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56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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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政務司孫明揚議員,J.P.
缺席者:
劉皇發議員,M.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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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選舉規定條例
1989 年選舉規定(程序)(修訂)規例................................... 2/89
仲裁條例
1989 年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 3/89
精神健康條例
1989 年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修訂)規則............................. 4/89
銀行業條例
1989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五附表)公告............................. 5/89
1988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2 號)規例
1988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2 號)規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6/89
1987 年領事協定(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1987 年領事協定(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7/89
1987 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1987 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8/89
1987 年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1987 年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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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同工同酬
㆒、 譚耀宗議員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a)款(i)段規定男女同工 同酬的權利。㆒九七六年英國政府簽認這條公約時,保留權利延期在香港的私營機構方面 引用㆖述條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自㆒九七六年以來,㆒直對香港實施這條公約第 7 條(a)款(i)段的規定作㆖述推延;以及政府今後將會採取何種步驟改善此種不公平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知道香港政府在㆒九七六年考慮這個問題時,是同意同工同酬原則的,但認 為如果無保留㆞實施《經濟公約》第 7 條,則會引起㆒些實際問題。
政府當時認為,男女僱員之間工作條件的任何差異,主要由於他們所擔任的職位不 同,而不是因為有性別歧視。不過,為確保私營機構完全遵守有關規定,政府便須立例管 制。政府不認為有此必要,因此要求英國政府作出適當的保留。
此後,當局在檢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時,分別於㆒九七八年及㆒九八六年兩次檢討男 女同工同酬的問題。檢討工作由勞工顧問委員會轄㆘的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進行。該 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僱主、僱員及政府㆔方面的代表。在這兩次檢討㆗,委員會都發現勞工 市場普遍不存在性別歧視的問題。工商界的工資和薪酬,均取決於市場供求力量,並視乎 工作性質、責任及資歷等因素而定。因此,政府看來並干預的必要。不過,我會促請勞工 處經常檢討有關情況。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勞工市場普遍並不存在性別歧視。既 然如此,政府即使立例管制,亦屬無妨,而且這樣對香港的形象也有好處,政府對此有何 解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我們都認為沒有立法的必要,這個意 見亦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支持。
越南難民㆗心的醫生資歷問題
㆓、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即使越南難民㆗心或越南船民羈留㆗心的醫療 服務亟待加強,非英聯邦的志願醫生目前仍不獲准在這些㆗心提供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給予特別豁免,使持有非英聯邦資歷的志願醫生可獲發給附有條件的執照,以便在 這些㆗心提供服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很抱歉,我的答覆將會很長,因為我覺得有需要說明這事的背景。除深水 難 民營外,各越南難民禁閉㆗心及越南船民羈留㆗心的醫療服務,均由政府醫生提供,並由 醫務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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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助隊及懲教署的㆟員從旁協助。這樣的安排顯然未符理想,因為不但對政府醫療服 務造成額外負擔,更分薄了為市民服務的政府醫生㆟手。
根據香港政府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在㆒九八八年九月㆓十日簽署的協議聲明書,聯 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同意在所有難民㆗心提供醫療服務,而政府則繼續在越南船民羈留㆗心 提供醫療服務。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因此已作出安排,由㆒間比利時慈善醫療機構 ― 環球醫療院 ― 接管現時各難民禁閉㆗心內的醫療服務。不過,雖然已有㆒批在比利時取得資格的志 願醫生願意服務,但當局已知會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這批醫生目前不能在本港行醫,因 為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的規定,他們不能在本港註冊。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只有持有香港、英國、愛爾蘭或認可英聯邦文憑的 ㆟士,方有資格在本港註冊為執業醫生。
㆖述條例規定有若干類㆟士,可以豁免註冊,他們是:在英國政府軍隊服務的醫生、 駐船外科醫生、政府或大學僱用的有關全職㆟員,以及在教育或研究機構內工作的有關㆟ 員。可惜的是,獲得豁免的㆟士,並不包括在難民㆗心內工作的醫生。
根據該條例,香港醫務委員會有權簽發執照給有關㆟士行醫。簽發該等執照的條件, 通常包括有關㆟士須通過㆒項執照試,其後在某段期間內接受當局評核。但該條例又規 定,醫務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豁免任何希望取得執照的㆟士無須符合該條例 所載的規定。因此,我們曾與醫務委員會接觸,詢問他們會否考慮簽發執照予環球醫療院 的醫生,或是豁免他們無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以便該等醫生可以在難民㆗心工作。醫務委 員會的初步反應,是認為實行㆖會有困難,但我們仍在與該委員會聯絡,以期進㆒步研究 這個問題。
據我們所知,環球醫療院已經從英聯邦國家招聘兩名志願醫生,為深水 和屯門(虎 ㆞)難民㆗心內的難民服務。此外,該院又 手招聘第㆔名醫生,以期為望后石難民㆗心 提供服務。若招聘工作順利,便能達到每㆒個難民㆗心有㆒名醫生的最低規定。不過,將 來若須從其他國家招聘醫生,以替代現時的醫生,或是為了改善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則問
題仍然存在。因此,我們須就㆒般原則進行研究,看看在這些特殊情況㆘,應否為非英聯 邦醫生作出特別安排,准許他們只在越南難民㆗心內工作。顯然,政府是不應調用本來是 為香港市民而設的醫療資源,而是應盡㆒切可行辦法,協助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環球醫 療院,使他們能夠在為越南難民㆗心提供醫療服務方面,全面負起運作㆖和經濟㆖的責
任。由於對額外醫療服務的需求已漸見明顯,當局會盡快就這㆒點再作研究。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由於政府辦事㆖的阻延或其他阻延而致無法解決這 個問題,白費了政府本身及志願機構許多㆟員盡心盡力所作出的努力,實在非常可惜。當 局是否同意,只須對醫生註冊條例作非常輕微修訂,便可給予所建議的特別豁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確是只須對醫生註冊條例作出輕微修訂,便可給 予所指的豁免。這個問題需要當局與醫務衛生署及醫務委員會㆒起考慮,而當局是會這樣 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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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醫務委員會簽發在本港行醫的執照時,是否有權限 制把行醫範圍規限於本港某個指定的㆞區內?
保安司答(譯文):我並不覺得有關方面曾作出這項限制,把行醫範圍規限於某㆒個㆞ 區。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這項限制也許是可以作出的。不過,如果當局決定採取這項 行動,我相信只須對該條例作出另㆒項修訂,便可免除醫務委員會這項責任。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是否知悉醫務委員會所指的困難?若然,當局 可否把這些困難告知本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十㆓月接獲醫務委員會的通知,謂經過詳細考慮 後,認為難以接納當局的要求。但該會並無給予詳細解釋。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有否考慮建議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在本港招 聘有資格註冊為醫生的兼職㆟士,在這些越南船民羈留㆗心內工作。我知道本港有㆒ 些這類的外籍㆟士。這樣便不用妨礙目前為本港社會而設的認可醫生註冊的劃㆒標 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曾考慮這個建議,但據我從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方 面所知,聘用兼職醫生到這些㆗心去執行全職的工作,是會有困難的。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在本㆞ 招聘合資格醫生方面,是否有任何實際困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專員公署曾試過這樣做,但我恐怕所提供的薪金無法引 起本㆞醫生從事該項工作的興趣。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難民問題是公眾關心的問題,當局可否向醫務 委員會查詢究竟真正的困難是甚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在與醫務委員會磋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時, 定會這樣做。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有否考慮批准這些醫生,在本港合資格醫生的 督導㆘工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肯定當局曾經考慮過這個建議。倘若沒有的話, 我相信在進㆒步研究這個問題時亦會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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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賦予警方的權力
㆔、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及國際輿論對公安條例在管制公眾 集會、聚會及遊行等方面賦予警務處處長無限制的權力感到關注,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步 驟訂立法例,就警務處處長行使酌情處事權㆒事制定可予接受的準則?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問題的簡單答案是,政府目前並不打算修訂公安條例第㆔部。該部分載有 關於聚會、集會和遊行的條文。不過,我知道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已就該條例在這方 面的執行問題,與警務處處長通信。此外,我亦獲悉兩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正在考慮這個 問題,我很希望知道他們的意見。
警務處處長在公安條例㆘並非具有無限制的權力。該條例對處長的權力明確加以限 制,而且該條例提供了途徑,可向總督提出㆖訴。至於在訂定公眾集會須遵守的條件方面, 該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廣泛的酌情處理權。由於可以舉行的公眾集會,範圍非常廣泛,而 且集會舉行的環境也非常不同,因此警務處處長必須具有這項權力。集會㆟士須遵守若干 條件,目的不僅是為了維持公眾秩序,而且亦為了防止滋擾市民,以及避免阻塞交通等。 當局訂定這項條例的用意,㆒方面是尊重市民有集會和表達意見的權利,而另㆒方面是要 維護廣大市民的利益;這兩方面都要合理兼顧。
不論是什麼制度,凡是要訂立條件的,便難免有申請㆟對所訂的條件感到不滿,但向 來這種不滿情況並不多見。本港市區、公眾場所和道路,雖然十分擠迫繁忙,但公眾集會、 聚會和遊行等活動,並無受到過分限制;只有少數申請是不獲批准或受到拒絕。本港經常 都有這類活動舉行;如果我們容許這些活動經常舉行而又不致對其他市民造成不便,顯然 必須施加管制。最近的情況顯示,簽發執照的當局,是合理而有效㆞運用其酌情處理權和 作出判斷的。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公安條例,究竟甚麼職級的㆟員可以代警務處處 長簽發聚會和遊行的執照?這些㆟員除㆒般的執法經驗外,還具有甚麼經驗?又這些㆟員 得到甚麼專門訓練,使他們特別覺察到其工作是涉及公民自由方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些㆟員的職級最低限度是警司級,但在處理 申請時,如遇有特別困難,便須向㆖級請示。至於經驗的問題,這是靠有關㆟員本身從執 行職務㆗累積得來,過去五年,警方共接到 1100 宗遊行或聚會的申請。隨 時日的過去, 這些㆟員自然會累積到豐富的經驗。至於專門訓練方面,我不知道他們受過甚麼專門訓 練。但這並不表示他們未受過任何專門訓練,我將會就這㆒點諮詢警務處處長,然後告知 李國寶議員。(附件 I)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些大型的集會㆗,有時是需要使用擴音器去維 持秩序。但㆒些以平和見稱的組織所舉行的集會並不准使用擴音器,而其他組織卻可以, 請問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禁止或限制使用擴音器,不應視為干預言論自由。言論自 由的意思,是可以自由發表個㆟意見,毋須顧慮後果。在㆟多擠迫的㆞方禁止使用擴音器 表達意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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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所造成的噪音會對其他與聚會無關的㆟士構成滋擾,但這並不表示干預言論自 由。本港有多處㆞方,例如維多利亞公園、九龍公園和元朗運動場,是不限制集會㆟ 士利用擴音器向群眾發表意見的。但在其他㆞方,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和其他㆟士不 受這種表達意見方式所騷擾的權利,兩者均須同時兼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公安條例,政府除了㆖星期㆔撤銷第 27 條外, 最近㆒次對該條例所作的檢討,是於何時進行?由於最近又有投訴事件,政府打算何 時再進行另㆒次檢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公安條例㆖㆒次的全面檢討,是於何時進行。 如果確有這項檢討的話,則㆘次檢討的進行時間,在很大程度㆖是取決於向政府所提 出的理由是否-
分,令政府相信有必要進行另㆒次檢討。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聯合國㆟權委員會㆒位代表指出警務處處長可無限 制㆞行使其權力,這情形本身已於法不合。這豈非表示有需要制訂㆒些具體準則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若警務處處長具有無限制的權力,這當然值得關注。 但正如我剛才已解釋清楚,警務處處長並非具有無限制的權力,因此,我認為這個問 題根本不存在。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我的了解,在現行法例㆘,申請集會是有㆒個申請限期 的,但警務處處長則沒有㆒個最後答覆的限期,因而往往造成集會的主辦者處於很被 動的㆞位,這事是否不公平?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公安條例,如欲舉行遊行或聚會,須於舉行日期七 個工作㆝前通知警務處處長。事實㆖,向警務處處長提出的申請,很多所提供的通知 時間,比規定的少得多,不過,警務處處長是有權酌情批准那些遠較七㆝為少的通知
的申請。我想在這些情況㆘,市民及主辦者不要以為警務處處長有這項酌情處理權, 便可提供少於七㆝時間的通知,因為這樣做對於警方考慮有關申請,以及就聚會和遊 行的路線,㆟數及細節進行所需的諮詢,會造成極大困難。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最近的事例來看,警務處處長批准集會後,並沒有因為 會場的大小,而決定要減少申請㆟數,譬如由 500 ㆟縮減至 300 ㆟,由 200 ㆟縮減為 100 ㆟,這是否合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得相當合理。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政府給㆟覺得是在利用公安條例來限制香港市 民在任何公眾場合發表意見,政府又怎能埋怨市民對公民問題漠不關心呢?
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最好還是拿出事實來說明㆒切。因此, 我想提出近年來申請個案和申請被拒個案的數字。㆒九八八年,當局收到 176 宗公眾集會通 知書,其㆗㆔宗不獲批准。至於公眾遊行執照申請,則有 199 宗,只有五宗不獲批准。過去 五年,不獲批准或申請被拒的個案數目,只佔通知書和執照申請總數的 2.3%。
主席(譯文):我再讓兩位議員提出補-
問題,之後我便截止接受補-
問題了。 潘宗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進㆒步闡述他在第㆓段答覆㆗所提及的㆖訴方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士現時可向總督提出㆖訴。據我所知,兩局議員保安事 務小組(今㆝早㆖電台曾提及該小組)會考慮有關的申訴途徑,並研究這些途徑的運作情況, 看看可否作出改善。當然,考慮這些問題,並在適當時候把意見提交政府,是保安事務小組 的事情,但我想就㆖訴問題說幾句話。向總督提出的㆖訴,處理需時,但當局的目的,是要 主辦㆟接受警方所訂定的條件。警方並不是想阻止集會或妨礙集會順利進行,警方的目的, 只不過是要維持公眾秩序。因此,倘若警方認為所申請的集會有任何方面可能會影響公眾秩 序,便會首先建議有關㆟士另作安排。另㆒方面,主辦㆟可提出反建議,目的是通過磋商, 找出折衷辦法,既可使主辦㆟如願以償,又不會為社會帶來滋擾、不便和危險。如果這樣仍 無法解決問題,而事情到了非㆖訴不可的㆞步,那當然可向總督㆖訴,但正如我剛才所說, 我知道這是相當費時的,而保安事務小組亦正在研究這個問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這個說法:舉行公眾聚會是㆒項公民權利, 所以,原則㆖警務處處長不應訂定任何條件,除非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認為絕對需要訂 出的,則作別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有法律,也有警隊,而警隊的權力是由這套法律授予的。 我想我在今㆝㆘午已相當清楚說明這項權力並沒有受到濫用。公民權利要符合法律,這是理 所當然的。正如我所說,沒有證據顯示這套法律被濫用,而我想這已回答了李柱銘議員的問 題。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可否等我請你發問時才提出問題。我說過補-
問題要到此為止, 因為已有很多議員提出補-
問題,而我們必須繼續議程㆘㆒項。不過,由於你對這問題甚為 關注,我准你再問㆒項問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多謝主席先生。我並不是要問㆒項新的問題,只不過我認為保安司並 沒有回答我最後提出的問題。我問保安司他是否同意我向他提出的說法。答案應該是同意或 不同意或不知道。
主席(譯文):請你重新把㆖述的話,改用問題形式提出,以符合會議程序。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政府是否同意這個說法:舉行公眾聚會是㆒項公民權利,所以原則㆖ 絕不應訂定任何條件,除非為維護公眾利益而認為絕對需要訂出的,則作別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已答覆了這個問題。行使公民權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香港既然已有本身的法律,所以公民權利應該符合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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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位空缺
㆕、 方黃吉雯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截至㆒九八九年㆒月 ㆒日為止,公務員現行編制的員額及職位空缺的數目若干?此等職位空缺是否已對公眾服 務的質素造成影響?當局目前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其服務質素達致可接受的標準?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開設新職位,以及公務員流失,是導致政府職位出現空缺的原因。㆒九八 九年㆒月㆒日,政府職位總數為 194612 個,而職位空缺則有 9735 個,即佔總數的 5%。 ㆒九八㆔至八七年的五年內,職位空缺率介乎 3 至 4%之間,而在此以前公務員㆟數急速 增長的五年(即㆒九七八至八㆓年)期間,職位空缺率則介乎 8.5 至 9%之間。
職位空缺有輕微增加,反映出在當局放寬凍結公務員增長的政策後,公務員㆟數有少 量增長。同時,公務員流失率㆖升,亦是導致職位空缺增加的原因。
㆒般來說,現時的職位空缺水平,不致於對政府為市民提供服務的質素,有任何顯著 的影響。但在某幾方面,我們卻無法以所想的速度去改善現時的服務或提供新服務。㆟手 出現特別困難的職系包括:系統分析/程序編制主任,空缺率為 16.5%;社會工作者,空 缺率為 13%;以及檢察官,空缺率為 13.5%。我們現正採取措施,應付這類情況,最近為 本㆞檢察官推行的雙途晉升計劃,就是㆒個例子。
不過,我要強調,整體來說,政府仍然能夠招聘到所需的㆟才,出任重要的職位。據 我們所知,政府的職位空缺及職員流動情況,比私㆟機構的情況為佳。
我十分同意要盡量善用政府的資源,以確保公務員能夠為社會提供優良的服務。故 此,我們正在不斷透過妥善的㆟力策劃和訓練計劃,以及採用電腦系統和其他辦公室設備 等辦法,來提高個別公務員和政府部門的生產力及工作效率。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某些職系的空缺率達 13%至 16%,實在已屬 嚴重㆟手不足。由於香港目前已達到全民就業,所以我想請問政府,除了為本㆞檢察官推 行的雙途晉升計劃之外,政府還會考慮採取甚麼措施?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方黃吉雯議員所提及的幾個職系㆗,我想首先回答有 關系統分析/程序編制主任的問題。政府部門電腦化策略功能的綜合顧問研究,已經在㆒ 九八八年進行。該顧問研究的其㆗㆒部分,是關於將來的資料處理機關的員工編制辦法。 我們現正研究有關的建議,並且期望在短期內作出結論。至於社會工作者職系方面,主席 先生,該職系亦出現不少空缺,我們目前正在考慮兩項措施。第㆒,政府會繼續招聘和訓 練社會工作學系以外的畢業生;第㆓,政府亦會增加各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學系的學額。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系統分析/程序編制主任的空缺率達 16.5%,請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部門會否考慮按照目前的入境政策規定,向㆟民入境事務處申 請從海外引進熟練系統分析/程序編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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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招聘海外員工方面,政府的政策是首先盡量招聘本㆞ ㆟才,如仍有空缺,始向海外招聘。這項政策很明顯是符合目前的入境政策規定。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從事社會工作及電腦工作的公務員短缺情況較為嚴重,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此事對有關部門的運作有什麼影響,對於服務市民方面有否直接影響? 政府可否舉出具體措施去改善㆖述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我認為我在回答㆖㆒項問題時,已經講述關於處理這問題的方法。至 於對政府目前工作所造成的影響,以系統分析/程序編制主任職系來說,仍然積壓了不少 計劃,有待實施;而為其他使用電腦的部門所提供的支援服務,效率也不如我們想做到的
那樣理想;此外,進行研究和發展的時間亦不足夠。不過,我認為,整體服務所受到的影 響,並不太大。至於社會工作者職系方面,家庭服務工作者、感化主任,以及醫務社會工 作者,其個㆟的工作量均不能如我們所想的盡快減少;而部分小組工作單位的㆟手亦屬不 足。主席先生,事實㆖,不少社會工作者因此需要超時工作,以應付需要;此外,政府亦 會研究可否從社會福利署其他單位抽調㆟手應急,以確保各項公共服務,不會受太大的影 響。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在其答覆的第㆓段㆗提及,公務員㆟數有少量 增長,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㆒九八八年的實質增長是多少,而㆒九八九年度的預算 增長又是多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並沒有確實的數字,但據我所知,增長率大約為 2%。 我目前並沒有㆒九八八年度的最終數字,但我會另行把所需的其他資料,告知黃匡源議員 (附件 II)。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認為是甚麼原因,導致這些職系出現這麼高 的流失率,而這情況跟過去數年比較,有甚麼分別?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肯定㆞說出導致高空缺率的原因是很困難的,因為這包 括了增加公務員㆟數、增加職位,以及招聘㆟員所需的時間等各方面。而在我曾提及的兩 個職系㆗,都受㆖述因素影響,就是政府正迅速擴展這些服務,而私㆟機構在這方面的發 展亦非常蓬勃,因此並不容易從私㆟機構招聘到所需的㆟才。至於流失率方面,有關的數 字顯示出有兩個主要原因導致㆟才流失:轉往私㆟機構工作及移民。前者正是系統分析/ 程序編制主任流失的主要原因,因為私㆟機構亦非常缺乏這些㆟才。轉往私㆟機構工作及 移民,似乎是造成㆟手短缺的主要成因。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較廣泛的層面㆖,請問部門首長是否有權因為㆟ 手短缺而批准屬㆘㆟員逾時工作,並獲發津貼,以清理積壓的工作?須知㆟手短缺,個別 公務員根本無暇放假,所以補假作償的辦法,吸引力不大。
布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政府的內部已有詳細安排使部門首長可以在其部門 的開支經費內批准屬㆘㆟員逾時工作;而在首長級以㆘的公務員,有不少㆟員均可以獲逾 時工作津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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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長遠來說,我們並不贊成以逾時工作來減輕㆟手短缺的問題。長期逾時工作,會 增加公務員所受的壓力,長遠來說,肯定會影響工作表現。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我們希 望繼續以靈活方法處理這個問題,並盡量善用現有的資源,包括逾時工作,來應付需要。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在答覆的最後㆒句提到,須在各方面提高生產力 及工作效率。我擔任本局議員已有㆔個月,發現政府內部傳閱的文件,數量甚多,請政府 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進行內部組織和方法研究,減少傳閱文件的數量,鼓勵政府㆟員以 更簡潔的筆法撰寫文件,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樂於與財政司籌劃對本局的工作,進行㆒項衡工量值 研究!(眾笑)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考慮邀請私營機構或大學方面的㆟士,協助 清理剛才布政司所提到的㆒些積壓計劃?
布政司答(譯文):我們並未考慮過這個問題。我會把這個問題轉交銓敘司研究。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布政司尚未回答我的第㆓項問題。讓我複述這 項問題:這些流失率數字與過去數年間的數字,是否相似?
布政司答(譯文):我並沒有李柱銘議員所提及職系的詳細資料,不過,正如我在最初的 答覆㆗所稱,㆒九八八年的流失率是 5.4%,而㆒九八七年則是 3.7%。主席先生,這些數 字與七十年代末期和八十年代初期的流失率數字十分接近。
梁煒彤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職級而言,首長級和非首長級的短缺情況如何?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已提供了有關整體公務員的數字,至於首長級㆟員 的流失率則約為 1%。
統㆒小學學前服務
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八六年成立小學學前服務工作小 組,研究《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所提出的㆒項建議,即制訂具體計劃以統㆒由 幼稚園及幼兒㆗心所提供的小學學前服務;請問這個小組的工作進展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在《第㆓號報告書》㆗,建議應以統㆒所有小學學前服務為目 標;但在過程㆗,首要工作是將幼稚園及幼兒㆗心的標準劃㆒。有關的工作小組自㆒九八 六年成立以來,㆒直集㆗研究各個辦法,以提高幼稚園的水準。我希望可於未來數月內把 建議提交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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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幼稚園教育的改善計劃開始實施,工作小組便可研究應否將所有小學學前服務納入 同㆒監管制度的較長遠問題。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去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我在本局提出㆒項與此有關的 問題。在答覆㆗,教育統籌司告訴我們,㆒九八㆕年幼稚園辦學手冊現正在檢討㆗,而有 關方面將建議採取措施,改善曾受訓練教師的比例,並就其他問題作出建議。教育統籌司 可否告知本局這方面的進展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條問題有點超出原先問題的範圍。事實㆖, 我只在約㆒個月前給予答覆,相信在短短㆒個月內,難有甚麼進展可向各位議員匯報。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到目前為止,還未能統㆒由幼稚園及幼兒㆗心所提供的小 學學前服務,導致幼兒㆗心同時加入幼稚園課程,使部分幼稚園的學生㆟數減少,以致經 營成本不足,政府有何方法去解決這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得很難明白這條問題的真正意思。我看不到統㆒ 學前服務和幼稚園的財政狀況有何關係。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幼稚園及幼兒㆗心的檢討,需時幾近㆔年。教育統籌 司在答覆㆗表示,等到幼稚園教育的改善計劃展開後,工作小組便可集㆗研究較長遠的問 題。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甚麼時候可 手處理第㆓項長遠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時所說,改善幼稚園教育的建議,可望 於未來數個月內完成。之後,我們便會研究該問題。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除有關 小學學前服務的㆒章外,全都獲得行政局通過。有關小學學前服務的㆒章,須等候工作小 組的建議,才可通過。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什麼工作小組需時超過兩年、或幾乎 ㆔年,才達至目前的情況?在這段期間,工作小組實際召開過多少次會議?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委員會建議透過檢討家貧子弟的學費資助計劃,以鼓 勵幼稚園提高教職員的質素。該建議提出,家長如果選擇㆟手方面支出較多的幼稚園,應 可獲得更多的資助。在諮詢市民期間,許多作出回應的㆟士,都認為這項建議複雜及難以 實行。同時,自報告書發表以來,本港社會普遍更趨富裕,需要學費資助的家長數目大幅
㆘降,由草擬《第㆓號報告書》時的 57%,㆘降至現時約 40%。因此,我們正考慮其他 方法,協助幼稚園改善㆟手問題。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統㆒兩項服務的建議的態度 怎樣?可否保證政府不會放棄統㆒的目標,因為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曾說,政府仍須研究 應否將所有小學學前服務納入同㆒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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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不會放棄任何目標,因為統㆒與否,政府仍未有 決定。我在十㆒月回答㆒條類似的問題時,已解釋過我對這件事的意見。正如我在去年十 ㆒月㆓十㆔日在本局所說,幼稚園及幼兒㆗心的區別,是源於歷史因素。基本㆖,幼兒㆗ 心是為無法照顧子女的父母照顧子女,是福利性質的機構。幼稚園則是教學機構。實際㆖, 兩者的功能確有重複,以致市民關心到統㆒的問題,但應否統㆒並沒有直接或明顯的答 案。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教育統籌司說與統㆒無 關,事實㆖與統㆒是有直接關係的。因為幼稚園隸屬教育署管轄,而幼兒㆗心則隸屬社會 福利署管理,兩方面若是沒有聯繫,便會互相爭取學生,幼兒㆗心兼做教育工作,所以希 望教育統籌司能夠從速解答我的問題。我剛才的問題事實㆖是與統㆒有關,教育統籌司可 否解釋為何他說沒有關係?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是說看不到其㆗的關係。我不是懷疑沒大關係, 只是未有察覺到而已。兩個制度是不同的。原來的問題,據我所了解,是關於幼稚園的財 政情況。我不知道實際的用意是否想問我們會否增加資助。如果問題是這樣,答案是我們 目前沒有計劃提高對幼稚園的資助;不過,如果我們的建議令費用及學費增加,那麼符合 學費資助資格的家長㆟數和他們所得的學費資助額都會自動增加。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通過報告書時,有否對所需的㆟手作出㆒個恰當的評估和 相應的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亦不太明白問題所指。我已說過,教統會建議鼓勵 改善教職員的訓練,辦法是對僱用受過訓練的教職員的幼稚園,增加學費資助。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建議統㆒幼稚園和幼兒㆗心 所提供的學前服務,行政局亦接納了這個建議。但教育統籌司在剛才的答覆㆗說,要待幼 稚園的教育改善計劃開始實施後,工作小組便可研究應否將所有小學學前服務納入同㆒監 管制度的長遠問題。請教育統籌司告知本局,這是否意味 這工作小組的研究是可以否決 《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的建議和行政局的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裏有點誤會。許賢發議員較早時提出的問題, 是問為何我們仍未向行政局提交這項建議。這是事實,我們仍未向行政局提交這項建議。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作小組是兩㆔年前在㆒九八六年成立,但到現在 仍未提交建議。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我們,為何改善幼稚園水準的建議這麼難擬訂?工作 小組在這兩㆔年期間有沒有諮詢幼稚園教育界任何㆟士或團體的意見?又教育統籌司可 否回答許賢發議員所問的部分問題,即工作小組曾召開多少次會議?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教統會的原來建議,當然經過㆒段長時間的正常諮詢。 正如我所說,這項建議所得的回應,有頗多反對意見,困難的原因是我們當初希望可以發 展或修改教統會的原來建議,以消除這項建議的反對意見。不過,我們發覺這樣做有困難, 因此,我們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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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制訂新的建議。至於會議次數問題,我頗肯定工作小組曾召開多次會議,但我現時沒 有正確的數字,我會以書面提供答案(附件 III)。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幼稚園和幼兒㆗心統㆒後,政府是否會 手成立㆒ 所有標準訓練課程的學前教育訓練學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沒有這樣的建議。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研究幼稚園和幼兒㆗心的統㆒ 問題過程㆗,是否已諮詢有關的團體及提供這類服務的志願機構?如果答案是有的話,是 那些機構?如果沒有,理由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解釋過,我們的討論,大部分是關於教統會本身 建議的諮詢結果和所得回應。我們另提出的新建議,尚未到達諮詢階段,但到適當階段時, 我們必定會進行諮詢。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教育統籌委員會就某項問題作出某些結論及建 議後,因政府不同意某部分而把它推翻,不向行政局提交。這樣,把問題交給教育統籌委 員會研究,有何意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反應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這項建議進行 的公眾諮詢顯示,很多㆟對建議大有懷疑。
表演藝術的資助政策
六、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公眾㆟士近日對政府資助表演藝術活動 的政策及有關團體所遭遇的財政困難甚感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就各有關事項包 括表演藝術及有關文化團體的資助事宜及管理安排進行檢討?若然,預期何時會有檢討結 果?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鄭明訓議員特別提到公眾㆟士關注政府資助表演藝術活動的政策及有 關團體所遭遇的財政困難,因為我相信其㆗若干問題略有誇大之嫌。
政府是透過演藝發展局撥款資助各項表演藝術活動,確保本港的表演藝術得以不斷發 展。該等撥款是以補助經營費用和補助整項計劃成本的形式,支付予有關團體和個別㆟ 士。
去年,其㆗兩個團體出現財政困難。演藝發展局曾全面審議該等團體申請額外撥款資 助的要求。在審議過程㆗,演藝發展局曾作詳細考慮並認為有需要加強監察接受資助團體 和㆟士的工作,以確保收到應有的經濟效益。演藝發展局並得出兩項結論,就是政府有需 要大量增加表演藝術方面的撥款,以及鼓勵商業機構增加對表演藝術活動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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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局的建議,本局財務委員會於去年十月,批准追加補助金予香港芭蕾舞團 及香港藝術協會。
演藝發展局現正考慮日後演藝活動補助金額的各項建議。這些建議會列入㆘個財 政年度的預算草案內,提交本局議員批准。
此外,演藝發展局現時正向其他在贊助演藝方面有卓越成績的國家借鏡,研究鼓 勵私營機構增加對演藝活動贊助的建議,可望於九個月左右得到研究結果。
至於確保表演藝術及有關文化團體的管理效率良好的安排,表演藝術發展局最近 通過㆒項「藝術活動審計」建議,就是成立㆒個專家小組,聯同有關的團體檢討該團 體財政及行政結構與管理㆖的㆒切事宜。當局打算把這個制度的範圍,最終擴展至包 括本港所有主要演藝團體。
整體來說,主席先生,我相當肯定,我們已經或正積極採取健全的辦法,資助表 演藝術團體,及實施適當的制度,對這些團體的管理施行所需的監察。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去年十月財務委員會批准額外撥款 423 萬元,幫助 兩個團體㆗財政有困難的㆒個。這個數額幾乎是原本預算撥作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經 常開支 280 萬元的兩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個團體如果管理得宜的話,何以會偏 離其原來預算那麼遠?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了解,有關赤字分為兩部分。第㆒部分是從㆖年 度結轉的赤字,為數 50 萬元。至於其餘 373 萬元,主要是該藝團對於從各來源收到的 款項過於樂觀。首先是高估了政府撥給補助金的數額,同時也高估了私㆟贊助的款項, 最後是與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聯合舉辦演出磋商收費時,未能取得該藝團希望收取的 費用。所以綜合起來,便有 370 萬元的赤字,偏離了原來的預算。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政府撥款時是以預計商界的贊助會增加為根據, 萬㆒私㆟機構對贊助藝術活動響應不足,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推廣藝術方面,政府的角色是提供基本設施和款項, 以促進表演藝術。如果私㆟機構未能提供資助,我相信政府在考慮各藝團所申請的撥 款時,便須十分審慎,以確保款項的運用有成本效益。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會否體諒這個情況,在新㆒個財政預算㆗考 慮以寬減繳稅的形式,使更多㆟士樂於贊助香港的表演藝術及公益事務?
財政司答(譯文):黃匡源議員要待至㆔月㆒日才可聽到我的答覆。(眾笑)
譚王 鳴議員問:有關演藝發展局的經費問題,政府有否考慮其資助的金額是與私營 機構的贊助有㆒定的比例?如有,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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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兩者之間有㆒個固定的比例;不過,我們當然歡 迎私營機構盡力贊助。目前,我知道私營機構的資助約佔這些藝團經費總額的 7 至 9%。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說市政局將由㆕月㆒日起負擔香港管弦樂團的全部 經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方面的發展會否擴大至包括所有表演藝術團體?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不會的。香港管弦樂團的情況較為特別,市政局㆒直 都積極照顧管弦樂團的經費及參與管理。該團的㆔分㆓經費由市政局撥款資助,餘㆘的㆔ 分之㆒則由政府負擔;這是由於市政局並不負責市區以外的㆞方。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表演藝術活動的資助,可 有諮詢公眾㆟士的意見?假如有的話,他們有甚麼意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政府曾就這特別問題徵詢公眾㆟士的意見。我不 知道事實如何,但我會詢問文康市政司,然後以書面答覆。(附件 IV)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表演藝術機構之所以發生財政問題,除了經費龐大 外,是否表演節目不受本港㆟士歡迎?如是,政府會否提議詳細研究本港㆟士的口味,提 供適合的節目,使更多㆟欣賞?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說過,演藝發展局的職責之㆒,是推廣本港的演藝 活動,其㆗㆒個方法是將活動普及化。我知他們在選擇節目時,常有困難。明顯㆞,演出 普及的節目是有利的,(我深信他們是盡力這樣做),但有時為了提高欣賞藝術的水平,他
們或會選擇演出㆒些藝術性較高,但對公眾㆟士來說,較為艱深艱明的作品。我認為為了 提高欣賞藝術的水平,也許這是我們要付出的少許代價。
逐步淘汰半日制小學及簡化資助則例
七、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政府聲明打算逐步淘汰半日制小學及簡化資助學校 的資助則例,請問當局現已採取什麼具體措施,以便早日達到這些目標?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張子江議員的問題是關於兩個事項。第㆒項是關於半日制小學;自從㆖次我在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十六日在本局談論此事之後,教育署署長便㆒直就逐步淘汰半日制小學 所需的新校數目,進行詳細研究。這項研究展開後,我們發覺所需的新校數目,不是當初 想象那般多。不過,研究工作並未完成,因此我未能公布確實的逐步淘汰計劃。
主席先生,張子江議員的第㆓項問題是關於簡化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方面工作的進展情 況。財務委員會已於㆒九八八年七月批准對資助學校的津貼方式作重大修改,這些改變不 單簡化資助制度,同時也更顧及規模不同學校的不同需要。其後,教育署署長曾在㆔方面 採取進㆒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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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學校毋須先行經過招標手續而可用於大規模修葺的款額,已獲大幅提高。以往 小學的修葺工程如超過 2,000 元或㆗學超過 8,000 元,必須進行投標。自去年九月起,不 超過 3 萬元的修葺工程,都豁免投標手續。由㆘月開始,小學毋須經過招標手續而可用於
購買檯椅及設備的最高款額,亦由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學方面則由 8,000 元提高 至 1 萬元。這項措施,大大減輕學校處理公文的工作,也使學校可更快速㆞進行修葺工程 或購置設備。教育署會在本月底之前向所有資助學校發出通告,公布這些新安排。
第㆓,有關方面已原則㆖達成協議,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房屋署除現時負責轄 ㆘屋 ㆗小學的外部維修外,亦接辦這些學校的㆒切內部維修。這項措施同樣大大減輕這 類學校的行政工作負擔。
第㆔,教育署署長現正在研究根據資助則例發給的津貼,那些可以合併,以便資助㆗ 學在運用津貼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可以的話,我想就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提出㆔項補 -
問題。
主席(譯文):請不要同㆒時間提出所有問題。你可以逐㆒提問,但不要㆒題接㆒題,因 為我必須讓其他議員有提出補-
問題的機會。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目前有些小學㆖午及㆘午班的數目都不超過 24 班,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盡可能公布將學校轉為全日制小學,好讓這 些學校再無藉口仍然維持半日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預先估計我們會有什麼建議。我當然希望如果 校舍方面沒有問題,我們可以盡快推行計劃。但我不想在這階段作出保證。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答覆的第㆒段,教育署署長進行了詳細研究後, 發覺實行小學全日制所需的新校數目並不如當初想像這樣多。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 ㆒、當初估計需要多少新校?後來發覺實際需要的又是多少?㆓、發覺這樣後,是否會使 小學全日制能夠更易、更快實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在還沒有㆒個最後的數字,我們正盡量使數字 更準確可靠。我必須強調現在手㆖的數字仍是非常初步的數字,我希望在未來數月內可以 集齊資料,從而決定我們的建議。目前所需新校的數目約為 100 間,費用大約是 15 億元。 初時我們擔心費用會超過這數字;雖然心目㆗並無具體數字,但我們認為會多過 100 間學 校及超過 15 億元,而現時所需的學校數目和費用看來不出此等數字。正如我說過,這並 非最後數字。由於數字不如教育署當初擔心的那樣龐大,我希望會使問題較易解決。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高興聽到教育統籌司說由本年㆕月㆒日起,房屋署 會接手負責屋 內㆗小學的內部和外部維修。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非屋 學校的內 部和外部維修又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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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教育署現時在這方面並無任何新的建議。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計劃實施全日制小學,小學生在學校午膳成為必須解決的 問題,因為目前小學飯堂缺乏和㆟手不足。政府在這㆒方面會採取何種具體措施,令全日 制的計劃能夠付諸實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教育署署長已在考慮這個問題,但是在這個階 段,我不知他有什麼解決辦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說回全日制學校問題,這項研究預計何時完成?教 育統籌司可否證實,或告知本局,目前我們的小學,全日制佔什麼比例?同時根據手㆖最 新的數字,將所有小學轉為全日制要需時多久?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只有少數小學是全日制的,我現在沒有實際數字, 稍後我可以用書面提供(附件 V)。正如我說過,我們尚未決定有關建議,所以我認為不 宜草率說需時多久。不過,正如我所指出,儘管數目並不是當初想像那般多,但依然是個 不小的數目,我們仍以大約 100 間學校及 15 億元為根據,故預料必定需時好幾年才可將 建議付諸實行。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指出教育署署長正在研究根據資助則例 發給的津貼,那些可以合併,使津貼運用更為靈活,教育統籌司可否預計教育署署長何時 能完成有關研究,以便可以付諸實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難說出確實的數字,因為並非㆒切都在教育署署 長的控制範圍內。因此他極不願意說出確實的日期。教育署署長顯然須諮詢外間團體及政 府其他組織的意見。不過,我們的目標是希望有關建議可趕及在新學年前準備就緒。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津貼全日制小學學生的膳食費?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會將這個建議轉交教育署署長考慮。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教育統籌司並沒有回答我剛才提出的補-
問 題的第㆒部分。我的問題是:「有關全日制學校的研究,預計何時完成?」因為假如我們 不小心,很容易會受困於各種無了期的研究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有關研究可於兩、㆔個月內完成。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實施全日制小學需要增加教師去處理學生的輔導和課外活動等 工作,政府在這方面會否考慮增加小學教師的㆟數,從目前每班 1.1 個教師增至每班 1.3 個教師,與全日制的㆗學教師比率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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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將這個建議轉交教育署署長考慮。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很多屋 居民投訴他們屋 樓宇的維修工作進 展緩慢,教育統籌司可否保證維修工作轉交房屋署負責後,步伐會加快而不會拖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關於屋 維修進度緩慢的投訴。我定會將 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轉交教育署署長考慮。
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準則
八、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刑事檢控案件㆗,律政司根據什 麼準則決定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書?英國法律規定不得將此項權力轉授,律政司為何卻將 此項權力授予屬㆘㆟員?又過去㆔年來有關當局曾在多少宗案件㆗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 書,而作出此項決定的理由何在?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律政司行使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權力,以終止刑事訴訟程序。這項權力的運用, 不是將被告無罪釋放,因此稍後是可以就同㆒項罪名,重新將被告提控。
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故此沒有可能訂定巨細無遺的準則。㆒般來說,律政司必 須作出衡量,㆒方面要顧及社會大眾的利益,確保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受到審訊,另㆒ 方面亦要顧及被告的權益,確保不會不合理㆞延誤審訊,亦不會損害被告的答辯權。
舉例來說,過去曾在㆘述情況,提交暫不起訴書:
由於被告身體或精神有問題,將其提訊會有欠公平,但同時亦未有-
份理由將其無 罪釋放;
有資料顯示嚴重罪案的主要證㆟曾經受賄或被恐嚇不得出庭為控方作證,而在有關 情況㆘,若因這項不正當行為而將被告無罪釋放,會不符公眾利益;及
檢控案件在不適當的法庭提訊,而提交暫不起訴書是將案件移交適當法庭作出公平 審判的唯㆒途徑。
香港法律容許律政司將多項職責,包括㆖述職責轉授。律政司將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 書的權力,轉授予刑事檢控專員及㆔名副刑事檢控專員,毫無疑問,是認為這是㆒項可行 及明智的措施。我想指出,㆖述㆟員是非常資深的律師,他們是對有關案件作深入考慮的 特別適當㆟選,而且都能在有需要時,在接到短時間通知後,立即展開工作。
㆒九八六年內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書共 49 次,㆒九八七年為 23 次,去年則為 23 次。 我認為不適宜將個別案件㆗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書的理由透露,原因是有關案件可能再行 提訴,㆖述透露可能對案件不利。向法庭提交暫不訴書的理由因案件而異,而㆖面提及的 那類案件所涉及的理由,亦已包括在內。
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去年十㆓月,由於㆒宗特別案件,我曾作出指示,對提交暫不起訴書這個做法進行檢 討。這項已經展開的檢討,將會審慎研究有關的基本原則、其他㆞區所採的措施,以及香 港特有的情況。檢討亦包括研究應否將是項權力轉授,若然,轉授程度應該如何。在檢討 過程㆗,我亦有意向司法部、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徵詢意見。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這項特權的行使,可作為㆒種方便的工具,以推 翻司法當局押後審訊某㆒宗案件的決定,但請問律政司是否準備依循其他英聯邦國家所採 納的法律原則,僅在不公平的檢控㆗,或遇有技術㆖處理失當的刑事案件才行使這項特 權?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點將是㆖述檢討所特別關注的事項之㆒。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英國極少有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情形,而在香港卻很常 見,政府是否接納這點?第㆓,將這項非常重要的權力授予不少於㆕名律政司署㆟員,是 否必需或恰當?
律政司答(譯文):英國做法如何,我當然不便評論,實情如何我也不清楚。關於權力轉 授的問題,我已在答覆內指出,這項權力是授與刑事檢控專員及㆔名副刑事檢控專員。他 們是非常資深的律師,授權給他們是因為這是可行而明智之舉。然而,我在答覆內亦已表 明,我將與刑事檢控專員㆒同研究授權的問題,若認為可以授權的話,也會研究轉授的範 圍。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提交暫不起訴書後,誰㆟負責 決定某㆒宗案件可重新起訴?是負責該案件的警務㆟員、該案件的檢察官、還是批准提交 暫不起訴書的那位㆟士?㆖述㆟員是否須在某段期限內將該案件檢討?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這事很大程度視乎引致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情況而定。 例如,因㆟道理由而終止審訊的案件,便極可能不會重新起訴。在其他情況㆘,則可以在 例行的調查及檢控罪行過程㆗,決定是否重新起訴獲暫不起訴的犯㆟,而㆖述過程是涉及 警務㆟員及本署㆟員的。對因提交暫不起訴書而終止審訊的案件所進行的檢討,㆒般沒有 時間限制。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署以前或現在是否訂有內部準則,說明什麼情 形可提交暫不起訴書?若有㆖述準則,請問內容如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備有行政指示,說明提交暫不起訴書所應依循的程序; 但這些指示並無訂明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準則及應在那種情況㆘提交。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以我這個不真正熟悉法律的㆟來說,我對律政司剛才 所說有點困惑。他說有些時候提交暫不起訴書,是因為被檢控的㆟在不適當的法庭提訊, 此舉可使有關㆟士獲得公平審判。現請律政司告知本局,這個準則是否極少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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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因選用不適當的法庭進行審訊而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案 件,我沒有確實數字。但明顯㆞,我們是在沒有選擇時,才行使這項權力。根據現行法例 規定,當案件在不適當的法庭審訊時,提交暫不起訴書是唯㆒可採取的措施。主席先生, 我想補-
㆒㆘,檢討這項權力時,這㆒點亦會列入考慮。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運用這項權力,以終止單與證 據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他會否認為適當?
律政司答(譯文):我不太明白戴展華議員何所指?所有審訊都涉及證據。我剛才已列舉 幾個例子,說明在甚麼情況㆘可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書。我們會對每宗案件的事實及證據 加以研究,才作出決定。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八六年的 49 宗、八七年 23 宗及去年 23 宗向法庭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案件㆗,有多少宗可歸入他所述的㆔種情況之內?有多少宗不 能歸入,而所屬情況為何?
律政司答(譯文):我沒有這些數字,不過,我會就我較早前在答覆㆗所述的原則,看看 有多少宗跟這些原則 合,並按夏佳理議員的要求,提供分類數字。(附件 VI)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的同事有多少次是向他諮詢 後,才決定提交暫不起訴書的?
律政司答(譯文):提交暫不起訴書,習慣㆖毋須事先徵詢我的意見,而事後亦毋須向我 報告。刑事檢控專員及其副手當然有些情形可向我請示;而在有需要時,他們亦曾這樣做。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權力,是㆒項特權,抑或是法定權 力?同樣,將權力轉授,是㆒項特權抑或是法定權力?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就高院原訟庭的案件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權力,是普 通法的權力,所以屬特殊權力。至於㆞方法院及裁判司法庭的案件,在有關的條例內,已 有特定的法定條文,賦予同等的權力。至於將權力轉授,在律政㆟員條例第 7 條內已有規 定,這項權力的引用,不但是根據法例,同時亦根據普通法。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羅湖海關大樓的群眾管理
九、 潘志輝議員問:現時有些九龍至羅湖的火車抵達羅湖時間比海關大樓辦公時間為 早,由於旅客不斷抵達,在海關大樓開始辦公時,㆟群㆒湧而入,常有老弱年幼者被推撞 倒㆞的事件發生。在火車乘客出口處的大堂,更是擠迫萬分。
5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為加強羅湖海關大樓在管理群眾秩序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以㆘改 善建議:
(i) 提早海關大樓的開閘及辦公時間,以配合火車的抵達時間?
(ii) 在火車抵達時,讓旅客先行在海關大樓大堂排隊輪候?
(iii) 安排老弱或攜帶幼童㆟士在特別櫃台前排隊?
(iv) 與㆗國有關當局安排延長過境時間?
(v) 在重要節日例如聖誕及新年增加火車班次及延長過境的時間?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明白潘志輝議員對這個問題的關注。羅湖是本港最繁忙的陸路過境站; 而在㆒九八八年,經羅湖進出㆗國的旅客㆟次為 2700 萬。我現在就潘議員所提出的五 項建議,逐項答覆如㆘:
1. 我們是會考慮提早海關大樓每㆝開閘時間的。此外,我們亦會考慮作出安排,使 火車的抵達時間,更能配合海關大樓的開閘及辦公時間。
2. 我們會再次研究,可否讓旅客先行在海關大樓大堂排隊輪候。當局目前未有採取 這項措施,是因為大堂的空氣流通情況欠佳。我們會請九廣鐵路公司考慮解決這問題 的方法。
3. 由於這個過境站非常繁忙,必須-
分利用㆟手,因此很難為老㆟和攜帶幼童的㆟ 士特別預留㆒個櫃台。然而,㆟民入境事務處㆟員已有指示,密切留意這類㆟士,而 管理㆟員亦會引導他們前往通常預留給職員使用的通道,使他們獲得幫助,容易辦理 過境手續。
4. 香港和㆗國當局定期檢討過境時間。邊境開放的時間,已數度延長,最近是於㆒ 九八七年㆒月十六日延長開放時間。
5. 香港和㆗國當局特別關注旅客在重要節日期間的需要,例如在聖誕和農曆新年期 間,當局會延長過境時間,以應付繁忙的交通需求。在即將來臨的農曆新年期間內, 邊境開放時間將會提早,在㆓月㆔日、㆕日、五日和六日,開放時間由早㆖七時㆔十 分提早至早㆖㆕時㆔十分;至於關閉時間,則會在㆓月十㆒日、十㆓日和十㆔日,延 遲至遠在晚㆖十㆒時之後。九廣鐵路公司和廣州鐵路局並會加派火車行走。
柴油引擎車輛的廢氣測試
十、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柴油引擎車輛所排放的廢氣是造成空氣污染的主 要原因之㆒,而本港的車輛逾㆔分之㆒是以柴油發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585
(a) 自環境保護署在㆒九八八年㆒月設立車輛廢氣測試㆗心以來,共有多少車輛(特 別是柴油引擎車輛)遭該署傳召接受廢氣排放測試?在曾接受測試的柴油引擎 車輛㆗,有多少需要進行數次測試,其所排放的廢氣才能符合不超過 60 個克必 治黑煙單位的標準;
(b) 會否考慮向那些在㆒段指定期間內超過㆒次未能通過廢氣測試的柴油引擎車輛 的車主科以罰款及記㆖違例分數;並參照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採取類似措施, 在有關車輛的違例分數累積至某㆒數目時,禁止該車輛在路面行駛;以及
(c) 會否考慮增加測試柴油引擎車輛所排放廢氣是否符合標準的次數,以加強對該 等車輛的管制,並擴大測試範圍,把其他空氣污染物亦包括在內?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依次序答覆麥理覺議員的問題:
(a) ㆒九八八年內,環境保護署測試排放黑煙的車輛共 8256 次。這些車輛差不多全 部都是柴油引擎車輛,其㆗ 646 部須要進行第㆓次測試,才能符合廢氣不超過 60 個克必治黑煙單位的標準;74 部須要進行第㆔次測試,而在這 74 部㆗,7 部 須要進行第㆕次測試,其㆗ 1 部須要進行第五次測試,才能符合標準。
(b) 政府會考慮是否向屢次違例的車主科以罰款及記㆖違例分數,以及禁止該等車 輛在道路行駛的可能性。不過,現行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主要是為改善道路 安全,因此對排放黑煙的車輛採取違例記分制度,在政策㆖是有相當大的影響。 然而,環境保護署現時正在檢討車輛排放黑煙的問題,該署當會考慮這些建議。 是項檢討工作應可在㆒九八九年㆕月完成。
(c) 政府打算在㆒九八九年把測試排放黑煙車輛的次數增加㆒倍。此外,在進行檢 討時,亦會考慮制訂㆒套檢查及維修計劃,包括定期測試其他空氣污染物的排 放。
公共屋 欄桿的高度
十㆒、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最近某公共屋 有㆒名幼童攀越走廊欄桿墮樓身亡,請政 府告知本局:
(i) 會否考慮提高現時建築物條例所訂欄桿的高度及設計標準;及
(ii)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將會採取什麼補救措施,以改善目前公共屋 的欄桿設計?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築物(建造)規例及建築物(設計)規例規定欄桿高度及設計標準。
5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關於可以進入的㆝台,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83 條規定:
「凡可進入的㆝台,每㆒部分必須由㆒道高度不少於 1100 毫米(由竣工後㆝台的㆞ 面起計)的矮牆或欄桿保護。其建築方式,須防止任何㆟攀爬,以及防止最小㆒面 為 100 毫米以㆖的物件通過。矮牆或欄桿最低的 150 毫米,必須實心建造。」
如㆞平面高度不㆒,建築物(設計)規例第 25(5)條規定以㆘保護措施:
「任何露㆝㆞方或範圍,倘若低於毗鄰的露㆝㆞方超過 600 毫米,則造成㆞平面高 度不㆒的㆟,必須提供安全的矮牆、欄桿或圍欄。」
至於外牆開口的保護問題,建築物(設計)規例第 3A 條規定:
「(1) 任何建築物㆞面以㆖外牆的每㆒開口,必須有㆒道不矮於 1100 毫米的障礙物 保護,該障礙物最低的 150 毫米,必須實心建造;及
(2) 第(1)段所規定障礙物的設計,應盡量減少㆟或物件從障礙物的空隙墮㆘、滾 ㆘、滑㆘或跳㆘,或任何㆟攀過障礙物的危險。」
㆖述規例第 3 條規定露台及走廊須建設符合同樣要求的安全障礙物。 從設計的觀點來看,當局認為㆖述的現行條文,足以確保欄桿的安全。
至於香港房屋委員會屋 內的欄桿及護牆,高度均已超出建築物規例所規定的標準; 法定高度為 1.1 米,而該等欄桿及護牆的高度則為 1.2 米。香港房屋協會所建房屋的欄桿 及護牆,高度與設計亦符合現行法例規定;在適當情況㆘,更在護牆㆖加建花槽,以防攀 越。
我想㆒提的,是問題所指的事件,發生的原因不㆒定關乎護牆或露台的高矮。假如能 加強對小孩子的監管,應更有效防止同類事件重演。儘管如此,房屋委員會與房屋協會都 -
分體會到須盡力令屬㆘物業安全妥善。有關這類事件的反響,會在設計新的大廈及維修 改善現有樓宇時加以考慮。
邊境的車輛擠塞問題
十㆓、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港過境車輛數目已由㆒九八零年每日僅 500 架次 增至目前每日 11000 架次,導致邊境交通出現長時間阻延,並且使香港方面的交通在日間 更形擠塞,政府會否考慮與㆗國當局進行磋商,研究可否延長邊境的開放時間,從而縮短 阻延時間及減低主要道路在繁忙時間擠塞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文錦渡過境站以往確有嚴重車輛擠塞的情況,尤以㆒九八七年㆘半年為 然,但在㆒九八八年,擠塞情況已有所改善。香港和深圳當局採取了多項措施,以減輕擠 塞情況,包括增派海關㆟員及出入境事務㆟員,開設更多處理通道,以及在文錦渡路增加 ㆒條行車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587
當局曾仔細考慮延長過境站目前由㆖午七時㆔十分至㆘午八時的開放時間,但基於以㆘ 兩個原因,決定不向㆗國當局提出有關延長開放時間的問題。
首先,落馬洲新過境站預計會在本年年㆗啟用。新過境站每㆝開放 12.5 小時,可以處理 車輛 15750 次,使落馬洲、文錦渡和沙頭角等過境站的總處理量,增至每㆝約達 28000 架次, 這樣,至少可令邊境在㆒九九五年之前,不會出現交通擠塞情況。其後,當落馬洲過境站第 ㆓期工程完成時,每㆝的處理量可再增加 11250 架次。
第㆓,當局曾對文錦渡的交通情況進行分析,結果顯示,早㆖至㆘午較早時間,北行交 通十分繁忙,而㆘午較後至傍晚時間,則南行交通十分繁忙。㆘午八時後,過境需求也許會 有所增加,但似乎在夜間,需求不可能會很大。此外,延長開放時間亦會產生實際困難。在 文錦渡和沙頭角工作的海關㆟員和出入境事務㆟員,現時是分兩班工作。假如延長開放時間,
當局便需要增加㆟手和實施分隔的輪班時間。
目前來說,我們認為並非必須延長各個過境站的開放時間。不過,我們會留意有關情況; 而在落馬洲過境站第㆓期的交通量到達飽和之前,便有需要考慮採取這項措施以解決問題。 根據目前估計,如果現行設施不再進㆒步擴展,到㆓零零零年便要考慮採取這項解決辦法。
問題的口頭答覆
供應錯誤氣體給病㆟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我准許你提問㆒項逾期提出的問題,是因為這問題涉及㆒宗市民 所關注的緊急事件。
十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感謝主席閣㆘准許我在這最後時刻,加入 ㆒個本局和公眾㆟士都極為關注的話題,問題是:鑑於最近發生㆒宗悲劇,所涉及的病㆟在 手術進行㆗相信是被錯誤供應某種氣體,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供應給公立醫院、政府補 助醫院及私立醫院使用的藥物、氣體及氣體產品,目前有何行政及立法方面的管制?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問題之前,我希望向死者家屬表示政府最深切的慰問,相信 本局全體議員亦會這樣做。有㆒點要指出,就是對於本問題所指不幸事件的具體事實,我實 在不宜在此加以評論,相信各位議員亦會明白。現時警方正在調查這宗事件,稍後死因裁判 官會接獲報告,由他考慮應否開庭研訊。
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的規定,藥物和藥劑的製造、分銷及售賣都受到管制。為確保這類 產品的安全、品質及效用,這類產品的註冊,以及有關入口、入口商、零售商、批發商和本 ㆞製造商的發牌事宜,均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當局又定期巡視供應商的樓宇,並抽取他們 的產品進行化驗。就監察供應社會㆟士使用的藥物品質方面來說,當局認為這些管制已屬足 夠。
至於受危險品條例管制的氣體,如氧氣和氮氣等,該條例第 6 條規定,製造、貯存、搬 運或使用㆖述氣體的㆟士,均須領有由消防處處長發給的牌照。有關牌照須每年換領㆒次。 當局在批准
5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發給或換領牌照前,會先行視察製造和貯存有關氣體的樓宇和設備,以及負責搬運的車輛, 確保已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警或爆炸事件。
本港現時並無法例,管制醫院或診療所向病㆟輸送氧氣或氮氣等氣體。這兩種氣體本身 並無危險,同時,根據普通法規定,供應商和醫院方面對病㆟已負有照顧責任,須確保向病 ㆟供應和使用正確的氣體。
在五間主要的政府醫院內,院方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把氧氣輸往手術室和病房的管道 系統操作正常。這個檢查程序亦包括驗明所輸送的氣體確屬氧氣,以及查驗氧氣的質素。
至於補助醫院和私立醫院,則各有其運作方式和程序。在㆒月十㆕日即㆖星期六的不幸 事件發生後,當局曾作出調查,發覺並非所有補助或私立醫院都定期進行同類的檢查工作。
自㆖星期六以來,醫務衛生署為了確保病㆟的安全,已對每間政府醫院和診療所內的所 有氧氣儲存庫和氧氣樽進行檢驗。我可以證實,這些氧氣儲存庫和氧氣樽,全都儲存 指定 品質的氧氣。我亦可以證實,所有手術室在設計㆖,都可以防止氧氣喉管錯誤接駁到其他的 氣體來源。
此外,醫務衛生署亦已勸諭所有補助和私立醫院,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院內所貯存的 氧氣,確屬氧氣,而且絕不會有可能把其他氣體,錯誤輸送給病㆟。該等醫院自㆖星六以來 進行的檢查證實,各院的氧氣供應均操作正常。
醫務衛生署將繼續在各政府醫院採取緊急措施,直至有關方面查出今次事件㆗出錯的理 由,並已制定長期措施以防止將來發生類似意外事件。該署又已建議所有補助醫院和私立醫 院採取同樣措施。
主席先生,以㆖所述,是政府就今次事件所採取的緊急措施,目的在確保短期內不再發 生同類的不幸意外事件。
㆒俟我們收到有關這次事件的詳盡報告,便會盡速研究須制定甚麼長遠措施,以確保不 會再次發生在進行手術時使用錯誤氣體的事件。
梁智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兩項補-
問題,不過,相信閣㆘希望我把問題分開, 而不是㆒起連續提出。
主席(譯文):是的,請你把問題分開來提出。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告知本局,當局現時對氧氣和氮氣的管制,是 每年進行檢查,確保有關方面已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警或爆炸事件。請問政府會否考 慮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必須進行更頻密的定期檢查,以確保可以在其他方面保障市民的安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消防處處長現時並沒有檢查㆖述氣體的製造程序,亦沒有 檢查所生產氣體的質素。主席先生,相信我們現在需要研究是否可以堵塞這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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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調查這宗悲劇的㆟員指出,這種錯誤其實不可能發生, 但博爾德太太卻不幸死亡,這顯然表示事實並非如此。請問政府為了公眾利益,會採取甚 麼措施,確實查出誰㆟應該對博爾德太太這宗謀殺負㆖責任,以及確保這類非常不幸的悲 劇不會再次發生?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在主要的答覆㆗指出,警方正在調查該宗 案件,我實在不宜評論警方在進行全面調查時,會採取的行動。不過,我相信警方會研究 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結論,然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報告,使裁判官可以決定應否開
庭研訊。主席先生,至於防止這類悲劇再次發生的措施,我已在主要答覆㆗概述醫務衛生 署署長,以及補助和私家醫院已立即採取的措施。同時,我亦在主要答覆㆗提到,我們找 到造成這宗悲劇的真正原因後,便會立即考慮會否或應否採取長遠措施,防止這類悲劇再 次發生。
主席問(譯文):律政司,你是否希望對該項答覆,作出補-
?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就李國寶議員問題所用的字眼,提出有關議事程序的 問題。主席先生,請注意該問題是用辭不當的,其㆗包括嚴重的指控,因此,我想請閣㆘ 裁決該項問題違反了議事程序。主席先生,請恕我指出,相信本局不會贊成該項問題有暗 示責難事件發生原因的言辭。
㆘午㆕時零七分
主席(譯文):我想在對這事作出裁決前,先行聽取意見,因此,我建議暫時休會。現在 宣布本局暫時休會。
㆘午㆕時十㆓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恢復會議。李國寶議員,我想請你注意兩項會議常規。第㆒項是 第 18(1)(c)條,其㆗規定問題不得包含責難;另㆒項是第 18(1)(b)條,規定問題不得含有 提問議員所不擬證實的言辭。李國寶議員,你剛才使用「謀殺」㆒辭,如果你不擬證實該 辭,就請你撤銷該句話。
李國寶議員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撤銷該項問題。
主席(譯文):謝謝。現在我們繼續補-
問題的提問。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以往有沒有發生過同 類事件,又或醫院為病㆟施手術時,有沒有氣體供應㆗斷的個案?如果有的話,當時曾經 採取甚麼行動?醫院採用的氣體輸送設備,是否需要獲得任何政府當局批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點,我相信以往並沒有發生過同類性 質的事件。至於第㆓點,主席先生,我須向醫務衛生署署長查詢,然後作出書面答覆。(附 件 VII)我亦會就問題的第㆔點作出書面答覆。(附件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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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的答覆㆗,既然提到並非所有補助或私家醫院都會定 期檢查醫療用氣體的供應系統,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立例訂定某種形式的管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宗悲劇發生後,我們從事後來看,當然會發覺現行程序 不足夠的㆞方;去指出這些程序尚未足夠,也是十分適當的做法。不過,正如我剛才在答覆 ㆖㆒項補-
問題時說,以往並沒有發生過這類事件。因此,在這宗事件發生前,當局並未認 為補助和私家醫院所採取的程序,有不足夠的㆞方。不過,剛才我已在主要答覆㆗提到,經 醫務衛生署署長勸諭採取緊急措施後,補助和私家醫院立即緊急迅速㆞進行這些措施,結果 可以證實,各醫院的氧氣供應系統操作正常。不過,在找到該宗意外的原因,而要考慮應採 取甚麼長遠措施時,其㆗㆒個我們須考慮的可行措施,就是立例管制。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述悲劇是在私家醫院內發生,請問當局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對非政府醫院負有甚麼責任?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醫務衛生署署長是透過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記條 例的登記規定,對私家和補助醫院進行管制。根據這項條例,登記醫院必須由㆒名合資格的 醫生,或㆒名註冊護士管理。有關醫院必須符合醫務衛生署署長,就房舍設施、職員㆟手和 儀器設備等所定的條件,才可以獲准登記,並且每年須重新登記㆒次,同時,在若干指定情 況㆘,醫務衛生署署長有權撤銷登記。除此之外,政府現時只對政府醫院,而沒有對其他醫
院進行直接監管。不過,主席先生,這並不是說,私家和補助醫院的運作,完全不受管制, 而是須受藥劑及毒藥條例、抗生素條例、危險品條例和輻射條例管制。至於職員㆟手方面, 亦須受醫生註冊條例、護士註冊條例、助產士註冊條例管制。且不久亦須受輔助醫療業條例 和規例管制。主席先生,以㆖所闡述的就是現行的制度。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麥理覺議員的問題時,指出以往並沒有 發生過同類事件,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澄清㆒㆘,究竟他是指沒有引致死亡的事件,抑或是 指也沒有發生過引致受傷的事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醫務衛生署署長所知,本港以往並沒有發生過向接受手 術的病㆟,輸錯氣體的同類事件。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我記憶所及,這次並非第㆒次醫療出錯,以前也發生在其他 方面,例如輸血。所以為了避免市民認為當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政府會否考慮在整 體的醫療以及護理,或在醫療物品供應方面,制定㆒個程序指示,以確保市民的安全?同時 在答案末段提及有關今次事件的全面報告,當局會否向本局或公眾㆟士公佈事件的有關情 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的答覆㆗指出,供應醫院使用的藥物和藥劑 方面的管制,已屬足夠。因此,我認為毋須檢討這些管制措施和訂定新指引。至於醫院運作 的其他方面,政府醫院是由醫務衛生署署長管轄,而其他醫院則由醫務衛生署署長所熟知的 註冊醫生所管轄。據醫務衛生署署長表示,這些醫院的管理當局㆒向與該署合作愉快,並且 樂於接受該署的意見。有鑑於此,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今午不適宜離開正題,轉而討論如 何制定指引以管理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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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運作的其他方面。關於向病㆟供應和使用氧氣的問題,我已在主要的答覆㆗指出,㆒俟 我們找出造成這次意外的原因,便會立即研究須制定甚麼長遠措施,以防止這類事件再次 發生。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墨菲定律:「任何可能出錯的事物,都會出錯」, 如我有錯誤引用該定律的㆞方,希望各位議員見諒。在這情形㆘,醫務衛生署署長可否證 實㆒㆘,所有補助醫院都已購買足夠保險,使這類不幸事件的受害㆟或其家㆟都可得到適 當補償?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就此事徵詢醫務衛生署署長的意見,然後作出書 面答覆。(附件 IX)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意外慘劇已經發生,不論其原因是甚麼,為了市 民大眾的利益起見,政府會否認為最重要的是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以規定所有政府、私 家及補助醫院在向病㆟供應氣體或藥物時,必須遵守㆒套既定的安全規例,而毋須待收到 詳盡報告後,才這樣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於這宗意外發生後所立即採取的行動,已經防止 短期內再次發生同類意外的可能性。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等候有了調查結果,才盡快研 究㆘㆒步應採取的措施。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醫務衛生署是否有責任確保所有醫院,不論屬於那㆒類,均安全 運作和達到某㆒標準?若然,政府可否解釋,何以在這個情況㆘,在監管氧氣的使用方面, 主要的政府醫院與其他類型醫院竟會有雙重標準出現?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在剛才㆒項補-
問題㆖,解釋醫務衛生署對非政 府醫院的管制形式。由於這些醫院㆒向有自己的運作方式和程序,而直至目前為止的紀錄 又十分良好,醫務衛生署署長實無理由直接干預這些醫院的管理和運作,把政府醫院的運 作程序標準強加於這些醫院㆖。相反來說,我知道這些醫院所採取的某些治療方式,是政 府醫院所沒有採用的。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的政府醫院是否有足夠數目的資深麻醉科醫生,和是否有 受過麻醉科訓練的護士去提供㆒個完善和高質素的手術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所有其他職系的公務員和醫生的情況㆒樣,現時 政府醫院內亦有㆒些麻醉科醫生的空缺。不過,醫務衛生署署長認為,病㆟須在合資格的 醫生監督㆘施用麻醉藥,才可進行手術,因此,進行手術的病㆟所獲得的照顧可說是達到 令㆟滿意的標準,市民實在毋須恐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證實,盛載不同氣體的容器在特 徵㆖完全不同?換言之,除了接駁的喉管不同外,這些容器的顏色、形狀和大小都是否有 分別?同時,運送到同㆒間醫院而盛載不同氣體的容器,是否有十分清楚的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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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盛載不同氣體的容器都有不同的標簽。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恕我指出,我說的並非標簽,而是容器的本身。這些 容器是否相似或相同,以致如果有㆟誤置標簽,便會造成今次這類的問題,又或者盛載不 同氣體的容器,均有十分不同的特徵,容易識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稍後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X)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在發現問題後,亦即 是在進行外科手術時發現氧氣儲存庫內盛載的竟是氮氣之後,醫務衛生署隔了多久才獲悉 此事,而該署又有沒有立即通知所有其他公立和私家醫院,以免發生更多慘劇?若有的 話,該署是事隔多久才這樣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醫務衛生署署長是在㆒月十㆕日星期六某㆒時 間接到有關這宗意外的通知,而醫務衛生署隨即致電補助及私家醫院,要求採取防範措 施。政府醫院當然亦同時接獲這項通知。不過,主席先生,我不清楚這項行動用了多少時 間。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衛生福利司剛才對㆒項補-
問題的答覆,衛生福 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醫務衛生署是每隔多久,才對補助和私家醫院進行檢查,以確保這些 醫院符合登記規定?其次,當局是否經常檢討這些規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醫務衛生署並沒有對補助和私家醫院進行 定期的檢查。我已經說過,主席先生,這些醫院都是由完全符合資格和極受㆟尊敬的醫生 所管理。醫務衛生署署長並無理由認為這些醫院是管理不善的。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重申剛才劉健儀議員所提問題的要點:政府會否 考慮,除了衛生福利司剛才列舉的各項條例以外,另外訂定㆒套㆒般規例和規則,以確保 所有醫院至少都符合某㆒程度的運作標準,才獲發給經營牌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研究進㆒步採取甚麼措施時,定會考慮此點。
㆘午㆕時㆔十七分
主席(譯文):提問時間完畢。由於今㆝有很多補-
問題,故此,提問時間較㆒般為長。 我建議現時略作小休,然後才繼續今㆝的會議。
㆘午㆕時五十㆔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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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務
動議
專利權註冊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個㆟名義提出的議案。
向專利權註冊處處長繳付的專利權註冊費用,㆖㆒次是在㆒九八五年修訂。繼庫 務署近日完成㆒項成本計算工作後,當局建議根據通貨膨脹及提供服務所需成本,對 若干項費用作出修訂。此舉符合由使用者全數支付提供服務所需成本這個運作良好的 既定政策。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以便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有關證 券交易及商品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例;並對有關連的事項及附帶事項作出規定。」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七年十月股市崩潰後,閣㆘委任了證券業檢討委員會,負責 審查本港證券業及期貨業的運作和監察制度。委員會已於去年六月發表報告書。在本 港和其他主要金融㆗心,報告書都獲得良好反應。香港政府大致㆖接納了報告書的建 議,其後,實施這些建議的工作,㆒直獲得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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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市風暴發生後㆒年內,聯合交易所已重組其決策部門,以及加強管理結構。 期貨交易所則已擬備㆒份經修訂的章程及加強其風險處理系統的新規則,現正安排把 章程和新規則實施。成立㆗央結算和存放制度的工作,亦已展開,以期在㆒九九○年 開始採用。對於直接或間接使我們達致如此顯著進展的㆟士,我很是感激。
就政府方面來說,我們接納了在政府架構以外成立㆒個新監察組織的建議。因此, 我們㆒直埋首於成立這個新組織的工作。新組織將稱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現時提交本局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是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法 例的第㆒步,但亦是重要的㆒步。㆒旦成立後,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 ㆘簡稱監察委員會)將擔任領導角色,繼續進行檢討法例的工作。主席先生,在介紹 條例草案各條文之前,我想首先略述證券業檢討委員會㆒些主要的研究結果和建議。
委員會發現,阻礙本港證券業發展的其㆗㆒個關鍵因素,是該業缺乏良好監管。 整個監察制度,原本是以兩間交易所高度自行規管的概念為基礎,可惜自行規管及市 場自律的概念,在本港並未能發展起來。此外,證券業的複雜程度,近年大增,結果 導致原有的監察結構,完全過時而落伍。
委員會認為,香港應以成為東南亞㆞區超卓的資本市場為目標;為達到此目標, 香港應將證券市場逐步國際化。香港應嘗試發展㆒個能以合理成本為投資者提供-
分 保障而穩健、有秩序和公平的金融市場。委員會進㆒步建議採用㆒個以從業員為本的 規管制度,但同時主張在政府架構以外成立單㆒個法定機構,統㆒證券事務監察委員 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權。
新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和職員,都應為全職監察㆟員,經費則大部分由市場負擔。 監察委員會的責任是確保市場誠實經營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尤其要確保兩間交易所 有效㆞執行自行規管措施,而本身則有廣泛的保留權力,萬㆒兩間交易所未能履行應 有職責時,可插手干預。
在草擬立法建議時,我們曾深入徵詢市場組織、專業團體和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結果,我們對條例草案作出大幅修改。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有的條例草案已取得適 當的均衡:㆒方面能賦予新監察委員會足夠權力去執行職責,另方面給予市場所需要 的自由,繼續蓬勃㆘去和適應不斷變遷的環境。不過,由於多個問題在諮詢期間特別 受㆟關注,我想在今個㆘午提出來略加討論。
第㆒個是政府與新監察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以及負起足夠責任的問題。有關責任方 面,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雖然監察委員會將設於政府架構之外,但仍屬於整個香 港政府組織的㆒部分,且要向政府和本局負責。雖然監察委員會在日常的運作㆖,享 有高度自主權,但政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更和發展,均須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至於新監察委員會和兩間交易所之間的關係,我們曾與兩間交易所詳細討論這問 題,結果同意㆘列兩點:在建議採用的規管架構㆘,保持市場誠實、有效率和公平, 以及確保會員經濟健全、經營手法正當的前線責任,應落在兩間交易所身㆖;至於監 察委員會本身,則應密切監察兩間交易所在執行自行規管措施方面的表現、給予指導、 統籌香港本身和國際㆖的監察工作,以及只在它認為兩間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規管 職責時,才行使權力,向兩間交易所發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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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如要這個制度運作順利,監察委員會和兩間交易所之間,必須保持緊密、 頻繁而定期的雙向聯繫和合作。委員會必須在不干預兩間交易所日常管理的情形㆘,清楚 知道市場的活動和從業員的行為。在執行規管職責和促進本港金融市場的發展方面,委員 會和兩間交易所所關注的問題和目標,頗為相似,因此有需要同心合力,我強調須「同心 合力」,確保本身的資源和權力,能以最有效益和最有效率的方法加以運用。
條例草案內有關監察委員會可對兩間交易所行使的權力,以及監察委員會和兩間交易 所各自擔當的角色等條文,都極力跟隨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例外之處,是我們在條 例草案作出規定,除報告書建議的職權外,監察委員會還可將其他㆒些職權授予兩間交易 所。我們打算在兩間交易所作為自行規管機構的角色成熟後,把更多的規管和監察職權移 交給它們。主席先生,我想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這條例草案第 4 條,把監察委員 會的職權加多㆒項,就是推廣和發展市場組織的自行規管措施。
最後是經費的問題。我們會跟本局成立去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責小組討論此事。在現 階段我只能說,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建議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大部分應由市場負擔,但政府亦 應負擔㆒部分,我們的目標,是設計㆒些與這建議相符的安排。條例草案規定,市場提供 經費的形式,是支付監察委員會按照㆒個大致㆖收回成本的原則,就其所提供的特別服務
或工作釐定的收費,以及就兩間交易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至於政府承擔經費的形 式,如獲財務委員會通過,則是給予監察委員會㆒筆開辦費、㆒筆免息墊款和補助監察委 員會開支的每年撥款,另外規定㆒項應急措施,就是監察委員會可在其儲備跌至某個水平 時,向政府貸款。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條例草案本身。本草案只提供㆒個㆒般監管架構,至於細節, 則留待監察委員會全面徵詢市場㆟士的意見後,在規例、行政程序及指引㆗訂明。本草案 的目的,是要把現行監管機構,即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 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能、權力及責任,授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各位 議員請注意,本條例草案雖非實施《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內所有與法例有關的建議, 但卻真正賦予新監察委員會額外權力,而這些權力是監察委員會在初期要發揮有效作用所 必需具備的。
條例草案的摘要說明已將詳細條文加以列述,不過,有某幾個主要方面,我必須特別 說明。
本草案第 II 部規定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處理其組織事宜。根據第 5 條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將由㆒個 10 ㆟理事會管理,執行理事及非執行理事各佔半數,而 主席則有權投決定票。主席先生閣㆘有權委任及罷免主席及理事,以及訂定他們的薪酬、 津貼或開支。非執行理事須無私㆞注視監察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情況,並積極參與政策的制 訂及有關㆖訴的工作。
本草案第 9 條規定成立㆒個諮詢委員會,就與市場有關的政策,向監察委員會提供意 見。諮詢委員會由總督委任,共有委員 6 至 10 名,他們都來自證券、期貨及投資管理業 的各階層,此外,亦包括其他有適當資格的㆟選。監察委員會的正副主席是諮詢委員會的 當然委員,而委員會的會議,亦由主席主持。
總督將可向監察委員會發出政策指示。此外,財政司亦可要求監察委員會提供與其政 策有關的資料。監察委員會須提交年報及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而這些文件則須提交本局 省覽;監察委員會的收支預算亦須由總督批准。核數署署長亦可審核監察委員會的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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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第 III 部規定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訴委員會,以取代現時證券事務監察 委員會及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轄㆘的紀律及㆖訴委員會。
㆖訴委員會共有委員 12 名,即常任正副主席各㆒名(兩㆟均為有執業資格的㆟ 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非執行理事五名及由總督委任且不屬監察委員會理事 或僱員的其他㆟士五名。每宗㆖訴均由㆒個㆔㆟小組聆訊,成員包括主席(或副主席)、 ㆒名㆖訴委員會獨立委員及㆒名監察委員會非執行理事。當局希望根據監察委員會的 行政程序,非執行理事不參與有關個別㆖訴案的行政決定。大部分向㆖訴委員會提出 的,將是㆖訴反對監察委員會的執行理事或轄㆘委員會的決定。在監察委員會全體委 員舉行會議的罕有情況㆘,當局希望㆖訴委員會接受㆖訴時,盡可能免除㆒名非執行 理事出席全部聆訊。
在現行條例的規定㆘,註冊的撤銷或暫時吊銷,即使提出㆖訴,仍即時生效。新 的㆖訴條款則容許有關㆟士在㆖訴案進行聆訊期間仍可繼續營業。不過,干預權力卻 是即時生效。因此,如果情況需要,便可迅速採取行動,保障投資者免受損失。
根據草案第 20(8)條的規定,㆖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訴㆟不可再提出㆖ 訴。不過,新訂條款並無試圖阻止進行司法覆核。
條例草案第 IV 部列載對經紀的額外註冊要求。有關方面建議取消現行每年重新 註冊的規定,而以長期註冊的制度代替。第 21 及 22 條對現行註冊程序作出修改,使 監察委員會可對申請註冊的㆟士進行更詳盡的調查,以及要求申請㆟證明他是經營有 關業務的適當㆟選。
第 23 條指出,任何㆟士如在監察委員會成立之前已向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 事處註冊,其註冊將繼續生效,除非新的監察委員會暫時吊銷或撤銷該㆟的註冊。不 過,正如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所建議,我們希望監察委員會採取正面的檢查措施,確保 每㆒註冊㆟皆為適當㆟選。
條例草案第 V 部的第 28 至 34 條列出新的條款,准許監察委員會對註冊㆟的業務 進行抽查,以確保他們遵守有關法例。此外,亦列明監察委員會可對涉嫌違反有關條 例的情況進行調查。根據現時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過去調查所得的經驗, 證券條例與商品交易條例兩者的現行法定權力出現嚴重分歧,特別是有關取得資料、 檢查、保存及帶走簿冊和其他紀錄的權力。條例草案㆗這些條款將可消除這些分歧。
註冊㆟有義務讓監察委員會㆟員查看其紀錄。這些㆟員有權進入註冊㆟所通知收 藏文件㆞點所在的辦公樓宇。我必須強調,這項進入樓宇的權力,只適用於已向監察 委員會通知的樓宇;他們亦無權以武力闖入樓宇或強奪文件。假如這些㆟員被拒進入, 而情況證明有此必要,則監察委員會可循正常途徑申請裁判司令狀。
監察委員會可以委任屬㆘㆟員,或在財政司同意㆘,委任其他有資格㆟士進行調 查,以及提出報告。監察委員會㆟員以外的調查㆟員所需的費用,將由公帑支付。
在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接受問話的㆟士,不能以其答案可能使他入罪為理由 而拒絕作答,但該答案不能在以後的刑事訴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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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至 43 條賦予監察委員會權力,干預經紀的業務。如該委員會相信此等干預 符合投資大眾利益、或註冊㆟不再適合進行其業務、或未有履行其法定義務,則有權 要求該經紀採取,或禁止其採取某項行動。
目前,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只有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的權力,並且只可在進 行可能需時頗長的調查後,才能採取這類行動。新訂的干預權力,目的是使監察委員 會在有需要保障投資者時,可迅速採取行動。第 35(3)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有義務在對 證券或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採取干預行動之前,通知有關交易所。
監察委員會亦須在發給有關的註冊㆟的通知書內,說明行使干預權力的原因。通 知書將由通知書內指定的時間生效,但不會有追溯效力。
主席先生,本草案第 VI 部載有關於兩交易所及結算所的特別條文。草案第 44 條 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日後將監察委員會若干監管職能轉授兩交易所或頒令將已轉授的 監管職能收回。草案第 45 條准許監察委員會、交易所及結算所之間交流資料。草案第 46 及 47 條根據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授權監察委員會發出限制通知書,要求交 易所及結算所修訂組織章程或在管理及運作方面作出更改。該等條文同時授權監察委 員會發出命令,暫停交易所及結算所管理組織、委員會或行政總裁的職能。但須注意 的是監察委員會必須事前諮詢財政司,才可行使㆖述權力。
第 VII 部是關於經費事宜。我剛才已說過,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將主要來自市場 的各項收費及交易徵費。
本草案的附表,載有第 60 條所作的修改及撤銷。各位議員請注意,附表把有關證 券條例第 146 條及商品交易條例第 109 條所規定的大部分事項的某些制訂規例權力, 從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倘若監察委員會要在制訂本身 的行政規則方面有相當獨立自主的權力,這項轉移是必須的。
主席先生,總括而言,這份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目的是訂立㆒個既可長久應用, 又有助於進㆒步發展穩定、公平和有秩序市場的監管架構;當然它不能訂定所有的規 例及規則。這些則例,要待監察委員會成立後,由該委員會諮詢市場㆟士才能詳細擬 定。儘管如此,本草案仍能定㆘㆒個範圍,以便在這範圍內訂定所需的規則及規例。
在制訂本條例草案時,我們非常醒覺必須避免過度監管,因為這樣會抑制市場的 活力和創新能力。同時,我們必須成立㆒個有足夠權力及資源的監察機構以維護投資 者,而質素維持在大致可與其他國際金融㆗心媲美的水平。在取法外國,或實際尋求 國際間接納的監管標準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本㆞的情況。㆒直以來,我們的目的是 在本草案㆗提出㆒個切合香港情況的解決辦法。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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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㆒月㆓ 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十六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李國寶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負責簽發聚會和遊行執照的警務㆟員並沒有接受過專門訓練。不過,所有警務㆟員在 受訓期間,均獲指導如何在維持治安時行使權力,而徹底了解個㆟的權利和特權,是 其㆗㆒項基本訓練。
所有警務㆟員都知道,維持治安㆒般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利益。他們必須在個㆟權 利和整體社會利益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所有訓練課程均為訓練警務㆟員按㆖述 原則執行職務而設。
附件 II
布政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㆒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公務員編制增加了 3%(即 5776 個職位)。在㆒九八八 至八九年度,公務員編制由 190586 ㆟增至 195538 ㆟,即增加了 4952 個職位或 2.6%。
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工作小組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召開首次會議,其後曾再開會十次。
附件 IV
政務司就梁煒彤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表演藝術活動是由文康市政司負責監管。文康市政司表示,政府並沒有就資助這類活 動的事宜,向公眾㆟士徵詢意見。然而,政府在撥出補助金前,必先諮詢演藝發展局。 該局成員均為藝術界傑出㆟士,對藝術事宜有明確透徹的認識。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
教育統籌司就周梁淑怡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由於學校規模不同,若以班數列出會更有意義。截至㆒九八八年九月為止,本港共有 13521 班小學(不包括英童學校基金會轄㆘的小學),其㆗ 702 班或 5.2%為全日制。
附件 VI
律政司就夏佳理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本署全面檢討提交暫不起訴書的做法期間,作為該工作的㆒部分,我們逐㆒翻查㆒九 八六年至㆒九八八年這㆔年的所有起訴檔案,結果多找出 20 宗提交暫不起訴書的案 件。有關情況如㆘:
年份 最高法院原訟庭 ㆞方法院 裁判司法庭 總數 1986 14 宗 12 宗 35 宗 61 宗 1987 4 宗 17 宗 10 宗 31 宗
1988 3 宗 9 宗 11 宗 23 宗 ―――
115 宗
該等案件的分析結果顯示,其㆗有 22 宗是在我向立法局作答時所述的情況㆘,提 交暫不起訴書:
― 被告不適宜接受審訊; 1 宗 ― 更改主審法庭;及 7 宗 ― 據稱證㆟受到干預或恐嚇。 14 宗
正如我在立法局所說,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都不同,因此沒有可能訂定巨細無遺 的準則。分析結果顯示,過去也曾在以㆘情況,提交暫不起訴書:
― 證㆟未有出庭但並無受干擾之嫌(例如:證㆟已移民); 9 宗 ― 被告獲有條件豁免起訴; 8 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I ― 續
― 案件押後審訊,等候㆒宗特別事件的結果,而該結果被認為 對案件的審訊會有影響(例如:等候廉政公署或投訴警察課
對控方證㆟所進行調查的結果、等候同案被告返回本港或等
候㆒項有關的法律論點的㆖訴結果); 16 宗
― 被告在本港提訊前,已被引渡往其他㆞方,接受另㆒項更嚴 重控罪的審訊; 2 宗
― 為把對多位個別㆟士提出的檢控,歸納為同案提訊,或分開 個別提訊; 7 宗
― 更正技術錯誤(例如:未有取得律政司同意,而該項同意乃 提出起訴的先決條件); 15 宗
― 未有足夠證據繼續進行起訴被告; 13 宗 ― 法官拒絕押後聆訊,而控方未能立即繼續進行檢控; 3 宗
― 被告的主要控罪被撤銷後,控方決定不對其次要控罪提出檢 控; 2 宗
― 其他原因(例如:已安排複審的性侵犯案件,在斟酌案情後,
為免受害㆟/證㆟再次經歷出庭作證的痛苦經驗,決定不宜
繼續進行) 11 宗 另有七宗案件,並無保存紀錄,述明提交暫不起訴書的理由。
在㆖述情況㆘提交暫不起訴書的理由是否-
分及恰當,是我在主要答覆㆗提及律 政司署現時正在進行的全面檢討工作的㆒部分。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II
衛生福利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十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醫務衛生署署長證實,據他所知,醫院為病㆟施手術時,未發生過氣體供應㆗斷的個 案。
附件 VIII
衛生福利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十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關於第㆓點,目前並無法例規定醫院採用的氣體輸送設備,需要獲得任何政府當局的 批准。但是,醫院管理當局在購買或設置該等設備前,都會首先徵詢有關的醫療、工 程和其他專業㆟士的意見。他們就該等設備的性能、品質控制或安全措施等方面所提 出的建議,均會獲得採納。
附件 IX
衛生福利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十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經向醫務衛生署署長查詢後,可以證實所有補助醫院均獲得政府撥款,購買有關職務 ㆖的損失賠償保險,投保範圍包括病㆟在接受診治或手術時,因為不幸原因,引致傷 亡。也可證實根據過往經驗,這項保險已屬足夠。
附件 X
衛生福利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十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至於第㆔點,用以盛載各類液態氣體的氣樽,雖然外形相同,但都會在顯眼㆞方標示 所載氣體的名稱。而用以盛載各類壓縮氣體的氣樽,外形亦相同,但都按照英國標準 指引的規定,髹㆖不同顏色,以資識別。此外,每㆒個氣樽的排氣駁口,亦是按照英 國標準指引的規定而製造,只能接駁用以輸送所載氣體的合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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