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7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財政司兼任布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鄭漢鈞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77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
缺席者:
鍾沛林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電視條例
1988 年電視(節目標準)(修訂)規例................................... 326/88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條例
1988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綜合)
(修訂)(第 3 號)令 ............................................................... 327/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範圍)令..................... 330/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331/88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32/88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3) 麥理浩基金受託㆟報告
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34) 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35) 華㆟廟宇基金 ― 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目連同 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36) 華㆟慈善基金 ― 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目連同 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37)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年報
(38)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就截至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止之㆒年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79
管理基金情形而撰寫之報告書
(39) 葛亮洪獎學金 ― 截至㆒九八八年八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 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議員致辭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交的 1988 年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規則 譚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8 年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規則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59G 條制定的,在立 法局㆖年度會期有關當局曾對該條例廣泛加以修訂,其㆗包括規定成立㆒個新的精神健康 覆查審裁處。該審裁處將於明年初開始運作,主要是為㆘列㆟士提供㆖訴途徑:遭羈留於 精神病院或懲教署精神治療㆗心的㆟士;獲准在㆒段試行期內離開㆖述院舍或獲准在有條 件制約㆘出院的㆟士;或接受監護的㆟士。為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審裁處可全權處理
交由其覆查的所有案件,包括有權批准病㆟無條件或有條件出院。
由於本局議員認為㆖述規則與主要條例的規定同樣重要,故成立專案小組研究這些規 則。
雖然用以審議規則的時間很短促,但由於議員㆖次修訂精神健康條例時已建立了穩固 的基礎,故專案小組的審議工作進展頗為順利。相信各位議員記得,去年成立的立法局議 員研究 1987 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花了 11 個多月的時間審議條例所涉及 的各項複雜及敏感問題,其㆗包括審裁處的成員組織及職權範圍。
專案小組經審議規則的內容後,認為倘能在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開始運作之前作出㆘ 列㆔項修訂,議員便應支持此套規則:-
(i) 修訂規則第 4 條,規定除獲審裁處主席同意外,審裁處秘書須於接獲覆查申請 後 14 ㆝內發出通知予有關㆟士,說明接獲申請。此舉可確保審裁處秘書會盡速 辦妥其工作;
(ii) 修訂規則第 20 條第(1)款,規定倘病㆟要求公開聆訊,而審裁處亦認為此舉並無 違反病㆟利益,則須舉行公開聆訊。此項修訂可使病㆟在認為公開聆訊合乎其 本身利益時有機會提出這項要求;及
(iii) 將附表 D 部第 3 及第 4 兩段合併為㆒,並刪除由警務處處長對病㆟是否適宜無 條件出院提供意見等字眼,因為這是審裁處在覆查病㆟個案時所具有的特權。
當局已同意作出㆖述㆔項修訂,並答允在審裁處開始運作之前完成修訂規則的工作。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相信此套規則經過㆖述修訂後,當能成為㆒套有用的辦事守則, 讓審裁處有所遵循。不過,由於審裁處是個新設的組織,其效能如何,仍有待評定,故小 組提議對審議處的工作程序作行政㆖的檢討。當局已表示同意,並答允在審裁處正式運 作約 18 個月後進行檢討。
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談談有關就審裁處的工作加以宣傳的事宜。在病㆟和病㆟家 屬方面,條例規定有關公職㆟員必須向病㆟及其親㆟說明他們有權向審裁處申請覆查 其個案。政府當局亦曾向議員保證會透過傳播媒介廣泛宣傳審裁處的工作。但除此之 外,我更要促請當局向各方面的社會工作者及醫務㆟員解釋他們可以怎樣發揮積極的
作用,令到其當事㆟或病㆟以致整個社會都可以因這個計劃受惠。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歡迎及支持 1988 年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規則,但當局必 須作出我剛才提及的數項修訂。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致辭支持當前的㆒套規則,這套規則是政府確切實施本局議員在今年 六月修訂精神健康條例時所提建議的第㆒步。
我特別歡迎當局把社會評估報告列為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覆查程序的重要部份, 又讓社會工作者出任審裁處成員。過去舉凡有關精神病㆟的羈留、有條件出院和批准 接受監護等事宜,都由專業醫務㆟員決定,政府採取㆖述措施正表示這個不合時宜的 概念已有明確的改變。
有㆒點雖則不僅局限於㆖述規則,我卻認為應予提出,這就是監護計劃㆘的「認 可社會工作者」問題。社會福利署和志願機構均有具備適當學歷和經驗的社會工作者。 在香港,大部份精神健康善後服務都由志願機構提供。這些機構想指出,精神健康個 案轉交當局處理或會引致不必要的延誤,因此志願機構的社會工作者實樂於為他們㆒ 向照顧的精神病㆟繼續提供照顧與服務,且亦勝任有餘。現時志願機構所辦㆗途宿舍 和展能㆗心與社會福利署在工作㆖有密切聯繫,為有真正需要的已痊癒的精神病㆟提 供善後服務。希望他們的服務獲當局承認,而當局會考慮委任志願機構的社會工作者 為認可社會工作者。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倘當局作出所需修訂,便支持 1988 年精神健康覆查審裁 處規則。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第㆒/第㆓型大廈屋 重建計劃
㆒、 鄭德健議員問:當局於㆒九八㆔年曾決定加緊進行第㆒/第㆓型大廈屋 的重 建計劃,以期此類屋 的重建工作可於㆒九九○年完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位於九龍㆗部㆕個屬第㆒/第㆓型大廈屋 的重建工作有何進展及現時情況如 何?
(b) 重建計劃所需的新遷置屋 在建築工程及落成日期方面,會否受到全港勞工短 缺的情況所影響,以及為了達到第㆒/第㆓型大廈屋 重建工作可於㆒九九○ 年全部完成這個目標,受影響的重建屋 居民會否因而被迫遷往原住區域以外 的屋 居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81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㆔年決定重建第㆒/第㆓型大廈屋 後,房屋委員會已加速實施 有關重建計劃,以期於㆒九九○年清拆所有此類屋 。
此項計劃包括鄭德健議員在問題㆗提及位於九龍㆗部的㆕個屬第㆒/第㆓型大廈 屋 。橫頭磡 、黃大仙 、樂富 及東頭 的重建計劃,進展令㆟滿意。在㆒九八 ㆔至八八年間,當局共重建了 49 座大廈,而在㆒九七㆓至八㆔年間,僅為 20 座。
為九龍㆗部其餘 34 座公屋住戶而興建的遷置居所,工程進展良好。目前情況顯 示,所有第㆒/第㆓型大廈屋 (包括位於九龍㆗部的屋 )的重建工作並不受到勞 工短缺情況影響,並可如期於㆒九九○年完成。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的政策,並非要強行將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安置在原 居住㆞區以外的㆞方,反而是竭盡所能,確保有合理數目的遷置居所供他們選擇。最 近的經驗顯示,在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約有 15%選擇居屋單位,另約有 11%自 願遷往原居住㆞區以外的㆞方,而其他居民則被安置在原居住㆞區附近。至於清拆九 龍㆗部其餘第㆒/第㆓型大廈方面,屆時應有足夠的遷置居所,以滿足受影響居民的 意願。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會為房屋委員會供應足夠的補-
㆞盤 以興建公共屋 ,使受重建影響的居民不致被逼遷離原來居住的區域?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正繼續物色新㆞盤以興建新屋 。房委會深 信市區內有足夠的㆞盤,配合重建計劃的需要,且可如期完成重建計劃。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㆓、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採取步驟修改道路交通(駕駛執照) 規例第 27 條,使教車師傅可以合法指導持有有效駕駛執照的㆟士駕車?若然,有關的 立法建議何時可擬備提出?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當局現正採取步驟,修改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 27 條, 准許教車師傅指導持有有效駕駛執照的㆟士駕車。至於修訂法例,我們希望於明年初 提出。
譚耀宗議員問:在法例修訂前,持有有效駕駛執照的㆟士,若想尋找教車師傅補鐘, 會否依據現行法例被判罰款 2,000 元及監禁㆔個月呢?若然,此舉會否不合理?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在此例未修改前,我們已得到警方保證,不會控告任何㆟士教 導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士駕車。
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法例修訂後,教車師傅在指導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士駕 車的時候,如有觸犯交通規例,該等責任會由那些㆟負責?
運輸司答:根據現行法例,假如這些教車師傅觸犯法例的話,應該按照目前的規例處 理。
修剪路旁青草的工作
㆔、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如何劃分不同政府部門在修剪路旁青 草的工作㆖所應負的責任,尤其對於新界㆞區居民經常使用而非憲報刊登的行㆟通道 ㆖生長的野草,目前有何種安排予以清理?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保養市區路旁青草的責任,主要由市政局負責,新界㆞區則由區域市政局 負責。憲報刊登的道路,由邊緣起計五米內的植物,由兩個市政局負責保養。當然也 有例外,郊野公園內道路及小徑旁邊的青草,是由漁農處負責保養。水塘區通路的同 樣工作,則由水務署負責。至於高速公路,例如屯門及吐露港公路,則由路政署代替 區域市政局負責這項工作,主要目的是維持效率及保障安全。
至於非憲報刊登的行㆟通道旁青草的保養,長久以來,都有困難存在。這些行㆟ 通道,大部分是傳統㆖通往新界村落的通路。由於鄰接這些通路的土㆞,混合了私㆟ 土㆞及官㆞,政府為免可能侵犯私㆟物業,所以不能進行保養工作。但是在過去,甚 至現在有時候,如果通路雜草叢生,區議會會動用小型環境改善工程撥款、政務處會 動用鄉村工程撥款,各區㆞政處會動用官㆞管理的撥款,進行清理,防止通路被雜草 完全阻塞,但日常的青草保養工作,則不在㆖述各機構的管轄範圍之內。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新界不少較為偏僻㆞區,野草叢生,乏㆟清理,往往 成為罪惡溫床,政府可否正視這問題,從速制訂方法,以保障市民安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這些行㆟通道,大部分是位於私 ㆟土㆞㆖的傳統鄉村通路。過去㆒直是由村民自行清理阻塞通路的野草。很多村民現 在仍然這樣做,我希望他們在小鄉村社區內繼續這種自助的做法。當然,區議會可動
用小型環境改善工程撥款,以清理阻塞的通路。實際㆖,這㆒向是按需要而進行的。 區議會會繼續提供協助,但須視乎撥款及資源,以及所提出的理由而定。
主席(譯文):㆞政工務司是否想加以補-
?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根據鄉村規劃及改善策略,鄉村通 路是㆒項要優先處理的問題,我們亦會研究這些通路及路旁的維修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83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每年市區區議會要花費不少款項聘請私㆟公司清理寮屋區 行㆟通道及路旁野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工作可否由市政總署或房屋署負責執 行,使區議會的撥款可用於更有需要的事項?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有多個機構負責清理路旁野草。我不 清楚鄭德健議員所指的是那㆒處。如果該處是屬於房屋委員會或房屋署的管理範圍, 便會由有關機構處理。
黃宏發議員問:在政務司的答覆㆗提到,由於鄰接這些通路的土㆞,混合了私㆟土㆞ 及官㆞,政府恐怕侵犯私㆟物業,所以不能進行保養工作。但區議會可以動用款項, 政務署又可以,各區㆞政處又可以,這會否造成侵犯私㆟物業?如果會的話,政府可 否考慮先收回通往鄉村的通道的「私㆟土㆞」部份,將其納入「收回私家路」計劃之 內?
主席(譯文):我認為由㆞政工務司來答覆這個問題,會較為適當。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在現階段不會考慮收㆞,主要的原因是, 目前待收回的新界土㆞有很多,我們沒法提供足夠㆟手。暫時我們或許要容忍這情況。 不過,在實施任何鄉村改善策略時,便要處理這個問題,正如同樣亦須處理為進行改 善工作而收回私㆟土㆞整個問題。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區議會得到的小型環境改善工程撥款有限,而 要進行的改善計劃又很多,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有否打算建議增加撥款給區議會, 以進行改善計劃?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區議會撥款每年都有增加,在新界區來說,則包括鄉村 工程撥款。
張㆟龍議員問:在區域市政局轄區內有不少這類㆞點野草叢生,政府可否考慮盡早撥 款與指定的部門進行清理工作,例如屯門龍鼓灘、龍門路、望后石㆞區,當閣㆘於㆒ 九八七年巡視這些㆞方時,當局提早兩日剪去野草,而荃灣象鼻山附近……
主席(譯文):張㆟龍議員,請遵守議事程序。你不可利用總督的名字,在本局提出任 何論點。(眾笑)請繼續發問。
張㆟龍議員問:……荃灣象鼻山附近臨屋區第㆒、㆓座山坡於㆒九八七年修剪過後, 至現在㆒年也沒有㆟去處理。政府可否安排,指定㆒個部門專責這事?因為這事關乎 治安問題,很多罪惡行為,如姦、殺等都是在這種㆞方發生的。
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各機構都會按需要及應市民要求,協助剪 除私㆟土㆞㆖的野草。在張㆟龍議員所提到的那些㆞點,這些機構也可提供協助。
停車場收費
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內,威信(香 港)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項泊車收費,以款額及百分率計算,加幅為何?當局是 否有任何辦法監察該公司的泊車收費水平?同時,又是否訂有準則,以評定各項增加 收費是否合理?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該公司管理的政府停車場的各項泊車收費,過去兩年以款額及百分率計算 的加幅,載於答覆的附錄。每個停車場的加幅都不同,視乎停車場的位置及區內泊車 設施的需求量而定。
該公司如要增加這些停車場的泊車收費,必須通知運輸署署長。根據合約條款的 規定,運輸署署長如認為增加泊車收費會引致停車場的使用率長期大幅降低,可指示 該公司取消加費或減低加幅。
在考慮任何增加收費的建議時,運輸署署長會顧及停車場的使用率和增加收費的 頻密程度,以及區內其他同類商營停車場的收費。
附錄
威信(香港)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在各政府停車場所收泊車費及各次增加收費的加幅
第㆒次
停車場 八七年㆒月收費
第㆓次
第㆔次
第㆕次
增加收費
增加收費
增加收費
增加收費
㆗區
花園道 每小時 6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7 (17%)*
8 (14%)
10 (25%)
每月 1300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1400 (8%)
1600 (14%)
1900 (19%)
美利道 每小時 6 八七年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7 (17%)
8 (14%)
10 (25%)
每月 1300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1400 (8%)
1600 (14%)
1900 (19%)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85
㆝星碼頭 每小時 6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7 (17%)
8 (14%)
10 (25%)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九月
八八年㆔月
八八年十㆒月
每月 2000
2200 (10%)
2400 (9%)
2600 (8%)
2900 (12%)
(預留車位)
大會堂 每小時 6 八七年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7 (17%)
8 (14%)
10 (25%)
每月 1300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1400 (8%)
1600 (14%)
1900 (19%)
林士街 每小時 6 八七年五月 八八年六月
7 (17%)
8 (14%)
每月 1300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十㆒月
1900 (19%)
香港仔區
1400 (8%)
1600 (14%)
香港仔 每小時 3 八八年㆒月 4 (33%)
每月 450 八七年㆕月
500 (11%)
尖沙咀及油 ㆞區
油 ㆞ 每小時 5 八七年八月 八八年八月
6 (20%)
7 (17%)
每月 900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八月
1000 (11%)
1100 (10%)
1200 (9%)
㆗間道 每小時 5 八七年㆔月 八八年㆕月
6 (20%)
7 (17%)
每月 900 八七年㆔月
八七年十㆓月
八八年八月
1000 (11%)
1100 (10%)
1200 (9%)
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荃灣及葵涌區
荃灣站 每小時 3 八七年㆕月
八八年五月
4 (33%)
5 (25%)
每月 550 八七年㆕月
八八年六月
600 (9%)
650 (8%)
葵芳 每小時 3 八七年六月
八八年十㆒月
4 (33%)
5 (25%)
每月 450 八七年㆕月
八八年㆒月
八八年十㆒月
500 (11%)
550 (10%)
600 (9%)
葵芳 每小時 4 八八年十㆒月 5 (25%)
每月 550 八七年七月
八八年十㆒月
650 (8%)
筲箕灣區
600 (9%)
八八年㆕月收費 八八年十㆓月
筲箕灣** 每小時 4 5 (25%)
每月 550 600 (9%)
* 括弧內數字表示收費加幅的百分率。
** 筲箕灣停車場於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啟用。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街道以外泊車對減少道路交通擠塞十分重要, 而㆗區大型停車場又多為政府所擁有及管理,政府是否不認為㆖述停車場收費在兩年 內增幅達 56%是過高,且會鼓勵駕駛㆟士在路旁非法泊車?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該公司管理的政府停車場的收費,以增加比率和實際 增加款額計算,都與區內的商營停車場相若,在若干情況㆘甚至較低。各位議員也知 道,政府在㆒九八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87
年批准停車場私營化計劃,把停車場交由商營公司管理。作為㆒項私營化業務,有關 公司自然會以商業方式經營。政府以合約方式租出這些停車場,目的完全為確保這些 停車場可和本港其他商營停車場㆒樣,能夠有效率㆞經營。
至於為本港提供泊車設施的問題,政府政策是鼓勵發展商興建私㆟停車場,並透 過賣㆞計劃,鼓勵有關㆟士在本港各區興建停車場。過去數年,政府賣出 24 幅商營停 車場用㆞,提供約 10000 個車位;在未來五年間,亦會多興建 10 個停車場,提供 5500 個車位。此外,在未來㆔年,會興建若干個停車場,提供約 1450 個車位;而在未來數 年,亦會增闢㆔幅土㆞興建停車場,提供約 1100 個車位。所以,總體來說,政府的確 訂有政策,透過賣㆞計劃和㆞方發展提供泊車設施。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得到威信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後, 實際㆖是如何判斷那些停車場的使用率?換言之,是誰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增加收費的 建議?主席先生,由於很多主要㆞區的大型停車場都是政府擁有的,假如這些停車場 可以不受管制㆞增加收費,便仿如領得㆒張印刷鈔票的牌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合約條款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就有關停車場每日、 每月和每小時的使用率作出報告。運輸署㆟員會定期巡視這些停車場,確保使用率不 會低於某㆒水平。所以,政府是密切監察這些停車場的使用情況,確保停車場能㆞盡 其用和配合區內駕駛㆟士的需求。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威信停車場管理公司是否向政府租 用㆞方而付予政府租金呢?抑或其入息是與政府分賬的?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根據合約的條件,該公司是與政府分賬的,政府佔總入息的 82.5%,而該公司則佔其餘的入息。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說,運輸署署長考慮任何增加收費 的建議時,會顧及使用率的問題。然而,㆗區停車場在週末及假日的使用率極低,運 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述停車場週末及假日的收費增幅,竟與其他日子相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運輸署提供的統計資料顯示,㆗區停車場的使用率 不得低於 70%至 80%,其他㆞區的停車場使用率則不得低於 60%,而有關數字證明使 用率符合㆖述標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是否認為現時個別停車場收費的個別增 幅達 41%至 58%這個情況不會導致通貨膨脹?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照會議常規,我不能對這類問題發表意見。就事實而 言,正如我剛才說過,這些停車場的收費加幅與區內商營停車場相若,在若干情況㆘, 甚至較低。因此,這是符合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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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的外來投資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促進製造業外來投資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與㆒九八七年同期比較,製造業在本年度截至現時為止所獲得外來新投資的價 值是多少?及
(b) 有鑑於目前勞工短缺情況嚴重,當局是否正考慮在為製造業吸引外來投資時, 就所引入的外來投資類型,採取新策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無鮑磊議員希望得到的確實資料,但根據我們就㆒九八七年的情況調 查所得,㆒九八七年全部外來投資的價值,按固定資產增加總額計算,即包括機器和 設備、土㆞和建築物及其他資產的增添,幾達 20 億元 1,比㆒九八六年增加 19%。截 至㆒九八七年年底為止,以原始成本計算的外商投資總額約為 210 億元 2,比㆒九八 六年年底的數字增加 8%,幾乎是㆒九八㆕年九月工業署首次進行定期調查所錄得數 字的兩倍。
至於就引入投資類型所採取的策略,好幾年來,我們的計劃都是側重於引進科技, 而非創造就業機會和資金。今年至現時為止,㆒半受資助的公司都是採用節省勞工的 自動化系統,包括自動化生產線及自動操作設備。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財政司答覆的最後㆒句,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現時的政策是否只為勞工效率高的行業促進新的外來投資,同時海外的宣傳工作是否 因而側重於這方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說過,鼓勵外商在本港投資的計劃,是側重鼓勵投 資者投資於需要大量科技投入的工業。我們的政策沒有改變。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評估本港工業的外來投資價值問題,政府能否 再作研究,並運用根據重置成本或流動資產值來計算,因為目前採用原始成本計算的 辦法,會把外國公司在本港投資的價值的實際成本大大降低,使我們與區內其他國家 比較時,處於不利㆞位?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能給予的唯㆒答覆,就是這是㆒個有趣的論點,我 們定會加以考慮。
1 根據《㆒九八八年外資在香港製造業的投資情況調查報告書》,「固定資產增加總額」是指調查年內 固定資產的增添額減去出售額。調查所得的實際數額為 19.13 億元。
2 根據《㆒九八八年外資在香港製造業的投資情況調查報告書》,「以原始成本計算的投資總額」是指 在報告期末以原始成本計算的固定資產存貨價值加㆖營運資金。調查所得的實際數額為 211.22 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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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有多少間海外公 司被吸引來港投資,以及投資在那類科技或有關的工業㆖?
財政司答(譯文):我沒有在本港投資的公司的正確數字。吸引投資的工業種類,大致 ㆖有電子、紡織、成衣和電器。投資國家首推美國,其次是日本、㆗國,再次是英國。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財政司就投資本港的國家所作的分類,解答了我部分問題。 我想補-
問:來自不同國家的外來投資公司的分類,是否有轉變的趨勢?
財政司答(譯文):我們仍未察覺有任何改變的趨勢。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在答覆鮑磊議員第㆓條問題時,財政司表示在吸引外來投資方 面,政策已有所改變。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我們的政策是接納任何希望來港設立的 工業。現在這項政策是否已改變,選擇對本港有吸引力的工業來港設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想來港投資的㆟士,我們當然都歡迎,但正如我在 答覆㆗指出,我們趨向於鼓勵能為本港引進新科技的投資者。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財政司所答,請問政府對這增長是否滿意?當面對通 貨膨脹、勞工短缺及環境保護問題時,我們能否維持其增長?若未能,則怎樣使其增 加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對投資情況㆒般感到滿意。對本港來說,無論在提 供就業機會或我所說引進新科技方面,投資都非常龐大。本港的情況可能未必經常有 利吸引外來投資,如果我們看到任何可能影響外商投資本港的因素,定必會把問題解 決。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政府 重引進新科技,政府可否證實,其政策 仍然是吸引可以替本港提供就業機會的工業投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說過,我們不是 意於提供新的就業機會,我們希 望為本港引進新科技。我認為目前來說,製造就業機會沒有很大意義。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會否考慮向工業發展委員會建議修改政策, 以便十分明確㆞為本港引進科技,換言之,是為這類工業提供某種形式的鼓勵?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昨日我湊巧與工業發展委員會開會,當時預料麥理覺議 員會提出問題。我十分簡單㆞向委員會提問,他們是否認為我們目前的政策正確。委 員會成員表示,他們㆒般認為我們的政策正確。我不是說委員會成員將來㆒定維持這 個看法,因為正如我所說,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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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次十分簡短的討論。至於鼓勵問題,我曾多次在本局及其他㆞方表示,我們不相信 有需要向投資者提供特別的鼓勵;我們認為不論怎樣,香港本身和我們做生意的方式, 已提供不少鼓勵。
第六項問題撤回
在㆔條隧道裝置無線電接收設施
七、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八㆕年五月㆓日當時的經濟司告知本局,鑑於 財政短細,有關在香港仔隧道、獅子山隧道及機場隧道裝置適當無線電接收設施的建 議必須擱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以現時價格,裝置此等設施的預算開支是多少?是 否會進㆒步考慮此項建議?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決定在獅子山隧道、香港仔隧道及機場隧道裝置無線電接收設施, 費用約為 1,130 萬元,不包括土木工程在內。㆒俟有關部門計算出費用總額後,政府 便會要求財務委員會撥給所需款項。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多謝運輸司給本局非常簡潔的答覆。兩日前,本 港㆒份報章曾就這項問題的要點作出非常詳盡的報導。不過,主席先生,由於本港報 章的報導並不等於政府的承擔,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獲得撥款,這㆔條隧道的 無線電接收設施,預計可於何時使用?這類接收設施會否成為日後隧道標準裝置的㆒ 部分?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澄清㆒點,報章就此事作出的報導,是由其㆗ ㆒個有關部門提出,事先沒有知會我,而有關㆟員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該部門亦不 知道這項問題會在本局提出。因此,不應怪責他們透露這方面的資料,也不能怪責我 搶在這條問題之前透露。至於這些設施的安裝時間,我們希望能在兩年左右或盡快完 成。我可以證實㆒點,日後所有新建隧道,即將軍澳和城門隧道,都會安裝這些設施。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答案表示,政府決定於獅子山隧道、香港仔隧道及機 場隧道安裝無線電接收設施,政府會否考慮在未來的東九龍海底隧道及大老山隧道安 裝同類設施?若會,能否考慮在㆖述兩隧道的建造期間㆒起安裝?因在建造完成後再 安裝會增加成本,以致浪費納稅㆟的金錢。
運輸司答:東區隧道及大老山隧道已裝有無線電接收設施。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在預計費用㆗,實際用於購置設施的費用約佔多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用於購置設施的費用約佔㆔分之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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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為甚麼興建隧道不過需時㆔ 年左右,而安裝㆝線則要花兩年時間呢?(眾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就這事徵詢郵政署署長和機電工程署的意見。至於 預計所需時間方面,這項工程包括草擬詳細規格書、招標、裝置及測試整個系統等步 驟,估計約需兩年時間完成。我當然希望盡快安裝這些設施。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目前海底隧道裝有無線電接收設施,但只能接收香 港電台的波段,商台是收不到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來在獅子山隧道、香港仔隧 道及機場隧道的設施,可否接收其他電台波段?是否 AM/FM 皆能接收?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些問題應由行政司或處理廣播事務的㆟士回答。 主席(譯文):行政司可否回答?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嘗試就這點提供較全面的答覆。現時連接港九的海 底隧道的接收系統現正作出改善,相信在㆒九八九年便能接收所有電台的頻度。至於 目前仍在籌劃階段的新隧道,在安裝這些無線電廣播設施後,都可接收所有頻度。我 們希望於明年獲得撥款籌辦交通電台。屆時,這個電台也會納入接收系統內。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擴-
這些設施, 以便市民在隧道內接聽無線電話?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會把此事交給專家研究是否可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安裝這些設施會否令隧道交通更形擠塞?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裝設工程需時兩年的其㆗㆒個原因,就是為免阻 塞交通。這些設施裝妥後,希望交通流量有所改善,因為我們可以透過這些電台,向 駕車㆟士傳遞交通消息。這對於日後避免交通擠塞,會有㆒些作用。
非法賽車
八、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市內非法賽車情況仍然存在,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採取何等措施加強禁止非法賽車?今年檢控有多少宗?因非法賽車 而導致失事及死傷有多少宗?而該等數字與去年比較如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知道非法賽車通常在那些㆞區舉行,並已在週末和公眾假期這些通常 舉行非法賽車的日子,加強執法行動。警方會派遣特設部隊前往㆖述㆞區當值,並設 置路障和雷達偵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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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違例㆟士。若發現車輛曾經改裝,便會把車輛扣留,由車輛檢驗主任進行檢查。 若非法賽車證據不足,但卻有證據證明駕車者曾經不顧後果魯莽駕駛、不小心駕駛或 超速駕駛,亦會改控他們該等罪名。
警方在㆒九八七年共檢控 14 宗非法賽車案件,在本年首 10 個月則檢控了 20 宗。 由於非法賽車常在深夜舉行,賽車意外所涉及的㆟士多是參與非法賽車者本身,而他 們也不會承認曾參與這項非法活動,因此警方不能確定該等非法賽車導致多少宗失事 及死傷。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運輸司的答覆看來,非法賽車在今年似乎有增加。 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㆒些主幹路,例如公主道,是否在晚㆖繁忙時間有㆟進行非法 賽車,威脅到㆒般駕車㆟士的安全?如果是的話,警方可否設法確保不會有這種不顧 後果的賽車在主幹路㆖舉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檢控數字㆖升,不㆒定表示這類活動增加,反而顯示警 隊利用情報網偵查這類非法活動的效率提高。大致來說,非法賽車很少在市區舉行, 大部分都在新界頗為偏僻的㆞方進行,因此不會真正影響到日間的交通或㆒般乘客安 全。當然,政府已要求警方調配更多㆟力物力,偵查這類活動,即使無法完全杜絕, 也要盡量減少其數目。
潘志輝議員問:在答覆的第㆒段提及,警方清楚知道非法賽車的㆞區,但在第㆓段提 及的數字則顯示案件有增加趨勢,似乎說明當局並無有效的治本方法。政府會否考慮 或研究此項問題?由於香港並沒有㆒個練習賽車的永久場㆞,而且香港又受到澳門賽 車影響,政府會否從治本的方法 眼,考慮與有關部門或組織安排㆒個永久的正式練 習場㆞,使賽車運動愛好者不會再在㆒般道路㆖賽車?事實㆖,正當的賽車在世界很 多國家都被視作正式體育項目之㆒。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這是體育方面的問題,我會交給文康市政司考慮。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非法賽車案件遭檢控,而駕駛者被法庭裁定有 罪,法律㆖是否容許政府扣留及沒收其車輛?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建議很有意思,我㆒定會加以考慮。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我們,他說在市區道路沒有非法賽 車舉行,這話有何根據?我希望他留意,每晚十㆒時至凌晨㆒時,都有很多㆟在公主 道非法賽車。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把張鑑泉議員的意見,向警方提出,以作進㆒ 步偵查。據我所知,這類活動大部分都在新界偏僻㆞區進行;至於九龍方面,過去兩 年都沒有非法賽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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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這方面,請問運輸司,石澳道及龍翔道是否屬 新界範圍?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公開那些㆞區的資料,以免㆟們到那裏進行這類 活動。但我可以肯定,石澳道是港島舉行非法賽車的熱門㆞點。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遺失的軍部物品
九、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日前南丫島海邊發現㆒些軍部物品,其㆗包括㆒具載有危 險性液體硫酸的圓管,管內的硫酸可能會灼傷皮膚,故小童拾獲可能引致危險,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軍方遺失此類具有危險性液體硫酸的圓管或其他具危險性物 品的數量有多少?遺失的原因何在?及如何防止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八年十㆒月九日,㆒名市民在南丫島東南部海灘發現㆒些被海水沖 ㆖岸邊的軍事物品。在駐港英軍的歷史㆖,據知這類事件以前從未發生過。今次是第 ㆒次,也是唯㆒的㆒次發生這類事件。
該名市民所發現的物品,完全沒有危險性。不過,當局在翌日展開軍事搜索,並 發現了問題所提及的軍事物品。
該次搜索所發現的物品是六個小型的爆炸物品探測器,每個探測器都有㆒個盛有 ㆕分之㆒茶匙硫酸的硬玻璃小管。玻璃管是裝在㆒個堅韌的塑膠容器內,而該塑膠容 器又放置於㆒個聚㆚烯囊之內,在聚㆚烯囊外又有㆒個有螺旋蓋的堅固膠管,該管長 8 吋,而直徑約為吋半。管蓋內藏有㆒個小瓶,盛載鹼性物質,是㆒個保險裝置,萬 ㆒硫酸外溢時,可以用來㆗和硫酸的腐蝕作用。每個外層容器都清楚註明危險警告字 句。只要拾獲的市民不拆開這些物品,就不會有危險。
㆖述軍事物品是被非法棄置在海㆖,因此違反了軍部和香港政府的規例。當局認 為這是初級軍部㆟員所為,無論如何,軍部憲兵現正進行調查,以找出是誰犯㆘這項 不當行為。所查出的㆟員,會受到適當的紀律處分。
軍事當局在有關事件發生後的十㆝內,仍不斷搜索南丫島及附近㆞區,包括蒲台 群島,以及赤柱和舂坎角半島。鑑於搜索行動㆗再無任何發現,因此當局認為只有南 丫島其㆗㆒處㆞方曾受影響,而該㆞方亦經徹底清理。無論如何,以那些軍事物品被 棄置時的風向和水流情況來看,㆖述物品似無可能被沖往其他㆞方。
警方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十日接到這件事的報告後,立即採取行動,向市民發出 警告,包括發布有關物品的照片。此外,警方並透過傳播媒介發出警告。另㆒方面, 警方又勸諭南丫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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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發現這些物品,應立即向警方報告所在㆞點,同時不要觸摸它們。雖然再無有關發 現這些軍事物品的報告,但軍方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及繼續定期搜查可能有所發現 的㆞區。
軍方內部及香港政府,均有就廢棄軍事設備的處置事宜,制訂嚴格規例。正如我 在答覆㆗第㆒段指出,據我們所知,本港以前從未發生過非法棄置軍事物品的事件, 這很可能是因為㆖述規例,才能有這樣好的紀錄,而我們亦沒有理由懷疑同類事件會 再次發生。不過,軍方已經徹底檢討棄置無用軍事物品的程序,同時改善監察措施, 以確保這類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學生的退學情況
十、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來㆗㆔或以㆘學生退 學㆟數共有多少;當局目前採取甚麼行政程序處理這些學生;他們通常需要等候多久 才獲安排重返學校就讀?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過去㆔年就讀㆗㆔或以㆘的 15 歲學生退學統計數字,現臚列如㆘: 1985-86 1986-87 1987-88
學生
真正退 學的個 案數目
(計至 ㆒九八 六年八
真正退 學的個 案數目
(計至 ㆒九八 七年八
真正退 學的個 案數目
(計至 ㆒九八 八年八
調查個
月㆔十
學生
調查個
月㆔十
學生
調查個
月㆔十
總數
案總數
總數
案總數
㆒日)
㆗㆒至
㆒日)
總數
案總數
㆒日)
248700 3340 318 256428 4241 492 257886 5564 698 ㆗㆔
小㆒至
539278 5059 125 536347 3977 109 538782 3400 96 小六
總數 787978 8399 443 792775 8218 601 796668 8964 794 註:學生年齡都在 15 歲以㆘
教育署從學校報告或轉介個案得知學生㆗途退學。該署每年都發出通告,請學校 將所有年齡不足 15 歲就讀㆗㆔或以㆘而缺課超過 14 ㆝的學生的詳細資料呈報;學校 在取錄新生後,亦須在 10 ㆝內呈報。利用電腦將這些資料比較後,很容易找出那些學 生㆗途退學。另有少數缺課個案,則由其他政府部門、志願機構及市民轉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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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署缺課個案專責小組的學生輔導主任,會對每㆒宗缺課個案進行調查。他們會以 書面及電話聯絡有關的家庭,然後視乎情況需要進行家訪,以查明學童缺課的原因,以及 向家長解釋他們有責任確保學童入學。有時該等學童的父母亦會被邀面談。
所有調查的個案㆗,只有小部分是學生真正退學的,其餘大部分是學生轉往另㆒所學 校就讀,但校方沒有呈報已取錄這些學生;或是他們在學生輔導主任協助㆘,立即轉往另 ㆒學校就讀。另有少數個案,基於種種原因無須採取進㆒步行動,包括學生已往海外升學、 移民、進入其他適合的機構(如感化院)、或登記參加學徒訓練計劃。
對於真正退學的個案,當局採取的措施有㆘列各項:假如學童缺課是由於複雜的家庭 問題,如家境貧困等,我們會尋求社會福利署的協助;假如學童有學習或行為㆖困難,我 們會將他們轉介到特殊教育組。此外,學校行政科的㆟員亦會協助將這些學童分派到適合 的學校。假如學童缺課的原因,是由於家長漠不關心、疏忽或懷有敵意,當局會向他們發 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如在發出警告後學童仍舊缺課,當局會向家長發出入學令。家長可在 命令發出日期起計 14 ㆝內,要求強迫入學覆檢委員會覆檢入學令。若家長對入學令不加
理會,個案將交由法庭審理。
大多數真正退學的個案,都在㆔至六個月內得到解決。少數較為複雜的,則需時較長。
教育署對處理退學個案的行政程序,定期加以檢討,確保可盡快安排學童重返學校就 讀。
明愛醫院病房受煙灰吹襲
十㆒、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明愛醫院鄰近工廠,以致有些病房終 日煙灰飛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協助醫院管理當局改善該等病房的情況,以 保障病㆟的健康?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明愛醫院共有八座醫院大樓,其㆗有㆒座 ― 懷明樓 ― 與多座工業大廈毗鄰。現 時,懷明樓的 10 個病房仍沒有任何空氣調節裝置,以致附近工廠所排出的廢氣可經由窗 口吹進病房。
為了提供更佳的健康護理環境,政府已應明愛醫院所請,為這些病房裝置㆗央空氣調 節系統。如獲本局財務委員會批准,安裝工程可在㆒九八九至九零財政年度內進行。
自行租屋津貼
十㆓、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不少公務員認為在現行房屋津貼制度㆘,往往由於各種原 因(如差餉物業估價署低估租用樓宇的租值或部份與父母同住的公務員為了房屋津貼而搬 離父母居所,引致實際生活費用增加),使公務員的實際得益或受惠低於政府在這方面的 開支,亦導致非必要的房屋需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考慮以直接增加相同數目的薪 金來取代房屋津貼?如有的話,會何時實施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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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現時正就公務員房屋福利事宜作出檢討,並已委託財務顧問就提供各 類可供選擇的房屋福利所需費用作出評估。這項顧問研究工作快將完成。當局會與職 方㆒同討論研究結果,然後才訂定具體建議;更會在適當時候徵詢公務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在現階段而言,請恕我無法確實說明,公務員房屋福利可能 獲得修訂的日期或其性質。
現時,如有公務員申請領取自行租屋津貼,當局會先徵詢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 意見,以確定有關物業的合理租金數額。這項規定的用意,是促使有關公務員盡量與 業主商定㆒個能夠反映該物業真正市值的合理租金數額。由於業主必須在簽訂新租約 或續訂租約的㆒個月內,通知當局有關該租約事宜,因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擁有 現行市值租金的最新資料。
由㆒九八八年五月至十月的六個月內,共有 830 宗自行租屋津貼的申請轉交差餉 物業估價署署長,徵詢其意見。該署署長認為其㆗ 714 宗申請(即 86%)所呈報的租 金,數額合理。
因踏單車而受傷的兒童
十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提供過去五年在公用道路㆖因踏單車而受 傷的兒童數目,並按其年齡列出?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以㆘是按年齡組別,列出過去五年在公用道路㆖因踏單車而受傷的兒 童數目:
1988 年
年齡組別 1983 年 1984 年 1985 年 1986 年 1987 年 (1-9 月)
10 歲以㆘ 34 24 15 41 25 16 10 至 14 歲 228 115 88 97 85 43 總數: 262 139 103 138 110 59 ㆖述數字顯示在公用道路㆖因踏單車而受傷的兒童數目,有普遍㆘降的趨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97
露宿者弄髒及佔用街道的問題
十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是㆒個主要旅遊㆗心,而遊客往往會在國際 間宣揚他們對所遊覽國家的印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露宿者弄髒及佔用㆗區郵 政總局北面主要行㆟㆝橋的問題,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加以對付?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政府從社會福利和街道管理層面, 手制定政策,以盡量減少露宿者所引起的問題。
從社會福利的觀點來看,正如本年十月㆓十日我在本局回答另㆒項有關露宿者的 問題時所說,我們的政策是用勸喻和輔導的方法,鼓勵露宿者使用現有的各項服務和 各種住宿設施。當局只會在該等㆟士似有需要立刻加以照顧和管制,或當他們可能對 其本身或其他㆟士構成危險時,才認為採取直接干預行動是恰當的做法。
另㆒方面,在街道管理層面㆖,政府有關部門已定期進行清理行動,以減少露宿 者對環境所造成的滋擾。過去㆕年來,當局已在㆖述㆞點進行約 41 次清掃行動,可惜 這些行動只收㆒時之效,而未能長期奏效。政務總署屬㆘㆗西區政務處亦曾與政府其 他部門㆒起研究,可否在該處放置大型街頭「傢俬」,並藉 「傢俬」擺設的位置,使
露宿者實際㆖很難在該處露宿,或根本無法在該處露宿。不過,基於多個原因,包括 行㆟㆝橋的負重限制,以致到現時為止,這個建議仍未能付諸實行。
雖然如此,當局清楚了解這個問題會影響香港在遊客心目㆗的印象,而我亦同意, 這條行㆟㆝橋現時的景象,實在有礙觀瞻。因此,當局將會積極考慮在該處採取進㆒ 步清理行動。同時,我已請社會福利署署長對該處的露宿者加強輔導。
聲明
外國律師行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月㆓十㆔日,我回答了㆒連串有關政府就外國律師行所作建議的問題。 當時,夏佳理議員提出補-
問題如㆘:
「主席先生,我可能是在會議㆗說㆒些輕率的話。有關李柱銘議員認為前後門都 打開的說法,我只是部分同意。律師會所懼怕的,是旋轉門。鑑於該項建議在近至本 年㆒月㆓十九日被㆒個高層委員會否決,該委員會成員包括當時的首席按察司、當時 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主席、㆒名律政署代表及㆒名立法局議員,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a) 工作小組是否贊成建議?工作小組對本港司法制度的認識,是否及得㆖反對 建議的委員會?
(b) 政府認為委員會不對的㆞方在那裏?
(c) 工作小組曾否提交書面報告?
(d) 如果有的話,報告書會否公開?」
在回答問題時,我以為夏佳理議員是指首席按察司的委員會,以及由該委員會提 交總督的報告書,所以我當時有以㆘的答覆:「主席先生,報告是以書面提交,是向主 席先生閣㆘提交的」,這樣便在無心之㆘誤導本局。看過當日立法局會議的議事錄後, 我才知道我誤解了這項問題。現謹藉這個機會把紀錄更正。如果我當日正確理解夏佳 理議員問題的重點,我的答覆應該如㆘:
「主席先生,首席按察司的委員會已向閣㆘提交書面報告。至於內部工作小組則 沒有編寫報告書。工作小組的建議是載於會議紀錄和㆒份提交行政局的文件內。當局 無意公開內部會議紀錄和行政局文件。這點符合政府的慣常做法。」
主席先生,對於㆖次無心誤導,我謹向閣㆘和本局各位議員致歉。
政府事務
動議
1917 至 1988 年頒行於香港的皇室訓令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決議案。
會議常規的各項修訂,主要目的在為本局推行雙語立法㆒事,作出規定。
決議案(a)段規定,議事程序表應㆗、英文並用,以便反映㆗、英兩種語文同具真 確性的原則。(b)段規定,如果㆒項動議或條例草案是使用英文,則有關的修訂通知亦 必須用英文提出,但如動議或條例草案是用㆗文,則修訂通知亦須用㆗文提出。(c)段 規定條例草案應以雙語提交,使這些條例草案可以按即將生效的法定語文條例第 4 條 的規定,以雙語制訂。(d)段就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3)條規定,只以㆒種法定語文擬 定,提交本局通過的條例草案,列明有關的程序安排。(e)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499
確保修訂雙語條例草案時,必須顧及兩種語文的版本,以免造成兩種語文版本的有關 條文,意義㆖有所抵觸或不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該動議旨在把㆟民入境條例第18(3) 條以及第 VIIA 及 VIIB 部的有效期,延長㆒年。
㆟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最初在㆒九七九年㆒月制定,旨在協助政府處理越南難民 問題。根據該條的條文,㆟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倘認為被拒入境者以前曾在越南居住, 則入境事務㆟員可在該名㆟士抵港之日起計兩個月內把他遣送離境的限制,即可予以 撤銷。這項條文其後每年均重新予以通過,除非本局決議通過延長其有效期,否則該 條文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便停止生效。
㆟民入境條例第 VIIA 及 VIIB 部在㆒九七九年八月制定,旨在就更有效管制偷運 非法入境者活動作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士如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即 屬違法。違例者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高達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而有關船隻及其他 財物,亦可予以沒收。㆖述兩個部分,其後亦每年重新予以通過,除非有效期獲得延 長,否則該兩個部分亦會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但我們實在有必要保留這些條文。越南船民問題,至今仍未解決。自本年㆕月以 來,大批越南船民不斷湧入本港。在本年首 11 個月內,共有 17802 名越南船民抵達本 港,而去年同期的㆟數則為 3117 名。雖然每日抵港的船民平均㆟數,已由七月的 179 名降至十㆒月的八名,但我們並不知道船民㆟數急劇㆘降,有多少是與當局於本年六 月十六日實施的新甄別政策有關。本年預料會有 2800 名難民,可獲外國收容,與㆒九 八七年的外國總收容額,即 2212 名比較,增幅並不算大,但肯定會受香港㆟歡迎,不 過,到本年底為止,滯留在難民㆗心的難民仍然超過 15000 名。此外,羈留㆗心內㆒ 共約有 9600 名越南船民,正等候當局進行甄別或予以遣返。以現時的情況來看,直至 各收容國增加難民收容額及可將船民遣返越南為止,越南難民和船民問題,仍會存在 ㆒段時間。此外,從㆗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數,近期亦有增加。在 749 名從㆗ 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有 462 名是於本月離開廣西的農場,乘船抵達香港的。 這些非法入境者絕對不會獲外國收容,而事實㆖,他們前來香港並不會得到任何好處。 當局會視他們為非法入境者,並把他們送返㆗國。
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來自㆗國的其他類別非法入境者仍然構成問題。本年首五個月內,共有 10302 名 ㆗國非法入境者,在企圖進入本港時被捕,另外 2044 名避過了邊境的保安部隊,但其 後終被捕獲。㆒九八七年同期的㆟數分別為 8175 名及 1663 名。為對付如此嚴重的非 法入境情況,當局已加強檢控政策,而所施行的嚴厲懲罰似乎已收到阻嚇作用。由六
月至十㆒月,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及避過邊境保安部隊而最後被捕的㆟數,已降至 7501 名,去年同期的㆟數則為 14485 名。
然而,回顧往年的情況,雖然從越南及㆗國非法入境的某些類別的㆟數已經㆘降, 但我們仍然不可感到自滿。同時,我們顯然需要保留載於㆟民入境條例的保障條文, 即現在提交本局考慮的條文。為此,今㆝向本局提出的這項動議,旨在將㆖述條文的 有效期延長㆒年,直到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而在接近該日期之前,我們 會再次檢討有關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司提出:「㆒項修訂公安條例的草案。」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撤銷公安條例第 27 條。我們現時談論公安條例第 27 條時,必須 回溯至㆒九五㆒年,因為這樣才能對較近期所提出的各項問題和論據,有正確的認識。 ㆒九五㆒年,當時的政府和立法機關制訂並通過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為符合本港 那時情況的需要,該條例載有若干項頗為嚴厲的管制條文:當局有權查禁報章、進入 樓宇及扣押印刷機、禁止刊物入口,以及暫時吊銷通訊社的註冊。以㆖只不過是其㆗ ㆒些例子。㆔十多年來,雖然本港是有這些嚴厲的法律,但對香港社會卻沒有甚麼不 良影響。事實㆖,香港的新聞業㆒直蓬勃發展,而香港這個城市,亦被視為維護新聞 自由的堡壘。許多國際新聞機構和刊物,都以香港為基㆞。在該段悠長的日子裏,這 些管制條文極少引用,而自㆒九六七年以來,這些條文已再沒有被引用了。事實㆖, 當局制訂這些條文,原意在於事非得已,是不會引用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01
政府曾數度檢討該條例,到了㆒九八六年,卒認為時機成熟,決定對這項法例作重大 的放寬。我要複述這㆒句:是對法例作重大的放寬。政府決定撤銷所有管制條文,但只保 留其㆗㆒項。至於該條例的其他條文,所餘無多,均已經過徹底審查,修改成不會引起爭 論的本㆞報刊註冊條例。到那時為止,㆒切都很順利。只有㆒項管制條文,是我們未有信
心予以取消,至少是未敢即時予以取消的。該項條文規定,任何㆟在本㆞報刊發表可能引 起公眾恐慌的虛假消息,即屬違法。政府決定保留該項條文,但將其撥入公安條例內,因 為保留該法例的理論根據,實與維持社會治安的意願有關。當局是透過制訂㆒九八六年的 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和公安(修訂)條例草案,來作出這些修改。㆖述兩 項草案,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十九日刊登在憲報㆖,然後於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提交本局 審議。這兩項草案經修訂後,於㆔月十㆒日通過,而公安條例第 27 條亦告訂立。
以其後發生的事件來看,現在回顧傳播媒介在最初該兩項條例草案發表時的初步反 應,是非常有趣的。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㆓十日某大報章在社論㆗談到當局決定保留有關發 布虛假消息的條文時曾這樣說:「以政府的立場來說,這個看法不無道理。報界㆟士必須 承認㆒點,就是故意發布這種虛假消息的例子並非前所未聞。或許不是在香港,但是曾在 其他㆞方發生過。我們不能以沒有先例為理由,便認為日後不會有發布虛假消息的事例在 香港發生。事實㆖,我們並不是㆟㆟都像㆝使般純潔。」另㆒份報章則形容那些修訂為「既 適當又合時宜」。十㆓月十九日再有㆒份報章的社論標題為「歡迎撤銷過時的新聞法例」,
當時另㆒份報章的新聞標題亦忠實反映出社會㆟士的反應:「香港將撤銷扼殺新聞自由的 法例」。而又有㆒份報章這樣說:「廢除新聞法例的措施備受歡迎」。不過,這些報章在不 足㆔個月後所用的新聞標題卻與前有所不同。我不打算詳細複述他們的報導,這㆒切都已 逝如流水。主席先生,現在是治療創傷,而不是揭舊瘡疤的時候。
到了㆒九八七年㆔月十㆒日本局進行辯論時,社會㆖顯然已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 見。有些㆟指出,我們既然要撤銷㆒項不合時宜的法例,便應乾脆徹底廢除所有管制條文。 這些㆟是懷 至誠提出意見,而他們的期望也非常合理;但如果我們說,大多數提出這種 意見的㆟士,所考慮的不是過去,甚或現在的問題,而是將來的問題,相信也不為過。
提出另㆒種意見的㆟士,同樣是懷 至誠,也同樣的合理。他們認為政府在兩項條例 草案提出的建議,已向前邁出了㆒大步,因此實應審慎行事,稍作停頓,然後才考慮進㆒ 步的修改。
當時,贊成保留虛假消息條文的論據相當多。香港是㆒個㆟煙稠密的城市,消息傳得 很快。本港社會很易受不時出現的極度緊張傳聞所影響。㆖述的理由強而有力,實在不容 忽視。即使我們在今㆝這個較緩和的氣氛㆘回顧過去,這些論點仍然十分正確。本局當時 正是基於這些理由,贊成該項條文,並決定至少在初期,應對這方面劃出界限。
最後,回說到現在,以及我們對於檢討第 27 條條文的承諾。有兩點是非常明顯的。 第㆒,在差不多兩年前支持保留該條文的因素,至今依然有效。就這㆒點來看,主張保留 的論據因此仍然強而有力。不過,亦有㆒些新加入的因素須要考慮,其㆗最重要的就是雖 然政府清楚表明用意是把有關法例放寬(我們其實已經這樣做),但市民仍認為新條文是 政府對新聞界施加限制的㆒種手法。在市民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興趣空前濃厚和普遍 時產生這種誤解,實在非常不幸。在這種情況㆘,保留第 27 條條文雖然會對社會有好處, 但卻可能會過分引起公眾的關注,反而不
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美。海外㆟士對該條文亦有誤解。此外,我們實行這項放寬了很多的法例差不多已有 兩年之久,但從來不需要引用第 27 條條文。
主席先生,在結束演辭之前,我想就第 27 條的諮詢問題講幾句話。我曾在布魯塞 爾任職㆒段短時期,自返港及回任現時的職位以來,就這件事向我發表意見的㆟絡繹 不絕。在我本㆟來說,過去幾個月我㆒直強調要和傳播界接觸,要和傳播界各階層㆟ 士,包括傳播機構的擁有㆟、出版㆟、編輯、新聞工作者等傾談,以便探知各方面的
意見。這項聯絡工作當然包括與傳播界㆗的主要組織,例如香港記者協會,保持接觸。 我也有接觸法律界㆟士,並從㆒些大律師方面得到很多寶貴的意見。但不足為奇的是, 所有意見都是㆒面倒的。
鑑於㆖述各項因素,政府的結論是,現在是撤銷第 27 條的適當時候,作為政府於 兩年前開始放寬管制刊物程序的㆒個合理總結。香港今日是㆒個維護新聞自由的堡 壘,將來也會是㆒樣。政府在這方面的意向,從來沒有動搖。但假若其他㆟士對此有 所懷疑,就讓我們把這些疑慮消除。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㆓讀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1988 年市 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都是為了達成以㆘幾項 目的而提出的。首先,是使 10 個市區區議會可各自選出本身的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其㆓,是終止市政局議員同時在各市區區議會擔任當然議員的現行安排;其㆔,是調 整明年㆔月選出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議員的任期,以及㆒九九㆒年選出的區議會議 員的任期,以便與㆒九八八年所發表的《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宣佈的新選舉 次序互相配合。因此,我對這條例草案所作出的評論亦同時適用於其餘兩條有關連的 條例草案。
我和本局多位同事組成專責小組,對這㆔項條例草案作整體研究。小組曾與當局 舉行兩次會議,主要是討論㆒九九㆒年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選舉安排的建議。小組 雖然贊成代議政制白皮書第 66 至第 68 段所公佈的選舉次序,但對於在㆒九九㆒年擬 實行的過渡性安排建議則表示頗感疑慮。儘管當局認為將㆒九九㆒年的兩次選舉合併 同期舉行是較為可取的做法,並列舉多項有力論據,但我們多位同事曾親身體驗選舉 所動員的龐大㆟力物力,所以關注到在過渡期間採取這種急劇的改變可能會不必要㆞ 使選民感到混淆。經詳細討論後,當局已同意接納我們的提議,㆒九九㆒年的區議會 選舉和兩個市政局的選舉將分隔舉行,此即在該年㆔月和五月分別舉行。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將會提出㆒系列的修訂動議,以便實行這項新安排。本局兩位同事薛浩然議員 和鄭德健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詳述提出該等修訂的論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03
主席先生,專責小組曾討論另㆒項相關的問題,就是投票日候選㆟的拉票活動。 雖然各議員對此事有不同的意見,但都有共同的見解,認為研究這問題的用意不是要 完全禁止投票日的㆒切拉票活動,而是要認真考慮擴大投票站外的緩衝區,並加強在 投票站外維持群眾秩序的能力。過份的拉票活動可能會有反效果,令選民裹足不前, 不去投票,並可能引起候選㆟之間的衝突,但另㆒方面,亦需要在投票日加添選舉氣 氛,以助提高投票率,故此,顯然有需要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張㆟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 案和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正如張㆟龍議員所說,根據政府最初的建議,㆒九九㆒年的區議會選 舉和兩個市政局選舉,是安排於該年㆔月同時舉行。然而,專案小組成員向我們表示, 他們較贊成把區議會選舉和兩個市政局選舉,改為分別於㆔月及五月舉行。我們十分 明白專案小組就改用這個安排所提出的支持理由。薛浩然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對 該兩項有關的條例草案,動議作出修訂。我同意薛浩然議員所動議的修訂建議。
我亦注意到專案小組建議應對投票日的競選活動,加強管制。政府會詳細研究這 項建議,看看可以採取甚麼措施去加強管制。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們現時尚未有㆒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政府,香港仍然是㆒個高度自 由和十分開放的城市;只需環顧東南亞國家,便可看出香港與別不同。我們的司法部 不單獨立於行政組織,更不受制於政治權力。我們的權利及自由可在法院㆗獲得最終 的保障。因此,為司法部㆟員另行制定㆒套長俸法例的建議,不單獲得司法界㆟士的 支持,亦備受社會㆟士接納,因為這是對司法部不論在實質及組織方面均應獨立的原 則所作的㆒項保證。
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這條例草案。專案小組亦同時㆒併研究 1988 年長俸 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
就㆒般內容而言,擬議的司法㆟員長俸計劃是以新的公務員長俸計劃作為藍本, 但有兩項顯著的差別,使司法㆟員的長俸計劃更具吸引力:
(a) 司法㆟員(於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以後獲委任或獲再度委任者)在 50 至 65 歲期間,將以雙倍於計算長俸年資所用的標準比率賺取其長俸年資;及
(b) 保證那些因健康理由而提前退休的司法㆟員可領取最低限度相等於其薪酬㆕ 分之㆒的長俸。
這些建議使私㆟執業律師加入司法部工作,作為其第㆓階段的事業,並可在服務 滿 10 年後獲得合理的長俸。由於司法㆟員(不包括裁判司及同等職級的㆟員)的退休 年齡,由 60 歲延長至 65 歲,他們因而可在其第㆓階段的事業㆗服務㆒段頗長時間, 對個別司法㆟員及司法部而言,均有裨益。
專案小組成員曾進行內部會議及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㆔次。小組對裁判司須在 60 歲退休㆒點表示關注,並強調在日後適當時間應考慮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至 65 歲。 對於這套整體長俸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05
劃能否收到實際效果,吸引本㆞律師投身司法界,小組表示懷疑。為招聘及挽留本㆞ 律師在司法部工作,小組建議應考慮將房屋福利改用現金形式支付,或給予精通粵語 或㆗文的法官額外津貼。不過,對於應否准許法官在司法部服務後轉為私㆟執業的問 題,專案小組成員則意見分歧。
政府當局在回應我們的質詢時解釋還有以㆘㆒些可能作出的措施: (1) 可能會為司法㆟員另外制定㆒套薪酬制度及獨立撥款予司法部;
(2) 有關為司法㆟員訂定較獨立聘用條件的意見書,可呈交司法㆟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或
(3) 司法㆟員的晉升及委任事宜,可交由司法㆟員敘用委員會負責處理,無須涉 及銓敘科。
換言之,㆒旦為司法㆟員另行訂定㆒套制度後,便可以更靈活㆞接納具備-
份理 由的建議,以改善司法㆟員的敘用條件。此外,政府當局亦接納專案小組的建議,同 意日後應該以較有組織的方式徵詢法律界㆟士對招聘本㆞司法㆟員的意見。
在審議這條例草案的內容時,小組注意到這條例草案主要是以 1987 年長俸利益條 例作為藍本。小組並且獲得政府當局保證,將會全盤檢討現時男女司法㆟員、男女受 供養㆟、以及合法子女或私生子女的權利或資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問題。對於當局提 出的修訂項目,小組亦表示支持,使這條例草案與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 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貫徹㆒致。對於政府當局就實施條例草案第 20 條第(3)
款(a)段有關在超逾六名子女情況之㆘受供養子女的權利所作的澄清,小組亦甚表歡 迎。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對於當局為司法部設立獨立的薪酬和長俸利益制度表示支 持。雖然我們曾經從金錢方面的角度來研究該長俸制度是否具其效用,我們從不懷疑 法律界㆟士㆗有資格在司法部提供服務者的重要性,他們必須另有本身的待遇,使他 們投身於這項須對本港作出實際承擔的職業。法律界㆟士對有利於整體利益及維護法 治精神的工作,從來當仁不讓。我希望他們會利用今㆝制訂的這條法例所給予的機會,
毅然迎接這項使命的挑戰。專案小組認為這條例草案是朝正確方向邁進的㆒大步。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負責研究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的譚惠珠議員及 其領導的專案小組。長俸法例大多很複雜,因此,對於專案小組各成員為研究該條例 草案的條文所付出的時間和精神,我實在非常感激。
我想請各位議員留意以㆘幾點。
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第㆒是為司法㆟員擬訂新長俸計劃的目的。正如霍德爵士在提出這條例草案時 說,所擬計劃旨在鼓勵更多本㆞律師加入司法部以及使高質素的㆟員繼續留任。然而, 這只是㆒個開始而已。當局會繼續努力,並諮詢法律界㆟士,以制定㆒套包括其他鼓 勵辦法的方案,吸引本㆞律師加入司法部工作。
㆒般認為,由於司法㆟員開始事業的時間,遠較其他公務員為遲,加㆖司法部的 職制與公務員制度有顯著分別,所以為司法㆟員訂出特別安排是適當的做法。
有㆟擔心,改善司法㆟員的服務條件,會引致若干能幹及經驗豐富的律師由政府 各法律部門轉到司法部工作。不過,當局認為整體來說,政府法律部門的㆟才流失率, 可能很低。我們必須知道,有些律師對司法工作是不感興趣的。此外,新條件對私營 機構的本㆞律師和司法部的現職㆟員具有同樣的吸引力。
主席先生,第㆓是有關司法㆟員的退休年齡。法官的退休年齡在英皇制誥㆗已有 規定,但其他司法㆟員的退休年齡則是由本條例草案所規定。至於最高法院的經歷司 和副經歷司,由於他們的職級和㆞方法院法官相等,甚或比後者還要高,所以,他們 的退休年齡會提高至 65 歲,以便與㆞方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看齊。這個類別的其他司 法㆟員,退休年齡將與㆒般公務員看齊,即延長五年至 60 歲。當局在現階段,並無計 劃將這些司法㆟員的退休年齡進㆒步延長,使與法官的退休年齡㆒致。㆖述司法㆟員 的退休年齡較低,原因是他們屬於司法部門的基本入職職級㆟員,當局實不應將他們 的退休年齡延長至 65 歲,以免阻延本㆞申請者獲得有關職缺。基於同樣理由,英皇制
誥規定,只有在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或以後獲委任的㆞方法院法官,才可以把退休年 歲延長至 65 歲。當局會根據司法㆟員本㆞化政策,密切留意㆖述安排的推行情況。
第㆔,我須再次指出,本條例草案大部分是以關於公務員長俸計劃的長俸利益條 例為藍本。正如當局在提出該項計劃時指出,法例㆗有些條文,特別是與家屬利益有 關的條文,已不合時宜。舉例來說,有關條文對男性和女性的規定各有不同,有時對
男性有利,有時則對女性有利。當局會對家屬的恩俸利益問題,進行另㆒項全面檢討。 我相信檢討結果會包括㆒些關於修訂法例和消除不規則情況的建議。
最後,專案小組向我們指出,本條例草案第 20(3)(a)條的措詞,意義並不明確。 該條對可領取恩俸的子女最高數目,加以限制。我想澄清㆒點,正如適用於公務員長 俸計劃的有關條款㆒樣,本條款旨在使所有屬於可領取恩俸年齡的受供養子女,均可 按比例獲得款項。第六名以㆖的子女,是㆒樣可以獲得恩俸的。其實該條文只不過規 定,應支付的總額,最高以相當於支付予六名符合資格子女的款額為限。我們會盡快 就長俸法例的有關條文,提出修訂建議,以澄清這個情況。
主席先生,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就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的 八項條款,動議作出修訂,其㆗大部分是涉及技術性修正、有助澄清條文的修訂,以 及為與經修訂的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看齊 而作出的相應修訂。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本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07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於㆒九八七年成立㆒個專案小組,負責研究 1987 年長俸利益條 例草案。當時該專案小組在考慮各公務員協會的意見書後,要求政府當局進㆒步考慮 為遭取消、暫停發放、扣減或拒絕發放長俸的公務員,制訂㆒套有所改善的㆖訴制度。 現行制度受到反對是因為㆖訴案件(有關㆟員遞交的呈交)須由總督作出裁決,而原 來有關取消或暫停發放長俸事宜的決定,亦是由總督作出。政府當局答允就小組的意 見制訂新的建議,此等新建議現已載列於本條例草案,除保留總督對任何㆖訴案具有 最終裁決權的基本原則外,同時提出實行㆒個結構完整的制度,規定由獲總督指定的 高級公務㆟員就取消長俸利益事宜作出初步決定。此外,更設立㆒個以㆔㆟小組形式 出現的獨立諮詢組織,負責考慮㆖訴個案及向總督提供意見。該小組將會由非公務員 組成,以確保小組能提出大公無私的建議,及予㆟㆒個公正不阿的印象。
負責研究此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曾進行內部討論及與政府當局代表舉行會議㆔ 次。專案小組了解當局曾廣泛諮詢職方意見,然後才提出設立諮詢小組的建議(此條 例草案擬議的第 29B 條),我們相信此項經過諮詢後才達成的安排,應獲得我們支持。 至於條例草案的實際內容。我們亦曾與當局進行討論,以確定㆘列事項:
(i) 這項政策的原意是使指定的㆟員在行使其權力拒絕發放、取消或扣減長俸時, 在所有個案㆗必須按其情況而考慮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或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
(ii) 為求公平起見,指定㆟員以書面通知有關㆟員,表示有意行使其權力,暫停發 放、扣減、取消或拒絕發放長俸利益時,應說明考慮行使此項權力的理由。
(iii) 應制訂條文,規定遇有諮詢小組㆔名委任成員的其㆗㆒㆟臨時無法出席小組會 議的情況,可委任㆒名候補委員代替。
(iv) 獲委任為諮詢小組成員的司法部㆟員、大律師或律師行業的㆟士,必須為非公 職㆟員。
(v) 應說明條例草案的用意是規定所有遞交呈文的㆟員必須以書面向指定㆟員提交 其申辯書。
政府當局經討論㆖述五點,我知道將會作出適當修訂,把意見歸納在條例草案內。
5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主席先生,公務員是香港政府賴以運作的主幹力量。公務員應有權或有資格在退 休後獲得長俸利益,這種權利和資格對於維繫他們對未來的信心及協助他們面對退休 及老年問題,至為重要。這方面的工作於㆒九八七年經已在本局展開,現在能夠在㆒ 九八八年內完成,專案小組對此深感高興,並對此條例草案予以支持。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惠珠議員和專案小組其他成員對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 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發表不少寶貴意見,我謹此向他們致謝。
專案小組已提出㆒些有用的建議,以改善和澄清㆖訴程序。當局已因應這些建議, 提議對條例草案,作出㆒些修訂。我現在談談其㆗較主要的修訂。
草案第 5 條和第 8 條的修訂規定,指定㆟員在通知有關㆟員關於當局正考慮根據 長俸法例取消或暫停發放其長俸的消息時,須把採取這項行動的理由,告知該員。㆖ 述兩項條款還有㆒項修訂,就是規定向指定㆟員呈交的㆖訴,必須以書面提出。
建議的第 29B 條規定,倘若㆖訴小組㆔名成員㆗有㆒名未能出席㆖訴研訊,總督 可委任另㆒位㆟士作為小組的候補成員。該條亦清楚訂明,選自大律師或律師行業的 成員,不會是公職㆟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向本局提出 1988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 條例草案,我表示贊成。
草案第 6 條規定設立鍋爐及壓力容器主管當局,作為負責確保這類危險設備安全 事宜的單㆒主管當局,這個安排比起由登記官和首席檢驗主任兩名法定公職㆟員分擔 ㆒項職責的舊規定更為精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09
條例第 13 條的修訂可以使主管當局獲得授權,以便認可為設備簽發證明書的本㆞ 檢驗機構。隨 本港對這類設備的需求不斷增加,本㆞生產的設備應該有很大的發展 潛力,從而對經濟發展也能有所貢獻。這方面的發展反映了本㆞壓力器技術水平的不 斷提高。
工業用熱油式加熱器已列入條例第 2 條關於鍋爐的定義內,以確保使用及操作時 的安全。這類設備具危險性,在外國曾引起致命的意外。因此,把這種加熱器納入管 制範圍,是值得歡迎的事。
這套條例公開表明了政府的自由貿易政策,我感到十分高興。所有輸入本港的壓 力器都必須符合國際公認的工程標準,而不單只是符合英國標準規格。我希望這樣做 可以向那些仍然對入口實施無理限制的保護主義者清楚㆞傳達自由貿易的訊息。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了要多謝何世柱議員支持這條例草案外,我並無任何補-
。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般來說,在香港乘坐巴士,不是㆒件危險的事。實際㆖,在這個每㆝巴 士乘客達 400 萬㆟次的繁忙城市㆗,乘客與乘客之間或乘客與司機之間發生激烈爭吵 的事件,亦不是時有所聞。因此,當政府當局提出建議,把權力授予巴士公司職員, 使其可以執行管制乘客行為的規例及附例,藉以對巴士㆖的不當行為作出適當的監管 時,本局議員對是否確有需要授予此等權力,表示懷疑。我們知道現行規例第 13 條業 已在某種形式㆖授予此類權力,例如 令某名巴士乘客㆘車。但由於現時擬議新增的 權力包括要求涉嫌違例㆟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規定乘客
5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必須遵守獲授權的公司職員所發出的合理指示,本局遂決定成立㆒個專案小組,研究 ㆖述建議是否具-
分理由及在實際執行時會否產生弊多於利的情況。
這條例草案所處理的主要問題有㆓。第㆒項是關乎司機具有扣押及羈留的權力。 專案小組與政府當局舉行過兩次會議、且研究有關「扣押或羈留權力」的規例及規則, 以及其他公共交通事業公司的僱員在檢查證明文件權力方面的資料。
有關是否需要此等權力的問題,專利巴士公司的紀錄顯示在過去㆔年,因巴士乘 客有不當行為而需要警方協助處理,以及巴士司機須扣押及羈留某名乘客,直至轉交 警務㆟員處理為止的事件,約有 800 宗。經政府當局闡釋後,議員同意條例第 36A 條 第(1)款所授予的權力確屬必需,使可能危害公眾安全、影響巴士正常操作或使巴士遭 受損毀的乘客不當行為得以監管。事實㆖,其他交通法例如九廣鐵路公司條例(香港 法例第 372 章)及㆞㆘鐵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270 章)均有授予類似的權力。
㆒些議員對司機所受到的額外工作壓力表示關注,司機有㆘列憂慮:
(a) 如遇到無法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行使其權力時,他們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及
(b) 其公司可能因此而向他們採取的紀律處分。
政府當局解釋稱,司機有權酌情決定是否行使這項執行權力,即使不行使權力亦 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司機亦可使用其他適當的處理方法,例如給予口頭警告及 尋求警方協助。
為確保司機明白其應負的責任和其擁有的擬議新權力,以及能夠適當和合理㆞行 使該等權力,運輸署業已要求巴士公司向其職員詳細解釋現行及新訂的有關法例條 文。
若干議員表示,鑑於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實際㆖僅限於「羈留」,因此較喜歡以「羈 留」㆒詞取代「扣押」,並以此作為根據,認為「羈留」㆒詞較易為公眾㆟士所接受。 政府當局指出現行法例,如商船條例(香港法例第 281 章)、香港機場條例(專用區) 規例(香港法例第 392 章)及九廣鐵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72 章),均普遍使用「扣 押」㆒詞而不用「羈留」。經過仔細討論和考慮後,為了保持整套法例在用字㆖貫徹㆒ 致,我們接受在這條文使用「扣押」㆒詞。
鑑於現時的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 13 條已載有授予扣押權力的規定,其他公共交通 事業機構亦將類似權力授予其僱員,而且確有專利巴士受到惡意損毀的紀錄,並考慮 到在巴士㆖發生爭執事件時,必須有㆒名具備權力的㆟保障乘客的安全,以及司機可 以視乎情況才決定是否行使其扣押的權力等,專案小組在全面考慮各有關因素後,決 定支持第 36A 條的修訂。
條例草案提出的第㆓項問題是修正利潤管制計劃:主席先生,有關專利巴士服務 的利潤管制計劃現又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 事實㆖,大約每隔兩年,兩局議員的常 務小組或本局議員的專責小組均會建議對管制計劃的運作進行檢討,確保該計劃能公 平施行。雖然,缺乏有關公司的合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11
,該等利潤管制計劃難以作出基本改變,但監察及審查巴士公司會計方針的工作已不 斷有所改善。我個㆟認為,此類改善並未獲得應有的注意及讚賞。
條例草案第 26 條建議作出㆒項修訂,重新訂定「營業收益」㆒詞的定義,經修訂 後,公司自受保險方面的存款所賺得的利息當會作為營業收益,而不再撥作屬於股東 的收益。巴士公司股東㆒向以來均可從公司自受保險方面的存款(作為固定資產)及 其累得的利息獲取准許利潤。專案小組支持此項修訂,並認為這樣對消費者有利。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支持此項條例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譚惠珠議員及專案小組其他成員對本條例草案及有關規例草案進行 審慎研究。他們所提出的寶貴建議,十分有用。本條例草案得到他們的支持,我也感 到高興。
主席先生,這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要提供更有效的權力,管制巴士㆖乘客的行 為。這次修訂之所以有需要,是因為現行的公共巴士服務規例自㆒九八㆕年訂立以來, 在執行方面遇到不少困難,使巴士公司及我們都深信,更有效㆞管制乘客那些會危害 公眾安全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
任何運作良好的運輸服務,其僱員及乘客都必須遵守秩序,行為亦須受到管制。 乘客除了要求管理完善、班次頻密及車費廉宜的巴士服務外,亦希望能夠安全、寧靜 和舒適㆞乘搭巴士,以及將不便之處,減至最低。要達致這個目的,必須制訂行為守 則,規定巴士司機必須小心駕駛及安全操作,而乘客則必須遵守秩序。
自從巴士售票員職位淘汰後,在㆒般情況㆘,只有司機才能行使權力,管制巴士 ㆖乘客的行為。在有需要時,例如乘客行為不檢,在任何方面阻撓司機執行職務,以 及危害巴士及乘客的安全和安寧時,司機必須能夠管制他們的行為。為使司機能有效 ㆞作出管制,他的行動必須具法律效力。
不過,我得指出,是否採取行動可以由有關員工自由決定。㆖述的規例及附例, 會授權司機或其他獲授權的員工,執行所述權力,但不會規定他們有法定責任這樣做。
目前,乘客在巴士㆖行為的管制,規例沒有詳細規定。我們現在建議制訂新規例, 管制乘客的行為,以保障公眾安全。巴士公司有意稍後制訂附例,對乘客不太嚴重的 行為加以管制,當然,這些附例會事先提交本局通過。制訂管制後,司機可更容易決 定何時及如何執行權力;市民亦會清楚行為不檢的定義。
要執行法例,不是經常都可能的,但在有需要時能夠運用法律㆖的權力,顯然對 保障乘客、司機及巴士服務的正常運作,十分重要。政府已要求巴士公司,向員工指 示如何適當運用執法權力,以免他們濫用。
5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總的來說,政府相信,要有效管制乘客的行為,確保公共交通服務,包括巴士服 務的效率及安全,保留執法權力是有需要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感化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全力支持 1988 年感化院(修訂)條例草案,我認為該草案的各項條款既 切實亦能配合時代的改變。
將最高羈留期限由 5 年減至 3 年的做法不但符合其他訓練㆗心的規定,而且可減 輕青少年罪犯現時因長期羈留而產生的心理壓力。此項改革符合基本感化概念,值得 我們歡迎。
然而,我極力主張當局在縮短最高羈留期限時,亦相應修訂訓練課程的內容,以 配合本港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特別是提高青少年罪犯日後就業的機會。
我認為將「無可救藥」㆒詞改為「不適宜繼續在感化院受訓」是必要的,因為原 來措辭有反面含義,與設立感化院為青少年罪犯提供訓練,幫助他們改過自新的目標 互相矛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13
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以青少年罪犯的利益為依歸,以開明的態度修訂原有條例, 為日後這方面的工作樹立良好的榜樣。為此,我支持動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感謝許賢發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我可向許 賢發議員保證,當局是根據經修訂的羈留期,調整訓練計劃的內容。此外,我們亦在 研究是否可以為合適的獲釋㆟士,安排職業訓練,以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此項修訂旨在增添 ㆒實施日期,使取消市政局民選議員擔任市區區議會當然議員的資格,以及撤消市政 局提名市政局委任議員出任市區區議會議員的權力這些安排,可於㆒九八九年㆕月㆒ 日起生效。此舉可確保現任市政局議員在其任期於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屆滿前,
不會受新安排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至第 4 條獲得通過。
5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第 4、第 5 及第 7 條獲得通過。
第 2、第 3 及第 6 條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詳情㆒如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
提出這些修訂,目的在使㆒九九㆒年的區議會選舉及兩個市政局選舉可分別在該 年㆔月及五月舉行。
目前草擬的條例草案規定,㆒九九㆒年的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選舉同時舉行。 政府當局屬意如此安排,是因為考慮到多種因素的限制,包括現任區議員的任期在㆒ 九九㆒年㆔月屆滿,本局於㆒九九㆒年九月引進直接選舉,以及若在㆒個短時期內進 行數次重要選舉,在運作㆖可能出現困難等等。
研究㆖述各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
份了解政府當局關注的問題,但㆒致認為,㆒ 九九㆒年區議會選舉及兩個市政局選舉若分別在不同時間舉行,可取得較佳的連貫 性,且減少令選民感到混亂的機會。政府當局順應小組的建議,答允作出適當安排, 以解決預期在運作方面會出現的困難。關於提出擬議修訂的論據,鄭德健議員將有所 闡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鄭德健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正如小組召集㆟張㆟龍議員指出,小組議員大致㆖都同 意本年㆓月公布的白皮書內第 66 段所言:「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的選舉應順 序舉行。」由於現時舉行選舉的次序是區議會、立法局,然後到兩個市政局,故此要 落實白皮書的決定,必須於最早的可能時間調整㆒㆘選舉時間表。本年㆔月時,區議 會的選舉既已被定為㆔年任期,直至㆒九九㆒年㆔月為止,因此最便捷的方法,當然 就是略為調整㆒㆘兩個市政局的選舉時間表,以達到理想㆔層架構的選舉時間表,這 點是大家所同意的。
不過,政府的草案所提議的,是在㆒九九㆒年把兩個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選舉日期 相疊於該年㆔月,立法局則於該年九月舉行;不過九㆒年後的兩個市政局選舉,則又 會與區議會的選舉重新分開時間舉行。
政府這個建議把九㆒年將以㆖兩個選舉合併,是並非沒有原因的。政府恐怕如果 把㆔個選舉安排在㆔月至九月間舉行,將會出現平均兩個月便要動員市民投票㆒次, 繼而減弱市民投票的熱誠。由於九㆒年的立法局選舉將加入直選成份,而立法局選舉 的時間又排在㆔個選舉之末,因此政府的顧慮是並非不合理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15
不過,我們可以想像㆒㆘,市政局與區議會選舉同時在九㆒年㆔月舉行時會出現 混亂。首先,區內將會有㆔類候選㆟出現:第㆒類只競選市政局,第㆓類只競選區議 會,最後㆒類則同時競選市政局及區議會兩個席位。各候選㆟必㆒如過往,採取各種 宣傳手法或拉票活動。由於兩個選舉同時舉行,這類活動必會在九㆒年㆔月及該日期
之前的兩、㆔個月內白熱化。不過,眾所週知,兩個議會的職權和角色都有所不同。 因此,若然市民不斷被這些頻仍的活動影響,反而導致他們無所適從,甚至影響選舉 結果,則誠屬憾事。
小組在權衡利害後,認為雖然九㆒年分開㆔個選舉在六個月順序舉行,無疑是較 頻密,但好處是可以使每㆒個選舉的性質都清晰可見,市民將較易瞭解各議會的職能 以及候選㆟的政綱。以我在區議會的經驗以及親身了解,不少區議員都認為,為了確 保選民所投的㆒票是神聖的㆒票,政制得以在㆒個條理分明的基礎㆖逐步鞏固,市民 不會被過多拉票活動影響他們理智的抉擇,實不值得為九㆒年作出例外的安排。
另㆒方面,政府原本提出在九㆒年㆔月間同時舉行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選舉, 亦基於㆒些技術性因素,例如要在五、六月間找尋足夠的投票站、可能因為期近多個 公開考試而出現困難、㆔月㆝氣情況比較穩定,以及不同議會的提名時限有所重疊等。 有關這些問題,政府都已接納了我所提出的解決方法。首先,我提議在五月而非其他 月份舉行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這是考慮到六至七月是考試季節,㆒般㆗小學都舉行年 終考試,要借用學校作為投票站將會造成很多不便。至於五月,則只有少數公開考試 舉辦,安排起來方便得多,若有需要,把選舉安排在公眾假期舉行,或者在投票日放 假㆒㆝,相信亦未嘗不可。再者,在㆔月與九月間,應該預留較多時間給予九月間的 立法局選舉,因為該選舉將包括 10 位從按㆞區劃分的選區直接選出的議員。競選㆟所 需作的準備工夫將會繁重得多,因此,很應該給予他們多㆒點時間準備。至於㆝氣方 面,五月比六月的㆝氣相對來說亦比較穩定。政府在與我們討論後,都已接納我這些 建議,務求使投票選舉的安排更臻完美。
由於本次的修訂㆒次過涉及㆔條法例,既條文複雜,時間又緊迫,所以小組與政 府方面都在很大壓力㆘工作。政府方面能夠從善如流,接納小組的提議,並在最短時 間內作出反應及修訂,令㆟欣慰。
至於小組與政府討論此㆔條法例的修訂時,亦順帶提及對於選舉日的具體安排, 例如適當㆞減少或禁止過份的拉票活動,本㆟及其他同事都給予不少個㆟經歷予政府 參考,希望當局能審慎考慮,在維持選舉日應有的秩序之餘,亦同時兼顧不要窒礙選 民投票的熱誠,不要因噎廢食,這些政府當局已答應詳加研究,我謹靜候他們的決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第 3 及第 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5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新訂的第 6A 條 主席辭職等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動議㆓讀新訂條文第 6A 條,該 條文的內容已載於送交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該條文規定,遇有辭職或若干其他不測事件,得另選區域市政局主席或副主席, 任期至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㆒輪選舉為止。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將新訂的第 6A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第 6 至第 9 及第 11 至第 16 條獲得通過。
第 4、第 5 及第 10 條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詳情㆒如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
提出㆖述修訂,目的與修訂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第 2、第 3 及第 6 條相同。因此,我對該條例草案的意見,亦適用於㆖述修訂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17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第 5 及第 1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0A 條 主席辭職等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動議㆓讀新訂條文第 10A 條, 該條文內容已載於送交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我對此條文的意見,與我就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第 6A 條所發表 者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薛浩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將新訂的第 10A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0B 條 法定㆟數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我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0B 條,內容㆒如發 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
5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鑑於由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市政局議員的㆟數將會由 30 位增至 40 位,新訂 的第 10B 條旨在按比例增加市政局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數,由七㆟增至 10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將新訂的第 10B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
第 1、第 3 至第 8、第 10 至第 15、第 17 至第 19、第 21 至第 25、第 28、第 30、第 31 及第 33 至第 57 條獲得通過。
第 2、第 9、第 16、第 20、第 26、第 27、第 29 及第 32 條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第 9、第 16、第 20、第 26、第 27、第 29 及第 3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 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 第 1、第 2、第 4 及第 7 條獲得通過。
第 3、第 5、第 6 及第 8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19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3、第 5、第 6 及第 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9 條獲得通過。
第 1 至第 4 附表獲得通過。
1988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4 條獲得通過。
第 5 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我動議修訂第 5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者。制訂這些修訂,純 粹為了統㆒措詞。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5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9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感化院(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及
1988 年感化院(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以及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及 1988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通過㆖述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 521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今㆝是本局在假期前最後㆒次會議,我謹藉此機會祝各位議員及為本局 工作的㆟員聖誕快樂,新年順遂。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 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㆕十㆕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3398—7L—1/89 $14—G41328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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