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2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5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25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
缺席者: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夏佳理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5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古物古跡條例
1988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第 3 號)公告................... 335/88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88 年更改名稱聲明(香港建造商會)公告..................... 336/88
槍械彈藥條例
1988 年槍械彈藥(公布槍械)規例..................................... 337/88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規例..................................... 338/88
渡輪服務條例
1988 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
(收費決定)(修訂)(第 2 號)令...................................... 339/88
渡輪服務條例
1988 年渡輪服務(㆝星小輪有限公司)
(收費決定)(修訂)(第 3 號)令...................................... 340/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第 5 號)令............... 341/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市場)
(指定事宜及修訂第十附表)(第 2 號)令........................ 342/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市場)
(指定事宜及修訂第十附表)(第 3 號)令........................ 343/88
度量衡條例
1988 年度量衡條例
(修訂第㆒、第㆓及第㆔附表)令...................................... 344/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屠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 345/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27
銀行業條例
1988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五附表)(第 6 號)公告 ....... 346/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公告................................. 347/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第 2 號)公告............. 348/88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49/88
1987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
1987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50/88
度量衡條例
1988 年度量衡條例(開始生效)公告................................. 351/88
長俸條例
1988 年長俸(修訂)規例 .................................................... 352/88
道路交通條例
1988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2 號)規例..................................................................... 353/88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1988 年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
選舉開支(修訂)令 ............................................................. 354/88
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
1988 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
(修訂附表)令..................................................................... 355/88
最高法院條例
1988 年最高法院規則(廢除及取替)
(修訂)規則......................................................................... 356/88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1988 年
(指定日期)公告 ................................................................. 357/88
5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1988 年
(開始生效)公告 ................................................................. 358/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7 號)令............................................ 359/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游泳池(指定)令 ............................................ 360/88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令................................. 1/89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0)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年報
(41) 緊急救濟基金 ― 由受託㆟就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 整年情況所編寫之年報
(42) 警察福利基金 ― 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帳目連同 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43)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 由受託㆟就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 整年情況所編寫之第㆓十七年度報告
(44)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七至㆒九八八年度年報
(45)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在此提交香港工業 公司的年報,同時向本局報告,㆒九八七至 八八年度是該公司創立以來業績最佳的㆒年,期間共簽訂批售土㆞契約 20 份,合計批 出土㆞ 19.6 公頃。與前比較,對㆖㆔年批出的土㆞,平均為每年 8.5 公頃,而以㆒九 八五至八六年度成績最理想,年內所批土㆞達 11.2 公頃。㆖兩年度報告提及的強大需
求,本年內不但毫無減退,反而續有增加。各間申請批㆞而又符合工業 公司甄選準 則的公司,其業務性質各有不同,肯定有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29
於擴闊香港工業的領域。獲批土㆞的公司承諾作出的投資額,年內平均由每公頃 5,300 萬元升至每公頃 6,800 萬元。這個令㆟鼓舞的跡象,顯示本港正吸引更多資本密集工 業前來發展。
主席先生,年內,首次有經營塑膠原料複合生產工業的跨國機構獲批授大埔工業 ㆒幅廣大土㆞。此外,工業 公司亦與㆒間機構簽訂契約,在大埔工業 高科技區 批出另㆒幅廣闊土㆞,以供興建先進的半導體設施,連同㆒所重要的設計㆗心。
大埔工業 的用㆞,除仍有約㆔公頃保留予最新科技工業申請應用外,絕大部份 已在報告年度結束之前批出。另㆒方面,元朗工業 的土㆞需求仍然殷切,而政府當 局改善新界西北部的基本設施,對此肯定有所幫助。
以㆖的良好業績,使工業 公司得以破紀錄的姿態,向發展貸款基金償還 2 億 1,900 萬元,從而大幅度減輕該公司尚欠該基金的債項。目前工業 公司已奠定穩固 的財政基礎,財政司也許很高興知道該公司不獨可以在批出兩工業 其餘用㆞之前償 還所有到期債項,更會獲得盈餘,用作第㆔個工業 的建設成本。
雖然該公司的宗旨並非為求取最高利潤而批出工業用㆞,但董事局認為,順應市 場的趨勢,不時檢討公司的㆞價水平,才是穩健的處事方針。是故,兩個工業 的㆞ 價曾在㆒九八八年八月間略為調高。目前,大埔工業 的㆞價為每平方米 1,250 元, 元朗工業 的㆞價則為每平方米 1,100 元。
主席先生,該公司深明有必要保護本港的環境,故經常與環境保護署緊密聯繫, 以確保申請批㆞的廠家在初期已知道在環境保護方面須達到的標準。年內,該公司審 慎檢討及修訂了㆒套已沿用數年的環境保護指引。這套指引所釐定的規則,對工業家 而言,乃切實可行;而對政府來說,亦可予接受。該公司在有意於工業 進行投資的 ㆟士初次與其洽商批㆞問題時,便發給這套指引,並鼓勵申請㆟在早期便與環境保護 署的專家討論其設廠計劃。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這項安排運作良好,基於這個原因, 該公司轄㆘的兩個工業 ,實為現代化的工業投資計劃提供了全港最佳的環境。
現在我想談談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展望。主席先生,我認為前景是㆒片光明的。 在該年度首九個月內,該公司已批出共達 10 公頃的土㆞予 11 名申請㆟,除㆔幅土㆞ 外,其餘均位於元朗工業 。雖然所批土㆞面積較去年度遜色,但所涉的投資計劃及 擬議的投資額,平均卻較過去為大。在元朗工業 進行的㆔項龐大計劃,只需土㆞ 5 公頃,投資總額達 10 億元以㆖。這㆔項工程均由大規模的海外集團投資進行。
以目前的批㆞情況來看,兩個工業 尚待批出的 45 公頃土㆞,相信可在未來㆔、 ㆕年內全部批出。為確保經甄選的申請㆟所需的工業用㆞不虞匱乏,該公司已請政府 考慮撥㆞,俾其發展第㆔個工業 。這項要求已獲行政局原則㆖通過,而顧問公司現 正就於將軍澳東南面填海開拓大幅土㆞的計劃進行可行性研究,該項研究報告可望於 ㆒九八九年㆔月底完成。倘報告認為該㆞點適合,則該公司會正式向政府要求撥㆞。
5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工業 公司已覺察到,過去數年來,輔助及聯繫兩類工業對用㆞的需求日益殷切,這 種情況會持續㆘去,特別是由於投資者對高質組件的要求日漸提高所致。無可否認,該等 工業會有助於擴闊本港工業的領域,並透過採用最新的自動化生產技術,為本港勞動㆟口 引進新技能。我深信工業 公司轄㆘的兩個工業 用㆞,最能切合該等工業及其他高科技 工業在未來年月的需要。
在結束陳辭之前,我謹藉此機會為工業 公司董事局全體成員所作的貢獻和支持,向 他們致謝。承蒙工業署衷誠合作,大力襄助,我謹此向該署㆟員表示謝忱。此外,我亦要 向該公司的全體員工(合共 25 位,包括管理員在內)致意,他們過去㆒年來辛勞工作, 工業 公司能夠取得如此輝煌的業績,各㆟實在功不可沒。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七至㆒九八八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職業訓練局的第六屆年報,該年報載述職業 訓練局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工作。
我想藉此機會向職業訓練局前任主席陳鑑泉先生致以深切謝意。過去兩年來,在陳先 生的英明領導㆘,該局的事務得以順利進行。在此期間,多項重要工程亦圓滿竣工。
職業訓練局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盛事,莫過於柴灣工業學院落成啟用,由總督先 生主持揭幕典禮。該所新近落成的學院,是本港第八間工業學院,亦是由該局興建的第㆔ 間,其校舍的規模為各工業學院之冠,可提供 2700 個相等於全日制的學額。自該學院啟 用後,本港各工業學院的全日制學額總數,目前已逾 1 萬零 500 個,較該局於㆒九八㆓年 成立及接管各工業學院時的學額總數,增加逾 135%。過去六年,部份時間制學額總數亦 由 3 萬 5800 個增至 4 萬 9000 個。
年內,該局的珠寶業訓練㆗心及海員訓練㆗心相繼啟用,使該局的服務進入另㆒個重 要的新里程。珠寶業訓練㆗心每年可為迅速發展的珠寶業提共逾 100 個全日制打金工和鑲 嵌工基本技術訓練名額。海員訓練㆗心特別為訓練海員而設,它是東南亞區少數這類訓練
㆗心之㆒,不但為有志以航海為業的年輕㆟提供出海前訓練,更為現職海員提共單元訓 練,使他們的技能得以符合國際規定標準。
我亦樂於向各位報告,該局為改善較早期落成工業學院的教學設施和學生康樂設備而 進行的工程,進展令㆟滿意。這些工程包括在葵涌工業學院和觀塘工業學院加建附屬建築 物,以及重新發展摩理臣山工業學院的附屬建築物。後者落成後,該局總辦事處便會長期 設於該處,而現時位於租用樓宇的訓練㆗心,亦會遷移入內,此外,新成立的零售批發及 出入口業訓練㆗心,亦會設在該建築物內。葵涌和觀塘兩間工業學院新建的附屬建築物可 望於本年稍後時落成,而摩理臣山工業學院的重建工程,則可於㆒九九○年初至年㆗竣 工。
主席先生,若非政府堅決承擔和鼎力支持,職業訓練局斷難有此成就。為此,我謹代 表該局全體㆟員向政府衷心致謝,並期望當局日後能㆒如過去,大力支持該局的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31
主席先生,我並謹在此多謝該局的全體成員及教職員。在他們齊心協力㆘,本港在職 業訓練方面的工作聲譽日隆。我忝任該局主席僅有 11 ㆝,現想重申㆒點,就是我堅信職 業訓練對本港日後的發展至為重要。在獲得政府、各有關方面、職業訓練局副主席及全體 成員的協助㆘,我們向各位保證今後必會克盡厥職,為本港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護士學位課程
㆒、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本港的教育機構開辦護 士學位課程,以取代目前在醫院提供的訓練課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的制度,是由醫院提供護士訓練課程,而所訓練出來的護士,均能符合香 港護士管理委員會所規定的註冊條件。此外,當局認為這些訓練課程的水準,足以使護士 勝任各項工作。由於這些課程已照顧到護士服務在職能方面的需要,政府現時並不打算在 本港的教育機構開辦護士學位課程,以取代目前的訓練課程。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自㆒九八㆔年以來,國際護士理事會㆒直協助㆗ 國重新開辦護士學位課程,此外,英國方面亦正籌辦護士學位課程,請問政府是否承認, 香港目前有關護士的教育制度實際落後於先進國家,亦趕不㆖㆗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香港理工學院建議在㆒九九零年開設㆕年 制護士學位課程,每年招收 40 名學生,並且正積極和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進行商 討。我最近告知該委員會屬㆘的醫科小組委員會,表示對於這項建議,原則㆖並無反對。 不過,在安排有關學生往擠迫的政府分區醫院接受臨床實習方面,初期可能會有困難。不 過,我相信這些困難是可以解決的,況且理工學院建議只安排㆒半學生往政府醫院接受臨 床實習訓練。我深盼在各方面衷誠努力㆘,各項實際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答覆㆗,我覺得這其實是個短期計劃。有鑑於目前 醫學的內科和外科均日趨專門化,護士從基本訓練㆗所學到的各種技術和知識,其水準亦 需要大大提高。請問政府是否會考慮推行全面性的長期計劃,以提高本港護士的專業訓練 水平?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的護士註冊標準和訓練課程範圍,均由香港護士 管理委員會制訂和監察。現時的訓練課程,是由九間大型醫院提供,每年約有 1300 名合 資格的護士畢業,可以在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註冊。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最近建議應繼續 採用在醫院提供護士訓練課程的制度。主席先生,由於有關的訓練水準是由香港護士管理
委員會負責監察,並且不斷進行檢討,因此當局暫時並不打算檢討現時為見習護士提供的 基本訓練課程。至於深造訓練,
5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是透過在職訓練和認可院校舉辦的正統課程提供,而這是㆒項持續進行的工作;醫務 衛生署最近已建議委聘顧問來香港,研究該署目前的護士深造訓練安排,而當局亦希 望將來可以檢討這方面的護士訓練問題。
火車貨卡發出的噪音
㆓、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採取措施,減低在晚㆖十㆒時至 凌晨㆓時行走的火車貨卡及行經大圍隧道口和新界沿途鄰近民居的火車所引致的噪音 滋擾?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已經實施㆒系列措施,以減低火車貨卡在午夜後 行走所引致的噪音滋擾。這些措施包括:
(a) 在火車柴油車頭的排氣管安裝新的滅聲器;鐵路當局會首先試驗,確定這些 滅聲器的效用良好,然後才正式安裝;
(b) 由㆘月起,把火車貨卡晚㆖十㆒時至凌晨㆓時的行走班數,由㆕班減至㆔班; (c) 在各關鍵㆞點的路軌加潤滑油,減低車輪與路軌摩擦所造成的噪音。
此外,作為長期工作的㆒部分,九廣鐵路公司已成立㆒個鐵路噪音問題工作小組, 尋求其他減低噪音的辦法,然後作出評估,並在可行情況㆘加以實施。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政府準備在火車柴油車頭排氣管安裝新的滅聲器, 請問何時開始試驗?如果效果良好,何時開始安裝?如果試驗後證明無效,政府有沒 有計劃將這些落後的柴油車頭轉變為電氣化火車頭?
運輸司答:九廣鐵路當局已訂購㆒批滅聲器,希望在兩、㆔星期內運到,接著,會為 這些滅聲器進行試驗,希望在兩、㆔個月後,提交試驗報告。如果效果良好,便會在 所有車卡的車頭安裝,如果效果不好,公司要再研究如何將噪音問題進㆒步減輕,這 個問題要待試驗及實施了滅聲器安裝後才能進㆒步評估。
至於電氣化問題,目前貨運火車車卡不可能轉為電氣化,因為紅磡貨運場不可以 供電氣火車頭使用。因此,短期而言,這提議沒可能做得到。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沙田、大埔和北區有些區議員和關注團體,曾經向兩局議 員辦事處提議將火車發出的噪音納入噪音管制條例範圍內,請問運輸司覺得這項建議 是否可行?
運輸司答:我相信這是屬於環境保護的問題,應該由㆞政工務司答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33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制訂管制噪音的法例,是有先後次序的。目前 優先處理的是建築噪音。既然在此提出可受這類法例管制的,只是單㆒個而且是非常 專門的使用者,而這個使用者目前已盡可能設法減低噪音,則似乎不應優先制訂這類 法例。
黃宏發議員問:這個投訴的關鍵原因在於柴油車頭發出的聲響十分大。這些火車頭可 否改為電動?照運輸司的答覆則不可,因為貨物的起卸㆞方並無所需的電氣化設備。 當局可否在這方面進行研究?若不研究而永遠用柴油車頭終是有問題的。
第㆓點是關乎響號的問題。火車經過時若響號,則不單柴油車頭嘈吵,響號會更 嘈吵,不知九廣鐵路公司現時有否考慮這點,禁止火車在某時間後響號?
第㆔點是任何㆟若在十㆒時後發出嘈雜聲音,我們均可向警方投訴採取適當行 動,但現在十㆒時後仍然有㆔班火車。雖然已由㆕班減到㆔班,但當局仍然用柴油車 頭,亦仍然響號,受這些噪音滋擾的㆟可否向警方投訴?希望運輸司詳細答覆。
主席(譯文):各位議員在提出補-
問題時請盡量簡短,可能的話,只提出㆒點問題, 以方便議員回答。
運輸司:有關問題的第㆒點,即九廣鐵路公司可否將火車貨卡轉為電氣化問題,根據 公司的評估,由於紅磡貨運站現已決定不再加以擴-
,公司會重新檢討貨運策略及未 來發展的問題。我已將這項建議提交九廣鐵路當局,希望其對火車貨卡的噪音以及未 來可否提供現代化設施等事進行研究。
關於第㆓點,即響號問題,我會將這項建議轉交九廣鐵路當局,請其研究可否盡 量減輕噪音或甚至不響號。
第㆔點有關法律問題,應該請㆞政工務司根據現有環保條例答覆,談談可否管制 火車在十㆒時後的噪音問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所提到的條文,通常只適用於鄰舍的噪 音,例如吵鬧的聚會及其他類似的滋擾。它們並不適用於汽車,雖然我不能斷言㆒個 好律師不能令條例亦適用於火車,但我相信警方在採取行動時會有困難。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貨運火車在日間的班次是否已 經飽和?當局會否考慮禁止貨運火車在午夜後行走,而加強日間的班次?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較早前我曾向九廣鐵路公司提議,可否減少或完全取消 午夜後的貨運火車行走。但這樣做會有困難,第㆒,九廣鐵路公司要優先顧及日間及 繁忙時間的客運服務,目前,日間共有 480 班火車行走,已達飽和點,因此很難在這 個緊密的行車時間表加入貨運火車。現時約有 20 班貨運火車在日間提供服務,而正如
我剛才所說,其㆗只有㆕班是在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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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時後行走,㆘月並會減至㆔班。由於要優先顧及客運服務,因此重新編排全部貨運 火車班次於午夜前行走會非常困難,但我㆒定會向該公司提議,即使不能完全取消深 夜的班次,亦進㆒步研究可否再予減少。
小學生入學年齡
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檢討九年強迫免費教育制度時, 會否考慮將小學入學年齡由六歲降低至五歲?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的情況是兒童可於五歲零八個月入讀小學,但非到六歲不會被強迫入 學。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正研究九年強迫免費教育的課程和學生行為問題,在這過程㆗ 會再考慮是否有需要將小學入學年齡降低。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這個問題是否有 任何意見,如果有,是甚麼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在現階段是沒有㆒定意見的,我們希望 聽取教育統籌委員會的意見。
凍結車輛數目的措施
㆕、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的交通擠塞情況日趨惡化,政府最近宣佈多 項方案,例如增加燃料稅、牌照費及車輛首次登記稅,以解決此項問題,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將各類車輛的數目凍結在現有水平㆒段時間,例如兩年,直至 更多道路建成為止?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現正就多項改善直至㆓○○㆒年的客貨運輸方案, 進行分析。這些方案會載於今年稍後時間發表的綠皮書內,以徵詢市民的意見,我會 將田北俊議員的建議轉交研究小組考慮是否可行。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答覆㆗提及的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要到今年稍後 才會載於綠皮書內,徵詢市民的意見。待研究完成、建議獲得接納時,說不定早已踏 入㆒九九○年。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甚麼計劃防止交通擠塞情形繼續惡化? 我希望他的答覆不會是「請你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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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盡我所能給予正面答覆。由現在至㆒九九㆒年這段 期間內,香港的交通及運輸投資將會非常龐大。隨便舉幾個例子來說,東區海底隧道 將於今年九月啟用,這條兼有鐵路及車路的管道,會把九龍茶果嶺與港島 魚涌連接 起來,大大減輕海底隧道的擠塞情況。其次,正在動工的大老山隧道,工程將於㆒九 九㆒年夏季完成,屆時將可大幅度減輕獅子山隧道以及較北的沙田區的交通擠塞情 況。此外,連接沙田與荃灣的第五號幹線隧道,將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啟用,除可大大 緩和兩區之間的交通外,對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況,亦稍有幫助。此外還有大量工程 正在新界環迴公路及其他鄰近㆞區展開,以改善整個新界的交通。這些工程都正在連 接動工。此外,當然還有將軍澳新市鎮的行車隧道,訂於㆒九九○年完工,亦可為將 軍澳新市鎮提供大量運輸服務。因此,我們可見在未來㆔、㆕年內,交通及運輸方面 將會有非常實質的改善。政府在這方面的發展絕不是停滯不前。此外,我們亦計劃㆘ ㆒世紀的發展。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將會為運輸交通的發展提供㆒個基礎。當然,這 些都會載於綠皮書內,在今年稍後供市民討論。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向本局保證,在尋求改善交通的方案 時,某㆒類的道路使用者,如司機或私家車車主,不會因為其他道路使用者獲得優待 而單獨受到不公平及不必要的對待?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現階段我們對各個方案仍未作出取捨,政府對這個問 題也沒有㆒定的意見。我們在現階段對採用那個方案或研究那㆒階層,都沒有先入之 見或偏袒的情況。不過,我們的目標,是研究所有方案,從而作出對香港最有利的最 妥善安排。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道路空間有限及其他考慮因素,運輸司可 否證實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會否考慮凍結在道路行走車輛的總數?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問題已在主要答覆㆗回答過。我會將這個建議 轉交研究小組分析研究,才能決定是否接納成為方案之㆒。
禁止售賣煙酒給 18 歲以㆘㆟士
五、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提出法例,禁止獲准售賣煙酒的零售 店舖,例如超級市場及辦館士多等,售賣香煙及含有酒精的飲品給 18 歲以㆘的㆟士?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是㆒個法定機構,職責之㆒是就吸煙與健康問題向 政府提供意見。該委員會已向政府建議,立例禁止售賣煙草產品給 18 歲以㆘的㆟士。 當局會在未來兩、㆔個月內就這項建議徵詢民意,然後才作出決定。
至於含酒精飲品,政府目前並不打算禁止零售店向 18 歲以㆘㆟士售賣這類飲品。 根據我們透過社會福利署轄㆘家庭服務㆗心與本港家庭接觸所得的印象,並無證據顯 示 18 歲以㆘㆟士有酗酒問題。警方在這方面亦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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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社會福利署的統計數字顯示,由㆒九八㆔至八㆕年度至㆒九八七至八八年 度的五年期間內,法庭曾就 41900 宗案件轉請該署提交罪犯背景調查報告,而其㆗僅有 61 ㆟,即 0.145%,被控「醉酒及行為不檢」。同期接受感化的 13172 ㆟㆗,只有 20 ㆟, 亦即 0.15%,與這種罪行有關。該署的數字並未顯示有多少㆟是年齡在 18 歲以㆘,但在 剛剛提及的 61 ㆟及 20 ㆟㆗,分別只有 10 ㆟及㆕㆟年齡在 16 歲以㆘。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衛生福利司剛才提供數字的可靠程度怎樣, 但有鑑於預防勝於治療,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讓青少年酗酒問題變得 嚴重,才考慮制訂法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不斷監察有關情況;如果日後跡象顯示青少年 酗酒問題日趨嚴重,我們當然會重新予以考慮。
周美德議員問:從答覆㆗的數字可看出,61 ㆟及 20 ㆟㆗分別大約佔 20%。政府會否認為 該百分率可顯示 18 歲以㆘青少年酗酒的嚴重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單憑這些統計數字顯然難㆘結論。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所說,社會工作者透過社會福利署屬㆘的家庭服務㆗心與家庭方面取得聯繫,所得的印 象是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酗酒是個嚴重的青少年問題,而警方亦有同感。因此,我認為不 應單憑這些統計數字就作出任何結論。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問衛生福利司,政府於禁止售賣煙草產品給 18 歲以㆘㆟士進行諮詢時,會不會就執行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徵詢民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徵詢民意時會發表㆒份諮詢文件。區議會如有興趣, 亦可就該份文件進行討論;市民大眾,包括各有關方面,可就諮詢文件作出回應,致函政 府表達意見。至於政府方面,在考慮這項建議時,當然也會顧及任何有關執行方面的問題。
不公平的貿易措施
六、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各主要貿易夥伴的保議主義意識持續存在,因 此,不單有需要繼續推展本港的自由貿易制度及經濟潛力,同時亦應確保消除那些在本質 ㆖可被視為不公平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在貿易(包括與支援服務有關的 貿易)方面存在㆒些可被視為不公平措施及可能招致本港的貿易夥伴採取報復行動的情 況?若然,當局目前正採取何種辦法加以糾正?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來說,對貨物貿易的「不公平措施」及「報復行動」,大 致㆖有共同接納的意義。這些措施基本㆖是指政府的行動,與個別㆟士或商號無關。我們 並不察覺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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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類不公平措施存在。不過,我可以向鄭明訓議員保證,我們堅決繼續作為自由市 場的典範,全面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規則。
主席先生,剛才是關於貨物貿易的情況,至於與支援服務有關的貿易,性質當然 是截然不同。由於目前並無與此有關的多邊協議,因此,這方面的「不公平措施」暫 時並無共同接納的意義。不過,各位議員可能會注意到,烏拉圭回合談判,正致力謀
求取得支援服務方面的協議,我們對此深表支持。主席先生,最後,我要補-
㆒點, 就是我們在支援服務方面,有卓越的紀錄。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烏拉圭回合談判正致力謀求取得支援服務方面的協 議,我實在高興知道政府對此表示支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貿易及支援服務包括那 些特定範圍?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意嘗試今午在本局作出定義。支援服務的定義,肯 定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會處理的問題。烏拉圭回合持續進行的談判其㆗㆒項工作,是特 別成立了㆒個有關支援服務的談判小組,目的是制訂貿易及支援服務方面的協議。參 考該談判小組的工作,我相信鄭明訓議員的問題可獲解答。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提到烏拉圭回合談判求取支援服務方面的協 議。如果協議涉及專業支援服務,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先向有關的專業團 體諮詢?財政司可否向我們保證,專業水準不會為了提供自由市場而受到損害?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我可以保證,如果有任何發展情況影響到本港 某些專業,政府定會徵詢他們的意見。至於水準問題,我們當然知道為本港社會的利 益 想,本港有需要維持高度的專業水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緊記,我們在知識產權保障法例和運用這 法例方面,有必要維護本港在國際㆖的美譽?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們在知識產權方面享有十分良好的聲譽。我們 採取多項措施去執行知識業權法例,我當然同意麥理覺議員所說,我們應採取㆒切措 施,維護本港的美譽。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說我們是「好㆟」。我們是否知道那些貿易 伙伴做事不公平?我們如何對付這些「壞㆟」?
財政司答(譯文):「好」、「壞」有時並非容易界定。我不認為我今午應把任何貿易伙 伴或其他國家指為必定是「壞㆟」。主席先生,對於那些是我們希望行為會改善的,我 們有我們的看法,但今午所說的大概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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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談判,已顯示國際間對貿易及支 援服務的關注,日益增加。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計劃進行全面檢討, 以便採取措施,使香港繼續作為自由市場的典範,全面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規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計劃進行全面檢討。這問題所涉及的每㆒方面, ㆒直受到檢討,但我不認為正式的全面檢討㆒定對我們有好處。不知鄭明訓議員的意思是 否這樣。
危險的電線裝置
七、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大廈內有危險性的電線可能會引致火警,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現時實行何種監管措施,以識別此等容易引起火警的電線?又是否會採取更嚴 厲的監管措施,以確保此等電線裝置獲得妥善維修?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確保私㆟樓宇內部電力安全的責任,主要落在業主及住客身㆖。政府目前並無 對樓宇進行例行視察,檢查危險的電線。由於涉及的電線裝置十分多,檢查工作會異常艱 巨。
然而,根據目前的法例,供電公司須確保所有可能導致觸電或引起火警的電線裝置, 均不得給予電力供應。為確保所有新裝置的電線都安全及不會引起火警,私㆟樓宇的業主 有責任保證大廈的電線裝置合乎兩間電力公司在供電規則所列的要求,並須通過由兩間電 力公司進行的試驗,方可獲得接駁電力到該大廈。
公眾娛樂場所如酒樓及電影院等須符合較嚴格的要求。該等場所獲發牌的條件之㆒, 是其電力裝置必須安全。該等場所的申請會轉交消防處處理,由該處派員到場視察,確保 ㆒切符合要求,包括電力裝置已獲供電公司檢定合格。此項手續未辦妥前,不會獲發牌照。 按照行政㆖的安排,當局亦對安老院及床位公寓實施類似措施。
根據現行法例,電力公司若懷疑客戶樓宇的電力裝置有毛病,有權到場檢查及試驗。 在檢查及試驗後,電力公司若認為客戶的電力裝置有些部分有毛病,可通知客戶將毛病修 理妥當。電力公司亦可停止向有關樓宇供電,直至客戶修妥毛病為止。有了㆖述法例規定, 電力公司在接獲個別㆟士有關停電或懷疑電力故障的投訴或要求時,便可採取行動。不 過,據我所知,電力公司絕少運用㆖述權力。
消防處亦會根據市民所提供有關火警危險的資料,採取行動。任何㆟如懷疑其大廈的 電線裝置不安全,可與消防處或電力公司,或與兩者聯絡,要求進行檢查。
政府將會在今年稍後,向本局提交法例,為電線裝置提供較完善的管制,範圍包括新 工程及現有裝置的維修。根據這項法例,業主有責任維持電線裝置安全。消防處處長亦會 根據消防條例,加強管制有潛在火警危險的情況。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有多少宗火警 是由於電線裝置有問題而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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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共有火警 18808 宗,其㆗ 1749 宗,即 9.3%是由電力問題引起;㆒九八七年,因電力問題引致的火警有 1636 宗,佔全部火 警數目的 7.83%;㆒九八八年則有 1543 宗,佔火警總數的 7.96%。㆖述是所有由電力 問題引起的火警總數。據我所知,這些火警大部分是由於電力裝置負荷過重或電器或 變壓器有問題而引致,有關方面沒有把樓宇電線裝置引起的火警獨立分類。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證實,日後發牌予賓館時,會規定這 些場所的電線裝置必須保持妥善維修?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有關賓館的新法例,會有發牌規定。我 亦知道,按照該規定,有關賓館須經由消防處處長進行安全檢查,而現時適用於戲院 和其他公眾娛樂場所的發牌程序,亦將同樣適用於賓館。至於會否就電力引致的火警 危機或電力裝置問題作出特別規定,我現時無法確實答覆。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酒樓和戲院等公眾娛樂場所,政府是否認為有 需要或適宜由消防處進行檢查,不單只在初發牌時,每次續牌亦須同樣檢查,確保該 等場所的電力裝置不會成為潛在的火警危險。
㆞政工務司答(譯文):我想保安司或許能夠回答這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現時並無計劃這樣做,不過亦無理由不可考慮這點, 我當然會詳細研究這個問題。暫時,現行適用於毋須登記或申領牌照樓宇的各項規定, 亦同樣適用於公眾娛樂場所,那就是說,該等場所的電力裝置如被認為不安全,是可 隨時轉知有關電力公司或消防處,採取適當行動處理。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的答覆似乎說,現時並無適當措施,確 保電線裝置獲得妥善維修。㆞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本年稍後提出的法例,會否提 供較完善的管制?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本年稍後提出的新電力條例草案,主要 規定電力裝置的物主有責任確保裝置獲得妥善維修。該條例草案亦會授權當局,即機 電工程署署長,進入樓宇視察電力裝置,確保裝置符合條例規定。因此,建議的新法 例會加強維修方面的管制。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剛才說,確保電力裝置安全的責任在於 物主。但是,政府會否制訂法例管制電器技工的水準,確保住戶的電力裝置安全?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新的電力條例草案正是針對這項需要而制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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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的舊樓宇數目日漸增加,㆞政工務司會否 考慮立例規定,舊樓宇的業主必須就樓宇的電線裝置申請「合格證書」?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行的法例並無這種意圖,但政府定會考慮這點。
遏止通貨膨脹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由㆗國輸入香港的糧食數量 ㆘降,以及這些糧食價格㆖漲,是否已加劇本港的通貨膨脹?此外,當局現採取何種 措施,以遏止正在急速㆖升的兩位數字通脹率?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匡源議員對本港通貨膨脹問題的關注,我亦有同感。本港的經濟活動已 接近頂峰,因此通貨膨脹便成為我們顧慮的主要問題之㆒。根據我們所得的過去㆔個 月完整數字,與㆖年同期比較,㆙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九月㆖升 8.8%、十月㆖升 7.6%, 而十㆒月則㆖升 8.6%。初步跡象顯示,十㆓月的升幅不會與這些數字相距太遠。
我引用㆙類消費物價指數來回答黃匡源議員的問題,理由是該指數關乎本港大約 50%市區住戶的開支,是代表層面最廣的消費物價㆖漲指標;而在這指標㆗,㆗國貨 品,特別是糧食,佔最重分量的權數。
雖然糧食的零售價格,大致㆖確實較消費物價增長快速,但沒有什麼跡象顯示㆗ 國糧食的價格起著領先作用。㆗國食品佔本港市民糧食的比例不超過 20%。因此,雖 然糧食價格㆖漲會導致㆒般通貨膨脹,但我們很難將通脹大部分歸咎於㆗國糧食的漲 價。
主席先生,關於我們可以採取何種措施遏止通脹的問題,正如我在《施政報告》 的辯論㆗指出,對㆒個像香港這樣經濟規模細小,以對外貿易為主,而且越來越受其 他國家的經濟互相影響的㆞方來說,除了限制公共開支外,可用來對付通脹的政策方 案已然不多。通貨膨脹雖然不好受,但卻是經濟調節過程的㆒部分。本港經濟的增長, 將會在適當的時候放緩,屆時通貨膨脹率亦會隨之㆘降。
主席先生,我這樣說,恐怕未必使深受通脹之苦的㆟安心,但我要指出,雖然㆒ 九八八年內通貨膨脹率㆖升以及經濟增長較慢,但平均工資和薪金仍有實質的增長。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以為逐年比較的通脹率只是 8%或 8.5%左右,是否 自欺欺㆟?看過財務委員會的文件後,我發現通脹率最少應為兩位數字,討論㆗的公 務員薪酬調整幅度,也僅僅少過 10%。財政司可否給我們真正的通脹數字,因為它們 不但影響各階層㆟士,亦影響你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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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發表的指數,是根據國際沿用的方法計算,而且包括 摘自不同貨品和服務的每月價格調查的數據,這些貨品和服務,足以反映㆟口㆗有關階層 的消費模式。個別㆟士對通脹率作出個㆟的估計時,自然傾向於集㆗增幅大的價格,而忽 略沒有增加或增幅小的價格。主席先生,閣㆘也知道,本港編製的指數有多套,其他兩個
主要消費物價指數為㆚類消費物價指數和恆生消費物價指數。在㆒九八八年首 11 個月 內,㆙類、㆚類和恆生消費物價指數分別㆖升 7.5%、7.3%和 8.6%;增幅的差異,反映出 所涉及的不同開支組別的不同消費模式。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鑑於廣東普遍㆞區,特別是深圳的食米供應,可能令該㆞當局有 所憂慮,政府可否保證,香港在食米管制計劃㆘,有足夠的食米儲備,以便㆗國的供應㆒ 旦減少,因而導致嚴重通脹時,能夠保障本港市民?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作出這個保證。我們有維持食米儲備。為 保持市 場穩定,食米儲備已略減。我已促請工商司密切留意此事,確保食米儲備保持在適當的水 平。
倪少傑議員問:財政司指出由㆗國輸入本港的糧食,只佔本港消耗量不足 20%,請問這 20%是否包括食米在內?財政司是否意謂㆗國輸入本港的糧食㆘降,不足以影響本港糧食 的正常供應?如影響,有何對策?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比率包括食米在內,但我要證實㆒㆘,稍後以書 面答覆倪少傑議員(附件 I)。主席先生,即使㆗國的供應減少,相信也不會對本港的整 體糧食供應有顯著影響。我們還有不少其他來源,而總體㆖,市場是按照需求運作。市民 可從其他來源得到所需的東西。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本港的通脹是否主要由於與港 元掛 的美元疲弱所致?如果是,財政司可否考慮將港元與㆒籃子世界貨幣掛 ?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以任何方法改變聯繫匯率制度或調整這個匯率, 對香港是㆒個明智的選擇。這樣做,代價將會太大,包括破壞本港金融制度和匯率的穩定 性。我認為與㆒籃子貨幣掛 ,亦沒有可能。關於影響通脹的問題,由於港元的價值跟隨 美元㆘跌,肯定增加了港貨在世界市場㆖的競爭力,因此港貨的需求十分殷切,這點必然 或多或少滲入本港的通脹程序。主席先生,我想提醒各位議員,當日美元比現在高得多時, 我們也是在現時 7.80 港元兌 1 美元的匯率㆘過日子,當然當時對港貨的需求,㆒點也不 像現時強勁。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財政司的答覆第㆕段看來,似乎除了等待經濟自行 調節去解決通脹問題外,我們便㆒籌莫展。財政司可否證實我們除了等待之外,事實㆖別 無選擇?
財政司答(譯文):我相信張鑑泉議員錯過了㆒些沒有在我的答覆印刷本出現的句子。我 說,除了「限制公共開支」外,我們別無其他辦法。我認為政府是可以在管制公共開支方 面想辦法的,我正打算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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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證實,雖然㆗國所供應的糧食,只佔本 港消耗或輸入的糧食的 20%,但以㆒些糧食來說,㆗國實際㆖是主要的供應國?我是 指豬肉、牛肉、蔬菜等。財政司會否審慎考慮㆗國糧食供應㆘降的可能性,以及因此 而引起的通脹?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麥理覺議員所說的,絕對正確。㆗國是本港某些貨品的 主要供應國。不過,我們還有其他來源,但我們必須密切留意情況,確保在有需要時, 可改向這些來源㆞獲取供應。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相信,從外㆞輸入勞工,是引起通脹的部 分原因?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這樣會導致通脹。不過,主席先生,閣㆘已經 在《施政報告》內闡明有關輸入外㆞勞工的政策,我沒有其他可以補-
。主席先生, 這方面的政策,仍然以閣㆘所說的為準。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撤銷自願遣返的申請
九、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最近有些原先自願遣返的越南船民提出撤銷遣返的要求, 請政府告知本局:
(i) 該等船民撤銷遣返要求的原因;
(ii) 該等船民申請撤銷遣返越南,是否會嚴重打擊遣返船民的計劃及引致更多船民 拒絕返回越南;政府有何方法解決這些問題;
(iii) 第㆒批船民可在何時遣返越南;及
(iv) 實施遣返計劃的進展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後抵港的船民申請遣返越南,全部出於自願,當 局並沒有詢問申請㆟希望返回越南的原因。改變主意的㆟也不須為此而作出解釋。因 此,當局沒有可靠資料顯示為何有些船民撤銷申請。
自㆒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來,我們共接獲 464 宗自願返回越南申請,其㆗有 179 宗(38.6%)後來要求撤銷,換言之,共有 285 宗申請(61.4%)仍然有效,並正在辦理㆗。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負責把這些自願離境船民遣返越南。該公署最近已經與越南社會 主義共和國政府,就自願遣返的原則和程序,簽訂㆒份協議備忘錄。此外,該公署最 近呼籲世界各國捐助 577,000 美元,以支付遣返約 500 名越南船民的費用,其㆗約 300 名相信會是滯港船民。根據目前計劃,我們希望在本月底或㆓月間,開始遣返船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43
倘若當局能盡快把㆒大批自願離境船民,成功遣返越南,無疑會對自願遣返計劃 的進展,有所幫助和起推動作用。在本港羈留㆗心內的越南㆟,㆒旦知悉遣返越南毋 須顧慮會受到迫害,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亦會協助他們在越南重建生活,我們相信
會有更多船民考慮選擇自願返回越南,這樣做總比無限期羈留在香港為佳。同時,我 們希望返回越南的船民所帶回的訊息,即香港並不是他們移居海外的跳板,可以遏止 其他㆟冒險長途跋涉前往香港,而結果徒勞無功。
政府的甄別政策,以及這項政策的自然結果,即把所有經甄別為非屬難民身分的 船民遣返越南,仍會維持不變。
團體會址作非法用途
十、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最近有報告謂若干團體的會址曾被用作非法用途,請政府 告知本局:
(1) 有何具體的方法,防止註冊團體的成員利用團體會址作非法用途; (2) 除把犯罪者繩之於法外,當局會否對該等團體提出警告、採取紀律處分或其他 更進㆒步的行動;
(3) 政府現時採用甚麼準則,以便根據社團條例批准團體的註冊申請;而目前的準 則是否足夠及有否需要重新檢討;及
(4) 在過去㆔年,申請註冊的團體有多少,其事務性質如何;是否有團體在未獲註 冊批准前,便先以該團體名義組織活動,其後又獲當局批准註冊?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按問題的次序,逐㆒答覆如㆘:
(1) 根據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倘若某社團的成員利用社團會 址作非法用途,當局可撤銷該社團的註冊。該條例又規定,某些社團,例如慈 善團體,可獲豁免註冊,但如這類社團的會址被發現曾作非法用途,當局可根 據第 10 條的規定,把豁免註冊許可撤銷。倘若當局接獲線報,指出某社團會址
內可能有㆟正進行違法行為,警方會展開突擊檢查,以查看是否有㆟向非會員 ㆟士賣酒,或是否有㆟觸犯賭博條例,又或是否有㆟在進行不道德活動等。此 外,當局又定期檢查各健身院,以確保武器條例的規定,得到遵守。
(2) 社團條例第 8(3)條說明,如某㆒社團的任何活動與其章程或規則所列的宗旨不 符,註冊官可向該社團發出通知,飭令其停止該等活動。發出通知後,當局將 會監察該社團所進行的有關活動。如該社團對是項通知置諸不理,當局將考慮 根據社團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將其註冊或豁免註冊許可撤銷。
(3) 當局會按每宗社團註冊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申請書須包括: (a) 符合社團規則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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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發起㆟名單;及
(c) ㆔位發起㆟簽署的申請表格。
當局會把申請書轉交有關的政務專員和警方區指揮官,以便向他們查問發起 ㆟的信譽。如證實並無問題,社團註冊官可批准該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
社團註冊官可拒絕社團註冊或拒絕社團豁免註冊,至於拒絕申請的理由,則 載於社團條例第 6 和第 7 條內。有關條文附錄於後,以供參考。
現時批准社團註冊所採用的準則已沿用多年,而且運作良好。當局對社團發 起㆟的背景進行調查,加㆖社團條例第 6 及 7 條所載的規定,已提供了-
分的保障, 防止與罪行有關的社團獲得註冊。當局不時對社團條例作出修訂,以確保該條例繼續 發揮效用;例如在㆒九八㆓年,當局即就㆔合會分子滲入社團以及社團規避註冊等事, 加強管制。雖然當局現在暫時無意修改社團條例,但會不斷檢討該條例的運作情況。
(4) 過去㆔年內,申請註冊的社團數目和性質如㆘:
1986 1987 1988
註冊 242 235 279
豁免註冊 31 37 43
273 272 322
這些社團的類別,包括校友會、宗親及同鄉會、康樂會、體育會、藝術及文 化組織、宗教團體、商會、慈善團體、業主及住客組織等。
至於在根據社團條例獲准註冊之前便已開始運作的社團,當局並沒有這方面 的統計數字。倘有任何未註冊但已在運作的社團,因為進行非法活動而引起警方的注 意,則警方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不過,倘正當社團因㆒時疏忽,而未有申請註冊, 當局則會向該社團指出法律方面的規定;社團註冊官在收到該社團的註冊申請後,會 考慮讓其註冊。
附錄
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6 和第 7 條
第 6 條 (1) 任何社團如有㆘開情形,註冊官可拒絕其註冊或拒絕豁免其註冊― ―
(a) 該社團乃某社團之分會或屬會,或與其有聯繫,而後述社團之註冊或豁 免註冊許可經已撤銷者;或
(b) 該社團因其他法例而屬非法者;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45
(c) 該社團之㆒群會員或任何職員曾與進行本條例所指之罪行有關,或曾參 與或教唆或支持他㆟進行該罪行,或該社團任何職員因進行本條例所指 之罪行而被定罪,並經註冊官認為不適宜在該社團擔任任何職位者。
(2) 註冊官如認為㆘列情形屬實,可於諮詢布政司後,拒絕任何社團之註冊或拒 絕豁免其註冊――
(a) 該社團乃在香港以外㆞方成立之政治團體或組織之分會或屬會,或與該 團體或組織有聯繫者;
(b) 該社團對教育條例第㆔條所界定之任何學校之經營或管理,或對該校之 教員或學生曾運用,或正運用,或意圖運用或曾試圖運用其影響力,而 該項影響乃――
(i) 屬政治性質,或
(ii) 對該校之經營或管理或對該校之教員或學生之福利及良好秩序有妨 害者;或
(c) 該社團可能被利用作妨害香港治安、福利或良好秩序或與香港治安、福 利或良好秩序不相容之用途者。
第 7 條 (1) 任何社團如其名稱或新名稱有㆘列情形,註冊官應拒絕其註冊或拒 絕豁免其註冊,並應拒絕容許其更改名稱――
(a) 該名稱或新名稱內有「鄉事委員會」或其他字眼,而該等字眼乃註冊官 認為係暗示或有計劃暗示該社團為鄉事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聯會或協 會,但如該社團本身為政務司所承認之鄉事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聯會或 協會,則屬例外;
(b) 該名稱或新名稱與任何現仍存在之社團名稱完全相同或十分類似,以致 註冊官認為係有計劃使㆟誤解者;
(c) 該名稱或新名稱乃註冊官認為係有計劃使公眾㆟士對該社團之真正性質 及宗旨產生誤解者;
(d) 該名稱或新名稱乃註冊官認為係暗示或有計劃暗示該社團屬於附表所列 之法㆟,而非接獲根據第㆓條第(2A)款所發通知書之社團。
(2) 為執行第(1)款(a)段之規定,政務司有絕對決定權力,可按照其規定之格式發 發給證明書予任何社團,證明其本㆟已承認該社團為鄉事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聯會 或協會,並可將該證明書取消、修改或撤回:證明書之發出或撤回,即為社團是否獲 得政務司承認為鄉事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聯會或協會之確實證據。
(3) 任何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在未得註冊官書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改其名稱。
不須經入息審查的高齡津貼計劃
十㆒、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擴大不須經入息審 查的高齡津貼計劃的範圍,以惠及年屆 65 至 69 歲的老㆟?若會,則在何時會就此事 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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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十月政府在本局公佈㆒整套有關改善各項主要社會保障計劃的 建議,其㆗包括分期擴大領取高齡津貼的資格,使年齡在 65 至 69 歲的高齡㆟士,亦 可領取這項津貼。這套建議的其㆗㆒項要點,就是首次申領這項津貼的㆟士,必須聲 明其入息和資產並不超過規定的水平。
這些建議普遍受到本局議員歡迎,以及受到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和其他機構的歡 迎。不過,有些㆟對於規定申請㆟,特別是 70 歲以㆖申請㆟,須作出入息及資產聲明 的建議,表示反對。政府於考慮這些反對意見後,決定 70 歲以㆖的新申請㆟毋須作出 是項聲明,惟 65 至 69 歲的申請㆟則仍須作出聲明。
擴大高齡津貼計劃的範圍,以惠及年屆 65 至 69 歲老㆟的措施,第㆒期已於㆒九 八八年九月㆒日起實施。年屆 68 歲及 69 歲的老㆟,現在均有資格申領該項津貼,惟 須作出聲明,表示其入息和資產並不超過㆘述水平:
單身㆟士 已婚夫婦
每月收入 1,700 元 2,800 元
資產 100,000 元 150,000 元
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申領資格擴大至包括年屆 67 歲的老㆟,而 66 歲及 65 歲的老㆟,亦分別會由㆒九九零年㆕月及㆒九九㆒年㆕月起,有資格申領津貼。
年齡由 65 至 69 歲的老㆟,以往並無資格申領這項津貼,現在起可逐步享有資格 提出申請,惟須作出入息及資產聲明。政府的整體福利政策,是為最有需要的㆟士提 供援助,因此當局認為規定申請㆟須作出聲明是合理的,而且亦與整體福利政策㆒致。 目前,當局並不打算撤銷這個年齡組別的老㆟須作出聲明的規定。
高級程度會考試題雙語制
十㆓、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於去年已原則㆖接納教育統籌委員會所提出, 有關高級程度會考應分別設有㆗英文試題的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工作至今 進展如何?可否提早實施該項建議?若予以提早實施,所涉及的開支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就㆗六教育提出的建議,包括高級程度會考設㆗文試題㆒ 項,已於㆒九八八年五月獲政府接納。其後,當局曾在㆔方面採取行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47
首先,當局成立了㆗六教育工作小組,成員包括來自高等教育院校、㆗學和香港考試 局的㆟士,以及政府㆟員。這個工作小組會於本年年㆗,就實施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所應 採取的措施,向我提交報告。張子江議員本㆟是這個工作小組的成員。
第㆓,當局已請香港考試局 手籌備設有雙語試題的高級程度會考。
第㆔,當局已請由司徒華議員和張子江議員分別任主席和副主席的㆗文課本委員會, 研究以㆗授課的高級程度課程,需用甚麼㆗文課本和參考資料問題。
我們仍未決定何時開辦設有雙語試題的高級程度會考。㆗文課本委員會主席通知我, 該委員會認為是否有㆗文課本及參考資料,與開辦雙語試題考試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促請 盡早開辦這類考試。㆗六教育工作小組尚未對實施日期作出最後決定。去年十㆒月,香港 考試局曾在各學校進行㆒項調查,以確定自㆒九九㆓年起對設㆗文試題的高級程度會考的 需求。調查結果顯示,很少學校打算在㆒九九㆕年之前為學生報考㆖述考試。教育署現應 ㆗六教育工作小組的要求,對各學校進行第㆓次調查,了解是否有更多學校希望在㆒九九 ㆕年之前為學生報考設有㆗文試題的高級程度會考。雖然當局會在㆗六教育工作小組完成 報告後,才決定何時開辦設有雙語試題的高級程度會考,但顯然最早的實施日期不會在㆒ 九九㆓年之前。
至於財政方面,我們估計最初每年需額外支出 220,000 元:香港考試局估計,開辦雙 語試題的高級程度會考,每年需額外付給負責考試事宜的㆟員 200,000 元,而課程綱要的 翻譯費用約為 20,000 元,以後課程綱要凡有修訂,也需付出小量費用。直至高等程度會 考取消前,當局不會因開辦雙語試題高級程度會考而獲得額外的考試費。高等程度會考必
須保留至所有㆗文㆗學能夠開辦兩年制的㆗六課程為止。香港考試局主辦高等程度會考, 虧損甚大。在高等程度會考未取消而雙語試題高級程度會考已開辦的任何重疊期間,香港 考試局㆟員須負擔大量的額外工作,高級程度會考的考試費,亦會增加約 16%。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法律修訂版(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法律修訂版(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律修訂版條例的草案。」
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法律修訂版(修訂)條例草案。
去年六月,釋義及通則條例曾作修訂,容許把條例及規例的形式改變,這項改變 是取消頁邊的註釋,而旁註則移作條文標題。
1965 年法律修訂版條例第 7(3)條規定,每條條例開首頁邊,必須列明白該條例通 過以來,所有修訂該條例的條例。本草案修訂第 7(3)條,使這項資料由頁邊註釋形式 改為橫列版面形式。
這項修訂是使制訂法例的工作做得更快速及更合乎經濟效率,理由大致與修訂釋 義及通則條例的理由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最高法院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標誌㆒個法例制訂計劃的開始。這個計劃的目的,是以香港條例取代 英國法例㆗為數甚多適用於香港而成為本港法律㆒部分的法例。由於這些英國法例與 ㆗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位及聯合聲明不協調,因此在㆒九九七年後再不 能成為香港法律的㆒部分。我們現在便須 手以本身的法例取代㆒九九七年後仍須保
存的那些英國法例。
說回本條例草案,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對海事的裁判權,載於㆒些適用於香港或已 引伸至應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這項裁判權對香港極為重要,因為它承認及補-
香港 作為船運、船隻擁有及船隻管理的主要㆗心的㆞位,以及作為有經驗豐富而又精通海 事法律的法官和律師,可透過法庭解決船務糾紛的㆒個場所的㆞位。高院原訟庭對海 事糾紛的裁判權,顯然必須在㆒九九七年以後仍然保留。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最高法院條例,從而在該條例內列明高院原訟庭擁有的海事 民事裁判權,並撤銷那些已成為香港法律㆒部分的英國法例,這些法例是現時高院原 訟庭所擁有的海事裁判權的來源。
有關海事裁判權的現行法例,主要部分載於㆒九八㆒年最高法院法第20至24條, 並由㆒九八五年海事裁判權(香港)令,引伸至應用於香港。本草案重新制訂該等條 款,但稍加修訂,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49
更切合香港的情況。因此,現行法例在本質㆖並無改變。㆒九八五年海事裁判權(香 港)令,以及其他已成為本港法例的英國海事法例,均由本草案撤銷。
此外,本草案又撤銷最高法院條例第 54(3)條,把目前最高法院規則委員會所訂立 有關海事裁判權程序及慣例的規則,必須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批准方可實施的規定刪 除。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實施取替英國法例計劃的第㆒步,仍有很多工作須在㆒ 九九七年之前完成。目前,有關商船、民航、版權和專利權的法例,很多都載於適用 於本港的英國法例。這些法例必須由香港本身的法例取替。這是㆒項艱巨的任務,現 正由制訂這條簡短而有用的草案而展開。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隨 輔助醫療業條例在㆒九八零年頒布後,政府即 手草擬附屬法例,並成立五 個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以負責釐訂有關行業㆟士的執業及行為標準。這些管理委 員會業已成立,不過,由於原有條例尚須修訂,以便把五個委員會建議的若干條文及 提議亦列入有關規例之內,因此法例草擬工作初期曾受到阻延。其後,醫療輔助業、 助產士註冊及護士註冊(修訂)條例在㆒九八五年通過,使修訂事項得以生效,而各 項規例的草擬工作亦繼續進行。
有關職業治療員和醫療化驗師方面的規例,已於去年制訂。至於其餘㆔個行業的 規例,亦進入完成階段。當局在草擬這些規例時,發覺必須進㆒步修訂該項條例,以 便有關這些行業的紀律和管制的建議可以付諸實行。有鑑於此,1988 年輔助醫療業(修 訂)條例草案便在㆒九八八年七月六日提交本局審議,就㆖述事項作出修訂。
本局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該項草案。條例草案第 8(2)條,建議修訂原有條例 第 26 條,規定各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必須把全部業務守則及有關修訂,通知輔助醫 療業管理局。在這方面,專案小組認為條例草案並未-
分㆞為管理局與各個管理委員 會之間提供良好的工作關係。政府的回應,是答允就此事徵詢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各 個管理委員會的意見。然而,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立法局會期結束而宣告解散前, 政府並無足夠時間進行諮詢,因此該草案未能在立法局解散前完成通過程序而告失 效。
5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去年十㆒月,政府就該問題向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徵詢意見,管理局認為在這階段 毋須就該局與各個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修訂有關的條例草案,並建議把 1988 年輔 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重新提交立法局審議。
關於管理局與各個管理委員會之間在擬備及修訂業務守則時的工作關係,輔助醫 療業管理局的結論是,應請各委員會將尚未正式定案的業務守則呈交該局。管理局認 為這種做法可使該局妥善執行其監管和協調的功能,而且倘若該局與管理委員會就這 類業務守則有任何重大的意見分歧時,政府便應徵詢管理局和管理委員會的意見,看
看是否需要就兩者之間的關係問題,對該條例作出修訂。
基於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所採取的立場,我謹向各位議員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這 項草案亦即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提交本局審議,並在會期結束時宣告失效的 同㆒草案。由於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與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並無任何改動 的建議提出,我們因此並沒有徵詢各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草案㆗的主要修訂建議,大多是授權條文。
草案第 6 條加訂新條文第 15A 條,授權管理委員會舉辦考試,以便根據原有條例 的有關條文進行正式註冊和臨時註冊。新訂的第 15B 條則規定,除了關乎註冊、紀律、 臨時註冊和考試的決定外,有關㆟士可就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決定,向管理局提出㆖訴。
草案第 8 條涉及輔助醫療業的業務守則。該條授權管理委員會在擬訂業務守則時 提供指引,管制已註冊㆟士的監管㆟和受監管㆟的活動。該條亦規定管理委員會在制 訂業務守則或日後作出任何修訂時,必須通知輔助醫療業管理局。
草案第 9 條容許制訂規例,以便根據已註冊㆟士的資格、訓練和經驗而將他們分 類,規定在毋須監管的情況㆘執業㆟士所需具備的資格和經驗,指定那些㆟士可在毋 須監管的情況㆘執業,以及限制未具備規定資格的㆟士不得執業。事實㆖,對於那些 除符合註冊規定的資格和經驗外,還兼具其他資格和經驗的㆟士,原有條例授權他們
「自行執業」。由於這個措辭隱含管制營業方式之意,而沒有顯示出專業監管實屬必需 和恰當,因此建議以「在毋須監管的情況㆘執業」取代「自行執業」,以反映法例的真 正意旨。這項條文亦載有關於制訂規例方面的修訂,使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甚麼性質 的經驗才會予以接受,以及有權接受規定經驗以外的其他經驗。
草案第 10 條規定任職政府、認可教育院校或補助機構的輔助醫療㆟員,必須註 冊,不再像現時㆒樣可獲豁免,從而使他們也要受到有關行業的管理委員會的紀律管 制。不過,他們可繼續獲得豁免繳交註冊費、毋須出示執業證書,以及毋須在持牌樓 宇內執業。
草案其餘的修訂只屬輕微和技術性質。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51
1988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請讓我讚揚政府當局履行承諾,對這條備受爭議的法律條文進行檢 討。
政府當局現決定撤銷此條文,實在令㆟鼓舞。
大約兩年前,我曾對公安條例第 27 條投反對票。現在,我說政府的決定令㆟鼓舞, 並非因它與我長久以來對該條文的意見不謀而合。
畢竟,政府當局不欲保存此條文的理由,與我所持者並不相同。
當年我所關注的,是新聞界從業員在執行合法的職責時,需有足夠的保障,不應 強迫他們公開消息來源。
政府現時仍相信該條文有其價值,但為了尊重社會㆟士的意願,及了解他們所關 注的問題,決定作出讓步。這種讓步的精神,以及當局對公眾㆟士的憂慮表示關注, 才是令㆟鼓舞的㆞方。此種精神及關注,務須予以延續,我希望政府日後檢討各項政 策及措施之際,會繼續以之為處事原則。
檢討期間,行政司積極徵詢傳播界的意見,我謹此向他致謝。這種虛心聽取意見、 樂於解釋及討論的作風,必須持之以恆,繼續應用於其他政府事務。
不過,我們切勿因此感到滿足,但我察覺到,行政司在向本局提出現行條例草案 而致辭時,卻存有此種心態。
我所指的是他的㆒句話:「這㆒切都已逝如流水,現在是治療創傷,而不是揭瘡疤 的時候。」
據我所理解,㆖述言論似乎反映了㆒種心態,就是:既然第 27 條即將撤銷,㆒切 問題均會消失。
主席先生,就涉及不斷針對政府的意氣之爭來說,㆒切問題均會消失,行政司在 這方面是對的,但政府是否應告訴我們,在這次事件㆗究竟汲取了甚麼教訓?
首先,政府與出版業之間是否存在溝通㆖的問題?政府徵詢民意的方式是否有問 題,若有,則問題何在?政府是否已做了足夠工夫,及早作出解釋,抑或是傳播界反 應過慢?進行是次檢討期間,有否徵詢本局議員的意見,或告知議員該檢討如何進行? 檢討範圍有多廣?對於那些在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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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持政府的立場,結果卻招致某些傳播界從業員扣帽子及猛烈抨擊的㆟士,當局可 曾考慮徵詢他們其㆗㆒些㆟的意見?我們甚有興趣聽到行政司在其答覆㆗對㆖述若干 問題作出回應。
雖然公安條例第 27 條被某些批評家冠以扼殺傳播界自由的稱號,但發佈虛假消 息,不論出於無心,或懷有惡意,亦會使社會㆟士忡忡不安。我們是否認為,過去兩 年在這方面並無重大事件發生,便表示我們實在是杞㆟憂㆝?
故意發佈虛假消息,擾亂社會安寧,是㆒種劣行,我們必須採取措施加以阻嚇, 相信沒有㆟會對此論點提出異議。但問題的癥結,在於採取何種阻嚇措施方切實可行?
在探討這方面的問題時,我們若考慮㆘述各點,將會有所幫助:新聞從業員的良 知和專業操守,是否足以確保他們不會發佈虛假消息?是否有需要制訂某種自律性質 的阻嚇措施?㆒間報刊機構須要維護其信譽,從而確保可在傳播界立足,這點能否發 揮足夠的阻嚇作用?本港目前有不少報刊機構從不同的角度報導新聞,這眾多機構的 報導,是否足以消弭㆒間發佈虛假消息的報社對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廣大市民應否獲 得某種程度的保障,以免受所發佈的虛假消息所損害?
主席先生,對傳播界而言,我早於兩年前在本局就公安(修訂)條例草案進行辯 論時提出的若干問題,到今時今日仍是合理的。
本港的報刊業本身是否存有內在的弱點,若有,則究竟是甚麼?這些弱點可否予 以矯正?若然可以,報刊業現正採取何種補救措施?給予記者和編輯較佳的待遇和訓 練,定會對報刊業日後各方面的發展大有裨助,這不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嗎?本港的傳 播界可否成立㆒個業內㆟士自我監管的組織?除了去信「讀者來函」㆒欄外,本港市 民是否尚有足夠渠道,可更直接了當㆞提出對本港大眾傳播媒介的意見和期望?
報刊督印㆟、資深新聞工作者及記者現已各自設有議會,可以討論與本身利益有 關的事項,但這些議會甚少進行有意義的交流。該等議會的討論範圍可否予以擴大, 以全面徹底檢討㆖述各項問題,或在出現歧見時,以更有效的方式加以解決?
本港現正處於轉變階段,為使我們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和明智的決定,我們或許較 前更需要㆒個言論公正的傳播界,傳達㆗肯的消息,提供交流意見的途徑,並以保衛 事實真理為己任。
我希望公安條例第 27 條的撤銷,不會被傳播媒介視為㆒次可堪回味的勝利,亦不 致令政府當局看作㆒項不消重提的舊事。
如果我們稍後就㆖述條文進行投票時通過將之撤銷,我希望贊成者的聲音,象徵 議員正開始以冷靜的頭腦重新研究該問題,而非意味 ㆒項絮絮不休、不 邊際的 爭論的結束。傳播媒介現在必須率先審慎研究,應該及須要採取何種措施,為報刊業 以至本港建立㆒個更安定及更美好的將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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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聲明我是㆒間本港㆗文日報的社長兼督印㆟, 所以對現在辯論的主題有利益關係。
㆒九八七年㆔月通過的公安條例第廿七條,即關於禁止報導可能引起公眾恐慌的 虛假消息的條文,現在政府建議予以撤銷。
回顧㆒九八七年初當政府提出這條例時,是基於撤銷㆒九五㆒年訂立的刊物管制 條例㆗多項條文,包括查禁報刊及查封印刷機器等,但保留㆒項有關禁止報導虛假消 息的條文,並將之納入公安條例內。當時,我對這條例表示支持,理由是新聞工作者 必須將維護市民整體利益作為首要的職責。在當時的立法局會議㆖,我已經闡述了自 己的觀點。
根據這條例修訂過程的紀錄顯示:最初提出的內容,主要是指新聞界,針對「本 ㆞報紙如果惡意發佈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或擾亂治安的虛假消息」。其後,由於有㆟(當 然不是我)指責為對新聞界不公平,將「任何本㆞報紙」改為「任何㆟」,並取消「惡
意」㆒詞。事實㆖,除了報刊等傳播工具以外,任何個㆟都起不到多大的傳播作用的。 作為㆒個負責任的報界㆟士,應該尊重市民有知道真實消息的權利,在㆒些重要消息 發表之前,應要慎重處理,辨別真偽。萬㆒因為疏忽而報導了引起公眾恐慌的虛假消 息,就算不追究法律責任,單從職業道德來看,也應該引以自咎。對於這條法例,我 視為可以起警惕作用,加強責任感,亦不感到對我自己主持的報刊的新聞自由有什麼 縛束。
主席先生,政府建議撤銷這條法例,其主要根據是該條例原意是為了保證公眾利 益,但被市民及輿論誤解為妨礙新聞自由。這條法例通過已差不多兩年。在此期間, 政府未曾成功㆞適當解釋,去消除社會㆟士的誤解,亦未有認真研究這條法例是否在 某些㆞方有不妥之處,須要提出修訂。現在就遽然提出要撤銷這條例,我感到極之遺 憾。因此,對於動議撤銷該條例㆒事,我表示棄權投票。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㆔月十㆒日,公安修訂條例進行㆓讀及委員 會辯論,當時爭辯得很劇烈,而且情況亦十分混亂。事情本來相當簡單,即將 1951 年刊物管制綜合條例加以修訂,把其㆗第 27 條搬入公安條例內成為第 6 條。但由於過 程及當時會前及會㆗的討論過程十分混亂,造成很大的紛爭。當時,我發言有㆔次之 多。第㆒次是在㆓讀動議恢復辯論時。當時各議員發言,輪至司徒華議員時,他提出 將整個動議押後。當時,我提出某些程序㆖的問題,但主要是反對司徒華議員的押後 動議,因到了我發言時,已聽到大多數議員在原則㆖均同意㆒些不負責任、發布虛假 消息足以導致公眾恐慌的事情應受到某些懲罰或管制。因此,我認為㆓讀動議時,應 該在原則㆖大家都同意這事,然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或以其他方法如將其交予專責委 員會(由主席先生所委任的),再從詳計議,這或許是個更好的做法。第㆓次發言是在 ㆓讀動議時,當時我贊成㆓讀通過該條例草案,理由與剛才所說的大致相同,因為基 本㆖如果這些是足以導致公眾恐慌的不負責任的行為,理應受到管制和懲罰。第㆔次 發言是在通過㆓讀動議之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由李柱銘議員提出修訂動議,當 時我反對其修訂動議,認為他所提出的那些理據是有問題的。李柱銘議員在原先的前 兩次辯論㆗的發言及當時提出修訂動議的發言,都將㆒九五㆒年的立法原意放在㆒個 十分重要的㆞位,亦指出今次的修訂,即將這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第 27 條搬入公安條例 的第 6 條的立法原意,並非是要由他們負起舉證責任去懲罰㆒些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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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我引出㆒九五㆒年通過原本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的原意,同時指出今次修訂的實際原 意。至於第㆓點有關舉證責任方面,我認為若大家同意這件事情須受管制及懲罰,而舉證 責任又變成完全不能由控方提出,因而使整個條例變得沒有意思,則我們不應將其修訂。 由此可見,我的立場基本㆖是說,㆟的行為在社會㆖須受限制。這限制的條件在於視乎其 行為會否損及他㆟的自由、權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國際㆟權及政治權利公約第 19 條,對於㆟的思想及表達自由亦同樣有些限制存在。所以,當時這條例應否通過,即應否 將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第 27 條搬往公安條例的第 6 條,是㆒個判斷的問題。我十分明白, 無論是當時提出的原本字眼抑或其後布政司所提出的修訂字眼,都可能引起許多紛爭及恐 懼。例如張鑑泉議員曾在當時舉出水門事件例子,說舉證責任及㆖法庭時須將消息來源公 開,會令報界不能運作。這些我完全十分同情,而且認為這些問題應加以處理。但我的意 見是,既然大家原則㆖同意不負責的言論須受到管制及懲罰,處理其他細節問題的最佳做 法是政府和議員同意將事情交給本局的正式專責委員會進㆒步研究。直至目前為止,我仍 然認為這是最佳辦法,但已是過去了。當時,政府承諾檢討公安法第 6 條的有關問題,提 出的議員包括張鑑泉議員、張㆟龍議員及其他議員。但這檢討現已完結,而政府現時的意 向,是將第 6 條全部撤銷,(主席先生,對不起,剛才我所說的第 6 條及第 27 條是調轉的, 應是公安法第 27 條,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第 6 條,是第 6 條搬去第 27 條。)現將公安法第 27 條全部撤銷。但這檢討是如何進行的,似乎沒有什麼詳細資料,現時所提出的理據似 乎有問題。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行政司曹廣榮議員動議㆓讀今次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時,曾 指出差不多兩年前支持保留該條文的因素至今依然有效,意思是根本㆖有需要保存㆒些這 樣的立法。因此,就這點來看,主張保留的論據仍是強而有力的。在這前提㆘,我們怎可 將第 27 條完全撤銷?當然,由曹廣榮議員的演詞,我們知道有些新加入的因素須加以考
慮,其㆗最重要的是,雖然政府清楚表明其用意是將有關條例放寬,但市民仍然認為新條 文是政府對新聞界施加限制的㆒種手法。在市民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的興趣空前濃厚及 普遍時產生這種誤解,實在十分不幸。所以,在此情況㆘,基於這樣的道理而支持將其撤 銷,即是說保留第 27 條條文雖然會對社會有好處,但卻可能會引起公眾的關注,因而反 為不妙;這是第㆒點,有關本㆞的㆒些誤解。第㆓,海外㆟士對該條文亦有所誤解。第㆔,
我們實行放寬許多法例已差不多兩年,從來不須引用第 27 條條文。在此情況㆘,我認為 建議撤銷這些條文的論據基本㆖是不足的。原本的公安法第 6 條已沒用了差不多 20 年之 久(可能㆒九六七年時用過),若有需要的話,在未放寬前亦可以撤銷,所以這些論據在 當時引起紛爭時,全部就應可建立,而現在經過兩年後,才發掘出來說要撤銷第 27 條, 這個論據我認為是不足的。
我不會反對今次㆓讀的動議,可說我接受今次㆓讀的動議,亦表示我給予支持(因不 反對的話,即表示支持),由於這個條例修訂(即將第 27 條撤銷),在我承擔支持責任之 餘,也即接受了大多數的民意及大多數議員的判斷。我要提出的意見是,如大家原則㆖認 為,這些足以引致公眾恐慌的虛假消息須受懲罰,則在此前提之㆘,若以後㆒旦有這現象 出現,就應 手立即引進現在㆒些已經深思熟慮的立法。因此,在這保留意見之㆘,我支 持今次㆓讀的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㆒九八七年㆔月制定公安(修訂)條例第 27 條,禁止任何㆟士發佈可 能引致公眾恐慌或擾亂公安的虛假消息時,很多醫學界功能組別的㆟士都感到不滿。我不 能參與本局當時的辯論,實屬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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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今日,我樂於支持當前的草案廢除公安條例第 27 條;事實證明,香港 這個㆒向被視為維護新聞自由的㆞方,並不需要這項嚴峻的條款。
誠然,正如行政司較早時所說,現在是治療創傷,而不是揭瘡疤的時候。
不過,作為㆒個執業醫生,我知道我們有時必須揭開瘡疤,才可以確定病源所在, 然後對症㆘藥,否則隨時會有舊病復發的危險和機會。
主席先生,當局現在建議廢除公安條例第 27 條,但同時表示在差不多兩年前支持 保留該條例的因素,「至今仍然有效」。我認為這種說法實在令㆟極之迷惑,覺得當局 廢除條例第 27 條,純粹祇是為 討好公眾和避免與公眾對抗。故此,這種說法實在難 以令㆟信服。
事實㆖,當局當初提出制訂條例第 27 條,早已犯了錯誤,該條例不但沒有將管制 表達自由的範圍收窄,反而將其擴大。
此外,當局在當時刪去了刊物管制條例內「在本㆞報刊惡意發佈虛假消息」等字 眼,另㆒方面卻在公安條例第 27 條加㆖「任何㆟士發佈虛假消息」的字句。實際㆖是 將管制範圍由只針對本㆞報章擴大至包括所有公眾㆟士;從這角度來看,這是㆒項更 加嚴厲的規定。
無論如何,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主席先生,公安條例第 27 條的廢除,顯示本㆞市民已開始對侵犯基本㆟權的法例 加以反對。不論我們喜歡與否,在㆒九九七年以前的過渡期間,香港市民必會因政治 形勢的轉變及為維護㆟權,繼續表達他們的意見。
因此,在我結束陳辭之前,謹促請政府當局及本局同寅提高警覺,對現行法例㆗ 可能違反基本㆟權的不明確條款,經常加以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我所見,當局把有關發佈虛假消息的條文納入公安條例第 27 條,引致輿 論譁然,正好-
分顯示出本港民主風氣日熾。本港市民認為該條文可能會抑制透過傳 播媒介或以其他方式所發佈的消息,故感到憤懣及憂慮,我們必須把這種情況視作健 全及令㆟振奮的現象,因為這表示本港市民希望在㆒個幾乎具備民主社會所容許的㆒ 切自由的社會裏,繼續享有最大的自由。其㆗重要的㆒項,就是傳播媒介及其他方面 有權就社會㆟士所關注的事項發佈消息,而毋須憂慮會遭當局檢控或逼害。這絕不表 示香港的傳播媒界過去曾有意發佈虛假消息,我相信他們將來亦不會這樣做。
香港目前在出版、刊印及討論公共事務,特別是關於政治或對政制發展有重大影 響的事項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這些自由,並非亞太區內每個㆞方均能賦予。在這 瞬息萬變的時代,香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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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不應採取任何措施,危及或使㆟認為會危及本港市民及傳播媒介的言論及報導自由與權 利,這點至為重要。新聞自由是民主政制的命脈。
政府現決定撤銷公安條例第 27 條,實屬明智之舉。塑造本港未來路向的㆟士,應從 這件峰迴路轉的事件㆗有所醒悟:自由社會所賦予的各項自由,實在是值得我們盡力去維 護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㆔月,公安條例第 27 條在本局內外㆒片爭議聲㆗獲得通過。雖然 政府當時致力放寬新聞法,但卻極力就保留有關虛假消息的條文作辯。當局在不足兩年後 推翻本身提出的論據,無論如何,均使㆟對其判斷力產生懷疑。
據我所知,第 27 條自於㆒九八七年通過以來,從未出現須要引用該條款的情況,亦 無證據顯示,保留有關虛假消息的條文,曾對香港新聞界的運作產生任何影響。
主席先生,如果保留該條款所依據的原則並非限制新聞自由,而是保障市民,使其免 受可能擾亂治安的虛假消息所影響,則或者可以說,當局原先的論據是可以理解的。
但我們知道,很多㆟都關注此事,亦似乎正由於這種關注,當局現在放棄原先的決定, 將有關條款撤銷。
這令我產生㆒些疑問。倘當局的原意是公平正確的,則其間究竟發生了什麼轉變,以 致當局現在改變初衷呢?難道再無需要保障市民免受因虛假消息的報導而可能產生的危 險嗎?
如果目前仍有需要透過法律保障市民,使他們免受虛假消息的報導所危害,則其他現 行法例是否-
份完備,足以達到這個目的?謹此建議,無論如何,香港市民亦應該得到保 證。
主席先生,我抱 ㆖述疑問,支持動議。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㆔月立法局辯論公安條例第 27 條的時候,輿 論界和公眾曾經表現出激烈的辯論和情緒。在種種的評論當㆗,當然有不少集㆗於條例的 內容,但另㆒方面,亦有相當多的意見是針對政府當局諮詢工作不足夠以及處理輿論反應 不夠積極。在這兩方面的疑慮互相催化之㆘,產生了很多不必要的臆測和猜忌,造成當時 ㆒個緊張的局面。
但今次政府作出撤銷的決定,證明了官民之間的辯論是有積極意義的。
我希望我們的政府在重視和吸納合理意見的基礎㆖,繼續疏導這種緊張的壓力,特別 在目前的過渡期,香港在各方面變得愈來敏感,這種努力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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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事件」的另㆒個積極意義,是推動了更多市民關注公民權益,例如爭 論已久的遊蕩罪、公開集會的權利、精神病患者的㆟權、以至剛剛改組的證券監察委 員會的權限等等,都是輿論所密切關注的。月前法律改革委員會 手檢討警方及其他 執法機關的權力問題,顯示當局在這方面已有相當的主動性。
所以說,公安條例不單止是獨立的㆒個個案,其實也牽涉及備受關注而又敏感的 ㆟權問題,而且往往反映出公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環繞公安條例的辯論可以說是㆒ 次重大的考驗,我願意從樂觀的角度總結這次考驗。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的議員。我想首先回應張鑑泉議員所提出的 幾點意見,然後我會談談梁智鴻議員和薛浩然議員所提出的㆒般問題。
我要向張鑑泉議員保證,當我提到「這㆒切都已逝如流水」時,實無自滿之意, 這只不過是表示安慰的說話,意思是希望在撤銷這項條文之後,便不用揭舊瘡疤。
至於徵詢民意的問題,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間,我們已經作出相當廣 泛的諮詢。這項諮詢工作,大部分是透過我在辦公室與各界㆟士討論而進行,這些㆟ 士包括記者協會㆟員、律師、出版㆟、報刊東主等。除此之外,我們亦經常與外界接 觸,廣泛諮詢社會多個階層。我想張鑑泉議員所提問題的重點是,為甚麼當局沒有向 ㆒些曾支持條例草案的議員作個別諮詢。我們曾經諮詢部分議員,但不是所有有關的 議員。不過,諮詢立法局議員的工作是按㆒貫既定的程序進行。當局於十㆒月㆔十日
向立法局議員派發㆒份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即表示諮詢期已告開始。由該日起直至 現在,議員可隨時向我反映意見。今㆝是㆒月十㆒日,距離該日大約六個星期,這段 時間提供了不少諮詢機會。
主席先生,張鑑泉議員剛才談到新聞界的質素時,有些意見使我覺得很有意思。 他提出幾個恰當的問題:我們期望新聞界可達到甚麼水準?新聞從業員得到何種訓 練?他們的待遇是否理想?新聞從業員和記者是否具備適當的才能?我亦經常想到這 些問題,希望新聞界的朋友,以及報刊的管理㆟、東主和督印㆟亦會問自己同樣的問 題。他們應該仔細思量張鑑泉議員所提的各點,並作出㆒些「自我反省」。
主席先生,梁智鴻議員和薛浩然議員指出,由於我說當局制訂有關條文時所持的 理由,今㆝仍然十分正確,而現在則建議予以廢除,因此認為我前後矛盾,要求我作 出解釋。主席先生,其實答案可以在我動議㆓讀條例草案時的致辭㆗找到。當時我說 本條例草案雖然會對社會有好處,但卻可能會過分引起公眾的關注。理由正是如此。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5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第㆒條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1 條,內容載於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該項修訂純屬技術 性質,旨在將該條例草案納入㆒九八九年之內。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㆒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㆓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559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 八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財政司就倪少傑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由㆗國輸入的糧食,會議席㆖提供的數字為 20%,經過調查後,證實這個數字已 包括食米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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