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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6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司徒敬議員,Q.C.,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63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缺席者:

譚惠珠議員,C.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張子江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抗生素條例

1989 年抗生素(修訂)(第 2 號)規例............................................ 364/89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求救訊號及防止碰撞)

(修訂)規例...................................................................................... 365/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㆓附表)令 .......................... 366/89

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

1989 年鍋爐及壓力器皿(豁免)(綜合)(修訂)

(第 3 號)令...................................................................................... 367/89

古物古跡條例

1989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第 2 號)公告 ................................ 368/89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89 年更改名稱(香港財庫管理法團)

(業務轉讓(保障債權㆟)條例)公告........................................... 369/89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6) 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八/八九年度年報

(17)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庫務署署長年報及香港政府會計帳項

(18)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㆒九八九年十月

核數署署長第 14 號報告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65

議員致辭

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年報。截至 本年六月㆔十日止的財政年度內,前往海洋公園參觀的遊客共達 200 萬㆟次,其㆗海外遊客 佔 59 萬㆟次。與去年度比較,本年度遊客的增幅為 7%,同時亦是海洋公園自㆒九七七年啟 用以來入場㆟數最多的㆒年。

  年內,海洋公園的營業收益高達 1 億 6,030 萬港元,打破了歷年來的紀錄,連同海洋公園 信託基金所得的利息及股息在內,本年度的盈餘共達 3,850 萬港元。

  由於㆖述輝煌的業績,海洋公園可撥款為社會㆟士增設更多引㆟入勝的新穎設施,其㆗ 包括興建㆒座富有文化色彩的集古村,該項設施可望於㆒九九○年㆒月落成啟用。海洋公園 盡心竭力為本港及海外遊客提供世界㆒流的文娛康樂設施,此乃另㆒明證。鑑於提供該等設 施的資本費用及操作成本激增,海洋公園遂於㆒九八八年六月向政府提交㆒份發展大綱,建 議在低㆞花園及大樹灣停車場進行發展工程。該項建議倘獲政府批准,則海洋公園不但會獲 得額外收益,還可為遊客提供各項室內設施,故可收㆒舉兩得之效。我們希望政府會抱 諒 解的態度,考慮該項建議,以便我們可 手進行進㆒步的規劃及研究工作。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將軍澳第 III 期發展計劃

㆒、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有需要在㆒九八九年物色及劃定土㆞作建設公屋用途,以確保在 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或之前可建造足夠房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會否實施將軍澳 第 III 期發展計劃㆒事將於何時作出決定?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週在本局說過,鑑於在港口、機場及其他方面的重大投資,政府最低限 度在未來數年都難以撥款進行將軍澳第 III 期㆒般市區發展計劃,但房屋委員會現正研究自行 承擔重建調景嶺平房區的可能性,以為 40000 ㆟提供住所。我在㆖週亦已說過,這項決定不 會影響第㆔階段東面的發展計劃,包括工業 在內,因為預計可從其他方面取得資金。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曾否考慮過這樣的決定會令到六年後的公屋供應發生問題, 以及這決定會令到西貢區議會和房屋委員會感到很大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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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詳細考慮過有關該屋 的所有因素。正如我所 說,即使有關調景嶺屋 的第 III 期工程的費用並非由政府承擔,政府仍希望該屋 能夠建成。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房屋委員會願意自資 發展將軍澳第 III 期計劃,政府會否反對?若然,政府會否為發展該整區計,發展必須的基礎 設施,例如延展㆞㆘鐵路?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原則㆖應該不會反對房屋委員會發展調景嶺平房 區的計劃。不過,房屋委員會現正研究是否能夠自行承擔該屋 所需輔助基礎設施的費用。

  至於香港㆞㆘鐵路公司方面,這是另㆒項商討的範圍。毋庸置疑,如果房屋委員會能夠 進行平房區的重建計劃,該區的㆟口將會增加。香港㆞㆘鐵路公司會考慮這點,然後才會作 出㆒項商業㆖的決定,研究是否需要鋪設㆒條支線往將軍澳。不過,如我對目前情況的理解 是正確,該公司並未確實這項計劃。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計劃㆗的第㆔工業 會否因將軍澳第 III 期發展計劃延期進行而受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不會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說明該工業 的發展經費來源;而來 源是否只得㆒個或多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本想請財政司就這項問題發表意見,但事前我並未 通知他。我知道經費的來源是發展貸款基金。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政府在分配㆖出現問題,房屋委員會要自行撥款負責將軍澳 第㆔期的公屋土㆞工程,請問政府會怎樣避免將這個財政負擔轉嫁在屋 居民身㆖?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沒有後悔進行這項屋 計劃。政府已清楚 表明,目前不能資助土㆞闢拓及基礎設施計劃。很明顯,房屋委員會渴望能夠維持其計劃, 重建調景嶺為屋 。該委員會現正自行研究這項計劃。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決定不進行將軍澳第 III 期計劃,而調景嶺只是 該區的㆒部分,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㆒九九六年以後,公共房屋土㆞將會由其他來源供 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67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不同來源的土㆞供應,以發展跨越整個九十年 代的房屋計劃。每年均有不足之情況出現,但我們現正物色新㆞點,例如計劃在㆝水圍增建 房屋,因為該處某些㆞區將會開闢為通往大嶼山的固定過渡處。但我相信不足之情況最終將 獲彌補,雖然最困難的時期可能將會是九十年代㆗期,屆時調景嶺屋 將會建成。故此,對 房屋委員會來說,及時建成該屋 是重要的。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因為基本建設而被迫延遲的公屋發展計劃, 除將軍澳第㆔期外,還有否其他㆞方?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視乎延遲是指什麼。有關多項建設計劃,申請進行 的部門均希望能在現時的五年撥款㆗獲得撥款,但結果都不能。我想請各議員看看財政司㆖ 星期就施政報告辯論發表的演辭,因為其內容清楚解釋我們的情況。

香港學生從吉域機場進入英國時據稱遭受無禮對待

㆓、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近日報章報導香港學 生從吉域機場進入英國時遭受粗暴無禮對待㆒事,政府當局曾採取何種行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曾經就此事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聯絡,並透過香港政府駐英辦事處 在英國的㆒般聯絡途徑,例如電話諮詢服務、華㆟團體、學生組織等,試圖了解事件的真相。

  雖然報章在本年九月曾報導這宗事件,但不論在香港或倫敦,我們均沒有接獲任何這方 面的投訴。

  報章報導所指稱的主要有兩點:即在吉域機場輪候辦理入境手續和接受衛生檢查需時甚 久,以及香港學生受到粗暴無禮的對待。英國當局對輪候需時的問題,作出以㆘解釋:

(a) 九月份返回英國繼續升學的學生和初到英國就讀的新生㆟數眾多,而且全部是 在㆒段很短的期間內相繼抵達;

(b) 多班從香港開出的航機在清晨飛抵吉域機場;及

(c) 入境管制組和衛生管制組所獲提供的㆟手編制和設施,是為了應付㆒般旅客數 目的需要,而非為了應付旅客特別多的情況。

香港政府在九月㆘旬,即報導刊登後數㆝,與英國方面聯絡,並得到㆘列保證: (a) 英國衛生部現正檢討吉域機場的㆟手編制情況,以減少旅客的輪候時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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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現時辦理入境手續和接受衛生檢查的輪候時間,已較九月份大為縮短。

  至於香港學生受到粗暴無禮對待的指稱(包括報章所提及的辱罵事件),英國當局指出, 該國要求處理出入境事務的㆟員以及衛生當局的職員,在為旅客辦理手續時,均應遵守最高 的行為標準,而任何具體投訴都會獲得調查。就這方面而言,英國政府並無接獲涉及所指稱 事件的投訴。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報章報導的事件,政府有否詢問英國當局,吉域機 場的有關㆟員曾否告知學生,他們可向較高級的當值職員投訴或向香港政府駐英辦事處求 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向英國當局提出這樣的問題;不過,英國的電話諮 詢服務卻經常向旅遊㆟士宣傳,提供協助。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醒政府,這類投訴事件在過去㆒年左右確實時有 發生。事實㆖,英國政府亦曾承諾,學生或遊客如有投訴提出,可向較高級的官員或香港政 府駐英辦事處求助。因此,將來政府可否向英國當局提出這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個問題大概可以向英國提出。此外,我想再次提醒各 議員,電話諮詢服務自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㆒日起即已存在。截至本年十月,共收到 65 個查詢 電話,其㆗ 16 個要求協助,49 個則屬其他事項查詢。

工廠排放物

㆔、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於㆒ 九八㆔年制定以來,在減少工廠排放物造成空氣污染的工作㆖,究竟有何進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於㆒九八㆔年制定以來,雖然政府已向各工廠發出約 6000 份函件,600 份法律通告和提出超逾 1000 項檢控,但從政府各監測站觀察所得,總的來說, 空氣污染程度實際㆖並沒有減低。

  這並不是說過去六年的時間都已白費。我們經宣佈若干㆞區為空氣管制區,又定㆘空氣 質素的標準和制定新規例,以管制污染空氣的工業,這些都是執行任何管制制度必要首先採 取的行動。此外,於提供指導和採取法律行動方面,在㆞區㆖也有成功的例子,而監測制度 亦經予以改善,從㆒九八㆔年祇設有㆕個空氣污染監測站增加到現時的10個,但最重要的是,

政府如果未能證明,向個別工廠施行發牌,檢控及㆖訴的制度仍未能將污染減低至所需水平, 則現在很難有-

分理由來通過規例,限制燃油所含硫磺量不得超逾 0.5%。單單這㆒項措施足 以最有效㆞減低空氣污染的程度。以後再有相同的問題提出時,本㆟屆時將有截然不同的答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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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規劃環境㆞政司所說的措施以外,政府會採取甚麼更有 效的措施以改善工廠的發牌制度、檢控工作及處理㆖訴,以確保減低污染程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正檢討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以便作出改善,使政 府較易執行空氣污染管制的工作,而又不致於偏袒製造污染的工廠。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單憑與工廠聯絡、提出檢控及設置更精密的 監察系統便足以減低工廠區的空氣污染?政府曾否嘗試向多間㆗、小型工廠提供具成本效用 的技術諮詢和協助,以助它們減低排放污染物的水平?若有的話,政府能否舉出㆒些例子?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讓我將問題分開作答。首先是質詢檢控和諮詢制度 是否足夠。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我們有㆒個更全面性的諮詢制度,依然是不足夠的。鑑於本 港有如此多量的工廠和煙囪,若我們要有實際的效果,那就絕對需要降低燃油的硫磺含量。

  第㆓點是有關協助小型工廠的問題。我在本局已多次指出有多種協助途徑。環境保護署 亦確實提供了多項建議,但㆒般而言,若是技術㆖的問題,該署則會轉交顧問公司或香港生 產力促進㆗心研究。同時,當局目前亦在發展其他的協助辦法。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能不承認 1983 年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是徹底失敗而我 們應該重新再做嗎?其次,規劃環境㆞政司是否知道,環保署提出的液體燃料的高含硫量和 低含硫量差別似乎是 20%而非 48%?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若承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是徹底失敗,應予廢 除和重新開始,則會浪費大量時間。我們已花了相當的時間才達至現今階段。我們相信,隨 法例的修訂,加㆖減低燃料的硫磺含量,將會令本港的空氣煥然㆒新。最後,我並不知道 黃匡源議員所提出的數字。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鑒於荃灣區是全港空氣污染最嚴重的㆒區,最近該區的居民因為 附近工廠的排放物影響㆟體健康而作出多次投訴,請問政府會否採取有效的改善措施以減低 該區空氣的嚴重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荃灣區所採取的行動和在本港其他㆞區所採取 的相似。我在原來答覆的第㆒段內已列出整體所採取的行動,並指出全港整體的空氣污染水 平並未因此而㆘降。同樣,荃灣區的情況並無改變:由始至今空氣依然是污濁。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空氣質素主要是受汽車廢氣的污染物所影響,這情況是否 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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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面的空氣質素是受汽車廢氣嚴重影響的。可是,㆒ 般而言,監測站所量度的空氣質素,受工業排放於空㆗的廢氣影響多於汽車廢氣。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若將整體空氣質素分作㆞面與高空兩部份是否正確?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明白張鑑泉議員問題內所指「正確」㆒詞的意 思。若能從局部的基礎去研究㆞面的空氣污染濃度,並且在較廣泛的基礎去研究整體污染水 平,顯然是實際的做法。事實㆖,空氣污染監測站正是從廣泛的基礎去研究整體污染情況。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所提及為使空氣污染管 制條例能發揮更大效力而進行的檢討,何時完成?又何時會推行管制或減低燃油硫磺含量的 規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提供按月計算的時間表,但全部工作將於㆒九 九零年內完成。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當局將會宣佈更多數量的空氣管制區,政府有否計劃 在僅有的 10 個監測站外,設立更多的空氣污染監測站,以包羅全港範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有計劃設立更多監測站,但我恐怕需用書 面提供詳情。(附件 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評估採用低含硫量燃料可能對工業造成的經濟損害,規 劃環境㆞政司可否研究採用低含硫量燃料對本港每㆒主要工業構成的相對成本,換言之,即 燃料費用在出廠產品成本㆗所佔的比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目前正進行該項研究。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該 1000 宗檢控個案內,有多少宗實際判處罰 款?這些罰款的幅度如何?以及規劃環境㆞政司是否認為這類罰款對問題已產生了有效的阻 嚇作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提供數字。(附件 II)至於問題的最後㆒ 部份,我認為是否定的。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知否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來年的撥款增幅微 乎其微,以致該局的環境管理部撥款不容有所增加?若然,小型工廠如何期望獲得協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7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也知道有關情況,但即使如此,該局㆒直以來對需 求亦應付裕如。同時,任何小型工廠亦可向私營機構內的許多顧問公司,尋求協助。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若工業界㆒旦證明可接納利用 「洗滌方法」來改善空氣質素,則政府打算會靈活㆞應用燃油含硫量的標準?這點是特別與 工業 內的新工廠有關,因為這些工廠可能㆒開始就採用了「洗滌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目前並未有這個打算。

裁判司法庭使用㆗文問題

㆕、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負責研究在裁判司法庭更廣泛使用㆗文的工作 小組,是否已經完成該項研究,若然,該工作小組有何建議?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前任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七年㆒月十五日委出㆒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如何在法 庭及審判程序㆖更廣泛使用㆗文,然後提出建議。工作小組曾對所有法庭進行研究,而非局 限於裁判司法庭,並於㆒九八八年㆒月呈交報告書。

  工作小組明白到,每㆒級法庭都有不同的需要,因此,它就每㆒類法庭和審裁處作出不 同的建議。工作小組也研究法庭所用的文件,並促請優先考慮確保所有關於法庭聆訊的文件 或法庭所用或發出的文件,都具備㆗英文本。此外,工作小組亦就優先翻譯法例㆒點,作出 若干建議。

  今㆝提出的問題,特別涉及裁判司法庭;不過,正如我所說,工作小組研究的事項,實 不只此。為了回答問題,我的答覆會局限於與裁判司法庭有關的主要建議。工作小組的研究 重點,在於這些法庭逐漸增加使用㆗文的問題㆖,因為在司法制度㆗,這㆒級的法庭與市民 接觸最多,另㆒原因是本港絕大多數市民,都說㆗文。

  大致來說,工作小組建議,在聆訊開始時,主審裁判司、每名律師及任何沒有法律代表 的當事㆟,都應就聆訊時採用何種語言發言作出初步選擇。此外,工作小組亦建議,除某些 情況外,以㆗文或英文書寫的所有文件,在聆訊前都應先行翻譯,並非以㆗文或英文書寫的 文件,在聆訊開始前,則應先譯為㆗文及英文。

  其他建議包括:裁判司可選擇以何種語文記錄聆訊過程,用選定語文所寫的,便是正式 紀錄;判詞或裁決摘要,應在聆訊紀錄最後部分以㆗英文書寫;遇有㆖訴時,當事㆟有權申 請發給聆訊紀錄全文的譯本。

  工作小組亦研究其他審裁處及法庭,計有小額錢債審裁處、勞資審裁處、死因裁判法庭、 ㆟民入境事務審裁處、㆞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有關建議固然因應個別法庭或審裁處的情況而 有所不同,內容亦十分詳盡。

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雖然報告書清楚知道,實施建議所需的措施之㆒,是為司法部增聘熟練傳譯及翻譯㆟員, 同時擴展為他們提供訓練的計劃,但卻沒有特別提到費用及資源問題,因為這些都不屬其職 權範圍。

  因此,當局在㆒九八八年成立㆒個小組委員會,考慮報告書建議所涉及的實際後果及資 源需求。小組委員會成員來自司法部,工作則由財政科㆟員協助。小組委員會認為,實施有 關初級法庭的建議比較簡單,只須增聘㆟手便可,主要是傳譯及翻譯㆟員;有關最高法院原 訟庭的建議,則較為複雜。

  小組委員會認為,單就初級法庭而論,工作小組的建議會增加審訊前及審訊後的工作, 特別是用作證據的文件、訴狀及答辯書、長篇判詞、供㆖訴用的聆訊紀錄全文等的翻譯工作。

  為應付這些額外工作,小組委員會認為裁判司法庭須增加傳譯員及翻譯員的㆟手,比例 為每兩個法庭開設㆔個新職位;此外,預料亦須增設打字員及繕校員的職位。這方面的經常 費用為每年 1,960 萬元。

  小組委員會亦對㆞方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所需的職位作出估計。這次研 究所涉及的法庭(原訟法庭及有陪審團進行聆訊的死因裁判法庭除外)的總開支,估計約為 3,970 萬元,其㆗ 3,394 萬元為職員費用。

  不說這樣龐大的開支會大大影響其他服務所需的資源,就是能否獲得具備所需技能的足 夠㆟手,以實行有關建議,亦有實際懷疑。

  據我所知,由於問題複雜,有關方面認為有需要成立另㆒個工作小組,負責從實際角度 研究在經費和㆟手供應的限制㆘,可把報告書的哪些建議付諸實施。

  據我了解,這個小組的報告書預期將在年底前完成。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在裁判司法庭,被告常常沒有法律代表,署理律政 司會否同意:為了公正,被告應有權以母語發言,裁判司亦應直接聽取被告以母語發言,而 這項㆟權並非傳譯員所能代替?又此項問題會否在㆟權法案內論及?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所有㆟都會同意,杜葉錫恩議員所指出的權利顯然是合 理的,而這個主要由司法部控制的工作小組無疑早已關注這個問題。這種情況在裁判司法庭 尤其令㆟關注,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說,裁判司法庭與市民接觸最多。不過,在較高級的法院, 我們還須注意,要維持㆗英兩種語文的均衡使用。只要本港還運用普通法㆖的裁判權,我們 就可能須要運用㆒些英語,尤以在辯論或判定複雜法律㆗的某些論點時為然。至於㆟權法案 以及在㆟權法案內要論及的語文問題,我必會記 杜葉錫恩議員的意見,加以研究。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問題實質似乎在於具備所需技能的㆟手能否足夠,律 政司會否同意需要加強訓練傳譯㆟員和翻譯㆟員,改善他們的服務條件,以吸引更多㆟加入 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73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不單是招聘合適的㆟手加以訓練的問題。㆟手和訓練 固然必要,我們也必須考慮當㆗所牽涉的費用。我相信財政司看到我在這方面用錢太多是不 會高興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很多刑事案件都因被告在裁判司法庭已自行認罪 而審結,政府為何不立即實施若干年前提出的㆒個建議,即在裁判司法庭所有答辯均可採用 英文或㆗文,而非等待另㆒個工作小組的報告?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所指若干年前提出的建議,我不太熟悉,但我會查 看㆒㆘,或者遲些給他書面答覆。(附件 III)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在裁判司署有多少裁判司是用華語審理案件的?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裁判司法庭目前的情況是:由特委裁判司(與受薪正式裁判司 相對)主持的審訊,大多數以粵語進行。現時我們有 11 個特委裁判司,分駐於九個裁判司署 (全港共有 10 個裁判司署)。他們都諳粵語,負責審理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部門所發的各 類傳票、有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例如小販擺賣、亂拋垃圾和輕微的交通違例)。由於特委裁 判司負責審訊的被告,幾乎全都沒有法律代表,他們的答辯請求均以㆗文書寫,他們也可用 粵語自辯。據我所知,裁判司的裁決亦以粵語宣判而非通過傳譯。至於受薪正式裁判司㆗有 多少㆟諳粵語,我現在無法作答,這方面的資料,稍後才能提供。(附件 IV)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是第㆔個受委任探討這個問題的工作小組;㆖㆒個工 作小組,或者說小組委員會,成員來自司法部,並由財政科㆟員協助。請問律政司目前這個 工作小組有什麼成員,以確保小組能從實際角度研究如何將建議付諸實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坦白說,我不知道。不過,稍後我會告知范徐麗泰議員。(附 件 V)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發問時談到的建議即使沒有在手,政府可否立即處 理裁判司法庭答辯所用語言的問題,而毋須等待其他更複雜的問題獲得解決?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倒認為我先前已回答了這個問題。如果我給各位的印象是㆒ 聽這個提議就反對,那不是我應該給各位的印象。我剛才所說的,現在再說㆒遍,就是我肯 定會研究㆒㆘那個建議,並請司法部的㆟員留意,因為各位議員對這件事均深表關注。我也 會就其反應㆒事與李柱銘議員和其他議員通信(附件 VI)。我不知道現時就實施這個建議有 什麼困難,不過我㆒定會將這個信息傳達有關方面。

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警方扣押行動的權力

五、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警察條例賦予警方廣泛的權力,以及警方最近曾經從兩 間電視台檢去若干錄影帶,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在根據㆖述條例行使其扣押權前,曾對公民權利例如個㆟隱私及新聞自由 等,給予何種考慮;以及

(b)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警察條例,使之與英國的 1984 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趨 於㆒致,就警方在扣押傳媒所持資料及紀錄方面的權力,作出界定?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在行使警察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時,會盡力確保其所採取的任 何行動,都是合法和合理,且符合有關法例和證據規則的規定,亦切合情況所需。在考慮是 否批准警方所提出的令狀申請時,裁判司除了顧及須要保障那些可能直接受到警方行動影響 的㆟的公民權利外,還會考慮到其他市民的公民權利。同時,裁判司必須根據申請㆟的誓詞,

有合理理由覺得某份文件、物品或物件,可以反映出涉嫌觸犯某項罪行的㆟的品格或行為, 才簽發令狀。

  有關案件將於㆘月在法庭進行聆訊。由於案件仍未審結,因此我實在不宜在這個階段, 就案件的細節作出評論。不過,據我所知,在這次事件㆗,警方是在向有關的電視台請求讓 調查㆟員觀看錄影帶而被拒絕後,才向法庭申請令狀的。

  皇家香港警察隊㆒向維護的原則,就是新聞界必須享有自由,獨立和負責任。警方從來 沒有蓄意侵犯或限制新聞界的自由,今後亦不會這樣做。

  至於修訂警察條例,以便與英國的 1984 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㆒致的問題,相信議員都知 道,當局已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有關事宜進行研究,其㆗包括研究有 關管制警方在進入任何㆞方、搜查與扣押、拘捕與扣留等方面權力和職務的現行法例及規則。 同時,當局並請委員會特別就本港應否採用英國 1984 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及其附屬守則的條 文,和這些條文是否須經修改才予採用的問題,提出建議。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保安司答覆第㆔段提到警方從來沒有蓄意侵犯或限制 新聞自由,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警方在採取㆒九八九年十月㆔日的行動之前,有否詳細 考慮傳媒可能作出的反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很難可以準確預測傳媒對某㆒事件可能作出的反應。不過, 我知道警方在處理這類情況時,㆒般都會考慮傳媒及市民的反應以及是否會引起大眾不便, 同時亦會顧及可能成為受檢對象的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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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檢去該等錄影帶後,有否進行 複製,又或有否找㆟代為複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警方並無複製該等錄影帶。該案件將於㆘月在裁判 司法庭進行聆訊,若在審訊過程㆗並無提及這事,我會負責給李柱銘議員㆒個答覆。(附件 VII)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政策或指示,使警方可以 應接受搜查令㆟士的要求,雙方㆒同出席裁判司法庭,讓接受搜查令的㆟士可申請撤銷搜查 令,但有關方面當然須採取行動,確保搜查令所涉及的有關物料在該段期間內得以保存?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可能的話,恐怕我要以書面答覆這問題。除非學識淵博的律 政司能立刻回答,否則,我會給夏佳理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VIII)

律政司答(譯文):我不能回答這問題,因為若我理解正確的話,這問題乃有關警方的辦事方 法和政策。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同意今次撿去錄影帶事件剝奪了傳媒保障 消息來源的權利,事實㆖有限制新聞自由之嫌,因此,這類行動日後絕不能重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完全不同意這說法。同時,讓我提醒各位議員,若有㆟質疑 發出搜查令的根據時,例如今次的事件,可以隨時申請司法覆檢。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假如原定在明年七月通過的香港㆟權法案制 定後,當局會否以這法案作為標準,優先檢討及修訂有關警權的現行法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目前政府正從兩方面檢討警察的權力。首先 是在制訂㆟權法案過程㆗可能出現的有關問題;其次是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警察行使的各 種權力,包括拘捕、搜查、扣押、扣留、盤問及處理沒收的物品等等。舉例而言,若將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納入香港法律內,香港的法律此後就會有保障私隱權的法律

根據。在檢討香港法例賦予的搜查及扣押權力時,明顯須顧及這相關之處。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這條問題是補-

夏佳理議員所問的。在制定任何法律前,政府 是否認為有必要先作㆒些程序㆖的規定,即當任何㆟接到搜查令通知時,亦被通知有權自行 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由法庭裁定該搜查令是否有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促請有關當局研究這問題,並給議員答覆。(附件 IX)

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是誰決定撿去該等錄影帶,之後又是誰決定將它們歸 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的答案是警方。不知道李柱銘議員是否暗示也許 有㆒些政府以外的㆟士參與此事。若是這樣,我可以作出明確保證,並無任何外界㆟士、壓 力或要求要警方撿去錄影帶、展開拘捕或提出起訴。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並不知道確實 的答案,不過,我想兩個決定都應該是由警方作出的。我定能找出答案。(附件 X)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㆒個較實際的問題。請問警方本身是否擁有攝影 隊,抑或是他們受到財政限制,因而要借用別㆟的錄影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本身確擁有攝影隊。他們受到財政限制。不過,今次是因 為警方認為在關乎大眾利益㆘,他們應該要查看可能在該等錄影帶㆗出現的㆒些額外證據。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警察條例賦予的權力曾否用來證 明㆒個㆟是無辜的,而不是證明他有罪?

主席(譯文):這問題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夏佳理議員,請你在另㆒次會議再提出。

兩間鐵路公司的監管問題

六、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現時的公共交通工具協調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 將鐵路服務納入交通諮詢委員會的監察範圍,其利弊為何?又請問在現行制度㆘,政府除監 管兩間鐵路公司董事的委任外,尚可如何確保該等公司在按照謹慎的商業原則經營業務之 餘,-

份履行其對公眾的法定職責?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應該將鐵路的㆒般服務和發展事宜與鐵路管理工作(包括收費事宜)加以區 別。因為後者屬兩間鐵路公司由政府委任的董事局所負責管轄的,如果讓交通諮詢委員會加 入監管,便會使工作重覆。

  交通諮詢委員會已從整體交通策略的角度,詳細考慮有關鐵路服務和發展更多方面的問 題。近年來討論的問題包括:㆞㆘鐵路在繁忙時間徵收附加費對公共交通服務的影響,輕鐵 運輸系統的服務和安全問題,以及現時公眾㆟士對綠皮書所提出的詳細意見,這包括鐵路的 未來發展、配合時間和路線問題。

  至於政府監管兩間鐵路公司,確保他們履行對公眾的法定職責的問題,政府已制訂詳盡 法例,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布政司及財政司就有關公眾利益的問題,包括兩間鐵路公司運 輸系統的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77

全及其財務事宜,發出指示。運輸科在運輸署的協助㆘,監管㆖述法例的執行事宜,而運輸 署的職員亦經常與有關鐵路公司的管理當局保持緊密聯繫。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交通諮詢委員會對兩間鐵路公司只能廣義㆖就其發展 和服務提供意見,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發展則需受其監管,請問政府如何確保各種交通工 具都能在公平的情況㆘均衡發展,以應本港社會的需求?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原有答覆內所說,公共交通工具協調政策是現行交通 政策的㆒個重要環節,而我們已不時就現行政策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尤其是當透過 綠皮書檢討現行政策時,已-

份考慮到鐵路與道路系統的配合,以及各種交通工具的相互影 響等問題。主席先生,我因此認為交通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或現時扮演的角色,並不會妨 礙該委員會對鐵路整體服務及發展所進行的監察。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曾否考慮成立㆒個全面負責本港所有鐵路服務的鐵路 局?若不然,請問目前兩家鐵路公司有何直接聯繫以便互相配合?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現行措施已令㆟滿意。每家鐵路公司均須根據本身的條 例運作,並由自己的董事局管理。多年以來,此做法證明相當成功而且取得美滿的效果,這 是有目共睹的。主席先生,我因此認為現時並無任何理由,顯示須要成立㆒個組織來負責兩 家鐵路公司的運作。至於配合的問題,整體服務的統籌工作是運輸科的責任,該科不但負責 鐵路服務,並須統籌及密切監察㆒切的交通服務。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現有鐵路公司董事局監管㆘,仍有不少市 民和有關團體要求當局考慮將鐵路服務納入交通諮詢委員會的監管範圍內,這是否表示市民 普遍不接受現時安排?若是,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及作出適當安排,使其受到㆒向為市民認識 及接受的交通諮詢委員會所監管?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原有答覆內所說,交通諮詢委員會的確而又有能力去 監管鐵路的㆒般服務,而鐵路服務亦非在委員會職權範圍之外。我們現在所關注的,相信亦 是若干市民所關注的,就是如何仔細監察鐵路的日常服務。兩家鐵路公司亦非常留意市民在 這方面的反應,因此不時盡力㆞向市民解釋他們所關注的問題。多年來,這做法已取得若干 成果,尤其以鐵路服務質素及班次方面的改善最為明顯。我認為這運作方式㆒直相當成功,

因此應該繼續維持㆘去。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承認公眾利益必須受到保障之餘,請問運輸司可否確定政 府在執行他在回覆內提及的監察工作時,是會提防引入過量的官僚作風及管制措施,以免影 響兩家鐵路公司的工作效率?

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是為了這個理由,使我們須要從㆒個廣闊的角度來衡量鐵路 監管問題,以避免妨礙兩家鐵路公司的日常運作及其對自身服務所進行的有效監察。我們確 實察覺到,要維持這個平衡,必須㆒方面舒解市民的顧慮,另外又須顧及兩家鐵路公司的經 營可行性。主席先生,我們認為在維持這個平衡方面㆒直相當成功。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府是將「謹慎的商業原則」㆒詞解作達致自給自足抑或爭取 最高利潤?如屬後者,則利潤的百份率有沒有最高限額?如果沒有,則如何可以保障公眾乘 客的利益?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管轄兩家鐵路公司的條例,已清楚訂明兩家公司的目標 並非爭取最高利潤。此外,它們亦沒有受到股東要求最高利潤的壓力。現時,兩家鐵路公司 主要是按經濟自足的原則經營。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監察公共機構的經營,政府會否考慮採納財政科本年 ㆓月發表㆒份各為「公營機構改革」(Public Section Reform)的諮詢文件內的建議,與兩家鐵路 公司簽訂㆒份有關公司經營的合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正在檢討現行的㆒般監察制度,而簽訂這類合約亦包括在 研究範圍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總督會同行政局、布政司及財政司獲授權向有關公司 發出指示這㆒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曾多少次運用過這些權力?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若干實例可證明政府日常通訊內曾運用該等權力。如果李柱 銘議員希望得到這方面的資料,我可以給他詳細的書面回覆。(附件 XI)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的問題與李柱銘議員的相同,但我希望再問㆒ 點,就是在檢討政府與兩家鐵路公司的工作關係時,是否會將有關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布 政司及財政司發出指示的該條法例內的若干條文加以修訂或更改?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我所說,我們正進行檢討。我無意預測檢討的結果,但可以 肯定的是,我們現正仔細研究監察制度的每㆒環節。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回答我先前問及會否成立㆒間鐵路局時,有否考 慮到本港將須要增建兩條主要鐵路以連接新機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79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我完全了解這點,而事實㆖,我們正 手研究 通往新機場鐵路的計劃,並將現有的機構和系統納入考慮範圍內。

不含鉛汽油

七、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預期何時始有不含鉛汽油可供本港 汽車使用,及當局現時是否正計劃制定法例,以協助此項有關改用汽油的規定得以執行及遵 守?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預計本港可在約 12 至 15 個月內開始有不含鉛汽油供應。

  政府在對抗污染白皮書內已說明,期望盡早供應不含鉛汽油。目前當局正與油公司商議 汽油的規格。至於預計需時 12 至 15 個月是由油公司提議,而政府預算利用這段時間選擇適 當級別的汽油,並就供應事宜作出安排。

  主席先生,政府當然有計劃於稍後制定法例,協助此項有關改用汽油的規定得以執行及 遵守。我快將接到㆒份有關此事的詳細建議書。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這是否表示油公司最初提出關 於供應的問題已獲解決,而不含鉛汽油確實可在㆒九九○年底供市民使用?我曾在其他㆞方 得悉不含鉛汽油預算會在九㆓年供應,因此要求當局再行證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尚在解決的問題是使用不含鉛汽油在後勤設施方 面的困難,這包括儲藏、運送和輸送系統。現時香港的設施,基本㆖專為㆒類等級的汽油而 設。因此,我們正與油公司商議,以求物色㆒類不含鉛汽油,既可供日後車輛使用,亦適用 於現時路㆖行駛的大部份車輛。我可以證實,在原先答題內提出需時 12 至 15 個月的數字是

準確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監察含鉛和不含鉛汽油價格的差別,以防止油 公司作不公平的定價?若否,政府會否考慮進行監察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我相信政府已進行了㆒些工作;待日後正式使用不含鉛汽油時, 定會採取監察行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打算㆒俟不含鉛汽油在港面世時,即要求所有使 用此汽油的車輛安裝催化轉換器?

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確有此打算。事實㆖,這正是在港使用不含鉛汽 油的最終目的。現時,政府已說服油公司並取得其合作,將汽油內鉛成份減至最低,因此問 題已不在於鉛本身,而在汽油內其他污染物。這些污染物只有用催化轉換器才可分隔出來, 而車輛亦只在使用不含鉛汽油時,才可裝㆖催化轉換器。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已計劃制訂法例。規劃環境㆞政司可否 告知本局,詳細建議書何時方可擬定,而原來答案內所謂「稍後」又是甚麼意思?制訂法例 需時不少,不含鉛汽油則在㆒年後即可供使用,所餘的時間實在不太-

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在答覆㆗提及快將接到㆒份詳細的建議書。我明 白有關建議甚為複雜,但不至過份程度。我打算在本年內草擬並制訂法例,如㆒切順利,最 遲可在本年底提交草案。我在答覆內提及「稍後」之時,並非指立法所需的時間,而是指法 例實施後,須經㆒段時間,讓市民將車輛及其他設備改裝,以便正確㆞使用不含鉛汽油。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不含鉛汽油除汽車使用外,其他車輛 如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將來是否也要使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建議推行的法例,其目的是要現時使用汽油的車 輛均改用不含鉛汽油。然而,林貝聿嘉議員所提的車輛,即大型客車和貨車大都採用柴油, 其污染程度遠比汽油為甚。因此,在某程度而言,現時鉛污染問題實在不太嚴重。不過,如 政府提倡使用不含鉛汽油,並要求所有以汽油行駛的車輛改用不含鉛汽油,則有助於施加壓 力,以便日後立例規定使用柴油的車輛改用汽油。屆時汽油已不再含鉛,亦沒有其他污染雜 質。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向本局解釋,為何政府任由油公司獨 斷獨行,自行決定引進不含鉛汽油的步伐,而其他如象牙業之類的工業則受到不同的待遇?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政策的問題,起初可能是聽取油公司的建議,決 定應該逐步減低汽油的鉛含量。因此,香港便實行逐年減低汽油鉛含量的措施。當時,這似 是最方便的政策,而事實也正如我所說㆒般,香港的鉛污染問題實質已獲解決。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曾表示,柴油機發散物所造成的污染問題 比不含鉛汽油更為嚴重。有鑑於此,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將會就此採取甚麼 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同樣,政府打算草擬法例,提交本局議員審議。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剛才所提的問題,規劃環境㆞政司有否留意,將車輛 的柴油引擎改為汽油引擎需要巨額金錢,甚至可能耗費數億美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8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預計法例的詳情,亦未閱悉有關的建議,而建 議本身還未正式擬定。不過,我曾在答覆㆗提及,政府需要㆒段時間去引進和規定車輛使用 不含鉛汽油。我料想禁止使用柴油的法例需要㆒段時間推行,而我們也須考慮其對經濟造成 的影響。我深信本局亦會考慮這點。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有法例禁止使用柴油的車輛排出濃煙,但卻未見執行, 試問切實執行這項法例是否更為有效?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項法例並非虛設。其收效不甚顯著,主要是因為違 例的情況非常嚴重,實須動員不少㆟手以進行有效的執法行動。

專用電話線

八、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知悉若干市民存有錯誤印象,以為必須為圖文傳真 機申請專用電話線;若然,政府會否採取行動,以確保香港電話公司能矯正此種誤解,從而 使用戶的利益受到保障?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迄今並無接獲投訴或公眾評論,顯示市民對圖文傳真機是否需要專用電話線 的問題有所誤解。因此,我多謝葉文慶議員促請我注意此事。我可以證實,法律並無規定圖 文傳真機必須使用專用電話線,而此亦非香港電話公司提供服務的㆒項條件。我會向香港電 話公司尋求保證:該公司會採取行動確保用戶明白圖文傳真機並非必須使用專用電話線。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水圍的公共交通設施

九、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九廣鐵路公司已宣佈延期實施興建㆝水圍鐵路支線的計 劃,請問政府將會採取什麼步驟,以確保日後㆝水圍的居民獲得提供足夠的公共交通設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當初應邀承擔新界西北部的輕便鐵路計劃時,曾預期根據各項發展 的進度,分期興建整個鐵路網,以便到九十年代㆗期,各區支線的工程得以全部完成。

  按照目前的計劃,由㆒九九㆒年十㆓月開始,將有居民遷入㆝水圍新市鎮。㆒九九㆓年 年底,該新市鎮的㆟口估計約有 4 萬 6000 名;而到㆒九九六年年底,則會增至超過 13 萬 5000

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九廣鐵路公司現正進行㆒項詳細研究,根據更準確的㆟口估計,以及有關輕鐵乘客增長 率和公司財政狀況的更深入分析,以確定㆝水圍鐵路支線的興建日期。

  在過渡期間,九廣鐵路公司計劃開辦由㆝水圍至元朗和洪水橋的巴士服務,使乘客可以 再轉乘其他交通工具。至於輕便鐵路服務區以外的交通服務,則由九龍巴士公司新闢㆕條外 圍巴士路線,由㆝水圍開往荃灣和深水 ,讓乘客可以轉乘㆞㆘鐵路或巴士前往其他目的㆞。 此外,綠色專線小巴亦將會投入服務。㆖述所有服務的策劃,均顧及配合㆟口的數量,如果 乘客需求有所增加,則會擴-

和改善服務。

  政府將會密切監察情況,以確保㆝水圍居民的交通需要獲得-

分照顧。

越南船民使用醫院服務

十、 倪少傑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來,共有多少越南船民因打鬥 受傷,或者因染病而須要住院治療;以及船民使用急症室服務和佔用醫院病床,是否嚴重影 響及阻延本港市民輪候入院治療服務的時間?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根據㆕間分區醫院(即伊利沙伯醫院、瑪麗醫院、瑪嘉烈醫院和威爾斯親王醫院)所提供的 統計數字,㆒九八八及㆒九八九年內入住這些醫院的越南船民和難民的㆟數如㆘―

年份

船民和難民 住院㆟數

住院病㆟ 總數

船民和難民佔住院 病㆟總數百分比

1988 2965 400099 0.74%

1989

(㆒月至九月)

5870 279279 2.1%

在這些醫院的急症室就醫的㆟數,則為―

船民和難民

在急症室就醫病

船民和難民佔急症

年份

在急症室就醫 ㆟數

㆟總數

室就醫病㆟總數 百分比

1988 3368 600478 0.56%

1989

(㆒月至九月)

7007 484110 1.45%

  現時沒有統計數字,可確定在㆖述入住醫院及在急症室就醫的越南船民和難民當㆗,有 多少㆟是因打鬥受傷或是因染病而須要使用醫院服務。同時,由於時間所限,亦未能查明全 港所有公立醫院合計,共有多少越南船民和難民曾經入院治療,或在急症室就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83

  從手頭㆖的資料來看,越南船民和難民在佔用公立醫院病床和使用急症室服務方面,只 佔全港市民使用量㆗㆒個很小的百分比。他們使用這些設施,未見有嚴重影響及阻延本港市 民輪候入院治療服務的時間。

象牙業工㆟受貿易禁制影響

十㆒、 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對現有象牙存貨實施貿易禁制將會使象牙業工㆟的生計 受到威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什麼措施協助象牙業工㆟?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際間對香港實施象牙國際貿易的禁制,將使象牙貿易商和工㆟遭遇困難。

  為協助想轉業的工㆟,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已設置㆒個特別登記冊。象牙業工㆟可前 往本港就業輔導組的 16 間辦事處請求協助。該等辦事處的職員,經已向各行業及工業找尋適 合的職位空缺。此外,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組會向工㆟解釋關於他們根據僱傭條例應得的利益, 且會協助他們解決在裁員時與僱主發生的工資、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方面問題。倘僱主因破 產而無法向僱員支付其應得的收益,則受影響的工㆟將獲得協助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補 償。

  至於那些想學習其他技能的象牙業工㆟,政府會要求職業訓練局開辦合適的課程。該局 已設有多個短期課程,而有關行業對這些課程的畢業生需求甚殷。職業訓練局或須擴大這些 課程的名額或將課程的內容修改,以配合雕刻工㆟的需要。該局可能需獲得若干額外撥款, 以執行這些訓練計劃,不過我們並不預期撥款方面會發生問題。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海關(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海關(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海關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海關(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目的,是為進㆒步改善 海關的效率和效能。

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我會集㆗介紹本條例草案修訂建議㆗較顯著之處。草案第 3 條規定,海關㆟員必須隨時 攜帶委任證,以便其在執行合法權力或職務時,可隨時證明其身份及證實具有權力。這點是 重要的,因為現時法例第 17 條頗為特別㆞規定,海關㆟員在休班後若遇到有需要以其公職身 份介入的情況,將視作正在當值論。

  草案第 7 條引進新訂條例第 17BA 條。該條賦予海關㆟員無需委任證亦可執行搜查和檢 查的㆒般權力。香港海關執行 19 條法例,每條各自訂有搜查和檢取的條文。海關㆟員在執行 例行檢查時,通常不是根據某條例的規定來行使其權力。因此,在某㆒個檢查站拘捕的犯㆟, 雖然其後被控任何罪名,都可能提出合法的辯護。為確保這項新賦予的搜查權力受到限制, 現擬規定海關㆟員只可在各出入境站或貨物在提取前的貯存㆞點行使此項權力。

  新訂的條例第 17BB 條賦予不低於督察級的海關㆟員要求出示旅遊證件的權力,使更多 高級海關㆟員在執行任何法定權力時能證實旅客的身份。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9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就涉及借入及借出香港股票,為合法銷售的股票作結算的交易,減免印 花稅。

  根據現有法例,任何㆟士,凡借入或借出股票,必須就每項交易的股票價值,繳納 0.3% 的印花稅。因此,每完成㆒項股票借用交易,包括將股票退還借出㆟,所須繳付的印花稅共 為股票價值的 1.2%,相等於股票經兩次完整交易所繳的印花稅。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五月指出,借用股票是㆒項經過-

分實踐,國際通用的 解決臨時結算問題的方法。該委員會其後建議寬減該等目的在加速結算程序的交易的印花 稅。當局接納該項建議,而我在本年較早時發表的財政預算案演辭㆗,亦表示會在本局提出 ㆒項條例草案,減免有關借入及借出股票的特別交易的印花稅,而不涉及其他。因此,我今 ㆝向本局提出這項 1989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由於借出股票會令借出㆟承擔風險,而不審慎㆞借出股票,亦會影響市場健全運作,因 此,此類交易有需要受到適當的管制。為實現寬減的目的,根據定義,「認可借用㆟」的身份, ㆒般僅限於聯合交易所會員,而作為認可借用㆟,則必須設置借用股票的紀錄及就此等交易 提交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8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聯合交易所,目前正就管制借用股票活動所需的適當制 度,商討其主要特點。如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在未訂出㆒套管制辦法之前,草案條款不會 生效。

  現在轉談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草案第 3 條旨在修訂原條例第 19 條,豁免借用及歸還股 票的印花稅,並制定該制度有效操作所需的管制和調節架構。至於第 4 條,則是要增訂新的 第 58A 條,以便印花稅署署長擬對其採取民事制裁的㆟士,有機會解釋為何不應向其採取制 裁行動。

  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徵詢聯合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聯合稅務聯絡委員會 的意見,並獲該等機構支持有關建議。有關建議推行之後,政府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全年 的稅收會損失約 4 千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今午在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將會使立例為消費者提供更佳保障的工作向前 邁進㆒步。這條例草案極為專門及複雜。儘管如此,在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㆒九八六年十㆓ 月發表「管制免責條款研究報告書」後,政府當局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已安排條例草案提交本 局審議。主席先生,我謹藉此機會對法律草擬專員及其他參與草擬條例草案的㆟士所作的貢 獻及努力致予敬意。

  鑑於條例草案內容專門及複雜,我想引述兩個例證,以說明這條例草案條文如何會為消 費者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其㆒,倘消費者的衣服因為乾髮器粗製濫造而被燒焦,則乾髮器保 證書內的免責條款並不能使其製造商免為該項損害負㆖法律責任;其㆓,倘消費者同意購買 或租用某著名牌子的某型號電視機,但送到的卻屬另㆒型號,則免責條款亦同樣不能使經銷 商免負因違約而引致的法律責任。主席先生,雖然㆖述例證僅說明條例草案的部份特色,但 已顯示條例草案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因此,我希望在實施這項法例時,政府當局能盡量廣泛 宣傳。

  至於專案小組的工作方面,小組曾召開八次會議研究草案,其㆗㆒次與政府當局代表舉 行,小組亦詳細探討關注條例草案的組織所提交的意見書,其㆗包括由國衛保險有限公司及 香港銀行公會所提交者。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小組曾參考英國的有關法例。

  主席先生,我想特別論述若干專案小組曾審議的主要事項。

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仲裁條款:草案第 15 條為消費者提供保障,規定除非消費者在分歧出現後以書面同意依 循仲裁方式解決分歧,否則該消費者毋須受到合約㆖有關須以仲裁方式處理分歧的條件所約 束。專案小組認為,草案第 15(1)條並無清楚說明消費者是否會受到該份同意書所約束,以致 日後出現的分歧亦須循仲裁方法處理。專案小組獲悉,根據草案第 15(1)條,假如消費者「在 分歧出現後」給予書面同意,則不會受到保障。相對而言,英國 1988 年消費者仲裁協議法令 第 1(1)(a)條則規定,消費者只「在所要處理的分歧出現後」以書面同意執行仲裁條款,才不 受到保障。因此,與英國法令比較,草案第 15 條為消費者提供的保障較少。

  有見及此,專案小組建議應參照該英國法令修訂草案第 15(1)(a)條,而草案第 15(1)(b)條 亦須作出相應的修訂。政府當局贊同小組的建議,草案第 15 條將會修訂。

  保險合約不入管制免責條款的適用範圍:條例草案附表 1 臚列管制免責條款範圍以外的 各類合約。鑑於㆒直以來承保㆟與受保㆟經常因為保險合約問題發生糾紛,而法律改革委員 會亦認為保險合約理應列入立法管制的適用範圍,因此,專案小組對保險合約不列入管制範 圍的建議特別感到關注。據政府當局表示,就保險方面而言,界定風險範圍的條款與免責條 款兩者難以清楚區別;有效的自行規管制度較諸立法管制,更能解決保險合約法例的獨有問

題。當局又向專案小組表示,保險業在自行規管方面已有良好進展,預料有關自行規管計劃 的建議將作最後審定,在㆒九九○年年㆗即可實施。

  雖然專案小組成員普遍認為不應將保險合約摒諸管制免責條款範圍以外,但我們打算接 納當局的處理方針,就是應給予保險業實施自行規管計劃的機會。

  然而,專案小組希望律政司確實表明,保險業監督會在㆖述自行規管計劃實施後密切監 察其成效;以及倘自行規管計劃證明無效,當局會修訂法例,將保險合約納入有關免責條款 的法定管制範圍之內。

  「證券」㆒詞的定義:專案小組曾研究應否界定附表 1 所載「證券」㆒詞的定義,以限 制例外情況,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大保障。在與政府當局討論後,小組同意為「證券」㆒詞 訂定理想的定義會有困難。由於當局證實英國從未因同類法例沒有對「證券」㆒詞㆘定義而 出現問題,專案小組同意不應繼續堅持此點,但認為應根據日後條例草案的實際施行情況而 予以檢討。在這方面,我希望律政司會在其演辭㆗確實表明當局有此意向。

  專案小組亦對條例草案的㆗文本詳加研究,並建議作出多項修訂。小組其㆗㆒位成員劉 健儀議員稍後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擬議的修訂。

  我瞭解到條例草案倘在今日通過成為法例,亦會在最少 12 個月後始予實施,以便商界㆟ 士可考慮其所採用的合約條款及作出所需修訂。鑑於此項法例對社會的重要性,我促請政府 當局採取㆒切可行措施,以確保在實施法例方面不會受到任何不必要的阻延,並在可能情況 ㆘設法提前實施這項法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87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葉文慶議員和專案小組的全體議員花了不少時間和心血去研究這條繁複的條例草 案,我謹此向他們致謝。

  對於葉文慶議員和劉健儀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當局已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完全了解要確保消費者獲得-

分保障的想法。我明白到,葉文慶議員對條 例草案沒有界定「證券」㆒詞的定義表示關注,是因這個想法而產生。然而,經過仔細研究 在條例草案內界定「證券」的定義的利弊後,我們發現加入定義的做法是隱藏 問題的。其

㆗㆒個問題是,由於銀行和金融機構不斷推出新品種的證券工具,要訂出巨細無遺的定義, 絕非易事;另㆒個問題是,訂出有限制的定義,可能會損及㆒些商業交易。

  當局的結論是,讓條例草案保留原狀,以便「證券」㆒詞按其通常定義闡釋,是有好處 的。採取這方針,亦使法庭可以依循英國法庭的判例。此外,我們亦沒有聽聞英國曾因㆒九 七七年不公平合約條件法沒有界定「證券」㆒詞的定義而出現任何問題。回應葉文慶議員所 關注的事項,我們定會繼續留意此事。如果條例通過和生效後有任何問題出現,我們定會重 新加以考慮。

  我亦體會葉文慶議員對保險合約未列入草案適用範圍所表示的關注。正如葉文慶議員指 出,當局認為要解決保險合約法例的特有問題,有效的自行規管制度實較立法更佳。值得留 意的是,英國並沒有採用立法的途徑,反而建立了㆒個自行規管架構,而這個架構,㆒直運

作良好。我很高興告訴各位,本港保險業㆟士已採取值得嘉許的行動,制訂自行規管的方案, 並於日內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當局現正密切監察有關發展,確保投保㆟的利益受到保 障。同樣㆞,我可以保證,如果自行規管的方法未能收效,當局必會考慮修改法例,管制保 險業務。

  我亦須指出條例草案在今日通過後,最快亦要在 12 個月後才生效,以便有關行業的㆟士 有時間研究條例草案內容,以及修訂他們進行交易時所使用的合約文件。我亦可以告訴各位, 當局已打算把條例訂於㆒九九○年十㆓月㆒日生效。

  最後,主席先生,我可以保證,通過的條例草案會在實施前,廣泛宣傳。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經驗所得,凡涉及信託法例的事宜,應諮詢㆒位德高望重的衡平法律師,並 聽取其意見。然而,律政司署袞袞諸公似乎並沒有接納本港在信託法例方面最具威望的執業 大律師的意見,實在令㆟遺憾。

  在法律界而言,「信託」㆒辭㆒般是指衡平法㆖的責任,而信託的要義,在於這項責任只 有透過衡平法院始可執行。倘有衡平法院,則可根據衡平法的㆒般原則執行㆒項信託,而毋 須引用任何國際公約,倘並無具備審判權限的衡平法院,則衡平法㆖的責任便無法執行,因 為衡平法㆖的責任本身具有㆒種特性,就是該責任只有透過衡平法院才可執行。基於㆖述原 因,若某㆒司法㆞區已設有衡平法院,便毋須借助該公約以執行㆒項名實相符的信託;反過 來說,倘某司法㆞區並無衡平法院,亦不能藉引用㆒項公約,而執行衡平法㆖的責任,除非 該公約亦訂明該司法㆞區須設立衡平法院,但海牙公約的旨趣並不在此。因此,對㆒項名實 相符的信託來說,當該公約適用時,卻毋須其越俎代庖;反之,在有需要該公約時,它卻不 能發揮作用。

  海牙公約擬克服㆖述問題,所採方法是將不屬信託的關係界定為信託,繼而試圖就該等 名實不符的信託制訂規則。該等信託與該項公約之間的關係,猶如把衣服拿去乾洗的顧客與 乾洗公司之間的關係㆒般。然而,主席先生,那並非締結該公約的原因。

  條例草案第 2(3)條所載的條文使情況更趨混亂。若說該條文具有任何意義,則只不過是 由㆒份顯然值得商榷的公約所載的數項條文,取代現行整套信託法例,包括數百年以來衡平 法院經深思熟慮後作出的判決在內。㆖述情況所造成的後果可能很嚴重,但不大可能會發生, 因為倘在法院據理力爭,法院可能會判定該公約及該法例並無切合事理的意義。

  該公約第 2 條尚有另㆒個問題:在仔細審閱㆘,便可見其所犯的循環迂迴及不合邏輯的 謬誤,故該條文並無任何合理意義。希頓先生(Mr. Hayton)在委託安德侯及韋登出版的《信託 及信託㆟法》㆒書第 14 版㆗指出,該條文旨在鑑定甚麼是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即管限信託各 方關係的法律和管限物業權的法律),若此言屬實,則其藉以達到此目標的方法,是首先界定

「信託」㆒辭所指為何,然後說明信託受甚麼法律管限。然而,根據信託的定義,必須確定 甚麼是適用於信託關係的法律。如已確定適用的法律為何,則毋須引用該條文以決定甚麼是 適用的法律;若仍未確定甚麼法律為適用的法律,則該項關係便不符合該公約對「信託」㆒ 辭所㆘的定義,因此不能稱為「信託」,除非該關係可稱為公約所指的「信託」,否則公約的

規定便不適用,因此不能根據該公約執行有關信託。該條文的循環迂迴和不合邏輯的謬誤, 在有關法例內實屬明顯易見,因為有關㆟士全然不明白我的演辭。

  ㆖述擬議法例亦有其他缺點,並可能引致損失和無謂的開支,得益者只有某些律師,他 們在㆒些顯然沒有合理意義的問題㆖爭辯可賦予何種意義,從而賺取收入。

  主席先生,律政司署過去曾經犯錯。在這件事情㆖,我認為該署是依仗希頓先生撰寫的 英國原條例,以逃避責任。主席先生,基於以㆖種種理由,我必須對本條例草案投反對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89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至少有㆒件事我是對的,就是我認為很少律師能抗拒反駁這類批評。不過,這些 批評暗示這條例草案基本㆖是有缺陷的,故此,我很審慎處理黃匡源議員的意見。若可以的 話,我會按照黃議員所提出各點的次序,回應他的意見。

  主席先生,第㆒點有爭議的是,採用普通法而又實施衡平法規的司法㆞區,本港當然就 是這㆒類司法㆞區,沒有需要執行該公約。另㆒點有爭議的是,在不設衡平法院的㆞區,該 公約將沒有幫助。

  我相信如果我再向各位議員說明該公約及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或許有幫助。我會引述英 國大法官在㆖議院動議㆓讀1987年信託承認法草案時所說的話,來加以說明。該草案的條文, 與本局現時審議的條例草案大致相同。

  「公約的目的,是為各國的信託法律訂立共同原則,和處理有關承認信託的重要事項…… ㆒般來說,信託在大陸法系國家不是㆟所熟悉的概念。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不接受某㆟可 代他㆟持有資產的做法。現舉㆒個極端的例子:目前來說,如果某㆟在㆒個奉行大陸法的外 國㆞方存有信託資產,而受託㆟個㆟欠㆘債務,則信託資產有可能被沒收以清償受託㆟的債 務。

  為避免㆖述情況及其他困難,英國促使海牙會議商議訂立公約。公約的目的是讓我們向 採用大陸法的國家推介以㆘㆔項:第㆒,信託的概念;第㆓,我們制訂管制這類信託的法律 所依據的現則;及第㆔,信託應在什麼情況㆘予以承認。因此,公約主要對採用普通法的國 家,如英格蘭及威爾斯等,會有裨益。」(在這情況㆘,我們顯然可以香港代替英國及威爾斯。)

  也許我們可停㆘來想㆒想,若我們真的犯了如黃議員所說的那種錯誤,那麼,參照當時 大法官的演辭看來,我們跟他實在是同道㆗㆟。

  以㆖解釋了採用普通法的國家應用公約的原因。此外,公約締約成員㆗採用大陸法但沒 有設立衡平法院的國家,其法庭可憑藉公約的規定,承認和執行公約適用的信託。

  我現在轉談第㆓點,黃議員指出公約並無恰當界定信託的定義,並舉出顧客把㆒套衣服 交託乾洗商的例子。不過,在這個情形㆘,該套衣服並非以乾洗商的名義擁有,其關係因此 並未具備公約第 2 條所指信託的特徵。

  另㆒個受批評的㆞方,據我了解,是本港現行信託法例及其數百年來的基礎將由公約取 代。據我推測,這個論據是基於㆒個假設而作出,就是條例草案制訂後,由於把信託法律編 成完整的法典,以取代所有現行信託法例,因此會嚴重影響大部分香港本㆞的法律。

  不過,該論點忽略公約第 II 章的規定,本條例草案就是賦予該等規定法律㆖的效力。

  有㆟會爭辯,公約第 1 條的含義,在單獨閱讀時並不清楚;公約的第 II 章清楚指出,「適 用於信託的法律」是指規管信託的法律,而公約亦無自稱是該等法律的最詳盡法律規定。

  公約第 6 條訂明,信託須受財產授予㆟所選擇的法律規管,因此,舉例而言,倘某㆒財 產授予㆟訂明㆒項信託由英國法規限,那麼在任何公約國內,英國法才是適用於該項信託的 法律。

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在提出的批評當㆗,亦有關於孰先孰後的問題。我推測其論點是,公約是否適用,視乎 能否找到合適的法律而定;但除非可確定公約是否適用,否則不能決定那些才是合適的法律。

  公約所訂的辦法,是首先確定㆒項信託的基本要素。這些要素㆒經確定,公約便適用; 如公約適用,則決定哪些是合適法律的規則,就是所列出的規則。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該公約已交由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及香港匯豐銀行受託㆟研究, 它們均贊成將該公約擴大至適用於香港。據我所知,它們之㆗沒有㆒個曾提出今㆝會議席㆖ 所表示的關注。我認為值得再次指出,本條例草案與英國1987年信託承認法的條文大致相同。 我想重覆再說㆒次,該法令草案在㆖議院㆓讀時,當時的大法官說:「該公約因此主要對採用 普通法國家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有所裨益……該法令草案對英國的現行法例不會有多大改變, 但會將現行法例㆗尚未-

份發展之處的若干事項加以澄清。」

  黃議員提出的批評,足以發㆟深省,但我希望我剛才提供的意見和資料,會使黃議員至 少在某㆒程度㆖感到滿意。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91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草案

第 1、5 至 8、11、13、19 及第 20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4、9、10、12、14 及第 16 至 18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根據已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該等草案條款。

  過去,本局在審議 1989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的過程㆗,議員認為將英 文「authority」㆒詞譯作「權力體」,不甚恰當。因為「權力體」㆒詞,強調了權力或勢力, 並不適用於用來表達㆒個其實是指當局的機構。因此在該條例草案㆗,最終將「權力體」㆒ 詞,改為「主管當局」。為求各條例的用詞能盡量㆒致,小組建議將本條例草案第 2 條第(1) 款及第 18 條㆗的「權力體」㆒詞,相應改為「主管當局」。

  在第 3 條第(5)款(b)段前面,小組認為應該加㆖「在保險方面」這㆒片語,使「受保」的 意思更為明確。雖然「受保」㆒詞在香港普遍被接納是指保險方面,但將㆖述的片語加㆖之 後,條文顯然更清楚明白。

  修訂第 3 條第(6)款及第 4 條第(3)款是因為草案英文本的「show」字,在闡釋時可能產生 混淆。原本㆗文譯作「表明」,但究竟如何表明?表明需要什麼準則等都不清楚。小組建議用 「proof」代替「show」㆒字。㆗文本的「表明」亦相應修訂為「證明」。

  第 4 條第(1)款的目的是為英文「deals as consumer」立㆘定義,賦予這片語特別意思。㆗ 文本將這片語釋為「以消費者身分」而缺少了「交易」㆓字,未能相應表達英文本的「deals as consumer」的含意。因此小組建議修訂為「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有關第 10 條第(2)款(a)段的修訂,小組認為英文「business」㆒詞既然已在第 2 條㆗被界 定為包括㆒些非商業活動,而譯作「業務」,為求用詞㆒致,第 10 條第(2)款(a)段的英文 「business」㆒詞,亦應由「商業」改為「業務」。

  有關草案第 14 條,小組認為法例內容文字應盡量簡潔,令㆒般市民能容易閱讀和理解, 小組因此建議將㆗文的「對該等權利不利」七字刪去,而以「損及」㆒詞代替。似乎比較簡 單恰當,而條文亦更加清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2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1)條修訂如㆘:

在“業務”(business)的定義㆗,刪去“公共權力體”,而代以“公共主管當局”。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a) 在第(5)(a)款㆗,刪去“該㆟預計可動用”,而代以“該㆟可預計能動用”; (b) 在第(5)(b)款㆗,在“該㆟”之前加㆖“在保險方面”;及

(c) 在第(6)款㆗,刪去“表明”,而代以“證明”。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即屬”以消費者身分“與立約的另㆒方交易”,而代以 “與立約的另㆒方交易時,即屬“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b) 在第(1)(c)款㆗,刪去“轉手”,而代以“移轉”;及

(c) 在第(3)款㆗,刪去“表明”,而代以“證明”。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無論有關的法律責任是 ―

(a) 可獲彌償者直接引致的,或因別㆟作為引致而亦須由他承擔的; (b) 須向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負的,或須向其他㆟負的,

本條均適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93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a) 在第(2)(a)款㆗,刪去“商業”,而代以“業務”;及

(b) 在第(3)款㆗,刪去“轉手”,而代以“移轉”。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在標題及第(1)款㆗,刪去“轉手”,而代以“移轉”。

第 14 條

第 14 條修訂如㆘:

刪去“對該等權利不利”,而代以“損及”。

第 16 條

第 16(3)(a)條修訂如㆘:

刪去“轉手”,而代以“移轉”。

第 17 條

第 17(2)(a)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款在法庭或仲裁㆟看來,”,而代以“法庭或仲裁㆟認為該條款”。

第 18 條

第 18(3)條修訂如㆘:

在“具合法裁判權的權力體”(competent authority)的定義㆗,刪去“權力體”,而代以“主管 當局”。

2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至 4、9、10、12、14 及第 16 至 1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5 條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5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a) 在第(1)(a)款㆗,刪去“分歧”,而代以“所要處理的分歧”;及 (b) 在第(1)(b)款㆗,在“方法”後面加㆖“處理任何分歧”。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至 3 獲得通過。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附表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將附表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修訂 後的行文和用語,在表達㆖將更準確和貼切,並與英文本的意思㆒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95

本局議員研究這條例草案的㆗文文本時,建議修訂條文詞句應循以㆘㆔方面為原則:

第㆒:詞句修改後在法例㆗的意思更準確。例如第 2 條第㆒段㆗刪去“生前”而代以“在世 時”,因“生前”給㆟印象是當事㆟已經不在“㆟世間”,但其實英文"inter vivos"之 意思是更廣泛的,當事㆟在生時亦包括在內。另外,第 11 條(d)分段㆗,刪去“法院 ㆞”而代以“訴訟㆞”,因為英文"Forum"除“法院”外,更可以是指訴訟雙方進行仲 裁聆訊的㆞方,因此用“訴訟㆞”較為貼切。

又如第 15 條第㆒段(b)分段㆗,刪去“效力”而代以“影響”,因英文字"effects"是講 及婚姻對個㆟及財產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因此應該是“影響”比“效力”更為準確。

第㆓:凡在以前的法例草案通過用的詞句,應盡量繼續沿用,以求㆒致。

例如第 6 條㆗,刪去“暗示”而代以“隱含”,因這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草案㆗已使 用,且“隱含”比“暗示”能更清晰表達出英文"implied"在法律㆗的含意。

又例如第 8 條第㆓段(a)分段㆗刪去“作為受託㆟的行為能力”而代以“擔任受託㆟的 資格”及(d)分段㆗,刪去“利益”而改用“權益”,這些修改都是使本條例草案的詞 句與以前通過的法例用詞㆒致。

第㆔:修改後,可使行文較流暢和貼切。

例如第 8 條第㆓段(f)分段㆗,刪去“積累”而代以“累積”,第 11 條第㆓段㆗,在“須 意味”後加㆖“ ”;在第 12 條㆗刪去“證明對資產的產權”而代以“產權證明”; 及第 18 條㆗,刪去“不配合”而代以“抵觸”,這些經過修訂的詞句,都比原來的法 例草案行文更通順和貼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附表修訂如㆘:

(a) 在第 2 條第㆒段㆗,刪去“生前”而代以“在世時”;

(b) 在第 6 條㆗,刪去“暗示”而代以“隱含”;

(c) 在第 8 條第㆓段 ―

(i) (a)節㆗,刪去“作為受託㆟的行為能力”而代以“擔任受託㆟ 的資格”;

(ii) (d)節㆗,刪去“利益”而代以“權益”;及

(iii) (f)節㆗,刪去“積累”而代以“累積”;

2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d) 在第 11 條 ―

(i) 第㆓段㆗,在“須意味”後加㆖“ ”;及

(ii) 在㆔段 ―

(A) 刪去“意味”而代以“須意味 ”;及

(B) (d)節㆗,刪去“法院㆞”而代以“訴訟㆞”;

(e) 在第 12 條㆗,刪去“證明對資產的產權的”而代以“產權證明”; (f) 在第 15 條第㆒段 ―

(i) 刪去“法院㆞”而代以“訴訟㆞”;及

(ii) (b)節㆗,刪去“效力”而代以“影響”;

(g) 在第 16 條㆗,刪去“法院㆞”而代以“訴訟㆞連”;及

(h) 在第 18 條㆗,刪去“不配合”而代以“抵觸”。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及第 10 至 13 條獲得通過。

第 9 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9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該項修訂旨 在更正㆒項援引㆖的錯誤。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297

新訂的第 6A 條 ― 受保㆟的破產等不影響第㆔者某些索償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我謹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6A 條,其內容㆒如 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新訂條文旨在加強保障第㆔者,使其在受保㆟(即船主)破 產或清盤時,能向海外承保㆟直接索償。根據新訂的條文,第㆔者毋須向法庭申請批准,就 可以向不在本港法庭審理範圍之內的海外承保㆟採取訴訟行動。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本㆟動議新訂的第 6A 條應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草案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1989 年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提出的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譚耀宗議員提出㆘述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

  1989 年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豁免)(修訂)令擴大了申領牌照的適用範圍,規 定凡藏有未加工及已加工象牙,以及把已加工象牙輸出本港,均須領牌,從而加強對象牙業 的管制。是項動議旨在延長該令的修訂期限,以便負責研究該令的立法局議員專責小組有較 多時間考慮象牙業㆟士提交的意見書,並與政府當局討論有關事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㆓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 例草案及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鄭漢鈞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本港目前設有九個固定空氣污染監測站,監察海港㆒帶、荃灣/葵涌區、將軍澳及香港南部 的空氣污染情況,並設有㆒流動監測系統,監察車輛排放廢氣的情況。政府現已訂妥在沙田、 大埔、屯門及元朗加設監測站的計劃,同時,在十㆓月五日行政局會議㆖,我們亦希望再在 粉嶺、牛尾海及大嶼山增設㆔個監測站。這些監測站將分期興建,而整個監測網預期可在㆒ 九九㆓年完成。

附件 II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鄭明訓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提出的 1005 宗檢控個案㆗,984 宗判處罰款,罰款額由 2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

附件 III

律政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章法定語文條例第 3 條,㆗文及英文均為本港的法定語文。該條例第 5 條 的作用是規定於裁判司法庭的審訊,在「該法庭認為適當」的情況㆘,可用兩種法定語文的 其㆗㆒種進行。根據普通法,如被告不懂法庭㆖所使用的語文,則有權要求將審訊過程所用 的語言,翻譯成他所懂得的㆒種。如法庭是以英語進行審訊,但被告只懂㆗文,法庭則會以

㆗文向他宣讀控罪,而他的答辯亦會採用㆗文記錄。被告的答辯將譯成英文,而審訊的其他 過程亦會給被告譯成㆗文。即使審訊是以㆗文進行,但被告如不懂法庭所使用的該種方言, 亦有權要求將審訊過程翻譯成他懂得的方言。

此外,倘裁判司是以英語進行審訊,即使被告懂得英語,控罪及答辯亦經常會翻譯成㆗ 文,以便法庭內的公眾㆟士能了解審訊的過程。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V

律政司就戴展華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目前,本港能操華語的裁判司及審裁處主任的㆟數如㆘:

  10 名首席裁判司㆗,1 名能操華語。

  勞資審裁處的全部 7 名審裁專員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全部 7 名審裁官均能操華語。   50 名裁判司㆗,15 名能操華語,而全部 11 名特聘裁判司亦能操華語。

附件 V

律政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該工作小組由高樂德法官擔任主席,而其他成員則包括總裁判司;大律師駱應鑑先生;律師 李萬華先生,及兩名具有廣泛實際經驗的司法書記。

附件 VI

律政司已就李柱銘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作出答覆(見附件 III)

附件 VII

保安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法庭聆訊㆗並無提及警方有否複製該等錄影帶。現在我可以回覆說,警方並沒有將從兩家電 視台撿去的錄影帶,進行重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複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III

保安司就夏佳理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現時並無這種政策或指示。

  夏佳理議員亦會知道,裁判司在聆聽申請㆟(警方)的誓辭後,如確認為有合理理由懷 疑接獲令狀㆟士藏有的物品,可能有助知悉涉嫌觸犯某項罪行的㆟的品格和行為,才根據警 察條例第 50(7)條簽發令狀。有關㆟員出示令狀時,實在是為調查案件而行使法庭所頒發的指 令。他們並非接獲令狀㆟士的法律顧問。明顯㆞,裁判司在考慮簽發令狀時,除了顧及須要

保障那些可能直接受警方行動影響的㆟的公民權利外,亦須考慮到其他市民的公民權利。

  關於修訂警察條例這個較廣泛的問題,夏佳理議員諒必記得,我在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 五日已告知各議員,當局曾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有關事宜進行研究,其㆗包括研究管制警 方進入任何㆞方、搜查與扣押、拘捕與扣留等權力及職責的現行法例和規則。同時,更邀請 法律改革委員會特別就本港應否採用英國 1984 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及其附屬守則的條文,和 這些條文是否須經修改才予採用的問題,提出建議。

附件 IX

保安司就周美德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政府認為若根據警察條例(香港法例第 232 章)第 50(7)條簽發的令狀,是毋須制定該等程序 ㆖的規定。

  周美德議員亦會知道,裁判司在聆聽申請㆟(警方)的誓辭後,如確認為有合理理由懷 疑接獲令狀㆟士藏有的物品,可能有助知悉涉嫌觸犯某項罪行的㆟的品格和行為,才根據警 察條例第 50(7)條簽發令狀。有關㆟員出示令狀時,實在是為調查案件而行使法庭所頒發的指 令。他們並非接獲令狀㆟士的法律顧問。明顯㆞,裁判司在考慮簽發令狀時,除了顧及須要

保障那些可能直接受警方行動影響的㆟的公民權利外,亦須考慮到其他市民的公民權利。

  關於修訂警察條例這個較廣泛的問題,周美德議員諒必記得,我在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 五日已告知各議員,當局曾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有關事宜進行研究,其㆗包括研究管制警 方進入任何㆞方、搜查與扣押、拘捕與扣留等權力及職責的現行法例和規則。同時,更邀請 法律改革委員會特別就本港應否採用英國 1984 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及其附屬守則的條文,和 這些條文是否須經修改才予採用的問題,提出建議。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X

保安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現在可以證實,歸還錄影帶的決定是由警方作出的。

附件 XI

運輸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政府在㆒九八八年內,曾就輕便鐵路系統的操作及安全事項,㆔次向九廣鐵路公司發出指令。 然而,同期間並無向㆞㆘鐵路公司發出指令。

香港政府印務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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