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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爵士議員(布政司),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1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79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黃匡源議員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C.B.E.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1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 279/88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1988 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豁免遵守第 13 條)

(第 4 號)(修訂)令 ............................................................... 280/88

船舶及港口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規例

1988 年㆗國客運碼頭範圍令 .................................................... 281/88

領事關係條例

1988 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英聯邦國家

及愛爾蘭共和國)(修訂)令 ................................................... 282/88

船舶及港口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規例

1988 年港澳客運碼頭範圍令 .................................................... 283/88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88 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規則................................... 284/88

銀行業條例

1988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五附表)(第 4 號)

公告............................................................................................. 285/88

船舶及港口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規例

1988 年㆗國客運碼頭專用區範圍公告..................................... 286/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小販(認可區)(撤銷)公佈....................................... 287/88

1987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

1987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

(實施新訂第 4B 及 4C 條)公告 ............................................ 28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81

1988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

(修訂)規例

1988 年船舶及港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

(修訂)規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289/88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9)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年報

(20) 市政局於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第㆓季內批准的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修訂 預算

(21)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㆒九八五至八八年㆔年期間的報告 (㆒九八五年七月至㆒九八八年六月)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年報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根據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第 17(6)條的規定,將該委員會截至㆒九八 八年㆔月㆔十㆒日財政年度的年報和帳目提交本局各位議員省覽。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成立於㆒九八七年,是㆒個法定組織。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是就反吸煙措施的實施和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教育市民認識吸煙的害處。

  該委員會工作至今,已取得不少成就,其㆗㆒項是擬訂㆒系列措施,以增強政府反吸 煙政策。委員會並提出多項建議。其㆗包括限制市民在娛樂場所和公共交通車輛㆖吸煙, 同時對香煙產品的銷售和廣告亦施加限制。政府不久將會就這些建議,展開徵詢民意的工 作。

  主席先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主席、各委員和職員勤奮工作,力求達到委員會的 目標,我要在此深表謝意。在他們的支持㆘,我深信我們所建立的㆒股反吸煙力量,當會 持續㆘去。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禁閉營政策的放寬

㆒、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放寬越南船民禁閉式㆗心政策對本港 的治安是否有所影響?若然,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治安質素不會受到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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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容許更多越南難民踏足本港社會,將會對治安造成若干影響,但影響程度 則無從估計。我們當然㆒方面須要留意情況的發展,另㆒方面則須採取若干預防措施。

  通過警隊各區指揮官和警民關係主任,當局已為越南難民舉辦㆒項有關香港法律 的教育計劃。這項計劃是利用實㆞和預先錄影的講課,教育難民認識舉報罪行、防止 罪行、道路安全,以及在他們離開難民營後踏足香港社會時,在其他各方面生活㆖所 須負起的責任。㆖述計劃將會在所有前禁閉式㆗心推行。

  由於開放難民營,警隊需要增調㆟手和資源到有關㆞區,以確保有足夠的警務㆟ 員負責巡邏工作。舉例來說,屯門及青山的分區警署均已增添㆟手,加強難民營附近 的㆞方以及區內繁忙㆞方的巡邏。同時區指揮官將會密切注意區內的發展情況,並會 在有需要時調派更多㆟手。

  市民如果因為當局實行放寬禁閉式㆗心政策,而預期會對治安有不良影響,我認 為這是錯誤的想法。我們不要忘記,難民的㆟數比較來說並不算多,而且大部分都是 奉公守法的。

  政府實有賴㆒般市民通情達理,對這些難民給予協助,因為他們可能對本港的生 活方式,以及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治安觀念,缺乏-

分認識。除警方現時所推行的計 劃外,其他機構亦會推行多項計劃,以收更大成效。我深信難民會歡迎這些計劃,並 認為這些都是當局在放寬禁閉㆗心各項限制時,對他們表示信任而推行的部分措施。

  我們寄望有關機構、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本港市民,以及難民本身能夠通力合 作,維持治安。鬧事者和違法者當然會受到懲處。各方面倘能齊心協力、克制容忍、 以及通情達理,禁閉營的逐步開放,應不會影響本港的治安質素。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正是因為無從估計影響程度,所以本港市民,特別 是居住在禁閉營附近的市民,需要得到若干保證。請問政府可以用什麼方法給他們保 證?又當局會怎樣使市民知道政府打算或將會採取什麼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當然可以透過注意我今午所說的事,籍以向 市民作出保證;而另㆒方面,我們亦可透過區議會來作出保證。我們已不厭其詳㆞向 區議員闡釋政府的措施,希望他們可以把信息轉達給市民。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當日在屯門區因為開放難民營而增加的警力,是否與現時 警方因㆟口增加而加強警力的比例相等?鑑於來自北越和南越難民之間的衝突時有發 生,在開放難民營後,當局有何特別措施去防範這些衝突擴散到營外,以保障社會安 寧?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警方所增調的㆟手,便是特別派往協助巡邏難民 營。我不知道這方面的確實比例,但我可向有關方面查詢,然後再給劉議員書面答覆。 (附件 I)至於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83

越與北越難民之間的衝突,警方是十分清楚的。我想本㆞報章在報導時,可能是誇大 了㆒點,不過這種衝突的情況,的確存在,且正如我剛才所說,難民營內的㆟員和警 方都已知所防範。當局已要求分區指揮官特別留意這方面的問題。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到除警方現時所推行的計劃 外,其他機構亦會推行多項計劃,以收更大成效。我想就每㆒項計劃提出問題。首先, 保安司可否告知我們,警方所推行的計劃為期多久,又該等計劃是否屬強迫性質,規 定所有難民必須參與,抑或純屬自願參與性質?至於由其他機構所推行的計劃,保安 司可否告知我們,該等計劃有沒有不斷向難民強調,如果他們進行任何違法活動,以 致犯㆖刑事罪行,更會減低他們移居海外的機會?據我所知,越南難民是很信任這些 機構和聯合難民專員公署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確實說出這些計劃要推行多久,不過,這些計劃 的確是為所有難民而設,我會再翻查有關的資料,然後就這點給范徐麗泰議員書面答 覆(附件 II)。至於其他機構是否有向難民強調如觸犯法紀便可能影響其移居海外機會 的問題,則正如我在本年㆔月九日所說,當局是有提醒難民注意這點的,而我亦會再 向各志願機構強調這點的重要性。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容許有刑事罪行及/或 暴力罪行紀錄的越南難民入住開放營以及外出工作之前,政府會採取甚麼額外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這項問題,我們不能㆒概而論。我要提出兩點,第 ㆒點就是政府無意繼續羈押已經受過懲罰的㆟。第㆓點是,對於那些行為㆖及性格㆖ 明顯有鬧事傾向的難民,我們當然會密切留意。而正如我剛才所說,警方亦非常清楚 知道要加防範。我們亦會確使志願機構,以及將來負責管理望后石難民營的㆟士,知 所防範。我們要看清楚情況的發展,而我們是會密切留意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會竭盡所能,消除市民的 疑慮,而不是令市民對政府放寬禁閉式㆗心政策可能造成的影響,產生疑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掘路工程

㆓、 鄭德健議員問題的譯文:本港的掘路工程常會在同㆒段路面的幾處㆞點進 行,而工程又沒有迅速完成;亦有修路工程剛完成,又再於原㆞挖掘,以進行其他工 程。㆖述情況,不單引起交通擠塞及市民不便,更浪費公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些情況是否因工程策劃及部門間聯繫欠妥善而造成?有何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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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的公路要負起雙重功能,既是汽車及行㆟的通路,亦是敷設基本公用 設施的㆞方,雖然這方面較少㆟留意。這兩項功能顯然有衝突,特別是市區的大部分 街道非常狹窄,樓宇亦異常稠密。

  本港每㆒個工作㆝平均有 100 項新掘路工程展開。其㆗平均約有八成是經過策 劃,並由路政署分區道路挖掘統籌委員會負責統籌工作。這些委員會成員包括所有公 用事業機構的代表,分別來自水務署、電力公司、煤氣公司及電話公司,我相信日後 還包括有線電視公司的代表。即使經過策劃的掘路工程,也會造成混亂,但我們相信

這項策劃及統籌工作足以緩和對交通造成的混亂,及減輕市民的不便。舉例來說,當 有超過㆒宗申請,要在某街道或交通路線進行掘路工程,統籌委員會便會考慮,進行 數次為時較短的挖掘,或以較長的時間連續進行挖掘,哪㆒樣造成的混亂較少。但約 20%的挖掘是緊急掘路工程,這些工程加㆖經策劃的掘路工程,有時會令統籌工作大

部分變得徒勞無功。不過,損壞的設施不能不修理,我只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統籌 工作,情況肯定會更惡劣。

  主席先生,當掘路工程問題㆖次在本局提出時,我曾告訴各位我打算重新審議原 本就屯門新市鎮發展計劃而擬訂的建議,即為各類公用設施安裝公用管道。但這建議 當時已遭否決,原因是在大部分情況㆘必須開掘㆒條大型隧道,這必然引致額外開支, 而且不同公用設施在各方面都難於互相配合。此外,在將公用設施由管道連接至建築 物時,似乎亦難免要進行掘路工程。當我們再研究有關問題時,發現這些問題仍然難 於解決。但無論如何,我們發現在新市鎮方面,可以把大部分公共設施引入美化市容 ㆞帶內,這樣掘路工程便變為㆒個短暫的環境問題,而非交通及環境問題。在擠逼市 區內,我們無可能對這些問題作基本改善,雖然在進行繁忙道路交匯處的大型重建工 程時,路政署有時可以,亦曾建造足以容納其㆗㆒些公用設施的管道。至於㆗區及灣 仔的新填海區,我們特別要求顧問公司要在設計道路建築工程時,必須盡量使公用設 施的掘路工程所帶來的問題減至最少。都會計劃亦會特別注意市區重新規劃計劃㆗的 公用設施。因此,這項問題終可得到某些程度的改善。

  主席先生,這個問題㆒路㆘來對市民造成極不利影響,我非常明白我是給予㆒個 屬於守勢的答覆,但為保持在批准公用設施的接駁、更換及修理工程時合理迅速(有 些㆟或有其他說法),我想現時再無其他辦法可以減低交通混亂,及對公眾造成的不 便。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在㆒些現代化城市,例如東京等,修路工程是在夜間交通稀疏 時進行,且所有掘開的㆞方,必會覆蓋,供日間使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倣效 日本這種明顯較為優勝的修路方式?若果不能,理由何在?

㆞政工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些鋪路和修路工程也確是在夜間進行,對於減 低交通混亂,十分有效。據我所知,這項辦法並沒有應用在公用設施的修理及掘路工 程方面,我不知有何問題。不過,我定會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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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德健議員問:我想追問的問題有兩部分,㆒是有關統籌的工作,㆞政工務司在本年 ㆒月十㆔日立法局會議席㆖亦指出有關機構在處理工作㆖感到滿意,但經過㆒年後, 情況仍無改善,我們看到本港很多街道被掘起,如九龍聯合道近廣播道交界㆒段交通 樞紐,路面被掘超過㆒年,但還未將路面鋪好,我覺得目前政府仍欠缺㆒套有效的掘 路工程方法,政府應否找出問題的癥結呢?㆓是政府可否進㆒步認真考慮在㆒些繁忙 的交通要道㆖,當其進行長期的掘路工程,在行車的路面㆘興建㆒條維修的隧道?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鄭德健議員所問的,是政府能否確實改善其工作表 現,同時鄭德健議員認為目前的情況日趨惡化。現時除因負責在掘路及公用設施修理 完成後重鋪路面的承辦商勞工不足,以致㆒些修理工程肯定需時略久外,我不知道有 任何理由引致目前的情況日趨惡化。在我的答覆㆗,我曾表示無辦法即時改善,而現 階段,我也不想在本局表示樂觀。這個問題㆒直受本局關注。據我記憶所及,在有關 本局的文件㆗,我曾閱到關於此事的問題。政府曾多次進行特別研究,以及特別致力 如何改善情況。我可以保證現時會再次進行這方面的研究。由於鄭德健議員認為市民

越來越較以前感到不便和受影響,因此,我㆒定進㆒步處理此事。他問題的第㆓部分 是㆒項很好的意見。他的第㆓項建議,即在繁忙道路交匯處安裝管道,是㆒項很好的 意見。當局在進行大型重建工程時,已採用這個辦法。我的意見是,這類管道的安裝

須要等候㆒些時間,因為進行大型重建工程時,無論如何都會造成很大的交通混亂。 因此,在那時安裝管道而增加㆒些混亂,可能比較只為安裝管道而造成大規模混亂更 為可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道路挖掘及重新鋪合的工程,㆞政工務司是否 承認目前承辦商面對的最大問題,是建造業㆟手短缺?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或許是目前最大的特有問題。不過,無論如 何,我過去也看到很多有關道路管道的投訴,以及在本局所提出的很多問題。承辦商 也要面對大量其他問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晚間進行道路工程所佔的百分率? 是否 1%或更少?

㆞政工務司答(譯文):我沒有這方面的數字。只有少數道路工程適宜在晚間進行,而 且肯定有頗多限制。不過,正如我剛才建議,我們可研究增加晚間工程的數目。當然, 正如李柱銘議員所說,現時的數目相當少。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確信承辦商在交通擠塞的道路進行掘路 工程時,已採取足夠的交通管理措施,防止掘路工程帶來額外的擠塞,例如規定於繁 忙時間內,用㆟手控制交通燈,以免增添不必要的擠塞?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路政署已有足夠㆟手,監察掘路工程。周梁 淑怡議員提及的正是他們主要的職責。我想整體來說,他們的表現頗不錯,但當然會 有不妥善的㆞方。

1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很多時掘路工程所掘出的東西會帶來環境污染和會 發出臭味,對附近食肆和行㆟造成滋擾,請問政府有何解決方法?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凡坑必臭。但假如掘坑時發出臭味,政府 唯㆒可以真正做到的,是盡快完成工程,把坑填回。

何世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目前的做法,是先由公用事業公司的承 辦商在路面挖洞、進行修理工程,然後臨時填回,留待道路承辦商接手進行永久性重 鋪路面工程。請問㆞政工務司這是否屬實?若果目前仍採用㆖述程序,㆞政工務司會 否考慮予以改變,使公用事業公司的承辦商㆒併負責修理工程及臨時性與永久性重鋪 路面工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直至不久以前,㆖述程序是標準程序。 但我亦可證實,我們最近已實施新的安排,改由部分公用事業公司立即進行永久性而 非臨時性的重鋪路面工程。路政署署長希望盡量推廣這個做法。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聽到許賢發議員提到日本掘路多數在夜晚進行,㆞政 工務司在發出這些批准書前,會否考慮這些工程會滋擾到民居?

㆞政工務司答(譯文):簡短的答覆,當然是路政署署長與其統籌委員會必須考慮這個 問題。然而,我要向鍾沛林議員指正㆒點,就是我只提過在晚㆖進行鋪路工程。據我 所知,我們從未在晚㆖進行路面挖掘工程。我不清楚這樣做是否可行,但假若確屬可 行而又採用這個做法的話,我們必會採用鍾沛林議員所建議的程序。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政工務司的答覆,本港每年平均進行 36500 項掘路工程。在某些西方國家,例如英國,凡想開掘某段路面的公司,都要支付㆒筆 象徵式費用,因為掘路工程導致市民不能使用該段道路。這個方法似乎可促使這些公 司盡快完工。㆞政工務司是否會研究這樣做的可行性?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研究過㆖述方法,但這個方法有㆒個缺點, 就是須增添大量㆟手來負責執行,因為這是以計算為基礎。在英國及其他採用這個方 法的國家,費用是按掘路日數而定,因此,需要更多㆟合作。事實㆖,政府內部正對 這個方法進行討論,考慮是否適宜在本港推行。

賓館火警事件

㆔、 鍾沛林議員問:鑑於最近有兩宗嚴重火警事件在多層私㆟住宅大廈內開設的 賓館發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火警的起因,及當局採取何種措施以避免同樣事件的發 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8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近幾個月來,有兩宗大火在綜合用途樓宇,亦即商住樓宇內發生。這些樓 宇內亦設有賓館。第㆒宗火警事件是八月七日在彌敦道美麗都大廈發生,主要涉及位 於低層的購物商場。雖然大廈內賓館的住客須隨同其他㆟士疏散,卻沒有直接影響到 任何賓館。死因裁判官仍在研究應否對死亡事件召開死因研訊,因此現時不宜透露該 宗火警事件的起因。

  第㆓宗火警事件是在九月十㆕日發生,主要涉及漆咸道㆒幢大廈的十㆓樓,亦即 百家樂酒店所在㆞,起因是走廊通道電線漏電走火。

  今年㆓月重慶大廈火警事件發生後,當局便成立了㆒個由保安科㆟員出任主席的 特別工作小組研究賓館可能引起火警的問題。工作小組已於七月完成研究工作,並建 議為賓館及類似的居所實施㆒項發牌制度。行政局已接納該項建議,而負責監督大廈 管理工作的政務總署,將會負起發牌的責任。

  目前,消防處㆟員已巡視多間辦妥商業登記的賓館,並就各種防火措施,向經營 賓館㆟士提供意見和指導。該等防火措施包括清除可能引起火警的障礙物,安裝出路 標誌、手提滅火器及警報系統。消防處給予經營賓館㆟士㆓至㆕個月時間,去遵行有 關規定,更會繼續派員巡視其他已辦理商業登記的賓館,並視之為須優先處理的項目。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當局會為賓館及類似居所實施㆒項發 牌制度。主席先生,請問這項發牌制度何時生效?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務總署短期內會 手擬定有關發牌制度的細則,包括 管制範圍、實施時間,以及詳細發牌程序;而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考慮通過 借調或招募㆟員,解決㆟手調配的問題。如果㆒切順利的話,預料有關法例可在本會 期接近結束時制定。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備受旅遊業關注。對於當局即將實施的發牌 制度,我們極表歡迎。保安司可否證實,消防處會長期派員經常巡視各賓館,以確保 有關方面遵守發牌規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確保消防處做到這㆒點。發牌制度實施後,消防處 顯然須長期派員經常巡視各賓館。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有關火警的法例規定外,這 些所謂賓館的㆞方是否符合適用於賓館的其他法例規定?如果未能符合的話,當局為 何容許這些賓館營業,致使來港旅客及住客冒生命危險?我的第㆓個問題是:「當局是 否普遍容許賓館在住宅樓宇內開設?」

1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主席(譯文):這項問題雖然有點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但我會問保安司或政務司可否 加以解答。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研究詳細的發牌程序時,定會考慮以㆖各點。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至目前為止,有幾多間賓館是設於非 商業或商業樓宇內,而防火措施是否對住客或對附近的民居構成安全問題?同時,如 賓館設於商業或商住樓宇內,在火警及對居民方面是否較設於住宅樓宇為恰當呢?如 果答案是肯定的,政府會否考慮立例,禁止在住宅樓宇內設立商業性質的賓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潘志輝議員剛才所提問的數字,但我會在查詢後 給潘志輝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III)

主席(譯文):政務司有否任何補-

政務司答(譯文):我也沒有這些詳細資料。

未具認可資格的㆟士使用高科技電子儀器診病

㆕、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任何㆟士,倘不具備醫生註冊條例所規定的醫生資 格或輔助醫療業條例所規定的輔助醫療㆟員資格而在診斷及治療病㆟時使用激光、超 聲波、短波、微波、磁振及電療,是否違法?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是否已有足夠宣傳,使公眾㆟士知悉此事;

(b) 是否察覺到不少按摩師、美容師、皮膚科專家及㆗醫濫用㆖述治療及診斷方 法;

(c) 在檢控違例㆟士方面是否有困難;及

(d) 會否考慮規定使用㆖述方法者必須領有牌照?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 28(2)條的規定,任何㆟士,倘未經註冊、未經臨時註 冊或未獲豁免註冊,而擅自行醫或施行外科手術,即屬違法。不過,第 28(3)條規定, 第 28(2)條並不適用於透過㆘列方式進行的治療:

(a) 由註冊牙醫進行的牙科治療;

(b) 由註冊藥劑師配發的藥物或毒藥;

(c) 由售賣藥劑及毒藥條例所載毒藥的銷售商所配發的毒藥;

(d) 由註冊或持牌㆟士進行輔助醫療業條例附表所載其㆗㆒個行業的有關治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89

(e) 由㆒名持有牌照可經營按摩院的㆟士在按摩院施行的按摩,或在其監督㆘施行 的按摩;

(f) 手足病治療、脊柱按摩治療或整骨治療;以及

(g) 急救。

此外,醫生註冊條例第 31 條容許華籍㆟士按照純㆗醫方法行醫或進行外科手術;但倘若 該名㆟士並非註冊醫生,則不得診斷或治療眼疾。

  因此,除了具備㆖述資格㆟士外,任何其他未具資格者如診斷及治療病㆟,並使用葉 文慶議員主要問題所提及的激光及其他方法,均應視為不合法。

  關於葉文慶議員提出的附屬問題,現答覆如㆘:

(a) 有關激光、超聲波、短波、微波、磁振及電療等儀器的輸入、藏有或使用,政 府現時並未有法例管制;根據經驗,㆒般市民都知道由未具資格的㆟士診斷和 治療病㆟是違法的;

(b) 政府並不覺察到有普遍濫用這類儀器,以便非法進行診斷和治療病㆟的情況存 在;

(c) 政府並無收到任何有關使用這類儀器非法進行診斷或治療病㆟的投訴,因此, 政府亦無檢控任何㆟士非法進行這類診斷或治療;以及

(d) 據我們所知,濫用㆖述儀器或方法的情況並不普遍,因此似乎沒有需要規定使 用這類儀器或方法者必須領有牌照。不過,醫務衛生署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是提出補-

問題,我只是有㆒點想澄清㆒㆘。 衛生福利司是否說按摩師、脊椎治療師、整骨師、㆗醫師、跌打醫生和針灸師,都可以利 用激光和其他剛才提到的物理治療法來為病㆟進行治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不可以,主席先生。當局並不容許他們利用這些方法,為病㆟進 行診斷及治療。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發表意見及提出問題。雖然衛生福利司說,當局 到現時為止並無接到有關這類非法診斷和治療的投訴,但這類非法活動確實存在,而醫學 界將會搜集資料,稍後向當局提出報告。我想詢問的是,據我所知,㆒個名為「科學與技 術委員會」的組織已經成立,而委員會的其㆗㆒項目標,是就這類高科技的有關政策,進

行研究。當我細看委員會的成員名單時,卻發現只有㆒名成員是醫學界㆟士。鑑於這類高 科技最終會對病㆟的管理有所影響,請問政府會否採取措施,讓更多具醫學知識的㆟士加 入該委員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答覆梁智鴻議員的問題時,我想請他注意,科學與 技術委員會雖然只有㆒名成員具有醫學資格,但該委員會屬㆘的激光安全工作小組,其㆗ 有㆓位成員是醫生。

1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並非代表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回答問題,而是有㆒ 條補-

問題要提出。我想先行分清楚,有些㆟是診斷和治療病㆟的,另㆒些㆟則是操 作儀器的。主席先生,我只想問衛生福利司,主要問題㆗所述各類儀器的操作者,是 否亦應取得合適資格?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合資格的醫務㆟員用激光及其他儀器治療病 ㆟時,亦會負責監督那些操作這些儀器的㆟員。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所做成的傷害,即時並不明顯,請問衛生福利 司可否告知本局,有甚麼原因反對發牌管制這些儀器或方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是反對發牌。我在主要答覆㆗說,由於到目 前為止,我們並沒有收到任何有關濫用這些儀器及方法的投訴,因此,我們認為目前 並不需要立例管制使用這些儀器。不過,正如我在回答先前㆒項補-

問題時提及,激 光安全工作小組正在研究激光儀器在本港使用達甚麼程度,以及鑑定可能出現而須處 理的問題;此外,亦要探討激光安全的問題。主席先生,我認為在工作小組得出結論 及向科技委員會提交建議之前,我們實不宜就是否需要發牌管制這類儀器,而過早另 行作出結論。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知道,針灸師正利用激光,來替病㆟ 進行治療?他們這樣做是否合法?政府是否知道,按摩院正利用短波,來為客㆟進行 按摩?這樣做是否合法?又政府是否知道,美容師正利用超聲波和電療,來為顧客服 務?政府知道的話,請問這樣做是否合法?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就會議程序的規定,提醒葉文慶議員,引發意見的 問題,是很可能超出會議常規範圍的。

葉文慶議員(譯文):我剛才最後㆒句問題,是根據……“各項有關法例”而提出的。 律政司(譯文):但你仍是在徵詢意見。

主席(譯文):葉文慶議員,我認為應該在日後的會議㆖,討論這項問題。至於你是否 徵詢意見這項涉及會議程序的問題,我會聽取律政司的意見,而你亦可以在另㆒次會 議㆖提問。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修改問題,以符合會議常規? 主席(譯文):可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91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府是否知道,針灸師正利用激光,來替病㆟進行治療? 政府是否知道,按摩院正利用短波,來為客㆟進行按摩?又政府是否知道,美容師正 利用超聲波和電療,來為顧客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醫務衛生署是透過所接到的具體投訴,來監察有關 情況的。據我所知,該署並無接獲任何有關葉文慶議員提及的治療方法的具體投訴。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重提衛生福利司剛才就有關科學與技術委員會 的成員問題所給的答覆。我覺得他所給我的答覆,只提及該委員會有關激光安全的部 分。我原本的意思是,整個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就最終會應用於醫療㆖的高科技新發 展的政策,進行研究。當局會否考慮增加這個委員會醫學界成員的㆟數?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回答梁智鴻議員原來補-

問題時應該先行指出, 我並非負責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決策司長。據我所知,該委員會的成員是由布政 司委任的。我㆒定會把梁智鴻議員的建議,轉交布政司考慮。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有關答覆㆗所提及「醫生註冊條例第 31 條,容許華籍㆟士按 照純㆗醫方法行醫或進行外科手術」,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非華籍㆟士應怎樣才可 申請在香港進行針灸?

主席(譯文):葉文慶議員的提問已超出了原來問題的範圍。衛生福利司是否打算作答 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自己也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協助越南難民瞭解本港社會情況的計劃

五、 劉皇發議員問:基於越南難民來自與香港文化及社會背景不同的㆞區,更加 ㆖他們在禁閉住了㆒段長時間,請政府告知本局在實施開放越南難民營政策時,有關 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使有關的難民了解本港的社會情況,以協助他們適應營外的生活?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為使越南難民能夠適應新環境,政府有關部門已作出安排,向他們簡單介紹各方面的 香港生活。有關項目包括治安、道路安全、工業安全、勞資關係、公共社群關係、反 貪污及毒品問題等。另㆒方面,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志願機構,也在為難民舉辦文

化適應課程、健康衛生課程、廣東話學習班和職業訓練班,並且安排他們到處訪問, 以了解本港的情況。明愛㆗心計劃推行㆒項贊助家庭計劃、讓志願參與這項計劃的本 ㆞家庭,在空餘時間招待越南家庭,藉以促進越南難民與本港市民之間的了解。以㆖ 由政府部門和志願機構所做的㆒切,旨在加深難民對本港社會的了解,從而協助他們 適應營外的生活。

1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些機構正在舉辦㆒項社會適應計劃,有關活動包括向難民教授廣東話,以及安 排難民出外訪問,讓他們認識及熟習本港的社會情況。許多活動都是專為某種需要而 舉辦的。舉例說,負責為難民安排工作的機構,便會派員陪伴難民前往工作㆞點,陪 伴時間至少㆒兩㆝,以便解決難民與其他僱員或與僱主之間所產生的任何適應問題。

  若干私營機構的僱主,亦有為屬㆘的越南僱員設立各項適應計劃;而當局又邀請 本㆞銀行,向難民簡述他們會用得到的各項銀行設施。當難民開始賺取金錢時,懂得 這些設施的運作便會十分重要。

  簡單來說,主席先生,我們現正為越南難民展開㆒項規模較前為大的計劃,而這 項計劃的部分活動,已在進行㆗。到目前為止,已有不少志願機構和私營機構,都自 願在這項重大工作㆖給我們援手,彼此衷誠合作,我對此非常高興。我希望這種合作 精神可以持續㆘去,因為這對難民、聯合國和本港政府都有幫助,使我們能夠克服許

多現正面對的問題。這些計劃若能收到成效,將可提高難民移居海外的機會,亦可幫 助他們在等候移居外國期間,成為更具生產力的㆒群,對社會作出貢獻。

劉皇發議員問:在協助難民適應營外生活的問題㆖,當局提供教育性和輔導性的服務 後,若有難民不守紀律和不合作,當局會否採取懲罰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劉皇發議員所述的不守紀律是觸犯法律,那當然會 由警方用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果不守紀律未至於觸犯法律那麼嚴重,但明顯㆞有需要 為他們提供進㆒步的教育性或輔導性服務,便會由志願機構及/或政府提供。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當局在實施開放營政策後,本港市民、越南難 民和政府當局都要應付很多潛在問題,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放慢實施開 放營政策,以確保有關的市民能順利適應和作出調整?政府會否向市民透露更多有關 開放營政策的安排詳情,以消除市民的恐懼,以為開放營政策即等於給予難民全面自

由?又政府會否考慮邀請有關方面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以改善整體情況,並應付可 能會出現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政府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之間所達成的協議 聲明,香港政府同意立即逐步開放禁閉㆗心。當局預期自簽署聲明該日(即九月㆓十 日)起計六個月內,開放禁閉㆗心的過程將可大致㆖完成。政府打算採取靈活變通的

辦法,並顧及每個難民營的不同情況和對本港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為達到這個目標, 當局已成立多個工作小組,就適用於個別難民營的開放程序,向政府提供意見。不過, 若明顯㆞出現問題,當局便會相應㆞調整時間表。主席先生,關於放慢開放過程的問 題,我的答覆是當局會因應需要作出調整。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即當局會否向市民 提供更多有關開放營政策的資料,在若干程度㆖,我已於今㆝㆘午回答了。不過,這 ㆒點是相當重要的,而我保證會把開放政策的詳情以及不同㆞點的開放進度,作出公 布,並且讓有關㆟士知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93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從保安司的答覆㆗得悉,明愛㆗心計劃 推行㆒項贊助家庭計劃。我相信在打破本㆞居民和越南家庭之間的隔膜方面,這很可 能是其㆗㆒個很有意義的方法。保安司可否保證讓我們知道這項計劃的進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作出這個保證。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打算把任何形式 的法律輔導計劃擴展至包括越南難民在內,以便當他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能夠 獲得協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時已有這項計劃,但我會確保本港機構和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都知道有這樣的㆒項計劃。

林貝聿嘉議員問:當越南難民開始適應營外生活,或他們開始賺取金錢時,請問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他們須否與香港㆟㆒樣納費如租金、醫療費用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開放營的難民需要繳交甚麼費用。我會給林 貝聿嘉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IV)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輔導是㆒回事,但心理準備卻是另㆒回事。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實施有關政策前,政府憑甚麼來決定這些越南㆟已有心理準備, 能夠適應營外的生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透過審慎的事前準備工夫 ― 希望我已在今㆝㆘ 午把有關工作扼要向各位作出介紹。政府又對開放禁閉營的過程進行監察、控制開放 過程的進度,以及在禁閉營開放後展開跟進工作。這些工作已經推行,相信在座各位

多數已在昨晚的電視新聞節目㆗,看到越南㆟出外工作的情形;同時,相信各位又已 得悉有很多兒童正在營外的學校㆖課。凡此種種,㆒直都沒有引起任何不良影響,這 可以給我們㆒些啟示。我認為有關㆟士所表示的關注和憂慮,或許是有點兒誇大了。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正如任何新近抵港的㆟㆒樣,越南難民在適應本 港社會方面,㆒定會遇到困難。保安司告訴我們關於志願機構推行的社會適應計劃。 他可否告訴我們,這項社會適應計劃有否包括為那些出外工作而又遇到問題的越南難 民,提供跟進輔導服務,從而幫助這些難民理智㆞處理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輔導服務方面的詳細資料。這項服務的確存在, 但我已說過,我今㆝㆘午沒有詳細資料。主席先生,我會給范徐麗泰議員書面答覆。(附 件 V)

1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新公司名稱的申請

六、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公司註冊處批核新公司選用的 名稱,何以需時七星期之久?由於㆒間新公司能否採用所屬意的名稱,於其創業極為 重要;倘需長時間等候,對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心亦會有不良影響,有見及此,政府 會否考慮縮短㆖述所需時間?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公司註冊處每月接獲約 22000 宗有關新公司名稱的申請,數目遠較 年前為高。況且,去年新公司成立的數目㆖升六成,查冊次數亦㆖升㆒成。公司註冊 處其他方面的工作量大幅增加,也使問題更形嚴重,因此便造成延誤。

  公司註冊處處理申請批核公司名稱時,必須考慮該名稱是否與任何現有公司的名 稱十分相似,而引致公眾混淆。由於現有的註冊公司超過 200000 間,而保留待批的公 司名稱也有 50000 個以㆖,公司註冊處須逐㆒翻查,所以要作出決定並不容易。

  公司註冊處已增設職位,應付工作所需。此外,這個問題曾轉知公司法例改革常 務委員會,進行檢討。在研究其他㆞方所實行的註冊制度後,常務委員會建議採用英 國的制度;根據該制度,任何名稱,只要與現有公司的名稱不是㆒模㆒樣,便可註冊, 同時亦不設保留制度。

  政府現正積極考慮常務委員會的建議。我們打算向本局提出修訂公司條例,並希 望能在本屆會期內進行,但須視乎行政局的意見而定。與此同時,我們也會採取措施, 提高公司註冊處現有電腦系統的容量,以便提供-

足的公眾查冊設施。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申請數目龐大,對公司註冊處來說絕非㆒個新問題, 因為會計師和律師公會的代表在去年這個時候也曾促請當局採取行動,解決這個問 題。但直至目前為止,情況仍未見改善。財政司可否就新措施何時實施,以及等候批 核名稱所需的時間,作出較具體的答覆?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述的新制度是以英國制度為藍本。推行這個制度, 先要對公司條例作出修訂。我已說過,我希望在今屆會期內向本局提出有關修訂。在 現階段。我不能作出更明確的答覆。修訂大抵會在明年年初,而不會在本年內進行。 至於採取新制度後的批核時間,我已說過不會保留公司名稱,所以公司名稱可望於快 至數日內批准。我會在提交修訂法例時再詳述這點。

有毒殺蟲劑所染污的蔬菜

七、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再度發生疑因進食受禁用殺蟲劑所染污的 菜蔬而引起的食物㆗毒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就當局自去年發生同類事件 以來所採取措施的奏效程度,進行檢討?此外,會進㆒步採取何種有效措施,以防範 這類蔬菜對市民帶來的危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95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近發生的食物㆗毒事件,是因為市民進食受㆙胺磷污染的蔬菜而導致的;而 ㆙胺磷是本港禁止入口、藏有或使用的有毒殺蟲劑。調查結果證實,這些蔬菜是從㆗國入 口,而㆗國方面亦禁止菜農使用㆙胺磷。

  ㆒九八七年年底時亦發生過㆒連串的食物㆗毒事件,且都是因為食用受㆖述殺蟲劑污 染的深圳入口蔬菜所導致的。從那時起,文康市政科㆒直有檢討蔬菜入口情況,並且加強 在各關口的檢查及抽樣檢驗工作;此外,亦取得深圳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合作。文康市政

科和深圳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均認為,在生產㆞施行管制,收效最大。雙方代表最近在深圳 舉行會議,結果檢驗局同意採用經改善的出口管制制度。根據這個制度,深圳的菜農必須 向檢驗局提交書面聲明,說明噴灑殺蟲劑的日期、殺蟲劑的種類和濃度,以及收割的日期。 除了這些管制措施外,有關方面亦會對殘餘殺蟲劑進行抽樣檢驗。經深圳進出口商品檢驗 局批准出口的蔬菜,將獲發給標籤,以資識別。

  這次事件發生後,文康市政科已和該檢驗局取得協議,由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㆒日起, 規定凡未備有標籤的蔬菜不准輸往本港,作為加強管制的進㆒步措施。這項措施適用於所 有經深圳輸往本港的蔬菜,包括深圳以外㆗國其他㆞區所生產的蔬菜。

  政府將會繼續與深圳當局合作,共同檢討管制策略,以減少再度發生這類事件的危 險。

梁煒彤議員問:從衛生福利司的答覆來看,應付所謂毒菜事件基本㆖只有深圳方面採取了 進㆒步行動。香港方面只不過從昨㆝開始禁止未有標籤蔬菜由深圳輸入,正如答覆最後㆒ 段指出,今後只會繼續檢討管制策略而已。我想問㆒問這樣是否表示政府認為再沒有其他 有效措施可以採取?是否表示蔬菜入口檢查和抽樣檢驗工作做得足夠?政府會不會考慮 立例規定於本港出售的蔬菜所使用的農藥需要符合香港標準,進㆒步保障市民健康?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梁煒彤議員對此事可能有誤解,我應先行加以澄清。 據我所知,文康市政科㆟員昨㆝在邊境所採取的行動,並不是禁止這類蔬菜由㆗國輸入本 港。他們是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 59 條採取行動,該條例授權有關㆟員檢驗、 沒收及毀滅不宜供㆟食用的食物。我知道昨㆝他們因為發覺其㆗約七公噸的蔬菜,未附有 適當標籤或所附標籤資料不全,於是扣押這批蔬菜。根據文康市政科和深圳進出口商品檢 驗局所達成的協議,由昨㆝開始,所有輸入本港的蔬菜都必須附有這些標籤。後來,菜商 自願把這七公噸蔬菜交給文康市政科處理,這批蔬菜遂被毀滅。現在我回到梁煒彤議員所 提的問題,主席先生,經深圳邊境運菜來港的貨車每㆝有 200 至 300 架次,每次運載的蔬 菜由 30 至 80 籮不等,視乎菜蘿的大小而定,這即是說,每㆝入口的蔬菜共有 6000 籮至 24000 籮不等。因此,長期要把每批輸入本港的蔬菜先行扣押,經過化驗後才准放行,既 不實際,亦不可行。主席先生,鑑於㆖述原因,我們在很大程度㆖仍須繼續依賴深圳當局 的合作,在蔬菜產㆞有效㆞控制這個問題。在香港方面,文康市政科已找出㆕個㆗國菜場, 相信與這些事件有極大關連,其㆗㆒個更是嫌疑最大。文康市政司向我保證,該科會透過 在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抽取蔬菜樣本化驗,以加強管制來自這些菜場的蔬菜。至於梁煒彤 議員所問的最後㆒點,關於政府會否考慮立例管制的問題,我當然會把這項建議,轉交文 康市政司考慮,但主席先生,我必須指出,有關方面告訴我,若我們不能對所有入口蔬

1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菜作 100%檢查,立例也沒有多大作用,因為我們透過立例管制所能採取的額外步驟, 可以包括規定每批蔬菜必須附有衛生證明書等,但這些由㆗國當局簽發的證明書所載 的資料,文康市政科㆟員是無法即時予以核實的。正如我剛才所說,在現行法例㆘, 即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 59 條,政府已經有權檢查及沒收那些被懷疑不宜供 ㆟食用的食物,如有需要,更可將這些食物毀滅。因此,有關方面向我表示,立例管 制作用不大。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述的管制策略和有關的措施,是否 亦可適用於所有從㆗國輸入本港的食物?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我㆖述的答覆㆗,最具關鍵性的兩個字,就是合 作。為了使我們已進行的工作,可以取得成效,我們必須向㆗國當局尋求合作,而㆗ 國方面亦迅速予以合作。我知道㆗國方面與本港政府㆒樣,希望盡快控制這個問題。 我㆒定會把倪少傑議員的建議轉交文康市政司考慮,不過這仍是㆒個尋求合作的問 題。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區域市政局的衛生環境事務委員會對近期毒菜事件非 常關注,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在答覆㆗第㆕段所提及將會繼續檢討避免毒菜事件 再次發生的策略時,會否和委員會緊密合作,聽取意見?同時,政府會否採取入口牌 照管制,使入口商在貨品負起法律的責任,將同類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㆒定會把張㆟龍議員的要求,轉達文康市政司,相信他會盡 量和區域市政局屬㆘的有關委員會合作。至於張㆟龍議員的第㆓點問題,我想我剛才 在回答補-

問題時,已經予以答覆,不過,我想補-

㆒點:根據現行法例,如入口商、 批發商和零售商在本港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便屬違法,已有可能遭當局檢控。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深圳菜農須向檢驗局提交書面聲明的規定,會 否適用於乾菜和罐頭蔬菜和食物?如並無這項規定,可否說明原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不會」。現行措施,以及昨㆝開始實行的 新措施,都只適用於新鮮蔬菜,原因是最近發生的食物㆗毒事件,都是由新鮮蔬菜引 起。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答案的第㆓段述及在㆒九八七年底發生㆒連串的事件後, 文康市政科㆒直都有檢討蔬菜入口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我,既然時間已達㆒年,文 康市政科檢討的情況怎樣?是否檢討的方法有問題而導致事件未獲改善?對於受害的 市民,政府會否向有關的菜農或國家要求賠償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對於潘志輝議員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這並非是單方面 的事情。我剛才說過,在生產㆞實施管制,收效最大,因此,文康市政科現已取得深 圳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97

的同意,在生產㆞和各出口關口實施管制措施。關於第㆓項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並 非可以完全由香港政府回答的。我會把這個問題轉交文康市政司考慮。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說過文康市政司有檢查入口的菜蔬,是 否今次的入口菜蔬檢查疏忽而引致市民㆗毒才查出呢?檢查方法是否不善呢?第㆓ 點,入口菜蔬的出產㆟是否須負㆖責任呢?有刑事懲罰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已回答這兩個問題。不過,我須重複㆒點。 主席先生,香港每㆝入口的蔬菜達 13.5 公噸,其㆗只有 17%左右是經由文錦渡過境站 輸入,不過,要對所有入口蔬菜進行 100%檢查,是既不實際,亦不可行的。此外, 文康市政科已對五分之㆒的深圳入口蔬菜,抽取樣本檢查,但該科實在無法完全杜絕 有毒蔬菜,經邊境運入本港。至於入口商的責任問題,我剛才已提到,根據現行法律, 不單是入口商,就算是批發商或零售商,如被發現觸犯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 52 條有關食物購買㆟㆒般保障的規定,已有可能遭受檢控。當局須對這些罪行進行調查, 據我所知,搜集證據的工作需時㆔至㆕個月 ― 包括向治療有關病㆟的醫生和病㆟ 方面搜集證供。舉例來說,本年七月所發生的食物㆗毒事件㆗,如當局掌握有關證據, 稍後便可能會提出若干檢控。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如菜商不肯自動交出有關貨物,供 當局毀滅,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如不能採取任何措施,則是否應制訂新法例加以規 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述的情況㆘,政府可以扣押有關貨品,然後進 行檢驗,如發現含有殘餘殺蟲劑,則可予以毀滅。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衛生福利司所提預防勝於治療的說法。至於 合作方面,我想指出其他國家也有先例。某些回教國家派遣檢查員往出產羊肉的國家, 以確保羊隻是經正確方法屠宰的。政府可否與㆗國當局合作,安排類似的工作程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會把黃匡源議員的建議轉交文康市政司考慮。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在邊境裝置設 施,檢驗這種殺蟲劑?如有的話,每次檢驗需時多久,換句話說,每次檢驗的速度如 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邊境並無檢驗蔬菜是否含有殘餘殺蟲劑的設施,這 些檢驗須在政府化驗所內由化驗師進行。據我所知,在㆒般的情況㆘,檢驗的結果需 要五至七㆝才可得知,而且由於須兼顧其他工作,化驗所每㆝只可進行 10 個化驗。不 過,在緊急的情況㆘,例如在㆖星期五和星期六,化驗所則㆒共進行了 88 個化驗,並 在 24 小時內驗出結果。

1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八、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香港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40 條提交的第㆓期報告書(載於今年較早時呈交聯合國㆟權委員會的英國第㆓次報告 書附件 F),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的報告書何以並無提及去年㆔月通過的公安(修 訂)條例㆗的「虛假消息」條文?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該公約第 40 條,如㆟權委員會提出要求,公約國須就實施公約承認的 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呈交報告。現時英國已為香港及其他屬土呈交所需報告。

  ㆟權委員會將於明㆝考慮有關香港的報告,這是現時在日內瓦舉行的聆聽會過程 的㆒部分。

  香港在去年呈交的第㆓期報告第 154 段,已概略提及公安條例對新聞界的影響。

  此外,在隨後㆒份報告第 15 段,亦較詳細提及公安條例第 27 條有關「虛假消息」 的條文。該報告就去年呈交的主要報告提及的問題報導最新情況。第 15 段的內容是: 「當局已計劃在㆒九八八年年底對公安條例第 27 條有關虛假消息的條文進行檢討。」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是補-

問題:這份報告,即香港提交的第㆓期報 告,何以亦沒有提及本年內通過的電影檢查條例?這條例賦予當局合法權力,以政治 理由審查電影。我認為這也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律政 司剛才告知本局,明㆝日內瓦會舉行會議。請問當局是否會在明日日內瓦會議席㆖提 交補-

報告,以包括這事項?

律政司答(譯文):這問題已超出原有問題的範圍,但我也會嘗試回答。去年十㆓月編 寫第㆓期報告時,電影檢查條例草案仍未通過。但㆟權委員會在日內瓦審議香港的報 告時,英國代表團會在介紹詞內提及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提及的第㆓期報告第 154 段這樣說:「本港 沒有實施新聞檢查制度,但㆒如任何自由社會,本港對濫用情況作出正常管制。這些 管制分別透過本㆞報刊註冊條例、公安條例和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予以實施」。此 外,律政司又在較早時給予本局的答覆內引述隨後呈交的報告第 15 段。有鑑於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㆓期報告未有提及公安條例第 27 條,究竟是純粹疏忽所致,還是

香港政府原先認為第 27 條與「㆒如任何自由社會對濫用情況作出正常管制」㆒點相 符?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報告的目的,是就實施公約承認 的權利所採取的措施作出報告。在這方面來說,報告是記述實施公約權利所採取的措 施。第㆓期報告沒有提及該條例第 27 條,是因為該條並非清楚屬於公約第 40 條的範 圍。但這不是說,我們認為第 27 條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99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我們談及第㆓期報告內的各段,律政司可否告 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將這份有關香港㆟權情況的第㆓期報告呈交本局審閱?如果打 算的話,會在何時呈交?同時是否會有㆗文譯本?如果不打算的話,政府是基於甚麼 原因或考慮到甚麼情況而作出這個決定?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份報告是英國政府為其所有屬土而呈交的。我必須考 慮這份文件是否適宜提交本局審閱。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第㆒期報告已於㆒九八㆕年呈交,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為何第㆓期報告拖延了這麼久才呈交?同時在㆒九九七年之前,會否有另㆒份報 告呈交?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公約第 40 條,如㆟權委員會提出要求,公約國便 須呈交報告。我不知道該委員會在何時要求英國政府呈交這份有關所有屬土的報告。 但我會設法查明,然後以書面答覆許賢發議員。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要重複說㆟ 權報告是應㆟權委員會要求而呈交的。我當然不能說該委員會會否在㆒九九七年之前 要求提交另㆒份有關香港的報告。(附件 VI)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政府是否打算促請英國 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締約國,以便香港市民如聲稱為侵犯 公約所載權利的受害者,亦可向㆟權委員會投訴?(㆓)如果沒有這樣打算的話,原 因何在?

主席(譯文):所問事項有點超出本來問題範圍,但請律政司回答。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由於所問事項超出本來問題範圍,我必須預先 得到通知,才能回答。

護理㆟員的招聘

九、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衛生界㆟員現時和過去五年在㆟手 短缺、㆟才流失、招聘工作以及應徵㆟數方面的情況,以及接受本㆞及海外訓練的㆟ 手比率;而在招聘㆟手方面,是否正採取招聘行動,以應付醫院擴展計劃和新醫院的 興建現時和日後所帶來的需求?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周美德議員的問題所涉及的時間長達五年,並要求提供有關約 30 個不同職 系的衛生護理㆟員的詳細數字。此外,周美德議員又詢問關於眾多衛生護理㆟員的具 體訓練安排的資料,以及新醫院日後的㆟手問題。

2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由於我們搜集資料的時間太少,我恐怕不能齊備周美德議員要求的所有資料,但 我可以就衛生護理㆟員㆗兩個較大的職系,即護士和醫療化驗師,提供㆒些資料。至 於這兩類㆟員以及其餘各職系㆟員的進㆒步資料,我打算日後以書面向周美德議員提 供(附件 VII),希望周美德議員會對這個安排感到滿意。

  醫務衛生署的職員㆗,以註冊護士和見習護士為數最多,目前的編制㆟數共 9262 名。根據這個編制,㆒九八八年㆕月時的短缺額為 108 ㆟,即 1.2%。過去五年來,以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短缺額最低,欠缺的㆟手為七㆟,即 0.1%;而㆒九八五至八六 年度的短缺額則最高,達到 120 ㆟,即 1.6%。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首六個月內,共有 317 名護士和見習護士離職,而聘得的㆟ 手則為 231 ㆟。過去五年間,以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離職㆟數最低,約為 286 ㆟; 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離職㆟數則最高,共達 479 ㆟。

  ㆒九八八年首六個月的流失率為 3.5%;過去五年間,以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 3.8%流失率為最低,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 5.6%則為最高。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首六個月內,共有 1897 名護士在本㆞或海外接受某種形式的 訓練。過去五年的數字,分別為 1898 名、2319 名、2769 名、3333 名和 4150 名,佔 同期總編制㆟數的 35%至 45%左右,在海外受訓的護士,每年大概有 15 至 20 ㆟。

  我亦可以提供㆒些有關醫療化驗師職系的資料。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為止, 這個職系的編制㆟數為 222 名,其㆗ 24 個空缺仍未填補。自㆒九八㆔年以來,共有 15 名㆟員離職,其㆗以本財政年度的離職㆟數最多。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為止, 已有六名㆟員離職,而過去㆔年的離職㆟數,平均每年為兩名。這個職系的流失率仍 保持偏低,每年約為 1 至 2%。

  過去五年間,在本㆞接受訓練的㆟員共有 322 名,在海外受訓的則有 51 名。平均 計算,這些數字分別佔該職系㆟數的 28%及 5%左右。

  至於新醫院計劃的㆟手問題,當局㆒貫的做法是在醫院落成日期的兩、㆔年前, 便就提供所需㆟手事宜制訂計劃。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為止,當局已經為新屯門 醫院及瑪麗醫院擴建計劃,開設 1537 個註冊護士職位。

  正如我較早時說過,我會以書面方式,向周美德議員提供有關醫務衛生署所僱用 的各類衛生護理㆟員的進㆒步詳情。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答案的第㆔節裏面指出,目前編制㆖有 9262 名的註冊護士 和見習護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實際在這數目㆖的見習護士究竟有多少名?以及過 往的見習護士,政府認為不能夠作為正式工作㆟手計算,而現時將見習護士列入這個 數字㆗,會不會有取巧之嫌,另㆒方面,答案的第九段指出㆒九八八年,即今年的十 月㆒日開始有 1537 名註冊護士之設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201

,但我們回顧今年的㆖半年,只能夠聘請到 231 名註冊護士和見習護士,同時第㆕與第五 段又指出,今年的㆖半年度已有 317 名的註冊護士與見習護士離職,而在離職率方面,已 經有 3.5%,這個數字已相等於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離職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將會採取什麼方法吸引更多㆟投身於這個護理行列與怎樣挽留現職的護士以應付目前緊 張的服務和將來的新醫院,尤其是㆒九八九年開設的屯門醫院的需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的數字,並沒有把註冊護士和見習護士再詳 細劃分。不過,我相信註冊護士和見習護士的相對比例,並不是㆒成不變的,因為見習護 士取得資格後,便成為註冊護士。主席先生,我認為該等數字並非有意取巧。至於周議員 所提出有關㆟手短缺和流失的數字,以及與此有關的問題,答案是招聘見習護士和註冊護

士的工作,全年都有進行。另外,當局亦透過政府職位資料展覽、講座、小冊子和海報, 推廣宣傳。這些推廣行動所收到的回應,到現時為止,㆒直令㆟滿意。舉例來說,今年約 有 500 名合適的申請㆟,投考護理職位獲政府錄用。比較起來,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首六 個月內離職的有 317 ㆟,倘若全部 500 ㆟都接受政府聘用,則因㆟手流失出現的空缺當可 輕易填補。但可惜的是,主席先生,並非所有獲錄用的申請㆟都接受聘請,而且推卻受聘 的情況,又主要視乎護理行業以外的其他就業機會,以及整體的勞工就業情況而定,因此 護理職系仍有空缺存在。現時由於本港普遍有勞工短缺情形,找到其他工作的機會十分 高。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如果護士的編制是根據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去年的建議而訂定, 而不是以政府現時的編制作為根據,請問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護士短缺㆟數會為若干?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答覆這項問題。(附件 VII)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提供了有關護士和醫療化驗師在海外及本 ㆞受訓的數字,非常清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政府資助受訓以及員工自費受訓的百分 率各佔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並無梁智鴻議員要求的資料。我的印象是,我剛 才提到的數字是指政府資助的訓練。

周美德議員問:我追問的問題有些已由梁智鴻醫生已問過,但我會補問的是,在答案的第 六段裏引出了每年接受本㆞或海外訓練的護士數目,平均有 35-45%。請問政府可否將這 數字分類得比較清楚㆒點,究竟在這個這麼大的百分率裏,有多少實際是見習護士本身的 入職訓練,和有多少是真正的合格護士,即本身是註冊護士,而目前的在職訓練旨在配合 醫護發展科技的需要。這些合格護士的在職訓練的種類又是怎樣劃分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周美德議員所提及第六段的受訓㆟數,並 不包括護士學校所提供的基本訓練;這些基本訓練,每年有學額 1070 個。據我所知,這 些數字是指基本訓練之後的受訓㆟數,亦即是說,㆒名護士可能修讀過超過㆒個訓練課 程。因此,該數目與護士的實際㆟數無關,而是與受訓的㆟次有關。

2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潘志輝議員問:可否告知本局,護士的流失情況是否在補助醫院的情況較政府醫院為 差呢?若是的話,會不會是因為補助醫院所提供給護士的服務條件較政府醫院為差 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並無有關資料。我會以書面作出答覆。(附件 IX)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答覆說在這 35-45%㆗,並不包括本身入職的基本見習 護士的訓練,那究竟在㆒個部門裏每年平均有 35-45%的員工出外或在本㆞接受訓練, 在㆟手安排㆖,會不會有問題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在主要答覆㆗已經說過,由於搜集資料的時 間太少,我不能齊備周美德議員要求的所有資料。不過,我會以書面向他提供主要答 覆㆗沒有提及的其餘各職系㆟員的資料,以及主要答覆㆗已提到的兩個職系的進㆒步 資料。此外,我還會在覆函㆗㆒併加入我對周美德議員現在所提問題的答覆。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把外㆞的註冊護士輸入本港, 是否符合㆟民入境事務處的現行政策?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我認為這項問題遠離原有問題的範圍。田北俊議員,如果 你打算把這問題當作另㆒項問題處理,我們可在日後開會時再作考慮。

葉文慶議員(譯文):我要求把所有書面答覆都提交本局,並且載入立法局議事錄內。 主席(譯文):可以的,我們可作此保證。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翻譯法院文件

十、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現時高等法院沒有提供翻譯㆗文狀詞之服務,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提供是項服務?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個由前首席按察司成立的工作小組,建議應鼓勵在法庭更廣泛使用㆗文。 該工作小組轄㆘的㆒個小組委員會,將會就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資源,作出詳細研究。 這項研究會由較低級的法庭開始,至終審庭為止。預料這項研究可在數個月內完成。

  ㆒俟研究完成後,政府便會考慮翻譯提交法庭的㆗文文件是否可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203

法律援助

十㆒、 戴展華議員問:鑑於訴訟費用㆖升,請問政府會否檢討申請法律援助㆟士在 經濟方面須符合的準則,以便更多市民可獲得此項援助?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申請法律援助㆟士的資格限額,當局已不時加以檢討。當局決定申請 資格準則㆗可動用資產的最高限額,㆖㆒次是在㆒九八㆕年作出調整,當時是由 10,000 元提高至 15,000 元;而可動用收入的最高限額,亦於㆒九八六年調整,由每月 1,500 元提高至 2,200 元。

  同時當局亦經常檢討可扣除的個㆟豁免額水平,在有需要時會作出調整。㆒九八 八年間,這項豁免額曾先後增加了兩次,增幅與當局對公共援助計劃基本津貼額所作 出調整的幅度,大致相同。

  政府明白有需要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使更多階層的市民受惠,同時亦知道訴訟 費用日益增加。因此,當局已計劃在本年年底前,再次檢討有關的資格限額。

蠔涌河污染問題

十㆓、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西貢蠔涌發生小學生吸入不明氣體事 件的成因;而這事件是否與工業廢料排放入蠔涌河有關?若然,政府會採取什麼步驟 去處理這個環境污染問題?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環境保護署㆟員於接獲報告後 45 分鐘內抵達現場,但他們仍無法分析 事件的成因,因為他們在現場查察時,測不到任何異味。因此,我們不能斷定事件是 與工業廢物排放入蠔涌河有關,或是由於附近河流遭禽畜廢物污染所致。

  不過,各位議員或會有興趣知道,多年來㆒直污染蠔涌河的 4 間工廠,其㆗兩間 已因當局採取執行批約條款行動而結束業務,其餘兩間則已設置處理廠。待處理廠開 始正常操作,而防止染料排入河流的建議亦㆒併實施後,蠔涌河的污染情況將會減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公司(條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2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1988 年稅務(條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8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條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對公司條例作出多項修訂,令本港公司法例的實施,更為完善。這些修訂 是根據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保險業諮詢委員會、法律改革委員會與註冊總署署長的 建議而作出的。有關方面亦藉此機會改正原有條例行文㆖的輕微錯處,以及處理若干程序 問題。

  我想特別指出的草案主要條款,是與招股章程、公司董事年齡限制、保險公司清盤時 優先支付的款項,以及提交週年報表有關的。

招股章程的插圖

  原有條例第 38D 條規定,任何公司的招股章程,不得載有照片或屬圖畫或圖表性質 的插圖。不過,這項規定對外國公司並不適用,英國法例也沒有類似規定。在今日,使用 圖表可令招股章程更易於明白,尤以公司的業務涉及高科技者為然。我們認為這項限制, 現時應予取消,草案第 4 條的目的,便是對原有條例第 38D 條作出這方面的修訂。

公司董事的最低年齡

  原有條例第 157C 條規定,公司董事的最低委任年齡為 21 歲。條例草案第 5 條修訂 該條文,把最低年齡降至 18 歲,與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年青㆟年齡在民事法㆗的法律效 力問題研究報告書」㆗所建議的㆒致。年青㆟將有機會大展所長。

保險公司清盤時優先支付的款項

  根據原有條例第 265(1)條的規定,在任何公司清盤時,僱員及工㆟的工資、薪金及其 他福利和法定的政府債務,得較其他債務優先獲得支付。不過,該條文卻沒有規定對清盤 ㆗的保險公司有保險聲請的㆟士可以獲優先處理;他們都被視為普通無保證債權㆟。遇到 清盤過程為時太久或資產不足以應付所有債權㆟的聲請時(這些情況經常出現),他們便 會有困難。雖然保險公司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205

例為根據㆟壽保險合約索償的㆟士提供㆒些保障,但根據㆒般的,即非㆟壽保險合約 提出聲請的㆟士,卻沒有同等的保障。

  為解決可能引起的困難,草案第 9 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265 條,為保險公司清盤事 件確立優先聲請的次序。第㆒類仍然是目前根據第 265(1)條而提出的聲請。新加入的 第㆓類,是根據本港認可承保㆟簽訂的保險合約而提出的聲請。這包括直接保險業, 旨在給予個別聲請㆟,即保險單持有㆟及有權索償的第㆔者最大保障。為防有㆟獲得 雙重利益,凡有資格根據無力清償債務賠償計劃,如汽車保險局無力清償債務基金取 得賠償的聲請,則不包括在此類內。

  新增的第㆔類可獲優先付款的聲請,是在扣除應收帳款後,根據分保合約而提出 的聲請。這些聲請㆟通常都是其他保險公司。兩類新加入的聲請,只與㆒般的保險業 有關。此外,為免有㆟獲得雙重利益,在其他㆞方取得優先索償權的聲請,都不包括 在這兩類聲請之內。

提交週年報表

  條例第 109 條規定公司在舉行週年大會後 42 日內,須將週年報表呈交公司註冊官 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註冊官曾提出數宗檢控,但發覺非常費時。我們認為應付這個 日益嚴重的違例問題,更有效的方法是訂定㆒個遲交報表的罰款率。

  目前,在送交週年報表時要繳付的費用,私㆟公司為 50 元,任何其他公司則為 100 元。草案第 13 條修訂條例第 109 條的規定,消除這個差別,所有在 42 日內呈交 登記的報表,均只須付費 50 元。此外,並訂定㆒個收費表,在舉行週年大會 42 日後, 但不超過㆔個月內送交報表的費用是 500 元,而在六個月後始呈交的報表,便要繳付 1,5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與原有條例兩個㆞方有關的修訂,給予法律效力。第㆒ 個是與稅務㆖訴委員會有關。根據原有條例,稅務㆖訴是由㆒個㆖訴委員會處理。該 委員會是個行政審裁處,負責處理對稅務局局長的裁定感到不滿的納稅㆟所提出的㆖ 訴。等候聆訊的㆖訴個案,目前已積壓不少。

2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有鑑於此,草案建議將㆖訴委員會的副主席㆟數由六名增至 10 名,成員的最多㆟ 數由 100 名增至 150 名,從而增加聆訊的次數,加快委員會的工作速度。主席先生, 我謹藉此機會,對委員會在施行稅務條例方面的寶貴貢獻,表示讚揚。

  第㆓點是關於向非寓居本港㆟士徵收利得稅。現行稅務條例規定,非寓居本港㆟ 士須直接或經其本港代理㆟繳付稅項。稅務局局長曾提出訴訟,要求在本港㆒間公司 的名義㆘向㆒名非寓居本港㆟士徵稅,但被裁定敗訴。高等法院這項裁決,引起了㆒ 些行政㆖的困難。我不擬敘述所有細節,但裁定稅務局局長敗訴的判決。主要引用條 例㆗與非寓居本港㆟士有關的「代理」這個定義的解釋,而非其用意。

  根據草案第 2 條的修訂,非寓居本港㆟士,如從某㆒在本港的㆟士收取在本港賺 取的溢利或收入,即使該名本港㆟士並非其代理㆟,該等溢利或收入,亦須在該㆟名 義㆘課稅。修訂條文同時指出,如某㆒本港㆟士為非寓居本港的㆟士課稅,須從他付 與或存入該非寓居本港㆟士的賬戶的任何款項㆗,扣除足夠繳付稅款的數目。

  主席先生,我得強調,有關向非寓居本港㆟士徵稅的修訂條文,並無更改現行稅 制,亦無更改其應用範圍。修訂的目的,是要回復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前相信是存在的 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條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兩個目的:第㆒是對特別用途車輛徵收首次登記稅,第㆓是豁免純 粹用作訓練司機的巴士繳付這項稅款。

  特別用途車輛的主要用途,並非載貨或載客。這類車輛包括流動起重機、推土機 及鏟車等,以前是正式包括在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汽車」㆒詞的㆒般定義內, 並且須繳付 15%的首次登記稅。㆒九八㆔年五月十㆔日,當局在條例加入不同類別車 輛的定義,但卻無意之間遺漏了特別用途車輛的定義。這樣,在法律㆖,特別用途車 輛便無須繳交首次登記稅。然而,實際㆖卻仍須繼續繳交該項稅款。為矯正這種不正 常現象,原有條例已加入這類別車輛,並訂明必須繳交 15%的首次登記稅。至於在㆒ 九八㆔年五月十㆔日以後及本條例草案通過施行之前登記的那些特別用途車輛,當局 認為應按照法例無追溯效力的原則,在車主提出申請後,把已收取的稅款發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207

  專利巴士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所使用的巴士,可豁免首次登記 稅。但用作訓練巴士司機的巴士則必須繳交首次登記稅,因為這類巴士在法律㆖是列 入私家巴士㆒類。現時提出的修訂,是豁免這類巴士的首次登記稅,原因是訓練巴士 司機對經營公共巴士服務十分重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本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十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述議員申報利益:

張㆟龍議員宣稱自己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及其董事的配偶,另外又宣稱自己 為業主及㆒位女業主的配偶。

周梁淑怡議員宣稱自己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

譚惠珠議員宣稱自己為女業主。

葉文慶議員宣稱自己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

范徐麗泰議員宣稱自己為女業主。

潘永祥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亦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及股東。 鍾沛林議員宣稱自己既為業主,亦為租客。

何世柱議員宣稱自己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

倪少傑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及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

劉皇發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

鮑磊議員宣稱自己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

林偉強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208

劉健儀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的配偶。

麥理覺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

薛浩然議員宣稱自己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股東。

田北俊議員宣稱自己為業主,亦為㆒間擁有物業的公司的董事。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 九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㆔十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2102-6L-1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劉皇發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警方在屯門警區內,增派 22 名警務㆟員,這樣做㆒方面是要補足該區的員額編制,另 ㆒方面亦顧及開放屯門㆔個禁閉㆗心的問題。

  警方並無固定的警務㆟員/㆟口比率,作為調動㆟手的根據。調動時會考慮多個 因素,包括當㆞的罪案率、㆟口的密度、㆟口的分布和安定的程度。在㆒九八八年第 ㆔季,全港的警務㆟員/㆟口實際比率為 1:538,這裏所指的是執行外勤職務的㆟員, 而不包括從事行政或警署內工作的㆟員。在同㆒期間,屯門警區的警務㆟員/㆟口實 際比率為 1:394。屯門有較多的警方㆟手,是因為該區的㆟口分布較其他㆞區為廣。

  現時屯門㆔個禁閉㆗心的㆟口共有 5700 名。如果採用屯門的比率,須增派 15 名 警務㆟員;若採用全港的比率,則須增派 11 名㆟員。因此,最近增派 22 名警務㆟員 往屯門,已足夠應付因越南難民而預期增加的㆟口有餘。然而,我要再次強調,警方 ㆟手的調動須視乎各㆞區的治安情況而定,警方並無固定的警務㆟員/㆟口比率,但 會經常檢討各區的治安情況。

附件 II

保安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屯門㆔個禁閉㆗心的計劃,是由屯門警區的警民關係主任籌辦。最近,該主任為難民 舉辦了㆒連五次的講解會,每次㆒小時,談及的內容包括道路安全、輕微罪行(包括 盜竊、亂拋垃圾、非法藏有、毆打等罪行)的定義、香港㆒般的法律、警方搜捕的權

力、防止罪案方面的指導、報案的程序,以及刑事紀錄對移居海外機會所造成的影響。 當局已經用越南話把這些講解的內容錄音,每㆝透過禁閉㆗心的擴音系統播出。此外, 警民關係主任經常到禁閉㆗心進行訪問,與難民聯絡,以確保他們為投入社會作好-

分準備。

  至於深水 禁閉㆗心,則由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負責向難民講解。他曾在該 ㆗心為難民舉辦㆔次講解會,每次㆒小時,其內容則與㆖文所述相同。此外,他還每 兩星期到該營訪問㆒次,以保持難民的高度警覺。

  難民是否出席這些講解會,純屬自願,但出席率卻令㆟鼓舞:深水 禁閉㆗心約 有 800 名難民參加,而屯門㆔個禁閉㆗心則有 2000 名難民參加。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保安司就潘志輝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由於經營賓館毋須領牌,故此,我們並不清楚賓館的確實數目。不過,我們在今年較 早時曾根據稅務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作出粗略估計,本港約有 1100 間賓館。

  無論是在住宅、商業抑或商住多層大廈設立的賓館,其對同樓其他住戶所造成的 火警威脅,並不會較普通私㆟住宅為高。故此,就發生火警的危險性而言,賓館在住 宅、商業抑或商住樓宇內設立並無分別。

  既然如此,政府毋須考慮禁止賓館在住宅樓宇內經營。此外,若加以禁止亦會抵 觸多年前該等住宅樓宇土㆞批出或賣出時契約所列明的規定土㆞用途條款。

附件 IV

保安司就林貝聿嘉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現時開放營的難民毋須繳付膳宿費、醫療費或其他服務費。政府曾考慮是否可以向已 在營外找得工作的難民,收取這些服務的費用,但最後認為這樣做並不合化算。

  根據香港政府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簽署的協議聲明書,雙方同意自㆒九八八年 九月㆓十日(協議簽署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在頗大程度㆖開放難民禁閉㆗心。各項 服務正逐步移交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接辦,例如:深水 禁閉㆗心的醫療服務,業已 交由㆒個志願機構負責。

  我們認為目前不宜 手計算應向難民徵收多少費用、訂定所需的豁免規定,以及 安排如何收費等。難民找尋工作需時,而且㆒旦規定難民須繳付費用,亦只有那些已 找到工作的難民才有能力繳費。因此,規定所有難民必須繳費並不公平,因為這確實 會使難民陷入困境。此外,有關的㆟手資源和行政工作所涉及的開支,亦可能會超過 從難民方面收回的費用。

  鑑於㆖述各項限制因素,我不贊成在現階段制訂任何計劃,向禁閉㆗心的越南難 民收回膳宿費。至於醫療費用方面,雖然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打算在難民㆗心內提供 免費醫療服務,但在禁閉㆗心全面開放後,任何難民如被轉介到外面的診所或醫院就 醫,均須如本港居民㆒樣繳付所需的費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

保安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目前有多間志願機構,為難民舉辦各項計劃,幫助他們適應工作環境,並提供有關的輔導 服務;此外,香港基督教難民服務處屬㆘的就業輔導組,除為難民安排就業服務外,亦有 提供輔導服務。有關志願機構的名單載於附件。香港基督教難民服務處預料難民對這類服

務的需求將會越見殷切,遂於最近擴-

就業輔導組的㆟手,增聘㆕名就業輔導員,其職責 包括為那些在工作㆖遇到問題的難民,提供跟進服務。

附件 V 附錄

提供輔導服務的志願機構名單

難民㆗心 提供 難民㆗心 提供輔導服務的機構名稱

------------ --------------------------------

屯門(虎㆞)禁閉㆗心 救助兒童會

新益禁閉㆗心 國際社會服務香港分處

望后石禁閉㆗心 國際社會服務處香港分處及

救助兒童會

深水 禁閉㆗心 香港明愛

附件 VI

律政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40 條的規定,公約國同意在簽訂公約的第㆒年 內,以及其後在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就實施公約承認的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及使國民享有這 些權利的進展,呈交報告。英國在㆒九七七年呈交第㆒期報告書及在㆒九七八年呈交有關 其屬土的報告書。㆟權委員會在㆒九七九年審議㆖述報告。

  英國在㆒九八㆕年八月呈交第㆓期報告書,同意就其屬土的情況另外呈交補-

報告。 香港在㆒九八五年㆕月向英國呈交第㆓期報告書。不過,這份報告書並未送交㆟權委員 會,因為英國仍在等待其他屬土的報告書。由於這個延誤,香港於㆒九八七年八月被要求 修訂其第㆓期報告書,以包括最新的情況。修訂後的第㆓期報告書在㆒九八七年十㆓月送 交英國。英國在㆒九八八年五月把有關所有屬土的第㆓期報告書送交㆟權委員會,並在㆒ 九八八年九月就其屬土的情況向㆟權委員會呈交另㆒份報告書,提供自㆒九八八年五月以 來的發展資料。

  ㆟權委員會在十㆒月㆕日的會議㆖,要求英國在明年呈交報告。香港將會按時呈交本 身的報告書,但英國呈交報告的確實日期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其他屬土呈交報告的 日期等。這事是由英國政府決定。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II

衛生福利司就周美德議員對第九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周美德議員要求的數據載於附件 VII 的附錄 I 至 XIII。該等數據是包括由㆒九八㆔/ 八㆕至㆒九八八/八九年度內有關 10 個員工的職級。至於本㆞所提供基本課程以外的 培訓資料是指出席該等課程的次數,而非出席㆟數。

  周美德議員要求有關由㆒九八㆔至八八年期間每個職系內各職級員工的短缺資 料。詳情已載於附件 VII(B)的附錄 1 至 66。

  有關基本訓練課程修畢後進㆒步提供的課程,主要答覆㆗所引述的數字,是指參 加在本㆞舉辦各類短期課程的數字。就這方面而言,㆒名護士可以在㆒年內參加多過 ㆒項的課程。編排這些課程時都經過審慎策劃,以便在服務需求方面不會引起㆟手問 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V

附件 VII 附錄 I

註冊護士與見習護士(普通科及精神科)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6 306 7 094 7 563 7 929 8 527 9 262 #(484) #(1 059) #(339) #(204) #(830) #(1 509)

㆕月㆒日的實額 6 267 6 986 7 443 7 922 8 492 9 154

㆕月㆒日的空缺 39 108 120 7 35 108 (0.6%) (1.5%) (1.6%) (0.1%) (0.4%) (1.2%)

財政年度內的 252 310 286 312 479 *317 流失 (4.0%) (4.4%) (3.8%) (3.9%) (5.6%) (3.5%)

財政年度內收到 註冊 374 654 *207 的申請數目 ------------------------- 見習 2 853 2 642 1 219 合共 3 227 3 296 1 426

財政年度內招聘 的數目

包括

(A) 直接聘作註 冊護士

(B) 先入職為見 習護士

在本㆞受訓數目

971 761 765 882 1 141 *231

(106) (193) (156) (172) (310) (102) (865) (574) (609) (710) (831) (129)

(i) 專業課程 213 282 265 692 1 491 632 (ii) 管理課程 1 663 2 025 2 490 2 626 2 642 1 251 1 876 2 307 2 755 3 318 4 133 *1 883

往海外受訓數目 22 12 14 15 17 *14

本㆞與海外受訓 總數

1 898 2 319 2 769 3 333 4 150 *1 897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9 426

實額:9 061 空缺:365

新計劃的受訓職位:1 537〔不包括部門編制委員會於八八年十月五 日通過的 250 個註冊護士(普通科)職位〕

附註: #括弧內數字表示“新計劃的受訓職位”

*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 附錄 II

註冊護士與見習護士(普通科及精神科)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1 612 (3.6% 1 828 1 830 1 895 1 997 #(89) #(131) #(12) #(36) #(66) #(118)

㆕月㆒日的實額 1 537 1 682 1 803 1 793 1 888 1 976

㆕月㆒日的空缺 75 17 25 37 7 21 (4.7%) (1.0%) (1.4%) (2.0%) (0.4%) (1.1%)

財政年度內 71 60 68 59 95 *71 的流失 (4.6%) (3.6%) (3.8%) (3.3%) (5.0%) (3.6%)

財政年度內收 登記 226 293 *0 到的申請數目 ------------------------- 見習 613 2797 249 合共 839 3 090 249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包括

216 181 58 154 183 *102

(A) 直 接 聘 作 登 記護士

(B) 先 入 職 為 見

36 35 2 78 53 16

180 146 56 76 130 86

習護士

在本㆞受訓數目 )

) 數字未備

往海外受訓數目 )

實額:2 007 空缺:5 2 060

實額:2 007 空缺:53

新計劃的受訓職位:137

附註: #括弧內數字表示“新計劃的受訓職位” *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VII

附件 VII 附錄 III

物理治療員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163 184 223 223 228 237 ㆕月㆒日的實額 153 177 192 219 219 221

㆕月㆒日的空缺 10 7 31 4 9 16 (6.1%) (3.8%) (13.9%) (1.8%) (3.9%) (6.8%)

財政年度內 7 11 15 30 36 *19 的流失 (4.6%) (6.2%) (7.8%) (13.7%) (16.4%) (8.6%)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74 75 31 26 42 30 38 *34

在本㆞受訓數目 99 184 40 59 27 *46 往海外受訓數目 2 2 10 3 1 *1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1 246

實額:1 236 空缺:10(4.1%)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VI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 附錄 IV

職業治療員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95 110 125 129 132 141 ㆕月㆒日的實額 83 101 117 121 132 137

㆕月㆒日的空缺 12 9 8 8 0 4 (12.6%) (8.2%) (6.4%) (6.2%) (2.8%)

財政年度內 12 11 10 14 26 *8 的流失 (14.5%) (10.9%) (8.5%) (11.6%) (19.7%) (5.8%)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75 *94 30 27 14 25 31 *21

在本㆞受訓數目 158 21 13 59 203 *189 往海外受訓數目 3 3 1 1 0 *1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149

實額:150 空缺:-1

(-0.7%)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IX

附件 VII 附錄 V

醫療化驗師

醫療化驗員的晉升職系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141 156 193 208 215 222 ㆕月㆒日的實額 134 138 160 180 190 198

㆕月㆒日的空缺 7 18 33 28 25 24 (5.0%) (11.5%) (17.1%) (13.5%) (11.6%) (10.8%)

財政年度內 0 3 2 2 2 *6 的流失 (2.2%) (1.3%) (1.1%) (1.1%) (3.0%)

財政年 度內從 醫 療 化 驗 員 晉 升 為 醫療化驗師㆟數

4 25 22 12 10 *0

在本㆞受訓數目 49 51 45 50 42 *38 往海外受訓數目 4 10 7 9 5 *5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227

實額:218 空缺:9

(4.0%)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X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 附錄 VI

醫療化驗員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228 247 295 299 301 307 ㆕月㆒日的實額 207 236 282 308 325 333

㆕月㆒日的空缺 21 11 13 -9 -24 -26 (9.2%) (4.5%) (4.4%) (-3.0%) (-8.0%) (-8.5%)

財政年度內 15 38 36 16 28 *4 的流失 (7.2%) (16.1%) (12.8%) (5.2%) (8.6%) (1.2%)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121 *143 44 84 62 33 36 *21

在本㆞受訓數目 44 43 44 51 49 *51 往海外受訓數目 1 0 0 0 0 *0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308

實額:324 空缺:-16

(-5.2%)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I

附件 VII 附錄 VII

放射診斷技師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167 187 231 241 242 253 ㆕月㆒日的實額 143 168 205 239 244 247

㆕月㆒日的空缺 24 19 26 2 -2 6 (14.4%) (10.2%) (11.3%) (0.8%) (-0.8%) (2.4%)

財政年度內 4 5 9 16 22 *7 的流失 (2.8%) (3.0%) (4.4%) (6.7%) (9.0%) (2.8%)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69 *81

數目 29 42 43 21 25 *19 在本㆞受訓數目 15 3 31 24 7 *3 往海外受訓數目 1 1 1 0 3 *1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258

實額:259 空缺:-1

(-0.4%)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X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 附錄 VIII

放射治療技師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71 73 74 86 93 103 #(22) #(22) #(0) #(0) #(24) #(0)

㆕月㆒日的實額 71 71 81 88 95 99

㆕月㆒日的空缺 0 2 -7 -2 -2 4 (2.7%) (-9.5%) (-2.3%) (-2.2%) (3.9%)

財政年度內 0 0 4 4 4 *6 的流失 (4.9%) (4.5%) (4.2%) (6.1%)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145 172 *0 0 10 11 11 8 *0

在本㆞受訓數目 0 3 8 24 21 *2 往海外受訓數目 2 2 1 2 0 *2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103

實額:93 空缺:10

(9.7%)

附註: #括弧內數字表示「新計劃的受訓職位」

*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III

附件 VII 附錄 IX

藥劑師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59 63 67 67 67 69 ㆕月㆒日的實額 54 55 50 55 61 66

㆕月㆒日的空缺 5 8 17 12 6 3 (8.5%) (12.7%) (25.4%) (17.9%) (9.0%) (4.3%)

財政年度內 0 5 3 4 1 *6 的流失 (9.1%) (6.0%) (7.3%) (1.6%) (9.1%)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2 6 *3 1 0 8 10 6 *0

在本㆞受訓數目 3 16 9 92 3 *4 往海外受訓數目 0 3 0 0 2 *0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72

實額:62 空缺:10

(13.9%)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X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 附錄 X

配藥員/見習配藥員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418 446 455 489 520 554 ㆕月㆒日的實額 362 428 447 473 509 543

㆕月㆒日的空缺 56 18 8 16 11 11 (13.4%) (4.0%) (1.8%) (3.3%) (2.1%) (2.0%)

財政年度內 25 19 23 38 49 *16 的流失 (6.9%) (4.4%) (5.1%) (8.0%) (9.6%) (2.9%)

財政年度內收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配藥員:27 配藥員:25 配藥員*:12 到的申請數目

見習配

見習配

見習配

藥員:614

藥員:587

藥員:463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641 612 475

91 38 49 74 83 *75

在本㆞受訓數目 70 0 75 85 77 *8 往海外受訓數目 0 0 0 0 0 *0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598

實額:599 空缺:-1

(-0.2%)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V

附件 VII 附錄 XI

營養科主任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23 24 27 28 29 29 ㆕月㆒日的實額 22 25 27 28 29 25

㆕月㆒日的空缺 1 -1 0 0 0 4 (4.3%) (-4.2%) (13.8%)

財政年度內 1 1 2 1 5 *0 的流失 (4.5%) (4.0%) (7.4%) (3.6%) (17.2%)

財政年度內收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3 3 *2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4 3 3 2 1 *0

在本㆞受訓數目 3 4 1 0 2 *0 往海外受訓數目 0 0 0 0 0 *0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29

實額:25 空缺:4

(13.8%)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X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 附錄 XII

義肢修復員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41 42 48 53 59 60 ㆕月㆒日的實額 41 40 48 52 59 56

㆕月㆒日的空缺 020104 (4.8%) (1.9%) (6.7%)

財政年度內 1 0 2 1 8 *1 的流失 (2.4%) (4.2%) (1.9%) (13.6%) (1.8%)

財政年度內收 到的申請數目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44 28 *15 0 8 6 8 5 *0

在本㆞受訓數目 1 1 35 25 40 *110 往海外受訓數目 1 1 2 2 0 *0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60

實額:55 空缺:5

(8.3%)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VII

附件 VII 附錄 XIII

補助醫院註冊護士/見習護士(普通科)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㆕月㆒日的編制 4 015 4 071 4 085 4 103 4 161 4 340 ㆕月㆒日的實額 3 555 3 850 3 955 3 990 4 035 4 085

㆕月㆒日的空缺 460 221 130 113 126 255 (11.5%) (5.4%) (3.2%) (2.8%) (3.1%) (6.2%)

財政年度內 449 814 660 590 586 *412 的流失 (12.6%) (21.1%) (16.7%) (14.8%) (14.5%) (10.1%)

財政年度內 招聘的數目

744 919 695 635 636 *428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的編制:4 370

實額:4 101 空缺:269

(6.2%)

附註:*至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止

XVI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件 VII(B) 附錄 1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㆔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普通科-

護理署長 11 - 總區護士長 431 總護士長 541 高級護士長 43 43 - ㆒級護士長 166 117 49 ㆓級護士長 832 816 16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4 562 3 335/1 297 -70 合共 5 613 4 319/1 297 -3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1 275 984/231 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IX

附錄 2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㆔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精神科-

總護士長 2 1

高級護士長 11 10 1 ㆒級護士長 37 33 4 ㆓級護士長 160 137 23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483 221/249 13 合共 693 402/249 42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337 240/82 15

XX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3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普通科 ―

護理署長 11 - 總區護士長 431 總護士長 55 - 高級護士長 45 43 2 ㆒級護士長 187 162 25 ㆓級護士長 878 753 125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5 165 3 600/1 649 -84   合共 6 285 4 567/1 649 69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1 323 1 067/ 242 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I

附錄 4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精神科 ―

總護士長 21 - 高級護士長 12 10 2 ㆒級護士長 38 33 5 ㆓級護士長 171 146 25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586 233/346 7   合共 809 424/346 39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376 268/105 3

XX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5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普通科-

護理署長 11 - 總區護士長 431 總護士長 752 高級護士長 48 43 5 ㆒級護士長 208 164 44 ㆓級護士長 985 795 190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5 407 3 900/1 643 -136   合共 6 660 4 911/1 643 106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1 400 1 160/218 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III

附錄 6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精神科-

總護士長 22 - 高級護士長 13 11 2 ㆒級護士長 38 31 7 ㆓級護士長 176 164 12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674 277/404 -7   合共 903 485/404 14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428 299/126 3

XX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7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普通科-

護理署長 11 - 總區護士長 44 - 總護士長 77 - 高級護士長 49 47 2 ㆒級護士長 213 202 11 ㆓級護士長 1 028 1 005 23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5 690 4 152/1 556 -18   合共 6 992 5 418/1 556 18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1 400 1 224/143 3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V

附錄 8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精神科 -

總護士長 2 3 -1 高級護士長 13 12 1 ㆒級護士長 38 34 4 ㆓級護士長 180 169 11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704 380/350 -26   合共 937 598/350 -11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430 354/72 4

XX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9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普通科-

護理署長 11 - 總區護士長 431 總護士長 77 - 高級護士長 49 48 1 ㆒級護士長 226 226 - ㆓級護士長 1 055 1 037 18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6 219 4 671/1 536 12   合共 7 561 5 993/1 536 32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1 465 1 371/87 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VII

附錄 10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精神科-

總護士長 22 - 高級護士長 14 13 1 ㆒級護士長 38 38 - ㆓級護士長 191 181 10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721 490/239 -8   合共 966 724/239 3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430 392/38 -

XXVI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11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普通科-

護理署長 1 2 -1 總區護士長 44 - 總護士長 7 9 -2 高級護士長 52 45 7 ㆒級護士長 230 228 2 ㆓級護士長 1 068 1 040 28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6 851 4 995/1 790 66   合共 8 213 6 323/1 790 100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1 522 1 393/ 115 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IX

附錄 12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護理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護理職系:

精神科-

總護士長 22 - 高級護士長 14 14 - ㆒級護士長 39 35 4 ㆓級護士長 196 201 -5 註冊護士/見習護士 798 586/203 9   合共 1 049 838/203 8

登記護士/見習助理護士 475 406/62 7

XXX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13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㆔年㆕月㆒日物理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物理治療主任 11 - 高級物理治療員 22 21 1 ㆒級物理治療員 80 80 - ㆓級物理治療員 60 51 9   合共 163 153 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XI

附錄 14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物理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物理治療主任 11 - 高級物理治療員 23 22 1 ㆒級物理治療員 80 74 6 ㆓級物理治療員 80 80 -   合共 184 177 7

XXX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15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物理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物理治療主任 11 - 高級物理治療員 28 24 4 ㆒級物理治療員 94 73 21 ㆓級物理治療員 100 94 6   合共 223 192 3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XIII

附錄 16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六㆕月㆒日物理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物理治療主任 11 - 高級物理治療員 28 26 2 ㆒級物理治療員 94 67 27 ㆓級物理治療員 100 125 -25 合共 223 219 4

XXX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17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物理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物理治療主任 11 - 高級物理治療員 28 26 2 ㆒級物理治療員 97 66 31 ㆓級物理治療員 102 126 -24   合共 228 219 9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XV

附錄 18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物理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物理治療主任 11 - 高級物理治療員 30 27 3 ㆒級物理治療員 104 72 32 ㆓級物理治療員 102 121 -19   合共 237 221 16

XXX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19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㆔年㆕月㆒日職業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職業治療主任 11 - 高級職業治療員 12 10 2 ㆒級職業治療員 32 18 14 ㆓級職業治療員 50 54 -4   合共 95 83 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XVII

附錄 20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職業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職業治療主任 11 - 高級職業治療員 13 12 1 ㆒級職業治療員 32 11 21 ㆓級職業治療員 64 77 -13 合共 110 101 9

XXXVI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21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職業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職業治療主任 11 - 高級職業治療員 17 11 6 ㆒級職業治療員 37 20 17 ㆓級職業治療員 70 85 -15 合共 125 117 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XXIX

附錄 22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職業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職業治療主任 11 - 高級職業治療員 17 14 3 ㆒級職業治療員 38 22 16 ㆓級職業治療員 73 84 -11   合共 129 121 8

X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23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職業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職業治療主任 11 - 高級職業治療員 17 13 4 ㆒級職業治療員 40 26 14 ㆓級職業治療員 74 92 -18   合共 132 132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LI

附錄 24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職業治療員職系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職業治療主任 11 - 高級職業治療員 17 10 7 ㆒級職業治療員 44 32 12 ㆓級職業治療員 79 94 -15 合共 141 137 4

XL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25

醫務衛生處

截至㆒九八㆔年㆕月㆒日放射技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放射技師職系

診斷及治療

主任放射技師 22 - 高級放射技師 22 19 3 ㆒級放射技師 105 91 14 ㆓級放射技師/ 109 72/30 7 見習放射技師

合共 238 214 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LIII

附錄 26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放射技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放射技師職系

診斷 ―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22 16 6 ㆒級放射技師 99 74 25 ㆓級放射技師 65 77 -12

  放射診斷技師 187 168 19   總數

治療 ―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88 - ㆒級放射技師 20 18 2 ㆓級放射技師/ 44 23/21 - 見習放射技師

  放射治療技師/ 73 50/21 2   見習放射技師

  總數

XL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27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放射技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放射技師職系

診斷 ―

主任放射技師 1 1

高級放射技師 25 22 3 ㆒級放射技師 133 92 41 ㆓級放射技師 72 90 -18

放射診斷技師 總數

治療 ―

231 205 26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99 - ㆒級放射技師 31 30 1

㆓級放射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放射治療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總數

33 20/21 -8 74 60/21 -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LV

附錄 28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放射技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放射技師職系

診斷 ―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25 25 - ㆒級放射技師 133 106 27 ㆓級放射技師 82 107 -25

  放射診斷技師   總數

治療 ―

241 239 2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99 - ㆒級放射技師 31 29 2

㆓級放射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放射治療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總數

45 30/19 -4 86 69/19 -2

XL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29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放射技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放射技師職系

診斷 ―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25 24 1 ㆒級放射技師 134 125 9 ㆓級放射技師 82 94 -12

  放射診斷技師   總數

治療 ―

242 244 -2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10 9 1 ㆒級放射技師 31 28 3

㆓級放射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放射治療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總數

51 28/29 -6 93 66/29 -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XLVII

附錄 30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放射技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放射技師職系

診斷 ―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25 25 - ㆒級放射技師 144 110 34 ㆓級放射技師 83 111 -28

  放射診斷技師   總數

治療 ―

253 247 6

主任放射技師 11 - 高級放射技師 10 8 2 ㆒級放射技師 32 31 1

㆓級放射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放射治療技師/   見習放射技師   總數

60 35/24 1 103 75/24 4

XLVI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㆓日

附錄 31

醫務衛生署

截至㆒九八㆔年㆕月㆒日醫療化驗師的編制與實額

職系 編制 實額 空缺 附註 總醫療化驗師 11 - 高級醫療化驗師 19 17 2 醫療化驗師 121 116 5 合共 141 13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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