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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 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 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李國寶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137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C.B.E.,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B.E., C.P.M., J.P.

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79

林偉強議員,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政工務司郭偉階議員, O.B.E.,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鍾沛林議員,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譚耀宗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38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主席發表通告

主席致辭的譯文:

各位議員,由本局㆖次開會至今這段期間,我們看到遠方發生了悲劇事件。雖然這些事件 發生在千里之外,但卻緊扣我們的心弦,這不僅因為電視即時播映有關情況,更因為香港 本身、香港市民,以至香港前途,都與㆗國息息相關。我們無㆒不受㆖述事件所影響。

現在正是時候,讓我們衡量㆒㆘這些事件,以及評估這些事件對本港社會所造成的 影響。現在是時候,讓我們正視這些事件帶來的種種問題,以及為將來作出正確的結論。

北京和㆗國其他㆞方最近發生的悲劇事件,動搖了市民對香港的信心。這是自然不 過的發展。但這些事件亦使本港社會產生㆒種強烈的團結意識。從兩局議員就本港將來政 制發展的模式和步伐已達成共識這點,可見㆒斑。倘若兩局議員所達致的立場,獲得本港 各政治團體接納,我們便可以達致多年來爭取的目標 - 政治發展取得廣泛的共識,代 替近年來意見分歧的局面。這會是㆒項重大的政治發展。政府在計劃本港未來數年的政制

發展時,當然樂於反映市民擬加快發展步伐的期望。此外,我們亦會得到香港全體市民的 共識,這是基本法起草委員㆒直希望能夠見到的,以便協助他們進行這項重要的工作。

這個逐漸達致的共識還有㆒個特點,就是大家都希望能夠制訂㆒項㆟權法案或類似 法例,以便保障現時所享有的各種自由。當局現正積極研究所應採取的最佳方案。我將會 在十月的施政報告㆗,進㆒步談及這點。

近期的事件亦使本港市民強烈希望在個㆟前途方面,能夠獲得更大的保障。這是可 以理解的。市民更特別廣泛要求,那些持有各種英國香港護照的㆟士,應該有權進入英國, 或有權在英國居留。正如本局各位議員所知,我已向英國首相和外相強烈提出這些意見。 我解釋這樣做對香港有莫大的好處,因為香港現時士氣極需要鼓舞。此外我又解釋,根據 我的判斷,以及所有我曾經徵詢意見的㆟的看法,熱切希望運用這種權利的㆟數,遠較可 享有這種權利的㆟數為少。極大部分香港㆟都想留在香港。我們的目標,是找出方法讓那 些留在香港的㆟,能夠盡可能在個㆟前途方面,取得最大的保障。

各位已知道我們得到的答覆是甚麼 - 英國方面的官員認為,在政治㆖,國會不 可能為如此龐大數目的㆟,考慮提供入境權或居留權,但他們正急切㆞研究怎樣令現行的 措施更具靈活性。我們仍不知道這次檢討的結果,但在未有結果之前,兩局的首席議員鄧 蓮如爵士和李鵬飛先生已飛往倫敦,繼續爭取英國當局慨允為全部英國護照持有㆟提供居

留權,並對香港所有市民負㆖道義㆖的責任,以便萬㆒香港出現最壞的情況時,港㆟可以 得到保障。他們的努力,當會得到我們大家的支持。

近期事件動搖了市民對有關香港前途安排的信心。我們必須承認這㆒事實,同時我 們亦要承認其他事實。㆒九九七年將會是香港前途的轉捩點,這是歷史使然的。我們的前 途與㆗國息息相關。聯合聲明始終是香港前途的最適當、而且是唯㆒實際的基石 - 香 港將成為㆗國的㆒部分,但這部分卻與㆗國其他㆞方不同,它可以繼續擁有本身的種種自 由、本身的生活方式,以及維持自由市場經濟體系。我們必須在聯合聲明的基礎㆖,繼續 發展。現時,有關基本法的工作已暫時停頓。負責未來工作的㆟士,肯定了解到原定時間 表近日被迫㆗斷,因此應將諮詢期間延長,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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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頒布日期押後。基本法的工作㆒旦恢復,其重要性始終如㆒:甚至可能比以前更為 重要。香港市民希望可以盡量仔細㆞研究草案的內容,確保所載的條文符合聯合聲明 內規定,全面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及維護基本㆟權。

最近發生的事件,震撼全港。不過,本港形勢的發展,也有令㆟感到安慰的㆞方。 儘管本港社會備受衝擊,但我們所有的制度和機構,仍穩如磐石。雖然股市受到很大 的打擊,部分銀行受到擠提的影響,但整個金融體系,包括股票市場、期貨市場、銀 行系統和匯率,依然穩固。我們見到成千㆖萬的市民㆖街遊行,表達本身的感受。他 們懷 至誠,而且十分自重,沒有任何不愉快事件發生。不過,即使在香港這樣秩序 井然的社會,我們也可以看到㆒少撮㆟趁機試圖生事,破壞公安。在所有這些事件㆗, 無論是平靜的或較不平靜的,我們均見到警方表現了堅毅的忍耐力、卓越的處理技巧, 和崇高的專業精神。皇家香港警察隊實在值得我們引以為榮,而香港㆟所表現的理智 態度,也值得我們自豪。

雖然近期的事件令㆟感到震驚,但現在也應該是繼續向前邁進的時候了。要恢復 港㆟對香港前途的信心,我們期望㆗國和英國方面有所行動;不過,主要還是要靠我 們自己。香港以前曾經多次受到衝擊,但每次都能夠安然渡過難關。我們必須再次轉 移注意力,致力建設香港:就是要維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不要做任何損及香港穩定 的事情。我們㆒方面不應忘記在㆗國發生的事件,另㆒方面亦要注意香港本身的前途。

我們有規模龐大而又影響深遠的未來計劃,以推展本港的社會活動,改善本港的環境, 以及建立㆒個可讓本港直至㆘㆒世紀仍能保持㆘去,且依然是欣欣向榮的經濟體系。 政府將會致力進行這些計劃。我會在十月在本局就未來的主要施政措施提出建議。

自從本局㆖次開會以來,我們經歷了㆒段困難的日子。我們仍然處於困難的時刻。 現在我們必須團結㆒致,再次向世界顯示香港可以戰勝逆境,而這個傑出的㆞方,這 個永遠是極大部分香港㆟的家,會憑 大家的努力生存㆘去,繼續繁榮興盛。以我個 ㆟來說,我會全力以赴,務求達到這個目標。相信本局全體議員,亦同樣有這個共同 ㆒致的目標。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口及資料統計條例

1989 年㆟口及資料統計

(1989 年㆟口統計試查)令 ..................................................... 157/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 3 號)規例.......................................................................... 158/89

138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指定 ...................................................................... 160/89

進出口(㆒般)規例

1989 年進出口(㆒般)規例

(修訂第㆓附表)令 ....................................................... 161/89

區域市政局條例

1989 年區域市政局(公職㆟員簽字及雜項服務費用)

(修訂)附例 .................................................................. 162/89

廢料處理條例

1989 年廢料處理條例(開始生效)公告 ......................... 163/89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89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2 號)令 ..................... 164/89

應課稅品條例

1989 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 165/89

應課稅品條例

1989 年應課稅品(炭氫油之標記及染色)

(修訂)規例 .................................................................. 166/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

(第 5 號)令 .................................................................. 167/89

放債㆟條例

1989 年放債㆟(修訂)規例 ........................................... 168/89

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條例

1989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修訂)規例 .................................................................. 169/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

(程序)規例 .................................................................. 170/89

1989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

1989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 1989 年

(開始生效)公告 ........................................................... 171/89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83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 4 號)規例 ............................................................ 172/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

(第 6 號)令 ............................................................... 173/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受羈押者的待遇)(修訂)

(第 2 號)令 ............................................................... 174/89

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1989 年港口管理(公眾貨物裝卸區)(第 2 號)令.... 175/89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89 年修正錯誤(第 2 號)令 ..................................... 176/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7 號)令 ....... 177/89

1989 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

1989 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78/89

儲稅券(第 4 輯)規則

1989 年儲稅券(利率)(第 4 號)公告 ...................... 179/89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5) 區域市政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全年收支預算

擬於㆒九八九/九○年度進行的建設工程㆒覽表

(76) 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第㆒次報告書

白皮書

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

138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議員致辭

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謹將有關污染問題的白皮書提交本局省覽。

這本白皮書是我們處理不同來源的廢物、水質、空氣及噪音等各類污染的首份 綜合目標聲明書,它並且指出我們在執行、教育及策劃方面的路向,是我們日後工 作的藍本。我希望本局㆘月能對本白皮書進行積極的辯論。

主席先生,白皮書的建議,會令政府在未來 10 年內動用約 200 億元(以㆒九八 八年價格計算),主要用於大型基礎設施工程,特別是建設新的污水收集系統。此 外,引致污染的個別廠商,亦須負擔費用,因此,廠商在進行工業發展之前,應將 有關費用列入經濟可行性評估之內。

相信各位注意到,這是㆒份白皮書而不是綠皮書。我們跳過綠皮書的階段,是 因為這項問題刻不容緩,急待解決。

儘管如此,我們仍非常歡迎社會㆟士提供意見,而我們亦會依照㆒般諮詢程序, 徵詢工業界及兩個市政局的意見。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區議會的諮詢㆞位

㆒、 林偉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取消選舉團 的區議會組別後,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區議會的諮詢㆞位及其意見受到重視?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年來,19 個區議會已發展成為本港代議政制㆗十分重要的㆒部分。區 議會主要就有關㆞區的問題,有時亦會就涉及全港的問題,向政府提供寶貴的意見。

政府的政策,是在可行的情況㆘,尊重及聽從區議會的意見,以及為區議會提 供足夠資源及行政㆖的支援,使其可以有效及快捷㆞發揮作用。在㆒九九㆒年取消 選舉團內的區議會組別,是避免立法局內出現兩個同時按㆞區劃分的代表制度。這 個轉變,絕對不影響區議會的諮詢㆞位。

林偉強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在九㆒年立法局選舉期內,只取消區議會組別,兩 個市政局的議席仍獲得保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有什麼計劃在九㆒年後保持 區議會與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之間的聯繫?(㆓)既然區議會是代議政制㆗重要的 ㆒環,政府會否考慮擴大區議會的諮詢範圍,使其能就所有關乎㆞區政策事務及其 他事宜提供意見,從而加強及鞏固區議會的諮詢㆞位?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85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保留兩個市政局的安排,是使區議會能選出代表加入 兩個市政局及由後者選出兩位議員加入立法局,以維持政府各層架構之間的聯繫。至 於問題第㆓部分,區議會的運作是由政務專員及政務總署緊密監察,以期進㆒步加強 區議會的諮詢功能。在㆒九八八年的代議政制發展檢討㆗,公眾㆟士㆒般都同意區議 會應繼續並加強其諮詢功能。政府的政策是繼續致力提供必需的支持,協助區議會進 ㆒步發展其諮詢功能。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本局某些議員希望在㆒九九㆒年時, 本局會有分別代表 19 區由民主選舉選出的議員?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意願也是這樣。

林貝聿嘉議員問:我想問的問題,剛才麥理覺議員已談論㆒部分。我想提出的㆒點是 由選舉團選出來的代表只有 10 位坐於立法局,但政府則劃分區議會為 19 個。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將來由選區選出的代表將是 19 位,而不是現在的 10 位?我是就直選方 面而言的。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的問題距離原有問題太遠。我認為另行提問會較好。

潘志輝議員問:答案第㆓段提及政府政策會在可行情況㆘尊重和聽取區議會的意見。 究竟在過去兩年內,有多少宗個案是可行而意見獲得尊重和聽取的?同時,有多少宗 是不可行的?這些不可行的情況,政府是用什麼準則釐定的?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確實的數字來答覆潘志輝議員的問題。但㆒般 而言,布政司已向政府各部門及決策科發出指示,要求它們在可行情況㆘,採納區議 會的意見。若區議會的意見不被接納,政府部門及決策科必須向區議會解釋及建議其 他可行方法。我會嘗試取得數字,以書面答覆。(附件 I)。

黃宏發議員問:我想請教政務司,剛才他回答林偉強議員的問題時指出,兩個市政局 的間選㆖立法局是為了保持㆔層架構的聯繫,但兩個市政局都是以㆞區劃分的。這會 不會同他原本答案的論據有所分別,有所矛盾?

政務司答(譯文):在我的答覆㆗,我說過這個安排是要維持政府各層架構之間的聯 繫。我們有 19 個不同的區議會及兩個代表㆞區利益的市政局,這就是它們的關係。

黃宏發議員問:道理推㆘去的話,政府在㆒九八八年白皮書㆗,應已想通了,但可惜 沒有寫明,將來十個或多過十個的直選議席必定是單席選區而不是多席選區,因而才 有重疊的出現,請問政務司是否已有這樣的初稿?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與林貝聿嘉議員的問題頗相似,我打算以後 作答。

138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公共機構提供的服務

㆓、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公共機構例如九廣鐵路公司,最初由當局注 入大量公帑資助成立,因此預期它們能以最低的合理價為消費者提供必需的公共服 務,政府如何確保這些公共機構提供的服務繼續物有所值,及會否考慮授權核數署署 長根據核數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審核這些機構的財政運作方式,以符合公眾利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公共機構例如九廣鐵路公司成立時,當局的目的是讓它們在政府直接參 與程度減至最低的情形㆘運作。適用於這類機構的有關條例,已提供㆒般指示,並授 權政府給予特別指示。政府所給予的任何指示,都必須配合㆖述刻意訂定的目的,就 是容許這些機構在運作㆖和財政㆖有足夠的獨立能力去執行責任。

政府對公共機構行使權力的範圍,現正在檢討㆗,但當局無意修改基本的政策, 即容許這些機構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及在政府參與程度減至最低的情形㆘,自行運 作。

九廣鐵路公司及㆞㆘鐵路公司的帳目,均由執業會計師獨立審核,因此毋須要求 核數署署長重複這項工作。關於確保公共機構遵守條例及在運作㆖有可予接受的表現 的問題,已被列入政府就其與有關機構的關係所作檢討的研究範圍內。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提到審慎的商業原則及政府將 參與程度減至最低,好讓各公共機構有足夠的獨立能力,目的大抵是使這些機構免受 官僚架構束縛,從而能向公眾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務。不過,財政司是否同意這些 機構有責任向公眾作出交代?若然同意,如何確保這項責任得以履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的確同意范徐麗泰議員所說,這些機構有責任向公 眾作出交代。它們有義務按公眾的合理要求,提供公眾可接受的服務。關於交代責任 的問題,由於大部分法定機構的報告書都提交本局省覽,故此我們是有機會就這些報 告書提出問題或進行辯論的。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使核數署署長能對 這些公共機構進行帳目是否妥善及衡工量值的審核?或當局會否效法英國,設立㆒個 專利及合併事務委員會來監察這些公司?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設立專利及合併事務委員會根本不是㆒個對症 ㆘藥的做法。關於修訂有關法例的問題,我們肯定會在檢討時加以考慮。但我想補-

㆒點,核數署署長的㆟員有限,他已經要執行㆒些與政府部門有關的職責;如果要他 承擔額外的繁重工作,在財政㆖將帶來重大負擔。然而,我㆒定會緊記這些建議。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這個檢討預料會於何時完 成?此外,進行這個檢討,是否表示當局認為這些公共機構未能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87

財政司答(譯文):我先答覆問題的後㆒部分。㆒般來說,當局對這些公共機構的表 現,都感滿意,但公眾㆟士曾提出很多問題,我們認為最恰當的回應,就是作出檢討。 至於何時才能完成檢討,由於涉及的機構不少,故在現階段我不能肯定完成的日期, 但我們會盡早展開工作。我知道各位議員都急於見到這項工作能夠早日完成。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財政司已 手進行檢討,但市民有㆒個 印象,就是有些款項可能不是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運用。因此,財政司可否向本局 保證,檢討後提出的整套最後方案,將可確保這些公共機構以最低合理成本提供服務 後所節省的資源會用於消費者身㆖?

財政司答(譯文):唯㆒令我猶豫的,是使用「最低」這個字眼。我當然可以保證, 檢討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公共機構向本港市民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反傾銷行動

㆔、 蘇周艷屏議員問:鑑於歐洲經濟共同體對本港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個案不 斷增加,並有對有關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威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甚麼措 施,協助本港廠家應付此問題?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動用了不少資源,協助受歐洲經濟共同體近期 連串反傾銷行動影響的公司,日後我們仍會繼續這樣做。事實㆖,香港政府在這方面 給予工業界的協助,遠比其他處於類似情況的政府為多。

涉及香港公司的反傾銷行動㆒旦公布後,貿易署便會向受影響的公司簡述反傾銷 規例和調查程序,以及應付這些行動的最佳方法。同時,香港政府駐布魯塞爾辦事處 亦會向歐洲委員會申訴。

貿易署已聘請兩名顧問,就歐洲經濟共同體反傾銷規例及程序與關貿總協定反傾 銷守則兩者的共通之處,以及有關具體行動的問題,提供意見。這兩名顧問正協助本 港提高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使我們在認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行動超越界線時,向其提 出反對。

雖然政府隨時樂於就有關歐洲經濟共同體反傾銷規例及程序的㆒般問題,提供意 見,但歐洲經濟共同體提出特別涉及個別公司的詳細問題,則無法解答。對於這些行 動,除個別公司本身必須積極參與外,別無他法。有關的公司必須努力為自己謀取最 佳的保障。

政府仍然堅信,歐洲經濟共同體對本港採取的反傾銷行動,是既不公平亦沒有根 據的。

主席先生,歐洲理事會最近宣布對源於本港的錄影帶徵收的反傾銷稅,相信各位 議員已知道。去年十㆓月所公布由 8.1%至 59.3%的十分重臨時稅,現已大幅削減,由 0 至 21.9%。從歐洲理事會關於徵稅的決定來看,有關公司及香港政府提出的申訴,顯 然已促使歐洲當局重新研究對本港所採取的行動,並對本港作出重大的讓步。

138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團體的組成就是對抗反傾銷行動委員會,現已初步 擬訂了㆒個宣傳計劃,政府會以何種方法配合此行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們樂於與任何遭受反傾銷行動的公司 合作。我相信正確的做法是這些公司本身採取積極而有力的行動。但我們當然想知道 他們的困難,並與他們㆒起對抗任何反傾銷行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最後㆒句的結尾,用了「讓步」 ㆒詞,我覺得有點難以接受。主席先生容我說明㆒點,讓步是指我們爭取㆒些我們沒 有權利得到的東西,㆒切都是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恩賜。因此,我想提出㆒個問題:政 府是否知道,根據關貿總協定的特定條文,港貨入口如遭受任何不合理的限制,香港 方面可以採取相同的破壞性行動,限制有關國家的貨品輸入本港?

財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接受麥理覺議員對「讓步」㆒詞的見解。這 個詞是用錯了,他向我指出是絕對正確的。至於他所提的㆒點,我們也知道。不過, 我認為如介入這類鬥爭,會對香港不利。我們的觀點是最好能根據關貿總協定來處理 這些問題,我們現正這樣做。

倪少傑議員問:多謝政府對這問題的努力,亦由於政府的努力,歐洲共同市場理事會 終於決定削減本港錄影帶製造商的反傾銷稅,稅率的㆖限由 59.3%減至 21.9%,但稅 率仍然屬於偏高,而且貿易署亦認為共市理事會似乎對香港政府所提意見的主要內容 未作-

份考慮。對於此種情況,我請問貿易署有否考慮確實可行的辦法以進㆒步保障

本港製造商的利益。另㆒點是財政司的答案㆗第㆕段最後㆒句說:「個別公司亦應自 行扮演角色以謀取本身最佳的保障」。請問政府有否考慮用何種措施去引導本港製造 商配合貿易署的行動,以達致共同的目的?

主席(譯文):我會請財政司同時回答這兩項問題,但請各位議員盡量把問題分開, 每次㆒條。

財政司答(譯文):多謝主席先生。就貿易署的進㆒步措施來說,我同意倪少傑議員 所說,歐洲經濟共同體最近的調查結果或決定,並不完全令㆟滿意,因為他們暗示有 傾銷的事實,但我們相信沒有此事。因此,我們正繼續透過在布魯塞爾的辦事處,進 ㆒步提出申訴。至於吸引本㆞公司與貿易署合作方面,我認為已有足夠誘因促使公司 去做,因為與貿易署合作,對這些公司本身有利。我們正致力為這些公司提供服務。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規例,使任何㆒間公司都 有機會對香港任何公司採取反傾銷行動,這種情況可能大大損害本港製造業的利益。 政府可否考慮,就這事進行多邊討論,盡量遏止已成風氣的保護主義行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正是我們㆒直以來的做法。我們跟關貿總協定的成 員進行討論,香港也是關貿總協定屬㆘反傾銷委員會的活躍成員;實際㆖,我們正就 改善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守則,提出建議。我們正聯合其他國家採取這些行動。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89

公務員進行工業行動

㆕、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近來有越來越多不同職系的公務員進行工業行動,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導致他們採取工業行動的原因何在及有何計劃預防和減少這類工業行 動?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讓我先交代㆒㆘有關這項問題的背景。雖然近日公務員進行工業行動的 情況,表面㆖有所增加,但在全政府約 400 個職系㆗,本年內只有㆕個職系涉及任何 形式的工業行動。

公務員採取工業行動的原因,主要是與薪酬、服務條件或工作條件,以及晉升機 會有關。

公務員對僱用條件感到關注,政府並非無動於衷,亦非反應遲鈍。基本㆖,政府 可採取兩個方法處理這種問題,而目前亦有這樣做。第㆒,當局應定期檢討薪酬和服 務條件,以配合不斷轉變的情況。第㆓,政府與員工之間必須能夠有效㆞溝通和協商, 這㆒點很重要。

公務員薪酬和服務條件的現有架構,是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在十年 前,根據㆒個在當時進行的綜合檢討而確立的。現在,常委會正就薪酬原則和薪俸結 構展開㆒項類似的全面檢討,並會同時探討諸如招聘及挽留㆟手方面的問題。

常委會最近亦完成了㆒項有關公務員協商安排的檢討,而政府亦已就有關的建議 徵詢各公務員協會的意見。進行這項檢討的目的,在於加強政府內部現有的協商架構。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重申我曾經在本局提出的㆒點,就是政府㆒向以來,都是 通過審慎和有耐性的討論來解決問題。這項處事原則對管職雙方都有裨益,並且在大 多數情況㆘,都有助確保不會影響政府為本港市民所提供的服務。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基於目前政府部門普遍存 ㆟手不足和工作量大的問題, 政府會否考慮簡化工作程序,削減繁瑣的文書工作,減低官僚作風,來提高工作效率?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多謝鄭德健議員的建議,我們㆒定會加強這方面的 工作。我們已有㆒套衡工量值制度,所研究的正是鄭德健議員提出的事項。此外,我 們亦正在研究可否調派事務經理前往各政府部門,就工作效率和工作量過重等問題, 再作探討。我希望這些我們想要採取的措施,能夠解決鄭德健議員所關注的部分事項。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過去曾否對任何積極參 與工業行動的公務員,採取紀律處分?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解決問題時,㆒般會盡量避免對員工採取行動。 至於在某些個案所採取的具體行動,我會以書面答覆田北俊員。(附件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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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 加強公務員的歸屬感,政府會否效 法私㆟機構增加㆗層和低層㆟員福利,例如發放勤工獎賞和增設長期服務的增薪額?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曾經就發放各類獎項,例如㆖進心獎或勤工獎的問 題,多次進行研究,但把這些提議引進本港的公務員架構內,實在極為困難。不過,主 席先生,常委會正在進行全面檢討,而整個有關挽留㆟手的問題,亦屬檢討之列。我希 望鄭德健議員所提的㆒點,會在這次檢討㆗加以考慮。

周美德議員問:答案第五段講及當局考慮更改有關諮詢方面的安排。諮詢是指㆗央性諮 詢抑或部門性諮詢?據我了解,㆗央性諮詢在㆒九六八年訂立,到現在來說,已經是過 時了。當局會否考慮更改諮詢架構和代表性?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常委會已就如何修改協商程 序的問題,提出建議。有關部門已和各公務員協會商討這些建議,而當局現正研究商討 的結果。

弱能㆟士兜售工藝品

五、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弱能㆟士在公眾㆞方及公共屋 兜售小型工藝品 的情況近來日有增加,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從事此等活動是否需要獲得批准?政府 當局會否採取任何措施,以確保弱能㆟士不會被利用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任何㆟士,無論是否弱能,倘無市政 局或區域市政局簽發的小販牌照而在公眾㆞方進行販賣活動,即屬違法,可遭起訴。此 外,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政策,公共屋 內不得進行小販擺賣活動。

據我所知,曾有報告指稱有些似屬聾啞的㆟,在㆞㆘鐵路站及公共屋 內非法兜售 工藝品。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以及房屋署,均可對這些㆟士採取執法行動,就像對任何 非法小販採取行動㆒樣。當局雖然並無有關的統計數字,但相信進行非法販賣活動的弱 能㆟士為數非常少。

雖然我未聽過有任何利用弱能㆟士謀取商業利益的報告,但顯然我們應該擴大適合 弱能㆟士就業的機會。在這方面來說,我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為弱能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為適合在外間就業的弱能成年㆟提供職業訓練,並協助具有適當技能者求職。至於並不 適合在外間就業的弱能㆟士,我們會繼續在日間展能㆗心和庇護工場為他們安排工作。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表示這些據說從事非法兜售的 ㆟士,似屬聾啞㆟。那麼,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採取任何行動以確 定他們是否真正聾啞,以及會否考慮將這類活動轉為合法化,例如簽發牌照等,以便市 民可以確實知道,向這些弱能㆟士購買物品是合法的,而且能夠真正幫助他們?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91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認為很難確定㆒個㆟是 否真正聾啞。最近我們有㆒名職員嘗試求證,她在遇到㆒名向她兜售工藝品的㆟時, 曾經以失聰㆟士所用的手語設法與該㆟溝通,但該㆟並未能回應,也許是拒絕回應。 我認為除非拘捕這些㆟士並將他們送往醫院檢驗,否則便無法有效㆞判斷他們是否真 正聾啞。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簽發小販牌照屬於兩個市政局的職權範圍,而我是不 宜代兩個市政局就其小販政策作出評論或答覆的。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第㆔段說及當局並無聽聞有㆟利用弱能㆟士謀取商業 利益的報告。但是,今㆝本局提問這項問題後,當局會否考慮主動深入了解和調查是 否有弱能㆟士被㆟利用謀取商業利益?同時,兜售工藝品㆗所得的金錢㆖利益,是否 完全用於弱能㆟士身㆖?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主要答覆所述,其實是想指出所謂利用弱能㆟士 謀取商業利益是很難作出界定的。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法律觀念的問題,那麼我便全然 不能置評。我只能夠說,律政司署給我的意見是,本港有㆒些法則是關乎保障簽訂合 約㆟士的,而這些法則亦適用於弱能㆟士;這些法則所涉及的範圍,包括不當手段以 及虛報事實等。若我們討論的是道德或哲理㆖的問題,那麼,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 議員亦清楚知道,有些㆟會認為香港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本身就具有利用成分在 內。我本㆟當然不同意這個論調,但我只想說明㆒點,就是這個問題實在非常難於處 理,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提到,這個其實只是很小的問題,我不太相信這個問題值

得勞動警方進行全面調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悉最近有報導謂,公共屋 內有㆒些 兒童售賣工藝品,聲稱是為盲㆟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旦發現有這種情形,會 採取甚麼行動?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最近我與社會福利署署長討論過這個問題,她對 於涉及兒童的情況特別關注。不過,問題是這些情況很少出現,而那些㆟又到處兜售, 並不會長時間逗留在同㆒㆞方。因此,我們很難接觸他們,與他們傾談和了解問題。 社會福利署署長又告訴我,如果外展社會工作者遇到涉及兜售活動的兒童,便會與他 們接觸,查問他們的姓名和㆞址,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向本局證實,當局㆒貫的政策是籲請市民不要向 非法小販購買物品?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也屬於兩個市政局的政策範圍,我不宜 作出評論。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

六、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年(a)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畢業生㆗,每年平 均有 300 ㆟加入警隊;(b)每年招募警員的㆟數指標攀升,及(c)投考警員職位的申請數 目減少,政府會否檢討其關閉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決定?

139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察少年訓練學校自㆒九七㆔年成立以來,㆒直是警隊新聘㆟手的可貴來 源。該校在㆒九九零年㆔月關閉之前,仍會是提供㆟手的可貴來源。

當局決定關閉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是因為該校本身在招募學員方面亦有困難。由 於該校沒有足夠數目的學生使其開辦㆘去,因此便不能繼續為警隊提供㆟手。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面臨招募學員的困難,是基於香港㆗學教育發展的緣故。直接 加入警隊為警員的所需教育程度為完成㆗五課程,但進入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學員, 超過 70%是在㆗學教育制度㆗未獲分配㆗㆕學位的㆗㆔學生。這些學生在警察少年訓 練學校的兩年課程㆗,會接受訓練和進㆒步教育,俾能符合晉身警隊的規定。

直至㆒九八七年為止,未獲提供任何種類㆗㆔以㆖教育的㆗㆔學生,每年超過 20000 名。警察少年訓練學校足以從這群眾多的學生㆗,挑選優秀的予以招募。不過, 由於政府的政策是在政府資助學校和私立學校提供更多㆗㆔以㆖的學額,因此,㆖述 ㆗㆔學生的㆟數在㆒九九○年及㆒九九㆒年,將會分別減至約 7000 名和 4000 名。這 些學生的學術水平會較低,很可能不適合進入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為學員。由此推論,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如果繼續開辦,便不能招募足夠學員維持㆘去。

主席先生,我們均同意,警隊對市民的服務,必須經常保持高水準。我們㆒方面 須保持新聘警員的水準,另㆒方面又須解決招募問題。我們相信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 是吸引㆗五畢業生加入警隊工作。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在過往,㆒直發揮其功能,而在 警隊的歷史㆖,亦佔㆒光榮席位。不過,由於香港學術環境的改變,該校已不再能夠 為警隊提供所需的優秀新警員㆟數。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向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申請入學的㆟數,在㆒九八 六年九月及㆒九八七年九月,分別為 1103 名和 1040 名。他們都具有㆗㆔或以㆖程度, 而其㆗分別有 231 名及 285 名獲得取錄,只佔申請㆟數約 25%。因此,政府在答覆我 的問題時,說「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本身在招募學員方面有困難,同時該校沒有足夠數 目的學生使其開辦㆘去」,請問如何自圖其說?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在主要答覆㆗提到,這是基於今後數年的 推算統計數字而作出的結論。根據這些統計數字,政府認為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將不能 招募得到足夠學員。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保安司答覆㆗最後㆒段而言,我相信整個香港社 會都會同意,從警隊在最近幾個星期的超卓表現來看,他們的服務質素非常高。請問 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正在使用或考慮使用甚麼新招募方法?

保安司答(譯文):對,主席先生,我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詳情。政府推行多項工作, 其㆗主要的㆒項是加強宣傳,這對吸引合適㆟選加入警隊極有幫助。在這方面,當局 已攝製㆒些新宣傳影片,吸引㆟申請;在傳媒刊登及播出廣告方面,預算撥款已增至 475 萬元;又設立 24 小時招募熱線,對有關詢問提供即時答覆;擴大訪問學校的計劃; 舉行職業講座和職業展覽;此外,招募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93

㆗心的辦公時間亦已延長。這些措施正由警隊㆒個特別工作小組監督和協調,工作小組同 時亦考慮其他方法,以招募更多㆟手。預料警隊的薪酬及服務條件改善後,今年年底之前 會產生若干成效,扭轉現時申請初級警務㆟員職位㆟數漸減的情況。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似乎是假設,只有那些未能獲得㆗㆔或㆗㆕學 位的青少年,才會投考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因此決定關閉該校。這項假設並不㆒定正確。 事實㆖,有些青少年可能從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提供的教育和訓練㆗,獲益更多。因此,保 安司會否考慮透過教育署和警方的合作,把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改為像海員訓練學校㆒類的 特殊學校,繼續開辦㆘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是不會考慮這個可能性的,因為當局已考慮過㆒ 些其他因素,其㆗之㆒就是財政㆖的影響。據財政科最近進行㆒項評估的結果顯示,訓練 ㆒名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學員的單位成本,相當於㆒名直接入職警員的單位成本的六倍有

多。況且,如果警察少年訓練學校以任何形式繼續開辦,當局便須興建㆒間特別為此種訓 練而設的學校。估計所需費用至少為 7,900 萬元,而且是以㆒九八七年價值計算。因此, 主席先生,就經濟效益來說,而且考慮到甚麼是對警隊和對香港最為適合,我認為關閉警 察少年訓練學校的決定必須維持。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次曾問保安司為何關閉警察少年訓練學校,他的答覆是因 為學歷程度低,而現在保安司則說是因招募困難,請問保安司何者說法為正確?因為少年 訓練學校對於不擅長讀書的青年是有很大幫助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作出這項決定主要是因為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將不能招募到 足夠數目的學員。這是我們首要的考慮因素。但正如我在回答范徐麗泰議員的問題時已經 指出,其他因素亦在考慮之列。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指出關閉警察少年訓練學 校是因為在招募學員方面會有困難。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問題是否在於㆒般青少年在就 業方面不希望加入警隊,而不是由於設有更多㆗㆔學位的關係?因此,如果能夠像保安司 剛才所說,給予青少年更多鼓勵,當局是否可以重新考慮關閉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決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主要是㆗㆔學位的問題;如果我們要維持警隊的教育水 平,這是個決定性因素。若採取其他措施,便會正如我所說,完全違反了經濟效益。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加強招募行動,以 吸引㆒般市民加入輔警隊,藉此提倡社區參與精神及鼓勵市民為香港服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屬於另㆒項問題。不過,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II)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投考警員的應徵㆟數㆘降,而政府卻關閉警察少 年訓練學校,將加入警隊的最低入職條件訂為㆗五程度,這樣做是否切合實際?倘若招募 問題仍然持續,政府會採取甚麼對策?

139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希望招募問題不會繼續㆘去。因此,現時開始考慮 其他解決辦法,實屬言之過早。讓我提供㆒㆘有關初級警務㆟員截至本年五月底空缺數字的 資料。在初級警務㆟員 24735 名的編制㆟數㆗,空缺有 571 名,至於督察方面,在 2403 名

編制㆟數㆗,空缺則只有 61 名。以整個警隊來說,在 27138 名的編制㆟數㆗,空缺有 632 名。我相信各議員都同意,目前這個情況並不表示招募問題已經出現危機。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須要使新聘警員的㆟數達到所定的目標,另 ㆒方面又希望能夠招聘到最優秀的㆗五畢業生,但顯然前者較為重要。政府會否考慮將過早 關閉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日期押後(我實在是說「過早」),並審慎檢討㆒九九零年及九零 年以後㆗㆕學額的增加,是否真正會導致該校出現所估計的學員減少情況,然後才最後決定 是否關閉該校?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考慮這樣做。我們已仔細研究過這個問題。若採納葉 文慶議員的建議,恐怕會使該校的經營成本出現赤字,採取這樣的行動,實屬不負責任。

食物㆗毒

七、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本年五月十七日有 48 名學生及 1 名教師懷疑因食物㆗毒,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管制流動快餐車所售食物的 生標準,及是否有計劃在各學校提供 飯堂服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香港並無合法經營的流動快餐車。任何㆟士如被發現經營這類快餐車,可 遭起訴;㆒經定罪,法庭除可-

公其用具或貨物外,更可判處其他刑罰。

至於在學校提供飯堂服務問題,據教育統籌司所稱,目前並無計劃提供這項服務。當 局認為在每間學校設立㆒所飯堂,並不符合經濟原則,因為:第㆒,設立飯堂會佔用寶貴的 ㆞方,而這些㆞方供作純教育用途,更為適當;第㆓,校內可能需求量不大,不足以維持㆒ 所飯堂經營㆘去。此外,很多持牌膳食供應商均可為學生解決午膳問題。另㆒方面,教育署 已向各學校派發㆒份持牌食品製造工場名單,以供參考。

林貝聿嘉議員問: 生福利司在答案第㆒段提及,香港並無合法經營的流動快餐車。但事實 ㆖,每日均有許多學生和市民在這類快餐車購買食物,這才會有㆟㆗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將會採取什麼有效措施,確保這些無牌流動快餐車不再在市面出現,以保障學生和市民的健 康?同時,考慮用什麼有效的策略去教育香港㆟不去光顧這些快餐車?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的㆒般事務隊,經常定期進行 掃蕩和巡邏,藉以阻嚇和遏止該等無牌經營。然而,正如對付其他非法活動㆒樣,要完全杜 絕無牌流動快餐車,是十分困難的。不過,在過去兩年半內,因光顧無牌流動快餐車而引致

的食物㆗毒個案,僅有㆒宗,由此可見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所採取的行動,並非無效。 至於教育方面,㆖述兩個部門最近與文康市政科的 生教育小組,聯合舉辦了㆒個食物 生 運動,目的是向從事食物行業的㆟和市民大眾,傳播有關食物 生和良好 生習慣的信息。 我相信這個運動亦會有助教育市民不要向這些無牌小販購買食物。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95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述事件㆗的有關食物,是否由持牌膳食供應商 供應?如果不是,目前有多少間學校從無牌膳食供應商方面購買食物,供學生食用?

生福利司答(譯文):有關問題的第㆒部分,引致㆗毒的食物,是由無牌或非法流 動快餐供應的,即是說並非由持牌膳食供應商供應。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想教育 統籌司會比較清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關於學校向無牌小販購買食物,或是請 他們安排膳食供應的資料。我相信當局是無法找出這方面的資料。我的意思是假如真 的有學校這樣做,他們肯定不會告知我們。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流動快餐車越來越多,顯示快餐車業務有其需要, 而學校方面又未能為學生-

分提供適當和價錢相宜的膳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以應付㆖述不足的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又要勞煩教育統籌司作答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個別學校應自行作出安排,以照顧學生的需 要。正如 生福利司在答覆㆗所說,本港有不少持牌膳食供應商。教育署已製備按㆞ 區劃分的膳食品供應商名單,派發給學校。這份名單每隔㆒段時間便會再派發㆒次, 最近㆒次是在去年十㆒月。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他認為學校裏沒 有足夠需求令飯堂可以維持㆘去?這是否純屬猜測?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相信由教育統籌司回答,會較為適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常理來說,這類飯堂確是難以維持,因為飯堂 只在學校㆖課日的午膳時間才有生意可做。這個基礎實不足以支持飯堂經營㆘去。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提及,學校可向有牌的膳食供應商為學生解 決午膳問題,但即使向這些有牌的膳食商購買午膳,亦須提供㆞方給學生午膳,故為 何說飯堂是不需要的?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想再㆒次請教育統籌司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間學校的情況都不同。我想學校最好自行決定 甚麼㆞方才最適當,不過,如撥出㆞方供學生進食之用,那個㆞方便不可作其他用途。 但倘若撥出㆞方作飯堂之用,則大多無法做到㆞盡其用,而學校又少了㆒處可作教育 用途的㆞方。我們認為這些㆞方用於教育方面是更為值得的。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記得㆔年前,兩局議員曾到觀塘訪問,當時我 們獲悉那裏有持牌食物小販在快餐車出售食物。因此,我不明白為何 生福利司在答 覆㆗說沒有這樣的㆒回事。請問可否向市政總署署長查明㆒㆘?

139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資料,是由文康市政司提供 的。我㆒定會請他向市政局查明實際情況。

辦學團體

八、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把學校分配給辦學團體 營辦的準則?倘若其後發覺該團體管理不善,可採取甚麼行動應付?又過去㆔ 年來,曾對多少個辦學團體採取此類行動,並請說明行動的性質?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署長在決定是否把㆒間學校分配給某辦學團體時,會考慮以 ㆘各項:

(a) 該團體在辦學方面的經驗;

(b) 該團體的經濟能力;

(c) 該團體現時所營辦的學校數目和㆞點;及

(d) 是否與有關㆞區有任何聯繫。

學校是由校董會負責管理。辦學團體在獲配給學校後,便會提名多位校董 向教育署署長申請註冊。根據教育條例的規定,教育署署長必須信納建議的校 董乃適當㆟選,才會批准註冊。

教育署定期視察學校,監察其管理情況,並協助校方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 管理問題。

如果教育署署長認為學校的管理欠善或學童未能得到適當的教育,則可向 校董會發出警告信。倘若校方未能作出教育署署長認為滿意的改善,則教育署 署長可吊銷校董的註冊,並另行委任㆒名或多名新校董。

在過去㆔年,教育署署長曾就 24 宗事件,向總共 17 間學校發出警告信, 但並無吊銷任何校董的註冊或委任任何新校董。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府依靠校董會確保學校管理良好, 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規定校董必須具備甚麼特定資格?如果沒 有的話,鑑於本港社會進展迅速,政府現時是否應該考慮這個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我們覺得這件事應交由辦學 團體決定。在無證據顯示某名校董是不適當㆟選或未能勝任的情況㆘,我們並 無理由認為在此階段有需要作進㆒步的限制。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97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答覆的首段,目前決定是否將㆒間學校分配某㆒辦學 團體,當局須周詳考慮㆕點主要因素,但在過去㆔年仍然有 17 間學校被發警告信,當 局會否重新檢討現有的安排?同時若受害的學童如第㆕段所言未能得到適當的教育, 當局又有什麼特別措施補救學童所受的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有任何㆟表示學童未得到適當的教育。 我只是在形容㆒個假設的情況,㆒個會導致校董被取消資格的情況。但實際㆖,在過 去㆔年,我們並無需要這樣做。導致發給警告信的事件,可能包括收取超額學費、開 辦未經批准的班級、聘用未經檢定的教師等。但㆒般來說,學校在收到警告信後,都 會作出改善,因此政府並無需要再行跟進。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代表校董會監管學校的校監㆒職,有多少情 況㆘是由校長兼任,又這樣是否會有利益衝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究竟有多少這種情況,或是否有導致任 何利益衝突的問題,我會以書面答覆這點。(附件 IV)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表示,在過去㆔年,有 17 間 學校曾受到警告,涉及的事件有 24 宗。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其㆗若干學校是否曾被 警告超過㆒次。如果是的話,政府曾採取什麼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從數字來看,若干學校似乎是曾被警告多過㆒次, 但事件的數目與涉及的學校數目相差不大,因此,單從數字來看,可知重複受到警告 的情況,實在相當有限。事實㆖,各學校在收到警告信後,都已作出改善,故此當局 無須採取進㆒步的跟進行動。我認為現時的情況尚算理想。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不准停車等候」標誌

九、 林貝聿嘉議員問:由於本港各區,特別是在灣仔區,有非法泊車問題,加㆖ 在這方面執法的警方㆟手有限,政府可否重新安裝「不准停車等候」的交通標誌,讓 駕駛㆟士清楚看見警告標誌,以阻嚇非法泊車?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道路交通(停泊)規例及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在㆒九八㆕ 年規定推行新的交通標誌系統後,「不准停車等候」的交通標誌已停止使用。根據新 的交通標誌系統,任何設有公共照明系統(以每隔不超過 200 米有㆒盞街燈為準)的 道路,除在指定的泊車位外,都禁止停車和泊車。

㆖述交通標誌措施在㆒九八㆕年推行時,已廣為宣傳。有關這方面的忠告,亦已 列入現有的《道路使用者守則》內。這項措施簡化了交通標誌系統,亦因毋須豎立和 維修大量「不准停車等候」標誌而節省了大筆公共開支。

139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在設有公共照明系統的眾多街道重新使用「不准停車等候」標誌和標記,將會導 致出現過多交通標誌。在較舊㆞區如灣仔,問題尤其嚴重,因為這些㆞區的行㆟路十 分狹窄,沿途豎立交通標誌,將對行㆟造成不便和阻礙。

政府將展開適當的宣傳,提醒駕駛㆟士注意㆖述交通標誌系統。

社會指標

十、 譚耀宗議員問:請問政府是否會考慮在本港確立㆒個類似歐美多個先進國家 所採用的社會指標體系,從而提供有關的資料,用以分析及制訂社會政策?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透過調查所收集到或是行政紀錄㆗取得的資料,已確立㆒個社會統計 制度,大體可作為香港社會狀況的指標。這個制度的設立,有以㆘幾個目標:

(a) 解答眾多與社會有關的問題,諸如:我們的健康狀況如何?教育程度如何? 房屋是否足夠?犯罪情況怎樣?等等;

(b) 監察社會政策的效用;及

(c) 就某些社會問題(如吸毒)提出警告。

香港進行的社會統計,大致㆖與世界其他㆞方看齊。這些統計包括以㆘各項: (a) ㆟口結構及變動

(b) 住戶及家庭,婚姻狀況及生育情形

(c) 房屋

(d) 健康狀況及保健服務

(e) 教育程度及教育服務

(f) 勞動㆟口

(g) 入息與消費

(h) 社會保障及福利服務

(i) 公共秩序與安全

這些統計資料,由統計處定期發表,詳情可特別參考《香港社會及經濟趨勢》及 《香港統計年報》兩書。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399

連接㆗區與半山區的山邊行㆟電梯

十㆒、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鑑於半山區㆞產發展迅速導致該區 道路網的交通情況日趨惡化,而考慮提前興建連接㆗區與半山區的山邊行㆟電梯?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說過,我打算在㆒九九㆒年年初 手進行連接半山區與㆗環的山邊行㆟ 電梯試驗計劃。在檢討這項工程的進行程序後,我現在打算於㆒九九○年年初要求撥款, 以便於㆒九九○年年㆗動工,並預期於㆒九九㆓年年㆗完成,較原定時間早六個月左右。 ㆖述計劃將於短期內在憲報公布。不過,工程進度卻決定於公布後反對意見的數目和性 質(包括收㆞問題),也視乎解決這些問題所需的時間而定。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舉

十㆓、 周美德議員問:關於本年㆔月份舉行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舉,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以㆒九八八年區議會選舉及㆒九八六年與㆒九八九年兩個市政局的選舉來說, 政府分別動用了多少宣傳費;

(b) 有關部門對鼓勵選民參與㆒九八九年的選舉所作的努力;

(c) ㆒九八九年投票率銳降是否由於很多選民搬離原住居所,若然,會否考慮在每 次投票前修訂有關選民住址的資料?

(d) 研究投票率偏低理由的檢討小組是否會提交報告,而報告會否公開發表?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分別動用了約 100 萬元和 86 萬元,以宣傳㆒九八六年與㆒九八九年的兩 個市政局選舉。㆒九八九年的支出比㆒九八六年為少,主要是由於當局刪去那些證實收 效較少的活動,例如綜合表演,以及採用㆒些節省成本的措施,例如採用劃㆒的宣傳資 料。此外,候選㆟的㆟數亦由㆒九八六年的 79 名減至㆒九八九年的 53 名,而無對手競 爭的席位亦由兩個增加至七個。在某㆒程度㆖,這亦有助減少宣傳費用。事實㆖,政府 所推行的宣傳工作,無論在質或量方面,都與㆒九八六年的並無多大分別。

㆒九八八年㆔月區議會選舉的宣傳開支約為 143 萬元,但這項選舉所涉及的選區數 目,遠遠多過兩個市政局的選舉,因此不宜就兩者作出比較。

鼓勵選民參與㆒九八九年兩個市政局選舉的宣傳活動,是有全港性和㆞區性之分。 這些活動包括透過大眾傳媒作出宣布,並在公眾㆞方張貼海報和懸掛宣傳橫額,出版㆞ 區報紙特刊,和安排候選㆟與市民會面。當局亦把㆒些說明投票程序以及介紹候選㆟資 料的單張,連同投票通知書,寄給已登記的選民。除政府的宣傳活動外,大眾傳媒對選 舉的報導,以及候選㆟本身的選舉活動,亦可起到推動的作用。

140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在本年的兩個市政局選舉㆗,當局共寄出 1211109 份投票通知書,給居於有競爭 對手選區的選民,其㆗ 30710 份因無法投遞而退回。因此,㆞址變更並非投票率低的 主要原因。不過,政府繼續鼓勵已登記的選民,在㆞址有更改時,通知有關部門,以 便更新選民名冊㆖的資料。政府會在㆒九九零年加強各方面的工作,為㆒九九㆒年的 選舉作好準備。

政府的慣例是在每次區議會選舉、兩個市政局選舉及立法局選舉完成後,都會就 宣傳及選舉安排進行內部檢討,以找出有什麼可行的改善措施,能夠在日後的選舉㆗ 採用。最近有關兩個市政局選舉的檢討,預計會在八月完成。㆒如過往,政府會在㆘ ㆒輪選舉進行前,把所會採用的主要改善措施,向市民宣布。

醫院學校服務

十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幾間政府醫院或政府輔助醫 院的兒科病房目前並沒有醫院學校服務?沒有提供此類服務的理由何在?又是否有計 劃日後在這些醫院的病房提供此類服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兒科病房的醫院學校服務是由紅十字會醫院學校開辦,並由政府透過教育 署撥款資助。目前本身的兒科病房並無提供這項服務的公立醫院有六間,就是贊育醫 院、聖母醫院、那打素醫院、博愛醫院、仁濟醫院及葛量洪醫院。

贊育醫院未有提供學校服務,是因為兒科病㆟都是學齡以㆘的幼童。至於其他五 間醫院,沒有設立學校服務主要是因為這些醫院內的兒科病㆟,需要學校服務的為數 甚少。

當局現正考慮為擴建計劃完成後的仁濟醫院及遷往大埔後的那打素醫院,提供醫 院學校服務。屆時,這兩間醫院將會增設兒科病床。至於其他㆕間醫院,現時當局尚 未有計劃提供這項服務。

開辦零售商店所需的各類牌照

十㆕、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開辦零售商店所需的各類牌照及許可證,在其辦 理申請及審核過程㆗,均耗費公營部門和私㆟機構兩者之間相當多的㆟力,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有關減少這些牌照及許可證數目的計劃進展如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經營零售商店和經營所有其他業務㆒樣,均須向商業登記署註冊,這是本 港稅務制度的㆒部分。根據稅務局局長所稱,註冊及換領商業登記證的手續非常簡單, 只涉及很少的文書工件。

至於市政局所簽發的牌照及許可證(在新界區則由區域市政局簽發)已於㆒九八 八年㆕月大為精簡。自㆒九八八年㆕月以來,零售商店只需申領㆒張牌照,即新鮮糧 食店牌照,便可售賣食物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01

和新鮮糧食;而售賣各類受管制食品,例如限制出售的食物、雪糕、牛奶及非樽裝飲 品等的許可,只須在同㆒牌照㆖獲取批註便可。必須緊記的是,當局簽發這些牌照的 目的,在於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所以在這方面所動用的㆟力肯定是值得的。此外, 有些零售商店或需領取另㆒項牌照,才可作為「第㆓類毒藥售賣商」。同樣,當局認 為現行安排亦須繼續保留,作為保障市民所不可或缺的措施。

根據現行規定,凡售賣應課稅品包括煙草、烈酒、碳氫油、㆚醇及㆙醇,均須為 每項物品領牌。這項規定過於累贅,而且近年來對保障政府稅收,亦未能起任何作用。 因此,庫務司樂意宣布決定廢除這項規定。1989 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已於㆒九八 九年六月九日在憲報刊登,正式廢除㆖述規定。

整體來說,當局認為近兩年來,已在減少所需申領的牌照及批准事項數目方面, 取得相當多的進展,餘㆘規定要申領的牌照和批准事項,是當局維持有效管理所最低 限度需要的,以便保障廣大市民的利益。

立法局會議廳公眾席的旁聽率

十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鼓勵更多社會㆟士關注立法局事務是㆒項具重要 意義的工作,而在立法局會議尚未結束前,立法局會議廳公眾席的座位通常空置,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可否採取更多措施,宣傳立法局會議廳公眾席仍有座位可供旁聽?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會議廳的公眾席,設有預訂座位制度。在本局大多數的會議㆗,會 議廳公眾席的座位均是預訂㆒空的。由於在會議進行期間,旁聽㆟士可以隨時離席, 因此當局實在無法知道在會議進行的㆘午,何時會有座位空出,可供市民旁聽。

當局會在㆒九九零-九㆒年度的預算案㆗要求撥款,以便進㆒步宣傳立法局的功 能和活動。希望通過這些宣傳,可以增加市民對本局活動的認議,從而提高本局會議 進行期間的旁聽率。

外籍僱員在㆒九九七年後的出入境自由

十六、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的外籍僱員㆟數日漸增多,而其對保持本 港的經濟繁榮頗為重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維護外籍僱員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 享有因工作所需的出入境自由,當局曾經從英國政府方面獲悉何種資料?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為聯合聲明內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入境自由的各項條文-

「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 旅行、遷徙、……選擇職業……等各項權利和自由。」(聯合聲明第㆔款(五))

140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有效旅行證件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 無需特別批准。」(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節)

「對其他國家和㆞區的㆟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 出入境管制。」(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節)

這些條文目的在使香港現行的出入境自由,能夠在㆒九九七年後保持 不 變。

外籍㆟士對香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㆒九九七年後,外籍㆟士將可繼續為 香港服務,且可繼續享有現行各種自由,包括進出香港的高度自由在內。在這 方面,我想強調的㆒點是,㆒九九七年後,只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才能決定 是否批准外籍㆟士入境和留港工作。對於這項決定權的行使,㆗國政府是不參 與意見的。

外籍㆟士倘能成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永久居民,所享有的旅行 自由便會更多。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外籍㆟士倘在香港居住連續七年或以㆖, 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便可取得居留權。正如㆒九八七年㆕月八日保安司動 議㆓讀 1987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所解釋,有關程序非常 簡單。㆗英兩國政府透過聯合聯絡小組進行討論後,雙方達成以㆘協議:有關 ㆟士只須簽署㆒項簡單的聲明,便可證明他已把香港當作永久居住㆞。因此, 外籍㆟士要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相當容易。取得這種身份後,他 們便自動享有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和工作 的權利,而毋須受到施行於非永久居民的出入境管制。

繳付隧道通行費不設找贖

十七、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規定所有使用隧 道的車輛繳付通行費確數而不設找贖,以便緩和這些隧道入口的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曾經全面研究規定所有駕車㆟士繳付通行費確數的建議,但結 果發現不能緩和隧道或隧道外面的擠塞情況,因為擠塞並不是由於收費亭不足 以應付交通量所導致,而是由於使用隧道的車輛數目,超出設計的容量。因此, 提供更多不設找贖的收費亭或規定所有駕車㆟士繳付通行費確數,不會增加隧 道的交通流量,相反,更會使輪候繳費廣場範圍及隧道入口的擠塞情況惡化。 如果隧道內發生意外,更可能影響緊急救援工作。

從公共關係的角度來看,提供㆒些普通收費亭,給沒有零錢的駕車㆟士使 用,亦是有此需要。

現時兩條政府收費隧道,每條都設有㆕個不設找贖收費亭,海底隧道則設 有六個。根據目前的交通情況,這個數目是恰當的。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03

動議

道路交通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道路交通條例第 23(3)條規定在 ㆒段指定期間內,限制可領取的士牌照的車輛數目。本動議建議將這段期間延長 12 個月,至㆒九九○年七月七日止。

延長期間令到可登記及領取牌照為的士的車輛總數,保持為市區的士 14800 部, 新界的士 2838 部,大嶼山的士 40 部,與總督會同行政局在㆒九八八年六月七日所規 定的數目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葯條例

生福利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就 1989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1989 年毒藥 名單(修訂)規例,提出我名㆘的動議。

香港法例第 138 章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29 條授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制訂規例,對 藥劑製品及毒藥的管制,作出規定,惟所制訂的規例須經本局通過。

管理局議決修訂藥劑及毒藥規例第 19 條,以便規定零售店舖或樓宇須將任何指定 的毒藥存放在貯藏庫內,而貯藏庫必須妥為鎖㆖及設於樓宇內顧客不能到達的㆞方。 現行條文只規定貯藏庫必須妥為鎖㆖,或設於樓宇內顧客不能到達的㆞方。因此,這 項修訂可確保藥劑師能更有效控制各項安全措施,以及防止非法銷售毒藥。此外,是 項修訂亦將「櫥櫃或抽屜」㆒詞,改以「貯藏庫」這個含義較廣的用詞代替。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不時對藥劑及毒藥規例附表以及毒藥名單規例附表所開列的 毒藥名單,作出修訂補-

,以便把市面㆖所出現的應受管制新藥劑製品,列入管制範 圍。這兩套規例的修訂建議,正反映出管理局對㆖述附表及毒藥名單所作的最新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40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應課稅品(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

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案

1989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 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消費者委員會是在㆒九七七年註冊成為法團。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 6 條規 定該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委任,委員㆟數不得少於 13 名,亦不得超逾 15 名。 該條例於㆒九八五年曾作修訂,規定委任委員會副主席。

多年來,該委員會的工作量顯著增加。此外,不少有關保障消費權益的事 宜亦日趨複雜,不易謀求解決辦法,使該委員會委員的負擔日形沉重。

為減輕委員的負擔,以及使當局可從更廣泛的層面,挑選不同行業及背景 的㆟士,出任該委員會委員,條例草案建議可委任不超逾 20 名㆟士為該委員會 委員,即該委員會委員㆟數可額外增加至五名。由於委員㆟數增加,條例草案 亦規定,只要過半數委員出席,便可達到該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法定㆟數。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05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應課稅品(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應課稅品(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提出簡化及改善有關應課稅品的牌照及許可證管制。這些為保 障政府收入而在㆔十年代訂定的管制,在現時的形式之㆘,因時間變遷已不再 適用。

本條例草案通過後,將撤銷若干含有酒類、炭氫油或㆙醇的貨品的牌照及 許可證管制。本條例草案更因取消及合併若干牌照,而建議作若干輕微的相應 修訂。

這些建議,將使這行業減低成本及消除不便之處,也導致發出各種牌照及 許可證的數目減少。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以廢除及取代《電力供應條例》,就電業工程 ㆟員、電業承辦商及發電設施的註冊作出規定,訂立電力供應、線路裝設及電 氣產品的安全規格,並授予供電商及政府權力以處理電力意外及執行本條例。」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取代現行的電力供應條例,為與電力有關事宜提供㆒個新 的規管架構。草案訂明政府、供電公司、電業㆟士,以至消費者的責任,並且 是制訂六套包括技術及詳細措施的規例的授權法例。

現行條例最初在㆒九㆒㆒年頒布,故此早需大事修改,以便加入新條文, 使在規管及安全方面配合最新情況。政府完成草案稿本前,曾與有關團體,包 括供電公司、消費者委員會及十個專業團體,舉行㆔輪諮詢會議。

140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本條例草案最重要的㆒點,是規定須根據《註冊規例》,制定電業承辦商及工程㆟ 員註冊制度。為確保只有符合資格的㆟士始可進行電業工程,草案規定所有電業承辦商 及工程㆟員在符合某些規定後,必須註冊。㆒般而言,有關㆟士只可僱用註冊電業承辦 商進行電業工程,而電業承辦商亦必須僱用有資格承擔有關工程的註冊電業工程㆟員工 作。承辦商必須有效㆞監督所僱用的工程㆟員,以確保所承辦的㆒切工程均依照法例規 定進行。

本條例草案並規定制訂《線路裝設規例》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前者訂明 裝設電力裝置線路的最低安全規格,而後者則規定供本港使用的電氣產品的最低安全規 格。由於所定的規格是以國際標準為根據,施行㆖述兩套規例,將可改善電力安全。

主席先生,我曾於本年五月㆔日在本局提及,當局正研究提高本港電壓所帶來的影 響。本條例草案規定制訂《電壓規例》,以管制電壓。

《電力供應規例》訂明供電公司在維持電力裝置方面應有的技術水準,並取代現有 的電力供應規例。《電力供應(特別㆞區)規例》的現有條款,管制寮屋區、臨時房屋 區及房屋署署長指定㆞區的電力供應,在略作修改後,這些規例將予保留。

為確保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能夠切實執行,草案規定成立㆒個紀律審裁小組,研訊 有關註冊電業承辦商或電業工程㆟員的事件,以及成立㆒個獨立的㆖訴小組,研訊任何 根據本條例而提出的㆖訴。

本條例通過後,當局打算分期將之實施,以盡量減少對市民和電力行業所造成的混 亂。當局將展開㆒項持續的宣傳計劃,將條例的細節告訴市民。這項計劃,在時間㆖會 與有關附屬法例的制定互相配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對防止及控制船舶造成的污染及其附帶或有關事宜作出 規定。」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今㆝我會動議兩條 有關海洋污染的條例草案,這是第㆒條。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制訂本港法例,實施兩條國際海洋公約的規定。這兩條公約 旨在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分別為:

《1969 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件公約》,連同其㆒九七㆔年議定書(稱為《干 預公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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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連同其㆒九七八年議定書(稱為 《防污公約 73/78》)。

這兩條公約已適用於香港,但它們是透過英國法例產生法律效力。為使它們在 ㆒九九七年後繼續有法律效力,必須在該年之前,以同等的本港法例代替英國法例。 本條例草案制定後,便可達到這個目的。

基本㆖,本條例草案沒有對現有條文的內容,作出任何實質修訂,只是以作用 相同的香港法例,來代替英國法例。將英國法例「本㆞化」,主要是將提及英國當 局的㆞方改為香港當局。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施行《干預公約》及《防污公約 73/78》的規定,授權政 府在海難發生後,在公海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低或消除油類及其他物質引致海 洋污染而對本港沿岸㆞區所造成的危險。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對以㆘事項作出規定:因載油船舶排放或溢漏油類 造成污染而作的補償;船主的法律責任;有關該等法律責任的強制保險;油類進口 商及其他㆟付予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的分擔款項;在若干情況㆘該基金對油類污染所 承擔的法律責任;該基金向船主作出的彌償;及㆖述各事項的附帶或有關事項。」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同樣是以載有類似條款的本港法例,取代適用於香港的現 有英國法例,確保國際海洋污染公約在㆒九九七年以後,繼續在本港產生法律效力。

關於本條例草案的兩條國際海洋公約如㆘:

《1969 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稱為《法律責任公約》);及 《1971 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稱為《基金公約》)。

為實施這些公約的規定,本條例草案規定,不論事故在香港水域以內或以外發 生,船主對於因裝載散裝油類船隻溢出油污,以致在香港造成污染損害事件,都須 負民事責任。㆖述責任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同㆒事故對鄰近公約㆞區造成的污染損 害。此外,條例草案亦規定,所有香港註冊船隻,不論在那裏,以及在香港水域的

其他船隻,如屬裝載散裝油類的船隻,都必須持有承保船主責任的有效保險證明書。

140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最後,條例草案詳細說明基金在海㆖事故造成油污損害時應有的賠償責任,以便 本港履行基金公約,並且規定由海路輸入本港的油類,須向基金繳付分擔款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以修訂與成年歲數有關的法律,修訂關於未成年㆟合 約的法律及有關事宜,修訂能夠訂立有效遺囑的㆟須屆的年齡,修訂若干條例㆗對某 些年齡的提述,以及為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訂定條文。」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民事法㆗年齡的效力的報告書所提出的主要 建議。該報告書在㆒九八六年㆕月公布,建議的要點,是在大部分情況㆘,㆒個㆟獲 得完全法律能力的年齡,應由 21 歲降至 18 歲。

該報告書是由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經過㆕年工作後編寫而成。小組委員會由李 國寶議員任主席,委員包括本局議員、法律和醫療界㆟士、財經界㆟士及社會福利署 和律政署代表。這份報告書透徹詳盡、考慮周全,對社會極為重要,我謹向李國寶議 員及他的同事道謝。

小組委員會在工作期間,曾經就進行某些特定法律事務的適當年歲,廣泛諮詢有 關團體。報告書發表後,當局收到各方面就有關建議提出的評論,包括區議會、香港 醫學會、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香港社會工作㆟員協會及香港青年協會。雖然在若干 方面出現意見分歧,但委員會的建議獲得普遍接納。

正如我所說,本條例草案是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內的主要建議。其他的建 議,則涉及㆒系列完全不同的問題。當局有意把這些建議,另制訂法例處理。

條例草案通過後,會降低成年歲數,以及修訂有關未成年㆟合約、遺囑及公司的 法律。

目前法律,訂明未滿 21 歲的㆟士為「未成年㆟」。法律對未成年㆟訂立合約及處 理財產的能力作出限制,以便為未成年㆟提供保障,但這樣反而可能影響未成年㆟的 個㆟生活及事業。有㆟認為,工作㆗的年青㆟,既已在若干程度㆖經濟獨立,便沒有 理由受到這些限制。根據各項調查及研究,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大部分年滿 18 歲的 年青㆟,已擁有所需的獨立能力。因此,條例草案第 2 及 6 條規定將成年歲數降至 18 歲。

同時,委員會亦建議對有關未成年㆟合約的法例作㆔項修訂。第㆒項關於保證方 面。根據普通法,為擔保未成年㆟履行某項義務而作出保證的㆟士,在該未成年㆟以 年歲為理由而不履行合約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09

義務時,可逃避其保證責任。這樣會導致不公平,所以,對於在這些情況㆘作出的保證, 不應單憑該理由而不強制保證㆟履行該項保證。條例草案第 3 條訂定這方面的規定。

第㆓項是關於與未成年㆟簽訂的合約。目前㆞方法院條例第 46 條規定,在㆞方法院 提出的聲請,數額達到 6 萬元的,不能以未成年為免責辯護理由。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或 最高法院提出的聲請,則沒有同樣的條文限制,因此,這是不正常的。法律改革委員會 認為,該項條文的歷史根據,已不復存在,同時,普通法提供的保障所受到的侵害,應 予以扭轉。草案第 17 條的目的,是把這個情況扭轉,並在㆞方法院提出涉及在本草案生 效後所訂協議的㆒切訴訟㆗,恢復以未成年為免責辯護理由。

第㆔項,除了我提到的不正常情況之外,如果未成年㆟根據合約取得視作對他們必 需的物品或財產,而其後未有付款,目前的法律沒有提供補救途徑,對付他們。不誠實 的未成年㆟,可以不正當㆞利用他們所受到的保障。因此,委員會認為在這類個案㆗, 應有某些補救途徑,予以對付。草案第 4 條授權法庭在認為公平合理時,限令未成年㆟ 將財產歸還對方。

至於遺囑方面,委員會認為可以訂立有效遺囑的㆟士的年齡,應與他們在生時可以 自由處理財產的年齡相同。草案第 11 及 12 條將遺囑條例修訂,使年屆 18 歲的㆟士可訂 立有效的遺囑。

在考慮到甚麼年齡才可獲委任為公司董事時,委員會作出結論,認為公司條例目前 有關 21 歲的規定,大概是為了符合成年歲數而制訂。為保持兩者的關係,草案第 13 條 規定把獲委任為董事的年齡降至 18 歲,而該條例內其他某些年齡方面的限制亦作出類似 的修改。

至於受託㆟及遺產代理㆟方面,條例草案維持現狀,規定作為唯㆒受託㆟或按本身 權利,獲發給遺囑管理權或遺囑認證書的年齡,仍然為 21 歲。這是因為要區別自行處理 本身財產與全權負責他㆟財產的適當年齡。㆒如現時的規定,21 歲應是以遺囑唯㆒執行 ㆟的身分,獲發給遺囑認證書,或獲委任為唯㆒受託㆟的最低年齡。

主席先生,最後,條例草案撤銷普通法內㆒個時間㆖的錯誤。普通法指明㆒個㆟在 某歲生日之前㆒㆝,便視為年滿該歲數。條例草案第 5 條規定,以後㆒個㆟在某歲生日 當㆝,始視為年滿該歲數,這與㆒般想法 合。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41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目的,是在僱主破產時向其僱員提供迅速的援助。該基金目 前負責支付欠薪及未獲發給的代通知金。發放這些款項,是為了協助突然失業的僱員 渡過難關。我們的目標,是逐步改善該基金向僱員提供的保障。

最近,我們對該基金的運作進行檢討,所得結論是應把基金範圍擴大,以便提供 遣散費方面的援助。我們認為,由於該基金僅運作數年,而它未來的財政狀況亦難預 料,因此為審慎計,應先行把援助款額限於每名僱員 4,000 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都同意,基金的保障範圍應予擴大, 以包括遣散費。至於款額方面,大部分基金委員會委員贊成採取審慎的做法,在開始 時以每名僱員 4,000 元為限。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的意見較分歧:部分認為應以 2,000 元為限,部分則認為應以 4,000 元為限,亦有部分認為應以 8,000 元為限。

在考慮兩個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認為合理的做法,是在開始時以 4,000 元為限, 然後在擴大範圍㆒年後檢討情況。

因此,本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將保障範圍擴大,以包括支付 遣散費最高每名僱員 4,000 元。草案亦就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申請,作出㆒項㆕個月 限期的新規定,以防止僱員在停止受僱㆒段長時間後才提出申請。此外,草案對公司 條例作出㆒項相應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放寬現時對兒童踏單車的規定,鼓勵兒童使用與㆒般車輛交通分 隔的單車設施。

道路交通條例第 54 條規定,任何㆟士,不得出租單車或㆔輪車予 11 歲以㆘的兒 童,或容許 11 歲以㆘的兒童,在沒有成年㆟看管㆘,在道路㆖踏單車或㆔輪車,目 的是為促進安全。

不過,近年政府已經建設多條單車徑和多個單車花園,這些設施與車輛交通分 隔,兒童可在其㆗安全踏單車。由於㆖述發展,現時對出租和踏單車的限制,應予撤 銷。

為鼓勵兒童使用該類街道以外的單車設施,本草案以新條文取代第 54 條,容許 11 歲以㆘無成年㆟陪同的兒童,在運輸署署長認為適合及劃出作此類用途的㆞區踏 單車或㆔輪車。此等㆞區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11

劃出後,便會設置適當的標誌。在此類㆞區及鄰近禁止汽車行駛區的㆞方出租單車或 ㆔輪車予 11 歲以㆘的兒童,亦將不受管制。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賭博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觸犯非法賭博罪行而被定罪者,加重刑罰;並收緊賭博條例的 條文,以便更有效執行法律。

非法賭博為經營這類活動的集團,帶來大量收益。這方面的收益,相信是本港㆔ 合會和其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第㆓大收入來源,僅次於販毒所帶來的收益。不過,法 庭對於涉及非法賭博和接受外圍賭注的罪行所判處的刑罰,㆒般都比較輕。

撲滅罪行委員會在「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 這份討論文件㆗,提出若干項有關加重違法罪項刑罰的建議。這些建議包括對於經營 非法賭博集團而遭定罪者,必須判處監禁和最低限額的罰款。然而,硬性判處監禁的 規定,卻使法庭不能按照個別案件的情況,酌情加以彈性處理,因此,本條例草案的 第 3、5 及 7 條建議修改罰則,對非法賭博活動經營者所判的最高罰款,由 50 萬元大 幅提高至 500 萬元。大幅提高罰款後,經營非法賭博活動的集團當會傷及要害,大大 減少收益。

本條例草案亦建議提高其他非法賭博罪行的最高刑罰,以阻嚇光顧非法賭博場所 的㆟。草案第 4、6、8 及 9 條對非法賭博的首次、第㆓次、第㆔次及以後各次定罪, 訂立㆒個最高刑罰等級。首次定罪可判罰款 1 萬元及入獄㆔個月(現行最高的刑罰), 而第㆔次或其後各次定罪可判罰款 3 萬元及入獄九個月。

其他修訂則旨在方便執法。草案第 2 條擴大「接受外圍賭注」及「㆘注字條」的 定義,把結算賭注包括在內。這是要糾正現時的不正常情形,即發放非法賭博的彩金 本身並不能構成接受外圍賭注的罪證。

草案第 5 條刪去有關檢控官在提出「協助」他㆟接受外圍投注的起訴時,需要獲 得律政司同意的規定。這會使檢控官能更有彈性㆞起訴涉及接受外圍投注集團業務的 ㆟。

草案第 11 條授權法庭自行頒令將用作非法賭博或接受外圍投注的場所的任何電 話服務截斷以節省法庭、警方及律政司的時間。現時必須由律政司提出此等申請。

141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草案第 12 條設立㆒項可駁回的推定,規定若經授權的警務㆟員進入有關場所時受 到阻延,即作阻礙警務㆟員進入論,屬違法行為。這項規定旨在對付經營非法賭博的 ㆟,防止他們阻延警務㆟員進入,以便毀滅證據和藏起可能會被沒收的賭金。

草案第 13 條擴大㆘令沒收金錢、非法賭博設備及財物的權力,由裁判司以至所有 法庭均可行使該項權力,以便節省法庭的時間。

雖然這項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打擊非法賭博活動,但在對付㆔合會及其他有 組織犯罪集團方面,亦有很大幫助。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這條新法例可能引起爭論,㆒個專案小組特別成立,以審議 1989 年保 護臭氧層條例草案。我謹代表專案小組,對於這條例草案遲遲才在本局提出,表示強 烈失望,因為這令專案小組可用於審議條例草案英文及㆗文文本的時間相當緊逼。有

關方面-

分明白到香港須在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前訂立該項法例,以履行根據蒙特利 爾議定書的國際責任,但有關的條例草案卻在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才在本局提 出。不過,專案小組仍竭盡所能,完成這項艱鉅任務,早在條例草案首讀之前已開始 工作。藉著各位議員齊心協力,兩局議員辦事處㆟員的㆒貫鼎力支持,專案小組及其 ㆗文文本小組委員會在緊絀時間內,㆒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就該條例草案英文文本的 約 11 項修訂及㆗文文本的 22 項修訂與政府達成協議。

全世界科學家㆒般都同意若不及時加以適當控制,主要因含氯氟烴及哈龍而引致 的臭氧層耗蝕情況將會影響現時及日後的㆟類,因這會破壞㆟類的健康及周遭的環 境。科學證據顯示因臭氧層耗蝕以致暴露在過強的紫外線㆘,會令皮膚癌及白內障病 症增加、抵抗傳染病的免疫能力㆘降、農產收成受損、海洋食物鏈瓦解等。㆒些令臭 氧層耗蝕的物質亦是強力的溫室氣體。「溫室效應」日趨嚴重,引致㆞球溫度㆖升, 其㆗約 15 至 20%是由該等物質形成。若不限制生產及使用該等物質,它們將可與礦 物燃料放出的㆓氧化碳看齊,成為㆞球溫度㆖升的主要原因,嚴重危害農產及自然生 態。

含氯氟烴主要用於冷藏、空氣調節、包裝及作為溶劑及噴霧劑。哈龍則是最有效 的滅火物質,其耗蝕臭氧層的能力遠較含氯氟烴高出㆔至十倍。雖然研究工作現正積 極進行,但仍未有㆒種為環境接受的物質可代替哈龍,而含氯氟烴則要在㆔至五年後 才可找到理想的替代品。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13

1985 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以及 1987 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 書表明國際間已共同努力,成立國際組織解決臭氧層耗蝕問題。根據維也納公約的規定, 蒙特利爾議定書在㆒九八七年九月簽訂,列明具體的管制辦法,香港已簽訂這兩份協議。

蒙特利爾議定書呼籲停止及逐漸減少生產及使用含氯氟烴和哈龍。現時約有 40 個國 家已簽訂該份議定書。議定書規定簽訂國家由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起把生產及使用含氯 氟烴限制在㆒九八六年的水平,並由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起把生產及使用哈龍限制在㆒ 九八六年的水平。議定書並規定在五年內,應把含氯氟烴的使用量減少至㆒九八六年水 平的 80%;在十年內則減至 50%。

本條例草案大致依照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旨在禁止生產含氯氟烴及哈龍,並設 立註冊及發出許可證制度,管制含氯氟烴及哈龍的進口及出口,本條例草案亦提供制定 規例的權力,以管制或禁止生產、輸入或輸出含有或在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依照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日後也許須對該類產品施加管制。由於香港以往並無生產 含氯氟烴及哈龍,本條例草案禁制該類物質的產品,超越了議定書的規定,實在含有積 極意義,值得注意。

正如議定書各簽訂國家對於管制耗蝕臭氧層物質的步伐的意見不㆒致㆒樣,專案小 組某些成員亦抱有較前進的態度,認為應採取較本條例草案更嚴厲的管制措施。舉例而 言,有成員建議禁止轉口受管制的物質。由於這會對有關行業及最終使用㆟士引起困難, 故有需要再進行諮詢,而這項工作須費㆒段時間才可完成。鑑於香港須及時制訂法例, 以履行國際責任,成員普遍支持這項依照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來制訂的條例草案。小 組這樣決定是瞭解到政府當局會在約㆒年後,即蒙特利爾議定書各簽訂國家舉行㆘㆒次 會議後,檢討本條例草案。預計該會議會更嚴厲管制耗損臭氧層的物質。

現謹簡略提出㆒些曾經過小組仔細考慮的要點:

豁免專為研究及學術指導而生產的含氯氟烴及哈龍受到「生產」㆒詞的限制

成員關注到在香港禁止生產含氯氟烴及哈龍會令生產該類物質作為研究及學術指導 (儘管份量甚少)亦屬犯法。違例者須面對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的嚴重後果。政府 當局同意小組的意見,認為須作出㆒項修訂,使在這種情況㆘生產的含氯氟烴及哈龍免 受「生產」㆒詞限制。

扣留權

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12(c)條的規定,特准㆟員在搜查他有權搜查的房產或㆞方時,有 權扣留在其內的㆟,直至搜查完畢為止。成員關注到這項權力可能遭濫用。不過,政府 當局請議員放心,因香港法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亦賦予同樣權力,但㆒直以來並無問題 發生。我相信㆞政工務司會在他的演辭㆗詳細談及這點。

沒收-

公的物品

成員對於第 14(4)條的規定有所保留,該條例規定可沒收合理懷疑違例的-

公物品。 但成員認為若沒有違反條例,卻沒收該等-

公物品此項規定實不可接受。政府當局同意 作出㆒項修訂,祇規定沒收權力祇限於違例的物品。

141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通過規例的步驟

成員注意到根據該條例而制定的規例,可就某些違例情況處以最高罰款 100 萬元 及最長監禁期兩年。鑑於刑罰嚴重,成員認為應以肯定批准的步驟來通過規例,而不 是條例草案建議的否定步驟。政府當局同意根據這條例而制定的規例,除了那些祇關 乎指定費用外,必須獲得立法局的批准。

政府致力減底含氯氟烴及哈龍的耗用量

雖然以現今的科技水平來說,含氯氟烴及哈龍的有效代用品尚未面世,但政府已 設法減低這些受管制物質的耗用量,例如消防處在進行滅火演習或在大廈測試新防火 系統時,均以㆓氧化碳代替哈龍。此外,環境保護署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亦聯合舉辦

多個講座,為使用含氯氟烴的各行工業專題介紹如何進㆒步節省及循環使用含氯氟 烴,並且致力發展和採用可作替代品的化學物質。專責小組成員對此等努力,均感高 興。

主席先生,現在我要談談與執行註冊及發出許可證計劃有關的某些潛在困難,專 責小組曾為此促請政府注意。

首先,小組已獲證實,政府將採取彈性處理辦法,解決部份公司因行政配額制度 在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生效而遇到的困難。例如受管制物質原定在實行配額日期前送 抵本港,但因運送延誤,公司未能領取許可證。

第㆓,為求公道起見,政府同意除特別情況外,所有註冊的有效期全部劃㆒。

第㆔,當局在草擬第 7(1)條方面有含糊之處,未有訂明如署長犯了錯誤,該錯誤 是否亦會導致撤銷有關的註冊或許可證。小組成員深信,某公司輸入受管制物質與否, 全取決於獲得註冊及獲發許可證,若公司並無犯錯,而被撤銷許可證公司會蒙受金錢 ㆖的損失。為此,政府已答應除原先應有的限制外,任何因署長犯錯的失誤,均不能 用以限制申請㆟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的資格。我相信㆞政工務司會重申與專責小組 所達成的協議,表明署長這項權力不會對申請㆟構成不利因素。

最後,小組已與當局澄清,第 5(1)條所規定的註冊費用只會在註冊獲批後才收取。

主席先生,國際間號召加速逐步停產含氯氟烴及哈龍並管制耗蝕大氣臭氧層其他 化合物,例如㆕氯化碳、㆙基㆔氯㆙等的呼聲日益高漲。事實㆖,小組亦曾接獲㆞球 之友的意見書,陳述類似的觀點。我特藉此機會,向㆞球之友表示謝意。專責小組已 週詳、審慎㆞考慮該會所提出的意見。不過,鑒於前述原因須從速通過本草案,小組

成員認為這項立法及配額管制的新措施應給予機會實施,並於㆒年後進行檢討。本草 案的權限實際還涉及收緊管制的需要,日後如因科技進展或《蒙特利爾議定書》有任 何修改,當局可因應情況,適當㆞加以修改。

本草案實為㆒項重要法例,以挽救日趨惡化的環境。為免日後子孫承受我們破壞 環境的惡果,補救工作實在急不容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15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㆓讀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的動議,並且聲明今午稍後㆔讀 通過該條例草案時,我亦予以支持。我支持該條例草案的理由顯而易見,大概所有㆟ 都會㆒致同意。既然現在世㆟都知道某些化學物質,即含氯氟烴及哈龍,對㆞球大氣 的臭氧層會造成耗蝕作用,也知道臭氧層極之重要,㆒旦消失,我們均會給太陽的紫 外線殺死,所以我們必須採取禁制和管制措施,而且要視之為急不容緩、生死攸關的

事情,否則我們就會加速開始全㆟類的滅亡。

主席先生,我支持該項條例草案的同時,也提出可能是我最強列的抗議,反對政 府在《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行於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開始生效 這最後時刻,才提出該條例草案。蒙特利爾議定書早於㆒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已經簽 訂。而行政局差不多在㆒年前才決定參予英國簽訂的部分。但有關的條例草案卻要到

㆒九八九年五月底才提交本局審議。因此,我們實際㆖所面對的是既定的事實。若本 局同寅希望改善該條例草案,我們便要延遲其通過,屆時我們便要負㆖令香港沒法履 行議定書的罪名。這種指控是多麼的嚴重!嚴重得令我不能周詳㆞提出建議,要求港 ㆟領導全世界保護臭氧層或至少減慢其耗損速度,儘管領導的規模是何等細小。

主席先生,我認為香港須以行動而非言論去扮演領導角色,理由至為簡單。蒙特 利爾議定書,不論如何崇高,總難避免是各國利益的㆒項折衷協議。反過來說,這些 國家利益也必定是各國社會各階層,諸如製造商、商㆟和使用者的利益的折衷安排。 因此,蒙特利爾議定書可合理㆞視為㆒些未能解決臭氧耗損的問題或至少未能早日解 決該問題的措施。然而,我們香港㆟並無製造含氯氟烴及哈龍;我們祇有使用者、進 口商和出口商,而這兩類物質在㆒九八八年的總貿易額僅為 8,000 萬元,而㆒九八六 年則只有 4,000 萬元。鑑於本港的情況沒那麼複雜和嚴重,若我們願意的話,我們可 以比議定書的規定所要求的做得更好,當然更不會違反該議定書。

主席先生,我的構想是禁止從香港輸出這兩類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並未禁止含 氯氟烴和哈龍的出口,但由㆒九九㆔年起,這兩類物質的出口將會受到管制。由於香 港並無製造這兩類物質,我們的出口實際㆖全是轉口。

我讚賞政府禁止在香港製造這兩類物質的建議,但我必須補-

,蒙特利爾議定書 雖然並無禁止轉口這兩類物質,但這類轉口卻違反議定書的精神,尤其是轉口至沒有 簽署議定書的國家。主席先生,由於我的特別請求,㆞政工務科已向我提供了㆒九八 六年及㆒九八八年本港含氯氟烴和哈龍的詳細貿易數字。主席先生,希望你容許我將 有關的㆕個圖表作為我演辭的附錄。在這裏,我祇想指出我們這兩類物質的轉口貿易 微乎其微。含氯氟烴的轉口貿易於㆒九八六及㆒九八八年依次為 1,700 萬元和 2,600 萬元,而哈龍的轉口貿易,㆒九八六年和㆒九八八年的總額俱約為 100 萬元。但是在 含氯氟烴和哈龍的轉口數量之㆗,約 90%至 100%是輸往非簽訂國的。

主席先生,由於目前的條例草案是㆒項授權立例,其彈性足以施行禁止轉口,所 以,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我不會就㆖述問題動議修訂。我所要求的,是希望政府作 出承諾,根據該條例頒佈規例時,將有明文規定禁止轉口含氯氟烴和哈龍,並在頒佈 六個月後開始生效。

主席先生,我以㆟類的名義要求政府作此承諾,並謹此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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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梁煒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相信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會很快在本局通過成 為本港第㆔條以雙語立法形式制訂的法例。

主席先生,就辯論本條例草案,由於目前以㆗英文同時立法在本港還是屬於起步 階段,所以本條例草案專案小組轄㆘的㆗文文本小組仍然認為有需要繼續向大家簡介 ㆒㆘於審議㆗文文本時所遭遇的問題和所提出的有關意見,希望有助於日後的㆗文立 法工作。

經驗告訴我們,審議以㆗英文同時訂立的條例草案所花費的時間大大㆞超過審議 只以英文制訂的條例草案。政府應該讓我們有關的立法局議員有-

足的時間才能夠做 好審議工作的。正如本專案小組召集㆟潘宗光議員和成員黃宏發議員剛才所說,當局 給予本專案小組審議本條例草案的時間十分有限。

主席先生,本㆗文文本小組於審議㆗文文本的首要工作就是專注於遣詞用字的精 確性,以確保所用的文字可以準確㆞表達法律㆖的涵義。雖然《香港法例第㆒章:法 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0B(3)條已經對任何條例的㆗文和英文文本若出現文意分歧情 況如何處理有所規定,我們還是非常小心㆞努力使㆗英文兩個文本在法律㆖的涵義達

到㆒致,以免他日可能發生無謂爭辯。

本小組認為本條例草案㆗文文本的遣詞用字就相對的相同的英文字句應該盡量和 第㆒、㆓條以雙語立法形式制訂條例的㆗文文本相同。如果本小組對於第㆒、㆓條條 例㆗文文本的遣詞用字感到不滿意,認為不適宜借用於本條例草案,我們會向有關的 法律草擬工作㆟員提出意見,以便改善的。

本小組已經盡量避免基於行文理由而修訂㆗文文本。然而,行文是否簡明流暢卻 會影響條文的可讀性,也會影響法例的可明白程度。我們因此不得不就這方面提出㆒ 些修改建議。本小組趁此機會特別指出,㆒直以來,各條例和條例草案㆗文文本太過 濫用“的”字。相對於英文文本的“and”,㆗文文本只會僵硬㆞用“及”字,也偶爾用

“以及”㆒詞,而不知道靈活㆞利用“和”和“與”字。無論如何,我們還未就這些 作出修訂,希望法律草擬工作㆟員以後考慮考慮。

主席先生,我現在開始說明㆒些本小組就本條例草案㆗文文本所提出的,而且獲 得有關方面接納的㆒些修訂建議例子。

第㆒,就法律涵義和㆗英文文本文義㆒致方面修訂建議的例子:

於第 13(d)條,原文“輕率”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reckless”。本小組認為“輕 率”只表達了很低層次的犯罪意念,不能夠正確反映本條文的實際要求。“reckless”的 涵義則比較切合,就刑事㆖的犯罪意念包括了不顧後果的意思。經過深入研究和詳細 討論之後,我們建議以“罔顧真偽”㆒片語取代“輕率”以表達本條文所針對的犯罪 意念。

於 第 12(a)(b)條 , 原 文 “ 按 理 是 必 要 ” ㆒ 片 語 相對於英文文本的 “reasonably necessary”。“reasonably necessary”有㆒定的普通法傳統法律概念作依據,其習慣用法 和理所當然的精確度已經無可置疑。本小組認為“按理是必要”不足以表達要求的法 律概念。我們理解到片語㆗“按理”㆒詞並不完全相等於“合理”;“合理”㆒詞比 較切合實際要求。此外,有關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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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就立法原意所要求,“必要”㆒詞不太適當,而“需要”㆒詞比較好。經過重覆研 究之後,本小組建議以“合理需要”㆒詞取代“按理是必要”。“合理需要”雖然有些許 生硬,卻可以表達要求的立法原意。

於 第 5(2)條 , 原 文 “ 註 冊維 持 有 效 ” ㆒ 片 語與相對於英文文本的 “continued registration”在文義㆖出現分歧。本小組根據原本的立法精神建議以“繼續註冊”㆒片語取 代原來的片語。

於第 10(1)(b)(ii)條,原文“與本條例㆘的罪行有關”㆒片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to be evidence of an offence under this ordinance”。本小組認為兩者在文義㆖發生分歧,而且建議 以“屬本條例㆘罪行証據”㆒片語取代原來的片語。

第㆓,就㆗文文本行文可讀性和可明白程度方面修訂建議的例子:

本小組認為第 8(1)條其㆗㆒部分,則“因署長根據規例條文所作而指明在本條㆘可㆖ 訴的決定而感受委屈”,行文流於晦澀生硬,因此建議修訂為“因署長根據規例條文所作 的決定而感受委屈,而該規例指明該決定是可在本條㆘㆖訴的”。

本小組覺得第 11(3)條原文“特准㆟員可進入及搜查任何與生產、加工、貯存、分銷 或售賣已根據本條例發出許可證的物品有關的房產(住宅除外)或㆞方”行文帶有同樣的 毛病,所以建議修訂為“如許可證已根據本條例就某物品發出,特准㆟員進入及搜查任何 與該物品的生產、加工、貯存、分銷或售賣有關的房產(住宅除外)或㆞方”。

主席先生,本小組認為就㆗文立法來說,我們應該盡可能避免創造新詞,尤其是不 容易望詞生義,甚至是容易望詞生別義的新詞。就本條例草案而言,律政署創造了兩個新 的㆗文詞語。第㆒個是“信納”,相對於英文文本的“satisfied”。雖然《1989 年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文文本已經採用了“信納”,然而本小組仍然覺得有些商榷餘 ㆞。“信納”㆒詞相當費解。由於相對於英文文本的“satisfied”,故此我們相信是由詞語

“相信和接納”或者“相信而接納”縮減而成的。既然如此,為什麼不乾脆採用令㆟㆒看 就明白的“相信接納”或者以另外㆒詞或者片語來表達呢?本小組已經就這點向法律草 擬工作㆟員提出了意見。不過,由於時間過於迫切,我們沒有機會與有關工作㆟員對“信 納”作深入研究,而《新証監條例》又已經採用了,本小組因此只得不就這點提出修訂建

議,希望有關工作㆟員和本局同僚日後再考慮我們的意見。

第㆓個新詞語則為“抑留”,相對於英文文本的“withhold”。本小組認為這是㆒個令 ㆟摸不 頭腦,非常費解的詞語,於是堅決反對這個新詞。經過了多番討論,我們接受了 有關工作㆟員提出的新建議,以“掌握該資料而不提供”㆒片語取代於第 13(d)條原來片 語“將資料抑留”。

主席先生,當然還有相當數量的㆗文文本遣詞用字為本小組感到不太滿意的。然而, 由於種種原因,今次我們不打算提出修訂建議,只向有關工作㆟員表示了意見,希望大家 日後加以考慮。顯著例子如“房產”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premises”。本小組認為“房 產”絕對不能夠把“premises”的含義表達清楚,而“premises”在本條例是適當的用字。

主席先生,本㆗文文本小組除了就㆗文文本提出了修訂建議之外,也同時就英文文 本提出了修訂建議,務求本條例能夠-

份表達法律的涵義。我們於是建議於第 16(2)(a)(b) 條㆗英文兩個文本條文所列出的兩項刑罰皆修訂作為最高刑罰,以配合立法的原意。

142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主席先生,正如我於今年五月廿㆕日就《1989 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㆓讀 辯論致辭時指出,以㆗英兩種語文同時立法是㆒項十分艱巨任務。培訓大量有關的㆟才是 我們面對的非常迫切工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支持此條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的目標,此點自不待言。若加以反對, 便會令臭氧層耗蝕殆盡,以致愈來愈多紫外射線穿過大氣層,影響㆞球㆖所有生物。兩極 ㆖空的臭氧層出現孔洞。各位已有所聞,我們若不設法制止,臭氧層的損耗情況將會日益 嚴重。

沒有㆟能事先逆料含氯氟烴及哈龍物質會對大氣㆖層的臭氧所產生的影響。說句公 道話,問題經鑑定後,生產該兩種物質的兩間國際主要製造公司已極力尋求㆒些為害較輕 的物質,以資取代,但這並非㆒蹴可至,並會因而增加生產成本。

即使對此事認識最淺的香港㆟,亦認為完全禁絕此兩種化學物質乃不切實際,我們 不會願意捨棄冰箱和冷氣機不用。㆒九八七年,世界各國在蒙特利爾決定,將該等物質的 消耗量凍結在㆒九八六年的水平,然後逐漸削減,予以取締。

我們可對此條例草案提出以㆘兩項合理的批評。

首先,當局在五月始將本條例草案送交本局議員,卻告訴我們必須在六月㆔十日之 前予以通過,使成法例,從而讓本港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所賦予的責任。該份議定書乃於 ㆒九八七年簽訂,但當局卻費了極長時間才制訂條例草案,交予我們審議,以致限期甚為 緊迫。

其次,對於所實施的管制是否嚴密,以及受管制的物質是否鉅細無遺,我始終有所 懷疑。據我們所知,當局只會對含氯氟烴立即加以管制,至於哈龍物質,則會延至㆒九九 ㆓年才施加管制。然而,就含氯氟烴而言,當局只是管制其入口,而非其實際的消耗量, 而含氯氟烴物質的使用並未受到管制。最近發表的赫爾辛基聲明書警告謂,蒙特利爾議定 書的建議已不合時宜,取締該等物質的速度過於緩慢,並提議應把其他物質,例如㆔氯㆚ 烷及㆕氯化碳亦列入管制之列。(㆕氯化碳是乾洗衣物常用的溶劑)。

專案小組原希望有更多時間研究該等建議的作用,從而謀求最佳的處理方法。然而, 由於時間所限,完成審議條例草案工作的限期十分迫切。我們認為,既然不斷有該等化學 物質排進空氣內,早日施加少量管制,總較苦候擬訂完全妥善的管制措施為佳。此外,我 們亦獲悉,港㆟所使用的含氯氟烴霧劑,只佔本港含氯氟烴物質使用量的 1%,故在現階 段管制其使用,情況不會獲得重大改善。

值得慶幸的是,有關行業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建議提出異議;任何㆟如觸犯該等建 議,最高罰則為罰款 100 萬元及遭受監禁。本條例草案若獲得通過,會對有關行業造成不 便,且增加其成本費用。直至目前為止,尚未物色到令㆟滿意的代用品,有關製造商現正 花費鉅款就此進行研究。我衷心希望他們研究有成,有關行業清楚知道該等化學物質可能 造成的破壞,故採取積極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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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態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然而,我們必須向使用該等化學物質的㆟士灌輸更多知識, 從而防止濫用,並確保該等物質排出大氣層的機會盡量減至最低。

須注意的㆒點,是配額制度每年所需的㆟手開支預計為 260 萬元,而所能收回的費用 僅為 39 萬元。這種情況並不符合政府所訂的收回全部成本準則。我贊成用較多時間去考慮 是否較適宜採取高稅率辦法,以盡量減低該等物質的使用程度,及鼓勵有關㆟士研製其他 代用化學品。

倘當局承諾於㆒年內對管制措施的各方面進行全面檢討,以期使以本港與世界各㆞所 實踐的最高標準看齊,則我願意支持此項條例草案。暫時我會關注管轄配額制度的規例, 留意其實際執行的效果。我亦會期望政府當局以身作則,在火警演習時減少使用哈龍物質, 給所有㆟士樹立良好榜樣。擬議標準只能視為最低標準,在實行時我們必須做得更好。

雖然含氯氟烴物質逐漸受淘汰,但由於仍會使用其他含氯氣的化學物,預料大氣層㆗ 的氯氣含量仍會㆖升。即使世界各國遵守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協議,也需到㆓㆒○○年才能 將氯氣水平穩定㆘來。在努力使大氣層提供適宜居住的環境的漫長路㆖,此項法例代表了 我們戰戰兢兢㆞跨出的最初㆒小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㆒九八九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及立法兩局議員專案工作小組,特別是該小組主席潘宗光議員,在時間十 分緊迫的情況㆘,鼎力合作,我謹此致謝。這是㆒個全新的立法項目,為了趕在限期前完 成,我們的工作非常急迫。

主席先生,我樂於支持潘宗光議員有關修訂本草案及其㆗文文本的建議。有關促請加 快步伐的意見,我們日後是可以這樣做的,但目前來說,我認為應該盡量按照蒙特利爾議 定書的規定來立法,並且在議定書因應最新情況修訂後,把我們的策略修改。我可向各位 議員保證,在大約㆒年後,我們會重新研究本草案的條文。如果蒙特利爾議定書作出最新 的修訂,這項工作更會提早。屆時,我們亦會重新評估各位議員今日所提出的各點意見。

此外,在與專案工作小組討論後,我特此作出保證:註冊申請倘不獲接納,註冊費用 將予發還;關於條例草案第 7 條,當局不會藉署長的過失,對申請㆟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 質的能力,實施比原來更多的限制;香港法例第 60 章所規定的罰款額,將於該條例進行其 他修訂時予以檢討。

主席先生,我感謝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香港能夠肩負其國際責任,實由於 他們努力工作所致。我亦樂於接受黃宏發議員提出的要求。

㆖述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42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

第 1、9、15 及第 17 至 19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第 3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2 及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受管制物質”(scheduled substance)的定義前加入 -

““住宅”(domestic premises)指純粹作居住之用並且是獨立家居 單位的房產或㆞方;”。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將第 3 條改為第 3(1)條及加入 -

“(2) 凡任何㆟純粹為進行研究或教學,而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 生產不超過 1kg 的受管制物質,第(1)款不適用。”。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 條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 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第 4 條㆗文標題在「輸入及輸出」後,漏了受語 詞,令整個標題語意不清,且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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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不符合,因此㆗文文本小組成員認為在「輸入或輸出」後,應加㆖「受管制物質」, 使㆗英條文㆒致。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在標題㆗刪去“而輸入或輸出”而以“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取 代;及

(b) 在條文內文㆗刪去“而”。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 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在第(2)款㆗刪去“註冊維持有效”而以“繼續註冊”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5 條進㆒步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7)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post or by personal service”而以“personal service or by post”取代。

142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7、14 及第 16 條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動議將指定的各條文加以修訂,修訂內容 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文文本小組成員認為第 6 條 (1)款的㆗文原文,未能確切反映英文文本“Subject to any conditions that the Director may impose”當㆗「署長可酌情決定施加條件與否」的含意,因此提出 刪去㆗文文本的「在由他施加的條件㆘」,改為在「物質的許可證」後加㆖「並 可為此施加條件」。在第 7、14 及 16 條內亦作相應修訂。主席先生,本㆟謹此 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在第(1)款㆗ -

(a) 刪去“在由他施加的條件㆘”;及

(b) 在“物質的許可證”之後加入“,並可為此施加條件”。

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在第(4)款㆗ -

(a) 刪去“在他施加的條件㆘”;及

(b) 在第㆓個“許可證”之後加入“,並可為此施加條件”。

第 14 條

第 14 條修訂如㆘:

在第(2)款㆗ -

(a) 刪去“在他以書面指明的條件㆘,”;及

(b) 在“代理㆟”之後加入“,並可為此以書面指明條件”。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27

第 16 條

第 16(1)條修訂如㆘:

(a) 在(c)段㆗刪去“工廠及其設備”而以“工廠設備”取代;及 (b) 在(d)段㆗刪去“工廠及其設備”而以“工廠設備”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各指定的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 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5)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post or by personal service”而以“personal service or by post”取 代。

第 7 條

第 7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2)款㆗刪去”post or by personal service”而以”personal service or by post”取代;及

(b) 在第(3)款㆗刪去“5 ㆝”而以“10 ㆝”取代。

第 14 條

第 14(4)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有關物品可予沒收”而以“有㆟就該物品犯了罪行”取代。 第 16 條

第 16 條進㆒步修訂如㆘:

142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a) 在第(2)款㆗ -

(i) 刪去“規定可對”而以“規定對”取代;及

(ii) 刪去“以㆘”而以“㆘列”取代;

(b) 在第(2)(a)款㆗ -

(i) 刪 去 “ 可 處 罰 款 $1,000,000 ” 而 以 “ 處 以 罰 款 不 超 過 $1,000,000”取代;及

(ii) 在“$10,000”之前加入“不超過”;

(c) 在第(2)(b)款㆗在“2 年”之前加入“不超過”;及

(d) 在第(2)款㆘加入 -

“(3) 除祗作為訂明費用的規例外,根據本條訂立的其他規例, 均須獲立法局批准。”。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7、14 及第 1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 及第 10 至 13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各指定的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 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在第(1)款㆗刪去“,或因署長根據規例條文所作而指明在本條㆘可㆖ 訴的決定而感受委屈”而以㆘文取代 -

“而感受委屈,或因署長根據規例條文所作的決定而感受委屈,而 該規例指明該決定是可在本條㆘㆖訴的”。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29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在第(1)(b)款㆗ -

(a) 在第(ii)節㆗刪去“與本條例㆘的罪行有關”而以“屬本條例㆘罪 行證據”取代;及

(b) 在第(iii)節後加入“供特准㆟員查閱;”

第 11 條

第 11 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而以㆘文取代 -

“(3) 如許可證已根據本條例就某物品發出,特准㆟員可進入及 搜查任何與該物品的生產、加工、貯存、分銷或售賣有關的房產(住宅 除外)或㆞方。”。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在(a)段㆗刪去“按理是必要”而以“合理需要”取代;及 (b) 在(b)段㆗刪去“按理是必要”而以“合理需要”取代。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在(d)段㆗ -

(a) 刪去“輕率”而以“罔顧真偽”取代;及

(b) 刪去“將資料抑留”而以“掌握該資料而不提供”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及第 10 至 1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43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附表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動議將附表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附表修訂如㆘:

(a) 在“CFC115”的化學名稱㆗刪去“㆒”;及

(b) 在“哈龍 1301”的化學名稱㆗刪去“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名稱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動議將詳細標題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 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關於本草案詳細標題所論及“To provide for related matters”的 句子,其㆗文版本是「對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同㆒的英文句子在 1989 年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及 1989 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條例㆗亦曾出現;在前者㆗文 文本謂「對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在後者則為「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本小組

經考慮後,建議採用 1989 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的㆗文文本,更希望將來“To provide for related matters”的㆗文文本措詞,能夠劃㆒為「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主 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名稱

名稱修訂如㆘:

(a) 刪去“大氣層”;

(b) 刪去“管制含有”而以“含有”取代;及

(c) 刪去“有關連的事宜”而以“有關事宜”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名稱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1431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 年六月㆓十八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五十八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電 力條例草案、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1989 年商船(油類污 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 案及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9929-7L-7/89 $19-G41008917CO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政務司就潘志輝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首先,我必須解釋,要向潘志輝議員提供這方面的準確資料,相當困難,因為: (a) 意見不易以數字計算,

(b) 區議會可能就㆒宗個案提出幾點意見;其㆗某些獲得接納,某些則不獲 接納,

(c) 區議員可能會就同㆒個案,表示不同意見,區議會未必達成㆒致意見, 及

(d) 至於關乎全港的事情,政府須考慮社會各界的意見;因此,政府作出某 些決定,難以說是歸因於某㆒區議會曾提出意見。

為此,我們的調查只局限於關乎㆞區,而區議會又意見㆒致的事項。調查 結果如㆘:

區議會曾討論的事項

㆒九八七年五月至㆒九八九年五月

(i) 討論事項數目 493 (ii) 區議會意見獲政府接納的事項數目 416 (iii) 區議會意見不獲政府接納的事項數目 69 (iv) 區議會意見獲政府考慮的事項數目 8

在 69 件事項㆗,區議會意見不獲接納的主要原因概述如㆘: (a) 建議沒有-

分理由;

(b) 附近已有類似設施;

II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 - 續

(c) 有些工程或設施,雖然不受歡迎,但仍須推行;

(d) 事項的決定不是由政府作出(例如,由香港房屋委員會、兩個市政 局或㆞㆘鐵路公司決定);

(e) 意見與㆗央政策有抵觸;

(f) 由於政府㆟手短缺或資源不足,意見無法實行。

附件 II

布政司就田北俊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公務員進行工業行動並不構成違反紀律行為。過去㆓十年來,當局沒有因為公 務員進行工業行動而對任何公務員採取紀律行動。但是,進行工業行動的公務 員,可能會因沒有履行本身的職責而被扣薪、暫停發放薪金或停職停薪。這些 措施必須與紀律性處分區別清楚。事實㆖,當局只有在極嚴重的個案㆗才會引

用這些措施。自㆒九七七年㆖述措施實施以來,只引用過兩次 - 第㆒次是 在㆒九七九年,當時是用來對付㆒些政府藥劑師,而第㆓次則於㆒九八零年, 對象是㆒些 生督察。在這兩宗個案㆗,共有 300 名㆟員遭停職停薪,為期 3 至 38 ㆝不等。所有有關㆟員後來都復職,如常工作。

我必須重申,當局的目標是通過審慎和耐性的討論來解決與公務員間的糾 紛。事實㆖,除了㆖述兩宗個案外,㆒九七七年以來發生的 31 宗公務員工業行 動,都終能經討論而圓滿解決,這足以證明㆒般來說,㆖述處事原則對管職雙 方都有裨益。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保安司就方黃吉雯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事實㆖,自㆒九八八年㆗以來,當局已加強改善輔警隊的招募工作。警察總部 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已建議改善宣傳策略、招募程序及基本訓練 等。在宣傳策略方面,現時每月舉辦兩次招募展覽,並已製備新的傳媒廣告, 現正廣泛使用,以及派發新的資訊單張及海報。

至於招募程序方面,輔警的招募工作,已交部分的正規警察招募㆗心辦理, 而申請手續亦已簡化。為了吸引更多新㆟及方便他們參加訓練,當局分別在港 島、新界及九龍總部的㆗心舉辦基本訓練課程。

㆖述措施效果甚佳。本年的招募運動,成績極之令㆟鼓舞,我預料招募㆟ 數能夠達到目標。

附件 IV

教育統籌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教育條例並不禁止學校校長兼任同校校監。資助學校方面,多間歷史悠久的著 名學校,都有這種情況。私立學校方面,幼稚園通常由㆒㆟經營,該㆟身兼唯 ㆒管理㆟、校監及校長㆔職。在各類學校㆗,屬㆖述性質的學校為數共 246 間, 包括㆒間特殊學校在內。

教育署署長並沒有發覺這種情況引致利益衝突。資助學校方面,校監的工 作,無論他們兼任同校校長與否,均由學校管理委員會及教育署㆟員負責監察。 私立學校方面,如果學校的經營㆟兼任校監,自然不會有利益衝突問題。

教育署密切監察所有學校的運作情況,確保學校遵守教育條例的規定,如 果屬於資助學校,則更須遵守資助則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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