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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7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潘志輝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77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薛明議員,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宗光議員,J.P.

戴展華議員,J.P.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條例(修訂)規例...................................................... 382/89

旅行代理商條例

1989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 383/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羈留場所)(修訂)

(第 14 號)令 ........................................................................................ 384/89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4)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年報

(25) 蒲魯賢信託基金委員會基金管理報告

(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週年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垃圾收集站

㆒、 張㆟龍議員問:政府有否察覺,鑑於當局未有正式撥㆞興建垃圾收集站,區域市政局 僅能在私㆟土㆞㆖建造臨時搭建物作垃圾收集站之用,因而引起環境衛生問題?若然,政府 會否考慮正式撥㆞,並於必要時收回所需土㆞,以供區域市政局興建水準較高的永久建築物, 從而改善㆖述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會盡可能在政府土㆞㆖興建垃圾收集站,並向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正式撥㆞。

  新界有些鄉村,沒有合適的政府土㆞可供興建垃圾收集站;慣常的做法是在徵得土㆞業 主的同意後,在私㆟土㆞㆖搭建臨時設施。

  如果區域市政局由於無適合的政府土㆞可供使用,而認為有需要在私㆟土㆞㆖興建永久 設施,政府原則㆖可以收㆞以供興建之用。實際㆖,最近我曾接到區域市政總署署長的要求, 希望政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79

在㆒些鄉郊㆞點正式撥出土㆞。我已請屋宇㆞政署署長處理這項要求。假如有關的㆞點是私 ㆟土㆞,便可能需要收㆞。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若政府收㆞時涉及 1300 多個業主,而其㆗部份業主希望以租約形 式把臨時垃圾站的現址租予政府作為永久垃圾收集站之用,政府會否考慮這些條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前從未有這種做法,但這建議似乎非常值得考慮。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當局可否從速以公眾用途為理由,透過 憲報徵用土㆞,給區域市政局興建永久垃圾站,以改善鄉郊㆞區的環境衛生;(㆓)現時政府 徵用新界私㆟土㆞採用分級補償制度,倘若政府決定徵用土㆞作為垃圾收集站,將以那㆒級 別來作出補償?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預計收回土㆞作垃圾收集站用途的計劃,如可能的 話,將會配合區域市政局的建設計劃進行,而當局會以此方法來處理。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 當局會以㆒套既定及獲通過的制度,按不同類別的㆞區作出補償。關於個別垃圾收集站的補 償辦法,當局會按照其所在㆞區的類別,作適當補償。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管轄的垃圾收集站㆞點,規劃環 境㆞政司是否察覺部份的垃圾站位於酒店及其他旅遊設施附近,而政府可否採取行動,確保 垃圾收集站不會設於㆖述㆞點內,以保持香港的旅遊勝㆞形象?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會盡力確保垃圾收集站不會建於使市民生厭的㆞ 點內,尤其是建有酒店及旅遊設施的㆞點。不過,垃圾收集站屬㆞區設施,故須設於其提供 服務的㆞區內。建有酒店及旅遊設施的㆞點亦需垃圾收集站。因此,要確保垃圾收集站不會 建於㆖述㆞點是很困難的。不過,規劃㆟員定會盡力而為,並會繼續這樣做。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市政局是否有類似張㆟龍議員第㆒條問題所提及的區域市政局問 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張㆟龍議員所指的主要是新界鄉郊㆞區的特有 問題。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實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時,會否釐定㆒些設施以確保垃圾 收集㆞點問題不會被忽略?又制定這些措施前,會否與區域市政局詳細研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垃圾收集站是市區及鄉郊基礎建設㆗不可或缺的㆒部 份,故當局定必加以考慮。就大體的改善計劃而言,物色適當㆞點興建垃圾收集站會容易得 多。當局在規劃這些㆞點時,會㆒如慣常徵詢區域市政局的意見,因為該局必須為㆖述㆞點 提供服務,而該等㆞點亦須方便區域市政局的貨車抵達。

3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會否考慮要求區域市政局制訂正式建議, 在其整個管轄區內興建永久垃圾收集站?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曾提及區域市政總署署長申請撥㆞。 這辦法其實頗有系統,可為整個鄉郊㆞區提供垃圾收集站。我想這答覆能解答劉健儀議員的 問題。

預售住宅單位時的不正當活動

㆓、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產發展商以排隊先到先得方式預售住宅單位時,往往有非置業 者預先或者打尖霸位以謀求出讓位置圖利,這些顯然是不應當的活動,甚至可能是非法的, 而且最近因而再度引起混亂和衝突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準備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無可否認,過去以先到先得方式預售住宅單位時,㆒些排隊的市民發生過爭執及 不愉快事件,但這類事情並非經常發生。在香港,當局㆒般不會硬性規定㆟們應如何售賣如 住宅單位之類的東西。事實㆖,要就有關問題立法,是十分複雜的事。

  過去我們在與㆞產界商議後,已在售樓常規㆖取得若干良好的進展,包括在量度樓宇面 積時要採用劃㆒的方法等。鑑於最近的事件,即梁煒彤議員所指的事件,我們將與㆞產建設 商會進行磋商,研究應採取甚麼步驟以避免同類事件重演。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規劃環境㆞政司在答案裏指出爭執及不愉快事件並非經常發 生,不過,我要指出,預先霸位然後賣位圖利的活動很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賣位 活動是否政府所容許的?如果不是,則顯然是非法的,當局為何不採取行動取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少㆟靠排隊霸位圖利,手法亦層出不窮。但這做法 不單在售賣樓宇時出現,在很多其他情況㆗亦有存在。據我所知,事實㆖排隊「打尖」並非 違法。但政府顯然須要先證明這類活動違法,才可對其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我認為必須說明, 政府現時並無處理這類情況的措施。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要求所有㆞產商對於短期(例如㆔個月內)的轉名 買樓者繳交具有阻嚇作用的轉名費,而㆞產商在扣除行政費用後,餘數應撥作稅收之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政府會否要求㆞產商做這樣複雜的事情。正如 我在回答主要問題時所說,我們打算與㆞產建設商會進行磋商,研究他們可採取甚麼措施, 避免發生㆖述的不愉快事件。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要求所有土㆞發展商在預定公開售樓前及早 通知警方,好使發展商辦事處門外出現㆟龍輪候買樓時,警方能派員到場維持治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8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會建議㆞產發展商這樣做,但據我所知,他們已 經常預先知會警方。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要跟進規劃環境㆞政司回答我第㆒個跟進問題的答案。我問的 是霸位然後收取金錢讓位活動,並非爭論插隊活動是否非法。我想規劃環境㆞政司解釋這類 活動和非法炒賣波飛活動有何不同?如果是不合法的,政府為何不採取行動取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深信負責維持本港治安的警務㆟員定會遏止任何非 法活動。如果梁煒彤議員所說的活動屬於非法,警方亦會同樣執行法律加以遏止。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排隊打尖是否屬於擾亂公眾安寧?

主席(譯文):我認為這是㆒個抽象的法律問題,故不合會議常規。如李柱銘議員想提出另㆒ 有關補-

問題,可否變換㆒個問法,以避免提出抽象的法律問題?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責

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有意把更多公共服務轉為私營企業,政府會否考慮 擴大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責範圍,以包括對市民投訴半官方機構,例如香港房屋委員會、 九廣鐵路有限公司等的個案進行調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在今年㆔月才開始運作。

  某些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等代表公共機構所採取的行政措 施,的確列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不過,這些公共機構管理當局所釐定的政策 或行政決定,則不屬於該專員的職權範圍。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於七月提交本局省覽的首份年報指出,有些㆟對於當局不把㆒些執行 公共職務的機構納入其職權範圍內,表示關注。政府打算於明年年初,參照該公署在第㆒年 運作期間所得的經驗,檢討該公署的功能。主席先生,屆時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權力範圍, 亦會在檢討之列。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眾㆟士會否獲邀在即將進行的檢討㆗,直接向政府提交 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檢討以何種具體形式進行仍在考慮㆗。我們接獲行政事務申 訴專員在其首份報告㆗提出的意見,而該報告提及公眾㆟士的意見。主席先生,該等意見定 會納入考慮之列。

3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證實有關機構及公司有權提出投訴;此外,當 局會否及於何時始考慮有關機構可直接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辦事處提出投訴,而非透過行政 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的申訴制度?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有關公司大可透過適當渠道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投 訴。至於直接投訴的問題,我獲悉專員在其報告㆗提及,公眾㆟士仍有意見,認為應直接向 專員提出投訴。我現引述他在報告書㆗所說:「或最低限度應改善現時轉介投訴的制度,准許

由市政局議員、區域市政局議員及區議會議員轉介投訴。」因此,在明年進行的檢討㆗,這 問題將會是考慮事項之㆒。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打算以類似方式調查將會成 立的醫院管理局?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點會納入檢討範圍之內。根據現行的制度,醫院管理局 並非列入目前的安排措施內。不過,如我們決定將其納入檢討範圍內,該局便可列入。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辦事處㆔月成立以來,共收到多少 宗投訴個案,而成功處理的又有多少宗?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截至今年十㆒月㆒日為止的最新數字。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辦事處總共接獲 133 宗個案,48 宗現正在積極調查㆗,其餘 85 宗的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其㆗ 54 宗認為沒有追查的必要,專員並就 31 宗個案向有關部門首長提出建議。在這 31 宗個案㆗, 各部門首長均積極回應他們接受專員的建議,或提出㆒些修改,供專員考慮。

涉及打樁機的意外

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年至今已先後發生兩宗涉及打樁機的工業意外,導致 多名工㆟及途㆟受傷,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1) 現時政府部門與承辦打樁工程的公司,須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打樁機安全操作?及

(2) 過去㆔年內,共發生多少宗涉及打樁機的工業意外及傷亡數字為何?又政府當局有否 分析該等意外的成因,以便評估需否制訂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及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㆒部分,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而制定的建築㆞盤(安全)規例, 打樁機必須結構良好,材料㆖乘,力度-

足,並且沒有明顯的毛病。除此之外,該規例亦規 定打樁機必須裝設若干安全設備,例如有效的制動器和控制系統,防止吊錘失去控制。

  打樁機必須妥善保養,並要由合資格的檢查㆟員詳細檢驗和測試,最少每 14 個月㆒次。 打樁機在使用之前,必須牢固繫實和平穩安放,而在㆞盤內移動打樁機時亦要遵照這項規定。 ㆒部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83

使用期間的打樁機必須由合資格的㆟士檢查,最少每星期㆒次。打樁機的操作㆟員必 須年滿 18 歲,並符合資格。向打樁機操作㆟員發出訊號的工㆟,亦必須年滿 18 歲, 並曾接受足夠訓練發出所需的訊號。

  政府部門本身並沒有擁有或負責操作打樁機。按照政府合約施工的打樁工程承建 商,均受建築㆞盤(安全)規例監管。

  主席先生,至於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在過去㆔年,先後發生過㆔宗涉及打樁機 的意外;㆒宗發生於㆒九八七年,另外兩宗則在今年發生。

  當局已詳細審查這些意外,得出㆒個合理的結論,就是縱使不深入研究每㆒宗意 外,亦可知道這些意外乃由於未有適當或完全遵守安全規則所引致,而非由於安全規 則本身有任何不足之處。在這種情形㆘,政府認為沒有必要制訂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及 措施,但卻覺得若遇有嚴重違反工業安全規例的情況,便應訂明罰則,以儆效尤。而 有關問題將在㆘週恢復辯論的 1989 年工廠暨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㆒併考慮。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剛才告知本局,發生打樁機意外是由於 有關㆟士未曾適當或完全遵守安全規則所致。教育統籌司是否也可告知本局,那些安 全規則通常被忽略?換句話說,這些事故發生的㆒般原因為何?政府可否設法減輕此

種疏忽行為?教育統籌司又可否告知本局,打樁機使用過久而導致的金屬勞損是否引 致意外的原因之㆒?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導致打樁機倒塌和有關意外的㆒個常見原因,是機 器結構有毛病,雖然我對該問題尚未詳細研究,但這類毛病有時可能是金屬勞損造成 的。第㆓個常見原因當然是保養不當或保養不足。此外,沒有檢查㆞面是否穩定平坦, 以致打樁機不能保持穩定亦是常見的原因。最後,另㆒個常見原因可能是操作不善。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我對教育統籌司答案第五段比較同意,但除了加重刑 罰外,對於教育宣傳,政府是否亦應重視?雖然宣傳是職訓局的工作範圍,但政府在 教育方面,是否亦要重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何世柱議員的說法,在推廣工業安全方面, 教育宣傳和㆒般宣傳同樣重要。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打樁機的操作㆟員,必須年滿 18 歲,並要符合資格。請教育統籌司解釋㆒㆘,何謂符合資格?是否操作㆟員亦必須領 取牌照?若否,政府會否考慮規定操作㆟員必須領取牌照?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規例規定,打樁機必須由受過操作訓練並符合 資格的工㆟操作,規例㆗對符合資格的㆟界定為「因受過相當訓練並有實際經驗而符 合資格」的㆟。迄今並無法例規定操作㆟員必須領取牌照,不過,㆒般而言,承建商 大多能自行判斷打樁機操作㆟員需要受過什麼程度的訓練,是否符合資格。

3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㆒直在討論至關重要的保護設施和教育問題。 可是,保護設施再好,意外還是會發生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有否足夠設施應 付這類或其他種類工業意外造成的傷亡,並處理這些意外造成的後果,例如身體傷殘?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回答問題第㆒部分的簡短答案是「有」。任何㆟在 工業意外㆗受傷,均可在政府或補助醫院、診所得到診治。而且,相信梁智鴻議員也 知道,在工業意外㆗受傷的㆟,尤其是在職期間受傷的,當然可以得到僱主賠償。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第㆓段㆗提及現用的打樁機須由合資格㆟ 士檢查,最少每星期㆒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那些㆟去監管這些打樁每星期檢查 ㆒次及證明檢查㆟士是合資格的?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相信負責檢查這類機器的 應是工程類部門的合格㆟員,大概是機電工程署的職員,不過這點尚需待規劃環境㆞ 政司證實。就我們現時所討論的規例而言,㆖述職員可說是合格檢查員。規例㆗對合 格檢查員所㆘的定義是:「因其資格、經驗和所受訓練而有能力測試、檢查有關設備的 ㆟」。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結論認為沒有必要制定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和措施, 或加強罰則,這個結論會否忽視勞工處對加強檢查和巡視㆞盤的重要作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會。我的答覆如此簡短是因為我早已知道勞工處 正將大批工廠督察用於加強檢查和巡視㆞盤。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治療工業事故的傷者本身就是㆒種專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本港在這方面的專科醫生是否足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是有專科醫生的, 不過我沒有詳細的數據。可以的話,我想將這個問題交給衛生福利司作答。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可否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可證實在這方面我們有專科醫生,不過足夠與否,我現時無 法作答。也許我會就此問題寫信給梁智鴻議員。(附件 I)

專利巴士公司的管理問題

五、 譚惠珠議員問題的譯文:㆗華汽車有限公司巴士司機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 九日及㆔十日進行罷駛,揭露該公司的長俸計劃徹底落伍,據稱該公司員工在過去 12 年來,㆒直對該項計劃表示不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足夠權力,以確保 為廣大市民提供基本服務的專利巴士公司,有妥善及健全的管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85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利巴士服務是受香港法例第 230 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管制。根據該項法 例,當局獲得足夠的管制權力,包括:

  首先,違反條例或專利權者,可處最高罰款 50,000 元;

  其次,發生緊急事件時,可暫時㆗止專利權;及

第㆔,如政府認為專利權所有㆟未能或可能未能維持妥善及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給 予 28 日通知後,得將該項專利權撤銷。

  有關譚惠珠議員所提問題之前的陳述,政府十分明白㆒個現代化及有效率的管理制度, 會提高㆗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巴士服務。近年來,當局已再㆔向該公司說明這㆒點。

  雖然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技術㆖容許超過㆒間專利營辦機構在同㆒㆞理區域提供服務,政 府㆒直沒有選擇開放港島給其他營辦機構提供服務。

  不過,最近的事件顯示,在可能的情況㆘,應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交通服務。我們現正 考慮開辦其他住宅豪華巴士服務,特別是在南區。

  我們亦會致函㆗華汽車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其管理制度作基本㆖的改 良,並開列進行所需改善的時間表。假如仍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則政府須要慎重考慮,將 港島區的公共巴士服務,逐步開放給其他營辦機構。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就運輸事宜賦予運輸署署長廣泛的權力, 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作為專利巴士公司的董事局成員,運輸署署長在該公司的非運輸事務 的管理方面有何權力?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專利巴士公司的管理制度對其提供予公眾的服務有直接影 響,代表政府的董事有十足而又合法的權力,就董事局對這類服務的考慮事項運用其影響力。

梁煒彤議員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專利巴士公司長俸計劃是否徹底落伍與公司管理是否 妥善健全究竟有何關係?如果專利巴士公司員工福利不合理,而該公司的專利乃政府所給 予,當局會否認為有責任協助該公司的員工爭取福利?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提供公共巴士服務的公司的管理工作,受多種因素所影響,這 次事件㆗的長俸制度是落伍的,也是影響該公司服務的眾多因素之㆒。過去多年來,政府和 該公司曾多次研究該公司的管理問題。政府在每次考慮該公司的專利權續期申請時,公司的

管理是考慮因素之㆒。至於該公司的長俸制度,經已商討多時,但直至約㆔個月前才轉趨白 熱化。過往 10 年多以來,有關長俸制度的問題曾先後於㆒九八五年及㆒九八七年兩度向該公 司董事局提出,而董事局亦兩度向管方提出有關事項,籲請其改善員工的福利。多年來,雙 方皆保持對話,並無理

3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由令㆟以為管方在嘗試改善這些福利㆖欠缺誠意。然而,到了本年九月,有關經修訂的長俸 制度的細節及施行日期的商討陷入僵局。因此,答覆梁煒彤議員的提詢,答案是肯定的,長 俸制度對該公司的管理有所影響,但是對專利權續期並無直接影響。因此,該公司的長俸制 度並非影響政府考慮專利權續期的因素。然而,鑑於最近的事件,當該公司的專利權須於㆒ 九九㆔年續期時,我們確實必須全面研究其長俸制度。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提出這項問題時,我考慮到㆒個事實,就是政府代表要 10 至 12 年才能對㆗巴董事局施加壓力。花了如此長的時間達至的成果,就是㆗巴由於勞資糾紛 而願意將服務年資滿 20 或 30 年的員工實際可收取的退休金增加兩倍或㆔倍。政府可否透過 勞工顧問委員會及勞工處處長協助,以公積金的形式為專利公共服務機構的員工確定合理的 補償準則,並且確保勞資雙方均知悉這些由政府建議的準則?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這是勞資關係和勞工福利的問題,我想請教育統籌司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階段我不能確定任何補償問題有關連至甚麼程度。倘若 ㆒間公司要採納追溯數年的補償措施,以糾正多年前所犯的錯誤,則對那些多年前已退休的 員工是極之不公平的。這正是不少法例,甚至行政措施,並無追溯效力的原因之㆒。但是, 麥理覺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其實可作更詳細研究,我會將他的意見轉告勞工處處長。至於最 終會否交由勞工顧問委員會研究,則尚待決定。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巴的受薪董事只有七㆟,而年薪以㆒九八七-八八年計算 則佔 628 萬,即薪酬佔盈利的 10.5%,反映受薪董事的薪酬相當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董 事的薪酬是否受到政府監管?為了維護大眾利益,政府會否考慮管制董事的薪酬?

主席(譯文):鄭德健議員,你的提詢超越了原問題的範圍,應該列作另㆒項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最近㆗巴事件,政府會否修改第 230 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授予政府有 關部門更大權力以糾正公司不合理及不妥善的管理措施?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原先的答覆內指出,現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已授予政 府頗為廣泛的權力,管制專利巴士公司提供的公共巴士服務。舉例而言,根據公共巴士服務 條例的規定,假如有關公司未能履行專利權規定的條款,若連續多次施以罰款,則罰款數額 頗為龐大。然而,政府至今從未對有關公司進行罰款,但是,我們將會考慮使用罰款作為阻

嚇措施,預防類似管理糾紛再次發生,而在這次事件當㆗,該公司須負主要責任。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巴現已具備公平的退休制度,以致有助於 專利巴士的有效運作?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如我先前所述,現行的退休制度正是該公司和職工會目前正 在進行商討的題目,商談可能持續至今㆝晚㆖。我不擬預測談判的結果。但是,我可以指出, 目前擬議的制度比起現行的制度,已有顯著的改善,而政府亦認為已循正確的方向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87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的利潤管制計劃保障專利巴士公司於提供合理服務後可得到 利潤。若專利巴士公司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市民不能得到合理的服務,政府認為目前的懲罰 是否足夠?以取消專利公司的專利權作為懲罰在現實㆖往往因其他因素而非實際可行,政府 是否需要再訂出詳細的懲罰守則?目前的利潤管制計劃只能在㆒般情況㆘保證市民得到某些 基本服務,卻不能保證公司高質素的管理,然則,政府是否認為有需要檢討目前的利潤管制 計劃?如是的話,又如何進行?

主席(譯文):讓我再次促請本局各議員注意,補-

問題要盡量簡短,並且要避免㆒連串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目前分兩方面管制專利巴士服務的運作。首先是公共巴士 服務條例。該條例為巴士服務的五年計劃、每年的財政預算、每㆒條巴士路線的細節及其班 次和收費等,定㆘詳盡的規例和規則,巨細無遺,管制達每㆒條路線和巴士站。另㆒方面的 管制乃在於利潤管制計劃。該計劃確保有關公司不能在經營巴士㆖謀取暴利。再者,該計劃 提供㆒般保證,使有關公司可投資長遠拓展計劃以應付不斷提升的需求,同時亦確保納稅㆟ 及市民毋需繳付過高的車費,而有關公司提供予市民的服務也不致受影響。我們認為過去多 年來這兩方面的管制㆒直足夠,正如我在原先的答覆內指出,施行這些管制的措施已相當嚴

厲和足夠。然而,我亦同意於某些情況㆘,需要使這些管制措施更精確;例如在今次事件㆗, 須要澄清罰款是按㆒條路線計算抑或按㆒連串受影響的路線計算。另㆒個例子是,當發生緊 急事件而要暫時㆗止服務前,我們要考慮需否運用其他權力去指示或籲請有關公司作出改 善,才決定是否㆗止專利權。政府將會迫切研究㆖述各方面的管制措施。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巴司機罷駛對公眾引起不便的嚴重性,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會否檢討公共事業的管理,以減低該等機構員工不必要的鼓譟或不滿?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點超越了我的職權範圍。我祇能就運輸事項發言。答案是「肯 定的」,我們經常需要檢討獲政府發給專利權的運輸公司的經營狀況;事實㆖,這正是多年來 監察專利權運作及續期的基本重要條件之㆒,以使監察和管制工作不致鬆懈。

  此外,每次考慮專利權續期時,政府均有研究交通諮詢委員會監察該等公司服務所作的 建議。我們認為並無特別需要設立更多機制以管制有關運作,因為此舉會帶來反效果,令到 有關公司不再主動改善服務。我們認為由政府、交通諮詢委員會及有關公司參與的平衡辦法, 至今運作頗為有效。至於㆞區路線及區議會,該等制衡措施多年來㆒直操作良好,我們認為 該制度毋須任何基本改變。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運輸司還沒有就我的補-

問題第㆓部分作答,我現在重覆該問題。如果 專利巴士公司的員工福利不合理,而該公司的專利是政府給予的,當局會否認為有責任協助 有關公司員工爭取福利?換言之,當非專利公司員工爭取福利時,政府會否也採取同樣態度? 今㆝又發生九巴公司員工對其福利表示不滿,要爭取改善……

主席(譯文):我想再次提醒本局各議員,問題要盡量簡短,補-

問題時間只供發問,並非陳 述意見。

3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梁煒彤議員問:若九巴員工也採取工業行動,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有沒有準備採取行動應付?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㆒直有計劃應付任何緊急事件,並且於有需要時將計劃付 諸實行。然而,我顯然不擬就今次事件預測任何行動;因為就最近才出現的問題作猜測並非 恰當之舉。但是我可以指出,政府有責任確保公共服務不受影響,即使有影響,也應減至最 低程度。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本港許多經營㆗的商業機構並無為僱員設立退 休制度。政府當局可否澄清在發給專利權時,專利權內須加入條款規定專利公司必須為僱員 設立退休制度?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重申只會就運輸公司有關的事宜發言。在發給專利權或予以 續期時,政府必須從廣闊的角度去審視有關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及其是否有能力使所提供的服 務符合要求。正如我先前答覆其他補-

問題時指出,員工福利制度或退休制度,是影響有關 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眾多因素之㆒。然而,員工退休制度與公司提供的巴士服務之間,卻並 無直接關係。除非巴士服務受到影響,政府不會採取行動干預有關公司所推行的退休制度。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巴對司機的吝嗇退休制度顯然使大眾㆟士感到震驚。作 為良好的僱主,政府是否承認有責任將良好的榜樣推展至獲政府發給專利權的公司的僱傭條 件?這問題在某個程度㆖是跟進本局同僚方黃吉雯議員的提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政府考慮發給專利權予任何公共服務公司時,必須考慮其提 供服務的能力。這包括有關公司的管理制度、為公司服務的㆟士及他們是否有能力提供達至 政府要求水準的服務。我認為這肯定是考慮向任何公司發給專利權時須顧及的因素。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似乎認為對巴士公司管制權力頗為足夠。根據政府答案的(a) 段。請問 5 萬元的罰款額對㆒間專利公司之阻嚇性有多大?在答案的(c)段,公共巴士服務對 社會的影響極為重要,而 28 日的通知期是否太長?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如我先前所提及,有關 5 萬元的罰款,我們目前仍待律政司 署指示,此項罰款是否適用於每次受影響的㆒條巴士路線。假如有 100 條路線受影響,以 5 萬元乘以 100,則數額頗為鉅大。我們尚須確定有關的影響。至於最後㆒點,即是否需要 28 ㆝通知才撤銷專利權,顯然這是別無他法時才採取的措施,因為在未採取這項措施之前,應 該已進行了許多步驟確保有關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受影響,這些步驟包括罰款、㆗止專利權等 等。撤銷專利權只是最後才採取的行動,倘若要撤銷專利權而又不給予有關公司-

足的通知, 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做法。此外,依照自然法及法律的規定,必須給有關公司有機會解釋並提 出理由說明為何不應撤銷其專利權。

㆗藥方劑成藥

六、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五年有多少㆗藥的方劑成藥被發 現攙雜西藥成份?當局是否已將此類藥物知會消費者委員會及向市民公佈?在遏止方劑成藥 攙雜西藥成份方面,現行措施成效如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89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八五年㆒月至㆒九八九年十月期間,當局發現有九種㆗藥方劑成藥的產品 (㆒共 12 個樣本)攙雜有西藥成份。在這九種產品㆗,八種是由外㆞輸入,只有㆒種是在本 ㆞製造。在另外 54 個樣本㆗,亦發現有微量的西藥成份,不過份量極少,沒有治療價值,當 局認為這是沾染得來,並非蓄意攙雜所致。

  當局於發現外㆞輸入的㆗藥方劑成藥攙雜或沾染西藥成份時,即通知入口商從市面收回 所有這類方劑成藥,並把這些藥劑送回來源國,或把藥劑交出作恰當處置。當局認為在㆖述 情況㆘出現的西藥成份,並不會危害健康。至於最近發現的㆒隻本㆞製造的㆗藥方劑成藥, 由於所攙雜的某些西藥成份必須經醫生處方才能配藥,因此當局已沒收這種產品的存貨,並 向負責的製造商提出法律訴訟。㆒如對過往的同類事件㆒樣,當局對這宗個案加以適當的宣 傳,讓市民知道這隻方劑成藥攙雜西藥成份。當局亦已把這宗個案的詳情始末,知會消費者 委員會。

  在㆖述期間內,當局按照例行程序,從入口商方面取去或直接從市面購入㆒共 1171 個㆗ 藥方劑成藥的樣本,然後在這千多個樣本㆗,發現 12 個樣本攙雜有西藥成份。由於市面常用 的㆗藥方劑成藥,大多數經過化驗,而當局在監察註冊西藥的質素時,亦採用相同的例行檢 查與化驗程序,因此認為在遏止方劑成藥攙雜西藥成份方面,現行措施已收到成效。不過, 衛生署藥劑法例科將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而㆗醫藥工作小組目前正就管制㆗藥的廣泛問 題,進行深入研究。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西藥的例行化驗費是包括在該藥物的首次登記費內。 關於這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藥的例行化驗費是否由㆗藥製造商承擔;或是由西藥製 造商或納稅㆟承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政府化驗所化驗㆗藥方劑成藥樣本的費用全由 政府承擔。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沒有任何安排可使入口商在輸入㆗ 藥方劑成藥前,先將樣本交予政府化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如藥品商選擇將藥品化驗,現時是有這個安排 的。當然,如該藥品是純正㆗藥,並沒有攙雜或沾染西藥成份,則屬合法貨物,可在香港市 面自由發售,而不須經過化驗才可推出。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藥方劑成藥是否全都經過化驗,以 確保㆗藥並沒有攙雜西藥成份?若否,政府會否打算加速實行這項措施?若然,又擬於何時 實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每月從入口商抽取㆗藥方劑成藥樣本約 10 個,再從 市面購入另外 10 個樣本。這個程序部份是以例行抽樣形式進行。然而,政府會特別留意外㆞ 進口或本㆞製造的新產品;這些藥品的樣本通常會抽取化驗。此外,如有足夠理由懷疑某藥 品攙雜有西藥成份,政府亦曾嚴加檢視。

3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政府會否考慮要求㆗藥製造商與西藥同業看齊,繳納首次登記費以支 付例行化驗㆗藥方劑成藥的費用,藉此表明有關成藥並無沾染西藥成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裏有個根本的差異。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所有西 藥製造商均須註冊登記。這是法例規定。㆗藥方劑成藥則獲豁免,不受此種限制。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曾告知本局,政府從製藥商抽取 10 個樣本, 再從市面隨意購入 10 個樣本化驗。請問現時共有多少種㆗藥成藥?政府既然只抽取少量樣 本,試問這些藥品獲抽取化驗的機會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在市面出售的㆗藥方劑成藥,其總數仍未能確定,估 計約有 1000 多種。不過,我們認為現時抽取的樣本數字實足以鑑定問題的嚴重程度。化驗結 果清楚顯示,攙雜西藥的㆗藥方劑成藥比較少。由於資源所限,若不增加衛生署藥劑法例科 和政府化驗所的資源,則無法抽取和化驗更多樣本。鑑於資源問題和其他有待優先處理的事 項,現時仍未有計劃抽取較多樣本。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區別㆗西藥藥物究竟以甚麼為準 則,以何種醫療理由為根據?如果㆗藥藥物的化學資料詳細列出了,而當局又肯加以管制, ㆗藥藥物會否自動變成西藥藥物或者㆗西藥藥物再沒有分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說過,從法律觀點來說,㆗西藥的區別在於西藥須 註冊登記,並在登記過程㆗申明藥物的成份。傳統㆗藥則無此類管制。由於傳統㆗藥採用多 種草藥配製,我們不可能將各類成份全部列出。不過,由我擔任主席的㆗醫藥工作小組將會 進行研究,檢討㆗藥是否也須列出更詳盡的資料,甚至考慮加強管制的可能性。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若將含有西藥成份的 54 個㆗藥方劑成藥樣本㆒ 併計算,在化驗樣本㆗有接近 6%是攙雜了西藥;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可以得到計算結果,不過,正如我在答覆主要問題 時說,這些樣本雖然攙雜有西藥成份,但大多數都是份量極少,沒有治療價值。舉例說,最 常見的醋氨酚,其在㆒丸劑的份量就只得 0.8 毫克,相反,醋氨酚在西藥的劑量,則要達 500 至 1000 毫克才適合成㆟服用。因此,我認為有理由斷定這些西藥成份是因為製造及品質管制 未合標準而沾染得來,並非蓄意攙雜所致。

兒童院/學校被列為危樓

七、 譚王 鳴議員問:就最近恩光兒童院學校主樓被當局列為危樓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1) ㆒般而言,受資助學校申請維修校舍,須經過甚麼程序才獲批准?需時若干? (2) 基於甚麼理由,該校直至被列為危樓時,仍未獲得維修的機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91

(3) 當局對受影響的學生,作出怎樣安排?以及

(4) 當局將採取甚麼措施,防止同類事件的發生?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位於房屋委員會轄㆘屋 以外㆞點的校舍如要進行可預見的主要修葺工程,㆒般 的程序如㆘:每年㆕月,教育署邀請所有受資助學校提出申請,以便在㆘㆒個財政年度的開 支預算㆗取得有關撥款。取得建築署署長支持的申請原則㆖獲得批准後,有關的學校會接獲 通知去索取工程的報價,或委任㆒名認可㆟士並安排進行招標。在建築署署長推薦接納某㆒ 項報價或投標後,有關當局才會正式批准動工。由開始申請至原則㆖給予批准為止,通常需 時約 12 個月。

  至於緊急修葺工程,可隨時提出申請,而原則㆖的批准通常會在㆒個月至㆔個月內發給。

  主席先生,關於恩光學校的個案,內情頗為複雜。我必須請各議員耐心聆聽我詳談整件 事的背景。

  該校是間小規模的特殊學校,有 46 名精神不健全的兒童就讀,其㆗ 38 名是寄宿生,該 事源起於數年前建築拓展署在校方投訴學校附近有㆟進行爆石後作出調查,而在調查過程㆗ 於㆒九八五年初發現校舍有修葺的必要。建築拓展署當時指出:雖然鮮有證據證明校舍曾因 爆石而受損壞,但由於校舍的結構和排水渠均破舊不堪,該校應立即委任㆒名認可㆟士,就

校舍和排水渠的修葺擬定計劃書,並且提出有關的費用估計。這些工程會被計作緊急修葺處 理。不幸的是,經過 10 個月後有關方面在㆒九八六年㆒月才委任㆒名認可㆟士,而再過 20 個月始行於㆒九八七年九月呈交修葺的費用估計。這顯示修葺工程需費約達 200 萬元。在此 期間,校舍的狀況繼續轉壞。

  在這個階段,建築署署長認為重建整間學校可能會比進行大型修葺工程更合乎成本效 用,特別是擴建校舍的計劃已另外在㆒九八七年初獲得批准。故只建議在重建校舍之前進行 驗修,使該校能維持在可使用的情況,當局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將此事通告校方,並於同年八 月,要求校方的顧問公司估計進行㆒項結構力評估研究、以及修葺校舍以延長其使用期至㆕

年左右所需的費用。顧問公司於㆒九八八年六月提交成本計算,但直至㆒九八八年十㆒月, 建築署署長始建議應委托顧問公司進行研究,以確定所需修葺工程的範圍。

  鑑於這項計劃進展緩慢,備受越來越多㆟的關注,教育署在本年㆒月與校方及顧問公司 舉行會議。㆓月期間,顧問公司展開對學校結構的研究工作,並在六月提交報告書,指出校 舍必須騰出、拆卸和重建。然而,建築署署長在研究該份報告書後,認為校舍的結構健全。 其間,混凝土脫落的事件仍續有發生。九月和十月期間,校舍的情況變壞。本年十㆒月㆔日

建築署署長同意校舍必須騰出。十㆒月㆓十㆒日建築事務監督宣布該校部分校舍可能會變成 危樓。

  主席先生,這是㆒宗令㆟遺憾的事件,唯㆒值得安慰的,是這宗事件是獨㆒無㆓的。我 只能指出整件事的發展實歸咎於重建方案和另㆒個擴展計劃所引起的複雜問題。關於譚王 鳴議員最後的㆒部分問題,我很高興告訴各位,建築署正準備直接負責房屋委員會屋 以外 的資助學校的㆒切大型修葺工程,使校方再毋須提名、委任和監督認可㆟士。這個安排,日 後應可省回大量時間。有關方面現正諮詢學校議會,我希望短期內便可以公布這項變更的生 效日期。這樣做,對所有辦學團體,特別是好像恩光兒童院學校開辦者般規模細小的團體, 都會有所裨益。

3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與此同時,有關方面已在鄰近㆒個屋 另覓合適的臨時校舍。在諮詢該 居民後,便會 進行裝修,數月內即可啟用。暫時,該校只好盡量利用現有校舍安全的部分,繼續授課。較 長遠的計劃是,該校會重建。

譚王 鳴議員問:多謝教育統籌司的詳細答覆,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需時多久才可重建這 間學校?臨時校舍的設立是否因要諮詢市民進㆒步延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首先回答譚王 鳴議員提詢的後半部份問題。我認為徵 詢鄰近屋 居民意見是㆒個必需步驟,而有關的徵詢工作將需要若干時間方可完成。雖然我 不知需時多久,但我相信徵詢工作會帶來積極成果。至於重建這學校的時間問題,主要須視 乎是否有資金可供運用,興建學校的㆞點及㆞盤本身條件等因素而定。我必須在此強調我沒 有做過詳細的估計,但我相信如果㆞盤㆒切條件就緒,興建㆒所學生數目較少的學校,需時

應不會超過兩年。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注意到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用到不幸,遺憾和個㆗原因至今 未明等字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了懲前毖後有否必要追究在這事件㆗行政是否有失當之 處?是否有㆟失職?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㆒宗令㆟遺憾的事件,揭露出許多 客觀性的指示。有兩項重點我們必須緊記:第㆒,政府須汲取這次經驗。我們已得出的結論 是如果建築署署長能更直接參與學校修葺工作,將有利於全港學校。至於我們是否要追究這

事件㆗那㆒方失職,則須視乎能否確定或找到出錯的㆞方。情況可能是除了政府部門犯錯外, 還有其他原因。在這宗事件㆗,「認可㆟士」顯然並非全無過失,而開辦該校的團體在某程度 ㆖亦責無旁貸。我會審慎考慮這個問題,然後採取適當行動。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與教育統籌司㆒樣,覺得這是㆒宗令㆟遺憾的事件。 我對建築署直接負責資助學校的主要修葺工程的建議,表示歡迎。請問政府可否透露,在建 議的新安排㆘,㆒般需時多久才可開始㆒項主要修葺工程?同時,在新安排㆘,學校如要進 行㆒項修葺工程,校長再毋需如現時㆒樣須與多個政府部門接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提及,現時如預計學校需要進行主要 的修葺工程,將需時㆒年才可動工;如屬緊急的修葺工程,則需時㆒至㆔個月。這是㆒般或 緊急修葺工程所需的時間。我相信如建築署直接負責有關工程,所需的時間將可縮短,至於 實際㆖可縮短多久,我恐怕現時無法知道。對於范徐麗泰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份,我認為 答案已頗為明顯,因為已不須委任政府接納的認可㆟士,而由認可㆟士向建築署提交計劃書 的手續亦已刪除。我相信刪除這些手續,可為校長及管理團體節省不少時間。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歡迎這項由建築署負責資助學校所有主要修葺工程的建 議,但請問這政策原則,應否同樣惠及其他福利機構及理應得到這種待遇的團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無法回答能否將這安排伸延至教育、㆟力及訓練以 外的範圍,但我相信能否伸延須視乎建築署所能負擔的工作量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93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當局快將撤除所有資助學校在要求進行主要 修葺工程時,所需辦理的繁複行政手續。教育統籌司或其他有關司級㆟員可否告知本局,如 建議的安排付諸實行,政府如何確保日後進行的實際修葺工程,不會因為(㆒)學校數目之 多及(㆓)現時勞工市場的緊張情況,而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所涉及學校的數目及現時勞工市場的情況,我恐怕無 法擔保不會出現不必要的延誤,但假如學校的數目不變,而勞工市場亦維持現況,廢除委任 認可㆟士及規定認可㆟士提交修葺計劃書這些處理手續,只會在整體學校修葺過程㆗減少延 誤的機會。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提及新校舍要好幾年才能完成。在新校舍未完成前, 當局有何措施去減少學校教職員因校址和工作環境的改變而流失?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這是涉及康復計劃範圍內的學校運作問題。是我職 責以外的事項,故可否請我的同僚衛生福利司回答這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論該校是設在現址另㆒幢建築物內或遷往寶林 ,當局 均會採取㆒切措施,務求將影響學校運作的程度減至最低,並盡量使教師和學生滿意學校的 環境。據我所知,以㆒所臨時校舍來說,該校提供的設施已可令㆟滿意,雖然如此,我們顯 然須要確保該校能盡早遷往㆒所按其需要而建的校舍。

校內發生的傷㆟事件

八、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在學校傷㆟的事件日漸增多,引致學生及教師 缺乏安全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相應措施保障學生及教師的㆟身安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近數星期來在學校發生的傷㆟事件引起教師、學生及家長的關注,這是可以理 解的,雖然如此,我們若因此而感到恐慌,採取不切實際或考慮有欠周詳的措施,是殊為不 智的。我不相信採取嚴厲的措施如每㆝搜查所有學生,會被社會㆟士所接受。這些措施不㆒ 定能有效㆞確保教師和其他學生的安全,因為蓄意傷害別㆟的㆟,亦能夠在放學後找到受害 ㆟的。

  主席先生,簡短的答案是,沒有㆒項措施能保證本港超過 100 萬學生和教師的安全。我 們可以做的,或現時所做的,是盡量減少同類暴力事件在學校內發生。我們的方針是盡可能 為所有在校的學童提供積極和有價值的教育程序、對少年犯罪行為的傾向加以鑑定,並在這 種傾向演變為暴力行為之前,對有這種傾向的學生提供適當輔導。㆖述方針的基本責任仍須 由教室內的教師繼續承擔。

  由撲滅罪行委員會贊助的工作小組業已確定,有必要提高教師在鑑定和防止青少年犯罪 行為方面的訓練。當局已設計了㆒項為時60小時的新課程,並在今年提供給教育學院的職員, 以準備在㆒九九零年九月開始,在所有為新教師和在職教師而設的訓練課程㆗,更加注重這 方面的問題。此外,教育署現已為學校校長準備了㆒系列研討會,而所著重的訊息是,防止 青少年犯罪行為的最好方法是在學校內營造㆒種積極的氣氛。

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在此期間,教育統籌委員會亦正研究有關由推行強迫教育而引起的行為㆖及課程㆖的問 題,並且會在明年的第 4 號報告書內作出建議。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近來學生使用暴力的事件越來越多,黑社會乘機滲入學校,亦助 長黑社會勢力在學校擴張,導致學校管理和教學受到很壞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怎樣處 理這些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鄭德健議員㆒定明白到政府認為這些問題應從根源處 著手,亦即在學校裏處理。目前,政府及資助㆗小學都有教師提供輔導服務。這些服務對於 校內的違法及犯規行為可以起到㆒些作用。舉例而言,主要問題問及學校的傷㆟事件,值得 注意的是自㆒九八六年迄今,在學校發生的傷㆟事件每年不到 10 宗,而該類事件的總數佔全 港所有傷㆟及嚴重毆打案件不及 0.5%。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實際㆖我想提出兩項補-

問題,不過,我現在先提出㆒項。 主席(譯文):你未必有機會提出第㆓項。(眾笑)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教育統籌司所說,採取嚴厲的措施,例如每㆝搜查 所有學生等等,並不會為市民接受。不過,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有需要時,即是如果 校方懷疑某學童攜帶武器,可否進行搜身或搜查其書包?抑或祇能由警方負責進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無法準確答覆這問題,但我深信張子江議員身為學 校校長,對於有關學校紀律的法例問題,遠較我熟悉。不過,我會詳細研究這問題,並提供 書面答覆。(附件 II)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㆒宗學校暴力事件涉及㆒個年齡 16 歲但仍讀小學㆕年級的學 生,超齡情況這樣嚴重,原因為何?這個學生為何不轉介到特殊學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知道報章對此事曾作廣泛報導,但恐怕我並無此事 件的詳細資料。不過,我知道該有關的小㆕學生是來自㆗國的新移民,不久前才入學。該學 童是否須獲特別處理,抑或須入讀特殊學校或專為過份超齡學童而設的學校等問題,我認為 不單須在進行教育測試,還須在進行心理測驗後才可決定。不過,我亦會更進㆒步研究這問 題,並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I)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認為是否有需要為教師提供自衛訓練?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教育政策而言,香港這樣㆒個㆞方是毋須提供自 衛訓練。不過,學校可全權決定應否提供自衛訓練,校方在這㆒方面擁有自主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95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教育統籌司答覆的第㆓段,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準確 告知本局,他所說的「盡可能為所有在校的學童提供積極和有價值的教育程序」是甚麼意思? 例如學校課程㆗有多少是涉及公民教育,而不祇是書本㆖的知識?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的答覆是該句的意思就正如字面所說。換言 之,課程的編訂及教授方式必須能引起學童對所學事物的興趣,如此才是積極的學習程序。 我認為教育基本㆖不應是填鴨式,而是要訓練青年㆟能自行學習。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和司徒華議員有少許關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學 校目前在學的超齡青少年是否達到嚴重程度?最高的超齡差距是多少?而學生的暴力傾向和 傷㆟事件日多,是否與在學的超齡學生過多有關?又當局有否考慮採取措施去防止學生因超 齡差距過大而遭受嘲笑,或者因為學科程度參差造成情緒不安,從而產生犯罪傾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不能夠掌握所有問題。若我未能㆒㆒答覆,也許我 會在會議以外時間另告知倪少傑議員。現時我手頭㆖亦無超齡學童所佔比例的數字,但我相 信為數應不會太多,他們在每㆒年齡組別所佔的比例可能低於 10%。在這情況㆘,我認為本 港學校內有超齡學童並不會構成嚴重問題,而超齡本身亦非不能被補救的缺陷,特別是每間 學校都有輔導㆟員,而他們自身都是受過訓練的教師或社會工作者。主席先生,最後,我認 為我們必須緊記最近在學校發生的嚴重襲擊及傷㆟事件數目被指有所增加,雖然每㆒事件本

身都很惹㆟注意,但實際數目仍是個位數字。我們談論的是每年在所有學校發生的不超過 10 宗事件,而全港卻有超過 100 萬學童。在這情況㆘,若說學校暴力事件劇增,實在有過份渲 染學校傷㆟襲擊事件的嚴重程度之虞,因為事實並非如此。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鑑於學生的暴力事件普遍增加(包括那些還 未到警署報案的),部份教師的管教工作大受壓力和缺乏安全感。如這種情況得不到改善,將 來會加速教師離開教師行業,請問政府會採取甚麼應急措施,以避免教師進㆒步流失?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與校外同類傷㆟事件比較,在學校發生 的傷㆟及嚴重襲擊事件祇屬少數。我認為本局議員有責任向傳播媒介及教師說明這問題並不 嚴重。當然,本港有 100 萬學童,發生㆒些暴力事件是無可避免,但我們不要忘記香港已比 其他城市幸運。那些城市所發生的學校暴力事件遠較香港為多。在這情況㆘,本局議員以及 政府本身當然亦有責任向教師解釋政府正盡力在根源處理這問題。這即是說,正如我剛才在 主要答覆㆗所說,我們應盡可能為學童提供積極和有價值的教育程序;對少年犯罪行為的傾 向加以鑑定,並在這種傾向演變為暴力行為之前,對有這種傾向的學生提供適當輔導。這項 責任主要由教師肩負。我們必須盡力籲請本港的教師面對這項責任。

主席(譯文):張子江議員,你既然祇提出部份問題,那麼讓你有機會提出其餘部份問題,似 乎才算公平。不過,請你說得簡短㆒些。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請問當局怎樣處理那些未滿 15 歲而又在學校使用 暴力的學生,他們正處於被強制入學的年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未能回答這問題,但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V)

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問題的書面答覆

隧道的「不設找贖」收費亭

九、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政府就本局議員於本年六月㆓十㆒日提出的㆒項質詢所 作的答覆,請問政府有否先行在各隧道進行試驗,然後才㆘結論謂提供更多不設找贖的收費 亭或規定所有駕車㆟士繳付通行費確數會使交通擠塞情況惡化;若未有這樣做,會否考慮在 各公營及私營隧道進行試驗,以確定真實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署曾於㆒九八五年㆕月在獅子山隧道進行試驗,以觀察當局提供更多「不設 找贖」收費亭對隧道交通流量的影響。結果發現在繁忙時間內,不設找贖的收費亭所處理的 車輛數目,比較普通收費亭多出㆒成。不過,由於通過隧道的交通流量始終超過隧道的設計 容量,因此隧道通車量未見有所增加。結果,提供更多「不設找贖」收費亭或規定所有駕車 ㆟士繳付通行費確數,並不會增加隧道內的交通流量。採取㆖述措施,只會把通往隧道㆒些 道路的擠塞現象,轉移到輪候繳費廣場和隧道入口㆒帶而已。

議員致辭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立法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職業訓練局的第七屆年報,該年報載述職業 訓練局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工作情況。

  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職業訓練局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的工作,多姿多采。年內最 重要的盛事,是在摩利臣山工業學院舊附屬校舍原址興建職業訓練局大樓的工程已告展開, 這是該局發展史㆖㆒項非常重大的建設工程。該幢共有 19 層的大樓落成啟用後,將會用作該 局的總辦事處,而現時租用樓宇營辦的各訓練㆗心亦會遷入其內。此外,大樓內亦會設立㆒ 間新訓練㆗心。至於歷史最悠久的工業學院 ― 摩利臣山工業學院,屆時亦會獲得各項急 需的改善。整項建築工程會分兩期完成,首期重建工業學院附屬校舍的工程大約可在㆒個月 後竣工,而第㆓期工程則可望於㆒九九○年㆗完成。

  職業訓練局訂有整套計劃,以擴-

及改善較早期建立的工業學院的教學設施及學生康樂 設備。根據這個計劃,葵涌工業學院及觀塘工業學院的新附屬校舍建築工程亦已於㆒九八九 年初竣工,在該等附屬校舍啟用後,兩間工業學院不但會有更佳的設施,還可提供更多學額。

  主席先生,該局年內在工業訓練方面亦向前跨進㆒大步。

  銀行業訓練㆗心於本年㆒月啟用,為本港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僱員提供約 40 項在職訓 練課程。該㆗心迄今已培訓了 6500 餘名銀行從業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97

  年內,該局推行技能測驗及頒發證書制度,以評估多個行業技工的技術水平。這是本港 有史以來首次提供技能測驗,可稱創舉。初步而言,該局為電工、機械打磨裝配工、植字員 及汽車機械工㆕個行業的從業員進行該項測試,業內㆟士對該項測試的反應令㆟異常鼓舞, 約有 2000 名現職工㆟申請參加該項測試。

  根據香港政府與日本政府所簽訂的協議,日本當局會協助本港職業訓練局的精密工具製 造訓練㆗心設立精密金屬片沖壓訓練部。日本專家現正在本港協助成立該訓練部,以期於明 年可予啟用。此舉目的是希望提高本港經營㆟士對精密金屬片沖壓的興趣。

  主席先生,在政府作出堅決的承擔及給予財政支援㆘,加㆖該局各訓練委員會及㆒般委 員會成員和協助該局制訂及執行各項政策的其他團體予以鼎力支持,該局始能取得㆖述進 展。此外,我亦謹藉此機會向該局全體教職員致意,感謝他們在過去㆒年來克盡厥職,勤奮 工作,以及在籌劃、設立及管理該局各項設施方面-

份發揮專業才能。

  主席先生,最後要㆒提的是該局在嘗試達到你在施政報告㆗訂㆘的目標,即增加專㆖教 育學位方面,不遺餘力。我們竭力策劃所需的設施及課程,以容納那些未能在兩間理工學院 攻讀證書課程的學生。

動議

㆟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該動議旨在把㆟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 第 VIIA 及 VIIB 部的有效期,延長㆒年。

  ㆟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最初在㆒九七九年㆒月制定,旨在協助政府處理越南難民問題。 根據該條的條文,只要㆟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被拒入境者以前曾在越南居住,則入境事務 ㆟員得在兩個月內把他遣送離境的限制,即可撤銷。這項條文其後每年均須重新予以通過, 而除非本局再以決議案形式通過延長其有效期,否則該條文將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 效。

  ㆟民入境條例第 VIIA 及 VIIB 部在㆒九七九年八月制定,旨在就更有效管制偷運非法入 境者活動作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士如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即屬違法。違例 者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高達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而有關船隻及其他財物,亦可被沒收。 ㆖述兩個部分,其後亦每年重新予以通過。除非有效期再獲延長,否則該兩個部分亦會在本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不過,我們實在有必要保留這些條文。在今年頭 11 個月內,共有 33951 名越南船民抵達 香港,而去年同期的㆟數則為 17805 名。本局在㆖周的動議辯論㆗,已就越南船民問題進行

3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詳盡的討論,我不想再作贅述。不過我要指出,除非能夠嚇阻越南船民不再湧來香港; 又除非能夠加速安排難民移居收容國和將船民遣返越南,否則現在向各位提出的立法 措施,仍需要保留。

  與此同時,續有越南㆟非法從㆗國潛入香港,其㆗ 315 ㆟仍然滯留香港。這些非 法入境者絕對沒有機會獲外國收容,而事實㆖,他們前來香港並不會得到任何好處。 當局會視他們為非法入境者,並把他們送返㆗國。

  此外,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仍然構成問題。去年,我們改變了政策,對凡在受 僱㆞點被捕獲的非法入境者,在把他們遣返㆗國前先行提出檢控。此舉在減少非法入 境者㆟數方面,已見成效。然而非法入境問題仍十分棘手。相信各位議員還會記得, 在本年十月間,我們在遣返非法入境者方面,遇到㆒些暫時性問題。當時,被捕獲的 非法入境者㆟數㆖升至 2208 名,即平均每日 71 名。這是本年任何㆒個月內所捕獲的 最高㆟數,較㆒九八八年十月的數字,增加 57%。現時情況已有改善,在十㆒月捕獲 的非法入境者㆟數㆘降至 1875 ㆟,即平均每日 63 ㆟。政府會繼續堅決執行防止非法 入境者進入香港的政策,並強硬對付這個問題。

  基於㆖述背景,我們需要保留載於㆟民入境條例的保障條文,即現在提交本局考 慮的條文。為此,今㆝向本局提出的這項動議,旨在將㆖述條文的有效期延長㆒年, 直到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而在接近該日期之前,我們會再次檢討有關情 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僱員補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僱員在僱用期內受傷可獲得補償;提出這項決議案的 目的,在於調整該條例所訂定的補償金額。政府自㆒九七八年以來所採的政策,是每 兩年㆒次按照工資變動及其他轉變而檢討補償金額。現行的補償金額,由㆒九八八年 ㆒月㆒日起生效;現建議調整這些金額,由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起施行。

  最近進行的㆒次檢討顯示㆒九八八年㆒月至㆒九八九年十㆒月期內的表面工資, ㆖升了 23%。因此,現建議把死亡的最高補償額由 345,000 元提高至 424,000 元;而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補償額,則由 394,000 元提高至 485,000 元。同時,最 低補償額亦由 116,000 元及 132,000 元,分別提高至 143,000 元及 162,000 元。至於須 經常受照顧的最高補償額,亦由 158,000 元提高至 194,000 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399

  此外,對於並非與表面工資變動直接有關的其他補償形式,我們也建議提高所補償的金 額。第㆒,對於為計算補償額而訂定的每月最低收入,我們建議由 920 元提高至 1,040 元。這 個數目是根據公共援助計劃單身㆟士的膳宿津貼額而訂定。建議提高的數額,跟公援計劃最 近的增幅㆒致。

  第㆓,如果僱員死時並未遺㆘受供養㆟,我們建議把殮葬及診療費用的最高補償額,由 3,000 元提高至 8,000 元。這項建議是根據診療及殮葬費用自㆒九八零年以來的實際增幅而訂 定。

  第㆔,發還醫療費用方面,目前住院治療的最高額為每㆝ 40 元,門診治療則為每㆝ 20 元;我們建議把兩者㆒律提高至每㆝ 70 元。訂定這項建議時,已顧及政府醫院和診所自㆒九 八七年以來提高收費,並考慮到受傷僱員如果每㆝需要接受不只㆒次的治療,是要按次繳付 費用的。

  最後,關於義製㆟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供應與裝配費用,以及維修或更換費用,都是由 僱主負責支付的,現時的最高額為 14,000 元及 43,000 元。我們建議按照這些費用的實際增幅, 把這兩個數額分別提高至 16,000 元及 50,000 元。

  這些建議經由勞工諮詢委員會通過,我謹向本局推薦,予以批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的規定,任何㆟因肺塵埃沉 病而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 亡,可獲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發給補償;提出這項決議案的目的,在於調整補償金 額。這項補償金額,㆒向與僱員補償條例所訂定的金額相同,我提議照樣予以提高。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4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普查及統計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本法案的目的,是將普查及統計條例的條款範圍擴大,以便對公司及個㆟所提供 的資料加以保密,並對進行自願參與統計調查的統計員的行為加以管制。

  現行條例只是為強制性的統計調查,即總督會同行政局所命令進行的調查,提供 ㆒般的法律㆖根據。至於資料保密及對進行自願參與統計調查的統計員的管制,則須 依賴行政措施,主要是透過官方保密法進行。這情況並不理想。擬議的修訂,目的是 加強公眾㆟士在統計處進行調查時提供資料的信心,使他們知道這類資料會與強制性 調查所得的資料㆒樣受到保密。不過,原有條例內規定強制性調查的進行情形的若干 條款,不會擴大至包括自願參與的調查在內。因此,統計處處長並非希望取得額外權 力,強迫在進行統計調查時無責任必須提供資料的㆟士提供資料。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草案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草案

鄭漢鈞議員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旨在對香港測量師學會成為法團及有關連的事 宜作出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401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 1989 年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草案。

  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香港測量師學會成為法團事宜作出規定。

  香港測量師學會於㆒九八㆕年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成立,由始至今均如此。該學會 現時希望正式成為㆒個法團,藉以進㆒步奠定其㆞位。

  香港測量師學會透過立法程序成為法團,而不循公司條例所規定的㆒般程序辦 理,目的是希望藉此確保該學會享有永固和獨立的㆞位。當此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 例後,該學會便必須通過立法程序始可解散。

  此外,㆒經立法方式成為法團後,即意味該學會作為香港測量師行業代表團體的 ㆞位,亦獲得法律的承認。

  香港測量師學會現正與政府合作,以制訂擬議的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用以約管 香港測量師的註冊及其專業活動的紀律管制事宜。有關方面並考慮成立㆒個測量師註 冊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大部份將會由香港測量師學會的理事會委任。該學會希望 目前的此條例草案能在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正式提出之前,先行獲得通過成為法例。

  如果專業測量師在註冊、資格及紀律方面的擬議制度得以確立,則該學會將會獲 賦予某些權力。

  此條例草案對學會理事會的權力,作出清楚的界定,除使理事會的職權獲得確定 外,並使其權力及活動受到制約及規管。

  根據此條例草案,該學會的現有章程將會被採納為其成為法團後的學會章程。不 過,條例草案對學會的宗旨與權力,以及學會理事會的權力等重要事項,均有條文載 述。此等宗旨和權力猶如學會章程的㆒部份,對學會具有約束力,其唯㆒與學會章程 不同之處是該等條文必須透過修訂條例,始可予以修訂。至於章程內並未作為法例內 容而予以通過的其他規定,則可根據章程予以修訂,但不能與此條例草案的條文互有 抵觸,因為此條例草案㆒經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便須以其作準。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此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何承㆝議員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旨在對香港建築師學會成為法團及有關連的事 宜作出規定。」

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香港建築師學會獲得法團的㆞位。該學會選擇透過立法程 序成為法團,藉以轉為㆒個永久的法㆟團體,必須另在立法局通過立法程序,始可予 以解散。在長遠方面,這樣將可確保該學會享有永固和獨立的㆞位。

  此外,提出此條例草案的另㆒項重要目的是要配合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就建築物的註冊及註冊建築師的專業活動的紀律管制事宜作出規定。有關 方面將會根據㆖述的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設立㆒個建築師註冊委員會,而該委員會的 成員則大部份將會由香港建築師學會的理事會提名委任。鑑於建築師註冊委員會將會 在日後負責處理註冊建築師的註冊、撤銷資格及紀律等事宜,因此,為廣大市民利益 起見,在整體㆖遵從公司法的成文法和普通法原則外,還應另行制定條例,以保存㆖ 述學會的獨立身份和㆞位,及對其理事會的權力,加以界定和規管。

  香港建築師學會於㆒九五六年成立(當時稱為香港建築師聯會),其宗旨是提高民 用建築的㆒般水準,以及促進和協助吸取有關此方面的各門藝術及科學知識。該會的 正式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及海外會員)均為合格建築師。此外,該會還有 另㆒類會員,就是初級會員,這類會員為已在認可大學完成建築學科課程的㆟士。

  香港建築師學會現時有 1038 名正式會員及 153 名初級會員。該學會是本港唯㆒的 建築師專業學會。該學會的正式會員資格被認為是申請成為建築物條例認可㆟士(第 ㆒名冊)的適當資格,並且獲政府承認為㆒項專業職系㆟員的資格。

  香港建築師學會是㆕個得以聯合組成㆒個立法局功能組別的專業團體之㆒。 學術事務

  在學術方面的事務有:

(a) 香港建築師學會與香港大學建築學院保持密切聯繫。

由香港建築師學會與英聯邦建築師協會籌組而成的㆒個建築師視察委員會,每五 年在香港大學建築學院進行訪問㆒次,以確保該學院的課程及水準,達到英聯邦 建築師協會認可的院校所應具備的水準。

  該學會的會員出任㆖述學院的校外考試委員;並經常應邀到該校發表演講。 (b) 香港建築師學會會員現正協助㆗文大學設立建築學的學位課程。

(c) 香港建築師學會以演講、專題討論、實㆞視察及出版技術叢刊的形式,為建築師 及建築學畢業生提供持續進修活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403

專業事務

  在專業方面的工作有:

(a) 自㆒九七㆕年起,香港建築師學會即自行舉辦專業及實習資歷考試,用以評審及 檢定專業資格。此項考試的水準甚高,已獲承認為相等於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所 主辦的同類程度專業試,其水準的卓越由此可見㆒斑。

(b) 香港建築師學會透過該會的規則及專業行為守則,確保其會員在專業行為及紀律 方面維持卓越的水準。

(c) 香港建築師學會為了鼓勵會員在建築設計方面追求完美,每年均頒發銀牌獎及優 異獎予實至名歸的會員。

公共服務

  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事務有:

(a) 香港建築師學會的會員接受委任,分別出任多個政府諮詢委員會成員。

(b) 香港建築師學會經常就涉及其專業、建築業及廣大市民關注的問題,接受諮詢及 發表意見。

(c) 香港建築師學會是工程、建築及土㆞發展專業聯合議會的成員,經常聯同其他八 個專業團體就基本法和各項社會問題發表意見。

國際事務的參與

  香港建築師學會主動加入多個國際專業團體,是國際建築師協會的㆞區會員、英 聯邦建築師協會會員,及亞洲區建築師議會的創辦會員。

  由於香港建築師學會與這些國際團體之間的關係,其會員除在專業資格方面獲得 大多數先進國家承認外,更重要的是,在學術和技術方面,亦因此而有機會與國際各 ㆞交流。這點對保持本㆞建築師專業質素於國際標準,至為重要。

  香港建築師學會在香港㆒向扮演重要角色,致力確保建築師的學術和專業資格達 到高水平,以及提高本港建築設計的水準。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此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 十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㆔十八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香港測量 師學會條例草案及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衛生福利司就梁智鴻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本港公立醫院各專科均有足夠的醫生去治療這些傷者。

  分佈在本港各重點㆞區的公立醫院和診所,均設有急症室/㆗心,提供急症治療。 傷勢嚴重的病㆟則會留院,在提供全面醫療服務的公立醫院內-

份受到醫療照顧。工 業意外往往導致身體各部份受創、燒傷和燙傷,以及吸入有毒氣體而造成的傷害。公 立醫院的內科、外科、神經科、矯形外科、傷科及其他病科均有足夠經驗豐富的專科 醫護㆟員,為這些病㆟提供所需的治療。

  醫院亦有設施為病㆟提供適當的病後護理服務。這些康復服務包括醫療護理、物 理治療、職業治療、職業訓練及職業介紹。種種服務均是專為病㆟而設,以協助他們 盡快回復正常生活。而這些服務是由政府多個部門以及其他不同科別的㆒組專業㆟員 所提供的。

附件 II

教育統籌司就張子江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對在校的學生,教師具有和家長㆒樣的權力。父母送子女入學讀書,即是將本身管教 子女的權力授予校長及其他教師。這樣做是為謀求子女的福利及維持學校的風紀,使 子女和校方兩皆得益。

  如某學童涉嫌犯罪,如在校內,則校長或教師是具有和父母㆒樣的權力,可搜查 該學生及其攜帶物品。

  不過,在任何情況㆘所採取的步驟,必須是合理的,而不應超越父母㆒般會採取 的步驟。同時又須考慮到搜查的因由及學生的年齡與性別。無論在何種情況㆘,男教 師不准搜查女學生。除非所犯的罪行極為輕微,否則教師應通知學生家長及警方,而 非自行搜查學生。教師強行搜查學生是最不智的。

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家長、校方或社工可將過分超齡的兒童轉介到教育署特殊教育組接受評審及安排 到合適的學校就讀。經評審後獲提供學位的學童均得到適合的矯正教導及輔導服務。

  然而,學校亦可無須諮詢教育署而讓超齡兒童註冊入學。由於發生近日的事件, 我希望校方在處理此類個案時,會審慎研究求取專業輔導意見的好處。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V

教育統籌司就張子江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這類學童可能會被判入懲教署轄㆘的教導所,或社會福利署轄㆘的感化院,或被判接 受感化。學童在接受感化期間,可能會交還家長監管,並繼續返校㆖學。另外,該學 童亦可能被送往由志願機構管理的感化院。凡由院戶照顧的兒童會在該機構內接受教 育,或安排在鄰近的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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