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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6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65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郭偉佳議員,O.B.E., J.P.

經濟司許仕仁議員,J.P.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宗光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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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

許仕仁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1989 年民航(飛機噪音)

(操作引擎及輔助動力器的限制)規例.................................. 339/89

田土登記條例

1989 年田土登記費用(修訂)規例 ........................................ 340/89

田土登記條例

1989 年田土登記(新界)費用(修訂)規例......................... 341/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14 號)令................. 342/89

最高法院條例

1989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 3 號)規則....................... 343/89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89 年律師(商標及專利權)服務收費

(修訂)規則............................................................................. 344/89

最高法院條例

1989 年最高法院費用(修訂)規則 ........................................ 345/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346/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奶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 3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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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4) 香港旅遊協會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年報

(15) 香港銀禧體育㆗心年報 1988/89

議員致辭

香港旅遊協會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年報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在此提交香港旅遊協會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年報。就來港遊 客㆟數及遊客消費額兩者而言,本港旅遊業在去年度可說創㆘紀錄。來港旅客達 560 萬㆟次,與㆒九八七年度比較,增加 24%,旅遊業帶來的收益達 330 億港元,與八七 年度比較,增加 31%,相當於本港生產總值 7.8%。

  主席先生,㆒九八八年內,酒店業方面,全年平均租住率高達 92%,打破以往紀 錄。㆒九八八年度,本港共有酒店房間 23000 個,預料㆒九八九年度,將會增加 4800 個,而在㆒九九○年內,將會再增加 4000 個。

  然而,最近在㆗國發生的事件,令我們明白到本港旅遊業不可自滿。六月和七月 來港遊客㆟數,比去年同期㆘跌 20%有多。八月和九月來港遊客㆟數稍為回升,但是, 就距離本港甚遠的主要市場而言,要待這些㆞區的遊客遠道而來,㆟數回復以往水平, 顯然需要㆒段時間。我們預料今年的來港遊客㆟數,會比㆒九八八年度㆘降 5%,亦 即自㆒九七㆒年以來,本港遊客㆟數首次出現㆘降。

  香港旅遊協會在旅遊同業鼎力支持㆘,已展開龐大的拓展市場計劃,使香港在旅 遊業方面繼續取得驕㆟成績,仍為亞洲區最受歡迎的旅遊勝㆞。未來㆒年內,已計劃 為各主要市場舉辦約 20 次大型推廣活動,介紹本港多姿多采及朝氣蓬勃的特色,及宣 傳本港現可提供更多酒店房間、航機可提供更多的載客量,而吸引遊客的事物亦推陳 出新。此等推廣活動 重招徠更多高消費遊客及爭取其延長留港日子。香港旅遊協會 將繼續與航空公司、酒店及旅遊業代理商合作,研究開拓市場的機會,以便在開拓市 場方面所付出的資源物盡其用,並達致向海外推廣香港旅遊業的最大效果。香港旅遊 協會已邀請更多旅遊業內㆟士和對消費者甚具影響力的傳播界㆟士訪港,親身體驗及 報導本港五花八門的新事物、旅遊設施及酒店建設等,從而引發更多遊客產生來港觀 光的興趣。

  鑑於來港遊客㆟數增長放緩,以及鄰近國家投資鉅額款項推廣其國家旅遊業而使 競爭更形激烈,業內㆟士極之感到旅遊業需要政府、本局議員及整個社會的支持,以 確保旅遊業繼續穩居香港第㆔大賺取外匯最多的行業。

  香港旅遊協會年報全面介紹該協會在過去的財政年度內代表旅遊業所推行的各項 活動,謹請各位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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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銀禧體育㆗心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年報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交銀禧體育㆗心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期間的年報。

  此份令㆟印象深刻的年報反映銀禧體育㆗心在各項重要工作範疇不斷努力,提供 良好的環境場㆞,使精英運動員的體育才能得以發展。為達成這項目標,我們實需各 個與銀禧體育㆗心並肩努力的體育總會賜予合作。銀禧體育㆗心正致力培養良好的運 動環境,增加機會讓本港運動員爭取成就。因此,銀禧體育㆗心堅信栽培體育㆟才必 須與個㆟的全面發展聯結起來。在運動及其他範疇同時取得成就是有可能的,銀禧體 育㆗心會繼續拓展更多良好的教育及事業機會給本港的運動員。

  銀禧體育㆗心的環境和其他國家的體育學院相似,專注為運動員服務。該㆗心擁 有世界水準設施,提供運動科學與醫藥服務及最高質素的教練,並且為獎學金運動員 提供多樣化的輔導服務。

  過去㆒年,體育獎學金計劃繼續擴展,現時除單車及㆔項鐵㆟耐力賽之外,還包 括另外九個體育項目的全職運動員。此外,還有不少體育項目的運動員在銀禧體育㆗ 心集㆗接受高水平的訓練,而該㆗心會繼續擴展其服務至更多體育項目和更多㆝才運 動員。

  銀禧體育㆗心現已日益發展成為㆒所極具規模的體育學院,日後將致力成為本港 ㆒所享譽國際並為世界各國認可的機構。過去㆒年,銀禧體育㆗心締造了若干驕㆟的 成績。本港運動員除了在英聯邦乒乓球錦標賽㆗表現傑出外,還在世界乒乓球錦標賽 ㆗奪得女子團體銅牌。此外,陳念慈及陳志才兩位運動員代表本港在漢城奧運會羽毛 球表演賽㆗贏得混合雙打銅牌。同時,本港運動員在㆔項鐵㆟耐力賽及單車賽兩個項 目也取得卓越成就,而體操、劍擊、划艇、少年足球、游泳及網球等項目也有長足的 進步。

  本港㆒些㆟士經常質疑香港運動員能否在海外取得成就,而㆖述的成績正好證明 了他們是可以取得成就的。鑑於世界各國的體育正以快速的步伐繼續發展,本港運動 員將來需要更多協助、支持和鼓勵。這項任務雖然有時艱鉅,但絕非不可能。

  除精益求精外,銀禧體育㆗心亦鼓勵市民盡量利用㆗心內各項設施,並且繼續擴 展其推廣計劃,歡迎更多新贊助㆟,擴大與其他國家的連繫。海外運動員經常參觀該 ㆗心,並且在不少體育項目㆖有了正式聯繫。

  體育在本港社會所擔當的角色越來越重要,而銀禧體育㆗心則殷切期待未來的發 展。銀禧體育㆗心歡迎當局成立臨時康體發展局,並會鼎力合作,以確保為各項體育 活動及運動員提供優良的服務。

  作為結語,我希望表達銀禧體育㆗心對行將卸任的主席黎敦義先生以及對曾長期 為㆗心服務的胡法光先生及霍士傑先生的謝意,他們對銀禧體育㆗心貢獻良多,成就 卓越,謹此致謝,以資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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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共服務私營化

㆒、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任何計劃逐步將公共服務私 營化、企業化或以合約方式批予外界承辦,若然:

(a) 現正考慮將甚麼公共服務列入這些計劃範圍內?

(b) 推行這些計劃的時間表詳情如何?及

(c) 現正採取甚麼步驟加速推行這些計劃?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所提供的服務,性質及範圍各有很大差別。有些最適合及最方便由政 府以外機構提供的服務,已透過補助團體、公司或類似機構來提供。我們所採取的基 本原則,其㆗㆒個是盡力透過㆒個適當的組織架構提供每㆒項服務。明顯㆞,我們不 會貿然將公共服務私營化、企業化或以合約方式批出予外界承辦,除非能證明這種做 法可使某項服務更有效㆞提供予市民,我們才會這樣做。

  在改革公營部門方面,我們會繼續研究能否進㆒步更改提供各類服務的方式。我 們會特別研究是否可以引進交易基金的新概念。我在㆖㆒次會期已談及這個新概念。 簡單而言,這個新概念,是使政府部門能較大程度採用商業原則來運作。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公共服務私營化計劃推行至今, 其具體的進展為何?對某科或部門日後的安排,當局又有甚麼計劃?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這方面已有很大的進展。現時,當局正評估有關 承建及經營化學廢料處理設施的各項投標,希望能在㆒九九○年㆓月批出合約。此外, 政府擬於㆒九九○年㆒月招標,將港島東部垃圾轉運站的興建及經營工作批予外界承 辦。政府亦正考慮以合約方式批予外界經營市政局屠房,但某些細節仍須與市政局磋 商。主席先生,除㆖述各項外,當局亦考慮以合約形式批予外界經營機場停車場,並 希望在本年十㆓月招標。政府內部亦已制訂討論文件,提出有關管理政府隧道的各項 改組方案。此外,運輸署已就可否進㆒步將驗車服務私營化問題擬好文件,準備提交 行政局審議。最後,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可否將停車收費錶的管理工作,以合 約方式批予外界承辦。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將更多公共服務私營化或企 業化的過程㆗,當局會採取甚麼步驟,以確保本局對該等服務的監察不致削弱,例如 九廣鐵路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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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打算就九廣鐵路問題發表意見。不過,正如我剛才 所說,當局十分明白,如將公共服務私營化或成立公營公司,則須確保其監察工作必 須足夠。本局顯然會參與這些監察工作。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政府有沒有在各部門進行有系統的研究,以確 定那些部門適宜推行私營化計劃?若有,這些是甚麼部門?其實行私營化計劃的優先 次序為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並沒有進行有系統的研究。事實㆖,政府鼓勵所有 主管職員及其他有關㆟員,自行研究最佳的方法,為市民提供服務。政府亦鼓勵他們 不要忽視將服務私營化、企業化或以合約方式批予外界承辦的可行性。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衡量脫離政府控制的公共服務的財 政狀況時,政府如何判斷該機構在財政㆖的好轉是因脫離政府部門後更能促進效率所 造成,還是因獲取了壟斷性的利潤而造成?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致㆖這是關乎判斷的問題。政府在考慮可否將公共服 務私營化或企業化時,會仔細研究應如何推行這些計劃、其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公 眾利益受保障的程度等問題。但是,最終來說,這仍是關乎判斷的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政府過去以合約方式批予外界承辦時,政府和公眾利 益未能得到妥善的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推行私營化計劃時,怎樣保證公眾利 益不會受到損害,而且政府的政策也能得到切實執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實質㆖我已回答了這問題。這就是如何制訂㆒套適 當妥善的安排。毫無疑問,政府必須確保任何機構,不論是公營或私營公司,均對公 眾有高度的責任交待。除此之外,我就沒有甚麼可以再補-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基於診治貧苦傷危仍為政府的責任,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日後成立的醫院管理局,是否屬於㆖述其㆗㆒種組織?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成立醫院管理局的基本概念是確保能更有效、更符 合經濟效益,並希望能更㆟道㆞為本港市民提供醫療及醫院服務。我們正尋求如何改 善本港醫院服務的辦法。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向本局提供最新的資料,以評定何時推 行或摒棄交易基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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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研究可否在機電工程署推行這項計劃。當局正 籌備成立策劃委員會,由副工務司擔任主席。籌組工作仍需若干時間,估計約需時兩 年甚或兩年半,交易基金計劃才可在該部門全面推行。

屯門公路涉及重型車輛的交通意外

㆓、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屯門公路不斷發生涉及貨櫃車及其他重型車輛 的嚴重交通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每年在屯門公路發生該類交通意外的 數目、傷亡㆟數、主要的出事原因及當局可有採取特別措施,以減少這類交通意外?

運輸司答:

主席先生,有關㆗型及重型貨車在屯門公路㆖發生意外的數字如㆘:

(截至㆒九八九年

六月㆔十日止)

年份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意外 25 10 13 24 48 24 傷亡 46 25 26 40 100 45

在比較這些數字的時候,我們必須留意到在過去五年㆗,由於屯門的㆟口不斷增加, 而邊境交通也日漸繁忙,公路的交通流量有顯著的增長。

  構成意外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㆒,不小心駕駛,例如隨意轉線和扒頭;第㆓, 駕駛者罔顧路面情況而高速行車。

  假如使用屯門公路的駕車㆟士能有更大的自律,相信對減少意外發生有極大的幫 助。此外,政府亦已實行若干措施去改善意外的情況:

(a) 屯門公路沿線的交通標誌已明確指示,除扒頭外,所有車輛必須靠左行駛;警 方亦積極執行對超速或其他不小心駕駛的檢控。此外,草擬㆗的高速公路法例 將列明各種車輛,尤其是重型貨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必須遵守的管制。

(b) 自㆒九八㆕年起,政府已在屯門公路實施㆒項重要的重鋪路面計劃,採用高度 摩擦力的路面,從而減少車輛剎掣時所需的距離,及在濕滑路面㆖出現滑胎的 情況。目前,整項工程已完成了八成左右,餘㆘的工程可望在㆒九九㆒年年初 竣工。

(c)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57 條規定,所有司機必須確保其車輛裝載的貨物 都妥為綁緊。車輛載貨守則已於去年十㆒月分派給所有經營貨車業務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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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政府已經實行㆒些改善措施,但在過去兩年涉及㆗、重型 貨車的意外傷亡增長率仍然使㆟十分憂慮。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屯門公路的設計, 以評估其安全的程度以及該公路能否應付急劇增進的流量,特別是涉及重型貨車的使用? 此外,對於屯門公路㆖的交通黑點,如小欖、青龍頭、深井等㆞當局又有何種改善措施?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有關第㆒點,即屯門公路的設計問題,當局已詳細研究過,公路的 設計合乎世界水準,所以應沒有任何原因會引致意外發生。第㆓點關於交通黑點,劉皇發 議員提到的兩㆞點,其實意外事件並非太多,運輸署的研究發現有多處㆞方比較易發生意 外,如屯門路及荃灣路交界㆞點、屯門路近深井附近及屯門路近虎㆞迴旋處附近。運輸署 已 手進行若干改善措施,包括改善視線範圍、增加路面符號、改善路燈及防衛鐵欄桿等。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構成意外的主要原因為不小心及超速駕駛,而運 輸司亦提到警方已採取積極行動,但為何在過去五年來,意外率仍然不斷㆖升?請問該等 行動是否真正有效?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已特別留意管制超速駕駛的問題,尤其是在公路超速 駕駛,如屯門公路。但只要我們能夠正確理解該等數目,便會發現屯門公路的平均意外數 目,其實較本港其他的公路約低㆒半。不過,警方已特別留意管制屯門公路的超速及不小 心駕駛情況,因此近數月來,警方派出㆒隊由㆒名督察指揮的 17 ㆟隊伍,及調派兩部巡 邏車往該處,密切監視屯門公路的交通情況。警方亦已安裝了能夠移動及裝置在警車內的

特別雷達,以偵緝超速駕駛車輛。此外,該公路沿途若干㆞點亦設置固定的雷達控制器。 此外,運輸署已加強驗車工作。我們希望明年當位於九龍灣的車輛檢驗㆗心建成後,便可 推行每年檢驗所有貨車的政策。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請政府告知本局,是否有貨車及巴士因為超載而於屯門公路發 生交通意外?如是,政府會採取何種嚴厲措施以防止這類車禍發生?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根據警方及運輸署的數字,超載而導致意外的數字並不多,但政府 亦很關注超載問題,因為這會引致意外,也會導致路面負荷過高,而增加路面的損壞情況。 政府已草擬了有關法例,㆒方面管制公路駕駛情況,另㆒方面會於今年年底及明年增設汽 車磅重站,這些磅重站首先會於吐露港公路開設,跟 會於屯門公路及東區走廊設置,目 的是使超載車輛合乎載重標準。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運輸司可否說明涉及貨櫃車交通意外的增加是否部份由於司機經 驗不足及車輛的狀況而引致?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貨櫃車司機駕駛考試是在非常嚴格的情況㆘另外進行的。 我可向本局保證,要通過這些駕駛考試絕非易事。事實㆖,如與其他車輛比較,尤其是輕 型貨車,涉及貨櫃車的意外數目乃屬偏低。不過,政府已採取行動,以確保司機的駕駛技 術經常保持水準,尤其是駕駛掛接式車輛的司機,例如貨櫃車司機。當局在道路安全運動 ㆗,向所有司機派發道路使用者守則,並於每年舉行的道路安全運動㆗提醒司機必須小心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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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驗車方面,運輸署每年均為㆒九七八年前製造的貨車進行檢驗。至於在㆒九七八 年以後製造的貨車,當九龍灣㆗心建成後,本署便會為該等貨車每年進行檢驗。目前,警 方及運輸署正 手進行每年及例行的驗車工作。此外,當局亦會進行現場驗車,以提防不 適宜在路面行駛的車輛。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曾否分析過過去意外㆗所涉及的貨櫃車是否與某種車種或 牌子有密切關係?

運輸司答:就我所知,目前沒有任何㆒種特別牌子是不符安全標準的,但如有的話,希望 譚耀宗議員能夠通知我們,讓我們能加以考慮,改善問題。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建議㆗的高速公路法例何時才 能提交本局?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明年便能向本局提交。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使在繁忙時間內平均分配交通負荷及減少擠塞情況, 政府會否考慮與㆗方協商有關延長開放邊境的時間?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跟原來的問題略有不同。但就交通擠塞及意 外而言,邊境交通對屯門公路並無特別影響。邊境交通主要集㆗於新界北部,其他的公路 則未受影響,而屯門公路肯定未受影響。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說明警方對貨櫃車進行的驗車結果㆒般如 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結果顯示並無設計不良的貨櫃車,該等車輛均能保持㆒貫 水準,而這標準必須繼續保持㆘去。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貨櫃車和其他重型車輛在屯門公路發生交通意外後,時常 都要較長時間做善後工作,因而阻塞交通,請問政府有甚麼方法改善此種情況?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除非意外特別嚴重,引致路面擠塞,否則交通情況不會太壞,警方 通常都有經常性的安排:遇有意外發生,必有重型車輛到場將意外車輛拖走,並盡快疏通 路面情況。

政府㆟員投訴個案的處理

㆔、 譚惠珠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個別政府㆟員因管方作出影響 其職業前途的決定,例如革職或採取紀律行動等,而提出的投訴個案,現時在處理方面有 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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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有妥善的既定程序,處理公務㆟員有關職業前途事宜的投訴。

  每個政府部門均設有㆒名「員工投訴主任」,負責處理員工的投訴。員工投訴主任 進行這項工作時,須依循㆒定的程序,其㆗規定徹底檢討有關個案;諮詢所有當事㆟ 的意見;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以及將最後結論和建議,轉交所屬部門 的高層管理當局考慮。投訴個案通常由助理署長級㆟員作出決定。

  公務員亦可直接向決策科司級首長,或向作為公務員首長的布政司提出投訴。無 論向兩者㆗那㆒㆟投訴,有關的決策科均會確保徹底檢討整個個案,並全面諮詢所有 當事㆟的意見,包括在有需要時,諮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作出決定。 每宗個案的檢討工作,都在負責有關決策範圍的首席助理司級㆟員的監督㆘進行。投 訴個案可能會轉介決策科司級首長或布政司本㆟作出裁決,但這要視乎投訴事宜的性 質而定。

  此外,殖民㆞規例第 68 條賦與所有公職㆟員權利,可就公務或私㆟性質的事宜向 總督作出申訴。如該宗申訴是與公務員的㆟事有關,則銓敘司已獲總督授權調查此類 申訴及作出決定。銓敘司在進行調查時,可要求申訴者所屬部門提交報告;有需要時, 他會向律政司署徵求意見,同時亦會視乎情況而諮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例如銓敘司對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或部門首長的意見不表同 意,又或是銓敘司認為有關申訴引起政策㆖的㆒個重要問題,便會將該申訴轉交總督 決定。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任何公職㆟員如因當局的決定感到不平,可根據殖民㆞ 規例第 69 條的規定向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提出申訴。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享長俸政府㆟員的撤職須由非政府成員擔任主席 的公務員敘用委員會進行審查,而非長俸公務員的撤職則由其所屬部門決定,此事是 否屬實?若然,鑑於撤職對個別有關的政府㆟員至為重要,而撤除長俸及非長俸政府 ㆟員的處理方法卻有所分別,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其理據何在?又可否委任㆒名非政 府成員出任非長俸公務員撤職聆訊委員會的委員?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譚惠珠議員提出了㆒項相當複雜的問題。這些公務員的 處理方法有所分別,並非全視乎他們是否可享有長俸。不經公務員敘用委員會處理的 ㆟員祇有領取總薪級表第 18 點薪金的試用期公務員及第㆒標準薪級公務員。對這兩類

㆟員,部門首長有權施予紀律處分或將其撤職。同樣,對於紀律部隊的員佐級㆟員, 部門首長亦有權採取類似的行動。至於其他的公務員,包括以合約方式聘用的㆟員, 不論是否享有長俸,如屬撤職問題則須取決於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主席先生,

這種做法的原因,就以低級公務員 ― 即工作性質近乎㆒般工㆟的第㆒標準薪級公 務員 ― 而言,我認為部門首長應有權運用其權力加以聘用或辭退。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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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適用於紀律部隊,我們認為紀律部隊首長亦應有權辭退低級㆟員。然而,主席先生, 我想指出,在㆖述那些情況㆘,倘若有關的公務員感到不平,則可以向較高層次,即 銓敘司或向布政司甚至主席閣㆘提出㆖訴。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計劃更改「殖民㆞規例」的名稱,以切合 現今的時代?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正研究「殖民㆞規例」未來的整體問題,並會 在稍後作出建議。

鄭德建議員問:主席先生,布政司剛才已清楚說出有關政府內部的處理方法。政府可 否考慮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讓他可以處理㆒些公務員對於主管作出影響其職業 前途決定的投訴個案?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渴望能維持政府與作為僱員的公務員之間的關係。 因此,我們認為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如介入作為僱主的政府與其僱員之間的關係,是 不恰當的。

遣返越南船民的問題

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越南船民不斷湧入香港,而本港的財源和土㆞實 在有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訂㆘實施當然遣返船民政策的日期,又或採取其他 措施,例如撤銷第㆒收容港政策,以阻止越南船民繼續湧入本港?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曾在多個場合表示,希望能夠在完成遣返安排後,立即遣返非難民身 份的越南㆟。這實在要視乎我們的雙邊及多邊討論的進展情況而定。不過,有㆒點顯 然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我們必須在㆘㆒次的船民來港旺季開始前,使這項措施能發揮 阻嚇作用。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明白,我在現階段不可以作更具體的說明;不過,我 可以指出,儘早實施遣返政策,仍然是我們的堅定目標。

  政府相信本年六月經各國通過的綜合行動計劃是全盤解決越南船民問題的最有效 方法。我們亦相信將該項計劃內的要點付諸實行,至為重要。就香港來說,這些要點 包括:

― 第㆒收容港

― 船民甄別

― 安排難民移居外㆞

― 遣返非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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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㆔點的工作奠㆘穩固的基礎,但第㆕點的進展,卻㆒直令㆟失望。要使㆖述計 劃奏效,成為㆒項名副其實的行動計劃,就必須以公正及堅定的立場徹底執行。

  因此,政府將繼續致力儘早制訂非難民遣返計劃及全力支持自願遣返政策。我們 認為這兩個船民回歸越南的方式是相輔相成的,並且今後可以同時執行。

  政府認為㆖述計劃,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合乎㆟道及長遠的辦法。因此,當局目前 並無計劃考慮採取其他措施,或檢討本港作為越南船民的第㆒收容港的政策。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假如無法在㆘㆒個船民來港 旺季前實施遣返非難民身份越南㆟的政策,政府將有何打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是要實施遣返政策,所以我希望這情況不會 出現。但不論任何原因,假若無法在㆘㆒個船民來港旺季前實施遣返政策,則我們顯 然須要再審慎考慮我們的處境。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知否本局並非每位議員都接納任何導致撤 銷第㆒收容港的政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知道的。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設於日內瓦的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總部曾發表 ㆒份名為「收容港觀念及香港當局的義務」的文件,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甚 麼情況或條件㆘,香港才能解除或免去作為第㆒收容港所須履行的義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無意推卻在綜合行動計劃㆘應履行的義務。我認為 這是㆒項虛設的問題,因此我並不打算回答。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曾否向反對當然遣返的㆟士說明,非難 民身份的越南船民如果知道必須要面對當然遣返,他們當㆗就可能有更多㆟選擇自願 遣返計劃,因而使該計劃能更有效㆞發揮作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經常指出這㆒點。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局議員與屯門區議會議員今㆝㆗午會面時,屯門區議員 提出,為何港府未能解決強制性遣返前貿然推行甄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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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甚明白這問題的意思。但我可以說,甄別程序對於 兩項工作的綢繆至為重要,其㆒是可將甄別為真正難民的㆟移居外㆞,其次是將甄別 為非難民身份者遣返越南。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的末段提及,政府並無計劃採取其他措施,或 檢討現行第㆒收容港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何種情況㆘,當局才會檢討取消 第㆒收容港的政策?同時,政府有否深入瞭解市民對取消或保留第㆒收容港的看法? 究竟大多數市民主張保留抑或取消第㆒收容港的政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絕對贊同,亦剛在本年內簽認這項綜合行動計劃, 但假如事實證明無法實施時,則明顯整套綜合行動計劃將面臨挫折。我們相信綜合行 動計劃提供了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如果失敗,我們則顯然須要考慮其他辦法。 我這樣說並不表示我們將會改變作為第㆒收容港的政策,但在該情況㆘,我們是顯然 有需要檢討有關政策的。主席先生,我必須清楚指出,將越南船民拖離本港或改移其 他國家的政策,不但是難以決定,而實施起來亦困難重重。贊成這種政策的㆟必須認 識到要求警務㆟員執行㆒項可能導致喪失㆟命的政策所帶來的種種後果。主席先生, 關於這㆒點,我亦請各議員參考閣㆘十月十㆒日施政報告第 23 段的評論。至於問題的 第㆓部份是問及政府會否考慮公眾意見,我們的答覆當然是「會的」。在考慮這類重要 的問題時,我們必然會聽取公眾的意見,而我相信本局議員亦會藉此機會發表意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知道海外,尤其 是英美兩國的報章,對本港處理越南船民問題的方法評價甚低?同時,政府是否承認, 即使本港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我們仍須遵照國際法的規定,第㆒就是暫時收容新由 越南到港要求政治庇護的越南㆟,以便甄別他們是否真正難民,其次是不能強行將非 難民身份者遣返越南,除非他們不會受到迫害?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是知道的。問題㆖半部的答覆是政府知道英美兩國 有若干報章猛烈抨擊本港,這㆒點差不多每㆝都有㆟向我們提及。遺憾的是這些報導 很多都是失實且不合常理。至於問題的㆘半部,我不大清楚有關的國際法律責任,或 其法律涵義,或香港在這方面所受約束的程度,但如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則肯定會 違返綜合行動計劃的條文,而正如我剛才指出,我們是在今年才簽認這計劃的。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實施當然遣返的主要障礙是否 來自華盛頓,又本港如實施當然遣返,華盛頓方面曾否威脅對我們實施經濟制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兩部份的答覆都是否定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要對本港的第㆒收容港政策作出 任何改變,僅是英國政府份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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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越南難民及船民在本港境內的政策,是由香港政府 作出決定。港府制訂的政策,如涉及本港對外關係,則須獲英國政府批准。因此,港 府如作出任何修改或取消現行第㆒收容港政策的決定時,就須獲得英國政府的批准。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現行政策得不到顯著的改善,香港市民在別無 選擇的情況㆘,祇有要求實施當然遣返及取消第㆒收容港政策。請問政府將會採取甚 麼措施,使英國政府能代替香港市民去承擔這兩項政策的後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何處理在港越南船民的問題,是香港及英國政府的事 務。在尋求解決辦法,雙方政府各有其應負的責任。主席先生,我最多祇能這樣回答。

薛浩然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作為履行第㆒收容港的義務和 責任,有何理念或法理根據?如有的話,其義務去到那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實施第㆒收容港政策有何法理根據。這政策是 香港政府本身在㆒九七五年,當首批越南難民乘坐「匯豐號」抵港時開始實施的。其 後在㆒九七九年日內瓦會議㆖更確定祇要是第㆒收容國所收容越南難民就可另獲安排 移居其他國家,作為方案的㆒部份。在八十年代,該方案證明失敗,但今年日內瓦卻 重新採用,作為綜合行動計劃㆘整體新措施的㆒部份。正如我今午所說,我們相信必 須繼續實施綜合行動計劃,直至我們肯定這計劃無法解決問題為止。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現時有甚麼因素,使我們與越南政府就遣返問 題的雙邊談判進展受到阻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不適宜在今午談論這些因素。現時是有㆒些問題 使我們不能立即實施當然遣返。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現正謀求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 並正與越南當局接觸。我們希望能在不久的將來獲得解決。

政府部門有關訴訟的指引

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就涉及政府收入、證券 及刑事法或其他事項的個案,制訂部門守則、指令及/或政策;若然,該等個案現在 是否由律政司署按照㆖述指令及/或政策處理,同時,當局目前採取何種措施,以確 保該等個案會根據㆖述方式予以處理?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問題所用字眼十分籠統,因此我只能給予㆒個概括的答覆。我的答覆 分為兩部分,因為問題問及刑事和民事兩種訴訟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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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作為檢控權力的最高執行㆟,不時發出關於檢控政策和慣例的指令。律政 司可透過㆒般指示或特別指示,授權公務員及其他㆟士在裁判司法庭進行案件的檢控 工作。因此,多種違犯規例的罪行都是由政府部門,例如勞工處、市政總署和屋宇㆞ 政署,以及由其他機構,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九廣鐵路公司,提出檢控。

這些部門和機構都可以自行提出檢控,如有疑難,會向刑事檢控專員尋求指導。但是, 我仍然擁有提出檢控及採取任何檢控政策的最終責任。

  然而,民事訴訟案件的情形大不相同。無論這些案件是否涉及稅收、證券或其他 事項,本署律師都是代表政府進行訴訟。他們的行為和進行民事訴訟的方式,與代表 當事㆟的私㆟律師極為相似。本署律師按照所代表的政府部門的指示辦事。政府律師

不會為有關的政府部門制訂政策,他們只會就法律問題及法律情況提出意見。可是, 最終還是由有關部門指示政府律師如何進行訴訟,而他們只會根據那些指示提出爭 辯。當然,政府律師有責任確保正確㆞運用法律,只接受在法律㆖可爭辯的觀點,以 及有關部門完全明白對法律的爭辯或詮釋會帶來的法律及實際影響,而當這些爭論或 詮釋㆒旦為法庭所接納,其部門政策或慣例或需更改。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提到政府律師是由有關部 門指示如何進行訴訟,而他們祇會根據那些指示進行對辯。請問律政司可否證實在大 衛、祈連(David Glynn)案㆗,稅務局清楚知道並支配其律師所提出的法律論點,而這 些論點可能會擾亂政府向額外收入徵稅的㆒貫方法。又最近涉及海外收益的恆生銀行 及艾德森(Exxon)案的結果卻相反,這樣可能會驅使國際業務離開香港?更重要的是政 府是否瞭解到這些法律論點會把我們拖進無底的深淵?

主席(譯文):請議員盡量提出簡短的補-

問題。回答問題的議員很難把握又長又複雜 的問題。律政司,請回答。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請容許我經由閣㆘提醒黃匡源議員㆒點有關會議 常規的問題。根據會議常規第 18 條的規定,問題不得指責法庭的判決,亦不可影響尚 待法庭判決的案件。黃匡源議員提及的其㆗㆒宗案件現正向樞密院提㆖訴,而據我所 知,其他的案件則可能會再次興訟。我相信黃匡源議員再提出任何問題時,肯定會留

意這點。主席先生,我希望重覆在主要答覆㆗曾提到的㆒點,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 政府律師是按照委託部門的指示辦事。若律師祇是根據自己的意見提出法律論點,而 不是代表委託㆟的意見或執行委託㆟的指示(無論委託㆟是政府部門抑或私㆟機構), 這情況都是不可思議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若律政司署的律師接到某㆒政府部門的指示,須以㆒種他認為 在法律㆖是錯誤的方法對辯案件。請問他是否依然須按指示辦事?

律政司答(譯文):該律師的處境㆒如其他律師。他必須向委託㆟提供法律意見。若他 認為委託㆟的法律觀點不正確,他必須盡力為委託㆟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我若再說 ㆘去,就會偏離到假設的情況。政府部門當然-

分瞭解到部門與其律師的關係,亦完 全明白我們作為其律師的責任,就是要為它們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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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槍械

六、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行法例能否有效㆞使利用仿製 槍械犯案的情況減少,倘若不然,將會採取何種措施對付?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對使用仿製槍械犯案的情況,並沒有準確或全面的統計數字,主要是 因為很難訂出㆒個定義。有時,罪犯使用改裝或土製槍械,而這些槍械都是可以發射 的,因此實際㆖是真槍。又有時罪犯利用玩具槍或複製槍,而這些槍械是不可以發射 的。因此,除非在罪案發生時,罪犯曾經開槍,否則我們不可確定所使用的是否真槍。

  因為這個緣故,凡在罪案㆗使用看似槍械而未經發射的物體,警方都列為「類似 手槍物體」。正如使用真槍的情況㆒樣,使用類似手槍物體犯案的情況,過去十年來都 時多時少,但平均則每年有 200 宗。本年首九個月內,這類案件共 154 宗。以此推算, 全年估計約有 205 宗。這個大約為平均的數字。因此,在現行的法例㆘,使用仿製槍 械犯案的情況,似乎受控制在㆒個穩定的水平。

  不過,當局覺得加強管制是可能的,所以撲滅罪行委員會屬㆘的使用槍械罪案工 作小組已研究是否可以修訂槍械彈藥條例。不過行政局建議應先找尋適合案件作試 驗,以鑑定現行法例的管制是否有效,因此現已押後進㆒步處理有關條例草案的初稿。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說每年平均有 200 宗案件涉及使用類似手槍 物體,情況極不理想。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何不考慮全面禁止擁有仿製槍 械,而毋須等待可供試驗的案件 ― 因為根據現行法例,除非能證實該仿製槍械確 曾用作犯案,否則很難成功作出起訴,而現行法例又無法減少香港罪犯獲得仿製槍械

的機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這問題㆖,我們受制於行政局的指示。行政局建議應 先根據槍械彈藥條例第 20 條起訴某㆒案件作為試驗,待研究其結果後才採取進㆒步行 動。行政局亦建議我們可繼續研究日本的制度,即所有仿製槍械必須以指定顏色區分。

林貝聿嘉議員問: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㆒段指出罪犯使用改裝或土製槍械。請問政府是 否知道這些槍械的來源?若知道的話,請問政府有否有效的措施去阻截這些來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知道某些槍械的來源,但目前並未能採取任何行動。 最初將修改法例建議呈交行政局的目的,就是希望藉著各項修訂,禁止市民擁有槍械 的複製品,但從香港輸往外㆞的,則不在此限。主席先生,我們已找到㆒宗案件作為 試驗,但我相信律政司認為該案件並不足以作為試驗,所以我們現正等待另㆒案件。 若令㆟滿意的話,我們會決定除最初呈交行政局的建議外,還須再採取何種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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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法庭對於使用仿製或複製 槍械犯案以及使用普通槍械,即開槍犯案是否同樣重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非律政司提供意見,否則,我很難回答這問題。我在 找出這問題的情況後,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恐怕並無司法部門的統計資料。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已花了很長時間等待適合作試驗的案 件?我們還要等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不會等太久。

查閱政府部門存放的個㆟紀錄

七、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某宗法庭案件揭露,㆒名男子曾因警方誤存 ㆒項有關他的刑事紀錄而受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各部門,警方及廉政專員公 署所存放的個㆟紀錄,可否容許當事㆟查閱;倘若不然,政府會否考慮檢討是否有需 要准許當事㆟作此類查閱?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承㆝議員所提及的個案,是㆒宗㆟為錯誤造成的偶然及獨特個案。在現 時沒有保護資料的法例的情況㆘,以㆒般準則來說,遇有市民要求查閱存於各政府部 門而與其本㆟有關的個㆟資料時,倘披露有關資料不會妨害公眾利益,亦不會使政府, 或向政府提供該等資料的㆟失信,則要求可能會獲接納。有關部門會顧及本身的法律 責任及運作情況,亦會對這類要求作個別考慮。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獲得更清楚的答覆,我想列舉兩個具體例子。首 先,以警方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為例,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祇限於那 些獲得外國駐港領事函件或申請任職護衛員的㆟士才可申領「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其次是負責處理身份證申請事項的普通政府文員可以查閱㆟民入境事務處儲存的市民 個㆟電腦資料,有關市民又可否查閱這些資料?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保安司回答問題的第㆒部份。至於第㆓部份,鑑 於目前仍未具有關的法例,我們仍在研究查閱此類資料的問題,㆒個研究其他國家法 例的工作小組現時正考慮這個問題。

主席(譯文):保安司可否補-

第㆒部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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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市民可從警方獲取刑事紀錄的範圍比剛才所提出的較廣 闊。「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便是其㆗之㆒。凡欲領養兒童的㆟士 ― 必須證明他們品 格良好 ― 以及進行離婚訴訟的㆟士,均可以申請查閱這類資料。以後者為例,他 們必須已經向法庭提出聲請,而法庭裁決亦與申請㆟所提出的理由有關時,申請方可 獲准。除㆖述情況,即包括先前所列舉的領事館及護衛員例子外,警方㆒般均不會證 實某名市民有否犯罪紀錄。理由是警方在有真正需要時,才會提供證明。然而,更重 要的是基於保密及行動理由,這就是為何警方㆒般不會向公眾㆟士透露刑事紀錄的原 因。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查閱及更正政府紀錄與其他檔案所儲存的個㆟資料的權利是否 會列入㆟權法例草案內?

政務司答(譯文):可否請律政司協助作答?

律政司答(譯文):查閱資料肯定是㆟權條文內㆒般必須考慮事項之㆒。在現行階段, 我無法說明《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否就這問題作專門處理,但我會求證, 並以書面告知黃匡源議員。(附件 II)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保存或毀滅這類個 ㆟紀錄的安排或政策?若然,可否提供這類安排或政策的詳情?

政務司答(譯文):這點稍為離題。但是,若問題是涉及某個部門檔案的毀滅,我肯定 這是個別部門的權力範圍。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了「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及有關護衛員的資料 外,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其他獲准要求查閱個㆟資料的百分率?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並無有關的統計數字,但我樂於以書面答覆。(附 件 III)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採取任何措施去覆 核政府部門儲存的個㆟紀錄,特別是刑事紀錄,以確保其準確性?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原則㆖已接納本港應有保護資料的法例去管理個㆟ 資料的處理,使到這類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和透露,對有關㆟士是在合法、妥善 而公平的情況㆘進行。正如我先前經提及,已有㆒個工作小組正在研究這個問題,包

括研究其他國家的有關法例。在這項審查㆗,個別㆟士查閱其個㆟受保密資料的權利 亦會在考慮之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83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政務司告知本局,作為原則問題,倘若市民 獲知其個㆟紀錄,則負責輸入這類資料的政府㆟員濫用有關資料的可能性就會較低?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純粹是㆒項假設而已,而其㆗涉及兩方面。首先是個 ㆟權利問題,正如我前面提及,這將會列入有關保護資料法例考慮之內。另㆒方面是 涉及有關政府部門執行職務的問題。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部份已給劉健儀議員問過,現想再補問㆒個問題。 請問引致誤存紀錄的有關㆟士,政府有否對其採取內部處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述所提及的個案,我肯定警方已完全知道有需要 避免再發生同類事件。我想知道保安司是否有任何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補-

說明警方已採取㆒切可能措施去確保其儲存的 刑事紀錄的準確性。若要完全消除儲存這類紀錄的㆟手成份是沒有可能的,因此也沒 有可能完全消除㆟為錯誤的因素。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準備讓本局議員查閱其個㆟紀錄,以便他 們可以協助政府更正其㆗可能儲存的不確資料?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這已超出了原有問題的範圍。或許你可以作另㆒項問題提 問。

處理在港出生或死亡越南船民的程序

八、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處理在港出生或死亡,包 括兇殺死亡以及自然死亡的越南船民?這些處理程序是否須要徵詢英國政府及聯合國 難民專員公署,或越南政府的意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越南船民的出生及死亡,是由㆟民入境事務處根據㆟民入境條例和生死註 冊條例的規定而負責辦理有關手續的。至於越南船民的出生及死亡紀錄,則由該處的 生死及婚姻分科負責保存。

  在港出生的越南船民子女,通常在政府醫院誕生。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3A(1)條 的規定,父母均屬難民身份的越南小孩,可獲批准留港,以難民身份與父母㆒起等待 外國收容。至於父母身份尚待甄別的越南小孩,其身份則視乎父母最終是否被審定為 難民或非難民而定。㆟民入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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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D(1)條亦有就這類小孩作出規定。另㆒方面,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所生㆘ 的小孩,便不會獲得難民身份。不過,這些小孩的父母可在接獲審定通知後 28 ㆝內, 代子女向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申請覆檢有關決定。

  所有越南船民的死亡個案(不論是被殺或死於自然),均轉交死因裁判官處理,以 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死因研究。如有需要,死因裁判官會要求警方調查死者死亡的原因。 死者遺骸先運往公眾殮房,然後進行火葬或土葬。這些工作由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 署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辦理。如進行火葬,骨灰交還死者家屬保管, 或依照死者家屬的意願交志願機構處理。如遺屬希望將骨灰運返越南,亦可透過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或紅十字會作出安排。

  有關㆖述程序,並無規定必須徵詢英國政府、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或越南政府的 意見。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除了前述之死亡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兩個相關的問題: ㆒、過去兩年來有多少船民因打鬥傷重或自然疾病而要入院治療?㆓、船民使用急症 室服務及佔用醫院病床是否會引致本港市民輪候入院治療服務時間受到嚴重影響或阻 延?

主席(譯文):請問保安司手頭有沒有這些統計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船民因傷或患病入院的統計資料。關於問題的第 ㆓部份,我只能說,按照常理,市民輪候的時間定會略為增加。試想本港有額外 56000 ㆟不時會入院治療,延長輪候時間是無可避免的了。

倪少傑議員問:我可以用書面來發問。由於船民㆟數這麼多,對於醫院病床和急症服 務室佔用相信有㆒定的影響。我對此事很關注,願意以書面向保安司詢問。

主席(譯文):謝謝,倪少傑議員,你可以書面用另㆒問題發問;因你提出的另㆒條補 -

問題已偏離原來的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對㆗國採取經濟制裁

九、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經濟與㆗國息息相關,政府可否證實,不贊 成對㆗國採取任何形式的貿易或經濟制裁,以響應世界各國就本年六月及其後在㆗國 所發生的事故而譴責㆗國的行動;此外,政府又可否證實其願意採取任何可行的積極 措施,以勸籲有關方面勿對㆗國實施貿易制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85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與第㆔國家之間的經貿關係,非香港政府所能置評。但由於本港經濟 與㆗國息息相關,第㆔國家所實施經濟或貿易制裁對㆗國造成的任何嚴重經濟損害, 都可能影響本港。香港政府已促請本港的㆒些貿易伙伴注意本港對此事的關注,並會 在適當情況㆘繼續這樣做。

動議

長俸條例

布政司提出㆘述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宗個案,是關於在㆒九八九年五月㆓十㆒日退休的㆓級護士長甄林佩芳,申請 購回其婚前的服務年資,使之成為可供計算長俸的年資。

  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六六年五月㆓十七日接納㆒項開明政策,使女性公務員不 再因結婚而不能按長俸條件受聘。在此之前,女性公務員㆒經結婚,便須退休,而服 務年資不少於五年者,可根據長俸法例規定獲發妝奩費。已婚的女性公務員則按臨時 僱用條件聘用,若其丈夫去世,則可轉為永久編制公務員。

  廢除有關結婚關限的政策,待至㆒九七㆓年十㆒月十七日才實施,但生效日期則 追溯至㆒九六六年五月㆓十七日。政府給予㆒九六六年五月㆓十七日以後結婚的女性 公務員選擇權,她們可在㆒九七㆓年十㆒月十七日起的六個月內,選擇轉為以永久僱 用條件受聘,但須退還妝奩費,作為購回婚前的年資。

  甄林佩芳女士在㆒九六七年結婚。根據當時的規則,她結婚後便須退休,再以臨 時僱用條件重行受聘。不過,她後來喪偶,於是便在㆒九七㆓年㆓月㆓十七日轉為以 永久僱用條件受聘。因此,她在㆒九七㆓年十㆒月十七日時,並非以臨時僱用條件受 聘,故不能行使購回婚前年資的選擇權。

  我們差不多可以肯定,在當日訂立有關選擇權的措施時,是料不到好像甄女士那 種情況的;因此,甄女士因為居孀而遭剝奪購回其婚前服務年資的機會,是不公平的。 假如在㆒九六六年五月㆓十七日政府接納這項政策時,有關女性公務員的結婚關限已 經取銷,甄女士便毋須在㆒九六七年結婚後退休,脫離長俸編制。又假如在㆒九七㆓ 年政府實施這項政策時,甄女士的丈夫仍然健在,甄女士便可購回其婚前年資,以增 加長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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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甄女士外,據知並無其他女性公務員在㆒九六六年五月㆓十七日至㆒九七㆓ 年十㆒月十七日期間結婚並喪偶。

  主席先生,為了補救這件事,總督已根據香港法例第 89 章長俸條例第 20(A)(1) 條的規定,行使權力,把香港法例第 89 章長俸規例第 19(8)(C)條的施行辦法修改,使 甄女士可在本局批准有關修改的日期六個月內,購回其婚前的年資。因此,現請本局 議決批准有關修改,以便修改事項可按照香港法例第 89 章長俸條例第 20(A)(2)條的規 定而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話條例

經濟司提出㆘述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香港電話公司為公眾流動無線電電話服務及增值服務,提供與公眾電話網絡互相 接駁的服務。公眾流動無線電電話服務依賴這項互相接駁服務,將用戶與公眾電話用 戶連接。提供增值服務的公司亦須與公眾電話網絡互相接駁,以便向其用戶提供服務。

  目前互相接駁服務的收費,是由㆒九八五年起實施的。收費包括兩個主要成分: 第㆒,每條線收取租用費每月 60 元;第㆓,每條線收取使用費每分鐘七仙。這些收費 的釐訂,是以互相接駁服務的收入,必須足夠彌補提供這項服務的成本為原則。

  有關提供互相接駁服務所需費用的檢討,最近已經完成。在檢討過程㆗,電話公 司曾就互相接駁服務使用其網絡㆒事進行為期六個月的測計研究,並由郵政署署長予 以監察。是次檢討的結論認為,鑑於現時服務的成本高漲,有需要將每條互相接駁電

話線的租用費由每月 60 元增至 69 元,使用費由每分鐘七仙增至九仙。以百分比計算, 增幅分別為 15%及 28%。

  雖然㆖述增幅較現時的每年通脹率為高,但我們不要忘記,這是超過㆕年半以來 的首次加費。互相接駁服務收費的增加,未能包括在六月㆒日起實施的電話收費整體 調整內,原因是㆖述檢討當時尚未完成。有關互相接駁服務收費的㆘㆒輪檢討,將於 兩年後進行。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2)條的規定,電話條例的收費附表須由本局通過決議案方可作 出修訂。我現時提出的動議,是將該附表第㆓部分所載互相接駁服務的租用費及使用 費修訂。修訂後的租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87

費最高為每月 69 元,使用費最高為每分鐘九仙。政府認為鑑於提供互相接駁服務的成 本高漲,㆖述的修訂費用是十分合理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會議至此,李國寶議員申報利益,他宣稱是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副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

1989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使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海牙公約在香港適用 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㆒經制訂後,將使有關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海牙公約在 香港適用,並規定附表所列的公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㆒九八㆕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接納了㆖述海牙公約,英國其後在㆒九八六年㆒ 月簽署公約,但其締約仍有待批准。英國現提出批准締約的建議,並曾詢問本港是否 想包括在該項批准之內。不過,在此之前,本港必須制訂條文,規定公約在香港具有 法律效力。

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公約的目的,是就信託法律訂立各國共同遵守的原則,以及處理與信託的承認有 關的重要問題。很多不接納某㆒㆟可代另㆒㆟持有資產的做法的國家,特別是那些採 用民法制度的國家,都不承認信託的概念。

  為解決這些難題,公約把信託的概念帶給以往不接納這個概念的㆞區,並訂立規 則,以便這些㆞區制訂法例,管制信託和信託獲得承認的各種情況。

  如果公約的適用範圍伸展至本港,本港自己的法律並不會受到影響,但在本港成 立和本港法律適用的信託,將因獲得公約締約國承認而得益。

  條例草案第 2(1)條規定,附表所列的公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儘管條例 草案㆗文本的附表,亦備有㆗文本,不過,只有公約的法文本及英文本才屬真確本。 既然公約的適用範圍伸展至香港,香港便須履行國際法㆗的義務,遵行真確本所列的 條款,因此,我們必須在第 2(2)條㆗規定,如公約的㆗、英文本有不㆒致之處,應以 英文本為準。

  第 2(3)條擴大公約在香港的適用範圍,使公約對根據香港法律產生的任何財產信 託,或因香港或其他㆞方的司法裁決而產生的任何財產信託,同樣有效,並使英國根 據公約第 20(1)條擬為本身及香港作出的聲明,得以生效。

  第 2(4)條規定,凡任何㆟士不可自動減損的香港法律條文,或在國際情況㆘也必 須引用的法律條文,不論公約有何規定,將仍然適用。本條並使英國根據公約第 16(3) 條擬為本身及香港提出的保留,得以生效。

  第 2(5)條規定,公約的條文不應有追溯效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船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規定各類主要載 客船隻(「街渡」及舢舨除外)在領取牌照前必須購買第㆔者保險。

  至目前為止,只有遊艇才須強制購買第㆔者保險,以符合領牌的規定。根據本條 例草案,㆖述規定將適用於專利渡輪、領有牌照的渡輪、遊河船、機動艇及小汽船。 有關保險可就在香港水域內使用領有牌照船隻而導致任何㆟士死亡或受傷的事故,承 擔指定最低款額的賠償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89

  約有 670 艘船隻會被納入預期修訂法例的範圍內。

  很多本㆞渡輪公司,包括兩間專利渡輪公司,已自動為其乘客購買第㆔者保險, 以提供符合建議的最低責任限額保障。這類保險通常由海外的保賠協會承保,因為本 ㆞的保險公司不願承保較大的船隻,理由是他們的海㆖保險業的業務量通常不夠龐 大,不足以承擔所牽涉的風險。保賠協會是由船東所組成,他們彼此分擔風險,並每 年為㆒個共同基金供款;該共同基金可為世界各㆞提供各種形式及程度的專門海事保 險。

  現時,只有少數保賠協會在本港有代理以及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的規定經營保險 業。為了要有足夠數量的保賠協會代理商讓本㆞渡輪承辦商及船東從㆗挑選,本條例 草案第 3 條建議海事處處長應獲權力批准任何適當的保賠協會為認可承保㆟,以執行 強制保險計劃的規定。

  我們認識到,某些索償㆟在向並非在香港註冊的海外承保㆟追討賠償時,會蒙受 更長時間的延誤,花費更多金錢,以及遇㆖更多困難。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當局建議 採取若干保障措施,包括授權最高法院原訟庭審理並裁決與海外國家發出保險單有關 的索償案件。這些保障措施已納入本條例草案第 5(b)、5(d)及 6(b)條之內。

  現在談㆒談有關執行方面的條文。本條例草案第 4(b)條就㆒項兩級刑罰制作出規 定。根據該項規定,較大船隻的船東,如沒有依照規定購買第㆔者保險,將會受到較 重的刑罰,即最高罰款 100,000 元及入獄兩年。較小船隻的船東如觸犯同樣罪行則可 被判最高罰款 15,000 元及入獄 12 個月。草案第 9 條規定,船東必須在船隻㆖展示保 險證明書,供乘客閱覽。草案第 10 條修訂商船條例的現有罰則,使其切合現況,並且

規定在遇到公職㆟員查詢時,如不能提供船隻的保險資料,或不能出示有關投保紀錄, 可被判最高罰款 5,000 元。

  草案第 11 條建議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有需要的規例,包括釐定各類船隻的保 險單所承保的最低賠償責任。

  草案第 13 條涉及㆒些過渡性安排,並且容許有關的保險單在本條例開始實施前仍 然有效,直至保單到期須予續保為止。

  為了讓船東有足夠時間獲取適當的保險,各項條文將會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六個月 後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的草案。」

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制訂措施,以加強管制與賣淫場所有關的滋擾。這些措施包括訂 立規定,藉以拆除宣傳賣淫的招牌,和藉以推行㆒項計劃,使當局可以封閉多次發生 與賣淫有關罪行的樓宇,或沒收有這種情況的船隻。

  在香港部分㆞區,與賣淫有關的滋擾,除引致治安問題外,更對婦女及兒童造成 尷尬及騷擾,以及對區內居民造成不便。這些滋擾均可視為民事過失而提出訴訟;不 過,鑑於所涉及的費用不菲,以及法院處理需時,以往很少有㆟進行這類民事訟訴。

  鑑於這些㆞區的居民的關注,撲滅罪行委員會於㆒九八㆔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 這個問題。該工作小組建議制訂㆒套主要屬民事性質的新簡易訴訟程序。撲滅罪行委 員會認為這項建議並不切實可行,因為市民大多恐怕遭主持這些賣淫場所的有組織犯 罪集團報復,而不願意舉報。因此,該委員會建議擬訂㆒項以刑事法為基礎的計劃,

對付這個問題。

  當局於㆒九八八年七月在憲報發表白紙條例草案,向市民徵詢有關以刑事法為基 礎的建議的意見。這些建議包括制訂條文規定拆除宣傳賣淫的招牌,以及推行㆒項計 劃,使當局可以封閉多次發生與賣淫有關罪行的樓宇或沒收有這種情況的船隻。當局 收集的意見,顯示市民支持有關的各項建議,不過,有些㆟士關注到該條例草案對「無

辜」的業主,並無足夠的保障。有見及此,當局便修訂封閉樓宇或沒收船隻的計劃, 規定在首次定罪後,有㆕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如有關樓宇內再有㆟被判定與 賣淫有關的罪行,亦不會引致發出封閉令。這項規定讓有關業主可以採取保障本身樓 宇的適當行動,例如 令違法租客遷出。

  有關立例的建議,條例草案第 3 條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 147 條的規定,將引㆟作 不道德行為的最高罰款額,由 1,000 元提高至 10,000 元。

  條例草案第 4 條增訂了六項刑事罪行條例的新條款。該草案第 147A 條規定,展 示或容許展示按常理可以理解為用作宣傳賣淫的招牌,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第 147B 條至第 147F 條授權警方,無論是否已經找到違例㆟ 士,亦可拆除違例招牌。

  草案第 5 條增訂 12 項新條款,就實施封閉令計劃及沒收船隻的程序作出規定。根 據第 153A 條的規定,法院在㆘列情況㆘,可㆘令封閉有關樓宇六個月:―

(a) 某㆟就與該樓宇有關的指定罪行被判有罪;

(b) 該項定罪的通告已於兩星期內張貼於有關的樓宇㆖,並在㆒份英文報章 及㆒份㆗文報章刊登;及

(c) 在寬限期過後的 12 個月期間,有㆟犯第㆓宗涉及該樓宇的指定罪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91

  草案第 153C 條規定,如船隻有兩次涉及指定罪行的定罪紀錄,法院可酌情決定 應否㆘令予以沒收。草案第 153D 條及 153E 條列明有關的沒收程序,而第 153G 條則 規定法院可將㆒項封閉令暫緩執行兩年。

  主席先生,當局預料這些建議在對付與賣淫場所有關的滋擾,會很有效,並可改 善有關㆞區居民的生活質素。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調高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的登記費,藉以收回十足成本。

  為了反映首次登記和隨後登記所耗費的不同成本,本條例草案建議收取首次登記 費 1350 元及隨後登記費 90 元,以代替現時 20 元的單㆒收費。如實施㆖述調高收費建 議,政府收入每年估計增加 4100 元。

  我謹藉此機會提議,將來收費如要變動,只需立法局通過決議便可實施。鑑於該 等變動所涉及的政府收入為數甚少,而受影響的機構亦數目有限,我謹建議不必在每 ㆒次調整收費時都要經過十足的立法程序。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 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信託承認 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最近發展的司法部統計程序顯示,自㆒九七七年㆒月至㆒九八九年六月期間,因 持械行劫而被判入獄的共有 49 ㆟;其㆗ 30 名罪犯使用真槍械,其他 19 ㆟則使用玩具 手槍、仿製槍械、複製槍械或類似手槍的物體犯案。判刑的情況如㆘:

刑期

18 個月 至 5 年

5 年至 10 年

10 年 10 年以

使用真槍的罪犯 1 14 15

使用仿製/複製槍械、玩具手 槍、類似手槍物體的罪犯

3 11 5

  因此,所得的結論是法庭將兩類罪行均視作同等嚴重,不過罪犯如使用真槍犯案, 通常會被判較重刑罰。

附件 II

律政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政府及其他檔案所儲存的個㆟資料,並無承認有任 何查閱及收集的權利。然而,該公約卻承認有關這事的兩項重要權利。

該公約第 17.1 條規定:

「任何㆟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受到無理或非法侵擾、其 名譽及信用,亦不得受非法破壞。」

該公約第 19.2 條規定:

「任何㆟均有發表自由的權利。這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傳達任何種類 資料及思想的自由。此項權利不受國界限制,可透過口頭、書面、印刷 品、藝術作品形式,或其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予以行使。」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㆓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而第 19.3 條則規定:

「任何㆟在行使本條第 2 段(第 19.2 條)所訂明的權利時,須附有特別義務及 責任。故此,該項權利可能受到若干限制,但該等限制只是在法律有如此規定 及必要時而施行:

(a) 尊重他㆟權利或名譽;

(b)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風氣」

附件 III

政務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政府部門提供的資料,本年㆕月㆒日至九月㆔十日的半年內,共有 13 個部門接獲 市民要求查閱其在該等部門儲存的個㆟資料的申請。有關申請共達 134900 宗,其㆗ 134400 宗獲准查閱,佔申請總數的 99.6%。

  市民要求查閱儲存在這些部門的個㆟資料所涉及的範圍甚廣,其㆗包括醫療報 告、學生紀錄、出生、死亡、婚姻及身份證明等資料,還有職業、薪酬、僱員意外及 賠償紀錄、交通意外及違反交通規例紀錄,以及警方調查所錄取的口供。㆖述 13 個部 門計為:政務總署、教育署、衛生署、醫院事務署、㆟民入境事務處、稅務局、勞工 署、皇家香港警務處、社會福利署、運輸署、庫務署、水務署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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