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財政司兼任布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113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李國寶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 J.P.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35
張子江議員, J.P.
周美德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潘志輝議員, J.P.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偉強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13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 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 例 公告編號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 122/89
監獄條例
1989 年監獄(修訂)令 ............................................................ 123/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証)(第 5 號)令................. 124/89
1989 年証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條例
1989 年証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徵費)(証券)令............. 125/89
1989 年証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條例
1989 年証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條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26/89
道路交道(泊車)規例
1989 年劃定停車場(修訂)公告 ............................................ 127/89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會 期 內 省覽的文件
(68) ㆒九八 七 年 ㆕ 月㆒日 至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間 旅 行 代 理 商儲備基金管 理 報 告
議 員 致 辭
㆒九八 七 年 ㆕ 月㆒日 至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 旅 行 代 理 商儲備基金 管 理 報 告
葉文慶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謹以旅 行 代 理 商諮詢委 員會主席的 身 份,就剛提 交立法局的 旅 行 代 理 商 保 障基金報告 發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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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於㆒九八八年七月制定,為前往外㆞旅遊 ㆟士提供保障的角度而言,該修訂條例使旅遊業邁進㆒個新時代。根據旅行代 理商條例第 33 條成立的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現正逐步予以取代,改由非法定 的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代替,該儲備基金由我出任主席,是根據旅行代理商(修 訂)條例推行的措施之㆒,目的是使本港營辦的外㆞旅遊業實行自律。旅遊業 議會儲備基金是依靠從所有外㆞旅行團的收費㆗抽取 1%供款作為資金來源。萬
㆒不幸發生旅行代理商倒閉事件,其顧客只須出示蓋有旅遊業議會 1%供款印章 的團費收條,即可向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索償,賠償金額最高可達已繳團費的 70%。因此,旅遊㆟士為保障本身利益,應確保其在繳付外㆞旅行團團費時, 獲發給蓋有旅遊業議會 1%供款印章的收條。我欣然向各位議員報告,自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實施以來,並無任何大規模的旅行代理商公司停業。 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至今收到的款項已達港幣 1,940 萬元。
至於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㆒俟所有尚未處理的索償要求獲得解決後,便 會予以取消。現時索取恩恤賠償的要求,大部份是已於㆒九八七年㆒月停業的 世紀旅遊有限公司及開源旅遊有限公司的顧客所提出。旅遊業議會已備妥款 項,應付此等申請,作為該會執行自律政策的其㆗㆒項措施。自㆒九八八年㆔ 月㆓十㆓日以來,該等顧客提出的索償申請共有 3149 宗,所涉及的款項總額估 計為港幣 1,200 萬元。申請㆟可選擇即時㆒次過取回 70%的索償金額,或在㆔ 年內分期收回 100%的索償金額。約有㆔分之㆓的申請㆟選擇 70%的賠償。有關 方面已於㆒九八八年九月開始發放賠償款項,此項工作現時仍繼續進行。至今 為止,已向 1724 名選擇 70%賠償的申請㆟發放了港幣 584 萬元,此外,並已向 426 名選擇 100%賠償的申請㆟發放了 44 萬元,作為第㆒期賠償,此筆款項佔 索償金額的 20%。
主席先生,旅遊業議會及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在其擔任規管本港外遊旅遊 業任務㆖,已有長足進展。該儲備基金已逐漸穩步建立其資源,使資金的儲備 額-
裕,在萬㆒發生事故時亦足以提供保障。我深信本港營辦的外㆞旅遊業將 會更加健全及前景更加光明,使旅遊㆟士及旅行團經營商均蒙其惠。身為旅遊 業議會儲備基金主席,我希望能盡量將基金的行政費用維持在最低水平,使大 部份的 1%供款能惠及那些不能成行的旅客。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九廣鐵路公司車費政策
㆒、 薛浩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釐定九廣鐵路公司車費 政策方面,政府擔當甚麼角色?同時,由九龍至羅湖全程 12 站的收費為 19.5 元,而㆖水至羅湖 1 站路程的收費則高達 12 元,何以該項較高昂的收費仍獲得 接納?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72 章)第 4 條授權該公司訂定乘 客須付的車費。因此,該公司的車費政策不須獲得政府批准或接納。
113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薛浩然議員 問:運輸司的 答 覆 是 否意味 如 果 公 眾 對 九 廣 鐵 路 的 收費有不 滿 或 感 覺 有不公 平 的㆞方,政 府 亦只能 採 取 放 任 的 態 度 ?
運輸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情 形 並 非 如 此 。政 府 可 透 過九廣 鐵 路 公 司 條例,干 預 涉及公 眾 利 益 的 事 項。這 項 權 力 由 總督會 同 行政局行 使,它 可 在 有 需 要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時,向 九 廣 鐵 路 公 司發出 指 示。故此,我 們 已有足 夠 的 措施來 保 障 公 眾 的 利 益 。
黃宏發議員 問:運輸司 可 否 告 知 本局,㆖ 水 至 羅 湖相距多 少 哩 或 公 里 ? 收 費 多 少 ? 九 龍 至 ㆖ 水 的 旅 程 有 多 長 ? 多 少 哩 或 公 里 ? 收 費 多 少 ?這樣 的 收費辦 法 是 否 公 平?若與 公道無關 , 這種做 法 是 否合乎 商 業 的 準則?
運輸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會 先 向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查 詢 ,然 後 以 書 面 提供有關資 料 (附件 I) 。
戴展華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運輸司 可 否 告 知 本局,運輸 署 及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是 否 將 ㆖ 水 至 羅 湖線視 作 國 際 路 線 , 而 非 港 內 路 線 ?
運輸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從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所提供 的 資 料 得 悉 ,根 據 該 公 司 的 車 費 政 策,從 九 龍 站 至 羅 湖 的 路 線 是 國 際 路 線,其收費策 略 和 九 龍 與 新 界 之 間 的 港 內 路 線 不 同 。
田 土 物 業 買賣雙 方的律 師 代 表
㆓ 、 鍾沛林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關 於 立例規定田 土 物 業 買 賣 雙 方 須各自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的 問 題,律政司 在 ㆒九八 六 年 七 月㆔十 日 告 知 本 局 謂,香港律 師 會 委 員 會 已 將 擬 議 就 香港法例第 159 章 律 師 業 條 例的律 師 執 業 規 則 提 出 的 修 訂 草 擬,呈交 首 席 按 察 司 批 閱。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 該等由 律 師 會 提 出 的 修 訂 建議的 現 況 如 何 ?
律政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根據律 師 業 條例的規定,香港律 師 會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訂 立 律 師 執 業 規 則 。 不 過 , 這 些 規 則 仍須由 首 席 按 察 司 批 准 。
㆒九八 六 年 六 月,香港律 師 會 向 當 時 的 首 席 按 察 司呈交 修訂現 行 律 師 執 業 規 則 的建議,規定 除某些 例 外 情 況 外,田 土 物 業 買賣雙 方 須各自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
香港律 師 會 隨 於 ㆒九八 六 年 ㆘ 半 年 與 首 席 按 察 司 進 行 多 次 討 論 , 結 果 根 據 該 會的建議,草 擬 了 規 則。這 些 規 則,是 經 過香港律 師 會 內 部 詳細考 慮,以 及 與 首 席 按 察 司 廣 泛 磋 商 後,才 決 定 ㆘ 來 的,整 個 過 程 由 ㆒九八 七 至 ㆒九八八年 歷 時 兩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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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㆕月,㆖述修訂規則獲首席按察司批准;現擬於五月十六日在憲報 公布,然後提交本局省覽。據我所知,香港律師會會在規則實施 18 個 月 後, 檢討執行情況。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關於田土物業買 賣雙方須各自委聘律師代表進行交易的新規則,將於何時實施?各自委聘律 師代表的辦法,會否適用於所有田土物業交易,包括新發展的物業?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述規則現已由首席按察 司批准,並將於五月十六日在憲報公布,然後提交本局省覽。關於問題的第 ㆓部分,據我所知,這些規則規定,田土物業買賣雙方須各自委聘律師代表 進行交易,但仍有某些例外情形,其㆗兩項是與未完成的物業有關。第㆒項 是關於未完成物業的樓花售賣,須受註冊總署署長的同意方案所管制。第 ㆓ 項則是關於新落成樓宇的售賣及轉售,這是毋須經註冊總署署長同意的。不 過,這些買賣合約必須加入若干項保障買家的標準條款。
㆟權法案
㆔、 梁智鴻議員問 題的 譯文 : 政府可 否告 知 本局, 是否 已為 香港 草擬㆒ 項相當於㆟權法案的法例?若然,何時可提交本局審議?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年年底和㆒九八八年年初,當時的律政司與律師及學 術 界 ㆟ 士 舉 行 ㆒ 連 串 非 正式會議, 討 論 ㆟ 權問題 。有關 方 面 還 擬 備 各 類 文 件,以供討論之用。由於討論屬於非正式性質,因此沒有得出任何結論。當 局既沒有發出草擬有關法例的指令,也沒 有 草擬正式的㆟權法案。
政府現正根據社會㆟士的意見及基本法草案有關這方面的內容,優先研 究關於制訂㆟權法例的各種方法。這項工作相當複雜,需要詳細策劃,而且 可行的方法有多種。我們現正努力研究這項問題,預計在明年初便可決定, 究 竟 是 否 制 訂 ㆟ 權 法例, 同 時 如 果 決 定 制 訂 的 話 , 該 法 例 應 當 採 用 甚麼形 式。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署理布政司的答覆似乎暗示,或給我們 覺得可能要等到基本法制訂後,才能制訂㆟權法例。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現時是否有足夠的途徑去保障香港㆟的基本㆟權,特別是在申訴方面的 權利?若有的話,請問這些途徑是什麼?若沒有的話,這是否表示香港㆟須 要大概等多八年時間,才可以在㆟權方面得到保障?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基本法方面來說,若我們現在要制訂法例, 則所制訂的法例當然最好能夠在㆒九九七年之後繼續有效。我們所關注的, 是要確保這方面的法例與基本法的條文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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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主席先生, 我 想 提 醒 各 位 議員, 現 有 的 基 本法( 草 案 ) , 並 沒 有 條 文 阻 止 任 何 形 式的㆟ 權 法 例 在 ㆒九九 七 年 之 後繼續 生 效,而 我 們 在 基 本 法 頒 布 之 前 , 便 已 開 始 研 究 制 訂 ㆟ 權 條例的 需 要 和影響 。
主席先生, 至 於 問 題 的 另 ㆒ 部 分 , 是 問 及 現 時 的 情況如 何 。 我 們 現 有 的法例 內,當 然 有 多 項條文,實 際 ㆖已顧及 ㆟ 權問題。我 想 在 這 方 面 我 再 難 有 甚 麼 可 以 補 -
。不 過,律政司 或 許 可以就申 訴 方 面 作 出 補 -
。
主席( 譯 文):律政司, 你 有 沒 有 任 何 補 -
?
律政司 答( 譯 文):多 謝主席先生, 我 只 想 補 -
㆒ 點 ,就是現 時 國 際 ㆟ 權 公約已 透 過 多 個 不 同途徑 在 香 港 施 行,例 如 透 過 普 通 法、法 例、行政規 則 等 , 而 事實㆖我 們 已 有「 申 訴」途徑 。 在 任 何 社 會,法 庭 都 是 ㆟ 權 的 最 終 保 者 。
黃宏發議員 問:主席先生,㆖ 任律政司 與 律 師、學術界 ㆟ 士 討 論 ㆟ 權問題 時 所 作 出 的 初 步 文 書 和討論,雖 然 沒 有 結 論,但 據 我所了解,模 擬 的法律 草 案 已 手 進 行 。基於基 本 法 草 案 39 條 已 規 定 兩 個 國 際 公約㆗ 的 權 利 由 本㆞立法 實 施,即 使 先 行 草 擬 的 不能成為未來 ㆟ 權 法 案 的 草 案,因 而 可 能 浪 費 了 政 府 ㆒ 小 點 資 源,我 認 為 花 費仍是 值 得 的,為 什 麼 現 時 不可以 首 先 手 進 行 ㆒ 個 ㆟ 權 法 案 的 草案? 因為事 情 既 然 相當複雜,現 時本㆞ 各 條 例 ㆗ 有 相違背 ㆞ 方 可能要加以修訂,則 無 論 ㆟ 權 法 案 是 項 高 級 的立法 或 與 其 他 條 例 相 等,最 好 能 與 法 律 全 部 ㆒ 致,為 何 不 可 先 行 草 擬,等 到 明年年 初 相 當 於 基 本 法 頒 佈 時 即可決 定 引 進 ?
主席( 譯 文):在我請 律政司 或 布政司 作 答 前 ,我要提 醒 各 位 議員,補 -
問 題 應 該 簡 短 , 不 應 像 發 表演詞 ㆒ 樣 。
布政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正 如 我 剛 才 已 經 指 出,而律政司 亦提到 , 擬 訂 這 項法例 是 非 常 複 雜 的 工 作,我 們 必 須 從 多 方 面 進 行 研 究。這 項法例 到了提 交行政局 及其後提 交本局 審 議時,必 須大致㆖ 與 香港法例 配 合,因 此 要 做 的 工 作實在 很 多 , 所 以 需 要 不 少 時 間 , 才 能 妥 善 完 成 。
主席( 譯 文):律政司, 你 有 沒 有 任 何 補 -
?
律政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要 補 -
的 是 ,律政司 署 目 前 正 就 本港法 例 進 行 檢 討,因 此,如果當 局 決 定 制 訂 ㆟ 權 法例,這 項法例會 與 本 港 現 時 的法例 協調配合 。 遇 有 不 配 合 或 重 複 的㆞方, 便 會 加以解決。
司徒華議員 問:主席先生,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英國 可 否 在 ㆒九九 七 年 之 前 宣佈增 加 ㆟ 權 公約㆗ 適 用 於 香港的條 款 ? 此 舉 是 否 事 前 ㆒ 定 要得到㆗ 英 聯 絡 小 組 的 同意?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41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是可以自行擬訂或研究這方面的法律。我在剛才 答覆㆗提到,基本法(草案)的條文,並沒有阻止香港制訂㆟權法案或條例。因此, 我認為在現階段毋須徵詢㆗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意見。不過,我們在制訂有關條例草案 時,會研究是否有此需要。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同意,僅通過㆟權法案或㆟權條例, 而並沒有同時確保有㆒個順應民情、肯負責任,真正向市民交代的政府,當不能保證 ㆟權會獲得尊重?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兩件事不㆒定是有關連的。正如律政司所指 出,倘香港制訂㆟權條例,則該條例是會透過香港的法庭去執行。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在基本法未定稿前,政府會否立即 手先修改現行與兩條 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部份而又互相抵觸的法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假如律政司不反對的話,這項問題最好由他來答 覆。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指出我們正進行法例檢討,相信這已間接答覆 了問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向本局解釋,他剛才提到香港的 任何㆟權法例,均應與基本法條文互相配合,這究竟是甚麼意思?
布政司答(譯文):我想我是說「不應與基本法條文相違背」,不過,倘本港的法例 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則顯然會產生問題。至於實際㆖應怎樣解決該等問題,我不擬在 這個㆘午解釋。可否再請律政司答覆這項問題?(眾笑)
律政司答(譯文):非常多謝。(眾笑)很明顯,任何香港法例如與基本法條文相違 背,都會被推翻。由此而產生的問題是不言而喻的。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們放㆘基本法不談,轉過來看看目前的情況。 律政司的答覆似乎指出,當局日後可能會草擬和制訂㆒項㆟權法案。我本㆟當然希望 當局會這樣做。不過,若是這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終會以何種形式去執行㆟權 法案?這項法例會否凌駕所有其他法例,又政府會否要求國會通過㆒項法令,確保㆟ 權法案有該項凌駕權力?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條例會是香港法例的㆒部分,據我所知,任何其他 法例若是與這條有關㆟權的條例有抵觸,便會被視為不能與之共存而作廢,不會執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基本法㆗若沒有為香港㆟提供聯合國公約所規定 的足夠權利,情況將會如何?
114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們必須先看看基本法的定稿,才能真正回答這問 題。在現階段,我們只可猜測基本法所會帶來的影響。到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㆒個草 案。正如我剛才所指出,草案㆗並無任何條文,阻礙我們在香港制訂㆒項有關㆟權的規 定。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律政司說政府正準備審議香港現行法律,研究是否有違 反㆟權公約而適用於香港的條款,請問審議工作進度如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所說的是,我們正檢討現行法例,看看若是制訂 ㆟權法例,是否可與現行法律協調配合。這項工作現已展開,我們正在加緊進行。
英軍醫院
㆕、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任何長遠計劃, 使英軍醫院現址改設為伊利沙伯醫院新增的兒科及產科附屬部分,從而減輕伊利沙伯醫 院的擠迫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軍醫院是為英軍而設的輔助設施。政府仍未決定把該址撥作何種發展用 途。不過,暫時已有計劃在該㆞盤發展公立醫院設施,㆒俟該㆞可以撥用,政府便須進 ㆒步考慮究竟應設立那種設施。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暫時已有計劃在該㆞點發展公立醫院設施,而 最後將會有某些專科病房在那裏設立,可以緩和伊利沙伯醫院主樓的擠迫情況。此外, 把產科病房和兒科病房設在㆒起,肯定會有好處;況且,港島方面的瑪麗醫院已增設了 兒科附屬樓宇,而九龍方面則仍然沒有。鑑於㆖述各種情況,政府會否在等候該㆞撥出 期間,認真考慮把英軍醫院現址改設為伊利沙伯醫院的兒科及產科附屬樓宇?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現時認為該㆞點適合發展為療養院。由於該處 靠近伊利沙伯醫院,因此可以為該院提供療養及其他輔助服務,從而減輕該院的擠迫情 況。不過,主席先生,在聽過葉文慶議員的建議後,我們當然會在該㆞可以撥用時考慮 她的建議。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英軍醫院的設施現時是 否已物盡其用?如果不是的話,該院現時能否額外向市民提供服務?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的同事保安司,可以代我回答該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英軍醫院去年的佔用率是 61%。 由於維修工程正在進行,現時有很多病床未能使用。據我所知,軍部經常在醫院留空若 干床位,以備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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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需。因此,即使英軍醫院重新向市民開放,對於醫院病床的供應也幫助不大。不過, 如果所花費用合理,當局會考慮重新開放該院給市民使用。政府會研究這個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英軍醫院的現址有沒有長遠發 展計劃?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相信由保安司回答這項問題,依然是更加適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為英軍另行提供其他醫療設施㆒事,政府現正進行 ㆒項可行性研究,在未完成該項可行性研究及有關的成本效益研究之前,我無法提供更 詳細的答覆。
電壓問題
五、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在去年㆓月回答本局提出的㆒項質詢時表示,有 關將本港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的建議的顧問研究報告,預期可於㆒九八八年㆔月左右完 成,並會在向行政局提交建議之前,諮詢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 檢討的進展及政府何時會就此事作出決定?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將本港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方面,顧問提出的技術報告經於去年㆕月收 到。報告㆗建議將電力供應的電壓由 200 伏特提高至 220 伏特,長遠來說可能有利,但 亦承認對特別設計適用於本港目前 200 伏特電力供應系統的裝備,短期來說,可能有不 利的影響。
主席先生,電壓的任何改變,最終將會影響社會整體,我們要確保各方面可能引起 的疑慮都徹底加以評估,有關的各方都有機會對顧問的結論提出意見,這是很重要的。
因此,在收到報告後,我們曾諮詢若干外界機構和政府部門。諮詢結果顯示,㆒般 贊成電力供應的電壓應在周詳計劃後逐步提高,但有部分機構,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和電 梯商會,對㆒些安全問題,消費者的負擔,可能的額外維修問題,和對特別設計使用於 200 伏特電壓的裝備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等,仍感到關注。
㆒般來說,我們相信將電壓提高的效果是利多於弊的。但是,我們仍須對各㆟在諮 詢期間內所表示的㆒些關注和疑慮進行研究和評估。為此,機電工程署目前正在對五座 政府建築物進行㆒項全面性的研究,以決定將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所造成的影響。這項 研究針對疑慮所在的㆒切問題而進行,並預料九月間完成。我希望屆時能盡快向行政局
提出確實的建議。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剛才提及的顧問技術報告建議在公布提高本 港電壓時,成立㆒委員會。假使現在成立該委員會,協助政府研究與建議有關的各項問 題,財政司認為是否會有幫助?
114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認為會有幫助,不過,我肯定會考慮這項 建議。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顧問技術報告亦建議,實施改變電壓的第㆓ 期工程應以公共屋 為對象,這樣,肯定比較單在政府建築物進行研究,更能向 政府提供較多有關造成影響的資料。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會在 公屋進行該項研究?
財政司答(譯文):據我所知,我們可從目前在政府建築物進行的研究㆗,獲得 所需的全部資料。我認為在這個階層,將研究局限於政府建築物可減少混亂。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証實,研究報告會包括電力公司 及市民所須承擔的費用,以及改變電壓所需的成本?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確保不會忽略這點。
露宿者問題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 生福利司就本㆟於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立 法局會議席㆖所提質詢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露宿者問題統籌委員會建議為若干類露宿者提供某種形式的永久居所, 請問當局已就這項建議取得甚麼進展?
(b) 委員會有否引入志願機構㆟士,從而增加委員㆟數?及
(c) 當局可有擬定任何計劃,藉以徹底解決露宿者問題?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曾在本年㆒月㆓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席㆖說 過,社會福利署不久前開始在市區物色可以改建為宿舍的棄置樓宇,藉以安置包 括露宿者在內的無家可歸㆟士。這項工作業已取得㆒些成果:㆒九八八年十㆒月, ㆒所由救世軍管理的宿舍在油 ㆞六街重建區啟用。這所宿舍只屬㆒項試驗計劃 的㆒部分,而試驗計劃旨在測試露宿者的反應,查探他們對市區內 24 小時開放, 而又可以居住較長時間的宿舍是否有興趣。為求擴大這項計劃,並進㆒步試驗其 可行性,社會福利署已獲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撥款 230 萬元,以便購置樓宇作為 第㆓所這類宿舍之用。該署現正物色適合作這種用途的樓宇,並希望盡可能在灣 仔區內找到。
至於這項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可以證實,統籌委員會的成員㆟數已告增加, 兩名志願福利機構的㆟員加入委員會,其㆗㆒名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代表,另 ㆒名則是救世軍的㆟員。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45
主席先生,許賢發議員亦問及當局有否任何徹底解決露宿者問題的計劃。令 ㆟遺憾的是,過往的經驗顯示社會㆖總會有㆒小部分的㆟,會由於某些原因而露 宿街頭。當局所採取的政策,是與露宿者個別接觸,給予輔導和勸解,以鼓勵他 們利用當局所提供的多項服務,我認為這是減輕這個社會問題的最適當方法。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詞第㆒段指出當局預備在市區物色 可以改建為宿舍的棄置樓宇,以安置露宿者。在目前情況㆘,棄置的樓宇根本很 少,相信在市區內很難找到。如果萬㆒找不到這些棄置的樓宇,政府會否有進㆒ 步的打算或考慮新建的樓宇?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認為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問題極有見㆞。以本港目前 的環境來看,當局實在極難在市區找到適宜改建為宿舍的棄置樓宇;而社會福利 署在物色這類建築物時,亦曾遇到頗大困難。正如我較早時在本局說過,社會福 利署已要求土㆞發展公司在其重建計劃內,找出可供建置宿舍之用的㆞方,作為 解決問題的另㆒個方法。據我所知,土㆞發展公司現正考慮是否有任何㆞方可供 興建這類宿舍。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首間為露宿 者而設的宿舍的入住率?又是否有明確需求,顯示有需要設立第㆓間宿舍?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救世軍提供的首間宿舍,共有 18 個宿位。 據我所知,這間宿舍幾乎經常住滿,而我認為有需要興建第㆓間宿舍。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照 生福利司所給答覆的最後㆒段,為無 家可歸㆟士提供的宿舍並不足夠。那麼 生福利司又打算如何透過輔導和勸解, 「鼓勵露宿者利用當局所提供的多項服務」,從而減輕這個社會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說的多項服務,並不單是指提供居所或 給予安置。我是泛指以㆘的各項服務,包括:輔導服務;經濟及物質援助;社會 保障福利,如公共援助、傷殘津貼、高齡津貼和租金津貼;派發毛毯及其他必需 品形式的物質援助;住宿照顧轉介服務,包括為露宿者提供宿位,以及為老年㆟ 和傷殘㆟士提供宿舍及院所;體恤安置轉介服務;醫療轉介服務;戒毒治療及康 復轉介服務;職業轉介服務;以及協助換領新身份證等。主席先生,各類宿舍現 時約有宿位 1100 個,大部分都沒有提供 24 小時開放的長期居所,而入住率只有 65%。
公務員參加政治活動
七、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公務員參加政治活動 或有關活動,政府會否施加任何限制?
114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布政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這問題 可 分 為 兩 方 面 作 答:第㆒,公 務 員 加 入 政 治 團 體;第㆓, 公 務 員 積極參 與 政 治活動 。
關於公 務 員 加 入 政 治 團 體 的 問 題,當 局 現 時 並無限制公 務 員 加 入 任 何 組 織 妥 善的政 治 團 體 。至於 參 與 政 治活動 , 當 局 現 時 有 多 項規例 限制公 務 員 積極參 與這些 活 動 。有關 規 例 所涉及 的 範 圍 , 包 括 利 益 衝 突 、 外 間 兼 職 , 以及公 務 員 就 與 本 身 職 責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任何政 治 或 行 政 事 項 , 公 開 發 表 意 見 等 。
此 外,我 想 指 出,根據香港法例第 367 章 選舉 規定條例的規定,公 務 員 不 得 競 選 區 議 會 和 兩 個 市 政局的議席 ; 而立法局( 選 舉 規定)條例 則 禁 止 公 務 員 競 選 立法局的議席 。
鑑 於 政 治 情 勢 發 展 迅 速,我 們 正 考慮對 於 公 務員,特 別 是 高 層 ㆟ 員 加 入 政 治 團 體 ㆒ 事 , 應 否 施 予 若 干 限制。 當 局 的 整 體 目 標 , 是 確 保 政 府 事 務 能 夠 以 公 正 無 私 的 態 度 進 行,而 且 亦 令 ㆟ 覺 得是公 正 無 私 的 ; 此 外 , 還 務 要 維持公 務員的政 治 ㆗ 立 ㆞ 位 。
周美德議員 問 : 主席先生, 近 日 有 消 息 指 出,政 府 已 準 備 ㆒ 份關於公 務 員 參 加 政 治活動 的 指 引 , 政 府 可 否 透 露 它 的 內 容 及 會 否 公 開 諮 詢 市 民 ?
布政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們 曾 討 論 有可能 會 制 訂 的 規 則 , 不 過 到 現 時 為 止 , 尚 未 正 式 訂 出任何 指 引 。 我 們 仍須在 政 府 內部進 行 更 多討論 , 然 後 才 作最後決 定 。
譚耀宗議員 問 : 主席先生,布政司 在 答 案 的 第 ㆕ 段 談 及 較 高 級 的 官 員 , 我 想 知 道 較 高 級 官 員 是 否 指 政務主任 或 其 他 決 策 科 的 官 員 ?
布政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對 於 須 受 限 制 的 是 那 些 職 級 的 公 務員,政 府 尚未作 出 決 定 , 但 鑑 於決策 科 司 級 首 長 屬 非 常 高 級 的 公 務員, 因 此 極 有 可能須 受 限制。
周美德議員 問 : 主席先生,政 府 將 會 怎 樣 明 確 界 定 政 治 團 體 的 定 義 ? 會 否 考慮容 許 ㆒ 些 預 備 參 選 的 公 務員先 停 薪留職 , 待 他 落 選 後 才 回 復 他 的 工 作 崗 位 ?
布政司 答 ( 譯 文): 我並不 打 算 在 這 個 ㆘午明 確 界 定 政 治 團 體 的 定 義 , 我 只可以 說 政 治 團 體 大致㆖是 指 涉 及 政 治活動 的 組 織 , 但 我 恐 怕 這 個 答 覆 不 大能令 周美德議員 滿 意 。至於有 ㆟建議 公 務 員 辭 去 公 職 以 便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 然 後 在 結 束 政 治活動 時 , 重 新 加 入 政 府 工 作 , 我 認 為 這樣做 會 引 起 相 當 大 的 問 題 。 不 過 我 明 白 這 個 論 點 ,而政 府 亦 肯 定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47
譚耀宗議員 問:主席先生,政 府 會 由 那 些 ㆟ 或 部 門 去 執 行 剛 才 布政司 所 說 的 ㆒ 些 約 束,即 對 較 高 級 的 公 務員的 約 束,而 當這些較 高 級 的 公 務 員 觸 犯 這 些 約 束 條例時, 又 會 有 什 麼 罰 則 ?
布政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這 通 常 屬 於 銓敘科 的 職 權 範 圍 。
為 傷 殘 ㆟ 士 提供通道
八 、 鄭明訓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屋 宇 ㆞ 政 署 曾 發 表 ㆒ 份名為 《 ㆒九八 ㆕ 年 弱 能 ㆟ 士 通 道 》的 設 計 手 冊,作 為 鼓 勵 發 展 商 為 傷 殘 ㆟ 士 提 供更為便 利 的 通 道 的 作 業 守 則。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是 否 認 為商業大 廈 已 提供足 夠 設 施 方 便 傷 殘 ㆟士出 入 ?
㆞政工務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㆒九八 ㆕ 年 弱 能 ㆟ 士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 是 ㆒ 份作業 守 則 ,內 容包括 強 制 設 計 規 定 及 建 議 設 計 規 定 兩 部 分。前 者 是 建 築 物( 設 計 )規例 第 72 條 所 規定的,建 築 物 必 須 符 合這些 規定,始 可 獲 發 給 入 住 許 可 證 。 至 於 建 議 設 計 規定,則 是 把 強 制 設 計 規 定 加以改 善,儘 管 法 例 沒 有 規 定 必 須 執 行 , 但 當 局 卻 建 議 認 可 ㆟ 士 遵 守 。
自 ㆒九八 ㆕ 年發出 該 份 設 計 手 冊 後 , 為 弱 能 ㆟ 士 所提供 設 施 的 標 準 , 已 有 顯 著 提高。不 過,較 大 型 建 築 物 所提供 設 施 的 標 準,顯 然 較 小 型 建 築 物 所提供 者 為 高,因 後 者 較 難 撥 出㆞方 興 建 該 類 設 施,而 在 某些情況 ㆘ , 只能提供 符 合 強 制 設 計 規定的 設 施 。
鄭明訓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我 認 為 ㆞政工務司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讓 我 以 另 ㆒ 個 方式發 問:據 我 所 知,㆗ 區 很 多 商業大 廈 為 傷 殘 ㆟ 士 提 供 的 通 道 設 施 都 非 常 差,市 區 其 他 ㆞方的工 商業大 廈 就更不用 說 了。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是 否 認 為 有 需 要 訂 立 較 為 嚴 峻 的法例,既 能 方 便 傷 殘 ㆟ 士 在 多 層 大 廈 就 業 , 亦可確 保 大 廈 備 有 適 當 的 設 施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由 於《 ㆒九八 ㆕ 年 弱 能 ㆟ 士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有 所 規定,政 府 自此並無收到 太 多 關於其後 興 建 的 樓 宇 在 該 類 通 道 方 面有所不足 的 投 訴。不 過,我 會 促 請有關 方 面 質 詢 在 這 方 面 有 欠 妥 善 的 ㆞ 方 。
鄭德健議員 問:主席先生,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公 眾 ㆟ 士 經 常 出 入 的 政 府 早 期 建 築 物 是 否 已全部 增 設 弱 能 ㆟ 士 所 需 的 通 道 ? 政 府 又 有 什 麼 計 劃 增 設 這 類 通道以 方 便 傷 殘 ㆟ 士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們 有 作 出 這 方 面 的 安 排。政 府 已 有 ㆒ 項 每 年 推 行的政 府 建 築 物 改 善 計 劃 , 並 且 撥 出 款 項 , 以供所 需 。
114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黃宏發議員 問:主席先生,請 原 諒,我並不 想 致辭。我㆖次 說「 莊 周 夢 蝶 」 說 得 太 快,致 令 繙 譯㆖有 些 少 困 難,所以我現在 會 說 慢 ㆒ 點。關於 弱 能 ㆟ 士 通 道 問 題,有部份是 強 制 的 設 計 規定,有部份只是 建 議。我不 明 白 最 近 沙 田 大 園 私 ㆟ 參 與 居 屋 計 劃 的 ㆒ 個 名 叫 富 家 花 園 的 商 場,它 面 對 火 車 站 的 ㆒ 排 舖 位,在 設 計 及 入 伙 之 前全部有 斜 路 進 入 舖 位,但 在 數 星 期 前即剛 入 伙 前,卻 全部改 裝,完 全 沒 有 了 斜 路。不 知 此事有 否 觸 犯 強 制 的 設 計 規 定 ? 如 不 強 制 的 話,建議式的 意 見 是 否 可 隨 意 更 改,因 而 弱 能 ㆟ 士 通道有等於 無 ? 是 否 須 將 這 類 規 定 變 成 強 制 性 規 定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關 於 沙 田 該 幢 大 廈 的 特別問題 ,我 希 望 有 機 會 從 承 建 商 的 角 度,瞭 解 詳細情形。至於應 否 把 設 計 手 冊 內 的建議 設 計 規 定 全部改為 強 制 規定的㆒ 般 問 題,我 認 為不可能 ㆒ 概 立法規定。倘 當 局 發 現 某 些 目 前不是 強 制 設 計 規定而 應改為 強 制 規定,當 局 會 考 慮 根 據 建 築 物 ( 設 計 )規例, 將其改為 強 制 設 計 規 定 。
夏佳理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 可 否 告 知 本局,自 ㆒九八 ㆕ 年 以 來 ,當 局 曾 經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如 果 有 採 取 過 的 話 ),用 以 鼓勵私 ㆟ 樓 宇 業 主 採 用 建 議 設 計 規定,例 如:不 把 弱 能 ㆟ 士 通道所佔 的 空 間 計 算 在 樓 宇 總 面 積 之 內;甚 或 在 某 些 可能為 傷 殘 ㆟ 士 提供大 廈 通 道 的㆞方,放 寬
樓 宇 總 面 積 的 限 制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關 於 這 方 面,我 們 目 前 沒 有給予 發 展 商 任 何 優 惠的建 築 條件,而 我亦無 法 引 述 任 何 在 這 方 面所給予 的 同類優 惠 條 件 。 我 ㆒定會 研 究 實施給予 這類優 惠條件的 可 能 性 。
各 項 問 題 的 書 面 答 覆
學 生 退 學 個 案
九 、 張子江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有 關 當 局 就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 ㆕ 日 立 法局會議席 ㆖ ㆒ 項 質 詢所作 的 答 覆,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在計至 ㆒九八八 年八月㆔十㆒日 為 止 的 794 宗 真 正 退 學 個 案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尚未獲得 安 排 重 返 學 校,其 原 因 為 何 ? 又 請 問 政 府 會 採 取 甚 麼 有效措施,以便盡 快 安 排 此 等 兒 童 重 新 ㆖ 學,或就未有 發 出 入 學 令 的 個 案 另 作 安 排,使有關 兒 童 能 善 用 閒 暇 時 間 ?
教育統籌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在 該 794 宗 列 為 真 正 退 學 的 個 案 ㆗,有 272 名 兒 童 仍 未 接 受 全 日 制 教育, 其㆗有 225 名 ( 等 於 83%) 已 年 近 15 歲 , 快 將 不 受 強 迫 教 育 制 度 規 限。教 育 署 現已在可能 範 圍 內,盡 力 協 助 該 等 兒 童。關於 兒 童 無 法 在 日 校 ㆖ 課 的 原 因及我 們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 現 分 類 說 明 如 ㆘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49
原 因 兒 童 ㆟ 數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學 習 困 難 12 教 育 署 特 殊 教 育 組 ㆟員正 為 兒 童 進 行 適 當 評 估 工 作及提供 輔導服 務 。
缺 乏 興 趣 78 )
)
)
在 夜 校 就 讀 24 )
由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給 予 輔 導 , 旨 在 勸 服 兒 童 重 新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輪 候 參 加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73 幫助該等兒童與工業教育及訓練署學 徒就業輔導組聯絡,並給予輔導,旨在
勸服兒童在輪候期間重返學校肆業。
漁 民 子 弟 58 盡 力 聯 絡 兒 童 及 勸 服 其 ㆖ 學 。
等 待 派 位 10 由 分 區 教育主任 與 各 學 校 校 長 聯 絡 。
家庭問題 7 )
) 由 專 業 社 工㆟員 提 供 輔 導 。
行 為 問 題 6 )
健 康 欠 佳 4 繼 續 跟 進 情 況 。
總 數 272
㆒九九 七 年 國 際 數 學比 賽
十 、 陳英麟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局, 為 何 不 接 納 在 ㆒ 九 九 七 年 主 辦 國 際 數 學 比 賽 的 邀 請 ?
教育統籌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香港 並 無 接 獲 邀 請 主 辦 國 際 數 學 比 賽。不 過,在 ㆒九八八年九 月,香港 數 學 會 曾 通 知 政 府,謂 其 正 考 慮 申請於 ㆒九九 七 年 在 香港主 辦 國 際 數 學 比 賽 , 並 詢 問 政 府 可 否 承 擔款額 150 萬 元 ( 以 ㆒九八八年 價 格 計 算 ) , 以 支 持 該 項 比 賽 。 該 會 要 求 政 府 盡 快 答 覆 。
我 們 當 時 認 為 , 在 現 階 段 對 九 年 後 主 辦 比 賽 這 建議的 優 劣 達 致 ㆒ 個 確 定 的 看 法,或 保 證 承 擔 撥 款,都 是 不 切 實 際 的。我 們 已 把 這 點 告 知 香 港 數 學 會 。
香 港 數 學 會 最後決 定 不申請 舉 辦 該 項 比 賽 。
115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屯門醫院
十㆒、 劉皇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醫生及護士㆟手不足,以及勞工 短缺的問題,對屯門醫院的落成啟用將有何種影響?為該醫院招募醫生及護士的 工作進展如何?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屯門區在醫療方面的服務不會因 該醫院延期啟用而受到不良影響?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屯門醫院將共設有 1600 張病床,興建工程已接近完成階段,並會在兩年內,分五 期啟用。第㆒期會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啟用,提供 374 張病床及日間急症服務。
屯門醫院將來全面啟用後,共需 260 名醫生和 1711 名護士,而第㆒期所需的 103 名醫生和 484 名護士職位,已有適當㆟選出任。其㆗有些正在其他公立醫院接 受訓練,準備出任屯門醫院的職位。其他的職位空缺,則會以晉升或內部調任的 方式,選派㆟員出任。因此預料該醫院第㆒期不會延期啟用。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目前正檢討非紀律部隊公務員㆗各職系的 薪俸結構,而醫生和護士職系將在這次檢討㆗獲得優先處理。檢討後所得出的改 善,加㆖政府現正採取的其他有關措施,應有助於為公營醫療服務提供更-
裕的 醫療及護理㆟員,包括為屯門醫院以後各期發展提供㆟手。
檢討救護車服務
十㆓、 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救護車服務策劃小組曾對使用救護車服務作非緊 急用途者須繳付費用的可行性進行研究,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其研究結果如 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救護車服務策劃小組已完成對使用救護車服務作非緊急用途者徵收費 用的可行性研究。當局不久便會向行政局呈交這方面的建議。
藥劑師的供應
十㆔、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香港執業藥劑師協會最近㆒項調查顯示,有七成藥劑 師正申請或已取得移民資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確保日後香港有足夠的藥 劑師?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這項問題所提及的調查,有 38.9%的被訪者表示已取得外國的居 留權,另有 36.8%則表示正在申請或打算申請移民。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調查亦 顯示,那些已取得外國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1151
居留權的被訪者,有 24%表示未來十年間不會離開香港。此外,那些已有外國居留 權並表示會離開香港的被訪者,有 32.9%說日後會返回本港工作。
雖然如此,我們必須以審慎的態度來研究調查所得的結果。是次調查共發出 644 份問卷,只有 247 名註冊藥劑師交回問卷。㆖述的調查結果,只是根據這 247 份交 回的問卷來推斷。
㆒直以來,公營部門在聘用足夠數量的合格藥劑師方面,並無困難。截至㆒九 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政府部門和補助機構均沒有藥劑師職位空缺。至於私營機 構的藥劑師空缺,我並沒有這方面的數字。
過去十年來,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的藥劑師數字穩步㆖升。在㆒九八㆕ 至八八年間,每年平均有 53 名合格藥劑師向該局註冊。本港目前共有 667 名註冊藥 劑師,因此,現時並無證據顯示日後不能維持足夠的藥劑師,不過,我會不斷檢討 有關情況。
兒科病房裝置空 兒科病房裝置空 兒科病房裝置空 兒科病房裝置空氣調節設施
十㆕、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幾間政府醫院及補助醫院的 兒科病房目前未裝有空氣調節設施?當局是否有計劃為該等病房提供此類設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本港共有 15 間公立醫院設有兒科病房,其㆗ 14 間的兒科病房部分 或全部裝有空氣調節設施。有關這些醫院的名單,見載於附錄。現時未裝有空氣調 節設施的,只有九龍醫院的兒科病房。
政府的政策是要為所有公立醫院提供空氣調節設施。對於那些目前只有若干兒 科病房才有空氣調節的醫院,當局現正計劃將這項設施擴展至其餘的兒科病房。當 局已批准撥款,在伊利沙伯醫院及瑪麗醫院安裝㆗央空氣調節系統,使整間醫院都 有空氣調節。
當局目前並沒有計劃為九龍醫院提供空氣調節設施,因為當局正在考慮重建該 醫院。
附錄
為兒科病房提供空氣調節設施
醫院 現時的空氣調節設施 政府醫院
瑪麗醫院 部分設有
伊利沙伯醫院 部分設有
115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
瑪 嘉 烈 醫 院 部 分 設 有
威爾斯親 王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贊 育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九 龍 醫 院 無
補 助醫院
廣 華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聖 母 醫 院 部 分 設 有
博 愛 醫 院 部 分 設 有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仁 濟醫院 全 部 設 有
那 打 素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葛 量 洪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明 愛 醫 院 部 分 設 有
根 德 公 爵 夫 ㆟ 兒 童 醫 院 全 部 設 有
錄 影 帶 商 店
十 五 、 杜葉錫恩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考慮 立例規定 租 售 錄 影 帶 商 店 分 設 成 ㆟ 部 和 兒 童 部 , 及 禁 止 年 齡 未 滿 18 歲 的 青 少 年 進 入 成 ㆟ 部 ? 此 外,鑑 於 其 對 青 少 年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可 否考慮 制訂措施,禁 止 在 電 影 院 大 堂 展 示 色 情 圖 片 及在商 店 放 映 色 情 錄 影 帶,尤 以該等 鄰 近 學 校 的 電 影 院 及 商 店 為 然 ?
行政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根據 管 制 色 情 及 不 雅 物 品 條例(香港法例㆒九八 七 年第九 號 ) 第 21 條的規定,任何㆟ 如 展 示 色 情 廣 告 、 插 圖 或 其 他 物 品 , 即 屬 違 法 ; 根 據 該 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任何㆟ 如 向 18 歲 以 ㆘㆟士展 示 不 雅 物 品,亦 屬 違 法。出 租 錄 影 帶 商 店、書 店、報 紙 檔 和 所有其 他 市 民 大 眾 可以進 入 的 零 售 店 舖 , 在 展 示 不 雅 或 色 情 廣 告 、 錄 影 帶 盒 面 標 簽 或 其 他 有 關 物 品 方 面 , 都 受 到 ㆖ 述 條文的 管制。
以㆖從管制 色 情 及 不 雅 物 品 條 例 ㆗ 所 引 述 的條文, 對 於向所有 ㆟士出 售 或 出 租 色 情 錄 影 帶,或 向 18 歲 以 ㆘㆟士出 售 或 出 租 內 容 不 雅 的 錄 影 帶 , 亦 同 樣 加以管制。
政 府 認 為,大 部 分的出 租 錄 影 帶 商 店 在 這 些 方 面 都相當 負 責 任。此 外 , 由 於 本港㆞ 狹 ㆟ 稠,寸 金 尺 土,因 此,規定 所 有 出 租 錄 影 帶 商 店 重 新 設 計 樓 宇 間 格,以 便 禁 止 兒 童 進 入 店 內 某 些 部 分,實在不 合 情 理。( 關 於 這 點 , 我 們 必 須 緊 記 , 這 些 店 舖 內 專 為 兒 童 而 設 的 物 品 , 通 常 少 得 可 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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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現時已有足夠管制,以防止兒童在租售錄影帶的㆞方直接見到色情或不雅物 品,假如實施㆖述有關分隔樓宇的規定,便會給錄影帶租售業及政府帶來執行方面的困 難,這樣的要求是過分的。
所以,我對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問題第㆒部分的答覆是「不會」。
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所開列的管制,亦適用於電影院大型海報和大堂。我們知 道從學校和青少年㆗心內,有時可以望到這些海報和廣告;我們若知悉有任何物品的展示 方式可能引起反感,便會與電影院管理階層進行非正式磋商。直至現時為止,這種做法㆒ 直奏效。
最後,租售錄影帶商店放映錄影帶,受到電影檢查條例(香港法例㆒九八八年第㆓ 十五號)的管制。錄影帶須取得電影檢查員所簽發的核准或豁免證明書,方可公開放映。 如果錄影帶放映時會讓未滿 18 歲的㆟士看到,則須告知檢查員,以便檢查員據此作出決 定。
政府亦注意到,電影檢查條例㆗有㆒兩處㆞方或需作技術㆖的修改,以闡明檢查員 根據該條例而簽發給錄影帶或同㆒影片鐳射碟版本的證明書的效力。這似乎屬於「律師對 法例的詮釋」的範圍,不過,假如有需要進行修訂,當局便會向立法局提交合適的條例草 案。
總括來說,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出的有關事項,大致㆖都已受到法律管制;唯㆒例外 的是法律未有規定將租售錄影帶商店分設成㆟部和兒童部,而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引起難 以克服的實際困難。
育嬰園及日間託兒服務
十六、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目前㆟力短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輪候註冊育嬰園及日間託兒服務的名單情況如何?
(b) 倘若當局能為年齡 12 歲以㆘兒童提供足夠的日間託兒及課餘託管設施,預計有 多少婦女準備加入就業市場?
(c) 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步驟,以鼓勵僱主提供更多兼職機會及實行多㆟分擔㆒職制 度?及
(d) 政府是否有計劃增加兼職機會及實行多㆟分擔㆒職制度,以應付政府部門的勞 工短缺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這個有㆕部份的問題,我的答覆如㆘:
(a) 由受政府津貼的機構所開辦的日間育嬰園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底其輪候名單㆖ 共有約 480 名兒童;在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底,約有 4000 名適宜進入日間托兒院 的兒童在輪候。至於私家育嬰園及日間托兒服務,我們並無輪候名單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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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據政府統計處在㆒九八七年進行的調查,倘若子女有㆟照顧,約有 13900 名婦女願意出外工作。
(c) 勞工處現正採取若干步驟,以鼓勵僱主作更靈活的工作安排。㆒九八八年㆓ 月,當局修訂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讓工業界的婦女勞工在超時工作時有 更大的靈活性。勞工處現正推行具吸引力的「靈活工作時間」,以替代刻板的
「九至五㆖班時間」;亦鼓勵僱主聘請兼職僱員及實施多㆟分擔㆒職制度。勞 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建議僱主聘請兼職㆟員填補已空置㆒段時候的全職空 缺。㆒九八八年,本港就業輔導組為 2224 名找工作的㆟士覓得兼職工作。
(d) 對於聘請兼職及臨時職員,政府已有既定的安排。有些是以多㆟分擔㆒職的準 則受聘,這樣的安排是由於工作的性質並不需要聘請全職永久性㆟員,或是由 於勞工短缺,這類㆟員包括救生員、揀信員及代課教師。當局正在考慮其他類 別的兼職㆟員。
聲明
傳統㆗醫草藥問題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㆕月十九日就㆗藥問題給劉健儀議員的答覆,我要作出㆒項更正。當時 我根據手頭所得的資料答稱,兩名受害市民服用的是貴州龍膽草。其後,我獲悉警方已 根據㆗文大學㆗藥研究㆗心進行的分析作出報告,指出受害市民服用的㆗藥是桃耳七或 稱鬼臼。這種草藥由外㆞入口,並根據供應商貨單㆖的名稱,當作貴州龍膽草出售。我 在答覆㆗表示該兩名市民服藥過量,這點是正確的,已獲得警方報告證實。
主席先生,對於這次無心之失,我謹向閣㆘和本局議員致歉。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擴大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範圍,以包括在輕便鐵路任何 部份發生的輕鐵車輛交通意外。倘不對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則只有在輕鐵路軌交匯路段 發生意外而損傷的受害㆟才可向交通意外傷亡基金申請援助。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及福利 服務小組已表示支持本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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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 6 條說明自㆒九八八年㆔月㆒日以來(輕便鐵路系統在此日期開放 試車)輕便鐵路意外的受害㆟將可享有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援助,我們曾 認為制訂追溯效力的法例,並非慣常的做法。我們又認為鑑於九廣鐵路公司打 算由㆖述日期起供款予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同時實際㆖無㆟會因此項追溯 法例的安排而蒙受損失,故此我們支持這項追溯生效日期的建議,以確保更多 ㆟可從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獲益。
此外,我們認為設立交通意外傷亡計劃的目的在向交通意外受害㆟迅速提 供援助,我們質詢在㆒九八八年㆔月㆒日後過了㆒年是否仍有需要向任何受害 ㆟提供援助。不過,我們認為倘若受害㆟有需要別㆟加以援手,我們不應令他 難於獲得援助。故此,雖然由㆒九八八年㆔月㆒日起已相隔㆒段時間,我們仍 決定支持提早生效日期的建議,特別是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現時約有款項港 幣 9,300 萬元。
簡言之,㆖述兩個兩局議員小組的成員和本局同事們,均對傷亡者表示同 情,因此表示政府當局應 手提出條例草案。我須說,輕便鐵路系統自正式通 車以來,已在其操作、安全及服務效率等方面作出重大改善。在試車期間及正 式通車以後,輕便鐵路系統的職員都是在極大壓力㆘工作,這點是毋庸置疑 的。他們備受公眾注目。我個㆟認為他們已盡力而為,並希望他們繼續努力。 我相信該鐵路系統必會繼續維持高度安全及有效率的服務水平,因而市民日後 可毋須利用或不大需要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的援助。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述意見,支持該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惠珠議員以及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及福利服務小組支持本條例 草案,我謹此致謝。
㆖述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㆒至第六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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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律政司 報 告 謂 :
1989 年 交 通 意 外 傷 亡者 ( 援 助 基 金)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而 毋 須修訂 ; 並 動 議 ㆔ 讀 ㆖ 述 條 例 草 案 。 ㆖ 述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 述 條 例 草 案 經 ㆔ 讀 通 過 。
休 會 與 ㆘ 次 會 議
主席( 譯 文):我現依 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 宣 佈 休 會 。㆘ 次 會議定 於 ㆒ 九 八九年五月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舉 行 。
會 議 遂 於 ㆘午㆔時㆓十 七 分 結 束 。
( 附 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所 列條例 草案簡 稱 的 ㆗ 文 譯 名 , 僅 作 參 考 指 南 , 並 無 權 威 效 力 。 )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8093-7L-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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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答覆
附 件 I
運輸司 就 黃宏發議員對 第㆒項 問 題 的 補 -
提詢所作 書 面 答 覆 的譯 文 (a) ㆖ 水 至 羅 湖 的 車 程 為 3.5 公 里 , 車費為 12 元 。
(b) 九 龍 至 ㆖ 水 的 車 程 為 30.2 公 里 , 車費為 6 元 。
(c) 國 際 路 線 與 港 內 路 線 的 收 費 , 是 根 據 兩 套 不 同 的 收費辦 法 釐 訂 , 單 按 行 車 里 數 比 較 , 會 引 起 誤 解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自 ㆒九八 ㆕ 年 起 實 施 的 羅 湖 線 ( 國 際 路 線 ) 收費策 略 , 反 映 出 經 營 羅 湖 線 所 需 固 定 成 本 較 高 , 原 因是該 線 需 要 港 內 路 線 不 必 提 供 的 輔助設 施 , 在 假 日 / 節 日 期 間 要 加 班 行 駛,及因大部 分 乘 客 攜 帶 大 量 行李而 減 低 載 客 量;以收費來 說 , 九 廣 鐵 路仍是 市 面前往㆗ 國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 而 前 往 羅 湖 的 乘 客 大 多 以 遊 玩 為 目的, 與 港 內 路 線 乘 客 每 日 乘 搭 列 車 的 性 質 截 然 不 同 。
(d) ㆖述兩套收費辦法是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而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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