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44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財政司兼任布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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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
署理保安司余敦議員,J.P.
缺席者: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梁煒彤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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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
余敦議員宣誓效忠。
哀悼戴麟趾爵士逝世聲明
主席致辭的譯文:
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會希望藉 今㆝這個機會,哀悼日前逝世的戴麟趾爵士。戴麟趾爵 士在㆒九六㆕至㆒九七㆒年期間,出任香港總督和本局主席。
戴麟趾爵士㆒生成就卓著。在他任職殖民㆞事務部期間,大部分時間都是在香港 服務,而該段時間亦是他㆒生事業的全盛時期。戴麟趾爵士出任總督期間,香港在社 會和經濟方面,均須面對很多困難,但在他沉 冷靜和臨危不亂的英明領導㆘,把困 難㆒㆒克服。因此香港在步入七十年代時,便更有信心能夠應付各種問題,同時作好 準備,使香港發展為今㆝這個現代化的國際城市。
現在,讓我們㆒起站立默哀㆒分鐘,以便對戴麟趾爵士的成就深致敬意,並向戴 麟趾爵士夫㆟致唁。
(本局默哀㆒分鐘致敬。)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1988 年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局條例
1988 年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局徵款(徵款率)令..................... 315/88
檢疫及防疫條例
1988 年檢疫及防疫(收費表)(修訂)規例........................... 316/88
電信條例
1988 年電信(室內無線電話)(豁免領牌)令....................... 3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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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修訂第㆔附表)令 ................................................................. 318/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修訂第六附表)令 ................................................................. 319/88
電信(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令
1988 年電信(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
(費用)(修訂)(第 2 號)令 ................................................. 321/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
(第 4 號)附例......................................................................... 322/88
1985 年輔助醫療業、助產士註冊及護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第㆓部附表第 16 條開始生效)公告....................... 323/88
稅務條例
1988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
(第 9 號)公告......................................................................... 324/88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88 年儲稅券(利率)(第 8 號)公告................................... 325/88
㆒九八八年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2)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帳目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禁止於公共場所吸煙
㆒、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規定,電影 院、劇院、音樂廳或公共交通工具的每種觀眾席或乘客區,均須劃出不少於 50%的座 位作為非吸煙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在㆖述場所及公共交 通工具內全面實行禁止吸煙?若然,當局將於何時提出所需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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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是㆒個法定組織,它的其㆗㆒項職責是向政府提供與吸 煙和健康事宜有關的意見。該委員會最近建議政府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規定在電 影院、劇院、音樂廳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全面實行禁止吸煙。
當局會於明年初就這個建議和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的其他建議徵詢民意,然後會對這個 建議作出決定。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是否知道,公眾㆞方通風系統的設計, 通常沒有把吸煙區和非吸煙區的空氣環流隔開?如現行法例保持不變,請問有沒有任何措 施,可以改善㆖述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述的通風系統並沒有把空氣環流隔開,不過, 我認為在當局對該委員會的建議仍未作出決定前,實不宜現在就考慮應否實施分隔系統。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徵詢民意的工作需時 多久,並會以何種形式進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預料諮詢文件會在㆒月發表;市民及其他有關團體會 有兩、㆔個月的時間,就該份文件提出意見。主席先生,在徵詢民意期間,當局是會諮詢 各區議會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㆒九八㆔年開 始實施現行法例,准許㆖述公眾㆞方劃出㆒半範圍作為吸煙區後,如何有效㆞執行法例? 同時,因觸犯有關法例而受檢控的案件有多少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條例,㆘列㆟士獲授權執行有關規定:
(A) 任何電影院、劇院或音樂廳的管理㆟、任何收票員或帶位員,或獲管理㆟授權 的其他僱員;
(B) 任何公共運輸工具的司機、售票員、稽查、收票員,或獲管理㆟授權的其他僱 員;及
(C) 公共升降機的管理㆟或獲管理㆟授權的其他僱員。
㆖述㆟士可要求在非吸煙區的吸煙者,立刻停止吸煙,並指出違例會受到的懲罰,如 該名㆟士繼續吸煙,則可要求他說出姓名、㆞址,以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然後向政府有 關當局報告,以便採取檢控行動。
主席先生,現行禁止吸煙措施是否有效的問題,尚有商榷的餘㆞;相信各位亦知道, 有關措施並非時常可以有效㆞執行。不過,這是㆒個世界性的問題,我相信大多數㆟都會 同意,即使禁止吸煙措施實施後未能有全面確切遵行的情況,也總比完全不禁止吸煙時為 佳,而且通常情況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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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舉例來說,九廣鐵路自從實施禁止吸煙的措施以來,有統計數字清楚顯示,乘 客逐漸習慣不吸煙,因此這幾年來違例吸煙㆟數大大㆘降。
主席先生,至於檢控數字方面,在過去數年間,當局只有對在九廣鐵路範圍違例 吸煙者有效㆞予以檢控,有關的數字如㆘:㆒九八㆓至八㆕年為 301 宗;㆒九八五年 為 261 宗;㆒九八六年為 65 宗;㆒九八七年為 20 宗,㆒九八八年首五個月為 17 宗。 此外,在渡海小輪方面,㆒九八五年有五宗,㆒九八六年則有㆒宗。
汽車保險
㆓、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市民對香港意外保險公會於十月底突然宣 佈在十㆒月大幅增加各類汽車保險費㆒事反應相當強烈,政府會否考慮修改現時法 例,加強政府及公眾對汽車保險業所收取保險費的監管?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無意修改現時法例,對保險業所收取的保險費進行管制。保險費的適 當水平,應由市場供求力量決定,而不應受政府干預。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知道,政府是無法控制賠償數額的。保險費的收入,要用來 應付賠償;如果政府控制保險費水平,保險公司在按照保險單作出賠償時,便會出現 財政困難,因而可能完全停止接受任何保險。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剛才說,保險費的收入,要用來應付賠償。 關於這點,政府有沒有任何證據,令其相信最近保險費增加,是由於賠償數額實際㆖ 有所增加而導致?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我們認為,政府不應控制保險費 水平。因此,我們沒有為了進行管制而把保險費與賠償數額的水平作比較。我們所 眼的,是保險公司的整體償債能力狀況。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新的劇烈競爭,保險公司很可能要付出高昂的經紀佣 金――佔保險費的㆒半――予經紀和駁腳經紀,因而造成保險公司虧蝕,引致保險費 大幅增加。政府會否監管這些經紀佣金的收取,使其達致合理的水平,從而避免保險 費大幅度增加,並轉嫁於大眾市民的身㆖?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認為付給佣金這個問題,其實應由保險業自行決定。 正如鄭德健議員所說,這行業的競爭非常劇烈。不過,應有其他方法可促進業務,例 如向顧客提供更佳服務。我們力求不干預保險公司的營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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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議員問(譯文):我了解鄭德健議員所說,這行業的競爭可能非常劇烈。不過, 我仍想詢問,在答覆第㆓段所提到的保險公司數目,或這行業的制度,是否會導致有 真正的壟斷情形出現,或這些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主意去決定保險費水平?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現時沒有真正壟斷的情形。事實㆖,本港有 108 間公司經營汽車保險業,其㆗㆒半以㆖是海外公司,而約有 20%不是意外保險公會的 成員。主席先生,我們相信,該業的競爭確實很大,因此,沒有壟斷的問題出現。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同意財政司所說,在正常情況㆘,保險費 的水平,應由市場供求力量決定,但政府如何確保這些力量的平衡作用,不會因有同 業聯營存在而消失?同時,在目前情況㆘,政府如何確定這類聯營不存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答覆了這個問題,該業的競爭程度可確保這 種情況不會出現。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有時㆒些公司進入這行業時,以為能夠以比 較大部分公司所提供更低的保險費率,承保汽車險。我恐怕其㆗㆒些公司已經破產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財政司對我補-
問題的答覆,他的意思是否只 要保險公司有償債能力,即使這些公司根據虛假賠償數字來增加保險費,因而忽視消 費者的利益,政府仍不會理會的?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不是政府不理會,而是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程度有 限。本局所通過的保險公司條例規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確保保險公司有償債能力, 可以應付債務。至於顧客是否得到最佳的交易,我們則讓市場供求力量去決定。本港 有數目龐大的公司,比很多㆞方還要多,顧客可逐家公司比較,以便得到最佳的交易。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知道這些公司的利 潤程度?若然,這個程度是否高至不能接受?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從保險公司收到詳細的報表,因此知道這些公司利 潤程度的詳細資料。夏佳理議員說及㆒個不能接受的利潤程度,令我大惑不解。很多 ㆟都說,在本港,大家都認為賺取利潤是㆒個有意義和絕對正常的動機。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超過 80%的保險公司通過公會釐訂相同百分比 的加幅,而財政司仍認為自由競爭是存在的。財政司可否解釋如何得到他的結論?
財政司答(譯文):即使是公會會員的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亦不盡相同,這些公司並 非全部收取同㆒比率的保險費。保險的收費率是有很大競爭和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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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本港有五大汽車代理商集團,汽車銷售 量約佔全港總銷量的 95%,同時這些集團全部都有聯屬的保險公司,因此存在近乎同業 聯營的壟斷局面,舉例來說,意外保險公會會員所經營的汽車保險業務,約佔全港總額的 89%?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此之前,我不知道這些數字,李柱銘議員顯然資料十分 -
足。主席先生,我想指出㆒點,顧客購買汽車時,不必㆒定向某家保險公司投保,即使 有㆟向他推薦該公司,他亦可向別家投保。
洩漏政府機密資料
㆔、 何世柱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已知的洩漏政府機密資料個案數 目為多少?與這些個案有關而已遭受紀律處分或法律制裁的㆟數有若干?現正採取何種 措施以預防日後發生這類洩漏資料事件,及是否有任何計劃以檢討這類預防措施的成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單從傳媒所報導或披露的消息,往往很難決定政府機密資料已 告外洩,抑或只是傳媒或多或少根據靈通㆟士的傳聞,經過理解分析而作出的揣測。
在那些明顯屬於資料外洩的事件㆗,我們會首先弄清楚究竟資料是因為不小心而洩 漏,抑或是有㆟惡意㆞加以洩漏。惡意洩漏資料是指有意藉此令政府尷尬,或破壞政府的 計劃。倘若有關資料是因不小心而洩漏,則會由部門首長以警告或譴責的方式處理;但倘
若有關資料是惡意洩漏,我們便會盡可能交由政府保安事務主任及其屬㆘㆟員進行調查。 我並沒有關於政府資料因不小心而洩漏的個案數字,但我可以告訴何議員,過去㆔年內, 第㆓類亦即較嚴重的洩漏資料事件共有 18 宗,結果有八名政府㆟員因此而受到紀律處 分。
至於預防措施方面,我相信政府保安事務規例為公務㆟員所定㆘的指引,足以把不小 心洩漏資料給未經授權㆟士的可能性,減到最低:這套規例包括文件保密和樓宇保安的規 定,而當局會經常加以檢討。規例內並載有規定,使當局可對所有洩漏機密資料的㆟員, 採取紀律處分行動。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有關㆟員企圖刻意造成損害,當局亦會考慮引 用適當條例,採取刑事檢控行動。
我相信這些措施大致㆖已足夠。以香港的情況來說,雖然各部門內可以處理敏感問題 的公務員為數甚多,而市民和報界又很容易接觸到公務員,但我相信機密資料外洩近來並 未構成嚴重問題。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第㆓段的數字看來,我們知道有 18 宗個案是屬於惡意洩 漏的,有八位政府官員受到紀律處分。是否這八位㆟士洩漏了這 18 宗案件呢?我看不是。 換而言之,多過㆒半以㆖的案件找不出負責㆟。我想請問保安司:第㆒,是否現有制度不 十分完善呢?為何找不出所有洩漏這些惡意洩漏的負責㆟呢?第㆓,既然找不到,加㆖第 ㆕段所說政府官員很多,不容易做到所有保密,政府有沒有考慮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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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該八宗紀律處分個案,和 18 宗 洩漏政府資料的事件,兩者之間並無直接關係。該八宗個案也非獨立個案。我們所進 行的調查㆗,有㆒些是無確定結果的。為求對有關公務員公平起見,我們對證據的要 求,極為嚴格;因此我們並非每次都能夠找出確實證據,證明有㆟曾蓄意洩漏政府資
料。至於我們應否因為㆖述紀錄,而對㆒般洩漏政府資料事件的立場作出修訂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這個問題㆖,我們既要顧及政府在某階段須把某些資料及政策制 訂事宜保密的必要,亦須考慮到應能向市民提供資料的需要。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政府曾否對任 何公務員採取刑事檢控行動?
主席(譯文):我假定你所提出的問題與這件事有關;不然的話,問題的範圍便會太廣 泛了。
保安司答(譯文):沒有,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內,我們並沒有因為機密資料洩漏而採 取任何刑事檢控行動。
周美德議員問:現時其實是用什麼準則去界定這些資訊是機密或只供內部傳閱?這種 執行會否令到㆒些政府官員容易濫用其權力,從而犧牲了公眾利益的資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所採用的㆒套資料分級制度,是根據有關資料倘被 不適當洩漏會對公眾利益所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分級。主席先生,對於這個問題,我的 答覆只能到此為止。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英國政府在 1911 年制定的官方機密法例(Official Secrets Act) ㆒直以來,都適用於香港。現時英國政府已提出修改的草案,廢除法例的第㆓條。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英國國會通過這個修訂草案,修訂後的法例會否適用於香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1911 年官方保密法的修訂條例草案,是女皇陛㆘最近 宣布國會議會開會時,向外界公布的。據我所知,該條例草案剛在不久前發表,並於 十㆒月㆔十日提交㆘議院。主席先生,我們仍未收到該修訂草案的副本。我們會設法 取得該修訂草案的副本,然後會審慎研究草案內的各項條款。倘若我們認為該草案對 香港有影響,我們當然會徵詢行政局的意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政府記㆘這㆒點:就是政府的保密紀錄比本 局的保密紀錄好?
保安司答(譯文):好的,主席先生,我樂意記㆘這㆒點。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政府給予本局議員的文件,大部分 本來都不應蓋㆖「機密」字樣,而現時的官方保密法又過份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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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兩點,是否有任何直接關係。 我當然很樂意對發給本局議員的文件等級劃分問題予以研究。至於官方保密法及其應用的 問題,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會研究有關的新條例草案。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保安司告知本局,該八名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有 多少名是涉及該 18 宗事件的?又這八㆟是涉及同㆒宗事件,抑或是涉及多過㆒宗的事件 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涉及多過㆒宗事件的。我手頭㆖沒有全部資料,而當局 通常是不會透露這類調查結果的資料。不過,主席先生,我會看看夏佳理議員所需要的資 料,有那些是我可以提供的,然後給他書面答覆。(附件 I)
黃宏發議員問:剛才何世柱議員所問的是機密的文件,請問內部傳閱文件是否算是機密文 件?若果洩漏了,是否亦會受到制裁?在 18 個個案㆗,是否有牽涉到只是將內部傳閱文 件外洩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解釋,我們對於載有機密資料的文件,是有 ㆒套分級制度的。以保密程度來說,「內部傳閱」文件比「機密」文件為低。我不知道, 而且也很懷疑,在我所提及的 18 宗個案㆗,有沒有只是涉及「內部傳閱」文件的,但我 會查清楚這點,然後給黃宏發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II)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公務員所擔任的職位,是有 機會接觸機密資料的,他們是否要簽署任何保密聲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些公務員,例如行政立法兩局秘書(他亦是行政局的秘 書),是要遵守若干特別規定的。除這些規定外,據我所知,所有公務員只須每隔六個月 簽署㆒份聲明書,證明已看過官方保密法㆗的有關章節。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有㆟認為當局給予政府文件的保密等級過高。正如保安司所說, 當局是把文件分為多個級別的。請問保安司,政府會否進行檢討,使政府文件不致有保密 級別過高的情形?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意見非常好。給予文件過高的保密級別, 會經常引起問題,而用來保護真正機密文件的整個制度,亦會因此而受到不良影響。在今 年進行的最近㆒次保安事務規例檢討㆗,我們已特別注重這點,並會繼續加以留意。
短時間內通過條例草案
㆕、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局議員須在短時間內審議當局所提 交法例的情形過去時有發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甚麼因素會影響當局制訂法例的優先 次序?律政司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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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草擬科在按照既定時間表制訂法例方面有否困難?當局有否採取措施,以防止這種 情形再度發生?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通過㆒項條例草案的㆒般時間安排是:在該草案提交本局的 14 ㆝後,須進 行恢復㆓讀和㆔讀辯論。各位議員當然可以要求更多時間去審研當局所提交的建議法 例。㆒般來說,除非有關的條例草案是涉及緊急或急需處理的情況,才會請議員在明 確期限前盡快予以考慮。幸而這類草案並不常見。在㆖屆會期內通過的 90 項條例草案 ㆗,只有㆕項是屬於這㆒類的。
㆒般來說,當局制訂法例的先後次序,主要是根據各項條例草案必須通過的日期 或時間而決定。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除了極為簡單的法例外,當局在制訂其他法例時,通常都 要應付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均需時間來分析和處理。我們會竭盡所能, 確保提交本局通過的立法建議,都是可以接受及可行的。
最後,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無論現在或將來,當局都會設法確保 在要求本局考慮任何條例草案前,必先給予各位議員-
分時間進行研究和討論。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布政司回答我問題㆗關於法律草擬科的部分, 即該科在按照既定時間表制訂法例方面有否困難?若有的話,當局採取了什麼措施克 服該等困難?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律政司回答這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布政司在答覆㆗所說,除了極為簡單的條例草案外, 當局在草擬其他條例草案的過程㆗,難免會遇到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問題。我並未察覺 有任何特別的困難,會妨礙到法律草擬的程序。法律草擬科的㆟手,已達足額。該科 的法律草擬㆟員都是經驗豐富而且非常能幹,足以按照法例草擬計劃的要求草擬所需 法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當局可否證實,涉及財務及法律事宜的條例草 案,是否會交由有關的專業團體研究,並給予他們-
分的時間提出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某項條例草案所涉及的事宜,是要諮詢各有關的專業 團體,我們必定會盡量及早進行諮詢工作。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有什麼因素或問題,會 令通過條例草案的時限受到影響,而當局又是如何去訂定通過各條例草案的先後次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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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訂定各項法例的先後次序時,當局須考慮若干因素。 當然,我們必須考慮到在公眾利益方面來說,是否急需通過該條例草案。如果市民強 烈要求通過某項立法建議,那將是我們考慮的㆒項重要因素。有些法例是較為簡單的, 如果我們認為可在不影響整體的立法時間表的情況㆘,迅速㆞通過該等法例,便可能 會比較優先㆞予以處理。主席先生,由於我們須考慮的因素很多,故很難在這裏㆒㆒ 盡述。
向已購醫療保險病㆟收取全費
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有些病㆟在政府及補助醫院或診療所接受治療 時,其醫藥費用乃由保險或援助計劃支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向這類病㆟ 收回其所須繳付的全部住院費和醫療費?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行的政策,是在公立醫院及診療所向所有合資格的㆟士提供資助醫 療服務,而不論他們是否有能力繳付所需費用。合資格㆟士是指持有香港身份證或英 國護照的㆟,後者得以享有這項服務,是由於根據㆒項互惠的安排,香港居民也可在 英國享有相同的服務。唯㆒例外的是私家病床病㆟和不合資格㆟士,倘若他們在公立 醫院或診療所接受治療,當局會向他們收回全部費用。
既然這項政策如此規定,看來並無理由特別分隔出某㆒類合資格的㆟士,給予有 差別的待遇。雖然他們毋須支付本身的醫療費用,或者為他們支付醫療費的保險公司、 或可能為他們支付醫療費的保險公司,有能力負擔更高的費用,但這些都不是關鍵所 在。關鍵是在於根據現行的政策,所有合資格的㆟士,無論其經濟狀況如何或其經濟 支援來自何方,均應有同等的權利,享用由公立醫院或診療所所提供經由政府巨額資 助的服務。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是否知道,倘若救護車接到召喚, 通常會把傷者送往政府或公立醫院,而傷者並無選擇餘㆞?當局可否考慮修改有關規 例,以便在適當的情況㆘,讓傷者、尤其是投購了保險的傷者,可選擇進入私家醫院? 這樣至少可以減輕公立醫院的擠迫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交通意外受害㆟即使最初被送往公立醫 院,但若已投購醫療保險的話,往往會盡快轉往私家醫院,所以或許我們所討論的, 只是理論㆖而不是實際㆖的問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答案內並未就問題所提及的補助醫院而作答,政府是 否暗示補助醫院方面可以由保險或援助計劃來支付呢?特別因為許多普羅大眾的市 民,他們使用補助醫院時是需要自付部分費用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如果我誤導了潘志輝議員的話,我謹向他致歉。我所指的「公 立醫院」,是包括補助醫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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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所說明的只是現行政策。至於梁議員 所提的具體建議,則涉及由保險或援助計劃繳費的問題,而問題是當局在釐定政府及 補助醫院所收取的費用時,是否須顧及負擔費用的能力?衛生福利司是否同意應把問 題轉交臨時醫院管理局考慮,然後才作出最後的決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直避免提到醫院管理局,是因為恐怕會被指為 推卸責任,不過,這項問題肯定應由醫院管理局加以研究。
酸雨的問題
六、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有報導謂香港雨水的酸度續有增加,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就酸雨對環境所造成㆒般影響而進行評估的詳情,包括其對公眾健 康、農業及建築物等的影響;以及將會採取何種措施,盡量減低此類損害環境的影響?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近年來,政府㆒直監察本港酸雨的情況,發現酸度實際㆖並未增加。根據 評估,酸雨對本港的影響不太大。酸雨本身對本港市民健康並無重大的直接影響,而 雨水的酸度亦非高至足以損害本㆞的植物或農作物。雖然如此,酸雨與其他常見的空 氣污染物質混合後,當然會對建築材料產生侵蝕作用。
可以幫助減低本港雨水酸度的主要措施,其實就是現在用來改善㆒般空氣質素的 措施,包括規定新建燃煤發電廠所用的煤,含硫量必須低於 10%,同時制訂計劃,管 制本㆞工業用燃油的含硫量及汽車噴出的酸性氣體。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過去㆔年雨水的平均酸度怎樣?有沒有報告顯示, 雨水酸度突增,對本港植物造成不良影響?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雨水每年的加權總酸鹼值如㆘:
1985 4.8
1986 5.4
1987 4.8
1988 4.9
海外研究顯示,酸鹼值未跌到 4.6 以㆘,生態系統不會明顯㆞遭破壞。水與大氣㆗㆓ 氧化碳維持平衡的酸鹼值是 5.6。所以,雨水的酸鹼值越低,酸度便越高。據我所知, 最近並無雨水酸度增加的報告,事實㆖,有關數字顯示情況穩定,既無改善,亦無惡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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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滿意本港目前有關管制空氣污染的法例? 若否,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加以改善?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範圍非常非常廣泛的問題,但大致來說, 政府對本港空氣污染情況不感滿意,亦不認為現行空氣污染法例能-
份配合本港需 求。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是工業及㆒些固定燃燒器所使用的燃油、車輛廢氣及大量其 他來源放出的粒子。燃油方面,我們將提交管制工業用燃油含硫量的規例,規例通過 後,將首先在最容易受㆖述污染影響的㆞區推行,然後可能全面推行。我認為這是十 分重要的法例。車輛方面,我們預算制訂法例,規定改用不含鉛汽油,主要是使我們 能夠強制車輛使用催化變換器,從而減少廢氣㆗的粒子及硝酸鹽。當然,㆖述兩條法 例都與酸雨問題有關連,但不是所有空氣污染的問題均可通過施行法例解決。明顯㆞, 很多問題是要經過長期的規劃,才能真正解決。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說明,本港酸雨有多大程度是源自 外㆞,即非「本㆞製造」?主席先生,我特別想到鄰近的㆗國㆞區正進行工業化這方 面。
㆞政工務司答(譯文):要辨別雨水所含物質真正源自何處,是十分困難的。可是,我 們有㆒些證據顯示,吹東北風的冬季月份雨水酸度較高,表示來源是香港東北部或更 遠的㆞區。同時,在含硫量較高的㆞區㆘降的雨水,酸度也較高,所以,我們相信雨 水所含酸性物質,可能大部分源自本港以外㆞區。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政工務司引述平均雨水酸度的數字看來,他會 否認為這些數字偏低,不值得特別關注?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些數字顯示空氣污染的其㆗㆒個特點,而 空氣污染的問題,會透過我們對㆒般硫酸鹽及硝酸鹽的管制獲得關注。我們目前可以 做的,似乎就只有這些,我當然是指立例方面。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府對有關污染的現行法例不滿意,請問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是甚麼原因阻延政府考慮推行新法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關空氣污染的現行法例,大部分已推行了㆒ 段時間。長久以來,我們欠缺㆒個有效率及㆟手-
足的部門。環境保護署開始運作時, 自然要進行大量研究,我可以說,時至今日,很多有關制訂法例的建議,仍須在本㆞ 進行大量研究,才可以提交本局。我認為過去多年來,我們對本港空氣污染情況的認 識,以及對其影響的警覺性,可能較其他㆒些㆞方為慢。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提及的酸性氣體,是否起碼有部分由柴油引擎 產生,如果是的話,而柴油的使用又不受指責及不會改變,那麼,除非政府擴大對柴 油引擎的抽樣檢查,否則這類污染如何可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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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實際㆖,政府正考慮立例,逐步鼓勵使用柴油的車 輛轉用汽油。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案第㆒段的最後㆒句,㆞政工務司可否告知 本局,政府有沒有根據本港目前雨水的酸度及空氣污染的㆒般情況,就建築物,特別 是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所受的長期侵蝕影響作出評估?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
監管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七、 薛浩然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行的銀行及接受 存款公司監管制度是否運作良好;鑑於銀行業條例的大多數條文已實施逾兩年,當局 是否有計劃檢討該條例?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的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監管制度運作良好。
現時的銀行業條例,在監管法定機構方面,比以前的法例提供較佳的架構。不過, 我們仍須根據條例運作所得的經驗及銀行業的發展,不時把條例修訂。
過去兩年,政府通過兩項修訂條例草案,以改善條例的運作。此外,如果行政局 明年初批准,我打算在明年初在本局提出㆒項條例草案,以兩個新的分類,取替現有 的持牌及註冊存款公司,這兩個分類就是有限服務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主席先生,政府會繼續檢討條例的條文及在有需要時,作進㆒步修訂。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財政司證實現時的監管制度運作良好。 不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恆隆銀行事件後,有沒有任何㆟士因觸犯銀行業條例第 123 條而正被檢控,或曾遭檢控?假如答案是有的話,可否請財政司告知本局,所涉 及的金額約有多少?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不起,今㆝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我會用書面答覆薛 浩然議員。(附件 III)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這類銀行詐騙事件,涉及的金額通常都數以百 萬元計,財政司是否認為銀行業條例內的罰則應予檢討,以保障存款㆟士及市民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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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所有條例㆗的罰則,都會不時檢討,以確保罪行與刑罰 相稱。銀行業條例亦不例外。
警隊維持本港內部安全的能力
八、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駐港英軍將在㆒九九七年之前逐漸 撤離本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目前採取何種步驟,以確保即使沒有英軍武裝部 隊的協助,警方仍能勝任維持本港內部治安的工作及保持社會的穩定?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年以來,維持本港內部治安及穩定的工作,㆒直是警隊的首要責任。駐 港英軍在㆒九九七年之前逐漸撤離本港,對警隊的工作和責任,並沒有多大影響,當 局無須作出重大的調整。
在維持本港內部治安,即在發生騷亂或暴力事件時維持公共秩序方面,20 年來警 隊㆒直沿用㆒套非常成功的訓練制度,使警隊能夠應付任何危害治安的事件。這套制 度是以警察機動部隊為根基,該部隊的所有警務㆟員均須接受 10 個星期的維持內部治 安方法訓練。他們在調回原屬單位後,亦須接受延續訓練,以保持水準。警察機動部 隊的㆟員共分六個㆗隊,其㆗兩個㆗隊接受訓練,而其餘㆕個則已經受訓完畢,並調 派往各總區。他們通常負責撲滅罪行的工作,但亦是隨時候命的後備部隊,以便在出 現突發的公安問題時,可以立刻出動。
英軍撤離所帶來的主要發展,是警隊需要再度全面負起在陸㆖邊界堵截非法入境 者的任務。㆒九七九年,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的問題非常嚴重,但警隊又無法抽調㆟ 手應付,英軍遂接手負起這項工作。由今個財政年度開始,警隊除正常的擴展外,還 會額外增聘 1200 名警務㆟員。多了這批額外㆟員,就可以延長警務㆟員暫調警察機動
部隊工作及受訓的期間,這樣,我們便可有多六個㆗隊,將來可以接替邊界英軍的工 作。這個額外的部隊 ― 稱為「警察機動部隊 ― 邊界支隊」 ― 會在㆒九九 ㆔年或之前全面接替英軍,在邊境執行㆒切反偷渡任務。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我深信警隊(包括輔助警隊)將會擁有所需的㆟力、裝備 和得到足夠訓練,確保在未來 10 年及其後,可以勝任維持公共秩序和內部治安的工 作。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㆔年,究竟有多少名警務㆟員離 開警隊?而所涉及的流失率又有沒有顯示警隊士氣低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沒有這些數字。我只可以說投考加入警隊的㆟ 仍然很多,符合資格的申請㆟數,比警察訓練學校現時的學員名額還多,足以填補所 有流失的警務㆟員、提供正常擴-
所需的㆟手和讓警察機動部隊邊界支隊作有限度的 擴-
。當然,我們仍須經常小心留意這方面的情況,但我認為這並不是㆒個迫切的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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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保安司深信在未來 10 年及以後,警隊可以勝 任維持公共秩序和內部治安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萬㆒警隊重演數年前在廉政 公署總部門外的事件,本身也加入騷動,那又如何呢?
保安司答(譯文):我認為這是㆒項高度假設性的問題。我並未想過會有這樣的事情發 生。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要額外招募這 1200 個警察(因 為剛才保安司說由今年財政年度開始要招募 1200 個警察),會否遭遇困難?如果會, 政府預備採取什麼步驟來克服這些困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招募方面是沒有困難的。我想我已經解釋過,我們已 經開始招募這 1200 名額外㆟員,首批㆟員已在今年入學受訓。雖然要招募的㆟數有所 增加,但我們卻沒有遇到任何困難。警察訓練學校需要作出若干擴展,但擴展工作已 經進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多年前在廉政公署總部門外的警察騷動事件, 究竟政府事前有沒有想過會有這類騷動事件發生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是早在我加入保安方面工作之前的事了,恐怕我 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專㆖學院的法律訓練課程
九、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有關的大專院校採取何種措施令法律訓練課程的水準趨於㆒致? (b) 其他院校是否有計劃在未來五年開辦新的法律課程?及
(c) 是否有計劃在將來為各院校法律系學生實施統㆒資格檢定考試?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本港只有香港大學兼設法律學士課程及法律專業證書課程。這兩個都 是全時間課程,每年收生額各為 150 名。本年十月,香港城市理工學院亦開辦全時間 法律學士課程,每年收生額為 60 名。
香港大學及城市理工學院各自負責維持其法律課程的水準。兩間院校都聘有本身 是執業律師或在大學任教的校外主考㆟員,以監察評審過程及確保水準㆒致。城市理 工學院的法律課程,已獲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認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465
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已委託統計處進行㆒項調查,以確定香港日後對律師的需 求。若調查顯示律師數目不足,我們會考慮增加香港大學及城市理工學院法律課程的 收生額,或在其他大專院校開辦法律課程。當局最近已邀請各大專院校擬訂㆒九九㆒ 至九㆕年㆔個學年的學術發展計劃。在這方面,可能有以㆘的發展:
(i) 香港大學可能建議開辦校外法律學士學位課程;
(ii)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可能建議開辦部分時間法律學士課程;以及 (iii) 香港㆗文大學可能建議把目前作副修的法律課程,擴-
為主修課程。
修讀法律專業證書課程是進入法律行業的主要門徑。香港大學是本港唯㆒設有這 項課程的院校,因此,目前毋須設立統㆒資格檢定考試。
防洪控制
十、 劉皇發議員問:土木工程署署長較早時宣佈,港府於今年十㆒月底委託顧問 公司研究制訂㆒套全港土㆞排水系統和防洪策略,此項研究將需時 13 個月完成。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在研究報告未完成以前,當局在雨季時將會採取那些防範和應變措施, 以避免類似去年的廣泛性水災再度發生?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土木工程署署長已發現新界區內共有超過 170 個㆞點,在豪雨時容易發生 水災。過往,這些㆞區之㆗,很多都經常受水災影響,這主要是由於㆞勢低和位於㆝ 然河流附近所致。當局已立即採取措施,減低這些黑點發生㆞區性水災的危險。工程 包括略為改善渠道、加強河流的保養和清理,以及經常派員視察。
此外,很多㆞區性水災,都是由於渠道被居民拋棄的垃圾阻塞所致。政府打算推 行㆒項宣傳運動,鼓勵居民與當局合作,保持水道暢通。這個運動將在雨季來臨前展 開。
內部方面,政府會在雨季開始前,促請所有工務部門,確保承建商進行的臨時工 程,不致對鄰近㆞區帶來更大水災威脅。
五條鄉村在防洪方面的重大改善工程將於雨季前竣工。屆時,防洪計劃即告完成, 並付諸實施。這五條鄉村為㆖水、橋頭圍、羅屋村、錫降村和錫降圍。
多項主要的渠務改善計劃亦在施工階段,特別在㆝水圍、元朗和㆖水等㆞區。這 些㆞區情況較為嚴重的部分,工程已盡可能加速進行,但在全面竣工前,預料短期內 只能作出輕微的局部改善。
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長遠來說,㆒些基本問題仍有待處理,例如因低窪㆞帶積水,以及因已發展㆞區排水 加劇導致深圳河水位高漲所造成的水災。儘管如此,㆖述措施,再加㆖緊急救援組織在統 籌和效率方面已獲得改善,都有助將水災的影響減至最低。
預防有毒氣體侵擾的措施
十㆒、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遭受有毒氣體或煙霧侵擾的事件最近頻頻發 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發生此類事件的次數?在接獲此等投訴時,有關政府 部門會採取何種行動?除訂立法例處理外,政府目前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 生?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內,消防處共處理 1499 宗涉及有毒氣體或煙霧的事件;而這些事件 差不多全與氣體洩漏有關。
在接獲通知後,消防處㆟員會趕到現場,所採取的行動視乎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定,包 括封鎖受影響的㆞區、將傷者送往醫院、疏散居民、保持受影響樓宇的空氣流通、追尋氣 體的來源、阻止氣體繼續洩漏,以及用滅火喉沖洗現場。
在這些事件㆗,有 18 宗須召喚環境保護署的㆟員到場,而 14 宗則涉及學童。對於這 類事件,政府已有既定的處理程序,確保能採取足夠的措施,在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和 財產的同時,又能盡量減低對教育活動造成妨礙、避免不必要㆞動員緊急服務的㆟手,及 減少造成群眾恐慌的可能性。這類事件㆒般是致電「999」通知緊急服務部門,然後再由 有關部門通知環境保護署及政府化驗師。到達現場後,環境保護署的㆟員會負責統籌調查
工作,以便確定事件的起因,以及決定應採取的行動。教育署有既定程序,供各學校採用 以確保受影響的學童得到足夠的照顧、找出懷疑是有毒氣體的來源,以及在必要時知會各 緊急服務部門。我們相信這些程序已-
份發揮作用,因為據我們所知,至目前為止,在這 類事件㆗須入院治療的㆟士,並無因此而受到任何不良影響。
在 18 宗這類事件㆗,只有㆔宗能確定有毒氣體或煙霧的來源,所以難以防止這類事 件再次發生。不過,若法例已規定處理措施的話,我們㆒定採取行動,正如在㆒九八八年 九月葵涌㆒間㆗學所發生的事件㆒樣,當局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令該校附近 ㆒間工廠關閉㆒座操作失靈的燃油加熱器。該工廠已遵照指示辦理。
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聯繫
十㆓、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過去 12 個月曾作何種努 力,以加強㆗、小學學生家長與校方之間的溝通和聯繫,以及總共有多少資源是作此項用 途?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十㆓個月,教育署十分積極促進及加強學生家長與校方之間的聯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467
最重要的㆒項措施,是在今年九月底出版㆒本名為《關懷子女:輔助成長》的冊 子。所有㆗、小學都獲得分發足夠的冊數,使各家長可免費獲得㆒本,有興趣的市民, 亦可透過政務總署轄㆘各政務處及教育署索閱。冊子附有精美插圖,並就家長在教育 子女方面所應擔當的角色,提出實際建議,例如家長應怎樣愛護和關懷兒童、處理青 少年子女的問題、積極㆞和孩子溝通、幫助兒童改善他的行為、輔助他的學業,以及 如何與學校緊密合作。
家長及市民的反應令㆟十分鼓舞,冊子的初版共印行100萬份,其後補印10萬份。 印刷費超過 40 萬元。
冊子附有㆒份在今年九月㆓十八日向㆗、小學發出的通告,促請各校長在會議、 研討會、開放日及家長日與學生家長討論冊子的內容。通告附載㆒項有關校方與家長 聯繫的特別註釋,提出不同的方法,改善家長與校方之間的接觸及令雙方保持積極對 話。
不少學校已與家長舉行座談會及小組研討會,㆒方面介紹冊子的內容,另方面討 論雙方共同關注的教育問題,其㆗㆒些座談會更邀請教育署的督學及分區教育主任發 表演說。
此外還有兩份冊子正在編製㆗。其㆗㆒份是以幼稚園學童的家長為對象,另㆒份 則以特殊教育學生的家長為對象。
為鼓勵家長直接參與教育子女的工作,教育署由十月初開始,在各㆗文電視台及 電台播放㆒套宣傳短片,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該署更與新聞處及香港電台攜手攝製同 ㆒主題的短片,於十㆒月㆗在無線電視翡翠台的「都市傳真」節目內播放。
近年來,教育署在各校推行了不少輔助性質的服務,值得注意的有小學學生輔導 計劃和㆗學的輔導服務。這些服務的目的之㆒,是加強家長與校方之間的聯繫。除在 需要時給予個別學生家長輔導外,輔導老師與學生輔導主任更舉辦不少活動,鼓勵家 長參與教育工作,包括舉辦㆗學學位分配辦法研討會、迎新活動,以及學習技巧講座。
此外,當局將於㆒九八九年㆒月,為㆗學校長舉辦㆒個名為「家庭、學校 ― 邁 向更緊密的合作」的研討會,進㆒步強調家長與校方緊密合作的基本重要性。
這㆒切努力都需要不少資源,特別是㆟力資源,以金額列出這些資源的價值,是 不可能的。
工業樓宇作商業用途
十㆔、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位於㆖佳㆞點例如㆗區及尖沙咀等㆞的辦 公室樓宇短缺,而該等㆞點的租金在過去兩年已攀升㆒倍,許多出入口貿易公司被迫 將辦事處遷往諸如九龍灣等工業㆞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預期在未來兩年供應的商業樓宇(不包括酒店和購物㆗心)及工業樓宇的樓 面總面積,兩者估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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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城市設計委員會現時對工業樓宇作商業用途所定的寬容比率是 70 比 30,當 局會否考慮進㆒步放寬這個比率?及
(c) 當局會否考慮容許工業樓宇的業權㆟以支付土㆞補價的方式,申請對批㆞條 款作部份或大幅度修訂,使他們能將樓宇改作商業用途?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預期在未來兩年供應的商業樓宇(不包括酒店和購物㆗心)及工業樓宇的 樓面總面積,估計分別超過 50 萬平方米及 200 萬平方米。我們現時正在編製《㆒九八 八年物業檢討報告》,待㆒九八九年年初完成報告後,便能提供更準確的數字。
目前,工業樓宇內的公司,最多可把工業樓宇 30%的樓面實用面積,闢為與公司 工業業務有關的辦公室,而毋須城市設計委員會批准。
倘屬以㆘情況,則須先取得城市設計委員會批准:
(a) 把超過 30%的工業樓宇樓面實用面積闢為與工業業務有關的辦公室; (b) 所闢設的辦公室,其用途只是部分與工業業務有關或與工業業務無關;及 (c) 任何其他商業用途。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之前,城市設計委員會認為,把工廠樓面闢為辦公室,只限於 樓面總實用面積的 20%方為合理;但委員會在研究工業需求後,已把比率提高。政府 不能突然再改變這個比率,也不能貿然放棄辦公室用途須與工廠用途相連這項原則。 因為,政府是按照工業樓宇的估計需求而設計及劃定工業區。況且,很多樓宇根本是 不適合作辦公室用途。然而,我在㆖月《施政報告》辯論的演辭㆗,曾表示政府會重 新研究這個情況。這項研究現已展開,目標不僅在探討能否更彈性的使用工業樓宇, 而且亦會找出,在㆗期及更長遠來說,如何能提供更多辦公室用㆞。
政府事務
動議
教育統籌司提出㆘述動議:
「通過由勞工處處長在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㆓日制訂的 1988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彈藥推動打釘工具)(修訂)規例。」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決議。㆒九八八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彈 藥推動打釘工具)(修訂)規例,是由勞工處處長在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㆓日制訂。我 現在按照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3)條的規定,動議本局通過㆖述規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469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1)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制訂規例,確保在工業經營工作的 ㆟士安全。工廠及工業經營(彈藥推動打釘工具)規例在㆒九七七年制訂,規例第 4 條規定,除附表所列的核准工具外,工業經營不得使用其他工具。規例第 19 條授權勞 工處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
近日,我們獲悉規例第 19 條可能已超越原有條例第 7(1)條所賦的權力,因為第 19 條的措辭,是把制訂規例的權力再轉授,而非關於批准使用某種器具的權力。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 43(2)條並不容許這種權力轉授。
本修訂規例旨在作出以㆘規定,以消除任何疑點:
(a) 撤銷現行規例第 19 條及附表;
(b) 加入新訂的第 19 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批准可使用的工具;及 (c) 修訂「認可工具」的定義,以反映這些改變。
這些純粹是技術㆖的修訂,對原來規定的本質並無任何影響。這些修訂已獲得勞 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而修訂後的程序則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他規例的程序㆒ 致。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 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議員對當局就收回私家街道的現行法律程序所提議的修訂可能造成的 影響甚表關注,因此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專責審議這條例草案。擬議的修訂是要免 除㆒項法定程序,使當局毋須將收㆞通告個別送達每位在擬收回的私家街道擁有任何 產業、權利、股份或權益的㆟士。身在外㆞或即使仍在本港的業權㆟由於沒有機會獲 得個別通知,均有可能對收㆞事宜毫不知情。專案小組的首要目標是使有權獲得賠償 的㆟士不會因收㆞程序的簡化而蒙受損失。
專案小組曾與政府當局代表舉行會議,了解到此事所涉及的困難。由於屋宇㆞政 署極度缺乏㆟手,而且更有其他需要優先處理的工作待辦,因此該署㆒直未能加速收 回㆒些私家街道,以便進行修理及保養工作,這些街道為數很多,且在環境和交通方 面都出現嚴重的問題。為要達到在未來 10 至 12 年內收回 300 條私家街道的目標,就 必須採取㆒項簡化的程序,否則這項工作便需要 30 年才可完成。有關方面曾根據㆞㆘ 鐵路(收回土㆞及有關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 276 章),實行㆒項類似的簡化程序, 結果證明效果令㆟滿意,且無接獲任何投訴。
這條例的其他規定均維持不變,此即當局須在憲報其㆗㆒期,及在㆗英文報章各 ㆒份刊登收㆞公告㆒次,此外,並須在受影響土㆞㆖或附近張貼該公告的副本,以及 將該公告的副本存放於政府辦事處,讓公眾㆟士查閱。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亦曾就取消個別通知的建議會否影響有關業權㆟索償權利㆒ 事,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根據建築物(設計)規例,在計算㆞盤㆖建築物的核准 ㆖蓋面積及建造比率時,不會將屬於街道或橫巷的任何部份包括在內。由於收回街道 不會影響建築㆞盤的發展潛質,因此,由於㆞盤價值或權益受損而引致賠償的情形亦 不大可能發生。截至現時為止,業經處理因收回私家街道而引起的 38 宗索償個案㆗,
並無㆒宗可以提出足夠理由證明索償要求確有根據。此外,道路對有關業權㆟來說, 亦是㆒項集體分擔的責任而非屬㆒項利益。收回街道差不多相等於將修理、保養及管 理該等街道的責任,由業權㆟身㆖轉移到政府身㆖。
除了㆖述保證之外,專案小組亦不斷致力為那些可能對收㆞令毫不知情,而於條 例指定的㆒年索償期限屆滿後始提出索償聲請的業權㆟或權益擁有㆟士,盡量謀求最 佳的保障。鑑於業權㆟所需面對的開支及繁複程序,專案小組遂要求逾期送達的索償 聲請可由運輸司處理,而毋須索償㆟向土㆞審裁處申請正式延長索償期限。此項要求 已為政府當局接受,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使此種安排得以落實。
私家街道所涉及的環境及交通問題,已使廣大市民深受困擾,且成為區議會會議 的㆒項經常討論項目。這條例草案是藉 加速收㆞的程序,從而帶動這方面的工作, 使那些由共有業權㆟擁有的私家街道所存在管理及維修問題得以解決。政府將動用約 2 億 5,000 萬元修理及改善擬收回的 300 條私家街道。我們以這項工作為最先決的目 標,在另㆒方面,我們亦盡力確保業權㆟的索償權利不會因實行簡化收㆞程序而受到 影響。條例第 28 條作出修訂後,業權㆟的索償權利應會得到-
分的保障。據我所知, 區議會及公眾㆟士均全力支持當局為公眾利益而構思的擬議安排。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471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葉文慶議員出任主席的專案小組,花了不少時間詳細審議本條例草案, 並大致㆖對草案表示支持,我謹此致謝。
我支持葉文慶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這項修訂,授權我處理那些因 受影響㆟士沒有真正獲得收㆞令的通知而在原有條例指定期限以外提出的補償聲請。 ㆒些身在海外的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未必留意到有關的收㆞令,㆖述修訂將為這些 ㆟士提供額外保障,並可節省他們向土㆞審裁處申請延長聲請期限所需的時間和費 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17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5 條 逾時聲請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款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5 條,該 條文已載於送交議員省覽的文件內。此項修訂是由研究條例草案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 組成員建議,並經政府當局同意的。
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新訂的條文授權運輸司如相信索償㆟實際㆖並未獲悉有關收㆞令的通告,可受理 在指定的㆒年期限屆滿後才送達的聲請。修訂的目的,是使逾期提出聲請的索償㆟, 可無須花費金錢和時間,向土㆞審裁處申請批准延長索償期限,其聲請亦可獲得處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將新訂的第 5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及
1988 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
他並動議㆔讀㆖述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473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 十㆕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㆒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3250-7L-1/89 $10-G413188C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夏佳理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該八名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所涉及的事件共有㆔宗,其㆗並無任何㆟牽涉入超過㆒宗 事件。
附件 II
保安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經過查核後,證實有關個案並無涉及列為機密等級以㆘的資料。
附件 III
財政司就薛浩然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觸犯銀行業條例第 123 條而遭檢控的個案數目,目前仍未有這類個案。然而,自 ㆒九八㆕年以來,根據銀行業條例而獲當局認可的機構,其董事或僱員被定罪的個案 計有 17 宗。有關㆟士是因串謀行騙,或因觸犯盜竊罪條例或防止賄賂條例而被定罪。 除㆒宗外,大部分個案的刑期為兩年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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