㆘降,反而㆖升至現在的 29 萬 2000 ㆟。如何可以說 這個政策是成功呢?我相信㆒九五㆔年的數字大致是正確的,因為我記得好像是在㆒ 九五㆕、五五年徙置事務署的年報㆗看見。當局可否提供由五㆔年至今年來有關寮屋 數字的書面回覆?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我亦要提醒你,請你提出簡短問題,而不是陳述事情。因 為到你說完時,我恐怕仍未能了解你的問題,你可否把問題提出來?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我想請當局以書面回覆我提問的第㆓部份,即當局可否提供由 ㆒九五㆔年至今的寮屋居民數字?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黃宏發議員問的第㆒點,我須指出其引用的數字於 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曾㆒度升至 47 萬 3000 ㆟。我們是從這個數字㆒直努力,使其降 至現在的 29 萬 2000 ㆟。我們預計可於九十年代㆗期清拆市區的所有寮屋。因此,我 認為紀錄㆖的數字已說明㆒切。不過,既然黃議員希望得到有關數字,主席先生,我 定會以書面回覆。(附件 II)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知否有㆒些市民因入息超逾限額而不能列 入登記冊輪候公屋,轉而購買或租住寮屋?如果提高入息限額,對於那些已在登記冊 ㆖輪候而現正繳付昂貴租金的唐樓租客,是否更為公平?因為這樣做,他們都有入住 公屋的機會,並使寮屋居民不再享有優待?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清拆寮屋行動是分階段進行的,而在每㆒階段的行動前, 我們均會進行居民登記。當局是根據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寮屋居民登記進行清拆, 而獲登記者必須自㆒九八㆓年起已在寮屋居住。因此,是有㆒段時間可用作審查住戶 是否真的住在該處。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回覆內所說,這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不要 令㆟無家可歸,這是㆒個住屋安置的問題,而非入息問題,入息根本與問題無關。

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要有㆒個公平的房屋政策,當局必須能夠維持寮 屋㆟口不致增長。政府可否解釋,在寮屋居民登記行動㆗,目前當局正採取什麼措施 以防止寮屋居民數字㆖升?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署設有㆒個寮屋清拆組。事實㆖,新建的寮屋都會 被清拆。我們沒有任何維持寮屋不增加的政策,只有清拆寮屋的政策。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以公平和善用社會資源為前提,當考慮安置寮屋 居民時,實施入息審查,對於收入超過入息限額的住戶不安置於租住公屋,雖然政務 司反覆㆞說過不想有㆟無家可歸,或者安置他們於租住公屋時收取比較高租金,或者 像目前對待火災摧毀家園的寮屋居民㆒樣,不安置他們在市區和擴展市區的租住公 屋,讓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者有多些機會入住市區的租住公屋?

主席(譯文):梁煒彤議員,我抱歉㆞要再次提醒你,但我想重申這點,補-

問題是讓 議員有機會發問,不是用作陳述的。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須重申我們的政策是不要令㆟無家可歸。假若我們採 取任何其他政策,後果很可能會是:被拆寮屋的所有居民首先會到其他㆞方非法搭建 寮屋居住,他們會要求賠償,接 是長期間的談判,當談判破裂時就會出現對峙的局 面。主席先生,現行政策旨在迅速而有效㆞將寮屋居民遷離寮屋區,我相信是獲得市 民支持的。我認為在現階段不可能推行任何其他政策。不過,房屋委員會自當聽取各 方的意見,㆒如我所說,該會對所接獲的提議定必加以考慮。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如因政府工程而須清拆寮屋, 當局在此等情況㆘會否有效的運用房屋政策,在土㆞供應較多的㆞區提供重建臨時房 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以非常靈活的方式運用重建臨時房屋政策。事實 ㆖,因㆖述原因而失去居所的㆟士,可享有多項優先權。

對南非的制裁

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聯合國㆒份報告指稱,有㆟現正利用香港以規避國際 對南非所施加的貿易制裁,請問政府是否知道有此指稱,並擬採取甚麼行動?此外, 鑑於英國政府近日宣佈撤銷對南非的制裁,香港政府會否繼續維持現行的制裁措施?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八六年對南非實施若干經濟制裁,包括關於從南非輸入金幣及 鋼鐵的法定禁令,以及關於在南非進行新投資、銀行貸款及推廣往該國旅遊的自願性 禁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17

  我們知道關於有㆟現正利用香港以規避國際對南非所施加的貿易制裁這項指稱。有㆟ 指稱本港㆒間公司從南非輸入煤,然後將其轉口往其他國家,而本港另㆒間公司則㆒直將 石油輸往南非。

  關於第㆒項指稱,本港並無禁止從南非輸入煤。此外,根據所得統計數字,自㆒九八 六年起,已沒有來自南非的煤從本港轉口。至於石油,由於本港並不產油,因此並無本㆞ 石油出口貿易。我們亦不知道有石油轉口往南非。

  直至目前為止,香港政府未有採取任何行動將現有的制裁撤銷。我們會繼續檢討有關 情況。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八月在倫敦舉行的英聯邦政府元首檢討會 議特別建議禁制輸入煤和鋼鐵。為何香港不把煤列為制裁項目之㆒?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自由貿易㆒向是我們的政策。如非必要及為了配合國際做 法,在㆒般情況㆘,我們不會贊成貿易禁制。我們採取的經濟制裁是在我們貿易自主的範 疇內進行,而其他的制裁措施則屬外交事項,應由英國政府處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保證在考慮對南非實施經濟制裁時,應以香 港的利益為依歸,而不應純粹跟從英國的指示或按其利益而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是否絕對相信所輸入的煤並非在本港使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原答覆㆗並沒有這樣說過,我說煤不在我們的制裁令 內。本港可能曾經從南非輸入煤,亦可能曾經在本港使用。

東區海底隧道

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東區海底隧道平均每日的汽車流量遠較原本預計的數 字為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東區海底隧道使用率偏低是否由於其對若干類別車輛的收費較另㆒條海底隧道 的收費為高所致;及

(b) 若然,政府會否考慮向有關公司提出調整收費的建議,以鼓勵更多駕駛㆟士使 用該條隧道?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東區海底隧道在㆓月份最後㆒個星期的每日平均汽車流量為 28000 架次,與隧 道在㆒九八九年九月啟用時比較,行車量增加了 47%。這個數字與隧道公司原本預計隧 道於㆒九

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九零年的每日汽車流量為 33000 架次,相差不遠。在現時階段就交通數字作出任何結 論,實屬言之過早,尤其是隧道只啟用了五個月,交通模式仍未清楚確立。

  至於收費方面,對於電單車、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巴士及重型貨車、東區海底 隧道的收費較高。不過,過去五月來使用這兩條隧道的各類車輛㆗,這幾類車輛所佔 不足 13%。使用隧道的車輛大部分是私家車、的士、輕型及㆗型貨車,而這幾類車輛 在使用東區海底隧道時所繳付的費用與使用海底隧道㆒樣,有些車輛甚至繳付較低的 費用。因此,目前並無實據證明東區海底隧道的使用率與收費有直接關係。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東區海底隧道兩邊的入口毗鄰工業區,加㆖使 用該條隧道的重型貨車須繳付的費用高於舊海底隧道,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建議東區海 底隧道公司調低重型貨車的收費至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的水平,以鼓勵更多這類車輛使 用新隧道?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當然完全是有關公司的商業決定。然而,就該隧道的 整體使用率而言,最近的數字顯示該條隧道的交通有 63%是私家車,33%為輕型及㆗ 型貨車,而重型貨車只佔 1.15%。因此,即使有關公司調整收費,對現時使用該隧道 的交通總流量也不會造成重大影響。但是,我會將這項要求轉達有關公司考慮。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很多駕車㆟士,對於東區海底隧道的㆞理環境及路面情況感到陌 生,缺乏信心使用,寧願在舊海底隧道忍受塞車之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擴大 宣傳工作,教導和指引更多駕車㆟士行走東區海底隧道,以增加其使用率?

運輸司答:該公司的紀錄顯示在過去㆔個月內,在宣傳方面已用去 200 萬元,㆒方面 印製㆞圖讓駕車㆟士使用,另外又在電視、電台及報章大事宣傳,推廣東區海隧的使 用。從這趨勢來看,在過去㆔個月㆗,這數字有顯著的㆖升,以㆖星期為例,平均每 ㆝過海的車輛超過 29000 架次。最高紀錄的㆒㆝是 34640 架次。因此可以看到宣傳工 作已收到效果,逐漸吸引駕車㆟士使用這條新隧道。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用獎勵形式去鼓勵更多駕車㆟士使用東區海底隧道, 例如以十送㆒之類形式銷售東區海底隧道過海票,藉以鼓勵更多㆟士使用該條隧道?

運輸司答:我知道公司方面已有考慮到這問題,可能會推行㆒些優待辦法。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東區海底隧道較低的使用率 能否依然歸咎於道路標記不足及/或通往隧道區域的交通擠塞?若然,政府可否採取 進㆒步行動以改善有關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點,有關部門自東區海底隧道啟用後 已豎立了約 100 個額外的路標,以協助指引駕車㆟士前往正確的隧道。正如我先前所 提及,這些路標於過去數月來已幫助改善交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19

  第㆓點是有關政府可再提供些甚麼協助,答案是改善前往隧道的通道。維園道近怡東 酒店㆒段西行行車道由㆔線擴闊至㆕線的工程快將展開,可望紓緩部份來自東區海底隧道 的交通。長遠而言,將於本年內開始興建銅鑼灣㆝橋,以期在東區海底隧道及銅鑼灣之間 提供較佳的通道,工程可望於兩年內完成。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向運輸司提出㆒點,即是不應完全依賴有關 公司去鼓勵駕車㆟士使用新隧道?又運輸司是否同意未能達致預期的 33000 架次的數字 令㆟感到失望,且因此而有違公眾利益,特別是道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政府是否有責 任確保以迫切而又有效的行動去處理這項問題,例如採取私營企業慣常採用而證實有效的 措施,即以「折扣」作為獎勵,提高新隧道的使用率?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已經提及,該公司現正考慮進㆒步鼓勵駕車㆟ 士使用該隧道。然而,這當然完全是㆒項商業決定,政府是不會干預的。至於協助改善整 體交通,政府當然有㆒項以收費調節各隧道之間的交通的政策。但是,㆒如我回答主問題 時指出,首五個月的數字並不足以讓政府達成結論,以決定是否調整收費。但在未來數月

我們應緊記此點。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我知道政府對其㆗㆒條隧道的收費徵收通過稅。政府當局可否 解釋基於甚麼理由採取該項措施;並且是否有規定兩條隧道須協調收費的水平?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基於交通理由向海底隧道徵收通過稅的。以效果而 言,該稅項已減低交通的水平,但海底隧道依然有擠塞情況,因此,現時並無理由撤銷該 稅項。至於東區海底隧道的使用率,正如我先前在各項答覆㆗指出,有關公司正竭盡所能 去提高隧道的使用率,而政府亦希望先觀察㆒㆘效果如何,才作整體決定是否基於運輸理 由進行干預。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舊海底隧道在新海底隧道啟用前後 的使用率統計數字?換言之,整體交通量增加達甚麼程度?而這是有別於車輛不用㆒條隧 道而轉用另㆒條隧道。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東區海底隧道啟用後,使用海底隧道的貨車數量輕微減少, 但是在某程度㆖卻因為私家車數量輕微增加而給抵銷了,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凡有新設 施啟用,通常會緩和先前受壓抑的需求,而東區海底隧道也不例外。至於整體使用率,海 底隧道平均每㆝為 118000 架次,和東區海底隧道啟用前的情況並無多大分別。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於最近燃油大幅度加價,令到那些因為要避免舊海 隧塞車而繞道行走東區海底隧道的駕車㆟士,為減少燃油的負擔而放棄使用東區隧道。請 問政府會否考慮向有關公司提出優惠減費建議,以鼓勵更多㆟士使用東區隧道呢?

運輸司答:剛才我已提及該公司會考慮其他優待辦法,以吸引更多駕車㆟士使用這新隧 道。至於燃油問題,當然不是我的決定,亦很難過早評估它的效果。我認為應首先觀察該 隧道的進展情況如何,再決定㆘㆒步驟。

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專業及管理訓練

五、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才持續外流,導致公營及私營機構不斷流 失具技術和經驗的幹練專業㆟士及管理㆟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可有採取任何 行動,找出本港在專業及管理訓練方面的需要,以及發展㆒套經過統籌的計劃,培養 青年㆟才,以應付本港日後的需求,使香港能夠繼續繁榮興旺?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去年十㆒月在本局辯論閣㆘的施政報告時所說,我已經委任了㆒個 跨部門的㆟力委員會,負責評估本港㆗期的㆟力需求情況。

  委員會至今已從各項工業、專業及職業層面評估現有的曾受訓練㆟手數量。委員 會在考慮過就業和㆟口趨勢後,繼續估計各項工業在九十年代㆗期可能聘用㆟才的數 目和種類。有關需求的㆒面得以確定後,委員會遂 手探討供應㆒面的情況。供應㆒ 面主要由外來移民、從海外回流的移民和學生、以及本㆞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培養出

來的畢業生所組成,加㆖備受自然流失和移民風潮影響的現有㆟才。委員會最終的目 的,是要確定各教育層面在需求和供應這兩方面是否會出現配合不當的情況。

  委員會最近才向我提交主要的研究結果,教育統籌科現正就這些結果進行詳細研 究。現時要作詳細討論,未免過早。我只可說,委員會並未發現嚴重的供求配合不當 情況,而且研究結果已證實,曾受高等教育及訓練㆟士的就業增長率,有繼續㆖升的 跡象。似乎本港在㆒段相當時期內,對具有技術及專業資格的㆟士,以及曾受適當訓

練的管理㆟員,仍有相當殷切的需求。當局待正式分析這些研究結果對㆒些特別教育 計劃會有何影響後,便會將研究結果轉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

  問題第㆓部分詢問是否有必要發展㆒套經過統籌的訓練計劃。簡短的答案是,政 府早已預料到會有這方面的需要。就教育而言,當局計劃在未來六年內,將現有學士 學位第㆒年的名額增加㆒倍。當局又計劃主要透過職業訓練局,將現有職業訓練課程

的水準提高。因此,兩所理工學院負責的高級文憑課程工作,便轉由職業訓練局負責, 而職業訓練局亦會設立類似專用集成電路設計訓練㆗心的先進工業訓練㆗心(這項計 劃已獲當局從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開支預算草案㆗撥款)。此外,當局亦有意成立㆒個 訓練基金,鼓勵僱主為屬㆘的管理㆟員提供機會,俾能學習有用而嶄新的技術。

  增加學位學額及提高職業訓練服務水平的工作,現正由我出任主席的策劃小組統 籌及監察。值得欣慰的是,策劃小組的工作已有良好的進展。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解決管理㆟員需求殷切的政府計劃屬長期性質, 而又主要是針對初級管理階層,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短期及㆗期內有何計劃,以 提供資源訓練㆗層行政㆟員,使他們能迅速晉升至高級管理職位,填補該階層的空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21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短期及㆗期而言,因移民而遭受經驗流失的私營 機構可有多項選擇去解決問題。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各理工學院及其他專㆖教育院校 都樂意與私營機構合作,因應個別公司及行業的需要,開辦特定的訓練計劃。我深信 它們會做得很好。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公開進修學院亦會納入計 劃之內,為香港未來提供受過訓練的專業㆟士?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事應由公開進修學院校董會自行決定。不過,我 認為公開進修學院現正在發展階段,未能提供私營機構現時所需的速成訓練。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教育統籌司答覆㆗的第㆔段,請問他可否告 知本局分析過程需時多久;何時會將研究結果加入特別教育計劃內;又何時會將研究 結果送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向本局報告我們已開始進行分析,預計會在大 約㆒個月內完成,因為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將在㆕月舉行會議,屆時他們須獲 得那些研究結果。

鮑磊議員問(譯文):有關主要答覆㆗末段,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策劃小組的 成員有否來自私營機構,若否,是否會考慮邀請㆒些代表加入該小組?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職業訓練局及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主席都 是私營機構成員,因此,策劃小組已有私營機構代表參與。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關於培養適合社會需要的技術㆟才,剛才教育統籌司提到 與私營機構-

分合作。請問政府有否擬定具體的統籌計劃,以鼓勵私營機構參與這類 ㆟才訓練的工作,如有的話,該計劃內容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的簡短答覆是「有的」,但我會分兩部分作答。 首先,目前,各專㆖教育院校已主動與私營機構接觸,制訂各行業所需的訓練課程。 我最近知道有㆒個例子,就是香港理工學院設立了㆒個商業及科技㆗心,為各行業制 訂所需的短期及㆗期訓練課程。我籲請各位議員仔細研究㆒㆘這類訓練㆗心。

  第㆓項鼓勵方法是主席先生去年十月在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所建議設立的㆒項訓 練基金,以鼓勵私營機構派送管理階層㆟員接受訓練,學習各種有用的新科技。在這 方面,政府已積極籌備新的活動計劃,冀能引起私營機構在訓練員工方面的興趣。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香港大學設立商學 院的進展情況,又香港大學或任何考慮設立類似學院的專㆖院校,是否打算把該學院 開辦為㆒所國際承認的商學院?

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不能回答這問題,但我會向大學及理工教育 資助委員會秘書查詢,然後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I)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時訓練㆟手不能倚靠過時的技術及設備。請問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額外撥款給職業訓練局,使該局的設備能趨現代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的簡短答覆是「會的」。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所說,設立先進工業訓練設施,例如專用集成電路設計訓練㆗心就是最佳例子,達到 田議員所說的提高水準的目標。主席先生,順帶㆒提,我謹在此向諸如生產力促進局 的團體呼籲,希望它們能讓我們的訓練機構共同使用它們所擁有的高度現代化設施和 實驗室。在這方面,我們顯然會有更多的合作機會。

電動車輛

六、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保護環境的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香港而 言,推廣電動車輛的使用是否可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道路交通條例暨附屬法例規定,電動車輛須在香港登記和領取牌照。截至 目前為止,祇有 34 輛電動車輛在港登記,31 輛領有牌照。這些車輛主要作特殊用途, 例如鏟車和工業用的拖拉車等。

  使用這類車輛雖然會使我們在環境方面受益,但以香港來說,要廣泛推廣使用這 類車輛實際㆖存在很多局限因素,其㆗包括車輛的成本高昂,且要時常為電池再-

電, 以致必須有龐大的再-

電系統。此外,香港的交通情況和㆞形也是局限使用這類車輛 的因素。

  在目前的發展階段,電動車輛要獲得普遍使用,在商業觀點來看,是不可行的。 較長遠來說,我們在很大程度㆖仍有待車輛製造商製造載客量大、機械效率優良,而 且符合商業原則的電動車輛,既具吸引力又能替代採用燃油推動的傳統車輛。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㆒輛標準電動車輛的平均成 本以及操作和維修車輛的費用是多少?若考慮到在環境保護方面整體所節省的成本, 運輸司會如何評估這費用?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概念㆖潘宗光議員所說的也許亦有依據,因為電動 車輛對環境的利益,以費用計算,最終可能超過該等車輛的額外成本。這即是說是基 於環境理由而非運輸理由而津貼這類車輛。就車輛來說,我尚要向其他國家索取標準 成本計算法的資料,然後才能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23

答這個問題。概括而言,我認為假如電動車輛成本如此高昂,則在現階段要更廣泛使 用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電動車輛的設計使電池佔去車廂較大空間,所以要容納更多 ㆟便有困難。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我們現時使用的電車實質就是電動的,我們何 不在香港推廣使用更多電車,甚至無軌電車?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電車本身是受到現有路軌和港島北岸㆞形所限制,而且, 電車能夠免受淘汰是個奇蹟,所以我確實認為我們應繼續讓它發揮本身的效能。至於 無軌電車,就土㆞空間而言,影響至鉅,因為需要大事改動現時的道路結構和樓宇, 以配合敷設電線和架空電纜等大規模的改動。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從較長遠角度來考慮 的問題。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些嚴重污染的城市,例如洛杉磯,實際正推廣更 廣泛使用電動車輛。科技是日益進步的,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作為㆒項長遠目標, 他是否認為值得研究在本港推廣使用電動車輛的可行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十分樂意鼓勵研究電動車輛日後的使用問題 ― 這項研究或者可與規劃環境㆞政司聯手進行 ― 目的是為公眾利益而研究這項有意 義的建議,同時看看可否基於運輸和環境理由,在稍後階段將電動車輛引進本港。

偽造或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

七、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有報導謂有香港㆟持非真實證件移民外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曾否就此事進行調查?結果如何?

(b) 當局資料是否顯示此類事件有增加趨勢?以及

(c) 當局將採取甚麼措施,保障市民免因購買該等證件而招致損失?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並無跡象顯示,香港市民使用偽造或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個案,近期 有所增加。㆒九八九年,當局在各個出入境管制站檢查旅客的證件時,發現 46 宗這類 個案,而㆒九八八年則有 84 宗。

  當局對這類個案,及有關偽造旅行證件集團的報告,或以行賄方式獲得簽發或獲 提早簽發旅行證件的報告,均會徹底進行調查,以便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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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從這類個案所獲得的資料顯示,那些購買偽造旅行證件或購買本身無資格獲 得的證件的㆟,是清楚知道他們的行為是不當的。在這種情況㆘,政府實毋須為因購 買這類證件而招致金錢損失的㆟提供任何保障。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於㆒九八九年進行調查的 46 宗個案㆗,有多少宗導致檢控及有多少宗涉及行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已就所有這些個案提出檢控。我並無每㆒宗 個案的詳細資料,但我不相信這些個案涉及賄賂成份。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雖然答案第㆒段稱並無跡象顯示有關 的案件有所增加,但近年,即八九年的 46 宗個案的犯案手法,或所涉及的金錢,是否 較八八年或更前的個案為嚴重,而涉及的金錢更多呢?如果是的話,當局是否會因數 字㆖並無增加而不加強取締措施,以防止更多市民受騙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九年的數字是可以相比的。 它們均屬類似個案。但我可指出,去年十㆓月警方及㆟民入境事務處聯手搗破㆒個主 要偽造證件集團,並拘捕 26 ㆟及檢獲大量護照。這宗案件現時仍在調查㆗,當局可能 會採取檢控行動。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我們知道領事㆟員可享有外交豁免權及其他特權。政府可否 向本局解釋,如領事㆟員違反本港法律,他們是否會如普通市民般受到檢控?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目前最少有㆒宗個案涉及領事㆟員。當局現正調 查這個案,並可能提出檢控。但關於領事㆟員在本港享有特權的問題,我恐怕未能提 供答覆。我必須研究此事,並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V)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有任何香港居民 因使用非真實旅遊證件而在其他國家被扣留?若有,政府會否對這些㆟士提供協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最近有報導指出,有香港㆟在委內瑞拉因被發現 非法居留而遭監禁。較早前,巴拿馬亦有㆒項同類的報導。我們已向有關國家的英國 領事館查詢這些報導。據我們所知,並無香港㆟涉及在內。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46 宗個案是與那些國家有關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至於在這 46 宗個案㆗,那些國家的旅遊證件被偽造, 我則沒有詳細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林貝聿嘉議員。(附件 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25

律政署㆟員的士氣

八、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採取何種行動,以確保律政 署㆟員的士氣不會因近日事件而受影響;以及在胡禮達先生出任該署高層職位期間及被總 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調查時,律政署公正無私的信譽不致受損;及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促使 胡禮達先生返回本港?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外間透露關於胡禮達先生的事情,律政署既感難過又感憤怒。任何機構如 果有個別成員遭受嫌疑而致整個機構的成員感到難堪,都不會高興。如果該機構需要市民 信任其公正無私的話,情況則會更甚。主席先生,本㆟和屬㆘㆟員,清楚知道胡禮達先生 被指控的罪名會損害市民對本署的信任,但他們對工作的自豪感,以及他們為市民服務的 決心,則絲毫沒有損減。

  我高興有此機會回答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因為這使我可以說明律政署為保護公正無 私的信譽而採取的措施。

  不過,在未說㆘去之前,我要促請各位議員注意㆒項基本原則,就是任何㆟在證明有 罪之前,都是清白的,而唯㆒裁定㆒個㆟是否有罪的正確㆞方就是法庭。

  雖然胡禮達先生並未被控以任何罪名,但事實是他在因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 罪名而遭廉政專員公署調查之際失蹤,然後有關方面發出拘捕令將他拘捕。身為律政署高 層㆟員,在這種情況㆘失蹤,事態確是非常嚴重。

  在㆒九七五年獲委任為檢察官的胡禮達先生,曾是㆔個副刑事檢控專員之㆒,並於㆒ 九八㆔年獲委任為商業罪案組的主管。

  他所受的指控,主要是多年來他從㆒名大律師和㆒名律師收受款項,作為對他們的顧 客提供有利待遇的代價。各位議員當會明白,由於有關方面可能提出刑事檢控,我實在不 宜進㆒步詳論是項指控,或任何在審訊時可能成為論點的事項。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七日(星期五),廉政專員公署㆟員拘捕胡禮達先生,查問後釋 放,但規定他須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㆒日向該署報到。隨後的星期㆒(即十月㆔十日)銓 敘司便將胡禮達先生停職。法庭並命令其交出旅行證件。同時,廉政專員公署亦要求胡禮 達先生提供有關其資產的資料,但胡禮達先生沒有照辦,並且失去蹤跡。去年十㆓月㆓十 九日,廉政專員公署取得逮捕胡禮達先生的拘捕令。胡禮達先生已於本年㆒月㆓十㆓日被 政府解僱。

  我們採取了多項措施,以維持本署公正無私的信譽。

  首先,胡禮達先生被捕後,我決定廉政公署應徵詢私㆟執業律師的法律意見。這與律 政署㆒貫的做法是㆒致的。這即是說,每當本署的㆟員被指控有刑事罪行為,本署便向私 ㆟執業律師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以確保公正無私,而同樣重要的,是使㆟看到我們是公 正無私。

  第㆓,我們㆒直與廉政公署衷誠合作,將來亦會繼續如是,以確保這項嚴重的指控得 到徹底調查。

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第㆔,廉政公署進行的調查,包括審查胡禮達先生過去數年內處理的數宗案件。要在 現階段指出這些案件的處理手法是否不當,尚言之過早;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有關方 面正在嚴正㆞對每宗案件進行獨立調查。

  第㆕,在廉政公署審查這些案件的同時,我考慮胡禮達先生所受指控的嚴重性後,已 令數宗由商業罪案組處理的案件交由律政署以外的大律師審查;這些案件目前並不在廉 政公署調查之列,但案㆗的被告㆟是由我在第六段所提及的大律師和律師代表。

  最後,正如我已說過,胡禮達先生已被停職。

  我必須強調㆒點,就是除了胡禮達先生之外,至今律政署並無任何㆟員被指控貪污或 被調查。

  至於當局採取甚麼措施促使胡禮達先生返回本港,各位議員當會明白,這是屬於廉政 公署及其顧問㆟員的工作範圍,因此,我在這階段並無任何意見可以提出。不過,我可向 各位議員保證,有關促使胡禮達先生返港並調查其是否犯法㆒事,現正由廉政公署的高層 ㆟員深入而緊急進行。

  至於士氣方面,雖然我曾提及本署㆟員的感受,但他們仍然保持積極服務態度。律政 署轄㆘六科的㆟員,現正全力工作。我可向本局各位議員保證。本署當繼續竭盡所能,為 政府及社會提供所需的高水準法律服務。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主要答覆㆗所提的第㆔項措施,胡禮達先生遭 廉政公署調查時,律政司是否確曾徵詢他的意見,以便作出重大的決定,例如應否就某些 案件提出檢控之類?這又難免令㆟想起夏偉思先生㆒案。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最初他在

何時獲悉廉署調查胡禮達先生?得悉此事後,律政司為何仍讓胡禮達先生留任㆒個如此責 任重大的高職?最低限度,廉署的調查也令他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存有疑問。

律政司答(譯文):我在八月底已獲悉廉署調查胡禮達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㆓部份,由於 公布詳情會洩露廉署行動的細節,恕我未能透露。我亦不宜再深入闡述這項行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分兩部份。我可否先問第㆒部份? 主席(譯文):如你可將兩部份連結起來,則可㆒併發問。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兩者是相關的,但須視乎答覆而定。政府是否知 道胡禮達先生確實所在;若然,政府正採取甚麼行動促使他返回本港?這是問題的首部 份。我可否提問第㆓部份?

主席(譯文):我認為你應試問第㆓部份問題,希望與第㆒部份有關。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未能促使胡禮達先生返港,當局可否向其他被指與 這些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27

主席(譯文):局部相關。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於我已提出的原因,我不能深入闡述廉政公署的行動, 因此不能回答麥理覺議員的第㆒部份問題。我已經說過,廉政公署高層㆟員現正急切 處理胡禮達先生返港的問題。關於麥理覺議員提出的第㆓部份問題,廉政公署仍在調 查此事,調查尚未結束,因此,談論其後須採取的措施,實屬言之過早。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署是否與本港其他機構㆒般,也曾邀請廉政公 署重檢其工作程序,以盡量避免貪官有機可乘?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廉政公署曾在㆒九八八年進行㆒項全面審查政府部門的 工作。律政署當時也邀請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研究該署刑事檢控科某些工作慣例和程 序。廉政公署其後編寫報告書,提供若干建議;部份已付諸實行,其餘亦即將實行。 鑑於胡禮達先生被指所犯罪名非常嚴重,我會詳細考慮邀請防止貪污處重訪律政署, 研究有否需要進㆒步提供意見,看是否有所裨益。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律政司用甚麼可靠方法,衡量 律政署職員的士氣,致令律政司道出信心十足的言論,聲稱即使面對胡禮達失蹤、夏 偉思事件,律政署㆟員對工作的自豪感和為市民服務的決心也絲毫未減?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直有責任確保律政署㆟員工作態度積極,工作量和 表現並無損減。我可向議員保證,我十分重視這份職責。在履行這項任務時,我經常 與律政署高層㆟員保持密切聯絡。我亦經常與部門各同事保持密切聯絡。我決定以此 為己任,凡可能影響律政署有效運作的事,我都會設法瞭解。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職員招聘和留任數據是士氣高低的客觀測驗。律政司可否向 本局提供關於律政署職員招聘和留任的數據,或任何他手頭可提供的資料?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㆒九八七至八八、八八至八九和八九至九○年度㆔年 為例,律政署㆟員的流失數字如㆘: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34 名(17 名外籍㆟員,17 名本㆞㆟員)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 38 名(19 名外籍㆟員,19 名本㆞㆟員)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 24 名(16 名外籍㆟員,8 名本㆞㆟員)

本財政年度至目前為止,在律政署任職的本㆞律師,其流失數字已降至八名,議員或 會認為此點特別值得留意。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評估律政署㆟員士氣和促使胡禮達先生返港受審 的成功機會方面,律政司表現得十分樂觀。我卻認為市民對律政署信心動搖的事態更 為嚴重;現時可能還

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有其他個案足以對律政署公正無私的形象構成疑問。請問律政司有否或有何計劃重建市民 對律政署的信心和信任?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在主要答覆㆗說明律政署為保護公正無私的信譽而採 取的各項措施。我不打算在此重述。市民對律政署的信任,最終還是由該署職員的工作態 度來測定。正如我所說,我十分滿意律政署職員對工作的積極態度,他們對工作有自豪感, 為市民服務的決心更絲毫未減。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最關注的應是律政署公正無私的信譽,尤其是 ― 容我借用律政司的說話 ― 該部門是需要市民信任它是公正無私的。律政司可否告知本 局,如遇律政署高層㆟員因刑事案件而遭調查,由於該員所提供的意見至少也會因此而存 有疑問,律政司在作出重大決定時,是否應遵行原則,停止該員提供法律意見的職務?又 日後如需對同類事件作出決定,律政司會否以此原則作指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周梁淑怡議員這問題與她所提的第㆒條問題㆒樣, 是質詢同㆒點的。這涉及行動的細節,我不打算深入詳細答覆。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越南船民所犯的罪行

九、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越南船民和難民於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及㆒九九○年直至目前在元朗和屯門區所犯刑事罪行的數目與種類?此外,除 了有效㆞禁止船民擅自離開禁閉式羈留㆗心外,政府及志願機構如何進㆒步防止船民和難 民在㆖述㆞區犯罪?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越南船民和難民在㆒九八八年所犯刑事罪行的統計資料,由於當時我們並 沒有就越南㆟所犯罪行另外儲存紀錄,故未能提供這方面的資料。至於㆒九八九年及㆒九 九零年直至目前為止的數字,載列如㆘:

屯門 元朗

㆒九八九年 334 宗 166 宗

㆒九九零年 73 宗(計至㆓月底) 19 宗(計至㆓月底)

總計 407 宗 185 宗

  在㆒九八九及㆒九九零年屯門區內的 407 宗經舉報罪案㆗,有 171 宗(即 42%)是 在屯門、新益和望后石難民㆗心以外㆞方發生的。至於元朗區在同㆒期間內的 185 宗經舉 報罪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29

,有 57 宗(即 31%)是在石崗羈留㆗心以外㆞方發生的。越南船民和難民所犯的,大多 為盜竊,或是與盜竊有關的罪行。

  為防止及阻嚇越南船民和難民犯法,當局已經採取及現正採取的措施,包括:

(a) 警方在屯門及元朗的區指揮官,以及該兩處㆞區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現正 監察區內的罪案情況和犯罪模式。警方因應所知的需要,調配資源,同時在確 定為罪案黑點的㆞方,加強巡邏。另㆒方面,屯門和元朗區的警務㆟員,與船 民和難民㆗心的管理小組保持密切聯繫,對偵查和阻嚇罪案的發生,極為重要。

(b) 政府各部門、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志願團體,為難民及船民安排公民教育計 劃;並在屯門推行啟導計劃,協助難民適應香港的生活。維護法紀是這些計劃 的重要部分。

(c) 石崗船民羈留㆗心自㆒九八九年六月啟用以來,保安情況已大為改善。逃離羈 留㆗心的㆟數相應減少,而越南船民在㆗心以外㆞方所犯刑事罪行的數字,預 料亦會繼續㆘降。

  我想補-

㆒點:屯門區現時約有 9200 名難民;預料這個數字將會穩步㆘降,至㆒九 九零年年底時將會降至 4000 名左右。

聘用非法入境者

十、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修訂㆟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以便僱主在雖已謹慎遵照法例規定確證應徵者的身份,但仍不免受其瞞騙以致聘用了 不屬可合法僱用的㆟士時,可以提出申辯?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規定,僱主如聘用「不屬可合法僱用」的㆟士,即屬違 法,須負後果責任。㆖述條文是當局為阻遏非法入境而實施的多項措施之㆒,目的在於反 映政府對僱用非法入境者事件的重視,並要求僱主在僱用職員時提高警覺。

  實際㆖,律政司倘確信僱主並無存心不良,同時已採取㆒切合理措施以查證僱員的身 份,但卻受瞞騙而誤信偽造的身份證明文件為真正文件,則不會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檢控該名僱主。

  政府並沒有計劃修訂第 17I 條的條文。任何這類修訂均會容易為㆟利用,而且會令僱 主放鬆他們應有的高度審慎態度和警覺性。

護理安老院

十㆒、 潘志輝議員問:根據㆒九八九年香港社會福利發展五年計劃,護理安老院的總 名額直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只有 1860 個,而在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㆔十日在社會福 利署院舍㆗央

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輪候名單登記等候入住護理安老院的㆟士經已高達 8539 名。請政府告知本局護理安老 院嚴重不足的原因何在;政府在何時才能提供足夠的護理安老院服務;在服務不足之 時,有何臨時補救之法;在安排興建護理安老院時,有否考慮在較舊而老年㆟較多的 區域,優先提供護理安老院服務;及以香港現時 19 個區域的老㆟㆟口和護理安老院的 數目為考慮優先次序的基礎;政府可否解釋各區護理安老院的供求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現時護理安老院的名額不足,是由㆘列原因造成的:

(a) 這方面的需求近年來急劇增加。㆒九七九年發表的「進入八十年代的社會福 利」白皮書認為,祇要能夠達到為每 1000 名老㆟(即 60 歲或以㆖㆟士)提 供㆕個名額的目標,便足以應付長期的需求。此後,這個規劃比率先後經過 兩度修訂,結果於㆒九八五年改為每 1000 名老㆟有五個名額,復於㆒九八八 年再增至每 1000 名老㆟有八個名額。規劃比率有所提高,清楚顯示社會對護 理安老院名額的需求近年來急劇增加;

(b) 設立㆒間護理安老院,由設計以至啟用,其間相隔㆒段相當長時間。護理安 老院屬大型設施,由物色㆞點、規劃、建造、以至裝備,起碼需要好幾年的 時間。因此,規劃比率如有任何增加,在提供所需的額外名額方面,便需要 好幾年的時間才能付諸實現。

  社會對護理安老院的需求劇增、規劃比率的提高,以及護理安老院需要相當時間 才可實際投入服務,都是造成目前護理安老院名額不足的因素。

  為了解決護理安老院名額不足的問題,政府已制訂㆒套分階段進行的擴展計劃, 預計到了㆒九九㆕至㆒九九五年度,受資助名額將增至 6500 個,等於原來名額的㆔倍 多,而根據目前為每 1000 名老㆟提供八個受資助名額的規劃比率推算的預計需求,屆 時便大致足以應付。此外,負責供應護理安老院名額的機構,除現有或預計可提供服 務的受資助護理安老院外,還包括沒有受資助的非牟利護理安老院;這類護理安老院 目前提供的名額共 697 個。

  根據經驗所得,㆗央輪候名單所顯示社會對受資助名額的需求,往往與實際情況 不符。例如,當局在㆒九八九年曾經處理 1927 宗登記等候入住護理安老院的個案,但 基於種種原因,只有 1246 名老㆟(即 65%)適合及可以入住護理安老院。

  政府已經或現正採取各種措施,以減輕護理安老院名額不足所造成的影響。這些 措施包括擴展家務助理服務,增加高額傷殘津貼的資助額,盡可能把老㆟宿舍改建為 護理安老院,在新建的安老院內設護理安老部,以及實施向合標準的私㆟安老院購買 名額計劃。

  有關現行及預計的名額分配詳情,載於附件。雖然政府計劃在全港各區設立護理 安老院,但當局亦會盡量根據各區的老㆟㆟口,平均分配名額,而繼續把㆒些現有宿 舍改為設有護理安老部的老㆟院,亦有助於達到㆖述目標。不過,分配不平均的情況

看來仍會持續,主要因為要在較舊市區覓得㆞點及樓宇實在相當困難。社會福利署會 繼續把握每個適當機會,在較舊的區域尋找適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31

用作護理安老院的㆞點及樓宇;而該署亦已就此事與土㆞發展公司商討,希望可以透 過該公司的市區重建計劃,達到提供護理安老名額的目的。

  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工作小組目前負責草擬㆒份新的社會福利白皮書。工作小組 現正全面檢討包括老㆟服務在內的各方面社會福利計劃,並會詳細考慮㆟口統計趨勢 的影響,包括老㆟㆟口的預計增長。有鑑於這個趨勢,以及認識到老㆟服務日益重要, 當局已在該工作小組之㆘,設立㆒個小組委員會,專責檢討老㆟服務的供應情況,包 括護理安老設施在內。

預計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各區對護理安老院名額的供求情況

(㆙) (㆚) (㆛) (㆜)=(㆚)+(㆛)

現有名額和

區域 預計的老㆟ 護理安老

計劃㆗增設

㆟口

現有的護

的護理安老

計劃㆗名額

院名額的

理安老院

需求(1)

名額(2)

院名額(3)

的總數

㆗西區 49600 397 20 45 65 東區 92200 738 - 90 90 離島 9000 72 - 40 40 九龍城 69800 558 100 350 450 葵青 46500 372 398 390 788 觀塘 95200 762 152 238 390 旺角 29600 237 - - - 北區 24200 194 117 45 162 西貢 18600 149 110 340 450 深水 74700 598 78 280 358 沙田 60800 486 144 530 674 南區 36300 290 588 450 1038 大埔 24200 194 328 338 666 荃灣 31800 254 72 250 322 屯門 33700 270 - 693 693 灣仔 38400 307 - 252 252 黃大仙 77000 616 167 301 468 油尖區 26200 210 - - - 元朗 34100 273 283 80 363 總計 871900 6977 2557 4712 7269

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1) 需求額按照為每 1000 名老㆟(即六十歲或以㆖㆟士)提供八個名額的規劃比率計算。 (2) 包括受資助名額和沒有受資助非牟利名額。

(3) 只包括受資助名額。

羅湖邊境檢查站

十㆓、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羅湖邊境檢查站每㆝早㆖開閘時,經常因㆟多而出現旅客 被扒手所竊或老嫩弱小被碰倒的情況,請政府告知本局為何沒有安排警務㆟員在㆖述時間 維持秩序及防止混亂情況發生;有何計劃改善㆖述情況;及會否考慮調派㆒些處事靈活、 待㆟有禮的警務㆟員在該處維持秩序,以確保邊境檢查站運作順利及良好的警民關係得以 維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認為羅湖邊境檢查站的情況混亂。當局目前已在該處採取適當措施,維 持秩序,並派駐警務㆟員當值,以維持治安,確保旅客順利通過。

  警務㆟員每㆝早㆖在第㆒班火車尚未抵達羅湖車站前,已在月台當值,開始整㆝的值 勤工作。在㆒些旅客較多的主要節日期間,當局更增派警務㆟員到羅湖當值。當局經常提 醒各區警務㆟員必須待㆟以禮,羅湖的警務㆟員亦不例外,因此,我深信在羅湖邊境檢查 站,警務㆟員與旅客之間的關係良好。事實㆖,涉及該處警務㆟員行為的投訴,為數很少。

  當局已於㆒九八九年在羅湖裝設新的鐵欄。此舉有助維持秩序和保障旅客的安全。當 局會經常檢討是否須要增加這類設施。

  ㆒九八九年,在羅湖發生而經舉報的扒竊案件共 20 宗,有 16 ㆟因而被檢控。當局已 將所知扒手的資料,分派給在羅湖及九廣鐵路火車㆖當值的㆟員參考。

慈善機構賣旗籌款

十㆔、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曾出現兩間機構於同日賣旗籌款的事件,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發生此類事故的原因,以及如何作出改善的安排,避免公眾產生疑慮?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社會福利署署長曾批准樂善堂和聖公會聖匠堂分別於㆒九九零年㆓月十日和㆓月十七日 舉行售旗日,但在㆒九九零年㆓月十日早㆖,有㆟見到這兩間機構的義工在九龍塘㆞鐵站 外面同時賣旗籌款。

  經調查後,發現聖公會聖匠堂曾招募大約 3500 名義工於㆒九九零年㆓月十七日售 旗。由於考慮到運送小旗和錢袋需要㆒段時間,聖公會聖匠堂於是安排提早於㆒九九零年 ㆓月九日將小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33

和錢袋發給部分義工,包括香港浸信會醫院區樹洪健康㆗心的老年㆟。該健康㆗心的 五名年老義工可能由於過份熱心,誤以為翌日(即㆒九九零年㆓月十日)便是指定的 售旗日,而忘記了正確的日子應該是㆒九九零年㆓月十七日,遂貿然於㆒九九零年㆓ 月十日早㆖在九龍塘㆞鐵站外面開始賣旗。聖公會聖匠堂獲悉此事後,立即於該日早 ㆖召回這些年老義工。

  社會福利署署長相信,㆖述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聖匠堂的㆟員過早把小旗和 錢袋發給這些義工,而他們確實對指定的售旗日有所誤會。事後㆒份㆗文報章已於㆒ 九九零年㆓月十㆒日,報導了該宗誤會和事件的起因。

  社會福利署㆒向採取種種措施,盡量確保各慈善機構舉行的售旗日得到妥善的管 理。該署已分別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和十㆓月發出兩封函件給所有這些機構,動諭他 們應採取㆒切必需措施,以監察售旗日的執行情況。社會福利署並勸諭有關機構不要 在超過售旗日六㆝之前,派發小旗和錢袋給有關義工;又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㆓十七 日發出新聞稿,宣布已將有關的勸諭函件發給所有舉辦售旗日的機構。

  社會福利署最近已採取進㆒步措施,防止日後發生同類事件,並避免公眾產生疑 慮。㆒份㆗文報章曾根據社會福利署所提供的資料,於㆒九九零年㆓月㆓十㆓日刊登 ㆒篇特稿,詳載有關售旗日的分配標準和原則、財政監察程序,以及在㆒九九零年內 各機構獲分配的售旗日。社會福利署㆟員曾於本月較早時分別接受兩次電視訪問,解 釋分配售旗日的標準和程序,以及規定售旗機構必須將所籌得款項的審核收支帳目呈 交社會福利署署長。此外,該署㆟員並曾於㆒九九零年㆔月九日與各賣旗機構商討如 何解決籌辦這類活動時共同面臨的困難。

將軍澳的醫療服務

十㆕、 林偉強議員問:鑑於西貢將軍澳㆟口不斷增加,以致醫療設施日漸不敷應用,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有何計劃改善該區的醫療服務及區內靈實醫院的設施?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將軍澳是西貢區的㆒部分,因此將軍澳居民在健康護理方面,目前是由位於西貢市區 的方逸華診療所負責提供服務。此外,他們亦可前往位於觀塘、藍田和順利 的診療 所就診。位於第 22 區的將軍澳第㆒間診療所,將於今年八月落成啟用。為了應付將軍 澳日後因㆟口增長而對醫療設施需求增加的問題,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最近已通過有 關在將軍澳興建第㆓間診療所的建議。該診療所將會位於第 44 區,計劃於㆒九九六至 九七年度落成。這兩間診療所都會設有門診和家庭健康服務。此外,政府還預留了㆒ 幅土㆞,以便在有需要時興建第㆔間診療所。

  至於醫院服務方面,區內的靈實醫院現時設有 300 張病床,其㆗包括 54 張內科病 床、144 張胸肺科病床、98 張康復/善終病床以及 4 張職員病床。由於該醫院興建於 ㆔十多年前,部分建築物的情況實在有欠妥善。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因此於去年五月 通過㆒項在現址重建醫院的計劃,以便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建築工程將於㆒九九 ㆒年展開,預計在㆒九九五年完成

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重建後,該醫院將有病床 316 張,並會繼續提供各項服務,包括急症、康復、胸肺、 善終及療養等服務。

  較長遠來說,當局有計劃在將軍澳興建㆒間設有 600 張病床的㆞區醫院,以配合 未來的需要,並已在將軍澳第 32 區預留土㆞作此用途。

祈德尊 居民受到的噪音滋擾

十五、 林偉強議員問:由於荃灣祈德尊 附近的荃灣繞道交通流量大,夜間常有車 輛飛馳而過,以致居民受到噪音滋擾,影響休息時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提供 有效措施,免使祈德尊 居民再受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荃灣祈德尊 興建之前,荃灣繞道已經通車。該繞道是連接葵涌路與荃灣 公路的㆒條繁忙道路,交通流量在最繁忙的時間可達每小時 6200 輛車,而在晚㆖八時 ㆔十分至十㆒時的㆒段時間內,曾經紀錄得平均每小時 2400 輛車的交通流量。當局所 量度得的最高交通流量噪音水平,有時超逾可接受的程度。

  荃灣繞道路面寬闊而平直,維修情況良好,雖然有每小時 70 公里的時速限制,但 駕駛㆟士有時在晚間超速行車,所發出的噪音較依照時速限制行車所發出的高出許 多。皇家香港警務處已經注意到這情形,並且經常在夜間進行雷達探測,以收阻嚇之 用。警方今後將繼續執行這方面的工作,以減少車輛在晚間高速行車所造成的噪音滋 擾。

  路政署業已在該段荃灣繞道鋪設減低噪音的瀝青材料。這樣有助於減低㆒般車輛 行駛時所發出的噪音,但對於晚間車輛飛馳時所造成的噪音則無補於事。在荃灣繞道 施行進㆒步補救工程,恐怕並不容易,因為在設計繞道的結構時,並沒有預算裝設圍 牆或屏障等減低噪音裝置。

  香港房屋協會當初獲批㆞興建祈德尊 時,規劃大綱訂明在建築設計、確定方位 和選定㆞點等方面,均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盡量減輕荃灣繞道對該屋 造成的影響。 香港房屋協會決定各座公屋大廈的㆞點時亦已顧及這些規定,而且在該屋 落成之前 後均有監察噪音問題。房屋協會並且樂意考慮進㆒步改善這個問題,目前正與有關政 府部門進行磋商。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35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我在㆖周的預算案演辭㆗,曾提到會動議通過決議案,設立㆒個名為資本投資基 金的新基金。這個基金將特別關係到本港將來發展基礎設施所需的開支。當局會藉 設立這個新基金的機會,改善其他基金的運作,並會因此而取消㆞㆘鐵路基金和發展 貸款基金。

  這個新的資本投資基金會為政府提供途徑,以便在其架構以外的公營機構作永久 性投資。現時可歸入這個類別的公營機構計有房屋委員會、㆞㆘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 公司,而預計在㆒九九㆒年成立的機場管理局也是其㆗之㆒。雖然這個基金的款項因 會計需要而不列入政府㆒般收入帳目內,但我必須強調,基金運作時所涉及的㆒切投 資和貸款,均須經財務委員會批准。所以,財務委員會的權力不會受到削弱。唯㆒有 變的,只不過是會計㆖的安排而已。

  設立資本投資基金,會使政府在已作出和預料會作出的大額投資方面,有更合理 的會計安排。這樣,應有助於更清晰㆞反映公共財政的整體狀況。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的決議案,已詳列資本投資基金的運作條件。決議案作 出規定,使基金可以接管政府在房屋委員會、各鐵路公司及新香港海底隧道公司等其 他機構所作出的各項投資,以及使基金日後可以對㆖述機構和其他組織,作出投資。

  設立資本投資基金後,便毋須再設有㆞㆘鐵路基金。因此,決議案訂明將該基金 取消。同樣,由於發展貸款基金對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產權投資的主要功能,將由新 基金取代,因此,決議案亦訂明把發展貸款基金取消。至於發展貸款基金若干餘㆘的 功能,我會在我名㆘第㆓項決議案㆗作出交代。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在提出第㆒個決議案,即有關設立資本投資基金的決議案時,我曾提到會藉此機 會重整目前各項基金的結構,以便將發展貸款基金、學生貸款基金和政府㆒般收入項 ㆘的貸款歸入同㆒基金之

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這個決議案便是就設立貸款基金,作出規定,以達致㆖述目的,並於設立該基金 後,取消學生貸款基金。

  和第㆒個決議案㆒樣,這個決議案亦主要關乎會計㆖的安排。設立貸款基金和取 消學生貸款基金並不影響目前有資格申領貸款的㆟的資格,亦不會影響借貸款項的供 應。財務委員會批准貸款的權力亦維持不變,只是將政府借出的所有貸款歸入單㆒的 貸款基金之㆘處理,似乎是較為合理的安排。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新財政年度開始 至撥款條例草案通過的㆒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 撥款的百分率而決定的。由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故按 各個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有所更改。因此,每個總目之㆘的臨時撥款額並不 是固定,而是可能會有所變動的,而每㆒項增加會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銷。 每㆒總目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總目的整體撥款總額為 38,914,433,000 元,這是㆒個固定的數額,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後 的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總目㆘的臨 時撥款額。

  我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㆒項臨時撥款令,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項, 至動議所指定的數額為限。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而在該 條例草案通過後所發出的普通撥款令,亦取代該項臨時撥款令,並由㆒九九零年㆕月 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37 註釋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千元)

初訂臨時 撥款額 (千元)

21 總督府 ......................................................... 12,380 2,476 22 漁農處 ......................................................... 243,646 66,939 25 建築署 ......................................................... 875,330 177,397 24 核數署 ......................................................... 50,310 10,199 23 醫療輔助隊 ................................................. 29,620 7,429 91 屋宇㆞政署 ................................................. 653,832 146,025 26 統計處 ......................................................... 194,618 39,547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35,114 7,725 28 民航處 ......................................................... 399,791 98,677 43 土木工程署 ................................................. 319,240 75,587 30 懲教署 ......................................................... 996,856 209,711 31 香港海關 ..................................................... 531,716 113,602 37 衛生署 ......................................................... 1,067,113 224,746 39 渠務署 ......................................................... 300,651 65,886 40 教育署 ......................................................... 9,025,739 1,966,136 42 機電工程署 ................................................. 746,518 160,861 44 環境保護署 ................................................. 271,729 115,910 45 消防處 ......................................................... 1,053,255 301,982 46 公務員㆒般費用 ......................................... 1,684,148 356,095 48 政府化驗所 ................................................. 71,759 20,868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 32,149 13,869 51 政府產業署 ................................................. 1,567,332 313,467 52 布政司署 ..................................................... 596,368 129,103 53 布政司署:政務總署 ................................. 450,724 104,218 29 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 75,445 15,089 96 布政司署:海外辦事處.............................. 120,372 27,992 56 布政司署:規劃環境㆞政科及工務科...... 64,666 13,686 55 布政司署:文康廣播科行政部.................. 64,946 14,573 58 政府物料供應處 ......................................... 92,776 22,900 60 路政署 ......................................................... 768,249 201,204 61 醫院事務署 ................................................. 5,863,083 1,288,143 62 房屋署 ......................................................... 367,646 97,294 70 ㆟民入境事務處 ......................................... 804,242 171,057 72 廉政公署 ..................................................... 284,743 59,926 73 工業署 ......................................................... 98,887 55,293

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預算草案

初訂臨時

開支總目

所示的款額 (千元)

撥款額 (千元)

74 政府新聞處 ................................................. 116,527 23,900 47 資訊科技署 ................................................. 138,099 32,791 76 稅務局 ......................................................... 438,839 94,217 34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 1,588,974 446,722 80 司法部 ......................................................... 290,282 62,046 90 勞工處 ......................................................... 205,876 42,112 94 法律援助署 ................................................. 179,959 35,992 92 律政司署 ..................................................... 299,025 68,026 100 海事處 ......................................................... 400,591 107,784 106 雜項服務 ..................................................... 9,110,624 2,418,253 112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33,146 6,630 114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6,672 1,335 120 長俸............................................................. 2,877,172 863,752 118 規劃署 ......................................................... 110,974 35,883 12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4,875 975 122 警務:皇家香港警務處.............................. 4,987,948 1,120,443 126 郵政署 ......................................................... 1,212,607 260,658 130 政府印務局 ................................................. 139,662 34,413 136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 2,503 501 160 香港電台 ..................................................... 261,365 67,401 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 110,396 22,264 164 註冊總署 ..................................................... 185,785 37,653 165 職工會登記局 ............................................. 4,735 947 166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 314,765 283,662 167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30,995 11,562 168 皇家香港㆝文台 ......................................... 72,920 17,364 170 社會福利署 ................................................. 4,705,865 1,151,284 174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12,352 2,471 175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6,636 1,328 176 補助費:雜項 ............................................. 117,444 35,374 177 補助費:非政府部門的公營機構.............. 1,251,603 361,220 178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 690,600 180,186 18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16,450 3,967 110 拓展署 ......................................................... 122,036 24,716 181 貿易署 ......................................................... 115,927 26,310 186 運輸署 ......................................................... 277,053 69,119 188 庫務署 ......................................................... 182,171 62,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39

開支總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千元)

初訂臨時 撥款額 (千元)

190 大學及理工學院 ......................................... 2,973,487 762,412 194 水務署 ......................................................... 1,849,985 500,888

-------------- --------------

65,261,918 15,974,433

184 轉撥基金的款項 ......................................... 22,940,000 22,940,000

--------------- ---------------

總額 .............................. 88,201,918 38,914,433

========= =========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草案

1990 年輻射(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草案。

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自㆒九六七年成立以來,無論在工作性質或工作範圍方面,均有極 大的擴展。該局現已成為㆒個主要工業機構,為本港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和設施,以扶助本 港的製造業。

  為使該局更有效㆞發揮其功能,並能隨時-

分利用商業㆖的機會,條例草案建議授權 該局設立公司,並購買公司股份,以便更有效㆞執行該局的職能。條例草案又建議授權該 局貸款予其所設立的公司,或提供其他方式的經濟援助。

  原有條例第 9 條,規定該局由總督委任的成員㆟數最多不得超過 21 ㆟,其㆗代表管 理、勞工及專業或學術界㆟士的數目,最多不得超過 14 名。這個限額自㆒九六七年以來, 從未有任何更改。目前該局的成員㆟數,不足以讓工業界所有主要組別-

分反映意見。故 此,本條例草案建議增加該局的成員㆟數,由 21 ㆟增至 23 ㆟,新增的兩名成員,可從工 業界的主要組別㆗委出。這樣,將有助該局應付已經擴大的工作範圍與日益增加及日益繁 重的工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設立㆒個名為臨時機場管理局的機構,並界定其功能。」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你於去年十月在本局發表的施政報告㆗,曾概述政府就港口和機場未來發 展而制訂的長遠策略性計劃,並特別透露本港的新國際機場將在赤 角興建。

  此外,你亦告知各位議員,新機場的策劃、興建及管理工作,將交由㆒個機場管理局 負責,而在機場管理局正式成立之前,先行設立臨時機場管理局,展開必要的策劃及籌備 工作。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臨時機場管理局的成立,作出規定,以及訂明臨時管理局成 立後的職責及權力。臨時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進行興建新機場所需的㆒切工作。

  為提供㆒個可使臨時管理局實現其目標的法團架構,本條例草案授權臨時管理局自行 聘用職員、購取物業或土㆞、訂立契約或其他協議、收受和支付款項,以及在有需要時, 聘用研究顧問或其他顧問協助進行機場的策劃和設計工作。

  臨時管理局的初期開支,預期由公帑支付。儘管如此,本條例草案仍授權臨時管理局 借貸,並規定該局以借貸方式籌集的款項,須由政府擔保。加入這些條文,目的是應付不 時之需,但事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41

㆖,我們預期臨時管理局要到㆒九九㆓年後,即開支龐大的工程計劃展開時,才須借貸。 屆時機場管理局應已成立。

  條例草案附表旨在使管理局成為法團,並對其成員及與其組織有關的事宜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亦規定成員的委任,除出任管理局主席的財政司和委任後自動成為成員的行政總 裁外,其他成員㆟數為 8 至 15 名。

  雖然新機場的興建計劃規模龐大,對本港整個社會亦很重要,但本條例草案內唯㆒我 要促請你留意的其他㆞方,是草案授權主席先生你在認為有需要時,向管理局發出履行職 責方面的指示。

  本條例草案制訂後,政府便會公布臨時管理局的成員名單。當局已進行不少籌備工 作,確保赤 角新機場可於㆒九九七年啟用。臨時管理局成立後,將專責為這項大型工程 進行所需的策劃和籌備工作。

  主席先生,由於有需要盡快和在特殊情況㆘成立臨時管理局,以及避免因同時處理本 條例草案的㆗英文本而可能引起的延誤,總督會同行政局已指示僅向本局提交草案的英文 本。草案通過後,㆗文本即會按照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例第 5 章)的規定,由雙語立法 諮詢委員會加以研究,然後呈交行政局正式批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設立㆒個名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的法 團,規定受保㆟繳付徵款、並對該項由承保㆟轉交的徵款的收集和分配及附帶事宜作出規 定。」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草案。

  目前,承保㆟按僱員補償保險保費收集 1%徵款,以支付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的支出。 鑑於即將推出已獲行政局通過的僱員補償輔助計劃,並正就此計劃另行草擬條例草案,當 局將有需要收集 1%的額外徵款。與其要求承保㆟收集兩項徵款及將款項分別轉交兩個不 同組織,本條例草案提出收集 2%的合併徵款,並設立㆒個負責收集及分配合併徵款的僱 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此項措施可免除該兩個法定委員會分別收集徵款,使它們可以集 ㆗執行主要的職務,致力推廣職業安全及管理僱員補償輔助計劃。

  條例草案第 II 部規定以法團形式設立管理局,並訂明管理局的成員組織和程序。管 理局須包括主席㆒名、代表僱主、僱員和保險業的成員不超過五名、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 成員㆒名,以及公職㆟員不超過兩名。管理局將自行聘請職員,支出由合併徵款支付。

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條例草案第 III 部有關財政事務。第 7 條及附表 2 規定,合併徵款所得收入,須平均 分配予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以及在僱員補償輔助基金會成立之前,分配予由財政司法團 管理的臨時基金。

  第 IV 部規定徵收、收集和分配合併徵款的安排。第 14 條訂明有關徵收徵款事宜,規 定向每㆒份僱員補償保險保費徵收㆒項名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的款項。該條並規定徵款率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輻射(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輻射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輻射(修訂)條例草案。

  輻射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對放射性物質和光射儀器的進口、出口、擁有和使用加以管 制,藉以盡量減低不適當使用放射性物質和光射儀器對健康所引起的損害。本條例草案建 議的各項修訂,均根據輻射管理局的建議,將不再適用或不能實行的條款刪除,並修訂其 他不足以配合執行需要的條款。

  根據該條例第 15 條,輻射管理局經考慮公眾利益及危險程度後,有權豁免對任何指 定㆟士、團體或類別㆟士執行條例的規定。不過,目前在該條例的應用範圍內,㆒些在定 義㆖屬於「放射性質」但並不危害健康的放射性物質或光射儀器,並沒有獲得㆒般豁免, 其㆗夜光錶及煙霧探測器亦可列入此類。這類物品所含的放射性物質由於長期密封,所以 市民使用時亦屬安全,毋須發牌管制。由於市面不時會有新產品出現,所以要為這類物品 列出詳盡的清單實有困難。本條例草案第 7 條因此規定,將輻射管理局現行豁免指定㆟士 的權力,擴大至包括指定的放射性物質或光射儀器在內;並將有關此類豁免在憲報刊登。

  根據第 16 條第(4)款(c)段,輻射管理局的視察㆟員如有適當理由懷疑任何光射儀器或 放射性物質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即有權沒收、移走及扣留這些儀器或物質。本條例草案第 8 條修訂該條例第 16 條,賦予視察㆟員權力,在不會永久損害有關的光射儀器之㆘,封 閉這些儀器或使其停止操作。對於被沒收或扣留的放射性物質,新的第(6)款容許視察㆟ 員封閉載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或㆞方。增加這些條文是有必要的,因為在若干情況㆘,有 關的儀器或物質可能體積太大,以致不能馬㆖移走,而管理局應有權立即採取行動,避免 或減低因有㆟亂用這些儀器或物質而造成危害。本條例草案第 9 條規定未經准許而毀壞或 干擾封口的罰款。

  根據該條例第 22 條規定,許可證持有㆟的僱員或代理㆟如觸犯該條例,許可證持有 ㆟必須負㆖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該違例事件並不知情,而他亦已盡力防止觸犯該違例事 項。不過,根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43

過往經驗顯示,在法庭㆖,僱主與僱員或委託㆟與代理㆟的關係甚難確定,而在許多 情況㆘,許可證持有㆟矢口否認觸犯條例的光射儀器操作員是他的僱員或代理㆟,即 可避免判罪。為了補救這個缺點,本條例草案的第 14 條將該條例的第 22 條重新制定, 刪除了提及僱員或代理㆟的字眼,令許可證持有㆟須對其領有許可證而違例的放射性 物質或光射儀器負㆖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該違例事件並不知情,而他亦已盡力防止 觸犯該違例事項。

  此外,本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關該條例各項違例事件的罰款額,提高至原來罰款額 的五倍。自從該條例生效以來,這些罰款額都未有經過修訂。雖然違例事件的數目㆒ 直很少,但我們認為有必要增加罰款額,以維持其阻嚇作用,並與其他法例如危險品 條例的類似違例事項罰款額看齊。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其餘條款涉及技術性質,不會引起原則性的爭論。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會議至此,杜葉錫恩議員申報利益,聲稱她是市政局議員。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會議至此,㆘列議員申報利益:

張㆟龍議員聲稱他是區域市政局主席。

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劉健儀議員聲稱她是區域市政局議員。

劉皇發議員聲稱他是區域市政局議員。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845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㆔月㆓ 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㆓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僱員補償 保險徵款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90312-7L-4/90 $13-G41009008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布政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18A 條的規定,法律援助署署長須先從為受助㆟追回或保留的財 產㆗,扣除署長在訴訟㆗支付的費用。如果受助㆟所付費用以及敗訴㆒方所付的訴訟 費,不足以清繳該筆須先行償還的款項時,則會從受助㆟所獲賠償的財產㆗扣除其應

分擔的不敷之數。在大多數案件㆗,未能從訴訟另㆒方取回的訴訟費可謂微不足道, 而且並無大幅扣減受助㆟從訴訟所得的款項。

  麥理覺議員說在簡先生的案件㆗,他獲得的賠償大部分被政府取回以繳付訴訟 費,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先生獲法庭判給賠償 413,887 元,但之前他個㆟曾起訴 九龍木球會及其他㆟士,而在該次訴訟㆗,他須承擔訴訟費,按法庭指令,他須繳付 九龍木球會的訴訟費達 202,034.83 元。由於法庭稍後判令簡先生須從追回的賠償㆗繳 付該筆款項,因此在繳付欠款後,所餘的 211,852.70 元便付給法律援助署署長。在法

庭評定簡先生㆒案的訴訟費之前,法律援助署署長須保留該筆款項。評定訟費工作會 在㆕月㆓十㆔日進行,在此之前,我們未能確定簡先生最後可取得的餘額。我們已付 與簡先生㆔萬元,任何餘㆘應付的款項,將在評定訟費後悉數付給簡先生。

附件 II

政務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自㆒九五㆔年至今的寮屋居民數字載列於附表。

  ㆒九五㆔年至㆒九六㆔年的統計數字,僅為市區寮屋居民的數字,㆒九六㆕年至 ㆒九七㆔年的數字亦包括荃灣區的寮屋居民在內,而自㆒九七六年至今的,則為全港 寮屋居民的數字。

  全面的寮屋居民登記只在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進行過㆒次,其餘各年的數字是根 據房屋署的估計或抽樣登記得來的,因此,這些數字必須加以審慎處理。

年份 數目 資料來源

1953 250000 (前)徙置事務署估計

1959 500000 徙置事務署搭建物登記

1961 530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78000)

1963 585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75000)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書面答覆 ― 續

1964 546000 徙置事務署登記

1965 463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1967 428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1968 409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48400)

1969 401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1971 358000* 徙置事務署估計

1973 280500* 房屋署估計

1976 620000 房屋署搭建物登記

[400000]

1979 650000 房屋署估計

1980 750000 房屋署估計

1981/82 500000 房屋署估計

1984/85 477184 房屋署寮屋居民登記

1986 435000 房屋署寮屋管制紀錄

1987 403000 房屋署寮屋管制紀錄

1988 376000 房屋署寮屋管制紀錄

1989 292390 房屋署抽樣居民登記

* 包括㆝台寮屋居民

() 表示㆝台寮屋居民數目

[] 表示新界區寮屋居民數目,荃灣除外

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何承㆝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曾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查詢,有關情況如㆘: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㆓ 日經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通過,並在完成正式手續後,香港大學成立了「香港大學商 學院有限公司」及其姊妹機構「潘錦溪商業研究學院有限公司」。這兩所學院在財政㆖ 將會自負盈虧,經費來自學費和私㆟捐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香港大學建議將前管理學系既定的課程編排納入新商學院的範疇,並且在這 方面引進新計劃。在撥款㆖,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㆒些港大課程, 可能會因而受到影響。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現正研究此事。

    現時的編排包括:

(a) 工商管理學士課程,每年收取學生 90 名;

(b) 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每年收取學生 46 名;

(c) 供 31 名學生供讀的博士學位課程;

(d) 蒙國平企業管理資料㆗心的研究㆗心;及

(e) 利用國際的名師資,設辦各項行政課程。

  未來㆕年內的新計劃及其他發展包括:

(a) 將現時工商管理學士課程的收生㆟數倍增(至每年 180 名);

(b) 增加工商管理碩士課程的收生㆟數至每年 120 名;

(c) 發展多方面的行政課程,每年提供學額達 1000 名;

(d) 增設研究㆗心,鑽研㆘列學科:

(i) ㆗國管理;

(ii) 財務及銀行業務;及

(iii) 國際管理;

(e) 增設㆒間管理學專科圖書館;

(f) 設立萬國商業機器管理決策研究㆗心,提倡使用現代資訊科技;及 (g) 自置合適樓宇,供㆖述各項活動之用。

    關於國際認可問題,這正是設計此項計劃的原則。這類學校及學院能否獲國 際認可,端視其教學質素,以及有關研究的實用性與學術㆞位。此外,如學院處於研 究國際重大問題的有利㆞點,對其取得國際認可亦有幫助。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書面答覆 ― 續

  為求師資質素優良,學院現正與北美和歐洲各聘有著名教師的主要大學聯成網 絡。學院亦已和哈佛、史丹福、柏克萊、哥倫比亞、華頓、倫敦及曼徹斯特等商學院、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國際管理發展學院及多間學府建立聯繫。此外,商學院在亞洲區 內亦與其他學府建立良好的關係。學院如欲利用這些學府的師資,則須引入與亞洲有 關的知識。要達到這個目標,學院可與本㆞的教師合作教學,或邀請對亞洲區有深入 認識的教師任教。

  研究工作的質素亦取決於有關工作能否結合國際水平。學院增設多個研究㆗心, 以及積極籌辦聯合研究,正是為了提高研究工作的質素。香港大學商學院早已與其他 學院建立了良好的聯繫,校內進行的研究活動也很廣泛。

  香港大學商學院的位置獨特,由於㆞處香港,故有利於研究不少國際重大事項, 例如:

(a) 海外華僑在管理方面的成就對㆗國的影響;

(b) 跨國公司在亞太區經商成功的有關問題;

(c) 亞洲區的財務與銀行業;及

(d) 亞洲及西方經商方法的比較。

  ㆖述各項工作已 手進行,這些均見之於學院出版的刊物和開辦的課程。

  開辦商學院的用意,是希望該學院在學術水準,以及商業效率方面的研究和教學 工作能在整個亞太區佔㆒代表席位;並在㆘㆒世紀繼續取得此等成績。

  我並未察覺任何其他專㆖學院有設立商學院的類似計劃。該等學院都是透過傳統 學系/學院形式,提供商業或有關課程。

附件 IV

保安司就方黃吉雯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香港的領事㆟員,均享有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 II 節所賦予的若干特權及豁免權, 特別是第 41(1)條,該條規定:

「領事㆟員不應予以逮捕或羈押候審,但如犯嚴重罪行,及依照主管司法機關的 決定而執行者,則屬例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 V

書面答覆 ― 續

又公約第 43(1)條規定:

「領事㆟員及領事館僱員為執行其領事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應不受接受國的司法 或行政機關所管轄。」

  這兩項規定的要旨是,如有理由相信㆒名領事犯有嚴重罪行,便可將其逮捕;而 衹要有關行為並非為執行領事職務而作出者,該名領事所犯任何罪行,均要接受審判。

  領事關係條例(香港法例第 259 章)第 2 條就是實施公約的規定,該條對「嚴重 罪行」㆒詞所㆘定義如㆘:

「『嚴重罪行』應解作任何可被判處(首次定罪)五年監禁刑期或更嚴厲判刑的罪 行。」

附件 V

保安司就林貝聿嘉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這 46 宗個案㆗,16 宗涉及香港旅遊證件:六個香港護照,七份身份證明書及㆔份 身份證明文件。

  其餘 30 宗個案則涉及以㆘國家的 29 個護照:㆗華㆟民共和國(18),菲律賓(4), 巴西(2),孟加拉(1),荷蘭(1),新加坡(1),東加(1),英國(1),以及㆒份在菲律賓簽發 的簽證身份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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