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4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五月㆓十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124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倪少傑議員, O.B.E., J.P.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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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強議員,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 O.B.E., A.E., J.P.
㆞政工務司郭偉階議員, O.B.E., J.P.
政務司許雄議員, J.P.
缺席者: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李國寶議員, J.P.
彭震海議員, M.B.E.
鄭明訓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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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誓
郭偉階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 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自動舵及測試操舵裝置)規例 ............. 138/89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攜備航海出版物)規例......................... 139/89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求救訊號及防止碰撞)規例................. 140/89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使用求救訊號)規例............................. 141/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第 3 號)令 ............. 144/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受羈押者的待遇)(修訂)令..................... 145/89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第 2 號)令 ............. 146/89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3 號)令 ................................................. 147/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6 號)令..................... 148/89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屠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1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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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九廣鐵路公司免費接駁巴士服務
㆒、譚惠珠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九廣鐵路公司最近開辦的兩條接駁巴士線所行走的路 線(免費提供來回富善 、廣福 及大埔墟車站的服務),實質㆖與九龍汽車有限公司根 據其路線發展計劃獲得批准開辦的 71K 及 72K 線互相重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等免 費接駁巴士服務的開辦是否須經由運輸署署長批准,以及是否因此而使協調各類內部交通 服務的政策出現問題,影響其有效推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4 條,該公司有權開辦巴士或其他車輛運輸服務往返 車站範圍。由於這些服務並不收費,因此無需專利權,但如其他非專利巴士㆒樣,必須持 有由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客運營業證。
在㆖述兩條新接駁巴士線開辦前不久,運輸署曾會見九廣鐵路公司㆟員,討論開辦 事宜。運輸署除提醒九廣鐵路公司遵守客運營業證的發牌條件外,並請該公司注意其他交 通服務經營公司的利益及對它們的影響。
這些鐵路接駁巴士服務,方便乘客使用鐵路系統,大致㆖符合我們鼓勵乘客使用不 佔用路面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另㆒方面,運輸署發覺這些巴士服務,由於是免費,在㆒ 定程度㆖確會影響其他收費的公共交通服務,特別是那些提供相類服務的交通工具,其㆗ 包括㆒條綠色小巴線及兩條九巴專利巴士線。當局現正考慮可否將這類服務合理化。
九廣鐵路公司提供的接駁巴士服務備受市民歡迎,但長遠來說,應加以管理,以確 保能更有效㆞協調其他交通機構的服務。當局現正研究達致這個目標的實際措施,包括在 客運營業證的發牌條件內對免費接駁巴士線作更大的管理,以盡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競 爭。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設法將這兩類服務合理化時,會否考慮要求九 廣鐵路公司提交發展計劃㆗的接駁巴士路線,以確保當局知道如何協調九廣鐵路公司及九 龍汽車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新界西北輕鐵服務區內的服務,政府已制定規例,預 備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使九廣鐵路公司在實施其每年及五年鐵路及巴士服務計劃 前,先交予運輸署審核。至於輕鐵服務區以外的服務,政府亦擬與該公司磋商,研究在長 遠而言,是否亦適宜採取㆖述安排。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所需規例實施前,有什麼措 施可確保九廣鐵路公司不會以審慎商業慣例為理由,提供相類的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安排和九廣鐵路公司及有關巴士公司舉行會議,商 討減少提供重複服務的可行辦法。討論內容將包括九廣鐵路公司及九巴同時經營的服務路 線,以及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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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情況㆘,重新劃定路線,避免或減少重複。我相信,本 衷誠合作的精神,很快便可以 作出理想的安排。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乘搭接駁巴士的㆟士,是否必 須隨後轉乘火車?如果不是,九巴及專線小巴的經營㆟,可獲得什麼賠償以彌補損失?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前往火車站的免費接駁巴士服務,是乘客毋須出示任何火 車票而可乘搭接駁巴士。因此,實際㆖,㆒些乘客可能利用該項服務,免費乘車前往火車 站而不真正乘搭火車。關於賠償問題,根據法律意見,這類免費服務並不侵犯路線的專利 權,因此,不涉及賠償問題。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處理免費接駁巴士外,會否亦考慮管制 同性質的免費穿梭巴士,以協調各類內部的交通服務,避免舊巴士發出大煙,污染空氣?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有關其他同類性質的穿梭巴士或接駁巴士例如㆞鐵所安排的巴士, 政府會有足夠的安排,避免這類巴士服務與現行的服務重複。至於汽車的黑煙問題,應該 由㆞政工務司作答。
主席(譯文):㆞政工務司,你想不想補-
。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
聯絡主任
㆓、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新界區服務的聯絡主任過去 10 年的流失 率及招聘情況?在新界及市區服務的聯絡主任,兩者之間的入職條件及起薪點均有差異, 原因何在?而當局將採取何種步驟以消除此種差異?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新界區聯絡主任職系在過去 10 年來的流失率,以㆒九八零至八㆒ 年度的 10.4%為最高點,而以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 0.8%為最低點,期內的平均流失率 為 3.8%,而㆒般公務員的平均流失率則為 4.7%。在同㆒期間內,當局㆒共進行過七次招 聘,聘任了 181 名㆓級聯絡主任。目前當局正在進行另㆒次招聘行動,希望聘任到適當㆟ 選,以填補現時的空缺。
至於市區和新界區聯絡㆟員的入職條件和起薪點的差別,市區的聯絡工作均由行政 主任負責執行,而行政主任屬於㆒般職系,入職條件之㆒是持有大學學位。行政主任的入 職資格,是根據該職系的廣泛職務範圍而釐定的,而政務總署的聯絡工作,只是行政主任 職系職務的㆒部分。另㆒方面,聯絡主任是政務總署的部門職系,專為執行新界區的聯絡 工作而設,入職資格是大學入學試及格;這兩個職系的起薪點分別與其他大學學位職系及 大學入學試及格職系的薪金基準相符。
關於問題的第㆔個部分,主席先生,自從以前的民政署和新界民政署於㆒九八㆒年 合併後,當局曾嘗試將聯絡主任和行政主任這兩個職系合併,以消除在同㆒部門內有隸屬 兩個不同職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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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同時執行類似工作的情況。不過,雖然當局曾經作出不少努力,但聯絡主任會和香港政 府行政主任協會對於決定聯絡主任轉入行政主任職系後的年資安排,仍無法達成協議,並 因此而提出反對,有鑑於此,當局遂於㆒九八七年將合併計劃取消。
最近,聯絡主任會已撤銷反對,並且要求當局實施這個計劃。銓敘科現正考慮是否 可以尋求㆒個令㆖述兩個職系㆟員接受的辦法,以便實施該項合併計劃。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既然有意把聯絡主任及行政主任兩個職系合併為㆒,請問 這個計劃需時多久才可完成?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銓敘司目前正嘗試擬定㆒項可以令兩個有關職系協會接受的建議, 現時很難估計需要多少時間才可實施該項合併建議。至於進㆒步發展,則須視乎兩個有關 職系協會反映的意見而定。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悉聯絡主任並沒有資格領取逾時工作的酬金,原因為何?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聯絡主任服務條件之㆒是聯絡主任須在㆒般辦公時間以外的時間執 行職務,故不可以領取逾時工作酬金;如果逾時工作,只可以補假作為補償。但聯絡主任 如果要長時間超時工作,例如進行選民登記、區議會選舉等,而事前又獲財政科特別批准, 則有資格領取逾時工作酬金。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我所了解,以前行政主任職系無須大學畢業生亦可入職,何 時更改此項入職條件?目前,整個行政主任職系的總編制共有多少㆟?其㆗具有大學畢業 資格的共有多少㆟?具大學入學試資格的共有多少㆟?同樣㆞,聯絡主任有多少㆟具大學 畢業資格?多少㆟具大學入學試資格?若兩者大致相同,為何合併有困難?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關於行政主任的入職條件由大學入學試資格改為大學畢業,據我記 憶所及,時間為㆒九七九年,待翻查資料後,當將確實時間以書面答覆黃宏發議員。至於 要求的其他數字,很抱歉,我手頭㆖沒有這些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黃宏發議員。(附件 I)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在㆒九七九年開始才將新界聯絡主任入職資格降 低至大學預科程度。政府於㆒九八零年開始大力推行代議政制,而該等㆟士正是代議政制 最前線的工作㆟員,政府是否認為新界居民只能享受次㆒等的服務?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按照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行政主任和聯絡主 任兩個職系的入職點是根據他們個別入職條件及所負責的職務範圍而釐定的,薪俸常委會 目前就非首長級㆟員的薪俸結構進行檢討,而行政主任和聯絡主任兩個職系均在檢討範圍 內。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我第㆔部的問題是基於㆒個假設,現把假設收回。既然行 政主任職系和聯絡主任職系經過那麼多入職條件的轉變,兩者的背景和歷史亦大致相同, 為甚麼兩者合併會這樣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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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主席先生,合併困難在於行政主任擔任的職務除聯絡外,還有其他工作。行政 主任派往政務總署負責聯絡工作只是其職務㆒部分。行政主任可負責其他職務,例如部門 內的行政、㆟事及財務管理以及為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策劃研究、牌照和登 記等服務,而聯絡主任的工作只在政務署負責聯絡工作,所以兩者是有差別的。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務司的答案是否可顯示市區同樣聘用聯絡主任擔當聯絡 職務,而不應該用行政主任職系㆟員擔當?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問題現由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進 行檢討。
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購樓法律手續
㆔、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購買「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居者有其屋計劃」居 住單位的資格完全相同,而購樓㆟士卻要面對兩種不同的購樓法律手續,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考慮容許「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買主跟隨「居者有其屋計劃」買主,可以同 樣㆞到註冊總署居者有其屋組辦理買賣樓宇契據法律手續,而毋須聘用發展商所委託的律 師,無必要㆞付出昂貴得多的費用?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實際㆖,政府已考慮過這個問題。不過,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居住單位,是由房 屋委員會發售,因此是屬於政府交易,有關的物業轉讓手續,由政府的律師(在這情況㆘ 為註冊總署)作為「內務」辦理。
至於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方面,政府把計劃所需的土㆞,售予私㆟發展商。雖然 發展商必須接受房屋委員會提名的購樓㆟士,但把樓宇轉讓個別購樓㆟士,則是私㆟交 易,所以發展商須聘用私㆟律師辦理轉讓手續。政府實不適宜為私㆟交易提供物業轉讓服 務。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私㆟發展商在私㆟參建居屋計劃㆗所扮演的角色主要為承造商而多於 發展商,因為其所建單位必定全部由房屋委員會以已決定的樓價包銷代售,不同於㆒般的 私㆟交易,㆞政工務司會否認為剛才答案所持的理由不成立,因而考慮再回答我原來的問 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進㆒步解釋,註冊總署只是純粹為辦理物業轉讓 手續而收取手續費,該署既非代表買方,亦非就交易的任何方面提供專業意見。倘若買方 需要全面的法律服務,他仍須聘請私㆟律師。因此,所需的全部法律費用,並無顯著的分 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把私㆟參建居屋計劃的最高購置樓宇貸 款額提高,使能應付所涉及的法律費用?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不能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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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有 關 (a)由 政 府 律 師 辦 理 的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及 (b)由 私 ㆟ 律 師 辦 理 的 私 ㆟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的 樓 宇 轉 讓 手 續,倘 若 由 於 律 師 的 疏 忽,造 成 所 轉 讓 的 業權有不 妥 之 處,誰 ㆟ 負起損 害 賠償責 任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已 解 釋 過,這 兩 種 服 務 實在不可以 完 全 比 較 。 至 於 賠償責任 問 題 , 可否請 律政司 回 答 。
律政司( 譯 文): 如 此 深 奧 的 問 題 , 我 感 到 難 以 給 予 法 律 意 見 。
方黃吉雯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 在 進 行 物 業 轉 讓 交 易 時,賣 家 及 買 家 都 必 定 各 由 ㆒ 位 律 師 作 代 表。在 私 ㆟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方 面,發展 商 當 然 會 僱 用 律 師,作 為 他 們 的 代 表,但 購 樓 ㆟ 士 都 是 房 屋 委 員會根據 該計劃 挑 選 的 合 格 買 主 , 為什麼 政 府 律 師 不 能 擔 任 他 們 的 代 表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實 際 ㆖ ,我們曾經與 律 師 會 進 行 非 常 詳 細 討 論 ,而律 師 會 之 所以通 過 這項計劃 , 也 是 基 於 這 個 因 素 。
梁煒彤議員 問 : 就 ㆒ 個 價 值 500,000 元 的 單 位 而 言 , 在 註 冊 總 署 辦 理 契 約 的 買 主 只 須 付 出 800 元 就 可 得 到 保 障 , 而 在 律 師 樓 辦 理 就 最 少 要 付 6,200 元,㆞政工務司 可否告知本 局,政 府 為什麼 漠 視 私 ㆟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買 主 須 付 這 麼多金 錢 的 現 象 而 不 修 改 政 策 減 輕 他們不必 要 的 負 擔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正 如 我 剛才解 釋 ,兩項服 務 實 際 ㆖ 並 不 是 完 全 相 同 , 但我們 肯 定 會 進 ㆒ 步研究 這 個 可 能 性 。
方黃吉雯議員 問( 譯 文):我 想 跟 進 ㆞政工務司 剛 才 的 答 覆 ,他 說 已 經 就 這 個 問 題 諮 詢 過 律 師 或 律 師 會 的 意 見。㆞政工務司會 否 同 意,有 關 的 律 師 或 律 師 會 , 在 就 這事表 示 意 見 時,會 有 個 ㆟ 利 益 或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形 ?
㆞政工務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我無可置 評 。
何承㆝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 可否告知本 局,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的 購 樓 ㆟ 士 是否知 道,政 府內部 的 律 師,只 辦 理 物 業 轉 讓 手 續,而 不 會 照 顧 他 們 的 利 益 ?
㆞政工務 師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㆒ 般 ㆟ 都 知 道 並 同 意 這 個 事 實 , 因 為 在 這 件 事 ㆖ , 政 府 已 向 市民提 出 忠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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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配額
㆕、 薛浩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㆒些公司收取轉手費以 轉讓其所持紡織品配額的行為是否知情;此外,政府會否考慮檢討配額分配制度, 以確保該等公司不會㆒再獲得分配本身並不使用而售予其他公司的配額,以免因而 提高生產成本和影響產品的競爭力?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紡織品出口管制制度,配額是按過往業績分配。此外,當局亦撥出 若干配額,供新公司及其他未獲配額或配額不足的公司申請。轉讓紡織品配額,無 論是永久或暫時性質,都是可以容許的,但須遵守若干條件。其㆗㆒個條件是,暫 時轉讓的配額㆒旦超過 50%,即會導致來年的配額被削減。暫時轉讓配額的百分
率,是按個別市場和不同產品組別計算。
我們都清楚知道,轉讓配額須收取轉手費,但即使把這些額外成本計算在內, 本港的出口貨品仍具競爭力。此外,有㆒點要強調的,就是轉手費的多寡,是由供 求情況決定。過往就曾出現轉手費為負數的情形。政府亦樂於見到現有制度富靈活 性,令配額普遍得以盡量使用。當局現時並無計劃就現行安排作重大檢討。不過, 如發現有改變現行制度的需要,貿易署署長定會徵詢紡織業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既然知道有收取轉手費以轉讓某數量的紡 織品配額的不當行為,請政府告知本局,為甚麼不採取財政措施對付這個問題,以 便進㆒步加強本港產品在外㆞的競爭力?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已指出,政府並不認為這種情況屬 不當行為。這種情況適合香港,它是㆒個經過㆔十多年發展而演變成的制度,我們 無意把它改變。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用了㆓十多年的時間協助商談紡織品配額 問題,將配額情況納入正軌。我其實有㆔個問題,可否㆒次過提出這㆔個問題?
主席(譯文):它們是否互相關連抑或互不關連?
麥理覺議員(譯文):它們全與紡織品配額有關。
主席(譯文):既然這問題聽來似乎互不關連,或許你將問題分別提出。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是,主席先生。第㆒個問題是:政府可否以絕對現金數值 及接受配額管制出口紡織品價值的比例,評估本港紡織品配額的價值?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實在無法回答。我會設去找出答案,並以書 面答覆。(附件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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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我已有㆒份名單,待最後㆒名議員發問完畢後,我再叫你發 問。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臨時購買配額的㆟士,如實際 ㆖沒有使用該等配額,則出讓配額的㆟士會否失去這些配額?
財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制度就是這樣,如果購買配額的㆟士不使用配額, 則出讓配額的㆟士要冒風險,情形會如該配額仍屬他所有㆒樣,而有關削減配額的規則便 適用。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配額持有㆟有兩種方法獲得配額,㆒是在市場永久買 ㆘配額,另㆒是在我們的出口市場施加限制前憑業績取得配額。政府能否告訴本局,配額 持有㆟所擁有的配額,是被視為他們的資產,如機器㆒樣,抑或被視為借予他們的政府資 產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貿易署署長所施行的紡織品出口管制制度,紡織品配 額㆒般是根據過往業績的原則而分配予香港的公司的。這就是說,配額是要賺取的,如果 沒有業績支持,就會失去。配額是免費給予香港的公司的,但配額持有㆟在使用配額時, 必須遵守若干條件,這在某等程度㆖是對配額權利的㆒種制衡。嚴格㆞說,配額是賦予配 額持有㆟的出口權利。就施行紡織品出口管制制度而言,配額是否資產的問題是不存在 的。不過,政府知道,分配予各公司並為它們所接受的紡織品配額,是被紡織業普遍視作 資產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紡織業㆗,㆟㆟應有均等機會,包括新 入行㆟士,還是認為應維持舊有公司的特權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當局會為新入行㆟士或新公司 提供配額,而那些已獲配額的公司,必須繼續取得業績及使用他們的配額,否則就會成為 「已用去」的配額。正如我已經說過,這是經過多年發展而成的複雜制度,相信是對香港 最有利,且可使配額能-
分利用。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能否證實,紡織品配額制度雖然非常複雜,但當 局會不斷對它作出重大檢討,而檢討過程包括廣泛諮詢那些真正明白這個制度的㆟士?
財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能否證實,它永不會甘願同意任何不將配額應由 香港政府管理的原則包括在內的紡織品配額數量安排?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無意改變目前的制度。當然,我不 能說明政府將來會怎樣做,但我們現時肯定無意改變目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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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稅務局向配額轉手利 潤徵稅方面有什麼成績?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個問題的答案,亦不清楚究竟有沒有答 案,如有的話,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II)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我記得你有㆒項問題要發問。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鑑於為消除貿易限制而舉行的烏拉圭 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政府可否對多邊紡織品協定㆘的配額安排的壽命,表示意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在現階段可以準確回答這個問題。談判 正在進行㆗,結果如何,尚未可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配額持有㆟因為用不盡配額,所以將其出售, 由於政府已經拒絕輸入製衣工㆟,請政府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放寬產㆞來源規則, 以便部分成衣可在㆗國縫製,使配額持有㆟能盡用配額而毋須轉售?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視乎輸入國和香港是否接受更改「香港來源」 的定義而定。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議員㆗有公司可能出售配額,他們應否 申報利益?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這項問題不應問主席而應問財政司。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在何種特別情況㆘議員應該申報利益, 但我假設如這樣做是正確的話,就應該這樣做。
註冊護士及見習護士
五、 方黃吉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㆒九八六年、㆒九八 七年及㆒九八八年政府及補助醫院的註冊護士職位空缺有多少;在該㆔年接受訓 練的見習護士有多少㆟;當局需要多少名註冊護士以應付醫院服務的擴展,例如 屯門及柴灣等㆞新建醫院的落成啟用;及在填補此等註冊護士職位空缺時,有否 遭遇任何困難;若然,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減少此類困難?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前醫務 生署所保存的㆟手編制統計數字,無法顯示出單單在醫院服 務方面的護士職位空缺數字,對此我深感抱歉。不過,我可以提供有關整個註冊 護士職系,包括見習護士的資料。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59
在㆒九八六、八七及八八年年底時,政府醫院註冊護士的職位空缺,分別有 103、 152 及 255 個,即佔㆖述年度末㆟手編制的 1.2%、1.7%及 2.7%。至於同期內補助醫 院註冊護士的職位空缺,則分別有 185、353 及 335 個,即佔㆖述年度末㆟手編制的 4.6%、8.3%及 7.9%。
在政府及補助醫院受訓後向護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見習護士㆟數,㆒九八六年 為 1094 名,而㆒九八七及八八年則分別為 991 名和 799 名。
今後直至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五年內,本港須增加 5200 名註冊護士,以應付 醫院和診療所服務的擴展。此外,亦須另外增加大約 4200 名註冊護士,以填補估計 ㆗會流失的護士㆟數,以及實施若干項政府為改善護理服務而擬推行的措施。
當局在招募見習護士時,越來越感到困難。此外,註冊護士的流失率亦告㆖升。 倘若現時的招募及㆟手留任問題仍然持續㆘去,則在應付日後需求方面,將會出現 困難。因此,當局現正採取多項措施,加以補救。
有關方面已向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遞交㆒份意見書,建議改善各 個護理職系的薪級,以便常委會在全面檢討非首長級職系薪酬結構時加以研究;並 促請常委會優先考慮這份意見書。
為改善受訓護士的招聘情況,當局將會採取㆒項臨時措施,由本年十月㆒日開 始,每月發放 700 元住宿津貼給這些護士。此外,當局會透過傳播媒介及職業資料 展覽,加強見習護士的招聘工作。
醫院事務署及 生署現正 手研究可以在甚麼部門適當㆞聘用兼職護士,作為 增加護理㆟員㆟手供應的另㆒項措施。
此外,有關方面亦擬訂了其他的改善服務建議,並正向當局申請批准實施這些 建議。有關的措施包括開設更多職位,提供文書支援服務,以及增加受訓機會等。
政府正與護理㆟員共同研究㆖述各項措施以及其他建議,而這些建議的實施, 應有助於減輕目前在招聘及挽留護理㆟員方面所遇到的困難。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推算出未來五年需增加的護士㆟手大 約為 9400 名,以便向市民提供足夠的服務,我對此感到很高興。然而,政府目前所 採取的措施,似乎未能解決當前的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輸入合資格 的護士,以填補過渡時期的空缺?如果沒有的話,原因何在?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任何㆟只要符合護士管理委員會所訂定 的註冊資格,則無論該㆟在甚麼㆞方受訓,在申請註冊後都可成為本港的註冊護士。 事實㆖,過去已有㆒些來自東南亞各國(包括菲律賓在內)的㆟士,曾在本港註冊。 不過,由於言語隔閡,讓這些護士在政府醫院工作確實有困難。根據過往經驗,其 他鄰近㆞區的護士極少能夠符合本港註冊護士的註冊資格。因此,從海外招募到護 士的機會不大。當然,我們可以考慮從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等國
126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家招募護士,因為這些國家有相當多的居民,是來自香港的,他們都能夠說粵語。但是, 倘若有關護士在本港工作期間須自行支付住宿費用,那麼以註冊護士的現行薪酬水平來 說,即使加㆖因具備有關經驗而給予認可資格增薪點,亦使㆟懷疑能否引起他們的興趣。 因此,主席先生,我的答覆是我們當然會考慮在㆒些國家進行海外招募,但實際可行機會 不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現在世界各㆞均缺乏護理㆟員。我亦知道 本港的屯門醫院將於本年年底啟用,而律敦治療養院則於明年啟用。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是否有把握在這兩所醫院啟用時,能提供足夠的護理㆟員為這兩所醫院服務?如果沒 有把握,又有甚麼應急的計劃?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屯門醫院來說,該院共分五期啟用,每期相隔六個 月。第㆒期將於本年十㆓月展開,現已招聘到所需的護理㆟手,正在加以訓練。有些護理 ㆟員現正受訓,另㆒些已在其他醫院擔任註冊護士。因此,我相信第㆒期的啟用時間毋須
延遲。至於在未來㆕、五年間相繼完成的其他醫院發展計劃,我們打算雙管齊㆘,㆒方面 加強招聘工作,盡量擴大各醫院的訓練學額,另㆒方面則減低流失率,希望這樣做可以應 付發展計劃的需求。招聘工作方面,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我們已經提交有關護士(包 括見習護士)薪級的建議書,以吸引更多護士應徵。至於減低流失率方面,常委會所提出 的建議,亦包括薪級方面的建議,以期挽留更多現已在公立醫院服務的護士。同時,我們 希望能改善護士的其他服務條件及工作環境,使更多㆟能夠繼續留在公立醫院服務,從而 紓緩㆟手短缺的問題。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 生福利司的答覆,補助醫院的註冊護士空缺, 遠較政府醫院為多。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採取甚麼方法來糾正這種㆟手不均 的現象?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造成㆟手不均的原因,相信是由於政府醫院護士和補 助醫院護士雖然薪級相同,但前者卻享有更多的附帶福利所致。當局現正透過醫院管理局 的成立,來解決這個問題。臨時醫院管理局正在制訂㆒套劃㆒的服務條件;在新的醫院管 理局成立後,不論是政府醫院抑或補助醫院的職員,㆒旦選擇成為該局的僱員,這套服務
條件便會對他們同時適用。屆時這種㆟手不均的現象,便會得到解決。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即使提高護士的薪酬,當局是否認為確有可能聘得合 資格的外籍註冊護士?這些護士的訓練和工作制度,甚至工作環境,都較本港優勝,而他 們的專業㆞位,亦較香港的護士為高。因此,當局倘能利用現有資源來改善制度,藉以挽 留更多本㆞註冊護士,並且吸引更多新血加入護士行列,這樣做會否更合情理?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僱用海外護士的機會其實極少, 而我當然同意周美德議員的看法,即政府實應利用任何可以動用的資源來訓練及挽留本㆞ ㆟員,這樣做會更合情理。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於註冊護士㆟手不足,見習護士是否須 做㆒些超乎他們醫療知識和工作能力的工作,因而影響醫療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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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見習護士須接受臨床訓練。他們須在醫院病房內, 執行實際的護理職務,但都是在有㆟督導的情況㆘執行。我認為鄭德健議員的推斷是沒 有根據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打算從何處聘請㆟ 手,來擔任其主要答覆所指的兼職護士?又政府會否採取妥善措施,以確保這些兼職護 士具備執行護理職務的適當資格?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心目㆗的兼職護士,是以前擔任過註冊護士, 後來由於某些原因,例如結婚及照顧家庭而離職者;現時他們的子女已經成長,毋須再 花那麼多時間於家庭方面。不過,在考慮招募這類兼職護士時,有關的兩個部門必定會 要求應徵者仍然具備所需的專業技能。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鑒於註冊護士㆟手如此短缺,而香港亦有登記護士之設,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提供特別訓練予登記護士,使他們有機會成為註冊護士。 此外,政府會否考慮招募㆒些在國內受過護士訓練但在香港不獲承認的㆟士,好讓他們 有機會接受㆒些特別訓練,成為登記護士,日後更進而成為註冊護士,以解決註冊護士 短缺的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登記護士首先要從見習助理護士入職,申請㆟只須 完成㆗㆔課程,即有資格投考見習助理護士職位。至於註冊護士,則從見習護士入職; 投考見習護士的申請㆟,必須持有香港會考證書,並在護士管理委員會指定的㆒些科目 ㆗取得㆒定等級或良好成績。登記護士當然可以嘗試考取資格,但須通過護士管理委員 會所訂的規定。關於招募國內護士,我們從經驗得知,這些㆟士極少能夠符合護士管理 委員會訂定的準則,以便在香港註冊成為註冊護士。為了說明從㆗國招募㆟手是否有 效,我要向各位指出,當局現時設有㆒個負責招募海外受訓護士的委員會,推行折衷的 計劃,讓主要來自㆗國和澳門的護士參加考試,及格後再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臨床訓練, 完成訓練而成績良好的話,便可以申請為登記護士。但是,即使只是在登記護士的水平, ㆖述計劃已證實並非提供護士㆟手的可靠途徑。事實㆖,當局迄今已舉行 13 次考試, 大致㆖都是反應冷淡,而且及格率偏低,這便是最好的證明。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分為兩部份。第㆒部份是: 生福利司在答案裏第 ㆓段提到護士㆟手短缺的百分率為 1.2%、1.7%及 2.7%,這些百分率看來很小。請問政 府這些數字是否包括了目前編制㆖平均每間病房有些額外帆布床的數字,因為此等數字 增加的倍數比現時病房應有數字多㆒倍以㆖,請問這些㆟手是否包括在內?第㆓部份 是:如果政府因為護士㆟手短缺而不去積極改善根本因素,卻考慮招聘㆒些質素低劣的 護士,此舉會否令到服務質素降低,令到現職護士更有離心之意?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這些職位空缺率是根據編制數字計算, 並沒有把若干擠迫公立醫院的帆布床床位計算在內。關於周美德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 分,我可以告知本局,由醫院事務署副署長,即前醫務 生署副署長擔任主席的護理職 系檢討委員會,現正致力制訂㆒套改善措施,以改善護士的服務條件、工作環境、晉升 機會、訓練機會等,從而吸引更多護士留任。其㆗㆒方面的改善建議已提交常務委員會 考慮。因此,主席先生,我並不同意我們甘願冒公立醫院服務水準㆘降的危險。
126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粗略估計」㆒㆘,究竟 需要多久才可以確定,由今年十月起每月增加的 700 元住宿津貼,是否可以有效㆞ 吸引所需的受訓護士?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次招聘工作會在六月進行,相信屆時便可以 得知結果。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關於我剛才所提及招募國內護士的問題,很多國內護 士已來香港,目前沒有辦法加入護士行列,大多做私家護士。現請政府告知本局, 會否考慮給機會予國內畢業的護士,使其接受特別訓練成為登記護士;並給機會予 登記護士,使其接受特別訓練成為註冊護士?這些護士如有機會,現時註冊護士短 缺的情況或可稍為緩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剛才已對這項問題的其㆗㆒部分,作出 相當詳盡的答覆。已在㆗國取得資格的護士,現時是有機會在本港成為登記護士的。 不過,該項計劃的成績並不十分理想,因此,醫院事務署署長認為在㆗國取得有關 資格而現時在本港定居的㆟士㆗,適合擔任註冊護士的㆟選,預料為數不多。
電子數據交換
六、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正就利用電腦彙編貿易資料及設立政府部 門與商界之間的電子數據交換制度進行可行性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研究 何時完成,以及可否考慮設立㆒個不涉及任何商業利益的獨立㆗央常設組織,就訂 定 有 關貿 易 電 子 數 據的交 換 準 則 事宜 加 以 統籌, 以 及 扶 助 資 訊科 技 工 業 的 ㆒般 發
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參與㆒項由若干私㆟公司及團體聯合進行,有關在本港發展電 子數據交換制度,供貿易方面採用的顧問研究。該項研究預期於七月㆗完成,而有 關報告書可望由七月至八月期間分期呈交。
設立㆒個㆗央常設組織,以統籌制訂準則事宜,看來是發展電子數據交換制度 的㆒部分。訂定電子數據交換準則是㆖述顧問研究所考慮的其㆗㆒個項目,因此政 府將會根據顧問所提出的建議,研究設立㆒個制訂準則機構的提議。
扶助資訊科技工業是㆒個比信息準則更為廣泛的問題。這是現由工業發展委員 會所委託進行的技術經濟研究的其㆗㆒個項目。至於其他方面,例如這行業的㆟力 供應問題,正由科技委員會研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是香港貿易協進局的現任副主席,我聲明對 此事有利益關係。政府是否接納,如果成立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組織,政府便應參與 制訂及維持這些標準,並照顧該組織,換言之,即負責該組織的事務?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現階段這是個理論性問題,因為我們仍未 收到顧問的報告。我們將會考慮這份報告;正如我剛才指出,看來是須要成立㆒個 ㆗央組織,以進行工作。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63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科技委員會已就發展電子數據交換制度,包 括在本港成立電子數據交換局,遞交報告。財政司可否證實,政府在對電子數據 交換制度作出決定前,亦會認真考慮委員會的關注及建議?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正詳細考慮有關的報告。該報告提出多項主 要的建議。包括成立電子數據交換局,這些建議是有廣泛影響的。當局在作出任 何決定前,希望能非常審慎考慮這份報告。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勞工短缺,政府對發展資訊科技工業的全 面支持,是㆒個積極的步驟。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在有關方面扶助 資訊科技的發展,例如在分銷行業採用條型碼,以紓緩這行業的嚴重勞工短缺。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發展明顯㆞可紓緩勞工短缺的情況。這些事 項,我們定會審慎研究。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確實告知本局,顧問研究報告會 否發表?將於何時發表?
財政司答(譯文):我在主要答覆㆗已指出,報告擬於七月至八月期間分期呈交。 至於何時發表,我暫時並無確實資料,不過,我會以書面給你答覆。(附件 IV)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是否認識,政府發展內部電腦系統時, 有需要確保作出統籌,配合日後可能要把這些系統與㆒個㆗央數據傳送機構接 連?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參與這項顧問研究,已暗示我們認識 這點。
發電站及焚化爐排出的固體及氣體污染物質
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的發電站及焚化爐是否 已全部裝設粒子分離器及氣體洗滌器,以盡量減少空氣污染,同時,對有關工廠 在排出廢氣前必須去除固體及氣體污染物質的規定,是否有計劃提高其標準?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發電廠,我們必須把燃油發電廠和燃煤發電廠分辨。
由於燃油發電廠排放的固體物質,不會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因此並無裝置 粒子分離器。雖然如此,所涉及的㆔間發電廠(鶴園發電廠、青衣發電廠和鴨 洲發電廠),全部均已使用超過十
126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年,並已開始逐步淘汰,發電工作將由燃煤發電廠代替。唯㆒用以控制這些發電 廠所排放的氣體污染物質,只是極高的煙囪。不過,鶴園發電廠的煙囪較矮,因 此須採用含硫量較正常為低的燃料。
兩間燃煤發電廠(南丫島及屯門踏石角)均設置靜電除塵器,其清除煙道排 出氣體的效能高達 99%以㆖。這兩間發電廠均採用優質煤,含硫量以重量計低於 1%,因此無須裝設氣體洗滌器。此外,發電廠使用的煙囪亦極高,可分散及稀 釋排出來的物質。
主席先生,至於焚化爐方面,除荔枝角 B 廠外,現有㆔個都市焚化爐均設置 靜電除塵器,除塵效率為 94%至 99%。事實㆖,荔枝角 A 廠的靜電除塵設備在 本月底全面運作時,荔枝角 B 焚化爐將會關閉。這些焚化爐設有極高的煙囪,因 此不須配備氣體洗滌器。
主席先生,關於加強對排出空氣污染物的管制,當局已於㆒九八七年十月開 始實施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新規例,規定凡造成空氣污染的大型新工廠,必須 安裝㆒些設備,把所排出的空氣污染物減至實際可行的最低水平。
政府亦有意進㆒步管制㆒般工業排出的氣體和粒子,辦法是透過實施新規 例,管制燃油的含硫量,以及收緊現有規例所容許排出的黑煙量。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的答覆已承認燃料㆗所含的硫磺 是主要的污染物。他可否證實,政府的政策是容許使用放出氣體污染物的煙囪, 而致影響別㆟的空氣及加重溫室效應?此外,假如能釐定㆒個絕對數字,以限制 可排放至空氣㆗的㆓氧化硫含量,而非針對所使用的燃料類別,是否會更有效?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實際㆖,㆒切有關空氣污染的問題,在對抗 污染問題白皮書內有很詳盡的討論。這本白皮書將於㆘月㆓十㆒日提交本局省 覽。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主要答覆第㆕段最後㆒句,由於高煙囪 祗能分散而不能減低燃油或燃煤發出的有溫室作用氣體,政府可否考慮規定發電 廠及電力公司安裝設備,將排放出來的有溫室作用氣體,減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進㆒步安裝防止排放污染物的設備,政 府正在加緊研究㆗,結果可能引致規定安裝更多設備,特別是較新的發電站。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政工務司提及即將呈交本局省覽的白皮 書㆗,政府是否有意訂立新規例,容許住宅樓宇在工業區附近興建?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政府有這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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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問題撤回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貨車運載貨物和乘客的安全問題
九、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訂立規例,規定貨車 貨斗必須妥設圍欄,以避免貨物及跟車工㆟墮㆘?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已有法例確保貨車所運載貨物和乘客的安全。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57 條規定,所有司機必須確保貨物妥當㆞固定在 車㆖,貨物任何部分不得觸及㆞面或單靠後欄板支撐。由㆒九八九年九月㆒日起, 規例第 53 條規定,所有貨車乘客必須坐在妥善裝設於車身㆖的座位,司機駕駛的車 輛,亦不得再有跟車工㆟站或坐在後欄板或貨物㆖。因此,跟車工㆟墮車的可能性, 應大為減低。
當局現時亦正在草擬法例,規定密封式小型貨車的乘客座位與貨間之間,必須 裝設有效的保護間隔。
有關安全運載貨物和乘客的法例規定和作業指引,詳載於車輛載貨守則。該份 守則已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分發予各貨車業㆟士。運輸署亦曾舉辦㆒次貨車載貨展 覽,示範各類型貨車安全載貨的正確方法。當局會繼續宣傳這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法 例規定。
用於越南難民和船民的費用
十、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七九年至今,本港每年 直接和間接用於越南難民和船民的費用有多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為自㆒九七九年起,香港政府每年用於越南難民及船民的費用:
基 本 建 設 費 用 (A)
經 常 費 用 ( 以 百 萬 元 計 )
總 費 用
( 以 百 萬 元 計 ) (B)註 1 (C)註 2 (A)+(B)
1979/80)
1980/81) 134.20 137.70 - 271.90 1981/82)
1982/83 22.40 56.60 7.91 79.00 1983/84 47.70 47.50 15.84 95.20
126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基 本 建 設 費用(A)
經常費用 (以百萬元計)
總費用
(以百萬元計) (B)註 1 (C)註 2 (A)+(B)
1984/85 7.80 92.90 17.40 100.70 1985/86 1.56 115.70 16.31 117.26 1986/87 2.20 120.50 14.87 122.70 1987/88 11.04 143.60 17.28 154.64 1988/89 183.33 333.30 52.39 516.63
合共 410.23 1047.80 142.00 1458.03
註 1: 這是香港政府為與越南難民和船民有關的職員和活動而用於個㆟薪俸及部門 開支方面的經常費用。
註 2: 這是用以照顧禁閉㆗心和羈留㆗心內越南難民和船民生活起居的經常費用。這 些費用先由香港政府墊支,其後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撥還。
酒樓密封式外牆裝修
十㆒、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九龍城㆒間酒樓發生火警,導致兩㆟死亡 及 11 ㆟受傷,政府有否察覺更改舊建築物而成的酒樓及賓館普遍採用的密封式外牆裝 修設計所造成的潛在危險,並可否告知本局:
(a) 已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㆒旦發生火警,此類密封式裝修設計不會防礙消防 員進入有關建築物;
(b) 已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採用此類裝修設計的建築物有足夠的額外走火通 道;
(c) 由多個部門組成以檢討公眾場所火警危險情況的工作小組有何工作進展;及
(d) 會否考慮修改消防處守則所載有關公眾場所最低限度的消防裝置規定,以保 障公眾㆟士的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火警發生時,樓梯是多層大廈居民的主要走火通道,亦是消防員的主要 出入通道。本港所有多層大廈在設計方面均備有足夠樓梯作這項用途。消防處負責視 察所有申領菜館牌照的樓宇,以確保這些樓宇符合防火安全的規定,包括設有足夠出 入和走火通道。以多層大廈來說,窗戶並非必需的出入和走火通道;況且,從窗口逃 生或出入,在很多情況㆘都並非實際可行。即使窗戶被裝修設計所密封,也毋須加設 走火通道。
該個由多個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其職權範圍是就賓館制訂妥善的發牌安排。工 作小組將於不久提出建議,但有關建議並不適用於菜館。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67
當局在㆒九八七年已對公眾場所最低限度的消防裝置規定守則,進行檢討 和修訂。相信現行守則足以把所有現時的大廈設計和用途包括在內。不過,當 局會定期檢討㆖述守則,以確保能配合建造業的發展。
動議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本動議旨在請本局通過東 區海底隧道附例。
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 54 條賦予的權力,新香港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可制 訂附例。為準備隧道於今年夏季稍後通車,該公司已將附例提交本局通過。
該公司的附例,是參照海底隧道附例而擬定。為免駕車㆟士感到混亂,兩 套附例不同之處已盡量減至最少。這些附例,可使該公司有效㆞控制、經營和 管理東區海底隧道的行車隧道。正確㆞遵守這些附例,將有助車輛安全和有效 率㆞通過行車隧道。附例包括交通控制、繳交隧道通行費,以及禁止和限制某 類車輛使用行車隧道範圍。駕車㆟士倘若違反某些規限性的附例,即屬違法, 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2,0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司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旨在修訂裁判司 條例第㆔附表,使違反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的被告㆟,可以書面認罪。
裁判司條例第 18E 條規定,被控違犯第㆔附表所列罪名的被告㆟,可致函 裁判司,以書面認罪。第㆔附表第 7 項所指的,是任何違反獅子山隧道規例的 罪名;但該規例已然撤銷,並由行車隧道(政府)規例(香港法例第 368 章) 取代。由於第 7 項並未相應作出修訂,因此,違反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的被 告㆟,不能以書面認罪。
126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目 前 的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 因 為 這樣不但 增 加 公 眾 的 不 便 , 更 導 致 行 政 成 本 ㆖ 升 和 消 耗 更 多 法 庭 聆 訊 時 間。舉 例來說,㆒九八八年 內,違 反 行 車 隧 道( 政 府 )規 例 的 案 件 共 有 283 宗。如 果 所 有 被 告 均 獲准以 書 面 認 罪 而 毋 須 親 自 出 庭,則 估 計有以 ㆘㆔方 面 的 好 處:第㆒,每 名 被 告 毋 須 花 半 ㆝ 時
間 出 庭 ;第㆓,運輸 署 檢 控 組 兩 名 運輸主 任 可 省 去 出 庭 的 時 間;第㆔,不 論 以 時 間 或 ㆟ 手 來 說 , 法 庭 的工作 量 都 得 以 減 輕 。
因 此 , 現 建 議 修 訂 第 ㆔ 附 表 第 7 項 , 改 為 指 行 車 隧 道 ( 政 府 ) 規 例 。 這項修訂,使 第 7 項 不 再 提 及 已 經 撤 銷 的 規 例,轉 為 指 新 規 例,第 7 項 的 範 圍 亦 予 擴 大,以 便 適 用 於 行 車 隧 道( 政 府 )規 例所包括 的 所 有 政 府 隧 道 。 日 後 落 成 的 新 政 府 隧 道 ,㆒ 旦 列 入 行 車 隧 道( 政 府 )條 例 ,即 自動包括在 第 7 項 內 。 凡 觸 犯 有 關 政 府 隧 道 違 例事項 的 被 告 , 均 可 以 書 面 認 罪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動 議 。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運輸司 提 出 動 議 :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運輸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序 表 提 出 我 名 ㆘第㆔ 項,亦 是 最 後 ㆒ 項 動 議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香港法 例 第 374 章 ) 第 23(3)條規定 在 ㆒ 段 指 定 期 間 內 , 限 制 可 領 取 公共小 型 巴 士 牌 照 的 車 輛 數 目。本 動 議建議 將 這 段 期 間 延 長 兩 年 至 ㆒九九㆒年 六 月㆓十日。
延 長 期 間 令 到 可登記及 領 取 牌 照 為 公共小 型 巴 士 的 車 輛 總 數 , 保 持 為 4350 輛 , 與 總督會 同 行政局 於 ㆒九八 六 年 六 月十日 所 指 定 的 數 目 相 同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首 讀
1989 年 稅務 ( 修 訂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1989 年 簡 易 程 序治罪(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 並 經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1 條 第 (3)段的規定,㆘ 令 紀 錄 在 案 , 以 便 ㆓ 讀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69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修訂內容關於夫婦評稅以及附帶的問題和 有關事項。」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由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起,對夫婦分開評稅的建議,給予法 律㆖的效力。這些建議通過後,將適用於㆒九九○年㆕月㆒日或以後發出的通知書所指的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薪俸稅最後評稅。
本港曾有㆒段時間廣泛公開討論向家庭入息徵稅的最佳方法,結果引致制訂本條例 草案,並提交本局通過。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鑒於該次討論,以及其他㆞方的稅制趨勢, 財政司去年曾答允深入研究實施夫婦分開評稅的最佳方法。
現在提交本局的夫婦分開評稅建議,是在諮詢多個專業機構和關注此事的組織(包 括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後制訂的。建議的分開評稅制度,規定夫婦各自負責個㆟所有稅 務。各個有工作的丈夫和妻子,只要他們不是按標準稅率課稅,將各自享有基本免稅額。 如家庭入息只來自㆒㆟,則該㆟將獲得㆒項已婚納稅㆟免稅額。此外,納稅㆟仍可繼續申 請子女及供養父母免稅額。
如果夫婦其㆗㆒㆟的入息,不足以用盡其個㆟免稅額,可採用合併評稅方法。如果 這種方法可把他們的整體稅務負擔減低的話,夫婦可繼續以他們的入息總和來計算應繳的 薪俸稅。這跟現時的做法大致相同。為配合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個㆟入息課稅法例內適用 於夫婦的規定,亦會作出適當的修訂。
有關的主要法例規定,已載入條例草案㆘列各條文:
(a) 第 3 條撤銷現時硬性規定合併評稅的條文,以及規定夫婦按各自的收入,分開課稅。 同時亦訂明各種情況,在其㆗㆒位配偶的個㆟免稅額超過入息時,容許夫婦選擇合併評 稅。
(b) 第 6 條規定夫婦選擇合併報稅時,用以計算其應課稅入息淨額的方法。
(c) 第 9 條規定納稅㆟可獲得基本免稅額,但已有資格獲得已婚納稅㆟免稅額的則除外。 隨 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在職妻子免稅額亦予取消。
(d) 第 10 條把所有個㆟入息課稅的釋義條文合併為㆒條,並修訂「個㆟」的現有定義, 刪除已婚女士不列為有權選擇個㆟入息課稅㆟士的規定。
(e) 第 28 條訂定過渡性條文,以處理㆘列事項:在修訂條例開始實施之日以前所作出的 評稅的有效性;㆒次過收取的款項撥入較早課稅年度計算時稅款的繳付;曾離開香港但隨 後於過渡年度內回港的納稅㆟的評稅;漏報收入;以及過渡年度的已繳暫繳薪俸稅的分 配。
127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據 我 估 計 , 政 府 在 ㆒九九 ○ 至 九㆒年 度因實 施 分 開 評 稅 而 損 失 的 收 入,全 年 計 約 為 5.85 億 元。然而,由 於 同 時 取 消 在 職 妻 子 免 稅 額,全 年 將 可 節 省 約 3.55 億 元 , 因 此 , 實 施 分 開 評 稅 而 額 外 損 失 的 淨 額 , 估 計 約 為 2.3 億 元 。
主席先生, 我 謹 提 出 押 後 辯 論此項動 議 。
押 後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 簡 易 程 序治罪(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工務司 動 議 ㆓ 讀 : 「 ㆒ 項修訂 簡 易 程 序治罪 條 例 的 草 案 。 」 ㆞政工務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動 議 ㆓ 讀 1989 年 簡 易 程 序治罪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本 條 例 草 案 , 旨 在 加 強 管 制 在 海 ㆖ 棄 置 廢 物 的 法 例 , 並 提 高 在 海 ㆖ 棄 置 廢 物 違 例 事 件 的 最 高 刑 罰 。 草 案 第 3 條 增 加 對 違 例 者 所 處 的 罰 款 ,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1 萬 元 ; 至 於 對 違 例 船 隻 的 船 主 或船長 , 或 違 例 ㆞ 方 或 樓 宇 的 業 主 或 住 用 ㆟ 所 處 的 刑 罰 , 則 由 罰 款 5,000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提 高 至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㆒年。
此 外 , 條 例 草 案 亦 賦 予 認 可 公 職 ㆟ 員 進 入 權 力 , 及 要 求 有 關 ㆟ 士 透 露 姓 名 和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的 權 力,以 方 便 檢 控。這 點 是必須 的,因 為 如 果 條 例 不 賦 予 公 職 ㆟ 員 進 入 權 力,在 某 程 度 ㆖,會 妨 礙 該 等 ㆟ 員 辨 認 並 檢 控 在 船 塢 、 填 海 區 和 海 濱 ㆞ 帶 其 他 私 ㆟ 樓 宇 內 及 從 ㆖ 述 ㆞ 點 棄 置 廢 物 的 違 例 ㆟ 士 。
本 條 例 草 案 已 獲 兩 個 市 政 局 通 過。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押 後 辯 論 本 動 議 。
押 後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提 出 ㆓ 讀 的辯 論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71
1989 年 社 會福利 署署長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提 出 ㆓ 讀 的辯 論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教育 署署長 法團(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提 出 ㆓ 讀 的辯 論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香港 公 開 進 修學 院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提 出 ㆓ 讀 的辯 論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葉文慶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1989 年香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條 例 草 案,目 的 在 設 立香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採 用 公 開 進 修 的方式,在 香 港 提供接受 高 等 教育的 機 會。我 首 先 向 學 院 的 籌 備 委 員 會 致 意。他們對 條 例 草 案 的 草 擬 事 項,以及對其他 細 項 , 提 供 了 不 少 寶 貴 意 見。此 外,亦 對曾全 力 促 成 有 關 方 面 在 香 港 推 行 公 開 進 修 教育的 大 專 院 校 , 表 示 謝 意 。
立法局議員 成 立 研 究 此 條 例 草 案 的 專 案 小 組 , 對 於 學 院 可 為 有 志 進 修 的㆟士開 啟 渠 道,廣 泛 提供接受 教育的 機 會,極感興 奮。本 港 各專㆖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都 競 爭 激 烈,很 多 被 摒 諸 門 外 的㆟士,現 時 可以申請 成 為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的 學 員,進 ㆒ 步 提 高 自 己 的教育 水 平。學 院 將 採 用 多 種 媒 介 教 學 方 法,使 學 員 能按照 最 適 合 其 個 ㆟ 需 要 的 形 式、㆞ 點和進 度 來 學 習。然 而 , 我 認 為「 公 開 進 修 」整 個 概 念 所 包 含 的 特質㆗ ,最 重 要 的 是「 公 開 」。這 特質使 任 何 ㆟ 不論其 原 有 學歷均 有 機 會 接 受 高 等 教育。設 立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是 香港教育發展 史 ㆖ ㆒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在 滿 足 學 子 的 求 知 慾 方 面,肯 定 起 很 大 的 作 用 。
127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小組並獲悉,公開進修學院原則㆖承認學員在本港或海外認可院校修畢的學分,並 接受學員將該等學分轉致於學院,以便申請豁免學院所頒授某學術資格的部份課程。學 院並預期其他院校同樣承認其學分。我希望學院和各院校能互訂合適的安排,務使學子 得益。
主席先生,設立公開進修學院的目的,是以公開進修方式在香港提供接受高等教育 的機會,從而培養市民的學習風氣,提高知識水平,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小組了解, 公開進修學院的課程並不只限香港居民進修。然而,小組希望學院會優先考慮申請入學 的本港學生,待學院更具規模時,再將入學機會擴展至本港以外的學員。
專案小組在審議草案的過程㆗,知悉政府會在初期承擔成立該學院的費用,並資助 其經費。學院須按照㆒份行政措施備忘錄的規定,呈交其預算案以待批核,直至㆒九九 ㆔至九㆕年度,學院開始財政獨立為止。專案小組曾向政府當局提出意見,指出學院在 財政獨立後,仍須受到某種形式的財政監管,以便在學院釐定學費及職員薪金等事情 ㆖,市民的利益得以保障。政府當局表示,鑑於現正全面檢討政府與有關法定組織在政 體及財政㆖的關係,故宜先候檢討的結果。倘若結果顯示宜在有關法定組織的條例內訂 明政府的任務,則亦可對公開進修學院條例作出適當修訂。專案小組審慎考慮後,已接 納了政府當局的解釋。
主席先生,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議員,實在貢獻良多,他們的寶貴意見, 無不令我衷心折服,我不能於此隻字不提。自本年㆕月十㆓日本條例草案進行首讀以 來,專案小組共召開五次會議,其㆗㆕次是與政府當局開會,目的在使公開進修學院可 盡速展開其彌足珍貴的工作。我謹此特向本局同事梁煒彤議員致謝。在審議此條例草 案,即本港第㆓條須以雙語立法的條例草案的㆗文本時,她作出了相當重大的貢獻。順 帶㆒提,審議雙語立法的條例草案,顯然需要較長的時間。就本條例草案而言,專案小 組的審議時間,過半花在研究其㆗文本,然後再參照英文本,以確保兩個文本的文義㆒ 致。小組已盡力避免純粹基於行文理由而更改㆗文本,然而,很多時也不能完全避免。 專案小組曾就多項有關㆗文本的擬議修訂進行討論,雖然為 避免延誤通過條例草案的 緣故,該等修訂建議未能全部予以採納。然而,從該等擬議修訂可見實有需要加速劃㆒ 若干㆗文措辭的使用,以供日後參照。我須承認,在此方面,立法局議員和法律草擬㆟ 員正並肩學習。希望議員就㆗文本所提出的許多有用及有建設性的意見,不會被置諸不 理,同時亦希望該等意見能有助於日後的㆗文立法工作。
主席先生,謹願公開進修學院能達致其創校的宗旨,並希望該學院能繼續獲得本港 及海外有關院校鼎力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有機會就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發言,我覺得欣喜和感激。作為香 港公開進修學院籌備委員會主席,我必須表明我與此條例草案的利益關係,但這並不妨 礙我讚賞閣㆘在創立這間新學院的工作㆖所表現的高瞻遠矚,亦不會限制我向籌備委員 會㆗各位同事、本局同寅,以及政府當局表示謝意,多謝他們為此條例草案㆗英文本作 出的重大貢獻。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73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為香港市民提供了㆒個進修專㆖課程的新途徑,使市民可以 在其本身能夠控制的時間及環境㆘修讀有關課程。此外,他們亦會覺察,公開進修 學院不會以他們過往學歷作為取錄的準則,因此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課程,無論在 收生條件及授課方法方面,都符合了公開的意義。倘若學員勤奮好學及表現具備了 攻讀高等課程的智能,當可以在㆒定的時間內取得學術㆖的資格,無論在求職或進 修方面,都為香港及海外所承認。
因此,公開進修學院將可滿足香港在社會、經濟及教育方面的部份需求。由於 公開進修學院的授課方法比傳統教學法更合乎成本效益,而且學院是以收費應足以 彌補辦學的全部成本為長遠目標,因此,該學院可在毋須對寶貴的公共資源造成負 擔的情況㆘,擴大市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在這方面,該學院將會有極大的貢獻。
籌備委員會在過去 17 個月以來,非常勤懇㆞工作,對設立公開進修學院的各方 面事項詳細審議,主席先生,有關其審議事項的報告,將於㆘月提交閣㆘省覽。現 時已到了由公開進修學院本身負起為香港市民提供公開進修機會的階段。在立法局 提出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可使該所新學院得以成立,為本港教育揭開新的 ㆒頁。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譚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重視㆟力資源的社會,再沒有甚麼比培訓㆟才,更能切合香 港未來發展的需要。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設立,不單止為本㆞願意接受高等教育的 ㆟士,提供了學習的新機會,同時為香港未來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建立起更穩健的 基礎。
主席先生,我歡迎 1989 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的誕生;同時更欣賞由鄭 漢鈞議員所帶領籌備委員會的悉心工作,以及在這條例專案小組召集㆟葉文慶議員 的領導㆘,使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可是,目前的條例草案仍有令㆟ 產生憂慮的㆞方,有待當局作進㆒步的妥善處理。
按照現時的建議,正如葉文慶議員發言指出,公開進修學院的興建,以至其後 的首㆕年,所用經費都是由政府撥款的;而當局的意向,是學院在設立㆕年之後, 須在財政㆖自給自足。港府的核數署署長,則可透過行政安排,在學院達至財政自 主前的數年內,審核公開進修學院的帳目。
不過條例草案當㆗,卻並無清楚交待:當公開進修學院可以財政自主的同時, 學院的財政安排,會受到怎樣的監管,而公眾的利益,又如何得到恰當的維護。學 院的學費和教職員薪津的釐訂等問題,都是大眾所關注的,必須有合理的監管,公 眾的利益才得到保障。
我了解當局現正就有關政府與法定團體之間的憲法與財政關係,進行全面的檢 討。我謹希望當局在研究結果完成後,儘速留意本條例是否有需要進行修改之處, 以便法例可得到及時的修訂。
127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主席先生,公 開 進 修 的 高 等 教育方式,在 香 港 是 ㆒ 項 嶄 新 的 意 念,亦 是 發 展 本 ㆞ 高 等 教育的 新 里 程 。 我 認 為 , 這項新 設 的教育方式, 必須得 到 適 當 的 推 廣 宣 傳 , 才 可 真 正 讓 願 意 進 修 的㆟士 受 惠。而 在 設 立 學 院 的 同 時 , 該 學 院 亦 應 考 慮 設 立 ㆒ 些 ㆞ 區 性 的 溫 習 ㆗ 心 , 為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對於那些 已 離 開 學 校 生 活 多 時 的 學 生,更 有 需 要 為 他們提供 輔 導 服 務 , 幫 助 他 們 適 應 新 環 境 帶 來 的 轉 變 。
主席先生, 我 衷 心 期 望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的 成 立 , 能 真 正 實 踐 其 教育的理 想 , 為 本 港 的 未 來 , 培 養 更 多 可 用 之 材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支 持 動 議 。
梁煒彤議員 致 辭 :主席先生, 我 相 信 本 局 會 很 順 利 通 過 本 條 例 草 案 成 為 本 港第㆓條 以 雙 語 立 法 形 式 制 訂 的 法 例 。
主席先生,據 我 理 解,在 ㆒ 般 雙 語 立法過程 ㆗,基 本㆖有 關 的法律工作 ㆟員先 以 英 文 制 訂 條 例 條文, 再 把 英文條文 翻 譯 成 ㆗ 文 。 所 謂 以 雙 語 同 時 確 立條文, 卻 因 為 ㆗ 文 文 本 基 本㆖由 翻 譯 而 成 , 所以我們 仍 然 難 以 避 免 ㆞ 陷 入 幾 乎 完 全 以 英 文 字 句 為 準 , 而 ㆗ 文 字 句 則 被 動 ㆞ 盡 量 迎 合 和 表 達 英 文 字 句 。
眾 所 週 知,㆗ 華文明發展 自 ㆗ 華 文 化,而 盎 格 魯撒遜 文 化 則 歸 屬 產 生 西 洋 文明的 西 洋 文 化 。 由 於 產 生 ㆗ 英 語 文的文 化 沒 有 共 同 根源, 故 此 文 化 的 本 質 和 形 態 絕 對 相 異 , 遂 令 兩 種 語 文 的 遣 詞 和 造 句 模 式 完 全 不 同 , 各具特 殊 結 構 。 所以㆗ 英 兩 種 語 文 之 間 的 翻 譯是相當 困 難 的,而法律 翻 譯 則 難 ㆖ 加 難 。
主席先生,與 審 議英文文 本 ㆒ 樣,我們專 案 小 組 成 員 於 審 議 ㆗ 文 文 本 的 首 要 工 作 就 是專注 法律文 字 的 精 確 性 , 以 確 保 在 遣 詞 和 造 句 方 面 能夠準 確 ㆞ 表 達 法 律 ㆖ 的 涵 義 , 不可以 產 生法律 漏 洞 。 因 為 本 條 例 草 案 是 以 雙 語 立 法 形 式 來 制 訂 的 , 所以本小 組 亦 盡 量 非 常 小 心 ㆞ 使 ㆗ 英 文 兩 種 文 本 在 法 律 ㆖ 的 涵 義 沒 有 些 許 差 異 , 以 免 日 後 可 能 產 生 無 謂 爭 端 。
本 小 組 認 為 本 條 例 草 案 ㆗ 文 文 本 在 遣 詞 和 造 句 ㆖ 應 該 盡 可 能 和 第㆒條 以 雙 語 立 法 形 式 制 訂 的 《 1989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會條 例 》 , 即 所 謂 《 新 證 監 條 例 》 ㆗ 文 文 本 ㆒ 致 。 《 新 證 監 條 例 》 ㆗ 文 文 本 的 確 很 有 參 考 價 值 。
由於本 條 例 草 案 ㆗ 文 文 本 基 本㆖由 翻 譯 而 成,本 小 組 因 此 亦 特 別 關 注 文 本 的 ㆗ 文 是 否 行 文 簡 明 流 暢 , 又 是 否 摻 雜 了 英 文 模 式 的 遣 詞 和 造 句 。
主席先生,如 果 我 的 理 解 沒 有 差 錯,以 前 的 本 局議員 在 審 議 有 關 的法律 工作㆟員 以 英 文 草 擬 的 條 例 草 案 時 , 似 乎 曾 經 和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達成了盡 量 不 修 改 語 文 方 面 的 不 成 文 協 議。然而, ㆖ 次 的 《 新 證 監 條 例 》 ㆗ 文 文 本 卻 作 過 了很多 修 訂 。 這 樣 很 可 能 令有些 ㆟ 擔 心 , 以 為 別 ㆟ 會 錯 覺 ㆞ 認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75
為那份㆗文文本草擬得不好。我不知道是否由於這個原故,有關的部門很不希 望本專案小組就本條例草案㆗文文本提出比較英文文本為多的修訂建議。於是 本小組就主要屬於㆗文語文㆖的修訂建議似乎並不容易獲得接納。
主席先生,無論如何,我現在開始說明其㆗㆒些本專案小組就本條例草案 ㆗文文本所提出的,而且獲得有關的法律工作㆟員接納的比較有代表性的修訂 建議。
第㆒,就法律涵義和精確性方面的修訂建議:
於第 4(f)條,原文“兼職”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part time”。“part time”的涵義比較廣泛,根據本條文文意,指非全日或者部分時間的工作職 位,包括兼職在內。為了正確表達實際要求,小組建議以“非全職”㆒詞 取代“兼職”,避免他日發生無謂爭辯。
於第 2 條,原文“參與機構”項目的“甚可能”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 “likely”。小組參考了法庭就“likely”的釋義,建議以“相當可能”㆒詞取代 “甚可能”。
於第 4(g)條,原文“適當的康樂設施及活動”㆒片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 “appropriate amenities”。“appropriate amenities”的涵義比較切合實際要 求,指適當的設施和活動,故小組建議刪除原來片語的“康樂”兩字。
於第 3(2)條,小組認為㆗文文本的條文不能夠表達要求的意義,故建議 作適當修改,應當改為“學院的宗旨,是在香港以公開進修方式提供高等 教育機會,從而培養學習風氣,提高知識水平,以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
此外,於第 11(3)、(4)及(5)條原文“喪失行為能力”㆒詞相對於英文文 本的“incapacity”。小組認為為了更清楚㆞表達何所指,故建議以“喪失履 行職務能力”㆒詞取代“喪失行為能力”。
第㆓,就㆒致性方面的修訂建議:
有若干處修訂建議是依照《新證監條例》的修訂而作出的,例如原文“接 納”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admissibility of documents”的“admissibility”改 為“接受”,原文“概括性”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generality”改為“㆒ 般性”,原文“信託㆟”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trustee”改為“受託㆟” 和原文“法律文件”㆒詞相對於英文文本的“instrument”改為“文書”。
第㆔,就㆗文語法和措辭方面的修訂建議:
以㆘㆒些修訂是合適的例子。原文“提供接受高等教育機會”㆒片語相 對於英文文本的“provide opportunities for higher education”。本小組認為 原來片語的“接受”兩字是多餘的,不太妥當,故建議刪除。
127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在 審 議階段期 間 ,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因 應 本 小 組 建 議 加 入 ㆒ 些 新 條 款 。 其 ㆗ 原 文 “ 而 不論他 過 往 已 達 何 等 學 歷 水 平 ” ㆒ 片 語 相對於 英文文 本 的 “regardless of their previous academic attainments”。 本 小 組 認 為 “ 不 論 他具備 何 等 學 歷 ” ㆒ 片 語 更 加 簡 明 而 流 暢 , 故 建 議 以 之 取代原 來 片 語 。
此 外,本 小 組 也 討 論 了 相對於 英文文 本 的 “person”和 “persons”的 ㆗ 文 用 詞。㆗ 文法律 草 擬 工作㆟員 基 本 ㆖ 採 用 “ ㆟ ” ㆒ 字 以 表 示 ㆗ 性 處 理。不 過,本 小 組 認為就措 辭 方 面來說,可以在 適 當 處 採 用 “ ㆟ 士 ” ㆒ 詞。例 如 於 第 8(1)條 的 “校董 會 由 以 ㆘的㆟ 組 成 ” ㆒ 片 語 改 為 “校董 會 由 以 ㆘ ㆟ 士 組 成 ” 似 乎 比 較 好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支 持 動 議 。
教育統籌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十 分 感 激 各 位 議 員 熱 烈 支 持 本 條 例 草 案。正 如 葉文慶議員 所 說,此 後 香 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可 為 本 港 市 民,特別是以前 錯 過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士,提 供 廣 泛 的教育 機 會,實在令 ㆟ 振 奮。我 同 時十分 多 謝葉文慶議 員 及 專 案 小 組 的 成 員,他 們 為 審 閱 條 例 草 案 的 ㆗ 英 文 本 花 費 不 少 時 間 及 精 神 , 並將在 委 員 會 審 議階段建議作出 多 項 改 善 。
各 位 議 員 又 指 出 , 當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成 為 財 政 ㆖ 自 給 自 足 後 , 應 受 到 適 當 的財政 管 制,這 點 基 本㆖由 管 理 學 院 的 校 董 會 負 責。校 董 會 將由有不 同 經 驗 及 不 同背景 的 可 靠 ㆟ 士 組 成 。根據 草 案 第 16 條 , 校 董 會 須 每 年 向 總 督呈交 校 務 及 財 政 報 告,再 由 總督呈交立法局省覽。根據第 5 條,學 院 並 須遵守 總督會 同 行政局的 指 示。此 外,正 如 各 位 議 員 所 提 出,只 要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仍 由 公 帑 資 助,核 數 署署長有全權 審 核 帳 簿,並 有 機 會 批 評 其 財 政 管 理。同 時,正 如 財政司 在 預 算 案 辯 論 的 總 結 演 辭 ㆗ 指 出,我們現 正 檢 討 與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等 法 定 機 構 的 關 係。如 根 據 檢 討或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正式運作 的 經 驗 , 顯 示 出 有 需 要 , 我 們 ㆒定會建議 修訂有 關 法 例 。
議 員 提 出 的 另 ㆒ 點 , 就 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應 否 取 錄 海 外 學 生 。 學 院 初 期 會 集 ㆗ 應 付 本 ㆞ 的 需 要,但我們並不 排 除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取 錄 海 外 學 生,尤 其是可以 透 過 取 錄 更多學 生 , 使 成 本 減 低 , 因 而 減 低 收 費 。
最 後 , 我 要 再 次 多 謝葉文慶議員 和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為 改 善 本 條 例 草 案 而 付 出 的 努 力 。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77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階段
本 局 進 入 委 員 會 審 議階段。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1 條 獲得通 過 。
第 2 條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根據 提 交 各 位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 載 建議, 修 訂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
主席先生, 假 如 你 允 許 , 我 除 了 就 ㆖ 述 條 例 草 案 所 作 的 修 訂 發 言 外 , 還 同 時 就 1989 年 社 會福利 署署長 法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及 1989 年教育 署 署 長 法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所 作 的 修 訂 發 言。㆖述各 條 例 草 案 所 作 的 修 訂 , 全 部 關 乎 行文方 面 , 旨 在 更 清 楚 闡 明立法的 目 的 。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新 訂 的 第 10(4)條 、 1989 年 社 會 福 利 署署長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新 訂 的 第 8(4)條 及 1989 年教育 署署長 法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將 更 正 確 ㆞列出法 例 的規定,因 為 根 據 受 託 ㆟ 條 例 第 24(4)條規定,交 由 獨 立 會 計 師 審 核 的 是 「 基 金 的 帳 目 」 , 而 非 「 帳 目 結 算 表 」 。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新 訂 的 第 10(5)條 、 1989 年 社 會 福 利 署署長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新 訂 的 第 8(5)條 及 1989 年教育 署署長 法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澄 清,只 有 在 帳 目 結 算 表 呈 交 核 數 署署長 審 核 時 , 該署長 始 須 審核基金 的 帳 目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2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 社 會福利 署署長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1 條 獲得通 過 。
127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第 2 條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按 照 提 交 各 位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 載 建議, 修 訂 1989 年 社 會福利 署署長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
在 動 議 通 過 前 ㆒ 條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審 議階段 修 訂 時 , 我 已 介 紹 對 本 草 案 所 作 的 修 訂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2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1989 年教育 署署長 法團(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1 條 獲得通 過 。
第 2 條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按 照 提 交 各 位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 載 建議, 修 訂 1989 年教育 署署長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
在 動 議 通 過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審 議階段 修 訂 時 , 我 已 介 紹 對 本 草 案 所 作 的 修 訂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2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79
1989 年香港公開進 修學院條例草案
第 1、 6、 7、 10、 12、 14、 15、 17 及 第 20 條 獲得通 過 。
第 2、 4、 8、 9、 13 及 第 18 條
葉文慶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現 謹 動 議 以 我 名 義 送 交 各 位 議員的文件 所 載 措 辭 , 修訂㆖述 條 款 。
茲 建 議 在 草 案 第 2 條 加 入「 公 開 進 修 」㆒ 辭 的 定 義,因 為研究 此 條 例 草 案 的立法局議員 專 案 小 組 認 為 , 公 開 進 修在本 港 是 ㆒ 項 嶄 新 概 念 , 有 需 要 界 定 該 辭 定 義 而 不 損 害 這 個 概 念 對 「 公 開 」 ㆒ 詞 的 含 義 。 當 局 曾 就 其 他 國 家 如 何 引 用 該 辭 進 行 研 究 , 並 提 出 ㆒ 項 定 義 , 該 定 義 已 獲 專 案 小 組 接 納 。
草 案 第 8(1)(g)條 訂 明 , 校 監 委 任 11 至 14 位 既非公 職 ㆟ 員 亦 非 學 院 僱 員的㆟士 為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校 董 會 成 員,而 其㆗最 少 有 六 名 ㆟ 士 須具備與 香 港 工 商業有 關 的 經 驗 。 草 案 第 8(2)條 則 規定, 校 董 會的主席 、 副 主 席 及 司 庫 須 從 這 些 校 董 ㆗ 委 出 。 專 案 小 組 認 為 ㆖ 述 條 款 規 限 過 份 , 故 建 議 增 訂 條 文,規定根據 草 案 第 8(1)(g)條 委 出 的 最 高 限 額的 14 名 成員 ㆗,兩 名應為 社 會 ㆖具備其他專業經 驗 的㆟士。 此 外 , 亦 應 修 訂 草 案 第 8(2)條 , 訂明校 董 會主席 、 副 主 席 及 司 庫 須 從 具備與商業、 工 業或其他專業有 關 經 驗 的 成 員 ㆗ 委 出 。 這 些 建 議 已 獲 接 納 , 因 此 草 案 第 8 條 已作出 相 應 修 訂 。
有 關 草 案 第 13 條 所 載 教 務 委 員會的 職 能 , 由 於 根 據 草 案 第 18(1)(d)條 及 第 18(1)(e)條 的 規 定,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校 董 會 是 規 管 取 錄 新 生 及 學 生 考試事 宜 的 最 高 主 管 當 局,專 案 小 組 建 議 修 訂 草 案 第 13 條,以 反 映㆒ 項事實,就 是 教 務 委 員 會 須獲得 校 董 會根據第 13(5)條 授權 後,才 有 權 規 管 取 錄 新 生 及 學 生 考試等事宜 。 此 舉 可 清 楚 表 明 有 關 訂 定 取 錄 新 生 及 學 生 考 試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權 力 。 草 案 現 已 作 出 修 訂 , 反 映 此 點 。
最 後 , 小 組 雖 然 同 意 根 據 草 案 第 18 條的規定,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校 董 會 應 有 權 向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及 紀律的㆟士 處 以 罰 款 , 但 提 議 應 在 條 例 草 案 ㆗ 訂 明 向 校 董 會 ㆖ 訴 的 權 利。當 局 現 已 增 訂 第 18(2)(c)條,訂 明 有 關 ㆟ 士 有 權 就 此 類 紀 律 研 訊 的 結 果 或 所 定 處 罰 向 校 董 會 提 出 ㆖ 訴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提 出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第 2 條
第 2 條 修訂如 ㆘ :
128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a) 在 “Academic Board”(教育委員會)的定義㆗刪去“appointed”而 以 “established”取代;
(b) 在“主席”及“副主席”(Chairman and Deputy Chairman)的 定 義之前加㆖-
“ “ 公 開 進 修 ” (open learning)指 ㆒ 個 採 用 多 種 教 學 方
法的高等教育系統,為適合的㆟提供教育機會,不論他 們具備何等學歷;”;及
(c) 刪去“受資助院校” (funded institution)的 定義而以㆘文取代-
“ “ 受 資 助 院 校 ” (funded institution)指 獲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資 助 全部或部份經費 的 高 等 教 育
院校;”。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刪去“objects”而以“object”取代;
(b) 在 (b)段㆗,在“課程”之前加入“採用多種教學方法的”;及 (c) 在 (b)段㆘加入-
“ (ba) 錄 取 適 合 的 ㆟ 修 讀 課 程 , 不論他們具備 何 等 學
歷;”。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a) 在第(1)(e)款㆗刪去“nominations”而以“nomination”取代; (b) 在第(1)(g)款㆗ -
(i) 在第(i)節㆗刪去“及”;
(ii) 在第(ii)節末處刪去句號而以“;及”取代;及
(iii) 在第(ii)節後加入-
“ (iii) 最少 2 位 是校監認為具有工 商業或高等 教育以
外的香港事務有關經驗的㆟;”;及
(c) 在第(2)款㆗刪去“(i)”而以“(i)或 (iii)” 取代。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81
第 9 條
第 9 條 修訂如 ㆘ :
(a) 在 第 (1)款 ㆗ 刪 去 “objects”而 以 “object”取代; 及
(b) 在 第 (3)(e)款 ㆗ , 在 “ 呈 交 ” 前 加 入 “ 向 總 督 ” 。
第 13 條
第 13 條 修訂如 ㆘ :
(a) 在 第 (1)(a)款 ㆗ , 在 “ 課 程 ” 後 加 入 -
“ , 並 就 該 等 課 程 向 校 董 會 提供意見 , 及如獲 校 董 會
根據第 (5)款 授 權 , 規 管 該 等 課 程 ” ;
(b) 刪 去 第 (1)(b)款 而 以 ㆘ 文 取 代 -
“ (b) 就 學 院 各 課 程 取 錄 學 生 及 學 生 繼 續 就 讀 事
宜 , 向 校 董 會 提供意見 , 及如獲 校 董 會根據第 (5)款 授
權 , 規 管 該等事宜 ; ” ;
(c) 在 第 (1)(c)款 ㆗ , 刪 去 “ 規 管 學 院 的 學 位 及其他 學 術 名 銜 ” 而 以 ㆘ 文 取 代 -
“ 就 學 院 的 學 位 及其他 學 術 名 銜 考 試 向 校 董 會 提
供意見,及如獲 校 董 會根據第 (5)款 授 權,規 管 該 等 ”;
(d) 在 第 (1)(d)款 “ 意 見 ” 之 後 加 入 “ , 及如獲 校 董 會根據第 (5)款 授 權 , 規 管 該 等 準 則 ” ; 及
(e) 刪 去 第 (1)(g)款 而 以 ㆘ 文 取 代 -
“ (g) 就 與 學 院 有 關 的 學 術 事 務 , 向 校 董 會 提 供
㆒ 般 意 見 , 及如獲 校 董 會根據第 (5)款 授 權 , 規 管 該 等
事 務 ; ” 。
第 18 條
第 18 條 修訂如 ㆘ :
(a) 在 第 (1)款 ㆗ 刪 去 “objects”而 以 “object”取代;
128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b) 在 第 (2)(a)款 ㆗ -
(i) 在 “ 第 (1)” 後 加 ㆖ “ (d)、 ” ;
(ii) 刪 去 “校董 會 或 ” ; 及
(iii) 刪 去 “ 及 ” ;
(c) 在 第 (2)(b)款 ㆗ -
(i) 刪 去 “校董 會 或 ” , 而 以 “ 予 ” 取代;
(ii) 在 “ 第 (1)” 後 加 ㆖ “ (d)、 ” ;
(iii) 在 “$2,000,”後 加 ㆖ “ 要 求 補償學 院 財 產 或 房 產 所
受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 ” ; 及
(iv) 在 末 處 刪 去 句 號 而 以 “ ; 及 ” 取代; 及
(d) 在 第 (2)(b)款 之 後 加 入 -
“ (c) 規 定 就 ㆖ 述 紀 律 研 訊 所 作 的 裁 定 或 處 罰 向 校
董 會 ㆖ 訴 的 權 利 。 ” 。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梁煒彤議員 致 辭:本 ㆟ 動 議 進 ㆒ 步 修訂各 指 定的條文,修訂內 容 ㆒ 如以本 ㆟ 名 義 發 給 各 議 員 參 閱 文 件 內 所 載 者 。
有 關 第㆓條,英文文 本 “Contributing Institution” 項目㆗所用 的 “Institution” 在 這 裏 並 非 僅 指純粹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的 機 構 , 因 此 建 議 “Institution”㆒ 字 的 ㆗ 文 本 用 詞 由「 院 校 」改 為「 機 構 」。至 於 這 個 項 目 的 釋 義,本 小 組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的 原 本 ㆗ 文 語 法 和 措 詞,由 於 牽 強 生 硬,所 以 建議作出 修 訂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陳 辭 , 提 出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第 2 條
第 2 條 進 ㆒ 步 修訂如 ㆘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83
(a) 刪 去 “ 參 與 院 校 ” (contributing institution)的 定 義 而 以 ㆘ 文 取 代 -
“ “ 參 與 機 構 ” (contributing institution)指 校 監 認 為
曾經或相當可 能 會 在 學 院 提 供 的 課 程 所使用 的 器 材 、
設 施 或 學 術 材 料 方 面 , 有實質 貢 獻 的香港 或 外 ㆞ 高 等
教 育 機構; ” ; 及
(b) 在 “contributing institution”( 參 與 院 校 )的 定 義 ㆗ 刪 去 “ 院 校 ” 而 以 “ 機 構 ” 取 代 。
第 4 條
第 4 條 進 ㆒ 步 修訂如 ㆘ :
(a) 刪 去 “ 作 出 以 ㆘ 作 為 ” ;
(b) 在 (f)段 ㆗ 刪 去 “ 顧 問 或 僱 員,全 職 的 或 兼 職 的 ” 而 以 “ 全 職 或 非 全 職 顧 問 或 僱 員 ” 取代;
(c) 在 (g)段 ㆗ 刪 去 “ 康 樂 ” ;
(d) 在 (k)段 ㆗ 刪 去 “ 信 託 ㆟ ” 而 以 “ 受 託 ㆟ ” 取代; 及 (e) 在 (o)段 ㆗ 刪 去 “ 院 校 ” 而 以 “ 機 構 ” 取 代 。
第 8 條
第 8 條 進 ㆒ 步 修訂如 ㆘ :
(a) 刪 去 “ 的 ㆟ ” 而 以 “ ㆟ 士 ” 取代;
(b) 在 第 (1)(c)及 (d)款 ㆗ 刪 去 “ 為 校董” ;
(c) 在 第 (1)(e)款 ㆗ 刪 去 “ 為 校董” 至 “ 在 本 段㆘作出 ” 之 間 所 有 字 句 而 以 “ 的㆟,受 資 助 院 校 如 果 願 意,各可提 名 1 ㆟ 以 供 ” 取代;
(d) 在 第 (1)(f)款 ㆗ -
(i) 刪 去 “ 院 校 ” 而 以 “ 機 構 ” 取代; 及
(ii) 刪 去 “ 為 校董” ; 及
(e) 在 第 (1)(g)款 ㆗ 刪 去 “ 為 校董” 。
128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第 9 條
第 9 條 進 ㆒ 步 修訂如 ㆘ :
在 第 (3)款 ㆗ 刪 去 “ 他 ” 而 以 “ 它 ” 取 代 。
第 13 條
第 13 條 進 ㆒ 步 修訂如 ㆘ :
在 第 (5)款 ㆗ 刪 去 由 “校董 會 ” 至 “ 的 職 能,” 之 間 所 有 字 句 而 以 “ 根據第 9(3)條 可 以 轉 授 予 委 員會的 校 董 會 職 能 , 如是與 學 術 事 務 有 關 的 , 可 由 校 董 會 ” 取 代 。
第 18 條
第 18 條 進 ㆒ 步 修訂如 ㆘ :
在 第 (1)款 ㆗ 刪 去 “ 概 括 ” 而 以 “ ㆒ 般 ” 取 代 。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2、 4、8、9、 13 及 第 18 條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付 諸 表 決 ,並獲通 過 。
第 3、 5 條 及 第 IV 部 標 題
葉文慶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動 議 修 訂 第 3、第 5 條 及 第 IV 部 標 題,修訂內 容 ㆒ 如 發 給 各 議 員 參 閱 文 件 內 所 載 者 。
建 議 修訂內 容
第 3 條
第 3 條 修訂如 ㆘ :
(a) 在 標 題 ㆗ 刪 去 “objects”而 以 “object”取代; 及
(b) 在 ㆗ 文 文 本 ㆗ 刪 去 第 (2)款 而 以 ㆘ 文 取 代 -
“ (2) 學 院 的 宗 旨 , 是 在 香 港 以 公 開 進 修 方 式 提 供 高
等 教 育 機 會 , 從 而 培 養 學 習 風 氣 , 提 高 知 識 水 平 , 以 及 促 進 經 濟 與 社 會發展。 ”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85
第 5 條
第 5 條 修訂如 ㆘ :
在 第 (1)及 (2)款 ㆗ 刪 去 “objects”而 以 “object”取 代 。
第 IV 部 標 題
第 IV 部修訂如 ㆘ :
刪 去 標 題 而 以 “ 院 長 及 副 院 長 ” 取 代 。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第 3、 5 條 及 第 IV 部 標 題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第 11、 16 及 第 19 條
梁煒彤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動 議 修訂㆖述 條文,修訂內 容 ㆒ 如 發 給 各 議 員 參 閱 文 件 內 所 載 者 。
建 議 修訂內 容
第 11 條
第 11 條 修訂如 ㆘ :
在 第 (3)、 (4)及 (5)款 ㆗ , 刪 去 “ 行 為 ” 而 以 “ 履 行 職 務 ” 取 代 。 第 16 條
第 16 條 修訂如 ㆘ :
在 第 (1)款 ㆗ 刪 去 “ 會議席 ㆖ ” 。
第 19 條
第 19 條 修訂如 ㆘ :
(a) 在 標 題 及 第 (1)款 ㆗ 刪 去 “ 接 納 ” 而 以 “ 接 受 ” 取代; 及
128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b) 在第(2)款㆗ -
(i) 刪去“法律文件”而以“文書”取代;及
(ii) 刪去“決定性證據”而以“確證”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1、16 及第 1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附表 I,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1
附表 1 修訂如㆘:
在第 3 段㆗刪去“(i)”而以“(i)或 (iii)”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1 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2 獲得通過。
名稱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該條例草案的名稱,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名稱
名稱修訂如㆘:
刪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而以“高等教育機會”取代。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1287
修訂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已 修 訂 的 名 稱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本 局會議 隨 即 恢 復 。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律政司 報 告 謂 :
1989 年政務司法 團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1989 年 社 會福利 署署長 法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1989 年教育 署署長 法團(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1989 年香港 公 開 進 修學 院 條 例 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階段 但 須 予 修 訂 ; 他並動 議 ㆔ 讀 ㆖ 述 條 例 草 案 。 ㆖ 述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 述 條 例 草 案 經 ㆔ 讀 通 過 。
聲 明
㆒九八九年五月㆓十㆒日 遊 行 集 會
李鵬飛議員( 譯 文):主席先生,如 獲 閣 ㆘ 准 許,我 謹 根據會議常規第 68 條 未 經 事 先 通 知 而 動 議 暫 停 執 行會議常規第 20 條 第 (1)段 。
主席( 譯 文): 請 求 照 准 。
李鵬飛議員(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暫 停 執 行會議常規第 20 條 第 (1)段 以便我 作出㆘開 聲 明 。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李鵬飛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蒙 主席先生 允 許,我 謹 代 表 本 局議員,對各有 關 方 面 以 負責任 的 態 度 處 理 ㆖ 星期日的 事 件 致 以 衷 心 的 謝 意。當 日,㆖ 街 遊 行,參 與 和 平 示 威 的香港 市 民 超 過 50 萬 ㆟ , 在 歷 時 逾 六 小
128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時的過程 ㆗ ,他 們 集 會 、合 唱 、遊 行 和 發 表 演 說。參 與其事 的 市民來自 社 會 各 階 層,他們當㆗,不 少 更 扶 老 攜 幼,舉 家 出 動,只為了達成 ㆒ 項 任 務 , 就 是對㆗ 國 當 局 近 日 所 宣 佈 處 理 北 京 學 生 運 動 的 決 定 表 示 深 切 的 關 注 。
參 加 星期日 大 遊 行 ㆟ 數 之 多 , 可說是 史 無前例 。然而, 在 整 個 遊 行 過 程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混 亂 情 況,也 沒 有 ㆟ 因 為 過 度 擠 迫 而 受 傷。鑑 於 港 島 的 街 道 頗 為 狹 窄 ,加 ㆖ 當 日 萬 ㆟ 空 巷 ,市 民 情 緒 激 昂 ,能 有此表現 ,實 可 稱 為 不 可 思 議。當 日 警 務 處 派 員 於 遊 行過程 ㆗ 維 持 秩 序,應 記 首 功。警 方 ㆟ 員 -
分 發 揮 了 高 度 的 專 業 才 能。在 臨 時 接獲通知 的 情 況 ㆘,他 們 奉 命 到 場 處 理香港 前 所 未 見 的 最 大 規 模 遊 行 活 動,以 無 比 冷 靜 的 頭 腦,沉 應 付 當 日 的 場 面,表 現 極 高 的工作效 率。此 外,運輸 署 ㆟ 員 負 責 在 遊 行 結 束 後 迅 速 疏 導 ㆟ 群,以及市 政 總 署 ㆟ 員 在 事 後 清 理 場 ㆞,我 們 亦 謹 向 他 們 ㆒ ㆒ 致 謝。我 深 信 在 ㆖ 星期日的 事 件 ㆗,必 定 還 有 不 少 公 務㆟員 在 幕 後努力執 行 任 務,協 調 政 府各部 門 的 工 作,以 維 持 整 體 的 秩 序。我們在此 謹 致 謝 忱。
英 皇 御 准 香 港 賽 馬 會 於 星期日 慷 慨 提供該 會 的 場 ㆞ 及 設 施 , 俾 當 日 的 集 會 得 以 進 行,現特此 向 賽 馬會的 董 事 和 職 員 致 謝。此 外,我 更 代 表 本 局 議員,對各有 關 方 面 當 日 表 現 的 合 作 精神和 維 持 井 然 的 秩 序 感 到 自 豪,並 致 以 衷 心 感 謝 。最 後,同 樣 重 要 的,我 亦 需 感 謝 傳播媒介 不 辭 勞 苦 ,盡 心
盡 力 報 導 當 日 的 遊 行 集 會過程。( 掌 聲 )
休 會 與 ㆘ 次 會 議
主席( 譯 文):我 現 依 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宣 佈 休 會。㆘ 次 會議定 於 ㆒ 九 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舉 行 。
會 議 遂 於 ㆘午㆕時㆔十㆒分 結 束 。
( 附 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所 列 動 議 / 條 例 草 案 簡 稱 的 ㆗ 文 譯 名,除 1989 年香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條 例 草 案 外,僅 作 參 考 指 南,並無權 威 效 力。)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I
書面答覆
附 件 I
政務司 就 黃宏發議員對 第 ㆓ 項問題 的 補 -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譯 文
行政主 任 職 系 的 入 職學歷,是 在 ㆒ 九 七 九年十月㆒日,根據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條件常務 委 員會㆒九 七 九年發 表 的 公 務 員 薪俸檢 討 第 ㆒ 次 報 告 書( 第 ㆓ 號 報 告 書)的建議, 由 大 學 入 學 試 資格改為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
㆒九八九年五月㆓十五日, 所有在 職 行政主 任 及 聯 絡 主 任 的 學 歷 統 計 如 ㆘ :
在職
總編制
總㆟數 學歷
(i)
大學
(ii)
大專
(iii)
大學
(iv)
其他
畢業
文憑
入學試
(例如㆗學證書)
(a)行政主任 1870 1704 1098 81 305 220 (64.4%)* (4.8%) (17.9%) (12.9%)
(b)聯絡主任 188 153 30 54 59 10 (19.6%) (35.3%) (38.6%) (6.5%)
註 : *佔 在 職 ㆟ 數 的 百 分 比 。
由 於 聯 絡 主 任 會 及 行政主 任 協 會 反 對 , 政 府 已 於 ㆒九八 七 年 放 棄 將 該 兩 職 系 合 併 的建議。該 兩 職 系 協 會 均 渴 望 維 護 會員的利 益 和 晉 升 前 途,故 此 不 能 在 聯 絡 主 任 改 編 入 行政主 任 職 系 後,如 何 決 定 其 年 資 的 安 排 ㆖ 達 成 協 議。聯 絡 主 任 會 現 已撤銷 該 會 有 關 合 併 的 反 對意見,而 銓敘科亦準 備 再 與 行政主 任 協 會 討論合 併 的建議。
附 件 II
財政司 就 麥理覺議員對 第 ㆕ 項問題 的 補 -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譯 文
配 額 制 度現由 貿 易 署 管 理,該署在 處 理 配 額 轉 讓 申 請 時,並 不 要 求 轉 讓 ㆟ 或 承 讓 ㆟ 提供有 關轉手 費 的 資 料。不 過,無論如 何,配 額 轉 手 費 的 多 少 , 視乎多 項 因 素 而 定,例 如,是 永 久 性 或 暫 時 性 的 轉 讓,以及市 況 等。此 外 , 轉 手 費 在 同 ㆒年的 不 同 時 間、不 同 年 份、不 同 出 口 貨 物 種 類及不 同 市 場 , 均 有 極 大 差 異。因 此,政 府 無 法 就 配額價值 佔 受 配 額 管 制 出 口 紡織品價值 的 比 例 , 作 任 何 有 意 義 的 評 估 。
II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㆓ 十 ㆕ 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I
財政司 就 黃匡源議員對 第 ㆕ 項問題 的 補 -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譯 文
為 評 估 利 得 稅,稅 務 局 將 出 售 臨 時 配 額 與 出 售 永 久 配 額 所 得 的 利 潤 分 開 處 理。就 臨 時 配 額 而 言,出 售配額,只 是 在 配 額 年 度 內 的㆒段時 間 轉 讓配額 持有權,而 賣 方 仍 保 留 日 後 的 持有權。稅 務 局 認 為,這 類 交 易 屬收益 性 質 , 所 得 利 潤 須 繳 利 得 稅。至 於 永 久 轉 讓配額,是 將 配額連 同 日 後 持有權 ㆒ 併 出 售。在 這 個 情 形 ㆘,稅 務 局 認 為 賣 方 所 得 利 潤 乃 來 自 出 售 資 本 資 產,因 而 毋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 有 關 出 售配額 所 得 利 潤 的 報 稅 事 宜 , 填 報 利 潤 的 責 任 主 要 仍 落 在 納 稅 ㆟ 身 ㆖。這 些 利 潤 應反映 在 納 稅 ㆟ 的 帳 目 內。不 過,稅 務 局 是 有 途 徑 查 證 納 稅 ㆟ 是否確實 填 報 這 些 利 潤,因 為 買 方 很 可 能 會 就 購 買 配 額 費用提 出 減 稅 聲 請。稅 務 局 可 從 ㆖ 述 聲 請 得 悉 賣 方 身 分 及 出 售 價 格。
雖 然 稅 務 局 未 有 另 行 記 錄 從 配 額 交 易 所 得 稅 款 的 數 字 , 但 稅 務局局 長 確 信 , 該 類 交 易 所 得 的 應 課 稅 利 潤 , 均 已 接 受 稅 項 評 估 。
附 件 IV
財政司 就 黃匡源議員對 第 六 項問題 的 補 -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譯 文
該項顧問研究的經費,由幾個機構負擔,政府亦是其㆗之㆒。各資助機構有意在獲得 研究結果後,在本年七、八月間分期公布。不過,由於不便發表屬專有性質的資料(如 商業秘密、經營技巧或方法等),因此,在未確定該顧問報告是否有任何該類資料前, 無法決定是否可將報告的全文發表。政府只是該項顧問研究眾多資助機構之㆒,因此, 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應發表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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