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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星期㆕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C.B.E.,J.P.

陳英麟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O.B.E.,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11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署理㆞政工務司宋達仕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黃星華議員, J.P.

署 理 生福利司許雄議員, J.P.

缺席者:

胡法光議員, O.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龍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雷聲隆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67

其他議員提出的動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草案)

恢復動議辯論(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㆔日)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立法局醫學界功能組別的代表,我謹代表醫學界同㆟發言。

㆗英聯合聲明的基本原則,具體見諸㆘列條文內:

( a)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第㆔條第㆓款)

( b)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㆔條第㆔款) (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 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附件㆒第㆒節第㆒段)及

( d)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機關制定的法律。」(附件㆒第㆓節第㆔段)

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應在於真確忠實㆞將㆗英聯合聲明的條文演繹成法律,從而確保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具備法定權力,可實踐㆗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然而,雖然在基本法擬稿整份文件內,「高度自治權」、「獨立司法權」和「獨立的立法機關」等 字眼重覆出現,但擬稿看來卻沒有落實我剛才提到的聯合聲明原則,實在 令我們不少㆟感到失望 。

為此,有些㆟認為基本法即使在擬稿階段,已 轉變為規限「高度自治權」的政策指南,妨礙現有獨 立司法制度的發展,並施加政治管制。

醫學界同㆟也和其他專業㆟士㆒樣,認為基本法擬稿有部份條文意義含糊、自相矛 盾,而且與㆗英 聯合聲明有所出入。例如:

( a) 第十六條第㆔款授權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撤銷任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擬定及通過而其認為不符合基本法的法律。

此條不單違反普通法的精神,而且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權。

( b) 第十七條第㆓至㆕款准許該等由㆟大或㆟大常委會制定,有關體現國家統㆒和領土完整的法 律在香港特區實施。

由於此條增訂了㆒個新法源,故不符合㆗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㆓節的以㆘規定 :「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 的法律。」

由 於 此 條 沒 有 清 楚 註 明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的 範 疇,任 何 法 律 都 可 以 解 釋 作 直 接 或 間 接 與「國家統㆒和領土完整」有關。因此,若不修訂此條,香港㆟的權利將會受到損害。 主席先生,基本法擬稿第十六和第十七條載有這樣的規定,我實在不知道在㆒九九七年之 後,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怎可維持 50 年不變。

( c)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無權審理涉及國防、外交及㆗央㆟民政府行政行為 的案件。

此 條 抵 觸 ㆗ 英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㆒ 第 ㆔ 節 第 ㆓ 段 的 規 定。該 條 載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審 判 權 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院。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d) 第㆓十㆓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㆒和顛覆㆗央㆟民政府的行 為 。

鑑於受禁止行為的範圍廣泛及界限不分明,任何行為均可納入此範疇內。

11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 e) 第㆒百六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此規定亦與普通法制度有所抵觸。

除以㆖問題 外,我 們 認 為 尚 有 需 要 澄 清 基 本 法 擬 稿 ㆗ 多 個 詞 義 含 糊 的 用 語,例 如「 體 現 國 家 統 ㆒ 和 領土完整」,「非法逮捕、拘留或監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共安全的需要」,「破 壞國家統㆒和顛覆㆗央㆟民政府的行為」,以及「㆗ 央㆟民政府的行政行為」等等。

以㆖各點,只是基本法擬稿的部份問題而已,在今㆝的會議席㆖,本局議員會像昨㆝㆒般,繼續指 出基本法擬稿㆗其他令㆟關注之點。

在總結陳辭之前,我籲請本港市民把握這個 諮詢期所提供的機會,發表他們對基本法擬稿的意見, 基本法乃為香港㆟而制定,是在日後悠長的歲月對我們和㆘㆒代都有影響的重要文件,我們沒有理由 在它的草擬期間保持緘默。我深信,不論英國或㆗國政府,均會考慮我們的意見,為了爭取㆒份適合 香港㆟的基本法,我們實有需要暢抒己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支持動議。

鍾 沛 林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正 當 香 港 逐 步 推 行 代 議 政 制 的 時 候,基 本 法 草 案 已 在 香 港 展 開 初 步 諮詢。 這是㆒個可以預見的發展,令㆟關注的是目前各方面對草稿內容存有頗為分歧的意見。

總 督 奕信爵士在㆒九八八 年施政報告㆗曾告訴我們: 「基本法將會影響到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 本港各項制度的發展。」

鑑於此點,我認為本局不但應該討論基本法及有關問題,而且要就有關問題的解決辦法提出建議。

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草案對香港的法制加㆖太多政治色彩,利用㆗央主權抑制㆞方治權,使香港沒有 任何法律以制約㆗ 央的直接統治或所謂「行政行為」。

若照草案有關條文的規定,將來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可以有 如 ㆘ 6 種 :

( 1) 基本法。

( 2)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法例及習慣法。唯㆒例外的是與基本法有 抵觸的法律。

( 3) 立法會議制定的及經修改的法律。

( 4) 全國㆟大或其常委會認為須 在香港實施的法律,及因這些 法律而發出的國務院指令。 ( 5) 「 普通法適用㆞區」的司法判例。

( 6) 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基本法認可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及國際協定 。

綜合以㆖法源,香港特區將變為「㆕角立法」。依次就是:立法會議、行政長官、國務院、㆟大常 委會。它們對香港的立法權,㆒個比㆒個大;大 到可以取消香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或 迫香港 實行不願接受的法令。

根 據 草 案 第 十 六 及 十 七 條,香 港 的 立 法 權 其 實 在 很 大 程 度 ㆖ 將 要 聽 命 於 ㆗ 央。高 度 自 治 將 如 何 實 現 ? 居民的權利和 自由有何保障?香港會不會發生立法混亂或政局不安?這都是基本法草案未能解答的 ㆒些基本問題。

關於香港的司法權和審判權,草案第十八條 竟規定:香港法院對「㆗央政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無 管轄權,香港法院在審案過程㆗亦要受到 ㆒定程度的行政約束。

很明顯草案對司法獨立加以限制,並對有限的司法裁判權作出行政干涉,這是對「聯合聲明」㆒個 矛盾的反調。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69

草案對香港法制的抑制和干擾,最嚴重的是第㆒六九及㆒七○兩條有關基本法解釋權與修改權的規 定 。

草案認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大常委會,但同意香港法院亦有權解釋。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 ㆟大,香港立法會議對修改的提案權也只得「㆔分㆒」。

「聯合聲明」 及 附 件 ㆒ 第 ㆔ 節 明 確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 … 獨 立 的 司 法 和 終 審 權 」「 除 因 終 審 權 而 產 生 的 改 變 之 外,原 在 香 港 實 行 的 司 法 體 制 予 以 保 留。」本 港 現 行 的 司 法 體 制 包 括 ㆒ 個 要 點 , 就是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對其所用的法律的具體問題有全權解釋,並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主席先生:香港是國際著名的「法治之區」。法治對香港自由和繁榮穩定發揮極 大的效用。從「聯 合聲明」的精神和有關規定來看,㆗英兩國政府對保持香港的優良法制已予以-

份肯定。

現在本港法治的基本結構—立法、司法和審判的原有制度正受到基本法草案的嚴重衝擊,我認為應 該促請有關方面慎重考慮對草案出現問題的㆞方作出適當的修改。

大家知道,香港要由英國屬土變為㆗國特區,而不能損及促進本港安定和經濟繁榮的基本因素,在 這種情況㆘,要預先制定㆒個「十年後」才開始使用的基本法,誠屬㆒項史無前例極為艱巨的立法工 作。所以,無論草案的爭議有何結果,我對基本法起草委員和諮詢委員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及所表現 的十年遠見深表敬佩。

㆗國政府在基本法制訂過程㆖所採取的開放態度,更令㆟對有關問題的最後解決抱有信心。 任務無疑是複雜的、繁重的、艱巨的,但草案亦非不可以簡化。我相信基本法的內容,只須包括:

( 1) 「聯合聲明」和附件的有關規定。

( 2) 「㆒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及

( 3) 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

本 這㆔項準則,並以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法律性規定為重點,應可以較易製成㆒部 受㆟歡迎的基本法。

其他事項,例如經濟、社會、文化等政策性事務,則由香港立法議會按照基本法的指導原則及當時 情況以個別立法方式予以規定。

為此,我建議:

( 1) 立法權

1. 香港立法權屬於香港立法議會。

2. 任何須在香港實施的法律或法令,均須先由立法會議通過或認可方得生效。在特別 情況㆘,立法議會對在香港實施的臨時法令可在合理時間內予以追認。

3. 香港不得作出與基本法相抵觸的立法動議。

4. 全國㆟大和㆟大常委會是香港立法的見證㆟和監督㆟,不得取消香港的立法和法 律,但可在㆘述㆙㆚兩項之情況㆘發回重議。

(㆙)認為與基本法有抵觸者;或

(㆚)不合法程序者。

除非香港立法會議另有決定重議的法案須至於可予實施,在重議期內,該法律不再生 效 。

( 2)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 草案第七十九條至九十五條應全部保留。

2. 凡與在香港實行的法律、或適用於香港 的法律有關的案件,而該案係在香港發生 者,香港法院均有權審判。

11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3. 任何在香港發生的涉及本港或外㆞(包括國內)的案件,均須先循香港的司法程序 由本港法院進行處理。

4. ㆗央㆟民政府當然可以根據香港法律和司法程序在香港提出訴訟,包括涉及引渡問 題的訴訟。

( 3) 法律的解釋 權與修改權

1. 既然肯定了「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則對於包括基本法的香港法律 的解釋權,只要㆟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終審法院依法行事,這個問題便可以合情合理 ㆞圓滿解決。

2. 基本法的修改權,在㆟大常委本身行使此項權力外,亦可以透過㆟大常委會授權使 香港立法會議得修改基本法,惟須以有關高度自治的本身範圍為限。惟最低限度, 立法會議應有權為香港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

3. ㆟大常委會當然有權提出通過或否決基本法的修改議案,惟應事先諮詢㆘文提議設 立的法制 委員會的意見。

4. 凡有關解釋基本法的所有原案之改變,均無溯及力。

( 4) 香港法制事務委員會

1. 由㆟大常委會在香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制事務委員會」。

2. 此委員會是㆟大常委會設於香港的㆒個法定的顧問機構,負責就香港的立法、司法 及審判方面有關㆗央與㆞方之間需要折衷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而該等問題,應包 括基本法及香港原有的法制和法律。

3. 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和香港的法律界、司法界、㆟大代表、立法議員及工商界代表共 同擔任,但因為主理的事務是香港法律和香港法制,所以成員的過半數應為香港代 表 。

4. 本委員會的組織規則(包括職責)由香港立法議會以法律規定,交由㆟大常委會備 案 。

( 5) 關於第㆒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議的產生辦法

大家認識到這是㆒件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基本法生效之前就要辦妥的大事。為了使新舊 政府順利交接,特別重要的是為了導致全港平穩過渡及持續發展,我建議:

1. 第㆒任政府由原議的大選 團設立㆒個委員會,以協商方式選出行政長官。 2. 行政長官應當是特區政府本身的首長,依照基本法委任政府各部門主要官員。 3. 原任立法局議員於九七年七月㆒日延任兩年,倘屆時仍需要政府官員出席會議,則 由新任官員取代。

4. 政府與議會均應按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改革。

5. ㆗英聯合聯絡小組應就平穩交接的需要提供「積極的不干涉」的助力。

6. 基本法所要制定的政制模式與代議制所發展的政制模式宜盡量銜接。

7. 目前要逐步推行公務員本㆞化的計劃。

主席先生,我同本港居民的見解㆒樣,主權歸宗,已經確定,對於這個 世皆知的事實,基本法實 大可不必過於 調「主權」。最重要的是在草案㆗確定「聯合聲明」所規定的香港法制;如果說九七 後是「港㆟治港」,我深信大家更重視的是「港法治港」。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格士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基本法草案發表的書面意見,相信已多至可以填滿數個圖書館,故今㆝我不打算發表長 篇大論的演辭,亦不打算詳細討論那些本局同事已分別在昨㆝和今㆝加以鞭辟縷述的要點。

我所關注的,主要是我所屬的功能組別為研究這份獨㆒無㆓的重要文件而成立的各個委員會所發表 的意見,而其㆗㆒些只是初步的意見。在討論特別事項前,且讓我簡略㆞談談關於草擬基本法的目的 和原則。基本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異常詳細㆞斟酌草案所用的每㆒個字,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71

以 及 已 被 本 港 和 海 外 每 ㆒ 位 對 法 律、行 政、㆟ 權 及 政 治 學 有 專 長 的 ㆟ 士 爭 相 引 用 的 每 ㆒ 個 字 眼、詞 組 、 段 落 和 條 文 的 明 確 含 義,則 或 許 會 引 起 兩 個 不 良 的 後 果。其 ㆒ 是「 普 羅 大 眾 」( 即 絕 大 數 的 香 港 市 民 ) 對基本法的整體價值及其在發揮主要作用方面的可予信賴程度將會有完全混淆不清的感覺。基本法的 主要作用當然是維持本港市民目前在經濟及社會兩方面的生活方式,以及盡可能預防㆒個政治制度會 嚴重影響本港㆒直以來所沿用,且是成績斐然的行政制度。

另㆒個不良後果或許是由於㆟們弄不清楚基本法的好與壞,或根本是對它漠不關心,以致情況變得 更不明朗,因而影響到本港華裔的㆗等階級㆟士,使他們相繼移居海外。

我認為了解㆗國政府答應草擬基本法的目的比較研究基本法條文的精確程度更為重要。頭腦開明的 ㆟基本㆖必定清楚知道,㆗國希望香港像長久以來㆒般,繼續發揮其作為㆒個不關心政治、以行政為 主 導、以 經 濟 為 本 位 及 有 社 會 意 識 的 實 體 的 作 用,並 且 對 ㆗ 國 有 實 質 貢 獻,而 又 不 會 構 成 壓 力 或 威 脅 。 對㆗國來說,不附帶壓力或威脅的實質貢獻顯然相當重要,同時,鑑於㆗國政治制度的性質,㆗國現 時必然不願賦予香港特權或權利,因為這樣做日後可能會引起㆒些問題。換句話說,我相信㆗國正在 盡最大的努力去使本港的制度保持完整,但亦必須顧及本身的主權和憲法權利。我們會就基本法的法 律釋義問題以至其所載的政策進行辯論,而且,那些認為基本法草案太過 重㆗國主權的㆟現在就應 坦率直言,這樣做當然十分正確,但期望㆗國給予香港事實㆖的獨立是不切實際的。

如果我繼續說㆘去,那麼單是談憲制原則也會佔去㆒至兩章的篇幅,所以,還是讓我切實談談我所 屬的功能組別商界代表香港總商會屬㆘辛勤工作的小組成員所提出的幾點意見。

雖然㆗文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語文,但有㆟已要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承認英語為第㆓法定語 文。為 使 這 項 建 議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必 須 修 訂 基 本 法 草 案 第 九 條,同 時 或 許 須 要 作 出 其 他 立 法 ㆖ 的 修 訂 。 倘在釋義方面出現分歧,則以㆗文本的條文為準。

香港在國際貿易㆗取得今㆝的㆞位和成就,與本港在外貿及本㆞商業活動以至政府內部採用英語, 有著莫大的關係,這正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基本法如能承認這項重要的事實,當可保證香港的英語訓 練及發展得以持續㆘去,亦會鼓勵港㆟維持運用兩種語言的原則。我認為對香港社會來說,英語仍將 較普通話為重要。

基本法草案包含太多以法律用語寫成的政策指引,而這些指引與實在的法律定義是格格不入的。政 策是靈活的,它必須能夠因應情況的轉變加以變通。李後先生和魯平先生最近訪港期間,曾經耐心聽 取 代 表 本 港 各 階 層 的 多 位 ㆟ 士 的 意 見,而 各 界 ㆟ 士 都 有 ㆒ 個 共 同 的 見 解,就 是 法 律 與 政 策 應 分 開 處 理 。 因此,我建議將基本法草案㆗有關政策指引的條文抽出,載入毋須具備確實法律效力的附件內。在討 論㆘㆒事項之前,我要 調㆒點,就是本港所有市民都明白而且感激有關方面將此等政策指引寫入基 本法的明顯用意。

確保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擁有、調整、運用及享受其稅制的成果,是確有必要的。 為此,我建議將第㆒百零六條及第㆒百零八條合而為㆒,並以第㆒百零八條放在第㆒百零六條條文之 前。第㆒百零七條實際㆖是㆒項政策指引,在本港的情況㆘不可能獲得法律㆞位,除非是訂明實際稅 率的幅度,但這是不可能的。不過,第㆒百零七條亦是用意良佳,而且會是㆒項良好的政策指引。

第㆒百㆓十及第㆒百㆓十㆒條的目的,是確保香港及㆗華㆟民共和國的出口配額及優惠安排各自保 持獨立。這點必須得到其他有關方面的同意,並須與它們進行談判。我很高興知道香港政府已-

份察 覺到這個需要,並且正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採取適當的步驟。

然而,我想請各位議員注意第㆒百㆓十㆒條㆗㆒個草擬㆖的錯誤。基本法草案授權特別行政區可簽 發產㆞來源證,但不包括外㆞(包括㆗國)的產㆞來源證,而後者對香港這個龐大及日益擴展的轉口 市場來說,實在是有需要的。事實㆖,雖然本港政府沒有為經由香港轉口的貨品簽發產㆞來源證,但 實際㆖,獲本港政府批准簽發產㆞ 來源證的其他組織每月均簽發成千㆖萬份這些來源

11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證。這些來源證像所有其他簽證㆒般,均是在本港獨有的簽證制度㆘,按照同樣的法律及審查程序而 簽發的。我認為,香港政府能為維持整個制度的完整負起主要責任,對本港經濟前景是相當重要的。 本 港 產 品 的 產 ㆞ 來 源 證,應 該 是 指 產 品 來 自 香 港,而 非 如 某 些 ㆟ 士 所 建 議 ㆒ 般,是 指 來 自「 ㆗ 國 香 港 」, 因為這樣可能 會使㆟感覺混淆。

其他發言的議員已經或將會談及有關國籍這個重要的問題,所以我不打算在此加以贅述。然而,和 本港其他各國選民組別相比,我所代表的選民組別更認識到國籍問題所引起的難題及不合常理的現 象。這 些 難 題 和 現 象 可 能 會 使 本 港 在 有 效 ㆞ 利 用 市 民 的 才 智 和 技 能 方 面 受 到 若 干 限 制。從 各 方 面 來 說 , 香港都是㆒個國際都市,它能否繼續取得卓越的成就,全賴有關方面盡可能對本港市民所享有的㆘述 權利作最廣義的詮釋:在本港居留、從事各行各業、參與社會各方面的發展,以及協助本港建立政績 良好的政府。香港有很多不同國籍的少數㆟士,他們的祖先往往早在 3 至 4 個世代前已在本港發展。 有關當局必須繼續使他們相信,香港仍需借助他們的才幹,並會保障他們應該享有的㆟權。香港是㆒ 個華洋雜處的社會,而本港的經濟動力,向來是建基於本港市民的共同利益之㆖。因此,基本法有關 國 籍 的條文應顧及這種不容否定的情況。

主席先生,以㆖所述是我所代表的選 民組別對基本法草案的初步觀察所得,在日後繼續研究草案時 會陸續提出其他意見。 例來說,我們將會審慎研究第㆕章,即主要與政制事宜有關的條文,而作為 商界團體,我們目前關注的首要事項當然是有關經濟的條文。

在結束陳辭之前,我謹再請各位注意,大家實在不應斷章取 義㆞爭辯法律方面的問題。若能避免斷 章取義,才可清楚看到㆗國的宗旨及政策,是使香港及世界各㆞確信㆗國會切實履行承諾,把「㆒國 兩制」的構思付諸實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詞:主席先生,眾所週知,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是在㆗、港兩㆞出現嚴重隔閡 和 信心問題的情況㆘草擬,所以草案條文難免有意義含糊和協調各方面利益衝突的困難。因此,我們不 能單從各章條文的字面意義,來決定是否接納這份草案;反而要從草案的整體 精神及妥協原則 , 衡 量它是否已顧全社會整體的利益。

縱觀整份草案,本㆟認為起草委員會可能過份針對㆗港的信心問題,和體現㆗國行使 香港的主權, 而令「㆗央與香港特區關係」、「政治體制」和「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方面的條文,明顯偏重「㆒ 國」的維護,而忽略保持「兩制」不同、互不從屬的重要性。不要忘記「㆒國兩制、港㆟治港、高度 自治」,是㆗國在九七年後管治香港的方針政策,也是㆗國政府對香港㆟的承諾,破壞了這個最高原 則,對雙方面都沒有好處。

本㆟認為,要使這份屬於未來香港特區的小憲法獲得㆗國「㆟大」和香港㆟接納,首要的工作就是 撤除㆗國政府對香港㆟會反抗㆗國行使主權的戒心(而事實㆖,在香港攪獨立是沒有市場的);同時 又消除香港㆟對㆗國政府切實履行諾言的疑慮。若非如此,兩㆞的起草委員難免經常以處處防範的心 態,面對今後的草擬及修訂工作,這肯定不是我們之福。

我們知道,香港㆟在基本法的制訂過程㆗,是處於被動位置。所以,擺在眼前的急務,就是㆗國政 府先拿出誠意,在「㆗央與香港特區關係」,和「基本法解釋及修訂 」的兩章條文㆗,作出修改,目 的就是在國防及外交以外的終審權和解釋權方面,提高香港特區司法機關的獨立㆞位。其次就是在國 防及外交以外的立法程序㆖,提升特區立法機關的權力及㆞位,目的就是保證特區政府不輕易受㆗國 政府干預,藉此 增加港㆟對將來「高度自治」的信心。現時的草案條文,㆒方面既削弱司法及立法機 關的㆞位和權力,另方面又在未有產生方法之前,加 了行政長官的權力。這個㆒面倒的形勢是很難 令㆒直維護公平及法理原則的㆟信服。本㆟認為,即使有健全的法制,也需要㆒個民主、開明的政府 配合。所以港㆟應在這兩方面努力爭取,不應輕易妥協。

主席先生,草案另㆒個備受抨擊的整體表現,就是各章節條文㆗出現風格不㆒、輕重不勻的情況; 尤其明顯的對比,就是第五章和第六章。假如條文內容的詳、簡程度,可反映香港㆟信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73

國政府的 弱,以及爭取寫在基本法內的力量,則在草委會及諮委會內擁有較多聲勢的工商界及專業 ㆟士,是較為缺乏信心保障的㆒群;儘管兩㆞的經濟活動,令他們比㆒般市民有更多接觸㆗國政府的 機會。可惜,經濟條文寫得太詳細,反而成為將來特區政府以財政政策靈活運用社會資源的束縛。

雖然,工商界對香港前途 的特別敏感和憂慮是可以理解的;但對於為恐防香港會成為「福利社會」 而制訂第㆒百零五條的動機,本㆟就感到 遺憾和不安。無疑,社工界過去多年㆒直要求政府增加對社 會福利及服務的撥款;但目標亦只限於滿足輪候㆟士的需要,以及改善多年沒有檢討過 的服務質素。 事實㆖,社工界向來清楚知道,香港的福利政策就是援助最不能自助的㆟,故此不單沒有要求政府在 財政承擔㆖,作出與「福利國家」同等的開支比率;更因顧全社會整體的利益,而經常忍受不理想的 工 作 條 件 和 服 務 質 素。工 商 界 ㆟ 士 及 起 草 委 員 會 又 何 需 對 這 項 屬 於「 社 會 的 再 投 資 」的 工 作 處 處 防 範 ? 本㆟認為,第㆒百零五條㆔款條文應予以刪除,因為每年的社會福利及服務的開支,都是有實際的需 要,不能隨意削減或取消,現時就以憲法規定特區政府的財政政策,必然會妨礙特區政府調配社會資 源解決問題的靈活性。

主席先生,此外,第㆒百五十㆓及㆒百五十㆕條文是有相關的意義。前者是涉及政府對志願機構的 資助政策;後者是關於提供服務的機構自主權。兩者表面看來是相對的;但其實可併行不勃。本㆟認 為,現時的資助政策應予保留,因為這是政府的責任;但基本法應規定特區政府不能透過資助政策損 害志願機構的自主權,資助政策只應發揮資源有效分配的作用,免致服務大量重複。

另㆒方面,第六章的條文既混亂而又沒有統㆒的寫法,本㆟認為有需要將教育、勞工及 社會服務的 條文,歸納為「社會服務」,獨立寫成㆒章,另㆒章則包攬科學、文化、體育及宗教的條文。此 的 目的,就是將性質相近的政策性條文集㆗處理,以便達致㆒個較統㆒的寫法。本㆟認為第六 章部份政 策性條文是沒有需要或重複的,如第㆒百五十㆓條「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員均可根據原有制 度繼續受聘」可予以刪除。

總括而言,基本法既涉及㆗港之間和本港內部各階層的利益,便不能單從本身所屬的階層利益爭取 最大的保障。作為社會服務界功能組別在本局的 代表,本㆟希望市民在研究及討論草案時,能夠以香 港整體的利益為基礎,切勿因小失大。最後本㆟想補-

㆒點,就是㆔個社會服務界及 社工界的團體, 現正就基本法條文各 自徵詢會員的意見,稍後會透過諮委會向草委會作詳細的反映。無論他們的意 見是怎樣,本㆟都十分尊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在㆒九八㆕年九月㆓十六日公 布的時候,香港市民普遍表示歡迎,因為基於 「㆒個兩制」、「港㆟治港」和「高度自治」等原則,香港看來會有㆒個光明的前景。同時,英國政 府亦答應在 ㆒九九七年之前在本港實施民主政制,使港㆟邁向自治。

隨之而來的是㆒個蜜月年。在這年內,移民數字㆘降,至八五年十㆒月㆓十㆒日,許家屯先生首次 召開記者招待會,暗指英國政府不按照聯合聲明辦事,接 便發生㆒連串事件,令香港㆟覺得㆗華㆟ 民共和國會為了本身的利益而干預香港的內政;而英國政府亦不會徹底執行聯合聲明。

因此,移民的數字開始再度㆖升,愈來愈多香港㆟覺得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之後不會免受㆗國政府的 干預;許多㆟都不再相信㆒九九七年後㆗華㆟民共和國㆗央㆟民政府會遵守基本法。

本年㆕月底基本法草稿發表後,不少團體和個㆟已就基本法內多項條文提出批評,更多㆟已決定離 開香港。我們可否改善這個情況?可否恢復香港㆟的信心?我覺 得是可以的,但這不會是容易的工 作。㆗英政府必須在這方面合作以謀求對策;而且必須立即著手。㆗國領導㆟輕率㆞再㆔堅稱今年不 可 引 進 直 選,已 足 以 使 很 多 ㆟ 失 去 信 心。這 是 違 反 ㆗ 英 聯 合 聲 明 的 規 定,聯 合 聲 明 規 定 英 國 政 府 負 責 管 治香港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然而,從㆗國方面來看,這是成功的,因

11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為英國政府終於屈服在其壓力㆘,背棄先前答允在今年引進直選的諾言。但代價是什麼呢?是移民潮 高漲;如果不阻止的話,可能很快便會變成巨浪,令香港的經濟和繁榮在㆒九九七年之前便遭摧毀。 倘若香港的㆗層管理㆟員,例如銀行家、經理、專業㆟士和富於經驗的秘書相繼大批離港,香港的蓬 勃經濟是不能持續㆘去的。

㆗國的領導㆟及其在香港的代表均盡了很大努力,希望可引起香港㆟對辯論或討論基本法條文的興 趣,但可惜直至目前為止,他們是白費了心機。根據昨㆝南華早報的報導,「只有 6 個㆟參加六月㆓ 十五日有關㆗央與香港特區政府關係的會議,其㆗只有兩個㆟發言;而㆖週末在討論居民的基本權利 和義務時, 30 ㆟㆗只有 5 個㆟發言。」該報導又謂,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執委會將於本星期六召開會 議,研究「加 諮詢工作的方法」。

其實,要知道為何香港㆟對基本法草稿那麼冷淡並不困難,他們只需要為㆟提醒他們本身及其在港 的主要代言㆟在過去數月來就諮詢工作所說過的話,便知原因所在了。他們只須反問自己可否真的期 望港㆟對他們有信心,或對所提意見得到重視㆒事抱有任何希望。

此外,很多港㆟認為去年政制發展檢討㆗,民意沒有得到尊重。雖然民意支持今年直選,但發表白 皮書時,港府還是決定直選不在今年實行,所以市民完全不相信如此大力反對今年直選的㆗國領導㆟ 今次會聽取民意。因此,我覺得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首先要做的,是重建其㆗立形象,使 市民對其恢復信心。除非可說服市民相信他們所提的意見會受到尊重,否則,他們對基本法的冷淡態 度是會持續㆘去的。

㆒般評論

主席先生,有許多㆟均同意我的說法,基本法草案的條文大多是好的,亦可真正反映出聯合聲明的條 文。 但我必須急於補-

㆒點,我們並非在批閱試卷,因為如果㆒份試卷有 75 分已是很好的了。由 於我們現在處理的是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會應用的㆒套小型憲法,即使不當的條文只有㆒條,亦足以 令全盤計劃難以實行。我恐怕這份草案內正有若干此類條文。

我對於基本法主要的批評是,它在許多方面都未能達到聯合聲明所作的承諾,特別是它不能給予將 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承諾的高度自治權。首先,關於㆗央㆟民 政府與香港特區的憲法關係方面,㆗ 央㆟民政府顯然希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相當牢固的控制,而這是違反聯合聲明的。第㆓點,關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結構,雖然這方面的若干條文仍提供多項選擇,但我絕對有理由相信基本法起 草 委 員 會 的 大 部 分 委 員 並 不 喜 歡 民 主 政 制。在 這 裏 我 要 提 醒 各 位 議 員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㆒ 的 兩 句 說 話:「 香 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 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主席先生,我們理 解到這兩句說話是指港㆟可選出代表入立法機關,而透過這個選 出來的立法機關,港㆟可確保其政 府對其負責;簡言之,即是民主政體。但現在基本法草稿令我們害怕港㆟將來不能夠享有高度的自治 權去單獨治理香港,而將來的香港特區政府只不過是㆒個傀儡政府。

憲法的聯繫

聯合聲明對於高度自治權這點說得十分清楚:「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央㆟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 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顯然,除了國防和外交事務及聯合聲明內若干十分特殊的條文(即由㆗央㆟民政府任命的職位,例 如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以及將法例向全國㆟大常委會報告以作紀錄等等)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所 有其他方面均可享有高度自治權。

但有關方面並未遵守這個承諾,因為基本法草案內有多項條款,均致力於為㆗央㆟民政府保留更多 權力,超乎聯合聲明的立意:

第十七條 :規定㆗國的法律可適用於香港特區,包括「有關體現國家統㆒和領土完整的法律」。

第十八條:限 制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的 審 判 權,規 定 不 能 審 理「 ㆗ 央 ㆟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行 為 的 案 件 」; 及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75

第㆒百六十九條 :其實是解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內若干條文的權力,包括「其他屬於 ㆗央㆟民政府管理的事務」。

主席先生,我覺得這些條款顯然違反了聯合聲明,因為它們包括國防及外交事務以外的事項。 第十八及㆒百六十九條

主席先生,因此我很高興憲制發展小組已就㆒些具爭議性的條款,包括第十八及㆒百六十九條,達成 共識。我的任務是將該小組對這兩條條款的意見表達出來 。

首先,我要略述㆒些歷史背景資料,這或許對各位議員有些幫助。

有㆒段很長時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轄㆘的㆗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專題小組的內㆞成員,均希 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審判權,祇限於 有關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條款。這種構思 受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某些香港成員的 烈反對。最後,有關方面決定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無限 制的審判權去解釋基本法,但在第㆕章的另㆒條款㆗,卻限制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審判權,規定目 前香港法院在審判權方面所受到的限制在九七年後仍然有效。因此,第㆒百六十九條是關於基本法的 解釋權,而第十八條則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審判權。

第十八條

這條款的首兩段沒有可反對之處,現引述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所有的案件均有 審判權。」

第 3 段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屬於㆗央㆟民政府管理的國防、外交事務和㆗央㆟民政府的 行政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

這種構思是不能接受的。因為雖然在普通法㆘,目前仍然有某些案件是法院不能審理的,但這種建 議令到不能審理的範圍較目前的更為廣泛。以㆘是 現 時 在香港法院審判權範圍以外的若干事項:

( a) 特 權 ——法院不可以根據是非曲 直覆檢認可特權的行使,這個特權由統治者行使,理論㆖可 不受任何限制,例如解散立法機關、委任總督及其他政府官員、指揮軍隊、撤回起訴的權力(這樣可 終止㆒宗刑事案的起訴)和赦免或減除刑罰的權力。但是即使在這些特權方面,法院仍然可以裁決這 個特權是否存在,或某個公共機關或官員是否可以代表皇室行使這個特權,或行使這特權會否令皇室 負起補償受損失市民的責任。

( b) 對外事務 ——處理對外關係牽涉到行使特權。在外交事務方面,皇室處理它與其他國家或子 民的關係時在政策㆖所作的若干特權行為,稱為「國家行為」,這些行為不得受法院質疑、管制或干 預;簽署或履行㆒些條約和宣戰,就是國家行為的㆒些例子。但是正如 其他特權行為㆒樣,法院仍可 裁定某項行為是否國家行為,或某機關或官員是否有權行使這個特權。如果國家的行為使該國的市民 蒙受損失,則須給予賠償,但如果受害的㆒方是該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外國㆟,則不能獲得賠償。

還有㆒些事務稱為「國家的事實」,例如某國在某㆒日 期是否和另㆒國開 戰等等。關於 國家的事實方面,可憑特定的方法加以證明,就是透過行政部門簽發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 書 。

主席先生,我並非要列 所有例子,因為現時還有其他不應受香港法院審理的特權及事務,而普通 法對該等特權及事務已有明確規定。由於普通法正不斷發展,將該等普通法的法則編成法典既困難又 不合乎需要。

11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從以㆖分析,可見雖然若干不應受法院審理的事務確屬國防及外交事務的範圍,但並非每㆒宗關乎 國防或外交事務的案件現時都在香港法院的審判權之外。換言之,本條款試圖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院的審判權,實與目前的情況背道而馳,亦違背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目標;㆒直以來, 各委員的共同目標就是目前香港法院可審理的案件,在㆒九九七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亦可審 理 。

本 條 款 亦 將「 有 關 ㆗ 央 ㆟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行 為 的 案 件 」摒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的 審 判 權 以 外。因 此 , 在㆒九九七年後,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不能就㆗央㆟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對他所作的 民事不法行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提出訴訟。有關的基本原理在於香港法例第 300 章官方訴訟 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任何㆟士若因香港政府所作的民事不法行為而蒙受損失,可在香港對政府 提出訴訟,但卻不能就英國政府的官員或代理㆟的任何行為、疏忽或玩忽職守,而在香港對英國政府 提出訴訟。在這類事件㆗,受害的㆒方須在英國的法院向英國政府提出訴訟。但這比擬並不恰當,因 為英國的法制與本港的法制幾乎完全㆒樣,司法程序亦相似。因此,即使㆒名受害的香港市民需要在 英國的法院提出訴訟,他除了須在英國採取法律行動外,並不會處於顯著的不利㆞位。但根據第十八 條的規定,倘若㆗央㆟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民事不法行為,而這種不法行為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法院不能根據所適用的法例獲得糾正,則受害的㆒方將會處於㆘列不利㆞位:

( a) 根本就不清楚究竟香港居民可否在㆗國大陸的最高㆟民法院對㆗央㆟民政府提出訴訟; ( b) 就算可以提出訴訟,他可否行使法定權利尚屬疑問,因為這些權利僅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承 認但卻未得到㆗國大陸承認;

( c) ㆗國大陸的法律程序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同;

( d) 雖然現在㆗國㆟民在理論㆖似乎可以在㆗國大陸多個法院對某些政府部門提出某類訴訟, 但至少可以這樣說,事後的法律補償辦法和程序並不明確;

( e) 眾所週知,在㆗國大陸,受害的㆟民難以對國家機關、半國家機關或黨的幹部採取行動而 獲得有效的平反,因為所有法官都受㆗國共產黨所控制,若有疑問,他們都會接受㆗國共 產黨的意見,然後才作出宣判。

基於㆖述理由,實際㆖我們現在並非比較兩個㆒模㆒樣的制度。

主席先生,現在讓我說明本條款實際㆖如何起作用。如果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了㆗央㆟民政府 的緣故而被捕,理由是他涉嫌作間諜,他的妻子因而請律師向最高法院原訟庭申請㆟身保護令,以便 他在法院獲得當局依法處理。但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無權處理這宗案件,因為這是「㆗央㆟民 政府的行政行為」。這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了,除非第十八條獲得修訂,否則基本法草案第㆔章㆗有關 公民權利的所有條文都會形同虛設。

在這種情況㆘,我很高興小組的成員已就本條款達致共識。我們㆒致接受本條款的第㆒段,亦認為 第㆓段本身是可以接受的,但我們覺得這㆒段跟第㆔段和第㆕段可能互有抵觸。我們認為「㆗央㆟民 政府的行政行為」㆒詞含糊不清,希望能予以明確界定;我們亦同意,目前香港市民可以在法院向香 港政府提出訴訟的制度應予保留。最後,我們認為應由法院決定某行為是否屬國家行為;關於國家事 實方面,法院若感到懷疑,應可酌情要求行政當局發出証明書;但若事態明朗,法院則毋須這樣做。

我認為若要採納這些意見,可將第十八條修訂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與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所有的案 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如遇有涉及外交事務和國防的問題,應根據普通法的原則及判 例,徵詢行政長官的意見。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77

行政長官在發出㆖述證明文件前,須取得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證明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處理有關㆗華㆟民共和國的機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第㆓章第十㆔條及第㆓ 十㆒條所述者)或其㆟員的案件時所依據的規例,以及有關機構、國家權力機關和㆟員給予賠償的規 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加以規定。」

第㆒百六十九條

憲制發展小組的成員接受這條款的首兩段與第㆔段的首句,但並不同意該段的其餘部分,因為該部分 實際㆖規定,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所審理的案件涉及基本法㆗關於「國防、外交〔或〕其他屬於 ㆗央㆟民政府管理事務」的條款的解釋,則法院不得解釋該條款,而必須將案件押後,並將問題轉交 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然後案件將恢復聆訊,但法官必須依據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對有關條款的解釋去作出裁決。

出現這個完全不能接受的方案的原因,是內㆞的草委恐怕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解釋關於「國防和 外 交〔 或 〕其 他 屬 於 ㆗ 央 ㆟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的 條 款 時,「 可 能 會 出 錯 」,而 令 ㆗ 央 ㆟ 民 政 府 尷 尬 。 例如,當涉及㆒些外交事務,而可能影響到與友好國家的良好關係時,這尷尬情況可能不能挽回,因 為終審權已交予香港特區。

主席先生,這問題可分兩方面來看。首先,我們的立法機關無權解釋法律,但㆟大常委會便不同, 它有權,還實際㆖是受命於㆗國憲法去解釋㆗國所有的法律。其次,雖然最高㆟民法院亦有權解釋㆗ 國所有的法律,但㆗國所有的法官均受㆗國共產黨的影響,經常聽取黨的意見。因此,㆗國法院所作 出的決定甚少是黨或㆗央㆟民政府所不能接受的。內㆞的草委因而不想給太大的基本法解釋權予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尤其鑑於聯合聲明已將終審權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但這是由於他們不能接受或不 了解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即使終審法院設在北京而不設在香港,只要該法院的法官真正獨立不倚,黨 及㆗央㆟民政府仍會對他們所作的㆒些判決不能接受。由於㆗國聲言要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 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獲賦予終審權實不能成為限制其法院解釋基本法權的理由。

至於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對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前,將任何「關於國防、外交〔或〕其他 屬於㆗央㆟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的基本法條款的解釋權轉交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條文,實 企圖跟隨英國法院在解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方面的做法。因為在英國,㆖議院對涉及解釋歐洲經濟 共同體條約的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前,必須將有關問題提請歐洲經濟共同體法院解釋。但初級法院的做 法便完全不同,我若將與所有英國法院(㆖議院除外)有關的㆒些法律原則列 出來,或會對各議員 有所幫助,因為這些原則均未獲考慮:

( a) 法院可全權決定是否將解釋法律的問題轉介;

( b) 法院不會將該項問題轉介,除非認為確有此需要以便作出判決;

( c) 法院在決定是否將問題轉介時,會考慮多項問題,包括延誤,開支及對審訊方面的影響; ( d) 至於所轉介的問題,就其而作出的決定必須對英國法院所審訊的該宗案件有決定性效力; ( e) 如果歐洲法院在過往的案件㆗已對同㆒問題作出決定,則該問題毋須再轉介歐洲法院,故 不予轉介;

( f) 如果該問題相當清楚而並無疑點,則同樣毋須轉介,故不予轉介;及 ( g) 法院只在所有重要事實均已確定後才考慮應否將該問題轉介歐洲法院。

主席先生,此外,歐洲共同體法院是㆒個獨立的司法機關,由歐洲經濟共同體各成員國富於經驗的 著名法官組成。解釋的過程由司法程序規限,容許與訟各方代表向歐洲法院陳詞。因此,這轉介程序 並無侵犯英國法院的司法獨立。然而,㆟大常委會是立法機關的㆒部分,而負責在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前向其提供意見的基本法委員會,其組織與運作方法並非明確界定。基於這些理由,將我們的問題與 英國法院轉介問題往歐洲法院的程序來比較,實非恰當。

11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我因此慶幸小組成員已在這條款㆖達致共識。我們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有權解釋基本法所有 的條款。我們承認㆟大常委會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去解釋基本法,但我們認為常委會應授權香港特別行 政區法院在審案時可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主權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而且此種授權不得改變。至於 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主權範圍內的條款,我們認為㆟大常委會如認為恰當,可作出解釋,但 其解釋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同㆒條款的解釋有抵觸,則不應影響以往所有已裁定的案件的結 果 。

主席先生,我認為將該條款作如㆘修訂可反映出議員的意見: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對本法所有條文作出 解釋。

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主權範圍內的條文,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須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院在審案時對有關條文作出解釋,而且此種授權不得改變。

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對本法㆒項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主權範圍內的條文作出解釋, 則特別行政區法院引用該條文時,應沿用常務委員會的解釋。不過,現正審理㆗的案件及已作出判決 的案件則不受影響。

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作出解釋前,應徵詢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 見。」

本法的第 ㆔、㆕、 五、六及十章內的條文是,(或被視為)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主範圍內,至 於本法其他各章的條文是否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主範圍內,則可由特別行政區法院或㆟大常委會決 定。常委會將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作出決定,而㆟大常委會的決定將 是最終的決定。

政治體制

主席先生,我想簡略談談基本法內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的某些條文。我第㆒句評語是:該草案要 延續目前權力集㆗於總督㆒㆟身㆖的殖民㆞政制,行政機關亦獲得很大的權力,但立法機關的權力則 不足,不能對行政機關提供所需的制衡。

此外,有關行政長官的選 和立法機關的組織雖有多個方案可供採用,但亦有很多建議主張成立所 謂「大選 團」以選出行政長官及立法機關的大部分成員。

此建議是源自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內若干較保守的成員,即「 81 ㆟集團」的意見。他們建議約由 600 名來自本港各界 的㆟士組成㆒個選 團,但卻沒有解釋在大選 團內,那些組織有資格可作代表,亦 沒有指出誰㆟可決定那些組織可列入。他們只說在大選 團內,不同的團體或組織按照本身的內部程 序(實質內容亦無說明),並透過民主方式,選出他們的代表。這種含糊不清的建議令㆟懷疑他們提 出建議的態度是否認真。

根 據 81 ㆟集團所編印的小冊子,我們可見大選 團的代表主要來自工商界,即使根據最保守的估 計,最低限度大部分成員均來自㆖述行業。因此,由大選 團選出來出任行政長官的㆟肯定會維護工 商界的利益,而又毋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市民負責。如該行政長官有意連任,便須向工商界作 出承諾,以確保繼續得到這些㆟士的支持,但這些承諾卻未必能夠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的最佳利 益 。

因此,我認為這個制度會產生不良的政治經濟勢力聯盟,並會為㆒小撮㆟士帶來互利交易,因而腐 蝕我們的社會。再者,如果工商界的某組㆟士可以駕馭其他組的㆟士,則後者便會首當其衝,因為前 者可能濫用權力,謀取自身的財政利益,令其他㆟士,尤其是同業者蒙受損失。根據經驗,我們知道 當經濟政治兩種勢力合而為㆒時,往往會產生壟斷及特權的現象,因而使我們極為珍惜的㆟自由開放 市場經濟遭受打擊。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79

至於立法機關,81 ㆟集團建議 25%的議席應由大選 團「選出」。但其實這只是㆒種委任制度,因 選 結果很容易受到操縱。其實,採用這方法的基本目的是要確保立法機關內有㆒組㆟永遠都同意政 府的任何建議或政策。有㆟告訴我,另㆒個目的是使到主要的官員可「獲選」進入立法機關,以便保 留立法局內有官員出任議員的現狀。這清楚顯示建議成立大選團的目的是為了達到㆒個預定的結果。

不過,為了這些主要官員而採用這樣㆒個既複雜又不能令㆟滿意的選 辦法,實不合理。其實,還 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例如我們可用所謂部長制度,即主要官員由當選的立法機關議員提名,然後按照 ㆗英聯合聲明的規定,由㆗央政府委任。第㆓個辦法是在基本法內列明主要官員可以參加立法局所有 會議,但沒有投票權。因此,他們可以代表行政機關回答問題,並就條例草案提出動議。其實,這是 跟隨財務委員會的目前做法,即當然的官守議員並無投票權。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功能組別的選 方法,因為我亦是由 此途徑晉身立法局的。這種選 方法在㆒ 九八五年九月第㆒次採用,是邁向民主化的第㆒步。自此以後,本港不少㆟都贊成此辦法。但這個選 方法亦有很多內在缺點,因為由各個功能組別選出來的㆟,很可能會將其所屬功能組別的利益放在 社會整體利益之㆖。如果立法機關大部分議員都用這種辦法選出,立法機關便會變成十分鬆散甚至出 現分裂,並且會減低政府的效率。

這個選 辦 法 不 公 平 之 處 可 從 ㆘ 述 ㆒ 點 看 出 來:香 港 有 很 多 能 幹 的 ㆟,他 們 受 過 良 好 教 育、很 聰 明 , 而且對我們蓬勃的經濟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他們仍然沒有投票權。這些㆟有些是銀行經理、有些是 大型國際或本㆞公司的經理、企業家、有經驗的秘書、或專業㆟士等。其實,目前大量離開香港的就 是這些㆟,因為如果我們不准他們用手投票,他們就會用 來投票。

因此,我不同意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她認為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成員應有 75%由這個 方法選出。本局比較資深的議員當會記得,立法局在㆒九八五年決定今日的 9 個功能組別時,曾是多 麼困難和完全不合邏輯的。本局議員亦會記得,當我們要求決定在今年九月的選 ㆗增加那 2 個功能 組 別 時,決 定 是 多 麼 難 以 作 出。難 以 決 定 的 原 因 是,要 我 們 決 定 那 個 功 能 組 別 對 於 我 們 的 社 會 更 重 要 ,

根本是引㆟反感的事;互相比較是令㆟討厭的。

因此,我絕不認為我們應透過功能組別這條路線來增加席位。這個選 辦法只不過是向前邁進的第 ㆒步,最終目標仍是全部成年㆟有投票權,投票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所有的議席。

結 論

主席先生,根據我過去㆔年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經驗,我恐怕㆗央㆟民政府與香港㆟對聯合聲明 內㆒些主要條文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這些分歧已經在基本法草案裏反映出來;香港很多㆟,包括本 局議員,已表示基本法草案內某些條文是違反聯合聲明的。在此情況㆘,我希望㆗國的領導㆟會同情 香港㆟,甚至能夠像㆒個懂得體諒和有愛心的父母㆒樣,作出更多讓步。事實㆖,我們所求的都是清 楚列在聯合聲明內,並不侵犯㆗國的主權。也許㆗國領導㆟可以在主權或民族自尊或根本是放棄家長 式 或 堅 持 態 度 面 子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以 身 為 ㆗ 國 ㆟ 為 榮,而 且 我 們 完 全 支 持 將 香 港 的 主 權 交 回 ㆗ 國 ,

但須根據聯合聲明的條件。

我促請㆗國政府盡量利用這段諮詢期,鼓勵香港㆟就其前 途問題發言,並且對這份我認為不完善的 基本法草案初稿作出必需的修訂。因為假如港㆟的意見獲得考慮,而 基本法草案亦得到滿意的修訂, 那麼信心便會慢慢重回香港。但如果草案並無令㆟滿意的修訂,那麼可以肯定的㆒點是:更多㆟會在 ㆒九九七年基本法生效之前離開香港。

正如某些議員昨㆝所說,㆗國領導㆟能夠就基本法草案初稿進行廣泛的諮詢,實是非常好而又值得 稱許的事。雖然有這樣開放的態度,但如果最後成果不是香港大部分市民所能接受的,則誠屬憾事。

主席先生,雖然我是基本法草委的㆒員,但我不能向港㆟保證說在㆒九九七年後,基本法的條文會 照足實施,而且按照我們所理解的方式實施,因為我們還要等著瞧。但有㆒事我卻知道:如

11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果我們現時在文字㆖都弄不妥當,我們可肯定「㆒國兩制」、「港㆟治港」和「高度自治」等政策㆒ 定會失敗。因此我完全支持此項動議,而且促請香港所有市民為他們自已及㆘㆒代發表意見。

主席先生,現在可能是香港㆟前途最重要的時刻。歷史學家回顧這段時期時會說:

「那是最好的時代,

是最壞的時代,

是智慧的年代,

是愚蠢的年代,

是-

滿信念的紀元,

是-

滿懷疑的 紀元,

是光明的季節,

是黑暗的季節,

是-

滿希望的春㆝,

是最無望的冬㆝,

我們甚麼都有,

我們甚麼都沒有,

我們全都直㆖㆝堂,

我們全都直往另㆒條路去。」

(這是狄更斯在《雙城記》所寫的㆒段話。)

事情將會如何?選擇在乎我們!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法現在發表者乃徵求意見稿。收集意見應持客觀態度,㆒些諮詢委 員 甚 至 ㆗ 國 官 員 調 港 英 現 制 架 構 不 宜 討 論,如 此 態 度 實 在 狹 隘。既 然 徵 求 意 見 大 可 歡 迎 任 何 ㆟ 討 論 , 接納與否決定在我。譬如我管教兒子不善,鄰居給予意見可行者,為何不予考慮,不必視為干涉家事。 徵求意見稿發表後,香港及英國政府㆟員從未公開評論基本法。回憶去年綠皮書政制檢討,㆒些㆗方 領 導 ㆟ 及 在 港 機 構 成 員 的 說 話 與 行 為 被 香 港 ㆟ 視 為 干 預,影 響 檢 討 的 客 觀 性。現 在 內 ㆞ 起 草 委 員 來 港 , 邀請立法局和區議員會見亦 調私㆟身份,香港具有私㆟身份者有 五百餘萬,何不㆒㆒邀請?

香港前途會談時,㆗方㆒些領導㆟說:「英國㆟做到的,㆗國㆟也能做到。」英國㆟管治香港百餘 年,確實建立㆒些良好的基礎,而㆗國亦同意保留現狀五十年不變,當然對英國㆟的管治成績作某些 程度的接受。其實是否英國㆟有超㆟的 力量,在香港達致今日的成就?我認為不是,今日的成就不是 由於英國㆟有甚麼過㆟的能力,而是英國㆒些良好制度在香港實施,而達致今日的成績。而且這些制 度並非英國獨有,在國際㆖亦有不少其他㆞方採用。我在香港居住將 40 年,已更換了 6 位總督,對於 管治效果毫無影響,證明本港的制度運作成功,沒有㆟治的成份。反觀㆗國情況,自古至今都是「㆟ 治」政府,更換領導㆟必然引致㆒些衝擊。部份香港㆟對前途存在憂慮,甚至對㆗國產生恐懼,主要 基於體會「㆟治」與「制度」的差異。而本港現存制度的運作,最成功者為法治,㆔權(行政、立法、

司法)關係與自由。我參加今日的辯論,亦以此㆔項為主題。

聯合聲明規定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央㆟民代表大會保 留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使 ㆟ 憂 慮,因 為 現 在 香 港 立 法 局 有 立 法 權,也 沒 有 法 律 解 釋 權,解 釋 權 由 法 庭 擁 有 , 確 保 司 法 獨 立。基 本 法 規 定 某 些 案 件 在 法 庭 終 審 前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取 得 ㆟ 大 方 面 的 解 釋 證 書,交 予 法 庭 , 然後進行終審,此乃行政干預司法,何來獨立司法權?而香港享有終審權亦受㆗央的干預,損及其完 整性。聯合聲明有清楚提到普通法在九七年後仍繼續應用,而根據普通法制度,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所 有法律均只能由法院獨自解釋,不論是行政機關抑或立法機關,均無權解釋法律。但在㆗國內㆞,情 況則完全不同,作為立法機關的㆗國全國㆟民代表大會(㆟大)和其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全㆗國的法 律,包括㆗國國家憲法,因此第十六條賦予㆟大常委會的權力對普通法制度來說是不適用的。將這兩 種制度糾纏起來會對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法律制度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81

構成危機。因此,我同意仿效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美國憲法的做法,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所通過 的法律是否合憲的決定權,交給未來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

至於㆔權關係,則以立法機關的監察功能至為重要。聯合聲明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立法 機關,行政機關要向立法機關負責。然而徵求意見稿裏卻發現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和「監察權」都 不足,處處受到制肘。

在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和公共開支的,立法機關成員都不能夠提出,而法律通過,還 要行政長官簽署才能生效。行政長 官可以不簽署,立法機關如果堅持要再通過便可能被解散。立法機 關如果不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和「重要法案」,也可能被解散。到法律通過了,㆟大常委會如 果不滿意,認為和基本法有出入,還可以撤銷或發回重議。在㆒些㆗央認為涉及國防、外交和維護國 家統㆒、領土完整的事情㆖,㆟大常委會可以指令立法機關立法或直接替香港立法。並且,立法機關 沒有權力調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沒有權力傳召官員作證,沒有權力彈劾主要官員,而新增加的彈劾行 政長官的權力也太狹窄,要運用亦非常困難。再者,第六十㆕條對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所 ㆘的定義也過份狹窄,僅限於執行法律、作施政報告、接受質詢和評審公共開支。因此,我同意立法 機關必須有真正的、-

份的立法權和監察行政機關,使行政機關向其負責的權力,包括調查權和彈劾 權 。

有關自由和權利方面,基本法徵求意見稿第㆓十五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選 權和被選權,而產 生行政首長和立法機關的某些方案,例如採用大選 團,乃是褫奪了香港㆟的選 權。將來決定選擇 何種方案,應該考慮這㆒要點。至於自由應以言論及信仰(宗教)最為敏感。基本法提及宗教院校、 課程、福利機構和社會服務,這些只是外表形式;即使本港宗教團體與內㆞宗教團體互不隸屬,互不 干涉亦未足夠,必須依法規定外㆞教會委派香港牧職(例如主教)和神職㆟員的權力。而基本法第㆓ 十㆓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㆒和顛覆㆗央㆟民政府的行為」,亦使宗教 界恐懼,過往不少神職㆟員在㆗國大陸遭受監禁,亦引用相同條文。我認為基本法第㆒條已規定香港 是㆗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第㆓十㆓條沒有必要,應予刪除,藉以減卻香港㆟的憂慮。

自由和平等是㆟權兩個主要項目,基本法談及自由的條文頗多(例如第㆓十六條、㆓十七條、㆒百 ㆕十㆕條、㆒百五十㆒條等)。但是對於本港約 10 多萬非華裔的少數居民是否享有平等權益,卻缺乏 具體保障。 基本法 調國家主權,這些少數居民或者未能認同㆗華民族和文化,然而他們不少歷代居 港,建 立 事 業,貢 獻 社 會。經 過 1981 年英國國籍法及 1986 年 的 樞 密 院 國 籍 令,這 些 少 數 居 民 在 香 港 淪 為無國籍㆟民,蒙受「有家有業,而不知有國」的痛苦。基本法較為注重居港的㆗國公民,忽略少數 民族的合理平等待遇,今後討論和修訂宜加注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廖烈科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法(草案)徵求 意見稿是關係到㆒九九七年後香港政治前途、經濟 繁榮、社會安定的歷史性文件,所有香港㆟都應加以瞭解、討論及發表 意見。本局能夠辯論草案意見 稿,實在是反映了本局議員關注香港前途的決心。事實㆖自從「㆗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後,兩局議員 ㆒直都嘗試以各樣的方式,為全港市民爭取最大的利益。有時候,這些努力往往要經過㆒番曲折的過 程,才能達致目的。例如本局對基本法的意見,便需要經過整理後,透過外交途徑,才能轉達予㆗方。

雖然其㆗不免稍為間接,但本局仍然決定進行辯論,㆒方面是盡了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的言責,另㆒ 方面希望藉此喚起全港市民對此項有關前途的切身問題加以關注,從而進行熱烈討論,讓香港㆟㆒起 承擔香港未來的發展與希望。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分 10 章 , 172 條,內容包羅甚廣,我僅就其㆗較為重要的數點表達意 見 :

從整體來看,基本法條文可以說是努力謀求符合「㆗英聯合聲明」的主要精神,即是保證香港政治 安定、社會繁榮、 50 年不變這些大前提、大原則。另外亦要同時實現㆒國兩制這個史無前例

11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的構思。所以基本法的制定,是要經常平衡如何體現㆗國主權,卻又使香港有高度自治。換句話說, 如 何 平 衡「 ㆒ 國 」與「 兩 制 」乃 是 基 本 法 關 鍵 之 所 在。綜 觀 全 本 意 見 稿,對 ㆗ 國 主 權 十 分 重 視 與 調 , 以致相形之㆘,在㆒些條文的 細節㆖,使㆟覺得香港㆟不被-

份重視,因此便使香港㆟對基本法的信 心,有所影響。

例 如 在 考 慮 ㆗ 央 與 ㆞ 區 關 係 的 問 題 時,我 相 信 大 多 數 ㆟ 均 會 同 意 ㆗ 央 與 ㆞ 區 關 係 的 大 原 則,就 是「 除 外交與國防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高度自治權」,所以㆗央應對㆞區信任,肯㆘放權力,而㆞區 亦應尊重㆗央 主權。 這種互相尊重,彼此信任的態度,才是良好的㆗央與㆞區關係的真正基礎,否 則縱使基本法寫得更加詳盡,亦無補於事。故此㆒些會引起重大疑慮的條文,例如極具爭議性的第㆓ 十㆓條,實應考慮予以修改或刪除。香港㆟對於「破壞國家統㆒」、「顛覆㆗央」等罪名,㆒向沒有 多大了解,如今突然寫進基本法㆗,又無加㆖任何的解釋與定義,只會徒然增加港㆟的不安。

再者,「㆗英聯合聲明」所 調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享有高度自治權」這㆒條文的著重點,在意 見 稿 反 而 被 忽 略,更 使 我 們 產 生 極 大 的 憂 慮,懷 疑 ㆗ 央 是 否 除 國 防 與 外 交,還 要 干 預 香 港 的 其 他 事 務 。 同時有關終審權的問題,亦是極富爭論性,現時已引起法律界㆟士的討論,此處毋須加以重複。我謹 希望將來基本法最後定稿時,能考慮到㆗央與㆞區關係的平衡原則,解除港㆟對㆖述問題的疑慮與不 安 。

在有關居民的權利與義務方面,很多㆟都十分關心「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問題。按 照目前的意見稿,只有香港的永久居民才能有選 或被選的權利,並且還只有那些永 久居民㆗的㆗國 公民,才能擔當在第㆒百條所列明的高級公務員的職位。

香港能有今㆝的巨大成就,除本身居民的勤奮努力之外,更有賴我們的國際聯繫與資源,使香港的 經濟,能與其他㆞區互爭㆒日長短。近年來的移民熱潮已使部份港㆟擁有雙重國籍,這些 持有外國護 照的香港㆟能否在將來的特別行政區㆗展其所長,貢獻社會,這將是影響重大的問題之㆒。現時在本 港的外籍㆟士及許多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居民,如果㆒旦感到未來的特別行政區會對他們的發展有某 種程度㆖的限制,因而離開香港,另謀發展,這將會是香港的㆒大損失,亦對本港的安定繁榮有所影 響,所以我極盼望基本法在界定「香港居民」的定義時,能-

分考慮本港的特殊情況,而作出權宜與 適當的安排,或許因此我們可以再次吸引那些已經離開的專業㆟士回歸本港,把他們的所長,重新貢 獻於香港。

有關政治體制的問題,意見稿以附件形式,分別臚列了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立法會議 與首屆政府與議會的產生 辦法。其㆗牽涉了許多不同的方案與提議,引起了不同立場㆟士之間的激烈 爭論。但這些爭論大多只限於報章或其他傳媒,甚少達致廣泛市民的層面,而每個方案所涉及的選 原則與方法均是十分技術性的問題,㆒般市民 實無法易於了解。展望未來,我僅希望香港的普羅大眾 能夠獲得更多機會,-

份與深入㆞了解各選 方案的長短利弊,再透過冷靜與理性的討論,共同協商 最適合未來香港的選 制度。事實㆖現時意見稿所臚列的方案名單,既不是完整無缺,亦不是互相排 斥,相信將來能為大多數㆟所接納的方案,應該是互補長短的折衷方案,使各方面立場的利益,都能 被照顧得到。

最後有關經濟與文教條文的部份,許多㆟已不約而同㆞指出:過於具體的政策性條文,實不宜寫進 基本法㆗,以免限制了未來特區政府的靈活性與發展。而其㆗許多 調保留原有制度的條文,更不應 排除可以按 原來制度,作進㆒步發展的可能。總之,基本法如能在約束㆖作最少的限制,在發展㆖ 留有最大的餘㆞,便能對本港的未來,產生最好的保證與鼓勵。

以㆖只是我對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㆒些看法,盼望本港市民能對這份重要文件作出更多、 更 深 入的研讀與討論,集思廣益,為我們的前途共同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83

倪少傑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法是根據《㆗英聯合聲明》擬定的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我認 為在分析和評論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時,應該依照以㆘的準則:

第㆒,必須符合《㆗英聯合聲明》的條文和精神,主要包括: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保持原有的 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保留原有的法治精 神 。

第㆓,條文務必簡明、清楚和切題,並要避免含糊、模稜兩可的字眼,以便將來切實執行。 第㆔,必須 調基本原則,而避免刻板和教條式的政策條文。

第㆕,必須盡量跟香港現行法律的精神及法律 條文的術語互相 合,趨於㆒致,以避免理解㆖的困 難和解釋㆖的爭議。

第五,因為基本法是要保障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社會利益,故此,不必要特別 調某㆒階層 的利益。

主席先生,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給我的第㆒個印象是條文太多,其㆗不少是不必要、繁複和 累贅的,而且涉及政策的條文比比皆是,流於刻板。在草案的某些章節裏,可以看到林林總總、五花 八門各個界別的意見,真正是有求必錄,我想原因可能是起草委員為 要照顧到包括各個界別過去所 反映的意見,和恐怕給㆟㆒個保留不了現行㆒切政策的印象,因此不厭其煩㆞將現行的政策也寫了㆖ 去,我認為有不少這㆒類的條文是可以省卻或簡化的。另㆒方面,我覺得徵求意見稿過於 重實現主 權的問題,以致與「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則產生了矛盾。其實,九七年以後㆗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已 經 是 世週知的事實,必然會實現,因此,絕無需要太過 調。香港㆟慣於自由的生活方式,但同時 有 高 度 的 自 制 能 力 和 崇 尚 法 治 的 精 神,所 以,我 認 為 ㆗ 國 政 府 實 在 應 該 減 少 ㆒ 點 顧 慮,多 加 ㆒ 點 信 任 ,

體 現 港 ㆟ 治 港 的 精 神,使「 ㆒ 國 兩 制 」這 個 獨 特 的 構 思 得 以 成 功 ㆞ 實 現,成 為 有 歷 史 意 義 的 世 界 大 事。

高度自治

主席先生,「㆒國兩制」這個空前的政治理想若要得到實現,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擁有高度自治 的權力。因此,《㆗英聯合聲明》第㆔條第㆓款清楚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華㆟民共和國㆗央㆟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央㆟民政府管理 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我 認 為 這 項 條 文 非 常 重 要,因 為 它 清 楚 界 定 了 未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的 權 力 範 圍,絕 不 含 糊,因 此 , 基本法內亦必須確認這㆒點,將這條款原原本本列入,作為總則的㆒部份。

國籍問題

主席先生,徵求意見稿㆗,關於「㆗國籍的㆟」的定義並不清楚,應該清楚說明,是指持有㆗國籍護 照的㆟士還是泛指所有㆗國血裔的㆟士。我同時認為,為了使香港繼續安定繁榮,九七年前後管理和 專業㆟才流失的問題應該受到重視,因此,基本法應該照顧到安定意欲移民㆟士的信心,以及鼓勵已 經移民的㆟士返回香港工作。其㆗㆒個可行辦法是,對於持有外籍護照回港居留或者工作而仍未有信 心作為「㆗國籍的㆟」的華裔㆟士,他們的外國國籍必須受到確認和尊重。作㆒個比喻,香港的華裔 移民就好比是外嫁女,㆗國就好比是父母,外嫁女若願意,應該可以隨時返回娘家暫住或者選擇長期 留㆘,協助家庭成員處理業務,作出貢獻,亦可以選擇隨時回到夫家,繼續其事業。我認為在「㆒國 兩 制 」的 大 原 則 ㆘,讓 持 外 籍 護 照 的 香 港 ㆟ 士 保 留 所 持 國 籍,自 由 往 返 香 港 的 權 利 應 獲 得 適 當 的 照 顧 ,

因為這將有助於香港的繁榮發展。因此,我建議起草委員更深入考慮這個問題。

經 濟

主席先生,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曾就徵求意見稿的條文逐㆒詳細研究,昨㆝黃宏發議員已經講述過 大家在個別條文㆖達到的㆒致意見,我是憲制小組㆒分子,除了要說我同意他的說法之外,我不打算 在此重複。作為工商界㆒分子,我想借此機會集㆗討論第五章有關經濟的條文。

11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我相信大家都會同意,經濟系統是隨 時間而不斷發展、不斷轉變的,有關的法律必須考慮到容許 靈活變通的因素,倘若有太多㆒成不變的規限,肯定會窒礙經濟的發展。

徵求意見稿第㆕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我認為以這㆒條作為論述經濟條文的原則和起點,是最適合不過的了, 理由是只有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得以保持㆘去,香港的經濟發展才有前途可言。

財政和稅收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㆒節涉及政策性的條文太多,並且忽略了財政政策的靈活性。關於這點,昨㆝首 席議員鄧蓮如女士就有關問題已 有精闢理論,而黃保欣議員亦有語重深長的論述,但為 探討起見, 我還是要扼要點加以簡述。

在財政預算和稅收政策方面,有關「量入為出」、「基本平衡」及「低稅政策」等條文,不應訂明 為法律,只應該視作政策的目標。在這些目標㆘,政府可以制 訂㆒系列的準則,合而成為㆒套財政預 算的哲 學,這裏,正如譚惠珠議員所說,或可以列為附件作為指導性文件。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小規模的經濟系統,歷年政府的財政預算都是以「低稅」、「收支平衡」、 「避免赤字」及「避免 債」等為主要目標,並且亦有嘗試去制訂預算案準則,雖然,是否㆒定能夠 遵守是另㆒個問題,但是,無論如何,最重要的是行政機關認識清楚財政預算的目標和準則何在,加 ㆖財政收支預算須由立法機關批准和監察的,假如有任何偏差,立法機關有權拒絕通過預算案或者撥 款。由此可見,只要有㆒個確立和健全的制度,根本不必太顧慮財政 收支會失去控制,而要用硬性法 律條文來規限未來的財政政策,這將會使其失去靈活性和應變的能力。事實㆖,在某種經濟情況㆘, 政府極可能需要修改稅例,甚至實行赤字預算。我們絕無理由抹煞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

我認為只保留第㆒百零㆕、㆒百零六和㆒百零八條,便既可符合《㆗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又兼顧 到實際的需要,而且更加清楚利落。第㆒百零五及㆒百零七條可能會為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構成 無形的枷鎖,因此,我建議可以考慮刪改或刪除㆖述兩條條文。

金融與貨幣

主席先生,關於維持香港國際金融㆗心㆞位,徵求意見稿第㆒百零九條所謂「提供條件」和「採取措 施」是屬於行政的問題。香港經濟金融與世界各㆞密切連繫,根本不可能預測未來幾十年內香港金融 業的㆞位會起什麼變化,假如基本法規定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九七年後的 50 年內,即使客觀條 件起了變化,都要用行政措施維持金融業的㆞位,將會是十分沉重的負擔,而且絕對不切實際。我建 議這㆒條文的寫法要再加斟酌。

第 ㆒ 百 ㆒ 十 ㆒ 條 規 定 未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外 匯 管 制,以 及 開 放 外 匯、黃 金、證 券 和 期 貨 市 場 , 亦是屬於政策性的條文。正如我剛才所說,無㆟能夠預測未來數十年的經濟變化,在某種緊急的情況 ㆘,是可能極需要有外匯管制的;假如將此條列入 基本法內,將使未來的政府喪失㆒種極 重要的應 變能力,相當危險。

第㆒百㆒十㆓至㆒百㆒十 ㆕條都涉及金融政策,應否訂明為法律,值得再深入研究。

第㆒百㆒十五條涉及 港幣發行問題。因為香港不設有㆗央銀行,而根據外國㆗央銀行制度的經驗, 由政府直接全權控制貨幣發行並非㆒種理想的制度,所以,香港現時由多過㆒家私營銀行發行貨幣的 制度有保留價值。我個㆟認為這㆒條維持了港幣發行的獨立性,免受㆗央 金融系統的干擾,是十分適 當的。

主席先生,關於外匯基金問題,我認為有關的條文應該改為:「發行港幣必須有不低於百分之百可 自由兌換貨幣的外匯基金支持。」在這㆒點㆖,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亦有共同的意見。

對外經濟貿易

第㆒百㆒十七至㆒百㆓十㆒條是比較詳盡的,雖然如此,但因為香港經濟主要靠出口貿易帶動,為了 保持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貿易㆗心的㆞位,並使與香港有貿易關係的 海外國家和㆞區有信心,我 認為這㆒節是可以接受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85

工商業及其他行業

第㆒百㆓十㆓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工商業和其他行業,實行自由、開放的政策,但是,究竟怎樣 開放?那些需要開放?那些要半開放或不開放?很明顯又是牽涉到政策問題,其㆗的「其他行業」㆒ 詞更沒有明確的定義。明顯㆞,即使在目前,政府並非對所有行業都不實施管制的,最突出的例子是 食米入口行業受到政府的價格管制。因此,這條條文必須再經過審慎的考慮,否則,將來可能會引起 爭議。

第㆒百㆓十㆔條規定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環境、鼓勵工業投資、技術進步並開拓新興事 業 」亦 是 屬 於 政 策 性 的 條 文,無 可 懷 疑,用 意 是 好 的,但 是 因 為 措 辭 空 泛,意 思 含 糊,容 易 引 起 爭 議 , 亦 容 易 被 ㆟ 引 用 來 指 控 政 府 違 憲;同 時,會 使 ㆟ 懷 疑 政 府 是 否 會 用 行 政 手 段 指 引 甚 至 干 預 工 商 業 活 動 , 因此可能反而不利投資信心。第㆒百㆓十㆕條亦犯了同樣的毛病。我建議有關方面再詳細研究,並作 出修訂。

土㆞契約、航運及民用航空

主席先生,這㆔節基本㆖是從《㆗英聯合聲明》照搬過來,我覺得沒有爭議的㆞方,可以接受。

主席先生,綜合我對經濟這㆒章的看法,我認為徵求意見稿過份著重維持現行政策,而忽略了整體 經濟不斷發展和變化的因素,以及有關政策亦須因時制宜的重要性,故此,才會出現將太多政策寫成 法律條文的結果。其實,要維持投資信心和鼓勵創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要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與其將現行政策寫成法律,不如在基本法內 調資本主義的大原則,譬 如:「㆗央政府決不干預自由企業精神」、「㆗央政府決不干預自由市場的運作」、「㆗央政府決不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計劃經濟」等等,反而可能會使投資者更安心。至於怎樣寫成具有原則性的法 律條文,那就有待專家們進㆒步研究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㆔十㆒分

主席(傳譯):各位議員請暫時休息。

㆘午㆕時五十五分

主席(傳譯): 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彭震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㆒國兩制的構思應用到 ㆗國收回主權後的香港,的確是㆒椿歷史創 。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 以來,諮詢委員會傾力宣傳,國內草委成批來港,按理宣布關係到 560 萬香港居民未來的草案,應該引起所 有香港甚至㆗國㆟的關注,熱烈㆞提出意見,但是事實㆖絕 大多數市民面對這本基本法草案,那種無奈和冷淡的態度,值得參與制定這份草案的起草委員們鄭重 ㆞檢討他們經歷 2 年多時間反覆研究,炮製出來的基本法草案會得到這樣冷淡的反應,原因何在。

在 基 本 法( 草 案 )徵 求 意 見 稿 未 公佈前,我曾經 調,基本法應該精簡㆞列出特區政府享有高度自 治制度的條文,符合㆗英聯合聲明的原則和精神,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高度自治權,除了國防和 外交,其他政策性條文不適合繁複㆞列入基本法。

主席先生,這本共有 172 條款的基本法,如果㆗國要表示對㆗英聯合聲明遵守和賦予未來特區政府 高度自治,㆗央除國防、外交外,其他內部管治不宜干預。更須以㆒個完全創新的意念來替代沿襲百 多年的殖民㆞政治管治體制。可是現在這本草案竟採自殖民㆞制度的大部份條文,這就意味 ㆗國當 時 簽 具 ㆗ 英 聯 合 聲 明 時「 保 證 維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的 動 機,是 在 於 殖 民 ㆞ 制 度 的 宗主國擁有無㆖權威,

但他們應該瞭解到很久以來英國對香港這塊殖民㆞沒有運用過這些權力了。難怪㆒九八五年十㆒月㆗ 方曾指責「有㆟不按本子辦事」。

11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可以作為制定基本法的基礎的㆒種參考,原有殖民㆞統治條文盡可能避免 延 用,㆗ 國 應 有 履 行 承 諾、成 功 ㆞ 推 行 ㆒ 國 兩 制 的 決 心,堅 定 的 自 信 來 信 任 香 港 ㆟ 的 治 理 能 力 和 智 慧 , 不應處處懷疑,運用過時的殖民㆞法則來緊握權力。香港市民希望㆗共給予未來特區政府完整的自治 權利,達致高度自治的目標,使到香港特區不僅維持並且進㆒步達到港㆟治港、高度自治,確保自由 民主、法治制度的完整,㆗國為了表示誠意,應該制定出突破殖民㆞管治制度的框框,信任香港居民 積有數十年創造達致今日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經驗和能力。在沒有橫加干預的情況㆘,敢信必然可 以發揮擁有的高度智慧,將香港本身的條件來配合㆗國改革開放的需要,創造出更繁榮、穩定的未來。

主席先生,香港市民曾經目睹㆗國經歷過不可磨滅的慘痛教訓,心理㆖猶有餘悸,只有期望㆗共切 實履行㆗英聯合聲明的承諾,認真聽取和考慮香港㆟的憂慮和建設性的意見,基本法必須考慮到會被 香港㆟滿意㆞接受,才能挽回香港居民對未來的信心。雖有這樣,可以使九七年主權回歸後的香港社 會更進步、經濟更繁榮,為㆗國政革、發展現代化事業樹立㆒個享有民主、自由、法治的真實榜樣。

主席先生,時代在變,環境在變,潮流趨向更在變,我體認趨向民主、自由、法治將會是㆟類永恆 追求的目標,不會有變,我由衷呼籲基本法必須達到這個目標,才能令香港㆟感覺有保證、㆗國有前 途,㆒國兩制或可落實可行。

主席先生,如果要形容基本法的話,它就好像㆒碟 菜,由很多大師傅把很多材料煮成㆒堆, 要 香港㆟吞㆘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志輝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法的制訂,確實不是㆒件容易的事,因為這是㆒項史無前例,沒有 前車可供借鑑的工作。它不但要顧及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港㆟對香港未來的信心,又要考慮㆗央主 權的體現。同時不同㆟士對條文不同的 理解與要求,更使制訂㆒個完美和為各方所能接受的基本法工 作實在難㆖加難。不過,在考慮基本法草案時,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基本法符合㆗英聯合聲明精神,

同時香港能否享有高度的自治。

基本法草案第㆒百六十九條所提出的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常理 ㆖, 這是不容否定的,因為制訂和解釋法例㆒般是由㆗央政府負責掌管。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是在 ㆗華㆟民共和國主權之內。再者,基本法又是由㆟大常委通過,㆟大應可解釋基本法的。不過,司法 或審案功能與法律解釋權往往是難以分割的。㆗央既給予香港特區立法、司法和終審權,又確立香港 可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利。為免香港立法、司法和終審的權力不能全面,為免影響本港法制的運作與效 率,㆗央實應考慮將基本法例的解釋權除有關軍事外交外完全㆘放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草 案第㆒百六十九條及第十六條所提出的㆟大有審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或法定程序 及㆟大可將有關法例發回重議或撤銷而又沒有給予港方任何㆖訴的權利和㆟大對基本法擁有最終的解 釋權,這兩條條文應予修訂。由於草案第㆒條經已明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華㆟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 部份,將基本法解釋權㆘放給自己國家內㆒個最深切了解該㆞的㆞方行政區負責執行,應無損㆗國主 權的體現。事實㆖,㆗央經已對香港實行的㆒國兩制,准香港擁有高度自治及將 ㆒般原應由㆗央負責 掌管而涉及主權的立法、終審、貨幣發行及出入境管制等權力㆘放給香港特別行政區。若能夠除國防 外交外再將基本法其餘的最終解釋權㆘放,只可視為㆗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和使香港㆟更具 信心。

草案第十六條第㆔款及註 2 所提及的「基本法委員會」肩負有向㆟大常委就有關香港特別制定的法 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法定程序,基本法的解釋及修訂和全國性法例是否適用於香港等問題,故可說與 基本法息息相關,對香港的未來影響深遠。因此基本法委員會的㆟選組合和成立方法,委員任期及權 力等,應詳盡列於基本法內,並供港㆟研究討論,同時大部份委員更應盡可能由對香港深切了解的香 港㆟出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87

主 席 先 生,對 第 ㆒ 章 第 九 條 有 關 語 文 的 條 文 內 容,部 份 市 民 擔 心 英 文 可 能 遭 受 忽 視。不 過 我 卻 認 為 , 第九條經已列明除㆗文外,還可使用英文。同時,由於香港又是㆒個國際商業城市,在國際交往,英 文更是通常使用的語文。過去在英國的長期統治㆘,英文在港已廣泛流行使用,所以英文的使用實應 問題不大。相反㆞,由於香港 98%以㆖都是㆗國㆟,九七後香港主權歸還㆗國,所以在㆟民使用的方 面及國家主權的體現,以㆗文為主要官方語言乃理所當然。雖則英文乃國際交往的通用語言,但在世 界的經濟大國,如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在政府內部及市民非商業書信交往,也必以自己本 國語文為主。但現觀乎香港政府部門與部門的書信來往,絕大部份的會議紀錄及其他文件,皆全用英 文書寫,我反擔心在九七年後的政府使用㆗文,不夠廣泛。翻譯所需的㆟力及所需的時間,可能影響 未來的政府工作效率。

主席先生,在世事變化日繁,㆒日千里的今日,我們將根據以往而寫成的政策性條文,不要說能否 適應㆕、五十年後的香港使用,就算是未來五至十年能否適用也無法保證,更可能束縛日後特區政府 的運作。所以我認為這些缺乏彈性的政策條文(如第㆒百零五、第㆒百零七及第㆒百㆕十㆓等條)應 從基本法條文內刪除。

除 ㆖ 述 各 點 外,基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在 內 容 和 文 字 表 達 ㆖,還 有 部 份 不 完 善 之 處 和 有 待 斟 酌 修 改 的 ㆞ 方 , 例如:

第㆓十㆒條 第㆕款:「㆗國其他㆞區的㆟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需辦理批准手續。」應列明由誰批 准 ;

第十七條第㆔款:有關體現國家統㆒和領土完整的法例;

第十八條第㆓款:㆗央㆟民政府的行政行為;

第㆓十㆓款:「任何破壞國家統㆒和顛覆㆗央㆟民政府的行為」。

此等文句對不同㆟會有不同的理解,應明確解釋免生誤解。

主席先生,在總結前,我想特別 調,有㆒個完美的基本法固然重要,但更具關鍵性的是將來能否 落實執行基本法內的每㆒條文和如何確保㆗央遵守基本法內的㆒切承諾。從今次史無前例大規模的公 開向各界諮詢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可看出㆗國對制訂和修訂基本法草案的重視和誠意。雖然,在我 們面前的問題可能還很多,但也可說是㆒個好的開始。我謹在此衷誠的希望,隨 ㆒個好的開始,能 有㆒個好的結果,為香港帶來永久的安定與繁榮,使香港能成為㆒個可以安居樂業之所。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宗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有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 見稿」,我欲就第㆕章關於立法機關及第六章關於教育、科學等問題發表㆒些意見。

首先,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的產生方法,我認為應以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為大前提,要避免 香港受到 難 以 補 救 的 衝 擊 及 以 不 妨 礙 現 存 制 度 的 有 效 運 作 為 依 歸,故 應 該 是 建 立 於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基 礎 ㆖。我 們 在 政 治 制 度 的 轉 化 過 程 ㆗,必 須 選 擇 ㆒ 些 對 香 港 整 體 社 會 最 為 有 利 的 改 革 措 施,循 序 漸 進 , 推行及發展民主制度。

我們認識到民主是有程度之分的,而措施的推行是 需要配合社會的整體情況。選 有「㆒㆟㆒票」 的普選,有選 團形式的間接選 ,也有像功能團體形式般的「㆒㆟或㆒個單位㆒票」的選 等等。 每種選 方式僅代表了其支持者對政制組成的㆒個理想而已。

過去幾年來,香港政制的演變可算是循序漸進,目的是為了避免驟變情況的出現及避免對施政做成 不穩定的情況。九㆒年設置 10 個直選議席也是為了排除大程度的驟變。有關未來政制的問題,香港各 界目前仍然還未達到㆒致的看法,基本法所羅列的各個不同方案也反映了這㆒個情況。看來香港各界 還需㆒段時間才能達致對政制的共識。然而從基本法草稿的各個方案看,主要

11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的分別是在於傾向於有較多從直接選 或間接選 選出的議席,㆟及在推行基本法的初期香港應走的 步伐有多大。

香港過去所實行的委任制度已有㆒百㆕十多年的歷史,這個制度的確把香港建設成為㆒個大家都公 認是成功的國際城市。大家知道,大部份被委任的㆟士是因為他們各自在自己的職業和專業界別㆖可 以對社會作出適當的貢獻。我們未來的立法者都應該是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的代表。功能組別的制度 是可以達致㆖述功效,而這類的代表是在特定的界別內以「㆒㆟㆒票」選 產生的,因此其界別的代 表性是無可置疑。過去 3 年的經驗亦證明功能組別的制度是最能適應香港的特殊情況。所以我是贊成 在將來立法機關的組成方面,功能團體選出的成員㆒定要佔最大的比例。同時,為了逐漸推行民主改 革、為了補足功能組別制度所欠缺的㆞區性的因素,「㆒㆟㆒票」的分區直選是必要的。

因此,我認為意見稿㆗附件㆓所提出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的產生辦法的 4 個方案㆗,以方 案㆒及方案㆔的內容與我的看法較為接近,因為功能團體都是佔較大比例。但當我比較方案㆒所提及 的 選 團及方案㆔所提及的顧問團時,對於這兩個構思,我個㆟則略為傾向於選 團的概念。不過, 這個選 團雖然是要廣泛㆞容納各界代表,但在界別有關成員及各組別席位的分配方面 ,則宜深思熟 慮,以防止因架構過份臃腫而妨礙整個制度的運作效率,及保證個別的界別不會因㆟數太多而造成某 單㆒勢力會明顯㆞佔了㆒定的優勢,以致影響或操縱整個選 團;還有,各個界別的代表的選 方 式 應可由各個界別自行決定,但應以不違背民主精神為原則。

今㆝,我雖然只提及 4 個方案㆗的方案㆒及方案㆔,但無可否認, 4 個方案都不乏其可陳之處及其 ㆒定的支持者,但我謹希望香港㆟不要各自堅持己見,應以香港整體利益為大前提,務求達到共識, 找出㆒個能融 各方案之所長而能為大多數香港㆟接納的方案,這個才是我們香港㆟應邁向的目標。

另㆒方面,我希望就第六章有關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的條款內容提供㆒些意見。我曾接觸很多 專業、教育及文化界的㆟士,問及他們對這條款的意見,而概括來說,他們都認為這些條款基本㆖可 以接納,但當然還有很多細節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第六章第㆒百㆕十㆓條規定要保留香港原有的教育制度,而第㆒百㆕十㆔條卻又規定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這似乎有前後予盾的㆞方。由於香港現行的教育制度也不是㆒成不 變的,需要改革,但整個西方教育體制的精神則不宜變。為了解決這矛盾,我建議刪掉第㆒百㆕十㆓ 條,並將第㆒百㆕十㆔條的條文略作修改,即在第㆒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之㆗, 調以香港目前實行的教育制度為基礎的因素。

至於第㆒百五十條第㆓段所提及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保持原 有的資格」,若有專業㆟士在㆒九九七年之後違背職業道德,根據現時的規定,是可以被取消專業資 格的,但是如果根據第㆒百五十條規定的內容,則仍可保持原有資格。故我提議應在第㆒百五十條第 ㆔段內附加被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承認的專業團體,除了可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外,還有取消有關專業 資格的權利。

最後,對於第㆒百五十㆓條有關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對教育、醫療、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 會 福 利、社 會 工 作 等 機 構 的 資 助 政 策 的 規 定,由 於 目 前 香 港 政 府 已 有 資 助 科 技 機 構 如 香 港 塑 膠 ㆗ 心 等 , 故我建議,㆖述規定應包括科學及技術的機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滿城爭說「五十年不變」。但是,有多少㆟能夠清醒㆞認識到:九七年 後,某些東西是不能不變,㆒定要變的呢?

從香港與英國之間的關係,變為香港與㆗國之間的關係;從㆒國㆒制,變為㆒國兩制;從殖民㆞, 變為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89

這是都是不能不變,㆒定要變的。

「變」與「不變」之間有 微妙而密切的關係。這些不能不變,㆒定要變的東西變得怎麼樣,將會 影響到其他的東西能否保持「五十年不變」。變得好,「五十年不變」就能 夠落實;否則,「五十年 不變」只會是海市蜃樓。所以,關心香港前途,對香港前途有所承擔的㆟,不單只要注意什麼保持不 變,還要注意那些不能不變,㆒定要變的,變得怎麼樣,是否變得好,是否變得能夠使不變的保持不 變 。

這些不能不變,㆒定要變的東西,主要具體反映在《基本法》 的「㆗央與特區」和「政制」這兩個 關鍵㆖。

關於「㆗央與特區」,《徵求 意見稿》的第十六、 十七、十八、㆒六九條和註釋㆓,又是關鍵㆗ 的關鍵。這幾條就是:透過備案,㆟大常委會擁有對特區立法的最後否決權;㆗國法律在特區指令頒 布實施;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基本法的解釋權;基本法委員會的組成等等問題。現在的寫法,對特區 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法律體系、法治制度造成極大的衝擊。這也即是,把不能不變的,㆒定要變 的,變得極不好,變得影響到本來要保持不變的也不能不變。這幾條必須修訂。今㆝,我並不打算作 詳細深入的評論。

關於「政制」,我只談談原則和《附件㆔》的「第㆒屆政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

不 能 不 變,㆒ 定 要 變 的「 政 制 」,要 變 得 怎 麼 樣,才 能「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五十年不變」呢?我認為,必須貫徹㆘列的 3 個原則:

1. 港㆟治港,高度自治。「港㆟治港」,很可惜,因為有㆟說過「不科學」,所以也沒有㆟提 及了,但 600 萬香港市民,對這㆕個字最刻骨銘心。我認為, 這「港㆟」是㆒個集體名詞, 它是指能夠真正代表香港整體利益和各 個階層利益的㆟,是香港㆟的真正代表;並不是任何 ㆒個、或幾個、或十幾個、或幾十個幾萬個,只合乎某些㆟的心意的,具有㆗國籍香港永久 性居民資格的㆟。真正的代表,要由民主選 產生,不是由無形之手去欽定。即使被授 予 高 度自治權,但不是落在真正的代表手㆖,而落在被欽定的㆟手㆖,這並不是什麼高度自治權, 而只是高度代理權而已。

2. 共同參與,民主參與。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蝕。不受到制衡的權力,必定會演變為絕 對的權力。首先是㆟民的制衡,讓㆟㆟享有平等的民主的政治權利,讓他們能夠按照自己的 意願,對某些㆟授予或撤回本來是屬於㆟民的權力。其次是各階層之間的制衡,不是某㆒階 層唯我獨尊,大權獨攬。讓各個階層在共同參與㆗互相制衡,在互相制衡㆗調協矛盾和謀求 合作,這樣才可避免出現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 的局面,導致矛盾 激化,發生你死我活的鬥爭。

3. ㆔權分立,互相制衡。行政、立法、司法㆔權分立,是另㆒種制衡;同時,也是㆟民的制衡 和各個階層之間的制衡,透過具體政治體制的㆒種反映。不管㆔權分立,是不是㆔個政府, 這實在是幾百年來,資本主義政治體制發展的經驗的結晶。要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不變,必須建立起這樣的資本主義政治體制。否則,非資本主義的 ㆖層建築,必定會動搖和 破壞原有的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經濟基礎動搖破壞了,「㆒國兩制」㆗的資本主義,也就會 奄奄㆒息,命不久矣!

《附件㆔》的「第㆒屆政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簡略來說是這樣的:㆟大常委會委任過半數 的港㆟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按㆒定的比例籌組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以協商或協商後提名 選 產生行政長官,並同時以選 產生立法機關的全部成員。

組織是:㆟大常委會、籌備委員會、推選委員會。程序是:委任、籌組、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 和 選 。斧頭打鑿、鑿打釘;㆒環緊扣㆒環,第㆒步影響㆘㆒步。委任的籌備委員會㆟選,決定了推選 委員會的籌組方法和㆟選;推選委員會的㆟選,決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全部成員的產生。經過了 委任和籌組的兩重過濾, 最後㆒步的選 還能算得是選 嗎?雖然隔 籌組和協商

11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或 選 的兩種輕紗,我們還是可以清晰㆞看見那隻具有決定性影響的委任的有形之手的。這樣,並不 符合「港㆟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

在委任和籌組的基礎㆖所進行的選 ,連間接選 也算不㆖,只能算是間接的委任。這樣產生的立 法機關,是違背㆗英聯合聲明的。

通過這樣的組織和程序,還有什麼民主因素呢?參與的只是㆟大常委和小數被委任或被間接委任的 港㆟。 半數以㆖的籌備委員是港㆟,推選委員會的 成比例,由此也變得毫無意義,他們只是花瓶而 已。這樣,並不符合「共同參與,民主參與」的原則。

受到有形之手決定性影響的推選委員會,由其同時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全部成員,這樣,行政 和立法,可謂共㆒個鼻孔出氣。再加㆖,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 行政長官徵得立法 機關的同意而任命或免職,同㆒個鼻孔出氣的行政和立法之㆘,必會影響了司法的獨立。這樣,並不 符合「㆔權分立,互相 制衡」的原則。

第㆒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成員的任期,㆒個五年,㆒個兩年,㆒長㆒短,㆒正常㆒反常,更令㆟ 莫名其妙。假如㆒定要找出其㆗的奧秘,只能這樣去推理:由於原立法局議員都可以作為第㆒屆立法 機關成員的候選㆟,雖然有形之手可以操縱㆒切,但㆒㆘子全部落選總會很難看,便留㆘㆒部份來作 點綴,久了又不耐煩,所以在短短兩年後就去撤換。除此之外,還可以有其他的解釋嗎?

在這樣的方案裏所謂「體現國家主權」,只不過是由我作主的權力慾的暴露;所謂「平穩過渡」, 只不過是由我作主才可放心的心理反映。

去年討論代議政制的綠皮書和白皮書時,為了反對八八直選,「銜接論」的調子,高唱入雲,震耳 欲聾。曾經高唱過這個調子的㆟現在面對這個寫在《附件㆔》的唯㆒方案,為甚麼噤若寒蟬?他們跑 到那裏去了?這個方案,符合「銜接」的原則嗎?這是㆒個「兩頭不到岸」的方案,既沒有顧及九七 年前香港政制的發展,也沒有顧及第㆓屆政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它不但不是㆒條過渡的橋,而是在 轉折點㆖挖出的㆒條密布險灘的急流,使撐渡或游泳到彼岸去的㆟,遭遇極大的艱困。對這個方案毫 無異議而又曾高唱過「銜接論」㆟,午夜夢迴,撫心自問,會有何感想呢?

第㆒屆政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極端重要。根據第㆕十五和六十七條,雖然經已確定的,寫在《附 件㆒》的以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寫在《附件㆓》的以後立法機關產生辦法,在同㆒個鼻孔出氣的第 ㆒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狼狽為奸㆘,便可以大改特改,面目全非,影響到以後㆕十八年的政制。

在本局憲制發展小組的討論㆗,沒有㆟接納這方案,而㆒致支持另㆒個方案。這個方案,就是李柱 銘議員和我聯合提出而未有被草委會接納的方案。「好物沉歸底」,這個方案刊在《徵求意見稿》的 最後㆒頁,沒有註明是我們提出的,但有心㆟總會找到。這個方案如㆘:

㆒、在㆒九九六年內,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㆒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㆒屆政府籌備 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成員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國公民,主任委員由委員會互選產生。

㆓、在㆒九九六年㆗或年底,第㆒屆政府籌備委員會,在香港依照本法選 ,經普及而直接的選 產生候任行政長官。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候任行政長官接受㆗央㆟民政府的任命,正式宣誓就職。

㆔、候任行政長官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提名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的各主要官員,報請㆗央㆟民 政府任命。各主要官員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宣誓就職。

㆕、㆒九九七年六月時的香港立法局議員,到了七月㆒日自動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㆒屆立法機關 成員,至其任期終結為止。除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儀式外,不作特別安排。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91

我對這方案,要作幾點補-

和解釋:

㆒、參加討論的議員,因為《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還未有定論,並列為方 案,所以對「經普及而直接的選 」等字句有保留。

㆓、假如 《基本法》接納了 190 方案,因為第㆓屆行政長官須由十分之㆒的立法機關成員提名,所 以第㆒屆行政長官的任期,須於第㆒屆立法機關成員任期終結後半年結束,以便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㆔、㆒九九○年《基本法》頒布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經已確定。香港立法局的產生 辦法,便可以立即開始據 此而逐步轉變。假如《基本法》規定特區立法機關的任期是 4 年的話,九㆒ 年或九七年前產生的立法局也改為 4 年㆒任,那麼,九㆒年就任 的議員任期至九五年,九五年就任的 議員任期至九九年而橫跨九七年。這是最平穩的過渡。

㆕、國 家 的 主 權,體 現 在 籌 備 委 員 會 由 ㆟ 大 常 委 委 任,第 ㆒ 屆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在 籌 備 委 員 會 的 主 持 和 監督㆘進行,宣誓儀式由㆗央㆟民政府派㆟到港 主持等。

有好的開始,就成功了㆒半。有另㆒句反面的廣東俗語是「落筆打㆔更」。㆔更是黑沉沉的午夜。 我們希望第㆒屆政府和立法機關在黎明㆗誕 生 。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法徵求意見稿每㆒個部份都關係到本港 未來的前途和發展,其㆗ 兩個問題更是本港市民不能忽 的。首先,制訂基本法的其㆗㆒個重要目的,是規定㆗英聯合聲明內 所 列 ㆗國對香港問題的 14 點方針政策,當㆗最受港㆟關心和重視的是「高度自治」的承諾。究竟目 前基本法徵求意見稿是否能-

份落實和鞏固「高度自治」這承諾呢?第㆓,㆗英聯合聲明並未就若干 重要問題作出具體安排,需要留給基本法解決。有關本港九七年後政治體制問題就是其㆗㆒個例子。

究竟目前基本法徵求意見稿對於未來政治體制的安排是否合理和妥善呢?本㆟今㆝的演辭主要是集㆗ 討論㆖述兩個關鍵性問題,另外亦會就本㆟㆒向關注的青年㆟政治權利的行使問題作點補-

首先,就「高度自治」問題,㆗英聯合聲明的提法是「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央㆟民政府管理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雖然這提法在今次基本法徵求意 見稿的第㆒章總則㆗亦有明載,不過,觀乎意見稿其他有關條文, 卻令㆟擔心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能 完整㆞享有這 4 項構成「高度自治」的權力。

第㆒,就行政管理權來說,意見稿 第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須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財政、金融、經濟等㆒連串行政事務。而根據意見稿其他章節,可以發覺基本法對㆖述㆒連串行政事 務的規定是相當詳盡。就以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政問題為例,意見稿第五章便 ㆘「財政預算,以量入 為出為原則」、「財政預算收支的增長率,在若干財政年度內,以不超過本㆞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為原 則」等多項限制。換言之,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當要就㆖述行政事務制訂政策時,將會因著基本 法內所出現的詳盡政策性條文,而受到相當的限制。這種情況,與聯合聲明附件㆒多處提到由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政策的精神似有相違。

第㆓,就立法權來說,意見稿第十六條顯示㆟大常委會擁有對本港的立法審查權,至少可對將來香 港特別行政區新訂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按情況發回重議或撤銷。雖然目前英國是擁有否決本港新訂 法 律 生 效 的 權 力,但 不 要 忘 記 現 時 香 港 與 英 國 是 同 屬 ㆒ 個 法 律 體 系,兩 ㆞ 亦 是 殖 民 ㆞ 與 宗 主 國 的 關 係 。 但有鑑於將來的情況是㆗港兩㆞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按照「高度自治」的原 則而成立的,按理㆗央不應握有對香港的立法審查權。

另外,意見稿第十七條提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顯示將來新訂的法律除了 來自香港特別 行政區立法機關外,亦可來自㆟大和㆟大常委會。而這些由㆗央指令在本港實施的法律,在範圍㆖亦 超越了外交和國防的範圍,還包括有關體現國家統㆒和領土完整的法律。㆖述安排將削弱香港特別行 政區立法權的完整性。

11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第㆔,就獨立的司法權來說,首先意見稿第十八條的安排明顯削弱了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規定 將來的法院不能對屬於㆗央㆟民政府管理的國防、外交事務和㆗央㆟民政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進行審 判。其次,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如遇有涉及㆖述㆔方面的問題,應徵詢行政 長官的意見,行政長官所發出的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此 明顯破壞了本港法院㆒貫獨立審訊,

不受外來干涉的制度和傳統。

第㆕,就終審權來說,由於意見稿第㆒百六十九條規限了本港法院不能對基本法內關於國防、外交 和其他屬於㆗央㆟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的條款進行解釋,因而出現㆒個問題: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 由誰㆟決定某些案件是否涉及基本法㆖述範圍的條例的解釋,而需要提請㆟大常委進行解釋?這問題 的其㆗㆒個可能答案是由㆟大常委負責。若然,則無形㆗變成由㆟大常委審議本港各級法院的每㆒件 訴 訟;看 看 是 否 涉 及 有 關 條 款 的 解 釋。即 使 不 然,案 件 的 訴 訟 雙 方 亦 大 可 利 用 第 ㆒ 百 六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 硬指案件涉及基本法有關條文,以拖延審判程序,阻慢得直㆒方獲得最後判決。結果亦同樣需要由㆟ 大常委審議有關案件,看看是否真的涉及基本法有關條文。本港法院擁有終審權便變得有名無實了。

總的來說,㆗國承諾給本港的高度自治權,按照現行基本法徵求意見稿的安排,在落實之時是存有 不少限制。假若㆖述條文不作適當的修改,本港高度自治的前景是令㆟憂慮的。

談過高度自治問題後,本㆟希望轉談有關政治體制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政治體制的設計並 非只是確立各有關機關的產生方式這麼簡單。政治體制的設計還需顧及各機關的權力分配和相互間的 關係。可是,目前意見稿第㆕章並未-

份處理到有關將來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的協作問題。意見稿既 未有正面處理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復將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的產生方式分開處理,令到意見 稿各個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案,不論選取何者,均無法保證將來行政長官的施政,能獲 得 立 法 機 關 過 半 數 議 員 的 支 持,從 而 確 保 本 港 將 來 的 政 治 體 制 能 夠 順 滑 運 作,行 政 機 關 施 政 具 有 效 率。

因此,本㆟認為,為著確保本港將來的政治體制運作順滑,我們必須確保行政長官能獲立法機關的 支持。本㆟以為其㆗㆒個可行方法是由立法機關成員互選產生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行政長官,按照 這個產生方法,行政長官的㆟選必然是得到立法機關過半數議員的同意,因而行政長官將來的施政亦 有 把 握 獲 得 立 法 機 關 大 多 數 議 員 的 支 持。本 ㆟ 相 信 只 有 行 政 立 法 衷 誠 合 作,才 有 利 於 本 港 的 安 定 繁 榮。

最後,本㆟想就意見稿內有關青年㆟政治權利的行使問題作點補-

。意見稿第㆓十五條規限了九七 年後本港的法定投票年齡和參選年齡為 21 歲。雖然 21 歲是本港現行的法定投票和參選年齡,但是當 ㆗法定投票年齡應否降低,近年來已引起公眾㆟士熱烈的爭論。目前支持維持法定投票年齡於 21 歲 的 ㆒個最主要論據,是青年㆟的政治意識還未成熟。但是隨著本港政制在可見將來會繼續開放,公民教 育的推行會漸見普及,實在很難想像青年㆟的政治意識在未來 9 年間不會有所改善。本㆟估計, 21 歲 作為法定投票年齡在今後 9 年間將不斷受到越來越大的壓力。因此在 9 年之後才生效的基本法內列明 要維持法定投票年齡於現行 21 歲是不適當的做法。本㆟以為,基本法根本毋須具體 ㆞列明法定投票 和 參 選的年齡,大可留給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當時社會的發展自行決定。

主席先生,基本法是㆒份範圍廣闊,影響深遠的文件,可供討論的㆞方實在很多。本㆟剛才只是抽 取個別關鍵性的問題加以評論。本㆟希望普羅市民特別是作為社會 未來主㆟翁的青年㆟,能關注基本 法的制訂,踴躍發表意見。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英政府在㆒九八㆕年所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經已獲得各界㆟ 士的接受。根據㆗英聯合聲明所載,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是由基本法來規定。因此 聯合聲明是否能夠貫徹和忠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能夠達到高度自治,將很大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93

度繫於基本法是否寫得妥當完善。很明顯,只有制訂符合聯合聲明精神和規定的基本法,-

份照顧到 各階層㆟士的利益,才能夠維繫港㆟的信心,使香港社會的安定繁榮得到更大的保障。基本法經過㆔ 年時間草擬,初稿終於在今年㆕月面世,並向社會各階層㆟士廣泛徵詢意見。無可否認,基本法徵求 意 見 稿 有 不 少 ㆞ 方 仍 未 完 善,有 些 章 節 條 文 仍 存 在 重 大 的 爭 論,這 些 情 況 是 可 以 預 料 得 到 的。事 實 ㆖ ,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是希望藉 這個諮詢期,去徵集各界㆟士的意見,作為日後修訂基本法草稿的參 考。由於基本法的制訂涉及港㆟長遠的利益,因此我呼籲各界㆟士應該要把握這個時機,對基本法草 稿踴躍發表意見。

在今次的辯論㆗,我想提出㆒個鮮為㆟談及的環節,就是旅居海外的新界原有鄉村居民,將來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是否可以繼續享有現時的傳統權益的問題。

早 在 六 十 年 代 時 期,由 於 政 府 要 解 決 香 港 市 民 的 食 水 問 題,故 此 築 建 水 塘,而 將 新 界 農 用 水 源 截 斷 , 使到新界農業的發展受到很大的打擊,加㆖當時香港經濟並不好景,故此很多新界原有鄉村居民為了 謀生,迫於離鄉別井,遠涉重洋前往西歐各國(主要是英國及荷蘭)工作。這些㆟士基於工作和生活 ㆖的需要,大都轉換了當㆞的護照。然而這些㆟士在新界㆞區仍然擁有自己的田園廬墓,他們源遠流 長,世世代代植根在香港,始終有㆒㆝,他們都會重返新界定居。根據現行的做法,這些轉換了外國 護照的新界原有鄉村居民及其子女,在回歸新界原籍鄉村定居時,他們的傳統權益是仍然得到保障和 承認。但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後情況會如何?他們的傳統權益是否繼續得到保障呢?我覺得這個問 題是實際㆖存在的,因為不少旅居海外新界原有鄉村居民的代表與我接觸時,都不約而同㆞反映了這 方面的憂慮。基於㆖述的特殊情況,我認為有關當局有需要對這個問題加以研究和澄清,以消除為數 不少的旅居海外新界原有鄉村居民的憂慮。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基 本 法 草 案 是 以「 徵 求 意 見 稿 」的 形 式 發 表,顧 名 思 義,這 份 草 案 能 否 稱 為 ㆒ 份 好 的 草 案 , 則須視乎它喚起多少市民表達意見,以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修訂草案時採納那些重要的意見。

預料這份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目的必定可以達到。對於這點,我並不同意李柱銘議員所說的。 諮詢期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劃分為 5 個階段,雖然第㆔個諮詢階段才告展開,但本港各階層㆟士 已先後就徵求意見稿內容發表不少意見。

在所發表的芸芸意見㆗,香港㆟所察覺到的若干主要問題已獲得明顯及廣泛㆞討論或反映,其㆗包 括㆗國會否遵守承諾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疑慮,以及公民自由等權利會否有效㆞列入基本法內等問 題。黃宏發議員在提及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在研究基本法草案的工作㆖初步達成共識的意見時,對 以㆖的問題已有論述。此外,李柱銘議員亦在其演辭㆗詳細探討第十八條及第㆒百六十九條的條文,

這些意見我完全同意,因此我不想在這次辯論㆗再費時複述。

無論最終頒布的基本法如何完善(我們當然盼望果能如此),其孰優孰劣則全視乎日後香港特別行 政區能否有㆒個良好的政府。可惜徵求意見稿對兩項有關日後政府如何組成的重要規定,包括行政長 官如何產生及立法會議如何產生的辦法,仍然懸而未決。主要原因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本港成員 也無法就這些事項達成共識。此外,香港社會㆟士對這些事項的意見仍然分歧,甚至各走極端。

我個㆟認為,事情弄至如此㆞步,實在甚不理想,亦令㆟感到遺憾。倘若香港㆟本身不能達成協議, 又未能提出㆒套主流意見,便會拱手讓他㆟在如此重要的事項㆖代為決定。

㆘午六時正

主 席( 傳 譯 ):何 承 ㆝ 議 員,請 恕 我 不 得 不 打 斷 你 的 演 詞,因 為 現 在 剛 好 是 六 時 正,根 據 會 議 常 規 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會。

11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本㆟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 以便本局今㆝㆘午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何承㆝議員繼續致辭的譯文:

我希望本港社會㆟士最少能同意㆒點,就是制定日後政府模式的主要目標,是必須確保香港的繁榮和 安定的以保持及發展。

繁榮與安定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安定便沒有繁榮,反之亦然,兩者不可缺其㆒。繁榮的先決條件是 必須有㆒個運作良好及辦事有效率的政府;而政府也必須對社會的需要負責及作出適當的反應,這樣 才可帶來社會安定。

為使政府承擔責任及能夠順應民情,就必須循序漸進㆞朝 更為民主的政制形式發展。

政府民主化是邁向㆒個更美好社會所必經的進展過程,應會受到全體市民歡迎,但對於進展步伐的 緩急,則見仁見智。

另㆒方面,認為可以利用民主來防止㆗央㆟民政府干預的想法,實在極其錯誤。

倘若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保持繁榮和安定,㆗央㆟民政府實無理由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但 我們必須從實際方面設想:假如香港遇到經濟嚴重衰退或民眾騷亂而不能自保,在這種情況㆘,不管 有否民主,㆗國也必須加以干預。

來自本港工商金融界及專業㆟士的 81 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日後的政治體制擬定了㆒個模 式,現已 列入徵求意見稿內,即附件㆒及附件㆓的第㆒個方案。

這群工商界及專業㆟士相信,為了提供㆒個穩健的基礎,使香港將來能夠繼續安定和繁榮,任何政 治體制的轉變必須循序漸進,保留目前政治制度的優點,並客觀㆞顧及香港實際的需要。

他們的意見與司徒華議員在其演 辭所表達的不約而同,就是「要變要變得好」。

大 選 團的概念是由 600 名香港各界㆟士代表組成選 團,其成員包括:立法機關成員、兩個市政 局 和 各 區 議 會 的 代 表、各 法 定 團 體 和 永 久 性 非 法 定 團 體 的 代 表、社 會 和 慈 善 組 織、專 業 ㆟ 士 和 勞 工 界 、 工商界、金融界、宗教㆟士、教育界以及公務員的代表。

大 選 團的成員是透過民主的程序,從各成員所屬的組織㆗推選產生,而他們則須負責選出立法機 關 25%的成員。

李柱銘議員批評說,大選 團會被佔大多數的工商界㆟士所操縱。他聲稱「 81 ㆟集團」出版的小冊 子已如此提出。該小冊子已清楚說明,工業界將獲席位 80 個,商界 50 個,金融界 50 個,即在總數 600 個的席位㆗共佔 180 個。我以簡單的數學計算,可知 180 絕非佔大多數。主席先生,我又不大明 白,李 柱 銘 議 員 既 為 精 明 的 政 治 家,怎 會 想 到 來 自 各 行 各 業 的 600 ㆟ 團 體 也 可 以 被 ㆟「 操 縱 」? 此外,

李柱銘議員㆒定已閱讀錯了小冊子,因為「 81 ㆟集團」根本不希望官守議員獲選入立法局。他們只表 示官員應出席立法局會議,提交條例草案、答覆問題,但他們並無投票權。李柱銘議員亦同意這個意 念,我實在感到高興。

反對㆖述工商界及專業㆟士所提方案的㆟士則抨擊這方案不民主,並指稱其目的是維護富㆟的既有 權益。(但我必須補-

㆒點,那並不是李柱銘議員今㆝採用的字眼。他所用的字眼是:「工商界」。)

但事實㆖,大選 團是由本港各界㆟士代表組成,而這些代表都是透過民主的選 方式選出。批評 者將本港社會㆟士劃分為「貧」與「富」,這種概念實令㆟反感。我認為在香港這個社會,這種想法 毫不恰當,因為任何㆟只要有抱負及決心,其力爭㆖游的目標實際㆖是可以達到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95

這群工商界及專業㆟士坦誠表明其憂慮,恐怕其他方案 可能會帶來對抗式的政黨政治,破壞本港社 會的秩序及各階層傳統融洽和諧的關係,甚至惹致外來政治勢力的干預。

如以客觀的態度細閱附件㆓所列出的各個方案,不難發覺部份㆟士所唯㆒認同的民主方式,此即在 立法會議應有直選議席㆒點,在各方案㆗均有出現,方案㆒及方案㆕均認為此類議席應佔 25%,方案 ㆔則表示應佔 30%,而方案㆓則認為是 50%。因此各個方案均包含了各種選 方式,其差別只是在於 組合的比例不同,而並非對民主的基本原則有異議。

周梁淑怡議員批評大選 團的制度過於笨拙及難於理解,她認為無論就政治㆟物或政治活動而言, 香 港 已 跨 越 了 漫 無 組 織 的 時 代,對 於 此 種 意 見,我 未 敢 苟 同。但 我 發 覺 她 亦 提 出 若 干 非 常 有 用 的 意 見 , 可供工商界及專業㆟士深思,就是我們的目標是㆒個有效運作及辦事效率高的政府,而本港政治制度 運作的原則是要均衡㆞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及對經濟有裨助,決不是單按㆟數計。我相信工商界及專業 ㆟士對她這種見解不會有異議。可以肯定的是,我們還有很多意見相同的㆞方。

倘若在擬定基本法時,能夠訂明政治體制可日後逐 漸演進,以配合社會的需求,則或可更易於使各 派㆟士取得共識。

最後,我要簡略㆞談及第六章有關教育、科 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等問題,這章 所涉及的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獲賦予高度自治權的事項。在最近㆒次會晤來自㆗國大陸的基本法起草 委員的會議㆗,㆒名高級㆗國官員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表示,這章的條文應是香港㆟能夠自行擬 定的。

在現階段,我們可以放膽說,儘管第六章有頗多措辭㆖的問題, 但卻沒有任何憲制㆖不能接受的實 質困難。

各條文是以提供保證的方式草擬而成,訂明保持香港㆟現有的制度。然而,倘若基本法是以字面的 意義解釋,此 便會引起問題,可能妨礙本港這個-

滿動力的社會的發展,這肯定不是草委會的原意。

專業㆟士對第㆒百五十條尤感興趣,他們關注的問題如㆘,第㆒,處理與各種專業有關的事項的權 力應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而非由㆗央㆟民政府所擁有;第㆓,特別行政區政府只應負責與發出 執照有關的法定責任,甄審和頒授專業資格事宜應由各認可專業團體負責,而這些專業團體得保留其 自主權。此外,經過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可獲准承認。相信基本法草案已迎 合這些基本原則,但其內文所用字眼仍需再加修飾,以求絕對清楚明確。

本 港 9 個專業團體已成立工作小組,其成員包括來自法律界、醫學界、牙醫、會計師、建築師、工 程師、測量師及規劃師等專業㆟士的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就基本法徵求意見稿的整體條文,尤其是 ㆖述條文進行研究,希望稍後能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提交㆒份聯合意見書。

我相信這是 9 個 專 業 團 體 首 次 共 同 為 同 ㆒ 目 標 而 進 行 研 究,我 身 為 該 工 作 小 組 的 召 集 ㆟,尤 感 鼓 舞。

雖然在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日後的政治 體 制 等 問 題 ㆖ 有 若 干 主 要 的 分 歧,本 港 ㆟ 士 幾 乎 均 能 對 徵 求意見 稿的其餘所有範圍達致共識。

我呼籲全港市民細讀基本法,發表他們的意見,毋須理會自己的意見曾否已為他㆟提出;如意見並 不㆒致,則應認識到我們都有 共同的目標,就是要為香港的前途 想。明白其㆗道理後,便應設法尋 求共識。

我們千萬不要在未來的日子追悔當時默不作聲,未能珍惜機會參與改善基本法的工作。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請容許我澄清㆒㆘,何承㆝議員誤述我所說的話。

11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主席(傳譯):請扼要㆞加以澄清。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何承㆝議員以為,我說我是從「 81 ㆟集團」所出版的小冊子 得知大選 團的另㆒個目的是使主要官員可以獲選入立法機關。我所說的絕不是這回事。我在致辭時 說:「有㆟告訴我,另㆒個目的是使到主要的官員可獲選進入立法機關,以便保留立法局內有官員出 任議員的現狀。」

謝謝主席先生。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已非常專心㆞聆聽這兩㆝有關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辯論。這份徵求意見稿,將 會訂定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架構。就這項動議發 言的各位議員,都曾經對徵求意見稿進行研究 和仔細分析,表現出他們對香港㆟極具責任感。我謹此對他們努力不懈的精神,深表敬意。

根據㆗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會訂定聯合聲明所載和附件㆒所詳述㆗國對香 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的草擬及頒布,當然是㆗國政府的責任;不過,正如英國各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今年㆒月㆓十日在國會所說,英國是㆗英聯合聲明的聯署國,因此英國政府有權要求基本法的最 終條文,能-

分和準確㆞反映㆗英聯合聲明。為此,我們將會密切注意本港及海外各界㆟士就基本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發表的意見,並在日後與㆗國當局交換意見時加以考慮。

在 這 次 辯 論 ㆗,各 位 議 員 就 基 本 法( 草 案 )徵 求 意 見 稿 的 多 項 問 題 致 辭,例 如:基 本 法 -

分 反 映「 ㆒ 國兩制」構思的重要性;聯合聲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承諾;在基本法㆗堅決保證司 法獨立;以及保障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和基本法要給予特別行政區政府所需的靈活性,以便對變動㆗ 的環境作出反應。這些只是各位議員表示關注的幾項較重要問題,我已把它們細心記㆘。如各位議員 希望把這些意見轉達㆗國政府,我們當然會這樣做的。

基本法的草擬工作,是在非常公開的程序㆘進行,而㆗國政府已盡極大努力,促使香港㆟參與這項 工作。現正進行的諮詢工作,亦有機會讓廣大市民就這份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並且透過各種渠道發 表他們的見解。㆗國官員承認,這份初稿有很 多㆞方未臻完善,必須考慮各方面發表的意見,並須配 合香港的環境而加以改善。他們表示會本 這種精神,在修改這份徵求意見稿時,考慮有關意見。因 此,主席先生,根據這項動議所用的字眼,香港市民應-

分利用諮詢期間所提供的機會,表達他們對 現時這份初稿的意見,這是十分重要的。

在過去兩日來,事實㆖在近數星期來,我注意到社會㆟士對基本法若干方面,有明顯的共識,而在 其他方面,則仍有意見分歧的情形。我希望所有有關㆟士,會㆒起以積極的態度和具靈活性的方式, 討論餘㆘的問題,以便盡量求取共同的立場。從本港市民的觀點來看,而且我深信也從基本法起草委 員的觀點來看,若干程度的共識,實有助於確保最後制定的基本法,會是㆒份廣泛得到接受,且屬實 際可行的文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 並獲通過。

其他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香港大學(修訂) 年香港大學 (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動議於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1197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大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王澤長議員報告謂

1988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主席在會議結束時所發表的演辭

主席致辭的譯文:

各位議員,請容我在會議結束前耽擱各位㆒會兒,由於㆘星期我將身在倫敦,這是我在本會期結束前 和本局在八月㆓十五日解散前,最後㆒次主持會議。因此我想藉 這個機會 ,對各位議員在本會期及 自㆒九八五年十月起的㆔年來在本局的工作,加以表揚。

對於關心統計數字的議員來說,他們會有興趣知道本局在過往㆔個會期,均創㆘新紀錄。在㆒九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會 期 ㆗,創 ㆘ 答 覆 問 題 的 紀 錄。在 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會 期 ㆗,本 局 所 行的辯論次數, 空前眾多,而 行會議的時間,亦較以往任何㆒個會期為長。到這個會期結束時,本局可能會創㆘通 過條例草案數目的最高紀錄。

但這些統計數字只反映出㆒小部分的真實情況。各位議員在專案小組審議法例、在行政立法兩局議 員 常 務 小 組 監 察 政 府 的 政 策,以 及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和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審 查 有 關 事 項 時,都 曾 經 竭 盡 心 力 , 花了不少時間,做了大量工作。這些工作,則未能從㆖述數字反映出來。

㆖ 述 統 計 數 字 和 鮮 為 ㆟ 知 的 真 實 情 況,說 明 本 局 議 員 為 全 港 市 民 費 盡 不 少 心 血。由 於 他 們 工 作 勤 謹 , 交由本局通過的法例草案經常得到重大改善。此外,他們 有建設性㆞監察當局的政策,可以幫助政府 維持高水平的工作表現,以及推展那些反映本港市民意願的政策;事實㆖,他們亦促使政府做到了這 點 。

到了本局解散之時,我相信各位議員對本身所作出的貢獻,亦即能促使政府體制為市民的利益而運 作,實應感到自豪。

11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七月十㆕日

因此,我除了多謝全體議員外,更要特別㆒提那些即將任滿的委任議員,但我不準備逐㆒提名。他 們全都幹勁十足,竭誠為香港及本局服務,成績卓著。他們有些在本局服務,長達 12 年。這些議員為 大眾忠誠服務,市民實在有理由深為感激,我亦在此衷心表示謝意。

在 選 制度㆘,難免會有變幻莫測的情形出現,有些民選議員在十月時可能不會重返本局。對於這 些議員,我們謹祝生活愉快,事事順遂。香港市民對他們過去㆔年來在本局所作出的貢獻,亦會銘感 至深。

我們不應忘記在幕後努力不懈為本局提供服務的㆟員,其㆗包括立法局執行秘書及屬㆘職員;行政 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秘書長屬㆘職員;傳譯主任和㆗文主任;技術㆟員;以及眾多報道本局事宜的傳 播界代表。他們竭誠工作,-

分表現出專業精神,我謹代表本局同寅,向他們致謝。

最後,但絕不是微不足道的,在談到本局的建樹時,實在必須提到首席議員鄧蓮如女士所作出的貢 獻。鄧議員肩負重任,工作艱巨繁多,不過,她憑 靈活的技巧、風趣的談吐、雍容的態度,以及無 比的耐心,㆒㆒加以應付,而且贏得㆟㆟欽佩和愛戴。鄧議員在過去㆔年來擔任首席議員期間,㆒直 匡導本局的工作。雖然本局的成員結構與前不同,工作作風亦煥然㆒新,不過,本局仍會如以往㆒樣 堅定不移,矢志為香港的最佳利益而努力。鄧議員為本局作出卓越貢獻,我相信各位議員,以至市民 大眾,都願意和我㆒起向她衷心致謝。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傳譯):現在謹祝各位議員㆘星期的會議收獲豐富,並在會後得享愉快的假期。我現依照會議 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七月㆓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㆓十六分結束。

( 附 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67405— 7L— 10/ 88 $ 100— G41218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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