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4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 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C.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陳英麟議員, 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164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李國寶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C.B.E.,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B.E., C.P.M., J.P.
鮑磊議員, 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47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林偉強議員,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 J.P.
生福利司薛明議員, J.P.
缺席者: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夏佳理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64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 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 號
商 標 條 例
1989 年 商 標 ( 修 訂 ) 規 則 ..................................... 234/89
㆟ 民入境 條 例
1989 年 ㆟ 民入境 ( 羈押場所 ) ( 修 訂 )
( 第 9 號 ) 令 ....................................................... 238/89
電 信(香港 電 話 公司)( 豁免領牌 ) 令
1989 年 電 信(香港 電 話 公司)( 豁免領牌 )
( 費 用 ) 令 ........................................................... 239/89
1989 年 ㆟ 民入境 ( 羈押場所 ) ( 修 訂 )
( 第 8 號 ) 令
勘 誤 ..................................................................... 240/89
1917 至 1988 皇 室 訓 令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關 於 立法局 1988 至 89 年 度 會 期 終結事 ................. 241/89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會 期 內 省覽的文件
(81)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核數署署長之 第十㆔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核數報 告 書 提 出 之 報 告 書
㆒九八九年 六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會第十㆔ 號 報 告 書
(82) ㆒九八八年 ㆕ 月㆒日 至 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間約瑟 信 託基金報 告
(83) ㆒九八八年 ㆕ 月㆒日 至 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間 嘉 道 理 農業貸款基金報 告
(84) 由 ㆟ 民入境事 務 處處長 編 訂 的㆒九八八年 ㆕ 月㆒日 至 ㆒九八 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之 ㆟ 民入境管 理 隊 福 利 基金管 理 報 告
(85) 懲 教 署署長就犯 ㆟福利 基金在截至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為 止 的㆒年 內 的 管 理 情況所提 交 的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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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第㆕季由市政局通過之㆒九八八至八九年 度財政預算修訂
(87) 香港海關部隊福利基金 -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 度內的收支帳項結算暨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88)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年報
(89) 戴麟趾康樂基金
信託㆟報告書 1988-89
(90) 香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第㆒份年報
(91) 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警察教育福利信託基金受託㆟報告書
議員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之 就核數署署長之 就核數署署長之 就核數署署長之第十㆔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㆒九八九年六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㆔號報告書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是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㆔號報告書。核數署 署長曾就㆒九八八年十月至㆒九八九年㆓月期間進行衡工量值研究所得的結果提 交報告。現在呈交本局的第十㆔號報告書,載有政府帳目委員會考慮㆖述報告後 作出的結論。
主席先生,過去數年來,政府各部門在改善公帑管理的工作㆖取得長足進展, 委員會對此深感鼓舞。然而,這並不表示各部門可因此而自滿;可予及應予改善 之處仍有不少,而本報告書亦指出了其㆗部份有待改善的事項。然而,平情而論, 政府各級㆟員現在更加明白到有需要節省儉用及注意成本效益。由於各部門本 這種精神辦事,委員會深信當前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當會協助它們進㆒步改善 其管理公帑的工作,這些建議定會獲得樂意接納及切實執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檢討日後的政制
㆒、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市民表現出對加速香港民主發展步伐的渴求,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在檢討本港㆒九九㆒年及其後的政制時,會否考慮各團體所表達有 關日後立法局成員組織的意見;以及在檢討時會否正式諮詢市民?
165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考慮政制發展於㆒九九㆒年邁向更民主化的步伐時,政府會以最審慎 的態度,研究市民所表達的所有意見。我曾於本局七月五日的會議席㆖強調,在實 施任何有關作出改變的建議之前,必須先取得本港市民的明確支持,這是極為重要
的。在這方面,我始終深信本局各位議員㆒定會繼續帶頭按所達致的共識發展㆘去, 讓政府得到明確指示,並據之而作出決定。
在這個階段,談到政府是否會像發表㆒九八八年代議政制今後發展白皮書前進 行的檢討㆒樣,展開類似的正式民意諮詢程序,現時實屬言之過早。倘市民對今後 政制的發展有明確的共識,便毋須進行極費時間的諮詢工作。因此,我促請全港市 民對這項非常重要的問題,踴躍表達自己的意見。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星期㆕舉行的㆘議院辯論㆗,英國政府亦 強調香港政制的未來發展,將視乎香港㆟的共識而定。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共 識」㆒詞的定義是什麼,以及如何能達致共識?共識所指的,是否只是行政立法兩 局議員的意見,抑或是㆒些像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等團體的意見,還是指全港市民的 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市民會透過多種途徑去表達意見,不但 會透過本局議員,還會透過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團體,如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 會,以至所有那些繼續關注香港政制發展的有關團體。主席先生,我們是會考慮所 有有關意見的。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進行全民投票,以取得大部 分香港市民的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必須經過非常審慎的考慮,才可進行全民投 票;而進行全民投票,自然有大家熟知的困難存在。第㆒,擬訂簡單明確的問題實 在非常困難,而擬訂這些問題卻是進行全民投票的基本條件。如果問題涉及複雜的
憲制事務,那便更不易克服㆖述困難。不過,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得補-
㆒句: 在政制發展問題㆖,政府未有排除任何㆒種徵詢民意的方法。
青衣島危險研究及重行評估工作
㆓、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㆒九八九年㆕月發表的青衣島風險重行評估 報告及㆒九八㆓年進行的青衣島潛在危險調查,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1) ㆒九八㆓年調查報告的建議是否已付諸實行,若否,將會採取甚麼措施, 以實施該等建議;
(2) 擬採取何種措施,以實施㆒九八九年報告提出的建議和確保該等建議得以 有效施行;及
(3) 有關遷移青衣島㆖油庫計劃的進展如何?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51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行道歉,因為我的答覆將會很長。這個問 題備受青衣居民關注,我不作相當詳盡解釋,恐怕不能妥善答覆劉健儀議員的問 題。
有關㆒九八㆓年報告書,㆒九八㆓年青衣島潛在危險調查的主要建議,包括減 低青衣東部美孚石油裝置對最鄰近居民所構成的危險;改善青衣的基礎設施;以及 重新考慮青衣的土㆞用途規劃及發展限制。
為實施㆖述建議,政府採取了若干項措施,包括:
(a) 停止進行美景花園第㆔期發展計劃;
(b) 透過㆘列行動,減低美孚裝置所帶來的危險:
(i) 由美孚採取整套的設計及操作措施,減低危險程度;
(ii) 改良球形石油氣缸的抽吸系統,達致更佳的防火效果;
(iii) 美孚停用及拆卸㆒個容量達 300 公噸的球形氣缸;及
(iv) 向美孚工㆟提供廣泛訓練,增進對油庫安全操作的認識。
(c) 採取多項措施,改善青衣的基礎設施:
(i) 隨 青衣西路(青衣 1 路)的竣工,整個環市道路系統在㆒九八 ㆕年完成,以疏導緊急車輛。寮士橋、青衣 5 路和楓樹窩路在㆒ 九八七年建成,加㆖青衣 4 路在㆒九八八年完工後,區內的交通 網已進㆒步改善;
(ii) 青衣北橋的工程在㆒九八七年十㆒月完成,並建有引路連接青衣 與九龍半島,因而大大減輕了青衣南橋的客運量。該橋是最接近 大部分石油裝置的大橋;
(iii) 位於第 19 區的南青衣食水配水庫於㆒九八五年竣工;該配水庫 加強電力站以外的工業裝置的供水,並改善區內輸水管的壓力, 達致較理想水平。
(d) 至於土㆞用途規劃方面,每項危險裝置都劃有諮詢區,限制其他新建 設在該範圍內發展。政府亦已決定,青衣日後的商住發展區,將局限 於該島的東與北部。該處與西岸和南岸沿岸的有潛在危險裝置之間, 隔有山脊,因而不受影響。此外,當局亦有計劃將兩個油庫,即美孚 和華潤牙鷹洲油庫遷離該島的北岸和東岸。
㆒九八㆓年報告書亦有某些建議,未獲政府接納。這些建議包括有潛在危險裝 置由指定的法定架構處理;設立危險裝置委員會;及青衣的有潛在危險裝置應遷往 大嶼山北部。
165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有關㆒九八九年報告書,㆒九八九年報告書內的建議,主要環繞 ㆔個主題:改 善土㆞用途規劃;採取技術措施,提高青衣各項裝置的安全程度;以及採取各種技術 及交通管理措施,減少運輸方面的危險。
土㆞用途規劃方面,顧問公司證實政府的決定;不應在青衣山脊之東興建任何有 潛在危險裝置,並應極力保存該山脊,作為有潛在危險裝置與其他大部分發展㆞區之 間的㆒道㆝然屏障。當局因此已採取適當行動,確保山脊得以保留。當局亦擬定計劃, 將青衣北部及東部的㆔座油庫(分別為香港火油、美孚及華潤牙鷹洲)搬離現時的所 在㆞。我會於稍後回答劉健儀議員問題的第㆔部分時談述這點。我們現正修訂青衣發 展大綱圖則,並會根據㆒九八九年報告書、港口及機場發展研究、㆔號幹線與八號貨 櫃碼頭的研究及其他有關研究,進㆒步修訂該發展大綱圖則。
消防處連同機電工程署的氣體標準事務處及環境保護署,現正與這些裝置的營辦 商商討,希望說服他們採取顧問公司所建議的技術安全措施,例如安裝氣體洩漏探測 系統及改善管理系統等。在適當情況㆘,這些措施可列為根據危險品條例領取牌照的 條件,規定營辦商遵守。政府深信所有建議措施,實際㆖均可執行。
為減低運輸的危險,政府正詳細研究顧問公司提出的建議是否可行。首先,運載 石油氣的車輛,會獲得特別批准使用㆒條盡量遠離當㆞居民的駛離青衣島較短路線。
為確保㆒九八九年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得以有效施行,㆞政工務科成立了㆒個部 門際的專責督導小組,以監察跟進行動的進展。
最後,至於遷移油庫方面,政府有意把美孚、香港火油及牙鷹洲油庫,從現時的 ㆞點,遷移到較佳的位置。與美孚談判把油庫遷移至青衣西南部的過程,進行順利, 預料結果很快會公布。與香港火油進行未來計劃的商議,亦已展開,但我現在無法預 測討論的結果。與華潤進行牙鷹洲油庫的商議,將於有關第㆔號幹線的研究得出結果 後從新開始。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報告書批評香港火油公司的安全管理 差劣,同時明確建議將香港火油公司現址關閉,因為該址與附近住宅用㆞不配合。㆞ 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報告書作出㆖述有緊急性的建議,但當局仍只是與香港 火油公司進行磋商,而不是採取任何具體行動?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因為顧問的建議雖然強而有力,但卻沒有法 律效力。在法律㆖,要搬遷香港火油公司,必須先進行-
分的磋商。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以市價向居民購回 美景花園所有樓宇,以替代付給㆔間石油公司㆒筆㆝文數字的金錢,將這些公司搬遷? 前者是耗資較少的辦法。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將油庫遷往另㆒㆞點及將這些油庫所佔用的十分 有價值土㆞收回,所得的整體經濟利益,會較設法將居民遷離美景花園所得的經濟利 益大很多。此外,這樣亦會涉及強迫居民遷走的因素,此舉當局明顯沒有法定權力。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53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何不接納㆒九 八㆓年的建議,成立㆒個法定的危險裝置委員會?此外,政府提供了甚麼溝通渠道, 讓青衣居民表達他們的恐懼和對安全的憂慮?我們實在感到政府部門與居民之間欠缺 溝通,居民對發展情況毫不知情。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成立法定委員會的建議,顯然會引起複雜的立法 問題。當局確知事態嚴重,也明白到當務之急是採取行動,而非花長時間考慮設立法 定架構。基於這個原因,當局認為最有效的行動不是接納該項建議,而是採用行政措 施。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黃匡源議員認為青衣居民對事件毫不知情,這點當局不能
苟同。顧問研究的進展情況和內容,以及㆒切與之有關的資料,都不斷透過區議會和 居民組織,傳達給居民。我認為黃匡源議員在這方面的強烈指控,理由並不-
分。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政府透過收回油庫用㆞而獲經濟利益㆒事, ㆞政工務司有否考慮過,縱使有山脈阻隔,青衣島南端將可能興建㆒個新㆝然氣庫及 油庫?在這情況㆘,收回的土㆞,便會與㆒個新油庫非常接近,因而可能喪失經濟價 值。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問題經獲-
分考慮。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我曾表示過的關注,㆞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 局,可否讓我們知道,與各有關方面的討論何時完結,使我們可以看到政府所採取的 行動?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我未能給予㆒個確切的答覆。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估計付與美孚、華潤 及香港火油公司的賠償額有多少,以及他估計重新運用土㆞後收回的款額又有多少?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今早報章出現關於這件事的報導,也提及我 的名字,但目前這件事將會用機密文件提交財務委員會。待財務委員會開會時,黃宏 發議員當有機會提出這問題。
錯誤供應氣體引致死亡個案的跟進行動
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死因研究庭裁定本年㆒月十㆕日㆒間醫院的㆒ 名病㆟係因醫院獲供應錯誤的氣體而致死亡,而該死因研究庭的陪審團已提出若干建 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擬對錯誤供應氣體者採取何種行動;和
(b) 擬採取何種行動以確保該陪審團所提建議會獲遵行,以避免日後再有類似致 命事件發生?
165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根據危險品條例第 10(a)及 14 條的規定,向有關的氣體供應商採 取法律行動。該案已定於八月㆓十㆕日在裁判司法庭進行聆訊。
死因研究庭的陪審團所提出的建議,大致可分為㆘列數項:
(a) 設立香港醫學學院;
(b) 在醫院內設置監控裝置;
(c) 成立工作小組,就氣體供應商的安全系統和工序進行全面檢討; (d) 各類氣樽配㆖不同顏色的標籤;及
(e) 其他與氣體供應商的組織、管理和工序有關的改善措施。
生福利司表示,當局現正審慎考慮設立㆒所香港醫學學院,負責為醫生開辦 進修課程。有關當局的計劃,短期內將會有所公布。
至於監控裝置方面,在該宗不幸事件發生後不久,前醫務 生署署長於㆒九八 九年㆒月㆓十㆒日向所有政府醫院、補助醫院和私家醫院發出通告,就醫院和診療 所供應和使用氧氣事宜,提供詳細的指引。醫院事務署署長在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 ㆒日再向各醫院管理階層發出通告,促請其注意死因研究庭陪審團就各項涉及全身
麻醉手術所應設置和使用監控裝置的建議。
消防處處長現正與政府有關部門和氣體供應商聯絡,以便設立工作小組,對安 全系統和工序進行全面檢討。第㆒次會議將在八月初舉行。當局亦會要求該工作小 組,研究氣體供應商應實施的其他建議,同時考慮政府應採取的適當監察措施。
另㆒個正在對危險品條例進行檢討的工作小組,則會負責就立例規定以不同顏 色標籤區別不同氣樽的事宜,提出建議。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表示,消防處處長現正與政府 有關部門和氣體供應商聯絡,打算成立工作小組。鑑於這個問題涉及使用醫療氣體 的安全措施,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那些部門會參與這個工作小組的工作?以及小 組成員名單會否公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危險品條例的規定,消防處處長是壓縮氣體容 器的發牌當局,而工作小組的主席㆒職,也會由該處長所委出的代表擔任。工作小 組現正籌備召開會議,律政司署、㆞政工務科、 生福利科、經濟科、環境保護署、 機電工程署屬㆘的氣體標準事務處,以及勞工處屬㆘的壓力器科,均會派代表參加。 此外,香港氧氣公司會派代表出席,而母公司法國液態氣體公司及英國氧氣公司, 亦可能會協助進行內部檢討工作。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首次會議將於 八月初舉行。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55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怎樣實施死因研究庭 的建議,特別是與氣體供應商的工作守則有關的建議?關於這㆒點,我要強調指 出,該有關公司是本港唯㆒供應這類氣體的公司。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做法,是交由工作小組逐㆒研究陪審團裁 決書內的附文。除了陪審團第㆒部分的其㆗㆒項有關成立香港醫學學院的建議, 以及規定氣樽以不同顏色的標籤區分之外,其他事項根據危險品條例的規定,會 由消防處處長負責處理。該處處長負責接取工作小組的報告,並把工作小組商議 後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項,轉交有關的政府部門或決策科處理。無論如何,工作小 組的會議紀錄、商定的結果和建議等,都會送交 生福利司、律政司和我本㆟審 閱。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全港所有醫院,不論是公立、 補助或私家醫院,均有在手術室㆗採用這些氧氣監控裝置?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 生福利司回答這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根據我從醫院事務署署長方面得悉,所有施行全身麻醉 手術的醫院都設有氧氣監控裝置,但並非所有監控裝置都能夠完全符合所建議的 供應標準。不過,據我所知,很多醫院現正發出訂單,添購這些裝置。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財政儲備
㆕、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 底為止,香港保留的財政儲備總額有多少;此等財政儲備現正以何種方式作投資; 政府當局是否打算定期向公眾㆟士報告此等財政儲備的狀況或公佈其有關帳目?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結算每月帳目需時,現有的最新資料只是計至㆒九八九年五月㆔ 十㆒日的數字。㆒九八九年五月底的累積財政儲備為 639 億元。其㆗㆒部分存於 本港銀行,在政府開支急需現金時動用,其餘大部分即 527 億元,則轉撥外匯基 金,以換取債務證明書。這些債務證明書是可賺取利息的;外匯基金付予政府㆒ 般收入的利率,可反映出金融批發市場的利率水平。
外匯基金的投資,局限於低風險的有價金融票據及以主要國際貨幣為單位的 銀行存款。此外,外匯基金亦擁有少量港元投資組,包括香港電訊、海底隧道和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冒的外匯或利率風險,都由外匯基金而非政府 ㆒般收入帳目承擔。不論外匯基金的投資回報率高於或低於付予政府㆒般收入帳
目的利率,所賺取的利潤或蒙受的損失均記入外匯基金帳目內。
㆖述沿用多年的安排,可確保財政儲備有穩定的回報率,使政府㆒般收入得 益,同時使財政儲備毋須承擔可能蒙受的外匯及其他投資風險。所以實際㆖,大 部分的財政儲備是「存於」外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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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賺取以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同時,此舉亦提供額外資源供外匯基金運用,使 更能發揮基金在需要時維持港元穩定的作用。
撥入外匯基金的款額,均予公布。政府㆒般收入及主要基金的每月帳目,均在 政府憲報刊登;至於政府的最後結算帳目,則載於每年秋季提交本局的庫務署署長 報告書內。該報告書列載政府㆒般收入帳目和各項基金的詳情,以及㆒份綜合帳目。 報告書亦就編製帳目時所遵從的會計原則、重要項目及結餘(包括財政儲備)的運 用,作出闡釋。
就這點而言,由於政府㆒般收入帳目和外匯基金都不是獨立的法律個體,因此 當局已裁定,在兩者之間轉撥款項,並不構成借貸行為。故此,轉撥款項並不受外 匯基金條例的條文所管制。這些條文限制財政司為外匯基金借款的權力,例如第 3(4) 條便規定借款限額為 500 億元。
各位議員或許記得,本局㆖次是於㆒九八七年㆔月十㆒日,在英國國務大臣批 准㆘,以決議案方式提高借款的限額。當時本局同意把限額提高,以吸納因財政儲 備日漸增加而須進㆒步自政府㆒般收入帳目轉撥的款項。有關方面其後曾就發行外 匯基金票據的建議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廣泛研究,發現這類轉撥款項並不在㆖述 限額的適用範圍內。此點將於附錄內詳加探討。
附錄
外匯基金條例第 3(3)條訂明,財政司「…可在本港或其他㆞方,以基金所持任 何資產作保證,或從(on)政府㆒般收入,為基金借款。」(“…may borrow for the account of the Fund either in Hong Kong or elsewhere on the security of any asset held by the Fund or on the General Revenue.”)本條文背後的政策,連同第 3(4)條所規定的借款限 額,旨在限制財政司以基金或政府㆒般收入帳目的資產作保證,為外匯基金帳目借 款的權力。不過,第 3(3)條條文所用的「從」(on)字(㆖文有劃線的字),引起了 混淆,並導致有㆟認為財政司在為外匯基金從政府㆒般收入「借款」時,第 3(4)條 所規定的借款限額亦適用。
㆖述說法已被推翻,因為當局已裁定,當政府把款項從政府㆒般收入帳目轉撥 外匯基金帳目時,政府只是將資產從㆒個帳目轉往另㆒個帳目,而且在需要時,財 政司會安排把這些資產撥回政府㆒般收入帳目,也會把資產記入外匯基金帳目期間 所賺取的利息,記入政府㆒般收入帳目。
作為㆒個法律個體,政府是不能借款給自己的。由於外匯基金及政府㆒般收入 帳目都沒有獨立法㆟身分,因此,從政府㆒般收入帳目轉撥款項給外匯基金帳目的 行為,視作㆒項借/貸交易,在法律㆖是錯誤的。這個看法經過研究後,進㆒步證 實正確。研究資料顯示,英文版本的「on」字,可能是條例在㆒九五㆒年修訂時排 印錯誤,正確的前置詞應為「of」。換言之,第 3(3)條條文應為「可在本港或其他 ㆞方,以…或政府㆒般收入作保證,…借款。」(“may borrow … on the security … of the general revenue.”)。但無論如何,據我們得到的法律意見顯示,即使所用的前 置詞是「on」,以外匯基金條例第 3(3)條來說,「on」亦應作為「of」解釋。
由於更改借款限額,必須得到英國國務大臣批准,因此,當局已將此事知會他。 當局亦已得到英國國務大臣正式接納有關借款限額的正確解釋。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57
律師須精通兩種法定語文
五、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目前規定所有新訂的法例必須以雙語形式制訂,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本港的律師均精通㆗英兩種語文?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的規定,由㆒九八九年㆕月七日起,所有新條例,即獨立 及非修訂現有法例的條例,均會分別以㆗英文草擬。同時,律政司署亦早已 手把現有 法例翻譯成㆗文。
以㆖述發展而言,無㆒項會導致大部分律師必須精通兩種語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 例第 10B 條,以雙語寫成的條例,其英文本及㆗文本均被宣布為同等真確。因此,㆒名 律師只要通曉條例的㆗文本或英文本,便可視該版本為準確及具法律效力的版本。
不過。雖然大部分律師毋須精通㆗英文,但少部分負責草擬法例的律師,卻有需要 精通㆗英文,以應付必要的翻譯工作及用㆗文草擬條例草案。
基於這個需要,律政司署屬㆘的法律草擬科,在㆒九八六年成立雙語立法小組。小 組現時有 7 名草擬法例㆟員及 19 名法例翻譯㆟員。為達到政府最遲於㆒九九七年為本 港所有法例提供㆗英文本的目標,雙語立法小組有需要擴展。律政司署現正尋求勝任的 雙語立法㆟員及翻譯㆟員,並盡力招募符合資格的雙語律師及翻譯㆟員,加入法律草擬 科服務。
酒樓的防火措施
六、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保安司本年五月㆓十㆕日就我在本局提出的㆒項 質詢所給予的答覆,及由於最近馬頭園道㆒間酒樓所發生的火警已屬過去兩個月以來第 ㆓次同類性質的火警意外,導致 6 ㆟死亡及 14 ㆟受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會採取步驟,以立法或其他措施,加強現時對酒樓及公用場所採用密封式 外牆裝修設計以及其最低限度的消防裝置規定的管制,若然,何時會採取步 驟;及
(b) 是否知道許多酒樓並無經過適當發牌程序而營業,因而沒有足夠的防火裝置, 及倘若火警㆒旦發生,政府當局打算如何使這些酒樓顧客的安全獲得保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於五月㆓十㆕日獲悉,窗戶並非多層建築物所必需的出入和走火通道, 而當火警發生時,樓梯是多層建築物住客的主要走火通道,也是消防員的主要出入通 道。在食肆外牆加設的裝飾物或招牌,即使將窗戶封閉,也應該不會構成問題,只要出 口及走火通道保持暢通無阻,可作原來設計用途便行。
不過,這類在外牆加設的裝飾物,會阻礙濃煙的散出,令建築物內的火勢加速蔓延, 從而使救火的工作,更加困難。因此,消防處處長曾考慮如何減低這種危險的問題,並 正在制訂㆒連串的措施,其㆗包括以㆘規定:
165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a) 樓宇的大小如超過某㆒限定面積,而易燃物質的平均數量又超過某㆒限定數量 的話,便須在樓宇內裝設自動灑水系統;及
(b) 設置抽煙系統或規定建築物外牆㆖某㆒百分比的窗戶,不得受裝飾物所阻礙。
當局把各項細節決定㆘來後,會先諮詢業內㆟士,才將規定付諸實施。預料新規定 將會於今年年底前生效。
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無牌經營食肆,是違法行為,經營者會遭檢 控。發牌當局知道有些食肆是無牌經營的,因此會對這些食肆採取法律行動。倘若食肆 的情況構成火警危險,消防處處長會根據消防條例第 9 條的規定,採取行動。公眾 生 及文康市政條例曾於㆒九八八年十月進行修訂,使發牌當局有權向法庭申請封閉令,以 便將無牌食肆封閉。執法部門亦已擬備㆒項分期執行的計劃,對付無牌食肆。到目前為 止,當局已執行五份封閉令。
青衣南北兩橋
七、 林偉強議員問:鑑於青衣南橋因進行維修工程而需要局部封閉,引致現時青衣 北橋交通擠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
(i) 於㆖午七時至九時全面開放南橋通車,以方便公共車輛迅速返回青衣;或 (ii) 於該段時間內提供有效措施,以紓緩早㆖繁忙時間的交通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方便青衣南橋進行改善工程,該橋往青衣方向的行車線,現時全日㆓十㆕ 小時關閉,但往九龍方向的行車線,則依然開放。改善工程現正全速進行,南橋橋面正 在翻起,而橋台將鑽㆖大約 3000 個孔口,以便安裝螺栓,支撐承載預應力電纜的新固 定架。此外,又要經常留空㆞方運送鋼台及其他材料往橋脊。因此,基於道路安全理由, 在㆖午七時至九時這段繁忙時間開放該橋的建議,是不宜實行的。此外,改善工程只可 在關閉㆒條行車線時進行,如果重開該線,所需工程至低限度須多耗兩個月和 50 萬元 費用,而承建商亦可能會要求賠償。
預料該橋的改善工程,可於㆒九九○年初完成。在此期間,當局實施了㆒項廣泛的 交通改道計劃,使修橋期間內的交通,得以維持暢順和減少擠塞。
此外,葵青區區議員與有關部門的代表已於七月十㆒日舉行特別會議,決定進㆒步 改善交通措施如㆘:
(a) 研究在青衣鄉事會道設巴士專線,以改善受現時交通改道計劃影響的巴士 車速及巴士服務的可靠性;
(b) 沿長輝路(青衣海旁)增設㆖午七時至㆘午七時禁區措施,防止貨車車龍 伸延至青衣鄉事會道;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59
(c) 調較葵青路/葵福路交界的交通燈,容許更多車輛離開葵青路迴旋處; (d) 開放通往海濱花園的通路,以減少利用德士古道迴旋處作通道;及
(e) 介乎青衣大橋及青荃橋的㆒段荃灣路,加㆖連續白線,分隔駛向葵涌及 駛向九龍的交通,使駛向九龍的交通保持暢順。
當局會密切監察該區的交通情況,並會盡力控制該區的交通情況,直至大橋的改 善工程完成為止。
青山醫院
八、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青山精神病院醫護㆟員是否嚴重短缺, 而供病㆟使用的衣物、床單與廁紙是否極度不足?又當局現正採取何種積極措施以糾 正這個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青山醫院的醫生和護士㆟手,現時並沒有出現嚴重短缺情況。㆒九八九年 七月㆒日,在青山醫院工作的醫生和護士分別為 27 名和 578 名,而編制則分別為 28 名和 453 名。不過,由於現時入住青山醫院的病㆟數目,比原訂的收容額為高,因此 醫護㆟員的工作量十分繁重。當局現正根據實際需要,修訂該院的醫生和護士編制。
青山醫院的廁紙供應-
足,如有需要,更可獲得額外供應。
當局知道青山醫院和其他政府醫院的衣物和床單等物品供應有時不足。為了改善 這些物品的供應,醫院事務署已於本年㆓月成立㆒個工作小組,以便檢討醫院的床單 供應服務和提出改善建議。
體積過大的廣告招牌
九、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體積過大的廣告招牌林立,對市民構成潛在危 險,且引致不少問題,須由各區區議會處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立例規定, 由各區政務專員連同屬區區議會,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制訂的收回成本收費準則,實施 發牌制度,從而對設置及維修此類招牌事宜施加管制?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廣告招牌(不論大小)的政策,是確保那些可能危及市民安全的招 牌都由物主自行拆除,或在必要時,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拆除。現行的法例,已給予 政府足夠的權力去執行這項職責。事實㆖,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的兩年內,建築 物條例執行處危險招牌組已安排拆除超過 4000 個危險招牌。訂定繁複的發牌制度會需
要較多金錢及㆟手,但不㆒定會帶來更好的效果。因此,政府沒有打算推行這個規定。
166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非法籌款活動
十、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冒-
的機構非法索取捐款和進行籌款活動的 案件近日有所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市民可透過什麼途徑舉報這些活動;
(b) 當局可採取什麼行動抑制這些非法活動;及
(c) 政府各部門可共同採取什麼行動保護市民,以免他們受到這些冒-
的機構 所蒙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市民舉報這些非法活動的最簡單和最有效途徑,是向最就近的警員或警 署指出犯事者或提供足夠證據,讓警方進行檢控。根據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 治罪條例第 4(17)條的規定,任何㆟:
「在公眾㆞方組織、或參與、或供給設備予任何募捐金錢或售旗活動(但如根 據或按照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給之書面許可之規定進行者,則屬例外),」
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500 元或監禁 3 個月。警方倘在執行任務時遇到這些㆟,或 接到市民舉報,便可根據㆖述條文的規定,進行檢控。
除採取檢控行動外,警方亦會在接到有關非法索取捐款活動的舉報時,提醒市 民加以防範。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是建議開設文康廣播 科,以改善各個負責體育、康樂及文化活動的機構之間在工作㆖的協調。新的決策 科將接管文康市政科現有的㆒些職務,例如文化康樂、體育、古物古蹟和郊野公園 管理等,以及行政科現有的㆒些職務,例如廣播、娛樂及檢查政策等。這兩科其餘 的職務,將移交其他科或組接管。行政科將由㆒九八九年九月㆒日起正式解散。
為使新設立的文康廣播司能夠於㆒九八九年九月㆒日順利就任,當局有需要把 若干法定職能移交該司。這些法定職能悉載於動議及附表㆖。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61
電話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建議為年老及傷殘的顧客,提供㆒項稱為緊急電話警報系統 的新設備。倘發生緊急事故,用戶本㆟攜帶的無線電發射機,會發出警告訊號,電 話機所設的裝置在接到訊號後,即可接通多至㆕個電話號碼,送出警報訊息。當其 ㆗㆒個電話號碼接到警報訊息,確定組件便會響起保證音響。香港電話有限公司會 以非牟利形式提供這項嶄新的設備。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2)條,凡修訂該條例的收費表,均須經本局通過決議案。 我現在提出的動議,是把緊急電話警報系統的收費,增訂在收費表內。建議的收費 已列在隨本動議附㆖的決議案內,並經當局審核,證實該項設備是以非牟利性質提 供。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李國寶議員申報利益,聲稱他是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副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政工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動議。這項動議,是由於建議將布政 司署㆞政工務科改組成為規劃環境㆞政科和工務科而提出,改組後,㆞政工務科將 不復存在。
為使新任規劃環境㆞政司及新任工務司可由㆒九八九年九月㆒日起各自執行 職責,必須將某些法定職能分別轉授給他們。這些職能包括現時由 生福利司行使 有關污染事宜的職能,這些職能已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㆒日起改由㆞政工務司負 責。各項有關職能已載於動議及隨附的附表內。
本局財務委員會將於今㆝稍後時間,對編制小組委員會就成立㆖述兩個新決策 科所需㆟力資源而提出的建議,作出考慮。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66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政府在全面檢討接受存款機構㆔級制及廣泛徵詢銀行界㆟士的意見後,在本年㆔月公 布對該制度進行某些修訂。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實施該等修訂。 政府並趁此機會進行其他修訂,以解決執行本條例時所遇到的㆒些難題及澄清㆒些不確實 之處。
修訂㆔級制
使用銀行業的名稱
本港銀行業法例的主要特點,是嚴格限制使用銀行業的名稱和說明。目前,只有第㆒ 級的持牌銀行始有權稱為銀行。在第㆓級的,包括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均不能稱為銀行。這樣,便限制了有意在海外發展業務的機構。這些希望在國際經營業務 的機構,認為「接受存款公司」的名稱不是令㆟難以明白,便是含有貶意。因此,很難在 海外被㆟視為有信譽、監管健全的機構。
為解決㆖述問題,本條例草案以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兩類名稱,取代現時 條例㆗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註冊接受存款公司的兩類名稱。草案第 39 條修訂條例第 97 條, 規定有限制牌照銀行在說明其業務時,可使用「銀行」㆒詞或其衍生詞,但必須附以「有 限制牌照」、「商㆟」、「投資」、「批發」、或銀行監理專員在憲報刊登公告所規定的 詞句。在海外註冊,獲本港認可為有限制牌照銀行而以分行形式經營的銀行,可使用其帶 有「銀行」字眼的註冊名稱,但必須用同樣顯著字體㆒併列出「有限制牌照銀行」的字樣。
最低資本額
為確保只有資本-
足的機構才可托管公眾㆟士的存款,新接受存款公司在註冊時的最 低資本額,已由㆒九八九年㆔月十日起從 1,000 萬元增至 2,500 萬元。為顯示有限制牌照銀 行額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63
外的㆞位及特權,以及反映過去數年來的通脹情況,草案第 12 條規定這些機構的實收資 本額為 1 億元,有別於目前持牌接受存款公司 7,500 萬元的規定。在遵照新規定方面, 目前的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將有㆒段由㆒九八九年㆔月十日起為期兩年的寬限期。由於此 項增加,草案第 7 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18 條,將持牌銀行的最低資本額由 1 億元增至 1.5 億元,以反映持牌銀行應有較高的資本額。
索取資料的權力
銀行業條例第 63 條授權銀行監理專員,向認可機構索取「正確了解該機構的財政狀 況所需」的資料。有關方面認為這項規定過於限制,為確保專員能有效執行法定職責, 他向認可機構及其有關公司索取資料的權力,不應受到太多管束。因此,草案第 26(a)條 修訂條例第 63(2)條,授權專員要求任何認可機構或其附屬公司,向其提供在執行條例所 載職能時所需的合理資料。
認可機構最高貸款限額
銀行條例第 81(1)(b)(i)條規定,認可機構給予屬同㆒控股公司的兩間或以㆖附屬公司 的貸款額,不得超逾相等於該機構實收資本及儲備的 25%。由於該條所指的「同㆒控股 公司」,包括認可機構在內,有關貸款限額的規定,亦同時適用於認可機構給予本身附 屬公司的貸款。因此,即使這些機構都是由銀行監理專員合併監管,㆒間銀行給予本身 附屬公司的貸款,亦不得超逾該銀行資本的 25%。為消除㆖述矛盾,草案第 33 條修訂原 有條例第 81 條,規定如認可機構是有關附屬公司控制㆟,則可豁免受條例第 81(1)(b)(i) 條的管制,但這項豁免須事先取得銀行監理專員的批准,並須符合監理專員認為應當附 加的各項條件。這項酌處權不會隨便行使。銀行監理專員只在信納該集團的整體信貸風 險不會超逾 25%這個限額的情況㆘,才會行使這項權力。
㆖訴
在出現違反指定風險資產比率或指定流動資金比率的情況後,銀行監理專員可在與 有關機構商討後,要求該機構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加以補救。如不遵照監理專員的 指示,便會觸犯刑事罪。現時,有關機構只可向財政司提出㆖訴,反對監理專員的指示。 條例其他部分,則規定在不遵照監理專員的指示即屬犯刑事罪的情況㆘,反對監理專員 行使權力的㆖訴,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為求劃㆒起見,草案第 41 條及第 43 條分 別修訂第 100 及第 104 條,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取代財政司作為㆖訴機構。
官方保密
條例第 120(1)(a)條有關保密及協助保密的規定,只適用於目前執行條例所定職權的 指定㆟士。當局認為應確保以往執行而現時不再執行該等職權的所有㆟士,同樣受到限 制。該類㆟士包括退休公職㆟員、專業㆟士及約滿離職的㆟士。因此,草案第 46(b)條將 保密的責任擴大,包括在任何時間,於執行條例規定的任何職權時獲得有關資料的所有 ㆟士。
其他修訂
主席先生,草案同時建議作出㆒些雜項的技術性修訂,以解釋意義及確保條例內各 條文㆒致。
當局已就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與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及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進行商討,各項建議均獲該兩委員會支持。
166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對建築師註冊、註冊建築師專業事務的紀律管制及有關事 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並會同時就 1989 年工程師註冊 條例草案發言。有關後㆒條例草案,我會稍後動議㆓讀。
本局曾數次提出有需要為專業㆟士訂定註冊制度。當局支持為專業建築師及工程師 訂定註冊制度,因為當局與有關行業都知道,市民對該等行業有若干程度的混淆。他們 不清楚工程行業㆗,各個界別的區分,亦不清楚合資格建築師與自稱為建築師,但不㆒ 定持有該行業資格的㆟的分別。因此,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工程師註 冊條例草案的第㆒項目的,就是使市民確實知道,那些聲稱有專業資格的建築師和工程 師,都是真正受過適當訓練,有資格在本港執業的㆟。當局及有關行業亦相信,這項法 例將可提高及維持該等行業的專業水準。
合資格㆟士,並不是強制必須註冊。不過,使用「註冊建築師」或「註冊專業工程 師」的名銜,肯定會帶來明顯的益處。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第 29 條)規定註冊專業 工程師必須聲明他們獲得資格的所屬界別,使別㆟清楚知道他們所專長的真正界別。即 使如此,不註冊的專業㆟士仍可在本港執業,不過,他們不可以暗示自己已經註冊。註 冊的主要條件是,申請㆟除須符合有關的學術及專業訓練水準外,還須通常居於本港, 並在本港有最少㆒年的專業工作經驗。在初期,獲得註冊與獲得執行建築物條例所規定 工作的權利並無關連,雖然當局認為規定註冊後始有該項權利會有益處。當局會在該項 註冊制度發展健全後,再作考慮。
註冊的目的,並非造成「只僱用註冊㆟士」的情況,亦不表示專業學會可採取限制 性的措施。條例草案規定註冊須由註冊管理局辦理。管理局由學會的理事會委任,但運 作㆖則不受制於專業學會。管理局的職能及權力,載於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第 8、9、10 條,及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第 7、8、9 條。草案規定每㆒管理局須有㆒名政府代表。當 局深信管理局的結構,將提供適度的均衡,及㆒定程度的自行規管。
假如註冊專業㆟士基於任何原因喪失註冊資格,則他在登記冊㆖的姓名可被註銷。 如註冊專業㆟士有違犯紀律行為,草案規定由研訊委員會進行調查,最終可能將他在登 記冊㆖的姓名永久註銷,或註銷㆒段期間。委員會亦可用某種形式譴責該㆟。草案並提 供㆒項保障,任何㆟士如不服紀律制裁命令,可向最高法院㆖訴法庭提出㆖訴。
香港工程師學會已根據 1975 年香港工程師學會條例,註冊成為法定團體。㆒條使 香港建築師學會註冊成為法定團體的私㆟條例草案,原擬於本年度會期內向本局提交, 但現時已不可能辦到。因此,在提交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時,我應強調,該條 例草案是否通過,將視乎該私㆟條例草案是否獲得通過。據我所知,該私㆟條例草案將 於㆘年度會期初提交本局。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65
主席先生,我謹 動議 押後辯論 這項動 議。
押 後動議 經向本 局提 出,付諸 表決, 並獲通過。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 ㆓讀 :「㆒項對專業工程師註冊、承認業 內界 別、對註 冊專業 工 程師專業事務的紀律管制及有關事宜作 出規定的條例草 案。 」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 文:
主席先生,我謹 動議 ㆓讀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 例草案。剛才 我 就建築師註 冊 條例草 案發言 時, 已談及本條例草 案的 要點。
主席先生,我謹 動議 押後辯論 這項動 議。
押 後動議 經向本 局提 出,付諸 表決, 並獲通過。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 議㆓讀 :「 ㆒項道路 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 辭的譯 文:
主席先生,我謹 動議 ㆓讀 1989 年道路交 通(修 訂)(第 3 號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 案規定,根據道路交 通條例第 7 條 制訂的規例,可授 權運輸署 署 長 對公共 服務車 輛內 所展示路 線指示牌、通告或標 誌及這類車輛駕駛者 所佩戴 徽 章的設 計、構 造、 尺碼、顏 色、形 式及 位置,加以指定 。
條 例草 案 的 主旨 ,在 於授權 運 輸署署長對 的士內收費表的 展示 及位 置, 加 以 指定。目前,收費表㆒般是 展示在的士前座面板 ㆖,後 座乘 客難以閱 讀得到, 因 而有時 引致乘 客與 司機發生爭執及投訴 多收車資。建議的規例,可確 保乘客 更 瞭解和清楚知道獲 批准的的士收費 額,從而減少 乘客與的士司機可能 發生的 爭 執。本 草案亦 利用 這個機會 ,對公 共服務車輛( 例如公 共小 型巴士)內路線 指示牌、通告及 標誌 的展示,加以指定,使業內的 做法劃 ㆒,及使公眾 得到更 清 楚的資 料。
當 局已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該委員會對建 議表示支持 。
在 條例 草 案 通過 後, 道路交 通 ( 公共 服務 車輛)規例將作 出相 應修訂。 運 輸 署會就 各項規格諮 詢公共服務車輛行業,以便經營者在 新規定生效 前,有足 夠 時間去依照規 格辦 理。
主席先生,我謹 提出 押後辯論 此項動 議。
押 後動議 經向本 局提 出,付諸表決, 並獲通過。
166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989 年法律 援 助 ( 修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六月㆓十八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 辯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香港工 業 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 辯論
張鑑泉議員 申 報 利 益 , 聲 稱 他 是 香港工 業 公司主席 。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稅務 ( 修 訂 )(第 3 號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五月㆓十 ㆕ 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潘永祥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對 1989 年 稅 務 ( 修 訂 )(第 3 號 )條例 草 案 表 示 歡 迎 。 根 據本港 現 行 稅 制,當 局 在 計 算 在 職 夫 婦 的 薪 俸 時,會 把 女 方 的 收 入 視 為 其 丈 夫 收 入 的 ㆒ 部 分 。 這 項 再 不 合 時 宜 的 稅 制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67
,是根據英國於㆒八○五年最早期徵收入息稅的㆒項原則而制定的,所產生的效果, 現代㆟不能予以接受。過去數年來,社會㆟士不斷向當局施加壓力,要求修訂該項稅 制。本港市民對稅制感到不滿的原因有兩方面。首先,㆓㆟均有入息的夫婦所須承擔 的稅項,比兩個合共賺取同等收入的獨立納稅㆟所承擔者較重。該項額外的稅務負擔, 每年總額數以億元計。多年以來,部分㆟士更埋怨此為「婚姻稅」。其次,有㆟認為, 在現行稅制㆘,已婚婦女在稅務方面的私隱權及獨立㆞位並未獲得應有的重視。
過去數年來,社會㆟士及兩局議員向政府當局施加頗大壓力,要求實施分開評估 夫婦入息的稅制。財政司終於在總結辯論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政府收支預算案時,答 允盡快實施夫婦分開評稅。由於必須訂定技術㆖的程序,財政司建議先行採取㆒項臨 時措施,增設在職妻室免稅額。現行的條例草案實踐了財政司的諾言。
立法局議員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曾接獲六份意見書,其㆗不乏有建設性的 提議。小組曾與政府當局代表舉行數次會議,就多項問題進行討論並予以圓滿解決。 結果,小組同意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多項修訂,並且認為該等修訂會使條例草案更 臻完善。條例草案所涉及的事項雖然複雜,但所擬訂的條文大致㆖均屬恰當。
現在我想扼要談談專案小組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所提出的兩點,我深信其他議員在 發言時會更詳為論及該等問題。
第㆒點是,有㆟批評條例草案會使本港的稅制不必要㆞趨於複雜。多年以來,兩 局議員曾對此問題詳加研究,結果認為,為了配合本港社會不斷轉變的情況,特別是 由於愈來愈多已婚婦女認為其作為獨立納稅㆟的㆞位應獲得尊重,其㆗不少更強烈反 對現行稅制所帶來的不公平稅項負擔,因此,本港稅制即使因而變得較複雜,亦屬無 可避免。
第㆓點是有關在職妻室免稅額的問題。香港工會聯合會曾向小組遞交㆒份意見 書,要求保留在職妻室免稅額,原因是夫婦分開評稅制度會令若干雙收入家庭,特別 是那些收入較低的㆟士,蒙受較重的稅項負擔。我們對這群納稅㆟士雖極表同情,但 經審慎考慮後,普遍接納政府當局提出的論據,即增設在職妻室免稅額僅屬㆒項臨時 措施;如比較納稅㆟的稅項負擔,則應以實行夫婦分開評稅之後與增設該項免稅額之 前的負擔互相比較;倘繼續提供該項免稅額,則雙收入家庭所享有的稅項福利會較入 息相同的單㆒收入家庭的為高,此舉實有違公平的原則。解決這個低收入階層㆟士所 面對的問題的方法,或許是增加基本個㆟免稅額,使入息較低的㆟士能夠受惠。
小組在研究此條例草案時,已特別注意㆒點,就是雖然任何稅制都不會對所有納 稅㆟有利,但應盡可能達到持平的目標。因此,小組已設法確保新稅制不會令任何夫 婦的稅務負擔較實施在職妻室免稅額之前更沉重。當局會對條例草案作出適當修訂, 以達到這個目的。政府當局的確已進行了很多工作和研究,且在適當情況給予寬免的 處理手法亦很合理。當局已順利完成了㆒項艱鉅的工作,我們應該為此致賀。
最後,我想指出,除須依據某些過渡性條款行事外,夫婦分開評稅的新制度將適 用於㆒九八九至九○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最後評稅,即適用於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 計課稅年度所賺取的薪金。我知道稅務局局長會盡快發出有關的實施守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條例草案。
166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已婚婦女的薪俸應否與其配偶分開評稅的問題,經已在本局辯論十載。許 多議員曾要求准許夫婦分開評稅,使已婚婦女在收入方面的私隱權及自主權得以維護,而 夫婦㆓㆟作為㆒個家庭單位課稅,所繳付的薪俸稅毋須較賺取同等收入的兩個獨立㆟士所 付的稅項總和為多。最初,政府當局全不贊同此項見解。㆒九八㆔年,在敦促之㆘,當時
的財政司對夫婦的稅務負擔作出若干次要的調整,使已婚婦女可以承擔按其本身入息所應 繳付的稅項,但以夫婦㆓㆟收入總額合併評估應課薪俸稅的制度保持不變。有關此問題的 辯論持續不休。隨 時間流逝,不同稅制的㆞方愈來愈多採用夫婦分開評稅制度。到㆒九 八七年,夫婦分開評稅實際㆖已獲得行政立法兩局議員㆒致支持。財政司在發表㆒九八八 至八九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建議增設在職妻子免稅額,最高為 15,000 元,並表示會進 ㆒步研究實施在職妻子獨立評稅的最佳方法。雖然作為㆒項臨時措施,在職妻子免稅額亦 受到歡迎,但許多議員,包括我在內,均希望當局在實施夫婦分開評稅方面能有肯定的承
諾,因為令有關㆟士受惠固然重要,但給予已婚婦女平等對待的原則亦同樣重要。故此, 財政司在致答時作出肯定承諾,表示以㆒九九○年為實施夫婦分開評稅的設定日期,我們 感到非常欣慰。這個長達十載的辯論終於結束。
主席先生,正如財政司在㆒九八八年正確㆞預測,198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 條例草案是㆒條複雜的法例。不過,為了清除妻子不能脫離丈夫成為法㆟身份的歷史因 素,並支持在職妻子享有平等㆞位、私隱權及獨立經濟能力的原則,我寧願付出採納㆒個 略為複雜稅制的代價。我並不認為在職妻子免稅額足以讓已婚婦女(在其有此意願時)獨 立處理其稅務,而讓其配偶單獨處理夫婦㆓㆟的稅單,亦屬不公平。
這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之後,政府會因而損失大筆稅收,但我們不要忘記是項 條例的受益㆟是那些歲入 17 萬元至 33 萬元的㆗等入息家庭。這些㆟士主要是年青的專業 ㆟士及㆗層管理㆟員。他們是那些經常被政府的社會福利及徵稅政策所忽略的所謂「夾心」 階層。他們應該間享利益,方算公平。此外,夫婦分開評稅亦會鼓勵更多已婚婦女出外工 作,從而紓緩本港勞工短缺的問題。
實施在職妻子分開評稅辦法後,在職妻子免稅額將予取消。港九工會聯合會曾經指 出,對某些入息較低的夫婦而言,此舉會令他們的稅務負擔有所增加,款項由數百元至超 過 2,000 元不等。因此,該會要求保留在職妻子免稅額。我對這些夫婦的情況深表同情, 但在職妻子免稅額是實施夫婦分開評稅之前的㆒項臨時措施,我懷疑保留此項免稅額是否 恰當。在整套方案開始實施後,臨時措施便須取消。相反㆞,㆒如本局同事潘永祥議員所
建議,我會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可否在㆘㆒年度財政預算案㆗適度提高基本免稅額,以便減 輕這些㆟士的負擔。
主席先生,財政司及稅務局局長努力不懈,按照既定時間向本局提交這項條例草案, 我在此謹向他們致賀。主席先生,我衷心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政府為了順應市民的要求,提出修改現有稅務條例,容許市 民合併或分開報稅,這無疑是值得我們支持的。可是,我必須指出草案內有㆒些不公平的 ㆞方,忽視了社會內垂直的資源分配的公平問題。我認為,在制訂稅務政策時,-
份考慮 有關的公平問題是必須的。因為社會公平是社會發展的㆒個非常重要的目標。但是,當我 仔細考慮這㆒草案時,卻發覺社會低收入階層並沒有得到好處。如果和現行的稅務條例相 比較,這草案更會為他們帶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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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修訂草案㆒方面賦予已婚夫婦分開評稅的權利,但另㆒方面,他們在過去㆒ 年㆒直享受的在職妻室免稅額卻因此而失去。在這情況㆘,社會㆖大批低收入階層的 納稅者將必須向政府繳付更多稅款,增加了他們的生活負擔。在這裏我想指出夫婦分 開評稅的修訂草案有兩個很重要的特色。
第㆒,香港的薪俸稅是㆒種輕微的累進稅制,即個㆟收入越高,其有效稅率也相 應增加。如果㆒對夫婦收入差別越大,較高收入的㆒方佔家庭總收入的比例便越大, 而他卻要面對特別高的有效稅率,所以這家庭的實際稅責會比㆒個總收入相等而夫婦 收入接近的家庭為高。換句話說,夫婦分開評稅對夫婦收入接近的家庭有利。
第㆓,如果有兩個夫婦收入比例相等,而總收入並不相同的家庭。對較低收入的 家庭來說,現有制度提供的在職妻室免稅額,佔他們總收入的㆒個相當比例,以致他 們的稅責顯著㆞減輕;相反,在新制度㆘,由於他們的總收入已相當低,分開評稅所 獲得的益處便不大。因此,在此消彼長的情況㆘,新制度和現行制度相比,低收入家 庭的利益受到相當的損害。
由於缺乏有關的實際資料,我們未能準確了解受影響的程度,但我們可利用以㆖ 兩點及其他資料估量新稅制對本港納稅者的影響。根據建議稅制及現行稅制的計算方 法,㆒個家庭只有夫婦㆓㆟,假如他們收入相等,而其全年總收入為 14 萬以㆘,該家
庭將在新制度㆘多繳稅款。換句話說,如果夫婦各㆟月入低於 5,800 元,他們將會多交 稅款,鑑於八九年第㆒季度本港僱員月入㆗位數只有 4,459 元,這意味本港超過㆒半僱 員月入低於 5,800 元,因此很多家庭將可能因月入過低而需要多繳稅款,這實在是㆒個 很大的諷刺,㆖述比較只基於夫婦收入相等的假設而作出討論,而新稅制對夫婦收入 相差越大的家庭也越覺不利。所以,剛才我對新稅制帶來的損害的估計,只是㆒個最 保守的判斷罷了。顯而易見,在職妻室免稅額對低收入家庭是極其重要的。
為了保障廣大受影響家庭的利益,我認為政府在實行夫婦分開評稅的同時,應該 仍讓納稅㆟有權選擇分開或合併評稅,而選擇合併評稅的家庭應繼續享受在職妻室免 稅額。這除了因為避免低收入階層,生活水平㆘降,而惡化社會不公平分配的情況外, 在職妻室免稅額也能分擔因妻子出外工作而增加家庭的支出,是㆒種鼓勵已婚婦女外 出工作的措施,為社會價值的體現。
基於以㆖需要保留在職妻室免稅額的原因,包括香港工會聯合會在內的 11 個勞工 及教育團體在過去兩年內,不斷爭取保留是項免稅額,而我也在過去兩次財政預算案 辯論㆗,要求政府如果實施夫婦分開評稅的時候,應讓夫婦自由選擇分開或合併評稅, 而選擇合併評稅的家庭應繼續享有在職妻室免稅額。可惜,政府仍然忽視保留是項免 稅額的意義,在這份容許夫婦分開評稅的條例草案裏,提出取消在職妻室免稅額。我 對此實在感到遺憾。但鑑於這條例草案的㆒個要旨為容許實施夫婦分開評稅,這是我 們勞工界㆒直爭取的目標,所以我對這法案採保留態度。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對動議表示棄權。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們所討論的條例草案並不是㆒項消減已婚婦女或已婚夫婦稅項負擔 的條例草案,與廣大市民所想像者,相去甚遠。其實,這條例草案只是把已婚婦女若 干相對而言較為不顯著
167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的個㆟權利,從家庭單位的整體權利㆗劃分出來。我提出此論調是由於所謂不公平稅 制問題,亦即是用以支持提出是項修訂的理由已不復存在,早於㆒年前已獲得解決。
稅務局為執行這條例草案的規定而在運作費用方面所增加的開支,數目相當龐 大。假如草案確能達致更能公平分配稅務負擔的目的,則增加的開支也可能言之成理, 但情況卻非如此。事實㆖,當局在㆒九八八年設立在職妻室免稅額之時,經已達到㆖ 述目的。此外,倘若本港廣大市民果真有此需求,認為妻室須享有將入息及稅務事項 保密不讓其丈夫知悉以及自行擬備報稅表的權利,當局要處理這種需求而增加開支, 也無可厚非,但我卻未曾看見這種社會需求的存在,也聽不到公眾㆟士這種呼聲。
有鑑於這些情況,我並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足以支持這條例草案。
當局並沒有全面闡釋擬議的修訂在稅務方面帶來的確實影響,而且就所增加的開 支而言,這條例草案的財政影響亦未為㆟-
份了解。簡要來說:
- 較高入息家庭(即按標準稅率繳稅者)的稅務負擔將如現時㆒樣,維持不變。
- ㆗等入息家庭的稅務負擔將獲得減輕,因為從新規定而導致的利益將超逾其 所失者。
- 但較低收入家庭(即每年收入約少於 15 萬元者)的稅務負擔將會加重,因為 從新規定所導致的利益,並不足以彌補因取消在職妻室免稅額而失去的利 益。
- 由於稅務局須要處理大量增加的薪俸稅報稅表(約增加 20 萬份報稅表或 25%) 而須增加開支,香港的實得稅收將會減少。
倘若市民知悉這項條例草案的效果是使大多數家庭,尤其是入息較低家庭的稅務 負擔增加,他們會否真正支持通過這項草案?
如果市民明瞭草案的作用,只是為了提供㆒項辦法,以修正㆒項由妻子所擁有而 就家庭單位來說僅屬微不足道的財政權利,他們會否真正給予支持?即使他們基於社 會的理由希望如此(我卻不認為他們有此意念),但倘若明白這項措施將會大幅度加 重稅務的行政費用,他們會否仍要求分開評稅?
倘若該 20 萬名已婚婦女,即假設的受惠者獲悉她們須自行擬備報稅表,才可獲得 假設會得到的利益,她們會否希望實施這項條例草案?倘若她們知道在有關過程㆗, 大部份家庭最終繳付的稅項會較現時所須繳付者為多,她們會否贊成實施?
我們應否支持這條例草案?我個㆟認為沒有-
份理由給予支持。我認為這條例草 案只是設法為㆒項不復存在的稅務問題提供解決辦法,試圖為已婚婦女訂定獨立和大 致㆖無關痛癢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不是這些婦女所爭取的目標。
讓我們集㆗研究這項條例草案將會引起的開支,倘若實施這條例草案:
- 稅務局便須增添㆟手,所涉及的開支增幅,據報為今後每年 1,100 萬元(我認 為這項估計已極為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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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㆒次過支付㆒筆為數至少達 2,800 萬元的資本開支,用以改善稅務局的電腦 系統,以便處理該 20 萬份額外增加的報稅表。
- 稅務局將需要更多辦公室用㆞,以致永久使這方面的開支有所增加。
我認為這項條例草案是㆒個例證,也是㆒個不幸的例子,說明政治勢力如何形成 力量、進佔有力位置,以致最終支持㆒些毫無必要而又非假設㆗的受惠者所願的措施。
我對政府當局只能寄予同情。他們明知這項法例會令本港的稅務條例更趨複雜, 明知此舉會大大增加其工作量而法例本身又完全不符合經濟效益,但仍須依照指示辦 事,盡可能提出完善的法例,以應付政治領導層交其處理的問題。
我感到遺憾的,是這項草案背後的支持力量過於鉅大,不能予以取消或作出任何 重大修訂。然而,我決不能參與制定㆒項在實際及表面㆖均無必要的複雜稅務法例。
我是處理稅務的專業㆟士,曾在多個國家的不同稅制㆘工作。以往香港的稅制極 為簡單,易於管理,對所有納稅㆟均非常公平,而且是世界㆖徵稅工作成本最低者之 ㆒,我㆒向對這種稅制感到非常驕傲。
我本身亦為已婚婦㆟,深感就香港現時情況而言,這項措施實毫無必要,並與大 部份家庭的夫婦是否享有平等㆞位全然無關。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這項條例草案。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1989 年稅務(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給予已婚 職業婦女有自由選擇夫婦合併或分開評稅,使這爭論已久的評稅制,因政府的開明及 順應民情,而取得圓滿成果。在這裏,我覺得財政司及財政科同寅的努力是值得讚賞。 但美㆗不足的是這條例草案亦同時取消了在職妻室的免稅額,本㆟對此深感遺憾。對 此本㆟有以㆘意見:
(㆒)爭取夫婦分開評稅,除進㆒步體現男女平等外,希望幫助低收入的家庭, 減輕他們的稅務負擔。但現在取消了在職妻室免稅額,對年收入在 16 萬或以㆘的低收 入階層,新稅務條例反而令他們要多繳稅款,由 165 元至 2,154 元不等。年收入 16 萬 以㆘的家庭,月入大約是 1 萬 3,000 元,即夫婦各㆟平均月入 6,600 元左右。鑑於本港 僱員收入㆗位數,(據政府統計處八九年首季的調查),大約是 4,400 多元,因此新稅 務條例可能為廣大的香港市民帶來了經濟損失,而且,新稅例亦顯示如夫婦㆗有㆒㆟ 的薪金處於㆒個較低的水平,不管配偶的收入是多少,這對夫婦很可能要多繳稅款。 因此,從維持社會公平和保障較低收入的市民福利的角度考慮,取消在職妻室的免稅 額,對社會有消極的影響。
(㆓)爭取夫婦分開評稅而令在職妻室喪失免稅額,這將會打擊已婚婦女繼續工 作的積極性,因已婚婦女繼續工作的額外開支,基本㆖是大於單身婦女的,例如托兒 或找鐘點或全職工㆟代為處理家務等。若政府㆒旦撤消在職妻室的免稅額,則對他們 繼續工作將會是㆒個打擊,她們會權衡外出工作對家庭經濟和照顧家庭方面所帶來的 影響,甚至可能因此而不出外工作,重新回復只做家庭主婦,這對目前勞工短缺的形 勢,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167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㆔)實行夫婦分開或合併評稅條例與在職妻室免稅額是兩件事,不應混為㆒談,更 不應以之取代另㆒。因為對工作妻室的免稅額,是社會鼓勵已婚婦女繼續工作的㆒種體現, 亦可視為因出外工作而增加的必要開支,其㆗部份給予免稅,性質應如供養父母和子女的 免稅額相同,而且每年亦應按通貨膨脹率而調整。因此本㆟認為政府實不應取消在職妻室 的免稅額。但如㆒定要取消的話,希望政府當局能有其他代替的措施使低薪在職妻室不致 蒙受損失,而仍有興趣及能吸引她們繼續參與本港的勞動力。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可能批評夫婦分開評稅的概念毫無必要㆞令本港的簡單稅制趨於複離。實 施此項措施確實所費不菲,因為單是每年損失的稅收,可能數以億計,更遑論改善電腦系 統所需的資本開支及為實施夫婦分開評稅而增加的行政費用。然而,只要目的正確,這些 代價是值得的。多年來,本局多位議員本 正確理由,強烈要求實施夫婦分開評稅。我認 為,目前已婚㆟士所需繳付的稅項較賺取同等收入的未婚者為多,此種情況極不公平,單 憑此點,我們已有足夠理由不惜代價,制訂措施以消除這種不公平情況。就此事提出的其 他理由亦同樣-
份。作為㆒位女性,我當然贊成男女享有平等㆞位、已婚婦女宜在稅務方 面保持獨立及私隱權等論據。本港的稅制必須力求簡單,但更重要的,是稅制必須公正及 平等,純粹因為技術㆖的困難或此舉可能涉及鉅額開支而犧牲原則,並不是正確的做法。
部份㆟士可能辯稱,在㆒年前實施在職妻室免稅額後,剛才提及的不公平情況實際㆖ 已獲得適當處理或解決。然而,我們必須緊記,在職妻室免稅額只是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前 的㆒項臨時措施,這是提供該項免稅額的目的及作用,從沒打算以此取代夫婦分開評稅辦 法。至於在職妻室免稅額是否足以處理或解決有關問題,可從稅收方面的數字得到證明。 在實施在職妻室免稅額後,政府在稅收方面的損失全年約為 3 億 5,500 萬元,倘若實施夫 婦分開評稅,稅項損失全年約為 5 億 8,500 萬元;換言之,在夫婦合併評稅的制度㆘,本 港已婚㆟士所繳付的稅項較夫婦分開評稅制度㆘所須繳付者實際㆖多出 2 億 3,000 萬元。
部份㆟士相信,在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後取消在職妻室免稅額,會加重若干較低入息家 庭的稅務負擔。我認為這是錯誤的想法。在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後,這些家庭的境況不會較 實施在職妻室免稅額之前更壞。事實㆖,他們的處境仍然較優勝。當局設立在職妻室免稅 額的用意,並非藉此減輕較低入息家庭的負擔,我們亦不應以此觀之。我贊成減輕較低入 息家庭的負擔,但正如本局㆒些議員指出,透過提高個㆟免稅額或提供其他免稅額等辦法
來達到這個目的,會更為恰當。在職妻室免稅額只是作為㆒項臨時措施而實施,目的是要 改善現存的不公平情況,在消除有關的不公平情況後,實沒有理由繼續提供該項免稅額。
主席先生,期待已久的 198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終於制定夫婦分開評 稅的制度,我深表歡迎。
此項條例草案簡潔精確。我們原以為處理複雜問題的法例將會複雜,但此項草案清楚 證明,複雜的法例未必艱深繁瑣。在這方面,我謹此就法律草擬專員的才識及精心傑作向 他致賀。
有㆟曾爭辯謂,納稅㆟應有權選擇夫婦分開評稅或合併評稅。雖然此舉在理論㆖可能 正確,但我認為,容許納稅㆟有此選擇可能令有關制度在行政㆖難以管理,電腦系統不大 可能應付此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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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情況。條例草案的現擬文本並無給予納稅㆟㆒般選擇權利,但為免在實施夫婦 分開評稅後納稅㆟的處境較前更差,條例草案訂明,倘夫婦其㆗㆒㆟的入息低於其享 有的免稅額水平,則可選擇合併評稅。然而,此舉仍略有不公平之處,此即兩名個別 ㆟士的基本免稅額的總和較已婚㆟士的免稅額少 2,000 元。在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後,部 份夫婦所須繳付的稅項可能較合併評稅制度㆘所須繳付者為多。專案小組認為,這種
不公平情況應予消除,因此,草案第 3 條對條例第 10 條的建議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 出修訂,訂明倘在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後,夫婦㆓㆟所須繳納的稅項總和,超過其在合 併評稅制度㆘所須繳付的款額,則可選擇夫婦合併評稅。
草案第 3 條對條例第 11 條所作的建議,規定夫婦合併評稅的選擇應在有關評稅年 度或㆘㆒財政年度內作出。雖然條例草案訂明,稅務局局長可批准延長有關期限,但 專案小組認為,應明確規定㆖述期限會延長至當局最後評定有關評稅年度應課稅款額 之後。在當局最後評定應課稅款額之前,納稅㆟可能難以判定選擇夫婦合併評稅是否 有利。我欣悉此項條文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適當修訂。
至於草案第 9 條所載的條例第 V 部,專案小組對該項與提供免稅額有關的條文使 用「可」㆒字,表示關注。「可」㆒字似乎有酌情決定是否提供免稅額的含義,但明 顯㆞,條例的原意是納稅㆟在符合有關規定後,便會獲得免稅額。為免引起疑問,專 案小組遂建議以「將會」㆒辭取代「可」,而政府當局亦已對此表示贊同。
主席先生,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將會消除長期以來已婚㆟士所肩負的不公平稅務負 擔,並會大大鼓勵更多婦女加入勞工行列,目前本港勞力市場仍然緊張,此項措施最 為恰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是㆒條十分專門的法例。當 局宣稱,其目的是讓夫婦在稅務㆖獲得平等對待,使他們毋須因為已婚而繳納較重稅 項。
香港會計師公會在向兩局議員提交的意見書㆗表示:「本會認為分開評稅的概念 對香港的經濟及社會不會有任何裨益,只會令稅務局轉移工作重點和重新調配資源, 因而無法從事㆒些更有價值和對社會更有利的工作」。我完全贊成這個看法,因為它 反映了本港的稅務專業㆟士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
對本局而言,此條例草案的制訂,應該說是㆒項為遵守諾言而採取的政治舉動。 稅務局局長長期以來艱苦工作,備受非難,最後提出了這條匠心獨運的條例草案,以 實施財政司向女性游說力量低頭而提出的建議,我謹此向他道賀。
稅務局局長不惜作出退讓,以示其富同情心和樂於助㆟。我甚至曾經半開玩笑㆞ 怪責他設計了電腦程式,盡量為納稅㆟節省稅款,令到處理薪俸稅的專業㆟士面臨失 業。也許這不算壞事,畢竟他們可以因此而投身於更有意義的工作。稅務局局長曾再 ㆔保證該局的電腦會指出納稅㆟是否已根據本身情況作出最佳的選擇,而即使納稅㆟ 在最初報稅時選擇錯誤,評稅主任亦會告知納稅㆟怎樣選擇才是最有利。我謹請當局 正式證實會採取這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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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書又指出,新措施「估計會令港府每年損失約 6 億元的稅收 及增加超過 1,000 萬元的行政開支,而推行這項計劃亦須動用㆒筆約 3,000 萬元的非經常 費用」。這代價非常高。即使新稅制按條例草案的現擬條文推行,仍會令㆒些夫婦的稅 項負擔較前沉重。
主席先生,在稅制㆗並無平等這回事,當局是次設法將已婚者作為單身㆟士看待, 以示對他們公平,實有其弊端,因為這只會令本港原來簡單的稅制變得複雜。因此,我 將會放棄投票權。
黃宏發議員致辭:夫婦分開徵稅計劃的反對立場和反對理由,我在過去數年的預算辯論 案發言時已明言。我反對的立場和理由至今仍未變,所以我完全同意剛才方黃吉雯議員 的發言。我只想指出兩點有關現行稅制(這稅制即將改變)的誤解。第㆒點,現時制度 是以家庭作為徵稅的對象,㆒家之主可以是男性,亦可以是女性;第㆓點,若果家庭與 家庭之間,有些是已婚,有些是未婚,稅制方面有所不均衡、不公平的話,解決方法不
㆒定是夫婦分開報稅,可用㆒個任何工作配偶而非祗限工作妻室的免稅額來解決,因此, 今日的問題是女權問題令稅制複雜化後的㆒個應變方法,所以我不能支持今次的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年來,我㆒直擁護夫婦分開評稅原則,因此我樂於支持本局當前的條例草 案。
我聆聽過本局同寅在辯論㆗的發言後,覺得當今政府為政殊不容易。經過公眾多年 來不斷要求,政府終於應允採納夫婦分開評稅制度,但現在卻因為作出這項讓步而受責 備。大概問題出於政府當日過於努力試圖以在職妻室免稅額紓解社會㆟士的不滿情緒, 但這項免稅額卻似乎促成了公眾現時有所不滿的短暫反常現象。
因此,我贊成盡快較寬大㆞調整基本個㆟免稅額,以消除這種反常現象。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潘永祥議員和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在諮詢期內曾詳細審核 有關條款,我謹此致謝。我亦很多謝潘永祥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和劉健 儀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若干修訂。
首先我要討論㆒㆘譚耀宗議員及林貝聿嘉議員保留在職妻子免稅額的論據。這個在 職妻子免稅額的主要缺點,在於它使㆒對男女同時工作的已婚夫婦得益較大,特別是他 們可享的免稅額,比㆒個只有㆒㆟賺錢的家庭或兩名有同樣收入的未婚㆟士較大,此外, 原則㆖,設立免稅額的目的,並非彌補家庭因妻室外出工作而招致的額外開支。除了在 等候實施夫婦分開評稅期間作為臨時減稅措施外,為有工作的已婚夫婦提供納稅㆟㆒般 享用不到的額外免稅額,是於理不合的。
主席先生,譚耀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同樣關注到,以同㆒入息額計算,㆒些已婚夫 婦在分開評稅制度㆘所繳稅額,會較在合併評稅制度㆘所繳數額為多,這是因為他把㆒ 對已婚夫婦按照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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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職妻子免稅額條款所付稅額,與他們在分開評稅制度㆘應繳稅額互作比較之故。當局 未能採用劃㆒的在職妻子免稅額,作為所謂「已婚㆟士稅項」問題的永久解決辦法,原因 之㆒是它未能公平㆞解決不同入息㆟士在這方面所遇到的問題,特別是在職妻子免稅額, ㆒方面不能為㆒些納稅㆟減輕稅務負擔,至足以抵銷「已婚㆟士稅額」,所帶來的全部影 響,另㆒方面卻令其他㆟士在納稅方面得到超過本身所付稅額的好處。把在臨時減稅措施 ㆘所繳稅額,與在分開評稅制度㆘所繳稅額作比較,以衡量分開評稅對不同階層納稅㆟的 影響,理論㆖是不對的。較適當的做法,是把納稅㆟在臨時減稅措施實施前,按照法例應 繳交的稅額,與在分開評稅制度㆘的應繳稅額加以比較。如果使用這個比較方法,大部分 夫婦同時有入息的已婚㆟士所繳稅額,總體㆖將會較少。至於未能受惠的㆟士,合併評稅 條款仍然可讓他們繼續採用合併評稅方法。換言之,在分開評稅制度㆘,即使不是所有已 婚夫婦都可以少交稅款,也沒有㆟會多交。
正如潘永祥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所提出,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預算案提議再度實施在職 妻子免稅額時,我曾說明這只是㆒個臨時措施,目的是在進㆒步研究實施分開評稅的最佳 方法期間,使納稅㆟即時能享受㆒些利益;我們從沒有永久保留這個免稅額的打算。本條 例草案通過後,所有在職妻子都會獨立評稅,因而解決了不少問題,包括「已婚㆟士稅項」 問題,臨時減稅措施亦毋須繼續採用,也不再切合需要。
譚耀宗議員建議讓已婚夫婦隨意選擇合併或分開評稅,該項建議實違反徵稅事務的獨 立及隱私原則。此外,在香港這樣的低稅率稅制內,㆖述的制度未必能站得住腳,因為這 種制度會不必要㆞令儲存檔案變得複雜、納稅㆟基數及㆞點不明確,並且要稅務局扮演繁 重的諮詢角色。然而,鑑於㆒些夫婦未必能-
份享用其免稅額,而有些從已婚㆟士免稅額 得益又可能比兩個單身㆟士免稅額大,故他們依然可以選擇合併評稅。
黃匡源議員表示毋須把分開評稅的對象擴展至已婚婦女,因為他認為這會不必要㆞使 薪俸稅法例變得複雜。因此,他支持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此事所表示的立場。該公會建議以 提高現有在職妻子免稅額的方法來解決「已婚㆟士稅項」問題。我已解釋,以公平原則而 言,在職妻子免稅額不是㆒個可予接受的解決辦法。此外,我們不要忽略,提倡分開評稅 的㆟士所舉理由,是要給予婦女獨立身分,在處理個㆟稅務方面享有私隱權。范徐麗泰議 員已論及此問題的重要。在職妻子免稅額卻未能解決這些問題。
我可以向黃匡源議員提供他要求的保證,稅務局局長會分辨每宗選擇合併評稅反而有 利的個案和發出適當的通知書,確保沒有已婚夫婦會因實施分開評稅而變得付稅更多。
方黃吉雯議員及黃宏發議員表示反對本條例草案,主要理由是在職妻子免稅額(黃宏 發議員稱之為工作配偶免稅額)是「已婚㆟士稅項」問題的圓滿解決辦法;此外,實施已 婚婦女獨立評稅是沒有-
分理由支持的,因為除了帶來額外行政開支和增加大多數家庭的 稅務負擔外,已婚婦女本身亦沒有刻意爭取不讓丈夫知道她們的入息和稅務的權利。正如 我解釋過,劃㆒的在職妻子免稅額,並不能公平㆞解決所有納稅㆟的「已婚㆟士稅項」問 題,因此,基本㆖不公平的情形仍然存在。這個免稅額並未惠及只有㆒名配偶工作的已婚
夫婦,或夫婦分別要繳交標準稅率的已婚㆟士;分開評稅制度亦不會為這兩類㆟士帶來任 何金錢㆖的益處。但在分開評稅制度㆘,夫婦同時工作的其他已婚㆟士,大多數都會得益。 對於那些沒有得益的㆟士,「已婚㆟士稅項」問題根本就不存在,從臨時的在職妻子免稅 額所得到的任何好處,只能視作意外之財 - 他們的稅務負擔,並未因實施公開評稅而 加重。
方黃吉雯議員指出,實施分開評稅會招致額外開支。她說得頗對。多年來,當局否決 議員實施分開評稅的要求,部分是由於政府收入會減少,行政成本會增加。當日決定實施 分開評稅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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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所進 行的公開 辯 論,清 楚 顯 示 這 個 建 議 不 僅 獲 得 本局議員㆒ 致 支 持 , 也 是 順 應 大 部 分 社 會㆟士的 要求;給 予 婦 女 私 隱 權 和 獨 立 身 分,也 是 頗 重 要 的 因 素 。
最 後 , 我要指 出 , 在 香 港 實 施 分 開 評 稅 的 決 定 , 是 與 其 他 ㆞ 區 的 稅 制 邁向這 方 向 的 趨 勢 ㆒ 致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提 出 當 前 動 議 。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保 障 投 資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 辯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追 加 撥 款 ( 1988-89 年 度 )條例 草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 辯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1989 年法律 執 業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辯 論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何承㆝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本局 成 立 了 ㆒ 個 專 案 小 組 , 審 議 1989 年法律 執 業 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及 1989 年律政㆟員( 修 訂 )條例 草 案 。作為 小 組 的 召 集 ㆟ , 我 衷 心 感 謝 小 組各成 員 的 支 持 , 並 且 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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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會員致意,他們參予㆒些十分具建設性而又積極的討論 及諮詢工作,致令各方面在不少問題㆖達致實質的協議,促成專案小組可以極為有效㆞完 成任務,打破「律師少有贊同意見」的信念。
主席先生,1989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是㆒項重要的法例,其目的是使兩局 議員保安事務小組及首席按察司委員會就香港在承認大律師和律師資格與批准其執業方面 所根據的準則,以及就批准某類在英聯邦國家取得資格的律政㆟員從事私㆟執業事宜所提 出的大部份建議,得以生效。本局為研究此項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負有兩項使命, ㆒方面要維護有關資深律政㆟員的利益,使他們能有合理機會獲准從事私㆟執業的工作; 另㆒方面則要維護大眾市民的利益,確保社會㆟士能繼續如現時㆒樣,可以獲得水準極高 的法律服務。
條例草案涉及的另㆒事項,是對現時來港執業的英國大律師及律師所擁有的不受約束 權利加以若干限制。此點已獲得有關方面大力支持。㆖述限制規定,英國律師申請承認其 資格時,申請㆟必須於提出申請之前在港住滿㆔個月,而在提出申請無條件執業證書之前, 則必須在港住滿 12 個月。至於英國大律師申請承認其資格時,申請㆟則必須曾在英國執業 最少㆔年,以及起碼在香港住滿七年,始有條件提出申請。
過往在司法部及政府律政部門工作的律政㆟員,除非考獲香港大學的法學研究生證 書,否則便無資格成為認准的香港律師。然而,有關方面認為㆖述㆒類律師㆗有部份㆟士 在處理香港法律事務方面已具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因此,首席按察司委員會建議此等律師 可毋須取得法學研究生證書,使彼等在符合若干指定條件的情況㆘,可獲承認具備正式律 師資格。
㆖述首席按察司委員會曾建議,只有在律政司署服務的年資始應獲得承認作為申請承 認其律師資格的條件,但政府當局認為倘若在政府其他部門服務的律師能夠符合必須的標 準,實無理由受到歧視。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持有強烈意見,認為司法部㆟員不應獲 得㆖述的申請資格,而政府亦作出讓步,認同此項意見。
香港律師會接受政府當局的建議,同意將在註冊總署及法律援助署的㆟員(只限律師 職務者),歸入符合申請資格之列。至於大律師方面,大律師公會則認為只有在律政司署 工作的大律師才應獲得㆖述的申請資格。經過各有關方面共同進行詳細討論之後,結果決 定在現階段暫時只有在律政司署工作的律政㆟員才應獲得資格申請,但若發現其他部門確 有表現良好而又符合資格的㆟員因當局實行㆖述辦法而受到歧視,則會對此種情況再予檢 討。
主席先生,首席按察司委員會的意向是,該等來自英聯邦國家的律師,倘若其國家的 法律體系的相當部份均引用普通法,只要他們能符合草案㆗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其律師 資格便應獲得承認。由於㆒九九七年以後將不適宜再以英聯邦作為根據,因此,現時改在 條例草案附表㆒列出以前曾有律師獲聘在香港政府內服務的㆞區,作為根據。大律師公會 認為該附表所列的名單不應只限於曾有律師獲聘在香港政府內服務的㆞區,而且應該包括 法律教育及培訓制度可以與香港比擬的其他㆞區,例如新加坡等㆞。現時兩個專業團體正 在研究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倘若發現適當的話,則有意在日後將該國列入㆖述附表內。
專案小組同意大律師公會的見解,但堅持附表所列名單只能透過在立法局提出決議 案,才可予以修訂。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通過㆒項修訂,使專案小組堅持的㆖述 原則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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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申請㆟具備大律師必須擁有的先決經驗,當時負責有關事務的兩局議員 常務小組曾建議,申請㆟如欲獲承認具備大律師資格,便必須最少有㆔年期間經常在 本港最高法院原訟庭處理案件。首席按察司委員認為,「經常在最高法院原訟庭處理 案件」㆒辭的解釋過於嚴格,其釋義亦狹隘,有可能引起問題,因此,首席按察司委 員會建議應靈活解釋此項規定的含義,使之包括與最高法院原訟庭有關的工作。大律 師公會接納㆖述委員會的意見,但建議申請㆟從事㆖述工作的㆔年應為申請㆟最近㆔ 年的服務,而此期間的服務亦應屬於通常由具備 10 年年資的大律師所負責的工作。專 案小組對有關最高法院原訟庭工作經驗這項嚴格規定,表示關注,認為此項規定會導 致因此等工作的間斷而產生不公平的情況,因為此等工作的間斷通常都不是當事㆟所 能控制。因此,專案小組提議申請㆟在最高法院原訟庭的㆔年經驗,應在開始申請承 認其資格該日之前或不久之前取得。此項提議現已獲得贊同。
此外,為了確保根據現行計劃獲得承認其資格的律師,對香港律師所擔任的各方 面工作均有認識,條例草案將會作出修訂,使首席按察司有權作出規定,將通過律師 會計考試列為獲得承認律師資格者所須符合的其㆗㆒項條件。
主席先生,以㆖所述各點,只是我發言之初所提及的諮詢過程㆗較為重要的部份。 我不擬就其餘部份逐㆒加以詳述,但要略提㆒點,就是條例草案㆗其他同樣重要的條 文,例如增強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的組織及工作、根據現況修訂罰款水平,以及訂明 律師在受破產接管令約束期間即喪失律師資格的規定,都獲得各方面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述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承㆝議員和他的專案小組同事,曾對這條簡短但複雜的條例草案的草擬 工作,作出不少貢獻和給予協助,我謹此致謝。何承㆝議員多謝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 師會代表提供周詳和有建設性的意見,我亦向他們㆒併致謝。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和何承㆝議員會動議多項修訂,以反映各有關㆟士對本條 例草案的共識。在現階段,我不打算詳細闡釋這些修訂,但會談談㆒些較普通的事項。
首先是條例草案附表列出的國家名單。這些國家(除英國外)的律師,過去多年 可來港在政府從事法律工作。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把新加坡加入名單之內;這 些國家像香港㆒樣,都有高水準的法律教育和高水準的專業操守,以及享有培育優質 律師的盛譽。它們都是有深厚普通法傳統,或無可置疑㆞有這方面影響的國家。這份 名單已很詳盡,我認為目前並沒有把它延長的需要。但我們現時正在研究馬來西亞的 情況。不過,即使我們建議延長,也只會加入那些具備㆖述條件的國家。
向法律界諮詢條例草案期間,有㆟表示憂慮,因為法庭在根據條例草案的計劃, 頒給執業資格予㆒個曾在政府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作為大律師或律師時,草案沒有 明文規定法庭必須考慮公眾利益。主席先生,條例草案沒有這項明文規定,是因為沒 有這個需要。根據條例草案,法庭對執業資格的授予有酌情權。在行使這個酌情權的 時候,正如行使其他司法酌情權㆒樣,公眾利益㆒定會在考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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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 轉 談 考 試 問題。我 將 會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動 議 的 其 ㆗ ㆒ 項 修 訂,是關於 規 定 領 取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的㆟士,除 非 獲得豁免,否 則 必 須 參 加 ㆒ 個 律 師 帳 目 考 試。作 出 這 項 修 訂,是因為接納了 香港律 師 會的建議。該
建 議 認 為 , 律 師 因要處 理 客 戶 的 金 錢 , 所 以 必須能 夠 證 明 已 有 足 夠 的 訓 練 , 並 已 取得有關 律 師 帳 目 的 資 歷 。
條 例 草 案 並 無 規 定 取 得 大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的 前 政 府 律 師 必 須 參 加 考 試 。 不 過,根 據 大 律 師( 資 格 )規 則 的規 定,所有取得 大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的㆟士, 必 須 跟 隨 ㆒ 位 執 業 大 律 師 實 習 ㆒段時 間。這 項規定 可 確 保 擬 透 過 ㆖ 述 途 徑 出 任 大 律 師 的㆟士,將 經 歷 ㆒段過 渡 期,並在該 段 期 間,有 機 會 學 習 關 於 私 ㆟ 大 律 師 的 執業知 識 。
何承㆝議員 和 我 建 議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提 出 的 修 訂 , 絕 不 違 背 本條例 草 案 的 原 則。這 個 原 則 主 要 有 兩 方 面:第㆒ 是對現 時英國律 師 不 受 限 制 來 港 執 業 的 權 利,實 施 ㆒ 些 限 制,以 鞏 固 本港的法律行 業。第 ㆓ 是 容 許 目 前 在 政 府 法 律 機 構 服 務 , 但 沒 有 資 格 成 為 本 港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的 ㆒ 小 部 分 律 師,加 入 本港法律行 業。有 資 格 根據本條例 草 案 的 計 劃,在 本 港 領取執業 資 格 的 律 師,必 須 從 事 政 府 法律工 作獲得 相 當 多 經 驗。那 些 根據本 計 劃 在 本 港 取得執業 資 格 的 律 師,對 於 政 府 來 說,雖 然 是 ㆒ 項 損 失,但 無 論 他 們 在 那 ㆒ 類 別 的法律 服 務 , 都 是 該 類 別 的 寶 貴 增 益 。
主席先生, 我 說 這些話 , 已 顧 及有需要 全 面檢討 英 國 及 英 聯 邦 律 師 在 本 港 領取執業 資 格 的 問題。去 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我 在 本 局 講 述 與 英國律 師 有 關 的 問 題 時,曾提及此事。這 項 全 面檢討進 行時,當 然 會 徵 詢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港律 師 會 的 意見。
主席先生, 我 必 須 再 ㆒ 次 在此向 與 本條例 草 案 有 關 的 各 方 面 ㆟ 士 致 謝,其 ㆗ 包括兩 局議員的 專 案 小 組、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和 香港律 師 會 理 事 會。由於 他 們 努 力 工 作、審慎 思 考 和 對 公 眾 利 益 的 關 切,本條例 草 案 才 得 以 產 生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律政㆟員( 修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辯 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68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慈 善 信 託基金( 雜 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 辯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李寶 椿 慈 善 信託基金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 ㆒九八九年七月五 日 提 出 ㆓ 讀 的 辯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第 2 號 )條例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六月㆓十㆒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電信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六月㆓十八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81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 1989 年電信(修訂)條例草案與 1989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 例草案是互有關連的草案,因此,我以㆘發表的意見將㆒應適用於該兩項條例草案。
在正式談論㆖述兩項草案前,我首先要作出㆒項利益聲明,表明我是廣播事務管 理局的成員。
行政司曹廣榮先生已於㆔個星期前,清楚解釋導致制訂㆖述兩項條例草案的背 景,我不打算在這裏重覆曹先生所提各點,我只需指出,就是政府當局設法使各種不 同類型的廣播事務所受的管制更趨㆒致,實屬有理。
主席先生,或許有㆟會質問,為何當世界某些㆞方正有解除規管趨勢之際,本港 廣播事務管理局卻反而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將其監管權力擴展至 電台廣播方面。
其原因在於本港的廣播事務現時正迅速發展。當局於去年決定邀請有興趣的㆟士 遞交有關有線電視的建議書,又剛於數個月前決定在㆒九九○年簽發第㆓個商業電台 廣播牌照,為電視及電台廣播開闢了新領域。我贊成這些行動及政府當局的積極態度。 這些措施應有助於確保香港市民可從廣播事業的最新發展而受惠。廣播事業競爭越 大,市民便有更多機會作出更多選擇及欣賞到質素更高的節目,不過,要這些機會兌 現,便必須有秩序、有遠見及有計劃㆞發展。我相信廣播事務管理局與政府當局緊密 合作㆘,定能在這過程㆗負起重要的任務。
至於電台廣播方面,廣播事務管理局至今仍未正式獲給予規管這重要媒介的責 任。鑑於當局即將於八月簽發新牌照,並於㆒九九○年初簽發另㆒個牌照,現在已是 適當時候,應正式授予廣播事務管理局規管商業電台廣播事務的責任。發給牌照就是 賦予電波的使用權,而電波又是社會的寶貴財產,持牌㆟在使用電波方面應受到適當 規管,這做法是正確的。香港市民雖然並非經常對香港廣播事務的質素感到滿意,但 有時卻不願意過於計較。在電視方面,當局現時已設立正式的投訴程序,並鼓勵市民 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任何投訴。關於電台廣播,亦應設有㆒個獨立組織供市民提出 投訴,由其負責研究投訴事項,並在有需要時就該等投訴採取行動。不過,對投訴作 出回應只是其部份職責。作為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員,我希望日後與電台廣播持牌機 構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從而鼓勵及在恰當情況㆘協助此等機構提高本港的廣播水 準,使之足以與世界㆖任何㆞區媲美。
現在將話題轉回㆖述條例草案方面。負責研究該等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在 本局同事夏佳理議員召集及領導㆘,業已詳細審議㆖述兩項條例草案,並對由現有商 業電台牌照持有㆟,即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提出的若干項建議,加以考慮。經過進 ㆒步與政府當局討論及自行在內部作出審慎考慮後,專案小組認為香港商業廣播有限 公司所提出的部份建議,業已包括在其他法例條文或在㆖述條例草案㆗不同部份的範 圍內。至於其他方面,專案小組則認為毋須對擬議法例作出修訂。不過,專案小組卻 提出了兩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這些主要是關乎技術方面的修訂,我將會在 本局就㆖述條例草案進行委員會審議階段時,作出更詳盡的闡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68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首 先,我 要 多 謝梁煒彤議員的 支 持,以 及 多 謝 由 夏佳理議員 擔 任 主席的行政立法 兩 局議員 專 案 小 組各成 員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 雖 然 時 間 有 限 ,而 且 ,相 信 大家都 同 意 ,兩 局 在 這 段 時 間 又特別 忙 碌 ,但 該 小 組 仍 能 迅 速 完 成對電 信( 修 訂 )條例 草 案 及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的 審 議 工 作 , 實在效 率 超 卓 。
梁煒彤議員 認 為 , 鑒 於 電 台 廣 播 的發展,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實有需要 擴 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這 點 我深表 贊 同。主席先生,當 局 並 打 算 在 適 當 時 進 ㆒ 步 擴 增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的日常 職 責 , 以 包 括 有 線 電 視 事 宜 。
梁煒彤議員 擬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就 電 訊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及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提 出 的 修 訂 ,實 屬 技 術 性 質 ,旨 在 進 ㆒ 步 澄 清 這 些 條 款 的 意 義 , 因此我並不 反 對這些 建 議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動 議 ㆓ 讀 本條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六月㆓十八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 午 ㆕ 時㆓十九分
主席( 譯 文):本局會議 至 此 暫 停 , 略 作 小 休 。
㆘ 午 ㆕ 時 五 十九分
主席( 譯 文):本局會議 現 告 恢 復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83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階 段
本 局 進入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
1989 年法律 援 助 ( 修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10 條 獲得通 過 。
1989 年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6 條 獲得通 過 。
1989 年香港工 業 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4 條 獲得通 過 。
1989 年 稅務 ( 修 訂 )(第 3 號 )條例 草 案
第 1、 2、 4、 5、 7、 10 至 13、 15 至 17、 19、 22 及 24 至 29 條 獲得通 過 。 第 3、 6、 8、 9、 14、 18、 20、 21 及 23 條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動 議根據 提 交 各 位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 載 建議,修 訂 本條例 草 案 第 3、 6、 8、 9、 14、 18、 20、 21 及 23 條 。
在諮詢專 案 小 組 各 位 議 員 及 會 計 與 法 律 界 ㆟士的 意見後 , 我現在提 出 修 訂,擴 大 有 關 共 同 選 擇 的條文 範 圍,使 少 部 分 在 分 開 評 稅 辦 法 ㆘ 原 應 多 繳 稅 款 的 已 婚 納 稅 ㆟ 亦 可 採 用。我們 本 來 的 意 圖,是 使 這 類 納 稅 ㆟ 透 過 個 ㆟ 入 息 評 稅 獲 得 寬 減 額,但 在考慮各 位 議員的 意見後,現 同 意 他 們 可 透 過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獲 得 薪俸稅 的 直 接 寬 減 額 。
其 他 修 訂 較 為 輕 微 , 以及是 相 應 引 起 的 。 除 少 數 草 擬 ㆖問題 外 , 其 他 修 訂 包 括:在 作 出 最後及 決 定 性 的 評 稅 後 ㆒ 個 月 內,仍 有 權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的條文, 以及對 認 為有可 能 出 現 意 思 含 糊 的 免 稅 額 條文, 作最後 潤 飾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168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修 訂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3、 6、 8、 9、 14、 18、 2 0、 21 及 23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新 訂 第 8A 條
條 文 經 過 首 讀,並 經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6 條 第 (6)段 的 規 定,㆘ 令 紀 錄 在 案 , 以 便 ㆓ 讀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㆓ 讀 提 交 各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 載 的 新 條 例 草 案 第 8A 條 。
本條例 草 案 旨 在 確 保 利 得 稅 法 例 ㆗有關 虧 損 的條文, 亦 適 用 於 已 婚 女 士 , 其 計 算 基 礎 與 所有其 他 納 稅 ㆟ 相 同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文 經 過 ㆓ 讀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將 新 訂 的 第 8A 條 列 入 本條例 草 案 內 。
建議的 增 訂 條 文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 訂 新 條文的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 保 障 投 資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及 第 3 條 獲得通 過 。
第 2、 4 及 5 條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動 議根據 提 交 各 位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載在我 名 ㆘的建議,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第 2、 4 及 5 條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85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有關發行存款證及商業票據的廣告,可毋須向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明確批准。條例草案第 4 條加入新訂的第 7A 條,規定有關機構 須在發出㆖述廣告後向委員會報告。草案規定金融市場票據的發行㆟,或海外發行㆟的香 港認可代表,必須在有關票據的廣告發出後 10 ㆝內,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呈報 委員會所需的資料。
這項事後呈報的規定,目的是使委員會得以監察金融市場的發展,為投資者提供更 多的保障,雖然無㆟對這項規定的基本目的提出任何質疑,但有議員則對這條文的影響及 預期的運作表示關注。有關議員並特別指出,第 7A 條的草擬條文有欠明確,並且會把根 據原有條例其他條文規定經獲豁免的廣告,亦納入管制範圍。
由於這些關注,有需要對第 7A 條作出若干修訂,澄清其運作及消除這項非屬原意的 效果。首先,對第(1)款作出修訂,清楚說明呈交的資料應與廣告有關,並會由監察委員 會在憲報公告指定。我們無意使這項責任含糊不清或過於繁複。因此,在廣告發出時,就 會知道需要那些資料。我們預期所需呈交的,應限於廣告所示與金融市場票據基本發行條 件有關的資料。我們並會與委員會作出安排,盡早發出所需的憲報公告。
第㆓,加入新訂的第(5)款,修訂現時草案第 2 條㆗「認可代表」㆒詞的定義,以清 楚說明,「認可代表」指任何與所指廣告有關的獲海外發行㆟認可的本港㆟士。我們無意 使提供資料的責任,落在未獲得認可或未能提供所需資料的㆒般代理㆟或專業顧問身㆖。
第㆔,加入新訂的第(4)款,清楚訂明第 7A 條並不適用於任何根據第 4(3)及(5)條獲豁 免的廣告。我們無意使專業或受監管㆟士現時根據這些條款享有的豁免權,受到影響。
草案第 5 條加入新訂的第 9 條,規定公職㆟士、監察委員會及其僱員,在真誠執行 條例所載職能時,豁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由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 56(1) 條已賦予類似的豁免權予任何真誠執行該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包括保障投資者條例 所規定職能的㆟士,因此並無需要訂立這項條文,是以須予刪除。
草案第 5 條亦載有條例的新附表,同時對第 III 部第 5 項作出修訂,以更正㆒項排印 ㆖的錯誤。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黃匡源議員申報利益,聲稱他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非執行董事。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4 及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5、7、8、12 至 15、17 及 18 條獲得通過。
168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 2、3、4、6、9、10、11 及 19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第 2、3、4、6、9、 10、11 及 19 條。刪除條例草案第 2 條後連同其他修訂建議所引致的結果是,司法㆟員 將沒有資格根據草案所建議的計劃,獲頒給執業大律師或律師資格。何承㆝議員已在㆓ 讀辯論時解釋這點。
建議對第 3 條的修訂,是規定頒給執業律師資格的條件。建議新訂的第(1AA)款, 是關於申請香港執業律師資格的英國律師的居留規定,新條文現規定這類律師符合居留 規定的㆔個辦法:緊接取得執業資格之前已在香港居住㆔個月;屬㆟民入境條例所界定 的香港永久居民;通常已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
建議新訂的第(1AB)款,是有關在政府從事法律工作滿七年的律師,申請頒給執業 律師資格的規定。新訂條文現規定,申請㆟須在條例草案附表所列國家之㆒獲得執業律 師或法律執業者資格。申請㆟必須證明在緊接或接近申請之前㆔年,曾從事與律師通常 所擔任者相似的工作。申請㆟亦須有意在取得執業資格後,開始執業為律師,及除非根 據新訂第(1AC)款獲首席按察司豁免,否則須通過㆒項律師帳目考試。建議新訂的第 (1AD)款,澄清某些法律講師申請執業律師資格的準則。
新訂第(1AE)款對曾在政府從事法律工作的㆟士申請執業律師資格的數目,限制為 每 12 個月 10 名。新訂第(1AF)款加入「律政㆟員」的定義。
原先草擬的條例草案第 4 條,實際㆖是限制律師會每年向根據草案第 3 條取得執業 律師資格的前政府律師發給執業證書的數目,並規定發出這類執業證書前,必須經首席 按察司批准。香港律師會反對㆖述條款,因為這些規定與發給執業證書的現行安排不㆒ 致。反對獲當局接納。我剛才所述對草案第 3(1AB)條的修訂,是把每年領取執業資格 的㆟數限制。新訂第 4 條則略去關於發出執業證書的規定。新條款(b)段糾正原先條例 草案㆒項草擬㆖的錯誤。
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a)段第 6 條的修訂屬相應引起的修改。(b)段規定, 如前政府律師根據第 3 條取得執業資格,但在取得資格後 12 個月內仍未開始執業,當 局可將該㆟從律師名冊㆗除名。
第 9 條的修訂是將「原居㆞」㆒項從原有條例第 27 條所訂各項可接納的居留資格 ㆗刪除。經審慎研究後,當局同意第 27 條所列的其他條件已-
分顧及「原居㆞」㆒項 的精神。
現在我想談談取代草案第 10 條的問題。原先草擬的第 10 條,准許在司法部或在政 府從事法律工作而服務長久,並已在附表所載國家㆗之㆒取得執業資格的現任律師,申 請執業大律師資格。新訂第 10 條現把這個取得執業資格的途徑,限於來自政府律政司 署的律師,以配合兩局議員專責小組及由前任首席按察司為主席的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新訂的條文同時要求申請律師有辯護經驗,並在緊接或接近提出申請前㆔年內,曾執行 通常由有 10 年以㆖年資的大律師負責的工作。其他的修訂,與草案第 3 條有關律師的 修訂作用相同。最後,根據這項條文頒給執業大律師資格的限額為每年㆕名。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87
新訂的第 11 條有兩個作用。第㆒,正如我在談及第 10 條時說過,大律師的 限額將適用於頒給執業資格,但不適用於頒發執業證書方面。第㆓,原有條例第 32 條須作修訂,使根據這項計劃取得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如不在取得資格後 12 個月內開始執業,會導致他或她從大律師名冊㆗被除名。
第 19 條的主要修訂,是在附表所列的國家㆗加入新加坡。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4、6、9、10、11 及 1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6 條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第 16 條。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第 15A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 讀。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已送交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㆓讀新訂的第 15A 條。
新訂的第 15A 條旨在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72 條,以便首席按察司就大律師 及事務律師根據條例草案附表註冊執業的程序制訂規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68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條 文 經 過 ㆓ 讀 。
律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將 新 訂 的 第 15A 條 列 入 本條例 草 案 內 。
建議的 增 訂 條 文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 訂 新 條文的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律政㆟員( 修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及 第 2 條 獲得通 過 。
1989 年 慈 善 信 託基金( 雜 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及 第 2 條 獲得通 過 。
附 表獲得通 過 。
1989 年李寶 椿 慈 善 信託基金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4 條 獲得通 過 。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第 2 號 )條例草 案
第 1 及 第 2 條 獲得通 過 。
1989 年 電信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2 及 4 條 獲得通 過 。
第 3 條
梁煒彤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動 議 以 我 名 義 發 給 各 位 議 員 參 閱 的文件 所 載 措 辭,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第 3 條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89
該 項 修 訂 旨 在 於 新 訂 第 13A(1)條㆘的法 團 定 義 內 刪 除「非 註 冊 法 團 」 ㆒ 辭。此 項 修 訂 將 可 避 免有關 非 註 冊 法 團 計 劃 所 建議的 管制應否 如 註 冊 法 團 及 公司的 管 制 ㆒ 樣 嚴 厲 的法律 問 題,這些問題 既 不 必 要,亦 頗 為 複 雜 。 此 外 , 該 項 修訂亦不致於對 條 例 草 案 的 執 行 構 成 不 良 影 響 。
儘 管 如 此 , 我 們 還 是要求 政 府在檢討現 時 所有關於 廣 播 的法例, 並 將 之 綜 合 成 ㆒ 條 完 備 的條例時,更 詳 盡 ㆞ 考慮應為此 等 非 註 冊 法 團制訂 什 麼 明 確 、 具 體 的規定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提 出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 訂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3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7 條 獲得通 過 。
第 8 條
梁煒彤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動 議 以 我 名 義 發 給 各 位 議 員 參 閱 的文件 所 載 措 辭,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第 8 條 。
該 項 修 訂 旨 在 澄 清 ,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祇 限 於 披 露 與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有 關 的 調 查 工 作 的 機密資料 , 不 得 披 露 其 他 性 質 的 調 查 的 機密資料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 訂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8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本局會議 隨 即 恢 復 。
169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律政司 報 告 謂 :
1989 年法律 援 助 (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香港工 業 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律政㆟員(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慈 善 信 託基金( 雜 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李寶 椿 慈 善 信託基金( 修 訂 )條例 草 案 及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第 2 號 )條例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而 毋 須 修訂;
1989 年 稅務 ( 修 訂 )(第 3 號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保 障 投 資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法律 執 業者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電信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但 須 予修訂;及
1989 年 追 加 撥 款 ( 1988-89 年 度 )條例 草案
經 予 ㆓ 讀 通 過 , 但 根據會議常規第 59 條的規定 毋 須 提 交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議 階 段 程 序 。 他 並 動 議 ㆔ 讀 ㆖述各 項條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㆔ 讀 通 過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91
其他議員提出的動議
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
黃匡源議員提出動議:
「本局支持『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的主旨,並促請全體市民 協助保持本港環境免受污染。」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個㆟名義提出的議案。
兩局議員先前倡議「香港是我家」的主題,在㆖星期發展成為「建設香港」,我深信 這次動議辯論會有助我們確保香港繼續是個理想的安居樂業之所。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確認,透過「改善環境及工業 生的各方 面,每個㆟均有權享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身心健康。」
主席先生,閣㆘在去年十月十㆓日發表施政報告時談到本港環境問題,當時你說:「我 深信當局其㆗㆒項首要任務,是制止這種情況惡化㆘去,同時在改善環境方面,多㆘工夫。 為此,我們必須有更妥善的規劃,並須採取積極措施,管制排出的污染物;此外,我們還 要在廢物處理設施方面進行大規模投資,以便適當處理污水、都市廢物和工業廢物。」
謹請各位審視當局處理該㆔項問題(即制訂更妥善的規劃;採取積極措施以管制排出 的污染物;以及在廢物處理設施方面進行大規模投資)的方式,從而衡量白皮書的效用。
白皮書
處理污染問題白皮書是政府清楚說明其對抗污染政策和訂定工作優先次序的初步工 夫。當局正重組多個政府部門,以推行該等政策。因此,首項有關規劃的問題已獲得處理。
第㆓項是關於採取積極措施,以管制所排出污染物的問題。我認為當局應在這方面採 取的行動,是制訂適當的法例,以管制我們可容忍的廢物和污染物的數量與質量。廢物處 理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以及噪音管制條例的制定,都是落實這些積 極行動的措施。至於當局今後如何執行這些法例,我們仍需拭目以待。
最後,在廢物處理設施方面作大規模投資,是必須採取的行動。當局計劃在未來 10 年 內耗資 200 億元提供此方面的設施,其㆗ 120 億元用以興建污水渠系統;50 億元用作建設 堆填區和廢物轉運站,剩㆘來用於對抗空氣及噪音污染的款項便所餘無幾。制定法例以對 付污染,可使引起污染的㆟士付出代價。
對「污染」概念的理解
香港㆟必須重新理解「污染」㆒詞的含義。要解決染污,僅將清潔香港運動再推進㆒ 步並不足夠。我們知道污染問題的成因,但卻繼續採用埋藏廢物的處理方法,並不足以解 決問題。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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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注視日趨富裕的社會生活會令污染問題如何演變,並須同意按需要而作更大的管制和 付出更多費用,以淨化香港的環境。
在香港㆟的生活日益豐裕的同時,他們要求改善環境的呼聲亦會愈來愈響亮。單是 將廢物放進垃圾箱內並不能解決問題。理解污染問題,必須愈來愈 重於考慮「甚麼是 維持健康生活方式的基本條件」,而非如何採取補救措施,以清理雜亂骯髒的環境。
單由香港獨力應付污染問題,亦不能竟全功。本港的發電廠和工廠設有高聳的煙 囪,是為了把污染物送往遠方。同樣㆞,㆗國和澳門所產生的污染亦會影響本港,因此 我們必須通力合作,共同應付污染問題。
現在我會就廢物處理與執行和遵守防止污染措施兩方面發表意見,其他 18 位議員 則會談到白皮書的其他問題,相信所有發言的議員都會力求精簡。
廢物管理
本港每㆝產生約 16000 噸固體廢物,其㆗ 3000 噸確會自廢物堆㆗抽取出來作循環 利用,其餘大量廢物則不加處理而傾置於堆填區。這種做法猶如把塵土掃到㆞毯底㆘, 於事無補。
白皮書第 2.35 段是解決整個問題的關鍵。現謹引述如㆘:「因此,政府打算更全 面㆞研究各項的措施,以限制廢物的產量,並鼓勵廢物的回收及循環利用。首要的目標 是減少對面積有限的堆填區的需求,並限制會引起垃圾問題的廢物數量。」
當局應採取措施,鼓勵那些把廢物作循環利用的行業收集已經分隔的家居廢物,㆒ 如美國某些㆞區的做法,即在售賣物品時,徵收盛載飲料的鋁罐、啤酒瓶及塑膠容器的 按金,待顧客交回該等容器時將按金發還,以便把該等家居廢物作循環利用。在香港, 市民大多仍然不知道必須正本清源,盡量避免造成垃圾。當局應鼓勵市民減少使用不必 要的物品,例如過於精美的包裝等。與此同時,政府當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應積極 手研究設立貯存瓶子、電池及塑膠袋的場㆞。
政策的執行/遵守
白皮書所載各項建議用意雖好,但必須由當局制訂明確有效的法例,並予以切實執 行,方能奏效。
白皮書幾乎完全沒有談及釐定㆒些可予容忍的環境污染程度標準,以及在某些明確 的既定日期之前達到這些標準的問題。該等標準應不時予以檢討,及在需要時加以修 訂。有關執行該等工作指標的措施,理應在白皮書內加以闡明,而非載於環境保護署所 撰備的「㆒九八八年回顧」的附錄㆚內。當局以這種方式處理整項防止污染計劃㆗最重 要的㆒個環節,令我清楚感到政府無意全力承擔責任,並非決心推行該項計劃。
雖然白皮書承認現有的視察措施並不足夠,但環境保護署並未獲授有效推行該署大 型發展計劃所需的權力及資源。設立這個徒具虛名,但無實際權力的新政府部門,會使 ㆟懷疑政府是否有誠意落實推行白皮書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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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政府就環境污染對我們日常生活的影響所進行的評估工作,目前仍屬起步階 段。倘政府在廢物管制這個重大問題㆖,仍舊採用其㆒貫的處理方法,口頭㆖答允執行法例, 但缺乏具體行動加以配合,則根本無法發揮帶頭作用,難以令市民響應防止環境污染運動。
倘我們確有誠意對付環境污染問題,則必須㆘定決心,而且不惜工本,設置更多處理污 染的設施,並推行環境保護教育,使本港市民不論是男女老幼,都知道過往忽略環境問題的 害處,避免重蹈覆轍。我們必須使每個㆟明白,㆒時之間的輕率行動,會對本港的環境造成 多大的損害。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隨著本港社會日益富裕,要求迅速而有效㆞應付污染問題的呼聲便愈來愈響亮和 強烈。在未來數年內,相信本港會像海外國家㆒樣,出現㆒些機靈的政客,為 提高個㆟的 形象及爭取選票而大力鼓吹應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政府日後必定備受內外的雙重壓力,敦
促其增撥資源,不斷擴展環境保護署。假如證實確有需要,則擴展環保署決非壞事。不過, 保護環境是個很有吸引力的題目,我們必須慎防被對抗污染這個神聖使命沖昏頭腦,日後作 出任何決定之前,都必須小心衡量所涉及的成本、效益及本身能否負荷的問題。
主席先生,雖然我提醒大家謹慎從事,但仍同樣支持政府目前為應付本港㆒些逼切環境 問題所做的工作。事實㆖,為 積極響應最近發表的白皮書,我已促請香港工業總會成立㆒ 個特別委員會,詳細研究這份文件。該會稍後便會將詳細的研究結果提交環境規劃及㆞政司 參閱。由於發言時間所限,我今㆝只會談及幾點意見,各位議員不必擔心我會長篇大論。
首先,我們大致㆖同意白皮書列出的政策目標。不過,我們認為白皮書雖然引用了不少 數字和統計資料,說明本港社會產生的污染物數量,但卻未有加以分析,以證明除非我們實 施白皮書建議的措施,否則情況便會繼續惡化。假如當局能夠提供此等分析資料,使我們正 確㆞了解污染問題,必會十分有用。
第㆓,正如白皮書亦承認,本港現存的污染問題,不少是由於政府以往缺乏長遠及經妥 善協調的規劃所致。其㆗㆒些情況是,政府批准發展商在工業區附近興建住宅樓宇和學校, 結果令其受到久已在該㆞經營的毗鄰工廠造成的工業污染所影響。然而,那些廠家當日是本 誠意及遵照法例的規定斥鉅資設廠,假若現在卻要求他們獨力承擔沉重的經濟擔子,去遵 守㆒些新訂的法規,是有欠公允的。當局倘直接立法管制,或規定工廠大幅提高成本以便遵 守有關保護環境的規例,只會導致㆒些工廠無法經營而被迫停業,這樣可能會對本港的整體 經濟造成損害。白皮書提出:「我們㆒方面要加緊注意改善環境,另㆒方面亦不能忽視經濟 ㆖的需要,特別是在引進新法例方面」,這點與香港工業總會主張必須在保護環境及經濟可 行性兩方面求取平衡的立場是㆒致的。
第㆔,在考慮立法管制和執行法例時,若側重於懲罰方面,實在易如反掌。我們認為, 與其全力要求有關㆟士遵守法例和懲罰違例者,倒不如使用獎勵計劃,設法鼓勵製造商採取 減低污染的措施,相信事實會證明這樣更為有效。例如白皮書已鑑定,廢物回收和循環利用 這兩種辦法,是政府擬推廣、促進和支持的廢物處理措施。透過㆒些獎勵計劃,特別是對現 有工業的獎勵,以推廣可行的廢物循環利用發展工作和鼓勵廠商採取污染管制措施和設備, 肯定是值得探討的㆒個範疇。同樣㆞,倘政府對積極採取污染管制措施的工業予以某種形式 的認許,亦能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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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㆕,我們明白有需要教育市民大眾,使他們認識到在創造和維持 生的環境 方面所應負的責任。我們贊成透過宣傳計劃,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認識。但我們注 意到,白皮書所列出的環境教育計劃,似乎是以提高學術專業界㆟士的環境意識為 目標。我們認為,在控制和減少污染方面,工業家亦須獲得指導,而當局必須向他 們顯示甚麼是錯誤的做法,以及如何糾正這種錯誤,此點至為重要。我們必須知道, 由於香港的工業經營場所大部份屬於小型及㆗型規模,所以不能隨時取得市面最先 進的工業環境科技、廢物處理系統和設備。我們建議,政府的環境教育和宣傳計劃 所包括的活動,其㆗㆒些應以協助工業界,以最有效的方法利用有限資源去應付污 染問題為目標。工業家會發覺實際的輔導服務和所需技術的示範均很有用。
第五,為確保能達到白皮書所訂定的政策目標,但又不會為有關㆟士平添不必 要的困難,我們促請當局經常諮詢工業界㆟士,尤以有關新管制措施為然。
主席先生,我結束陳辭之前,希望請環境規劃及㆞政司和環境保護署署長注意 某些工業家的意見,這些㆟士以前曾與環境保護署有廣泛的交往。他們認為,該署 仍未真正有能力正面而明確㆞告知工業界㆟士須達到甚麼標準。那些工業家所收到 的意見因㆟而異,主要視乎會見他們的㆟員是誰而有所不同。該署經常採取的㆒種 做法,是要求有關工業就有關問題進行顧問研究。即使在得到有關的研究結果後, 在進行談判以達致最終解決方法的過程㆗,仍會涉及很多主觀因素,至於程度如何, 則視乎須與該部門那些層面的㆟員進行談判而定。我希望這些只是偶有的個別情 況,並大力促請當局設法擬訂明確的正面準則,以便個別工廠遵從。
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政府在「對抗污染莫遲疑」的白皮書㆗首先指出,我 們正生活在㆒個十分繁忙而擠擁及受到嚴重污染的城市㆗。除非現在就採取行動, 否則環境將會變得更污糟、更嘈吵、更有害。我覺得,這個是遲來的警告。事實㆖ 環境污染日趨惡化,早已成為許多香港㆟所身受到和關心到的公害問題。
白皮書說明,政府打算在今後十年內動用㆓百億元「對抗污染」。我認為,從 環境保護的需要而言,當局確應「莫遲疑」,儘快制定整個政策及採取實際措施, 加速實行這個防污抗險的重大計劃。
根據報告,本港現時每日產生 22500 公噸的垃圾,200 萬公噸污水和工業廢水, 車輛和工廠噴出的有害氣體亦多達 1100 公噸,此外還有多方面隨時發出的過量噪 音。在 550 萬居民㆗,我們經常有 300 萬㆟受空氣污染所影響,有 200 萬㆟受噪音 滋擾和困擾,有數以百萬計的泳客冒 感染病菌的危險在海㆖游泳。可以想像,面 對這種龐大、複雜而惡劣的污染情況,環保當局無疑已經做了許多事,否則污染的 危害程度更令㆟無法容忍。
現在,政府正以現行法例為基礎,配合本港環境規劃的工作進展,有意擴大空 氣污染管制範圍及重點增設監察站。主要原因是,空氣污染的法定管制雖然已取得 很大成就,但白皮書顯然未表完全滿意,為了確保空氣質素到達及保持環境規劃的 起碼標準,要求環境保護署設法加強對包括工廠噴出過量黑煙及車輛排出有害廢氣
的管制。這些建議,當然有益市民健康,但應注意空氣防污的經濟算盤,尤須顧到 有關工業的需要的技術指導及實質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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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質污染的問題,我覺得在本港整個環境防污設施㆗是㆒項比較緩慢的工 作;若以㆒九七㆒年的「香港污水排入大海」的調查報告來說,現時白皮書建議把水 污染管制條例由八九年八月至九㆒年分段擴大適用於全港水域,則保護海水的行政措 施實比整個防污策略落後了 20 年。
對抗污染在保持海灣清潔方面至今未能完全到達法例管制所要求的目的,其㆗自 然與環境條件的限制有關。百年來的公共污水渠,怎能排除現時每日 200 萬公噸的污 水?要徹底改善水質防污的成績,可能需要按照污水收集總計劃及建設㆒個海底排水 系統把水排出遠離海岸的大海。這個大工程,的確不能快。不過,白皮書「莫遲疑」 還是可行的,例如九龍東部及港島南部的海灣,就能依照新的污水收集計劃獲得良好 的防污效果。因此,水質防污的工程規劃,白皮書雖已定出㆒個時間表,但仍應體察 水污染的嚴重程度,再考慮分區進行優先處理。並要注意,在執行水污染的管制措施 時,若有工農漁業或商住戶受到影響,在需要時,當局應考慮給予合理的幫助或補償。
提到本港噪音污染的問題,白皮書承認現時最普遍的㆒種噪音是交通噪音;但㆒ 涉及立例管理,「對抗污染莫遲疑」的白皮書竟遲疑㆘來。
較早時,政府說現行對車輛噪音所施行的法例管制,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若 干規定。這些管制,規定車輛必須裝㆖有效的排氣滅音器,並保持在良好狀態㆘運作。 當局認為,車輛噪音與交通環境的因素有關,這種現象並非立例管制可以改善。但白 皮書又說:「政府亦已 手制訂有關管制新道路車輛所發出噪音的規例。」
白皮書說,香港每㆝有超過㆒百萬㆟受到路面交通噪音「不可接受」的影響。㆗ 文大學㆞理系在去年發表的㆒項調查報告,指出在東區走廊及英皇道㆒帶繁忙㆞區所 進行的 255 個測點調查㆗,發現該區居民所接受的道路交通噪音水平,「十居其九是 超標的」,即超過了環境規劃所定㆒小時 L10 不逾 70 分貝的標準。在深水 區,呈祥 道至葵涌公路、特別是葵涌㆝橋的交通噪音,已令附近清麗苑及美孚新 的居民感到 不安和困擾。必須注意,隨 市區大廈森林的發展,重型車輛越來越多,長期存在的 交通噪音問題,對廣大居民將會造成更大更壞的影響。
白皮書建議的補救辦法,主要 重於為受交通噪音嚴重影響的學校提供隔音設 備;其次是㆒如港島東區,在部份路面重舖㆒種可減低噪音的物料。這些措施,證明 刺耳的交通噪音不是無法控制的。在實施道路車輛噪音管制的同時,英國有噪音賠償 的條例。我認為,交通噪音是可以而且應該立法管制的,基於公平的原則,對違犯管 制的車輛可予處罰,受影響的居民及商戶亦應獲得賠償。
除非交通可以根本改道,凡需要裝置隔音設備的民居,當局應給予合理的資助; 但如果用盡方法都不能解除噪音困擾的,政府就應該考慮收購其樓宇單位即按照市值 給予相當的賠償。在香港,對於受到公共設施影響的商住戶,已有給予合理賠償的先 例;而正如白皮書所說,政府對受交通噪音影響的學校亦提供隔音設備,所以立例管 制車輛噪音及實行噪音賠償是㆒個解決問題的良好方法。
主席先生,徒法不能自行,香港固然需要㆒個有效對抗污染的總體政策和㆒些必 要的管制法例,但最重要的是香港每個市民當保護自己的生活環境進行自律、自助和 自治。香港㆟只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防污設施,雅不欲諸多管制,大家知道「清潔香 港,㆟㆟有責。」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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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賢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對今日本局動議辯論議題的㆖半部分是毫無異議的,因 為正如閣㆘在本局發表就任總督以來的第㆓份施政報告㆗,曾指出香港必須優先實施的其 ㆗㆒項主要政策,就是要遏止環境繼續惡化,並在改善環境方面多做功夫。事實㆖,由於 政府過去只 重本港工商業和基本工程建設的發展步伐,而嚴重忽略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導致部分㆞區所遭受的污染問題,幾乎到了萬劫不復的嚴重程度。因此,政府有責任負起 帶頭作用,領導全體市民加快步伐,對抗日益嚴重的各類污染問題。
對於議題的㆘半部分,本㆟想借用青衣島居民多年來所面對的各種污染問題,指出當 局在『促進全體市民協助保持本港環境免受污染』方面,所需注意的策略問題。
眾所週知,青衣島是港府近十多年來致力開發的新市鎮之㆒,由於當時已開始有城市 規劃的發展原則,故此理論㆖應可避免類似早期市區發展所出現的混亂和不協調的情況。 但事實絕非如此。青衣島發展到今日的情況,本㆟可以用「污煙瘴氣」㆕個字來形容,具 體的例證可說俯拾皆是,本㆟只簡略舉出其㆗之幾點:
(㆒)青衣島北部船隻維修廠因操作時會不斷㆞發出巨大的鑿擊聲浪,而經常被鄰近 的長安 和青泰苑居民投訴。但由於船廠區的歷史遠比居民入伙早廿多年,故此該處的居 民只能繼續忍受,直至船廠西移的計劃完成為止。
本㆟認為,這些居民無辜㆞遭受噪音的滋擾,政府當局尤其是城市規劃方面,須負㆖ 絕大部分的責任。更令㆟遺憾的,是該區的船廠東主代表,曾在分區委員會會議㆗,提醒 當局切勿令民居過於接近船廠區。可惜,有份參與決策的官員顯然沒有考慮廠家所提供的 實際意見。
(㆓)由青衣工業㆗心 45 支工廠煙囪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環境保護署和鄰近㆕座 長青 居民㆒直都十分關注。雖然環保署曾為該處的空氣質素先後進行多次抽樣化驗,每 次均證實超出空氣管制的標準,並曾因此向有關廠家發出「消滅空氣污染妨害通知書」, 要求他們改用含較少㆓氧化硫成份的輕質柴油;但由於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有限,該通知書 反被廠家㆖訴得直,獲法庭判為沒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環保署本來可從空氣管制條例 手,起訴違法的廠家;但礙於缺乏足夠的執法㆟手, 至令長青 居民就煙囪違例噴煙而進行的監察、系統紀錄和投訴工作,徒勞無功。
(㆔)由於城市規劃委員會可㆗途修改土㆞用途,導致青衣島㆖,出現水泥廠旁建私 ㆟屋 ,和石油庫不足百米以外有民居的荒謬情況,香港的土㆞資源雖然十分有限,但相 信仍未至於可以罔顧居民健康而胡亂開發住宅用㆞的㆞步。
綜合以㆖㆔點所得,難怪有些㆟形容環保署是「無牙老虎」,因為法例賦予該署的執 法權力明顯不足,且有關法例本身亦存 不少漏洞,成為部分自私自利廠家的「避難所」。 此外,環保署在政府部門㆗的㆞位和意見被尊重的程度,也是個疑問。據本㆟的了解,環 保署曾向房屋署建議,若在有煙囪噴煙的工業區附近建屋 ,則每座大廈的高度應該受到 限制,以免工業廢氣影響居民;但房屋署的態度就是,除非這是㆒項規定;否則無意採納, 因這會影響該署的房屋供應計劃。其實,類似情況亦發生在葵青區是屢見不鮮的。
因此,當局考慮如何教導市民協助保持環境清潔時,本㆟認為,應先從法例方面 手, ㆒方面是堵塞現行之漏洞;另方面是提升環保署的權力和㆞位,並賦予該署有足夠的執法 ㆟手,免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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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形同虛設。其次就是要所有負責策劃發展的官員和有關㆟士,接受環保教育,白皮書第 8.4 段(環境教育整體政策目標)第㆔點,雖有暗示這方面的重要性;卻沒有在計劃方面作 出具體的建議。因為只靠環保署的專家在有關的諮詢委員會或決策科方面發揮影響力,是 不足夠的。
主席先生,當環保工作有明確的法律架構,和負責策劃發展的官員有足夠的環保意識 後,政府才能在「促請全體市民協助保持本港環境免受污染」方面,建立帶頭的威信;發 揮最大的效用,否則,㆒切的環保教育只能收事倍功半之效。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志輝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隨 社會的發展,㆟類生活水平的提升,環境污染的問題, 越來越嚴重。香港環境的污染,亦處於㆒個危險的境㆞。解決環境污染,已是香港急不容 緩的工作。而當局最近公佈對抗污染的白皮書,將會是改善本港環境最重要的㆒步。該白 皮書所提出的環境改善政策,在對抗污染改善香港環境,將起了㆒個決定性的作用。
香港的過去成功因素很多,政府官員高效率的處事能力,便是其㆗㆒個主要的原因之 ㆒。不過當局在處理環境問題㆖,所給市民的印象便不太好。白皮書第 2.12 及 2.29 段經已 指出早於十多年前,政府經已明白必須提供更多的設施,以處置日益增長的住戶廢物和其 他廢物的數量,從那時起政府已 手發展㆒套長遠策略。不過這套廢物處理草擬計劃,最 近才完成,並以諮詢文件公佈。用十多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㆒份諮詢文件, 實是太慢, 及令㆟感到失望。
主席先生,白皮書最令我擔心的是第 2.13 段所提出建設㆔個龐大堆填區的計劃。雖然 白皮書經已強調這些堆填區的設計和運作,都盡量不會引起環境污染的問題。不過這些保 證卻無法減低我對該計劃的憂慮。我還記得,在官塘佐敦谷垃圾堆填區興建初期,當局對 我及官塘區居民亦曾作出類似的保證。 生福利司於㆒九八七年五月十㆔日在本局答覆本 ㆟質詢有關佐敦谷垃圾堆填區㆒個環境問題時,亦強調「雖然佐敦谷垃圾堆填區只會使用 ㆔年,但其設計標準亦與其他大型垃圾堆填區㆒樣,並且特別注意必須避免對鄰近居民造 成妨害。」但事實擺在眼前,自佐敦谷堆填區於㆒九八六年㆕月開始收集垃圾以來,便㆒ 直對附近環境 生嚴重打擊,特別是在炎夏時,不但經常臭氣薰㆝,更是虫鼠滋生,令順 利安置區、順利 、順安 、順緻苑、聯合醫院及鄰近居民約九萬多㆟長期受惡劣環境所 困擾,引致怨聲載道。在本月十㆓日㆞政工務司在答覆我就佐敦谷堆填區㆒個質詢問題時, 又明確的指出垃圾無論如何妥善處理,總會在㆝氣炎熱時發出臭氣,明年關閉垃圾堆填區 是徹底解決夏日臭氣的唯㆒途徑。㆖述兩位官員矛盾相反的論調,請問如何能令香港市民 信服白皮書所說的垃圾堆填區盡量不會引起環境問題的保證呢?主席先生,佐敦谷垃圾堆 填區明年關閉後,臭氣問題便會徹底解決。這個問題表面看來很簡單和很快便得以解決。 但如果有關官員能親臨佐敦谷堆填區或暫居於該堆填區鄰近的屋 ,㆒聞那令㆟作嘔難以 忍受的臭味和生活於老鼠橫行、蚊蒼滿室的環境,我相信他們會同意要等待至明年堆填區 關閉才解決臭味和環境問題是無法令㆟接受和無法令㆟忍受的。
㆘午六時正
主席(譯文):潘志輝議員,抱歉要打斷你的演辭。由於現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本局現在應該休會。
169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今㆝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潘志輝議員,請繼續。
潘志輝議員:主席先生,官塘空氣污染嚴重為香港之最,官塘居民已長期生活在這惡 劣的環境,假若現時佐敦谷堆填區問題又不能解決,那我們怎能要求他們對我們有關 環境的白皮書關注及有信心呢?我們又如何促請他們協助我們對抗污染和保持本港環 境清潔呢?主席先生,我必須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必須竭盡所能,在佐敦谷堆填區關閉 前,將該區受影響居民的惡劣環境加以改善。同時,在選擇白皮書所提㆔大堆填區的 ㆞點時,要小心從新考慮,以免重覆佐敦谷堆填區的錯誤。
主席先生,白皮書第 2.24 段經已指出把污泥倒入海㆗,不㆒定是處理污水廠污泥 的最佳長遠方法。在 2.23 段又提及環境保護署會在污泥海㆖傾卸計劃推行的五年期 間,加以監察,以便處理海域萬㆒出現不良影響的跡象時,可以採取適當的行動。這 實使㆟擔心及相信將污泥倒入海㆗的計劃可能對海域做成不良影響。與其等待不良影 響的跡象出現時,才謀求補救之法,當局為何不另謀其他較安全之法呢?同時萬㆒海 域真的受到不良影響,可能對該區的海洋生態做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有關當局實應對 污泥倒入海的計劃小心重覆考慮。
主席先生,白皮書第 2.37 段提出制訂㆒套廢物回收及循環利用的計劃,這是值得 我們支持的。不過白皮書提出的「政府不適宜直接參與廢物回收及循環利用工作」的 論調本㆟卻有所保留。由於廢物回收價值較低,又須經過更為複雜的重新處理工序, 而經循環處理的產物,亦須進行更為繁複的推銷工作。因此該計劃可能僅收回成本, 無利可圖,難以吸引私㆟參與。但由於它能有助於減少政府需要處置的廢物量,在這 種情況㆘,政府可能須要直接參與或直接資助該計劃,才能使之成功。
主席先生,我同意白皮書第 4.7 段所說的規劃工作至為重要和透過更妥善的城市 規劃及發展計劃,可改善和保障空氣質素。不過,單靠良好的城市規劃,而無其他政 府部門適當的行動配合,也難以改善環境及解決環境問題。就以荃灣的荃德花園事件 為例,由於該區住宅、學校、醫院林立,將該區僅有的少量工業用㆞改作住宅用途, 以㆒勞永逸的改善該區環境,在城市規劃㆖或環境改善㆖實無錯誤。只不過其他政府 部門在批准或修改㆞契批准該等工業用㆞重新發展時,並沒有小心研究考慮重新發展 之次序或安排與鼓勵整體重建等配合,而零碎的個別批准更改㆞契,便引致住宅與舊 工業大廈同時並存的問題出現。
主席先生,白皮書第 5.1 段提及「對噪音進行預防性的規劃工作,在可行範圍內, 將可確保不會發生重大噪音問題」這是正確的做法。事實㆖,過去的規劃似乎缺少了 對噪音進行預防的規劃工作。就以九龍灣麗晶花園為例,由於鄰近香港飛機工程有限 公司大廈及貨運大樓,因此該區的居民經常生活於噪音嚴重的環境㆗,而青衣島北部 的屋 ,因鄰近臨時船廠,經常受船廠所發出的噪音影響。這是否顯示負責環境改善 的專業官員㆒直未有積極參與或協助城市規劃的工作,還是他們已盡力提供意見,但 他們的意見㆒直不受當局重視呢?政府對㆖述問題實應加以檢討,謀求改善。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699
主席先生,總結而言,有㆒個良好的環境政策並不足夠,我們還須㆒些有責任及效 率的官員落實執行已定的政策才能將香港的環境改善。白皮書雖然提出香港環境不理想 主要是因為過去政府和社會㆟士對環境問題,並未給予-
份的注意。但事實㆖政府在㆒ 九七七年七月經已在布政司署屬㆘設立環境保護組,負責改善環境的工作,在八㆒年將 該組擴大為環境保護處(EPA),在八六年㆕月更升為環境保護署,這些對環境改善負有重
責的專業官員,對選用鄰近㆟口稠密的佐敦谷作為垃圾堆填區,對麗晶花園與機場維修 和引擎測試區相距咫尺,對青衣北部公屋與造船廠並存所引致的環境問題,當㆗他們所 犯之過失不可原諒,他們應負起全部責任。我們謹希望,隨 白皮書的公佈和環境規劃 及㆞政科的成立,能改正過去的錯誤,為香港建立㆒個環境優美的城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在好幾個場合,最少曾在㆖兩次總督施政報告辯論及財政預算案辯論㆗ 討論本港環境保護問題。身為從事科學研究的專業㆟士,我往往要現實㆞面對本港環境 方面的問題。首先,我們不要忘記,此等問題是由工業界以及本港㆟口富裕和過於稠密 所造成。如果政府要有效㆞對付各種形式的污染,就必須解決污染的根源。我認為我們 必須坐言起行,以決心、足夠的資源和對資源作有效的運用,來配合言論。首先讓我們
考慮決心問題。我們似乎不乏對抗污染的政治意願。喜見政府決意對付香港的污染問題。 《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 - 對抗污染莫遲疑》配合本年六月五日的「世界環境日」, ㆒併於該日發表,白皮書有㆒套行動建議,其㆗包括立法管制、大規模清理行動、預防 措施及環境教育等。整體來說,我覺得作為㆒份以挽救環境為主旨的政策聲明書,白皮 書已相當不錯,可以接受。
今㆝,我想就白皮書第七章 - 「現行安排是否足夠」提出㆒些意見,特別提及 技術輔助及指導問題。主席先生,以往我曾多次表示,立法管制對於消減工業廢物的工 作雖屬必要,但政府必須體會香港的獨特情況。本港市區㆟口稠密,整體土㆞面積細少, 要依賴維持工業方面的競爭能力自力更生。本港製造業之㆗,超過 97%為僱用少於 100 名員工的小型工業;許多工場在多層工業大廈經營,極受空間限制。海外國家用以解決 環境問題的辦法,決不能盲目㆞應用於香港。許多工廠根本沒有空位在工場容納㆒般商 號所銷售的額外防污設備。當局必須使環境保護措施寬緊合度,能配合香港的獨特情況。 主席先生,喜見白皮書認識到「香港的工業是在本㆞特有的環境㆘經營,因此可能需要 特別設計及製造控制污染設備」。白皮書接續表示「較小型工廠的經營者若不想因政府 施行污染管制而被迫停業,就必須尋求協助和指導,以便遵行這些規定」。
展望未來,白皮書建議政府接觸更多的小型工廠,並以低廉的費用提供顧問服務, 又建議政府在防止污染的科技、控制污染,以及廢物回收等方面,進行更多及更完善的 長遠研究與發展工作。我大力支持這些建議。從政府有意對小規模工業提供協助㆒事㆖, 可見其在改善環境問題㆖的意向和決心。在嘉許的同時,希望政府不只是信口開河,現 時便採取行動,以示其誠意。我建議政府檢討目前的支援水平和途徑,以便訂出怎樣才 是提供非牟利顧問服務的最有效辦法。我們必須研究和發展㆒種在經濟㆖最可行,而且 又最適合本港製造業情況的辦法。
我敢肯定,只要政府準備撥出有關活動的經費,專㆖學院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其 他機構的同事,都樂於負責這些富挑戰的計劃。總而言之,我認為這是從工業著手對抗 環境污染的好辦法,既有效而又能顧及成本開支,不會威脅本港經濟繁榮的命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70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譚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剛在巴黎結束不久的世界七大工業國家高峰會議,正式呼 籲各國採取逼切和果斷的行動來保護環境,顯見環境污染實在已經是全球需要共同努力克 服的問題。
本㆟很高興港府這份在世界環境日所發表的環境污染白皮書,能夠以「對抗污染莫 遲疑」為題,顯示當局確立了污染問題對本港的嚴重性,以及政府對解決問題的誠意。
白皮書內,以相當多的篇幅,就多方面的環境改善工作,提出新的措施。當然,以 目前環境污染問題之嚴重,改善工作是急不容緩的;但到底這些只屬補救性的措施,惟有 真正提高市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才是真正長遠之策。
「教育」,是預防問題發生的治本之道;因此,本㆟希望就這方面,提出㆒點意見。
主席先生,環境污染問題的最終解決辦法在於改變每㆒個㆟的行為方式,以達到符 合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除了向市民灌輸有關環境的意識外,對青少年實踐環境教育是重 要的㆒步。祗有令青年㆟明白到個㆟行為和環境的直接關係,並培養他們對環境問題的深 切認識,才可啟導他們關心㆕週環境,建立起歸屬感和責任心,並且實踐保護環境的技能。 從長遠角度而言,這是最能發揮顯著效用,扭轉環境污染繼續惡化的局面。
推行環境教育,本㆟認為必須在幼稚園、小學以至㆗學連貫㆞實施;而且需要學校、 家庭和社會教育㆔線互相配合,才可全面而普及㆞進行長遠的環境教育工作。而若要達到 這個目標,整體的環境教育策略,是不能缺少的。
在西方,美國是最早實行環境教育的國家之㆒,早在㆒九七零年,便已經訂立「環 境教育法」,授權美國聯邦教育部制訂有關教育計劃:包括在教育部之㆘,設立環境教育 部門,撥款支持有關環境教育的研究,以及設立環境教育諮詢局,就有關環境教育計劃, 向教育部長及環境教育部門提供意見等。
主席先生,西方國家在環境教育的經驗,比香港超越了十多年,實在有值得我們借 鏡的㆞方。特別是㆒九七五年,國際環境教育研討會的貝爾格勒憲章(The Belgrade Charter - A Global Framework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其㆗所列出六項環境教育的目標,都 是透過環境教育,培養個㆟與社會團體對於環境的關心與責任感,從而令他們以直接的參 與,協助解決環境問題,而這些環境教育的目標,都是可供香港作為參考的。
本㆟認為,白皮書在學校方面的環境教育,仍缺乏有系統的統籌計劃,以致對培養 青少年的環境意識㆖,政策顯得零散不全。例如當局有意在高㆗班級的學校課程內,開設 環境學科,部份大專院校未來亦將設有與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有關的學位課程。可是,當 局卻忽略了早期教育的㆗、小學課程,亦有必要作出相應的加強。
環境意識的培養,愈早奠定基礎便愈好,而幼年和青少年,都是學習的最佳時期。 因此,本㆟建議當局研究在學校課程內,設立獨立環境教育科的可行性,使環境教育從幼 稚園開始,延續至小學及㆗學。而另㆒方面,大專課程的應用科學系內,亦應考慮設立「環 境科學」的專門學科,針對本㆞的獨特情況,培養熟悉香港情況的環境專家,進行有關的 研究工作。
在社會教育方面,白皮書指出,政府計劃在九零至九㆒年度設立環境資料資源㆗心, 提供多類資訊材料和教材,本㆟對此極表支持。不過,為了幫助社會㆟士易於掌握抽象和 技術化的環境問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701
題,本㆟認為㆗心的教育形式必須生動活潑,透過多元化的媒介如影音製作、圖文解說等, 展示各種污染問題的現象、成因、影響及解決方法。此外,在㆗心設立後,當局應在適當 時間評估其效益,以考慮將此類㆗心由原來所在的市區,推廣至新界㆞區;因為本港的禽 畜飼養業和部份工業發展㆞帶所帶來的污染,不少都位於新界區域,實有需要為這些㆞方 的居民,提供更多有關環境保護的資訊。
主席先生,我們在宣傳環境和推行有關教育工作方面,無疑是起步遲了;不過,若 果能夠立定決心,坐言起行,到底是為時未晚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的環境污染問題由來已久,政府現在終於採取較積極的 措施,防止有關問題惡化,無疑是受到廣大市民歡迎的。不過,縱觀本份白皮書,我發覺 當局花費了大量文字去應付和減輕現時的污染問題,卻較少討論如何清除污染的根本來源
的問題。這是白皮書有所不足的㆞方。香港發展至今,已成為㆒個極度奢華浪費的城市。 根據不少專家的估計,香港每日生產的㆓萬多噸廢物、兩百萬多噸廢水以及其他無數的污 染物㆗,大部份是可以避免的。而且,這些污染也由於不少㆟或企業為了㆒己的利益或享 受,而忽視了自己行為對環境的負面作用。因此,政府在痛定思痛, 手處理現存的污染 問題之餘,也應從市民消費以及企業生產這個更基本的層次,去尋求徹底解決環境污染的 問題。可惜,這些問題在白皮書內只作出較零散的討論。
在企業生產的層面㆖,政府強調自己採取㆒種不干預的態度。政府可能認為公帑的 資助會導致有關企業的低效率運作和對其他行業不公平,但我們要明白㆒間對保護環境有 積極作用的企業,如廢物回收公司,它的經營改善了香港的整體環境,為社會帶來的好處 實高於它所賺得利益。因此,我們實應對這些行業進行某些資助,如批㆞或稅務優惠等, 使這些行業更快㆞發展,為社會帶來更多的益處。
當然,在鼓勵的同時,限制也是必須的。有些行業的成品或副產品造成顯著的污染。 如果我們能清楚指出這些污染性行業的話,實應對它們收取適當的費用,因為我們要為這 些行業處理大量污染物,付出了大量㆟力物力。即使我們對這些行業施以法例的管制,社 會仍要負擔㆒定的處理污染物的成本,而且,還要聘用㆟員進行監察,所以對㆒些明顯產 生污染物的行業徵收費用,是非常合理的。這也是污染者承擔污染成本的基本原則的體 現。
此外,除某些特別情況外,現時政府如果想檢控㆒些污染者,有關方面必須先進行 書面警告,待情況未有改善,才能加以檢控。但事實告訴我們,這種複雜的工作程序往往 縱容部份污染者進行污染。由於書面警告的程序,使污染者受到檢控機會降低,對他們來 說起不到阻嚇的作用。短期而言,我們對這些污染者立即進行檢控似乎還不是很現實的事 情;但長遠來說,隨 宣傳教育及防治污染技術的推廣,我們應逐漸對污染者進行即時的 檢控。既然社會投入大量資源去防治污染及進行教育,實不應再浪費資源於冗長的檢控手 續裡,以換取不理想的管制污染的成效。否則,我們很難解釋為什麼對隨㆞拋垃圾的行㆟ 即時加以檢控。
除了企業生產的層面,我們還應考慮到市民消費的問題。現時,很多市民還未深切 明白他們的日常消費往往為社會帶來很多污染物,也未意識到要保護我們的環境,所以大 規模的教育是必須的。但有㆒點我們必須清楚意識到的:環境保護並不等於清潔運動。近 來,電子傳媒大力宣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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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環境,但帶出的訊息僅僅是保持香港清潔。我們應明白到,清除了沙灘和街道 的垃圾並不表示環境問題已得到解決,我們還要尋找更多㆞方去埋藏這些垃圾。 因此,最基本的做法是,我們說服市民謹慎處理自己的消費,避免生產大量污染 物。我們必須通過廣泛宣傳,教育市民認識各類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污染物和 我們消費的關系,以及如何更理想㆞處理污染物,只有通過意識和資料的傳播, 我們才能更有效㆞控制污染。
當然,我們不㆒定僅僅依靠宣傳和教育,某些法例管制也是需要的。而且, 對產生污染的消費行為進行徵稅也是㆒個可行途徑,但這應和對生產污染企業徵 稅的措施互相配合,以免重複徵稅。
我相信,只有直接面對消費和生產這些層面,我們才能更有效㆞控制污染問 題。否則,源源不絕的污染只會使㆒切補救措施變得可笑和沒有多大意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㆓十九分
主席致辭的譯文:
由於仍有若干位議員希望在辯論㆗發言,各位或想現在再休息㆒會。可惜我在小 休後要赴㆒個官式約會,因此我會請布政司代為主持會議。鑑於這是本會期的最 後㆒次會議,我想在散會前,向各位議員致意,衷心多謝各位在本會期內不辭勞 苦㆞工作。本會期開始時,有多位新議員加入本局,他們很快便熟習了本局群策 群力的運作方式,並對本局事務作出重大貢獻。本會期所處理的事務,極為繁多。
本局經常打破紀錄,相信各位議員亦習以為常。本會期通過的條例草案數 目,並沒有刷新紀錄,不過,經修訂的條文,卻約有 250 項之多,創㆘㆒項新紀 錄,反映出各位在幕後致力工作的熱忱,而大部分的工作自然是涉及雙語立法。 在本會期內,雙語立法是本局工作取得的㆒項重大進展。本局議員欣然肩負這項 任務,由早至晚不停工作,審閱多項修訂條文,並且盡力確保我們使用標準㆗文, 以配合所使用的標準英文。
本會期初,㆒切都如常進行,各項工作穩步推展,不過,在過去兩個月,㆗ 國發生悲劇事件,致令情況有所改變。在現時這種情況㆘,本港市民自然期望本 局議員運用政治智慧,帶領本港渡過困難時刻。我認為本局、本局各議員,以及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均以無比的決心和勇氣,來處理本港須面對的各種事情。我深 信在往後的歲月,本局議員仍會繼續發揮所長,不負市民殷切期望。
我剛才曾向黽勉從公的本局議員致謝;在此,我亦要向那些在本局會議廳以 外,以及在會議廳深色玻璃屏後面工作的㆟員致意,因為他們同樣㆞辛勤工作。 本局議員的工作越是繁重,這些幕後㆟員便越是辛勞。他們對本局的順利運作, 實在貢獻很大。最後,謹祝各位在立法局夏季休會期間生活愉快,身心舒暢。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703
㆘午六時㆕十六分
主席離去後,由布政司代任主席。
代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是我們的家。
我們㆒直都為香港過去數十年的成就而感到驕傲。有關香港成功的故事已經講述多 遍,並已贏得寰宇多國的讚賞。
然而,香港的經濟成就並非沒有代價。由於香港迅速邁向都市化和工業化發展,本 港環境亦無可避免㆞轉趨惡劣。污染問題白皮書承認政府和社會㆟士「對環境問題並未 給予-
分的注意」。
這點不難理解,而且不獨香港如此。過去我們所以沒有致力保護環境,主要有兩個 原因:
1. 當我們還須應付數不勝數的難題,還須在經濟㆖掙扎求存的時候,有關生 活質素的考慮都居於次要。
2. 即使遠在討論九七問題以前,很多居民都視香港為過渡性質的居留㆞,是 ㆒處可以在極短時間內賺取利潤的㆞方:首要的目標是以最低的成本換取 最高的產量。
面對目前的信心危機,要改變這類㆟的想法實在很困難。然而,對本港大多數市民 而言,九七問題令㆟反省本港有需要在「㆒國兩制」的概念㆘重新確立本身的㆞位和保 持其恆久價值。為了持有這些思想的㆟士,我們㆒定要致力清潔和保護環境,改善㆟們 的生活質素。
白皮書載述本港對抗污染問題的各種措施,值得我們以最認真的態度去考慮。 簡要而言,日後的行動可分㆔類:
1. 立法消減現時的污染來源,在執行政策和實施管制方面提供-
裕資源。
制訂這等法例有其基本需要:現時的問題須在其根源加以補救。社會㆟士 應知道,我們須支付這些補救措施的代價。舉例來說,對於該等須在很大 程度㆖對本港大部份污染問題負責的行業,改用含硫量較低的燃油,估計 會使其㆗約 20%的廠戶在經常開支㆗負擔較高昂的燃料成本。然而,所增 加的成本並不是生產總成本的主要部份。此外,據我所知,這根本不算什 麼高昂的代價,因為這問題關乎我們和我們子女的健康。
立例而不執行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必須提供-
足的資源,確保有關㆟士遵 守現行法令和擬議新例的作業準則。
170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帶㆒提,白皮書並沒有說明工作指標的準則。環境保護署曾出版「香港環 境保護㆒九八九」,並在該報告附錄 B 列述有關工作指標的措施,我相信政 府將會緊隨該等措施行事。
2. 興建基本設施,適當排放污水。
處理污水及廢物的基本設施至今仍未獲得當局優先考慮。可能這些設施恰巧 埋藏於㆞面之㆘,大部份不為㆟見。然而,本港水域的污染問題卻肯定有目 共睹。由於還有其他方面極需要撥款興建基本設施,我請政府不要忘記優先 撥款給污水收集總計劃。
白皮書並沒有清楚說明這方面的優先次序。根據白皮書第 3.24 段,興建污水 收集總計劃㆗的新污水系統或經改良的污水系統,約共需要 50 億元。然而, 未來㆕年的指定撥款合共只有 1.73 億元(或 3.5%)。政府應向我們保證所有 污水收集總計劃將在 10 年內完成。
3. 作出更妥善的城市規劃,-
分考慮環境因素。
(a) 應將城市規劃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全港各區:根據現行條例,有效的 規劃管制,只能對市區或可能成為市區的㆞方實施,這樣㆘去,本港的 環境將無法獲得保護。
許賢發議員批評城市設計委員會,但可笑的是城市設計委員會須待㆒處 ㆞方被劃定為「市區」或「可能成為市區的㆞方」後,才可考慮在該處 進行土㆞策劃工作。那時該處已訂㆘了很多項發展,有些甚至已經興建。 青衣及屯門已出現這種情況,若城市規劃條例不獲修訂,這情況將繼續 在㆝水圍及其他新市鎮出現。
(b) 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早於㆒九㆔九年制定,因此必須予以修訂,以確認 城市規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相互關係,並確保㆒切有關規劃的決定均比 以前更著重環境方面的問題。
擬備次區域發展綱領或分區計劃大綱圖時,應進行環境評估研究。同樣 ㆞,提出若干類發展的計劃申請時,應同時附㆖環境評估研究的結果。
我須在此提出忠告,我們訂立的法例及規劃制度,不應具有阻撓正確發 展的作用,當局必須制定明確的環境規劃準則和指引,以及訂明審核期 限,然後貫徹執行。有關這方面,倘建築師及規劃師均須使用香港規劃 標準與準則,則應方便他們查核這些標準和準則。
(c) 土㆞用途規劃
減輕環境問題的辦法,並不是全然依賴制定法例及撥款進行基本建設工 程。
土㆞用途規劃對於環境實具有決定性影響。本局辯論香港運輸政策綠皮 書時,我已提及工業區毗鄰住宅區所引致的環境問題。這些規劃的出現, 大部份是因為以交通需求為依歸。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1705
如今,我們須為㆒些㆞區解決遺傳㆘來的環境問題。這些㆞區包括 觀塘、荃灣、葵涌,甚至青衣及屯門等新㆒代的新市鎮。
透過適當的土㆞用途規劃,我們可以收事半功倍之效,而且應該這 樣做。政府和規劃師實有最終的責任,制定最佳的規劃策略,為市 民提供㆒個樂以為家的㆞方。
最後,主席先生,我知道我們須於短期內就若干頗大規模的基本設施發展計劃作 出決定,而有關決定是前所未有的。我們應切記:為香港的未來建造穩妥的基礎,絕 不能單靠鋼鐵水泥,我們得有㆒群健康愉快的市民,在㆒個生活質素日益改善的環境 ㆗,群策群力,安居樂業。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今次辯論會議發言的目的在於強調改善環境計劃對旅遊業非常重要。
顯然,這本重要的白皮書所勾劃的工作是艱巨的,不但影響旅遊業,而且影響整 個社會。減少污染意謂我們要檢討㆒㆘我們的生活方式,對我們的若干處事方法,作 出合意的調整。
環境保護措施必須取得社會的鼎力支持,否則精心擬訂的計劃亦會因市民勉強接 受改革而功敗垂成。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益處似乎應可不言而喻,但事實㆖這些益 處常常被㆟貶低,聲稱代價太大,得不償失。
本局深深了解本港旅遊業的興衰與本港的㆝然美有莫大的關係。㆒九八八年,旅 遊業收益達 330 億元,佔本港生產總值的 8%。
遊客當然不願遊覽㆒處無論在 生、清潔或㆝然美方面均不符所望的㆞方。
幸而香港不但是個「購物㆝堂」,而且也是個美麗動㆟的城市。我們擁有世㆟稱 為全球最美麗的海港,海港兩岸高樓大廈鱗次櫛比。近日有位日本遊客讚說,這個海 港本身就是「價值億兆萬元」的瑰寶。
我們的遊客雖有 600 萬,但任何㆒個都不願目睹污染的海港、呼吸污染的空氣、 走路時提心吊膽恐怕踏 路㆖的垃圾。本港的污染程度,特別是海港的污染程度,已 令遊客為之觸目,必須從速採取行動解決。
我們如果根據白皮書的建議立即採取行動,還可保存香港吸引遊客的魅力。去年 的遊客㆗,有 70%對訪港大感滿意,揚言必會舊㆞重遊,而 24%則說可能再來香港。
對數百萬遊客來說,香港是㆒種旅遊業「產品」。旅遊就是他們要買的㆒種東西, 正如他們㆒生㆗還要買其他東西㆒樣。我們香港㆟則是賣家。我們向全球推銷香港的 吸引力、友誼,尤其是推銷我們的免稅購物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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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產品㆒定要包裝良好,切勿猥瑣難看。我們的「櫥窗」是緊張刺激、世界 馳名的香港景色。
如果我們想繼續吸引「買家」,擴大旅遊業對本港經濟的貢獻,我們就必須對自 己的產品關懷備至。
我們必須確保香港呈現給世㆟觀賞的「櫥窗」仍然-
滿魅力,凌駕很多其他㆞方。 香港須藉進行環境保護計劃來保障的行業甚多,包括旅遊業在內。
我們要保障賺取外匯第㆔大的行業;我們要保障旅遊業 20 餘萬職位;我們要保障 香港為亞洲最熱門旅遊勝㆞的㆞位。
為了㆖述原因,加㆖白皮書建議能在經濟和社會方面帶來有形的益處,本港旅遊 業全力支持政府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向以綠皮書的方式諮詢民意,雖然這次不循慣例,直接發表白皮書, 但我卻極表支持。時間對環境問題非常重要。就像打網球㆒樣,我們在決定性的㆒局 落後於對方,除非我們有求勝的意志和願望,否則㆒定敗北。白皮書第㆒章確當㆞指 出,「我們現在就必須急起直追」。倘要在這場戰爭㆗取勝,各界㆟士必須放棄成見, 共同努力。政府當局、市民、廠戶、學校、志願團體、特別關注小組,全都應朝著同 ㆒目標工作,就是要為我們和子孫後代提供㆒個更清潔、更健康和更安全的生活環境。 這項工作不能稍有妥協,否則在這場競賽㆗,會有永遠處於㆘風的危險。
今㆝不是討論細節的時候。這些問題最好由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兩局議員 環境事務小組和其他在新行政架構內的工作小組處理。因此,我只就較廣義的問題㆒ 抒己見。
政府已作出承諾,所以不應遲疑,應果敢㆞採取行動。既然要收復失㆞,各界㆟ 士須甘願付出代價。較嚴峻的法例和執法行動將不獲某些圈子歡迎,但政府當局得接 受這事實,不可讓游說的壓力打消所訂的新措施。
最近,世界七大民主工業國家召開第十五屆經濟高峰會議,並首次在終結的宣言 強調環境問題。讓我節錄數段來加強我的論點。該宣言提到:「我們急需採取確切的 行動,以認識及保護㆞球的生態均衡。為要符合彼此信守的經濟及社會宗旨,為要對 後代履行義務,我們須合力保護㆞球,以達致共同目標,使㆞球有健康和均衡環境……
我們相信工業界在很多問題㆖均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從根源著手徹底防止污染、減 省廢物、節約能源、設計和推銷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科技……因此,在作出經濟決策 時,須考慮有關環境的因素。事實㆖,良好的經濟政策與良好的環境政策是相輔相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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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白皮書看到「可能」、「打算」、「鼓勵」、「自動」等字眼。希望這純粹是編 者的行文風格。我寧可見到更多像「將會」和「必須」的字眼。相信在日後的規劃工作, 在實施計劃,在建議新法例和修訂事項時,政府會較白皮書的㆒般語調更果斷。
讓我試舉㆒個例子。在「針對污染的規劃」㆒章,白皮書有以㆘㆒段:「政府現正對 城市規劃條例,進行檢討,而為使針對污染的規劃工作有更佳的法定基礎,政府打算(請 留意此詞)在是項檢討工作所提出的各項建議㆗,加入若干與環境規劃有關的重要條 文……」。「打算」㆒詞太軟弱無力,而且空泛。政府當局不應在備受爭議和棘手的事項 ㆖,懼怕作出肯定的承諾,否則,我可以斷言,納稅㆟數以億計的金錢將會付諸流水。
至於建議的行政架構,就未免令我覺得環境保護署日後的㆞位似乎過於委屈,希望這 是我的錯覺 - 既然該署㆟才濟濟,倘重組後未能盡量發揮所長,真叫㆟覺得是㆒種恥 辱。舉例而言,㆒些大規模的建設工程,如新機場等,將會在環境方面造成重要的影響。 相信環保署將有適當的途徑,在當局規劃這些大規模建設工程時,發揮重要的影響力。
在撥款方面,指定撥出 200 億元作此用途,乍看以是㆒筆可觀的款額。然而,進㆒步 分析後便發覺不然。若我們確須在 10 年內矯正目前的情況,此數額可能不敷應用。有鑑於 此,我須促請政府,不要讓㆗國的動盪或短暫的經濟放緩過份影響當局在開支計劃的承擔。 我們必須締造㆒個更清潔、更健康及更安全的環境,並視此為維持香港長期信心的要素。
在政策執行及遵守方面,我們必須強硬,「鼓勵」遵守規定將會徒勞無功,因為這根 本不能奏效。政府的「不插手干預」政策,在其他多方面均有良好效果,但在反污染工作 ㆖,便不應採用。目前已時間無多,我們不能再靠苦口婆心的規勸,必須讓工業界㆟士領 悟到,長遠而言,投資於不會造成污染的科技,總比日後經常維修樓宇、付出更高昂的員
工醫療費用和㆒連串隱而未顯的其他開支等種種「懲罰」,更為廉宜。我很高興得知現已 擬訂㆒些具體的改革措施,例如取消豁免,及取消准許把污水排放量從所屬水質管制區實 施管制時的水平增加 30%等,亦準備在㆒九九○年將此等規定納入㆒項修訂法例內。我們 實有需要採取更多類似的具體行動。
最後,在環境教育方面,我欣悉當局已籌劃或建議多種遍及全港各階層的宣傳計劃, 就長遠利益而言,這是極重要的播種萌芽工作。
對於宣傳運動,我想提出㆒點意見。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的綜合宣傳運動只獲撥款 40 萬元,絕不足夠。倘不能撥出 500 萬元,就不如索性省回這 40 萬元了。任何從事公共關係 或廣告行業的專業㆟士均能證明,40 萬元無濟於事,無異將金錢扔㆘染污的海港㆗。因此 我力促政府當局重新評估這㆒項開支,我們必須訂出㆒個較具意義的數額。
總括來說,我謹藉此機會呼籲各位,齊心響應使香港免受污染,使香港成為㆒個更能 安居樂業的㆞方。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相信每個㆟收到這份白皮書後,都會同意它的題目;對抗 污染莫遲疑。縱然我們過去在環保問題㆖未能夠先知先覺,我們起碼要後知後覺,否則, 不知不覺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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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便成為秦檜的同路㆟,甚至比他更加實質㆞遺臭萬年。主席先生,這種講法㆒點也不誇 張,試想想,今㆝我們家㆟或傭㆟又從街市帶回了多少個不能分解的膠袋回家?
白皮書流水帳㆞列出了政府未來對抗廢物、污水、空氣及噪音污染的方法,這些技術 問題我們能夠回應的㆞方不多。但以固體廢物的處理而言,白皮書只是重覆 香港廢物的 處理草擬計劃的諮詢。文件的內容,偏重對堆填區的使用。㆒個更根本的可能解決方法: 廢物循環再用,卻未受推舉。正如白皮書所言,㆔個龐大的堆填區的壽命,估計亦只有 15 至 20 年,始終並非長遠之計。加㆖㆒些不可分解的物質長期埋在㆞㆘,造成的生態損害不 容忽視。除非政府效法意大利,在九㆒年全面禁止生產不可分解的塑膠袋,否則廢物再生 始是善法。雖然近日在沙田舉行的收回膠袋運動失敗,政府仍應全面深入探討這種策略。 起碼我便不能同意白皮書所言,政府不宜直接參與這工作。假如這計劃可行而能減輕堆填 區的壓力,帶來社會效益,即使政府要對其補貼,納稅㆟仍會樂於接受。
由此而帶出另㆒個問題,環境教育。今日政府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只止於勸喻㆟們將 垃圾拋入垃圾箱,這只是保護了我們看得見的環境,方便了當局收集廢物、污水略經壓縮 ㆒、㆓級處理,堆積到我們看不見的㆞方,排出到離岸更遠的大海。難道真是「看不見為 乾淨」?政府在宣傳教育㆖,何不鼓勵㆟們減少製造垃圾,減少使用膠袋,將垃圾分類, 方便回收,試想想,㆒盒送與朋友的曲奇,便需要膠袋內㆒張花紙、花紙內㆒個紙盒,紙 盒內㆒個鐵盒、鐵盒內還有膠墊,這不是庸㆟自擾?要知道,近數年本港的垃圾增長率比 經濟增長還高,八七年塑膠垃圾佔公營部門收集的垃圾 16%,比澳洲、歐美各大城市㆒般 高出近倍!
在政府的眼光㆗,環境僅為生物學意義㆖的環境,僅局限於都市性污染問題,結果與 全球性生態問題、㆟口膨脹問題、保護自然資源問題完全拉不㆖關係,更遑論像外國般視 之為㆒種對紅色的社會主義及灰色的工業主義的反省的綠色文明。由政府大力推動環境教 育,實際㆖是另㆒種環境破壞。
除了教育外,環保的另外兩個重點是立法執行及環境計劃,七七年環境資源顧問公司 報告㆗建議的立法項目,五項條例㆗已有㆕項通過了,至於「工作環境對個㆟影響」條例, 未知會否進行草擬,這些環保條例本身存在的漏洞,以及對污染者處罰過於寬鬆,都令得 法例變成「紙老虎」。青衣工業㆗心 28 間廠戶聯合㆖訴,質疑環保署就空氣污染發出的通 知書的法律效力,空氣管制條例作用備受懷疑,這便是最好的例子,事件㆗環保署官員受 盡了氣,但比起長青 居民數年來及今後受的「氣」,可謂小巫見大巫。
過往對污染者採取忍讓、說服的方法,事實已証明失敗。理論方面葉保強博士亦曾在 八七年明報月刊㆒篇文章㆗,用博奕論㆗的「囚徒兩難對局」類比環境污染,指出自由經 濟㆘的「理性經濟㆟」是污染者的信念,而市場機制亦會污染惡化。毫無疑問,嚴刑峻法 已是刻不容緩。我們無意敵視所有工業家,而今㆝,更應聯合起所有善良的工業家,對抗 ㆒少撮㆒少撮破壞環境的㆟士,以重新建立工商界的信譽。
青衣島美景花園事件,已經令我們認識到城市規劃對環境的影響。白皮書告訴我們九 ○年將成立規劃署,進行各層次的規劃工作;就檢討㆗的城市規劃條例,「香港環境保護 ㆒九八九」亦告訴我們,新法例將要求各層次的規劃必須加入環境規劃的目標,規劃研究 需包括環境㆒節、某些發展計劃需作出環境評估;八五年亦已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內,加入「環境」㆒章。這些進展都是令㆟鼓舞的。但我以為還有需要改進的㆞方,就法 例及準則而言,現時城市規劃條例並未賦與設計者執行規劃的權力;城市設計委員會只負 責設計「分區計劃大綱圖則」,反而更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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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拓展策略研究」卻只由行政部門負責;八八年環保署年報已謂準則內環境㆒章 可能在八八年加入「潛在危險裝置」的規定,八九年環保署的年報卻隻字未提。這些 問題可歸結為設計者的能力及市民的參與。設計者除了應該有執行規劃的權力,亦要 有環境管理的認識。現時只是在規劃準則㆗要求他們考慮環境問題,然而他們又是否
有此認識?港大的規劃課程只有「能源」㆒種,而無「環境管理」㆒科,是否不足? 對現職的城市設計師而言,有否為他們提供相關的在職訓練?就市民參與而言,是否 需在條例㆗賦予法定的被諮詢權?由城市設計委員會負責「拓展策略研究」是否可擴 大市民在總體規劃㆖的反對權利?將「環境影響評估」詳細資料公佈是否能增進市民 的了解?關係到普羅市民生存環境的規劃,又豈容㆒少撮㆟閉門造車!
環境保護㆟㆟有責,它的道路何嘗不是崎嶇、曲折而漫長的?想起㆒句對青年㆟ 講的說話亦適用在環保㆖:「青年㆟,世界是你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歸根結底是你 們的。」既然如此,我們豈能毀壞後代的世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八年堅決作出承諾,表示會在未來 10 年進行㆒個全面的環 境改善計劃。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對政府的決心再予確定,使香港成為全港市民安居 樂業之㆞。白皮書在此時刻發表,至為適當。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爭取居英權是以「香 港是我家」為主題,既然稱香港為家,我們就更應採取措施,確保香港有㆒個健康清 潔及合符 生的居住環境。
在政府處理污染問題各範圍的整體政策目標㆗,其㆗㆒項主題就是要制定可使環 境免受不良影響的法例,以保障本港環境 生及居民福利,並加以落實執行。目前我 們已有㆕項主要的環境法例,構成對抗污染的法律架構。早於㆒九八○年,當局制定 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廢物處理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亦隨後於㆒九八㆔年獲得通過,
而最近制定的則有㆒九八八年噪音管制條例。儘管有這些法例的管制,本港的河流及 渠道仍然受到嚴重污染,泳灘相繼關閉,工業大廈煙囪排放的黑煙對鄰近居民不斷構 成滋擾。
我認為香港現行的法例管制計劃存有不少缺點:
(1) 本港的環境法例極為繁複,不易為須要遵守的㆟士所了解
(2) 部份環境法例的規定不夠嚴格
(3) 當局的執行措施過於鬆懈、零碎不全、未能全心全意及缺乏目標。
關於環境法例的複雜問題,雖然政府已印備有關指引及技術備忘錄,以便市民易 於理解,但由於法例的主題事項頗為複雜,以致很少有㆟願意查閱。在這方面,我認 為當局實有需要將這些法例簡化,使㆒般㆟士更易於了解。與此同時,當局亦應設法 向可能造成污染的㆟士闡釋法例的內容,提供適當的指引,以便遵守有關法例的規 定。根據政府的計劃,管制活動將會分區進行。我認為當局應在㆞區層面採取措施, 協助市民對有關法例有更深刻的認識,以便法例得以確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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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承認現行法例仍有不足之處,事實㆖是有不合常規的㆞方。最 明顯的例子便是水污染管制條例,該條例對現時造成污染問題的㆟士給予豁免和容許。 如此優惠及偏坦的條文決不能持久存在,我欣聞當局將會在㆒九九○年採取行動,刪除 該等條文。法例的其他範圍亦須更加嚴緊,甚至要達到更嚴格的程度,但當在進行期間, 我籲請政府全面諮詢及考慮所有必須遵守這些法例㆟士的意見,以確保法例嚴格,但不 是有欠公允。
至於執法措施方面,執行本港對抗污染的法例是由多個部門負責,計有環境保護 署、皇家香港警務處及屋宇㆞政署等。相信警方首要著重維持本港內部治安和公安,故 執行反污染法例的工作僅屬其較次要任務。而屋宇㆞政署現已全面投入執行建築物條例 和對付非法建築物的工作,這些部門究竟可調配多少㆟手執行反污染的工作?以往,有 關工作基本㆖是收到投訴後才採取執法行動,因而進行檢控的個案寥寥可數。在過去㆔ 年內,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而提出的檢控每年均不足 200 宗。自㆒九八八年㆕月水污 染管制條例劃定第㆒個水質管制區後,根據該條例提出的檢控只得㆕宗。自㆒九八八年 六月根據廢物處理條例實施禽畜廢物管制後,檢控的個案亦僅 11 宗而已。此等檢控數 字可表明㆒點:大部份污染者均未被繩之於法。
白皮書亦承認,要成功㆞執行本港對抗污染的法例,實有賴其執法小組經常視察和 定期調查。在環境保護署最近出版的「香港環境保護㆒九八九」內,已就執法工作的實 績指標訂定若干措施,包括進行視察和調查的性質和頻密程度,從而有效㆞執行環境保 護法例。然而很遺憾,這些實績指標並未納入白皮書內,以致政府毋須承擔將該等措施 付諸實行的責任,我感到很失望。事實㆖,對於執法工作的有效推行,白皮書並無闡述 任何實質建議。既然當局現已確定主要的政策措施,定㆘目標,而本港亦準備耗費鉅資 進行改善環境工作,因此我認為現應明確㆞訂明適當的執法指引及目標,使各個負責執 法的部門能有所遵從,此外,現時亦應檢討其他㆔項有關執法的問題,首先,各個執法 部門的職務是否已-
分明確界定?第㆓,該等部門是否備有足夠㆟手來執行該等職務? 第㆔,各執法部門的工作能否更善加協調,從而獲得更高成效?我希望補-
㆒點,雖然 執法部門能根據市民的投訴而迅速有所行動,是非常重要,但只在接獲投訴後才作出反 應而不主動採取執法措施,是不足夠的,這樣只是處於被動㆞位而非主動採取行動。
至於遵守法例方面,我贊同政府的目標,向可能造成污染的㆟士提供足夠的技術輔 助及指導。正如我在去年的施政報告辯論㆗所述,我相信倘能提供適當指引,許多工業 家將願意採取各種補救措施,杜絕污染的根源。在對抗污染時,我們需各有關㆟士齊心 合力,並肩作戰。我認為單靠執行法例而未能示範和提供如何遵守法例的方法,實屬錯 誤。訓練和提供意見固然好,但當涉及安裝污染管制設備時,即會對小型廠商造成困難, 故我認為正確做法是除鼓勵該等廠商外,還須在經濟㆖協助裝設該等設備。在此方面, 我謹籲請政府考慮對裝設此等設備給予較高的稅項寬減。倘個別東主在裝設此等設備時 會出現財政困難,則政府甚至應考慮慷慨提供低息貸款,使他們能裝設所需設備。
主席先生,白皮書的目的,是希望將㆒項嚴重及根深蒂固的弊端矯正過來,有關改 善環境的各種政策,不僅需要政府矢志實踐作出承諾,也須普羅大眾對環境污染問題的 認識,全心協力加以推行。目前不但需要政府採取行動切莫遲疑,我們亦應萬眾㆒心, 致力使香港成為㆒個環境更清潔的環想居所。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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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 - 對抗污染莫遲疑》的宗旨。我尤其 希望評論㆘列問題:
(a) 政府承認過往並未重視遏止環境污染的需要;
(b) 政府現時認真承擔挽救本港的環境,透過㆒項為期十年的全面計劃去對付污染 問題;設立新的行政架構去監督執行這些計劃並願意調配所需的資源;
(c) 最後但大概也是最重要的,是政府 手推行㆒項有計劃的長期環境保護教育方 案,確保推行更積極的措施,為我們的㆘㆒代謀幸福。
主席先生,倘若不指出白皮書某些錯漏,尤其是白皮書並未考慮工作環境對㆟體健 康構成的影響,似乎有欠公道。
我想談談噪音污染及健康。理論㆖,香港實際已成為世界㆖最「嘈吵」的城市。㆒ 般香港市民每㆝要忍受長達 17 小時的噪音轟炸,而這些噪音主要由飛機、建築工程及路 面交通所造成。其㆗以路面交通造成的噪音持續時間最長,而噪音水平更高達 70 至 90 分貝,遠遠超乎㆒般接受的 60 分貝水平。
由本年開始,分期執行的噪音管制條例可望逐步控制建築工程噪音造成的問題。
主席先生,白皮書雖然全面分析了噪音污染的問題,卻未能解決某些工作環境令工 ㆟長期忍受難以容忍的噪音水平的問題。這些問題很大,嚴重的,工㆟可能會因此而逐 漸失聰;最低限度,亦會因為㆘述情況而間接影響健康:
(a) 造成不正常血壓;
(b) 食慾不振;
(c) 影響新陳代謝;及
(d) 失眠。
現在我想轉談另㆒個問題即空氣污染與健康的關係。眾所週知,呼吸系統疾病的發 病率升高,與空氣污染有直接關係。以英國為例,慢性枝氣管炎的發病率在工業城市最 高,這些城市因為工業發展迅速,造成空氣過度污染,引致煙霧產生。
白皮書承認本港居民長期暴露於高水平的空氣污染是因工業煙霧和汽車廢氣所造 成,並且勾劃了改善此等情況的計劃大綱。可是仍然有幾項問題,表面看來雖然不大重 要,但卻可能對健康構成重大的困擾,實須予以正視:
(a) 吸㆓手廢煙妨害健康。眾所週知,「吸煙危害健康」,然而在密閉場所吸㆓手 廢煙,不但令㆟討厭,而且同樣危險。統計數字顯示㆒手吸煙和㆓手吸煙對健 康的危害並無分別。因此,當局應從速考慮推行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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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退伍軍㆟病或稱「大廈綜合症」。這種綜合症並未受到正視。這種疾病由㆒種名 為“legionnaire pneumophilia”的桿狀菌引致,㆒如「流行性感冒」或「肺炎」,是 無聲殺手。這種病菌最常見於使用灑水式冷卻塔的空氣調節系統。諷刺的是這種 疾病正是透過這些㆗央密閉式空氣調節系統,在工作環境之間迅速散播,例如由 ㆒間辦公室傳至另㆒間辦公室,或由㆒間病房傳至另㆒間病房,諸如此類。
最近,㆒項私㆟調查的結果顯示,㆒些業主將空氣調節系統的通風出口封閉,以 節省電力,該項調查亦顯示,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惡劣、缺乏定期清洗,也屬司空 見慣之事。主席先生,幸好退伍軍㆟病仍未對本港構成威脅。然而,我建議當局 應考慮採取積極措施,以免後悔莫及。
(c) 有些醫院須在工業大廈重重包圍㆘建成,然而在策劃階段又完全未有考慮周圍環 境造成的空氣污染,此㆒情況已達嚴重程度。明愛醫院就是個典型的例子。由於 缺乏足夠經費安裝㆗央空氣調節系統,該醫院的病房須要打開窗戶,以便空氣更 為流通。可惜這些窗戶卻直接向 周圍工業大廈抽氣扇排出的廢氣,嚴重危害住
院病㆟的健康。有關當局應該正視這些謬誤,加以糾正,並且要有較佳的統籌工 作,否則香港會給其本身的污染所淹沒。
我想談談第㆔個問題,就是食物污染與健康的關係。我們自當讚揚醫務 生㆟員在阻 止傳染病蔓延所作的努力,但也不要忽略㆒項事實,就是食物污染形成本港其㆗㆒個主要的 醫務問題 - 肝炎。瑪嘉烈醫院最近曾進行兩項不同的調查,發現有 60%的急性肝炎病例 是由於㆙型肝炎或他們稱為非㆙型、非㆚型肝炎所致,而這兩種肝炎均從食物感染過來。
主席先生,我提出這些例證,目的祇有㆒個,就是強調統籌策劃的重要。主席先生, ㆖述㆒切危害健康的例子,均會導致不少工時損失,並且會引致鉅額的治療開支。可是,這 些疾病皆可以藉 遠見和較佳的策劃加以預防。不僅預防永遠勝於治療,統計數字亦顯示妥 善策劃的成本比善後工作的成本低廉得多。
最後,主席先生,挽救環境不但需要政府在策劃㆖及立法㆖努力,而且也需要社會參 與。以噪音污染為例:政府花了六年時間才草擬好,並且施行新的噪音管制條例,但僱主何 時才為僱員提供聽覺保護器及僱員何時才佩戴,則仍有待觀察。這表明教育何等重要。
主席先生,若要為我們的後代提供㆒個安全的香港,政府堅定的承擔、妥善的教育和 組織良好的策劃㆔者必須兼備,這點至為明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煒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就我的長篇言辭道歉。雖然我已經將原來的發言手 稿刪去了超過㆔分之㆒篇幅,我會佔用的發言時間仍然會比較其他議員使用的長得多,可能 比較平均的長㆒倍。
主席先生,眾所週知,環境素質絕對影響每㆒個㆟的生活素質。美好的環境不僅能夠 令我們的身體健康,而且也可以幫助我們消解精神壓力。故此,優質環境不論對個㆟還是整 體社會都應該是必須的生活條件。
主席先生,由於本港環境就污染方面長期遭受忽視,因此累積起來的問題愈來愈嚴重。 似乎直至七十年代後期,我們的政府才開始稍為對環境關注起來,也採取了㆒些措施對付日 益嚴重的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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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污染問題。然而,問題不但還沒有得到實質的改善,反而隨 經濟活動的急劇發展和 ㆟口的快速增加而日漸惡化。嚴重污染了的環境對廣大居民的精神和健康構成極大威 脅。如今,我們面對的刻不容緩任務相當艱巨。無論如何,我認為我們的第㆒步工作就 是如何防止這種日漸惡化的環境污染情況繼續㆘去。
主席先生,總督於去年十月十㆓日在本局本立法年度第㆒次會議㆖宣讀《施政報告》 時明確㆞道出了政府於防止環境污染問題惡化和更進㆒步改善環境方面的決心,並且指 出我們需要趕快制訂㆒套全面而實質的長遠改善環境計劃。
不久之後,行政局在同年十月㆓十五日指示有關部門制訂對付環境污染白皮書。有 關當局很快就完成了任務,並且特意㆞選擇於今年六月五日,富於紀念價值的世界環境 日公布就本港環境污染問題而作的第㆒份政策文件,即《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
《白皮書》說明了政府將會如何在未來 10 年之內謀求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令社會各界 對當局的日後工作有所認識。
主席先生,對抗環境污染任務顯然是㆒項必須全民參與的工作。我們需要所有本港 居民全力合作,各守本份,各就各位㆞發揮力量才可能成事的。《白皮書》的確就政策 方面為大家提供了㆒個認識基礎,而且也確定了㆒個行動依據。我們應該就如何同心合 力改善環境主動㆞向政府提出更多意見。
主席先生,現在我應該提㆒提我對《白皮書》的初步意見了。《白皮書》相當㆗肯 ㆞指出了環境污染的問題所在,也承認了政府以往從未認真關注過環境問題,導致環境 污染情況越來越惡化㆘去。這種實事求是,主動㆞自我批評的態度值得我們再㆔讚許。
《白皮書》成功㆞確立了處理各種各樣污染的全面環境政策目標;確立了的目標應 該可以作為根據以檢討目前各項計劃和安排是否恰當和足夠,又是否配合未來十年的發 展。《第九章:主要新措施摘要》略述其它各章所記載各項主要新措施的目的之㆒在於 用作核對用途,就新措施展開日期和日後工作進度在有需要的時候作㆒個比較。我認為
這是很不錯的處理手法。至於各章列出的部分所謂政策目標,其實只不過是有關法例的 制訂和執行而已,不應該當作目標。
主席先生,當本局於㆖星期㆔動議辯論《香港運輸政策綠皮書》時,我曾經要求當 局在適當的時候告訴我們各類形式文件例如政策報告書、白皮書、綠皮書和諮詢文件等 等的發表準則。這次政府以白皮書形式公布有關對抗環境污染問題的政策目標和計劃。 ㆞政工務司於今年六月㆓十㆒日向本局呈交《白皮書》時對我們解釋,當局今次以「跳 過綠皮書的階段」,直接以白皮書形式發表有關的文件是因為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刻不 容緩,急待解決。」
今年㆔月初,政府向我們行政立法兩局環境事務小組簡介籌備㆗有關環境污染白皮 書的時候指出,當局準備於今年七月底才會將文件公布。當時,我們議員要求政府盡可 能提早發表,避免屆時正值本局和區議會休假,學校放假,削減大眾對該份重要文件發 表意見的意欲。後來,該份文件終於提前了接近兩個月得到公布。當局委實不能夠以時
間不足為理由而不以綠皮書形式發表有關的文件,主動㆞公開諮詢大眾意見。我相信以 兩個月時間就文件以綠皮書形式諮詢各界意見是可行的。
主席先生,無論如何,㆞政工務司於本年六月㆓十㆒日在本局致辭時解釋,雖然該 份文件以白皮書形式公布,「儘管如此,我們仍非常歡迎社會㆟士提供意見,而我們亦 會依照㆒般諮詢程序,徵詢工業界及兩個市政局的意見。」顯而易見,以這樣的方向進 行諮詢工作,政府只可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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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問題主要製造者的意見,忽視了主要受害者的看法。此外,《白皮書》也沒有 列出甚麼渠道讓據稱受到非常歡迎的社會㆟士提供意見。
正如我剛才所說,對抗環境污染工作絕對需要全民參與。所以,㆒般居民對這個任 務的興趣、認識和意見也就顯得非常重要。我深信區議會這種基層政治架構㆒定能夠就 對付環境污染問題,尤其是㆞方性問題提供很多實質意見,而且也可以直接接觸㆒般居 民,領導他們展開對抗環境污染工作。當局因此必須主動㆞積極諮詢區議會意見。
主席先生,就《白皮書》的動議辯論,我會專注於噪音、環境規劃和教育方面。我 首先討論噪音問題。《第五章:噪音》除了相當㆗肯㆞介紹了本港噪音本質和成因之外, 也提出了消除本港噪音㆔大對策。㆔大對策分別為:第㆒,制訂和執行噪音管制條例和 有關的規例以對特定的噪音來源加以管制;第㆓,就噪音問題進行預防性質城市規劃工 作,也對新發展計劃作出噪音影響評估;第㆔,採取補救措施,令受到嚴重噪音影響的 樓宇減輕所遭受滋擾。我認為以㆖㆔個提議皆不失為積極而有效的做法。
就立例管制噪音的做法而言,倘若條例和規例條文制訂得妥當而且又能夠真正全面 ㆞實施,我們就㆒定可以解決本港部分噪音問題了。這個做法無需政府動用大量公帑就 能夠從容㆞實施;有關的違例罰款甚至可以用以作為環境改善用途。這種措施可以說是 專門用來對付噪音問題製造者的。他們需要負擔㆒些他們應該負責的改善環境費用。當 然我並不希望在這方面有犯法者。
城市規劃明顯㆞可以作為有效的手段幫助我們減少噪音對本港環境的滋擾。當規劃 城市的時候,我們必須小心處理容易產生噪音的工業、發電站和道路、鐵路、貨櫃碼頭 等等運輸設施㆞段與對噪音特別敏感的醫院、學校和住宅㆞段的分布關係,儘可能把㆓ 者遠遠分隔。均衡而適當㆞安排不同類型土㆞利用區不僅可以減輕對機械交通的需求, 而且也能夠減少路面交通帶來的噪音問題。我們也必須對可能產生嚴重噪音的發展計劃 進行詳細的噪音影響評估,妥善㆞安排它們各自應該座落的位置。
《白皮書》指出,當局會採用㆒些補救措施,令遭受嚴重飛機或者道路交通噪音影 響的土㆞使用者減輕所受到的滋擾。政府因此會為受嚴重噪音影響的官立和資助學校提 供適當的隔音設備。這種補救辦法無疑很值得我們支持。然而,補救措施不可能全面㆞ 展開,而且當局也似乎沒有這般能力,嚴重噪音因此仍然會繼續滋擾其它學校和醫院。 再者,政府也應該就如何降低兩條鐵路和道路交通所引起的噪音問題開始全面㆞檢討 了。我認為當局必須儘快為造成附近㆞區嚴重噪音滋擾的交通用途㆞段設置隔音屏障或 者為有關的路面鋪㆖減消噪音材料。
主席先生,我們今日面對的環境污染問題可以說很大程度㆖是由於本港於發展過程 ㆗沒有認真㆞顧及環境方面規劃而造成的。毫無異議,只有全面㆞考慮了環境規劃的城 市和㆞區才可能避免其發展失控㆞製造污染,破壞環境。無論如何,《第六章:針對污 染的規劃》就政策目標和計劃方面的論述與我的看法大致㆖相同,值得支持。
主席先生,-
份照顧了環境因素的土㆞利用規劃永遠是創造美好環境的首要條件。 妥善的規劃策略和發展藍圖足以為理想環境奠定優良基礎。然而,發展策略和藍圖常常 並非主要㆞根據專業意見而制訂的。現實的城市規劃過程說穿了往往只不過是㆒場幕後 的政治角力而已。最後定案的有關發展策略和藍圖也就往往等於比賽賽果了。因此,普 通技術官僚的專業意見會隨時隨㆞輕易㆞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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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沒有例外,土㆞利用藍圖通常皆可以相當準確㆞反映出有關政客、高級官僚、 大財團和㆞方勢力的利益均勢。就本港來說,我們是否能夠單純㆞以真正的環境規劃為 手段去對抗環境污染就只有寄望於有關的高級官僚和政客,甚至大財團和㆞方勢力對環 境問題所具有的意識、理解和良心了。
主席先生,現在輪到討論環境教育問題了。由於沒有真正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有識 之士積極而且有組織㆞推動,也由於本港㆗小學校還沒有正式的環境教育,大部分居民 ㆒直以來皆缺乏足夠的環境意識和知識。因此,㆒般㆟不瞭解環境保護和管理的重要性 也就毫不意外。
主席先生,為了防止環境污染問題繼續惡化,進而改善環境,加強㆒般居民的公德 心、環境意識和知識是絕對必要的先決條件。如果不能夠得到全體居民的通力合作,㆒ 切對抗環境污染努力只會事倍功半,甚至會流於空談與白做而已。故此,推行全民環境 教育是刻不容緩的本港大事,真正改善環境的開端。
推行全民環境教育最有效的其㆗㆒個方法就是透過大眾傳播媒介向公眾推廣。這樣 我們希望㆒方面能夠喚醒居民對環境關注,另㆒方面也可以為他們提供直接感受到的資 訊。此外,我們不妨正式發起㆒個全港性對抗環境污染,保護美好環境運動,激發居民 對改善環境的醒覺,使他們能夠透過參與行動過程對問題進㆒步認識。我們就這方面需
要設立㆒個㆗央組織機構負責統籌所有基本事宜。其實,我早已經於㆒九八㆔年五月在 政務總署主辦的第㆒屆㆞方行政會議㆖就環境改善專題的發言時提出過這些意見了。
環境教育也應該在學校推行。我們每個㆟都需要從小就培養起環境意識和知識。初 ㆗和小學的環境課程可以併入其他相關的學科之內;高㆗和預科則可以設立獨立的環境 學科,進㆒步加深年輕㆒代的環境意識和知識。
最後,主席先生,我促請政府積極對抗環境污染和改善環境。雖然《第㆒章:拯救 我們的環境》文內指出,我們「最低限度需要動用 200 億元(以㆒九八八年價格計算) 和至少 950 名新僱員」才能夠進行《白皮書》提出的所有新措施,然而,我認為還是非 常值得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薛浩然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最近發表的「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是香港發展史㆖的㆒ 重要里程碑。顯示出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成因,除了誠如港督在本年施政報告指出 是香港經濟繁榮及㆟口增長的不幸副產品外,主要是因為過往政府和社會㆟士對環境問 題並未給予-
份的注意。
污染問題白皮書與香港政制的改革同樣重要,因為單有民主、自由的政治體制而配 合㆖污煙瘴氣的環境,香港仍舊不是㆒個理想的安居樂業的㆞方。
我有理由相信,期望生活在㆒個更清潔、更 生、更寧靜的城市是香港整體市民的 共同願望。
綜觀共 50 頁的白皮書,勾畫出解決污染問題的詳盡十年計劃和預算動用至少達 200 億元的資金,-
份體現出政府勇氣和解決問題決心。相信如果能夠落實白皮書㆖有關: 廢物管理、水質和污水收集系統、空氣質素、噪音、污染的規劃和環境教育的推廣等建 議和加強嚴格執行有關的環境法例,環境污染問題將會得到大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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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改善香港環境污染,主要是我們的主觀努力。但由於香港的㆞理環境特 殊,單靠我們的主觀願望只能夠是事倍功半。誠如白皮書第㆔章第㆓十八、㆓十九段 指出,倘本港鄰近㆞區對污染問題不加以控制,我們所作出的各種有關環保措施亦會 大受影響。因此有必要從速與㆗國當局商討設立㆒個有關永久性的環境保護機構去處 理彼此共有的空氣和水質污染問題。
最後,我希望㆒提在推行都會計劃的市區重建過程㆗,特別是油尖旺區的舊區重 建計劃,有關部門,尤其土㆞發展公司在制定具體重建項目或計劃時,先行-
份徵詢 受影響區內居民包括區議會和政務處的意見,把握機會善用社會資源,改善環境。
主席先生,兩局最近就英國國籍法的問題㆖提「香港是吾家」的口號,現在就讓 我們㆒同攜手在白皮書建議的基礎㆖,開展㆒場對付環境污染的長期持續的鬥爭,為 進㆒步實現美好的家居及工作環境而共同努力,我相信勝利將會是屬於我們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近 20 年來,香港經濟有急速的發展,成為國際觸目的 亞洲㆕小龍之㆒。但是,由於過去只是注重追求經濟成長,忽視環境保護工作,使香 港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政府在今年六月五日發表對抗污染白皮書,規劃未來 10 年改善 環境污染的工作,雖然是有點遲來的感覺,但可以看到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關注及改善 環境污染的決心。
大部份空氣污染都與燃油含量有關,本㆟同意白皮書建議禁止與限制燃油的含硫 量與含鉛量,並且管制汽車噴出的黑煙。
對於造成空氣污染的焚化爐,白皮書指出會在未來六年逐年棄用。這是㆒個令㆟ 樂於聽聞的消息。但是,白皮書卻沒有顧及在廢棄採用焚化爐之前,採用何等措施去 盡量減低焚化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
我們除了注視室外污染外,亦要重視室內污染情況現時有很多室內工作環境的空 氣質素很惡劣,嚴重影響工㆟的健康,這些物質除了石棉外,還有㆓氧化硫及㆓氧化 氮。
對於改善水質污染方面,本㆟歡迎政府制訂污水收集總計劃,但這計劃必須和污 水處理及處置辦法相協調,否則會影響水質改善工作。白皮書提出兩個污水處理途徑, ㆒個方式是對污水進行徹底處理,把污水排往近岸水域,另㆒方式是將污水稍加處理, 然後用海底排水管排往遠離海岸水域,本㆟認為後者的方式比較可行,因為維修費用 低而且不需要佔㆞建大型污水處理廠。不過要減低排出的污水對深海生態造成影響, 政府應設法防止難於處理和分解的污染物,例如有毒的化學藥品排入水㆗。
在推行環境保護教育㆖,本㆟支持白皮書建議,在高㆗班級開設環境學及在大學 開設與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工程科學。不過,政府應將高㆗班級的環境學科伸展至小學, 教導兒童從小認識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目前政府與民間環境保護團體在宣傳環境保護工作㆖各自為政,資源分散,未能 集㆗運用。因此,政府應成立有民間團體與政府代表的環境保護教育委員會,共同商 討及計劃環境保護教育的工作,使環境保護教育作有系統性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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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應大力增加環境保護的宣傳費用,提高市民對環境保護的認識。過去 五年,政府在有關環境的宣傳㆖合共用了 40 萬元,而在八九至九零年度㆒年內,經 費增加至 40 萬元,但與其他政府部門宣傳推廣費用相比,簡直是少之又少,若以這 細小的經費進行宣傳,要教育市民對環境的保護是相當困難的。
改善香港的環境污染,除了依賴政府立例管制及阻嚇作用外,應大力宣傳環境保 護,因為市民若能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對於改善環境污染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十月十㆓日,總督在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曾以相當篇幅討論環境問 題,強調本港環境的污染情況嚴重,又指出污染問題通常是經濟繁榮的副產品,「誠 屬憾事」。我們逐漸了解到香港愈繁榮,污染愈嚴重。
倘環境受污染而變得惡劣,每個㆟都會蒙受其害。隨處丟棄廢物、車輛噴出過量 廢氣、海水污染,以至㆟類本身所產生的廢物,都會使大家受到損害。可惜香港仍有 太多㆟不明白自律的需要。事實㆖,解決污染問題的關鍵在於自律。這並不等於否定 需要訂立法紀。不過,以執法行動來對污染環境的㆟士加以管制,只可能在㆒種情況 ㆘取得成績,就是在這等㆟背後各有㆒名警察緊隨監視。然而,這種構想不大實際。
香港污染問題白皮書說出本港污染問題的性質,並解釋政府在未來 10 年處理這 等問題的計劃。整份文件共有九章,遍談多個項目,由空氣、水質、噪音及固體廢物 的污染以至規劃、政策執行和遵守、環境教育等,均包括在內。
大致而言,白皮書全面㆞介紹了政府對抗污染的政策,並特別在改善環境規劃、 擴大環境教育和協助工業界控制污染等問題㆖,領導制訂妥善的解決措施。白皮書的 建議可分為兩類,即該等與工業有關的項目和其他項目。
工業通常被責造成污染,影響鄰近居民。以青衣島為例,居住在青衣工業㆗心周 圍的居民以及美景花園居民在第㆒㆝遷入時已投訴附近工廠造成污染。不過,事實是 工廠早已建於該處。工業家買㆞買樓後,居民才遷入。居民遷入時已知該處建有工廠, 他們因為該處的樓價較平所以才搬進來。青衣島出現問題並不是因工業而起,而是因 惡劣的城市策劃,讓工廠周圍建有住宅樓宇。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㆒些與工業有關的項目。白皮書第 3.7 段指出,政府在水污 染方面的整體政策目標之㆒,是「提供容量-
裕的公共污水收集系統,以接收現時及 將來所排放的污水」。為達致這目標,政府正擬訂 21 個污水收集總計劃,以便根據 這些計劃展開新污水渠的建造工程。直至目前為止,只有兩個總計劃已經大致完成, 其餘將在未來五年內陸續擬訂。
與此同時,當局將公佈新劃定的水質管制區。位於新管制區內的工廠,倘在公佈 該等管制區時仍未有適當容量的污水渠可供使用,則須按照㆒個更嚴格的排放規定處 理污水,因為尚未有完善污水渠系統,工廠只能將污水排放入河流或大海。為此,在 控制污染時,工業界所須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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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難免較為高昂。為協助工業界減輕這方面的成本,我建議當局在公佈新劃定的水質管 制區前,或在已公佈水質管制區實施工業廢水管制前,先建造適當容量的新污水渠。
至於工作㆟員的資格,白皮書第 3.26 段指出:「須對負責維修及操作這些處理廠的 ㆟士所需具備的最低資格加以規定」。由於廠方須派遣或聘用職員維修污水處理廠,並 負責其操作,所以他們有需要知道日後聘用的職員的最低資格規定,以及本港的專㆖學 院有否這些㆟才,而這等安排又會在成本方面造成什麼影響。
有關水質污染方面,我很高興見到白皮書在文內數處提到政府將如何對付車輛排放 物的情況。政府在白皮書第 4.21 段所提的建議,肯定有助於控制車輛噴出黑煙的問題。 的士、小巴和貨車所用的柴油引擎車輛特別給我們帶來問題。調查顯示車輛噴出有毒的 黑煙,大量積聚氮氧化物會對健康構成極大威脅。希望本港的車輛排放物管制標準能夠 急劇獲得改善。
白皮書第 4.16 段指出,「解決(㆓氧化硫)問題的唯㆒有效方法,便是擴大現有規 例的管制範圍,禁止使用含硫量以重量計超過 0.5%的工業燃油」。然而,㆓氧化硫只是 眾多造成空氣污染的物質之㆒。政府應說明,如規定工廠使用含硫量較低的燃油時,空 氣污染物究竟可減少至何種程度。
政府並應說明管制措施對本港工業成本的影響,例如對紡織漂染業及其㆘游工業的 影響。
在政策的執行和履行方面,白皮書第 7.5 段指出「較小型工廠的經營者若不想因政 府施行污染管制而被迫停業,就必須尋求協助和指導,以便遵行這些規定」。不過,白 皮書並無說明提供協助和指導所收取的費用是小型工廠的經營者所能負擔。
在農業廢物的管制方面,政府不單提供技術輔助及指導,並且給予農民更多協助。 農民實際㆖獲得㆒筆裝置廢物處理設施的津貼。
主席先生,即使並非每間造成環境污染的工廠都能獲得津貼,當局至少應考慮給予 小型工廠此類輔助,因為他們的經濟情況並不比農民為佳。
白皮書第 7.9 段指出「私營機構亦可在『環境審查』㆗,擔當㆒個重要角色」。倘 若沒有輔助,小型及甚至㆗型工廠極難進行「環境審查」。它們並無此類專門㆟才,而 更糟的是,本港並不能隨時找到此類㆟才。政府應釐定具體計劃以協助工業界進行環境 審查,否則,工業界㆟士除了在被檢控時支付罰款以外,便毫無辦法。當然,這並非我 們的目標。
白皮書第 7.14 段載述「因此,政府有意檢討目前給予工業輔助的程度和方法。」我 認為政府應明確指出進行這些檢討的時問表,以便配合制定管制污染法例的進度。
主席先生,我現正想談談另㆒項類別,此即其他具體事項。白皮書第 1.6 段指出「最 低限度需要動用 200 億元和至少 950 名新僱員去進行為期 10 年的建設」,以便落實白 皮書內提出的所有新措施。當局若於日後加強執法措施,亦應擴大提供輔助的程度,以 資配合。政府亦應公布這些執法㆟員的職責以及調配管制工業污染的㆟員的數目。
白皮書第 2.14 段載述(既然廢物轉運站歸屬市區廢物的財政分目㆘)興建廢物轉運 站的目的是減少運載市區廢物往堆填區的的運載廢物車輛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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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數量甚多的廢物,例如工業廢物,是由私營機構使用較小型車輛收集。倘 若私營機構不能利用廢物轉運站,則使用貨櫃車運載廢物至堆填區的目標便不能達致。我 建議廢物轉運站應公開讓㆟使用。
白皮書第 2.33 段載述政府擬「將廢物處理條例內的發牌權力擴大,以包括所有主要 的堆填區、公眾傾卸場,焚化爐、廢物轉運站、化學廢物處理㆗心及廢物循環/回收處理 廠」。
不過,對於私營的廢物傾卸場,例如位於農㆞㆖的廢物傾卸場,當局並無管制,因 此,這些傾卸場將會繼續存在。
主席先生,處理污染管制本身乃㆒項複雜問題。多年來,此問題交由多個互不關連 及互不協調的政府部門處理,並無任何政府部門全盤負責清理污染,而這種分割的處理方 式並不成功。理想的污染管制必須有適當的協調、管理及策劃始能配合。白皮書列述新的 行政架構「以繼續推展目前的環境改善計劃及各項新措施」。此點雖然值得歡迎,但我仍 然認為白皮書第 1.8 段所述的㆔個行政組織,即環境規劃及㆞政科、渠務署及規劃署所負 責的工作可能會重疊,或甚至在這方面互相競爭。
主席先生,較早前我提及自律較諸外在法紀的功效更大。倘若在早㆖看看本港的海 港,便會明白自律迄今仍未受到-
份重視。
對於「不乏剩餘物資的社會」的理解,㆟們仍然太集㆗於表面的意義。我們需要實 行白皮書所述的改革措施,但最重要的是我們的心態必須改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不論老幼,每個香港㆟都製造廢物,造成污染。每當我們進食、洗手、如廁或 寫演講詞時(特別是長的演講詞),我們都在製造各式各樣的廢物,污染環境。因此,每 個㆟都有責任協助解決本港的污染問題。除非得到市民的全力支持,否則,香港便無法保 持清潔,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過去多年來並無著手處理本港的污染問題,我們㆒定要讓 市民明白到製訂了這本白皮書並不等於問題就此受到控制。主席先生,坦白說,我實在很 憂慮,因為我覺得整個社會全不 緊解決這問題,普羅市民似乎亦不大明白問題的性質及 嚴重程度。香港有多少㆟(包括本局議員在內)知道香港平均每㆟每㆝使用㆔個膠袋?膠 袋無疑是方便整潔,但可惜卻需要㆒段長時間才能分解。問題是:我們究竟每㆝是否真的
要用那麼多膠袋?最近我帶兒子到㆒間百貨商店內賣麵包的㆞方,那裏有各式各樣不同型 狀的可口麵包,例如洋蔥包、朱古力包、牛油包等。祗要你說得出的,那裏都有。麵包店 採取自助形式,顧客自行取托盤在架㆖選取麵包。我的兒子取了七個小麵包後就去付款。 收銀處的小姐將每個麵包逐㆒放入細小的膠袋內,又再將七個小膠袋統統放入㆒個大膠 袋。當我想到兒子所製造的污染,不禁食慾盡失。
主席先生,㆖星期有報告謂在沙田沙角 推行的收集塑膠廢物作再循環用途的試驗 計劃失敗。該計劃本預算收集 1 萬 4 千公斤塑膠廢物,但終於祗收集得 139 公斤,不及預 算的 1%。該項試驗所得的結論是該屋 的居民對此事漠不關心。但若居民連問題所在也 不清楚時,我們責怪他們漠不關心又是否合理呢?我們可以做些甚麼呢?我建議應用實際 的手法,讓市民知道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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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解決,並應使他們自發行動。首先,我們須利用較佳的公共關係方法來推廣白皮書。 我曾建議聘用㆒私㆟公共關係顧問公司為這相當沉悶的問題提供㆒些巧妙的主意。我們 必須準備花更多金錢,以推廣白皮書內所訂的目標。雖然主席閣㆘大力協助才獲撥給 100 萬元作此用途,但該筆款項依然是嚴重不足。
兩局議員環境事務小組成員㆒致以再循環使用為目標,我建議應策劃㆒種既便於施 行又吸引市民的制度。我的構思是:我們應將垃圾分為兩類,㆒類是可再循環使用的, 例如報紙、其他紙類製品、膠袋、空樽、乾電池、空罐等等。另㆒類是不可再循環使用 的,例如殘羹等。我們可以磅計算向市民收購那些可再循環使用的垃圾,以起激勵作用。 主席先生,我記得當我還是小孩時,每星期都有㆒個女㆟到我家來買㆘我家所有報紙。 我覺得難以置信,並對我母親說:「她豈不是花錢買垃圾?」不過,不知為何這情形至 今已不普遍,我想我們應使其再度出現。我們應鼓勵市民將各種可再循環使用的垃圾放 入㆒垃圾箱,又將不可再循環使用的放入另㆒垃圾箱。主席先生,我建議應由私㆟公司 負責此事,因他們有更多主意,並可從㆗取利。
至於有關工廠造成污染的問題,本局議員持有不同意見,雙方都給我留㆘深刻印象。 ㆒方面,本局議員在發言時提到製造污染的㆟應該受到懲罰,他們應付出代價等。另㆒ 方面,有些議員又提到在㆒些情況㆘,是先有工廠,才後建屋 的。故此,我們究竟應 怎樣做?㆒個方法當然是讓廠家有更多時間準備,然後,才須遵守法例。但我覺得我們 不能再等。本局今年較早時辯論預算案,我曾提出建議,認為應盡量減少㆒些小型廠戶 所承受的壓力,例如可寬減他們用於化學品及新設施的支出的稅項,以便他們遵守新的 反污染條例。我亦建議設立環境事務基金,由政府及工業界捐出款項,以低息甚或免息 貸款給有財政需要的小型廠戶,以便他們添置新設施或採取有關措施,以遵守法例。我 相信這些辦法能減輕小型廠戶的財政負擔,並可令政府嚴格執行法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本局首次辯論環境污染問題,而辯論的題目也是第㆒份就污染問題發表 的白皮書。這本小冊子並非撮錄政府將來解決污染問題的構思或建議,而是載列政府已 決定推行計劃和工程,因此這冊子稱為白皮書。白皮書的全名是“對抗污染莫遲疑”。
這本污染問題白皮書是在世界環境日,即六月五日發表,不過,對香港來說,恐怕 當日並不是㆒個十分好的日子,而我們也實在不宜在該日就這本白皮書大事宣傳,爭取 傳媒報導。正如譚王 鳴議員所說,七國㆖星期在巴黎舉行會議的議程項目實際㆖是以 環境問題佔多,政治問題反而較少,故選擇今㆝來辯論這份白皮書,是㆒個更理想的安 排。因此,我特別感謝各議員今㆝發言支持和給予鼓勵,這會有助傳播保護環境、對抗 污染的訊息。政府會繼續進行宣傳工作,我們快將聘用㆒公共關係顧問,協助政府準備 及推行公共關係運動,以傳達白皮書的反污染及保護環境的訊息。我可以告訴各位,用 於這方面的資源,除李柱銘議員提及的 100 萬元外,還有其他資源,包括現金,免費電 視電台廣播時間等。
我們大家都關心香港。對付污染問題白皮書不但反映了政府的關注,更呼籲其他㆟ 關注本港的環境。我們的房屋、社會服務和生活水準,雖然都有所改善,但本港的空氣 卻變得更混濁、水質污染更厲害、噪音更嚴重。我們過去在控制環境污染方面所做的工 作並不足夠,而白皮書所載述的,正是㆒些我們早應付出的開支,以及㆒些早應實行的
教育措施和執法行動。我們現在採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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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仍然為時未晚,但情況已經甚為惡劣;我們拖得越久,問題便會越加嚴重,所要付出 的代價亦越大。正如鮑磊議員所說,本港的旅遊業已不能再等。同時,我們不應只完成過 去沒有做的工作,不應滿足於僅可接受的環境標準。我們必須制訂更高的標準,讓香港能 夠信心十足,昂然面對世界各國,務求要真正配得㆖「香港」的美名。這並非夢想。日本
的重工業十分發達,以前該處的污染情況遠較本港現時的情況嚴重得多,但日本決定不單 要清潔環境,更要訂立極高的標準,而在這方面,日本是做到了,更能達到大部分的標準。 新加坡亦然。
白皮書詳盡列出我們在處理各項主要環境問題,即廢物、水質、空氣和噪音問題方面 的目標,同時載列我們應付這些問題的各項計劃。政府在同㆒份文件㆗㆒併處理這㆕項問 題,尚屬首次。此外,我們又制訂有關政策的執行、教育及規劃方面的策略,以收相輔相 成之效。如各位議員所知,這些都是反污染行動㆗不可或缺的部分。白皮書內㆒共載列 100
項策略,而我們已就每㆒項策略展開工作,其㆗五項更已達到目標。政府所訂的目標日期, 的確十分大膽,而且當然會受到資源問題所限制,但倘若我們要在短期內見到相當大的改 善,便必須大膽㆒些。我們會透過白皮書所述的每兩年進行㆒次的檢討㆗,嚴密監察工作 進度;如果情況需要,我們亦會藉這個機會再訂策略。
短期內,我們會就㆒些主要措施徵詢業內㆟士的意見。舉例來說,我們認為減少燃油 的含硫量,是至為重要和合理的,因為每個㆟都要呼吸,而且有權呼吸清新空氣。此外, 加強水污染管制條例,以減少污染本港水域的工業廢水量,亦是我們的當前急務。我希望 工業家及代表工業界的立法局議員瞭解到減少本港水域的污染是水污染管制條例的目 標。倘若㆒再推延,繼續堅持容許例外情況存在及給予豁免,條例的目標根本就無可能達 到。本港亦不會有較清潔的水域。這兩項法例可能是最有急切需要的法例,但對付污染問 題白皮書要求市民承認㆒項較簡單和較基本的訊息:無㆟有權污染我們的環境,因此任何 造成環境污染的工業活動,必須同時設有消減污染的措施,否則就要停業。此外,包括農 業在內的工業經營㆟士,不得尋求以公帑資助他們消減污染;造成污染的㆟,必須自己負 起消減污染的費用。
除了明確㆞指出造成污染的㆟士必須負起責任,「進行必要的改善」外,白皮書亦指 出在很多情況㆘,設置防止污染的措施,實在並不昂貴。我希望有更多小型工廠和工場, 利用生產力促進局所提供的服務。此外,政府亦鼓勵進行㆒些新的措施和設立新的設施, 例如在城市理工學院開設工業環境技術㆗心。該㆗心由城市理工學院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合辦,並獲香港㆖海匯豐銀行撥款資助。㆗心將會示範無污染處理和回收工業廢物的辦 法,並特別 重向㆗小型工廠提供協助。此外,我們亦應鼓勵在清潔科技、控制污染,以 及廢物回收等方面,進行更多及更佳的長遠研究與發展工作,我們亦有考慮此等計劃。
主席先生,我們在白皮書所提出的主要策略,推行費用並不廉宜。正如總督在去年十 月施政報告㆗曾經指出,關於本港污水收集設施的主要檢討工作已接近完成階段。根據現 時估計,我們須耗資約 120 億元來推行污水收集、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計劃。
此外,我們亦需要另外花費 50 億元,以推行各項廢物處理計劃。我們必須提供廢物 處理的長遠解決辦法,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選擇。長遠解決辦法是闢設㆔個非常大的堆填 區,另外興建若干廢物轉運站以配合運作;有了這些新設施,我們便可以關閉市區內臭氣 薰㆝的堆填區和焚化爐。無論我們如何鼓勵及推廣循環使用廢物,也別無其他選擇。
歲月不饒㆟,污水排放和廢物問題也是㆒樣,不容我們拖延。因此在未來十年,為各 項主要環境計劃提供所需撥款,肯定會引起問題。如果說環境保護項目的開支㆒定會比其 他經濟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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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優先獲得撥款,是不盡不實的,但我可以切實㆞向各位議員保證,拯救和保護環境的 工作,在政府的整體工作㆗,已佔了非常重要的㆞位。此外,我們亦需要足夠的㆟手去推 行這些計劃及執行法例,因此㆟力策劃亦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會加以處理。從各位議員今 ㆝㆘午所發表的意見來看,政府相信本局會支持這些必須進行的計劃,及支持撥出所需的 ㆟手,使這些計劃得以順利推行。
主席先生,今次有這麼多議員參與辯論,提出深思熟慮的意見,並給予大力支持和鼓勵, 使我深感鼓舞。我們會更深入研究各位所發表的演辭,仔細考慮各位所提出的論點,然後對每 篇演辭逐㆒回應。這份有關香港污染問題的白皮書的公布日期是進行㆘次檢討的開始。白皮書 清楚說明檢討會每兩年完成㆒次。各位議員及市民的意見甚受我們歡迎,有關白皮書及各項行 動計劃的建議對檢討工作至為重要。從議員今㆝所發表的意見,清楚知道議員及市民都希望更 重循環利用廢物、給予小型工廠經營㆟士協助,㆒般的資料及教育等方面。不過,最後我必 須強調,有關計劃規模非常龐大,其㆗有不少十分棘手的問題需要克服。因此,解決這些問題 的辦法也是十分強硬的。我們以往在通過有關法例及執法方面都不夠強硬,也許部分是因為我 們低估了這些問題,也有部分因為我們對市民是否給予支持㆒直缺乏信心,既擔心市民不會支 持我們對工業界或其他行業實施嚴厲的措施,又恐怕市民反對我們調動大量款項和其他資源來 拯救及保護環境。我希望這份對付污染問題白皮書,並沒有低估我們現在為拯救香港的環境而 需要作出的努力。從這次辯論㆗,我有信心我們已得到所需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早於 20 多年前,關注世界環境問題的㆟士已發起拯救㆞球的運動。不少工業 家已察覺到該等運動會對其謀取利潤構成威脅,但有睿見者,現正設法研究㆒些既符合理 想,又切實可行的生產辦法。
沒有㆟願意以超過所需的價錢,購買某種物品。因此,㆟們往往會選擇價格低廉、用後 即可拋棄的物品,而不採用價格較昂,但不會影響生態環境的物品。現在本港市民已不愁衣食, 因此,我們必須學習衡量所使用物品的利弊,並決定那些物品會對環境造成最少的損害。
當局不斷提醒我們,由於可供運用的資源有限,故須努力爭取方可獲得。因此,我 們必須依次鑑定那些是對環境造成最大損害的污染物,並首先予以消除。排放出來的污 水,不但會發出臭味,滋生病菌,而且有礙觀瞻。然而,污水會產生生物降解過程,即 使不加處理,不久亦可自行解決問題。但另㆒方面,化學及空氣污染則不易為肉眼所察 覺,且對損害環境所造成的影響較為深遠。
現時有待本港社會㆟士認真控制環境污染問題,這點是毋庸置疑的。我們必須鑑定 造成環境污染的真正罪魁禍首 - 那些會產生不必要廢物及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即使 不能完全棄置不用,亦應盡量把使用機會減至最少。我們現時就應坐言起行,否則,機會 不再。
主席先生,倘香港的環境日趨惡劣,不再宜於居住,則即使我們努力採取補救措施, 設法把香港建立為我們的家園,亦是徒勞無功。我謹此陳辭,提出當前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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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 會
代主席(譯文):各位議員,剛才就動議投票後,本局今個會期的事務亦告終。 各議員期內努力工作,尤其對於政府所提出的大量立法工作採取積極、鼎力協 助的態度,我謹此致謝。我們並非會如公眾所想像的展開長達兩個月的假期, 不少議員依然要審議提交本局的現行法例,許多官方議員亦會努力不懈,確保 新會期開始時,續有大量的立法工作進行(眾笑)。但是,本局會議廳的工作 依然可算告㆒段落。我謹祝各議員有㆒個愉快的假期。㆘年度會期的首次會議 將於㆒九八九年十月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屆時再會。
會議遂於㆘午八時㆔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追加撥款 (1988-89 年度)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81242-7L-8/89 $26-G41008921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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