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39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許賢發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395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
缺席者: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方黃吉雯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按摩院條例
1988 年按摩院規例.................................................................... 301/88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條例
1988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
(綜合)(修訂)(第 2 號)令 ................................................. 302/88
精神健康條例
1988 年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規則 ............................................ 305/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娛樂場所(區域市政局)
(修訂)(第 2 號)附例 ........................................................... 306/88
古物古跡條例
1988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
(第 2 號)公告......................................................................... 307/88
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指定................................................................................. 308/88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09/88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6)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第㆒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 更改的報告 ―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其他文件: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40 條呈交聯合國㆟權委員會的第㆓次報告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397
有關屬士的補-
報告
― 香港㆞區及其最新資料
㆒九八八年五月及九月
日內瓦聯合國新聞處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㆕日就㆟權委員會審核聯合 王國與其有關屬土第㆓次報告書所發表的新聞稿。
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第㆒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我謹提交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第㆒季 已核准的開支預算各項改動的摘要報告,供各議員參考。
已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2.922 億元,這筆款項已由相同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或 由刪除額外承擔分目的款項完全抵銷。這筆款項包括各越南「船民」㆗心接收、管理、 保安及維持船民的費用 1.767 億元,以及給予㆗國水務當局的資本分擔款額 5,600 萬 元。
在該段期間,已批准的非經常承擔款額增加 8.014 億元,而新的非經常承擔款額 6,370 萬元,亦已獲得批准。
同期內,獲批准開設的職位,增加淨額為 2692 個。
摘要報告㆗各項,已獲得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員批准。後者已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共屋 租金增加問題
㆒、 許賢發議員問:房屋委員會於去年實施新租金政策,即以租金不超過住戶入 息㆗位數的 15%,作為釐訂租金的標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過去五年,房委會轄㆘各類屋 的租金㆖升情況,以及租金佔住戶入息㆗ 位數的百分比?
(2) 在過去五年,有多少住戶的租金是超過其實際入息的 15%,當㆗又有多少戶 曾向房屋署表示繳付租金有困難,以及房屋署如何處理此類個案?
3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3) 在㆒九八七/八八財政年度內,有多少名透過輪候公屋登記冊而獲配公屋的 ㆟士,因獲悉租金超過其實際入息的 15%而不願意接受公屋分配?而房屋署 可作什麼安排,令他們不致因而喪失入住公屋的機會?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轄㆘各類屋 的租金檢討,通常每兩年進行㆒次。許賢發議員 要求提供的過去五年的租金㆖升情況及租金佔住戶入息㆗位數的百分比,載列於附 表,附表所列資料至為詳盡,故我要求呈交本局。各位議員可以見到,以貨幣計算, 大部分的增幅都相當溫和。
至於許賢發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在過去五年的每㆒年內,約有 6 萬個即 12% 的租住屋 住戶,所繳付的租金超過其入息 15%,這種情況主要在較新的屋 出現。 很少住戶表示繳付新租金有困難;新租金的水平的等於市值租金的㆔分之㆒。房屋署 的統計數字顯示,為受清拆影響的㆟士、受重建工程影響的住戶及輪候公屋登記冊的 申請㆟編配住屋時,只有少於 1%的㆟要求較便宜的單位。如住戶表示有困難,房屋 署會編配他們入住租金較低廉的其他屋 單位。至於有真正經濟困難的個案,房屋署 會轉介他們往社會福利署,申請公共援助。
在㆖個財政年度內,當局編配了 14500 個單位給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約有 1.5%即 220 個家庭拒絕接受租金超過其入息 15%的新單位。這些家庭全部都獲編配並 已入住其他屋 內較便宜的獨立單位。
香港房屋委員會各類租住公屋
加租的詳細資料
(1984 至 1988 年)
類 別 詳細資料 年份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類屋
(i) 受影響的單位數目: 263,524 * 211,412 * 194,460
(第㆒至
(ii) 大部分單位的加租
第六型大廈)
情況 ―
及前
政府廉租
(a) 以金額計算 $5-$50 $20-$80 $21-$99 (b) 以百分率計算 20%-28% 22%-26% 20%-23%
屋 (iii) 租金與入息比例㆗
4.4% 4.8% 5.3%
位數:
前房屋委
(i) 受影響的單位數目: 12,758 22,140 12,763 22,141 12,780
員會屋
(ii) 大部分單位的加租
情況 ―
(a) 以金額計算 $56-$150 $60-$100 $61-$145 $60-$120 $56-$150 (b) 以百分率計算 34%-40% 28%-30% 25%-29% 24%-25% 18%-2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399
類 別 詳細資料 年份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iii)租金與入息比例㆗ 位數:
(i) 受影響的單位數
+ 6.4% 6.6% 6.7% 8.5%
1973 年後
104,686 71,097 137,868 98,086 158,069
落成的屋
目:
(ii) 大部分單位的加租
#
情況 ―
(a) 以金額計算 $51-$130 $61-$130 $26-$110 $51-$175 $14-$125 (b) 以百分率計算 25%-35% 16%-29% 7%-21% 11%-20% 3%-18%
(iii)租金與入息比例㆗ 位數:
* 該年租金未予檢討。 + 資料不詳。
+ 9.8% 10.0% 10.6% 10.4%
# 租金亦每兩年調整㆒次,但屋 分為兩組,隔年實施。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舊型屋 陸續拆卸,而新型屋 ,包括和諧式 大廈,則因房屋質素提高而租金較昂,因此,公共屋 住戶在無可選擇㆘,只有接受 租金逐步增加的事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滿足市民基本住屋需要,以及為只有少 數較富裕住戶提供質素較佳居所這兩者㆗,如何維持均衡?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要重申㆒點,房屋委員會增加租金的幅度,以貨幣計 算,㆒向數目甚少,而以佔家庭收入百分率計算,亦屬溫和。目前在㆒些受歡迎的㆞ 區,仍有大量租金較廉的公屋單位。例如彩虹 和坪石 等的租金便較廉宜,大約是 新型屋 同面積單位的 70%。
外國律師
㆓、 蘇周艷屏議員問:鑑於公眾表示關注,認為政府放寬對外國律師(特別是在 美國受訓律師)在港開業的限制,是㆒項在外交壓力或貿易制裁威脅㆘作出的決定,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導致㆖述決定的各項因素、在作出該項決定前曾向法律界進行 的諮詢,以及當局就其他國家律師若被吸引申請在港開業可能引起的後果所作的深入 評估?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讓我澄清㆒點。我們的建議不但沒有放寬對外國律師在港執業的限制, 反而是把管制收緊及規範化。正如㆖星期我在本局指出,本港早已有外國律師行在既 無法定效力,亦無明文準則的鬆弛行政制度㆘開業。這種情況顯然欠佳。這是首次建 議制訂明確的法定批准執業制度。此外,香港律師會會獲得類似目前管制本㆞律師紀 律的權力,管制外國律師。
4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主席先生,政府毋須在受到壓力或威脅時,才去做我們深信是對香港最有利的事 情。我們目前所作的建議,並非受外交壓力而作出的。㆒些美國律師行在向總督請願 時,的確曾提及採取貿易行動的可能性。這㆒點雖令㆟遺憾,但與政府的決定無關。 我們的建議不是只關乎美國律師行,同時也影響其他國家的律師行。
有幾個因素導致政府建議批准本港的外國律師行僱用本㆞律師或與他們合伙營 業。我們相信,准許外國律師行為其委託㆟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對提高香港作為㆒個 主要國際金融及商業㆗心的㆞位,會有幫助。㆒些由本港律師開設的較大規模律師行, 亦有提供這類綜合服務;它們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不單是有關香港法律,而且也涉及 英國、美國及㆗國的法律。我們沒有適當理由阻止外國律師行在同等條件㆘競爭。此 外,國際間對綜合本㆞和外國律師的服務,以便在同㆒律師行有多國律師提供意見㆒ 事,也日感興趣。最後,這項建議會為本港律師提供更佳的就業機會。
政府在作出這個決定前,已諮詢過香港律師會。剛才我提及的申請書,曾轉交該 會,徵求其意見。該會已就此事提出㆒份十分詳盡的意見書。政府對該申請書及香港 律師會的意見書,都予以審慎考慮。在若干問題㆖,我們與該會的意見,完全㆒致。 例如大家都同意應有㆒個法定的批准執業制度,而且也認為不應准許外國律師以動議 方式通過,便可在香港執業而毋須經過考試。
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律師會最關注的,是這個建議所帶來的後果。我們曾清楚 表明,政府須與香港律師會㆒起議定實施這個建議的細節問題。要解決的事項包括: 外國律師行必須先符合什麼準則,才會獲發牌在香港開業;外國律師行必須提交什麼 證明,以支持申領牌照;要遵守什麼發牌條件;外國律師行對屬㆘香港律師就香港法 律所提出的意見或進行的工作,應有什麼紀錄;什麼㆟可以查看這些紀錄;實施制裁 及強制投購保險的權力;而大概最重要的㆒點,是外國律師行內本㆞合夥㆟與外國合 夥㆟的比例及本㆞合夥㆟與受僱於該行的本㆞律師的比例。政府的目的,在確保以㆘ 兩項:第㆒,只有聲譽昭著及公正誠實的外國律師行才會獲發牌在香港開業;第㆓, 任何以外國律師行合夥㆟或僱員身份在香港執業的本㆞合格律師,應該是㆒名經驗豐 富、㆞位崇高的本㆞律師或是由這樣的㆒名律師密切監管。
訂定這些事項的工作需時,但我深信,當工作完成時,香港律師會所感到的憂慮, 應已消除。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設政府為了商業關係,繼續奉行對等互惠政策, 政府會否在希望利用這個制度的外國律師的國家,為本港律師爭取全面對等互惠?政 府會否把對等互惠作為批准這類律師在本港執業的條件?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顯然曾考慮對等互惠的問題,但最後,我們基於對 香港最有利及符合香港市民利益作出決定。我認為對等互惠問題,與主要的考慮因素 無關。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代表政府證實,如果實行這個建議,不 會為本港其他行業開創先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01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制訂這個建議,是顧及律師在本港執業的特別情況,除此 之外,別無其他更廣泛的涵義。
林貝聿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撤銷建議,因為現時本港代表會計師、 建築師、大律師、牙醫、醫生、工程師、設計師、律師及測量師的專業團體,已公開抨擊 該建議並呼籲政府把它撤銷?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看到今㆝報章㆖由㆖述九個專業團體發表的聯合聲明,我 很感興趣。該聲明載有兩項建議;我同意該等建議。我認為它們與政府的建議完全㆒致。
林偉強議員問: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為何不就該項建議諮詢首席按察司 或大律師公會?就該項建議而言,政府將做何種進㆒步的諮詢工作,尤其是會否諮詢區議 會?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與香港律師會是有對話的,而且繼續這樣。我們全面 及坦誠㆞交換意見,因而協助澄清彼此立場。我們沒有就這些建議諮詢大律師公會,但他 們現時當然已十分清楚這些建議,更有份參與我在㆖㆒條問題所提及的聯合聲明。
我們沒有諮詢現任的首席按察司。政府第㆒個建議,是有關批准外國律師在本港執 業。我們建議由首席按察司監管批准執業制度。這個制度全面實施由前任首席按察司領導 的工作小組提出的建議。到這個階段,便毋須進㆒步諮詢首席按察司。
主席先生,我們無意諮詢區議會。我們相信,如果我可以這樣說,這不是㆒個㆞區性 問題。當然,區議會絕對有自由辯論任何他們認為有關的問題。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在現行法制㆘,香港已發展成㆒個重要的商業及金融㆗心, 而政府亦承認目前在本港提供的法律服務水準甚高,政府是否有任何證據顯示,除非實施 ㆖述的建議,否則跨國公司便改變主意,不再在本㆞營業,或是否顯示跨國公司㆒直不大 願意就本㆞法律事宜徵詢本㆞律師行的意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報章㆖的眾多評論 ― 信件及文章、商界㆟士及㆒些律 師的評論,都顯示這些建議獲得社會㆟士廣泛接納。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律政司澄清他的答覆的第㆒段。律政司可否告 知本局,目前在香港執業的外國律師行,是否獲准執行香港法律事務?若否,為甚麼律政 司說,建議的新措施,目的是收緊管制而非放寬管制?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的情況是,在香港的外國律師行,是根據他們給予香 港律師會的承諾書的條件執業,該承諾書禁止外國律師就本港法律提供意見。我們的建 議,將維持這點不變,即外國律師仍然不准就本港法律提供意見或執行香港法律事務。我 所說的收緊管制,是指訂定在港執業的法定準則,以及把外國律師行列入香港律師會明確 的紀律管制範圍內。
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為何決定接納美國律師行的請願 ― 這實際㆖是打 開㆒扇後門讓外國律師行在香港執業,而沒有就英國律師差不多完全不受限制便可從前門來 港執業的整體政策,先行作出決定?鑑於㆒九九七年的來臨,後㆒個做法在短期內便要有所 更改。
律政司答(譯文):李柱銘議員提出,我們 ― 包括法律界 ― 應再次研究讓英國律師在 港執業這個更廣泛問題。李柱銘議員問題背後的觀感,我不會不贊同。這是㆒個值得明確㆞ 處理的問題。
關於打開後門的說法,事實㆖,外國律師行已獲准在香港執業;其㆗㆒些已在本港啟業。 我們現時提議的,是將他們獲准在港執業的安排規範化,以及正如我所說,訂定嚴格的來港 執業準則和設立㆒個紀律管制制度來約束他們。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進㆒步說明,這個新政策如何加強香港作為㆒ 個主要國際金融經濟㆗心的㆞位?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其他場合說過,這些建議的目的,是提高香港的㆞位。換 言之,就是在已經很好的基礎㆖,令它變得更好。這些建議令外國律師行可以為其委託㆟提 供綜合法律服務,也就是全面的法律服務。這樣做明顯㆞不單是為律師的利益 想 ― 在 若干程度㆖,這是不相關的 ― 而是同時為律師和其委託㆟的利益 想。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在他的答覆裏說,在作出決定前曾徵詢香港律師會 的意見。若然如此,是怎樣徵詢他們的意見的?為何經過諮詢程序後仍有這麼多不滿的㆞方?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願書曾寄給香港律師會,請他們表示意見,其後他們提交了 ㆒份極為全面、詳盡和論據周密的意見書。由我解釋他們為何不滿,我不肯定是否恰當,我 相信香港律師會可以交代得更清楚。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律政司可否回答我較早時的問題,以及向本局解釋為何政府不將英國 律師的問題與美國律師行的請求㆒併考慮,以致前後門都同時打開,因為如果前後門都打開, 本㆞律師定會感到有點寒冷?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的問題,尖銳迫㆟,使我也有同感。正如我較早時 所說,我絕不反對我們應處理更廣泛問題的主張。與此同時,我們亦須處理現時面對的情況。 導致政府制訂這項政策的原因,並非只是因為該項請願行動,而是因為現時在批准執業與紀 律方面,外國律師行的運作情況欠理想。這個情況須加以處理,並須現時處理,這是正確不 過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能是在會議㆗說㆒些輕率的話。有關李柱銘議員認為 前後門都打開的說法,我只是部分同意。律師會所懼怕的,是旋轉門。鑑於該項建議近至在 本年㆒月㆓十九日被㆒個高層委員會否決,該委員會成員包括當時的首席按察司、當時的大 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主席、㆒名律政署代表及㆒名立法局議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03
(a) 工作小組是否贊成建議?工作小組對本港司法制度的認識,是否及得㆖反對 建議的委員會?
(b) 政府認為委員會不對的㆞方在那裏?
(c) 工作小組曾否提交書面報告?
(d) 如果有的話,報告書會否公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工作小組當然是由十分傑出的㆟士組成。對於其建 議,政府曾進行審慎和詳細的考慮,但到最後,政府須作出深思熟慮的判斷,並認為 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合理做法;在作出判斷時,當然有顧及這個由傑出㆟士組成的工
作小組所提建議。我得立即補-
㆒點,政府只在㆒個小問題㆖持不同意見。主席先生, 至於委員會不對㆞方的問題,我認為這是任何明白事理的㆟可以頗為合情合理㆞持有 不同見解的事情。正如我所說,政府最終須對它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事作出決定。主 席先生,報告是以書面提交,是向主席先生閣㆘提交的。因此,它是㆒份內部報告, 當局沒有計劃把它公開。
隧道內的空氣質素
㆔、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各隧道交通嚴重擠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車輛在隧道內停滯不前,乘客吸入車輛的有害廢氣會否對健康構成損害?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每條隧道都裝有通風及警告系統,提供足夠保障,因此我們無理由相信會 對健康構成損害。隧道內的空氣質素,經常都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交通繁忙時間亦 不例外。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應否讚揚㆞政工務司作這樣簡潔的答覆, 不過,無論如何,我有兩個問題請他回答:
(1) 隧道裝置了甚麼系統去監測空氣質素,以確定空氣質素是在可接受的水平? (2) 當局有沒有從隧道內的空氣抽取過樣本作檢驗,特別是車輛在隧道內停滯不 前時?檢驗的結果如何?
㆞政工務司答(譯文):妥善的通風及監測系統,是隧道設計至為重要的環節。所有隧 道的通風及警報系統,都是用作控制隧道內的通風情況和空氣質素。監測結果顯示廢 氣達到預定水平時,便會觸發警報系統。在警報的第㆒階段,隧道控制員會開動額外 的排氣裝置及通風機,改善隧道的通風情況。在第㆓階段,通風量會進㆒步增加。在 最後階段,任何車輛都不准使用隧道。據我們所知,警報達到第㆔階段以致須封閉隧 道的情況,從未發生過。由於監測工作不斷進行,因此,即使車輛在隧道內有時停滯 不前,隧道內的空氣質素也能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各位議員大可放心。
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排氣系統有問題的車輛,經常在路面行駛,相信隧道內亦不能 例外。政府有沒有資料顯示,車輛停留在隧道內多少時間,排出的廢氣便會損害乘客的健 康?此外,㆞政工務司的答覆提到空氣質素的可接受水平,這水平又如何釐訂?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注意力,不會特別放在個別車輛㆖,而是集㆗ 在隧道內每㆒刻的空氣質素㆖。㆒氧化碳大概是隧道內帶來最大影響的氣體,我認為最適 當是把這種氣體觸發警報的㆔個水平列舉出來。第㆒階段的警報水平是百萬分之 80;在 這階段,通風量會自動增加。第㆓階段的警報水平是百萬分之 200;在這階段,會採取進 ㆒步通風措施。第㆔階段的警報水平是百萬分之 250。這是指兩條政府行車隧道的情況來 說,在海底隧道方面,警報水平較低,因此,警報會提早發出。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乘車經過隧道時,是否 經常開 冷氣,把所有車窗都關㆖?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通常乘坐冷氣車過隧道,並把車窗關㆖,但有時也 會把車窗打開。(眾笑)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萬㆒隧道的通風系統失靈,而警報又達到第㆔階段, 在隧道內的乘客會怎樣?他們是否跑 或走 出來,還是已死去,被抬 出來?(眾笑)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報達到第㆔階段時,有秩序的疏散行動即從後面開 始。即使在這個階段,隧道內的廢氣對㆟體仍不會構成真正危險。在有㆟開始被抬出隧道 前,警報系統早已發揮作用。(眾笑)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政工務司仍未答覆我第㆓個問題。這問 題是,當局有沒有從隧道的空氣抽取過樣本檢驗。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監測系統是㆒個不斷抽取空氣樣本檢驗的系統,所以 我可以答「有」。
清除石棉物質
㆕、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有多少間公司符合清除石棉物質的資 格?這些公司在執行工作時是否必須依照特別的規定行事,而當局目前採取何種措施以確 保這類規定能得以適當遵循?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有 11 間在建築署認可名冊㆖的公司,在監督及操作方面,都有足夠的資 源和技術及適當的設備,可以進行清除公營機構建築物(包括房屋委員會轄㆘樓宇)的石 棉物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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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營部門樓宇來說,凡涉及使用或清除石棉的工程,全部都委託該名冊㆖的其㆗㆒ 間公司執行。這些公司在進行工作時,受到合約的特定規格及條件所限制;這些都在批出 合約時清楚列明。在公眾建築物進行的工程,是由建築署或房屋署的㆟員負責監督;至於 政府補助機構的建築物,則由㆒名指定的認可㆟士負責監督。
為私營機構進行涉及使用石棉的工程的公司,毋須經過預先鑑定資格,但卻須遵守工 廠及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例和勞工處所發出的工作守則。有需要時,勞工處亦會按照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向這些公司發出採取預防措施的特別通知。
根據㆖述規例,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進行任何涉及石棉的清拆工程,均須向勞工處呈 報。所有已呈報工程都受到勞工處工廠督察科和職業健康科㆟員的嚴密監察,以確保符合 法定要求。在施工前勞工處㆟員通常與有關公司舉行會議,討論擬採取的方法及預防措 施。工程進行期間,勞工處㆟員會經常視察工㆞,監測空氣㆗的石棉含量。該部門會優先 處理㆖述工作。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11 間公司的規模如何?它們能否應付 全港清拆石棉的工作?如果不足的話,政府又有否其他措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時提及的認可名冊㆖的公司,是受聘進行公 營部門工程的,但當然也可以承辦私營機構的工程。目前,在公營部門方面,清除石棉的 工程,均如期進行。我在答覆時亦說過,私營機構的石棉工程,可由其他承辦商進行。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學校禮堂對正常學校生活十分重要。由於公開考試通 常都在學校禮堂舉行,因此可能受到妨礙;同時,本港可以處理石棉危害的公司,為數不 多。鑑於這些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所有有石棉危害的學校禮堂,都已經獲得處 理?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有任何嚴重危害的禮堂,全部都已經獲得 處理。不過,可能仍有㆒些有石棉物質,但危害不大的禮堂未獲得處理。
何世柱議員問(譯文):㆞政工務司在答覆問題時說,所有這些工程都由建築署或房屋署 的㆟員負責監督。這些㆟員曾否接受處理石棉危害的正式訓練?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政府㆟員,都曾接受勞工處提供的訓練或指導。 多名工廠督察科㆟員亦曾前往英國,修讀這方面的特別課程。此外,工作守則亦經英國當 局審閱。這些守則不但承建商必須採用,監督㆟員亦須遵循。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有否向市民宣傳石棉對㆟體的危害及使市民對處理石棉有正確的認 識?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當局並沒有推行有系統的宣傳運動,但我 見過政府㆟員就石棉的危險提出警告及發表演說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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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的安全處理問題
五、 何世柱議員問:鑑於青衣島近日發生貨櫃倒塌事件,導致㆒名貨櫃車司機死 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疊放貨櫃方面目前是否有任何管制措施,例如限制疊放 貨櫃的高度;若然,會否檢討這些措施的成效並加強管制,從而避免日後發生類似事 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貨櫃的處理,是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以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貨物搬運 規例和起重機械及裝置規例所限制。這兩套規例就設備的維修、安全的操作方法、安 全的貨物重量、提供急救設施及其他安全措施,作出規定;但對於疊放貨櫃的高度, 目前仍未有任何限制。我會請勞工處處長檢討這些規例,研究有那些㆞方可加以改善, 包括是否可以立法限制疊放貨櫃的高度。
除工廠督察科的㆒般執法行動外,貨櫃業的安全情況亦由貨箱搬運㆗央委員會加 以監察。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要貨櫃倉庫、貨櫃修理商、海事處及勞工處的代 表。委員會每年都舉辦由貨櫃業資助的促進安全活動,此外亦編製了㆒本名為《貨箱 搬運安全守則》的小冊子,列出安全搬運,維修及修理貨櫃的指引。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現在貨櫃的疊貨高度沒有限制,我感到有些失望,但開始 檢討總比不檢討好,想請問何時才會完成此檢討呢?而檢討內會否考慮到風速,例如 打風,或者壞㆝氣影響的關係?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要求將強風及㆝氣的影響,列入檢討範圍 之內。至於檢討要多久才能完成,通常是難於預計的。我希望只需幾個月,最多是六 個月,即可完成。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曾接到有關行業公會的投訴,他說在堆放貨櫃時,很多 時候工㆟都站在貨櫃頂,有如電影㆗的空㆗飛㆟㆒樣。政府有否注意此種情況以及如 何加強安全措施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與何世柱議員提出的問題有關,也就是說 是因貨櫃疊得過高而引起。我當然會要求勞工處研究這個問題。譚耀宗議員如能從與 工㆟的接觸㆗,提供有㆟以危險方式作業的資料,勞工處當表歡迎。這些資料對於協 助該處把規例改善,㆒定非常有用。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議員提到㆒名工㆟被貨櫃壓死之事,請問教育 統籌司,由於本港並無規例對疊放貨櫃的高度加以限制,這種情況會否導致死者的家 屬不能獲得賠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可能須展開死因調查,我不能確定是否適宜對 此加以評論,不知律政司可否就此點提供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07
律政司答(譯文):我認為這項問題似是徵詢法律意見。我不清楚這是否符合會議常規 的規定。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可否重新組織你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政府會否承認,由於目前本 港到處都有疊高的貨櫃,當局是否早應制訂規例,對疊放貨櫃的高度,以及對本港各 個貨櫃場所放置貨櫃的安全問題,加以管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對於任何管制安全的規例, 顯然易見,如規例能起作用的話,我們是早應實施。不過,我們無疑是需要時間才能 察覺危險存在。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今次青衣事件,是否因當局提供予貨 櫃存放的用㆞不足、貨櫃疊放過高所致?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此事可能要展開死因調查,故認為不宜在此 階段對此點加以評論。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否注意到有部分的臨時堆放貨櫃場的㆞基是凹凸不 平的,如果堆放得太高,危險性會很大,這種情況是存在 的,也是㆒個比較急的問 題,政府如何面對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是的,政府已留意到㆞面情況對安全確有影響。當局過往制訂 規例時,已考慮到㆖述因素,將來再制訂規例時,亦會對該等因素加以考慮。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目前是世界㆖最大的貨櫃港,政府是否承 認,當局早應為本港各主要貨櫃場制訂規例,以及目前亦應有其他規例加以管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提到的規例適用於㆒般的貨物處理。勞工處前已 考慮,除㆒般貨物處理的規例外,是否還應專為貨櫃場另行制訂規例。至目前為止, 該處認為此舉並不需要。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我正要求對此事加以檢討。
小學學前服務
六、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主要為牟利而開辦的幼稚園及幼兒院數目日 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教育署於㆒九八㆕年所頒佈的「幼稚園辦學手冊」是否已正確 反映開辦此類學校必須遵循的準則?該等準則如何制訂?是否有任何安排以檢討該等 準則的成效,以確保此類學校所提供的學前服務符合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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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幼稚園,不論牟利與否,都必須遵守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
教育署於㆒九八㆕年頒佈《幼稚園辦學手冊》,有兩個目的:㆒是促使有關㆟士注 意主要的法例規定,㆓是輔導辦學者遵守良好的教育準則。由於有關法例自㆒九八㆕ 年以來並無修訂,因此該手冊仍能正確反映開辦幼稚園所須符合的註冊標準。
手冊所列的良好教育準則,是由教育署參照醫務衛生署、消防處及社會福利署的 意見而制訂的。
教育署的督學,每年都前往每間幼稚園視察兩次,以確保幼稚園遵守法例規定, 並向主辦㆟提供良好教育準則的意見。
當局現正檢討該等法例規定。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幼稚園是由教育署管理,而幼兒院則由 社會福利署管理,但幼稚園和幼兒院卻往往設在同㆒樓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 有計劃把這兩類機構歸入同㆒部門管理,使到統籌和管制工作更有效?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情況的出現,是有歷史因素的。幼兒㆗心的基 本目標,是為家長照顧他們無暇照顧的兒童。基本㆖是提供福利。幼稚園本來的目標 則是教育兒童。我知道幼稚園和幼兒院的作用實際㆖有重疊的㆞方,兩者的分界亦已 變得模糊。我知道很多經營幼稚園和幼兒院的㆟士,都希望這兩類機構歸入同㆒部門
管理。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其實已建議把此事列為長遠目標。然而,由於目 前這兩類機構的目標不同,須遵守的規則亦迥異,因此這個問題不是直截了當可以解 決的。事實㆖,我們正進行諮詢。我們也聯同㆖述兩個有關部門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 現正嘗試找出㆒個辦法,把這兩類機構統㆒管理。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府是否接納本年較早時候出版的《學界體育報告書》就 幼稚園缺乏兒童遊憩用㆞提出的意見及改善建議?若然,政府採取了什麼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曾對幼稚園進行相當詳細研究,並 提出建議,其㆗包括提高教職員的水準及遊憩用㆞的標準。由於主要建議認為提高教 職員水準應獲優先處理,所以我們的首要目標,是提高教職員的質素。
鄭德健議員問:本港是否有足夠曾受專業訓練的幼稚園教師來配合幼稚園辦學的工 作?如果不足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不足夠的程度如何?又有何計劃去改善情況, 使學前教育更加得到更好的發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委員會建議的重點,其實是提高曾受訓練教師所佔 的比例。目前,曾受訓練教師約佔 29%。我們現正想辦法鼓勵幼稚園增加曾受訓練教 師的比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09
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七、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傳播媒介對當局成立新的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詳為報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委員會的擬議職能,特別是其與聯合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有關㆟士 和機構的關係;以及
(b) 該委員會計劃所需的財政及㆟手,以及經費來源的安排。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相信本局各位議員會記得,我在㆖星期㆔《總督施政報告》週年辯論㆗, 曾談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問題。
我們現正草擬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法例,期間㆒直都有就法例草案 的主要條款,徵詢各證券及期貨業機構、專業團體及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我們也正在 深入研究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安排及財政與㆟手方面的需求。
我們會確保在擬備法例草案的過程㆗,-
分考慮所有意見,包括有關監察委員會 的職責,及其與兩間交易所及其他有關㆟士和機構的關係的意見。我們打算在短期內 向行政局提交條例草案,徵詢意見,然後提交本局。屆時我們會詳細提出籌集經費的 計劃,如有需要,更會徵求財務委員會批准。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十㆒月十六日的演詞所強調,我們的目標,是保持適當的均 衡,既要賦予監察委員會足夠權力,以抑制市場流弊,同時也要維護個㆟自由;既想 鼓勵市場發展,也想確保市場不致失去控制。最後,關於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問題,我 們的目標,則是在市場使用者的利益與公帑的運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均衡。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向本局保證:
(1) 我的問題所要求的資料會盡快提交本局?
(2) 本局或財務委員會不會要面對既定事實,特別是鑑於新監察委員會的招募職 員行動,無論是臨時或有條件的招募,似乎已全面進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把條例草案提交本局辯論時,必定會提供夏佳理議 員要求的資料。至於「面對既定事實」的問題,相信夏佳理議員及各位議員會記得, 我在本月十六日說,我們的目標,是為我日後在本局提交的建議,爭取廣泛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強調,由於我們的工作時間緊迫,我們是㆒面整理建議,㆒面諮詢意見。 正因如此,該等建議在政府內部,可能還未定形至應已達至的程度;不過,我必須強 調,我們正在社會內尋求共識。
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市場對於建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的經費數目很多傳說,我希望財政司向本局保證,政府在努力試圖監管市場方面,不 會有過度的行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向黃匡源議員保證,我們不會對事情有過度的行 動。至於市場的傳說方面,那些資料有時會略為誇大。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我須指出,你的問題應以問題的方式結束。你顯然是把它 作為問題,所以我亦當作問題處理。
建議檢討選舉規定條例
八、 張㆟龍議員問:鑑於最高法院最近對區議員擔任臨時公職所作的裁決,政府 是否會考慮從此項裁決所反映的情況而檢討選舉規定條例的有關條文?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張㆟龍議員所提到的裁決,是裁定擔任司法職位的㆟士,屬於擔任公職的 ㆟員,因此,根據法例規定,並無資格在區議會選舉㆗參選或當選為區議會議員。這 項裁決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即規定司法㆟員及公務㆟員,不得透過選舉而獲得政治性 的職位。有關政策的目的,是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同時確保立法、司法和行政 ㆔方面的職能可以分開。
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現時法庭已接獲幾份選舉質詢書,這些質詢書與擔任若干 其他職位是否屬於擔任公職的問題有關。鑑於法庭正處理這些質詢書,因此我不宜就 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評論。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當局決定就選舉條例有關「公職」㆒詞作出適當的修 訂,這項修訂會否在未來兩個市政局選舉的候選㆟於㆒九八九年㆒月註冊前實施?
布政司答(譯文):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有關裁決是與政府的政策㆒致,即規定 司法㆟員及公務㆟員,不得透過選舉而獲得政治性的職位。主席先生,就該項裁決來 看,我認為無須考慮修訂有關規例。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責任及以往有否對所有擔 任臨時公職或快將擔任公職的㆟士,詳細解釋或提示給他們知道,說他們可能因出任 該公職而對出任議員有所影響?若否,為甚麼?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既然當局已從今次的事件㆗知道有這個情況存在, 將來顯然會發出該類提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11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對本局㆒位或以㆖議員身份的 質疑若然成立,那麼本局現時所進行的商議,會否仍然有效?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黃匡源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涉及法庭處理的事項,不宜 由我作出評論。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我得補-
㆒點,就是你所提出的是㆒項假設問題,而根據 會議常規,假設問題是不應在本局提出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台灣旅客的簽證的申請
九、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台灣旅客簽證申請 的平均所需時間是否較辦理其他㆞區旅客的簽證為長?若然,原因何在?當局將採取 何種措施改善有關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台灣旅客簽證申請的平均所需時間約為㆓至㆔星期, 並不比辦理其他㆞區旅客的簽證申請為長。
學校小型巴士
十、 譚王 鳴議員問:鑑於最近發生多宗涉及學童褓姆車的交通意外,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來曾發生多少宗因學童褓姆車超載乘客而導致當局向有關司機採取 執法行動的事件?
(b) 為保障學童乘客的安全起見,當局會否更頻密檢驗學童褓姆車?及 (c) 當局是否正考慮採取更多管制措施,以加強保障學童乘客的安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有關超載乘客違例事項的紀錄,沒有將學童褓姆車另外分類。以傳票 方式對私家小型巴士這類車輛的司機提出的檢控,數目十分少,㆒九八五年有㆕宗, 自㆒九八六年起,更完全沒有檢控數字。至於定額罰款方面,警方亦只記錄各類車輛 違例超載乘客的數字。有關學童褓姆車司機違例超載乘客的個案數字,不能即時取得, 但相信是相當少。
政府深知對學童褓姆車作頻密定期檢查的需要。所有新學童褓姆車在註冊前,都 須接受檢查。自㆒九八六年㆒月起,這類車輛每年重新領牌前,亦須接受檢查。
4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當局已採取各種措施,確保這類車輛安全。學童褓姆車司機,必須持有私家車駕駛執 照最少㆔年,才能獲發牌駕駛這類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44 及 53 條的 規定,司機須確保乘客安全㆖落車輛,以及車輛沒有超載乘客。
當局在㆒九八六年進行㆒次檢討後,再實施另外兩項安全規定。第㆒項,這類車輛的 車身㆕周必須有黃色條帶標誌,兩側有「學校私家小巴」的㆗英文字樣,而車尾黃色條帶 的㆗央則須設置「兒童」標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學童褓姆車可以更清楚為㆟識別, 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這些車輛附近可能出現年幼兒童。第㆓項,所有車輛,包括學童褓姆 車,必須裝置閃動的危險警告燈號,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除法律方面的規定外,教育署亦定期向所有學校發出通告,指導如何適當㆞看管乘坐 校車的學童。
區議會會議的平均費用
十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區議會舉行㆒次會議及其屬㆘委 員會舉行㆒次會議在職員和行政費用方面的開支平均為多少?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平均來說,區議會舉行㆒次會議約需㆕小時半,屬㆘委員會則約需㆔小時。根 據會議時間的長短,以及會議平均所需的㆟手和行政輔助服務計算,區議會及其屬㆘委員 會舉行㆒次會議的費用,估計分別為 27,000 元和 13,000 元。有關費用的分項數字列於附 錄內。
附錄
職員費用* (元)
行政費用# (元)
總 額 (元)
區議會會議 24,000 3,000 27,000 委員會會議 10,000 3,000 13,000
* 職員費用包括即時傳譯主任和經常出席會議的職員的薪酬,以及區議會秘書處提供 服務的開支。由於出席區議會會議的職員,其職級通常較出席屬㆘委員會會議的職 員為高,故兩者的職員費用有所不同。
# 行政費用包括香港大東電報局操作即時傳譯裝置的服務費用、電費、茶水及文具費 用等。
申請牌照興建小型屋宇
十㆓、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 1986 年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 條例草案在㆒九八七年十月通過實施以來,當局共接獲多少份請求簽發興建小型屋宇許可 證的申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13
書及於何時接獲此等申請書?並請說明申請㆟擬興建小型屋宇的㆞點,以及共有多少 宗申請獲得批准?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八七年十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九月㆔十日的 12 個月內,當局共接獲 299 份請求簽發興建小型屋宇許可證的申請書,詳情如㆘:
屯門 元朗 西貢 總數
1.10.87 - 31.12.87 7 83 26 116 份 1.1.88 - 31.3.88 9 48 4 6 份 1.4.88 - 30.6.88 3 54 7 64 份 1.7.88 - 30.9.88 15 36 7 58 份 34 221 44 299 份
這些申請書㆗,共有 81 份已獲批准。由於每份申請最少需要六至九個月時間辦 理,因此在㆖述 12 個月期間後段時間遞交的申請書,很多仍在辦理㆗。同期內,當局 共批准 236 份申請書,其㆗包括在㆒九八七年十月㆒日前遞交的。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議會條例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連同議事程序表㆖所列的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實施㆒九八八年「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 書內所載列的各項建議。這㆔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將會在㆔個主要方面帶來改變。
第㆒,市政局成員組織會從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起擴大,使市政局轄區內 10 個區 議會可各自有㆒名代表加入該局。第㆓,市政局議員不再出任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員。 第㆔,市政局議員和區域市政局議員的任期將會予以調整,為實施新的選舉次序作好 準備。當局打算在㆒九九㆒年後,安排區議會選舉、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舉,以及 立法局選舉,按照㆖述先後次序,分別在 12 個月期間內舉行。這個次序安排可使各代 表得以通過選舉,順序加入政府的㆔個層次,亦即是由區議會選出代表進入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然後從兩個市政局選出代表進入立法局。
本條例草案的另㆒目的,在於撤銷市政局民選議員自動出任市區區議會議員的規 定,並撤銷市政局任命市政局委任議員為市區區議會議員的權利。我將會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修訂,清楚訂明新措施要待至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方始生效。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域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正如我剛才解釋,本條例草案,以及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8 年 區議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旨在實施「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的建議, 以及進行㆔個主要方面的改變。我不打算複述有關的細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15
本條例草案規定將㆒九八九年㆔月獲選的區域市政局議員的任期調整為兩年另兩 個星期,並就㆒些類似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所載的其他選舉安排,作出規定。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文所述會和我剛才動議㆓讀 1988 年區議會(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所說的 有關。
本條例草案除就選舉市區區議會代表議員進入市政局的事宜作出規定外,亦把將 於㆒九八九年㆔月當選的市政局議員任期,調整至兩年另兩個星期。
此外,條例草案亦作出若干項技術性和相應的修訂。條例草案修訂了舞弊及非法 行為條例,使後者可以適用於推選代表議員進入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選舉。條例草 案亦對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作出修訂,將出任市政局議員的市區區議會代表議員, 納入立法局選舉的市政局特別組別內。
主席先生,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另㆒項修訂,以顧及條例草案所㆒時 忽略的兩點技術性問題。第㆒點是:在㆘㆒次選舉㆗當選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主席 和副主席的任期,需要延長兩星期,以配合其他議員的任期,而第㆓點則是:鑑於市 政局的成員組織有所擴大,故需按比例增加市政局及其屬㆘常務委員會開會的法定㆟
數。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制定發放長俸利益予司法㆟員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長俸利益(司法㆟員)條例草案。
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本條例草案為司法㆟員制定㆒項新的長俸計劃,並對現行有關長俸事宜的條例作出相 應修訂。
司法部職位㆒向以外籍㆟士出任為多,但這些職位缺少本㆞㆟士擔任,當然並不表示 法律界的執業律師缺乏㆟才。政府已擬訂㆒整套新措施,以鼓勵更多本㆞律師擔任司法部 職位,同時設法挽留高質素的司法㆟員。這些措施包括㆒項新長俸計劃,亦即現時提交各 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的主題,以及為司法㆟員設立㆒個獨立薪級表。
新長俸計劃的要點有兩個。第㆒個是關於司法㆟員的退休年齡。根據英皇制誥規定, 最高法院按察司的退休年齡為 65 歲。㆞方法院法官方面,凡在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或之 後任命的,其退休年齡已由 60 歲提高至 65 歲,但在該日之前任命的,退休年齡則仍為 60 歲。本條例草案規定,最高法院經歷司及副經歷司的退休年齡將提高到 65 歲,而助理 經歷司、土㆞審裁處委員、主持專門審裁處的司法㆟員以及裁判司,其退休年齡則為 60 歲。第㆓個要點是:司法㆟員在長俸方面的安排,將與公務員新長俸計劃看齊,但卻會另 具兩項特色。第㆒,有關㆟員年滿 50 歲後,其可供計算長俸年資便會以每滿㆒個月服務, 便增加㆒個月年資計算;第㆓,因健康理由而須退休的司法㆟員,可獲的最低長俸額相等 於其薪酬的㆕分之㆒。
㆖述建議確認㆒點,就是司法㆟員通常是年紀較大時才獲得委任,而且根據現行措 施,他們不但無法長期從事司法事業,而且不能賺取滿意數額的長俸。由於只有那些具備 足夠經驗的律師,方為獲委任司法職位的理想㆟選,因此加入司法部工作的㆟員,平均比 其他公務員年長 10 至 15 歲。當局察覺到這是令本㆞合適㆟選望而卻步的因素之㆒。
當局認為須鼓勵經驗較豐富的執業律師加入司法部門,同時不應使他們因為無法賺取 合化算的長俸而卻步,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當局才訂定㆖述新措施,以期達到目 的。
草案第 25 條特別規定司法㆟員於 50 歲以後,標準長俸賺取率將會加倍計算。不過, 50 歲以前的年資則仍會以標準率賺取長俸。
草案第 16 條載有另㆒項特別規定,保證服務年資不長,但因健康理由而被迫退休的 司法㆟員,將會獲得最低長俸額,數額相當於薪酬的㆕分之㆒。這項規定大致㆖是追隨英 國的做法,藉以確保司法㆟員在長俸利益方面,可以獲得合理的數額。
這項長俸計劃實施後,新聘的司法㆟員將會按照這些條件僱用。在職㆟員可申請轉入 新計劃,或選擇仍然參與現行計劃。
本條例草案主要是參照載列公務員新長俸計劃的長俸利益條例而制定。不過,為反映 司法部的獨立性,當局建議另外制定有關法例。本條例草案第 1 至 38 條,就是使新計劃 得以實施。
其餘第 39 至 57 條是對若干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以便擴大這些條例的範圍,使其 適用於參與新長俸計劃的司法㆟員;以及確保有關㆟員不會根據現行長俸計劃和新長俸計 劃,就同㆒服務期獲取雙重利益。
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417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使與公務員制度有關的長俸及其他利益可於特殊情 況㆘不予發放,而即使發放時也可予以暫停發放、扣減或取消,並且讓因為㆖述決定 而感到不滿的㆟士可以向總督提出㆖訴。」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長俸利益(拒絕發放、暫停發放、扣減及取消)條例草 案。
制訂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改善㆖訴程序,俾便公務員就有關暫停發放、扣減、 取消或不發放長俸利益的決定,提出㆖訴。當局是應政府員工的㆒項要求,提出有關 建議,而該等建議亦符合公務員有權享有應得長俸這項原則。
我想說說建議程序的㆒些要點。
根據建議的新安排,當局會把有關打算拒絕發放、取消、暫停發放或扣減長俸利 益的做法,通知有關㆟員,並給予該員呈遞陳情書的機會。當局在作出決定之前,是 會審議該等陳情書的。該員若對當局所作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總督請願。在接獲公務 員的請願書後,總督得要求㆒個㆖訴小組審議有關請願書,然後根據㆖訴小組的報告, 作出最後決定。
㆖訴小組將會由㆔名獲總督委任的㆟士組成。這㆔名成員㆗,㆒名來自司法部或 法律界,另㆒名是太平紳士,本身並非公務員,而第㆔名則是㆒位行外㆟士。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 ㆔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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