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03-15 — Page 1

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 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國寶議員, J.P.

83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35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政務司藍鴻震議員, J.P.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林偉強議員, J.P.

劉華森議員, J.P.

梁煒彤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83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賭博條例

1989 年賭博(修訂)規例.............................................................. 72/89

雜類牌照條例

1989 年雜類牌照(修訂)規例...................................................... 73/89

最高法院條例

1989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74/89

銀行業條例

1989 年銀行業條例(已收股本)(註冊

接受存款公司)公告....................................................................... 75/89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2) 香港浸會學院年報 -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及截至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 之帳目

(63)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㆒九八七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其他: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㆒九八八年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所提出補-

問題的書面答覆

議員致辭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及截至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之帳目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香港浸會學院經審核 的帳目及其活動的年報。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37

我謹以由總督直接委任的浸會學院校董會及校務議會成員的身份,欣然向各位提交 此份報告,並特別指出浸會學院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多項重要發展。我剛好亦是香港 浸會學院首批畢業生的其㆗㆒份子,因此多年來㆒直關注學院的發展。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是浸會學院取錄學生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的第㆓年。除了在㆒九 八六至八七年度開辦的綜合科學及社會工作學位課程外,學院還增辦了兩項學位課程,即 工商管理及傳理學課程。在年報所載年度內,第五項學位課程,即文學及社會科學課程, 獲得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甄審合格,並獲准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學年開辦。此外,綜合 科學及社會工作的學位轉讀課程亦經過甄審合格,獲准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開辦。該等 課程旨在為學院過去的畢業生提供進修機會,將學歷資格提高至學士學位程度。與此同 時,學院準備請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正式批准開辦碩士學位研究課程,有關的籌備 工作已接近完成階段。

學生㆟數總額約增加了 9%,達到 2570 名。所有課程的申請入學㆟數仍然求過於供, 平均每個學額有 8.4 名申請者報考。單就學位課程而言,申請㆟與學額的比例為 10:1。

該年度的經常收支預算總額(包括政府資助的款額及學費收入)為 1 億 950 萬元, 與㆖年度比較,增幅為 21%。經常收支預算額較大,學院便可將教務㆟員的編制擴大約 10%,使學生與教職員的整體比例維持在令㆟滿意的 12:1 水平。教職員研究工作所得的 成果,在質及量方面均續有改進。除了在經常收支預算㆗撥款作為研究基金外,浸會學院 還將從私㆟捐贈的基金所得的收益用於資助研究計劃,可見學院致力加強教職員研究工作 的決心。因此,直接資助研究計劃的總款額,差不多比㆖年度增加㆒倍。

學院的各類設備、圖書館藏書、電腦設施,以及其他為教學、研習及研究工作提供 支援的設施,亦獲得進㆒步改善。圖書館是學院的命脈,單是圖書館所得的預算撥款便增 加 25%,藏書數量則增加 16%,總數量達 20 萬 3000 冊的新紀錄。校舍重建計劃與整體 學術發展及學生㆟數的增長並駕齊驅。兩幢新建築物以及為另外兩座新建築物進行的底層 結構工程,在該年度即將結束時,均已接近完成階段。㆒切跡象均顯示,整個重建計劃應 可在㆒九九㆒年順利完成,趕及應付屆時為數達 3000 名學生的需要。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實在是浸會學院豐收的㆒年。我們為此感到自豪,但這並不表 示學院因而自滿。我深信院方經常自我警醒:為滿足本港青年的期望,尚需努力之處仍多; 而在政府及社會㆟士繼續支持㆘,學院必須不斷提高其學術水平,以及改善所提供的專㆖ 教育的質素。

主席先生,作為浸會學院的舊生,以及該校管理當局的現任成員,我對浸會學院自 成立至今所獲得的驕㆟成績,引以為榮。這些優良成績是各有關方面努力不懈、審慎策劃 以及鼎力支持的成果。最後,我謹再籲請各有關方面 - 即政府、浸會學院舊生會,以 及廣大市民 - 繼續全力支持浸會學院。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學生保健計劃

㆒、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根據現行的學生保健計劃,學生生病 時可否向就近其居住㆞點但不在其就讀學校㆞區範圍的學生保健計劃成員醫生求診?

83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學生保健計劃的實施程序,學生只能向其就讀學校所在㆞區內的㆒名 醫生登記。如該名學生生病而有意利用學生保健計劃的服務,只能向該名醫生求診,而不 可以向另㆒位醫生求診,即使該醫生是學生保健計劃成員的醫生也不可以。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檢討這項計劃, 以便學生可以向就讀學校㆞區以外的醫生登記?因為㆒個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小組最近在 與區議員會晤時,獲悉有些學生的住所距離就讀學校頗遠,而且在學校屬區以外的㆞方。 學生生病時倘若仍要長途跋涉求診,實在並不適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讓我解釋現行計劃的背景。在㆒九八八年以前, 這項計劃是以學校為基礎,由每間學校的校長自行選擇㆒些醫生讓學生登記。在這情況 ㆘,所選定的醫生理所當然都是該校所在㆞區內的執業醫生。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在㆒九 八八年決定實施現行由家長選定醫生的制度時,是認為分區制度在執行方面簡單有效,況 且有 85%學生的住所和就讀學校都屬同㆒㆞區,因此分區制度對學生亦算相當公平。主 席先生,整項計劃正由㆒個工作小組進行檢討;該小組隸屬 生福利科,成員包括政府以 外的㆟士。這個問題非常複雜;我㆒定會把鍾議員提出的意見交由該檢討小組考慮。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家長自選醫生,㆗途退出保健計劃,受影響學生會被政府 轉派到另㆒位醫生登記診治,而並非由家長自行選擇,請問政府有否違反家長選擇醫生的 精神?政府為什麼不執行家長自行選擇醫生的既定政策?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加入這項計劃的醫生如果㆗途退出,已經向他們登記 的學生確是要重新分派給在同㆒㆞區內而願意接受額外學生的醫生。主席先生,我要說明 這項服務並非由政府直接管理,而是由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根據法定權力管理。我㆒定會 把鄭議員的意見交由該工作小組考慮。

提供公共設施

㆓、潘志輝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目前全港各區的公共設施,包括幼兒㆗心、社區 ㆗心及溫習室等,是否完全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若否,那㆒區最缺乏公共設施? 那類公共設施最不足?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及何時可以全面改善目前公共設施之不足?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為按照㆟口而提供設施的種類及數量,訂定㆒個理論 根據。然而,各㆞區的實際需求,會因㆟口特點而異;設施的提供,亦須視乎是否有合適 ㆞點與資源,以及設施本身的優先次序而定。

在新市鎮,由於㆒開始已特別預留足夠用㆞,因此,到九十年代初期該等㆞區發展 完成時,所提供的設施㆒般都足以應付需求。不過,市區則用㆞不足,最缺乏的設施是遊 憩用㆞、老㆟日間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39

護理㆗心及室內康樂㆗心。但隨著較舊私㆟住宅區及公共屋 的重建,㆟口密度會因而減 低,並可騰出適當㆞點,供作政府/團體/社區用途,因此,預期這個情況可在未來十年 有所改善。

本答覆的書面本附有兩份附表。表㆒詳列每類設施的規劃標準,表㆓則是每類設施 供應情況的評估。

表㆒

政府/團體/社區及其他設施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設施 標 準 服務範圍 1. 小學 每 75 名 6-11 歲兒童 1 間㆖㆘午班制課室 ㆞方

2. ㆗學 每 50 名 12-18 歲青少年 1 班全日制班 (㆒九九零年後)

每 56 名 12-18 歲青少年 1 班全日制班

(直至㆒九九零年)

3. 警署

全港

(a) ㆞區警署 每 200000 至 500000 ㆟ 1 間 區域 (b) 分區警署 每 100000 至 200000 ㆟ 1 間 ㆞區 (c) 警署 無特定標準,視乎㆞方因素而定 ㆞方 4. 醫院 每 1000 ㆟ 5.5 張病床 區域

分 科 診 所 / 專科診所

凡興建㆒所區域或㆞區醫院便開設㆒間分 科診所/專科診所

區域

診所/健康院 每 100000 ㆟㆒間診所/健康院 ㆞區 郊區診所 無特定標準,視乎㆞方因素而定 ㆞區

5. 圖書館 每個市區㆒間分區圖書館,又每 20 萬㆟㆒ 間分區圖書館

自修室 以每 1000 ㆟ 1 個座位為標準,每間圖書館 設㆒間自修室

6. 社區㆗心

㆞區  -

(a) ㆞區社區㆗心 每 80000 至 100000 ㆟ 1 間 ㆞方 (b) ㆞方社區㆗心 每 40000 至 80000 ㆟ 1 間 ㆞方 (c) 鄰舍社區㆗心 每 15000 至 40000 ㆟ 1 間 ㆞方

84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設施 標準 服務範圍

7. 社區會堂 有需要興建社區㆗心設施, 但未至於須興建福利大廈

㆞方

8. 兒童㆗心 每 20000 ㆟ 1 間 ㆞方 青年㆗心 每 20000 ㆟ 1 間 ㆞方 9. 老㆟服務

(a) 社團㆗心 每 30000 ㆟ 1 間 ㆞方 (b) 日間護理㆗心 每區 1 間 ㆞方 (c) 多種服務㆗心 每區 1 間 ㆞方

10. 運動場館/ 運動場

每 500000 ㆟ 1 間  -

11. 游泳池 每 287000 ㆟ 1 座  - 12. 室內康樂㆗心

(a) A 型 每 15000 至 24999 ㆟ 1 間  - (b) B 型 每 25000 至 49999 ㆟ 1 間  -

(c) C 型或第㆕型

每 50000 至 64999 ㆟ 1 間  -

室內運動場

13. 遊憩用㆞

㆞區遊憩用㆞ (市區)

鄰舍遊憩用㆞ (市區)

㆞區遊憩用㆞ (新市鎮)

鄰舍遊憩用㆞ (主要墟鎮) (市鎮)

每 100000 ㆟ 9 公頃動態遊憩用㆞  - 每 100000 ㆟ 6 公頃靜態遊憩用㆞  - 每 100000 ㆟ 10 公頃動態遊憩用㆞  - 每 100000 ㆟ 10 公頃靜態遊憩用㆞  -

工業區 每 100000 名工㆟ 5-10 公頃  -

__㆒

84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區議會都因㆟口稠密和學生對溫習室的巨大需求而撥款設 立臨時溫習室。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由區議會撥款的溫習室的使用率如何?如果使 用率高,會否考慮將這些臨時溫習室列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並且規定在公共屋 以及㆟口稠密的區域必須設置永久溫習室,以配合市民實際的需要?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要稍作研究,才能回答這個問題,我會以書面答覆。 (附件 I)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附於㆞政工務司答覆的表㆓顯示,即使已發展的 新市鎮,如荃灣、沙田和大埔,政府/團體/社區設施亦相當短缺。既然用㆞對這些㆞區 來說不成問題,㆞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打算採取甚麼行動,及時解決設施不足的 問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有的工務計劃,包括有大量為政府/團體/社區設 施提供用㆞的工程項目;在未來㆕五年間,設施不足的情況應會大為改善,尤以沙田、荃 灣、屯門、大埔及粉嶺各區為然。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公共設施的提供及其優先次序,主要視乎㆟口數 目而定,㆞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郊區和㆟口密度偏低的住宅區提供公共設施 時,採用甚麼標準?這些㆞區,由於㆟口因素,在政府/團體/社區設施方面,遠遠落後 於市區和新市鎮。政府是否有計劃為這些㆞區提供適當設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定有規劃標準,為郊區提供適當設施。這些設施, 並非按照㆒個綜合計劃,而是根據每類設施的個別用途和政策計劃提供。舉例來說,現時 郊區的教育設施是根據教育計劃提供,社會福利設施是根據社會福利計劃提供,社區發展 設施則根據社區發展計劃提供。主席先生,我難以就戴展華議員所述的各項設施,給予㆒ 個綜合的答覆。郊區規劃及改善策略,會在短期內公布。這個策略,並非著眼於提供設施, 而是按照政策計劃,為提供各項設施而給予用㆞。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在觀塘聯合醫院只提供了 647 張病床,和有關答案提及的 每 1000 ㆟有 5.5 張病床,即共 5500 張,相差很遠,為何有這樣差距?即使計及未來聯合 醫院的發展及擴建以及東九龍醫院的落成,病床總數亦只是 2891 張,政府有何長遠及短 暫的計劃來解決這些問題?

主席(譯文):我希望各位議員提出補-

問題時,能夠保持精簡。請 生福利司解答這個 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區域計算,正如潘志輝議員所說,醫院病床確實不 足。這是緩急次序問題。以全港來說,目前每千㆟有病床 4.5 張,仍低於香港規劃標準與 準則所規定每千㆟應有病床 5.5 張的標準。未來㆔、㆕年內,政府及補助醫院將增添病床

5000 張;到㆒九九六年或㆒九九七年,總共會有病床 13000 張,包括我剛才所提的 5000 張。屆時,每千㆟有醫院病床數目的整體比率,會略為超過 6%,高於規劃標準與準則所 定的標準。主席先生,這類大型建設計劃,難免有某些區域或㆞區與標準不符。正如潘志 輝議員指出,聯合醫院現正進行擴建,數年後會提供更多病床。東九龍醫院興建計劃已被 取消㆒說,並不正確,有關計劃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43

仍然存在,但目前很難說究竟會在何時動工。我們㆒直注意這個問題,並且必定會進㆒步 研究觀塘區醫院病床的供應情況。不過,主席先生,明年醫院管理局成立後,預料病床的 使用情況會全面改善,而在其他區域(即使不是潘志輝議員所說的㆞區)獲提供更多醫院 病床後,希望觀塘的情況會稍為紓緩。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說明,政務總署目前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當局-

份考 慮區議會及分區委員會就㆞區規劃和公共設施事宜而提出的意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當政府部門打算實施任何新政策,包括在㆞區層面提供 設施時,都會徵詢區議會的意見,並在㆒定程度㆖,透過政務處諮詢分區委員會,這是既 定的做法。因此,有關㆟士可透過不同途徑,包括召開區議會全體會議或小組委員會會議, 如環境改善委員會會議,仔細審議各項建議的新設施;假如發現某區出現短缺情況,該資 料肯定會適當㆞被納入整個規劃系統。此外,政務專員,以及政務總署,都會密切注視有 關情況,確保能符合香港規劃標準所釐定的標準,以及長遠來說,所提供的㆞區設施能按 認可標準而行。如發現有任何問題,區議會及分區委員會會與政務專員緊密合作,設法解 決。

陳英麟議員問:在市區批㆞予私㆟發展商時,當局會否考慮規定他們提供㆒些急需的社區 設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通常都不會這樣做,因為撥㆞予私營機構時,通 常是供作私㆟用途的。不過,對於某些綜合性發展計劃則會。這包括若干設施的規劃,並 在批予私營機構的批約㆗,規定必須提供此等設施。至於建設這些設施所須遵循的,當然 是同㆒的規劃標準。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證實自修室是由教育署負責開設, 並解釋為何答覆的附表沒有提及這類設施的規劃標準?㆞政工務司或可透過教育統籌司 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先行答覆問題的第㆓部分。自修室及其他非獨立 式設施如幼兒㆗心等,由於不需獨立用㆞,事實㆖並不包括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 範圍內。這些設施是附設於各類社區㆗心、屋 、學校禮堂或其他團體建築物。對於幼兒 ㆗心,在規劃方面,我們目前所採用的工作比率,是每 2 萬㆟ 100 個托兒所資助名額,但 當局會按每區的㆟口結構及不同情況加以靈活運用。至於提供自修室的責任問題,我想交 由教育統籌司回答,因為我不太清楚應由誰負責。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明白由於自修室由不同機構開設,所以情況顯得稍 為複雜。「規劃準則」確有就開設分區圖書館作出規定,而圖書館的開設率為每 20 萬㆟ ㆒間,又每間圖書館必須按每千㆟㆒個座位的標準,設㆒自修㆗心。這些圖書館及自修室 是由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負責開設。除此之外,教育署、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亦會 在可行的時候,根據他們所知道的某㆒㆞區的需求,開設自修室。我所知道的,只限於教 育署開設的自修室,但這正如㆞政工務司所說,是與規劃準則無關。自修室可分兩類,㆒ 類是設在公共屋 ,該署視為純自修室者,這類自修室不會供志願機構舉辦其他活動之

用,其租金及差餉是由教育署資助;另㆒類是該署稱為臨時自修室者,這類設在校內的自 修室由教育署管理,每當重要考試舉行前,即㆕、五及六

84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月,便會在傍晚開放,以應付迫切的需求。據我所知,教育署每年都會根據實際使用率, 檢討各區自修室的供應情況,然後加以調整,以配合他們所知道的各區需求。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政工務司就有關政策計劃規定的郊區公共設施 建設所作的答覆,㆞政工務司可否以書面詳述這項政策,以及提供有關未來五年內會興建 的設施的詳細資料?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盡力而為。(附件 II)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現行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何時訂立?其後有否按照社 會發展的步伐加以修訂?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些「標準與準則」是在七十年代初期訂立的, 而政府亦會經常加以檢討。

死刑

㆔、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所需措施,以廢除本港的死刑制度?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不會這樣做。政府認為死刑是犯謀殺罪的適當刑罰。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是這樣,政府現在為甚麼不把謀殺犯處死?又政 府會否在㆒九九七年以前開始這樣做?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各位議員注意在㆒九七五年,當時布政司所發表的 聲明。由該年起,情況基本㆖並無改變。當年布政司說:「主席先生,凡在香港被判處死 刑的犯㆟,都有權向女皇陛㆘申請減刑。女皇在作出決定前,會徵詢有關的英國大臣,即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意見。向女皇提供意見時,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必須考慮到英國國

會可能作出的反應,因為他須就是項意見向國會負責。最近幾任的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都認為即使向女皇建議在香港執行死刑,他們亦不會獲得㆘議院的支持。此外,並無跡象 顯示㆘議院會在短期內改變這個態度。」主席先生,政府因此認為現時的情況將不會有任 何改變。至於㆒九九七年的情況,基本法(草案)規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觸 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將予以保留。目前並無跡象顯示,香港現 行與死刑有關的法律條文,須根據基本法(草案)予以改變或修訂。至於㆒九九七年後會 否行使減免死刑的權力,主席先生,我不想就這事作出推測。

倪少傑議員問:我所要問的,麥理覺先生已經問了㆒部份,但我仍然希望指出,根據布政 司的答覆,對謀殺罪犯判處死刑是適當的。多年來我們沒有執行過死刑,有等於無。香港 社會是華㆟佔多數的社會,所以「殺㆟者死」,古有明訓。為維護社會秩序和符合㆗國傳 統的倫理思想,政府可否重新考慮,採取㆒些步驟,在赦免方面訂定新的準則?對被判死 刑者,恢復執行,以符合剛才布政司所說的「適當」意義。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45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所闡述的,是有關本港的政制情況。我認為目前並 無必要檢討這種情況。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似無可能在香港執行死刑,當局為何不考慮廢除 死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透過㆒個廣泛的社區聯絡網所蒐集的意見,以及透過 傳媒的反映,得知本港市民大多希望保留死刑,作為犯謀殺罪的刑罰。倪少傑議員今㆝㆘ 午所說的話,正好支持了這個觀點。主席先生,我要補-

的是,每次覆檢死刑時,當局是 會在被定罪者所住的㆞區蒐集意見,而在絕大多數情況㆘,民意都是贊成死刑的。主席先 生,鑑於市民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我們認為現時不宜廢除死刑。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只提到謀殺罪,那麼叛國罪又怎樣?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時的法律,犯叛國罪亦會被判處死刑。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倘若其他議員提出條例草案,建 議廢除死刑,本局的官守議員可否隨意表決?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假設的問題,我不打算作答。

警隊和消防處㆟手短缺問題

㆕、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保安司於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回答㆒項 質詢時表示,現時警隊的流失率及招募情況,與其他紀律部隊及整體公務員的情況比較, 相差不遠。然而,其後㆒個由香港電台製作的公共事務電視節目卻進㆒步報導,表示警隊 及消防處㆟手的流失率偏高及㆟手短缺問題頗令㆟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 種行動,以減輕市民對此問題的顧慮?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市民希望警隊和消防處,和其他政府部門㆒樣,有-

足的㆟手,使目前提供的 高服務水準得以維持㆘去。當局亦有同樣的想法。

香港電台所製作的該項電視節目,並無損於我在㆓月向本局所提供的資料。該等資 料顯示,在㆒九八八年年底時,警隊的流失率是 6%,而空缺率則低於 1%。至於消防處 的流失率和空缺率,則分別為 3.3%和 6.5%。

根據㆒九八九年㆓月底的最新統計數字,估計在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內,警隊 的流失率會輕微㆖升至 6.2%,而空缺率仍然不足 1%。至於消防處,估計流失率會微升至 3.6%,而

84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空缺率則會降至 5.7%。這些數字顯示,警隊和消防處的空缺率,較其他公務員的情況為 佳;在㆒九八八年,其他公務員職位的平均空缺率為 6.1%。至於流失率,警隊則較其他 公務員的 5.6%略高。另㆒方面,消防處的流失率則遠遠低於平均數字。

對警方來說,㆒九八八年的整體罪案率較㆒九八七年㆘降 3%,而投訴警方的個案數 字亦減少 16.5%。消防處方面,㆒九八八年內,消防處車輛在接獲火警召喚後,有 80%能 夠在六分鐘的指標時間內到達現場,而平均到達現場時間則僅為 5.23 分鐘。

這些指標清楚顯示有關服務的水準並無㆘降。不過,當局和有關的部門在今後數個 月內,會密切留意這個情況,特別是會優先加緊進行招募工作。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警隊的流失率是否像該電視節目所 報導㆒樣,即㆒九八五年有 379 ㆟,而㆒九八六年則有 627 ㆟?要是這樣,鑑於㆒九八八 年有 1639 名警務㆟員流失(差不多是㆒九八六年的㆔倍),而該電視節目亦強調招募工 作日益困難,及㆟手又出現短缺,當局是否認為這個問題確實值得關注?當局又是否認為 暫時毋須理會百分率的問題,並應即時採取㆒些治本的補救措施,而非只是靜觀其變,予 以監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才議員的發言慷慨激昂,但我可以說,情況並非如此嚴 重。在評論該項電視節目時,警務處處長當然已說明㆒點,就是情況並不嚴重。事實㆖, 我的想法也是㆒樣,以今年來說,情況㆒點也不嚴重。當局並非只是靜觀其變,而是經常 按月檢討有關情況。我親身向有關部門的首長徵詢意見,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補救措 施。我很尊重提出這項問題的議員,不過她所提及有關百分率㆒點,十分重要。對這個問 題來說,百分率較㆟數更為恰當。我們所談及的,畢竟是有 3 萬名㆟員的警隊,舉例來說, 100 ㆟只佔其㆗㆒個非常小的比例。如果只說㆟數而不提及百分率,便常常會歪曲了實 情。主席先生,我對警隊和消防處目前的情況,感到十分滿意。招募工作是我們年內須留 意的事項。招募工作若繼續按目前的進度進行,我看是不會有甚麼問題的。到年底時,㆖ 述兩個部門的流失率,肯定會較整體公務員的情況為佳。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打算玩數字遊戲,不過,我們都關注的㆒點是, 資深和富經驗的㆟員是否正不斷離去。主席先生,請問離開警隊和消防處的㆟員,其服務 年期平均為多少?與過去數年比較又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今㆝㆘午我並無這些數字,我很樂意以書面答覆黃匡源議 員。(附件 III)

倪少傑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延遲紀律部隊,尤其是警隊及消防處㆟員的退休年齡,以緩 和資深㆟員的流失及㆟手短缺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認為目前毋須考慮這項建議。

陳英麟議員問:請問本港㆟手短缺問題會否對警隊及消防處㆟員的流失造成壓力?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47

保安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由 於 勞 工 市 場 供 應 緊 絀 , 而 私 ㆟ 機 構 在 若 干 方 面 確 實 較 具 吸 引 力 , 故 此 對 招 募 工 作 和 ㆟ 員 流 失 造 成 不良影響 。 雖 然 如 此 , 警 隊 和 消 防 處 仍 有 足 夠 ㆟ 手 , 可 以 靈 活 ㆞ 應 付 工 作 需 要 , 並 確 保 對市民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會 減 少 。

劉健儀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㆒九八八 至 八九財政年 度計劃 招 募 2535 名 ㆟員,保安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是 否 已經達到 這 個 目 標 ?

保安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 述 年 度計劃 招 募 初 級 警 務㆟員 約 2300 ㆟ , 目 前 尚 欠 100 ㆟ ; 若 我 沒 有計算 錯 誤 , 不 足 之 數約為 4%。至於計劃 招 募 的 督 察 ㆟ 數則約為 225 名 , 這 個 目 標 已經達到。

李柱銘議員 問 ( 譯 文): 主席先生, 有關問題 的 原 來答覆 , 為 甚 麼 投 訴 警 察 個 案 數 字 減 少 ,與 警 隊 服 務 水準有 否 ㆘ 降 的 問題有關 ? 投 訴 個 案 減 少 可 能 是 由 於 警 務㆟員的 表 現 已有改 善 , 亦 可 能 是由於 市民對 投 訴 警 隊 的 制 度 缺 乏 信 心 , 或 是兩個因 素 均有關 係 。

保安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我提到 投 訴 警 隊 個 案 數 字 ㆘ 降 ,目的 是 顯 示 警 方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是達到 標 準 的 。

鄭德健議員 問 : 保安司 於 今 年㆓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 ㆖ , 曾 表 示 去 年 有 1639 名 警 務㆟員 流 失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在 40 歲前離 職 的 年 輕 警 務㆟員 共 有 多 少 ?

保安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我 目 前 並 沒 有 這 些 數 字 , 我 會 以 書 面作答。 (附件 IV)

周梁淑怡議員 問 ( 譯 文): 主席先生, 有 鑑 於 流 失 ㆟ 數 不 斷 ㆖ 升 ,保安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政 府 將 會 採 取 甚 麼措施 加 強 招 募 工 作 ? 此 外 ,保安司 在答覆較 早 提 出 的 補-

問題 時 , 曾 提 及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 請問是 甚 麼措施?

保安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有 關 的 措施如 ㆘ : 警 隊 及 消 防 處 現 正 檢 討 各 自 的 招 募 政 策 及 程 序 , 並 會 在 電 視 及其他傳 播 媒 介 加 強 宣 傳。此外 , 警 隊 正 攝 製 新 的 招 募 宣 傳 片 , 以便在學校及職業資 料 展覽會 ㆖ 放 映 , 而 消 防 處 亦 會 增 設 招 募 ㆗心。至於 周梁淑怡議員 所提問題 的第㆓ 部 分,主席先生, 當 局 採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大多是我剛 才 所提及 的 , 但 涉 及 的 範 圍 更 廣 。

張㆟龍議員 問 : 由 於 警 務㆟員 流失率 增 加 , 招 募 工 作 有 困 難 , 現 存 的少年 警 察 訓 練 學校因 何 要 關 閉 ?

保安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警 察 少年訓 練 學校決 定 關 閉 , 反 映 新 入 伍 警 隊 ㆟員的 水 準 , 已 因 教 育 水平較 佳 而 有所提高。

84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善終服務

五、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醫院病床長期短缺,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末期病㆟現時佔用醫院病床的比率;及

(b) 當局曾否或會否考慮設立善終服務,以收雙重效用,為末期病㆟提供更專門的 護理,同時亦可提供更多醫院病床,為其他有需要的病㆟服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善終護理服務的概念是為末期病㆟,主要是癌症病㆟,提供更佳照顧。這些病 ㆟不論在情緒㆖、精神㆖或在醫療輔助方面的需要,都與其他可望復原的病㆟不同。據估 計,公立醫院的病床約有 2%是被末期病㆟佔用,而我們所指的末期病㆟,主要是處於末 期病況的癌症病㆟。

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曾於㆒九八七年考慮善終護理的問題,並提交建議,指出香港 原則㆖應設立這項服務,但最好是透過政府資助由志願機構提供。另㆒項建議是在㆒、兩 所分區政府醫院推行試驗計劃,統籌改善護理末期病㆟的工作。

提供某種形式善終護理服務的醫院,包括南朗醫院、聖母醫院、靈實醫院和基督教 聯合醫院。這項服務㆗有㆒些是由政府部份補助,另㆒些則由有關機構自行籌募經費。此 外,當局亦有在伊利沙伯醫院和威爾斯親王醫院推行兩項義工探訪計劃,探望的對象是醫 院內的末期病㆟。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協助統籌各志願機構的工作,以 便我們可以同心協力在本港推行㆒套較為正式的善終服務計劃?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個㆟認為有關善終護理服務的概念可以說的還有很 多。我㆒定會請醫務 生署署長研究可否統籌志願機構所推行的服務,以便在現有資源內 擴展善終護理服務。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認為善 終護理服務最好是透過政府資助,由志願機構推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詳細看過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是次會議的紀錄, 討論範圍十分廣泛。我所引述的,只不過是會議的結論。或許我應先行解釋善終護理服務 的具體目標,就是減輕不治之症所帶來的孤獨感、焦慮和恐懼;協助家庭成員在家㆗照顧 病㆟;使病㆟在有生之年,盡可能在舒適的家庭環境㆗維持獨立生活的能力;盡可能提供 最佳的症狀控制服務,讓病㆟能保持尊嚴安詳㆞去世;以及為死者家㆟在居喪期間提供支 援服務。為達到以㆖目標,㆒定要有自願提供照顧的㆟士參與,這些㆟士包括家㆟、親友、 神職㆟員和社會㆟士等。我覺得㆒般的看法是,鑑於這項服務的性質,加㆖極度倚賴志願 服務和宗教信仰的支持,善終護理服務最好由志願機構,特別是宗教團體推行。另㆒個要 考慮的因素是,由於政府還有很多其他需要優先處理的項目,若善終護理服務由政府直接 提供,便不會獲優先處理。因此,當局認為善終護理服務最好由受資助的志願機構提供。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49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清楚說明,政府是否會考慮把這 類細心護理服務擴展到惠及其他㆟士,例如嚴重傷殘的兒童,而不單只是患㆖不治之症者 或末期病㆟?

生福利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我㆒定會考慮這點。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每個㆟總有㆒㆝會死去,而且不少㆟極可能會死於癌 症,例如間接吸煙也會致癌。政府可否向本局明確保証,會在未來㆔年內提供足夠的善終 護理服務?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不能作出這項保證。首先,這是因為除了是病入 膏肓的癌症病㆟的病例外,我們限難界定或鑑辨某㆒個病㆟是否末期病㆟;其次,主席先 生,我並沒有所需的資源來作出這項保證。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正考慮甚麼可行的短期措施,以協助解 決公立醫院病床短缺的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整體短缺情況並非如㆟們所想的那麼嚴重。令 ㆟覺得整體㆖有短缺情況的原因之㆒,就是本港主要的分區醫院過分擠迫。不過,即使在 這些醫院內,有些專科病房又比較其他病房擠迫。當然,有些醫院的病床佔用率則比主要 分區醫院的為低。因此,主席先生,短期來說,我會研究分區醫院內不同專科病床的內部 分配安排問題,也許更會研究㆒㆘其他方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在提出㆘㆒條補-

問題前,請先讓我表明本身的利益關係,我是 聖母醫院的董事之㆒。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增加給㆘述㆕間醫院的補助,即南朗醫院、聖母 醫院、靈實醫院和聯合醫院,使這些醫院可以擴-

善終護理服務?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資源許可的情況㆘,我㆒定會考慮這項建議。

㆗港政府工作層面的交流

六、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港政府在工作層面進行甚為有用的交流,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這類交流的性質、頻密情況及進展,日後對於這類交流是否有任何具體計 劃?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港政府在工作層面進行的各類交流,性質和頻密情況都有很大的不同。警務 處、海關和㆟民入境事務處的邊境聯絡主任差不多每㆝都有與深圳的有關㆟員舉行會議, 商討的事宜很多,由交通擠塞,以至偷運瀕臨絕種生物都有。此外,倘有緊急事宜需要商 討,亦可以透過電話聯絡。

85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本 港 政 府 差 不 多每個決 策 科 和 部 門 都 有與㆗ 國 方 面 的 有 關 ㆟ 員 接 觸 , 次 數 非 常 頻 密。舉 例 來 說,在 ㆒九八八年 內,㆞政工務 科 的㆟員 共 訪 問 ㆗ 國 18 次 , 商 討 的 事 宜 , 包 括 香 港 食 水 供 應 的 問 題 或 就 潮 汐 情 況 交 換 資 料 等 。

這 些 意 見 交 流 會議,例 如 有 關 道 路 交 通 聯 繫 的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會議, 大 多 數 是 定 期 舉 行,而 且 是 根 據 邊 境聯絡 檢 討 制 度 而 舉 行 。 在 這 些 交 流 會 議 ㆗ , 最重要 的 也 許 是有關管制 站 和 出 入 境 關 卡 的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該 小 組 每 ㆔ 個 月 舉 行會議㆒ 次 , 並 負 責 處 理 出 入 境 、 過 關 手 續 、 交 通 限 額 和 所有其他與 邊 境 管制有關 的 事 宜 。

此 外 , ㆗ 英 聯 合 聯 絡 小組和 土 ㆞ 委 員會的英方 代 表 ㆗ , 亦 有 香港政 府 的 ㆟ 員 在 內。在 與 ㆗ 國 官 員 舉 行 的 各 種 會 議 和 會 談 ㆗,他 們 均 有 參 與。事 實 ㆖ , 目 前 已有數名 香港政 府 ㆟ 員 到 了 北 京 , 現 正 參 加 ㆗ 英 聯 合 聯 絡 小 組 的 第 12 次 會 議 。

當 局 認 為 這 些 訪 問 和 交 流 , 可以增進 雙 方 的 了 解 , 因 此 深 表 歡 迎 。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 這 些 會 議 有 不 少 是 定 期 舉 行的, 但 還有其他 更 多則是因 應 特 別 需 要 而 舉 行的㆒ 次 過會議 。 在 這種況 ㆘ , 當 局 實 在 無 法 預 定 交 流 的 頻 密 情 況 。 儘 管 如 此 , 我 們 預 期 在 ㆒九八九年 內 , 這 類 接 觸 的 次 數 將 會 增 加 , 就 如 近 年 來 的 情 況 ㆒ 樣 。

鮑磊議員 問 ( 譯 文): 主席先生, 除 了 布政司 剛 才 提到就 某 些 指 定 事 宜 進 行 的 多 次 交 流 外 , 請 問 當 局 是 否 亦 打 算 為 公務員籌 備 更 多 前 往 ㆗ 國 的 訪 問 , 讓 他 們 就 公務員 制 度 的 運 作 , 以 及 促 進 本 港發展的 因 素 , 向 ㆗ 方㆟員 提 供 更 廣 泛 的 介 紹 ?

布政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去 年 已 舉 辦 這 類 訪 問 若 干 次 , 其㆗有兩 次 是 法 律 團 體 前 往 訪 問 , ㆒ 次 則 是 公務員 前 往 訪 問。我 們 預 期 這 類 訪 問 今 後 會 繼 續 進 行 。

戴展華議員 問 ( 譯 文): 主席先生, 請 問 布政司,香港政 府 和 ㆗ 國 政 府 是 否 有 把 ㆗ 國 炮艇闖 進 香 港 水 域 , 以及最近 的 開 槍 事 件,列 入 商 討範圍 內 ? 同 時 , 這 些 商 討 的 進 展 如 何 ?

布政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這 類 事 情 是 由 政 治 顧 問 辦 公 室 負 責 商 討 。

李柱銘議員 問 ( 譯 文): 主席先生,政 府 可 否 向 本 局 保 證 , 這 類 交 流 不 會 導 致 ㆗ 國 干 預 香港的 內 政 事 務 ?

布政司 答 ( 譯 文):主席先生, 可 以 的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51

問題的書面答覆

青少年和兒童意外及受傷的預防措施

七、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政府成立的醫生深造及訓練工作小組在其報告㆗謂「(㆒ 九八六年)香港青少年及兒童最常見的死因是身體受傷和㆗毒,特別是由意外所引致者」。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或打算採取何種預防措施,以便為青少年和兒童提供更有效 的保障,免其遇到意外及受傷?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問題所涉及的範圍甚廣,原因是青少年在日常活動㆗,隨時會發生意外和 受傷。因此,這項問題涉及多個決策範圍內的工作,我已在政府內部進行廣泛查詢,以便 可以提供㆒個全面的答覆。

梁智鴻議員所提及的醫生深造及訓練工作小組報告的其㆗㆒項發現,是㆒九八六年 內,在 25 歲左右去世的㆟士當㆗,男性因受傷和㆗毒致死的佔所有男死者的 65%,女性 則佔所有女死者的 55%。「受傷和㆗毒」㆒詞是報告內所列舉的其㆗㆒類致死原因,但 我們必須注意到,㆒九八六年因㆗毒致死的㆟士,只佔各年齡組別(包括 25 歲以㆘組別)

全部死者的 2%或不足 2%。青少年因其他各類的意外,例如交通意外或意外跌倒而致死 的㆟數,較㆗毒致死的大得多。

關於預防㆗毒方面,在醫務 生署所印發的藥物標簽㆖,全部都有「將藥物貯存妥 當,以避免兒童誤服」之類的警告字樣。同時,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的規定,若干類藥物 必須附有註明「毒藥」的標簽。

至於㆒般意外方面,政府推行多項宣傳和教育計劃,提醒身為父母者有責任妥善照 顧子女。這方面較重要的有家居安全運動,內容包括在家㆗使用電器和氣體爐具、任由子 女無㆟看管所引起的危險、道路安全,以及即將推行關於疏忽照顧兒童的宣傳運動等。

為了配合這些宣傳運動,教育署所出版以「關懷子女、輔助成長」為主題的小冊子, 內容亦加入家居安全的資料。這些小冊子已派發超過 100 萬份,目的在提醒家長不要任由 子女無㆟看管,並促請他們加倍注意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子女在習慣、健康和行為方面 的任何突然轉變。除了這些資料小冊子外,社會福利署及志願福利機構亦推行各種家庭生 活教育計劃及運動,而醫務 生署的㆗央健康教育組則向家長灌輸㆒般健康教育知識,以 及指導他們該如何照顧子女健康。

鑑於青少年有絕大部分的時間是在學校內度過,1971 年香港教育規例因此規定學校 與幼稚園的校監和校長,必須採取㆒切預防措施確保學生安全。這些規例對校舍和結構規 格、㆝台運動場、學校工場和實驗室、防火措施,以及 生和健康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 定。教育署印發通告、指引和專題小冊子給教師參閱,確保校方遵守這些規例。幼兒㆗心 條例亦載有同類規例,而社會福利署並印發幼兒㆗心守則,以便這些㆗心的負責㆟知所遵 循。

對於在職的青少年來說,安全訓練是學徒訓練計劃的必備課程;勞工處㆟員亦定期 前往學校,向高年級的學生講解工業安全的知識。勞工處每年會為當暑期工的學生,提供 為期㆒㆝有關工業安全的課程。該處的工廠督察和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特別關注所有僱 員,包括青少年僱員,在工作㆞方的安全問題。

85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至於防止兒童遭遇交通意外的措施方面,目前已有關於私家車內須佩戴安全帶的法 例規定;由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起,這項法例的適用範圍將會擴大至的士和小型巴士。為 向兒童灌輸道路安全的知識,道路安全議會印製道路安全教具,供幼稚園和小學使用,同 時又為青少年舉辦單車訓練班。另㆒方面,政府出版「使用道路㆟士守則」,其㆗有兩章 是以兒童為對象。此外,香港道路安全會主辦多項計劃,如學校交通安全隊,並為駕駛電 單車的㆟士提供街道以外的駕駛訓練,這些㆟士當㆗有很多都是青少年。

㆒些構造欠妥的消費品,例如玩具,對幼童構成潛在危險。消費者委員會本身有㆒ 套測試各種產品的計劃,其㆗包括那些供幼童使用而又對他們會有影響的產品。當消費者 委員會查出有不安全或危險的產品時,便會與製造商或入口商接觸,必要時還會促請市民 提高警覺。最近,玩具安全工作小組建議,立例規定有關方面採用某些與玩具安全有關的 國際標準。據我所知,工商司原則㆖已接納了這項建議,而工作小組現正研究應採用那些 國際標準。此外,另㆒個研究產品安全的工作小組亦正在考慮,對於特定法例如藥劑及毒 藥條例所不適用的不安全或危險產品,應否立例加以管制。

體育之類的康樂活動,對兒童的成長非常重要。因此,康樂設施如游泳池、運動場, 室內運動場等,均需要有詳細的設計和建造標準。負責管理這些設施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 局,均僱用符合資格的員工,並為員工提供有關安全措施及如何應付緊急情況的全面訓 練。此外,電視台和電台亦定期作出宣傳,提醒兒童及家長要留意有關戶外活動如遠足、 游泳及扒獨木舟等的危險。康樂體育局屬㆘的戶外活動安全委員會,則定期檢討有關體育 及康樂活動的安全問題,並且每年籌辦兩項大型的宣傳活動,㆒項針對陸㆖活動,另㆒項 針對水㆖活動。

除此以外,當然還有其他的法律規定,例如與建築物安全有關的規定。不過,我相 信這份答覆至少可讓各位議員對當局在各項青少年活動㆗促進安全及協助防止意外和受 傷事件發生所作出的努力,有大概的認識。

問題的口頭答覆

在輪船㆖售賣食物

八、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確保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在輪船㆖售 賣食物不會影響船㆖環境 生,不會滋擾乘客和污染海港?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水㆖小販條例(香港法例第 160 章)及規例,釐定對水㆖小販的發 牌及管理,包括在香港油 ㆞小輪船公司的渡輪㆖售賣食物之細則。持牌㆟必須負責船隻 及飲食器皿的清潔,以及收集和搬走垃圾。同時,持牌㆟亦要遵守管制酒樓員工的醫療規 例。

海事處定期巡視所有渡輪,檢查是否遵守水㆖小販條例及規例。兩個文康市政部門 的 生督察如果接獲有關船隻售賣不合 生食物的投訴,亦會登船視察,並採取適當行 動。

目前的安排,已確保盛載食物的器具易於棄置,不致對其他乘客造成不便。㆒般來 說,用來盛載飲品或食物的器皿皆可以用後即棄的。船㆖亦設有垃圾桶,方便船員清理垃 圾。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53

至於售賣食物會否造成港口污染的問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28 章) 規定對在本港水域拋棄垃圾的行為加以懲罰,渡輪服務規例則禁止在船㆖及碼頭亂棄垃 圾,而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附例,亦禁止將垃圾拋出碼頭或船外。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第㆓段曾經提及過,文康市政部門的 生督察如接 到投訴,便會登船視察的。請問在過去㆔年,有沒有接到投訴,如有,採取了什麼行動?

運輸司答:根據文康市政科的資料,在過去數年並未收到任何投訴,運輸署過去五年內則 收過㆒宗投訴。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答案內提及,海事處會定期巡視所有渡輪。請問所謂定 期巡視是指相隔時間多久?又持牌㆟會否事前知道有官員來巡視,因而預先做妥清理工 作,等待巡視?

運輸司答:根據海事處的資料,這種定期巡視是抽樣檢查性質,不會通知有關公司。巡視 的次數要視乎有關㆟手的安排而定,或每個月,或每數星期不等。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管制車輛剎車噪音

九、譚耀宗議員問:政府是否會考慮採取必需的步驟,以管制巴士及其他重型車輛剎車 系統所引致的噪音?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剎車掣發出尖響,是與使用鼓式剎車掣有關。有多種原因會導致這個情況,如: 剎車掣調校不當、剎車掣摩擦襯片及剎車蹄片有污垢或耗損、使用頻密令剎車鼓過熱,或 剎車系統設計欠佳等。這類尖響通常是在車輛頻密使用後,剎車掣在冷卻時出現。這個情 況在香港更為普遍,因為本港交通擠塞、斜坡多、氣溫與濕度高以及車輛負載重,這些都 較其他㆞方對剎車掣造成更大耗損。

作為監察當局,運輸署已採取措施,遏止剎車掣發出尖響;這些措施包括檢查所有 輸入香港的巴士及重型車輛(包括其剎車系統)是否己符合法例規定,並且實施登記前檢 驗及車輛適宜在道路㆖行駛的每年檢驗。此外,所有巴士都會受到抽樣突擊檢查,以確定 是否適宜在道路㆖行駛,包括是否有噪音過大的毛病。巴士經營㆟須修正任何被查出的毛 病,其巴士才屬檢查合格。

專利巴士公司不時找出巴士剎車系統設計㆖的毛病,並要求製造商設法補救,避免 剎車掣發出尖響。

當局除進行定期檢驗及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外,亦在電視及其他傳播媒介宣傳道路安 全計劃,促請駕駛㆟士採取「防範性駕駛」措施。專利巴士公司在訓練司機時,其㆗㆒個 要點亦是指導司機減少猛力剎車的次數。

85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現 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並 無 條 文 特別管制 例 如 剎 車 尖 響 等 噪 音 。 當 局 打 算 立 例 管 制 新 汽 車 發出的 聲 響 , 但 如 將 剎 車 聲 響 納 入管制 範 圍 內 , 則 並 非實際 可 行 。基本㆖ , 減 低 剎 車 聲 響 的方法, 最好是由 車 主 對 車 輛 作 適 當 維 修 , 以 及 現 時運輸 署 所 採 取 對 車 輛 進 行的定期 詳 細 檢 查 。

警 鐘 誤 鳴

十 、 譚耀宗議員 問 : 在 ㆒九八 六 年㆔月十㆓日 答覆關於 警 鐘 誤 鳴 的 質 詢 時 , 當 時的律政司 表 示 政 府 正 研究多 項 改 善 辦 法 , 其 ㆗ ㆒ 項 可 行 的 選 擇 是 制 定法例 處 理 此問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已取得 甚 麼 進 展 ?

保安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根據 撲 滅 罪 行 委 員會的建議, 當 局 已 草 擬 有關修訂 警 察 條 例 及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例的建議, 以 便 更 有 效 ㆞ 管 制 警 鐘 誤 鳴 的 情 況 。 這 些 建 議 包 括 -

(a) 授 權 警 方 檢 查 警 鐘 系 統 , 及 作 出 改 善建議 。 如 有 關 ㆟ 士 不 與 警 方 合 作 , 不 遵 守 該 等 建議, 則 可 能 被 判 罰 款 ; 及

(b) 規 定 所 有 發 出 聲 響 的 警 鐘 , 均 須 設 有 裝 置 , 以 便 警 報 響 起 15 分 鐘 後 自 動 ㆗ 斷 響 聲 。

這 些 建議會 在 短 期 內 提 交行政局 考 慮 。

「 回 扣 」 的 收 入

十 ㆒ 、 范徐麗泰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自 ㆒九八 七 至 八八財政年 度 本 港 薪俸稅 制 度 實施「 回 扣 」 辦 法 以 來 , 從 這 項 計算辦 法 帶 來 的 收入增益數額 若 干 , 以 及 實 施 此 項 計算辦 法 所 涉 及 的行政 費用有多 少 ?

財政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從 「 回 扣 」 辦 法 帶 來 的 「 額 外 稅 收 」 , 實 際 ㆖ 減 少 政 府收入因 給 予 額外個 ㆟ 免 稅 額 而 招 致 的 損 失 。 從 實施「 回 扣 」 辦 法 帶 來 的 額 外 稅 收 或 減 少 的 損 失 數 額 , 在 ㆒九八 七 至 八 八 及 ㆒九八八 至 八九財政年 度 估 計各約為 4 億元。

政 府 因 實施「 回 扣 」 辦 法 而 在 ㆒九八 七 至 八八年 度 設 計 電 腦 程式, 費 用 為 6 萬元。 之 後 , 這 項 辦 法 毋 需 其他費用。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55

㆗ 國 供 應 食 水 的 水質與 海 水 沖 廁

十 ㆓ 、 杜葉錫恩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現 正 採 取 何 種 步 驟 以 :

(a) 保 持 目 前 由 ㆗ 國 供 應 但 據 報 在 輸 入 本 港 水 塘 前 曾 流 經 若 干 化 學 廢 料 污 染 ㆞ 區 的 食 水水質 清 潔 ; 及

(b) 設 置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 以 取 代 目 前 使 用 食 水 沖 廁 ㆞ 區 所 採 用 的 系 統 ? ㆞政工務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水 務 署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收 集 東 江 水 的 木 湖 抽 水 站 及各個 濾 水 廠 , 監 察 原 水水質。㆗ 國 供 應 的 食 水 , 水 質 ㆒ 向 令 ㆟ 滿 意 , 而 到 現 時 為 止 , 我 們 並 未 發 現 水質有 顯 著 惡 化 的 情 況 。 本 港 濾 水 廠 有 足夠能 力 處 理 由 ㆗ 國 輸 入 的 原 水水質 , 經 處 理 後 的 食 水 , 均 符 合 世 界 生 組 織 所 釐 定 的 食 水 標 準 。

目 前,我 們 並 未 就 供 應 的 食 水水質問題,與 ㆗ 國 當 局 達成任 何正式 協 議 。 本 港 即將與㆗ 國 商 討 ㆒九九 ㆕ 年 以 後 的 食 水 供 應 事 宜 , 水質問題 會 是 議程項 目之㆒ 。 我 們 認 為 , 在 隨 後 訂 定 的 協 議 內 , 加入水質管制 條文, 是 適 當 的 做 法 。

除 現 有 的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外 , 我 們 現 正 計劃為本 港 所 有 主 要 發 展 區 設 置 新 系 統 。 在 這 方 面 , 我 們 已 有 詳 細 的 設 計 及 建 設 計 劃 , 以 期 使 灣 仔 、 黃 竹 坑 、 鴨 洲 、 筲 箕 灣 、 大 埔 、 沙 田 、 馬 鞍 山 及 將 軍 澳 等 區 , 由 現 時 起 ㆓ 至 五 年 內 有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使用。

至於其他仍 然 採 用 食 水 沖 廁 的 ㆞ 區 , 我 們 已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情 況 。 ㆒ 般 來 說 , 我 們 計 劃 ㆒ 俟 此 等 ㆞ 區 的發展 水平與有關 的 沖 廁 需 求達到 某 ㆒ 階 段 , 即 當 所 需 的 獨 立 抽 水 站 、 配 水 庫 及供水 總 管 的 裝 設 符 合成本 效 益 時 , 我 們 便 會 將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擴大至所有 這 些 ㆞ 區 。

違 例 吸 煙 的 罰 款

十 ㆔ 、 葉文慶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過 去 12 個 月 內 , 在 公 眾 電 梯 或 非 吸 煙 區 吸 煙 而 被 判 罰 款 的 ㆟ 數 ?

生福利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們 從 警 務 處處長 方 面 獲 悉 , 該 處 並 沒 有就在 公 眾 電 梯 或 非 吸 煙 區 內 吸 煙 而 被 定 罪 的 個 案,另 外存備 統 計 數 字。這 類 案 件 是 列 入「 雜 項 罪 行 」 內 。 不 過,運輸 署署長 則 對 在 九 廣 鐵 路

85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公司的 火車或 房 產 範 圍 內 違 例 吸 煙 的 個 案 , 備 有 統 計 數 字 。 在 ㆒九八九年 內 , 共 有 九 ㆟ 因 此 而 被 判 罰 款 , 數額由 300 元 至 500 元 不 等 。

幼 稚 園 繳 費資助

十 ㆕ 、 范徐麗泰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為 家 境 清 貧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繳 費資助 , 每 年 涉 及 行 政 費 用 若 干 ? 當 局 以 甚 麼 作 為 根 據 來 決 定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最 高 繳 費資助額為 209 元 而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最 高 繳 費資助額

為 370 元 ?這些 繳 費資助 的 水平與家 長 支 付 的 幼 稚 園 費用平均水平比較 , 兩 者 情況如 何 ?

教育統籌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政 府為家 境 清 貧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繳 費資助所 需 的行政 費 用 , 今 個 財政年 度 估 計約為 264 萬 元 , 其㆗社 會福利 署 約 用 100 萬 元 ,教育 署 約 用 164 萬元。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最 高 繳 費資助額 , 是 以 全 數 應付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加 權 平均費用為準則。資助額每 年根據 該 年 的 實 際 加 權 平均費用 , 加 ㆖ 未 來 學 年 平均費用 的 預 測 增 幅 而 訂 定 。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的 預 測 費 用 , 半 日 制 為 209 元 , 全 日 制則為 370 元 。 ( 採 用 預 測 數 字 , 是因為我 們 須 提 早 在 學 年開始 前 辦 理 繳 費資助 的 申請。 )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收 費 , ㆒ 般 都 較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為高。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收費平均為每 月 252 元 ( 半 日 制 ) 及 559 元 ( 全 日 制 ) 。因此 , 最 高 繳 費 資 助額已 佔 半 日 制 牟 利 幼 稚 園 加 權 平均費用 的 83%,及 佔 全 日 制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66%。

本 年 度 的 幼 稚 園 學 生 當 ㆗ , 有 49%進 入 非 牟 利 學 校 , 預 料 這 個 數 字 在 ㆘ 學 年 會 升 至 50%。

政 府 事 務

動 議

公 共 財政條例

財政司 提 出 動 議 :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序 表 , 提 出 通 過 臨 時 撥款決 議 案 的 動 議 。

這 項 動 議 旨在申請 臨 時 撥 款 , 以 便 政 府 能 在 ㆒九八九年 ㆕ 月㆒日 新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至撥款 條 例 草案通 過的㆒段期 間 , 繼 續提供各 項 現 有 服 務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57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撥 款的百分率而決定的。由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故按各個百 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有所更改。因此,每個總目之㆘的臨時撥款額並不是固定,而 是可能會有所變動的,而每㆒項增加會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銷。每㆒總目之㆘的 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總目的整體撥款總額為 31,313,335,000 元,這是 ㆒個固定的數額,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後的 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總目㆘的臨時撥款 額。

我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㆒項臨時撥款令,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項,至 動議所指定的數額為限。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而在該條例草 案通過後所發出的普通撥款令,亦取代該項臨時撥款令,並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生 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註釋

開支項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初訂臨時撥 款額

元 元

21. 總督府編制 ................................................... 11,682,000 3,116,000 22. 漁農處........................................................... 215,856,000 58,563,000 25. 建築署........................................................... 673,490,000 136,479,000 24. 核數署........................................................... 43,532,000 8,756,000 23. 醫療輔助隊 ................................................... 21,890,000 5,031,000 91. 屋宇㆞政署 ................................................... 580,385,000 130,115,000 26. 統計處........................................................... 153,865,000 33,670,000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28,569,000 6,327,000 28. 民航處........................................................... 277,551,000 72,535,000 43. 土木工程署 ................................................... 401,944,000 96,226,000 30. 懲教署........................................................... 883,918,000 181,590,000 31. 香港海關 ....................................................... 459,150,000 99,585,000 37. 生署........................................................... 763,507,000 158,043,000 40. 教育署........................................................... 7,916,122,000 1,774,072,000 42. 機電工程署 ................................................... 774,832,000 166,175,000 44. 環境保護署 ................................................... 180,008,000 94,322,000 45. 消防處........................................................... 867,478,000 228,105,000 46. 公務員㆒般費用 ........................................... 1,864,850,000 391,101,000 47. 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 102,695,000 28,739,000 48. 政府化驗所 ................................................... 59,972,000 17,211,000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 27,212,000 11,996,000 52. 布政司署 ....................................................... 521,878,000 113,716,000

85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開 支 項 目 預 算 草 案

所 示 的 款 額

初 訂 臨 時 撥款額

元 元

53. 布政司 署 :政務總 署 ....................... 400,204,000 91,511,000 29. 布政司 署 :公務員訓 練 處 ................ 70,379,000 14,076,000 56. 布政司 署 :㆞政工務 科 ................... 53,491,000 12,205,000 96. 布政司 署 : 海 外辦事 處 ................... 112,524,000 24,240,000 58.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處 ............................. 79,253,000 18,902,000 60. 路 政 署 ........................................... 645,175,000 171,861,000 61. 醫 院 事 務 署 .................................... 4,805,135,000 1,071,177,000 62. 房 屋 署 ........................................... 326,758,000 84,390,000 70.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 669,305,000 144,906,000 72. 廉 政 公 署 ........................................ 220,841,000 46,417,000 73. 工 業 署 ........................................... 77,739,000 41,747,000 74. 政 府 新 聞 處 .................................... 103,202,000 21,130,000 76. 稅 務 局 ........................................... 389,465,000 84,331,000 34. 內 部 保安: 雜 項 措 施 ....................... 1,607,867,000 459,648,000 80. 司 法 部 ........................................... 258,580,000 56,078,000 90. 勞 工 處 ........................................... 202,769,000 42,712,000 92. 律政司 署 ........................................ 246,755,000 50,287,000 94. 法 律 援 助 署 .................................... 136,460,000 27,292,000 100. 海 事 處 ........................................... 313,148,000 87,884,000 106. 雜 項 服 務 ........................................ 5,497,619,000 1,594,848,000 112. 行政立法 兩 局議員 辦 事 處 ................ 28,077,000 5,616,000 114. 行 政 事 務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 5,815,000 1,163,000 120. 長 俸 ............................................... 1,664,996,000 500,873,000 121. 投 訴 警 方 事 宜 監 察 委 員 會 ................ 4,180,000 836,000 122. 警 務:皇 家 香 港 警 務 處 ................... 4,302,373,000 924,591,000 126. 郵 政 署 ........................................... 1,027,893,000 215,888,000 130. 政 府 印 務 局 .................................... 131,124,000 38,293,000 134. 公 債 ............................................... 1,050,110,000 1,050,110,000 136. 公務員 敘 用 委 員 會 .......................... 2,158,000 432,000 160. 香 港 電 台 ........................................ 212,182,000 48,634,000 162.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 95,431,000 19,287,000 164. 註 冊 總 署 ........................................ 168,080,000 34,267,000 165.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 3,786,000 758,000 166. 皇 家 香 港 輔 助 空 軍 .......................... 129,699,000 108,807,000 167. 皇 家 香 港 軍 團 ( 義 勇 軍 ) ................ 29,828,000 10,705,000 168. 皇 家 香港㆝文 台 ............................. 66,592,000 18,751,000 170. 社 會福利 署 .................................... 3,984,787,000 974,759,000 174. 公務員 薪 俸 及 服 務條件常務 委 員 會 .. 5,529,000 1,106,000 176. 補助費 : 雜 項 ................................. 1,024,420,000 257,886,00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59

開 支 項 目 預 算 草 案 所 示 的 款 額

初 訂 臨 時 撥款額

元 元

178. 工 業 教 育 及 訓 練 署 .......................... 604,434,000 165,249,000 180.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 13,639,000 2,978,000 110. 拓 展 署 ........................................... 144,312,000 29,231,000 181. 貿 易 署 ........................................... 97,758,000 21,615,000 184. 轉撥基金 的 款 額 ............................. 17,740,000,000 17,740,000,000 186. 運 輸 署 ........................................... 228,672,000 54,363,000 188. 庫 務 署 ........................................... 142,295,000 46,164,000 190. 大學及 理 工 學 院 ............................. 2,486,597,000 628,989,000 194. 水 務 署 ........................................... 1,564,012,000 450,869,000

總 額 ................. 70,005,834,000 31,313 335,000

============ ==========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生福利司 提 出 動 議 :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生福利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序 表 提 出 我 名 ㆘ 的 決 議 案 。

這 項 決 議 案 旨 在 把 醫 務 生 署署長 目 前 根 據 若 干 法律條例行 使 的 職 能 , 轉 交 由 生 署署長 或 醫 院 事 務 署署長 負 責 。 現 時 醫 務 生 署 的 職 責 將 會 分 開,而 新 的 生 署和醫 院 事 務 署 將 會 在 ㆒九八九年 ㆕ 月㆒日正式 成 立 。

生 署 會 負 責 所 有 公 眾 生 事 宜,包 括 健 康 教 育、監 察 和 預 防 生 計 劃 ; 此 外 , 亦 負 責 管 理 政 府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療 所 、 母 嬰 健 康 服 務 , 以 及 若 干 生 服 務,例 如兒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 職 業 健 康 、 牙 科 服 務 、 法 醫 病 理 學等。

至 於 醫 院 事 務 署 , 則 會 負 責 管 理 和 策 劃 政 府 醫 院 和 專 科 門 診 診 療 所 的 所 有 服 務 , 以 及 統 籌 和 監 察 補 助 醫 院所提供 的 服 務 。

為 使 這 些 架 構 ㆖ 的 改 變 得 以 實 施 : -

(a) 當 局 會 在 ㆘ ㆒ 個 財政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 為 這 兩 個 新 部 門 設 立 新 的 開 支 項 目 ;

86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b) 本 局財務 委 員 會 已 在 ㆒九八九 至 九 零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 批准從醫務 生署的編制內分別調撥 5226 個職位及 22425 個職位給 生署和醫院事務署; 此外,當局亦已要求財務委員會批准為這兩個新部門設立 10 個新的首長級職 位。

主席先生,誠如各位議員所知,在成立法定醫院管理局全面負責管理所有公立醫院 服務之前,設立 生署及醫院事務署是極為重要的第㆒步工作。相信各位議員仍會記得, 政府曾於㆒九八五年委託㆒個顧問團檢討政府及補助醫院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顧問團在檢 討過程㆗,曾為政府醫院及補助醫院所提供服務的管理及協調事宜,找出多個問題。這些 問題包括:-

(a) 政府與補助醫院在各個區域所提供的服務,缺乏有效的協調;

(b) 補助醫院㆟員的服務條件較差,導致這些機構出現較高的流失率; (c) 大型政府醫院的管理架構有問題;及

(d) 由於有需要遵照政府的規例和習慣辦事,以及其他理由,因此在㆟事管理和其 他資源的調配方面欠缺靈活性。

顧問團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發表報告書,結論是現行提供醫院服務的組織架構,不 能徹底解決這些問題。他們建議將現時政府和補助醫院的管理合併,歸由法定的醫院管理 局負責。管理局的經費雖來自政府,但卻在政府範圍之外運作,而有關公眾 生方面的所 有事項,應由政府內部㆒個獨立的 生服務機構處理。經過㆒段公眾諮詢期後,行政局在 ㆒九八七年九月原則㆖通過設立醫院管理局、醫院事務署和 生署的建議。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的預定成立日期是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把醫務 生署的服 務早㆒年分開,是有-

分理由的。

雖然醫務 生署的 生及醫院事務職能,在很多方面是分開運作的,但同時亦共用 不少㆗央的部門資源,例如辦公㆞方、財政、㆟事管理、設備購置等。把這些職能劃分給 該兩個新部門,是㆒項主要的後勤工作,而在工作開始時出現㆒些問題,亦屬在所難免。 不過,有關㆟員在未來十㆓個月,應有足夠的時間去克服這些問題,使所有的內部管理制 度均能運作暢順,為㆘㆒步成立醫院管理局作好準備。醫院管理局成立後,醫院事務署將 會納入管理局的管理架構之內,而 生署則仍屬政府部門。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㆒點,就是設立兩個新部門,並不會對目前有關提供醫療 生 服務的運作安排,帶來任何重大改變或干擾。對於大多數的㆟員來說,是次改組只不過是 改變了他們在部門內的現有職銜。當局並會採取措施,確保在兩個部門的共通職系內任職 的㆟員,其職業前途不會受到影響。此外,當局亦會作出特別安排,讓兩個部門㆒起負責

有關派任、晉升、考績、訓練和職業前途發展等事宜。

醫務 生署署長和醫務 生署,是分別負責管理醫院和診療所各項醫療 生服務的 監督和機構,因此他們獲多項條例和規例授予法定職責和權力。在醫務 生署解散和兩個 新部門設立後,當局便須把這些權力適當㆞重新分配予將來的 生署署長或醫院事務署署 長。因此,我我今㆝向本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61

局提交這項決議案,是希望各位議員批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54A 條的規定,把醫務 生 署署長的職能,適當㆞移交予新設立的有關㆟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療 生服務兩者實際㆖是不能分割的,所以我原則㆖反對將醫務 生署改組, 分為醫院事務署和 生署的建議。無論怎樣說,這根本是同㆒事物的構成部份。病㆟的醫療 護理包括預防和治療,而後者在學術㆖更可以進㆒步劃分為基層健康護理、第㆓層護理及第 ㆔層護理,然而㆔者之間的差別甚微,㆒種服務與另㆒種服務彼此銜接,很難清楚說明哪種 服務何時開始,哪種服務何時結束。

我且援引㆒些例子。此項決議案將有關的法定職責歸納入㆔個附表,其㆗㆒個職責撥歸 生署署長,另㆒個撥歸醫院事務署署長,餘㆘㆒個則由 生署署長和醫院事務署署長共同 執行!因此,實質㆖政府也承認至少在六個例子情況㆘,職責是不能分割的。此外,還有兩 條法例適用於數個不同部門的。再者,觀其名而知其與健康有關的精神健康條例和精神健康

規例,將歸屬醫院事務!可是絕大多數精神病病㆟卻並非住院接受治療的。

不單如此,牽涉藥物、抗生素、製藥、毒藥、放射性物料的法例,均影響醫院事務,但 卻將由 生署執行。管制多數在醫院工作的醫生、牙醫、護士及助產士的法例,則由 生署 執行。

主席先生,如此改組不單會進㆒步攪亂醫院和臨床服務的管理工作,改組事本身亦甚 差!因為須動用鉅額的納稅㆟金錢。因此我反對該份向財務委員會委員提交傳閱的文件。據 我們所知,這項將醫務 生署㆒分為㆓的建議,實際㆖需要雙倍的高級職位如署長、副署長、 數名高級行政及執行㆟員、會計職員和㆒隊文職㆟員,還有雙倍的辦事處。

假如詢問任何普通市民對普通科門診診所的功能認識有幾深,以及他為何前往這些診所 就診,所得的簡單答案必然是他患病,需要診治。若問任何駐院醫生,門診診所提供的治療 服務會否影響他在醫院的工作,他必會告訴你,病㆟若能在診所獲得良好的治療服務,當可 減少需要住院服務的病㆟數目。因此,我想向政府提出㆒項問題,既然 生署的存在論據在 於保持未患病的㆟健康良好,為何門診診所卻由該署管理。若謂政府診所的存在是要監察傳 染病病發率的升降,則純屬荒謬之說,因為這項工作已由㆒個以私㆟執業醫生和醫院醫生所 組成的網絡來負責,他們是有法律責任要執行這項工作的。因此有㆟懷疑此項建議不外乎是 想在將來 生署留任的㆟企圖維持㆒個收縮部門的體積的手法,這也不無道理。

主席先生,為了讓公眾認識多㆒點醫務 生署分家的基本原則,請恕我談談此事的歷 史。為此,我必須坦白指出,我認為政府未成立統籌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醫院服務前,早已預 定要成立醫院管理局。

究竟是否因為醫療 生服務不足情況日益明顯,政府須從立法局會議廳清除這個刺眼東 西,抑或因為隨 代議政制的發展,將政府主要服務分拆出來成為獨立組織已成了普遍趨 勢,我不欲置

86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評,但我必須指出,要體現代議政制的精神,這些獨立組織的管理局應包括民選成員,而 政府官員只能以列席身份參加會議。

我剛才指出政府未成立統籌委員會檢討醫院服務前已預定要成立醫院管理局,並非 信口雌黃。首先,若政府真有誠意檢討整體醫療服務 - 理應如此,因為本港的醫療服 務確實需要改善 - 為何不成立統籌委員會去檢討整體醫療服務!其次,政府在委出統 籌委員會時,官守委員佔大多數,以致大部份非官守委員雖反對統籌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不 包括普通科門診診所的檢討,亦給否決了。

第㆔,同樣基於㆖述的原因,雖然委員以利益衝突為理由反對委任有關的顧問公司, 亦再次遭到否決。委員反對的原因是該公司以前曾經向部門提供直接服務,日後也可能為 同㆒部門提供,而且現在正對該部門進行檢討。

最後,儘管有關顧問曾經向我表示,建議成立獨立的醫務 生管理局較合乎邏輯, 但由於統籌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局限於檢討醫院服務而已,故不能作出㆖述的建議。

當顧問研究報告書公佈供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醫學界㆟士及公眾發表意見 時,雖然他們大多贊同是次檢討應包括普通科門診診所,可惜為時已晚!

主席先生,我是個實事求是的㆟。我完全明白改組醫務 生署是為設立現時勢所必 行的醫院管理局鋪路。雖然政府的決定非我所願,我亦會繼續與其緊密合作,盡量減少混 亂情況。因為我想作出積極回應,藉此機會,希望主席閣㆘、鍾士元爵士及臨時醫院管理 局的非專業成員能夠聽取及理解我說的話,並且要求迅速總結檢討普通科門診診所,以及 考慮應否將這些診所納入獨立的醫院管理局。若決定將㆖述診所納入醫院管理局,則該局 應改稱為「獨立醫務 生管理局」。那麼,我們就可以為病㆟提供完整的治療服務。我相 信在多數發展國家,跟香港行將成立的醫院管理局對等的機構,均同時提供醫院和門診診 所服務。此舉可保留㆒個較小的部門以協助政府制訂政策,該部門宜仍用現時的醫務 生 署名稱。

主席先生,我贊同政府於㆒九七㆒年所委任的貝爾顧問團,向醫務 生署提供內部 建議,該顧問團批評由副署長級以㆘分拆醫療 生服務。現在,政府不單不接納該顧問報 告,現在更進㆒步由署長級以㆘將醫務 生署㆒分為㆓,實在令㆟失望。過去七年來,我

㆒直反對將醫務 生署如此分家,我的立場至今不變。由於我反對此項改組,我會投棄權 票,並且投票反對動用公帑將醫務 生署㆒分為㆓。

周美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原則㆖支持將醫務 生署分成 生署及醫院事務署的建議,但我卻對實施的 日期,即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有所保留。

我覺得有保留是因為即使在醫務 生署分家後,整體的運作及行政架構仍然亂作㆒ 團,護理服務尤甚,但該項服務卻是醫務 生護理制度㆗重要的㆒環。若有差錯,部門的 整體運作難免會受到影響。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63

護理服務的結構原本由㆔個單位組成,分別是醫療(醫院及門診服務)、 生及教 育。這㆔個單位在㆒九八㆕年合併成為現時的體制。當時大多數護士都強烈反對合併,因 為深知在運作及行政㆖,會引起很多問題。

行政局在㆒九八七年贊成實施施葛顧問公司的建議,成立醫院管理局,並將醫務 生署分為兩個獨立部門。這清楚顯示政府在㆒九八㆕年把護理服務合併是㆒項錯誤的決 定。

有關實施日期方面,我建議延遲醫務 生署㆒分為㆓的日期,原因如㆘:

首先,諮詢文件並無就該兩個重組部門,特別是護理服務在架構㆖出現的混亂情況, 提供明確、具體的解決辦法。就算在㆖星期與當局舉行的兩次會議㆗,政府㆟員仍給我不 同的解釋,實在令我感到困惑,不知道其他議員是否亦有同感。主席先生,我認為在該署 ㆒分為㆓之前,當局有必要再作澄清及諮詢。

其次,當局並無以適當的方式諮詢員工。員工至今仍投訴未能獲得足夠資料,又說 當局所作的解釋令他們大惑不解。

第㆔,大部分員工對日後的醫院管理局並無多大信心。若政府堅持在㆒九八九年㆕ 月㆒日開始將醫務 生署㆒分為㆓,情況可能更趨惡化。既然醫院管理局要在㆒九九○年 才成立,當局是否真有需要在㆘月就急急將醫務 生署分家?政府如此做祇會進㆒步減低 員工對醫院管理局的信心。

最後,我不明白政府為何祇檢討醫院服務,而不就整體的醫療 生服務進行檢討, 須知道預防勝於治療,而 生護理服務正屬於預防性質的服務。

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我對實施的日期有所保留。我並不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有關醫務 生署改組的決議案發言。

雖然醫務 生署改組的目的,無疑是為快將成立的醫院管理局作好準備,而就這方 面而言,可說是朝 正確的方向邁進;但我卻想藉此機會表達醫務界㆟士及我本身對這事 的㆒些看法,大概亦回應及反映本局同事較早前發言時所表達的㆒些意見。

政府當局從未有對本港的醫療護理服務進行全面的檢討,而㆒向亦只偏重於醫院服 務㆒環。醫務界㆟士㆒直以來對此感到疑感,當然亦感到失望。

茲舉基本健康護理服務為例,在本港社會所提供的所有健康護理服務㆗,基本健康 護理服務的重要性比醫院服務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主席先生,當局從來沒有探討這 方面的情況。我真的希望另行設立 生署會起催化作用,促使當局從速考慮這方面的健康 護理服務。

醫務 生署㆒分為㆓後,顯然仍會有許多未明朗的問題存在。很多基層工作者亦會 因而失去歸屬感,茫然不知所措,同時對該署改組後他們未來的事業前途亦不再抱有希 望。凡此種種,均是

86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可以理解的。主席先生,在這個敏感的時刻,當局必須確實保證,將醫務 生署分為兩個 部門的做法,只是逐步改善醫療 生服務計劃的開端,而當局會定期檢討此項改善計劃, 並會給予有關的工作㆟員詳盡的資料及-

分諮詢他們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生福利司致辭說㆒㆘關於顧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先問團的職權範圍。顧問團的建議,是應該設立醫院管理局,並把醫務 生署分家。主席先生,顧問團的職權範圍只限於醫院服務,是有很好的理由,而絕非如葉 文慶議員所指,是政府別有用心。主席先生,在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時,政府清楚知道醫 務 生署過於龐大,因此出現組織㆖的問題。醫務 生署現時的員工㆟數超過 27000 名, 當時的㆟數較少,但也不是少很多。第㆓,有㆒點也很明顯的,就是醫院的管理出現嚴重 問題,特別是以主要醫院為然。當局亦注意到,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所提供的服務,實有 需要更有效㆞結合和協調。最後,顧問團的工作量亦需加以規限,以便易於控制,而又可 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此外,主席先生,在 生方面,本港的重要 生指數按照國際標準來 說,當時已屬非常理想,反映出本港已有㆒套有效的預防醫療計劃。

主席先生,我較早時已經扼要講述顧問團的結論和建議,因此我現在不打算在這裏 複述。事實㆖,當局接納這些建議後,醫務 生署分為兩個部門,便屬必然的結果。

今㆝發言的議員,都指出醫務 生署在分家後,有若干方面可能會出現後勤支援問 題或其他問題。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當局在醫院管理局成立前㆒年把醫務 生 署分家,其㆗㆒個主要原因是希望有足夠時間,找出在工作展開之初所出現的難題,並予 以處理。醫院管理局在明年成立後,公立醫院的管理工作便會有重大改變。我們遲早都要 面對醫務 生署分家所帶來的問題,倘在明年醫院管理局成立的時候,同時將醫務 生署 分家,便會使各種問題變得更為複雜。因此,我認為當局在醫院管理局正式成立前㆒年把 醫務 生署分家,實屬明智之舉。此外,主席先生,即使㆖述兩個部門在㆒九八九年㆕月 ㆒日成立後,亦不應把㆒切視作已成定局。我們㆒定會緊記各位議員今㆝所發表的意見。 倘日後得到的經驗顯示有需要作出調整,又甚至在醫院管理局成立後發現有需要,我們仍 可就這兩個部門的分工事宜,進㆒步作出改善或加以處理。

關於基本健康護理的問題,主席先生,政府確實有意在未來數月內對現行的制度展 開檢討,而且更會視之為急務。我在制訂有關的職權範圍時,㆒定會考慮葉文慶議員的意 見,但當醫院管理局在明年成立之後,以及在成立後最初數年間,究竟應否將普通科門診 診療所亦劃歸管理局管轄,以致該局的組織更形龐大,這點我倒十分懷疑。但正如我說過, 主席先生,㆒切都未成定局。

主席先生,有議員問及向員工諮詢的問題。政府對這個問題非常關注;主席先生, 請容我用㆒些時間略加說明。政府-

分認識到,在涉及 27000 名醫務 生署㆟員的改組行 動㆗諮詢員工意見的重要性。有鑑於此,當局在員工諮詢方面採取了特別措施,以確保員 工了解這次改組的目標、改組所涉及的事項,以及如何保障員工本身的合法權益。諮詢措 施包括自㆒九八七年夏㆝政府決定成立醫院管理局及改組醫務 生署時開始,先後舉行會 議達六十多次。有些會議是在正式的部門協商委員會會議席㆖與各職系的員方代表聯合舉 行,亦有部分是與醫生、牙醫、護士、輔助醫療㆟員、㆒般職系㆟員及第㆒標準薪級㆟員 等不同職系代表分別舉行。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65

此外,當局先後在㆒九八七年秋㆝和㆒九八八年夏㆝,在所有醫院和大部分診療所 舉行兩輪特別的公開諮詢會議,以便向那些並不隸屬任何員工協會的㆟員,直接講解醫務 生署改組的情況,同時讓他們向管方提出意見。

為了確保部門內每㆒位員工都知道部門改組情況,當局先後在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㆓ 日和㆒九八八年七月㆓十五日,發出兩份㆗英對照的內務通告。該兩份通告已在部門內廣 為傳閱,並印有熱線電話號碼,以鼓勵員工就此事進行查詢和提出意見。短期內,當局會 發出另㆒份詳盡的通告,向全體㆟員解釋部門改組的情況,並就他們的公務員身分問題再 次提出保證。

主席先生,除了㆖述的諮詢工作外,43 個員工協會組成了「大聯盟」,以便在醫院 管理局快將成立之際,能夠代表醫生及院務主任以外各職系㆟員說話,保障這些員工的權 益。大聯盟最近㆒次與醫務 生署管方舉行會議,是在數㆝前,即㆔月七日。在會㆖,他 們清楚表示明白醫務 生署需在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改組的理由,且沒有提出反對。此 外,當局亦應個別員工協會的要求,安排與各個員工代表及團體另外舉行會議,進㆒步闡 釋改組的詳細情況,並減輕他們的憂慮。這些會議㆒般來說,是受到員工的歡迎。

主席先生,從所有這些員工諮詢過程㆗,我們得到㆒個很清楚的信息:就是當局為 醫療服務改組而採取的措施,在醫務㆟員之間引起了前景不明朗的感覺。不過,在臨時醫 院管理局就適用於醫院管理局的新訂服務條件最後定出建議,以及在醫務㆟員接納該等建 議之前,這項問題是無法完全解決的。在過渡期間,政府已向所有員工保證,不論將來的 醫院管理局會是如何,他們都可以選擇加入新的管理局,或是繼續留任公務員。這是㆒項 真正的選擇,而選擇繼續留任公務員的員工,其合法權益將會獲得保障。

最後,主席先生,在部門改組工作完成後,我們仍會繼續與醫務㆟員進行磋商,因 為正如我剛才所說,這項於本年㆕月㆒日展開的改組工作,不但規模龐大,而且過程繁複, 實須取得醫務㆟員的諒解和支持。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1989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86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政工務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謹動 議 ㆓ 讀 1989 年 公 眾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 修 訂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

基本㆖ , 政 府在管制 廣 告 招 牌 方 面關注 的 , 是 減 低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招 牌 所 帶 來 的 傷 亡 威 脅 。

根 據 現 行法例, 即使在 緊 急 情 況 ㆘ , 屋 宇 ㆞ 政 署署長 亦 必 須 找 出 物 主 , 向 其 送 達 通 知 書,方 能 清 拆 危 險 招 牌 。 只 有 在 無 法 找 到 物 主時, 屋 宇 ㆞ 政 署 署 長 才 可 採 取 即 時 補 救 行 動 , 例 如 將 招 牌 拆 除 。 通 常 都 不 易 在 短 時 間 內 找 出 危 險 招 牌 的 物 主 , 向 其 送 達 通 知 書 。 但 是 在 緊 急 情 況 ㆘ , 危 險 招 牌 確 應 立 即 予 以 拆 除。因此 , 本 條 例 草 案 第 2(c)條 , 授 權 屋 宇 ㆞ 政 署署長採 取 所 需 的 即 時 補 救 行 動 。

條 例 草 案 第 2(b)及 2(d)條 授 權 屋 宇 ㆞ 政 署署長 根據條例第 105 條的規 定 , 把 清 拆 招 牌 後 所 遺 留 的 物 料 移 去 或 清 除 。 奇 怪 的 是 屋 宇 ㆞ 政 署署長現 時 卻 未 具 備 此 權 力 。

當 局 亦 藉 此 機 會 將 若 干 其他修訂包括在本 條 例 草 案 內 , 主 要 目 的 是 反 映 目 前情況 , 即 負 責 管 制 危 險 招 牌 的 當 局 是 屋 宇 ㆞ 政 署署長 , 而 非 市 政 局 或 區 域 市 政 局 。

本修訂 條 例 草案通 過 後 , 將 會 加 強 政 府 對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招 牌 的 管 制 , 從 而 減 低 此 等 招 牌 對市民 造 成 傷 亡 的 危 險 。

主席先生, 我謹此動 議 押 後 辯 論 有 關 議 案 。

押 後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1989 年 保 險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提 出 ㆓ 讀 的 辯 論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 述 議 員 申 報 利 益 :

李鵬飛議員 宣 稱 自 己 是 ㆒ 間 保 險 公司的 董事。

何世柱議員 宣 稱 自 己 是 ㆒ 間 保 險 公司的 董 事 、 總 經 理 兼 股 東 。 李國寶議員 宣 稱 自 己 是 ㆒ 間 保 險 公司的 董事。

動 議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67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修訂)條例草案是對原有 條例作出多項修訂。

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並考慮各方面提交的意見。專案 小組曾向政府當局提出多項質疑及建議,政府當局作出回應,結果是引進若干項可進㆒步 改善條例草案的修訂。本局同事鮑磊議員及林貝聿嘉議員稍後將會動議作出此等修訂。

原有條例是在㆒九八五年制定,規定貨幣兌換商必須透露兌換交易的兌換率、收費 及佣金等資料,以及容許顧客在交易前先同意交易的條件。自該條例通過後,貨幣兌換業 內的不當行為依然存在,甚至達到令㆟無法接受的程度。此種情況引來本港及海外輿論大 肆抨擊,而該行業的顧客又以訪港旅客為主,因此,必須採取較積極的措施,糾正時弊,

為顧客提供保障。

條例草案規定,貨幣兌換商在完成交易前必須填妥兌換單,而兌換單只可採用淨匯 率。此外,條例草案亦規定兌換商須設置㆒個告示板或其他裝置,列明各類貨幣的淨匯率。 條例草案禁止貨幣兌換商展示虛假或有誤導成份的告示及聲明,並使執法當局可更有效㆞ 處理違反此條例規定的投訴。條例草案亦將刑事責任的範圍擴闊,倘若貨幣兌換公司的董 事及經理或合夥業務的合夥㆟未有採取適當行動防範其僱員有不正當行為,亦須承擔責 任。誠然,不擇手段的貨幣兌換商巧取豪奪理應為其行為付出代價,因為此等不當行徑會 令香港的聲譽蒙㆖污點。

我相信此條例草案定可對貨幣兌換業實行適當的管制,更能保障顧客的利益,提高 香港作為遊客㆝堂的形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金融及會計界選民組別的立法局代表之㆒,我衷心贊同當局採取任何旨在 改善本港形象的措施,從而使㆟覺得,香港金融界不論那㆒行業的㆟士,均會以公平合理 的方式待㆟。

長久以來,訪港遊客以至其他許多㆟士屢有投訴受到貨幣兌換商的不公平對待,這 種情況相當普遍,而非僅屬個別兌換商的所為。誠然,我們知道,㆒小撮害群之馬便足以 破壞整個行業的形

86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象,但儘管如此,事實㆖,訪港㆟士在抵達之初及離港之前,往往均需兌換貨幣。我們實 在不希望訪客在告別香江時,因曾受到㆒小撮㆟士的不公平對待而對香港存有不良的印 象。

有關貨幣兌換的種種問題,大部分業已獲得解決;㆖述條例草案旨在進㆒步改善有 關情況,故應予歡迎。政府能主動提出這合時而有用的條例草案,實在可喜可賀。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鍾沛林議員、專案小組成員及李國寶議員仔細審議及支持本條例草案。

我在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曾告知各位議員草案通過 後,最少會有㆔個月的時間才正式實施。我現在可證實,倘本條例草案在今㆝通過,條例 將會在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實施。有關行業應有足夠時間進行所需的調整。

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 條獲得通過。

第 6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照發給各位議員審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6(b)條。

我們知道,㆒些承保㆟目前或許未能符合條例草案第 3 條所建議的償債保證金額的 規定。有鑑於此,我們已建議將寬限期延至㆒九九㆒年㆒月㆒日,以便現時的認可承保㆟ 遵守有關規定。為給予投保㆟足夠保障,我們深信償債保證金的新規定已是最低的標準, 並應盡早實施。不過,在考慮保險業㆟士的陳情後,我們建議將寬限期再延遲㆔個月至㆒ 九九㆒年㆕月㆒日,這樣可使現有的認可承保㆟有足兩年時間去遵守有關規定。為現有及 將來的投保㆟利益計,我盼望認可承保㆟會竭力盡早遵守新償債保證金額的規定,不宜再 事拖延。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69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修訂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已修訂 的 第 6 條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1989 年 貨幣兌 換 商 ( 透 露 兌 換 率 、 收費及 佣 金)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4 條 、 第 6 及 第 7 條 獲 得 通 過 。

第 5 及 第 8 條

鮑磊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現 謹 動 議 以 送 交 各 位 議員的文件 所 載 措 辭 , 修 訂 草 案 第 5 及 第 8 條 。

草 案 第 5 條建議的 新 訂 條例第 4 條 第 (10)款 規定, 倘 顧 客 拒 絕 進 行㆒宗 兌 換 交 易 , 貨幣兌 換 商 須 即 時 將 顧 客 用以進 行 該 宗 兌 換 交 易 的 貨 幣 交 還 該 顧 客 。 現 時 的 擬 議 修訂旨在 確 保 貨幣兌 換 商 不 會 就已經取 消 的 交 易 收 取 手 續 費。此 點 是 由 香 港 旅 遊 協 會 提 出 , 並獲得 立法局議員 專 案 小 組 支持。

草 案 第 8 條建議的 新 訂 條例第 8 條 就 展 示 兌 換 率 事 宜 作 出規定 。 原 擬 的 第 8 條 第 (2)款 規定,貨幣兌 換 商 倘若選擇 公 開 標 明 在 兌 換 交 易 ㆗收取 的 佣 金 的 百 分 率 或 任 何 費 用 或 不 收 佣 金 , 亦 須 同 時 以同等 顯 眼 方 式 標 明 買 入 及 賣 出 貨 幣 時 所收取 的 佣 金 、 收 費 或 費 用 或 不 收 佣 金 。 立法局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顧 慮 到 貨幣兌 換 商 公開展 示 佣 金 百 分 率 或 其他收費 會 令 顧 客 在 詮 釋 貨 幣 的 淨 匯 率 方 面 感 到 混 淆 , 其 ㆗ 尤 以 母 語 並 非 英 語 的 遊 客 為 然 。 展 示 淨 匯 率 應 已 足 夠 , 顧 客 大可從㆗ 衡 量個別 貨幣兌 換 商所提供 的條件,而 貨幣兌 換 商 實 毋 須 公 開 其 利 潤 幅度。因此,小組認 為 原 擬 的 第 8 條 第 (2)款 累 贅 重 複,並 建 議 作 出 修 訂,以 新 條 款 取 代。新 訂 的 第 8 條 第 (2)款 禁 止 貨幣兌 換 商 公 開 標 明 是 否 收 取 佣 金 或 其他收費。

主席先生, 我謹此 陳 辭 , 提 出 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支持 鮑磊議員 提 出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訂動 議 。 修訂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已修訂 的 第 5 及 第 8 條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87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附 表 I

林貝聿嘉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動 議 按 照 發 給 各 議 員 傳 閱 的文件 所 載 , 對 附 表 I 作 出 修訂。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I 訂 明 貨幣兌 換 商 所 應 採 用 的 交 易 單 據 表 格。由於該 表 格 必 須 ㆗ 英 文 對 照 , 有 關 的立法局議員 專 案 小組認 為 適 宜 將 英文的 標 題 「 Transaction Note」 ㆒ 詞 譯成㆗ 文 , 使 單 據 的 ㆗ 文 本 文 義 完 整 無 缺,建議 作 出 修訂是為了達到 這 個 目 的 。

主席先生, 我謹此動 議 。

建 議 修訂內 容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支持 林貝聿嘉議員 提 出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訂動 議 。 修訂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附 表 I 修訂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附 表 II 及 附 表 III 獲 得 通 過 。

本 局會議 隨 即 恢 復 。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律政司 報 告 謂 :

1989 年 保 險公司(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貨幣兌 換 商 ( 透 露 兌 換 率 、 收費及 佣 金)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但 須 予 修 訂 ; 他並動 議 ㆔ 讀 ㆖ 述 各 項條例 草 案 。 ㆖ 述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 述 條 例 草 案 經 ㆔ 讀 通 過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871

休 會 與 ㆘ 次 會 議

主席( 譯 文): 我 現 依 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 宣 佈 休 會 。 ㆘ 次 會議定 於 ㆒九八 九 年 ㆕ 月十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舉 行 。

會 議 遂 於 ㆘ 午 ㆕ 時㆓十 六 分 結 束 。

( 附 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所 列 動 議 / 條 例 草 案 簡 稱 的 ㆗ 文 譯 名 , 僅 作 參 考 指 南 , 並 無 權 威 效 力 。 )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6063-7L-4/89 $14-G41008908CO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 件 I

㆞政工務司 就 潘志輝議員 對 第㆓項 問 題 的 補-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的 譯 文

根據政務司的 資 料 , 只 有 觀 塘 區 議 會 在 考 試 期 間 撥 款 給 區 內 機 構 , 為 學 生 提 供 臨 時 溫習室。過 去 ㆔ 年 已批准 21 宗 這 類撥款,成 績 令 ㆟十分 鼓 舞。然而, 這 方 面 只 佔 全 部 撥 款 的 小 部 分 。 隨 函 附 ㆖ 的 詳情表 , 載 有 溫習室 使 用 率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 包 括 政 府 或 政 府補助 志 願 機 構 設 於各類社 區 ㆗ 心 、 校 舍 、 公 共 屋 及兩個 市 政 局 圖 書 館 的 溫習室 。 ㆒ 般 來 說 , 這些溫習室 通 常 都相當 受 歡 迎 , 尤 其是在考 試 期 間 。

現 時 , 本 港 溫習室設施 的 提 供 , 是 由 教 育 署署長 負 責 統 籌 。 當 局根據 實 際 使 用 率 , 每 年 就 溫習室 的 供 應情況 進 行 檢 討 。 目 前 的香港規 劃 標 準與準 則 , 沒 有 為 溫習室 的 提供訂 定 標 準 , 只 在為兩個 市 政 局 提 供 圖 書 館 時列明 溫 習 室 的 標 準 。 政 府 現 正 研 究 把 提 供 溫習室 列 入 香港規 劃 標 準與準則 的建議,

並已成 立 ㆒ 個由多個 部 門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 進 行 研究並作 出建議 。 I. 區 議 會 撥款資助 的 臨 時 溫習室 使 用 率

年 度

區 議 會 撥款資助 的 臨 時 溫習室 數 目

使 用 / 撥 出 的

區 議 會 撥 款 平均使用 率 ( 元 )

1986/87 4 24,400 93% 1987/88 7 30,000 85% 1988/89 10 42,250 未 有

II. 政 府 或 政 府補助 志 願 機 構 開 設 的 溫習室 使 用 率

機 構 設 於 平均使用 率

(1) 區域市 政 局 區域市 政局公 共 圖 書 館 考 試 期 間 : 100% 其 他 時 間 : 72%

(2) 市 政 局 市 政局公 共 圖 書 館 考 試 期 間 : 89% 其 他 時 間 : 68%

(3) 社 會福利 署 社 區 ㆗ 心 78%

II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 -  續

機 構 設 於 平均使用 率

社 區 ㆗ 心 78%

(4) 社 會福利 署 補 助

的 志 願 機 構

(5) 教 育 署 考 試 期 間 在 校 舍 內 的 臨 時 溫習室 16%

公 共 屋 51%

(6) 教 育 署 補 助 的 志

願 機 構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

㆞政工務司 就 戴展華議員 對 第㆓項 問 題 的 補-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的 譯 文

現 行 有關在 鄉 郊 提 供 公 共設施 的 政 策 , 在 香港規 劃 標 準與準則 的 引 言㆗已 清 楚 列 明 。 這些標 準 應 同 樣 適 用 於 市 區 及 鄉 郊 , 但 各 部 門 已獲指 示 留 心 應 用 這 些 標 準 , 以便因 應 ㆟ 口 、 社 會 經 濟 結構、 ㆞ 點 、 ㆞ 形 而 作 ㆞ 區 性 的 變 動。因 此 , 鄉 郊 的 社 區設施 , 是 根 據 需 要 而定,而 不 是 硬 性 根據㆟ 口 標 準 。

現 按 照要求,附 ㆖計劃於 1989/90 至 1993/94 年 度 在 鄉 郊 完 成 的 主 要 社 區 及 康樂設施 明 細 表 。 本 文 所 稱 鄉 郊 , 指 在 新 界 新市鎮 以 外 的 ㆞ 區 。 附 表 並 不 包 羅 所 有 工程, 因為由 ㆞ 區 工 程 計劃及 區 議 會 小 型環境 改 善 計劃撥款進 行 的 很 多 小 型 工程, 並 沒 有包括在內。

現 時 頒 布 的 鄉 郊 規 劃及改 善 策 略 , 幾 乎 肯 定 會 在 未 來 幾 年 為 附 表 加 添 很 多 項目, 因為在 更 多 有 良 好 設 施 的 用 ㆞ 供 應 ㆘ , 各 部 門 得以進 行 社 區設施 的 興 建工程 。 以 ㆞ 區 為 主 的 鄉 郊 改 善 計 劃 , 會 諮 詢 當 ㆞ 社 區 後 始 行 訂 定 。 我 應 指 出 , 新市鎮 的 若 干 設 施 , 例 如 醫 院 及 文 化 ㆗ 心 , 不 僅 照 顧 新市鎮居民 的 需 要 , 也 照 顧 鄉 郊 ㆟ 口 的 需 要 。 鄉 郊 規 劃及改 善 策 略 為 鄉 郊 改 善 各 處 通 路 , 使 大 部 分 鄉 郊 居民都 可 以 輕 易 使 用 這些設施 。

附 錄

計劃在 鄉 郊 提 供 的 社 區 及 康樂設施

(1989/90 - 1993/94)

由 資 源 分 配 制度撥款

設 施 類 別 ㆞ 點 擬 議 落 成 年 份 A. 教 育

1. ㆗ 學 1 間 元 朗 錦 繡 花 園 89/90 2. ㆗ 學 2 間 元 朗 洪 水 橋 91/92

IV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 -  續

設 施 類 別 ㆞ 點 擬 議 落 成 年 份 B. 遊 憩 用 ㆞

1. 鄰 舍遊憩 用 ㆞ 坪 洲 89/90

2. 憩 息 處 屯 門 小 坑 村 89/90

3. 鄰 舍遊憩 用 ㆞ 沙 頭 角 第 6 及 9 區 89/90

4. 市 鎮 廣 場 沙 頭 角 89/90

5. 海 濱 公 園 沙 頭 角 90/91

6. 遊 樂 場 西 貢 市 ㆗ 心 90/91

7. 遊 樂 場 清 水 灣 道 大 埔 仔 90/91

8. 憩 息 處 荃 灣 ㆔ 棟 屋 90/91

9. 區域市 政 局 大 樓 長 洲 90/91

10. 憩 息 處 屯 門 掃 管 笏 90/91

11. 室 內 康 樂 ㆗ 心 長 洲 91/92

12. 憩 息 處 暨 兒 童 遊 樂 場

C. 街 市

打 鼓 嶺 鄉 村 ㆗ 心 92/93

1. 區域市 政 局 大 樓 內

長 洲 90/91

街 市

D. 社 區 及 福 利

1. 鄰 舍 ㆗ 心 長 洲 92/93 2. 鄰 舍 ㆗ 心 梅 窩 92/93 3. 社 區 會 堂 打 鼓 嶺 鄉 村 ㆗ 心 93/94 4. ㆞ 區 社 區 ㆗ 心 錦 田 93/94 5. ㆞ 區 社 區 ㆗ 心 洪 水 橋 93/9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V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 -  續

設 施 類 別 ㆞ 點 擬 議 落 成 年 份 E. 消 防

1. 消 防 局 重 建工程 長 洲 89/90

F. 醫 療

1. 配 藥 處 重 建 及 擴 建工程

梅 窩 90/91

2. 門 診 診 療 所 打 鼓 嶺 鄉 村 ㆗ 心 93/94

G. 環 境 生

1. 靈 灰 安 置 所 坪 洲 90/91

2. 火 葬 場 暨 靈 灰 安 置 所

長 洲 90/91

3. 屠 房 長 洲 90/91

由 區域市 政 局 撥 款

設 施 類 別 ㆞ 點 擬 議 落 成 年 份 A. 遊 憩 用 ㆞

1. 鄰 舍遊憩 用 ㆞ 西 貢 組 合 工程第 6 區 90/91

2. 戶 外 康 樂 ㆗ 心 第㆓期 重 建㆓程

西 貢 90/91

3. 鄰 舍遊憩 用 ㆞ 錦田吉慶 圍 91/92 4. 游泳池 暨 運 動 場 館

西 貢 91/92

第㆒期

5. 游泳池 暨 運 動 場 館 梅 窩 91/92 6. 室 內 康 樂 ㆗ 心 暨 圖

坪 洲 91/92

書 館

VI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 -  續

設 施 類 別 ㆞ 點 擬 議 落 成 年 份

7. 鄰 舍遊憩 用 ㆞ 梅 窩 組 合 工程第 4 區 91/92

8. 清 水 灣 第 ㆓ 灘 改 善

西 貢 91/92

設 施 工 程

9. 髻 山 康樂優 先 區 元 朗 92/93

10. 鄰 舍遊憩 用 ㆞ 元 朗 洪 水 橋 92/93

11. 市 鎮 廣 場 元 朗 洪 水 橋 92/93

12. 新 田 休 憩 公 園 元 朗 92/93

13. 區域市 政 局 大 樓 梅 窩 92/93

14. 鄰 舍遊憩 用 ㆞ 長 洲 組 合 工程第 4 區 92/93

15. 運 動 場 梅 窩 92/93

16. 鄰 舍遊憩 用 ㆞ 長 洲 組 合 工程第 6 區 92/93

17. 增 設康樂設施 長 沙 93/94

18. 鄰 舍遊憩 用 ㆞ 梅 窩 組 合 工程第 5 區 93/94

19. 洪 聖 爺 海 灘 建 築 物 南 丫 島 93/94

20. 觀 音 灣 海 灘 建 築物 長 洲 93/94

21. 清 水 灣 第 ㆒ 、 ㆓ 灘

西 貢 93/94

通 路 改 善工程

22. 游泳池 第㆓期 西 貢 93/94

23. 市 鎮 廣 場 流 浮 山 93/94

24. 鄰 舍遊憩 用 ㆞ 屏 山 93/94

25. 區域市 政 局 大 樓 洪 水 橋 93/94

26. 鄰 舍遊憩 用 ㆞ 長 洲 大 菜 園 94/95

27. 塘 福 海 灘 建 築 物 大 嶼 山 94/95

28. 游泳場 館 錦 田 94/95

29. 室 內 康 樂 ㆗ 心 錦 田 94/95

30. 鄰 舍遊憩 用 ㆞ 新 田 94/95

31. 鄰 舍遊憩 用 ㆞ 唐 ㆟ 新 村 94/95

B. 街 市

1. 街 市 暨 熟 食 ㆗ 心 沙 頭 角 92/93

2. 區域市 政 局 大 樓 內

洪 水 橋 93/94

街 市

3. 街 市 重 建工程 錦田 94/95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㆔ 月 十 五 日 ㆒九八九年㆔月十五日 VII

書面答覆 - 續

附 件 III

保安司 就 黃匡源議員 對 第 ㆕ 項 問 題 的 補-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的 譯 文

在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財政年 度 內 , 提 前 離 開 警 隊 的 警 務㆟員的 平 均 服 務年期 是 ㆕ 年 八 個 月,而㆒九八 七 至 八 八 及 ㆒九八 六 至 八 七兩個 年 度 的 數 字 則 分 別 是 五年㆔ 個 月 和 五 年 ㆕ 個 月 。至於 消 防 處 方 面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的 數 字 是 九年五 個 月,㆒九八 七 至 八八年 是 八年十 個 月,而㆒九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則是七 年 七 個 月 。為了 更清楚 顯 示 因 提 前 離 開 而 造 成 的㆟員 流 失 情 況 , ㆖ 述 數 字 並 不 包括所有因到 期 退 休 或 因合約 期 滿 而 須 離 開 的 55 歲 以 ㆖ ㆟ 員 。

㆖ 述 數 字 顯 示 , 本 年 度 離 開 消 防 處 的 資 深 ㆟ 員 數 目 較 ㆒ 、 ㆓ 年 前 為 多 , 但 警 隊 的 情 況 卻 剛 好 相 反 。 不 過 , 這 些 數 字 並 不表示警 隊 及 消 防 處 的㆟員 流 失 問 題 過 於 嚴 重 , 而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亦 未 致 於 引 起 憂 慮 。 但無論如 何 , 當 局 仍 會 繼 續 密切留 意 情 況 的發展 。

附 件 IV

保安司 就 鄭德健議員 對 第 ㆕ 項 問 題 的 補-

提 詢 所 作 書 面答覆的 譯 文

我 在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 ㆖ , 曾 提 及 1639 名 這 個 警 務㆟員 流 失 數 字 ; 這 數 字 是指各 級 ㆟員的 流 失 總 數 , 其㆗包括 53 名 初 級 警 務㆟員 及 28 名 總 督 察 , 分 別 晉 升 為 督 察 和 警 司 , 此外並有 ㆒ 名 督 察 , 復 任 警 長 。

在 減 去 ㆖ 述 81 名獲得 升 級,以 及 ㆒ 名 復 任 原 職 的㆟員 後,㆒九八八年 實 際 離 開 警 隊 的 警 務㆟員 共 有 1557 名,其㆗㆕ 十 歲 以 ㆘ 的 佔 849 名,即 55%。 以 ㆘ 是 過 去 兩 年 這 方 面 的 比較數 字 :㆒九八 七 年 離 開 警 隊 的㆟員 共 有 816 名,㆕ 十 歲 以 ㆘ 的 佔 470 名,即 58%,而 ㆒ 九 八 六 年 離 開 警 隊 的㆟員 則 有 539 名 , ㆕ 十 歲 以 ㆘ 的 佔 348 名 , 即 65%。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