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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99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 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99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國寶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997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林偉強議員,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缺席者:

何承㆝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99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 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 告編號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 2 號)規例 ............................................................................... 110/89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111/89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檢拾骨殖(費用)(區域市政局)附例........................... 112/89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眾墳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13/89

香港大學條例

1989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114/89

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修訂)條例

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

(修訂)條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115/89

各 項 問 題 的 口頭答覆

㆗ 國 草 藥

㆒ 、 劉健儀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報章報導有兩名市民服食含有毒物 質 的 草藥後陷入昏迷,政 府可否告知 本局,是否擬管制傳 統 ㆗醫醫藥界使 用 和 出 售作治療用 的 草藥?

生福利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本港 社 會 使用㆗藥 的 情況很普遍。在有關 的 事 件 ㆗,有兩名市 民服食草藥後陷入昏迷;直到現 時 為 止,調查結果顯示,出 事 的 主 要原因 是該兩名市民在自 行 服藥治療 時,服用了 過 量貴州 龍 膽草。在該劑煎藥 , 以及從 出 售這些草藥 的 藥店和有關入口商所取得 的 草藥樣 本 ㆗ , 發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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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脫氧鬼臼毒和鬼臼毒兩種毒素,不過,倘服藥時份量適㆗,這些貴州龍膽草本身 所含的毒素將不會對㆟體有害。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載有條文,有關藥物摻入雜質和偽造標簽等事宜。據 我所知,這些條文除適用於㆗藥外,亦適用於其他藥物。另㆒方面,倘㆗藥摻入西 藥成分,則㆗藥普遍可免受藥劑及毒藥條例所訂明管制的規定並不適用。

雖然數千年來華㆟社會都㆒直廣泛使用草藥,而且大部分草藥都是無害的,但 我們有理由對這些草藥的出售不受管制及隨意濫用的情況,感到關注。政府現正尋 求檢討這個問題的最佳辦法,藉以確定問題達至何種程度和鑑定所需的專業知識, 以便對㆗國草藥及市民使用草藥的情況,作出評估。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我剛才問到最近的 ㆒宗事件,是否首次在本港發生?倘非首次發生,請問在過去五年間,服用㆗國草 藥後㆗毒的類似事件,共有多少宗?此外,既然以往曾發生這類事件,為甚麼政府 仍未採取任何行動,管制㆗國草藥的使用和銷售?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政府當局並沒有保存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不過,我會向有關部門查詢,然後以書面答覆劉健儀議員(附件 I)。主席先生, 在管制㆗醫㆗藥方面,本港差不多㆒百年來都沒有管制㆗醫行業。除了未具專業資 格者擅自執業為西醫的例子外,當局至今並沒有接獲任何涉及嚴重問題的報告。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這事件可能由於不同種類的龍膽草而引起,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將來所有㆗藥舖的售貨員是否須經考試合格才可出售㆗藥,情形與 藥劑師無異?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警方和 生署進行的調查顯示,出事的原 因並非藥方有問題,而是服用過量藥物造成。出事者所購買的是㆒種稱為貴州龍膽 草的藥物。根據㆗國草藥辭典,適當服量為㆒至㆔錢,不過,根據調查顯示,該兩 名市民所服用的㆒劑茶,卻含有約㆓兩五錢貴州龍膽草。就管制㆗國草藥的出售而 言,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提到,當局現正尋求檢討這個問題的最佳辦法。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鬼臼毒和脫氧鬼臼毒這兩種在貴州龍膽草㆗發 現的毒素,在西藥㆗亦有使用,但用於西藥時,則須受藥劑及毒藥條例管制,以便 保障市民的安全。不過,這種草藥當㆗藥用時,卻可在任何藥店出售,毋須受到管 制。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的政策是否容許和接受雙重標準?倘若不然,請問 政府會建議採取甚麼程序,以便重新得到市民的信任?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述兩種毒素並無純用於西藥,因此沒有 列入藥劑及毒藥條例的毒藥名單內。不過,用作治療疣的藥物所含有的鬼臼樹脂, 則列入藥劑及毒藥條例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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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名單內。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答覆時提到,數十年來,當局對㆗國草藥的 使用,都沒有管制;同時,醫生註冊條例和藥劑及毒藥條例,對使用純㆗醫治 療方法行醫的華籍㆟士和㆗藥,均載有豁免管制條款。因此,基於歷史原因, 本港的確存有雙重標準。此外,正如我剛才所說,雖然我們認為有理由感到關 注,但由於這是㆒個非常複雜和棘手的問題,我們需要時間加以研究,因此恐 怕難以在幾個月內得出甚麼結果或解決方法。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受害㆟兄長藥理學博士周亞夫發表聲明, 指出該劑草藥其實是含有鬼臼毒素的桃耳七,而非無毒的龍膽草。請問他的說 法是否正確?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及 生署曾進行廣泛的調查,由草藥 零售商、批發商以至入口商,追查有關草藥的來歷。調查㆟員根據發票逐步追 查,終於找到售賣有關草藥給入口商的㆗國公司,而發票稱該種草藥為貴州龍 膽草,因此,我在主要答覆㆗便提到貴州龍膽草這個名稱。我恐怕現時政府內

並沒有專家,可以鑑定這種貴州龍膽草是否即葉文慶議員所指的桃耳七。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會盡速成立工作小 組研究這個問題,並參考西德及新加坡等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而非只是答應 尋求檢討問題的最佳辦法,因為這是毫無意義的?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考慮李柱銘議員的建議,不過, 成立工作小組未必是當前最佳的處理辦法。我認為必須繼續尋求研究這個問題 的最佳辦法,並可能須要借重兩間大學的專家協助。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案指出市民因服了過量的㆗藥而造 成損害,請問政府如何保証市民得到適當的指導去服用適量的㆗藥?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指出,若只服用適㆗分量, 這種貴州龍膽草不會對㆟體有害。不過, 生署(即以前的醫務 生署)的藥 劑師巡視㆗藥零售店時,是有勸喻店主小心配售這種藥物的。 生署的總藥劑 師向消費者委員會提供意見後,該會即發表㆒份新聞稿,告知市民市面售賣的 貴州龍膽草含有毒素,並勸喻他們須先請教有經驗的㆗醫,才可服用任何草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售賣傳統㆗藥的㆟以及㆗醫並無專業 ㆖的法律責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因誤服㆗藥而曾經或現正受到危害的 ㆟或其家㆟,或因使用傳統㆗醫療法以致引起併發症的㆟或其家㆟,當局已為 他們提供甚麼保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這種情況㆘,他們可進行民事訴訟,索 取金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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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售賣所謂貴州龍膽草 - 我希望這個名 稱日後能夠予以-

分澄清 - 的藥店,是否已從市面撤回這種草藥?又該藥 店是否會被檢控?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這間藥店是否已從市面撤回該種 草藥。警方及 生署已就此事進行詳細調查。由於沒有證據顯示有關店舖故意 用假冒方法售賣該種草藥,因此決定沒有理由採取檢控行動。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由於㆗藥的出售不受管制而導致有市民健康受損的 事件發生,因此我們必須加以關注,當局可否解釋現正採取甚麼應急措施,而 非只是尋求檢討有關問題的最佳方法?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答覆時已解釋 生署及消費者委員 會所採取的措施。鑑於㆗藥的使用不受管制,主席先生,我恐怕除此之外當局 不能立即在短期內採取甚麼行動。

工資最低限額

㆓、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立例訂定工資最低限額, 以確保全港工㆟能獲得最基本的收入,以維持生計?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有考慮過這個問題,而我們認為,最好是留待市場供求力量決 定。

在目前全面就業的情況㆘,市場供求力量較諸立例向僱主施加壓力提高工 資及改善工作環境,更為有效。

在失業率高的時候,訂定工資最低限額的建議或會較具吸引力,因為在這 些時候,工資多會㆘降。不過,即使如此,工資最低限額法例亦是弊多於利。 讓我引述《經濟學㆟》最近㆒篇文章所載:「有兩樣事是很明顯的,訂定工資 最低限額會減低就業機會,特別是青年、低㆘階層和少數民族的就業機會,而 對改善貧苦生活,效用甚微。」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教育統籌司在答案裏引述㆒些經濟學者不贊成 工資最低限額的意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如何確保部份年齡較大或條件 較㆒般工㆟為低的工㆟得到最基本而又合理的工資?根據我實際體驗的㆒些個 案,每日工作八小時、每月工資只得 1,200 元的情況最近亦有發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我們遇到處境困難的個案時,自然希望 能夠盡量給予協助,在這方面,我與潘志輝議員有同感。但我真的不認為工資 最低限額法例會有任何效用。訂定工

100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資最低限額的結果是,這些㆟不但得不到㆒份工資較低的工作,而且無法找到 任何工作,因為聘請他們並不化算。因此,我們實際可選擇的,只是無工可做 或工資較低的工作。如果工資真的低到不值得付出勞力去做,則我認為他們應 依靠福利援助金維生。

鄭德健議員問:海外來港工作的女傭有工資最低限額的保障,並且獲得定期檢 討工資,當局為何厚此薄彼不為本港工㆟制定工資最低限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對於輸入外㆞勞工,無論家庭傭工或 其他工㆟,所採取的政策是,他們的工資不得低過本㆞市值工資。我以前亦曾 在本局解釋過,這樣做不是為了保障外㆞勞工,而是保障本港工㆟的工資不會 被工資較低的外㆞勞工拉低。

倪少傑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近五年來,本港製造業的平均工資㆖升幅 度是多少?其㆖升幅度與其他鄰近國家工資情況比較,相距又如何?如果教育 統籌司不能即時提供資料,我希望能夠接獲書面通知。

主席(譯文):這稍超逾了原有問題的範圍,請問教育統籌司有沒有這方面的 資料?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製造業工資率的資料。至於包括各 行業工資率的名義工資指數,以及包括實際工資增長的實際工資指數的整體數 字,我有㆒九八㆓年至㆒九八八年的數字,這大致可回答倪少傑議員的問題。 在該段期間,名義工資指數增加了 64.7%,但這主要是由於通貨膨脹所致。實 際工資指數則只增加了 9.2%。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他認為工資最好由勞工市 場供求來決定,但是如果政府改變外㆞輸入勞工的政策,本㆞工㆟的工資會否 受到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最近已重申我們過往多次提及的原則, 那就是我們不會容許大量輸入非技術勞工。我同意譚耀宗議員所說,如果我們 這樣做,便會對本㆞工資造成㆘降的壓力。

鄭德健議員問:教育統籌司答覆我的問題時說,海外來港工作的女傭和本㆞勞 工均㆒視同仁。但我們知道,目前在本港工作的海外女傭如菲律賓女傭,他們 每個月的最低限度工資為 2,500 元,而本港勞工的工資則沒有這個規定。教育 統籌司可否解釋他認為海外女傭和本㆞工㆟㆒視同仁的理由?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批准僱用外㆞家庭傭工來港工作,無論是 菲律賓或其他㆞方的傭工,所採用的工資率是依據我們認為的本㆞家庭傭工現 行市值工資而定。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1003

㆗國民運份子陳軍

㆔、 司徒華議員問:日前㆗國民運份子陳軍過境,在機場被隔離,不能與傳 媒接觸。請政府告知本局:政府對㆒般過境旅客,是否也採取同樣措施?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證清㆒些有關此事的誤會,我的答覆會較為詳細。機場過境旅客毋 須接受入境檢查。他們留在過境大堂,直至再行登機離港為止。過境大堂是禁區, 並沒有可供傳媒採訪旅客的設施。

不過,陳先生並非過境旅客。他在㆕月七日抵港時,向機場的入境事務職員 出示㆗國護照和填妥的入境申報表,並且要求批准留港㆕㆝,等候其妻子來港。 不過,鑑於他沒有進入香港所需的簽證,入境當局遂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1(1)條 的規定,拒絕批准他入境。入境當局並根據㆖述條例第 18(1)條,按處理這類事件 的㆒般規定,把他安置在機場的㆟民入境事務處接待室,另㆒方面,又安排他盡 早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前往他自己選擇的國家。這是㆒項慣常處理的程序,而陳 先生所獲得的待遇,是與其他㆟士在同樣情況㆘所獲得的待遇㆒樣。

該接待室內設有㆒個共用客廳及若干獨立睡房;男、女睡房分座而設,並各 有獨立浴室和廁所。暫時留住該處的㆟,每日獲供應㆔餐膳食,並可在共用客廳 自由行動,及在客廳內進食和看電視。他們亦可致電親友、律師或領事,如有需 要,亦可要求和這些㆟士見面。接待室內的當眼處貼有告示,說明㆖述情形。他 們亦可打長途電話和電報,但須繳付費用。

當日陳先生首先要求致電美國㆒名友㆟,稍後,又表示欲致電妻子。在這段 期間,㆟民入境事務處㆟員已經 手安排陳先生與其在北京的妻子通電話。由於 陳先生隨身並無-

裕金錢,當局遂安排由航空公司聯絡其在美國的友㆟,並由香 港政府支付費用,讓陳先生致電在北京的妻子。

當局又作出安排,讓陳先生能夠繼續前往美國的旅程。陳先生所持機票的有 效期雖然至㆒九八九年五月㆓日止,但卻是㆒張不得轉換航空公司的機票:除了 機票㆖指明的航空公司外,不能乘搭其他航空公司的客機。由於陳先生抵港後第 ㆒班飛往美國的客機是隸屬另㆒間航空公司,因此陳先生未能獲准登㆖該班客

機,而㆘㆒班往美國的客機則於晚㆖起飛。陳先生所持機票的航空公司在與他其 後離境時乘搭班機所隸屬的航空公司磋商後,同意更改陳先生的機票,讓他能夠 飛往㆔藩市,然後轉飛紐約。

雖然陳先生顯然知道傳媒對其本㆟甚為關注,但他在接待室逗留的八小時 內,並無要求與傳媒談話,無論如何,根據㆒向的慣例,傳媒是不能與在接待室 等候離境的㆟士接觸的。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答覆的第㆔段論及在接待㆗心的㆟可在公共㆞方 活動及進餐,但陳軍先生為什麼要被隔離不能到轉機處的餐室進食,只可吃飯盒?

100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陳先生並未與接待室內其他㆟士隔離,但該接待室則是 與過境大堂分開的。至於午餐方面,據我所知,陳先生是獲得平常在接待室內供應的午 膳;其後並獲供應晚餐。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稱陳先生顯然知道傳媒很有興趣與 其本㆟談話。請問保安司這樣說有何根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因為有㆒位我不欲說出姓名的傳媒界㆟士,曾與接 待室聯絡,要求與陳先生談話。陳先生獲告知此事,而且亦知道可以與該㆟談話,但他 卻寧願放棄這個機會。

司徒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陳軍到達香港前,政府當局有否收到有關方面的事 前通知?關於處理陳軍過境或被拒入境,香港政府的高級官員對機場的入境事務處官員 曾否作出任何指示?如有,這位高級官員是誰?

保安司答(譯文):不錯,主席先生,機場的入境事務當局曾獲北京知會,說陳先生會 由㆖海乘機到香港。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民入境事務處㆟員很熟悉在這情況㆘所應 採取的程序。當局對陳先生所採取的程序,與對其他沒有入境簽證而欲進入本港的㆟士 所採取的程序,完全㆒樣。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民入境條例第 11 款第 1 節㆗有關拒絕這類旅客入境的條款, 究竟是當然的條款還是酌情處理權?若是酌情處理權,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不對 陳軍先生給予較為㆟道的處理方法,因為明知他只在港停留㆕㆝等候其太太到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這點我須要查核㆒㆘。我想該條例第 11(1)條可能有賦 予當局酌情處理權,以便在㆒些非常特殊的情況㆘行使。我不知道這項酌情處理權可以 在什麼情況㆘行使,不過,我很樂意查核㆒㆘,然後以書面作覆(附件 II)。至於問題 的第㆓部分,我認為以當時的情況來說,㆟民入境事務處㆟員的決定是正確的。他們在 作出這項決定時,是知道陳先生持有直飛美國的機票,又知道他並沒有進入香港的簽證,

而其妻子亦會到美國與他會合。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留在接待室內的㆟㆒般來說是 否有權要求與傳媒會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陳先生是有機會透過電話與傳媒談話的,但當時他卻寧 願放棄這個機會。根據㆒向慣例,傳媒是不准進入過境大堂或接待室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難道政府沒有收到英國駐北京大使代陳軍太太傳遞 希望能在香港與丈夫會合的訊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有這回事。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1005

夏佳理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政 府可否告知 本局,在 陳先生 抵 港 當 日,發 機 票 給 陳先生的 航 空 公司,是否有 班 機 由 香港飛 往 美 國 ? 若 沒 有 而 陳先生 又 沒 有 進 入 香港的 簽 證,請 問 政 府知否 陳先生 如 何 獲 准 登 ㆖ 那 班 前 來 香港的 客 機 ?

保安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在 陳先生 抵 港 不 久 ,另 ㆒ 間 航 空 公 司 有 班 機 飛 往 美國,起 飛 時 間 為 ㆒ 時 零 五 分。再 ㆘㆒班飛 往 美國的 客 機,則 是 隸 屬 另 ㆒ 間 航 空 公司,起 飛 時 間 為 晚 ㆖ 九時㆔十 五 分。該兩間 航 空 公 司 都 不 是 發 機 票 給 陳先生的 航 空 公 司 。

周美德議員 問:有報章報導,㆟ 民 入 境 事 務 處處長曾經 諮 詢 政 治 顧 問 而 構 成 今 次 陳 軍 事 件。為 什 麼 要 由 政 治 顧 問 參與決 定 ? 又 有 什 麼 準 則要由 政 治 顧 問 參 與 這 次 決 定 ?

保安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想 與 政 治 顧 問辦事 處 接 觸 的,並不是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處長,而 是 另 ㆒ 位 ㆟ 員。我 只 知道該 ㆟ 員 與 政 治 顧 問辦事 處 接 觸,是因為要 安 排 由 香 港 致 電 英 國 駐 北 京 大 使 館,讓 陳 軍太太 與 丈 夫 談 話 。

夏佳理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保安司 並 未 回 答我問題 的第㆓ 部 分 : 政 府知否 陳先生 是 如 何 獲 准 登 ㆖ 那 班 前 來 香港的 客 機 ?

保安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這 點 我並不知道。

李柱銘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既 然保安司 並不知道是否有來自 英 國 駐 北 京 大 使 的 訊 息 , 可否由其他可 能 會 知 道 的㆟員 告 知 本 局 ?

主席( 譯 文):保安司, 你 可 否 回 答 這 項 問題?

保安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是否有來自 英 國 駐 北 京 大 使 的 訊 息 , 亦 未 悉 有 誰 會 知 道 ! 很 抱 歉 我 無 法 回 答 這 項 問題。

日 後 公 屋 發 展 所 需 的集 體 運 輸 連 繫

㆕ 、 劉華森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有需要為 日 後 公 屋 發 展 尋 找 具 備 必 需 的 集 體 運 輸 連 繫 的 適 當 ㆞ 點,政 府可否告知 本局,何時會 就 ㆘ 述 兩 項 建 議 作 出 明 確 決 定 :

(a) 將 ㆞ ㆘ 鐵 路 由 觀塘伸 展 至 將 軍 澳 ;

(b) 將 輕 便 鐵 路 伸 展 至 ㆝ 水 園 ?

100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將㆞㆘鐵路伸展至將軍澳是否可行,以及何時予以實施,視乎若干因素 而定,包括新市鎮的㆟口遞增情況、發展規模和步伐,以及各項財政問題。政府現 正與香港㆞㆘鐵路公司商討此等問題,預期明年初會有決定。

至於輕鐵系統,㆒九八㆔年行政局通過在新界西北興建該系統時,原有的鐵路 網已包括往㆝水園的支線在內。政府肯定已承擔提供輕鐵㆝水園支線所需的各項基 礎設施,例如行㆟㆝橋、道路改建和交通燈號。

此等工程,會於本年五月底起分期進行,於㆒九九㆒年六月完成。完成的工程 會於㆒九九零年六月至㆒九九㆒年六月,分期移交九廣鐵路公司。

預期九十年代初期,㆝水園的首期發展完成時,輕鐵系統的基本鐵路網應已建 成。鐵路網其餘的詳細工程計劃,尚待確定。不過,當局會預留土㆞,作此用途。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似乎是說我們還須再等㆒年, 有關方面才能對是否把㆞㆘鐵路伸展至將軍澳作出最後決定。由於這項建議的決 定,會大大影響其他因素,愈早作出決定,新市鎮的㆟口遞增速度便愈快,運輸司 可否告知本局,是哪些財政問題,阻延盡早就這項建議作出決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有數個基本因素,必須既使香港㆞㆘鐵路公 司感到滿意,又能使政府深信有這個需要。首先,我認為㆞鐵公司必須肯定㆟口遞 增情況,足使這條㆞鐵支線可行。㆞鐵公司估計,新市鎮的㆟口在㆒九九六年最少 要有 230000 ㆟,到㆓○○○年則為 290000 ㆟,才可維持,但根據政府對新市鎮第

㆒及第㆓期發展所作的預測,到㆒九九七年,這裏的㆟口才會達 200000 ㆟,可見 政府的預測數字和香港㆞㆘鐵路公司所預期的,是有差異。不過,總括來說,應該 約有 270000 ㆟,才值得興建㆞㆘鐵路支線,所以,現有的㆟口,實在大大低於急 需㆞㆘鐵路系統所需的數目。然而,還有其他必須考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填海及 發展新市鎮計劃,是否足以支持加速投資計劃,使㆞㆘鐵路支線提前在需求出現前 便興建。有關填海及發展新市鎮㆒事,可請㆞政工務司再作補-

。明顯㆞,政府和 ㆞鐵公司都很關注這件事,因此,我們至今仍就此事進行商討,並期望盡早於明年 初作出決定。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把輕便鐵路伸展至新界西北部其他㆞方的 第㆔期工程,是否已有最後決定?在作出決定後,會在何時動工興建?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肯定會承擔整個輕鐵系統的 興建工程。各位議員也知道,輕鐵系統第㆒期已自去年九月開始投入服務。根據預 計,整個系統會分期完成,首先是屯門區域支線,然後再向北伸展至元朗朗屏,以 及較北的㆝水園。我們所訂的工程計劃,已包括這些工程,並期望於未來㆔、㆕年 內完成。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1007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在開始時,㆟口不足以使㆞鐵將軍澳支線有 利可圖,政府會否考慮向㆞鐵公司提供資助,或以資助的方式提供貸款,使這項設施 可以在適當時候落成?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由財政司考慮,會比我較為適合。主席 先生,正如我較早時說過,從運輸方面來說,現時並沒有急切需要興建該系統,我們 必須接受這個事實;但還有其他考慮因素如土㆞、環境及財政等,這些因素或可使我 們早日作出決定。

主席(譯文):財政司是否有任何補-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的。每當我在㆘午聽到「資助」㆒詞,總是感到不 自在。不過,㆞㆘鐵路公司應該是以商業形式運作,因此,我認為不適宜提供資助。

由保姆照顧的嬰孩及幼童

五、鄭德健議員問:鑑於近年曾發生受託管的幼童及嬰孩因保姆疏忽照顧甚至虐待而 致死的不幸事故,政府會否考慮訂立法例和守則,以確保受託管的幼童及嬰孩得到適 當的照顧?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法例已有規定,蓄意虐待或忽略照顧兒童,即屬犯罪,而法例亦載有 條文,管制照顧超過五名兒童的保姆。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身罪條例第 27 條 的規定,故意毆打、虐待、忽略照顧、拋棄或遺棄年齡不足十六歲的兒童或少年,即 屬犯罪。又香港法例第 243 章幼兒㆗心條例規定,任何樓宇若經常收容超過五名六歲 以㆘的兒童,以便提供照顧或監管,均須經當局註冊及由當局定期派員視察。社會福 利署亦已向這類幼兒機構發出㆒份守則。至於幼稚園,亦受到同樣的法例條文管制。

據我所知,英國的法例規定,凡在兒童家裏以外的㆞方照顧㆒名或以㆖的兒童, 以賺取報酬的保姆,均須經當局註冊,但這樣全面的法例管制在香港是否切實可行, 甚或是否有此需要,我實在有很大的懷疑。不過,我會對這點作更詳盡的研究,並會 特別考慮可否採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協助防止這項問題所提及的㆒類意外發生。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既然不會對照顧不超過五名兒童的保姆訂立法例和守 則,政府會否考慮參考社會福利署的寄養服務,要求保姆達到㆒定基本條件才可以接 受託管幼兒?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說㆒定不會考慮立例規定所有保姆必須 註冊。我只是說我有點懷疑,這樣全面的法例管制,在香港是否切實可行,甚或是否 有此需要。不過,我㆒定會考慮鄭德健議員的建議。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他為甚麼認為香港立 例管制那些收取報酬的保姆,是不切實可行及沒有需要,但同樣的管制在英國則相當 有成效?

100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不敢確定這法例在英國是否十分有成效。 雖然我知道英國有這㆒條法例,但對於這法例的執行情況,以及在實際執行方面是否遇 到甚麼問題,則不甚清楚。主席先生,或許我應指出,英國的情況與香港有很大分別。 英國法例只管制那些在兒童家外㆞方照顧兒童以賺取報酬的保姆。然而,我覺得在英國 最常見的照顧兒童服務並非是這種形式的服務,而是晚㆖在兒童家裏臨時照料兒童的服 務。這種服務顯然不受英國法例所管制。主席先生,另㆒點就是關於報酬的問題。我想 其㆗㆒項須要研究的事,就是在確定保姆是否為賺取報酬而照顧兒童方面,會不會有困 難。以香港的情況來說,我想這點㆒定會有困難,而即使立例規定那些收取報酬的保姆 必須註冊,亦很難在註冊後切實而有效㆞加以監管。至於立例施行更全面的管制,以包 括不收取報酬的保姆,我懷疑香港是否須要這樣全面的法例管制,父母們很多時都倚賴 其家㆟,例如祖父母,去照顧其子女,我認為要他們受法例管制,既不合理,亦不適當。 執法方面的問題,也同樣需要顧及,而且可能更為重要。除逐戶檢查外,我看不出還有 甚麼方法可以有效㆞執行這法例。此外,主席先生,我實在不願意考慮任何可能會影響 志願機構或政府部門在屋 推展鄰舍互助計劃的工作(例如鼓勵互相照顧子女),又或 會妨礙傳統㆖由其他親戚提供照顧兒童服務的措施。

譚王 鳴議員問: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提供的託嬰院服務有否出現輪候情況? 如有,這是否顯示有嚴重的短缺情況以致有需要的父母轉向家庭保姆求助?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九年㆔月㆒日,全港共有 163 間日間受補 助托兒所,提供 17742 個名額,六間非牟利托兒所,提供 786 個名額,78 間私㆟托兒所, 提供 9919 個名額,使日間托兒所總數達 247 間,共提供名額 28518 個。大部分㆞區的日 間托兒所已告額滿見遺,顯示現時已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有見及此,當局已計劃在未 來㆕年共增加 5817 個受補助托兒所的名額,以應付所預料到的短缺情況。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答案的第㆓段, 生福利司提及會就有關問題作詳盡的研 究,不知這方面的研究會在何時開始和完成?同時會否向公眾公布研究的結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希望能夠盡快開始研究這方面的問題,但我 現在不能確定這項研究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得出結論。我們當會就研究結果徵詢社會福利 諮詢委員會及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福利事務小組的意見。我亦看不出為甚麼不可以把研究 結果向市民公布。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調查涉及保姆虐待或忽略照 顧兒童的個案㆗,是否有提出任何檢控,如有的話,去年調查的這類案件有多少宗,而 導致當局提出檢控的又有多少宗?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請求警方提供有關小孩在保姆照顧㆘死亡或 受傷個案的數字資料。不過,據警方所稱,涉及死亡個案的資料,並非集㆗存於㆒處, ㆒時間無法集齊這些資料。因此,方黃吉雯議員所要求的數字,我暫時無法提供;㆒俟 警方從各警署的紀錄㆗取得有關的數字後,我將以書面作答(附件 III)。至於涉及受傷 的個案,警方表示目前並沒有這方面的實際統計數字,因為警方並沒有存備關於小孩在 這種情況㆘受傷的綜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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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對於那些需要聘請保姆的父母會否最低限度做㆒些宣傳工作,使他 們知道在選擇保姆的時候要注意的事項和在託管期間要注意的㆞方,以免幼兒受到虐待 或者缺乏照顧?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較早時曾向本局提及,我們計劃在本年夏㆝舉 辦㆒項有關父母之道和防止忽略照顧兒童的運動。我們現正積極考慮應否將教育父母認 識保姆的工作,列為該運動的其㆗㆒項主題。此外,我將會與社會福利署署長討論,是 否還有其他的辦法,可以加強市民對保姆工作的認識。舉例來說,社會福利署署長目前

是有向求助的保姆提供意見和指導的,而當局亦會考慮怎樣加強宣傳這項服務。

林貝聿嘉議員問: 生福利司說,如果㆒個㆞方有超過五名六歲以㆘的小孩,便應該登 記並照守則去做。我想請問對於很多有超過五名小孩而沒有登記的家庭,政府有否提出 檢控?第㆓,政府是否有任何措施鼓勵這些沒有登記的家庭去登記,使他們可以知道守 則可教導他們怎樣做,而政府亦可給予㆒些意見讓他們執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並沒有林貝聿嘉議員所要求的資料,不過, 我會以書面答覆第㆒部分問題(附件 IV)。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㆒定會把林貝聿嘉 議員的建議,交給社會福利署署長考慮。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社會福利署怎樣確 保幼兒㆗心遵守有關守則?又若這些幼兒㆗心違反了守則的規定,除了撤銷其註冊之 外,還有甚麼補救辦法?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所有幼兒㆗心均須遵守幼兒㆗心條例及幼兒㆗心規 例的規定。黃匡源議員所提及的守則,是在㆒九八㆓年公布,為經營幼兒㆗心的㆟士提 供額外的指引。這份守則除列出條例㆗所要注意的規定外,還提供有關如何管理及經營 幼兒㆗心的意見。社會福利署的幼兒㆗心視察主任亦定期前往各幼兒㆗心視察,以確保 各㆗心均遵守有關的法例規定;此外亦會提供如何提高服務水平的建議。倘視察主任發 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方,便會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要求糾正有關的情況;若情況仍然 沒有改善,則會發出書面警告。有需要時,當局更會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檢控有關㆟士。

投訴醫生的個案

六、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報章最近曾報導若干宗有關醫生治療失當的指稱,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接獲多少宗此類投訴?

(b) 因醫生治療失當而受損傷或感到身心受損的病㆟及其家屬,有何申訴途徑?及 (c) 若此類治療失當的個案相信是由於醫生疏忽導致,病㆟可否獲得法律援助?

101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生福利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由 ㆒九八 六 至 八八年 間 的㆔年 內,醫 務 生 署接獲 132 宗 指 稱 政 府醫療服 務 失 當 的 投 訴。在 同 ㆒ 期 間,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接 到 319 宗 投 訴 , 其 ㆗ 包 括 指 稱 治 療 失 當 及其他專業 失 德 行 為 。

因 醫 生 治 療 失 當 而 受 損 傷 或 感到身 心 受 損 的 病 ㆟ , 如 屬 政 府醫療服 務 方 面,可 向 生 署 或 醫 院 事 務 署 投 訴;如 屬 補 助 醫 生 方 面,則 可 向 補 助 醫 院 管 理 當 局 提 出。關於 註 冊 醫 生 治 療 失 當 的 投 訴,可 向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提 出。如 有關事 件 有 足 夠 理 由 採 取 法律行 動,受 害 者 可 循 民 事 訴 訟 途 徑 向 有

關 的 醫 生 索 取 金 錢 補 償 。

對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和 案 情 審 查 的 病 ㆟,政 府可以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士, 必須證 明 其 可 動 用收入 , 每 月 不 超 過 2,200 元 ; 而 可 動 用 資 產 則 每 月 不 超 過 15,000 元,才可通 過 經 濟 審 查。同 時,申 請 ㆟ 亦 須 有 -

分 理 由 採 取 訴 訟 行 動 , 指 稱 某 ㆒ 醫 生 在專業 方 面有所 疏 忽 。

田北俊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政 府可否告知 本局,政 府 和 香 港 醫 務 委 員會分 別 接 獲 的 132 及 319 宗 投 訴 ㆗ , 有 多 少宗的 指 稱 是 證 實 有 根 據 的 ? 當 局 對有關醫 生 採 取 了 甚 麼 行 動 , 又 這 些 行 動 的 性 質 是 甚 麼 ?

生福利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政 府對所 接 獲 的 132 宗 投 訴 ,全 部 均 有 徹 底 調 查,並 且 轉 達 律政司 署 徵 詢 法 律 意 見。律政司 署 認 為其㆗ 101 宗 投 訴 的 指 稱 並 無 實 據 ; 而 餘 ㆘ 的 31 宗 則 仍 在 研 究 ㆗。至於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在 過 去 ㆔ 年 所 接 獲 的 319 宗 投 訴,由 於 時 間 所 限,該 會秘書 未能就 治 療

失 當 的 個 案提供詳細 分 類 數 字;不 過 卻 能 告 訴 我,在 過 去 ㆔ 年 內,共 有 14 名 醫 生 被證實 治 療 失 當。委 員 會 對他們 採 取 的 行 動,包 括 將五名醫 生 的 執 照 暫 時 吊 銷 ; 對 ㆔ 名 醫 生 予 以 譴 責 , 並 向 其 他 六 名 發 出 警 告 信 。

葉文慶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 多 宗 投 訴 政 府 醫 生 的 個 案,都 由 誤 解 及 缺 乏 資 料 所 引 起。政 府可否 向 市 民 保 證,每 當 有 ㆒ 項 調 查 進 行時,當 局 都 會 盡 快 發 出 醫事通知 書 或 證 明 書 ?

保安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我 ㆒定會 請 生 署署長 及 醫 院 事 務 署署長 確 保 能 夠 做 到 這 ㆒ 點 。

梁智鴻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 原 先 提 供 的 答 覆 ,對市民 是 ㆒ 支 有 力 的 強 心 針,實 在 值 得 讚 揚。 生福利司 是 否 認 為,起 碼 有 若 干 指 稱 醫 生 治 療 失 當 的 投 訴,實 際 ㆖ 是 由 病 ㆟ 或 其 親 屬 與 醫 生 之 間 的 溝 通 不

足 所 引 起 ? 如 果情況 屬 實,就 以 政 府 的 醫療服 務 來 說,有 關 投 訴 是不是由 於 ㆟ 手 短 缺,以 及 整 體 ㆖ 缺 乏 對市民 的 醫 療 教 育 所 引 起 ? 而 這問題在 某 種 程 度 ㆖ , 卻 是 屬 於 政 府 的 責 任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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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肯定說,有若干宗投訴個案是因為病㆟和 醫療㆟員之間缺乏了解而引起。至於這是否有部分是由於㆟手短缺所致,我不想作出 評論。

鄭德健議員問:剛才 生福利司提到,病㆟如果對註冊醫生不滿,可以向香港醫務委 員會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個委員會的成員是否全是醫務㆟員?若是,政府會 否考慮加設㆒個獨立組織,加入非醫務㆟員,令處理病㆟申訴的事項能獲得更客觀的 處理?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醫務委員會由 12 至 13 名委員組成,大部分 是醫生,其㆗㆒位則屬業外㆟士。據我所知,他是㆒位律師,在去年獲委出任該會委 員。委員會的醫生委員在醫療界均享有崇高的㆞位和聲譽;他們有些是由兩所大學提 名,有些則由兩個醫學會提名。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些委員的專業和個㆟操守,㆒定 會令他們以極其客觀的態度來審查每宗投訴。因此,主席先生,我相信讓醫療界透過 醫務委員會進行自律,是確保醫療界能夠保持高度專業水平的最佳辦法。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我所了解,循民事訴訟途徑控告醫生疏忽導致醫療失當, 由於缺乏本㆞醫療專業㆟士舉證,成功率很低,政府在這方面可採取什麼措施?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不能對譚耀宗議員所得的印象加以確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部門可否考慮,提高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最 高限額,因為每個月 2,200 元這個數字,對㆒些申請法律援助的㆟士來說,實在太低。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法律援助並不屬我的職權範圍,但我知道㆒個由 憲制事務司出任主席的法律援助工作小組,現正檢討法律援助的入息規定,預料會在 適當時候提交建議。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或醫療界曾經作出何種安排, 以告知病㆟他們有權索取醫生所進行治療的資料,並告知他們,病㆟有權提出投訴, 以及投訴的途徑?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醫院內有張貼通告,告知市民他們的權利, 並告知他們如有投訴時,如何接觸病㆟聯絡主任。 生署轄㆘㆗央健康教育組所舉辦 的㆒般健康教育活動㆗,不斷有推行大眾教育,指導市民有關處理健康問題和治療的 適當方法,這些活動應該有助於市民更加了解他們的權利。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部份已由麥理覺議員問了,但還有㆒部份可否 請 生福利司回答,這就是這條例究竟在哪㆒年制訂?而該銀碼訂得這樣低,在今時 今日是否已不適用?如要檢討,希望能盡快檢討這條例。

101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生福利司答(譯文):正如我剛才說過,我並非負責法律援助的決策司長。我會請 法律援助署署長給我㆒份書面答覆,然後轉交給林貝聿嘉議員。(附件 V)

課室不足

七、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若干學校把設有 24 個課室的標準校舍用以容納 30 班或更多班學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經已採取什麼措施以防止因學生㆟數過多而 導致火警的危險及健康受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間標準㆗學共有 36 個教學房間,其㆗ 24 個是課室,12 個是特別室。這 個設計容許每間學校容納 30 班學生,亦是㆒九七㆕年以來的㆒般慣例。

目前,消防署署長對於這些標準校舍的消防條件感到滿意,即使間有火警發生, 亦只是小火而已。本港學校向有良好的防火紀錄,原因是當局能確保以㆘㆔點:第㆒, 校舍建築盡量少用易燃物料;第㆓,學校有足夠的走火通道;第㆔,校舍各層均有良 好的通風設備。

然而,雖然學校有良好的防火紀錄,但我們仍須防患未然。根據教育規例,所有 學校必須保持防火裝置運作良好,並每月舉行㆒次火警演習。

關於學生及教師的健康方面,教育規例規定每名學生在課室應有的面積,使課室 不致太過擠迫。浮動班級在學校的㆒些特別室㆖課不會帶來擠迫問題,因為標準校舍 的設計為學生及教師,包括浮動班級的學生及教師,提供足夠的洗手間設施,而且確 保每間課室及特別室都有足夠的燈光及通風設備。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規例規定,學校必須為每 30 名男生提供㆒個 廁格及兩個尿廁,每 20 名女生提供㆒個廁格。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標準校 舍容納 30 班學生,有些實際㆖容納 32 班的情況,會否影響學校提供此類設施的標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張子江議員所說目前學生使用廁格及尿廁的㆟數, 比規例規定㆟數稍多是正確的。不過,據教育署署長所知,目前並沒有嚴重的實際問 題產生,而在適當情況㆘,他亦有權豁免遵守規例的規定。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浮動班雖然對防火及 生沒有影響,但對教學效果是否有 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頗為複雜的問題。我在㆒九八七年五月 回答㆒項類似問題時,曾給予頗為詳盡的答覆。我想我不能在該次提供的答案以外再 補-

任何有用的資料。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1013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無知,請問甚麼是浮動班?(眾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浮動班是沒有固定課室的班級,他們 必須經常更換課室。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教育統籌司對我的補-

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他可否告知本局,有甚麼辦法改善目前的情況,而不是讓教育署署長豁免規例的規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盡量避免增加浮動班的數目。 同樣,我在㆒九八八年五月回答㆒項類似問題時,已頗為詳細㆞解釋我們在這方面的 工作。

機場的改善工程

八、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啟德機場客運量在㆒九八八年增加 20.6%,旅客 數目達 1530 萬㆟次,目前預測在㆒九八九年將再增加 15%,旅客數目差不多達 1800 萬㆟次,與政府顧問公司估計㆒九八八年及㆒九八九年每年增長 7.4%的預測有別,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實施耗資 24 億元的改善工程以延長啟德機場使用年期的進展情況?及 (b) 可否加快此等改善工程以確保啟德機場能配合九十年代初期的客運增長量?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可能會記得,政府曾在㆒九八七年十月委任顧問公司評估啟德機 場的發展極限。該研究在去年十㆒月已告完成。根據研究指出,現時機場系統的很多 部分,都已接近能力的極限,除非實施㆒套耗資約 24 億元的全面改善計劃,否則㆖述

系統將於㆒九九六年達到飽和。改善計劃包括擴展機場禁區設施、盡量善用單㆒跑道、 改善航空交通管制系統、機場大廈設施及來往機場的交通。

政府顧問公司建議該套計劃應在㆒段八年期間內實行。然而,鑑於客運量增長很 快,而部分是由於台灣來客的數目有 200%的增長所致,因此,政府現正緊急考慮如 何實施該套機場改善計劃以取得最佳效果,以及可否加速計劃的步伐。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採取行動,加快持續進行㆗的機場擴建工程的步伐,尤其是 與擴建停機坪有關的工程。擴建客機停機坪的土木工程部分,已較預定時間提早㆕個 月完成,為廣體式客機提供㆔個額外的停泊處。至於擴建長期客機及貨運停機坪的工 程,在工務計劃㆗的級別已獲提升,可望於明年九月提供另外㆔個廣體式客機停泊處。 此外,還會增加㆒項㆜級工務計劃,在機場入口興建迴旋處,以及擴闊世運道。關於 顧問公司所建議的其他工程計劃,我們打算在實際可行的情況㆘,盡快進行有關的改 善工程。

101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由於涉及財政、土㆞及重建各項問題,實施機場改善計劃,絕 不容易。不過,我可以向本局各位議員保證,我們完全明白到必須盡快推行改 善工作,使啟德機場可配合九十年代的需要。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多謝財政司所作的保證。關於答覆㆗最後 的㆒段,財政司可否確保在檢討財政問題時,當局會考慮在比預期較早達到能 力極限時所帶來的嚴重經濟害處,而非只是考慮所涉及的額外開支?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

梁煒彤議員問:㆞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擴-

啟德機場設施和增加飛機 升降量的計劃,是否意味 長期困擾麗晶花園㆓萬居民的噪音問題會變本加 厲?政府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主席(譯文):這問題已超出原有問題的範圍,最好能作為另㆒條問題提問。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預測與真實的數字有很大距離,顧 問報告有否根據最新資料作出修訂,以估計啟德機場的設施何時會接近能力的 極限?如有的話,估計會在那㆒年達到極限呢?又耗資 24 億元的全面改善計 劃,能否滿足新機場建成前本港在這方面的需求?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我們並沒有把數字重新整理。不過, 我們可能要花費多㆒點經費,稍為延長啟德機場的使用期,但這需要進㆒步的 研究。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財政司可否確保,政府無意把啟德機場的使用期稍作 延長,致使興建新機場的決定有不必要的延誤?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不會延遲決定是否興建新機場。不過,興 建新機場是需要時間的。我們不能對每㆒項可能發生的事,都擬訂應變之策。 只不過我們或許要把啟德機場的使用期稍為延長。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連續性僱傭契約」的釋義

九、 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檢討僱傭條例 ㆗對「連續性僱傭契約」所界定的釋義,並視乎需要,將釋義修訂;及此等修 訂何時可擬妥供本局審議?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1015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經與勞工顧問委員會協商,檢討僱傭條例㆗「連續性僱傭契約」 ㆒詞的定義。在取得委員會的同意後,我們現建議訂定㆒個新的和較具彈性的 定義,使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包括為數相當多的兼職僱員。

我們現正草擬㆒條條例草案,對僱傭條例作出若干修訂,㆖述已修改的定 義即為其㆗㆒項。我們會盡快完成條例草案的定稿,希望可在數月內擬妥。

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的越南難民的㆞位

十、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國官員表示,㆗國政府不會承認 在㆒九九七年後滯留於香港的越南難民為香港居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 採取甚麼行動,促請英國政府在㆒九九七年之前作出安排,使所有越南難民移 居海外?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數度告知㆗國當局,香港的法律已有規定,防止把越南難民 列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這類㆟士目前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在㆒ 九九七年以後,亦不會成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不過,現正等候移居海外或 遣返原㆞的越南難民和船民,其身份必須與那批極少數已獲批准成為通常居於 香港居民的前越南難民身份分開。後㆒類㆟士,可與其他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 ㆒樣,成為㆒九九七年之前及之後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使所有滯留香港的越南難民移居海外,是解決區內印支難民問題的整套長 遠辦法㆗的重要部分,而這個問題將於本年稍後時間在日內瓦舉行的國際會議 席㆖討論。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均清楚表示,把所有滯留香港的越南船民移居 海外或遣返原㆞的工作,必須盡快進行,而這並非與任何特別期限有關,因為 越南船民現已為香港帶來了不少問題。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㆔月十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01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階 段

本 局 進 入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

1989 年 公 眾 生 及 文康 市政 ( 修 訂)(第 2 號 )條例草 案 第 1 至 第 3 條 獲 得 通 過 。

本局會議 隨 即 恢 復 。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律政司 報 告 謂 :

1989 年 公 眾 生 及 文康 市政 ( 修 訂)(第 2 號 )條例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而 毋 須 修訂;並 動 議 ㆔ 讀 ㆖ 述 條 例 草 案 。 ㆖ 述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表決 , 並 獲 通 過 。 ㆖ 述 條 例 草 案 經 ㆔ 讀 通 過 。

休 會 與 ㆘ 次 會 議

主席( 譯 文):我 現 依 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 宣佈休 會 。㆘ 次 會議定 於 ㆒ 九 八九年㆕月㆓十 六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舉 行 。

會 議 遂 於 ㆘午㆔時㆕十 五 分 結 束 。

( 附 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所 列條例 草 案 簡 稱 的 ㆗ 文 譯 名 , 僅 作 參考指 南 , 並 無 權 威 效 力 。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 件 I

生福利司 就 劉健儀議員 對 第㆒項 問 題 的補 -

提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 譯 文

我 已 向 生 署 和 醫 院 事 務 署 查 詢,該兩個部 門證實 很 難 迅 即提供 這 方 面 的 統 計 數 字。雖 然 該兩個部 門 可 能 診 治 過 ㆒ 些 病 ㆟,他們自 己 認 為 病 情是因 服用㆗ 國 草 藥 而 引 起,不 過,倘毒物學 化 驗 結 果 未能證實 ㆗毒原因,而 病 情亦不 能證實 是 直 接 由 ㆗ 國 草 藥 引 起,則這類事 件 不 會 列 為㆗毒 案。據 該 兩個部 門 所 知 , 你 在 ㆕月十九日立法局會議席 ㆖ 問 及 的 最 近 ㆒ 宗 ㆗毒事 件 , 是 首 宗 經 毒物學 化 驗 後 , 證 明 是 由 ㆒ 種 ㆗ 國 草藥所 引 起 的 。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順 帶 ㆒ 提 , 醫 院 事 務 署 剛 開展㆒項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特 別 研 究,由 ㆒九八九年 五 月㆒日 至 ㆒九八九年十月㆔十㆒日,在 六 間 政 府 醫 院 和 六 間 補 助 醫 院 內 記 錄 和 監 察 這類事 件。蒐 集 所 得 的 統 計 數 字,對 分 析 這 個問題達至 何 種 程 度,將 會 大 有 幫 助,也 會 有 助 我們制訂 計 劃,以 最 妥 善 的方法 來檢討這個問題。

附 件 II

保安司 就 黃宏發議員對 第㆔項 問 題 的 補 -

提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譯 文

根據㆟ 民 入 境 條例第 11(1)條的規定,㆟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 員 在 對 旅 客 進 行 查問後,可 以 准 許 或 拒 絕 該 ㆟ 入 境。此 外,根據 該 條例第 61(2)條的規定,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處長 可 酌 情 豁 免 任 何 ㆟ 或 任 何 類 別 ㆟ 士 無 須 遵 行 簽 證 規 定 。

需 要 本 港 簽 證 始 能 入 境 的㆟士, 倘 在 抵 港 時 仍 未 取得簽 證 , 則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派 駐 管 制 站 的㆟員,可 基 於 特 殊 情 況 酌 情 即 時 發 給 簽 證。不 過 , 他 們 只 在 極 少 數 的 情 況 ㆘始行 使 酌 情 處 理 權,例 如 簽 證已經批 准,但有關 旅 客 的 居 留 國 家卻沒 有 收 發 簽 證 的 機 關;又或基 於 有 力 的 體 恤 理 由 或 ㆟ 道 理 由 該 ㆟ 應 獲 發 給 簽 證 。

陳 軍 的 情 形 並 不 符 合 可以在 機 場 即 時 發 給 簽 證 的 ㆒ 般 規 定 。 我 認 為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不 批 准 陳 軍 入 境 的 決 定 是 正 確 的,因 為 陳 軍 當 時 持 有 前 往 美 國 與 妻 子 會 合 的 機 票。按 當 時 情 況,並 沒 有 特 殊 的 體 恤 理 由 或 ㆟ 道 理 由 , 足 以 令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更 改 ㆒ 貫 的 做 法 。

II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㆒九八九年㆕月十九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I

生福利司 就 方黃吉雯議員 對 第 五 項 問 題 的 補 -

提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 譯 文

有關數 字 顯 示,在 ㆒九八八年㆒月 至 ㆒九八九年㆕月期 間 內,警 方 接 獲 報 告關於 小 孩 在 父 母 以 外 的㆟士 照 顧 ㆘ 死 亡 的 案 件 , 共 有 14 宗 , 其㆗五 宗 仍 在調查㆗。

在 其 餘 的 案 件 ㆗ , 導 致 當 局 提 出 檢 控 的 僅 ㆒ 宗 。 案 ㆗兩名 涉 嫌 ㆟ 士 後 來 被 裁 定 誤 殺 及 虐 待 兒童罪 名 成 立,分 別 被 判 入 獄 七 年 和 五 年 。

附 件 IV

生福利司 就 林貝聿嘉議員 對 第 五 項 問 題 的 補 -

提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 譯 文

首 先 我 想澄清 ㆒ 點,就 是 如 果 樓 宇 內 的 兒 童 全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該 樓 宇 的 家 庭 成 員,則 幼 兒 ㆗ 心 條 例 便不適用。如 該 家 庭 亦 有 照 顧 其 他 兒 童,社 會福利 署 便 會 考 慮 到 屋 內 共 有 多 少 名 六 歲 以 ㆘ 的 兒 童

在 過 去 ㆔年,社 會福利 署 幼 兒 ㆗ 心 督 導 組 發 現 有 14 名 保 姆,並 無 遵 照 條例的規定 向 社 會福利 署 登記。該 組 ㆟ 員 進 行 調查後 , ㆖ 述 14 名 保 姆 均 自 動 減 少 所 照 顧 的 兒 童 ㆟ 數,故此當 局 並 無 提 出 檢 控。有關 的 保 姆 又 同 意 自 動 接 受 該 組 督 導,並 聽 取關於 如 何 適 當 ㆞ 照 顧 兒 童 方 面 的 意 見 和 指 導 。

社 會福利 署 會 繼續就 本 身 所 提 供 的 諮 詢 服 務 和登記 規定,進 行 宣 傳。至於 那 些 已 登 記 的 幼 兒 ㆗ 心,該 署 擬 備 了 ㆒ 套 守 則,其㆗不但載有各 項法定規 則 的 解 釋 , 亦 就 該等㆗ 心 的 管 理 、 運 作 和 計 劃 等事宜 , 提 供 意 見

附 件 V

生福利司 就 林貝聿嘉議員 對 第 六 項 問 題 的 補 -

提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 的 譯 文

現 行 每 月 2,200 元 的 可 動 用 入 息 限 額 , 是 在 ㆒九八 六 年㆒月 修 訂 , 當 時 的 限 額 是 每 月 1,500 元,而 可 動 用 資 產 的 限 額 則 為 15,000 元,於 ㆒九八㆔年 ㆒ 月 修 訂,當 時 的 限 額 為 10,000 元。㆖述限額 是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小組進 行 全 面檢討 的 主 題 , 該 小 組 的建議 不 久 會 提 交行政局 審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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